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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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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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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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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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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苑风 目 录 JianYuan Feng 1 特别策划 我的大学 工作篇 建 苑 风 把握大学时光 创造美好未来 杨国彪 3 大学之我见 刘传佩 5 那些年 我们风华正茂 赵和平 7 春华秋实 大学拾零 姚文平 10 目标 引领我前行 李 乾 18 大学靠自己做就做最好 马福云 20 青春易逝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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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重 要 日 期 : 開 放 投 稿 日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投 稿 截 止 日 : 延 後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論 文 全 文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日 :2016 年 4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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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整 體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1 二 執 行 成 效 綜 合 敘 述... 4 三 業 界 資 源 ( 師 資 設 備 實 習 或 就 業 機 會 等 ) 對 學 校 所 發 揮 之 效 益 四 後 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如 : 建 教 合 作 研 究 計

Transcription:

The Manual of the Administration & Program For the Graduate Studies

contents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1

研 究 生 手 册 The Manual of the Administration & Program For the Graduate Studies 第 五 部 分 第 六 部 分 第 七 部 分 第 八 部 分 第 九 部 分 2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 十 部 分 编 后 语 3

第 一 部 分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树 立 勤 奋 严 谨 求 实 创 新 的 学 风,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和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录 取 为 本 校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入 学 通 知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日 期 来 校 报 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向 研 究 生 部 请 假, 并 附 有 原 单 位 或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证 明 请 假 须 经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方 为 有 效 假 期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在 规 定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日 期 内 未 取 得 学 历 或 学 位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日 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或 未 交 纳 学 费 者 不 予 注 册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期 注 册, 按 旷 课 处 理 学 生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含 两 周 ) 不 注 册 的,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章 考 勤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五 条 各 学 科 专 业 教 学 方 案 内 规 定 的 课 堂 讲 授 考 试 都 要 进 行 考 勤,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事 先 必 须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不 出 勤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考 勤 办 法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所 修 读 的 教 学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如 外 语 通 过 国 家 六 级 考 试, 则 可 申 请 外 语 课 程 免 修, 成 绩 以 90 分 记 册 博 士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如 硕 士 阶 段 在 本 院 已 修, 并 且 未 超 过 五 年 ( 按 课 程 实 际 修 读 年 份 计 算 ), 则 可 申 请 该 门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的 程 序 如 下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免 修 申 请 表 ( 须 导 师 签 字 ),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2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批 准 备 案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闭 卷 开 卷 口 试 等 考 试 的 课 程 皆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60 分 为 及 格, 主 科 85 分 为 合 格 凡 有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不 予 毕 业 及 申 请 学 位 第 七 条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若 成 绩 评 定 为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如 果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必 须 填 写 重 修 申 请 表 并 履 行 相 应 手 续 后 重 修 同 一 课 程 可 允 许 重 修 一 次,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者 按 60 分 记 册 第 八 条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在 校 外 选 课 的, 所 选 课 程 应 是 研 究 课 题 必 需 且 院 内 课 程 未 涉 及 的 内 容 须 经 所 在 系 部 审 核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关 于 研 究 生 校 外 选 课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九 条 学 生 缓 考 旷 考 和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 在 全 程 考 勤 情 况 下,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学 期 总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因 故 事 先 请 假 并 得 到 批 准 的 重 修 者, 成 绩 按 实 际 考 核 所 得 分 数 记 册 ; 无 故 旷 课 重 修 者, 除 按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外, 成 绩 若 合 格, 按 60 分 记 册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个 人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时, 应 在 考 试 前 2 周 内 向 研 究 生 部 或 任 课 老 师 提 出 缓 考 的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有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学 生 在 课 程 开 考 后, 交 送 的 病 假 证 明 无 效 缓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记 录 为 缓 考 因 公 假 和 病 假 缓 考 的 学 生,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册 ; 因 事 假 缓 考 的 学 生, 成 绩 若 合 格 按 60 分 记 册 申 请 未 准 或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试 皆 以 旷 考 论 旷 考 学 生 认 识 错 误 后, 经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经 院 长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应 手 续 后,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补 考, 考 试 成 绩 若 合 格 按 60 分 记 册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严 禁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学 生 在 课 程 考 试 时 违 纪 作 弊,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0 分 记,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在 受 到 处 分 至 少 6 个 月 后, 经 系 主 任 同 意 院 长 批 准, 可 获 得 补 考 机 会, 考 试 成 绩 若 合 格 以 60 分 记 册 对 于 考 试 作 弊 累 计 两 次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学 生,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章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与 复 学 第 十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校 认 为 须 休 学 者, 可 予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期 ( 因 病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累 计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 休 学 时 间 从 学 生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上 课 时 算 起 休 学 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经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因 病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三 ) 因 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系 部 负 责 人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的, 由 学 生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表 ( 因 病 休 学 的 需 附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等 材 料 ), 3

第 一 部 分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注 明 休 学 起 止 时 间 缺 课 情 况, 系 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的 待 遇, 不 享 受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 三 )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我 校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连 续 休 学 第 二 年 内 或 第 二 次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医 疗 费 自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生 待 遇, 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第 十 三 条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提 前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学 学 生 应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交 : 复 学 申 请 表, 本 人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 等 单 位 开 具 的 学 生 行 为 表 现 证 明, 因 病 休 学 者 还 应 提 交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恢 复 健 康 的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部 和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院 长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二 ) 保 留 学 籍 学 生 在 期 满 前 向 研 究 生 部 申 请 复 学, 填 写 复 学 申 请 表, 并 附 上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 政 府 或 接 受 单 位 开 具 的 本 人 行 为 表 现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部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三 ) 学 生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的,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第 四 章 退 学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在 校 期 间,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两 门 的 ; ( 二 ) 未 请 假 离 院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院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三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隐 瞒 既 往 病 史 而 录 取 在 限 考 专 业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 ( 七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 部 )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系 ( 部 )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部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告 第 十 六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4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按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章 学 习 年 限 毕 业 与 学 位 第 十 七 条 对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的 规 定 : ( 一 ) 凡 入 我 院 攻 读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均 以 三 年 为 限,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最 长 可 延 至 五 年 ( 含 学 位 作 品 学 位 音 乐 会 及 论 文 答 辩 ) ( 二 )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三 年 学 习 期 满 应 一 律 离 校, 按 规 定 可 获 得 毕 业 结 业 或 肄 业 证 书 离 校 后 两 年 内 可 申 请 学 位 ( 包 括 提 交 学 位 作 品 举 行 学 位 音 乐 会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 离 校 两 年 后 不 再 接 受 学 位 申 请 学 位 作 品 学 位 音 乐 会 及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或 虽 通 过 了 但 未 获 得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者,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自 然 延 长 一 年 ( 三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申 请 延 期 者, 应 在 研 究 生 部 所 规 定 的 提 交 毕 业 论 文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交 申 请 表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延 期 延 期 或 离 校 后 又 返 校 申 请 学 位 者 须 向 学 校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学 校 不 安 排 住 宿, 如 使 用 琴 房 乐 器 图 书 等, 按 规 定 收 费 第 十 八 条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修 满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可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位 第 十 九 条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规 定 :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于 每 年 3 月 20-30 日 期 间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并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报 院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接 受 提 前 毕 业 的 申 请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所 有 课 程 的 学 习, 修 满 学 分, 且 主 科 成 绩 在 85 分 及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及 以 上, 学 位 音 乐 会 毕 业 作 品 学 位 论 文 通 过, 可 提 前 毕 业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修 业 期 满 而 未 按 规 定 修 满 学 分 的 学 生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所 修 的 课 程 中 有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虽 经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则 不 能 申 请 学 位 音 乐 会 及 论 文 答 辩 ( 二 ) 在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因 课 程 ( 未 经 重 修 ) 不 及 格 或 学 位 音 乐 会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离 校 结 业 后 二 年 内, 课 程 经 重 修 合 格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学 位 音 乐 会 毕 业 作 品 和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学 位 申 请, 经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通 过 发 给 学 位 证 书 毕 业 和 学 位 证 书 中 的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离 校 后 二 年 内 课 程 经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或 二 年 内 不 申 请 学 位 者, 将 不 再 受 理 其 学 位 申 请 凡 已 离 校 并 按 规 定 回 校 重 修 及 申 请 学 位 者,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 三 ) 学 满 规 定 课 程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及 结 业 证 书 于 每 年 7 月 中 旬 发 放 一 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能 补 发,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5

第 一 部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研 究 生 ( 含 留 学 生 ), 由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6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凡 本 院 研 究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教 学 纪 律, 按 时 上 课 排 练 及 参 加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一 切 活 动 教 学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都 要 进 行 考 勤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事 先 必 须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不 出 勤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一 考 勤 办 法 ( 一 ) 开 设 大 课 的 共 同 课 专 业 课 及 选 修 课,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点 名, 并 填 写 学 生 考 勤 表 学 院 安 排 组 织 的 活 动, 由 学 生 辅 导 员 检 查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并 填 写 考 勤 表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原 则 所 授 课 程 的 特 点 和 学 生 人 数 多 少 等 情 况 选 择 考 勤 方 式, 如 点 名 签 到 等 任 课 教 师 考 勤 时, 只 记 录 学 生 迟 到 早 退 缺 课 情 况, 不 负 责 记 录 缺 课 原 因, 不 接 受 请 假 申 请 ( 教 师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学 生 出 具 假 条 ) ( 二 ) 任 课 教 师 和 各 系 辅 导 员 应 于 每 月 月 底 前 将 当 月 学 生 考 勤 表 交 到 研 究 生 部 研 究 生 部 对 学 生 考 勤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学 生 应 于 请 假 后 一 周 内 进 行 销 假 ( 公 假 病 假 事 假 ), 逾 期 按 旷 课 处 理 二 请 假 的 程 序 与 要 求 ( 一 ) 学 生 应 填 写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请 假 审 批 单,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后 将 请 假 单 交 研 究 生 部 1. 病 假 与 事 假 : 必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请 假 审 批 单 逐 级 签 字 后, 直 接 递 交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本 人 无 法 到 场, 可 委 托 他 人 递 交 学 院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以 部 门 名 义 与 部 门 领 导 的 名 义 替 学 生 请 病 假 与 事 假 2. 公 假 :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或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向 主 管 院 长 申 请 立 项, 同 时 为 参 与 活 动 的 学 生 请 公 假,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批 准, 经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批 准 件 直 接 转 到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备 案 各 系 部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直 接 向 研 究 生 部 为 学 生 请 公 假 ; 学 生 个 人 学 生 社 团 群 体 没 有 请 公 假 的 权 力 ( 二 ) 办 理 各 类 请 假 的 手 续 1. 病 假 : 病 假 可 以 事 前 请 假 病 中 请 假, 也 可 病 愈 后 请 假 病 愈 后 请 假 必 须 在 1 周 内 提 交 请 假 单, 即 从 所 请 假 期 结 束 后 第 1 天 开 始 计 算 7( 含 )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过 期 请 病 假 一 律 不 予 批 准 学 生 应 完 整 填 写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病 假 请 假 审 批 单, 经 各 级 签 字 同 意 后, 连 同 全 部 附 件 一 起 送 交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病 假 审 批 单 必 须 包 含 以 下 附 件 证 明 材 料 中 的 一 种, 否 则 不 予 批 准 : (1) 本 院 医 务 室 接 诊 大 夫 签 字, 并 加 盖 医 务 室 公 章 的 就 医 证 明 及 准 假 单 准 假 单 的 内 容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如 有 修 改 视 为 无 效 7

