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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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职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行 业 惯 例, 已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履 行 了 勤 勉 尽 职 的 义 务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I

管 协 议 中 的 安 排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各 种 风 险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哈 密 国 资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肆 亿 元 整 (RMB400,000,000) ( 三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 四 )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初 步 确 定 为 不 超 过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一 年 期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Shibor)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 五 ) 发 行 方 式 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II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 六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开 始,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五 年 的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七 )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销 商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组 成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 八 )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 九 ) 流 动 性 支 持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发 生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由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在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或 兑 付 日 前 10 个 工 作 日 给 予 发 行 人 不 超 过 10 亿 元 的 临 时 流 动 性 支 持 ( 具 体 金 额 依 据 每 次 付 息 和 本 金 兑 付 的 偿 债 资 金 缺 口 为 准 ) 该 流 动 性 支 持 贷 款 仅 用 于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以 解 决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困 难 ( 十 )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III

目 录 释 义... 1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4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4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8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1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1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13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14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20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32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34 第 十 二 条 筹 集 资 金 用 途... 34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38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46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52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55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56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57 IV

下 含 义 : 释 义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发 行 人 / 公 司 / 哈 密 国 指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市 政 工 程 公 司 指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00 亿 元 的 2016 年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6 哈 密 国 资 债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 疆 指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主 承 销 商 / 海 通 证 券 / 簿 记 管 理 人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债 指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哈 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权 代 理 人 簿 记 建 档 指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 价 格 )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后, 申 购 人 发 出 申 购 意 向 函, 由 簿 记 管 理 人 1

记 录 申 购 人 申 购 债 券 利 率 ( 价 格 ) 和 数 量 意 愿, 按 约 定 的 定 价 和 配 售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 价 格 ) 并 进 行 配 售 的 行 为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队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照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承 销 义 务 销 售 本 期 债 券,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发 行 风 险, 即 在 发 行 期 限 结 束 后 将 售 后 剩 余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债 券 持 有 人 指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指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则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指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议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息 年 度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一 个 起 息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起 息 日 的 前 一 个 自 然 日 止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用 于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的 款 项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指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的 全 部 债 券 面 值 总 和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发 改 财 金 2008 7 号 文 /2008 年 通 知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8 7 号 ) 公 司 章 程 指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工 作 日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基 点 每 一 基 点 指 0.01%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3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2016 242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6 月 3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董 事 会 议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申 请 发 行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4.00 亿 元 企 业 债 券 2015 年 6 月 29 日, 发 行 人 股 东 哈 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批 复, 同 意 发 行 人 申 请 发 行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4.00 亿 元 企 业 债 券 本 期 发 债 申 请 分 别 经 哈 密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哈 市 发 改 投 [2015]126 号 ) 文 件 哈 密 地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哈 地 发 改 经 贸 [2015]8 号 ) 文 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新 发 改 财 金 [2015]1854 号 ) 文 件 转 报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哈 密 地 区 哈 密 市 建 国 北 路 胜 利 小 区 20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德 才 经 办 人 员 : 郑 连 明 和 雪 莲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哈 密 地 区 哈 密 市 建 国 北 路 胜 利 小 区 203 号 联 系 电 话 :0902-2250081 0902-2250018 传 真 :0902-2250062 邮 政 编 码 :8390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总 经 理 ( 代 为 履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责 ): 瞿 秋 平 经 办 人 员 : 伍 敏 余 亮 史 晶 段 从 峰 魏 孔 焱 皮 明 君 朱 家 川 姜 红 艳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56 号 方 圆 大 厦 23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8027267 010-88027189 传 真 :010-88027190 邮 政 编 码 :100044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经 办 人 员 : 杨 明 睿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9355675 传 真 :010-56437026 邮 政 编 码 :100101 ( 三 ) 分 销 商 1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32 号 信 托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经 办 人 员 : 程 灵 沛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59 号 新 华 大 厦 3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8537821 传 真 :010-68588093 5

邮 政 编 码 :100045 2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经 办 人 员 : 解 月 东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14 号 月 新 大 厦 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8537728 传 真 :010-68531568 010-68531378 邮 政 编 码 :100045 三 托 管 人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经 办 人 员 : 李 皓 毕 远 哲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45 010-88170731 传 真 :010-88170752 010-66061875 邮 政 编 码 :100032 四 债 权 代 理 人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天 山 区 新 华 北 路 165 号 广 汇 中 天 广 场 负 责 人 : 赵 大 庆 经 办 人 员 : 蒋 文 军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天 山 区 新 华 北 路 165 号 广 汇 中 天 广 场 6

联 系 电 话 :0991-2365865 传 真 :0991-2365888 邮 政 编 码 :830002 五 审 计 机 构 :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5 层 F4 层 东 座 929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姚 庚 春 经 办 人 员 : 姚 庚 春 王 新 文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2 号 万 通 大 厦 A 座 24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2805600 传 真 :010-52805601 邮 政 编 码 :100037 六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院 2 号 楼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波 经 办 人 员 : 谭 宝 坪 历 剑 竺 文 彬 邢 宇 飞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PICC 大 厦 17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5679696 传 真 :010-85679228 邮 政 编 码 :100022 七 发 行 人 律 师 : 新 疆 天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南 路 36 号 负 责 人 : 王 仑 经 办 人 员 : 陈 东 李 海 燕 7

办 公 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新 华 南 路 36 号 世 纪 百 盛 大 酒 店 A 座 24 层 联 系 电 话 :0991-2811938 传 真 :0991-2825559 邮 政 编 码 :830002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哈 密 国 资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肆 亿 元 整 (RMB400,000,000) 四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五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初 步 确 定 为 不 超 过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一 年 期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Shibor)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六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七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中 托 管 记 载 八 发 行 方 式 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8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九 簿 记 建 档 日 : 即 2016 年 9 月 20 日 十 发 行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十 一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一 日, 即 2016 年 9 月 21 日 十 二 起 息 日 :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9 月 21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三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 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 十 四 付 息 日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9 月 21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五 兑 付 日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9 月 21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开 始,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五 年 的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七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十 八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销 商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组 成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十 九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9

二 十 流 动 性 支 持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发 生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由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在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或 兑 付 日 前 10 个 工 作 日 给 予 发 行 人 不 超 过 10 亿 元 的 临 时 流 动 性 支 持 ( 具 体 金 额 依 据 每 次 付 息 和 本 金 兑 付 的 偿 债 资 金 缺 口 为 准 ) 该 流 动 性 支 持 贷 款 仅 用 于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以 解 决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困 难 二 十 一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二 十 二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三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主 承 销 商 公 告 的 2016 年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10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投 资 者 同 意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代 表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制 订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同 意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监 管 人, 并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投 资 者 购 11

买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四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 或 监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五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均 有 同 等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对 于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均 接 受 该 决 议 六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本 期 债 券 可 在 合 法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七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的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低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12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从 第 三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及 第 七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具 体 如 下 :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后 5 年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9 月 21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利 息 偿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13

