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文 件 审 经 责 发 2011 122 号 审 计 署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审 计 厅 ( 局 ), 署 机 关 各 单 位 各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各 派 出 审 计 局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国 办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 中 办 发 2010 32 号 ) 及 其 贯 彻 实 施 意 见, 推 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深 入 发 展, 审 计 署 研 究 起 草 了 深 化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见 ) 指 导 意 见 广 泛 听 取 了 各 方 面 意 见, 并 征 求 了 中 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成 员 单 位 意
见 现 将 指 导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实 际 贯 彻 落 实 日 ( 此 件 我 署 已 申 请 公 开 ) 二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审 计 署 关 于 深 化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全 国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和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不 断 探 索 创 新, 推 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快 速 发 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在 加 强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推 动 完 善 国 家 治 理 和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为 贯 彻 落 实 好 中 办 国 办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 中 办 发 2010 32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及 其 贯 彻 实 施 意 见, 进 一 步 推 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深 入 发 展, 现 提 出 以 下 指 导 意 见 : 一 进 一 步 明 确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思 路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牢 固 树 立 科 学 审 计 理 念,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规 定 及 其 贯 彻 实 施 意 见, 以 促 进 领 导 干 部 推 动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 系 统 ) 本 单 位 科 学 发 展 为 目 标, 深 化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促 进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切 实 依 法 履 行 经 济 职 责, 充 分 发 挥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免 疫 系 统 功 能, 全 力 服 务 于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要 按 照 全 面 推 进 突 出 重 点 健 全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深 化 发 展 的 工 作 思 路, 立 足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本 质 要 求, 围 绕 党 委 政 府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的 需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推 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深 入 发 展 二 充 分 发 挥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和 领 导 小 组 的 作 用 审 计 机 关 要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增 强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与 纪 检 组 织 监 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和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要 尽 快 完 善 制 度 健 全 管 理 规 范 运 转 有 序 工 作 高 效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机 制 要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及 其 办 公 室 在 计 划 制 定 组 织 实 施 信 息 共 享 结 果 利 用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职 能 作 用, 形 成 审 前 共 商 审 中 协 作 审 后 运 用 的 整 体 合 力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积 极 主 动 开 展 工 作, 认 真 做 好 联 席 会 议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内 部 管 理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指 导, 强 化 对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的 部 门 ( 系 统 )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督 促 检 查, 推 动 其 扩 大 审 计 覆 盖 面, 加 大 审 计 力 度, 提 高 审 计 质 量 建 立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地 方, 要 总 结 经 验, 摸 索 规 律, 健 全 机 制, 进 一 步 有 效 发 挥 组 织 领 导 作 用 三 加 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计 划 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要 按 照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时 间 工 作 岗 位 性 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 重 要 程 度 等 因 素 对 审 计 对 象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在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时, 要 突 出 重 点 审 计 对 象, 加 强 对 经 济 活 动 复 杂 资 金 ( 资 产 资 源 ) 量 大 的 重 点 部 门 重 点 单 位 以 及 关 键 岗 位 领 导 干 部 的 审 计 坚 持 任 中 审 计 与 离 任 审 计 相 结 合, 不 断 加 大 任 中 审 计 比 重 要 处 理 好 审 计 资 源 与 审 计 需 求 的 关 系, 合 理 安 排 年 度 审 计 项 目 数 量, 确 保 审 计 质 量 要 主 动 与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沟 通 协 调, 保 证 每 年 年 底 前 或 下 年 年 初 形 成 下 一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追 加 审 计 项 目 的,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明 确 的 制 定 审 计 计 划 的 程 序 执 行 各 地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中 长 期 规 划 审 计 机 关 要 积 极 探 索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同 步 审 计 的 组 织 方 式 和 审 计 方 法 ; 逐 步 建 立 和 推 行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内 轮 审 制 度 ; 可 以 把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与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专 项 资 金 审 计 等 结 合 起 来 ; 探 索 对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审 计 文 书 报 送 审 计 结 果 利 用 等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整 合 各 专 业 审 计, 统 筹 安 排 和 合 理 配 置 审 计 资 源,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与 财 政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关 系 不 一 致 时, 审 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自 行 组 织 统 一 组 织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授 权 具
有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管 辖 权 的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等 方 式 实 施 县 ( 市 区 )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由 省 级 党 委 管 理 的, 乡 镇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由 地 市 级 党 委 管 理 的, 省 级 审 计 机 关 或 地 市 级 审 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上 述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四 准 确 把 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内 容 审 计 机 关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要 求, 结 合 各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探 索 不 同 类 别 不 同 级 次 不 同 岗 位 性 质 不 同 地 域 特 点 领 导 干 部 的 具 体 审 计 内 容, 充 分 考 虑 审 计 目 标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的 需 要 审 计 资 源 审 计 效 率 与 效 果 审 计 成 本 等 因 素, 准 确 把 握 审 计 重 点 内 容 要 正 确 理 解 规 定 关 于 审 计 内 容 相 关 条 款 之 间 的 关 系, 在 审 计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人 民 团 体 等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时,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情 况 ; 遵 守 有 关 经 济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经 济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 制 定 和 执 行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 与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有 关 的 管 理 决 策 等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情 况 ;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 从 业 ) 规 定 情 况, 作 为 审 计 内 容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要 根 据 当 地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实 际 情 况, 区 分 重 点 审 计 内 容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内 容, 可 以 侧 重 于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和 上 级 党 委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措 施 制 定 情 况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以 及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情 况 等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内 容, 可 以 侧 重 于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本 级 党 委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本 地 区 财 政 收 支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情 况,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政 府 债 务 的 举 借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情 况, 对 直 接 分 管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财 务 收 支 以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情 