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陳 玉 箴 圖 進 行 家 父 長 式 與 公 共 化 的 消 費 管 理, 同 時 設 立 形 同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將 飲 食 與 情 色 業 分 割 治 理 但 與 此 同 時,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仍 是 宴 席 場 所 的 主 要 消 費 者, 國 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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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第 39 期 2013 年 5 月, 頁 183-230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 : 戰 後 初 期 的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1945-1962) 陳 玉 箴 日 治 時 期 的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消 費 空 間 在 日 治 結 束 後 改 制 為 公 共 食 堂 酒 家, 部 分 大 型 酒 樓 於 短 短 一 二 十 年 間 從 重 要 公 共 社 交 空 間 轉 變 為 風 化 場 所 本 文 將 社 交 消 費 空 間 視 為 社 會 制 度 (social institution) 之 一 環, 分 析 當 國 家 體 制 產 生 劇 烈 轉 變 之 際, 消 費 空 間 此 一 社 會 制 度 如 何 產 生 相 應 的 變 化 戰 後 初 期 新 國 家 機 構 與 新 上 層 階 級 對 消 費 空 間 之 影 響, 主 要 為 戰 時 體 制 下 的 節 約 復 國 綱 領 以 及 新 的 消 費 者 在 戰 時 體 制 力 求 節 約 復 國 的 政 策 下, 國 民 政 府 挪 用 過 去 在 中 國 統 治 經 驗 的 政 策, 包 括 公 共 食 堂 廢 娼 正 俗 的 主 張, 要 求 所 有 酒 樓 餐 館 改 名 為 公 共 食 堂, 並 以 限 制 菜 餚 數 目 金 額 以 及 課 徵 筵 席 稅 等 方 式, 試 本 文 初 稿 隱 匿 空 間 權 力 與 污 名 : 戰 後 初 期 的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曾 發 表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第 二 屆 臺 灣 商 業 傳 統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工 作 坊 第 三 次 座 談 會, 感 謝 會 議 評 論 人 邱 仲 麟 教 授 諸 多 與 會 學 者 的 修 正 意 見, 並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的 寶 貴 指 正 與 建 議, 亦 提 供 日 後 進 一 步 延 伸 方 向 本 文 為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劃 食 物 消 費 中 的 國 家 體 現 : 臺 灣 菜 的 歷 史 變 遷 (1895-2008) (NSC 100-2410-H-328-003-MY2) 的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在 此 深 致 謝 忱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臺 灣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聯 絡 地 址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臺 灣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No.1, Songhe Rd., Xiaogang Dist., Kaohsiung City 81271, Taiwan (R.O.C.))

.184. 陳 玉 箴 圖 進 行 家 父 長 式 與 公 共 化 的 消 費 管 理, 同 時 設 立 形 同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將 飲 食 與 情 色 業 分 割 治 理 但 與 此 同 時,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仍 是 宴 席 場 所 的 主 要 消 費 者, 國 家 機 構 亦 透 過 抽 稅 勞 軍 的 方 法 與 名 義 徵 用 公 共 食 堂 資 源, 商 人 共 組 的 烹 飪 公 會 成 為 維 繫 雙 方 平 衡 的 要 角 與 溝 通 渠 道, 二 者 顯 示 商 業 市 場 與 國 家 力 量 的 結 合 公 共 食 堂 與 特 種 酒 家 政 策 為 期 不 長,1956 年 特 種 酒 家 法 令 廢 止,1962 年 有 女 侍 應 生 的 公 共 食 堂 一 律 改 稱 酒 家, 酒 家 的 意 義 鑲 嵌 了 此 類 消 費 空 間 轉 型 的 歷 史 過 程, 以 及 政 權 轉 移 後 國 家 機 構 民 意 代 表 婦 女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間 的 角 力 關 鍵 詞 : 酒 家 公 共 食 堂 戰 後 初 期 消 費 空 間 轉 型 社 會 制 度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85. 一 前 言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大 型 酒 樓 曾 是 本 地 知 識 份 子 富 紳 文 人 的 重 要 飲 宴 聚 會 地 點, 不 僅 可 作 為 大 型 的 宴 客 空 間 以 建 立 人 際 網 絡, 亦 是 社 會 群 體 凝 聚 議 事 的 重 要 場 所 這 類 提 供 客 室 消 費 昂 貴 的 高 級 酒 樓,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法 令 規 範 中 被 歸 類 為 料 理 屋, 提 供 精 緻 的 料 理, 同 時 有 酌 婦 侍 酒, 亦 可 請 藝 旦 表 演, 大 型 聚 會 的 席 間 經 常 舉 辦 吟 詩 唱 曲 等 藝 文 活 動, 賓 客 在 其 中 享 用 精 美 酒 菜 與 女 性 侍 者 的 陪 侍 曲 藝 日 治 中 期 之 後, 興 盛 的 大 型 酒 樓 不 但 是 許 多 臺 灣 會 社 組 合 商 工 會 的 聚 會 場 所, 也 是 不 少 政 治 社 會 運 動 者 的 據 點, 隨 著 參 與 民 眾 層 次 的 增 廣, 已 是 當 時 臺 灣 社 會 重 要 的 公 共 空 間 1 除 了 本 地 大 型 酒 樓 之 外,1930 年 代 之 後 新 興 的 珈 琲 館 (カフヱー) 洋 菜 館 瓜 分 了 部 分 酒 樓 的 市 場, 成 為 另 一 重 要 的 娛 樂 消 費 場 所 珈 琲 館 以 西 化 與 現 代 化 的 裝 潢 氣 氛 為 號 召, 供 應 洋 酒 咖 啡 等 飲 料 及 簡 易 的 西 式 餐 點, 同 時 有 穿 著 西 式 圍 裙 的 女 給 陪 客 人 談 笑, 呈 現 與 傳 統 酒 樓 截 然 不 同 的 消 費 氛 圍, 其 較 大 型 酒 樓 低 廉 的 價 格 及 西 化 的 現 代 感 吸 引 了 不 少 人 將 之 作 為 娛 樂 或 聚 會 的 場 所 2 然 而, 無 論 酒 樓 或 珈 琲 館, 這 些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漢 人 的 重 要 社 交 與 娛 樂 空 間 在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之 後 有 了 巨 大 的 改 變 1945 年 臺 灣 脫 離 日 本 統 治 後, 提 供 陪 侍 的 女 服 務 生 被 禁 止 要 求 轉 業, 酒 樓 也 逐 漸 不 再 是 文 藝 活 動 舉 行 的 公 共 空 間 1949 年 新 的 法 令 頒 佈, 一 方 面, 上 述 飲 食 娛 樂 場 所 均 須 更 名 為 公 共 食 堂, 另 一 方 面, 許 多 縣 市 開 始 設 置 相 當 於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但 實 際 上 許 多 公 共 食 堂 成 為 掛 羊 頭 買 狗 肉 的 私 娼 戶, 與 特 種 酒 家 1 2 曾 品 滄, 從 平 樂 遊 到 江 山 樓 : 日 治 中 期 臺 灣 酒 樓 公 共 空 間 意 涵 的 轉 型 (1912-1937), 收 入 林 玉 茹 編, 比 較 視 野 下 的 臺 灣 商 業 傳 統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2012), 頁 519-549 廖 怡 錚, 傳 統 與 摩 登 之 間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珈 琲 店 與 女 給 ( 臺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11); 陳 玉 箴, 日 本 化 的 西 洋 味 :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的 西 洋 料 理 及 臺 人 的 消 費 實 踐, 第 20 卷 第 1 期 臺 灣 史 研 究 ( 臺 北,2013.03), 頁 1-46

.186. 陳 玉 箴 競 爭 客 源 不 過, 此 二 種 制 度 維 持 的 時 間 都 不 長,1956 年 3 月, 臺 灣 省 管 理 妓 女 辦 法 公 布, 三 項 特 種 酒 家 的 相 關 法 令 廢 止 依 據 新 的 管 理 妓 女 辦 法, 全 省 所 有 特 種 酒 家 一 律 改 業, 或 改 為 妓 女 戶, 或 改 為 純 供 餐 的 公 共 食 堂 另 全 省 所 有 私 娼 館 也 一 律 改 為 妓 女 戶, 所 有 妓 女 戶 門 前 均 懸 掛 綠 燈, 妓 女 戶 尚 分 上 中 下 三 等, 各 等 價 格 由 各 縣 市 自 行 擬 定 至 此, 特 種 酒 家 不 再 是 法 律 上 的 有 效 名 詞 3 到 1962 年 法 令 再 變, 又 頒 佈 臺 灣 省 特 種 營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有 女 侍 應 生 的 公 共 食 堂 一 律 改 稱 酒 家, 沒 有 女 性 陪 侍 的 一 般 公 共 食 堂, 則 一 律 改 為 飲 食 店, 有 名 無 實 的 公 共 食 堂 也 告 廢 止 換 言 之, 曾 經 短 暫 出 現 的 公 共 食 堂 特 種 酒 家 到 1962 年 都 已 廢 止, 酒 家 成 為 提 供 酒 菜 陪 酒 服 務 一 類 場 所 的 正 式 名 稱 從 日 治 時 期 可 作 為 重 要 公 共 空 間 的 大 型 酒 樓 到 戰 後 的 性 產 業 活 動 空 間, 酒 樓 此 一 日 治 時 期 的 重 要 消 費 社 交 空 間 在 短 時 間 內 發 生 如 此 劇 烈 的 變 化, 此 變 化 正 具 體 展 現 在 江 山 樓 一 詞 意 涵 的 轉 變 上 在 1920 1930 年 代, 江 山 樓 是 日 治 時 期 臺 日 紳 商 的 頂 級 宴 客 場 所, 也 是 諸 多 會 社 工 商 團 體 的 議 事 空 間, 故 登 江 山 樓, 吃 臺 灣 菜, 藝 妲 陪 酒 被 認 為 是 當 時 的 高 級 享 受, 4 但 到 了 1950 年 代, 江 山 樓 卻 已 成 為 風 化 區 的 代 名 詞, 在 1956 年 臺 灣 省 管 理 妓 女 辦 法 通 過 後, 江 山 樓 與 寶 斗 里 即 被 臺 北 市 警 察 局 劃 定 為 風 化 區 域, 5 酒 樓 或 珈 琲 館 在 日 治 時 期 作 為 社 會 公 共 空 間 的 意 涵 顯 然 有 了 劇 烈 的 改 變 然 而, 為 何 在 二 次 大 戰 前 後 短 短 二 十 年 間 會 產 生 如 此 改 變? 改 變 如 何 發 生? 又 反 映 出 何 種 政 權 變 動 下 的 社 會 變 遷, 此 即 本 文 欲 討 論 的 主 題 過 去 對 上 述 現 象 的 學 術 研 究, 多 聚 焦 於 公 娼 制 度 的 發 展 及 婦 女 運 動 的 影 響, 前 者 如 林 弘 勳 討 論 日 治 時 期 藝 妓 娼 妓 女 給 的 職 業 流 動 洪 婉 琦 從 日 治 時 期 娼 妓 業 的 發 展, 延 續 分 析 戰 後 至 當 代 臺 北 市 娼 妓 管 理 辦 法 的 變 革, 描 繪 出 公 娼 業 發 展 的 歷 史 變 遷 ; 6 後 者 則 如 許 芳 庭 黃 于 玲 均 分 析 戰 後 3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69 期 (1956), 頁 698-703 710 4 吳 瀛 濤, 江 山 樓 臺 灣 菜 藝 妲, 臺 北 文 物, 第 7 卷 第 2 期 ( 臺 北,1958.07), 頁 88-92 5 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管 理 妓 女 辦 法 臺 北 市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關 於 妓 女 區 域 位 置 的 劃 定 6 林 弘 勳,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煙 花 史 話, 思 與 言 色 情 與 社 會 專 號, 第 33 卷 3 期 ( 臺 北,1995.09), 頁 77-128; 洪 婉 琦, 臺 北 市 娼 妓 管 理 辦 法 之 研 究 (1967-1999)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87. 婦 女 團 體 廢 娼 主 張 的 提 出 政 府 廢 娼 政 策 的 形 成 與 失 敗 之 歷 史 過 程, 黃 于 玲 並 述 及 特 種 酒 家 政 策 的 發 展 脈 絡, 張 毓 芬 對 婦 工 會 的 研 究 則 凸 顯 廢 娼 為 婦 女 團 體 的 重 要 主 張 7 另 宋 玉 雯 關 注 從 娼 女 性 的 生 命 歷 程, 雖 簡 短 回 顧 酒 家 的 歷 史 發 展, 並 述 及 酒 家 在 戰 後 曾 被 稱 為 公 共 食 堂 的 歷 史, 但 對 公 共 食 堂 的 政 策 背 景 理 解 仍 有 所 不 足 8 上 述 研 究 的 關 注 焦 點 多 集 中 於 從 事 公 娼 業 的 女 性 及 政 策 法 令 在 當 時 社 會 脈 絡 下 的 變 化, 而 少 對 消 費 娛 樂 空 間 本 身 的 變 遷 及 其 社 會 意 涵 進 行 討 論 相 較 於 上 述, 本 文 則 把 重 點 置 於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日 治 時 期 的 消 費 集 會 空 間 在 政 權 轉 移 後 的 轉 型 與 變 化, 將 消 費 空 間 視 為 社 會 制 度 (social institution) 之 一 環, 分 析 當 國 家 體 制 產 生 劇 烈 轉 變 之 際, 社 會 制 度 如 何 產 生 相 應 的 變 化 社 會 制 度 指 涉 者 如 家 庭 親 屬 社 會 階 層 經 濟 體 系 教 育 宗 教 等 具 備 不 同 功 能 的 部 門, 為 構 成 一 社 會 的 重 要 體 系 每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有 其 相 對 應 的 社 會 需 求 或 社 會 活 動, 同 時 也 有 特 定 的 運 作 規 範 與 價 值 9 社 會 制 度 彼 此 之 間 環 環 相 扣, 每 一 個 體 即 是 生 活 在 彼 此 串 連 的 整 體 社 會 制 度 之 間 其 中, 消 費 活 動 不 僅 是 經 濟 體 系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社 會 之 政 治 制 度 經 濟 安 定 密 切 相 關, 在 特 定 空 間 中 藉 由 消 費 活 動 而 產 生 之 人 與 人 間 的 連 結, 更 可 能 反 映 了 社 會 之 家 庭 價 值 社 會 階 層 等 面 向 個 體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影 響 了 社 會 制 度 的 形 成, 社 會 制 度 又 同 時 影 響 了 個 體 在 群 體 中 的 互 動, 甚 至 對 社 會 成 員 具 有 控 制 的 力 量, 但 另 一 方 面, 人 們 也 可 能 透 過 社 會 制 度 的 運 作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亦 參 見 梁 秋 虹, 社 會 的 下 半 身 : 試 論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的 性 治 理 ( 新 竹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張 貴 英, 高 雄 市 公 娼 制 度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存 廢 之 社 會 歷 程 ( 高 雄 : 師 範 大 學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7 許 芳 庭, 戰 後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與 女 性 論 述 之 研 究 (1945-1972) ( 臺 中 : 東 海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7); 黃 于 玲, 女 人 國 家 與 性 工 作 :1946 年 至 1960 年 臺 灣 公 娼 政 策 的 轉 變, 收 入 中 研 院 社 會 所 籌 備 處 編, 女 性 主 義 與 臺 灣 社 會 的 關 係 :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研 院 社 會 所 籌 備 處,1999); 張 毓 芬, 女 人 與 國 家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史 的 再 思 考 ( 臺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8) 8 宋 玉 雯, 良 婦 / 娼 婦 間 的 可 能 性 : 酒 家 小 姐 的 記 憶 與 身 分 轉 換 ( 新 竹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8) 9 Robin Williams, M. Jr., American Society, in Edgar F. Borgotta and Rhonda J.V. Montgomery, eds.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 v.1 (New York: Macmillan, 2000), 142.

