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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一 ) 2015 年 9 月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一 ) 致 :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的 委 托, 担 任 发 行 人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或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 事 宜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第 12 号 编 报 规 则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于 2013 年 6 月 出 具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和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为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3-3-2-1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等 相 关 规 定 及 发 行 人 的 要 求, 本 所 于 2014 年 4 月 出 具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以 下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 公 布 并 施 行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创 业 板 首 发 管 理 办 法 ), 对 照 创 业 板 首 发 管 理 办 法 修 正 后 的 发 行 条 件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310459 号 ) 以 及 发 行 人 的 要 求, 就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部 分 变 化 事 项, 本 所 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 出 具 的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310119 号 ) 以 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部 分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资 料, 就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部 分 变 化 事 项, 本 所 于 2015 年 3 月 15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 下 发 的 130818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后 续 下 发 的 其 他 书 面 反 馈 问 题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 出 具 的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310769 号 ) 以 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部 分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资 料,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要 求, 特 就 有 关 法 律 事 宜 补 充 核 查 并 出 具 本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3-3-2-2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四 ) ( 以 下 简 称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第 一 部 分 声 明 事 项 ( 一 )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所 述 及 之 本 所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声 明 事 项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二 )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作 为 发 行 人 申 请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必 备 的 法 定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并 依 法 对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本 所 同 意 发 行 人 在 其 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而 编 制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或 全 部 自 行 引 用 或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要 求 引 用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内 容, 但 是 发 行 人 作 上 述 引 用 时, 不 得 因 引 用 而 导 致 法 律 上 的 歧 义 或 曲 解 ( 四 )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系 在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审 核 要 求 补 充 出 具,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与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表 述 不 同 的, 以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为 准,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未 涉 及 的 事 项 仍 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为 准 除 非 另 行 予 以 说 明,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涉 及 的 词 语 词 汇 应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同 样 的 词 语 词 汇 具 有 相 同 的 涵 义 ( 五 )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仅 供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之 目 的 使 用, 未 经 本 所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或 用 途 ( 六 ) 本 所 及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规 定 及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对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事 实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验 证, 现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3-3-2-3

第 二 部 分 反 馈 回 复 一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贾 清 持 股 25%, 被 认 定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而 发 行 人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等 入 职 发 行 人 时 间 较 久, 历 史 中 持 股 比 例 未 显 著 低 于 贾 清, 现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30% 左 右 2012 年, 贾 清 与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靖 弘 投 资 无 锡 汇 德 共 同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此 外, 刘 毅 目 前 控 制 光 电 网 络 设 备 类 公 司 较 多 请 发 行 人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申 报 会 计 师 结 合 上 述 事 项, 比 照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公 司 对 刘 毅 等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公 司 进 行 核 查, 对 如 下 问 题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第 1 题 ): (1) 说 明 认 定 贾 清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依 据, 以 及 未 认 定 上 述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自 然 人 对 发 行 人 共 同 控 制 的 依 据, 相 关 认 定 是 否 符 合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1.1 发 行 人 认 定 贾 清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依 据 根 据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二 条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 证 监 法 律 字 [2007]15 号 ) 的 规 定, 公 司 控 制 权 是 能 够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权 力, 其 渊 源 是 对 公 司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股 权 投 资 关 系,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以 及 核 查 发 行 人 自 2010 年 12 月 以 来 第 一 大 股 东 无 锡 靖 弘 的 历 年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发 行 人 历 次 变 更 的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以 来 的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资 料,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贾 清 应 当 被 认 定 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依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并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理 由 以 及 依 据 如 下 : 1.1.1 贾 清 持 有 支 配 发 行 人 股 权 比 例 最 高 发 行 人 2010 年 12 月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贾 清 直 接 持 有 及 通 过 其 控 股 的 无 锡 靖 弘 间 接 控 制 发 行 人 股 权 比 例 合 计 为 36% 自 2010 年 12 月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至 今, 贾 清 及 其 控 制 的 无 锡 靖 弘 合 计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权 比 例 虽 被 稀 释, 但 目 前 仍 保 持 在 25.11% 远 高 于 其 他 主 要 股 东 所 持 股 比 而 同 时 其 他 股 东 3-3-2-4

所 持 股 权 均 较 为 分 散 且 彼 此 之 间 并 未 达 成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约 定 或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不 存 在 其 他 股 东 将 持 股 比 例 合 并 进 而 影 响 贾 清 对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的 事 实 情 形 或 协 议 安 排, 其 他 股 东 各 自 所 持 股 份 尚 不 足 以 对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1.1.2 持 股 5% 以 上 其 他 股 东 与 贾 清 达 成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为 消 除 前 述 主 要 股 东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彼 此 通 过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或 约 定 将 各 自 所 持 股 权 比 例 合 并 进 而 取 代 贾 清 实 际 控 制 地 位 的 潜 在 风 险,2012 年 11 月 5 日 公 司 拟 改 制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贾 清 与 无 锡 靖 弘 无 锡 汇 德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七 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共 同 签 订 了 关 于 无 锡 路 通 视 信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 约 定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之 日 起 至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的 36 个 月 内, 除 贾 清 以 外 的 协 议 各 方 与 贾 清 保 持 一 致 行 动, 具 体 内 容 为 : (1) 各 方 一 致 行 动 的 范 围 包 括 :1) 行 使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权 ;2) 向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提 案 权 ;3) 行 使 董 事 监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权 ; 4) 保 证 所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在 董 事 会 行 使 表 决 权 时, 采 取 相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5) 各 方 在 参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经 营 决 策 活 动 中 以 及 履 行 股 东 权 利 和 义 务 方 面, 意 思 表 示 保 持 一 致 (2) 协 议 一 方 拟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应 由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时, 应 当 事 先 就 议 案 内 容 与 他 方 进 行 充 分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如 果 一 方 对 议 案 内 容 有 异 议,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他 方 均 应 当 做 出 适 当 让 步, 对 议 案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以 求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如 经 充 分 磋 商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应 按 照 贾 清 的 意 见, 以 其 中 一 方 的 名 义 或 各 方 共 同 的 名 义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相 关 议 案, 并 对 议 案 做 出 相 同 的 表 决 意 见 (3) 对 于 所 有 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各 方 应 当 就 待 审 议 的 议 案 进 行 充 分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直 至 各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除 贾 清 3-3-2-5

以 外 的 其 余 各 方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 同 意, 在 本 协 议 各 方 经 充 分 磋 商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且 委 托 人 意 见 与 贾 清 不 一 致 时, 委 托 贾 清 出 席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并 在 该 等 会 议 上 就 所 有 审 议 事 项, 代 表 委 托 人 决 策 并 行 使 投 票 权, 并 按 照 贾 清 的 意 见 投 票 (4) 对 于 所 有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如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为 公 司 董 事, 其 应 当 就 待 审 议 的 议 案 进 行 充 分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直 至 相 关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除 贾 清 以 外 的 其 余 各 方 同 意, 在 本 协 议 相 关 方 经 充 分 磋 商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且 委 托 人 意 见 与 贾 清 不 一 致 时, 委 托 贾 清 出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在 该 等 会 议 上 就 所 有 审 议 事 项, 代 表 委 托 人 决 策 并 行 使 投 票 权, 并 按 照 贾 清 的 意 见 投 票 (5) 各 方 承 诺, 不 再 签 署 与 本 协 议 内 容 类 似 的 协 议, 或 作 出 其 他 一 致 行 动 的 承 诺, 或 作 出 任 何 其 他 有 损 公 司 稳 定 经 营 及 整 体 利 益 的 承 诺 同 时, 无 锡 靖 弘 无 锡 汇 德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于 2014 年 4 月 7 日 就 锁 定 期 出 具 如 下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本 企 业 /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企 业 / 本 人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该 等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有 利 于 发 行 人 控 制 权 稳 定 1.1.3 贾 清 对 发 行 人 的 决 策 经 营 具 有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1) 自 2008 年 8 月 至 今, 贾 清 始 终 担 任 发 行 人 及 其 前 身 路 通 有 限 的 总 经 理 ( 自 2010 年 12 月 至 今, 贾 清 担 任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负 责 公 司 战 略 重 大 人 事 及 整 体 运 营 管 理, 从 其 在 公 司 任 职 参 与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的 影 响 力 及 主 导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等 多 方 面 来 看, 贾 清 自 2010 年 12 月 以 来, 统 筹 领 导 公 司 的 业 务 技 术 销 售 等 工 作,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决 策 及 重 大 经 营 管 理 事 项 等 公 司 行 为 拥 有 决 定 性 支 配 作 用 (2) 贾 清 对 发 行 人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和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提 名 与 任 免 具 有 实 质 影 响 力 经 核 查, 自 2010 年 12 月 第 五 次 股 权 3-3-2-6

