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南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实 施 细 则 ( 定 稿 ) 根 据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评 优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的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 一 ) 关 于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2 点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1 全 班 同 学 进 行 互 评 打 分, 要 求 班 主 任 必 须 参 与 指 导 监 督, 由 七 人 评 议 小 组 计 算 分 数 2 班 内 互 评 分 精 确 到 0.01 分 3 班 内 互 评 时, 分 为 优 良 中 和 差 四 个 等 级 : 优 分 值 为 4.50-5.00 分, 评 出 该 等 级 的 学 生 人 数 应 占 所 在 班 级 总 人 数 的 10-15%; 良 分 值 为 3.85-4.49 分, 评 出 该 等 级 的 学 生 人 数 应 占 所 在 班 级 总 人 数 的 50-60%; 中 分 值 为 3.00-3.84 分, 评 出 该 等 级 的 学 生 人 数 应 占 所 在 班 级 总 人 数 的 20-30%; 差 分 值 为 3.00 分 ( 不 含 ) 以 下, 评 出 该 等 级 的 学 生 人 数 应 占 所 在 班 级 总 人 数 的 0-10% ( 二 ) 关 于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3 点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1 荣 誉 称 号 加 分 (1) 校 院 二 级 组 织 评 优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组 织 内 部 评 优 只 表 彰 不 加 分 (2) 年 级 优 秀 纪 检 员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3) 党 课 优 秀 班 主 任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党 课 优 秀 学 员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党 课 优 秀 班 集 体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4) 十 佳 党 务 工 作 者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2 党 支 部 党 员 评 议 评 优 加 分 (1) 支 部 特 色 活 动, 一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3 分 / 人, 二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三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1 分 / 人 (2) 支 部 组 织 生 活 案 例 评 选, 一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3 分 / 人, 二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二 等 奖 可 申 请 加 0.1 分 / 人 3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1) 学 生 组 织 分 类
级 别 组 织 名 称 校 团 委 校 学 生 会 校 社 团 联 合 会 校 青 志 校 红 十 字 会 校 广 播 站 校 一 级 组 织 校 报 记 者 队 校 学 生 工 作 通 讯 社 校 团 委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校 职 业 规 划 园 校 阳 光 团 队 校 勤 工 助 学 服 务 队 校 党 办 信 息 员 队 伍 校 党 委 学 生 组 织 员 队 伍 教 学 信 息 员 队 伍 泰 山 区 学 业 成 长 互 助 中 心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与 创 业 联 合 会 校 二 级 组 织 / 协 会 校 团 委 批 准 建 立 的 协 会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院 一 级 组 织 党 务 工 作 室 团 委 学 生 会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心 晴 工 作 室 社 区 自 律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管 研 究 会 红 十 字 会 经 管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ERP 研 究 社 职 业 发 院 二 级 组 织 / 协 会 展 办 公 室 ; 联 想 俱 乐 部 经 管 形 象 工 作 室 Focus 工 作 室 MG 工 作 室 电 子 商 务 协 会 辩 论 队 艺 术 团 等 协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2) 申 请 加 分 标 准 1 以 上 未 列 出 的 学 生 组 织, 原 则 上 不 予 加 分 ;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指 主 席 ( 主 任 ) 团 或 同 等 级 别 学 生 干 部 2 申 请 加 分 标 准 如 下 : 等 级 主 席 ( 主 任 ) 团 或 同 等 级 别 其 他 部 长 级 委 员 级 干 事 级 校 院 一 级 组 织 2.0 1.5 1.3 1.0 校 院 二 级 组 织 1.5 1.3 1.0 0.5 (3)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加 分 标 准 1 年 级 专 业 负 责 人 可 申 请 加 2.0 分 / 人 2 年 级 纪 检 员 / 学 风 督 导 员 可 申 请 加 0.5 分 / 人 3 党 支 部 支 委 可 申 请 按 班 级 班 干 部 标 准 加 分, 党 支 部 书 记 / 副 书 记 可 申 请 加 1.5 分 / 人, 党 支 部 其 他 委 员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党 课 班 主 任 可 申 请 加 0.3 分 / 人 ( 该 项 目 可 与 学 生 干 部 职 位 分 叠 加 ) 4 心 晴 使 者 可 申 请 加 1 分 / 人