第 一 部 分 (2) 学 生 亦 可 在 其 它 医 院 就 诊 ( 京 外 医 院 必 须 为 急 诊 ), 就 诊 证 明 资 料 须 经 本 院 医 务 室 签 字 盖 章 认 可 后 方 可 作 为 请 假 审 批 单 的 附 件 请 就 诊 日 当 天 的 假, 须 同 时 含 以 下 附 件 : a) 挂 号 单 收 费 单 ( 必 须 含 就 诊 日 期 ) 京 外 医 院 须 有 急 诊 证 明 ; b) 医 生 签 字 的 诊 断 书 或 病 历 本 ( 含 就 诊 日 期 ) 请 就 诊 日 以 后 的 假, 还 另 须 增 加 以 下 附 件 : c) 医 生 签 字 并 加 盖 就 诊 医 院 公 章 的 请 假 证 明 单 请 假 证 明 单 的 内 容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如 有 修 改 视 为 无 效 2. 事 假 : 学 生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请 事 假 时,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一 学 期 内 请 事 假 三 天 以 内 由 系 主 任 批 准, 三 天 以 上 由 系 主 任 审 核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事 假 必 须 提 前 请 假 即 辅 导 员 在 请 假 审 批 单 上 的 签 字 要 早 于 所 请 假 的 日 期 ; 寒 暑 假 或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后 因 事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可 以 事 后 请 假, 但 必 须 在 返 校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请 假, 如 不 符 合 事 假 准 假 原 则, 请 假 不 予 批 准, 仍 依 据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按 旷 课 处 理 学 生 应 完 整 填 写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事 假 请 假 审 批 单, 并 连 同 请 假 事 由 详 细 说 明 的 附 件, 经 逐 级 签 字 后, 一 起 送 交 研 究 生 部 事 假 准 假 的 原 则 : (1) 非 学 术 类 : 亲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必 须 本 人 到 场 的 情 况 须 由 辅 导 员 签 字 认 可 后, 上 报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审 批 ; (2) 学 术 类 : 外 出 演 出 比 赛 教 学 会 议 等 专 业 学 术 性 活 动, 而 又 不 属 于 学 院 公 派 的 须 经 学 生 本 人 及 主 科 教 师 共 同 申 请, 本 系 主 管 学 生 的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转 送 研 究 生 部 办 公 室 处 理 3. 公 假 : 公 假 必 须 由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各 系 教 师 不 得 直 接 向 研 究 生 部 申 请 公 假 公 假 必 须 事 前 请 假, 即 主 管 院 长 在 立 项 申 请 上 签 字 批 准 的 日 期, 必 须 早 于 所 请 假 的 日 期, 一 律 不 接 受 事 后 请 假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公 假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单 由 公 假 活 动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由 单 位 第 一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系 部 公 章 ;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公 假 审 批 单 由 参 与 项 目 的 学 生 填 写,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由 立 项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将 两 份 文 件 一 同 上 报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各 立 项 申 报 单 位 在 确 定 参 加 项 目 学 生 名 单 时, 有 责 任 询 问 学 生 是 否 会 因 参 加 活 动 而 导 致 缺 课 超 过 学 院 考 勤 与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的 限 度 ; 不 得 强 行 要 求 学 生 超 量 缺 课 参 加 活 动 如 学 生 自 愿 超 量 缺 课 参 加 活 动, 需 要 求 学 生 写 自 愿 超 量 缺 课 保 证 书, 并 在 保 证 书 中 明 确 由 学 生 自 己 承 担 一 切 由 超 量 缺 课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转 研 究 生 部 ; 不 批 准 则 退 转 申 报 部 门 8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三 旷 课 处 理 ( 一 ) 对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15 学 时 的, 分 别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1. 旷 课 15 19 学 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2. 旷 课 20 29 学 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3. 旷 课 30 39 学 时,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4. 旷 课 40 49 学 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5. 旷 课 50 学 时 以 上 ( 含 50 学 时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学 生 缺 勤 时, 常 规 课 程 按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学 时 计 算 ; 无 故 不 按 期 注 册 不 参 加 学 校 活 动, 按 每 天 8 学 时 计 算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二 ) 凡 单 科 累 计 请 假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四 迟 到 处 理 ( 一 ) 迟 到 15 分 钟 以 旷 课 一 节 论 ( 二 ) 凡 上 课 铃 响 后 15 分 钟 内 进 入 教 室 者, 须 向 教 师 报 告 后 方 可 入 座, 下 课 时 立 即 主 动 向 教 师 说 明 并 请 教 师 将 旷 课 改 为 迟 到, 事 后 一 律 不 予 更 改 ( 三 ) 每 门 课 一 学 期 内 迟 到 早 退 三 次 以 旷 课 一 节 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 假 期 除 外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出 境, 均 应 如 期 返 校 并 向 所 在 系 辅 导 员 研 究 生 部 报 到,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含 两 周 ) 未 返 校 并 报 到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9

第 二 部 分 培 养 攻 读 艺 术 学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是 我 院 教 学 结 构 中 的 最 高 层 次 目 前 我 院 开 设 有 音 乐 学 作 曲 及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音 乐 教 育 等 19 个 研 究 方 向,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体 现 出 我 院 音 乐 理 论 研 究 的 学 术 层 次 以 及 音 乐 创 作 的 实 力, 标 志 着 我 院 学 科 发 展 的 整 体 水 平 为 更 好 地 进 行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及 国 家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如 下 :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具 备 较 高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及 艺 术 理 论 修 养 ; 在 所 从 事 的 音 乐 研 究 音 乐 创 作 及 技 术 理 论 方 面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对 学 科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有 准 确 的 把 握 ; 掌 握 两 门 外 语 ; 具 备 创 造 性 研 究 创 作 及 担 任 高 层 次 教 学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学 习 年 限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三 年,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最 长 可 延 至 五 年 第 三 条 培 养 方 式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方 式 以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为 主, 重 点 是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音 乐 理 论 研 究 音 乐 创 作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根 据 学 位 条 例 的 精 神 和 博 士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继 续 学 习 一 些 有 关 课 程, 包 括 一 些 基 础 理 论 和 跨 学 科 的 学 位 课 程 在 拓 宽 和 加 深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掌 握 学 科 前 沿 动 态 的 基 础 上, 学 会 进 行 创 造 性 研 究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培 养 严 谨 的 治 学 作 风, 以 提 高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际 研 究 能 力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由 博 士 生 导 师 负 责 导 师 应 由 本 门 学 科 学 术 造 诣 较 高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的 教 授 担 任 博 士 生 入 学 后, 如 导 师 认 为 工 作 需 要, 经 导 师 提 名, 各 系 也 可 选 派 副 教 授 以 上 的 教 师 担 任 博 士 生 的 副 指 导 教 师 ( 简 称 副 导 师 ), 在 该 博 士 生 论 文 工 作 期 间 协 助 做 好 指 导 工 作 副 导 师 名 单 由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查 批 准 第 四 条 各 专 业 课 程 安 排 各 专 业 方 向 的 课 程 安 排, 应 由 招 收 博 士 生 的 系 部 起 草 拟 定 对 博 士 学 位 共 同 课 主 科 专 业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程 的 科 目 学 分 时 间 安 排 等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安 排 应 由 系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院 审 批,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包 括 以 下 四 类 : 一 共 同 课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外 国 语 ; 二 主 科 ; 三 专 业 必 修 课 ; 四 选 修 课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总 学 分 要 求 不 低 于 58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着 重 加 强 基 础 理 论, 扩 大 和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拓 宽 知 识 面, 提 高 科 研 能 力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要 联 系 思 想, 联 系 实 际, 学 习 马 列 著 作 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并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观 察 社 会 指 导 学 习 和 研 究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12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治 觉 悟 要 求 研 究 生 结 合 思 想 实 际 和 科 学 实 践 的 亲 身 感 受, 写 出 有 一 定 理 论 水 平 的 专 题 论 文, 并 以 此 作 为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 二 ) 外 语 课 要 求 掌 握 两 门 外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应 能 达 到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和 听 说 的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达 到 借 助 字 典 阅 读 一 般 外 文 资 料 的 水 平 ( 三 ) 专 业 课 与 选 修 课 专 业 课 与 选 修 课 的 考 试 一 般 采 用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的 方 式 进 行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应 按 专 业 组 织, 并 应 有 统 一 要 求 考 试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识 覆 盖 面 和 足 够 的 深 度, 以 考 核 博 士 生 是 否 掌 握 了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作 曲 专 业 的 音 乐 创 作 也 为 考 核 内 容 之 一 选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还 应 包 含 一 门 跨 学 科 专 业 的 学 位 课 程 研 究 生 课 程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明 确 规 定 本 课 程 的 主 要 内 容 学 习 要 求 教 学 方 式 及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研 究 生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大 纲 需 经 所 在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教 学, 应 在 传 授 知 识 的 同 时, 着 重 注 意 加 强 自 学 能 力 的 培 养 各 方 向 课 程 安 排 见 教 学 方 案 第 五 条 在 读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与 作 品 要 求 音 乐 学 及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各 研 究 方 向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前 一 般 应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高 水 平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入 学 后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作 曲 方 向 的 研 究 生 应 有 入 学 后 创 作 的 大 型 或 中 型 音 乐 作 品 公 演 第 六 条 博 士 毕 业 作 品 学 位 论 文 与 答 辩 作 曲 方 向 博 士 生 毕 业 要 求 创 作 至 少 3 首 不 同 类 型 的 学 位 作 品, 一 首 为 大 型 管 弦 乐 作 品 ( 不 少 于 15 分 钟 ), 一 首 为 室 内 乐 作 品 ( 约 10-15 分 钟 ), 一 首 为 包 括 声 乐 民 乐 电 子 音 乐 等 非 常 规 编 制 的 作 品 ( 长 度 不 限 ); 电 子 音 乐 作 曲 方 向 博 士 生 毕 业 要 求 创 作 四 首 以 上 作 品, 并 举 行 一 场 学 位 音 乐 会 (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 同 时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一 篇 论 文 写 作 要 求 可 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博 士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所 研 究 的 内 容 应 在 学 术 上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意 义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系 统 性 成 果 性 创 见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 并 反 映 作 者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了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博 士 生 入 学, 应 首 先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明 确 科 研 方 向, 按 时 上 论 文 指 导 课, 收 集 资 料, 阅 读 文 献,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博 士 生 的 科 研 及 其 论 文 工 作 的 经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生 最 晚 应 在 第 四 学 期 第 10 周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通 过 研 讨 集 思 广 益, 要 求 详 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要 求 与 程 序 博 士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与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13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凡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毕 业 作 品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并 经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者 可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14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攻 读 艺 术 学 ( 学 术 学 位 )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我 院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包 括 音 乐 学 作 曲 与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以 及 音 乐 教 育 学 等 28 个 研 究 方 向, 为 更 好 地 培 养 水 平 较 高 数 量 较 多 的 音 乐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攻 读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如 下 :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 在 所 从 事 的 音 乐 研 究 音 乐 创 作 音 乐 教 育 方 面 具 有 扎 实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了 解 学 科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 具 备 独 立 从 事 理 论 研 究 创 作 以 及 专 业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学 习 年 限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三 年,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最 长 可 延 至 五 年 第 三 条 培 养 方 式 采 取 理 论 学 习 和 艺 术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通 过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的 学 习 研 讨, 以 及 田 野 考 察 艺 术 采 风 实 际 工 作 的 训 练, 培 养 和 提 高 硕 士 生 理 论 研 究 的 能 力 要 充 分 发 挥 指 导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两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因 材 施 教, 教 学 相 长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具 体 培 养 方 法 可 以 灵 活 多 样 硕 士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由 硕 士 生 导 师 负 责 第 四 条 各 专 业 课 程 安 排 各 专 业 方 向 的 课 程 安 排, 应 由 招 收 硕 士 生 的 系 部 起 草 拟 定 对 硕 士 学 位 共 同 课 主 科 专 业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程 的 科 目 学 分 时 间 安 排 等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安 排 应 由 系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院 审 批,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包 括 以 下 五 类 : 一 共 同 课 : 政 治, 外 国 语 ; 二 主 科 ; 三 专 业 必 修 课 ; 四 专 业 选 修 课 ; 五 一 般 选 修 课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总 学 分 要 求 不 低 于 48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着 重 加 强 基 础 理 论, 扩 大 和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拓 宽 知 识 面, 提 高 科 研 能 力 研 究 生 课 程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明 确 规 定 本 课 程 的 主 要 内 容 学 习 要 求 教 学 方 式 及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研 究 生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大 纲 需 经 所 在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教 学, 应 在 传 授 知 识 的 同 时, 着 重 注 意 加 强 自 学 能 力 的 培 养 专 题 讨 论 文 献 阅 读 选 题 报 告 学 术 活 动 等 培 养 环 节 的 考 核 主 要 用 考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查 主 要 根 据 平 时 完 成 作 业 ( 包 括 习 题 课 堂 讨 论 文 献 阅 读 的 数 量 与 质 量 等 )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由 导 师 或 有 关 教 师 写 出 评 语 和 考 查 结 果, 记 入 学 习 档 案 15