转 让 完 成 后 至 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不 存 在 否 决 会 议 议 案 的 情 形, 且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与 贾 清 的 表 决 意 见 相 一 致 ;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中 不 存 在 否 决 会 议 议 案 的 情 形, 且 发 行 人 其 他 董 事 与 董 事 长 贾 清 的 表 决 意 见 相 一 致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认 定 贾 清 为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既 符 合 发 行 人 运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亦 符 合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二 条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中 对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要 求 1.2 发 行 人 未 认 定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对 发 行 人 共 同 控 制 的 依 据 根 据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二 条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 证 监 法 律 字 [2007]15 号 ) 中 关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共 同 控 制 的 定 义,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与 贾 清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的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不 构 成 及 不 应 当 被 认 定 为 对 公 司 共 同 控 制, 理 由 和 依 据 如 下 : 1.2.1 单 一 持 股 比 例 分 散, 无 法 形 成 股 权 控 制 地 位 (1) 经 核 查, 在 持 股 比 例 方 面,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历 史 上 最 高 未 超 过 12%, 目 前 各 自 单 一 持 股 比 例 均 不 足 股 本 总 额 10%, 单 一 股 东 控 制 力 非 常 有 限 除 2012 年 11 月 5 日 贾 清 与 无 锡 靖 弘 无 锡 汇 德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七 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共 同 签 订 的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外,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相 互 之 间 或 与 除 贾 清 以 外 的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和 应 被 认 定 为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其 他 事 实 情 形, 因 此, 上 述 自 然 人 未 通 过 协 议 安 排 共 同 拥 有 足 以 超 逾 贾 清 控 制 比 例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2) 2012 年 11 月 5 日 上 述 四 名 自 然 人 及 其 他 持 股 超 过 5% 股 东 与 贾 清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是 为 了 消 除 可 能 危 害 及 影 响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权 的 行 3-3-2-7

为, 上 述 自 然 人 通 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与 贾 清 一 致 行 动 的 约 定, 放 弃 彼 此 之 间 签 署 有 关 控 制 权 的 协 议 确 保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彼 此 一 致 行 动 控 制 发 行 人 的 意 图, 消 除 了 可 能 影 响 贾 清 实 际 控 制 地 位 的 潜 在 风 险 1.2.2 无 法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决 策 形 成 共 同 控 制 及 重 大 影 响 根 据 相 关 人 士 填 写 的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上 述 四 名 自 然 人 中 刘 毅 是 2011 年 12 月 底 方 加 入 公 司 的 新 股 东, 除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外, 未 直 接 参 与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其 他 三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仇 一 兵 尹 冠 民 和 顾 纪 明 入 职 较 早, 目 前 仇 一 兵 担 任 北 方 销 售 中 心 总 经 理, 尹 冠 民 担 任 董 事 兼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中 心 总 监, 顾 纪 明 担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会 主 席 运 营 中 心 副 总 监, 仅 尹 冠 民 为 发 行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拥 有 董 事 会 一 席 席 位, 无 法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决 策 形 成 共 同 控 制 无 法 控 制 董 事 会 或 决 定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任 免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虽 然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权, 但 所 持 股 份 尚 不 足 以 对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 自 然 人 刘 毅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与 贾 清 签 署 的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系 放 弃 彼 此 之 间 签 署 有 关 控 制 权 的 协 议 确 保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彼 此 一 致 行 动 控 制 发 行 人 的 意 图, 亦 不 存 在 共 同 实 际 控 制 公 司 或 对 公 司 经 营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实 情 况, 故 此 不 符 合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二 条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证 券 期 货 法 律 适 用 意 见 第 1 号 中 对 于 认 定 共 同 拥 有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定 义 及 条 件 (2) 说 明 刘 毅 等 自 然 人 历 史 中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 说 明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股 权 结 构 主 要 财 务 主 要 客 户 供 应 商 情 况, 其 在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是 否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1.3 关 于 刘 毅 等 自 然 人 历 史 中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形 1.3.1 关 于 刘 毅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的 核 查 (1) 经 核 查, 刘 毅 2011 年 12 月 入 股 路 通 视 信 时 存 在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3-3-2-8

的 不 适 法 情 形,2007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刘 毅 为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 唯 一 股 东, 而 2010 年 4 月 刘 毅 又 设 立 了 另 一 家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 直 接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有 关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限 制 规 定, 但 公 司 法 中 针 对 该 种 违 法 情 形 并 无 明 确 针 对 性 处 罚, 而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规 范 自 然 人 投 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工 商 个 字 [2010]39 号 ), 针 对 实 际 存 在 的 自 然 人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现 象, 仅 要 求 应 当 限 期 变 更 登 记 为 普 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合 法 组 织 形 式 或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不 涉 及 针 对 违 法 重 复 设 立 公 司 个 人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在 监 管 层 面 追 究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的 情 形 经 进 一 步 核 查, 刘 毅 已 分 别 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 依 法 注 销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 依 法 注 销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前 述 自 然 人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违 法 情 形 已 于 2012 年 8 月 得 到 最 终 整 改 和 消 除, 在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违 法 期 间, 刘 毅 亦 不 存 在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逃 避 债 务, 严 重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故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刘 毅 在 入 股 发 行 人 期 初 存 在 的 违 反 公 司 法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其 作 为 发 行 人 或 其 前 身 股 东 持 续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或 其 前 身 的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产 生 效 力 层 面 的 负 面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2) 经 外 部 检 索 并 经 与 刘 毅 核 实, 刘 毅 2011 年 12 月 增 资 成 为 发 行 人 股 东 时, 存 在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形 且 自 吊 销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的 董 监 高 任 职 瑕 疵,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营 范 围 存 续 状 态 吊 销 日 期 深 圳 市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刘 毅 光 发 射 机 光 接 收 机 电 视 电 缆 电 线 电 缆 光 设 备 附 吊 销 未 注 销 不 明 3-3-2-9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营 范 围 存 续 状 态 吊 销 日 期 司 件 的 销 售 及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等 限 制 项 目 ) 广 州 市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刘 毅 销 售 : 有 线 电 视 设 备 网 络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吊 销 未 注 销 2010. 11.15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上 述 情 形 除 导 致 作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个 人 继 续 担 任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的 任 职 瑕 疵 外, 并 不 被 视 为 作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故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刘 毅 在 入 股 发 行 人 期 初 存 在 的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形 不 构 成 刘 毅 个 人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刘 毅 入 股 后 及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至 今, 未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经 理 职 务, 上 述 董 监 高 任 职 瑕 疵 的 存 在 不 影 响 刘 毅 作 为 股 东 增 资 及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3) 经 审 阅 刘 毅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于 2015 年 5 月 为 其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证 明, 确 认 刘 毅 不 存 在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而 刘 毅 于 2015 年 5 月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中 查 询 并 打 印 形 成 的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显 示, 其 信 用 卡 贷 款 或 其 他 信 贷 记 录 ( 包 括 最 近 5 年 内 的 欠 税 记 录 民 事 判 决 记 录 强 制 执 行 记 录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及 电 信 欠 费 记 录 ) 中 都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对 其 信 用 评 价 的 逾 期 记 录 (4)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截 止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未 发 现 刘 毅 存 在 涉 及 强 制 执 行 记 录 或 失 信 记 录 (5) 刘 毅 出 具 声 明 如 下 : 自 取 得 路 通 视 信 及 其 前 身 股 权 ( 股 份 ) 之 日 起 至 声 明 出 具 日, 始 终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担 任 公 司 股 3-3-2-10