5 社 区 栋 长 可 申 请 2 分 / 人 6 年 级 楼 层 代 表 年 级 奖 助 贷 自 管 中 心 ( 贫 困 生 负 责 人 ) 的 加 分, 各 年 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商 定 7 副 部 长 级 及 以 下 的 副 职 学 生 干 部, 视 同 下 一 级 别 的 正 职 干 部, 如 副 部 长 级 等 同 委 员 级 4 志 愿 者 义 工 等 性 质 的 活 动 本 年 度 参 与 志 愿 者 义 工 等 性 质 的 活 动, 包 括 校 外 单 位 组 织 义 务 劳 动 社 会 工 作 和 其 他 志 愿 服 务 等 群 众 性 活 动, 参 与 分 和 表 彰 分 不 叠 加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各 级 比 赛 啦 啦 队 队 员 迎 新 志 愿 者 活 动, 担 任 无 报 酬 形 式 的 学 业 互 助 中 心 学 生 导 师,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次, 累 计 不 超 过 1 分 5 讲 座 类 活 动 本 年 度 参 与 经 过 年 级 辅 导 员 的 审 批, 由 年 级 专 业 负 责 人 通 知 的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并 将 讲 座 时 间 名 称 以 及 参 与 的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的 讲 座 类 活 动,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次, 累 计 不 超 过 1 分 该 项 目 的 加 分 以 学 术 类 与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专 业 相 关 的 讲 座 为 主, 原 则 上 出 国 咨 询 类 外 语 培 训 类 比 赛 培 训 / 宣 讲 类 讲 座 不 予 加 分 6 学 院 以 及 院 级 以 上 单 位 举 办 的 活 动 1 本 年 度 参 与 学 院 以 及 院 级 以 上 单 位 举 办 的 活 动, 可 申 请 相 应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5 分 2 学 校 学 院 运 动 会 国 旗 队 可 申 请 加 0.5 分 / 人, 领 队 与 队 员 加 分 一 致 3 学 院 双 代 会 学 生 代 表 团 员 代 表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4 艺 术 团 成 员 参 与 了 全 校 全 院 性 的 活 动 表 演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上 限 为 0.5 分 7 向 学 院 官 方 新 媒 体 投 稿 并 被 成 功 录 稿,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次, 上 限 为 1 分 8 在 同 一 人 事 物 中, 加 分 只 取 最 高 项 加 分 9 原 则 上, 有 报 酬 的 比 赛 ( 或 工 作 ) 不 再 奖 励 加 分 ( 三 ) 关 于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4 点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本 学 年 度, 在 党 支 部 活 动 党 务 组 织 活 动 中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扣 0.2 分 / 人 / 次, 扣 满 1 分 为 止 ( 四 ) 关 于 办 法 第 六 条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1 发 表 学 术 刊 物
(1) 学 术 刊 物 等 级 界 定 1 国 家 一 级 学 术 刊 物 : 最 新 中 国 科 技 期 刊 引 证 报 告 ( 又 称 为 CJCR 选 择 总 被 引 频 次 影 响 因 子 即 年 指 标 被 引 半 衰 期 论 文 地 区 分 布 基 金 论 文 数 和 自 引 总 引 比 作 为 期 刊 评 价 指 标, 按 期 刊 所 属 学 科 影 响 因 子 总 被 引 频 次 和 期 刊 字 顺 分 别 排 序, 是 我 国 最 权 威 的 期 刊 质 量 评 价 报 告 之 一 ) 期 刊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前 150 名 的 学 术 刊 物 ; 最 新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 即 北 大 版 2008 年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 第 5 版 )) 按 学 科 分 类 排 名 在 前 25% 以 内 名 次 的 学 术 刊 物 ;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理 论 版 ; 人 大 复 印 报 刊 资 料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新 华 文 摘 2 国 家 二 级 学 术 刊 物 : 最 新 中 国 科 技 期 刊 引 证 报 告 期 刊 影 响 因 子 排 名 151 500 名 的 学 术 刊 物 ; 最 新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按 学 科 分 类 排 名 在 25% 以 后 名 次 的 学 术 刊 物 ; 南 方 日 报 理 论 版 3 一 般 学 术 刊 物 :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其 他 学 术 刊 物 (2) 发 表 学 