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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章 程 目 录 序 言..2 第 一 章 总 则.2 第 二 章 教 育 形 式 与 基 本 职 能..4 第 三 章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5 第 四 章 学 校 治 理 体 系.. 9 第 五 章 学 校 财 务 资 产 与 后 勤 保 障. 18 第 六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20 第 七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21 第 八 章 附 则 22-1 -

序 言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前 身 系 始 建 于 1953 年 的 杭 州 化 学 工 业 学 校, 其 渊 源 可 追 溯 到 1910 年 创 立 的 浙 江 中 等 工 业 学 堂 学 校 先 后 经 历 了 杭 州 化 学 工 业 学 校 浙 江 化 工 专 科 学 校 浙 江 化 工 学 院 乌 溪 江 化 工 学 院 浙 江 化 工 学 院 浙 江 工 学 院 和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等 阶 段 1994 年 1999 年 和 2001 年, 浙 江 省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杭 州 船 舶 工 业 学 校 和 浙 江 建 材 工 业 学 校 陆 续 并 入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2013 年 5 月,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2011 计 划 首 批 认 定 的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牵 头 高 校 学 校 坚 持 立 足 浙 江 服 务 区 域, 走 向 全 国 对 接 国 际 的 办 学 宗 旨, 彰 显 以 浙 江 精 神 办 学, 与 区 域 发 展 互 动 的 办 学 特 色, 秉 承 厚 德 健 行 的 校 训, 弘 扬 艰 苦 创 业 开 拓 创 新 争 创 一 流 的 精 神 传 统 敬 业 奉 献 的 教 风 和 取 精 用 弘 的 学 风, 致 力 于 建 设 区 域 特 色 鲜 明 的 综 合 性 研 究 型 大 学, 努 力 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进 步 和 国 家 富 强 民 族 复 兴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简 称 浙 工 大 学 校 - 2 -

英 文 名 称 为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简 称 ZJUT 学 校 网 址 为 http://www.zjut.edu.cn 第 三 条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潮 王 路 18 号 学 校 现 有 朝 晖 屏 峰 之 江 等 校 区 经 举 办 者 及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学 校 可 调 整 校 区 及 校 址 第 四 条 学 校 是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系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第 五 条 学 校 举 办 者 按 照 政 校 分 开 管 办 分 离 的 原 则, 依 法 指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为 学 校 提 供 必 备 的 办 学 条 件,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为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创 造 优 良 环 境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推 行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在 招 生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事 权 财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权 等 方 面 拥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第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以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为 重 大 使 命,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全 面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活 动 第 九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尊 崇 学 术, 尊 重 教 师, 关 爱 学 生, 促 进 师 生 全 面 发 展 和 个 性 发 展 学 校 教 育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办 学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依 靠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 3 -

第 十 条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涵 盖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管 理 学 艺 术 学 等 门 类 学 校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合 理 确 定 规 模 结 构, 科 学 布 局 学 科 专 业, 着 力 建 设 优 势 特 色 学 科 专 业, 走 以 提 高 质 量 为 核 心 的 内 涵 式 发 展 道 路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战 略 目 标 引 领, 科 学 制 定 和 实 施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实 现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学 校 实 施 特 色 化 综 合 化 卓 越 化 和 国 际 化 发 展 战 略, 推 进 人 才 强 校,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促 进 学 术 发 展, 彰 显 办 学 特 色, 提 升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的 能 力, 为 国 家 和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发 展 提 供 强 大 的 人 才 科 技 和 智 力 支 持 第 二 章 教 育 形 式 与 基 本 职 能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是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同 时 开 展 成 人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中 外 合 作 教 育 等 教 育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确 定 学 历 教 育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实 行 学 分 制 学 校 依 法 制 定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位 授 予 办 法, 按 照 规 定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授 予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以 教 育 教 学 为 中 心 工 作, 按 照 厚 基 础 宽 口 径 强 实 践 求 创 新 的 理 念,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健 全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评 估 监 督 与 保 障 体 系, 培 养 富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国 际 视 野 的 人 才 - 4 -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完 善 科 研 创 新 体 系, 推 进 知 识 创 新 技 术 创 新, 加 强 高 水 平 的 科 研 平 台 建 设 和 科 研 团 队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能 力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服 务 国 家 和 区 域 发 展 为 己 任, 与 区 域 发 展 紧 密 互 动 合 作 共 建 协 同 创 新, 推 进 技 术 创 新 和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其 产 业 化, 加 强 新 型 智 库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引 领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发 展, 集 聚 和 传 播 科 学 精 神 人 文 精 神, 传 承 和 建 设 体 现 时 代 特 征 学 校 特 色 的 校 园 文 化,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文 化, 服 务 区 域 文 化 发 展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发 挥 综 合 性 大 学 的 优 势, 推 动 学 科 的 交 叉 教 学 与 科 研 的 融 合 学 校 与 社 会 的 互 动, 建 立 健 全 资 源 共 享 优 势 互 补 协 同 共 赢 的 机 制, 建 设 形 成 有 机 联 系 互 为 促 进 协 调 发 展 的 办 学 生 态 体 系 第 三 章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第 一 节 学 生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使 用 学 校 教 育 资 源, 以 及 获 得 在 - 5 -