第 二 部 分 各 方 向 课 程 安 排 见 教 学 方 案 第 五 条 硕 士 学 位 作 品 学 位 论 文 与 答 辩 各 研 究 方 向 硕 士 生 毕 业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学 硕 士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当 具 有 一 定 的 实 用 价 值 和 理 论 意 义, 作 者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有 新 的 见 解 ; 不 能 以 在 读 期 间 本 人 导 师 及 其 作 品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对 象 ; 硕 士 生 应 在 第 二 学 年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 最 晚 不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第 10 周 ), 通 过 研 讨 集 思 广 益 (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要 求 与 程 序 )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即 可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关 于 论 文 写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可 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申 请 答 辩 的 程 序 可 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与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六 条 学 位 授 予 凡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学 位 作 品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并 经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者 可 授 予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16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攻 读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及 要 求 ( 一 )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和 音 乐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音 乐 表 演 和 音 乐 创 作 的 专 门 人 才 ( 二 ) 培 养 要 求 1. 具 备 一 定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良 好 的 音 乐 专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促 进 音 乐 文 化 事 业 的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2. 具 有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高 水 平 的 音 乐 创 作 与 表 演 技 能, 较 强 的 音 乐 理 解 力 与 表 现 力 能 够 运 用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解 决 艺 术 实 践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3. 能 够 熟 练 地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具 备 一 定 的 对 外 交 流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研 究 方 向 指 挥 系 : 指 挥 双 钢 琴 演 奏 钢 琴 系 : 钢 琴 手 风 琴 电 子 管 风 琴 管 弦 系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长 笛 双 簧 管 单 簧 管 小 号 圆 号 长 号 大 管 低 音 提 琴 打 击 乐 器 乐 伴 奏 艺 术 古 典 吉 他 民 乐 系 : 笛 子 管 子 唢 呐 笙 古 琴 琵 琶 三 弦 古 筝 扬 琴 板 胡 二 胡 民 族 打 击 乐 阮 箜 篌 声 歌 系 : 声 乐 声 乐 伴 奏 艺 术 作 曲 系 : 作 曲 视 唱 练 耳 音 乐 科 技 部 : 电 子 音 乐 作 曲 音 乐 录 音 艺 术 艺 术 嗓 音 医 学 提 琴 制 作 乐 队 学 院 : 交 响 乐 室 内 乐 音 乐 教 育 学 院 : 音 乐 教 育 第 三 条 学 习 年 限 攻 读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学 制 为 三 年,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最 长 可 延 至 五 年 第 四 条 课 程 设 置 详 见 教 学 方 案 第 五 条 培 养 方 式 ( 一 )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及 导 师 指 导 与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二 ) 与 艺 术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适 当 聘 请 高 水 平 的 艺 术 家 配 合 指 导 实 践 类 课 程, 加 强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的 培 养 第 六 条 专 业 考 核 与 学 位 论 文 各 方 向 专 业 考 核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学 17

第 二 部 分 位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第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凡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专 业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论 文 通 过, 并 经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者 可 授 予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18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关 于 研 究 生 校 外 选 课 的 若 干 规 定 研 究 生 在 校 外 选 课, 必 须 经 所 在 系 部 审 核 同 意, 所 选 课 程 应 是 研 究 课 题 必 需 且 院 内 课 程 尚 未 涉 及 的 内 容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的 校 外 选 课 费 用, 学 院 承 担 的 具 体 数 额 一 般 为 : 硕 士 生 1000 元, 博 士 生 1500 元, 多 出 的 部 分 由 学 生 自 付 研 究 生 申 请 校 外 选 课 的 时 间, 应 是 在 规 定 学 习 期 限 内, 延 期 毕 业 者 概 不 办 理 申 请 办 理 校 外 选 课 的 程 序 如 下 : 1. 由 学 生 及 其 导 师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经 所 在 系 部 审 核 同 意, 加 盖 系 部 公 章 并 由 系 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送 交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3. 学 生 自 行 到 所 选 课 学 校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4.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后, 凭 选 课 申 请 学 习 成 绩 单 与 选 课 学 校 的 收 费 发 票 到 研 究 生 部 签 署 意 见 5. 持 研 究 生 部 签 署 的 意 见 与 收 费 发 票 到 学 院 计 财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如 果 同 时 要 求 外 选 某 一 相 同 课 程 的 人 数 较 多, 各 系 部 会 同 研 究 生 部 人 事 处 可 考 虑 外 请 教 师 到 我 院 开 设 此 课 程 19

