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 運 進 口 貨 物 申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講 習 會 議 程 時 間 項 目 主 持 報 告 09:30 主 席 致 詞 報 關 公 會 理 事 長 致 詞 陳 簡 任 稽 核 群 華 5 分 鐘 09:35 食 品 油 脂 酒 類 及 飼 料 進 口 應 注 意 事 項 / 陳 旂 瑩 稅 則 39~49 章 通 關 重 要 簽 審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劉 又 棻 出 口 原 料 委 外 加 工 復 運 進 口 認 定 程 序 / 吳 志 銘 稅 則 第 7307.22 目 不 銹 鋼 製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與 螺 紋 其 他 套 筒 之 稅 則 分 類 原 則 / 林 偉 雄 10:15 易 申 報 錯 誤 稅 則 之 貨 品 介 紹 / 王 旂 宏 平 面 顯 示 器 及 其 稅 則 簡 介 / 何 其 明 車 輛 常 用 零 件 ( 第 8708 節 排 除 貨 品 ) 稅 則 / 古 寬 仁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及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 張 嘉 倩 進 口 分 估 一 課 進 口 分 估 二 課 使 用 時 間 40 分 鐘 40 分 鐘 10:55 中 場 休 息 5 分 鐘 11:00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 邱 裕 蓉 徵 稅 課 10 分 鐘 11: 10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 何 慧 如 驗 貨 課 10 分 鐘 11:20 討 論 及 提 案 陳 簡 任 稽 核 群 華 10 分 鐘 11:30 散 會
103 年 度 空 運 進 口 貨 物 申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講 習 臺 北 關 業 務 一 組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一 課 分 估 一 股
F02 代 碼 注 意 事 項 為 強 化 進 口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自 103 年 10 月 21 日 起, 凡 進 口 輸 入 規 定 代 碼 為 F02 之 貨 品, 須 依 關 務 署 103 年 10 月 17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31023516 號 公 告 規 定 填 報 進 口 報 單 1.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貨 名 欄 申 報 該 進 口 貨 品 之 用 途 2. 應 於 型 號 欄 位 第 1 碼 填 報 用 途 代 碼 1 2 3 或 4 其 中 用 途 代 碼 1( 食 用 );2( 飼 料 用 ); 3( 工 業 用 );4( 其 他 非 食 用 ) 凡 未 於 型 號 欄 位 填 報 上 開 用 途 代 碼 者, 一 律 回 覆 不 受 理 報 關 ( 海 關 系 統 5107 訊 息 代 碼 B73) 通 知 業 者 補 正
進 口 食 品 注 意 事 項 (103 年 10 月 21 日 開 始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預 報 貨 物 通 關 報 關 手 冊 進 口 篇 參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基 本 規 定 八 單 證 合 一 進 口 報 單 (NX5105) 各 欄 位 填 報 說 明 項 次 37 貨 物 名 稱 牌 名 規 格 等 1. 報 運 輸 入 食 品 添 加 物,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第 35 欄 之 貨 物 名 稱 欄 位 加 註 食 品 用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並 於 規 格 欄 位 註 明 批 號 2. 進 口 人 報 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第 15 章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3823.19.20.00-4 號 中 文 貨 名 : 動 物 性 油 脂 精 製 所 得 之 酸 性 油 及 3823.19.30.00-2 號 中 文 貨 名 : 植 物 性 油 脂 精 製 所 得 之 酸 性 油 之 貨 品,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貨 物 名 稱 欄 位 敘 明 用 途 3. 進 口 人 報 運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輸 入 規 定 代 碼 為 F02 者,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該 項 次 型 號 欄 位 第 1 碼 依 用 途 代 碼 填 報 用 途, 未 填 報 者 一 律 列 入 B 類 錯 單 並 通 知 補 正 ; 如 該 欄 位 尚 有 其 他 申 報 事 項 者, 應 於 填 報 用 途 代 碼 後 空 白 一 格 再 行 申 報 茲 定 義 用 途 代 碼 定 義 如 下 :1: 食 用 ( 應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碼 F01 規 定 於 輸 入 許 可 證 號 碼 欄 位 填 報 14 碼 )2: 飼 料 用 3: 工 業 用 4: 其 他 非 食 用
食 品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為 強 化 輸 入 食 品 之 管 理, 依 關 務 署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31023834 號 公 告, 自 103 年 10 月 21 日 起, 進 口 供 食 品 用 途 產 品 者,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貨 品 名 稱 欄 位 加 註 輸 入 供 食 品 用 途 或 其 他 可 確 認 供 食 品 用 途 之 字 句, 並 於 同 欄 位 再 註 明 批 號 或 可 供 該 產 品 追 溯 追 蹤 之 相 關 資 訊
輸 入 食 品 及 相 關 產 品 之 免 證 代 碼 適 用 之 更 動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 部 授 食 字 第 1031302493 號 ) 103 年 9 月 2 日 開 始 生 效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油 脂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103 年 10 月 21 日 開 始 )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報 關 手 冊 ( 上 ) 參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基 本 規 定 八 進 口 報 單 各 欄 位 填 報 說 明 項 次 25 貨 物 名 稱 牌 名 規 格 等 稅 則 第 15 章 動 植 物 油 脂 及 其 分 解 物 ; 調 製 食 用 油 脂 ; 動 植 物 蠟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3823.19.20.00-4 號 動 物 性 油 脂 精 製 所 得 之 酸 性 油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3823.19.30.00-2 號 植 物 性 油 脂 精 製 所 得 之 酸 性 油 1.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貨 物 名 稱 欄 位 敘 明 用 途 2. 進 口 人 報 運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輸 入 規 定 代 碼 為 F02 者,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該 項 次 型 號 欄 位 第 1 碼 依 用 途 代 碼 填 報 用 途, 未 填 報 者 一 律 列 入 B 類 錯 單 並 通 知 補 正 ; 如 該 欄 位 尚 有 其 他 申 報 事 項 者, 應 於 填 報 用 途 代 碼 後 空 白 一 格 再 行 申 報 茲 定 義 用 途 代 碼 定 義 如 下 : 1: 食 用 ( 應 依 輸 入 規 定 代 碼 F01 規 定 於 輸 入 許 可 證 號 碼 欄 位 填 報 14 碼 ) 2: 飼 料 用 3: 工 業 用 4: 其 他 非 食 用
油 脂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103 年 11 月 1 日 開 始 ) 稅 則 第 15 章 及 第 3823 3824 3826 節 部 份 原 簽 審 規 定 有 所 異 動, 原 有 F02 或 無 簽 審 規 定, 將 改 為 8XX 111 等 簽 審 規 定 ( 下 表 舉 例 ) 1501.10.00.00-0 第 0209 或 1503 節 除 外 之 熟 豬 油 Pig lard, other than that of heading 02.09 or 15.03 F02 827 1501.20.00.00-8 第 0209 或 1503 節 除 外 之 其 他 豬 脂 Other pig fat, other than that of heading 02.09 or 15.03 1505.00.10.00-6 純 淨 羊 毛 脂 Lanolin 1518.00.50.00-2 未 列 名 非 食 用 之 動 植 物 油 脂 或 本 章 不 同 油 脂 餾 分 物 之 混 合 物 或 調 製 品 Inedible mixtures or preparations of animal or vegetable fats or oils or of fractions of different fats or oils of this Chapter, n.e.s. F02 829 無 832 無 111
油 脂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103 年 11 月 1 日 開 始 )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規 定 代 號 內 容 827 ( 一 ) 進 口 食 品 及 相 關 產 品, 應 依 F01 辦 理 ( 二 ) 進 口 人 用 藥 品, 應 依 503 規 定 辦 理 ( 三 ) 進 口 一 般 工 業 用 油 脂, 應 依 251 規 定 辦 理 ( 四 ) 進 口 生 質 柴 油 用 油 脂, 應 依 255 規 定 辦 理 ( 五 ) 進 口 飼 料 或 飼 料 添 加 物, 應 依 4 04 規 定 辦 理 ( 六 ) 進 口 本 項 貨 品 未 取 得 上 開 主 管 機 關 輸 入 許 可 文 件 者, 不 准 進 口 828 ( 一 ) 進 口 食 品 添 加 物 或 非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食 品 原 料, 應 依 5 08 規 定 辦 理 ( 二 ) 進 口 人 用 藥 品, 應 依 503 規 定 辦 理 ( 三 ) 進 口 一 般 工 業 用 油 脂, 應 依 251 規 定 辦 理 ( 四 ) 進 口 生 質 柴 油 用 油 脂, 應 依 255 規 定 辦 理 ( 五 ) 進 口 飼 料 或 飼 料 添 加 物, 應 依 404 規 定 辦 理 ( 六 ) 進 口 本 項 貨 品 未 取 得 上 開 主 管 機 關 輸 入 許 可 文 件 者, 不 准 進 口 832 ( 一 ) 進 口 一 般 工 業 用 油 脂, 應 依 251 規 定 辦 理 ( 二 ) 進 口 生 質 柴 油 用 油 脂, 應 依 255 規 定 辦 理 ( 三 ) 進 口 本 項 貨 品 未 取 得 上 開 主 管 機 關 輸 入 許 可 文 件 者, 不 准 進 口 111 管 制 輸 入
