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8 133, ,583 固 定 资 产 9 4,714 3,600 无 形 资 产 10 4,194 3,649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1 18,588 12,788 其 它 资 产 12 27,119 26,578 资 产 总 计 1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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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报 告 一 基 本 信 息 ( 一 ) 法 定 名 称 及 缩 写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二 ) 注 册 资 本 :5 亿 元 人 民 币 ( 三 ) 注 册 地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4 楼 ( 四 ) 成 立 时 间 :2007 年 9 月 6 日 ( 五 )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区 域 : 经 营 范 围 : 除 法 定 保 险 业 务 以 外 的 下 列 保 险 业 务 : 一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信 用 保 险 等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 二 短 期 健 康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三 上 述 业 务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区 域 : 上 海 市 广 东 省 北 京 市 江 苏 省 (2011 年 1 月 增 加 江 苏 省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 南 喜 一 郎 ( 七 )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 客 服 电 话 :021-6877-7899 投 诉 电 话 :021-6877-7899 二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编 报 单 位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科 目 行 次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 130,570 63,265 应 收 利 息 2 8,306 6,944 应 收 保 费 3 58,077 62,454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4 133,477 75,679 应 收 分 保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5 56,862 47,651 应 收 分 保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6 83,700 118,040 定 期 存 款 7 579,436 567,181 1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8 133,801 110,583 固 定 资 产 9 4,714 3,600 无 形 资 产 10 4,194 3,649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1 18,588 12,788 其 它 资 产 12 27,119 26,578 资 产 总 计 13 1,238,844 1,098,412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 预 收 保 费 14 1,685 1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15 3,776 3,117 应 付 分 保 账 款 16 92,360 85,652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7 3,256 1,122 应 交 税 费 18 18,333 11,011 应 付 赔 付 款 19 50 1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20 206,060 158,208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21 279,831 223,058 其 它 负 债 22 23,060 18,788 负 债 合 计 23 628,411 500,958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24 500,000 500,000 资 本 公 积 25 190 190 盈 余 公 积 26 11,349 9,726 未 分 配 利 润 27 98,894 87,538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8 610,433 597,454 负 债 及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29 1,238,844 1,098,412 ( 二 ) 利 润 表 利 润 表 2010 年 度 编 报 单 位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行 次 2010 年 2009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1 438,351 309,534 已 赚 保 费 2 421,837 289,059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3 675,300 506,059 其 中 : 分 保 费 收 入 4 269,997 177,777 减 : 分 出 保 费 5 214,822 191,755 提 取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6 38,641 25,245 投 资 收 益 7 13,350 18,359 汇 兑 收 益 8 1,965 1,253 其 它 业 务 收 入 9 1,199 863 二 营 业 支 出 10 417,797 263,784 赔 付 支 出 11 268,308 152,425 减 : 摊 回 赔 付 支 出 12 114,220 34,203 2

提 取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13 57,097 95,828 减 : 摊 回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14-34,110 83,272 分 保 费 用 15 76,696 51,43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6 19,851 16,211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17 14,548 10,765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18 110,735 94,027 减 : 摊 回 分 保 费 用 19 49,716 39,431 其 它 业 务 成 本 20 197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1 191 - 三 营 业 利 润 22 20,554 45,75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3 2,626 1,867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24 63 91 四 利 润 总 额 25 23,117 47,526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6 6,889 11,833 五 净 利 润 27 16,228 35,693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8 - -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9 16,228 35,693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2010 年 度 编 报 单 位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行 次 2010 年 2009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到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1 412,190 319,012 收 到 再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2 6,649 - 收 到 其 它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 13,947 9,16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 432,786 328,181 支 付 原 保 险 合 同 赔 付 款 项 的 现 金 5 178,596 85,846 支 付 再 保 险 合 同 业 务 现 金 净 额 6-64,342 支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7 12,788 10,805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8 39,055 42,798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9 40,783 35,972 支 付 其 它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0 66,030 45,95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 337,252 285,71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 