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9 月 21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每 年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将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注 销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相 应 部 分 的 本 期 债 券 当 年 应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金 额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最 后 5 个 计 息 年 度 每 年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已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根 据 2016 年 1 月 7 日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撤 销 哈 密 地 区 设 立 地 级 哈 密 市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6]9 号 ), 同 意 撤 销 哈 密 地 区 和 县 级 市 哈 密 市, 设 立 地 级 哈 密 市, 哈 密 市 辖 原 哈 密 地 区 的 巴 里 坤 哈 萨 克 自 治 县 伊 吾 县 和 新 设 立 的 伊 州 区 哈 密 市 设 立 伊 州 区, 以 原 县 级 哈 密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为 伊 州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本 期 债 14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均 沿 用 原 哈 密 地 区 和 哈 密 市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哈 密 地 区 哈 密 市 建 国 北 路 胜 利 小 区 20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德 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522015725045890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伍 仟 万 元 经 济 性 质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4 月 2 日 经 营 范 围 :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经 营 产 权 投 资 与 托 管 ; 房 屋 租 赁 ;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从 事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投 资 房 产 投 资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与 服 务 产 权 管 理 ; 建 筑 工 程 ; 道 路 施 工 ; 风 力 太 阳 能 水 利 能 源 等 新 能 源 的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维 护 及 经 营 管 理 ; 电 力 工 程 的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维 护 及 经 营 管 理 ; 新 能 源 发 电 及 电 力 物 资 产 品 的 销 售 ; 道 路 及 水 利 工 程 的 规 划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 物 流 基 础 设 施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管 理 ; 停 车 服 务 ;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 矿 产 品 的 加 工 销 售 ; 电 子 产 品 五 金 机 电 建 材 百 货 的 销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1 年 4 月 2 日, 是 由 哈 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承 担 着 哈 密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和 建 设 任 务, 是 哈 密 市 最 大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具 有 区 域 主 导 地 位 公 司 收 入 来 源 主 要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代 建 收 入 和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费 收 入 等 稳 定 的 经 营 性 收 益, 具 备 较 强 的 盈 利 能 力 及 偿 债 能 力 15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为 574,100.55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65,716.4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08,384.13 万 元,2013 年 至 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分 别 为 35,692.97 万 元 49,493.87 万 元 和 44,335.81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0,927.88 万 元 20,909.50 万 元 和 18,097.57 万 元 二 股 东 情 况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哈 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持 有 公 司 100% 股 权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的 情 况 三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发 行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以 及 国 家 自 治 区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由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 公 司 设 立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聘 任 了 董 事 长, 并 设 置 了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二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遵 循 高 效 精 简 的 原 则,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及 需 要 设 置 了 以 下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 综 合 管 理 部 组 织 人 事 部 财 务 审 计 部 产 权 管 理 部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程 建 设 部 16

图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四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二 级 子 公 司 共 有 1 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表 : 发 行 人 主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子 公 司 名 称 主 营 业 务 成 立 日 期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1993 年 2 月 有 限 公 司 务 18 日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5,000.00 100.00 五 发 行 人 主 要 领 导 人 员 情 况 简 介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 公 务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机 关 外 兼 职, 应 当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并 不 得 领 取 兼 职 报 酬 公 司 董 事 长 周 德 才 董 事 郑 连 明 监 事 会 主 席 石 岩 军 监 事 吕 传 科 是 公 务 员 上 述 高 管 的 任 命 已 经 分 别 由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向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董 事 的 决 定 以 及 关 于 向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监 事 的 决 定 文 件 批 准 除 上 述 高 管 存 在 公 务 员 兼 职 17

情 况 外,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员 工 存 在 公 务 员 兼 职 情 况 上 述 兼 职 人 员 未 在 发 行 人 处 领 取 兼 职 报 酬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5 人, 其 中 仉 鹏 为 职 工 董 事,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1 周 德 才, 男, 本 科 学 历, 1962 年 11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哈 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历 任 哈 密 矿 务 局 医 院 科 员 哈 密 市 卫 生 防 疫 站 科 员 哈 密 市 卫 生 局 副 局 长 及 爱 卫 办 主 任 哈 密 市 防 疫 站 挂 职 副 书 记 哈 密 市 南 湖 乡 党 委 书 记 哈 密 市 政 法 委 专 职 副 书 记 2 郑 连 明, 男, 专 科 学 历, 1975 年 1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任 哈 密 市 城 市 土 地 征 迁 储 备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历 任 哈 密 市 番 茄 酱 厂 出 纳 哈 密 市 南 湖 乡 财 政 所 总 预 算 会 计 哈 密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科 科 员 哈 密 市 大 泉 湾 乡 财 政 所 所 长 伊 吾 县 计 划 发 展 局 科 员 伊 吾 县 扶 贫 办 任 副 主 任 哈 密 市 农 业 局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哈 密 市 抗 震 安 居 办 综 合 科 科 长 哈 密 市 农 业 局 主 任 科 员 3 王 浚 哲, 男, 专 科 学 历, 1965 年 8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哈 密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科 员 哈 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监 察 大 队 监 察 员 哈 密 市 城 市 土 地 征 迁 储 备 办 公 室 科 员 4 和 雪 莲, 女, 本 科 学 历, 1974 年 2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历 任 哈 密 双 和 公 司 会 计 新 疆 波 导 通 讯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新 疆 国 美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哈 密 分 公 司 会 计 哈 密 市 恒 远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18

5 仉 鹏, 男, 本 科 学 历, 1976 年 1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业 务 主 办 历 任 哈 密 地 区 市 场 服 务 中 心 科 员 哈 密 市 宝 丰 公 司 科 员 哈 密 宾 馆 人 事 行 政 部 科 员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5 人, 其 中 郭 丽 娟 顾 建 娟 为 职 工 监 事,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1 石 岩 军, 男, 专 科 学 历, 1978 年 12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副 主 任 历 任 哈 密 市 大 泉 湾 乡 人 民 政 府 科 员 哈 密 市 民 政 局 工 作 科 员 2 吕 传 科, 男, 本 科 学 历, 1969 年 6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兼 任 哈 密 市 东 河 区 街 道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历 任 哈 密 市 建 安 三 哈 处 施 工 员 哈 密 市 建 安 三 处 施 工 技 术 员 哈 密 市 建 安 三 处 项 目 经 理 哈 密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筹 建 处 质 检 科 科 长 哈 密 市 市 政 总 公 司 预 制 厂 技 术 副 厂 长 哈 密 市 市 政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加 工 厂 厂 长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3 程 兰 萍, 女, 专 科 学 历,1968 年 7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监 事, 兼 任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历 任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员 科 长 4 郭 丽 娟, 女, 专 科 学 历, 1965 年 8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综 合 部 经 理 历 任 伊 吾 县 文 工 团 小 提 琴 演 奏 员 兼 舞 蹈 演 员 及 县 文 联 团 支 部 书 记 哈 密 地 区 毛 纺 厂 党 政 办 机 关 团 委 书 记 哈 密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哈 密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总 公 司 企 业 留 守 人 员 参 与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19

