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一 ) 字 第 0970252252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三 ) 字 第 1000001924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三 ) 字 第 10100515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三 ) 字 第 1010228528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體 育 署 臺 教 體 署 學 ( 一 ) 字 第 1020041583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年 度 體 育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辦 理 強 化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改 善 體 育 教 學 及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三 申 請 單 位 : ( 一 ) 教 育 部 主 管 之 各 級 學 校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政 府 ) ( 三 )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 1. 以 學 校 為 會 員 或 以 學 生 為 主 之 全 國 性 體 育 運 動 組 織 2. 體 育 教 育 之 相 關 學 術 團 體 四 補 助 項 目 : ( 一 )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 包 括 教 師 研 習 教 材 開 發 及 其 他 活 化 與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計 畫 ( 二 )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 包 括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中 運 ) 全 國 性 各 級 學 校 校 際 運 動 聯 賽 ( 以 下 簡 稱 聯 賽 ) 全 國 性 與 區 域 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競 賽 ( 以 下 簡 稱 跨 區 域 體 育 活 動 ) ( 三 )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 辦 理 全 國 性 學 校 體 育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活 動 ( 四 )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 包 括 集 訓 及 國 內 外 移 地 訓 練 ( 五 )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五 申 請 資 格 : ( 一 )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 配 合 本 署 施 政 重 點 辦 理 全 國 性 體 育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之 學 校 地 方 政 府 及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 二 )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 1. 辦 理 全 大 運 之 學 校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2. 辦 理 全 中 運 之 地 方 政 府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3. 辦 理 聯 賽 與 跨 區 域 體 育 活 動 之 學 校 地 方 政 府 或 運 動 組 織 4. 支 援 本 署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之 團 體 5.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達 總 學 生 數 三 分 之 一 或 原 住 民 族 重 點 學 校
( 三 )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 配 合 本 署 施 政 重 點 辦 理 全 國 性 體 育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之 學 校 地 方 政 府 及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 四 )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 1. 配 合 本 署 體 育 施 政 發 展 重 點 運 動 種 類, 並 招 收 運 動 績 優 生 者 2.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設 立 體 育 班, 其 運 動 成 績 曾 獲 全 中 運 及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或 符 合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指 定 杯 賽 前 四 名 3.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發 展 運 動 特 色 種 類 4. 體 育 校 院 體 育 中 學 選 手 或 經 遴 選 為 優 秀 培 訓 選 手 之 學 校 假 期 集 訓 5. 申 請 以 訪 問 交 流 邀 請 賽 或 友 誼 賽 等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國 外 移 地 訓 練 者, 以 曾 獲 全 國 性 競 賽 前 三 名 為 原 則 ( 五 )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 1. 近 二 年 參 加 全 大 運 全 中 運 及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學 校 2. 經 本 署 核 定 為 體 育 重 點 區 域 發 展 中 心 學 校 3. 經 本 署 核 定 為 推 展 學 校 體 育 績 優 學 校 4. 支 援 本 署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學 校 5. 依 各 級 學 校 體 育 實 施 辦 法 成 立 體 育 特 殊 教 育 班 之 學 校 6.