95,534 42,467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3 676,285 484,228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4 12,931 25,561 收 到 其 它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5 455 21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6 689,671 509,999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17 711,541 665,397 3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它 长 期 资 产 支 18 付 的 现 金 7,899 2,77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9 719,440 668,17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29,769-158,173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1-113,297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2-113,29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113,297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额 24 1,540-10,133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 减 少 ) 额 25 67,305-12,542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6 63,265 75,806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7 130,570 63,264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2010 年 度 编 报 单 位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项 目 行 次 2010 年 2009 年 一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年 初 余 额 1 500,000 300,000 本 年 增 加 数 2 200,000 其 中 : 资 本 公 积 转 入 3 92,101 新 增 资 本 ( 股 本 ) 4 107,899 年 末 余 额 5 500,000 500,000 二 资 本 公 积 年 初 余 额 6 190 5,294 本 年 减 少 数 7 5,104 其 中 : 转 增 资 本 ( 股 本 ) 8 5,104 年 末 余 额 9 190 190 三 法 定 和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年 初 余 额 10 9,726 6,157 本 年 增 加 数 11 1,623 3,569 其 中 : 从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数 12 1,623 3,569 其 中 :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3 1,623 3,569 年 末 余 额 14 11,349 9,726 四 未 分 配 利 润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5 87,537 142,411 本 年 净 利 润 16 16,228 35,693 本 年 利 润 分 配 17 4,872 90,567 其 中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623 3,569 提 取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3,24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86,998 4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18 98,893 87,537 ( 五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2.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本 公 司 2010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财 务 信 息 是 根 据 下 列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所 制 定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编 制 (1) 会 计 年 度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计 量 属 性 本 公 司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3)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本 公 司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4) 外 币 折 算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时 按 当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其 他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发 生 当 月 首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即 期 汇 率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年 末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除 与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资 产 有 关 的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外, 其 他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5)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6)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指 本 公 司 为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记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5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费 用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包 括 与 更 换 固 定 资 产 某 组 成 部 分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同 时 将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 与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维 护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报 废 或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损 益 为 处 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与 项 目 账 面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并 于 报 废 或 处 置 日 在 损 益 中 确 认 本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分 别 为 :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折 旧 率 电 脑 设 备 3 年 5% 31.7%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设 备 5 年 5% 19.0% 运 输 工 具 8 年 5% 11.9% 本 公 司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7)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费 用 (8)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摊 销 及 减 值 准 备 记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直 线 法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摊 销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期 限 分 别 为 : ERP 软 件 普 通 应 用 软 件 服 务 器 相 关 软 件 其 他 软 件 10 年 8 年 5 年 6 年 (9) 金 融 工 具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应 付 款 项 等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本 公 司 成 为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条 款 的 一 方 时,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本 公 司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取 得 资 产 或 承 担 负 债 的 目 的, 把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分 为 不 同 类 别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公 司 现 无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6

