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區 ( 專 1 部 1) 仁 武 區 ( 專 1 部 4) 大 合 計 40 名 樹 區 ( 部 5) 岡 山 區 ( 專 2 部 4) 燕 巢 區 ( 部 3) 湖 內 第 4 組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區 ( 專 1 部 2) 橋 頭 區 ( 專 1 部 3) 永 安 區 ( 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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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基 本 條 件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 1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2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3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者 4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 三 ) 身 心 健 康, 無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A 型 肝 炎 手 部 皮 膚 病 X 光 傷 寒 等, 且 經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最 近 1 個 月 內 證 明 合 格 者 ( 於 錄 取 後 至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四 ) 男 性 應 於 102 年 2 月 28 日 前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應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 ( 五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得 依 各 校 需 求 進 用 之 二 報 名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 一 )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 二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 或 以 上 )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參 甄 選 類 別 與 名 額 一 專 任 廚 工 73 名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137 名, 共 計 210 名 備 取 若 干 人, 由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二 依 本 市 行 政 區 及 各 缺 額 學 校 需 求 分 為 8 組 ( 詳 如 附 件 1), 其 中 第 8 組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報 考, 採 分 組 報 名 統 一 筆 試 ( 初 試 ) 分 組 口 試 ( 複 試 ) 分 組 錄 取 分 組 分 發 組 別 報 名 地 點 行 政 區 / 學 校 別 正 取 名 額 第 1 組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小 左 營 區 ( 專 2 部 8) 楠 梓 區 ( 專 7 部 2) 三 民 區 ( 專 8 部 4) 鼓 山 區 ( 專 5 部 3) 鹽 埕 區 ( 專 1) 旗 津 區 ( 專 1) 專 任 廚 工 24 名 部 分 工 時 17 名 合 計 41 名 第 2 組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小 前 金 區 ( 專 2 部 2) 苓 雅 區 ( 專 10 部 4) 小 港 區 ( 專 5 部 5) 新 興 區 ( 專 2 部 2) 前 鎮 區 ( 專 6 部 6) 專 任 廚 工 25 名 部 分 工 時 19 名 合 計 44 名 第 3 組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小 鳳 山 區 ( 專 5 部 11) 大 社 區 ( 部 1) 大 寮 區 ( 專 1 部 7) 林 園 區 ( 專 1 部 2) 鳥 專 任 廚 工 9 名 部 分 工 時 31 名 1

松 區 ( 專 1 部 1) 仁 武 區 ( 專 1 部 4) 大 合 計 40 名 樹 區 ( 部 5) 岡 山 區 ( 專 2 部 4) 燕 巢 區 ( 部 3) 湖 內 第 4 組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區 ( 專 1 部 2) 橋 頭 區 ( 專 1 部 3) 永 安 區 ( 部 2) 彌 陀 區 ( 部 3) 茄 萣 區 ( 專 3 部 1) 梓 官 區 ( 部 2) 路 竹 區 ( 部 7) 阿 專 任 廚 工 7 名 部 分 工 時 31 名 合 計 38 名 蓮 區 ( 部 2) 田 寮 區 ( 部 2) 第 5 組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小 旗 山 區 ( 專 3 部 3) 美 濃 區 ( 專 1 部 4) 內 門 區 ( 部 5) 專 任 廚 工 4 名 部 分 工 時 12 名 合 計 16 名 第 6 組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小 甲 仙 區 ( 部 2) 那 瑪 夏 區 ( 部 2) 杉 林 區 ( 部 6) 部 分 工 時 10 名 第 7 組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小 桃 源 區 ( 部 4) 茂 林 區 ( 部 2) 六 龜 區 ( 部 4) 部 分 工 時 10 名 8-1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小 三 民 區 ( 專 1) 鹽 埕 區 ( 部 1) 左 營 區 ( 部 1) 專 任 廚 工 1 名 部 分 工 時 2 名 合 計 3 名 第 8 組 8-2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小 前 金 區 ( 專 1) 小 港 區 ( 部 1) 新 興 區 ( 專 1) 前 鎮 區 ( 部 1) 專 任 廚 工 2 名 部 分 工 時 2 名 合 計 4 名 8-3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小 大 社 區 ( 部 1) 林 園 區 ( 部 1) 仁 武 區 ( 部 1) 部 分 工 時 3 名 合 計 3 名 8-4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路 竹 區 ( 專 1) 專 任 廚 工 1 名 合 計 1 名 三 為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規 定, 第 8 組 限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報 考, 且 錄 取 分 發 後 如 應 考 人 之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消 失 ( 即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逾 有 效 期 限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之 學 校 得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肆 工 作 內 容 一 食 材 處 理, 午 餐 點 心 製 作, 廚 房 設 備 清 潔 維 護 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及 其 他 與 學 童 營 養 健 康 等 相 關 工 作 二 幼 兒 衛 生 清 潔 工 作 三 未 盡 事 宜 皆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各 校 ( 園 ) 勞 動 契 約 辦 理 伍 福 利 制 度 一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以 契 約 進 用 二 薪 資 待 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 含 勞 健 保 及 退 休 金 提 撥 ), 專 任 廚 工 採 月 薪 制 ( 每 2

