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 言 狂 飆 青 春 系 列 ( 三 ) 遊 戲 不 再 只 是 遊 戲 資 訊 與 網 路 篷 勃 快 速 發 展,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產 業 一 支 獨 秀 且 快 速 發 燒, 線 上 遊 戲 中 玩 家 的 相 互 鬥 智 與 相 互 合 作, 提 高 遊 戲 的 樂 趣, 同 時 吸 引 龐 大 的 網 路 族 群, 儼 然 是 網 際 網 路 後 新 興 的 娛 樂 型 態 同 時 線 上 遊 戲 所 形 成 之 虛 擬 社 群, 成 為 新 興 的 網 路 族 群 依 據 蕃 薯 藤 網 站 1 月 公 佈 的 2002 年 度 網 路 使 用 報 告, 描 繪 出 寬 頻 逐 漸 普 及 後 的 未 來 市 場 報 告 顯 示 寬 頻 普 及 推 動 無 線 上 網 及 線 上 遊 戲 成 長, 其 中 無 線 上 網 先 趨 使 用 者 的 輪 廓 為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率 高 25~34 歲 社 會 人 士, 而 線 上 遊 戲 族 群 則 是 集 中 19 歲 以 下 男 性 在 線 上 遊 戲 部 分,48%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玩 過 線 上 遊 戲, 而 線 上 遊 戲 更 在 多 項 相 關 題 目 中 榜 上 有 名, 例 如 最 常 使 用 的 寬 頻 服 務 第 二 名 (28%) 除 WWW 與 e-mail, 最 常 使 用 的 功 能 第 二 名 (12%)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最 常 進 行 的 活 動 第 五 名 (5%), 熱 絡 程 度 由 此 可 見 一 般 ( 註 1) 線 上 路 遊 戲 雖 然 具 有 休 閒 娛 樂 的 正 面 意 義, 但 不 可 忽 視 的 是 衍 生 而 來 的 各 類 犯 罪, 如 網 路 竊 盜 ( 竊 取 虛 擬 貨 幣 等 ) 詐 欺 強 盜 恐 嚇 賭 博 等 問 題 部 分 玩 家 沈 迷 遊 戲, 逃 家 逃 學, 成 為 中 輟 生, 亦 產 生 許 多 家 庭 及 學 校 問 題, 由 於 玩 家 遊 戲 的 時 間 過 長, 而 屢 發 生 在 網 咖 暴 斃 等 不 幸 事 件, 另 玩 家 為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組 織 金 光 黨 詐 取 其 他 玩 家 有 價 財 物 等, 掀 起 了 另 一 波 網 路 犯 罪 及 社 會 問 題, 由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有 增 加 趨 勢 以 及 玩 家 年 齡 層 的 逐 步 下 降, 令 國 內 司 法 人 員 學 者 教 師 及 家 長 措 手 不 及, 造 成 了 所 謂 家 長 不 會 教, 老 師 不 想 教, 朋 友 不 知 道, 遊 戲 廠 商 不 想 管 的 新 與 型 態 遊 戲 犯 罪 ( 註 2) 二 電 腦 犯 罪 及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的 現 況 根 據 根 據 刑 事 警 察 局 資 訊 室 的 統 計,91 年 國 內 警 方 查 獲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數 移 送 人 犯 數 都 較 前 年 大 幅 增 加, 其 中 又 以 網 路 散 布 性 交 易 訊 息 案 件 最 多 ; 同 時 利 用 網 咖 犯 罪 有 增 加 的 現 象, 實 值 憂 心 詳 細 觀 之, 去 年 一 年 警 方 查 獲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達 3,553 件, 較 民 國 90 年 的 1,446 件 增 加 2,107 件, 成 長 率 達 145%, 為 各 種 犯 罪 中 成 長 最 高 的 一 種 犯 罪, 另 外, 去 年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3,983 人, 與 前 一 年 的 1,682 人 增 加 2,301 人 至 電 腦 犯 罪 類 別, 以 網 路 散 布 性 交 易 訊 息 案 件 最 多, 包 括 查 獲 件 數 1,315 件 ( 占 全 部 案 件 37.01%), 移 