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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緒 論..6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6 研 究 方 法..9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章 節 安 排... 10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16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背 景 資 料....22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立 前...22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立...23 第 三 節 執 行 科 技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24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2000 年 前...30 建 立 策 略 性 產 業...30 擴 散 產 業 技 術...34 第 三 節 參 與 公 職 人 員 選 舉...35 第 五 章 2000 年 後...38 第 一 節 董 監 事 變 化.38 第 二 節 組 織 調 整. 46 第 三 節 工 會 成 立..51 第 四 節 產 業 公 會 串 連 替 法 人 翻 案..57 2

第 五 節 立 委 促 設 薪 資 上 限.5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66 參 考 文 獻..69 3

圖 次 圖 1-1 行 政 部 門 - 立 法 部 門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 企 業 互 動 關 聯 圖 7 圖 1-2 臺 灣 民 主 化 歷 程 圖 12 圖 1-3 研 究 架 構 圖 14 圖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科 專 經 費 收 入 圖 27 圖 5-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組 織 變 遷 圖 50 圖 5-2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人 力 結 構 圖 64 4

表 次 表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經 費 收 入 表 26 表 3-2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43 表 5-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人 力 統 計 表. 63 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一 政 府 捐 助 的 財 團 法 人, 其 設 立 和 發 展 受 臺 灣 民 主 化 下 政 經 環 境 變 化 之 影 響 研 究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協 助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之 角 色 轉 變, 能 觀 察 臺 灣 在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國 家 機 關 在 產 業 發 展 中 介 入 及 自 主 程 度 探 討 民 主 化 中, 民 間 力 量 如 何 影 響 政 府, 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轉 型 對 他 們 有 利?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內 部 的 因 應 以 及 民 意 的 監 督 三 方 面 如 何 角 力? 產 業 發 展 中 的 行 為 者 (actor) 有 政 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和 企 業 部 門, 其 中 政 府 中 行 政 部 門 和 立 法 部 門 的 職 責 不 同, 行 政 部 門 主 要 是 制 定 政 策 和 分 配 資 源, 將 資 源 投 入 企 業, 期 能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 立 法 部 門 有 立 法 和 審 預 算 的 職 權, 對 行 政 部 門 的 施 政 提 出 質 詢, 審 查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的 法 案 再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立 法 並 對 施 政 預 算 有 刪 減 權 若 是 一 致 政 府 型 態, 行 政 部 門 的 規 畫 較 易 推 動 和 實 施 ; 而 分 立 政 府 因 政 黨 間 的 對 抗 和 衝 突, 行 政 部 門 不 易 取 得 足 夠 的 預 算 或 法 案 易 受 到 杯 葛 甚 至 被 扭 曲, 使 行 政 部 門 難 以 按 照 既 定 的 規 畫 實 施, 成 效 往 往 因 而 打 折, 更 遑 論 無 法 掌 控 國 際 情 勢 惡 化 下 的 負 面 影 響 面 對 國 際 的 競 爭 和 合 作 環 境, 政 府 提 供 企 業 部 門 資 源 中 除 資 金 外, 技 術 和 資 訊 對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也 是 重 要 的 關 鍵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技 術 方 面 的 能 力 有 限, 以 法 人 的 型 態 設 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補 足 行 政 部 門 在 技 術 能 力 的 缺 口, 提 供 技 術 和 資 訊 給 企 業 部 門 因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一 方 面 接 受 行 政 部 門 的 經 費 資 源, 一 方 面 也 依 其 政 策 指 示 將 技 術 引 進 或 研 發, 擴 散 給 企 業 部 門, 再 由 企 業 部 門 商 業 化, 由 市 場 獲 得 利 潤 運 作 直 接 受 到 行 政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監 督, 間 接 受 到 立 法 部 門 的 預 算 立 法 和 質 詢 的 影 響, 其 自 主 性 受 到 6

拘 束 企 業 部 門 關 心 獲 利 和 盈 餘, 對 政 府 反 饋 稅 捐 和 工 作 機 會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和 企 業 部 門 四 類 行 為 者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圖 1-1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企 業 互 動 關 聯 圖 所 示 圖 1-1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企 業 互 動 關 聯 圖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東 亞 高 速 經 濟 發 展, 臺 灣 被 歸 類 為 發 展 型 國 家 類 型 在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國 家 機 關 一 直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從 二 戰 後 到 1980 年 代, 國 家 7

機 關 主 要 以 金 融 管 制 關 稅 保 護 國 營 企 業 等 政 策 工 具 培 植 新 產 業 與 帶 動 經 濟, 用 便 宜 勞 動 力 生 產 生 產 簡 單 工 業 產 品 出 口 到 先 進 國 家 市 場, 維 繫 經 濟 發 展 1980 年 後, 國 家 機 關 以 公 設 研 究 機 構 法 人 研 發 補 助 租 稅 優 惠 低 利 貸 款 等 政 策 工 具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在 國 家 機 關 的 介 入 市 場 下, 經 濟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主 的 出 口 臺 灣 1987 年 解 嚴, 在 後 解 嚴 的 時 代 1976 年 民 進 黨 成 立,1993 年 立 法 院 改 組,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2008 年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隨 著 民 主 化 的 轉 型 和 鞏 固, 各 種 社 會 勢 力 崛 起, 政 府 逐 漸 無 法 完 全 一 手 掌 控 及 完 全 帶 領 經 濟 發 展 的 方 向, 行 政 官 僚 的 決 策 常 受 到 利 益 團 體 干 預 和 改 變, 國 家 機 關 自 主 性 已 無 過 去 強 大, 民 間 企 業 已 形 成 非 正 式 網 絡 1990 年 代 後 中 期 後, 政 治 發 展 漸 與 經 濟 走 向 不 一 致, 國 家 干 預 性 做 法 更 顯 無 力 有 效 帶 領 經 濟 發 展 的 趨 勢, 呈 現 出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瓦 解 狀 態 張 佑 宗 許 增 如 (2011) 研 究 臺 灣 半 導 體 產 業, 指 出 隨 著 半 導 體 產 業 廠 商 能 力 的 增 長 和 國 際 上 後 進 國 家 的 替 代 威 脅 競 爭, 發 展 型 國 家 之 產 業 發 展 模 式 已 產 生 調 適 和 轉 型, 國 家 自 主 和 干 預 的 角 色 已 弱 化, 有 朝 管 制 型 國 家 的 趨 勢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1973 年 依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所 設 立 之 國 家 級 財 團 法 人 研 發 機 構, 任 務 在 於 以 科 技 研 發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在 產 業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以 技 術 移 轉 及 技 術 輔 導 等 方 式, 將 研 發 成 果 擴 散 到 民 間 業 界, 帶 領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從 技 術 引 進 人 才 培 育 資 訊 提 供 衍 生 公 司 育 成 中 心 技 術 服 務 和 技 術 移 轉 等 過 程, 協 助 民 間 企 業 發 展 2006 年 以 產 業 創 新 的 開 路 先 鋒 為 定 位, 志 在 業 界 前 面 開 路, 投 入 民 間 企 業 還 未 做 不 敢 做 或 不 會 做 的 產 業 科 技 創 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成 立 後, 一 直 肩 負 開 創 產 業 科 技 與 價 值 的 使 命 2006 年 進 行 組 織 大 重 整, 其 策 略 思 維 重 點 在 於 聚 焦 整 合 創 造 高 價 值, 以 及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強 調 團 隊 的 活 力 速 度 與 高 標 準, 全 面 提 升 執 行 力 以 三 大 組 織 為 主 : 基 盤 研 究 所 主 題 中 心 和 連 結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協 助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須 和 政 府 和 業 界 互 動, 形 成 網 絡 行 政 精 英 科 技 菁 英 產 業 菁 英 以 及 立 法 委 員 的 影 響 力 在 民 主 化 下, 呈 現 8

多 元 權 力 的 現 象 本 論 文 的 目 的 為 探 討 在 臺 灣 民 主 化 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因 應 政 經 環 境 發 展 的 轉 型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範 圍 與 限 制 壹 研 究 方 法 因 以 單 一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研 究 對 象, 屬 個 案 研 究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採 取 的 是 歷 史 結 構 的 研 究 途 徑, 以 縱 貫 面 的 歷 史 變 遷 探 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隨 臺 灣 民 主 化 的 過 程 之 發 展 演 化 自 變 項 為 臺 灣 民 主 化, 而 依 變 項 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角 色, 研 究 其 因 果 關 係 一 研 究 範 圍 ( 一 ) 時 間 範 圍 從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籌 設 開 始, 歷 經 成 立 發 展 至 現 階 段 ( 二 ) 議 題 範 圍 主 要 聚 焦 於 在 民 主 化 的 過 程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為 協 助 產 業 的 發 展, 在 政 府 民 間 企 業 網 絡 中 的 角 色 調 適 和 轉 型 二 研 究 限 制 ( 一 ) 文 獻 之 限 制 本 論 文 在 文 獻 上 以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相 關 的 文 獻 為 主, 在 既 有 的 文 獻 中, 大 都 屬 科 技 管 理 性 質, 其 中 探 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與 民 主 化 關 係 的 文 獻 幾 稀, 很 難 比 較 ( 二 ) 時 程 之 限 制 9

本 論 文 在 研 究 的 時 程 上 有 限, 難 免 有 疏 漏 之 處 如 有 多 餘 的 時 間, 可 再 深 化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章 節 安 排 壹 研 究 架 構 隨 著 時 間 的 歷 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自 1973 年 成 立 後, 國 家 經 過 7 次 的 修 憲 :1991 年 第 1 次 修 憲 修 憲 屬 程 序 性 修 憲, 廢 除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恢 復 憲 政 常 態, 也 為 第 2 屆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產 生, 提 供 法 源 依 據 ;1992 年 第 2 次 修 憲, 屬 實 質 性 修 憲, 調 整 國 民 大 會 職 權, 撤 銷 其 選 總 統 和 副 總 統 的 權 力, 決 定 總 統 和 副 總 統 由 自 由 地 區 人 民 直 選 改 變 監 察 院 的 角 色, 從 中 央 民 意 機 關 改 定 位 為 國 家 最 高 監 察 機 關, 監 委 不 再 由 選 舉 產 生, 而 由 總 統 任 命 ;1994 年 第 3 次 修 憲, 明 確 規 定 總 統 和 副 總 統 改 為 民 選, 任 期 四 年 李 登 輝 總 統 於 1996 年 當 選 首 任 民 選 總 統, 中 國 國 民 黨 分 裂, 有 所 謂 主 流 和 非 主 流 之 分 ;1997 年 第 4 次 修 憲, 行 政 院 長 由 總 統 任 命, 無 須 再 經 歷 立 法 院 同 意, 提 高 國 會 代 表 及 立 委 的 名 額 ;1999 年 第 5 次 修 憲, 國 大 代 表 自 第 4 屆 起 改 由 各 政 黨 依 立 委 的 選 舉 結 果 得 票 率 分 配 名 額 組 成, 不 再 辦 理 國 大 代 表 的 普 選 第 4 屆 國 大 代 表 減 為 300 人, 自 第 5 屆 再 減 為 150 人 ;2000 年 第 6 次 修 憲 : 國 大 代 表 轉 型 為 將 國 大 代 表 轉 型 為 任 務 型 國 大, 只 有 當 立 法 院 提 出 修 憲 變 更 領 土 和 彈 劾 總 統 副 總 統 時 才 選 國 大 代 表, 召 集 國 民 大 會 會 議 國 大 代 表 重 要 法 定 職 權 如 人 事 同 意 權 罷 免 總 統 副 總 統 提 議 權 轉 移 給 立 法 院 降 低 國 大 代 表 名 額 為 300 人, 依 比 例 代 表 方 式 選 出 國 民 大 會 成 為 過 渡 機 關, 其 重 大 職 權 均 轉 移 給 立 法 院 使 立 法 院 權 力 大 增 2004 年 第 7 次 修 憲 : 廢 除 國 民 大 會, 憲 法 修 正 案 和 領 土 變 更 案 改 由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又 因 諸 多 立 法 委 員 形 象 有 爭 議, 因 此 再 將 國 會 減 半, 立 法 委 員 自 第 7 屆 起 由 225 人 減 至 113 人 其 中 不 分 區 立 委 34 席 依 政 黨 名 單 投 票 選 舉, 由 獲 得 百 分 之 5 以 上 政 黨 依 得 票 比 率 選 出, 造 成 政 黨 朝 兩 黨 制 發 展 且 立 委 權 力 獨 大 並 擴 增 臺 灣 民 主 化 可 定 義 為 由 威 權 解 體 民 主 轉 型 民 主 鞏 固 等 一 連 串 過 程, 自 1947 年 行 憲 到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後 陸 續 推 動 地 方 自 治 選 舉 1972 年 的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增 額 選 10

舉, 可 視 為 民 主 奠 基 期 ;1986 年 民 主 進 步 黨 成 立 可 視 為 民 主 轉 型 期 的 起 點, 隔 年 就 宣 告 解 除 戒 嚴,1991 年 的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將 優 勢 一 黨 制 推 向 多 黨 制 發 展 ;2000 年 的 第 十 屆 總 統 選 舉 造 成 第 一 次 的 政 黨 輪 替, 進 入 民 主 轉 型 與 民 主 鞏 固 的 中 間 地 帶 ;2008 年 第 十 二 屆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通 過 杭 挺 頓 的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檢 定 說, 確 定 已 在 民 主 鞏 固 階 段 民 主 鞏 固 後, 由 於 政 黨 的 對 抗 和 全 球 經 濟 的 遲 滯, 對 於 民 主 的 品 質 期 望 有 所 落 差, 似 乎 落 入 到 擺 盪 的 狀 態, 一 方 面 不 想 讓 民 主 走 回 頭 路, 一 方 面 又 回 想 威 權 時 期 的 政 府 高 效 率 和 高 經 濟 成 長 臺 灣 自 1947 年 行 憲 至 現 階 段, 共 經 歷 6 個 總 統 : 蔣 中 正 總 統 嚴 家 淦 總 統 蔣 經 國 總 統 李 登 輝 總 統 陳 水 扁 總 統 和 馬 英 九 總 統, 這 六 十 多 年 來, 民 主 化 的 階 段 及 重 大 事 件 以 圖 1-2 臺 灣 民 主 化 歷 程 圖 表 示 11

圖 1-2 臺 灣 民 主 化 歷 程 圖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歷 程, 可 分 為 六 個 時 期 : 一 戰 後 經 濟 重 建 時 期 (1946-1952), 二 依 賴 美 援 時 期, 自 農 業 為 主 轉 向 工 業 發 展, 又 稱 第 一 階 段 進 口 替 代 時 期 (1953-1960), 三 自 立 成 長 時 期, 也 是 推 動 勞 力 密 集 品 出 口 階 段 (1961-1972), 四 因 應 國 際 劇 變, 同 時 由 勞 力 密 集 工 業 轉 向 重 化 工 業 發 展 時 期 (1973-1986), 五 技 術 密 12

集 產 業 拓 展 時 期 (1987- 迄 今 ) 和 六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時 期 (1992- 迄 今 ) 等 ( 葉 萬 安,2010) 將 上 述 民 主 化 的 歷 程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時 間 軸 做 一 比 較, 發 現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第 四 個 時 期 開 始 時 設 立, 為 政 府 推 動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的 產 物, 政 治 上 尚 屬 威 權 體 制 產 業 先 進 技 術 的 來 源, 以 美 國 為 主, 其 他 國 家 在 其 後 追 趕 日 本 為 東 亞 的 雁 首, 採 取 由 政 府 主 導 發 展 產 業 的 策 略, 韓 國 臺 灣 都 效 法 日 本 的 政 策 作 法, 皆 成 為 二 戰 後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成 功 典 範 1987 年 解 嚴, 也 是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第 五 個 時 期 的 開 始, 民 間 的 力 量 大 量 釋 放 出 來, 民 間 企 業 的 經 濟 實 力 和 自 行 向 外 獲 得 國 外 技 術 來 源 的 能 力 逐 漸 成 長, 使 政 府 的 自 主 性 逐 漸 降 低 政 府 對 策 略 性 產 業 的 主 導 性 轉 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的 技 術 中 介 角 色 也 隨 著 民 主 化 調 適 轉 型 本 論 文 採 取 歷 史 結 構 的 分 析 途 徑, 由 探 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因 應 民 主 化 的 調 適 轉 型 的 動 機 下, 將 文 獻 回 顧 集 中 於 後 進 國 家 為 發 展 經 濟, 在 世 界 產 業 體 系 中 追 趕 的 角 色, 以 理 解 臺 灣 政 府 的 產 業 發 展 思 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屬 經 濟 部 的 財 團 法 人, 其 任 務 為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在 政 府 ( 行 政 體 系 立 法 部 門 ) 及 民 間 企 業 部 門 的 網 絡 中 有 其 功 能 角 色 論 文 先 進 行 文 獻 的 回 顧, 以 相 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協 助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的 角 色 為 聚 焦 重 點, 綜 整 出 相 關 理 論 回 顧 接 著 探 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背 景, 設 定 的 緣 由 法 源 依 據 及 執 行 工 作 ; 再 依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的 重 大 轉 折, 探 討 重 大 的 顯 著 事 件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分 2000 前 後 探 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因 應 民 主 化 的 轉 型, 做 出 政 黨 輪 替 與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轉 型 的 結 論 並 提 出 後 續 可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建 議, 其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圖 1-3 研 究 架 構 圖 所 示 13

研 究 動 架 機 構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對 民 主 化 的 因 應 文 獻 回 顧 臺 灣 後 進 國 家 的 產 業 追 趕 角 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職 能 角 色 定 義 研 究 主 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轉 型 研 究 方 法 個 案 研 究 歷 史 結 構 的 研 究 途 徑 碩 博 士 論 文 期 刊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評 估 立 法 院 公 報 新 聞 工 研 院 四 十 年 大 事 紀 年 報 政 府 工 研 院 企 業 互 動 與 工 研 院 轉 型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3 研 究 架 構 圖 貳 章 節 安 排 本 論 文 第 一 章 前 言 : 將 敘 述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以 及 章 節 安 排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國 家 的 職 能 有 發 展 與 生 存, 臺 灣 位 處 於 後 進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中 技 術 的 依 賴 性 高 在 國 家 和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網 絡 中, 國 家 機 關 產 業 發 展 主 導 性 14

在 民 主 體 制 下 較 威 權 體 制 下 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有 不 同 角 色 的 扮 演 第 三 章 背 景 資 料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依 設 置 條 例 成 立 的 財 團 法 人, 接 受 政 府 的 經 費 和 監 督 在 配 合 經 濟 部 科 技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上,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一 方 面 依 賴 此 一 經 費 來 源, 一 方 面 爭 取 自 主 管 理 以 鬆 綁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也 以 科 技 菁 英 角 色 影 響 產 業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政 府 推 動 政 策 的 好 幫 手 第 四 章 2000 年 前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國 家 機 關 強 力 支 持 下 以 衍 生 公 司 的 方 式, 建 立 了 半 導 體 產 業 研 發 活 動 產 生 的 成 果, 不 斷 地 擴 散 到 業 界,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曾 為 爭 取 增 加 對 政 府 的 影 響 力 參 與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後 因 競 選 失 利, 終 止 此 一 途 徑, 之 後 採 取 中 立 的 立 場 在 政 府 民 間 企 業 的 網 絡 中, 政 府 領 導 人 和 行 政 官 僚 的 意 圖 及 能 力 左 右 資 源 的 分 配, 民 間 企 業 為 自 己 的 利 益 也 想 爭 取 資 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政 府 與 企 業 部 門 間 的 角 色 隨 著 三 者 間 的 互 動, 不 斷 調 整 以 因 應 第 五 章 2000 年 後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民 進 黨 首 次 執 政, 董 監 事 成 員 隨 之 轉 變 隨 著 因 應 創 新 的 需 求, 組 織 也 做 大 幅 的 調 整 在 民 進 黨 再 度 獲 勝 的 2004 年, 分 立 政 府 下 的 科 專 預 算 遭 大 幅 刪 減, 無 法 有 效 留 人 且 政 府 勞 基 法 增 加 雇 主 的 負 擔 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採 取 改 變 員 工 雇 用 策 略, 使 有 些 員 工 被 認 定 不 符 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發 展 的 需 求, 造 成 員 工 自 救 組 成 第 一 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的 工 會, 充 分 展 現 民 主 化 下 由 個 體 協 商 進 展 到 集 體 協 商 2005 年 科 專 經 費 初 審 也 遭 大 砍, 但 機 械 產 業 工 會 不 願 進 行 中 與 法 人 合 作 的 科 專 計 畫, 串 連 其 他 產 業 工 會 而 翻 案 成 功 2008 年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中 國 國 民 黨 再 度 執 政, 符 合 民 主 鞏 固 的 檢 驗 標 準 雖 然 不 再 是 分 立 政 府, 而 立 法 委 員 對 政 府 的 監 督 絲 毫 不 放 鬆, 針 對 政 府 出 資 的 財 團 法 人 的 薪 資 上 限 要 求 不 得 超 過 部 長 級, 加 上 大 陸 挖 角 嚴 重, 形 成 產 業 人 才 不 易 找 也 難 留 的 問 題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由 上 述 各 章 的 探 討 與 分 析, 綜 整 提 出 本 論 文 的 結 論, 並 建 議 可 進 一 步 探 討 的 後 續 研 究 15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後 進 國 家 追 趕 的 角 色 Amsden(1989) 將 工 業 化 的 演 進, 分 為 第 一 次 工 業 革 命 第 二 次 工 業 革 命 和 晚 期 工 業 革 命 第 一 次 工 業 革 命 的 科 技 基 礎 為 發 明 (invention), 效 率 監 督 機 制 為 市 場, 市 場 模 式 為 自 由 放 任, 以 英 國 為 代 表 國 家 第 二 次 工 業 革 命 的 科 技 基 礎 為 改 良 創 新 (innovation), 市 場 模 式 為 保 護 幼 稚 工 業, 效 率 監 督 機 制 為 科 技 進 步, 以 美 國 和 德 國 為 代 表 晚 期 工 業 革 命 的 科 技 基 礎 為 學 習, 市 場 模 式 為 補 貼 ( 關 稅 保 護 與 投 資 誘 因 ), 效 率 監 督 機 制 為 政 府 干 預 監 督, 以 日 本 南 韓 臺 灣 巴 西 印 度 土 耳 其 和 墨 西 哥 等 為 代 表 張 苾 蕪 (1994) 指 出 在 沃 勒 斯 坦 (Immanuel Wallstein) 的 世 界 體 系 中, 核 心 區 域 擁 有 超 高 比 例 的 生 產 力, 以 及 報 酬 優 厚 的 經 濟 活 動 該 強 大 的 經 濟 基 礎 與 強 有 力 的 國 家 政 權 相 互 支 持, 強 大 的 國 家 政 權 亦 促 進 國 內 的 文 化 融 合 與 文 化 現 代 化 ; 邊 陲 區 域 僅 有 低 於 比 例 的 的 低 生 產 力, 及 報 酬 菲 薄 的 經 濟 活 動, 此 種 虛 弱 的 經 濟 基 礎 及 軟 弱 的 政 權 體 質, 面 對 外 國 的 滲 透, 常 無 法 維 護 自 身 的 民 族 獨 立 半 邊 陲 區 域 同 時 擁 有 高 生 產 力 與 低 生 產 力 兩 種 經 濟 活 動 半 邊 陲 國 家 的 國 家 政 權 或 逐 漸 失 去 過 去 的 效 力, 或 逐 漸 贏 得 未 來 的 效 力 ; 往 往 利 用 本 國 的 文 化 傳 統, 動 員 國 內 力 量 實 現 經 濟 現 代 化 臺 灣 在 世 界 體 系 的 結 構 地 位, 最 早 屬 邊 陲 ( 衛 星 ) 殖 民 地 區, 直 到 民 國 70 年 代 初 才 晉 升 到 半 邊 陲 地 位, 其 依 賴 類 型 主 要 為 技 術 依 賴, 次 要 為 貿 易 依 賴 和 投 資 依 賴 Jessop(2013) 指 出 發 展 型 國 家 (DS) 的 基 本 概 念, 早 在 19 世 紀 Friedrich List 就 曾 鼓 吹 追 上 (catch-up) 競 爭 力 的 國 家 政 策, 曾 被 俄 國 和 日 本 採 用 過 處 於 後 進 去 追 上 先 進 的 想 法,19 世 紀 在 歐 洲 大 陸 已 相 當 普 遍, 甚 至 可 遠 溯 到 義 大 利 文 藝 復 興 時 代, 16

