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11 月 1 日 至 19 日 )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6 月 3 日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6/44)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6/44)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11 月 1 日 至 19 日 )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6 月 3 日 ) 联 合 国 纽 约,2011 年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目 录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一. 组 织 和 其 他 事 项... 1-24 1 A. 公 约 缔 约 国... 1-3 1 B. 委 员 会 的 届 会... 4 1 C.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出 席 情 况... 5 1 D. 议 程... 6-7 1 E. 委 员 会 委 员 参 加 其 他 会 议 的 情 况... 8-10 1 F. 主 席 对 大 会 的 口 头 报 告... 11 2 G.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活 动... 12-13 2 H. 在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的 联 合 声 明... 14 2 I. 与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非 正 式 会 议... 15 3 J.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参 与 情 况... 16-17 3 K.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参 与 情 况... 18 3 L. 议 事 规 则... 19 3 M. 报 告 准 则... 20 3 N. 大 会 第 65/204 号 决 议... 21-23 4 O. 审 议 报 告... 24 4 二.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情 况... 25-40 5 A. 邀 请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27 5 B.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28-35 5 C. 对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的 初 步 评 价... 36-38 7 D. 提 醒 初 次 报 告 逾 期... 39-40 7 三.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41-61 9 A. 审 议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41-46 9 B. 关 于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47-61 10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48 10 柬 埔 寨... 49 19 厄 瓜 多 尔... 50 30 GE.11-45567 (C) 071011 141011 iii
埃 塞 俄 比 亚... 51 39 蒙 古...... 52 50 土 耳 其... 53 59 芬 兰...... 54 70 加 纳...... 55 77 爱 尔 兰... 56 86 科 威 特... 57 94 毛 里 求 斯... 58 102 摩 纳 哥... 59 108 斯 洛 文 尼 亚... 60 111 土 库 曼 斯 坦... 61 118 四.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62-78 130 五.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开 展 的 活 动... 79-83 142 六. 审 议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申 诉... 84-123 143 A. 导 言...... 84-88 143 B.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89-93 143 C.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94-116 144 D. 后 续 活 动... 117-123 150 七. 委 员 会 今 后 的 会 议... 124-125 193 八. 通 过 委 员 会 活 动 年 度 报 告... 126 194 附 件 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的 国 家... 195 二.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在 批 准 或 继 承 时 宣 布 不 承 认 公 约 第 20 条 所 述 委 员 会 职 权 的 缔 约 国... 201 三.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发 表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所 述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202 四. 2011 年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205 五.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206 iv GE.11-45567
六. 七. 2011 年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209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年 度 报 告... 210 八. 在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的 联 合 声 明... 238 九. 议 事 规 则... 240 十.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逾 期 未 提 交 的 报 告... 278 A. 初 次 报 告... 278 B. 定 期 报 告... 279 十 一.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相 应 国 别 报 告 员 和 副 报 告 员... 287 十 二.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作 出 的 决 定... 288 A. 关 于 案 情 的 决 定 第 310/2007 号 来 文 :Chahin 诉 瑞 典... 288 第 319/2007 号 来 文 :Singh 诉 加 拿 大... 302 第 333/2007 号 来 文 :T.I. 诉 加 拿 大... 312 第 336/2008 号 来 文 :Singh Khalsa 等 人 诉 瑞 士... 319 第 338/2008 号 来 文 :Mondal 诉 瑞 典... 328 第 339/2008 号 来 文 :Amini 诉 丹 麦... 337 第 341/2008 号 来 文 :Hanafi 诉 阿 尔 及 利 亚... 345 第 344/2008 号 来 文 :A.M.A. 诉 瑞 士... 359 第 349/2008 号 来 文 :Güclü 诉 瑞 典... 366 第 350/2008 号 来 文 :R.T-N. 诉 瑞 士... 372 第 352/2008 号 来 文 :S.G. 等 人 诉 瑞 士... 382 第 357/2008 号 来 文 :Jahani 诉 瑞 士... 394 第 369/2008 号 来 文 :E.C.B. 诉 瑞 士... 403 第 373/2009 号 来 文 :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412 第 375/2009 号 来 文 :T.D. 诉 瑞 士... 419 第 379/2009 号 来 文 :Bakatu-Bia 诉 瑞 典... 425 第 419/2010 号 来 访 :Ktiti 诉 摩 洛 哥... 439 GE.11-45567 v
B.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395/2009 号 来 文 :H.E-M. 诉 加 拿 大... 445 第 399/2009 号 来 文 :F.M-M. 诉 瑞 士... 451 vi GE.11-45567
一. 组 织 和 其 他 事 项 A. 公 约 缔 约 国 1.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幕 之 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公 约 ) 共 有 147 个 缔 约 国 公 约 是 大 会 1984 年 12 月 10 日 在 第 39/46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的,1987 年 6 月 26 日 生 效 2.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的 国 家 名 单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一 宣 布 不 承 认 公 约 第 20 条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权 限 的 缔 约 国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二 已 发 表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所 述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三 3. 缔 约 国 就 公 约 发 表 的 声 明 保 留 或 反 对 意 见, 可 在 联 合 国 网 站 查 阅 (http://treaties.un.org) B. 委 员 会 的 届 会 4.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自 通 过 上 次 年 度 报 告 以 来 举 行 了 两 届 会 议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 第 954 次 至 981 次 会 议 ) 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 至 19 日 在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举 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 第 982 次 至 1019 次 会 议 ) 于 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6 月 3 日 举 行 这 两 届 会 议 的 议 事 情 况 载 于 有 关 简 要 记 录 (CAT/C/SR.954-1019) C.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出 席 情 况 5.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委 员 会 委 员 没 有 变 化 委 员 名 单 及 任 期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四 D. 议 程 6. 在 2010 年 11 月 1 日 的 第 954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秘 书 长 提 出 的 临 时 议 程 所 列 项 目 (CAT/C/45/1) 作 为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议 程 7. 在 2011 年 5 月 9 日 的 第 982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秘 书 长 提 出 的 临 时 议 程 中 所 列 项 目 (CAT/C/46/1) 作 为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E. 委 员 会 委 员 参 加 其 他 会 议 的 情 况 8. 在 本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委 员 会 委 员 参 加 了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举 行 的 各 种 会 议 : 费 利 斯 盖 尔 女 士 和 克 劳 迪 奥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参 加 了 2010 年 6 月 28 日 至 30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第 十 一 次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 后 者 还 参 加 GE.11-45567 1
了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举 行 的 第 二 十 二 次 主 席 会 议 盖 尔 女 士 和 费 尔 南 多 马 利 诺 先 生 参 加 了 2011 年 1 月 12 日 至 14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关 于 结 论 性 意 见 查 询 访 问 和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的 委 员 会 间 工 作 组 第 一 届 会 议 9. 在 加 强 条 约 机 构 的 背 景 下, 阿 莱 西 奥 布 鲁 尼 先 生 盖 尔 女 士 路 易 斯 加 列 戈 斯 先 生 和 王 学 贤 先 生 参 加 了 2011 年 5 月 7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与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条 约 机 构 联 合 磋 商 人 权 高 专 办 人 权 条 约 司 组 织 的 这 次 条 约 机 构 成 员 间 磋 商 的 目 的 是 :(a) 为 条 约 机 构 成 员 提 供 一 个 开 放 的 空 间, 确 定 其 工 作 以 及 整 个 条 约 机 构 系 统 的 未 来 方 针, 包 括 讨 论 其 工 作 方 法 ;(b) 允 许 条 约 机 构 成 员 事 先 讨 论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和 主 席 会 议 提 出 的 问 题, 以 便 为 达 成 协 议 奠 定 基 础 10. 委 员 会 主 席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参 加 了 2011 年 5 月 12 日 至 13 日 在 瑞 士 Sion 举 行 的 与 缔 约 国 的 非 正 式 技 术 磋 商 此 次 技 术 磋 商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a) 寻 求 改 进 条 约 定 期 报 告 的 提 交 和 执 行, 以 及 国 家 与 条 约 机 构 之 间 合 作 的 方 式 ;(b) 交 流 各 国 良 好 做 法 期 待 和 创 新 做 法 F. 主 席 对 大 会 的 口 头 报 告 11. 委 员 会 主 席 受 邀 在 大 会 第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期 间, 在 人 权 文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项 目 下 口 头 报 告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并 与 大 会 进 行 互 动 式 对 话 ( 大 会 第 64/153 号 决 议 第 27 段 ) 根 据 这 一 邀 请, 委 员 会 主 席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作 了 口 头 报 告 口 头 报 告 内 容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站 上 查 阅 (http://www2. ohchr.org/english/bodies/cat/index.htm) G.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活 动 12.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任 择 议 定 书 有 59 个 缔 约 国 (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五 ) 根 据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委 员 与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 的 委 员 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 举 行 了 联 席 会 议 委 员 会 和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载 于 附 件 六 ) 加 强 了 双 方 合 作 方 式, 比 如 在 考 虑 到 保 密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共 同 分 享 信 息 13. 委 员 会 和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 再 次 举 行 会 议 会 上,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第 四 份 公 开 年 度 报 告 (CAT/C/46/2) 委 员 会 决 定 将 该 报 告 收 入 本 年 度 报 告 ( 见 附 件 七 ), 并 转 交 大 会 H. 在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的 联 合 声 明 14. 委 员 会 与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和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联 合 国 酷 刑 受 害 者 志 愿 基 金 信 托 理 事 会 的 联 合 声 明 获 得 通 过, 将 于 2010 年 6 月 26 日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发 表 (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八 ) 2 GE.11-45567
I. 与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非 正 式 会 议 15.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16 日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与 31 个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举 行 了 非 正 式 会 议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讨 论 了 下 列 问 题 :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方 法 ; 各 条 约 机 构 之 间 统 一 工 作 方 法 问 题 ; 委 员 会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包 括 在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之 前 向 其 发 出 问 题 清 单 ; 一 般 性 意 见 J.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参 与 情 况 16. 在 2011 年 5 月 12 日 的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与 16 个 经 常 向 其 提 供 信 息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 表 举 行 了 非 正 式 会 议, 讨 论 了 以 下 问 题 :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方 法 ; 各 条 约 机 构 之 间 统 一 工 作 方 法 问 题 ; 委 员 会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 一 般 性 意 见 17. 委 员 会 早 就 承 认 非 政 府 组 织 所 作 的 工 作, 在 审 议 每 个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前 一 天 都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举 行 配 有 口 译 服 务 的 非 公 开 会 议 委 员 会 感 谢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加 这 些 会 议, 尤 其 是 感 谢 各 国 家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参 加, 它 们 可 提 供 最 新 的 第 一 手 情 况 K.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参 与 情 况 18. 同 样, 委 员 会 也 承 认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工 作 如 果 有 需 要,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每 一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之 前, 国 别 报 告 员 和 希 望 参 加 审 议 的 任 何 其 他 委 员 会 委 员, 都 一 起 会 见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代 表 委 员 会 十 分 感 谢 这 些 机 构 提 供 信 息, 并 期 待 着 继 续 从 这 些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中 获 益, 可 增 强 委 员 会 对 其 所 审 议 议 题 的 了 解 L. 议 事 规 则 19.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完 成 了 对 议 事 规 则 的 修 订, 此 前 委 员 会 曾 在 第 十 三 届 (1996 年 11 月 ) 第 十 五 届 (1997 年 11 月 ) 和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2002 年 5 月 ) 上 修 订 过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经 修 订 的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九 ) M. 报 告 准 则 20.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继 续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之 下 的 统 一 报 告 准 则, 包 括 编 写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准 则 ( 载 于 文 件 HRI/GEN/2/Rev.6), 讨 论 如 何 修 订 具 体 条 约 报 告 准 则 然 而, 鉴 于 需 要 不 断 评 价 其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委 员 会 讨 论 了 是 否 需 要 通 过 根 据 该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的 准 则 和 / 或 一 般 通 用 准 则 GE.11-45567 3
N. 大 会 第 65/204 号 决 议 21.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欢 迎 大 会 2010 年 12 月 21 日 第 65/204 号 决 议, 大 会 在 收 到 委 员 会 关 于 提 供 适 当 财 政 支 持 以 增 加 会 议 时 间 的 请 求 后, 决 定 授 权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从 2011 年 5 月 至 2012 年 11 月 每 届 会 议 时 间 增 加 一 周 时 间 22.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曾 请 求 秘 书 长 在 其 执 行 人 权 理 事 会 2008 年 9 月 24 日 第 9/8 号 决 议 的 工 作 和 其 他 条 约 机 构 这 方 面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出 关 于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的 具 体 建 议, 以 加 强 条 约 机 构 的 有 效 性, 提 高 其 工 作 方 法 和 费 用 的 效 率, 考 虑 到 预 算 制 约 和 各 条 约 机 构 的 不 同 负 担, 更 好 地 管 理 其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方 案 23.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继 续 讨 论 如 何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其 工 作 方 法 和 费 用 的 效 率, 更 好 地 管 理 其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方 案 沿 着 这 些 思 路, 它 决 定 继 续 评 价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 见 第 二 章 C 节 ) O. 审 查 报 告 24. 鉴 于 大 会 第 65/204 号 决 议 批 准 委 员 会 作 为 临 时 措 施 每 届 会 议 增 加 一 周 时 间,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决 定 增 加 审 查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数 量,5 月 份 会 议 从 六 份 增 至 八 份,11 月 份 会 议 从 六 份 增 至 九 份, 同 时 保 持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的 每 份 报 告 五 小 时 的 对 话 时 间 4 GE.11-45567
二.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情 况 25. 在 本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向 秘 书 长 提 交 了 14 份 报 告 提 交 初 步 报 告 的 有 吉 布 提 马 达 加 斯 加 和 卢 旺 达 提 交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有 卡 塔 尔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多 哥 提 交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有 毛 里 求 斯 和 塞 内 加 尔 俄 罗 斯 提 交 了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巴 拉 圭 提 交 了 第 四 至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芬 兰 希 腊 和 墨 西 哥 提 交 了 第 五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加 拿 大 提 交 了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26.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委 员 会 共 收 到 了 317 份 报 告, 审 查 了 295 份 报 告 ; 有 300 份 报 告 逾 期 未 提 交, 包 括 30 份 初 次 报 告 (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十 ) A. 邀 请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27. 在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作 出 决 定 后,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第 四 十 六 会 议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最 后 一 段 中 继 续 请 有 关 缔 约 国 在 通 过 结 论 性 意 见 之 后 四 年 内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在 同 一 段 中 注 明 了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时 间 B.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28. 委 员 会 在 2007 年 5 月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1 上 通 过 了 一 个 试 行 的 新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即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前 编 制 和 通 过 一 份 问 题 清 单, 发 给 该 缔 约 国 ( 也 称 报 告 前 问 题 清 单 ) 缔 约 国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作 为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程 序 将 协 助 缔 约 国 在 编 写 报 告 时 突 出 重 点, 可 指 导 报 告 的 编 写 和 内 容, 有 利 于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并 将 加 强 缔 约 国 及 时 和 有 效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能 力 然 而, 这 一 新 程 序 要 求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的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对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否 则 该 程 序 将 失 去 它 的 附 加 值, 因 为 委 员 会 必 须 通 过 新 问 题 清 单 转 交 缔 约 国, 以 要 求 其 更 新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29. 在 2009 年 5 月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2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继 续 定 期 实 行 这 一 程 序 自 设 立 以 来, 有 关 该 程 序 的 信 息 便 可 以 在 以 下 专 门 网 页 上 查 阅 (http://www2. ohchr.org/english/bodies/cat/reporting-procedure.htm) 30.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自 通 过 新 报 告 程 序 以 来,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2009 2010 2011 年 和 2012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之 前, 总 是 通 过 和 向 这 些 缔 约 国 发 出 问 题 清 单 ; 总 共 通 过 和 发 出 了 75 份 问 题 清 单 在 这 些 缔 约 国 中, 有 55 个 接 受 了 1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2/44), 第 23 段 2 同 上, 第 六 十 四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4/44), 第 27 段 GE.11-45567 5
问 题 清 单 ( 占 73%),16 个 没 有 答 复 ( 占 23%),1 个 正 在 按 照 标 准 程 序 编 写 其 报 告,3 个 不 接 受 问 题 清 单 ( 占 4%) 31. 对 于 2009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于 2008 年 通 过 并 向 以 下 11 个 缔 约 国 发 出 了 问 题 清 单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柬 埔 寨 捷 克 共 和 国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希 腊 科 威 特 摩 纳 哥 秘 鲁 南 非 和 土 耳 其 在 这 11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9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地 接 受 了 新 报 告 程 序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柬 埔 寨 捷 克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希 腊 科 威 特 摩 纳 哥 秘 鲁 和 土 耳 其 ), 有 7 个 根 据 这 一 程 序 下 提 交 了 报 告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柬 埔 寨 厄 瓜 多 尔 希 腊 科 威 特 摩 纳 哥 和 土 耳 其 ), 有 1 个 ( 捷 克 共 和 国 ) 按 照 标 准 程 序 提 交 了 报 告 这 些 报 告, 除 一 份 外, 都 得 到 了 委 员 会 的 审 议, 即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的 审 议 希 腊 的 报 告 计 划 在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审 查, 因 为 根 据 新 程 序 提 交 的 报 告 必 须 在 收 到 后 的 最 短 期 限 后 审 议 32. 对 于 2010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于 2009 年 通 过 并 向 以 下 9 个 缔 约 国 发 出 了 问 题 清 单 : 巴 西 芬 兰 匈 牙 利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沙 特 阿 拉 伯 在 这 9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8 个 接 受 了 新 的 报 告 程 序 ( 巴 西 芬 兰 匈 牙 利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 有 4 个 根 据 这 一 程 序 提 交 了 报 告 ( 芬 兰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 有 两 份 报 告 已 在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 芬 兰 和 毛 里 求 斯 ), 有 两 份 报 告 计 划 在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八 届 和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 墨 西 哥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 因 为 根 据 新 程 序 提 交 的 报 告 必 须 在 收 到 后 的 最 短 期 限 后 审 议 33. 对 于 2011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于 2010 年 通 过 并 向 以 下 19 个 缔 约 国 发 出 了 问 题 清 单 : 巴 林 贝 宁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格 鲁 吉 亚 危 地 马 拉 意 大 利 日 本 拉 脱 维 亚 卢 森 堡 纳 米 比 亚 荷 兰 挪 威 巴 拉 圭 波 兰 葡 萄 牙 乌 克 兰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在 这 19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16 个 接 受 了 新 的 报 告 程 序 ( 贝 宁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格 鲁 吉 亚 危 地 马 拉 意 大 利 日 本 拉 脱 维 亚 卢 森 堡 荷 兰 挪 威 巴 拉 圭 波 兰 葡 萄 牙 乌 克 兰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一 个 缔 约 国 不 接 受 新 的 报 告 程 序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 这 些 报 告 必 须 在 2011 年 7 月 15 日 之 前 提 交, 但 一 个 缔 约 国 ( 巴 拉 圭 ) 已 经 按 照 这 一 程 序 提 交 了 报 告 34. 对 于 2012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于 2010 年 通 过 并 向 以 下 36 个 缔 约 国 发 出 了 问 题 清 单 : 阿 富 汗 阿 尔 及 利 亚 阿 根 廷 澳 大 利 亚 比 利 时 伯 利 兹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布 隆 迪 乍 得 中 国 (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和 中 国 澳 门 )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塞 浦 路 斯 埃 及 圭 亚 那 冰 岛 印 度 尼 西 亚 哈 萨 克 斯 坦 肯 尼 亚 立 陶 宛 共 和 国 马 其 顿 马 耳 他 黑 山 尼 泊 尔 巴 拿 马 卡 塔 尔 大 韩 民 国 罗 马 尼 亚 塞 内 加 尔 瑞 典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多 哥 乌 干 达 乌 拉 圭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和 赞 比 亚 在 这 些 36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20 个 已 接 受 新 的 报 告 程 序 ( 阿 根 廷 澳 大 利 亚 比 利 时 伯 利 6 GE.11-45567
兹 乍 得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塞 浦 路 斯 冰 岛 肯 尼 亚 立 陶 宛 马 耳 他 黑 山 大 韩 民 国 罗 马 尼 亚 塞 尔 维 亚 瑞 典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乌 拉 圭 和 赞 比 亚 ) 这 些 报 告 须 在 2012 年 8 月 1 日 前 提 交 有 2 个 缔 约 国 ( 阿 尔 及 利 亚 和 中 国 ) 不 接 受 新 报 告 程 序 有 3 个 缔 约 国 ( 卡 塔 尔 塞 内 加 尔 和 多 哥 ) 已 根 据 标 准 程 序 提 交 了 报 告, 有 1 个 缔 约 国 (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 已 开 始 根 据 标 准 程 序 编 写 报 告 35. 委 员 会 欢 迎 有 很 多 缔 约 国 接 受 了 这 一 新 程 序, 新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缔 约 国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同 时 加 强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合 作 虽 然 委 员 会 认 为 自 2007 年 开 始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通 过 问 题 清 单 的 做 法 有 利 于 缔 约 国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但 也 希 望 强 调,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编 制 问 题 清 单 的 新 程 序 大 大 增 加 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量, 因 为 与 过 去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之 后 编 写 传 统 问 题 清 单 相 比, 需 要 做 更 多 的 工 作 对 于 成 员 有 限 的 委 员 会 来 说, 这 一 影 响 尤 其 明 显 C. 对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的 初 步 评 价 36.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讨 论 了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它 注 意 到 并 表 示 赞 赏 秘 书 处 关 于 下 一 报 告 周 期 (2013-2016) 建 议 的 非 正 式 文 件, 并 决 定 在 初 步 评 价 中 :(a) 认 定 该 程 序 是 一 个 积 极 步 骤, 缔 约 国 也 有 这 样 的 表 示 ;(b) 在 下 一 报 告 周 期 继 续 实 行 这 一 程 序 ;(c) 对 于 尚 未 同 意 利 用 这 一 程 序 的 缔 约 国, 寻 求 它 们 在 编 写 2013 年 到 期 的 报 告 时 事 先 接 受 这 一 程 序 37.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决 定 :(a) 需 要 参 照 已 收 到 报 告 前 问 题 清 单 的 每 个 缔 约 国 情 况, 来 评 价 该 程 序 (2 位 委 员 会 委 员 认 为, 应 该 有 外 部 人 员 参 与 评 价 );(b) 应 该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讨 论 并 确 定 国 家 优 先 事 项 ;(c) 还 应 该 考 虑 程 序 方 面 问 题, 如 提 交 报 告 截 至 日 期 文 件 长 度 问 题 数 量 页 数 限 制 提 醒 函 准 则 等 38. 委 员 会 将 在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继 续 评 价 该 程 序 它 请 秘 书 处 准 备 和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现 况 的 报 告, 其 中 也 载 有 与 该 程 序 有 关 的 任 何 新 发 展, 包 括 已 采 用 类 似 程 序 的 其 他 条 约 机 构 的 做 法 D. 提 醒 初 次 报 告 逾 期 39. 继 在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决 定 向 所 有 逾 期 三 年 以 上 未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的 缔 约 国 发 出 提 醒 函 后,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又 决 定 向 以 下 缔 约 国 发 出 提 醒 函 : 安 道 尔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孟 加 拉 国 博 茨 瓦 纳 布 基 纳 法 索 佛 得 角 科 特 迪 瓦 赤 道 几 内 亚 加 蓬 几 内 亚 罗 马 教 廷 黎 巴 嫩 莱 索 托 利 比 里 亚 马 拉 维 马 尔 代 夫 马 里 毛 里 塔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尼 日 尔 尼 日 利 亚 刚 果 共 和 国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圣 马 力 诺 塞 舌 尔 塞 拉 利 昂 索 马 里 斯 威 士 兰 和 东 帝 汶 GE.11-45567 7
40. 委 员 会 提 请 这 些 缔 约 国 注 意 延 误 提 交 报 告 将 严 重 影 响 公 约 在 缔 约 国 的 执 行 和 委 员 会 履 行 其 监 督 职 能 委 员 会 请 这 些 缔 约 国 说 明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取 得 的 进 展,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可 能 面 临 的 任 何 困 难 委 员 会 还 知 会 各 缔 约 国,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67 条, 委 员 会 可 能 在 未 收 到 报 告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而 此 种 审 议 将 根 据 委 员 会 可 能 掌 握 的 资 料 包 括 从 联 合 国 以 外 其 他 来 源 获 得 的 资 料 来 进 行 8 GE.11-45567
三.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A. 审 议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41. 在 第 四 十 五 和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14 个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款 提 交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以 下 报 告, 并 通 过 了 相 应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第 二 至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BIH/2-5 CAT/C/BIH/CO/2-5 柬 埔 寨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KHM/2 和 Corr.1 CAT/C/KHM/CO/2 厄 瓜 多 尔 第 四 至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ECU/4-6 CAT/C/ECU/CO/4-6 埃 塞 俄 比 亚 首 次 报 告 CAT/C/ETH/1 CAT/C/ETH/CO/1 蒙 古 首 次 报 告 CAT/C/MNG/1 CAT/C/MNG/CO/1 土 耳 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TUR/3 CAT/C/TUR/CO/3 42.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以 下 报 告, 并 通 过 了 相 应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芬 兰 第 五 和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FIN/5-6 CAT/C/FIN/CO/5-6 加 纳 初 次 报 告 CAT/C/GHA/1 CAT/C/GHA/CO/1 爱 尔 兰 初 次 报 告 CAT/C/IRL/1 CAT/C/IRL/CO/1 科 威 特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KWT/2 CAT/C/KWT/CO/2 毛 里 求 斯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MUS/3 CAT/C/MUS/CO/3 摩 纳 哥 第 四 和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MCO/4-5 CAT/C/MCO/CO/4-5 斯 洛 文 尼 亚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SVN/3 CAT/C/SVN/CO/3 土 库 曼 斯 坦 初 次 报 告 CAT/C/TKM/1 CAT/C/TKM/CO/1 43.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68 条, 委 员 会 向 每 个 报 告 国 的 代 表 发 出 了 参 加 委 员 会 审 议 其 报 告 会 议 的 邀 请 其 报 告 接 受 审 议 的 缔 约 国 都 派 代 表 参 加 了 对 各 自 报 告 的 审 议 委 员 会 在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对 此 表 示 赞 赏 44. 委 员 会 为 每 份 接 受 审 议 的 报 告 都 指 定 了 国 别 报 告 员 和 副 报 告 员 名 单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十 一 GE.11-45567 9
45. 委 员 会 为 审 议 报 告 还 收 到 了 : (a)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款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一 般 准 则 (CAT/C/4/Rev.3); (b)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一 般 准 则 (CAT/C/14/Rev.1) 46. 委 员 会 自 2004 年 以 来 一 直 为 定 期 报 告 发 出 问 题 清 单 这 是 缔 约 国 代 表 在 与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一 次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知 道, 缔 约 国 希 望 预 先 了 解 在 对 话 中 可 能 讨 论 的 问 题, 但 委 员 会 必 须 指 出, 编 制 问 题 清 单 大 大 增 加 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量 对 于 一 个 成 员 如 此 之 少 的 委 员 会 来 说, 影 响 尤 其 显 著 B. 关 于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47.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所 提 交 的 上 述 报 告 通 过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全 文 转 载 如 下 48.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 和 5 日 举 行 的 第 961 次 和 第 962 次 会 议 (CAT/C/SR.961 和 962) 上 审 议 了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的 第 二 至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AT/C/BIH/2-5), 并 于 第 978 次 会 议 (CAT/C/SR.978) 上 通 过 了 下 列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提 交 的 第 二 至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报 告 是 按 照 委 员 会 新 的 备 选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的, 报 告 含 有 缔 约 国 针 对 委 员 会 拟 定 和 转 交 的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同 意 按 照 新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这 便 于 缔 约 国 和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指 出, 在 其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缔 约 国 的 高 层 次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会 晤, 还 赞 赏 地 指 出 就 公 约 所 涉 及 的 许 多 领 域 进 行 建 设 性 对 话 的 机 会 (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由 两 个 实 体 组 成, 但 忆 及 根 据 国 际 法,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是 一 个 国 家, 因 此 有 义 务 在 国 内 层 次 彻 底 实 施 公 约 B. 积 极 方 面 (5) 委 员 会 欢 迎 自 审 议 缔 约 国 初 次 定 期 报 告 以 来, 缔 约 国 已 经 批 准 了 以 下 国 际 和 区 域 文 书 : (a)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2008 年 10 月 24 日 ; (b)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2010 年 3 月 12 日 ; (c) 欧 洲 委 员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2008 年 1 月 11 日 10 GE.11-45567
(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不 断 在 公 约 有 关 领 域 内 努 力 修 订 其 法 规 : (a) 2008 年 通 过 了 外 国 人 行 动 和 居 留 以 及 难 民 问 题 法 ; (b) 2009 年 通 过 了 禁 止 歧 视 法 ; (c) 2009 年 通 过 了 国 际 援 助 法,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与 邻 国 的 双 边 协 定,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从 而 确 保 保 护 受 害 人, 起 诉 和 惩 治 被 指 控 的 犯 罪 者 (7)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缔 约 国 目 前 正 在 努 力 修 订 其 各 项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确 保 更 加 有 力 地 保 护 人 权 和 落 实 公 约, 这 些 努 力 包 括 : (a) 2008 年 通 过 了 处 理 战 争 罪 案 件 的 战 略 ; (b) 为 了 改 善 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的 其 余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遣 返 者 的 生 活 水 平, 于 2010 年 通 过 了 经 修 订 的 实 施 代 顿 和 平 协 定 附 件 七 执 行 战 略 ; (c) 通 过 了 2008 年 至 2012 年 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和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的 第 三 个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d) 通 过 了 2007 年 至 2010 年 打 击 危 害 儿 童 的 暴 力 活 动 的 国 家 战 略 ; (e) 通 过 了 2008 年 至 2010 年 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防 止 和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的 国 家 战 略 ; (f) 建 立 了 一 个 工 作 组 以 便 为 改 进 所 有 战 争 受 害 者 的 状 况 并 对 他 们 进 行 保 护 制 定 了 一 项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国 家 战 略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酷 刑 罪 (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设 想 修 订 刑 法 典 并 统 一 国 家 和 实 体 法 律 内 的 酷 刑 的 法 律 定 义,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公 约 第 一 条 所 界 定 的 酷 刑 罪 尚 未 纳 入 国 内 法, 并 且 没 有 将 以 官 方 身 份 行 事 的 公 务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的 挑 唆 同 意 或 默 许 而 实 施 的 酷 刑 以 罪 论 处 ( 第 1 和 第 4 条 )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先 前 的 建 议 (CAT/C/BIH/CO/1, 第 9 段 ), 促 请 缔 约 国 加 速 进 程 将 公 约 所 界 定 的 酷 刑 罪 行 纳 入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并 且 将 塞 族 共 和 国 和 布 尔 奇 科 特 区 的 酷 刑 法 律 定 义 与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刑 法 典 统 一 起 来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根 据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考 虑 这 些 罪 行 的 严 重 性, 对 这 些 罪 行 量 刑 惩 处 强 奸 及 其 他 形 式 性 暴 力 战 争 罪 (9)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刑 法 典 内 的 性 暴 力 战 争 罪 的 定 义 与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际 法 院 的 惯 例 法 的 定 义 不 相 符 合, 特 别 是 刑 法 典 的 172 条 和 173 条 可 能 会 导 致 对 此 类 罪 行 的 有 罪 不 罚 此 外,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没 有 有 关 战 时 强 奸 及 其 他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的 准 确 与 更 新 数 据 ( 第 1 和 第 4 条 ) GE.11-45567 1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修 订 刑 法 令, 将 根 据 有 关 起 诉 性 暴 力 战 争 罪 的 国 际 标 准 和 判 例 确 立 的 性 暴 力 定 义 纳 入 其 中, 并 从 目 前 的 定 义 中 删 除 武 力 或 直 接 攻 击 的 威 胁 的 条 件 此 外, 缔 约 国 还 应 在 其 下 次 报 告 中 纳 入 未 解 决 的 战 时 强 奸 及 其 他 性 暴 力 案 件 的 统 计 数 据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10)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实 际 上,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并 非 从 他 们 拘 留 之 时 起 就 获 得 所 有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不 论 嫌 疑 人 的 被 控 罪 行 性 质 如 何, 对 其 一 律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嫌 疑 人 在 其 被 拘 留 之 时 起 就 保 障 有 权 获 得 其 自 行 选 择 的 一 名 律 师 或 独 立 医 生, 通 知 其 家 属, 通 报 他 们 享 有 的 权 利, 并 立 即 得 到 一 名 法 官 的 审 讯 监 察 员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最 近 将 所 有 的 监 察 员 机 构 统 一 为 一 个 具 有 更 广 泛 职 责 的 国 家 人 权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缺 乏 独 立 性 和 效 力, 以 及 需 要 向 其 调 拨 充 分 的 资 源 以 便 履 行 该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委 员 会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清 楚 解 释 主 管 部 门 就 监 察 员 提 出 的 有 关 各 种 拘 留 场 所 的 建 议 所 采 取 的 后 续 措 施 (CAT/C/BIH/2-5, 第 227 段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努 力 重 建 和 加 强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 (a) 根 据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的 地 位 的 有 关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大 会 第 48/134 号 决 议 ), 通 过 一 项 更 具 有 磋 商 性 和 公 开 性 的 遴 选 和 委 任 监 察 员 的 过 程, 从 而 保 障 监 察 员 的 独 立 性 ; (b) 提 供 充 分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 (c) 发 展 监 察 员 的 能 力, 以 使 其 监 督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境 内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特 别 是 没 有 独 立 监 狱 督 察 员 的 场 所 ; (d) 确 保 实 施 监 察 员 的 各 项 建 议 有 罪 不 罚 (1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通 过 了 处 理 战 争 罪 案 件 的 战 略, 并 注 意 到 在 起 诉 那 些 在 1992 年 至 1995 年 冲 突 期 间 的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战 时 强 奸 及 其 他 性 暴 力 负 有 责 任 者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一 些 进 展 然 而,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鉴 于 此 类 战 争 罪 的 数 量, 至 今 由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司 法 机 构 起 诉 的 案 件 为 数 戋 戋 ; 地 方 法 院 在 起 诉 战 争 案 件 方 面 仍 然 面 临 着 严 重 障 碍 此 外,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由 宪 法 法 院 做 出 的 大 量 裁 决, 甚 至 在 其 通 过 后 若 干 年 仍 然 没 有 得 到 实 施, 而 绝 大 多 数 宪 法 法 院 的 未 实 施 裁 决 涉 及 到 侵 犯 人 权 的 案 件, 主 要 是 失 踪 人 员 的 案 件 ( 第 2 第 9 和 第 12 条 ) 12 GE.11-45567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打 击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方 法 是 确 保 迅 速 有 效 地 调 查 所 有 战 时 罪 行 的 指 控, 对 肇 事 者 量 刑 起 诉 与 惩 处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在 所 有 刑 事 司 法 诉 讼 事 项 中 提 供 相 互 司 法 援 助, 并 继 续 加 强 与 前 南 斯 拉 夫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合 作 此 外, 缔 约 国 必 须 立 即 彻 底 实 施 宪 法 法 院 的 裁 决, 特 别 就 有 关 强 迫 失 踪 案 件 的 裁 决, 对 不 实 施 此 类 裁 决 的 情 况 进 行 起 诉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打 击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所 采 取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措 施, 包 括 由 议 会 大 会 通 过 的 打 击 家 庭 内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决 议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持 续 存 在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与 儿 童 的 现 象,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尽 管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打 算 通 过 废 除 受 害 者 识 破 意 图 与 积 极 抵 抗 的 要 求, 来 修 正 关 于 强 奸 罪 的 内 容,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有 关 禁 止 此 类 暴 力 行 为, 并 将 其 以 罪 论 处 的 实 体 法 律 的 资 料 不 足, 并 关 注 调 查 和 起 诉 家 庭 暴 力 案 的 数 量 很 少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表 明, 没 有 向 受 害 者 充 分 提 供 保 护 措 施 和 康 复 方 案 ( 第 1 第 2 第 4 11 1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防 止 起 诉 和 惩 处 所 有 形 式 的 侵 害 妇 女 与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确 保 有 效 和 彻 底 实 施 为 此 目 的 而 通 过 的 现 有 法 律 和 国 家 战 略, 包 括 防 止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和 全 国 制 止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战 略 缔 约 国 应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支 持, 例 如 设 立 新 的 庇 护 所 提 供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保 护 受 害 者 必 不 可 少 的 措 施 此 外, 鼓 励 缔 约 国 为 与 受 害 者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执 法 人 员 法 官 律 师 及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广 大 民 众 进 行 广 泛 的 有 关 家 庭 暴 力 的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与 培 训 驱 回 (14) 尽 管 具 有 关 于 禁 止 遣 返 原 则 的 外 国 人 移 徙 和 逗 留 及 避 难 法 第 91 条 (CAT/C/BIH/2-5, 第 76 段 ),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主 管 当 局 没 有 充 分 评 估 那 些 申 请 国 际 保 护 者 所 面 临 的 驱 回 风 险 并 据 报 告 称, 凡 被 认 为 对 国 家 安 全 具 有 威 胁 者 遭 到 驱 逐 或 遣 返 到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们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的 另 一 国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申 请 避 难 的 成 功 率 非 常 低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确 保 ( 一 ) 针 对 驱 回 的 程 序 保 障 措 施 和 ( 二 ) 遣 返 程 序 中 有 关 驱 回 申 诉 的 有 效 补 救, 包 括 由 独 立 的 司 法 机 构 审 查 ; (b) 确 保 彻 底 审 查 每 一 起 要 求 庇 护 申 请 的 案 件, 凡 庇 护 申 请 被 拒 者 可 提 出 暂 停 执 行 驱 逐 或 递 解 出 境 决 定 的 有 效 申 诉 ; (c) 修 订 目 前 在 驱 逐 驱 回 和 引 渡 方 面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使 国 内 庇 护 法 内 的 关 键 概 念 的 诠 释 完 全 符 合 国 际 难 民 法 和 人 权 标 准 ; GE.11-45567 13
(d) 继 续 密 切 注 视 仍 然 拘 留 在 关 塔 那 摩 湾 军 事 基 地 的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公 民 的 案 情 并 及 时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 (e) 确 保 国 家 安 全 考 虑 不 损 害 不 驱 回 原 则, 并 确 保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三 条,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履 行 绝 对 尊 重 禁 止 酷 刑 原 则 的 义 务 (15) 关 于 被 国 家 外 国 人 归 化 决 定 修 订 委 员 会 吊 销 国 籍, 并 之 后 被 关 押 在 递 解 出 境 中 心 的 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声 称 向 这 些 人 提 供 了 司 法 保 护 的 法 律 权 利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若 干 国 际 机 构 表 示 的 关 注, 委 员 会 也 关 注 有 关 举 报 案 称, 这 些 人 被 长 期 关 押 在 不 适 当 条 件 之 下, 而 且 他 们 被 剥 夺 有 效 质 疑 吊 销 其 国 籍, 拘 留 和 驱 逐 他 们 的 裁 决 的 权 利, 而 缔 约 国 没 有 彻 底 澄 清 这 些 举 报 案 ( 第 3 条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修 正 关 于 长 期 拘 留 这 些 个 人 的 做 法, 充 分 尊 重 他 们 有 权 利 有 效 质 疑 关 于 吊 销 其 国 籍, 拘 留 和 驱 逐 他 们 的 裁 决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保 障 公 正 和 有 效 庇 护 程 序 的 关 键 原 则, 其 中 包 括 适 当 的 翻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免 费 的 法 律 援 助 以 及 申 请 者 可 以 查 阅 他 们 的 档 案 难 民 与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遣 返 (16) 除 了 缔 约 国 承 认 的 问 题 之 外, 尤 其 是 少 数 群 体 返 回 者 的 安 全 问 题 对 难 民 以 及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所 犯 的 罪 行 和 暴 力 侵 犯 都 没 有 进 行 调 查 与 起 诉 (CAT/C/ BIH/2-5, 第 142 段 ), 委 员 会 关 注 持 续 不 断 地 有 报 告 称 现 有 的 财 产 归 还 方 案 没 有 考 虑 到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性 别 与 心 理 需 求 委 员 会 还 对 他 们 缺 少 经 济 机 遇 及 其 恶 劣 的 生 活 条 件 表 示 关 注 ( 第 3 第 7 和 1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通 过 以 下 各 种 方 式 促 进 难 民 及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返 回 这 些 方 法 包 括 : 建 造 住 房 及 相 应 的 基 础 设 施, 对 那 些 不 然 会 难 以 受 益 于 重 建 援 助 的 人, 帮 助 解 决 他 们 的 具 体 情 况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有 效 解 决 所 确 认 的 各 种 障 碍, 并 确 保 迅 速 和 适 当 地 调 查 与 起 诉 对 难 民 以 及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所 犯 的 所 有 罪 行 与 暴 力 行 为 此 外, 必 须 彻 底 实 施 负 责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人 权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的 代 表 在 其 关 于 访 问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报 告 (E/CN.4/2006/71/Add.4) 中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建 议 见 证 人 的 保 护 与 支 持 (1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对 见 证 人 的 保 护 有 了 一 些 改 进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严 肃 关 注, 缺 乏 充 分 的 措 施 在 审 讯 之 前 审 讯 期 间 和 审 讯 之 后 对 见 证 人 进 行 保 护 与 支 持, 这 对 见 证 人 参 与 调 查 或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进 行 作 证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产 生 了 负 面 影 响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举 报 案 表 明 存 在 肇 事 者 恐 吓 见 证 人 和 企 图 行 贿 的 情 况 ;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主 管 当 局, 例 如 国 家 调 查 和 保 卫 局, 没 有 给 予 见 证 人 足 够 的 支 持 ( 第 2 第 11 第 12 第 13 和 第 15 条 ) 14 GE.11-45567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受 害 者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确 保 受 害 人 不 再 受 到 撤 回 他 们 的 证 词 的 困 扰 或 压 力, 并 确 保 他 们 不 受 到 被 指 控 的 肇 事 者 的 威 胁, 特 别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a) 加 强 主 管 机 构 的 能 力, 特 别 要 加 强 国 家 调 查 和 保 卫 局 及 其 见 证 人 保 护 部 的 能 力, 确 保 他 们 尊 重 幸 存 者 的 隐 私 权, 向 处 于 严 重 风 险 的 见 证 人 提 供 长 期 或 永 久 的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更 改 他 们 的 身 份 或 者 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境 内 外 重 新 安 置 他 们 ; (b) 为 了 在 法 庭 诉 讼 程 序 中 尽 量 减 小 对 幸 存 者 再 度 伤 害, 应 更 加 注 意 见 证 人 的 心 理 需 求 ; (c) 确 保 见 证 人 具 有 到 法 庭 的 适 当 的 来 回 旅 行 手 段, 并 视 必 要 为 他 们 的 旅 行 提 供 护 卫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1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经 加 强 努 力 保 障 受 害 者 的 补 救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制 定 了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战 略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通 过 有 关 酷 刑 受 害 者 权 利 的 法 律 草 案 的 进 程 缓 慢, 在 国 内 立 法 中 没 有 有 关 战 争 平 民 受 害 者 的 地 位 与 权 利 的 适 当 定 义 没 有 向 受 害 者, 特 别 是 战 时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足 够 的 医 疗 或 心 理 支 持 以 及 法 律 保 护 ( 第 1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为 了 充 分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利, 包 括 向 他 们 提 供 赔 偿 尽 可 能 彻 底 的 康 复, 以 期 确 保 他 们 获 得 身 心 康 复 和 社 会 融 入, 缔 约 国 迅 速 地 通 过 酷 刑 受 害 者 和 战 争 平 民 受 害 者 权 利 法 草 案 以 及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战 略 为 此 目 的, 强 烈 鼓 励 缔 约 国 减 少 这 些 努 力 的 政 治 化, 完 成 一 项 行 动 计 划, 该 行 动 计 划 明 确 界 定 国 家 和 实 体 当 局 之 间 的 各 项 活 动 和 相 应 责 任, 并 确 保 调 拨 适 当 的 财 政 资 源 拘 留 条 件 (19)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大 幅 度 地 改 善 拘 留 条 件, 包 括 建 造 新 设 施 及 翻 修 现 有 设 施 但 委 员 会 仍 以 下 诸 项 表 示 特 别 关 注 : 目 前 的 物 资 和 卫 生 条 件, 采 用 单 独 关 闭 方 式 过 度 拥 挤 状 况 以 及 在 某 些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不 断 发 生 囚 犯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 第 11 条 第 12 条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努 力 使 被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拘 留 条 件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经 济 和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663C (XXIV) 和 2076 (LXII) 决 议 )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国 际 和 国 内 法 律 标 准, 特 别 通 过 : (a) 协 调 主 管 机 构 之 间 对 拘 留 条 件 的 司 法 监 督, 确 保 彻 底 调 查 在 拘 留 设 施 内 所 犯 的 一 切 施 虐 或 虐 待 的 指 控 ; (b) 为 解 决 包 括 Zenica 监 狱 在 内 的 所 有 拘 留 设 施 内 囚 犯 之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和 性 暴 力 行 为 问 题, 制 定 一 项 全 面 的 计 划, 并 确 保 有 效 调 查 这 些 案 件 ; GE.11-45567 15
(c) 减 少 监 狱 过 分 拥 挤 状 况 并 考 虑 非 监 禁 形 式 的 拘 留 ; (d) 确 保 仅 作 为 最 后 措 施, 在 尽 短 的 时 间 内 以 及 在 严 格 的 监 视 之 下 采 用 单 独 关 闭 ; (e) 加 强 努 力 改 进 囚 犯 的 生 活 规 律, 特 别 是 职 业 和 体 力 活 动, 促 进 他 们 融 入 社 会 ; (f)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在 整 个 拘 留 或 关 闭 阶 段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关 押,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教 育 和 娱 乐 活 动 ; (g) 向 需 要 心 理 监 督 和 治 疗 的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膳 宿 条 件 以 及 心 理 社 会 支 持 照 料 精 神 病 设 施 (20) 尽 管 注 意 到 在 包 括 Sokolac 精 神 病 诊 所 在 内 的 精 神 病 设 施 有 了 改 进,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住 宿 机 构 问 题, 特 别 是 这 些 机 构 过 分 拥 挤, 并 且 没 有 主 管 机 构 给 予 充 分 的 心 理 社 会 支 持 (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向 精 神 病 院 内 的 病 人 提 供 由 跨 科 目 工 作 队 给 予 的 充 分 的 心 理 社 会 支 持, 确 保 由 独 立 监 督 机 构 定 期 查 访 所 有 强 制 治 疗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场 所, 以 保 障 适 当 实 施 现 有 的 保 障 措 施, 并 制 定 替 代 治 疗 方 式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彻 底 和 及 时 地 实 施 检 察 官 在 关 于 精 神 病 患 者 住 宿 机 构 状 况 的 特 殊 报 告 之 内 提 出 的 各 项 建 议 个 人 申 诉 (21) 尽 管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内 提 供 了 有 关 囚 犯 与 被 拘 留 者 提 出 申 诉 可 能 性 的 资 料,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委 员 会 不 断 收 到 的 信 息 表 明 没 有 独 立 与 有 效 的 投 诉 机 制 来 受 理 酷 刑 指 控 并 对 酷 刑 指 控 进 行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还 不 断 收 到 的 资 料 表 明 没 有 向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现 有 的 申 诉 程 序 ( 第 12 条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每 个 声 称 他 或 她 遭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人 都 有 权 不 受 阻 碍 地 向 相 关 当 局 提 出 申 诉 此 类 人 员 应 能 在 其 提 出 请 求 之 后 得 到 他 们 的 病 历 此 外, 根 据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和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应 该 向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和 囚 犯 提 供 有 关 提 出 申 诉 可 能 性 的 资 料, 包 括 有 权 在 保 密 的 基 础 上 和 外 部 的 司 法 与 申 诉 机 构 进 行 联 系, 并 应 该 在 监 狱 内 安 置 封 闭 的 申 诉 箱 (CPT/Inf (2010)10, 第 36 段 ) 培 训 (2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有 关 执 法 官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培 训 方 案 的 详 细 资 料,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在 国 家 一 级 没 有 对 所 有 公 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的 标 准 化 能 力, 并 关 注 没 有 充 分 资 料 提 供 有 关 监 督 和 评 估 这 些 方 案 在 防 止 和 侦 查 酷 刑 和 虐 待 方 面 的 效 力 的 情 况 ( 第 10 和 16 条 ) 16 GE.11-4556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向 参 与 拘 留 审 讯 或 处 理 以 各 种 形 式 被 捕 被 羁 押 或 被 监 禁 者 的 医 务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进 行 定 期 和 有 系 统 地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确 保 将 手 册 翻 译 成 所 有 适 当 的 语 文, 并 尽 可 能 地 广 泛 运 用 ; (b) 制 定 和 实 施 一 种 方 法 用 以 评 估 此 类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 对 减 少 酷 刑 与 虐 待 案 的 效 力 和 影 响, 并 定 期 评 估 向 执 法 官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 (c) 加 强 努 力, 为 那 些 参 与 拘 留 审 讯 或 处 理 以 各 种 形 式 被 捕 被 羁 押 或 被 监 禁 的 妇 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采 用 性 别 敏 感 方 式 ; (d) 在 精 神 障 碍 者 社 会 保 护 机 构 和 心 理 诊 所 内 加 强 专 业 培 训 人 口 贩 运 (2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经 采 取 了 若 干 措 施, 包 括 通 过 了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和 非 法 移 民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008 至 2010), 建 立 了 确 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中 心 数 据 库, 安 全 部 发 布 了 有 关 保 护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条 例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在 刑 法 典 内 没 有 任 何 有 关 对 犯 下 或 者 参 与 人 口 贩 运 罪 的 人 进 行 法 律 制 裁 的 条 款, 委 员 会 关 注 对 人 口 贩 运 案 的 判 决 较 为 轻 微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补 救 程 序 缓 慢 而 又 复 杂 ( 第 2 条 第 4 条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应 加 强 努 力 特 别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特 别 对 妇 女 与 儿 童 的 人 口 贩 运 : (a) 确 保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在 缔 约 国 各 地 将 人 口 贩 运 定 为 罪 行, 并 确 保 对 这 些 罪 行 按 其 严 重 性 质 量 刑 惩 处 ; (b) 改 进 对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确 认, 并 且 向 他 们 提 供 适 当 的 康 复 方 案, 使 他 们 真 正 能 够 得 到 保 健 照 料 和 咨 询 ; (c) 向 执 法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团 体 提 供 培 训, 并 在 公 众 中 提 高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认 识 强 迫 失 踪 (24) 委 员 会 承 认 缔 约 国 关 于 失 踪 人 员 机 构 已 经 完 全 运 行 的 声 明, 并 且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确 认 失 踪 人 员, 目 前 与 国 际 失 踪 人 员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合 作, 但 是 委 员 会 关 注 没 有 为 失 踪 人 员 亲 属 的 权 利 提 供 充 分 的 保 护, 以 及 在 建 立 援 助 他 们 的 国 家 级 基 金 方 面 的 延 误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缺 乏 统 一 性, 使 其 难 以 以 反 人 类 罪 起 诉 被 迫 失 踪 案 ( 第 1 第 4 14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根 据 强 迫 和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工 作 组 于 2010 年 6 月 对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进 行 实 况 调 查 后 所 提 出 的 初 步 建 议, 缔 约 国 应 : GE.11-45567 17
(a) 确 保 失 踪 人 员 机 构 的 完 全 独 立 性, 并 且 向 该 机 构 提 供 充 分 的 物 力 财 力 和 人 力 资 源, 包 括 侦 查 和 挖 掘 坟 墓 所 必 要 的 现 有 技 术 ; (b) 确 保 立 即 设 立 失 踪 人 员 家 属 基 金, 并 确 保 其 财 务 完 全 得 到 保 障 ; (c) 立 即 完 成 失 踪 人 士 中 央 档 案 署, 并 且 向 公 众 提 供 其 服 务 ; (d) 尊 重 失 踪 人 士 家 属 了 解 真 情 的 权 利, 包 括 那 些 居 住 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境 外 的 失 踪 人 员 家 属 的 了 解 真 情 权 利, 随 时 向 他 们 通 报 挖 掘 和 确 认 遗 骸 进 程 的 进 展, 并 在 这 一 进 程 中 向 他 们 提 供 心 理 社 会 援 助 ; (e) 履 行 其 调 查 所 有 被 迫 失 踪 案 件 的 义 务 ; (f) 考 虑 批 准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2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和 检 察 员 进 行 协 调, 并 在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驻 波 斯 尼 亚 与 黑 塞 哥 维 那 特 派 团 的 支 持 之 下, 正 在 筹 备 建 立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有 关 当 局 没 有 为 建 立 一 个 符 合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7 至 23 条 的 独 立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采 取 有 效 的 法 律 与 后 勤 措 施 ( 第 2 第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根 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提 出, 且 缔 约 国 已 接 受 的 各 项 建 议 (A/HRC/ 14/16, 第 90 段 ( 建 议 17) 和 A/HRC/14/16/Add.1, 第 10 段 ) 迅 速 建 立 一 个 完 全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最 低 要 求 的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为 了 确 保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有 效 履 行 其 职 责, 向 其 提 供 足 够 的 财 力 人 力 和 物 力 资 源 数 据 收 集 (26) 委 员 会 遗 憾 没 有 有 关 执 法 人 员 和 监 狱 人 员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案 件 以 及 战 时 强 奸 与 性 暴 力 侵 犯 法 外 处 决 强 迫 失 踪 人 口 贩 运,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等 案 件 的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以 及 对 受 害 者 补 救 方 式 的 全 面 和 分 类 的 数 据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在 国 家 层 面 监 督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以 罪 行 种 族 年 龄 和 性 别 分 类 的 统 计 数 据, 其 中 包 括 由 执 法 人 员 和 监 狱 人 员 犯 下 的 酷 刑 与 虐 待 案 件 战 时 强 奸 与 性 暴 力 侵 犯 法 外 处 决 强 迫 失 踪 人 口 贩 运 和 家 庭 与 性 暴 力 侵 犯 等 案 件 的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数 据, 以 及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包 括 赔 偿 与 康 复 在 内 的 补 救 方 式 的 数 据 (27) 请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文,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地 分 发 缔 约 国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以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时 间 内 提 供 有 关 其 执 行 本 文 件 第 9 12 18 和 24 段 内 所 载 的 委 员 会 各 项 建 议 的 情 况 18 GE.11-45567
(2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的 篇 幅 以 40 页 为 限 的 要 求 提 交 下 期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邀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之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共 同 汇 报 准 则 (HRI/GEN.2/Rev.6) 内 所 载 的 有 关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遵 守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篇 幅 以 80 页 为 限 的 规 定, 提 交 一 份 更 新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起 组 成 缔 约 国 公 约 之 下 的 汇 报 义 务 (30) 请 缔 约 国 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 之 前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该 报 告 将 是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49. 柬 埔 寨 (1)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9 日 和 10 日 举 行 的 第 967 次 和 第 968 次 会 议 (CAT/C/SR.967 和 968) 上 审 议 了 柬 埔 寨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KHM/2), 并 在 第 979 次 和 第 980 次 会 议 (CAT/C/SR.979 和 980) 上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柬 埔 寨 提 交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遗 憾 报 告 迟 迟 未 能 及 时 提 交 阻 止 了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分 析 (3)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按 照 委 员 会 新 的 备 选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了 报 告 报 告 内 含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拟 订 和 转 交 的 问 题 清 单 所 作 的 答 复 (CAT/C/KHM/Q/2)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同 意 根 据 能 够 促 进 缔 约 国 与 委 员 会 之 间 合 作 的 新 的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4) 委 员 会 还 赞 赏 和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进 行 的 对 话 和 该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口 头 补 充 情 况, 但 委 员 会 遗 憾 其 中 一 些 问 题 仍 然 没 有 予 以 答 复 B. 积 极 方 面 (5) 委 员 会 欢 迎 于 2007 年 3 月 批 准 了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欢 迎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 至 11 日 访 问 柬 埔 寨 (6)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缔 约 国 自 审 议 初 次 报 告 以 来 批 准 和 加 入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2010 年 10 月 ; (b)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2005 年 12 月 ; 和 补 充 公 约 的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与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2007 年 7 月 ; (c)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2007 年 9 月 ; (d)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2004 年 7 月 ; (e)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2002 年 4 月 GE.11-45567 19
(7)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为 确 保 更 好 地 维 护 人 权, 包 括 不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权 利, 缔 约 国 在 国 家 一 级 不 断 努 力 改 革 其 法 规 政 策 和 程 序, 特 别 通 过 了 : (a) 反 腐 败 法 2010 年 ; (b) 新 的 刑 法 典,2009 年 ; (c) 禁 止 贩 卖 人 口 和 商 业 性 性 剥 削 法,2008 年 ; (d)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典,2007 年 ; (e)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和 保 护 受 害 者 法,2005 年, 该 法 将 婚 内 强 奸 以 罪 论 处 (8)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与 联 合 国 及 国 际 社 会 合 作, 在 柬 埔 寨 法 院 内 设 立 了 特 别 法 庭 (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 委 员 会 欢 迎 以 下 事 实 :2010 年 7 月 26 日 审 讯 法 庭 发 出 其 首 宗 裁 决 ( 第 001 号 ), 在 第 二 案 中 发 出 起 诉 ( 第 002 号 ),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受 害 者 可 以 作 为 民 事 方 参 与 诉 讼 程 序 委 员 会 还 促 请 缔 约 国 继 续 努 力, 进 一 步 法 办 涉 及 红 色 高 棉 暴 行 的 肇 事 者 ( 第 003 和 第 004 号 案 件 ) (9)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为 了 保 护 可 能 包 括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受 害 者 在 内 的 难 民, 于 2008 年 在 内 务 部 移 民 局 内 设 立 了 一 个 难 民 办 公 室, 并 且 作 为 制 订 法 律 框 架 的 开 端, 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 通 过 了 关 于 确 定 在 柬 埔 寨 王 国 内 的 外 国 人 的 难 民 地 位 和 避 难 权 利 程 序 的 二 级 法 令 C. 主 要 关 注 的 问 题 与 建 议 将 公 约 纳 入 国 内 法 (10) 委 员 会 欢 迎 宪 法 第 31 条 和 宪 法 委 员 会 2007 年 7 月 的 决 定 ( 第 092/003/2007 号 决 定 ) 保 障 国 际 条 约 是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并 保 障 法 院 在 解 释 法 律 和 裁 决 案 件 时 应 考 虑 条 约 准 则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没 有 任 何 资 料 说 明 在 国 内 法 院 内 采 用 公 约 的 案 件, 因 此 委 员 会 关 注 实 际 上, 包 括 公 约 在 内 的 国 际 公 约 并 没 有 在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法 庭 法 院 或 者 行 政 当 局 引 用 或 者 直 接 实 施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指 出, 没 有 对 包 括 酷 刑 或 者 虐 待 在 内 的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补 救 这 减 损 了 缔 约 国 履 行 其 所 批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包 括 本 公 约 之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的 能 力 ( 第 2 和 4 和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采 取 所 有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在 其 国 内 法 律 秩 序 中 充 分 实 施 公 约 的 条 款 这 类 措 施 应 该 包 括 为 其 国 家 官 员 法 律 实 施 或 其 他 有 关 官 员, 以 及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进 行 包 括 公 约 在 内 的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条 约 各 项 条 款 的 广 泛 培 训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在 这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以 及 国 家 法 庭 法 院 或 行 政 当 局 落 实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的 决 定 20 GE.11-45567
酷 刑 定 义 和 将 酷 刑 定 罪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代 表 团 的 声 明 : 缔 约 国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任 何 对 个 人 造 成 伤 害 的 行 为 都 称 为 酷 刑, 并 将 酷 刑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尽 管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新 的 刑 法 典 对 犯 酷 刑 罪 煽 动 施 行 酷 刑 或 任 何 官 员 在 以 官 方 身 份 行 事 时 对 施 行 酷 刑 或 批 准 或 默 许 都 将 予 以 惩 罚,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刑 法 典 并 没 有 载 明 酷 刑 的 定 义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缔 约 国 并 没 向 其 提 供 一 份 有 关 将 酷 刑 以 罪 论 处 的 条 款 的 副 本 ( 第 1 条 和 第 4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将 酷 刑 的 定 义, 包 括 公 约 所 界 定 所 有 酷 刑 的 因 素 纳 入 宪 法 刑 法 典 或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规 这 样 的 行 为 表 明 切 实 有 力 地 认 定 酷 刑 是 一 种 严 重 罪 行, 是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和 应 与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作 斗 争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通 过 按 照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4 条 对 酷 刑 罪 行 定 名 和 定 义, 将 其 区 别 于 其 他 罪 行, 使 包 括 肇 事 者 受 害 者 和 公 众 在 内 的 每 个 人 警 觉 酷 刑 罪 行 的 特 别 严 重 性, 增 强 了 禁 止 酷 刑 的 威 慑 效 应, 从 而 直 接 推 进 公 约 防 止 酷 刑 这 一 综 合 目 标 委 员 会 还 要 求 缔 约 国 按 照 对 话 中 提 出 的 请 求, 迅 速 向 其 提 供 新 刑 法 典 的 案 文 腐 败 (12) 委 员 会 对 该 国 各 处 普 遍 一 贯 存 在 腐 败 的 报 告 深 表 关 注 委 员 会 认 为 法 治 是 保 护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的 基 石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通 过 了 新 的 反 腐 败 法 以 及 采 取 了 其 他 措 施, 但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政 治 干 预 和 腐 败 影 响 了 司 法 机 构 和 一 些 公 共 服 务 的 运 作, 其 中 包 括 警 察 和 其 他 执 法 服 务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警 官 如 迫 使 某 人 服 罪 便 可 得 到 晋 升, 而 且 特 别 奖 励 迫 使 服 罪 的 警 察 站, 相 当 于 一 种 奖 励 制 度 ; 还 有 报 告 称 警 官 因 非 正 式 安 排 或 法 外 解 决 而 获 利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根 据 新 的 反 腐 败 法 设 立 的 反 腐 败 股 尚 未 对 受 指 控 的 腐 败 肇 事 者 采 取 任 何 步 骤, 而 且 这 个 股 尚 未 全 面 运 行 ( 第 2 10 和 12 条 ) 腐 败 是 实 行 法 制 和 执 行 公 约 最 为 严 重 的 障 碍 之 一,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杜 绝 腐 败 现 象 这 样 的 措 施 应 该 包 括 有 效 实 施 反 腐 败 法 规 和 立 即 启 动 应 由 独 立 成 员 组 成 的 反 腐 败 股 缔 约 国 还 应 该 提 高 其 调 查 和 起 诉 腐 败 案 件 的 能 力 缔 约 国 应 该 建 立 一 个 保 护 见 证 人 和 举 报 人 的 方 案 以 帮 助 确 保 保 密 性 和 保 护 投 诉 腐 败 现 象 者, 并 为 确 保 该 方 案 的 有 效 运 作 调 拨 足 够 的 资 金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该 对 警 察 和 其 他 执 法 官 员 检 察 官 和 法 官 进 行 有 关 严 格 实 施 抗 腐 败 法 规 及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并 采 用 有 效 机 制 以 确 保 公 职 人 员 在 法 律 和 实 际 中 的 行 为 的 透 明 度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方 向 其 汇 报 在 反 腐 败 中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和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有 关 因 腐 败 指 控 而 受 到 起 诉 和 惩 罚 的 官 员 人 数, 包 括 高 级 官 员 人 数 的 资 料 GE.11-45567 21
司 法 独 立 性 (13) 委 员 会 重 申 严 重 关 注 司 法 包 括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缺 乏 独 立 性 和 有 效 性 这 影 响 了 充 分 享 有 人 权, 例 如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尚 未 颁 布 司 法 改 革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注 律 师 协 会 缺 乏 独 立 性 有 关 其 规 模 的 限 制 以 及 这 些 限 制 的 条 件 委 员 会 遗 憾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有 关 论 述 司 法 独 立 性 的 反 腐 败 法 条 款 的 问 题 作 出 答 复, 并 且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案 例, 说 明 那 些 对 司 法 施 加 和 应 允 过 度 压 力 的 人 受 到 了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努 力 建 立 和 确 保 一 个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完 全 独 立 与 专 业 的 司 法, 并 确 保 其 完 全 不 受 政 治 干 预 这 种 努 力 应 包 括 立 即 颁 布 所 有 有 关 的 改 革 法 律, 主 要 为 : 关 于 法 院 的 组 织 和 职 责 的 组 织 法 治 安 法 官 最 高 委 员 会 修 正 法 和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地 位 法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那 些 对 司 法 施 加 和 应 允 过 度 压 力 者 受 到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并 提 供 此 种 案 件 的 样 例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步 骤 确 保 律 师 协 会 是 独 立 透 明 的 并 且 允 许 其 接 受 足 够 数 量 的 律 师 加 入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要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有 关 论 述 司 法 独 立 性 的 反 腐 败 法 的 条 款 的 资 料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14)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缔 约 国 实 际 上 从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包 括 青 少 年 被 拘 留 者 和 审 前 被 拘 留 者, 被 拘 留 之 时 起, 就 没 有 向 他 们 提 供 所 有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这 些 保 障 包 括 有 权 立 即 得 到 一 名 律 师, 进 行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最 好 由 个 人 自 己 选 择 的 医 生 进 行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通 知 其 家 属 在 其 被 拘 留 时 通 告 其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被 指 控 的 罪 名, 以 及 迅 速 得 到 法 官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仅 包 括 被 拘 留 者 在 他 或 她 被 捕 24 小 时 之 后 咨 询 一 名 律 师 的 权 利, 并 关 注 据 报 告 称, 能 否 会 见 医 生 则 完 全 由 有 关 的 执 法 或 监 狱 官 员 说 了 算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在 这 个 国 家 内 只 有 数 量 极 其 有 限 的 辩 护 律 师,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律 师, 使 得 许 多 被 告 无 法 获 得 律 师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在 没 有 注 册 登 记 的 情 况 下 长 时 期 地 被 关 押 在 警 察 拘 留 所, 大 量 的 警 察 设 施 和 监 狱 实 际 上 并 不 遵 守 关 于 被 拘 留 者 注 册 程 序 的 条 例 ( 第 2 条 11 条 和 12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从 其 被 拘 留 之 时 起 就 为 其 提 供 所 有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修 订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以 保 障 被 拘 留 者 从 其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那 刻 起, 在 整 个 调 查 阶 段, 整 个 审 讯 和 上 诉 过 程 中, 均 享 有 立 即 获 得 一 名 律 师 的 权 利, 能 够 得 到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最 好 由 个 人 自 行 选 择 的 医 生 进 行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通 知 亲 属, 在 拘 留 时 通 报 其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通 报 其 受 到 的 指 控, 并 迅 速 得 到 法 官 审 讯 的 权 利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在 该 国 增 加 辩 护 律 师 的 人 数,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律 师, 并 撤 除 不 合 理 地 阻 止 希 望 加 入 律 师 协 会 者 的 入 会 障 碍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立 即 得 到 注 册 登 记, 并 确 保 定 期 视 察 警 察 与 监 狱 设 施 的 拘 留 记 录, 以 确 保 这 些 警 察 和 监 狱 设 施 是 根 据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运 作 的 22 GE.11-45567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有 罪 不 罚 (15) 委 员 会 深 切 关 注 关 于 特 别 在 警 察 站 等 拘 留 设 施 内 对 被 拘 留 者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数 量 众 多 连 续 不 断 的 指 控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注 大 量 的 案 件 指 控 执 法 和 教 养 所 人 员 对 拘 留 中 的 妇 女 施 行 性 暴 力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很 少 对 这 种 指 控 进 行 调 查 和 起 诉, 似 乎 存 在 着 一 种 有 罪 不 罚 的 气 氛, 结 果 对 被 控 触 犯 公 约 所 具 体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权 威 人 士 不 采 取 任 何 有 意 义 的 纪 律 制 裁 行 动 或 提 出 刑 事 诉 讼 尽 管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其 国 家 法 律, 特 别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并 没 有 任 何 条 款 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用 来 作 为 开 脱 酷 刑 罪 行 的 理 由 或 手 段,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国 内 法 规 中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假 借 特 殊 情 况 为 酷 刑 开 脱 罪 责 的 条 款 ( 第 2 4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包 括 拘 留 中 的 性 暴 力 行 为, 方 式 可 采 取 宣 布 一 项 在 杜 绝 国 家 官 员 施 行 酷 刑 和 虐 待 方 面 产 生 相 当 效 果 的 政 策, 和 监 督 和 / 或 记 录 警 察 审 讯 过 程 缔 约 国 应 按 照 公 约 第 4 条 的 要 求, 确 保 及 时 有 效 公 正 地 调 查 所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控, 包 括 在 拘 留 期 间 的 性 暴 力 行 为 的 指 控, 并 确 保 对 实 施 罪 行 者 提 出 诉 讼 量 刑 定 罪 缔 约 国 应 颁 布 一 项 规 范 对 政 府 官 员 所 实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进 行 定 罪 的 判 决 分 类 表, 以 确 保 量 刑 判 决 确 凿 犯 有 此 类 罪 行 者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其 国 内 法 规 中 包 括 明 确 禁 止 假 借 特 殊 情 况 为 酷 刑 开 脱 罪 责 的 条 款 申 诉 及 迅 速 公 正 与 有 效 的 调 查 (16) 委 员 会 关 注 报 告 称, 普 遍 存 在 由 执 法 和 监 狱 官 员 实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很 少 对 此 类 案 例 进 行 调 查, 并 且 极 少 被 定 罪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没 有 具 有 权 力 受 理 和 调 查 由 警 察 或 其 他 执 法 官 员 实 施 的 酷 刑 与 虐 待 申 诉 的 独 立 民 间 监 察 机 构 委 员 会 遗 憾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详 细 的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数 据,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申 诉 数 目, 刑 事 和 纪 律 层 次 在 内 的 所 有 诉 讼 程 序 结 果 及 后 果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没 有 有 效 的 机 制 确 保 保 护 受 害 人 与 见 证 人 ( 第 1 2 4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措 施 确 保 迅 速 公 正 和 有 效 地 调 查 包 括 在 警 察 站 内 对 被 判 刑 的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所 有 指 控, 将 实 施 命 令 或 默 许 这 类 做 法 的 执 法 官 员 与 监 狱 官 员 绳 之 以 法 缔 约 国 应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执 法 申 诉 机 制, 并 确 保 由 一 个 独 立 的 民 间 监 督 机 构 调 查 由 执 法 官 员 所 犯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申 诉 就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初 步 案 件 而 言, 作 为 一 项 规 则,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应 暂 停 或 重 新 安 排 被 控 嫌 疑 人 的 职 务, 以 避 免 他 或 她 可 能 阻 挠 调 查 或 继 续 从 事 任 何 已 举 报 的 不 允 许 的 违 反 公 约 的 行 动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设 立 一 个 受 害 者 和 见 证 者 保 护 方 案, 帮 助 确 保 保 密 性, 保 护 那 些 敢 于 对 酷 刑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或 申 诉 者, 并 确 保 为 其 有 效 运 作 调 拨 足 够 的 资 金 GE.11-45567 23
冗 长 的 审 前 拘 留 (17) 委 员 会 关 注 缔 约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继 续 依 赖 监 禁 作 为 拖 延 等 待 审 讯 的 被 告 不 出 庭 方 式, 委 员 会 关 注, 在 莫 须 有 的 审 前 拘 留 拖 延 阶 段, 被 拘 留 者 很 可 能 遭 受 到 酷 刑 或 其 他 虐 待 ( 第 2 条 和 11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其 审 前 拘 留 政 策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并 确 保 按 照 宪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的 要 求, 只 能 将 审 前 拘 留 作 为 有 时 限 的 例 外 措 施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重 新 考 虑 其 采 用 监 禁 作 为 拖 延 等 待 审 讯 的 被 告 不 出 庭 的 备 选 方 式 并 考 虑 对 此 类 审 前 拘 留 采 用 替 代 措 施 ; 即 审 前 假 释 缔 约 国 还 应 全 面 地 实 施 和 进 一 步 制 订 允 许 非 监 禁 措 施 的 法 律 条 款 监 督 和 检 查 拘 留 场 所 (18)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说 明 若 干 负 责 的 机 构 有 权 利 和 权 力 定 期 对 监 狱 进 行 检 查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还 允 许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查 访 监 狱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缺 少 有 关 对 下 列 所 有 拘 留 场 所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资 料, 这 些 拘 留 场 所 包 括 警 察 站 监 狱 以 及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戒 毒 中 心 以 及 关 押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其 他 场 所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表 明 这 些 对 监 狱 的 访 问 是 未 经 通 知 的 还 是 受 到 控 制 的, 也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说 明 有 关 对 这 些 查 访 结 果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 第 2 条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设 立 一 个 全 国 性 制 度 以 便 有 效 监 督 和 检 查 所 有 拘 留 场 所, 包 括 警 察 站, 监 狱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戒 毒 中 心 及 其 他 关 押 可 能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地 方, 并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确 保 有 效 的 监 督 这 一 制 度 由 包 括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内 的 独 立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监 督 者,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经 宣 布 的 查 访, 从 而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拘 留 条 件 (1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若 干 措 施 改 进 拘 留 条 件, 包 括 和 国 际 伙 伴 一 起 制 订 了 监 狱 改 革 支 持 方 案 发 布 了 有 关 囚 犯 配 额 和 牢 房 设 备 的 二 级 法 令 制 订 了 监 狱 建 造 最 低 设 计 标 准 草 案, 并 建 造 了 一 些 新 监 狱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在 关 押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一 些 场 所 存 在 严 重 拥 挤 现 象, 对 被 拘 留 者 的 安 全, 身 心 健 全 和 健 康 构 成 威 胁 委 员 会 还 对 不 卫 生 的 条 件 不 适 当 的 食 品 与 卫 生 照 料 的 报 告 表 示 关 注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指 出 囚 犯 人 数 持 续 上 升, 并 关 注 没 有 可 替 代 的 非 监 禁 形 式 的 惩 罚 此 外,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有 关 羁 押 期 死 亡 的 举 报 案 件, 但 遗 憾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严 肃 关 注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的 指 控 : 囚 犯 自 我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采 取 纪 律 行 动 时, 有 时 对 其 他 囚 犯 进 行 暴 力 施 虐 与 虐 待, 而 监 狱 总 检 察 局 对 此 熟 视 无 睹 或 予 以 宽 容 委 员 会 还 进 一 步 关 注, 有 时 将 男 囚 犯 和 女 囚 犯 关 押 在 一 起, 并 由 于 女 性 监 狱 工 作 者 人 数 有 限, 继 续 由 男 性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女 性 被 拘 留 者 ( 第 1 第 2 第 4 11 和 16 条 ) 24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努 力 有 效 减 缓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关 押 场 所, 包 括 警 察 站 和 监 狱, 过 份 拥 挤 的 情 况, 并 改 进 此 类 场 所 的 条 件, 包 括 卫 生 和 食 品 供 应 方 面 的 条 件 为 此 目 的,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实 施 替 代 监 禁 的 措 施, 并 为 改 进 和 翻 新 监 狱 及 其 他 拘 留 设 施 的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调 拨 足 够 的 预 算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该 明 确 地 规 定 和 规 范 囚 犯 自 我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作 用, 并 确 保 调 查 此 类 机 构 所 犯 的 施 虐 和 虐 待 案 件, 确 保 肇 事 者 得 到 惩 处 此 外, 责 成 警 察 总 局 的 官 员 对 无 视 或 宽 容 此 类 行 为 负 责, 被 控 嫌 疑 者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将 遭 到 停 职 或 者 另 派 职 务 委 员 会 还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Kong La Heng Touch 和 Mao Sok 死 亡 情 节 的 最 近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这 些 案 件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资 料 缔 约 国 还 应 审 查, 包 括 在 警 察 站 内, 被 拘 留 者 的 拘 留 与 待 遇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确 保 将 女 性 被 拘 留 者 与 男 性 被 拘 留 者 分 开 关 押, 确 保 由 女 性 官 员 监 管 女 性 被 拘 留 者, 监 督 在 拘 留 期 间 发 生 性 暴 力 行 为 的 事 件 并 将 其 记 录 在 案,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按 有 关 指 标 分 类 的 上 述 数 据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汇 编 一 份 有 关 囚 犯 人 口 情 况 的 可 靠 和 准 确 的 文 件, 包 括 服 刑 期 所 犯 罪 行 和 罪 犯 的 年 龄 等 详 细 情 况, 以 帮 助 通 报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决 定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由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有 关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的 资 料 和 澄 清 材 料, 其 中 包 括 缔 约 国 已 经 和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人 权 高 专 办 柬 埔 寨 国 别 办 事 处 商 定, 评 估 该 国 各 地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和 青 年 康 复 中 心 内 有 关 儿 童 妇 女 与 脆 弱 者 的 转 案 安 置 管 理 康 复 和 融 入 方 面 的 现 有 政 策 程 序 和 做 法 然 而,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继 续 有 报 告 称, 执 法 官 员 在 街 头 对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吸 毒 者 无 家 可 归 者 乞 丐 和 街 头 儿 童 和 精 神 病 患 者 在 内 的 人 进 行 违 背 其 意 愿,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依 据 和 司 法 手 令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围 捕, 并 之 后 将 他 们 扣 押 在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此 外,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有 指 控 表 明, 在 2006 年 后 期 和 2008 年 期 间, 在 Prey Speu 持 续 发 生 任 意 拘 留 和 虐 待 的 行 为, 其 中 包 括 酷 刑 强 奸 殴 打 及 举 报 的 自 杀 事 件, 甚 至 有 报 告 称, 发 生 社 会 事 务 监 管 员 杀 害 被 拘 留 者 的 事 件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注, 没 有 资 料 表 明 缔 约 国 方 面 已 对 此 类 指 控 进 行 彻 底 调 查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第 2 条 11 条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全 面 杜 绝 特 别 在 Prey Speu 等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武 断 和 非 法 拘 留 事 件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所 有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尊 重 不 得 按 政 府 所 认 为 的 社 会 地 位 并 在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或 司 法 手 令 的 情 况 下 遭 到 任 意 拘 留 的 权 利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立 即 对 参 与 任 意 拘 留 和 虐 待 的 官 员 / 警 卫 和 其 他 人 士 进 行 调 查 并 就 此 类 行 为 对 他 们 进 行 起 诉, 还 应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对 包 括 在 2006 年 后 期 和 2008 年 期 间 在 Prey Speu 等 发 生 的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指 控, 包 括 酷 刑,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此 外,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和 有 关 伙 伴 进 行 合 作, 为 包 括 生 活 和 工 作 在 街 头 的 人 在 内 的,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群 体 和 脆 弱 群 体 寻 找 可 持 续 与 人 道 的 替 代 方 法, 并 向 此 类 群 体 提 供 他 们 所 需 要 的 援 助 类 型 GE.11-45567 25
包 括 强 奸 在 内 的 性 暴 力 行 为 (21) 委 员 会 严 肃 关 注, 根 据 缔 约 国 2009 至 2013 年 Neary Rattanak III 五 年 战 略 计 划, 在 柬 埔 寨,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问 题 猖 獗, 事 实 表 明 至 少 某 些 形 式 的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特 别 是 强 奸 的 发 生 率 不 断 上 升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来 自 非 政 府 来 源 的 报 告 称, 强 奸 举 报 的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包 括 对 年 幼 女 孩 的 强 奸 和 轮 奸 数 量 不 断 上 升, 性 暴 力 行 为 和 虐 待 特 别 影 响 到 穷 人, 此 类 暴 力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妇 女 与 儿 童 诉 诸 司 法 的 机 遇 有 限, 严 重 缺 乏 对 此 类 受 害 者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心 理 支 持 ( 第 1 2 4 11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和 杜 绝 对 妇 女 与 儿 童 的 性 暴 力 行 为 和 施 虐, 包 括 强 奸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为 受 理 性 暴 力 行 为 的 申 诉 建 立 和 加 固 一 个 有 效 机 制, 并 对 此 类 申 诉 进 行 调 查,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心 理 和 医 疗 保 护, 并 使 她 们 能 够 得 到 补 救, 包 括 酌 情 给 予 赔 偿 和 重 新 安 置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有 关 强 奸 的 投 诉 数 量 的 统 计 数 据 以 及 有 关 对 此 类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资 料 人 口 贩 运 (22) 委 员 会 欢 迎 代 表 团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遣 返 和 保 护 被 贩 运 者 的 种 种 措 施 的 资 料 : 2008 年 通 过 了 反 人 口 贩 运 法 规 和 2006 年 至 2010 年 关 于 人 口 贩 运 和 为 卖 淫 贩 运 人 口 的 第 二 个 国 家 计 划 内 政 部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和 青 少 年 保 护 司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以 及 为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实 施 的 其 他 个 立 法 行 政 和 警 察 措 施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大 量 的 妇 女 与 儿 童 仍 然 为 性 剥 削 和 强 迫 劳 动 之 目 的 从 该 国, 通 过 该 国 或 者 在 国 内 被 贩 运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以 下 诸 项 的 统 计 数 据 : 投 诉 的 数 量 贩 运 人 口 肇 事 者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情 况, 也 未 提 供 有 关 为 防 止 和 杜 绝 此 类 现 象 采 取 的 实 际 措 施 的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医 疗 社 会 和 康 复 措 施 的 资 料 ( 第 1 第 2 第 4 第 1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努 力, 防 止 和 打 击 特 别 对 妇 女 与 儿 童 的 人 口 贩 运, 包 括 实 施 反 贩 运 法 规,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保 护 并 酌 情 确 保 他 们 能 得 到 医 疗 社 会 康 复 和 法 律 服 务, 以 及 酌 情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缔 约 国 还 应 创 造 适 当 的 条 件 得 以 使 受 害 者 能 够 行 使 其 举 报 的 权 利 缔 约 国 应 对 所 有 贩 卖 人 口 的 指 控 进 行 立 即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并 确 保 对 被 证 实 犯 有 此 类 罪 行 的 人 量 刑 惩 处 被 拘 留 儿 童 (2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改 革 其 青 少 年 司 法 所 进 行 的 种 种 努 力, 其 中 包 括 起 草 了 青 少 年 司 法, 并 于 2006 年 建 立 了 一 个 关 于 儿 童 司 法 的 部 委 间 工 作 组 然 而, 委 员 会 对 大 量 儿 童 被 拘 留 的 报 告 表 示 关 注, 还 对 没 有 替 代 的 监 禁 措 施 表 示 关 注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在 拘 留 设 施 内, 儿 童 并 不 总 是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关 押 ( 第 2 11 和 16 条 ) 26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单 独 设 立 一 个 按 照 青 少 年 具 体 需 求 他 们 的 地 位 和 特 殊 要 求 调 整 的 青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迅 速 制 订 青 少 年 司 法 草 案, 并 确 保 这 一 法 律 与 国 际 标 准 相 符 合, 并 为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司 法 警 察 制 定 有 助 于 青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概 念 的 相 应 准 则 与 指 令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制 定 和 实 行 一 个 全 面 的 替 代 措 施 制 度, 以 确 保 剥 夺 青 少 年 自 由 仅 作 为 最 后 办 法, 而 且 时 间 要 尽 可 能 短, 并 在 适 当 条 件 之 下 采 取 这 一 办 法 此 外, 缔 约 国 还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18 岁 年 龄 以 下 者 不 得 与 成 年 人 一 起 关 押 难 民, 不 驱 回 (2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遵 守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缔 约 国 没 有 国 内 法 规 保 障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包 括 需 国 际 保 护 的 无 陪 伴 儿 童 等 的 权 利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没 有 一 条 法 律 规 定 明 确 禁 止 将 一 个 人 驱 逐 驱 回 或 引 渡 到 有 确 凿 理 由 认 为 他 或 她 在 那 里 会 遭 到 酷 刑 危 险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无 数 个 人 在 驱 逐 遣 返 或 者 驱 逐 出 境 时 没 有 得 到 公 约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保 护 这 样 的 例 子 包 括 不 再 居 住 在 缔 约 国 的 674 名 蒙 塔 格 纳 德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2009 年 12 月 20 名 维 吾 尔 族 寻 求 庇 护 者 被 强 行 遣 返 至 中 国, 并 且 没 有 任 何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任 何 解 决 他 们 地 位 的 措 施 ( 第 3 条 第 12 条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应 制 定 和 通 过 保 障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以 及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无 陪 伴 儿 童 的 权 利 的 国 内 法 规 缔 约 国 还 应 该 为 落 实 公 约 第 3 条, 在 国 内 法 内 制 定 和 通 过 法 律 条 款 缔 约 国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将 一 个 人 驱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到 一 个 有 确 凿 理 由 认 为 他 或 她 在 那 里 会 遭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危 险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对 674 名 蒙 塔 格 纳 德 和 20 名 维 吾 尔 族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地 位 采 取 适 当 的 后 续 行 动, 并 请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这 些 案 情 的 资 料 培 训 (2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表 明 其 为 执 法 人 员, 包 括 警 察 司 法 警 察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提 供 了 有 关 人 权 的 培 训 和 提 高 认 识 的 方 案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没 有 为 这 些 群 组 以 及 感 化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公 约 各 项 义 务 的 有 的 放 矢 和 切 实 可 行 培 训 的 资 料, 如 关 于 禁 止 酷 刑 防 止 酷 刑 或 调 查 所 控 酷 刑 案 件 包 括 性 暴 力 行 为 等 的 培 训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没 有 有 关 为 警 察 及 相 关 官 员 进 行 见 证 人 采 访 见 证 人 保 护 法 医 方 法 和 证 据 收 集 方 面 的 培 训 资 料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没 有 资 料 表 明 对 所 有 有 关 人 员, 例 如 处 理 被 拘 留 者 的 法 医 和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有 的 放 矢 的 培 训 : 如 对 酷 刑 所 致 身 心 后 遗 症 案 例 的 记 录 归 档, 以 及 确 保 策 应 涉 及 健 康 与 法 律 问 题 的 方 法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关 注, 没 有 资 料 表 明 是 否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也 属 此 类 培 训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是 否 这 也 包 括 禁 止 酷 刑 等 等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制 订 和 加 强 教 育 方 案, 包 括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制 订 和 加 强 教 育 方 案, 以 确 保 包 括 执 法 和 教 化 人 员 在 内 的 所 有 官 员 充 分 理 解 公 约 的 条 款, 并 且 确 保 不 姑 息 所 举 报 的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性 暴 力 案 件, 对 这 些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并 对 犯 罪 者 进 行 起 诉 此 外, 警 官 和 其 他 有 关 官 员 应 接 受 证 人 采 访 证 人 保 护 法 GE.11-45567 27
医 方 式 和 证 据 收 集 等 的 培 训, 所 有 有 关 人 员 应 该 接 受 如 何 辨 认 酷 刑 与 虐 待 迹 象 的 培 训, 包 括 那 些 调 查 与 记 录 这 些 案 件 的 官 员 也 应 接 受 此 类 培 训 此 类 培 训 应 采 用 关 于 有 效 调 查 和 记 录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有 关 的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尊 重 此 类 准 则 重 要 性 的 内 容 为 此 类 培 训 活 动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另 外, 缔 约 国 还 应 对 其 培 训 / 教 育 方 案 的 效 果 和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2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宪 法 第 39 条 授 权 公 民 对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机 构 以 及 这 些 有 关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提 出 申 诉,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没 有 任 何 有 关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给 予 公 正 与 充 分 赔 偿 的 资 料 与 数 据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没 有 任 何 关 于 向 所 有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治 疗 和 社 会 康 复 服 务, 包 括 医 疗 和 精 神 康 复 的 资 料 ( 第 14 条 ) 委 员 会 强 调 缔 约 国 有 责 任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赔 偿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向 这 些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和 尽 可 能 彻 底 的 康 复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努 力, 特 别 在 监 禁 期 间 和 监 禁 之 后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医 疗 和 身 心 服 务, 确 保 他 们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和 迅 速 的 康 复 服 务 ; 为 了 加 速 将 酷 刑 受 害 者 从 初 级 保 健 照 料 系 统 转 诊 至 专 门 服 务, 在 保 健 和 社 会 福 利 专 业 人 员 中 间 提 高 他 们 对 酷 刑 后 果 以 及 酷 刑 受 害 者 康 复 需 求 的 认 识 ; 根 据 所 建 议 的 国 际 标 准, 提 高 国 家 保 健 机 构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包 括 他 们 的 家 属 提 供 专 门 康 复 服 务 的 能 力, 特 别 向 他 们 提 供 精 神 健 康 方 面 的 康 复 服 务 能 力 (27)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的 内 部 规 则 只 提 供 道 德 和 集 体 赔 偿, 不 提 供 个 人 经 济 赔 偿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设 有 一 个 受 害 者 支 持 科,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在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作 证 的 那 些 人 的 康 复 和 心 理 支 持 大 部 分 是 由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来 自 缔 约 国 的 支 持 极 其 有 限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有 关 向 红 色 高 棉 统 治 下 的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治 疗 社 会 康 复 服 务, 以 及 医 疗 和 身 心 康 复 服 务 的 资 料 极 其 有 限 ( 第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为 红 色 高 棉 政 权 下 的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给 予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和 尽 可 能 彻 底 的 康 复 为 此 目 的,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应 修 订 其 内 部 法 规, 以 便 使 其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补 偿 符 合 公 约 第 14 条, 包 括 酌 情 给 予 个 人 经 济 赔 偿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有 关 由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下 令 给 予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补 救 和 赔 偿 措 施 的 资 料 这 项 资 料 应 包 括 所 提 出 请 求 的 数 量 批 准 的 数 量 下 令 给 予 补 偿 的 数 量 以 及 每 个 案 件 实 际 提 供 的 数 量 逼 供 (28)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在 缔 约 国 内 法 院 广 泛 采 信 逼 供 的 供 词 作 为 证 据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没 有 提 供 有 关 任 何 官 员 因 进 行 逼 供 而 被 起 诉 和 惩 罚 的 资 料 ( 第 1 第 2 第 4 第 10 和 第 15 条 ) 28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确 保 法 院 按 照 公 约 第 15 条 的 规 定, 在 任 何 案 件 中, 均 不 得 受 理 施 加 酷 刑 而 获 得 的 供 词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坚 决 禁 止 在 任 何 诉 讼 程 序 中 受 理 施 加 酷 刑 而 获 取 的 证 据, 并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获 取 此 类 供 认 的 官 员 是 否 受 到 起 诉 和 惩 罚, 并 列 举 因 供 认 为 逼 迫 所 得 而 不 受 理 案 件 的 例 子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向 执 法 官 员 法 官 和 律 师 提 供 有 关 确 认 和 调 查 逼 供 的 培 训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29)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内 没 有 一 个 符 合 巴 黎 原 则 ( 大 会 1993 年 12 月 20 日 第 48/134 号 决 议 ) 的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速 努 力 建 立 一 个 符 合 巴 黎 原 则 的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授 权 设 想 的 全 国 人 权 机 构 保 护 和 促 进 公 约 的 各 项 人 权 条 款, 并 为 该 机 构 的 独 立 运 作 提 供 足 够 的 财 政 资 源 在 这 方 面, 缔 约 国 可 从 人 权 高 专 办 柬 埔 寨 国 别 办 事 处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3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2009 年 8 月 的 一 项 二 级 命 令, 创 建 了 一 个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作 为 设 立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的 暂 时 机 构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由 高 级 官 员 组 成, 并 由 副 首 相 和 内 务 部 长 作 为 主 席, 这 不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要 求, 特 别 在 独 立 性 方 面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且 缺 乏 民 众 社 会 的 参 与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代 表 团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目 前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的 职 权 并 不 规 定 进 行 不 经 宣 布 的 查 访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按 照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设 立 全 国 防 范 机 制 为 此 目 的,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按 照 宪 法 修 正 案 或 组 织 法 创 建 全 国 防 范 机 制, 并 且 确 保 这 一 机 制 在 体 制 与 财 务 方 面 是 独 立 的 和 专 业 的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建 立 全 国 防 范 机 制 的 法 律 具 体 规 定 全 国 防 范 机 制 能 够 不 经 宣 布 地 查 访 关 押 被 剥 夺 自 由 或 者 可 能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所 有 场 所, 并 和 此 类 人 员 进 行 私 下 采 访,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该 条 法 律 规 定 透 明 的 选 择 程 序, 以 便 向 该 机 构 委 任 独 立 的 成 员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考 虑 发 布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2009 年 12 月 访 问 该 国 之 后 的 报 告 与 公 民 社 会 的 合 作 (3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强 调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结 成 伙 伴 开 展 工 作,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表 明,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法 律 草 案 是 否 可 能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妨 碍 了 民 众 社 会 监 督 小 组, 包 括 防 止 与 杜 绝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运 作 与 活 动, 由 此 影 响 它 们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的 能 力 ( 第 2 条 11 条 12 条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民 众 社 会 组 织,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能 够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地 建 立 其 组 织 和 开 展 工 作, 并 确 保 这 些 组 织 能 够 独 立 于 该 国 政 府 开 展 工 作 特 别 是,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一 个 有 利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建 立 和 积 极 参 与 促 进 公 约 实 施 的 环 境 GE.11-45567 29
数 据 收 集 (32) 尽 管 委 员 会 在 缔 约 国 汇 报 之 前 和 与 缔 约 国 进 行 口 头 对 话 之 前 都 曾 请 求 提 供 具 体 统 计 资 料,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这 种 资 料 还 没 提 供 没 有 有 关 执 法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案 件 的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全 面 或 分 类 数 据, 没 有 贩 运 人 口 家 庭 和 性 暴 力 行 为 的 全 面 或 分 类 统 计 数 据, 严 重 妨 碍 了 许 多 需 要 注 意 的 施 虐 问 题 的 确 定 ( 第 2 第 12 第 13 和 第 19 条 ) 缔 约 国 应 当 汇 编 有 关 在 国 家 一 级 监 督 执 行 公 约 情 况 的 按 性 别 年 龄 和 民 族 分 类 的 统 计 数 据, 以 及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贩 卖 人 口 家 庭 与 性 暴 力 案 件 的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的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所 有 这 些 申 诉 和 案 件 的 结 果 的 资 料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上 述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自 2003 年 审 议 缔 约 国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提 出 的 酷 刑 骚 扰 及 其 它 虐 待 的 申 诉 的 数 量, 以 及 出 于 此 类 申 诉 而 进 行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数 量 (3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发 表 声 明 (34)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其 尚 未 成 为 其 缔 约 国 的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35)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适 当 语 言 广 泛 宣 传 柬 埔 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以 及 这 些 结 论 性 意 见 (3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关 于 其 对 载 于 第 12 段 14 段 16 段 26 段 和 27 段 内 的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答 复 资 料 (3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的 篇 幅 以 40 页 为 限 的 要 求, 提 交 其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统 一 汇 报 准 则 (HRI/GEN.2/Rev.6) 所 载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更 新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并 遵 守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篇 幅 以 80 页 为 限 的 要 求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起 组 成 缔 约 国 公 约 之 下 的 汇 报 义 务 (3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2014 年 11 月 19 日 之 前 提 交 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50. 厄 瓜 多 尔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8 日 和 9 日 举 行 的 第 965 和 第 966 次 会 议 (CAT/C/SR.965 和 966) 上 审 议 了 厄 瓜 多 尔 第 四 至 第 六 次 合 并 报 告 (CAT/C/ECU/4-6) 在 2010 年 11 月 18 日 举 行 的 第 978 和 第 979 次 会 议 (CAT/C/SR.978 和 979)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厄 瓜 多 尔 提 交 第 四 至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答 复 在 提 交 报 告 之 前 收 到 的 问 题 清 单 (CAT/C/ECU/Q/4) 30 GE.11-45567
