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 以 下 简 称 本 会 ) 推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以 下 简 称 院 士 ) 候 选 人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章 程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增 选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中 国 工 程 院 章 程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增 选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 提 名 )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等 相 关 章 程 和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学 术 导 向 避 免 非 学 术 因 素 干 预, 坚 持 推 选 工 作 的 学 术 本 位 ( 二 )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充 分 发 挥 学 术 团 体 第 三 方 评 价 作 用,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推 选 工 作, 确 保 推 选 工 作 公 开 透 明 程 序 公 正 结 果 公 平 ( 三 ) 坚 持 专 家 主 导 依 托 同 行 认 可 的 评 议 机 制, 严 格 遵 循 科 学 规 范 ( 四 ) 坚 持 学 科 平 衡 关 注 新 兴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兼 顾 学 科 覆 盖 面 ( 五 ) 坚 持 标 准 和 条 件 严 格 执 行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关 于 院 士 增 选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以 及 中 国 科 协 关 于 推 荐 ( 提 名 )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办 法 第 三 条 院 士 候 选 人 应 为 在 动 力 与 电 气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或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做 出 系 统 性 创 造 性 成 就 和 重 大 贡 献, 热 爱 祖 国 学 风 严 谨 道 德 正 派, 1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研 究 员 教 授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同 级 职 称 的 学 者 专 家 第 四 条 院 士 候 选 人 年 龄 ( 按 增 选 年 6 月 30 日 实 足 年 龄 计 算 ) 不 得 超 过 65 周 岁 要 注 重 推 选 来 自 科 研 和 工 程 技 术 一 线 的 科 技 专 家 学 者, 特 别 是 优 秀 中 青 年 科 技 专 家 学 者 第 五 条 凡 已 连 续 三 次 被 推 荐 为 院 士 有 效 候 选 人 但 未 当 选 院 士 的, 停 止 一 次 推 荐 院 士 候 选 人 资 格 第 六 条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是 : 本 会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省 级 学 会 组 织 推 选 ; 本 会 向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第 二 章 推 选 机 构 第 七 条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设 立 以 下 机 构 : ( 一 )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由 全 国 范 围 内 动 力 与 电 气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的 研 究 员 教 授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同 等 职 称 专 家 组 成, 含 一 定 数 量 的 院 士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由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5 年, 可 以 连 任 成 员 在 任 期 内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同 意, 报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可 以 调 整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1. 承 担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评 审 工 作 2. 向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报 告 评 审 结 果 ( 二 )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由 本 会 学 术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成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本 会 学 术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担 任 2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预 审 工 作 2. 向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报 告 预 审 结 果 ( 三 )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本 会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成, 下 设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具 体 承 担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的 日 常 工 作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1. 负 责 对 院 士 候 选 人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2. 组 织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日 常 工 作 3. 负 责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会 议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筹 备 4. 在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后,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准 备 推 荐 材 料,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中 国 科 协 第 八 条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和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名 单, 须 报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三 章 推 选 和 材 料 审 查 第 九 条 本 会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省 级 学 会 是 具 有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资 格 的 推 选 单 位 每 个 推 选 单 位 可 以 推 选 科 学 院 院 士 候 选 人 和 工 程 院 院 士 候 选 人 各 1 名 不 受 理 个 人 推 选 第 十 条 本 会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发 布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的 信 息 相 关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保 证 在 动 力 与 电 气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及 行 业 领 域 的 全 面 覆 盖 第 十 一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完 成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材 料 3