英 國 地 區 的 Tudor Plan 想 追 上 Burgundy 等 直 至 1982 年,Johnson 在 MITI and Japan Miracle 一 書 中 初 提 發 展 型 國 家 (developmental state) 的 概 念, 藉 此 探 討 日 本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時 國 家 與 市 場 的 互 動 之 後 Johnson 又 將 發 展 型 國 家 應 用 到 東 亞 其 他 國 家 : 臺 灣 韓 國 和 新 加 坡 等, 解 釋 東 亞 國 家 政 府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角 色, 其 共 同 的 特 質 為 :(1) 經 濟 發 展 是 國 家 追 求 的 最 高 原 則, 政 府 衡 量 國 際 情 勢 後 釐 訂 政 策 設 定 目 標, 交 由 政 府 的 官 僚 人 員 達 成 (2) 國 家 會 對 私 有 財 產 權 與 市 場 採 取 適 度 的 管 制 (3) 透 過 政 府 官 僚 人 員 制 訂 管 制 市 場 政 策, 並 由 政 府 領 導 實 施 (4) 對 於 民 間 私 人 組 織, 政 府 扮 演 限 制 或 協 調 的 角 色 (5) 國 家 領 導 者 負 責 領 導 統 御, 而 官 僚 組 織 負 責 政 策 的 落 實 與 管 理 ( 于 宗 先 和 王 金 利,2003) 政 府 與 社 會 的 聯 結 和 互 動 Cohen and Arato(1992) 提 出 現 代 化 國 家 依 公 權 力 的 有 無, 可 將 其 內 部 區 分 為 國 家 機 關 與 民 間 社 會 兩 部 分, 其 中 社 會 可 分 為 市 民 社 會 政 治 社 會 和 經 濟 社 會 三 部 分 蕭 全 政 (2001) 認 為 國 家 機 關 運 作 於 民 間 社 會 之 上, 國 家 機 關 自 有 不 同 於 三 種 社 會 的 獨 特 立 場 和 利 益, 在 不 引 起 正 當 性 危 機 或 資 本 累 積 危 機 的 前 提 下, 在 公 權 力 所 賦 予 的 基 礎 上, 運 用 其 獨 特 性 的 武 力 或 強 制 性 的 公 權 力, 對 民 間 社 會 進 行 汲 取 性 保 護 性 與 生 產 性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整 個 國 家 的 生 存 和 發 展 國 家 機 關 因 而 擁 有 不 同 於 社 會 組 織 或 利 益 團 體 的 結 構 性 地 位 和 特 定 的 立 場 與 意 識 形 態 發 展 型 國 家 論 者 認 為 威 權 體 制 對 於 政 治 參 與 的 限 制, 可 以 壓 制 分 配 性 聯 盟 的 形 成, 因 而 可 以 有 效 限 制 社 會 當 中 不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競 租 性 行 為, 以 免 損 傷 國 家 機 關 的 經 濟 發 展 職 能 民 主 體 制 開 放 後, 國 家 機 關 政 策 的 決 行 受 制 於 民 意 機 構 社 會 運 動 及 各 種 利 益 團 體 不 顧 公 共 利 益 而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極 大 化 的 影 響 ( 朱 雲 漢,2000) Peter Evens(1995) 認 為 國 家 機 器 免 不 了 成 為 統 治 的 工 具 或 社 會 階 級 衝 突 的 競 技 場, 國 家 雖 然 決 定 全 部 的 支 配 者 協 定, 國 家 仍 須 具 有 協 調 (corporate) 的 角 色 現 代 國 家 除 了 扮 演 消 極 的 對 外 捍 衛 主 權 的 征 戰, 對 內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17

資 本 主 義 體 系 下 的 國 際 分 工, 國 家 須 積 極 地 擔 負 經 濟 轉 型 創 造 資 本 累 積 和 增 進 全 民 福 祉 的 職 責, 並 是 國 家 政 權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Evans 以 國 家 與 社 會 間 關 係 的 特 性, 建 構 出 掠 奪 型 (predatory) 和 發 展 型 (developmental) 兩 類 國 家 後 者 為 國 家 鑲 嵌 在 社 會 關 係 裡, 國 家 與 社 會 繫 結 在 一 起, 建 立 起 制 度 化 定 期 而 連 續 性 協 商 管 道, 並 重 視 目 標 與 政 策 的 再 協 商 功 能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國 家 能 力 是 對 付 掠 奪 行 為 的 解 毒 劑, 為 了 提 供 集 體 財 (collective goods), 國 家 須 有 凝 聚 性 的 行 動, 以 制 度 化 的 官 僚 力 量 避 免 在 位 官 僚 做 出 隨 性 的 規 則 與 決 定, 甚 至 可 對 貪 腐 的 公 務 員 或 企 業 家 造 成 箝 制 發 展 型 國 家 除 能 規 劃 計 畫 外, 能 更 迅 速 回 應 政 治 性 的 需 求, 因 而 可 成 功 地 扮 演 它 的 角 色, 有 效 的 指 揮 產 業 轉 型 政 府 領 導 者 在 國 家 工 業 化 過 程 中, 瞭 解 到 開 放 私 部 門 力 量 成 長, 有 助 於 其 政 權 正 當 性 的 積 累 政 府 領 導 者 更 能 運 用 長 期 對 策, 經 濟 面 臨 轉 型 時 亦 能 相 輔 相 成 地 鞏 固 其 政 治 權 力 由 於 私 部 門 服 從 國 家 機 器 指 揮, 有 助 於 資 本 家 搭 便 車 獲 取 國 家 提 供 的 集 體 財 與 技 術 官 僚 的 技 術 與 資 訊, 彼 此 間 各 取 所 需 政 府 與 企 業 間 具 體 聯 結, 鑲 嵌 成 國 家 政 策 的 制 定 (Evans,1998) Portal(1990) 提 出 鑽 石 理 論, 闡 明 國 家 如 何 影 響 產 業 發 展 與 支 持 企 業 經 營 的 活 動, 歸 納 出 六 項 因 素, 其 中 四 項 主 要 直 接 因 素 為 : 生 產 要 素 需 求 條 件 相 關 產 業 及 支 援 產 業 廠 商 策 略 結 構 與 競 爭 程 度, 形 成 雙 向 的 鑽 石 體 系, 另 外 兩 項 間 接 影 響 因 素 為 機 會 和 國 家, 後 者 透 過 政 策 工 具 與 手 段 會 改 變 鑽 石 體 系 之 四 項 直 接 因 素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依 賴 國 家 為 主 導 經 濟 的 力 量, 以 工 業 化 為 主 軸, 運 用 策 略 性 的 貿 易 政 策 為 主, 扶 植 本 國 的 製 造 業 基 礎, 透 過 學 習 的 過 程, 從 後 追 趕 西 方 先 進 國 家 Rothwell(1982) 指 出 產 業 政 策 為 政 府 透 過 公 權 力 的 運 作, 積 極 介 入 產 業 發 展 或 調 整 的 相 關 活 動, 以 促 進 某 些 特 定 產 業 的 發 展 進 而 達 到 提 升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促 進 全 民 的 目 標 Wade(1990) 將 政 府 在 產 業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區 分 為 領 導 市 場 和 跟 隨 市 場 類 型, 前 者 為 政 府 主 動 發 起 生 產 與 科 技 計 畫, 以 利 推 進 公 共 資 源 和 公 共 影 響 力, 即 使 遭 到 私 人 公 司 拒 絕, 政 府 仍 可 透 過 國 營 事 業 實 施 ; 後 者 為 政 府 採 納 私 人 公 司 的 政 策 計 畫, 而 且 願 意 援 助 和 配 合 18

Rothwell & Zegveld (1981) 將 產 業 政 策 分 為 供 給 面 政 策 環 境 面 政 策 和 需 求 面 政 策 三 類 其 中 供 給 面 政 策 的 政 策 工 具 有 公 營 事 業 科 學 與 技 術 開 發 教 育 訓 練 和 資 訊 服 務 ; 環 境 面 政 策 的 政 策 工 具 有 財 務 金 融 租 稅 優 惠 法 規 及 管 制 和 政 策 性 策 略 ; 需 求 面 政 策 的 政 策 工 具 有 政 府 採 購 公 共 服 務 貿 易 管 制 和 海 外 機 構, 科 學 與 技 術 開 發 的 政 策 工 具 如 研 究 實 驗 室 支 援 研 究 單 位 學 術 性 團 體 專 業 協 會 和 研 究 特 許 等,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屬 於 此 類 的 產 業 政 策 工 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角 色 臺 灣 從 1970 年 代 前 的 勞 力 密 集 為 主 的 輕 工 業 結 構, 轉 而 切 入 全 球 電 子 商 品 鍊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再 進 入 後 工 業 化 的 發 展 軌 跡 非 自 然 演 化 的 結 果, 認 為 是 被 國 家 行 動 深 入 塑 造 而 成 的 Gold(1986) 政 府 領 導 人 的 政 治 意 識 形 態 和 技 術 官 僚 的 能 力 是 其 關 鍵, 決 定 資 源 投 入 的 方 向 和 分 配 技 術 官 僚 初 期 能 自 主 的 制 定 政 策 方 向, 不 受 民 間 企 業 利 益 團 體 的 影 響 為 擺 脫 官 僚 體 制 的 限 制, 推 動 特 別 立 法, 經 由 多 次 和 立 法 委 員 溝 通, 促 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1973 年 以 財 團 法 人 的 組 織 型 態 成 立 第 一 個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突 破 人 力 資 源 和 財 務 運 作 的 限 制, 得 以 較 彈 性 的 非 公 務 員 架 構, 在 政 府 的 監 督 下, 去 達 成 政 府 賦 予 的 任 務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以 財 團 法 人 的 組 織 型 態 存 在, 可 視 為 政 府 在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體 系 中 未 建 立 科 技 學 習 環 境 所 做 的 制 度 創 新, 並 定 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帶 動 科 技 發 展 的 火 車 頭, 做 為 技 術 系 統 主 要 的 生 產 技 術 提 供 者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一 條 為 加 速 發 展 工 業 技 術, 特 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法 源, 已 明 訂 工 研 院 的 定 位 為 發 展 工 業 技 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而 經 濟 部 的 任 務 為 產 業 的 發 展, 因 此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被 引 導 成 為 以 應 用 研 究 為 主 的 研 究 機 構, 有 別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和 大 學 體 系 的 基 礎 型 研 究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產 業 發 展 的 火 車 頭, 常 有 臺 灣 第 一 個 推 動 的 試 金 角 色, 如 是 臺 灣 第 一 個 公 設 法 人, 成 立 第 一 個 育 成 中 心 19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作 為 政 府 的 政 策 載 具, 策 略 性 地 扶 植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植 基 於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資 訊 人 才 與 技 術 的 奧 援, 加 上 國 科 會 於 1980 年 在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交 通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鄰 近 設 立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使 資 金 技 術 及 人 才 會 聚, 形 成 臺 灣 高 科 技 場 域 的 雛 形, 廠 商 進 駐 後 逐 漸 使 產 業 群 聚 效 果 發 揮 隨 著 高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其 順 序 大 致 為 半 導 體 資 訊 光 電 平 面 顯 示 器 和 生 物 科 技 等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基 於 組 織 使 命 和 定 位, 須 考 量 採 取 何 種 行 動 才 能 協 助 產 業 展?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一 方 面 要 協 助 引 導 開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一 方 面 要 協 助 強 化 傳 統 產 業 ( 涂 敏 芬, 2010) 從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的 角 度, 陳 宜 仁 (2005) 以 角 色 分 析 法, 提 出 在 臺 灣 的 產 業 發 展 過 程 中, 工 研 院 與 產 業 互 動 過 程 中 扮 演 三 個 角 色 與 六 個 任 務 : 第 一 個 角 色 為 建 立 策 略 性 產 業 之 角 色, 擔 任 政 府 研 發 代 理 人, 透 過 成 立 衍 生 公 司 的 任 務, 提 供 有 利 於 新 興 工 業 發 展 的 基 礎 第 二 個 角 色 為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之 角 色, 扮 演 綜 整 各 界 之 研 發 能 量 與 資 源 建 構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之 環 境, 以 研 發 聯 盟 與 技 術 育 成 兩 種 任 務 支 援 產 業 發 展 第 三 個 角 色 為 擔 任 研 發 夥 伴 之 角 色, 直 接 對 需 求 廠 商 提 供 各 種 技 術 之 協 助, 以 技 術 移 轉 研 發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三 種 任 務 發 揮 類 似 廠 商 內 部 研 發 部 門 之 功 能, 提 廠 商 技 術 水 準 與 競 爭 力 羅 達 賢 (2003) 探 討 工 研 院 電 子 所 與 台 灣 IC 產 業 之 發 展, 認 為 工 研 院 電 子 所 為 國 家 級 研 發 機 構 角 色, 提 供 了 人 力 資 本 社 會 資 本 及 發 揮 連 接 機 構 等 三 項 功 能 : 第 一 個 功 能 為 提 供 人 力 資 本 : 組 織 創 新 育 成 的 創 新 精 神 與 創 業 家 移 植 至 IC 產 業 發 展 第 二 個 功 能 為 跨 功 能 的 研 發 團 隊 以 及 完 整 人 才 團 隊 所 組 成 的 工 研 人 提 供 臺 灣 IC 產 業 群 聚 創 環 境 的 社 會 資 本 第 三 個 功 能 為 有 效 連 結 台 灣 共 同 的 創 新 基 礎 架 構 與 個 別 產 業 群 聚 的 地 方 優 勢 構 成 臺 灣 IC 產 業 成 長 的 國 家 創 新 能 力 陳 良 治 (2011) 探 討 國 家 與 公 共 研 究 機 構 在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及 演 化, 提 及 公 共 研 究 機 構 與 產 業 間 互 動 會 隨 著 技 術 與 制 度 環 境 的 變 動 而 演 變 為 促 20

使 臺 灣 手 工 具 產 業 內 網 絡 式 合 作 機 制 的 形 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機 械 所 以 其 在 產 業 網 絡 中 的 策 略 性 地 位, 扮 演 慫 恿 者 把 關 者 協 調 者 促 進 者 等 多 功 能 角 色 惟 國 家 機 關 並 未 充 分 意 識 到 工 具 機 業 者 認 為 競 爭 力 須 漸 進 式 進 步 的 實 務 看 法, 其 所 推 動 標 的 產 業 或 廠 商 快 速 技 術 創 新 的 政 府 資 金 補 助 方 式, 並 不 完 全 符 合 廠 商 實 際 的 需 求 但 廠 商 仍 利 用 這 些 政 府 給 的 資 源, 將 其 投 向 自 身 認 定 有 利 發 展 的 領 域, 卻 也 間 接 導 致 國 家 干 預 的 潛 在 利 益 得 以 實 現 由 特 定 產 業 來 看,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執 行 積 體 電 路 計 畫 微 米 計 畫 次 微 米 計 畫 等 科 專 計 畫, 在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以 衍 生 公 司 的 方 式, 分 別 於 1980 年 衍 生 聯 電 1987 年 衍 生 台 積 電 和 1994 年 衍 生 世 界 先 進, 從 無 到 有 帶 動 半 導 體 產 業 另 外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機 械 所 執 行 精 密 工 具 機 執 行 工 具 機 計 畫 與 自 動 化 計 畫 等 科 專 技, 以 及 執 行 技 術 輔 導, 協 助 機 械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朝 高 附 加 價 值 轉 型 與 升 級 由 功 能 性 來 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協 助 聯 電 衍 生 公 司 創 立, 於 1979 年 設 立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公 司, 成 為 臺 灣 提 供 創 業 投 資 服 務 的 先 驅, 之 後 院 內 新 的 投 資 / 技 轉 案 / 衍 生 公 司 業 務 皆 由 該 公 司 辦 理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了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突 破 中 小 企 業 突 破 市 場 困 境, 在 不 同 產 業 領 域 引 領 廠 商 成 立 產 業 聯 盟, 如 1986 年 成 立 光 電 半 導 體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1990 年 推 動 筆 記 型 電 腦 聯 盟 等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為 支 持 新 興 科 技 企 業 的 創 業 精 神, 於 1996 年 推 動 開 放 實 驗 室 與 育 成 中 心, 首 創 培 育 新 創 事 業 的 服 務 型 業 務, 扮 演 平 台 的 角 色 Wang(2013) 探 討 臺 灣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角 色, 認 為 在 1980 年 代 想 模 仿 半 導 體 產 業 成 功 的 領 導 模 式 卻 遭 遇 失 敗, 在 早 2000 年 代 已 轉 向 平 台 建 立 的 角 色 由 於 產 業 特 性 的 不 同, 半 導 體 產 業 可 採 取 趕 上 (catch-up) 策 略, 接 受 先 進 國 家 的 技 術 移 轉 ;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卻 無 現 成 的 發 展 藍 圖 可 依 循, 屬 不 確 定 性 大 的 創 新 產 業, 需 採 創 新 策 略 因 風 險 不 同, 國 家 的 進 展 須 由 發 展 型 國 家 轉 成 創 新 型 國 家 (innovative state) 21

第 三 章 背 景 資 料 有 別 於 政 府 與 營 利 企 業 部 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一 種 第 三 部 門 有 些 事 以 政 府 的 官 僚 體 制 和 企 業 的 營 利 目 標 做 不 到, 須 由 第 三 部 門 服 務, 使 第 三 部 門 與 市 場 及 政 府 部 門 經 常 形 成 依 賴 的 關 係 政 府 將 許 多 科 技 研 發 的 責 任 交 付 給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也 依 賴 政 府 的 研 發 經 費 資 助 的 資 源 第 一 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立 前 196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臺 灣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因 工 資 上 漲 等 因 素, 逐 漸 喪 失 國 際 競 爭 力, 產 業 須 朝 技 術 密 集 升 級 發 展 1970 年 時 任 經 濟 部 長 孫 運 璿 率 團 參 加 第 五 次 中 韓 經 濟 部 長 會 議, 順 道 前 往 參 訪 漢 城 附 近 的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所, 返 國 後 積 極 推 動 成 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孫 運 璿 部 長 認 為 技 術 自 主 性 為 關 鍵 因 素, 因 欲 藉 技 術 合 作 和 外 人 投 資 等 管 道 引 進 技 術, 易 因 外 人 基 於 商 業 利 益 不 傳 授, 獲 不 到 想 要 的 技 術 產 業 界 若 無 法 解 決 生 產 技 術 問 題, 將 無 法 生 產 高 級 工 業 產 品, 提 高 國 際 競 爭 力, 產 業 就 不 能 順 利 升 級, 經 濟 發 展 受 限, 乃 倡 議 成 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1970 年 蔣 中 正 總 統 在 第 二 十 五 次 國 安 會 議 聽 取 孫 運 璿 部 長 的 考 察 對 韓 日 科 學 技 術 報 告 案 後, 指 出 我 們 的 科 學 展, 實 在 是 太 落 後 了, 以 應 用 之 科 學 技 術 而 言, 我 們 的 鄰 邦 已 經 超 過 我 們, 大 家 要 想 法 迎 頭 趕 上, 尤 應 取 法 其 他 國 家 之 長 今 後 對 於 科 學 之 研 究 發 展, 應 同 時 注 重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與 應 用 之 配 合, 經 濟 及 工 業 主 管 應 在 精 密 調 查 之 後, 確 定 當 前 經 濟 建 設 及 工 業 發 展 的 方 向 及 重 點 並 發 覺 在 22

