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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议 案 审 议 情 况 ( 一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收 购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的 议 案 1. 议 案 内 容 为 了 拓 展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董 事 长 龙 峻 先 生 提 议 由 公 司 以 现 金 50 万 元 收 购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 该 收 购 对 价 等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净 资 产 ) 一 被 收 购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尽 职 调 查, 被 收 购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一 家 于 2009 年 4 月 13 日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七 区 16 号 楼 419 室,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 万 元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杨 敏 目 前 持 有 其 50% 的 股 权, 鞠 未 目 前 持 有 其 50% 的 股 权 收 购 前,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杨 敏 鞠 未 均 为 独 立 第 三 方, 与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经 调 查, 转 让 方 合 法 拥 有 被 收 购 方 的 股 权, 被 收 购 标 的 合 法 有 效, 且 被 收 购 方 及 其 股 东 具 有 签 署 并 履 行 收 购 协 议 的 能 力 二 收 购 的 前 提 条 件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层 与 被 收 购 方 的 谈 判, 目 前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2 / 11

了 被 收 购 方 股 东 会 同 意 本 次 收 购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三 收 购 的 范 围 及 准 备 过 程 公 司 已 与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达 成 了 医 院 wifi 平 台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书,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公 司 以 等 价 于 净 资 产 的 现 金 收 购 杨 敏 鞠 未 持 有 的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100% 的 股 权 (2) 杨 敏 鞠 未 负 责 与 全 国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含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签 订 排 他 性 wifi 运 营 许 可 合 同, 保 证 所 签 合 同 的 有 效 执 行, 并 负 责 wifi 铺 设 及 后 续 运 营 事 宜 杨 敏 鞠 未 须 保 证 2015 年 底 前 签 约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含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达 到 40 家, 2016 年 底 达 到 80 家 ( 不 包 括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拓 展 签 约 的 医 院 家 数 ) 若 杨 敏 鞠 未 完 成 上 述 指 标 的 时 间 延 迟 不 超 过 6 个 月, 则 公 司 视 同 杨 敏 鞠 未 按 期 完 成 四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1 公 司 向 杨 敏 鞠 未 及 其 团 队 定 向 发 行 市 值 为 2000 万 元 的 公 司 股 票 ( 普 通 股 )( 以 下 简 称 标 的 股 票 ), 作 为 公 司 对 公 司 团 队 在 项 目 合 作 中 预 期 贡 献 的 回 报 股 票 认 购 价 格 为 票 面 价 值 1 元 2 当 满 足 以 下 任 一 条 件 时, 公 司 将 向 杨 敏 鞠 未 团 队 一 次 性 发 行 股 份 a. 收 购 协 议 生 效 9 个 月 内 签 约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含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达 到 20 家 ; 3 / 11

b. 条 件 a 未 实 现, 但 在 2015 年 底 签 约 医 院 数 达 40 家 ; c. 条 件 a 和 b 未 实 现, 但 在 2016 年 底 签 约 医 院 数 达 到 80 家 ; d. 条 件 a 和 b 及 c 未 实 现, 但 2016 年 底 签 约 医 院 数 超 过 30 家, 则 公 司 按 完 成 比 例 向 杨 敏 鞠 未 及 公 司 团 队 发 行 股 票 3 若 收 购 协 议 签 约 后 至 转 股 时, 公 司 未 实 施 新 一 轮 融 资 ( 包 括 IPO), 则 股 份 发 行 按 每 股 7.5 元 作 价 ; 否 则, 按 新 一 轮 融 资 时 每 股 价 格 作 价 4 公 司 团 队 根 据 医 院 签 约 进 度, 按 签 约 进 度 比 例 认 购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标 的 股 票 具 体 比 例 为 签 约 20 家 医 院 时 认 购 公 司 发 行 的 60% 标 的 股 票, 签 约 到 40 家 医 院 时 再 认 购 20% 标 的 股 票, 剩 余 20% 标 的 股 票 在 签 约 到 80 家 医 院 时 由 公 司 发 行 5 公 司 团 队 获 得 的 标 的 股 票 在 公 司 上 市 前, 应 保 持 与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一 致 行 动 根 据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情 况, 本 次 收 购 的 定 价 合 理 公 允, 不 存 在 利 益 输 送 或 其 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形 转 让 完 成 后, 北 京 中 麦 互 联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将 继 续 存 续 并 运 营, 其 原 有 管 理 层 均 将 留 任, 应 事 先 征 求 公 司 意 见 并 报 公 司 备 案 本 次 收 购 需 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现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4 / 11