(3)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已 接 受 了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的 新 程 序, 便 利 了 缔 约 国 与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它 也 感 谢 缔 约 国 列 入 了 有 关 资 料, 说 明 为 回 应 委 员 会 以 前 结 论 性 意 见 (CAT/C/ECU/CO/3) 中 表 达 的 关 切 而 采 取 的 各 项 措 施, 以 及 答 复 结 论 性 意 见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2009 年 5 月 11 日 的 发 函 (4) 委 员 会 还 赞 赏 它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之 间 坦 诚 和 开 放 的 讨 论, 以 及 后 者 在 审 议 报 告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B. 积 极 方 面 (5)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自 审 议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以 来, 缔 约 国 已 批 准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 (a)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10 年 7 月 20 日 ); (b)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2009 年 10 月 20 日 ); (c)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2008 年 4 月 3 日 ) (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审 查 立 法, 以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并 改 进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包 括 : (a) 厄 瓜 多 尔 共 和 国 新 宪 法 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 生 效, 主 要 在 第 二 章 ( 权 利 ) 规 定 了 保 障 人 权 的 总 体 框 架, 第 11.3 条 进 进 一 步 规 定 直 接 和 立 即 适 用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确 立 的 权 利 和 保 障 委 员 会 特 别 欢 迎 下 列 条 款 : ( 一 ) 禁 止 酷 刑 强 迫 失 踪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 第 66.3(c) 条 ); ( 二 ) 不 接 受 以 侵 犯 基 本 权 利 获 得 的 证 据 ( 第 76.4 条 ); ( 三 ) 为 人 权 保 护 而 采 纳 新 的 法 律 程 序, 比 如 保 护 行 动 ( 第 88 条 ) 人 身 保 护 令 ( 第 89 条 ) 和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 第 94 条 ); ( 四 ) 由 司 法 机 构 审 判 武 装 部 队 和 国 家 警 察 成 员 ( 第 160 条 ); ( 五 ) 设 立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作 为 独 立 的 司 法 机 关, 负 责 向 无 力 负 担 律 师 服 务 的 人 提 供 免 费 法 律 援 助 ( 第 191 条 ) (b) 2006 年 10 月 23 日 第 382-S 号 官 方 公 报 发 布 宪 法 法 庭 ( 现 为 宪 法 法 院 ) 第 0002-2005-TC 号 裁 决, 宣 布 强 制 防 范 性 拘 留 程 序 违 宪 ; (c) 2008 年 7 月 1 日 第 371 号 官 方 公 报 发 布 宪 法 法 庭 第 0042-2007-TC 号 裁 决, 宣 布 国 家 安 全 法 允 许 军 事 法 院 审 判 紧 急 状 态 期 间 平 民 行 为 的 第 145 和 第 147 条 违 宪 ; 以 及 2008 年 12 月 2 日 第 479 号 官 方 公 报 发 布 新 的 宪 法 法 院 第 001-08-SI-CC 号 解 释 性 声 明, 确 认 在 2008 年 宪 法 生 效 后 撤 消 以 前 的 军 事 和 警 务 法 院 GE.11-45567 31
(7)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修 改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确 保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和 适 用 公 约, 特 别 是 : (a) 2008 年 5 月 8 日 通 过 厄 瓜 多 尔 难 民 政 策, 努 力 落 实 关 于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及 其 1967 年 议 定 书 1984 年 卡 塔 赫 纳 宣 言 以 及 2004 年 墨 西 哥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的 承 诺 ; (b) 2006 年 通 过 关 于 制 止 人 口 贩 运, 非 法 贩 运 移 民, 为 性 工 作 或 其 他 目 的 利 用 妇 女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卖 淫,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以 及 腐 蚀 未 成 年 人 行 为 的 国 家 计 划 ; (c) 批 准 刑 法 改 革 法 案 ( 第 2005-2 号 法 令,2005 年 6 月 23 日 第 45 号 官 方 公 报 ), 界 定 并 惩 治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性 剥 削 的 犯 罪 ; (d) 2010 年 6 月 7 日 发 表 真 相 委 员 会 的 最 后 报 告, 公 布 对 主 要 在 1984 年 和 1988 年 期 间 厄 瓜 多 尔 发 生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调 查 结 果 (8) 委 员 会 高 兴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经 接 纳 数 以 万 计 的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大 多 数 是 逃 离 本 国 武 装 冲 突 的 哥 伦 比 亚 人 缔 约 国 估 计 现 有 大 约 13.5 万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人 处 于 境 内, 截 至 2009 年 11 月 26 日 已 经 给 予 45,000 多 人 难 民 身 份 (9)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坚 持 无 限 期 邀 请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自 从 委 员 会 审 议 缔 约 国 上 一 次 报 告 以 来, 厄 瓜 多 尔 已 接 待 了 理 事 会 七 个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工 作 组 的 访 问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酷 刑 罪 (10) 尽 管 注 意 到 2008 年 宪 法 第 66 条 第 3 款 (c) 项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但 委 员 会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刑 法 尚 未 列 入 公 约 第 1 条 定 义 的 酷 刑 犯 罪 ( 第 1 和 4 条 ) 委 员 会 重 申 先 前 的 建 议 (CAT/C/ECU/CO/3, 第 14 段 ), 即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国 内 法 中 将 酷 刑 定 为 罪 行, 并 应 采 纳 一 个 包 含 公 约 第 1 条 所 载 全 部 要 素 的 酷 刑 定 义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根 据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参 照 这 些 罪 行 的 严 重 程 度 而 施 加 适 当 的 惩 罚 保 障 正 当 程 序 (11)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宪 法 第 77 条 的 规 定 确 保 遵 守 正 当 程 序 缔 约 国 采 纳 的 规 则 包 括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有 权 立 即 获 得 律 师 和 接 受 体 检 与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或 自 己 选 择 的 任 何 人 联 系 在 被 捕 时 了 解 自 己 的 权 利 并 在 法 定 的 时 间 内 接 受 审 理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注 缔 约 国 在 报 告 中 说 ( 第 85 段 ) 被 捕 者 在 被 送 往 监 狱 或 警 方 囚 室 之 前, 经 过 国 家 警 察 或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主 管 的 卫 生 诊 所 当 值 医 生 或 其 代 班 医 生 的 检 查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该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说 独 立 法 医 专 家 短 缺 ( 第 2 和 11 条 ) 32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保 证 警 方 拘 留 的 人 有 权 得 到 独 立 的 体 检 保 护 法 医 和 其 他 人 权 维 护 者 (12) 委 员 会 感 到 震 惊 并 最 强 烈 地 谴 责 2010 年 7 月 6 日 谋 杀 专 门 调 查 酷 刑 和 即 审 即 决 案 件 的 法 医 专 家 Germán Antonio Ramírez Herrera 医 生 的 事 件 据 报 道, Ramírez Herrera 医 生 在 记 录 Quevedo 社 会 康 复 中 心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后 受 到 威 胁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充 分 保 护 全 国 法 医 专 家 网 络 的 成 员 以 及 所 有 在 厄 瓜 多 尔 从 事 制 止 酷 刑 和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一 旦 案 件 审 理 情 况 公 开, 立 即 将 Ramírez Herrera 医 生 谋 杀 案 调 查 结 果 通 报 委 员 会 ; (b) 启 动 一 个 方 案, 保 护 那 些 通 过 自 己 的 调 查 能 够 揭 露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案 件 事 实 的 专 业 人 员 不 驱 回 与 享 有 公 正 和 迅 速 的 庇 护 程 序 (1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作 出 努 力, 适 当 处 理 本 国 境 内 大 量 的 人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情 况 ( 见 上 文 第 8 段 ) 它 特 别 赞 赏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比 如 扩 展 登 记, 为 最 偏 远 边 境 地 区 的 成 千 上 万 哥 伦 比 亚 人 快 速 确 定 难 民 地 位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 2008 年 12 月 3 日 第 1471 号 行 政 令 规 定, 哥 伦 比 亚 公 民 如 果 进 入 厄 瓜 多 尔 领 土, 必 须 提 交 由 隶 属 于 哥 伦 比 亚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的 情 报 机 构 国 家 安 全 部 颁 发 的 行 为 良 好 或 犯 罪 纪 录 证 书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以 及 一 些 国 际 组 织 已 经 指 出 这 一 规 定 有 歧 视 性, 并 且 经 2009 年 1 月 7 日 1522 号 法 令 进 行 了 部 分 修 订, 从 规 定 中 排 除 未 成 年 人 厄 瓜 多 尔 法 律 承 认 的 难 民 机 组 人 员 政 府 或 地 方 当 局 外 交 官 和 国 际 组 织 的 成 员 委 员 会 认 为, 强 制 寻 求 庇 护 者 遵 守 这 一 规 定, 将 使 许 多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 第 3 条 ) 考 虑 到 近 年 来 寻 求 庇 护 者 在 厄 瓜 多 尔 大 量 增 加,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继 续 努 力, 与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合 作, 确 认 和 保 护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 (b) 审 查 有 关 庇 护 和 移 民 的 现 行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准 则 和 原 则, 特 别 是 不 歧 视 原 则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庇 护 时 提 交 犯 罪 记 录 ;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违 反 了 有 关 难 民 权 利 的 不 驱 回 和 保 密 原 则 虐 待 和 驱 回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难 民 (14) 委 员 会 十 分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与 哥 伦 比 亚 接 壤 的 北 部 边 界 局 势 由 于 这 一 邻 国 的 国 内 冲 突 和 有 组 织 犯 罪 团 伙 的 存 在 而 恶 化, 缔 约 国 因 此 加 强 了 该 地 区 的 军 事 部 署 虽 然 理 解 缔 约 国 为 维 护 边 境 省 份 的 治 安 而 面 对 的 严 重 困 难, 但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GE.11-45567 33
注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非 法 武 装 团 体 以 及 厄 瓜 多 尔 和 哥 伦 比 亚 安 全 部 队 成 员 持 续 虐 待 和 侵 犯 平 民, 特 别 是 哥 伦 比 亚 籍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难 民 ( 第 1-3 10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与 哥 伦 比 亚 接 壤 的 边 境 省 份 平 民, 包 括 在 其 管 辖 下 的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 (b) 确 保 调 查 这 一 地 区 的 谋 杀 和 虐 待 行 为, 并 且 将 这 些 行 为 的 肇 事 者 绳 之 以 法 ; (c) 继 续 对 缔 约 国 的 武 装 和 安 全 部 队 成 员 进 行 人 权 庇 护 和 移 民 问 题 的 强 制 性 在 职 培 训, 并 优 先 培 训 那 些 正 在 或 将 在 边 境 地 区 服 役 的 警 察 和 军 人 ; (d) 定 期 审 查 为 缔 约 国 武 装 和 安 全 部 队 成 员 编 写 的 人 权 和 人 口 流 动 问 题 指 南 的 内 容 (15)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 的 是, 收 到 大 量 材 料 指 称 国 家 安 全 部 队 和 厄 瓜 多 尔 武 装 部 队 成 员 对 女 性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实 施 虐 待 和 性 侵 犯 委 员 会 获 悉, 大 部 分 是 哥 伦 比 亚 籍 的 妇 女 和 女 童 在 驱 逐 威 胁 下 遭 到 性 侵 犯 或 被 迫 发 生 性 关 系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最 近 的 案 件 :2010 年 6 月 对 哥 伦 比 亚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遣 返 以 及 2010 年 10 月 在 上 诉 裁 决 作 出 前 对 另 一 人 的 即 决 驱 逐 ( 第 1-4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确 保 彻 底 调 查 对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尤 其 是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虐 待 行 为 ; (b) 确 保 这 种 行 为 不 会 逃 避 惩 罚, 并 确 定 适 当 的 刑 事 民 事 和 行 政 责 任 ; (c)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其 管 辖 下 的 人 在 庇 护 程 序 的 所 有 阶 段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特 别 是 让 他 们 得 到 关 于 驱 逐 遣 返 或 押 解 出 境 决 定 的 有 效 公 正 和 独 立 审 查 ; (d) 确 保 警 务 专 员 ( 省 警 察 当 局 ) 和 省 移 民 警 务 首 长 遵 守 和 正 确 适 用 有 关 驱 逐 出 境 程 序 的 规 则, 否 则 予 以 适 当 处 罚 ; (e) 采 取 立 法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促 进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社 会 融 合 ; (f) 加 强 宣 传, 促 进 公 众 了 解 哥 伦 比 亚 的 冲 突 和 到 厄 瓜 多 尔 寻 求 避 难 者 的 情 况, 并 采 取 可 有 助 于 消 除 歧 视 或 排 外 态 度 的 宣 传 措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有 罪 不 罚 (16)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根 据 缔 约 国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 第 181 段 ), 在 299 份 指 称 虐 待 酷 刑 或 人 身 攻 击 并 于 2005 年 5 月 至 2008 年 12 月 请 其 注 意 的 投 诉 中, 国 家 警 署 内 务 股 似 乎 仅 向 普 通 法 院 和 警 务 法 院 提 交 了 59 份 此 外, 缔 约 国 的 定 期 报 告 指 出 ( 第 164-166 段 ),2003 年 和 2008 年 之 间 只 有 两 起 侵 犯 个 人 自 由 和 酷 刑 罪 的 审 判 最 终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根 据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本 年 度 只 有 五 份 关 于 缔 约 国 监 狱 系 统 中 虐 待 的 具 体 投 34 GE.11-45567
诉, 并 且 都 涉 及 少 年 犯 中 心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些 数 据 不 符 合 其 他 来 源 获 得 的 有 关 酷 刑 和 虐 待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案 件 的 一 贯 报 告 和 大 量 文 件 同 时,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内 政 部 于 2010 年 6 月 9 日 发 布 第 1435 号 部 长 决 定, 责 成 内 务 机 关 : 即 使 调 查 的 最 后 程 序 期 限 已 过, 但 所 有 已 经 封 存 的 未 经 适 当 调 查 的 和 / 或 发 现 了 可 能 反 映 警 察 部 门 成 员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新 因 素 的 侵 犯 人 权 案 件, 应 重 新 立 案 并 提 交 有 关 当 局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确 保 对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投 诉 作 出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特 别 是 应 由 一 个 独 立 于 警 方 的 机 构 负 责 这 类 调 查 ; (b) 审 查 为 被 羁 押 者 设 立 的 内 部 投 诉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并 考 虑 为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投 诉 制 度 ; (c) 及 时 审 判 据 称 酷 刑 或 虐 待 行 为 肇 事 者, 如 果 认 定 其 有 罪, 判 处 与 其 行 为 严 重 性 相 当 的 刑 罚 ; (d)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赔 偿, 并 侧 重 努 力 使 他 们 尽 可 能 充 分 地 康 复 真 相 委 员 会 (17)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真 相 委 员 会 的 最 后 报 告 ( 见 第 7 段 (d) 段 ), 尤 其 是 调 查 1984 年 至 2008 年 之 间 在 厄 瓜 多 尔 发 生 的 118 起 侵 犯 人 权 案 件 后 作 出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 其 中 有 些 案 件 是 集 体 性 的, 涉 及 总 计 456 名 获 承 认 的 受 害 者 最 后 报 告 确 认,269 人 被 非 法 剥 夺 自 由 365 人 遭 受 酷 刑 86 名 遭 受 性 攻 击 17 人 遭 受 强 迫 失 踪 68 人 被 即 审 即 决, 以 及 26 人 是 谋 杀 未 遂 的 受 害 者 2010 年 6 月 8 日, 在 监 察 员 的 支 持 下 并 根 据 2007 年 5 月 3 日 第 305 号 行 政 法 令 第 6 条 的 规 定, 真 相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关 于 其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机 制, 在 法 案 中 规 定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并 确 保 起 诉 1983 年 10 月 4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在 厄 瓜 多 尔 犯 下 的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反 人 道 罪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已 经 设 立 一 个 专 门 机 构, 作 为 审 判 的 先 行 步 骤, 对 真 相 委 员 会 调 查 的 118 起 案 件 行 使 管 辖 权 ( 第 2 4 12 14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交 以 下 完 整 资 料 : (a) 对 真 相 委 员 会 最 后 报 告 中 关 于 道 歉 归 还 康 复 补 偿 和 保 证 不 再 发 生 的 的 115 项 建 议 的 回 应 措 施 ; (b) 国 民 大 会 司 法 和 国 家 建 制 委 员 会 审 查 真 相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赔 偿 受 害 者 法 案 的 结 果 及 随 后 为 通 过 有 关 法 案 而 开 展 的 程 序 ; (c) 根 据 真 相 委 员 会 向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提 交 的 资 料 可 能 开 展 的 任 何 调 查 和 刑 事 审 判 的 结 果, 包 括 量 刑 GE.11-45567 35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及 虐 待 和 性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问 题 (18) 委 员 会 最 深 切 关 注 的 是 不 断 收 到 大 量 报 告, 反 映 厄 瓜 多 尔 教 育 机 构 中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虐 待 和 性 暴 力 问 题 的 规 模 尽 管 注 意 到 存 在 着 一 项 消 除 教 育 机 构 中 性 犯 罪 的 计 划, 但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尚 未 采 取 充 分 的 机 构 性 对 策, 并 认 为 这 是 受 害 者 往 往 不 愿 报 案 的 一 个 原 因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地 获 悉, 在 一 些 案 件 中, 据 称 有 受 害 者 指 认 教 学 人 员 是 侵 犯 者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正 在 密 切 关 注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了 原 告 指 称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4 5 8 19 24 和 25 条 被 违 反 的 申 诉 后, 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 受 理 Paola Guzmán 诉 厄 瓜 多 尔 案 ( 第 76/18 号 报 告 ) 的 进 程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体 罚 在 家 庭 中 是 合 法 的 现 象 ( 第 1 2 4 和 16 条 ) 鉴 于 有 关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加 紧 努 力, 以 消 除 学 校 中 未 成 年 人 遭 受 的 虐 待 和 性 暴 力 ; (b)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调 查 审 判 和 惩 罚 这 类 肇 事 者 ; (c) 提 供 资 源, 用 以 消 除 教 育 机 构 中 持 续 存 在 的 未 成 年 人 遭 受 虐 待 和 性 暴 力 的 现 象 ; (d) 在 教 育 机 构 和 其 他 机 构 中 为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投 诉 机 制 ; (e) 加 强 就 此 问 题 对 教 学 人 员 的 宣 传 和 在 职 培 训 方 案 ; (f) 保 证 受 害 者 充 分 享 有 专 业 的 计 划 生 育 和 性 病 防 治 卫 生 服 务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加 倍 努 力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以 及 尽 可 能 的 充 分 康 复 ; (g) 建 立 一 个 协 商 机 制, 请 民 间 社 会 包 括 家 长 协 会 参 加 ; (h) 明 确 禁 止 家 中 体 罚 儿 童 私 刑 和 农 民 自 卫 网 的 行 动 (19) 尽 管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明 确 表 示 厄 瓜 多 尔 政 府 不 鼓 励 或 支 持 农 民 自 卫 网 活 动,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称, 这 种 自 卫 网 在 维 护 农 村 地 区 治 安 方 面 很 活 跃, 并 且 一 些 成 员 犯 有 虐 待 行 为 它 谴 责 最 近 在 皮 钦 查 洛 斯 里 奥 斯 瓜 亚 斯 阿 苏 艾 科 托 帕 希 和 钦 博 拉 索 等 省 的 私 刑 现 象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改 善 农 村 地 区 的 平 民 安 全, 确 保 国 家 安 全 部 队 和 机 构 驻 守 全 国 各 地 ; (b) 确 保 对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并 将 肇 事 者 绳 之 以 法 土 著 司 法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正 在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土 著 司 法 与 普 通 司 法 系 统 之 间 合 作 与 协 调 的 法 律 草 案, 在 第 4 条 和 19 条 中 规 定 了 合 宪 问 题 审 查 原 则 但 它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定 期 报 告 和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的 答 复 都 没 有 充 分 说 明 如 何 解 决 两 个 系 统 之 间 的 管 辖 权 冲 突 问 题 ( 第 2 和 16 条 ) 36 GE.11-45567
缔 约 国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以 确 保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解 决 普 通 司 法 系 统 与 土 著 司 法 系 统 之 间 的 管 辖 权 冲 突, 保 证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得 到 尊 重, 包 括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培 训 (2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关 于 培 训 国 家 警 员 的 计 划 ( 第 82 至 88 段 ), 但 遗 憾 的 是 基 本 上 没 有 资 料 说 明 这 些 计 划 的 评 估 情 况 及 其 对 于 减 少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的 效 果 缔 约 国 在 报 告 中 ( 第 206 段 ) 说, 人 权 工 作 计 划 评 估 后 续 行 动 和 调 整 常 设 委 员 会 与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从 2007 年 2 月 至 2008 年 开 展 了 一 个 关 于 执 行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的 项 目 根 据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资 料, 这 是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康 复 理 事 会 的 一 个 项 目, 由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整 体 康 复 基 金 会 策 划 和 操 作 欧 洲 联 盟 提 供 资 金, 并 得 到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 第 10 段 ) 缔 约 国 应 : (a) 继 续 提 供 培 训 课 程, 以 确 保 所 有 公 务 员, 特 别 是 警 察 部 队 成 员 和 其 他 安 全 工 作 事 务 人 员 都 充 分 了 解 公 约 的 规 定, 不 容 忍 [ 不 法 行 为 ], 明 确 调 查 并 将 肇 事 者 绳 之 以 法 ; (b) 评 估 酷 刑 和 虐 待 问 题 培 训 计 划 与 教 育 的 效 果 和 影 响 ; (c) 继 续 支 持 关 于 使 用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羁 押 条 件 (2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该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称, 被 羁 押 者 数 量 显 著 减 少, 并 且 采 取 步 骤 处 理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问 题, 特 别 是 随 着 量 刑 法 的 改 革 而 采 用 新 的 囚 犯 受 益 计 算 制 度 它 注 意 到,2008 年 对 2,228 名 因 拥 有 少 量 麻 醉 药 品 或 精 神 药 物 被 羁 押 的 人 以 及 13 名 患 有 绝 症 的 在 押 者 给 予 缓 刑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2006 年 以 来 已 增 加 预 算, 用 于 建 造 扩 建 和 装 备 监 狱 和 收 押 设 施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主 要 因 为 案 件 处 理 缓 慢, 大 多 数 拘 留 设 施 的 在 押 人 数 太 多, 并 再 次 表 示 关 切 不 断 有 报 告 反 映 健 康 和 卫 生 条 件 差 工 作 人 员 缺 乏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不 足 以 及 饮 用 水 和 食 物 短 缺 ( 第 11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作 出 更 大 的 努 力 减 少 监 狱 的 人 满 为 患 问 题, 特 别 是 采 取 监 禁 刑 罚 的 替 代 方 式, 以 实 现 18 个 月 内 解 决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问 题 的 既 定 目 标 ; (b) 继 续 落 实 计 划, 以 改 善 和 扩 大 监 狱 基 础 设 施 ; (c) 采 取 措 施, 在 总 体 上 扩 大 人 员 编 制, 特 别 是 增 加 监 狱 官 员 人 数 ; (d) 增 加 监 狱 机 构 的 卫 生 保 健 资 源, 确 保 向 在 押 者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医 疗 服 务 GE.11-45567 37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2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公 共 辩 护 服 务 工 作 对 于 减 少 审 前 拘 留 人 数 的 积 极 影 响 2010 年 8 月 31 日 501 人 按 宪 法 第 191 条 规 定, 公 共 辩 护 服 务 应 具 有 等 同 于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工 作 条 件 ( 第 2 和 11 条 ) 缔 约 国 应 向 公 共 辩 护 服 务 划 拨 其 实 现 目 标 所 需 的 人 力 财 力 和 物 力 资 源, 以 扩 大 其 工 作 范 围, 并 使 这 一 制 度 更 加 有 效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2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2008 年 9 月 9 日 第 1317 号 法 令 规 定 司 法 和 人 权 部 负 责 协 调 刑 罚 预 防 措 施 临 时 措 施 和 解 美 洲 人 权 体 系 和 普 遍 人 权 体 系 的 建 议 和 决 议 的 执 行 但 它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在 充 分 落 实 和 解 与 美 洲 人 权 体 系 决 定 方 面 行 动 迟 缓, 并 且 没 有 资 料 说 明 为 人 权 侵 犯 行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补 救 和 赔 偿 包 括 康 复 情 况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为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以 及 尽 可 能 全 面 的 康 复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统 计 数 据 和 详 情, 说 明 受 害 人 获 得 充 分 补 救, 包 括 调 查 和 惩 治 犯 罪 者 赔 偿 和 康 复 的 情 况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2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设 立 或 指 定 一 个 国 家 机 制, 以 根 据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法 律 和 宪 法 程 序 缔 约 国 应 加 快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并 保 证 其 具 备 在 全 国 各 地 独 立 和 有 效 地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资 源 (26)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厄 瓜 多 尔 海 外 部 署 的 武 装 部 队 遵 守 公 约 义 务 的 情 况 (27) 敦 促 缔 约 国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传 播 其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以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回 应 本 文 件 第 12 14 15 18 和 22 段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措 施 (2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提 交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的 40 页 篇 幅 限 制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批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统 一 准 则 (HRI/GEN.2/Rev.6) 所 载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核 心 文 件, 并 遵 守 对 这 种 核 心 文 件 的 80 页 限 制 具 体 条 约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缔 约 国 对 公 约 所 负 的 提 交 报 告 义 务 (30) 请 缔 约 国 最 迟 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 之 前 提 交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38 GE.11-45567
51. 埃 塞 俄 比 亚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2 日 和 3 日 召 开 的 第 957 和 958 次 会 议 (CAT/C/SR.957 和 958) 上 审 议 了 埃 塞 俄 比 亚 的 初 次 报 告 (CAT/C/ETH/1), 并 在 其 974 和 975 次 会 议 (CAT/C/SR.974 和 975) 上 通 过 了 下 列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埃 塞 俄 比 亚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它 整 体 说 来 遵 循 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准 则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缺 乏 关 于 公 约 规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字 和 实 际 资 料, 而 且 提 交 的 时 间 晚 了 14 年, 因 此 妨 碍 了 委 员 会 分 析 缔 约 国 1994 年 批 准 公 约 以 来 对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3)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一 个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期 间 会 见 了 委 员 会 成 员, 还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双 方 有 机 会 根 据 就 公 约 涉 及 的 许 多 领 域 进 行 建 设 性 对 话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自 1991 年 军 政 府 倒 台 以 来 作 出 的 努 力 和 取 得 的 进 展, 包 括 进 行 了 立 法 改 革, 以 消 除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5) 委 员 会 欢 迎 自 1994 年 公 约 对 缔 约 国 生 效 以 来, 缔 约 国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下 列 国 际 和 区 域 文 书 : (a)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2010 年 ; (b)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宪 章,1998 年 (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正 在 进 行 立 法 改 革, 以 确 保 更 好 保 护 人 权, 包 括 不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权 利 特 别 是 : (a) 1994 年 通 过 了 联 邦 宪 法,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规 定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给 予 人 道 待 遇, 禁 止 对 酷 刑 一 类 罪 行 适 用 法 定 时 限 ; (b) 2004 年 通 过 了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将 一 切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性 暴 力 和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等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通 过 了 特 别 指 令 和 条 例, 指 导 执 法 官 员 的 行 为, 违 背 者 将 导 致 纪 律 制 裁 解 职 或 刑 事 起 诉 : (a) 部 长 会 议 联 邦 检 察 官 行 政 条 例 44/1998 号 ; (b) 联 邦 警 务 委 员 会 行 政 条 例 86/2003 号 ; (c) 部 长 会 议 联 邦 典 狱 行 政 条 例 137/2007 号 ; (d) 部 长 会 议 联 邦 囚 犯 待 遇 行 政 条 例 138/2007 号 ; (e) 国 防 军 行 政 指 令 / 条 例 GE.11-45567 39
(8)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外 交 部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条 约 报 告 联 合 项 目 下, 向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了 其 逾 期 报 告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的 联 邦 宪 法 禁 止 酷 刑,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第 424 条 载 有 关 于 使 用 不 恰 当 方 法 的 定 义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该 定 义 就 其 范 围 而 言, 比 公 约 的 第 1 条 中 的 酷 刑 定 义 更 多 局 限 性, 因 为 它 仅 仅 涉 及 第 1 条 中 设 想 的 某 一 些 目 的, 并 仅 仅 适 用 于 公 务 人 员 在 逮 捕 监 禁 监 督 护 送 或 审 讯 遭 受 怀 疑 逮 捕 拘 留 或 传 唤 出 庭 或 服 刑 者 时 的 公 务 行 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第 424 条 中 定 义 范 围 之 外 的 酷 刑 行 为, 仅 在 滥 用 职 权 的 罪 名 下 受 到 惩 治, 尽 管 公 约 构 成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 第 1 和 4 条 ) 缔 约 国 应 将 酷 刑 作 为 罪 行 纳 入 其 刑 法, 并 考 虑 到 其 严 重 性 质 给 予 适 当 处 罚, 并 在 刑 法 中 纳 入 酷 刑 定 义, 涵 盖 公 约 第 1 条 中 的 所 有 要 件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依 据 公 约 指 明 并 界 定 酷 刑 罪, 并 使 之 有 别 于 其 他 罪, 尤 其 可 引 起 每 一 个 人, 包 括 罪 犯 受 害 者 以 及 公 众 对 酷 刑 罪 严 重 性 质 的 警 觉, 增 强 禁 止 规 定 本 身 的 威 慑 力, 进 而 直 接 推 动 公 约 防 止 酷 刑 的 终 极 目 标 广 泛 使 用 酷 刑 (10)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注 的 是, 持 续 存 在 大 量 指 控, 涉 及 警 方 典 狱 官 和 安 全 部 队 其 他 成 员, 以 及 军 方, 尤 其 是 针 对 持 不 同 政 见 者 和 反 对 党 成 员 学 生 所 谓 的 恐 怖 主 义 嫌 疑 人 和 所 谓 的 叛 乱 团 伙, 例 如 欧 加 登 民 族 解 放 阵 线 ( 欧 阵 ) 和 奥 罗 莫 解 放 阵 线 ( 奥 阵 ), 例 行 使 用 酷 刑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有 可 靠 举 报 表 明, 此 类 行 为 往 往 是 在 警 察 局 拘 留 中 心 联 邦 监 狱 军 事 基 地 和 非 正 式 或 秘 密 拘 留 地 点 的 主 管 官 员 的 参 与 唆 使 或 同 意 下 发 生 的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不 断 有 人 举 报, 在 刑 讯 逼 供 时 普 遍 使 用 酷 刑, 嫌 疑 人 不 能 得 到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尤 其 是 不 能 获 得 律 师 服 务 ( 第 1 2 4 11 和 15 条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治 所 有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明 确 重 申 坚 决 禁 止 酷 刑, 并 公 开 谴 责 酷 刑 做 法, 尤 其 是 警 方 典 狱 官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的 此 类 做 法, 同 时 明 确 警 告, 凡 是 犯 下 这 种 行 为 的 人, 或 与 之 同 谋 或 参 与 实 施 酷 刑 的 个 人, 将 为 此 类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且 受 到 刑 事 起 诉 和 适 当 处 罚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有 罪 不 罚 (11)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注 的 是 不 断 有 举 报 称, 缔 约 国 始 终 未 能 调 查 酷 刑 指 控, 并 起 诉 负 有 责 任 者, 包 括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成 员 和 军 方 或 警 方 指 挥 官 在 这 一 方 面, 它 指 出 缺 乏 有 关 资 料, 说 明 士 兵 和 警 察 或 典 狱 官 因 酷 刑 或 虐 待 行 为 受 到 起 诉 判 40 GE.11-45567
刑 或 纪 律 制 裁 的 案 件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据 报 告,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在 索 马 里 州 以 及 民 团 都 曾 行 使 警 察 职 能 ( 第 2 4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所 有 指 控, 并 如 公 约 第 4 条 所 要 求, 根 据 此 类 行 为 的 严 重 程 度, 对 负 有 责 任 者 提 出 起 诉 和 定 罪, 同 时 不 影 响 采 取 适 当 的 纪 律 行 动 和 制 裁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由 警 方 而 不 是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行 使 执 法 职 能, 包 括 在 不 曾 宣 布 紧 急 状 态 的 武 装 冲 突 区 域 缔 约 国 应 防 止 民 团 规 避 针 对 酷 刑 和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实 施 的 法 律 保 障 和 补 救 措 施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12)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注 的 是, 有 信 息 表 明, 缔 约 国 实 际 上 未 能 向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自 其 被 拘 留 时 起 即 提 供 全 部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这 些 保 障 包 括 被 拘 留 者 的 下 述 权 利 : 获 知 被 逮 捕 理 由, 包 括 对 其 的 任 何 控 罪 ; 及 时 获 得 律 师, 并 在 需 要 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和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可 能 时 由 其 选 择 的 医 生 进 行 此 类 检 查 ; 通 知 亲 属 ; 迅 速 面 见 法 官 ; 立 即 由 一 法 庭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审 议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根 据 缔 约 国 宪 法 第 19(3) 条, 以 刑 事 罪 名 逮 捕 或 起 诉 的 任 何 人 均 需 在 48 小 时 之 内 带 见 法 官, 但 不 包 括 前 往 法 庭 途 中 所 需 的 合 理 时 间, 同 时, 根 据 刑 法 诉 讼 法 第 59(3) 条, 还 押 拘 留 可 多 次 延 长, 每 次 可 长 达 14 天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公 共 辩 护 人 机 构 提 供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不 充 分, 而 警 官 往 往 不 遵 从 法 庭 命 令 释 放 保 释 的 嫌 疑 人 ( 第 2 12 13 15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自 被 拘 留 时 起 实 际 上 获 得 全 部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这 些 尤 其 包 括 被 拘 留 者 的 下 述 权 利 : 获 知 其 被 逮 捕 理 由, 包 括 任 何 被 控 罪 名 ; 及 时 获 得 律 师, 并 在 需 要 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和 独 立 的 医 疗 检 查, 可 能 时 由 其 选 择 的 医 生 进 行 此 类 检 查 ; 通 知 家 属 ; 迅 速 面 见 法 官 ; 由 一 法 庭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审 议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缔 约 国 还 应 考 虑 修 订 其 宪 法 第 19(3) 条 和 刑 法 诉 讼 法 第 59(3) 条, 以 确 保 以 刑 事 罪 名 逮 捕 或 拘 留 的 任 何 人 可 迅 速 面 见 法 官, 防 止 长 时 间 的 还 押 拘 留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应 就 被 拘 留 者 权 利 向 警 官 提 供 强 制 性 培 训, 确 保 法 庭 释 放 保 释 嫌 疑 人 的 命 令 得 到 严 格 执 行, 并 加 强 公 共 辩 护 人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能 力, 提 高 此 类 服 务 的 质 量 对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狱 政 机 构 和 议 会, 以 及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例 如 人 人 享 有 正 义 埃 塞 俄 比 亚 监 狱 联 谊 会 定 期 视 察 和 评 估 拘 留 和 监 狱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2008 年 感 化 机 构 监 督 访 问 报 告 中 所 载 建 议 未 能 得 到 执 行, 并 注 意 到, 缺 乏 关 于 独 立 机 构 突 击 访 问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情 况 的 信 息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与 缔 约 国 报 告 ( 第 21 和 56 段 ) 提 供 的 信 息 相 反, 红 十 字 国 际 GE.11-45567 41
委 员 会 不 能 进 入 普 通 的 拘 留 中 心 和 监 狱,2007 年 还 在 索 马 里 州 遭 到 驱 逐 ( 第 2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建 立 有 效 的 独 立 国 家 体 系, 监 督 和 视 察 所 有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并 跟 踪 此 类 系 统 监 测 的 结 果 它 应 加 强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鼓 励 该 委 员 会 对 监 狱 警 察 局 和 其 他 拘 留 场 所 进 行 突 击 访 问, 并 落 实 委 员 会 2008 年 感 化 机 构 视 察 报 告 中 所 载 建 议 缔 约 国 还 应 加 强 其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合 作, 并 对 它 们 给 予 支 持, 使 它 们 能 够 独 立 监 测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状 况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允 许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独 立 国 际 机 构 进 入 监 狱 拘 留 中 心 和 任 何 其 他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包 括 在 索 马 里 州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详 尽 资 料, 说 明 其 访 问, 包 括 突 击 访 问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具 体 地 点 时 间 和 期 限, 并 说 明 此 类 访 问 的 结 果 和 后 续 行 动 反 恐 措 施 (14) 委 员 会 对 第 652/2009 号 反 恐 公 告 中 的 规 定 表 示 关 注, 这 些 规 定 不 适 当 地 限 制 了 针 对 就 怀 疑 或 指 控 为 恐 怖 分 子 或 犯 有 相 关 罪 行 者 实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采 取 的 法 律 保 障, 尤 其 是 : (a) 广 泛 定 义 煽 动 恐 怖 主 义 和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和 相 关 罪 行 ( 公 告 第 2-7 条 ); (b) 警 方 拥 有 广 泛 权 力, 可 未 经 法 院 批 准 逮 捕 嫌 疑 人 ( 第 19 条 ); (c) 法 院 凭 传 闻 证 据 和 间 接 证 据 以 及 恐 怖 主 义 嫌 疑 人 的 书 面 或 录 音 口 供 即 可 就 恐 怖 主 义 案 件 立 案 ( 第 23 条 ), 允 许 使 用 匿 名 证 人 ( 第 32 条 ), 以 及 损 害 辩 护 权 的 其 他 程 序 规 定 ; (d) 由 初 级 军 事 法 庭 而 非 普 通 法 庭 决 定 国 防 军 在 战 争 期 间 抓 获 的 囚 犯 的 地 位, 即 视 为 战 犯 还 是 其 他 ( 第 31 条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尊 重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并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第 652/2009 号 反 恐 公 告 的 规 定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尤 其 是 没 有 任 何 例 外 情 况 可 用 作 口 实, 为 酷 刑 辩 护 法 外 处 决 强 迫 失 踪 和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15) 委 员 会 极 为 关 注 的 是, 有 大 量 指 控 称, 安 全 部 队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尤 其 是 在 索 马 里 奥 罗 米 亚 和 干 贝 拉 各 州, 对 被 称 为 武 装 叛 乱 团 伙 成 员 的 平 民 进 行 法 外 处 决 它 还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失 踪 人 员 众 多, 同 时, 对 叛 乱 团 伙 的 嫌 疑 成 员 或 支 持 者 和 政 治 反 对 派 成 员 进 行 无 令 逮 捕 以 及 任 意 和 长 期 拘 留 的 情 况 广 泛 存 在 委 员 会 强 调, 无 令 逮 捕 和 对 拘 留 合 法 性 司 法 监 督 的 缺 失 可 能 会 助 长 酷 刑 和 虐 待 ( 第 2 和 11 条 ) 42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步 骤, 及 时 和 公 正 地 调 查 全 国 各 地, 尤 其 是 在 索 马 里 奥 罗 米 亚 和 干 贝 拉 州, 对 安 全 部 队 和 索 马 里 国 防 军 成 员 参 与 法 外 处 决 和 其 他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所 有 指 控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打 击 强 迫 失 踪 无 令 逮 捕 及 未 经 起 诉 和 司 法 程 序 进 行 任 意 和 长 期 拘 留 的 做 法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步 骤, 确 保 落 实 有 关 法 律, 进 一 步 缩 短 提 出 起 诉 前 的 拘 留 时 间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详 尽 资 料, 说 明 对 据 报 失 踪 案 件 的 调 查 及 调 查 结 果 武 装 冲 突 背 景 下 的 强 奸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16)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在 武 装 冲 突 背 景 下, 安 全 部 队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成 员 据 称 参 与 了 对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强 奸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尤 其 是 在 索 马 里 州 ( 第 2 12 13 和 14 条 )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治 在 武 装 冲 突 期 间 参 与 强 奸 和 其 他 形 式 性 暴 力 的 武 装 部 队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成 员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紧 急 步 骤, 适 当 补 偿 此 类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帮 助 其 康 复 调 查 (17) 尽 管 缔 约 国 在 对 话 期 间 作 了 解 释, 但 委 员 会 仍 对 持 续 收 到 下 列 大 量 报 告 感 到 关 切 : (a) 对 2001 年 4 月 在 亚 的 斯 亚 贝 巴 大 学 逮 捕 3,000 名 学 生 缺 乏 充 分 调 查, 其 中 许 多 学 生 据 报 告 在 Sendafa 集 中 营 受 到 虐 待 ; (b) 在 2003 年 12 月 在 干 贝 拉 镇 对 数 百 名 阿 努 克 人 的 杀 戮 和 酷 刑, 包 括 强 奸 事 件 中, 只 有 少 数 下 层 军 官 受 到 起 诉 和 判 刑, 缔 约 国 没 有 调 查 随 后 在 2004 年 在 干 贝 拉 州 对 阿 努 克 人 的 杀 戮 酷 刑 和 强 奸 ; (c) 对 2005 年 选 举 后 骚 乱 期 间 安 全 部 队 成 员 使 用 致 命 武 力 缺 乏 独 立 和 公 正 调 查, 且 缺 乏 起 诉 和 判 刑, 在 此 次 骚 乱 中, 有 193 名 平 民 和 6 名 警 官 遭 到 杀 害 ; (d) 对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防 军 2007 年 在 索 马 里 州 打 击 欧 加 登 解 放 战 线 的 反 叛 乱 行 动 中 实 施 的 法 外 处 决 酷 刑 包 括 强 奸,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缺 乏 独 立 和 公 正 调 查 ( 第 12 和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对 上 述 事 件 立 即 展 开 独 立 和 公 正 调 查, 以 将 违 反 公 约 者 绳 之 以 法 委 员 会 建 议 此 类 调 查 应 由 独 立 专 家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所 有 信 息, 就 事 实 和 所 采 取 措 施 达 成 结 论, 并 向 受 者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适 当 补 偿, 包 括 设 法 帮 助 其 尽 可 能 康 复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详 尽 资 料, 说 明 这 些 调 查 的 结 果 GE.11-45567 43
申 诉 机 制 (18) 尽 管 在 缔 约 国 报 告 中 提 供 了 资 料, 说 明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有 可 能 向 各 级 狱 政 当 局 例 如 通 过 意 见 箱 提 出 申 诉, 或 向 法 院 联 邦 刑 事 调 查 部 门 或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少 专 门 的 独 立 的 和 有 效 的 申 诉 机 制, 接 受 申 诉, 并 就 酷 刑 指 控, 尤 其 是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提 出 的 酷 刑 指 控 进 行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缺 少 有 关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数 字, 说 明 在 刑 法 和 纪 律 层 面 上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负 责 任 者 进 行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制 裁 的 数 目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紧 急 和 有 效 措 施, 建 立 专 门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申 诉 机 制, 听 取 对 执 法 安 全 军 事 和 狱 政 官 员 实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所 有 指 控, 确 保 进 行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并 对 负 责 任 者 提 出 起 诉 尤 其 是, 此 类 调 查 不 应 由 警 方 或 军 方 进 行, 或 受 其 领 导, 而 应 由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实 际 上 申 诉 人 不 应 因 其 申 诉 或 所 提 供 证 据 受 到 任 何 虐 待 或 恐 吓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澄 清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是 否 必 然 受 到 调 查 和 起 诉, 并 提 供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数 字, 说 明 就 政 府 官 员 的 虐 待 和 酷 刑 行 为 提 出 的 申 诉, 并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在 刑 法 和 纪 律 层 面 上 的 诉 讼 结 果 此 类 资 料 应 按 申 诉 人 的 性 别 年 龄 和 种 族 分 类, 并 指 出 由 哪 个 机 构 开 展 调 查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19) 委 员 会 承 认 缔 约 国 奉 行 了 大 度 的 政 策, 接 纳 和 允 许 来 自 厄 立 特 里 亚 索 马 里 和 苏 丹 的 大 量 国 民 住 留,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国 家 情 报 和 安 全 局 作 出 的 否 认 难 民 地 位 或 命 令 递 解 出 境 的 决 定 只 能 分 别 向 冤 情 听 询 委 员 会 或 上 诉 审 理 委 员 会 申 诉, 二 者 均 由 政 府 各 部 门 代 表 组 成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尚 未 加 入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 第 2 3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其 难 民 或 庇 护 申 请 遭 国 家 情 报 和 安 全 局 拒 绝 的 外 国 国 民 可 就 针 对 他 们 的 此 类 决 定 和 递 解 出 境 命 令 向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成 为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绑 架 (20)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缔 约 国 以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为 口 实, 违 反 公 约, 从 其 他 国 家, 包 括 索 马 里 绑 架 恐 怖 主 义 嫌 疑 人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避 免 从 其 他 国 家 绑 架 享 有 公 约 第 3 条 保 护 的 恐 怖 主 义 嫌 疑 人 缔 约 国 应 允 许 就 此 类 绑 架, 尤 其 是 随 后 在 缔 约 国 进 行 秘 密 拘 留 和 实 施 酷 刑 的 指 控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并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通 报 此 类 调 查 结 果 培 训 (2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和 在 口 头 陈 述 期 间 提 供 的 对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官 和 典 狱 官 和 士 兵 进 行 人 权 培 训, 以 及 举 办 研 讨 会 和 课 程 的 信 息 与 此 同 时, 它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报 告 中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14 段 ) 显 示, 执 法 官 员 对 公 约 缺 乏 认 识, 44 GE.11-45567
普 遍 认 为 某 种 程 度 的 强 制 是 审 讯 的 必 要 手 段, 以 及 缺 乏 法 医 学 专 门 知 识 和 技 能, 并 缺 乏 关 于 适 当 调 查 技 术 的 知 识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制 定 和 加 强 教 育 方 案, 确 保 所 有 官 员, 包 括 法 官 执 法 官 员 安 全 官 员 军 官 情 报 官 员 和 典 狱 官 完 全 了 解 公 约 的 规 定, 尤 其 是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规 定, 同 时, 违 反 公 约 情 事 不 会 被 容 忍, 将 受 到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并 将 起 诉 违 规 者 此 外,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应 接 受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酷 刑 和 虐 待 迹 象 的 培 训, 包 括 使 用 联 合 国 2004 年 发 表 的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评 估 这 种 培 训 / 教 育 方 案 的 有 效 性 和 影 响 司 法 程 序 和 司 法 机 构 独 立 性 (2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宪 法 规 定 了 独 立 的 司 法 机 构, 但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行 政 部 门 频 频 干 预 司 法 进 程, 尤 其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同 时 报 告 了 骚 扰 威 胁 恐 吓 法 官 和 解 除 其 职 务 的 案 例, 只 因 这 些 法 官 抗 拒 政 治 压 力, 在 法 庭 诉 讼 中 拒 绝 接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得 出 的 口 供 以 及 判 决, 或 命 令 释 放 被 控 恐 怖 主 义 或 国 家 罪 行 的 被 告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在 政 治 敏 感 案 件 中, 法 院 程 序 不 公, 包 括 侵 犯 被 告 的 权 利, 他 们 应 有 充 分 时 间 准 备 其 辩 护, 获 得 律 师, 被 告 证 人 应 在 与 起 诉 证 人 同 等 的 条 件 下 接 受 盘 问, 并 可 就 其 判 决 上 诉 ( 第 2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特 别 是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确 保 司 法 机 关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完 全 独 立 与 公 正 在 这 一 方 面,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司 法 机 关 在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都 不 受 干 涉, 尤 其 是 来 自 行 政 部 门 的 干 涉 缔 约 国 应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和 起 诉 法 官 遭 受 骚 扰 恐 吓 和 不 公 正 解 职 的 案 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就 缔 约 国 的 公 约 义 务 进 行 培 训, 以 加 强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在 对 待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及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开 展 调 查 和 起 诉 方 面 的 作 用, 鼓 励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按 照 有 关 国 际 标 准, 包 括 在 政 治 案 件 中, 遵 守 公 正 审 理 保 障 规 定 (23)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虽 然 需 经 两 造 同 意, 但 伊 斯 兰 教 法 和 习 惯 法 法 院 在 家 庭 法 事 务 上 的 管 辖 范 围 可 能 使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暴 力 的 女 性 受 害 者 受 到 其 丈 夫 家 人 的 不 适 当 压 力, 而 其 案 件 则 由 习 惯 法 庭 或 宗 教 法 庭, 而 不 是 普 通 法 庭 来 判 决 ( 第 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规 定 有 效 的 程 序 保 障, 确 保 当 事 各 方, 尤 其 是 妇 女 可 自 由 同 意 其 案 件 由 伊 斯 兰 教 法 法 院 或 习 惯 法 院 判 决, 确 保 这 些 法 院 作 出 的 决 定 可 向 更 高 一 级 法 院 上 诉 ( 上 诉 法 院 和 最 高 法 院 ) 判 处 死 刑 (2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事 实 上 不 适 用 死 刑, 以 及 法 院 极 其 不 愿 意 作 出 此 类 处 罚, 仅 在 发 生 重 大 罪 行 的 情 况 下, 专 门 针 对 异 常 危 险 的 罪 犯 对 已 完 成 犯 罪 并 在 没 有 减 轻 处 罚 情 节 的 情 况 下 判 处 死 刑 (HRI/CORE/ ETH/2008, 第 86 和 87 段 ) 但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近 来 的 死 刑 判 决 有 所 增 GE.11-45567 45
加 在 这 一 方 面, 它 提 及 所 谓 的 Ginbot 7 案 件, 在 此 案 件 中, 联 邦 高 等 法 院 判 处 前 反 对 党 团 结 与 民 主 联 盟 的 5 名 官 员 死 刑, 其 中 4 人 (Andargachew Tsigie Berhanu Neag Mesfin Aman 和 Muluneh Iyoel Fage) 缺 席, 另 一 人 (Melaku Teffera Tilahun) 出 庭, 但 他 此 前 曾 遭 受 酷 刑, 因 为 他 图 谋 破 坏 宪 法, 暴 力 推 翻 政 府 委 员 会 强 调, 死 囚 牢 中 被 定 罪 囚 犯 的 拘 留 条 件 相 当 于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尤 其 是 由 于 在 死 囚 牢 中 关 押 的 时 间 过 长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延 长 其 事 实 上 暂 停 实 施 死 刑 的 期 限, 减 轻 死 囚 犯 的 死 刑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全 部 死 刑 犯 享 有 公 约 保 护, 受 到 人 道 待 遇 缔 约 国 还 应 按 照 性 别 年 龄 种 族 和 罪 行 分 类 说 明 死 囚 牢 中 死 刑 犯 的 人 数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25)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是 访 问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审 查 对 侵 犯 人 权, 包 括 公 约 所 保 护 人 权 的 指 控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缺 乏 对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在 感 化 机 构 监 测 访 问 报 告 中 所 提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而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起 诉 发 现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情 况 的 案 件 的 能 力 有 限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和 任 务, 以 立 即 定 期 和 突 击 访 问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发 表 独 立 的 访 问 结 果 和 建 议 它 应 对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具 体 申 诉 的 结 论 给 予 适 当 重 视, 包 括 向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通 报 发 现 有 酷 刑 或 虐 待 案 件 的 情 况 请 缔 约 国 提 交 关 于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指 控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申 诉 的 信 息, 包 括 统 计 数 字, 并 表 明 此 类 案 件 是 否 已 提 交 主 管 当 局 起 诉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充 分 遵 守 有 关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拘 留 条 件 (2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在 其 关 于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待 遇 的 立 法 和 行 政 条 例 中, 落 实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囚 犯 待 遇 基 本 原 则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和 执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 见 缔 约 国 报 告 第 54-55 段 )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感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不 断 有 报 告 称, 在 缔 约 国 的 监 狱 和 拘 留 场 所 中, 人 员 过 度 拥 挤, 卫 生 条 件 恶 劣, 缺 乏 睡 眠 空 间 食 品 和 水, 缺 乏 适 当 的 卫 生 保 健, 包 括 对 孕 妇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肺 结 核 患 者 的 卫 生 保 健, 缺 乏 关 押 残 疾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的 专 门 设 施,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关 押 在 一 处, 对 少 年 犯 和 与 其 母 亲 共 同 关 押 的 儿 童 缺 乏 免 于 暴 力 的 保 护 ( 第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使 警 察 局 监 狱 和 其 他 拘 留 设 施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尤 其 是 应 : 46 GE.11-45567
(a) 考 虑 以 非 监 禁 的 处 罚 形 式 减 少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的 情 况, 对 于 少 年 犯 案 件, 确 保 拘 留 仅 作 为 最 后 诉 诸 的 手 段 使 用 ; (b) 提 高 向 被 拘 留 者 和 囚 犯, 包 括 儿 童 孕 妇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肺 结 核 患 者 提 供 的 食 品 和 水 以 及 卫 生 保 健 的 质 量 和 数 量 ; (c) 改 善 未 成 年 人 的 拘 留 条 件, 确 保 按 照 国 际 青 少 年 司 法 标 准, 将 他 们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关 押, 保 证 孕 妇 和 被 关 押 母 亲 可 与 其 抚 育 的 婴 儿 在 一 起, 在 适 当 时, 婴 儿 可 超 过 18 个 月 ; (d) 确 保 残 疾 囚 犯 和 被 拘 留 者 有 足 够 的 适 当 设 施 ; (e) 加 强 对 拘 留 条 件 的 司 法 监 督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27)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第 52 53 和 56 条, 刑 事 责 任 始 于 9 岁,15 岁 以 上 的 犯 罪 者 受 制 于 对 成 年 人 适 用 的 普 通 刑 法, 可 与 成 年 罪 犯 关 押 在 一 起 ( 第 2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提 高 刑 事 责 任 最 低 年 龄, 并 将 15 岁 以 上 和 18 岁 以 下 者 划 分 为 少 年, 适 用 刑 法 第 157-168 条 中 的 较 轻 处 罚 不 得 与 成 年 罪 犯 关 押 在 一 起 它 应 确 保 其 青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例 如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体 罚 儿 童 (28)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体 罚 在 学 校 和 儿 童 保 育 机 构 中 受 到 禁 止, 并 作 为 刑 罚 制 度 中 的 一 项 刑 事 或 纪 律 制 裁, 但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2005 年 ) 第 576 条 和 修 订 的 家 庭 法 (2000 年 ) 第 258 条, 在 家 庭 或 其 他 保 育 场 所, 为 适 当 养 育 目 的, 不 禁 止 作 为 纪 律 措 施 的 体 罚 ( 第 2 10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修 正 其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和 家 庭 法, 以 禁 止 在 家 庭 和 其 他 保 育 场 所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并 提 高 公 众 对 积 极 参 与 性 和 非 暴 力 纪 律 形 式 的 意 识 羁 押 中 的 死 亡 (29) 委 员 会 对 大 量 发 生 在 羁 押 中 的 死 亡 表 示 关 注, 同 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解 释 说, 此 类 死 亡 是 由 于 被 拘 留 者 的 身 体 状 况 而 非 拘 留 条 件 所 致 ( 第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调 查 所 有 羁 押 中 死 亡 事 件, 在 死 亡 是 由 于 酷 刑 虐 待 或 有 意 疏 忽 时, 起 诉 负 有 责 任 者 它 还 应 向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卫 生 保 健 缔 约 国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此 类 案 件 的 资 料, 确 保 独 立 的 法 医 调 查, 接 受 调 查 结 果 作 为 刑 事 和 民 事 诉 讼 的 证 据 GE.11-45567 47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3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其 报 告 ( 第 60 段 ) 和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 第 184-186 段 ) 中 提 供 了 资 料, 说 明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的 赔 偿 形 式 但 它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资 料, 显 示 判 决 向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或 其 家 人 作 出 补 偿 的 民 事 法 院 决 定, 或 在 此 类 案 件 中 的 赔 偿 数 额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资 料, 说 明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治 疗 和 社 会 康 复 服 务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援 助, 包 括 医 疗 和 社 会 心 理 康 复 情 况 ( 第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向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公 正 及 适 当 的 赔 偿 和 尽 可 能 完 全 康 复 的 服 务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经 法 院 判 决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的 补 救 和 赔 偿 措 施 此 类 资 料 应 包 括, 要 求 赔 偿 和 给 予 赔 偿 的 案 例 数 目, 每 个 案 例 中 判 决 赔 偿 和 实 际 赔 偿 的 数 额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说 明 正 在 实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的 康 复 方 案, 并 划 拨 足 够 资 源, 确 保 此 类 方 案 的 有 效 运 作 逼 供 (3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宪 法 和 刑 法 诉 讼 法 规 定 禁 止 采 用 通 过 酷 刑 取 得 的 证 据,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表 明 刑 讯 逼 供 的 案 例, 同 时 缺 少 因 关 于 逼 供 而 受 起 诉 和 惩 治 的 官 员 的 资 料 ( 第 2 和 15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按 照 国 内 法 律 和 公 约 第 15 条 的 规 定, 确 保 在 法 庭 诉 讼 中, 包 括 在 反 恐 公 告 所 涉 案 件 中, 不 采 纳 利 用 酷 刑 获 取 的 证 据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交 资 料, 说 明 禁 止 采 用 通 过 酷 刑 获 取 证 据 的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有 官 员 因 逼 供 而 被 起 诉 或 惩 治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和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3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中 将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例 如 女 性 生 殖 器 切 割 早 婚 和 女 童 抢 婚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以 及 缔 约 国 在 对 话 期 间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在 司 法 部 和 地 区 司 法 部 门 中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起 诉 小 组, 调 查 强 奸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危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案 件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将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和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刑 法 规 定 执 行 不 力 它 尤 其 关 切 的 是,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未 能 将 配 偶 强 奸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它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资 料, 说 明 对 犯 罪 者 的 指 控 起 诉 和 判 决, 以 及 对 受 害 者 的 援 助 和 赔 偿 ( 第 1 2 12 13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预 防 打 击 和 惩 治 危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和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尤 其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修 正 其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以 将 配 偶 强 奸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它 还 应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医 疗 心 理 和 康 复 服 务, 以 及 赔 偿, 并 创 造 适 当 条 件, 帮 助 她 们 举 报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和 家 庭 和 性 暴 力 事 件, 不 担 心 受 到 报 复 和 诬 蔑 缔 约 国 应 就 严 格 适 用 经 修 定 的 刑 法 以 及 有 害 的 传 统 习 俗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危 害 妇 女 的 暴 力 的 犯 罪 性 质 对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察 和 社 区 领 导 人 进 行 培 48 GE.11-45567
训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最 新 统 计 数 据 说 明 对 犯 罪 者 的 举 报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情 况, 以 及 对 受 害 者 的 援 助 和 赔 偿 人 口 贩 运 (33)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注 的 是, 对 拐 卖 儿 童 和 贩 运 人 口, 尤 其 是 国 内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进 行 强 迫 劳 动 以 及 性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剥 削 的 起 诉 和 定 罪 率 很 低 它 还 关 注 的 是, 普 遍 缺 少 关 于 缔 约 国 内 贩 运 人 口 严 重 程 度 的 资 料, 显 示 对 人 贩 子 进 行 举 报 调 查 起 诉 与 定 罪 的 数 目, 以 及 预 防 和 打 击 此 类 现 象 的 具 体 措 施 ( 第 1 2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预 防 和 打 击 尤 其 是 拐 卖 儿 童 和 国 内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活 动,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保 护, 确 保 其 获 得 法 律 医 疗 心 理 和 康 复 服 务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全 面 战 略,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消 除 其 根 源 缔 约 国 还 应 调 查 对 贩 运 活 动 的 所 有 指 控, 确 保 犯 罪 者 受 到 起 诉 以 及 与 其 犯 罪 性 质 相 当 的 惩 治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关 于 如 何 采 取 措 施 向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者 提 供 援 助 的 资 料, 以 及 关 于 对 贩 运 活 动 的 举 报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刑 数 目 的 统 计 数 据 限 制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人 权 和 司 法 领 域 的 活 动 (34)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关 于 慈 善 机 构 和 社 团 登 记 的 第 621/2009 号 公 告 禁 止 外 国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资 金 的 10% 来 自 国 外 的 国 内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人 权 和 司 法 领 域 活 动 ( 公 告, 第 14 条 ), 这 对 当 地 人 权 非 政 府 组 织 促 进 访 问 监 狱, 为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和 其 他 援 助 以 及 康 复 服 务 造 成 了 负 面 影 响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当 地 人 权 非 政 府 组 织, 包 括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理 事 会 埃 塞 俄 比 亚 女 律 师 协 会 埃 塞 俄 比 亚 律 师 联 合 会 和 埃 塞 俄 比 亚 酷 刑 受 害 者 康 复 中 心, 以 往 在 这 些 领 域 很 活 跃, 但 现 在 已 经 不 能 充 分 运 作 ( 第 2 11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承 认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的 预 防 记 录 和 援 助 方 面 的 关 键 作 用, 考 虑 撤 销 对 当 地 人 权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筹 资 限 制, 解 除 对 这 些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资 产 的 冻 结, 确 保 其 免 遭 骚 扰 和 恐 吓, 以 使 它 们 能 在 缔 约 国 内 公 约 的 执 行 中 发 挥 重 大 作 用, 协 助 缔 约 国 履 行 其 公 约 义 务 数 据 收 集 (35) 委 员 会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全 面 和 分 类 数 据, 表 明 在 执 法 人 员 安 全 人 员 军 方 和 监 狱 人 员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中, 以 及 在 法 外 处 决 强 迫 失 踪 贩 运 人 口 和 家 庭 和 性 暴 力 案 件 中 的 举 报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情 况 ( 第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在 国 家 层 面 监 测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法 外 处 决 强 迫 失 踪 贩 运 人 口 和 家 庭 和 性 暴 力 案 件 的 举 报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数 据, 以 及 关 于 对 受 害 给 予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方 式 的 数 据 缔 约 国 应 将 此 类 数 据 纳 入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GE.11-45567 49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3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包 括 除 其 他 外, 允 许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法 外 处 罚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处 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进 行 访 问 (3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就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作 出 的 承 诺 (A/HRC/13/17/Add.1, 第 3 段 ),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尽 快 批 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3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的 规 定 发 表 声 明 (3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其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4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41) 鼓 励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文,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传 播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42)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就 本 文 件 第 12 16 和 31 段 中 所 载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提 交 后 续 资 料 (4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守 专 要 文 件 4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并 遵 守 关 于 修 订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80 页 篇 幅 限 制, 定 期 修 订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道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44) 请 缔 约 国 在 2014 年 11 月 19 日 之 前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即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52. 蒙 古 (1)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5 日 和 8 日 举 行 的 第 963 和 第 964 次 会 议 (CAT/C/ SR.963 和 964) 上 审 议 了 蒙 古 的 初 次 报 告 (CAT/C/MNG/1), 并 在 其 第 976 次 会 议 (CAT/C/SR.976) 上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蒙 古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该 报 告 虽 然 基 本 遵 循 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准 则, 却 缺 乏 有 关 公 约 条 款 执 行 情 况 的 统 计 和 实 际 资 料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50 GE.11-45567
是, 报 告 提 交 拖 延 了 六 年, 使 其 无 法 监 测 缔 约 国 自 批 准 公 约 以 来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参 加 编 写 报 告 (3) 委 员 会 欢 迎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进 行 的 坦 率 和 建 设 性 对 话 以 及 对 委 员 会 成 员 所 提 问 题 的 详 细 口 头 答 复, 这 为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补 充 资 料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自 2002 年 1 月 24 日 加 入 公 约 以 来 已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 (a) 2002 年 3 月,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b) 2002 年 4 月,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 (c) 2003 年 6 月,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d) 2004 年 10 月,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e) 2008 年 5 月,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 (f) 2009 年 5 月,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 (g) 2009 年 5 月,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h) 2010 年 7 月,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正 在 努 力 改 革 立 法, 以 确 保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特 别 是 : (a) 2002 年 通 过 了 刑 法 典 ; (b) 2005 年 通 过 了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 (c) 2007 年 8 月 3 日 修 订 了 法 院 决 定 执 行 法 ; (d) 2008 年 2 月 1 日 颁 布 了 对 刑 法 典 的 修 正 (6)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新 的 措 施 和 政 策, 以 确 保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特 别 是 : (a) 2003 年 制 定 了 蒙 古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方 案, 并 在 2005 年 成 立 了 国 家 方 案 执 行 委 员 会 ; (b) 自 2004 年 以 来 向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发 出 长 期 邀 请 ; (c) 2007 年 制 定 了 反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方 案 ; (d) 制 定 了 2005-2015 年 保 护 儿 童 和 妇 女 免 受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国 家 方 案 ; GE.11-45567 51
(e) 在 首 都 所 有 地 区 及 所 有 21 个 省 开 设 了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为 涉 及 刑 事 民 事 和 行 政 案 件 的 弱 势 者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 (f) 蒙 古 总 统 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 宣 布 暂 停 死 刑, 并 表 示 这 一 禁 令 应 构 成 废 除 死 刑 的 第 一 步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将 酷 刑 定 罪 (7) 虽 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在 2008 年 推 出 对 刑 法 典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若 干 修 正, 以 协 调 国 内 立 法, 与 公 约 保 持 一 致,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正 如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2005 年 访 问 蒙 古 的 报 告 (E/CN.4/2006/6/Add.4, 第 39 段 ) 中 指 出 的, 缔 约 国 没 有 根 据 公 约 第 1 条 的 定 义 在 立 法 中 为 酷 刑 下 定 义 ( 第 1 和 第 4 条 ) 缔 约 国 应 在 国 家 刑 事 立 法 中 采 用 一 个 具 有 公 约 第 1 条 全 部 要 素 的 酷 刑 定 义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公 约 第 4 条, 在 立 法 中 将 酷 刑 作 为 一 个 单 独 罪 行, 并 应 确 保 对 酷 刑 的 惩 罚 与 这 一 罪 行 的 严 重 性 相 称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8)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资 料 说,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经 常 发 生, 无 法 院 命 令 的 审 前 羁 押 约 占 三 分 之 二 该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注 被 捕 的 嫌 犯 往 往 不 能 够 依 法 迅 速 接 触 法 官 律 师 医 生 和 其 家 人, 而 审 前 拘 留 并 不 是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使 用 ( 第 2 第 11 和 第 12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迅 速 和 有 效 的 措 施, 以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从 拘 留 一 开 始 就 获 得 全 部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这 包 括 被 拘 留 者 有 权 被 告 知 逮 捕 原 因 迅 速 接 触 律 师 并 在 必 要 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他 们 也 应 该 能 够 接 受 最 好 由 自 己 选 择 的 医 生 进 行 的 独 立 医 疗 检 查 通 知 亲 属 和 被 迅 速 带 上 法 庭, 并 由 法 院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审 查 其 拘 留 是 否 合 法 酷 刑 行 为 的 有 罪 不 罚 (9)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执 法 人 员 和 审 讯 人 员 并 不 一 定 会 因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而 受 到 起 诉 和 适 当 惩 罚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也 提 到 这 一 问 题, 指 出 有 罪 不 罚 是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主 要 原 因 特 别 报 告 员 认 为, 尤 其 是 在 警 察 局 和 审 前 拘 留 设 施, 长 期 存 在 酷 刑 现 象, 而 且 刑 法 典 中 没 有 符 合 公 约 的 酷 刑 定 义, 而 又 缺 乏 有 效 机 制 受 理 和 调 查 投 诉, 这 为 犯 罪 者 提 供 了 庇 护 ( 同 上 )( 第 1 第 2 第 4 第 12 和 第 16 条 ) 敦 促 缔 约 国 结 束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确 保 不 容 忍 公 职 人 员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对 所 有 被 控 施 行 酷 刑 的 人 进 行 调 查, 并 且 酌 情 起 诉 定 罪 并 以 与 罪 行 严 重 性 相 称 的 刑 罚 进 行 处 罚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建 立 有 效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机 制, 制 止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应 当 立 即 废 除 刑 法 典 第 44.1 条 的 规 定, 即 履 行 强 制 命 令 52 GE.11-45567
或 法 令 过 程 中 损 害 本 法 所 保 护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不 构 成 犯 罪 缔 约 国 的 立 法 也 应 明 确 规 定 : 不 得 援 引 上 级 命 令 作 为 施 行 酷 刑 的 理 由 2008 年 7 月 1 日 事 件 中 的 虐 待 和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10)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在 2008 年 7 月 1 日 苏 赫 巴 托 广 场 骚 乱 以 及 国 家 紧 急 状 态 期 间, 警 察 不 必 要 和 过 度 地 使 用 武 力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警 察 的 不 必 要 和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发 生 在 宣 布 紧 急 状 态 之 后 委 员 会 也 关 注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 在 采 访 的 100 名 被 拘 留 者 中,88 人 回 答 说 受 到 虐 待, 曾 在 逮 捕 和 审 讯 过 程 中 被 殴 打 或 辱 骂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被 捕 者 被 关 押 在 拥 挤 的 设 施 中,48 至 72 小 时 内 得 不 到 食 物 和 水, 不 能 上 厕 所, 并 且 没 有 可 能 接 触 律 师 和 家 人 ( 第 2 第 1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收 到 关 于 使 用 武 力 的 明 确 指 示, 并 且 使 他 们 了 解 不 必 要 或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的 责 任 应 适 用 现 有 的 法 律, 包 括 通 知 公 众 关 于 实 施 紧 急 状 态 法 律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适 用 关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法 律, 包 括 逮 捕 时 的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严 格 遵 守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 大 会 1988 年 12 月 9 日 第 43/173 号 决 议 通 过 ), 并 且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应 有 可 能 接 触 律 师 医 生 和 家 人 为 了 防 止 有 罪 不 罚 和 滥 用 权 力, 对 这 些 罪 名 成 立 的 执 法 人 员, 应 施 以 适 当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处 罚 申 诉 与 及 时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11)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的 是,2002 年 以 来 只 有 一 人 因 施 行 不 人 道 和 残 忍 的 待 遇 而 被 判 刑,2007 年 以 来 的 744 起 与 酷 刑 有 关 案 件 中 只 有 一 人 被 定 罪, 因 此 创 造 了 一 种 施 行 酷 刑 者 逍 遥 法 外 的 环 境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对 此 作 出 反 应, 指 出, 尽 管 目 前 有 被 害 人 投 诉 和 处 理 投 诉 的 法 律 框 架, 但 这 一 制 度 实 际 上 不 起 作 用 (E/CN.4/2006/6/Add.4, 第 41 段 ) 并 且 因 此, 受 害 人 不 能 对 酷 刑 和 其 他 形 式 虐 待 有 效 地 诉 诸 司 法, 寻 求 补 偿 和 获 得 康 复 ( 同 上, 第 2 页 )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2008 年 7 月 1 日 事 件 发 生 后, 向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全 部 10 项 投 诉 ( 其 中 4 项 涉 及 酷 刑 ) 和 向 检 察 院 提 交 的 11 项 投 诉 都 以 证 据 不 足 而 被 驳 回 ( 第 2 第 12 和 第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建 立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机 制, 受 理 投 诉 并 且 对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控 进 行 及 时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缔 约 国 应 解 决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确 保 那 些 被 发 现 犯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者 被 及 时 定 罪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公 约 第 13 条 的 规 定 保 护 投 诉 人 律 师 和 证 人 不 受 恐 吓 和 报 复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对 2008 年 7 月 2 日 被 逮 捕 并 押 入 Denjiin Myanga 拘 留 中 心 的 Ts. Zandankhuu 先 生 提 出 的 酷 刑 指 控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调 查 GE.11-45567 53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1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享 有 根 据 有 关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资 格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所 设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A 级 资 格, 并 且 可 以 就 人 权 问 题 向 其 他 实 体 提 出 建 议 和 发 送 命 令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就 2008 年 7 月 1 日 苏 赫 巴 托 广 场 事 件, 该 委 员 会 发 表 声 明 称 紧 急 状 态 期 间 人 权 未 受 侵 犯 委 员 会 关 注 司 法 机 关 随 后 利 用 这 一 声 明 驳 回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投 诉, 迫 使 人 们 签 署 认 罪 供 词, 然 后 据 以 将 他 们 判 刑 ( 第 1 第 2 第 4 第 13 第 15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理 事 机 构 的 任 命 过 程 透 明, 并 且 协 商 应 是 全 面 开 放 的, 包 括 民 间 社 会 的 强 化 参 与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委 员 会 的 独 立 性 和 能 力, 并 确 保 其 活 动 不 受 限 制 应 当 向 该 委 员 会 提 供 人 力 财 力 和 物 力, 使 其 能 够 充 分 履 行 职 责 该 委 员 会 应 有 能 力 和 权 力 一 般 地 不 经 宣 布 而 访 问 一 切 拘 留 地 点, 应 能 处 理 关 于 酷 刑 的 指 控, 并 应 该 确 保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采 取 补 救 和 康 复 措 施 对 执 法 人 员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关 于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培 训, 应 让 该 委 员 会 参 与 该 委 员 会 也 应 参 与 开 展 提 高 一 般 公 众 对 人 权 问 题 认 识 的 活 动 不 驱 回 义 务 (13)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从 2000 年 到 2008 年, 蒙 古 当 局 对 11 个 国 家 的 3,713 名 公 民 执 行 了 驱 逐 出 境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注 : 没 有 驱 逐 令 因 为 被 驱 逐 者 在 目 的 地 国 家 面 临 酷 刑 威 胁 而 暂 停 或 不 执 行 它 还 关 注 的 是,2009 年 10 月, 在 对 庇 护 申 请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之 前, 不 顾 一 名 寻 求 庇 护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意 愿 而 将 其 驱 逐 到 中 国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立 法 司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履 行 公 约 第 3 条 的 义 务 当 确 定 不 驱 回 义 务 时, 缔 约 国 应 逐 案 评 估 案 情 缔 约 国 应 对 其 关 于 强 迫 驱 逐 外 国 公 民 出 境 的 立 法 提 出 修 正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加 入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 大 会 于 1951 年 7 月 28 日 通 过 ) 及 其 1967 年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应 为 所 有 执 法 和 移 民 官 员 提 供 国 际 难 民 和 人 权 法 方 面 的 培 训, 强 调 不 驱 回 原 则, 并 确 保 向 法 院 上 诉 驱 逐 令 具 有 中 止 执 行 的 效 力 司 法 培 训 (14) 尽 管 注 意 到 一 旦 批 准 或 加 入 的 法 律 生 效, 国 际 文 书 即 成 为 有 效 的 国 内 法,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代 表 团 称 法 官 对 国 际 文 书 包 括 本 公 约 的 认 识 有 限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也 提 到 这 一 关 注, 指 出 检 察 官 律 师 和 司 法 机 构 首 先 基 本 不 了 解 有 关 禁 止 酷 刑 的 国 际 标 准 (E/CN.4/2006/6/Add.4, 第 40 段 )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根 据 所 收 到 的 资 料, 律 师 如 果 在 辩 护 中 援 引 国 际 条 约 和 公 约, 他 的 当 事 人 就 会 被 判 处 更 长 的 徒 刑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对 法 官 检 察 官 法 院 职 员 律 师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行 业 进 行 强 制 培 训, 包 括 关 于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特 别 是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问 题 缔 约 国 不 妨 考 虑 为 培 训 提 供 国 际 援 助 处 理 被 拘 留 者 的 公 职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以 及 所 有 参 与 记 录 和 54 GE.11-45567
调 查 酷 刑 行 为 的 专 业 人 员 应 接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15)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警 方 没 有 在 人 群 控 制 和 设 备 使 用 方 面 受 到 充 分 培 训, 他 们 往 往 没 有 得 到 关 于 枪 支 适 当 使 用 和 禁 止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的 指 示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得 到 适 当 培 训, 了 解 如 何 行 使 职 责, 包 括 如 何 使 用 设 备 如 何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并 只 作 为 例 外 手 段 和 不 过 分 地 使 用 武 力 警 方 应 接 受 以 下 文 件 的 培 训 并 予 以 遵 守 : 执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 大 会 1979 年 12 月 17 日 第 34/169 号 决 议 通 过 ) 和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的 基 本 原 则 (1990 年 8 月 27 日 至 9 月 7 日 举 行 的 第 八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通 过 ) 拘 留 条 件 (16) 委 员 会 关 注 一 些 设 施 中 的 拘 留 条 件, 如 过 度 拥 挤 通 风 不 良 和 暖 气 不 足 厕 所 设 施 和 供 水 不 足 以 及 传 染 病 流 行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虐 待 情 况, 如 混 合 关 押 被 定 罪 犯 人 和 被 拘 留 候 审 者 任 意 改 变 房 间 以 及 狱 警 鼓 励 被 定 罪 犯 人 虐 待 某 些 被 拘 留 者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特 别 隔 离 制 度, 包 括 对 判 处 30 年 徒 刑 者 的 禁 闭 其 中 有 些 人 对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说 他 们 宁 愿 接 受 死 刑, 也 不 愿 意 被 隔 离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有 报 告 说, 死 囚 被 隔 离 关 押, 在 押 期 间 始 终 戴 手 铐 脚 镣, 并 且 得 不 到 适 当 食 物 特 别 报 告 员 将 这 些 拘 留 条 件 称 为 额 外 处 罚, 只 能 定 性 为 公 约 第 1 条 界 定 的 酷 刑 ( 第 11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废 除 特 别 隔 离 制 度, 确 保 所 有 囚 犯 受 到 人 道 待 遇, 遵 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经 济 和 社 会 理 事 会 1957 年 7 月 31 日 第 663 C (XXIV) 号 决 议 和 1977 年 5 月 13 日 第 2076 (LXII) 号 决 议 批 准 ) 与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改 善 所 有 拘 留 设 施 的 拘 留 条 件, 使 其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狱 警 和 其 他 官 员 遵 守 法 律, 恪 守 规 则 和 条 例 应 允 许 国 家 总 检 察 院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经 授 权 的 独 立 机 构 定 期 和 突 击 查 访 拘 留 地 点 补 救 和 赔 偿 (17) 委 员 会 关 注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没 有 有 效 和 适 当 的 手 段 争 取 公 正 补 偿 和 康 复 该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蒙 古 法 律 的 赔 偿 规 定 不 将 酷 刑 作 为 赔 偿 的 依 据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访 问 蒙 古 后 也 注 意 到 这 一 点 ( 第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酷 刑 受 害 者 得 到 补 救, 拥 有 获 得 公 平 和 充 分 赔 偿 的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权 利, 并 应 制 定 全 面 的 法 律, 包 括 以 酷 刑 和 虐 待 作 为 赔 偿 和 补 偿 的 依 据 GE.11-45567 55
酷 刑 逼 供 (18)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蒙 古 法 庭 继 续 采 纳 酷 刑 和 虐 待 下 获 得 的 陈 述 和 口 供 ; 这 也 是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到 的 他 说,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取 供 来 起 诉, 而 这 使 得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危 险 非 常 现 实 (E/CN.4/2006/6/Add.4, 第 36 段 )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因 2008 年 7 月 1 日 事 件 被 捕 的 人 在 审 讯 时 遭 受 酷 刑, 并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签 署 供 词, 然 后 在 法 庭 上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第 15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不 得 在 任 何 程 序 中 援 用 任 何 经 证 明 以 酷 刑 取 得 的 陈 述 作 为 证 据 缔 约 国 应 在 有 可 能 发 生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一 切 地 方 对 所 有 的 审 讯 进 行 系 统 的 音 像 监 控 和 录 制, 并 为 此 提 供 必 要 的 财 政 物 质 和 人 力 资 源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不 应 接 受 在 押 人 员 任 何 已 确 定 在 酷 刑 或 虐 待 下 所 做 的 陈 述 和 供 词 作 为 不 利 于 招 供 者 的 证 据 只 有 在 对 被 控 实 施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人 的 诉 讼 中, 才 应 援 用 这 样 的 陈 述 和 供 词 作 为 证 据 死 囚 和 死 刑 (19) 委 员 会 关 切 有 关 死 刑 的 信 息 被 列 为 国 家 机 密, 甚 至 都 不 向 被 处 决 者 的 家 属 通 报 执 行 日 期 或 交 付 遗 体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44 名 死 囚 的 命 运 和 条 件 ( 第 2 第 11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有 关 死 刑 的 公 开 统 计 数 据,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44 名 死 囚 的 资 料 ; 应 考 虑 对 所 有 死 刑 减 刑, 并 应 向 被 处 决 者 的 家 人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缔 约 国 应 解 密 死 刑 信 息 ;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继 续 努 力, 最 终 废 除 死 刑, 包 括 批 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对 待 死 囚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20) 尽 管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暴 力 事 件, 特 别 是 侵 害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强 奸 和 性 骚 扰 仍 然 普 遍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包 括 执 法 人 员 在 内, 仍 然 将 家 庭 暴 力 视 为 私 事, 起 诉 率 非 常 低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有 报 告 说, 只 有 少 数 强 奸 案 报 案, 并 且 通 常 没 有 偏 远 地 区 的 强 奸 后 体 检 以 及 称 职 人 员 提 供 的 庇 护 所 和 康 复 服 务 委 员 会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迄 今 尚 未 对 婚 内 强 奸 和 性 骚 扰 定 罪 ( 第 1 第 2 第 4 第 1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充 分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特 别 是 强 奸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骚 扰 它 还 应 对 婚 内 强 奸 和 性 骚 扰 定 罪 此 外, 它 应 确 保 公 职 人 员 充 分 熟 悉 适 用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保 持 警 觉 和 做 出 充 分 的 回 应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所 有 成 为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妇 女 可 在 全 国 各 地 立 即 获 得 补 救 和 保 护, 包 括 获 得 保 护 令 进 入 安 全 庇 护 所 获 得 体 检 和 康 复 协 助 对 妇 女 施 暴 者 应 进 行 应 有 的 起 诉, 并 且 如 果 罪 名 成 立, 则 予 定 罪 和 判 处 适 当 的 刑 罚 56 GE.11-45567
人 口 贩 运 (21) 尽 管 欢 迎 缔 约 国 2010 年 10 月 18 日 与 中 国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署 了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合 作 协 议 以 及 缔 约 国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的 其 它 努 力,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人 口 贩 运 正 在 上 升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受 害 者 大 多 是 年 轻 女 孩 和 妇 女, 特 别 是 穷 人 和 街 头 儿 童,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 她 们 遭 受 贩 运, 以 供 性 剥 削 和 劳 动 剥 削 以 及 假 结 婚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缔 约 国 仍 然 没 有 适 当 法 律 框 架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和 证 人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缔 约 国 很 少 根 据 刑 法 典 关 于 买 卖 人 口 的 第 113 条 起 诉 人 口 贩 运 行 为, 而 该 条 的 刑 罚 重 于 关 于 诱 导 他 人 从 事 卖 淫 和 组 织 卖 淫 的 第 124 条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报 告 说,85% 至 90% 经 调 查 的 案 件 据 称 以 证 据 不 足 或 无 理 由 认 为 受 害 人 被 骗 而 驳 回 ; 还 有 报 告 说, 执 法 人 员 直 接 参 与 或 协 助 贩 运 犯 罪, 但 一 直 没 有 对 这 些 报 告 进 行 调 查 ( 第 2 第 12 第 13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颁 布 全 面 的 打 击 贩 运 法, 解 决 关 于 预 防 人 口 贩 运 和 保 护 受 害 者 及 证 人 的 问 题, 并 确 保 所 有 贩 运 受 害 者 获 得 赔 偿 和 尽 可 能 全 面 的 康 复 缔 约 国 应 对 执 法 人 员 调 查 人 员 和 检 察 官 开 展 关 于 贩 卖 人 口 的 法 律 和 实 践 的 适 当 培 训 应 当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113 条 起 诉 人 口 贩 运 行 为 缔 约 国 应 建 立 独 立 机 制, 并 给 予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以 监 督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的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缔 约 国 也 应 该 对 所 有 关 于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的 指 控, 包 括 对 执 法 人 员 的 指 控, 进 行 独 立 彻 底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缔 约 国 还 应 继 续 并 加 强 这 一 领 域 的 国 际 区 域 和 双 边 合 作 劳 动 剥 削 和 童 工 (22)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说, 非 正 规 开 采 社 区 的 一 些 手 工 ( 非 正 式 ) 矿 工,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 也 称 为 忍 者 矿 工 ), 是 在 非 常 不 稳 定 的 有 违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条 件 下 工 作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关 儿 童 受 剥 削 包 括 劳 动 条 件 危 险 的 报 告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有 关 街 头 儿 童 处 境 和 缔 约 国 缺 乏 有 效 措 施 改 善 其 处 境 的 报 告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打 击 一 切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并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儿 童 不 从 事 工 作 条 件 危 险 的 劳 动, 包 括 手 工 ( 非 正 式 ) 矿 业, 并 也 确 保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特 别 是 根 据 缔 约 国 批 准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改 善 在 这 些 设 施 工 作 的 成 年 人 的 条 件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监 测 处 理 和 制 止 童 工 现 象, 包 括 对 剥 削 童 工 的 雇 主 定 罪, 将 他 们 绳 之 以 法 缔 约 国 应 开 展 宣 传, 提 高 人 们 对 童 工 现 象 负 面 影 响 的 认 识 缔 约 国 也 应 加 强 有 关 街 头 儿 童 处 境 的 措 施 体 罚 儿 童 (23)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有 资 料 说,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学 校 儿 童 机 构 和 家 庭 体 罚 儿 童 的 现 象 很 普 遍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明 令 禁 止 在 所 有 环 境 中 体 罚 儿 童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通 过 适 当 的 公 共 教 育 和 专 业 培 训, 推 广 积 极 参 与 性 和 非 暴 力 的 管 束 形 式 GE.11-45567 57
少 年 司 法 (24)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不 符 合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而 且 也 没 有 全 面 的 少 年 司 法 政 策 框 架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不 适 用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大 会 于 1985 年 11 月 29 日 通 过 ), 并 且 在 审 前 和 定 期 拘 留 中 都 没 有 将 儿 童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 第 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推 进 并 完 成 使 国 家 立 法 与 适 用 的 国 际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的 进 程, 并 应 完 善 少 年 司 法 方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不 应 诉 诸 审 前 拘 留 ; 应 确 保 儿 童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关 押, 并 且 适 用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缔 约 国 应 建 立 专 门 的 少 年 法 院, 配 备 经 过 培 训 的 少 年 案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如 有 需 要, 缔 约 国 应 在 这 方 面 寻 求 国 际 援 助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25) 委 员 会 关 注 : (a) 有 报 告 说, 缔 约 国 没 有 全 面 禁 止 歧 视 的 国 内 法, 并 且 仇 恨 犯 罪 和 言 论 不 违 法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报 告 说, 由 于 普 遍 的 负 面 社 会 态 度,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人 (LGBT) 等 弱 势 群 体 在 公 共 和 家 庭 环 境 中 都 遭 受 暴 力 和 性 虐 待 委 员 会 欢 迎 LGBT 中 心 正 式 登 记, 并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表 示 需 要 开 展 运 动 提 高 公 众 对 这 类 人 的 认 识 ; (b) 有 报 告 说,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患 者 遭 受 歧 视, 特 别 是 在 住 房 和 就 业 前 预 检 方 面 ; (c) 虽 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2002 年 颁 布 了 新 的 民 法 典, 规 定 非 公 民 在 民 事 和 法 律 事 项 上 享 有 与 公 民 相 同 的 权 利, 但 一 些 外 国 人 可 能 遭 受 基 于 族 裔 的 有 组 织 的 暴 力 侵 犯 ( 第 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制 定 全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以 打 击 歧 视, 包 括 仇 恨 犯 罪 和 言 论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将 这 类 犯 罪 者 绳 之 以 法 缔 约 国 应 切 实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如 性 少 数 群 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一 些 外 国 人 缔 约 国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警 务 执 法 及 投 诉 机 制, 根 据 关 于 将 国 际 人 权 法 应 用 于 性 倾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相 关 事 务 的 日 惹 原 则, 确 保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对 基 于 性 取 向 和 性 认 同 的 人 身 攻 击 的 指 控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立 法, 打 击 那 些 宣 扬 和 煽 动 种 族 族 裔 和 其 他 形 式 歧 视 的 组 织 造 成 的 暴 力 行 为 智 障 和 有 心 理 问 题 的 人 (26)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没 有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对 住 院 精 神 疾 病 和 智 力 残 疾 者 的 法 律 保 障, 包 括 监 测 和 监 督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有 报 告 说, 住 院 是 经 常 采 取 的 方 式, 很 少 有 替 代 治 疗 方 案 落 实 到 位, 并 且 专 门 从 事 精 神 病 患 者 和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为 数 很 少 58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加 强 有 关 残 疾 人 包 括 精 神 病 患 者 和 智 力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的 法 律 规 定, 并 且 应 为 住 院 场 所 建 立 监 测 和 监 督 机 制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替 代 的 治 疗 和 护 理 方 法, 并 应 优 先 考 虑 增 加 熟 练 的 心 理 / 精 神 病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数 据 收 集 (27)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全 面 和 分 类 资 料 说 明 执 法 安 全 军 事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的 投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情 况 以 及 关 于 死 囚 虐 待 移 民 待 遇 工 人 人 口 贩 运 和 家 庭 及 性 暴 力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应 编 制 国 家 一 级 监 督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按 年 龄 性 别 种 族 和 犯 罪 类 型 分 类 的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虐 待 移 民 工 人 死 囚 人 口 贩 运 家 庭 及 性 暴 力 方 面 有 罪 者 的 投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数 据, 以 及 关 于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补 救, 包 括 补 偿 和 康 复 的 手 段 (2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尽 快 批 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作 出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所 指 的 声 明 (3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其 尚 未 加 入 的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31) 请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文 并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传 播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32)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关 于 后 续 行 动 的 资 料, 答 复 本 文 件 第 9 第 11 第 16 和 第 19 段 所 载 的 委 员 会 建 议 (3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遵 守 具 体 条 约 文 件 的 40 页 页 数 限 制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批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统 一 报 告 准 则 (HRI/GEN.2/Rev.6) 关 于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要 求 而 提 交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并 遵 守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80 页 页 数 限 制 具 体 条 约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所 负 的 提 交 报 告 义 务 (34) 请 缔 约 国 在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前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即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53. 土 耳 其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3 日 和 4 日 举 行 的 第 959 次 和 960 次 会 议 (CAT/C/SR.959 和 960) 上 审 议 了 土 耳 其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TUR/3), 并 在 第 975 次 会 议 (CAT/C/SR.975) 上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GE.11-45567 59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土 耳 其 提 交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但 遗 憾 的 是, 该 报 告 逾 期 四 年 才 提 交, 影 响 了 委 员 会 对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分 析 (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依 照 委 员 会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该 报 告, 包 含 了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编 写 并 转 交 的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同 意 根 据 这 一 新 的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表 示 赞 赏, 这 促 进 了 缔 约 国 和 委 员 会 间 的 合 作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在 最 后 期 限 内 提 交 了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与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进 行 建 设 性 对 话, 以 及 在 讨 论 报 告 期 间 努 力 作 出 各 项 解 释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表 示 欢 迎 的 是, 自 审 议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后, 缔 约 国 已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以 下 文 书 : (a)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2003 年 ; (b)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2003 年, 及 任 择 议 定 书,2006 年 ; (c)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2004 年 ; (d)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2004 年 ; (e)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2009 年 (5)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人 权 领 域 的 全 面 改 革, 以 及 不 断 努 力 修 订 立 法, 以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包 括 不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权 利 委 员 会 特 别 欢 迎 : (a) 缔 约 国 修 订 了 宪 法 第 90 条, 规 定 在 发 生 冲 突 时, 有 关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国 际 条 约 优 先 于 国 内 法 ; (b) 缔 约 国 分 别 于 2005 年 和 2004 年 通 过 了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5271 号 法 ) 和 新 的 刑 法 ( 第 5237 号 法 ) 委 员 会 特 别 欢 迎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加 重 对 酷 刑 罪 的 处 罚 (3 至 12 年 监 禁 ) ( 刑 法 第 94 条 ); ( 二 ) 凡 阻 碍 或 限 制 他 人 聘 用 律 师 的, 须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94 条 ); ( 三 )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有 权 在 案 件 调 查 的 任 何 阶 段 委 托 一 个 或 多 个 律 师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49 条 ); ( 四 ) 在 判 定 实 施 审 前 拘 留 的 情 况 下, 有 义 务 向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律 师 援 助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01(3) 条 ); 60 GE.11-45567
(c) 2010 年 9 月 通 过 的 宪 法 改 革 中 关 于 全 民 公 投 的 一 系 列 内 容 规 定 : ( 一 ) 请 愿 权 是 一 项 宪 法 权 利, 应 为 此 成 立 一 个 监 察 机 构 ( 宪 法 第 74 条 ); ( 二 ) 就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向 宪 法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 宪 法 第 148 条 ); ( 三 ) 保 证 除 战 争 时 期 以 外, 平 民 不 受 军 事 法 庭 的 审 判 ( 宪 法 第 145 及 156 条 ) (6)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修 订 其 政 策, 以 确 保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并 落 实 公 约, 包 括 : (a) 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 公 布 了 对 酷 刑 的 零 容 忍 ; (b) 制 定 了 第 二 个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c) 向 联 合 国 特 别 程 序 机 制 发 出 长 期 邀 请, 缔 约 国 接 受 了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2006 年 )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2006 年 ) 及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其 原 因 及 后 果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2008 年 ) 的 访 问 ; (d) 缔 约 国 承 诺 批 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于 2005 年 签 署 了 该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与 公 民 社 会 代 表 协 商 设 立 了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作 为 依 照 有 关 保 护 和 促 进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而 建 立 的 全 国 人 权 机 构 的 一 部 分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与 有 罪 不 罚 (7)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了 打 击 酷 刑 和 虐 待 一 直 是 其 工 作 重 点, 委 员 会 也 注 意 到 据 报 缔 约 国 官 方 拘 留 场 所 内 实 施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投 诉 减 少, 但 委 员 会 仍 严 重 关 切 关 于 使 用 酷 刑 的 大 量 且 持 续 的 一 系 列 指 控, 尤 其 是 在 非 官 方 拘 留 场 所 内, 包 括 在 警 车 内 街 头 和 警 察 局 外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未 按 公 约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安 全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酷 刑 指 控 进 行 及 时 彻 底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以 及 调 查 失 败 的 原 因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注 许 多 被 判 犯 有 虐 待 罪 的 执 法 人 员 只 获 得 缓 刑, 这 助 长 了 有 罪 不 罚 的 风 气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对 酷 刑 指 控 的 起 诉 往 往 是 依 照 刑 法 第 256 条 (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 和 第 86 条 ( 故 意 伤 害 ) 因 此 常 量 刑 较 轻 且 可 能 允 许 缓 刑 而 非 依 照 该 法 第 94 条 ( 酷 刑 ) 或 第 95 条 ( 按 照 情 况 加 重 酷 刑 ) 的 规 定 进 行 的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结 束 实 施 酷 刑 而 不 受 惩 罚 的 现 象 特 别 是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对 所 有 酷 刑 指 控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对 于 表 面 证 据 成 立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调 查 期 间, 暂 停 或 重 新 分 配 被 控 嫌 疑 人 的 工 作, 以 避 免 他 或 她 阻 挠 调 查 或 继 续 进 行 任 何 违 反 公 约 的 行 为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制 定 指 导 方 GE.11-45567 61
针, 以 确 定 在 虐 待 案 件 诉 讼 时, 何 时 应 运 用 刑 法 第 256 条 和 第 86 条, 而 非 第 94 条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建 立 有 效 而 公 正 的 机 制, 对 所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进 行 有 效 及 时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确 保 依 照 第 94 条 ( 酷 刑 ) 和 第 95 条 ( 加 重 酷 刑 ) 起 诉 实 施 酷 刑 者, 从 而 确 保 按 照 公 约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对 实 施 酷 刑 者 施 以 适 当 的 惩 罚 未 对 投 诉 进 行 有 效 及 时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8)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当 局 仍 未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进 行 有 效 及 时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据 报 公 诉 方 在 试 图 有 效 地 调 查 针 对 执 法 官 员 的 投 诉 时 遇 到 障 碍, 尽 管 相 关 的 司 法 部 第 8 号 通 知 规 定,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的 调 查 应 由 公 诉 人 而 非 执 法 官 员 进 行, 所 有 这 类 调 查 工 作 往 往 还 是 由 执 法 官 员 自 己 来 进 行 的, 这 样 的 程 序 缺 乏 独 立 性 公 正 性 和 有 效 性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对 警 察 滥 用 权 力 的 指 控 进 行 行 政 调 查 的 现 行 体 系 不 清 晰, 缺 乏 公 正 性 和 独 立 性, 且 是 否 允 许 预 先 授 权 对 最 高 级 执 法 官 员 进 行 调 查 仍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据 报 关 于 遭 受 酷 刑 的 独 立 医 疗 证 明 不 能 作 为 法 庭 证 据,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只 接 受 司 法 部 下 属 法 医 研 究 所 提 交 的 报 告 此 外, 尽 管 2006 年 启 动 了 针 对 土 耳 其 警 察 和 宪 兵 的 独 立 警 察 投 诉 委 员 会 和 投 诉 体 系 的 项 目, 但 委 员 会 对 独 立 警 察 投 诉 机 制 仍 未 投 入 使 用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当 局 在 处 理 警 察 执 法 官 员 和 军 人 对 公 民 实 施 暴 力 进 行 虐 待 和 酷 刑 的 罪 行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工 作 中 一 直 存 在 拖 延 无 作 为 或 令 人 难 以 满 意 的 情 况 ( 第 12 和 13 条 )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加 强 正 在 进 行 的 努 力, 设 立 公 正 独 立 的 机 制, 确 保 对 所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进 行 有 效 及 时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缔 约 国 应 着 重 : (a) 通 过 增 加 负 责 调 查 的 检 察 官 及 司 法 警 察 的 数 量 权 威 和 培 训, 加 强 公 诉 方 的 效 率 和 独 立 性 ; (b) 在 检 察 官 到 来 之 前 保 全 证 据, 指 导 法 庭 将 考 虑 证 据 被 破 坏 或 丢 失 的 可 能 性 作 为 庭 审 程 序 的 重 点 ; (c) 确 保 检 察 官 和 司 法 官 员 读 取 和 评 估 所 有 记 录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情 况 的 医 疗 报 告, 只 要 这 些 报 告 来 自 于 受 过 有 关 关 于 有 效 调 查 和 记 录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专 门 训 练 的 合 格 的 医 务 人 员 或 法 医, 而 不 论 其 所 属 机 构 ; (d) 按 内 政 部 计 划,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警 察 投 诉 机 制 ; (e) 按 照 2005 年 5 月 25 日 第 5353 号 法 第 24 条 的 规 定, 修 订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61 条 第 5 款, 以 确 保 无 需 特 别 许 可 即 可 对 被 控 实 施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最 高 级 别 官 员 提 起 公 诉 同 样, 缔 约 国 还 应 废 除 第 5353 号 法 第 24 条 62 GE.11-45567