經 濟 建 設 及 工 業 發 展 方 面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其 所 需 之 科 技 協 助 為 何, 把 握 重 點 提 出 研 究 之 項 目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科 學 發 展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為 配 合 經 濟 建 設 工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應 針 對 經 濟 及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重 點, 全 盤 檢 討 原 定 科 學 發 展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協 調 督 導 有 關 研 究 機 構 積 極 加 強 研 究 工 作 1971 年 蔣 中 正 總 統 在 第 二 十 八 次 國 安 會 議, 對 科 學 發 展 方 案 報 告 案, 指 示 六 十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用 於 有 關 科 學 技 術 之 經 費, 達 十 二 億 七 千 五 百 萬 元, 其 餘 四 分 之 三 的 經 費, 則 由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用 於 推 進 應 用 性 之 研 究 發 展, 對 經 濟 發 展 有 關 之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列 為 第 一 優 先 ; 加 強 新 興 科 學 如 材 料 科 學 電 子 科 學 氣 象 皆 屬 切 要, 可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科 學 發 展 研 討 會,1978) 自 此 學 府 與 應 用 科 技 之 路 線 之 爭 已 趨 明 顯, 應 用 科 技 已 明 顯 成 主 流, 其 中 電 子 學 方 向 特 別 被 指 出, 使 日 後 半 導 體 產 業 發 展 也 順 理 成 章 1972 年 5 月 蔣 經 國 出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其 組 織 型 態 為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由 經 濟 部 所 屬 聯 合 工 業 研 究 所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所 礦 業 研 究 所 合 併 而 成 經 費 來 源 由 政 府 捐 助 100 萬 元 為 創 立 基 金, 並 將 上 述 三 所 的 財 產 全 部 捐 贈 給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最 初 五 年 內 參 照 過 去 三 個 研 究 所 的 預 算, 由 政 府 給 予 經 費 補 助 政 府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監 督, 由 行 政 院 聘 任 的 董 事 會 負 責 監 督 立 法 院 對 於 財 團 法 人 的 組 織 型 態 有 許 多 的 質 疑,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歷 經 立 法 院 經 濟 教 育 聯 繫 會 議 七 次 的 審 議, 於 1973 年 1 月 25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成 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之 法 源 依 據 第 二 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立 1973 年 1 月 31 日 蔣 中 正 總 統 以 (62) 台 統 ( 一 ) 義 字 0548 號 命 令 頒 布 工 業 技 23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內 容 包 括 ( 一 ) 由 中 央 政 府 捐 助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為 創 新 基 金, 並 以 經 濟 部 所 屬 聯 合 工 業 研 究 所 聯 合 礦 業 研 究 所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所 之 全 部 資 產, 依 法 定 預 算 程 序 捐 贈 設 置 之 ( 二 ) 工 業 技 術 院 經 費 來 源 :1. 受 託 研 究 及 提 供 服 務 之 收 入 ;2. 國 內 外 公 司 機 構 團 體 或 個 人 之 捐 贈 ( 三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董 事 7 至 9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董 事 長, 任 期 為 3 年, 期 滿 後 得 續 聘 聘 一 次, 但 續 聘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總 人 數 1/2; 設 監 事 3 人, 其 中 1 人 為 監 事 會 主 席 ; 董 / 監 事 均 由 行 政 院 長 遴 聘 之, 任 期 3 年 ( 四 ) 設 院 長 一 人, 副 院 長 一 人 副 院 長 一 或 二 人, 由 行 政 院 長 遴 聘 之 院 長 受 董 事 會 之 指 揮 監 督 並 綜 理 院 務 ; 副 院 長 襄 理 院 務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於 1981 年 5 月 20 日 總 統 臺 統 ( 一 ) 義 字 第 3138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條 文 其 中 第 六 條 立 法 理 由 加 強 政 府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作 之 聯 繫 與 督 導, 增 加 從 有 關 部 會 主 管 中 遴 聘 董 事, 最 多 以 三 人 為 限, 其 任 期 隨 職 位 進 退 為 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研 究 工 作 與 企 業 界 相 結 合, 遴 選 董 事 範 圍 再 增 列 公 民 營 企 業 界 人 士 第 七 條 的 立 法 理 由 為 一 為 配 合 第 六 條 條 文 之 修 正, 監 事 人 數 酌 予 增 加, 其 任 期 仍 維 持 為 三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但 續 聘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常 務 監 事 應 列 席 董 事 會 議 二 條 文 中 監 事 會 主 席, 均 修 正 為 常 務 監 事 第 三 節 執 行 科 技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發 展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1973 年 至 1979 年 ), 經 費 來 自 政 府, 政 府 透 過 捐 助 章 程 和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設 置 條 例 實 施 監 督, 確 定 科 技 計 畫 的 執 行 與 經 費 的 有 效 使 用 第 二 階 段 (1980 年 至 1992 年 ), 透 過 承 接 政 府 專 案 計 畫, 開 展 基 礎 性 應 用 性 研 究 逐 步 建 立 智 權 轉 移 機 制, 產 業 服 務, 協 助 企 業 技 術 開 發 和 政 府 政 策 諮 詢 的 地 位 第 三 階 段 (1993 年 之 後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各 單 位 基 本 24

上 都 是 獨 立 的 營 運 中 心, 自 負 盈 虧, 對 政 府 的 依 賴 逐 漸 減 少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收 入 分 為 捐 贈 收 入 科 專 計 畫 收 入 技 術 服 務 收 入 計 畫 衍 生 收 入 和 業 務 外 收 入, 其 中 以 科 專 計 畫 收 入 為 首 要 收 入 自 設 立 以 來 至 2011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以 2011 年 的 總 收 入 19545975512 元 最 高, 最 低 的 是 設 立 年 度 的 2378721800 元, 其 間 各 年 度 的 變 化 列 於 表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經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其 中 科 專 經 費 收 入 的 變 化 繪 於 圖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科 專 收 入 圖 25

表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經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年 度 捐 贈 收 入 科 專 計 畫 收 入 技 術 服 務 收 入 計 劃 衍 生 收 入 業 務 外 收 入 總 計 63 213,477,000 20,224,868 4,170,312 237,872,180 64 213,000,000 34,727,977 13,792,136 261,520,113 65 213,000,000 100,000,000 51,654,486 19,078,725 383,733,211 66 213,000,000 200,000,000 54,165,507 12,323,197 479,488,704 67 217,261,907 120,114,300 73,646,664 15,463,321 426,486,192 68 213,852,000 162,300,000 209,439,010 9,500,690 595,091,700 69 343,852,000 357,800,000 347,809,735 10,347,216 1,059,808,951 70 365,352,000 472,800,000 500,086,097 6,045,883 1,344,283,980 71 355,852,000 724,000,000 711,676,733 24,122,472 1,815,651,205 72 359,520,000 1,429,189,889 954,392,018 22,720,044 2,765,821,951 73 363,000,000 1,681,424,714 1,378,577,958 45,649,925 3,468,652,597 74 213,000,000 2,515,239,834 1,669,175,344 57,258,726 4,454,673,904 75 213,000,000 2,893,012,494 2,423,220,108 47,841,832 5,577,074,434 76 213,000,000 3,197,813,000 2,596,784,311 135,889,692 6,143,487,003 77 201,000,000 3,550,878,999 2,639,905,068 17,932,232 137,930,061 6,547,646,360 78 213,000,000 3,689,726,202 2,591,799,070 215,838,260 154,312,093 6,864,675,625 79 216,800,000 4,152,804,781 2,385,284,227 143,493,219 255,370,631 7,153,752,858 80 213,000,000 6,128,093,568 2,609,929,933 209,567,752 341,140,274 9,501,731,527 81 8,064,076,304 3,045,033,916 254,477,069 322,035,059 11,685,622,348 82 8,784,958,650 3,607,825,497 312,475,187 402,789,132 13,108,048,466 83 8,138,043,026 3,898,494,784 535,283,016 460,436,264 13,032,257,090 84 7,900,139,355 4,261,908,731 571,241,328 1,160,124,063 13,893,413,477 85 709,749 7,622,755,035 4,933,208,758 838,152,394 981,585,231 14,376,411,167 86 210,379 7,502,026,134 5,892,375,408 655,464,802 936,613,377 14,986,690,100 87 2,093,911 8,433,562,892 6,246,492,596 831,943,631 976,635,277 16,490,728,307 88 515,900 8,698,871,636 6,039,123,546 892,882,410 827,544,238 16,458,937,730 88 下 半 及 89 年 度 12,175,090,963 9,252,965,633 1,256,357,240 881,314,348 23,565,728,184 90 1,000,000 8,525,590,529 5,307,677,123 857,552,475 723,889,569 15,415,709,696 91 3,000,000 8,548,037,390 5,954,540,026 782,769,624 821,598,045 16,109,945,085 92 6,500,000 9,023,086,456 6,614,935,991 855,116,784 756,868,785 17,256,508,016 93 22,524,068 9,648,918,117 7,594,012,744 1,031,615,472 674,753,501 18,971,823,902 94 214,176 7,648,521,358 7,768,961,762 1,140,089,602 484,099,190 17,041,886,088 95 8,767,928,447 7,320,846,343 1,200,259,048 343,714,885 17,632,748,723 96 8,454,891,459 7,838,427,095 1,157,695,030 290,382,001 17,741,395,585 97 4,368,519 8,823,448,245 7,741,016,134 1,281,429,797 264,818,629 18,115,081,324 98 9,526,467,964 7,235,651,127 970,812,633 160,003,816 17,892,935,540 99 9,632,867,763 8,023,383,579 1,681,332,138 199,622,208 19,537,205,688 100 9,178,949,114 8,576,470,524 1,591,776,147 198,778,727 19,545,974,512 資 料 來 源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13) 26

圖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歷 年 科 專 收 入 圖 資 料 來 源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13) 行 政 院 1979 年 頒 布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經 濟 部 開 始 編 列 預 算, 由 技 術 處 負 責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所 屬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從 事 產 業 技 術 之 專 案 研 究 開 發 計 畫, 協 助 研 發 創 新 技 術, 達 到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之 目 的 此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屬 政 府 推 動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之 供 給 面 政 策 工 具, 有 平 台 的 功 能, 讓 政 府 和 法 人 機 構 參 與 其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和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互 動 的 關 係 是 複 雜 且 多 元 的, 在 體 制 上,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屬 民 間 財 團 法 人, 但 大 部 分 經 費 來 自 政 府 科 專 預 算, 管 理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規 劃 和 執 行 的 是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成 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直 接 督 導 的 上 級 機 關 ;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院 長 依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直 接 指 派, 在 主 管 層 級 位 階 與 經 濟 部 長 同 級, 而 技 術 處 為 經 濟 部 下 屬 的 局 處, 在 層 級 上 就 低 27

下 一 層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和 技 術 處 互 動 時 的 角 色 關 係 非 純 屬 老 闆 - 夥 計 或 客 戶 - 委 託 人 的 關 係, 在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中 重 大 議 題 的 規 劃 以 及 許 多 不 同 小 組 的 討 論 或 產 業 相 關 的 政 策 議 題 上, 工 研 院 常 扮 演 科 技 菁 英 的 角 色 對 政 府 溝 通 的 多 元 管 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董 事 會 也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及 科 技 政 策 決 策 官 員 - 如 科 技 政 務 委 員 國 科 會 主 任 委 員 經 濟 部 長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局 長 等 等, 在 董 事 會 開 會 的 正 式 場 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領 導 精 英 可 與 政 府 決 策 官 員 就 選 擇 的 關 鍵 議 題 溝 通 和 討 論, 提 出 政 策 論 述 爭 取 支 持, 促 使 形 成 政 府 的 政 策 在 其 他 的 場 合, 有 些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董 事 也 在 其 社 會 關 係 網 脈 中 扮 演 科 技 菁 英 的 角 色, 影 響 政 府 的 政 策 方 向 1990 年 代, 政 府 與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研 究 院 的 互 動 關 係 改 變,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來 自 經 濟 部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的 經 費 占 其 整 體 經 費 約 一 半,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和 立 法 院 都 能 影 響 科 專 預 算 編 列, 立 法 院 更 掌 握 預 算 最 後 之 決 定 權 1993 年 立 法 院 刪 除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15 億 預 算, 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來 自 政 府 的 資 源 比 預 計 大 量 減 少 在 1994 年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想 要 將 次 微 米 半 導 體 技 術 的 實 驗 工 廠 獨 立 成 立 成 世 界 先 進 半 導 體 公 司 時, 又 引 起 聯 電 等 廠 商 強 烈 反 彈, 民 間 企 業 的 產 業 菁 英 不 但 批 評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角 色, 也 開 始 提 出 質 疑 政 府 在 科 技 專 案 規 劃 的 角 色 政 府 資 助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等 法 人 開 發 技 術, 或 官 方 領 頭 成 立 公 司 等 開 拓 新 產 業 的 作 法, 都 被 產 業 菁 英 批 評 為 與 民 爭 利, 迫 使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將 科 技 專 案 的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經 濟 部 於 1996 年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產 業 技 術 規 劃 審 議 委 員 會, 以 提 供 經 濟 部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政 策 制 度 及 資 源 分 配 等 之 審 議 諮 詢, 其 下 分 綜 合 電 子 機 械 及 化 工 民 生 四 個 技 審 小 組, 進 行 經 濟 部 科 技 專 案 個 別 技 術 領 域 或 個 別 計 畫 之 規 劃 評 審 及 管 考 等 相 關 審 議 諮 詢 事 項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在 審 查 機 制 上, 須 由 經 濟 部 聘 請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組 成 的 技 審 小 組 評 審, 通 過 後 才 能 進 行 科 專 執 行 單 位 須 在 一 年 半 甚 至 兩 年 前 將 計 畫 內 容 與 方 向 大 致 確 定 計 畫 經 評 審 通 過 後 之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濟 部 要 求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提 報 執 行 概 況 季 報, 執 行 半 年 要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對 計 畫 28

內 容 進 行 檢 討 與 督 導 ; 年 度 結 束 後 要 求 提 出 年 度 執 行 報 告, 由 計 審 小 組 進 行 整 體 成 果 績 效 評 估, 對 於 三 至 五 年 之 長 程 計 畫, 於 全 程 計 畫 結 束 時 再 評 估 其 落 實 業 界 投 資 量 產 之 績 效 2000 年,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施 顏 祥 局 長 表 示 : 產 業 在 變, 環 境 在 變, 他 們 ( 工 研 院 ) 自 己 要 調 整 定 位, 政 府 的 資 源 只 會 愈 來 愈 少 ( 盧 智 芳,2000) 在 帶 動 產 業 升 級 的 目 標 下, 民 間 企 業 積 極 遊 說 政 府, 提 供 業 界 研 發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政 府 不 再 將 科 技 研 發 預 算 僅 交 給 法 人 機 構 執 行 1970 年 代 政 府 與 工 研 院, 以 帶 動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為 共 同 目 標, 由 政 府 出 資 金 與 資 源, 工 研 院 提 供 服 務, 作 國 外 技 術 引 進 與 技 術 研 發, 甚 至 成 立 衍 生 公 司, 或 將 技 術 直 接 移 轉 給 特 定 產 業 在 1980 年 代 以 前, 工 研 院 可 以 用 無 償 的 方 式 獲 得 政 府 之 補 助 ( 童 雅 玲 等,2012) 為 了 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研 發 能 有 穩 定 的 經 費 維 持,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遊 說 政 府 從 1979 年 開 始 常 態 補 助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01 年 後 在 原 本 的 科 技 專 案 中 另 切 割 出 創 新 前 瞻 計 畫 的 新 類 別 ( 涂 敏 芬, 2010) 科 專 計 畫 2001 年 因 區 隔 各 種 計 畫 的 定 位 與 性 質, 開 始 有 三 種 計 畫 類 型 : 第 一 類 為 關 鍵 技 術 / 產 品 類, 用 以 開 發 關 鍵 性 技 術 與 零 組 件, 加 速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第 二 類 為 環 境 建 構 類, 用 以 建 構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檢 測 驗 證 基 礎 設 施 第 三 類 為 創 新 前 瞻 類, 定 位 在 國 內 外 設 為 商 業 化, 但 具 有 策 略 性 遠 景 之 技 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研 發, 用 以 協 助 建 立 新 興 產 業 及 領 導 型 產 業 第 三 類 賦 予 研 究 機 構 較 具 彈 性 之 預 算 以 支 持 創 新 構 想 之 及 時 提 案, 並 藉 此 促 使 研 究 機 構 規 劃 徵 選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士 參 與 計 畫 ; 且 因 其 風 險 性 高 的 特 性, 更 配 套 規 劃 如 評 估 不 可 行 可 及 時 喊 停, 由 研 究 單 位 自 主 負 責 的 彈 性 管 理 機 制 ( 立 法 院,2005) 29

第 四 章 2000 年 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一 個 具 多 重 產 業 技 術 領 域 的 應 用 研 究 機 構, 設 立 以 來,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產 業 政 策, 致 力 於 研 究 發 展 產 業 服 務 等 工 作, 培 養 產 業 科 技 實 力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需 求, 從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到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過 程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扮 演 國 家 機 關 與 產 業 界 之 中 介 角 色, 在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引 導 下, 引 進 和 研 發 技 術, 並 將 成 果 移 轉 至 產 業 界,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發 展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1973 年 至 1979 年 ), 經 費 來 自 政 府, 政 府 透 過 捐 助 章 程 和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設 置 條 例 實 施 監 督, 確 定 科 技 計 畫 的 執 行 與 經 費 的 有 效 使 用 第 二 階 段 (1980 年 至 1992 年 ), 透 過 承 接 政 府 專 案 計 畫, 開 展 基 礎 性 應 用 性 研 究 逐 步 建 立 智 權 轉 移 機 制, 產 業 服 務, 協 助 企 業 技 術 開 發 和 政 府 政 策 諮 詢 的 地 位 第 三 階 段 (1993 年 之 後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各 單 位 基 本 上 都 是 獨 立 的 營 運 中 心, 自 負 盈 虧, 對 政 府 的 依 賴 逐 漸 減 少 第 一 節 建 立 策 略 性 產 業 1970 年 代, 受 到 世 界 性 能 源 危 機 的 影 響, 導 致 世 界 各 國 在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上 採 取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朝 向 電 子 技 術 領 域 發 展, 以 節 省 能 源 與 原 材 料 的 消 耗,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維 持 經 濟 的 成 長 1970 年 代 台 灣 以 勞 力 密 集 代 工 創 造 外 匯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亦 已 達 到 瓶 頸 階 段, 尤 其 經 歷 能 源 危 機 的 衝 擊, 須 要 發 展 更 具 附 加 價 值 的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1980 年 代 初 期, 臺 灣 面 臨 產 業 轉 型 受 到 幾 股 力 量 的 牽 引, 其 一 為 臺 灣 有 幾 家 傳 統 的 家 電 大 廠, 如 大 同 聲 寶 等, 在 家 電 產 品 外, 已 開 始 為 IBM 蘋 果 等 世 界 級 電 腦 大 廠 代 工 生 產 低 階 的 電 晶 體 裝 配 裝 端 機 顯 示 器 等 周 邊 產 品 ; 30