月 18,780 元 ), 部 分 工 時 者 採 時 薪 制 ( 每 時 109 元 ) 三 有 關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之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至 多 5 小 時, 惟 仍 以 各 校 實 際 需 求 所 簽 定 之 勞 動 契 約 為 主 四 未 盡 事 宜 皆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各 校 ( 園 ) 勞 動 契 約 辦 理 陸 簡 章 公 告 一 公 告 日 期 : 自 102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二 公 告 網 站 : 有 關 甄 選 相 關 訊 息 或 有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均 統 一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應 考 人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 ( 一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點 選 教 育 局 訊 息 ( 二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http://school.kh.edu.tw/index.html?webid=19) 三 甄 選 簡 章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請 自 行 至 上 述 網 站 下 載, 並 請 使 用 A4 紙 張 列 印 柒 報 名 方 式 及 資 格 審 查 :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及 繳 費 ( 不 受 理 通 訊 及 網 路 報 名 ) 二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2 月 19 20 日 ( 星 期 二 三 )9 時 至 13 時,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三 報 名 地 點 ( 採 分 組 報 名, 請 至 欲 報 考 分 組 承 辦 學 校 報 名 ): ( 一 ) 第 1 組 第 8-1 組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自 由 三 路 1 號, 電 話 :07-3411373 轉 111) ( 二 ) 第 2 組 第 8-2 組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 三 ) 第 3 組 第 8-3 組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新 富 路 630 號, 電 話 :07-7632257 轉 40) ( 四 ) 第 4 組 第 8-4 組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712 巷 16 號, 電 話 :07-6962128 轉 820) ( 五 ) 第 5 組 第 6 組 第 7 組 :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111 號, 電 話 :07-6612051 轉 40) 四 資 格 審 查 繳 驗 證 件 : ( 一 ) 繳 驗 表 件 : 請 攜 帶 應 附 資 料 一 覽 表 正 本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之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以 A4 大 小 影 印 ),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證 件 正 本 不 齊 或 未 持 證 件 正 本 僅 持 證 件 影 本 者, 經 通 知 補 證, 未 依 規 定 補 證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另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 1 報 考 人 應 附 資 料 一 覽 表 正 本 ( 附 件 2) 2 報 名 表 正 本 ( 現 場 提 供 並 填 寫 ) 3 國 民 身 分 證 ( 一 律 使 用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4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5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6 報 考 第 8 組 之 應 考 人 須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7 其 他 與 餐 飲 製 備 或 營 養 健 康 有 關 之 證 照 研 習 學 分 或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 烘 培 食 品 技 術 證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技 術 證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技 術 證 肉 製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證 HACCP 訓 練 證 書 3

等, 請 影 印 一 式 4 份 (1 份 報 名 留 存 3 份 複 試 時 供 委 員 參 酌 ), 無 者 免 附 ) 8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除 役 證 明 ( 男 性 報 考 者 須 出 具 ) 9 報 名 委 託 書 : 委 託 報 名 者 須 檢 具 委 託 書 ( 附 件 3) 10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4) 11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2 張 (1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1 張 黏 貼 於 准 考 證 ) 12 寄 發 成 績 單 之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13 各 項 繳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佐 證 14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予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繳 費 : 審 查 當 日,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捌 甄 選 時 間 及 方 式 一 初 試 :1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4 時 10 分 至 14 時 30 分 為 預 備 時 間 ) ( 一 ) 初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進 行,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入 場 應 試 ( 二 ) 考 試 時 間 及 命 題 範 圍 : 考 試 時 間 命 題 範 圍 職 業 道 德 食 物 性 質 之 認 識 食 物 選 購 食 物 貯 存 食 物 製 備 幼 14:30~15:30 兒 營 養 食 物 份 量 器 具 設 備 之 認 識 成 本 控 制 安 全 措 施 衛 生 知 識 衛 生 法 規 ( 三 ) 試 題 題 型 : 選 擇 題 50 題 ( 單 選 題 4 選 1, 選 項 為 A B C D),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攜 帶 2B 鉛 筆 應 試 劃 記 不 清 楚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二 複 試 :102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六 )8 時 30 分 起 至 複 試 結 束 止, 請 依 公 告 時 間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複 試 前 30 分 鐘 報 到 ( 一 ) 複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2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 時 前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及 高 雄 市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http://school.kh.edu.tw/index.html?webid=19) ( 二 ) 複 試 採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以 與 幼 兒 有 關 之 營 養 專 業 知 識 與 素 養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常 識 配 合 行 政 能 力 及 意 願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達 能 力 等 項 目 為 主 ( 三 ) 應 考 人 如 有 其 他 與 餐 飲 製 備 或 營 養 健 康 有 關 之 證 照 研 習 學 分 或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供 正 本 ( 現 場 驗 畢 後 立 即 歸 還 ) 及 影 本 一 式 4 份 供 複 試 委 員 參 酌 ( 四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入 場 應 試 ( 五 ) 複 試 時 間 5 分 鐘 ( 含 進 出 場 時 間 ), 應 考 人 應 於 複 試 時 間 前 30 分 鐘 報 到 ( 例 如 : 第 1 位 應 考 人 於 8 時 報 到, 於 8 時 30 分 進 場 複 試 ; 第 2 位 應 考 人 於 8 時 5 分 報 到, 於 8 時 35 分 進 場 複 試 ; 餘 依 序 類 推 ) 4