未 对 失 踪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9)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调 查 失 踪 案 件 取 得 的 进 展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a) 强 迫 和 非 自 愿 失 踪 工 作 组 确 定 的 未 决 失 踪 案 件 的 数 量 (2009 年,63 件 ); (b) 没 有 说 明 调 查 失 踪 案 件 的 进 展, 因 此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二 三 和 五 条 的 规 定 (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下 塞 浦 路 斯 诉 土 耳 其 及 Timurtas 诉 土 耳 其 ) 委 员 会 还 对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工 作 情 况 表 示 关 切 :(a) 对 此 类 案 件 进 行 有 效 独 立 和 透 明 的 调 查 以 及 对 罪 犯 起 诉 和 定 罪 ;(b) 就 此 类 调 查 和 起 诉 的 结 果 向 失 踪 人 士 的 家 人 发 出 适 当 通 知 缔 约 国 缺 乏 此 类 调 查 和 后 续 工 作, 这 说 明 缔 约 国 可 能 未 履 行 其 公 约 义 务, 且 如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所 认 为 的, 构 成 了 对 受 害 者 亲 属 的 持 续 伤 害 ( 第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对 所 有 失 踪 悬 案 进 行 有 效 透 明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包 括 被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援 引 的 案 件 ( 塞 浦 路 斯 诉 土 耳 其 及 Timurtas 诉 土 耳 其 ) 和 强 迫 和 非 自 愿 失 踪 工 作 组 确 定 的 案 件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应 提 起 公 诉 缔 约 国 应 通 知 受 害 人 亲 属 此 类 调 查 和 起 诉 的 结 果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考 虑 签 署 并 批 准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法 外 处 决 (10)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详 细 说 明 执 行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出 的 建 议 的 情 况, 该 建 议 要 求 缔 约 国 对 安 全 部 队 被 控 在 2004 年 和 2005 年 Kiziltepe 和 Semdinli 杀 人 事 件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进 行 公 正 彻 底 透 明 和 及 时 的 调 查 及 公 平 审 判 ( 第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对 所 有 安 全 和 执 法 官 员 被 控 实 施 法 外 处 决 的 案 件 进 行 及 时 彻 底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确 保 将 罪 犯 绳 之 以 法, 并 按 照 其 罪 行 的 性 质 给 予 适 当 的 惩 罚 对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的 限 制 (11)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制 定 新 的 法 律 和 修 订 2005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对 人 们 享 有 免 遭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施 加 限 制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 (a) 根 据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法 ( 第 3713 号 法 ), 嫌 疑 人 被 捕 后 24 小 时 内 不 得 联 系 律 师 ;(b) 被 控 犯 有 量 刑 低 于 五 年 监 禁 的 罪 行 的 嫌 疑 人 无 权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 第 5560 号 法 );(c) 缺 乏 获 得 独 立 医 疗 检 查 的 法 定 权 利 ; 及 (d) 仅 有 已 定 罪 的 犯 人 才 享 有 由 医 生 立 即 进 行 诊 治 的 法 定 权 利 ( 第 5275 号 法 第 94 条 ) 委 员 会 关 切 据 报 在 对 被 拘 留 者 进 行 医 疗 检 查 时 总 有 一 名 公 共 官 员 在 场, 尽 管 这 是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 除 了 在 医 务 人 员 因 自 身 安 全 考 虑 而 有 此 要 求 的 情 况 以 外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践 中, 保 障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从 被 拘 留 时 起, 均 享 有 及 时 委 任 律 师 代 表 知 会 家 庭 成 员 和 获 得 独 立 医 疗 检 查 的 权 利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在 此 类 医 疗 检 查 中 坚 持 病 人 和 医 生 间 的 保 密 协 议 GE.11-45567 63
执 行 方 面 的 总 体 考 虑 (12)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尽 管 它 在 报 告 前 问 题 清 单 和 与 缔 约 国 的 口 头 对 话 中 都 提 出 了 提 交 统 计 资 料 的 请 求, 但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大 部 分 其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特 别 是 缺 乏 关 于 投 诉 调 查 对 执 法 官 员 安 全 人 员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的 起 诉 及 定 罪 驱 逐 移 民 和 寻 求 避 难 者 获 得 拘 留 记 录 审 判 时 限 康 复 和 补 偿 以 及 贩 运 和 性 暴 力 等 问 题 的 全 面 或 分 类 数 据, 严 重 阻 碍 其 确 定 哪 些 违 反 公 约 情 况 需 要 加 以 注 意 缔 约 国 应 编 制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国 家 一 级 监 督 公 约 情 况 的 数 据, 并 根 据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和 少 数 群 体 地 位 地 理 位 置 和 国 籍 分 列 ; 全 面 说 明 关 于 投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定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驱 逐, 对 被 控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罪 犯 的 审 判 时 间, 康 复 和 补 偿 ( 包 括 金 钱 补 偿 ), 贩 运 和 性 暴 力, 以 及 所 有 此 类 投 诉 和 案 件 结 果 的 情 况 执 法 官 员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及 通 过 反 诉 恐 吓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举 报 人 (13) 尽 管 缔 约 国 代 表 承 认 其 执 法 当 局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并 说 明 了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此 类 做 法 的 情 况, 包 括 在 示 威 游 行 期 间, 在 警 员 头 盔 上 标 明 其 身 份 号 码, 但 委 员 会 仍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警 察 在 正 式 拘 留 场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对 示 威 游 行 者 越 来 越 多 地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并 进 行 虐 待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据 报 警 察 和 宪 兵 枪 击 致 人 死 亡, 以 及 武 断 适 用 2007 年 6 月 对 警 察 权 力 及 责 任 法 ( 第 2559 号 法 ) 的 修 订 案, 该 规 定 授 权 警 察 要 求 任 何 人 停 住 并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据 称 这 导 致 了 暴 力 冲 突 事 件 的 增 加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据 报 警 察 常 通 过 刑 事 诉 讼 法 下 的 反 诉 手 段 来 对 付 投 诉 警 察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个 人 及 其 家 人, 特 别 是 依 照 第 265 条 对 公 共 官 员 使 用 暴 力 或 威 胁 以 阻 止 其 履 行 职 责 第 125 条 毁 谤 警 察 第 301 条 侮 辱 土 耳 其 人 和 第 277 条 试 图 影 响 司 法 程 序 等 规 定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此 类 诉 讼 据 称 是 为 了 遏 制 或 甚 至 恐 吓 虐 待 受 害 者 及 其 亲 属, 使 其 无 法 提 出 投 诉 ( 第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结 束 执 法 当 局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和 实 施 虐 待 的 行 为 缔 约 国 应 特 别 : (a) 确 保 关 于 维 持 公 共 秩 序 和 人 群 控 制 的 国 内 法 行 为 守 则 和 标 准 作 业 程 序 充 分 符 合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的 基 本 原 则, 特 别 是 只 有 在 为 了 保 护 生 命 而 确 实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使 用 致 命 火 器 的 规 定 ( 基 本 原 则 第 9 条 ); (b) 为 警 察 权 力 及 责 任 法 ( 第 2559 号 法 ) 的 执 行 工 作 引 入 监 督 体 系, 防 止 警 察 的 任 意 利 用 ; (c) 确 保 国 家 官 员 不 通 过 反 诉 如 根 据 刑 法 第 265 125 301 和 277 条 提 出 的 反 诉 进 行 威 胁, 作 为 恐 吓 手 段 阻 止 被 拘 留 者 或 其 亲 属, 在 这 些 法 令 的 报 告 期 间 举 报 酷 刑 案 件 或 审 查 定 罪 决 定, 从 而 确 定 为 此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不 当 反 诉, 确 保 对 所 有 有 根 据 的 酷 刑 报 告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和 起 诉 64 GE.11-45567
赔 偿 和 补 偿, 包 括 康 复 (14)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未 按 公 约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全 面 说 明 向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包 括 康 复 在 内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的 情 况 以 及 统 计 数 据 ( 第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在 赔 偿 补 偿 和 康 复 方 面 的 努 力, 为 遭 受 酷 刑 及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公 正 且 充 分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包 括 康 复 在 内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制 定 一 项 专 门 针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的 援 助 方 案 不 驱 回 和 拘 留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无 正 式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15)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代 表 说 明 缔 约 国 将 向 国 会 呈 交 关 于 避 难 处 理 避 难 问 题 的 专 门 机 构 和 外 国 人 事 宜 的 三 项 法 律 草 案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内 政 部 于 2010 年 3 月 发 布 了 第 18/2010 号 通 知 ( 非 法 移 民 ) 和 第 19/2010 号 通 知 ( 避 难 和 移 民 )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避 难 法 草 案 仍 保 留 了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中 的 地 理 位 置 限 制, 将 非 欧 洲 籍 寻 求 避 难 者 排 除 在 公 约 保 护 范 围 之 外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对 非 法 入 境 或 居 留 或 试 图 非 法 离 开 缔 约 国 的 外 国 人 加 以 行 政 拘 留, 关 押 在 外 国 人 客 房 或 其 他 遣 返 中 心, 难 以 利 用 临 时 避 难 的 国 家 程 序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无 视 酷 刑 风 险 的 驱 逐 和 驱 回 案 件 报 告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据 报 寻 求 避 难 者 难 以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避 难 上 诉 制 度 存 在 种 种 缺 陷, 审 议 避 难 请 求 期 间 缺 乏 中 止 驱 逐 程 序 的 效 力, 且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员 和 律 师 对 被 拘 留 的 寻 求 避 难 者 的 访 问 遭 到 限 制 委 员 会 还 严 重 关 切 外 国 人 客 房 和 其 他 遣 返 中 心 内 存 在 的 虐 待 和 严 重 超 员 现 象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履 行 公 约 第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遣 返 任 何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的 个 人, 确 保 所 有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人 员 均 能 公 平 而 平 等 地 利 用 避 难 程 序, 被 得 到 有 尊 严 的 对 待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 (a) 确 保 独 立 监 督 机 构 能 够 探 访 外 国 人 客 房 及 其 他 拘 留 场 所, 并 立 即 建 造 新 的 庇 护 场 所, 以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的 居 住 条 件 ; (b) 考 虑 取 消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中 的 地 理 位 置 限 制, 撤 回 对 公 约 的 保 留 意 见 ; (c) 确 保 所 有 被 承 认 的 难 民 均 可 得 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提 供 的 国 际 保 护 ; (d) 确 保 被 捕 且 仍 被 拘 留 的 外 国 人 能 有 效 利 用 避 难 程 序, 并 在 审 议 避 难 请 求 期 间 引 入 中 止 驱 逐 程 序 的 效 力 ; (e) 按 照 内 政 部 关 于 寻 求 避 难 者 和 难 民 的 通 知, 确 保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工 作 人 员 可 访 问 希 望 申 请 避 难 的 在 押 人 士, 其 确 保 他 们 的 这 项 权 利 ; (f) 确 保 律 师 可 访 问 在 押 的 寻 求 避 难 者 和 难 民, 以 确 保 他 们 在 适 当 的 法 院 质 疑 关 于 其 避 难 申 请 或 法 律 地 位 的 其 他 方 面 的 决 定 的 权 利 GE.11-45567 65
对 拘 留 场 所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说 明 了 国 会 人 权 调 查 理 事 会 所 发 挥 作 用, 并 对 缔 约 国 允 许 人 权 捍 卫 者 探 访 拘 留 场 所 表 示 欢 迎,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尚 未 制 定 正 式 规 章 允 许 公 民 社 会 代 表 对 这 些 场 所 进 行 独 立 的 监 督 和 探 访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缔 约 国 报 告 第 58 至 68 段 中 提 到 的 被 授 权 检 查 拘 留 场 所 的 机 构 执 行 主 要 建 议 和 调 查 结 果 的 情 况 ( 第 2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就 提 供 资 料, 介 绍 允 许 公 民 社 会 代 表 律 师 医 务 人 员 和 当 地 律 师 协 会 成 员 独 立 探 访 剥 夺 人 身 自 由 的 地 方 的 正 式 规 章 缔 约 国 还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详 尽 资 料, 说 明 针 对 国 家 机 构 包 括 缔 约 国 报 告 第 58 至 68 段 中 提 到 的 机 构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各 项 建 议 所 采 取 的 后 续 措 施 及 活 动 拘 留 条 件 (17)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缔 约 国 拘 留 场 所 内 的 超 员 情 况, 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坦 率 地 承 认 这 种 情 况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根 据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在 押 的 120,000 名 犯 人 中, 一 半 是 还 押 候 审 的 对 此,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司 法 机 构 未 能 考 虑 采 取 剥 夺 自 由 以 外 的 替 代 措 施, 而 且 审 前 拘 留 时 间 过 长, 特 别 是 在 新 的 重 刑 法 院 接 受 审 判 的 人 的 审 前 拘 留 过 长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被 控 或 被 判 定 犯 有 恐 怖 主 义 或 有 组 织 犯 罪 罪 行 且 被 单 独 关 押 的 F 型 监 狱 的 犯 人 应 享 有 的 犯 人 集 体 活 动 的 权 利 受 到 了 限 制 尽 管 委 员 会 对 法 官 可 要 求 将 审 问 录 音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表 示 欢 迎, 委 员 会 关 切 目 前 仅 有 30% 的 警 察 局 装 有 摄 像 监 控 装 置, 且 据 称 在 许 多 案 件 中 这 些 装 置 都 无 法 使 用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 缺 乏 资 金 来 建 造 新 的 监 狱 以 减 轻 超 员 现 象 ; 缔 约 国 代 表 说 大 量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空 缺 ( 约 8,000 个 ); 缔 约 国 缺 乏 医 疗 人 员, 患 病 犯 人 难 以 获 取 医 疗 服 务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按 照 获 取 信 息 权 利 法 ( 第 4982 号 法 ), 关 于 拘 留 设 施 的 信 息 可 受 到 限 制 ( 第 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过 长 的 审 前 拘 留 和 拘 留 场 所 人 满 为 患 的 问 题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努 力, 改 善 监 狱 和 警 察 局 设 施, 保 护 被 羁 押 者 不 受 虐 待 缔 约 国 应 特 别 : (a) 鼓 励 司 法 人 员 考 虑 并 实 施 除 剥 夺 自 由 以 外 的 替 代 方 式, 作 为 惩 戒 手 段, 包 括 为 此 制 定 必 要 的 法 律 ; (b) 在 警 察 局 内 安 装 摄 像 监 控 装 置, 将 摄 录 所 有 人 的 审 讯 过 程 作 为 标 准 程 序 ; (c) 审 议 获 取 信 息 权 利 法 ( 第 4892 号 法 ) 第 15 至 28 条, 以 评 估 这 些 条 款 是 否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的 法 律 义 务 ; (d) 继 续 努 力 填 补 监 狱 内 的 职 位 空 缺,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 (e) 只 在 特 殊 和 明 确 界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限 制 单 独 监 禁 的 犯 人 进 行 集 体 活 动 的 特 权 ; (f) 解 决 医 务 人 员 的 短 缺 问 题, 确 保 患 病 犯 人 可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在 必 要 时 推 迟 服 刑 66 GE.11-45567
被 拘 留 者 登 记 (18)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据 报 嫌 疑 人 被 警 方 关 押, 但 未 进 行 正 式 登 记, 而 且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较 为 含 糊 : 应 在 逮 捕 被 拘 留 者 之 后 的 合 理 时 限 内 对 其 进 行 登 记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立 即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并 在 法 律 中 注 明 逮 捕 后 至 正 式 登 记 间 的 最 长 时 限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19)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有 大 量 陆 续 不 断 报 告 称, 安 全 机 构 人 员 拘 留 所 工 作 人 员 和 执 法 官 员 实 施 强 奸 性 暴 力 和 其 他 形 式 基 于 性 别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处 理 并 防 止 这 样 的 行 为 而 进 行 的 培 训 和 宣 传 方 案, 但 没 有 说 明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处 罚 罪 犯, 包 括 对 罪 犯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以 及 根 据 公 约 第 14 条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包 括 康 复 在 内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的 相 关 信 息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妇 女 实 施 任 何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包 括 强 奸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 及 时 调 查 这 些 投 诉, 并 酌 情 对 罪 犯 提 出 起 诉 定 罪 并 给 予 适 当 的 惩 罚, 从 而 确 保 将 实 施 此 类 行 为 的 所 有 罪 犯 绳 之 以 法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所 有 基 于 性 别 的 酷 刑 及 虐 待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获 得 足 够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包 括 康 复 服 务 家 庭 暴 力 和 荣 誉 处 决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了 加 强 保 护 妇 女 免 遭 暴 力 侵 害, 于 2007 年 和 2005 年 分 别 修 订 了 第 4320 号 家 庭 保 护 法 和 刑 法, 通 过 了 打 击 针 对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为 执 法 官 员 组 织 了 大 量 培 训 项 目, 但 委 员 会 仍 对 妇 女 所 遭 受 到 的 身 体 和 性 暴 力 的 程 度 感 到 关 切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2005 年 国 内 法 做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但 妇 女 们 很 少 愿 意 向 警 察 报 告 她 们 所 遭 受 的 虐 待 和 暴 力 行 为, 而 且 面 向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女 受 害 者 的 收 容 中 心 数 量 也 不 足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对 缺 乏 有 关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四 条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包 括 康 复 在 内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的 相 关 信 息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当 局 未 能 对 荣 誉 处 决 进 行 调 查, 缺 乏 关 于 荣 誉 处 决 和 家 庭 暴 力 的 全 面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同 时,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根 据 刑 法 第 287 条, 在 处 理 强 奸 案 时,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可 在 违 反 妇 女 意 愿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对 其 进 行 贞 洁 测 试 ( 第 2 和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加 强 努 力, 包 括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欧 洲 联 盟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进 行 合 作, 防 止 并 保 护 妇 女 免 遭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缔 约 国 应 : (a)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促 进 并 鼓 励 妇 女 行 使 向 警 方 投 诉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的 权 利, 包 括 建 设 收 容 所 并 招 募 工 作 人 员 开 通 热 线 电 话 以 及 其 他 保 护 性 措 施 ; (b) 确 保 对 所 有 针 对 妇 女 的 荣 誉 处 决 和 家 庭 暴 力 指 控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的 调 查, 确 保 将 罪 犯 绳 之 以 法, 并 按 照 其 犯 罪 性 质 加 以 适 当 的 惩 罚 ; GE.11-45567 67
(c) 确 保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足 够 的 赔 偿 和 补 偿, 包 括 康 复 在 内 ; (d) 启 动 一 个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全 面 的 数 据 收 集 和 统 计 体 系,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和 荣 誉 处 决, 并 按 照 年 龄 民 族 少 数 群 体 地 位 和 地 理 位 置 加 以 分 列 被 拘 留 儿 童 (21)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2010 年 对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法 进 行 修 订, 禁 止 以 恐 怖 主 义 的 罪 名 审 判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和 游 行 或 为 非 法 组 织 散 发 宣 传 材 料 的 未 成 年 人, 也 欢 迎 缔 约 国 减 轻 对 被 控 犯 有 恐 怖 主 义 相 关 罪 行 的 人 员 的 惩 罚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据 报 儿 童 参 加 游 行 后 被 捕, 仍 被 关 押 在 无 记 录 的 成 人 审 前 羁 押 设 施 内, 包 括 安 全 局 反 恐 怖 主 义 分 局, 而 非 儿 童 分 局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据 报 儿 童 在 被 关 押 于 非 官 方 拘 留 场 所 期 间 遭 受 到 虐 待, 并 在 没 有 法 律 援 助 或 成 人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被 审 讯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大 部 分 刑 罚 都 不 超 过 两 年 监 禁, 但 委 员 会 对 儿 童 据 称 仍 被 判 处 长 时 间 的 监 禁 感 到 关 切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一 个 全 面 的 替 代 措 施 体 系, 确 保 只 将 剥 夺 儿 童 自 由 作 为 适 当 条 件 下 的 最 后 手 段, 并 尽 量 缩 短 实 施 时 间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定 期 审 查 对 儿 童 的 拘 留 情 况, 以 确 保 儿 童 在 被 拘 留 期 间 不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虐 待, 且 不 在 无 记 录 的 拘 留 场 所 内 关 押 儿 童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宣 传, 在 未 成 年 人 法 庭 成 员 中 强 化 对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正 义 的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的 运 用, 并 增 加 此 类 法 庭 的 数 量 此 外,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提 高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目 前 该 标 准 为 12 岁 以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体 罚 (2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于 2002 年 修 订 了 民 法, 取 消 了 父 母 的 更 正 权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仍 关 切 国 内 立 法 并 未 明 确 禁 止 在 家 庭 或 替 代 场 所 中 实 施 体 罚, 而 且 据 报 广 大 家 长 都 体 罚 儿 童, 体 罚 在 学 校 也 被 认 为 是 具 有 教 育 意 义 的 行 为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明 确 澄 清 体 罚 在 学 校 和 惩 教 机 构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并 且 优 先 在 家 庭 中 和 替 代 场 所 内 禁 止 体 罚, 并 在 适 当 时 禁 止 在 学 校 和 惩 教 机 构 内 进 行 体 罚 需 要 精 神 治 疗 者 的 待 遇 (23)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内 缺 乏 有 关 需 要 精 神 治 疗 罪 犯 所 在 的 康 复 中 心 条 件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说 监 狱 机 构 中 目 前 有 五 所 收 容 有 精 神 问 题 被 拘 留 者 的 康 复 中 心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这 些 设 施 的 条 件, 包 括 这 些 被 拘 留 者 获 得 充 分 有 效 的 基 本 保 障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这 类 精 神 病 院 的 一 般 条 件 法 律 保 障 以 及 保 护 病 人 不 受 虐 待 的 情 况, 并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表 明, 精 神 病 院 和 诊 所 实 施 了 大 量 电 惊 厥 治 疗 68 GE.11-45567
( 第 306 段 ) 此 外,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独 立 监 督 机 制 探 访 此 类 设 施 的 情 况 表 示 遗 憾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认 真 审 查 对 需 要 精 神 治 疗 的 人 员 采 用 电 惊 厥 治 疗 手 段 的 情 况, 停 止 使 用 任 何 可 能 构 成 公 约 所 禁 止 的 行 为 的 治 疗 方 式 缔 约 国 应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践 中 确 保 对 所 有 需 要 精 神 治 疗 的 人 员 的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不 论 是 在 精 神 治 疗 设 施 精 神 病 院 还 是 监 狱 内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允 许 独 立 监 督 机 制 探 访 精 神 治 疗 设 施 和 精 神 病 院, 以 防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虐 待 行 为 时 效 (2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2005 年 的 新 刑 法 将 酷 刑 罪 和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酷 刑 行 为 的 诉 讼 时 效 分 别 提 高 到 15 年 和 40 年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仍 对 缔 约 国 维 持 酷 刑 罪 的 诉 讼 时 效 感 到 关 切 ( 第 2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修 订 刑 法, 确 保 取 消 对 酷 刑 行 为 的 诉 讼 时 限 限 制 培 训 (25)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代 表 说 明 关 于 向 执 法 官 员 和 宪 兵 提 供 包 括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培 训 在 内 的 各 方 面 培 训 的 情 况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介 绍 监 狱 和 其 他 拘 留 场 所 公 共 监 察 员 是 否 及 如 何 接 受 此 类 培 训 的 情 况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介 绍 村 卫 队 或 移 民 官 员 接 受 有 关 绝 对 禁 止 实 施 酷 刑 的 培 训 的 情 况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强 化 现 行 教 育 方 案, 确 保 包 括 法 官 检 察 官 拘 留 场 所 公 共 监 察 员 执 法 人 员 安 全 官 员 村 卫 队 成 员 以 及 监 狱 和 移 民 官 员 在 内 的 所 有 官 员 都 充 分 了 解 公 约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绝 对 禁 止 实 施 酷 刑 的 原 则, 以 及 如 果 有 任 何 违 反 公 约 的 行 为, 将 会 被 追 究 责 任 (2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它 尚 未 加 入 的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以 及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2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适 当 语 文 广 泛 宣 传 其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简 要 记 录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关 于 它 对 载 于 本 文 第 7 8 9 和 11 段 中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答 复 的 资 料 (2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其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的 40 页 长 度 限 制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统 一 报 告 准 则 (HRI/ GEN.2/Rev.6) 提 交 更 新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并 遵 守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80 页 的 长 度 限 制 (3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前 提 交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GE.11-45567 69
54. 芬 兰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 和 19 日 举 行 的 第 996 次 和 999 次 会 议 (CAT/C/SR.996 和 999) 上, 审 议 了 芬 兰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AT/C/ FIN/5-6), 并 在 2011 年 5 月 27 日 和 30 日 举 行 的 第 1011 次 和 1012 次 会 议 (CAT/ C/SR.1011 和 CAT/C/SR.1012) 上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芬 兰 及 时 提 交 了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报 告 是 根 据 委 员 会 自 愿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的, 其 中 包 含 了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问 题 清 单 (CAT/C/ FIN/Q/5-6)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表 示 赞 赏 缔 约 国 同 意 根 据 上 述 新 的 程 序 提 出 报 告, 这 一 程 序 促 进 了 缔 约 国 和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委 员 会 赞 赏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是 在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里 提 交 的 (3) 委 员 会 并 欢 迎 与 缔 约 国 的 高 级 别 多 部 门 成 员 组 成 的 代 表 团 所 开 展 的 开 放 和 建 设 性 对 话, 以 及 代 表 团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和 作 出 的 解 释 委 员 会 感 谢 代 表 团 对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问 题 所 作 的 清 晰 直 接 和 详 尽 的 答 复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自 从 对 缔 约 国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审 议 以 来, 缔 约 国 已 经 加 入 了 以 下 国 际 文 书 : (a)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 巴 勒 莫 议 定 书 ); (b)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5)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作 出 持 续 的 努 力, 以 便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修 改 法 律, 并 加 强 对 公 约 的 执 行, 相 关 行 动 包 括 : (a) 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对 刑 事 法 的 修 正 案, 规 定 酷 刑 为 刑 事 犯 罪 行 为, 并 规 定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都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从 而 遵 循 了 委 员 会 关 于 使 该 项 法 律 与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4 条 相 一 致 的 建 议 ; (b) 2011 年 5 月 20 日 通 过 了 对 议 会 调 解 人 法 (197/2002) 的 修 正 案, 该 案 将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修 正 案 根 据 关 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建 立 了 人 权 中 心, 作 为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c) 2011 年 通 过 了 审 判 前 调 查 法 强 制 措 施 法 和 警 察 法 ; (d) 2011 年 3 月 议 会 通 过 了 一 项 法 律 改 革, 据 此 儿 童 福 利 法 中 所 指 定 的 人 都 必 须 向 警 察 报 告 性 虐 待 的 疑 点 ; (e) 于 2011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的 对 芬 兰 境 内 外 国 人 的 修 正 案 法 (301/2004) 生 效 ; 70 GE.11-45567
(f) 新 监 禁 法 (767/2005) 持 续 监 禁 法 (768/2005) 和 关 于 对 受 警 察 羁 押 的 人 的 待 遇 法 (841/2006) 生 效 ; (g) 2009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少 数 群 体 和 歧 视 问 题 管 理 局 调 解 员 法 的 修 正 案, 据 此, 少 数 群 体 问 题 调 解 员 并 担 任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全 国 报 告 员 ; (h) 对 刑 事 法 的 修 正 案 规 定,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与 行 凶 者 接 近 的 人 ( 包 括 配 偶 或 已 登 记 的 同 居 伴 侣 ) 的 行 凶 行 为 从 2011 年 初 开 始 将 受 到 起 诉 ; (i) 2006 年 根 据 监 禁 法 采 用 可 能 在 受 监 督 情 况 下 准 许 假 释 的 可 能 性 以 后, 被 监 禁 的 人 数 有 所 减 少 (6)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修 订 其 政 策 方 案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便 确 保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并 落 实 公 约, 包 括 : (a) 2010 年 初 开 始 将 刑 事 惩 处 所 监 狱 管 理 所 及 假 释 管 理 所 合 并 为 单 一 的 组 织, 称 为 刑 事 惩 处 机 构, 该 机 构 正 在 准 备 一 项 于 2012 年 对 囚 徒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的 试 点 普 查 ; (b) 修 订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并 于 2010 年 6 月 11 日 通 过 了 预 防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方 案, 其 中 包 含 了 60 项 措 施 ; (c) 1984 年 以 来, 缔 约 国 持 续 地 定 期 向 联 合 国 援 助 酷 刑 受 害 者 自 愿 基 金 捐 款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罪 的 法 定 时 效 (7)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刑 事 法 包 含 有 对 酷 刑 罪 的 一 项 法 定 时 效 ( 第 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酷 刑 行 为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不 设 时 效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8)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受 拘 禁 一 开 始 起, 这 类 人 就 并 不 始 终 得 到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尤 其 是 那 些 犯 有 轻 罪 的 人, 包 括 青 少 年, 这 些 保 障 措 施 包 括 了 与 最 佳 情 况 下 由 这 类 人 自 己 选 择 的 律 师 见 面, 即 使 在 短 期 拘 留 期 间 也 向 其 亲 属 通 知, 并 得 到 独 立 医 生 的 检 查 ( 最 佳 情 况 下 由 此 类 人 自 行 选 择 ), 这 些 规 定 都 是 针 对 拘 禁 场 所 的 ( 第 2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都 能 在 其 受 拘 禁 开 始 起 便 能 得 到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例 如 与 律 师 接 触 ( 最 好 是 由 其 自 行 选 定 的 律 师 ), 将 其 受 拘 禁 情 况 通 知 此 人 的 家 属, 以 及 得 到 独 立 医 生 的 检 查 ( 最 好 是 有 其 自 我 选 定 的 医 生 ) (9)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对 被 逮 捕 和 拘 留 的 人 所 进 行 的 审 讯, 以 及 对 即 将 受 审 的 人 的 调 查 并 不 按 部 就 班 地 进 行 录 音 和 录 像 ( 第 2 条 和 第 16 条 ) GE.11-45567 7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拨 出 所 需 经 费, 使 开 展 审 讯 和 审 判 前 调 查 的 场 所, 尤 其 是 警 察 机 构 配 备 有 必 要 的 录 音 和 录 像 设 备 不 驱 回 (10)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现 行 法 律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时 间 安 排 并 不 始 终 对 所 有 的 庇 护 寻 求 者 ( 尤 其 是 依 照 加 速 庇 护 程 序 寻 求 庇 护 者 ) 以 及 面 临 递 解 出 境 的 外 国 人 保 障 ; 例 如, 向 赫 尔 辛 基 行 政 法 院 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具 有 终 止 当 前 行 动 效 果 的 司 法 上 诉 的 权 利 得 不 到 保 障 委 员 会 没 有 任 何 有 关 递 解 出 境 行 动 是 否 得 到 独 立 机 构 监 督 的 资 料 ( 第 3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保 障 具 有 中 止 当 前 行 动 效 果 的 国 内 上 诉 权, 并 在 向 赫 尔 辛 基 行 政 法 院 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的 上 诉 还 没 有 得 到 结 果 以 前, 尊 重 对 于 庇 护 和 递 解 出 境 程 序 方 面 的 所 有 保 障 措 施 和 临 时 措 施 委 员 会 希 望 得 到 资 料, 了 解 递 解 行 动 是 否 得 到 独 立 的 机 构 之 监 督 精 神 病 人 非 自 愿 住 院 和 治 疗 (11)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关 于 非 自 愿 心 理 疾 病 的 住 院 和 治 疗 问 题 心 理 健 康 法 的 条 款 没 有 得 到 修 正 委 员 会 并 关 注 到, 在 非 自 愿 住 院 程 序 中, 没 有 关 于 采 纳 独 立 的 心 理 医 疗 意 见 的 规 定, 而 非 自 愿 住 院 的 决 定 可 以 依 据 某 一 名 医 生 的 转 送 作 出, 而 且 经 常 是 普 通 内 科 医 生 的 转 送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常 常 还 对 非 自 愿 住 院 进 行 法 院 审 查 而 且,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对 于 采 用 电 惊 厥 治 疗 并 不 征 求 病 人 的 同 意, 也 没 有 专 门 记 录 采 用 这 一 治 疗 方 法 的 登 记 机 制 ( 第 2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修 改 心 理 健 康 法, 并 通 过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删 除 有 关 自 愿 心 理 疾 病 住 院 和 治 疗 的 条 款, 颁 布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确 保 具 体 的 法 律 保 障 措 施, 例 如 要 求 有 独 立 的 心 理 治 疗 师 的 意 见, 作 为 关 于 开 始 并 审 查 非 自 愿 住 院 的 程 序 中 的 一 个 环 节, 并 确 保 法 院 能 够 对 非 自 愿 住 院 措 施 进 行 有 切 实 意 义 的 快 速 有 效 的 审 查, 其 中 包 括 提 出 申 诉 意 见 的 可 能 性 缔 约 国 应 当 保 证, 向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其 中 包 括 在 监 狱 心 理 疾 病 医 院 和 社 会 收 容 机 构 内 的 人 所 提 供 的 心 理 健 康 护 理 和 服 务 都 是 依 据 这 些 人 的 自 由 和 知 情 同 意 而 提 供 的 缔 约 国 应 当 确 保, 向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所 施 行 的 一 切 电 惊 厥 治 疗 都 是 根 据 其 自 由 知 情 同 意 进 行 的 委 员 会 并 建 议 建 立 独 立 的 机 构, 监 督 医 院 和 拘 禁 场 所, 其 职 权 并 包 括 接 受 申 诉 的 权 利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12)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代 表 提 出 的 答 复, 指 出 该 国 接 受 了 对 于 公 约 适 用 性 问 题 进 行 禁 止 认 真 调 查 的 原 则, 尤 其 是 缔 约 国 将 据 此 行 使 其 防 止 调 查 和 惩 处 无 论 是 国 家 私 人 或 武 装 集 团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并 对 这 类 行 为 采 取 切 实 行 动 的 职 责, 但 与 此 同 时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倍 努 力, 防 止 并 根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 第 2 条 第 4 条 和 第 16 条 ) 72 GE.11-45567
委 员 会 尤 其 促 请 缔 约 国 将 有 关 根 据 公 约 禁 止 酷 刑 方 面 的 信 息 纳 入 对 于 执 法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事 杜 绝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和 人 口 贩 运 在 内 的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工 作 的 人 员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之 中 委 员 会 将 赞 赏 地 接 受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说 明 对 于 被 判 犯 有 强 奸 罪 行 的 人 所 实 行 的 判 决 以 及 这 些 惩 处 措 施 是 否 与 犯 罪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相 符 委 员 会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法 律, 增 加 为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包 括 被 贩 运 人 口 提 供 的 庇 护 所 的 数 量, 而 且 对 这 些 庇 护 所 划 拨 适 当 的 资 金 并 配 备 专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13)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所 有 对 警 察 的 培 训 都 是 由 国 家 警 察 署 来 监 督 评 估 和 认 可 的 委 员 会 并 关 注 到, 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其 他 外 国 人 接 触 的 医 务 人 员 没 有 得 到 涉 及 关 于 有 效 调 查 和 记 录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中 条 款 的 系 统 培 训 ( 第 10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对 国 家 官 员 提 供 的 所 有 培 训 都 得 到 合 格 的 独 立 机 构 的 评 判 和 估 价, 例 如 预 定 将 于 2011 年 开 始 工 作 的 从 属 于 教 育 和 文 化 部 的 独 立 评 估 机 构 委 员 会 并 建 议, 将 关 于 有 效 调 查 和 记 录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纳 入 对 医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培 训 课 程 之 中 拘 留 条 件 (14)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有 些 监 狱 和 监 禁 中 心 内 时 而 仍 然 有 人 满 为 患 的 现 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囚 徒 在 全 天 任 何 时 候 都 有 上 厕 所 的 机 会,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说, 在 三 个 不 同 的 监 禁 设 施 内 有 222 个 囚 房 里 仍 然 缺 乏 适 当 的 卫 生 设 施, 其 中 包 括 厕 所 设 施, 而 得 过 且 过 的 做 法 仍 然 存 在, 这 种 情 况 被 预 定 为 要 到 2015 年 才 完 全 结 束 ( 第 11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纠 正 人 满 为 患 的 局 面, 其 方 式 可 包 括 重 新 安 排 囚 徒 的 收 容 地, 加 速 司 法 程 序 并 根 据 2006 年 开 始 进 行 的 监 督 程 序 来 采 用 假 释 制 度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加 速 对 Mikkeli 和 Kuopio 两 个 监 狱 的 整 新 工 作, 以 及 对 赫 尔 辛 基 和 Hameenlinna 监 狱 的 翻 修, 同 时 尽 快 地 对 所 有 拘 禁 地 点 安 装 卫 生 设 施 (15)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尽 管 囚 徒 总 数 有 所 减 少, 但 还 押 的 女 性 的 和 外 籍 的 囚 徒 人 数 却 有 所 增 加 委 员 会 仍 然 对 于 还 押 囚 徒 的 境 况 以 及 被 警 察 和 边 境 卫 兵 所 拘 禁 的 外 国 人 受 到 的 防 范 性 拘 禁 以 及 审 判 前 拘 禁 的 时 间 感 到 关 注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大 约 10% 的 罗 姆 人 囚 徒 被 关 押 在 封 闭 性 的 囚 室 里 委 员 会 此 外 还 关 注 到 据 说 缔 约 国 司 法 机 构 的 运 行 缓 慢, 而 且 关 注 到 不 了 解 司 法 机 关 内 是 否 有 任 何 少 数 族 裔 成 员 ( 第 11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尽 可 能 限 制 还 押 囚 徒 和 受 防 范 性 拘 留 的 外 国 人 的 拘 押, 尤 其 是 限 制 在 警 察 和 边 界 拘 禁 设 施 中 的 拘 押, 并 遵 循 司 法 部 建 立 的 工 作 组 于 2010 年 11 月 提 出 的 建 议, 对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使 还 押 囚 徒 能 够 比 目 前 情 况 更 快 速 地 从 警 察 看 守 所 转 向 普 通 法 院 委 员 会 建 议 议 会 调 解 人 监 督 罗 姆 人 囚 徒 的 监 禁 条 件, 其 中 包 括 落 实 族 裔 间 的 平 等, 并 确 保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对 向 其 指 出 的 所 有 歧 视 罗 姆 人 的 事 件 GE.11-45567 73
采 取 行 动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法 律, 缩 短 审 判 前 的 拘 禁, 并 加 速 处 理 民 事 和 刑 事 程 序 委 员 会 将 赞 赏 能 接 受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中 少 数 族 裔 成 员 人 数 的 统 计 数 字 对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监 督 (16)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处 理 监 狱 事 务 的 议 会 调 解 人 助 理 无 法 经 常 地 无 事 先 通 知 地 查 访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因 为 这 些 人 工 作 十 分 繁 忙, 而 且 需 要 处 理 各 种 申 诉 ( 第 11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议 会 调 解 人 划 拨 充 分 的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使 之 能 够 经 常 地 无 事 先 通 知 地 根 据 其 任 务 规 定 查 访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对 此,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签 署 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尽 早 地 完 成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程 序, 从 而 使 议 会 调 解 人 能 够 充 任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对 庇 护 寻 求 者 非 正 规 移 民 和 其 他 外 国 人 的 拘 押 和 虐 待 (17) 委 员 会 对 一 些 信 息 感 到 关 注, 这 些 信 息 指 出 芬 兰 对 于 庇 护 寻 求 者 非 常 规 移 民 无 人 陪 伴 或 与 家 人 分 离 的 未 成 年 人 有 子 女 的 妇 女 和 其 他 弱 势 人 群 包 括 那 些 有 特 别 需 要 的 人 经 常 采 用 行 政 拘 留, 而 且 受 这 类 拘 留 的 人 数 很 多, 委 员 会 并 对 这 些 人 受 拘 留 的 经 常 性 和 受 拘 留 的 时 间 长 度 感 到 关 注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外 国 人 法 准 许 不 仅 对 于 已 经 所 犯 的 罪 行 实 行 防 范 性 拘 禁, 而 且 也 对 怀 疑 有 可 能 会 犯 罪 的 人 实 行 防 范 性 拘 禁 ( 第 11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其 他 的 方 式, 取 代 经 常 地 拘 留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非 常 规 移 民 (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和 其 他 弱 势 人 群 ) 的 方 式,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建 立 机 制, 审 查 对 这 类 人 经 常 拘 留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增 加 使 用 非 关 押 性 的 措 施, 将 关 押 用 做 最 后 的 手 段, 并 确 保 不 对 无 人 陪 伴 的 儿 童 实 行 行 政 拘 留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适 用 于 受 到 行 政 拘 留 的 庇 护 寻 求 者 此 外, 委 员 会 将 感 谢 能 收 到 一 些 资 料, 了 解 受 拘 留 的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非 常 规 移 民 的 人 数, 这 些 人 受 拘 留 的 经 常 程 度 以 及 受 拘 留 的 平 均 时 间 长 度 (18) 委 员 会 对 于 在 Metsälä 的 外 国 人 拘 留 机 构 内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非 常 规 移 民 受 拘 留 的 条 件 和 时 间 长 度 感 到 关 注, 并 且 对 拘 留 的 时 间 长 度 方 面 缺 乏 法 律 保 障 感 到 关 注 委 员 会 并 关 注 到, 这 些 人 不 仅 被 关 押 在 容 纳 空 间 很 小 的 Metsälä 拘 留 中 心 内, 而 且 也 被 关 押 在 根 据 关 于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不 适 合 收 押 被 拘 留 者 的 警 察 和 边 境 警 卫 拘 禁 设 施 内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到, 在 这 类 设 施 里 男 女 被 拘 留 在 同 一 地 点, 儿 童 与 成 人 关 押 在 一 起, 有 儿 童 的 家 庭 被 安 置 在 涉 及 移 民 的 关 押 场 所,2010 年, 根 据 外 国 人 法 共 有 54 名 儿 童 被 关 押 ( 第 2 条 和 第 11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采 取 步 骤, 扩 大 Metsälä 拘 留 中 心 的 容 纳 空 间, 并 建 立 收 容 外 国 人 的 新 的 拘 留 中 心, 委 员 会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审 查 在 Metsälä 中 心 内 以 及 在 警 察 和 边 界 卫 兵 拘 押 设 置 内 对 庇 护 寻 求 者 非 常 规 移 民 和 其 他 外 国 人 的 拘 留 情 况 包 括 拘 留 74 GE.11-45567
的 时 间 长 度, 向 其 提 供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建 立 对 其 拘 押 条 件 提 出 申 诉 的 机 制, 并 使 用 非 关 押 性 的 措 施 (19) 委 员 会 并 对 一 些 指 控 感 到 关 注, 据 称, 对 于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非 常 规 移 民 的 身 心 虐 待 情 况 有 所 增 加, 包 括 警 察 和 其 他 执 法 主 管 当 局 对 这 类 人 的 严 厉 待 遇 ( 第 10 条 第 11 条 和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对 于 警 察 边 界 卫 兵 和 其 他 执 行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的 专 门 训 练 和 内 部 指 导 能 使 之 了 解 其 根 据 人 权 和 难 民 法 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从 而 使 之 以 更 加 人 道 和 文 化 上 体 恤 性 的 方 式 来 对 待 庇 护 寻 求 者, 并 保 证 对 虐 待 行 为 的 肇 事 者 进 行 调 查 惩 处 和 判 罪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20)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尽 管 可 以 根 据 赔 偿 法 从 逮 捕 或 关 押 无 辜 者 国 家 基 金 中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而 且 议 会 调 解 人 有 时 候 也 对 由 于 酷 刑 或 虐 待 所 造 成 的 非 金 钱 方 面 的 损 失 提 供 有 限 的 赔 偿, 但 是 根 据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指 令, 主 管 当 局 并 没 有 总 体 的 义 务 为 侵 犯 权 利 的 行 为 提 供 赔 偿 ( 第 1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遵 守 公 约 第 14 条 的 全 部 内 容, 据 此,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根 据 其 法 律 体 系, 酷 刑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应 能 得 到 补 偿, 并 且 能 有 取 得 公 正 充 分 赔 偿 的 可 落 实 的 权 利, 包 括 尽 早 得 到 完 全 的 平 反, 而 如 果 受 害 者 由 于 酷 刑 行 为 死 亡, 受 害 者 的 家 属 应 当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不 应 当 有 任 何 影 响 到 受 害 者 或 其 他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偿 的 情 况 此 外, 尽 管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有 两 个 酷 刑 幸 存 者 的 复 原 机 构, 但 是 委 员 会 建 议 在 所 有 的 环 境 下 都 为 所 有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提 供 充 分 的 复 原 证 据 的 不 可 接 受 (2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没 有 收 到 任 何 信 息 指 出 严 刑 逼 供 得 到 的 供 词 被 法 庭 接 受, 但 是 委 员 会 仍 关 注 到 缔 约 国 的 刑 事 法 没 有 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列 出 具 体 的 条 款 禁 止 采 用 因 严 刑 拷 打 所 取 得 的 供 词 委 员 会 并 关 注 到 起 诉 机 构 没 有 对 禁 止 使 用 严 刑 拷 打 所 取 得 的 供 词 接 纳 为 证 据 的 指 示 或 命 令 ( 第 15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遵 循 公 约 第 15 条, 具 体 地 禁 止 将 严 刑 拷 打 所 取 得 的 供 词 接 纳 为 证 据 和 证 据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虐 待 (22)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根 据 议 会 副 调 解 人 的 说 法, 因 参 加 示 威 而 被 捕 的 人 会 被 警 察 捆 绑 在 警 车 的 椅 子 上 或 者 相 互 捆 绑 在 一 起, 并 且 在 车 上 不 得 使 用 厕 所, 这 违 反 了 内 政 部 20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836/2/07 号 决 定 中 概 要 2007, 第 41 至 44 页 ( 第 16 条 ) GE.11-45567 75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缔 约 国 为 纠 正 这 一 情 况 并 防 止 这 类 事 件 今 后 再 次 发 生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这 一 点 已 在 与 代 表 团 的 对 话 中 提 到, 但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向 警 察 发 出 在 逮 捕 和 处 理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时 候 所 应 遵 循 的 指 南, 以 便 防 止 对 受 拘 捕 者 的 虐 待, 这 一 点 已 经 在 执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中 作 了 规 定 信 息 和 统 计 数 据 (2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有 信 息 指 出 了 议 会 调 解 人 编 纂 统 计 数 据 的 依 据, 但 同 时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如 有 此 类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执 法 人 员 保 安 人 员 军 人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非 国 家 机 关 部 门 公 务 员 的 其 他 人 因 从 事 酷 刑 和 虐 待 而 被 指 控 调 查 刑 事 追 究 和 判 罪 的 按 照 年 龄 性 别 和 族 裔 分 门 别 类 开 列 的 数 据 委 员 会 并 将 感 谢 能 收 到 关 于 人 口 贩 运 强 迫 的 隐 蔽 卖 淫, 剥 削 移 民 妇 女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 包 括 家 庭 和 性 暴 力 ) 以 及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在 内 的 伸 冤 措 施 方 面 分 门 别 类 的 数 据 (24) 委 员 会 尽 管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诺 将 根 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作 的 各 项 建 议 作 为 政 府 综 合 性 人 权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但 委 员 会 同 时 将 感 谢 能 够 收 到 有 关 目 前 防 止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编 纂 有 关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的 信 息 方 面 的 措 施 的 资 料, 对 于 制 止 依 据 性 取 向 和 残 疾 情 况 实 行 歧 视 的 培 训 活 动 方 面 国 家 法 律 的 宣 传 广 度 深 度 应 当 与 反 对 依 据 其 他 理 由 实 行 歧 视 的 培 训 相 同, 例 如 在 提 供 服 务 和 保 健 护 理 领 域 的 培 训, 并 考 虑 采 用 在 性 取 向 和 性 特 征 方 面 适 用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日 惹 原 则 作 为 指 南, 来 制 定 其 政 策 (25) 委 员 会 并 将 欢 迎 有 关 该 国 在 有 其 部 署 武 装 部 队 的 领 土 内 ( 包 括 在 联 合 国 特 派 团 内 )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资 料 (2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该 国 尚 未 加 入 的 核 心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2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以 不 超 过 40 页 的 篇 幅 提 交 其 下 次 条 约 专 要 报 告 委 员 会 并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更 新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HRI/CORE/1/Add.59/Rev.2), 并 遵 守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篇 幅 不 超 过 80 页 限 制 规 定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两 者 一 起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所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2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提 供 有 关 执 行 以 上 第 8 段 15 段 17 段 和 20 段 中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情 况 的 资 料 (2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以 所 有 的 官 方 语 言 在 其 管 辖 领 土 内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分 发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以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30)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以 前 提 交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即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76 GE.11-45567
55. 加 纳 (1) 2011 年 5 月 16 日 和 17 日,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第 992 次 和 995 次 会 议 (CAT/C/SR.992 和 995), 审 议 了 加 纳 的 初 次 报 告 (CAT/C/GHA/1), 并 在 第 1011 次 会 议 (CAT/C/SR.1011) 上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和 建 议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加 纳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报 告 基 本 未 遵 循 委 员 会 关 于 初 次 报 告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准 则 (CAT/C/4/Rev.3), 而 且 报 告 延 迟 了 近 八 年 之 后 才 提 交, 妨 碍 了 委 员 会 继 缔 约 国 2000 年 批 准 公 约 之 后, 对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地 感 到, 报 告 尚 无 关 于 履 行 公 约 条 款 的 统 计 和 实 际 资 料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在 报 告 审 议 期 间 与 该 国 代 表 团 共 享 的 开 诚 布 公 讨 论, 以 及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自 1993 年 1 月 恢 复 民 主 制 度 以 来 所 作 的 努 力 和 取 得 的 进 展 (5) 委 员 会 欢 迎, 自 2000 年 公 约 对 缔 约 国 生 效 以 来 这 段 期 间, 加 纳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下 列 各 项 国 际 和 区 域 文 书 : (a) 2000 年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b) 2000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 (c) 2000 年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d) 2011 年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推 行 立 法 改 革, 确 保 加 大 保 护 人 权 的 力 度, 特 别 是 : (a) 2003 年 通 过 了 少 年 司 法 法 ( 第 653 号 法 案 ); (b) 2005 年 通 过 了 禁 止 人 口 贩 运 法 ( 第 694 号 法 案 ), 及 其 2009 年 的 修 订 案 ; (c) 2007 年 通 过 了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 第 732 号 法 案 ); (d) 2007 年 通 过 了 经 修 订 的 刑 法 ( 第 741 号 法 案 ), 列 明 女 性 生 殖 器 割 礼 为 犯 罪 行 为 (7) 委 员 会 欢 迎,2011 年 2 月 9 日, 加 纳 依 据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宪 章 关 于 设 立 非 洲 人 民 权 利 法 庭 的 议 定 书 第 34 条 第 6 款 发 表 了 声 明, 承 认 法 庭 依 据 议 定 书 第 5 条 第 3 款 有 责 任 受 理 和 审 查 个 人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投 诉 案 GE.11-45567 77
(8)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特 别 程 序 机 制 发 出 了 长 期 邀 请, 并 欢 迎 人 人 享 有 可 达 到 的 最 高 水 准 身 心 健 康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最 近 的 走 访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酷 刑 罪 (9) 在 注 意 到 1992 年 宪 法 第 15 条 第 2 款 (a) 项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惩 罚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却 遗 憾 地 感 到 缔 约 国 未 将 公 约 第 1 条 界 定 的 酷 刑 罪 列 入 刑 法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检 察 厅 正 在 力 促 内 阁 批 准 国 内 推 行 适 用 公 约, 然 后, 再 提 交 议 会 依 据 宪 法 第 106 条 规 定 审 议 ( 第 1 和 4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国 内 法 将 酷 刑 列 为 罪 行, 并 应 通 过 一 项 包 含 公 约 所 列 一 切 要 素 在 内 的 酷 刑 定 义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可 依 据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视 罪 行 性 质 的 轻 重, 遵 循 适 用 惩 罚 条 例, 惩 处 酷 刑 罪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1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各 项 措 施, 以 确 保 遵 循 应 有 的 程 序, 包 括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都 有 权 立 即 与 律 师 接 洽 ; 进 行 体 检 ; 以 被 拘 留 者 听 得 懂 的 语 言 当 即 通 告 其 权 利 ; 并 在 被 捕 后 的 48 小 时 内 送 交 法 官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一 些 警 察 所 试 行 设 立 了 安 装 上 固 定 闭 路 电 视 摄 像 头 的 问 讯 室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警 察 未 将 嫌 疑 人 在 逮 捕 后 的 48 小 时 内 送 交 法 官, 而 且 据 称 有 些 警 官 本 人 擅 自 签 署 还 押 候 审 逮 捕 证, 并 将 嫌 疑 人 直 接 关 入 监 狱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由 于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律 师 人 数 甚 少, 致 使 许 多 被 告 无 法 获 得 律 师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警 务 指 示 171 第 10 至 13 节 内 容 规 定 须 在 政 府 医 务 官 的 管 控 下 进 行 体 检, 实 施 独 立 体 检 期 间 体 检 时 医 务 官 必 须 在 场 ( 第 2 11 和 12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尊 重 被 警 方 拘 留 者 的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包 括 有 权 被 当 即 告 知 遭 逮 捕 的 原 由 和 对 他 或 她 提 出 的 任 何 指 控 ; 有 权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送 交 法 官, 并 有 权 获 得 独 立 的 体 检 或 自 选 的 医 生 缔 约 国 还 应 : (a)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都 保 证 能 通 过 人 身 保 护 令 程 序, 就 对 之 逮 捕 的 合 法 性 提 出 有 效 且 速 捷 的 质 疑 ; (b) 把 对 所 有 被 讯 问 者 进 行 录 音 录 象 列 为 标 准 程 序 ; (c) 扩 大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律 师 的 人 数 ; (d) 确 保 对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进 行 及 时 的 登 记, 并 确 保 定 期 监 察 警 察 和 监 狱 设 施 的 羁 押 登 记 册, 以 保 证 这 些 登 记 册 始 终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登 录 ; 78 GE.11-45567
(e) 保 障 医 检 资 料 的 私 密 性 和 保 密 性 : 在 对 被 羁 押 者 进 行 体 检 期 间, 除 非 在 特 殊 和 可 由 司 法 裁 定 的 情 况 下, 否 则, 公 共 官 员 不 得 在 场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11)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述 了 规 约 宣 布 和 管 理 紧 急 状 况 的 相 关 宪 法 观 念 之 际, 委 员 会 关 切, 法 律 尚 无 明 确 的 条 款 确 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贬 损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规 定 ( 第 2 条 第 2 款 ) 缔 约 国 应 在 宪 法 及 其 它 法 律 中 列 入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原 则, 从 而 绝 不 可 为 酷 刑 援 用 任 何 开 脱 的 理 由 死 刑 (12) 委 员 会 颇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明, 自 1993 年 底 结 束 军 事 政 权 以 来, 一 直 未 适 用 过 死 刑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可 否 废 除 死 刑, 倘 若 不 行, 则 将 目 前 暂 停 死 刑 的 现 状 正 规 化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以 废 除 死 刑 为 宗 旨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任 择 议 定 书 逼 供 (13) 委 员 会 重 视 缔 约 国 代 表 就 1975 年 证 据 法 令 (NRCD 323)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所 作 的 澄 清 证 据 法 令 规 定 了 法 律 诉 讼 的 取 证 程 序, 并 规 定 凡 是 除 警 官 或 武 装 部 队 成 员 之 外 的 人 未 在 场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供 述,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呈 堂 证 词 取 用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该 条 例 并 未 明 确 述 及 酷 刑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尚 无 资 料 表 明 加 纳 法 庭 裁 定 拒 绝 酷 刑 之 下 提 取 的 供 词 作 为 证 据 ( 第 15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关 于 司 法 程 序 举 证 证 据 的 立 法 符 合 公 约 第 15 条 的 规 定, 从 而 明 确 排 除 任 何 靠 酷 刑 提 取 的 证 据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对 1975 年 证 据 法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阐 明 是 否 有 任 何 官 员 因 施 用 酷 刑 提 取 供 述 而 遭 到 追 究 和 起 诉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14) 虽 然 2008 年 在 对 加 纳 进 行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缔 约 国 同 意 通 过 增 加 为 人 权 和 行 政 司 法 委 员 会 ( 人 权 行 司 委 ) 拨 出 的 资 金 和 资 源, 深 入 加 强 人 权 行 司 委 的 能 力,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据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括 人 权 行 司 委 代 表 称, 该 人 权 行 司 委 未 获 得 实 施 其 规 划 活 动 的 充 分 资 金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该 委 员 会 的 独 立 性, 包 括 为 之 划 定 充 分 的 业 务 预 算, 力 争 确 保 该 委 员 会 完 全 符 合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GE.11-45567 79
迫 害 被 拘 留 者 的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 第 2 4 11 和 15 条 ) (15)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缔 约 国 称 拘 留 所 内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酷 刑 的 说 法 委 员 会 询 问 如 何 制 止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追 究 狱 警 人 员 的 责 任, 以 及 如 何 为 遭 酷 刑 者 提 供 补 救 委 员 会 对 现 行 立 法 准 许 实 施 鞭 笞 感 到 关 切, 然 而, 注 意 到 并 非 经 常 施 行 鞭 笞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调 查 追 究 和 惩 处 所 有 酷 刑 行 为, 并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特 别 是 警 察 和 狱 警 不 得 使 用 酷 刑, 包 括 断 然 无 误 地 确 认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和 公 开 谴 责 酷 刑 行 为, 并 颁 布 明 确 的 警 告, 凡 犯 有 酷 刑 行 为 或 其 它 协 同, 或 参 与 酷 刑 行 为 的 人, 都 将 面 对 法 律 为 此 行 为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并 将 遭 到 刑 事 起 诉 和 相 应 的 惩 处 拘 留 条 件 (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介 绍 了 为 解 决 过 度 拥 挤 和 延 长 预 审 拘 留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尤 其 在 Ankaful 建 造 了 新 监 狱, 而 且 于 2007 年 设 立 了 争 取 人 人 公 正 的 方 案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大 部 分 拘 留 所 记 录 的 高 密 度 羁 押 情 况, 即 缔 约 国 报 告 介 绍 的 极 令 人 遗 憾 的 状 况 和 不 适 合 居 住 的 状 况 委 员 会 还 甚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一 直 不 断 有 报 告 称 监 管 人 手 短 缺 健 康 和 卫 生 差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不 足 被 褥 和 食 物 亏 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国 家 每 天 只 为 被 囚 者 提 供 一 餐, 因 为 每 人 每 天 的 伙 食 费 不 到 一 美 元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收 押 少 年 犯 的 候 审 拘 留 所 数 量 有 限, 而 且 这 些 拘 留 所 的 条 件 差 委 员 会 欣 慰 地 注 意 到, 狱 内 死 亡 人 数 显 著 减 少 (2008 年 为 118 人, 下 降 至 2010 年 的 55 人 ), 但 令 人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关 于 上 述 死 因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地 感 到, 尚 无 关 于 非 正 常 入 境 移 民 被 拘 留 条 件 的 资 料 ( 第 11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确 保 该 国 监 狱 的 拘 留 条 件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b) 加 紧 采 取 缓 解 监 狱 过 度 拥 挤 状 况 的 补 救 措 施, 尤 其 通 过 设 立 替 代 监 押 服 刑 的 做 法 ; (c) 继 续 致 力 于 实 施 改 善 和 扩 大 监 狱 和 候 审 羁 押 中 心, 包 括 羁 押 少 年 犯 候 审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的 改 善 工 作 ; (d) 采 取 步 骤 扩 大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 (e) 审 查 现 行 各 管 教 机 构 是 否 具 备 足 够 的 保 健 资 金, 并 确 保 为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医 疗 援 助 ; (f) 审 查 所 有 授 权 实 施 鞭 笞 的 法 律 条 款, 以 期 首 先 考 虑 废 除 这 些 鞭 笞 条 例 缔 约 国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应 列 入 统 计 数 据, 按 死 者 的 羁 押 地 点 性 别 年 龄 族 裔 及 死 因, 列 明 羁 押 期 间 所 投 报 的 死 亡 案 80 GE.11-45567
精 神 病 院 (17) 委 员 会 关 切, 报 告 称 对 精 神 健 康 患 者 的 治 疗 不 足, 而 且 精 神 病 机 构, 特 别 是 Accra 精 神 病 医 院 的 生 活 条 件 差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该 精 神 病 设 施 不 但 工 作 人 员 不 足, 而 且 物 质 和 卫 生 条 件 差 委 员 会 还 深 为 关 切, 经 法 院 下 令 才 被 收 治 入 院 者 的 境 况, 据 称 这 些 人 曾 被 遗 弃 多 年 了 为 此, 委 员 会 颇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述 了 扩 大 该 国 精 神 保 健 设 施 的 现 行 提 案, 和 业 已 提 交 议 会 的 精 神 保 健 议 案 草 案, 其 中 包 括 了 一 项 个 人 申 诉 制 度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一 些 报 告 称, 由 于 缺 乏 适 当 的 入 院 后 护 理 替 代 照 料 和 安 全 的 环 境, 应 该 让 一 些 已 经 住 院 很 久 的 人 出 院 在 注 意 到 代 表 团 解 释 称 为 那 些 被 宣 布 为 正 常 的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所 作 的 努 力 遭 遇 到 包 括 社 会 污 名 等 一 些 障 碍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指 出 这 绝 不 可 成 为 住 院 后 不 启 动 替 代 性 照 料 设 施 的 理 由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改 善 精 神 病 院 患 者 的 生 活 条 件 ; (b) 确 保 除 非 有 严 格 的 需 要, 否 则 不 得 禁 闭 精 神 病 患 者 ; 所 有 无 法 律 能 力 的 人 都 应 置 于 真 正 代 表 他 们 并 维 护 他 们 利 益 的 监 护 之 下 ; 并 且 要 对 保 健 院 收 入 和 拘 禁 的 每 一 位 患 者 是 否 合 法, 逐 案 进 行 有 效 的 司 法 审 核 ; (c) 确 保 独 立 监 督 机 构 巡 视 每 一 个 强 制 收 治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院 所, 以 保 证 名 符 其 实 地 执 行 为 保 证 患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保 障 措 施 ; (d) 发 展 其 他 治 疗 形 式, 特 别 是 基 于 社 区 的 治 疗, 具 体 着 眼 于 接 收 各 医 院 的 出 院 者 对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称, 审 计 长 和 若 干 独 立 机 构 对 管 教 监 所 进 行 定 期 巡 察 然 而, 尽 管 代 表 团 作 出 了 解 释, 但 委 员 会 仍 关 切, 加 纳 政 府 仍 以 不 安 全 情 况 为 由, 拒 绝 了,2008 年 3 月 大 赦 国 际, 这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出 的 访 察 要 求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国 家 体 制, 监 督 和 监 察 所 有 剥 夺 自 由 的 拘 禁 地 点, 并 后 续 落 实 上 述 体 制 监 督 的 结 果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与 从 事 监 督 活 动 的 各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及 对 之 的 支 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提 供 有 关 这 些 访 察 地 点 时 间 和 期 限, 包 括 对 剥 夺 自 由 的 拘 禁 地 点 不 事 先 宣 布 的 访 察, 和 关 于 这 些 访 察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所 采 取 行 动 的 详 情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19) 委 员 会 关 切, 一 些 报 告 揭 露 针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情, 包 括 警 察 残 暴 行 为 和 过 度 使 用 武 的 案 情, 法 不 治 罪 的 状 况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阐 述 了 极 少 几 例 曝 光 度 极 高 的 案 件 之 外, 委 员 会 仍 关 切 被 控 应 为 酷 刑 行 为 负 责 的 执 法 和 军 方 人 员 极 GE.11-45567 81
少 遭 到 追 究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缔 约 国 无 法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一 些 引 起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具 体 事 件, 而 且 没 有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指 控 案 及 这 些 指 控 调 查 结 果 的 统 计 数 据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业 已 提 出 了 创 建 独 立 追 究 事 务 的 提 案 ( 第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 (a) 彻 底 或 不 偏 不 倚 地 调 查 所 有 对 酷 刑 或 虐 待 行 为 的 指 控, 对 施 虐 者 进 行 应 有 的 追 究, 而 且 一 旦 查 明 有 罪, 应 视 虐 待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质 定 罪 惩 处, 并 应 让 受 害 者 获 得 充 分 的 赔 偿, 包 括 全 面 康 复 ; (b) 汇 编 明 确 可 靠 的 数 据, 列 明 警 察 和 监 狱, 以 及 其 他 剥 夺 自 由 地 点 的 羁 押 期 间 发 生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 (c) 所 有 执 法 和 军 方 人 员 都 得 接 受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特 别 是 公 约 所 载 条 例 的 彻 底 培 训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据 报 告 称, 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 以 来, 由 于 科 特 迪 瓦 大 选 后 的 危 机,14,178 多 名 科 特 迪 瓦 人 ( 包 括 6,036 名 儿 童 ) 进 入 缔 约 国 寻 求 庇 护 在 这 些 新 抵 达 者 中, 有 些 人 由 于 他 们 的 政 见 所 属 可 能 曾 遭 受 到 直 接 的 威 胁 或 侵 害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据 悉 在 这 些 逃 离 科 特 迪 瓦 进 入 难 民 收 容 区 域 的 人 群 中 被 怀 疑 混 杂 着 一 些 隐 匿 的 交 战 人 员, 会 对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社 区 形 成 严 重 的 安 全 威 胁, 以 及 形 成 危 害 民 间 和 人 道 主 义 庇 护 性 质 的 威 胁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竭 力 应 对 这 样 的 大 规 模 涌 入, 并 鼓 励 缔 约 国 设 立 起 必 要 的 程 序, 甄 别 和 隔 离 交 战 人 员, 并 即 时 确 定 科 特 迪 瓦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难 民 身 份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在 加 纳 境 内 已 经 生 活 了 20 多 年 的 11,000 名 黎 巴 嫩 难 民, 而 据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缔 约 国 正 计 划 重 新 安 置 这 些 黎 巴 嫩 难 民 或 将 之 遣 送 回 原 籍 ( 第 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吁 请 缔 约 国 采 取 更 积 极 的 举 措, 履 行 国 际 难 民 法 规 定 的 国 际 和 区 域 性 层 面 的 义 务 为 此, 缔 约 国 应 : (a) 竭 力 与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合 作, 继 续 甄 别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难 民, 并 确 保 遵 循 国 际 法, 包 括 具 体 遵 从 不 驱 逐 的 原 则, 为 之 提 供 保 护 ; (b) 考 虑 按 表 面 成 立 的 案 情 准 予 逃 离 本 国 的 科 特 迪 瓦 人 难 民 身 份, 但 那 些 被 视 为 交 战 者 的 人 员 除 外, 直 至 这 些 人 真 正 和 永 远 放 弃 军 事 活 动 为 止 ; (c)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甄 别 抵 达 者, 实 行 交 战 人 员 与 非 交 战 人 员 的 隔 离, 以 确 保 难 民 收 容 营 和 / 或 收 容 地 的 平 民 性 质, 包 括 通 过 加 强 在 边 境 开 设 的 现 行 甄 别 机 制 和 增 强 加 纳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能 力 ; (d) 加 强 加 纳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能 力 受 理 境 内 寻 求 庇 护 者 难 民 身 份 的 申 请, 而 不 是 那 些 利 用 表 面 成 立 的 案 情 骗 取 承 认 的 人 ; (e) 确 保 不 采 取 违 背 公 约 或 其 它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规 定 的 不 驱 逐 义 务 的 方 式, 强 制 加 纳 境 内 的 黎 巴 嫩 难 民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82 GE.11-45567
人 口 贩 运 (2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2005 年 通 过 的 禁 止 人 口 贩 运 法, 及 其 2009 年 的 修 订 案, 致 使 贩 运 定 义 与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接 轨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一 直 不 断 有 报 告 称 境 内 和 越 境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是 出 于 色 情 剥 削, 或 充 当 例 如, 家 庭 雇 佣 或 头 顶 方 式 搬 运 工 等 强 迫 劳 动 的 目 的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未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贩 运 人 口, 包 括 贩 运 童 工 的 罪 犯 遭 到 追 究 定 罪 和 判 刑 人 数 的 具 体 统 计 数 字, 也 没 有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打 击 这 种 贩 运 现 象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指 出 没 有 将 保 护 性 拘 留 的 受 害 者 移 送 其 他 设 施 的 正 式 移 交 程 序 ( 第 2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加 强 努 力 预 防 和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特 别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包 括 执 行 反 贩 运 立 法,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保 护, 并 确 保 受 害 者 可 获 得 医 疗 社 会 康 复 和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酌 情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b) 确 保 受 害 者 行 使 其 申 诉 权 的 充 分 条 件 ; (c) 及 时 不 偏 不 倚 地 调 查 贩 运 行 为, 并 确 保 被 判 定 犯 有 贩 运 行 为 的 罪 犯, 依 所 犯 罪 行 性 质, 受 到 相 应 程 度 的 惩 罚 ; (d) 开 展 全 国 范 围 提 高 意 识 的 运 动, 并 为 执 法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 (e) 提 供 关 于 对 人 口 贩 运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申 诉 数 量, 以 及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追 究 和 定 罪 数 量 的 详 情 资 料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2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2007 年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和 2010 年 关 于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的 对 话 期 间,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统 计 数 字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侵 害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泛 滥 的 现 象 ;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未 得 到 全 面 贯 彻, 而 警 察 局 主 管 家 庭 暴 力 和 受 害 者 支 助 的 单 位 却 资 金 不 足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不 愿 意 将 婚 姻 内 强 奸 列 为 罪 行, 而 且 缔 约 国 报 告 未 提 供 关 于 报 告 审 查 期 间 侵 害 妇 女 案 件 的 投 诉 调 查 定 罪 和 判 刑 数 量 的 资 料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 (a) 调 查 审 判 和 惩 处 施 暴 者 ; (b)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和 援 助 受 害 者 ; (c) 拨 出 充 分 财 力 资 源, 确 保 家 庭 暴 力 和 受 害 者 支 助 单 位 有 效 的 运 作 ; (d) 加 强 对 直 接 与 受 害 者 接 触 的 人 员 ( 执 法 人 员 法 官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 以 及 广 大 公 众 开 展 的 提 高 意 识 运 动, 和 关 于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暴 力 问 题 的 教 育 ; (e) 颁 布 将 婚 姻 内 强 奸 列 为 罪 行 的 立 法 GE.11-45567 8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的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提 供 关 于 侵 害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投 诉 强 奸 案 的 统 计 数 字, 以 及 关 于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调 查 追 究 和 定 罪 情 况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2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政 府 采 取 了 一 些 积 极 的 行 动, 将 一 些 诸 如, 女 性 生 殖 器 割 礼 和 屈 从 仪 式 或 习 俗 (trokosi) 等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列 为 罪 行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1999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报 案 总 数 仍 达 123,000 起, 但 在 此 期 间 女 性 生 殖 器 割 礼 举 报 案 数 量 下 降 了 25% 委 员 会 仍 关 切 加 纳 的 某 些 法 律 与 传 统 习 俗, 以 及 对 基 本 权 利 的 尊 重 与 自 由 之 间, 包 括 与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惩 罚 之 间 明 显 不 相 符 的 情 况 为 此, 委 员 会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有 些 妇 女 因 被 控 施 行 巫 术, 遭 到 严 厉 的 酷 刑, 包 括 民 众 暴 力 焚 烧 和 极 刑, 被 迫 脱 离 她 们 的 社 区 由 于 一 些 缺 乏 最 起 码 应 有 法 律 程 序 的 体 制, 许 多 这 类 妇 女 被 送 入 所 谓 的 巫 婆 营, 从 此, 再 无 可 能 保 证 她 们 重 返 社 会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揭 露 对 寡 妇 的 暴 力 侵 害 案 情 寡 妇 往 往 被 剥 夺 了 继 承 权, 有 时 甚 至 蒙 受 有 辱 人 格 的 守 寡 仪 式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对 上 述 迫 害 妇 女 行 为 者 的 追 究 和 判 刑 情 况, 以 及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援 助 和 赔 偿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地 感 到, 尚 无 资 料 阐 明 加 纳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习 惯 法 不 违 背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 (a) 加 强 努 力, 防 止 和 打 击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包 括 尤 其 是 乡 村 地 区 的 女 性 生 殖 器 割 礼, 并 确 保 据 称 施 行 者 受 到 追 究 和 判 罪 ; (b)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医 务 心 理 和 康 复 服 务, 以 及 赔 偿, 并 创 造 受 害 者 不 会 担 心 报 复 的 举 报 条 件 ; (c) 为 法 官 检 察 官 执 法 官 员 和 社 区 领 导 人 开 展 严 格 运 用 将 有 害 习 俗, 及 其 它 形 式 侵 害 妇 女 暴 力 列 为 罪 行 的 相 关 立 法 培 训 总 之,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该 国 的 习 惯 法 和 实 践 符 合 其 人 权 义 务, 特 别 是 公 约 的 规 定 缔 约 国 还 应 提 供 资 料 列 明 习 惯 法 与 国 内 法, 特 别 是 禁 止 各 种 形 式 歧 视 妇 女 问 题 法 律 的 主 次 级 别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详 情 和 更 新 的 统 计 数 据, 列 明 对 施 行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犯 罪 行 为 者 的 举 报 调 查 追 究 定 罪 和 判 刑, 以 及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援 助 和 赔 偿 情 况 体 罚 (24) 在 注 意 到 少 年 司 法 法 (2003 年 ) 和 儿 童 法 (1988 年 ) 明 确 禁 止 体 罚 作 为 监 狱 纪 律 整 束 的 措 施 同 时, 委 员 会 表 示 依 然 关 切 普 遍 使 用 体 罚 的 现 象, 特 别 是 家 庭 学 校 和 替 代 性 照 料 境 况 下 采 用 的 体 罚 现 象 ( 第 11 和 16 条 ) 84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 (a) 明 确 禁 止 所 有 情 况 下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包 括 通 过 废 除 一 切 为 体 罚 提 供 辩 解 原 因 和 理 由 的 法 律 辩 护 ; (b) 参 与 推 广 以 符 合 儿 童 尊 严 和 公 约 的 方 式, 实 施 纪 律 管 束 的 其 他 方 式 ; (c) 制 定 提 高 对 体 罚 危 害 性 影 响 认 识 的 措 施 培 训 (25)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甚 少 介 绍, 为 医 务 和 执 法 人 员 法 官 及 其 他 从 事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羁 押 审 讯 或 处 置 相 关 事 务 的 人 员, 开 展 关 于 禁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人 权 培 训 议 案 情 况 委 员 会 关 切 由 开 发 署 在 加 纳 设 立 的 诉 诸 司 法 方 案 组 办 的 警 务 人 员 人 权 培 训 活 动, 因 资 金 短 缺 于 2010 年 底 中 断 缔 约 国 应 : (a) 继 续 推 行 强 制 性 培 训, 从 而 确 保 全 体 公 务 员, 特 别 是 警 察 和 其 他 执 法 人 员, 全 面 认 识 公 约 条 款 ; 认 清 不 但 绝 不 容 忍 违 法 行 为, 而 且 还 要 展 开 调 查 ; 并 将 侵 害 者 送 交 审 判 ; (b) 评 估 关 于 酷 刑 儿 虐 待 事 件 培 训 方 案 和 培 育 的 实 效 和 影 响 ; (c) 支 持 对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运 用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数 据 收 集 (26)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缺 乏 关 于 对 执 法 安 全 军 队 和 监 狱 人 员 所 犯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投 诉 调 查 追 究 和 定 罪 情 况, 以 及 关 于 侵 害 妇 女 暴 力 贩 运 和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问 题 的 综 合 和 分 类 数 据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关 于 监 督 国 家 层 面 执 行 公 约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关 于 对 执 法 安 全 军 队 和 监 狱 人 员 所 犯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举 报 调 查 追 究 和 判 罪 情 况, 以 及 关 于 侵 害 妇 女 的 暴 力 贩 运 和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问 题, 包 括 受 害 者 赔 偿 和 康 复 情 况 的 综 合 和 分 类 数 据 (27) 在 欢 迎 2006 年 11 月 6 日 签 署 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鼓 励 加 速 批 准 进 程, 以 及 委 任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28)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A/HRC/8/36) 背 景 下 发 表 的 承 诺 之 际,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以 及 新 颁 布 的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GE.11-45567 85
(29) 缔 约 国 被 鼓 励 以 各 种 相 关 语 言,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传 媒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宣 传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3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4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并 遵 守 关 于 经 修 订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80 页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经 更 新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并 构 成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31)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提 供 关 于 遵 循 本 文 件 第 10 段 (c) 和 (d) 项 和 第 17 段 (d) 项 和 第 23 段 (a) 项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后 续 执 行 情 况 (32)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之 前 提 交 下 次 报 告, 即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56. 爱 尔 兰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23 日 和 24 日 举 行 的 第 1002 和 1005 次 会 议 (CAT/C/SR.1002 和 1005) 上 审 议 了 爱 尔 兰 的 初 次 报 告 (CAT/C/IRL/1)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6 月 1 日 举 行 的 第 1016 次 会 议 (CAT/C/SR.1016) 上 通 过 了 下 列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初 次 报 告, 但 对 初 次 报 告 拖 延 了 8 年 才 提 交 表 示 遗 憾, 委 员 会 因 而 无 法 监 测 公 约 在 缔 约 国 的 落 实 情 况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基 本 上 遵 循 指 南 编 写, 但 未 提 供 公 约 落 实 情 况 的 具 体 资 料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一 个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会 见 了 委 员 会, 也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有 机 会 就 公 约 范 围 内 的 许 多 问 题 进 行 了 建 设 性 对 话 委 员 会 还 赞 赏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缔 约 国 报 告 期 间 所 提 供 的 详 尽 书 面 答 复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批 准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和 区 域 文 书 : (a)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89 年 12 月 8 日 ; (b)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2000 年 12 月 29 日 ; (c) 儿 童 权 利 公 约,1992 年 9 月 28 日 ; (d)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1985 年 12 月 23 日 ; (e)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2010 年 6 月 17 日 ; (f)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2010 年 6 月 17 日 ; 86 GE.11-45567
(g)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公 约 的 第 二 项 议 定 书, 1993 年 6 月 18 日 ; (h) 欧 洲 委 员 会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行 动 公 约,2010 年 7 月 13 日 (5) 委 员 会 欢 迎 颁 布 了 下 列 法 律 : (a) 2008 年 刑 法 ( 贩 运 人 口 ); (b) 2006 年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法 (6)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制 订 了 2009-2012 年 爱 尔 兰 防 范 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全 国 计 划 (7) 委 员 会 另 外 欢 迎 制 订 了 2010-2014 年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的 全 国 战 略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人 权 机 构 经 费 减 少 (8)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承 诺 为 人 权 机 构 提 供 经 费, 但 对 有 信 息 称 授 权 促 进 和 监 测 人 权 的 若 干 人 权 机 构 例 如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预 算 与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的 预 算 相 比 遭 到 不 成 比 例 的 削 减 表 示 关 注 此 外,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原 隶 社 区 平 等 和 盖 尔 族 事 务 部, 现 已 决 定 改 由 司 法 和 平 等 事 务 部 领 导, 但 委 员 会 对 该 委 员 会 并 不 直 接 向 议 会 报 告 以 及 经 费 也 不 自 主 表 示 关 注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人 权 机 构 尤 其 是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预 算 削 减 不 会 使 其 工 作 陷 入 瘫 痪, 从 而 无 法 完 成 任 务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人 权 机 构 继 续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任 务 此 外,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除 其 他 外, 根 据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确 保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直 接 向 议 会 报 告 以 及 经 费 自 主, 以 增 强 其 独 立 性 引 渡 航 班 (9) 有 报 导 指 出, 缔 约 国 合 作 参 与 引 渡 方 案, 委 员 会 对 此 表 示 关 注, 引 渡 航 班 使 用 了 缔 约 国 的 机 场 和 领 空 委 员 会 还 对 缔 约 国 对 调 查 这 些 指 控 的 回 应 不 适 当 表 示 关 注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进 一 步 资 料, 说 明 为 调 查 缔 约 国 参 与 引 渡 方 案 和 使 用 缔 约 国 机 场 和 领 空 组 织 特 别 航 班 的 指 控 而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澄 清 这 些 措 施 和 调 查 结 果,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范 再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难 民 和 国 际 保 护 (10)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在 缔 约 国 属 于 都 柏 林 第 二 规 则 范 围 的 庇 护 申 请 可 向 难 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但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提 出 上 诉 并 不 具 备 暂 时 中 止 执 行 被 质 疑 的 决 定 的 效 力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注,2008 年 移 民 居 留 和 保 护 法 草 案 载 有 不 GE.11-45567 87
驱 回 的 禁 令, 但 该 法 并 未 列 出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确 定 得 到 确 认 的 案 件 大 幅 下 跌 的 报 导 ( 第 3 和 1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作 出 努 力, 加 强 保 护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人 在 这 方 面,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修 正 移 民 居 留 和 保 护 法 草 案, 使 其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尤 其 是 关 于 移 民 要 求 对 行 政 行 动 进 行 司 法 复 审 的 权 利,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也 曾 作 出 同 样 的 建 议 (CERD/C/IRL/CO/3-4, 第 15 段 )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修 正 其 法 律, 以 便 向 难 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具 有 暂 时 中 止 执 行 遭 质 疑 的 决 定 的 效 力 此 外,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应 调 查 难 民 地 位 确 定 得 到 确 认 的 案 件 大 幅 下 跌 的 原 因, 以 确 保 申 请 得 到 适 当 审 查 监 狱 条 件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通 过 在 现 有 设 施 中 建 造 新 牢 房 以 及 翻 新 其 中 一 些 现 有 设 施 和 采 取 其 他 非 关 押 措 施, 减 少 入 监 的 人 数, 如 通 过 了 2010 年 罚 款 法, 来 缓 和 监 狱 过 度 拥 挤 的 现 象 然 而, 委 员 会 对 过 度 拥 挤 现 象 仍 然 是 一 个 严 重 问 题 的 报 道 深 表 关 注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定 下 建 造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监 狱 设 施 的 具 体 时 间 框 架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将 就 Thornton Hall 监 狱 项 目 作 出 的 决 定 通 知 委 员 会 ; (b) 采 取 以 制 订 替 代 性 非 拘 禁 的 制 裁 为 重 点 的 政 策, 包 括 颁 布 修 正 1983 年 刑 事 司 法 ( 社 区 服 务 ) 法 的 法 案, 该 法 案 规 定 法 官 在 拘 禁 期 限 为 12 个 月 或 12 个 月 以 下 的 案 件 中, 必 须 考 虑 以 社 区 服 务 替 代 拘 禁 是 否 适 当 ; (c) 加 快 批 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制 订 一 个 全 国 防 范 机 制 (12) 委 员 会 虽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为 所 有 牢 房 提 供 牢 房 内 应 具 备 的 卫 生 条 件, 但 对 缔 约 国 的 一 些 监 狱 继 续 使 用 便 桶 深 表 关 注, 这 种 做 法 与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无 异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立 即 废 除 使 用 便 桶 的 做 法, 先 废 除 数 人 同 住 一 牢 房 的 便 桶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在 所 有 牢 房 均 具 备 应 有 的 卫 生 条 件 之 前, 缔 约 国 必 须 采 取 一 致 行 动, 允 许 囚 犯 能 够 随 时 使 用 牢 房 外 的 厕 所 设 备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就 使 用 特 别 观 察 牢 房 所 提 出 的 说 明 委 员 会 还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在 监 狱 监 察 员 提 出 建 议 之 后, 监 狱 管 理 局 正 准 备 为 医 疗 目 的 设 置 安 全 观 察 牢 房, 并 将 修 订 监 狱 规 则, 就 此 进 行 规 定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遵 循 监 狱 监 察 员 在 其 2011 年 4 月 7 日 的 报 告 中 所 提 出 的 指 导 原 则, 即 安 全 观 察 牢 房 和 紧 密 观 察 牢 房 的 使 用 必 须 适 当 (14) 委 员 会 对 有 报 导 指 出 缔 约 国 若 干 监 狱 的 医 疗 服 务 有 缺 陷 表 示 关 注 ( 第 11 和 16 条 ) 88 GE.11-4556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改 善 所 有 监 狱 的 医 疗 服 务, 要 考 虑 到 监 狱 监 察 员 在 其 2011 年 4 月 18 日 的 报 告 中 所 提 出 的 指 导 原 则 囚 犯 间 的 暴 力 (1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处 理 囚 犯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一 些 监 狱 暴 力 行 为 发 生 率 仍 然 相 当 高, 以 及 有 报 告 指 出, 科 克 监 狱 关 押 的 游 民 囚 犯 指 称 他 们 一 直 受 到 其 他 囚 犯 恐 吓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下 列 措 施 处 理 囚 犯 间 暴 力 行 为 : (a) 排 除 促 成 囚 犯 间 暴 力 行 为 的 因 素, 例 如 毒 品 可 获 得 性 存 在 争 斗 团 伙 缺 少 有 目 的 的 活 动 空 间 不 足 以 及 物 质 条 件 差 ; (b) 部 署 足 够 的 工 作 人 员, 他 们 也 应 接 受 关 于 处 理 囚 犯 间 暴 力 行 为 的 培 训 ; (c) 处 理 游 民 囚 犯 遭 到 恐 吓 的 问 题, 并 对 这 种 恐 吓 的 一 切 指 称 进 行 调 查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提 供 统 计 数 据, 以 便 委 员 会 能 够 评 估 缔 约 国 处 理 囚 犯 间 暴 力 行 为 的 措 施 的 效 力 还 押 犯 人 分 监 (16) 委 员 会 虽 欢 迎 缔 约 国 努 力 尽 可 能 将 定 罪 犯 人 与 还 押 犯 人 分 监 于 不 同 的 牢 房, 但 委 员 会 仍 关 注 这 些 犯 人 仍 无 法 分 监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将 还 押 犯 人 与 定 罪 犯 人 分 开 监 禁 对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拘 留 (17)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将 因 移 民 原 因 遭 拘 留 者 与 定 罪 囚 犯 和 还 押 囚 犯 一 起 关 押 在 普 通 监 狱 设 施 的 做 法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将 所 有 因 移 民 原 因 遭 拘 留 者 关 押 于 符 合 其 身 份 的 设 施 申 诉 和 调 查 机 制 (1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关 于 囚 犯 就 发 生 在 下 列 监 狱 事 件 提 出 的 申 诉 的 调 查 资 料 :2009 年 6 月 30 日,Portlaoise 监 狱 ;2009 年 6 月 15 日 和 2010 年 1 月 12 日,Mountjoy 监 狱 ;2009 年 12 月 16 日,Cork 监 狱 ;2009 年 6 月 7 日, Midlands 监 狱 委 员 会 关 注 地 指 出, 在 所 有 这 些 案 件 中, 均 未 对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的 虐 待 指 控 进 行 独 立 有 效 的 调 查 监 狱 监 察 员 在 其 2010 年 9 月 10 日 题 为 处 理 监 狱 申 诉 的 最 佳 做 法 准 则 的 报 告 中 得 出 结 论 称, 未 设 立 独 立 的 申 诉 和 调 查 机 构, 来 调 查 囚 犯 的 申 诉, 以 及 目 前 使 用 的 程 序 并 非 最 佳 做 法, 并 建 议 建 立 独 立 的 机 制, 以 接 受 和 调 查 对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控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GE.11-45567 8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有 效 的 申 诉 和 调 查 机 制, 以 利 遭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提 出 申 诉, 并 确 保 投 诉 人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保 护, 免 因 投 诉 而 遭 到 恐 吓 或 报 复 ; (b) 对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所 有 指 称 进 行 迅 速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 (c) 确 保 在 调 查 期 间, 免 去 所 有 被 指 称 涉 嫌 侵 犯 公 约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务 ; (d)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信 息, 说 明 指 控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案 件 的 数 目, 进 行 过 的 调 查 的 数 目 以 及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数 目, 以 及 向 受 害 人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况 (19) 委 员 会 欢 迎 2005 年 成 立 了 国 家 警 察 监 察 专 员 委 员 会, 现 职 警 员 或 前 警 员 不 得 担 任 委 员 该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警 察 施 加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然 而, 委 员 会 对 该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将 申 诉 案 件 提 交 警 察 专 员 处 理 表 示 遗 憾, 而 该 专 员 可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或 在 该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调 查, 但 在 警 察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或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的 申 诉 除 外 委 员 会 还 对 该 委 员 会 提 议 对 2005 年 警 察 法 进 行 修 订 表 示 遗 憾, 包 括 授 权 该 委 员 会 可 将 调 查 工 作 交 由 国 家 警 察 进 行, 从 而 变 成 警 察 对 自 己 进 行 调 查, 委 员 会 对 这 种 情 况 表 示 遗 憾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法 律 确 保 对 警 察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称 直 接 由 国 家 警 察 监 察 专 员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查, 并 向 该 委 员 会 提 供 充 分 的 经 费, 以 便 该 委 员 会 得 以 快 速 公 正 地 履 行 任 务, 处 理 积 压 的 申 诉 和 调 查 案 件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下 列 统 计 数 字 :(a) 指 控 警 察 施 加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申 诉 数 目, 已 进 行 过 的 调 查 数 目, 起 诉 和 定 罪 的 数 目 ; 以 及 (b) 提 交 国 家 警 察 处 理 的 案 件 数 目 瑞 安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就 其 2009 年 通 过 的 计 划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以 便 执 行 调 查 儿 童 虐 待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建 议, 即 瑞 安 报 告 的 建 议, 但 关 注 的 是, 根 据 儿 童 监 察 专 员 2011 年 3 月 的 一 项 说 明, 该 计 划 的 一 些 重 大 承 诺 尚 未 落 实 委 员 会 还 极 为 关 注 的 是, 尽 管 瑞 安 报 告 认 为 这 些 机 构 经 常 施 加 身 心 虐 待 和 忽 视, 以 及 许 多 机 构 还 发 生 性 虐 待 行 为, 尤 其 是 收 容 男 童 的 机 构, 缔 约 国 却 未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尽 管 调 查 委 员 会 收 集 了 大 量 的 证 据, 但 缔 约 国 仅 起 诉 11 个 案 件, 而 其 中 有 8 个 被 驳 回 ( 第 12 13 14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说 明 缔 约 国 建 议 如 何 落 实 调 查 儿 童 虐 待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建 议, 并 说 明 落 实 的 时 间 框 架 ; 90 GE.11-45567
(b) 对 报 告 所 发 现 的 虐 待 案 件 迅 速 进 行 独 立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并 酌 情 起 诉 和 处 罚 触 法 者 ; (c) 确 保 所 有 虐 待 受 害 者 均 得 到 补 救, 并 享 有 可 执 行 的 赔 偿 权 利, 包 括 得 到 尽 可 能 完 全 康 复 的 手 段 马 格 达 林 洗 衣 店 (21)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未 能 对 1922 年 至 1996 年 期 间 遭 非 自 愿 关 押 于 马 格 达 林 洗 衣 店 的 妇 女 和 少 女 进 行 保 护 深 表 关 注 因 为 它 未 能 对 这 些 行 动 进 行 规 范 和 监 察, 在 这 些 行 动 中, 她 们 遭 到 身 心 虐 待 和 其 他 形 式 虐 待, 这 种 行 为 相 当 于 违 反 公 约 委 员 会 还 对 未 能 对 马 格 达 林 洗 衣 店 所 犯 下 的 虐 待 妇 女 和 少 女 的 指 称 迅 速 进 行 独 立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深 表 关 注 ( 第 2 12 13 14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迅 速 对 马 格 达 林 洗 衣 店 所 犯 下 的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一 切 指 称 进 行 独 立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并 酌 情 起 诉 和 处 罚 触 法 者, 并 依 所 犯 罪 行 严 重 性 量 刑, 并 确 保 所 有 受 害 者 得 到 补 救, 并 且 能 够 享 有 可 执 行 的 赔 偿 权 利, 包 括 得 到 尽 可 能 完 全 康 复 的 手 段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2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颁 布 了 关 于 在 爱 尔 兰 少 年 司 法 事 务 局 监 督 下 将 儿 童 拘 留 于 儿 童 拘 留 学 校 的 政 策 但 是,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注 的 是,16 和 17 岁 的 男 童 仍 由 圣 帕 特 里 克 机 构 拘 留, 该 机 构 是 一 个 中 等 设 防 监 狱, 是 拘 留 机 构, 不 是 专 为 儿 童 设 计 的 照 料 设 施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缔 约 国 虽 承 诺 废 止 将 儿 童 拘 留 于 圣 帕 特 里 克 机 构 的 做 法, 但 缔 约 国 仍 未 就 建 造 新 的 儿 童 拘 留 设 施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 第 2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立 即 在 Oberstown 建 造 新 的 全 国 儿 童 拘 留 设 施 与 此 同 时,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中 止 将 儿 童 拘 留 于 圣 帕 特 里 克 机 构, 并 将 他 们 转 移 至 适 当 的 设 施 (23)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注 的 是, 儿 童 事 务 监 察 专 员 竟 然 没 有 调 查 圣 帕 特 里 克 机 构 违 反 公 约 的 指 控 的 任 务 授 权, 使 得 该 机 构 的 儿 童 无 法 利 用 任 何 投 诉 机 制 ( 第 12 和 13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审 查 其 关 于 设 置 儿 童 事 务 监 察 专 员 的 法 律, 以 便 在 其 任 务 授 权 中, 列 入 调 查 圣 帕 特 里 克 机 构 所 拘 留 儿 童 遭 到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控 的 权 力 体 罚 (2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学 校 和 刑 法 体 系 禁 止 体 罚, 但 仍 深 表 关 注 的 是, 根 据 普 通 法 规 定 的 合 理 的 适 度 惩 罚 权, 在 家 中 为 管 教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是 合 法 的, 在 其 他 一 些 替 代 照 料 设 施 也 一 样 ( 第 2 和 第 16 条 ) GE.11-45567 9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所 有 场 所 全 面 禁 止 对 儿 童 进 行 体 罚, 并 进 行 公 众 宣 传 运 动, 教 育 父 母 和 公 众, 认 识 体 罚 的 有 害 影 响, 并 提 倡 积 极 的 非 暴 力 管 教 形 式, 取 代 体 罚 禁 止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2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打 算 在 议 会 议 事 程 序 中 重 新 列 入 刑 事 司 法 (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 法 案, 该 法 将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列 为 刑 事 罪 行, 并 规 定 相 关 的 罪 行, 其 中 一 些 具 有 法 院 境 外 管 辖 权 但 是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尽 管 2006 年 的 调 查 数 据 数 表 明, 在 缔 约 国 约 有 2,585 名 妇 女 受 到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缔 约 国 仍 未 制 订 禁 止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的 法 律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速 重 新 将 刑 事 司 法 (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 法 案 列 入 议 会 议 事 程 序 ; (b) 落 实 有 针 对 性 的 方 案, 以 提 请 各 阶 层 人 口 注 意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的 有 害 影 响 ; (c) 通 过 法 律 明 文 界 定 女 性 外 阴 残 割 相 当 于 酷 刑 堕 胎 (2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对 缔 约 国 没 有 可 利 用 的 有 效 国 内 程 序, 以 确 定 某 些 怀 孕 就 医 疗 而 言 是 否 对 母 亲 生 命 造 成 真 正 的 实 际 风 险, 表 示 关 注 (A B 和 C 诉 爱 尔 兰 一 案 ), 这 种 情 况 导 致 妇 女 及 其 医 生 难 以 作 出 决 定, 而 且 医 生 的 诊 断 或 治 疗 若 被 视 为 非 法, 他 们 还 须 承 担 遭 到 刑 事 调 查 或 处 罚 的 风 险 由 于 欧 洲 法 院 提 到 有 一 些 不 明 确 之 点 以 及 没 有 制 订 可 以 解 决 意 见 分 歧 的 法 律 机 制, 委 员 会 对 此 表 示 关 注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妇 女 及 其 医 生 可 能 面 临 刑 事 起 诉 和 遭 拘 禁, 对 这 种 情 况 可 能 违 反 公 约 表 示 关 注 缔 约 国 在 与 委 员 会 对 话 期 间 表 示 打 算 成 立 一 个 专 家 组, 处 理 欧 洲 法 院 的 判 决, 委 员 会 对 此 表 示 赞 赏 然 而,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表 示 关 注, 尽 管 目 前 已 有 判 例 法 允 许 堕 胎, 但 未 制 订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导 致 个 别 案 件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对 未 成 年 人 移 民 妇 女 和 贫 困 妇 女 的 影 响 尤 大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制 订 成 文 法 澄 清 合 法 堕 胎 的 范 围, 并 提 供 适 当 程 序, 可 对 不 同 的 医 学 意 见 进 行 质 疑, 以 及 在 缔 约 国 提 供 堕 胎 的 适 当 服 务, 以 便 使 其 法 律 和 实 践 符 合 公 约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27)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防 范 和 减 缓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通 过 2010-2014 年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的 全 国 战 略 然 而, 委 员 会 对 有 报 导 指 出,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的 发 生 率 仍 然 持 高 以 及 2009 和 2010 年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庇 护 和 支 助 服 务 经 费 遭 削 减 深 表 关 注 92 GE.11-4556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强 努 力,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有 效 执 行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性 暴 力 行 为 和 基 于 性 别 暴 力 行 为 全 国 战 略 包 括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防 范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b) 加 强 对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庇 护 和 支 助 服 务, 并 增 加 服 务 经 费 ; (c) 对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的 指 控 迅 速 进 行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并 酌 情 起 诉 和 判 罪 ; (d) 修 订 1996 年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法, 以 列 入 明 确 的 标 准, 保 证 安 全 和 禁 令,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以 便 根 据 国 际 公 认 的 最 佳 做 法, 让 具 有 亲 密 关 系 的 所 有 各 方, 不 论 其 同 居 情 况 如 何, 均 可 适 用 该 法 (e) 确 保 依 他 人 取 得 移 民 地 位 的 移 民 妇 女 如 遭 到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能 依 法 取 得 独 立 的 地 位 智 障 者 的 待 遇 (28) 自 愿 患 者 的 定 义 不 够 明 确, 因 而 无 法 保 护 可 能 入 住 经 核 准 的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的 人 的 自 由 权, 委 员 会 对 这 一 事 实 表 示 关 注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将 智 障 人 员 从 自 愿 改 成 非 自 愿 残 疾 人 的 改 叙 标 准 不 明 确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审 查 其 2001 年 精 神 卫 生 法, 以 确 保 该 法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因 此,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其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说 明 为 使 其 法 律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的 标 准 而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保 护 失 散 和 无 亲 人 陪 伴 未 成 年 人 (2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关 于 根 据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执 行 任 务 保 护 失 散 和 无 亲 人 伴 随 未 成 年 的 程 序 的 资 料, 但 对 2000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总 共 有 509 名 儿 童 失 踪, 只 找 到 其 中 58 名 的 情 况, 深 表 关 注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为 防 范 这 种 现 象 和 保 护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免 遭 剥 削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失 散 和 无 亲 人 伴 随 未 成 年 人 在 这 方 面, 它 应 提 供 为 保 护 失 散 和 无 亲 人 伴 随 未 成 年 人 而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的 数 据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30)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国 家 警 察 的 一 般 培 训 方 案, 但 关 注 的 是, 警 察 未 接 受 关 于 禁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方 面 的 培 训, 而 医 务 人 员 则 未 接 受 受 关 于 认 识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的 培 训 (2 10 和 16 条 ) GE.11-45567 9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定 期 接 受 有 系 统 的 关 于 公 约 方 面 的 必 要 培 训, 尤 其 是 关 于 禁 止 酷 刑 方 面 的 培 训 ; (b) 确 保 医 务 人 员 和 其 他 参 与 拘 留 审 讯 或 处 理 任 何 遭 受 各 种 形 式 逮 捕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以 及 其 他 参 与 酷 刑 文 件 记 录 和 调 查 的 专 业 人 员 定 期 接 受 有 系 统 的 认 识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为 参 与 庇 护 确 定 程 序 的 个 人 提 供 这 种 培 训 (c) 制 订 和 执 行 一 种 评 估 这 种 关 于 防 范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的 方 法, 并 定 期 评 估 为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 (d) 加 强 努 力, 对 参 与 拘 押 审 讯 或 处 理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逮 捕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妇 女 的 人 进 行 提 高 性 别 观 念 的 培 训 ; (e)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和 其 他 处 理 可 能 遭 虐 待 的 脆 弱 群 体 如 儿 童 移 民 游 民 罗 姆 人 和 其 他 脆 弱 群 体 案 件 的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 (f) 加 强 在 医 院 医 疗 和 社 会 机 构 的 专 业 培 训 (31)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其 尚 未 加 入 的 联 合 国 主 要 人 权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残 疾 人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32) 请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文,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散 发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简 要 记 录 和 本 结 论 性 建 议 (3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提 供 后 续 资 料, 说 明 如 何 回 应 本 文 件 第 8 20 21 和 25 段 所 载 的 委 员 会 建 议 (34)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交 下 次 条 约 专 要 定 期 报 告, 篇 幅 不 得 超 过 40 页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载 于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提 交 报 告 的 协 调 准 则 (HRI/GEN.2/Rev.6)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规 定 刷 新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HRI/CORE/1/Add.15/Rev.1), 并 遵 守 篇 幅 不 得 超 过 80 页 的 规 定 协 调 准 则 业 经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核 准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两 者 乃 是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35)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前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报 告 将 作 为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57. 科 威 特 (1) 2011 年 5 月 11 日 和 12 日,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第 986 次 和 第 989 次 会 议 (CAT/C/SR.986 和 989), 审 议 了 科 威 特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KWT/2), 并 在 第 1007 次 会 议 (CAT/C/SR.1007) 上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94 GE.11-45567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科 威 特 依 照 委 员 会 新 的 任 择 程 序 提 交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报 告 载 有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汇 编 和 发 送 的 问 题 清 单 (CAT/C/KWT/Q/2) 的 答 复, 从 而 可 展 开 重 点 更 集 中 的 对 话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报 告 不 但 缺 乏 包 括 统 计 数 据 在 内 的 详 实 资 料, 而 且 还 延 迟 了 九 年 才 提 交 这 妨 碍 了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开 展 连 续 跟 进 的 分 析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派 出 一 个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会 晤, 并 且 还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双 方 有 机 会 就 公 约 所 列 各 类 领 域 展 开 建 设 性 的 对 话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自 初 次 报 告 审 议 以 来, 该 缔 约 国 已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的 事 实 : (a)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b)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5) 委 员 会 欢 迎,2008 年 建 立 了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现 行 法 律 和 条 例 并 提 出 拟 将 人 权 基 本 观 念 融 入 学 校 和 大 学 课 程 的 修 订 案 (6)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2010 年 5 月 12 日, 缔 约 国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特 别 程 序 机 制 发 出 了 邀 请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对 酷 刑 定 罪 (7)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代 表 在 对 话 期 间 承 诺 拟 颁 布 一 项 采 纳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第 1 条 所 列 酷 刑 定 义 的 具 体 法 律, 并 且 修 订 该 国 的 立 法, 以 确 保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实 施 相 称 程 度 的 惩 处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目 前 的 法 律 条 款 既 未 列 出 酷 刑 定 义, 也 未 确 保 可 就 酷 刑 行 为 处 以 相 称 程 度 的 惩 罚, 因 为 法 律 规 定, 可 就 非 法 逮 捕 监 禁 或 拘 留 行 为, 判 处 最 高 三 年 的 监 禁 和 / 或 225 第 纳 尔 的 罚 款, 而 若 除 上 述 非 法 拘 押 行 为 外, 还 犯 有 人 身 酷 刑 或 死 亡 威 胁 行 为, 最 高 可 判 处 7 年 徒 刑 ( 第 1 和 4 条 )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先 前 的 建 议 (A/53/44, para.230), 提 议 将 公 约 第 1 条 界 定 的 酷 刑 罪 列 入 缔 约 国 本 国 的 刑 事 法, 以 确 保 融 入 公 约 第 1 条 载 列 的 所 有 要 素 缔 约 国 应 修 订 国 家 立 法, 确 保 刑 法 列 明 酷 刑 为 罪 行, 并 且 按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的 要 求, 可 参 照 酷 刑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质, 予 以 严 厉 的 惩 处 GE.11-45567 95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8) 虽 然 注 意 到 刑 事 诉 讼 法 (17/60) 和 监 狱 条 例 法 (26/1962) 条 款 规 定, 被 拘 留 者 应 享 有 诸 如 与 律 师 接 洽 权 通 知 亲 属 权 有 权 被 告 知 对 之 的 控 罪, 以 及 在 按 国 际 标 准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送 交 法 官 等 保 障,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这 些 条 款 几 乎 未 得 到 遵 从 此 外, 在 注 意 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75 条 虽 保 障 被 告 有 权 聘 请 律 师 为 之 辩 护 或 陪 同 接 受 讯 问, 然 而, 只 有 在 得 到 问 讯 人 员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律 师 才 可 讲 话, 则 令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从 被 拘 即 刻 起 就 实 际 享 有 一 切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包 括 有 权 可 当 即 与 律 师 联 系 并 接 受 独 立 的 体 检 通 知 亲 属 在 拘 留 当 时 即 被 告 知 其 权 利, 包 括 对 之 的 指 控, 并 在 按 国 际 标 准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被 送 交 法 官 对 拘 留 场 所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答 复 问 题 清 单 时 所 作 的 说 明, 据 司 法 承 认 法 (23/1990) 1962 年 第 26 号 法 案 和 1990 年 第 23 号 法 令 法 第 56 条, 科 威 特 立 法 保 障 对 各 座 监 狱 的 实 施 各 类 不 同 管 控 和 监 察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缺 未 对 所 有 监 禁 地 点 实 行 系 统 且 有 效 的 监 督, 包 括 国 家 和 国 际 监 督 方 未 对 拘 留 地 点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事 先 宣 布 的 访 查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建 立 一 个 国 家 制 度, 对 所 有 拘 留 地 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和 巡 察, 并 后 续 跟 进 此 类 制 度 监 督 的 结 果 这 个 制 度 应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事 先 宣 布 的 访 查, 以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惩 罚 缔 约 国 被 鼓 励 接 受 相 关 国 际 机 制 对 各 个 拘 留 地 点 的 监 督 申 诉 及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10) 虽 注 意 到 根 据 对 话 期 间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资 料, 科 威 特 内 务 部 设 立 了 一 个 专 职 部 门 主 管 登 记 公 众 投 诉 并 追 踪 不 满 内 务 部 某 个 官 员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的 申 诉,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尚 无 一 个 独 立 的 申 诉 机 制, 受 理 并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向 当 局 举 报 的 酷 刑 行 为, 并 确 保 被 查 实 的 有 罪 者 受 到 相 称 程 度 的 惩 罚 ( 第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立 一 个 完 全 独 立 的 申 诉 机 制, 确 保 及 时 彻 底 和 全 面 调 查 一 切 酷 刑 指 控 和 被 控 犯 有 酷 刑 行 为 的 人, 并 惩 处 罪 证 确 凿 的 罪 犯 (11) 虽 然 注 意 到 从 2001-2011 年 期 间, 共 审 理 了 632 宗 涉 及 酷 刑 虐 待 和 体 罚 的 案 件, 其 中 有 248 起 案 件 的 罪 犯 遭 到 判 刑 惩 处, 然 而, 委 员 会 却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确 切 判 处 了 上 述 定 罪 犯 哪 些 类 型 的 惩 罚 ( 第 4 12 和 13 条 )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资 料, 阐 明 提 出 指 控 公 共 官 员 犯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举 报 案 数 量, 以 及 刑 事 和 纪 律 两 个 层 面 审 理 的 结 果, 列 出 若 干 相 关 刑 期 判 决 的 实 例 96 GE.11-45567