5 顾 建 娟, 女, 专 科 学 历, 1978 年 8 月 出 生, 现 任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财 务 部 出 纳 历 任 农 十 三 师 柳 树 泉 农 场 财 务 科 出 纳 哈 密 市 世 通 公 司 出 纳 哈 密 市 畅 想 通 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纳 ( 三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 郑 连 明 ( 总 经 理 ), 详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2 王 浚 哲 ( 副 总 经 理 ), 详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3 和 雪 莲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详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以 及 混 泥 土 预 制 构 件 专 业 资 质 发 行 人 作 为 哈 密 市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唯 一 主 体, 在 哈 密 市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公 司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表 :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单 位 : 万 元 产 品 名 称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18,425.00 41.60% 21,460.73 43.36% 21,629.80 60.77%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25,338.47 57.21% 27,467.71 55.50% 13,394.93 37.63%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526.16 1.19% 561.18 1.13% 569.63 1.60% 合 计 44,289.63 100.00% 49,489.62 100.00% 35,594.36 100.00% 20

注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砂 石 和 预 制 件 销 售 收 入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达 到 10% 以 上 的 业 务 板 块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2.16-2.16 100.00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1.34 1.06 0.28 21.07 表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2.15-2.15 100.00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2.75 2.38 0.37 13.35 表 :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1.84-1.84 100.00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2.53 2.16 0.37 14.60 2014 年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和 毛 利 润 较 2013 年 变 化 不 大 2015 年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收 入 较 2014 年 下 降 14.15% 2014 年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较 2013 年 增 长 105.06%, 主 要 原 因 是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张, 导 致 发 行 人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增 加 2015 年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较 2014 年 减 少 7.75%,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宏 观 经 济 原 因, 固 定 建 设 投 资 减 少 所 致 二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模 式 ( 一 )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业 务 根 据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赋 予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职 能 及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经 费 的 通 知 ( 哈 市 府 办 发 2011 21

29 号 ),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明 确 赋 予 发 行 人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管 理 权, 土 地 开 发 范 围 最 终 由 市 政 府 依 法 确 定, 开 发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的 土 地, 按 照 5.5 万 元 / 亩 的 标 准 拨 入 专 项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分 批 拨 入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哈 密 市 政 府 签 订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框 架 协 议,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将 征 地 批 后 实 施 拆 迁 和 市 政 配 套 项 目 设 施 建 设 等 以 授 权 委 托 的 方 式 交 由 发 行 人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实 施 和 验 收 由 发 行 人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具 体 的 土 地 开 发 工 作, 对 其 委 托 的 施 工 单 位 和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并 配 合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验 收 工 作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资 金 管 理, 土 地 开 发 费 用 由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给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金 额 和 方 式 按 照 发 行 人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执 行 ;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具 体 区 块 的 土 地 开 发 面 积, 按 约 定 标 准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费, 具 体 金 额 以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验 收 确 认 的 土 地 开 发 面 积 为 准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1,629.80 万 元 21,460.73 万 元 和 18,425.00 万 元 随 着 哈 密 市 经 济 的 发 展 以 及 城 镇 化 规 模 的 扩 张, 哈 密 市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量 必 将 持 续 增 长, 未 来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行 业 将 具 有 十 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业 务 收 入 有 望 持 续 增 长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发 行 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要 承 建 城 市 道 路 市 政 管 网 景 观 工 程 以 及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等 建 设 任 务,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公 路 路 基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及 公 路 路 面 工 程 专 22

业 承 包 三 级 等 专 业 资 质 作 为 哈 密 市 最 大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公 司 每 年 与 哈 密 市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签 订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市 政 工 程 公 司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资 金 筹 集 使 用 和 管 理, 并 按 照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及 有 关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工 程 款 按 所 承 建 项 目 完 工 进 度 进 行 拨 付,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审 计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最 终 审 计 决 算 价 款 支 付 剩 余 款 项 2013 年 至 2015 年, 发 行 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分 别 为 13,394.93 万 元 27,467.71 万 元 和 25,338.47 万 元, 先 后 完 成 了 2012-2014 年 伊 吾 县 富 民 安 居 工 程 七 一 路 道 路 工 程 伊 吾 县 西 区 道 路 及 附 属 工 程 火 车 站 二 期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伊 吾 县 西 区 绿 化 铺 装 工 程 哈 密 市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畜 牧 养 殖 园 道 路 工 程 罗 中 公 路 至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重 要 农 村 公 路 改 扩 建 道 路 工 程 伊 吾 县 城 西 区 广 场 建 设 项 目 等 截 至 2015 年 底, 已 经 签 订 合 同 未 完 工 城 市 建 设 类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伊 吾 县 西 区 广 场 建 设 一 二 标 段 哈 密 城 北 物 流 园 通 巷 大 道 道 路 工 程 等 随 着 哈 密 市 城 市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持 续 推 进, 未 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需 求 将 不 断 增 加, 发 行 人 作 为 哈 密 市 最 重 要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和 建 设 主 体, 有 望 承 接 更 多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任 务,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也 将 持 续 增 长, 从 而 可 为 公 司 提 供 持 续 而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三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情 况 ( 一 )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发 展 前 景 1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城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载 体, 也 是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引 擎 加 快 城 镇 化 进 程 是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要 途 径, 是 实 现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2012 年 12 月 的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指 23