送 法 辦 1,356 人 (34.04%) 其 次 是 網 路 詐 欺, 查 獲 371 件 (10.44%) 移 送 法 辦 469 人 ( 占 11.78%); 網 路 色 情 則 查 獲 230 件 ( 占 6.47%) 移 送 法 辦 272 人 ( 占 6.83%) 對 於 去 年 查 緝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績 效 大 幅 攀 升, 除 文 首 所 提 網 際 網 路 用 戶 激 增, 網 路 相 關 產 業 興 盛 同 時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外, 與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成 立 電 腦 犯 罪 偵 防 專 責 小 組 主 動 出 擊, 並 擴 充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備, 提 升 偵 辦 技 術, 加 強 網 咖 臨 檢 有 關, 不 過 由 去 年 的 統 計 也 顯 現 利 用 網 咖 犯 罪 有 增 加 的 現 象, 根 據 統 計 去 年 查 緝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中, 利 用 網 咖 犯 罪 被 查 獲 939 件 ( 占 26.42%), 相 較 90 年 的 242 件 ( 占 16.7%), 增 加 697 件, 占 全 部 比 重 也 增 加 9.68%, 因 此 加 強 網 咖 管 理, 去 除 治 安 死 角, 確 為 今 後 防 治 電 腦 犯 罪 的 重 要 課 題, 同 時 亦 為 父 母 師 長 對 於 青 少 年 流 連 網 咖 必 需 更 加 注 意 與 關 心 ( 註 3)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情 況, 由 於 並 未 針 對 網 路 犯 罪 中 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作 深 入 分 析 統 計, 而 是 依 照 犯 罪 手 法 將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歸 納 至 傳 統 之 竊 盜 詐 欺 強 盜 等 既 有 犯 罪 種 類, 但 依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估 計, 北 高 兩 市 與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接 獲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報 案 申 訴 詢 問 等, 加 上 犯 罪 黑 數 ( 被 害 人 自 認 倒 楣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願 報 案 ), 全 國 每 天 發 生 將 近 200 件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保 守 估 算 每 年 至 少 有 5 萬 件 案 件, 未 來 刑 案 發 生 數 將 僅 次 於 傳 統 竊 盜 案 件 ( 註 4)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初 步 統 計,91 年 全 年 度 警 方 共 移 送 近 1300 件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較 九 十 年 度 移 送 的 100 餘 件, 成 長 超 過 十 倍, 已 成 為 國 內 新 興 科 技 犯 罪 類 型, 其 中 移 送 之 罪 名 以 竊 盜 詐 欺 類 型 佔 九 成 以 上 ( 註 5) 而 且 經 分 析 發 現 主 要 現 象 : 1.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具 逐 月 快 速 成 長 之 趨 勢 分 析 91 年 移 送 案 件, 下 半 年 移 送 案 件 總 數 約 佔 全 年 度 的 89.4%,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每 月 移 送 所 佔 比 例 均 超 過 10% 2.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年 齡 大 幅 下 降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少 年 佔 總 犯 嫌 人 數 8.5%,15 歲 至 25 歲 佔 85.3% 3. 