术 刊 物 加 分 标 准 1 于 院 级 或 院 级 以 上 的 校 内 报 纸 杂 志 类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可 申 请 院 级 加 0.2 分 / 次, 校 级 0.5 分 / 次, 上 限 为 1.5 分 2 所 发 表 的 学 术 刊 物 若 为 刊 物 的 增 刊 专 刊 等 非 正 刊 刊 物, 以 降 低 一 个 等 级 为 标 准 加 分 3 个 别 刊 物 的 级 别 分 类 由 各 相 关 专 业 老 师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审 查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2 参 与 正 规 学 术 性 专 业 比 赛 (1) 正 规 学 术 性 专 业 比 赛 界 定 级 别 比 赛 名 称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商 务 创 新 创 意 及 创 业 挑 战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管 理 决 策 模 拟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国 际 企 业 管 理 挑 战 赛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调 研 类 报 告 大 赛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网 络 商 务 创 新 应 用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流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ERP 沙 盘 设 计 大 赛 北 大 光 华 杯 全 国 高 等 院 校 企 业 竞 争 模 拟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商 务 创 新 创 意 及 创 业 挑 战 赛 省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管 理 决 策 模 拟 大 赛 省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省 赛 国 际 企 业 管 理 挑 战 赛 华 南 区 赛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调 研 类 报 告 大 赛 省 赛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省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网 络 商 务 创 新 应 用 大 赛 省 赛 省 部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流 设 计 大 赛 省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ERP 沙 盘 设 计 大 赛 省 赛 中 国 青 年 创 新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ERP 沙 盘 技 能 大 赛 绿 动 梦 想 大 学 生 商 业 计 划 挑 战 赛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职 业 规 划 大 赛 粤 港 地 区 企 业 文 化 案 例 分 析 大 赛 省 级 辩 论 赛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职 业 规 划 大 赛 市 校 级 校 级 辩 论 赛 外 延 社 当 当 网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辩 论 赛 校 园 选 拔 赛 模 拟 营 销 大 赛 企 业 文 化 案 例 分 析 大 赛 网 络 商 务 创 新 应 用 大 赛 院 级 模 拟 金 融 市 场 模 拟 期 货 黄 金 外 汇 大 赛 ACCA 就 业 力 大 比 拼 调 研 报 告 大 赛 ERP 沙 盘 大 赛
企 业 竞 争 模 拟 大 赛 院 内 辩 论 赛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分 析 设 计 大 赛 职 业 规 划 大 赛 中 国 市 场 分 析 大 赛 公 关 能 人 大 赛 公 关 新 星 大 赛 市 场 营 销 大 赛 商 业 银 行 模 拟 经 营 大 赛 (2) 加 分 标 准 1 每 项 活 动 的 参 与 分 和 获 奖 加 分 不 重 叠, 参 与 分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次, 上 限 为 1 分 2 若 在 一 项 比 赛 中 获 得 除 特 等 奖 一 二 三 等 奖 以 外 的 荣 誉 奖 项, 一 律 视 作 优 胜 奖, 可 申 请 加 0.5 分 / 次 特 等 奖 的 加 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3 参 加 比 赛 获 得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次 例 如 : 先 进 个 人 辩 论 赛 优 秀 / 最 佳 辩 手 等 3 考 取 各 类 证 书 (1) 各 类 证 书 界 定 类 别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执 业 ( 从 业 )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各 类 证 书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电 子 商 务 师 物 流 师 理 财 规 划 师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银 行 从 业 资 格 证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证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资 格 证 报 关 员 等 英 语 四 六 级 证 书 425 分 ( 含 ) 以 上 计 算 机 证 书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80 分 ( 含 ) 以 上,BEC 中 级 成 绩 B( 含 ) 以 上 BEC 高 级 成 绩 C( 含 ) 其 他 证 件 以 上 TOEIC 考 试 优 秀 655 分 ( 含 ) 以 上 托 福 90 分 ( 含 ) 以 上 雅 思 6.5 分 ( 含 ) 以 上 托 业 805 分 ( 含 ) 以 上 GMAT650 分 以 上 GRE310 分 以 上 (2) 加 分 标 准 1 所 获 证 书 必 须 在 测 评 年 度 内 考 取 2 成 功 考 取 以 上 证 书, 每 项 可 申 请 加 1 分, 上 限 为 3 分