第 二 部 分 一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入 场, 入 场 时 主 动 出 示 学 生 证 或 一 卡 通, 接 受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核 验 二 入 场 后, 按 要 求 入 座, 将 本 人 学 生 证 或 一 卡 通 证 件 放 在 课 桌 上, 以 便 核 验 三 开 考 后, 迟 到 15 分 钟 以 内 者 须 向 监 考 人 员 申 明 理 由,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场 考 试 迟 到 15 分 钟 或 以 上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并 以 旷 考 论 处, 该 门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入 本 人 成 绩 档 案 四 无 论 何 种 科 目 考 试, 考 生 入 座 前, 须 把 ( 除 应 试 文 具 外 ) 的 所 有 物 品 ( 含 文 字 材 料, BP 机 手 机 电 子 节 拍 器 电 子 辞 典 电 子 效 率 手 册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电 子 制 品 需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 并 放 在 讲 台 上 或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方 五 答 题 前 应 认 真 填 写 试 卷 或 答 题 卡 中 的 姓 名 学 号 等 栏 目 凡 试 卷 或 答 题 卡 中 该 栏 目 漏 填 涂 错 填 涂 或 字 迹 不 清 无 法 辨 认 的, 试 卷 或 答 题 卡 一 律 无 效 六 考 试 期 间, 发 际 不 得 遮 蔽 耳 朵 七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2 课 时 以 内 ), 一 律 不 准 离 开 考 场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须 交 卷 后 方 可 离 开, 但 不 得 重 返 考 场 按 其 卷 面 实 有 成 绩 登 册 八 提 前 交 卷 的 学 生 ( 开 考 30 分 钟 后 ), 须 举 手 示 意, 不 得 离 开 座 椅, 待 监 考 人 员 核 查 无 误 后 才 可 签 名 离 开 考 场 九 遇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或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要 求 更 换 ;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疑 问, 应 举 手 示 意 十 考 试 结 束 铃 声 响 时, 要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将 试 卷 扣 放 在 桌 面 上, 待 监 考 员 允 许 后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离 开 考 场 时 必 须 交 卷, 不 准 携 带 试 卷 答 题 卡 离 开 考 场 十 一 考 生 交 卷 时 必 须 在 考 场 登 记 表 上 签 名, 没 有 签 名 或 代 签 均 以 缺 考 论 处 十 二 放 弃 考 试 者, 严 禁 将 试 卷 带 出 考 场 十 三 自 觉 服 从 和 尊 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 含 座 次 安 排, 及 考 试 期 间 的 座 位 调 整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妨 碍 监 考 员 进 行 正 常 工 作 20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学 硕 士 ( 学 术 学 位 )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一 2012 级 及 以 前 表 演 专 业 艺 术 学 硕 士 毕 业 音 乐 会 要 求 : 根 据 我 院 艺 术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艺 术 学 硕 士 表 演 方 向 的 研 究 生 须 在 毕 业 阶 段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完 成 一 场 学 位 音 乐 会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计 分 学 位 音 乐 会 须 在 论 文 答 辩 前 举 行,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管 弦 乐 各 专 业 方 向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独 奏 部 分 不 少 于 50 分 钟 ;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器 乐 伴 奏 艺 术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独 奏 部 分 不 少 于 15 分 钟 声 乐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唱 时 间 不 少 于 50 分 钟 ;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声 乐 伴 奏 艺 术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其 中 独 奏 作 品 与 声 乐 作 品 比 重 各 占 一 半, 声 乐 曲 目 以 中 外 艺 术 歌 曲 为 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以 及 中 国 近 现 代 作 品 指 挥 在 三 年 内 指 挥 两 场 不 同 曲 目 的 音 乐 会 ( 第 二 场 须 在 毕 业 学 年 ), 每 场 音 乐 会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乐 队 指 挥 专 业, 每 场 音 乐 会 演 奏 内 容 须 涵 盖 一 部 交 响 乐 作 品 ( 四 个 乐 章 ) 以 及 一 首 协 奏 曲 ; 合 唱 指 挥 专 业 所 选 合 唱 团, 专 业 业 余 均 可 由 于 指 挥 专 业 的 特 殊 性, 因 而 对 学 位 音 乐 会 举 办 的 地 点 不 作 限 定, 若 地 点 较 远 评 委 无 法 前 往, 则 以 音 乐 会 录 像 来 评 定 成 绩 ( 须 提 前 向 研 究 生 部 申 请 ) 双 钢 琴 演 奏 在 第 三 学 年 上 学 期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为 60 分 钟 左 右, 曲 目 规 格 包 括 :1. 双 钢 琴 演 奏 ;2. 交 响 乐 双 钢 琴 演 奏 ;3. 独 奏 协 奏 曲 任 选 民 族 乐 器 各 专 业 方 向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50 分 钟, 曲 目 的 选 定 应 按 研 究 生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完 成 钢 琴 手 风 琴 电 子 管 风 琴 在 第 二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室 内 乐 音 乐 会, 另 须 交 钢 琴 系 一 场 校 外 独 奏 音 乐 会 的 音 像 光 盘 和 节 目 单 ; 在 第 三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独 奏 音 乐 会 每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50 分 钟 每 场 学 位 音 乐 会 都 须 录 像 ( 录 像 由 学 生 与 系 里 协 商 解 决 ), 并 将 录 像 资 料 及 节 目 单 交 系 秘 书, 系 秘 书 再 连 同 评 分 单 音 乐 会 决 议 等 一 并 返 交 研 究 生 部 二 作 曲 类 方 向 学 位 作 品 要 求 作 曲 要 求 提 交 两 部 以 上 作 品, 包 括 一 部 室 内 乐 ( 约 10 分 钟 ), 一 部 管 弦 乐 ( 约 15-20 分 钟 ) 21

第 二 部 分 电 子 音 乐 作 曲 要 求 创 作 至 少 四 首 学 位 作 品 ( 约 40 分 钟 ), 并 根 据 情 况,2-3 人 组 合, 举 行 电 子 音 乐 作 品 毕 业 音 乐 会 三 视 唱 练 耳 要 求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和 一 次 教 学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各 占 50%,85 分 为 通 过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要 求 :1) 个 人 完 成 部 分 不 少 于 30 分 钟, 合 作 部 分 不 少 于 20 分 钟 ; 2)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3) 作 品 包 括 传 统 视 唱 艺 术 歌 曲 自 己 创 作 或 改 编 三 种 形 式 教 学 实 习 考 核 在 毕 业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期 末 进 行, 要 求 :1) 提 交 一 份 一 个 学 期 (16 周 ) 的 教 案 设 计 ( 根 据 所 带 实 习 课 班 级 编 写, 公 开 课 一 周 前 提 交 );2) 教 授 一 节 教 学 公 开 课 (50 分 钟 );3) 课 后 进 行 问 题 答 辩 四 音 乐 教 育 学 要 求 1) 完 v6 学 分 的 教 学 实 习 ;2) 在 读 期 间 须 发 表 一 篇 不 少 于 8000 字 的 音 乐 教 育 领 域 学 术 论 文 ;3) 毕 业 论 文 不 少 于 3 万 字 五 提 琴 制 作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读 三 年 中 应 完 成 不 同 风 格, 不 同 琴 型 的 8-6 件 乐 器, 包 括 小 中 大 提 琴 种 类 及 复 古 乐 器 其 他 研 究 方 向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以 上 要 求 包 括 2012 级 及 以 前 入 学 的 表 演 等 专 业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音 乐 会 与 论 文 答 辩 的 申 请 及 程 序 参 照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22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根 据 我 院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须 在 毕 业 阶 段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一 各 方 向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要 求 ( 一 ) 表 演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 学 位 音 乐 会 ) 要 求 艺 术 硕 士 在 读 期 间 须 完 成 至 少 两 场 学 位 音 乐 会, 其 中 一 场 音 乐 会 必 须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学 位 音 乐 会 成 绩 85 分 为 及 格 线 音 乐 会 未 通 过, 可 申 请 重 新 举 行,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次 各 专 业 方 向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管 弦 乐 各 专 业 方 向 每 场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独 奏 部 分 不 少 于 50 分 钟 ;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器 乐 伴 奏 艺 术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独 奏 部 分 不 少 于 15 分 钟 声 乐 每 场 纯 演 唱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分 钟 ;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声 乐 伴 奏 艺 术 在 第 二 和 第 三 学 年 分 别 完 成 两 场 音 乐 会, 每 场 70 分 钟 ( 净 曲 目 时 间 ), 其 中 第 一 场 为 声 乐 作 品, 曲 目 以 中 外 艺 术 歌 曲 为 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的 作 品 及 中 国 近 现 代 作 品 指 挥 每 场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乐 队 指 挥 专 业, 每 场 音 乐 会 演 奏 内 容 须 涵 盖 一 部 交 响 乐 作 品 ( 四 个 乐 章 ) 以 及 一 首 协 奏 曲 ; 合 唱 指 挥 专 业 所 选 合 唱 团, 专 业 业 余 均 可 由 于 指 挥 专 业 的 特 殊 性, 故 学 位 音 乐 会 举 办 的 地 点 不 作 限 定, 若 地 点 较 远 评 委 无 法 前 往, 则 以 音 乐 会 录 像 来 评 定 成 绩 ( 须 提 前 向 研 究 生 部 申 请 ) 双 钢 琴 演 奏 每 场 纯 演 奏 时 间 为 60 分 钟 左 右, 曲 目 包 括 :1. 双 钢 琴 演 奏 ;2. 交 响 乐 双 钢 琴 演 奏 ;3. 独 奏 协 奏 曲 任 选 民 族 乐 器 各 专 业 方 向 每 场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50 分 钟, 曲 目 的 选 定 应 按 研 究 生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完 成 钢 琴 1) 第 一 学 年 上 下 学 期 进 行 期 末 考 试, 第 一 学 期 自 选 15-20 分 钟 曲 目, 第 二 学 期 自 选 25-35 分 钟 2) 第 二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完 成 一 场 不 少 于 50 分 钟 的 室 内 乐 音 乐 会, 第 二 学 期 完 成 一 场 不 少 于 50 分 钟 的 学 位 独 奏 音 乐 会 3) 第 三 学 年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5 千 字 的 总 结 性 学 位 论 文, 并 交 回 一 场 不 少 于 50 分 钟 的 校 外 独 奏 音 乐 会 节 目 单 和 录 像 光 盘 ( 曲 目 不 限 ), 第 二 学 期 举 办 一 场 不 少 于 50 分 钟 的 学 位 独 奏 音 乐 会, 并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4) 完 成 教 学 方 案 规 定 的 艺 术 实 践 学 分 5) 各 场 考 试 曲 目 不 得 重 复 手 风 琴 电 子 管 风 琴 在 读 期 间 须 完 成 三 场 音 乐 会, 在 第 二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室 内 乐 音 乐 会 及 一 场 学 位 独 奏 音 乐 会, 另 须 提 交 钢 琴 系 一 场 校 外 独 奏 音 乐 会 的 音 像 光 盘 和 节 目 单 ;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另 一 场 学 位 独 奏 音 乐 会 每 场 音 乐 会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50 分 钟 23