.188. 陳 玉 箴 獲 得 更 多 權 力 10 以 消 費 活 動 而 論, 消 費 活 動 乃 建 立 在 社 群 的 連 結 及 反 覆 的 社 會 實 踐 上, 消 費 活 動 的 進 行, 雖 受 限 於 政 治 經 濟 條 件 所 設 定 的 種 種 法 令 政 策 規 範, 也 會 因 為 個 體 社 會 位 置 的 不 同 而 產 生 消 費 行 為 的 差 異, 但 人 們 仍 可 透 過 改 變 消 費 活 動 的 規 則 及 新 的 實 踐 而 催 生 新 的 消 費 方 式, 使 其 成 為 新 的 社 會 制 度 本 文 即 是 在 前 述 意 義 下, 將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消 費 空 間 及 在 其 中 進 行 的 消 費 活 動 視 為 社 會 制 度 之 一 環, 關 注 此 類 消 費 空 間 自 日 治 到 戰 後 的 變 化 此 類 消 費 空 間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符 合 上 述 對 社 會 制 度 界 定 的 多 個 意 涵 : 第 一,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消 費 空 間 的 功 能 不 僅 是 提 供 社 會 成 員 一 個 宴 客 社 交 娛 樂 會 議 的 活 動 空 間, 同 時 透 過 社 交 會 議 活 動, 可 以 建 立 成 員 彼 此 的 連 結 乃 至 社 會 的 商 業 政 治 網 絡, 也 就 是 藉 由 頻 繁 的 社 交 活 動 建 立 社 群 的 連 結 在 此 種 空 間 的 社 交 娛 樂 活 動, 對 當 時 人 們 而 言 也 就 具 有 特 定 的 社 會 功 能 或 社 會 位 置 的 標 誌 意 涵 第 二, 在 消 費 空 間 的 活 動 必 須 遵 守 特 定 規 範, 包 括 國 家 對 消 費 空 間 的 管 理 法 規 稅 賦 規 定 等 換 言 之, 消 費 空 間 及 在 其 中 進 行 的 活 動 受 到 政 治 機 構 的 管 理 與 監 督, 同 時 也 與 統 治 階 層 的 變 化 經 濟 狀 況 等 條 件 有 密 切 的 相 關 第 三, 消 費 空 間 中 的 規 則 不 僅 指 法 令 層 面 的 規 範, 也 包 含 了 約 定 俗 成 的 慣 例, 如 用 餐 宴 客 的 規 矩, 及 消 費 空 間 中 的 特 定 性 別 秩 序 等 例 如, 女 性 陪 侍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酒 樓 消 費 中 往 往 被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一 環, 但 此 點 在 戰 後 則 因 外 在 環 境 的 改 變 而 受 到 挑 戰 由 上 述 三 點 看 來, 消 費 空 間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對 社 會 成 員 而 言, 身 處 在 此 空 間 中, 一 方 面 可 建 立 社 交 網 絡, 也 可 能 藉 由 在 消 費 空 間 的 結 社 活 動 獲 得 權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受 到 各 種 政 府 規 範 的 限 制, 同 時 在 無 形 中 接 受 了 消 費 空 間 中 彼 此 同 意 的 性 別 秩 序 等 慣 例 社 會 制 度 並 非 固 定 不 變, 特 別 是 當 國 家 體 制 發 生 轉 變, 新 政 權 會 透 過 不 同 的 管 制 手 段, 對 社 會 部 門 及 運 作 機 制 進 行 管 理, 社 會 制 度 也 往 往 隨 之 產 生 變 化 崩 解 甚 或 重 建 臺 灣 從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轉 換 到 國 民 政 府 統 治 初 期, 10 Anthony 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atricia Yancey Martin, Gender as Social Institution, Social Forces, 82:4 (2004.06), 1249-1273.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89. 即 1945 至 1950 年 代 之 間, 正 是 此 一 轉 換 發 生 的 關 鍵 時 期, 在 此 戰 後 初 期 階 段, 臺 灣 所 面 對 的 是 國 家 政 權 巨 變 下 社 會 制 度 的 崩 解 與 重 組, 不 僅 政 府 機 構 從 人 員 到 組 織 都 有 大 規 模 改 變, 新 的 國 家 體 制 與 政 府 也 透 過 新 立 法 政 策 管 制 機 關 等 方 式 促 成 社 會 制 度 的 重 構 關 於 國 家 體 制 轉 變 對 社 會 制 度 的 影 響, 十 分 顯 著 的 例 子 是 共 產 主 義 或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轉 型 之 際 的 社 會 變 遷, 在 國 家 體 制 轉 變 的 同 時, 從 意 識 型 態 政 府 治 理 經 濟 制 度 法 令 規 範 到 民 間 團 體 都 產 生 大 幅 改 變, 在 許 多 層 面 影 響 人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而 儘 管 大 多 此 類 型 研 究 多 著 重 在 政 治 經 濟 面 向, 但 消 費 面 的 改 變 在 近 年 也 開 始 獲 得 關 注 如 Susan E. Reid 對 赫 魯 雪 夫 統 治 下 之 蘇 聯 的 研 究 指 出, 對 人 民 消 費 的 管 理, 對 蘇 維 埃 體 系 能 否 順 利 運 作 至 關 重 要, 因 為 這 類 對 穿 著 家 事 等 世 俗 面 向 的 家 父 長 式 管 理 極 有 助 於 維 持 該 體 制 的 權 威, 同 時, 消 費 管 理 也 是 在 微 觀 層 面 對 該 國 家 體 制 進 行 理 解 的 極 佳 切 入 點 消 費 並 非 機 械 式 的 購 買 行 為, 也 不 僅 與 社 會 總 體 經 濟 有 必 然 相 關, 亦 同 時 涉 及 家 庭 單 位 或 消 費 者 的 理 性 計 算 欲 望 管 理, 及 與 國 家 相 關 的 意 識 型 態 11 Karl Gerth 對 中 國 國 貨 運 動 的 研 究 即 指 出, 由 國 籍 (nationality) 所 定 義 的 商 品 消 費, 不 僅 有 助 於 創 造 現 代 中 國 的 概 念, 同 時 也 變 成 一 個 中 國 人 將 自 己 概 念 化 為 現 代 國 家 公 民 的 重 要 工 具 12 儘 管 消 費 經 常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個 人 自 由 意 志 的 選 擇, 但 哪 些 商 品 能 夠 進 入 消 費 市 場 消 費 空 間 的 塑 造 及 消 費 規 則 的 建 立, 乃 至 消 費 者 為 何, 實 是 社 會 制 度 下 各 種 條 件 作 用 的 結 果, 而 在 國 家 體 制 改 變 及 政 權 轉 移 之 際, 從 人 們 日 常 生 活 重 要 社 交 娛 樂 空 間 此 一 消 費 場 域 的 改 變, 正 可 看 出 新 舊 政 權 轉 換 過 程 中 不 同 社 會 制 度 間 的 衝 突 與 磨 合 臺 灣 從 日 治 進 入 國 民 政 府 統 治, 正 是 一 政 權 轉 換 社 會 制 度 劇 烈 變 動 的 時 期 近 年 對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社 會 的 研 究 已 指 出, 在 國 民 黨 政 府 遷 臺 之 前 的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時 期, 許 多 統 治 機 制 尚 未 法 制 化,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雖 握 有 大 11 Susan E. Reid, Cold War in the Kitchen: Gender and the De-Stalinization of Consumer Taste in the Soviet Union under Khrushchev, Slavic Review, 61:2 (2002.Summer), 211-252. Sibylle Meyer and Eva Schulze, After the Fall of the Wall: The Impact of the Transition on East German Women, Political Psychology, 19:1 (1998.03), 95-116. 12 Karl Gerth, China Made: Consumer Culture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Na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3).

.190. 陳 玉 箴 權, 但 法 令 紊 亂 行 政 機 關 彼 此 扞 格 的 情 形 十 分 普 遍 經 濟 方 面, 在 通 貨 膨 脹 物 價 飛 漲 的 情 形 下, 國 民 政 府 一 方 面 要 求 臺 灣 省 公 庫 墊 付 中 央 軍 政 款 項, 另 一 方 面 將 日 本 民 營 企 業 收 歸 為 獨 佔 的 公 營 企 業 在 文 化 及 生 活 上, 則 以 去 日 本 化 中 國 化 為 主 要 政 策 重 點,1946 年 開 始 廢 止 報 刊 日 文 欄, 並 對 出 版 進 行 嚴 格 管 制, 在 1947 年 二 二 八 事 件 後, 社 會 言 論 更 趨 封 閉 保 守 13 換 言 之, 無 論 政 府 機 構 銀 行 企 業 出 版 學 校 教 育 等 各 種 社 會 制 度 都 產 生 巨 大 的 變 化 而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則 是 酒 樓 珈 琲 館 此 類 公 共 社 交 消 費 空 間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的 制 度 轉 型, 討 論 戰 後 初 期 政 權 轉 移 下 新 的 國 家 權 力 相 關 體 制, 包 括 警 政 稅 務 民 意 機 構 商 業 機 構 等, 是 在 哪 些 經 濟 社 會 條 件 下 規 範 改 變 了 日 治 時 期 的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消 費 空 間? 舊 結 構 與 新 元 素 間 彼 此 如 何 調 和? 在 討 論 的 時 間 斷 限 上, 由 於 本 文 的 討 論 對 象 是 戰 後 的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其 中 酒 樓 茶 室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公 共 茶 室 實 施 辦 法 是 在 1962 年 告 廢 止, 而 酒 家 亦 在 1962 年 首 度 正 式 被 納 入 法 規 ( 臺 灣 省 特 種 營 業 管 理 規 則 ) 管 理, 因 此 本 文 討 論 將 著 重 於 戰 後 1945 至 1962 年 之 間, 分 析 此 時 期 從 酒 樓 到 酒 家 間 發 展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脈 絡 二 戰 後 的 經 濟 困 頓 與 節 約 運 動 在 日 治 時 代 末 期, 受 到 戰 爭 影 響,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宴 飲 消 費 空 間 其 實 已 有 相 當 沒 落 縮 小 規 模 的 情 形 例 如, 當 日 本 前 線 戰 事 日 益 吃 緊, 殖 民 政 府 即 加 強 對 臺 灣 娛 樂 業 的 管 制 1943 年 3 月 1 日, 配 合 日 本 內 地 法 令 的 修 改, 更 同 步 在 臺 實 施 增 收 娛 樂 稅 對 藝 妓 花 代 的 課 稅 遊 興 飲 食 費 用, 13 戰 後 初 期 相 關 研 究 參 見 李 文 環, 戰 後 初 期 (1945-1947)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與 駐 臺 海 關 之 間 的 矛 盾 與 衝 突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13 卷 第 1 期 ( 臺 北,2006.06), 頁 99-148; 吳 聰 敏, 臺 灣 戰 後 的 惡 性 物 價 膨 脹 (1945-1950), 國 史 館 學 術 集 刊, 第 10 期 ( 臺 北,2006.12), 頁 129-159; 黃 英 哲, 去 日 本 化 再 中 國 化 : 戰 後 臺 灣 文 化 重 建 (1945-1947) ( 臺 北 : 麥 田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7); 何 義 麟,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出 版 事 業 發 展 之 傳 承 與 移 植 (1945-1950): 雜 誌 目 錄 初 編 後 之 考 察 臺 灣 史 料 研 究, 第 10 期 ( 臺 北,1997.12), 頁 3-24; 許 雪 姬,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的 語 文 問 題, 思 與 言, 第 29 第 4 期 ( 臺 北,1991.12), 頁 155-184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91. 以 及 有 女 性 於 客 席 接 待 的 珈 琲 店 酒 吧 等 料 理 店 的 費 用, 課 稅 均 增 加 為 消 費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百 分 之 二 百 不 等, 即 使 是 一 般 餐 館 飲 食 店 以 及 攤 販 的 飲 食 費 用, 消 費 二 圓 以 上 也 需 支 付 三 成 以 上 的 飲 食 稅 另 有 關 清 涼 飲 料 砂 糖 照 相 理 髮 美 容 衣 服 等 也 都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增 稅, 14 同 時 在 消 費 力 因 戰 事 大 減 的 情 況 下, 有 不 少 料 理 店 飲 食 店 倒 閉 或 被 公 家 徵 用 飲 食 業 蕭 條 的 情 況 在 戰 爭 剛 結 束 時 似 乎 出 現 一 絲 轉 機,1945 年 戰 爭 結 束 到 1946 年 上 半 年, 許 多 餐 館 復 業 或 開 業, 且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以 酒 家 為 名 在 日 文 用 法 中 酒 家 指 的 是 善 喝 酒 者 或 酒 專 賣 者, 日 治 時 期 的 餐 廳 也 甚 少 以 酒 家 做 為 餐 廳 名 稱, 但 在 1945 年 大 陸 人 士 陸 續 來 臺 之 後, 以 酒 家 為 名 的 餐 館 大 量 增 加 如 從 1945 年 10 月 10 日 即 創 刊 的 民 報 廣 告 觀 之, 該 年 10 月 至 12 月 間 開 幕 或 復 業 的 酒 家 餐 館, 就 有 同 樂 酒 家 水 仙 酒 家 大 光 明 酒 家 珍 珍 酒 館 新 中 華 大 酒 家 龍 華 酒 菜 館 宴 賓 亭 酒 家 等, 這 些 餐 館 酒 家 的 來 源 與 類 型, 從 其 廣 告 可 知 至 少 有 三 種 : ( 一 ) 日 治 時 期 的 珈 琲 廳 : 如 第 一 酒 館 ( 原 第 一 カフヱー, 見 圖 1) 龍 華 酒 菜 館 亦 標 榜 為 純 カフヱ 式 紳 士 娛 樂 場, 提 供 中 華 料 理 西 洋 料 理 日 本 料 理 15 幻 余 一 文 指 日 治 時 珈 琲 廳 的 業 者 因 為 不 再 能 沿 用 日 文 カ フヱー 珈 琲 廳 的 名 稱, 而 開 始 使 用 酒 家 一 詞, 如 百 合 改 為 上 林 花 ヱルテル 珈 琲 廳 改 為 萬 里 紅 大 屯 改 為 小 春 園 等 16 ( 二 ) 經 營 方 式 承 繼 自 日 治 時 期 的 大 型 料 理 屋, 以 供 應 宴 會 場 設 備 為 主 如 水 仙 酒 家 同 樂 酒 家 等, 另 日 治 時 期 的 高 級 酒 樓 蓬 萊 閣 也 在 1945 年 底 即 復 業 17 1945 1946 年 報 端 可 見 諸 多 重 要 會 議 活 動 均 選 在 蓬 萊 14 臺 灣 地 方 稅 規 則 中 改 正 ( 號 外 一 ), 臺 灣 總 督 府 府 報, 第 0271e 期,( 臺 北, 1943.03.01), 頁 13 實 施 情 況 參 見 決 戰 態 勢 下 の 增 税 臺 灣 は 内 地 に 順 應 斷 行 增 收 見 込 額 は 六 千 八 百 萬 圓,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 ),1943 年 1 月 19 日,2 版 ; 增 税 三 改 正 法 律 けふ 施 行 物 品 遊 興 飲 食 税 法 等,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 ),1943 年 3 月 1 日,1 版 ; 注 意 二 圓 以 上 は 三 割 遊 興 街 に 增 税 はどう 響 く,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 ),1943 年 3 月 2 日,3 版 15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2 月 27 日,1 版 16 幻 余, 臺 北 酒 家 演 變 史, 臺 灣 風 物, 第 17 卷 第 3 期 ( 臺 北,1967.06), 頁 71 萬 里 紅 在 1964 年 改 名 為 黑 美 人, 至 1996 年 才 歇 業 17 參 見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0 月 14 15 日,2 版 ; 另 臺 灣 畜 產 創 立 總 會

