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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释 义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内, 除 下 述 另 行 说 明 外, 相 关 词 语 与 本 所 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出 具 的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 京 天 股 字 (2014) 第 103 号 ) 项 下 之 词 语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序 号 简 称 名 称 1. 指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京 天 股 字 (2014) 第 103-2 号 ) 2.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指 国 泰 君 安 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 就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编 制 的 更 新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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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正 文 一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实 质 条 件 方 面 的 更 新 ( 一 )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根 据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审 字 [2014] 第 1-00722 号 号 审 计 报 告 及 大 信 专 审 字 [2014] 第 1-00639 号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发 行 人 的 以 下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仍 然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 1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条 件 : (1) 发 行 人 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设 立, 其 设 立 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发 行 人 以 于 基 准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在 三 年 以 上 (2)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最 近 两 年 净 利 润 累 计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净 利 润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3)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2,000 万 元, 且 不 存 在 未 弥 补 亏 损 (4) 发 行 人 发 行 前 的 股 本 总 额 为 9,000 万 元, 本 次 拟 发 行 3,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发 行 后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3,000 万 元 2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资 产 完 整, 业 务 及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独 立,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发 行 人 与 持 股 5% 以 上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也 不 存 在 严 重 影 3-3-1-35

响 公 司 独 立 性 或 者 显 失 公 允 的 关 联 交 易,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3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并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4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内 控 报 告,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且 被 有 效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生 产 经 营 的 合 法 性 营 运 的 效 率 与 效 果, 并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无 保 留 结 论 的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仍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以 及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还 需 要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其 股 票 上 市 还 需 要 获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二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方 面 的 更 新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仍 为 提 供 面 向 商 业 银 行 为 主 的 IT 解 决 方 案 及 服 务, 包 括 软 件 解 决 方 案 IT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IT 运 维 服 务 根 据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审 字 [2014] 第 1-00722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11 2012 2013 年 度 以 及 2014 年 上 半 年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548,038,689.06 元 748,709,078.65 元 979,092,915.31 元 411,375,371.27 元, 全 部 来 自 于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因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三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方 面 的 更 新 ( 一 ) 发 行 人 主 要 关 联 方 的 变 更 情 况 如 下 : 3-3-1-36

1 关 联 自 然 人 ( 一 )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中 第 二 部 分 第 八 条 所 述, 发 行 人 拟 聘 任 李 纪 军 先 生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在 发 行 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李 纪 军 先 生 为 独 立 董 事 后, 李 纪 军 先 生 将 成 为 发 行 人 新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 二 )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与 其 关 联 方 未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产 方 面 的 更 新 ( 二 ) 发 行 人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况 1 发 行 人 的 商 标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和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3 项 商 标 权 外,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商 标 局 取 得 商 标 注 册 证 以 及 完 成 注 册 人 名 称 变 更 的 商 标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注 册 号 分 类 号 商 标 注 册 人 有 效 期 限 1 9538213 9 发 行 人 2012 年 12 月 14 日 2022 年 12 月 13 日 2 9538225 16 发 行 人 2012 年 8 月 21 日 2022 年 8 月 20 日 3 9538239 37 发 行 人 4 11776048 16 发 行 人 2013 年 2 月 7 日 2023 年 2 月 6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3-3-1-37

序 号 注 册 号 分 类 号 商 标 注 册 人 有 效 期 限 5 11775996 9 发 行 人 6 11782730 37 发 行 人 7 11782706 37 发 行 人 8 11776105 16 发 行 人 9 11776142 35 发 行 人 10 11775983 9 发 行 人 11 11776167 35 发 行 人 12 11782785 42 发 行 人 13 11776129 35 发 行 人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014 年 5 月 7 日 2024 年 5 月 6 日 2014 年 5 月 7 日 2024 年 5 月 6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014 年 5 月 7 日 2024 年 5 月 6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7 日 2 发 行 人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和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59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外,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在 国 家 版 权 局 登 记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著 作 权 人 软 件 名 称 登 记 号 登 记 证 书 颁 发 日 期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 一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消 息 邮 局 系 统 软 件 V1.0 2014SR091 163 2014-07-04 2014-04-29 ( 二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便 捷 会 议 系 统 软 件 V6.0 2014SR091 170 2014-07-04 2014-03-28 3-3-1-38