出, 城 镇 化 是 我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历 史 任 务, 也 是 扩 大 内 需 的 潜 力 所 在, 未 来 城 镇 化 建 设 将 成 为 拉 动 我 国 经 济 的 新 增 长 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伴 随 着 工 业 化 进 程 加 速, 我 国 城 镇 化 经 历 了 一 个 起 点 低 速 度 快 的 发 展 过 程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显 示,1978 年 至 2014 年, 我 国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从 1.7 亿 人 增 加 到 7.5 亿 人, 城 镇 化 率 从 17.9% 提 升 到 54.8%, 年 均 提 高 1.03 个 百 分 点 ; 城 市 数 量 从 193 个 增 加 到 653 个, 建 制 镇 数 量 从 2,173 个 增 加 到 20,401 个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迅 速 推 进 成 为 带 动 我 国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主 要 动 力 源 和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与 竞 争 的 主 要 支 撑 点 随 着 城 镇 化 的 快 速 推 进, 城 市 水 电 路 气 信 息 网 络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显 著 改 善, 教 育 医 疗 文 化 体 育 社 会 保 障 等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人 均 住 宅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大 幅 增 加 根 据 Wind 数 据 统 计,2012 年 至 2014 年,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分 别 为 364,854.15 亿 元 435,747.43 和 501,264.87 亿 元, 其 中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完 成 额 分 别 为 76,129.16 亿 元 93,621.02 亿 元 和 112,174.48 亿 元 2013 年 至 2015 年, 全 国 建 设 用 地 年 均 增 加 62.47 万 公 顷, 其 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年 均 增 加 30.67 万 公 顷 24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GDP 增 速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数 据 来 源 :Wind, 海 通 证 券 整 理 单 位 :% 图 : 我 国 GDP 和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2006-2015) 2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2013 年 9 月, 国 务 院 印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3 36 号 ), 意 见 指 出, 当 前 要 围 绕 改 善 民 生 保 障 城 市 安 全 投 资 拉 动 效 应 明 显 的 重 点 领 域, 加 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转 型 升 级, 全 面 提 升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重 点 包 括 :(1)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推 进 公 共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建 设 改 造,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2) 加 大 城 市 管 网 建 设 和 改 造 力 度, 推 进 市 政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改 造, 城 市 供 水 排 水 防 涝 和 防 洪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电 网 建 设 (3) 加 快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推 进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4) 加 强 生 态 园 林 建 设, 推 进 城 市 公 园 建 设, 提 升 城 市 绿 地 功 能 2014 年 3 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2014-2020 年 ), 该 规 划 指 出,2020 年 我 国 城 市 化 率 将 达 到 60%,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指 标 将 达 到 以 下 水 平, 见 表 9-5 25

表 : 新 型 城 镇 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要 规 划 指 标 指 标 2012 年 2020 年 常 住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 52.6 60 左 右 户 籍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 35.3 45 左 右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保 障 性 住 房 覆 盖 率 (%) 12.5 23 百 万 以 上 人 口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占 机 动 化 出 行 比 例 (%) *45 60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普 及 率 (%) 81.7 90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 87.3 95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84.8 95 城 市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 4 50 城 市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覆 盖 率 (%) 72.5 100 人 均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 平 方 米 ) 100 城 市 建 成 区 绿 地 率 (%) 35.7 38.9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的 比 例 (%) 40.9 60 注 : 带 * 为 2011 年 数 据 根 据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我 国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构 建 布 局 合 理 设 施 配 套 功 能 完 备 安 全 高 效 的 现 代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加 快 城 市 供 水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加 强 市 政 管 网 等 地 下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停 车 场 交 通 安 全 等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综 上 所 述, 随 着 我 国 城 市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以 及 城 市 人 口 的 持 续 增 长, 未 来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需 求 将 不 断 增 加,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必 将 保 持 加 速 发 展 势 头, 具 有 十 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二 ) 哈 密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发 展 前 景 1 哈 密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十 二 五 以 来, 随 着 哈 密 市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城 镇 建 设 步 伐 不 断 加 快, 十 二 五 末 城 镇 人 口 比 重 达 到 69.78% 十 二 五 期 间 哈 密 市 先 26

后 实 施 了 23 条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的 改 造 和 建 设, 建 成 区 内 道 路 总 长 达 到 222.50 公 里, 人 均 道 路 面 积 达 到 14.56 平 方 米 ; 不 断 提 升 城 市 服 务 能 力, 新 建 水 厂 1 座, 水 厂 达 到 4 座, 供 水 管 网 676 公 里, 供 水 总 量 达 到 3,441.40 万 立 方 米 ; 建 成 日 处 理 10 万 立 方 米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1 座, 污 水 处 理 总 量 1,284.00 万 立 方 米,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处 理 率 85.6%; 集 中 供 热 面 积 达 1496.13 万 平 方 米 ; 天 然 气 供 气 管 道 934.33 公 里, 供 气 量 4,863.20 万 立 方 米 实 施 了 42 个 老 旧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城 市 生 态 园 林 建 设 不 断 增 强,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面 积 增 加 到 1,644.50 公 顷 ; 园 林 绿 地 面 积 增 加 到 1,501.50 公 顷,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增 加 到 9.29 平 方 米 小 城 镇 建 设 步 伐 快 速 推 进, 重 点 实 施 了 五 堡 二 堡 陶 家 宫 回 城 等 一 批 乡 镇 道 路 供 排 水 供 热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镇 集 聚 和 辐 射 能 力 日 渐 增 强 2 哈 密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根 据 哈 密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哈 密 市 将 以 和 谐 宜 居 生 态 文 明 文 化 多 元 各 具 特 色 富 有 活 力 为 目 标, 大 力 推 进 以 人 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强 化 中 心 城 市 功 能, 按 照 东 连 西 进 南 拓 北 出 的 思 路, 以 哈 密 主 城 区 为 中 心, 二 堡 五 堡 三 道 岭 和 陶 家 宫 大 泉 湾 沁 城 星 星 峡 为 两 翼, 花 园 乡 天 山 乡 为 补 充, 构 建 功 能 互 补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的 新 型 城 镇 体 系, 将 哈 密 市 建 设 成 为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带 核 心 区 的 重 要 增 长 极 和 新 疆 副 中 心 城 市 到 2020 年, 城 乡 差 距 显 著 缩 小,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基 本 实 现 均 等 化,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城 镇 人 口 比 重 达 到 75% 城 市 新 建 住 房 面 积 440 万 平 方 米, 保 障 性 住 房 面 积 136. 95 万 平 方 米 中 心 城 区 人 口 39 万 人 ;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污 水 处 理 率 供 热 覆 盖 率 天 然 气 27

普 及 率 均 达 到 100%;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95%; 人 均 道 路 面 积 达 到 18 平 方 米 ;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19 平 方 米 ; 累 计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400 亿 元 综 上 所 述, 哈 密 市 将 牢 牢 把 握 中 央 加 大 对 新 疆 投 资 力 度 和 新 一 轮 对 口 援 疆 的 有 利 时 机, 加 快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水 利 交 通 供 热 供 气 电 网 环 保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 三 ) 发 行 人 行 业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哈 密 市 国 资 委 代 为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哈 密 市 政 府 赋 予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职 能, 负 责 哈 密 市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该 业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区 域 专 营 性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市 政 工 程 公 司 系 哈 密 市 级 最 大 的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业 务 范 围 覆 盖 哈 密 地 区 各 县 市, 主 要 承 担 城 市 道 路 市 政 管 网 景 观 工 程 以 及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等 建 设 任 务, 拥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公 路 路 基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及 公 路 路 面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等 专 业 资 质 自 成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和 实 力 不 断 壮 大, 在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均 取 得 了 不 错 的 业 绩, 目 前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哈 密 市 最 大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主 体 和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在 哈 密 市 内 处 于 行 业 主 导 地 位 ( 四 ) 发 行 人 竞 争 优 势 1 国 家 政 策 优 势 2010 年 5 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北 京 召 开 新 疆 工 作 座 谈 会 对 推 进 新 疆 跨 越 式 发 展 和 长 治 久 安 做 出 了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新 疆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为 新 疆 的 大 建 设 大 开 放 大 发 展 创 造 了 千 载 难 逢 的 历 史 性 机 遇 中 央 投 资 将 继 续 向 新 疆 自 治 区 和 兵 团 倾 斜, 增 加 新 疆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未 利 用 地 指 标, 28