另 一 方 面 為 政 府 官 僚 行 政 院 長 孫 運 璿 及 經 濟 部 李 國 鼎 部 長 主 張 將 政 府 資 源 投 入 電 腦 及 半 導 體 產 業 經 當 時 孫 運 璿 內 閣 成 員 的 研 究 分 析 在 接 受 專 家 顧 問 意 見 後, 決 定 發 展 電 子 工 業 核 心 元 件 的 半 導 體 產 業 1974 年 9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電 子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接 受 經 濟 部 委 託, 執 行 積 體 電 路 示 範 工 廠 設 置 計 畫, 以 引 進 半 導 體 製 造 技 術 並 移 轉 民 間 為 目 標 ;1979 年 6 月 計 畫 完 成, 使 臺 灣 IC 製 造 業 初 步 具 備 完 整 的 生 產 技 術 能 力 電 子 所 完 成 電 子 工 業 第 一 期 IC 示 範 設 置 計 畫 (1975-1979) 後, 接 續 執 行 電 子 工 業 第 二 期 發 展 計 畫 (1979-1983),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計 畫 (1983-1988) 和 次 微 米 計 畫 (1990-1994), 期 間 逐 漸 奠 定 台 灣 半 導 體 技 術 發 展 之 基 礎 ( 劉 常 勇,2008) 電 子 所 總 共 衍 生 3 個 公 司 :1979 年 電 子 所 衍 生 成 立 聯 華 電 子 公 司 1987 年 衍 生 成 立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和 1994 年 衍 生 世 界 先 進 半 導 體 公 司 在 聯 電 和 台 積 電 成 立 的 80 年 代 時 期, 政 府 對 於 產 業 政 策 仍 有 較 強 的 執 行 力, 能 以 道 德 勸 服 民 間 廠 商 投 資, 直 接 移 轉 研 究 機 構 人 員 和 設 備, 並 以 政 府 資 金 協 助 成 立 衍 生 公 司 而 在 世 界 先 進 成 立 的 90 年 代, 臺 灣 政 治 相 對 開 放, 政 府 須 接 受 民 意 機 關 之 嚴 格 監 督, 衍 生 公 司 之 作 法 已 易 引 起 各 界 的 爭 議 如 在 次 微 米 執 行 檢 討 報 告 中, 曾 提 出 若 成 立 衍 生 公 司 則 國 家 無 實 驗 室 可 供 後 續 研 究 之 爭 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扮 演 仲 介 國 外 企 業 和 國 內 企 業 之 間 技 術 知 識 流 通 的 角 色, 將 內 部 的 事 業 部 門 分 割 成 為 獨 立 的 民 間 企 業, 此 種 制 度 性 的 安 排 促 成 高 科 技 人 才 得 以 流 動, 加 速 技 術 的 擴 散 效 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將 國 外 移 入 的 技 術 自 己 開 發 的 技 術 和 鄰 近 的 交 通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合 作 研 發 的 技 術 移 轉 給 民 間 企 業, 迅 速 擴 散 到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之 產 業 群 聚, 有 助 於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的 知 識 流 通 相 對 於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發 展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技 術 引 進 和 研 發 肇 始, 台 灣 TFT-LCD 產 業 的 發 展 是 由 民 間 企 業 敬 業 電 子 公 司 1976 年 開 始 發 展 敬 業 電 子 公 司 透 過 美 國 休 斯 公 司 以 技 術 合 作 的 方 式, 將 生 產 技 術 導 入 台 灣, 設 立 LCD 公 司, 生 產 電 子 錶 用 的 TN-LCD( 洪 世 章 呂 巧 玲,2001) 3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至 1987 年 才 投 入 LCD 技 術 的 研 發, 提 出 為 期 兩 年 的 液 晶 顯 示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進 行 高 溫 多 晶 矽 和 非 晶 矽 技 術 評 估 在 1989 年 至 1992 年 的 半 導 體 研 究 計 畫 - 微 電 子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中, 編 列 預 算 並 購 買 設 備 進 行 非 晶 矽 顯 示 器 研 發, 並 在 1990 年 開 發 出 3 至 6 吋 的 TFT-LCD 顯 示 技 術 與 周 邊 零 組 件, 是 臺 灣 最 早 開 發 出 來 的 TFT-LCD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於 1990 年 12 月 規 劃 七 十 五 億 元 之 液 晶 顯 示 器 五 年 計 畫, 發 展 TFT-LCD, 建 立 LCD 周 邊 IC 驅 動 裝 置 及 模 組 技 術 1990 年 臺 灣 興 起 LCD 投 資 風 潮,7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研 院 創 新 公 司 與 聯 電 公 司 主 導 下, 敲 定 LCD 產 業 的 發 展 計 畫, 並 成 立 寶 晟 光 電 公 司 加 入 的 廠 商 除 聯 電 外 還 有 東 元 聲 寶 神 達 電 腦 泰 瑞 電 子 濟 業 等, 預 計 投 資 十 億 元, 初 期 以 日 本 SEMICONDUCTOR ENERGY LAB. 為 技 術 來 源, 希 望 在 1992 年 搶 占 STN-LCD 商 機 但 因 競 爭 對 手 日 本 技 術 領 先, 且 國 內 經 濟 不 景 氣 籌 資 不 易, 曹 興 誠 董 事 長 於 9 月 宣 布 終 止 該 計 畫, 此 投 資 案 遂 宣 告 失 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創 新 公 司 雖 促 成 此 投 資 案, 仍 無 法 成 局 在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創 新 公 司 主 導 的 寶 晟 光 電 公 司 宣 告 解 散 和 民 間 所 羅 門 等 企 業 組 成 的 台 顯 公 司 進 度 停 滯 不 前 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出 面 推 動 TFT-LCD 的 發 展 1991 年 1 月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組 邀 請 聯 華 電 子 中 華 映 管 碧 悠 電 子 所 羅 門 聚 新 泉 毅 及 多 家 個 人 電 腦 廠 商 及 學 術 界 和 政 府 官 員, 進 行 民 間 募 股 推 動 成 立 量 產 規 模 的 LCD 製 造 公 司 1991 年 2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在 第 四 次 全 國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中 正 式 提 出 發 展 TFT-LCD 計 畫, 規 劃 投 入 10 吋 及 14 吋 TFT-LCD 的 開 發, 經 費 需 求 為 75 億 至 181 億 元, 人 力 需 求 為 1441 至 2182 人, 規 劃 興 建 生 產 規 模 年 產 量 18,000 萬 片 至 45,0000 萬 片 的 量 產 工 廠 為 持 續 半 導 體 的 研 發, 同 年 3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亦 提 出 70 億 元 的 次 微 米 計 畫 因 經 費 和 人 力 無 法 大 幅 增 加 造 成 排 擠 效 應, 導 致 TFT-LCD 發 展 計 畫 做 大 幅 度 修 正 研 發 經 費 由 原 來 規 劃 的 百 餘 億 元 遽 減 為 五 億 元, 人 力 也 縮 減 為 30 32

人, 原 規 劃 的 量 產 工 廠 取 消 而 以 TFT-LCD 基 礎 技 術 的 研 發 為 主 要 方 向, 延 續 1990 年 開 發 出 來 的 3 吋 TFT-LCD 技 術, 繼 續 發 展 大 尺 寸 的 TFT-LCD 技 術 再 移 轉 至 民 間 企 業 商 業 化, 逐 步 建 立 TFT-LCD 產 業 ( 經 濟 日 報,1991) 1993 年 3 月, 政 府 與 產 業 界 有 意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在 TFT-LCD 發 展 會 議 中, 經 濟 部 決 定 撥 經 費 給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負 責 研 發 TFT-LCD 關 鍵 技 術, 而 由 聯 友 光 電 元 太 科 技 碧 悠 電 子 中 華 映 管 勝 華 科 技 等 液 晶 顯 示 器 廠 商 集 資 80 億 至 100 億 元 在 建 邦 投 資 公 司 胡 定 華 總 經 經 理 籌 備 下 成 立 華 夏 液 晶 顯 示 公 司, 進 行 量 產, 期 使 臺 灣 TFT-LCD 立 足 世 界 華 夏 公 司 原 想 技 轉 飛 利 浦 公 司 的 液 晶 器 技 術 進 行 量 產, 但 經 半 年 協 商 仍 無 法 談 妥 技 術 移 轉 權 利 金, 而 使 華 夏 公 司 計 畫 案 受 阻 政 府 為 長 期 發 展 平 面 顯 示 器 產 業, 有 意 使 原 本 附 屬 於 半 導 體 計 畫 中 的 LCD 研 發 計 畫 獨 立 出 來 成 為 長 期 計 畫 在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提 出 的 平 面 顯 示 器 技 術 發 展 四 年 計 畫 中, 規 劃 將 研 發 成 果 仿 效 半 導 體 以 衍 生 公 司 的 方 式 移 轉 民 間, 卻 在 審 查 會 上 遭 到 聯 友 光 電 公 司 提 出 異 議 極 力 反 對, 乃 因 該 公 司 已 投 資 6 至 7 億 元 將 聯 電 的 半 導 體 生 產 線 改 裝 成 LCD 生 產 線, 擔 心 其 投 資 會 受 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衍 生 公 司 競 爭 威 脅, 結 果 迫 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取 消 該 計 畫 又 由 於 經 濟 部 科 專 預 算 被 立 法 院 刪 減,, 使 平 面 顯 示 器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大 幅 縮 減, 造 成 TFT-LCD 研 發 工 作 無 法 全 面 順 利 推 動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衡 量 產 業 界 已 於 LCD 產 業 發 展 上 有 所 成 果, 決 定 把 LCD 發 展 專 案 經 費 縮 小, 將 研 發 目 標 策 略 性 移 至 其 他 平 面 顯 示 器 技 術 的 發 展, 形 成 研 發 角 色 有 弱 化 現 象 ( 王 思 文,2006) 1995 年 4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執 行 科 專 計 畫 ( 平 面 顯 示 器 技 術 發 展 四 年 計 畫 ), 推 動 大 面 積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TFT-LCD) 開 發 聯 盟,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南 亞 塑 膠 中 華 映 管 明 碁 中 鋼 組 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負 責 開 發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技 術 移 轉 評 估 外 國 技 術 諮 詢 等 工 作, 其 他 聯 盟 成 員 則 進 行 技 術 承 接 與 參 與 開 發 過 程, 屬 先 期 參 與 技 術 移 轉 模 式 在 產 業 之 引 導 發 展 上, 從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導 入 和 奠 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由 移 轉 33

國 外 技 術 至 衍 生 公 司 設 立 都 是 扮 演 主 導 的 角 色 在 LCD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轉 變 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技 術 研 發 再 技 術 先 期 技 術 移 轉 的 模 式 顯 示 民 間 企 業 已 有 實 力 自 行 尋 找 技 術 來 源 和 研 發, 不 必 完 全 仰 賴 國 家 資 源, 民 間 企 業 也 能 對 產 業 的 發 展 表 示 意 見, 甚 至 改 變 政 府 的 既 定 計 畫 方 向, 國 家 機 關 的 自 主 性 已 不 是 絕 對 性 第 二 節 擴 散 產 業 技 術 依 據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第 一 條 為 加 速 工 業 發 展 而 設 立, 故 其 研 發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知 識, 以 能 滿 足 產 業 升 級 需 求 為 主 要 目 的 產 業 升 級 所 需 知 識, 用 於 強 化 開 發 新 產 品 新 製 程 及 改 善 產 品 功 能 與 製 程 能 力, 其 知 識 需 求 為 產 品 技 術 取 得 研 發 能 力 提 升 人 才 取 得 與 能 力 培 養 和 產 業 技 術 相 關 資 訊 與 諮 詢 等 研 發 活 動 產 生 的 技 術 須 經 由 業 界 商 業 化, 才 能 產 生 最 大 效 益 上 節 敘 及 的 衍 生 公 司 作 法 外, 育 成 中 心 和 開 放 實 驗 室 係 於 1996 年 成 立, 而 技 術 移 轉 技 術 服 務 和 人 才 培 訓 等 一 直 持 續 推 動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進 展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較 小, 資 金 及 人 力 不 足, 政 府 透 過 各 種 政 策 誘 導 中 小 企 業 自 行 研 發, 希 望 促 成 中 小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袁 建 中 在 1993 年 的 國 科 會 研 究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中 將 國 外 育 成 中 心 之 槪 念 引 入 國 內 後, 並 在 1995 年 受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委 託 規 劃 研 擬, 希 望 輔 導 學 校 成 立 育 成 中 心, 原 預 定 在 臺 中 設 立 第 一 個 育 成 中 心 1996 年 第 五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結 論 將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中 列 為 科 技 發 展 體 系 重 要 的 一 環,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成 為 經 濟 部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之 產 業 政 策 ( 劉 信 良,2003; 涂 敏 芬,2010)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運 用 委 員 會 1996 年 4 月 通 過 鼓 勵 公 民 營 機 構 設 立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要 點 後, 同 年 工 研 院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個 育 成 中 心, 扮 演 協 助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推 手, 成 為 扶 助 新 技 術 產 業 茁 壯 的 新 搖 籃 1996 年 7 月 5 日 工 研 院 放 實 驗 室 /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正 式 成 立, 也 是 國 內 第 一 個 成 立 育 34

成 中 心 業 務 的 機 構, 行 政 院 長 連 戰 主 持 開 放 實 驗 室 開 幕 剪 綵 活 動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利 用 儀 器 設 備 技 術 能 力 人 才 公 信 力 等 知 識, 以 技 術 服 務 開 放 實 驗 室 和 育 成 中 心 等 方 式, 提 供 產 業 研 發 環 境 設 施 需 求, 以 減 少 技 術 開 發 支 援 成 本, 並 滿 足 中 立 與 公 信 需 求 技 術 移 轉 係 將 技 術 應 用 於 可 增 加 經 濟 效 益 或 生 產 力 用 途 ; 或 基 於 經 濟 效 益 的 目 的, 將 相 關 專 業 技 術 或 知 識, 從 一 個 使 用 者 移 轉 到 另 一 個 使 用 者 之 過 程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的 技 術 移 轉 係 指 政 府 為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委 託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發 展 出 來 的 技 術, 無 論 發 展 至 和 總 階 段, 皆 可 進 行 移 轉 至 產 業 界 進 行 商 業 用 途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於 2000 年 設 立 技 轉 中 心, 在 8 月 25 日 的 院 務 會 議 中 請 技 轉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全 院 技 術 移 轉 智 權 管 制 等 辦 法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第 三 節 參 與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1973 年 原 設 立 於 新 竹 縣,1982 年 7 月 1 日 新 竹 市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使 得 中 興 院 區 屬 於 新 竹 縣 行 政 轄 區, 光 復 院 區 屬 於 於 新 竹 市 行 政 轄 區, 因 而 與 新 竹 縣 市 關 係 都 密 切 1989 年 新 竹 市 長 省 議 員 立 法 委 員 三 項 公 職 選 舉 中, 中 國 國 民 黨 徵 召 無 派 系 色 彩 的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所 正 研 究 員 童 勝 男 副 所 長 競 選 新 竹 市 長, 張 蔡 美 參 選 省 議 員, 許 武 勝 參 選 立 法 委 員 與 施 家 班 和 民 主 進 步 黨 組 成 的 鐵 三 角 對 抗 施 家 班 由 前 市 長 施 性 忠 的 胞 兄 施 性 融 競 選 市 長, 兄 嫂 魏 秀 珍 ( 曾 任 省 議 員 ) 參 選 省 議 員 和 民 主 進 步 黨 蔡 仁 堅 參 選 立 法 委 員 因 施 性 忠 不 滿 民 主 進 步 黨 未 讓 其 妻 莊 姬 美 ( 曾 任 省 議 員 ) 參 選 省 議 員, 發 生 內 鬨, 大 批 民 主 進 步 黨 ; 莊 姬 美 逕 行 參 選 市 長 與 施 性 融 票 源 重 疊, 造 成 童 勝 男 漁 翁 得 利 勝 選, 鐵 三 角 全 部 落 選 童 勝 男 因 而 當 選 第 三 屆 新 竹 市 市 長, 任 期 從 1989 年 12 月 20 日 至 1997 年 12 月 20 日, 且 再 當 選 連 任 第 四 屆 新 竹 市 市 長, 總 共 執 政 新 竹 市 8 年 35

1991 年 12 月 21 日 依 據 李 登 輝 總 統 於 1991 年 5 月 1 日 公 布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五 條 規 定,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二 屆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該 次 修 憲 是 因 國 民 大 會 自 行 擴 權, 引 發 野 百 合 學 運 李 登 輝 總 統 因 應 時 勢 變 局, 召 開 國 是 會 議, 並 決 定 修 憲 修 憲 的 內 容 是 廢 除 動 員 戡 亂 條 款, 規 定 第 二 屆 國 大 大 表 立 法 委 員 監 察 委 員 應 限 期 選 出, 並 重 新 訂 定 應 選 名 額 第 二 屆 國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是 首 次 在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辦 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的 全 面 改 選, 選 出 共 325 席, 包 含 219 席 區 域 代 表 6 席 山 胞 代 表 80 席 全 國 不 分 區 代 表 及 20 席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代 表 中 國 國 民 黨 有 75 名 全 國 不 分 區 選 舉 候 選 人, 將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林 垂 宙 院 長 列 為 排 序 17, 屬 安 全 名 單 內 林 垂 宙 自 1988 年 12 月 擔 任 院 長 至 1994 年 3 月 在 國 民 大 會 第 二 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全 國 不 分 區 選 舉 公 報 中, 全 國 不 分 區 選 舉 候 選 人 排 在 林 垂 宙 之 前 的 有 1. 施 啟 揚 ( 公 )2. 馬 英 九 ( 公 )3. 章 孝 慈 ( 教 )4. 荊 知 仁 ( 教 )5. 蘇 俊 雄 ( 教 )6. 郎 裕 憲 ( 教 )7. 董 翔 飛 ( 教 )8. 謝 瑞 智 ( 教 )9. 楊 榮 森 ( 教 )10 法 治 斌 ( 教 )11 蘇 永 欽 ( 教 )12. 李 念 祖 ( 律 師 )13. 許 勝 發 ( 商 )14 陳 重 光 ( 商 )15. 蘇 南 成 ( 公 ) 和 16. 郭 哲 ( 自 由 業 ) 林 垂 宙 的 職 業 資 料 為 科 技 研 究, 學 經 歷 為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工 學 士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碩 士 博 士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教 授 兼 工 學 院 院 長 工 研 院 材 料 所 所 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院 長 第 二 屆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人 數 共 13083106 人, 出 席 投 票 者 8938622 人, 投 票 率 為 68.32%; 其 中 中 國 國 民 黨 得 票 數 6053366, 得 票 率 69.1%, 民 主 進 步 黨 得 票 數 2036271, 得 票 率 23.3%, 只 有 該 兩 黨 超 過 門 檻 全 國 不 分 區 代 表 的 結 果, 中 國 國 民 黨 候 選 人 數 75 人, 當 選 人 數 60 人, 當 選 率 80.00%, 民 主 進 步 黨 候 選 人 數 42 人, 當 選 人 數 20 人, 當 選 率 47.62% 其 餘 的 政 黨 包 含 中 華 社 會 民 主 黨 推 出 13 名 候 選 人, 全 國 民 主 非 政 黨 聯 盟 推 出 5 名 候 選 人 和 中 華 共 和 黨 推 出 1 名 候 選 人 皆 無 法 當 選 325 席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中, 中 國 國 民 黨 254 席, 民 主 進 步 黨 66 席, 全 國 民 主 非 政 黨 聯 盟 3 席 和 無 黨 籍 2 席 其 他 參 選 的 包 含 中 華 社 會 民 主 黨 勞 動 黨 工 黨 農 民 黨 中 國 青 年 黨 中 國 復 興 黨 中 國 民 主 社 會 黨 中 國 老 兵 統 一 36

黨 中 國 民 主 憲 政 黨 中 國 共 和 黨 中 國 共 和 黨 中 華 全 民 福 利 黨 中 興 黨 中 國 忠 義 黨 和 中 國 大 同 民 主 黨, 皆 無 席 位 因 受 到 林 垂 宙 院 長 當 選 國 大 表 的 鼓 舞, 隨 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劉 榮 隆 協 理 在 1992 年 投 入 參 選 第 二 屆 立 委 選 舉, 此 次 選 舉 是 在 1948 年 舉 行 第 一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後, 中 華 民 國 首 次 的 國 會 議 員 全 面 改 選 由 於 立 法 院 在 台 灣 政 治 中 的 地 位 日 益 突 出, 朝 野 14 個 黨 共 推 出 403 位 候 選 人, 角 逐 161 席 立 法 委 員 新 竹 市 應 選 兩 席 中 國 國 民 黨 面 臨 選 票 同 質 度 高 的 謝 啟 大 以 無 黨 籍 身 分 參 選 下, 新 竹 市 黨 部 在 協 調 失 敗 但 評 估 仍 有 勝 選 的 機 會 下, 報 請 中 央 提 名 時 任 立 委 的 許 武 勝 與 劉 榮 隆 兩 名 代 表 黨 參 選 12 月 19 日 選 舉 結 果, 由 無 黨 籍 的 謝 啟 大 和 民 進 黨 的 柯 建 銘 當 選,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許 武 勝 和 劉 榮 隆 雙 雙 敗 選 ( 李 樹 義,2012) 在 選 舉 期 間,1992 年 11 月 18 日 院 務 會 議 即 作 出 依 本 院 經 營 政 策 所 示 本 院 為 專 業 性 之 研 究 性 機 構, 不 介 入 政 治 活 動, 如 有 候 選 人 欲 進 入 本 院 活 動, 請 予 婉 拒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此 次 選 舉 使 立 法 院 結 構 性 重 大 改 變, 在 年 齡 結 構 上, 日 益 老 化 的 資 深 立 委 失 去 多 數 比 例, 轉 由 本 土 出 生 或 長 大 的 中 青 代 主 導 ; 在 籍 貫 結 構 上, 本 省 籍 與 外 省 籍 的 立 委 比 例 由 選 前 的 三 比 七 變 為 八 比 二 ; 在 政 黨 結 構 上, 中 國 國 民 黨 (102 席 ) 與 民 進 黨 (51 席 ) 實 力 差 距 縮 小, 由 過 去 中 國 國 民 黨 佔 絕 對 優 勢 轉 成 民 進 黨 具 近 三 分 之 一 的 總 席 次, 另 外 加 上 無 黨 籍 7 席 和 社 民 黨 1 席, 增 強 了 在 野 黨 在 立 法 院 的 制 衡 作 用 37

第 五 章 2000 年 後 2000 年 3 月 總 統 大 選, 民 進 黨 擊 敗 連 續 執 政 55 年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形 成 臺 灣 史 上 的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中 國 國 民 黨 失 去 政 權 之 後, 民 進 黨 實 質 執 政, 政 黨 輪 替 伴 隨 著 政 商 網 路 關 係 的 重 組 余 歆 儀 (2002) 認 為 在 李 登 輝 總 統 後 半 的 主 政 時 期, 政 商 的 連 結 和 互 動 已 出 現 轉 變 他 主 導 的 黨 內 權 力 系 統 和 原 先 財 經 技 術 官 僚 的 協 調 機 制 與 倫 理 相 違 背, 推 動 的 本 土 化 路 線 亦 打 亂 了 地 方 派 系 與 財 經 官 僚 的 位 階 關 係 經 營 政 商 關 係 的 財 團 和 地 方 勢 力 可 直 接 與 高 層 進 行 交 換, 財 經 技 術 官 僚 的 決 策 分 量 下 降, 政 策 自 主 性 空 間 限 縮 第 一 節 董 監 事 變 化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第 八 屆 董 監 事 自 1997 年, 任 期 3 年 至 2000 年, 適 逢 總 統 大 選 年 董 事 會 由 董 事 15 名 組 成, 董 事 長 為 孫 震, 常 務 董 事 有 王 志 剛 劉 兆 玄 楊 世 緘 張 忠 謀 莊 國 欽 史 欽 泰 等 6 席, 其 餘 的 董 事 為 鄧 啟 福 徐 旭 東 林 信 義 黃 茂 雄 侯 貞 雄 陳 昭 義 陳 義 南 和 林 伯 實 監 事 會 由 監 事 五 名 組 成, 韋 端 為 監 事 會 主 席, 其 餘 的 監 事 為 苗 豐 強 沈 君 山 謝 福 燈 和 何 明 桹 期 間 1997 年 11 月 黃 重 球 接 任 陳 昭 義 擔 任 董 事,1998 年 4 月 黃 鎮 台 接 任 劉 兆 玄 擔 任 常 務 董 事,1998 年 5 月 劉 炯 朗 接 任 沈 君 山 擔 任 監 事,1999 年 6 月 陳 慶 財 接 任 謝 福 燈 為 擔 任 監 事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孫 震 董 事 長 2000 年 在 其 任 期 滿 前 退 休, 孫 震 董 事 長 的 接 任 者 應 在 4 月 17 日 董 監 事 會 選 出 董 監 事 的 人 事 案 一 向 都 是 行 政 院 說 了 算, 經 濟 部 上 簽 至 行 政 院 的 董 事 長 建 議 名 單 出 現 王 志 剛 2 月 時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行 禮 如 文, 把 公 文 呈 報 給 部 長 38

