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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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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古 代 慢 慢 睁 开 眼 睛, 我 的 面 前 出 现 一 个 女 孩 子, 大 约 十 六 七 岁, 身 穿 淡 绿 色 布 裙, 头 上 两 个 小 圆 髻 特 别 娇 俏 可 爱 医 院 什 么 时 候 出 现 这 么 一 个 可 爱 的 古 装 护 士 啊! 这 医 院 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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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行 動 研 究 ( 專 題 製 作 ) 計 畫 書 科 別 姓 名 餐 飲 管 理 科 : 高 少 芸 老 師 製 作 主 題 養 生 夾 心 餅 乾 研 究 方 法 問 卷 法 訪 問 法 觀 察 法 文 獻 蒐 集 其 他 ( 實 驗 法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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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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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壹 主 席 致 詞 --------------------------------------- 第 頁 貳 會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第 頁 參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 第 頁 二 學 務 處 報 告 ------------------------------------ 第 頁 三 實 習 處 報 告 ------------------------------------ 第 頁 四 總 務 處 報 告 ------------------------------------ 第 頁 五 人 事 室 報 告 ------------------------------------ 第 頁 六 會 計 室 報 告 ------------------------------------ 第 頁 七 輔 導 室 報 告 ------------------------------------ 第 頁 八 圖 書 館 報 告 ------------------------------------ 第 頁 九 進 修 學 校 報 告 ---------------------------------- 第 頁 十 秘 書 室 報 告 ------------------------------------ 第 頁 肆 提 案 討 論 ----------------------------------------- 第 頁 提 案 討 論 附 件 ----------------------------------------- 第 頁 伍 臨 時 動 議 ( 含 意 見 交 換 ) 陸 主 席 結 論 散 會 - 1 -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報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下 午 14 時 30 分 整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校 長 恭 煌 記 錄 : 王 素 華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 教 務 處 于 主 任 : 一 11/19( 三 ) 下 午 13.30 接 受 高 職 旗 艦 計 畫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後 續 將 召 開 工 作 準 備 會 議 二 奉 局 指 示,104 學 年 度 本 校 將 新 設 綜 合 科 1 班 綜 合 科 辦 公 室 教 室 普 通 教 室 等 各 空 間, 將 進 行 規 劃 後 續 機 械 科 與 模 具 科 各 2 個 班, 合 計 4 個 班, 將 於 本 學 年 陸 續 移 到 工 場 上 課 請 科 主 任 再 次 代 轉 相 關 設 科 及 調 整 班 級 空 間 教 室 訊 息 萬 分 感 謝 教 學 組 章 組 長 一 第 一 次 段 考 於 10/13 14 舉 行, 請 科 主 任 及 召 集 人 協 助 轉 知 科 內 同 仁 準 時 繳 交 段 考 試 卷 二 高 三 第 一 次 模 擬 考 在 10/20~21 日 進 行, 請 共 同 提 醒 高 三 加 油 準 備 三 體 三 甲 模 擬 考 收 費 完 成 14 人, 目 前 進 行 第 二 次 模 擬 考 資 料 整 理 四 學 習 社 群 計 畫 開 始 實 行 電 機 科 許 棟 材 老 師 等 協 助 辦 理 ( 新 北 高 工 桃 花 源 書 塾 ) 五 第 八 節 課 輔 及 晚 自 習 開 始 實 施, 上 課 情 況 與 秩 序 大 致 良 好, 感 謝 老 師 們 的 協 助 六 國 英 數 補 救 教 學 班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感 謝 陳 俊 良 陳 玫 如 黃 素 華 林 皆 全 老 師 及 科 召 集 人 的 協 助 與 指 導 七 資 三 甲 潘 佳 怡 榮 獲 103 年 度 原 住 民 語 文 ( 太 魯 閣 語 ) 競 賽 第 一 名, 目 前 協 助 全 國 賽 報 名 事 宜 八 通 過 國 教 署 提 升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計 劃 核 定 金 額 50,000 元, 與 應 外 科 及 英 文 科 進 行 課 程 與 活 動 的 規 劃, 感 謝 科 召 協 助 註 冊 組 吳 組 長 一 9/29( 一 )~10/3( 五 )103 學 年 度 高 一 數 位 學 生 證 送 清 水 高 中 製 作, 已 製 卡 完 成 並 發 至 高 一 各 班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宣 導, 未 來 學 生 遺 失 須 立 即 通 知 註 冊 組 辦 理 停 卡 作 業 後 再 行 申 請 補 辦 學 生 證, 相 關 訊 息 亦 已 Email 通 知 導 師 二 9/29( 一 )~10/3( 五 )103 學 年 度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高 一 新 生 普 查 問 卷 調 查, 感 謝 高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任 課 教 師 協 助, 利 用 一 節 課 時 間 讓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問 卷 目 前 本 校 回 收 率 60.59%, 問 卷 調 查 截 止 日 至 10/31 結 束 三 10/1( 三 )~ 新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開 始 申 請, 本 校 入 學 獎 學 金 符 合 資 料 共 計 25 名 ( 其 中 會 考 成 績 3A2B 者 5 名 核 發 3 萬 元 獎 學 金 2A3B 者 14 名 核 發 2 萬 元 獎 學 金 ;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前 3 名 有 模 具 科 3 名 鑄 造 科 3 名, 依 序 核 發 5 萬 元 3-2 -