第 二 部 分 乐 队 学 院 须 完 成 独 奏 与 重 奏 两 场 音 乐 会, 每 场 纯 演 奏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分 钟, 曲 目 范 围 包 括 协 奏 曲 奏 鸣 曲 和 乐 队 片 段 ( 二 ) 作 曲 类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 作 品 音 乐 会 ) 要 求 作 曲 要 求 提 交 两 部 以 上 作 品, 包 括 一 部 室 内 乐 ( 约 10 分 钟 ), 一 部 管 弦 乐 ( 约 15-20 分 钟 ) 如 无 条 件 举 行 音 乐 会, 作 曲 系 将 组 织 专 家 对 所 提 交 的 学 位 作 品 进 行 评 议 ( 详 见 研 究 生 手 册 中 硕 士 学 位 与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电 子 音 乐 作 曲 要 求 创 作 至 少 四 首 学 位 作 品 ( 约 40 分 钟 ), 并 根 据 情 况,2-3 人 组 合, 举 行 电 子 音 乐 作 品 毕 业 音 乐 会 ( 三 ) 视 唱 练 耳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 音 乐 会 教 学 实 践 ) 要 求 视 唱 练 耳 要 求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和 一 次 教 学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各 占 50%,85 分 为 通 过 在 毕 业 学 年 完 成 一 场 音 乐 会, 要 求 :1) 个 人 完 成 部 分 不 少 于 30 分 钟, 合 作 部 分 不 少 于 20 分 钟 ;2) 曲 目 须 包 括 古 典 浪 漫 现 代 三 个 时 期 ;3) 作 品 包 括 传 统 视 唱 艺 术 歌 曲 自 己 创 作 或 改 编 三 种 形 式 教 学 实 习 考 核 在 毕 业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期 末 进 行, 要 求 :1) 提 交 一 份 一 个 学 期 (16 周 ) 的 教 案 设 计 ( 根 据 所 带 实 习 课 班 级 编 写, 公 开 课 一 周 前 提 交 );2) 教 授 一 节 教 学 公 开 课 (50 分 钟 );3) 课 后 进 行 问 题 答 辩 ( 四 ) 音 乐 录 音 要 求 每 学 年 完 成 一 篇 与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有 关 的 学 年 论 文 ; 每 学 期 完 成 5 部 以 上 的 录 音 作 品 ( 不 同 节 目 形 式 不 同 录 音 环 境 并 包 含 作 品 录 制 报 告 ) 除 毕 业 论 文, 任 选 5 部 录 音 作 品 ( 至 少 有 一 部 环 绕 声 其 他 为 立 体 声 ) 作 为 毕 业 作 品 ( 五 ) 音 乐 教 育 1. 全 国 统 招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1) 完 成 8 学 分 的 教 学 实 习 ;2) 毕 业 论 文 不 少 于 1.5 万 字 2. 全 国 联 考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 研 究 生 :1) 最 后 一 学 期 的 教 学 实 习 录 像 ( 同 一 个 班 级 十 五 节 课 );2) 一 个 课 时 的 公 开 教 学 及 答 辩 ( 在 本 院 进 行 );3) 毕 业 论 文 不 少 于 1 万 字 二 学 位 论 文 及 答 辩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学 位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一 篇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要 与 毕 业 环 节 (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 紧 密 结 合, 应 是 一 篇 有 理 论 思 考 和 逻 辑 阐 释 的 总 结 性 论 文 论 文 应 由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的 字 数 不 少 于 5000 字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 答 辩 成 绩 分 为 优 良 中 差 四 个 层 级 ( 详 见 研 究 生 手 册 中 硕 士 学 位 与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六 章 ) 三 提 倡 毕 业 学 年 的 第 二 场 音 乐 会 与 论 文 答 辩 结 合 为 讲 座 音 乐 会, 即 : 论 文 答 辩 与 第 二 场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同 时 进 行,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针 对 现 场 展 示 及 论 文 涉 及 的 相 关 内 容 提 出 问 题 ( 不 再 另 行 论 文 答 辩 ) 学 位 音 乐 会 与 论 文 答 辩 的 申 请 及 程 序 参 照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24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要 求 一 开 题 报 告 的 意 义 及 作 用 开 题 报 告 指 为 阐 述 审 核 和 确 定 研 究 生 论 文 题 目 而 举 行 的 报 告 会 开 题 报 告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准 备 工 作 的 第 一 项 综 合 性 工 作, 是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提 高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重 要 措 施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一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系 内 同 行 教 师 集 体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作 用, 同 时 也 可 以 使 研 究 生 本 人 得 到 一 次 锻 炼 在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正 式 开 始 撰 写 之 前, 应 有 选 题 资 料 收 集 文 献 阅 读 制 定 写 作 方 案 等 准 备 阶 段 待 上 述 准 备 阶 段 的 工 作 就 绪 后, 须 将 这 些 准 备 工 作 和 选 题 的 目 的 意 义 特 色 及 技 术 路 线 等 写 成 开 题 报 告, 送 导 师 审 阅, 经 导 师 通 过 后, 则 向 所 在 的 教 研 室 提 出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的 正 式 申 请 二 开 题 报 告 的 内 容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应 阐 述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选 题 依 据 1. 论 题 及 研 究 对 象 所 属 领 域 范 围 和 性 质 ; 2. 论 题 的 理 论 意 义 现 实 意 义 和 应 用 价 值 ; 3. 国 内 外 对 该 论 题 的 研 究 情 况 水 平 及 发 展 趋 势 综 述 ; 4. 本 人 对 开 展 论 题 研 究 工 作 的 设 想, 具 体 研 究 内 容 和 重 点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指 出 将 在 哪 些 方 面 有 所 进 展 和 突 破 ; 5.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二 ) 论 文 的 基 本 内 容 框 架 和 研 究 方 法 1. 论 文 基 本 内 容 框 架 简 介 ; 2. 论 题 研 究 拟 采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手 段 ; 3. 研 究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法 ; 4.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的 总 体 安 排 及 论 文 完 成 计 划 三 开 题 报 告 程 序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在 第 二 学 年 内 举 行,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的 第 10 周 研 究 生 凡 主 科 及 共 同 课 学 习 正 常 已 按 教 学 计 划 获 得 应 有 学 分 者 可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开 题 报 告 的 申 请 报 告 人 提 前 将 打 印 好 的 开 题 报 告 提 纲 交 系 办 公 室 由 各 系 安 排 审 核 小 组 并 将 开 题 报 告 提 纲 分 送 每 位 成 员 报 告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由 各 系 确 定 并 通 报 研 究 生 部 开 题 报 告 审 核 小 组 由 系 及 相 关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报 告 人 的 导 师 相 关 学 科 及 方 向 的 研 究 生 导 师 等 组 成, 成 员 一 般 为 3-6 名 报 告 会 程 序 : ( 一 ) 研 究 生 所 属 方 向 的 教 研 室 主 任 宣 布 报 告 者 具 有 开 题 报 告 资 格 25

第 二 部 分 ( 二 ) 报 告 人 指 导 教 师 介 绍 报 告 者 情 况 ( 三 ) 报 告 人 作 开 题 报 告, 硕 士 生 时 间 一 般 为 20 分 钟, 博 士 生 一 般 为 30 分 钟 作 曲 方 向 学 生 可 同 时 简 要 汇 报 学 位 作 品 的 创 作 设 想 与 构 思, 时 间 可 相 应 延 长 ( 四 ) 审 核 小 组 成 员 ( 包 括 旁 听 的 专 业 人 员 ) 就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提 问 ( 五 ) 审 核 小 组 讨 论, 并 就 报 告 者 是 否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而 进 入 实 施 阶 段 做 出 决 议 (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表 决 方 式 ) ( 六 ) 教 研 室 主 任 宣 布 是 否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并 对 开 题 报 告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修 改 改 进 建 议 以 上 第 五 项 程 序 进 行 时 报 告 者 应 回 避 报 告 会 后, 教 研 室 主 任 将 审 核 小 组 讨 论 结 果 及 修 改 建 议 填 写 到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意 见 书 中, 连 同 报 告 者 的 开 题 报 告 提 纲 一 并 交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如 报 告 者 的 开 题 报 告 未 被 通 过, 须 进 行 修 改 调 整 后 重 新 举 行 26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为 了 规 范 我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 以 下 简 称 论 文 ) 的 编 写 格 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7713-87 科 学 技 术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术 论 文 的 编 写 格 式 GB7714-87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及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编 排 规 范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此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一 论 文 内 容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1. 论 文 应 由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且 不 能 以 在 读 期 间 该 生 导 师 及 其 作 品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对 象 2. 论 文 的 选 题 和 所 研 究 的 内 容 应 在 学 术 上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意 义 3. 硕 士 论 文 要 求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新 的 见 解, 博 士 论 文 要 求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系 统 性 成 果 性 创 见 4. 学 位 申 请 人 对 论 文 所 涉 及 的 研 究 课 题, 应 具 有 较 为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对 前 人 在 相 同 或 相 似 课 题 上 已 经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有 比 较 全 面 的 了 解 和 认 识 5. 申 请 人 应 掌 握 论 文 研 究 课 题 所 必 须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能 6. 论 文 的 论 据 要 充 分 翔 实, 所 用 材 料 须 正 确 可 靠 7. 论 文 的 词 句 要 精 练, 条 理 清 晰 ; 陈 述 和 论 证 要 有 逻 辑 性 ; 谱 例 图 表 运 用 要 准 确 恰 当 8. 论 文 中 所 有 引 用 他 人 的 词 句, 必 须 作 相 应 的 注 释 若 以 综 述 或 转 述 的 方 式 引 用 他 人 的 观 点 或 研 究 成 果, 也 须 以 注 释 的 方 式 引 证 原 文 或 提 供 原 著 作 名 称 及 相 应 的 页 码 对 引 文 的 注 释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作 者 姓 名 著 作 名 称 出 版 社 或 期 刊 名 称 出 版 或 发 表 的 日 期 和 页 码 9. 凡 大 量 引 用 他 人 词 句 而 不 加 引 号 和 注 释 的, 均 可 视 为 抄 袭 行 为 10. 参 考 书 目 应 列 出 作 者 姓 名 著 作 名 称 出 版 社 名 称 出 版 时 间 中 国 古 代 文 献 要 注 明 版 本 来 源 和 出 处 11. 申 请 人 所 编 著 的 教 学 参 考 书 校 注 读 书 报 告 和 对 自 己 作 品 的 分 析 研 究 等, 均 不 得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提 交 二 论 文 形 式 和 规 格 方 面 的 要 求 ( 一 ) 论 文 的 基 本 结 构 论 文 的 基 本 结 构 应 依 次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1. 封 面 : 论 文 封 面 和 扉 页 用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规 定 的 样 式 可 由 本 院 研 究 生 部 网 页 下 载 封 面 版 式, 要 符 合 版 式 字 体 字 号 等 格 式 要 求 其 中, 论 文 题 目 要 简 明 扼 要, 引 人 注 目, 以 不 超 过 20 字 为 宜, 必 要 时 可 加 用 副 标 题 2. 原 创 性 声 明 和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说 明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导 师 及 研 究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我 院 所 有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的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在 其 学 位 论 文 主 体 内 容 前 附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及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27