.192. 陳 玉 箴 閣 舉 行 日 治 時 曾 以 出 口 鳳 梨 致 富 的 大 稻 埕 富 商 葉 家, 亦 改 建 部 分 宅 邸 為 新 中 華 大 酒 家, 於 1945 年 底 開 幕, 亦 為 1950 年 代 重 要 的 筵 席 場 所 18 ( 三 ) 從 大 陸 遷 移 來 臺 開 設 者 酒 家 做 為 餐 廳 之 謂, 在 中 國 歷 史 已 久, 1930 1940 年 代 在 南 京 出 版 的 中 央 日 報 廣 告 中, 即 有 許 多 菜 館 以 酒 家 命 名, 如 大 三 元 酒 家 怡 紅 酒 家 等 19 而 在 戰 後 初 期 來 臺 人 士 開 設 的 酒 家 中, 如 大 光 明 酒 家 號 稱 是 上 海 Broadway 的 姊 妹 店, 由 廣 告 文 字 各 界 候 了 好 久 的 全 省 唯 一 舞 廳 知 實 以 舞 廳 為 主 要 經 營 項 目 20 另 外 如 1946 年 6 月 1 日 開 幕 的 大 上 海 酒 家, 在 開 幕 啟 事 上 即 註 明 : 本 酒 家 鑑 於 本 省 缺 乏 外 省 菜 館, 爰 特 招 聘 名 廚 籌 設 本 酒 家, 舉 凡 蘇 滬 名 點 平 川 筵 席 皆 所 擅 長, 此 為 戰 後 最 早 的 幾 家 外 省 菜 館 之 一 21 圖 1: 戰 後 初 期 民 報 上 新 開 設 的 酒 家 廣 告 資 料 來 源 :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1 月 3 日,1 版 由 這 些 廣 告 視 之, 在 1945 年 戰 爭 剛 結 束 時, 酒 家 與 餐 館 的 意 義 並 於 1945 年 十 月 底 就 已 在 蓬 萊 閣 舉 辦, 見 臺 灣 畜 產 創 立 總 會, 民 報 ( 臺 北 ), 1945 年 10 月 31 日,1 版 18 新 中 華 為 屋 主 葉 金 塗 之 媳 孫, 在 戰 後 為 了 維 持 生 計 而 開 設, 見 謝 柏 宏, 古 厝 疊 上 現 代 化 大 樓, 喊 價 十 五 億, 商 業 週 刊, 第 740 期 ( 臺 北,2002.01), 頁 106;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2 月 11 日,1 版 19 大 三 元 酒 家 明 日 開 幕,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36 年 4 月 11 日,8 版 除 了 酒 家 之 外,1930 年 代 中 央 日 報 亦 將 餐 廳 稱 為 酒 樓 飯 莊 等 20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1 月 3 日,1 版 21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6 月 1 日,1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93. 無 太 大 區 別, 此 類 新 設 或 復 業 酒 家 的 經 營 方 式 與 過 去 酒 樓 亦 無 甚 差 異, 如 從 小 春 園 在 1946 年 7 月 的 新 開 幕 廣 告 上 可 知, 該 餐 館 樓 高 四 層, 含 大 眾 食 堂 茶 會 宴 會 包 廂 式 的 家 族 餐 室 等, 供 應 雅 菜 和 菜 餐 菜, 也 有 滷 味 麵 飯 等 22 而 規 模 較 大 的 酒 家 即 如 同 日 治 時 期 的 高 級 酒 樓, 作 為 政 商 界 人 士 集 會 宴 客 的 處 所, 宴 客 者 包 括 臺 灣 本 地 人 士 與 新 至 臺 灣 的 國 民 政 府 官 員 1945 至 1946 年 間, 在 酒 家 舉 行 宴 會 的 場 合, 主 要 為 宴 客 與 商 界 集 會, 宴 客 者 如 民 報 社 長 林 茂 生 娶 媳 的 婚 宴 在 新 中 華 大 酒 家 舉 行 23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顧 問 李 擇 一 也 在 新 中 華 大 酒 家 宴 請 臺 灣 慶 應 會 臺 北 三 田 會 會 友 24 商 界 集 會 則 如 牙 醫 師 公 會 改 組 大 會 在 新 中 華 25 電 影 戲 劇 公 會 成 立 大 會 在 蓬 萊 閣 26 臺 北 市 旅 館 業 公 會 在 松 竹 酒 家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等 27 到 1946 上 半 年 為 止,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尚 未 對 餐 館 業 者 施 以 嚴 格 管 理 或 收 稅, 不 過, 此 種 情 形 很 快 因 為 經 濟 情 況 的 混 亂 有 了 改 變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中 國 各 地 受 戰 亂 影 響 經 濟 困 難, 二 戰 結 束 後, 國 民 黨 與 共 產 黨 的 內 戰 使 得 情 況 雪 上 加 霜, 即 使 臺 灣 在 1945 年 9 月 才 剛 脫 離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大 陸 的 惡 劣 經 濟 狀 況 已 迅 速 影 響 臺 灣 臺 灣 人 民 很 快 就 感 受 到 物 價 的 劇 烈 變 化, 陳 儀 在 1945 年 10 月 31 日 發 佈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管 理 糧 食 臨 時 辦 法, 要 求 米 穀 生 產 者 及 有 米 穀 收 租 者 如 同 日 治 時 期 繳 交 第 一 期 作 米 穀, 並 低 價 收 購 第 二 期 米 穀, 同 時 禁 止 臺 灣 米 穀 輸 出, 以 全 面 掌 控 臺 灣 的 米 糧 28 但 在 無 法 穩 定 糧 價 的 情 況 下, 此 種 作 法 造 成 缺 糧 的 恐 慌 1945 年 10 月 至 12 月 底 三 個 月 間, 報 載, 黑 市 的 米 就 已 從 一 斤 2 元 4 角 急 漲 到 8 元 29 除 了 糧 價 飛 漲, 一 般 物 價 也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不 斷 上 升 從 1945 年 初 至 22 廣 告,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7 月 27 日,1 版 23 本 社 長 林 茂 生 令 郎 完 婚,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7 月 1 日,2 版 24 李 擇 一 氏 酬 宴 窓 友,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1 月 18 日,2 版 25 臺 北 市 齒 科 醫 師 公 會 改 組 大 會,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4 月 29 日,2 版 26 電 影 戲 劇 公 會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4 月 29 日,2 版 27 旅 館 業 公 會 理 監 事 會,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6 月 4 日,2 版 28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光 復 後 之 經 濟 法 規,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1 卷 第 1 期 ( 臺 北,1947.06), 頁 363 29 米 米 米 米, 省 垣 黑 市 一 斤 八 元, 民 報 ( 臺 北 ),1945 年 12 月 30 日,1 版

.194. 陳 玉 箴 1950 年 底, 臺 灣 的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上 升 218,455.7 倍, 平 均 而 言, 每 年 的 物 價 上 漲 率 是 676.1%, 呈 現 嚴 重 的 惡 性 物 價 膨 脹 30 1946 年 1 月 16 日 國 民 黨 中 執 會 秘 書 處 抄 送 的 臺 灣 現 狀 報 告 書 一 文 亦 指 出, 物 價 政 策 受 通 貨 政 策 之 刺 激, 蒸 蒸 日 上, 公 定 米 價 已 漲 七 倍, 肉 價 亦 漲 四 十 倍 以 上, 其 他 各 種 貨 價 亦 普 遍 飛 漲, 此 皆 貨 幣 政 策 失 敗 之 後 果 31 由 此 可 見 1946 年 時 民 生 物 資 的 窘 迫, 與 一 般 百 姓 戰 後 生 活 的 困 難 在 此 物 資 缺 乏 國 民 黨 政 府 又 欲 急 徵 資 源 應 付 大 陸 戰 事 的 情 況 下,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自 1946 年 起, 陸 續 頒 佈 多 項 節 約 辦 法, 將 民 生 物 資 集 結 作 為 軍 備 用 途 1946 年 5 月, 新 生 活 運 動 會 頒 訂 推 行 節 約 運 動 實 施 辦 法 作 為 節 約 運 動 的 重 要 綱 領 32 該 辦 法 首 段 即 說 明 實 施 節 約 運 動 的 背 景 : 查 節 約 運 動 之 推 行, 本 會 於 戰 前, 業 經 積 極 倡 導, 旋 以 抗 戰 軍 興, 負 擬 訂 戰 時 節 約 辦 法, 通 告 全 國 施 行, 頗 著 成 效 際 此 抗 戰 勝 利, 建 國 肇 始, 百 業 待 興, 百 事 待 舉, 為 國 家 前 途 計, 吾 人 自 應 切 實 節 約, 以 充 實 國 力 這 段 導 言 接 續 說 明, 大 陸 內 地 同 胞 欲 樹 皮 草 根 為 食, 收 復 區 內 卻 奢 侈 淫 靡 財 力 物 力 之 浪 費, 尤 為 痛 心, 因 而 訂 辦 法 在 食 衣 住 行 各 方 面 均 要 求 節 約 在 此 指 導 綱 領 下,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同 時 期 頒 佈 多 項 節 約 辦 法 飲 食 方 面, 例 如 同 月 頒 佈 的 復 員 期 間 節 約 筵 席 消 費 辦 法, 33 對 筵 席 菜 餚 的 數 量 進 行 規 範, 規 定 每 席 十 人 以 上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菜 一 湯, 十 人 以 下 六 人 以 上 者, 不 超 過 四 菜 一 湯, 五 人 以 下 者 不 超 過 三 菜 一 湯, 西 餐 每 客 則 以 一 湯 兩 菜 一 點 心 為 限 不 過 此 時 對 於 餐 館 尚 無 課 稅 的 規 定 1947 年 4 月 臺 灣 省 政 府 成 立 並 取 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隨 即 在 1947 年 9 月 又 頒 佈 筵 席 消 費 節 約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除 經 濟 食 堂 外 不 得 新 設 餐 館 34 所 30 吳 聰 敏, 臺 灣 戰 後 的 惡 性 物 價 膨 脹 (1945-1950), 頁 131 31 陳 興 唐 主 編, 臺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檔 案 史 料 ( 上 ), 南 京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臺 北 : 人 間 出 版 社,1992), 頁 51 32 辦 法 內 容 詳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夏 字 第 41 期 (1946), 頁 654-657 33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夏 字 第 28 期 (1946), 頁 442 34 第 7 條, 同 款 並 規 定 已 停 業 者 不 得 復 業 此 法 依 據 厲 行 節 約 消 費 辦 法 綱 要 訂 定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秋 字 第 68 期 (1947), 頁 1067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95. 謂 經 濟 食 堂, 是 指 資 本 在 ( 舊 ) 臺 幣 150 萬 元 以 下 侍 應 生 人 數 不 超 過 五 人, 而 且 不 能 承 辦 筵 席 不 能 賣 酒 咖 啡, 不 能 有 樂 隊, 只 能 賣 客 飯 35 此 外, 在 1946 至 1948 年 間 頒 佈 的 節 約 相 關 法 令, 還 有 臺 灣 省 節 約 糧 食 消 費 辦 法 36 慶 弔 節 約 實 施 辦 法 37 臺 灣 省 節 約 豬 肉 消 費 辦 法 38 新 聞 紙 雜 誌 及 書 籍 用 紙 節 約 辦 法 39 減 少 汽 車 節 約 汽 油 辦 法 40 都 市 水 電 節 約 辦 法 41 可 見 全 面 性 的 節 約 生 活 已 是 當 時 政 府 的 重 點 政 策 1948 年 5 月, 國 民 政 府 公 佈 實 施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蔣 介 石 在 9 月 15 日 公 布 勤 儉 建 國 運 動 綱 領, 並 據 此 推 行 勤 儉 建 國 運 動, 訂 定 臺 灣 省 推 行 勤 儉 建 國 運 動 宣 傳 辦 法 42 與 勤 儉 建 國 運 動 綱 要 43, 均 是 鼓 勵 人 民 實 踐 勤 勞 檢 樸 的 生 活, 要 求 減 少 消 費 1949 年, 政 治 局 勢 更 加 巨 變 :4 月 首 都 南 京 失 守 5 月 臺 灣 戒 嚴,12 月 中 央 政 府 遷 到 臺 灣,1950 年 3 月 蔣 介 石 復 行 視 事 在 中 央 政 府 已 然 來 臺 的 情 況 下, 各 項 戰 時 節 約 規 範 在 此 期 間 積 極 推 動 如 1950 年 5 月, 中 國 國 民 黨 臺 灣 省 黨 部 發 起 戰 時 生 活 運 動, 提 出 戰 時 生 活 公 約 凡 此 種 種, 說 明 了 在 當 時 國 民 政 府 於 國 共 內 戰 陷 入 危 機 的 情 況 下, 臺 灣 雖 是 二 戰 結 束, 卻 在 政 治 制 度 法 令 與 經 濟 上 立 刻 進 入 另 一 個 戰 時 體 制, 44 在 此 社 會 脈 絡 下, 餐 館 消 費 成 為 奢 侈 生 活 的 象 徵, 亦 是 節 約 政 策 的 規 範 項 目 在 法 令 面, 戰 後 對 日 治 時 期 酒 樓 業 影 響 最 大 的 規 範, 是 1949 年 10 月 35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商 民 開 設 經 濟 食 堂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39 期 (1947), 頁 580-581; 亦 參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63 期 (1948), 頁 995, 警 務 處 之 說 明 36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夏 字 第 39 期 (1946), 頁 數 不 明 37 1947 年 10 月 11 日 頒 佈,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27 期 (1947), 頁 412 38 1947 年 9 月 11 日 頒 佈, 但 於 1948 年 3 月 17 日 廢 止,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秋 字 第 64 期 (1947), 頁 1004;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64 期 (1948), 頁 1004 39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秋 字 第 68 期 (1947), 頁 1067 40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14 期 (1947), 頁 210 41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53 期 (1947), 頁 770-771 42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6 期 (1948), 頁 91-92 43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12 期 (1948), 頁 181-184 44 戰 時 生 活 運 動 的 宣 傳 與 運 動 綱 要, 參 見 打 倒 奢 侈 剷 除 糜 爛 刻 苦 勤 勞 共 度 難 關 戰 時 生 活 運 動 綱 要 草 案,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50 年 5 月 6 日,4 版 ; 臺 灣 是 進 入 戰 時 了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50 年 5 月 27 日,2 版