萬 元 2 萬 元 ) 四 9/23( 四 )~10/22( 三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簡 章 團 體 購 買 作 業 五 9/29( 一 )~10/3( 五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助 學 金 申 請 作 業 完 成 六 10/3( 五 )~10/9( 四 ) 新 北 市 政 府 開 始 辦 理 免 書 證 之 簡 化 就 學 補 助 申 請 流 程, 以 後 學 生 申 請 相 關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相 關 補 助 時 得 免 檢 附 紙 本 證 明, 依 規 定 必 須 先 行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學 籍 管 理 模 組 中 建 置 本 校 學 籍 資 料 後 再 借 由 社 會 局 系 統 查 調 結 果 符 合 資 格 得 免 檢 附 紙 本 證 明 實 研 組 仲 組 長 一 102 學 年 度 計 有 于 賢 華 主 任 等 19 位 同 仁 參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日 前 已 接 獲 教 育 局 來 函, 上 述 19 位 同 仁 皆 已 通 過 教 育 部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人 員 初 階 合 格 認 證, 惟 合 格 證 書 刻 正 印 製 中, 待 證 書 函 送 到 校 後, 再 恭 請 校 長 於 公 開 場 合 頒 發 證 書, 再 次 感 謝 校 內 同 仁 對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謝 謝! 二 教 育 局 教 研 科 為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工 作, 特 成 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分 區 推 動 策 略 聯 盟, 本 校 隸 屬 高 中 職 第 四 組, 由 三 重 商 工 擔 任 召 集 學 校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本 研 習 活 動 需 由 學 校 薦 派 人 員 參 加 ( 公 假 - 課 務 排 代 ), 目 前 擬 由 校 內 教 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優 先 前 往, 若 有 其 餘 教 師 同 仁 有 意 參 加 者, 煩 請 與 實 研 組 聯 絡, 謝 謝!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研 習 時 間 如 下 表 : 時 間 研 討 主 題 研 討 要 點 研 習 地 點 103.10.16( 四 ) 13:30~16:30 推 動 策 略 與 評 鑑 規 準 ( 一 ) 推 動 教 專 的 有 效 策 略 ( 二 ) 評 鑑 規 準 詮 釋 與 建 立 三 重 商 工 103.11.13( 四 ) 13:30~16:30 教 師 檔 案 與 自 評 ( 一 ) 教 師 檔 案 製 作 與 運 用 ( 二 ) 自 評 之 實 施 與 運 用 三 重 商 工 103.12.11( 四 ) 13:30~16:30 教 學 觀 察 之 實 施 ( 一 ) 重 理 解 的 課 程 設 計 ( 二 ) 觀 課 與 議 課 三 重 商 工 三 教 育 局 中 教 科 將 於 11/19( 三 ) 下 午 蒞 校 進 行 旗 艦 計 畫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以 瞭 解 學 校 在 執 行 計 畫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並 確 保 學 校 整 體 實 施 之 成 效, 有 效 促 進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及 特 色 群 科, 訪 視 當 日 需 陳 列 計 畫 原 始 憑 證, 局 端 會 計 人 員 會 到 校 抽 查 為 使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準 備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擬 於 10/15( 三 )16:20 假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會 議, 會 後 將 立 即 發 放 開 會 通 知 單, 屆 時 再 勞 煩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務 必 派 員 參 加, 謝 謝! 四 103 學 年 度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與 新 北 市 高 中 高 職 旗 艦 計 畫, 核 定 版 計 畫 書 皆 已 陳 報 國 前 署 及 教 育 局 中 教 科, 為 不 擔 誤 計 畫 執 行 之 期 程, 日 前 已 拜 託 會 計 室 先 行 於 請 購 系 統 設 立 計 畫, 以 利 各 單 位 辦 理 計 畫 相 關 內 容, 惟 教 育 局 仍 未 發 函 通 知 請 款, 故 學 校 目 前 尚 無 經 費 可 以 支 付 相 關 請 購, 待 請 款 公 文 到 校 即 著 手 辦 理 相 關 請 款 - 3 -

新北高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程序 若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 還請多多包涵 謝謝 五 配合教育部規定本校 103 學年度優質化計畫方案除獲國前署補助$518 萬元外 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需按比例補助本校$222 萬(內含學校自籌款經常門$111 萬) 勞煩各子 計畫承辦單位在執行計畫及採購設備時 務必依照經費概算表上之金額辦理核銷 各子計畫核定經費款項與經費來源如下表 特教組高組長 一 綜職科學生將參加 2015 年世界夏季特奧會儲訓選手選拔賽 比賽項目與時間如下表: -4-

項 目 田 徑 羽 球 滾 球 桌 球 籃 球 保 齡 球 選 拔 時 間 9/20-9/21 10/4-10/5 10/25-10/26 10/18-10/19 比 賽 地 點 新 北 高 工 彰 化 高 商 台 南 啟 聰 高 雄 啟 智 學 生 人 數 12 13 12 8 帶 隊 老 師 仲 志 遠 組 長 林 書 妃 老 師 許 育 瑛 老 師 汪 靜 如 老 師 仲 志 遠 組 長 林 侑 靜 老 師 高 淑 琴 組 長 二 特 奧 選 拔 佳 績 : 田 徑 羽 球 各 一 名 女 子 單 打 確 定 取 得 2015 美 國 夏 季 特 奧 選 手 參 賽 權, 滾 球 女 子 四 人 賽 備 取 三 9/15( 一 ) 本 學 期 綜 職 科 高 二 高 三 職 場 實 習 開 始, 已 與 廠 商 簽 訂 合 約 為 期 一 學 期 四 9/17( 三 ) 10/3( 五 ) 與 教 育 局 特 教 科 召 開 104 年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已 開 始 籌 備 104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相 關 工 作 五 教 育 局 來 函 本 學 年 將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初 任 教 師 輔 導 訪 視, 本 校 新 進 之 資 源 班 教 師 吳 美 頤 老 師 及 徐 霈 涵 老 師 為 輔 導 訪 視 對 象 六 103 年 10 月 8 日 教 育 局 來 函 確 定 104 年 能 仁 家 商 綜 職 科 減 1 班, 本 校 綜 合 科 確 定 增 1 班 七 資 源 班 已 納 入 教 務 處 特 教 組, 特 教 組 將 全 力 協 助 處 理 資 源 班 事 務 每 週 一 上 午 資 源 班 有 安 排 吳 美 頤 老 師 為 諮 詢 時 間, 若 老 師 對 於 資 源 班 或 特 殊 學 生 狀 況 處 理 有 疑 問, 可 於 此 時 段 項 資 源 班 老 師 諮 詢 學 務 處 李 主 任 : 一 104 級 校 外 教 學 已 於 9/29-10/1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各 處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的 協 助 學 生 捐 贈 的 發 票 將 於 11/28( 五 ) 中 午 統 一 對 獎 二 103 學 年 度 親 師 座 談 會 暨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各 年 級 出 席 狀 況 如 下 年 級 出 席 人 數 出 席 率 高 一 384 47.29% 高 二 171 23.17% 高 三 146 20.22% 合 計 701 29.11% 三 依 據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親 師 座 談 會 實 施 計 畫, 班 級 出 席 獎 勵 由 家 長 會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得 獎 班 級 如 下 : 班 級 導 師 出 席 率 獎 勵 金 汽 一 甲 邱 傳 福 84.09% 1,500 圖 一 丙 何 在 晟 62.79% 1,000 四 新 北 市 廢 棄 物 減 量 暨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績 優 選 拔 活 動 複 勘 103 年 10 月 14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13:30~15:10 複 勘 議 程 時 間 內 容 負 責 人 地 點 - 5 -