機 動 調 降 不 帶 瘦 肉 之 豬 脂 肪 熟 豬 油 其 他 豬 脂 及 禽 脂 等 4 項 貨 品 關 稅 稅 率 自 本 年 10 月 15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4 日 止 為 解 決 國 內 豬 油 缺 口 需 求, 及 近 期 國 內 豬 油 煉 製 之 需 要 海 關 稅 則 貨 名 稅 率 ( 第 1 欄 ) 0209.10.00 不 帶 瘦 肉 之 豬 脂 肪, 未 熬 或 未 以 其 他 方 法 萃 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鹹 浸 鹹 乾 或 燻 製 者 1501.10.00 第 0209 或 1503 節 除 外 之 熟 豬 油 1501.20.00 第 0209 或 1503 節 除 外 之 其 他 豬 脂 1501.90.00 第 0209 或 1503 節 除 外 之 禽 脂 原 稅 率 18% 9% 機 動 稅 率 20% 10% 20% 10% 20% 10%
酒 類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貨 名 輸 入 規 定 2204.21.00.00-5 其 他 鮮 葡 萄 酒, 裝 在 2 公 升 或 以 下 之 容 器 內 者 463 MW0 W01 2205.10.00.10-5 威 米 酒 ( 苦 艾 酒 ) 及 加 香 料 之 其 他 鮮 葡 萄 酒, 酒 精 強 度 ( 以 容 積 計 ) 在 20% 及 以 下, 裝 在 2 公 升 或 以 下 之 容 器 內 463 MW0 W01 2206.00.10.00-6 穀 類 酒 463 MW0 W01 2206.00.90.00-9 未 列 名 釀 造 飲 料 混 合 品 或 釀 造 飲 料 與 未 含 酒 精 成 分 之 飲 料 混 合 品 海 關 稅 則 第 2204 ( 葡 萄 酒 ) 2205( 威 米 酒 ( 苦 艾 酒 )) 2206( 其 他 釀 造 飲 料 ( 如 蘋 果 酒 梨 酒 蜂 蜜 酒 )) 2208 ( 烈 酒 利 口 酒 及 其 他 含 酒 精 成 分 之 飲 料 ) 項 下 有 部 分 涉 及 輸 入 規 定 MW0( 大 陸 物 品 不 准 輸 入 ) 如 同 上 表 ( 僅 含 部 分 ) 463 MW0 W01 2208.70.00.00-1 利 口 酒 及 甘 露 酒 463 MW0 W01
酒 類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 再 製 酒 ) 菸 酒 稅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三 目 : 再 製 酒 係 以 酒 精 蒸 餾 酒 或 釀 造 酒 為 基 酒, 加 入 動 植 物 性 輔 料 藥 材 礦 物 或 其 他 食 品 填 加 物, 調 製 而 成 酒 精 飲 料, 其 抽 出 物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二 者 依 據 不 同 基 酒 及 製 程 之 特 性 歸 列 不 同 稅 則 號 別 1. 釀 造 酒 為 基 酒 ( 稅 則 第 2203-2206 節 ) 2. 蒸 餾 酒 或 酒 精 為 基 酒 ( 稅 則 第 2208 節 ) 例 如 : 水 果 啤 酒, 為 啤 酒 加 入 果 汁 而 成 ( 第 2206.00.90 號 )
酒 類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酒 類 製 品 繁 多, 因 原 料 加 工 製 程 用 途 等 皆 會 影 響 海 關 稅 則 號 別 之 認 定, 進 而 影 響 通 關, 為 保 障 商 民 之 權 益, 請 先 檢 附 型 錄 等 資 料, 向 各 地 海 關 申 請 稅 則 預 先 審 核
飼 料 進 口 注 意 事 項 1. 禽 類 飼 料 內 含 物 若 含 有 會 發 芽 之 火 麻 籽 或 罌 粟 籽, 不 得 進 口,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財 政 部 91/10/16 台 財 關 字 第 0910059204 號 函 : 廠 商 進 口 原 料 型 態 混 合 物, 即 使 所 含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農 產 品 之 重 量 合 計 未 超 過 全 部 混 合 物 重 量 之 20%, 得 要 求 分 項 申 報 例 如 : 飼 料 十 穀 米 等 ( 關 稅 配 額 : 米 紅 豆 花 生 香 蕉 等 )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一 課 分 估 二 股
稅 則 39~49 章 通 關 重 要 簽 審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大 綱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管 理 港 澳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智 慧 財 產 權 物 品 ( 商 標 )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管 理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CITES)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管 理 -CITES 各 會 員 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執 行 公 約 之 規 定 會 員 國 應 設 置 CITES 科 學 機 構 與 管 理 機 構 公 約 之 規 定 不 影 響 各 會 員 國 對 物 種 作 更 嚴 格 之 管 制 規 範 : 以 許 可 證 與 證 明 書 的 制 度 為 基 礎 ; 此 類 證 書 需 符 合 若 干 要 件 才 得 以 核 發, 並 於 進 出 某 國 家 時, 均 需 交 驗 ( 包 含 復 運 進 口 出 口 )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管 理 -CITES 國 內 立 法 - CITES 的 公 約 的 本 文 及 其 附 錄, 在 國 際 法 上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締 約 國 唯 有 透 過 修 改 其 國 內 法 或 制 定 符 合 CITES 規 定 之 法 規, 始 能 執 行 CITES 之 相 關 規 範 與 非 會 員 國 之 貿 易 - 非 會 員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符 合 CITES 公 約 所 規 定 之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時, 任 何 會 員 國 可 接 受 臺 灣 執 行 CITES 的 法 源 依 據 貿 易 法 第 13 條 之 1 註 : 台 灣 雖 非 華 盛 頓 公 約 會 員 國, 惟 為 維 護 我 廠 商 貿 易 權 益, 我 國 仍 配 合 遵 循 執 行 公 約 規 範 (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輸 出 入 管 理 辦 法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華 盛 頓 公 約 (CITES) 之 限 制 出 口 前 申 請 有 效 日 期 為 自 核 發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限 一 次 輸 出 入, 不 得 分 批 不 得 申 請 展 延, 應 檢 附 原 許 可 證 正 本 申 請 註 銷 重 簽 報 關 前 發 現 內 容 錯 誤 者, 不 得 申 請 修 改, 應 檢 附 原 許 可 證 正 本 申 請 註 銷 重 簽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 活 體 v.s 產 製 品 管 理 強 度 不 同 I II III : 表 示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物 : 表 示 珍 貴 稀 有 野 生 動 物 : 表 示 其 他 應 予 保 育 之 野 生 動 物 野 生 個 體 管 理 規 定 : 依 第 4 條 公 告 之 保 育 類 動 物 名 錄 人 工 繁 殖 個 體 管 理 規 定 : 依 第 55 條 公 告 之 適 用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之 人 工 飼 養 個 體 物 種 名 錄 ( 人 工 繁 殖 之 動 物, 經 第 55 條 公 告 者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未 經 公 告 不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罰 則 : 野 保 法 第 40 條 : 有 違 反 第 2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輸 入 或 輸 出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之 活 體 或 其 產 製 品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 輸 出 入 管 制 輸 入 者 應 於 物 件 自 對 方 口 案 輸 出 前 即 取 得 林 務 局 同 意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 經 核 准 之 輸 入 案 件 均 發 予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輸 出 入 同 意 書 目 前 通 關 多 以 單 證 比 對 進 行, 會 自 動 核 對 報 單 上 之 細 節
CITES 與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之 動 物 物 種 關 係 圖 屬 CITES 列 管 之 動 物 均 需 檢 附 CITES 許 可 證 或 證 明 書 2 CITES 動 物 3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動 物 CITES 動 物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動 物 1 屬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列 管 之 動 物, 均 需 檢 附 農 委 會 同 意 文 件
進 口 報 單 填 列 及 報 關 時 應 辦 理 事 項 依 出 口 國 核 發 CITES 出 口 / 再 出 口 許 可 證 之 項 次, 於 貨 品 名 稱 規 格 欄, 分 項 分 別 填 列 學 名 俗 名 或 規 格 等, 並 分 項 註 明 該 CITES 許 可 證 證 號 進 口 紅 龍 魚, 因 規 格 或 顏 色 不 同, 請 依 照 出 口 國 核 發 CITES 許 可 證 內 容, 分 別 填 列 學 名 俗 名 規 格 顏 色 晶 片 號 碼 等, 並 分 項 註 明 該 CITES 許 可 證 證 號 ( 皮 革. 牛 皮. 木 頭 ) 納 稅 義 務 人 ( 進 口 人 ) 賣 方 國 家 代 碼 名 稱 ( 出 口 人 ) 與 起 運 口 岸 之 名 稱 地 址 國 別 均 需 與 外 國 核 發 之 CITES 許 可 證 上 資 料 一 致 申 請 審 驗 方 式 欄 填 列 8, 通 關 方 式 欄 將 自 動 採 文 件 審 核 通 關 (C2) 或 貨 物 查 驗 通 關 (C3) 進 口 後 如 有 再 出 口 之 需 求, 建 議 廠 商 於 進 口 時, 向 進 口 地 海 關 申 請 進 口 報 單 證 明 聯 ( 第 5 聯 ), 以 供 未 來 申 請 CITES 再 出 口 許 可 證 之 用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管 理 進 口 人 輸 入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及 其 產 製 品, 應 檢 附 出 口 國 核 發 之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CITES) 許 可 證 辦 理 輸 入 許 可 證 上 必 須 要 有 出 口 國 海 關 記 載 之 實 際 出 口 數 量 及 簽 屬