( 六 ) 於 複 試 入 場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棄 權, 事 後 不 得 異 議 玖 甄 選 地 點 一 初 試 : ( 一 ) 考 場 :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電 話 :07-7517171~5, 交 通 : 公 車 路 線 11 37 52 70 81 98 100, 捷 運 五 塊 厝 站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 二 )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起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及 考 場 學 校 公 布 欄, 並 於 1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0 時 開 放 試 場 二 複 試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交 通 : 公 車 路 線 11 37 52 70 81 98 100, 捷 運 五 塊 厝 站 步 行 約 12 分 鐘 ) 拾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 ( 一 ) 初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於 1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5 時 40 分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另 將 於 考 後 隨 即 於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川 堂 公 布 ( 二 ) 對 初 試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有 疑 義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5 時 40 分 至 18 時 前,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5), 並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附 件 3) 至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電 話 :07-7517171~5) 提 出 申 請,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未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初 試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於 102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日 )17 時 前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三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初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如 初 試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四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 複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營 養 專 業 知 識 與 素 養 30%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常 識 30% 配 合 行 政 能 力 及 意 願 20%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達 能 力 20%), 由 各 委 員 評 審 成 績 加 總 後 平 均 之 (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3 位 ) 五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 ( 一 )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初 試 成 績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佔 錄 取 總 成 績 40% 依 錄 取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 二 )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初 試 成 績 高 者 2 複 試 成 績 高 者 3 經 比 序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抽 籤 決 定 之 5

( 三 ) 初 試 與 複 試 任 一 階 段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壹 成 績 公 告 一 初 試 成 績 公 告 : 於 102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前 公 告 二 複 試 成 績 公 告 : 於 102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前 公 告 三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請 應 考 人 逕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登 載 之 指 定 連 結 網 址, 輸 入 個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成 績 單 未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者, 於 1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後 不 再 開 放 列 印 或 補 發, 不 得 以 成 績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拾 貳 複 查 成 績 一 初 試 成 績 : 於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至 12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5) 及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附 件 3) 至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試 成 績 : 於 102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至 12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5) 及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附 件 3) 至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拾 參 錄 取 名 額 一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額 以 各 組 公 告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2 倍 人 數 錄 取, 並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如 初 試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另 如 任 一 組 報 考 人 數 低 於 該 組 應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時, 則 由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視 初 試 成 績 情 形 決 定 之 二 備 取 名 額 若 干 名, 由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拾 肆 放 榜 一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於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20 時 