13:30 抵 達 學 校 李 麗 英 / 張 俊 仁 第 一 會 議 室 13:30~13:40 長 官 致 詞 及 委 員 介 紹 13:40~14:00 複 勘 學 校 簡 報 14:00~14:50 現 場 參 訪 14:50~15:10 綜 合 座 談 李 麗 英 / 張 俊 仁 李 麗 英 / 張 俊 仁 李 麗 英 / 張 俊 仁 李 麗 英 / 張 俊 仁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一 會 議 室 第 一 會 議 室 五 10/17.10/24 高 三 個 人 證 件 照 片 拍 攝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地 下 室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假 日 勵 新 :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要 點 第 14 條 : 教 師 之 ㄧ 般 管 教 措 施 第 九 款 假 日 勵 新 服 務 由 一 位 教 官 負 責 執 行, 以 達 確 實 執 行 假 日 勵 新 服 務 之 任 務 時 間 :9/20.10/25.11/22.12/27.1/17 時 間 課 程 地 點 備 考 0800~0810 點 名 集 合 場 雨 天 於 行 政 大 樓 川 堂 0810~0900 徒 手 基 本 教 練 集 合 場 雨 天 於 行 政 大 樓 川 堂 0900~1100 書 法 寫 作 行 政 大 樓 3 樓 沈 長 祿 老 師 1100~1150 校 內 環 境 清 掃 校 園 雨 天 改 為 基 本 教 練 1150~1200 離 校 前 點 名 集 合 場 雨 天 於 行 政 大 樓 川 堂 七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導 師 會 議 :10/17( 五 )14:20 假 圖 書 館 2 樓 舉 行 會 後 有 康 寧 醫 院 健 康 諮 詢 中 心 到 校 做 衛 教 課 程 宣 導 ( 導 師 採 自 由 參 加 ) 實 習 處 姜 主 任 : 新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本 年 度 由 瑞 芳 高 工 擔 任 主 委 學 校, 新 北 高 工 擔 任 副 主 委 學 校 ; 實 習 處 負 責 術 科 測 驗 命 題 統 籌 工 作, 請 相 關 科 別 掌 握 命 題 期 程, 於 限 期 內 完 成 實 習 組 黃 組 長 : 一 明 志 科 大 主 辦 與 高 職 端 2 校 ( 新 北 高 工 與 南 港 高 工 ) 6 家 廠 商 聯 合 產 學 攜 手 會 議 定 10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於 明 志 科 大 召 開 第 1 次 協 調 會 二 103 學 年 度 工 商 科 競 賽 賽 前 集 訓 協 調 會, 定 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期 許 集 訓 時 學 生 選 手 的 努 力 練 習 能 帶 來 競 賽 的 豐 碩 成 果 三 二 次 技 職 改 造 設 備 需 求 計 劃 書, 各 科 採 購 項 目 請 及 早 送 交 實 習 組, 以 便 儘 早 請 領 經 費, 進 行 採 購 工 作 就 業 組 陳 組 長 : 一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報 名, 丙 級 9/29~10/3 已 完 成 乙 級 10/6~10/13 報 名 中 二 基 北 區 103 年 度 在 校 生 工 業 類 專 案 檢 討 會 已 於 10/6 日 辦 理 完 畢 三 在 校 生 證 照 已 發 放 本 校 及 基 北 區 四 103 年 畢 業 生 升 學 與 就 業 狀 況 下 周 進 入 調 查 - 6 -

總 務 處 范 主 任 一 本 校 今 年 九 月 份 使 用 電 力 共 計 7560 度, 合 計 電 費 95 萬 9,000 元, 日 平 均 使 用 量 為 歷 史 第 二 高, 相 較 去 年 同 期 用 電 成 長 22%, 雖 然 本 月 的 氣 溫 較 以 往 為 高, 希 望 各 單 位 下 班 前 務 必 檢 查 冷 氣 與 電 源 是 否 確 實 關 閉, 本 校 用 電 原 則 是 當 省 則 省 當 用 則 用, 仍 請 各 單 位 儘 量 讓 辦 公 場 所 維 持 通 風, 減 少 冷 氣 使 用 二 請 各 單 位 於 資 本 門 購 買 相 關 設 備 時, 基 於 用 電 之 考 量, 請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詳 細 撰 明 電 力 配 線 方 式 及 專 業 電 力 評 估 三 請 各 單 位 於 颱 風 天 時, 確 實 做 好 防 颱 措 施, 例 如 教 學 區 各 項 資 源 回 收 桶 收 置 妥 當 工 廠 門 窗 關 妥 電 氣 與 重 要 物 品 請 勿 置 放 於 地 下 室 或 低 窪 處, 車 輛 請 勿 停 放 於 樹 下 等 颱 風 當 日 能 適 時 巡 視 各 負 責 區 域 的 工 作, 以 減 少 風 災 來 的 損 失 四 目 前 校 內 將 規 劃 進 行 工 程 有 : ( 一 ) 模 具 科 斜 屋 頂 工 程, 計 約 130 萬 元 ( 二 ) 志 清 堂 與 鑄 造 科 工 廠 的 照 明 設 備 更 換, 計 約 200 萬 元 ( 三 ) 教 學 大 樓 冷 氣 汰 舊 換 新 第 一 期 ( 汽 車 科 製 圖 科 大 樓 ), 計 約 180 萬 元 人 事 室 陳 組 員 秀 錦 : 壹 重 申 公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兼 課 與 兼 職 時 數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每 星 期 授 課 節 數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略 以, 教 師 超 時 授 課 節 數 每 星 期 不 超 過 六 節, 超 時 授 課 節 數 與 代 課 節 數 合 計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九 節, 如 日 夜 間 部 合 併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節 但 學 期 中 之 超 時 授 課 及 代 課 者 不 在 此 限,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報 本 局 核 准 二 校 外 兼 課 每 週 以 4 小 時 為 限, 日 夜 時 數 合 併 計 算, 並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休 假 擬 於 外 校 兼 課 之 同 仁 務 必 要 事 前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並 請 對 方 學 校 發 函 本 校 同 意 回 復, 程 序 較 完 備 ( 詳 見 教 育 部 93 年 8 月 18 日 台 技 ( 三 ) 第 0930100849 號 函 釋 ) 主 旨 : 重 申 公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兼 課 與 兼 職 時 數 相 關 規 定 說 明 : 一 茲 接 獲 民 眾 檢 舉 某 校 教 師 兼 課 時 數 違 反 教 育 部 規 定, 經 教 育 部 函 轉 該 校 說 明 復 略 以 聘 任 該 名 教 師 兼 課 之 學 校 未 依 規 定 來 函 請 其 同 意, 故 無 法 預 為 處 理 ; 為 免 類 似 情 狀 再 度 發 生, 特 函 重 申 教 育 部 對 公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兼 課 兼 職 時 數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各 校 聘 請 他 校 專 任 教 師 為 兼 任 教 師 時, 請 先 徵 得 原 校 同 意 ( 二 ) 教 師 於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學 校 兼 課 時 數, 每 週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並 應 依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台 高 二 字 第 0920054735 號 函 ) ( 三 ) 教 師 兼 任 職 務 以 執 行 經 常 性 業 務 為 主 者, 其 兼 職 時 數 每 週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 本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人 一 字 第 0930056464 號 令 頒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 7 -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五 ) 二 再 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上 開 條 文 所 為 之 限 制 爰 係 重 視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精 神 ; 然 考 量 社 會 變 遷 與 學 校 教 師 及 產 業 之 特 殊 需 求, 教 育 部 歷 次 以 相 關 函 示 開 放 專 任 教 師 於 報 經 學 校 同 意 與 不 影 響 本 職 工 作 前 提 下, 得 於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地 點 兼 職 兼 課 之 彈 性 空 間, 然 學 校 亦 應 定 期 檢 討 評 估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後 之 教 學 品 質, 以 符 本 部 放 寬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之 意 旨 三 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之 規 定 略 以, 教 師 之 平 時 考 核, 應 隨 時 根 據 具 體 事 實, 詳 加 紀 錄, 如 有 合 於 獎 懲 標 準 之 事 蹟, 並 應 予 以 獎 勵 或 懲 處... ( 八 ) 在 外 補 習 違 法 兼 職, 或 藉 職 務 之 便 從 事 私 人 商 業 行 為, 記 過 同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略 以, 教 師 之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在 同 一 學 年 度 內 有 未 經 校 長 同 意, 擅 自 在 外 兼 課 兼 職 者, 留 支 原 薪 貳 公 務 員 兼 職 規 範 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 經 商 之 禁 止 ) 條 文 摘 錄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公 務 員 利 用 權 力 公 款 或 公 務 上 之 秘 密 消 息 而 圖 利 者, 依 刑 法 第 131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其 離 職 者, 亦 同 公 務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者, 應 先 予 撤 職 二 依 防 範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略 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以 下 開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須 主 動 向 學 校 申 報 ( 一 ) 公 務 員 不 得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如 具 有 下 列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須 主 動 申 報 : 1.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電 機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資 訊 科 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詳 見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一 覽 表 ) 2. 依 其 他 法 令 應 領 有 證 照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二 ) 現 行 法 令 及 懲 處 規 定 : 1.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同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2. 銓 敘 部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八 十 九 法 一 字 第 一 九 二 二 二 四 六 號 函 規 定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經 營 商 業 或 兼 職 規 定 一 節, 應 依 前 開 規 定 ( 即 : 視 - 8 -