案 例 ---- 皮 革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輸 入 規 定 : MP1 MP1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說 明 : 大 陸 物 品 有 條 件 准 許 輸 入, 應 符 合 大 陸 物 品 有 條 件 准 許 輸 入 項 目 輸 入 管 理 法 規 彙 總 表 之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國 際 貿 易 局 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indexfh.asp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3 年 11 月 14 日 經 貿 字 第 10304605490 號 公 告 項 次 Item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CC Code 001 4901.91.00.00-2 EX 002 4902.10.00.00-9 EX 003 4902.90.00.00-2 EX 004 4903.00.10.00-8 EX 公 告 開 放 准 許 輸 入 大 陸 物 品 項 目 表 中 英 文 貨 品 名 稱 Description of goods 字 典 及 百 科 全 書, 及 其 分 期 發 行 者 Dictionaries and encyclopedias, and serial instalments thereof 報 紙 雜 誌 或 期 刊 不 論 是 否 附 有 圖 解 或 含 有 廣 告 品, 至 少 每 週 發 行 四 次 者 Newspapers, journals and periodicals, whether or not illustrated or containingadvertising material, appearing at least four times a week 其 他 報 紙, 雜 誌 或 期 刊 Other newspapers, journals and periodicals, whether or not illustrated orcontaining advertising material 兒 童 圖 畫 書 Children's picture 附 表 特 別 規 定 Regul ation s N01* N07* N07* N01* 特 別 規 定 N01* 應 檢 附 (1) 文 化 部 同 意 文 件 或 經 文 化 部 核 驗 許 可 (2) 持 中 華 民 國 圖 書 出 版 事 業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圖 書 發 行 協 進 會 台 北 市 出 版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核 發 之 銷 售 許 可 函 報 關 者, 應 經 文 化 部 辦 理 核 驗 手 續 N07* 應 檢 附 文 化 部 同 意 文 件 或 經 文 化 部 核 驗 許 可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若 為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品 需 文 化 部 核 准 若 出 版 商 非 為 上 述 地 區 則 需 在 其 他 申 報 事 項 中 說 明 出 版 商 及 國 家 則 免 文 化 部 核 准
智 慧 財 產 權 物 品 --- 商 標 法 第 五 條 商 標 之 使 用, 指 為 行 銷 之 目 的,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並 足 以 使 相 關 消 費 者 認 識 其 為 商 標 : 一 將 商 標 用 於 商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二 持 有 陳 列 販 賣 輸 出 或 輸 入 前 款 之 商 品 三 將 商 標 用 於 與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之 物 品 四 將 商 標 用 於 與 商 品 或 服 務 有 關 之 商 業 文 書 或 廣 告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以 數 位 影 音 電 子 媒 體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介 物 方 式 為 之 者, 亦 同
智 慧 財 產 權 物 品 案 例 --hello kitty bag
商 標 查 詢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流 程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一 課 分 估 三 股
空 運 進 口 貨 物 申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簡 報 - 出 口 原 料 委 外 加 工 復 運 進 口 認 定 程 序
出 口 原 料 委 外 加 工 復 運 進 口 認 定 程 序 (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103 年 10 月 16 日 台 關 業 字 第 1031022908 號 令 ) 依 據 關 稅 法 第 37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0 條 第 5 項 核 估 完 稅 價 格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特 定 貨 物 委 外 加 工 已 訂 有 特 別 規 範 者, 從 其 規 範
申 請 人 得 於 委 外 加 工 原 料 出 口 報 關 前, 檢 附 委 外 加 工 合 約 國 外 加 工 廠 之 生 產 執 照 國 外 加 工 製 程 說 明 書 加 工 過 程 使 用 或 添 加 之 主 要 原 料 預 估 用 料 清 表 ( 包 括 損 耗 率 ) 及 物 料 說 明 表 等 文 件 向 出 口 地 海 關 申 請 備 查
委 外 加 工 出 口 報 單 應 依 實 際 出 口 原 料 之 種 類 逐 項 報 明 品 名 材 質 成 分 數 量 及 規 格, 填 列 扣 減 加 工 損 耗 後 預 計 復 運 進 口 貨 物 之 數 量 或 淨 重 量, 並 檢 附 製 成 貨 品 所 需 各 項 原 料 用 料 量 之 用 料 清 表 出 口 報 單 統 計 方 式 欄 填 列 代 碼 95 運 往 國 外 加 工 貨 品 ( 需 再 復 運 進 口 ) 或 8C 運 往 國 外 加 工 ( 需 再 復 運 進 口 ) 之 外 貨 復 出 口, 申 請 審 驗 方 式 欄 填 報 代 碼 8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委 外 加 工 貨 物 出 口 時, 由 貨 物 輸 出 人 申 請 留 樣 及 自 行 保 管, 實 體 留 樣 有 困 難 者, 得 申 請 以 其 他 方 式 代 替 其 自 行 保 管 之 出 口 貨 物 樣 品 袋, 應 由 驗 貨 員 或 分 估 員 親 自 開 啟 及 加 封, 不 得 由 貨 物 輸 出 人 為 之 如 出 口 未 留 樣 或 已 自 行 開 啟 者, 該 製 成 貨 品 按 一 般 進 口 貨 物 處 理
委 外 加 工 製 成 貨 品 復 運 進 口 報 關 時,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進 口 報 單 詳 列 品 名 數 量 及 規 格, 並 分 別 於 納 稅 辦 法 欄 內 填 列 代 碼 3F 及 申 請 審 驗 方 式 欄 內 填 報 代 碼 8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另 檢 附 委 外 加 工 貨 物 用 料 清 表
復 運 進 口 製 成 貨 品 與 原 出 口 貨 物 留 樣 之 核 對,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進 口 取 樣 與 出 口 留 樣 比 對, 核 樣 相 符, 即 於 報 單 註 記 核 對 情 形 ; 無 法 就 外 觀 辨 識 者, 送 外 化 驗 確 認 兩 者 材 質 成 分 等 是 否 相 符 ; 無 法 化 驗 或 化 驗 無 法 確 認 時, 應 請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供 委 託 國 外 加 工 合 約 加 工 費 證 明 文 件 國 外 加 工 廠 之 生 產 執 照 加 工 製 程 說 明 書 及 加 工 生 產 相 關 文 件 供 核
委 外 加 工 貨 品 復 運 進 口 案 件, 其 出 進 口 報 單 之 核 銷, 應 依 據 委 外 加 工 貨 物 電 腦 核 銷 作 業, 於 海 運 通 關 系 統 委 外 加 工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一 課 分 估 四 股
空 運 進 口 貨 物 申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稅 則 第 7307.22 目 不 銹 鋼 製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與 螺 紋 其 他 套 筒 之 稅 則 分 類 原 則
PIPE FITTING(7307)
PIPE FITTING(7307) By 用 途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 第 7307 節 之 1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CC Code 稅 則 號 別 檢 查 號 碼 C D 貨 名 稅 率 7307 鋼 鐵 製 管 子 配 件 ( 例 如 : 接 頭 肘 管 套 管 ) - 鑄 造 配 件 : 7307.11 -- 非 展 性 鑄 鐵 製 者 7307.11.00 00 3 鑄 造 配 件, 非 展 性 鑄 鐵 製 者 7.5% 7307.19 -- 其 他 7307.19.00 00 5 其 他 鑄 鐵 製 管 配 件 5%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 第 7307 節 之 2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CC Code 稅 則 號 別 檢 查 號 碼 C D 貨 名 稅 率 - 其 他, 不 銹 鋼 製 者 : 7307.21 -- 凸 緣 7307.21.00 00 1 凸 緣, 不 銹 鋼 製 10% 7307.22 --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套 管 7307.22.10 00 8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不 銹 鋼 製 Free 7307.22.20 00 6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其 他 套 筒, 不 銹 鋼 製 10% 7307.23 -- 對 焊 接 配 件 7307.23.00 00 9 對 焊 管 配 件, 不 銹 鋼 製 10% 7307.29 -- 其 他 7307.29.00 00 3 其 他 管 配 件, 不 銹 鋼 製 7.5%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 第 7307 節 之 3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CC Code 稅 則 號 別 檢 查 號 碼 C D - 其 他 : 7307.91 -- 凸 緣 貨 名 稅 率 7307.91.00 00 6 凸 緣, 其 他 鋼 鐵 製 10% 7307.92 --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套 管 7307.92.10 00 3 其 他 鋼 鐵 製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Free 7307.92.20 00 1 其 他 鋼 鐵 製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其 他 套 筒 7.5% 7307.93 -- 對 焊 接 配 件 7307.93.00 00 4 對 焊 管 配 件, 其 他 鋼 鐵 製 10% 7307.99 -- 其 他 7307.99.00 00 8 其 他 鋼 鐵 製 管 配 件 7.5%
Coupling (piping)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A coupling (or coupler) (used in piping or plumbing) is a very short length of pipe or tube, with a socket at one or both ends that allows two pipes or tubes to be joined, welded (steel), brazed or soldered (copper, brass etc.) together. Alternatively it is a short length of pipe with two female National pipe threads (NPT) (in North American terms, a coupler is a double female while a nipple is double male) or two male or female British standard pipe threads.