议 2.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股 数 48,113,60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0.18%; 反 对 股 数 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弃 权 股 数 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3. 回 避 表 决 情 况 不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二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投 资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1. 议 案 内 容 为 了 拓 展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董 事 长 龙 峻 先 生 提 议 由 公 司 对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一 被 增 资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尽 职 调 查, 被 增 资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一 家 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为 东 莞 市 道 滘 镇 广 深 高 速 出 入 口 旁 文 一 写 字 楼 D7 栋 3 楼 304 室,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骆 勇 军 目 前 持 有 其 70% 的 股 权, 苏 闪 波 目 前 持 有 其 30% 的 股 权 增 资 前,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5 / 11

均 为 独 立 第 三 方, 与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经 调 查, 转 让 方 合 法 拥 有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合 法 有 效, 且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具 有 签 署 并 履 行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的 能 力 二 增 资 的 前 提 条 件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层 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谈 判, 目 前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了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同 意 本 次 增 资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三 增 资 的 范 围 及 准 备 过 程 公 司 已 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达 成 了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1) 公 司 对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2000 万 元, 持 有 其 80% 的 股 权 (2)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负 责 拓 展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业 务, 在 达 到 一 定 的 目 标 情 况 下, 由 公 司 向 其 定 向 发 行 股 份 四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业 绩 目 标 及 股 票 增 发 方 案 公 司 与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就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在 未 来 三 年 的 经 营 业 绩 目 标 及 补 偿 对 价 达 成 如 下 约 定 : 1: 业 绩 考 核 执 行 周 期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期 ) 6 / 11

2: 考 核 期 内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考 核 净 利 润 的 计 算 原 则 : 考 核 净 利 润 = 合 作 业 务 每 年 经 审 计 的 净 利 润 - 当 年 销 售 回 款 率 低 于 92% 部 分 对 应 的 销 售 额 + 之 前 年 度 因 销 售 回 款 率 低 于 92% 而 被 扣 除 的 销 售 额 在 本 年 度 实 际 回 款 部 分 注 1: 净 利 润 计 算 公 式 为 : 销 售 收 入 - 销 售 成 本 - 营 业 税 费 - 设 备 折 旧 - 合 理 的 费 用 - 企 业 所 得 税 注 2: 上 述 公 式 中 净 利 润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项 目 以 财 政 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为 准 3: 补 偿 对 价 的 确 定 : 3.1:2015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的 确 定 : 2015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2015 年 度 累 计 考 核 净 利 润 - 公 司 拨 付 资 金 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基 准 日 净 资 产 当 年 利 息 ]*(6+ 覆 盖 系 数 + 利 润 系 数 )/3 其 中 : 当 2015 年 底 按 全 年 日 平 均 活 跃 上 线 缴 费 用 户 ( 包 括 前 向 及 后 向 费 用, 重 复 上 线 用 户 只 计 一 次 ) 数 计 算 的 覆 盖 数 超 过 10 万 人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1, 不 足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0; 2015 年 度 考 核 净 利 润 超 出 500 万 元 时, 利 润 系 数 为 1, 不 足 则 为 0; 资 金 利 息 按 年 息 8%( 单 利 ) 计 算 7 / 11