會 計 室 林 主 任 : 其 本 人 是 否 參 加 規 度 謀 作 業 務 之 處 理, 認 定 其 是 否 有 經 營 商 業 之 行 為 ) 審 酌 認 定 ; 惟 縱 令 其 不 成 立 經 營 商 業 行 為, 如 無 法 令 依 據, 不 論 渠 是 否 擔 任 與 專 業 證 照 相 同 之 營 利 事 業 職 務, 均 亦 屬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不 得 兼 職 之 規 定 3.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 公 務 員 有 違 反 本 法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規 定 辦 理 三 行 政 院 限 制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借 調 及 兼 職 要 點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在 公 私 立 學 校 兼 課 者, 應 經 本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每 週 併 計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並 應 依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一 依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程 序 : 統 一 發 票 ( 含 收 據 ) 應 與 案 據 申 請 單 核 對, 判 定 其 合 理 性 如 在 案 據 或 申 請 單 核 准 前 開 立 者, 應 請 請 購 單 位 註 明 理 由 即 先 請 後 核, 是 指 校 長 核 准 日 期 非 請 購 人 請 購 日 期 二 依 教 育 局 103.06.12 北 教 會 字 第 1031003164 號 函 請 依 規 定 落 實 公 庫 五 日 付 款 時 限 教 育 局 於 年 度 查 核 各 機 關 ( 校 ) 會 計 事 務 暨 內 部 審 核 執 行 情 形 時 將 列 入 檢 查 事 項 中 三 重 申 補 助 款 或 委 辦 事 項, 請 注 意 執 行 期 程, 請 購 事 項 應 在 活 動 結 束 前 完 成 ( 除 部 份 是 必 須 活 動 結 束 後 始 能 作 業 者 ) 四 採 購 付 款 : ( 一 ) 超 過 1 萬 元 : 必 須 透 過 公 庫 支 付, 不 可 由 個 人 墊 付. ( 二 )1 萬 元 以 下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不 可 由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五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調 走 後, 職 缺 控 管 不 補, 有 關 以 前 會 計 室 協 助 的 業 務 將 回 歸 實 習 處 或 各 承 辦 人 辦 理. 輔 導 室 張 主 任 一 本 校 有 關 10 月 份 國 中 宣 導 部 分 :103.10.9( 四 ) 下 午 新 北 市 立 五 峰 國 中 八 年 級 社 區 高 職 參 訪 活 動 蒞 臨 本 校 進 行 鑄 造 科 和 汽 車 科 實 作 ;103.10.16( 四 ) 下 午 新 北 市 立 柑 園 國 中 職 業 試 探 進 行 電 機 科 鑄 造 科 模 具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汽 車 科 的 參 訪 活 動 ; 103.10.20( 一 ) 下 午 新 北 市 立 自 強 國 中 八 年 及 社 區 參 訪 進 行 電 機 科 鑄 造 科 模 具 科 汽 車 科 的 行 程 ;103.10.22( 三 )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九 年 級 高 中 職 參 訪 進 行 鑄 造 科 模 具 科 汽 車 科 的 行 程 二 103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暨 技 專 教 育 博 覽 會, 辦 理 時 間 為 103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辦 理 地 點 為 板 橋 第 一 運 動 場 前 運 動 廣 場 ( 海 山 高 中 前 ), 受 邀 請 展 示 學 校 (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暨 技 專 校 院 ) 每 校 補 助 新 臺 幣 6,000 元 資 料 物 品 材 料 費 用 本 次 博 覽 會 提 供 各 校 社 團 動 態 表 演 申 請, 每 校 至 多 得 申 請 2 個 社 團 表 演 節 目, 本 校 社 團 活 動 組 如 欲 報 名 請 填 寫 103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博 覽 會 社 團 活 動 表 演 申 - 9 -