室 王 志 剛 部 長, 那 是 選 戰 最 炙 熱 的 時 候, 所 有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政 務 官 壓 根 沒 想 到 會 有 尋 找 出 路 的 敗 選 打 算 王 志 剛 部 長 原 本 5 月 9 日 要 接 任 孫 震 擔 任 董 事 長, 日 子 在 下 屆 總 統 5 月 20 日 就 任 前 4 月 初, 媒 體 傳 出 王 志 剛 要 轉 跑 道 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引 起 即 將 執 政 的 民 進 黨 極 大 反 彈 民 進 黨 認 為 看 守 內 閣 不 應 再 發 布 派 令, 對 於 重 要 職 位 應 留 待 新 政 府 決 定 民 進 黨 立 委 認 為 王 志 剛 是 求 官 自 肥, 由 經 濟 部 部 長 轉 至 經 濟 部 管 轄 的 財 團 法 人 任 董 事 長 王 志 剛 不 甘 遭 批, 認 為 是 人 格 上 的 羞 辱, 王 志 剛 說, 士 可 殺 不 可 辱, 遂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辭 去 原 擔 任 的 工 業 技 術 院 常 務 董 事 ( 中 時 電 子 報,2000; 李 大 軍,2003) 新 董 監 事 名 單 在 8 月 出 爐, 董 監 事 席 位 維 持 不 變 仍 為 20 席, 其 中 15 席 董 事, 5 席 監 事 只 有 林 信 義 張 忠 謀 劉 炯 朗 黃 重 球 和 苗 豐 強 5 人 被 留 下, 其 餘 被 換 走 依 照 往 例, 官 學 和 產 三 方 面 皆 以 職 務 為 取 決 標 準, 其 中 官 方 職 務 包 括 經 濟 部 長 主 管 工 業 常 次 國 科 會 主 委 政 務 委 員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處 長 主 計 處 和 經 濟 部 會 計 處 主 管 等, 學 界 有 交 大 校 長 和 清 大 校 長 第 九 屆 董 監 事 任 期 三 年, 董 事 長 由 經 濟 部 長 林 信 義 兼 任, 常 務 董 事 為 翁 政 義 蔡 清 彥 ( 政 務 委 員 ) 張 忠 謀 施 振 榮 何 壽 川, 董 事 為 尹 啟 銘 ( 主 管 工 業 常 次 ) 吳 成 文 劉 炯 朗 ( 清 大 校 長 ) 呂 學 錦 張 堅 浚 陳 都 嚴 凱 泰 和 黃 重 球 (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處 長 ) 監 事 會 主 席 為 林 全, 監 事 為 苗 豐 強 陳 中 玉 吳 思 華 和 張 俊 彥 ( 交 大 校 長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表 示, 未 取 得 行 政 院 的 正 式 公 文, 由 於 新 選 出 的 林 信 義 董 事 長 隨 著 陳 水 扁 總 統 出 國 訪 查, 未 召 開 新 上 任 的 董 監 事 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未 發 布 正 式 的 新 聞 稿 在 人 選 方 面 認 為 學 界 新 增 成 大 校 長, 表 明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重 視 南 部 產 業 發 展 的 決 心 在 業 界 方 面, 被 延 攬 的 有 台 積 電 董 事 長 張 忠 謀 宏 碁 集 團 董 事 長 施 振 榮 神 腦 電 腦 董 事 長 苗 豐 強 永 豐 餘 董 事 長 何 壽 川 三 維 機 械 董 事 長 張 堅 浚 裕 隆 汽 車 總 經 理 嚴 凱 泰 和 中 華 電 信 總 經 理 呂 學 錦 等 七 位 集 聚 不 同 的 產 業 別 專 業 人 士, 希 望 能 兼 顧 不 同 39

產 業 的 發 展 ; 其 中 何 壽 川 致 力 於 生 化 發 展, 為 新 增 的 產 業 別 代 表 人 士 (ithome, 2000) 余 歆 儀 (2002) 探 討 非 營 利 事 業 在 政 黨 輪 替 後 董 監 事 改 選 對 公 司 績 效 的 影 響, 指 出 工 業 技 術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2000 年 9 月 10 日 的 改 選 情 況 : 隨 著 任 期 滿 的 董 監 事 退 位, 及 新 政 府 閣 員 的 改 組 經 濟 部 提 報 行 政 院 任 命 的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第 九 屆 董 事 成 員, 除 代 表 政 府 機 構 的 經 濟 部 部 長 林 信 義 政 務 委 員 蔡 清 彥 和 國 科 會 主 委 翁 政 義 等 三 名 成 員 外 : 業 界 代 表 包 括 : 台 積 電 董 事 長 張 忠 謀 宏 碁 集 團 董 事 長 施 振 榮 永 豐 餘 董 事 長 何 壽 川 裕 隆 集 團 執 行 長 嚴 凱 泰 麗 偉 電 腦 機 械 董 事 長 張 堅 浚 和 中 華 電 信 總 經 理 呂 學 錦 等 六 名 產 業 菁 英 2001 年 3 月 翁 政 義 接 任 林 信 義 董 事 長, 林 信 義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增 聘 魏 哲 和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及 高 強 ( 成 大 校 長 ) 擔 任 董 事, 黃 重 球 請 辭 董 事 職 務 2002 年 3 月 宗 才 怡 ( 經 濟 部 長 ) 接 任 林 信 義 擔 任 董 事,5 月 林 義 夫 ( 經 濟 部 長 ) 接 任 宗 才 怡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施 顏 祥 ( 主 管 工 業 常 次 ) 接 任 尹 啟 銘 擔 任 董 事, 李 玉 麟 接 任 林 全 擔 任 常 務 監 事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2008 年 10 月 1 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施 行 細 則 實 施, 法 務 部 規 定 10 月 1 日 起 私 法 人 董 監 事 均 應 申 報 財 產 這 波 財 產 申 報 造 成 官 股 銀 行 國 營 事 業 和 財 團 法 人 的 人 事 大 地 震 對 法 務 部 新 增 列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規 定 私 法 人 董 監 事 均 應 申 報 財 產, 經 濟 部 8 月 中 即 預 知 後 果 嚴 重, 除 數 度 開 會 密 商 外, 經 濟 部 尹 啟 銘 部 長 也 在 業 務 會 報 數 度 討 論, 並 向 法 務 部 提 出 領 有 專 任 薪 酬 的 董 監 事 才 適 用 這 項 新 規 定 的 折 衷 辦 法, 但 未 獲 法 務 部 回 應 第 十 一 屆 的 董 監 事 三 年 任 期 由 2006 年 至 2009 年, 董 事 長 為 林 信 義, 常 務 董 事 為 陳 瑞 祥 陳 建 仁 史 欽 泰 張 忠 謀 和 許 勝 雄, 董 事 為 施 顏 祥 吳 思 華 李 嗣 涔 王 文 淵 陳 武 雄 陳 國 榮 和 李 焜 耀, 常 務 監 事 為 鹿 篤 瑾, 監 事 為 陳 都 何 壽 川 苗 豐 強 和 邱 俊 邦 2006 年 11 月 張 忠 謀 卸 任 常 務 董 事, 賀 陳 旦 擔 任 董 事 2007 年 3 月 陳 武 雄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吳 重 雨 擔 任 董 事.12 月 陳 瑞 隆 卸 任 董 事 2008 年 1 40

月 施 顏 祥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賴 昭 明 擔 任 董 事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2008 年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中 國 國 民 黨 執 政, 馬 英 九 總 統 5 月 20 日 就 任 6 月 史 欽 泰 常 務 理 事 接 任 林 信 義 擔 任 董 事 長, 陳 進 福 ( 政 務 委 員 ) 接 任 林 逢 慶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李 羅 權 ( 國 科 會 主 委 ) 接 任 陳 建 仁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經 濟 部 政 務 次 長 鄧 振 中 2008 年 9 月 30 日 與 經 濟 部 同 仁 開 會 討 論, 他 表 示 礙 於 法 律 規 定, 經 濟 部 亦 須 遵 守 對 於 一 些 經 濟 部 好 不 容 易 找 到 來 幫 忙 的 人 才, 經 濟 部 也 只 能 盡 力 挽 留, 希 望 能 繼 續 協 助 經 濟 部, 但 若 對 方 無 意 願 繼 續 擔 任, 經 濟 部 也 不 好 勉 強 別 人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技 處 杜 紫 軍 處 長 指 出, 技 術 處 所 屬 才 完 法 人 有 8 家,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已 正 式 向 技 處 提 出 辭 呈, 他 的 薪 水 根 本 不 多, 又 要 公 開 財 產, 史 欽 泰 無 意 繼 續 擔 任 ( 工 商 時 報,2008) 此 次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企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與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15 名 董 監 事 辭 職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14 位 董 事 中, 除 清 大 科 技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史 欽 泰 兼 任 董 事 長 外, 其 他 請 辭 的 董 事 包 括 工 總 理 事 長 陳 武 雄 台 化 董 事 長 王 文 淵 金 仁 寶 集 團 董 事 長 許 勝 雄 明 碁 董 事 長 李 焜 耀 前 中 華 電 信 董 事 長 賀 陳 旦 和 裕 隆 汽 車 總 經 理 陳 國 榮 等 共 7 位 董 事 經 濟 部 尹 啟 銘 部 長 10 月 10 日 表 示, 雖 然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有 7 位 董 事 請 辭, 依 法 可 以 繼 續 運 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暫 時 不 補 派 董 事, 由 政 務 委 員 張 進 福 常 務 董 事 接 任 史 欽 泰 代 理 董 事 長 經 濟 部 希 望 儘 速 修 訂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有 關 官 派 法 人 任 董 監 事 必 須 申 報 財 產 規 定, 才 能 替 董 監 事 任 用 困 境 解 套 ( 經 濟 日 報,2008) 2009 年, 值 由 中 國 國 民 黨 執 政, 第 十 一 屆 董 監 事 的 任 期 尚 未 期 滿 2009 年 4 月 黃 重 球 及 呂 學 錦 新 任 常 務 董 事, 張 家 祝 及 陳 文 村 新 任 董 事, 刑 有 光 和 谷 家 恆 新 任 監 事 ; 卸 任 的 董 監 事 有 許 勝 雄 常 務 董 事 陳 武 雄 常 務 董 事 王 文 淵 董 事 李 焜 耀 董 事 陳 國 榮 董 事 賀 陳 旦 董 事 陳 都 監 事 何 壽 川 監 事 苗 豐 強 監 事 和 邱 俊 邦 監 事 共 10 名 41

2010 年 十 二 屆 董 監 事 會 由 14 席 董 事 和 3 席 監 事 組 成, 由 上 屆 續 任 的 有 張 進 福 李 羅 權 黃 重 球 呂 學 錦 李 嗣 涔 吳 重 雨 張 家 祝 鹿 篤 瑾 邢 有 光 和 谷 家 恆 董 事 長 為 蔡 清 彥, 常 務 董 事 為 張 進 福 李 羅 權 黃 重 球 李 嗣 涔 陳 力 俊 和 張 家 祝, 董 事 為 吳 重 雨 楊 弘 敦 蕭 介 夫 呂 學 錦 邢 有 光 谷 家 和 陳 興 時, 常 務 監 事 仍 為 鹿 篤 瑾, 監 事 為 陳 添 枝 和 吳 思 華 2011 年 2 月 吳 妍 華 ( 交 大 校 長 ) 接 任 吳 重 雨 擔 任 董 事,3 月 朱 敬 一 ( 政 務 委 員 ) 接 任 張 進 福 擔 任 常 務 董 事,8 月 蕭 介 夫 謝 擔 任 董 事 2011 年 3 月 張 善 政 接 任 李 羅 權 擔 任 常 務 董 事,7 月 杜 紫 軍 ( 主 管 工 業 常 次 ) 接 任 黃 重 球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從 第 一 屆 到 十 三 屆, 董 監 事 的 席 次 並 不 固 定, 董 事 席 次 在 第 一 屆 和 第 二 屆 最 少, 只 有 7 席, 最 多 時 有 15 席 ( 第 五 屆 至 第 八 屆 第 十 屆 ); 監 事 席 次 除 第 七 屆 至 十 一 屆 5 席 外 都 是 3 席, 在 各 屆 的 任 期 內, 有 些 董 監 事 隨 職 務 的 調 動 而 案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更 替 ; 有 的 因 政 黨 輪 替, 無 法 順 利 就 任, 如 第 八 屆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籍 的 王 志 剛 遭 逢 民 進 黨 的 勝 選 ; 有 的 因 政 黨 傾 向 被 任 用, 如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第 十 屆, 陳 都 董 事 等, 自 然 在 2008 年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執 政 下, 第 十 二 屆 董 監 事 中 就 無 民 進 黨 籍 的 人 士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董 監 事 名 錄 及 其 中 的 更 換 遞 補, 列 於 表 3-2 歷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42

表 3-2 歷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第 一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62 年 7 月 ) 第 二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65 年 10 月 ) 第 三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70 年 10 月 ) 第 四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73 年 11 月 ) 第 五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76 年 11 月 ) 第 六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79 年 11 月 ) 第 七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83 年 3 月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王 兆 振 張 光 世 徐 賢 修 畢 林 士 林 挺 生 黃 振 榮 朱 汝 瑾 汪 錕 方 賢 齊 孫 景 華 王 兆 振 張 光 世 徐 賢 修 方 賢 齊 唐 君 鉑 溫 陵 熊 劉 康 仁 汪 錕 林 挺 生 張 明 哲 徐 賢 修 張 光 世 方 賢 齊 趙 耀 東 閻 振 興 林 挺 生 唐 君 鉑 張 明 哲 毛 高 文 吳 舜 文 辜 振 甫 李 達 海 汪 錕 陳 蘭 皋 虞 德 麟 註 : 1. 陳 蘭 皋 自 71 年 4 月 轉 任 董 事 2. 王 昭 明 及 徐 國 安 自 71 年 4 月 擔 任 監 事 徐 賢 修 方 賢 齊 閻 振 興 徐 立 德 陳 履 安 毛 高 文 潘 文 淵 張 光 世 陳 蘭 皋 黃 孝 宗 王 昭 明 王 永 慶 李 達 海 吳 舜 文 汪 錕 李 模 徐 國 安 註 : 張 忠 謀 自 74 年 8 月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徐 賢 修 張 忠 謀 閻 振 興 毛 高 文 陳 履 安 王 章 清 李 達 海 黃 孝 宗 王 昭 明 潘 文 淵 傅 次 韓 陳 耀 生 施 振 榮 朱 經 武 金 懋 暉 汪 錕 楊 世 緘 李 玉 麟 註 : 1. 夏 漢 民 自 77 年 10 月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2. 張 忠 謀 自 77 年 12 月 擔 任 本 院 董 事 長 ; 3. 林 垂 宙 自 77 年 12 月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4. 鄭 世 逢 自 78 年 1 月 接 任 李 玉 麟 擔 任 監 事 5. 蕭 萬 長 自 79 年 接 任 陳 履 安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張 忠 謀 蕭 萬 長 李 國 鼎 郭 南 宏 夏 漢 民 施 振 榮 林 垂 宙 謝 森 中 辜 振 甫 許 勝 發 黃 孝 宗 劉 兆 玄 簡 又 新 陳 耀 生 張 鍾 潛 林 志 忠 李 樹 久 楊 世 緘 註 : 1. 江 丙 坤 自 80 年 3 月 接 任 蕭 萬 長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2. 于 建 民 自 81 年 9 月 接 任 林 志 忠 擔 任 常 務 監 事 ; 3. 汪 錕 自 82 年 7 月 接 任 于 建 民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李 達 海 江 丙 坤 李 國 鼎 郭 南 宏 夏 漢 民 史 欽 泰 莊 國 欽 劉 兆 玄 鄧 啟 福 沈 君 山 黃 茂 雄 徐 旭 東 ( 董 事 ) 7 ( 監 事 ) 3 7 3 12 3 14 3 15 3 15 3 15 5 43

第 八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86 年 6 月 ) ( 政 黨 輪 替 ) 第 九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89 年 9 月 ) 第 十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92 年 10 月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事 會 主 席 : 監 事 : 林 信 義 侯 貞 雄 苗 豐 強 汪 錕 張 忠 謀 尹 啟 銘 吳 文 弘 陳 昭 義 註 : 1. 孫 震 自 84 年 1 月 接 任 李 達 海 擔 任 本 院 董 事 長 2. 何 明 桹 自 85 年 1 月 接 任 尹 啟 銘 擔 任 監 事 ; 3. 85 年 8 月 楊 世 緘 接 任 夏 漢 民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王 志 剛 接 任 江 丙 坤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劉 兆 玄 接 任 郭 南 宏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陳 義 男 接 任 劉 兆 玄 擔 任 董 事 ; 4. 85 年 10 月 韋 端 接 任 汪 錕 擔 任 常 務 監 事, 謝 福 燈 接 任 吳 文 弘 擔 任 監 事 孫 震 王 志 剛 劉 兆 玄 楊 世 緘 張 忠 謀 莊 國 欽 史 欽 泰 鄧 啟 福 徐 旭 東 林 信 義 黃 茂 雄 侯 貞 雄 陳 昭 義 陳 義 男 林 伯 實 韋 端 苗 豐 強 沈 君 山 謝 福 燈 何 明 桹 註 : 1. 黃 重 球 自 86 年 11 月 接 任 陳 昭 義 擔 任 董 事 ; 2. 黃 鎮 台 自 87 年 4 月 接 任 劉 兆 玄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3. 劉 炯 朗 自 87 年 5 月 接 任 沈 君 山 擔 任 監 事 ; 4. 陳 慶 財 自 88 年 6 月 接 任 謝 福 燈 擔 任 監 事 林 信 義 翁 政 義 蔡 清 彥 張 忠 謀 施 振 榮 何 壽 川 尹 啟 銘 吳 成 文 劉 炯 朗 呂 學 錦 張 堅 浚 陳 都 嚴 凱 泰 黃 重 球 林 全 苗 豐 強 陳 中 玉 吳 思 華 張 俊 彥 註 : 1. 第 九 屆 董 事 長 由 經 濟 部 部 長 林 信 義 兼 任, 90 年 3 月 始 由 翁 政 義 接 任 林 信 義 續 任 常 務 董 事, 增 聘 魏 哲 和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及 高 強 擔 任 董 事, 黃 重 球 請 辭 董 事 職 務 ; 2. 91 年 3 月 宗 才 怡 接 任 林 信 義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3. 91 年 5 月 林 義 夫 接 任 宗 才 怡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施 顏 祥 接 任 尹 啟 銘 擔 任 董 事, 李 玉 麟 接 任 林 全 擔 任 常 務 監 事 翁 政 義 魏 哲 和 蔡 清 彥 史 欽 泰 施 振 榮 何 壽 川 張 俊 彥 施 顏 祥 侯 貞 雄 林 百 里 嚴 凱 泰 翁 啟 惠 許 勝 雄 陳 都 黃 國 俊 許 瑋 瑤 張 忠 謀 吳 思 華 陳 中 玉 徐 遐 生 註 : 1. 93 年 10 月 林 信 義 接 任 董 事 長 翁 政 義 轉 任 董 事 陳 慶 財 接 任 常 務 監 事 吳 茂 坤 接 任 常 務 董 事 何 美 玥 接 任 常 務 董 事 黃 國 俊 轉 任 監 事 魏 哲 和 謝 任 常 務 董 事 蔡 清 彥 卸 任 常 務 董 事 許 瑋 瑤 卸 任 常 務 監 事 陳 中 玉 卸 任 監 事 ; 2. 94 年 7 月 李 焜 耀 接 任 董 事 許 勝 雄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施 振 榮 卸 任 常 務 董 事 ; 3. 95 年 3 月 陳 建 仁 接 任 吳 茂 昆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黃 營 杉 接 任 吳 美 月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陳 國 榮 接 任 15 5 14 5 15 5 44