东 的 资 格, 信 誉 良 好, 持 股 期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包 括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施 以 处 罚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尚 未 终 了 存 在 被 施 以 处 罚 的 潜 在 风 险 两 种 情 形 ); 不 存 在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尚 未 有 明 确 结 论 意 见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严 重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其 他 情 形 1.3.2 关 于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核 查 (1) 经 查 验 自 然 人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于 2015 年 4 月 下 旬 分 别 出 具 的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上 述 证 明 显 示 经 查, 未 发 现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其 中 述 及 的 违 法 记 录 包 括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和 责 令 社 区 戒 毒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收 容 教 育 收 容 教 养 以 及 劳 动 教 养 等, 犯 罪 记 录 包 括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刑 事 处 罚 生 效 判 决, 以 及 行 为 人 行 为 已 构 成 犯 罪, 但 由 检 察 机 关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的 生 效 判 决 (2) 经 查 验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于 2015 年 4 月 下 旬 分 别 在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中 查 询 并 打 印 形 成 的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上 述 自 然 人 的 信 用 卡 贷 款 或 其 他 信 贷 记 录 ( 包 括 最 近 5 年 内 的 欠 税 记 录 民 事 判 决 记 录 强 制 执 行 记 录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及 电 信 欠 费 记 录 ) 中 都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对 其 信 用 评 价 的 逾 期 记 录 (3)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截 止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未 发 现 自 然 人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存 在 涉 及 强 制 执 行 记 录 或 失 信 记 录 (4) 自 然 人 仇 一 兵 顾 纪 明 尹 冠 民 分 别 出 具 声 明 如 下 : 自 取 得 路 通 视 信 及 其 前 身 股 权 ( 股 份 ) 之 日 起 至 声 明 出 具 日, 始 终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担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信 誉 良 好, 持 股 期 间 不 存 3-3-2-11

在 任 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包 括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施 以 处 罚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尚 未 终 了 存 在 被 施 以 处 罚 的 潜 在 风 险 两 种 情 形 ); 不 存 在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尚 未 有 明 确 结 论 意 见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严 重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其 他 情 形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自 然 人 刘 毅 虽 在 入 股 发 行 人 期 初 曾 经 存 在 重 复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违 法 情 形 以 及 董 监 高 任 职 瑕 疵, 但 上 述 不 适 法 情 形 不 属 于 刘 毅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其 作 为 发 行 人 或 其 前 身 股 东 持 续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或 其 前 身 的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产 生 效 力 层 面 的 负 面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仇 一 兵 尹 冠 民 和 顾 纪 明 均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4 关 于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与 刘 毅 等 股 东 的 访 谈 查 阅 调 取 的 有 关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公 司 的 完 整 工 商 档 案 以 及 查 阅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公 司 填 写 的 有 关 声 明 调 查 表 等, 截 止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公 司 的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股 权 结 构 主 要 财 务 主 要 客 户 供 应 商 情 况 及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具 体 如 下 : 1.4.1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毅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甘 露 园 南 里 25 号 8 号 楼 1707 室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11 月 7 日 经 营 范 围 : 北 京 市 有 线 电 视 站 共 用 天 线 设 计 安 装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电 器 设 备 五 金 交 电 电 子 计 算 机 及 配 件 ; 维 修 光 发 射 机 放 大 器 ; 专 业 承 包 ; 工 程 技 术 咨 询 ; 委 托 加 工 ; 计 算 机 系 统 服 务 ; 技 术 推 广 服 3-3-2-12

务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 注 销 完 毕 (2)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股 权 结 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80 万 元, 刘 毅 和 丁 惠 琴 分 别 持 股 75% 和 25%;2003 年 4 月 股 东 变 更 为 刘 毅 和 王 亚 波 分 别 持 股 75% 和 25%;2007 年 5 月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220 万 元, 刘 刚 和 刘 毅 分 别 持 股 72.72% 和 27.28%;2008 年 6 月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460 万 元, 刘 毅 刘 刚 和 段 惠 霞 ( 刘 毅 兄 嫂 ) 分 别 持 股 13.043% 34.783% 和 52.174%;2008 年 8 月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500 万 元, 刘 毅 刘 刚 和 段 惠 霞 ( 刘 毅 兄 嫂 ) 分 别 持 股 12% 40% 和 48%;2008 年 10 月, 刘 刚 和 段 惠 霞 ( 刘 毅 兄 嫂 ) 将 所 持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予 刘 毅, 刘 毅 持 股 变 更 为 100%; 此 后 注 册 资 本 逐 步 增 至 1,000 万 元, 均 由 刘 毅 全 部 认 购 增 资, 直 至 2011 年 6 月 刘 毅 将 所 持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全 部 100% 股 权 转 让 予 其 前 妻 许 琳,2014 年 8 月 14 日 注 销 完 毕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注 销 前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有 线 电 视 台 设 计 安 装, 光 发 射 机 的 维 修 和 销 售, 销 售 产 品 主 要 来 自 于 外 购 成 品 或 贴 牌 产 品, 也 自 行 采 购 原 材 料 生 产 少 量 产 品, 根 据 访 谈 和 网 络 检 索,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拥 有 如 下 两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登 记 号 软 件 全 称 著 作 权 人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登 记 日 期 2009SR055752 卓 至 飞 高 C/S 版 光 电 设 备 在 线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2009-07-01 2009-11-30 2009SRBJ2536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2006-08-16 2009-04-19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自 2011 年 底 起 不 再 参 与 广 电 公 司 的 招 标, 逐 步 停 止 经 营, 仅 在 2012 年 和 2013 年 有 少 量 销 售, 主 要 为 未 完 成 订 单 和 存 货 的 清 理 3-3-2-13

根 据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注 销 前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4 年 1-8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0 213,936.76 3,190,997.47 25,451,339.80 利 润 总 额 -68,044.81-199,087.47-557,769.69 478,009.18 净 利 润 -68,044.81-199,087.47-617,854.38 310,008.38 (4)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1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及 核 查 其 2012 年 2013 年 开 具 的 销 售 发 票,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经 营 期 间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 歌 华 有 线 房 山 分 公 司 河 北 广 电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德 广 通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涿 州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等 2014 年 由 于 停 止 经 营, 没 有 销 售 收 入 2012 年 2013 年 主 要 客 户 及 销 售 金 额 如 下 表 : 2012 年 销 售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销 售 收 入 河 北 广 电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51,367.54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山 分 公 司 947,948.71 承 德 广 通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348,153.85 涿 州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227,943.60 高 要 市 金 利 广 播 电 视 站 142,739.32 崇 阳 县 文 体 广 电 局 122,478.64 高 要 市 广 播 电 视 站 111,738.46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延 庆 分 公 司 75,123.93 河 北 香 河 县 广 播 电 视 台 71,205.13 北 京 飞 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9,130.77 仁 化 广 播 电 视 台 43,846.15 阳 东 县 广 播 电 视 台 33,512.82 蓟 县 广 播 局 服 务 公 司 30,811.97 河 北 广 电 曲 阳 分 公 司 20,085.47 首 钢 总 公 司 19,572.65 烟 台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有 线 电 视 管 理 处 11,623.93 3-3-2-14

单 位 销 售 收 入 重 庆 广 电 北 碚 分 公 司 9,714.53 河 北 广 电 网 络 集 团 高 碑 店 有 限 公 司 8,974.36 阳 泉 市 光 电 电 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8,974.36 高 要 市 蚬 岗 广 播 电 视 站 7,589.74 高 要 市 禄 步 广 播 电 视 站 2,564.10 北 京 首 钢 影 视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64,102.56 合 计 3,190,997.47 2013 年 销 售 收 入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销 售 收 入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2,398.29 河 北 香 河 县 广 播 电 视 台 62,735.05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南 川 分 公 司 51,111.11 山 东 广 电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龙 口 分 公 司 7,692.31 合 计 213,936.76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上 述 销 售 客 户 中 与 发 行 人 构 成 重 合 的 客 户 及 发 行 人 对 该 等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客 户 名 称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1-6 月 度 度 度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北 碚 分 公 司 10.41 524.87 1,330.42 541.14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南 川 分 公 司 50.68 106.47 192.34 104.42 承 德 广 通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45.75 77.75 118.16 31.26 山 东 广 电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龙 口 分 公 司 - 47.85 54.95 1.64 涿 州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35.39 185.79 109.12 山 东 广 电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烟 台 开 发 区 分 公 司 - 21.37 - - 广 东 省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公 司 肇 庆 高 要 分 公 司 - 7.27-5.21 阳 江 市 阳 东 区 广 播 电 视 台 2.78 6.82 14.79 22.68 仁 化 县 广 播 电 视 台 1.20 6.72 11.06 5.85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延 庆 分 公 司 9.68 4.24-23.65 河 北 广 电 信 息 网 络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河 分 公 司 - 1.55 3.53 36.54 高 要 市 金 利 镇 广 播 电 视 站 - 0.67 0.97 0.08 天 津 蓟 县 广 播 电 视 局 服 务 公 司 - 0.03 0.16 4.39 河 北 广 电 网 络 集 团 高 碑 店 有 限 公 司 - - 42.96 25.92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山 分 公 司 - - 2.98 86.39 首 钢 总 公 司 - - 0.32 1.37 3-3-2-15