請 表, 並 於 103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上 傳 至 南 強 商 工 網 路 硬 碟 103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目 錄 資 料 夾, 經 通 知 安 排 演 出 者, 則 提 供 補 助 費 新 臺 幣 10,000 元 活 動 材 料 費 用, 領 據 回 傳 至 雙 溪 高 中 本 是 教 育 局 擬 編 制 學 習 達 人 手 冊 請 本 校 實 習 處 踴 躍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並 由 本 校 所 推 薦 之 學 生 選 取 代 表, 出 席 103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記 者 會 活 動, 推 薦 條 件 如 下 : ( 一 ) 本 市 高 中 職 學 生 榮 獲 全 國 性 以 上 競 賽 ( 二 ) 參 與 國 際 性 競 賽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 三 ) 前 項 推 薦 表 及 受 推 薦 學 生 個 人 照 片 電 子 檔 (500 萬 畫 素 以 上 jpg 圖 檔 ), 請 以 學 校 + 學 生 姓 名 當 作 檔 案 名 稱 ( 校 名 + 學 生 姓 名.doc 校 名 + 學 生 姓 名.jpg), 於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前 上 傳 至 安 康 高 中 網 路 硬 碟 103 記 者 會 推 薦 表 目 錄 資 料 夾 三 本 校 承 辦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行 政 人 員 / 教 師 / 家 長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研 習 活 動 預 計 10 月 到 12 月 中 旬 辦 理, 教 育 局 已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協 助 辦 理 籌 備 會 議, 行 政 人 員 2 場 次 ( 校 長 主 任 組 長 ) 由 輔 導 室 張 主 任 承 辦 擬 於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和 三 所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協 同 辦 理 教 師 場 次 由 總 務 處 范 主 任 承 辦, 以 校 內 類 科 實 作 為 主, 下 午 到 技 術 學 院 參 訪 和 實 作 家 長 場 次 由 圖 書 館 林 主 任 承 辦, 以 校 內 類 科 實 作 為 主, 利 用 假 日 期 間 辦 理 所 需 調 度 人 力 參 與, 調 度 時 會 事 先 通 知 相 關 科 處 室, 請 協 助 同 意 調 度 人 力, 以 利 活 動 的 順 行 四 依 據 教 育 局 來 函 有 關 103 學 年 度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與 活 動 規 劃 事 宜, 請 貴 校 務 必 於 103 年 度 辦 理 下 述 研 習 活 動 : ( 一 ) 促 進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活 動, 活 動 對 象 可 包 含 教 師 家 長 及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 二 ) 生 命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活 動 對 象 務 必 包 含 教 師 家 長 及 行 政 人 員 ( 三 ) 本 局 將 於 本 (103) 年 12 月 中 旬 前 開 放 各 校 至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填 報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及 參 加 對 象 與 人 數, 本 年 度 尚 未 辦 理 的 學 校 儘 速 規 劃, 並 於 年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另 103 年 度 生 命 教 育 分 區 觀 摩 研 討 會 預 定 於 本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期 間 辦 理, 本 校 負 責 洪 幸 妙 老 師 會 預 先 紀 錄 及 整 理 各 項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成 果 資 料, 亦 請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和 圖 書 館 等 有 關 生 命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記 錄 成 果 彙 整 到 輔 導 室, 屆 時 將 依 觀 摩 研 討 會 計 畫 所 設 定 之 主 題, 本 校 將 呈 現 活 動 辦 理 目 的 理 念 思 維 實 施 方 式 活 動 成 效 及 自 我 檢 核 等 報 告 內 容 圖 書 館 林 主 任 一 9 月 份 圖 書 借 閱 分 析 - 10 -

2014/09/30 2014/09/29 2014/09/27 2014/09/26 2014/09/25 2014/09/24 2014/09/23 2014/09/22 2014/09/19 2014/09/18 2014/09/17 2014/09/16 2014/09/15 2014/09/12 2014/09/11 2014/09/10 2014/09/09 2014/09/05 2014/09/04 2014/09/03 2014/09/02 2014/09/01 借 閱 數 量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標 示 橘 色 部 分 為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週,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週 後 回 流 續 借 數 量 持 續 增 加 二 校 史 室 已 近 竣 工,10 月 1 日 舉 行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已 邀 集 各 處 室 及 科 主 任 共 同 商 討 資 料 收 集 及 擺 設 方 式 三 近 期 將 邀 請 畫 家 林 俐 老 師 到 校 展 示 畫 作 進 修 部 呂 主 任 代 表 報 告 教 學 組 黃 組 長 一 進 校 本 學 期 特 規 畫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班 將 於 10 月 13 日 開 課, 委 請 英 文 科 林 筱 雯 老 師 協 助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十 分 感 謝, 目 前 高 一 二 參 加 人 數 約 三 十 位 二 高 三 第 一 次 模 擬 考 將 於 10/21 10/22 舉 行, 進 校 參 加 人 數 172 人,40 人 未 參 加 訓 育 組 陳 組 長 一 家 長 座 談 會 圓 滿 落 幕, 本 次 家 長 日 參 與 家 長 人 數 約 150 人, 家 長 有 出 席 之 同 學 記 嘉 獎 兩 支 以 玆 鼓 勵, 連 同 8 月 22 日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總 計 參 與 家 長 人 數 約 250 人 二 師 生 暨 社 區 聯 合 運 動 會 已 開 始 報 名, 除 日 進 校 共 同 項 目 外, 進 校 早 上 於 志 清 堂 將 另 舉 辦 班 際 12 人 跳 繩 比 賽 並 聯 合 社 區 居 民 一 同 活 動, 除 提 升 學 生 參 與 感 班 級 凝 聚 力 外, 亦 可 增 加 社 區 居 民 對 本 校 的 認 識 三 本 學 期 學 產 基 金 工 讀 生 申 請 人 數 共 10 人, 目 前 於 實 習 處 2 位 圖 書 館 2 位 總 務 處 1 位 教 務 處 1 位 進 校 辦 公 室 4 位 四 本 學 期 共 10 位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其 中 2 位 申 貸 生 活 費 - 11 -