况, 以 及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情 况 等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人 民 团 体 等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内 容, 可 以 侧 重 于 部 门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经 济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内 部 管 理 情 况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以 及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情 况 等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内 容, 可 以 侧 重 于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情 况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经 济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内 部 管 理 情 况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履 行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 经 济 管 理 和 监 督 职 责 情 况, 以 及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业 规 定 情 况 等 五 切 实 做 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评 价 要 坚 持 依 法 评 价 的 原 则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审 计 评 价 要 根 据 审 计 查 证 或 者 认 定 的 事 实,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政 策 责 任 制 考 核 目 标 行 业 标 准 等 进 行 ; 审 计 评 价 要 与 审 计 内 容 相 统 一, 既 要 反 映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 业 绩, 又 要 反 映 存 在 的 问 题 ; 评 价 结 论 要 有 充 分 的 审 计 证 据 支 持 审 计 机 关 和 审 计 人 员 在 进 行 审 计 评 价 时, 可 以 根 据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地 区 部 门 单 位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状 况, 具 体 关 注 领 导 干 部 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过 程 中 的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对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情 况 的 评 价 : 对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评 价 时 可 以 关 注 : 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决 策 和 实 现 情 况 ; 有 关 目 标 责 任 制 完 成 情 况 ; 统 筹 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制 定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等 对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人 民 团 体 等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评 价 时 可 以 关 注 : 部 门 或 单 位 发 展 目 标 ( 业 务 工 作 指 标 事 业 发 展 指 标 ) 的 实 现 情 况 和 有 关 目 标 责 任 制 完 成 情 况 ; 部 门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业 务 工 作 思 路 政 策 措 施 的 制 定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等 对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评 价 时 可 以 关 注 :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资 产 质 量 风 险 管 理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情 况 ; 政 府 和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完 成 情 况 ;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措 施 的 制 定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等 ( 二 ) 对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的 评 价 可 以 关 注 :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决 策 程 序 的 规 范 性 决 策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决 策 效 果 (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 等 ( 三 ) 对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的 评 价 可 以 关 注 :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情 况, 尤 其 是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的 总 体 情 况 专 项 资 金 和 大 额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等 ( 四 ) 对 内 部 管 理 情 况 的 评 价 可 以 关 注 : 业 务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等 制 度 的 建 立 情 况 及 其 执 行 效 果 ; 对 分 管 部 门 ( 单 位 ) 行 业 ( 系 统 ) 下 属 企 业 的 业 务 活 动 经 济 活 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等 ( 五 ) 对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 从 业 ) 规 定 情 况 的 评 价 要 关 注 : 群 众 反 映 问 题 的 核 实 情 况 和 遵 守 有 关 廉 政 规 定 情 况 等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评 价 可 以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方 法, 包 括 进 行 纵 向 和 横 向 比 较 运 用 与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有 关 的 指 标 加 以 量 化 分 析 将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 行 为 或 事 项 置 于 相 关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中 加 以 分 析 区 分 现 任 责 任 与 前 任 责 任 区 分 直 接 责 任 与 主 管 或 领 导 责 任 等, 对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作 出 客 观 准 确 的 评 价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和 完 善 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评 价 方 式 方 法 六 促 进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要 在 确 保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可 信 可 靠 可 用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多 种 有 效 形 式, 会 同 联 席 会 议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结 果 的 作 用 要 加 大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力 度, 向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提 供 有 质 量 的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考 核 任 免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线 索, 要 依 法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和 司 法 机 关 ;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带 有 苗 头 性 和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可 以 通 过 专 题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的 形 式 报 送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体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加 强 对 不 同 类 别 不 同 级 次 领 导 干 部 审 计 结 果 的 综 合 分 析, 为 党 委 政 府 决 策 提 供 重 要 参 考 对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的 问 题 或 者 事 项, 可 以 提 出 明 确 的 责 任 追 究 建 议 进 一 步 完 善 上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之 间 有 效 的 审 计 结 果 和 审 计 信 息 的 交 流 共 享 机 制
七 着 力 推 进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各 地 要 在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大 胆 创 新,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健 全 与 规 定 相 配 套 的 与 本 地 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要 制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操 作 指 南, 规 范 审 计 程 序 审 计 内 容 审 计 文 书 等 ; 要 建 立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明 确 审 计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 要 完 善 不 同 类 别 不 同 级 次 领 导 干 部 审 计 评 价 办 法, 确 定 审 计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方 法 和 评 价 内 容 等 ; 要 探 索 情 况 通 报 审 计 整 改 以 及 责 任 追 究 等 结 果 运 用 制 度, 规 范 审 计 结 果 的 有 效 运 用 ; 要 逐 步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公 告 制 度, 明 确 结 果 公 开 的 程 序 和 形 式 ; 要 不 断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大 力 推 进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和 充 实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数 据 库, 在 审 计 实 践 中 积 极 探 索 运 用 计 算 机 审 计 方 法, 开 发 和 推 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软 件, 注 重 与 其 他 专 业 审 计 软 件 相 衔 接, 推 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务 经 验 八 加 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队 伍 建 设 和 审 计 理 论 研 究 要 积 极 争 取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专 职 机 构 建 设, 配 好 配 强 审 计 人 员, 不 断 充 实 审 计 力 量 要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理 论 政 策 和 专 业 技 能 交 流 研 讨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政 治 素 养 政 策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培 养 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努 力 建 设 政 治 过 硬 业 务 精 通 作 风 优 良 廉 洁 自 律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干 部 队 伍 要 加 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理 论 和 实 务 研 究, 深 刻 认 识 和 准 确 把 握 新 形 势 下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积 极 探 索 和 创 新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和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理 论 支 撑 和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逐 步 构 建 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体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