校 学 习 生 活 所 必 需 的 基 本 条 件 ; ( 二 ) 在 校 期 间,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转 专 业 的 权 利 ; ( 三 )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标 准 时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四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组 织 与 学 生 社 团, 参 加 合 法 的 社 会 活 动 及 文 体 活 动 ; ( 五 )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六 ) 公 平 获 得 在 境 内 外 深 造 学 习 和 参 加 学 术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机 会 ; ( 七 ) 获 得 就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指 导 ; ( 八 ) 知 晓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九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陈 述 申 辩,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财 产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申 请 复 议 或 提 起 诉 讼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 二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助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的 相 应 义 务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提 升 综 合 素 质 和 创 新 创 业 - 6 -

能 力 ; ( 四 ) 珍 视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五 ) 遵 守 学 校 制 度 和 管 理 规 定 ; ( 六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公 共 财 物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形 式 的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校 园 文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成 绩 突 出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个 人 和 集 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纪 者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或 者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奖 学 助 学 等 资 助 帮 扶 体 系, 对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听 证 申 诉 等 学 生 诉 求 表 达 与 权 益 救 济 机 制, 尊 重 维 护 和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学 校 接 受 交 换 交 流 学 习 非 学 历 教 育 等 不 具 有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在 学 校 期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学 校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节 教 职 员 工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教 师 由 具 备 优 良 师 德 具 有 较 好 知 识 结 构 并 获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7 -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和 需 要, 公 平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依 法 依 规 获 得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 ( 三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 ( 四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就 职 务 职 级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职 员 工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忠 于 教 育 事 业,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 二 ) 关 心 和 爱 护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教 书 育 人, 科 研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 ( 三 ) 爱 岗 敬 业, 勤 奋 工 作, 自 觉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 四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和 权 益 ; ( 五 ) 遵 守 学 校 制 度 ; ( 六 ) 恪 守 学 术 规 范,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 8 -

务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尊 重 教 师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创 造, 尊 重 学 术 自 由, 规 范 学 术 行 为, 引 领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尚 学 校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工 资 制 度 等 规 定, 健 全 教 职 员 工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员 工 公 开 招 聘 岗 位 聘 任 等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员 工 考 核 制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教 职 员 工 续 聘 解 聘 晋 升 分 配 奖 惩 的 依 据 学 校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职 员 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制 度 和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员 工 权 利 保 障 与 救 济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五 条 名 誉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在 站 博 士 后 访 问 学 者 进 修 教 师 等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本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 修 活 动 期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从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学 校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四 章 学 校 治 理 体 系 第 一 节 党 的 组 织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 9 -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学 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 10 -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部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5 年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对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在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主 要 对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及 党 的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提 名 决 定 任 免 干 部 学 校 党 委 会 是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是 学 校 党 委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形 式 学 校 党 委 会 根 据 党 委 的 职 责 及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议 事 规 则,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召 集 并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会,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 11 -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学 校 党 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本 着 精 干 高 效 和 有 利 于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的 原 则, 设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构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纪 委 )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十 条 院 部 ( 学 院 部 等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党 员 人 数,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设 立 党 的 院 部 委 员 会 ( 工 作 委 员 会 ), 或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或 直 属 支 部 委 员 会, 负 责 院 部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保 证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学 校 党 委 决 定 的 贯 彻 执 行, 支 持 院 长 ( 主 任 等 ) 履 行 职 责 等 院 部 以 下 单 位 设 立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民 主 党 派 等 基 层 组 织, 按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节 行 政 治 理 组 织 第 四 十 二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持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 12 -