注 3: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并 入 2015 年 度 利 润 3.2:2016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的 确 定 : 2016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2016 年 度 累 计 考 核 净 利 润 - 公 司 拨 付 资 金 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基 准 日 净 资 产 当 年 利 息 ]*(6+ 覆 盖 系 数 + 利 润 系 数 )/3 其 中 : 当 2016 年 底 全 年 日 平 均 活 跃 上 线 缴 费 用 户 ( 包 括 前 向 及 后 向 费 用, 重 复 上 线 用 户 只 计 一 次 ) 数 计 算 的 覆 盖 人 数 超 过 70 万 人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1, 不 足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0 2016 年 度 考 核 净 利 润 超 出 3000 万 元 时, 利 润 系 数 为 1, 不 足 则 为 0 资 金 利 息 按 年 息 8%( 单 利 ) 计 算 3.3:2017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的 确 定 : 2017 年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2017 年 度 累 计 考 核 净 利 润 - 公 司 拨 付 资 金 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基 准 日 净 资 产 当 年 利 息 ]*(6+ 覆 盖 系 数 + 利 润 系 数 )/3 其 中 : 当 2017 年 底 全 年 日 平 均 活 跃 上 线 缴 费 用 户 ( 包 括 前 向 及 后 向 费 用, 重 复 上 线 用 户 只 计 一 次 ) 数 计 算 的 覆 盖 人 数 超 过 100 万 人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1, 不 足 时 覆 盖 系 数 为 0 2017 年 度 考 核 净 利 润 超 出 7000 万 元 时, 利 润 系 数 为 1, 8 / 11

不 足 则 为 0 资 金 利 息 按 年 息 8%( 单 利 ) 计 算 4: 补 偿 对 价 支 付 方 式 4.1: 协 议 各 方 同 意, 各 年 度 补 偿 对 价 确 定 后, 国 创 富 盛 按 最 近 一 次 融 资 时 所 对 应 的 股 价 向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定 向 发 行 总 值 等 于 补 偿 对 价 的 股 票, 以 此 来 支 付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按 照 股 票 的 票 面 价 格, 即 人 民 币 1 元 每 股, 认 购 向 其 补 偿 的 股 票 定 向 发 行 国 创 富 盛 股 份 数 量 =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 距 发 行 时 国 创 富 盛 最 近 一 轮 融 资 时 股 价 4.2: 各 年 度 业 绩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对 应 的 股 票 应 于 该 年 审 计 报 告 公 开 披 露 之 日 起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发 行 4.3: 未 经 公 司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自 取 得 上 述 补 偿 对 价 的 股 票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票 4.4: 若 用 于 支 付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的 股 票 发 行 被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为 不 合 规, 而 影 响 向 最 终 补 偿 对 价 无 法 完 成, 公 司 将 促 使 其 控 股 股 东 向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转 让 股 份, 以 使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持 有 国 创 富 盛 的 股 份 比 例 与 发 行 后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所 持 国 创 富 盛 股 份 比 例 相 同 4.5 因 执 行 上 述 业 绩 补 偿 对 价 而 使 得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最 终 获 得 国 创 富 盛 的 股 份 比 例 封 顶 为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国 创 富 盛 9 / 11

总 股 本 的 9%, 即 无 论 考 核 期 内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业 绩 如 何,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获 得 国 创 富 盛 的 股 份 比 例 不 超 过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的 9% 4.6: 骆 勇 军 苏 闪 波 同 意 在 国 创 富 盛 IPO 之 前, 行 使 因 其 持 有 国 创 富 盛 股 票 而 成 为 国 创 富 盛 股 东 所 引 致 的 股 东 权 利 时, 与 公 司 保 持 一 致 行 动 人 关 系 根 据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情 况, 未 来 的 业 绩 目 标 与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定 价 合 理 公 允, 不 存 在 利 益 输 送 或 其 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形 增 资 完 成 后, 东 莞 市 九 维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将 继 续 存 续 并 运 营, 其 原 有 管 理 层 均 将 留 任 本 次 增 资 需 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现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2.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股 数 48,113,60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0.18%; 反 对 股 数 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弃 权 股 数 0 股,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3. 回 避 表 决 情 况 不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三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0 / 11

( 一 )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北 京 国 创 富 盛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1 日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