建 设 一 大 批 铁 路 公 路 和 机 场 等 基 础 设 施 国 家 投 资 的 加 大 必 将 进 一 步 带 动 新 疆 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快 速 发 展 发 行 人 从 事 的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必 将 会 受 益 于 大 规 模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 区 域 规 划 优 势 哈 密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2010-2030) 提 出, 要 按 照 实 现 城 市 跨 越 式 发 展 和 长 治 久 安 的 总 要 求, 发 挥 地 区 优 势, 发 展 地 区 经 济, 提 升 城 市 形 象, 把 哈 密 建 设 为 西 北 交 通 枢 纽, 东 疆 区 域 中 心, 国 家 能 源 基 地, 绿 洲 城 市 明 珠 随 着 哈 密 市 各 级 城 市 规 划 的 推 进, 未 来 哈 密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将 具 有 十 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3 区 域 专 营 优 势 发 行 人 是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且 由 市 国 资 委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有 企 业, 一 直 以 来 在 业 务 资 质 以 及 项 目 来 源 上 得 到 政 府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从 业 务 性 质 看,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行 业 均 属 于 特 许 经 营 类 的 公 用 事 业, 具 有 一 定 区 域 专 营 性, 发 行 人 在 相 应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目 前 已 发 展 成 为 哈 密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领 域 最 主 要 的 投 资 建 设 与 运 营 主 体 4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发 行 人 作 为 哈 密 市 最 主 要 的 综 合 性 投 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状 况 健 康, 保 持 着 良 好 的 信 用 等 级, 在 银 行 贷 款 还 本 付 息 方 面 无 违 约 记 录, 与 包 括 兴 业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以 及 哈 密 市 商 业 银 行 等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资 信 优 良, 具 备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5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力 支 持 发 行 人 作 为 哈 密 市 政 府 最 主 要 的 综 合 性 控 股 企 业, 长 期 以 来 受 到 29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近 年 来, 为 壮 大 企 业 的 经 营 实 力, 市 政 府 持 续 不 断 地 向 发 行 人 增 资 或 注 入 优 质 资 产 2011 年 市 政 府 向 发 行 人 注 入 市 价 40.73 亿 元 的 土 地, 以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2014 年 市 政 府 向 发 行 人 增 资 3,00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2016 年 市 政 府 向 发 行 人 增 资 10,00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除 获 得 政 府 资 金 及 资 产 上 的 支 持, 发 行 人 在 业 务 获 取 方 面 也 得 到 政 府 支 持 作 为 哈 密 市 最 大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发 行 人 每 年 与 哈 密 市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签 订 大 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此 外, 根 据 哈 市 府 办 发 2011 29 号 文 件, 哈 密 市 政 府 赋 予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职 能, 负 责 哈 密 市 全 市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经 费 四 发 行 人 地 域 经 济 情 况 哈 密 市 位 于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东 部, 天 山 东 段 南 麓, 既 是 新 疆 向 内 地 开 放 的 门 户, 又 是 我 国 向 西 开 放 的 主 要 陆 路 通 道 和 桥 头 堡, 具 有 向 东 向 西 双 向 开 放 的 地 缘 优 势 作 为 新 疆 的 东 大 门 以 及 连 接 内 地 的 交 通 要 道, 哈 密 市 自 古 就 是 丝 绸 之 路 上 的 重 镇, 素 有 西 域 襟 喉 中 华 拱 卫 新 疆 门 户 之 称, 拥 有 十 分 重 要 而 独 特 的 战 略 地 位 30

图 : 哈 密 地 理 区 位 图 哈 密 市 交 通 条 件 十 分 优 越 根 据 全 国 公 路 运 输 枢 纽 布 局 规 划, 哈 密 市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公 路 运 输 枢 纽 城 市, 在 中 国 交 通 干 线 网 中 具 有 承 东 启 西 的 地 位 哈 密 火 车 站 是 新 疆 重 要 的 编 组 站 之 一, 是 我 国 内 地 西 进 新 疆 的 第 一 大 站 随 着 兰 新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的 年 内 开 通, 将 进 一 步 缩 短 内 地 与 新 疆 的 距 离 哈 密 机 场 2008 年 复 航, 目 前 已 经 开 通 了 哈 密 至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乌 鲁 木 齐 和 郑 州 等 地 的 往 返 航 线 哈 密 市 资 源 优 势 得 天 独 厚 哈 密 拥 有 丰 富 的 能 源 资 源, 其 煤 炭 资 源 风 能 资 源 和 太 阳 能 资 源 蕴 藏 量 居 于 新 疆 首 位, 在 全 国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2010 年 公 布 的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新 疆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能 源 战 略 接 替 区 随 着 国 家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划 与 投 资 建 设, 众 多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已 进 驻 哈 密, 在 煤 炭 开 采 煤 电 开 发 风 电 光 电 开 发 利 用 等 方 面 多 个 大 型 项 目 已 开 始 投 入 建 设, 哈 密 作 为 国 家 重 要 的 煤 炭 生 产 外 运 基 地 煤 电 基 地 风 电 基 地 和 光 电 基 地 的 地 位 正 在 形 成 近 年 来, 哈 密 市 国 民 经 济 得 到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哈 密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数 据,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哈 密 市 分 别 完 成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263.54 亿 元 308.94 亿 元 330.74 亿 元,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 分 别 增 长 20.9% 15.6% 和 11.2%;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450.19 亿 元 476.69 亿 元 和 473.03 亿 元, 分 别 增 长 50.4% 5.9% 和 -0.8% 31

25.0% 3,500,000.00 20.0% 15.0% 17.8% 15.8% 20.0% 22.2% 21.6% 20.9% 15.6% 3,000,000.00 2,500,000.00 2,000,000.00 10.0% 11.2% 1,500,000.00 5.0% 1,000,000.00 500,000.00 0.0%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GDP( 万 元 ) 同 比 增 长 率 - 数 据 来 源 : 哈 密 市 2015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图 :2008 年 至 2015 年 哈 密 市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及 其 增 长 率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哈 密 市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为 50.09 亿 元, 主 要 由 直 接 债 务 ( 占 99.18%) 构 成, 债 务 率 为 81.55% 表 : 哈 密 市 近 三 年 财 政 经 济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哈 密 市 GDP( 亿 元 ) 330.74 308.94 263.54 哈 密 市 全 口 径 财 政 总 收 入 ( 亿 元 ) 68.49 63.35 54.25 地 方 财 政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 亿 元 ) 41.87 36.35 28.91 全 年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亿 元 ) 473.03 476.69 450.19 数 据 来 源 : 哈 密 市 统 计 局, 海 通 证 券 整 理 综 上 所 述, 哈 密 市 得 天 独 厚 的 区 位 条 件, 快 速 发 展 的 国 民 经 济, 以 及 持 续 增 长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为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经 济 基 础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已 依 据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32