校 长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办 出 学 校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13 -

( 九 )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学 校 设 副 校 长 若 干 名, 协 助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校 级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每 届 任 期 5 年 第 四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根 据 校 长 职 权 和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议 事 规 则, 按 照 集 体 研 究 校 长 决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议 事 决 策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两 级 机 构 ( 学 校 院 部 ) 和 三 级 治 理 ( 校 院 部 和 基 层 组 织 ) 的 基 本 组 织 结 构 学 校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精 干 高 效 的 原 则 设 置, 并 根 据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十 五 条 院 部 是 学 校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学 实 体, 以 一 级 学 科 为 基 础 设 立, 具 体 实 施 学 校 的 基 本 职 能 院 部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授 权,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组 织, 自 主 行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十 六 条 院 部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讨 论 决 定 院 部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问 题 院 长 ( 主 任 等 ) 全 面 负 责 院 部 的 行 - 14 -

政 工 作 院 长 定 期 向 本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图 书 信 息 教 育 研 究 教 师 发 展 等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举 办 投 资 的 或 与 学 校 具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三 节 学 术 治 理 组 织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校 内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设 立 学 科 建 设 教 师 聘 任 教 学 指 导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道 德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按 照 院 部 学 科 领 域 等 设 置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具 体 承 担 相 关 职 责 和 学 术 事 务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及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向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常 设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学 术 委 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和 执 行 章 程 议 事 规 则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若 干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任 委 员 可 由 校 长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 也 可 以 采 取 直 接 由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等 方 式 产 生 具 体 办 法 由 学 术 委 - 15 -

员 会 章 程 规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讨 论 决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规 程 等 学 术 管 理 制 度 ; ( 二 ) 对 学 校 事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的 设 置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以 及 对 学 校 预 决 算 中 教 学 和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分 配 与 使 用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和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 ( 三 ) 审 议 决 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审 议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与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审 批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决 定 设 立 和 撤 销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 授 权 指 导 监 督 和 评 估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 四 ) 审 查 评 定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变 更 和 撤 销 等 事 项, 评 定 并 推 荐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 五 ) 审 议 决 定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科 学 伦 理 规 范 受 理 审 查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可 以 依 职 权 直 接 撤 销 或 者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撤 销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学 术 称 号 学 术 待 遇 ; ( 六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咨 询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就 以 上 事 项,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授 权 相 关 的 学 术 组 织 具 体 实 - 16 -

施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置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主 持 开 展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通 过 学 士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 ( 二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通 过 拟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 ( 三 ) 作 出 撤 销 已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四 ) 研 究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科 是 学 校 基 层 学 术 组 织, 具 体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等 职 能 学 科 实 行 学 科 带 头 人 负 责 制, 根 据 学 校 和 院 部 规 定 或 者 授 权, 行 使 学 校 院 部 赋 予 的 职 权, 履 行 相 应 的 职 责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直 属 研 究 院 ( 中 心 ) 重 大 科 研 平 台 智 库 等, 承 担 科 学 研 究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决 策 咨 询 等 工 作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倡 导 严 谨 求 实 的 学 术 风 气, 营 造 自 由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和 科 学 研 究 氛 围, 反 对 和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第 四 节 教 代 会 与 群 团 组 织 第 五 十 六 条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简 称 教 代 会 ) 是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学 校 建 立 教 代 会 制 度 教 代 会 每 4 年 为 一 届 每 学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代 表 大 会 学 校 院 部 等 二 级 单 位 建 立 教 代 会 制 度 或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在 - 17 -