分 類 原 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台 關 稅 字 第 1031020464 號 ) 1. 稅 則 號 別 第 7307.22.10 號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係 指 兩 端 車 有 內 螺 紋 之 直 式 套 筒 (Sleeves) 或 接 頭 (Couplings) 一 端 車 有 內 螺 紋 另 一 端 以 壓 著 連 接 方 式 者, 亦 屬 之 註 : 長 度 短 且 直 式 套 筒 兩 端 接 同 徑 管 子 2. 非 屬 上 開 規 範 之 內 螺 紋 套 筒, 歸 列 稅 則 號 別 第 7307.22.20 號 3. 外 螺 紋 接 頭 (Nipples) 大 小 頭 (Reducers) T 接 頭 (Tees) 十 字 頭 (Crosses) 活 接 頭 (Unions) 等, 歸 列 稅 則 號 別 第 7307.29.00 號 4. 至 於 管 配 件 兩 端 以 不 同 連 接 方 式 者 ( 例 如 一 端 為 螺 紋, 另 一 端 為 焊 接 ), 原 則 上 依 解 釋 準 則 三 ( 丙 ) 規 定, 歸 列 適 當 稅 號
7307.21.00 號 凸 緣
7307.22.10 號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
7307.22.20 號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其 他 套 筒
7307.23.00 號 對 焊 管 配 件
7307.29.00 號 其 他 管 配 件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 三 ( 丙 ) 當 貨 品 不 能 依 準 則 三 ( 甲 ) 或 三 ( 乙 ) 分 類 時, 應 歸 入 可 予 考 慮 之 稅 則 號 別 中, 擇 其 稅 則 號 別 位 列 最 後 者 為 準
結 論 不 鏽 鋼 製 管 配 件 凸 緣? N N N 螺 紋? 焊 接? Y Y Y 其 他 7307.29.00.00-3, 其 他 管 配 件,7.5% 凸 緣 7307.21.00.00-1, 凸 緣,10% 對 焊 7307.23.00.00-9, 對 焊 管 配 件,10% 內 螺 紋 之 直 式 套 筒? 7307.21.00.00-1, 螺 紋 套 筒 ( 僅 含 接 頭 ),0%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其 他 套 筒? 7307.22.20.00-6, 螺 紋 肘 管 彎 管 及 其 他 套 筒,10%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二 課 分 估 一 股
6 Inch = 150 mm 8 Inch = 200 mm 12 Inch = 300 mm Process Um( 微 米 ) nm( 奈 米 ) ( 頭 髮 寬 度 的 十 萬 分 之 一 )
8486 專 供 或 主 要 供 製 造 半 導 體 晶 柱 或 晶 圓 半 導 體 裝 置 積 體 電 路 及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 本 章 註 九 ( 丙 ) 所 規 範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 零 件 及 附 件 848610 製 造 晶 柱 或 晶 圓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848620 製 造 半 導 體 裝 置 或 積 體 電 路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848630 製 造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848640 本 章 註 九 ( 丙 ) 所 規 範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84864000 本 章 註 九 ( 丙 ) 所 規 範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848690 零 件 及 附 件 8486 稅 率 FREE
H.S. 中 文 版 第 8486 節 (C) 製 造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本 組 包 括 製 造 平 面 顯 示 器 基 板 製 程 設 備 但 不 包 含 玻 璃 或 是 印 刷 電 路 組 件 或 其 他 裝 在 平 板 顯 示 器 上 的 電 子 零 組 件 之 製 造 設 備 本 節 包 括 製 造 平 面 顯 示 器 的 機 械 與 器 具, 例 如 : (1) 蝕 刻 顯 影 光 阻 剝 離 或 是 清 洗 器 具 (2) 投 影, 繪 圖 或 鍍 印 電 路 圖 之 器 具 (3) 離 心 旋 轉 乾 燥 機 及 其 他 乾 燥 器 具 (4) 感 光 乳 劑 塗 佈 機 器 ( 旋 轉 型 ) (5) 供 摻 雜 用 之 離 子 植 入 器 (6) 烤 爐 烘 箱 以 及 其 他 用 於 擴 散 氧 化 回 火 或 瞬 間 函 熱 設 備 (7) 化 學 氣 相 沈 積 或 物 理 氣 相 沈 積 器 具 (8) 研 磨 和 磨 光 機 器 (9) 切 割 劃 線 或 是 刻 痕 機 器
(D) 其 他 本 章 註 九 ( 丙 ) 所 規 範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本 組 包 括 專 用 或 主 要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1) 光 罩 及 網 線 的 製 造 或 修 補 ( 例 如 用 於 產 製 似 照 相 產 物, 光 罩 之 光 點 繪 圖 設 備 及 用 來 修 補 光 罩 及 網 線 的 離 子 銑 削 機 器 ) (2) 用 於 半 導 體 裝 置 或 電 子 積 體 電 路 的 裝 配 者, 例 如 : (a) 雷 射 蝕 刻 機, 適 合 用 來 雕 刻 完 整 單 石 積 體 電 路 或 個 別 半 導 體 元 件 之 塑 膠 外 殼 (b) 封 裝 設 備 - 如 以 壓 縮 塑 膠 材 料 於 晶 粒 週 遭 而 成 為 其 外 殼 之 壓 床 (c) 線 銲 機 - 透 過 超 音 波 或 電 氣 壓 縮 銲 法 來 焊 接 金 線 至 單 石 積 體 電 路 之 接 點 (d) 晶 圓 凸 塊 設 備 - 用 於 在 切 割 成 晶 粒 前 製 作 接 觸 點 於 整 片 晶 圓 上 之 設 備 (3) 用 於 晶 柱 晶 圓 半 導 體 裝 置 積 體 電 路 及 平 面 顯 示 器 的 舉 升, 上 下 料 與 裝 卸 者 ( 例 如 供 半 導 體 晶 圓 晶 圓 卡 夾 晶 圓 盒 和 其 他 材 料 的 運 送 上 下 料 及 儲 存 之 材 料 自 動 搬 運 機 具 )
章 註 9( 乙 )( 丙 ) 9( 乙 ) 本 章 註 及 第 84.86 節 所 稱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製 造 包 括 平 面 板 基 座 之 構 裝, 不 包 括 玻 璃 之 製 造 或 印 刷 電 路 板 之 組 裝 或 將 其 他 電 子 元 件 裝 於 平 面 板 上 所 稱 平 面 顯 示 器 不 包 括 利 用 陰 極 射 線 管 技 術 之 顯 示 器 9( 丙 ) 第 84.86 節 亦 包 括 專 供 或 主 要 供 下 列 用 途 之 機 器 及 器 具 : (1) 製 造 或 修 補 光 罩 及 網 線 ; (2) 組 裝 半 導 體 裝 置 或 積 體 電 路 ; (3) 升 降 搬 運 或 裝 卸 晶 柱 晶 圓 半 導 體 裝 置 積 體 電 路 及 平 面 顯 示 器
貼 膜 機 一 觸 控 面 板 之 半 自 動 貼 合 機, 利 用 滾 輪 及 真 空 吸 附 平 台 將 三 種 光 學 膜 ( 二 層 透 明 導 電 模 ITO Film 及 一 層 保 護 膜 ) 依 序 貼 附 於 玻 璃 基 板 上, 以 供 製 造 觸 控 面 板 ; 依 據 第 84 章 章 註 9( 乙 ) 之 規 定, 非 屬 製 造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機 器, 亦 非 第 84 章 章 註 9( 丙 ) 所 稱 之 機 器 設 備, 核 無 稅 則 第 8486 節 之 適 用 二 貼 膜 機 既 係 以 滾 輪 將 薄 膜 貼 附 於 玻 璃 板 上, 符 合 HS 註 解 第 8420 節 滾 軋 機 之 詮 釋, 參 據 美 國 海 關 N014735 分 類 案 例, 依 解 釋 準 則 一 及 六 之 規 定, 宜 歸 列 稅 則 第 8420.10.90 號
N014735Print N014735 August 10, 2007 CLA-2-84:RR:NC:1:120 CATEGORY: Classification TARIFF NO.: 8420.10.9080 Mr. Bernard D. Liberati Morris Friedman and Company P.O. Box 1550 1153 Marlkress Road Cherry Hill, NJ 08003 RE: The tariff classification of a coating and laminating machine from Switzerland. Dear Mr. Liberati: In your letter dated July 17, 2007, you requested a tariff classification ruling on behalf of your client, Huhtamaki Flexibles, Inc. The prospective shipment under consideration is a coating and laminating machine designed for use with various plastic products, paper, and aluminum foil. 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you submitted, it will measure 83 feet long by 33 feet wide by 19 feet high, and will be manufactured with steel framing and parts. This machine is not designed for use with textiles. This coating and laminating machine joins two layers of materials, neither of which can exceed 1430 millimeters (mm) in width. The two materials, which will include a combination of paper, plastic film in web form, and/or aluminum foil in web form, are each wound through the machine on separate rollers; an adhesive is applied to one of the layers of material. Both materials then pass through calendering rollers (referred to as a "heated nip roll" in the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hat apply heat and pressure to fuse the two layers together. The applicable subheading for the coating and laminating machine will be 8420.10.9080,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 which provides for Calendering or other rolling machines, other than for metals or glass : Calendering or other rolling machines: Other: Other. The rate of duty will be Free. Duty rates are provided for your convenience and are subject to change. The text of the most recent HTSUS and the accompanying duty rates are provided on World Wide Web at http://www.usitc.gov/tata/hts/. This ruling is being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t 177 of the Customs Regulations (19 C.F.R. 177). A copy of the ruling or the control number indicated above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the entry documents filed at the time this merchandise is imported.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ruling, contact National Import Specialist Denise Faingar at 646-733-3010. Commodity Sincerely, Robert B. Swierupski Director, Specialist Division National