序 号 著 作 权 人 软 件 名 称 登 记 号 登 记 证 书 颁 发 日 期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 三 ) 发 行 人 ( 四 ) 发 行 人 ( 五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企 业 数 据 补 录 平 台 软 件 V1.0 先 进 数 通 新 一 代 商 业 银 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V2.3 先 进 数 通 企 业 应 用 平 台 软 件 V3.3 2014SR091 179 2014SR092 146 2014SR107 774 2014-07-04 2013-12-31 2014-07-05 2013-11-05 2014-07-29 2014-04-30 ( 六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网 络 巡 检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2.0 2014SR122 695 2014-8-19 2014-2-16 ( 七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企 业 统 一 指 标 管 理 及 应 用 平 台 软 件 V1.0 2014SR122 943 2014-8-19 2013-1-1 ( 八 ) 发 行 人 先 进 数 通 企 业 统 一 数 据 补 录 平 台 软 件 V1.0 2014SR122 725 2014-8-19 2014-2-10 ( 二 ) 发 行 人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更 新 1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原 租 赁 合 同 到 期 续 租 房 屋 的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8 月 20 日, 发 行 人 广 州 分 公 司 与 广 州 国 德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广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广 州 国 德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坐 落 于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东 路 153 号 国 德 大 厦 10 层 10 单 元 的 296.71 m2 房 屋 出 租 给 发 行 人 广 州 分 公 司 使 用 租 赁 期 限 为 贰 年, 从 2014 年 8 月 23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止, 月 租 金 为 34121.65 元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使 用 的 上 述 房 屋, 相 应 的 出 租 方 已 取 得 所 出 租 房 屋 的 权 属 证 明, 租 赁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上 述 房 屋 的 出 租 方 尚 未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前 述 未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的 情 形 不 影 响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风 险, 不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2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除 上 述 租 赁 事 项 外,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已 经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正 在 有 效 履 行 中 3-3-1-39

五 发 行 人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方 面 的 更 新 ( 一 ) 发 行 人 将 要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具 体 更 新 情 况 详 见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第 二 部 分 第 四 条 ( 二 ) 发 行 人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更 新 2 银 行 授 信 及 借 款 合 同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和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已 披 露 的 银 行 授 信 及 借 款 合 同 外, 截 至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新 增 的 将 要 履 行 和 正 在 履 行 的 银 行 授 信 及 借 款 合 同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本 所 律 师 在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了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营 业 部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公 授 信 字 第 1400000027847 号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约 定 由 该 银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6,000 万 元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在 前 述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合 同 如 下 : 2014 年 7 月 9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营 业 部 签 订 编 号 为 公 借 贷 字 第 1400000115688 号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从 该 银 行 贷 款 2,000 万 元 用 于 日 常 经 营 周 转 或 置 换 他 行 非 固 定 资 产 类 短 期 融 资, 借 款 期 限 为 自 首 次 提 款 日 起 12 个 月 (2) 2014 年 6 月 20 日, 发 行 人 与 华 夏 银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YYB27 ( 融 资 )20140035 号 最 高 额 融 资 合 同, 约 定 由 该 银 行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8,000 万 元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授 信 有 效 期 为 自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364 天 发 行 人 在 该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合 同 如 下 : 2014 年 6 月 20 日, 发 行 人 与 华 夏 银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YYB2710120140010 号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从 该 银 行 贷 款 5,000 3-3-1-40