-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应 收 款 项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b)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或 将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本 公 司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10) 金 融 资 产 及 非 金 融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a)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和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时, 当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本 公 司 将 该 应 收 款 项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该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以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7

应 收 款 项 ) 的 以 往 损 失 经 验,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的 在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本 公 司 将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b) 其 他 非 金 融 长 期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下 列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包 括 :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是 根 据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减 去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处 置 费 用 的 金 额 确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会 转 回 (11)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本 公 司 为 获 得 员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除 因 辞 退 福 利 外, 本 公 司 在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相 应 增 加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a) 退 休 福 利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规, 本 公 司 员 工 参 加 了 由 当 地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本 公 司 以 当 地 规 定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基 数 和 比 例, 向 当 地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上 述 缴 纳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员 工 退 休 后, 各 地 劳 动 及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有 责 任 向 已 退 休 员 工 支 付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金 (b)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8

除 退 休 福 利 外, 本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为 在 职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本 公 司 每 月 按 照 员 工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相 关 部 门 支 付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上 述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并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c) 辞 退 福 利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而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 本 公 司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并 即 将 实 施 ; - 本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12) 保 险 合 同 的 定 义 本 公 司 与 另 一 方 ( 投 保 人 ) 签 定 保 单, 可 能 涉 及 保 险 风 险 或 其 他 风 险, 或 同 时 涉 及 该 两 种 风 险 保 单 指 本 公 司 与 另 一 方 ( 投 保 人 ) 达 成 协 议, 定 明 本 公 司 同 意 在 日 后 发 生 某 些 指 定 但 无 法 预 知 的 事 件 时, 向 投 保 人 或 其 他 受 益 人 做 出 补 偿, 因 而 承 担 重 大 的 保 险 风 险 保 单 亦 可 转 移 其 他 风 险, 但 保 险 合 同 指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的 保 单 非 保 险 合 同 是 指 转 移 其 他 风 险, 或 其 可 能 转 移 的 是 非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的 保 单 如 果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签 定 的 合 同 使 本 公 司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进 行 分 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将 整 个 合 同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不 重 大, 整 个 合 同 不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在 保 单 初 始 确 认 日 对 签 发 的 保 单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并 在 财 务 报 告 日 进 行 必 要 的 复 核 本 公 司 对 每 一 产 品 或 合 同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支 付 重 大 附 加 利 益 的, 即 认 定 该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但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除 外 其 中, 附 加 利 益 指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超 过 不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的 金 额 合 同 的 签 发 对 本 公 司 和 交 易 对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没 有 可 辨 认 的 影 响 的, 表 明 此 类 合 同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13) 保 险 合 同 负 债 9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分 别 由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组 成 本 公 司 将 具 有 同 质 保 险 风 险 的 保 险 合 同 组 合 作 为 一 个 计 量 单 元, 以 保 险 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量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指 由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与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的 差 额, 即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其 中,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指 本 公 司 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合 理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包 括 预 期 赔 付 支 出 保 单 维 持 费 用 和 理 赔 费 用 等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指 本 公 司 为 承 担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流 入, 包 