線 上 遊 戲 中 男 性 玩 家 較 易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男 性 涉 嫌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91 年 高 達 95% 以 上 4.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 以 網 咖 為 主 要 犯 罪 場 所 55% 的 犯 嫌 以 網 咖 作 為 犯 罪 場 所, 主 要 由 於 現 行 網 咖 多 毋 需 註 記 身 分 資 料, 具 有 隱 密 性 及 便 利 性, 可 輕 易 實 施 犯 罪 行 為 5.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職 業, 多 以 學 生 無 業 為 主, 共 佔 七 成 以 上 犯 嫌 職 業 為 學 生 與 無 業 者 共 佔 70.7%, 年 齡 大 多 分 佈 在 15 至 25 歲 三 線 上 遊 戲 常 見 違 法 態 樣 天 堂 是 目 前 國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上 遊 戲, 會 員 高 達 300 萬 人, 占 全 國 網 路 族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最 高 同 時 上 線 人 數 高 達 十 數 萬 人, 天 堂 是 什 麼? 大 學 生 為 了 天 堂 變 小 偷, 中 學 生 為 了 天 堂 變 強 盜, 小 學 生 為 了 天 堂 變 失 蹤 從 小 到 大, 天 堂 一 族 的 行 徑 讓 人 不 解, 甚 至 有 人 打 趣 地 說 : 所 謂 天 堂, 就 是 一 群 男 男 女 女 老 老 少 少, 組 織 幫 派, 擴 張 地 盤, 互 相 叫 囂, 走 在 路 上 就 會 有 人 來 搶 劫 要 你 把 錢 拿 出 來 的 地 獄 ( 註 6) 網 路 無 罪, 只 是 真 實 社 會 的 投 射, 一 般 線 上 遊 戲 常 見 的 違 法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 ( 一 ) 冒 用 帳 號 : 以 不 正 方 法 獲 取 其 他 玩 家 的 帳 號 及 密 碼 登 錄 使 用 遊 戲 伺 服 器 進 行 遊 戲, 取 得 方 式 包 括 : 1. 利 用 特 洛 依 木 馬 程 式 或 外 掛 程 式 入 侵 玩 家 電 腦 2. 利 用 監 視 器
3. 與 他 人 共 用 之 角 色 帳 號 4. 其 他 方 法 ( 二 ) 竊 取 虛 擬 財 貨 : 以 不 正 取 得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遊 戲 後 進 而 竊 取 該 帳 號 內 所 有 之 寶 物 裝 備 虛 擬 貨 幣, 再 趁 機 以 低 價 線 上 交 易 換 取 現 金 牟 取 利 潤 ( 三 ) 詐 欺 得 利 : 以 詐 術 騙 取 其 他 玩 家 有 價 虛 擬 裝 備 而 得 取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1. 偽 裝 法 : 偽 裝 為 某 人, 設 定 極 為 接 近 相 似 的 帳 號, 其 他 玩 家 不 查, 犯 嫌 即 容 易 偽 裝 成 被 害 人 進 行 詐 騙 其 他 玩 家 事 宜 ( 如 借 裝 備 ) 等 2. 隱 身 法 : 佯 稱 要 與 人 交 易 虛 擬 裝 備, 要 求 買 主 先 行 匯 款, 但 往 往 匯 款 後, 賣 主 已 無 法 聯 絡, 並 隨 即 更 換 角 色 名 稱 繼 續 行 騙 3. 障 眼 法 : 在 交 易 視 窗 中, 以 原 定 價 100000 虛 擬 貨 幣 作 為 條 件, 但 在 實 際 交 易 中, 故 意 少 打 一 個 0, 待 交 易 成 立 後, 被 害 人 發 現 後 已 無 法 還 原, 並 造 成 價 差 的 損 失 4. 結 盟 法 : 騙 徒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交 易 視 窗 與 加 入 彼 此 結 盟 視 窗 相 似 的 漏 洞, 蒙 騙 玩 家 假 交 易 真 結 盟 後, 騙 徒 第 一 時 間 趁 隙 進 入 被 害 人 的 寶 物 盟 倉 內, 竊 盜 被 害 玩 家 置 於 其 中 的 虛 擬 寶 物 5. 