( 一 )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材 料 要 反 映 院 士 候 选 人 基 本 信 息 和 主 要 学 术 成 就 随 推 选 材 料 要 提 交 可 自 动 播 放 的 候 选 人 介 绍 文 件 ( 如 ppt 文 件 ),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 二 ) 院 士 候 选 人 应 由 3 名 或 3 名 以 上 同 一 学 科 ( 专 业 ) 具 有 研 究 员 教 授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同 等 职 称 以 上 的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并 获 得 同 意 推 选 的 结 果 推 选 材 料 上 须 有 确 认 评 议 结 果 专 家 的 签 名, 并 附 专 家 的 工 作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等 信 息 ( 三 )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材 料 所 填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所 有 推 选 材 料 均 不 得 含 有 涉 密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完 成 院 士 候 选 人 推 选 材 料 的 形 式 审 查 ( 一 ) 推 选 材 料 和 推 选 程 序 须 依 照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 提 名 )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有 效 ( 二 )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推 选 材 料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推 选 程 序 是 否 完 备 ; 候 选 人 的 国 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及 所 从 事 的 学 科 专 业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等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院 士 候 选 人 评 审 必 须 严 格 坚 持 标 准, 遵 循 公 正 客 观 的 原 则, 超 脱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利 益, 从 国 家 科 技 事 业 发 展 动 力 与 电 气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科 技 事 业 发 展 的 全 局 出 发,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全 面 科 学 的 评 价 4
第 十 四 条 当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人 数 为 5 人 及 以 上 时, 评 审 程 序 包 括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预 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审 两 个 阶 段 ; 当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人 数 为 4 人 及 以 下 时, 评 审 程 序 为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审 一 个 阶 段 第 十 五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预 审 程 序 : ( 一 ) 会 议 由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或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从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遴 选, 人 数 不 少 于 11 人, 兼 顾 学 科 覆 盖 面 并 保 证 一 定 数 量 的 院 士 ( 二 ) 会 议 听 取 并 审 阅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材 料 并 进 行 讨 论, 采 取 无 记 名 方 式, 对 所 有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进 行 投 票 获 得 赞 成 票 不 少 于 投 票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的 人 选, 方 有 资 格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程 序 : ( 一 ) 会 议 由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或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从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遴 选, 人 数 不 少 于 11 人, 兼 顾 学 科 覆 盖 面 并 保 证 一 定 数 量 的 院 士 ( 二 ) 会 议 听 取 并 审 阅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委 员 会 投 票 产 生 的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电 话 答 辩 ( 如 有 必 要 ) 会 议 讨 论 ( 三 ) 会 议 采 取 无 记 名 方 式, 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进 行 投 票, 投 票 包 括 是 否 同 意 向 中 国 科 协 推 选 为 院 士 候 选 人, 推 选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还 是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候 选 人 以 及 具 体 学 部 的 名 称 获 得 赞 成 票 不 少 于 投 票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的 人 选, 方 有 资 格 向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 四 ) 如 实 将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投 票 结 果 推 选 意 见 等 填 5
入 院 士 候 选 人 推 荐 书 相 应 栏 目, 并 按 要 求 签 名 或 盖 章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过 程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回 避 范 围 为 直 系 亲 属 和 主 要 旁 系 亲 属 在 介 绍 和 评 议 某 候 选 人 时, 需 要 回 避 的 专 家 应 暂 时 离 席 投 票 时, 回 避 专 家 不 参 与 投 票, 也 不 统 计 在 总 投 票 数 内 第 五 章 公 示 及 异 议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评 审 产 生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推 选 材 料 在 本 会 和 候 选 人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持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示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外 地 的 以 邮 戳 时 间 为 准 ), 向 本 会 实 名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逾 期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匿 名 异 议 的,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九 条 异 议 文 件 和 材 料, 由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并 由 有 关 推 选 单 位 协 助 涉 及 学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由 推 选 单 位 负 责 调 查 核 实 ; 涉 及 政 治 经 济 品 行 方 面 的 问 题, 由 候 选 人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推 选 单 位 接 到 异 议 通 知 后,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核 实 异 议 材 料, 并 将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盖 公 章 报 告 本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条 异 议 处 理 过 程 中, 涉 及 异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不 应 推 诿 和 延 误 推 选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视 为 承 认 异 议 内 容 ;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视 为 放 弃 异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向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6