(12)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2011 年 1 月,Mohamed Ghazi Al-Maymuni Al-Matiri 在 被 警 方 羁 押 期 间, 因 遭 到 若 干 执 法 人 员 施 行 的 酷 刑 而 身 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对 该 案 涉 嫌 参 与 施 行 酷 刑 行 为 的 19 人 提 出 了 起 诉 ( 第 12 条 )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详 情, 阐 明 有 关 该 案 的 司 法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为 受 害 者 亲 属 提 供 赔 偿 的 措 施 (13)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注, 八 位 被 从 关 岛 湾 释 放 出 来, 返 回 科 威 特 人 员 的 案 情 据 称 他 们 当 返 回 科 威 特 时, 一 抵 达 即 遭 到 了 逮 捕 并 受 审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有 关 此 案 的 确 切 情 况 以 及 任 何 新 的 司 法 进 展 情 况 (1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2000 年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CPR/ CO/69/KWT, 第 11 段 ), 提 及 1991 年 战 后 被 拘 留 名 单 上 的 62 人, 这 些 人 随 后 均 失 踪 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只 承 认 了 一 列 失 踪 案 委 员 会 关 切, 一 再 有 传 闻 称 1991 年 战 后 被 拘 留 人 员 失 踪 的 情 况 2010 年 5 月 在 对 科 威 特 报 告 进 行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某 一 非 政 府 组 织 曾 提 出 过 这 个 问 题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澄 清 人 们 提 请 该 国 注 意 的 1991 年 战 后 人 员 遭 拘 留 和 失 踪 的 案 情 不 驱 逐 (15)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问 题 清 单 (CAT/C/KWT/Q/2) 的 答 复 未 就 项 目 5(CAT/C/KWT/2, 第 18 段 ) 阐 明, 关 于 过 去 (2005-2010) 五 年 来 庇 护 申 请, 特 别 是 曾 遭 受 过 酷 刑 或 若 返 回 原 籍 国 可 能 会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的 数 量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绝 不 应 将 人 员 驱 逐 送 返 或 遣 送 回 有 充 分 理 由 可 认 为 被 送 回 者 可 能 会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风 险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阐 明 所 收 到 庇 护 申 请 的 确 切 数 量 ; 获 准 庇 护 的 申 请 数 量 ; 由 于 曾 遭 受 过 酷 刑 或 一 旦 被 送 回 原 籍 国 即 有 可 能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所 递 交 申 请 得 到 受 理 的 数 量 ; 遣 返 人 数 分 为 : (a) 要 遣 返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人 数, 和 (b) 实 施 了 遣 返 的 国 家 这 些 系 应 按 年 龄 性 别 和 国 籍 分 列 的 数 据 难 民 (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尽 管 业 已 与 难 民 署 开 展 了 合 作, 但 缔 约 国 还 未 批 准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及 其 1967 年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被 鼓 励 考 虑 成 为 1951 年 难 民 公 约 及 其 1967 年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国 GE.11-45567 97
死 刑 判 决 (17) 虽 然 注 意 到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明, 自 2006 年 以 来, 缔 约 国 一 直 未 采 用 过 死 刑,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2006 年 之 前 执 行 死 刑 人 数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一 系 列 可 判 死 刑 的 罪 行 数 量 众 多, 以 及 缺 乏 关 于 目 前 羁 押 在 死 囚 监 区 人 数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9 条 允 许 对 关 押 在 死 囚 监 区 的 囚 犯 采 用 过 度 的 武 力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任 择 议 定 书,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与 此 同 时, 缔 约 国 应 审 议 其 政 策 以 仅 限 于 对 最 严 重 的 罪 行 判 处 死 刑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所 有 被 羁 押 在 死 囚 监 区 的 每 个 人 都 得 到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的 保 护, 并 给 予 人 道 的 待 遇, 而 且 不 得 对 这 些 人 采 取 歧 视 性 的 措 施 和 进 行 虐 待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资 料 列 明, 自 1998 年 审 议 上 次 报 告 以 来 被 处 决 的 确 切 人 数 缔 约 国 还 应 按 性 别 年 龄 族 裔 和 罪 行 分 类 列 明, 目 前 被 羁 押 在 死 囚 监 区 的 人 数 培 训 (18)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关 切 缔 约 国 为 执 法 人 员 举 办 了 若 干 次 人 权 培 训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未 对 执 法 人 员 安 全 人 员 法 官 检 察 官 法 医 和 救 治 被 拘 留 人 员 的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关 于 公 约 条 款 以 及 如 何 监 查 和 存 档 记 录 关 于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惩 罚 造 成 严 重 心 身 伤 害 案 情 的 具 体 培 训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地 感 到,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家 庭 暴 力 移 民 少 数 民 族 和 其 它 弱 势 群 体 问 题 的 培 训 情 况, 以 及 关 于 对 减 少 酷 刑 和 虐 待 事 件 发 生 率 培 训 方 案 的 影 响 力 进 行 的 任 何 监 督 和 评 估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和 方 案, 确 保 所 有 官 员, 包 括 执 法 安 全 和 监 狱 官 员 充 分 稔 知 公 约 条 款 容 许 违 反 公 约 行 为 并 展 开 及 时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和 追 究 违 约 者 此 外,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都 应 接 受 如 何 甄 别 酷 刑 和 虐 待 迹 象 的 具 体 培 训 为 此,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应 被 列 入 培 训 材 料 缔 约 国 还 应 为 所 有 主 管 人 口 贩 运 家 庭 暴 力 移 民 少 数 民 族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问 题 的 官 员 编 撰 教 育 材 料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评 估 关 于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问 题 培 训 / 教 育 方 案 的 效 力 和 影 响 力 拘 留 条 件 (19) 委 员 会 欢 迎 提 出 了 修 订 1960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60 条 的 议 案, 拟 尽 可 能 缩 短 警 方 羁 押 期 限, 将 无 书 面 羁 押 令 的 期 限 从 四 天 缩 短 至 48 小 时 然 而, 委 员 会 则 严 重 关 切, 所 有 各 类 拘 留 设 施 的 普 遍 条 件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详 实 资 料, 阐 明 拘 留 的 普 遍 条 件, 包 括 所 有 各 类 羁 押 设 施 的 占 用 率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紧 迫 措 施, 致 使 所 有 拘 留 设 施 的 羁 押 条 件 均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改 善 为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的 饮 食 和 保 健 照 顾, 并 加 强 对 羁 押 条 件 的 司 法 监 察 和 独 立 监 督 98 GE.11-45567
精 神 病 院 的 条 件 (20)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对 话 期 间 提 供 的 关 于 精 神 残 疾 者 的 情 况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缺 乏 有 关 被 非 自 愿 地 被 送 入 精 神 病 设 施 治 疗 者 的 条 件 和 法 律 保 障 措 施 的 资 料 (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接 受 非 自 愿 治 疗 的 人 可 诉 诸 申 诉 机 制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关 于 精 神 病 院 患 者 住 院 条 件 的 资 料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21) 虽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立 法 所 载 的 一 般 条 款 称 酷 刑 受 害 者 可 有 权 获 得 政 府 的 赔 偿, 包 括 恢 复 权 利 充 分 和 公 平 的 钱 款 补 救 医 保 和 康 复, 但 委 员 会 关 切 尚 无 一 项 具 体 的 方 案 落 实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受 害 者 获 取 充 分 补 偿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尚 无 资 料 阐 明 可 获 得 赔 偿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受 害 者 人 数, 和 就 此 类 案 情 所 裁 定 的 赔 偿 数 额, 以 及 无 资 料 阐 明 其 它 形 式 的 援 助, 包 括 为 这 些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医 疗 和 心 理 康 复 援 助 ( 第 12 和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受 害 者 享 有 可 执 行 的 补 救 权, 包 括 公 正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和 尽 可 能 全 面 恢 复 的 权 利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关 于 法 庭 下 令 并 为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和 赔 偿 措 施 的 资 料 这 类 资 料 应 包 括 提 出 索 求 申 诉 案 数 量 核 准 补 救 案 数 量, 以 及 下 令 向 每 个 案 件 支 付 和 实 际 支 付 的 补 偿 额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任 何 正 在 实 施 的 赔 偿 方 案, 包 括 为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心 理 创 伤 治 疗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康 复 情 况, 以 及 为 确 保 此 方 案 有 效 运 作 拨 出 的 充 分 资 金 移 徙 佣 工 (22)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虐 待 家 庭 移 徙 雇 工, 特 别 是 移 徙 女 工 移 徙 群 体 显 然 经 常 面 临 遭 受 全 然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的 虐 待 之 害, 而 且 毫 无 法 律 保 护 委 员 会 还 遗 憾 的 感 到 没 有 资 料 阐 明 向 负 责 监 察 家 庭 劳 工 事 务 当 局 的 投 诉 数 量 和 类 型, 以 及 如 何 解 决 这 些 申 诉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在 2010 年 5 月 第 八 届 定 期 审 议 该 国 报 告 期 间 承 诺 要 致 力 于 依 照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制 定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和 偷 渡 移 民 的 立 法 ( 第 1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作 为 当 务 之 急 通 过 涵 盖 家 庭 用 工 问 题 的 劳 工 法, 并 且 保 护 该 国 境 内 的 移 徙 家 庭 雇 工, 特 别 是 移 徙 女 工, 防 止 剥 削 虐 待 和 欺 凌 行 为 缔 约 国 还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统 计, 包 括 关 于 向 当 局 投 诉 的 数 量 和 类 型, 以 及 为 解 决 这 些 投 诉 案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侵 害 妇 女 的 暴 力 (23)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无 以 计 数 的 指 控 侵 害 妇 女 暴 力 和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关 切 尚 无 具 体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的 法 律, 并 且 未 提 供 关 于 所 举 报 的 家 庭 暴 力 申 诉 统 计 资 料 和 调 查 定 罪 和 判 刑 的 数 量 ( 第 2 和 16 条 ) GE.11-45567 99
委 员 会 : (a) 吁 请 缔 约 国 作 为 当 务 之 急 应 颁 布 一 项 防 止 打 击 侵 害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并 将 之 列 为 罪 行 的 立 法 ; (b) 建 议 缔 约 国 开 展 调 研 并 收 集 数 据, 摸 清 家 庭 暴 力 的 程 度,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投 诉 追 究 和 判 刑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据 ; (c) 鼓 励 缔 约 国 组 办 该 国 公 共 官 员 参 与 恢 复 和 法 律 援 助 方 案, 并 为 那 些 直 接 与 受 害 者 接 触 的 人 员, 诸 如 法 官 法 律 人 员 执 法 人 员 和 福 利 事 务 工 人 等 开 展 广 泛 提 高 意 识 的 运 动, 要 让 广 大 民 众 基 本 上 知 晓 这 些 方 案 人 口 贩 运 (24) 委 员 会 关 切 缺 乏 预 防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行 为 并 将 之 列 为 罪 行 的 具 体 立 法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缺 乏 有 关 贩 运 人 口 的 资 料, 包 括 缺 乏 现 行 立 法 和 统 计, 尤 其 是 关 于 指 控 人 口 贩 子 的 投 诉 调 查 追 查 和 判 罪 的 数 量, 以 及 尚 无 防 止 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切 实 措 施, 包 括 医 疗 社 会 和 康 复 措 施 ( 第 2 4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颁 布 和 执 行 具 体 的 反 贩 运 立 法, 确 保 缔 约 国 依 据 国 际 标 准 将 贩 运 界 定 为 罪 行,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行 为 这 些 罪 行 都 应 受 到 相 应 刑 律 的 惩 处 缔 约 国 应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保 护, 并 确 保 受 害 者 可 获 得 医 疗 社 会 康 复 咨 询 和 法 律 服 务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25) 委 员 会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者 在 公 开 和 私 下 场 合 均 遭 受 到 歧 视 和 虐 待, 包 括 性 暴 力 之 害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调 查 歧 视 所 有 弱 势 群 体 的 罪 行, 并 奉 行 可 防 止 并 惩 治 仇 恨 罪 行 的 举 措 缔 约 国 还 应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一 切 歧 视 和 虐 待 上 述 弱 势 群 体 的 行 为, 并 惩 处 侵 害 行 为 的 责 任 者 缔 约 国 应 开 展 对 所 有 直 接 与 受 害 者 接 触 的 官 员 以 及 对 广 大 人 口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的 运 动 邓 恩 人 的 境 况 (26)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至 少 有 100,000 人 在 法 律 上 得 不 到 该 国 承 认, 即 所 谓 的 邓 恩 ( 无 国 籍 ) 人, 据 称 它 们 遭 受 着 各 类 歧 视 和 虐 待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颁 布 具 体 的 立 法, 以 保 护 邓 恩 人, 并 承 认 他 们 的 法 律 地 位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法 律 和 切 实 措 施, 简 化 和 便 利 于 他 们 及 其 子 女 身 体 的 正 规 化 和 社 会 融 入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这 些 人 不 受 任 何 种 类 的 歧 视, 享 有 一 切 人 权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保 证 从 他 们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即 刻 起, 一 律 毫 无 歧 视 地, 以 他 们 能 懂 的 语 言 向 之 通 告 其 权 利 100 GE.11-45567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27)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尚 未 依 据 关 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大 会 第 48/134 号 决 议 附 件 ), 设 立 一 个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巴 黎 原 则,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数 据 收 集 (28)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尚 无 全 面 和 详 细 分 类 的 数 据, 列 明 对 执 法 安 全 情 报 和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所 犯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以 及 关 于 贩 运 虐 待 移 徙 工 人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案 的 投 诉 调 查 追 究 和 定 罪 情 况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与 全 国 执 行 公 约 情 况 相 关 的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对 迫 害 和 虐 待 贩 运 移 徙 工 人,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案 的 投 诉 调 查 追 究 和 定 罪 案, 以 及 关 于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和 康 复 情 况 的 数 据 (2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30)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在 对 话 期 间 承 诺 要 撤 销 该 国 对 公 约 第 20 条 的 保 留 (3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按 公 约 第 21 和 22 条 的 预 期 发 表 声 明 (32)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该 国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一 些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文 书, 即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3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公 约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34)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遵 照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40 页 的 限 制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第 五 次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批 准 的 统 一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指 南 (HRI/GEN.2/Rev.6), 更 新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并 遵 守 共 同 文 件 篇 幅 不 超 过 80 页 的 限 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并 构 成 缔 约 国 依 公 约 履 行 的 义 务 (35) 缔 约 国 被 鼓 励 以 相 关 的 语 言,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传 媒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经, 广 为 宣 传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及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3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为 回 应 第 10 11 和 17 段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并 提 供 资 料 阐 明, 为 履 行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第 6 段 所 述 承 诺 采 取 的 后 继 行 动 (37) 缔 约 国 应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之 前 提 交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GE.11-45567 101
58. 毛 里 求 斯 (1) 2011 年 5 月 19 日 和 5 月 20 日,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举 行 了 第 998 次 和 1001 次 会 议 (CAT/C/SR.998 和 1001), 审 议 了 毛 里 求 斯 依 照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MUS/3), 并 在 5 月 31 日 举 行 的 第 1015 次 会 议 上 (CAT/C/SR.1015)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毛 里 求 斯 遵 循 委 员 会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报 告, 包 括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汇 编 和 发 送 的 问 题 单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表 示 赞 赏 缔 约 国 同 意 依 照 这 项 新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从 而 便 利 了 缔 约 国 与 委 员 会 之 间 开 展 的 对 话 然 而,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报 告 延 迟 了 八 年 才 提 交, 妨 碍 了 委 员 会 持 续 不 断 地 分 析 对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对 问 题 单 提 交 的 书 面 答 复 委 员 会 还 赞 赏 与 缔 约 国 高 级 代 表 团 举 行 了 坦 诚 且 建 设 性 的 对 话, 以 及 代 表 团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及 解 释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批 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 (a) 2005 年 6 月 21 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b) 2009 年 2 月 12 日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c) 2003 年 9 月 24 日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 (d) 2003 年 9 月 24 日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 (e) 2002 年 3 月 5 日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 (f) 2003 年 4 月 21 日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5)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正 为 确 保 加 强 对 人 权 的 保 护, 致 力 于 修 订 立 法, 并 欢 迎 通 过 : (a) 2003 年 刑 法 ( 修 订 ) 法 案 ( 第 78 条 ), 在 国 家 法 律 中 列 入 了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1 条 确 立 的 酷 刑 定 义 ; (b) 2004 年 对 1997 年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保 护 法 的 修 订 案 ; (c) 2005 年 和 2008 年 分 别 对 1994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的 修 订 案 ; (d) 2009 年 4 月 21 日 打 击 贩 运 法 ; 102 GE.11-45567
(e) 2007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 修 订 ) 法 案 ( 第 5(1) 节 ), 废 除 了 对 刑 法 和 危 险 毒 品 法 所 列 罪 行 的 强 制 判 刑 规 定, 并 于 2007 年 恢 复 了 法 庭 酌 情 判 决 权 ; (f) 2006 年 ( 废 除 ) 民 事 债 务 入 狱 法 ; (g) 2002 年 性 歧 视 问 题 法 在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内 设 立 了 一 个 性 歧 视 问 题 主 管 处 ; (h) 2001 年 通 过 了 囚 犯 转 押 法 (6)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争 取 2001 年 4 月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投 入 运 作 和 建 立 儿 童 事 务 监 察 专 署 作 出 的 努 力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纳 入 国 际 法 (7) 由 于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国 际 法 奉 行 的 双 重 体 制, 委 员 会 关 切 公 约 尚 未 全 面 融 入 其 国 内 法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在 代 表 团 宣 布 下 次 即 将 举 行 的 宪 法 审 议 期 间, 考 虑 将 公 约 各 项 条 款 全 面 融 入 国 内 法, 以 便 国 内 法 庭 可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对 酷 刑 处 以 应 有 的 刑 罚 (8) 在 注 意 到, 经 修 订 后 的 (2008 年 ) 刑 法 第 78 节 列 明 的 惩 罚 规 定, 对 酷 刑 罪, 最 高 可 处 以 150,000 卢 比 的 罚 款, 和 最 长 不 超 过 十 年 监 禁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关 切 一 些 诸 如 造 成 受 害 者 终 生 残 疾 等 加 罪 情 节, 则 未 具 体 列 入 量 刑 考 虑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对 诸 如 贩 毒 之 类 其 它 罪 行 的 惩 罚 严 厉 强 度, 高 于 对 酷 刑 的 惩 罚 ( 第 1 和 4 条 ) 缔 约 国 应 修 订 刑 法 规 定 应 依 据 公 约 第 4 条, 依 据 酷 刑 行 为 的 严 重 程 度, 判 处 酷 刑 罪 应 有 的 惩 罚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9) 在 注 意 到 毛 里 求 斯 不 会 为 酷 刑 寻 找 情 况 特 殊 的 可 开 脱 理 由 (CAT/C/MUS/3 第 15 段 ) 之 际,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立 法 并 未 列 有 保 障 条 款, 规 定 不 得 以 情 况 特 殊 为 由, 充 当 为 公 约 第 2 条 第 2 款 所 禁 止 酷 刑 行 为 开 脱 的 托 辞 缔 约 国 应 在 立 法 条 款 中 列 入 一 项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规 定, 而 且 绝 不 可 假 借 任 何 情 况 为 开 脱 理 由 GE.11-45567 103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10) 委 员 会 虽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资 料, 然 而 则 关 切, 尚 不 明 确 被 警 方 羁 押 的 遭 逮 捕 者 和 被 拘 留 者 可 否 请 医 生 就 诊 ; 假 若 可 以, 可 否 从 被 拘 伊 始, 遭 羁 押 者 即 可 自 行 选 聘 医 生 并 维 护 个 人 隐 私 权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尚 无 资 料 说 明 被 拘 留 者 是 否 被 即 时 告 知 他 们 与 其 家 人, 或 他 们 所 想 找 的 人 联 系 的 权 利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从 他 们 遭 逮 捕 直 至 被 送 交 法 官 那 一 刻 期 间, 是 否 均 有 适 当 的 登 记 入 册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 (a) 遭 逮 捕 和 被 羁 押 在 警 察 所 的 人 从 被 拘 即 刻 起 即 可 请 到 医 生, 若 有 可 能, 请 被 拘 者 自 选 医 生 前 来 ; (b) 医 生 前 来 以 保 密 方 式 就 诊 ; (c) 被 拘 留 者 可 向 其 家 人 或 他 所 想 找 的 人 通 告 本 人 已 遭 羁 押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立 明 确 和 适 当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规 定 个 人 从 遭 拘 押 即 刻 起 就 登 记 入 册, 并 确 保 在 短 期 内 将 之 送 交 法 官 申 诉 机 制 (11) 在 注 意 到 由 一 些 不 同 的 机 制, 诸 如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投 诉 调 查 局 分 别 负 责 受 理 和 调 查 指 控 警 官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的 申 诉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关 切 投 诉 调 查 局 是 否 有 独 立 性, 因 为 该 局 在 行 政 上 隶 属 警 务 署 长 掌 管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尚 无 资 料 阐 明 关 于 2007 年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报 告 就 警 察 问 题 所 提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第 2 1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确 保 独 立 申 诉 机 制 及 时 彻 底 和 公 正 地 处 置 指 控 警 方 的 举 报, 并 可 追 查 定 罪 和 惩 处 这 些 责 任 者 为 此, 缔 约 国 应 迅 速 颁 布 和 执 行 正 在 编 撰 的 警 察 举 报 议 案 草 案, 并 设 立 独 立 的 警 察 举 报 局 ; 通 过 一 项 新 的 警 察 法 和 警 察 诉 讼 法 和 刑 事 证 据 法, 以 及 行 为 守 则, 规 约 受 命 调 查 罪 行 者 的 行 为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执 行 2007 年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就 警 察 行 为 提 出 的 建 议, 并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其 具 体 结 果 不 驱 回 (12) 委 员 会 关 切 该 国 立 法 未 按 委 员 会 结 论 性 意 见 (A/54/44, 第 123 (c) 段 ) 的 要 求, 明 确 且 完 全 保 证 公 约 第 3 条 确 立 的 不 驱 逐 原 则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尚 无 充 分 资 料 阐 明, 当 出 现 必 须 遣 返 时, 须 遵 循 的 程 序, 以 及 遭 遣 返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对 遣 返 提 出 上 诉, 可 有 暂 停 遣 返 之 效 的 程 序 保 障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修 订 立 法, 保 障 不 驱 逐 原 则 缔 约 国 应 审 议 遣 返 法, 使 之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第 3 条, 该 法 尤 其 应 明 确 遣 返 必 须 依 遵 和 裁 定 的 程 序, 以 及 给 予 的 保 障, 包 括 可 就 裁 决 提 出 具 有 暂 停 遣 返 实 效 的 质 疑, 以 确 保 遭 驱 逐 返 回 或 遣 返 的 104 GE.11-45567
人 不 会 遭 遇 面 临 酷 刑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还 应 提 供 详 细 数 据, 列 明 提 出 的 请 求 请 求 国 以 及 业 已 或 尚 未 遣 返 者 的 数 量 人 权 教 育 和 培 训 (13)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警 官 和 其 他 人 员 开 展 了 有 关 人 权 包 括 预 防 酷 刑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缺 乏 关 于 培 训 方 案 具 体 结 果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为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的 培 训 并 未 包 括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内 容 ( 第 10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对 执 法 和 医 务 人 员, 以 及 那 些 从 事 酷 刑 行 为 文 件 记 录 和 调 查 人 员 开 展 公 约 条 款 以 及 诸 如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之 类 其 它 文 书 的 培 训 方 案 缔 约 国 应 确 立 评 估 这 类 培 训 方 案 具 体 影 响 的 方 法, 并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培 训 方 案 的 实 效 为 此, 缔 约 国 被 鼓 励 寻 求 各 国 际 机 构 和 组 织 的 技 术 援 助 拘 留 条 件 (1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述 了 为 改 善 拘 留 条 件 所 作 的 努 力, 包 括 在 Melrose 新 建 了 羁 押 750 名 被 监 禁 者 的 新 监 狱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的 一 些 监 狱 ( 尤 其 是 Beau Bassin, Petit Verger 和 GRNW 监 狱 ) 过 度 拥 挤 的 状 况, 而 且 监 狱 的 条 件 不 足 ; 无 法 保 证 始 终 将 还 押 候 审 者 与 定 罪 犯 分 开 羁 押 ; 以 及 囚 犯 相 互 间 暴 力 的 高 发 率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遭 还 押 候 审 拘 留 者 比 例 数 高 ( 第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缓 解 过 度 拥 挤 状 况 并 改 善 所 有 监 狱 的 条 件 委 员 会 还 敦 请 缔 约 国 利 用 替 代 和 非 羁 押 性 措 施, 并 缩 短 预 审 拘 留 期 缔 约 国 还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分 开 羁 押 候 审 被 拘 留 者, 并 制 订 出 一 项 减 少 囚 犯 之 间 暴 力 的 计 划 举 报 调 查 和 追 究 (15) 委 员 会 关 切, 仅 对 极 少 几 宗 指 控 执 法 或 监 狱 官 员 施 行 酷 刑 过 度 使 用 武 力 或 虐 待 的 举 报, 或 在 警 察 羁 押 期 间 的 死 亡 案 进 行 过 调 查 和 追 究, 而 且 通 常 不 给 予 赔 偿 ( 第 12 13 和 14 条 ) 缔 约 国 应 系 统 地 开 展 公 正 彻 底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查 明 所 针 对 警 察 和 狱 警 所 犯 暴 力 行 为 的 指 控, 并 依 暴 力 行 为 的 严 重 程 度 予 以 相 应 的 追 究 和 惩 罚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受 害 者 或 其 家 人 获 得 补 救 及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包 括 采 取 尽 可 能 全 面 恢 复 的 举 措 缔 约 国 应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目 前 案 件 的 审 理 结 果, 以 及 地 方 检 察 长 抗 诉 四 名 获 开 释 被 告 警 察 案 的 结 果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力 争 遏 制 家 庭 暴 力, 尤 其 为 遏 制 侵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诸 如 2004 年 修 订 了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保 护 法 并 且 颁 布 和 执 行 了 GE.11-45567 105
若 干 项 计 划 和 战 略, 而 且 设 立 起 了 各 项 机 制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境 内 顽 固 存 在 着 家 庭 暴 力, 特 别 是 侵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包 括 性 暴 力 行 为, 而 且 婚 姻 内 的 强 奸 未 被 列 为 犯 罪 行 为 (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切 实 解 决 家 庭 暴 力, 包 括 侵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问 题 为 此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2007 年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保 护 法 修 订 案 生 效 ; 继 续 开 展 提 高 意 识 的 运 动, 并 对 该 国 官 员 进 行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包 括 性 暴 力 问 题 的 培 训 缔 约 国 还 应 采 取 利 于 受 害 者 投 诉 的 措 施, 并 向 受 害 者 通 报 可 诉 诸 的 现 行 渠 道 缔 约 国 还 应 调 查 追 究 和 惩 罚 责 任 者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将 婚 姻 内 强 奸 列 为 刑 法 具 体 阐 明 的 罪 行, 并 尽 快 通 过 目 前 正 在 编 纂 的 性 犯 罪 问 题 议 案 体 罚 和 虐 待 儿 童 问 题 (17) 在 注 意 到 据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称 儿 童 保 护 法 第 13 节 规 定 致 使 儿 童 遭 遇 任 何 伤 害 系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关 切 缔 约 国 立 法 并 非 完 全 禁 止 体 罚, 包 括 在 刑 事 机 构 内 和 代 替 照 料 情 况 下 的 体 罚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明, 每 年 都 有 向 主 管 当 局 举 报 的 一 些 猥 亵, 包 括 性 虐 待 案 这 些 案 件 均 转 交 给 了 警 方, 由 警 方 采 取 惩 处 侵 犯 者 的 措 施, 但 并 无 资 料 阐 明 这 类 性 虐 待 行 为 会 承 担 刑 事 后 果 ( 第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立 法 禁 止 体 罚, 特 别 是 社 会 机 构 和 代 替 照 料 境 况 下 的 体 罚 为 此, 缔 约 国 应 将 此 问 题 列 入 正 在 编 纂 的 儿 童 问 题 议 案 缔 约 国 还 应 推 行 提 高 对 体 罚 不 良 影 响 后 果 认 识 的 运 动 最 后, 缔 约 国 应 加 大 力 度, 打 击 虐 待 儿 童 行 为, 包 括 调 查 追 究 和 惩 罚 虐 童 责 任 者 缔 约 国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虐 童 案 ; 调 查 追 究 和 判 刑 人 数 ; 以 及 为 受 害 者 采 取 补 救 或 恢 复 举 措 的 数 据 通 过 人 权 议 案 草 案 (18)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解 释 了 为 最 后 敲 定 和 通 过 议 案 所 面 临 的 困 难 之 际, 委 员 会 关 切, 若 干 旨 在 防 止 酷 刑 的 议 案, 诸 如 独 立 警 察 举 报 委 员 会 议 案 受 害 者 权 利 法 案 和 受 害 者 宪 章 新 警 察 法 案 和 警 察 诉 讼 法 和 刑 事 证 据 法 等 人 权 议 案, 已 经 在 议 会 里 编 撰 或 商 议 了 很 久, 有 些 甚 至 酝 酿 了 许 多 年, 却 一 直 未 获 得 通 过 ( 第 2 和 4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步 骤, 加 紧 通 过 关 于 人 权, 特 别 是 那 些 旨 在 防 止 酷 刑 及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的 议 案 草 案, 而 且 一 旦 获 得 通 过, 即 尽 快 执 行 国 家 防 范 机 制 (19) 在 注 意 到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被 受 命 担 当 起 执 行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关 切,2005 年 缔 约 国 虽 批 准 了 任 择 议 定 书, 但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议 案 还 在 进 行 最 后 的 敲 定 过 程 中, 至 今 还 尚 未 设 立 起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 第 2 条 ) 106 GE.11-4556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最 后 敲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议 案 草 案, 尽 快 通 过 和 建 立 该 机 制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依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要 求, 以 及 关 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大 会 第 48/134 号 决 议 附 件 ), 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b) 向 公 众 宣 传 小 组 委 员 会 2007 年 走 访 之 后 的 报 告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20) 在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及 其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阐 明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将 很 快 最 后 敲 定 之 际,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还 尚 未 颁 布 这 项 旨 在 为 促 进 和 保 护 缔 约 国 境 内 人 权 奠 定 一 个 包 括 实 施 预 防 和 保 护, 禁 止 酷 刑 的 总 体 框 架 的 计 划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紧 颁 布 和 实 施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以 形 成 对 人 权 的 有 效 保 护, 包 括 防 止 酷 刑 缔 约 国 在 拟 订 和 执 行 此 类 计 划 时, 应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并 与 民 间 社 会 进 行 磋 商 数 据 收 集 (21)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感 到, 缺 乏 关 于 举 报 调 查 和 判 定 执 法 安 全 军 队 和 狱 警 人 员 所 犯 酷 刑 和 虐 待 罪 案, 乃 至 关 于 死 囚 虐 待 移 徙 工 人 贩 运 人 口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问 题 的 综 合 且 详 细 的 分 类 数 据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关 于 监 督 国 家 层 面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依 年 龄 性 别 族 裔 和 犯 罪 类 型 分 列, 关 于 对 犯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罪 行 虐 待 移 徙 工 人 死 囚 贩 运 人 口 和 犯 有 家 庭 及 性 暴 力 者 的 举 报 调 查 追 究 和 定 罪 情 况, 以 及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恢 复 举 措 的 数 据 (22)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该 国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一 些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即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任 择 议 定 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刑 事 法 院 议 案, 旨 在 将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的 条 款 列 入 国 内 法 (24)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遵 循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发 表 关 于 个 人 申 诉 的 声 明 (25)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依 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循 专 要 文 件 不 超 过 4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并 遵 守 共 同 GE.11-45567 107
核 心 文 件 以 80 页 的 篇 幅 为 限, 更 新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并 构 成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26)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以 该 国 所 有 官 方 语 言,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散 发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之 内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本 文 件 第 11 段 第 14 段 第 19 段 (a) 项 和 第 19 段 (b) 项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后 续 执 行 情 况 (28)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之 前 提 交 下 一 次, 即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59. 摩 纳 哥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20 日 和 23 日 举 行 的 第 1000 次 和 1003 次 会 议 (CAT/C/SR.1000 和 1003) 上 审 议 了 摩 纳 哥 的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MCO/4-5), 并 在 1015 次 会 议 (CAT/C/SR.1015) 上 通 过 了 下 述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摩 纳 哥 提 交 的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该 报 告 是 根 据 新 的 任 择 报 告 程 序 提 交 的 该 程 序 是 由 缔 约 国 回 答 委 员 会 向 它 发 出 的 要 处 理 的 问 题 清 单 (CAT/C/MCO/Q/4) 委 员 会 感 谢 缔 约 国 接 受 以 这 种 新 的 任 择 程 序 提 交 报 告, 它 促 进 了 缔 约 国 和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3) 委 员 会 欢 迎 它 与 缔 约 国 高 级 代 表 团 之 间 开 诚 布 公 和 积 极 的 对 话, 它 感 谢 对 方 在 对 话 时 作 出 的 清 楚 精 确 和 详 尽 的 答 复,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书 面 补 充 答 复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期 间 批 准 了 下 列 有 关 人 权 的 国 际 文 书 (a)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2005 年 批 准 ); (b)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2008 年 批 准 ) (5)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 (a) 2007 年 12 月 26 日 生 效 的 题 为 司 法 和 自 由 的 第 1343 号 法 律, 对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某 些 条 款 作 了 修 订, 保 障 了 被 警 察 拘 留 和 临 时 拘 留 的 人 的 权 利 该 法 律 同 样 也 规 定 了 对 不 合 理 的 临 时 拘 留 造 成 的 损 害 提 供 赔 偿 ; (b) 2007 年 12 月 26 日 有 关 加 强 镇 压 对 儿 童 罪 行 的 第 1344 号 法 律 生 效 ; (c) 2006 年 6 月 29 日, 有 关 须 为 各 项 行 政 决 定, 包 括 驱 回 外 国 人 的 决 定 提 供 理 由, 否 则 无 效 的 第 1312 号 法 律 生 效 (d) 2006 年 8 月 1 日, 第 605 号 立 权 法 令, 该 法 令 是 关 于 落 实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补 充 议 定 书 108 GE.11-45567
(6) 委 员 会 也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举 办 了 不 少 关 于 人 权 培 训 和 提 高 意 识 活 动, 尤 其 是 针 对 治 安 法 官 和 公 安 人 员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将 酷 刑 定 罪 (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8 条 中 规 定 了 法 院 对 在 国 外 所 犯 的 酷 刑 事 实 的 审 判 权, 其 中 提 到 了 公 约 第 1 条 然 而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刑 法 典 虽 然 最 近 作 了 修 订, 但 其 中 还 没 有 包 含 一 个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第 1 条 的 关 于 酷 刑 的 定 义 委 员 会 也 同 样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关 于 惩 罚 酷 刑 行 为 的 特 别 规 定 ( 第 1 和 4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在 其 刑 事 立 法 中 纳 入 一 个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第 一 条 定 义 中 关 于 酷 刑 的 定 义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1 和 第 4 条 规 定 酷 刑 罪 行 和 为 其 下 定 义 并 创 立 一 项 有 别 与 其 他 罪 行 的 犯 罪 行 为, 有 助 于 实 现 公 约 的 基 本 目 标, 即 防 止 酷 刑, 它 特 别 提 请 所 有 人 酷 刑 的 施 行 者 受 害 人 和 公 众 注 意 这 是 一 个 特 别 严 重 的 罪 行, 从 而 加 强 了 禁 止 酷 刑 的 劝 阻 效 果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8)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关 于 滥 用 权 力 并 严 厉 制 裁 有 违 法 律 的 公 共 当 局 命 令 的 刑 法 典 第 127 至 130 条,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最 近 对 刑 法 典 的 修 正 并 没 有 包 括 明 确 禁 止 以 非 常 情 况 或 上 级 或 政 府 当 局 命 令 为 理 由 而 施 行 酷 刑 的 规 定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具 体 条 款, 禁 止 援 引 非 常 情 况 或 上 级 命 令 作 为 施 行 酷 刑 理 由,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前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已 作 出 此 建 议 缔 约 国 应 已 采 取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和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以 制 止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加 强 对 拒 绝 执 行 上 级 非 法 命 令 的 人 员 的 保 护 保 障 不 驱 回 (9)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向 最 高 法 院 上 诉 外 国 人 被 驱 逐 出 境 或 驱 回 的 决 定, 只 在 同 时 申 请 暂 不 执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拥 有 暂 停 执 行 的 性 质 此 外, 考 虑 到 在 摩 纳 哥, 要 获 得 难 民 地 位 必 须 先 要 得 到 法 国 难 民 和 无 国 籍 人 保 护 局 (OFPRA) 的 认 可,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对 于 法 国 处 理 的 庇 护 案 件 没 有 跟 进, 并 注 意 到 在 摩 纳 哥 申 请 庇 护 的 人, 一 旦 被 拒 绝 后, 很 难 提 出 上 诉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制 定 一 项 跟 进 那 些 向 法 国 难 民 和 无 国 籍 人 保 护 局 申 请 庇 护 者 档 案 的 机 制 它 也 应 该 在 向 驱 逐 或 驱 回 外 国 人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时, 使 其 自 动 产 生 暂 停 执 行 的 作 用, 以 便 确 保 遵 守 不 驱 回 原 则 此 外, 尽 管 驱 逐 和 驱 回 完 全 以 同 样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法 国 为 目 的 地, 委 员 会 特 别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对 特 别 是 非 欧 洲 人 的 驱 逐 案 件 缺 乏 跟 进, 这 些 人 随 后 可 能 被 驱 逐 到 一 个 他 们 可 能 会 受 到 酷 刑 和 恶 劣 待 遇 的 国 家 GE.11-45567 109
对 拘 留 条 件 的 监 督 (1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正 在 与 法 国 当 局 进 行 一 项 谈 判, 目 的 是 通 过 协 议, 决 定 用 什 么 方 式 来 实 现 被 摩 纳 哥 法 院 判 罪 却 在 法 国 监 狱 服 刑 的 被 拘 留 者 的 探 访 权 尽 管 如 此, 委 员 会 对 没 有 对 在 法 国 的 拘 留 者 进 行 跟 进 感 到 关 切, 它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在 摩 纳 哥 被 判 刑 的 人 明 显 同 意 被 转 移 到 法 国 这 种 做 法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 第 11 条 ) 缔 约 国 应 该 设 立 一 个 直 接 下 属 于 摩 纳 哥 当 局 的 机 构, 以 便 对 这 些 监 犯 受 到 的 待 遇 和 物 质 条 件 进 行 跟 进 鼓 励 缔 约 国 将 犯 人 明 确 同 意 被 转 移 到 法 国 的 做 法 纳 入 与 法 国 的 协 议 中 家 庭 暴 力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2009 年 10 月 向 国 家 议 会 提 出 了 有 关 防 止 和 预 防 特 别 是 针 对 妇 女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暴 力 的 第 869 号 法 案 但 对 通 过 这 项 重 要 法 案 的 进 程 太 慢, 感 到 关 切 ( 第 2 13 14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迅 速 通 过 第 869 号 法 案, 以 便 防 止 和 消 除 针 对 妇 女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士 的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缔 约 国 应 该 确 保 在 所 有 生 活 部 门 明 确 禁 止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并 且 惩 处 所 有 家 庭 内 暴 力 此 外 委 员 会 建 议 举 办 培 训 式 提 高 意 识 运 行, 以 便 让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了 解 他 们 的 权 利 对 酷 刑 受 害 者 的 补 偿 (12) 尽 管 在 受 到 审 议 的 期 间 内 没 有 人 提 出 酷 刑 的 指 控,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关 于 对 酷 刑 或 恶 劣 待 遇 受 害 者 进 行 补 偿 和 赔 偿 的 具 体 规 定 ( 第 1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其 关 于 特 殊 暴 力 的 法 案 中 纳 入 符 合 公 约 第 14 条 规 定 的 对 酷 刑 或 恶 劣 待 遇 受 害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具 体 条 款 此 外 公 约 条 款 里 规 定, 在 受 害 人 因 酷 刑 而 死 亡 时, 其 继 承 人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培 训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关 于 为 治 安 法 官 和 保 安 人 员 提 供 的 各 种 不 同 培 训 方 案 的 资 料 尽 管 如 此, 它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所 举 办 的 培 训 没 有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加 以 完 善 ( 第 10 条 )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继 续 举 办 有 关 人 权 的 培 训 班 并 建 议 将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纳 入 医 疗 人 员 或 其 他 类 专 业 人 士 的 培 训 方 案 中 缔 约 国 也 应 该 评 估 这 些 培 训 方 案 的 效 率 和 影 响 110 GE.11-45567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14) 尽 管 在 受 到 审 议 的 这 段 期 间 内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的 案 件, 委 员 会 重 申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对 刑 法 典 里 关 于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的 定 义 笼 统 不 明 确, 包 括 对 环 境 恐 怖 主 义 的 定 义 不 明 确 所 表 示 的 关 切 (CCPR/C/MCO/CO/2)( 第 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的 更 明 确 的 定 义, 并 确 保 它 们 采 取 的 所 有 防 止 恐 怖 主 义 措 施 遵 守 国 际 法, 包 括 公 约 第 2 条 规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15) 在 注 意 到 人 权 小 组 和 调 解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以 及 目 前 正 在 审 议 中 的 关 于 加 强 后 者 任 务 的 草 案 之 同 时,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表 示 不 愿 意 设 立 一 个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第 2 12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一 个 符 合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大 会 第 48/134 号 决 议 附 件 ) 的 独 立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并 为 其 提 供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使 其 能 够 有 效 地 完 成 任 务, 其 中 包 括 调 查 对 酷 刑 的 指 控 (1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下 列 它 还 不 是 缔 约 国 的 主 要 人 权 文 书, 包 括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人 不 遭 受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17) 促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散 发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及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1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遵 守 4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向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并 遵 守 关 于 修 订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80 页 篇 幅 限 制 修 订 其 2008 年 5 月 27 日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HRI/CORE/MCO/2008)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道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1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向 其 提 供 关 于 它 落 实 载 于 本 文 件 第 9 10 和 11 段 中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资 料 (2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最 迟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前 提 交 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60. 斯 洛 文 尼 亚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10 日 和 11 日 举 行 的 第 984 次 和 987 次 会 议 上 (CAT/C/SR.984 和 987) 审 议 了 斯 洛 文 尼 亚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CAT/C/SVN/3) 并 在 其 第 1006 次 会 议 上 (CAT/C/SR.1006) 通 过 了 下 列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斯 洛 文 尼 亚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该 报 告 是 按 照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的, 但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它 迟 交 了 三 年 GE.11-45567 111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派 了 一 个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与 委 员 会 见 面, 并 且 也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双 方 有 机 会 就 公 约 的 许 多 方 面 进 行 建 设 性 的 对 话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自 审 议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以 来 已 批 准 了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 (a)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07 年 1 月 23 日 批 准 ; (b) 残 疾 人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2008 年 4 月 24 日 批 准 ; (c)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两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2004 年 9 月 23 日 批 准 ; (d)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04 年 9 月 23 日 批 准 ; (e)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 补 充 议 定 书 2004 年 5 月 21 日 批 准 (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正 在 作 出 努 力, 修 正 在 公 约 所 涉 方 面 的 立 法 : (a) 2008 年 在 刑 法 典 内 增 加 了 为 酷 刑 定 义, 使 其 刑 事 罪 行 化 的 第 265 条 及 将 偷 运 人 员 最 高 惩 罚 提 高 的 各 项 修 正 案 ; (b) 在 2005 年 对 警 察 法 提 出 了 修 正, 使 被 拘 留 者 能 够 看 医 生 ; (c) 2007 年 对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检 察 官 法 作 出 修 正, 设 立 了 国 家 检 察 官 小 组 特 别 部 门, 负 责 对 警 察 宪 警 或 调 派 海 外 的 军 事 或 同 类 任 务 人 员 所 犯 罪 行 进 行 起 诉 ; (d) 在 2008 年 通 过 了 病 人 权 利 法 规 定 在 发 生 病 人, 包 括 精 神 病 院 里 的 病 人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可 采 取 的 申 诉 程 序 ; (e) 在 2008 年 通 过 精 神 健 康 法, 其 中 规 定 了 在 精 神 健 康 领 域 里 的 咨 询 和 保 护 权 利, 包 括 拘 留 有 精 神 病 问 题 的 人 的 程 序 ; (f) 在 2008 年 通 过 了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 (g) 在 2010 年 通 过 了 一 个 法 令, 对 管 制 居 住 在 斯 洛 文 尼 亚 的 前 南 斯 拉 夫 社 会 主 义 联 邦 共 和 国 公 民 法 律 地 位 的 法 令 作 出 了 修 正 ; (h) 2006 年 通 过 了 保 护 尽 快 受 到 审 判 权 利 的 法 令, 并 在 2009 年 通 过 其 修 正 案 (6) 委 员 会 也 欢 迎 缔 约 国 作 出 了 努 力, 改 善 各 项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便 确 保 对 人 权 予 以 更 大 的 保 护, 并 促 使 公 约 生 效, 包 括 : (a) 制 定 一 项 替 代 性 的 刑 事 制 裁 方 式, 即 周 未 监 牢 ; (b) 2009 年 出 版 了 一 本 关 于 被 逮 捕 者 权 利 说 明 的 小 册 子 (c) 为 2009-2014 年 这 段 期 间,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决 议 112 GE.11-45567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定 义 和 酷 刑 罪 (7) 委 员 会 虽 然 欢 迎 缔 约 国 增 加 了 一 个 新 条 款, 对 酷 刑 下 了 定 义 并 将 酷 刑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纳 入 了 公 约 第 1 条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点, 但 它 仍 然 关 切 的 是 酷 刑 罪 行 的 法 定 时 效 ( 第 1 和 4 条 )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修 正 其 刑 法 典 第 90 条, 以 便 废 除 关 于 酷 刑 罪 的 法 定 时 效, 缔 约 国 也 应 确 保 这 类 罪 行 受 到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适 当 的 惩 罚, 考 虑 到 它 的 严 重 性 质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8)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48 条, 有 可 能 对 审 讯 进 行 录 音 和 录 像,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一 般 都 没 有 进 行 录 音 和 录 像, 因 为 法 律 没 有 作 出 这 一 规 定 3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用 法 律 规 定, 对 国 家 境 内 所 有 拘 留 者 的 审 讯 进 行 录 音 和 录 像, 作 为 另 一 个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手 段 (9)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引 进 了 一 个 电 脑 化 系 统, 登 记 所 有 关 于 警 察 拘 留 的 资 料,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些 资 料 没 有 被 登 记 在 系 统 里 因 为 缺 乏 关 于 到 达 警 察 局 的 时 间 和 关 进 牢 房 的 时 间 等 资 料 4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扩 大 登 记 被 拘 留 者 的 电 脑 化 系 统, 以 便 将 被 拘 留 者 受 到 关 押 的 所 有 资 料 登 记 起 来, 为 整 个 被 拘 留 期 间 规 定 一 个 明 确 的 监 察 制 度 审 判 前 拘 留 和 法 院 的 累 积 案 件 (10)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旨 在 减 少 法 院 累 积 案 件 而 采 取 的 Lukenda 项 目 和 其 他 措 施,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被 还 押 监 犯 正 在 等 待 审 判, 根 据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统 计 数 字, 在 过 去 五 年 内, 这 个 数 字 并 无 减 少 ( 第 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继 续 努 力, 以 便 减 轻 法 院 案 件 的 堆 积, 并 为 此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包 括 采 取 非 拘 禁 措 施 3 见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和 不 人 道 待 遇 委 员 会 对 斯 洛 文 尼 亚 访 问 后 向 斯 洛 文 尼 亚 政 府 提 出 的 报 告 CPT/Inf (2008) 7, 第 24 段 4 见 CPT/Inf (2008) 7, 第 25 段 GE.11-45567 113
监 察 专 员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监 察 专 员 作 为 任 择 议 定 书 下 的 一 个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新 任 务,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为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足, 也 缺 乏 关 于 其 本 身 进 行 有 关 酷 刑 和 虐 待 调 查 的 任 务 范 围 的 资 料 ( 第 2 条 )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加 强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结 构, 扩 大 其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的 任 务, 并 根 据 有 关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为 其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质 和 财 政 资 源 申 诉, 调 查 和 起 诉 酷 刑 行 为 (1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关 于 根 据 刑 法 典 不 同 条 款 对 诸 如 滥 用 权 力 造 假 文 件 恫 吓 疏 忽 和 其 他 等 虐 待 的 调 查 资 料,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根 据 刑 法 典 中 关 于 酷 刑 的 第 265 条 进 行 调 查 的 案 件 或 申 诉 的 资 料 ( 第 12 和 13 条 )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对 所 有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控 进 行 迅 速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并 对 肇 事 者 提 出 起 诉 它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根 据 受 害 者 姓 名 年 龄 族 裔 和 出 身 分 类 的 数 据 以 及 关 于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265 条 判 刑 的 数 字 拘 留 条 件 (13) 委 员 会 虽 然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措 施, 大 大 改 善 了 拘 留 条 件, 包 括 建 造 新 的 设 施 和 更 新 现 有 设 施, 但 它 仍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特 别 是 在 Dob Ljubljana Maribor Koper 和 Novy Mesto 等 主 要 监 狱 里 的 拥 挤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足 够 的 机 制 预 防 监 狱 里 的 自 杀 ( 第 11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其 努 力, 使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拘 留 条 件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标 准, 特 别 是 减 轻 监 狱 的 拥 挤 情 况, 扩 大 非 关 押 的 拘 留 方 式 和 为 那 些 需 要 心 理 医 疗 的 被 拘 留 者 提 供 充 分 的 住 所 和 心 理 支 持 委 员 会 也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调 查 和 预 防 拘 留 场 所 的 自 杀 行 为 精 神 病 院 (14)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代 表 在 对 话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关 于 在 没 有 符 合 精 神 健 康 法 规 定 的 所 有 准 则 的 情 况 下 非 自 愿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案 件 的 资 料, 而 且 也 欠 缺 关 于 非 自 愿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的 申 诉 和 上 诉 的 数 据 尽 管 在 对 话 过 程 中 提 供 了 资 料,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欠 缺 有 关 使 用 电 惊 厥 治 疗 和 精 神 药 物 措 施 的 资 料 和 对 这 些 特 别 措 施 提 出 的 申 诉 的 资 料 ( 第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的 司 法 机 构 对 任 何 被 安 置 到 精 神 病 院 的 人 进 行 严 密 的 监 督 和 监 察, 并 确 保 对 强 行 安 置 非 自 愿 接 受 医 疗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精 神 病 院 得 到 独 立 监 管 机 构 的 定 期 访 查, 以 保 证 现 有 保 障 的 准 确 实 行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充 分 和 及 时 执 行 114 GE.11-45567
监 察 专 员 和 其 他 监 察 机 构 在 这 方 面 提 出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也 建 议 缔 约 国 对 施 行 电 惊 厥 治 疗 和 任 何 可 能 违 反 公 约 的 治 疗 方 式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15)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了 防 止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和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所 采 取 的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但 它 仍 旧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暴 力 还 很 普 遍 ( 见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EDAW/C/SVN/CO/4, 第 23 段 ) 委 员 会 也 关 切 在 家 里 对 儿 童 进 行 的 体 罚 还 是 合 法 的 ( 第 2 1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防 止 起 诉 和 惩 罚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所 有 形 式 暴 力, 包 括 家 庭 内 暴 力, 并 确 保 有 效 和 充 分 执 行 为 此 目 的 通 过 的 现 行 法 律 和 国 家 战 略, 包 括 2009-2014 年 期 间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方 案 委 员 会 也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快 通 过 婚 姻 和 家 庭 法 草 案, 其 中 禁 止 在 家 里 对 儿 童 进 行 体 罚 ( 见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结 论 性 意 见 CRC/C/15/Add.230 第 40 段 ) 此 外, 也 鼓 励 缔 约 国 为 直 接 接 触 受 害 者 的 执 法 机 构 法 官 律 师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一 般 公 众 就 家 庭 内 暴 力 进 行 更 广 泛 的 提 高 意 识 运 动 和 培 训 贩 运 人 口 (16) 委 员 会 欢 迎 对 刑 法 典 的 修 正, 将 贩 运 人 口 定 为 罪 行, 并 将 这 类 行 为 的 惩 罚 提 高, 它 也 欢 迎 旨 在 提 高 意 识, 保 护 受 害 人 和 起 诉 犯 罪 者 的 各 项 政 策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旧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贩 运 妇 女 作 为 娼 妓 在 斯 洛 文 尼 亚 仍 旧 是 一 个 问 题, 保 护 和 协 助 受 害 者 的 措 施 是 以 项 目 为 基 础, 并 没 有 制 度 化 它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欠 缺 有 关 受 害 人 得 到 包 括 赔 偿 在 内 的 补 救 的 案 件 数 量 ( 第 2 4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可 通 过 下 列 等 方 式 : (a) 继 续 其 针 对 所 有 执 法 人 员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进 行 的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提 高 意 识 努 力 ; (b) 根 据 刑 法 典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犯 罪 者 提 出 上 诉, 并 确 保 所 有 贩 运 人 口 的 受 害 者 得 到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的 有 效 补 救 ; (c) 改 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身 份 识 别,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适 当 的 康 复 方 案, 真 正 能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和 咨 询, 并 使 这 些 服 务 体 制 化 庇 护 和 不 驱 回 (17) 尽 管 外 国 人 法 中 有 关 于 不 驱 回 的 第 51 条, 委 员 会 仍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关 国 际 保 护 的 新 法 律 虽 然 管 制 了 庇 护 和 与 庇 护 有 关 的 事 项, 但 并 没 有 关 于 不 驱 回 的 条 款,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一 个 人 如 被 驱 逐 遣 回 或 引 渡 到 另 一 个 国 家 可 能 成 为 酷 刑 受 害 者 它 也 关 切 的 是, 决 定 难 民 身 份 的 程 序 过 长 并 有 许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 第 3 条 ) GE.11-45567 115
缔 约 国 回 应 : (a) 确 保 在 所 有 关 于 庇 护 或 庇 护 事 项 立 法 中 规 定 不 驱 回 原 则,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对 弱 势 群 体, 特 别 是 贩 运 人 口 的 受 害 者 的 辅 助 保 护 程 序 ; (b) 确 保 反 对 驱 回 的 程 序 性 保 障 和 为 递 解 程 序 中 的 驱 回 申 诉 提 供 有 效 救 济, 包 括 由 一 个 独 立 司 法 机 构 审 查 驳 回 的 决 定 ; (c) 确 保 被 拒 绝 的 申 请 庇 护 者 有 权 利 提 出 有 效 的 上 诉, 这 种 上 诉 并 具 有 暂 停 执 行 驱 逐 或 递 解 出 境 决 定 的 效 力 ; (d) 修 正 国 际 保 护 法 律, 以 便 它 能 反 映 国 际 难 民 法 和 人 权 标 准 里, 特 别 是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及 其 1967 年 议 定 书 中 规 定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18)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已 采 取 立 法 措 施, 修 正 有 关 管 制 居 住 在 斯 洛 文 尼 亚 共 和 国 前 南 斯 拉 夫 社 会 主 义 联 邦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法 律 地 位 法 令, 以 便 弥 补 那 些 不 合 宪 法 的 条 款, 委 员 会 仍 旧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执 行 该 法 令, 恢 复 那 些 原 籍 为 其 他 南 斯 拉 夫 共 和 国 并 被 称 为 被 擦 掉 的 人 的 居 住 权, 他 们 在 斯 洛 文 尼 亚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在 1992 年 被 非 法 取 消, 并 已 遣 回 到 前 南 斯 拉 夫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的 其 他 共 和 国 中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对 所 谓 的 被 擦 掉 的 人, 包 括 那 些 属 于 罗 姆 族 群 的 人 的 歧 视 还 继 续 存 在 ( 第 3 和 16 条 ) 有 鉴 于 其 有 关 缔 约 国 执 行 第 2 条 的 第 2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08 年 ), 委 员 会 回 顾, 根 据 公 约,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对 某 些 特 别 容 易 受 到 危 害 的 少 数 人 或 边 缘 人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恢 复 所 谓 的 被 擦 掉 并 被 遣 回 前 南 斯 拉 夫 社 会 主 义 联 邦 共 和 国 其 他 国 家 的 人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位 委 员 会 也 鼓 励 缔 约 国 促 进 被 擦 掉 人, 包 括 那 些 属 于 罗 姆 族 群 的 人 的 全 面 融 合, 并 保 证 他 们 能 通 过 公 平 的 程 序 申 请 公 民 身 份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19) 委 员 会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关 于 为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的 资 料 ( 第 14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所 有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受 害 者 能 获 得 补 救 和 得 到 公 正 充 分 的 赔 偿 包 括 尽 可 能 全 面 康 复 的 手 段 的 可 执 行 权 利 它 应 进 一 步 收 集 有 关 曾 获 得 赔 偿 和 恢 复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并 包 括 所 提 供 的 数 额 的 数 据 培 训 (20) 委 员 会 虽 然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用 的 一 些 积 极 措 施, 包 括 为 警 官 提 供 有 关 警 察 伦 理 和 人 权 的 培 训 方 案, 并 制 定 了 一 种 反 馈 制 度, 但 它 仍 旧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对 这 些 方 案 在 防 止 和 查 明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效 率 方 面 作 出 充 分 的 监 察 和 评 估 ( 第 10 条 ) 116 GE.11-4556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为 医 疗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事 调 查 和 记 录 酷 刑 案 件 的 官 员, 在 经 常 和 一 贯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有 关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化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培 训 (b) 制 定 和 执 行 一 个 方 法, 以 评 估 所 有 关 于 旨 在 减 少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 的 效 率 和 影 响, 并 定 期 评 估 为 其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 (c) 加 强 努 力 为 从 事 关 押 讯 问 或 接 待 那 些 可 能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逮 捕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妇 女 的 人 执 行 一 个 考 虑 到 性 别 敏 感 问 题 的 培 训 方 式 ; (d) 制 定 培 训 模 式, 以 便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对 基 于 种 族 的 歧 视 的 认 识 罗 姆 少 数 民 族 (21) 委 员 会 虽 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关 于 收 集 种 族 数 据 有 违 隐 私 权 的 解 释, 委 员 会 仍 旧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制 定 其 他 方 式 以 便 研 究 基 于 种 族 原 因 的 罪 行 的 普 遍 程 度, 并 防 止 和 监 察 这 类 行 为 的 发 生 频 率, 而 同 时 又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对 非 本 国 的 罗 姆 少 数 人 的 歧 视 ( 见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E/C.12/SVN/CO/1)( 第 2 10 和 16 条 ) 有 鉴 于 其 第 2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回 顾 根 据 公 约,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对 某 些 特 别 容 易 受 到 危 害 的 少 数 人 或 边 缘 人 或 群 体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委 员 会 指 出 收 集 统 计 数 据 的 目 的 是 让 缔 约 国 能 够 识 别 和 更 好 地 了 解 在 其 领 土 里 的 族 群, 以 及 他 们 受 到 的 哪 一 类 的 歧 视, 针 对 所 识 别 的 歧 视 类 型 找 到 适 当 的 答 复 和 解 决 办 法, 并 评 估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委 员 会 因 此 建 议 缔 约 国 研 究 和 报 导 基 于 种 族 动 机 的 罪 行 的 普 遍 性, 调 查 其 根 源, 而 同 时 又 确 保 隐 私 的 权 利 和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未 来 发 生 这 类 罪 行 在 这 方 面,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努 力, 禁 止 对 罗 姆 少 数 民 族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数 据 收 集 (22)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有 关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裁 判 涉 及 执 法 人 员 和 监 狱 人 员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以 及 针 对 妇 女 的 家 庭 内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及 针 对 儿 童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的 暴 力 行 为 的 全 面 和 分 类 的 数 据 ; 它 也 重 申 缺 乏 有 关 对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的 资 料 缔 约 国 应 编 制 按 罪 行 族 裔 年 龄 和 性 别 分 类 的 关 于 在 国 家 一 级 监 察 执 行 公 约 的 统 计 数 据, 包 括 有 关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裁 判 执 法 人 员 和 监 狱 人 员 进 行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针 对 儿 童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的 暴 力, 以 及 关 于 包 括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在 内 的 补 救 手 段 的 数 据 (23)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它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即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人 不 遭 受 强 迫 失 踪 公 约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GE.11-45567 117
(24) 请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言,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传 播 它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25)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有 关 对 本 报 告 第 9 12 17 和 21 段 中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作 出 回 应 的 跟 进 资 料 (26)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其 报 告 准 则 并 遵 守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的 40 页 限 制,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委 员 会 也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批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的 报 告 统 一 准 则 (HRI/GEN.2/Rev.6) 中 对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遵 守 80 页 的 限 制 向 其 提 交 一 份 订 新 的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齐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对 公 约 的 报 告 义 务 (27)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之 前, 提 交 其 下 一 次, 即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61. 土 库 曼 斯 坦 (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5 月 17 日 和 18 日 召 开 的 第 994 和 997 次 会 议 (CAT/C/SR.994 和 997) 上 审 议 了 土 库 曼 斯 坦 的 初 次 报 告 (CAT/C/TKM/1), 并 在 第 1015 次 会 议 (CAT/C/SR.1015) 上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A.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土 库 曼 斯 坦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该 报 告 整 体 而 言 遵 循 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准 则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报 告 缺 乏 关 于 公 约 规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统 计 数 字 和 实 际 资 料, 而 且 迟 交 了 10 年, 因 此 妨 碍 了 委 员 会 分 析 缔 约 国 自 1999 年 批 准 公 约 以 来 执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3)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一 个 高 级 别 代 表 团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会 见 了 委 员 会 成 员, 还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双 方 有 机 会 就 公 约 涉 及 的 许 多 领 域 进 行 建 设 性 对 话 B. 积 极 方 面 (4)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核 准 或 加 入 了 以 下 国 际 文 书 : (a)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1994 年 9 月 29 日 ); (b)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93 年 9 月 20 日 ) 及 其 两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2005 年 4 月 29 日 和 3 月 28 日 ); (c)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7 年 5 月 1 日 ) 及 其 两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1997 年 5 月 1 日 和 2000 年 1 月 11 日 ); (d)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97 年 5 月 1 日 )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2009 年 5 月 20 日 ); (e)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7 年 5 月 1 日 ); 118 GE.11-45567
(f) 10 日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2008 年 9 月 4 日 )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2010 年 11 月 (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为 改 革 公 约 相 关 领 域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程 序 所 做 的 不 断 努 力, 包 括 : (a) 2008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了 一 项 新 宪 法 ; (b) 2011 年 3 月 26 日 通 过 了 新 的 刑 事 执 行 法 ; (c) 2010 年 5 月 10 日 通 过 新 的 刑 法 ; (d) 2009 年 4 月 18 日 通 过 了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 (e) 2009 年 8 月 15 日 通 过 了 法 院 法 法 案 ; (f) 2007 年 12 月 14 日 通 过 了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法 ; (g) 2007 年 2 月 19 日 通 过 总 统 法 令 设 立 了 审 查 公 民 关 于 执 法 机 构 行 为 申 诉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 (h) 1999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 总 统 法 令 废 除 了 死 刑 C. 主 要 关 注 问 题 和 建 议 酷 刑 和 虐 待 (6)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不 断 有 大 量 指 控 称 被 拘 留 者 遭 到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现 象 在 缔 约 国 普 遍 存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可 靠 资 料 显 示, 公 职 人 员 特 别 是 在 逮 捕 时 以 及 审 判 前 的 拘 留 期 间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实 施 酷 刑 虐 待 和 威 胁, 以 此 严 刑 逼 供, 也 是 作 为 供 认 后 的 额 外 惩 罚 该 资 料 证 实 了 许 多 国 际 机 构 表 示 的 关 切, 除 其 他 外 包 括 在 秘 书 长 报 告 (A/61/489, 第 38 至 40 段 ) 中, 以 及 在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对 Kolesnik 诉 俄 罗 斯 Soldatenko 诉 乌 克 兰 Ryabkin 诉 俄 罗 斯 和 Garabayev 诉 俄 罗 斯 的 判 决 中 表 示 的 关 切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存 在 这 样 的 法 律, 除 其 他 外, 禁 止 官 员 滥 用 职 权 或 为 取 得 证 据 而 使 用 暴 力 对 待 被 拘 留 者, 但 是 委 员 会 对 法 律 框 架 与 实 际 执 行 之 间 的 巨 大 差 距 表 示 关 切 ( 第 2 4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的 当 务 之 急 是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在 全 国 各 地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包 括 执 行 将 在 杜 绝 公 职 人 员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方 面 产 生 可 衡 量 结 果 的 政 策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力 步 骤, 消 除 被 指 称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肇 事 者 不 受 惩 罚 的 现 象, 开 展 及 时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对 这 种 行 为 的 肇 事 者 进 行 审 判, 并 在 判 定 有 罪 之 时 对 其 处 以 适 当 刑 罚, 同 时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适 当 赔 偿 公 约 在 国 内 法 律 秩 序 中 的 地 位 (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土 库 曼 斯 坦 宪 法 第 6 条 承 认 普 遍 公 认 的 国 际 准 则 享 有 最 高 地 位, 但 是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国 内 法 庭 尚 未 直 接 援 引 公 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已 口 头 保 证 预 计 国 内 法 庭 不 久 将 会 直 接 适 用 公 约 GE.11-45567 11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在 国 内 法 律 秩 序 中 充 分 适 用 公 约 条 款, 并 切 实 执 行 宪 法 第 6 条,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向 司 法 和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广 泛 培 训, 使 他 们 充 分 了 解 公 约 条 款 并 直 接 适 用 公 约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向 委 员 会 汇 报 这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以 及 国 内 法 院 或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落 实 公 约 所 载 权 利 的 决 定 酷 刑 定 义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和 对 酷 刑 定 罪 (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宪 法 第 23 条 禁 止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但 仍 然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尚 未 在 国 内 法 中 纳 入 公 约 第 1 条 对 酷 刑 罪 行 的 定 义, 且 刑 法 没 有 特 别 关 于 酷 刑 责 任 的 条 款, 只 是 对 以 下 行 为 定 罪 : 第 113 条 通 过 经 常 性 殴 打 或 其 他 暴 力 行 为 导 致 身 心 受 到 伤 害, 第 358 条 官 员 滥 用 职 权, 以 及 第 197 条 官 员 为 获 取 信 息 对 其 羁 押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宪 法 第 47 条 规 定 在 紧 急 状 态 或 军 事 管 治 下, 可 根 据 国 内 法 暂 时 剥 夺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对 缺 乏 关 于 时 效 性 规 则 和 条 款 的 资 料 感 到 遗 憾 ( 第 1 2 和 4 条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纳 涵 盖 公 约 第 1 条 所 载 所 有 要 素 的 酷 刑 定 义 酷 刑 定 义 应 明 确 违 法 行 为 的 目 的 性, 规 定 加 重 处 罚 的 情 节, 将 试 图 实 施 酷 刑 包 含 其 中, 亦 将 以 恐 吓 或 胁 迫 受 害 者 或 第 三 者 为 目 的 的 行 为 包 含 其 中, 并 应 提 及 公 约 第 1 条 指 出 的 实 施 酷 刑 的 动 机 或 原 因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不 要 将 酷 刑 行 为 界 定 为 造 成 身 心 伤 害 等 不 太 严 重 的 罪 行, 并 确 保 考 虑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款 列 出 的 酷 刑 的 严 重 性 质, 对 这 些 罪 行 施 以 适 当 处 罚 此 外,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是 不 可 减 损 的, 且 构 成 酷 刑 的 行 为 不 受 到 任 何 时 效 性 限 制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刑 事 诉 讼 法 关 于 法 律 援 助 的 第 26 条, 委 员 会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实 际 上 没 有 从 拘 留 一 开 始 就 向 所 有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包 括 关 在 临 时 拘 留 所 的 人 员 提 供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执 行 第 2 条 的 第 2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08 年 ) 第 13 和 14 段 提 及 的 所 有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刑 法 允 许 警 察 在 未 获 得 检 察 官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将 人 拘 留 72 小 时, 在 送 被 拘 留 者 上 法 庭 之 前 可 将 其 关 押 长 达 一 年 据 称 被 拘 留 者 经 常 被 剥 夺 见 律 师 的 机 会, 并 且 在 此 期 间 遭 到 警 察 官 员 的 严 刑 逼 供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报 道 称 缔 约 国 普 遍 存 在 逮 捕 时 和 审 判 前 拘 留 期 间 对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现 象 (CRC/C/TKM/CO/1, 第 36 段 )( 第 2 11 和 12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实 际 上 从 被 拘 留 之 日 起 就 获 得 所 有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包 括 有 权 迅 速 获 得 律 师 服 务 和 独 立 医 生 的 体 检, 通 知 家 属, 被 拘 留 时 被 告 知 其 权 利, 包 括 遭 控 诉 的 罪 名, 并 迅 速 被 带 见 法 官 ; 120 GE.11-45567
(b)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在 法 律 程 序 的 每 个 阶 段, 包 括 警 察 审 讯 期 间, 均 有 律 师 及 其 家 长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陪 同 ; (c) 确 保 将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列 入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集 中 登 记 簿, 并 确 保 律 师 这 些 被 拘 留 者 的 家 人 以 及 其 他 适 当 人 员 可 查 阅 该 登 记 簿 ; (d)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对 警 察 局 和 拘 留 所 进 行 的 所 有 审 问 进 行 录 音 或 录 像, 作 为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进 一 步 手 段 司 法 系 统 的 独 立 性 (10) 委 员 会 对 司 法 系 统 运 作 无 效 深 表 关 切, 正 如 秘 书 长 在 2006 年 指 出 的 (A/61/489, 第 46 段 ), 一 部 分 原 因 显 然 是 律 师 和 法 官 缺 乏 独 立 性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总 统 决 定 法 官 的 任 命 和 提 拔, 妨 碍 了 司 法 系 统 的 独 立 性 委 员 会 对 Ilmurad Nurliev 的 案 件 表 示 关 切, 该 案 中, 在 据 称 违 反 了 多 项 公 平 审 判 和 正 当 程 序 标 准 的 审 判 后, 一 名 基 督 教 牧 师 被 判 犯 有 诈 骗 罪 ( 第 2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特 别 是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采 取 措 施 确 立 并 确 保 司 法 部 门 行 使 职 权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缔 约 国 还 应 允 许 对 Nurliev 先 生 的 定 罪 进 行 公 正 和 独 立 的 审 查 申 诉 机 制 和 调 查 ; 有 罪 不 罚 (11)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很 少 受 到 调 查 和 起 诉, 似 乎 存 在 一 种 有 罪 不 罚 的 大 环 境, 导 致 没 有 对 被 控 实 施 公 约 明 确 所 指 行 为 的 权 力 人 士, 采 取 任 何 有 意 义 的 惩 戒 行 动 或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 第 2 11 12 13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特 别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 (a) 缺 乏 独 立 有 效 的 申 诉 机 制 接 收 酷 刑 指 控, 特 别 是 对 已 定 罪 囚 犯 和 审 判 前 被 拘 留 者 实 施 酷 刑 的 指 控, 并 对 这 些 指 控 进 行 公 正 和 充 分 的 调 查 ; (b) 资 料 显 示, 严 重 的 利 益 冲 突 阻 碍 了 现 有 申 诉 机 制 对 收 到 的 申 诉 进 行 有 效 公 正 的 调 查 ; (c) 有 报 道 称 过 去 十 年 没 有 官 员 因 实 施 酷 刑 而 遭 到 起 诉, 只 有 四 名 执 法 人 员 被 控 犯 有 刑 法 第 182 条 第 2 款 下 不 太 严 重 的 越 权 罪 行 ; (d) 缺 乏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数 据, 说 明 所 有 现 有 申 诉 机 制, 包 括 国 家 民 主 和 人 权 研 究 所 以 及 国 家 审 查 公 民 对 执 法 机 构 活 动 申 诉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申 诉 的 数 目 调 查 结 果 有 没 有 启 动 刑 罚 和 / 或 惩 戒 程 序, 以 及 程 序 的 结 果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特 别 对 Bazargeldy 和 Aydyemal Berdyev 的 案 件 表 示 关 切, 该 案 中, 缔 约 国 否 认 了 Berdyev 夫 妇 声 称 2009 年 收 到 的 国 家 研 究 所 对 他 们 之 前 提 交 的 酷 刑 申 诉 的 答 复 的 真 实 性 GE.11-45567 121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机 制 : ( 一 ) 便 利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包 括 通 过 获 得 有 利 于 其 申 诉 的 医 疗 证 据, 向 公 共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诉, 并 确 保 在 实 际 中 保 护 申 诉 人 不 因 其 申 诉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证 据 而 遭 到 任 何 虐 待 或 胁 迫 ; ( 二 ) 对 实 施 下 令 或 默 许 这 类 行 为 的 警 察 及 其 他 公 务 人 员 的 酷 刑 或 虐 待 指 称 立 即 开 展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并 惩 罚 犯 罪 者 ; (b) 确 保 这 类 调 查 不 由 警 方 开 展, 或 在 其 领 导 下 进 行, 而 由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被 指 控 违 反 公 约 的 所 有 官 员 都 应 暂 时 停 职 ; (c)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就 政 府 官 员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数 目, 以 及 这 些 调 查 和 开 展 的 任 何 刑 罚 和 惩 戒 程 序 的 结 果 应 提 供 按 申 诉 人 性 别 年 龄 和 族 裔 分 列 的 统 计 资 料, 资 料 应 介 绍 每 一 项 相 关 指 控, 并 指 出 由 哪 个 机 构 开 展 调 查 资 料 应 包 括 Bazargeldy 和 Aydyemal Berdyev 向 国 家 研 究 所 提 交 的 拘 留 期 间 酷 刑 指 控 的 具 体 信 息, 包 括 为 调 查 其 指 控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开 展 调 查 的 机 构, 以 及 调 查 结 果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1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A/HRC/10/79) 期 间 提 出 的 建 立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建 议 的 答 复, 但 是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至 今 尚 未 根 据 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地 位 有 关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建 立 这 样 的 机 构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目 前 总 统 办 公 室 下 设 的 国 家 人 权 保 护 机 制, 包 括 国 家 民 主 和 人 权 研 究 所 以 及 审 查 公 民 关 于 执 法 机 构 行 为 申 诉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不 符 合 巴 黎 原 则, 尤 其 体 现 在 其 人 员 组 成 以 及 缺 乏 独 立 性 方 面 ( 第 2 11 和 13 条 ) 缔 约 国 应 依 据 巴 黎 原 则 着 手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该 机 构 有 权 受 理 和 审 议 有 关 个 人 状 况 的 申 诉 和 请 愿, 监 测 拘 留 所, 并 公 布 其 调 查 结 果, 应 当 确 保 执 行 该 机 构 关 于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和 起 诉 肇 事 者 的 建 议, 确 保 为 其 行 动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源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建 立 一 个 全 国 预 防 机 制, 作 为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一 部 分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考 虑 批 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人 权 维 护 者 (13)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一 直 存 在 许 多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记 者 及 其 家 属 遭 到 严 重 恐 吓 报 复 和 威 胁 的 指 控, 并 注 意 到 缺 乏 对 这 类 指 控 进 行 调 查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道 称 人 权 维 护 者 显 然 是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遭 到 刑 事 指 控 而 被 捕, 而 且 据 称 审 判 中 出 现 许 多 违 反 正 当 程 序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对 2010 年 9 月 30 日 发 生 的 事 件 深 表 关 切, 当 天, 总 统 别 尔 德 穆 罕 莫 多 夫 下 令 国 家 安 全 部 坚 决 向 那 些 中 伤 我 们 的 民 主 世 俗 国 家 的 人 开 战, 这 一 切 都 是 因 为 前 一 天, 卫 122 GE.11-45567
星 电 视 播 出 了 对 流 亡 在 外 的 土 库 曼 斯 坦 人 权 维 护 者 Farid Tukhbatullin 的 采 访 委 员 会 仍 然 对 据 称 Tukhbatullin 先 生 遭 到 威 胁 以 及 其 开 设 的 网 站 遭 到 攻 击 表 示 关 切, 但 是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代 表 作 出 的 口 头 承 诺, 即 土 库 曼 斯 坦 政 府 或 情 报 人 员 将 不 再 对 他 进 行 恐 吓 或 威 胁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执 行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决 定 ( 第 15/2010 号 意 见 ), 也 没 有 响 应 人 权 维 护 者 处 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代 表 土 库 曼 斯 坦 赫 尔 辛 基 基 金 会 成 员 Annakurban Amanklychev 和 基 金 会 董 事 的 一 名 家 属 Sapardurdy Khajiev 发 出 的 紧 急 呼 吁 (A/HRC/4/37/Add.1, 第 700 至 704 段 )( 第 2 12 和 16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a) 确 保 土 库 曼 斯 坦 国 内 外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和 记 者 不 因 其 从 事 的 活 动 而 遭 到 任 何 胁 迫 或 暴 力 ; (b) 确 保 立 即 对 这 类 行 为 进 行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起 诉 肇 事 者 并 处 以 与 其 行 为 性 质 相 当 的 惩 罚 ; (c) 提 供 对 据 称 威 胁 和 虐 待 人 权 维 护 者, 包 括 上 文 所 述 个 人 的 调 查 的 最 新 结 果 ; (d) 执 行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关 于 Amanklychev 先 生 和 Khajiev 先 生 的 决 定 ( 第 15/2010 号 意 见 ), 决 定 的 结 论 是 囚 禁 他 们 属 于 任 意 行 为, 呼 吁 立 即 释 放 他 们 并 提 供 损 害 赔 偿 对 拘 留 场 所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总 检 察 长 办 公 室 监 测 拘 留 所 的 活 动, 但 是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国 际 监 测 机 构, 不 论 是 政 府 还 是 非 政 府 机 构, 都 无 法 进 入 土 库 曼 斯 坦 的 拘 留 所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与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 红 十 字 会 ) 合 作, 红 十 字 会 提 供 人 道 主 义 法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的 援 助 不 过,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虽 然 国 际 机 构 提 出 了 许 多 建 议, 包 括 大 会 第 59/206 和 60/172 号 决 议, 以 及 秘 书 长 提 出 的 建 议 (A/61/489, 第 21 段 ), 但 是 缔 约 国 尚 未 准 许 红 十 字 会 进 入 拘 留 所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九 名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特 别 是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以 及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发 出 的 长 期 有 效 的 邀 请 做 出 回 应 ( 第 2 11 和 16 段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建 立 一 个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独 立 有 效 和 定 期 监 测 并 视 察 所 有 拘 留 所 的 国 家 机 制 ; (b) 作 为 当 务 之 急, 准 许 独 立 的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特 别 是 红 十 字 会 进 入 国 内 所 有 拘 留 所 ; GE.11-45567 123
(c)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特 别 是 根 据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特 别 代 表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职 权 范 围 (E/CN.4/1998/45), 尽 快 允 许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进 行 访 问 强 迫 失 踪 和 隔 离 关 押 (15)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许 多 人 在 没 有 适 当 律 师 代 理 的 情 况 下 被 捕, 在 不 公 开 的 审 判 中 被 判 刑, 并 被 隔 离 监 禁, 而 且 缺 乏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在 查 明 这 些 人 的 命 运 和 下 落 方 面 取 得 了 哪 些 进 展 这 些 人 包 括 Gulgeldy Annaniazov Ovezgeldy Ataev Boris Shikhmuradov 和 Batyr Berdyev, 以 及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出 的 那 些 2002 年 涉 嫌 谋 杀 前 总 统 未 遂 的 囚 犯 (A/HRC/13/42, 第 203-204 段 ; E/CN.4/2006/6/Add.1, 第 514 段 ) 委 员 会 特 别 对 缺 乏 以 下 内 容 表 示 关 切 :(a) 就 对 这 类 做 法 的 指 控 开 展 有 效 独 立 和 透 明 的 调 查, 酌 情 起 诉 肇 事 者 并 为 其 定 罪 ; 以 及 (b) 适 时 通 知 失 踪 人 员 家 属 此 类 调 查 和 起 诉 的 结 果 缺 乏 此 类 调 查 和 后 续 工 作, 说 明 缔 约 国 可 能 在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的 意 愿 方 面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并 且 在 受 害 者 家 属 问 题 上 继 续 违 反 了 公 约 ( 第 12 和 13 条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废 除 隔 离 羁 押, 确 保 释 放 或 按 正 当 程 序 指 控 和 审 判 所 有 被 隔 离 羁 押 者 ; (b) 作 为 当 务 之 急, 告 知 被 隔 离 羁 押 者 的 家 属 其 命 运 和 下 落, 并 为 家 属 探 视 提 供 便 利 ; (c)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以 确 保 迅 速 公 正 和 彻 底 地 调 查 所 有 未 决 的 据 称 失 踪 案 件, 酌 情 提 供 赔 偿, 并 告 知 受 害 者 家 属 这 类 调 查 和 起 诉 的 结 果 ; (d) 告 知 委 员 会 对 上 述 案 件 的 调 查 结 果, 包 括 Annaniazov 先 生 Ataev 先 生 Shikhmuradov 先 生 和 Berdyev 先 生 的 案 件, 以 及 因 2002 年 涉 嫌 参 与 谋 杀 前 总 统 而 被 监 禁 的 人 员 的 案 件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16)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不 断 有 大 量 关 于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报 道, 并 且 据 称 对 此 类 死 亡 案 件, 包 括 Ogulsapar Muradova 案 的 独 立 法 医 检 查 存 在 限 制 他 在 整 个 拘 留 期 间 被 隔 离 监 禁, 并 在 拘 留 中 死 于 可 疑 的 状 况 关 于 该 案, 包 括 酷 刑 迹 象, 有 详 细 记 录, 而 且 秘 书 长 (A/61/489, 第 39 段 ) 和 一 些 特 别 报 告 员 (A/HRC/WG.6/3 /TKM/2, 第 38 段 ) 也 特 别 提 到 该 案 ( 第 2 11 12 和 16 段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立 即 彻 底 并 公 正 地 调 查 所 有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事 件 ; 公 布 调 查 结 果 ; 并 起 诉 那 些 违 反 公 约 并 导 致 此 类 死 亡 的 人 ; 124 GE.11-45567
(b) 确 保 对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所 有 案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法 医 检 查 ; 允 许 死 者 家 属 授 权 开 展 独 立 的 验 尸 ; 并 确 保 缔 约 国 法 院 承 认 独 立 验 尸 的 结 果, 作 为 刑 事 和 民 事 案 件 中 的 证 据 ; (c)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所 有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数 据, 按 死 者 所 在 拘 留 所 受 害 人 性 别, 以 及 对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调 查 结 果 分 列 ; 特 别 是 对 于 据 称 酷 刑 虐 待 或 有 意 疏 忽 造 成 的 死 亡 案 件, 包 括 2006 年 9 月 Muradova 女 士 在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案 件, 告 知 委 员 会 调 查 详 情 滥 用 精 神 病 院 (17)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不 断 有 大 量 可 靠 的 报 道 称, 缔 约 国 因 非 医 疗 原 因, 特 别 是 非 暴 力 地 表 达 其 政 见 等 原 因, 将 人 关 进 精 神 病 院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对 于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以 及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2004 年 和 2008 年 分 别 以 政 治 异 见 人 士 Gurbandurdy Durdykuliev(E/CN.4/ 2005/62/Add.1, 第 1817 段 ) 和 记 者 Sazak Durdymuradov(A/HRC/10/44/Add.4, 第 239 段 ) 的 名 义 联 合 发 出 的 至 少 两 份 紧 急 呼 吁, 缔 约 国 未 作 答 复 ( 第 2 11 和 16 段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释 放 那 些 因 非 医 疗 原 因 而 被 强 行 关 进 精 神 病 院 的 人, 并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这 种 状 况 ; (b)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允 许 独 立 监 察 员 和 监 测 机 制 访 问 精 神 病 院, 确 保 任 何 人 都 不 会 因 非 医 疗 原 因 而 被 强 行 送 进 精 神 病 院, 并 确 保 仅 根 据 独 立 精 神 病 专 家 的 建 议 作 出 住 院 决 定, 并 且 可 就 此 决 定 提 起 上 诉 ; (c) 告 知 委 员 会 关 于 强 行 将 人 关 进 精 神 病 院 的 指 控, 特 别 是 对 Durdykuliev 先 生 和 Durdymuradov 先 生 的 案 件 的 调 查 结 果 监 狱 中 的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强 奸 和 性 暴 力 (18) 委 员 会 对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一 直 实 施 的 身 体 虐 待 和 精 神 压 迫 表 示 关 切, 包 括 集 体 惩 罚 将 虐 待 作 为 预 防 措 施 隔 离 羁 押, 以 及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或 囚 犯 实 施 的 性 暴 力 和 强 奸, 据 称 这 导 致 了 一 些 被 拘 留 者 自 杀 关 于 2009 年 2 月 达 沙 古 兹 一 所 女 子 监 狱 发 生 的 一 名 女 性 囚 犯 遭 殴 打 事 件,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虽 然 监 狱 长 因 受 贿 罪 被 免 职, 但 是 没 有 对 实 施 暴 力 的 监 狱 官 员 实 施 任 何 刑 事 制 裁 ( 第 2 11 1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拟 订 一 份 全 面 计 划 以 解 决 暴 力 问 题, 包 括 达 沙 古 兹 女 子 监 狱 等 所 有 拘 留 所 的 囚 犯 和 监 狱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的 性 暴 力 和 强 奸, 并 确 保 对 这 些 案 件 进 行 有 效 的 调 查 缔 约 国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2007 年 在 阿 什 哈 巴 德 和 2009 年 在 达 沙 GE.11-45567 125
古 兹 发 生 的 公 共 官 员 暴 力 侵 害 和 强 奸 女 性 被 拘 留 者 案 件 的 调 查 情 况, 以 及 这 类 审 判 的 结 果, 包 括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判 处 的 刑 罚 以 及 给 予 受 害 者 的 补 救 和 赔 偿 ; (b) 协 调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对 拘 留 条 件 的 司 法 监 督, 并 确 保 彻 底 调 查 对 拘 留 所 发 生 的 酷 刑 或 虐 待 事 件 的 指 控 ; (c) 确 保 单 独 监 禁 仍 然 作 为 一 种 有 时 限 的 例 外 措 施 拘 留 条 件 (1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政 府 关 于 建 新 拘 留 所 的 计 划, 但 是 对 剥 夺 自 由 地 点 当 前 的 物 质 和 卫 生 状 况 仍 然 深 表 关 切, 例 如 食 物 和 医 疗 服 务 不 足, 严 重 拥 挤, 以 及 不 必 要 地 限 制 家 属 探 视 ( 第 11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应 加 大 努 力, 特 别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使 剥 夺 自 由 地 点 的 拘 留 条 件 符 合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国 际 和 国 内 法 律 标 准 : (a) 缓 解 监 狱 过 分 拥 挤 的 状 况, 并 考 虑 非 监 禁 形 式 的 拘 留 ; (b)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都 有 可 能 并 切 实 获 得 必 要 的 食 物 和 医 疗 服 务 ; (c)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在 整 个 拘 留 或 监 禁 期 间 与 成 年 人 分 开 关 押,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教 育 和 娱 乐 活 动 严 刑 逼 供 (2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国 内 法, 例 如 宪 法 第 45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5 条 第 1 款, 保 障 法 院 不 接 受 严 刑 逼 供 获 得 的 证 据 的 原 则 不 过,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不 断 有 大 量 可 靠 的 报 道 称, 法 院 采 用 严 刑 逼 供 获 得 的 证 据 的 做 法 在 缔 约 国 很 普 遍, 而 且 由 于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这 种 做 法 长 期 存 在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关 于 任 何 官 员 因 逼 供 而 遭 到 起 诉 和 处 罚 的 情 况 ( 第 15 条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十 五 条, 确 保 实 际 上 不 在 任 何 司 法 程 序 中 将 通 过 酷 刑 获 得 的 证 据 援 引 为 证 据, 审 查 单 凭 供 词 定 罪 的 案 件, 承 认 在 许 多 这 类 案 件 中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可 能 是 通 过 酷 刑 或 虐 待 方 式 获 得 的, 并 酌 情 开 展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采 取 适 当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是 否 有 任 何 官 员 因 逼 供 而 遭 到 起 诉 和 处 罚 补 救, 包 括 赔 偿 和 康 复 服 务 (21)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宪 法 第 44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3 条 保 障 国 家 机 构 的 非 法 行 动 或 造 成 的 伤 害 的 受 害 者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但 是 仍 然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道 称 没 有 落 实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包 括 康 复 服 务 的 权 利, 而 且 也 没 有 个 人 获 得 这 类 赔 偿 的 例 子 此 外,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提 供 的 信 息, 但 是 对 于 缔 约 国 未 执 行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Komarovski 诉 土 库 曼 斯 坦 案 的 意 见 ( 第 1450/2006 号 来 文,2008 年 7 月 24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 表 示 严 重 126 GE.11-45567
关 切, 委 员 会 在 该 意 见 中 判 定, 根 据 土 库 曼 斯 坦 政 府 的 一 份 答 复, 土 库 曼 斯 坦 必 须 向 Komarovski 先 生 提 供 有 效 的 补 救,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起 诉 并 处 罚 暴 力 行 为 的 实 施 者 ( 第 14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大 努 力, 在 实 际 上 为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包 括 公 正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以 及 尽 可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康 复 服 务, 并 保 护 他 们 免 遭 羞 辱 和 再 次 受 害 缔 约 国 应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报 告 期 间, 法 院 下 令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或 其 家 人 提 供 的 补 救 赔 偿 及 其 他 措 施, 包 括 康 复 服 务 资 料 应 包 括 提 出 请 求 的 数 目 满 足 请 求 的 数 目 以 及 每 个 案 件 中 命 令 赔 偿 的 数 额 和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此 外, 缔 约 国 还 应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落 实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Komarovski 诉 土 库 曼 斯 坦 案 件 的 意 见 的 情 况 武 装 部 队 中 的 欺 辱 现 象 (22) 委 员 会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不 断 有 大 量 报 道 称 军 中 存 在 军 官 或 其 他 人 员 所 为 或 经 其 同 意 默 许 或 批 准 的 欺 辱 行 为 这 种 欺 辱 行 为 对 受 害 者 造 成 了 极 大 的 影 响, 据 称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导 致 了 自 杀 和 死 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提 供 的 资 料, 但 是 对 报 道 称 调 查 不 充 分 或 根 本 没 有 调 查 仍 然 表 示 关 切 ( 第 2 和 16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强 禁 止 和 消 除 军 中 欺 辱 行 为 的 措 施 ; (b) 确 保 立 即 开 展 公 正 和 彻 底 的 调 查, 并 酌 情 起 诉 所 有 事 件, 包 括 据 称 因 虐 待 和 精 神 压 迫 导 致 的 自 杀 和 死 亡 案 件, 并 公 布 这 类 起 诉 的 结 果 ; (c) 采 取 措 施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康 复 服 务, 包 括 适 当 的 医 疗 和 心 理 援 助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2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2005 年 授 予 上 千 名 塔 吉 克 斯 坦 难 民 公 民 身 份 并 提 供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寻 求 庇 护 者 在 土 库 曼 斯 坦 获 得 独 立 合 格 和 免 费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律 师 代 理 的 可 能 性 有 限, 而 且 庇 护 申 请 被 初 审 法 院 驳 回 者 可 能 不 能 提 出 理 由 充 足 的 上 诉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迟 迟 没 有 通 过 经 修 订 的 难 民 法, 缺 乏 关 于 庇 护 申 请 和 难 民 的 资 料, 以 及 驱 逐 出 境 的 数 目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资 料 说 明 存 在 哪 些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这 些 人 不 被 送 回 他 们 面 临 实 际 酷 刑 危 险 的 国 家, 以 及 利 用 外 交 保 证 回 避 公 约 第 3 条 确 立 的 绝 对 禁 止 驱 回 的 情 况 ( 第 3 条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a) 加 快 通 过 经 修 订 的 难 民 法, 修 订 其 当 前 程 序 和 做 法, 使 之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特 别 是 公 约 第 3 条 ; (b) 确 保 没 有 人 会 被 驱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到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其 将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的 国 家, 并 且 考 虑 将 决 定 权 从 总 统 手 中 转 移 到 司 法 系 统 ; GE.11-45567 127
(c) 保 障 寻 求 庇 护 者, 包 括 那 些 有 可 能 被 拘 留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获 得 独 立 合 格 和 免 费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律 师 服 务, 以 确 保 适 时 认 可 难 民 及 其 他 需 要 国 际 保 护 的 人 的 保 护 需 要, 并 避 免 驱 逐 ; (d) 在 边 境 点, 包 括 国 际 机 场 和 中 转 区 建 立 一 套 可 获 得 的 标 准 化 寻 求 庇 护 和 申 诉 提 交 程 序, 并 确 保 其 实 施 ; (e) 建 立 一 套 体 系, 收 集 并 分 享 关 于 正 在 等 待 当 局 批 复 申 请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包 括 被 拘 留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以 及 关 于 被 缔 约 国 以 及 他 们 被 送 往 的 国 家 引 渡 驱 逐 或 遣 返 的 个 人 的 统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资 料 ;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培 训 (2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报 告 所 载 关 于 培 训 方 案 和 人 权 手 册 出 版 情 况 的 资 料, 但 是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资 料 说 明 为 医 疗 和 执 法 人 员 保 安 和 监 狱 官 员 司 法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参 与 拘 留 审 讯 或 对 待 国 家 或 官 方 控 制 下 人 员 的 其 他 人 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供 有 关 禁 止 酷 刑 和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问 题 的 培 训 ( 第 10 条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定 期 向 所 有 负 责 公 约 第 10 条 列 举 的 各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提 供 关 于 公 约 规 定 和 绝 对 禁 止 酷 刑 的 培 训, 以 及 特 别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合 作, 提 供 有 关 审 讯 规 则, 指 导 和 方 法 的 培 训 ; (b) 向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特 别 是 医 疗 人 员 提 供 关 于 如 何 确 认 酷 刑 和 虐 待 迹 象,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有 效 调 查 和 文 件 记 录 手 册 ( 伊 斯 坦 布 尔 议 定 书 ) 的 专 门 培 训 ; (c) 培 训 那 些 参 与 拘 留 审 讯 或 处 理 遭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逮 捕 扣 押 或 监 禁 的 妇 女 的 人 员 时, 采 取 考 虑 性 别 因 素 的 方 针 ; (d) 将 禁 止 虐 待 和 歧 视 在 族 裔 宗 教 和 其 他 方 面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纳 入 对 执 法 官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群 体 的 培 训 中 ; (e) 评 估 这 些 培 训 和 教 育 方 案 对 减 少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的 效 果 和 影 响 缺 乏 数 据 (25) 虽 然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关 于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的 准 则 (CAT/C/4/ Rev.3), 并 且 多 次 请 缔 约 国 向 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但 是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发 现, 除 了 关 于 法 律 条 款 的 资 料, 收 到 的 其 他 资 料 非 常 有 限 在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案 件 中, 缺 乏 关 于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情 况 的 全 面 或 分 列 数 据, 缺 乏 全 面 的 监 狱 关 押 率 和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人 数 的 数 据, 而 且 缺 乏 据 称 酷 刑 和 强 迫 失 踪 案 件 的 资 料, 包 括 这 类 人 员 的 下 落 委 员 会 指 出, 缺 乏 这 些 数 据 严 重 妨 碍 了 确 认 可 能 存 在 哪 些 需 要 关 注 的 虐 待 形 式 ( 第 2 12 13 和 19 条 ) 128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汇 编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除 其 他 外, 按 性 别 族 裔 年 龄 罪 行 和 地 域 分 布 分 列 的 相 关 统 计 资 料, 说 明 对 国 家 一 级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参 与 此 类 监 督 的 机 构 类 型 及 其 报 告 机 制, 包 括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关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隔 离 羁 押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人 口 贩 运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的 申 诉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情 况, 以 及 所 有 这 类 申 诉 和 案 件 的 结 果, 包 括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赔 偿 和 康 复 服 务 (2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作 出 公 约 第 21 条 和 22 条 所 指 的 声 明 (27)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批 准 其 尚 未 加 入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特 别 是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核 准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28)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以 适 当 的 语 言,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分 发 它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这 类 分 发 工 作 的 结 果 (29)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文 件 第 9 14 15 段 (b) 项 和 (c) 项 所 载 委 员 会 建 议,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后 续 资 料, 并 提 供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的 对 话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3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遵 循 4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提 交 下 次 条 约 专 要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核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的 要 求 (HRI/GEN.2/Rev.6), 并 遵 循 80 页 的 篇 幅 限 制, 更 新 其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HRI/CORE/TKM/2009)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和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一 道 构 成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应 承 担 的 报 告 义 务 (31) 请 缔 约 国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之 前 提 交 下 次 报 告, 即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GE.11-45567 129