客 户 名 称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河 北 广 电 信 息 网 络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44 - - 11.13 高 要 市 禄 步 镇 广 播 电 视 站 - - - 1.99 阳 泉 市 光 电 电 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 - 1.03 北 京 飞 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 0.50 河 北 省 广 电 网 络 公 司 曲 阳 分 公 司 - - - 0.07 合 计 120.94 841.00 1,958.43 1,014.38 2 主 要 供 应 商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以 及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现 金 流 水 账 以 及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在 中 行 北 京 朝 阳 北 路 支 行 招 行 北 京 分 行 东 四 环 支 行 的 银 行 对 账 单,2012 2013 2014 年,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除 支 付 以 前 年 度 应 付 款 外, 没 有 新 增 采 购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曾 经 向 如 下 主 要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支 付 款 项 : 公 司 名 称 深 圳 道 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万 隆 光 电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万 息 智 能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华 工 正 源 光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瑞 泓 欣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京 津 恒 佳 电 子 元 器 件 经 营 部 易 翔 通 信 设 备 ( 广 州 ) 有 限 公 司 靖 江 市 鸿 盛 模 具 商 行 上 海 精 治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安 丘 市 方 圆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北 邮 国 安 宽 带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精 英 创 科 通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烨 溢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天 天 津 市 百 顺 达 电 子 机 箱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霍 普 光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菲 波 尔 通 信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格 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内 容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产 品 采 购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上 述 供 应 商 中 与 发 行 人 构 成 重 合 的 供 应 商 及 发 行 人 对 该 等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金 额 ( 含 税 ) 情 况 如 下 : 3-3-2-16

单 位 : 万 元 供 应 商 名 称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深 圳 市 烨 溢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5.81 447.50 448.19 1,106.19 北 京 北 邮 国 安 宽 带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215.56 有 限 公 司 446.41 112.13 78.36 安 丘 市 方 圆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18.80 61.12 29.19 34.79 北 京 精 英 创 科 通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6.95 60.65 56.10 209.10 杭 州 万 隆 光 电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1 50.98 156.80 410.69 无 锡 菲 波 尔 通 信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9.49 35.84 31.52 54.68 靖 江 市 鸿 盛 模 具 商 行 4.42 26.80 27.46 70.92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0.67 3.33 87.70 131.71 天 津 市 百 顺 达 电 子 机 箱 制 造 有 限 0.17 公 司 2.30 16.07 50.52 上 海 精 治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2.05 17.91 62.83 上 海 霍 普 光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0.08-3.38 天 津 市 格 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0.14 2.36 合 计 406.28 1,137.05 983.20 2,215.53 (5)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i)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存 续 期 间 主 要 从 事 有 线 电 视 通 信 设 备 的 经 销 业 务, 拥 有 两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生 产 少 量 产 品,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注 销 前 后 的 资 产 技 术 未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移 至 发 行 人 处 (ii)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和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销 售 记 录 和 银 行 对 账 单,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存 续 期 间 在 目 标 客 户 群 体 销 售 市 场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一 定 重 合,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现 实 情 形 经 访 谈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及 发 行 人 主 要 客 户, 自 2011 年 起, 广 电 运 营 商 普 遍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应 商, 只 有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才 能 取 得 订 单, 发 行 人 只 能 在 已 中 标 的 区 域 市 场 向 广 电 运 营 商 供 货, 尽 管 发 行 人 与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的 客 户 和 市 场 区 域 存 在 一 定 的 重 合, 但 只 在 同 一 中 标 区 域 市 场 的 同 一 产 品 上 才 能 产 生 实 质 竞 争 关 系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除 完 成 以 前 签 订 的 业 务 合 同 及 处 理 存 货 外, 没 有 承 接 新 的 订 单,2012 年 2013 年 业 务 规 模 较 小, 实 际 上 并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业 务 构 成 实 质 影 响, 北 京 卓 3-3-2-17

至 飞 高 已 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历 史 上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iii)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由 于 停 止 经 营, 没 有 发 生 新 的 采 购 业 务, 但 仍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以 前 年 度 采 购 形 成 的 应 付 账 款, 经 核 查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现 金 流 水 账 以 及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在 中 行 北 京 朝 阳 北 路 支 行 招 行 北 京 分 行 东 四 环 支 行 的 银 行 对 账 单,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款 项 合 计 357.32 万 元 由 于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也 从 事 广 电 网 络 设 备 业 务, 与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供 应 商 存 在 部 分 重 合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款 项 明 细 与 同 期 发 行 人 向 重 合 供 应 商 采 购 明 细 对 比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公 司 名 称 业 务 内 容 北 京 卓 至 飞 路 通 视 信 支 付 货 款 高 支 付 货 款 采 购 额 付 款 额 深 圳 道 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98.10 - -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92.71 222.73 220.62 杭 州 万 隆 光 电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41.30 621.97 617.93 上 海 万 息 智 能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23.82 - - 武 汉 华 工 正 源 光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22.14 - - 深 圳 瑞 泓 欣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19.57 - - 北 京 京 津 恒 佳 电 子 元 器 件 经 营 部 原 材 料 采 购 13.27 - - 易 翔 通 信 设 备 ( 广 州 )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11.30 - - 靖 江 市 鸿 盛 模 具 商 行 原 材 料 采 购 9.80 129.60 112.75 上 海 精 治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7.00 82.79 92.82 安 丘 市 方 圆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5.40 143.89 139.69 北 京 北 邮 国 安 宽 带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3.57 852.46 975.42 北 京 精 英 创 科 通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3.57 362.80 363.75 深 圳 市 烨 溢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3.00 2,117.69 2,106.95 天 天 津 市 百 顺 达 电 子 机 箱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采 购 2.00 69.06 69.62 上 海 霍 普 光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0.45 3.46 4.52 无 锡 菲 波 尔 通 信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0.18 131.52 132.13 天 津 市 格 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采 购 0.14 2.50 2.50 合 计 357.32 4,740.47 4,838.70 3-3-2-18

从 上 表 可 见,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款 项 合 计 仅 为 357.32 万 元, 根 据 对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原 负 责 人 刘 毅 的 访 谈, 该 等 支 付 款 项 仅 为 以 前 年 度 形 成 的 采 购 款, 报 告 期 内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已 经 停 止 经 营, 没 有 发 生 新 的 采 购 业 务, 并 且 与 发 行 人 的 采 购 及 供 应 商 管 理 完 全 相 互 独 立, 不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输 送 情 形 (iv) 根 据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提 供 的 银 行 对 帐 单,2012 年 3 月 28 日,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向 发 行 人 账 户 转 账 24 万 元, 经 核 对 发 行 人 银 行 对 账 单 及 记 账 凭 证, 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到 由 于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停 止 经 营,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离 职,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承 接 的 重 庆 广 电 在 万 盛 綦 江 秀 山 的 规 划 设 计 业 务 无 法 继 续 实 施, 发 行 人 派 业 务 人 员 完 成 了 相 关 劳 务, 该 等 业 务 导 致 发 行 人 发 生 成 本 193,709.27 元, 毛 利 率 19.29%, 相 关 收 入 成 本 已 在 2012 年 确 认, 该 款 项 系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代 收 款 后 向 发 行 人 支 付 2012 年 9 月 24 日,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向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转 账 5,894.04 元, 经 核 查 原 始 凭 证 及 记 账 凭 证, 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到 该 笔 款 项 系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为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人 员 垫 付 的 汽 车 保 险 费 2012 年 10 月 11 日,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向 发 行 人 转 账 31,000 元, 经 核 对 发 行 人 银 行 对 账 单 及 记 账 凭 证, 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到 该 笔 款 项 系 刘 毅 于 2012 年 8 月 在 发 行 人 财 务 部 借 用 的 现 金, 由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替 刘 毅 转 账 归 还 除 前 述 资 金 往 来 外, 发 行 人 与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不 存 在 其 他 业 务 和 资 金 往 来 1.4.2 重 庆 煜 烁 光 电 传 输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 重 庆 煜 烁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重 庆 煜 烁 光 电 传 输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萍 公 司 住 所 : 渝 北 区 龙 山 街 道 余 松 一 支 路 5 号 龙 湖 紫 都 城 3-1 幢 14-16 3-3-2-19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12 月 2 日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许 可 项 目 : 销 售 :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 注 销 完 毕 (2) 重 庆 煜 烁 的 股 权 结 构 重 庆 煜 烁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30 万 元, 刘 萍 ( 刘 毅 表 妹 ) 和 段 惠 霞 ( 刘 毅 兄 嫂 ) 分 别 出 资 持 股 50%, 设 立 后 直 至 注 销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3) 重 庆 煜 烁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重 庆 煜 烁 设 立 至 注 销 期 间 实 际 经 营 期 间 非 常 短 暂,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销 售,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根 据 重 庆 煜 烁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2 年 1-7 月 ) 总 资 产 - - - 89,700.39 净 资 产 - - - 89,700.39 营 业 收 入 - - - 84,504.85 净 利 润 - - - -37,669.44 (4) 重 庆 煜 烁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重 庆 煜 烁 经 营 期 间 主 要 客 户 仅 西 安 飞 机 制 造 厂 有 线 电 视 台 ; 主 要 供 应 商 包 括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精 治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重 庆 煜 烁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重 庆 煜 烁 为 刘 毅 亲 属 控 制 的 公 司, 3-3-2-20