親 友 法 : 騙 徒 聲 稱 是 被 害 人 在 遊 戲 中 扮 演 角 色 的 友 人, 要 借 取 虛 擬 寶 物, 但 其 實 只 是 取 名 相 似, 玩 家 被 騙 出 借 寶 物 後, 對 方 一 借 不 還 6. 集 團 法 : 組 織 金 光 黨 詐 騙 集 團, 以 線 上 遊 戲 交 易 寶 物 天 幣 和 虛 擬 裝 備 的 方 式, 詐 騙 被 害 人 錢 財, 再 以 木 馬 程 式 侵 入 盜 取 被 害 人 帳 號 密 碼, 竊 取 寶 物 天 幣 等 交 易 標 的 7. 抽 獎 法 : 利 用 抽 獎 名 義 詐 騙 帳 號 密 碼 假 賣 裝 備 道 具 詐 騙 現 金 等 非 法 手 段 等 實 體 世 界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的 行 為 8. 吸 金 法 : 詐 欺 集 團 以 神 軍 團 名 義, 線 上 招 募 玩 家 加 入, 騙 取 虛 擬 裝 備 後, 即 將 玩 家 踢 出 團 體, 此 等 的 詐 騙 手 法, 宛 如 現 實 社 會 不 肖 人 士 虛 設 行 號 違 法 吸 金 的 模 式 如 出 一 轍, 犯 嫌 利 用 人 性 貪 念 弱 點, 騙 取 身 上 財 物, 就 如 同 金 光 黨 詐 騙 集 團 一 般 ( 四 ) 暴 力 犯 罪 : 以 強 暴 脅 迫 等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有 價 虛 擬 裝 備 財 貨 1. 天 堂 PK 輸 陣, 玩 家 擄 人 劫 寶 玩 家 PK 落 敗, 心 有 不 甘, 號 召 盟 友 大 批 人 馬 前 往 攄 人, 帶 到 山 區 偏 僻 處, 強 拍 裸 照, 威 脅 公 開 裸 照 逼 問 帳 號 2. 假 交 易 真 強 盜, 持 兇 器 強 盜 寶 物 冒 稱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謊 稱 要 向 被 害 人 購 買 網 路 遊 戲 寶 物 裝 備, 並 相 約 至 某 一 定 點 交 易, 再 持 兇 器 強 押 到 山 區 逼 問 帳 號 及 密 碼, 再 將 帳 號 內 有 價 物 轉 入 自 己 帳 號 變 賣 牟 利 3. 結 夥 綁 架, 逼 問 帳 號 結 夥 十 多 人 到 網 咖 架 走 玩 家, 玩 家 友 人 獲 悉 機 警 立 刻 改 變 密 碼, 玩 家 被 押 後 遭 暴 力 毆 打 逼 問 帳 號 密 碼 未 果, 玩 家 向 友 人 求 援 取 得 新 密 碼 後 才 獲 釋, 帳 號 內 寶 物 亦 被 盜
4. 不 甘 遊 戲 角 色 被 擊 斃, 結 伙 尋 仇 玩 家 在 網 路 對 戰 遊 戲 中 遭 對 手 開 槍 擊 斃, 竟 馬 上 結 眾 找 到 對 手 所 在 的 網 路 咖 啡 店, 衝 進 店 內 一 路 追 打 到 店 外, 並 將 對 方 打 成 重 傷 5. 強 盜 得 利 以 各 種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方 法, 使 玩 家 不 能 抗 拒, 取 得 或 使 其 交 付 帳 號 密 碼 或 虛 擬 財 貨 藉 以 牟 利, 均 屬 強 盜 得 利 罪 ( 五 ) 內 神 通 外 鬼, 遊 戲 公 司 職 員 修 改 參 數 換 現 金 線 上 遊 戲 公 司 職 員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修 改 系 統 及 角 色 人 物 參 數 值, 再 進 行 私 下 交 易 買 賣 行 為, 以 獲 取 不 法 高 額 利 潤, 就 公 司 而 言, 玩 家 所 擁 有 的 虛 擬 裝 備 貨 幣, 只 是 電 腦 程 式 的 參 數 設 定 將 犯 罪 取 得 之 贓 物 分 享 他 人 犯 嫌 利 用 不 正 之 方 法 所 取 得 之 虛 擬 裝 備 貨 幣 分 享 給 其 他 玩 家, 並 聲 稱 這 是 詐 騙 成 果, 供 大 家 享 用, 玩 家 即 可 能 構 成 贓 物 罪 其 他 衍 生 犯 罪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交 談 聊 天 機 制, 交 換 販 賣 毒 品 ( 管 制 藥 品 ) 大 補 帖 援 交 等 不 法 訊 息, 進 行 犯 罪 ( 註 7) 四 法 律 規 範 近 年 來 因 網 路 快 速 發 展, 電 腦 犯 罪 手 法 不 斷 翻 新, 為 有 效 規 範 新 型 態 之 電 腦 犯 罪, 並 使 我 國 電 腦 犯 罪 之 法 律 規 範 能 符 