万 元 用 于 支 付 货 款, 借 款 期 限 为 自 首 次 提 款 日 起 12 个 月 3 软 件 解 决 方 案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新 签 署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未 来 发 展 或 财 务 状 况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软 件 解 决 方 案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7 月, 发 行 人 与 江 苏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签 署 ODS 数 据 平 台 系 统 采 购 及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技 术 蓝 领 租 用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江 苏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提 供 ODS 数 据 平 台 系 统 的 相 关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总 价 为 3,920,000 元 2014 年 8 月 14 日, 发 行 人 与 浙 江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签 署 人 月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浙 江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提 供 相 关 IT 系 统 和 设 备 的 IT 服 务, 合 同 总 价 为 13,360,000 元 本 所 律 师 在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了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4 年 1 月 签 署 的 信 息 技 术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服 务 采 购 框 架 合 同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在 前 述 框 架 合 同 项 下 分 别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2013068017CA36 号 新 一 代 核 心 系 统 建 设 二 期 项 目 所 需 外 部 人 力 资 源 采 购 订 单 20130680ITCA79 号 新 一 代 企 业 现 金 管 理 项 目 ( 二 期 ) 人 力 服 务 采 购 订 单 和 20130680ITCA42 号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服 务 采 购 订 单, 该 等 订 单 的 预 估 总 费 用 合 计 32,598,300 元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上 述 合 同 是 以 发 行 人 的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合 法 有 效,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4 IT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新 签 署 的 与 同 一 交 易 主 体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连 续 发 生 的 合 同 金 额 累 计 占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营 业 收 入 10% 以 上 的 重 大 IT 基 3-3-1-41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如 下 : 2014 年 8 月 13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2013 年 数 据 中 心 生 产 网 络 设 备 扩 容 更 新 资 源 配 置 项 目 分 项 一 : 交 换 机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交 换 机 设 备 及 相 关 服 务, 合 同 总 价 为 53,874,750 元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上 述 合 同 是 以 发 行 人 的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合 法 有 效,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5 IT 运 维 服 务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新 签 署 的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未 来 发 展 或 财 务 状 况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IT 运 维 服 务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本 所 律 师 在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了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分 行 于 2013 年 9 月 签 署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分 行 核 心 网 络 设 备 保 外 服 务 (MA)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2014 年 6 月, 双 方 就 原 合 同 项 下 发 行 人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交 换 机 数 量 变 更 事 宜 签 订 合 同 变 更 书, 变 更 后 的 合 同 总 价 为 2,594,370 元 2014 年 6 月,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维 护 支 持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2014 年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数 据 中 心 相 关 设 备 和 软 件 维 护 服 务 及 现 场 支 持 服 务 等 事 宜,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17,990,000 元 2014 年 7 月,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省 分 行 签 署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四 川 分 行 2014 年 度 重 要 网 络 及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MA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省 分 行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包 含 提 供 原 厂 商 RMA 备 件 及 MA 服 务 软 件 升 级 及 硬 件 更 换 现 场 支 持 和 故 障 处 理 设 备 现 场 巡 检 派 工 程 师 现 场 驻 点 值 守 等 服 务, 服 务 时 间 为 2014 年 7 月 3-3-1-42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合 同 总 价 为 2,996,915 元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上 述 合 同 是 以 发 行 人 的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合 法 有 效,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2)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出 具 之 日,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已 经 披 露 的 IT 运 维 服 务 业 务 销 售 合 同 中,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分 行 于 2013 年 8 月 签 署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分 行 2013-2014 年 度 核 心 网 络 设 备 保 修 服 务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已 履 行 完 毕 6 采 购 合 同 (1)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新 签 署 的 对 发 行 人 影 响 较 大 的 采 购 产 品 的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7 月 14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建 材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中 建 材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计 算 机 设 备 产 品, 合 同 总 价 为 11,398,324 元 2014 年 8 月, 发 行 人 与 济 南 千 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发 行 人 向 济 南 千 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计 算 机 设 备 产 品, 合 同 总 价 为 13,532,015 元 (2)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出 具 之 日,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已 经 披 露 的 采 购 合 同 中, 发 行 人 与 四 川 长 虹 佳 华 数 字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3 年 11 月 签 署 的 EMC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书 已 履 行 完 毕 7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除 上 述 新 签 署 及 已 履 行 完 毕 的 重 大 合 同 外,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已 经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正 在 有 效 履 行 中 3-3-1-43