括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收 费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边 际 因 素 并 单 独 计 量,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将 边 际 的 变 动 计 入 各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如 有 首 日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边 际 因 素 包 括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风 险 边 际 是 指 为 应 对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 剩 余 边 际 是 为 了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而 确 认 的 边 际 准 备 金,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在 每 个 财 务 报 告 日 重 新 评 估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本 公 司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计 量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所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a)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对 所 承 保 的 保 险 业 务, 为 承 担 未 来 保 险 责 任 而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计 量 的 各 种 假 设, 按 照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贴 现 值 并 附 加 一 定 的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估 (b)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系 指 本 公 司 为 保 险 事 故 已 发 生 尚 未 结 案 的 赔 案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包 括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及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保 险 事 故 已 发 生 并 已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但 尚 未 结 案 的 赔 案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按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保 单 对 该 保 单 事 故 所 承 诺 的 保 险 金 额, 以 逐 案 估 计 法 确 定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折 现 因 素, 估 计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保 险 事 故 已 发 生 尚 未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的 赔 案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对 于 除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 分 入 业 务 ) 和 其 他 合 约 分 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它 非 寿 险 业 务, 同 时 采 用 赔 付 损 失 链 梯 法 报 10

案 损 失 链 梯 法 和 Bornhuetter-Ferguson 法 进 行 合 理 评 估 ; 对 于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 分 入 业 务 ) 和 其 他 合 约 分 入 业 务, 采 用 赔 付 损 失 链 梯 法 报 案 损 失 链 梯 法 和 期 望 损 失 率 法 进 行 合 理 评 估, 以 以 上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折 现 和 风 险 边 际 因 素, 估 计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保 险 事 故 已 发 生 尚 未 结 案 的 赔 案 可 能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损 失 检 验 费 相 关 理 赔 人 员 薪 酬 等 费 用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采 取 逐 案 预 估 及 比 率 分 摊 法 并 考 虑 折 现 和 风 险 边 际 因 素 估 计 该 项 准 备 金 (c) 负 债 充 足 性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进 行 充 足 性 测 试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金 额 超 过 充 足 性 测 试 日 已 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按 照 其 差 额 补 提 相 关 准 备 金,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反 之, 不 调 整 相 关 准 备 金 (d) 保 险 合 同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当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取 消 或 到 期 时, 保 险 合 同 负 债 被 终 止 确 认 (14) 再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目 前 既 有 分 入 业 务 又 有 分 出 业 务 分 入 业 务 即 作 为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与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订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再 保 险 安 排, 在 日 常 业 务 运 作 中 对 所 涉 及 的 本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承 担 分 入 的 保 险 风 险 ; 分 出 业 务 即 作 为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与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订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再 保 险 安 排, 在 日 常 业 务 运 作 中 对 所 涉 及 的 本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分 出 其 保 险 风 险 (a) 分 入 业 务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分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保 费 用 ; 在 收 到 分 保 业 务 账 单 时, 按 照 账 单 标 明 的 金 额 对 相 关 分 保 费 收 入 分 保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分 出 业 务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分 出 保 费 及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分 保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提 取 原 保 险 合 同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相 应 分 保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 在 确 定 支 付 赔 付 款 项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理 赔 费 用 而 冲 减 原 保 险 合 同 相 应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赔 付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本 公 司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余 额 ; 在 原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当 期,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出 保 费 摊 回 分 保 费 用 的 调 整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余 额 作 为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本 公 司 将 再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资 产 与 有 关 原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分 别 列 示, 不 相 互 抵 销 ; 将 再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收 入 或 费 用 与 有 关 原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收 入 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中 也 分 别 列 示, 不 相 互 抵 销 (c) 再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约 11