H.S. 中 文 版 第 8479 節 本 節 僅 限 於 具 更 獨 特 功 能 之 機 器, 其 為 : (a) 依 任 何 一 類 註 或 章 註 均 未 顯 示 不 得 歸 入 本 章 者 及 (b) 未 更 明 確 地 規 定 應 歸 入 商 品 標 準 分 類 之 其 他 任 何 各 章 節 者 及 (c) 由 於 下 述 各 原 因 無 法 將 之 歸 入 本 章 之 其 他 任 何 節 者 : (i) 依 據 其 功 能 說 明 及 類 型 不 屬 於 其 他 節 者 及 (ii) 依 據 其 用 途, 或 用 於 工 業 方 面 之 目 的 不 屬 於 其 他 節 者 或 (iii) 可 能 同 時 歸 屬 兩 個 ( 或 更 多 ) 其 他 節 者 ( 一 般 性 用 途 之 機 器 )
切 削 油 混 合 系 統 (WIRESAW SLURRY MIXING SYSTEM) 一 本 案 貨 品 依 檢 附 之 資 料 說 明, 為 晶 圓 線 切 割 用 之 研 磨 漿 料 混 合 設 備 (Slurry Mixing System), 研 磨 漿 料 為 調 合 之 碳 化 矽 粉 (SiC) 與 切 削 油 該 設 備 係 由 進 料 斗 (Power Feeder) 混 料 攪 拌 器 (Mixing Unit) 電 控 箱 (Controller) 等 組 成, 乃 將 使 用 過 後 經 過 濾 回 收 之 研 磨 漿 料, 以 PLC 計 算 須 加 入 多 少 之 新 碳 化 矽 粉 與 新 切 削 油 以 達 到 設 定 比 重, 加 入 後 攪 拌 混 合 並 予 儲 存, 以 供 線 切 割 機 再 次 使 用 二 來 貨 為 一 具 獨 立 功 能 之 機 器 設 備, 非 屬 晶 圓 線 切 割 機 之 零 件 或 附 件, 亦 非 用 以 製 造 半 導 體 晶 柱 或 晶 圓 半 導 體 元 件 積 體 電 路 或 平 面 顯 示 器 之 機 器, 尚 無 稅 則 第 8486 節 之 適 用 ; 亦 非 用 於 礦 物 或 類 似 品 之 加 工 機 器, 無 稅 則 第 8474 節 之 適 用 其 主 要 係 作 為 研 磨 漿 料 之 攪 拌 混 合 之 用, 參 據 HS 註 解 第 8479 節 之 詮 釋, 宜 歸 列 稅 則 號 別 第 8479.82.00 號
CMP( 化 學 機 械 研 磨 ) 設 備 之 研 磨 墊 (100 北 關 002 稅 則 疑 義 ) 置 於 研 磨 平 台, 以 聚 氨 酯 (Polyurethane) 為 基 材, 不 含 研 磨 料, 利 用 外 加 研 磨 液 配 合 機 械 力 動 作, 使 晶 圓 表 面 平 坦 化 之 研 磨 墊 片 無 稅 則 第 8486 節 之 適 用 理 由 : 屬 可 取 卸 重 置 之 消 耗 性 物 品 ( 類 似 可 互 換 工 具 ), 依 稅 則 第 16 類 類 註 1(o) 規 定 及 參 考 多 數 外 國 海 關 分 類 意 見, 宜 按 作 用 部 分 之 構 成 材 質 歸 列 稅 則 第 39 章 ( 塑 膠 製 品 ) Wafer
848690 其 他 第 8486 節 所 屬 機 器 之 零 件 及 附 件 FREE 70200012 設 計 專 供 用 於 插 入 生 產 半 導 體 晶 圓 之 擴 散 及 氧 化 爐 之 石 英 製 反 應 管 及 支 撐 器 FREE 70200019 其 他 工 業 或 科 學 用 玻 璃 器 10% 擴 散 及 氧 化 爐 之 石 英 製 反 應 管
雷 射 雕 刻 機 依 用 途 分 類 稅 則 845610 以 雷 射 其 他 光 或 光 子 束 加 工 之 工 具 機 (4%) 848620 供 半 導 體 晶 圓 用 之 雷 射 其 他 光 或 光 子 束 切 削 加 工 之 機 器 FREE
3D 印 表 機 依 成 形 材 料 分 類 稅 則 塑 膠 8477.59.00.00-8 其 他 模 製 或 造 形 用 機 械 (3%) 金 屬 8479.89.90.90-2 其 他 第 8479 節 所 屬 之 機 械 (4%)
讀 卡 機 依 讀 取 卡 片 分 類 稅 則 8471.90.30.00-9 磁 性 或 光 學 閱 讀 機 (0%)---------------- 可 讀 取 磁 條 卡 8471.90.90.00-6 其 他 第 8471 節 所 屬 之 貨 品 (0%) (CO1)--------- 可 讀 取 磁 條 卡 亦 可 讀 取 晶 片 卡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二 課 分 估 二 股
平 面 顯 示 器 及 其 稅 則 簡 介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手 機 8517.12.00.00-6 號 蜂 巢 式 網 路 或 其 他 無 線 網 路 電 話 關 稅 :0% 602 筆 電 8471.30.00.00-8 號 攜 帶 式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機, 其 重 量 不 超 過 10 公 斤 並 至 少 包 含 有 一 中 央 處 理 單 元, 一 鍵 盤 及 一 顯 示 器 者 關 稅 :0% CO2 (602)
平 面 顯 示 器 分 類 1. 電 漿 顯 示 器 (Plasma Display Panel, 簡 稱 電 漿 ) 2. 有 機 發 光 二 極 體 顯 示 器 (OrganicLight- Emitting Diode,OLED) 3.LED 顯 示 器 4.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Thin Film Transistor Liquid Crystal,TFT-LCD)
電 漿 顯 示 器 電 漿 顯 示 器 甚 為 光 亮 (1000 lx 或 以 上 ), 可 顯 示 多 種 顏 色, 也 可 製 造 出 較 大 面 積 的 顯 示 屏, 最 大 對 角 可 達 381 厘 米 ( 150 吋 ) 缺 點 為 不 普 及 售 價 昂 貴, 耗 電 使 用 壽 命 短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有 機 發 光 二 極 體 顯 示 器 (OLED) 有 撓 曲 特 性, 可 作 曲 面 OLED 顯 示 器 其 優 點 厚 度 輕 薄, 色 彩 更 鮮 豔 繽 紛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LED 顯 示 器 LED 顯 示 器 由 若 干 個 可 組 合 拼 接 的 顯 示 模 組 單 元 ( 單 元 顯 示 板 或 單 元 顯 示 箱 體 ) 再 加 上 一 套 適 當 的 控 制 器 所 構 成 大 型 顯 示 板
LED 顯 示 器 LED 顯 示 器 應 用 在 室 內 外 當 廣 告 看 板, 顯 示 各 種 圖 像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LED 指 示 器 不 具 影 像 顯 示 功 能, 而 具 有 視 覺 信 號 例 如 數 字 文 字 符 號 圖 案 等 指 示 功 能 LED 點 矩 陣 指 示 器 7 段 數 字 指 示 器 LED 燈 組 合 文 字 或 圖 案 指 示 器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8531.20.00.20-4 號 發 光 二 極 體 顯 示 之 指 示 面 板 ( 指 示 器 ) 關 稅 :0%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TFT-LCD) TFT-LCD 液 晶 模 組 構 造, 最 下 層 為 背 光 模 組 產 生 光 源, 透 過 偏 光 片 使 光 源 呈 一 定 方 向, 而 下 層 的 玻 璃 則 有 電 晶 體 鑲 嵌 於 上, 當 電 流 通 過 電 晶 體 產 生 電 場 變 化, 造 成 液 晶 分 子 偏 轉, 藉 以 改 變 光 線 的 明 暗 度, 上 層 玻 璃 基 板 是 與 彩 色 濾 光 片 貼 合, 形 成 色 彩 繽 紛 的 畫 素, 也 構 成 了 面 板 上 的 影 像 上 層 玻 璃 彩 色 濾 光 片 下 層 玻 璃, 薄 膜 電 晶 體 背 光 板 模 組 9013.90.10.00-6 液 晶 裝 置 之 零 件 關 稅 :0% 偏 光 板 9001.20.00.00-7 偏 光 性 材 料 所 製 之 片 及 板 關 稅 :1% 薄 膜 電 晶 體 8541.21.00.00-5 號 電 晶 體, 損 耗 功 率 低 於 1 瓦 者 關 稅 :0% 8541.29.90.00-8 號 其 他 電 晶 體 關 稅 :0% 液 晶 3824.90.99.90-2 號 其 他 第 3824 化 學 製 品 ( 包 括 天 然 產 品 混 合 物 ) 節 所 屬 之 貨 品 關 稅 :1% C02 彩 色 濾 光 片 9013.90.10.00-6 號 液 晶 裝 置 之 零 件 關 稅 :0%
依 據 台 總 局 稅 字 第 1011022003 號 第 4 項 液 晶 模 組 之 稅 則 分 類 說 明 具 有 顯 示 影 像 功 能 顯 示 器 ( 含 TFT /STN /TN ) 監 視 器 8528.59.10.00-5 號 其 他 彩 色 非 陰 極 射 線 管 監 視 器 關 稅 :0% CO2 TV 8528.72.00.00-0 彩 色 電 視 機 (w/tuner) 關 稅 :10% 貨 物 稅 :13% CO2 MP1 (602) 不 具 處 理 影 像 輸 入 訊 號 而 具 有 視 覺 信 號 指 示 功 能 顯 示 器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8531.20.00.11-5 號 薄 膜 電 晶 體 式 液 晶 顯 示 之 指 示 面 板 ( 指 示 器 ) TFT 關 稅 :0%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8531.20.00.19-7 號 其 他 液 晶 顯 示 之 指 示 面 板 ( 指 示 器 ) 例 STN /TN 關 稅 :0%
由 兩 個 塑 膠 或 玻 璃 片 組 成 液 晶 夾 層, 不 論 是 否 有 電 氣 連 接 裝 置, 或 是 切 割 成 特 別 型 狀 或 成 片 狀, 不 含 其 他 主 / 被 動 元 件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9013.80.30.21-9 號 薄 膜 電 晶 體 式 液 晶 顯 示 之 顯 示 裝 置 TFT 關 稅 :0%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9013.80.30.29-1 號 其 他 液 晶 裝 置 例 STN /TN 關 稅 :0%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二 課 分 估 三 股
車 輛 常 用 零 件 ( 第 8708 節 排 除 貨 品 ) 稅 則
課 程 大 綱 : 1. 第 8708 節 定 義 : 2. 車 輛 常 用 零 件 ( 第 8708 節 排 除 貨 品 ) 稅 則 : 3. 稅 則 案 例 :
一 般 報 單 稅 則 分 類 通 常 經 由 : 1. 進 口 人 提 供 ( 國 外 發 貨 人 或 進 口 人 自 行 認 定 ) 2. 報 關 業 者 幫 其 分 類 稅 則 錯 誤 原 因 : 1. 貨 主 提 供 不 完 全 訊 息 2. 報 關 業 者 誤 解 或 不 瞭 解 貨 名 定 義 3. 稅 則 尚 未 明 確 ( 稅 則 疑 義 )
HS: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 註 解 第 8708 節 : 本 節 包 括 用 於 第 8701 至 8705 節 機 動 車 輛 所 用 之 零 件 及 附 件, 且 符 合 下 列 兩 條 件 者 : (i) 必 須 可 識 別 為 係 專 用 或 主 要 用 於 上 述 車 輛 上 者 (ii) 不 得 為 第 17 類 類 註 規 定 所 予 以 排 除 在 外 之 物 品
第 87.01 至 87.05 節 機 動 車 輛 : 第 87.01 至 87.05 節 機 動 車 輛 87.01- 曳 引 車 ( 專 供 牽 引 其 他 車 輛 之 車 輛 ) 87.02- 供 載 客 十 人 及 以 上 ( 包 括 駕 駛 人 ) 之 機 動 車 輛 87.03- 小 客 車 及 其 他 主 要 設 計 供 載 客 之 機 動 車 及 其 他 機 動 車 輛 ( 救 護 車 高 爾 夫 球 車 ), 包 括 旅 行 篷 車 及 賽 車
第 87.01 至 87.05 節 機 動 車 輛 : 87.04- 載 貨 用 機 動 車 輛 87.05- 特 種 機 動 車 輛 ( 例 如 : 修 護 車 起 重 機 車 救 火 車 混 凝 土 攪 拌 車 道 路 清 潔 車 灑 水 車 機 動 工 場 車 放 射 線 車 ), 但 主 要 設 計 供 載 客 或 載 貨 者 除 外
實 例 分 析 : 曳 引 車 ( 第 8701 節 )
第 39 章 至 第 94 章 車 輛 常 用 零 件 稅 則 : 1. 第 3926 節 ( 其 他 塑 膠 製 品 ) 2. 第 40 章 a. 第 4009 節 ( 硫 化 橡 膠 管 ) b. 第 4010 節 ( 傳 送 皮 帶 ) v c. 第 4011 節 ( 橡 膠 輪 胎 ) d. 第 4016 節 ( 密 合 墊 墊 圈 ) v 橡 膠 輪 胎 17 以 上 課 徵 10% 貨 物 稅, ( 貨 物 稅 稽 徵 規 則 第 3 條 ) 其 他 課 徵 15% 貨 物 稅
17 : 指 輪 胎 內 圈 直 徑
車 輛 常 用 零 件 ( 非 屬 第 8708 節 ) 稅 則 : 3. 第 8205 節 ( 未 列 名 手 工 具 ) 4. 第 8301 節 ( 鎖 及 鑰 匙 ) 5. 第 84 章 : a. 第 8407 8408 節 ( 汽 車 引 擎 ) b. 第 8409 節 ( 汽 車 引 擎 零 件 : 活 塞 汽 缸 連 桿 燃 料 噴 嘴...) c. 第 8413 節 ( 液 體 泵 )
5. 第 84 章 : d. 第 8414 節 ( 空 氣 泵 或 真 空 泵 壓 縮 機 及 風 扇 鼓 風 機 ) e. 第 8415 節 ( 空 氣 調 節 器 ) f. 第 8421 節 ( 液 體 氣 體 過 濾 或 淨 化 機 具 : 包 括 觸 媒 轉 換 器 ) g. 第 8481 節 ( 閥 及 類 似 用 具 )
h. 第 8482 節 ( 軸 承 Bearings) i. 第 8483 節 ( 機 動 車 輛 引 擎 用 傳 動 軸 及 曲 柄 ) j. 第 8487 節 ( 機 動 車 輛 及 機 器 腳 踏 車 用 油 封 圈 )