主 要 自 刘 毅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采 购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重 庆 煜 烁 存 续 期 间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均 不 存 在 重 合 或 交 叉 亦 未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发 生 包 括 正 常 业 务 交 易 在 内 任 何 资 金 往 来, 但 就 业 务 实 质 而 言,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但 重 庆 煜 烁 的 业 务 规 模 非 常 小, 实 际 上 并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产 生 有 效 的 竞 争 效 果, 况 且 自 2012 年 开 始 重 庆 煜 烁 已 逐 步 停 止 经 营, 并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历 史 上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1.4.3 重 庆 汉 邦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重 庆 汉 邦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重 庆 汉 邦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杰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洪 湖 东 路 53 号 4 幢 ( 原 B2 幢 )2-13-1 号 ( 重 庆 财 富 中 心 ) 成 立 日 期 :2001 年 8 月 22 日 经 营 范 围 : 生 产 销 售 : 网 络 电 子 产 品 汽 车 电 子 产 品 生 物 电 子 产 品 机 电 设 备 及 配 件 ( 不 含 汽 车 发 动 机 ); 销 售 : 冷 却 塔 给 排 水 设 备 水 处 理 设 备 ;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禁 止 和 限 制 的 除 外 ) 存 续 状 态 : 存 续 在 业 (2) 重 庆 汉 邦 的 股 权 结 构 重 庆 汉 邦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00 万 元, 刘 杰 ( 刘 毅 胞 弟 ) 刘 艺 李 显 伦 刘 建 刚 许 刚 陈 旻 分 别 持 股 65% 15% 2% 4% 4% 和 10%; 2007 年 6 月, 初 始 股 东 之 间 股 权 转 让, 转 股 后 刘 杰 ( 刘 毅 胞 弟 ) 和 陈 旻 分 别 持 股 75% 和 25%;2015 年 5 月, 陈 旻 将 其 股 权 转 让 予 外 部 股 东 3-3-2-21

陈 行 开, 转 股 后 公 司 股 东 为 刘 杰 和 陈 行 开 ; 此 后 至 今 重 庆 汉 邦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更 (3) 重 庆 汉 邦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重 庆 汉 邦 设 立 至 今 主 要 生 产 和 销 售 网 络 电 子 产 品 汽 车 电 子 产 品 生 物 电 子 产 品 机 电 设 备 及 配 件 ( 不 含 汽 车 发 动 机 ) 冷 却 塔 给 排 水 设 备 水 处 理 设 备 及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根 据 重 庆 汉 邦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总 资 产 1,364,463.23 732,068.04 1,004,349.82 净 资 产 -5,265.39 64,974.42 129,996.22 营 业 收 入 609,897.43 0 0 净 利 润 -71,255.19-64,006.42 - 注 : 重 庆 汉 邦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未 提 供 其 2015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数 据 (4) 重 庆 汉 邦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重 庆 汉 邦 提 供 的 招 商 银 行 重 庆 江 北 支 行 的 对 账 单 及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重 庆 汉 邦 目 前 主 要 客 户 为 河 南 卡 丹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天 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湘 潭 亿 鑫 机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要 供 应 商 为 禾 琦 商 贸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三 门 峡 纵 横 模 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糖 酒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来 可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商 桂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博 卡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庆 雅 太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5) 重 庆 汉 邦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重 庆 汉 邦 为 刘 毅 亲 属 控 制 的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是 生 产 和 销 售 网 络 电 子 产 品 汽 车 电 子 产 品 生 物 电 子 产 品 机 电 设 备 及 配 件 ( 不 含 汽 车 发 动 机 ) 冷 却 塔 给 排 水 设 备 水 处 理 设 备 及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重 庆 汉 邦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均 不 存 在 重 合 或 交 叉 亦 未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3-3-2-22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发 生 包 括 正 常 业 务 交 易 在 内 任 何 资 金 往 来, 无 论 从 产 品 形 态 应 用 领 域 等 方 面 判 断, 均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1.4.4 北 京 绿 色 天 波 防 护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 绿 色 天 波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北 京 绿 色 天 波 防 护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丽 芳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9 号 坤 讯 大 厦 5 层 508 室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8 月 25 日 经 营 范 围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后 的 产 品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代 理 进 出 口 ( 未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项 目 除 外 ) 存 续 状 态 : 存 续 在 业 (2) 绿 色 天 波 的 股 权 结 构 根 据 绿 色 天 波 出 具 的 书 面 说 明, 绿 色 天 波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30 万 元, 刘 毅 和 于 丽 芳 分 别 持 股 60% 和 40%,2008 年 7 月 股 权 结 构 调 整 为 刘 毅 于 丽 芳 和 秦 婧 分 别 持 股 20% 40% 和 40%,2013 年 4 月, 刘 毅 和 秦 婧 将 合 计 所 持 绿 色 天 波 60% 股 权 转 让 予 于 丽 芳 退 出 绿 色 天 波, 转 让 完 成 后 于 丽 芳 持 有 绿 色 天 波 100% 股 权 至 今 (3) 绿 色 天 波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外 部 核 查, 绿 色 天 波 主 要 从 事 电 磁 屏 蔽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电 磁 辐 射 测 试 等 电 磁 兼 容 服 务, 根 据 绿 色 天 波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3-3-2-23

项 目 / 科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总 资 产 1,081,075 1,662,123.28 1,665,693.69 净 资 产 1,573,185 1,562,178.25 1,557,624.98 营 业 收 入 657,033 810,019.18 493,491.54 净 利 润 11,007 4,759.05 1,390.12 注 : 北 京 绿 色 天 波 防 护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未 提 供 其 2015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数 据 (4) 绿 色 天 波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绿 色 天 波 目 前 主 要 客 户 为 大 多 为 部 队 院 校 和 医 院 ; 主 要 供 应 商 绿 色 天 波 仅 书 面 确 认 供 应 商 为 德 国 和 美 国 等 国 外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具 体 供 应 商 明 细 (5) 绿 色 天 波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绿 色 天 波 为 报 告 期 内 刘 毅 及 其 亲 属 曾 经 控 制 的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从 事 电 磁 屏 蔽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电 磁 辐 射 测 试 等 电 磁 兼 容 服 务, 其 电 子 防 护 产 品 主 要 应 用 于 机 房 医 学 科 研 及 保 密 场 所, 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形 态 客 户 群 体 存 在 显 著 差 异 及 区 分, 绿 色 天 波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均 不 存 在 重 合 或 交 叉 亦 未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发 生 包 括 正 常 业 务 交 易 在 内 的 任 何 资 金 往 来 故 此, 我 们 认 为, 绿 色 天 波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1.4.5 上 海 至 毅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上 海 至 毅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上 海 至 毅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婧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广 延 路 359-367,371-385 号 ( 单 )317 号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4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在 信 息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专 业 领 域 内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3-3-2-24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电 子 产 品 的 销 售, 公 共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网 络 工 程 [ 企 业 经 营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件 经 营 ]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 注 销 完 毕 (2) 上 海 至 毅 的 股 权 结 构 上 海 至 毅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00 万 元, 刘 毅 及 秦 婧 分 别 持 股 99% 和 1%, 设 立 后 直 至 注 销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3) 上 海 至 毅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上 海 至 毅 设 立 后 不 足 半 年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即 注 销, 除 设 立 时 投 入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外, 存 续 期 间 无 任 何 其 他 经 营 财 务 数 据 (4) 上 海 至 毅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上 海 至 毅 设 立 后 不 足 半 年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即 注 销, 无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5) 上 海 至 毅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上 海 至 毅 设 立 后 不 足 半 年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即 注 销, 在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各 方 面 均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系, 亦 不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1.4.6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毅 公 司 住 所 : 绿 园 区 普 阳 街 23 号 1011 室 3-3-2-25