四.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62. 在 本 章 中, 委 员 会 按 照 结 论 性 意 见 后 续 行 动 程 序 更 新 了 其 结 论 和 活 动, 这 些 结 论 和 活 动 构 成 了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通 过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缔 约 国 的 后 续 答 复 和 特 别 报 告 员 依 照 公 约 第 19 条 就 结 论 性 意 见 采 取 的 后 续 活 动, 包 括 特 别 报 告 员 关 于 该 程 序 结 果 的 意 见 叙 述 如 下 信 息 更 新 的 截 至 日 期 为 2011 年 6 月 3 日, 即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63. 委 员 会 在 2005-2006 年 度 报 告 5 第 四 章 说 明 了 它 制 定 的 关 于 通 过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所 提 交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后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的 框 架 委 员 会 在 该 年 以 及 之 后 每 一 年 的 报 告 中, 都 介 绍 自 2003 年 5 月 启 动 该 程 序 后 向 缔 约 国 了 解 其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措 施 的 情 况 64.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委 员 会 设 立 了 依 照 公 约 第 19 条 就 结 论 性 意 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特 别 报 告 员 职 位, 并 任 命 费 利 斯 盖 尔 女 士 担 任 这 一 职 务 报 告 员 分 别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2010 年 11 月 和 2011 年 5 月 至 6 月 ) 上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该 程 序 结 果 的 进 度 报 告 65.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每 一 缔 约 国 报 告 后, 都 会 表 示 一 些 关 切, 并 提 出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的 具 体 建 议 委 员 会 藉 此 帮 助 缔 约 国 找 到 有 效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使 它 们 的 法 律 和 做 法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66. 根 据 后 续 行 动 的 程 序, 委 员 会 向 每 个 缔 约 国 提 出 了 要 求 它 们 在 一 年 内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的 建 议 提 出 这 些 后 续 行 动 建 议, 是 因 为 这 些 建 议 是 认 真 的 保 护 性 的, 并 且 认 为 可 以 在 一 年 之 内 做 到 缔 约 国 被 要 求 在 一 年 内 来 文 说 明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后 续 行 动 建 议 的 情 况 在 每 一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均 在 结 尾 段 中 具 体 提 出 要 求 在 一 年 内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的 建 议 67. 自 2003 年 5 月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设 立 该 程 序 以 来, 直 至 2011 年 6 月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缔 约 国 收 到 后 续 行 动 建 议 后 提 交 的 109 份 报 告 在 应 于 2011 年 5 月 前 提 交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的 95 个 缔 约 国 中, 在 本 报 告 通 过 时, 有 67 个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报 告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有 27 个 缔 约 国 尚 未 提 交 到 期 的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 奥 地 利 贝 宁 保 加 利 亚 布 隆 迪 柬 埔 寨 喀 麦 隆 乍 得 智 利 哥 斯 达 黎 加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萨 尔 瓦 多 法 国 洪 都 拉 斯 印 度 尼 西 亚 约 旦 卢 森 堡 尼 加 拉 瓜 秘 鲁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 初 次 报 告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 瑞 士 南 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多 哥 乌 干 达 也 门 和 赞 比 亚 由 此 可 见, 截 止 2011 年 6 月 3 日 没 有 在 后 续 程 序 之 下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的 28 个 缔 约 国 遍 布 于 世 界 各 地 区 5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1/44) 130 GE.11-45567
68. 报 告 员 向 所 有 逾 期 未 提 交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的 国 家 发 出 提 醒 函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情 况, 见 于 委 员 会 网 站 上 的 一 份 图 表 从 2010 年 起, 委 员 会 开 设 了 后 续 行 动 专 门 网 页 :http://www2.ohchr.org/ english/bodies/cat/follow-procedure.htm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以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后 续 来 函 和 特 别 报 告 员 致 缔 约 国 的 信 都 登 载 在 这 一 网 页 上 ( 见 以 下 第 70 段 ) 69. 报 告 员 感 谢 缔 约 国 提 交 资 料 说 明 为 履 行 公 约 义 务 采 取 的 措 施 此 外, 她 还 对 所 收 到 的 答 复 作 出 评 估, 比 如 是 否 回 应 了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所 有 后 续 行 动 项 目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否 符 合 委 员 会 的 关 切,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进 一 步 资 料 每 一 封 信 都 具 体 和 详 细 地 回 应 了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在 需 要 进 一 步 说 明 的 情 况 下, 报 告 员 都 致 函 有 关 缔 约 国 请 其 作 出 进 一 步 说 明 迄 今 为 止,22 个 缔 约 国 已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说 明 对 于 尚 未 提 供 任 何 后 续 行 动 资 料 的 国 家, 她 均 要 求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70. 2007 年 5 月, 委 员 会 决 定 公 布 报 告 员 给 缔 约 国 的 所 有 信 函 委 员 会 还 决 定 为 缔 约 国 的 所 有 后 续 行 动 答 复 分 配 一 个 联 合 国 文 件 编 号, 并 将 这 些 答 复 登 载 在 委 员 会 的 网 站 上 71. 由 于 对 每 个 缔 约 国 的 建 议 都 是 精 心 起 草 的, 反 映 了 该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所 以 缔 约 国 的 后 续 答 复 和 报 告 员 要 求 作 出 进 一 步 说 明 的 信 函 也 涉 及 广 泛 的 问 题 在 向 缔 约 国 索 取 进 一 步 资 料 的 信 函 中, 列 出 了 一 些 对 落 实 有 关 建 议 十 分 重 要 的 具 体 事 项 突 出 强 调 一 些 问 题, 不 仅 是 为 了 反 映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也 为 了 说 明 一 些 没 有 得 到 解 决 但 对 委 员 会 当 前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的 问 题, 以 便 有 效 地 采 取 预 防 和 保 护 措 施, 消 灭 酷 刑 和 虐 待 现 象 72. 报 告 员 过 去 一 年 的 活 动 包 括 : 出 席 两 次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与 其 他 条 约 机 构 的 成 员 讨 论 了 后 续 行 动 程 序 问 题, 第 一 次 是 2010 年 6 月 28 日 至 30 日, 第 二 次 是 2011 年 1 月 参 加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后 续 行 动 工 作 组 会 议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6 月 份 会 议 上, 向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会 议 介 绍 了 委 员 会 的 后 续 程 序 在 条 约 机 构 专 家 成 员 不 作 实 地 访 问 的 情 况 下,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的 报 告 可 提 供 信 息 和 分 析, 协 助 委 员 会 及 其 报 告 员 评 估 从 缔 约 国 收 到 的 后 续 答 复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对 缔 约 国 答 复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评 估 后, 与 委 员 会 自 己 指 定 的 国 别 报 告 员 协 商, 起 草 给 有 关 国 家 的 后 续 信 函 73. 报 告 员 正 在 研 究 委 员 会 的 后 续 行 动 程 序 她 首 先 探 讨 了 请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后 续 行 动 资 料 时 向 它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数 量 和 性 质 她 向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报 告 了 她 的 一 些 研 究 成 果 总 体 而 言, 最 常 涉 及 的 后 续 行 动 问 题 有 :(a) 进 行 迅 速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b) 起 诉 和 处 罚 酷 刑 或 虐 待 施 行 者 ;(c) 保 证 或 加 强 对 被 拘 留 者 的 法 律 保 障 ;(d) 确 保 受 害 人 有 权 投 诉 并 要 求 其 案 件 得 到 审 理 ; (e) 开 展 培 训 和 提 高 意 识 活 动 ;(f) 确 保 审 讯 方 法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特 别 是 废 除 单 独 监 禁 ;(g) 确 保 补 救 和 康 复 ;(h) 防 止 性 别 暴 力, 确 保 对 妇 女 的 保 护 ;(i) 监 督 羁 押 设 施 和 禁 闭 场 所, 鼓 励 由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暗 访 ;(j) 改 进 酷 刑 数 据 的 收 集 ;(k) 改 善 拘 留 条 件, 即 解 决 过 份 拥 挤 问 题 GE.11-45567 131
74. 报 告 员 还 绘 制 了 一 份 图 表, 说 明 将 后 续 行 动 项 目 列 入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前 发 出 的 问 题 清 单 中 的 重 要 性 她 发 现, 在 所 通 过 的 报 告 前 问 题 清 单 中, 委 员 会 更 加 重 视 列 入 与 以 前 指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项 目 有 关 的 未 决 问 题, 不 过 这 方 面 还 可 以 作 出 更 大 努 力 75. 在 与 缔 约 国 的 通 信 中, 报 告 员 注 意 到 后 续 答 复 中 没 有 给 予 令 人 满 意 回 答 的 一 些 重 复 性 关 切, 她 的 这 些 关 切 已 经 列 入 前 几 年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简 而 言 之, 她 认 为 提 供 更 准 确 的 信 息 十 分 重 要, 如 囚 犯 名 单 监 禁 期 间 死 亡 详 情 和 法 医 调 查 结 果 等 76. 在 与 缔 约 国 大 量 交 流 情 况 后, 报 告 员 发 现, 在 很 多 缔 约 国 需 要 更 严 格 的 实 况 调 查 和 监 督 此 外, 对 警 察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分 析 时 常 欠 缺 当 委 员 会 索 取 这 方 面 资 料 时, 缔 约 国 往 往 无 法 提 供 报 告 员 还 认 为, 对 虐 待 指 称 进 行 迅 速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可 起 到 重 要 的 保 护 作 用 独 立 机 构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视 察, 往 往 效 果 最 好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各 种 文 件 资 料 和 投 诉 表 明, 这 类 监 督 机 构 缺 乏, 无 法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或 落 实 改 进 工 作 的 建 议 77. 报 告 员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必 须 在 执 法 人 员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中 明 确 指 示 坚 决 禁 止 酷 刑 缔 约 国 必 须 提 供 医 生 检 查 和 解 剖 结 果 的 资 料, 对 酷 刑 特 别 是 性 暴 力 案 件 作 好 记 录 缔 约 国 还 须 指 示 有 关 人 员 确 保 证 据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报 告 员 发 现,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中 有 很 多 漏 洞, 包 括 对 执 法 人 员 采 取 刑 事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资 料 不 全 保 存 准 确 的 记 录, 包 括 对 被 拘 留 者 所 有 程 序 步 骤 的 登 记, 十 分 重 要, 须 更 加 重 视 所 有 这 类 措 施 均 有 助 于 确 保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个 人 免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78. 下 表 详 细 列 出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时 收 到 的 后 续 行 动 答 复 表 中 还 注 明 了 缔 约 国 就 结 论 性 意 见 发 出 评 论 的 日 期 2003 年 5 月 至 2011 年 6 月 结 论 和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程 序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2003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阿 塞 拜 疆 2004 年 5 月 2004 年 7 月 7 日 CAT/C/CR/30/RESP/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2004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3 月 7 日 ) 132 GE.11-45567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2003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柬 埔 寨 2004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4 月 28 日 ) 喀 麦 隆 2004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哥 伦 比 亚 2004 年 11 月 2006 年 3 月 24 日 CAT/C/COL/CO/3/Add.1 2007 年 10 月 16 日 CAT/C/COL/CO/3/Add.2 评 论 : 2009 年 12 月 17 日 CAT/C/COL/CO/3/Add.3 拉 脱 维 亚 2004 年 11 月 2004 年 11 月 3 日 CAT/C/CR/31/RESP/1 2007 年 5 月 14 日 CAT/C/LVA/CO/1/Add.1 立 陶 宛 2004 年 11 月 2004 年 12 月 7 日 CAT/C/CR/31/5/RESP/1 2006 年 10 月 25 日 CAT/C/LTU/CO/1/Add.2 摩 洛 哥 2004 年 11 月 2004 年 11 月 22 日 CAT/C/CR/31/2/Add.1 2006 年 8 月 2 日 CAT/C/MAR/CO/3/Add.2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7 年 5 月 2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0 月 2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3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5 月 10 日 ) 2006 年 10 月 30 日 CAT/C/MAR/CO/3/Add.3 也 门 2004 年 11 月 2005 年 8 月 22 日 CAT/C/CR/31/4/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 ) 第 三 十 二 届 会 议 (2004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保 加 利 亚 2005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智 利 2005 年 5 月 2007 年 1 月 22 日 CAT/C/38/CRP.4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5 日 ) GE.11-45567 133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克 罗 地 亚 2005 年 5 月 2006 年 7 月 12 日 CAT/C/HRV/CO/3/Add.1 2009 年 2 月 16 CAT/C/HRV/CO/3/Add.2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3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捷 克 共 和 国 2005 年 5 月 2005 年 4 月 25 日 CAT/C/CZE/CO/3/Add.1 2008 年 1 月 14 日 CAT/C/CZE/CO/3/Add.2 德 国 2005 年 5 月 2005 年 8 月 4 日 CAT/C/CR/32/7/RESP/1 2007 年 9 月 25 日 CAT/C/DEU/CO/3/Add.1 摩 纳 哥 2005 年 5 月 2006 年 3 月 30 日 CAT/C/MCO/CO/4/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5 月 16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6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6 年 10 月 30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3 日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5 日 ) 新 西 兰 2005 年 5 月 2005 年 6 月 9 日 CAT/C/CR/32/4/RESP/1 评 论 : 2006 年 12 月 19 日 CAT/C/NZL/CO/3/Add.2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7 年 5 月 14 日 )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2004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阿 根 廷 2005 年 11 月 2006 年 2 月 2 日 CAT/C/ARG/CO/4/Add.1 希 腊 2005 年 11 月 2006 年 3 月 14 日 CAT/C/GRC/CO/4/Add.1 2008 年 10 月 9 日 CAT/C/GRC/CO/4/Add.2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7 年 5 月 11 日 )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5 日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2005 年 11 月 2006 年 3 月 14 日 CAT/C/GBR/CO/4/Add.1 2009 年 8 月 25 日 收 到 : CAT/C/GBR/CO/4/Add.2 去 函 提 醒 (2006 年 2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4 月 29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134 GE.11-45567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2005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阿 尔 巴 尼 亚 2006 年 5 月 2006 年 8 月 15 日 CAT/C/ALB/CO/1/Add.1 巴 林 2006 年 5 月 2006 年 11 月 21 日 CAT/C/BHR/CO/1/Add.1 2009 年 2 月 13 日 CAT/C/BHR/CO/1/Add.2 加 拿 大 2006 年 5 月 2006 年 6 月 2 日 CAT/C/CAN/CO/4/Add.1 芬 兰 2006 年 5 月 2006 年 5 月 19 日 CAT/C/FIN/CO/4/Add.1 2008 年 12 月 2 日 CAT/C/FIN/CO/4/Add.2 瑞 士 2006 年 5 月 2005 年 6 月 16 日 CAT/C/CHE/CO/4/Add.1 2007 年 5 月 15 日 CAT/C/CHE/CO/4/Add.2 2009 年 12 月 7 日 CAT/C/CHE/CO/4/Add.3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2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4 月 29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3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4 月 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1 月 11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乌 干 达 2006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4 月 5 日 )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2005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奥 地 利 2006 年 11 月 2006 年 11 月 24 日 CAT/C/AUT/CO/3/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5 日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2006 年 11 月 评 论 : 2006 年 2 月 1 日 CAT/C/BIH/CO/1/Add.1 2007 年 5 月 6 日 CAT/C/BIH/CO/1/Add.2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4 月 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2 月 12 日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2006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4 月 5 日 ) 厄 瓜 多 尔 2006 年 11 月 2006 年 11 月 20 日 CAT/C/ECU/CO/3/Add.1 法 国 2006 年 11 月 2007 年 2 月 13 日 CAT/C/FRA/CO/3/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5 月 11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GE.11-45567 135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尼 泊 尔 2006 年 11 月 2007 年 6 月 1 日 CAT/C/NPL/CO/2/Add.1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4 月 13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5 日 ) 斯 里 兰 卡 2006 年 11 月 2006 年 11 月 22 日 CAT/C/LKA/CO/2/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7 年 11 月 21 日 )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2006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格 鲁 吉 亚 2007 年 5 月 2007 年 5 月 31 日 CAT/C/GEO/CO/3/Add.1 危 地 马 拉 2007 年 5 月 2007 年 11 月 15 日 CAT/C/GTM/CO/4/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1 月 13 日 )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9 月 4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7 日 ) 2009 年 6 月 9 日 CAT/C/GTM/CO/4/Add.2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秘 鲁 2007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9 月 4 日 ) 卡 塔 尔 2007 年 5 月 2006 年 12 月 12 日 CAT/C/QAT/CO/1/Add.1 大 韩 民 国 2007 年 5 月 2007 年 6 月 27 日 CAT/C/KOR/CO/2/Add.1 2009 年 7 月 10 日 CAT/C/KOR/CO/2/Add.2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14 日 ) 多 哥 2007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7 年 9 月 4 日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2007 年 5 月 2007 年 7 月 25 日 CAT/C/USA/CO/2/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8 月 8 日 和 2009 年 5 月 14 日 ) 136 GE.11-45567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2006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布 隆 迪 2007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4 月 25 日 ) 圭 亚 那 2007 年 11 月 2008 年 12 月 5 日 CAT/C/GUY/CO/1/Add.1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4 月 2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14 日 ) 匈 牙 利 2007 年 11 月 2007 年 11 月 15 日 CAT/C/HUN/CO/4/Add.1 墨 西 哥 2007 年 11 月 2008 年 8 月 14 日 CAT/C/MEX/CO/4/Add.1 2010 年 1 月 7 日 CAT/C/MEX/CO/4/Add.2 俄 罗 斯 联 邦 2007 年 11 月 2007 年 8 月 23 日 CAT/C/RUS/CO/4/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8 年 11 月 15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5 月 6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5 月 15 日 ) 南 非 2007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4 月 25 日 ) 塔 吉 克 斯 坦 2007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4 月 25 日 )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2007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丹 麦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7 月 18 日 CAT/C/DNK/CO/5/Add.1 意 大 利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5 月 9 日 CAT/C/ITA/CO/4/Add.1 日 本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5 月 29 日 CAT/C/JPN/CO/1/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12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5 月 11 日 ) 卢 森 堡 2008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11 月 17 日 ) 荷 兰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6 月 17 日 CAT/C/NET/CO/4/Add.1 波 兰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6 月 12 日 CAT/C/POL/CO/4/Add.1 乌 克 兰 2008 年 5 月 2009 年 4 月 21 日 CAT/C/UKR/CO/5/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去 函 提 醒 (2008 年 11 月 17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GE.11-45567 137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2007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贝 宁 2008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5 月 6 日 ) 爱 沙 尼 亚 2008 年 11 月 2009 年 1 月 19 日 CAT/C/EST/CO/4/Add.1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4 月 29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拉 脱 维 亚 2008 年 11 月 2010 年 2 月 10 日 CAT/C/LVA/CO/2/Add.1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4 月 29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25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挪 威 2008 年 11 月 2009 年 7 月 9 日 CAT/C/NOR/CO/5/Add.1 ( 附 录 一 : 未 决 ) 2010 年 11 月 26 日 CAT/C/NOR/CO/5/Add.2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4 月 29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12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2011 年 3 月 4 日 CAT/C/NOR/CO/5/Add.3 葡 萄 牙 2008 年 11 月 2007 年 11 月 23 日 CAT/C/PRT/CO/4/Add.1 ( 包 括 评 论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2008 年 11 月 2008 年 2 月 13 日 CAT/C/UZB/CO/3/Add.1 ( 包 括 评 论 ) 2010 年 1 月 7 日 CAT/C/UZB/CO/3/Add.2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12 日 ) 去 函 提 醒 并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1 月 16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2008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阿 尔 及 利 亚 2009 年 5 月 2008 年 5 月 20 日 CAT/C/DZA/CO/3/Add.1 ( 包 括 评 论 ) 澳 大 利 亚 2009 年 5 月 2009 年 5 月 29 日 CAT/C/AUS/CO/3/Add.1 2010 年 11 月 12 日 CAT/C/AUS/CO/3/Add.2 去 函 提 醒 并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09 年 11 月 20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6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哥 斯 达 黎 加 2009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138 GE.11-45567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冰 岛 2009 年 5 月 2009 年 12 月 22 日 CAT/C/ISL/CO/3/Add.1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 印 度 尼 西 亚 2009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瑞 典 2009 年 5 月 2009 年 6 月 11 日 CAT/C/SWE/CO/5/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25 日 )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2009 年 5 月 2009 年 9 月 15 日 CAT/C/MKD/CO/Add.1 2011 年 5 月 3 日 CAT/C/MKD/CO/Add.2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赞 比 亚 2009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2008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比 利 时 2009 年 11 月 2010 年 3 月 17 日 CAT/C/BEL/CO/2/Add.1 中 国 2009 年 11 月 评 论 : 2008 年 12 月 17 日 CAT/C/CHN/CO/4/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国 ) 香 港 澳 门 2009 年 11 月 26 日 CAT/C/CHN/CO/4/Add.2 2010 年 1 月 7 日 CAT/C/HKG/CO/4/Add.1 ( 香 港 ) 2010 年 3 月 8 日 CAT/C/MAC/CO/4/Add.1 ( 澳 门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0 月 29 日, 香 港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0 月 29 日, 澳 门 ) 哈 萨 克 斯 坦 2009 年 11 月 2010 年 2 月 25 日 CAT/C/KAZ/CO/2/Add.1 2011 年 2 月 18 日 CAT/C/KAZ/CO/2/Add.2 肯 尼 亚 2009 年 11 月 2009 年 11 月 30 日 CAT/C/KEN/CO/1/Add.1 立 陶 宛 2009 年 11 月 2011 年 3 月 29 日 CAT/C/LTU/CO/2/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9 月 13 日 )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5 月 4 日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GE.11-45567 139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黑 山 2009 年 11 月 2009 年 4 月 6 日 CAT/C/MNE/CO/1/Add.1 塞 尔 维 亚 2009 年 11 月 2010 年 2 月 5 日 CAT/C/SRB/CO/1/Add.1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2011 年 5 月 23 日 )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2009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乍 得 2010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智 利 2010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洪 都 拉 斯 2010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以 色 列 2010 年 5 月 2010 年 8 月 3 日 CAT/C/ISR/CO/4/Add.1 新 西 兰 2010 年 5 月 2010 年 5 月 19 日 CAT/C/NZL/CO/5/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尼 加 拉 瓜 2010 年 5 月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菲 律 宾 2010 年 5 月 2010 年 11 月 5 日 CAT/C/PHL/CO/2/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2009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阿 塞 拜 疆 2010 年 11 月 2010 年 11 月 18 日 CAT/AZE/CO/3/Add.1 哥 伦 比 亚 2010 年 11 月 2011 年 4 月 14 日 CAT/C/COL/4/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萨 尔 瓦 多 2010 年 11 月 - 去 函 提 醒 (2011 年 3 月 28 日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2010 年 11 月 2011 年 2 月 14 日 CAT/C/MDA/CO/2/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斯 洛 伐 克 2010 年 11 月 2010 年 11 月 16 日 CAT/C/SVK/CO/2/Add.1 西 班 牙 2010 年 11 月 2011 年 1 月 19 日 CAT/C/ESP/CO/5/Add.1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资 料 正 在 审 议 140 GE.11-45567
第 四 十 四 届 会 议 (2010 年 5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奥 地 利 2011 年 5 月 - - 喀 麦 隆 2011 年 5 月 - - 法 国 2011 年 5 月 - - 约 旦 2011 年 5 月 - - 列 支 敦 士 登 2011 年 5 月 2009 年 12 月 22 日 CAT/C/LIE/CO/3/Add.1 ( 评 论 ) - 2011 年 5 月 18 日 CAT/C/LIE/CO/3/Add.2 瑞 士 2011 年 5 月 - -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2011 年 5 月 - - 也 门 2011 年 5 月 - -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11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2011 年 11 月 - - 柬 埔 寨 2011 年 11 月 - - 厄 瓜 多 尔 2011 年 11 月 - - 埃 塞 俄 比 亚 2011 年 11 月 - - 蒙 古 2011 年 11 月 - - 土 耳 其 2011 年 11 月 - -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2011 年 5 月 至 6 月 )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资 料 日 期 收 到 资 料 日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芬 兰 2012 年 6 月 - - 加 纳 2012 年 6 月 - - 爱 尔 兰 2012 年 6 月 - - 科 威 特 2012 年 6 月 - - 毛 里 求 斯 2012 年 6 月 - - 摩 纳 哥 2012 年 6 月 - - 斯 洛 文 尼 亚 2012 年 6 月 - - 土 库 曼 斯 坦 2012 年 6 月 - - GE.11-45567 141
五.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开 展 的 活 动 79.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第 1 款, 如 果 委 员 会 收 到 可 靠 信 息 似 乎 有 确 凿 迹 象 显 示 某 一 缔 约 国 境 内 正 在 有 系 统 地 实 施 酷 刑, 委 员 会 应 请 该 缔 约 国 配 合 审 查 该 信 息, 并 对 有 关 信 息 提 出 意 见 80.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75 条, 秘 书 长 应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已 提 交 或 似 乎 已 提 交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20 条 第 1 款 进 行 审 议 的 这 一 信 息 81. 如 果 一 缔 约 国 在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时 根 据 公 约 第 28 条 第 1 款 宣 布 不 承 认 第 20 条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职 权, 则 委 员 会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任 何 涉 及 该 缔 约 国 的 信 息, 除 非 该 缔 约 国 随 后 根 据 公 约 第 28 条 第 2 款 撤 销 其 保 留 82. 在 所 涉 期 间,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进 行 的 工 作 在 继 续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以 及 议 事 规 则 第 78 条 和 79 条 的 规 定, 与 公 约 第 20 条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职 能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程 序 均 属 机 密, 与 该 条 所 规 定 程 序 有 关 的 所 有 会 议 均 为 非 公 开 会 议 然 而,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在 与 有 关 缔 约 国 协 商 之 后, 可 决 定 将 议 事 结 果 概 述 列 入 提 交 缔 约 国 和 大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83. 在 委 员 会 后 续 活 动 的 框 架 内, 第 20 条 问 题 报 告 员 将 继 续 开 展 活 动, 鼓 励 已 接 受 调 查 且 调 查 结 果 已 经 公 布 的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142 GE.11-45567
六. 审 议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申 诉 A. 导 言 84.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声 称 是 缔 约 国 违 反 公 约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个 人 可 按 该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申 诉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审 议 64 个 已 加 入 或 批 准 公 约 的 国 家, 宣 布 承 认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接 受 和 审 议 申 诉 有 关 国 家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三 如 果 申 诉 所 涉 缔 约 国 没 有 承 认 委 员 会 在 第 22 条 下 的 职 权, 则 委 员 会 不 予 审 议 85.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04 条 第 1 款 设 立 了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职 位, 现 由 弗 南 多 马 利 诺 先 生 担 任 86. 根 据 第 22 条 审 议 申 诉 在 非 公 开 会 议 上 进 行 ( 第 22 条 第 6 款 ) 与 委 员 会 第 22 条 之 下 工 作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即 各 当 事 方 来 文 和 委 员 会 的 其 他 工 作 文 件, 都 是 保 密 的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13 条 和 第 115 条 详 细 规 定 了 申 诉 程 序 的 方 式 87.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诉 人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对 申 诉 做 出 决 定 委 员 会 的 审 议 结 果 将 通 报 各 当 事 方 (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和 议 事 规 则 第 118 条 ) 并 公 开 发 表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宣 布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也 予 公 布, 但 不 透 露 申 诉 人 身 份, 只 注 明 缔 约 国 88.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21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将 所 审 议 的 来 文 摘 要 列 入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收 入 年 度 报 告 B.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89. 申 诉 人 经 常 请 求 给 予 预 防 性 保 护, 特 别 是 在 即 将 遭 到 驱 逐 或 引 渡 的 案 件 中, 他 们 称 这 样 做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14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在 收 到 申 诉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要 求 有 关 缔 约 国 采 取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临 时 措 施, 以 避 免 对 受 害 人 或 指 称 的 违 反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造 成 不 可 弥 补 的 损 害 委 员 会 应 通 知 缔 约 国, 这 种 要 求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或 案 情 做 出 决 定 在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在 37 件 申 诉 中 收 到 了 临 时 保 护 请 求,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准 予 了 其 中 24 件 中 的 请 求, 他 也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要 求 的 遵 守 情 况 90.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请 求 的 决 定 是 根 据 申 诉 人 申 诉 中 的 资 料 作 出 的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14 条 第 3 款,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可 根 据 缔 约 国 的 提 议, 参 照 缔 约 国 及 时 提 供 的 关 于 申 诉 理 由 不 充 分 和 申 诉 人 没 有 面 临 遭 受 不 可 挽 回 伤 害 前 景 的 资 料, 以 及 申 诉 人 之 后 发 表 的 意 见, 重 新 审 查 这 一 决 定 一 些 缔 约 国 采 取 了 一 概 要 求 报 告 员 撤 销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请 求 的 做 法 报 告 员 已 表 明 立 场 : 只 有 在 获 得 新 GE.11-45567 143
的 重 要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且 这 些 资 料 是 他 / 她 最 初 做 出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的 决 定 时 并 不 掌 握 的, 才 能 考 虑 这 一 请 求 91. 委 员 会 从 概 念 上 阐 释 了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在 同 意 或 拒 绝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请 求 时 适 用 的 正 式 的 实 质 性 标 准 除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14 条 第 1 款 及 时 提 交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请 求 以 外, 申 诉 人 还 必 须 达 到 公 约 第 22 条 第 1 至 第 5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受 理 标 准, 以 使 报 告 员 能 够 就 其 请 求 采 取 行 动 如 果 申 诉 人 可 利 用 的 唯 一 补 救 没 有 中 止 效 力, 例 如, 补 救 不 能 自 动 延 缓 驱 逐 令 的 执 行 而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至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国 家, 或 者 在 庇 护 申 请 被 驳 回 之 后, 申 诉 人 有 立 即 被 递 解 出 境 的 危 险, 则 无 需 满 足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要 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即 便 是 在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之 前, 报 告 员 仍 可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对 申 诉 进 行 审 议 期 间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递 解 出 境 关 于 报 告 员 适 用 的 实 质 性 标 准, 申 诉 人 必 须 依 据 案 情 有 合 理 的 胜 诉 可 能, 使 人 认 为 指 称 受 害 人 如 被 驱 逐 将 受 到 不 可 弥 补 的 损 害 92. 在 即 将 被 驱 逐 或 引 渡 的 案 件 中, 如 果 申 诉 人 不 能 提 供 初 步 证 据, 表 明 依 据 案 情 有 合 理 的 胜 诉 可 能, 使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能 够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指 称 受 害 人 一 旦 被 驱 逐 出 镜, 则 可 能 受 到 无 可 挽 回 的 伤 害, 报 告 员 将 要 求 申 诉 人 书 面 确 认 本 人 希 望 委 员 会 审 议 他 / 她 的 来 文, 尽 管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拒 绝 了 其 临 时 措 施 请 求 9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一 些 缔 约 国 表 示 关 切 在 大 量 指 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案 件 中 提 出 了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请 求, 特 别 是 在 据 称 申 诉 人 即 将 被 驱 逐 的 案 件 中 提 出 了 这 样 的 请 求, 而 且 缺 少 事 实 证 据 证 明 准 予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是 合 理 的 委 员 会 非 常 重 视 这 方 面 的 关 切, 准 备 和 有 关 缔 约 国 进 行 讨 论 对 此, 委 员 会 指 出,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第 114 条 第 3 款, 如 果 从 缔 约 国 收 到 的 有 关 资 料 表 明 没 有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必 要, 报 告 员 将 撤 回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要 求 C.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94. 截 至 本 报 告 通 过 时, 委 员 会 自 1989 年 以 来 共 登 记 462 份 申 诉, 涉 及 29 个 缔 约 国 6 在 这 些 申 诉 中,123 份 已 停 止 审 理,62 份 被 宣 布 不 予 受 理 委 员 会 对 181 份 申 诉 的 案 情 通 过 了 最 后 决 定, 认 定 其 中 的 60 份 存 在 违 反 公 约 的 情 况 93 份 申 诉 尚 待 审 理 ;2 份 搁 置, 等 待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措 施 95. 在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对 以 下 申 诉 案 案 情 的 决 定 : 第 333/ 2007 号 (T.I. 诉 加 拿 大 ) 第 339/2008 号 (Amini 诉 丹 麦 ) 第 344/2008 号 (A.M.A 诉 瑞 士 ) 第 349/2008 号 (Güclü 诉 瑞 典 ) 和 第 373/2009 号 (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 这 些 决 定 全 文 转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十 二 A 节 6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涉 及 南 斯 拉 夫 联 盟 共 和 国 以 及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的 申 诉, 在 统 计 上 收 在 塞 尔 维 亚 名 下 144 GE.11-45567
96. 第 333/2007 号 申 诉 案 (T.I. 诉 加 拿 大 ) 涉 及 一 名 鞑 靼 族 的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民 他 声 称, 加 拿 大 将 他 驱 逐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3 条, 因 为 他 有 可 能 因 其 民 族 出 身 而 遭 受 酷 刑 委 员 会 承 认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境 内 的 人 权 状 况 确 实 不 佳, 但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鞑 靼 人 或 者 说 他 本 人 受 到 了 歧 视, 以 致 于 有 可 能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遭 到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尽 管 多 次 要 求 他 提 供 医 疗 或 其 他 书 面 证 据 来 支 持 他 所 说 的 临 行 前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发 生 的 事 件, 从 而 证 明 他 遭 受 了 虐 待 并 展 示 虐 待 的 可 能 后 果, 但 申 诉 人 没 有 能 够 提 供 任 何 这 方 面 的 证 据 他 也 没 有 能 够 提 供 到 加 拿 大 后 的 体 检 报 告 因 此, 委 员 会 依 据 案 情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他 面 临 着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后 将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质 性 危 险, 因 此 将 他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97. 第 339/2008 号 申 诉 案 (Amini 诉 丹 麦 ) 的 申 诉 人 称, 如 果 丹 麦 将 他 驱 逐 回 伊 朗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他 积 极 参 与 了 保 皇 派 分 支 ( 被 称 为 Refrondom Komite ( 墙 上 改 革 委 员 会 )) 的 君 主 制 主 义 小 组 的 活 动, 有 可 能 遭 到 伊 朗 当 局 的 酷 刑 或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存 在 这 种 担 心 是 因 为 他 曾 因 政 治 活 动 而 受 到 过 酷 刑, 伊 朗 当 局 对 他 的 诉 讼 并 没 有 结 案, 而 且 他 在 丹 麦 又 重 新 开 始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是 可 能 的, 因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医 疗 报 告 证 明 他 与 所 说 得 那 样 受 过 伤, 遭 受 过 拘 留 和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反 驳 申 诉 人 遭 受 过 酷 刑 的 说 法, 但 说 他 不 太 可 能 因 参 加 君 主 制 主 义 组 织 的 活 动 而 受 到 酷 刑, 他 们 在 伊 朗 的 活 动 不 多 关 于 伊 朗 的 一 般 人 权 状 况, 委 员 会 表 达 关 切 自 2009 年 6 月 大 选 以 来 局 势 不 断 恶 化, 包 括 六 位 联 合 国 独 立 专 家 在 2009 年 7 月 的 报 告 质 疑 逮 捕 记 者 人 权 捍 卫 者 反 对 派 支 持 者 和 示 威 者 的 法 律 依 据, 从 而 引 发 了 对 正 当 行 使 表 达 言 论 和 集 会 自 由 权 利 的 个 人 进 行 任 意 拘 留 的 关 切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有 报 告 称 君 主 制 主 义 者 最 近 在 伊 朗 成 为 了 攻 击 对 象 鉴 于 这 些 因 素, 包 括 申 诉 人 曾 遭 到 酷 刑 的 证 据,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论 据 可 以 认 定, 申 诉 人 如 果 返 回 伊 朗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丹 麦 将 他 强 行 遣 返 伊 朗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98. 第 344/2008 号 申 诉 案 (A.M.A 诉 瑞 士 ) 的 申 诉 人 称, 他 在 原 籍 国 多 哥 将 面 临 危 险, 因 为 他 目 睹 了 身 着 军 服 的 人 员 在 执 法 部 队 镇 压 一 场 游 行 示 威 后 不 久 将 死 者 尸 体 扔 到 湖 里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也 看 到 了 试 图 处 理 死 者 尸 体 的 场 景 事 后 被 身 着 军 服 的 人 员 抓 获, 遭 肢 解 的 尸 体 晚 些 时 候 被 发 现 他 还 称, 紧 急 援 助 程 序 是 最 低 援 助 加 上 瑞 士 政 府 警 察 的 监 视, 这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22 条 关 于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指 控,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紧 急 援 助 是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的, 只 是 为 了 满 足 个 人 的 基 本 需 要 ;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是 不 驱 回, 而 不 是 确 保 在 东 道 国 享 受 高 水 平 的 生 活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能 够 充 分 证 明 他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指 控, 认 为 其 来 文 的 这 一 部 分 不 予 受 理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和 提 出 的 证 据,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后, 依 据 案 情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能 够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如 果 被 驱 逐 回 多 哥,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可 预 见 真 实 的 个 人 风 险 因 此, 这 一 申 诉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情 况 99. 第 349/2008 号 申 诉 案 (Güclü 诉 瑞 典 ) 涉 及 一 名 妇 女, 她 称 如 果 瑞 典 强 行 驱 逐 她 回 土 耳 其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最 初 参 加 了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为 长 期 GE.11-45567 145
成 员 和 游 击 队 战 士, 后 来 开 始 怀 疑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意 识 形 态, 所 以 离 开 了 该 党 她 声 称, 她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将 会 受 到 土 耳 其 当 局 和 / 或 由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逮 捕 和 酷 刑 申 诉 人 还 表 示, 她 不 会 得 到 公 正 审 判, 将 被 送 进 监 狱, 在 那 里 也 得 不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保 护 申 诉 人 说, 如 果 她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遭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杀 害, 以 报 复 她 擅 自 离 开 该 组 织 关 于 这 一 说 法,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是 否 有 义 务 不 驱 逐 可 能 遭 受 一 非 政 府 实 体 未 经 政 府 同 意 或 默 许 而 实 施 迫 害 或 伤 害 的 个 人 的 问 题,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委 员 会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质 疑 申 诉 人 参 加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但 说 她 是 低 级 别 成 员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尽 管 缔 约 国 否 认 她 目 前 对 土 耳 其 当 局 很 重 要, 但 如 果 土 耳 其 当 局 追 究 她, 她 就 有 可 能 被 捕 拘 留 候 审 和 被 判 长 期 监 禁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土 耳 其 对 她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的 资 料, 缔 约 国 对 此 也 未 加 否 认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根 据 各 种 来 源 包 括 申 诉 人 的 举 报, 土 耳 其 安 全 部 队 和 警 察 在 继 续 使 用 酷 刑, 特 别 是 在 讯 问 期 间 和 在 拘 留 中 心, 对 包 括 恐 怖 主 义 嫌 犯 在 内 的 人 使 用 酷 刑 委 员 会 最 后 指 出, 申 诉 人 参 加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达 15 年 之 久 ; 即 使 她 是 一 名 低 级 别 成 员, 但 有 时 为 领 导 人 奥 贾 兰 和 其 他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高 级 别 领 导 人 服 务, 在 土 耳 其 被 通 缉, 将 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接 受 审 判, 所 以 在 抵 达 时 可 能 遭 到 逮 捕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她 在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可 能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际 和 可 预 见 风 险 因 此,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递 解 回 原 籍 国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00. 第 373/2009 号 申 诉 (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 的 申 诉 人 是 以 前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过 类 似 来 文 ( 登 记 为 第 349/2008 号 申 诉 ) 者 的 丈 夫 和 女 儿 他 们 称, 如 果 将 第 一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土 耳 其, 瑞 典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第 一 申 诉 人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因 与 后 来 成 为 其 妻 子 的 一 名 战 友 发 生 关 系 而 被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拘 留 一 个 月 第 一 申 诉 人 逃 离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之 后 前 往 瑞 典 与 对 待 第 一 申 诉 人 妻 子 的 来 文 一 样,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是 否 有 义 务 不 驱 逐 可 能 遭 受 一 非 政 府 实 体 未 经 政 府 同 意 或 默 许 而 实 施 迫 害 或 伤 害 的 个 人 的 问 题,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与 就 第 349/2008 号 申 诉 (Güclü 诉 瑞 典 ) 作 出 决 定 时 所 引 述 的 理 由 一 样, 委 员 会 认 为 第 一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他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实 和 可 预 见 风 险 由 于 第 二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依 赖 于 第 一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所 以 委 员 会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单 独 审 查 前 者 一 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决 定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01.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对 以 下 申 诉 案 案 情 的 决 定 : 第 310/2007 号 (Chahin 诉 瑞 典 ) 第 319/2007 号 (Singh 诉 加 拿 大 ) 第 336/2008 号 (Singh Khalsa 等 人 诉 瑞 士 ) 第 338/2008 号 (Mondal 诉 瑞 典 ) 第 341/2008 号 (Hanafi 诉 阿 尔 及 利 亚 ) 第 350/2008 号 (R.T-N. 诉 瑞 士 ) 第 352/2008(S.G 等 人 诉 瑞 士 ) 第 357/2008 号 (Jahani 诉 瑞 士 ) 第 369/2008 号 (E.C.B. 诉 瑞 士 ) 第 375/2009 号 (T.D 诉 瑞 士 ) 第 379/2009 号 (Bakatu-Bia 诉 瑞 典 ) 和 第 419/2010 号 (Ktiti 诉 摩 洛 哥 ) 这 些 决 定 全 文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十 二 A 节 146 GE.11-45567
102. 第 310/2007 号 申 诉 案 (Chahin 诉 瑞 典 ) 涉 及 一 名 叙 利 亚 国 民 他 声 称,1997 年 判 处 他 犯 有 故 意 杀 人 罪, 为 执 行 该 判 决, 将 他 驱 逐 到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他 随 后 遭 到 了 酷 刑 他 还 声 称, 他 在 2003 年 返 回 瑞 典, 如 果 缔 约 国 再 次 将 他 驱 逐 到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又 一 次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关 于 1997 年 的 驱 逐 出 境,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关 于 其 国 籍 的 说 法 前 后 矛 盾 他 个 人 的 境 况 和 他 前 往 瑞 典 的 旅 程, 都 使 缔 约 国 当 局 难 以 评 估 他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认 为, 为 了 受 理 的 目 的,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此 种 风 险 在 驱 逐 他 出 境 时 缔 约 国 是 可 以 预 见 的, 宣 布 申 诉 的 这 部 分 不 予 受 理 关 于 申 诉 人 当 前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可 能 遭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叙 利 亚 最 高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1997 年 以 他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为 名 判 处 他 3 年 徒 刑, 以 及 两 份 医 疗 报 告 也 确 认 他 当 时 可 能 遭 到 了 酷 刑 鉴 于 2011 年 初 叙 利 亚 政 府 镇 压 要 求 政 治 改 革 的 抗 议 活 动, 阿 拉 伯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情 况 恶 化,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被 驱 逐 到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因 此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03. 第 319/2007 号 申 诉 案 (Singh 诉 加 拿 大 ) 的 提 交 人 是 一 名 印 度 锡 克 教 徒, 他 在 申 诉 中 声 称, 强 迫 他 返 回 印 度 侵 犯 了 他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享 有 的 权 利 申 诉 人 还 声 称, 他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 补 救 途 径 去 反 驳 驱 逐 出 境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均 证 实, 印 度 警 察 拘 留 场 所 继 续 发 生 众 多 酷 刑 事 件, 而 且 施 暴 者 有 罪 不 罚 在 印 度 十 分 普 遍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在 拘 留 期 间 遭 受 酷 刑 的 描 述, 因 为 他 是 一 名 锡 克 教 牧 师, 参 加 了 阿 卡 利 德 尔 党, 在 该 党 的 地 方 机 构 中 担 任 领 导 人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在 本 案 中, 对 入 境 事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司 法 审 查 没 有 涉 及 申 诉 人 返 回 印 度 后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案 情 实 质, 并 回 顾 其 关 于 缔 约 国 应 作 出 此 种 审 查 的 判 例 基 于 这 些 原 因,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到 印 度 的 决 定, 如 果 实 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缺 乏 反 驳 驱 逐 出 境 决 定 的 有 效 补 救 途 径, 则 违 反 公 约 第 22 条 104. 第 336/2008 号 申 诉 案 (Singh Khalsa 等 人 诉 瑞 士 ) 涉 及 四 名 印 度 锡 克 教 徒, 他 们 1981 年 和 1984 年 劫 持 了 飞 往 巴 基 斯 坦 途 中 的 印 度 航 空 公 司 飞 机 所 有 申 诉 人 都 在 巴 基 斯 坦 监 狱 服 完 刑 期,1994 年 底 从 监 狱 获 释, 并 被 责 令 离 境 他 们 离 开 巴 基 斯 坦 赴 瑞 士,1995 年 抵 达 后 立 即 申 请 庇 护 申 诉 人 声 称, 将 他 们 驱 逐 到 印 度, 瑞 士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在 申 诉 登 记 之 后, 申 诉 人 之 一 获 得 了 瑞 士 人 道 主 义 居 留 许 可, 撤 回 了 他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指 出, 根 据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法 外 处 决 即 决 处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最 新 报 告, 对 被 拘 留 者 的 虐 待 和 酷 刑 以 及 羁 押 期 间 或 拘 留 后 死 亡, 在 印 度 仍 是 问 题 它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与 其 案 件 类 似 案 件 的 信 息, 曾 参 与 劫 机 的 个 人 或 被 逮 捕 被 关 押 在 非 人 道 条 件 下 或 遭 受 酷 刑 和 / 或 死 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显 然 已 被 当 局 认 定 为 印 度 锡 克 教 武 装 分 子, 警 察 在 继 续 寻 找 他 们, 在 他 们 逃 往 瑞 士 以 后 很 久 还 向 其 家 人 询 问 其 下 落 基 于 这 些 原 因, 委 员 会 认 为, 将 另 外 三 人 遣 返 回 印 度,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GE.11-45567 147
105. 第 338/2008 号 申 诉 案 (Mondal 诉 瑞 典 ) 的 申 诉 人 声 称, 由 于 他 的 个 人 情 况 和 参 加 过 政 治 活 动, 如 果 被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将 遭 受 监 禁 和 酷 刑,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和 第 16 条 在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和 证 据,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看 法 后,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特 别 是 医 疗 报 告 结 果 申 诉 人 过 去 的 政 治 活 动 身 为 同 性 恋 可 能 遭 到 迫 害, 加 上 他 属 于 印 度 少 数 教 派, 构 成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如 果 他 被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实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因 此,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到 孟 加 拉 国, 将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根 据 公 约 第 16 条 提 出 的 申 诉, 为 了 受 理 的 目 的, 缺 少 足 够 证 据 106. 第 341/2008 号 申 诉 案 (Hanafi 诉 阿 尔 及 利 亚 ) 的 提 交 人 是 一 位 阿 尔 及 利 亚 公 民 她 称, 她 的 丈 夫 在 羁 押 期 间 遭 到 酷 刑, 导 致 他 出 狱 后 不 久 死 亡,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 条, 或 至 少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6 条 申 诉 人 还 称, 当 局 阻 止 她 和 她 的 家 人 就 这 些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投 诉, 缔 约 国 从 来 没 有 对 她 丈 夫 的 死 因 进 行 过 调 查, 也 没 有 向 受 害 者 家 属 提 供 过 任 何 赔 偿,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1 12 13 和 14 条 根 据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在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答 复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受 害 人 所 遭 受 的 待 遇 构 成 公 约 第 1 条 所 述 的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认 为, 当 局 缺 乏 勤 奋 和 阻 碍 调 查 过 程, 以 及 没 有 对 受 害 人 所 受 伤 害 给 予 补 偿,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2 条 第 1 款, 以 及 需 要 一 并 阅 读 的 第 1 条, 也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1 12 13 和 14 条 委 员 会 强 调, 缔 约 国 干 预 委 员 会 的 审 理 程 序, 强 迫 证 人 撤 回 支 持 申 诉 人 申 诉 的 证 词, 是 对 公 约 第 22 条 所 规 定 程 序 的 不 可 能 接 受 的 干 扰 107. 第 350/2008 号 申 诉 案 (R.T-N. 诉 瑞 士 ) 涉 及 一 名 刚 果 公 民 他 说, 他 被 驱 逐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他 声 称, 作 为 一 个 政 治 团 体 的 积 极 成 员, 他 三 次 在 会 议 上 就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选 举 问 题 发 表 谈 话, 提 请 人 们 注 意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的 籍 贯 不 是 刚 果 他 声 称, 在 这 些 会 议 后, 他 遭 到 逮 捕 拷 打 和 监 禁 两 周, 后 从 监 狱 中 逃 脱, 离 开 该 国 在 抵 达 瑞 士 后, 申 诉 人 在 一 个 电 视 节 目 中 露 面 解 释 寻 求 庇 护 者 在 瑞 士 的 情 况 他 担 心,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播 放 这 一 节 目 后, 刚 果 当 局 自 然 知 道 他 身 在 瑞 士, 他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后 将 遭 到 迫 害 委 员 会 审 查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辩 词, 其 中 有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和 瑞 士 难 民 事 务 局 的 意 见 这 些 意 见 认 为, 鉴 于 申 诉 人 的 个 人 情 况, 他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后 不 会 有 任 何 风 险 所 以,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其 遣 返 将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08. 第 352/2008 号 申 诉 案 (S.G. 等 人 诉 瑞 士 ) 涉 及 一 位 土 耳 其 库 尔 德 族 人, 他 声 称, 将 他 强 行 送 回 土 耳 其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一 直 被 土 耳 其 当 局 视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支 持 者, 土 耳 其 警 方 正 在 搜 捕 他 考 虑 到 卷 宗 中 的 信 息 土 耳 其 目 前 人 权 状 况 报 告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的 信 誉 提 出 质 疑, 以 及 申 诉 人 所 提 交 书 面 证 据 有 许 多 矛 盾 之 处,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总 体 事 实 无 法 认 定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148 GE.11-45567
109. 第 357/2008 号 申 诉 案 (Jahani 诉 瑞 士 ) 的 申 诉 人 声 称, 如 果 被 遣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他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由 此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他 属 于 库 尔 德 少 数 民 族, 过 去 曾 被 捕 过 此 外, 他 是 伊 朗 反 对 派 运 动 在 瑞 士 的 区 域 代 表, 参 加 过 电 台 广 播 和 写 过 报 刊 文 章, 这 些 活 动 可 能 已 经 引 起 了 伊 朗 当 局 的 注 意 在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和 证 据, 又 考 虑 到 目 前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后,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有 确 凿 证 据 相 信 如 果 强 行 遣 返 申 诉 人, 缔 约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110. 第 369/2009 号 申 诉 案 (E.C.B. 诉 瑞 士 ) 的 提 交 人 是 刚 果 国 民, 他 声 称, 如 果 他 被 驱 逐 到 原 籍 国 或 科 特 迪 瓦,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他 是 德 尼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权 的 反 对 者, 在 科 特 迪 瓦 充 当 难 民 期 间, 因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又 成 为 了 洛 朗 巴 博 军 队 攻 击 的 目 标 在 审 查 双 方 的 说 法 后,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能 够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目 前 存 在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际 和 可 预 见 风 险 他 也 没 有 能 够 充 分 证 明 他 在 在 刚 果 科 特 迪 瓦 和 瑞 士 担 负 的 政 党 作 用 或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将 他 置 于 遭 受 迫 害 的 危 险 境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被 驱 逐 到 刚 果 或 科 特 迪 瓦, 将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11. 第 375/2009 号 申 诉 案 (T.D. 诉 瑞 士 ) 涉 及 一 位 埃 塞 俄 比 亚 公 民 他 声 称, 将 他 驱 逐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他 说, 他 在 抵 达 缔 约 国 后 所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特 别 是 在 Kinijit 党 / 团 结 和 民 主 联 盟 中 所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 他 是 该 组 织 在 苏 黎 世 州 的 代 表 ), 使 他 被 驱 逐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后 可 能 遭 遇 酷 刑 在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看 法 后, 委 员 会 认 为, 只 是 在 团 结 和 民 主 联 盟 苏 黎 世 分 部 担 任 一 个 职 务, 不 意 味 着 埃 塞 俄 比 亚 政 府 视 他 为 一 种 威 胁 此 外, 由 于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证 明, 因 他 离 开 前 所 发 生 的 事 件, 他 在 返 回 埃 塞 俄 比 亚 后 可 能 遭 到 酷 刑, 所 以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将 他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12. 第 379/2009 号 申 诉 案 (Bakatu-Bia 诉 瑞 典 ) 的 申 诉 人 声 称, 如 果 她 被 遣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遭 受 监 禁 和 酷 刑, 由 此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她 因 与 强 烈 反 对 政 府 的 一 位 政 治 活 跃 牧 师 一 起, 在 教 会 中 参 加 过 宗 教 和 政 治 活 动, 而 遭 到 过 逮 捕, 在 拘 留 期 间 受 到 过 酷 刑 殴 打, 并 多 次 被 人 强 奸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申 诉 和 证 据 缔 约 国 的 看 法, 以 及 七 位 联 合 国 专 家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人 权 状 况 的 最 新 报 告 根 据 所 收 到 的 资 料, 它 认 为 不 可 能 在 该 国 找 到 一 个 对 申 诉 人 而 言 是 安 全 的 地 方 在 考 虑 到 作 出 公 约 第 3 条 所 述 评 估 的 各 种 有 关 因 素, 并 考 虑 申 诉 人 对 事 件 的 叙 述 符 合 委 员 会 对 目 前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人 权 状 况 的 了 解,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如 果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在 这 一 申 诉 案 中 有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情 况 113. 第 419/2010 号 申 诉 案 (Ktiti 诉 摩 洛 哥 ) 的 提 交 人 是 法 国 国 民 他 声 称, 如 果 将 他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他 将 遭 到 拘 留 和 酷 刑,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 阿 尔 及 利 亚 司 法 机 关 发 出 了 对 他 的 国 际 逮 捕 令, 并 缺 席 判 处 GE.11-45567 149
他 终 身 监 禁, 是 基 于 同 一 案 件 中 在 犯 罪 现 场 抓 获 的 一 名 男 子 的 举 报, 他 将 申 诉 人 说 成 是 阿 尔 及 利 亚 警 方 捣 毁 的 贩 毒 团 伙 的 头 目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另 一 指 控 : 该 男 子 的 供 述 是 逼 迫 的 结 果, 其 弟 弟 证 实 有 明 显 的 拷 打 痕 迹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没 有 否 认 这 些 事 实 根 据 申 诉 人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如 果 申 诉 人 被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可 能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委 员 会 还 认 定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5 条, 因 为 缔 约 国 在 引 渡 程 序 中 使 用 了 胁 迫 手 段 获 取 供 词 114. 此 外,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宣 布 以 下 申 诉 案 不 予 受 理 : 第 395/2009 号 (H.E-M. 诉 加 拿 大 ) 和 第 399/2009 号 (F.M-M. 诉 瑞 士 ) 这 些 决 定 全 文 转 载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十 二 B 节 115. 第 395/2009 号 申 诉 案 (H.E-M. 诉 加 拿 大 ) 涉 及 一 名 黎 巴 嫩 国 民, 他 声 称, 如 果 将 他 驱 逐 到 黎 巴 嫩,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在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看 法 后,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为 他 聘 请 的 私 人 律 师 没 有 在 法 定 限 期 内 对 缔 约 国 当 局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申 诉 人 没 有 使 用 现 有 的 补 救 办 法, 不 能 归 咎 于 缔 约 国 因 此,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5 款 (b) 项, 宣 布 该 来 文 不 予 受 理, 116. 第 399/2009 号 申 诉 案 (F.M-M. 诉 瑞 士 ) 涉 及 一 名 刚 果 国 民, 他 声 称, 如 果 将 他 驱 逐 到 刚 果, 他 有 可 能 遭 到 酷 刑,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在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和 缔 约 国 的 看 法 后,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应 宣 布 该 来 文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申 诉 人 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新 事 实 和 新 证 据 中 没 有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D. 后 续 活 动 117.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2002 年 5 月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修 订 了 议 事 规 则, 设 立 了 一 个 对 根 据 第 22 条 所 提 申 诉 的 决 定 进 行 后 续 跟 踪 的 报 告 员 职 位 委 员 会 在 2002 年 5 月 16 日 第 527 次 会 议 上 决 定, 报 告 员 应 主 要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监 测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遵 守 情 况, 向 缔 约 国 发 出 普 通 照 会, 询 问 落 实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措 施 ; 在 收 到 缔 约 国 答 复, 或 遇 到 不 答 复 情 况, 以 及 此 后 收 到 申 诉 人 反 映 委 员 会 决 定 未 得 到 落 实 的 一 切 函 件 时,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的 建 议 ; 与 缔 约 国 常 驻 代 表 团 代 表 会 晤, 鼓 励 遵 守 有 关 决 定, 并 确 定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或 技 术 援 助 是 否 适 当 或 必 要 ;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对 缔 约 国 进 行 后 续 访 问 ; 定 期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其 开 展 的 活 动 118.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会 经 由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作 出 决 定 : 在 裁 定 发 生 违 反 公 约 情 况 的 申 诉 案 中, 包 括 设 立 后 续 程 序 之 前 委 员 会 业 已 作 出 的 裁 决, 将 要 求 缔 约 国 说 明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裁 决 而 采 取 的 各 项 措 施 迄 今 为 止, 下 列 国 家 尚 未 对 该 要 求 作 出 答 复 : 保 加 利 亚 ( 关 于 Keremedchiev 案, 第 257/2004 150 GE.11-45567
号 ); 加 拿 大 ( 关 于 Tahir Hussain Khan 案, 第 15/1994 号 );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 关 于 Dimitrov 案, 第 171/2000 号 8 ;Dimitrijevic 案, 第 172/2000 号 ;Nikolić Slobodan 和 Ljiljana 案, 第 174/2000 号 ;Dimitrijevic 案, 第 207/2002 号 ;Osmani 诉 塞 尔 维 亚 共 和 国 案, 第 261/2005 号 ); 突 尼 斯 ( 关 于 Ben Salem 案, 第 269/2005 号 ) 119. 缔 约 国 在 下 列 申 诉 案 中 采 取 的 行 动 完 全 符 合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不 必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Halimi-Nedibi Quani 诉 奥 地 利 案 ( 第 8/1991 号 ), 见 A/65/44;M.A.K. 诉 德 国 案 ( 第 214/2002 号 ), 见 A/65/44; 9 Dzemajl 等 人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案 ( 第 161/2000 号 ), 见 A/65/44;A. 诉 荷 兰 案 ( 第 91/1997 号 ), 见 A/65/44;Mutombo 诉 瑞 士 案 ( 第 13/1993 号 ), 见 A/65/44;Alan 诉 瑞 士 案 ( 第 21/1995 号 ), 见 A/65/44;Aemei 诉 瑞 士 案 ( 第 34/1995 号 ), 见 A/65/44;V.L. 诉 瑞 士 案 ( 第 262/2005 号 ), 见 A/65/44;El Rgeig 诉 瑞 士 案 ( 第 280/2005 号 ), 见 A/65/44;Tapia Páez 诉 瑞 典 案 ( 第 39/1996 号 ), 见 A/65/44;Kisoki 诉 瑞 典 案 ( 第 41/1996 号 ), 见 A/65/44;Tala 诉 瑞 典 案 ( 第 43/1996 号 ), 见 A/65/44;Korban 诉 瑞 典 案 ( 第 88/1997 号 ), 见 A/65/44;Ali Falakaflaki 诉 瑞 典 案 ( 第 89/1997 号 ), 见 A/65/44 ; Ayas 诉 瑞 典 案 ( 第 97/1997 号 ), 见 A/65/44 ; Haydin 诉 瑞 典 案 ( 第 101/1997 号 ), 见 A/65/44;A.S. 诉 瑞 典 案 ( 第 149/1999 号 ), 见 A/65/44;Karoui 诉 瑞 典 案 ( 第 185/2001 号 ), 见 A/65/44;Dar 诉 挪 威 案 10 ( 第 249/2004 号 ), 见 A/65/44;T.A. 诉 瑞 典 案 ( 第 226/2003 号 ), 见 A/65/44;C.T. 和 K.M. 诉 瑞 典 案 ( 第 279/2005 号 ), 见 A/65/44;Iya 诉 瑞 士 案 ( 第 299/2006 号 ), 见 A/65/44 120. 关 于 下 述 申 诉 案,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缔 约 国 的 最 新 来 文, 在 下 届 会 议 上 考 虑 是 否 结 束 与 缔 约 国 的 后 续 程 序 对 话 :Amini 诉 丹 麦 ( 第 339/2008 号 ), 见 下 文 ; Njamba 和 Balikosa 诉 瑞 典 ( 第 322/2007 号 ), 见 下 文 121. 在 下 述 申 诉 案 中, 委 员 会 认 为, 出 于 种 种 理 由, 不 必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Elmi 诉 澳 大 利 亚 案 ( 第 120/1998 号 ), 见 A/65/44;Arana 诉 法 国 案 ( 第 63/1997 号 ), 见 A/65/44;Ltaief 诉 突 尼 斯 案 ( 第 189/2001 号 ), 见 A/65/44 在 一 起 案 件 中, 鉴 于 申 诉 人 自 愿 返 回 原 籍 国,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再 在 后 续 行 动 程 序 下 审 议 该 案 :Falcon Ríos 诉 加 拿 大 案 ( 第 133/1999 号 ), 见 A/65/44 7 7 2008 年 6 月 11 日, 委 员 会 要 求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确 认, 对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决 定 和 记 在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名 下 的 案 件, 由 哪 个 国 家 负 责 后 续 事 宜 秘 书 处 只 收 到 的 黑 山 的 答 复, 声 明 所 有 案 件 均 归 在 塞 尔 维 亚 共 和 国 管 辖 权 下 8 2009 年 12 月, 秘 书 处 得 到 缔 约 国 口 头 通 知, 该 案 后 来 经 过 重 新 审 理, 但 没 有 收 到 任 何 有 关 的 书 面 材 料 9 虽 然 在 本 案 中 没 有 发 现 违 反 行 为, 但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愿 意 监 测 申 诉 人 状 况, 并 在 随 后 提 供 了 这 方 面 令 人 满 意 的 信 息 10 在 该 案 接 受 审 议 前, 该 国 已 经 纠 正 了 这 一 错 误 GE.11-45567 151
122. 下 述 申 诉 仍 需 缔 约 国 或 申 诉 人 提 供 更 多 信 息, 或 与 缔 约 国 的 对 话 正 在 进 行 中 :Pelit 诉 阿 塞 拜 疆 案 ( 第 281/2005 号 );Dadar 诉 加 拿 大 案 ( 第 258/2004 号 ); Singh Sogi 诉 加 拿 大 案 ( 第 297/2006 号 );Brada 诉 法 国 案 ( 第 195/2003 号 ); Tebourski 诉 法 国 案 ( 第 300/2006 号 );Guengueng 等 人 诉 塞 内 加 尔 案 ( 第 181/2001 号 );Ristic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案 ( 第 113/1998 号 );Osmani 诉 塞 尔 维 亚 共 和 国 案 ( 第 261/2005 号 );Blanco Abad 诉 西 班 牙 案 ( 第 59/1996 号 );Urra Guridi 诉 西 班 牙 案 ( 第 212/2002 号 );Agiza 诉 瑞 典 案 ( 第 233/2003 号 );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案 ( 第 373/2009 号 );Thabti 诉 突 尼 斯 案 ( 第 187/2001 号 );Abdelli 诉 突 尼 斯 案 ( 第 188/2001 号 );M Barek 诉 突 尼 斯 案 ( 第 60/1996 号 );Ali 诉 突 尼 斯 案 ( 第 291/2006 号 );Núñez Chipana 诉 委 内 瑞 拉 案 ( 第 110/1998 号 ) 123. 以 下 是 综 合 报 告, 收 录 了 截 至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委 员 会 裁 定 存 在 违 反 公 约 情 况 但 仍 在 进 行 后 续 对 话 的 所 有 申 诉 案 的 答 复 还 收 录 了 缔 约 国 在 后 续 程 序 下 逾 期 未 作 答 复 的 所 有 单 个 案 件 的 最 新 来 文 情 况, 以 及 自 2010 年 5 月 以 来 所 收 到 来 文 的 情 况 截 至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委 员 会 裁 定 存 在 违 反 公 约 情 况 但 仍 在 进 行 后 续 对 话 的 申 诉 缔 约 国 阿 塞 拜 疆 申 诉 案 Pelit, 281/2005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土 耳 其 人 ; 送 回 土 耳 其 2007 年 4 月 30 日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准 予, 但 未 获 得 缔 约 国 同 意 ( 已 作 出 保 证 ) 纠 正 违 反 第 3 条 的 做 法, 向 土 耳 其 当 局 探 询 申 诉 人 下 落 和 目 前 状 况 2007 年 8 月 29 日 2007 年 9 月 4 日 阿 塞 拜 疆 当 局 获 得 了 申 诉 人 返 回 后 不 会 受 到 虐 待 或 遭 受 酷 刑 后 的 外 交 保 证 建 立 了 若 干 机 制 进 行 引 渡 后 监 测 因 此, 使 馆 一 秘 曾 前 往 探 监, 私 下 会 见 她 会 见 期 间 她 说, 她 没 有 遭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医 生 对 她 的 体 检 也 没 有 发 现 任 何 健 康 问 题 她 有 机 会 与 律 师 和 近 亲 会 面, 并 拨 打 电 话 她 还 可 以 接 受 包 裹 报 纸 和 其 他 文 献 1997 年 4 月 12 日, 伊 斯 坦 布 尔 重 罪 法 院 裁 定 释 放 她 152 GE.11-45567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7 年 11 月 13 日, 律 师 告 诉 委 员 会,2007 年 11 月 1 日,Pelit 女 士 被 判 处 6 年 徒 刑 她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的 律 师 已 就 此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缔 约 国 应 继 续 监 测 提 交 人 在 土 耳 其 的 人 权 状 况, 并 及 时 通 报 委 员 会 缔 约 国 保 加 利 亚 申 诉 案 Keremedchiev, 257/2004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无 关 2008 年 11 月 11 日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迅 速 和 公 正 调 查 第 12 条 以 及 第 16 条 第 1 款 无 关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有 效 的 补 救, 包 括 根 据 委 员 会 第 2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2007 年 ) 为 所 造 成 的 痛 苦 提 供 公 平 和 适 足 的 赔 偿, 并 提 供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2009 年 2 月 17 日 无 无 无 关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加 拿 大 申 诉 案 Tahir Hussain Khan, 15/1994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巴 基 斯 坦 人 ; 送 回 巴 基 斯 坦 1994 年 11 月 15 日 遣 送 出 境 3 条 GE.11-45567 153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已 要 求, 并 获 得 缔 约 国 接 受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不 将 Tahir Hussain Khan 强 行 送 回 巴 基 斯 坦 无 无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没 有 收 到 任 何 资 料, 但 在 2005 年 5 月 讨 论 缔 约 国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表 示 没 有 将 申 诉 人 遣 送 出 境 无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加 拿 大 申 诉 案 Dadar, 258/2004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伊 朗 人, 送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2005 年 11 月 3 日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准 予, 并 获 得 缔 约 国 同 意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促 请 缔 约 国 在 向 其 转 送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根 据 上 述 决 定 采 取 的 措 施 2006 年 2 月 26 日 最 近 答 复 是 2007 年 10 月 10 日 ( 此 前 曾 于 2006 年 3 月 22 日 和 2006 年 4 月 24 日 答 复 (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1/44)), 以 及 2006 年 8 月 9 日 和 2007 年 4 月 5 日 ( 出 处 同 上,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2/44)) 154 GE.11-45567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指 出, 尽 管 裁 定 存 在 违 反 公 约 的 情 况, 但 缔 约 国 还 是 在 2006 年 3 月 26 日 将 申 诉 人 递 解 回 伊 朗 缔 约 国 在 2006 年 4 月 24 日 的 答 复 中 说, 自 从 他 回 去 以 来, 加 拿 大 的 一 位 代 表 曾 与 申 诉 人 的 甥 侄 谈 过, 听 说 Dadar 先 生 顺 利 到 达 德 黑 兰, 和 家 人 住 在 一 起 自 从 他 被 送 回 伊 朗 后, 缔 约 国 与 他 再 没 有 直 接 联 系 根 据 这 种 情 况, 又 经 加 拿 大 确 定 他 返 回 伊 朗 后 并 未 面 临 很 大 的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缔 约 国 认 为 加 拿 大 不 必 考 虑 为 本 案 设 立 监 测 机 制 问 题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详 见 A/61/44) 2006 年 6 月 29 日, 律 师 告 诉 委 员 会, 申 诉 人 被 拘 留 后, 遭 到 软 禁, 与 他 的 老 母 亲 生 活 在 一 起 伊 朗 当 局 几 度 要 求 他 重 新 接 受 进 一 步 讯 问 讯 问 特 别 涉 及 申 诉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政 治 活 动 申 诉 人 表 示 不 满 意 他 显 然 在 伊 朗 处 于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的 地 位, 他 说, 他 没 有 就 业 或 旅 行 权 利 他 还 无 法 获 得 他 在 加 拿 大 曾 得 到 的 医 药, 治 疗 他 的 病 况 此 外, 伊 朗 当 局 将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送 到 他 的 家, 要 他 接 受 讯 问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6 年 8 月 9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申 诉 人 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 前 往 加 拿 大 驻 德 黑 兰 大 使 馆 处 理 一 些 与 委 员 会 所 收 指 称 无 关 的 在 加 拿 大 的 个 人 问 题 和 行 政 手 续 问 题 他 既 没 有 反 映 在 伊 朗 受 到 虐 待, 也 没 有 指 控 伊 朗 当 局 鉴 于 申 诉 人 来 访 的 情 况 证 实 了 此 前 从 他 甥 侄 那 里 了 解 的 情 况, 加 拿 大 当 局 希 望 不 再 按 后 续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此 事 项 2007 年 4 月 5 日, 缔 约 国 对 2006 年 6 月 24 日 律 师 的 意 见 作 出 了 答 复 缔 约 国 指 出, 它 不 知 道 申 诉 人 的 目 前 状 况, 伊 朗 当 局 进 一 步 询 问 他 可 能 是 因 为 发 现 了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缔 约 国 认 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在 申 诉 人 返 回 之 后 发 生 的 干 预 因 素, 是 申 诉 人 返 回 之 时 无 法 考 虑 的 此 外, 申 诉 人 的 担 心 若 作 为 申 诉 而 提 交 委 员 会, 也 不 会 导 致 被 裁 定 为 公 约 之 下 的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接 受 当 局 的 询 问, 并 不 等 于 遭 受 酷 刑 总 之, 他 担 心 在 询 问 期 间 会 遭 受 酷 刑, 完 全 是 一 种 猜 测 和 臆 想 鉴 于 伊 朗 批 准 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而 且 申 诉 人 可 以 利 用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一 类 的 联 合 国 特 别 程 序 机 制, 它 认 为 联 合 国 更 有 条 件 查 询 申 诉 人 的 目 前 状 况 GE.11-45567 155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7 年 6 月 1 日, 律 师 告 诉 委 员 会, 要 不 是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与 伊 朗 情 报 局 一 位 高 官 在 他 抵 达 德 黑 兰 之 前 和 他 抵 达 后 旋 即 遭 拘 留 期 间 进 行 干 预, 申 诉 人 将 受 到 酷 刑, 并 可 能 被 执 行 死 刑 他 请 求 不 要 从 委 员 会 的 后 续 程 序 中 撤 销 本 案 2007 年 10 月 10 日, 缔 约 国 重 申, 申 诉 人 返 回 伊 朗 后 没 有 受 到 酷 刑 因 此, 加 拿 大 充 分 履 行 了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没 有 义 务 监 督 投 诉 人 的 状 况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返 回 后 遭 受 酷 刑, 这 就 支 持 了 加 拿 大 的 立 场, 即 认 为 不 应 承 担 据 称 违 反 第 3 条 的 责 任, 因 为 随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证 实 了 其 对 申 诉 人 并 不 面 临 没 有 很 大 酷 刑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此 情 况 下, 该 缔 约 国 重 申 要 求 从 后 续 程 序 的 议 程 中 撤 销 本 案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对 缔 约 国 不 顾 委 员 会 的 定 论 仍 决 定 驱 逐 申 诉 人 提 出 异 议 迄 今 为 止, 他 没 有 提 供 可 能 掌 握 的 有 关 提 交 人 抵 达 伊 朗 后 的 状 况 的 资 料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指 出,2006 年 6 月 24 日 申 诉 人 告 诉 他, 伊 朗 当 局 已 给 他 家 发 去 一 份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要 他 出 席 接 受 询 问 电 话 里 他 的 声 音 显 得 非 常 担 心, 律 师 此 后 再 没 有 他 的 音 讯 此 外, 他 还 指 出,Dadar 先 生 在 伊 朗 是 一 位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他 不 能 工 作 或 旅 行, 得 不 到 在 加 拿 大 得 到 的 医 疗, 治 疗 他 的 疾 病 采 取 的 行 动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致 缔 约 国 的 普 通 照 会 内 容, 见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A/61/44)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在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后 续 行 动 时,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未 履 行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表 示 遗 憾, 认 为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即 :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任 何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该 人 驱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至 该 国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还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加 拿 大 申 诉 案 Singh Sogi, 297/2006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印 度 人, 送 回 印 度 2007 年 11 月 16 日 156 GE.11-45567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已 要 求, 但 遭 缔 约 国 拒 绝 对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予 以 赔 偿, 并 与 申 诉 人 返 回 的 国 家 磋 商, 了 解 申 诉 人 目 前 的 下 落 和 状 况 2008 年 2 月 28 日 答 复 日 期 最 新 答 复 是 2009 年 8 月 31 日 ( 缔 约 国 之 前 曾 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 2008 年 10 月 21 日 和 2009 年 4 月 7 日 作 出 答 复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8 年 2 月 29 日, 缔 约 国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它 无 法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它 认 为 关 于 采 取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的 要 求 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本 身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并 认 为 它 已 履 行 了 其 所 有 的 国 际 义 务 其 未 能 遵 守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不 应 理 解 为 不 尊 重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它 认 为, 印 度 政 府 才 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更 确 切 的 信 息, 表 明 申 诉 人 的 下 落 和 福 祉, 并 提 醒 委 员 会 说, 印 度 是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以 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缔 约 国 不 过, 它 已 经 致 函 印 度 外 交 部, 通 报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要 求 它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最 新 信 息 缔 约 国 认 为, 遣 返 申 诉 人 的 决 定 不 存 在 委 员 会 在 决 定 ( 第 10.2 段 ) 中 所 说 的 特 殊 情 况 它 提 醒 委 员 会, 联 邦 上 诉 法 院 2005 年 7 月 6 日 的 裁 决 撤 销 了 2003 年 12 月 2 日 的 决 定, 遣 返 申 诉 人 是 根 据 2006 年 5 月 11 日 的 决 定 进 行 的 在 后 一 项 决 定 中, 部 长 代 表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任 何 酷 刑 风 险, 因 此, 没 有 必 要 在 风 险 与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二 者 之 间 作 出 权 衡, 以 确 定 申 诉 人 处 境 是 否 让 位 于 尽 管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但 遣 送 其 回 国 仍 是 合 理 的 这 类 特 殊 情 况 缔 约 国 不 同 意 部 长 代 表 否 认 存 在 风 险 的 结 论, 有 关 决 定 也 不 是 在 诱 导 下 作 出 的 印 度 的 一 项 新 法 律 并 不 是 作 出 决 定 的 唯 一 依 据 他 还 考 虑 到 印 度 的 整 体 人 权 状 况 以 及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特 殊 情 况 联 邦 上 诉 法 院 2006 年 6 月 23 日 确 认 这 一 决 定 是 妥 善 的 缔 约 国 不 同 意 委 员 会 关 于 认 为 缔 约 国 基 于 未 透 露 给 申 诉 人 的 信 息, 确 认 申 诉 人 没 有 酷 刑 风 险 的 意 见 缔 约 国 重 申, 风 险 评 估 是 单 独 进 行 的, 不 牵 扯 申 诉 人 对 社 GE.11-45567 157
会 的 危 害 问 题, 证 据 只 涉 及 风 险 问 题 此 外, 联 邦 上 诉 法 院 认 为, 在 申 诉 人 一 案 中, 允 许 考 虑 申 诉 人 不 了 解 的 信 息 的 法 律, 本 身 是 合 乎 宪 法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认 为 类 似 程 序 没 有 违 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不 过,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该 法 已 经 修 正, 并 自 2008 年 2 月 22 日 起, 只 要 授 权 提 名 特 别 律 师 为 缺 席 和 没 有 家 庭 律 师 的 个 人 辩 护, 即 可 秘 密 审 议 此 类 信 息 至 于 委 员 会 认 为 它 有 权 自 行 评 估 每 一 案 件 的 事 实 ( 第 10.3 段 ), 缔 约 国 提 及 了 有 关 判 例 在 此 判 例 中, 委 员 会 承 认 它 不 会 质 疑 国 家 当 局 的 结 论, 除 非 有 明 显 错 误, 滥 用 诉 讼 程 序, 或 严 重 违 规 等 ( 见 案 件 282/2005 和 193/2001) 在 这 方 面, 它 认 为, 联 邦 上 诉 法 院 深 入 审 查 了 部 长 代 表 的 决 定, 同 时 还 审 查 了 支 持 申 诉 人 说 法 的 所 有 原 始 文 件, 以 及 新 的 文 件, 发 现 它 不 能 认 定 部 长 代 表 的 结 论 是 不 合 理 的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8 年 5 月 12 日,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对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发 表 了 评 论 她 重 申 先 前 提 出 的 论 点, 并 认 为, 立 法 随 后 得 以 修 改 不 能 为 侵 犯 申 诉 人 的 权 利 提 供 理 由, 也 不 能 为 主 管 机 构 拒 绝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赔 偿 提 供 依 据 由 于 未 能 承 认 并 执 行 意 见 以 及 未 能 采 纳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关 于 采 取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的 要 求, 因 此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其 在 国 际 法 之 下 的 义 务 缔 约 国 为 弄 清 申 诉 人 的 现 况 所 作 的 努 力 是 不 充 分 的, 而 且 缔 约 国 也 没 有 向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和 委 员 会 通 报 其 向 印 度 外 交 部 提 出 的 请 求 的 结 果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在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看 来, 这 种 联 络 或 许 给 申 诉 人 带 来 了 更 大 的 风 险 另 外, 尽 管 缔 约 国 持 相 反 的 看 法, 但 许 多 文 件 证 据 证 明,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仍 在 实 行 酷 刑 以 下 情 况 是 2008 年 2 月 27 日 通 过 电 话 从 印 度 向 申 诉 人 律 师 提 供 的 关 于 申 诉 人 被 从 加 拿 大 遣 送 出 境, 律 师 表 示, 在 被 遣 返 回 印 度 的 整 个 20 小 时 的 旅 途 中, 申 诉 人 一 直 被 捆 绑 着, 尽 管 申 诉 人 再 三 提 出 请 求, 但 加 拿 大 看 守 人 员 拒 绝 将 他 绑 得 松 一 些 以 减 轻 他 的 痛 苦 此 外, 看 守 人 员 不 让 申 诉 人 上 厕 所, 因 此 他 只 能 当 着 女 看 守 的 面 将 小 便 排 入 一 只 瓶 子, 他 认 为 这 对 他 是 一 种 侮 辱 他 在 整 个 旅 途 过 程 中 吃 不 到 食 物, 喝 不 到 水 代 理 人 认 为,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的 这 种 做 法 构 成 对 申 诉 人 基 本 权 利 的 侵 犯 158 GE.11-45567
申 诉 人 还 叙 述 了 他 在 到 达 印 度 之 后 受 到 的 待 遇 在 返 回 印 度 之 后, 他 被 交 给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之 后 有 关 人 员 在 机 场 对 他 审 问 了 大 约 五 小 时, 在 审 问 过 程 中 有 人 指 控 他 是 恐 怖 主 义 分 子 有 人 对 他 说, 如 果 不 回 答 提 出 的 问 题 就 将 他 处 死 随 后, 有 人 开 车 将 他 送 至 Guraspur 的 一 个 警 察 局 整 个 行 程 用 了 五 小 时,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他 遭 到 毒 打, 有 人 对 他 拳 打 脚 踢, 要 他 躺 下, 接 着 便 坐 在 他 身 上 另 外, 还 有 人 拉 扯 他 的 头 发 和 胡 须, 而 这 是 违 背 他 的 教 规 的 在 到 达 警 察 局 之 后, 他 在 他 认 为 是 一 个 废 弃 不 用 的 厕 所 内 受 到 审 讯 和 酷 刑 他 的 手 指 太 阳 穴 和 阴 茎 遭 到 电 击, 有 人 开 动 重 型 机 器 压 他 的 身 体, 给 他 造 成 剧 烈 疼 痛, 还 对 他 拳 打 脚 踢 在 被 拘 留 的 六 天 中, 他 无 法 得 到 足 够 的 食 物, 他 的 家 人 和 律 师 也 无 法 得 知 他 的 下 落 在 第 六 天 或 其 前 后, 申 诉 人 被 转 到 另 一 个 警 察 局, 在 那 里 他 遭 受 类 似 的 待 遇 而 且 又 被 拘 留 了 三 天 第 九 天, 他 被 首 次 带 见 法 官 并 见 到 了 家 人 他 被 指 控 向 被 控 犯 有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的 人 员 提 供 炸 药 及 阴 谋 杀 害 国 家 领 导 人, 之 后 被 转 到 Nabha 的 另 一 个 拘 留 所, 在 那 里 他 又 被 拘 留 了 七 个 月, 不 准 见 任 何 家 人 和 律 师 2007 年 1 月 29 日, 他 对 下 令 将 其 候 审 羁 押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2007 年 2 月 3 日 他 获 得 有 条 件 的 释 放 自 从 获 释 以 来,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属 一 直 受 到 监 视, 而 且 每 隔 2 天 或 4 天 就 会 受 到 审 讯 申 诉 人 大 约 六 次 在 警 察 局 受 到 审 讯, 审 讯 过 程 中 他 受 到 骚 扰 和 威 胁 所 有 与 申 诉 人 有 关 的 人, 包 括 他 的 家 人 兄 弟 ( 也 表 示 曾 经 遭 受 酷 刑 ) 以 及 在 申 诉 人 获 释 后 对 他 进 行 检 查 的 医 生, 都 十 分 害 怕, 不 敢 提 供 与 他 们 及 申 诉 人 都 曾 遭 受 的 虐 待 有 关 的 任 何 情 况 申 诉 人 担 心, 如 果 他 曾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一 事 被 透 露, 他 会 遭 到 印 度 的 报 复 关 于 补 救 办 法, 律 师 要 求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对 申 诉 人 到 达 印 度 之 后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称 进 行 调 查 ( 如 同 Agiza 诉 瑞 典, 第 233/2003 号 案 件 那 样 ) 律 师 还 要 求 加 拿 大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加 拿 大 并 使 其 能 够 长 期 呆 在 该 国 ( 仿 效 Dar 诉 挪 威 ( 第 249/2004 号 ) 案 件 中 的 做 法 ) 或 者, 律 师 建 议 主 管 机 构 作 出 安 排, 让 第 三 国 接 收 申 诉 人 并 使 其 在 那 里 长 期 居 住 最 后, 她 要 求 加 拿 大 赔 偿 368,250 加 元, 以 补 偿 申 诉 人 遭 受 的 损 害 GE.11-45567 159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8 年 10 月 21 日, 缔 约 国 作 出 了 补 充 答 复 缔 约 国 否 认 提 交 人 关 于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在 将 他 从 加 拿 大 移 送 出 境 过 程 中 侵 犯 了 他 的 权 利 的 指 称 缔 约 国 解 释 说, 在 被 遣 返 的 个 人 对 安 全 构 成 重 大 威 胁 的 情 况 下, 通 常 使 用 包 机 而 不 是 商 业 航 班 将 该 人 送 回 申 诉 人 的 双 手 和 双 脚 被 铐 住, 铐 住 其 双 手 的 手 铐 与 一 根 连 接 其 安 全 带 的 带 子 相 连, 铐 住 其 双 脚 的 戒 具 与 一 根 保 险 带 相 连 申 诉 人 被 绑 在 座 椅 上 在 包 机 上 存 在 很 高 的 安 全 风 险 的 情 形 中, 一 律 采 取 这 些 措 施 但 这 些 措 施 并 不 妨 碍 申 诉 人 的 手 和 脚 做 有 限 的 移 动, 也 不 妨 碍 他 吃 喝 主 管 机 构 曾 数 次 表 示 可 以 调 整 他 座 位 的 角 度, 但 他 拒 绝 调 整 至 于 食 物,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特 制 的 素 食, 但 除 了 苹 果 汁 以 外 他 拒 绝 食 用 其 他 食 物 机 上 的 化 学 物 剂 马 桶 没 有 安 装, 无 法 使 用, 因 此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一 个 卫 生 装 置 在 离 境 时 机 上 没 有 女 看 守 人 员 遗 憾 的 是, 申 诉 人 未 能 成 功 使 用 这 一 卫 生 装 置 缔 约 国 说, 奇 怪 的 是, 申 诉 人 先 前 在 程 序 中 并 没 有 提 出 这 些 指 称, 尽 管 他 在 离 境 和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两 次 陈 述 委 员 会 已 经 作 出 了 决 定, 而 且 无 论 如 何, 本 文 只 是 在 公 约 第 3 条 之 下 提 交 的 至 于 有 关 申 诉 人 在 返 回 之 后 在 印 度 遭 受 酷 刑 的 指 称, 缔 约 国 表 示, 这 些 指 称 十 分 令 人 不 安, 但 表 示, 在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不 论 是 在 申 诉 人 2007 年 4 月 5 日 作 出 的 陈 述 中, 还 是 在 2007 年 9 月 24 日 作 出 的 陈 述 中, 都 没 有 提 出 这 些 指 称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几 家 印 度 报 纸 报 道 说, 在 到 达 印 度 后 六 天, 申 诉 人 就 于 2006 年 9 月 5 日 被 带 见 法 官 无 论 如 何, 申 诉 人 现 已 不 在 加 拿 大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而 且 尽 管 印 度 尚 未 批 准 公 约, 但 该 国 已 经 批 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文 书, 不 论 是 联 合 国 的 还 是 其 他 方 面 的, 因 此 在 酷 刑 指 称 中 可 以 利 用 关 于 缔 约 国 是 否 收 到 印 度 对 其 最 初 信 函 的 答 复, 缔 约 国 解 释 说, 它 的 确 收 到 了 复 函, 但 该 函 并 未 通 报 申 诉 人 的 居 住 地 点, 也 未 通 报 其 状 况 此 外, 缔 约 国 表 示, 由 于 律 师 说 缔 约 国 上 次 发 给 印 度 的 照 会 也 许 对 申 诉 人 造 成 了 更 多 的 风 险, 因 此 缔 约 国 无 意 再 次 与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联 系 160 GE.11-45567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9 年 2 月 2 日, 申 诉 人 律 师 对 缔 约 国 2008 年 10 月 21 日 的 陈 述 作 了 答 复 她 重 申 先 前 提 出 的 论 点 并 表 示, 申 诉 人 之 所 以 未 就 在 被 遣 返 印 度 过 程 中 受 到 的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的 待 遇, 乃 至 在 到 达 印 度 之 后 遭 受 的 待 遇 提 出 申 诉, 是 因 为 印 度 有 关 方 面 对 他 提 起 了 诉 讼, 而 且 他 无 法 与 他 的 代 理 人 联 系 此 外,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表 示, 申 诉 人 说,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对 他 进 行 威 胁, 要 他 不 要 说 出 他 所 遭 受 的 虐 待, 由 于 这 一 原 因, 他 只 能 保 持 沉 默, 无 法 说 出 详 情 代 理 人 说, 申 诉 人 被 警 方 拘 留 到 2006 年 7 月 13 日, 那 一 天 他 首 次 出 庭 由 于 受 到 威 胁, 申 诉 人 担 心, 只 要 向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本 身 提 出 申 诉, 就 可 能 招 致 更 多 的 虐 待 代 理 人 认 为,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为 弄 清 申 诉 人 的 下 落 和 状 况 所 作 的 努 力 并 不 充 分 她 表 示, 加 拿 大 和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之 间 交 流 信 息 可 能 使 申 诉 人 面 临 危 险, 但 是, 如 缔 约 国 在 不 提 及 关 于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对 申 诉 人 施 用 酷 刑 的 指 称 的 前 提 下 请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信 息, 情 况 就 不 会 这 样 2009 年 4 月 7 日,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2009 年 2 月 2 日 作 出 的 陈 述 以 及 委 员 会 就 申 诉 人 在 被 递 解 到 印 度 过 程 中 受 到 的 待 遇 表 示 的 关 切, 作 出 了 回 应 缔 约 国 表 示, 当 时, 在 确 保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尽 最 大 可 能 对 申 诉 人 显 示 出 了 尊 重, 并 尽 量 维 护 了 其 尊 严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即 委 员 会 无 法 在 后 续 程 序 之 下 审 议 对 加 拿 大 提 出 的 新 的 指 称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本 案 已 经 结 案, 不 应 再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得 到 审 议 2009 年 8 月 31 日, 对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之 后 提 出 的 进 一 步 努 力 与 印 度 当 局 联 系 的 请 求 作 出 答 复 缔 约 国 坚 持 它 对 本 案 的 立 场 没 有 改 变 ; 它 认 为, 它 履 行 了 公 约 规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它 不 打 算 进 一 步 联 系 印 度 当 局 它 再 次 请 求 停 止 按 照 后 续 程 序 审 议 本 案 由 于 不 能 同 意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缔 约 国 认 为 案 件 已 经 结 束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在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致 函 缔 约 国, 告 知 其 在 公 约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之 下 的 义 务, 并 请 缔 约 国 与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协 商, 弄 清 申 诉 人 在 印 度 的 现 况 下 落 和 健 康 状 况 关 于 申 诉 人 在 律 师 2008 年 5 月 12 日 的 陈 述 中, 就 其 在 被 遣 返 印 度 过 程 中 受 到 的 加 拿 大 主 管 机 构 的 待 遇 提 GE.11-45567 161
出 的 新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指 出, 它 已 经 审 议 了 这 项 来 文, 就 此 通 过 了 意 见, 相 关 来 文 现 正 在 后 续 程 序 之 下 得 到 审 议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这 些 指 称 未 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 来 文 ) 之 前 提 出 不 过, 在 2008 年 10 月 21 日 的 答 复 中, 缔 约 国 确 认 了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的 某 些 方 面, 例 如, 申 诉 人 是 如 何 在 整 个 旅 途 中 被 绑 住 的, 以 及 申 诉 人 在 这 次 长 途 飞 行 过 程 中 未 能 得 到 适 足 的 卫 生 便 利, 等 等 虽 然 委 员 会 认 为, 它 无 法 在 这 一 程 序 之 下 并 在 脱 离 新 来 文 所 涉 背 景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缔 约 国 是 否 就 这 些 新 的 指 称 而 言 违 反 了 公 约 这 一 问 题, 但 是, 委 员 会 仍 然 对 缔 约 国 在 将 申 诉 人 遣 送 出 境 过 程 中 对 他 所 作 的 处 置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本 身 也 确 认 了 此 种 处 置 方 式 委 员 会 认 为,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申 诉 人 在 整 个 旅 途 过 程 中 完 全 失 去 行 动 自 由, 其 手 和 脚 只 能 作 有 限 的 移 动 ;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只 是 一 种 卫 生 装 置 ( 即 申 诉 人 所 说 的 用 来 解 手 的 一 个 瓶 子 ) 是 完 全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的, 而 且 至 少 也 是 不 恰 当 的 至 于 缔 约 国 是 否 应 当 进 一 步 设 法 了 解 有 关 申 诉 人 所 在 地 点 和 身 心 状 况 等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最 初 表 示, 这 样 做 可 能 会 给 申 诉 人 带 来 更 大 的 危 险 ; 但 是 在 代 理 人 2009 年 2 月 2 日 的 陈 述 中, 她 明 确 表 示, 只 是 请 求 通 报 情 况, 而 不 提 及 针 对 印 度 主 管 机 构 的 酷 刑 指 称, 将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对 申 诉 人 遭 受 的 侵 害 进 行 补 救 在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尽 管 缔 约 国 要 求 不 在 后 续 程 序 下 对 这 一 事 项 作 任 何 进 一 步 审 议, 委 员 会 仍 决 定 请 缔 约 国 与 印 度 主 管 机 关 联 系, 弄 清 申 诉 人 的 下 落, 了 解 其 身 心 状 况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注 意 对 违 反 第 3 条, 有 做 出 赔 偿 的 义 务 如 申 诉 人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返 回 缔 约 国 的 进 一 步 请 求, 应 给 与 认 真 考 虑 在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会 决 定 再 次 提 醒 缔 约 国 注 意 它 早 先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提 出 的 有 关 履 行 公 约 第 3 条 所 规 定 义 务 的 要 求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拒 绝 采 纳 委 员 会 这 方 面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决 定, 将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通 报 处 理 酷 刑 问 题 的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162 GE.11-45567
缔 约 国 丹 麦 申 诉 案 Amini, 339/2008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伊 朗 ; 送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2010 年 11 月 15 日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已 要 求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从 向 其 转 交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告 知 其 根 据 以 上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2011 年 2 月 16 日 2011 年 1 月 10 日 2011 年 1 月 10 日,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 决 定 根 据 丹 麦 外 国 人 条 例 第 7 条 第 2 款 给 予 申 诉 人 以 丹 麦 居 留 许 可 已 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 将 缔 约 国 来 文 转 交 申 诉 人 律 师 作 出 评 论 律 师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 告 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不 作 评 论 委 员 会 将 在 下 届 会 议 考 虑 是 否 结 束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与 缔 约 国 的 对 话 缔 约 国 法 国 申 诉 案 Brada, 195/2003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阿 尔 及 利 亚 人 ; 送 回 阿 尔 及 利 亚 2005 年 5 月 17 日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准 予, 但 未 获 到 缔 约 国 接 受 采 取 措 施 对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行 为 进 行 赔 偿, 并 与 申 诉 人 返 回 的 国 家 ( 也 是 公 约 缔 约 国 ) 磋 商, 以 确 定 其 目 前 的 下 落 和 状 况 GE.11-45567 163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无 2005 年 9 月 21 日 根 据 委 员 会 2005 年 6 月 7 日 关 于 提 供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的 要 求,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如 果 申 诉 人 愿 意, 将 允 许 他 返 回 法 属 领 地, 并 根 据 关 于 外 国 人 入 境 法 和 逗 留 法 L.523-3 条 提 供 特 别 居 留 证 这 之 所 以 成 为 可 能 是 因 为 波 尔 多 上 诉 法 庭 于 2003 年 11 月 18 日 作 出 判 决, 宣 布 里 摩 日 行 政 法 庭 2001 年 11 月 8 日 的 裁 决 无 效 布 里 摩 日 行 政 法 庭 的 裁 决 确 认 阿 尔 及 利 亚 为 应 该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的 国 家 此 外,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正 在 通 过 外 交 渠 道 与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联 络, 以 了 解 申 诉 人 的 下 落 和 目 前 状 况 无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法 国 申 诉 案 Tebourski, 300/2006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突 尼 斯 人, 送 回 突 尼 斯 2007 年 5 月 1 日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准 予, 但 未 获 缔 约 国 接 受 纠 正 违 反 第 3 条 的 做 法, 并 与 突 尼 斯 当 局 磋 商, 了 解 申 诉 人 的 下 落 和 目 前 状 况 2007 年 8 月 13 日 2007 年 8 月 15 日 在 缔 约 国 数 次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后, 突 尼 斯 当 局 表 示, 申 诉 人 自 2006 年 8 月 7 日 抵 达 突 尼 斯 后, 始 终 未 受 打 扰, 未 对 他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他 与 家 人 生 活 在 巴 杰 省 的 Testour 缔 约 国 监 测 了 申 诉 人 的 状 况, 设 法 核 实 突 尼 斯 当 局 提 供 的 信 息 164 GE.11-45567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尚 未 收 到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内 加 尔 申 诉 案 Guengueng 等 人,181/2001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无 关 2006 年 5 月 17 日 未 起 诉 第 5 条 第 2 款 和 第 7 条 无 关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请 缔 约 国 自 向 其 发 送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其 根 据 上 述 意 见 采 取 的 步 骤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2006 年 8 月 16 日 答 复 日 期 最 新 答 复 2010 年 4 月 28 日 ( 之 前 曾 在 2006 年 8 月 18 日 和 9 月 28 日 2007 年 3 月 7 日 和 7 月 31 日, 以 及 2008 年 6 月 17 日 作 出 答 复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6 年 8 月 18 日, 缔 约 国 否 认 违 反 公 约 规 定, 重 申 自 己 对 案 情 的 看 法, 包 括 关 于 第 5 条 的 论 点, 即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缔 约 国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在 某 一 时 间 内 履 行 其 义 务 引 渡 请 求 是 根 据 缔 约 国 与 之 没 有 缔 结 引 渡 条 约 的 国 家 之 间 适 用 的 国 内 法 处 理 的 缔 约 国 指 出, 处 理 此 案 的 任 何 其 他 途 径 都 有 违 反 国 内 法 之 虞 在 国 内 法 中 落 实 第 5 条 的 工 作 已 处 于 最 后 阶 段, 相 关 的 条 文 将 交 立 法 部 门 审 查 缔 约 国 指 出, 为 避 免 有 罪 不 罚 的 问 题, 它 已 将 此 案 交 由 非 洲 联 盟 审 议, 从 而 避 免 违 反 第 7 条 鉴 于 非 洲 联 盟 当 时 尚 未 审 议 此 案, 因 而 不 可 能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赔 偿 2006 年 9 月 28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非 洲 联 盟 知 名 法 学 界 人 士 委 员 会 已 决 定 委 托 塞 内 加 尔 承 担 审 理 Hissène Habré 先 生 的 任 务 缔 约 国 指 出, 该 国 司 法 当 局 正 在 考 虑 司 法 上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缔 约 国 和 非 洲 联 盟 须 签 订 的 后 勤 和 财 政 合 同 的 必 要 内 容 GE.11-45567 165
2007 年 3 月 7 日,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如 下 的 最 新 资 料, 指 出 部 长 理 事 会 已 于 2006 年 11 月 9 日 通 过 了 两 项 关 于 种 族 灭 绝 战 争 罪 行 反 人 类 罪 的 确 认 以 及 普 遍 管 辖 和 司 法 合 作 问 题 的 新 法 律 这 两 项 法 律 的 通 过, 填 补 了 使 缔 约 国 无 法 承 认 Habré 案 的 法 律 空 白 2006 年 11 月 23 日 设 立 了 一 个 工 作 组, 审 议 公 平 审 理 Habré 先 生 一 案 所 需 的 措 施 工 作 组 审 议 了 以 下 事 项 : 呈 交 国 民 大 会 关 于 修 改 法 律 扫 除 审 议 2005 年 9 月 20 日 引 渡 请 求 工 作 遇 到 的 障 碍 的 案 文 ; 为 遵 从 非 洲 联 盟 关 于 进 行 公 正 审 判 的 请 求, 须 为 基 础 设 施 立 法 和 行 政 方 面 作 出 变 革 制 定 框 架 ; 为 保 证 有 关 各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和 非 洲 联 盟 进 行 合 作 在 外 交 领 域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 治 安 问 题 以 及 财 政 支 持 问 题 这 些 内 容 列 入 了 向 非 洲 联 盟 2007 年 1 月 29 日 至 30 日 第 八 届 会 议 提 交 的 报 告 中 报 告 强 调 需 要 向 国 际 社 会 筹 集 财 政 资 源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6 年 10 月 9 日, 申 诉 人 就 缔 约 国 2006 年 8 月 18 日 答 复 发 表 了 意 见 这 些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说 明 为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打 算 采 取 什 么 行 动 非 洲 联 盟 作 出 塞 内 加 尔 应 该 审 讯 Habré 先 生 的 决 定 已 有 三 个 月, 缔 约 国 却 还 未 明 确 表 示 打 算 如 何 落 实 这 一 决 定 2007 年 4 月 24 日, 申 诉 人 对 2007 年 3 月 7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资 料 作 出 答 复 他 们 感 谢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后 续 活 动 程 序, 深 信 这 一 程 序 对 缔 约 国 致 力 于 执 行 上 述 裁 决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他 们 欢 迎 缔 约 国 所 提 到 的 对 法 律 的 修 改, 原 来 的 法 律 使 缔 约 国 无 法 承 认 Habré 事 件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迄 今 为 止 所 作 的 努 力 表 示 认 可, 但 着 重 指 出 上 述 决 定 尚 未 全 面 落 实, 案 件 尚 未 提 交 给 主 管 当 局 他 们 还 强 调 下 列 几 点 : (a) 新 法 律 不 包 括 酷 刑 罪, 而 只 包 括 种 族 灭 绝 罪 危 害 人 类 罪 和 战 争 罪 ; (b) 鉴 于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着 手 审 判 或 引 渡 Habré 先 生, 这 样 做 不 应 当 取 决 于 缔 约 国 能 否 获 得 财 政 援 助 申 诉 人 推 测, 之 所 以 提 出 财 政 援 助 请 求, 是 为 了 确 保 能 够 在 最 佳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审 判 ; 166 GE.11-45567
(c) 无 论 非 洲 联 盟 对 此 事 件 作 出 何 种 决 定, 都 不 影 响 以 下 这 一 点 :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承 认 这 一 事 件 并 提 交 给 主 管 法 院 审 理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7 年 7 月 31 日,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说, 与 律 师 的 说 法 不 同, 第 96-15 号 法 第 295-1 条 定 义 了 酷 刑 罪, 其 范 围 经 第 2007-02 号 法 律 第 431-6 条 得 到 加 强 它 还 强 调, 对 Habré 先 生 的 诉 讼 需 要 大 量 的 财 政 资 源 出 于 这 个 原 因, 非 洲 联 盟 邀 请 其 成 员 国 和 国 际 社 会 在 这 方 面 协 助 塞 内 加 尔 此 外, 上 文 提 到 的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关 于 审 判 Habré 先 生 的 建 议 已 提 交 非 洲 联 盟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第 八 次 会 议 并 得 到 批 准 塞 内 加 尔 当 局 正 在 评 估 诉 讼 费 用, 将 很 快 通 过 这 方 面 的 决 定 无 论 如 何, 他 们 准 备 完 成 非 洲 联 盟 赋 予 他 们 的 任 务, 履 行 塞 内 加 尔 的 条 约 义 务 2007 年 10 月 19 日, 律 师 表 示 关 注 一 个 事 实, 即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17 个 月 后, 缔 约 国 尚 未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也 没 有 作 出 引 渡 决 定 他 强 调, 时 间 对 受 害 者 非 常 重 要, 其 中 一 名 申 诉 人 由 于 在 Habré 政 权 下 遭 受 的 虐 待 已 经 死 亡 律 师 请 委 员 会 继 续 推 动 缔 约 国 参 与 后 续 程 序 2008 年 4 月 7 日, 律 师 重 申, 他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已 经 通 过 21 个 月, 但 Habré 先 生 至 今 没 有 得 到 审 判 或 引 渡 他 回 顾 说, 大 使 在 委 员 会 2007 年 会 议 期 间 会 见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时 指 出, 当 局 正 在 等 待 国 际 社 会 的 资 金 支 持 这 一 援 助 请 求 似 乎 是 2007 年 7 月 提 出 的, 除 其 他 国 家, 已 得 到 欧 洲 联 盟 法 国 瑞 士 比 利 时 和 荷 兰 的 回 应 这 些 国 家 表 示, 他 们 准 备 提 供 资 金 以 及 技 术 援 助 塞 内 加 尔 当 局 去 年 11 月 向 受 害 者 保 证, 不 会 拖 延 诉 讼, 但 迄 今 还 没 有 确 定 刑 事 诉 讼 的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8 年 6 月 17 日, 缔 约 国 确 认 了 2008 年 5 月 15 日 缔 约 国 代 表 在 会 议 期 间 向 报 告 员 提 交 的 信 息 它 认 为, 议 会 将 很 快 批 准 通 过 一 项 法 律, 修 改 其 宪 法 这 项 法 律 将 在 宪 法 第 9 条 下 增 加 新 的 一 款, 规 避 刑 法 目 前 禁 止 追 溯 既 往 的 规 定, 允 许 以 种 族 灭 绝 罪 反 人 类 罪 和 战 争 罪 等 罪 行 来 审 判 个 人, 这 些 罪 行 在 犯 下 时 已 是 国 际 法 认 定 的 罪 行 关 于 预 算 问 题, 缔 约 国 认 为 初 步 预 计 数 字 为 1,800 万 非 洲 金 融 共 同 体 法 郎 ( 相 当 GE.11-45567 167
于 约 43,000 美 元 ) 内 阁 审 查 了 一 项 反 提 案, 本 报 告 定 稿 后, 将 在 达 喀 尔 与 潜 在 的 捐 助 者 组 织 一 次 会 议 为 表 示 对 这 一 进 程 的 承 诺, 国 家 本 身 也 捐 助 了 100 万 非 洲 金 融 共 同 体 法 郎 ( 相 当 于 2,400 美 元 ) 开 始 这 一 进 程 缔 约 国 还 考 虑 到 欧 洲 联 盟 专 家 的 建 议, 并 提 名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和 院 长 Ibrahima Gueye 先 生 担 任 这 一 进 程 的 协 调 人 另 外, 预 料 审 判 Habré 先 生 的 达 喀 尔 法 庭, 人 力 资 源 将 得 到 加 强, 并 任 命 必 要 的 法 官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律 师 对 一 家 塞 内 加 尔 报 纸 报 道 的 一 则 采 访 表 示 关 注, 据 报 道 共 和 国 总 统 在 这 次 采 访 中 说, 他 并 非 必 须 审 判 Habré 先 生, 由 于 缺 乏 资 金 支 持, 他 不 会 无 限 期 地 把 Habré 先 生 留 在 塞 内 加 尔, 而 是 将 设 法 使 其 离 开 塞 内 加 尔 律 师 重 申 迄 今 为 止 为 审 判 Habré 先 生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 一 些 国 家 已 经 表 示 愿 意 提 供 资 助 但 是, 两 年 来, 缔 约 国 未 能 就 对 申 诉 人 的 审 理 提 出 一 个 合 理 的 预 算 申 诉 人 对 律 师 所 说 的 总 统 扬 言 要 把 Habré 从 塞 内 加 尔 驱 逐 出 境 的 情 况 表 示 关 注, 提 醒 委 员 会, 比 利 时 提 出 了 一 项 引 渡 请 求, 这 项 请 求 尚 待 处 理 申 诉 人 要 求 委 员 会 如 同 它 2001 年 所 做 的 那 样, 请 塞 内 加 尔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除 了 依 据 引 渡 程 序 外, 不 让 申 诉 人 离 开 塞 内 加 尔 2010 年 4 月 28 日,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本 案 进 展 情 况 的 最 新 资 料 缔 约 国 讲 到,2009 年 8 月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访 问 塞 内 加 尔 时 曾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合 作, 它 还 重 申 了 开 始 审 理 本 案 的 财 务 困 难 缔 约 国 告 知,2009 年 6 月 23 日, 比 利 时 与 塞 内 加 尔 当 局 接 触, 对 审 判 尚 未 开 始 表 示 关 注 比 利 时 提 出, 将 已 经 汇 集 的 有 关 本 案 的 档 案 副 本 发 给 塞 内 加 尔 当 局, 并 邀 请 塞 内 加 尔 法 官 到 比 利 时 与 比 利 时 法 官 进 行 交 流 2009 年 6 月 4 日, 应 非 洲 联 盟 主 席 的 要 求, 由 Maitre Robert Dossou 率 领 的 代 表 团 访 问 塞 内 加 尔 之 后, 2009 年 12 月, 欧 洲 联 盟 的 两 位 专 家 与 非 洲 联 盟 合 作, 完 成 了 预 算 非 洲 联 盟 的 专 家 和 欧 洲 联 盟 的 专 家 一 道 出 席 了 有 人 权 高 专 办 区 域 代 表 参 加 的 会 议, 讨 论 了 审 判 的 职 权 范 围 与 会 专 家 现 场 视 察 了 原 司 法 部, 审 判 将 在 翻 修 后 的 司 法 部 举 行 缔 约 国 现 正 等 候 欧 洲 联 盟 这 次 访 问 的 结 论, 因 为 该 结 论 将 对 最 后 确 定 预 算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在 非 洲 联 盟 的 第 12 次 和 第 13 次 首 脑 168 GE.11-45567