再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将 转 销 相 关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余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5)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08 年 第 2 号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从 2008 年 9 月 11 日 起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按 保 费 收 入 的 0.8% 计 提 并 缴 纳 (16) 预 计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以 及 有 关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本 公 司 会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预 计 负 债 以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对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潜 在 义 务, 其 存 在 须 通 过 未 来 不 确 定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予 以 证 实 ; 或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履 行 该 义 务 不 是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或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本 公 司 会 将 该 潜 在 义 务 或 现 时 义 务 披 露 为 或 有 负 债 (17) 收 入 确 认 收 入 是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且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收 入 在 其 金 额 及 相 关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并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其 他 确 认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a)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并 承 担 相 应 保 险 责 任, 与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并 与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净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予 以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根 据 原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费 总 额 确 定 保 费 收 入 金 额 未 收 到 但 已 确 认 的 保 费, 需 作 为 应 收 保 费 反 映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已 收 到 但 未 确 认 保 费, 需 作 为 预 收 保 费 反 映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b)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是 按 资 金 本 金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并 以 时 间 为 基 准 确 认 (18)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将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期 所 得 税 是 按 本 年 度 应 税 所 得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加 上 以 往 年 度 应 付 所 得 税 的 任 何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并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12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那 么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分 别 根 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定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实 现 或 结 算 方 式,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 并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19)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需 要 运 用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用 及 资 产 负 债 收 入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实 际 情 况 可 能 与 这 些 估 计 不 同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估 计 涉 及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的 判 断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主 要 估 计 金 额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如 下 : (a) 保 险 混 合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的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并 在 财 务 报 告 日 进 行 必 要 的 复 核 本 公 司 对 原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首 先, 以 产 品 为 单 位, 根 据 产 品 特 征 判 断 产 品 是 否 能 够 分 拆 对 于 能 够 分 拆 的 产 品 将 其 拆 分 为 保 险 部 分 和 非 保 险 部 分 其 次, 对 于 不 能 进 行 分 拆 的 产 品,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再 次,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的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是 否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最 后, 根 据 原 保 险 保 单 风 险 比 例 判 断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风 险 比 例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100% 13

如 果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时 点 大 于 等 于 5%, 则 确 认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对 于 再 保 险 保 单, 本 公 司 在 全 面 理 解 再 保 险 保 单 的 实 质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和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对 于 显 而 易 见 满 足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条 件 的 再 保 险 保 单, 直 接 判 定 为 再 保 险 合 同 ; 对 于 其 他 再 保 险 保 单, 以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风 险 比 例 =(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发 生 净 损 失 情 形 下 损 失 金 额 的 现 值 发 生 概 率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预 期 保 费 收 入 的 现 值 ) 100% 如 果 再 保 险 保 单 风 险 比 例 大 于 1%, 则 确 认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b) 重 大 精 算 假 设 合 理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和 费 用 假 设 根 据 最 新 的 经 验 分 析 以 及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预 期 而 确 定 对 于 由 于 未 来 给 付 保 费 相 关 费 用 等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带 来 的 负 债 的 不 确 定 性, 通 过 风 险 边 际 进 行 反 映 - 折 现 率 在 确 定 折 现 率 假 设 时, 根 据 