成 立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4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销 光 电 设 备 及 产 品 有 线 器 材,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 注 销 完 毕 (2)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的 股 权 结 构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为 刘 毅 个 人 设 立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后 直 至 注 销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存 续 期 间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经 销 光 电 设 备 及 产 品,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自 2010 年 起 已 停 止 业 务 根 据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 - - 利 润 总 额 - - - -8,974.28 净 利 润 - - - -8,974.28 (4)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自 2010 年 起 已 停 止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未 开 展 业 务, 无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5)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为 刘 毅 设 立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期 间 主 要 自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刘 毅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采 购 光 电 设 备 并 在 吉 林 省 网 实 现 销 售, 并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但 就 业 务 实 质 而 言,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自 2010 年 开 始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已 全 面 停 止 经 营, 并 已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报 告 3-3-2-26

期 内 未 开 展 业 务, 无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在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各 方 面 均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系 经 营 期 间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1.4.7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毅 公 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普 阳 街 23 号 标 记 大 厦 5 单 元 1011 室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2 月 16 日 经 营 范 围 : 光 电 设 备 产 品 有 线 器 材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研 发 咨 询 销 售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注 销 完 毕 (2)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秦 婧 和 刘 毅 分 别 出 资 持 股 70% 和 30%, 设 立 后 直 至 注 销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实 际 经 营 期 间 较 短,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光 电 设 备 及 产 品 销 售,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自 2011 年 底 起 不 再 开 展 新 业 务,2012 年 发 生 少 量 销 售 主 要 系 为 2011 年 发 出 商 品 在 2012 年 开 票 确 认 收 入 根 据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 - 1,451,528.19 3-3-2-27

项 目 / 科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 - -9,652.74 净 利 润 - - - -9,652.74 (4)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经 营 期 间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吉 林 省 网 络 公 司 农 安 分 公 司 四 平 分 公 司 舒 兰 分 公 司 ; 主 要 供 应 商 包 括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精 治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主 要 自 刘 毅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光 电 设 备 设 备 并 在 吉 林 省 网 范 围 内 销 售, 并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自 2011 底 年 起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经 营 期 间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均 不 存 在 重 合 或 交 叉, 但 由 于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经 营 期 间 客 户 与 发 行 人 不 重 叠, 并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历 史 上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1.4.8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毅 公 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电 台 街 38 号 3 号 楼 406 室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4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光 电 设 备 及 产 品 有 线 器 材 有 线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经 销 ; 电 子 设 备 的 技 术 开 发 及 咨 询 存 续 状 态 :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 注 销 完 毕 3-3-2-28

(2)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的 股 权 结 构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为 刘 毅 个 人 设 立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后 直 至 注 销 前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的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实 际 经 营 期 间 较 短,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光 电 设 备 及 产 品 有 线 传 输 设 备 经 销, 无 自 有 资 产 及 技 术, 自 2011 年 开 始 不 再 开 展 业 务 并 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 完 成 注 销 根 据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提 供 的 资 料, 其 报 告 期 内 前 两 年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 科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1-8 月 营 业 收 入 - - - 0.00 利 润 总 额 - - - -2,906.6464 净 利 润 - - - -2,906.6464 (4)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的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经 营 期 间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辽 源 电 视 台 及 网 络 传 输 公 司 ; 主 要 供 应 商 包 括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光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极 众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5)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根 据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为 刘 毅 设 立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自 刘 毅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采 购 光 电 设 备 设 备 并 在 吉 林 省 网 销 售,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仅 在 成 立 当 年 有 经 营 活 动, 于 2011 年 停 止 经 营,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存 续 期 间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均 不 存 在 重 合 或 交 叉 亦 未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发 生 包 括 正 常 业 务 交 易 在 内 任 何 资 金 往 来, 但 就 业 务 实 质 而 言,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但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经 营 期 间 客 户 与 发 行 人 不 重 叠, 况 且 自 2011 年 开 始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已 停 止 经 营, 并 已 于 3-3-2-29

2012 年 8 月 28 日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历 史 上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自 然 人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中 除 了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在 2011 年 终 止 业 务 前 曾 经 与 发 行 人 部 分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 包 括 OEM 供 应 商 )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外, 前 述 披 露 的 公 司 在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均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或 利 益 关 系 ;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长 春 卓 至 飞 高 长 春 卓 飞 极 众 长 春 极 众 电 子 重 庆 煜 烁 历 史 上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形, 在 上 述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并 未 构 成 对 发 行 人 的 有 效 竞 争, 且 截 止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上 述 公 司 均 已 完 成 注 销, 历 史 上 曾 存 在 的 与 发 行 人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已 经 彻 底 消 除,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3) 说 明 刘 毅 等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供 应 商 的 主 要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 说 明 该 等 公 司 的 参 股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参 股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 供 应 商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1.5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报 告 期 内 的 银 行 账 户 流 水 单 复 核 刘 毅 等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提 供 的 部 分 银 行 账 户 流 水 单 以 及 出 具 的 书 面 确 认, 刘 毅 等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供 应 商 的 主 要 股 东 除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个 别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存 在 正 常 业 务 往 来 ( 详 见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第 1.4.1(5) 部 分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 外, 不 存 在 其 他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1.6 刘 毅 等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的 参 股 股 东 1.6.1 刘 毅 等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的 参 股 股 东 情 况 (1) 刘 杰,1968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11202196812******, 住 所 为 重 庆,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重 庆 汉 邦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刘 毅 胞 弟 3-3-2-30

(2) 陈 旻,1968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510212196810******, 住 所 为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松 林 村,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重 庆 汉 邦 技 术 总 监 (3) 秦 婧,1982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130424198204******, 住 所 为 河 北 省 邯 郸 市 成 安 县 漳 河 店 镇 西 马 村,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自 由 职 业, 为 刘 毅 女 友 (4) 许 琳,1969 年 3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510212196903******, 目 前 住 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桂 平 路 218 弄,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2006 年 至 今 在 耐 克 体 育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为 刘 毅 前 妻 (5) 刘 萍,1975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11202197504******, 目 前 住 所 为 重 庆 南 岸 区 长 江 村,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在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担 任 内 勤,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在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担 任 内 勤, 为 刘 毅 表 妹 (6) 段 惠 霞,1963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11202196312******, 住 所 为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吉 大 九 州 大 道,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在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任 职,2013 年 8 月 退 休, 为 刘 毅 兄 嫂 (7) 于 丽 芳,1966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20620196607******,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太 阳 园 5 号 楼, 最 近 五 年 的 任 职 情 况 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担 任 绿 色 天 波 经 理 1.6.2 前 述 参 股 股 东 中 除 刘 杰 刘 萍 许 琳 秦 婧 段 惠 霞 与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刘 毅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段 惠 霞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无 锡 汇 德 中 出 资 104 万 元 持 有 7.14% 合 伙 份 额 以 及 刘 萍 在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任 职 且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无 锡 汇 德 中 出 资 3-3-2-31

17.3333 万 元 持 有 1.19% 合 伙 份 额 外, 参 股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 供 应 商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1.6.3 前 述 参 股 股 东 中 除 许 琳 通 过 其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注 销 前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个 别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存 在 正 常 业 务 往 来 ( 详 见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第 1.4.1(5) 部 分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资 产 技 术 客 户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 外, 不 存 在 其 他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刘 毅 等 股 东 控 制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等 公 司 的 参 股 股 东 除 刘 毅 前 妻 许 琳 通 过 其 控 制 的 北 京 卓 至 飞 高 注 销 前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个 别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存 在 正 常 业 务 往 来 外, 但 不 存 在 非 经 经 营 性 的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 参 股 股 东 中 除 刘 杰 刘 萍 许 琳 秦 婧 段 惠 霞 与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刘 毅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段 惠 霞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无 锡 汇 德 中 出 资 104 万 元 持 有 7.14% 合 伙 份 额 以 及 刘 萍 在 发 行 人 重 庆 分 公 司 任 职 且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无 锡 汇 德 中 出 资 17.3333 万 元 持 有 1.19% 合 伙 份 额 外, 参 股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 供 应 商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前 述 历 史 上 存 在 的 业 务 资 金 往 来 和 既 存 的 关 联 关 系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二 2011 年 7 月 11 日, 发 行 人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280 万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请 发 行 人 说 明 本 次 增 资 过 程 中 自 然 人 股 东 是 否 履 行 了 纳 税 义 务 请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第 2 题 ) 2.1 2011 年 6 月 20 日, 路 通 有 限 召 开 2010 年 度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2010 年 度 股 利 分 配 议 案, 同 意 按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向 全 体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350 万 元 ( 含 税 ), 代 扣 代 缴 自 然 人 股 东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派 发 法 人 股 东 现 金 后 的 280 万 元 全 部 转 增 为 注 册 资 本 2011 年 7 月 11 日, 路 通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路 通 有 限 以 资 本 公 积 220 万 元 以 及 未 分 配 利 润 280 万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各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以 资 本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对 路 通 有 限 增 资, 增 资 完 成 后 路 通 有 限 的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3,100 万 元 2.2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路 通 有 限 已 为 相 关 股 东 就 本 次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 包 含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所 涉 个 人 所 得 税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 代 扣 代 缴 合 3-3-2-32