.196. 陳 玉 箴 省 政 府 制 訂 的 酒 樓 茶 室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公 共 茶 室 實 施 辦 法 45 此 辦 法 規 定 酒 樓 茶 室 一 律 改 為 公 共 食 堂 或 公 共 茶 室, 一 直 到 1962 年 此 項 辦 法 廢 止 之 前, 依 據 法 令, 酒 樓 均 應 以 公 共 食 堂 的 形 式 營 業 不 過, 無 論 前 述 經 濟 食 堂 或 1949 年 規 範 的 公 共 食 堂, 都 不 是 國 民 政 府 到 臺 灣 以 後 才 有 的 新 發 明, 早 在 1930 年 代, 國 民 黨 政 府 就 已 在 南 京 推 動 酒 菜 館 節 約 運 動 46 更 早 之 前, 南 京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在 1931 年 即 已 創 辦 南 京 市 公 共 食 堂, 指 一 種 簡 便 大 眾 可 共 食 的 用 餐 場 所, 社 會 局 說 明,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決 平 民 飲 食 需 要, 食 堂 供 餐 以 經 濟 衛 生 為 原 則 47 並 強 調 公 共 食 堂 的 設 備 簡 單 清 潔, 價 格 低 廉, 能 夠 符 合 一 般 市 民 的 要 求 48 與 此 類 似 的, 還 有 南 京 市 模 範 食 堂 49 民 眾 食 堂 50 51 營 養 食 堂 等 如 川 江 民 船 商 工 聯 合 會 為 改 善 船 民 生 活 及 便 利 船 民 管 理, 而 辦 理 的 船 民 公 共 食 堂, 連 同 宿 舍, 一 併 廉 價 供 應 船 民 食 宿 52 因 此, 如 同 國 民 政 府 到 臺 灣 後 所 實 施 的 節 約 政 策, 經 濟 食 堂 與 公 共 食 堂 都 可 說 是 國 民 政 府 過 去 在 南 京 市 相 關 政 策 的 持 續 與 延 伸 此 種 公 共 食 堂 的 概 念, 頗 類 似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制 度 下 的 消 費 治 理 方 式, 強 調 的 是 計 畫 性 透 明 每 個 人 的 消 費 均 規 制 化, 不 講 求 個 人 服 務 排 場 特 殊 性, 只 是 取 得 基 本 的 商 品 與 服 務, 53 在 此 概 念 下, 個 人 品 味 或 炫 富 講 排 場 等 都 是 被 摒 除 在 外 的 而 國 民 政 府 在 南 京 等 地 推 動 此 類 食 堂, 是 在 戰 爭 持 續 物 資 缺 乏 的 社 會 條 件 下, 將 之 作 為 一 種 大 量 提 供 廉 價 伙 食 的 方 式,1949 年 在 45 頒 佈 令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19 期 (1949), 頁 236 實 施 辦 法 全 文 見 公 報 同 期, 頁 226-227 此 法 依 據 厲 行 節 約 消 費 辦 法 綱 要 訂 定 46 首 都 節 約 運 動 會 推 行 酒 菜 館 節 約 運 動,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36 年 10 月 9 日, 3 版 47 社 會 局 籌 設 公 共 食 堂,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31 年 12 月 9 日,8 版 48 公 共 食 堂 先 開 辦 五 所,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40 年 5 月 23 日,3 版 49 京 市 模 範 食 堂 將 設 立,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30 年 5 月 19 日,7 版 50 民 眾 食 堂 已 有 人 承 辦,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32 年 1 月 7 日,8 版 51 糧 食 節 約 展 覽 昨 圓 滿 閉 幕, 觀 眾 總 計 近 四 萬 人, 準 備 籌 設 營 養 食 堂, 中 央 日 報 ( 南 京 ),1942 年 6 月 4 日,5 版 52 川 江 民 船 商 工 聯 會 改 善 船 民 生 活 將 辦 船 民 公 共 食 堂 宿 舍, 重 慶 時 事 新 報 ( 重 慶 ),1943 年 8 月 26 日 53 Susan E. Reid, Cold War in the Kitchen: Gender and the De-Stalinization of Consumer Taste in the Soviet Union under Khrushchev, 211-252.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97. 臺 灣 頒 佈 此 辦 法, 亦 是 延 續 均 質 化 排 除 特 殊 性 的 概 念, 對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的 飲 食 娛 樂 消 費 進 行 介 入 管 理 在 戰 時 節 約 的 指 導 綱 領 下, 該 辦 法 主 要 規 範 酒 樓 的 餐 食 與 女 服 務 生, 即 規 定 各 餐 館 改 制 為 公 共 食 堂, 應 提 供 公 共 經 濟 的 餐 食, 並 排 除 女 服 務 生 的 陪 侍 與 性 服 務 在 餐 點 部 分, 該 辦 法 規 定, 酒 樓 改 制 為 公 共 食 堂 後, 公 共 食 堂 的 設 備 應 力 求 簡 單 樸 素 整 齊 清 潔, 所 備 餐 食 也 應 注 重 衛 生 及 營 養 成 分, 54 以 供 應 公 共 經 濟 餐 為 原 則, 所 謂 公 共 經 濟 餐 分 中 式 與 西 式 兩 種 中 式 如 一 菜 一 湯 米 飯, 或 是 加 里 牛 肉 飯 等 客 飯 類, 西 式 包 含 一 菜 一 湯 一 茶, 對 於 價 格 均 有 上 限 規 定 55 而 除 了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的 公 共 經 濟 餐 外, 尚 有 會 餐, 為 數 菜 一 湯 的 合 菜, 亦 區 分 為 中 西 式 兩 種 中 式 會 餐 依 據 用 餐 人 數 規 範 菜 數 與 價 格, 西 式 會 餐 則 分 為 三 種 等 級, 同 樣 對 價 格 有 上 限 規 定 56 由 以 上 規 定 可 看 出, 公 共 食 堂 改 制 辦 法 對 用 餐 的 菜 餚 數 目 價 格 等 有 詳 細 的 具 體 規 範, 試 圖 建 立 消 費 的 理 性 模 式 塑 造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此 種 規 範 除 了 是 戰 時 節 約 政 策 下 的 產 物 外, 還 有 另 一 目 的 是 可 以 藉 此 增 加 稅 收 項 目 上 述 會 餐 與 公 共 經 濟 餐 的 差 別, 除 了 餐 點 上 的 差 異 之 外, 另 一 大 區 別 即 是 在 稅 收 上 : 凡 是 合 菜 類 的 會 餐, 均 須 增 課 筵 席 稅 筵 席 稅 是 對 在 飲 食 營 業 場 所 舉 辦 筵 席 者 所 徵 收 的 消 費 行 為 稅, 國 民 政 府 在 南 京 時 期 即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而 在 二 次 戰 後 的 臺 灣, 則 首 見 於 1946 年 7 月 19 日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制 定 的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徵 收 規 則, 57 規 定 筵 席 稅 之 徵 收, 按 酒 菜 飯 煙 及 筵 席 營 業 者 所 售 係 供 飲 食 消 耗 54 酒 樓 茶 室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公 共 茶 室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55 酒 樓 茶 室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公 共 茶 室 實 施 辦 法 第 4 條 56 例 如 二 至 三 人 只 能 點 兩 菜 一 湯, 不 超 過 十 五 元 ; 西 餐 最 貴 者 每 客 不 超 過 十 元, 包 含 二 菜 一 湯 一 麵 包 ( 或 飯 ), 一 生 菓 一 茶 ( 或 咖 啡 ) 一 冷 盤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違 反 第 二 次 停 業 一 天, 並 按 照 營 業 牌 照 捐 款 勞 軍 從 500 到 2,000 元 不 等 第 三 次 加 倍 捐 款, 第 四 次 勒 令 停 業 此 外, 在 1949 年 12 月 頒 佈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旅 館 公 共 食 堂 茶 室 服 務 生 管 理 辦 法 中, 也 對 服 務 生 人 數 制 服 樣 式 不 得 陪 酒 猜 拳 唱 歌 等 舉 止 有 所 規 範, 參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67 期 (1949), 頁 850-851 此 辦 法 在 1955 年 修 訂, 違 反 者 依 照 違 警 罰 法 處 罰,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秋 字 第 16 期 (1955), 頁 198-199 57 此 規 則 依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法 第 十 條 訂 定, 規 則 全 文 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秋 (1946), 頁 306

.198. 陳 玉 箴 之 各 項 物 品 原 價 徵 收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次 飲 食 不 滿 三 十 元 者 免 徵 58 簡 言 之, 所 謂 筵 席 是 以 消 費 額 多 少 定 義, 只 要 消 費 滿 30 元 以 上 就 稱 為 筵 席, 須 多 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高 額 稅 款 對 於 筵 席 稅 的 計 算 方 式, 之 後 在 1946 年 12 月 1947 年 3 月 的 相 關 法 令 修 改 中 又 有 所 改 變, 各 地 計 稅 方 式 並 不 統 一 59 不 過, 基 本 原 則 就 是 : 只 要 消 費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就 要 視 金 額 高 低 徵 收 百 分 之 八 到 百 分 之 二 十 不 等 的 稅 款, 稅 率 在 各 縣 市 有 所 不 同 由 於 這 項 筵 席 稅 稅 率 甚 高, 對 餐 館 業 者 實 是 沈 重 的 負 擔, 各 公 共 食 堂 中 逃 稅 者 多, 稅 捐 單 位 甚 且 須 派 人 到 公 共 食 堂 坐 鎮, 監 督 是 否 確 實 徵 收 60 在 上 述 實 施 辦 法 頒 佈 後, 無 論 是 本 省 外 省 人 開 設 的 酒 家 酒 樓 酒 館, 無 論 是 提 供 北 平 烤 鴨 專 供 咖 哩 雞 飯 或 供 應 正 宗 西 菜 的 餐 廳, 在 招 牌 上 一 律 都 標 示 為 公 共 食 堂, 有 的 會 在 廣 告 上 標 示 遵 守 政 府 節 約 特 備 經 濟 快 餐 ( 圖 2), 強 調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但 對 照 於 同 一 廣 告 上 聘 請 港 滬 名 廚, 選 擇 精 良 質 料 之 語, 二 者 實 有 矛 盾 之 感 61 58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徵 收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第 三 條 59 1946 年 12 月 5 日 國 民 政 府 修 正 公 佈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法 第 三 條 : 凡 菜 肴 每 席 價 格 達 一 定 金 額 者 為 筵 席, 征 收 筵 席 稅 一 筵 席 價 格 在 起 稅 點 以 上 不 滿 五 倍 者,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二 筵 席 價 格 在 起 稅 點 五 倍 以 上 者,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起 稅 點 由 縣 市 政 府 按 當 地 物 價 情 形 自 行 擬 訂 ;1946 年 12 月 30 日 公 佈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徵 收 規 則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冬 字 (1946), 頁 1227) 指 出 因 各 地 物 價 不 同, 刪 除 上 述 第 三 條, 改 為 前 項 免 稅 標 準, 由 各 縣 市 參 酌 當 地 物 價, 擬 訂 呈 請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1947 年 3 月 27 日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制 定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征 收 細 則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夏 字 (1947), 頁 165-167) 第 五 條 又 規 定, 征 收 率 由 縣 市 政 府 依 以 下 規 定 分 別 擬 訂 一 筵 席 價 格 在 起 稅 點 以 上 不 滿 五 倍 者,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最 低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八 二 筵 席 價 格 在 起 稅 點 五 倍 以 上 者,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百 分 之 十 五 另 起 稅 點 暫 以 臺 幣 一 百 元 為 標 準, 且 可 視 物 價 波 動 情 形 調 整 亦 參 見 1947 年 5 月 13 日 修 正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征 收 細 則 及 1947 年 12 月 1 日 國 民 政 府 修 正 公 佈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法 60 查 征 筵 席 捐 成 績 甚 佳,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5 年 6 月 15 日,3 版 ; 稅 捐 處 派 六 百 人 分 駐 酒 家 食 堂 稽 征 筵 席 稅,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56 年 6 月 12 日,3 版 61 廣 告, 警 民 導 報 ( 臺 北 ),1949 年 12 月 21 日, 第 一 卷 第 14 15 期 合 刊, 頁 75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199. 圖 2:1949 年 10 月 新 法 令 實 施 後, 所 有 餐 館 招 牌 均 需 加 上 公 共 食 堂 資 料 來 源 : 廣 告, 警 民 導 報 ( 臺 北 ),1949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卷 第 14 15 期 合 刊, 頁 75 1949 年 10 月 該 辦 法 頒 佈 後, 警 民 導 報 的 一 則 報 導 描 繪 了 公 共 食 堂 的 理 想 狀 況 : 62 自 九 月 十 日 起, 新 竹 街 頭 已 再 也 聽 不 到 從 食 堂 裡 播 送 出 前 所 熟 聞 的 猜 拳 聲 叫 囂 聲 褻 蕩 的 匿 笑 聲 頹 糜 的 歌 唱 聲, 代 替 著 它 的 是 一 塊 五 色 繽 紛 鮮 明 奪 目 的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的 廣 告 牌 往 日 專 供 有 錢 階 級 者 享 受 的 堂 皇 瑰 麗 的 大 酒 家,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後, 現 在 連 販 夫 走 卒 也 都 做 了 座 上 客 此 篇 報 導 者 接 著 引 述 一 個 小 公 務 員 的 說 法 : 本 市 各 酒 家 餐 館 自 改 為 公 共 食 堂 後, 過 去 是 非 到 上 午 十 時 不 開 門 營 業, 現 在 好 了, 早 餐 也 能 找 到 吃 點 心 的 地 方 了 飯 菜 價 錢 減 低 了, 且 有 一 定 的 價 目 標 示 不 論 袋 裡 帶 的 錢 或 多 或 少, 都 可 隨 便 應 付 不 致 像 從 前 一 樣 愁 著 飯 錢 不 夠, 或 拿 不 出 相 當 的 小 費, 擔 心 吃 侍 應 生 的 白 眼 了 現 在 的 公 共 食 堂 才 是 大 眾 需 要 的 真 正 的 平 民 化 食 堂 呢 警 民 導 報 為 臺 灣 省 警 民 協 會 出 版 的 旬 刊, 創 刊 於 1949 年 8 月 1 日, 62 矗 木, 新 竹 風, 警 民 導 報 ( 臺 北 ),1949 年 11 月 11 日, 第 1 卷 11 期, 頁 11