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達 總 學 生 數 三 分 之 一 或 原 住 民 族 重 點 學 校 7. 因 颱 風 水 災 地 震 土 石 流 及 其 它 災 害 等, 致 運 動 環 境 遭 受 損 害 之 學 校 8. 學 校 體 育 場 地 設 備 明 顯 不 足, 對 教 學 顯 有 不 利 影 響 及 其 他 有 緊 急 需 求 之 學 校 六 補 助 原 則 : ( 一 )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 依 本 署 施 政 重 點, 視 參 與 人 數 辦 理 期 程 及 計 畫 規 模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 二 )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以 依 下 列 規 定 為 原 則 : 1. 全 大 運 :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2. 全 中 運 : 四 千 五 百 萬 元 3. 聯 賽 : 每 項 運 動 種 類 一 千 二 百 萬 元 4. 全 國 性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競 賽 : 三 百 萬 元 5. 區 域 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競 賽 : 十 萬 元 6. 普 及 化 運 動 複 賽 : 依 下 列 規 定 : (1) 國 小 部 分 : 參 與 學 校 二 十 校 以 下 者 三 萬 元, 每 增 加 十 校 增 加 補 助 兩 萬 元, 至 多 補 助 二 十 五 萬 元 (2) 國 中 部 分 : 參 與 學 校 二 十 校 以 下 者 三 萬 元, 每 增 加 五 校 增 加 補 助 兩 萬 元,
至 多 補 助 二 十 五 萬 元 (3) 離 島 縣 ( 市 ) 視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補 助 金 額, 至 多 補 助 六 萬 元 ( 三 )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 1. 全 國 性 體 育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活 動, 按 參 加 人 數 及 辦 理 天 數, 依 下 列 規 定 酌 予 補 助, 其 使 用 項 目 包 括 講 座 鐘 點 費 稿 費 印 刷 費 膳 宿 費 場 地 使 用 費 場 地 布 置 費 保 險 費 (1) 辦 理 天 數 三 天 以 下 者, 最 高 補 助 二 十 萬 元 為 原 則 (2) 辦 理 天 數 超 過 三 天 者, 最 高 補 助 六 十 萬 元 為 原 則 2.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體 育 及 適 應 體 育 研 討 會 或 活 動 者, 優 先 並 酌 增 補 助 ( 四 )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 1. 招 收 運 動 績 優 生 者 或 體 育 班 之 學 校, 最 高 補 助 二 十 萬 元 為 原 則 2.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發 展 運 動 特 色 種 類 績 效 良 好 者, 最 高 補 助 十 萬 元 為 原 則 3.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集 訓 或 國 內 移 地 訓 練, 最 高 以 補 助 三 萬 元 為 原 則 4. 申 請 以 訪 問 交 流 邀 請 賽 或 友 誼 賽 等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國 外 移 地 訓 練 者, 視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依 其 訓 練 計 畫 期 程 及 人 數 酌 予 補 助 5. 移 地 訓 練 須 符 合 提 升 競 技 水 準 者 為 限 6. 體 育 校 院 體 育 中 學 或 經 遴 選 為 優 秀 培 訓 選 手 所 屬 學 校 於 假 期 集 訓, 視 其 訓 練 計 畫 期 程 及 人 數, 專 案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7. 補 助 訓 練 項 目 : 教 練 費 營 養 費 交 通 費 課 業 輔 導 費 器 材 費 8. 補 助 費 用 由 學 校 專 款 專 用 ( 五 )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 1. 前 一 年 度 曾 獲 本 署 相 關 單 位 補 助 者, 不 再 予 以 補 助 但 原 住 民 族 及 設 有 體 育 特 殊 教 育 班 之 學 校, 不 在 此 限 ; 其 補 助 項 目, 以 前 一 年 度 未 獲 補 助 為 限 2. 當 年 度 已 依 本 項 原 則 獲 得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助 設 置 樂 活 運 動 站 及 其 他 體 育 運 動 硬 體 設 施 3. 本 署 得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提 供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及 建 議 補 助 額 度,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定 之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應 依 審 查 小 組 意 見 自 籌 配 合 款 4.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專 案 需 求 之 單 一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達 五 百 萬 以 上 者, 本 署 得 派 員 會 同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同 時 考 量 地 方 政 府 可 籌 應 配 合 經 費, 專 案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5. 依 第 五 點 第 五 款 第 八 目 申 請 者, 修 ( 整 ) 建 須 逾 使 用 年 限, 新 建 應 經 本 署 審 查 小 組 專 案 評 估 6. 按 地 方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予 補 助, 不 足 部 分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 (1) 財 力 級 次 等 一 級 者,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2) 財 力 級 次 等 二 級 者,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百 分 之 六 十