合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之 標 準, 法 務 部 組 成 法 務 部 防 制 電 腦 ( 網 路 ) 犯 罪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研 擬 草 案, 增 訂 第 三 十 六 章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 簡 稱 電 腦 犯 罪 專 章 ), 專 以 處 理 狹 義 之 電 腦 犯 罪, 經 立 法 院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三 讀 通 過 本 草 案, 總 統 並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公 布 一 般 而 言, 線 上 遊 戲 最 常 見 的 竊 取 虛 擬 寶 物 之 行 為, 可 以 分 為 三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為 取 得 被 害 人 之 帳 號 密 碼, 第 二 階 段 為 登 入 遊 戲 伺 服 器, 輸 入 被 害 人 之 帳 號 密 碼, 第 三 階 段 則 為 操 作 被 害 人 帳 號 中 之 角 色, 並 將 該 角 色 中 之 虛 擬 寶 物 移 轉 給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之 角 色 第 二 階 段 於 修 法 前 並 無 法 可 罰, 第 三 階 段 實 務 通 說 則 以 竊 盜 罪 處 罰 修 法 後, 第 二 階 段 可 能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階 段 則 可 能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條 一 般 常 見 的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及 新 的 刑 法 規 範 如 下 : ( 一 )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登 錄 使 用 遊 戲 伺 服 器 進 行 遊 戲 :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使 用 遊 戲 伺 服 器 的 行 為, 構 成 第 三 五 八 條 無 故 入 侵 電 腦 罪 ( 二 ) 偷 取 虛 擬 寶 物 裝 備 未 經 同 意, 移 轉 他 人 遊 戲 裝 備 財 貨 : 這 種 遊 戲 中 的 不 當 行 為, 被 認 為 是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若 因 此 導 致 他 人 遭 受 損 害, 可 依 依 刑 法 第 三 五 九 條 保 護 電 磁 紀 錄 處 罰 ( 三 ) 利 用 特 洛 伊 木 馬 程 式 截 取 帳 號 密 碼 : 以 植 入 木 馬 程 式 的 行 為, 對 於 沒 有 正 當 理 由, 在 網 咖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網 路 下 載 對 於 他 人 電 腦 植 入 木 馬 程 式 等 惡 意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系 統 的 行 為, 即 有 可 能 構 成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 四 ) 使 用 外 掛 程 干 擾 遊 戲 系 統 :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不 斷 登 入 或 進 行 遊 戲, 致 破 壞 灌
爆 遊 戲 主 機 系 統, 對 電 腦 及 網 路 設 備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之 故 意 干 擾 行 為, 可 以 構 能 第 三 六 條 所 定 干 擾 電 腦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罪 ( 五 ) 以 強 暴 脅 迫 等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有 價 虛 擬 裝 備 財 貨 : 對 玩 家 施 以 強 暴 脅 迫 等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遊 