註 冊 組 葉 組 長 一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畢 業 生 名 冊 學 籍 異 動 名 冊 及 103 學 年 上 學 期 新 生 名 冊 學 籍 異 動 名 冊 皆 已 報 部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伙 食 費 助 學 金 申 請 9 人, 共 9 萬 元 ;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二 三 年 級 205 人, 共 75 萬 8,500 元 三 中 玉 基 金 會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進 校 機 械 一 甲 1 人 資 訊 一 甲 2 人, 共 申 請 1 萬 7,805 元 補 助 四 高 三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簡 章 購 買 已 開 始 調 查, 將 協 助 高 三 導 師 及 同 學 瞭 解 考 試 升 學 管 道 與 方 式 生 輔 組 覺 組 長 一 本 學 期 由 生 輔 組 及 導 師 審 慎 評 估 後, 進 校 共 計 22 人 學 生 納 入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預 於 10 月 06-14 日 配 合 教 育 局 抽 驗 10 人 實 施 計 畫 性 尿 篩, 並 每 月 不 定 期 針 對 特 定 人 員 實 施 臨 機 篩 檢, 以 提 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成 效 二 本 學 期 進 校 目 前 列 管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1 人 疑 涉 組 織 犯 罪 1 人, 均 已 召 開 成 案 會 議, 持 續 由 生 輔 組 輔 導 老 師 導 師 及 家 長 配 合 實 施 三 個 月 輔 導, 期 使 學 生 行 為 改 善 衛 生 組 洪 組 長 進 校 衛 生 組 運 動 會 前 於 11/01( 六 ) 上 午 辦 理 CPR 研 習 暨 戒 菸 教 育 研 習, 屆 時 將 協 請 清 水 消 防 隊 講 師 進 行 CPR 研 習 教 學 作 業, 相 關 協 助 同 仁 依 往 例 申 請 4 小 時 補 休 實 用 技 能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職 場 學 分 認 證 計 有 汽 修 三 甲 14 位, 汽 修 二 甲 18 位, 模 具 二 甲 6 位 提 出, 已 依 規 定 協 助 登 錄 1~2 學 分 秘 書 室 洪 秘 書 一 請 各 處 室 辦 理 活 動 需 校 長 主 持 或 參 與 請 務 必 與 秘 書 先 確 認 校 長 的 行 事 曆 時 間, 以 便 作 安 排 活 動 或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也 一 併 mail 給 校 長 及 秘 書 二 在 校 外 教 師 團 體 至 本 校 參 訪 部 份, 感 謝 各 處 室 在 活 動 安 排 及 各 科 工 廠 參 觀 解 說 與 課 程 的 協 助 機 械 製 圖 科 湯 主 任 : 建 議 : 職 員 編 制 運 用, 請 重 長 計 議 並 提 早 告 知, 方 便 各 科 重 新 規 劃 科 務 進 行 說 明 : 各 科 現 行 規 劃 依 以 前 工 科 編 制 規 畫, 若 人 員 調 動 勢 必 須 依 人 數 重 新 規 劃 科 務 工 科 現 行 規 劃 除 依 部 頒 人 員 編 制, 推 行 科 務 協 助 相 關 業 務 行 學 校 因 任 務 推 行, 另 協 助 機 械 群 中 心 技 檢 中 心 參 提 案 討 論 : 案 由 一 : 擬 訂 定 本 校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一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 12 -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委 員 會 旨 在 辦 理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事 宜, 議 定 本 校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審 查 辦 法 評 選 方 式 招 生 名 額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審 查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檢 討 學 年 度 各 多 元 入 學 作 業 工 作 等 事 項 三 其 組 織 要 點 詳 如 附 件, 請 討 論 決 議 : 一 請 教 務 處 針 對 內 容 討 論 決 議 部 分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二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管 理 及 查 勤 注 意 事 項 ( 草 案 ) 提 請 追 認 詳 如 附 件 1(1-3)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說 明 :( 略 ) 決 議 : 一 請 人 事 室 針 對 差 勤 管 理 及 查 勤 細 項 臚 列 出 來, 待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再 提 出 討 論 二 各 單 位 如 有 意 見 看 法 亦 請 提 供 人 事 室 參 考 案 由 三 :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申 請 出 國 案 補 充 規 定 ( 草 案 ) 提 請 追 認 詳 如 附 件 2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說 明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13 -

提 案 討 論 附 件 附 件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年 月 日 經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實 施 一 本 校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為 辦 理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事 宜, 特 組 織 新 北 高 工 高 中 高 職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1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之 ; 包 括 教 務 主 任 1 人 會 計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進 修 學 校 主 任 註 冊 組 長 ( 兼 承 辦 人 ) 進 修 學 校 註 冊 組 長 ( 兼 承 辦 人 ) 體 育 組 長 各 科 科 主 任 10 人 教 師 代 表 1 人 家 長 代 表 1 人, 委 員 共 計 19 人 三 本 會 置 總 幹 事 1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聘 任 之,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規 劃 及 執 行 有 關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事 宜 四 本 會 設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由 主 任 委 員 由 上 述 委 員 召 集 組 成, 負 責 處 理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五 本 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議 定 本 校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審 查 辦 法 評 選 方 式 招 生 名 額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二 ) 審 查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 三 ) 檢 討 本 學 年 度 各 多 元 入 學 作 業 工 作 ( 四 )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六 本 會 設 綜 合 審 查 總 務 會 計 4 組, 各 置 組 長 1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聘 任 之, 各 組 職 掌 如 下 : ( 一 ) 綜 合 組 1. 擬 定 本 校 各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審 查 辦 法 評 選 方 式 錄 取 報 到 複 查 等 各 項 作 業 相 關 事 項 2. 擬 定 本 校 各 多 元 入 學 工 作 日 程 表 及 一 切 有 關 表 格 3. 受 理 報 名 及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作 業 4. 將 審 查 結 果 提 報 本 校 各 多 元 入 學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放 榜 事 宜 5. 函 送 錄 取 名 單 至 基 北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及 各 該 國 中 6. 檢 討 本 學 年 度 各 多 元 入 學 作 業 工 作 7.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二 ) 審 查 組 1.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2. 審 查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學 生 就 所 提 資 料 提 出 說 明 - 14 -

3. 評 定 審 查 之 結 果 4. 辦 理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學 生 有 關 審 查 作 業 之 查 詢 ( 三 ) 總 務 組 辦 理 本 會 有 關 各 項 總 務 工 作 ( 四 ) 會 計 組 辦 理 本 會 有 關 預 算 及 決 算 之 各 項 工 作 七 本 會 委 員 其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此 關 係 者 為 本 次 各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之 學 生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八 本 組 織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高 中 及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九 本 組 織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後,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 15 -