规 定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权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的 性 质 领 导 关 系 组 织 制 度 运 行 规 则 等, 与 教 代 会 制 度 相 同 第 五 十 七 条 教 代 会 代 表 由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教 代 会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教 代 会 设 立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教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其 职 权 第 五 十 八 条 中 国 教 育 工 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工 会 )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教 育 工 会 的 领 导 下, 依 照 工 会 章 程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是 教 代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代 表 教 职 员 工 的 利 益, 依 法 履 行 维 护 参 与 建 设 教 育 等 职 能 第 五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团 委 )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团 的 章 程, 结 合 学 校 和 团 员 青 年 实 际 开 展 工 作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学 校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依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六 十 一 条 教 代 会 群 团 组 织 等 积 极 参 与 支 持 和 监 督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为 教 代 会 群 团 组 织 等 开 展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条 件 第 五 章 学 校 财 务 资 产 与 后 勤 保 障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学 校 设 置 一 级 财 务 机 构, 在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统 筹 学 校 的 财 - 18 -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学 校 非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可 设 置 二 级 财 务 机 构, 并 接 受 学 校 一 级 财 务 机 构 的 领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预 算 编 制 遵 循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收 入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积 极 稳 妥 ;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合 法 合 规 组 织 办 学 收 入,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多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经 费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各 项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学 校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和 支 出 要 求 学 校 实 施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以 各 种 形 式 形 成 的 资 产 均 为 国 有 资 产, 对 学 校 所 有 的 或 者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科 学 管 理 和 自 主 使 用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科 学 规 范 从 严 控 制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建 立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制 度,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拥 有 保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和 开 发 校 名 学 校 标 识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依 法 规 范 合 理 使 用 办 学 资 源 - 19 -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后 勤 保 障 和 服 务 体 系, 不 断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接 受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监 督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校 园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公 共 危 机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确 保 校 园 安 全 和 稳 定 第 六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七 十 二 条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发 展 委 员 会 ( 理 事 会 ) 由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由 办 学 相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是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审 议 与 监 督 机 构 发 展 委 员 会 ( 理 事 会 ) 对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咨 询 或 者 参 与 评 议 审 议 发 展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会 议 制 度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办 法 等, 由 其 章 程 规 定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校 友 会, 支 持 校 友 依 法 建 立 具 有 地 域 行 业 届 别 等 特 点 的 校 友 组 织,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校 友 包 括 在 学 校 各 个 时 期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学 员 和 教 职 员 工, 以 及 被 学 校 授 予 各 种 荣 誉 学 位 和 荣 誉 职 衔 的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自 主 接 受 各 类 机 构 组 织 及 个 人 自 愿 无 偿 捐 赠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合 法 财 产, 捐 赠 事 宜 由 本 校 及 教 育 基 金 会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校 - 20 -

国 际 组 织 和 科 研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推 进 师 资 队 伍 管 理 队 伍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的 国 际 化, 形 成 开 放 办 学 的 格 局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科 学 的 质 量 评 估 制 度,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认 证 或 评 估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布 国 家 规 定 的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第 七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标 为 白 底 蓝 色 双 圆 套 圆 形 徽 标 内 环 正 中 由 汉 字 工 大 两 字 经 艺 术 造 型 叠 合 而 成, 展 现 为 工 大 人 的 视 觉 形 象,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办 学 理 念, 象 征 学 校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勇 于 开 拓 的 创 新 拔 尖 人 才 ; 下 面 有 1953 字 样, 系 建 校 时 间 外 环 上 方 是 校 名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字 体 系 郭 沫 若 书 法 集 字 ; 下 方 是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英 文 译 名 大 写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旗 为 白 色 长 方 形 旗 帜, 中 央 印 有 绿 色 校 标 黑 色 字 体 的 中 英 文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校 名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校 徽 为 题 有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教 职 员 工 佩 戴 的 校 徽 为 红 底 白 字, 学 生 佩 戴 的 校 徽 为 白 底 红 字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歌 为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之 歌, 集 体 作 词, 刁 玉 泉 作 曲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10 月 份 的 第 三 个 星 期 六 - 21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须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审 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由 校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校 长 签 发, 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征 求 师 生 员 工 和 校 友 意 见, 报 举 办 者 和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对 章 程 进 行 修 订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均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章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应 作 为 学 校 教 代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核 准,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22 -

附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标 识 一 校 标 二 校 徽 教 职 员 工 佩 戴 的 校 徽 三 校 旗 学 生 佩 戴 的 校 徽 - 23 -

四 校 歌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