计 522,543.70 元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中 已 包 含 本 次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41.8035 万 元 ),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个 人 所 得 序 股 东 名 称 / 资 本 公 积 年 度 利 润 个 人 所 得 未 分 配 利 持 股 比 例 税 ( 转 增 号 姓 名 转 增 分 配 税 润 转 增 部 分 ) 1 无 锡 靖 弘 17.5439% 38.5966 61.4037-49.1230-2 贾 清 14.0351% 30.8772 49.1228 9.8246 39.2982 7.8596 3 仇 一 兵 10.5263% 23.1579 36.8421 7.3684 29.4737 5.8947 4 顾 纪 明 8.7719% 19.2982 30.7017 6.1403 24.5614 4.9123 5 尹 冠 民 7.0175% 15.4386 24.5614 4.9123 19.6491 3.9298 6 许 磊 5.2631% 11.5789 18.4209 3.6842 14.7367 2.9473 7 高 志 泰 5.0000% 11.0000 17.5000 3.5000 14.0000 2.8000 8 深 圳 中 金 能 5.0000% 11.0000 17.5000-14.0000-9 庄 小 正 4.8246% 10.6141 16.8860 3.3772 13.5088 2.7018 10 唐 晓 勇 3.5088% 7.7193 12.2807 2.4561 9.8246 1.9649 11 蒋 秀 军 3.2456% 7.1404 11.3597 2.2719 9.0877 1.8175 12 李 刚 2.6316% 5.7895 9.2105 1.8421 7.3684 1.4737 13 秦 寅 2.6316% 5.7895 9.2105 1.8421 7.3684 1.4737 14 熊 承 国 2.6316% 5.7895 9.2105 1.8421 7.3684 1.4737 15 德 同 国 联 2.2807% 5.0175 7.9824-6.3859-16 王 刚 1.9298% 4.2456 6.7543 1.3509 5.4035 1.0807 17 张 凌 1.3158% 2.8948 4.6053 0.9211 3.6843 0.7369 18 钟 在 祥 1.3158% 2.8948 4.6053 0.9211 3.6843 0.7369 19 路 通 电 子 0.5263% 1.1579 1.8421-1.4737 - 合 计 100.0000% 220 350 52.2544 280 41.8035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2011 年 7 月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280 万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时 产 生 的 个 人 股 东 应 承 担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已 由 发 行 人 代 扣 代 缴,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3-3-2-33

三 路 通 电 子 曾 为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现 为 持 股 平 台 此 外, 发 行 人 股 东 中 存 在 直 接 持 股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请 发 行 人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核 查 并 对 如 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第 3 题 ): (1) 说 明 路 通 电 子 的 历 史 沿 革 主 营 业 务 变 化 及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情 况, 是 否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 供 应 商 存 在 资 金 业 务 往 来 ; 3.1 关 于 路 通 电 子 的 补 充 核 查 3.1.1 路 通 电 子 的 历 史 沿 革 (1) 路 通 电 子 由 王 凡 唐 登 文 与 吕 玉 淑 于 1994 年 12 月 15 日 设 立, 设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无 锡 市 审 计 事 务 所 于 1994 年 12 月 6 日 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验 资 申 请 表 确 认 路 通 电 子 实 有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为 50 万 元 无 锡 工 商 局 于 1994 年 12 月 18 日 向 路 通 电 子 核 发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路 通 电 子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王 凡 20.00 40.00 2 唐 登 文 15.00 30.00 3 吕 玉 淑 15.00 30.00 合 计 50.00 100.00 (2) 路 通 电 子 于 1996 年 12 月 发 生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第 一 次 增 资 王 凡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5.2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畿,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4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淑 华,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1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强,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0.6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弟 清,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0.1 万 元 转 让 给 范 恕 德 ; 唐 登 文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15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弟 清 ; 吕 玉 淑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7.8 万 元 转 让 给 潘 雨 舟 ;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5.2 万 元 转 让 给 张 萍 ;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2.0 万 元 转 让 给 范 恕 德 同 时, 路 通 电 子 注 册 资 本 由 50 万 元 增 至 72 万 元 其 中, 蔡 复 康 以 货 币 形 式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3-2-34

9.1 万 元, 朱 筱 玲 以 货 币 形 式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7.8 万 元, 仇 一 兵 以 货 币 形 式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1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业 经 无 锡 市 审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锡 审 事 验 160 号 ) 审 验 确 认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15.60 21.67 2 蔡 复 康 9.10 12.64 3 王 凡 9.10 12.64 4 潘 雨 舟 7.80 10.83 5 朱 筱 玲 7.80 10.83 6 张 萍 5.20 7.22 7 彭 宗 畿 5.20 7.22 8 仇 一 兵 5.10 7.08 9 唐 淑 华 4.00 5.56 10 范 恕 德 2.10 2.92 11 彭 宗 强 1.00 1.39 合 计 72.00 100.00 (3) 路 通 电 子 于 2002 年 6 月 发 生 第 二 次 增 资 路 通 电 子 注 册 资 本 由 72 万 元 增 至 267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首 先, 原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以 盈 余 公 积 金 72 万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另 以 盈 余 公 积 金 5 万 元 单 独 转 增 为 唐 淑 兰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其 次, 除 张 萍 以 外 的 原 股 东 各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张 萍 以 货 币 形 式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 万 元, 出 资 形 式 为 以 路 通 电 子 未 分 配 利 润 480,800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另 169,200 元 以 货 币 形 式 缴 纳 ; 再 次, 新 股 东 以 货 币 形 式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53 万 元, 其 中, 熊 承 国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0 万 元, 顾 纪 明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0 万 元, 唐 淑 兰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王 淑 海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蒋 秀 军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庄 小 正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时 国 坚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 万 元, 邵 和 平 认 缴 新 3-3-2-35