.200. 陳 玉 箴 社 址 則 位 於 省 政 府 警 務 處, 內 容 包 括 警 政 法 令 時 事 評 論 警 政 人 事 消 息 等 雖 然 刊 載 在 警 民 導 報 中 的 上 文 具 有 相 當 政 令 宣 傳 意 味, 但 仍 說 明 了, 當 時 餐 廳 酒 樓 的 消 費 須 有 相 當 財 力 才 能 負 擔, 而 公 共 食 堂 政 策 形 式 上 的 目 的 就 是 使 之 成 為 純 用 餐 且 價 格 較 低 廉 的 食 堂 然 而, 儘 管 新 的 政 府 機 構 透 過 法 令 描 繪 出 一 平 等 而 廉 價 的 餐 館 消 費 景 況, 但 與 實 際 上 的 消 費 狀 況 卻 相 距 甚 遠 除 了 前 述 筵 席 稅 根 本 難 以 落 實 徵 收 之 外, 實 際 上 公 共 食 堂 中 的 大 小 筵 席 仍 然 不 斷 此 筵 席 市 場 活 絡 的 背 景, 為 戰 後 餐 館 業 出 現 的 一 群 新 生 產 者 與 新 消 費 者 新 的 生 產 者 方 面,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前 後 較 顯 著 的 轉 變, 是 1949 1950 年 前 後 出 現 許 多 大 陸 來 臺 人 士 開 設 的 新 餐 館, 供 應 北 平 菜 江 浙 菜 湖 南 菜 等 各 省 菜 餚, 且 多 沿 用 大 陸 著 名 餐 廳 的 名 稱, 如 狀 元 樓 老 正 興 等 1946 年 從 北 平 來 臺 的 唐 魯 孫 描 述 這 段 新 舊 餐 館 的 交 接 時 期 : 臺 灣 光 復 之 初, 臺 灣 幾 乎 沒 有 內 地 口 味 的 飯 館, 像 蓬 萊 閣 新 中 華, 小 春 園 新 蓬 萊, 雖 然 丹 楹 碧 牖, 鋪 錦 列 繡, 翠 袖 殷 勤, 等 於 伎 樂 所 萃, 儘 管 水 陸 雜 陳, 可 是 庶 饈 鹹 酸, 難 致 其 美 稍 後 老 正 興 狀 元 樓 三 合 樓 瓊 華 樓 渝 園 銀 翼 大 陸 口 味 的 飯 館 先 後 陸 續 在 臺 北 營 業, 大 家 才 能 嚌 啜 恣 饗, 嘗 到 家 鄉 口 味 63 這 段 文 字 說 明 了, 在 1946 年 唐 魯 孫 剛 來 臺 時, 蓬 萊 閣 新 中 華, 小 春 園 新 蓬 萊 等 本 地 大 型 餐 館 是 主 要 的 社 交 場 所, 這 些 場 所 的 營 業 形 式 為 有 女 陪 侍, 與 日 治 時 期 相 似, 稍 晚 幾 年 後, 老 正 興 狀 元 樓 等 江 浙 四 川 餐 館 陸 續 開 設, 對 唐 魯 孫 這 樣 的 外 省 來 臺 人 士 而 言 顯 然 更 合 口 味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唐 魯 孫 在 書 中 也 提 及, 他 認 為 有 獨 特 本 省 味 兒 的 海 鮮, 許 多 是 在 這 些 本 地 酒 家 中 嚐 到 : 來 臺 灣 後, 碰 巧 知 友 金 燕 如 主 持 臺 北 的 小 春 園, 他 送 過 一 道 敬 菜, 是 大 蒜 頭 煨 鮮 干 貝, 此 地 干 貝 體 積 只 有 東 北 所 吃 干 貝 一 半 大 小, 可 是 色 香 味 都 不 輸 於 東 北 所 產, 後 來 雖 然 在 其 他 飯 館 吃 過 各 種 做 法 的 鮮 干 貝, 可 是 總 覺 得 小 春 園 所 吃 敬 菜 的 大 蒜 煨 鮮 干 貝, 才 算 是 酒 家 63 見 唐 魯 孫, 陋 巷 出 好 酒, 小 館 有 珍 饈, 什 錦 拼 盤 ( 臺 北 : 大 地 出 版 社,1982), 頁 136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01. 極 品 菜 色 呢 64 另 外 他 也 述 及 新 中 華 的 炒 響 螺 片 : 一 味 炒 響 螺 片, 是 當 年 太 平 町 新 中 華 主 廚 陳 阿 廉 的 拿 手 菜 新 中 華 在 全 盛 時 代, 逢 到 星 期 休 假, 太 平 町 大 菜 市 從 南 部 運 來 的 響 螺, 要 儘 新 中 華 先 挑, 其 勢 派 跟 北 平 正 陽 樓 到 菜 市 批 購 大 螃 蟹 一 樣, 他 家 挑 完 才 開 秤, 所 以 要 吃 好 響 螺 必 定 要 到 新 中 華 去 65 這 些 敘 述 佐 證 了 公 共 食 堂 中 較 豪 華 者 是 戰 後 初 期 供 應 好 酒 美 食 的 主 要 處 所, 商 業 公 會 或 政 府 機 關 樂 於 在 此 處 舉 行 會 議 或 宴 席 而 這 些 公 共 食 堂 所 提 供 的 菜 餚 以 本 地 口 味 為 主, 與 老 正 興 悅 賓 樓 等 供 應 的 浙 江 菜 北 平 菜 有 所 區 別 唐 魯 孫 所 代 表 的, 正 是 當 時 一 批 新 的 餐 館 消 費 者,1945 至 1950 年 間 從 中 國 大 陸 來 臺 的 官 員 及 其 家 眷, 逐 漸 成 為 當 時 餐 館 業 的 主 力 消 費 者 民 報 在 1946 年 下 半 年 的 諸 多 報 導 對 當 時 貧 富 差 距 顯 著 的 狀 況 提 出 批 評, 其 中 一 則 報 導 特 別 關 注 消 費 者 的 背 景 : 一 位 大 酒 廳 的 掌 櫃 統 計, 百 分 之 七 十 客 人 是 外 省 人, 百 分 之 十 五 是 本 省 大 財 主 請 外 省 的 老 兄 哥, 另 百 分 之 十 五 是 本 省 富 貴 弟 兄 互 相 的 應 酬 66 由 此 視 之, 在 餐 館 的 消 費 娛 樂 與 一 般 連 米 都 吃 不 到 的 百 姓 其 實 無 關, 與 日 治 時 期 類 似, 只 有 少 數 有 經 濟 能 力 者 才 能 負 擔 酒 樓 筵 席 外 食, 所 不 同 者, 此 時 負 擔 得 起 的 社 會 階 層 已 非 日 人 統 治 階 層 與 日 治 時 的 臺 人 士 紳, 除 了 本 地 財 主 之 外, 大 陸 來 臺 官 員 成 了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也 是 新 的 餐 館 消 費 者 上 述 對 酒 家 消 費 者 的 觀 察, 顯 示 出 戰 後 臺 灣 上 層 階 級 的 轉 變 在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統 治 階 級 藉 由 與 地 方 臺 籍 菁 英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交 好 互 動, 便 利 其 在 臺 灣 的 社 會 控 制 與 管 理, 官 方 與 士 紳 具 有 某 種 結 盟 與 利 益 交 換 的 關 係, 酒 樓 正 是 雙 方 進 行 社 交 活 動 的 重 要 場 所 之 一 然 而, 在 殖 民 時 期 結 束 後, 此 種 官 方 與 士 紳 結 盟 的 關 係 發 生 崩 解 與 重 組 隨 著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官 員 在 臺 日 本 人 的 大 量 撤 離, 以 及 大 批 政 府 官 員 64 唐 魯 孫, 天 下 味 ( 臺 北 : 皇 冠 出 版 社,1977), 頁 40-41 65 唐 魯 孫, 天 下 味, 頁 42 66 酒 家 醉 客 多 外 省 人 流 線 型 車 內 司 機 打 瞌 睡 娛 樂 偏 特 殊 階 級 要 設 法 慰 大 眾 才 是,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9 月 30 日,3 版

.202. 陳 玉 箴 從 大 陸 來 到 臺 灣, 社 會 上 掌 握 權 力 有 能 力 進 行 社 會 控 制 者, 已 從 日 治 時 期 的 日 本 統 治 階 級 臺 人 上 層 士 紳, 轉 移 到 大 陸 來 臺 官 員 與 部 分 新 的 臺 人 上 層 階 級 而 當 上 層 階 級 的 組 成 份 子 有 了 不 同, 上 層 階 級 的 社 交 方 式 社 交 場 所 也 有 了 改 變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日 治 時 期 即 有 的 蓬 萊 閣, 及 由 大 陸 來 臺 人 士 開 設 的 老 正 興 狀 元 樓 等 大 型 餐 館, 都 是 筵 席 的 重 要 舉 辦 地 點 前 者 的 筵 席 場 合 以 商 業 工 業 公 會 活 動 記 者 會 座 談 會 等 為 主 在 蓬 萊 閣 1955 年 歇 業 以 前, 一 直 是 各 大 商 會 乃 至 政 府 官 員 喜 愛 的 宴 席 地 點, 如 省 政 府 宴 請 美 國 駐 華 人 員, 以 及 韓 國 駐 華 大 使 都 會 在 此 舉 行 宴 席 而 在 老 正 興 悅 賓 樓 等 新 餐 廳 舉 辦 的 活 動 主 要 則 包 括 : 政 府 官 員 宴 席 招 待 義 士 義 胞 宴 席 華 僑 活 動 同 鄉 會 等 兩 者 相 較, 商 會 等 工 商 團 體 較 常 選 擇 在 本 地 原 有 餐 廳, 政 府 活 動 則 以 在 供 應 浙 江 菜 北 平 菜 湖 南 菜 的 新 餐 廳 進 行 為 多 不 過 除 這 些 餐 廳 外, 政 府 活 動 更 常 在 圓 山 大 飯 店 中 國 之 友 俱 樂 部 等 更 大 的 宴 席 場 地 舉 行, 這 些 餐 廳 則 不 受 公 共 食 堂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相 較 於 新 餐 館 的 開 幕, 蓬 萊 閣 新 中 華 等 本 地 口 味 的 餐 館 雖 盛 極 一 時, 卻 也 在 1950 年 代 中 後 期 相 繼 結 束 營 業, 蓬 萊 閣 於 1955 年 6 月 20 日 歇 業, 67 新 中 華 在 1959 1960 年 間 停 業, 68 報 端 則 在 1957 年 後 未 再 看 到 於 新 蓬 萊 食 堂 舉 行 集 會 活 動 的 報 導 即 使 未 知 這 些 餐 館 結 束 營 業 的 確 切 時 間, 但 從 這 些 本 地 大 型 餐 館 的 悄 悄 消 失, 也 隱 然 可 看 出 日 治 時 期 風 格 酒 樓 的 沒 落, 取 而 代 之 的, 則 是 戰 後 興 起 的 其 他 餐 館 外 省 餐 館 逐 漸 成 為 主 要 的 宴 客 地 點, 這 也 顯 示 了 與 日 治 時 期 截 然 不 同 的 新 政 治 商 業 人 際 網 絡, 正 隨 著 上 層 階 級 組 成 份 子 的 不 同 而 形 成 對 於 戰 後 臺 灣 菁 英 流 動 的 研 究 指 出,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對 臺 灣 本 土 菁 英 造 成 很 大 衝 擊, 但 在 不 同 領 域 有 不 同 的 流 動 狀 況 在 政 治 菁 英 層 次, 吳 乃 德 67 蓬 萊 閣 酒 樓 租 予 美 軍 作 俱 樂 部,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5 年 6 月 19 日,3 版 ; 蓬 萊 閣 舊 夢 難 見 將 改 成 綜 合 醫 院,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8 月 31 日,3 版 不 過 之 後 又 有 規 模 較 小 的 同 名 餐 廳 繼 續 營 業 68 謝 柏 宏, 古 厝 疊 上 現 代 化 大 樓, 喊 價 十 五 億, 頁 106 聯 合 報 最 後 一 篇 關 於 新 中 華 食 堂 的 報 導, 則 是 在 1959 年 10 月, 臺 茶 輸 出 業 歡 宴 拉 來 基,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9 年 10 月 16 日,5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03. 等 人 認 為 1947 年 二 二 八 事 件 造 成 本 土 議 會 菁 英 的 斷 層, 日 治 時 代 的 傳 統 菁 英 撤 出, 轉 由 新 興 的 地 方 菁 英 與 國 民 黨 結 盟 所 取 代 ; 但 在 基 層 村 里 長 階 層, 則 是 在 1953 年 以 後 才 逐 漸 被 納 編 入 國 民 黨 的 政 權 體 系 中, 而 農 會 菁 英 是 在 1950 年 代 初 期 歷 經 農 會 改 組 的 組 織 變 革 之 後 有 了 明 顯 的 轉 變 69 若 從 大 型 餐 館 的 轉 變 看 來, 傳 承 自 日 治 時 期 經 營 方 式 的 本 地 大 型 酒 樓 在 戰 後 雖 也 曾 重 振 旗 鼓, 但 在 1950 年 代 中 後 期 就 已 逐 漸 沒 落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不 僅 成 為 新 的 主 要 餐 館 消 費 者, 也 帶 來 了 新 的 消 費 風 氣 蔡 錦 堂 對 於 1949 1950 年 臺 灣 社 會 風 氣 的 分 析 指 出, 在 戰 爭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從 大 陸 來 臺 的 人 士 不 僅 包 括 政 府 軍 隊, 也 有 不 少 是 生 活 較 優 渥 較 有 能 力 來 臺 避 難 的 政 商 人 士, 而 這 些 來 自 大 都 市 的 官 僚 政 客 投 機 商 人, 便 是 造 成 戰 時 氣 氛 下 奢 華 享 樂 的 重 要 因 素, 特 別 是 上 海 與 香 港 在 戰 前 即 為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最 好, 也 最 講 究 流 行 奢 華 的 地 區, 不 少 來 自 此 二 地 富 人 帶 來 的 上 海 風 香 港 風 對 臺 灣 社 會 風 氣 有 很 大 影 響, 用 以 描 述 奢 侈 消 費 的 海 派 一 詞, 甚 至 是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社 會 的 流 行 語 70 中 央 日 報 當 時 的 報 導 亦 顯 示, 儘 管 處 於 戰 時 氣 氛 下, 汽 車 酒 家 與 戲 院 卻 是 臺 北 市 的 三 多 71 換 言 之, 儘 管 政 府 一 方 面 藉 由 各 種 法 規 政 令 鼓 吹 戰 時 節 約, 但 另 一 方 面, 上 公 共 食 堂 消 費 大 開 筵 席 的 情 況 卻 依 舊 普 遍, 在 整 個 1950 年 代 均 是 如 此 例 如 在 1952 年 的 一 篇 社 論 中, 批 評 當 時 普 遍 的 請 客 風 氣 過 於 揮 霍, 公 共 食 堂 僅 為 招 牌 而 離 事 實 甚 遠 : 在 一 流 飯 店 裡, 大 設 酒 宴, 珍 錯 羅 列, 女 侍 環 繞 一 席 之 費, 動 逾 千 金, 一 個 起 碼 的 單 位 更 調 首 長, 往 往 惜 別 歡 迎, 公 宴 兩 次 公 私 機 69 70 71 吳 乃 德 陳 明 通, 政 權 轉 移 和 精 英 流 動 : 臺 灣 地 方 政 治 精 英 的 歷 史 形 成, 收 入 賴 澤 涵 主 編,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歷 史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1993), 頁 303-334; 姚 人 多, 政 權 轉 移 之 治 理 性 : 戰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對 日 治 時 代 保 甲 制 度 的 承 襲 與 轉 化, 臺 灣 社 會 學, 第 15 期 ( 臺 北,2008.06), 頁 47-108; 黃 仁 姿 薛 化 元, 戰 後 臺 灣 精 英 的 連 續 與 斷 裂 : 以 農 會 精 英 為 例 (1945-1953),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18 第 3 卷 ( 臺 北,2011.09), 頁 93-140 蔡 錦 堂, 戰 後 初 期 (1949-1950)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以 中 央 日 報 記 事 分 析 為 中 心, 淡 江 史 學, 第 15 期 ( 臺 北,2004.06), 頁 253-288 茹 茵, 三 多,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50 年 5 月 25 日,6 版