(3) 財 力 級 次 等 三 級 者,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百 分 之 七 十 (4) 財 力 級 次 等 四 級 者,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百 分 之 八 十 (5) 財 力 級 次 等 五 級 者,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百 分 之 九 十 七 申 請 作 業 : ( 一 ) 申 請 時 間 : 1.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活 動 前 一 個 月 將 計 畫 報 核 為 原 則 2.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 (1)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 將 次 一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成 績 及 預 算 表 送 至 地 方 政 府 彙 辦 及 初 審 符 合 資 格 者, 自 每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地 方 政 府 依 本 補 助 原 則 表 格 填 列 彙 送 本 署 審 查 (2) 教 育 部 主 管 之 各 級 學 校 : 自 每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將 次 一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成 績 及 預 算 表 送 至 本 署 (3) 因 天 然 災 害 損 害 緊 急 需 求 或 專 案 申 請 補 助 者, 不 受 申 請 時 間 限 制 ( 二 ) 申 請 程 序 : 1.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學 校, 由 地 方 政 府 初 審 並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後 送 本 署 審 查 2. 教 育 部 主 管 之 各 級 學 校, 逕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3. 地 方 政 府 舉 辦 跨 區 域 體 育 活 動 者, 由 地 方 政 府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4.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逕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單 位 應 填 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及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一 式 三 份, 始 得 受 理 : 1. 申 請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者 : (1) 計 畫 書 : 包 括 計 畫 內 容 預 期 績 效 預 算 (2) 申 請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者, 併 應 檢 附 符 合 補 助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與 獎 狀 影 本 2. 依 第 五 點 第 五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六 目 申 請 者 : (1) 計 畫 書 : 包 括 計 畫 內 容 預 期 績 效 預 算 (2) 符 合 補 助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獎 狀 影 本 3. 依 第 五 點 第 五 款 第 七 目 及 第 八 目 申 請 者 : (1) 計 畫 書 : 包 括 計 畫 內 容 班 級 數 學 生 數 運 動 團 隊 數 運 動 社 團 數 學 校 推 動 體 育 教 學 特 色 方 案 運 動 場 地 平 面 圖 照 片 學 校 用 地 證 明
等 (2) 運 動 場 地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與 體 育 設 備 不 足 現 況 情 形 調 查 表 ( 附 表 三 ) (3)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跑 道 設 施 使 用 材 質 自 評 表 ( 附 表 四 )( 申 請 跑 道 設 施 檢 附 ) (4)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風 雨 球 場 自 評 表 ( 附 表 五 )( 申 請 風 雨 球 場 檢 附 ) (5)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跑 道 或 風 雨 球 場 者, 應 檢 附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現 有 該 類 設 施 現 況 分 析 八 審 核 作 業 : ( 一 ) 本 署 得 聘 請 體 育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等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就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列 席 說 明 ( 二 ) 年 度 所 匡 列 項 目 經 費 用 罄 時,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及 審 查 ( 三 ) 未 符 合 本 原 則 規 定 者, 不 予 補 助 ( 四 ) 已 有 相 關 補 助 規 定 之 項 目 ( 例 如 體 育 班 體 適 能 ), 不 再 重 複 補 助 九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受 補 助 單 位 接 獲 核 定 補 助 通 知 後, 檢 附 收 據 請 領 補 助 款, 各 項 經 費 應 依 核 定 補 助 項 目 使 用 ( 二 )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依 下 列 辦 理 : 1. 