6. 第 85 章 a. 第 8501 節 ( 電 動 機 或 發 電 機 ) b. 第 8511 節 ( 點 火 或 起 動 設 備 : 點 火 線 圈 分 電 盤 ) c. 第 8512 節 ( 腳 踏 車 及 機 動 車 輛 用 之 電 氣 照 明 設 備 或 信 號 設 備 ( 第 85.39 節 所 列 者 除 外 ) 擋 風 板 刮 刷 器, 去 霜 器 及 去 霧 器 )
7. 第 9401 節 : 汽 車 座 物 ( 及 其 零 件 ) 編 號 5: 汽 車 座 椅 滑 軌 :9401.90.90.00-9
(094) 北 關 字 0026 稅 則 疑 義 函 來 貨 為 汽 車 座 椅 下 卑 金 屬 製 滑 軌, 其 主 要 功 能 係 固 定 於 車 廂 地 板 上, 專 用 於 調 整 機 動 車 輛 座 物 前 後 位 置 之 滑 板 總 成, 參 酌 國 外 分 類 案 例, 宜 歸 入 稅 則 第 9401.90.90 號 ( 其 他 座 椅 零 件 )
稅 則 案 例 : (103) 中 關 字 第 0013 號 稅 則 疑 義 函 某 廠 商 申 報 進 口 中 國 大 陸 產 製 ELECTRIC BICYCLE SPARE PARTS 貨 物, 經 審 核 報 單 來 貨 項 次 共 177 項, 係 可 組 成 2 種 車 型 各 99 台 之 電 動 腳 踏 車 未 完 成 品, 均 含 前 叉 鏈 條 帶 鎖 漲 剎 大 燈 內 胎 外 胎 曲 柄 鏈 輪 車 把 鞍 座 剎 線 電 機 24V 踏 板 電 池 盒 充 電 器 車 架 等 重 要 零 組 件, 僅 缺 少 電 池 煞 車 系 統 及 小 零 件 原 申 報 稅 則 號 別 :8714.99.90 ( 腳 踏 車 之 零 件 及 附 件 ) 稅 率 5%
稅 則 分 類 疑 義 解 答 : 本 案 貨 品 ELECTRIC BICYCLE SPARE PARTS, 為 拆 散 之 未 完 成 品, 經 確 認 具 有 完 成 品 之 主 要 特 性 已 符 合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二 ( 甲 ), 宜 歸 列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第 8711.90.30.10-7 號 ( 其 他 腳 踏 車, 裝 有 蓄 電 池 輔 助 動 力 者 ) 稅 率 20%( 貨 物 稅 8.5%)
稅 則 分 類 規 定 : 解 釋 準 則 二 ( 甲 ): 稅 則 號 別 中 所 列 之 任 何 一 種 貨 品, 應 包 括 該 項 貨 品 之 不 完 整 或 未 完 成 者 在 內, 惟 此 類 不 完 整 或 未 完 成 之 貨 品, 進 口 時 需 已 具 有 完 整 或 完 成 貨 品 之 主 要 特 性 該 稅 則 號 別 亦 應 包 括 該 完 整 或 完 成 之 貨 品 ( 或 由 於 本 準 則 而 被 列 為 完 整 或 完 成 者 ), 而 於 進 口 時 未 組 合 或 經 拆 散 者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機 車 :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定 義 :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 有 腳 踏 板, 帶 有 電 源, 利 用 人 力 為 主 要 動 力 來 源 並 配 合 電 動 馬 達 輔 助 動 力,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每 小 時 二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電 動 自 行 車 : 無 腳 踏 板, 需 啟 動 電 源 才 能 行 走,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每 小 時 二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且 車 重 ( 不 含 電 池 ) 在 四 十 公 斤 以 下 之 二 輪 車 輛
電 動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機 車 兩 者 差 異 : 電 動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機 車 都 是 全 電 動, 外 型 也 相 似 1 馬 達 規 格 :1,000w 以 下 是 電 動 自 行 車 ; 1,000w 以 上 是 電 動 機 車 2 時 速 限 制 :25km/h 以 下 是 電 動 自 行 車 ; 25km/h 以 上 是 電 動 機 車 3 電 動 自 行 車 : 免 牌 照 ( 型 式 審 驗 ) 免 駕 照 電 動 機 車 : 需 牌 照 需 駕 照
稅 則 案 例 : 輪 胎 + 輪 圈
稅 則 案 例 : 輪 胎 已 裝 置 於 輪 圈 上 (TIRES WITH RIM) 之 組 合 物 稅 則 號 別 :8708.70.90 ( 其 他 車 輪 及 其 零 件 與 附 件 ) 輪 胎 應 課 徵 貨 物 稅 及 商 品 檢 驗 項 次 應 分 開 為 1. 輪 圈 HS 註 解 第 8708 節 (K) : 2. 輪 胎 ( 非 歸 列 第 4011 節 ) (K) 車 輪 ( 壓 製 鋼 輪 鋼 絲 輻 輪 ), 不 論 是 否 已 裝 配 車 胎 者
輪 胎 氣 門 嘴 :(8708?)
氣 門 嘴 :( 第 8481 節 : 閥 ) 一 種 廣 泛 運 用 於 今 日 所 有 動 力 車 輛 之 輪 胎 上 的 充 氣 裝 置 氣 門 嘴 本 體 中 間 的 芯 腔 鎖 著 一 個 氣 芯, 裡 面 有 一 根 由 螺 旋 彈 簧 支 撐 的 芯 桿, 按 下 芯 桿 即 可 充 或 洩 氣
稅 則 分 類 規 定 HS 註 解 第 8543 節 歸 入 本 節 之 電 氣 用 品 及 器 具 必 須 具 有 獨 特 之 功 能 第 8479 節 註 解 關 於 具 有 獨 特 功 能 之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之 規 定, 如 以 必 要 之 變 動 後, 得 適 用 於 本 節 之 用 品 及 器 具
稅 則 案 例 : 貨 名 :MULTI-LIFT B PILLAR PACKAGE 稅 則 :8428.90.00.00-9( 其 他 升 降 搬 運 裝 卸 機 器 ) 報 告 完 畢
稅 則 案 例 : 貨 名 :MULTI-LIFT B PILLAR PACKAGE 稅 則 號 別 :8428.90.00 ( 其 他 升 降 搬 運 裝 卸 機 器 ) HS 註 解 第 8428 節 :(L) 病 人 用 升 降 座 椅 這 是 一 附 有 座 椅 之 結 構, 以 供 座 中 之 人 升 降 之 裝 置, 例 如 在 浴 室 或 送 上 床 舖 此 移 動 座 椅 利 用 索 或 鏈 固 定 於 其 結 構 裝 置 上
業 務 一 組 分 估 二 課 分 估 四 股
大 綱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應 注 意 事 項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應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名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合 訂 本 - ( 三 ) 其 他 相 關 輸 入 規 定 輸 入 下 列 貨 品, 不 論 CCC 何 號 列, 應 依 照 下 列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違 者, 廠 商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 六 ) 如 屬 醫 療 器 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 應 自 行 依 照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04 之 規 定 辦 理 504 一 進 口 人 用 醫 療 器 材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應 檢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療 器 材 許 可 證 影 本 或 同 意 文 件, 並 應 申 報 填 列 醫 療 器 材 許 可 證 號 碼 ( 十 四 碼 ) ( 二 ) 如 屬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除 應 檢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療 器 材 許 可 證 影 本, 及 申 報 填 列 醫 療 器 材 許 可 證 號 碼 ( 十 四 碼 ) 外, 並 須 檢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准 醫 療 機 構 購 置 之 同 意 文 件 二 非 供 人 用 者 免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應 注 意 事 項 財 政 部 101.11.8 台 財 關 字 第 10100653890 號 令 已 將 藥 事 法 第 40 條 之 醫 療 器 材 列 入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所 稱 管 制 品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案 例 分 享 HS code: 9018.19.90 其 他 電 氣 診 斷 器 具
需 要 衛 服 部 輸 入 許 可 文 件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應 注 意 事 項 - 向 衛 福 部 詢 問 是 否 以 醫 療 器 材 列 管
進 口 醫 療 器 材 應 注 意 事 項 - 國 貨 復 運 進 口 國 貨 復 運 進 口 依 規 定 所 需 提 供 的 資 訊, 包 含 (1) 醫 療 器 材 許 可 證 ( 證 明 合 法 製 造 ) 或 外 銷 專 用 許 可 證 (2) 出 口 報 單 ( 為 國 內 出 口 紀 錄 ) 請 業 者 務 必 配 合, 一 定 要 和 進 口 報 單 之 產 地 貨 名 規 格 型 號 數 量 等 資 料 一 致, 且 正 確 完 整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後 送 行 李 申 報 進 口 規 定 入 境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物 品 指 不 與 入 境 旅 客 同 機 或 同 船 入 境 之 行 李 物 品 旅 客 有 不 隨 身 行 李 者, 應 於 入 境 時 在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申 報 單 報 明 件 數 及 主 要 品 目 不 隨 身 行 李 物 品, 應 自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6 個 月 內 進 口, 並 應 於 裝 載 行 李 物 品 之 運 輸 工 具 進 口 日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報 關, 逾 限 未 報 關 者 依 關 稅 法 第 73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法 令 依 據 : 入 境 旅 客 攜 帶 行 李 物 品 報 驗 稅 放 辦 法 第 8 條 )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不 隨 身 行 李 未 在 期 限 內 進 口 或 旅 客 入 境 時 未 在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申 報 單 上 列 報 者, 按 一 般 進 口 貨 物 處 理, 不 適 用 相 關 免 稅 免 證 之 規 定 前 項 不 隨 身 行 李 物 品 進 口 時, 應 由 旅 客 本 人 或 以 委 託 書 委 託 代 理 人 或 報 關 業 者 填 具 進 口 報 單 向 海 關 申 報, 除 應 詳 細 填 報 行 李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及 價 值 外, 並 應 註 明 該 旅 客 入 境 日 期 護 照 或 入 境 證 件 字 號 及 在 華 地 址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入 境 旅 客 攜 帶 自 用 家 用 行 李 物 品 進 口, 其 免 徵 進 口 稅 之 品 目 數 量 金 額 範 圍 如 下 : ( 一 ) 酒 類 一 公 升 ( 不 限 瓶 數 ), 捲 菸 二 百 支 或 雪 茄 二 十 五 支 或 菸 絲 一 磅, 但 以 年 滿 二 十 歲 之 成 年 旅 客 為 限 ( 二 ) 前 款 以 外 非 屬 管 制 進 口 之 行 李 物 品, 如 國 外 即 為 旅 客 本 人 所 有, 並 已 使 用 過, 其 品 目 數 量 合 理, 其 單 件 或 一 組 之 完 稅 價 格 在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以 下, 經 海 關 審 查 認 可 者, 准 予 免 稅 法 令 依 據 : 入 境 旅 客 攜 帶 行 李 物 品 報 驗 稅 放 辦 法 第 11 條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報 關 應 注 意 事 項 旅 客 攜 帶 前 述 規 定 准 予 免 稅 以 外 屬 自 用 及 家 用 行 李 物 品 ( 管 制 品 及 菸 酒 除 外 ) 其 總 值 在 完 稅 價 格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下 者, 仍 予 免 稅 但 有 明 顯 帶 貨 營 利 行 為 或 經 常 出 入 境 ( 係 指 30 日 內 入 出 境 2 次 以 上 或 半 年 內 入 出 境 6 次 以 上 ) 且 有 違 規 紀 錄 者, 不 適 用 之 入 境 旅 客 攜 帶 行 李 物 品, 超 出 前 條 規 定 者, 其 超 出 部 分 應 按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所 規 定 之 稅 則 稅 率 徵 稅 但 合 於 自 用 或 家 用 之 零 星 物 品, 得 按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總 則 五 所 定 稅 率 徵 稅 入 境 旅 客 攜 帶 行 李 物 品 報 驗 稅 放 辦 法 第 11 條