师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对 发 行 人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三 年 连 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中 兴 财 光 华 审 会 字 (2016) 第 204059 号 ) 本 部 分 所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来 源 于 上 述 审 计 报 告, 投 资 者 在 阅 读 以 下 财 务 信 息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完 整 的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表 及 附 注 一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体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表 : 发 行 人 2013 年 至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资 产 总 计 574,100.55 517,352.49 484,514.54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12,953.03 454,049.22 421,674.79 负 债 合 计 65,716.42 27,065.93 18,137.48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5,716.42 27,065.93 18,137.48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08,384.13 490,286.56 466,377.06 营 业 总 收 入 44,335.81 49,493.87 35,692.97 利 润 总 额 18,608.00 21,507.90 21,173.35 净 利 润 18,097.57 20,909.50 20,927.8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8,097.57 20,909.50 20,927.88 表 : 发 行 人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流 动 比 率 ( 倍 ) 14.36 16.78 23.25 速 动 比 率 ( 倍 ) 2.93 1.69 0.76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8.58 33.62 63.72 资 产 负 债 率 (%) 11.45 5.23 3.74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50.25 51.09 68.95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3.62 4.37 4.59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5 0.06 0.03 33

净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9 0.10 0.08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8 0.10 0.08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 3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合 计 / 资 产 总 计 100%; 4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00%; 5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平 均 余 额 100% 6 存 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余 额 7 净 资 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余 额 ; 8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资 产 总 计 余 额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及 其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信 托 计 划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信 托 公 司 发 行 时 间 发 行 期 限 剩 余 规 发 行 规 模 发 行 模 ( 万 元 ) 利 率 ( 万 元 )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银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015.5 36 个 月 30,000.00 30,000.00 7.80% 除 以 上 信 托 产 品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无 已 发 行 未 兑 付 或 逾 期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权 品 种, 无 代 建 回 购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等 方 式 融 资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筹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基 本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4.00 亿 元, 将 用 于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34

建 设 项 目 及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其 中 32,000.00 万 元 用 于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建 设,8,000.00 万 元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为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是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具 体 用 途 及 金 额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投 资 项 目 概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募 投 项 拟 使 用 占 总 投 资 占 募 集 总 额 目 募 集 资 比 例 比 例 总 投 资 金 1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47,070.57 32,000.00 67.98% 80.00% 2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 8,000.00-20.00% 合 计 47,070.57 40,000.00-100.00% 二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已 由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具 体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 表 :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批 复 情 况 批 复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机 关 关 于 对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哈 密 市 发 哈 市 发 改 投 资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代 项 目 建 展 和 改 革 [2015]21 号 议 书 ) 的 批 复 委 员 会 关 于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哈 密 市 人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审 查 意 - 民 政 府 办 见 公 室 关 于 对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哈 密 市 国 - 设 项 目 用 地 的 初 审 意 见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哈 市 环 监 字 哈 密 市 环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2015]260 号 境 保 护 局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哈 市 发 改 节 能 登 哈 密 市 节 节 能 登 记 表 [2015] 城 3 号 能 监 察 中 印 发 时 间 2015 年 2 月 11 日 2015 年 3 月 30 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5 年 2 月 14 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 35

心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字 第 65220120150055 号 哈 密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2015 年 2 月 24 日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地 字 第 65220120150033 号 哈 密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2015 年 2 月 23 日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选 字 第 65220120150013 号 哈 密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2015 年 2 月 4 日 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建 设 内 容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于 2015 年 2 月 开 工, 建 设 期 限 三 年, 计 划 于 2018 年 2 月 完 工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项 目 规 划 占 地 面 积 53,270 平 方 米 (79.86 亩 ), 服 务 设 施 及 商 业 服 务 用 房 105,782 平 方 米,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场 23,927 平 方 米 ( 地 下 停 车 场 ), 公 交 及 公 铁 联 运 停 车 场 7,481.20 平 方 米, 站 前 广 场 11,283 平 方 米 ; 出 租 车 停 车 场 9,810 平 方 米 ; 公 交 设 施 项 目 共 建 公 交 站 亭 24 个, 购 置 公 交 车 20 辆 ( 二 )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募 投 项 目 的 实 施 主 体 为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是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三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47,070.57 万 元, 其 中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15,070.57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32.02%,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32,000.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67.98% ( 四 )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根 据 可 研 报 告,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将 于 2018 年 2 月 完 工 目 前 项 目 累 计 投 资 6,345 万 元, 其 中 用 于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场 5,650 36

万 元 用 于 站 前 广 场 365 万 元 用 于 公 交 站 亭 55 万 元 工 程 前 期 费 及 监 理 费 275 万, 本 项 目 工 程 累 计 完 成 13.41% ( 五 ) 项 目 建 设 必 要 性 及 社 会 效 应 分 析 哈 密 市 作 为 国 家 规 划 建 设 中 的 新 疆 铁 路 和 公 路 重 要 枢 纽, 自 2010 年 开 始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密 集 展 开 目 前, 哈 密 境 内 正 在 建 设 的 有 兰 新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兰 新 铁 路 第 二 双 线 铁 路 南 环 线 等 四 条 铁 路 根 据 全 国 公 路 运 输 枢 纽 布 局 规 划, 哈 密 也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公 路 运 输 枢 纽 城 市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开 工 建 设, 不 仅 有 利 于 完 善 哈 密 枢 纽 客 站 布 局, 满 足 未 来 客 流 增 长 需 要, 而 且 有 利 于 加 强 西 部 地 区 城 际 轨 道 线 网 结 点 建 设, 实 现 点 线 能 力 协 调 发 展 ( 六 ) 募 投 项 目 资 金 回 收 模 式 及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包 括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和 财 政 补 贴 两 部 分, 其 中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包 括 项 目 建 成 后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向 用 户 ( 住 户 和 商 户 ) 收 取 的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费 和 停 车 场 收 费 等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包 括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费 和 停 车 场 收 费 等, 每 年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为 5,807.94 万 元, 项 目 建 成 后 前 六 年 每 年 财 政 补 贴 为 4,751.00 万 元 1, 项 目 建 成 后 前 六 年 每 年 项 目 总 收 入 合 计 10,558.94 万 元 四 募 投 项 目 盈 利 性 分 析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和 内 部 收 益 率 如 下 所 示 : 表 :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和 内 部 收 益 率 单 位 : 年,% 1 根 据 关 于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和 运 营 部 分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的 批 复, 该 项 目 建 设 完 工 六 年 后 不 再 提 供 财 政 补 贴 37