前,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點 選 教 育 局 訊 息 ;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二 正 式 錄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於 101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20 時 前,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點 選 教 育 局 訊 息 ;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三 本 次 甄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寄 發 書 面 成 績 通 知 單, 惟 不 得 以 通 知 單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四 101 學 年 度 中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廚 工 如 有 缺 額, 得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依 備 取 人 員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之 備 取 人 員 資 格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有 效 拾 伍 甄 選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一 分 發 作 業 : 6

( 一 ) 報 考 第 1~7 組 之 應 考 人 :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及 備 取 人 員 應 於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3 時 30 分 至 14 時,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至 所 報 考 分 組 承 辦 學 校 報 到,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 不 克 參 加 委 託 他 人 者 須 出 具 委 託 書, 附 件 3)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當 日 14 時 開 始, 依 報 考 組 別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分 發 時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二 ) 報 考 第 8 組 之 應 考 人 :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及 備 取 人 員 應 於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3 時 30 分 至 14 時,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並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至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民 小 學 報 到,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 不 克 參 加 委 託 他 人 者 須 出 具 委 託 書, 附 件 3)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當 日 14 時 開 始, 依 報 考 組 別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分 發 時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8-1~8-4 各 小 組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由 各 小 組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各 該 小 組 備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如 8-1 ~8-4 任 1 小 組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第 8 組 任 一 小 組 備 取 人 員 依 意 願 及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 例 如 :8-1 組 正 備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仍 有 1 個 缺 額,8-2~8-4 組 之 備 取 人 員 若 自 願 分 發 至 8-1 組, 得 依 備 取 人 員 之 意 願 及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 ( 三 ) 分 發 地 點 ( 請 至 各 分 組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1 第 1 組 第 8 組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自 由 三 路 1 號, 電 話 :07-3411373 轉 111) 2 第 2 組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 07-7510048 轉 111) 3 第 3 組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新 富 路 630 號, 電 話 : 07-7632257 轉 40) 4 第 4 組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712 巷 16 號, 電 話 :07-6962128 轉 820) 5 第 5 組 第 6 組 第 7 組 :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111 號, 電 話 :07-6612051 轉 40) 二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發 後 應 辦 事 項 如 下 : ( 一 )102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2 時 前 親 自 攜 帶 報 到 單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前 往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自 102 年 3 月 25 日 起, 以 實 際 到 職 日 進 用 ) ( 二 ) 經 錄 取 分 發 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 三 ) 有 違 反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進 用 者, 依 規 定 解 除 契 約 ( 四 )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一 律 使 用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 或 以 上 )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表 ( 檢 查 項 目 須 包 含 A 型 肝 炎 手 部 皮 膚 病 X 光 傷 寒 等, 得 事 後 補 交 )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等 文 件 至 錄 取 學 校 ( 幼 7