第 二 部 分 士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书 两 项 内 容, 并 由 研 究 生 及 导 师 在 相 应 位 置 上 签 字 以 上 两 项 内 容 放 在 一 个 版 面 页 上, 其 位 置 在 学 位 论 文 内 封 之 后 中 文 摘 要 之 前 所 有 学 位 论 文 用 研 究 生 部 统 一 规 定 的 样 式 ( 附 后 ) 在 提 交 论 文 最 后 稿 时, 原 创 性 声 明 和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说 明 上 应 有 研 究 生 本 人 和 导 师 的 签 名 3. 摘 要 : 摘 要 是 论 文 内 容 的 简 短 陈 述, 应 说 明 本 论 文 的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成 果 和 结 论, 要 突 出 本 论 文 的 创 造 性 成 果 或 新 见 解 语 言 力 求 精 练 准 确 (1) 中 文 摘 要 : 论 文 第 一 页 为 中 文 内 容 摘 要 论 文 摘 要 的 书 写 格 式 : 题 头 论 文 摘 要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用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摘 要 篇 幅 以 1000 字 左 右 为 宜,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2) 英 文 摘 要 : 博 士 论 文 第 二 页 为 英 文 摘 要 书 写 格 式 为 : 题 头 Abstract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用 相 当 于 中 文 小 二 号 字 加 粗 的 Times New Roman 体 英 文 摘 要 内 容 与 中 文 摘 要 相 对 应, 用 相 当 于 中 文 五 号 字 体 的 Times New Roman 体 4. 关 键 词 : 关 键 词 是 反 映 论 文 最 主 要 内 容 的 术 语, 对 文 献 检 索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一 般 是 文 中 与 主 题 密 切 相 关 的 术 语, 题 目 中 的 词 语 不 重 复 选 用 关 键 词 以 3-6 个 为 宜, 分 别 列 于 中 英 文 摘 要 之 后 英 文 关 键 词 与 中 文 关 键 词 相 对 应 中 文 关 键 词 之 前 的 关 键 词 三 个 字 用 黑 体 五 号 字 加 宋 体 冒 号 :, 中 文 关 键 词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两 个 以 上 的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分 隔 英 文 关 键 词 之 前 的 Key Words 用 相 当 于 中 文 五 号 字 加 粗 的 Times New Roman 体 和 冒 号 :, 英 文 关 键 词 用 相 当 于 中 文 五 号 字 的 Times New Roman 体, 第 一 个 字 母 大 写, 两 个 以 上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分 隔 示 例 : 关 键 词 : 贝 多 芬 ; 奏 鸣 曲 ; 赋 格 Key Words: Beethoven;Sonata;Fuge 5. 目 录 : 列 出 论 文 中 章 节 条 附 录 等 的 序 号 名 称 及 页 码 题 头 目 录 二 字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字 间 空 两 个 半 角 字 符, 用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目 录 内 容 以 章 领 首, 章 下 为 节, 节 下 为 大 标 题 一 二 三 等, 再 下 一 级 为 ( 一 )( 二 ) ( 三 ) 等, 再 下 一 级 为 1.2.3. 等, 再 下 一 级 为 (1)(2)(3) 等, 行 文 中 亦 可 采 用 这 种 顺 序 排 列 方 法 作 为 论 文 目 录, 一 般 最 多 只 列 到 第 三 级, 即 1.2.3. 即 可 凡 以 文 字 表 示 章 节 顺 序 的, 序 号 后 面 不 加 标 点, 但 章 节 序 号 与 其 后 章 节 内 容 文 字 间 空 两 个 半 角 字 符 ; 凡 以 数 字 表 示 顺 序 的, 中 文 数 字 序 号 后 用 顿 号, 阿 拉 伯 数 字 序 号 后 用 小 圆 点., 加 括 号 的 中 文 数 字 和 阿 拉 伯 数 字 后 面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目 录 章 节 所 示 页 码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与 所 示 章 节 名 称 用 连 接, 两 端 对 齐 6. 绪 论 ( 或 序 言 引 言 ): 综 述 本 研 究 领 域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提 出 本 文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新 的 见 解 和 基 本 论 点, 以 及 本 项 研 究 工 作 的 理 论 意 义 与 实 践 价 值 等 28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题 头 绪 论 ( 或 序 言 引 言 )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字 间 空 两 个 半 角 字 符, 用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引 言 文 字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以 20 磅 行 距 与 题 头 之 间 空 一 行 以 上 所 述 为 论 文 正 文 开 始 前 的 内 容, 页 码 可 采 用 小 写 罗 马 数 字 编 页, 居 中 排 版 7. 正 文 : 为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体 篇 名 居 中, 用 宋 体 小 二 号 字 ; 章 名 居 中, 用 宋 体 三 号 字 ; 节 名 居 中, 用 宋 体 小 三 号 字 ; 条 名 左 缩 进 两 个 汉 字 ( 度 量 值 0.75 厘 米 ), 用 宋 体 四 号 字 凡 篇 章 需 另 起 页, 篇 章 名 与 其 后 正 文 间 距 空 两 行, 节 条 需 与 其 前 文 间 距 空 一 行 正 文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两 端 对 齐, 行 距 为 固 定 值 20 磅 正 文 中 的 引 文 用 楷 体 五 号 字 ( 详 后 ) 正 文 分 段 换 行 时, 首 行 左 缩 进 两 个 汉 字 正 文 页 码 一 律 使 用 宋 体 五 号 阿 拉 伯 数 字, 一 直 延 续 至 包 括 注 释 参 考 书 目 和 附 录 等 在 内 的 整 篇 论 文 结 束, 页 码 位 于 页 面 底 端, 居 中 排 版 8. 结 论 : 要 求 明 确 精 练 地 总 括 本 文 的 主 要 观 点 及 新 见 解 题 头 结 论 二 字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字 间 空 两 个 半 角 字 符, 用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结 论 文 字 同 正 文, 亦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9. 注 释 和 参 考 文 献 :( 详 后 第 三 部 分 内 容 ) 10. 附 录 : 包 括 附 表 大 篇 幅 谱 例 图 片 翻 译 的 外 文 资 料 后 记 说 明 等 凡 论 文 中 特 别 明 确 规 定 的 字 体 字 号 行 距 等 要 求 外, 其 他 内 容 均 采 用 宋 体 五 号 字, 两 端 对 齐, 固 定 行 距 20 磅 ( 二 ) 论 文 ( 正 文 ) 的 篇 幅 1.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 音 乐 学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方 向 不 少 于 5 万 字, 不 超 过 10 万 字 ; 作 曲 方 向 不 少 于 2 万 字, 不 超 过 5 万 字 2.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艺 术 学 硕 士 论 文 : 音 乐 学 音 乐 教 育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方 向 2 万 字 左 右, 不 超 过 3 万 字 ; 作 曲 音 乐 表 演 等 方 向 不 少 于 1 万 字, 不 超 过 2 万 字 音 乐 文 献 翻 译 方 向 论 文 不 少 于 1 万 字, 不 超 过 2 万 字 ; 译 文 10 万 字 以 上, 不 超 过 15 万 字 艺 术 硕 士 论 文 : 不 少 于 5000 字 论 文 作 者 翻 译 的 外 文 资 料 译 稿 不 作 为 正 文 篇 幅 计 算 字 数, 可 用 附 录 的 形 式 附 于 正 文 后 作 曲 及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方 向 应 与 论 文 同 时 提 交 所 论 作 品 的 乐 谱 与 音 响 ( 三 ) 注 释 与 参 考 文 献 的 格 式 1. 引 文 凡 论 文 中 直 接 引 用 他 人 论 著 的 原 文, 必 须 在 引 文 两 端 标 注 双 引 号, 并 在 注 释 中 注 明 其 出 处 ; 间 接 引 用 可 不 加 引 号, 但 也 必 须 加 注 释 注 明 其 出 处 注 释 的 写 法 详 后 2. 注 释 注 释 是 对 论 文 中 某 一 特 定 内 容 的 补 充 说 明, 本 规 范 要 求 论 文 注 释 采 用 脚 注 形 式 添 加 注 释 号 时, 选 择 word 文 档 菜 单 插 入 中 的 引 用 之 脚 注 和 尾 注 项, 编 号 格 式 选 择 带 圆 圈 的 阿 29