会 议 上, 曾 多 次 向 非 洲 各 国 发 出 呼 吁, 请 求 向 塞 内 加 尔 提 供 审 判 所 需 的 财 政 支 持,2010 年 2 月, 非 洲 联 盟 通 过 决 定, 请 塞 内 加 尔 在 2010 年 组 织 一 次 包 括 其 他 非 洲 国 家 参 加 的 捐 助 人 圆 桌 会 议, 筹 集 资 金 乍 得 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 的 信 函 中 确 认, 将 为 审 判 提 供 捐 助,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账 号 的 资 料, 以 便 汇 款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法 院 对 Habré 先 生 案 的 审 理, 他 向 该 法 院 声 称, 塞 内 加 尔 违 反 了 不 追 溯 的 原 则 和 平 等 原 则, 追 溯 性 地 适 用 新 法 2010 年 1 月, 该 案 休 庭 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 向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法 院 提 起 的 对 塞 内 加 尔 的 诉 讼, 对 Habré 先 生 的 普 遍 检 控 管 辖 权 提 出 质 疑,2009 年 12 月 15 日 作 出 裁 定, 因 对 该 案 无 管 辖 权, 不 予 受 理 与 缔 约 国 的 协 商 在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期 间,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会 见 了 塞 内 加 尔 常 驻 代 表 团 的 代 表, 后 者 表 示 缔 约 国 有 意 在 本 案 中 继 续 与 委 员 会 合 作 他 指 出, 已 经 评 估 了 审 判 的 成 本, 将 很 快 举 行 有 欧 洲 国 家 参 加 的 捐 助 者 会 议 2008 年 5 月 15 日, 报 告 员 再 度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会 晤 向 常 驻 代 表 团 代 表 转 交 了 申 诉 人 律 师 2008 年 4 月 7 日 的 信 函 供 参 考 至 于 有 关 委 员 会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最 新 资 料, 这 位 代 表 指 出, 一 个 专 家 工 作 组 向 政 府 提 交 了 报 告, 说 明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式 和 预 算, 这 一 报 告 已 送 交 表 示 愿 意 协 助 塞 内 加 尔 的 那 些 国 家 欧 洲 联 盟 有 关 国 家 退 回 了 附 有 反 提 案 的 报 告, 总 统 目 前 正 在 审 查 中 此 外, 总 统 承 认 此 一 事 件 的 重 要 性, 已 拨 出 一 笔 款 项 ( 数 额 未 提 供 ) 启 动 诉 讼 立 法 改 革 也 正 在 进 行 中 该 代 表 说, 缔 约 国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更 充 分 地 作 出 解 释, 报 告 员 给 缔 约 国 从 会 议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以 将 之 纳 入 本 年 度 报 告 根 据 第 22 条 对 塞 内 加 尔 进 行 的 秘 密 访 问 情 况 概 述 在 2008 年 11 月 3 日 至 21 日 举 行 的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期 间, 结 合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所 作 出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委 员 会 决 定 请 塞 内 加 尔 同 意 对 其 进 行 一 次 秘 密 正 式 访 问, 以 进 一 步 了 解 Guengueng 等 人 诉 塞 内 加 尔 一 案 ( 第 181/2001 号 案 件,2006 年 5 月 17 日 通 过 决 定 ) 的 情 况 2009 年 5 月 7 日, 塞 内 加 尔 政 府 接 受 了 访 问 请 求 对 达 喀 尔 的 访 问 是 在 2009 年 8 月 4 日 至 7 日 进 行 的, 访 问 团 由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两 名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GE.11-45567 169
Claudio Grossman 先 生 和 委 员 会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Fernando Mariño 先 生, 以 及 秘 书 处 的 两 位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访 问 团 会 晤 了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民 间 社 会 和 欧 洲 联 盟 的 代 表 它 发 现 缔 约 国 为 访 问 做 了 很 好 的 准 备, 而 且, 所 有 参 加 谈 话 的 人 也 都 非 常 了 解 案 件 的 事 实 和 状 况 访 问 团 在 总 结 中 表 示 注 意 到 和 赞 赏 的 是, 塞 内 加 尔 进 行 了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规 和 宪 法 修 订, 以 及 为 审 判 Habré 先 生 的 必 要 行 政 安 排 所 有 参 加 谈 话 的 人 都 强 调, 对 他 的 审 判 没 有 任 何 障 碍, 并 强 调, 缔 约 国 为 此 做 出 了 大 量 努 力 访 问 团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要 消 除 的 剩 余 障 碍 之 一 就 是 要 制 定 一 个 诉 讼 战 略 虽 然 一 些 代 表 认 为, 要 接 待 可 能 是 不 知 多 少 的 证 人, 需 要 大 量 资 金, 但 访 问 团 则 倾 向 于 赞 成 司 法 机 关 的 意 见, 即 采 取 一 种 限 制 性 办 法 可 能 是 更 合 理 的 选 择 司 法 机 关 强 调, 将 由 预 审 法 官 来 决 定 证 人 的 数 目, 到 底 多 少 证 人 是 必 需 的, 无 论 如 何 不 能 是 无 限 的, 也 不 能 被 用 来 妨 碍 审 判 访 问 团 指 出, 所 选 择 战 略 无 疑 会 决 定 审 判 的 经 费 需 要 尽 管 还 不 清 楚 需 要 的 数 量, 但 访 问 团 注 意 到 经 费 问 题 正 在 最 后 确 定 下 来, 同 时 注 意 到, 至 少 据 司 法 机 关 看 来, 随 着 程 序 的 推 进, 这 个 问 题 将 得 到 解 决 访 问 团 还 得 知, 一 些 参 与 谈 话 者 表 示 认 为, 开 始 审 判 的 另 一 个 障 碍 是, 需 要 培 训 它 告 诉 参 与 谈 话 者, 在 收 到 明 确 阐 述 的 请 求 之 后 不 久, 就 可 以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访 问 团 发 现, 至 少 司 法 机 关 认 为, 进 行 审 判 再 没 有 障 碍 了 ; 它 相 信, 随 着 审 判 的 逐 步 进 行, 经 费 问 题 也 会 逐 步 得 到 解 决 然 而,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则 强 烈 认 为, 在 对 Habré 先 生 做 出 任 何 判 决 之 前, 必 须 解 决 经 费 问 题 在 2009 年 11 月 2 日 至 20 日 举 行 的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会 对 访 问 团 提 交 的 一 个 秘 密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议 委 员 会 在 2009 年 11 月 23 日 会 议 结 束 之 后, 向 缔 约 国 发 出 一 个 普 通 照 会, 表 示 感 谢 缔 约 国 在 访 问 期 间 给 予 的 合 作, 说 明 了 委 员 会 从 缔 约 国 官 员 那 里 得 到 的 主 要 印 象, 提 醒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下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提 到 委 员 会 2006 年 5 月 17 日 通 过 的 第 181/2001 号 决 定,Guengueng 等 人 诉 塞 内 加 尔 ), 请 缔 约 国 在 三 个 月 170 GE.11-45567
内, 即 2010 年 2 月 23 日 之 前, 提 供 执 行 决 定 的 最 新 情 况 迄 今 尚 未 收 到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补 充 信 息 2010 年 12 月 16 日, 一 进 跟 踪 哈 布 雷 先 生 审 判 活 动 的 国 际 委 员 会 向 本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其 发 给 塞 内 加 尔 总 统 信 函 的 副 本 在 这 封 信 中, 国 际 委 员 会 ( 由 几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组 成, 包 括 人 权 观 察, 国 际 人 权 联 合 会 等 ) 表 达 了 它 们 对 塞 内 加 尔 总 统 最 近 就 哈 布 雷 案 先 生 案 所 发 表 言 论 的 失 望 本 委 员 会 通 过 其 申 诉 决 定 续 行 动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将 这 封 信 转 送 缔 约 国 并 请 其 发 表 意 见 特 别 报 告 员 还 提 醒 缔 约 国 注 意, 它 推 迟 哈 布 雷 先 生 案 刑 事 诉 讼 的 理 由 是 缺 乏 资 金, 现 在 资 金 已 经 有 着 落 ; 因 此, 缔 约 国 要 么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要 么 将 哈 布 雷 先 生 引 渡 到 比 利 时 在 那 里 接 受 审 判 塞 内 加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代 表 团 于 2011 年 2 月 9 日 告 知, 它 已 将 2010 年 12 月 16 日 的 信 函 连 同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信 转 交 缔 约 国 当 局, 将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该 案 的 最 新 进 展 情 况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信 息 2011 年 3 月 10 日,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说, 申 诉 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塞 内 加 尔 总 统 最 近 的 声 明, 说 他 打 算 摆 脱 这 一 问 题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重 申 缔 约 国 的 义 务 安 排 哈 布 雷 先 生 或 在 塞 内 加 尔 或 转 送 到 比 利 时 接 受 审 判 缔 约 国 说, 一 旦 国 际 社 会 筹 集 到 必 要 资 金, 审 判 就 可 以 开 始 申 诉 人 对 此 解 释 说, 在 2010 年 11 月 24 日 达 喀 尔 圆 桌 会 议 后, 一 些 国 家 和 组 织, 如 非 洲 联 盟 欧 洲 联 盟 比 利 时 德 国 荷 兰 等 已 承 诺 提 供 1170 万 美 元, 用 于 审 判 哈 布 雷 先 生 圆 桌 会 议 的 最 后 文 件 强 调 需 要 立 即 开 始 审 判 申 诉 人 还 回 顾, 非 洲 联 盟 2011 年 1 月 31 日 首 脑 会 议 再 次 授 权 塞 内 加 尔 审 判 哈 布 雷 先 生 2010 年 11 月 18 日,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法 院 请 缔 约 国 设 立 特 别 法 庭 审 判 哈 布 雷 先 生 这 项 决 定 受 到 一 些 利 益 攸 关 者 的 批 评, 认 为 是 出 于 政 治 动 机 随 后 非 洲 联 盟 代 表 团 访 问 塞 内 加 尔, 建 议 缔 约 国 总 统 在 现 有 司 法 机 构 设 立 特 别 法 庭 来 审 判 哈 布 雷 先 生 对 此, 总 统 解 释 说 他 受 够 了, 现 在 哈 布 雷 先 生 任 凭 非 洲 联 盟 来 处 理 GE.11-45567 171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a) 提 醒 缔 约 国 注 意 其 有 义 务 对 哈 布 雷 先 生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或 将 其 引 渡 到 比 利 时 ;(b)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总 统 所 发 表 的 言 论 ;(c) 要 求 缔 约 国 不 准 哈 布 雷 先 生 离 开 塞 内 加 尔 11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申 诉 案 Ristic, 113/1998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南 斯 拉 夫 2001 年 5 月 11 日 未 能 调 查 警 察 实 施 酷 刑 的 指 控 第 12 条 和 第 13 条 无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敦 促 缔 约 国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补 救 办 法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1999 年 1 月 6 日 2006 年 7 月 28 日 最 近 一 次 普 通 照 会 ( 此 前 已 于 2005 年 8 月 5 日 作 过 答 复 见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A/61/44) 委 员 会 可 能 记 得, 缔 约 国 2005 年 8 月 5 日 的 普 通 照 会 已 确 认, 贝 尔 格 莱 德 市 第 一 法 院 2004 年 12 月 30 日 的 判 决 裁 定 向 申 诉 人 的 父 母 支 付 赔 偿 但 是, 由 于 此 案 正 在 向 贝 尔 格 莱 德 地 区 法 院 上 诉, 该 决 定 当 时 既 未 生 效, 也 无 法 执 行 缔 约 国 还 通 知 委 员 会, 市 法 院 已 裁 定 彻 底 公 正 调 查 警 方 残 暴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Ristic 先 生 惨 死 指 控 的 请 求 不 可 受 理 2005 年 3 月 25 日, 委 员 会 收 到 贝 尔 格 莱 德 人 道 主 义 法 律 中 心 寄 来 的 资 料, 大 意 是 : 贝 尔 格 莱 德 市 一 审 法 院 已 明 令 缔 约 国 向 申 诉 人 的 父 母 支 付 100 万 第 纳 尔, 作 为 没 有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对 申 诉 人 的 死 因 立 即 进 行 公 正 全 面 调 查 一 事 作 出 的 补 偿 11 申 诉 人 律 师 还 请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满 足 这 一 请 求 172 GE.11-45567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2006 年 7 月 28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贝 尔 格 莱 德 地 区 法 院 已 驳 回 塞 尔 维 亚 共 和 国 及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国 家 联 盟 2005 年 5 月 提 起 的 申 诉 2006 年 2 月 8 日, 塞 尔 维 亚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国 家 联 盟 的 修 订 声 明 根 据 不 足, 裁 定 其 必 须 按 照 公 约 履 行 义 务, 还 认 定 联 盟 对 未 能 即 时 公 正 全 面 调 查 Milan Ristic 的 死 因 一 事 负 有 责 任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申 诉 案 Dimitrov, 171/2000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南 斯 拉 夫 2005 年 5 月 3 日 酷 刑 问 题 和 未 能 进 行 调 查 第 2 条 第 1 款, 以 及 相 关 联 的 第 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无 关 无 无 无 关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申 诉 案 Dimitrijevic, 172/2000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塞 尔 维 亚 人 2005 年 11 月 16 日 酷 刑 问 题 和 未 能 进 行 调 查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1 款 第 12 条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无 关 GE.11-45567 173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起 诉 那 些 对 上 述 违 反 行 为 负 责 的 官 员,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赔 偿, 并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 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在 向 其 发 送 本 决 定 的 90 天 内 报 告 其 就 上 述 意 见 采 取 的 措 施 2006 年 2 月 26 日 无 无 无 关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申 诉 案 Nikolic 等 人, 174/2000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无 关 2005 年 11 月 24 日 未 进 行 调 查, 第 12 和 13 条 无 关 希 望 缔 约 国 通 报 为 落 实 委 员 会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尤 其 是 发 起 对 申 诉 人 儿 子 死 因 进 行 公 正 调 查 和 调 查 结 果 的 情 况 2006 年 2 月 27 日 无 无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9 年 4 月 27 日, 申 诉 人 表 示,2006 年 3 月 2 日, 司 法 部 长 致 函 地 区 检 察 官 办 事 处 指 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并 要 求 启 动 一 个 适 当 程 序, 以 确 定 Nikola Nikolić 是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失 去 生 命 的 2006 年 4 月 12 日, 地 区 检 察 官 办 事 处 请 求 贝 尔 格 莱 德 地 区 法 院 调 查 法 官 设 法 获 取 一 个 新 的 法 医 报 告 以 确 定 申 诉 人 的 死 因 2006 年 5 月 11 日, 地 区 法 院 审 判 庭 决 定 驳 回 该 请 求, 理 由 是 1996 年 11 月 27 日 提 交 贝 尔 格 莱 德 174 GE.11-45567
医 学 院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它 随 后 的 报 告 已 充 分 说 明 了 他 的 死 因 2007 年 12 月 27 日, 地 区 检 察 官 办 事 处 针 对 地 区 法 院 的 决 定 向 塞 尔 维 亚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维 护 法 制 的 特 别 请 求 2008 年 11 月 14 日, 最 高 法 院 以 无 根 据 为 由 将 请 求 驳 回 因 此, 申 诉 人 称, 缔 约 国 未 能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对 再 次 违 反 第 13 条 负 有 责 任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申 诉 案 Dimitrijevic, 207/2002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塞 尔 维 亚 人 2004 年 11 月 24 日 酷 刑 问 题 和 未 能 进 行 调 查 第 2 条 第 1 款, 以 及 相 关 联 的 第 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无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对 申 诉 人 指 控 的 事 实 进 行 认 真 调 查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2005 年 2 月 无 无 申 诉 人 的 代 理 人 于 2005 年 9 月 1 日 通 知 委 员 会, 经 近 期 询 问, 没 有 发 现 缔 约 国 已 对 申 诉 人 指 控 的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塞 尔 维 亚 申 诉 案 Osmani, 261/2005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无 关 2009 年 5 月 8 日 GE.11-45567 175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未 作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未 予 充 分 赔 偿 第 16 条 第 1 款 ; 第 12 条 和 第 13 条 无 关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对 2000 年 6 月 8 日 发 生 的 事 实 进 行 充 分 调 查, 起 诉 并 处 罚 责 任 人, 给 申 诉 人 平 反, 包 括 提 供 公 平 和 充 分 的 赔 偿 2009 年 8 月 12 日 无 无 无 关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西 班 牙 申 诉 案 Blanco Abad, 59/1996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西 班 牙 人 1998 年 5 月 14 日 未 进 行 调 查 第 12 条 和 第 13 条 无 有 关 措 施 无 答 复 日 期 最 近 一 次 答 复 2009 年 5 月 25 日 ( 之 前 曾 在 2008 年 1 月 23 日 作 出 答 复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8 年 1 月 23 日, 缔 约 国 表 示, 它 已 经 于 1998 年 9 月 提 供 了 与 本 案 的 后 续 行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2009 年 5 月 25 日, 缔 约 国 说,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监 狱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随 时 向 法 院 报 告 被 拘 留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以 便 法 官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行 动 这 样 做 是 为 了 满 足 176 GE.11-45567
委 员 会 决 定 第 8.4 段 中 的 关 切, 即 法 官 在 本 案 中 等 待 很 长 时 间 才 能 收 到 申 诉 人 受 虐 待 的 医 学 证 明 该 决 定 被 送 交 所 有 法 官 参 考, 同 时 也 抄 送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该 办 公 室 为 所 有 检 察 官 起 草 了 指 导 原 则,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对 所 有 酷 刑 指 控 均 应 进 行 调 查 未 包 括 指 导 原 则 原 文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无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申 诉 人 发 函 催 促 其 作 出 评 论 缔 约 国 西 班 牙 申 诉 案 Urra Guridi, 212/2002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西 班 牙 人 2005 年 5 月 17 日 未 能 防 止 和 惩 罚 酷 刑 和 提 供 补 救 第 2 条 第 4 条 和 第 14 条 无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实 际 确 保 对 酷 刑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的 个 人 得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以 保 证 申 诉 人 得 到 充 分 的 补 救 2005 年 8 月 18 日 2008 年 1 月 23 日 缔 约 国 说, 在 本 案 中, 几 名 西 班 牙 保 安 部 队 成 员 因 酷 刑 罪 被 判 刑, 后 来 获 政 府 部 分 赦 免 这 是 一 项 不 得 上 诉 的 判 决 法 院 确 定 了 民 事 责 任, 并 根 据 遭 受 的 损 害 裁 定 了 申 诉 人 应 得 的 赔 偿 为 配 合 执 行 裁 决, 缔 约 国 将 裁 决 分 发 给 不 同 的 主 管 机 构, 包 括 最 高 法 院 院 长 司 法 委 员 会 主 席 以 及 宪 法 法 院 院 长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9 年 6 月 4 日, 申 诉 人 重 申 在 申 诉 中 表 示 的 看 法, 即 : 对 施 加 酷 刑 者 的 宽 恕 导 致 了 有 罪 不 罚, 助 长 了 重 复 施 加 酷 刑 的 可 能 他 提 供 了 一 般 性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仍 然 不 对 酷 刑 申 诉 进 行 调 查, 而 且 施 加 酷 刑 者 很 少 受 到 起 诉 事 实 上, 申 诉 人 认 为, 这 种 人 在 他 们 的 职 业 中 时 常 得 到 奖 励, 有 些 人 还 得 到 晋 升 而 从 事 反 恐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那 些 被 判 定 对 申 诉 人 施 加 酷 刑 的 人 GE.11-45567 177
Manuel Sánchez Corbi( 被 判 定 对 申 诉 人 施 加 酷 刑 的 人 之 一 ) 被 晋 升 为 指 挥 官, 负 责 协 调 与 法 国 的 反 恐 行 动 José María de las Cuevas 被 调 入 国 民 卫 队 工 作, 并 被 任 命 为 法 警 代 表 他 曾 在 很 多 国 际 讲 坛 上 代 表 政 府, 包 括 2001 年 负 责 接 待 欧 洲 理 事 会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代 表 团, 尽 管 他 本 人 曾 被 判 定 对 申 诉 人 施 加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催 促 其 发 表 意 见 缔 约 国 瑞 典 申 诉 案 Agiza, 233/2003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埃 及 人, 送 回 埃 及 2005 年 5 月 20 日 遣 送 出 境 两 项 违 反 第 3 条 ( 实 质 性 和 程 序 性 的 违 反 行 为 ) 和 两 项 违 反 第 22 条 的 行 为 无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向 其 转 送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日 内 告 知 已 经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落 实 以 上 意 见 缔 约 国 还 有 义 务 防 止 今 后 再 次 发 生 违 反 公 约 的 类 似 情 况 2005 年 8 月 20 日 最 新 通 报 日 期 为 2009 年 12 月 7 日 ( 曾 于 2005 年 8 月 18 日 ( 见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A/61/44),2006 年 9 月 1 日 ( 见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A/62/44),2007 年 5 月 25 日 和 10 月 5 日, 以 及 2008 年 12 月 16 日 通 报 过 情 况 ) 委 员 会 回 顾 缔 约 国 发 来 的 后 续 情 况 来 文, 其 中 主 要 提 及 新 制 定 的 外 国 人 管 理 法, 并 继 续 由 瑞 典 驻 开 罗 大 使 馆 工 作 人 员 监 测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来 文 详 见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A/61/44) 2006 年 9 月 1 日, 缔 约 国 通 报 了 对 申 诉 人 现 况 的 监 测 情 况, 说 自 上 次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以 来, 大 使 馆 人 员 曾 七 度 探 访 Agiza 先 生 Agiza 先 生 的 精 神 始 终 很 好, 其 母 亲 和 兄 弟 定 期 前 去 探 监 据 说 他 的 健 康 状 况 稳 定 他 每 周 去 Manial 医 院 理 疗 一 次 大 使 馆 的 工 作 人 员 已 探 访 他 39 多 次, 并 将 继 续 探 访 178 GE.11-45567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申 诉 人 律 师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回 应 说, 他 于 2006 年 1 月 24 日 与 瑞 典 大 使 会 面 会 见 时, 律 师 强 调 指 出 大 使 馆 必 须 一 如 既 往 继 续 定 期 探 访 律 师 要 求 缔 约 国 考 虑 在 瑞 典 重 审 此 案, 或 者 让 当 事 人 在 那 里 服 满 刑 期, 但 缔 约 国 答 复 说, 这 种 步 骤 绝 无 可 能 采 取 此 外, 优 惠 补 偿 的 请 求 也 遭 到 拒 绝, 建 议 根 据 赔 偿 法 正 式 提 出 索 赔, 实 际 上 已 这 样 做 了 律 师 说, 虽 然 缔 约 国 在 监 测 方 面 的 努 力 令 人 满 意, 但 缔 约 国 协 助 申 诉 人 与 在 瑞 典 的 家 属 联 系 和 重 新 审 理 等 方 面 的 努 力 整 体 来 说 仍 嫌 不 足 2007 年 5 月 25 日, 缔 约 国 报 告 说, 又 曾 5 次 探 访 申 诉 人, 总 计 探 访 了 44 次 他 的 福 利 和 健 康 保 持 不 变 他 曾 有 一 次 获 准 打 电 话 给 他 的 妻 子 和 孩 子, 并 接 待 来 看 望 的 母 亲 他 父 亲 于 2006 年 12 月 去 世, 但 他 没 有 获 准 参 加 葬 礼 2007 年 初,Agiza 先 生 要 求 获 得 瑞 典 的 永 久 居 留 证 以 及 赔 偿 政 府 指 示 大 司 法 官 办 公 室 设 法 就 赔 偿 问 题 与 Agiza 先 生 达 成 协 议 居 留 证 申 请 正 由 移 民 局 处 理 2007 年 7 月 20 日, 律 师 报 告 说, 在 监 狱 官 员 在 场 和 有 录 像 记 录 的 情 况 下,Agiza 先 生 会 晤 了 瑞 典 大 使 馆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官 员 已 下 令 Agiza 先 生 不 得 对 监 狱 条 件 有 任 何 批 评, 并 威 胁 将 他 转 移 到 更 偏 远 的 监 狱 此 外, 医 疗 服 务 不 足, 尤 其 是 神 经 系 统 的 问 题 使 他 难 以 控 制 自 己 的 手 和 腿, 他 还 面 临 排 尿 困 难 和 膝 关 节 问 题 缔 约 国 撤 销 了 2001 年 12 月 18 日 的 驱 逐 决 定 然 而, 移 民 局 和 大 司 法 官 尚 未 作 出 任 何 决 定 2007 年 10 月 5 日,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又 曾 分 别 于 2007 年 7 月 17 日 和 9 月 19 日 两 度 探 访 Agiza 先 生 他 一 再 说 自 己 感 觉 良 好, 虽 然 在 夏 天, 他 抱 怨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的 医 疗 服 务 这 种 情 况 似 乎 已 经 再 次 改 善 大 使 馆 的 代 表 46 次 探 访 狱 中 的 Agiza 先 生 此 类 访 问 还 将 继 续 下 去 此 外, 目 前 不 能 预 测 移 民 局 和 大 司 法 官 何 时 能 够 结 束 Agiza 先 生 的 案 件 2008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16 日,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审 查 缔 约 国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后 续 行 动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表 示, 大 司 法 官 办 公 室 正 在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对 违 反 他 在 公 约 下 的 权 利 作 出 赔 偿 GE.11-45567 179
2008 年 12 月 16 日,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瑞 典 驻 开 罗 使 馆 的 代 表 继 续 定 期 到 监 狱 探 望 申 诉 人, 并 于 2008 年 11 月 进 行 了 第 53 次 探 访 申 诉 人 的 家 属 将 于 12 月 前 往 探 视, 他 数 次 用 使 馆 提 供 的 手 机 与 家 人 进 行 了 联 系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在 大 司 法 官 和 申 诉 人 达 成 和 解 之 后, 于 2008 年 10 月 27 日 向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支 付 了 3,097,920 瑞 典 克 朗 (379,485.20 美 元 ) 的 赔 偿 金 这 笔 赔 偿 金 全 额 支 付, 属 于 最 终 和 解 安 排, 但 因 违 反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八 条 的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非 金 钱 损 害 因 违 反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六 条 的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害 及 任 何 收 入 损 失 除 外 大 司 法 官 决 定, 由 于 事 件 的 责 任 部 分 归 因 于 瑞 典 治 安 警 察 部 门, 因 此 该 部 门 应 当 支 付 部 分 裁 定 赔 偿 金 (250,000 瑞 典 克 朗 )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居 住 证 申 请, 移 民 局 于 2007 年 10 月 9 日 拒 绝 了 这 项 申 请, 随 后, 移 民 事 务 最 高 法 院 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 拒 绝 了 该 申 请 这 两 个 机 构 都 认 为, 由 于 申 诉 人 仍 在 埃 及 服 刑, 因 此 发 放 居 住 证 的 先 决 条 件 缺 乏, 这 些 先 决 条 件 是 : 申 诉 人 不 仅 打 算 而 且 有 实 际 的 可 能 性 来 到 并 呆 在 瑞 典 政 府 仍 将 对 这 项 待 决 上 诉 进 行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9 年 1 月 20 日, 上 诉 人 律 师 证 实, 缔 约 国 已 经 提 供 了 裁 定 赔 偿 金 关 于 居 住 证 问 题, 他 表 示, 即 便 Agiza 先 生 无 法 立 即 领 取 居 住 证, 批 准 发 放 也 将 给 他 本 人 和 他 的 家 属 带 来 极 大 的 心 理 安 慰 这 将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补 偿 对 他 造 成 的 伤 害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9 年 12 月 7 日, 缔 约 国 通 报 说, 根 据 移 民 局 2007 年 10 月 9 日 的 决 定 和 最 高 移 民 法 院 2008 年 2 月 25 日 的 决 定, 政 府 于 2009 年 11 月 19 日 就 申 诉 人 再 次 提 出 的 居 住 许 可 申 请 作 出 决 定 他 的 申 请 是 根 据 2005 年 新 移 民 法 提 出 的 政 府 认 为, 新 移 民 法 第 5 章 第 4 条 适 合 其 申 请, 其 中 规 定, 如 果 一 个 有 权 审 查 个 人 申 诉 的 国 际 机 构 认 为 在 某 一 特 定 情 况 下 拒 绝 入 境 或 驱 逐 令 违 反 瑞 典 根 据 某 一 公 约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应 给 予 命 令 所 涉 人 员 居 住 许 可, 除 非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给 予 居 住 许 可 经 与 瑞 典 安 全 警 察 全 面 磋 商, 政 府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有 特 殊 理 由 不 给 予 Agiza 先 生 居 住 许 可, 这 个 理 由 与 国 家 安 全 有 关 除 其 他 外, 政 府 特 别 认 180 GE.11-45567
为, 申 诉 人 所 参 与 活 动 的 严 重 性 质 使 它 担 心, 如 果 给 予 他 居 住 许 可, 他 可 能 会 从 事 同 样 的 活 动, 因 而 威 胁 瑞 典 的 国 家 安 全 为 了 解 申 诉 人 在 监 狱 中 的 情 况, 瑞 典 大 使 馆 继 续 经 常 进 行 探 访 在 缔 约 国 提 供 此 情 况 时, 已 经 探 访 了 58 次, 最 近 一 次 是 在 2009 年 10 月 18 日 申 诉 人 多 次 表 示, 他 感 觉 很 好 他 的 保 健 似 乎 很 起 作 用, 他 也 在 接 受 必 要 的 药 物 治 疗 他 曾 抱 怨 在 去 医 院 的 路 上 所 受 的 待 遇, 他 说 当 时 感 觉 不 舒 服 和 疲 倦 他 还 说, 一 个 安 全 警 卫 曾 威 胁 他 说, 如 果 他 在 去 医 院 的 路 上 试 图 逃 跑, 就 开 枪 打 死 他 他 还 说, 他 的 律 师 曾 打 算 以 健 康 状 况 为 由 为 他 再 次 提 出 释 放 申 请 缔 约 国 说, 关 于 他 的 待 遇 和 健 康 状 况, 他 自 己 和 他 母 亲 对 使 馆 代 表 的 讲 述 有 很 大 差 异 安 全 部 门 非 正 式 地 否 认 了 关 于 受 到 威 胁 的 说 法 及 其 母 亲 关 于 他 受 到 虐 待 的 说 法 鉴 于 缔 约 国 迄 今 为 落 实 本 案 的 决 定 所 做 的 努 力, 缔 约 国 表 示, 它 将 不 会 为 本 案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认 为 后 续 程 序 下 的 这 一 事 项 已 经 结 束 已 经 采 取 或 要 求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之 后, 委 员 会 认 为, 应 提 醒 缔 约 国 对 违 反 第 3 条 作 出 赔 偿 的 义 务 应 认 真 考 虑 申 诉 人 要 求 获 得 居 住 证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申 诉 案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瑞 典 Njamba 和 Balikosa,322/2007 刚 果 人, 送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2010 年 5 月 14 日 违 反 第 3 条, 根 据 性 暴 力 的 证 据,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向 其 转 交 该 决 定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告 知 为 执 行 本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25 日 GE.11-45567 181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2010 年 7 月 27 日 2010 年 7 月 27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移 民 局 于 2010 年 6 月 9 日 决 定 给 予 申 诉 人 以 瑞 典 永 久 居 留 权, 并 附 上 该 决 定 副 本 缔 约 国 说, 它 将 不 对 该 案 件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并 认 为 这 一 事 项 的 后 续 程 序 已 经 结 束 委 员 会 将 在 下 届 会 议 决 定 是 否 终 止 在 后 续 程 序 下 与 缔 约 国 的 对 话 缔 约 国 申 诉 案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瑞 典 Aytulun 和 Güclü,373/2009 土 耳 其 人, 送 回 土 耳 其 2010 年 11 月 19 日 可 能 强 制 遣 送 出 境 第 3 条 准 予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12 条 第 5 款, 促 请 缔 约 国 在 向 其 转 交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告 知 对 上 述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11 年 4 月 1 日 2011 年 2 月 22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2011 年 2 月 21 日, 瑞 典 移 民 局 已 经 发 给 申 诉 人 暂 住 证, 有 效 期 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 可 展 期 在 申 诉 人 居 留 证 有 效 期 内, 或 在 审 查 居 留 证 延 期 事 宜 期 间, 不 会 强 行 遣 返 申 诉 人 回 土 耳 其 移 民 局 排 除 了 Aytulun 先 生 被 认 定 为 难 民, 因 此 有 资 格 因 其 抵 达 该 国 前 的 活 动 而 受 到 补 充 保 护 的 可 能 性 缔 约 国 认 为, 它 在 后 续 程 序 下 提 供 了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因 此, 请 委 员 会 终 止 在 后 续 程 序 下 审 查 该 案 件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缔 约 国 的 来 文 已 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 转 交 申 诉 人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还 在 进 行 中 182 GE.11-45567
缔 约 国 突 尼 斯 申 诉 案 M Barek, 60/1996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突 尼 斯 人 2004 年 11 月 10 日 未 进 行 调 查 第 12 和 第 13 条 无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90 天 内 向 其 通 报 根 据 委 员 会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2000 年 2 月 22 日 答 复 日 期 最 近 一 次 答 复 是 2009 年 8 月 27 日 ( 之 前 曾 于 2002 年 4 月 15 日 2009 年 2 月 23 日, 以 及 2009 年 8 月 24 日 和 27 日 作 过 答 复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参 看 第 一 份 后 续 情 况 报 告 12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提 出 异 议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认 为,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应 安 排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会 晤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8 年 11 月 27 日, 申 诉 人 告 知 委 员 会, 已 经 向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了 掘 出 死 者 尸 体 的 正 式 请 求, 但 自 2008 年 5 月 以 来, 他 没 有 收 到 对 其 请 求 的 任 何 回 应 他 请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就 本 决 定 的 执 行 问 题 继 续 与 缔 约 国 交 涉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9 年 2 月 23 日, 缔 约 国 就 申 诉 人 2008 年 11 月 27 日 信 函 所 载 信 息 作 出 答 复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他 无 法 回 应 申 诉 人 的 掘 出 尸 体 请 求, 是 因 为 主 管 机 构 已 经 审 查 了 这 一 事 项, 而 且 没 有 出 现 任 何 新 的 资 料 证 明 有 必 要 重 审 此 案 在 刑 事 方 面, 缔 约 国 重 申 它 在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提 出 的 论 点 : 法 院 曾 经 3 次 开 庭 审 理, 最 后 一 次 是 在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收 到 来 文 之 后 进 行 的, 每 次 审 理 都 因 证 据 不 足 而 中 断 在 民 事 方 面, 缔 约 国 重 申, 死 者 的 父 亲 曾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并 且 因 其 儿 子 在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中 死 亡 而 得 到 了 赔 偿 在 这 起 交 通 之 故 12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9/44) 第 五 章 第 270 段 GE.11-45567 183
发 生 之 后, 主 管 机 构 进 行 了 调 查, 之 后 宣 布 死 者 死 于 过 失 杀 人 行 为, 家 属 也 已 经 提 起 了 民 事 诉 讼, 因 此, 重 新 对 此 案 进 行 调 查 将 违 背 双 重 追 诉 原 则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9 年 5 月 3 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2009 年 11 月 23 日 提 交 的 材 料 作 出 评 论 他 说, 直 到 他 看 到 这 份 材 料, 才 知 道 他 要 求 挖 尸 检 验 的 请 求 遭 到 拒 绝 他 认 为, 缔 约 国 没 有 考 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提 出 的 建 议 司 法 部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并 不 足 怪, 因 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直 接 提 到 他 申 诉 人 认 为, 委 员 会 在 决 定 中 的 建 议 十 分 清 楚, 掘 出 尸 体, 在 有 四 位 国 际 上 派 来 的 医 生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再 做 一 次 验 尸, 这 才 是 对 建 议 做 出 的 公 正 反 应 他 请 求 委 员 会 宣 布, 如 同 以 前 违 反 第 12 和 第 14 条 一 样, 缔 约 国 故 意 并 且 非 法 地 拒 绝 查 明 死 者 的 死 亡 真 相,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他 请 求 向 受 害 人 的 家 属 ( 母 亲 和 兄 弟 : 父 亲 已 在 之 后 去 世 ), 对 他 们 因 此 受 到 的 心 理 和 精 神 虐 待, 作 出 公 正 的 赔 偿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9 年 8 月 24 日, 缔 约 国 重 申, 按 照 刑 法 第 121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重 提 发 掘 死 者 遗 体 的 问 题 然 而, 为 绕 过 这 一 法 律 困 难, 它 表 示, 司 法 和 人 权 部 长 适 用 了 同 一 法 律 的 第 23 和 24 条, 请 Nabeul 上 诉 法 院 检 察 官 着 手 起 诉, 同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查 明 死 者 死 因, 包 括 请 求 发 掘 遗 体 和 要 求 提 供 新 的 法 医 报 告 2009 年 8 月 27 日,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最 新 情 况 说, 有 关 起 诉 已 委 托 Grombalia 一 审 法 院 法 官 进 行, 案 件 登 记 号 码 为 27227/1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与 缔 约 国 的 协 商 情 况 2009 年 9 月 7 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主 动 采 取 行 动 确 立 死 者 死 因 表 示 欢 迎, 认 为 缔 约 国 的 新 行 动 是 对 这 一 事 件 所 进 行 调 查 的 转 折 点 然 而, 他 对 缔 约 国 不 透 露 挖 尸 司 法 检 验 详 情 的 意 图 表 示 关 切 申 诉 人 提 醒 缔 约 国, 任 何 发 掘 均 在 委 员 会 为 本 案 宣 布 的 所 有 四 位 或 其 中 若 干 位 医 生 的 面 前 进 行 ; 据 申 诉 人 说, 这 一 要 求 是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一 部 分 缔 约 国 处 理 死 者 遗 骸 的 任 何 单 方 面 行 动 都 将 被 认 为 是 可 疑 的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履 行 其 义 务, 没 有 这 一 点, 发 掘 是 不 可 靠 的 最 后, 申 诉 人 感 谢 委 员 会 的 宝 贵 援 助 和 对 事 态 发 生 转 折 所 起 的 作 用 2009 年 5 月 13 日,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会 见 了 常 驻 代 表 团 大 使, 讨 论 了 委 员 会 裁 定 的 后 续 工 作 报 184 GE.11-45567
告 员 提 醒 大 使, 在 投 诉 缔 约 国 的 5 起 案 件 中,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的 四 项 结 论 提 出 异 议, 而 对 第 五 起 案 件, 即 Ben Salem 的 第 269/2005 号 案 件, 也 没 有 对 提 供 后 续 行 动 资 料 的 请 求 作 出 答 复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近 要 求 复 审 的 第 291/2006 号 案 件, 报 告 员 说 明, 公 约 和 议 事 规 则 均 无 复 审 案 件 的 程 序 关 于 第 60/1996 号 案 件, 报 告 员 通 知 缔 约 国, 委 员 会 决 定 在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要 求 缔 约 国 挖 掘 该 案 申 诉 人 的 尸 体 报 告 员 提 醒 大 使, 缔 约 国 尚 未 对 委 员 会 在 188/2001 和 189/2001 两 起 案 件 中 的 决 定 作 出 令 人 满 意 的 答 复 对 于 每 起 案 件, 大 使 都 重 申 了 缔 约 国 为 什 么 不 同 意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详 细 理 由 ( 大 部 分 是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 具 体 而 言, 多 半 涉 及 没 有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受 理 的 问 题 报 告 员 表 示 将 向 缔 约 国 发 出 一 份 普 通 照 会, 重 申 委 员 会 关 于 受 理 要 求 的 立 场 补 充 信 息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补 充 信 息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反 对 酷 刑 非 政 府 组 织 国 际 联 盟 就 第 60/1996 号 案 提 交 一 封 信 函 它 指 出, 在 该 联 盟 的 努 力 下, 缔 约 国 于 2009 年 同 意 重 新 审 理 Baraket 案, 挖 出 遗 骸, 重 新 评 估 医 疗 证 据 该 联 盟 称, 缔 约 国 作 出 这 一 承 诺 已 一 年 有 余, 尚 未 有 任 何 进 一 步 进 展 该 联 盟 建 议, 委 员 会 应 该 对 突 尼 斯 作 后 续 访 问, 检 查 这 一 案 件 和 起 诉 突 尼 斯 的 其 他 案 件 的 进 展 情 况 它 们 担 心, 如 果 委 员 会 不 采 取 直 接 行 动, 包 括 规 定 最 后 期 限, 缔 约 国 将 与 过 去 二 十 年 那 样 继 续 蒙 混 过 关 2010 年 12 月 26 日, 缔 约 国 指 出, 反 对 酷 刑 非 政 府 组 织 国 际 联 盟 现 在 不 是 过 去 也 不 是 Baraket 案 件 的 当 事 方, 它 更 不 是 本 来 文 的 当 事 方, 也 没 有 得 到 申 诉 人 的 授 权 这 样 做 因 此, 该 联 盟 的 函 件 应 被 认 为 不 予 受 理 缔 约 国 还 进 一 步 说 明 了 Baraket 案 的 调 查 进 展 情 况 它 报 告 说,2009 年 10 月 9 日,Grombalia 初 审 法 院 法 官 召 集 1993 年 参 与 起 草 Baraket 先 生 死 因 报 告 的 三 个 医 学 专 家 磋 商 这 些 医 学 专 家 无 一 到 场 法 官 再 次 传 讯, 但 这 些 医 疗 专 家 仍 无 一 出 席 定 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 举 行 的 会 议 其 中 的 两 名 医 生 似 乎 已 经 过 世, 传 票 又 无 法 转 交 到 第 三 位 医 生 本 人 2010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传 唤 第 三 位 医 生 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 会 晤 这 一 GE.11-45567 185
次 该 专 家 真 的 来 了 他 坚 持 认 为, 专 家 们 1991 年 10 月 撰 写 的 Baraket 先 生 的 验 尸 报 告 中 没 有 提 及 可 能 证 明 受 害 人 遭 受 强 奸 的 损 伤 这 位 专 家 还 认 为, 由 于 已 过 去 这 么 长 时 间, 挖 尸 查 验 对 澄 清 问 题 没 有 任 何 帮 助 因 此, 法 官 决 定 不 下 令 开 棺 验 尸 2010 年 12 月 15 日, 总 检 察 长 对 法 官 拒 绝 下 令 开 棺 验 尸 向 纳 布 勒 上 诉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第 8021 号 上 诉 ) 上 诉 法 院 决 定 于 2011 年 2 月 3 日 审 理 这 一 案 件 缔 约 国 认 为, 所 有 这 些 都 表 明 突 尼 斯 当 局 决 心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补 充 信 息 2011 年 2 月 21 日, 申 诉 人 同 意 缔 约 国 关 于 反 对 反 对 酷 刑 非 政 府 组 织 国 际 联 盟 的 参 与 他 补 充 说, 鉴 于 缔 约 国 最 近 的 事 态 发 展, 他 打 算 前 往 突 尼 斯 寻 求 补 救 办 法, 请 求 司 法 部 进 行 干 预 已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在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请 缔 约 国 挖 掘 申 诉 人 尸 体 进 行 检 验 在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致 函 感 谢 缔 约 国 在 2009 年 8 月 24 日 和 27 日 的 案 件 后 续 行 动 来 函 中 提 供 了 有 意 义 的 情 况, 特 别 是 它 表 示 原 意 下 令 发 掘 死 者 尸 体 它 还 请 缔 约 国 说 明 发 掘 令 是 否 已 经 下 达, 如 果 是, 说 明 所 采 取 的 方 式 它 还 提 醒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2 条 和 第 13 条, 它 有 义 务 进 行 公 正 调 查, 包 括 在 独 立 专 家 面 前 以 公 正 方 式 进 行 任 何 发 掘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突 尼 斯 申 诉 案 Thabti, 187/2001 和 Abdelli, 188/2001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突 尼 斯 人 2003 年 11 月 20 日 未 进 行 调 查 第 12 和 第 13 条 无 186 GE.11-45567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对 申 诉 人 酷 刑 和 虐 待 指 控 进 行 调 查, 并 在 向 其 发 送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为 回 应 上 述 意 见 采 取 的 步 骤 2004 年 2 月 23 日 2004 年 3 月 16 日 和 2006 年 4 月 26 日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首 先 参 看 后 续 情 况 报 告 13 2004 年 3 月 16 日,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提 出 异 议 在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认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应 安 排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会 晤 特 别 报 告 员 安 排 了 会 晤, 会 晤 情 况 概 述 如 下 2006 年 4 月 26 日, 缔 约 国 作 出 进 一 步 答 复, 质 疑 所 有 三 件 申 诉 ( 第 187/2001 号 和 第 188/2001 号, 以 及 第 189/2001 号 ( 已 撤 销 )) 的 真 正 动 机 它 重 申 以 前 的 论 点, 认 为 撤 销 第 189/2001 号 申 诉 证 实 了 缔 约 国 的 说 法 : 该 申 诉 是 滥 用 程 序, 申 诉 人 没 有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代 表 申 诉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动 机 不 纯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6 年 8 月 8 日, 第 189/2001 号 来 文 提 交 人 于 2005 年 5 月 31 日 发 信, 撤 销 其 申 诉, 该 信 寄 给 了 两 案 申 诉 人 征 求 意 见 2006 年 12 月 12 日, 两 位 申 诉 人 回 信 均 表 惊 讶 ; 这 位 申 诉 人 竟 然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理 由 就 撤 销 其 申 诉 他 们 不 排 除 突 尼 斯 当 局 施 压 是 一 个 原 因 他 们 坚 持 认 为 自 己 的 申 诉 合 理 合 法, 促 请 委 员 会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继 续 审 议 2006 年 12 月 12 日,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从 其 他 两 位 申 诉 人 处 收 到 该 申 诉 人 的 撤 诉 信 副 本 后, 对 其 2005 年 5 月 31 日 的 信 作 出 回 应 这 位 申 诉 人 代 表 对 所 称 撤 诉 表 示 震 惊, 他 将 此 归 结 为 缔 约 国 当 局 对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属 施 压 和 威 胁 的 结 果 这 一 点 从 申 诉 撤 销 的 方 式 可 以 清 楚 看 出 来 这 份 撤 销 信 没 有 取 消 该 案 的 事 实, 也 没 有 解 除 对 申 诉 人 实 施 酷 刑 的 人 的 责 任 申 诉 人 代 理 人 对 撤 诉 表 示 遗 憾, 并 促 请 委 员 会 继 续 根 据 后 续 程 序 审 议 此 案 与 缔 约 国 协 商 的 情 况 2005 年 11 月 25 日,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就 第 187/2001 188/2001 和 189/2001 号 案 件 与 突 尼 斯 大 使 会 晤 ( 应 申 诉 人 的 请 求 而 删 除,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13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9/44), 第 五 章 第 271-272 段 GE.11-45567 187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5/44), 第 六 章 第 216-218 段 ) 报 告 员 解 释 了 后 续 程 序 报 告 员 说,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需 分 别 落 实, 委 员 会 要 求 进 行 调 查 大 使 问, 在 缔 约 国 认 为 尚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时, 委 员 会 为 什 么 认 为 审 议 案 情 是 恰 当 的 报 告 员 解 释 说,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提 到 的 措 施 没 有 效 力, 自 提 出 指 控 以 来 的 十 多 年 里 没 有 对 任 何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的 事 实 突 出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大 使 再 次 确 认, 他 将 向 缔 约 国 转 达 委 员 会 对 187/2001 和 188/2001 号 案 件 的 关 注 和 进 行 调 查 的 请 求,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随 后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的 最 新 资 料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关 于 第 187/2001 和 第 188/2001 号 案,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突 尼 斯 申 诉 案 Ali Ben Salem, 269/2005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无 关 2007 年 11 月 7 日 未 能 防 止 和 惩 治 酷 刑 行 为, 迅 速 和 公 正 调 查, 申 诉 权, 公 平 和 充 分 赔 偿 权 第 1 条 12 条 13 条 和 14 条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完 成 有 关 事 件 的 调 查, 以 将 对 申 诉 人 待 遇 负 责 者 绳 之 以 法, 并 在 向 其 转 送 本 决 定 90 天 内, 告 知 根 据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包 括 对 申 诉 人 的 赔 偿 2008 年 2 月 26 日 无 无 2008 年 3 月 3 日, 申 诉 人 指 出, 自 委 员 会 决 定 公 布 以 来, 他 一 直 遭 受 缔 约 国 有 关 当 局 的 虐 待 和 骚 扰 2007 年 12 月 20 日, 警 察 将 他 掼 在 地 上, 用 脚 踢 他, 他 出 门 迎 接 来 探 望 他 的 朋 友 和 同 事 时, 这 些 警 察 始 终 在 门 外 监 视 他 因 伤 情 不 得 不 住 进 医 院 第 二 天, 几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包 括 世 界 反 对 酷 刑 组 织 ( 申 诉 人 的 代 理 人 ) 谴 188 GE.11-45567
责 了 这 一 事 件 申 诉 人 现 在 仍 然 受 到 每 天 24 小 时 监 视, 被 剥 夺 了 行 动 和 接 触 其 他 人 的 自 由 他 的 电 话 线 不 断 被 切 断,e-mail 地 址 受 到 监 视, 甚 至 遭 全 面 破 坏 2008 年 1 月 8 日, 申 诉 庭 法 官 听 取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2000 年 列 案 ) 除 此 之 外,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继 续 调 查 本 案 此 外, 申 诉 人 不 清 楚 1 月 8 日 的 法 律 程 序 与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有 何 关 系 他 提 出, 他 目 前 身 体 状 况 很 差, 没 有 足 够 的 钱 来 支 付 医 疗 费, 并 回 顾 酷 刑 受 害 者 的 再 教 育 医 疗 费 用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赔 偿 义 务 与 缔 约 国 的 协 商 情 况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期 间 与 常 驻 代 表 和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举 行 了 磋 商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突 尼 斯 申 诉 案 Saadia Ali, 291/2006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答 复 日 期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无 关 2008 年 11 月 21 日 酷 刑, 迅 速 和 公 正 调 查, 申 诉 权, 没 有 为 申 诉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第 1 条 12 条 13 条 和 14 条 无 关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结 束 有 关 事 件 的 调 查, 以 便 将 对 申 诉 人 施 加 酷 刑 者 绳 之 以 法, 并 在 向 其 转 送 本 决 定 90 天 之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根 据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包 括 对 申 诉 人 的 赔 偿 情 况 2009 年 2 月 24 日 2009 年 2 月 26 日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表 示 震 惊, 因 为 缔 约 国 认 为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尚 未 用 尽 缔 约 国 重 申 它 在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陈 述 中 提 出 的 论 点 关 于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所 称 初 步 审 理 的 记 录 只 是 一 些 不 完 整 摘 要 的 看 法, 缔 约 国 承 认, 这 些 记 录 有 些 凌 乱 而 且 不 完 整, 将 提 供 完 整 的 阿 拉 伯 文 记 录 供 委 员 会 审 议 GE.11-45567 189
此 外,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2009 年 2 月 6 日, 初 审 法 官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理 由 如 下 : 1. 所 有 据 称 参 与 事 件 的 警 员 都 否 认 曾 经 殴 打 申 诉 人 2. 除 了 那 名 据 称 在 她 被 捕 之 前 曾 经 用 力 将 其 拖 住 的 警 员 以 外, 申 诉 人 无 法 辨 认 任 何 据 称 曾 对 她 行 凶 的 人 员, 而 那 名 警 员 的 做 法 无 论 如 何 都 无 法 构 成 虐 待 3. 所 有 证 人 都 表 示, 她 并 没 有 遭 受 虐 待 4. 其 中 一 名 证 人 表 示, 申 诉 人 曾 经 设 法 贿 赂 他, 以 便 让 后 者 作 出 不 利 于 警 方 的 虚 假 的 陈 述 5. 申 诉 人 的 弟 兄 否 认 得 知 据 称 的 袭 击 事 件, 并 表 示, 在 申 诉 人 获 释 回 家 之 后, 并 未 发 现 曾 经 遭 受 殴 打 的 迹 象 6. 法 庭 书 记 员 的 证 词 证 实, 有 关 人 员 是 将 申 诉 人 的 包 完 好 无 损 地 交 还 后 者 的 7. 申 诉 人 关 于 医 生 检 查 证 明 的 证 词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她 说 事 件 发 生 在 2004 年 7 月 22 日, 而 该 证 明 则 说 发 生 在 2004 年 7 月 23 日 8. 申 诉 人 的 证 词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在 她 同 法 官 见 面 的 过 程 中 她 表 示, 她 没 有 向 突 尼 斯 法 律 机 构 提 出 申 诉, 但 她 随 后 再 三 表 示, 她 通 过 律 师 提 出 了 申 诉, 而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她 事 实 上 没 有 认 出 律 师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据 以 将 本 案 驳 回 的 法 律, 提 到 了 申 诉 人 最 近 通 过 世 界 反 对 酷 刑 组 织 对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的 另 一 项 申 诉, 并 请 委 员 会 重 新 审 议 本 案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2009 年 6 月 2 日, 申 诉 人 详 细 重 申 了 在 审 议 本 案 之 前 她 在 初 次 和 随 后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资 料 中 表 达 的 意 见 她 说,2004 年 7 月 30 日, 她 的 律 师 确 实 曾 试 图 代 表 她 提 出 申 诉, 但 当 局 拒 绝 接 受 申 诉 她 感 到 奇 怪 的 是, 参 与 这 一 事 件 的 嫌 疑 人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而 缔 约 国 竟 不 能 查 明 他 们 的 身 份 和 下 落 她 申 明 当 局 知 道 她 当 时 住 在 法 国 她 说, 她 与 国 家 当 局 进 行 了 合 作, 不 认 为 本 案 像 缔 约 国 说 的 那 样 严 重 和 复 杂 至 于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初 审 记 录, 申 诉 人 说, 记 录 仍 缺 少 一 些 段 落, 没 有 任 何 解 释 ; 其 中 也 不 包 括 一 些 证 人 的 作 证 记 录 ; 而 且, 某 些 证 人 的 发 言 与 另 一 些 证 人 完 全 一 样 ( 一 字 不 差 ) 因 此, 这 些 记 录 的 可 靠 性 值 得 怀 疑 另 外, 记 录 只 有 阿 拉 伯 文 本 190 GE.11-45567
申 诉 人 还 说, 至 少 五 位 证 人 没 有 参 加 听 证, 她 确 实 正 式 指 证 过 侵 犯 她 的 人 ; 她 的 兄 弟 不 知 道 此 事, 因 为 觉 得 是 耻 辱, 她 没 有 告 诉 他 ; 与 事 件 发 生 日 期 有 关 的 矛 盾 是 在 初 始 阶 段 就 被 承 认 的 简 单 错 误 她 否 认 她 曾 企 图 贿 赂 任 何 证 人 最 后,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复 审 案 件, 要 求 缔 约 国 为 她 所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害 提 供 充 分 赔 偿, 并 重 新 启 动 调 查, 起 诉 负 有 责 任 者 与 缔 约 国 的 协 商 情 况 2009 年 5 月 13 日, 申 诉 决 定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会 晤 了 缔 约 国 的 一 位 代 表 其 间, 他 向 缔 约 国 表 示,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允 许 复 审 已 获 审 议 的 申 诉 案 按 照 第 22 条 程 序 进 行 复 审 的 唯 一 可 能 是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即 委 员 会 因 申 诉 人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认 为 不 可 受 理 而 后 来 申 诉 人 用 尽 了 此 种 补 救 办 法 的 案 件 ( 见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6 条 第 2 款 ) 在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会 决 定 提 醒 缔 约 国 ( 见 报 告 员 会 晤 后 2009 年 6 月 8 日 致 缔 约 国 的 普 通 照 会 ), 不 论 是 在 公 约 本 身, 还 是 在 审 查 案 情 的 议 事 规 则 中 都 没 有 这 种 程 序 它 还 提 醒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它 有 义 务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补 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关 于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缔 约 国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申 诉 案 Chipana, 110/1998 国 籍 和 遣 送 目 的 地 国 意 见 通 过 日 期 裁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违 反 的 条 款 准 予 临 时 措 施 和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建 议 的 补 救 措 施 缔 约 国 应 答 复 日 期 秘 鲁 人, 送 回 秘 鲁 1998 年 11 月 10 日 将 申 诉 人 引 渡 回 秘 鲁 违 反 第 3 条 准 予, 但 未 获 缔 约 国 同 意 无 1999 年 3 月 7 日 GE.11-45567 191
答 复 日 期 2007 年 10 月 9 日 ( 此 前 曾 于 2001 年 6 月 13 日 和 2005 年 12 月 9 日 答 复 过 ) 缔 约 国 的 答 复 2001 年 6 月 13 日, 缔 约 国 报 告 了 申 诉 人 的 拘 押 条 件 2000 年 11 月 23 日,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驻 秘 鲁 大 使 与 秘 鲁 政 府 一 些 代 表 一 起 到 狱 中 探 访 申 诉 人, 注 意 到 她 的 身 体 状 况 良 好 她 于 2000 年 9 月 从 高 度 戒 备 区 转 到 中 度 特 别 戒 备 区, 在 这 里 她 有 一 些 其 他 特 别 待 遇 2001 年 10 月 18 日, 缔 约 国 提 及 2001 年 6 月 14 日 对 申 诉 人 的 探 视, 探 视 期 间, 申 诉 人 表 示 她 的 关 押 条 件 有 所 改 善, 她 可 以 更 加 经 常 会 见 家 属, 她 有 意 对 其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她 已 从 中 度 特 别 戒 备 区 转 至 有 更 多 优 待 的 中 度 戒 备 区 她 除 了 患 有 忧 郁 症 之 外, 身 体 健 康 她 未 曾 受 到 任 何 身 心 虐 待, 每 周 都 有 家 属 探 视, 她 还 参 与 狱 中 的 职 业 和 教 育 活 动 2005 年 12 月 9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委 内 瑞 拉 驻 秘 鲁 大 使 于 2005 年 11 月 23 日 与 Nuñez Chipana 夫 人 联 络 申 诉 人 对 秘 鲁 当 局 拒 绝 其 兄 弟 从 委 内 瑞 拉 前 来 探 视 她 表 示 遗 憾 她 提 到 正 在 接 受 医 治, 她 的 儿 子 可 以 探 视 她, 对 她 采 用 的 是 感 化 制 度, 即 对 被 拘 留 者 的 限 制 降 到 最 低 她 还 提 到, 她 将 请 求 撤 消 对 她 的 判 决, 她 目 前 正 在 提 出 新 的 申 请, 要 求 宣 判 她 无 罪 缔 约 国 认 为, 它 在 2001 年 通 过 了 难 民 法, 已 采 纳 避 免 今 后 发 生 类 似 违 约 行 为 的 建 议, 根 据 该 法, 新 成 立 的 国 家 难 民 委 员 会 一 直 在 处 理 所 有 潜 在 难 民 的 申 请, 并 审 查 驱 逐 案 缔 约 国 要 求 委 员 会 宣 布 它 已 采 纳 其 建 议, 并 免 除 它 监 督 申 诉 人 在 秘 鲁 状 况 的 义 务 2007 年 10 月 9 日, 缔 约 国 答 复 了 委 员 会 关 于 提 供 信 息 说 明 申 诉 人 提 起 的 新 诉 讼 的 要 求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秘 鲁 始 终 没 有 要 求 修 改 引 渡 协 议 的 条 款, 这 将 允 许 它 以 准 予 引 渡 的 罪 名 之 外 的 其 他 罪 名 起 诉 申 诉 人 (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以 及 参 加 光 辉 道 路 的 颠 覆 活 动 ) 它 没 有 就 申 诉 人 提 起 的 新 诉 讼 的 现 状 作 出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无 委 员 会 认 为 后 续 对 话 仍 在 进 行 中 已 于 2011 年 4 月 向 缔 约 国 发 函 请 求 提 供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最 新 情 况 192 GE.11-45567
七. 委 员 会 今 后 的 会 议 124.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第 2 条, 委 员 会 每 年 举 行 两 届 例 会 委 员 会 在 与 秘 书 长 协 商 后 决 定 了 2011 年 下 一 届 例 会 的 日 期 和 2012 年 例 会 的 日 期 : 第 四 十 七 届 第 四 十 八 届 第 四 十 九 届 2011 年 10 月 31 号 至 11 月 25 日 2012 年 5 月 7 日 至 6 月 1 号 2012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23 日 2011 年 和 2012 年 增 加 的 会 议 时 间 125. 委 员 会 欢 迎 大 会 第 65/204 号 决 议, 大 会 在 收 到 委 员 会 关 于 提 供 适 当 财 政 支 持 以 增 加 会 议 时 间 的 请 求 后, 决 定 授 权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从 2011 年 5 月 至 2012 年 11 月 每 届 会 议 时 间 增 加 一 周 时 间 ; 14 增 加 的 一 周 时 间 将 反 映 在 上 述 今 后 会 议 的 日 期 中 14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65/44), 附 件 九 GE.11-45567 193
八. 通 过 委 员 会 活 动 年 度 报 告 126. 根 据 公 约 第 24 条, 委 员 会 须 向 缔 约 国 和 大 会 提 交 关 于 其 活 动 的 年 度 报 告 由 于 委 员 会 在 11 月 下 旬 举 行 每 一 日 历 年 的 第 二 届 例 会, 恰 与 大 会 的 例 行 届 会 并 行, 所 以 委 员 会 在 其 春 季 届 会 结 束 时 通 过 年 度 报 告, 以 便 在 同 一 日 历 年 内 提 交 大 会 鉴 此, 委 员 会 在 2011 年 6 月 1 日 的 第 1017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并 一 致 通 过 了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届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活 动 报 告 194 GE.11-45567
附 件 附 件 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的 国 家 国 家 签 署 日 期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阿 富 汗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7 年 4 月 1 日 阿 尔 巴 尼 亚 a 1994 年 5 月 11 日 阿 尔 及 利 亚 1985 年 11 月 26 日 1989 年 9 月 12 日 安 道 尔 2002 年 8 月 5 日 2006 年 9 月 22 日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a 1993 年 7 月 19 日 阿 根 廷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9 月 24 日 亚 美 尼 亚 a 1993 年 9 月 13 日 澳 大 利 亚 1985 年 12 月 10 日 1989 年 8 月 8 日 奥 地 利 1985 年 3 月 14 日 1987 年 7 月 29 日 阿 塞 拜 疆 a 1996 年 8 月 16 日 巴 哈 马 2008 年 12 月 16 日 巴 林 孟 加 拉 国 a 1998 年 3 月 6 日 a 1998 年 10 月 5 日 白 俄 罗 斯 1985 年 12 月 19 日 1987 年 3 月 13 日 比 利 时 1985 年 2 月 4 日 1999 年 6 月 25 日 伯 利 兹 贝 宁 a 1986 年 3 月 17 日 a 1992 年 3 月 12 日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1985 年 2 月 4 日 1999 年 4 月 12 日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b 1993 年 9 月 1 日 博 茨 瓦 纳 2000 年 9 月 8 日 2000 年 9 月 8 日 巴 西 1985 年 9 月 23 日 1989 年 9 月 28 日 保 加 利 亚 1986 年 6 月 10 日 1986 年 12 月 16 日 布 基 纳 法 索 a 1999 年 1 月 4 日 GE.11-45567 195
国 家 布 隆 迪 柬 埔 寨 喀 麦 隆 签 署 日 期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a 1993 年 2 月 18 日 a 1992 年 10 月 15 日 a 1986 年 12 月 19 日 加 拿 大 1985 年 8 月 23 日 1987 年 6 月 24 日 佛 得 角 乍 得 a 1992 年 6 月 4 日 a 1995 年 6 月 9 日 智 利 1987 年 9 月 23 日 1988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 1986 年 12 月 12 日 1988 年 10 月 4 日 哥 伦 比 亚 1985 年 4 月 10 日 1987 年 12 月 8 日 科 摩 罗 2000 年 9 月 22 日 刚 果 a 2003 年 7 月 30 日 哥 斯 达 黎 加 1985 年 2 月 4 日 1993 年 11 月 11 日 科 特 迪 瓦 克 罗 地 亚 a 1995 年 12 月 18 日 b 1992 年 10 月 12 日 古 巴 1986 年 1 月 27 日 1995 年 5 月 17 日 塞 浦 路 斯 1985 年 10 月 9 日 1991 年 7 月 18 日 捷 克 共 和 国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b 1993 年 2 月 22 日 a 1996 年 3 月 18 日 丹 麦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7 年 5 月 27 日 吉 布 提 a 2002 年 11 月 5 日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1985 年 2 月 4 日 厄 瓜 多 尔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8 年 3 月 30 日 埃 及 萨 尔 瓦 多 赤 道 几 内 亚 爱 沙 尼 亚 埃 塞 俄 比 亚 a 1986 年 6 月 25 日 a 1996 年 6 月 17 日 a 2002 年 10 月 8 日 a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4 年 3 月 14 日 芬 兰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9 年 8 月 30 日 法 国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2 月 18 日 加 蓬 1986 年 1 月 21 日 2000 年 9 月 8 日 196 GE.11-45567
国 家 冈 比 亚 格 鲁 吉 亚 签 署 日 期 1985 年 10 月 23 日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a 1994 年 10 月 26 日 德 国 1986 年 10 月 13 日 1990 年 10 月 1 日 加 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9 月 7 日 希 腊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8 年 10 月 6 日 危 地 马 拉 a 1990 年 1 月 5 日 几 内 亚 1986 年 5 月 30 日 1989 年 10 月 10 日 几 内 亚 比 绍 2000 年 9 月 12 日 圭 亚 那 1988 年 1 月 25 日 1988 年 5 月 19 日 教 廷 洪 都 拉 斯 a 2002 年 6 月 26 日 a 1996 年 12 月 5 日 匈 牙 利 1986 年 11 月 28 日 1987 年 4 月 15 日 冰 岛 1985 年 2 月 4 日 1996 年 10 月 23 日 印 度 1997 年 10 月 14 日 印 度 尼 西 亚 1985 年 10 月 23 日 1998 年 10 月 28 日 爱 尔 兰 1992 年 9 月 28 日 2002 年 4 月 11 日 以 色 列 1986 年 10 月 22 日 1991 年 10 月 3 日 意 大 利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9 年 1 月 12 日 日 本 约 旦 哈 萨 克 斯 坦 肯 尼 亚 科 威 特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拉 脱 维 亚 a 1999 年 6 月 29 日 a 1991 年 11 月 13 日 a 1998 年 8 月 26 日 a 1997 年 2 月 21 日 a 1996 年 3 月 8 日 a 1997 年 9 月 5 日 a 1992 年 4 月 14 日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2010 年 9 月 21 日 黎 巴 嫩 莱 索 托 利 比 里 亚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a 2000 年 10 月 5 日 a 2001 年 11 月 12 日 a 2004 年 9 月 22 日 a 1989 年 5 月 16 日 GE.11-45567 197
国 家 签 署 日 期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列 支 敦 士 登 1985 年 6 月 27 日 1990 年 11 月 2 日 立 陶 宛 a 1996 年 2 月 1 日 卢 森 堡 1985 年 2 月 22 日 1987 年 9 月 29 日 马 达 加 斯 加 2001 年 10 月 1 日 2005 年 12 月 13 日 马 拉 维 马 尔 代 夫 马 里 马 耳 他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求 斯 a 1996 年 6 月 11 日 a 2004 年 4 月 20 日 a 1999 年 2 月 26 日 a 1990 年 9 月 13 日 a 2004 年 11 月 17 日 a 1992 年 12 月 9 日 墨 西 哥 1985 年 3 月 18 日 1986 年 1 月 23 日 摩 纳 哥 蒙 古 黑 山 a 1991 年 12 月 6 日 a 2002 年 1 月 24 日 b 2006 年 10 月 23 日 摩 洛 哥 1986 年 1 月 8 日 1993 年 6 月 21 日 莫 桑 比 克 纳 米 比 亚 a 1999 年 9 月 14 日 a 1994 年 11 月 28 日 瑙 鲁 2001 年 11 月 12 日 尼 泊 尔 a 1991 年 5 月 14 日 荷 兰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8 年 12 月 21 日 新 西 兰 1986 年 1 月 14 日 1989 年 12 月 10 日 尼 加 拉 瓜 1985 年 4 月 15 日 2005 年 7 月 5 日 尼 日 尔 a 1998 年 10 月 5 日 尼 日 利 亚 1988 年 7 月 28 日 2001 年 6 月 28 日 挪 威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7 月 9 日 巴 基 斯 坦 2008 年 4 月 17 日 2010 年 6 月 23 日 巴 拿 马 1985 年 2 月 22 日 1987 年 8 月 24 日 巴 拉 圭 1989 年 10 月 23 日 1990 年 3 月 12 日 秘 鲁 1985 年 5 月 29 日 1988 年 7 月 7 日 菲 律 宾 a 1986 年 6 月 18 日 198 GE.11-45567
国 家 签 署 日 期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波 兰 1986 年 1 月 13 日 1989 年 7 月 26 日 葡 萄 牙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9 年 2 月 9 日 卡 塔 尔 大 韩 民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罗 马 尼 亚 a 2000 年 1 月 11 日 a 1995 年 1 月 9 日 a 1995 年 11 月 28 日 a 1990 年 12 月 18 日 俄 罗 斯 联 邦 1985 年 12 月 10 日 1987 年 3 月 3 日 卢 旺 达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a 2008 年 12 月 15 日 a 2001 年 8 月 1 日 圣 马 力 诺 2002 年 9 月 18 日 2006 年 11 月 27 日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2000 年 9 月 6 日 沙 特 阿 拉 伯 a 1997 年 9 月 23 日 塞 内 加 尔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8 月 21 日 塞 尔 维 亚 塞 舌 尔 b 2001 年 3 月 12 日 a 1992 年 5 月 5 日 塞 拉 利 昂 1985 年 3 月 18 日 2001 年 4 月 25 日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索 马 里 b 1993 年 5 月 28 日 a 1993 年 7 月 16 日 a 1990 年 1 月 24 日 南 非 1993 年 1 月 29 日 1998 年 12 月 10 日 西 班 牙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7 年 10 月 21 日 斯 里 兰 卡 a 1994 年 1 月 3 日 苏 丹 1986 年 6 月 4 日 斯 威 士 兰 a 2004 年 3 月 26 日 瑞 典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1 月 8 日 瑞 士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12 月 2 日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泰 国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a 2004 年 8 月 19 日 a 1995 年 1 月 11 日 a 2007 年 10 月 2 日 b 1994 年 12 月 12 日 GE.11-45567 199
国 家 东 帝 汶 签 署 日 期 a 收 到 批 准 书 加 入 书 b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a 2003 年 4 月 16 日 多 哥 1987 年 3 月 25 日 1987 年 11 月 18 日 突 尼 斯 1987 年 8 月 26 日 1988 年 9 月 23 日 土 耳 其 1988 年 1 月 25 日 1988 年 8 月 2 日 土 库 曼 斯 坦 乌 干 达 a 1999 年 6 月 25 日 a 1986 年 11 月 3 日 乌 克 兰 1986 年 2 月 27 日 1987 年 2 月 24 日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1985 年 3 月 15 日 1988 年 12 月 8 日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1988 年 4 月 18 日 1994 年 10 月 21 日 乌 拉 圭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6 年 10 月 24 日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a 1995 年 9 月 28 日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1985 年 2 月 15 日 1991 年 7 月 29 日 也 门 赞 比 亚 a 1991 年 11 月 5 日 a 1998 年 10 月 7 日 注 a 加 入 (73 个 国 家 ) b 继 承 (7 个 国 家 ) 200 GE.11-45567
附 件 二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在 批 准 或 继 承 时 宣 布 不 承 认 公 约 第 20 条 所 述 委 员 会 职 权 的 缔 约 国 阿 富 汗 中 国 赤 道 几 内 亚 以 色 列 科 威 特 毛 里 塔 尼 亚 巴 基 斯 坦 沙 特 阿 拉 伯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GE.11-45567 201
附 件 三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发 表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a, b 所 述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阿 尔 及 利 亚 安 道 尔 阿 根 廷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保 加 利 亚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智 利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共 和 国 丹 麦 厄 瓜 多 尔 芬 兰 法 国 格 鲁 吉 亚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匈 牙 利 冰 岛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生 效 日 期 1989 年 10 月 12 日 2006 年 11 月 22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1993 年 1 月 29 日 1987 年 8 月 28 日 1999 年 7 月 25 日 2006 年 2 月 14 日 1993 年 6 月 12 日 2000 年 11 月 11 日 1989 年 11 月 13 日 2004 年 3 月 15 日 2002 年 2 月 27 日 c 1991 年 10 月 8 日 1993 年 4 月 8 日 c 199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1988 年 4 月 29 日 1989 年 9 月 29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2005 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 10 月 19 日 2000 年 10 月 7 日 1988 年 11 月 5 日 1989 年 9 月 13 日 1996 年 11 月 22 日 2002 年 5 月 11 日 1989 年 10 月 10 日 202 GE.11-45567
缔 约 国 哈 萨 克 斯 坦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马 耳 他 摩 纳 哥 黑 山 荷 兰 新 西 兰 挪 威 巴 拉 圭 秘 鲁 波 兰 葡 萄 牙 大 韩 民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塞 内 加 尔 塞 尔 维 亚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南 非 西 班 牙 瑞 典 瑞 士 多 哥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乌 克 兰 乌 拉 圭 委 内 瑞 拉 (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 生 效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1 日 1990 年 12 月 2 日 1987 年 10 月 29 日 1990 年 10 月 13 日 1992 年 1 月 6 日 c 2006 年 10 月 23 日 1989 年 1 月 20 日 1990 年 1 月 9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2002 年 5 月 29 日 2002 年 10 月 28 日 1993 年 5 月 12 日 1989 年 3 月 11 日 2007 年 11 月 9 日 1991 年 10 月 1 日 1996 年 10 月 16 日 c 2001 年 3 月 12 日 c 1995 年 3 月 17 日 1993 年 8 月 15 日 1998 年 12 月 10 日 1987 年 11 月 20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1987 年 12 月 18 日 1988 年 10 月 23 日 1988 年 9 月 1 日 2003 年 9 月 12 日 1987 年 6 月 26 日 1994 年 4 月 26 日 GE.11-45567 203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仅 发 表 公 约 第 21 条 所 述 声 明 的 a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日 本 乌 干 达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生 效 日 期 1999 年 6 月 29 日 2001 年 12 月 19 日 1988 年 12 月 8 日 1994 年 10 月 21 日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仅 发 表 公 约 第 22 条 所 述 声 明 的 b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阿 塞 拜 疆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巴 西 布 隆 迪 危 地 马 拉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塞 舌 尔 生 效 日 期 2002 年 2 月 4 日 2003 年 6 月 4 日 2006 年 6 月 26 日 2003 年 6 月 10 日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2 年 3 月 15 日 2006 年 10 月 19 日 2001 年 8 月 6 日 注 a 共 有 60 个 缔 约 国 发 表 了 第 21 条 所 述 的 声 明 b 共 有 64 个 缔 约 国 发 表 了 第 22 条 所 述 的 声 明 c 通 过 继 承 发 表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所 述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204 GE.11-45567
附 件 四 2011 年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姓 名 国 籍 12 月 31 日 任 满 萨 迪 亚 贝 尔 米 女 士 ( 副 主 席 ) 摩 洛 哥 2013 年 阿 莱 西 奥 布 鲁 尼 先 生 意 大 利 2013 年 费 利 斯 盖 尔 女 士 ( 副 主 席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2011 年 路 易 斯 加 列 戈 斯 奇 里 沃 加 先 生 厄 瓜 多 尔 2011 年 阿 卜 杜 拉 耶 盖 伊 先 生 塞 内 加 尔 2011 年 克 劳 迪 奥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 主 席 ) 智 利 2011 年 默 纳 克 莱 奥 帕 斯 女 士 塞 浦 路 斯 2011 年 弗 南 多 马 利 诺 梅 内 德 斯 先 生 西 班 牙 2013 年 诺 拉 斯 韦 奥 斯 女 士 ( 报 告 员 ) 挪 威 2013 年 王 学 贤 先 生 ( 副 主 席 ) 中 国 2013 年 GE.11-45567 205
附 件 五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已 签 署 批 准 或 加 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国 家 阿 尔 巴 尼 亚 b 签 署 继 承 签 署 日 期 批 准 加 入 b 继 承 日 期 a a 2003 年 10 月 1 日 阿 根 廷 2003 年 4 月 30 日 2004 年 11 月 15 日 亚 美 尼 亚 a 2006 年 9 月 14 日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2009 年 5 月 19 日 2003 年 9 月 25 日 阿 塞 拜 疆 2005 年 9 月 15 日 2009 年 1 月 28 日 比 利 时 2005 年 10 月 24 日 贝 宁 2005 年 2 月 24 日 2006 年 9 月 20 日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2006 年 5 月 22 日 2006 年 5 月 23 日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2007 年 12 月 7 日 2008 年 10 月 24 日 巴 西 2003 年 10 月 13 日 2007 年 1 月 12 日 保 加 利 亚 2010 年 9 月 22 日 2011 年 6 月 1 日 布 基 纳 法 索 2005 年 9 月 21 日 2010 年 7 月 7 日 柬 埔 寨 2005 年 9 月 14 日 2007 年 3 月 30 日 喀 麦 隆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智 利 2005 年 6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刚 果 2008 年 9 月 29 日 哥 斯 达 黎 加 2003 年 2 月 4 日 2005 年 12 月 1 日 克 罗 地 亚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5 年 4 月 25 日 塞 浦 路 斯 2004 年 7 月 26 日 2009 年 4 月 29 日 捷 克 共 和 国 2004 年 9 月 13 日 2006 年 7 月 10 日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a 2010 年 9 月 23 日 丹 麦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4 年 6 月 25 日 厄 瓜 多 尔 2007 年 5 月 24 日 2010 年 7 月 20 日 206 GE.11-45567
国 家 b 签 署 继 承 签 署 日 期 批 准 加 入 b 继 承 日 期 a 爱 沙 尼 亚 2004 年 9 月 21 日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芬 兰 2003 年 9 月 23 日 法 国 2005 年 9 月 16 日 2008 年 11 月 11 日 加 蓬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10 年 9 月 22 日 格 鲁 吉 亚 a 2005 年 8 月 9 日 德 国 2006 年 9 月 20 日 2008 年 12 月 4 日 加 纳 希 腊 2006 年 11 月 6 日 2011 年 3 月 3 日 危 地 马 拉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9 日 几 内 亚 2005 年 9 月 16 日 洪 都 拉 斯 2004 年 12 月 8 日 2006 年 5 月 23 日 冰 岛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2003 年 9 月 24 日 2007 年 10 月 2 日 2003 年 8 月 20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2007 年 9 月 25 日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黎 巴 嫩 利 比 里 亚 a 2008 年 12 月 29 日 a 2008 年 12 月 22 日 a 2004 年 9 月 22 日 列 支 敦 士 登 2005 年 6 月 24 日 2006 年 11 月 3 日 卢 森 堡 2005 年 1 月 13 日 2010 年 5 月 19 日 马 达 加 斯 加 2003 年 9 月 24 日 马 尔 代 夫 2005 年 9 月 14 日 2006 年 2 月 15 日 马 里 2004 年 1 月 19 日 2005 年 5 月 12 日 马 耳 他 2003 年 9 月 24 日 2003 年 9 月 24 日 毛 里 求 斯 a 2005 年 6 月 21 日 墨 西 哥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5 年 4 月 11 日 黑 山 b 2006 年 10 月 23 日 2009 年 3 月 6 日 荷 兰 2005 年 6 月 3 日 2010 年 9 月 28 日 新 西 兰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7 年 3 月 14 日 尼 加 拉 瓜 2007 年 3 月 14 日 2009 年 2 月 25 日 GE.11-45567 207
国 家 尼 日 利 亚 挪 威 b 签 署 继 承 签 署 日 期 2003 年 9 月 24 日 批 准 加 入 b 继 承 日 期 a a 2009 年 7 月 27 日 巴 拿 马 2010 年 9 月 22 日 2011 年 6 月 2 日 巴 拉 圭 2004 年 9 月 22 日 2005 年 12 月 2 日 秘 鲁 a 2006 年 9 月 14 日 波 兰 2004 年 4 月 5 日 2005 年 9 月 14 日 葡 萄 牙 2006 年 2 月 15 日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2005 年 9 月 16 日 2006 年 7 月 24 日 罗 马 尼 亚 2003 年 9 月 24 日 2009 年 7 月 2 日 塞 内 加 尔 2003 年 2 月 4 日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塞 尔 维 亚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6 年 9 月 26 日 塞 拉 利 昂 2003 年 9 月 26 日 斯 洛 文 尼 亚 a 2007 年 1 月 23 日 南 非 2006 年 9 月 20 日 西 班 牙 2005 年 4 月 13 日 2006 年 4 月 4 日 瑞 典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5 年 9 月 14 日 瑞 士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9 年 9 月 24 日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2006 年 9 月 1 日 2009 年 2 月 13 日 东 帝 汶 2005 年 9 月 16 日 多 哥 2005 年 9 月 15 日 2010 年 7 月 20 日 土 耳 其 2005 年 9 月 14 日 乌 克 兰 2005 年 9 月 23 日 2006 年 9 月 19 日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3 年 12 月 10 日 乌 拉 圭 2004 年 1 月 12 日 2005 年 12 月 8 日 赞 比 亚 2010 年 9 月 27 日 208 GE.11-45567
附 件 六 2011 年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委 员 姓 名 国 籍 12 月 31 日 任 届 期 满 玛 丽 阿 莫 斯 女 士 爱 沙 尼 亚 2014 年 马 里 奥 柳 斯 科 廖 拉 诺 先 生 ( 副 主 席 ) 阿 根 廷 2012 年 阿 尔 曼 达 尼 埃 良 先 生 亚 美 尼 亚 2014 年 玛 丽 亚 德 菲 尼 斯 - 戈 扬 诺 夫 弗 茨 女 士 克 罗 地 亚 2012 年 马 尔 科 姆 埃 文 斯 先 生 ( 主 席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2012 年 埃 米 利 奥 西 内 斯 桑 蒂 德 里 安 先 生 西 班 牙 2014 年 洛 厄 尔 帕 特 里 戈 达 德 女 士 新 西 兰 2012 年 兹 德 涅 克 哈 耶 克 先 生 ( 副 主 席 ) 捷 克 共 和 国 2012 年 苏 珊 雅 布 尔 女 士 ( 副 主 席 ) 黎 巴 嫩 2012 年 戈 兰 克 莱 门 契 奇 先 生 斯 洛 文 尼 亚 2012 年 保 罗 林 尚 利 恩 先 生 毛 里 求 斯 2012 年 兹 比 格 涅 夫 拉 索 齐 克 先 生 波 兰 2012 年 彼 德 罗 斯 米 凯 利 德 先 生 塞 浦 路 斯 2014 年 艾 莎 舒 均 穆 罕 默 德 女 士 ( 副 主 席 ) 马 尔 代 夫 2014 年 奥 利 维 耶 奥 布 雷 赫 特 先 生 法 国 2014 年 汉 斯 德 拉 明 斯 吉 彼 德 森 先 生 丹 麦 2014 年 玛 丽 亚 马 加 里 达 E. 普 雷 斯 布 格 尔 女 士 巴 西 2012 年 克 里 斯 蒂 安 普 罗 斯 先 生 德 国 2012 年 维 克 多 曼 努 埃 尔 罗 德 里 格 斯 - 雷 夏 先 生 哥 斯 达 黎 加 2012 年 朱 迪 思 萨 尔 加 多 阿 尔 瓦 雷 斯 女 士 厄 瓜 多 尔 2014 年 米 格 尔 萨 雷 伊 吉 尼 斯 先 生 墨 西 哥 2014 年 阿 内 塔 斯 坦 切 夫 斯 卡 女 士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2014 年 GE.11-45567 209
怀 尔 德 泰 勒 索 托 先 生 乌 拉 圭 2014 年 费 利 佩 比 利 亚 维 森 西 奥 特 雷 罗 斯 先 生 秘 鲁 2014 年 福 蒂 内 加 埃 唐 宗 戈 先 生 布 基 纳 法 索 2014 年 210 GE.11-45567
附 件 七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年 度 报 告 (2010 年 4 月 至 12 月 )*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5 212 二. 年 度 回 顾... 6-32 213 A. 参 与 任 择 议 定 书 体 系... 6-8 213 B. 组 织 和 成 员 问 题... 9-12 214 C.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进 行 的 访 问... 13-17 215 D. 后 续 活 动, 包 括 缔 约 国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等... 18-19 215 E.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进 展 情 况... 20-28 216 F.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6 条 对 特 别 基 金 捐 款... 29-32 218 三. 在 防 止 酷 刑 领 域 与 其 它 机 构 合 作... 33-39 219 A. 国 际 合 作... 33-37 219 B. 区 域 合 作... 38 220 C. 民 间 社 会... 39 220 四. 审 议 所 述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问 题... 40-62 220 A.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40 220 B.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惯 例 的 发 展... 41-45 220 C. 对 保 密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的 思 考... 46-48 221 D. 访 问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49-57 222 E.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访 问 报 告 和 与 缔 约 国 对 话... 58 224 F. 小 组 委 员 会 网 站... 59 224 * 本 报 告 加 上 附 件 才 算 完 整, 以 文 号 CAT/C/46/2 另 行 印 发 所 有 附 件 均 收 为 本 附 件 附 录, 但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三 C 节 除 外, 因 为 它 们 与 主 报 告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四 相 同 GE.11-45567 211
G.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义 务... 60-61 224 H.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可 以 采 用 的 形 式... 62 225 五. 实 质 性 问 题... 63-107 225 A.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准 则... 63-102 225 B. 小 组 委 员 会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处 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概 念 的 方 法... 103-107 228 六. 前 景... 108-115 231 A.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扩 大... 108-109 231 B. 2011 年 工 作 计 划... 110-112 232 C. 与 其 它 机 构 建 立 工 作 关 系... 113-115 232 附 录 一.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任 务 提 要... 234 二.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236 三.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国 别 访 问 报 告 公 布 情 况 和 后 续 行 动 资 料... 237 212 GE.11-45567
一. 导 言 1. 预 防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年 度 报 告 与 先 前 各 份 报 告 有 相 当 的 不 同 1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收 到 许 多 针 对 其 之 前 年 度 报 告 颇 有 价 值 的 反 馈, 据 此 决 定 不 仅 利 用 当 前 及 将 来 的 报 告 记 录 其 活 动, 也 用 来 对 此 进 行 反 思 小 组 委 员 会 希 望, 对 那 些 关 注 其 工 作 的 人 来 说, 这 些 反 思 能 够 提 供 有 益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并 有 助 于 公 众 更 好 地 了 解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履 行 其 任 务 方 面 采 取 的 方 法 2. 为 此 目 的, 加 上 导 言 ( 第 一 章 ), 报 告 分 为 六 个 章 节 第 二 章 就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有 关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主 要 发 展 和 活 动 提 供 事 实 概 要 它 应 结 合 附 录 一 并 阅 读, 因 为 附 录 载 有 更 多 更 充 分 的 事 实 资 料 ;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网 站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opcat/) 记 录 了 最 近 的 事 态 发 展 第 三 章 提 供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预 防 酷 刑 领 域 与 其 他 机 构 互 动 协 作 的 实 际 记 录, 对 第 一 章 加 以 补 充 3. 第 四 章 是 一 全 新 章 节, 论 及 报 告 所 述 年 份 里 出 现 的 诸 多 实 质 性 进 展 和 问 题, 有 些 内 容 与 实 际 组 织 事 项 有 关, 有 些 涉 及 由 于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国 家 访 问 及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接 触 小 组 委 员 会 参 与 的 研 讨 会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讨 论 而 引 发 的 人 们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本 章 并 不 打 算 就 人 们 感 兴 趣 或 关 注 的 问 题 进 行 详 细 介 绍, 也 不 尝 试 全 面 解 决 提 出 的 问 题, 而 是 提 请 注 意 小 组 委 员 会 遇 到 并 正 在 反 思 的 问 题 4. 随 后 是 第 五 章, 这 是 另 一 个 新 增 章 节, 题 目 为 实 质 性 问 题 前 面 章 节 提 出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感 兴 趣 或 关 注 的 问 题, 本 章 就 所 选 题 目 阐 述 它 的 思 考, 可 借 以 反 映 小 组 委 员 会 目 前 对 其 在 处 理 的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办 法 第 六 章, 即 本 报 告 的 最 后 一 章, 是 前 景 : 介 绍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议 的 来 年 工 作 计 划, 并 着 重 突 出 已 有 的 特 定 计 划 以 及 面 临 的 挑 战 5. 最 后 应 该 指 出, 已 经 决 定 改 变 年 度 报 告 期 本 报 告 涵 盖 2010 年 4 月 至 12 月, 今 后 的 年 度 报 告 将 涵 盖 所 涉 日 历 年 这 一 变 化 不 仅 具 有 简 明 扼 要 的 优 点, 而 且 还 意 味 着 报 告 周 期 会 反 映 出 小 组 委 员 会 2011 年 1 月 1 日 的 扩 展 1 在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于 2006 年 6 月 生 效 之 后 设 立 关 于 任 择 议 定 书 内 容, 见 www2.ohchr.org/english/law/cat-one.htm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 第 16 条 第 3 款 ) 的 要 求, 小 组 委 员 会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会 员 提 交 年 度 公 开 报 告 GE.11-45567 213
二. 年 度 回 顾 A. 参 与 任 择 议 定 书 体 系 6.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有 57 个 国 家 成 为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2 自 2010 年 4 月 以 来, 有 七 个 国 家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任 择 议 定 书 : 卢 森 堡 (2010 年 5 月 19 日 ); 布 基 纳 法 索 (2010 年 7 月 7 日 ); 厄 瓜 多 尔 和 多 哥 (2010 年 7 月 20 日 ); 加 蓬 (2010 年 9 月 22 日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2010 年 9 月 23 日 ); 荷 兰 (2010 年 9 月 28 日 ) 此 外,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有 三 个 国 家 签 署 了 任 择 议 定 书 : 保 加 利 亚 和 巴 拿 马 (2010 年 9 月 22 日 ) 以 及 赞 比 亚 (2010 年 9 月 27 日 ) 7. 由 于 缔 约 国 数 量 增 加, 各 区 域 参 与 情 况 发 生 某 些 变 化, 以 下 为 各 地 区 缔 约 国 数 量 : 按 区 域 分 列 的 缔 约 国 非 洲 10 亚 洲 6 东 欧 16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集 团 13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集 团 12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12 非 洲 国 家 :10 亚 洲 国 家 :6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13 东 欧 国 家 :16 2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名 单,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五 214 GE.11-45567
8. 签 署 但 尚 未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按 区 域 分 列 如 下 : 签 署 但 尚 未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按 区 域 分 列 ( 共 21 个 国 家 ) 非 洲 8 亚 洲 1 东 欧 1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集 团 1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集 团 10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10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1 非 洲 国 家 :8 东 欧 国 家 :1 亚 洲 国 家 :1 B. 组 织 和 成 员 问 题 9.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 至 25 日 以 及 11 月 15 日 至 19 日 在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举 行 了 两 次 为 期 一 周 的 届 会 10. 在 2010 年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没 有 变 化 3 但 在 2010 年 10 月 28 日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选 举 了 五 名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接 替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任 期 届 满 的 委 员, 并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5 条 第 1 款, 在 2009 年 9 月 50 个 国 家 批 准 之 后, 增 选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15 名 委 员, 使 委 员 会 扩 大 为 25 名 成 员 为 了 确 保 成 员 有 秩 序 地 交 接, 并 按 照 既 定 惯 例, 抽 签 将 增 选 的 15 名 成 员 中 7 名 成 员 的 任 期 减 少 到 两 年 所 有 新 当 选 成 员 的 任 期 将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按 照 小 组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这 些 成 员 在 就 职 前, 将 在 2011 年 2 月 届 会 开 幕 时 庄 严 宣 誓 3 见 附 录 二,A 节 GE.11-45567 215
11. 目 前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选 举 主 席 团, 包 括 主 席 和 两 名 副 主 席, 主 席 团 成 员 任 期 两 年 主 席 团 于 2009 年 2 月 选 举, 任 期 至 2011 年 2 月, 成 员 包 括 主 席 Víctor Manuel Rodríguez-Rescia 先 生, 副 主 席 Mario Luis Coriolano 和 Hans Draminsky Petersen, 鉴 于 委 员 会 即 将 扩 大,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决 定 在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将 主 席 团 扩 大 为 五 名 成 员 12.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订 正 了 其 内 部 责 任 分 配, 主 要 是 为 了 反 映 支 持 和 鼓 励 其 与 国 家 和 区 域 合 作 伙 伴 更 多 的 参 与 Coriolano 先 生 和 Emilio Ginés 先 生 在 2010 年 继 续 担 任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联 络 人 还 决 定 建 立 一 个 新 的 区 域 联 络 中 心 系 统 这 些 联 络 中 心 的 作 用 就 是 在 他 们 所 服 务 的 区 域 内 进 行 联 络, 帮 助 协 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参 与 扩 大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将 为 非 洲 亚 洲 欧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任 命 联 络 中 心 C.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进 行 的 访 问 13.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进 行 了 四 次 访 问, 所 有 这 些 访 问 都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内 2010 年 5 月 24 日 至 6 月 3 日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了 黎 巴 嫩, 这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亚 洲 访 问 的 第 三 个 国 家 ( 继 2007 年 12 月 访 问 马 尔 代 夫 及 2009 年 12 月 访 问 柬 埔 寨 之 后 ), 也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的 第 一 个 阿 拉 伯 地 区 的 国 家 ( 黎 巴 嫩 是 第 一 个 也 是 目 前 唯 一 的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阿 拉 伯 国 家 ) 14. 2010 年 8 月 30 日 至 9 月 8 日,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了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拉 丁 美 洲 访 问 的 第 四 个 国 家 ( 继 2008 年 8 月 至 9 月 访 问 墨 西 哥 2009 年 3 月 访 问 巴 拉 圭 和 2009 年 9 月 访 问 洪 都 拉 斯 之 后 ) 15. 2010 年 12 月 6 日 至 13 日,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了 利 比 里 亚,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非 洲 访 问 的 第 三 个 国 家 ( 继 2007 年 10 月 访 问 毛 里 求 斯 和 2008 年 5 月 访 问 贝 宁 之 后 ) 16. 除 了 2010 年 初 宣 布 的 这 三 次 访 问 之 外, 小 组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5 日 对 巴 拉 圭 第 一 次 进 行 了 后 续 访 问 17. 附 录 三 载 有 更 多 关 于 所 有 这 些 访 问 的 摘 要 资 料 和 更 多 的 详 细 信 息, 包 括 参 观 地 点 清 单, 就 每 次 访 问 发 布 的 新 闻 稿 件 都 登 载 有 关 资 料, 可 以 通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网 站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opcat/index.htm) 查 询 D. 后 续 活 动, 包 括 缔 约 国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等 18. 应 缔 约 国 ( 洪 都 拉 斯 马 尔 代 夫 墨 西 哥 巴 拉 圭 和 瑞 典 )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6 条 第 2 款 提 出 的 请 求, 公 布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五 份 访 问 报 告, 包 括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的 两 份 报 告 : 墨 西 哥 和 巴 拉 圭 (2010 年 5 月 ) 应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包 括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2010 年 6 月 ) 巴 拉 圭 提 出 的 请 求, 还 公 布 了 两 份 后 续 答 复 ( 瑞 典 和 巴 拉 216 GE.11-45567
圭 )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还 出 版 了 三 份 访 问 报 告 和 一 份 提 交 的 后 续 文 件, 大 大 增 强 了 授 权 公 布 报 告 的 动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是 一 项 积 极 的 事 态 发 展 19. 依 照 过 去 的 惯 例, 小 组 委 员 会 规 定 了 访 问 报 告 后 续 程 序,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六 个 月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充 分 说 明 为 执 行 访 问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提 交 本 报 告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的 11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3 个 国 家 提 供 了 后 续 答 复 : 毛 里 求 斯 在 2008 年 12 月 提 供 ; 瑞 典 在 2009 年 1 月 提 供 ; 巴 拉 圭 在 2010 年 3 月 提 供 毛 里 求 斯 的 答 复 仍 然 保 密, 而 瑞 典 和 巴 拉 圭 提 交 的 后 续 答 复 则 应 这 些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予 以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毛 里 求 斯 和 瑞 典 提 交 的 答 复 提 供 了 后 续 评 论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巴 拉 圭 进 行 了 后 续 访 问, 向 缔 约 国 转 交 了 后 续 访 问 报 告 还 向 尚 未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报 告 提 供 后 续 行 动 答 复 的 缔 约 国 发 出 提 醒 函 应 当 指 出,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黎 巴 嫩 玻 利 维 亚 和 利 比 里 亚 提 交 后 续 答 复 的 六 个 月 期 限 尚 未 到 期 后 续 程 序 的 实 质 内 容 均 遵 循 保 密 规 定, 但 缔 约 国 可 以 授 权 公 布 其 后 续 答 复 E.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进 展 情 况 20. 在 57 个 缔 约 国 中, 有 27 个 国 家 正 式 通 知 小 组 委 员 会 已 经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缔 约 国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方 面 的 信 息 登 载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2. ohchr.org/english/bodies/cat/opcat/mechanisms.htm) 上 21. 在 2010 年, 六 个 国 家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转 交 了 指 定 预 防 机 制 的 正 式 通 知 : 丹 麦 ( 涉 及 格 陵 兰 监 察 专 员 ) 德 国 ( 涉 及 联 邦 联 合 委 员 会 ) 马 里 毛 里 求 斯 西 班 牙 和 瑞 士 应 当 指 出, 就 智 利 和 乌 拉 圭 的 情 况 而 言, 已 正 式 指 定 的 预 防 机 制 尚 未 开 始 作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运 作 22. 因 此,30 个 缔 约 国 尚 未 将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情 况 通 知 小 组 委 员 会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7 条 所 规 定 的 需 在 一 年 内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限 期, 对 七 个 缔 约 国 ( 布 基 纳 法 索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加 蓬 卢 森 堡 荷 兰 和 多 哥 ) 而 言 尚 未 到 期 此 外, 三 个 缔 约 国 ( 哈 萨 克 斯 坦 黑 山 和 罗 马 尼 亚 ) 已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发 表 声 明, 该 条 允 许 他 们 对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再 次 推 迟 两 年 23. 因 此 有 二 十 个 缔 约 国 尚 未 履 行 其 第 17 条 的 义 务, 这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要 关 心 的 一 个 问 题 但 应 该 注 意 的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三 个 缔 约 国 ( 亚 美 尼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和 尼 日 利 亚 ) 已 经 指 定 了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但 它 尚 未 就 此 获 得 正 式 通 知 24. 小 组 委 员 会 继 续 与 尚 未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对 话, 鼓 励 它 们 就 其 进 展 情 况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沟 通, 并 要 求 这 些 缔 约 国 就 其 提 议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 如 法 律 授 权 组 成 规 模 专 业 知 识 可 掌 握 的 财 务 和 人 力 资 源 以 及 访 问 频 率 )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七 个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事 项 的 书 面 材 料 4 4 有 关 资 料, 见 小 组 委 员 会 网 站 GE.11-45567 217
25.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建 立 和 保 持 联 络, 履 行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1 条 (b) 款 的 任 务 规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举 行 会 议, 交 流 信 息 和 经 验, 讨 论 今 后 合 作 的 领 域 在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德 国 瑞 士 和 墨 西 哥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举 行 了 类 似 会 议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高 兴 的 是, 有 10 个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在 2010 年 期 间 转 递 了 年 度 报 告, 并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26.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接 受 邀 请 参 加 了 若 干 涉 及 指 定 建 立 和 发 展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会 议 这 些 活 动 是 在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 特 别 是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酷 刑 受 害 人 康 复 和 研 究 中 心 以 及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联 络 小 组 )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诸 如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委 员 会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欧 洲 委 员 会 欧 洲 理 事 会 欧 洲 联 盟 和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民 主 制 度 和 人 权 办 公 室 ( 欧 安 组 织 - 民 主 人 权 办 ) 等 区 域 机 构 以 及 诸 如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和 国 家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机 构 国 际 协 调 委 员 会 等 国 际 组 织 的 支 助 下 举 办 的, 其 中 包 括 : (a) 2010 年 4 月 : 由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和 大 赦 国 际 与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委 员 会 协 作 在 塞 内 加 尔 达 喀 尔 举 办 关 于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区 域 研 讨 会 ; (b) 2010 年 5 月 : 西 班 牙 监 察 员 主 办 西 班 牙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演 讲 ; (c) 2010 年 5 月 : 欧 安 组 织 - 民 主 人 权 办 在 阿 塞 拜 疆 召 开 关 于 作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加 强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的 会 议 ; (d) 2010 年 5 月 :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在 巴 西 举 办 一 系 列 旨 在 促 进 执 行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活 动 ; (e) 2010 年 6 月 :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人 权 高 专 办 在 乌 拉 圭 举 办 关 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研 讨 会 ; (f) 2010 年 9 月 : 酷 刑 受 害 人 康 复 和 研 究 中 心 在 洪 都 拉 斯 和 危 地 马 拉 举 办 有 关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讲 习 班 ; (g) 2010 年 10 月 : 酷 刑 受 害 者 康 复 和 研 究 中 心 在 利 比 里 亚 举 办 有 关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编 制 的 讲 习 班 ; (h) 2010 年 10 月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在 克 罗 地 亚 举 办 关 于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区 域 圆 桌 会 议 执 行 中 的 困 难 和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作 用 ; (i) 2010 年 10 月 : 布 里 斯 托 尔 大 学 在 肯 尼 亚 举 办 关 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在 东 非 的 作 用 和 防 止 酷 刑 问 题 研 讨 会 ; (j) 班 2010 年 11 月 :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在 阿 根 廷 举 办 当 地 预 防 机 制 讲 习 218 GE.11-45567
27. 在 欧 洲 委 员 会 / 欧 洲 联 盟 欧 洲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项 目 框 架 内, 以 防 止 酷 刑 协 会 (APT) 为 执 行 伙 伴, 小 组 委 员 会 参 与 了 三 个 专 题 讲 习 班 :(a) 2010 年 3 月 在 意 大 利 举 办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在 精 神 病 院 和 社 会 照 料 家 庭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虐 待 形 式 的 作 用 讲 习 班,(b) 2010 年 6 月 在 阿 尔 巴 尼 亚 举 办 的 防 止 酷 刑 相 关 权 利 讲 习 班, 及 (c) 2010 年 10 月 举 办 的 关 于 筹 备 访 问 亚 美 尼 亚 讲 习 班 ; 以 及 三 次 实 地 访 问 和 经 验 交 流 :(a) 2010 年 5 月, 波 兰 国 家 预 防 机 制,(b) 2010 年 6 月 至 7 月, 格 鲁 吉 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和 2010 年 11 月, 西 班 牙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28. 小 组 委 员 会 借 此 机 会 对 邀 请 他 们 参 与 这 些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表 示 感 谢 F.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6 条 对 特 别 基 金 捐 款 29.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收 到 向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设 立 的 特 别 基 金 的 捐 助 如 下 : 捷 克 共 和 国 捐 助 20,271.52 美 元 ; 马 尔 代 夫 捐 助 5,000 美 元, 及 西 班 牙 捐 助 82,266.30 美 元 下 表 显 示 目 前 收 到 的 捐 助 2008-2010 年 收 到 的 捐 助 捐 助 方 数 额 ( 美 元 ) 收 到 日 期 捷 克 共 和 国 10 000.00 2009 年 11 月 16 日 捷 克 共 和 国 10 271.52 2010 年 12 月 30 日 马 尔 代 夫 5 000.00 2008 年 5 月 27 日 西 班 牙 25 906.74 2008 年 12 月 16 日 西 班 牙 29 585.80 2009 年 11 月 10 日 西 班 牙 26 773.76 2010 年 12 月 29 日 30. 本 报 告 所 述 期 结 束 时,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承 诺 将 支 助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设 立 的 特 别 基 金 31. 小 组 委 员 会 谨 对 这 些 国 家 的 慷 慨 捐 助 表 示 感 谢 32.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设 立 特 别 基 金 的 目 的 是 为 落 实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以 及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教 育 计 划 提 供 资 助 小 组 委 员 会 确 信, 特 别 基 金 的 设 立 可 以 成 为 促 进 预 防 工 作 极 有 价 值 的 工 具, 因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感 到 高 兴 的 是, 已 就 运 作 该 基 金 的 计 划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且 将 在 下 一 个 报 告 期 内 付 诸 行 动 这 是 一 项 人 权 高 专 办 管 理 的 临 时 计 划, 将 把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访 问 报 告 内 就 特 定 专 题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方 面 的 申 请 列 入 考 虑 范 围, 这 些 专 题 将 由 小 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确 定 最 后 确 定 时, 将 公 布 全 部 计 划 细 节, 并 将 提 请 可 从 中 受 益 的 国 家 特 别 关 注 委 员 会 非 常 希 望 这 一 计 划 的 启 动 将 鼓 励 对 特 别 基 金 更 多 的 捐 助, 使 其 能 够 帮 助 缔 约 国 落 实 小 组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防 问 题 的 建 议 GE.11-45567 219
三. 在 防 止 酷 刑 领 域 与 其 它 机 构 合 作 A. 国 际 合 作 1. 与 联 合 国 其 它 机 构 的 合 作 33.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2010 年 5 月 11 日 举 行 的 全 体 会 议 期 间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介 绍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年 度 报 告 此 外,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利 用 2010 年 11 月 届 会 同 时 召 开 的 机 会 非 公 开 地 与 会 讨 论 了 共 同 关 注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并 与 新 任 命 的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Juan Méndez 会 面 34. 根 据 大 会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第 64/153 号 决 议,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2010 年 10 月 向 在 纽 约 召 开 的 大 会 第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介 绍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年 度 报 告 这 一 活 动 还 提 供 了 与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主 席 交 流 信 息 的 机 会, 委 员 会 主 席 还 在 这 届 联 大 会 议 上 发 言 35. 小 组 委 员 会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2010 年 6 月 28 日 至 30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第 11 次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主 席 会 议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 日, 布 鲁 塞 尔 ) 在 这 个 框 架 内,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致 力 于 与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执 行 人 举 行 联 合 会 议 为 了 响 应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加 强 条 约 机 构 体 系 的 呼 吁,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9 月 参 与 了 在 波 兰 波 兹 南 举 行 的 专 家 研 讨 会 ( 由 亚 当 米 基 耶 维 奇 大 学 和 波 兰 外 交 部 举 办 ), 对 致 力 于 条 约 机 构 工 作 的 以 往 专 家 会 议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参 加 了 若 干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活 动, 例 如 关 于 加 强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区 域 和 国 际 机 制 间 的 合 作 国 际 讲 习 班, 以 及 分 别 于 2010 年 3 月 和 5 月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国 际 协 调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36. 小 组 委 员 会 特 别 通 过 参 与 在 第 十 二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框 架 内 于 2010 年 4 月 在 巴 西 举 行 的 关 于 应 对 管 教 设 施 过 度 拥 挤 问 题 的 策 略 及 最 佳 实 践 讲 习 班, 继 续 与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合 作, 并 发 起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UNODC) 的 合 作 2. 与 其 它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合 作 37. 根 据 以 往 访 问 的 经 验, 小 组 委 员 会 完 善 了 与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 红 十 字 委 员 会 ) 合 作 和 协 调 的 方 式 2010 年,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日 内 瓦 与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代 表 就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的 筹 备 工 作 和 后 续 行 动 举 行 了 一 系 列 会 议, 作 为 旨 在 查 明 所 获 教 训 的 一 项 活 动, 以 最 大 程 度 地 开 展 合 作 与 协 调 正 如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规 定,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和 小 组 委 员 会 是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方 面 的 重 要 合 作 伙 伴 220 GE.11-45567
B. 区 域 合 作 38. 通 过 指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区 域 机 构 联 络 和 协 调 的 联 络 中 心, 小 组 委 员 会 使 其 与 防 止 酷 刑 领 域 其 他 相 关 伙 伴 的 合 作 正 规 化, 并 得 到 加 强, 例 如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委 员 会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欧 洲 委 员 会 欧 洲 联 盟 和 欧 安 组 织 - 民 主 人 权 办 除 在 2010 年 与 这 些 区 域 机 构 不 断 开 展 活 动 ( 见 第 二 章,E 节 ) 外, 在 2010 年 6 月 举 行 会 议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与 欧 安 组 织 - 民 主 人 权 办 举 行 会 议, 以 便 进 一 步 交 流 信 息 和 经 验, 讨 论 可 能 的 合 作 领 域 C. 民 间 社 会 39.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断 从 民 间 社 会 提 供 的 必 要 支 持 中 获 益,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联 络 小 组 ( 出 席 小 组 委 员 会 11 月 会 议 ) 和 学 术 机 构 ( 特 别 是 布 里 斯 托 尔 和 帕 多 瓦 大 学 以 及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 后 者 通 过 其 Sandra Day O Connor 法 学 院 的 法 律 和 全 球 事 务 中 心 ), 都 是 为 了 推 动 任 择 议 定 书 及 其 批 准 工 作, 以 及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四. 审 议 所 述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问 题 A.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40. 第 三 次 年 度 报 告 指 出, 法 律 事 务 厅 建 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不 同 语 言 版 本 间 的 差 异 可 通 过 纠 正 西 班 牙 文 和 俄 文 本 来 处 理, 规 定 缔 约 国 可 声 明 推 迟 履 行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三 或 第 四 部 分 的 义 务, 一 俟 批 准, 而 非 批 准 后 这 项 更 改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 生 效,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B.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惯 例 的 发 展 41. 在 这 一 年, 小 组 委 员 会 始 终 在 思 考 其 工 作 惯 例 目 前, 已 有 四 年 的 实 际 经 验 可 供 借 鉴, 同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也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要 从 10 名 成 员 扩 至 25 名, 对 继 续 现 有 工 作 模 式 既 是 挑 战, 也 为 进 一 步 开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活 动 以 履 行 其 任 务 规 定 带 来 机 遇 之 前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已 经 明 确 指 出,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1 条 规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肩 负 三 项 主 要 职 能, 即 应 :(a) 按 照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查 访 拘 留 地 点 ;(b) 行 使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各 种 职 能 ; 及 (c) 与 致 力 于 防 止 酷 刑 的 其 他 有 关 机 制 更 广 泛 地 合 作 42. 这 些 职 能 是 可 以 拓 展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很 清 楚, 为 履 行 这 些 职 责 方 面, 期 待 它 要 承 担 的 工 作 总 量 是 没 有 自 然 限 度 的 实 际 上, 现 有 的 限 制 源 自 人 力 (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其 秘 书 处 内 ) 时 间 和 经 费 短 缺 小 组 委 员 会 承 认, 对 面 临 这 些 困 难 的 人 权 高 专 办 框 架 内 运 作 的 其 他 机 构, 小 组 委 员 会 所 持 立 场 相 同, 但 鼓 励 人 权 高 专 办 GE.11-45567 221
尽 其 所 能 解 决 这 些 短 缺 困 难, 同 时 要 认 识 到, 从 10 名 成 员 扩 至 25 名, 目 的 是 提 高 工 作 的 全 面 水 平 小 组 委 员 会 承 认 它 自 身 必 须 争 取 最 有 效 地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43. 到 目 前 为 止, 小 组 委 员 会 把 资 源 重 点 放 在 访 问 缔 约 国 上, 平 均 为 期 8 至 10 天, 其 中 包 括 与 部 长 和 高 级 官 员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 如 果 已 建 立 ) 和 民 间 社 会 的 会 面, 并 对 拘 留 场 所 进 行 突 击 查 访 小 组 委 员 会 仍 然 认 为, 这 种 性 质 的 访 问 反 映 出 最 佳 做 法, 将 会 继 续 进 行 这 类 访 问, 把 它 作 为 其 经 常 活 动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44. 到 目 前 为 止, 小 组 委 员 会 未 能 如 愿 关 注 其 任 务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项 内 容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迄 今 没 有 机 会 与 刚 刚 加 入 任 择 议 定 书 体 系 的 缔 约 国 特 别 是 在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期 间 更 快 地 建 立 联 系 应 其 他 区 域 和 国 家 机 构 的 邀 请,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承 担 了 大 量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有 关 的 工 作 对 获 得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小 组 委 员 会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此 项 工 作 汲 取 的 教 训 之 一 就 是, 在 向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目 标 迈 进 的 过 程 中 以 及 在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运 行 的 早 期 阶 段, 缔 约 国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都 渴 望 建 立 联 系, 而 且 这 种 联 系 有 可 能 对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体 系 的 建 立 产 生 最 为 积 极 的 影 响, 而 这 正 是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45. 小 组 委 员 会 有 意 建 立 一 种 模 式, 以 此 模 式, 对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国 尽 快 开 展 访 问, 以 为 其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提 供 建 议 和 协 助 此 类 访 问 作 为 目 前 经 常 方 案 的 补 充, 无 需 包 括 对 拘 留 所 的 访 问, 因 此 访 问 期 限 或 可 短 些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认 为, 在 决 定 是 否 要 延 长 访 问 时 间 时, 可 将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有 效 运 作 作 为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之 一 C. 对 保 密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的 思 考 46.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除 其 他 外,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应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保 密 是 任 择 议 定 书 宗 旨 的 核 心, 使 就 涉 及 酷 刑 残 忍 和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等 敏 感 问 题 开 展 建 设 性 对 话 成 为 可 能, 在 相 互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关 系,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提 供 了 一 种 建 立 这 种 关 系 的 手 段 小 组 委 员 会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为 的 是 帮 助 促 进 这 种 建 设 性 参 与 的 精 神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须 永 远 维 护 个 人 和 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密 规 定 47. 但 正 如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显 示, 恪 守 机 密 是 达 到 目 的 的 一 个 手 段, 缔 约 国 可 视 自 己 的 意 愿 免 除 这 一 要 求, 授 权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承 认 和 尊 重 缔 约 国 对 报 告 享 有 保 密 权 的 同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也 欢 迎 公 开 报 告 内 容, 以 此 作 为 在 共 同 开 展 预 防 工 作 中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之 间 日 趋 成 熟 的 关 系 的 实 际 标 志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由 于 报 告 的 公 开, 使 更 多 的 人 得 以 了 解 报 告 内 容, 这 些 人 可 以 委 派 承 担 预 防 性 工 作, 鼓 励 或 协 助 对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进 行 审 议 或 实 施, 从 而 极 大 地 提 升 预 防 效 果 此 外, 如 果 认 为 合 适, 小 组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直 接 授 权, 向 某 个 缔 约 国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秘 密 发 布 其 访 问 报 告 的 基 本 内 容, 并 且 实 际 上 已 经 如 此 运 作 了 222 GE.11-45567