.204. 陳 玉 箴 構 或 一 般 行 號 店 舖, 遇 有 成 立 開 幕 週 年 紀 念 之 類, 同 樣 會 大 肆 舖 張, 廣 宴 賓 客 甚 而 例 行 集 會, 會 後 也 要 在 頭 等 餐 廳, 大 嚼 一 頓, 以 飽 口 福 至 於 大 宗 生 意 的 成 交, 更 多 半 在 酒 酣 耳 熱, 杯 盤 狼 籍 之 後 72 這 番 陳 述 顯 示, 當 時 在 高 級 外 食 場 所 用 餐 的 消 費 者 及 時 機, 至 少 包 括 機 關 首 長 的 交 接 宴 商 家 店 鋪 的 週 年 慶, 以 及 商 業 團 體 的 例 行 集 會 等 換 言 之, 公 共 食 堂 並 非 公 眾 有 機 會 登 堂 入 室, 而 必 須 有 相 當 資 產 才 得 以 負 擔, 儘 管 名 稱 為 公 共 食 堂, 但 此 類 筵 席 的 主 要 消 費 者 仍 為 能 負 擔 得 起 的 政 商 界 人 士, 73 且 不 乏 地 方 首 長 議 員 等 74 直 到 1960 年, 此 種 名 不 符 實 的 公 共 食 堂 仍 持 續, 且 被 多 位 民 意 代 表 提 出 批 評 如 1960 年 省 議 員 陳 愷 在 質 詢 時 提 出 : 75 公 共 食 堂 一 詞 也 是 政 府 規 定 的, 聽 說 過 去 王 處 長 想 得 很 妙, 欲 使 酒 家 及 食 堂 公 共 化, 到 處 隨 便 可 以 吃 便 宜 東 西, 現 在 情 況 大 不 相 同 公 共 食 堂 若 非 有 一 千 元 以 上 不 能 去, 酒 家 酒 女 概 稱 為 公 共 食 堂, 名 不 符 實 現 在 警 務 處 是 否 欲 照 實 情 分 別 修 改 為 一 較 妥 善 之 名 稱 以 1960 年 的 薪 資 與 物 價 水 準 而 言, 臺 北 米 價 每 臺 斤 不 過 2 3 元, 76 一 般 公 72 聯 合 社 論,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2 年 8 月 9 日,2 版 ; 聯 合 社 論 : 由 政 府 強 調 節 約 運 動 說 起,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4 年 9 月 17 日,2 版 ; 何 凡, 玻 璃 墊 上 談 應 酬 節 約,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4 年 11 月 8 日,6 版 類 似 新 聞 又 如 諸 觀, 圓 滿 散 會 豈 可 無 酒 宜 蘭 議 員 一 飯 千 金, 一 文 指 宜 蘭 稅 捐 處 招 待 縣 議 會 議 員 到 羅 東 蓬 萊 公 共 食 堂 消 費, 花 費 一 千 四 百 餘 元, 見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4 年 10 月 15 日,5 版 ; 定 名 公 共 食 堂 常 人 豈 敢 問 津 堂 皇 富 麗 美 女 如 雲 限 定 價 目 形 同 虛 設, 一 文 指 出 廣 告 招 牌 雖 標 示 公 共 食 堂, 但 實 際 上 名 實 不 符, 見 徵 信 新 聞 ( 臺 北 ), 1958 年 10 月 6 日,3 版 73 如 在 1959 年 一 項 查 緝 行 動 中, 到 此 類 公 共 食 堂 消 費 的 則 包 括 稅 捐 稽 徵 處 職 員 大 學 教 授 營 造 商 神 學 員 職 員 等, 見 各 地 一 片 節 約 聲 中 仍 有 迷 戀 醇 酒 美 人, 徵 信 新 聞 ( 臺 北 ),1959 年 8 月 15 日,2 版 ; 酒 家 座 上 客, 徵 信 新 聞 ( 臺 北 ),1959 年 8 月 16 日,2 版 74 如 記 者 報 導 在 臺 南 最 大 也 最 昂 貴 的 酒 家 寶 美 樓 中, 忽 見 了 X 首 長 和 * 議 席 及 三 位 代 表 諸 公 此 外 只 多 了 外 號 某 夫 人 和 美 嬌 娘 的 幾 位 酒 姐 見 臺 南 寶 美 樓 風 景 線, 自 強 晚 報 ( 高 雄 ),1955 年 10 月 15 日,4 版 75 臺 灣 省 議 會 公 報, 第 三 卷 第 八 期 (1960), 頁 138 76 經 濟 漫 談 先 安 糧 價, 聯 合 報 ( 臺 北 ),1960 年 3 月 16 日,5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05. 教 人 員 平 均 月 薪 為 600 元, 77 臺 灣 每 人 整 年 的 平 均 所 得 僅 為 4,434 元 78 由 此 也 可 知 1,000 元 才 能 上 公 共 食 堂 的 價 碼 實 屬 相 當 昂 貴 綜 言 之, 儘 管 在 新 的 法 規 制 度 要 求 下, 無 論 新 舊 酒 樓 餐 館 均 改 名 為 公 共 食 堂, 但 實 際 上 各 類 筵 席 活 動 仍 十 分 活 躍 只 不 過 在 戰 時 生 活 反 共 復 國 的 大 旗 與 節 約 政 策 下, 筵 席 消 費 在 形 式 上 變 成 應 受 責 難 的 行 為 此 外, 由 大 陸 來 臺 人 士 開 設 的 新 餐 館 成 為 新 的 消 費 空 間, 隨 著 新 上 層 階 級 的 出 現, 消 費 者 組 成 也 有 所 不 同 而 除 了 筵 席 之 外, 消 費 空 間 中 女 性 陪 侍 的 慣 例 在 戰 後 亦 有 了 很 大 的 改 變, 表 現 在 公 共 食 堂 與 特 種 酒 家 的 分 治 管 理 上 三 反 共 復 國 思 維 下 的 消 費 管 理 :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的 區 分 日 治 時 期 餐 飲 消 費 空 間 中 的 重 要 元 素 包 含 美 食 與 美 色, 料 理 屋 飲 食 店 及 珈 琲 館 中 的 藝 妓 酌 婦 女 給 均 在 經 營 上 扮 演 關 鍵 角 色, 儘 管 另 有 娼 妓 執 業 的 遊 廓, 但 飲 食 業 與 性 產 業 在 日 治 時 期 實 密 不 可 分 而 在 新 政 權 進 入 臺 灣 後, 自 1946 年 開 始 廢 除 女 招 待 禁 娼 的 政 策, 也 對 消 費 空 間 內 的 性 別 秩 序 進 行 重 整 在 此 過 程 中, 政 府 單 位 婦 女 團 體 地 方 與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及 業 者 均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廢 娼 主 張 自 日 治 時 期 即 有, 日 治 時 期 的 花 柳 業 從 業 人 員 除 了 在 遊 廓 中 執 業 的 娼 妓 之 外, 料 理 屋 飲 食 店 中 的 藝 妓 酌 婦, 以 及 珈 琲 館 中 的 女 給 均 屬 其 中 由 於 這 類 行 業 中 常 有 許 多 女 性 是 被 賣 入 從 事 而 非 自 願, 並 與 臺 灣 的 養 女 制 度 有 關, 在 日 治 時 期 就 已 是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保 護 養 女 運 動 的 批 判 對 象, 如 謝 玉 葉 王 敏 川 等 為 當 時 主 要 的 廢 娼 論 述 者 79 而 自 戰 後 國 民 黨 政 權 來 臺, 也 很 快 開 始 禁 娼 政 策 的 執 行 取 締 女 招 待 77 論 公 教 待 遇 調 整 原 則, 聯 合 報 ( 臺 北 ),1960 年 2 月 7 日,2 版 78 張 漢 裕, 臺 灣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之 測 量 以 農 民 非 農 民 間 的 比 較 為 中 心, 收 入 張 漢 裕 博 士 文 集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經 濟 發 展 與 農 村 經 濟 : 張 漢 裕 博 士 文 集,( 臺 北 : 張 漢 裕 博 士 文 集 出 版 委 員 會,1984), 頁 204 79 參 見 楊 翠,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 臺 北 : 時 報 文 化 出 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3); 王 敏 川, 對 於 廢 娼 問 題 的 管 見, 臺 灣 民 報, 第 3 卷 第 3 號 (1925.01), 引 自 王 敏 川, 王 敏 川 選 集,( 臺 北 : 臺 灣 史 研 究 會,1987), 頁 80-85