地 方 政 府 及 教 育 部 主 管 之 各 級 學 校 :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 附 表 六 ), 並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全 國 性 運 動 組 織 :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支 用 本 署 補 助 經 費 之 原 始 支 用 憑 證 併 同 成 果 報 告 送 署 辦 理 核 結 ( 三 ) 本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涉 及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者, 應 依 本 署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受 補 助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時 程, 本 署 得 作 為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之 參 據 十 補 助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為 瞭 解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本 署 得 不 定 時 抽 訪, 其 結 果 作 為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之 參 考 依 據 ( 二 ) 受 補 助 單 位 經 訪 視 查 有 待 改 善 事 項,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改 善 前, 本 署 得 暫 緩 撥 付 其 後 各 期 經 費 補 助 其 不 能 改 善 者, 本 署 得 廢 止 其 後 各 期 經 費 補 助 ( 三 ) 辦 理 活 動 成 效 不 彰 或 不 實 者,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原 則 之 經 費 補 助 十 一 附 則 ( 一 ) 本 署 得 優 予 補 助 下 列 事 項 : 1. 花 東 離 島 及 偏 鄉 地 區 學 校 申 請 計 畫 2.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所 需 之 場 地 器 材 整 建 及 運 動 團 隊 安 置 輔 導 3. 基 於 政 策 性 需 要 或 配 合 本 署 體 育 施 政 重 點 之 計 畫 活 動 訓 練, 得 專 案
予 以 核 定 補 助 ( 二 ) 申 請 出 國 比 賽 者, 依 據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活 動 推 動 辦 法 辦 理 已 依 該 辦 法 獲 補 助 之 學 校, 同 一 年 度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國 外 移 地 訓 練 ( 三 ) 申 請 單 位 同 一 年 度 辦 理 相 同 性 質 計 畫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 四 ) 經 費 項 目 之 編 列 及 支 用,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 五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計 畫 核 定 後, 如 有 變 動 者 應 於 事 前 報 本 署 核 定 2. 更 改 活 動 日 期 地 點 者, 應 事 前 通 知 本 署 3.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補 助 經 費, 應 依 相 關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申 報 4.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本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其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情 形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 受 補 助 單 位 就 同 一 案 件 而 向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其 向 各 該 機 關 ( 構 )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6. 受 補 助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者, 應 編 製 財 產 卡, 並 將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購 置 字 樣 張 貼 於 器 材 設 備 上
附 表 一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 活 動 ) 名 稱 :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 申 請 日 期 : / / 填 寫 內 容 申 請 單 位 填 寫 ( 勾 選 ) 資 料 自 我 檢 核 縣 市 初 審 本 部 複 審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體 育 課 程 教 學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 全 國 性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區 域 性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體 育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集 訓 出 國 比 賽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運 動 特 色 學 校 天 災 受 損 或 學 校 體 育 設 備 明 顯 不 足 運 動 場 地 : 1. 使 用 年 限, 興 建 於 年 月 2. 造 價 經 費 元 3. 管 理 人 員 及 保 養 措 施 ( 請 檢 附 ) 體 育 器 材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 原 住 民 族 鄉 ( 鎮 ) 全 校 數 人,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數 人, 比 率,, 原 住 民 族 班 級 數 班 特 教 學 校 : 設 立 適 應 體 育 班 或 特 教 資 源 班 者 有 班 辦 理 目 的 參 與 對 象 恰 當 恰 當 恰 當 ( 資 格 )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學 生 人 數 學 生 人 數 : 人 合 理 合 理 合 理 學 生 人 數 佔 整 體 比 例 : %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辦 理 時 間 / 地 點 時 間 : 恰 當 恰 當 恰 當 地 點 :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列 舉 辦 理 內 容 1. 恰 當 恰 當 恰 當 2.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符 合 補 助 條 文 條 項 款 目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合 理 合 理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前 一 年 度 受 體 育 署 補 助 情 形