( 二 )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应 收 其 他 应 付 款 情 况 如 下 : 1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按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如 下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与 发 行 人 关 系 金 额 ( 元 ) 1 广 东 省 信 用 合 作 清 算 中 心 客 户 1,127,500.00 2 北 京 东 青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供 应 商 694,950.00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省 分 行 客 户 533,830.80 4 高 宇 轩 员 工 478,390.00 5 中 航 技 国 际 经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投 标 代 理 商 360,000.00 2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按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如 下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 元 ) 性 质 1 北 方 华 思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4,000,000.00 借 款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该 笔 借 款 的 来 源 如 下 : 2014 年 2 月 17 日, 北 方 华 思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借 款 协 议,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1200 万 元 短 期 借 款, 借 款 期 限 为 6 个 月, 借 款 利 息 为 486,229 元,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借 款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向 北 方 华 思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偿 还 本 金 和 利 息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前 述 借 款 协 议 项 下 发 行 人 待 偿 还 的 本 金 余 额 为 400 万 元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向 北 方 华 思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偿 还 了 全 部 1200 万 元 的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北 方 华 思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上 述 往 来 借 款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反 有 关 金 融 管 理 规 定 的 企 业 间 拆 借 行 为, 存 在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3-3-1-44

无 效 的 风 险, 但 鉴 于 发 行 人 已 偿 还 了 全 部 借 款,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已 经 消 除, 该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法 律 障 碍 除 此 之 外,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均 因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均 合 法 有 效 六 发 行 人 章 程 的 制 定 与 修 改 方 面 的 更 新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14 年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19 号 ),2014 年 7 月 8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14 年 修 订 ) 制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待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实 施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系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制 定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起 草,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七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方 面 的 更 新 ( 一 ) 发 行 人 具 有 健 全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该 等 议 事 规 则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20 号 ),2014 年 7 月 8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制 定 的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待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实 施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前 述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二 ) 发 行 人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1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共 召 开 过 1 次 股 3-3-1-45

东 大 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编 号 召 开 时 间 1.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2014 年 7 月 8 日 股 东 大 会 2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共 召 开 过 3 次 董 事 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会 议 编 号 召 开 时 间 1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20 日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会 议 2.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23 日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会 议 3.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9 月 15 日 201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会 议 3 经 发 行 人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未 召 开 监 事 会 ( 二 )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及 其 决 议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八 发 行 人 董 事 方 面 的 更 新 如 本 所 律 师 出 具 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 陈 天 晴 先 生 目 前 已 不 符 合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 中 组 发 [2013]18 号, 以 下 简 称 兼 职 ( 任 职 ) 意 见 ) 中 关 于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兼 职 的 年 龄 界 限 2014 年 9 月 12 日, 陈 天 晴 先 生 向 发 行 人 提 交 了 辞 职 报 告 2014 年 9 月 15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议 案, 同 意 提 名 李 纪 军 先 生 代 替 陈 天 晴 先 生 担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与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的 任 期 相 同, 并 提 议 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 召 开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3-3-1-46

根 据 李 纪 军 先 生 签 署 的 确 认 函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李 纪 军 先 生 符 合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九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处 罚 方 面 的 更 新 经 发 行 人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任 何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和 行 政 处 罚 十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法 律 风 险 的 评 价 本 所 律 师 参 与 了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的 编 制 与 讨 论, 并 已 审 阅 该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特 别 对 发 行 人 引 用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重 点 审 阅 本 所 律 师 确 认,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及 其 摘 要 不 会 因 上 述 引 用 而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引 致 的 法 律 风 险 十 一 总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1 除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中 特 别 披 露 的 事 项 外,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项 下 披 露 的 内 容 仍 然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 2 自 法 律 意 见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至 今,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变 更 事 项 均 系 因 企 业 正 常 的 运 营 而 发 生,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造 成 任 何 法 律 障 碍 或 其 他 不 利 影 响 ( 以 下 无 正 文 ) 3-3-1-47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 一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经 办 律 师 : 年 月 日 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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