.206. 陳 玉 箴 在 1946 年 即 被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列 為 工 作 重 點 之 一, 做 出 正 俗 的 政 策 宣 示 80 這 項 政 策 的 背 景 有 數 端, 一 方 面, 國 際 聯 盟 在 1920 年 成 立 後, 即 特 別 關 注 婦 女 兒 童 買 賣 的 問 題,1921 年 制 訂 禁 止 販 賣 婦 女 兒 童 國 際 公 約, 並 在 國 際 間 形 成 廢 娼 的 國 際 壓 力,1928 年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南 京 市 政 府 也 已 在 南 京 市 積 極 實 施 廢 娼, 主 張 基 於 國 民 黨 政 綱, 追 求 男 女 平 等 與 主 權 發 展, 須 剷 除 娼 妓 制 度, 81 因 此 廢 娼 可 說 是 國 民 政 府 思 維 在 臺 灣 的 延 續 另 一 方 面, 此 項 遷 臺 後 的 禁 娼 政 策, 亦 與 去 日 本 化 的 政 策 綱 領 有 關 在 戰 前 1944 年 國 府 制 定 的 臺 灣 接 管 計 畫 綱 要 中 即 強 調, 接 管 後 之 文 化 設 施, 應 增 強 民 族 意 識, 廓 清 奴 化 思 想, 普 及 教 育 機 會, 提 高 文 化 水 準 82 在 此 去 日 本 化 的 政 策 綱 領 下, 料 理 屋 飲 食 店 中 的 藝 妓 酌 婦, 以 及 珈 琲 館 中 的 女 給 等 在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筵 席 或 娛 樂 場 合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的 女 性, 均 被 國 民 政 府 歸 為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下 必 須 掃 除 的 遺 毒, 認 為 女 招 待 在 日 本 治 臺 時 代, 多 為 變 相 之 賣 淫 職 業, 其 散 佈 地 點 均 在 茶 樓 酒 館 旅 社 及 公 共 娛 樂 場 所, 陪 酒 縱 歌 行 動 猥 褻 放 蕩, 摧 殘 女 權 影 響 風 化 治 安 至 鉅 且 大, 83 因 此 需 加 以 禁 止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自 1946 年 中 開 始 執 行 廢 娼 政 策,1946 年 6 月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旅 館 飲 食 店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所 有 女 招 待 自 7 月 1 日 起 均 應 轉 業 為 侍 應 生, 且 侍 應 生 一 律 穿 著 白 色 制 服, 絕 對 不 得 穿 著 旗 袍, 及 其 他 紅 綠 衣 服, 84 女 侍 應 生 招 待 客 人 時 態 度 也 必 須 莊 重, 不 得 東 召 西 應, 或 數 人 集 於 一 席 85 在 該 辦 法 正 式 實 施 後, 便 開 始 有 侍 應 生 因 為 陪 酒 猜 拳 有 80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臺 北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1946), 頁 109 81 任 鼐, 廢 娼 問 題 與 首 都 市 政 首 都 市 政 周 刊, 第 28 期 ; 申 報 ( 上 海 ),1928 年 7 月 17 日 82 臺 灣 接 管 計 畫 綱 要 民 國 34 年 3 月 14 日 侍 秦 字 15493 號 總 裁 ( 卅 四 ) 寅 元 侍 代 電 修 正 核 定, 收 入 秦 孝 儀 主 編 張 瑞 成 編 輯, 光 復 臺 灣 之 籌 劃 與 受 降 接 收 ( 臺 北 :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史 委 員 會,1990), 頁 109 83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臺 北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1946), 頁 109 84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旅 館 飲 食 店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見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公 報, 夏 字 第 46 期, 頁 730 85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旅 館 飲 食 店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07. 傷 風 化 而 遭 到 取 締 86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旅 館 飲 食 店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的 實 施, 陸 續 引 發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抗 議, 酒 家 菜 館 所 組 成 的 酒 菜 館 公 會 認 為 此 規 定 危 及 生 計, 臺 北 高 雄 嘉 義 等 地 都 有 女 招 待 群 起 陳 情, 強 調 此 舉 將 導 致 她 們 失 業, 要 求 取 消 命 令 87 此 正 俗 及 取 締 女 招 待 的 政 策 不 僅 招 致 抗 議, 事 實 上 也 根 本 難 以 執 行, 在 此 情 形 下,1948 年 臺 北 市 參 議 會 及 部 分 地 方 議 會 即 提 案 設 置 特 種 酒 家 作 為 取 代, 88 所 謂 特 種 酒 家, 即 除 了 酒 菜 之 外 還 提 供 性 服 務 的 營 業 場 所, 被 議 員 指 為 變 相 的 公 娼 制 度 89 1949 年 底, 特 種 酒 家 制 度 幾 乎 與 公 共 食 堂 改 制 辦 法 同 時 上 路 :1949 年 10 月 頒 佈 酒 樓 茶 室 改 設 公 共 食 堂 公 共 茶 室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公 共 食 堂 可 設 女 服 務 生, 但 應 穿 著 制 服, 嚴 禁 陪 酒 唱 歌 獻 藝 謔 笑 及 其 他 褻 蕩 浪 漫 之 行 為, 若 違 反, 女 服 務 生 依 照 違 警 罰 法 或 行 政 執 行 法 從 重 處 罰, 店 家 也 須 比 照 酒 吧 業, 課 徵 較 高 的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90 1949 年 11 月, 特 種 酒 家 隨 即 在 臺 北 市 試 辦 半 年, 由 警 察 局 在 萬 華 江 山 樓 圓 環 一 帶 選 擇 合 適 地 點, 另 也 有 萬 華 醉 八 仙 主 動 申 請 設 立 91 除 了 臺 北 之 外, 之 後 也 在 其 他 縣 市 試 辦, 各 地 欲 經 營 特 種 酒 家 的 業 者, 須 先 經 當 地 民 意 機 關 同 意 後, 再 向 警 局 申 請 成 立 北 市 原 本 試 辦 至 1950 年 4 月 底 期 滿, 但 之 後 並 未 停 辦 92 此 試 辦 期 並 延 伸 到 1951 86 陪 酒 猜 拳 傷 風 化 高 雄 女 侍 應 被 拘,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7 月 17 日,2 版 87 反 對 廢 除 女 招 待 包 圍 婦 女 會 悲 痛 為 吃 飯 為 生 活,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6 月 22 日,2 版 ; 高 雄 反 對 管 制 辦 法 女 招 待 示 威 遊 行,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7 月 1 日,2 版 ; 嘉 義 女 招 待 二 百 名 被 迫 失 業 無 法 謀 生,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7 月 6 日,2 版 88 1948 年 7 月 7 日 劉 傳 來 議 員 質 詢 內 容,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定 期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頁 144; 195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主 席 吳 國 禎 回 覆 質 詢 內 容 均 提 及 地 方 議 會 對 特 種 酒 家 設 立 之 議,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十 次 定 期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頁 140 89 1950 年 6 月 楊 金 寶 議 員 質 詢 內 容,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九 次 定 期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頁 46 90 1949 年 頒 佈 的 此 項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見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秋 字 第 77 期,(1954), 頁 982 91 特 種 酒 家 平 民 食 堂 市 警 局 籌 備 計 劃 中,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49 年 9 月 7 日, 5 版 92 支 持 續 辦 與 停 辦 二 方 意 見 紛 呈, 婦 女 會 烹 飪 公 會 市 參 議 會 區 公 所 等 都 參 與 討 論, 此 爭 議 參 見 特 種 酒 家 存 廢 月 底 座 談 決 定 楊 金 寶 主 取 消 郭 國 基 表 同 意, 中 央 日 報 ( 臺 北 ),1950 年 6 月 14 日,4 版

.208. 陳 玉 箴 年, 直 到 訂 定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女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女 侍 應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才 正 式 對 特 種 酒 家 予 以 規 範 此 特 種 酒 家 也 就 相 當 於 公 娼 業 而 非 飲 食 業 換 言 之, 儘 管 在 名 義 上 進 行 廢 娼, 但 實 際 上 特 種 酒 家 即 是 公 娼 的 營 業 處 所 特 種 酒 家 的 設 立 與 公 共 食 堂 規 範 呈 現 對 用 餐 場 所 與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的 切 割 管 理, 在 法 令 上 形 成 飲 食 業 與 色 情 業 的 區 分, 二 者 實 為 同 一 政 策 的 一 體 兩 面 公 共 食 堂 在 法 律 上 是 用 餐 場 所, 特 種 酒 家 則 是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不 僅 另 訂 規 範, 也 要 課 徵 更 高 的 稅 額 1950 年 全 臺 有 57 家 特 種 酒 家 侍 應 生 760 多 人, 93 1951 年 報 端 一 則 家 住 北 市 西 門 市 場 特 種 酒 家 旁 讀 者 張 健 生 的 投 書, 描 繪 了 當 時 特 種 酒 家 的 消 費 情 形 : 每 逢 夜 靜 更 深 的 時 候, 門 口 站 著 蛇 樣 的 女 人, 花 枝 招 展 賣 弄 騷, 沒 有 思 想 和 意 志 薄 弱 的 青 年, 以 及 紳 士 派 的 有 閒 資 階 級 者, 甚 至 無 知 無 識 的 做 苦 工 的 人, 應 有 盡 有, 包 羅 萬 象 十 二 點 鐘 以 後, 那 就 不 得 了 於 是, 七 巧, 八 仙, 一 品 等 猜 拳 聲, 還 有 那 不 堪 入 耳 的 情 調 聲 妨 礙 別 人 睡 覺 的 談 笑, 淫 言 四 溢 最 令 人 不 解 是 芳 鄰 的 芳 鄰, 派 出 所 的 警 伯, 從 未 制 止, 或 勸 告 過 一 次 94 由 此 則 投 書 可 看 出 特 種 酒 家 的 消 費 者 包 括 了 富 人 與 勞 工 階 級, 即 使 特 種 酒 家 設 立 在 警 察 局 旁, 對 於 特 種 酒 家 的 喧 嘩, 警 察 也 未 必 干 涉 在 特 種 酒 家 營 利 可 觀 的 情 況 下, 雖 然 上 述 法 令 規 定, 在 試 辦 期 結 束 後, 即 不 准 新 設 特 種 酒 家, 但 仍 然 不 時 有 業 者 提 出 申 請, 希 望 能 設 立 新 的 特 種 酒 家 對 此, 社 會 上 許 多 婦 女 團 體, 包 括 各 地 婦 女 會 及 若 干 女 性 省 議 員, 屢 屢 提 出 反 對 的 聲 音 1951 年 底 至 1952 年 間, 在 桃 園 苗 栗 臺 南 屏 東 縣 議 會 以 及 省 議 會, 均 紛 紛 對 特 種 酒 家 是 否 增 設 的 問 題 進 行 多 次 辯 論 甚 至 衝 突 如 1951 年 12 月 臺 南 市 議 會 通 過 增 設 特 種 酒 家, 女 性 議 員 沈 蘇 諒 何 崔 淑 芬 辭 職 表 達 抗 議, 婦 女 會 亦 表 達 不 滿 同 月 份 苗 栗 縣 議 會 亦 有 93 1950 年 6 月 楊 金 寶 議 員 質 詢 及 警 務 處 之 答 覆,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九 次 定 期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頁 46 94 特 種 酒 家 女 侍 午 夜 擾 人 清 夢 讀 者 張 健 生 致 函 本 欄 請 警 務 機 構 予 以 制 止,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1 月 14 日,7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09. 設 立 特 種 酒 家 之 議, 引 起 多 位 女 議 員 反 對 而 中 止 95 而 這 些 抱 持 反 對 意 見 的 女 性 議 員, 其 實 也 往 往 身 兼 婦 女 會 重 要 幹 部, 如 臺 南 市 議 員 沈 蘇 諒 為 臺 南 市 婦 女 會 理 事 長 臺 灣 省 婦 女 會 理 事, 96 何 崔 淑 芬 亦 為 婦 女 會 理 事 97 臺 灣 省 婦 女 會 是 在 1946 年 3 月 28 日 由 謝 娥 等 30 人 共 同 發 起, 結 合 各 地 方 婦 女 會 的 力 量 籌 組 而 成, 其 中 許 多 婦 女 會 的 成 員, 亦 是 日 治 時 期 婦 女 共 勵 會 協 進 會 等 婦 女 團 體 的 成 員, 在 理 念 上 也 有 相 當 延 續 98 戰 爭 結 束 後,1946 年 初, 臺 灣 婦 女 團 體 即 已 提 出 廢 娼 論 述, 向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建 議 廢 止 公 娼 99 1953 年 國 民 黨 第 七 屆 二 中 全 會 後, 婦 工 會 成 立, 屬 於 國 民 黨 的 黨 分 會 之 一, 在 1950 年 代 反 共 復 國 的 政 策 基 調 下, 齊 家 報 國 為 國 民 黨 在 1950 年 代 的 婦 女 政 策 方 針, 婦 女 運 動 也 被 納 入 文 化 改 造 運 動 的 其 中 之 一, 而 婦 工 會 的 任 務 便 是 廣 泛 動 員 婦 女 以 支 援 反 共 復 國 的 目 標 100 婦 工 會 與 婦 女 會 關 係 緊 密, 婦 工 會 在 黨 國 要 求 下 確 立 政 策 指 令 後, 交 付 省 婦 女 會 向 下 動 員 人 力, 再 透 過 各 鄉 鎮 村 裡 的 小 組 執 行 101 在 上 述 方 針 下, 婦 工 會 與 婦 女 會 之 基 本 立 場, 即 是 主 張 女 性 應 該 走 入 家 庭 齊 家 治 國, 娼 妓 的 存 在 則 顯 然 違 背 女 性 的 基 本 職 責, 因 此, 婦 女 團 體 與 女 議 員 均 95 相 關 報 導 參 見 南 市 議 會 小 插 曲 表 決 增 設 特 種 酒 家 男 議 員 壓 倒 女 議 員 兩 女 議 員 提 出 辭 職 書,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2 月 14 日,2 版 ; 南 市 增 設 特 種 酒 家 案 婦 女 界 力 持 反 對 兩 女 議 員 辭 意 仍 未 打 消 婦 女 會 推 代 表 晉 省 陳 情,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2 月 17 日,5 版 ; 南 市 增 設 特 種 酒 家 兩 女 議 員 請 辭 議 會 表 現 挽 留,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2 月 21 日,7 版 ; 苗 栗 女 議 員 呼 籲 支 援 禁 設 特 種 酒 家,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2 月 22 日,5 版 96 東 南 文 化 出 版 社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南 臺 灣 人 物 誌 ( 臺 中 : 東 南 文 化 出 版 社,1956), 頁 20 97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編, 臺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紀 要 ( 臺 中 :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1951), 附 錄 四, 頁 63 98 該 會 任 務 為 舉 辦 一 切 改 善 婦 女 生 活 及 其 習 慣 發 展 女 子 教 育 女 子 職 業 婦 女 運 動 各 項 調 查 婦 女 運 動 之 宣 傳 健 全 家 庭 組 織 及 改 善 民 族 母 性 之 健 全 保 障 婦 女 之 人 權 婦 女 救 濟 社 會 公 益 等, 見 臺 灣 省 婦 女 會 章 程 暨 職 員 核 示 案,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檔 案, 檔 號 019300350023 與 日 治 時 期 婦 女 團 體 成 員 的 重 疊, 參 見 許 芳 庭, 戰 後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與 女 性 論 述 之 研 究 (1945-1972), 頁 17-22 99 如 臺 灣 婦 女 協 會 高 雄 本 部 於 1946 年 1 月 即 已 實 行 公 娼 廢 除 救 濟 運 動, 見 脂 粉 地 獄 將 化 天 堂 婦 女 協 會 拯 救 苦 海 同 胞, 民 報 ( 臺 北 ),1946 年 1 月 30 日,2 版 參 見 黃 于 玲, 女 人 國 家 與 性 工 作 :1946 年 至 1960 年 臺 灣 公 娼 政 策 的 轉 變, 頁 2-4 100 張 毓 芬, 女 人 與 國 家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史 的 再 思 考, 頁 40 101 張 毓 芬, 女 人 與 國 家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史 的 再 思 考, 頁 49-50