项 目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回 收 期 投 资 回 收 期 内 部 收 益 率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税 后 ) ( 税 前 ) ( 税 后 ) 5.30 6.58 13.51 9.93 五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发 行 人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 首 先,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以 合 法 合 规 追 求 效 益 为 原 则,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公 开 透 明 和 规 范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资 项 目 将 根 据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情 况 统 一 纳 入 发 行 人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中 进 行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将 定 期 向 发 行 人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资 金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其 次, 发 行 人 安 排 财 务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体 调 度 和 安 排, 对 募 集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建 立 详 细 的 账 务 管 理 并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且 将 不 定 期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核 实, 确 保 资 金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最 后, 发 行 人 聘 请 了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作 为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行 和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人, 签 定 了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聘 请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对 账 户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管 如 果 发 行 人 未 按 照 国 家 发 改 委 核 准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募 投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监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以 确 保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保 证 债 券 发 行 及 偿 还 的 安 全 及 规 范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成 功 后,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发 行 条 款 的 约 定, 凭 借 自 身 的 偿 债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筹 措 相 应 的 偿 债 资 金, 亦 将 以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38

绩 和 规 范 的 运 作, 履 行 到 期 还 本 付 息 的 义 务 一 自 身 偿 付 能 力 近 三 年,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迅 速 公 司 2013 年 至 2015 年 分 别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5,692.97 万 元 49,493.87 万 元 和 44,335.81 万 元 ; 分 别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20,927.88 万 元 20,909.50 万 和 18,097.57 万 元 2013 年 至 2015 年 平 均 净 利 润 为 19,978.32 万 元,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上 述 数 据 表 明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及 盈 利 能 力 持 续 增 强, 具 有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未 来, 随 着 哈 密 市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不 断 完 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业 务 也 必 将 有 更 广 阔 的 的 发 展 空 间, 业 务 收 入 也 将 持 续 增 长,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将 得 到 强 有 力 的 保 障 二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项 目 建 设 期 3 年, 为 2015 年 2 月 至 2018 年 2 月, 运 营 期 20 年, 计 算 期 23 年 若 本 期 债 券 于 2016 年 内 发 行, 则 债 券 存 续 期 为 2016 年 至 2023 年 若 项 目 于 2018 年 建 成, 则 项 目 运 营 期 为 2018 年 至 2037 年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包 括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费 和 停 车 场 收 费 等,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共 计 5,807.94 万 元, 其 中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4,442.84 万 元, 停 车 场 收 费 1,365.10 万 元 表 :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收 益 明 细 租 金 总 额 名 称 规 模 单 位 ( 元 / 平 方 米 / 月 元 / 次 ) ( 万 元 )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105,782 平 方 米 35 4,442.84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场 460 个 5 839.50 出 租 车 停 车 场 192 个 5 525.60 合 计 5,807.94 39

注 :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场 460 个, 停 车 次 数 按 每 个 每 天 10 次 计 算 ; 出 租 车 停 车 场 192 个, 停 车 次 数 按 每 天 15 次 计 算 以 上 收 费 建 成 后 每 年 均 收 取 费 用, 前 六 年 每 年 财 政 补 贴 4,751.00 万 元, 六 年 后 无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前 六 年 每 年 项 目 总 收 入 为 10,558.94 万 元, 之 后 每 年 总 收 入 5,807.94 万 元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收 入 合 计 为 63,353.64 万 元, 净 收 益 合 计 为 51,470.70 万 元 项 目 运 营 期 内 收 入 合 计 为 144,664.80 万 元, 净 收 益 合 计 为 105,055.00 万 元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表 如 下 所 示 : 表 :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表 单 位 : 万 元 年 份 债 券 存 续 期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项 目 收 入 10,558.94 10,558.94 10,558.94 10,558.94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净 收 益 8,578.45 8,578.45 8,578.45 8,578.45 年 份 债 券 存 续 期 运 营 期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项 目 收 入 10,558.94 10,558.94 5,807.94 5,807.94 5,807.94 5,807.94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净 收 益 8,578.45 8,578.45 3,827.45 3,827.45 3,827.45 3,827.45 年 份 运 营 期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项 目 收 入 5,807.94 5,807.94 5,807.94 5,807.94 5,807.94 5,807.94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40

净 收 益 3,827.45 3,827.45 3,827.45 3,827.45 3,827.45 3,827.45 运 营 期 年 份 2034 2035 2036 2037 项 目 收 入 5,807.94 5,807.94 5,807.94 5,807.94 运 营 成 本 及 985.24 985.24 985.24 985.24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995.25 995.25 995.25 995.25 附 加 净 收 益 3,827.45 3,827.45 3,827.45 3,827.45 注 :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成 本 燃 料 及 动 力 工 资 及 福 利 和 修 理 费 三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 一 ) 偿 债 计 划 概 况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支 付 做 了 充 分 可 行 的 偿 债 安 排, 不 仅 将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完 成 偿 债 安 排, 还 进 一 步 通 过 成 立 债 券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聘 请 债 权 代 理 人 并 设 立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聘 请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设 置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等 措 施, 切 实 保 证 本 息 按 时 足 额 兑 付,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二 ) 偿 债 计 划 的 人 员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兑 付 由 发 行 人 统 筹 协 调, 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及 时 足 额 兑 付,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将 成 立 债 券 偿 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债 券 事 务, 对 当 年 本 息 兑 付 的 资 金 来 源 提 前 做 好 安 排 ( 三 ) 偿 债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每 年 将 按 照 约 定 的 付 息 金 额 提 取 专 项 偿 债 资 金, 提 前 做 好 偿 债 资 金 的 归 集 工 作, 并 建 立 专 户 进 行 管 理, 以 确 保 按 期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针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本 期 债 券 的 特 点 具 体 募 集 资 金 41

使 用, 公 司 将 建 立 一 个 多 层 次 高 水 平 互 为 补 充 的 财 务 安 排, 以 提 供 充 足 可 靠 的 资 金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四 ) 聘 请 债 权 代 理 人,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为 切 实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签 署 了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根 据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力, 具 体 如 下 :1 勤 勉 尽 责 地 关 注 发 行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2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应 对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是 否 按 照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等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3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签 署 所 有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资 产 抵 / 质 押 协 议 ;4 按 照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5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公 司 的 沟 通 谈 判 及 诉 讼 提 供 协 助 ;6 发 布 债 权 代 理 事 务 报 告 ( 五 ) 聘 请 了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设 置 了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为 了 保 证 按 时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本 金 和 利 息,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中 信 银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发 行 人 在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处 开 立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与 账 户 管 理 人 签 署 了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委 托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对 上 述 账 户 进 行 监 管 发 行 人 在 银 行 开 立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用 于 存 储 提 前 准 备 的 债 券 利 息 和 本 金, 进 行 专 户 管 理 偿 债 资 金 一 旦 划 入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仅 可 用 于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以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间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发 行 人 将 于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三 年 起 的 各 年 度 提 前 安 42