与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期 限 和 风 险 相 当 的 市 场 利 率 确 定,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公 布 的 750 个 工 作 日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移 动 平 均 为 基 准, 加 合 理 的 溢 价 确 定 溢 价 幅 度 不 高 于 150 个 基 点 - 费 用 假 设 本 公 司 的 费 用 假 设 基 于 实 际 的 费 用 状 况 和 预 计 的 未 来 的 费 用 状 况,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费 用 假 设 - 风 险 边 际 对 于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本 公 司 通 过 风 险 边 际 进 行 反 映, 并 采 用 行 业 比 例 来 设 置 风 险 边 际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及 未 决 赔 款 和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的 风 险 边 际 分 别 为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现 值 的 无 偏 估 计 的 3.0% 和 2.5% (c)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审 阅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应 收 款 项, 以 评 估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时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显 示 个 别 或 组 合 应 收 款 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出 现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显 示 个 别 或 组 合 应 收 款 项 中 债 务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出 现 重 大 负 14

面 变 动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等 事 项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发 生 变 化, 则 会 予 以 转 回 (d) 非 金 融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本 公 司 定 期 对 非 金 融 长 期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评 估, 以 确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否 下 跌 至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如 果 情 况 显 示 非 金 融 长 期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可 能 无 法 全 部 收 回, 有 关 资 产 便 会 视 为 已 减 值, 并 相 应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由 于 本 公 司 不 能 可 靠 获 得 资 产 的 公 开 市 价, 因 此 不 能 可 靠 准 确 估 计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在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需 要 对 该 资 产 的 产 量 售 价 相 关 经 营 成 本 以 及 计 算 现 值 时 使 用 的 折 现 率 等 作 出 重 大 判 断 本 公 司 在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时 会 采 用 所 有 能 够 获 得 的 资 料, 包 括 根 据 合 理 和 可 支 持 的 假 设 所 作 出 有 关 产 量 售 价 和 相 关 经 营 成 本 的 预 测 (e) 折 旧 和 摊 销 本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在 考 虑 其 残 值 后, 在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和 摊 销 本 公 司 定 期 审 阅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以 决 定 将 计 入 每 个 报 告 期 的 折 旧 和 摊 销 费 用 数 额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是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同 类 资 产 的 已 往 经 验 并 结 合 预 期 的 技 术 改 变 而 确 定 如 果 以 前 的 估 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则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对 折 旧 和 摊 销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3.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说 明 无 4. 或 有 事 项 无 5.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本 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 经 保 监 会 保 监 国 际 [2010]1662 号 文 批 准 成 立 江 苏 分 公 司, 并 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 领 取 了 江 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编 号 为 0152537) 6. 表 外 业 务 说 明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表 外 业 务 7.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再 保 险 安 排 本 公 司 依 据 保 险 法 再 保 险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保 监 会 关 于 再 保 险 业 务 安 全 性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再 保 险 关 联 交 易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再 保 险 业 务 的 策 略 与 规 划, 防 范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公 司 的 稳 定 运 营 公 司 根 据 资 本 金 的 额 度, 充 分 考 虑 经 营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安 定, 并 结 合 巨 大 损 失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的 实 时 变 动, 综 合 决 定 自 留 的 限 额 一 般 而 言, 对 公 司 所 有 的 承 保 案 件 超 过 自 留 的 部 分, 公 司 均 安 排 合 约 或 临 时 再 保 险 基 于 对 自 留 的 判 断, 公 司 合 理 利 用 再 保 险 分 散 风 险 的 功 能, 注 重 各 类 再 保 险 的 结 合 运 用, 15

同 时 重 视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的 信 用 和 安 全, 构 筑 长 远 的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谋 求 逐 步 提 升 的 再 保 险 承 保 能 力 2010 年 度, 本 公 司 分 出 保 费 至 最 大 3 家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分 出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24 亿 元 (2009 年 : 人 民 币 1.23 亿 元 ) 8.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的 说 明 无 9. 财 务 报 表 中 重 要 项 目 的 明 细 ( 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千 元 ) (1) 应 收 保 费 应 收 保 费 按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三 个 月 以 内 ( 含 三 个 月 ) 57,330 61,046 三 个 月 至 一 年 ( 含 一 年 ) 613 1,405 一 年 以 上 134 3 合 计 58,077 62,454 减 : 坏 账 准 备 - - 应 收 保 费 净 值 58,077 62,454 (2)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分 保 账 单 日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三 个 月 以 内 ( 含 三 个 月 ) 105,678 71,943 三 个 月 至 一 年 ( 含 一 年 ) 26,887 3,525 一 年 以 上 912 211 合 计 133,477 75,679 减 : 坏 账 准 备 - -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净 值 133,477 75,679 (3)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按 保 险 合 同 划 分 的 明 细 如 下 :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原 保 险 合 同 405,302 328,283 再 保 险 合 同 269,997 177,777 合 计 675,299 506,060 (4) 提 取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2010 年 2009 年 原 保 险 合 同 21,450 73,962 再 保 险 合 同 35,647 21,866 合 计 57,097 95,828 提 取 原 保 险 合 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按 构 成 内 容 分 析 如 下 : 16