48. 对 访 问 期 间 获 取 的 信 息 以 及 此 后 转 交 给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须 进 行 保 密, 除 非 ( 或 直 到 ) 有 关 国 家 解 除 保 密, 或 是 依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声 明 方 式 解 密 因 此 在 充 分 遵 守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保 密 原 则 的 同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并 不 将 开 展 的 活 动 或 其 工 作 方 法 视 为 机 密, 而 尽 可 能 使 公 众 对 此 广 泛 了 解 据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决 定 公 开 其 议 事 规 则 及 涉 及 访 问 缔 约 国 的 指 导 方 针 D. 访 问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49.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对 其 访 问 进 行 反 思, 认 为 值 得 强 调 访 问 中 遇 到 的 若 干 一 般 性 问 题 1. 访 问 期 间 的 实 际 合 作, 包 括 接 触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探 访 拘 留 所 查 阅 记 录 等 50. 小 组 委 员 会 要 有 效 履 行 其 访 问 任 务, 则 必 须 与 有 关 当 局 密 切 合 作 特 别 是 有 关 当 局 应 竭 尽 全 力, 确 保 负 责 拘 留 所 日 常 工 作 的 主 管 人 员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到 访 之 前 充 分 了 解 任 择 议 定 书 赋 予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这 一 点 至 关 重 要 小 组 委 员 会 承 认, 在 进 入 某 个 拘 留 所 时,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遇 到 短 暂 的 延 误, 但 这 种 延 误 只 应 短 暂 到 以 分 钟 计 算, 而 不 是 数 十 分 钟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应 在 每 次 到 达 拘 留 所 时, 都 要 解 释 其 职 权 范 围 和 任 务 规 定, 拘 留 所 主 管 人 员 也 无 需 为 访 问 提 供 方 便 之 前 向 上 级 请 示 51. 小 组 委 员 会 目 前 仍 然 面 临 的 困 难 涉 及 到 接 触 被 剥 夺 自 由 人 员 非 公 开 采 访 被 拘 禁 者 查 看 登 记 册 在 拘 留 场 所 内 自 由 活 动 以 及 能 够 参 观 任 何 房 间 场 地 柜 厨 等 考 虑 到 任 择 议 定 书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已 有 明 文 规 定, 而 且 访 问 之 前 就 向 缔 约 国 做 了 详 细 解 释 说 明, 因 此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令 人 难 以 理 解 在 这 一 点 上,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能 安 排 一 些 委 员 在 出 访 之 前 率 先 赴 某 国 进 行 非 正 式 简 况 介 绍, 将 极 为 有 益 这 无 疑 有 助 于 查 明 和 解 决 可 能 产 生 的 困 难 或 误 解, 继 而 使 访 问 本 身 更 加 富 有 成 果 如 有 可 能, 小 组 委 员 会 打 算 在 所 有 访 问 之 前 安 排 这 样 的 活 动 2. 过 度 拥 挤 和 审 前 拘 留 问 题 52. 小 组 委 员 会 十 分 清 楚, 过 度 使 用 和 滥 用 审 前 拘 留 是 一 个 普 遍 存 在 的 问 题, 需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加 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又 造 成 或 引 发 关 押 场 所 过 度 拥 挤 的 后 果, 这 一 现 象 在 许 多 缔 约 国 极 为 普 遍 令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解 的 是, 人 们 将 拖 延 审 前 拘 留 作 为 例 行 公 事, 由 此 导 致 拘 留 场 所 长 期 过 度 拥 挤 及 各 类 相 关 问 题, 还 为 此 感 到 津 津 乐 道 众 所 周 知, 许 多 任 择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都 存 在 这 一 问 题 不 应 该 在 请 求 小 组 委 员 会 ( 或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 进 行 查 访 后, 缔 约 国 才 开 始 解 决 这 类 问 题 的 进 程, 因 为 它 们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有 义 务 履 行 之 前 所 作 出 的 人 权 承 诺 缔 约 国 应 该 立 即 着 手 制 定 这 类 战 略, 从 而 推 动 其 履 行 防 止 使 用 酷 刑 的 义 务, 而 不 是 坐 等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那 些 显 而 易 见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如 : 审 前 拘 留 只 能 作 为 最 后 使 用 的 手 段, 且 只 能 用 于 最 严 重 的 犯 罪 或 用 于 能 够 减 轻 重 大 危 险 之 处 GE.11-45567 223
3. 落 实 保 障 措 施 53. 同 样, 小 组 委 员 会 仍 不 理 解 缔 约 国 因 何 会 认 为 现 有 法 律 和 程 序 已 足 以 胜 任 需 要, 这 些 法 律 和 程 序 虽 然 对 预 防 保 障 措 施 做 出 了 规 定, 但 显 然 并 未 在 实 际 中 得 到 遵 守 只 有 在 实 际 中 加 以 应 用, 保 障 措 施 才 能 名 副 其 实 例 如, 如 若 根 本 就 无 法 请 到 律 师 或 医 生, 所 谓 获 得 律 师 或 医 生 帮 助 的 权 利 就 无 从 谈 起 对 保 障 措 施 仅 仅 做 出 规 定, 这 种 纸 上 谈 兵 是 不 够 的 有 必 要 建 立 相 应 机 制 落 实 这 些 保 障 措 施 在 这 些 方 面, 法 律 和 现 实 之 间 存 在 着 差 距,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此 有 清 醒 认 识, 访 问 期 间 将 继 续 针 对 其 要 求 的 预 防 保 障 措 施 贯 彻 落 实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4. 使 不 可 接 受 正 常 化 54.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得 不 注 意 到, 一 些 缔 约 国 存 在 着 这 样 一 种 倾 向, 即 那 些 原 本 令 人 无 法 接 受 的 现 状 和 实 际, 现 在 被 人 们 正 常 接 纳 了, 人 们 对 此 变 得 习 以 为 常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强 调 的 是, 仅 仅 因 为 司 法 或 拘 留 制 度 中 某 些 情 况 已 司 空 见 惯, 不 能 认 定 它 就 是 正 确 的, 只 要 发 现 这 种 自 我 满 足, 都 要 对 其 提 出 质 疑 小 组 委 员 会 十 分 理 解 并 认 为 有 必 要 铭 记, 当 决 定 某 一 拘 留 制 度 的 确 切 规 定 时, 不 能 忘 记 这 个 特 定 社 会 内 的 普 遍 状 况 然 而,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未 依 据 国 际 法 倡 导 的 基 本 准 则 对 待 被 剥 夺 自 由 人 员, 并 在 实 际 中 给 予 他 们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本 保 障, 这 种 行 为 不 能 受 到 原 谅 5.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涉 及 个 人 的 案 件 ( 包 括 报 复 问 题 ) 55.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未 规 定 要 建 立 申 诉 机 制, 也 未 规 定 要 提 供 机 会 开 展 旨 在 调 查 研 究 和 解 决 特 定 人 员 现 状 的 预 防 性 访 问 小 组 委 员 会 审 查 了 被 剥 夺 自 由 人 员 受 到 的 待 遇, 以 就 如 何 更 好 地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事 件 的 发 生 向 缔 约 国 提 出 一 般 性 建 议 小 组 委 员 会 虽 然 利 用 一 些 虐 待 案 件 举 例 说 明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但 并 不 是 要 对 这 些 案 例 提 供 补 救 办 法 尽 管 小 组 委 员 会 显 然 希 望 并 期 待 通 过 实 施 其 一 般 性 建 议 使 其 观 察 到 的 许 多 虐 待 个 人 案 件 能 够 在 实 际 上 有 所 减 轻 或 得 到 解 决 56. 但 小 组 委 员 会 迫 切 希 望 缔 约 国 能 充 分 遵 守 任 择 议 定 书 赋 予 的 职 责, 确 保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期 间 会 见 和 谈 话 的 人 员 不 会 因 此 处 于 不 利 境 地 许 多 决 定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谈 话 的 被 羁 押 者 担 心 会 遭 受 某 种 形 式 的 报 复,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此 非 常 了 解, 因 此 仍 在 考 虑 如 何 才 能 更 好 地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如 有 令 人 担 忧 的 情 形 发 生, 由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和 / 或 民 间 社 会 尽 早 安 排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到 访 过 的 拘 留 地 点 进 行 后 续 访 问, 或 可 能 够 提 供 保 护 性 措 施 小 组 委 员 会 欢 迎 对 这 一 重 要 问 题 展 开 辩 论 6. 囚 犯 自 治 制 度 57.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断 遇 到 这 种 情 形, 即 拘 留 所 的 日 常 生 活 由 在 押 人 员 自 己 管 理 致 使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的 原 因 有 时 是 疏 忽, 有 时 是 由 官 方 认 可 的 政 策 导 致 任 何 时 候 缔 约 国 都 对 所 有 被 拘 人 士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负 有 责 任, 这 一 点 不 言 自 明, 因 此, 在 这 些 机 构 中 某 些 部 门 竟 然 不 在 官 方 工 作 人 员 实 际 和 有 效 的 掌 控 之 中, 这 种 情 形 令 人 无 法 接 受 同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也 理 解, 拘 留 所 内 某 些 犯 人 自 治 制 度 在 改 进 日 常 224 GE.11-45567
管 理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然 而, 小 组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这 种 制 度 带 来 的 固 有 危 险, 认 为 有 效 的 预 防 措 施 不 可 或 缺, 以 确 保 这 种 内 部 自 我 管 理 制 度 不 会 使 处 于 弱 势 的 囚 犯 受 到 伤 害, 或 当 做 威 胁 或 勒 索 的 手 段 小 组 委 员 会 知 道, 这 种 自 治 制 度 本 身 可 能 会 与 司 法 体 制 内 部 较 普 遍 的 腐 败 问 题 发 生 关 联 或 受 其 影 响, 这 个 问 题 也 须 加 以 解 决 此 外, 主 管 当 局 必 须 确 保 所 有 囚 犯 都 受 到 同 等 待 遇, 同 时,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的 人 员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益 不 得 超 过 他 们 能 够 履 行 确 认 的 合 法 职 责 所 必 要 的 合 理 程 度 如 果 的 确 要 建 立 这 种 制 度, 必 须 得 到 官 方 认 可, 行 使 内 部 管 理 职 责 的 人 员 职 权 范 围 和 选 举 标 准 须 公 开 透 明 这 类 人 员 须 受 到 严 格 监 管 任 何 情 况 下, 这 些 人 都 不 能 把 与 拘 留 所 或 拘 留 主 管 当 局 联 系 ( 包 括 与 医 务 人 员 联 系 或 采 用 申 诉 机 制 ) 的 权 力 控 制 在 自 己 手 中, 或 对 同 监 犯 人 行 使 惩 戒 权 力 E.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访 问 报 告 和 与 缔 约 国 对 话 58. 正 如 业 已 指 出 的 那 样, 缔 约 国 现 已 批 准 公 开 发 布 五 份 访 问 报 告 和 一 份 后 续 答 复 材 料 考 虑 到 其 中 三 份 报 告 近 期 才 递 交, 这 表 明 有 一 种 发 布 报 告 的 可 喜 趋 势 但 公 开 发 布 报 告 并 不 是 目 的, 而 是 推 进 对 话 和 参 与 进 程 的 重 要 一 环, 可 使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建 议 广 为 人 知 小 组 委 员 会 担 心 的 是, 缔 约 国 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对 ( 发 布 或 未 发 布 的 ) 访 问 报 告 的 答 复, 或 更 有 甚 者, 根 本 就 不 提 交 答 复 前 者 将 拖 延 关 于 落 实 建 议 的 实 质 性 对 话, 而 如 果 是 后 一 种 情 况, 则 对 话 的 焦 点 将 更 多 地 集 中 在 提 交 答 复 的 时 间 上, 而 不 是 在 落 实 建 议 的 措 施 上 因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提 交 答 复, 以 便 关 于 落 实 问 题 的 对 话 能 够 开 始 F. 小 组 委 员 会 网 站 59. 本 报 告 中 通 篇 经 常 提 到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网 站 但 小 组 委 员 会 特 别 提 请 注 意 网 站 所 载 丰 富 的 信 息 来 源 以 及 通 过 网 站 可 以 容 易 获 得 的 资 料 例 如, 网 站 载 有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关 于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往 来 信 函 网 站 还 登 载 各 国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网 站 的 链 接 以 及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送 交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网 站 还 载 有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机 构 运 行 的 登 载 有 关 任 择 议 定 书 资 料 的 优 秀 网 站 链 接 小 组 委 员 会 希 望 看 到 其 网 站 进 一 步 扩 大, 并 积 极 探 索 利 用 网 站 促 进 有 关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的 可 能 性 G.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义 务 60. 除 非 在 批 准 时 根 据 第 24 条 作 出 声 明 ( 见 上 文 第 二 章,E 节 ), 否 则,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有 缔 约 国 都 有 义 务 在 任 择 议 定 书 生 效 一 年 后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知 道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并 不 容 易, 并 且 认 为, 仓 促 建 立 做 得 不 好 不 如 将 它 做 得 很 好 不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建 立 一 个 任 择 议 定 书 申 诉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是 预 防 体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小 组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相 当 数 量 的 缔 约 国 仍 然 在 违 反 这 一 义 务 GE.11-45567 225
61. 小 组 委 员 会 能 够 就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和 援 助, 并 认 为 缔 约 国 应 该 尽 早 征 求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咨 询 意 见 和 援 助, 以 便 确 保 履 行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在 这 方 面 赋 予 的 职 责 为 了 协 助 这 一 进 程, 小 组 委 员 会 订 正 了 关 于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最 初 的 指 南, 列 入 本 报 告 第 五 章 H.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可 以 采 用 的 形 式 62. 小 组 委 员 会 经 常 要 回 答 这 样 的 问 题 : 有 没 有 一 个 首 选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模 式?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形 式 和 组 成 或 可 折 射 出 相 关 国 家 所 特 有 的 各 种 因 素, 小 组 委 员 会 无 法 抽 象 地 指 出 哪 些 适 用, 哪 些 不 适 用 当 然, 所 有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该 是 独 立 机 构 此 外, 小 组 委 员 会 从 运 作 的 角 度 审 视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认 为 仅 仅 由 于 某 种 模 式 在 一 个 国 家 发 挥 出 色, 并 不 意 味 着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也 有 相 同 结 果 采 用 的 模 式 要 适 用 于 这 个 国 家, 这 一 点 至 关 重 要 这 也 是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对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正 式 做 出 评 估 或 认 可 其 是 否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载 标 准 的 原 因 反 之, 小 组 委 员 会 会 与 指 定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合 作, 以 协 助 它 们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文 字 和 精 神 更 好 地 开 展 工 作 五. 实 质 性 问 题 A.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准 则 63.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了 关 于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大 量 详 尽 指 南, 其 中 包 括 机 制 的 任 务 和 职 权 其 中 最 相 关 的 条 款 是 第 3 4 17-23 29 和 35 条, 但 是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其 他 条 款 对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同 样 很 重 要 不 言 自 明 的 是, 所 有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都 必 须 以 充 分 体 现 这 些 条 款 的 方 式 来 构 筑 64. 国 家 有 责 任 确 保 本 国 设 有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要 求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而 言, 它 与 各 国 向 其 通 知 说 已 被 指 定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那 些 机 构 协 作 尽 管 小 组 委 员 会 并 不 而 且 不 计 划 正 式 评 估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遵 循 任 择 议 定 书 要 求 的 情 况, 但 小 组 委 员 会 确 实 认 为 指 导 和 帮 助 各 国 及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履 行 其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是 其 职 能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先 前 曾 在 其 第 一 年 度 报 告 中 制 定 了 关 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持 续 发 展 的 初 步 准 则 小 组 委 员 会 并 在 随 后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以 及 在 访 问 报 告 所 载 的 一 些 建 议 中 有 机 会 进 一 步 阐 述 其 想 法 鉴 于 小 组 委 员 会 已 经 取 得 的 经 验,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发 布 一 项 经 修 正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准 则, 反 映 并 回 复 在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一 些 问 题, 会 有 益 65. 这 些 准 则 并 不 试 图 重 复 已 经 在 任 择 议 定 书 文 本 中 提 出 的 内 容, 而 是 希 望 进 一 步 澄 清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运 作 所 持 的 期 望 第 一 节 列 出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这 些 原 则 对 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工 作 的 所 有 方 面 都 应 起 到 指 导 作 用 随 后 的 第 二 节 是 主 要 针 对 国 家 而 提 出 的 各 项 准 则, 包 含 涉 及 到 建 立 国 家 226 GE.11-45567
预 防 机 制 的 一 些 问 题, 再 后 是 向 国 家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本 身 提 出 的 第 三 节 中 的 准 则, 涉 及 到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实 际 运 作 66.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取 得 更 多 经 验 之 时, 将 设 法 在 这 些 准 则 中 添 加 更 多 的 章 节, 更 详 尽 地 阐 述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工 作 的 具 体 方 面 问 题 1. 基 本 原 则 67.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补 充 而 不 是 取 代 现 有 的 监 督 体 制, 而 建 立 这 一 机 制 不 应 当 排 除 其 他 同 类 互 补 制 度 的 设 立 或 运 作 68.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任 务 和 职 权 应 当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条 款 69.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职 权 和 权 利 应 作 为 宪 法 或 立 法 案 文 而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70. 应 当 保 障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运 作 的 独 立 性 71. 相 关 的 立 法 应 当 具 体 规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成 员 的 任 期, 以 及 解 雇 成 员 的 所 有 理 由 依 据 任 期 可 以 延 续, 其 长 度 应 足 以 支 持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独 立 运 作 72. 应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4 条, 规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访 问 监 督 职 权 延 伸 到 包 含 所 有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73. 应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使 之 能 有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74.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在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开 展 其 职 能 时 应 享 有 完 全 的 财 政 和 运 作 方 面 的 自 主 权 75.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设 制 一 个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后 续 进 程, 以 期 执 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可 能 作 出 的 任 何 建 议 76. 那 些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而 从 事 或 与 国 家 独 立 机 制 共 同 从 事 履 行 后 者 职 能 方 面 工 作 的 机 构 不 应 当 由 于 开 展 这 类 工 作 而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制 裁 报 复 或 其 他 阻 碍 77.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有 效 运 作 是 一 项 持 续 的 义 务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有 效 性 应 在 考 虑 到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同 时, 得 到 国 家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本 身 的 经 常 评 估, 以 期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巩 固 和 加 强 2. 关 于 建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基 本 问 题 (a)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确 认 或 建 立 78.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通 过 由 包 括 民 间 社 会 在 内 的 大 量 多 种 利 益 攸 关 者 参 与 的 公 开 透 明 和 兼 容 并 蓄 的 进 程 来 认 定 这 一 方 式 也 应 适 用 于 甄 选 和 指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成 员 的 进 程, 这 一 进 程 应 符 合 公 布 的 标 准 GE.11-45567 227
79. 有 鉴 于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8 条 1 和 2 款 的 规 定,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成 员 在 总 体 上 应 当 具 有 切 实 有 效 开 展 其 职 能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80. 国 家 不 应 当 任 命 持 有 可 能 引 起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职 位 的 人 参 加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以 此 确 保 机 制 的 独 立 性 81.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成 员 同 样 也 应 保 证 不 持 有 可 能 引 起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的 职 位 82. 回 顾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8 条 1 和 2 款,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确 保 其 工 作 人 员 总 体 具 有 必 要 的 背 景 能 力 和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的 多 样 性, 使 之 能 适 当 地 履 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任 务 这 一 要 求 应 尤 其 包 括 相 关 法 律 和 保 健 知 识 (b) 指 定 和 通 知 83.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在 任 择 议 定 书 对 该 国 生 效 后 的 一 年 之 内 建 立, 但 如 果 在 批 准 之 时 已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作 出 宣 布, 则 不 在 此 列 84. 被 指 定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国 家 范 围 里 公 开 宣 传 85. 国 家 应 及 时 通 知 小 组 委 员 会 被 指 定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机 构 3. 关 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运 作 的 基 本 问 题 (a) 国 家 方 面 的 要 点 86. 国 家 应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4 条 和 第 29 条 的 规 定, 允 许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视 察 属 于 其 职 权 范 围 之 内 的 所 有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以 及 怀 疑 是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地 点 为 此, 国 家 的 职 权 范 围 包 含 国 家 行 使 实 际 控 制 的 所 有 地 方 87. 国 家 应 确 保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能 够 以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本 身 决 定 的 方 式 和 以 其 本 身 决 定 的 时 间 上 的 经 常 性 来 进 行 视 察 这 包 括 它 们 应 能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条 款, 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进 行 私 下 的 访 谈, 并 应 有 权 随 时 随 地 对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进 行 无 事 先 通 知 的 视 察 88. 国 家 应 确 保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成 员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都 能 享 有 为 独 立 开 展 职 能 所 必 需 的 特 权 和 豁 免 权 89. 国 家 不 应 当 下 令 实 行 允 许 或 容 忍 使 任 何 个 人 或 组 织 应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联 系 或 应 向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提 供 任 何 信 息 ( 无 论 其 是 否 准 确 ) 而 受 到 制 裁 报 复 或 其 他 阻 碍 的 情 况, 这 类 人 或 组 织 不 应 当 以 任 何 方 式 受 到 不 公 待 遇 90. 国 家 应 通 知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涉 及 到 后 者 职 权 可 能 正 受 到 审 议 的 法 律 草 案, 并 准 许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就 任 何 现 行 的 政 策 或 法 律 或 政 策 或 法 律 草 案 而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国 家 应 审 议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所 收 到 的 任 何 有 关 这 类 法 律 的 建 议 或 意 见 91. 国 家 应 公 布 并 广 泛 传 播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并 应 确 保 该 报 告 向 国 家 立 法 大 会 或 议 会 提 交 并 得 到 后 者 的 审 议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并 应 转 交 小 组 委 员 会, 后 者 将 安 排 将 报 告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228 GE.11-45567
(b)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方 面 的 要 点 92.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以 避 免 实 际 上 的 或 表 面 看 来 的 利 益 冲 突 的 方 式 来 开 展 其 职 权 的 所 有 方 面 的 工 作 93. 应 当 要 求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其 成 员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经 常 地 审 查 其 工 作 方 式, 并 进 行 培 训, 以 便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加 强 其 行 使 职 责 的 能 力 94. 如 果 被 指 定 为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机 构 除 了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职 责 以 外 也 履 行 其 他 职 能, 其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职 能 应 当 安 排 在 独 立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并 且 有 自 身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预 算 95.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制 定 一 项 工 作 计 划 / 方 案, 使 之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4 条 和 第 29 条, 在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对 包 含 属 于 国 家 管 辖 范 围 之 内 的 所 有 剥 夺 自 由 的 场 所 或 任 何 怀 疑 是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地 点 之 视 察 为 此 目 的, 国 家 的 管 辖 权 限 包 含 其 行 使 有 效 控 制 的 所 有 地 点 96.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计 划 其 工 作 和 利 用 其 资 源 的 方 式 应 当 能 保 证 使 对 剥 夺 自 由 场 所 的 视 察 能 够 以 有 效 促 进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方 式 或 能 实 现 这 一 点 的 足 够 经 常 的 时 间 间 隙 来 进 行 97.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就 机 制 认 为 与 其 任 务 相 关 的 现 行 政 策 或 法 律 以 及 政 策 或 法 律 的 草 案 而 向 有 关 的 国 家 主 管 机 构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98.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在 其 访 问 之 后 提 出 报 告, 并 编 写 其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年 度 报 告 和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报 告 适 当 时, 报 告 应 包 含 向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提 交 的 某 些 建 议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建 议 应 当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在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虐 待 领 域 的 相 关 准 则, 其 中 包 括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99.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确 保 在 其 工 作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任 何 机 密 信 息 都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护 100.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确 保 它 有 能 力 并 且 确 实 与 国 家 就 其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开 展 对 话 进 程, 该 机 制 并 应 积 极 地 争 取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所 涉 国 家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开 展 跟 踪 了 解,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并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保 持 联 系 101.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当 争 取 与 其 他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建 立 并 保 持 联 系, 以 及 分 享 经 验 并 加 强 工 作 的 效 率 102.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应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作 的 规 定 及 所 载 列 的 目 标 争 取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建 立 并 保 持 联 系 B. 小 组 委 员 会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处 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概 念 的 方 法 103. 毫 无 疑 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任 择 议 定 书 ) 的 缔 约 国 有 法 律 义 务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GE.11-45567 229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有 缔 约 国 也 必 须 参 加 的 公 约 第 2 条 第 1 款 规 定, 每 一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在 其 管 辖 的 任 何 领 土 内 出 现 酷 刑 的 行 为 公 约 第 16 条 第 1 款 扩 大 了 这 项 义 务, 规 定 : 每 一 缔 约 国 应 保 证 防 止 在 该 国 管 辖 的 任 何 领 土 内 未 达 酷 刑 程 度 的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行 为 如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第 2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中 所 解 释 的 那 样, 第 2 条 第 1 款 规 定 每 一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采 取 行 动, 禁 止 酷 刑 5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义 务 既 加 强 对 酷 刑 的 禁 止, 它 本 身 也 是 一 项 义 务 缔 约 国 如 果 不 在 其 权 力 范 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预 防 措 施, 一 旦 发 生 酷 刑, 即 使 在 该 国 本 来 可 以 不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它 也 可 能 要 承 担 国 际 责 任 104. 国 际 法 院 提 请 注 意 公 约 第 2 条 说, 关 于 防 止 的 义 务, 按 有 关 条 款 的 措 辞, 取 决 于 要 防 止 的 行 为 的 性 质, 其 内 容 在 各 个 文 件 都 有 差 异 6 委 员 会 说, 防 止 的 义 务 范 围 很 广 7, 它 表 明 该 义 务 的 内 容 不 是 静 止 的, 因 为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措 施 的 理 解 和 建 议 在 不 断 的 演 变 中 8, 因 此 不 局 限 于 下 面 第 3 至 第 16 条 所 载 的 措 施 9 105.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上 述 意 见 所 表 明 的 那 样, 可 以 就 防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义 务 在 理 论 上 产 生 的 后 果 拟 订 一 项 全 面 的 声 明 确 定 国 家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履 行 了 具 有 预 防 作 用 的 国 际 文 书 规 定 的 正 式 法 律 承 诺, 这 当 然 可 以 做 到, 而 且 也 很 重 要 ; 但 是, 尽 管 这 很 有 必 要, 可 在 履 行 预 防 的 义 务 方 面, 这 很 难 说 是 足 够 的 : 预 防 努 力 的 核 心, 既 是 国 家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的 习 惯 做 法, 也 是 这 种 措 施 的 内 容 此 外, 预 防 酷 刑 和 虐 待, 比 遵 守 法 律 承 诺 的 范 围 要 广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预 防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工 作, 包 括 了 ( 或 者 应 该 包 括 ) 尽 可 能 多 的 内 容, 以 便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能 有 助 于 减 少 发 生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可 能 性 或 风 险 这 种 方 法 不 仅 要 求 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履 行 有 关 的 国 际 义 务 和 标 准, 而 且 还 要 注 意 与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的 经 历 和 待 遇 有 关 的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他 们 的 经 历 和 待 遇 由 于 其 特 性 而 具 有 非 常 具 体 的 内 容 106. 为 此, 任 择 议 定 书 在 力 图 加 强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方 面, 不 是 规 定 额 外 的 实 质 性 预 防 义 务, 而 是 在 国 际 和 国 内 层 面 上 建 立 定 期 探 访 的 预 防 制 度,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写 报 告 和 建 议, 以 此 促 进 预 防 酷 刑 这 种 报 告 和 建 议 的 目 的 不 仅 是 要 促 成 对 国 际 义 务 和 标 准 的 履 行, 而 且 还 要 就 如 何 减 少 发 生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可 能 性 或 5 CAT/C/GC/2, 第 2 段 6 实 施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 案 ), 案 情, 2007 年 2 月 26 日 的 判 决, 第 429 段 7 CAT/C/GC/2, 第 3 段 8 同 上, 第 4 段 9 同 上, 第 1 段 230 GE.11-45567
风 险 问 题 提 出 切 实 的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 报 告 和 建 议 将 严 格 根 据 并 参 照 在 探 访 中 发 现 的 事 实 和 遇 到 的 情 况 因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它 最 有 能 力 促 进 预 防 工 作, 它 能 够 扩 大 它 对 如 何 最 有 效 地 履 行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任 务 的 理 解, 而 不 是 就 作 为 抽 象 概 念 或 者 法 律 义 务 问 题 是 否 需 要 何 种 义 务 阐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不 管 怎 样, 有 一 些 关 键 的 原 则 可 以 指 导 小 组 委 员 会 处 理 其 预 防 任 务, 它 认 为 应 该 予 以 说 明 指 导 原 则 107. 指 导 原 则 如 下 : (a)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发 生 程 度 受 到 大 量 因 素 的 影 响, 包 括 享 有 人 权 和 法 制 的 总 体 水 平 贫 穷 程 度 社 会 排 斥 腐 败 歧 视 等 等 虽 然 某 一 社 会 或 社 群 中 尊 重 人 权 和 法 制 的 程 度 普 遍 较 高 并 不 能 保 证 不 发 生 酷 刑 和 虐 待, 但 这 对 有 效 的 预 防 工 作 提 供 了 最 好 的 前 景 为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一 国 在 享 有 人 权 方 面 的 总 体 情 况 以 及 这 种 情 况 如 何 影 响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境 况 问 题 有 很 大 的 兴 趣 (b)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利 用 关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待 遇 的 更 广 泛 的 规 章 和 政 策 框 架, 与 负 责 这 些 框 架 的 人 进 行 合 作 它 还 必 须 关 注 如 何 通 过 为 此 而 确 立 的 各 种 国 际 安 排 它 们 的 治 理 和 管 理 来 落 实 这 些 框 架 的 问 题, 关 注 它 们 实 际 上 是 如 何 运 作 的 因 此, 对 情 况 必 须 采 取 总 体 的 办 法, 并 参 照 ( 而 不 是 局 限 于 ) 通 过 它 对 某 些 拘 留 场 所 的 探 访 所 获 得 的 经 验 (c) 预 防 工 作 将 包 括 确 保 实 际 上 承 认 并 落 实 关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各 种 大 量 的 程 序 保 障 这 些 将 涉 及 到 拘 留 的 所 有 阶 段, 从 最 初 的 逮 捕 到 最 后 的 释 放 由 于 这 种 保 障 的 目 的 是 减 少 发 生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可 能 性 或 风 险, 因 此 不 管 有 没 有 实 际 上 发 生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证 据, 这 些 保 障 措 施 都 是 适 用 的 (d) 拘 留 条 件 不 仅 引 起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问 题, 而 且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也 是 一 种 酷 刑 的 手 段, 如 果 采 用 的 方 式 与 公 约 第 1 条 的 条 款 相 同 的 话 因 此, 关 于 拘 留 条 件 的 建 议 在 有 效 预 防 方 面 起 关 键 作 用, 涉 及 到 大 量 各 种 问 题, 包 括 与 有 形 条 件 关 押 在 拘 留 所 的 原 因 拘 留 所 的 关 押 率 大 量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获 得 等 等 有 关 的 问 题 (e) 对 缔 约 国 和 某 些 拘 留 场 所 的 访 问 应 该 事 先 认 真 准 备, 并 考 虑 进 所 有 有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总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框 架 实 质 性 权 利 拘 留 方 面 的 程 序 保 障 和 正 当 程 序 保 障 以 及 访 问 的 实 际 情 况 如 何 进 行 访 问, 访 问 的 实 质 重 点 和 访 问 后 提 出 的 建 议, 都 可 以 因 这 种 因 素 和 遇 到 的 情 况 而 有 所 变 化, 目 的 是 最 有 效 地 达 到 访 问 的 首 要 目 的, 即 尽 量 扩 大 访 问 在 预 防 方 面 的 潜 力 和 影 响 (f) 报 告 和 建 议, 如 果 依 据 的 是 严 格 的 分 析, 而 且 事 实 根 据 充 分, 就 能 产 生 最 大 的 效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访 问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应 该 适 合 建 议 本 身 所 处 理 的 情 况, 以 尽 可 能 提 供 实 际 的 指 导 在 拟 订 建 议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意 识 到, 有 些 问 题 如 果 探 讨 的 话, 在 预 防 方 面 都 可 能 产 生 影 响, 所 以 在 问 题 的 范 围 上 没 有 逻 辑 限 制 GE.11-45567 231
然 而, 它 认 为 应 该 着 重 于 这 样 的 问 题, 即 根 据 它 对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访 问 及 其 更 普 遍 的 经 验, 对 它 来 说 是 最 紧 迫 相 关 和 可 实 现 的 问 题 (g) 有 效 的 国 内 监 督 机 制, 包 括 申 诉 机 制, 是 预 防 手 段 的 一 个 基 本 部 分 这 些 机 制 将 采 取 各 种 形 式, 并 在 多 种 层 面 上 运 作 有 些 机 制 是 有 关 机 构 的 内 部 机 制, 还 有 一 些 则 从 政 府 机 器 内 开 展 外 部 检 查, 另 一 些 机 制 将 进 行 完 全 独 立 的 检 查, 后 者 包 括 将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建 立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h) 如 果 拘 留 系 统 开 放 供 检 查, 酷 刑 和 虐 待 是 较 容 易 预 防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检 察 院 办 事 处, 在 确 保 开 展 这 种 检 查 方 面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这 得 到 民 间 社 会 的 支 持 和 补 充, 民 间 社 会 也 在 确 保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它 可 以 监 督 拘 留 场 所, 调 查 被 拘 留 者 的 待 遇 情 况, 可 以 提 供 服 务,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补 充 性 检 查 由 司 法 监 督 提 供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民 间 社 会 和 司 法 监 督 手 段, 结 合 在 一 起 能 提 供 相 互 增 强 的 基 本 的 预 防 手 段 (i) 在 预 防 努 力 方 面 不 应 有 排 他 性 预 防 工 作 是 一 项 多 方 面 多 学 科 的 事 业 它 必 须 参 照 来 自 各 种 背 景 ( 如 法 律 医 疗 教 育 宗 教 政 治 警 察 和 拘 留 系 统 ) 人 士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j) 虽 然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构 成 弱 势 群 体, 但 有 些 群 体 特 别 弱 势, 如 妇 女 少 年 少 数 群 体 成 员 外 国 国 民 残 疾 人 患 有 急 性 医 疗 或 心 理 依 赖 或 症 状 的 人 为 了 减 少 虐 待 的 可 能 性, 在 所 有 这 种 弱 势 情 况 方 面 都 需 要 专 门 知 识 六. 前 景 A.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扩 大 108. 小 组 委 员 会 将 在 2011 年 2 月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欢 迎 15 位 新 成 员 增 加 小 组 委 员 会 人 员 编 制 将 极 大 提 升 其 履 行 任 务 的 能 力 过 去 一 年 里,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真 审 查 其 工 作 惯 例, 以 确 保 予 以 适 当 的 系 统 化, 并 能 在 扩 大 的 全 体 小 组 内 有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小 组 委 员 会 更 多 地 利 用 了 报 告 员 ; 而 且 如 前 所 述, 他 争 取 精 简 其 与 区 域 机 构 和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联 络 系 统 小 组 委 员 会 扩 编 后, 当 务 之 急 是 彼 此 熟 悉, 认 真 考 虑 如 何 最 好 地 利 用 所 掌 握 的 更 强 的 广 泛 技 能 和 工 作 经 验 另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是 就 小 组 委 员 会 处 理 工 作 的 方 法 对 新 成 员 进 行 培 训 小 组 委 员 会 承 认, 机 构 扩 大 必 然 要 导 致 变 革, 但 认 为, 这 种 变 革 必 须 参 考 其 在 联 合 国 和 人 权 高 专 办 提 供 的 独 特 体 制 内 完 成 复 杂 任 务 的 工 作 经 验 小 组 委 员 会 希 望, 成 员 的 增 加, 将 最 终 增 加 其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合 作, 并 依 据 有 系 统 的 方 案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而 不 是 像 迄 今 发 生 的 那 样 基 于 一 种 回 应 的 方 式 109. 小 组 委 员 会 指 出, 其 扩 编 意 味 着 小 组 的 人 力 资 源 可 以 胜 任 开 展 较 目 前 更 多 的 访 问 然 而, 如 要 充 分 利 用 其 成 员 扩 编 带 来 的 机 遇, 还 需 大 大 扩 增 秘 书 处, 这 一 点 极 为 重 要 应 对 目 前 的 工 作 量, 现 有 秘 书 处 已 是 不 堪 重 负, 根 本 不 可 能 再 满 足 由 于 小 组 扩 编 而 要 增 加 的 工 作 需 求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扩 大 秘 书 处 是 进 一 步 扩 232 GE.11-45567
展 工 作 的 必 要 前 提 条 件, 不 这 样 做, 将 会 妨 碍 第 5 条 第 1 款 中 第 二 句 话 的 目 标 和 宗 旨 B. 2011 年 工 作 计 划 110. 在 制 定 2011 年 工 作 计 划 时, 小 组 委 员 会 意 识 到 需 要 平 衡 一 些 相 互 抵 触 的 压 力 第 一, 迫 切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扩 编 带 来 的 机 遇, 制 定 一 项 工 作 方 案, 以 利 于 尽 快 接 纳 和 融 入 新 成 员 第 二,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已 访 问 的 缔 约 国, 需 要 扩 大 在 这 些 国 家 后 续 活 动 的 范 围, 以 提 升 与 这 些 国 家 开 展 预 防 性 对 话 的 力 度 和 效 力 第 三, 目 前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合 作 的 需 要 不 断 增 加 第 四, 需 要 尽 快 与 新 的 缔 约 国 建 立 联 系 第 五, 对 收 到 越 来 越 多 的 邀 请 和 请 求 提 供 建 议 和 援 助, 需 要 保 持 强 有 力 的 回 应 能 力 第 六, 需 要 尽 可 能 地 对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总 体 工 作 作 出 更 多 的 贡 献 最 后, 要 在 有 限 的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下 完 成 所 有 上 述 工 作, 这 就 要 求 要 有 创 新 和 效 率 111. 为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11 月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决 定, 在 2011 年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将 访 问 巴 西 马 里 和 乌 克 兰 112. 同 过 去 一 样, 这 些 国 家 是 考 虑 到 本 报 告 和 以 往 年 度 报 告 中 查 明 的 各 种 因 素 经 过 认 真 思 考 后 选 定 的, 其 中 包 括 批 准 日 期 /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发 展 地 理 分 布 国 家 规 模 和 复 杂 性 现 行 的 区 域 预 防 监 测 以 及 报 告 的 具 体 或 紧 急 问 题 C. 与 其 它 机 构 建 立 工 作 关 系 113.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一 级 与 其 它 机 构 保 持 大 量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联 系 在 相 互 协 助 彼 此 的 工 作, 开 展 协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方 面, 已 经 说 得 很 多 了, 但 情 况 仍 然 往 往 证 明 在 实 践 中 难 以 做 到 小 组 委 员 会 希 望, 建 立 区 域 报 告 员 制 度, 将 会 提 供 加 深 合 作 程 度 的 新 机 遇 为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妨 规 定 出 可 能 的 合 作 形 式 模 板, 小 组 委 员 会 已 经 设 计 出 这 样 一 种 模 板, 让 人 们 了 解 它 对 如 何 最 好 地 建 立 这 种 关 系 的 想 法 114.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区 别 若 干 一 般 合 作 活 动 形 式 十 分 有 益 : (a) 宣 传 / 提 高 认 识 : 顾 名 思 义, 这 些 形 式 的 合 作 将 在 相 对 一 般 的 水 平, 主 要 是 一 次 性 介 绍 工 作, 以 便 对 有 关 机 构 和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能 有 更 好 的 相 互 了 解 在 资 源 允 许 并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产 生 广 泛 的 战 略 意 义 的 情 况 下, 这 类 活 动 应 该 予 以 鼓 励 ; (b) 信 息 交 流 : 对 于 相 关 领 域 的 机 构 来 说, 分 享 有 关 当 前 问 题 办 法 和 作 法 的 信 息 往 往 十 分 有 益, 这 能 够 使 各 机 构 更 好 地 了 解 其 他 机 构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或 它 所 面 临 或 正 在 寻 求 解 决 的 问 题, 以 便 在 履 行 自 己 的 任 务 时 能 够 借 鉴 这 些 情 况 ; GE.11-45567 233
(c) 协 调 : 如 果 有 多 个 机 构 从 事 类 似 的 活 动, 无 论 是 访 问 拘 留 所 还 是 与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接 触, 那 么, 在 实 际 上 和 概 念 上 都 确 保 计 划 的 活 动 不 相 互 冲 突 往 往 十 分 有 益 ; (d) 参 与 : 这 涉 及 到 在 相 关 机 构 的 活 动 中 以 超 越 上 文 (a) 项 和 (b) 项 所 列 更 为 普 遍 的 方 式 发 挥 作 用 例 如, 这 可 以 涉 及 由 其 他 机 构 领 导 但 认 为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有 益 的 活 动 或 进 程 的 承 诺 ; (e) 协 作 : 这 涉 及 以 分 享 的 方 式 设 计 和 实 施 活 动 的 伙 伴 关 系, 并 对 计 划 和 执 行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115. 在 任 何 时 候, 小 组 委 员 会 都 有 责 任 与 各 种 机 构 进 行 这 种 形 式 的 广 泛 接 触 这 种 关 系 往 往 可 能 包 含 建 立 信 任 的 成 分, 因 为 成 功 的 关 系, 其 经 验 有 利 于 步 步 提 高 合 作 层 次 但 在 双 方 关 系 中 这 不 是 一 个 渐 进 问 题 : 虽 然 机 构 之 间 关 系 的 总 体 性 质 可 能 是 某 些 决 定 的 部 分 基 础, 但 对 每 一 个 合 作 的 请 求 或 机 会, 都 要 基 于 其 自 身 价 值 加 以 考 虑 234 GE.11-45567
附 录 附 录 一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任 务 提 要 1.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在 2006 年 6 月 生 效 后 建 立 了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 小 组 委 员 会 ) 小 组 委 员 会 于 2007 年 2 月 开 始 工 作, 目 前 由 来 自 已 经 批 准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国 的 10 名 独 立 专 家 组 成 按 照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5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截 至 2011 年 1 月, 独 立 专 家 的 人 数 将 增 至 25 名 2. 任 择 议 定 书 授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缔 约 国 管 辖 和 控 制 的 有 人 被 剥 夺 或 可 能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所 有 地 方, 无 论 是 由 公 共 机 关 下 令 或 在 其 唆 使 下 或 经 其 同 意 或 默 许 小 组 委 员 会 访 问 了 警 察 局 监 狱 ( 军 事 和 民 用 ) 拘 留 中 心 ( 审 前 拘 留 移 民 拘 留 少 年 司 法 机 构 等 ) 心 理 健 康 和 社 会 保 健 机 构, 以 及 凡 是 有 人 被 剥 夺 或 可 能 被 剥 夺 了 自 由 的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预 防 问 题 采 取 综 合 性 的 方 法 在 访 问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考 察 了 被 剥 夺 自 由 人 士 监 狱 系 统 和 有 权 拘 留 的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的 情 况, 目 的 是 查 明 在 保 护 有 关 人 员 方 面 的 差 距, 并 向 缔 约 国 提 出 建 议, 旨 在 消 除 或 将 可 能 发 生 的 酷 刑 或 虐 待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或 协 助 诉 讼, 也 不 提 供 直 接 财 政 援 助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可 不 受 限 制 地 进 入 拘 留 场 所 其 装 置 和 设 施 以 及 查 看 涉 及 被 剥 夺 自 由 人 士 的 待 遇 和 拘 留 条 件 的 所 有 有 关 资 料 还 必 须 授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没 有 证 人 的 情 况 下 秘 密 访 问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以 及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可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缔 约 国 承 诺 确 保 不 会 制 裁 或 报 复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提 供 资 料 的 人 3. 此 外, 任 择 议 定 书 要 求 缔 约 国 设 立 独 立 的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即 授 权 审 查 被 拘 留 者 待 遇 的 国 家 机 构, 并 向 政 府 当 局 提 出 建 议, 以 加 强 保 护, 防 止 酷 刑 和 就 现 行 或 拟 议 的 立 法 提 出 意 见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1 条 第 1 款 (b) 项 授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的 发 展 和 运 作 向 缔 约 国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并 就 此 对 缔 约 国 给 与 援 助, 同 时 也 向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本 身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并 给 予 援 助, 以 加 强 它 们 的 权 力 独 立 性 和 能 力 ; 就 如 何 加 强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保 护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和 予 以 援 助 4.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1 条 第 1 款 (c) 项 规 定, 为 了 普 遍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应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构 和 机 制 以 及 国 际 区 域 和 国 家 机 构 或 组 织 合 作, 努 力 加 强 保 护 所 有 人 员 不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5. 小 组 委 员 会 受 保 密 公 正 非 选 择 性 普 遍 性 和 客 观 性 核 心 原 则 的 指 导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缔 约 国 的 合 作 为 基 础 访 问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GE.11-45567 235
员 与 国 家 官 员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代 表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可 以 提 供 其 任 务 授 权 方 面 资 料 的 人 士 会 面 6. 小 组 委 员 会 向 缔 约 国 秘 密 传 达 其 建 议 和 意 见, 如 有 必 要, 还 向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传 达 只 要 缔 约 国 提 出 请 求,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会 公 布 其 报 告 以 及 缔 约 国 的 评 论 意 见 但 如 果 缔 约 国 公 布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可 公 布 报 告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此 外, 如 果 缔 约 国 拒 绝 合 作 或 没 有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改 善 有 关 情 况, 小 组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或 公 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6 条 第 4 款 ) 236 GE.11-45567
附 录 二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A. 本 报 告 所 述 期 间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委 员 姓 名 马 里 奥 柳 斯 科 廖 拉 诺 先 生 玛 丽 亚 德 菲 尼 斯 - 戈 扬 诺 夫 弗 茨 女 士 马 尔 科 姆 戴 维 埃 文 斯 先 生 埃 米 利 奥 西 内 斯 桑 蒂 德 里 安 先 生 兹 德 涅 克 哈 耶 克 先 生 兹 比 格 涅 夫 拉 索 齐 克 先 生 汉 斯 德 拉 明 斯 吉 彼 德 森 先 生 维 克 多 曼 努 埃 尔 罗 德 里 格 斯 - 雷 夏 先 生 米 格 尔 萨 雷 伊 吉 尼 斯 先 生 怀 尔 德 泰 勒 索 托 先 生 任 期 到 期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B.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主 席 : 维 克 多 曼 努 埃 尔 罗 德 里 格 斯 - 雷 夏 副 主 席 : 马 里 奥 柳 斯 科 廖 拉 诺 和 汉 斯 德 拉 明 斯 吉 彼 德 森 C. 截 止 2011 年 1 月 1 日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见 提 交 大 会 的 本 报 告 附 件 六 ] GE.11-45567 237
附 录 三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国 别 访 问 报 告 公 布 情 况 和 后 续 行 动 资 料 访 问 的 国 家 访 问 日 期 是 否 寄 送 了 报 告 报 告 的 状 态 是 否 收 到 回 应 回 应 的 状 态 毛 里 求 斯 2007 年 10 月 8 日 至 18 日 是 机 密 是 机 密 马 尔 代 夫 2007 年 12 月 10 日 至 17 日 是 公 开 否 - 瑞 典 2008 年 3 月 10 日 至 14 日 是 公 开 是 公 开 贝 宁 2008 年 5 月 17 日 至 26 日 是 机 密 否 - 墨 西 哥 2008 年 8 月 27 日 至 9 月 12 日 是 公 开 否 - 巴 拉 圭 2009 年 3 月 10 日 至 16 日 是 公 开 是 公 开 洪 都 拉 斯 2009 年 9 月 13 日 至 22 日 是 公 开 否 - 柬 埔 寨 2009 年 12 月 2 日 至 11 日 是 机 密 否 - 黎 巴 嫩 2010 年 5 月 24 日 至 6 月 2 日 是 机 密 - -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2010 年 8 月 30 日 至 9 月 8 日 尚 未 - - - 巴 拉 圭 后 续 访 问 :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5 日 是 机 密 - - 利 比 里 亚 2010 年 12 月 6 日 至 13 日 尚 未 - - - 238 GE.11-45567
附 件 八 在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的 联 合 声 明 2011 年 6 月 26 日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防 止 酷 刑 小 组 委 员 会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以 及 联 合 国 支 援 酷 刑 受 害 者 自 愿 基 金 董 事 会, 在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和 支 援 酷 刑 受 害 者 自 愿 基 金 成 立 三 十 周 年 之 际, 发 表 联 合 声 明 如 下 : 我 们 看 到, 在 最 近 世 界 各 地 许 多 国 家 举 行 的 游 行 示 威 中, 对 示 威 者 使 用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现 象 仍 然 十 分 普 遍 必 须 重 申, 国 家 有 义 务 防 范 禁 止 调 查 和 惩 治 一 切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的 行 为 国 家 也 有 义 务 尊 重 所 有 人 的 人 身 和 精 神 完 整, 确 保 为 受 害 者 和 整 个 社 会 伸 张 正 义 和 对 他 们 有 所 交 待, 将 旅 暴 者 绳 之 以 法 国 家 必 须 保 证 酷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受 害 者 获 得 补 偿, 包 括 补 救, 向 他 们 提 供 公 平 和 足 够 的 赔 偿, 以 及 适 当 和 全 面 的 康 复 服 务 在 这 方 面,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惯 例 规 定 了 对 酷 刑 受 害 者 的 最 低 补 救 和 补 偿 标 准 及 原 则, 但 我 们 仍 关 切 的 是, 有 些 国 家 只 是 允 许 行 使 一 些 往 往 不 太 重 要 和 处 于 法 律 制 度 边 缘 的 权 利 我 们 同 样 不 满 意 的 是, 将 对 受 害 人 的 补 救 和 补 偿 基 本 标 准 和 原 则 制 度 化 方 面 缺 乏 进 展 我 们 坚 信, 受 害 者 必 须 在 追 纠 施 暴 者 责 任 方 面 起 着 核 心 作 用 我 们 希 望 强 调 对 酷 刑 受 害 者 的 补 救 和 补 偿 的 预 防 作 用, 是 防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法 律 义 务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我 们 继 续 支 持 致 力 于 消 除 酷 刑 和 协 助 所 有 酷 刑 受 害 者 获 得 补 救 的 国 家 组 织 和 其 他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今 年, 联 合 国 支 持 酷 刑 受 害 者 国 际 日 恰 逢 联 合 国 支 援 酷 刑 受 害 者 自 愿 基 金 成 立 30 周 年 在 过 去 的 30 年 里, 该 基 金 派 发 了 1.2 亿 美 元 以 上, 资 助 对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医 疗 心 理 法 律 社 会 和 资 金 援 助 项 目, 使 受 害 者 能 够 获 得 补 救 和 行 使 获 得 公 平 和 充 分 赔 偿 包 括 全 面 康 复 的 法 定 权 利 在 基 金 的 支 持 下, 医 生 心 理 学 家 法 医 专 家 社 会 工 作 者 律 师 和 其 他 有 关 个 人 或 团 体, 使 用 以 受 害 人 为 中 心 的 方 法, 多 年 来 协 助 他 们 渡 过 了 重 建 生 活 的 漫 长 旅 程, 同 时 也 记 录 了 酷 刑 的 使 用 和 后 果 我 们 感 谢 对 联 合 国 支 援 酷 刑 受 害 者 自 愿 基 金 捐 款 的 所 有 捐 助 者, 该 基 金 目 前 资 助 7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300 多 个 组 织 的 工 作 我 们 希 望 各 国 继 续 增 加 对 基 金 的 捐 款, 以 便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援 助 我 们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慷 慨 解 囊, 履 行 协 助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属 康 复 的 普 遍 承 诺, 以 便 向 各 组 织 提 供 实 施 心 理 医 疗 社 会 法 律 和 经 济 援 助 所 需 要 的 资 金 我 们 也 呼 吁 各 国 通 过 财 政 和 GE.11-45567 239
其 他 手 段 支 持 国 内 组 织 的 工 作, 为 它 们 创 造 有 利 环 境,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救 和 康 复 服 务 我 们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加 入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作 出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22 条 所 述 关 于 国 家 间 申 诉 和 个 人 申 诉 的 声 明 ; 也 敦 促 它 们 加 入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在 反 对 酷 刑 的 斗 争 中 实 现 最 大 限 度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240 GE.11-45567
附 件 九 议 事 规 则 * 第 一 部 分 一 般 规 则 规 则 页 次 一. 会 议 1. 委 员 会 会 议... 246 2. 常 会... 246 3. 特 别 会 议... 246 4. 会 议 地 点... 246 5. 通 知 会 议 开 幕 日 期... 247 二. 议 程 6. 常 会 临 时 议 程... 247 7. 特 别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247 8. 通 过 议 程... 247 9. 修 改 议 程... 248 10. 发 送 临 时 议 程 和 基 本 文 件... 248 三. 委 员 会 委 员 11. 委 员...... 248 12. 任 期 的 开 始... 248 13. 填 补 临 时 空 缺... 248 14. 庄 严 宣 誓... 249 15. 委 员 的 独 立 性... 249 * 经 委 员 会 第 一 和 第 二 届 会 议 通 过, 并 经 第 十 三 第 十 五 第 二 十 八 和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修 正 GE.11-45567 241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主 席 团 成 员 16. 选 举...... 249 17. 任 期... 249 18. 主 席 在 委 员 会 中 的 地 位... 250 19. 代 理 主 席... 250 20. 代 理 主 席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250 21. 更 换 主 席 团 成 员... 250 秘 书 处 22. 秘 书 长 的 职 责... 251 23. 说 明...... 251 24. 会 议 事 务... 251 25. 及 时 向 委 员 通 报... 251 26. 提 案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251 语 文 27. 正 式 语 文 和 工 作 语 文... 252 28. 工 作 语 文 的 口 译... 252 29. 其 他 语 文 的 口 译... 252 30. 正 式 决 定 和 正 式 文 件 所 用 的 语 文... 252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31.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252 32.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252 记 录 33. 简 要 记 录 的 更 正... 253 34. 简 要 记 录 的 分 发... 253 委 员 会 报 告 和 其 他 正 式 文 件 的 分 发 35. 正 式 文 件 的 分 发... 253 会 议 的 掌 握 36. 法 定 人 数... 254 37. 主 席 的 权 力... 254 38. 程 序 问 题... 254 39. 发 言 时 间 限 制... 254 40. 发 言 名 单... 254 242 GE.11-45567
41. 会 议 暂 停 或 休 会... 255 42. 暂 停 辩 论... 255 43. 结 束 辩 论... 255 44. 动 议 的 顺 序... 255 45. 提 交 提 案... 256 46. 关 于 权 限 的 决 定... 256 47. 撤 回 动 议... 256 48. 提 案 的 重 新 审 议... 256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表 决 49. 表 决 权... 256 50. 通 过 决 定... 256 51. 赞 成 票 和 反 对 票 票 数 相 等... 257 52. 表 决 办 法... 257 53. 唱 名 表 决... 257 54. 表 决 守 则 和 对 投 票 的 解 释... 257 55. 提 案 分 部 分 表 决... 257 56. 修 正 案 的 表 决 顺 序... 258 57. 提 案 的 表 决 顺 序... 258 选 举 58. 选 举 办 法.... 258 59. 选 举 待 补 的 职 位 只 有 一 个 时 的 选 举... 258 60. 选 举 待 补 的 职 位 有 两 个 或 更 多 时 的 选 举... 259 附 属 机 构 61. 附 属 机 构 的 设 立... 259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62. 与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259 资 料 和 文 件 63. 提 交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260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64. 年 度 报 告... 260 GE.11-45567 243
第 二 部 分 与 委 员 会 职 务 有 关 的 规 则 十 七.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65. 提 交 报 告... 261 66. 收 到 报 告 前 提 交 缔 约 国 的 问 题 清 单... 261 67. 未 提 交 报 告... 261 68. 缔 约 国 出 席 审 查 报 告 的 会 议... 262 69.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报 告 和 资 料.... 262 70. 审 查 报 告 和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的 对 话... 262 71.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63 72. 后 续 行 动 和 报 告 员... 263 73. 委 员 不 得 参 加 或 出 席 某 一 报 告 的 审 议... 263 十 八.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意 见 74. 关 于 公 约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264 十 九. 公 约 第 20 条 下 的 程 序 75. 向 委 员 会 转 送 资 料... 264 76. 所 提 交 资 料 登 记 册... 264 77. 资 料 提 要... 264 78. 文 件 和 活 动 的 机 密 性... 264 79. 会 议... 265 80.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265 81. 委 员 会 对 资 料 的 初 步 审 议... 265 82. 资 料 的 审 查... 265 83. 联 合 国 机 构 和 专 门 机 构 提 供 的 文 件... 266 84. 确 定 调 查... 266 85.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合 作... 266 86. 视 察 团... 266 87. 与 调 查 有 关 的 听 证... 267 88. 调 查 过 程 中 的 协 助... 267 244 GE.11-45567
89. 调 查 结 果 评 论 或 建 议 的 转 送... 267 90. 调 查 程 序 结 果 的 摘 要 说 明... 267 二 十.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收 到 的 来 文 的 审 议 程 序 91. 缔 约 国 的 声 明... 268 92. 所 涉 缔 约 国 发 出 的 通 知... 268 93. 来 文 登 记 册... 268 94. 通 报 委 员 会 委 员... 269 95. 会 议.... 269 96.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269 97. 审 议 来 文 的 条 件... 269 98. 斡 旋..... 269 99. 索 取 资 料... 270 100. 有 关 缔 约 国 出 席 会 议... 270 101.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270 二 十 一.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收 到 的 来 文 的 审 议 程 序 A. 一 般 规 定 102. 缔 约 国 的 声 明... 270 103. 转 送 申 诉... 271 104. 申 诉 登 记 ;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271 105. 要 求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271 106. 资 料 摘 要... 272 107. 会 议 和 听 证 会... 272 108.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272 109. 委 员 强 制 性 回 避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272 110. 委 员 可 选 择 性 回 避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273 B. 决 定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的 程 序 111.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273 112. 为 某 项 申 诉 设 立 工 作 组 和 指 定 特 别 报 告 员... 273 113. 申 诉 可 受 理 的 条 件... 274 GE.11-45567 245
114. 临 时 措 施... 274 115. 补 充 资 料 说 明 和 意 见... 275 116. 不 可 受 理 的 申 诉... 276 C. 审 议 案 情 117. 可 受 理 申 诉 的 处 理 办 法 ; 口 头 听 讯... 276 118.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 关 于 案 情 的 决 定... 276 119. 个 人 意 见... 277 120. 后 续 程 序... 277 121.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里 的 概 述 和 最 后 决 定 文 本 的 列 入... 277 246 GE.11-45567
第 一 部 分 一 般 规 则 一. 会 议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 条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 下 称 委 员 会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下 称 公 约 ) 的 规 定, 按 圆 满 履 行 委 员 会 职 能 的 要 求 举 行 会 议 常 会 第 2 条 1. 委 员 会 通 常 每 年 举 行 两 届 常 会 2. 委 员 会 常 会 的 举 行 日 期 应 参 照 大 会 核 准 的 会 议 日 历 由 委 员 会 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下 称 秘 书 长 ) 协 商 决 定 特 别 会 议 第 3 条 1.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决 定 召 开 在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主 席 可 与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其 他 成 员 协 商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主 席 也 可 以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 (a) 应 委 员 会 过 半 数 委 员 要 求 ; (b) 应 公 约 缔 约 国 要 求 2. 特 别 会 议 应 尽 快 召 开, 其 日 期 参 照 大 会 核 准 的 会 议 日 历 由 主 席 与 秘 书 长 和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其 他 成 员 协 商 决 定 会 议 地 点 第 4 条 委 员 会 会 议 一 般 在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举 行 委 员 会 可 参 照 联 合 国 有 关 规 则 与 秘 书 长 协 商 另 定 会 议 地 点 GE.11-45567 247
通 知 会 议 开 幕 日 期 第 5 条 秘 书 长 应 将 每 届 会 议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和 地 点 通 知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属 常 会, 此 种 通 知 至 少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提 前 6 个 星 期 发 出 ; 如 属 特 别 会 议, 至 少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提 前 3 个 星 期 发 出 二. 议 程 常 会 临 时 议 程 第 6 条 每 届 常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由 秘 书 长 按 照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委 员 会 主 席 协 商 拟 订, 其 中 包 括 : (a) 委 员 会 前 一 届 会 议 决 定 列 入 的 任 何 项 目 ; (b) 委 员 会 主 席 提 议 列 入 的 任 何 项 目 ; (c) 公 约 一 缔 约 国 提 议 列 入 的 任 何 项 目 ; (d) 委 员 会 一 委 员 提 议 列 入 的 任 何 项 目 ; (e) 秘 书 长 提 议 列 入 的 涉 及 公 约 或 本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其 所 负 职 责 的 任 何 项 目 特 别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第 7 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只 包 括 提 出 供 该 届 特 别 会 议 审 议 的 项 目 通 过 议 程 第 8 条 任 何 一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的 第 一 个 项 目 应 为 通 过 议 程, 但 根 据 第 16 条 要 求 进 行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选 举 除 外 248 GE.11-45567
修 改 议 程 第 9 条 委 员 会 在 每 届 会 议 期 间 可 修 改 议 程, 并 可 酌 情 决 定 推 迟 审 议 或 删 去 某 些 项 目 ; 只 有 紧 急 和 重 要 的 项 目 才 可 增 列 入 议 程 发 送 临 时 议 程 和 基 本 文 件 第 10 条 临 时 议 程 和 议 程 上 每 一 项 目 所 涉 的 基 本 文 件 由 秘 书 长 尽 早 发 送 给 委 员 会 委 员 特 别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连 同 第 5 条 下 的 开 会 通 知 一 起 由 秘 书 长 发 送 给 委 员 会 委 员 三. 委 员 会 委 员 委 员 第 11 条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应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17 条 选 举 的 10 名 专 家 任 期 的 开 始 第 12 条 1. 第 一 次 选 举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期 由 1988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以 后 选 举 产 生 的 委 员 的 任 期 在 其 接 替 的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2. 主 席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报 告 员 可 继 续 履 行 指 派 其 担 任 的 职 责, 直 至 由 新 委 员 组 成 的 委 员 会 召 开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出 主 席 团 成 员 之 前 一 日 为 止 填 补 临 时 空 缺 第 13 条 1. 如 果 委 员 会 某 一 委 员 死 亡 或 辞 职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再 履 行 其 职 责, 秘 书 长 应 立 即 宣 布 该 委 员 职 位 出 缺, 并 请 其 专 家 停 止 履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能 的 缔 约 国 尽 可 能 在 两 个 月 内 从 其 国 民 中 指 定 另 一 名 专 家 接 任 其 前 任 余 下 的 任 期 2. 这 样 指 定 的 专 家 的 姓 名 和 简 历 由 秘 书 长 转 送 各 缔 约 国 核 可 除 非 半 数 或 半 数 以 上 缔 约 国 在 接 获 秘 书 长 关 于 拟 议 的 补 缺 人 选 通 知 后 6 个 星 期 内 作 出 否 定 的 答 复, 否 则 便 认 为 已 得 到 核 可 GE.11-45567 249
3. 除 由 于 某 一 委 员 死 亡 或 丧 失 能 力 而 出 现 空 缺 的 情 况 以 外, 秘 书 长 只 有 在 接 到 有 关 委 员 关 于 他 决 定 不 再 履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职 能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后, 才 应 按 照 本 条 第 1 和 第 2 款 的 规 定 采 取 行 动 庄 严 宣 誓 第 14 条 委 员 会 每 一 委 员 在 第 一 次 当 选 之 后 和 就 职 之 前, 应 在 委 员 会 公 开 会 议 上 庄 严 宣 誓 如 下 : 我 庄 严 宣 誓, 作 为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我 将 正 直 忠 实 公 正 和 认 真 履 行 我 的 职 责, 行 使 我 的 权 力 委 员 的 独 立 性 第 15 条 1.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独 立 性 对 于 其 履 行 职 责 至 关 重 要, 而 且 要 求 他 们 以 个 人 身 份 任 职, 不 应 在 履 行 职 责 的 问 题 上 寻 求 或 接 受 任 何 人 的 指 示 委 员 只 向 委 员 会 和 其 良 知 负 责 2. 在 根 据 公 约 履 行 职 责 时,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保 持 最 高 水 平 的 公 平 和 廉 正, 对 所 有 缔 约 国 和 个 人 平 等 运 用 公 约 的 标 准, 无 所 畏 惧, 不 含 偏 袒, 并 且 不 带 有 任 何 歧 视 四. 主 席 团 成 员 选 举 第 16 条 委 员 会 从 委 员 中 选 举 1 名 主 席 3 名 副 主 席 和 1 名 报 告 员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时, 委 员 会 应 考 虑 公 平 的 地 域 分 配 和 适 当 的 性 别 平 衡, 并 且 考 虑 尽 可 能 由 委 员 轮 流 担 任 任 期 第 17 条 在 不 违 反 第 12 条 关 于 主 席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报 告 员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任 期 为 2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是, 其 中 任 何 人 如 不 再 担 任 委 员 会 委 员, 则 不 得 继 续 任 职 250 GE.11-45567
主 席 在 委 员 会 中 的 地 位 第 18 条 1. 主 席 履 行 委 员 会 和 本 议 事 规 则 授 予 主 席 的 职 能 主 席 在 履 行 其 主 席 职 能 时, 仍 然 要 接 受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2. 在 闭 会 期 间, 当 根 据 第 3 条 规 定 举 行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属 于 不 可 能 或 不 切 实 际 时, 如 果 主 席 得 到 的 情 况 导 致 他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主 席 有 权 以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采 取 行 动 促 使 公 约 得 到 遵 守 主 席 至 迟 要 在 委 员 会 下 届 会 议 上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代 理 主 席 第 19 条 1. 主 席 如 在 届 会 期 间 不 能 出 席 某 次 会 议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段 会 议, 则 要 指 定 一 名 副 主 席 代 行 其 职 2. 主 席 如 缺 席 或 暂 时 没 有 能 力, 则 由 副 主 席 按 其 委 员 资 历 确 定 的 优 先 顺 序 担 任 主 席 ; 如 其 委 员 资 历 相 同, 则 以 年 长 优 先 为 准 3. 如 果 主 席 在 闭 会 期 间 不 再 担 任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处 于 第 21 条 所 指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则 由 代 理 主 席 行 使 主 席 职 责, 直 到 下 届 常 会 或 特 别 会 议 开 始 为 止 代 理 主 席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第 20 条 副 主 席 代 行 主 席 之 职 时, 其 职 权 和 职 责 与 主 席 的 职 权 和 职 责 相 同 更 换 主 席 团 成 员 第 21 条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如 停 止 担 任 或 宣 布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因 故 不 能 再 担 任 主 席 团 成 员, 则 另 外 选 举 一 名 主 席 团 成 员 完 成 其 前 任 所 余 任 期 GE.11-45567 251
五. 秘 书 处 秘 书 长 的 职 责 第 22 条 1. 在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18 条 第 5 款 如 约 完 成 其 经 费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和 委 员 会 可 能 设 立 的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秘 书 处 ( 下 称 秘 书 处 ) 由 秘 书 长 供 给 经 费 2. 在 满 足 本 条 第 1 款 所 提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秘 书 长 应 为 委 员 会 有 效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职 能 而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设 施 说 明 第 23 条 秘 书 长 或 其 代 表 要 出 席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会 议 秘 书 长 或 其 代 表 可 在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上 作 口 头 或 书 面 发 言, 但 须 遵 守 第 37 条 规 定 会 议 事 务 第 24 条 秘 书 长 负 责 为 委 员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做 出 一 切 必 要 的 安 排 及 时 向 委 员 通 报 第 25 条 秘 书 长 负 责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提 请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任 何 问 题 提 案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第 26 条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通 过 任 何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的 提 案 之 前, 秘 书 长 要 尽 早 编 制 并 向 其 成 员 分 发 有 关 提 案 所 涉 费 用 的 概 算 主 席 有 责 任 提 请 各 位 成 员 注 意 这 一 概 算, 并 请 他 们 在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审 议 提 案 时 对 概 算 进 行 讨 论 252 GE.11-45567
六. 语 文 正 式 语 文 和 工 作 语 文 第 27 条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为 委 员 会 的 正 式 语 文, 并 尽 可 能 将 其 作 为 工 作 语 文, 包 括 作 为 简 要 记 录 使 用 的 语 文 工 作 语 文 的 口 译 第 28 条 以 任 何 工 作 语 文 所 作 的 发 言 均 应 口 译 成 其 他 工 作 语 文 其 他 语 文 的 口 译 第 29 条 用 工 作 语 文 以 外 的 语 文 在 委 员 会 发 言 的 任 何 发 言 者 通 常 应 自 行 提 供 将 所 用 语 文 译 为 一 种 工 作 语 文 的 口 译 秘 书 处 口 译 员 可 根 据 最 先 译 出 的 工 作 语 文, 将 发 言 译 成 其 他 工 作 语 文 正 式 决 定 和 正 式 文 件 所 用 的 语 文 第 30 条 委 员 会 所 有 正 式 决 定 和 正 式 文 件 要 以 各 种 正 式 语 文 发 表 七.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第 31 条 委 员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关 的 会 议 要 公 开 举 行,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或 依 公 约 有 关 规 定 判 断 会 议 应 以 非 公 开 形 式 举 行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第 32 条 每 次 非 公 开 会 议 结 束 时,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发 表 有 关 委 员 会 非 公 开 会 议 活 动 的 公 报, 供 新 闻 媒 体 和 公 众 使 用 GE.11-45567 253
八. 记 录 简 要 记 录 的 更 正 第 33 条 委 员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的 简 要 记 录 由 秘 书 处 编 写 简 要 记 录 要 尽 快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参 加 会 议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员 分 发 所 有 与 会 者 均 可 在 收 到 简 要 记 录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以 印 发 简 要 记 录 所 用 的 语 文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更 正 对 简 要 记 录 的 各 项 更 正 应 合 并 为 单 一 的 更 正 文 件, 在 该 届 会 议 结 束 后 印 发 对 此 种 更 正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由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记 录 所 涉 及 的 附 属 机 构 的 主 席 裁 定 如 仍 有 不 同 意 见, 则 由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通 过 决 定 予 以 裁 定 简 要 记 录 的 分 发 第 34 条 1. 公 开 会 议 的 简 要 记 录 属 普 遍 分 发 文 件 2. 非 公 开 会 议 的 简 要 记 录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其 他 与 会 者 分 发 此 种 简 要 记 录 也 可 以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按 委 员 会 可 能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向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九. 委 员 会 报 告 和 其 他 正 式 文 件 的 分 发 正 式 文 件 的 分 发 第 35 条 1. 在 不 影 响 第 34 条 的 规 定 和 遵 守 本 条 第 2 和 第 3 款 的 前 提 下, 委 员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报 告 正 式 决 定 和 所 有 其 他 正 式 文 件 属 普 遍 分 发 文 件, 但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的 除 外 2. 委 员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与 公 约 第 20 第 21 和 第 22 条 有 关 的 报 告 正 式 决 定 和 其 他 正 式 文 件 由 秘 书 处 分 发 至 委 员 会 所 有 委 员 有 关 缔 约 国 以 及 由 委 员 会 酌 定 的 附 属 机 构 的 成 员 和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3.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补 充 资 料 属 普 遍 分 发 文 件, 但 有 关 缔 约 国 另 有 请 求 的 除 外 254 GE.11-45567
十. 会 议 的 掌 握 法 定 人 数 第 36 条 委 员 会 6 名 委 员 构 成 法 定 人 数 主 席 的 权 力 第 37 条 主 席 宣 布 委 员 会 每 次 会 议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主 持 讨 论, 确 保 本 议 事 规 则 得 到 遵 守, 给 予 发 言 权, 将 问 题 付 诸 表 决, 并 宣 布 决 定 主 席 在 遵 守 本 议 事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掌 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进 行, 维 持 会 议 秩 序 在 讨 论 某 一 项 目 的 过 程 中, 主 席 可 向 委 员 会 提 议 限 制 发 言 时 间 限 制 每 一 发 言 者 就 任 何 问 题 发 言 的 次 数 以 及 停 止 发 言 报 名 对 程 序 问 题 主 席 要 作 出 裁 决, 此 外 还 有 权 提 议 暂 停 或 结 束 辩 论 休 会 或 暂 停 会 议 辩 论 只 限 于 委 员 会 正 在 讨 论 的 问 题, 如 果 某 一 发 言 者 的 发 言 与 正 在 讨 论 的 问 题 无 关, 主 席 可 以 敦 促 他 遵 守 规 则 程 序 问 题 第 38 条 在 对 任 何 事 项 的 讨 论 过 程 中, 委 员 会 委 员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提 出 程 序 问 题, 主 席 要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立 即 对 程 序 问 题 作 出 裁 决 对 主 席 裁 决 提 出 的 任 何 异 议 要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主 席 的 裁 决, 除 非 被 在 场 委 员 的 多 数 否 决, 否 则 将 继 续 有 效 委 员 在 提 出 程 序 问 题 时 不 得 谈 论 所 讨 论 问 题 的 实 质 内 容 发 言 时 间 限 制 第 39 条 委 员 会 可 限 制 每 个 发 言 者 就 任 何 问 题 进 行 发 言 的 时 间 当 辩 论 时 间 有 限 而 某 一 发 言 者 用 时 超 出 分 配 给 他 的 时 间, 主 席 要 立 即 请 他 遵 守 规 则 发 言 名 单 第 40 条 在 辩 论 过 程 中, 主 席 可 宣 布 发 言 名 单, 并 可 经 委 员 会 同 意 后 宣 布 发 言 报 名 截 止 但 是, 如 果 在 宣 布 发 言 报 名 截 止 之 后 对 会 上 所 作 发 言 似 宜 作 出 答 辩 时, 主 席 GE.11-45567 255
可 给 予 任 何 委 员 或 代 表 以 答 辩 权 当 对 某 一 项 目 进 行 的 辩 论 因 没 有 其 他 发 言 者 而 停 止 时, 主 席 应 宣 布 结 束 辩 论 此 种 结 束 与 委 员 会 同 意 的 结 束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会 议 暂 停 或 休 会 第 41 条 委 员 在 讨 论 任 何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可 提 出 会 议 暂 停 或 休 会 的 动 议 此 种 动 议 应 不 经 讨 论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暂 停 辩 论 第 42 条 委 员 在 讨 论 任 何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可 动 议 暂 停 辩 论 所 讨 论 项 目 除 动 议 人 外, 可 由 一 名 赞 成 和 一 名 反 对 这 一 动 议 的 委 员 发 言, 然 后 立 即 将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结 束 辩 论 第 43 条 不 论 是 否 有 任 何 其 他 委 员 表 示 希 望 发 言, 委 员 可 随 时 动 议 结 束 辩 论 所 讨 论 项 目 只 能 准 许 两 名 反 对 结 束 辩 论 的 发 言 者 就 结 束 辩 论 问 题 发 言, 然 后 应 立 即 将 该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动 议 的 顺 序 第 44 条 在 不 违 反 第 38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下 列 动 议 应 按 下 列 顺 序 优 先 于 提 交 会 议 的 所 有 其 他 建 议 或 动 议 : (a) 暂 停 会 议 ; (b) 休 会 ; (c) 暂 停 辩 论 所 讨 论 项 目 ; (d) 结 束 辩 论 所 讨 论 项 目 256 GE.11-45567
提 交 提 案 第 45 条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否 则 委 员 的 提 案 和 实 质 性 修 正 案 或 动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提 案 如 果 有 任 何 委 员 要 求 审 议, 则 应 推 迟 到 其 后 一 天 的 下 一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关 于 权 限 的 决 定 第 46 条 在 不 违 反 第 44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有 委 员 提 出 动 议 要 求 就 委 员 会 是 否 有 权 通 过 其 收 到 的 一 项 提 案 的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则 应 在 对 有 关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之 前 立 即 将 此 项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撤 回 动 议 第 47 条 一 项 动 议, 如 未 经 修 正, 可 由 提 出 动 议 的 委 员 在 表 决 开 始 前 随 时 撤 回 已 经 撤 回 的 动 议 可 由 任 何 委 员 再 次 提 出 提 案 的 重 新 审 议 第 48 条 已 被 通 过 或 否 决 的 提 案, 除 非 委 员 会 决 定 重 新 审 议, 否 则 不 得 在 同 一 届 会 议 中 再 行 审 议 只 准 许 两 名 赞 成 重 新 审 议 的 委 员 和 两 名 反 对 重 新 审 议 的 委 员 就 要 求 重 新 审 议 的 动 议 进 行 发 言, 然 后 立 即 将 该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十 一. 表 决 表 决 权 第 49 条 委 员 会 每 一 委 员 均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通 过 决 定 第 50 条 1.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由 出 席 委 员 的 多 数 票 作 出 GE.11-45567 257
2. 在 表 决 前, 委 员 会 先 应 力 争 通 过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决 定, 但 条 件 是 须 遵 守 公 约 和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并 且 此 种 努 力 不 至 于 不 适 当 地 延 误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3. 在 铭 记 本 条 上 一 款 的 情 况 下, 主 席 在 任 何 会 议 上 均 可 以 而 且 在 有 任 何 委 员 要 求 表 决 时 就 要 将 提 案 或 待 通 过 的 决 定 付 诸 表 决 赞 成 票 和 反 对 票 票 数 相 等 第 51 条 如 果 就 选 举 以 外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的 结 果 赞 成 票 和 反 对 票 票 数 相 等, 则 提 案 视 为 被 否 决 表 决 办 法 第 52 条 在 不 违 反 第 58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通 常 以 举 手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但 任 何 委 员 均 可 要 求 进 行 唱 名 表 决 唱 名 表 决 从 主 席 抽 签 决 定 的 委 员 开 始, 按 委 员 姓 名 英 文 字 母 顺 序 进 行 唱 名 表 决 第 53 条 每 个 参 加 唱 名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投 票 情 况 均 要 列 入 记 录 表 决 守 则 和 对 投 票 的 解 释 第 54 条 表 决 开 始 后 不 得 打 断, 除 非 某 一 委 员 希 望 就 与 实 际 进 行 表 决 有 关 的 程 序 问 题 发 言 在 表 决 开 始 之 前 或 表 决 完 成 之 后, 主 席 可 准 许 委 员 仅 就 其 投 票 进 行 简 短 的 解 释 性 发 言 提 案 分 部 分 表 决 第 55 条 如 果 某 一 委 员 要 求 将 提 案 分 为 若 干 部 分, 则 对 该 提 案 逐 个 部 分 分 别 进 行 表 决 提 案 获 得 通 过 的 各 部 分 随 后 整 体 再 付 诸 表 决 ; 如 果 一 项 提 案 的 所 有 执 行 部 分 均 被 否 决, 则 整 个 提 案 视 为 被 否 决 258 GE.11-45567
修 正 案 的 表 决 顺 序 第 56 条 1. 如 对 某 项 提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则 首 先 对 该 修 正 案 进 行 表 决 当 对 某 项 提 案 提 出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修 正 案 时,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实 质 内 容 与 原 提 案 相 差 最 大 的 修 正 案 进 行 表 决, 然 后 对 相 差 程 度 其 次 的 修 正 案 进 行 表 决, 直 至 所 有 修 正 案 均 已 付 诸 表 决 为 止 如 有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过, 则 随 后 对 修 正 后 的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2. 对 一 项 提 案 仅 进 行 增 删 或 部 分 修 改 的 动 议 即 视 为 该 提 案 的 修 正 案 提 案 的 表 决 顺 序 第 57 条 1. 如 果 对 同 一 问 题 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提 案, 按 提 出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表 决, 但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的 除 外 2. 委 员 会 每 次 表 决 一 项 提 案 之 后, 可 决 定 是 否 要 对 下 一 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3. 但 是, 任 何 要 求 不 要 就 这 些 提 案 的 实 质 内 容 作 出 决 定 的 动 议 均 视 为 先 决 问 题, 要 在 这 些 提 案 之 前 先 行 表 决 十 二. 选 举 选 举 办 法 第 58 条 选 举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但 是 在 补 缺 选 举 只 有 一 名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的 除 外 选 举 待 补 的 职 位 只 有 一 个 时 的 选 举 第 59 条 1. 只 有 一 个 选 举 待 补 职 位 并 且 第 一 轮 投 票 中 没 有 候 选 人 获 得 所 需 的 多 数 票 时, 应 进 行 第 二 轮 投 票, 第 二 轮 投 票 只 限 于 在 得 票 最 多 的 两 名 候 选 人 之 间 进 行 2. 如 果 第 二 轮 投 票 没 有 结 果, 而 要 求 的 当 选 票 数 为 出 席 的 委 员 过 半 数, 则 进 行 第 三 轮 投 票, 并 且 可 投 给 任 何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选 如 果 第 三 轮 投 票 仍 无 结 果, 则 下 一 轮 投 票 只 限 于 在 第 三 轮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的 两 名 候 选 人 之 间 进 行 不 限 定 人 选 投 票 和 限 定 人 选 投 票 依 此 交 替 进 行, 直 至 有 人 或 有 委 员 当 选 为 止 3. 如 果 第 二 轮 投 票 没 有 结 果 而 要 求 的 当 选 票 数 为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投 票 则 继 续 进 行, 直 至 一 名 候 选 人 获 得 必 要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票 在 以 后 的 三 轮 投 票 中, 可 投 给 GE.11-45567 259
任 何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选 如 果 三 轮 这 样 不 限 定 人 选 的 投 票 均 无 结 果, 以 后 三 轮 投 票 则 只 限 于 在 第 三 轮 这 样 的 不 限 定 人 选 的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的 两 名 候 选 人 之 间 进 行 此 后 的 三 轮 投 票 则 是 不 限 定 人 选 的, 依 此 交 替 进 行, 直 至 有 人 或 有 委 员 当 选 为 止 选 举 待 补 的 职 位 有 两 个 或 更 多 时 的 选 举 第 60 条 在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同 时 选 举 填 补 两 个 或 更 多 职 位 时, 在 第 一 轮 投 票 中 获 得 所 需 多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如 果 获 得 此 种 多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少 于 要 选 出 的 人 数 或 委 员 数, 则 应 增 加 投 票 次 数 以 填 补 余 下 的 职 位, 投 票 应 只 限 于 在 前 一 轮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者 之 间 进 行, 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余 下 的 职 位 数 的 两 倍 ; 但 在 第 三 轮 投 票 无 结 果 之 后, 票 可 投 给 任 何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选 如 果 三 轮 此 种 不 限 定 人 选 的 投 票 均 无 结 果, 后 三 轮 投 票 则 只 限 于 在 第 三 轮 不 限 定 人 选 的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的 候 选 人 之 间 进 行, 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余 下 的 待 填 补 职 位 数 的 两 倍 此 后 三 轮 投 票 不 限 定 人 选, 依 此 交 替 进 行, 直 至 全 部 空 缺 补 齐 为 止 十 三. 附 属 机 构 附 属 机 构 的 设 立 第 61 条 1.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公 约 规 定, 在 不 违 反 第 26 条 的 情 况 下, 设 立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特 设 附 属 机 构, 并 规 定 其 组 成 和 职 权 2. 每 一 附 属 机 构 要 选 出 自 己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通 过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则 如 果 没 有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则, 则 应 比 照 适 用 本 议 事 规 则 3. 委 员 会 也 可 任 命 其 一 名 或 多 名 委 员 为 报 告 员 以 履 行 委 员 会 授 权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十 四.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与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第 62 条 为 了 与 预 防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小 组 委 员 会 开 展 机 构 合 作, 特 别 是 依 据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0 条 第 3 款 第 16 条 第 3 和 第 4 260 GE.11-45567
款 和 第 24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要 与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在 双 方 同 期 召 开 的 常 会 期 间 举 行 会 议 十 五. 资 料 和 文 件 提 交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第 63 条 1. 委 员 会 可 请 秘 书 处 专 门 机 构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构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政 府 间 组 织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及 其 他 相 关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酌 情 向 其 提 交 与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进 行 的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2.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接 受 提 交 给 它 的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包 括 本 条 规 则 上 一 款 中 未 提 到 的 个 人 和 来 源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3. 委 员 会 要 斟 酌 决 定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提 供 此 种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包 括 在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安 排 时 间 对 此 种 资 料 进 行 口 头 介 绍 4.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关 于 公 约 第 19 条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和 渠 道 公 布, 包 括 在 委 员 会 的 网 页 上 发 布 然 而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认 定 其 收 到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书 面 陈 述 属 于 机 密 性 质, 并 可 决 定 不 予 公 布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将 决 定 如 何 使 用 此 种 资 料 十 六.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第 64 条 委 员 会 要 向 缔 约 国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说 明 其 根 据 公 约 进 行 的 活 动, 包 括 提 及 预 防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但 要 按 照 小 组 委 员 会 根 据 任 择 议 定 书 第 16 条 第 3 款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公 开 的 年 度 报 告 原 样 提 及 GE.11-45567 261
第 二 部 分 与 委 员 会 职 务 有 关 的 规 则 十 七.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提 交 报 告 第 65 条 1. 缔 约 国 要 在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后 1 年 内 通 过 秘 书 长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介 绍 它 们 为 履 行 在 公 约 下 所 作 的 承 诺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此 后, 缔 约 国 每 4 年 提 交 一 次 关 于 新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的 补 充 报 告 及 委 员 会 可 能 要 求 其 提 交 的 其 他 报 告 2. 委 员 会 可 认 为 最 近 一 份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包 含 逾 期 未 交 的 报 告 应 该 载 有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建 议 缔 约 国 合 并 其 定 期 报 告 3.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提 交 其 定 期 报 告 4.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向 各 缔 约 国 说 明 委 员 会 对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以 及 报 告 的 审 议 方 法, 并 为 此 提 出 准 则 收 到 报 告 前 提 交 缔 约 国 的 问 题 清 单 第 66 条 委 员 会 可 于 收 到 报 告 前 向 缔 约 国 提 交 一 份 问 题 清 单 若 缔 约 国 同 意 根 据 这 一 任 择 的 报 告 程 序 提 出 报 告, 则 其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答 复 即 构 成 相 应 的 这 一 时 期 内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未 提 交 报 告 第 67 条 1. 秘 书 长 应 在 每 届 会 议 上, 将 未 按 本 议 事 规 则 第 65 和 69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所 有 情 况 通 知 委 员 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向 有 关 缔 约 国 发 送 催 交 报 告 的 信 件 2. 在 发 送 本 条 第 1 款 所 提 到 的 催 交 函 后, 若 有 关 缔 约 国 仍 不 提 交 第 65 和 69 条 所 要 求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应 在 其 提 交 缔 约 国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提 及 此 事 3.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通 知 违 规 的 缔 约 国, 委 员 会 拟 在 通 知 所 述 日 期 审 议 缔 约 国 为 保 护 或 落 实 公 约 确 认 的 权 利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并 通 过 结 论 性 意 见 262 GE.11-45567
缔 约 国 出 席 审 查 报 告 的 会 议 第 68 条 1. 委 员 会 通 过 秘 书 长 尽 早 把 拟 审 查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会 议 的 开 幕 日 期 会 期 和 地 点 通 知 各 有 关 缔 约 国 在 审 查 某 缔 约 国 报 告 时, 应 邀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委 员 会 也 可 通 知 决 定 要 其 进 一 步 提 供 资 料 的 缔 约 国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某 一 指 定 会 议 这 一 代 表 应 能 回 答 委 员 会 可 能 向 他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能 就 其 国 家 已 经 提 交 的 报 告 作 出 说 明, 也 可 以 提 交 来 自 其 国 家 的 补 充 资 料 2. 缔 约 国 如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款 提 交 了 报 告, 而 且 已 获 通 知 某 次 会 议 将 审 查 其 报 告 但 未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派 代 表 出 席, 委 员 会 可 斟 酌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做 法 : (a) 通 过 秘 书 长 通 知 缔 约 国 委 员 会 将 在 某 次 会 议 上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68 条 第 1 款 和 第 71 条 审 议 其 报 告 并 随 后 采 取 行 动 ; 或 (b) 在 原 来 指 定 的 会 议 上 审 议 该 报 告, 随 后 通 过 并 向 缔 约 国 提 出 其 临 时 结 论 性 意 见, 由 缔 约 国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委 员 会 在 下 一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最 后 结 论 性 意 见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报 告 和 资 料 第 69 条 1. 在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时, 委 员 会 首 先 要 确 定 报 告 是 否 已 提 供 第 65 条 规 定 的 所 有 资 料 2. 委 员 会 如 认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足, 或 所 提 供 资 料 已 经 过 时, 委 员 会 可 向 缔 约 国 发 出 问 题 清 单, 请 其 提 供 补 充 报 告 或 某 种 资 料, 同 时 指 明 提 交 该 报 告 或 资 料 的 期 限 审 查 报 告 和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的 对 话 第 70 条 1.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设 立 国 别 报 告 员 或 制 定 任 何 可 加 速 其 履 行 公 约 第 19 条 之 下 的 职 能 的 其 他 办 法 2. 审 查 缔 约 国 报 告 期 间, 委 员 会 要 组 织 举 办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会 议, 确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缔 约 国 代 表 之 间 进 行 互 动 对 话 GE.11-45567 263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第 71 条 1. 在 审 议 每 一 报 告 之 后, 委 员 会 可 按 照 公 约 第 19 条 第 3 款 酌 情 就 报 告 提 出 一 般 性 意 见 结 论 性 意 见 或 建 议, 并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其 转 交 给 有 关 缔 约 国 有 关 缔 约 国 在 答 复 中 可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何 意 见 2. 委 员 会 可 特 别 表 明, 根 据 对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报 告 和 资 料 的 审 查 看 来, 究 竟 是 该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之 下 的 某 些 义 务 未 得 到 履 行, 还 是 缔 约 国 未 提 供 足 够 资 料 因 而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指 定 日 期 之 前 向 其 提 供 补 充 的 后 续 资 料 3. 委 员 会 斟 酌 后 可 决 定 将 其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提 出 的 任 何 意 见 连 同 所 涉 缔 约 国 就 此 发 表 的 任 何 意 见 列 入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24 条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所 涉 缔 约 国 如 提 出 要 求, 委 员 会 还 可 将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款 提 交 的 报 告 列 入 年 度 报 告 中 后 续 行 动 和 报 告 员 第 72 条 1.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包 括 缔 约 国 根 据 第 71 条 第 2 款 提 供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可 指 派 至 少 一 名 报 告 员 后 续 跟 进 缔 约 国 执 行 委 员 会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确 定 提 出 的 若 干 建 议 的 情 况 2. 后 续 行 动 报 告 员 要 与 国 别 报 告 员 协 商 评 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在 每 届 会 议 上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其 活 动 情 况 委 员 会 可 为 此 种 评 估 制 定 准 则 委 员 不 得 参 加 或 出 席 某 一 报 告 的 审 议 第 73 条 1. 委 员 若 是 所 涉 缔 约 国 国 民, 受 雇 于 该 缔 约 国, 或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则 不 得 参 加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对 该 国 报 告 的 审 议 2. 此 类 委 员 不 得 出 席 委 员 会 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第 63 条 所 指 其 他 任 何 实 体 之 间 的 任 何 非 公 开 磋 商 或 会 议, 也 不 得 参 加 讨 论 通 过 相 关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64 GE.11-45567
十 八.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意 见 关 于 公 约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74 条 1. 委 员 会 可 编 制 并 通 过 关 于 公 约 条 款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以 期 促 进 公 约 的 进 一 步 执 行 或 协 助 缔 约 国 履 行 其 义 务 2. 委 员 会 应 将 此 种 一 般 性 意 见 载 入 提 交 大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十 九. 公 约 第 20 条 下 的 程 序 向 委 员 会 转 送 资 料 第 75 条 1. 秘 书 长 要 按 照 本 议 事 规 则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第 1 款 提 交 或 似 是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资 料 2. 如 果 资 料 涉 及 的 缔 约 国 在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时 曾 根 据 公 约 第 28 条 第 1 款 声 明 它 不 承 认 第 20 条 所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职 权, 则 委 员 会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此 种 资 料, 但 该 国 事 后 又 按 照 公 约 第 28 条 第 2 款 撤 销 其 保 留 的 除 外 所 提 交 资 料 登 记 册 第 76 条 秘 书 长 要 保 持 常 设 登 记 册, 登 记 按 照 第 75 条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的 资 料, 如 有 委 员 会 委 员 索 取 资 料, 即 向 其 提 供 资 料 提 要 第 77 条 必 要 时, 秘 书 长 要 编 制 并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分 发 按 第 75 条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内 容 简 介 文 件 和 活 动 的 机 密 性 第 78 条 委 员 会 涉 及 其 公 约 第 20 条 下 职 能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均 属 机 密, 直 到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20 条 第 5 款 决 定 予 以 公 布 时 为 止 GE.11-45567 265
会 议 第 79 条 1. 委 员 会 举 行 的 与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实 施 的 程 序 有 关 的 会 议 应 为 非 公 开 会 议 委 员 若 是 所 涉 缔 约 国 国 民, 受 雇 于 该 缔 约 国, 或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既 不 可 参 与 也 不 可 出 席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实 施 的 任 何 程 序 2. 委 员 会 审 议 诸 如 如 何 实 施 公 约 第 20 条 等 一 般 问 题 的 会 议 应 为 公 开 会 议, 但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的 除 外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第 80 条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通 过 秘 书 长 发 表 有 关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开 展 的 活 动 的 公 报, 供 新 闻 媒 体 和 公 众 使 用 委 员 会 对 资 料 的 初 步 审 议 第 81 条 1. 委 员 会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核 查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提 请 其 注 意 的 资 料 和 / 或 资 料 的 来 源 的 可 靠 性, 或 获 取 能 证 明 案 情 属 实 的 有 关 补 充 资 料 2. 委 员 会 要 确 定 所 收 到 的 资 料 在 其 看 来 含 有 确 凿 迹 象, 说 明 有 关 缔 约 国 境 内 正 在 有 系 统 地 实 施 公 约 第 1 条 所 界 定 的 酷 刑 资 料 的 审 查 第 82 条 1. 如 果 在 委 员 会 看 来 所 收 到 的 资 料 可 靠, 含 有 确 凿 迹 象 说 明 某 缔 约 国 境 内 正 在 有 系 统 地 实 施 酷 刑, 委 员 会 则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请 该 所 涉 缔 约 国 配 合 审 查 资 料 并 为 此 提 出 对 这 一 资 料 的 意 见 2. 委 员 会 要 规 定 所 涉 缔 约 国 提 交 意 见 的 期 限, 以 免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受 到 不 应 有 的 拖 延 3. 在 审 查 收 到 的 资 料 时, 委 员 会 应 考 虑 到 所 涉 缔 约 国 可 能 已 提 交 的 任 何 意 见 以 及 委 员 会 现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4. 委 员 会 认 为 适 当 时 可 决 定 从 不 同 方 面, 包 括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政 府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取 得 补 充 资 料 或 请 他 们 回 答 与 所 审 查 的 资 料 有 关 的 问 题 5. 委 员 会 要 主 动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决 定 用 何 种 形 式 和 方 式 获 取 此 种 补 充 资 料 266 GE.11-45567
联 合 国 机 构 和 专 门 机 构 提 供 的 文 件 第 83 条 委 员 会 可 随 时 通 过 秘 书 长 从 联 合 国 机 构 或 专 门 机 构 获 得 可 有 助 于 它 审 查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收 到 的 资 料 的 任 何 有 关 文 件 确 定 调 查 第 84 条 1. 委 员 会 如 果 认 定 有 理 由 这 样 做,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委 员 进 行 秘 密 调 查 并 在 可 由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2. 委 员 会 如 果 决 定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进 行 调 查, 则 要 确 定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调 查 方 式 3. 委 员 会 指 定 负 责 进 行 秘 密 调 查 的 委 员 要 按 照 公 约 规 定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确 定 自 己 的 工 作 方 法 4. 在 秘 密 调 查 期 间, 委 员 会 可 推 迟 审 议 有 关 缔 约 国 可 能 在 此 期 间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款 提 交 的 任 何 报 告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合 作 第 85 条 委 员 会 通 过 秘 书 长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配 合 其 进 行 调 查 为 此, 委 员 会 可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 (a) 指 派 一 名 正 式 代 表 同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委 员 会 晤 ; (b) 向 委 员 会 指 派 的 委 员 提 供 这 些 委 员 或 缔 约 国 可 能 认 为 有 助 于 查 明 调 查 所 涉 事 实 的 任 何 资 料 ; (c) 表 明 该 国 可 能 愿 意 向 委 员 会 及 其 指 派 委 员 提 供 的 便 利 调 查 进 行 的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视 察 团 第 86 条 委 员 会 如 认 为 其 调 查 工 作 有 必 要 包 括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委 员 前 往 所 涉 缔 约 国 境 内 视 察,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请 该 缔 约 国 同 意 视 察, 并 将 其 希 望 进 行 视 察 的 日 期 和 委 员 会 指 派 委 员 执 行 其 任 务 所 需 便 利 条 件 通 知 所 涉 缔 约 国 GE.11-45567 267
与 调 查 有 关 的 听 证 第 87 条 1. 指 派 的 委 员 可 酌 情 决 定 举 行 与 调 查 有 关 的 听 证 活 动 2. 指 派 的 委 员 要 与 所 涉 缔 约 国 合 作 确 定 进 行 此 种 听 证 所 需 条 件 和 保 障 措 施, 要 请 缔 约 国 确 保 愿 意 会 见 委 员 会 指 派 的 委 员 的 证 人 及 其 他 个 人 不 会 遇 到 任 何 阻 碍, 而 且 这 些 人 或 其 家 人 不 会 遭 到 报 复 3. 对 每 个 在 指 派 委 员 面 前 作 证 的 人 都 要 求 宣 誓 或 庄 重 声 明, 保 证 其 证 词 属 实, 尊 重 调 查 活 动 的 保 密 性 调 查 过 程 中 的 协 助 第 88 条 1. 除 秘 书 长 为 调 查 工 作 和 / 或 对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视 察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和 方 便 之 外, 指 派 的 委 员 还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请 在 医 学 方 面 或 囚 犯 待 遇 问 题 上 具 有 专 长 的 人 员 以 及 口 译 员 在 调 查 的 所 有 阶 段 提 供 协 助 2. 如 果 在 调 查 期 间 提 供 协 助 的 人 员 不 需 宣 誓 效 忠 联 合 国, 则 要 求 他 们 庄 重 声 明 他 们 将 诚 信 忠 实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并 尊 重 调 查 工 作 的 保 密 性 3. 本 条 第 1 和 第 2 款 提 到 的 人 员 有 权 享 有 委 员 会 委 员 根 据 公 约 第 23 条 应 享 有 的 同 样 便 利 特 权 和 豁 免 调 查 结 果 评 论 或 建 议 的 转 送 第 89 条 1.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其 指 派 的 委 员 根 据 第 84 条 第 1 款 提 交 的 调 查 结 果 之 后,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连 同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何 评 论 或 建 议 一 起 转 送 所 涉 缔 约 国 2. 所 涉 缔 约 国 要 按 请 求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它 就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结 果 以 及 对 委 员 会 的 评 论 或 建 议 采 取 的 行 动 调 查 程 序 结 果 的 摘 要 说 明 第 90 条 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0 条 实 施 的 调 查 方 面 的 所 有 程 序 完 成 之 后, 委 员 会 经 与 有 关 缔 约 国 协 商, 可 将 程 序 结 果 的 摘 要 说 明 列 入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24 条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268 GE.11-45567
2. 委 员 会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将 其 对 可 能 公 布 结 果 问 题 的 意 见 直 接 或 通 过 其 指 定 代 表 告 知 委 员 会, 并 可 规 定 缔 约 国 意 见 发 送 委 员 会 的 期 限 3. 委 员 会 如 果 决 定 将 程 序 结 果 摘 要 说 明 列 入 其 年 度 报 告 中, 则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摘 要 说 明 文 本 转 发 给 所 涉 缔 约 国 二 十.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收 到 的 来 文 的 审 议 程 序 缔 约 国 的 声 明 第 91 条 1. 秘 书 长 按 照 公 约 第 21 条 向 其 他 缔 约 国 转 发 缔 约 国 交 存 于 他 的 承 认 委 员 会 职 权 的 声 明 之 副 本 2. 撤 回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所 作 的 声 明 不 得 妨 碍 对 已 按 照 该 条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所 涉 任 何 事 项 的 审 议 ; 在 秘 书 长 已 收 到 撤 回 该 项 声 明 的 通 知 后, 任 何 缔 约 国 再 根 据 该 条 发 出 的 任 何 来 文 均 不 得 予 以 接 受, 但 该 缔 约 国 如 又 作 出 新 的 声 明 则 不 在 此 列 所 涉 缔 约 国 发 出 的 通 知 第 92 条 1.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提 出 的 来 文 可 由 两 个 所 涉 缔 约 国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按 照 该 条 第 1 款 (b) 项 发 出 通 知 而 提 交 委 员 会 2. 本 条 第 1 款 提 到 的 通 知 要 载 有 或 附 有 下 列 方 面 的 资 料 : (a) 为 了 按 照 公 约 第 21 条 1 款 (a) 和 (b) 项 寻 求 问 题 的 解 决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包 括 所 涉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最 初 来 文 的 文 本 以 及 随 后 提 出 的 与 问 题 有 关 的 书 面 解 释 或 陈 述 的 文 本 ; (b) 为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 (c) 所 涉 缔 约 国 采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来 文 登 记 册 第 93 条 秘 书 长 要 保 持 一 个 登 记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收 到 的 所 有 来 文 的 常 设 登 记 册 GE.11-45567 269
通 报 委 员 会 委 员 第 94 条 秘 书 长 要 及 时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通 报 根 据 第 92 条 收 到 的 任 何 通 知, 并 尽 快 地 向 他 们 转 交 通 知 和 有 关 资 料 的 副 本 会 议 第 95 条 委 员 会 要 在 非 公 开 会 议 上 审 查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提 交 的 来 文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第 96 条 委 员 会 经 与 有 关 缔 约 国 协 商 之 后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发 表 关 于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开 展 的 活 动 的 公 报, 供 新 闻 机 构 和 公 众 使 用 审 议 来 文 的 条 件 第 97 条 委 员 会 不 得 审 议 来 文, 除 非 : (a) 两 个 有 关 的 缔 约 国 都 根 据 公 约 第 21 条 第 1 款 作 出 了 声 明 ; (b) 公 约 第 21 条 第 1 款 (b) 项 规 定 的 期 限 已 到 ; (c) 委 员 会 断 定, 在 来 文 所 涉 问 题 上, 已 依 照 普 遍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援 用 并 用 尽 所 有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或 者 补 救 办 法 的 采 用 拖 延 过 久 或 不 可 能 给 违 反 公 约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带 来 有 效 救 济 斡 旋 第 98 条 1. 在 不 违 反 第 97 条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要 向 有 关 缔 约 国 提 供 斡 旋, 以 期 在 尊 重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基 础 上 求 得 问 题 的 友 好 解 决 2. 为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目 的, 委 员 会 可 在 适 当 时 设 立 一 个 特 设 调 解 委 员 会 270 GE.11-45567
索 取 资 料 第 99 条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要 求 有 关 缔 约 国 或 双 方 的 任 何 一 方 口 头 或 书 面 提 出 补 充 资 料 或 意 见 委 员 会 可 指 定 提 交 此 种 书 面 资 料 或 意 见 的 期 限 有 关 缔 约 国 出 席 会 议 第 100 条 1. 有 关 缔 约 国 有 权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来 文 所 涉 问 题 时 派 代 表 出 席 并 提 交 口 头 和 / 或 书 面 资 料 2. 委 员 会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尽 早 将 审 议 所 涉 问 题 的 届 会 的 开 幕 日 期 会 期 和 地 点 通 知 有 关 缔 约 国 3. 提 交 口 头 和 / 或 书 面 资 料 的 程 序 由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缔 约 国 协 商 之 后 决 定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101 条 1.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第 92 条 所 提 到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按 照 公 约 第 21 条 第 1 款 (h) 项 通 过 一 份 报 告 2. 第 100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委 员 会 就 通 过 报 告 问 题 所 进 行 的 讨 论 3.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秘 书 长 送 交 有 关 缔 约 国 二 十 一.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收 到 的 来 文 的 审 议 程 序 A. 一 般 规 定 缔 约 国 的 声 明 第 102 条 1. 秘 书 长 将 缔 约 国 交 存 于 他 的 承 认 委 员 会 在 公 约 第 22 条 下 的 职 权 的 声 明 之 副 本 转 发 其 他 缔 约 国 2. 撤 回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所 作 的 声 明 不 妨 碍 审 议 已 按 照 该 条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的 申 诉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事 项 ; 如 果 秘 书 长 已 经 收 到 关 于 撤 回 该 项 声 明 的 通 知, 则 不 再 根 据 该 条 接 受 某 个 人 或 代 表 某 个 人 提 交 的 任 何 申 诉, 但 该 缔 约 国 作 出 新 的 声 明 的 除 外 GE.11-45567 271