第 二 部 分 拉 伯 数 字, 注 文 将 自 动 用 宋 体 小 五 号 字 列 于 页 面 底 端, 并 与 正 文 间 用 短 横 线 加 以 分 隔 注 释 号 随 文 编 号, 每 页 均 从 1 开 始 注 释 的 写 作 规 范 : (1) 著 作 : 作 者 名 : 著 作 名, 出 版 社, 年 版 ( 第 2 版 以 上 需 标 出 版 别 ), 第 页 ( 或 - 页 ) 示 例 : 于 润 洋 : 现 代 西 方 音 乐 哲 学 导 论, 湖 南 教 育 出 版 社,2000 年 版, 第 56 页 ( 或 56-58 页 ) (2) 译 著 : 国 籍 作 者 名 : 著 作 名, ( 译 者 名 ) 译, 校 订,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 ( 或 - 页 ) 示 例 :[ 美 ] 朗, 保 罗 亨 利 : 西 方 文 明 中 的 音 乐, 顾 连 理 张 洪 岛 杨 燕 迪 汤 亚 汀 译, 杨 燕 迪 校 订, 贵 州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年 版, 第 35 页 (3) 期 刊 论 文 : 作 者 名 : 论 文 题 目, 期 刊 名 年 第 期, 第 页 ( 或 - 页 ) 示 例 : 黄 翔 鹏 : 民 间 器 乐 曲 实 例 分 析 与 宫 调 定 性, 中 国 音 乐 学 1995 年 第 3 期, 第 10 页 ( 或 10-11 页 ) (4) 论 文 集 中 的 单 篇 论 文 : 作 者 名 : 论 文 题 目, 载 于 ( 论 文 集 编 者 ) 编 或 主 编 论 文 集 题 名,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 ( 或 - 页 ) 示 例 : 刘 桂 腾 : 单 鼓 音 乐 研 究, 载 于 田 联 韬 民 族 音 乐 论 文 集,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学 报 社, 1990 年 版, 第 176 页 如 果 著 作 者 为 清 代 以 前 的, 作 者 前 均 加 朝 代, 并 用 方 括 号 [ ] 括 起 示 例 :[ 汉 ] 司 马 迁 : 史 记, 中 华 书 局,1974 年 版, 第 782 页 (5) 报 纸 文 章 : 作 者 : 题 名, 报 纸 名 年 月 日 第 期 第 版 示 例 : 史 君 良 : 围 绕 旋 律 婉 转 歌 唱, 音 乐 周 报 2002 年 11 月 21 日 第 46 期 第 3 版 (6) 英 文 文 献 : 著 作 的 写 法 : 作 者. 著 作 名 称. 出 版 社, 年, 页 码. 示 例 :Dahlhaus, Carl. The Idea of Absolute Music.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p12. 论 文 的 写 法 : 作 者. 论 文 篇 名. 刊 名 年, 期. 起 止 页 码. 示 例 :Rice, Timothy. Time, Place, and Metaphor in Musical Experience and Ethnography. Ethnomusicology 2003,47(2).pp151-179. 书 名 及 刊 名 用 斜 体 字, 论 文 篇 名 用 双 引 号 ; 出 版 年 份 一 律 列 于 句 尾 或 页 码 之 前 几 项 说 明 : 关 于 文 献 主 要 责 任 者, 如 果 是 多 个 责 任 者, 中 文 姓 名 之 间 用 顿 号 分 隔, 英 文 姓 名 之 间 用 半 角 的 逗 号, 分 隔 关 于 文 献 著 作 者 的 责 任 说 明, 一 般 的 著 合 著 应 省 30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略, 特 殊 的 编 主 编 译 等 应 在 著 作 者 姓 名 后 注 明 关 于 出 版 地, 如 果 出 版 社 名 中 包 含 了 出 版 地, 此 项 可 省 略 3.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作 者 写 作 论 文 时 所 参 考 和 引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参 考 文 献 列 于 文 末 参 考 文 献 格 式 同 注 释, 专 著 编 著 译 著 等 一 般 不 标 注 页 码, 论 文 ( 期 刊 和 论 文 集 中 的 论 文 ) 应 该 注 明 首 尾 页 码 参 考 文 献 编 排 格 式 : 题 头 参 考 文 献 四 字 位 于 页 面 上 方 居 中, 字 间 各 空 一 个 半 角 字 符, 用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 参 考 文 献 应 按 类 型 划 分, 分 为 中 文 文 献 和 外 文 文 献 两 大 类, 需 以 小 四 号 字 分 别 标 出 一 中 文 参 考 文 献 和 二 英 文 参 考 文 献 其 中 中 文 参 考 文 献 又 可 分 为 著 作 ( 含 专 著 编 著 译 著 论 文 集 ) 论 文 ( 含 学 位 论 文 报 纸 文 章 ) 古 籍 等, 用 小 四 号 字 体 的 ( 一 )( 二 )( 三 ) 标 出 各 类 文 献 按 作 者 姓 名 拼 音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序 号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后 加 小 圆 点 的 形 式, 即 1.2.3. 外 文 参 考 文 献 按 照 其 语 言 习 惯 体 例 排 列, 作 者 按 西 文 字 母 次 序 先 后 排 列 4. 附 录 不 宜 放 入 正 文 的 内 容, 如 较 大 的 表 格 谱 例 图 片 及 翻 译 的 文 字 等, 可 作 为 论 文 的 附 录 附 录 二 字 居 中 排 版, 用 小 二 号 黑 体 字 排 序 采 用 附 录 一 附 录 二 的 样 式, 用 小 三 号 黑 体 字, 左 顶 格 排 列 5. 后 记 ( 或 致 谢 ) 后 记 ( 或 致 谢 ) 中 主 要 感 谢 导 师 和 对 论 文 工 作 直 接 有 贡 献 及 帮 助 的 人 士 和 单 位 谢 辞 谦 虚 诚 恳, 实 事 求 是,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家 属 及 亲 朋 好 友 等 与 论 文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人 员, 一 般 不 列 入 致 谢 范 围 后 记 ( 或 致 谢 ) 两 字 中 间 空 两 个 半 角 字 符, 用 小 二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排 版 ( 四 ) 谱 例 插 图 与 表 格 的 格 式 1. 谱 例 论 文 中 引 用 的 原 版 谱 例 要 扫 描, 自 己 制 作 的 谱 例 一 般 应 用 五 线 谱, 最 好 用 打 谱 软 件 如 Encore Finale Sibelius 等 制 作 如 有 作 者 选 择 的 特 殊 谱 例, 在 记 谱 格 式 上 要 统 一 论 文 中 的 谱 例 应 按 章 编 号, 如 第 1 章 第 1 个 谱 例, 应 标 为 谱 例 1-1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置 于 谱 例 左 上 方, 左 缩 进 两 个 汉 字 2. 插 图 文 中 所 用 插 图 要 清 晰 所 有 插 图 按 章 编 号, 如 第 1 章 的 第 1 张 插 图 图 号 为 图 1-1, 所 有 插 图 均 需 有 图 题 ( 图 的 说 明 ), 图 号 及 图 题 应 在 图 的 下 方 居 中 标 出 ( 图 号 及 图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 可 以 行 文 或 注 释 的 形 式 说 明 图 片 的 内 容 和 摄 影 者 提 供 者, 或 者 图 片 的 来 源 插 图 必 须 紧 跟 文 述 3. 表 格 论 文 中 出 现 的 表 格 应 是 用 Excel 或 Word 等 制 作 的 插 入 表 格, 不 得 手 写 或 复 印 表 格 应 按 31

第 二 部 分 章 编 号, 如 第 2 章 中 的 第 1 个 表 格, 表 号 为 表 2-1, 所 有 表 格 均 需 有 表 题 表 号 表 题 置 于 表 格 上 方 并 居 中 排 列,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表 格 的 设 计 应 紧 跟 文 述, 若 为 大 表 或 作 为 工 具 使 用 的 表 格, 可 作 为 附 表 在 附 录 中 列 出 使 用 他 人 的 表 格, 应 加 注 释 标 明 出 处 ( 五 ) 论 文 的 打 印 及 装 订 要 求 论 文 用 纸 规 格 为 A4 型 号 80 克 打 印 纸 博 士 论 文 封 面 封 底 采 用 白 色 A3 或 A4 型 号 120 克 胶 版 纸 ; 硕 士 论 文 封 面 封 底 采 用 浅 黄 色 A3 或 A4 型 号 120 克 胶 版 纸 学 位 论 文 可 单 面 打 印, 也 可 双 面 打 印 ; 如 论 文 页 数 过 多, 一 般 应 双 面 打 印 如 论 文 为 双 面 打 印, 中 英 文 摘 要 目 录 及 主 体 部 分 的 首 页 应 另 页 从 右 页 开 始 论 文 不 论 是 单 面 打 印, 还 是 双 面 打 印, 论 文 的 每 一 章 都 必 须 另 页 起 定 稿 论 文 一 律 按 要 求 打 印 或 复 印, 并 胶 订 成 册 1.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2.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书 3.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封 面 封 底 格 式 32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本 人 郑 重 声 明 : 此 处 所 提 交 的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是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在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攻 读 硕 ( 博 ) 士 学 位 期 间 独 立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据 本 人 所 知, 论 文 中 除 已 注 明 部 分 外 不 包 含 他 人 已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研 究 成 果 对 本 文 的 研 究 工 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个 人 和 集 体, 均 已 在 文 中 以 明 确 方 式 注 明 并 表 示 了 谢 意 本 声 明 的 法 律 结 果 将 完 全 由 本 人 承 担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书 系 本 人 在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攻 读 博 ( 硕 ) 士 学 位 期 间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的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本 人 完 全 了 解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关 于 保 存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定, 同 意 学 校 保 留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送 交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和 电 子 版 本, 允 许 论 文 被 查 阅 和 借 阅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书 本 人 授 权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可 以 将 本 论 文 提 交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 光 盘 版 ) 电 子 杂 志 社 在 中 国 优 秀 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数 据 库 中 发 表, 可 以 采 用 影 印 缩 印 或 扫 描 等 复 制 手 段 保 存 学 位 论 文 33

第 二 部 分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论 文 题 目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论 文 题 目 34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关 于 启 用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的 说 明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 学 位 2010 9 号 ) 文 件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的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发 生, 严 肃 学 术 纪 律, 净 化 学 术 环 境,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促 进 学 术 诚 信, 经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决 定 从 2011 年 开 始, 采 用 中 国 知 网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系 统 ) 对 当 年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检 测, 并 根 据 检 测 出 的 问 题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TMLC) 以 中 国 学 术 文 献 网 络 出 版 总 库 为 全 文 比 对 数 据 库, 范 围 涵 盖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网 络 出 版 总 库 中 国 博 士 论 文 网 络 出 版 总 库 中 国 优 秀 硕 士 论 文 网 络 出 版 总 库 中 国 报 纸 全 文 数 据 库 中 国 专 利 全 文 数 据 库 中 国 科 技 成 果 数 据 库 中 国 年 鉴 网 络 出 版 总 库 中 国 工 具 书 数 据 库 中 国 标 准 数 据 库 等 只 要 将 任 意 一 篇 文 章 与 对 比 资 源 库 中 的 文 献 进 行 比 对, 系 统 便 能 检 测 出 哪 些 词 句 或 者 段 落 跟 以 往 的 论 文 有 雷 同 之 处 并 给 出 分 析 报 告 可 实 现 对 抄 袭 与 剽 窃 伪 造 篡 改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快 速 检 测 现 将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说 明 如 下 : 一 被 检 测 学 位 论 文 的 电 子 版 要 求 ( 一 ) 内 容 为 WORD 格 式 ; ( 二 ) 论 文 字 数 应 在 0.5 10 万 字 之 间 ; ( 三 ) 为 提 高 检 测 速 度, 请 将 论 文 的 扉 页 目 录 中 英 文 摘 要 后 记 等 部 分 删 除 二 检 测 范 围 : 所 有 当 年 毕 业 的 博 士 生 与 硕 士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三 检 测 执 行 部 门 : 由 研 究 生 部 专 人 负 责 检 测 在 对 该 系 统 使 用 的 过 程 中, 须 对 系 统 用 户 名 密 码 相 关 检 测 过 程 检 测 内 容 检 测 结 果 等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向 外 泄 露 有 关 情 况, 并 严 禁 使 用 该 系 统 对 本 学 院 以 外 或 其 他 不 相 关 的 论 文 进 行 检 测 四 检 测 结 果 处 理 办 法 : 系 统 的 检 测 结 果 只 作 为 判 断 参 考, 不 作 为 处 理 依 据 对 系 统 所 得 出 的 超 过 规 定 值 的 论 文 检 测 结 果, 需 由 相 应 学 科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组 进 行 人 工 鉴 定, 是 否 构 成 抄 袭 的 结 论 由 专 家 组 给 出 最 终 鉴 定 ( 一 ) 文 字 重 合 百 分 比 小 于 10%( 不 含 10%) 的, 由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析 判 断, 如 确 认 学 位 论 文 中 不 存 在 抄 袭 行 为, 可 直 接 进 行 论 文 评 审 和 答 辩 ; ( 二 ) 文 字 重 合 百 分 比 在 10%-30% 之 间 ( 含 10%, 不 含 30%)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对 论 文 进 行 认 真 修 改, 修 改 后 由 导 师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并 可 在 1 个 月 内 提 交 研 究 生 部 进 行 复 检, 重 合 百 分 比 小 于 10% 方 可 进 行 论 文 评 审 和 答 辩 ; 如 复 检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则 此 次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无 效 35

第 二 部 分 ( 三 ) 文 字 重 合 百 分 比 大 于 30%( 含 30%) 的, 由 研 究 生 对 论 文 检 测 重 复 部 分 做 出 书 面 详 细 说 明 并 由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部 将 组 织 专 家 组 ( 不 少 于 3 人 ) 对 论 文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评 议 和 分 析 如 专 家 组 不 同 意 该 论 文 送 审, 研 究 生 在 3 个 月 后 方 可 申 请 进 行 第 二 次 检 测 ; 如 专 家 组 同 意 该 论 文 送 审, 论 文 检 测 报 告 说 明 及 专 家 组 意 见 将 作 为 学 位 申 请 材 料 附 件 提 交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大 会 讨 论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预 防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中 出 现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水 平 的 高 低 由 导 师 和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做 出 评 判 36