兒 園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如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未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均 予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錄 取 人 員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進 用, 任 職 期 間 及 權 利 義 務 依 該 辦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各 校 ( 園 ) 勞 動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六 )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至 限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報 考 之 學 校 者, 倘 錄 取 人 員 之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消 失 ( 即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逾 有 效 期 限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之 學 校 得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拾 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持 有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為 101 年 10 月 15 日 之 後 )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應 考 人, 應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 ( 一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為 101 年 10 月 15 日 之 後 )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7)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提 出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拾 柒 附 則 一 考 場 概 不 提 供 停 車 服 務,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二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四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委 員 及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五 諮 詢 電 話 : ( 一 ) 報 考 資 格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電 話 :07-2011550 轉 1412 1416 ( 二 ) 試 務 查 詢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 三 ) 廉 政 專 線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電 話 :07-2011719, 或 高 雄 郵 政 信 箱 1890 號 信 箱 六 如 因 幼 兒 園 幼 生 數 減 少 或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有 更 動, 本 市 得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七 本 案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仍 應 依 權 責 機 關 核 准 後, 始 得 生 效 八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點 選 教 育 局 訊 息 附 錄 : 8

壹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貳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參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9

附 錄 壹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之 其 他 人 員,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第 三 款 情 形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及 第 四 款 情 形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予 以 免 職 解 聘 或 解 僱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之 其 他 人 員 有 前 項 情 形 者, 幼 兒 園 應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處 理 情 形 通 報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附 錄 貳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三 十 四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10

附 錄 參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第 1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2 條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3 條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冒 名 頂 替 二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三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四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第 4 條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應 考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5 條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試 場 內 前 後 方,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經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後 仍 攜 帶 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或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試 委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6 條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5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7 條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試 題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知 他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伺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8 條 應 考 人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伺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9 條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手 機 等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11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於 試 場 內 置 物 區 發 出 響 聲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10 條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得 以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供 查 驗,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委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10 分, 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5 分 第 11 條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應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自 動 告 知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3 條 應 考 人 須 遵 循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應 考 人 名 冊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4 條 應 考 人 應 將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第 15 條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應 保 