3 与 专 业 无 关 的 证 书, 除 计 算 机 证 书 语 言 类 类 证 书 以 外,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4 每 学 年 度 各 专 业 从 业 资 格 和 技 能 证 书 按 最 高 分 值 加 分 参 与 以 上 计 分 项 目 者 刷 分 不 予 加 分 4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1) 参 与 科 技 立 项 成 功 获 批 者, 省 级 加 2 分 校 级 加 1 分 ; 仅 参 加 者 加 0.2 分, 二 者 不 叠 加 (2) 参 与 社 会 实 习 的 加 分, 各 年 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商 定 (3) 参 与 泰 山 区 英 语 角 活 动 至 少 两 期 以 上, 可 申 请 相 应 加 分 累 计 参 加 两 期 加 0.2 分, 完 整 参 加 每 一 期 追 加 0.3 分, 一 学 期 内 上 限 为 0.5 分 (4) 以 上 未 列 出 的 刊 物 学 术 性 专 业 比 赛 和 各 类 证 书, 原 则 上 不 予 加 分 (5) 参 加 学 术 类 比 赛, 不 论 个 人 团 队 参 赛 形 式, 按 照 办 法 的 标 准 加 分 参 加 非 学 术 类 比 赛, 团 队 参 赛 的 加 分 分 值 减 半 (6) 若 对 比 赛 加 分 的 界 定 存 在 争 议, 则 具 体 结 合 以 下 几 个 因 素 考 虑 加 分 : 1 比 赛 规 格 以 主 办 方 和 承 办 方 的 行 政 ( 或 行 业 ) 级 别 为 标 准 界 定 若 是 企 业 主 办 或 承 办 的 比 赛, 原 则 上 以 该 企 业 在 全 国 排 名 100 强 或 全 球 排 名 500 强 范 围 内 为 标 准 界 定, 可 申 请 相 应 加 分 2 参 与 范 围 以 该 比 赛 是 否 跨 院 校 地 区 进 行 宣 传 和 接 受 报 名, 参 与 人 数 ( 或 队 伍 数 量 ) 是 否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为 标 准 界 定 ; 3 社 会 影 响 以 该 比 赛 广 泛 同 学 的 可 知 度 与 媒 体 宣 传 效 果 为 标 准 界 定 ( 五 ) 关 于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2 点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1 个 人 加 分 1 学 校 学 院 运 动 会 裁 判 员 提 供 证 明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项, 上 限 为 0.5 分 原 则 上 有 报 酬 的 裁 判 工 作 不 予 加 分 2 彩 旗 队 队 员 可 申 请 加 0.5 分 / 人 体 操 队 队 员 获 奖 加 分 标 准 参 考 体 育 奖 励 分 加 分 标 准, 领 队 与 队 员 加 分 一 致 2 团 体 加 分 (1) 校 学 院 运 动 会 精 神 文 明 风 尚 奖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等 同 等 类 型 奖 项 获 得 单 位 的 全 体 同 学 可 申 请 加 0.2 分 / 人
(2) 学 院 田 径 运 动 会 优 秀 专 业 方 阵 可 申 请 加 0.3 分 / 人 (3) 不 设 立 对 学 校 学 院 运 动 会 中 综 合 总 分 排 名 前 八 的 团 体 ( 班 级 或 专 业 ) 的 加 分 (4) 红 会 健 康 跑, 获 奖 班 级 同 学 可 申 请 加 0.3 分 / 人, 缺 勤 者 不 加 分 参 与 但 未 获 奖 班 级 同 学 可 申 请 加 参 与 分 0.2 分 / 人 ( 六 ) 关 于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1 各 等 奖 学 金 评 获 比 例 和 人 数, 在 本 年 级 范 围 内 按 比 例 计 算, 并 四 舍 五 入 至 整 数 2 奖 学 金 评 获 按 照 本 年 级 综 合 测 评 总 分 数 从 高 至 低 排 序 进 行 3 单 项 奖 学 金 中 学 习 进 步 奖 不 限 名 额, 其 他 总 名 额 不 得 超 过 所 在 年 级 参 评 总 人 数 的 1% 4 学 习 进 步 奖 在 大 一 学 年 度 的 评 比 按 照 第 一 第 二 学 期 绩 点 在 班 内 排 名 相 对 比 产 生 在 大 二 学 年 度 的 评 比 仍 按 照 大 二 学 年 度 班 内 排 名 与 大 一 学 年 度 班 内 绩 点 排 名 相 对 比 来 产 生 ( 七 ) 关 于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的 补 充 实 施 细 则 所 测 评 学 年 度, 因 个 人 原 因 没 有 按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考 试 者, 包 括 生 病 缓 考 实 习 缓 考 等, 或 者 体 育 测 试 达 不 到 标 准 者, 只 能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不 参 与 奖 学 金 评 选 本 细 则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本 细 则 自 2016 年 9 月 15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中 共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委 员 会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