戲 虛 擬 裝 備 財 貨, 若 遭 強 盜 之 電 磁 紀 錄 具 有 財 產 上 利 益 時, 仍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二 八 條 第 二 項 強 盜 得 利 罪 ( 六 ) 以 詐 術 騙 取 有 價 虛 擬 裝 備 財 貨 : 以 詐 術 騙 取 虛 擬 裝 備 財 貨, 若 遭 騙 取 之 電 磁 紀 錄 具 有 財 產 上 利 益 時,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三 九 條 第 二 項 詐 欺 得 利 罪 ( 七 ) 其 它 衍 生 犯 罪 以 電 腦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為 犯 罪 工 具 : 如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來 儲 存 或 傳 遞 犯 罪 資 料, 例 如 :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交 談 機 制 來 傳 遞 色 情 販 毒 犯 罪 資 料, 適 用 各 該 相 關 規 定 告 訴 乃 論 : 本 次 刑 法 新 增 第 三 百 六 十 三 條 規 定 :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條 至 第 三 百 六 十 條 之 罪, 須 告 訴 乃 論 由 於 科 技 法 律 向 具 爭 議 性, 特 別 是 網 際 網 路 崇 尚 自 由, 網 路 公 民 向 以 自 由 共 享 為 標 榜, 甚 至 有 人 主 張 網 路 空 間 係 一 獨 立 之 虛 擬 新 社 會, 應 免 於 國 家 統 治 故 以 刑 罰 約 制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之 界 限 應 如 何 拿 捏, 亦 成 為 本 次 修 法 過 程 中 辯 論 最 多 之 焦 點 為 避 免 國 家 司 法 權 過 度 介 入 網 路 虛 擬 空 間, 且 為 使 有 限 之 司 法 資 源 能 集 中 於 偵 辦 重 大 網 路 犯 罪, 故 本 章 之 罪 除 第 三 百 六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百 六 十 二 條 之 外, 其 餘 之 罪 均 採 告 訴 乃 論 為 避 免 過 多 之 虛 擬 寶 物 竊 盜 案 件 消 耗 大 量 之 檢 警 人 力, 建 議 遊 戲 公 司 必 須 主 動 介 入 類 似 案 件, 並 擔 任 調 解 人, 和 檢 警 一 起 分 擔 預 防 網 路 遊 戲 犯 罪 之 社 會 責 任 此 外, 在 本 次 刑 法 修 正 前, 雖 然 有 少 數 意 見 認 為 不 應 以 刑 法 處 罰 虛 擬 寶 物 之 竊 盜 行 為, 惟 法 院 實 務 上 幾 乎 均 肯 認 虛 擬 寶 物 為 電 磁 紀 錄, 故 以 刑 法 處 罰 竊 盜 虛 擬 寶 物 之 行 為, 已 是 審 判 實 務 之 共 識, 不 可 能 如 賴 律 師 所 言, 由 法 務 部 函 釋 改 變 實 務 共 識 又 由 於 本 次 刑 法 修 正 已 將 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條 中 電 磁 紀 錄 擬 制 為 動 產 之 規 定 予 以 刪 除, 故 竊 取 他 人 虛 擬 寶 物 之 行 為, 於 刑 法 修 正 後 即 無 法 再 適 用 竊 盜 罪 處 罰, 必 須 改 以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處 罰, 新 法 修 正 後 之 實 務 判 決 亦 均 如 此 操 作, 只 是 在 行 為 時 點 在 舊 法, 裁 判 時 點 在 新 法 之 情 形, 會 有 新 舊 法 比 較 之 問 題 ( 註 8) 五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之 預 防 網 路 犯 罪 之 防 制 如 同 其 他 犯 罪 一 樣, 亦 分 成 事 前 之 預 防 與 案 件 之 查 緝 偵 辦 等, 對 於 網 路 犯 罪 之 偵 查, 應 就 全 面 性 的 儘 速 防 範 解 決, 範 疇 包 括 法 制 面 上 檢 討 修 正 執 法 面 上 應 建 立 警 察 偵 查 線 上 科 技 犯 罪 標 準 流 程, 提 高 偵 辦 電 腦 犯 罪 專 業 技 能 及 設 備 提 昇 人 員 訓 練 等 