.210. 陳 玉 箴 多 次 對 特 種 酒 家 政 策 提 出 質 疑 與 反 對 但 儘 管 女 議 員 或 婦 女 團 體 屢 次 提 出 廢 娼 訴 求, 仍 無 法 改 變 特 種 酒 家 政 策,1950 年 省 政 府 主 席 吳 國 禎 在 答 覆 議 員 對 特 種 酒 家 的 質 疑 時 即 稱, 主 張 特 種 酒 家 存 在 的 最 大 理 由 是 考 慮 女 侍 應 生 之 生 活, 以 及 私 娼 增 加, 反 而 妨 害 國 民 健 康 只 不 過, 此 時 除 了 登 記 核 可 的 特 種 酒 家, 另 外 還 有 非 法 營 業 的 地 下 酒 家 多 處, 102 至 此, 酒 家 已 然 成 為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的 代 名 詞, 而 非 單 純 的 酒 樓 餐 館 之 意 特 種 酒 家 自 1949 年 底 實 施 以 來 爭 議 不 斷, 許 多 民 意 代 表 對 其 成 效 提 出 質 疑, 省 政 府 終 在 1956 年 3 月 廢 止 特 種 酒 家 頒 佈 臺 灣 省 管 理 妓 女 辦 法, 將 所 有 特 種 酒 家 及 私 娼 均 改 為 妓 女 戶 納 入 管 理 而 在 1956 年 特 種 酒 家 廢 止 之 前, 事 實 上 公 共 食 堂 與 特 種 酒 家 的 區 分 根 本 難 以 落 實 一 方 面 特 種 酒 家 的 申 請 需 地 方 議 會 通 過,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不 易, 另 方 面 有 部 分 業 者 為 了 避 稅, 不 願 負 擔 特 種 酒 家 較 高 的 稅 款, 因 此 許 多 公 共 食 堂 中, 女 侍 陪 酒 賣 笑 賣 身 的 情 況 相 當 普 遍 1954 年 的 一 則 報 導 指 出, 臺 北 市 有 兩 百 家 以 上 的 公 共 食 堂, 擁 有 美 人 陪 酒 約 二 十 餘 家 103 報 導 中 對 這 些 有 女 陪 侍 的 公 共 食 堂 通 稱 酒 家, 其 菜 價 分 每 席 300 400 500 元 三 種, 若 加 上 酒 和 酒 女 的 陪 酒 費, 每 席 實 際 將 近 1,000 元, 最 少 500 元 該 報 導 推 估, 生 意 好 的 酒 家, 每 月 營 業 額 可 達 30 萬 元, 生 意 較 差 者 也 有 10 多 萬 元 若 論 個 別 女 侍 應 生 的 收 入, 以 每 天 陪 酒 ( 當 番 ) 的 次 數 計 算, 行 情 較 好 者 每 月 7,200 元, 差 者 每 月 1,000 元 由 此 報 導 提 供 的 數 字 來 看, 這 些 公 共 食 堂 的 消 費, 顯 然 非 一 般 升 斗 小 民 能 夠 負 擔, 亦 與 節 約 相 去 甚 遠 此 種 現 實 與 規 範 的 差 距, 亦 可 從 政 府 對 公 共 食 堂 的 多 種 規 定 看 出 例 如, 政 府 以 公 共 衛 生 為 由, 對 公 共 食 堂 的 女 服 務 生 進 行 下 體 檢 查, 相 當 於 對 公 娼 的 身 體 檢 查 除 了 身 體 檢 查 外, 教 育 部 亦 曾 要 求 青 年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設 有 女 服 務 生 的 公 共 食 堂, 以 免 損 害 身 心 健 康, 104 同 時 也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不 102 相 關 報 導 如 林 翰 禮, 桃 園 的 地 下 桃 源,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4 年 5 月 31 日, 5 版 ; 酒 家 何 處 有 笑 指 地 下 層,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4 年 12 月 14 日,3 版 ; 縣 長 光 顧 地 下 酒 家 適 逢 警 察 突 擊 檢 查,1956 年 8 月 5 日,3 版 103 李 一 心, 借 問 酒 家 何 處 是, 徵 信 新 聞 ( 臺 北 ),1954 年 10 月 22 日 104 設 有 女 侍 食 堂 禁 止 學 生 進 入,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5 年 12 月 2 日,3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11. 得 進 入 公 共 食 堂 105 由 這 些 規 定 可 看 出, 公 共 食 堂 已 被 標 誌 為 一 敗 壞 社 會 的 處 所, 在 公 共 食 堂 工 作 的 女 服 務 生 一 方 面 是 可 憐 的,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可 怕 而 必 須 與 社 會 善 良 大 眾 隔 離 的 不 過, 並 非 所 有 公 共 食 堂 均 為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許 多 食 堂 提 供 酒 菜, 有 女 服 務 生, 但 無 女 性 侍 酒 及 其 他 性 服 務, 屬 於 純 粹 供 應 菜 餚 的 一 般 食 堂, 一 般 食 堂 需 負 擔 的 稅 賦 為 有 女 性 陪 侍 食 堂 的 一 半 106 不 過, 儘 管 在 稅 賦 上 有 區 別, 此 種 名 稱 上 的 重 疊 直 到 1962 年 頒 佈 臺 灣 省 特 種 營 業 管 理 規 則 後 才 獲 得 解 決 該 規 則 規 定, 有 女 侍 應 生 的 公 共 食 堂 一 律 改 稱 酒 家, 沒 有 女 性 陪 侍 的 一 般 公 共 食 堂, 則 一 律 改 為 飲 食 店, 有 名 無 實 的 公 共 食 堂 告 廢 止 到 1962 年, 曾 經 短 暫 出 現 的 公 共 食 堂 特 種 酒 家 均 廢 止, 酒 家 成 為 提 供 酒 菜 陪 酒 服 務 一 類 場 所 的 正 式 名 稱 綜 言 之, 自 1949 年 開 始, 新 的 國 家 機 構 藉 由 新 法 規 對 飲 食 消 費 空 間 進 行 重 新 劃 分, 在 戰 時 節 約 反 共 復 國 的 思 維 下, 酒 樓 酒 家 被 視 為 奢 侈 消 費, 而 改 制 為 公 共 食 堂, 餐 館 中 的 女 性 陪 侍 亦 被 禁 止, 並 在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的 建 議 下 另 設 相 當 於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不 過, 儘 管 此 二 者 看 似 區 分 了 飲 食 業 與 色 情 業, 但 在 1950 年 代, 公 共 食 堂 與 特 種 酒 家 二 者 的 實 際 分 野 仍 相 當 模 糊, 公 共 食 堂 中 的 女 性 陪 侍 與 色 情 交 易 十 分 普 遍, 要 到 1962 年 公 共 食 堂 辦 法 取 消 之 後, 飲 食 業 與 性 產 業 的 分 界 才 逐 漸 清 楚 然 則, 這 並 不 代 表 公 共 食 堂 中 的 情 色 消 失 了, 而 僅 是 將 原 本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假 公 共 食 堂 之 名 行 色 情 服 務 之 實 的 店 家 明 確 稱 之 為 酒 家, 不 再 以 公 共 食 堂 的 曖 昧 名 稱 稱 之, 使 其 名 實 相 符 而 在 上 述 改 變 過 程 中, 基 於 戰 時 的 氛 圍, 公 共 食 堂 等 消 費 空 間 及 其 中 的 女 性 工 作 者 亦 被 國 家 機 構 作 為 資 源 徵 調 的 對 象, 業 者 的 公 會 組 織 則 與 政 府 單 位 維 持 合 作 又 抗 衡 的 微 妙 關 係 105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冬 字 第 36 期 (1955), 頁 408 106 1956 年 3 月 19 日 通 過 之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筵 席 及 娛 樂 稅 征 收 細 則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除 設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公 共 食 堂 及 酒 吧 之 征 收 率,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他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夏 字 第 78 期 (1956), 頁 964

.212. 陳 玉 箴 四 消 費 空 間 的 徵 用 : 國 家 動 員 與 烹 飪 公 會 儘 管 二 次 大 戰 已 經 結 束, 在 國 共 內 戰 經 濟 困 頓, 及 反 攻 大 陸 準 備 的 思 維 下,1950 年 代 初 期, 戰 時 節 約 與 透 過 法 令 政 策 進 行 的 消 費 治 理 仍 是 新 國 家 機 構 對 餐 飲 娛 樂 業 的 主 要 管 理 方 式 不 僅 如 此, 國 家 機 構 尚 透 過 人 力 與 金 錢 資 源 的 徵 調 徵 用 這 些 新 消 費 空 間 (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 的 資 源, 業 者 所 組 的 公 會 一 方 面 試 圖 與 政 府 抗 衡 維 護 己 身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許 多 公 會 領 袖 其 實 也 成 為 民 意 代 表 並 參 與 國 家 機 構 的 運 作 ( 一 ) 人 力 與 金 錢 資 源 的 徵 調 對 於 有 女 陪 侍 的 公 共 食 堂, 儘 管 政 府 一 方 面 強 調 此 類 公 共 食 堂 有 損 身 心 健 康, 但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食 堂 與 其 中 的 女 服 務 生 又 被 當 作 國 家 動 員 時 的 人 力 資 金 來 源 其 主 要 動 員 方 式 有 兩 種 : 身 體 操 練 與 資 金 籌 措 公 共 食 堂 女 服 務 生 們 除 了 必 須 參 與 婦 女 救 護 隊 婦 女 隊 操 練 之 外, 同 時 還 要 積 極 地 參 與 勞 軍 活 動 與 敬 軍 活 動 募 款 在 身 體 操 練 上, 例 如 溪 湖 鎮 警 所 組 成 的 婦 女 自 衛 隊 編 成 三 組, 第 一 組 即 為 各 公 共 食 堂 女 服 務 生, 第 二 組 鎮 內 少 女 隊, 第 三 組 鎮 內 有 夫 之 婦, 必 須 進 行 半 個 月 的 操 練 與 講 堂 訓 練 107 又 如 基 隆 市 婦 女 救 護 隊, 也 集 結 全 市 公 共 食 堂 茶 室 旅 館 影 劇 業 特 種 酒 家 之 職 業 婦 女, 施 以 四 星 期 救 護 術 及 國 父 遺 教 總 裁 言 行 防 奸 防 諜 等 訓 練 108 勞 軍 活 動 方 面, 在 工 會 與 婦 女 團 體 的 動 員 下, 公 共 食 堂 女 服 務 生 們 須 肩 負 起 歌 舞 勞 軍 的 責 任, 例 如 南 投 組 成 的 歌 劇 隊 挑 選 各 地 公 共 食 堂 能 歌 善 舞 之 侍 應 生 充 任, 並 聘 音 樂 及 戲 劇 教 師 各 一 人, 負 責 編 排 節 目, 分 派 角 色, 及 教 導 演 唱 等 事 宜, 該 隊 決 定 於 廿 日 起, 召 集 各 隊 在 草 屯 第 一 公 共 食 堂 教 習, 其 節 目 有 歌 詠 舞 蹈 短 劇 等 109 107 溪 湖 鎮 警 所 訓 練 婦 女 隊,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9 月 21 日,5 版 108 基 隆 特 業 女 從 業 員 廿 六 日 集 訓,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9 月 24 日,7 版 109 南 投 籌 備 元 旦 勞 軍 特 組 織 歌 劇 隊 敬 軍 運 動 普 遍 展 開,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1 年 12 月 18 日,5 版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213. 透 過 這 些 女 性 提 供 的 無 償 與 非 自 願 服 務, 女 性 身 體 成 為 國 家 權 力 施 展 的 場 域 在 此, 國 家 權 力 並 非 透 過 隱 微 曲 折 的 方 式 影 響 女 性 對 身 體 的 知 覺 意 識 與 身 體 行 為, 以 將 權 力 體 現 (embodied) 於 身 體 之 上, 而 是 更 直 接 地 將 女 性 身 體 進 行 工 具 性 使 用 在 國 家 權 力 凌 駕 上 位 的 情 形 下, 公 共 食 堂 的 角 色 亦 十 分 混 雜, 既 是 商 業 場 所 娛 樂 場 所 社 交 場 所, 同 時 也 是 國 家 動 員 單 位 公 共 食 堂 一 方 面 依 賴 消 費 得 起 的 政 府 官 員 公 務 員 等 為 其 重 要 客 戶, 一 方 面 也 需 配 合 政 府 勞 軍 募 款 等 活 動 而 對 當 時 政 府 來 說, 亦 相 當 依 賴 公 共 食 堂 提 供 一 批 深 具 宣 傳 效 果 方 便 徵 用 的 女 性 進 行 勞 軍, 同 時 可 向 公 共 食 堂 徵 收 高 額 稅 款 在 此 意 義 上, 政 府 與 公 共 食 堂 間 實 具 有 相 當 的 依 賴 關 係 正 是 基 於 此 種 關 係, 儘 管 公 共 食 堂 依 法 不 應 提 供 女 性 陪 侍 服 務, 但 政 府 亦 未 嚴 格 取 締 在 眾 多 勞 軍 活 動 中, 敬 軍 花 募 款 便 十 分 明 顯 地 展 示 國 家 權 力 在 女 服 務 生 身 體 的 體 現, 以 及 公 共 食 堂 與 政 府 間 的 曖 昧 關 係 此 項 敬 軍 花 義 賣 活 動 為 1956 年 由 臺 北 市 烹 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於 春 節 期 間 響 應 軍 友 總 社 所 發 動 之 春 節 節 約 勞 軍 運 動 而 舉 辦, 110 在 19 家 公 共 食 堂 中 舉 行 20 天, 由 公 共 食 堂 的 女 服 務 生 們 向 客 人 兜 售 敬 軍 花, 預 計 義 賣 2 萬 朵, 募 款 20 萬 元 將 作 為 勞 軍 之 用 成 績 最 好 的 前 三 名 食 堂 及 3 名 女 服 務 生, 則 由 軍 友 總 社 與 國 防 部 頒 獎 表 揚 111 此 項 競 賽 結 束 之 後, 成 績 較 好 的 女 服 務 生 及 其 他 新 選 出 的 女 服 務 生 又 被 組 織 成 勞 軍 團 到 金 馬 前 線 勞 軍 112 在 此 活 動 熱 烈 結 束 後, 其 他 縣 市 亦 相 繼 舉 辦 敬 軍 花 活 動, 如 北 港 花 蓮 臺 中 雲 林 嘉 義 宜 蘭 等, 均 是 由 各 地 軍 友 社 與 烹 飪 公 會 合 作 舉 110 農 曆 元 旦 起 義 賣 敬 軍 花 軍 友 社 今 向 海 女 授 花,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2 月 11 日,3 版 111 殷 勤 服 務 為 將 士 酒 女 義 賣 敬 軍 花,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2 月 8 日,3 版 ; 敬 軍 花 義 賣 獲 良 好 開 端 杯 底 紅 粉 愛 國 情 殷 率 先 自 購 敬 軍 花 朵,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2 月 9 日,3 版 ; 敬 軍 花 義 賣 將 延 期 結 束 定 期 舉 行 晚 會 鶯 燕 歌 舞 勞 軍 花 魁 將 有 加 冕 儀 式,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2 月 24 日,3 版 112 各 界 昨 集 會 商 端 節 勞 軍 北 市 烹 飪 公 會 將 赴 前 線 慰 勞,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5 月 25 日,1 版 ; 服 務 生 前 線 勞 軍 三 百 人 報 名 僅 選 廿 五 人 參 加 北 市 分 四 組 慰 問 傷 患,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6 月 10 日,3 版 ; 敬 軍 花 群 勞 軍 歸 來 興 奮 話 前 方 明 再 赴 金 門, 聯 合 報 ( 臺 北 ),1956 年 7 月 24 日,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