2010 年 2009 年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7,560 63,169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6,413 9,929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7,477 864 合 计 21,450 73,962 (5) 投 资 收 益 2010 年 2009 年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13,350 18,359 合 计 13,350 18,359 (6) 赔 付 支 出 2010 年 2009 年 原 保 险 合 同 182,198 84,142 再 保 险 合 同 86,110 68,284 合 计 268,308 152,426 (7)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010 年 度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为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账 准 备 人 民 币 19.14 万 元 (2009 年 度 : 无 ) ( 六 ) 审 计 报 告 的 主 要 意 见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摘 自 本 公 司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该 财 务 报 表 由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认 为, 本 公 司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0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三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信 息 2010 年 本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方 针 积 极 主 动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建 立 了 与 自 身 经 营 目 标 业 务 规 模 资 本 实 力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权 衡 风 险 管 理 成 本 和 效 益 的 关 系, 合 理 配 置 风 险 管 理 资 源 本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强, 依 法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可 控 ( 一 ) 风 险 评 估 保 险 风 险 保 险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死 亡 率 疾 病 率 赔 付 率 退 保 率 等 判 断 不 正 确 导 致 产 品 定 价 错 误 或 者 准 备 金 提 取 不 足, 再 保 险 安 排 不 当, 非 预 期 重 大 理 赔 等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本 公 司 通 过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管 理 保 险 风 险 : 在 产 品 开 发 前, 由 产 品 开 发 部 门 精 算 部 门 理 赔 部 门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系 统 部 门 横 向 沟 通, 评 估 产 品 设 计 的 可 行 性, 通 过 深 入 的 市 场 研 究 以 精 算 数 据 及 技 术 为 基 础 进 行 产 品 的 定 价 及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由 专 业 的 人 员 设 计 恰 当 的 产 品 条 款, 以 及 在 产 品 开 发 后, 检 测 损 失 率 状 况 来 控 制 产 品 定 价 风 险 ; 按 照 保 监 会 监 管 要 求 设 立 精 算 责 任 人, 通 过 采 取 稳 健 的 计 提 标 准 合 理 评 估 准 17

备 金, 进 行 回 溯 测 试, 来 防 范 准 备 金 提 取 不 足 风 险 ; 通 过 建 立 承 保 方 针 审 慎 选 择 承 保 风 险, 通 过 合 理 安 排 和 调 整 分 保 结 构, 严 格 控 制 自 留 风 险 ; 通 过 完 善 理 赔 手 册, 建 立 赔 案 公 估 人 查 勘 制 度, 控 制 大 额 赔 案 的 理 赔 质 量 ; 通 过 安 排 再 保 险 合 理 控 制 巨 灾 风 险 和 累 积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1) 外 汇 风 险 外 汇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因 外 汇 汇 率 变 动 而 发 生 波 动 的 风 险 目 前, 面 临 的 外 汇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美 元 对 人 民 币, 日 元 对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波 动 外 汇 风 险 采 用 风 险 价 值 模 型 估 计,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在 正 常 市 场 条 件 下, 利 用 66 个 月 的 历 史 汇 率 数 据 并 采 用 99% 的 置 信 区 间, 持 有 本 公 司 外 汇 资 产 1 年, 其 风 险 值 为 34.7 百 万 人 民 币 (2)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因 利 率 变 动 而 发 生 波 动 的 风 险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资 金 运 用 政 策 限 定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资 金 运 用 仅 限 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因 此 目 前 本 公 司 因 持 有 一 定 的 定 期 存 款 而 承 担 一 定 的 利 率 风 险 但 定 期 存 款 其 利 率 在 存 款 开 始 已 固 定, 在 到 期 前 不 会 改 变 (3) 价 格 风 险 价 格 风 险 是 指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 利 率 风 险 或 外 币 风 险 引 起 的 变 动 除 外 ) 而 引 起 的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风 险, 不 论 该 变 动 是 由 个 别 金 融 工 具 或 其 发 行 人 的 特 定 因 素 引 起 的, 还 是 某 些 影 响 整 个 交 易 市 场 中 的 所 有 类 似 金 融 工 具 的 因 素 引 起 的 目 前, 本 公 司 未 持 有 具 有 价 格 风 险 的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指 由 于 债 务 人 或 者 交 易 对 手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信 用 状 况 的 不 利 变 动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目 前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与 存 放 在 商 业 银 行 的 定 期 存 款 应 收 保 费 与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再 保 险 安 排 等 有 关 本 公 司 通 过 多 项 管 控 措 施, 如 对 于 存 放 存 款 的 商 业 银 行 以 及 再 保 险 对 手 均 有 信 用 评 级 要 求, 对 交 易 对 手 实 施 信 用 分 析 设 定 信 用 额 度, 加 强 应 收 款 项 催 收 等 控 制 来 管 理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企 业 无 法 筹 集 足 够 资 金 或 不 能 及 时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将 资 产 变 现 以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的 风 险 目 前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源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关 退 保 减 保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提 前 终 止 保 单,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付 或 给 付, 以 及 公 司 各 项 日 常 支 出 本 公 司 通 过 匹 配 投 资 资 产 的 期 限 与 对 应 保 险 责 任 的 期 限, 通 过 投 资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低 的 金 融 工 具 来 管 理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能 性 操 作 风 险 是 由 于 操 作 流 程 不 完 善 人 为 过 错 和 信 息 系 统 故 障 等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的 可 18