持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該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卡 或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做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6 條 選 擇 題 採 電 腦 讀 卡 閱 卷,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劃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違 者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17 條 應 考 人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12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委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8 條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應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第 19 條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委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應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第 20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2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減 其 應 試 科 目 3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21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委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22 條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者,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應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其 他 事 項 第 23 條 應 考 人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中 或 結 束 後 發 生 意 外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由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或 由 試 務 行 政 組 議 決 補 救 方 式,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補 考 等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拒 絕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以 0 分 計 算 第 24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應 試 科 目 答 案 卡 之 成 績 至 0 分 為 限 第 25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試 務 行 政 組 及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6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13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由 試 務 單 位 填 寫 ): 報 名 組 別 : 第 組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公 : 宅 : 手 機 : 戶 籍 地 址 請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通 訊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 院 系 所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丙 級 乙 級 是 否 具 有 與 餐 飲 製 備 或 營 養 健 康 有 關 之 證 照 研 習 學 分 或 工 作 經 驗 ( 例 如 : 烘 培 食 品 技 術 證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技 術 證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技 術 證 肉 製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證 HACCP 訓 練 證 書 等, 無 者 免 附 ) 是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列 文 件 名 稱 ) 1. 2. 3. 4. 5. 特 殊 身 分 註 記 ( 報 名 第 8 組 之 應 考 人 必 填 ) 否 1.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1. 障 礙 程 度 : 度 ;2. 障 礙 類 別 : 類 ; 3. 有 效 期 限 : ) 2. 報 名 第 8 組 之 應 考 人 應 選 填 : 如 經 錄 取 為 備 取 人 員, 報 考 小 組 分 發 完 畢,8-1~8-4 其 他 任 一 小 組 仍 有 缺 額 時, 是 否 願 意 於 公 開 分 發 現 場 依 成 績 高 低 遞 補 : 願 意 無 意 願, 將 等 待 101 學 年 度 中 報 考 小 組 組 別 行 政 區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有 缺 額 時 再 分 發 審 核 證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切 結 書 檢 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有 效 日 期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正 本 其 他 與 餐 飲 製 備 或 營 養 健 康 有 關 之 相 關 文 件 審 核 結 果 : 合 格 不 合 格 審 核 者 簽 章 :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小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第 1 組 左 營 區 左 營 國 小 附 幼 1 41 舊 城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24 部 分 工 時 17) 勝 利 國 小 附 幼 1 明 德 國 小 附 幼 1 新 莊 國 小 附 幼 1 新 上 國 小 附 幼 1 屏 山 國 小 附 幼 1 文 府 國 小 附 幼 1 裕 誠 幼 兒 園 2 楠 梓 區 楠 梓 國 小 附 幼 2 後 勁 國 小 附 幼 1 右 昌 國 小 附 幼 1 莒 光 國 小 附 幼 2 加 昌 國 小 附 幼 1 楠 陽 國 小 附 幼 1 援 中 國 小 附 幼 1 三 民 區 三 民 國 小 附 幼 1 鼎 金 國 小 附 幼 2 愛 國 國 小 附 幼 1 1 正 興 國 小 附 幼 1 博 愛 國 小 附 幼 1 獅 湖 國 小 附 幼 1 1 莊 敬 國 小 附 幼 1 東 光 國 小 附 幼 1 河 濱 國 小 附 幼 1 鼓 山 區 鼓 山 國 小 附 幼 1 鼓 岩 國 小 附 幼 1 內 惟 國 小 附 幼 1 中 山 國 小 附 幼 1 壽 山 國 小 附 幼 1 龍 華 國 小 附 幼 1 1 九 如 國 小 附 幼 1 鹽 埕 區 鹽 埕 國 小 附 幼 1 旗 津 區 旗 津 國 小 附 幼 1 第 2 組 前 金 區 前 金 幼 兒 園 2 1 44 建 國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25 部 分 工 時 19) 苓 雅 區 苓 洲 國 小 附 幼 1 1 成 功 國 小 附 幼 1 五 權 國 小 附 幼 1 廚 工 缺 額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分 區 缺 額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凱 旋 國 小 附 幼 2 廚 工 缺 額 四 維 國 小 附 幼 2 1 福 東 國 小 附 幼 2 中 正 國 小 附 幼 1 福 康 國 小 附 幼 1 1 新 興 區 新 興 國 小 附 幼 1 大 同 國 小 附 幼 1 信 義 國 小 附 幼 1 七 賢 國 小 附 幼 1 小 港 區 小 港 國 小 附 幼 1 1 青 山 國 小 附 幼 1 二 苓 國 小 附 幼 1 桂 林 國 小 附 幼 1 1 漢 民 國 小 附 幼 1 華 山 國 小 附 幼 1 太 平 