附 件 1 新 北 高 工 New Taipei Municipal New Taipei Industrial Vocationa High School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差 勤 管 理 及 查 勤 注 意 事 項 ( 草 案 ) 一 依 據 ( 一 )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出 勤 及 差 假 管 理 事 項, 分 別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 三 )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加 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目 的 為 提 升 學 校 服 務 品 質 及 行 政 效 率, 並 落 實 差 勤 管 理 及 公 務 紀 律, 培 養 同 仁 責 任 心, 落 實 職 務 代 理 制 度, 賦 予 各 級 主 管 加 強 所 屬 同 仁 之 考 核, 以 激 勵 士 氣 及 提 昇 服 務 效 能, 俾 達 到 教 職 員 自 主 管 理 及 激 發 榮 譽 感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教 職 員 四 一 般 差 勤 管 理 規 定 : ( 一 ) 單 位 主 管 對 屬 員 之 公 差 公 出 公 假 及 加 班, 應 確 實 覈 實 審 核, 以 杜 浮 濫, 並 請 加 強 對 屬 員 之 出 勤 負 督 導 之 責 ( 二 ) 教 職 員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每 日 出 勤 起 訖 時 間, 應 配 合 學 校 之 校 務 及 教 學 需 要 實 施 : 1. 導 師 及 專 任 教 師 : 實 施 榮 譽 出 勤 自 主 管 理, 同 時 應 配 合 校 務 運 作 教 學 及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依 學 生 在 校 時 間, 教 師 配 合 在 校 每 日 出 勤 起 訖 時 間, 分 別 依 教 務 處 及 學 務 處 實 際 情 形 規 定 2.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 應 親 自 按 時 簽 到 退, 集 中 在 人 事 室 辦 理 為 原 則 上 班 時 間 為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配 合 行 政 人 員 寒 暑 假 彈 性 上 班, 應 於 上 班 日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請 各 處 室 自 主 管 理 3. 各 單 位 請 假 人 員 應 向 人 事 室 索 取 請 假 卡, 經 核 定 後, 送 還 人 事 室 登 記 存 查 4.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教 師 請 假 2 日 以 內 ( 含 ) 由 處 室 主 管 核 定 ; 請 假 2 日 以 上 ( 不 含 2 日 ) 陳 送 校 長 核 定 惟 秘 書 及 處 室 主 管 請 假 一 律 陳 送 校 長 核 定 核 定 後 不 得 擅 自 塗 改 5. 教 師 請 假 不 論 日 數 皆 應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處 理 (1) 進 修 學 校 老 師, 在 日 間 有 課, 請 假 須 加 會 教 務 處 (2) 日 校 老 師 在 進 修 學 校 有 課, 請 假 須 加 會 進 修 學 校 6. 請 假 應 由 本 人 填 具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 16 -

由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教 師 請 假 陳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應 先 加 會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 導 師 ) 及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審 查, 再 陳 送 校 長 核 准, 並 將 請 假 單 送 人 事 室 登 記 未 依 程 序 辦 理 請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仍 未 銷 假, 或 請 假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 教 師 無 故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曠 職 或 曠 課 者, 應 扣 除 其 曠 職 或 曠 課 日 數 之 薪 給 7. 請 公 假, 請 檢 附 核 定 後 公 文 ( 含 附 件 - 公 文 上 未 註 記 時 間 地 點 者 ) 及 簽 辦 歷 程 表 併 同 請 假 卡 陳 核, 再 送 人 事 室 登 記 存 查 8. 因 應 行 政 人 員 寒 暑 假 彈 性 上 班,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職 員 寒 暑 假 輪 值 出 勤 : 寒 暑 假 開 始 第 一 週 及 結 束 前 一 週 應 每 日 上 班 八 小 時, 餘 每 日 上 班 4 小 時 所 減 少 之 上 班 時 數 為 140 小 時 (7 週, 每 日 4 小 時 ), 應 於 上 班 日 每 日 半 小 時 補 足 ( 上 課 日 為 200 日, 總 計 100 小 時 ); 所 餘 之 40 小 時 (10 個 半 天 ), 原 則 上 暑 假 8 個 下 午, 寒 假 2 個 下 午, 依 前 項 由 各 單 位 下 午 在 勤 之 人 員 自 行 分 配 補 足 ( 三 ) 教 職 員 請 假 除 因 緊 急 事 故 或 急 病 得 由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餘 各 類 假 別 都 應 事 先 覓 妥 職 務 代 理 人, 填 具 請 假 卡 遞 陳 校 長, 或 經 授 權 之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 四 ) 對 曠 職 遲 到 及 早 退 者 應 即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以 書 面 陳 述 理 由, 經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人 事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五 查 勤 及 抽 查 方 式 ( 一 ) 單 位 主 管 上 班 時 間 內 應 親 自 或 指 定 人 員, 不 定 時 巡 查 教 職 員 出 勤 及 教 學 辦 公 情 形, 如 有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者 應 主 動 簽 請 議 處, 納 入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本 校 人 事 室 不 定 期 抽 查 輔 導 ( 抽 查 紀 錄 表 如 附 件 ) ( 二 ) 抽 查 方 式 以 現 場 抽 查 為 主, 電 話 抽 查 為 輔 1. 現 場 抽 查 : 由 抽 查 人 員 依 據 差 勤 資 料 會 同 受 查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抽 查 作 業 2. 電 話 抽 查 : 由 抽 查 人 員 不 定 期 執 行 抽 查 ( 三 ) 抽 查 遇 有 缺 席 者, 應 於 20 分 鐘 內 向 抽 查 人 員 說 明 缺 勤 原 因 ; 逾 時 未 提 出 說 明 者, 應 即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次 日 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者, 以 曠 職 論 ( 四 ) 加 班 管 理 之 抽 查 作 業, 由 抽 查 人 員 前 往 實 地 查 證, 並 登 記 當 日 加 班 人 員, 如 加 班 人 員 當 時 未 在 勤, 應 於 20 分 鐘 內 向 抽 查 人 員 登 記, 隔 日 再 行 核 對 差 勤 資 料 ; 如 經 查 證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前 項 抽 查 結 果, 應 紀 錄 成 冊,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閱 六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7 -

附 件 1-2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抽 查 出 勤 紀 錄 表 抽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抽 查 方 式 現 場 抽 查 電 話 抽 查 受 查 單 位 抽 查 時 間 應 出 勤 人 數 在 勤 人 數 事 假 病 假 公 假 未 在 勤 人 數 公 差 休 假 其 他 未 在 辦 公 室 ( 或 上 課 ) 且 未 請 假 小 計 辦 公 情 形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良 好 正 常 有 待 改 進 受 查 單 位 人 員 抽 查 人 員 抽 查 意 見 陳 核 - 18 -