前 一 年 是 否 辦 理 核 結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 請 詳 述 單 位 及 額 度 ) 情 形 有 無 收 取 活 動 報 有 元 ; 無 名 費 預 期 績 效 ( 請 量 化 ) 檢 附 資 料 申 請 表 計 畫 書 ( 計 畫 內 容 預 期 績 效 預 算 明 細 表 ) 體 育 設 備 不 足 整 ( 修 ) 及 新 建 現 況 情 形 調 查 表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跑 道 設 施 使 用 材 質 自 評 表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風 雨 球 場 自 評 表 證 明 文 件 新 修 整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購 置 : 配 合 款 承 諾 成 績 證 明 出 國 競 賽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函 件 出 國 人 員 名 單 行 程 表 經 費 預 算 及 成 績 證 明 合 理 合 理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合 理 合 理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不 合 理 恰 當 恰 當 恰 當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不 恰 當 符 合 不 符 合 * 需 以 成 績 資 格 申 請 者, 請 查 明 是 否 達 到 補 助 標 準 綜 合 評 述 ( 由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填 寫 )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申 請 單 位 填 表 人 核 章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附 表 二 申 請 單 位 :XXX 單 位 申 請 表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表 計 畫 名 稱 :XXXX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元, 向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元, 自 籌 款 : 元 擬 向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 無 有 ( 請 註 明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 教 育 部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XXXX 部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經 費 項 目 計 畫 經 費 明 細 教 育 部 核 定 情 形 ( 申 請 單 位 請 勿 填 寫 ) 單 價 ( 元 ) 數 量 總 價 ( 元 ) 說 明 計 畫 金 額 ( 元 ) 補 助 金 額 ( 元 ) 人 事 費 小 計 業 務 費 雜 支 小 計 設 備 及 投 資 合 計 小 計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元 承 辦 主 ( 會 ) 計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單 位 單 位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教 育 部 單 位 主 管 備 註 : 1 同 一 計 畫 向 本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時, 應 於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補 助 方 式 : 申 請 表 內, 詳 列 向 本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全 額 補 助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本 部 應 撤 銷 該 補 助 案 件, 並 收 回 部 分 補 助 ( 指 定 項 目 補 助 是 否 ) 已 撥 付 款 項 補 助 比 率 % 2 補 助 計 畫 除 依 本 要 點 第 4 點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以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為 原 則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 3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其 計 畫 執 行 涉 及 需 依 政 府 機 關 政 策 文 宣 規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劃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及 其 執 行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贊 助 機 關 不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 教 育 部 )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附 表 三 ( 單 位 名 稱 ) 運 動 場 地 修 ( 整 ) 建 與 新 建 與 體 育 設 備 不 足 現 況 情 形 調 查 表 設 施 項 目 設 施 年 限 不 堪 使 用 情 形 備 註 一 跑 道 前 次 整 建 迄 今 年, 整 建 項 目 為 (8 年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 1. 基 礎 與 面 層 流 失 : a. 基 礎 流 失 : 平 方 公 尺 b. 面 層 流 失 ( 含 紅 土 跑 道 沖 刷 流 失 ): 平 方 公 尺 2. 