第 十 一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95 年 10 月 ) 第 十 二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99 年 3 月 ) 第 十 三 屆 董 監 事 名 錄 ( 民 國 102 年 4 月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常 務 監 事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常 務 監 事 : 監 事 :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常 務 監 事 : 監 事 : 嚴 凱 泰 擔 任 董 事 林 信 義 陳 瑞 隆 林 逢 慶 陳 建 仁 史 欽 泰 張 忠 謀 許 勝 雄 施 顏 祥 吳 思 華 李 嗣 涔 王 文 淵 陳 武 雄 陳 國 榮 李 焜 耀 鹿 篤 瑾 陳 都 何 壽 川 苗 豐 強 邱 俊 邦 註 : 1. 史 欽 泰 自 97 年 6 月 接 任 林 信 義 擔 任 董 事 長 ; 2. 張 進 福 自 97 年 10 月 接 任 史 欽 泰 擔 任 代 理 董 事 長 ; 3. 95 年 11 月 賀 陳 旦 擔 任 董 事 張 忠 謀 卸 任 常 務 董 事 ; 4. 96 年 3 月 吳 重 雨 擔 任 董 事 陳 武 雄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 5. 陳 瑞 隆 自 96 年 12 月 卸 任 董 事 ; 6. 97 年 1 月 施 顏 祥 轉 任 常 務 董 事 賴 明 詔 擔 任 董 事 ; 7. 97 年 6 月 張 進 福 接 任 林 逢 慶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李 羅 權 接 任 陳 建 仁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8. 98 年 4 月 黃 重 球 及 呂 學 錦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張 家 祝 及 陳 文 村 擔 任 董 事 邢 有 光 及 谷 家 恆 擔 任 監 事 ; 卸 任 董 監 事 : 許 勝 雄 常 務 董 事 陳 武 雄 常 務 董 事 王 文 淵 董 事 李 焜 耀 董 事 陳 國 榮 董 事 賀 陳 旦 董 事 何 壽 川 監 事 陳 都 監 事 苗 豐 強 監 事 及 邱 俊 邦 監 事 蔡 清 彥 張 進 福 李 羅 權 黃 重 球 李 嗣 涔 陳 力 俊 張 家 祝 吳 重 雨 楊 弘 敦 蕭 介 夫 呂 學 錦 邢 有 光 谷 家 恆 陳 興 時 鹿 篤 瑾 陳 添 枝 吳 思 華 註 : 1. 朱 敬 一 自 100 年 3 月 接 任 張 進 福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2. 吳 妍 華 自 100 年 2 月 接 任 吳 重 雨 擔 任 董 事 ; 3. 蕭 介 夫 自 100 年 8 月 卸 任 董 事 ; 4. 張 善 政 自 101 年 3 月 接 任 李 羅 權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 5. 杜 紫 軍 自 101 年 7 月 接 任 黃 重 球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蔡 清 彥 杜 紫 軍 張 善 政 朱 敬 一 吳 妍 華 鄒 若 齊 姚 立 德 黃 煌 煇 周 景 揚 谷 家 恆 陳 興 時 李 炎 松 孔 祥 雲 鹿 篤 瑾 陳 力 俊 楊 弘 敦 14 5 14 3 13 3 資 料 來 源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13) 45

第 二 節 組 織 調 整 如 前 章 所 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1973 年 由 原 屬 經 濟 部 的 聯 合 工 業 研 究 所 (1982 分 為 工 業 材 料 研 究 所 和 1983 年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所 ) 礦 業 研 究 所 (1983 年 和 能 源 研 究 所 合 併 為 能 源 和 礦 業 研 究 所,1989 年 改 制 為 能 源 和 資 源 研 究 所 ) 和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所 (1982 年 合 併 1977 年 設 立 的 精 密 工 具 機 中 心 為 機 械 工 業 研 究 所 ) 為 基 礎 誕 生 1974 年 成 立 的 電 子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於 1979 年 改 制 為 電 子 工 業 研 究 所, 是 策 略 性 產 業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推 手, 以 衍 生 公 司 的 方 式 孕 育 出 舉 世 聞 名 的 晶 圓 雙 雄 台 積 電 和 聯 電 1979 年 另 成 立 創 新 公 司 和 美 西 辦 事 處 (1999 年 改 制 為 北 美 公 司 ) 電 子 工 業 研 究 所 中 再 分 出 1985 年 成 立 的 量 測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1987 年 成 立 的 光 電 與 週 邊 設 備 發 展 中 心 (1990 年 改 制 為 光 電 工 業 研 究 所 ) 和 1990 年 成 立 的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業 研 究 所 (2000 年 4 月 部 份 分 出 結 合 電 子 工 業 所 部 份 分 出 而 成 立 系 統 晶 片 技 術 中 心 ) 1989 年 成 立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展 中 心,1990 年 成 立 工 業 全 衛 生 技 術 展 中 心,1991 年 成 立 航 空 與 太 空 工 業 技 術 展 中 心,1999 年 成 立 生 醫 工 程 中 心 ( 由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所 部 份 分 出 和 量 測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部 份 分 出 組 成 )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後, 形 成 分 立 的 政 府, 在 野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委 員 強 力 監 督 政 府 的 預 算, 使 其 中 經 濟 部 科 技 專 案 預 算 亦 無 法 成 長, 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研 發 規 劃 和 執 行 受 限, 無 法 全 力 展 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01 年 科 專 計 畫 收 入 為 8525590529 元,2002 年 為 8548037390 元,2003 年 為 9023086456 元,2004 年 ( 陳 水 扁 總 統 第 一 屆 任 期 最 後 一 年 ) 為 9648918117 元 2000 年 6 月 30 日 成 立 產 業 經 濟 與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中 心 中 心 和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於 2001 年 合 併 為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2003 年 5 月 12 日 設 立 系 統 與 航 太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隨 著 來 自 政 府 的 預 算 46

減 少, 無 法 完 全 依 賴 政 府, 須 再 由 加 強 提 供 民 間 企 業 服 務 業 務 籌 得 更 多 的 經 費 自 2004 年 開 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定 的 營 運 目 標 改 為 政 府 科 專 計 畫 與 民 間 服 務 收 入 為 1:1, 希 望 經 費 自 主 面 對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進 行 組 織 調 整, 撥 出 人 力 物 力 服 務 企 業, 解 決 企 業 客 戶 當 前 的 技 術 問 題 2004 年 3 月 22 日 成 立 創 意 中 心,3 月 23 日 技 術 移 轉 與 服 務 中 心 調 整 為 技 術 移 轉 與 加 值 中 心 與 技 術 服 務 與 推 廣 中 心, 以 搭 配 創 新 前 瞻 科 技 研 發, 提 升 智 權 運 用 效 率,5 月 1 日 成 立 南 分 院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的 結 果, 民 進 黨 再 度 獲 勝, 但 分 立 政 府 的 型 態 仍 繼 續 存 在 2005 年,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感 受 到 臺 灣 代 工 製 造 的 優 勢 受 到 後 進 國 家 被 取 代 威 脅 的 環 境 變 化, 發 展 創 新 產 品 所 需 的 相 關 技 術 日 趨 複 雜, 不 能 單 靠 單 一 技 術 完 成 產 業 技 術 須 結 合 不 同 的 產 業 科 技 背 景 人 才, 才 能 順 利 達 成 相 關 的 研 究 開 發 ; 不 同 產 業 間 的 分 界 逐 漸 模 糊, 不 同 的 技 術 領 域 需 要 整 合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005 年 8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經 營 團 隊 多 次 討 論 後, 提 出 組 織 結 構 調 整 的 構 想,12 月 8 日 由 第 10 屆 第 11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後,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進 行 組 織 結 構 調 整 :1. 依 產 業 技 術 領 域 整 併 成 立 6 個 研 究 所 : 電 子 與 光 電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系 統 研 究 所 材 料 與 化 工 研 究 所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生 技 與 醫 藥 研 究 所 2. 依 任 務 導 向 成 立 6 個 科 技 中 心 : 影 像 顯 示 科 技 中 心 醫 療 器 材 科 技 中 心 系 統 晶 片 科 技 中 心 太 陽 光 電 科 技 中 心 無 線 辨 識 科 技 中 心 服 務 業 科 技 應 用 中 心 3. 整 合 全 院 國 際 業 移 轉 與 服 務 中 心 ; 產 業 經 濟 與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更 名 為 產 業 經 濟 與 趨 勢 研 究 中 心 2007 年, 無 線 辨 識 科 技 中 心 改 制 為 辨 識 與 安 全 科 技 中 心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2007 未 發 行 年 報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的 結 果, 由 中 國 國 民 黨 重 新 執 政, 使 分 立 政 府 的 型 態 改 變 ; 但 屬 少 數 的 其 他 政 黨, 以 杯 葛 議 事 程 序 的 方 式, 屢 屢 要 求 政 黨 協 商, 使 法 案 和 預 算 的 議 事 效 率 無 法 提 升 在 2007-2008 年 報 中, 組 織 有 6 個 基 盤 研 究 所 : 電 子 與 光 電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系 統 研 究 所 材 料 與 化 工 研 究 所 能 源 與 47

環 境 研 究 所 和 生 技 與 醫 藥 研 究 所 ;5 個 焦 點 中 心 : 影 像 顯 示 科 技 中 心 系 統 晶 片 科 技 中 心 太 陽 光 電 中 心 醫 療 器 材 科 技 中 心 和 辨 識 與 安 全 科 技 中 心 :5 個 連 結 中 心 : 創 意 中 心 奈 米 科 技 研 發 中 心 產 業 經 濟 與 趨 勢 研 究 中 心 量 測 技 術 展 中 心 和 服 務 業 科 技 應 用 中 心 ;5 個 業 務 推 動 單 位 : 技 術 移 轉 中 心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國 際 業 務 中 心 企 劃 與 研 發 處 和 行 銷 傳 播 處 ;4 個 行 政 資 源 中 心 :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行 政 服 務 處 會 計 處 和 人 力 資 源 處, 此 外 有 產 業 學 院 和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公 司 等 2009 年 9 月 7 日 成 立 雲 端 運 算 應 用 科 技 中 心, 在 2009 的 年 報 中 仍 延 續 2007-2008 年 報 中 基 盤 研 究 所 焦 點 中 心 連 結 中 心 業 務 推 動 單 位 和 行 政 資 源 單 位 的 分 類 2010 年 7 月 12 日 生 技 與 醫 藥 研 究 所 和 醫 療 器 材 科 技 中 心 合 併 為 生 醫 與 醫 材 研 究 所,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與 太 陽 光 電 科 技 中 心 合 併 為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在 2010 的 年 報 則 改 以 研 究 所 和 科 技 中 心 的 分 類, 上 年 度 的 焦 點 中 心 連 結 中 心 消 失, 業 務 推 動 單 位 和 行 政 資 源 單 位 的 分 類 不 再 強 調 2011 年 2 月 1 日 成 立 服 務 系 統 科 系 中 心 ( 將 辨 識 與 安 全 科 技 中 心 納 入,2013 年 1 月 31 日 併 創 意 中 心 ),2011 的 年 報 中, 除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公 司 產 業 學 院 和 南 分 院 外, 簡 化 為 研 發 單 位 和 服 務 單 位 兩 類, 有 14 個 單 位 : 電 子 與 光 電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系 統 研 究 所 材 料 與 化 工 研 究 所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生 醫 與 醫 材 研 究 所 影 像 顯 示 科 技 中 心 服 務 系 統 科 技 中 心 雲 端 運 算 行 動 應 用 科 技 中 心 創 意 中 心 奈 米 科 技 研 發 中 心 產 業 經 濟 與 趨 勢 研 究 中 心 量 測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和 知 識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中 心 ;9 個 服 務 單 位 : 技 術 移 轉 中 心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國 際 中 心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企 劃 與 研 發 處 行 銷 傳 播 處 行 政 服 務 處 會 計 處 和 人 力 資 源 處 2012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知 識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研 究 中 心, 在 2012 的 年 報 中, 除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公 司 外, 有 14 個 研 發 單 位 : 南 分 院 生 醫 與 醫 材 研 究 所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材 料 與 化 工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系 統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電 子 與 光 電 研 究 所 量 測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識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中 心 ;9 個 服 務 單 位 : 技 術 48

移 轉 中 心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國 際 中 心 和 知 識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中 心 ;9 個 服 務 單 位 : 技 術 移 轉 中 心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國 際 中 心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影 像 顯 示 科 技 中 心 服 務 系 統 科 技 中 心 雲 端 運 算 行 動 應 用 科 技 中 心 產 業 經 濟 與 趨 勢 研 究 中 心 和 知 識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中 心 ;10 個 服 務 單 位 : 產 業 學 院 技 術 移 轉 中 心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國 際 中 心 企 劃 與 研 發 處 行 銷 傳 播 處 行 政 服 務 處 會 計 處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和 人 力 資 源 處 2013 年 5 月 1 日 成 立 巨 量 資 訊 科 技 中 心 ( 由 資 訊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分 出 ) 2014 年 設 立 中 部 分 院, 院 部 資 訊 中 心 改 制 為 資 科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面 臨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化, 由 各 單 位 分 權 轉 成 院 集 權, 由 設 立 時 的 3 所 和 院 部 變 成 現 今 的 15 個 研 發 單 位 和 10 個 服 務 單 位, 有 經 費 增 加 和 人 數 增 的 因 素, 更 有 因 要 完 成 政 府 交 代 任 務 因 素, 政 府 的 直 接 影 響 是 那 隻 看 得 見 的 手 組 織 的 產 生 分 出 合 併 和 撤 銷 等 的 相 關 性, 以 圖 5-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組 織 變 遷 圖 表 示 49

圖 5-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組 織 變 遷 圖 資 料 來 源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13) 50

第 三 節 工 會 成 立 前 節 敘 述 自 工 業 技 術 自 成 立 以 來 的 組 織 變 遷, 在 不 同 的 單 位, 分 別 在 不 同 的 專 長 領 域 產 出 許 多 研 發 成 果, 並 為 產 業 培 養 大 量 人 才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能 有 突 飛 猛 進 的 發 展, 傳 統 產 業 能 持 續 得 茁 壯,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扮 演 的 角 色 不 能 輕 易 忽 視 但 因 民 間 經 濟 力 的 大 幅 成 長 與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茁 壯,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原 本 所 具 備 的 功 能 性 與 相 對 優 勢 也 逐 漸 消 退, 其 中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人 才 的 流 失 在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發 展 的 前 期,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許 多 海 外 歸 國 學 人 聚 集 的 重 鎮, 隨 著 臺 灣 科 技 產 業 的 蓬 勃 展, 使 許 多 人 追 逐 快 速 獲 利, 不 願 留 守 或 投 入 較 低 報 酬 的 研 發 工 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越 來 越 難 吸 引 或 留 住 優 秀 人 才 2004 年 5 月 楊 日 昌 副 院 長 退 休 後, 隨 即 赴 號 稱 香 港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ASTRI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該 院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2000 年 成 立, 積 極 向 全 球 廣 徵 研 發 人 才, 其 使 命 是 要 透 過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協 助 發 展 以 科 技 為 基 礎 的 產 業, 藉 此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資 金 來 自 香 港 政 府 港 陸 兩 地 科 技 大 廠, 成 立 的 宗 旨 是 參 考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以 技 術 研 發 並 移 轉 至 產 業 界 的 模 式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將 研 發 計 畫 的 成 果, 轉 移 給 香 港 中 國 內 地 和 區 內 業 界 據 聞 行 政 總 裁 的 年 薪 高 達 3 4 百 萬 港 元, 而 副 總 裁 的 年 薪 也 有 2 百 萬 港 元 ; 港 府 投 資 研 發 計 畫, 出 手 就 給 5 6 年 以 上 的 費 用, 完 全 比 照 國 際 慣 例, 都 比 臺 灣 優 渥 太 多 楊 日 昌 除 了 為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建 立 制 度 外, 也 透 過 在 臺 灣 科 技 界 的 人 脈 向 台 灣 挖 角 2005 年 5 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腦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組 組 長 易 芝 玲 離 職, 與 其 美 籍 夫 婿 Manuel Costa 一 起 轉 至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負 責 無 線 電 通 訊 技 術,Costa 主 管 企 畫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高 層 透 露, 由 於 港 澳 政 府 被 列 為 高 科 技 輸 出 的 敏 感 地 區, 院 內 已 要 求 員 工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赴 港 澳 工 作 楊 日 昌 在 香 51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4 年 多 後, 於 2008 年 又 回 到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擔 任 資 深 顧 問 ( 趙 紫 雲,2008) 2004 年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陳 水 扁 總 統 獲 得 連 任, 民 進 黨 繼 續 執 政, 但 分 立 政 府 的 型 態 仍 舊 持 續 2004 年 年 底 受 到 在 野 黨 立 委 對 政 府 2005 年 總 預 算 的 大 幅 刪 減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科 專 計 畫 遭 成 立 31 年 以 來, 被 立 法 院 刪 減 歷 年 來 最 大 的 金 額 約 20.8 億 元, 再 加 上 工 業 局 能 源 局 和 環 保 署 等 單 位 的 委 辦 計 畫 5 億 餘 元, 整 個 科 技 預 算 被 砍 高 達 26.5 億 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原 規 劃 執 行 85 億 元 的 科 專 經 費, 在 刪 減 22% 後 減 為 66 億 元, 其 中 資 本 門 的 刪 減 幅 度 最 大, 減 幅 73% 從 6 億 元 降 為 1.6 億 元 前 瞻 計 畫 中 的 資 本 支 出 遭 全 數 刪 除, 刪 幅 7.9% 降 成 33 億 元, 其 中 奈 米 及 平 面 顯 示 器 的 相 關 設 備 刪 減 最 多 ; 環 境 建 構 計 畫 被 刪 減 32.9%, 減 為 15 億 元 ; 關 鍵 計 畫 被 刪 22.5%, 降 成 33 億 元 面 對 如 此 重 大 的 衝 擊,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研 擬 刪 減 原 規 劃 的 計 畫 項 目, 並 縮 減 資 本 支 出 費 用 以 因 應 經 費 來 源 驟 減 的 危 機 在 原 規 劃 的 145 個 分 項 計 畫 中 刪 除 6 項,279 個 子 項 計 畫 內 刪 除 35 項 在 建 置 科 專 環 境 計 畫 中, 則 刪 除 63 項 11.3 億 元 的 支 出 預 算 ( 經 濟 時 報,2005a) 這 種 刪 減 預 算 對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使 研 發 及 產 業 界 人 士 憂 心 重 蹈 12 年 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平 面 顯 示 器 的 科 專 計 畫 被 大 刪 11 億 元,, 使 得 相 關 的 研 發 投 入 延 緩 兩 年, 造 成 當 時 推 動 的 平 面 顯 示 器 計 畫 延 宕, 導 致 當 前 臺 灣 平 面 顯 示 器 產 業 的 生 產 流 程 平 均 仍 落 後 韓 國 兩 年 的 覆 轍 受 到 立 法 院 大 砍 經 濟 部 科 專 愈 算 達 兩 成 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面 臨 裁 員 的 命 運 ( 蘋 果 日 報,2005; 聯 合 報,2005) 外 界 環 境 不 斷 轉 變, 內 部 的 因 應 也 持 續 調 整, 經 費 和 人 力 也 持 續 變 化 員 工 對 於 本 身 的 權 益 也 隨 著 民 主 化 的 進 展, 有 表 達 和 爭 取 的 主 張 2004 年 12 月 6 日,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第 十 屆 第 6 次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人 員 優 退 方 案 : 本 院 檢 討 人 力 結 構, 研 擬 較 優 惠 的 退 職 方 案, 協 助 部 分 同 仁 轉 型 轉 業, 再 創 生 涯 第 二 春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2013) 根 據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對 員 工 公 告 指 出 : 政 府 今 年 七 月 一 日 公 布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預 訂 於 明 年 ( 二 〇 〇 五 ) 年 七 月 實 52

施 本 院 配 合 新 條 例 即 將 實 施, 檢 討 本 院 人 力 結 構, 對 於 未 來 發 展 有 限 的 同 仁 提 供 一 個 較 優 惠 退 職 方 案, 此 方 案 已 於 十 二 月 六 日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中 通 過, 我 們 得 以 繼 三 年 前 第 一 次 實 施 優 退 方 案 一 四 八 位 同 仁 採 用 後, 明 年 實 施 二 〇 〇 五 年 員 工 會 退 職 方 案, 協 助 部 分 同 仁 轉 型 轉 業, 再 創 生 涯 第 二 春 公 告 上 說, 這 項 方 案 是 提 供 給 特 定 對 象 自 願 性 優 退 之 方 案, 須 由 同 仁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期 間 為 二 〇 〇 五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至 二 十 五 日 評 估 適 合 優 退 標 準 對 象 :1. 原 職 為 策 略 性, 如 不 符 合 本 院 未 來 發 展 業 務 或 外 界 已 具 成 熟 承 包 能 力 之 支 援 性 業 務, 而 無 適 當 新 職 者 2. 個 人 績 效 或 功 能 不 符 合 本 院 所 需, 如 生 產 力 長 期 偏 低 工 作 績 效 未 達 應 有 水 準, 或 知 識 技 術 落 後 且 學 習 不 足 者 ( 時 報 周 刊,2005)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澄 清 強 調 無 任 何 裁 員 計 畫, 僅 因 應 明 年 將 實 施 之 勞 退 之 制 度, 提 出 供 員 工 選 擇 之 優 退 方 案, 該 優 退 方 案 採 自 願 性 優 退, 須 由 同 仁 自 行 申 請, 預 估 申 請 優 退 人 數 約 100 人 至 200 人 三 年 前 曾 實 施 優 退 方 案, 當 年 優 退 人 數 為 150 人 人 員 效 率 提 升 為 一 貫 方 向, 並 無 政 黨 關 聯 受 到 立 法 院 大 砍 經 濟 部 科 專 預 算 達 兩 成 後, 工 研 院 面 臨 裁 員 的 命 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李 鍾 熙 院 長 在 2005 年 2 月 2 日 年 終 記 者 會 中 表 示 雞 年 預 算 兩 次 都 被 刪 減, 自 我 解 嘲 工 研 院 逢 雞 年 便 流 年 不 利 ( 蘋 果 日 報,2005) 原 本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因 應 勞 退 新 制 規 劃 150 位 優 退 名 額, 受 到 科 專 預 算 被 刪 影 響, 傳 言 有 上 千 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員 工 會 被 裁, 經 李 鍾 熙 院 長 證 實, 增 加 到 300 名 的 可 能 性 相 當 高 他 指 出 有 關 人 事 部 分, 由 於 之 前 因 勞 退 新 制 提 出 優 退 方 案, 又 遭 逢 預 算 被 刪, 聘 用 須 隨 之 調 整 原 先 規 劃 的 150 名 優 退 名 額 恐 增 加 到 3 百 人, 並 不 會 有 上 千 名 人 員 必 須 縮 編 的 情 況, 優 退 須 經 過 審 查, 非 有 意 願 就 可 退 他 並 指 出 預 算 減 少, 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充 新 思 考 定 位, 未 來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將 以 技 術 加 值 產 業 服 務 及 技 術 研 發 三 大 主 軸 發 展 ( 就 業 情 報 資 訊,2005/2/3) 傳 言 將 裁 員 一 千 多 人 後, 李 鍾 熙 院 長 隨 即 召 開 溝 通 會 議, 向 員 工 澄 清, 裁 員 之 說 並 不 是 事 實, 預 期 會 影 響 有 二 百 人 左 右 李 鍾 熙 院 長 為 因 應 勞 退 新 制 及 業 務 轉 型, 祭 出 優 退 方 案, 只 要 年 資 加 年 齡 等 於 65 以 上 的 員 工 即 可 申 請 ( 黃 53