附 件 1-3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查 勤 缺 勤 通 知 單 被 抽 查 人 員 於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查 勤 時 缺 勤, 請 於 時 分 前 至 人 事 室 報 到 人 事 室 : 已 於 時 限 內 報 到 未 於 時 限 內 報 到 人 事 室 核 章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缺 勤 原 因 報 告 書 單 位 查 勤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缺 勤 人 員 姓 名 缺 勤 原 因 ( 陳 述 之 理 由 經 查 屬 虛 構 者, 除 仍 予 曠 職 登 記 外, 另 依 規 定 議 處 ) 至 人 事 室 報 到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意 見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室 校 長 - 19 -

附 件 2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申 請 出 國 案 補 充 規 定 ( 草 案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因 公 申 請 出 國 案 件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邀 請 書 函 證 明 文 件 ( 含 中 譯 本 ), 於 14 天 前 報 核 二 本 校 教 職 員 非 因 公 出 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出 國 請 示 單, 註 明 前 往 國 家 及 出 國 原 因 等 事 項 申 報 核 准 三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職 員 工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者, 除 應 於 事 前 填 具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申 報 核 准 外, 並 應 於 返 台 後 1 週 內 填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送 人 事 室 備 查 四 專 任 教 師 得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於 學 期 中 利 用 放 假 日 ( 含 婚 假 ) 出 國, 或 在 不 影 響 學 校 教 學 及 校 務 推 展 與 不 得 調 補 課 之 前 提 下, 由 校 長 核 准 補 休 出 國 惟 為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不 得 以 調 補 課 之 方 式 加 請 事 病 假 出 國 但 如 係 學 期 中 無 課 務 期 間 ( 不 得 調 課 補 課 及 請 他 人 代 課 代 理 ) 有 正 當 事 由 者, 得 由 學 校 斟 酌 實 際 需 要, 逕 行 覈 實 認 定 給 予 事 假 出 國 五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於 學 期 中 請 休 假 出 國, 應 於 出 國 前 7 日 簽 請 核 定 惟 不 得 以 調 補 課 之 方 式 加 請 事 病 假 出 國 六 基 於 五 倫 及 人 道 立 場 考 量, 如 確 因 教 師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具 有 結 婚 生 育 重 大 傷 病 及 死 亡 等 事 由, 並 提 出 足 資 證 明 其 與 被 探 人 之 親 屬 關 係 及 居 住 國 外 之 文 件 後, 得 就 教 師 應 給 之 事 假 休 假 喪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及 陪 產 假 等 假 別, 得 由 學 校 斟 酌 實 際 需 要, 覈 實 認 定 給 假 出 國 七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20 -

肆 校 長 指 裁 ( 示 ) 事 項 : 一 爾 後 每 月 行 政 會 議 召 開 時 間 為 ;2 週 主 管 會 報 2 週 行 政 會 報, 希 望 一 些 學 校 作 法 藉 由 行 政 會 議 作 溝 通 協 商 和 進 行 了 解, 往 後 各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以 及 決 議 定 案 之 固 定 事 項 或 定 期 之 會 議 等, 請 一 併 公 告 讓 全 體 同 仁 了 解 知 曉, 共 同 來 遵 守 參 與 二 各 處 室 無 論 是 校 內 外 若 有 緊 急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請 在 第 一 時 間 通 知 校 長 以 及 活 動 須 邀 請 校 長 參 加 主 持 者 或 重 大 活 動 邀 請 重 要 人 士 出 列 席, 亦 務 必 要 盡 早 提 供 相 關 日 期 地 點 等 資 料, 以 便 校 長 安 排 行 程 三 本 10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至 11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共 11 天, 本 人 將 赴 英 國 參 訪, 其 期 間 校 務 有 勞 各 位 多 擔 待 四 教 育 局 針 對 第 2 期 旗 艦 計 畫 設 定 以 下 目 標 :( 一 ) 強 化 高 中 外 語 教 育 ( 二 ) 落 實 高 職 實 作 教 育 ( 三 ) 增 加 高 中 職 特 色 課 程 以 及 持 續 謀 合 產 業 界 結 合, 尤 其 是 實 習 課, 此 為 ( 明 年 度 一 定 要 完 成 ), 因 此 請 各 科 務 必 在 ;1. 工 業 安 全 部 分 含 工 作 服 安 全 帽 等 等 作 因 應 及 準 備, 課 堂 要 有 教 案 成 品, 教 育 目 標 需 臚 列 具 體 教 學 方 案 等 實 作 教 學, 請 實 習 處 預 作 準 備 督 學 將 於 下 學 期 進 行 入 班 觀 課 以 實 習 課 為 考 量, 各 科 事 先 規 劃 準 備 五 如 何 作 好 學 生 權 益 問 題 危 機 處 理 之 因 應, 在 行 政 職 責 和 學 生 權 益 抗 衡 下, 問 題 考 量 不 在 程 序 正 義 及 公 平 因 素, 而 是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問 題,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裁 決, 有 效 教 學, 落 在 學 生 身 上, 才 是 有 效 學 習, 所 以 學 生 權 益 為 優 先, 疏 失 人 員 應 懲 處 六 老 師 遲 到 如 何 因 應,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才 能 達 到 教 育 功 能 成 效, 而 教 師 舉 手 投 足 表 現, 對 學 生 影 響 至 巨, 譬 如 早 自 習 導 師 未 準 時 到 班 級 督 導 班 級 秩 序 誰 維 護, 該 如 何 因 應, 此 時 唯 有 請 擔 任 巡 堂 同 仁, 確 實 詳 實 紀 錄 課 堂 動 態, 做 為 依 據 七 多 表 揚 績 優 教 師 公 教 楷 模 技 優 人 員, 將 同 仁 傑 出 優 異 表 現 之 具 體 成 效 彰 顯 出 來, 希 望 每 位 同 仁 都 能 受 到 肯 定, 包 括 進 修 學 校 等 一 一 呈 現 八 職 員 員 額 分 配 問 題, 學 校 自 改 隸 新 北 市 後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僅 能 依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之 規 定, 嗣 後 不 分 人 事 經 費 來 源 須 依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因 此 學 校 運 作 大 家 共 體 時 艱, 共 同 協 助 配 合, 允 許 校 長 作 調 整,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九 請 鼓 勵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年 度 六 合 一 選 舉 之 選 務 工 作 散 會 : 下 午 16 時 40 分 整 陳 閱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