第 三 部 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相 关 文 件, 结 合 我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工 作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院 具 有 艺 术 学 门 类 ( 学 术 学 位 )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和 艺 术 硕 士 ( 专 业 型 ) 学 位 授 予 权 艺 术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包 括 作 曲 与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音 乐 学 音 乐 教 育 学 等 研 究 方 向 ;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包 括 音 乐 表 演 作 曲 音 乐 教 育 等 专 业 方 向 第 三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达 到 相 应 的 专 业 要 求 者, 均 可 按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学 位, 但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章 博 士 学 位 的 业 务 要 求 及 课 程 考 试 第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较 高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及 艺 术 理 论 修 养 ; 在 所 从 事 的 音 乐 研 究 音 乐 创 作 及 技 术 理 论 方 面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对 学 科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有 准 确 的 把 握 ; 掌 握 两 门 外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能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具 有 一 定 的 外 文 写 作 能 力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 具 备 独 立 从 事 高 水 平 学 术 研 究 艺 术 创 作 及 承 担 高 层 次 教 学 工 作 的 能 力 ; 中 国 史 论 专 业 应 该 熟 悉 古 汉 语 第 五 条 音 乐 学 及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各 研 究 方 向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前 一 般 应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高 水 平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入 学 后 撰 写 的 学 术 论 文 作 曲 方 向 的 研 究 生 应 有 入 学 后 创 作 的 大 型 或 中 型 音 乐 作 品 公 演 ( 具 体 要 求 见 教 学 方 案 ) 第 六 条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教 学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作 曲 方 向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举 行 学 位 作 品 音 乐 会 ( 没 有 条 件 举 行 音 乐 会 的, 要 进 行 学 位 作 品 评 议 ),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主 科 成 绩 85 分 以 上 为 合 格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第 三 章 硕 士 学 位 的 业 务 要 求 及 课 程 考 试 第 七 条 艺 术 学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 具 备 扎 实 的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了 解 学 科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能 熟 练 运 用 一 种 外 国 语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 具 有 从 事 音 乐 学 研 究 作 曲 与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研 究 音 乐 教 育 学 研 究 以 及 一 定 的 表 演 实 践 等 能 力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表 演 作 曲 专 业 申 请 人, 应 具 有 高 水 平 的 艺 术 表 演 与 创 作 技 能 较 高 的 艺 术 审 美 能 力 和 较 强 的 艺 术 理 解 力 与 表 现 力 ; 音 乐 教 育 专 业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音 乐 课 程 教 学 能 力 ; 各 专 业 方 向 申 请 人 应 具 有 本 学 科 的 系 统 专 业 知 识, 具 备 能 够 胜 任 本 专 业 领 域 某 类 工 作 的 能 力 38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与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本 院 接 受 具 有 以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以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应 在 所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领 域 做 出 成 绩, 应 已 发 表 或 出 版 与 申 请 学 位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专 著 或 其 他 成 果, 具 体 要 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须 按 照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学 方 案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 修 读 课 程 取 得 学 分 良 好 完 成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等 毕 业 环 节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一 篇 并 完 成 论 文 答 辩 音 乐 教 育 学 硕 士 要 求 在 读 期 间 需 发 表 一 篇 不 少 于 8 千 字 的 音 乐 教 育 领 域 学 术 论 文 主 科 成 绩 85 分 以 上 为 合 格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第 四 章 艺 术 学 表 演 硕 士 及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环 节 第 九 条 艺 术 学 表 演 硕 士 及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是 专 业 考 核 的 重 要 环 节,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及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毕 业 环 节 要 求 专 业 能 力 展 示 环 节 申 请 程 序 ( 以 音 乐 会 为 例 ): 1. 学 位 音 乐 会 应 在 毕 业 学 年 举 行, 申 请 人 可 到 研 究 生 部 网 页 下 载 学 位 音 乐 会 申 请 表, 填 写 并 由 导 师 及 系 负 责 人 签 字, 于 音 乐 会 举 行 前 三 周 由 本 人 或 系 秘 书 交 回 研 究 生 部 作 曲 专 业 如 无 条 件 举 行 音 乐 会, 则 须 在 毕 业 学 年 度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学 位 作 品 2. 音 乐 会 评 审 组 成 员 同 时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般 由 4 人 组 成, 名 单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系 ( 部 ) 参 照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方 式 和 要 求 拟 定, 并 填 写 硕 士 学 位 音 乐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由 系 秘 书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研 究 生 部 对 评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审 核, 并 上 报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批 3. 硕 士 学 位 音 乐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经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后,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向 评 审 委 员 颁 发 聘 书 申 请 人 所 在 系 部 秘 书 于 音 乐 会 举 行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到 研 究 生 部 领 取 学 位 音 乐 会 文 件 袋, 内 装 学 位 音 乐 会 申 请 表 学 位 音 乐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音 乐 会 评 分 单 ( 张 数 同 委 员 人 数 ) 决 议 书, 举 行 音 乐 会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文 件 袋 交 回 研 究 生 部, 同 时 还 应 提 交 音 乐 会 节 目 单 及 光 盘 各 一 份 4. 音 乐 会 评 审 委 员 根 据 各 系 对 专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对 音 乐 会 以 百 分 制 无 记 名 评 分, 并 由 主 席 和 秘 书 汇 总 去 掉 最 高 分 和 最 低 分 后 取 平 均 分 为 音 乐 会 最 终 成 绩 学 位 音 乐 会 成 绩 以 85 分 为 合 格 5. 如 作 曲 方 向 申 请 者 只 能 提 供 总 谱 或 总 谱 加 音 响, 作 曲 系 应 组 成 作 品 评 审 小 组 对 作 品 进 行 审 议 ( 由 3 人 组 成, 成 员 一 般 应 同 时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2 人 认 可 即 为 通 过 6. 学 位 音 乐 会 ( 或 作 品 ) 未 通 过, 可 申 请 重 新 举 行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次 ) 第 五 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答 辩 委 员 会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应 由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且 不 能 以 在 读 期 间 本 人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作 品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对 象 论 文 的 选 题 和 所 研 究 的 内 容 应 在 学 术 上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意 39

第 三 部 分 义 艺 术 学 博 士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深 度 和 系 统 性 成 果 性 创 见 ; 艺 术 学 硕 士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和 较 为 独 立 的 学 术 见 解 ; 艺 术 硕 士 论 文 应 是 对 自 己 的 表 演 及 创 作 实 践 做 理 论 层 面 的 概 括 和 阐 述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价 值 论 文 写 作 具 体 要 求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第 十 一 条 我 院 举 行 硕 士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的 时 间 每 年 有 两 次, 春 季 在 5 月, 冬 季 在 12 月 份 学 位 申 请 人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事 宜, 过 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的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 1. 研 究 生 部 于 当 年 3 月 ( 或 11 月 ) 中 下 旬 审 核 申 请 人 是 否 达 到 研 究 生 毕 业 及 申 请 学 位 的 要 求 包 括 : 申 请 人 在 校 期 间 的 思 想 表 现 教 学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完 成 情 况 开 题 报 告 完 成 情 况 学 位 音 乐 会 与 学 位 作 品 完 成 情 况 等 2. 符 合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须 于 4 月 第 1 周 或 11 月 第 1 周 结 束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书 和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书 各 一 份, 学 位 论 文 电 子 光 盘 一 张 待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检 测 后, 于 4 月 第 3 周 或 11 月 第 3 周 结 束 前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6 份 ( 博 士 ) 或 5 份 ( 硕 士 ) 作 曲 方 向 的 博 士 与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还 需 同 时 提 交 学 位 作 品, 每 部 作 品 一 式 3 份 论 文 格 式 要 求 详 见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答 辩 通 过 后, 还 须 提 交 定 稿 学 位 论 文 5 份, 学 位 作 品 每 部 1 份 (A4 纸 张 胶 订 成 册 ) 3.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表 演 方 向 申 请 人 亦 可 申 请 第 二 场 音 乐 会 与 论 文 答 辩 相 结 合 的 讲 座 音 乐 会, 即 : 论 文 答 辩 与 第 二 场 音 乐 会 同 时 进 行,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针 对 现 场 表 现 及 论 文 涉 及 的 相 关 内 容 提 出 问 题 ( 不 再 另 行 论 文 答 辩 ) 申 请 人 应 在 讲 座 音 乐 会 进 行 前 三 周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交 研 究 生 讲 座 音 乐 会 申 请 表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书 各 一 份, 学 位 论 文 5 份 讲 座 音 乐 会 通 过 后 还 需 提 交 定 稿 论 文 5 份 4. 研 究 生 部 与 申 请 人 所 在 系 ( 部 ) 共 同 拟 定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要 求 参 见 本 细 则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 并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批 在 进 行 答 辩 前, 委 员 名 单 须 保 密 5.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至 少 应 在 答 辩 前 3 周 由 研 究 生 部 交 院 系 部 秘 书, 院 系 部 秘 书 须 于 1 周 内 将 其 分 送 相 关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答 辩 秘 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至 少 应 在 答 辩 前 1 个 月 内 分 送 完 毕 6. 研 究 生 部 于 答 辩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答 辩 材 料 袋 发 到 各 系 部,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到 系 部 领 取 答 辩 袋, 并 清 点 以 下 材 料 :(1) 学 习 成 绩 单 ;(2)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书 ;(3)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书 ;(4)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名 单 ;(5) 评 分 单 ( 张 数 同 答 辩 委 员 会 人 数 ); (6) 答 辩 记 录 本 ;(7) 答 辩 委 员 劳 务 费 登 记 表 及 劳 务 费 7. 答 辩 委 员 在 审 阅 论 文 期 间, 不 接 待 申 请 人 的 来 访 申 请 人 不 得 在 此 期 间 咨 询 答 辩 委 员 的 意 见 如 有 违 反, 经 举 报 核 实, 取 消 答 辩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应 由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 4 人 组 成, 其 中 包 括 主 席 1 人 ( 一 般 由 正 高 职 称 专 家 担 任 ),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1 人 另 设 委 员 会 秘 书 1 人, 秘 书 应 由 本 学 科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 也 可 由 委 员 兼 任 )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博 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应 由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5 人 组 成 ( 委 员 应 尽 可 能 由 正 高 职 称 专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