靖 萱,201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作 資 歷 十 多 年 的 陳 姓 員 工 在 2005 年 3 月 2 日 向 電 視 媒 體 TVBS 爆 料, 工 研 院 要 求 員 工 辦 理 優 退, 否 則 就 得 減 薪, 被 逼 退 的 員 工 超 過 上 百 人 陳 小 姐 說 : 年 初 的 時 候 我 的 老 闆 就 通 知 我 說, 因 為 院 裡 面 有 一 個 政 策, 希 望 我 優 退, 或 者 是 第 二 條 就 是 選 擇 外 包, 那 優 退 的 話, 因 為 是 優 退, 所 以 除 了 你 基 本 的 年 資 以 外, 還 可 以 加 上 6 月 的 優 退 金, 那 如 果 說 你 不 選 擇 優 退 的 話, 你 可 以 離 開 工 研 院, 或 者 你 願 意 用 外 包 的 方 式 再 回 聘 回 來 如 果 打 死 不 退, 陳 小 姐 說 : 以 後 如 果 在 下 一 波 的 話, 你 就 是 會 被 逼 著 得 要 資 遣, 而 且 你 就 沒 有 所 謂 的 優 退 金, 就 是 完 全 的 資 遣 費 這 樣 而 已, 而 且 你 的 薪 水 會 逐 年 的 減 薪, 就 是 會 讓 人 受 不 了 就 是 了 (TVBS,2005)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04 年 底 就 率 先 宣 布 自 願 性 優 退 方 案,2005 年 初 再 度 公 布 優 惠 資 遣 方 案, 年 初 至 今 已 有 535 位 員 工 被 優 惠 資 遣 離 職, 其 中 行 政 中 心 就 有 一 百 多 人 工 研 院 此 波 瘦 身 計 畫 是 改 以 外 包 方 式 或 是 降 薪 達 到 瘦 身 目 的, 讓 員 工 相 當 不 滿 外 傳 年 底 前 將 裁 員 一 千 人 左 右, 也 讓 員 工 人 心 惶 惶 ( 自 立 晚 報,2005)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員 工 為 了 自 保, 特 別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工 會, 希 望 對 資 方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益 2005 年 3 月 19 日 七 十 多 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員 工 在 新 竹 縣 總 工 會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產 業 工 會 成 立 大 會, 臺 灣 省 主 席 林 光 華 新 竹 縣 長 鄭 永 金 新 竹 縣 勞 工 局 長 藍 兆 宏 新 竹 縣 總 工 會 理 事 長 莊 奇 威 及 勞 動 黨 榮 譽 主 席 羅 美 文 等 人 都 到 場 關 心 鄭 縣 長 表 示, 以 地 方 政 府 立 場, 支 持 政 府 提 升 競 爭 力, 但 相 關 政 策 執 行 須 讓 同 仁 接 受 他 指 示 勞 工 局 關 心 新 成 立 的 工 研 院 產 業 工 會,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希 望 勞 資 雙 方 將 強 溝 通, 避 免 耗 費 社 會 成 本, 創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員 工 表 示, 成 立 產 業 工 會 的 目 的 是 依 據 政 府 的 勞 工 政 策, 加 強 勞 資 合 作, 工 會 與 院 方 不 是 站 在 對 立 的 立 場, 而 是 站 在 一 個 可 以 取 得 良 性 溝 通 與 協 調, 讓 員 工 與 院 方 間 能 取 得 雙 贏 的 立 場 ( 新 竹 縣 政 府,2005) 代 表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方 出 席 的 許 友 耕 協 理 表 示, 院 方 不 認 為 成 立 工 會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但 絕 對 54

尊 重 工 會 的 立 場 期 望 工 會 未 來 能 兼 顧 同 仁 權 益 與 院 內 長 期 發 展 工 會 單 純 運 作 與 院 方 理 性 溫 和 對 話 等 原 則, 共 創 員 工 與 院 方 雙 贏 的 模 式 他 並 澄 清 院 方 對 於 優 退 人 員 也 很 努 力 協 助 轉 職 或 創 業, 絕 無 逼 退 情 事 ( 自 由 電 子 報,2005)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成 立 第 一 個 國 內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個 產 業 工 會, 希 望 能 夠 向 資 方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由 於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國 內 最 大 的 工 業 研 發 和 產 業 合 作 的 單 位, 裁 員 資 遣 的 消 息 在 業 界 早 已 傳 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強 調 和 7 月 1 日 的 勞 退 新 制 無 關, 且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原 本 提 撥 退 休 金 不 過 預 算 被 刪, 以 裁 員 後 尚 有 5000 多 名 員 工 推 算, 每 月 的 員 工 提 撥 的 勞 退 金 至 少 要 1500 萬 元, 一 年 光 是 勞 退 金 就 接 近 2 億 元 因 此 員 工 認 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大 幅 裁 員, 是 勞 退 新 制 的 效 應 造 成 ( 大 紀 元,2005) 陳 水 扁 總 統 於 2005 年 3 月 31 日 至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視 察,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預 算 遭 刪 減 二 十 餘 億 元 之 事 表 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是 臺 灣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相 關 預 算 遭 刪 減, 應 該 要 有 所 補 救 ; 呼 籲 立 委 們 盡 量 給 於 協 助, 讓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持 續 為 台 灣 產 業 注 入 活 力, 並 承 諾 行 政 部 門 將 盡 一 切 努 力, 積 極 協 助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度 過 難 關 預 算 遭 刪 減 引 發 人 事 大 幅 異 動 外, 更 讓 產 學 界 擔 心 的 是,12 年 前 (1993 年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預 算 首 度 被 刪 減, 造 成 臺 灣 平 面 顯 示 器 產 業 落 後 韓 國, 埋 下 變 因 的 歷 史 再 度 重 演 ( 大 紀 元,2005) 2005 年 12 月 6 日 親 民 黨 林 惠 官 立 法 委 員 ( 全 國 總 工 會 理 事 長 ) 與 工 研 院 工 會 新 竹 縣 產 業 總 工 會 召 開 公 聽 會, 邀 請 官 員 工 會 及 勞 工 團 體 列 席 參 加 的 勞 工 團 體 有 臺 北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高 雄 市 公 車 處 司 機 自 主 工 聯 全 國 公 務 機 關 受 雇 者 總 工 會 籌 備 處 勞 動 人 權 協 會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漢 翔 工 會 桃 勤 工 會 等 近 150 人 會 後 的 新 聞 稿 指 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以 科 專 預 算 被 刪, 以 及 司 機 會 計 等 42 項 原 有 業 務 退 出 為 由, 援 用 勞 基 法 第 11 條 的 業 務 緊 縮 及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刪 減 597 名 員 工 針 對 不 接 受 的 員 工 以 薪 資 超 過 市 場 行 情 為 由 降 薪 5% 以 上 有 員 工 陸 續 向 新 竹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提 出 申 訴, 縣 政 府 責 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應 歸 還 降 薪,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55

仍 以 業 務 退 出 正 式 轉 外 包 的 手 段 退 員 工 勞 委 會 爭 議 科 王 厚 偉 科 長 表 示 資 方 若 聲 稱 預 算 刪 減, 以 勞 基 法 第 十 一 條 業 務 緊 縮 為 由 資 遣 員 工 是 違 法 委 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執 行 科 專 預 算 的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要 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須 合 法, 否 則 必 要 時 可 凍 結 計 畫, 但 希 望 勞 資 雙 方 盡 力 協 商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產 業 工 會 表 示 : 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採 片 面 降 薪 逼 退, 而 且 也 只 針 對 42 項 業 務 退 出 轉 外 包 的 人 員 是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的 做 法 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所 謂 的 優 退 或 優 離, 根 本 不 優, 其 實 是 讓 員 工 損 失 工 作 權 三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業 務 退 出 轉 外 包 是 違 法 的 以 司 機 為 例, 同 樣 的 人 再 回 去 工 作 做 同 樣 的 業 務, 並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提 供 生 產 器 具, 進 行 指 揮 監 督, 只 是 發 薪 單 位 更 換, 薪 水 被 降 要 求 院 方 應 停 止 違 法 行 徑, 勞 政 機 關 應 為 勞 工 權 益 主 張 ( 勞 動 黨 桃 竹 苗 勞 工 服 務 中 心,2005) 從 林 惠 官 立 法 委 員 召 開 公 聽 會 開 始, 經 濟 部 和 勞 委 會 都 介 入 協 商, 希 望 找 到 勞 資 雙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處 理 方 法 對 於 爭 議 的 勞 方 當 事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先 在 2005 年 2 月 以 片 面 減 薪 希 望 迫 使 勞 方 接 受 提 前 退 休, 隨 後 在 新 竹 縣 政 府 發 函 表 示 片 面 減 薪 後, 返 還 被 扣 薪 資, 但 仍 持 續 逼 退, 表 示 不 接 受 就 資 遣 勞 方 認 為 資 方 的 解 僱 籌 碼 不 合 法, 資 方 則 認 為 以 業 務 改 為 外 包, 視 為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符 合 勞 基 法 第 十 一 條 的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 勞 動 黨 桃 竹 苗 勞 工 服 務 中 心,2006) 2006 年 初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會 與 資 方 達 成 爾 後 發 生 業 務 轉 外 包, 院 方 須 事 先 與 工 會 協 商, 包 含 業 務 退 出 員 工 之 工 作 安 排 及 減 薪 問 題 等 協 議 然 而 在 年 底 資 方 又 繼 續 進 行 院 內 正 職 員 工 勸 退 及 轉 外 包, 工 會 即 時 行 文 給 勞 委 會 新 竹 縣 勞 工 局 立 法 委 員 及 立 法 委 員 林 惠 官 辦 公 室, 要 求 協 助 調 解 年 底 資 方 利 用 員 工 代 表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變 更 工 時, 取 消 每 年 的 8 天 調 休 假, 由 每 天 上 班 8.5 小 時 改 為 8 小 時 因 此 案 未 交 付 表 決, 資 方 的 會 議 紀 錄 卻 記 載 為 與 會 代 表 同 意 變 更 工 時, 故 工 會 發 文 給 資 方, 說 明 工 時 變 更 案 不 合 法, 資 方 須 更 更 會 議 紀 錄, 並 與 工 會 協 商, 獲 得 勞 工 同 意 後, 才 能 更 改 勞 動 契 約 ( 新 竹 縣 產 業 總 工 會,2006) 勞 資 關 係 指 涉 的 是 人 與 人 和 團 體 與 團 體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多 元 論 者 認 為 勞 資 56

關 係 體 系 得 行 為 者, 尤 其 是 勞 資 雙 方 及 勞 工 兼 具 有 不 同 的 利 益 目 標 和 企 圖, 共 識 或 共 同 目 標 係 不 同 利 益 結 合 的 結 果, 而 不 是 單 一 目 標 的 實 現, 衝 突 的 化 解 取 妥 協 的 精 神 和 意 見 容 許 表 達 得 制 度 和 管 道 ( 成 之 約,2005;Jackson&Michael,1991) 制 度 派 認 為 工 會 團 體 協 商 與 妥 協 的 精 神 成 為 勞 工 地 位 與 化 解 勞 資 衝 突 的 重 要 憑 藉 ( 成 之 約,2005;Kochan&Barocci,1985) 隨 著 民 主 化 的 進 展, 妥 協 精 神 協 商 與 參 與 制 度 及 結 社 自 由 權 力 都 應 在 勞 資 關 係 體 系 中, 而 工 會 法 僅 對 擔 任 工 會 職 務 的 勞 工 才 予 以 保 障, 勞 工 加 入 工 會 的 意 願 就 會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工 會 的 發 展 也 受 到 嚴 重 的 挑 戰 ( 成 之 約,2005) 民 主 化 對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是 正 面 的, 基 於 民 主 化 為 實 現 民 主 價 值 理 念 和 制 度 的 考 量 和 進 展, 勞 資 互 動 關 係 朝 制 度 化 方 向 發 展 新 勞 動 三 法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實 施, 其 中 新 工 會 法 已 規 定 勞 工 均 有 組 織 及 加 入 工 會 的 權 力 工 會 依 法 籌 組 後, 自 有 與 雇 主 進 行 團 體 協 商 之 法 定 權 利, 不 僅 於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中 保 障 其 團 結 權, 亦 保 障 其 協 商 權 團 體 協 約 法 公 告 實 施 後, 有 些 新 簽 訂 的 協 約 內 容 涵 蓋 有 : 加 班 費 計 算 定 期 協 商 調 薪 幅 度 併 購 或 調 動 相 關 權 益 事 項 優 惠 資 遣 及 退 休 方 案 工 作 權 保 障 職 災 補 償 金 額 及 提 供 團 體 保 險 等 優 於 法 令 約 定 事 項 勞 資 爭 議 法 增 訂 獨 任 調 解 人 仲 裁 人 制 度 及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機 制 等 規 定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2013) 第 四 節 產 業 公 會 大 串 聯 替 法 人 翻 案 立 法 院 科 技 暨 資 訊 委 員 會 於 2005 年 11 月 10 日 初 審 經 濟 經 濟 部 95 年 度 科 技 專 案 預 算 時, 質 疑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不 彰, 又 發 生 去 年 類 似 的 情 況, 決 議 大 幅 刪 減 金 額 高 達 55 億 元 預 算 刪 減 後, 接 受 政 府 科 專 計 畫 的 18 個 財 團 法 人 的 預 算 全 被 打 8 折 統 刪, 掀 起 第 二 波 科 技 大 海 嘯 的 危 機 業 界 科 專 大 戶 如 華 碩 大 同 神 達 台 積 電, 和 仁 寶 等, 都 會 被 波 及 57

立 委 提 出 國 內 科 專 投 資 回 收 率 只 有 7.4%, 未 來 科 專 補 助, 須 要 考 慮 績 效 與 公 平 對 此,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黃 重 球 處 長 低 調 表 示, 立 委 審 議 預 算 時, 大 多 依 獲 利 績 效 而 定, 而 科 專 預 算 的 執 行, 無 法 用 短 期 績 效 評 斷 技 術 處 企 畫 科 表 示, 科 技 研 發 成 果 並 非 投 資 案, 不 能 單 純 以 回 收 金 額 作 為 單 一 指 標, 卻 無 視 科 技 創 新 研 發 所 需 的 長 期 努 力 研 發 不 能 短 視,1993 年 因 立 委 刪 科 專 兩 兆 雙 星 中 的 平 面 顯 示 器 開 發 計 畫 被 刪 11 億 元, 使 計 畫 延 後 2 年 執 行, 因 此 臺 灣 平 面 顯 示 器 技 術 落 後 韓 國, 難 以 追 趕 上 技 術 處 企 劃 科 指 出 科 專 研 發 的 投 資 報 酬 屢 有 遞 延 效 果, 不 是 當 年 或 隔 年 就 可 看 出, 而 是 要 看 未 來 廠 商 生 產 銷 售 的 營 業 收 入 其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首 當 其 衝, 被 刪 30 億 元, 因 而 憂 慮 研 發 經 費 縮 減 將 影 響 台 灣 科 技 研 發 及 整 體 產 業 競 爭 力 上 年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94 年 度 科 專 計 畫 預 算 被 刪 約 21%, 迫 使 2005 年 上 半 年 優 退 579 人, 員 工 為 爭 取 工 作 權 益, 成 立 第 一 個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的 工 會 2005 年 執 行 的 計 畫 刪 減 五 大 分 項 共 25 個 子 項 計 畫, 並 延 後 執 行 部 分 屬 於 長 期 策 略 布 局, 但 對 產 業 其 影 響 較 小 的 技 術 開 發 工 作, 如 顯 示 器 材 料 及 製 程 設 備 車 輛 電 子 下 世 代 無 線 通 訊 及 雙 網 運 動 南 部 產 業 研 發 聚 落, 短 期 也 許 看 不 出 影 響 性, 但 對 產 業 未 來 競 爭 力 卻 具 殺 傷 力 針 對 立 委 質 疑 科 專 執 行 效 率 不 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反 駁, 認 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研 發 績 效 在 國 際 相 當 突 出, 且 將 專 利 應 用 反 映 到 技 技 術 授 權 的 收 入 以 技 術 授 權 收 入 佔 總 經 費 的 比 重 相 較, 界 術 研 究 院 以 6.2% 的 技 術 生 產 力, 領 先 同 類 型 國 際 研 究 機 構 2004 年 在 美 國 獲 專 利 數, 亦 高 於 德 國 法 蘭 賀 福 研 究 院 (Frauhofer) 澳 洲 國 家 科 學 院 (CSIRO) 荷 蘭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院 (TNO) 加 拿 大 國 家 研 究 院 (NRC) 和 日 本 產 業 技 術 究 所 (AIST) 等 ( 聯 合 報,2005; 自 由 時 報,2005) 科 專 預 算 大 幅 銳 減 讓 產 業 界 和 學 界 相 當 擔 心, 臺 灣 區 機 器 公 會 理 事 長 黃 博 志 ( 也 是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常 務 監 事 ) 強 調, 絕 不 能 刪 減 科 專 經 費, 否 則 將 嚴 重 衝 擊 整 體 競 爭 力 他 強 調 此 舉 將 導 致 機 械 業 與 國 內 研 究 法 人 積 極 進 行 中 的 多 項 科 專 計 畫 停 擺, 等 於 是 扼 殺 臺 灣 機 械 產 業 的 發 展 命 脈 臺 灣 機 械 產 業 2004 年 創 新 高 總 產 值 為 58

5900 億 元, 全 球 排 名 第 五 過 內 機 械 業 者 近 幾 年 積 極 推 動 產 學 研 合 作,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期 能 與 德 國 日 本 和 義 大 利 等 國 際 大 廠 一 較 長 短 法 人 中 的 金 屬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黃 文 星 執 行 長 也 表 示, 科 專 預 算 幅 度 達 27%, 可 能 要 失 血 1 億 元 立 法 院 一 旦 定 案, 除 了 考 量 裁 減 人 事 外, 有 些 比 較 長 期 的 計 畫 也 可 能 停 擺, 對 國 內 金 屬 機 械 產 業 的 發 展 極 為 不 利 臺 灣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公 會 理 事 長 許 勝 雄 表 示, 科 專 預 算 被 砍, 受 創 最 重 的 單 位 將 是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長 期 扮 演 先 進 技 術 技 轉 到 民 間 的 火 車 頭, 若 沒 有 工 研 院, 就 沒 有 台 積 電 政 大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劉 江 彬 所 長 說 : 臺 灣 產 業 競 爭 力 來 自 於 產 官 學 界 積 極 創 新 研 發, 研 發 的 推 手 大 多 來 自 政 府 科 專 補 助 去 年 科 專 被 刪 了 42 億 元, 今 年 又 被 刪 55 億 元, 年 年 刪 減, 許 多 年 度 計 畫 被 迫 延 誤 經 過 一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臺 灣 區 機 械 公 會 已 完 成 電 機 電 子 車 輛 塑 膠 原 料 等 20 多 個 工 會 連 署, 集 體 向 政 府 抗 議, 力 保 預 算 不 被 刪 除 ( 廖 德 琦,2005; 經 濟 日 報,2005b) 結 果 95 年 度 技 部 技 術 處 科 技 專 案 的 預 算 只 被 刪 減 1696558000 元, 不 到 17 億 元 其 中 減 列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4 億 1215 萬 5000 元 及 資 策 會 1 億 元 業 界 參 與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9 億 690 萬 3000 元 學 界 開 發 產 業 技 術 計 畫 1 億 1200 萬 元 技 術 處 及 捐 助 其 他 財 團 法 人 1 億 6550 萬 元, 大 幅 救 回 在 初 審 被 刪 減 的 預 算 第 五 節 立 法 委 員 促 薪 資 設 限 2009 年 4 月 2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針 對 經 濟 部 所 屬 政 府 捐 助 的 財 團 法 人 業 務 財 務 以 及 轉 投 資 情 形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民 進 黨 籍 張 花 冠 質 詢 時, 指 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等 共 10 個 由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的 財 團 法 人 機 構, 指 稱 其 負 責 人 坐 領 高 薪, 且 月 薪 高 過 經 濟 部 長, 顯 然 已 成 肥 貓 養 所 退 輔 會 如 此 弊 端 現 象, 立 法 院 卻 管 不 到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最 後 通 過 主 決 議, 文 字 內 容 為 避 免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配 合 特 定 人 士 任 意 修 改 捐 助 章 程, 使 專 任 董 事 長 得 以 堂 而 皇 之 坐 領 高 薪, 建 請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59