國 小 附 幼 1 鳳 林 國 小 附 幼 1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小 附 幼 1 仁 愛 國 小 附 幼 1 愛 群 國 小 附 幼 1 1 瑞 豐 國 小 附 幼 1 明 正 國 小 附 幼 1 鎮 昌 國 小 附 幼 1 光 華 國 小 附 幼 1 民 權 國 小 附 幼 1 紅 毛 港 國 小 附 幼 1 佛 公 國 小 附 幼 1 復 興 國 小 附 幼 1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分 區 缺 額 第 3 組 鳳 山 區 五 甲 國 小 附 幼 1 40 五 福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9 部 分 工 時 31) 忠 孝 國 小 附 幼 1 鳳 西 國 小 附 幼 1 文 山 國 小 附 幼 1 大 東 國 小 附 幼 1 鎮 北 國 小 附 幼 1 瑞 興 國 小 附 幼 1 文 德 國 小 附 幼 1 正 義 國 小 附 幼 1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廚 工 缺 額 中 山 國 小 附 幼 1 中 正 國 小 附 幼 1 福 誠 國 小 附 幼 1 過 埤 國 小 附 幼 1 中 崙 國 小 附 幼 1 誠 正 國 小 附 幼 1 鳥 松 區 大 華 國 小 附 幼 1 仁 美 國 小 附 幼 1 大 社 區 大 社 國 小 附 幼 1 仁 武 區 仁 武 國 小 附 幼 1 登 發 國 小 附 幼 1 竹 後 國 小 附 幼 1 灣 內 國 小 附 幼 1 烏 林 國 小 附 幼 1 大 寮 區 忠 義 國 小 附 幼 1 溪 寮 國 小 附 幼 1 翁 園 國 小 附 幼 1 昭 明 國 小 附 幼 1 永 芳 國 小 附 幼 1 潮 寮 國 小 附 幼 1 大 寮 國 小 附 幼 1 後 庄 國 小 附 幼 1 林 園 區 金 潭 國 小 附 幼 1 中 芸 國 小 附 幼 1 汕 尾 國 小 附 幼 1 大 樹 區 大 樹 國 小 附 幼 1 溪 埔 國 小 附 幼 1 水 寮 國 小 附 幼 1 小 坪 國 小 附 幼 1 興 田 國 小 附 幼 1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分 區 缺 額 第 4 組 岡 山 區 岡 山 國 小 附 幼 1 38 前 峰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7 部 分 工 時 31) 嘉 興 國 小 附 幼 1 後 紅 國 小 附 幼 1 兆 湘 國 小 附 幼 1 和 平 國 小 附 幼 1 燕 巢 區 燕 巢 國 小 附 幼 1 橫 山 國 小 附 幼 1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旗 山 區 鼓 山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廚 工 缺 額 鳳 雄 國 小 附 幼 1 永 安 區 永 安 國 小 附 幼 1 維 新 國 小 附 幼 1 彌 陀 區 壽 齡 國 小 附 幼 1 彌 陀 國 小 附 幼 1 南 安 國 小 附 幼 1 橋 頭 區 仕 隆 國 小 附 幼 1 興 糖 國 小 附 幼 1 五 林 國 小 附 幼 1 甲 圍 國 小 附 幼 1 梓 官 區 梓 官 國 小 附 幼 1 蚵 寮 國 小 附 幼 1 路 竹 區 下 坑 國 小 附 幼 1 大 社 國 小 附 幼 1 三 埤 國 小 附 幼 1 一 甲 國 小 附 幼 1 竹 滬 國 小 附 幼 1 蔡 文 國 小 附 幼 1 北 嶺 國 小 附 幼 1 茄 萣 區 茄 萣 國 小 附 幼 1 砂 崙 國 小 附 幼 1 成 功 國 小 附 幼 1 興 達 國 小 附 幼 1 湖 內 區 文 賢 國 小 附 幼 1 海 埔 國 小 附 幼 1 大 湖 國 小 附 幼 1 阿 蓮 區 中 路 國 小 附 幼 1 阿 蓮 國 小 附 幼 1 田 寮 區 新 興 國 小 附 幼 1 崇 德 國 小 附 幼 1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分 區 缺 額 第 5 組 旗 山 區 旗 山 國 小 附 幼 1 16 嶺 口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4 部 分 工 時 12) 溪 洲 國 小 附 幼 1 鼓 山 國 小 附 幼 1 旗 尾 國 小 附 幼 1 圓 潭 國 小 附 幼 1 美 濃 區 龍 肚 國 小 附 幼 1 廣 興 國 小 附 幼 1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左 營 區 新 莊 國 小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小 鳳 山 區 忠 孝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美 濃 國 小 附 幼 1 廚 工 缺 額 吉 東 國 小 附 幼 1 福 安 國 小 附 幼 1 內 門 區 溝 坪 國 小 附 幼 1 木 柵 國 小 附 幼 1 景 義 國 小 附 幼 1 西 門 國 小 附 幼 1 內 門 國 小 附 幼 1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分 區 缺 額 第 6 組 杉 林 區 上 平 國 小 附 幼 1 10 新 庄 國 小 附 幼 1 ( 含 部 分 工 時 10) 月 美 國 小 附 幼 1 集 來 國 小 附 幼 1 杉 林 國 小 附 幼 1 民 族 大 愛 國 小 附 幼 1 甲 仙 區 甲 仙 國 小 附 幼 1 小 林 國 小 附 幼 1 那 瑪 夏 區 民 生 國 小 附 幼 1 民 權 國 小 附 幼 1 第 7 組 六 龜 區 六 龜 國 小 附 幼 1 10 寶 來 國 小 附 幼 1 ( 含 部 分 工 時 10) 荖 濃 國 小 附 幼 1 新 威 國 小 附 幼 1 茂 林 區 茂 林 國 小 附 幼 1 多 納 國 小 附 幼 1 桃 源 區 桃 源 國 小 附 幼 1 建 山 國 小 附 幼 1 樟 山 國 小 附 幼 1 興 中 國 小 附 幼 1 第 8 組 8-1 三 民 區 正 興 國 小 附 幼 1 3 鹽 埕 區 忠 孝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1 部 分 工 時 2) 左 營 區 永 清 國 小 附 幼 1 8-2 前 金 區 前 金 幼 兒 園 1 4 小 港 區 坪 頂 國 小 附 幼 1 ( 含 專 任 2 部 分 工 時 2) 前 鎮 區 復 興 國 小 腹 幼 1 新 興 區 信 義 國 小 附 幼 1 8-3 大 社 區 觀 音 國 小 附 幼 1 3 林 園 區 港 埔 國 小 附 幼 1 ( 含 部 分 工 時 3) 仁 武 區 八 卦 國 小 附 幼 1

附 件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廚 工 甄 選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缺 額 一 覽 表 報 名 地 點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組 別 行 政 區 園 所 廚 工 缺 額 限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者 報 考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專 任 部 分 工 時 分 區 缺 額 8-4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附 幼 1 1( 含 專 任 工 時 1)

附 件 2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考 人 應 附 資 料 一 覽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由 試 務 單 位 填 寫 ): 姓 名 : 報 名 組 別 : 第 組 請 攜 帶 應 附 資 表 一 覽 表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之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皆 以 A4 大 小 影 印 ),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證 件 正 本 不 齊 或 未 持 證 件 正 本 僅 持 證 件 影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現 場 審 查 證 件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 報 考 人 審 核 者 審 核 者 編 自 填 填 寫 簽 章 號 應 附 資 料 一 覽 表 有 無 有 無 1 報 名 表 正 本 ( 現 場 提 供 並 填 寫 ) 2 國 民 身 分 證 ( 一 律 使 用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3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4 級 具 特 殊 身 分 資 格 證 明 :( 報 名 第 8 組 者 必 備 ) 5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其 他 與 餐 飲 製 備 或 營 養 健 康 有 關 之 相 關 文 件 ( 例 如 : 烘 培 食 品 技 術 