全 面 極 著 手, 在 遊 戲 介 面 上 遊 戲 廠 商 方 面 應 以 強 化 遊 戲 規 則 程 式 設 計 及 遊 戲 運 作 機 制 加 以 防 堵, 在 廠 商 與 玩 家 糾 紛 處 理 上 除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受 理 此 類 申 訴 案 件,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建 全 消 費 契 約,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刻 正 會 商 研 擬 中, 預 定 年 底 可 以 完 成 在 預 防 部 分, 鼓 勵 業 者 自 律, 建 立 網 路 社 會 的 倫 理 規 範, 培 養 並 提 昇 使 用 者 道 德 尺 度 及 網 路 禮 貌 都 是 可 行 的 途 徑, 而 最 基 本 之 道 則 在 於 加 強 教 育, 使 網 路 最 主 要 的 重 度 使 用 者 青 少 年 在 使 用 網 路 時, 除 了 知 曉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不 會 誤 蹈
法 網, 並 且 提 高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都 能 做 好 預 防, 時 時 小 心 網 路 陷 阱, 避 免 因 無 知 而 淪 為 被 害, 同 時 能 熟 悉 檢 舉 報 案 相 關 管 道, 即 刻 反 應 將 罪 犯 繩 之 以 法, 以 免 更 多 被 害 的 發 生 等 等, 而 這 些 植 根 教 育, 除 了 透 過 有 系 統 有 計 畫 的 資 訊 及 法 治 教 育, 在 校 園 作 全 面 的 基 礎 教 育 外, 針 對 於 特 定 的 新 興 犯 罪 議 題, 諸 如 青 少 年 最 易 涉 及 ( 包 括 加 害 及 被 害 ) 的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政 府 應 結 合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學 校 家 長 警 察 公 益 網 站 及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等 共 同 推 動 專 案 的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讓 我 們 的 青 少 年 能 在 健 全 的 制 度 在 擁 有 安 全 的 網 路 註 解 : 註 1: 東 森 新 聞 報,2002 網 路 使 用 調 查 / 無 線 上 網 與 線 上 遊 戲 族 群 輪 廓 現 形 2003/01/16 註 2: 網 路 遊 戲 犯 罪 研 究 專 區,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網 站 註 3: 警 方 統 計 去 年 電 腦 犯 罪 數 據 網 咖 犯 罪 值 得 重 視, 中 央 社 電,920321 網 路 犯 罪 成 為 新 興 治 安 問 題 北 縣 以 援 交 居 榜 首, 中 央 社 電,920301 註 4: 陳 揮 文, 嚇 人 線 上 遊 戲 刑 案 一 年 5 萬 件 - 僅 次 於 竊 盜 案 件, 東 森 新 聞 報,2002/4/23 註 5: 陳 英 傑,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社 群 犯 罪 問 題 對 E 社 會 的 影 響 - 以 國 內 警 方 91 年 度 移 送 案 件 為 例,92/10 註 6: 數 位 觀 察 者 130 期, 黃 銘 祥, 沒 有 一 個 叫 天 堂 的 地 方,2002/7/10 註 7: 遊 戲 不 敗, 法 務 部 線 上 遊 戲 衍 生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網,92/11/ 其 中 部 分 案 例 參 考 台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網 路 遊 戲 犯 罪 研 究 專 區 註 8: 法 務 部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 六 ), 葉 奇 鑫, 我 國 刑 法 電 腦 犯 罪 修 正 條 文 之 立 法 比 較 及 實 務 問 題 研 究,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