量 年 齡 限 制 經 歷 年 資, 以 及 是 否 有 監 督 關 係, 就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報 酬 及 費 用 訂 定 上 限 張 花 冠 立 委 表 示, 經 濟 部 長 的 待 遇 ( 含 薪 資 年 終 ) 共 249 萬 6 千 餘 元, 次 長 217 萬 3 千 餘 元,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院 長 高 達 39 萬 1 千 5 百 元, 是 所 有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院 長 所 長 或 執 行 長 中 月 薪 最 高 者 經 濟 部 黃 重 球 次 長 表 示,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長 薪 資 不 會 超 過 部 長, 但 執 行 單 位 首 長 薪 資 則 是 比 照 民 間 機 構 銀 行 等 他 並 表 示, 信 保 基 金 科 技 單 位 的 經 理 人, 因 薪 酬 類 比 銀 行 較 高, 外 界 更 應 重 視 其 營 運 績 效 是 否 相 符 經 濟 部 表 示, 針 對 立 委 提 出 的 肥 貓 疑 點, 近 期 將 會 展 開 調 查 這 並 不 是 立 委 首 次 針 對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之 團 法 人 的 負 責 人 薪 資 報 酬 提 出 異 議, 2008 年 經 濟 委 員 會 就 已 提 案 刪 減 部 分 負 責 人 薪 資, 其 中 包 括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長 薪 資 從 月 薪 39 萬 1 千 5 百 元, 刪 減 21 萬 1 千 5 百 元 後 經 與 經 濟 部 協 結 果, 以 當 時 主 管 的 前 經 濟 部 次 長 施 顏 祥 所 提 研 擬 依 公 平 的 計 算 機 制 取 代 提 案 中 的 直 接 刪 減 薪 資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反 駁 肥 貓 說, 對 於 立 委 多 次 質 疑 坐 領 高 薪,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李 鍾 熙 院 長 接 受 記 者 採 訪 時 表 示 : 肥 貓 是 指 虧 損 企 業 或 政 府 補 貼 企 業 的 主 管 工 研 院 是 專 業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具 備 高 學 歷, 且 須 產 業 經 驗, 意 即 曾 在 產 業 界 做 事, 又 有 國 際 經 驗, 要 懂 技 術 又 要 懂 business 他 強 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要 找 人 並 不 容 易, 薪 資 自 然 無 法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比 較, 更 別 說 要 和 鄰 近 的 新 加 坡 或 香 港 爭 取 人 才 他 認 為 一 切 敘 薪 也 都 按 照 規 定, 制 度 怎 麼 寫, 我 們 就 怎 麼 做, 認 為 薪 資 高 低 很 難 認 定, 相 關 問 題 應 依 辦 法 和 制 度 辦 理 ( 公 民 監 督 國 會 聯 盟,2009) 行 政 院 行 文 各 部 會, 要 求 對 主 管 的 公 股 財 團 法 人 月 薪 設 上 限, 董 事 長 或 經 理 人 不 得 超 過 部 長 級 (18 萬 4 千 9 百 6 十 元 ) 研 究 技 術 人 員 薪 水 不 得 超 過 政 務 次 長 級 (16 萬 1 千 零 2 十 元 ), 包 括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等 財 團 法 人, 凡 是 由 政 府 公 營 事 業 捐 助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皆 須 受 規 範 規 範 另 訂 彈 性 機 制, 高 科 技 稀 少 性 或 其 他 特 殊 研 究 領 域 人 才,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 尖 端 科 技 醫 藥 生 化 航 太 工 業 藝 60

術 等 人 才, 可 不 受 薪 資 上 限 規 定, 但 必 須 由 外 部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訂 定 薪 資 基 準, 並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蔡 清 彥 董 事 長 認 為 行 政 院 的 做 法 嚴 重 衝 擊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講 難 聽 點, 根 本 是 社 會 主 義, 打 肥 貓 打 到 人 才 流 失, 工 研 院 都 快 解 體 了! 他 指 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一 名 經 理 日 前 被 大 陸 民 營 企 業 挖 角, 這 名 經 理 和 眷 屬 在 臺 灣 的 年 薪 約 150 萬 元, 對 方 大 手 筆 砸 下 人 民 幣 150 萬 元 ( 折 合 新 臺 幣 約 750 萬 元 ) 挖 角 一 名 68 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退 休 的 一 級 主 管, 接 獲 大 陸 工 研 院 邀 約, 除 高 薪 利 誘 外, 更 開 出 兩 年 後 送 一 棟 別 墅 的 優 渥 條 件, 欲 借 重 他 在 科 技 產 業 的 長 期 人 脈, 介 紹 更 多 人 到 大 陸 工 作 大 陸 挖 角 風 吹 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不 少 組 長 及 員 工 已 蠢 蠢 欲 動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員 工 認 為, 臺 灣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面 臨 斷 層, 員 工 會 留 下 來, 多 少 對 國 家 社 會 有 責 任 感, 對 研 究 有 熱 情 研 究 機 構 想 辦 法 留 住 人 才 都 來 不 及, 政 府 卻 祭 出 不 合 理 的 打 肥 貓 條 款, 讓 他 們 很 不 平, 有 機 會, 就 走 人 ( 聯 合 報, 2011) 李 復 興 立 法 委 員 2011 年 在 第 7 屆 第 17 次 會 議, 對 行 政 院 打 算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薪 水 受 上 限, 影 響 留 住 人 才 之 事 提 出 質 詢 在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中 的 說 明, 一, 文 字 內 容 為 : 今 年 大 陸 推 出 十 二 五 計 畫 後, 全 面 推 動 在 大 陸 卅 八 個 省 市 試 點, 要 複 製 台 灣 的 工 研 院, 一 出 手 就 衝 著 台 灣 工 研 院 的 高 階 主 管, 同 樣 的 薪 資, 只 是 從 新 台 幣 變 成 人 民 幣, 四 五 倍 薪 資 的 誘 因, 如 果 經 濟 部 再 拿 不 出 辦 法, 支 撐 台 灣 半 世 紀 科 技 發 展 的 工 研 院 就 要 解 體 了 據 聞 該 院 一 名 年 薪 150 萬 元 的 研 發 經 理, 被 大 陸 民 企 以 150 萬 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新 台 幣 近 700 萬 元 ) 年 薪 挖 走, 行 政 院 打 算 對 工 研 院 薪 水 設 上 限, 會 讓 工 研 院 難 以 延 攬 人 才 工 研 院 98 年 共 有 374 人 離 職, 99 年 增 加 為 538 人, 其 中 可 能 有 人 已 被 大 陸 延 攬 二 0 一 0 年 底, 台 灣 人 僅 在 上 海 從 一 九 八 七 年 解 嚴 之 後 迄 二 0 一 0 年, 弍 三 年 間, 移 入 工 作 的 四 十 九 萬 三 千 多 61

人 口 中,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就 高 達 七 十 萬 以 上, 多 數 是 高 科 技 白 領 的 科 研 管 理 人 才 反 觀 台 灣 只 有 百 分 之 二 點 二 七, 即 一 萬 人 是 白 領 的 高 端 人 才 台 灣 人 才 結 構 的 M 型 化 更 趨 劇 烈, 反 映 的 是 台 灣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壓 力 的 優 勢 急 遽 加 速 下 滑 ( 立 法 院, 201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最 大 的 資 本 就 是 人 才, 技 術 研 發 和 擴 散 皆 靠 人 去 執 行, 其 角 色 之 一 為 人 才 資 料 庫, 研 究 所 ( 碩 士 和 博 士 ) 在 人 力 結 構 不 斷 增 加 總 人 數 從 設 立 年 度 的 451 人 成 長 近 13 倍 至 目 前 近 6000 人, 最 高 時 是 2004 年 的 6540 人, 而 隔 年 院 執 行 優 惠 退 職 方 案 大 幅 降 至 5945 人, 其 原 因 是 因 應 政 府 的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加 上 科 專 經 費 被 大 幅 刪 減, 可 見 行 政 部 門 和 立 法 部 門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無 法 獨 力 對 抗, 被 迫 自 行 縮 小 規 模 因 應 ;2006 年 若 不 是 產 業 公 會 為 了 維 持 和 法 人 合 作 的 利 益, 大 串 聯 去 向 立 法 委 員 翻 案 成 功, 法 人 得 以 獲 得 技 術 處 的 原 預 算 額 度, 人 數 規 模 將 繼 續 被 迫 往 下 壓 縮, 政 府 交 代 的 任 務 更 無 法 完 成, 造 成 績 效 不 彰 的 惡 循 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從 設 立 以 來 的 人 力 變 化, 表 示 於 表 5-1 歷 年 人 力 結 構 表 及 圖 5-2 歷 年 人 力 結 構 圖 表 5-1 歷 年 人 力 結 構 表 62

年 度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專 科 其 他 合 計 62 5 44 140 57 205 451 63 12 76 173 65 214 540 64 15 101 188 69 258 631 65 17 113 212 84 280 706 66 18 145 234 90 297 784 67 25 157 278 225 292 977 68 31 188 360 448 520 1547 69 32 218 475 562 587 1874 70 33 269 560 645 645 2152 71 33 339 709 784 666 2531 72 37 460 927 872 711 3007 73 41 557 1355 926 826 3705 74 59 654 1546 998 905 4162 75 73 718 1419 1146 890 4246 76 114 904 1454 932 832 4236 77 162 1126 1679 876 961 4804 78 216 1322 1611 824 821 4794 79 271 1524 1637 884 781 5097 80 351 1751 1597 994 741 5434 81 427 1999 1586 1050 717 5779 82 531 2174 1561 1085 701 6052 83 563 2235 1448 1119 669 6034 84 664 2198 1314 1062 554 5792 85 701 2208 1277 1100 522 5808 86 750 2282 1273 1100 500 5905 87 805 2259 1277 1116 496 5953 88 859 2297 1302 1149 466 6073 89 801 2277 1292 1043 418 5831 90 812 2608 1313 953 382 6068 91 817 2998 1307 868 312 6302 92 850 3257 1295 813 301 6516 93 890 3287 1302 774 287 6540 94 902 3133 1128 611 171 5945 95 943 3145 1067 553 154 5862 96 1008 3196 995 483 144 5826 97 1104 3314 939 456 142 5955 98 1120 3243 907 431 135 5836 99 1224 3192 868 413 126 5823 100 1299 3177 823 393 116 5808 101 1367 3193 804 377 111 5852 102 1385 3107 1264 0 0 5756 63

圖 5-2 歷 年 人 力 結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2013) 6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三 波 的 民 主 化 特 徵 是 由 威 權 體 制 走 向 民 主 體 制, 從 1949 年 至 1987 年 屬 威 權 統 治 結 合 國 家 主 導 的 政 經 發 展 模 式, 國 家 機 關 在 政 治 體 制 上 處 於 威 權 統 治 的 型 態, 在 經 濟 體 制 上 處 於 發 展 型 國 家 積 極 主 導 的 型 態 在 經 建 官 僚 孫 運 璿 經 濟 部 長 主 導 規 劃 下, 由 政 治 強 人 蔣 經 國 行 政 院 長 於 1972 年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 其 組 織 型 態 為 以 政 府 出 資 捐 助 的 財 團 法 人 雖 然 立 法 院 對 財 團 法 人 的 鬆 綁 有 諸 多 的 質 疑, 歷 經 七 次 經 濟 教 育 聯 繫 會 議 的 審 議 後, 在 1973 年 1 月 25 日 三 讀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設 置 條 例,1 月 31 日 蔣 中 正 總 統 頒 布 命 令 1981 年 5 月 20 日 蔣 經 國 總 統 頒 布 命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條 文, 其 中 遴 選 董 事 範 圍 增 列 公 民 營 企 業 界 人 士, 已 可 見 民 間 勢 力 的 增 長 和 介 入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之 任 務 為 執 行 中 長 程 國 家 性 應 用 研 究,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 其 成 果 移 轉 屬 非 獨 占 性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亦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需 求,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和 參 與 國 營 企 業 研 究 發 展, 發 揮 國 家 研 究 資 源 之 總 體 效 益 從 第 一 屆 到 十 三 屆, 董 監 事 的 席 次 並 不 固 定, 董 事 席 次 在 第 一 屆 和 第 二 屆 最 少, 只 有 7 席, 最 多 時 有 15 席 ( 第 五 屆 至 第 八 屆 第 十 屆 ); 監 事 席 次 除 第 七 屆 至 十 一 屆 5 席 外 都 是 3 席, 在 各 屆 的 任 期 內, 有 些 董 監 事 隨 職 務 的 調 動 而 案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更 替 ; 有 的 因 政 黨 輪 替, 無 法 順 利 就 任, 如 第 八 屆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籍 的 王 志 剛 遭 逢 民 進 黨 的 勝 選 ; 有 的 因 政 黨 傾 向 被 任 用, 如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第 十 屆, 陳 都 董 事 等, 自 然 在 2008 年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執 政 下, 第 十 二 屆 董 監 事 中 就 無 民 進 黨 籍 的 人 士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爭 取 對 政 府 部 門 的 影 響 力, 在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方 面, 解 嚴 後 曾 在 1989 年 新 竹 市 長 和 1991 年 國 大 代 表 全 國 不 分 區 代 表 選 舉 被 中 國 國 民 黨 徵 召 65

人 才 1992 年 之 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表 明 行 政 中 立 立 場, 民 主 化 已 進 展 到 中 國 國 民 黨 無 法 直 接 介 入 掌 控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立 場 2005 年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成 立 第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的 工 會, 由 以 往 的 個 人 協 商 跨 入 到 集 體 協 商, 也 彰 顯 民 主 化 的 進 展 已 深 入 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員 工 之 自 主 性 增 強 1970 年 代 臺 灣 以 勞 力 密 集 代 工 創 造 外 匯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遭 遇 瓶 頸, 尤 其 經 歷 能 源 危 機 的 衝 擊, 需 要 發 展 更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1980 年 代 中 期 後, 在 國 家 的 介 入 下, 經 濟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主 的 出 口 在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引 導 發 展 上, 從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導 入 和 奠 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由 移 轉 國 外 技 術 衍 生 公 司 設 立 都 是 扮 演 火 車 頭 主 導 的 角 色 ;1990 年 代 前 後, 國 家 雖 想 主 導 在 LCD 產 業 的 發 展, 但 行 政 機 關 受 到 立 法 院 的 強 力 監 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獲 得 的 研 發 資 源 有 限, 且 民 間 企 業 逐 漸 大 型 化, 其 自 主 性 已 增 強, 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發 展 為 技 術 研 發 再 技 術 先 期 移 轉 的 模 式 顯 示 民 間 企 業 已 有 實 力 自 行 尋 找 技 術 來 源 和 研 發, 不 必 完 全 仰 賴 國 家 資 源, 民 間 企 業 也 能 對 產 業 的 發 展 表 示 意 見, 甚 至 改 變 政 府 既 定 計 畫 方 向, 國 家 機 關 的 自 主 性 已 不 是 絕 對 性 1990 年 代 以 後 的 產 業 發 展, 國 家 規 劃 及 制 訂 產 業 相 關 政 策 時, 須 顧 及 民 間 企 業 的 意 見 和 利 益, 國 家 機 關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與 產 業 間 互 動 更 為 密 切, 由 於 企 業 自 主 性 與 能 力 的 提 升, 對 國 家 機 關 想 一 手 主 導 產 業 形 成 障 礙,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角 色 由 帶 領 半 導 體 產 業 火 車 頭 的 角 色 轉 成 產 業 催 化 劑 和 平 台 的 角 色 在 威 權 體 制 下, 國 家 領 導 人 有 完 全 權 威, 行 政 部 門 對 產 業 的 發 展 有 足 夠 的 主 導 性, 立 法 部 門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國 制 度 中 完 全 配 合,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角 色 發 揮 為 高 技 產 業 火 車 頭, 民 間 企 業 仰 賴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新 興 技 術 的 技 術 移 轉 民 主 轉 型 後, 民 間 企 業 力 量 釋 放, 為 爭 取 自 己 的 最 大 利 益, 甚 至 在 立 法 院 改 組 後 結 合 增 額 立 法 委 員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預 算, 使 行 政 部 門 規 劃 的 產 業 被 介 入, 因 預 算 的 排 擠,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無 法 完 全 自 主 角 色 逐 漸 轉 成 觸 媒 的 性 質, 由 特 定 產 業 逐 漸 加 重 共 通 性 的 技 術 服 務, 如 育 成 和 智 慧 財 產 等 ; 在 產 業 聯 盟 中, 工 業 技 術 研 66

究 院 以 其 策 略 地 位, 扮 演 搭 起 平 台 的 角 色, 使 民 間 企 業 可 獲 得 政 府 的 資 源, 使 政 府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的 立 意 得 以 間 接 實 現 由 特 定 產 業 來 看,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子 所 執 行 積 體 電 路 計 畫 微 米 計 畫 次 微 米 計 畫 等 科 專 計 畫, 在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以 衍 生 公 司 的 方 式, 分 別 於 1980 年 衍 生 聯 電 1987 年 衍 生 台 積 電 和 1994 年 衍 生 世 界 先 進, 從 無 到 有 帶 動 半 導 體 產 業 另 外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機 械 所 執 行 精 密 工 具 機 執 行 工 具 機 計 畫 與 自 動 化 計 畫 等 科 專 技, 以 及 執 行 技 術 輔 導, 協 助 機 械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朝 高 附 加 價 值 轉 型 與 升 級 由 功 能 性 來 看,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協 助 聯 電 衍 生 公 司 創 立, 於 1979 年 設 立 創 新 技 術 移 轉 公 司, 成 為 臺 灣 提 供 創 業 投 資 服 務 的 先 驅, 之 後 院 內 新 的 投 資 / 技 轉 案 / 衍 生 公 司 業 務 皆 由 該 公 司 辦 理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為 了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突 破 中 小 企 業 突 破 市 場 困 境, 在 不 同 產 業 領 域 引 領 廠 商 成 立 產 業 聯 盟, 如 1986 年 成 立 光 電 半 導 體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1990 年 推 動 筆 記 型 電 腦 聯 盟 等 工 業 技 術 研 院 為 支 持 新 興 科 技 企 業 的 創 業 精 神, 於 1996 年 推 動 開 放 實 驗 室 與 育 成 中 心, 首 創 培 育 新 創 事 業 的 服 務 型 業 務, 扮 演 平 台 的 角 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除 在 研 發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發 展 外, 亦 提 供 人 才 至 業 界, 加 速 產 業 的 發 展, 發 揮 人 才 庫 的 角 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最 大 的 資 本 就 是 人 才, 技 術 研 發 和 擴 散 皆 靠 人 去 執 行, 其 角 色 之 一 為 人 才 資 料 庫, 研 究 所 ( 碩 士 和 博 士 ) 在 人 力 結 構 不 斷 增 加 總 人 數 從 設 立 年 度 的 451 人 成 長 近 13 倍 至 目 前 近 6000 人, 最 高 時 是 2004 年 的 6540 人, 而 隔 年 院 執 行 優 惠 退 職 方 案 大 幅 降 至 5945 人, 其 原 因 是 因 應 政 府 的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加 上 科 專 經 費 被 大 幅 刪 減, 可 見 行 政 部 門 和 立 法 部 門 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無 法 獨 力 對 抗, 被 迫 自 行 縮 小 規 模 因 應 ;2006 年 若 不 是 產 業 公 會 為 了 維 持 和 法 人 合 作 的 利 益, 串 聯 去 向 立 法 委 員 翻 案 成 功, 法 人 得 以 獲 得 技 術 處 的 原 預 算 額 度, 人 數 規 模 將 繼 續 被 迫 往 下 壓 縮, 政 府 交 代 的 任 務 更 無 法 完 成, 造 成 績 效 不 彰 的 惡 循 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的 設 立 和 轉 型, 受 到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方 向 影 響 很 大, 政 府 如 扮 67

演 Wade(1990) 的 領 導 市 場 型 角 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就 可 扮 演 產 業 火 車 頭 的 角 色, 成 為 產 業 主 要 技 術 提 供 者, 是 網 脈 中 的 關 鍵 節 點 ; 政 府 如 扮 演 Wade(1990) 的 跟 隨 市 場 型 角 色,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就 轉 成 平 台 的 角 色, 提 供 協 助 企 業 間 企 業 和 政 府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功 能, 無 法 主 導 產 業 的 發 展 因 政 權 正 當 性 累 積 的 需 求, 臺 灣 政 府 領 導 者 一 直 追 求 經 濟 的 發 展, 但 卻 受 到 全 球 化 競 合 的 制 約 政 府 領 導 者 所 依 賴 的 政 府 官 僚 在 戰 後 也 充 分 發 揮, 形 成 Evans(1998) 所 提 的 鑲 嵌 式 產 業 政 策 制 定, 並 具 Johnson(1982) 首 提 的 發 展 型 國 家 特 色 因 後 進 國 家 皆 學 習 追 趕 的 策 略, 亞 洲 新 興 國 家 也 追 隨 亞 洲 四 小 龍 和 亞 洲 四 小 虎 的 成 長 途 徑, 形 成 第 三 波 的 成 長 型 國 家 臺 灣 的 戰 略 產 業 如 半 導 體 產 業 也 進 入 到 成 熟 期,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成 功 地 完 成 火 車 頭 角 色 臺 灣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要 增 長, 須 有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新 產 業 加 入 產 業 結 構 中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追 趕 策 略 已 遭 遇 瓶 頸, 已 無 先 進 國 家 的 產 業 藍 圖 可 直 接 學 習 國 家 仍 可 承 擔 部 分 風 險, 降 低 不 確 定 性, 協 助 新 產 業 發 展 國 家 可 扮 演 的 新 角 色 是 平 台 的 創 建 者, 而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配 合 國 家 在 產 業 體 系 角 色 的 轉 換, 協 助 提 供 網 脈 中 平 台 的 功 能 網 脈 中 的 所 有 行 為 者 協 同 合 作, 沒 有 誰 是 高 高 在 上 的 主 導 者 後 續 的 研 究 可 朝 更 進 一 步 分 析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在 各 特 定 產 業 扮 演 的 角 色, 藉 以 了 解 在 產 業 發 展 中, 同 樣 在 民 主 化 下, 因 國 際 因 素 對 各 產 業 造 成 的 衝 擊 不 同, 因 應 方 式 不 一 定 相 同 後 續 的 研 究 也 可 進 一 步 探 討 國 內 其 他 法 人 在 臺 灣 民 主 化 下 的 因 應 轉 型, 和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成 果 相 互 比 較, 分 析 其 中 的 異 同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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