旅 客 不 隨 身 行 李 新 聞 稿 2014.09.14
業 務 一 組 徵 稅 課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1. 關 稅 法 第 54 條 2.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辦 法 3.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要 點
目 前 與 我 國 完 成 簽 訂 貨 品 暫 准 通 關 證 協 定 之 國 家 共 計 43 國
得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之 貨 物 範 圍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辦 法 第 2 條 : 得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之 貨 物, 以 下 列 項 目 為 限 : 一 專 業 器 材 設 備 二 供 展 覽 會 國 際 商 展 會 議 或 類 似 活 動 陳 列 或 使 用 之 貨 物 三 為 招 攬 交 易 而 供 展 示 或 示 範 之 進 口 商 業 樣 品 四 其 他 依 前 項 條 約 或 協 定 所 規 定 之 貨 物 前 項 貨 物 不 包 括 菸 酒 易 腐 壞 物 及 因 使 用 而 消 耗 之 貨 物 不 擬 復 出 口 之 貨 物 在 我 國 列 入 管 制 進 口 或 出 口 及 進 口 為 加 工 或 修 理 之 貨 物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辦 法 第 5 條 通 關 證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有 效 通 行 之 國 家 ( 或 地 區 ) 二 保 證 機 構 之 名 稱 三 貨 物 復 運 出 口 期 限 四 貨 物 項 目 五 通 關 證 有 效 期 限 : 載 明 其 年 月 日 六 申 請 人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及 其 地 址 七 持 用 人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及 其 地 址 ( 通 關 證 如 係 申 請 人 自 行 攜 帶, 本 欄 可 免 填 ) 八 運 輸 方 式 : 裝 運 之 船 ( 機 ) 名 稱 裝 運 港 口 目 的 港 等 前 項 通 關 證 應 以 英 文 書 寫, 或 以 發 證 國 家 之 文 字 與 英 文 並 列 方 式 呈 現, 且 一 經 簽 發, 除 原 列 貨 物 項 目 外, 不 得 增 列 其 他 貨 物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辦 法 第 4 條 : 通 關 證 之 有 效 期 限 自 發 證 機 構 簽 發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貨 物 暫 准 通 關 辦 法 第 6 條 : 使 用 通 關 證 進 口 或 出 口 之 貨 物 在 通 關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原 貨 復 運 出 口 或 復 運 進 口 者, 免 徵 關 稅 及 各 種 稅 費 但 不 包 括 依 海 關 徵 收 規 費 規 則 應 徵 收 之 規 費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修 正 ) 二 通 關 證 所 載 之 申 請 人 或 持 用 人 為 貨 物 通 關 之 申 報 人, 亦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 進 口 提 單 收 貨 人 須 為 通 關 證 申 請 人 或 持 用 人, 如 未 列 名 其 中, 則 須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文 件 供 收 貨 人 憑 該 證 通 關 ) 三 我 國 通 關 證 之 發 證 及 保 證 機 構 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要 點 四 通 關 證 分 四 組, 除 第 一 組 外, 第 二 三 四 組 各 為 兩 聯, 每 聯 復 分 申 報 聯 及 存 根 聯 ( 一 ) 第 一 組 為 通 關 證 之 本 體 聯, 由 首 頁 及 底 頁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組 成, 供 申 請 人 ( 或 持 用 人 ) 持 憑 向 出 口 國 海 關 辦 理 通 關 手 續, 通 關 後 發 還 ( 二 ) 第 二 組 為 出 口 (EXPORTATION) 聯 及 復 運 進 口 (REIMPORTATION) 聯, 出 口 聯 用 於 貨 物 於 發 證 國 出 口 時, 向 該 國 海 關 辦 理 出 口 通 關 之 用 ; 復 運 進 口 聯 用 於 貨 物 運 返 發 證 國 時 向 海 關 辦 理 復 運 進 口 之 用 ( 三 ) 第 三 組 為 進 口 (IMPORTATION) 聯 及 復 運 出 口 (REEXPORTATION) 聯 進 口 聯 用 於 貨 物 進 口 時 向 進 口 國 海 關 辦 理 進 口 通 關 之 用 ; 復 運 出 口 聯 用 於 貨 物 進 口 後 向 進 口 國 海 關 辦 理 復 運 出 口 之 用 ( 四 ) 第 四 組 為 轉 運 聯 兩 份, 係 於 貨 物 轉 運 時 供 進 口 地 海 關 及 目 的 地 海 關 辦 理 通 關 之 用
使 用 暫 准 通 關 證 貨 物 通 關 作 業 要 點 八 使 用 通 關 證 通 關 之 貨 物, 如 有 違 反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等 違 章 情 事 者,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以 申 請 人 或 持 用 人 為 受 處 分 人 海 關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應 通 知 外 貿 協 會 ; 外 貿 協 會 應 給 予 海 關 必 要 之 協 助
總 結 - 進 口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體 聯 首 頁 : 1. 須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自 發 證 機 構 簽 發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 2. 適 用 國 家 列 表 須 有 Taiwan ( 代 碼 TW) 3. 發 證 國 出 口 海 關 發 證 機 講 申 請 人 簽 章, 三 者 皆 不 可 缺 4. 提 單 收 貨 人 (Consignee) 須 為 通 關 證 A 欄 申 請 人 或 B 欄 持 用 人, 若 否, 則 須 A 欄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書 予 收 貨 人 俾 憑 使 用 該 證 通 關 二 貨 品 清 單 若 為 另 外 附 貼, 應 有 國 外 發 證 機 構 加 蓋 之 騎 縫 章 三 Exportation 存 根 聯 應 有 發 證 國 出 口 海 關 簽 章 四 Importation 申 報 聯 ( 國 貨 復 運 進 口 為 RE-Importation): 進 口 廠 商 ( 收 貨 人 ) 須 先 在 最 右 下 角 蓋 妥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五 其 他 文 件 : 委 任 書 提 單 正 本 等 六 輸 入 規 定 : 報 關 前 請 向 簽 審 機 關 或 海 關 分 估 人 員 洽 詢
本 體 聯 首 頁
貨 品 清 表
進 口 申 報 聯 ( 海 關 留 存 )
存 根 聯
業 務 一 組 驗 貨 課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Taipei Customs 2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Customs Administration 3
前 言 4
前 言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5
前 言 6
前 言 關 稅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商 標 法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海 關 配 合 執 行 專 利 及 著 作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作 業 要 點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專 利 權 物 實 施 辦 法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7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流 程 圖 權 利 人 申 請 檢 舉 / 提 示 海 關 主 動 執 行 職 務 其 他 機 關 通 報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虞 1. 權 利 人 未 於 上 開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海 關 認 定 2. 權 利 人 未 於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侵 權 證 明 文 件, 或 貨 物 經 認 定 非 仿 冒 品 通 知 權 利 人 等 至 海 關 進 行 認 定 ( 空 運 出 口 :4 小 時 ; 海 運 進 出 口 及 空 運 進 口 :24 小 時 ), 另 同 時 通 知 進 出 口 人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其 他 證 明 無 侵 權 情 事 文 件 權 利 人 於 上 開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海 關 進 行 認 定 如 無 違 反 其 他 通 關 規 定 貨 物 放 行 權 利 人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侵 權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貨 物 係 仿 冒 品 8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流 程 圖 進 出 口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無 侵 權 情 事 之 證 明 文 件 進 出 口 人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無 侵 權 情 事 之 證 明 文 件 海 關 依 商 標 法 第 95 條 或 第 97 條 規 定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權 利 人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時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商 標 法 第 7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提 供 相 當 於 貨 價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向 法 院 聲 請 保 全 程 序 權 利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時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權 利 人 於 海 關 受 理 查 扣 之 日 起 12 日 內 ( 或 24 日 ) 內 依 商 標 法 第 73 條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並 通 知 海 關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海 關 應 廢 止 查 扣 ) 海 關 配 合 查 扣 被 查 扣 人 提 供 2 倍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向 海 關 申 請 廢 止 查 扣 將 貨 物 放 行 得 取 具 代 表 性 貨 樣 後, 將 貨 物 放 行 9