增 注 册 资 本 3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业 经 无 锡 宝 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锡 宝 会 内 验 (2002) 第 133 号 ) 审 验 确 认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37.20 13.93 2 蔡 复 康 24.20 9.06 3 王 凡 24.20 9.06 4 潘 雨 舟 21.60 8.09 5 朱 筱 玲 21.60 8.09 6 彭 宗 畿 16.40 6.14 7 仇 一 兵 16.20 6.07 8 张 萍 15.40 5.77 9 唐 淑 华 14.00 5.24 10 唐 淑 兰 11.00 4.12 11 范 恕 德 10.20 3.82 12 顾 纪 明 10.00 3.75 13 熊 承 国 10.00 3.75 14 彭 宗 强 8.00 2.99 15 蒋 秀 军 6.00 2.25 16 王 淑 海 6.00 2.25 17 庄 小 正 6.00 2.25 18 时 国 坚 6.00 2.25 19 邵 和 平 3.00 1.12 合 计 267.00 100.00 (4) 路 通 电 子 于 2004 年 4 月 发 生 第 三 次 增 资 路 通 电 子 注 册 资 本 由 267 万 元 增 至 400.50 万 元, 原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以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53.4 万 元,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80.1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业 经 无 锡 宝 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锡 宝 会 内 验 (2004) 第 077 号 ) 审 验 确 认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3-3-2-36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55.80 13.93 2 蔡 复 康 36.30 9.06 3 王 凡 36.30 9.06 4 潘 雨 舟 32.40 8.09 5 朱 筱 玲 32.40 8.09 6 彭 宗 畿 24.60 6.14 7 仇 一 兵 24.30 6.07 8 张 萍 23.10 5.77 9 唐 淑 华 21.00 5.24 10 唐 淑 兰 16.50 4.12 11 范 恕 德 15.30 3.82 12 顾 纪 明 15.00 3.75 13 熊 承 国 15.00 3.75 14 彭 宗 强 12.00 2.99 15 蒋 秀 军 9.00 2.25 16 王 淑 海 9.00 2.25 17 庄 小 正 9.00 2.25 18 时 国 坚 9.00 2.25 19 邵 和 平 4.50 1.12 合 计 400.50 100.00 (5) 路 通 电 子 于 2005 年 7 月 发 生 第 四 次 增 资 路 通 电 子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400.50 万 元 增 至 600.75 万 元 原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200.25 万 元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本 次 增 资 业 经 无 锡 文 德 智 信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文 德 会 验 (2005) 第 080 号 ) 审 验 确 认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83.70 13.93 2 蔡 复 康 54.45 9.06 3 王 凡 54.45 9.06 4 潘 雨 舟 48.60 8.09 5 朱 筱 玲 48.60 8.09 6 彭 宗 畿 36.90 6.14 3-3-2-37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7 仇 一 兵 36.45 6.07 8 张 萍 34.65 5.77 9 唐 淑 华 31.50 5.24 10 唐 淑 兰 24.75 4.12 11 范 恕 德 22.95 3.82 12 顾 纪 明 22.50 3.75 13 熊 承 国 22.50 3.75 14 彭 宗 强 18.00 2.99 15 蒋 秀 军 13.50 2.25 16 王 淑 海 13.50 2.25 17 庄 小 正 13.50 2.25 18 时 国 坚 13.50 2.25 19 邵 和 平 6.75 1.12 合 计 600.75 100.00 (6) 路 通 电 子 于 2008 年 5 月 发 生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时 国 坚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4.5 万 元 转 让 给 邵 和 平, 出 资 额 9 万 元 转 让 给 陈 国 新 ; 仇 一 兵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11.48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弟 清, 出 资 额 7.47 万 元 转 让 给 王 凡, 出 资 额 7.47 万 元 转 让 给 蔡 复 康, 出 资 额 6.67 万 元 转 让 给 朱 莜 玲, 出 资 额 3.36 万 元 转 让 给 潘 雨 舟 ; 顾 纪 明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3.31 万 元 转 让 给 潘 雨 舟 ; 出 资 额 5.06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畿, 出 资 额 4.75 万 元 转 让 给 张 萍, 出 资 额 4.32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淑 华, 出 资 额 3.39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淑 兰, 出 资 额 1.67 万 元 转 让 给 范 恕 德 ; 王 淑 海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1.48 万 元 转 让 给 范 恕 德, 出 资 额 3.08 万 元 转 让 给 熊 承 国, 出 资 额 2.47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强, 出 资 额 1.85 万 元 转 让 给 蒋 秀 军, 出 资 额 1.85 万 元 转 让 给 庄 小 正, 出 资 额 1.54 万 元 转 让 给 邵 和 平, 出 资 额 1.23 万 元 转 让 给 陈 国 新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95.18 15.84 3-3-2-38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2 王 凡 61.92 10.31 3 蔡 复 康 61.92 10.31 4 潘 雨 舟 55.27 9.20 5 朱 筱 玲 55.27 9.20 6 彭 宗 畿 41.96 6.98 7 张 萍 39.40 6.56 8 唐 淑 华 35.82 5.96 9 唐 淑 兰 28.14 4.68 10 范 恕 德 26.10 4.34 11 熊 承 国 25.58 4.26 12 彭 宗 强 20.47 3.41 13 蒋 秀 军 15.35 2.56 14 庄 小 正 15.35 2.56 15 邵 和 平 12.79 2.13 16 陈 国 新 10.23 1.70 合 计 600.75 100.00 (7) 路 通 电 子 于 2010 年 3 月 发 生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蒋 秀 军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10 万 元 转 让 给 熊 承 国, 出 资 额 0.35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强, 出 资 额 5 万 元 转 让 给 陈 国 新 ; 庄 小 正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出 资 额 5.201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淑 兰, 出 资 额 3.434 万 元 转 让 给 彭 宗 强, 出 资 额 1.891 万 元 转 让 给 邵 和 平, 出 资 额 4.824 万 元 转 让 给 范 恕 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95.180 15.84 2 王 凡 61.920 10.31 3 蔡 复 康 61.920 10.31 4 潘 雨 舟 55.270 9.20 5 朱 筱 玲 55.270 9.20 3-3-2-39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6 彭 宗 畿 41.960 6.98 7 张 萍 39.400 6.56 8 唐 淑 华 35.820 5.96 9 唐 淑 兰 33.341 5.55 10 范 恕 德 30.924 5.15 11 熊 承 国 35.580 5.92 12 彭 宗 强 24.254 4.04 13 邵 和 平 14.681 2.44 14 陈 国 新 15.230 2.54 合 计 600.750 100.00 (8) 路 通 电 子 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 召 开 股 东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陈 国 新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9.23 万 元 出 资 额 作 价 9.23 万 元 转 让 给 唐 弟 清, 同 意 陈 国 新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3 万 元 出 资 额 作 价 3 万 元 转 让 给 王 凡, 同 意 陈 国 新 将 其 所 持 路 通 电 子 3 万 元 出 资 额 作 价 3 万 元 转 让 给 蔡 复 康, 并 相 应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路 通 电 子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唐 弟 清 104.41 17.38 2 王 凡 64.920 10.81 3 蔡 复 康 64.920 10.81 4 潘 雨 舟 55.270 9.20 5 朱 筱 玲 55.270 9.20 6 彭 宗 畿 41.960 6.98 7 张 萍 39.400 6.56 8 唐 淑 华 35.820 5.96 9 唐 淑 兰 33.341 5.55 10 范 恕 德 30.924 5.15 11 熊 承 国 35.580 5.92 3-3-2-40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2 彭 宗 强 24.254 4.04 13 邵 和 平 14.681 2.44 合 计 600.750 100.00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路 通 电 子 前 述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1.2 路 通 电 子 的 主 营 业 务 变 化 经 核 查, 路 通 电 子 成 立 于 1994 年, 成 立 时 主 要 从 事 有 线 电 视 器 材 的 制 造 和 销 售 业 务, 路 通 电 子 在 本 公 司 前 身 路 通 有 限 2007 年 2 月 成 立 前, 主 要 从 事 模 拟 电 视 传 输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主 要 产 品 为 加 解 扰, 用 于 解 决 模 拟 电 视 的 收 费 问 题 随 着 2005 年 国 家 有 线 电 视 数 字 化 改 造 启 动 后, 模 拟 电 视 逐 渐 被 数 字 电 视 取 代, 加 解 扰 产 品 逐 步 被 市 场 淘 汰 为 应 对 产 品 和 市 场 需 求 的 变 化, 路 通 电 子 面 临 业 务 转 型 同 时, 路 通 电 子 自 1994 年 成 立 以 来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内 部 主 要 股 东 对 业 务 发 展 的 方 向 存 在 一 定 的 分 岐, 在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影 响 下, 路 通 电 子 也 积 极 谋 求 人 员 和 业 务 的 调 整 或 重 塑 基 于 上 述 背 景, 路 通 电 子 于 2007 年 2 月 出 资 控 股 设 立 路 通 有 限, 以 路 通 有 限 作 为 全 新 平 台, 并 拟 逐 步 引 入 年 轻 化 的 经 营 团 队, 集 中 力 量 研 发 出 符 合 市 场 需 求 的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光 电 传 输 产 品 路 通 有 限 成 立 时, 路 通 电 子 除 控 股 路 通 有 限 外, 还 拥 有 一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路 通 网 络, 从 事 HFC 网 络 综 合 网 管 软 件 的 开 发 业 务 随 着 路 通 电 子 逐 步 淡 出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以 及 路 通 有 限 自 身 业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为 整 合 资 源, 发 挥 整 体 协 同 效 应, 路 通 电 子 分 步 将 其 控 制 的 光 电 传 输 业 务 相 关 资 产 业 务 人 员 整 合 进 入 路 通 有 限,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转 让 时 点 转 让 标 的 账 面 价 值 转 让 价 格 2007 年 6 月 固 定 资 产 189,800.00 189,800.00 路 通 电 子 路 通 有 限 2008 年 3 月 固 定 资 产 220,823.00 220,823.00 2008 年 6 月 应 收 账 款 5,047,412.06 5,047,412.06 3-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