基 礎 塌 陷 或 凹 凸 不 平 : 平 方 公 尺 3. 面 層 剝 落 或 不 平 整 a. 剝 落 : 平 方 公 尺 b. 裂 縫 : 道, 平 均 裂 縫 寬 度 公 尺, 長 度 公 尺 c. 不 平 整 : 平 方 公 尺 4. 面 層 已 磨 損 呈 光 滑 面 共 : 平 方 公 尺 5 草 皮 噴 水 排 水 溝 及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破 損 : 破 損 情 形 量 化 說 明 : 二 球 場 ( 籃 排 網 ) 前 次 整 建 迄 今 年, 整 建 項 目 為 (8 年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 1. 基 礎 與 面 層 流 失 : a. 基 礎 流 失 : 平 方 公 尺 b. 面 層 流 失 : 平 方 公 尺 2. 基 礎 塌 陷 或 凹 凸 不 平 : 平 方 公 尺 3. 面 層 剝 落 或 不 平 整 a. 剝 落 : 平 方 公 尺 b. 裂 縫 : 道, 平 均 裂 縫 寬 度 公 尺, 長 度 公 尺 c. 不 平 整 : 平 方 公 尺 4. 圍 籬 籃 球 架 排 ( 網 ) 球 柱 等 相 關 設 施 破 損 情 形 量 化 說 明 : 三 風 雨 操 場 前 次 整 建 迄 今 年, 整 建 項 目 為 1. 結 構 體 鏽 蝕 : 處 2. 屋 頂 漏 水 : 處 3. 屋 頂 或 浪 板 剝 落 : 處 4. 圍 籬 燈 具 等 相 關 設 施 破 損 情 形 量 化 說 明 :
附 表 四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跑 道 設 施 自 評 表 評 估 項 目 評 估 內 容 一 需 求 評 估 1. 學 校 田 徑 代 表 隊 訓 練 人 數 人 2. 各 種 代 表 隊 體 能 訓 練 人 數 人 3. 全 校 體 育 課 使 用 人 數 人 4. 社 區 民 眾 經 常 使 用 人 數 人 二 賽 會 評 估 1. 全 校 性 運 動 會 每 年 舉 辦 次 2. 區 域 性 定 期 運 動 會 每 年 舉 辦 次 3. 機 關 團 體 借 用 辦 理 運 動 會 或 活 動 每 年 平 均 次 4. 是 否 有 無 其 他 特 殊 性 需 求 三 申 請 跑 道 材 質 評 估 ( 請 1. 合 成 橡 膠 跑 道, 理 由 為 確 實 依 據 本 署 頒 定 之 國 2.PU 跑 道, 理 由 為 中 小 操 場 面 層 使 用 檢 討 3. 人 工 草 跑 道, 理 由 為 報 告 進 行 材 質 評 估 ) 4. 紅 土 跑 道, 理 由 為 四 田 徑 場 現 況 評 估 1. 跑 道 : 內 緣 水 溝, 外 緣 石, 跑 道 基 礎 無 面 材 2. 田 賽 場 : 沙 土 結 構 無 植 草, 噴 灌 系 統, 排 水 系 統, 人 工 草 足 球 場 3. 其 他 設 備 : 照 明, 看 臺, 通 道 五 學 校 人 力 及 經 費 評 估 1. 預 估 總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元 2. 建 妥 之 後 學 校 每 年 編 列 人 力 及 維 護 費 用 人, 元 3. 預 估 對 外 租 借, 每 年 可 營 收 元
附 表 五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風 雨 球 場 申 請 補 助 自 評 表 評 估 項 目 評 估 內 容 一 申 請 理 由 二 建 物 基 地 條 件 1. 基 地 面 積 與 長 寬 尺 寸 2. 基 地 交 通 與 動 線 概 況 3. 學 校 現 有 允 建 面 積 4. 建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三 學 校 條 件 1. 學 校 既 有 設 施 : 體 育 館 風 雨 球 場 體 育 館 其 現 況 為 何 : ( 請 檢 附 平 面 圖 及 照 片 ) 風 雨 球 場 其 現 況 為 何 : ( 請 檢 附 平 面 圖 及 照 片 ) 2. 學 校 學 生 數, 運 動 代 表 隊 名 稱 與 人 數 3. 地 區 人 口 數 4. 學 校 人 力 資 源, 每 年 維 護 經 費 元 1. 總 經 費 需 求 元 2. 申 請 補 助 元 3.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配 合 元 4. 學 校 配 合 款 元
附 表 六 ( 單 位 名 稱 ) 辦 理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名 稱 辦 理 內 容 摘 要 ( 包 含 活 動 及 運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 辦 理 成 果 摘 述 (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效 益 / 與 往 年 績 效 比 較 ) 整 體 經 費 ( 請 說 明 之 ) 一 活 動 部 分 : ( 一 ) 辦 理 時 間 : ( 二 ) 辦 理 地 點 : ( 三 ) 參 加 對 象 : ( 四 ) 參 加 人 數 : ( 五 ) 其 他 : 二 新 整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充 實 體 育 器 材 ( 一 )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 ( 二 ) 全 校 師 生 數 : ( 三 ) 符 合 條 件 之 成 績 證 明 : ( 四 ) 使 用 對 象 ( 若 為 特 教 學 校, 請 證 明 其 使 用 者 為 適 應 體 育 課 之 學 生 ): ( 五 ) 預 期 效 益 : ( 六 ) 場 地 及 器 材 照 片 ( 單 價 須 為 1 萬 元 以 上 ): 1. 2....... 檢 附 資 料 成 果 報 告 書 (1. 活 動 部 分 : 含 辦 理 內 容 參 與 人 數 辦 理 成 果 辦 理 績 效 媒 體 報 導 情 形 文 宣 資 料 活 動 照 片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2. 運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 含 辦 理 內 容 項 目 ( 若 為 特 教 學 校, 請 敘 明 身 心 障 礙 體 育 教 學 及 活 動 情 形 )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全 校 師 生 數 符 合 條 件 之 成 績 證 明 使 用 對 象 ( 若 為 特 教 學 校, 請 證 明 其 使 用 者 為 適 應 體 育 課 之 學 生 ) 預 期 效 益 場 地 及 器 材 照 片 ( 單 價 須 為 1 萬 元 以 上 ) 成 果 報 告 書 電 子 檔 email 給 本 部 承 辦 人, 張 貼 本 部 網 站 檢 討 與 建 議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申 請 單 位 填 表 人 核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