海 關 執 行 著 作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流 程 圖 權 利 人 申 請 檢 舉 / 提 示 海 關 主 動 執 行 職 務 其 他 機 關 通 報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虞 1. 權 利 人 未 於 上 開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海 關 認 定 2. 權 利 人 未 於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侵 權 證 明 文 件, 或 貨 物 經 認 定 非 盜 版 品 通 知 權 利 人 等 至 海 關 進 行 認 定 ( 空 運 出 口 :4 小 時 ; 海 運 進 出 口 及 空 運 進 口 :1 個 工 作 日 ), 另 同 時 通 知 進 出 口 人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其 他 證 明 無 侵 權 情 事 文 件 權 利 人 於 上 開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海 關 進 行 認 定 如 無 違 反 其 他 通 關 規 定 貨 物 放 行 權 利 人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侵 權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貨 物 係 盜 版 品 10
海 關 執 行 著 作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流 程 圖 進 出 口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無 侵 權 情 事 之 證 明 文 件 進 出 口 人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授 權 文 件 或 無 侵 權 情 事 之 證 明 文 件 權 利 人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規 定 提 供 相 當 於 貨 價 之 保 證 金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或 提 起 民 刑 事 訴 訟 權 利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權 利 人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規 定 提 供 相 當 於 貨 價 之 保 證 金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或 向 法 院 聲 請 保 全 程 序 權 利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海 關 配 合 查 扣 權 利 人 於 海 關 受 理 查 扣 之 日 起 12 日 內 ( 或 24 日 ) 內 提 起 訴 訟 並 通 知 海 關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海 關 應 廢 止 查 扣 ) 若 無 違 反 其 他 通 關 規 定 貨 物 放 行 若 無 違 反 其 他 通 關 規 定 貨 物 放 行 11
海 關 執 行 專 利 權 行 政 查 扣 流 程 圖 專 利 權 人 /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書 面 申 請 貨 物 進 口 地 海 關 需 補 正 補 正 資 料 完 備, 海 關 應 即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之 擔 保, 並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予 以 協 助 提 供 申 請 人 提 供 擔 保 並 於 海 關 通 知 協 助 查 扣 事 宜 時 配 合 辦 理 未 提 供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正 資 料, 通 關 程 序 不 受 影 響 申 請 人 未 提 供 擔 保 或 於 海 關 通 知 協 助 查 扣 事 宜 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予 協 助 致 無 法 執 行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受 理, 並 實 施 查 扣, 應 於 收 到 海 關 書 面 通 知 查 扣 之 翌 日 起 12 日 內 提 起 訴 訟 並 通 知 海 關 未 提 供 書 面 通 知 被 查 扣 人 實 施 查 扣 並 得 提 供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2 倍 之 反 擔 保, 以 書 面 向 貨 物 進 口 地 海 關 申 請 廢 止 查 扣 提 供 依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規 定 辦 理 廢 止 查 扣, 依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規 定 辦 理, 海 關 得 取 具 代 表 性 貨 樣 12
海 關 執 行 專 利 權 行 政 查 扣 流 程 圖 未 於 12 日 內 提 起 訴 訟 申 請 人 或 被 查 扣 人 申 請 廢 止 查 扣 : 1. 申 請 人 就 查 扣 物 為 侵 害 專 利 權 物 所 提 訴 訟 經 法 院 裁 判 駁 回 確 定 者 2. 查 扣 物 經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不 屬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物 者 3. 申 請 人 申 請 廢 止 查 扣 者 廢 止 查 扣, 依 進 口 貨 物 通 關 規 定 辦 理 因 此 等 事 由 廢 止 查 扣 者, 申 請 人 應 負 擔 查 扣 物 之 貨 櫃 延 滯 費 倉 租 裝 卸 費 等 有 關 費 用 申 請 人 或 被 查 扣 人 依 專 利 法 97 條 之 3 向 海 關 申 請 返 還 保 證 金 查 扣 物 經 申 請 人 取 得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屬 侵 害 專 利 權 者, 被 查 扣 人 應 負 擔 查 扣 物 之 貨 櫃 延 滯 費 倉 租 裝 卸 費 等 有 關 費 用 13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Customs Administration 14
103 年 宣 導 重 點 進 口 報 單 之 貨 名 欄 應 報 明 商 標 以 備 查 核 進 口 報 關 前 應 備 商 標 權 或 著 作 權 授 權 證 明 文 件 或 無 侵 權 情 事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備 海 關 查 核 15
103 年 宣 導 重 點 101 年 7 月 9 日 增 訂 商 標 權 人 向 海 關 申 請 提 供 侵 權 資 訊 商 標 以 及 調 借 貨 樣 之 規 定,(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 申 請 專 利 103.3.24 日 訂 定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專 利 權 物 實 施 辦 法, 明 定 專 利 權 人 可 檢 具 資 料 並 提 供 保 證 金 向 海 關 申 請 查 扣 疑 似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進 口 貨 物 ( 行 政 查 扣 ), 另 專 利 權 人 亦 可 依 海 關 配 合 執 行 專 利 及 著 作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向 法 院 聲 請 司 法 查 扣 上 開 申 請 案 件 請 業 者 向 關 區 提 出 申 請 時 副 知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16
103 年 宣 導 重 點 主 要 內 容 法 據 注 意 事 項 限 期 提 出 證 明 1. 商 標 法 75 2.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5 進 口 貨 物 如 有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虞 時, 應 於 3( 或 6) 個 工 作 日 提 出 授 權 證 明 書 或 無 侵 權 之 證 明 廢 止 查 扣 權 1. 商 標 法 72 2.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6 繳 交 保 證 金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物 品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物 品 離 岸 價 格 之 2 倍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政 府 發 行 之 公 債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信 用 合 作 社 定 期 存 單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一 年 以 上 普 通 信 託 憑 證 授 信 機 構 之 保 證 擇 一 使 用 並 設 定 質 權 於 海 關 ) ( 查 扣 物 經 申 請 人 取 得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屬 侵 害 商 標 權 者, 被 查 扣 人 應 負 擔 查 扣 物 之 貨 櫃 延 滯 費 倉 租 裝 卸 費 等 有 關 費 用 ) 17
103 年 宣 導 重 點 主 要 內 容 法 據 注 意 事 項 檢 舉 / 提 示 權 1.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3 2.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2 1. 應 書 面 提 出 並 檢 附 侵 權 事 實 及 足 以 辨 認 侵 權 物 品 之 說 明, 例 如 真 品 仿 品 之 貨 樣 照 片 型 錄 或 圖 片 2. 進 出 口 廠 商 名 稱 貨 名 進 出 口 口 岸 及 日 期 航 機 或 船 舶 航 次 貨 櫃 號 碼 貨 物 存 放 地 點 等 相 關 具 體 資 料 3. 商 標 註 冊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貨 物 之 期 限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5 借 調 貨 物 權 1. 商 標 法 77 2. 海 關 執 行 商 標 權 益 保 護 措 施 實 施 辦 法 12 空 運 出 口 :4 小 時, 空 運 進 口 24 小 時 內 至 海 關 進 行 認 定, 並 於 3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侵 權 事 證 ( 得 延 長 3 個 工 作 日 ) 1. 書 面 提 出 :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證 明 文 件 調 借 人 身 分 證 明 及 授 權 文 件 2. 繳 交 保 證 金 : 進 口 貨 樣 完 稅 價 格 ( 出 口 貨 樣 離 岸 價 格 ) 及 相 關 稅 費 120% 18
103 年 宣 導 重 點 主 要 內 容 法 據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查 扣 權 1. 商 標 法 72 73 74 2.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3 限 期 提 起 侵 權 訴 訟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5 繳 交 保 證 金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物 品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物 品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政 府 發 行 之 公 債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信 用 合 作 社 定 期 存 單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一 年 以 上 普 通 信 託 憑 證 授 信 機 構 之 保 證 擇 一 使 用 並 設 定 質 權 於 海 關 ) ( 申 請 人 就 查 扣 物 為 侵 害 物 所 提 訴 訟 經 法 院 裁 定 駁 回 確 定 者, 應 負 擔 查 扣 物 之 貨 櫃 延 滯 費 倉 租 裝 卸 費 等 有 關 費 用 ) 於 海 關 通 知 受 理 查 扣 之 翌 日 起 12 日 內, 未 提 起 訴 訟 並 通 知 海 關 者, 海 關 應 廢 止 查 扣 申 請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商 標 法 76 1. 經 海 關 同 意 後, 提 供 進 出 口 人 收 發 貨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及 疑 似 侵 權 物 品 之 數 量 2.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僅 限 於 作 為 侵 害 商 標 權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提 起 訴 訟 之 目 的 而 使 用, 不 得 任 意 洩 漏 予 第 三 人 19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Customs Administration 20
結 語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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