證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技 術 證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技 術 6 證 肉 製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技 術 證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證 HACCP 訓 練 證 書 等, 一 式 4 份, 無 者 免 附 ) 7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除 役 證 明 ( 男 性 報 考 者 須 出 具 ) 8 報 名 委 託 書 ( 委 託 報 名 者 須 檢 具 委 託 書 ) 9 報 考 切 結 書 報 考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2 張 (1 張 黏 10 貼 於 報 名 表 1 張 黏 貼 於 准 考 證 ) 11 寄 發 成 績 單 之 回 郵 信 封 12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經 審 核 通 過 領 取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收 : 備 註 : 各 項 檢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佐 證

附 件 3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試 題 疑 義 成 績 複 查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如 無 法 完 成 申 請 及 審 查 程 序 等 相 關 事 宜, 悉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得 以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並 請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附 件 4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名 參 加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茲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於 各 甄 選 階 段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聘 用 者, 依 規 定 解 聘 ;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一 )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二 ) 有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或 證 件 不 實 之 情 形 者 ( 三 )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甄 選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各 階 段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二 如 有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條 件 而 隱 匿 實 情 者,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逕 予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其 已 進 用 者, 予 以 解 約, 並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資, 如 係 現 職 人 員 將 通 知 其 服 務 單 位 此 致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護 理 人 員 ) 甄 選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附 件 5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併 附 ( 限 A4 大 小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15 時 40 分 至 18 時 填 具 本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86 號 ) 提 出 申 請,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1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時 間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時 間 及 方 式 : 於 102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日 )17 時 前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kh.edu.tw) 教 育 局 訊 息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需 詳 載 出 版 年 次 與 印 刷 年 次 ),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資 料 內 容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頁 次 : 作 者 : 印 刷 年 次 :

附 件 6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E-mail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初 試 複 試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會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E-mail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複 試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會 加 蓋 戳 章 後, 交 還 申 請 人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副 表 不 可 裁 開 且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 1. 初 試 成 績 : 於 102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至 12 時 2. 複 試 成 績 : 於 102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至 12 時 三 申 請 方 式 : 持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並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至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三 路 96 號, 電 話 :07-7510048 轉 111)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手 續 費 每 項 新 台 幣 100 元 整,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附 件 7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宅 ) ( 公 ) ( 行 動 ) E-mail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面 ) 黏 貼 處 ( 反 面 ) 黏 貼 處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10 分 鐘 ( 由 休 息 時 間 扣 除 ) 放 大 試 卷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申 請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服 務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項 目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障 礙 情 形 語 言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 說 明 需 求 ): 其 他 ( 請 說 明 需 求 ): 繳 驗 證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 開 具 日 期 為 101 年 10 月 15 日 之 後 ) 工 作 小 組 承 辦 人 ( 簽 章 ) 工 作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