员 会 报 告 异 议 核 实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 提 请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决 定, 并 将 决 定 意 见 通 知 涉 及 异 议 的 各 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在 异 议 处 理 后 作 出 的 相 关 决 定 为 最 终 评 审 结 论 第 六 章 报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评 审 结 果 及 公 示 和 异 议 处 理 情 况 报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后 报 送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三 条 如 发 现 本 会 向 中 国 科 协 推 选 的 院 士 候 选 人 存 在 不 符 合 院 士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严 重 问 题, 本 会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科 协 推 荐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材 料, 申 请 撤 回 对 该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第 七 章 保 障 与 监 督 第 二 十 四 条 惩 戒 机 制 本 会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省 级 学 会 未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的, 当 次 提 名 无 效 ; 在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中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当 次 提 名 无 效, 并 取 消 下 一 次 提 名 资 格 ; 在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中 出 现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当 次 提 名 无 效, 取 消 后 续 3 次 的 提 名 资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密 机 制 参 与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的 所 有 专 家 工 作 人 员 要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树 立 严 格 的 保 密 观 念 7
( 一 ) 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相 关 的 所 有 材 料 严 格 保 密 ( 二 ) 召 开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会 议 评 审 会 议 时, 与 会 议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会 场 ( 三 ) 对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预 审 会 议 评 审 会 议 的 情 况 严 格 保 密 所 有 参 会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泄 露 评 审 过 程 的 情 况 及 评 审 结 果 第 二 十 六 条 行 为 规 范 ( 一 ) 自 觉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不 接 受 请 托 说 情 和 各 种 形 式 的 送 礼, 不 参 加 可 能 影 响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公 正 性 的 任 何 活 动 ( 二 ) 院 士 候 选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影 响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的 请 客 送 礼, 不 得 以 学 术 交 流 考 察 鉴 定 答 辩 评 价 评 奖 验 收 等 名 目 进 行 影 响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公 正 性 的 活 动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开 展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工 作, 要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方 案, 并 报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本 会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8
附 件 :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被 推 荐 人 材 料 ( 本 附 件 材 料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被 推 荐 人 姓 名 : 专 业 : 工 作 单 位 : 推 荐 学 部 : 填 表 日 期 :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印 制 9
一 个 人 信 息 被 推 荐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日 国 籍 民 族 党 派 出 生 地 籍 贯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专 业 工 作 单 位 与 行 政 职 务 单 位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证 件 编 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通 信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住 宅 电 话 传 真 二 主 要 学 历 (6 项 以 内 ) 起 止 年 月 校 ( 院 ) 系 及 专 业 学 位 10
三 主 要 学 术 经 历 (10 项 以 内 ) 起 止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四 重 要 学 术 任 ( 兼 ) 职 (6 项 以 内 ), 指 在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 团 体 ) 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等 的 任 ( 兼 ) 职 起 止 年 月 名 称 职 务 11
五 在 科 学 技 术 方 面 的 主 要 成 就 和 贡 献 (1500 字 以 内 ) 填 写 2-3 项 反 映 被 推 荐 人 系 统 的 创 造 性 的 学 术 成 就 和 体 现 重 大 贡 献 和 学 术 水 平 的 主 要 工 作, 说 明 在 学 科 领 域 所 起 的 作 用 在 学 术 界 的 影 响 和 评 价, 以 及 ( 或 )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贡 献 和 对 国 家 科 学 发 展 技 术 进 步 的 重 大 特 殊 贡 献 12
六 代 表 性 的 论 文 著 作 ( 包 括 教 材 ) 研 究 技 术 报 告 重 要 学 术 会 议 邀 请 报 告,10 篇 ( 册 ) 以 内, 按 照 重 要 性 排 序 序 号 论 文 专 著 名 称 / 刊 名 所 有 作 者 年 卷 页 码 (xx 年 xx 卷 xx 页 ) 发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影 响 因 子 SCI 他 引 次 数 他 引 总 次 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3
七 发 明 专 利 情 况 (10 项 以 内 ) 知 识 产 权 类 别 知 识 产 权 具 体 名 称 国 家 ( 地 区 ) 授 权 号 授 权 日 期 证 书 编 号 权 利 人 发 明 人 发 明 专 利 有 效 状 态 14
八 重 要 科 技 奖 项 情 况 (10 项 以 内 )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奖 项 名 称 年 份 奖 励 等 级 主 要 获 奖 人 授 奖 单 位 15
确 认 函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 本 单 位 对 所 提 供 的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推 选 院 士 候 选 人 被 推 荐 人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盖 章 ) 签 字 :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