排 必 要 的 还 本 资 金 存 入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并 保 证 于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有 足 额 的 资 金 支 付 当 期 债 券 本 息 ( 六 )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1 良 好 的 经 营 状 况 是 本 期 债 券 按 期 偿 付 的 基 础 近 三 年,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迅 速 公 司 2013 年 至 2015 年 分 别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5,692.97 万 元 49,493.87 万 元 和 44,335.81 万 元 ; 分 别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20,927.88 万 元 20,909.50 万 和 18,097.57 万 元 2013 年 至 2015 年 平 均 净 利 润 为 19,978.32 万 元,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2 募 投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可 以 提 供 稳 定 的 偿 债 资 金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包 括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和 财 政 补 贴 两 部 分, 其 中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包 括 项 目 建 成 后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向 用 户 ( 住 户 和 商 户 ) 收 取 的 商 业 用 房 租 赁 费 和 停 车 场 收 费 等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建 成 后 前 六 年, 每 年 市 场 化 经 营 收 入 合 计 5,807.94 万 元, 每 年 财 政 补 贴 合 计 4,751.00 万 元, 每 年 项 目 总 收 入 合 计 10,558.94 万 元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 预 计 2016-2023 年 ), 项 目 市 场 化 收 入 合 计 34,847.64 万 元, 政 府 补 贴 收 入 合 计 28,506.00 万 元, 项 目 总 收 入 合 计 63,353.64 万 元, 项 目 净 收 益 合 计 51,470.70 万 元, 项 目 总 投 资 47,070.57 万 元 因 此,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产 生 的 净 收 益 能 够 覆 盖 项 目 总 投 资 根 据 哈 密 市 政 府 出 具 的 关 于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和 运 营 部 分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的 批 复, 市 政 府 同 意 由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运 营 哈 密 市 城 市 排 水 及 道 路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哈 密 市 城 市 绿 化 供 热 给 排 水 改 造 项 目 哈 密 市 老 旧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哈 密 市 43

西 部 片 区 基 础 设 施 及 老 城 区 道 路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哈 密 枢 纽 改 造 及 公 交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等 五 个 项 目, 并 按 期 由 市 财 政 向 市 政 工 程 公 司 提 供 补 贴, 保 证 项 目 正 常 运 营 及 维 护 根 据 哈 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同 意 向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财 政 补 贴 的 决 议 ( 哈 市 人 常 发 [2015]13 号 ), 哈 密 市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经 审 议 原 则 通 过 哈 密 市 财 政 按 照 补 贴 计 划 向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财 政 补 贴, 并 同 意 将 年 度 财 政 补 贴 款 纳 入 当 年 财 政 预 算 根 据 哈 密 市 政 府 出 具 的 关 于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和 运 营 部 分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的 批 复, 市 政 府 同 意 在 原 有 批 复 的 财 政 补 贴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募 投 项 目 的 财 政 支 持 根 据 哈 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同 意 向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的 决 议 ( 哈 市 人 常 发 [2015]21 号 ), 哈 密 市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经 审 议 原 则 通 过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的 计 划, 同 意 由 哈 密 市 财 政 向 哈 密 市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进 一 步 财 政 补 贴, 并 同 意 将 年 度 财 政 补 贴 款 纳 入 当 年 财 政 预 算 3 良 好 的 信 用 状 况 和 强 大 的 融 资 能 力 为 偿 债 提 供 了 外 部 支 撑 发 行 人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状 况 健 康, 保 持 着 良 好 的 信 用 等 级, 在 银 行 贷 款 还 本 付 息 方 面 无 违 约 记 录, 与 包 括 兴 业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以 及 哈 密 市 商 业 银 行 等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具 备 较 强 的 间 接 融 资 能 力, 这 也 为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了 间 接 支 持 公 司 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签 订 了 流 动 性 贷 款 支 持 协 议, 根 据 该 协 议,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44

本 息 偿 付 发 生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由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在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或 兑 付 日 前 10 个 工 作 日 给 予 发 行 人 不 超 过 10 亿 元 的 临 时 流 动 性 支 持 ( 具 体 金 额 依 据 每 次 付 息 和 本 金 兑 付 的 偿 债 资 金 缺 口 为 准 ) 该 流 动 性 支 持 贷 款 仅 用 于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以 解 决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困 难 4 可 变 现 的 经 营 资 产 对 到 期 本 息 的 偿 付 提 供 了 一 定 支 撑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可 变 现 经 营 性 资 产 价 值 累 计 超 46 亿 元, 其 中 :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44,374.52 万 元 ; 土 地 使 用 权 ( 出 让 地 ) 账 面 价 值 407,813.13 元 发 行 人 土 地 使 用 权 均 已 取 得 相 应 的 权 属 证 明, 不 存 在 变 现 受 限 情 况, 变 现 收 入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根 据 哈 市 府 发 2011 208 号 文 件, 市 政 府 根 据 用 地 需 要 对 发 行 人 土 地 进 行 依 法 出 让 或 占 用 时, 由 市 政 府 采 用 土 地 出 让 金 全 额 划 回 或 土 地 置 换 等 方 式 补 偿 上 述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价 值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了 一 定 支 撑 ( 七 ) 哈 密 市 的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权 为 偿 债 提 供 了 支 持 根 据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赋 予 哈 密 市 建 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职 能 及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经 费 的 通 知 ( 哈 市 府 办 发 2011 29 号 ), 哈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明 确 赋 予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权, 开 发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的 土 地, 按 照 5.5 万 元 / 亩 的 标 准 拨 入 专 项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分 批 拨 入 2013 年 至 2015 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1,629.80 万 元 21,460.73 万 元 和 18,425.00 万 元 随 着 哈 密 市 经 济 的 发 展 以 及 城 镇 化 规 模 的 扩 张, 哈 密 市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量 必 将 持 续 增 长, 未 来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行 业 将 具 有 十 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业 务 收 入 有 望 持 续 增 长 45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制 定 了 具 体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偿 债 计 划, 采 取 了 多 项 有 效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及 时 足 额 偿 付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保 障,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及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的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一 风 险 因 素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1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以 及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期 限 较 长, 可 能 跨 越 多 个 经 济 周 期,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可 能 使 投 资 者 面 临 债 券 价 格 变 动 的 不 确 定 性 2 偿 付 风 险 由 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具 有 建 设 周 期 和 投 资 回 收 期 较 长 的 特 点, 如 果 受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和 市 场 等 不 可 控 因 素 的 影 响, 可 能 使 发 行 人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进 而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期 偿 付 3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但 由 于 具 体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审 批 或 核 准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能 进 行, 发 行 人 目 前 无 法 保 证 本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