本 公 司 通 过 持 续 关 注 宏 观 环 境 法 律 要 求 监 管 政 策 和 行 业 信 息 等, 积 极 预 防 不 可 控 制 的 外 部 事 件 导 致 的 操 作 风 险 ; 通 过 建 立 清 晰 的 操 作 风 险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严 格 的 控 制 程 序, 如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权 限 控 制 授 权 和 对 帐 程 序, 实 施 员 工 业 务 培 训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等 培 训, 以 及 运 用 合 规 检 查 内 部 审 计 等 监 督 手 段 来 管 理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偿 付 能 力 风 险 根 据 保 监 会 对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管 理 要 求, 本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着 力 提 高 资 产 质 量 和 收 益 水 平, 关 注 业 务 发 展 对 资 本 的 要 求, 定 期 监 控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状 况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根 据 保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本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为 658%,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二 ) 风 险 控 制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由 董 事 会 负 最 终 责 任 管 理 层 直 接 领 导, 以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为 依 托,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覆 盖 所 有 业 务 单 位 的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 同 时 公 司 专 门 成 立 了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并 定 期 会 议, 监 督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对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公 司 设 立 了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具 体 的 风 险 管 理 有 关 事 务, 对 总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估 ; 此 外 本 公 司 还 设 立 了 由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并 每 月 召 开 会 议, 对 具 体 专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事 项 进 行 商 议 和 协 调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业 务 单 位 接 受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自 身 的 风 险 管 理 子 系 统,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本 流 程, 定 期 对 本 职 能 部 门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对 其 风 险 管 理 有 效 性 负 责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事 业 环 境 不 断 变 化, 经 营 上 的 风 险 也 日 益 复 杂 化 多 样 化, 因 此 本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是 在 复 杂 多 变 的 经 营 环 境 中 达 成 业 务 持 续 增 长 企 业 价 值 增 长 以 及 实 现 公 司 的 愿 景 在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中 会 考 虑 到 各 种 与 风 险 资 本 有 关 的 风 险 暴 露, 通 过 评 估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对 经 营 目 标 的 影 响 程 度, 对 各 项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点 ;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和 条 件, 确 定 风 险 限 额 ;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风 险, 选 择 风 险 规 避 降 低 转 移 或 者 自 留 等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从 而 确 保 财 务 稳 健 提 高 资 本 效 率 以 及 通 过 恰 当 的 运 行 提 高 运 营 质 量 本 公 司 重 视 风 险 管 理 的 企 业 氛 围, 通 过 加 强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在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知 识 流 程 以 及 控 制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增 强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在 公 司 内 培 养 和 塑 造 良 好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2010 年 度 本 公 司 继 续 强 化 了 公 司 风 险 库 的 运 营, 识 别 和 评 估 经 营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各 类 主 要 风 险, 采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对 风 险 信 息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及 时 识 别 新 的 风 险, 并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对 原 有 风 险 的 变 化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还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策 略, 针 对 各 类 重 大 风 险 制 定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此 外, 2010 年 度 公 司 内 加 强 了 对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流 程 及 其 有 效 性 的 检 验 和 评 估, 定 期 对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管 理 层 定 期 提 交 关 键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供 董 事 会 审 议 监 督 19

四 保 险 产 品 经 营 信 息 本 公 司 2010 年 度 保 费 收 入 居 前 5 位 的 商 业 保 险 险 种 是 货 物 运 输 险 企 业 财 产 险 责 任 险 船 舶 险 工 程 险, 其 2010 年 度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险 种 名 称 保 险 金 额 保 费 收 入 赔 款 支 出 准 备 金 ( 注 ) 承 保 利 润 货 物 运 输 险 497,888,440 189,183 64,411 130,524-13,499 企 业 财 产 险 216,236,685 126,129 109,815 135,272-15,839 责 任 险 18,248,648 43,327 4,268 29,221 15,530 船 舶 险 2,423,005 18,370 123 17,871 1,497 工 程 险 10,945,582 14,686 3,129 30,454 210 注 : 准 备 金 为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余 额 和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余 额 之 和 五 偿 付 能 力 信 息 单 位 : 人 民 币 千 元,% 日 期 实 际 资 本 最 低 资 本 资 本 溢 额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77,341 72,500 404,841 658%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08,677 49,695 458,982 1,024%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变 化 原 因 : 2010 年, 本 公 司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所 需 保 持 的 最 低 资 本 同 比 也 呈 现 大 幅 增 长 态 势, 由 2009 年 的 人 民 币 4,970 万 元 增 长 至 人 民 币 7,250 万 元, 因 此 2010 年 的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较 2009 年 有 所 减 少, 但 仍 然 大 大 高 于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100% 最 低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