转 送 申 诉 第 103 条 1. 秘 书 长 按 照 本 议 事 规 则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根 据 或 似 是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1 款 提 请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申 诉 2. 秘 书 长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申 诉 提 交 人 说 明 是 否 希 望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将 其 申 诉 送 交 委 员 会 审 议 如 果 提 交 人 的 愿 望 仍 不 明 确, 则 将 申 诉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登 记 ;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第 104 条 1. 申 诉 可 由 秘 书 长 或 经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或 由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进 行 登 记 2. 任 何 申 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秘 书 长 不 予 登 记 : (a) 如 申 诉 所 涉 国 家 是 未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1 款 作 出 声 明 的 国 家 ; 或 (b) 申 诉 是 匿 名 的 ; 或 (c) 不 是 由 指 称 受 害 者 或 由 指 称 受 害 者 的 近 亲 代 表 其 或 由 一 名 具 有 适 当 书 面 授 权 的 代 表 书 面 提 交 的 3. 秘 书 长 按 照 第 103 条 编 制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的 申 诉 的 清 单 以 及 申 诉 的 内 容 提 要, 并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定 期 分 发 此 种 清 单 秘 书 长 还 要 保 持 登 记 所 有 这 些 申 诉 的 常 设 登 记 册 4. 每 一 个 摘 要 保 存 的 申 诉 均 有 一 个 原 始 档 案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的 任 何 申 诉 的 全 文 凡 有 委 员 会 委 员 索 要 均 要 提 供 要 求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第 105 条 1. 秘 书 长 或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可 要 求 申 诉 人 澄 清 公 约 第 22 条 是 否 可 适 用 于 其 申 诉, 特 别 是 澄 清 : (a)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住 址 年 龄 和 职 业 及 其 身 份 的 核 实 ; (b) 申 诉 所 针 对 的 缔 约 国 的 名 称 ; (c) 申 诉 的 目 的 ; (d) 据 称 遭 到 违 反 的 公 约 条 款 ; (e) 申 诉 的 事 实 ; (f) 申 诉 人 为 用 尽 所 有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 272 GE.11-45567
(g) 同 一 案 件 是 否 正 根 据 另 一 项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得 到 审 理 2. 在 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供 情 况 时, 秘 书 长 要 为 申 诉 人 指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期 限, 以 免 公 约 第 22 条 下 的 程 序 遭 受 不 应 有 的 拖 延 这 种 期 限 可 酌 情 延 长 3. 委 员 会 可 核 准 一 个 问 题 单, 以 便 要 求 申 诉 人 提 供 上 述 情 况 4. 要 求 作 出 本 条 第 1 款 (c)-(g) 项 所 提 到 的 澄 清, 不 妨 碍 将 申 诉 列 入 第 104 条 第 3 款 规 定 的 清 单 5. 秘 书 长 要 向 申 诉 人 说 明 将 要 遵 循 的 程 序, 并 告 知 申 诉 文 本 将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以 机 密 方 式 转 交 有 关 缔 约 国 资 料 摘 要 第 106 条 对 于 每 一 份 经 登 记 的 申 诉, 秘 书 长 要 编 制 其 中 所 载 资 料 的 摘 要 并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分 发 会 议 和 听 证 会 第 107 条 1.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审 查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申 诉 的 会 议 属 非 公 开 会 议 2. 委 员 会 审 议 诸 如 如 何 实 施 公 约 第 22 条 等 一 般 问 题 的 会 议 经 委 员 会 决 定 可 为 公 开 会 议 非 公 开 会 议 公 报 的 发 表 第 108 条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发 表 关 于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进 行 的 活 动 的 公 报, 供 新 闻 机 构 和 公 众 使 用 委 员 强 制 性 回 避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第 109 条 1.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不 得 参 加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对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 (a) 有 关 案 件 涉 及 其 个 人 利 益 ; (b) 曾 以 委 员 会 委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身 份 参 与 作 出 过 任 何 决 定 ; (c) 是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或 受 雇 于 该 国 GE.11-45567 273
2. 由 上 述 第 1 款 可 能 引 起 的 任 何 问 题 均 要 在 所 涉 委 员 没 有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由 委 员 会 裁 定 委 员 可 选 择 性 回 避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第 110 条 委 员 如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认 为 自 己 不 应 参 加 或 不 应 继 续 参 加 某 一 申 诉 的 审 查, 要 将 其 退 出 一 事 通 知 主 席 B. 决 定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的 程 序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第 111 条 1.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述 规 则 尽 快 以 简 单 多 数 票 决 定 申 诉 按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是 否 可 以 受 理 2.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1 款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也 可 通 过 多 数 票 宣 布 某 项 申 诉 可 予 受 理, 或 一 致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3. 除 另 有 决 定 以 外,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1 款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3 款 任 命 的 报 告 员 按 秘 书 处 收 到 申 诉 的 顺 序 处 理 申 诉 4.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决 定 同 时 处 理 两 项 或 多 项 来 文 5. 委 员 会 可 酌 情 决 定 对 多 个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分 拆 审 议 分 拆 后 的 申 诉 可 获 单 独 登 记 号 码 为 某 项 申 诉 设 立 工 作 组 和 指 定 特 别 报 告 员 第 112 条 1.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第 61 条 设 立 一 个 工 作 组, 工 作 组 在 委 员 会 每 届 会 议 召 开 前 不 久 或 在 由 委 员 会 与 秘 书 长 通 过 协 商 确 定 的 其 他 适 当 时 候 举 行 会 议, 以 便 就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根 据 申 诉 的 案 情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并 以 委 员 会 可 能 确 定 的 任 何 方 式 协 助 委 员 会 工 作 2. 工 作 组 由 委 员 会 最 少 3 名 最 多 5 名 委 员 组 成 工 作 组 自 行 选 出 负 责 成 员, 制 定 自 己 的 工 作 方 法, 其 会 议 应 尽 可 能 适 用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组 成 员 由 委 员 会 每 隔 一 届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3. 工 作 组 可 从 其 成 员 中 指 定 报 告 员 负 责 处 理 具 体 申 诉 274 GE.11-45567
申 诉 可 受 理 的 条 件 第 113 条 为 了 作 出 关 于 申 诉 可 以 受 理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其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04 条 或 第 112 条 第 3 款 指 定 的 报 告 员 要 确 定 : (a) 有 关 个 人 确 实 自 称 是 有 关 缔 约 国 违 反 公 约 规 定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申 诉 应 由 当 事 个 人 本 人 或 其 亲 属 或 指 定 代 表 或 在 指 称 受 害 者 似 不 能 亲 自 提 出 申 诉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适 当 的 授 权 书 后 由 其 他 人 代 表 提 交 ; (b) 申 诉 不 属 滥 用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或 显 然 没 有 根 据 ; (c) 申 诉 并 不 有 悖 公 约 的 规 定 ; (d)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未 曾 而 且 目 前 也 没 有 根 据 另 一 项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审 理 ; (e) 有 关 个 人 确 实 已 经 用 尽 所 有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然 而, 当 此 种 补 救 办 法 的 实 施 被 不 合 理 拖 延 或 不 可 能 给 违 反 公 约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带 来 有 效 救 济 时, 不 在 此 列 ; (f)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后 过 去 的 时 间 并 未 过 长, 不 会 使 委 员 会 或 缔 约 国 审 议 申 诉 的 工 作 过 于 困 难 临 时 措 施 第 114 条 1. 收 到 申 诉 后,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要 求 有 关 缔 约 国 紧 急 考 虑 采 取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临 时 措 施, 以 免 给 违 法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造 成 不 可 挽 回 的 损 害 2. 如 果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报 告 员 根 据 本 条 要 求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该 项 要 求 并 不 表 示 就 申 诉 的 可 否 受 理 或 申 诉 的 案 情 作 出 断 定 给 缔 约 国 转 去 申 诉 时 也 要 如 此 说 明 3. 准 许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决 定 可 依 据 申 诉 人 来 文 所 载 资 料 通 过 可 根 据 缔 约 国 的 建 议, 参 照 缔 约 国 及 时 提 供 的 资 料 ( 大 意 为 申 诉 材 料 证 据 不 足 而 且 申 诉 人 并 未 面 临 不 可 弥 补 的 损 失 ) 以 及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提 出 的 任 何 意 见, 对 该 决 定 进 行 审 查 4. 工 作 组 或 报 告 员 如 根 据 本 条 提 出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要 求, 要 在 委 员 会 下 一 届 常 会 上 向 委 员 会 委 员 说 明 该 项 要 求 的 性 质 及 其 所 涉 的 申 诉 5. 秘 书 长 要 保 持 一 份 这 些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要 求 的 清 单 6.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也 要 监 测 委 员 会 的 临 时 措 施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遵 照 实 施 GE.11-45567 275
7. 缔 约 国 可 通 知 委 员 会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理 由 已 不 存 在, 或 提 出 理 由 说 明 为 何 要 撤 消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要 求 8. 报 告 员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可 撤 消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要 求 补 充 资 料 说 明 和 意 见 第 115 条 1. 申 诉 一 旦 登 记 后 即 应 转 发 缔 约 国,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6 个 月 内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答 复 2. 除 非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由 于 案 件 的 非 常 性 质, 决 定 要 求 只 对 能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作 书 面 答 复, 否 则 所 涉 缔 约 国 在 其 书 面 答 复 中 要 包 括 有 关 申 诉 是 否 可 以 受 理 和 其 案 情 的 说 明 或 声 明, 以 及 可 能 已 就 此 提 供 过 的 任 何 补 救 3. 收 到 关 于 根 据 第 1 款 一 并 就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和 案 情 提 交 书 面 答 复 的 要 求 的 缔 约 国 可 在 2 个 月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要 求 将 来 文 视 为 不 可 受 理 而 予 以 驳 回, 并 列 出 不 可 受 理 的 理 由 委 员 会 或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可 以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将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与 案 情 问 题 分 开 审 议 4. 在 对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作 出 单 独 决 定 后, 委 员 会 就 每 一 个 案 件 规 定 最 后 提 交 期 限 5.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112 条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3 款 指 定 的 报 告 员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要 求 有 关 缔 约 国 或 申 诉 人 就 可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或 案 情 问 题 提 交 补 充 书 面 资 料 说 明 或 意 见 6.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3 款 指 定 的 报 告 员 规 定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或 说 明 的 期 限, 以 免 不 当 的 拖 延 7. 如 果 有 关 缔 约 国 或 申 诉 人 未 遵 守 期 限,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可 决 定 根 据 现 有 的 资 料 审 议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和 / 或 其 案 情 8. 除 非 所 涉 缔 约 国 收 到 了 申 诉 文 本 并 有 机 会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提 交 资 料 或 意 见, 否 则 不 得 宣 布 一 项 申 诉 可 予 受 理 9. 所 涉 缔 约 国 如 果 对 申 诉 人 关 于 确 实 已 经 用 尽 所 有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说 法 提 出 异 议, 须 详 细 说 明 在 所 涉 案 件 的 特 定 情 况 下 指 称 受 害 者 可 用 的 并 且 符 合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规 定 的 有 效 补 救 办 法 10. 在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3 款 指 定 的 报 告 员 所 规 定 的 这 一 期 限 内, 缔 约 国 或 申 诉 人 可 以 有 机 会 对 另 一 方 根 据 本 条 下 提 出 的 要 求 发 来 的 任 何 材 料 提 出 意 见 如 果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此 种 意 见, 则 通 常 不 应 推 迟 审 议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276 GE.11-45567
不 可 受 理 的 申 诉 第 116 条 1. 当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裁 定, 某 一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或 决 定 暂 停 或 中 止 对 申 诉 的 审 议 时, 委 员 会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其 决 定 尽 快 通 知 申 诉 人 和 所 涉 缔 约 国 2. 如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宣 布 某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委 员 会 可 应 委 员 会 委 员 要 求 或 当 事 个 人 或 其 代 表 提 出 的 书 面 要 求 在 晚 些 时 候 进 行 复 审 此 种 书 面 要 求 应 包 括 可 以 说 明 第 22 条 第 5 款 中 所 提 到 的 不 可 受 理 理 由 已 不 再 适 用 的 证 据 C. 审 议 案 情 可 受 理 申 诉 的 处 理 办 法 ; 口 头 听 讯 第 117 条 1. 当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裁 定 某 一 申 诉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可 予 受 理 之 后,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答 复 之 前,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其 决 定 文 本 连 同 尚 未 根 据 第 115 条 第 1 款 转 交 缔 约 国 的 来 文 提 交 人 发 来 的 任 何 材 料 转 交 缔 约 国 委 员 会 还 要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其 决 定 通 知 申 诉 人 2. 有 关 缔 约 国 要 在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解 释 或 陈 述, 对 正 在 审 议 的 案 件 及 其 可 能 已 经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作 出 说 明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向 有 关 缔 约 国 说 明 希 望 得 到 何 种 资 料 3.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条 提 交 的 任 何 解 释 或 陈 述 通 过 秘 书 长 转 交 申 诉 人, 后 者 可 在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补 充 书 面 资 料 或 意 见 4. 委 员 会 可 请 申 诉 人 或 其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出 席 指 定 的 委 员 会 非 公 开 会 议, 以 便 提 供 补 充 说 明 或 回 答 关 于 申 诉 案 情 的 问 题 在 邀 请 一 方 出 席 时, 应 通 知 和 邀 请 另 一 方 出 席 和 提 交 适 当 的 材 料 一 方 不 出 席 不 妨 碍 对 案 件 的 审 议 5.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缔 约 国 依 照 本 条 所 提 供 的 解 释 或 陈 述 撤 消 其 关 于 申 诉 可 以 受 理 的 决 定 但 是, 在 委 员 会 考 虑 撤 消 此 种 决 定 之 前, 必 须 将 有 关 解 释 或 陈 述 转 交 给 申 诉 人, 以 便 其 在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或 意 见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 关 于 案 情 的 决 定 第 118 条 1. 在 当 事 方 均 已 就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和 案 情 问 题 提 出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已 经 作 出, 而 且 当 事 方 已 提 交 有 关 案 情 的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要 参 GE.11-45567 277
照 申 诉 人 或 申 诉 人 代 表 以 及 所 涉 缔 约 国 向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对 申 诉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裁 决 在 此 之 前, 委 员 会 可 将 来 文 交 给 工 作 组 或 根 据 第 112 条 第 3 款 指 定 的 报 告 员 审 议 并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2.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报 告 员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可 随 时 从 联 合 国 机 构 或 专 门 机 构 或 其 他 方 面 获 得 有 助 于 审 议 申 诉 的 任 何 文 件 3. 委 员 会 在 没 有 审 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到 的 所 有 可 受 理 理 由 的 适 用 性 之 前, 不 对 申 诉 的 案 情 作 出 裁 定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通 过 秘 书 长 转 交 申 诉 人 和 所 涉 缔 约 国 4. 委 员 会 关 于 案 情 的 裁 决 应 称 为 决 定 5. 一 般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要 请 所 涉 缔 约 国 在 某 一 期 限 内 向 委 员 会 说 明 为 了 遵 守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个 人 意 见 第 119 条 参 加 作 出 决 定 的 委 员 会 委 员 可 要 求 将 其 个 人 意 见 附 录 于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之 后 后 续 程 序 第 120 条 1. 委 员 会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报 告 员, 对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通 过 的 决 定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以 核 实 缔 约 国 确 已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2. 报 告 员 为 适 当 履 行 后 续 任 务 可 酌 情 进 行 适 当 的 联 系,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并 就 此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报 告 员 可 建 议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可 能 需 要 的 行 动 3. 报 告 员 要 定 期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其 后 续 行 动 的 情 况 4. 报 告 员 在 执 行 后 续 行 动 任 务 时 可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前 往 有 关 缔 约 国 从 事 必 要 的 视 察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里 的 概 述 和 最 后 决 定 文 本 的 列 入 第 121 条 1.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将 所 审 查 的 申 诉 的 概 述 列 入 其 年 度 报 告, 并 视 情 况 将 有 关 缔 约 国 所 提 供 的 解 释 和 陈 述 以 及 委 员 会 就 此 提 出 的 意 见 的 概 述 列 入 其 年 度 报 告 2. 委 员 会 要 将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最 后 决 定 文 本 列 入 其 年 度 报 告 3. 委 员 会 要 在 其 年 度 报 告 中 载 入 关 于 后 续 活 动 的 资 料 278 GE.11-45567
附 件 十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 日 逾 期 未 提 交 的 报 告 A. 初 次 报 告 缔 约 国 应 提 交 日 期 1. 安 道 尔 2007 年 10 月 22 日 2.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1994 年 8 月 17 日 3. 孟 加 拉 国 1999 年 11 月 4 日 4. 博 茨 瓦 纳 2001 年 10 月 7 日 5. 布 基 纳 法 索 2000 年 2 月 2 日 6. 佛 得 角 1993 年 7 月 3 日 7. 刚 果 2004 年 8 月 30 日 8. 科 特 迪 瓦 1997 年 1 月 16 日 9. 赤 道 几 内 亚 2003 年 11 月 6 日 10. 加 蓬 2001 年 10 月 7 日 11. 几 内 亚 1990 年 11 月 8 日 12. 教 廷 2003 年 7 月 25 日 13. 黎 巴 嫩 2001 年 11 月 3 日 14. 莱 索 托 2002 年 12 月 11 日 15. 利 比 里 亚 2005 年 10 月 22 日 16. 马 拉 维 1997 年 7 月 10 日 17. 马 尔 代 夫 2005 年 5 月 20 日 18. 马 里 2000 年 3 月 27 日 19. 毛 里 塔 尼 亚 2005 年 12 月 17 日 20. 莫 桑 比 克 2000 年 10 月 14 日 21. 尼 日 尔 1999 年 11 月 3 日 22. 尼 日 利 亚 2002 年 6 月 28 日 23.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2002 年 8 月 30 日 24. 圣 马 力 诺 2007 年 12 月 27 日 25. 塞 舌 尔 1993 年 6 月 3 日 26. 塞 拉 利 昂 2002 年 5 月 25 日 27. 索 马 里 1991 年 2 月 22 日 28. 斯 威 士 兰 2005 年 4 月 25 日 29. 泰 国 2008 年 11 月 1 日 30. 东 帝 汶 2004 年 5 月 16 日 GE.11-45567 279
B. 定 期 报 告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1. 阿 富 汗 第 二 次 1992 年 6 月 25 日 第 三 次 1996 年 6 月 25 日 第 四 次 2000 年 6 月 25 日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2. 阿 尔 巴 尼 亚 第 三 次 2003 年 6 月 9 日 第 四 次 2007 年 6 月 9 日 3. 阿 尔 及 利 亚 第 四 次 2002 年 10 月 11 日 [2012 年 6 月 20 日 ] 第 五 次 2006 年 10 月 11 日 第 六 次 2010 年 10 月 11 日 4.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第 二 次 1998 年 8 月 17 日 第 三 次 2002 年 8 月 17 日 第 四 次 2006 年 8 月 17 日 第 五 次 2010 年 8 月 17 日 5. 阿 根 廷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 6. 亚 美 尼 亚 第 四 次 2006 年 10 月 12 日 第 五 次 2010 年 10 月 12 日 7. 澳 大 利 亚 第 四 次 2002 年 9 月 6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第 五 次 2006 年 9 月 6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第 六 次 2010 年 9 月 6 日 8. 奥 地 利 第 六 次 2008 年 8 月 27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9. 阿 塞 拜 疆 第 四 次 2009 年 9 月 14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10. 巴 林 第 二 次 2003 年 4 月 4 日 [2007 年 4 月 4 日 ] 第 三 次 2007 年 4 月 4 日 11. 孟 加 拉 国 第 二 次 2003 年 11 月 4 日 第 三 次 2007 年 11 月 4 日 12. 白 俄 罗 斯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13. 比 利 时 第 三 次 2008 年 7 月 25 日 [2012 年 11 月 21 日 ] 14. 伯 利 兹 第 二 次 1992 年 6 月 25 日 第 三 次 1996 年 6 月 25 日 第 四 次 2000 年 6 月 25 日 280 GE.11-45567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15. 贝 宁 第 三 次 2001 年 4 月 10 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5 年 4 月 10 日 2009 年 4 月 10 日 16.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第 二 次 2004 年 5 月 11 日 第 三 次 2008 年 5 月 11 日 17. 博 茨 瓦 纳 第 二 次 2005 年 10 月 7 日 第 三 次 2009 年 10 月 7 日 18. 巴 西 第 二 次 1994 年 10 月 27 日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1998 年 10 月 27 日 2002 年 10 月 27 日 2006 年 10 月 27 日 2010 年 10 月 27 日 19. 布 基 纳 法 索 第 二 次 2004 年 2 月 2 日 第 三 次 2008 年 2 月 2 日 20. 布 隆 迪 第 二 次 1998 年 3 月 19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2 年 3 月 19 日 2006 年 3 月 19 日 2010 年 3 月 19 日 21. 柬 埔 寨 第 三 次 2001 年 11 月 13 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5 年 11 月 13 日 2009 年 11 月 13 日 22. 喀 麦 隆 第 五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23. 佛 得 角 第 二 次 1997 年 7 月 3 日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1 年 7 月 3 日 2005 年 7 月 3 日 2009 年 7 月 3 日 24. 乍 得 第 二 次 2000 年 7 月 9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2004 年 7 月 9 日 2008 年 7 月 9 日 25. 智 利 第 六 次 2009 年 10 月 29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26. 中 国,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和 中 国 澳 门 第 五 次 2005 年 11 月 2 日 [2012 年 11 月 21 日 ] 第 六 次 2009 年 11 月 2 日 GE.11-45567 281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27. 哥 伦 比 亚 第 五 次 2005 年 1 月 6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第 六 次 2009 年 1 月 6 日 28. 刚 果 第 二 次 2008 年 8 月 30 日 29. 哥 斯 达 黎 加 第 三 次 2002 年 12 月 10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第 四 次 2006 年 12 月 10 日 第 五 次 2010 年 12 月 10 日 30. 科 特 迪 瓦 第 二 次 2001 年 1 月 16 日 第 三 次 2005 年 1 月 16 日 第 四 次 2009 年 1 月 16 日 31. 克 罗 地 亚 第 四 次 2004 年 10 月 7 日 [2008 年 10 月 7 日 ] 第 五 次 2008 年 10 月 7 日 [2008 年 10 月 7 日 ] 32. 古 巴 第 三 次 2004 年 6 月 15 日 第 四 次 2008 年 6 月 15 日 33. 塞 浦 路 斯 第 四 次 2004 年 8 月 16 日 第 五 次 2008 年 8 月 16 日 34.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第 二 次 2001 年 4 月 16 日 [2009 年 4 月 16 日 ] 第 三 次 2005 年 4 月 16 日 [2009 年 4 月 16 日 ] 第 四 次 2009 年 4 月 16 日 [2009 年 4 月 16 日 ] 35. 吉 布 提 第 二 次 2007 年 12 月 5 日 36. 埃 及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37. 萨 尔 瓦 多 第 三 次 2005 年 7 月 16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第 四 次 2009 年 7 月 16 日 38. 赤 道 几 内 亚 第 二 次 2007 年 11 月 6 日 39. 爱 沙 尼 亚 第 四 次 2004 年 12 月 19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五 次 2008 年 12 月 19 日 40. 埃 塞 俄 比 亚 第 二 次 1999 年 4 月 12 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 第 三 次 2003 年 4 月 12 日 第 四 次 2007 年 4 月 12 日 41. 加 蓬 第 二 次 2005 年 10 月 7 日 第 三 次 2009 年 10 月 7 日 42. 格 鲁 吉 亚 第 四 次 2007 年 11 月 27 日 [2011 年 11 月 24 日 ] 43. 加 纳 第 二 次 2005 年 10 月 6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三 次 2009 年 10 月 6 日 44. 危 地 马 拉 第 六 次 2011 年 2 月 3 日 282 GE.11-45567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45. 几 内 亚 第 二 次 1994 年 11 月 8 日 第 三 次 1998 年 11 月 8 日 第 四 次 2002 年 11 月 8 日 第 五 次 2006 年 11 月 8 日 第 六 次 2010 年 11 月 8 日 46. 圭 亚 那 第 二 次 1993 年 6 月 17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三 次 1997 年 6 月 17 日 第 四 次 2001 年 6 月 17 日 第 五 次 2005 年 6 月 17 日 第 六 次 2009 年 6 月 17 日 47. 教 廷 第 二 次 2007 年 7 月 25 日 48. 洪 都 拉 斯 第 二 次 2002 年 1 月 3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第 三 次 2006 年 1 月 3 日 第 四 次 2010 年 1 月 3 日 49. 匈 牙 利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50. 印 度 尼 西 亚 第 三 次 2007 年 11 月 27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51. 爱 尔 兰 第 二 次 2007 年 5 月 11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三 次 2011 年 5 月 11 日 52. 以 色 列 第 五 次 2008 年 11 月 1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53. 意 大 利 第 六 次 2010 年 2 月 11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 54. 日 本 第 二 次 2004 年 7 月 29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 第 三 次 2008 年 7 月 29 日 55. 约 旦 第 三 次 2000 年 12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第 四 次 2004 年 12 月 12 日 第 五 次 2008 年 12 月 12 日 56. 哈 萨 克 斯 坦 第 三 次 2007 年 9 月 25 日 [2012 年 11 月 21 日 ] 57. 肯 尼 亚 第 二 次 2002 年 3 月 22 日 [2012 年 11 月 21 日 ] 第 三 次 2006 年 3 月 22 日 第 四 次 2010 年 3 月 22 日 58. 科 威 特 第 三 次 2005 年 4 月 6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四 次 2009 年 4 月 6 日 59.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第 二 次 2002 年 10 月 4 日 第 三 次 2006 年 10 月 4 日 第 四 次 2010 年 10 月 4 日 GE.11-45567 283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60. 拉 脱 维 亚 第 五 次 2009 年 5 月 13 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61. 黎 巴 嫩 第 二 次 2005 年 11 月 3 日 第 三 次 2009 年 11 月 3 日 62. 莱 索 托 第 二 次 2006 年 12 月 12 日 第 三 次 2010 年 12 月 12 日 63. 利 比 里 亚 第 二 次 2009 年 10 月 22 日 64.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第 四 次 2002 年 6 月 14 日 第 五 次 2006 年 6 月 14 日 第 六 次 2010 年 6 月 14 日 65. 列 支 敦 士 登 第 四 次 2003 年 12 月 1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第 五 次 2007 年 12 月 1 日 66. 立 陶 宛 第 三 次 2005 年 3 月 2 日 [2012 年 11 月 21 日 ] 第 四 次 2009 年 3 月 2 日 67. 马 达 加 斯 加 第 二 次 2011 年 1 月 13 日 68. 马 拉 维 第 二 次 2001 年 7 月 10 日 第 三 次 2005 年 7 月 10 日 第 四 次 2009 年 7 月 10 日 69. 马 尔 代 夫 第 二 次 2009 年 5 月 20 日 70. 马 里 第 二 次 2004 年 3 月 27 日 第 三 次 2008 年 3 月 27 日 71. 马 耳 他 第 三 次 1999 年 10 月 12 日 [2000 年 12 月 31 日 ] 第 四 次 2003 年 10 月 12 日 第 五 次 2007 年 10 月 12 日 72. 毛 里 塔 尼 亚 第 二 次 2009 年 12 月 17 日 73. 毛 里 求 斯 第 四 次 2006 年 1 月 7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五 次 2010 年 1 月 7 日 74. 蒙 古 第 二 次 2007 年 2 月 23 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 第 三 次 2011 年 2 月 23 日 75. 摩 洛 哥 第 五 次 2010 年 7 月 21 日 76. 莫 桑 比 克 第 二 次 2004 年 10 月 14 日 第 三 次 2008 年 10 月 14 日 77. 纳 米 比 亚 第 二 次 1999 年 12 月 27 日 第 三 次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四 次 2007 年 12 月 27 日 284 GE.11-45567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78. 尼 泊 尔 第 三 次 2000 年 6 月 12 日 [2008 年 6 月 12 日 ] 第 四 次 2004 年 6 月 12 日 [2008 年 6 月 12 日 ] 第 五 次 2008 年 6 月 12 日 [2008 年 6 月 12 日 ] 79. 荷 兰 第 六 次 2010 年 1 月 20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 80. 新 西 兰 第 六 次 2011 年 1 月 8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81. 尼 加 拉 瓜 第 二 次 2010 年 8 月 4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82. 尼 日 尔 第 二 次 2003 年 11 月 3 日 第 三 次 2007 年 11 月 3 日 83. 尼 日 利 亚 第 二 次 2006 年 6 月 28 日 第 三 次 2010 年 6 月 28 日 84. 巴 拿 马 第 四 次 2000 年 9 月 22 日 第 五 次 2004 年 9 月 22 日 第 六 次 2008 年 9 月 22 日 85. 秘 鲁 第 五 次 2005 年 8 月 5 日 [2009 年 8 月 5 日 ] 第 六 次 2009 年 8 月 5 日 [2009 年 8 月 5 日 ] 86. 菲 律 宾 第 三 次 1996 年 6 月 25 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 ] 第 四 次 2000 年 6 月 25 日 第 五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87. 波 兰 第 六 次 2010 年 8 月 25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 88. 葡 萄 牙 第 六 次 2010 年 3 月 10 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89. 卡 塔 尔 第 三 次 2008 年 2 月 10 日 90. 大 韩 民 国 第 三 次 2004 年 2 月 7 日 [2012 年 2 月 7 日 ] 第 四 次 2008 年 2 月 7 日 91.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第 三 次 2004 年 12 月 27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第 四 次 2008 年 12 月 27 日 92. 罗 马 尼 亚 第 二 次 1996 年 1 月 16 日 第 三 次 2000 年 1 月 16 日 第 四 次 2004 年 1 月 16 日 第 五 次 2008 年 1 月 16 日 93. 俄 罗 斯 联 邦 第 六 次 2008 年 6 月 25 日 94.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第 二 次 2006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2010 年 8 月 30 日 95. 沙 特 阿 拉 伯 第 二 次 2002 年 10 月 21 日 第 三 次 2006 年 10 月 21 日 第 四 次 2010 年 10 月 21 日 GE.11-45567 285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96. 塞 内 加 尔 第 四 次 2000 年 6 月 25 日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97. 塞 舌 尔 第 二 次 1997 年 6 月 3 日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1 年 6 月 3 日 2005 年 6 月 3 日 2009 年 6 月 3 日 98. 塞 拉 利 昂 第 二 次 2006 年 5 月 25 日 第 三 次 2010 年 5 月 25 日 99. 斯 洛 伐 克 第 三 次 2002 年 5 月 27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6 年 5 月 27 日 2010 年 5 月 27 日 100. 斯 洛 文 尼 亚 第 四 次 2006 年 8 月 14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五 次 2010 年 8 月 14 日 101. 索 马 里 第 二 次 1995 年 2 月 22 日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1999 年 2 月 22 日 2003 年 2 月 22 日 2007 年 2 月 22 日 2011 年 2 月 22 日 102. 南 非 第 二 次 2004 年 1 月 9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三 次 2008 年 1 月 9 日 103. 西 班 牙 第 六 次 2008 年 11 月 19 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104. 斯 里 兰 卡 第 五 次 2011 年 2 月 1 日 105. 斯 威 士 兰 第 二 次 2009 年 4 月 25 日 106.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第 二 次 2009 年 9 月 18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107. 塔 吉 克 斯 坦 第 三 次 2004 年 2 月 9 日 108.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第 四 次 2008 年 2 月 9 日 第 三 次 2000 年 10 月 17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4 年 10 月 17 日 2008 年 10 月 17 日 109. 东 帝 汶 第 二 次 2008 年 5 月 16 日 110. 多 哥 第 三 次 1996 年 12 月 17 日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2000 年 12 月 17 日 2004 年 12 月 17 日 2008 年 12 月 17 日 286 GE.11-45567
缔 约 国 报 告 批 次 应 提 交 日 期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最 新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修 订 过 的 日 期 111. 突 尼 斯 第 四 次 20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五 次 2007 年 10 月 22 日 112. 土 耳 其 第 四 次 2001 年 8 月 31 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2005 年 8 月 31 日 2009 年 8 月 31 日 113. 土 库 曼 斯 坦 第 二 次 2004 年 7 月 24 日 [2015 年 6 月 3 日 ] 第 三 次 2008 年 7 月 24 日 114. 乌 干 达 第 二 次 1992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1996 年 6 月 25 日 2000 年 6 月 25 日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115. 乌 克 兰 第 六 次 2007 年 6 月 25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 116.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第 五 次 2006 年 1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第 六 次 2010 年 1 月 6 日 117.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第 三 次 2003 年 11 月 19 日 第 四 次 2007 年 11 月 19 日 118. 乌 拉 圭 第 三 次 1996 年 6 月 25 日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2000 年 6 月 25 日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25 日 119.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第 四 次 2008 年 10 月 28 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120. 委 内 瑞 拉 (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4 年 8 月 20 日 2008 年 8 月 20 日 121. 也 门 第 三 次 2000 年 12 月 4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2004 年 12 月 4 日 2008 年 12 月 4 日 122. 赞 比 亚 第 三 次 2007 年 11 月 6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 GE.11-45567 287
附 件 十 一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和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相 应 国 别 报 告 员 和 副 报 告 员 ( 按 英 文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 A.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报 告 报 告 员 副 报 告 员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CAT/C/BIH/2-5) 柬 埔 寨 (CAT/C/KHM/2 和 Corr.1) 厄 瓜 多 尔 (CAT/C/ECU/4-6) 埃 塞 俄 比 亚 (CAT/C/ETH/1) 蒙 古 (CAT/C/MNG/1) 土 耳 其 (CAT/C/TUR/3) 加 列 戈 斯 先 生 斯 韦 奥 斯 女 士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盖 伊 先 生 布 鲁 尼 先 生 布 鲁 尼 先 生 王 先 生 盖 尔 女 士 马 里 诺 先 生 贝 尔 米 女 士 克 莱 奥 帕 斯 女 士 盖 尔 女 士 B. 第 四 十 六 届 会 议 报 告 报 告 员 副 报 告 员 芬 兰 (CAT/C/FIN/5-6) 加 纳 (CAT/C/GHA/1) 爱 尔 兰 (CAT/C/IRL/1) 科 威 特 (CAT/C/KWT/2) 毛 里 求 斯 (CAT/C/MUS/3) 摩 纳 哥 (CAT/C/MCO/4-5) 斯 洛 文 尼 亚 (CAT/C/SVN/3) 土 库 曼 斯 坦 (CAT/C/TKM/1) 马 里 诺 先 生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加 列 戈 斯 先 生 布 鲁 尼 先 生 加 列 戈 斯 先 生 贝 尔 米 女 士 马 里 诺 先 生 盖 尔 女 士 王 先 生 斯 韦 奥 斯 女 士 克 莱 奥 帕 斯 女 士 贝 尔 米 女 士 布 鲁 尼 先 生 盖 伊 先 生 王 先 生 格 罗 斯 曼 先 生 288 GE.11-45567
附 件 十 二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作 出 的 决 定 A. 关 于 案 情 的 决 定 第 310/2007 号 来 文 :Chahin 诉 瑞 典 提 交 人 : Tony Chahin( 由 律 师 Bo Johansson 先 生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典 申 诉 日 期 : 2006 年 12 月 20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Tony Chahin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10/2007 号 来 文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全 部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Tony Chahin 是 叙 利 亚 国 国 民 他 生 于 1964 年, 目 前 在 瑞 典 非 法 居 留 尽 管 终 身 被 禁 止 再 入 境 瑞 典, 他 仍 于 2003 年 返 回 该 国 并 躲 藏 至 今 他 声 称 1997 年 自 己 从 瑞 典 被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之 后 成 为 酷 刑 受 害 者, 而 且 再 次 将 其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使 其 再 次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他 有 律 师 代 理 1.2 在 2006 年 12 月 20 日 首 次 提 交 的 材 料 中, 申 诉 人 请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在 委 员 会 就 其 来 文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之 前 暂 不 将 其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2008 年 1 月 10 日,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特 别 报 告 员 通 知 申 诉 人 和 缔 约 国, 他 决 定 不 接 受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的 请 求, 同 时 表 示 一 旦 申 诉 人 停 止 躲 藏, 将 复 审 该 决 定 并 提 出 请 求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2007 年 12 月 13 日, 律 师 通 知 委 员 会, 由 于 申 诉 人 害 怕 被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他 无 法 说 服 其 不 再 躲 藏 GE.11-45567 289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属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基 督 教 少 数 群 体 1975 年 全 家 搬 到 黎 巴 嫩, 八 十 年 代 内 战 期 间, 他 在 那 里 加 入 了 黎 巴 嫩 军 队, 即 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敌 对 的 一 个 组 织 Samir Jahjahs 军 事 团 体 他 参 加 了 对 叙 利 亚 军 队 的 作 战 2.2 1989 年 6 月 10 日, 申 诉 人 在 贝 鲁 特 与 Fehima Melki 女 士 结 婚 此 前 在 1989 年 5 月,Melki 女 士 得 知 她 获 得 了 瑞 典 的 居 留 和 工 作 许 可,Melki 女 士 的 家 人 自 1986 年 起 一 直 住 在 那 里 1989 年 9 月 抵 达 瑞 典 之 后, 她 为 申 诉 人 申 请 居 留 和 工 作 许 可 基 于 婚 姻 关 系, 申 诉 人 于 1989 年 12 月 获 得 了 为 期 六 个 月 的 许 可, 后 来 又 延 期 至 1991 年 1 月 1989 或 1990 年 间, 申 诉 人 抵 达 瑞 典 1990 年 11 月 14 日, 他 申 请 了 居 住 许 可 工 作 许 可 和 外 国 人 护 照 2.3 1991 年 9 月 1 日, 申 诉 人 在 Norrköping 的 一 家 咖 啡 馆 与 两 名 男 子 发 生 争 执, 争 斗 中 他 持 利 器 刺 入 一 名 男 子 的 背 部, 致 其 死 亡 2.4 1991 年 10 月 3 日,Norrköping 区 法 院 裁 定 申 诉 人 犯 有 杀 人 罪, 判 处 其 8 年 徒 刑, 并 下 令 刑 满 后 立 即 将 其 驱 逐 出 境 驱 逐 令 包 括 永 远 不 准 返 回 瑞 典 的 禁 令 决 定 刑 期 长 度 时, 法 院 视 申 诉 人 将 被 驱 逐 为 一 个 减 刑 的 因 素 诉 讼 期 间, 瑞 典 移 民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咨 询 意 见, 指 出 申 诉 人 未 申 请 避 难, 不 存 在 妨 碍 将 其 驱 逐 的 任 何 障 碍 2.5 1991 年 10 月 18 日, 瑞 典 移 民 局 因 为 驱 逐 令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居 留 许 可 和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2.6 申 诉 人 仅 对 区 法 院 裁 决 中 的 驱 逐 事 项 提 出 上 诉 1991 年 11 月 12 日,Göta 上 诉 法 院 确 认 了 下 级 法 院 的 判 决 1991 年 12 月 20 日, 在 最 高 法 院 决 定 不 给 予 上 诉 许 可 后, 驱 逐 令 最 终 成 为 定 局 2.7 1993 年 8 月, 申 诉 人 在 服 刑 期 间 提 出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在 提 交 材 料 中 称 1979 年 他 被 强 行 征 入 基 督 教 长 枪 党 的 亚 述 人 军 事 组 织 Rabeta El-Soryanie, 并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参 与 了 对 穆 斯 林 军 队 的 武 装 作 战 : 他 曾 几 次 被 炮 弹 碎 片 和 枪 弹 所 伤 1989 年 他 被 奥 恩 将 军 指 挥 下 的 其 他 基 督 教 武 装 力 量 俘 虏, 遭 到 羁 押, 受 到 了 电 击 和 吊 在 注 满 水 的 轮 胎 之 中 的 酷 刑, 并 被 迫 为 其 作 战 六 个 月 之 后, 他 设 法 逃 脱 并 返 回 自 己 的 部 队, 随 后 又 回 到 瑞 典 他 辩 称, 由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占 领 了 黎 巴 嫩 大 部 分 地 区, 若 返 回 黎 巴 嫩, 他 很 可 能 因 为 在 内 战 期 间 加 入 长 枪 党 部 队 而 承 受 迫 害 酷 刑 甚 至 死 刑 的 风 险 1994 年 2 月 3 日, 政 府 驳 回 了 申 请, 认 为 没 有 任 何 特 别 理 由 撤 销 驱 逐 令 2.8 1996 年 11 月 11 日, 申 诉 人 再 次 申 请 撤 销 驱 逐 令, 援 引 理 由 为 与 瑞 典 的 妻 子 和 三 个 子 女 的 联 系, 及 其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曾 作 为 基 督 教 军 事 团 体 成 员 参 与 作 战, 并 担 任 两 位 高 级 别 基 督 教 政 客 的 保 镖, 因 而 在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或 黎 巴 嫩 后 面 临 着 酷 刑 和 死 刑 的 风 险 1996 年 12 月 19 日, 瑞 典 政 府 驳 回 了 申 请 290 GE.11-45567
2.9 1996 年 12 月 27 日, 申 诉 人 服 刑 所 在 的 Norrköping 监 狱 的 一 位 神 父 代 表 申 诉 人 再 次 向 政 府 申 请 撤 销 驱 逐 令 1997 年 1 月 16 日, 政 府 驳 回 了 申 请 2.10 1997 年 1 月 5 日, 在 瑞 典 警 方 一 名 叙 利 亚 警 卫 和 一 名 翻 译 的 陪 同 下, 申 诉 人 被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抵 达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时, 他 被 控 参 与 了 对 黎 巴 嫩 境 内 叙 利 亚 军 队 的 武 装 作 战, 从 而 成 为 犹 太 复 国 主 义 和 以 色 列 利 益 的 同 谋 在 漫 长 的 审 讯 期 间, 他 被 问 及 在 黎 巴 嫩 加 入 的 军 事 团 体 并 被 迫 认 罪 他 遭 受 了 酷 刑 2.11 1997 年 10 月 7 日,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判 处 申 诉 人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兼 服 苦 役, 罪 名 是 加 入 了 企 图 颠 覆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国 家 社 会 及 经 济 秩 序 的 组 织 因 加 入 黎 巴 嫩 军 队 中 以 分 裂 黎 巴 嫩 为 目 的 的 Samir Jahjahs 恐 怖 主 义 团 体, 他 因 企 图 颠 覆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政 权 而 犯 下 了 严 重 的 叛 国 罪 2.12 申 诉 人 在 大 马 士 革 的 Saydnaya 监 狱 服 刑 最 初 的 九 个 月 被 单 独 关 押, 然 后 被 安 置 在 普 通 牢 房 监 禁 期 间 他 遭 受 了 酷 刑 和 其 他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不 过 受 刑 次 数 并 不 像 接 受 安 全 部 门 审 讯 时 那 样 频 繁 2000 年 刑 满 之 后, 他 被 移 交 至 军 方, 在 Homas 镇 服 了 三 年 的 兵 役 ( 根 据 对 他 的 判 决, 比 正 常 兵 役 多 一 年 ), 他 在 一 个 非 武 装 军 事 建 筑 单 位 工 作, 条 件 十 分 恶 劣 2.13 2003 年 初, 申 诉 人 兵 役 期 满, 在 其 故 乡 及 家 人 所 在 的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北 部 的 Al-Jazire 镇 居 住 下 来 抵 达 那 里 后, 他 被 传 唤 至 安 全 部 门 设 在 当 地 的 办 事 处, 得 知 要 遵 守 以 下 义 务 :(a) 每 隔 一 天 向 安 全 部 门 报 告 ;(b) 任 何 时 候 希 望 离 开 Al-Jazire 都 须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c) 不 许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d) 不 许 申 请 国 家 公 职 2.14 申 诉 人 担 心 自 己 的 安 全, 联 系 了 一 个 专 门 从 事 人 口 走 私 的 人 为 其 提 供 了 一 份 伪 造 的 叙 利 亚 护 照 和 法 国 签 证 2003 年 5 月, 他 乘 飞 机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途 经 塞 浦 路 斯 抵 达 巴 黎 一 两 天 后, 他 前 往 汉 堡, 并 于 2003 年 7 月 由 此 抵 达 瑞 典 在 他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之 后, 安 全 部 门 人 员 定 期 查 访 他 在 Al- Jazire 的 家, 并 向 其 家 人 要 人 有 一 次, 申 诉 人 80 高 龄 的 父 亲 受 到 惊 吓, 不 得 不 入 院 接 受 治 疗 2.15 2003 年 5 月 28 日, 申 诉 人 的 妻 子 代 表 他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考 虑 到 他 在 叙 利 亚 被 判 罪, 撤 销 驱 逐 令, 使 其 能 够 与 家 人 团 聚 司 法 部 在 2003 年 7 月 10 日 的 决 定 中 驳 回 了 这 一 申 请 2.16 2004 年 11 月 23 日, 申 诉 人 再 次 申 请 撤 销 驱 逐 令, 称 其 (a) 在 1997 年 因 被 怀 疑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曾 与 叙 利 亚 军 队 作 战 而 受 到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审 讯 时 曾 遭 受 以 下 酷 刑 : 皮 带 和 棍 棒 抽 打 电 击 塞 入 轮 胎 手 臂 和 双 手 被 捆 绑 并 吊 起 击 打 足 跟 ( falaka );(b) 被 判 犯 有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的 罪 行 ;(c) 违 反 了 四 项 禁 令 中 的 三 项 他 声 称 若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由 于 他 过 去 在 黎 巴 嫩 从 事 的 活 动 以 及 曾 因 犯 有 危 害 国 家 罪 而 服 刑,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他 将 被 视 为 不 安 全 因 素 他 将 受 到 拘 留 和 审 讯, 要 说 明 他 在 国 外 的 活 动 为 支 持 这 一 GE.11-45567 291
说 法, 他 提 交 了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裁 决 的 副 本, 以 及 由 斯 德 哥 尔 摩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者 治 疗 中 心 的 专 家 出 具 的 2004 年 9 月 7 日 的 法 医 报 告 ( 检 查 日 期 为 2004 年 8 月 26 日 ) 和 2004 年 9 月 15 日 的 精 神 状 况 报 告 ( 检 查 日 期 为 2004 年 8 月 25 日 ) 法 医 报 告 证 实, 申 诉 人 身 上 几 处 疤 痕 的 形 成 与 其 描 述 的 酷 刑 情 况 吻 合 精 神 状 况 报 告 指 出, 他 极 有 可 能 因 战 争 和 酷 刑 的 经 历 而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综 合 症, 而 且 可 能 患 有 人 格 障 碍 申 诉 人 的 结 论 是, 根 据 瑞 典 外 国 人 法 和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3 条 及 欧 洲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公 约 第 3 条, 他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构 成 了 将 其 驱 逐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绝 对 障 碍 2.17 司 法 部 将 叙 利 亚 法 院 的 判 决 副 本 及 其 他 文 件 发 送 至 瑞 典 驻 大 马 士 革 使 馆 以 核 实 其 真 实 性 2005 年 3 月 16 日, 使 馆 确 认, 该 判 决 是 真 实 的, 但 是 并 未 禁 止 申 诉 人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2.18 2005 年 4 月 12 日,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对 使 馆 的 信 息 发 表 了 意 见, 质 疑 其 来 源 和 可 靠 性 2.19 2005 年 10 月 11 日, 移 民 局 在 司 法 部 的 要 求 下 提 交 了 对 本 案 的 意 见 瑞 典 使 馆 的 意 见 是 申 诉 人 未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移 民 局 根 据 这 一 说 法 得 出 结 论, 回 到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他 不 会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因 此, 没 有 任 何 障 碍 妨 碍 驱 逐 令 的 执 行 2.20 在 2005 年 11 月 9 日 提 交 政 府 的 一 份 材 料 中, 申 诉 人 坚 称, 当 局 禁 止 他 离 开 故 乡 和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还 要 求 他 定 期 向 当 局 报 告 他 指 出, 鉴 于 其 所 获 罪 行 的 政 治 特 点, 有 理 由 相 信 当 局 对 他 施 加 了 限 制, 他 还 重 申, 不 清 楚 使 馆 如 何 获 得 了 相 反 的 信 息 2.21 2006 年 6 月 21 日, 政 府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请, 结 论 是 没 有 任 何 特 殊 理 由 撤 销 对 他 的 驱 逐 令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1997 年 缔 约 国 将 其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由 于 已 知 他 曾 加 入 黎 巴 嫩 军 队,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此 种 行 为 视 为 叛 国, 而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报 告, 酷 刑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十 分 普 遍, 尤 其 常 见 于 与 国 家 安 全 有 关 的 案 例 中, 因 此 可 以 预 见 他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遭 受 酷 刑 尽 管 存 在 上 述 事 实, 缔 约 国 仍 然 草 率 驳 回 其 申 请, 将 其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两 份 医 学 和 精 神 科 专 家 报 告 确 认, 在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他 遭 受 了 酷 刑, 而 缔 约 国 并 未 对 此 进 行 辩 驳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这 要 归 咎 于 缔 约 国 3.2 申 诉 人 称, 若 缔 约 国 再 次 将 其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则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997 年 他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遭 受 了 严 重 的 酷 刑 并 因 叛 国 罪 被 判 三 年 徒 刑, 这 已 是 既 定 事 实 国 际 人 权 报 告 表 明, 此 后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队 频 繁 使 用 酷 刑 的 做 法 并 没 有 改 变 他 指 出,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将 他 视 为 不 安 全 因 素, 认 为 他 有 可 能 加 入 敌 视 现 政 权 的 政 治 团 体 并 从 事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活 动 因 此 有 理 由 相 信, 292 GE.11-45567
安 全 部 门 将 要 求 他 定 期 报 告 并 限 制 他 的 行 动 自 由, 以 便 对 他 进 行 监 视 因 为 他 曾 加 入 黎 巴 嫩 军 队, 必 然 要 对 他 进 行 各 种 限 制 他 重 申, 瑞 典 当 局 未 能 推 翻 他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特 别 是 他 已 经 违 反 禁 令 逃 离 该 国 这 一 显 然 证 据 确 凿 的 案 情 3.3 对 于 申 诉 人 而 言, 若 被 遣 返, 叙 利 亚 当 局 必 将 调 查 他 在 海 外 的 活 动, 怀 疑 他 密 谋 推 翻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并 视 其 为 关 于 海 外 反 叙 利 亚 政 治 群 体 的 宝 贵 的 信 息 来 源 因 此 他 极 有 可 能 被 拘 留 审 讯 并 遭 受 酷 刑, 酷 刑 是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审 讯 过 程 中 的 常 规 内 容 叙 利 亚 当 局 从 他 那 里 获 得 信 息 的 意 图 十 分 明 显 ; 而 且 它 们 也 不 太 可 能 放 弃 使 用 酷 刑 即 使 没 有 对 他 施 加 限 制 措 施,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仍 然 很 可 能 在 他 抵 达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时 将 他 逮 捕 并 对 他 进 行 审 讯, 施 加 酷 刑 他 曾 获 叛 国 罪, 在 海 外 长 期 停 留 后 又 因 不 明 原 因 被 第 三 国 驱 逐, 这 些 事 实 使 他 成 为 政 治 上 可 疑 的 人 3.4 申 诉 人 提 出, 他 已 用 尽 瑞 典 所 有 国 内 现 行 补 救 办 法, 因 为 司 法 部 驳 回 其 撤 销 法 院 判 决 及 发 放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的 决 定 是 最 后 决 定, 不 允 许 上 诉 他 还 提 出,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由 另 一 项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审 理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7 年 10 月 10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关 于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认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申 诉 人 关 于 其 目 前 和 1997 年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的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因 为 他 明 显 毫 无 根 据 缔 约 国 还 附 带 指 出, 他 的 申 诉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4.2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首 先 叙 述 了 相 关 国 内 立 法 ( 刑 法 典 和 1989 年 及 2005 年 外 国 人 法 ), 没 有 质 疑 申 诉 人 已 用 尽 瑞 典 所 有 现 行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及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由 另 一 项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审 理 然 而 缔 约 国 认 为, 他 所 称 1997 年 的 遣 返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第 二 次 遣 返 不 符 合 公 约 第 3 条 这 一 申 诉 未 达 到 受 理 所 需 的 基 本 证 据 水 平 缔 约 国 得 出 结 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及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7 条 (b) 项, 来 文 明 显 毫 无 根 据 因 而 不 可 受 理 4.3 关 于 案 件 的 实 质 内 容,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第 22 条 背 景 下 执 行 公 约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 在 决 定 将 某 人 强 行 遣 返 至 另 一 国 家 是 否 违 反 第 3 条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决 定 的 目 的 在 于 确 定 当 事 人 本 人 在 其 原 籍 国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援 引 了 几 份 人 权 报 告 并 承 认, 虽 然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但 是 仍 然 存 在 问 题 它 同 时 指 出, 这 种 状 况 本 身 并 不 足 以 证 明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曾 经 或 将 要 违 反 第 3 条 要 评 估 申 诉 人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GE.11-45567 293
本 人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是 否 曾 面 临 或 将 面 临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酷 刑 风 险, 必 须 对 他 向 国 内 当 局 出 具 证 言 的 可 信 度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4.4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几 个 场 合 对 其 国 籍 年 龄 和 家 庭 状 况 给 出 了 错 误 不 完 整 和 自 相 矛 盾 的 说 法 : (a) 在 1990 年 的 居 留 和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中, 他 声 称 自 己 1964 年 出 生 于 黎 巴 嫩 贝 鲁 特, 父 母 居 住 在 贝 鲁 特, 公 民 身 份 不 明 他 有 八 个 兄 弟 姐 妹, 其 中 一 人 叫 Gabi C, 住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 (b) 1991 年 5 月 警 方 的 一 次 补 充 调 查 中, 他 否 认 自 己 和 兄 弟 姐 妹 来 自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 (c) 在 1991 年 刑 事 诉 讼 及 其 1993 年 和 1996 年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受 理 期 间, 他 声 称 自 己 是 无 国 籍 的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基 督 徒, 出 生 于 黎 巴 嫩, 在 贝 鲁 特 的 一 个 姐 姐 家 长 大, 不 清 楚 父 母 的 生 死 ; (d) 1996 年 一 次 谈 话 期 间, 他 否 认 自 己 是 叙 利 亚 公 民, 并 声 称 从 未 见 过 他 的 父 母, 也 从 未 到 过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4.5 根 据 瑞 典 驻 大 马 士 革 使 馆 应 瑞 典 警 方 要 求 出 具 的 日 期 为 1992 年 6 月 17 日 的 调 查 报 告, 申 诉 人 出 生 在 叙 利 亚 北 部 的 Malkie, 是 Ibrahim C. 和 Myriam Y. 之 子 ; 他 并 没 有 名 叫 Gabi 的 兄 弟,12 岁 时 他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在 黎 巴 嫩 呆 了 八 年 之 后 又 前 往 瑞 典 瑞 典 使 馆 1996 年 收 到 的 一 份 摘 录 自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家 庭 登 记 簿 的 材 料 中 载 有 Chahin 一 家 的 资 料, 该 家 庭 登 记 号 为 773/Malkie, 成 员 包 括 父 母 二 人 和 10 个 子 女, 包 括 出 生 于 1968 年 的 Anton Chahin 然 而, 直 到 1997 年 驱 逐 令 得 以 执 行 及 2003 年 返 回 瑞 典 时, 申 诉 人 才 声 称 他 拥 有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护 照, 而 且 是 出 生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一 名 叙 利 亚 公 民 在 2004 年 11 月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中, 他 提 到 父 母 和 兄 弟 姐 妹 居 住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4.6 缔 约 国 指 出, 关 于 何 时 到 达 瑞 典 的,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也 自 相 矛 盾 : (a) 申 诉 人 最 初 声 称 他 抵 达 瑞 典 的 时 间 是 1990 年 8 月 或 9 月, 在 1993 年 8 月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中, 他 将 这 一 日 期 更 改 为 1990 年 10 月 ; (b) 在 2004 年 11 月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中, 他 提 到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者 治 疗 中 心 的 检 查 记 录, 根 据 该 记 录,1984 至 1987 年 间 他 往 返 于 黎 巴 嫩 和 瑞 典, 在 黎 巴 嫩 又 停 留 两 年 之 后 于 1989 年 在 瑞 典 定 居 ; (c) 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中, 他 反 复 声 称 自 己 于 1989 年 抵 达 瑞 典 ; (d) 在 1991 年 刑 事 诉 讼 期 间, 他 声 称 自 己 是 在 1990 年 与 家 人 一 起 由 黎 巴 嫩 逃 往 瑞 典 294 GE.11-45567
4.7 瑞 典 驻 大 马 士 革 使 馆 的 资 料 表 明, 申 诉 人 并 未 在 贝 鲁 特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根 据 这 一 资 料, 缔 约 国 对 其 声 称 持 黎 巴 嫩 通 行 护 照 离 开 贝 鲁 特 的 说 法 提 出 质 疑 4.8 缔 约 国 认 为, 不 能 排 除 申 诉 人 身 上 的 疤 痕 并 非 源 自 1997 至 2000 年 间 遭 受 的 酷 刑 即 便 假 定 1997 年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他 遭 受 了 酷 刑, 仍 必 须 根 据 缔 约 国 当 时 已 知 或 应 该 已 知 的 资 料 来 确 定 将 其 遣 返 是 否 符 合 公 约 第 3 条, 虽 然 随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与 缔 约 国 对 已 知 情 况 的 评 估 有 关 缔 约 国 认 为,1997 年 将 其 驱 逐 之 前, 并 无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会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原 因 是 : (a) 他 从 未 在 瑞 典 申 请 避 难 1991 年 5 月 警 方 的 一 次 补 充 调 查 期 间, 调 查 人 员 特 别 指 出, 由 于 申 诉 人 申 请 瑞 典 居 留 许 可 的 依 据 仅 仅 在 于 他 与 瑞 典 的 关 系, 因 而 并 未 对 其 政 治 活 动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b) 直 到 1993 年 8 月 申 请 撤 销 驱 逐 令 时, 申 诉 人 才 声 称 自 己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而 且 这 仅 仅 涉 及 返 回 黎 巴 嫩 ( 而 不 是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 (c) 申 诉 人 只 是 在 1996 年 4 月 与 瑞 士 移 民 局 的 面 谈 中 以 及 1996 年 11 月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中, 才 声 称 若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则 面 临 着 酷 刑 风 险 然 而, 他 既 未 提 及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遭 受 的 任 何 酷 刑, 也 未 就 此 提 交 任 何 证 据 (d) 被 驱 逐 前 他 曾 数 次 就 其 出 生 地 年 龄 家 庭 状 况 抵 达 瑞 典 的 时 间 和 旅 行 文 件 向 瑞 典 当 局 提 供 自 相 矛 盾 不 正 确 及 不 完 整 的 信 息 这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加 大 了 当 局 将 其 驱 逐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之 前 进 行 适 当 的 风 险 评 估 的 难 度 (e) 1997 年 之 前, 他 从 未 声 明 自 己 因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作 战 而 遭 到 叙 利 亚 当 局 的 通 缉, 也 未 说 过 若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他 将 面 临 获 判 国 事 罪 的 危 险 根 据 Norrköping 警 方 1997 年 1 月 8 日 的 一 份 记 录, 他 仅 在 1997 年 1 月 前 往 大 马 士 革 的 途 中 表 示 担 心 自 己 将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因 未 服 兵 役 而 被 捕 然 而, 他 告 诉 押 送 他 的 叙 利 亚 警 卫, 自 己 曾 在 瑞 典 服 刑 在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来 接 他 的 兄 弟 给 了 他 一 份 叙 利 亚 出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他 被 移 交 给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当 他 告 诉 移 民 局 警 察 他 拥 有 叙 利 亚 护 照 时, 警 察 回 答 说 从 未 向 他 签 发 过 叙 利 亚 护 照, 而 且 他 没 有 服 兵 役 申 诉 人 称 自 己 是 持 黎 巴 嫩 通 行 护 照 由 贝 鲁 特 前 往 瑞 典 的 随 后 移 民 局 警 察 通 知 安 全 部 门, 申 诉 人 在 瑞 典 曾 因 杀 死 一 名 土 耳 其 库 尔 德 人 而 服 刑, 其 家 乡 Kamishli 当 局 请 求 将 他 移 送 至 该 镇 (f) 瑞 典 当 局 无 法 预 见 申 诉 人 会 遭 到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的 羁 押, 其 后 又 被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判 处 国 事 罪 当 局 也 同 样 无 法 预 料, 他 会 在 飞 往 大 马 士 革 的 航 班 上 告 诉 叙 利 亚 警 卫 他 曾 在 瑞 典 坐 牢, 而 且 在 抵 达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时 告 诉 移 民 局 警 官 他 在 瑞 典 杀 过 人, 从 而 显 示 自 己 有 罪 GE.11-45567 295
4.9 此 外,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从 未 在 瑞 典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而 且 直 到 1993 年 和 1996 年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时, 他 才 声 称 自 己 有 充 分 理 由 担 心 在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和 / 或 黎 巴 嫩 后 将 受 到 酷 刑, 但 并 未 提 供 任 何 医 学 证 明 或 其 他 证 据 来 证 实 这 一 说 法 4.10 关 于 有 待 执 行 的 驱 逐 令, 缔 约 国 否 认 申 诉 人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服 完 兵 役 后 受 到 了 任 何 限 制 如 果 他 不 顾 安 全 部 门 的 命 令 而 未 向 其 报 告, 现 在 他 就 会 受 到 通 缉, 他 的 名 字 会 被 录 入 专 门 的 出 入 境 数 据 库 中 然 而,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他 受 到 通 缉, 需 要 向 安 全 部 门 报 告 或 申 请 离 开 家 乡 的 特 别 许 可, 或 者 被 禁 止 担 任 国 家 公 职 此 类 限 制 应 该 已 被 叙 利 亚 当 局 记 录 在 案 根 据 2005 年 3 月 16 日 从 瑞 典 驻 大 马 士 革 使 馆 获 得 的 资 料,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并 未 向 申 诉 人 签 发 逮 捕 令 虽 然 安 全 部 门 有 可 能 对 他 进 行 了 数 年 的 传 唤, 但 是 使 馆 无 法 证 实 当 局 禁 止 他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在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实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对 他 实 行 了 通 缉 或 抱 有 任 何 兴 趣 4.11 缔 约 国 并 不 否 认 申 诉 人 过 去 曾 遭 受 酷 刑, 这 一 点 得 到 了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者 治 疗 中 心 出 具 的 医 疗 记 录 的 证 实 然 而, 无 法 根 据 这 些 记 录 对 其 遭 受 酷 刑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得 出 任 何 结 论 缔 约 国 重 申, 无 法 排 除 酷 刑 发 生 在 1997 年 之 前,1989 年 他 在 黎 巴 嫩 被 敌 军 俘 虏 时, 也 无 法 排 除 一 些 伤 疤 为 战 争 遗 留 此 外, 直 到 抵 达 瑞 典 一 年 之 后 的 2004 年 8 月, 他 才 去 求 医, 而 且 直 到 2004 年 11 月 23 日 申 请 撤 销 驱 逐 令 时, 他 才 声 称 自 己 1997 年 曾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4.12 缔 约 国 认 为, 在 服 完 刑 期 并 服 过 兵 役 之 后, 申 诉 人 对 叙 利 亚 政 府 不 再 拖 欠 任 何 义 务 鉴 于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的 裁 决 是 针 对 其 1980 年 代 的 行 为, 以 及 近 来 他 显 然 并 未 参 与 反 对 叙 利 亚 的 活 动, 他 不 太 可 能 继 续 被 叙 利 亚 当 局 视 为 不 安 全 因 素 4.13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是,1997 年 执 行 驱 逐 令 并 未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 对 申 诉 人 执 行 待 决 驱 逐 令 也 不 会 违 反 该 条 款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7 年 12 月 13 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做 出 评 论 : 关 于 事 实, 他 指 出,1990 年 自 己 因 与 Fehima Melki 的 婚 姻 关 系 获 准 在 瑞 典 居 留 权 1980 年 代, 他 住 在 黎 巴 嫩, 在 那 里 加 入 了 黎 巴 嫩 军 队 中 的 一 个 武 装 派 别 一 位 上 级 军 官 帮 助 他 离 开 黎 巴 嫩 前 往 塞 浦 路 斯, 他 向 那 里 的 瑞 典 外 交 机 构 申 请 了 居 留 许 可 5.2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之 所 以 隐 瞒 叙 利 亚 国 籍, 首 先 告 诉 瑞 典 当 局 自 己 出 生 在 贝 鲁 特, 并 且 佯 称 父 母 和 兄 弟 姐 妹 都 住 在 那 里, 是 因 为 那 时 黎 巴 嫩 公 民 或 来 自 黎 巴 嫩 的 无 国 籍 人 更 容 易 获 得 居 留 许 可 因 此 伪 装 成 黎 巴 嫩 人 是 寻 求 庇 护 的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基 督 徒 普 遍 采 用 的 策 略 此 外, 他 认 定 自 己 是 黎 巴 嫩 人 1991 年 获 判 刑 事 罪 之 后, 他 担 心 自 己 被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因 为 他 曾 参 与 黎 巴 嫩 军 队 中 反 对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派 别 296 GE.11-45567
5.3 申 诉 人 指 出, 获 判 刑 事 罪 之 前, 他 曾 联 系 瑞 典 警 方, 根 据 1951 年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申 请 难 民 地 位 然 而, 他 得 到 的 建 议 是, 不 必 提 出 这 样 的 申 请, 因 为 他 已 经 获 得 了 居 留 许 可 5.4 申 诉 人 指 出,1997 年 抵 达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时, 他 被 带 到 一 间 特 别 审 讯 室, 在 那 里 被 迫 承 认 他 曾 在 瑞 典 服 刑 5.5 申 诉 人 解 释 说, 之 所 以 声 称 自 己 在 2004 年 11 月 的 申 请 中 才 提 出 1997 年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的 问 题, 是 因 为 2003 年 5 月 他 妻 子 代 表 他 提 出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是 由 律 师 准 备 的 获 得 大 赦 国 际 瑞 典 分 部 的 资 助 之 后, 他 才 能 够 在 2004 年 8 月 接 受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者 治 疗 中 心 的 医 学 和 精 神 状 况 检 查, 并 将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的 裁 决 译 成 瑞 典 语 来 证 实 他 关 于 酷 刑 的 申 诉 5.6 申 诉 人 重 申, 缔 约 国 未 能 说 明 如 何 及 从 哪 里 获 得 资 料, 称 其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未 既 受 到 通 缉 也 未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他 不 相 信 叙 利 亚 当 局 会 将 此 类 秘 密 安 全 资 料 告 知 一 个 非 盟 友 国 家, 他 还 声 称 缔 约 国 获 得 的 赖 以 得 出 结 论 的 信 息 并 不 准 确 5.7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已 出 具 了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最 高 国 家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副 本 及 医 学 证 据 来 支 持 他 的 申 诉, 从 而 证 实 他 在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1997 年 被 驱 逐 之 前, 虽 然 他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医 学 证 据, 但 是 他 也 已 经 证 实, 依 据 自 己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的 行 为, 他 有 理 由 担 心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遭 到 酷 刑 瑞 典 监 狱 管 理 部 门 没 有 为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免 费 的 医 学 检 查, 作 为 囚 犯 他 有 限 的 财 力 也 不 允 许 他 安 排 作 个 人 检 查 因 此 他 认 为,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宣 布 他 的 来 文 证 据 充 足 可 以 受 理 5.8 关 于 案 件 的 实 质 内 容, 申 诉 人 认 为 缔 约 国 已 经 承 认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仍 然 存 在 问 题 他 提 交 了 几 份 人 权 报 告, 说 明 安 全 机 构 频 繁 使 用 酷 刑, 尤 其 在 事 关 安 全 罪 行 及 反 对 复 兴 党 政 权 及 叙 利 亚 国 家 利 益 的 海 外 人 士 的 时 候 缔 约 国 了 解 他 参 与 黎 巴 嫩 内 战 的 情 况, 因 此 1997 年 可 以 预 见 他 将 遭 到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的 逮 捕 羁 押 审 讯 和 酷 刑 5.9 他 声 称, 他 本 人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仍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即 便 假 设 如 缔 约 国 所 称, 他 没 有 违 反 任 何 限 制 规 定, 仅 会 受 到 为 期 10 天 至 14 天 的 预 防 性 拘 留 和 调 查, 他 也 几 乎 无 法 避 免 再 次 遭 受 酷 刑 他 已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很 长 时 间, 安 全 部 门 将 对 他 抱 有 特 别 兴 趣, 而 且 虽 然 他 已 经 服 完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刑 期, 安 全 部 门 仍 将 视 其 为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国 家 公 敌 5.10 申 诉 人 强 调, 缔 约 国 未 能 否 认 他 已 经 违 反 了 叙 利 亚 当 局 强 加 给 他 的 限 制 措 施 支 持 这 一 说 法 的 事 实 还 包 括 : 他 父 亲 受 到 安 全 部 门 的 审 讯 他 姐 姐 Georgette Chahin 外 甥 女 Carolin Chamoun 外 甥 Josef Chamoun 及 叔 叔 Walid Chahin, 皆 为 瑞 典 国 民 和 / 或 居 民, 在 2003 年 至 2007 年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停 留 期 间 都 受 到 了 安 全 部 门 的 审 讯, 被 逼 问 他 的 下 落 审 讯 期 间, 他 的 外 甥 甚 至 受 到 了 虐 待 GE.11-45567 297
5.11 律 师 认 为, 申 诉 人 隐 瞒 其 叙 利 亚 国 籍 和 关 于 抵 达 瑞 典 的 说 法 自 相 矛 盾 这 一 事 实 并 不 削 弱 他 的 可 信 度 : 无 论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移 民 向 当 局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做 法 十 分 普 遍 重 要 的 是 他 是 叙 利 亚 公 民, 于 1997 年 被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而 且 因 危 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国 家 利 益 罪 而 受 到 审 讯 和 酷 刑, 并 被 判 刑 5.12 申 诉 人 不 同 意 缔 约 国 的 说 法, 即 他 的 伤 疤 很 有 可 能 是 战 争 期 间 负 伤 造 成 的 医 学 检 查 的 结 果 是 共 有 16 处 伤 痕, 其 中 有 酷 刑 症 状 的 为 6 处 这 些 盆 腔 炎 性 疾 病 后 遗 症 更 像 是 由 熟 谙 刑 讯 逼 供 之 道 的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造 成 的, 而 不 是 黎 巴 嫩 内 战 中 的 某 一 个 派 别 所 致 战 争 期 间, 他 曾 被 一 颗 子 弹 击 中, 造 成 了 轻 微 的 皮 肉 伤 5.13 申 诉 人 坚 持 认 为,1997 年 将 其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而 再 次 遣 返 将 违 反 同 一 条 款 5.14 2007 年 12 月 21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他 姐 姐 和 外 甥 瑞 典 护 照 的 副 本, 说 明 他 们 曾 分 别 于 2005 年 和 2006 年 到 过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意 见 的 答 复 6.1 2008 年 3 月 11 日, 缔 约 国 做 出 答 复, 重 申 1997 年 的 遣 返 未 曾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而 有 待 执 行 的 遣 返 令 也 不 会 违 反 该 条 款 1997 年 对 申 诉 人 的 遣 返 与 Agiza 案 件 之 间 存 在 巨 大 差 异 Agiza 一 案 中, 委 员 会 认 为 瑞 典 当 局 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Agiza 先 生 在 原 籍 国 受 到 缺 席 审 判 并 因 为 据 称 同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有 牵 连 而 受 到 通 缉, 若 被 驱 逐 至 该 国, 他 本 人 确 实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与 Agiza 先 生 不 同, 他 从 未 在 瑞 典 申 请 避 难, 而 且 还 因 为 他 与 瑞 典 的 关 系 获 得 了 居 留 许 可 如 果 他 需 要 保 护 的 话, 他 应 该 在 抵 达 瑞 典 时 就 直 接 申 请 避 难, 无 论 警 方 对 他 说 过 什 么 缔 约 国 认 为, 警 方 不 大 可 能 只 因 他 获 得 了 临 时 居 留 许 可 而 建 议 他 不 申 请 避 难 此 外, 申 请 人 1993 年 和 1996 年 提 交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时 有 律 师 代 理 6.2 缔 约 国 强 调, 被 遣 返 之 前, 申 诉 人 并 未 提 供 通 缉 令 或 其 他 任 何 证 据 来 支 持 他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因 参 与 黎 巴 嫩 内 战 而 遭 到 逮 捕 和 酷 刑 的 说 法 除 了 向 瑞 典 当 局 提 供 了 矛 盾 错 误 及 不 完 整 的 身 份 信 息 外, 他 还 就 这 些 矛 盾 之 处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不 同 版 本 难 以 令 人 信 服 的 解 释 6.3 关 于 有 待 执 行 的 驱 逐 令, 缔 约 国 重 申,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文 件 支 持 以 下 说 法 : 叙 利 亚 当 局 仍 将 视 其 为 不 安 全 因 素 并 对 其 抱 有 特 别 兴 趣 缔 约 国 重 申, 他 已 根 据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的 判 决 服 满 刑 期 和 兵 役, 而 且 并 未 声 称 2003 年 后 曾 卷 入 可 视 为 反 对 叙 利 亚 政 权 的 任 何 政 治 活 动 或 其 他 活 动 使 馆 2007 年 8 月 7 日 的 报 告 指 出, 即 使 他 是 非 法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他 也 极 有 可 能 仅 被 处 以 罚 款, 从 而 否 认 了 他 受 到 限 制 的 说 法 使 馆 报 告 的 撰 写 人 是 一 位 代 表 几 个 欧 洲 国 家 驻 叙 利 亚 使 馆 和 联 合 国 机 构 开 展 调 查 的 十 分 了 解 叙 利 亚 制 度 的 本 地 律 师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交 任 何 相 反 证 据 推 翻 本 报 告, 或 是 说 明 他 为 何 认 为 报 告 中 的 资 料 不 准 确 298 GE.11-45567
6.4 缔 约 国 回 顾, 根 据 1991 年 9 月 6 日 的 医 学 证 明, 申 诉 人 在 黎 巴 嫩 内 战 期 间 曾 因 腿 部 中 弹 两 次 入 院 他 在 最 近 提 交 至 委 员 会 的 材 料 中 称, 他 仅 中 弹 一 次, 受 到 了 轻 微 的 皮 肉 伤, 这 一 说 法 与 1993 年 请 求 撤 销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中 的 说 法 不 一 致, 那 时 他 声 称 自 己 数 次 被 炮 弹 碎 片 和 枪 弹 所 伤 此 外, 在 国 内 诉 讼 期 间, 申 诉 人 还 声 称 1989 年 他 在 黎 巴 嫩 遭 受 了 酷 刑 根 据 他 提 交 的 法 医 报 告 所 能 得 出 的 唯 一 结 论 是, 他 身 上 的 伤 痕 有 可 能 形 成 于 1997 至 2000 年 间 缔 约 国 并 不 能 据 此 对 申 诉 人 所 受 酷 刑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任 何 肯 定 结 论 6.5 申 诉 人 声 称 在 抵 达 大 马 士 革 机 场 时 叙 利 亚 当 局 迫 使 他 坦 白 了 在 瑞 典 的 刑 期, 缔 约 国 对 这 一 说 法 也 提 出 质 疑, 回 顾 称, 根 据 Norrköping 警 方 的 记 录, 他 是 在 飞 往 大 马 士 革 的 途 中 将 自 己 的 刑 期 告 诉 了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押 送 人 员 6.6 缔 约 国 以 逾 期 提 出 为 由,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关 于 其 姐 姐 外 甥 女 外 甥 和 叔 叔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停 留 期 间 受 到 叙 利 亚 安 全 部 门 审 讯 的 材 料 本 材 料 未 得 到 任 何 证 据 的 支 持, 而 且 在 向 委 员 会 初 次 提 交 来 文 时 就 应 该 出 具 6.7 最 后, 缔 约 国 告 知 委 员 会, 它 驳 回 撤 销 驱 逐 令 申 请 的 决 定 一 般 不 说 明 理 由 申 诉 人 的 进 一 步 评 论 7.1 2008 年 4 月 21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进 一 步 评 论 他 特 别 重 申,1997 年 被 遣 返 之 前, 即 使 不 如 Agiza 一 案 中 的 迹 象 那 样 明 显, 但 是 也 有 足 够 强 烈 的 迹 象 表 明 他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遭 到 逮 捕 并 受 到 酷 刑 7.2 申 诉 人 认 为, 虽 然 他 无 法 证 明 当 局 对 他 施 加 了 限 制, 但 是 考 虑 到 他 此 前 曾 是 一 名 罪 犯, 这 就 极 有 可 能 缔 约 国 未 能 表 明 其 律 师 何 以 获 得 了 相 反 的 资 料 无 论 如 何, 根 据 国 际 公 认 的 原 则, 在 未 获 得 相 反 证 据 之 前 应 对 他 做 出 有 利 的 决 定 7.3 关 于 向 瑞 典 当 局 提 交 的 精 神 状 况 说 明 中 的 矛 盾 之 处, 申 诉 人 做 出 了 合 理 解 释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者 治 疗 中 心 的 精 神 科 医 生 已 经 证 实, 他 有 可 能 患 有 人 格 障 碍, 而 且 极 有 可 能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综 合 症 这 些 矛 盾 之 处 无 法 改 变 以 下 事 实 : 1997 年 他 在 叙 利 亚 遭 受 了 酷 刑, 而 且 若 被 再 次 遣 返 该 国, 他 将 面 临 着 严 重 的 酷 刑 风 险 7.4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亲 属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停 留 期 间 受 到 审 讯 的 资 料 是 由 其 亲 属 告 诉 律 师 的 根 据 律 师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本 人 在 被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时 极 为 被 动, 这 种 行 为 在 创 伤 后 应 激 综 合 症 患 者 中 非 常 典 型 除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护 照 副 本 之 外, 无 法 获 得 任 何 证 据 GE.11-45567 299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8.1 在 审 议 来 文 提 出 的 指 控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确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它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承 认 申 诉 人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国 内 现 行 补 救 办 法 委 员 会 还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的 要 求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受 到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查 8.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以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来 文 明 显 毫 无 根 据 为 由, 对 受 理 提 出 了 反 对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须 明 确 区 别 (a) 1997 年 1 月 申 诉 人 被 遣 返 至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事 件 和 (b) 目 前 有 待 对 其 执 行 的 驱 逐 令 8.3 关 于 1997 年 遣 返 申 诉 人 的 事 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辩 称, 即 便 假 设 申 诉 人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遭 受 了 酷 刑, 要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情 况, 必 须 是 在 1997 年 1 月 5 日 对 申 诉 人 执 行 驱 逐 令 时 就 可 以 预 见 这 种 酷 刑 风 险 委 员 会 回 顾, 遣 返 之 前 申 诉 人 并 未 在 瑞 典 申 请 避 难 它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当 局 提 供 的 关 于 其 国 籍 个 人 情 况 和 赴 瑞 行 程 的 矛 盾 说 法 削 弱 了 他 的 可 信 度, 使 瑞 典 当 局 难 以 评 估 其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风 险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就 可 否 受 理 而 言,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实 遣 返 之 时 缔 约 国 可 以 预 见 其 回 到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它 的 结 论 是,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 3/Rev.5) 第 113 条 (b) 项, 来 文 的 这 一 部 分 毫 无 根 据, 因 此 不 可 受 理 8.4 关 于 目 前 的 驱 逐 令, 委 员 会 认 为, 就 可 否 受 理 而 言, 申 诉 人 为 证 明 其 申 诉 而 引 证 的 内 容 已 经 很 充 分, 包 括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副 本 和 两 份 医 学 报 告 委 员 会 未 发 现 妨 碍 受 理 的 其 他 障 碍, 因 此 宣 布 来 文 的 这 一 部 分 可 以 受 理, 并 进 一 步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9.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参 照 当 事 各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审 议 了 来 文 9.2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问 题 是 执 行 目 前 对 申 诉 人 的 遣 返 令 是 否 会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某 人 被 驱 逐 或 遣 返 至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则 不 得 将 其 驱 逐 或 遣 返 9.3 在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在 遣 返 后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境 内 存 在 着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这 一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当 事 个 人 若 返 回 时, 是 否 会 在 该 国 境 内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某 个 国 家 内 存 在 着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状 况, 这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充 分 的 依 据, 足 以 确 定 具 体 个 人 在 返 回 该 国 时,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 还 必 须 有 其 他 的 依 据 证 明, 有 关 个 人 将 有 人 身 危 险 反 过 来 说, 即 使 不 存 在 一 贯 公 然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也 不 意 味 着 某 人 在 具 体 情 况 下 不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300 GE.11-45567
9.4 委 员 会 指 出, 缔 约 国 本 身 就 承 认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仍 然 堪 忧 委 员 会 又 回 顾 了 2010 年 通 过 的 关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其 中 对 不 断 提 出 的 许 多 关 于 执 法 和 调 查 人 员 在 其 教 唆 或 经 其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在 拘 留 所 和 其 他 地 方 经 常 使 用 酷 刑 的 指 控 表 示 关 切 b 它 还 指 出 这 种 行 为 通 常 发 生 在 提 出 正 式 控 告 之 前 以 及 审 前 拘 留 期 间, 被 拘 留 者 被 剥 夺 了 基 本 的 法 律 保 障, 特 别 是 无 法 获 得 法 律 咨 询 c 委 员 会 同 时 注 意 到, 由 于 政 府 镇 压 要 求 进 行 政 治 改 革 的 抗 议,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d 2011 年 4 月, 在 人 权 理 事 会 关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目 前 人 权 状 况 的 一 次 特 别 会 议 上,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都 呼 吁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停 止 使 用 暴 力, 并 尊 重 其 人 权 义 务, 特 别 是 与 不 可 减 损 的 生 命 权 和 免 于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自 由 有 关 的 人 权 义 务 e 9.5 关 于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遭 受 酷 刑 的 个 人 风 险, 委 员 会 指 出, 他 已 经 提 交 了 支 持 其 申 诉 的 书 面 证 据, 包 括 叙 利 亚 最 高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1997 年 10 月 7 日 裁 决 的 瑞 典 文 译 本, 该 裁 决 判 定 其 为 恐 怖 组 织 成 员, 并 判 处 其 3 年 徒 刑 及 苦 役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2004 年 9 月 7 日 的 法 医 报 告 和 2004 年 9 月 15 日 斯 德 哥 尔 摩 危 机 和 创 伤 受 害 人 治 疗 中 心 的 精 神 状 况 报 告, 两 份 报 告 均 确 认 申 诉 人 过 去 有 可 能 遭 受 了 酷 刑, 但 没 有 确 定 酷 刑 发 生 的 时 间 它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关 于 申 诉 人 延 迟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及 提 起 申 诉 的 论 据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经 为 这 些 延 迟 提 供 了 令 人 满 意 的 解 释, 即 2003 年 5 月 的 申 请 并 不 是 由 律 师 准 备 的, 而 且 是 在 得 到 大 赦 国 际 资 助 后 他 才 能 够 获 得 这 些 文 件 委 员 会 认 为, 即 使 医 学 报 告 未 能 确 定 申 诉 人 遭 受 酷 刑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它 们 仍 然 提 供 了 超 越 纯 粹 的 理 论 和 怀 疑 的 依 据, 说 明 他 不 久 前 遭 受 了 酷 刑 9.6 鉴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目 前 的 人 权 状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2003 年 初 服 完 兵 役 后 是 否 受 到 限 制, 并 不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它 回 顾 称, 缔 约 国 本 身 就 已 提 出, 申 诉 人 抵 达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后 将 因 非 法 出 境 而 遭 到 预 防 性 拘 留, 随 后 将 被 移 交 并 接 受 为 期 10 天 至 14 天 的 进 一 步 调 查 当 前 局 势 下, 根 据 这 种 情 况, 再 加 上 申 诉 人 于 1997 年 被 国 家 最 高 安 全 法 院 判 处 叛 国 罪 的 事 实, 足 以 推 定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将 受 到 拘 留 和 审 讯, 要 求 说 明 离 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原 因 和 在 国 外 从 事 的 活 动, 而 且 在 拘 留 和 审 讯 期 间,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种 风 险 是 针 对 其 个 人 而 且 现 实 存 在 的 b CAT/C/SYR/CO/1, 第 7 段 c d e 同 上 大 赦 国 际,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四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致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信,2011 年 5 月 17 日, 第 4 页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全 体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在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十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上 关 于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人 权 状 况 的 声 明,2011 年 4 月 29 日 GE.11-45567 301
9.7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0.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CAT/C/3/Rev.5)118 条 第 5 款 在 本 决 定 发 送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根 据 上 述 决 定 采 取 的 措 施 302 GE.11-45567
第 319/2007 号 来 文 :Singh 诉 加 拿 大 提 交 人 : Nirmal Singh( 由 律 师 Stewart Istvanffy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加 拿 大 申 诉 日 期 : 2007 年 6 月 20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由 Stewart Istvanffy 代 表 Nirmal Singh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19/2007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Nirmal Singh 先 生 是 印 度 国 民, 出 生 于 1963 年 ; 在 提 出 本 申 诉 时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并 且 已 经 接 到 命 令 要 将 他 遣 返 印 度 他 声 称, 如 果 加 拿 大 将 他 遣 返 印 度, 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声 称, 加 拿 大 没 有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法 对 于 有 关 的 行 政 驱 逐 决 定 实 行 司 法 控 制 ; 他 没 有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对 驱 逐 决 定 提 出 质 疑 申 诉 人 由 律 师 Stewart Istvanffy 先 生 代 表 1.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委 员 会 在 2007 年 6 月 21 日 的 普 通 照 会 中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这 项 申 诉 与 此 同 时,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第 1 款,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期 间, 不 要 将 他 遣 返 印 度 后 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说, 没 有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是 一 名 经 过 洗 礼 的 锡 克 教 徒 ; 以 前 曾 在 印 度 旁 遮 普 邦 和 哈 里 亚 纳 邦 当 过 兼 职 的 锡 克 教 祭 司 由 于 开 展 传 教 活 动 经 常 在 这 个 地 区 旅 行 以 及 身 材 高 大, 他 几 次 遭 到 印 度 警 方 的 查 问 和 骚 扰 印 度 警 方 怀 疑 他 是 一 名 恐 怖 分 子 或 者 是 激 进 组 织 卡 利 斯 坦 解 放 部 队 (KLF) 的 一 名 同 情 者, 还 怀 疑 他 曾 经 掩 护 过 激 进 分 GE.11-45567 303
子 警 方 两 次 以 虚 假 的 罪 名 将 他 拘 留 ; 第 一 次 为 期 三 年 (1988 年 至 1991 年 ); 第 二 次 是 在 1995 年 2.2 1988 年 4 月 10 日, 哈 里 亚 纳 邦 Shahbad 市 警 方 在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逮 捕 了 申 诉 人 他 的 兄 弟 以 及 其 他 3 人 在 警 察 局, 警 察 对 这 两 兄 弟 进 行 了 隔 离 审 讯 警 方 控 告 申 诉 人, 说 他 卷 入 了 Shahbad 市 的 一 宗 谋 杀 案, 同 一 个 叫 做 Daya Singh 的 人 串 谋 犯 罪 申 诉 人 否 认 了 指 控 在 拘 留 期 间, 申 诉 人 遭 到 了 调 查 警 官 的 毒 打 和 羞 辱, 并 且 被 迫 认 罪 在 被 拘 留 三 年 之 后, 申 诉 人 及 其 兄 弟 在 一 名 律 师 的 帮 助 下 于 1991 年 3 月 14 日 获 得 保 释 1998 年 2 月 19 日, 法 院 宣 告 申 诉 人 在 第 一 项 控 罪 的 所 有 方 面 都 是 无 辜 的 ; 但 是 警 方 以 巡 视 他 家 和 礼 拜 场 所 为 名 继 续 对 他 进 行 骚 扰 2.3 1995 年 9 月 14 日, 旁 遮 普 邦 Kotwali 警 察 局 的 一 名 督 察 在 几 名 警 察 的 陪 同 下 突 袭 了 申 诉 人 的 住 所, 并 且 将 他 逮 捕 警 察 将 申 诉 人 带 上 手 铐 并 且 搜 查 了 他 的 住 所, 但 是 没 有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物 品 然 后, 申 诉 人 被 带 到 警 察 局 的 审 讯 室 ; 该 督 察 问 他 是 否 认 识 一 个 叫 Paramjit Singh 的 人 据 说, 此 人 参 与 了 暗 杀 旁 遮 普 邦 首 席 部 长 的 行 动 该 督 察 声 称, 在 首 席 部 长 遭 到 暗 杀 之 前, 申 诉 人 曾 将 Paramjit Singh 藏 在 家 中 该 督 察 还 说, 他 曾 经 收 到 哈 里 亚 纳 邦 警 方 的 情 报, 说 申 诉 人 同 KLF 勾 结 另 外 一 名 激 进 分 子 报 告 警 方 说, 他 曾 经 安 排 Paramjit Singh 到 申 诉 人 家 中 居 住 为 了 迫 使 申 诉 人 供 认 同 Paramjit Singh 的 关 系, 警 方 对 他 实 施 了 以 下 形 式 的 酷 刑 : 将 他 的 大 腿 分 开, 用 一 根 粗 木 棍 在 上 面 来 回 滚 动 ; 将 他 吊 起 来 施 以 电 刑 ; 用 木 棍 打 他 脚 底 ; 以 及 不 让 他 睡 觉 申 诉 人 被 控 隐 藏 一 名 危 险 罪 犯, 但 是 在 一 名 律 师 的 帮 助 下, 他 于 1995 年 9 月 30 日 获 得 保 释 1997 年 3 月 19 日, Patiala 法 院 宣 告 他 无 罪 2.4 在 法 院 两 次 宣 告 他 无 罪 之 后, 申 诉 人 参 加 了 旁 遮 普 邦 主 要 的 民 族 主 义 党 派 阿 卡 利 党 1999 年 7 月 4 日, 他 被 任 命 为 哈 里 亚 纳 邦 阿 卡 利 党 部 秘 书 长 2.5 虽 然 法 院 已 经 宣 告 他 无 罪, 但 是 警 方 仍 然 要 申 诉 人 确 认 Paramjit Singh 以 及 当 时 关 押 在 Burali 监 狱 侯 审 的 另 外 两 人 2000 年, 他 三 次 收 到 法 院 传 票, 但 是 每 次 庭 审 都 延 期 在 那 些 年 中, 申 诉 人 一 直 在 警 方 的 监 视 之 下 后 来, 他 贿 赂 了 警 方 督 察, 躲 过 了 监 视, 搬 迁 到 了 Uttar Pradesh 邦 Muzaffarnagar 他 在 当 地 申 请 了 护 照 ;Ghaziabad 护 照 办 公 室 于 2002 年 9 月 发 给 了 他 护 照 2.6 2003 年 1 月 13 日, 申 诉 人 在 北 方 邦 被 捕, 并 且 接 受 了 有 关 他 住 所 和 活 动 的 讯 问 他 承 认 当 时 在 两 地 都 有 住 所 在 哈 里 亚 纳 邦 警 方 的 要 求 下, 他 于 2003 年 1 月 15 日 被 转 送 到 Karnal, 在 那 里 他 再 次 遭 到 了 酷 刑 后 来, 在 他 父 母 以 及 一 名 著 名 的 阿 卡 利 党 党 员 的 帮 助 下,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1 月 20 日 获 释 2.7 一 天, 在 申 诉 人 完 成 了 一 项 锡 克 教 仪 式 之 后, 一 个 人 跟 他 说, 对 他 刚 才 在 庙 中 的 传 道 极 为 欣 赏, 并 且 邀 请 他 前 往 加 拿 大 由 于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的 一 所 锡 克 教 庙 宇 向 他 发 出 了 邀 请,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9 月 16 日 获 得 了 赴 加 拿 大 的 签 证, 并 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 抵 达 加 拿 大 温 哥 华 当 时, 由 于 暗 杀 旁 遮 普 邦 首 席 304 GE.11-45567
部 长 的 凶 手 越 狱, 他 的 父 亲 已 经 被 捕 3 天 后 来, 警 方 还 不 断 骚 扰 申 诉 人 的 家 人, 企 图 获 悉 他 的 下 落 2.8 申 诉 人 在 到 达 加 拿 大 之 后, 自 愿 在 两 所 锡 克 教 庙 宇 中 传 道 一 年 半 设 在 加 拿 大 的 Gurudwara 协 会 的 管 理 人 员 曾 经 答 应 帮 助 他 申 请 移 民, 但 是 后 来 不 了 了 之 2.9 后 来, 申 诉 人 来 到 了 蒙 特 利 尔 他 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 在 当 地 提 出 了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要 求 提 供 保 护 加 拿 大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于 2005 年 10 月 3 日 就 申 诉 人 的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举 行 了 庭 审 2005 年 11 月 16 日, 该 委 员 会 确 定, 申 诉 人 不 是 公 约 所 指 的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是 : 申 请 人 是 不 可 信 的 ; 他 的 行 为 不 能 说 明 他 的 生 命 遭 到 了 威 胁 ; 之 所 以 要 他 离 境, 是 因 为 邀 请 他 来 加 拿 大 参 与 的 工 作 已 经 结 束 2.10 申 诉 人 请 求 联 邦 法 院 给 予 他 时 间, 以 便 申 请 对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联 邦 法 院 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 批 准 了 他 的 请 求 联 邦 法 院 于 2006 年 6 月 7 日 对 申 诉 人 有 关 司 法 复 核 的 申 请 进 行 了 庭 审, 并 于 2006 年 6 月 13 日 驳 回 了 这 项 申 请 联 邦 法 院 在 判 断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结 果 是 否 可 信 时 使 用 了 明 显 的 合 理 性 标 准 联 邦 法 院 的 结 论 是 : 鉴 于 申 诉 人 在 抵 达 加 拿 大 之 后 没 有 尽 快 申 请 难 民 地 位, 也 没 有 提 供 关 于 自 己 在 印 度 的 背 景 资 料 的 可 信 的 或 者 可 靠 的 证 据, 因 此 法 院 认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没 有 明 显 的 不 合 理 之 处 2.11 在 联 邦 法 院 驳 回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和 司 法 复 核 的 申 请 之 后, 申 诉 人 根 据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第 25 条 第 2 款, 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 提 出 了 出 于 人 道 主 义 理 由 的 居 留 申 请 ( 所 谓 的 H&C 申 请 ), 同 时 提 交 了 新 的 证 据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处 的 一 名 官 员 于 2007 年 3 月 27 日 拒 绝 了 这 项 申 请 这 位 官 员 认 为, 申 请 人 无 法 证 明 : 如 果 他 返 回 印 度 将 面 临 危 险 申 诉 人 要 求 联 邦 法 院 给 予 时 间, 以 便 申 请 对 于 H&C 决 定 的 司 法 复 核 2007 年 9 月 6 日, 联 邦 法 院 在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拒 绝 了 这 一 要 求 2.12 2006 年 12 月 12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一 项 申 请, 要 求 加 拿 大 根 据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计 划 提 供 保 护 2007 年 3 月 27 日, 驳 回 H&C 申 请 的 同 一 名 官 员 拒 绝 了 这 项 要 求 拒 绝 的 理 由 是 : 申 诉 人 所 提 出 的 文 件 证 据 无 法 表 明, 他 可 能 遭 到 印 度 有 关 部 门 的 追 捕 ; 申 诉 人 从 来 没 有 声 称, 他 是 一 名 锡 克 教 激 进 分 子 或 者 激 进 分 子 的 支 持 者 ; 他 无 法 证 明 自 己 曾 经 担 任 高 级 职 务, 他 也 不 是 印 度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注 目 标 因 此, 申 诉 人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无 法 证 实 : 他 在 返 回 印 度 时 将 面 临 个 人 的 和 客 观 存 在 的 危 险 2.13 在 申 请 被 驳 回 之 后, 申 诉 人 又 要 求 联 邦 法 院 给 予 时 间, 以 便 申 请 对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2007 年 8 月 14 日, 联 邦 法 院 在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驳 回 了 这 项 申 请 2.14 一 天,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了 申 请, 要 求 暂 停 执 行 关 于 他 的 驱 逐 令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关 于 目 前 危 险 程 度 的 详 细 的 宣 誓 书, 要 求 暂 停 驱 逐 令 2007 年 6 GE.11-45567 305
月 18 日, 联 邦 法 院 为 此 举 行 了 庭 审, 并 于 2007 年 6 月 20 日 驳 回 了 申 请 申 诉 人 的 遣 返 令 定 于 2007 年 6 月 21 日 执 行 申 诉 3.1 申 诉 人 争 辩 说, 他 已 经 用 尽 了 所 有 可 用 的 和 有 效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3.2 申 诉 人 声 称, 鉴 于 过 去 他 在 被 警 方 拘 留 期 间 遭 受 的 酷 刑 以 及 印 度 警 方 对 他 的 持 续 关 注, 如 果 他 被 遣 返 印 度, 加 拿 大 就 会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3 条 3.3 申 诉 人 指 出, 凡 是 被 怀 疑 参 加 激 进 活 动 的 印 度 锡 克 教 徒 往 往 遭 到 警 方 的 逮 捕 酷 刑 和 谋 杀, 而 且 警 方 不 用 承 担 任 何 刑 事 责 任 他 提 到 了 哈 佛 人 权 杂 志 于 2002 年 发 表 的 一 篇 关 于 有 罪 不 罚 情 况 的 报 告 : 司 法 制 度 失 灵 : 旁 遮 普 邦 司 法 部 门 对 于 失 踪 事 件 有 罪 不 罚 据 称, 该 杂 志 社 是 关 于 旁 遮 普 邦 目 前 形 势 问 题 的 权 威 他 还 指 出, 由 于 过 去 遭 受 过 酷 刑, 他 目 前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紊 乱 症 ; 印 度 和 蒙 特 利 尔 的 医 疗 报 告 都 证 实 了 这 一 诊 断 在 预 定 遣 送 申 诉 人 回 国 的 日 期, 在 旁 遮 普 邦 和 哈 里 亚 纳 邦 正 好 发 生 了 危 机 据 说, 由 于 这 场 危 机, 中 央 政 府 向 这 两 个 邦 派 出 了 大 批 准 军 事 人 员 2007 年 5 月 和 6 月, 在 锡 克 教 徒 和 另 外 一 个 宗 教 团 体 中 爆 发 了 大 罢 工 和 广 泛 的 暴 力 行 动 申 诉 人 声 称, 警 方 一 旦 发 现 政 治 动 荡 或 者 动 乱 的 苗 头, 像 他 这 样 的 人 往 往 成 为 打 击 的 目 标 3.4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他 没 有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根 据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条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对 遣 返 决 定 提 出 质 疑 他 解 释 说, 他 要 求 对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关 于 驳 回 其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并 不 是 关 于 案 情 的 上 诉, 只 是 要 求 对 严 重 的 执 法 错 误 进 行 审 查 在 面 临 遣 返 的 情 况 下, 这 些 程 序 都 没 有 中 止 命 令 的 作 用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的 风 险 评 估 是 由 移 民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的 ; 他 们 对 于 国 际 人 权 事 务 并 不 在 行 ; 他 们 并 不 是 独 立 的 和 公 正 的, 也 不 具 备 在 这 一 方 面 的 公 认 能 力 他 声 称, 移 民 部 门 对 于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者 持 一 种 极 为 负 面 的 态 度 ; 加 拿 大 没 有 按 照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规 定 对 移 民 部 门 的 决 定 进 行 独 立 的 审 查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8 年 1 月 18 日, 缔 约 国 就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提 出 了 意 见 4.2 关 于 申 诉 人 声 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认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以 及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7 条 第 1 款 (b) 项 和 (c) 项, 申 诉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因 为 申 诉 是 明 显 没 有 根 据 的, 而 且 不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初 步 证 明 : 有 充 足 理 由 相 信 他 在 返 回 印 度 后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委 员 会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其 中 指 出 : 申 诉 人 有 责 任 为 其 来 文 受 理 之 目 的, 确 立 起 表 面 成 立 的 案 件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第 4 段 306 GE.11-45567
4.3 缔 约 国 认 为, 来 文 中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曾 经 提 交 加 拿 大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和 公 正 的 法 庭 和 决 策 部 门 缔 约 国 强 调 指 出,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并 非 审 查 证 据 或 者 重 新 评 估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国 内 决 策 机 构 关 于 事 实 和 可 信 度 的 调 查 结 果 缔 约 国 负 责 审 查 申 诉 人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的 是 加 拿 大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这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准 司 法 性 的 专 门 法 庭 该 委 员 会 根 据 口 头 评 审 以 及 对 于 文 件 证 据 的 审 议 确 定 当 事 人 是 否 属 于 难 民 该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是 难 民 法 的 专 家, 曾 经 接 受 过 全 面 的 培 训, 并 且 拥 有 关 于 据 称 进 行 迫 害 的 国 家 中 人 权 状 况 的 专 门 知 识 缔 约 国 指 出, 联 邦 法 院 可 对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4.4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也 曾 审 查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之 所 以 设 立 这 个 专 门 机 构, 是 要 履 行 加 拿 大 对 于 不 驱 回 原 则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承 诺 根 据 这 项 程 序, 凡 是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遭 到 移 民 委 员 会 驳 回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以 供 审 议 这 些 新 的 证 据 是 在 申 请 被 驳 回 之 后 发 现 的, 或 者 在 驳 回 申 请 时 不 可 能 有 的, 或 者 当 时 不 可 能 要 求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由 接 受 过 专 门 培 训 的 官 员 进 行 审 议 他 们 根 据 加 拿 大 权 利 和 自 由 宪 章 以 及 加 拿 大 的 国 际 义 务 ( 包 括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评 估 风 险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了 申 诉 人 不 成 功 的 H&C 申 请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委 员 会 以 及 其 他 联 合 国 条 约 机 构 以 前 的 一 些 决 定 这 些 决 定 都 认 为, 司 法 审 查 b 和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c 都 是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4.5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委 员 会 一 贯 的 观 点 : 除 非 有 证 据 显 示 关 于 可 信 度 的 调 查 结 果 是 任 意 的 或 者 毫 无 道 理 的, 否 则 它 不 予 审 查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做 出 这 样 的 指 称, 也 没 有 提 出 材 料 证 明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存 在 这 些 缺 点 4.6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申 诉 人 的 声 称 : 加 拿 大 的 难 民 确 定 程 序 和 确 定 后 程 序 存 在 不 足 之 处, 不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些 声 称 没 有 充 分 说 明 上 述 程 序 如 何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条 款 ; 也 没 有 提 供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它 还 指 出, 普 遍 审 议 加 拿 大 的 制 度 并 不 属 于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范 畴 ; 就 本 案 而 言,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只 是 审 查 缔 约 国 是 否 履 行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缔 约 国 认 为, 关 于 没 有 有 效 补 救 办 法 的 声 称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因 为 它 构 成 关 于 违 反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声 称 ; 因 此 根 据 公 约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并 不 属 于 委 员 会 的 管 辖 范 围 b c 第 66/1997 号 来 文,P.S.S 诉 加 拿 大,1998 年 11 月 13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6.2 段 ; 第 42/1996 号 来 文,R.K 诉 加 拿 大,1997 年 11 月 20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7.2 段 ; 第 95/1997 号 来 文,L.O. 诉 加 拿 大,2000 年 5 月 19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6.5 段 ; 第 22/1995 号 来 访,M.A. 诉 加 拿 大,1995 年 5 月 3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3-4 段 ; 第 603/1994 号 来 文,Badu 诉 加 拿 大,1997 年 7 月 18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6.2 段 ; 第 604/1994 号 来 文,Nartey 诉 加 拿 大,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6.2 段 缔 约 国 提 及 : 第 273/2005 号 来 文,T.A.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4 段 ; Nartey 诉 加 拿 大, 第 6.2 段 ;Badu 诉 加 拿 大, 第 6.2 段 ; 第 1302/2004 号 来 文,Khan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7 月 25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5.5 段 GE.11-45567 307
4.7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证 明 : 如 果 他 返 回 印 度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巨 大 危 险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度 十 分 令 人 怀 疑 ; 从 他 的 整 体 表 现 来 看, 他 似 乎 并 不 担 心 遭 到 迫 害 或 者 严 重 伤 害 ; 没 有 可 信 的 理 由 使 人 认 为, 他 会 引 起 印 度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注 ; 印 度 的 整 个 人 权 状 况 本 身 不 足 以 证 明 : 如 果 申 诉 人 返 回 印 度, 将 会 遭 到 个 人 风 险 ; 目 前 印 度 的 人 权 状 况 并 不 支 持 申 诉 人 关 于 风 险 的 说 法 4.8 缔 约 国 指 出, 如 果 委 员 会 倾 向 于 评 估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度, 以 下 的 关 键 问 题 明 确 支 持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是 不 可 信 的 结 论 : 申 诉 人 在 抵 达 加 拿 大 一 年 半 之 后 才 申 请 难 民 地 位, 为 此 提 出 的 理 由 大 大 降 低 了 他 的 可 信 度 ; 申 诉 人 关 于 担 心 受 到 伤 害 的 说 法 是 不 可 信 的, 因 为 他 在 取 得 护 照 多 月 之 后 才 离 开 印 度 ; 提 交 人 关 于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的 说 法 存 在 矛 盾 之 处 : 他 无 法 详 细 说 明 阿 卡 利 党 的 思 想, 也 没 有 解 释 他 在 离 开 当 地 之 后 如 何 还 能 继 续 担 任 哈 里 亚 纳 邦 阿 卡 利 党 部 的 秘 书 长 4.9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客 观 证 据 无 法 证 实 申 诉 人 有 关 印 度 人 权 状 况 的 说 法 缔 约 国 指 出, 旁 遮 普 邦 和 整 个 印 度 的 锡 克 教 徒 的 人 权 状 况 已 经 有 所 改 善, 并 不 存 在 他 们 遭 到 警 方 酷 刑 或 者 其 他 虐 待 的 很 大 危 险 ; 只 有 那 些 被 认 为 是 著 名 的 激 进 分 子 才 可 能 仍 有 风 险 它 还 提 到 了 一 些 报 告, 以 支 持 这 种 观 点 4.10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在 来 文 中 说 明, 他 在 印 度 其 他 地 方 也 会 遭 到 酷 刑 它 提 到 了 委 员 会 以 前 的 观 点 : 如 果 申 诉 人 无 法 返 回 家 园, 可 能 会 面 临 困 苦, 但 是 这 种 困 苦 并 不 等 于 酷 刑 或 者 虐 待 d 4.11 如 果 委 员 会 确 定 申 诉 人 的 来 文 是 可 以 受 理 的, 那 么 缔 约 国 要 求 认 定 来 文 是 没 有 依 据 的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的 评 论 5.1 为 了 支 持 他 的 来 文,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旁 遮 普 邦 人 权 组 织 编 写 的 关 于 他 案 件 的 报 告 他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对 他 曾 经 遭 受 酷 刑 的 情 况 认 真 提 出 过 质 疑 5.2 申 诉 人 在 另 外 一 份 报 告 中 强 调 指 出,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院 在 审 查 关 于 暂 停 执 行 驱 逐 令 的 申 请 时, 没 有 对 移 民 部 门 实 行 真 正 的 控 制, 因 为 联 邦 法 院 的 既 定 判 例 是 : 如 果 移 民 委 员 会 判 定 某 个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人 是 不 可 信 的, 那 么 即 使 有 充 分 证 据 说 明 这 种 判 断 是 错 误 的, 申 请 人 的 说 法 也 不 能 作 为 中 止 驱 逐 程 序 的 依 据 申 诉 人 援 引 了 一 些 案 例, 其 中 联 邦 法 院 一 贯 裁 定 : 移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审 慎 的 ; 除 非 移 民 官 员 在 行 使 其 自 酌 权 时 动 机 不 纯 考 虑 不 周 缺 乏 诚 意 或 者 明 显 没 有 道 理, 否 则 联 邦 法 院 不 应 进 行 干 预 e 他 认 为, 在 司 法 求 助 手 段 无 效 以 及 在 有 充 d e 第 183/2001 号 来 文,B.S.S. 诉 加 拿 大,2004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1.5 段 ; 第 245/2004 号 来 文,S.S.S. 诉 加 拿 大,2005 自 1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8.5 段 ; Amir Shahin Sokhan 案, 第 Imm-3067-96 号,1997 年 7 月 7 日 ; 类 似 判 例 见 于 Rahmatollah Khayambashi 案, 第 Imm-1246-98 号,1999 年 1 月 7 日 308 GE.11-45567
分 理 由 进 行 干 预, 但 是 联 邦 法 院 甚 至 不 愿 意 审 查 有 关 案 件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国 际 法 的 公 认 原 则, 这 不 是 一 种 有 效 的 求 助 手 段 申 诉 人 声 称, 凡 是 处 理 难 民 问 题 的 人 权 组 织 都 对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没 有 信 心, 都 不 认 为 这 是 一 种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有 效 手 段 申 诉 人 提 到 了 一 些 文 件, 以 支 持 他 的 观 点 5.3 申 诉 人 认 为, 缔 约 国 的 有 关 部 门 之 所 以 拒 绝 庇 护 来 自 印 度 的 锡 克 教 酷 刑 受 害 者, 是 因 为 受 到 了 政 治 影 响 他 指 出,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的 接 受 率 在 加 拿 大 全 国 是 3%, 而 在 魁 北 克 省 只 是 1%; 而 他 的 案 件 就 是 在 魁 北 克 省 审 查 的 他 还 指 出, 大 多 数 申 请 都 是 以 同 样 方 式 驳 回 的 5.4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即 使 锡 克 教 并 不 是 目 标 群 体, 但 是 一 些 锡 克 教 徒 由 于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或 者 为 侵 犯 人 权 的 受 害 者 讨 回 公 道 而 成 为 打 击 目 标 他 指 出, 根 据 印 度 人 权 团 体 的 资 料, 任 意 逮 捕 现 象 一 直 存 在 ; 过 去 面 临 风 险 的 个 人 目 前 仍 然 如 此 他 认 为, 没 有 有 效 的 司 法 求 助 手 段 可 供 印 度 侵 犯 人 权 的 受 害 者 使 用 他 提 到 了 哈 佛 人 权 法 杂 志 所 刊 登 的 文 章 5.5 对 于 他 可 以 在 印 度 其 他 地 方 安 居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质 疑 他 再 次 提 到 了 哈 佛 人 权 法 杂 志 所 刊 登 的 文 章, 并 且 指 出, 有 人 因 为 没 有 向 警 方 报 告 而 遭 到 了 拘 留 他 还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他 返 回 印 度 不 会 马 上 面 临 危 险 的 断 言 提 出 了 质 疑 他 指 出, 曾 经 有 这 样 的 案 例 : 有 人 刚 下 飞 机 就 被 带 到 监 狱, 并 且 在 那 里 遭 到 了 酷 刑 此 外, 他 还 质 疑 这 样 的 说 法 : 只 有 高 层 人 物 才 会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他 提 到 了 大 赦 国 际 2003 年 的 一 份 报 告 ; 该 报 告 表 明 虐 待 和 酷 刑 的 制 度 是 根 深 蒂 固 的 他 还 提 到 了 丹 麦 移 民 局 实 况 调 查 团 印 度 旁 遮 普 邦 调 查 报 告 (2000 年 3 月 21 日 至 4 月 5 日 ), 其 中 指 出, 在 当 地 的 警 方 拘 留 设 施 中 经 常 发 生 酷 刑 和 死 亡 情 况 5.6 申 诉 人 指 出, 如 果 被 遣 返 印 度, 他 个 人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因 为 : 他 曾 在 1988 年 和 1995 年 被 指 控 参 与 激 进 分 子 的 活 动 ; 他 曾 经 被 拘 留 三 年 半 (1988 年 至 1991 年 ), 在 拘 留 期 间 曾 经 遭 受 酷 刑 ; 根 据 人 权 报 告, 以 前 因 为 参 与 激 进 活 动 而 遭 到 拘 留 的 人 士 是 主 要 的 风 险 群 体 之 一 ; 他 曾 经 是 旁 遮 普 邦 和 哈 里 亚 纳 邦 最 重 要 的 锡 克 教 庙 宇 中 的 一 名 著 名 祭 司, 而 著 名 的 锡 克 教 人 士 是 安 全 部 门 最 重 要 的 打 击 目 标 ; 他 曾 经 是 哈 里 亚 纳 邦 阿 卡 利 党 的 一 名 重 要 人 物 ; 他 的 家 人 同 一 些 著 名 的 激 进 分 子 有 联 系, 旁 遮 普 邦 人 权 组 织 的 报 告 也 证 实 了 这 一 点 5.7 缔 约 国 断 言 在 印 度 已 经 不 存 在 对 于 酷 刑 有 罪 不 罚 的 现 象, 申 述 人 对 此 提 出 了 质 疑 为 了 支 持 这 种 观 点,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一 些 案 例, 其 中 指 出, 人 权 维 护 者 以 及 阿 卡 利 党 的 活 动 分 子 遭 到 了 警 方 的 拘 留 和 酷 刑 他 还 指 出, 在 2008 年 孟 买 袭 击 事 件 发 生 之 后, 掀 起 了 一 股 针 对 许 多 政 治 人 物 的 拘 留 指 控 和 酷 刑 的 浪 潮 申 诉 人 还 提 到 了 ENSAAF 组 织 2005 年 的 一 份 报 告 这 份 题 为 旁 遮 普 邦 警 方 : 通 过 非 法 拘 留 和 酷 刑 捏 造 恐 怖 主 义 罪 名 的 报 告 提 到, 在 2005 年 6 月 至 8 月 期 间, 大 批 人 ( 包 括 阿 卡 利 党 的 一 名 领 导 人 ) 遭 到 了 任 意 拘 留 他 指 出, 由 于 他 曾 经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因 此 如 果 他 被 遣 返 印 度, 就 特 别 容 易 遭 到 拘 留 和 酷 刑 GE.11-45567 309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6.1 缔 约 国 在 2009 年 7 月 17 日 的 普 通 照 会 中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关 于 Nirmal Singh 的 实 况 调 查 报 告 并 未 提 供 新 的 证 据, 未 能 表 明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如 果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印 度, 他 个 人 将 面 临 遭 到 酷 刑 的 危 险 6.2 缔 约 国 指 出, 如 果 确 定 这 份 报 告 提 供 了 新 的 证 据, 那 么 申 诉 人 就 应 该 首 先 将 这 些 证 据 提 交 加 拿 大 移 民 部 门 ; 申 诉 人 没 有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的 规 定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此 来 文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仍 然 可 以 根 据 新 的 报 告 重 新 申 请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或 者 H&C, 要 求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权 6.3 总 之, 缔 约 国 坚 持 它 在 2007 年 1 月 17 日 提 出 的 意 见, 并 且 要 求 委 员 会 认 定 来 文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和 没 有 依 据 的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7.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并 没 有 在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议 之 中 ;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7.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观 点, 即 申 诉 人 关 于 将 他 遣 返 印 度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申 诉 是 明 显 没 有 根 据 的, 因 此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经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证 据, 委 员 会 应 该 审 议 来 文 的 案 情 7.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 关 于 没 有 有 效 补 救 办 法 的 声 称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因 为 它 构 成 关 于 违 反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声 称, 因 此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1 款, 并 不 属 于 委 员 会 的 管 辖 范 围 然 而, 委 员 会 回 顾 了 它 的 判 例 : 禁 止 驱 回 应 被 解 释 为 包 括 对 违 反 公 约 行 为 做 出 补 救 f 7.4 委 员 会 裁 定 : 根 据 所 诉, 申 诉 人 关 于 声 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申 诉 是 可 以 受 理 的 审 议 案 情 8.1 委 员 会 必 须 评 估 : 是 否 有 充 足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个 人 在 返 回 印 度 时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8.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观 点 : 近 年 来 旁 遮 普 邦 和 整 个 印 度 的 人 权 状 况 已 经 有 所 改 善 和 稳 定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和 缔 约 国 双 方 提 交 的 报 告 证 实, 除 其 他 外, 在 警 方 拘 留 设 施 仍 然 发 生 许 多 酷 刑 事 件 ; 普 遍 存 在 对 肇 事 者 有 罪 不 罚 的 f 第 233/2003 号 来 文,Agiza 诉 瑞 典,2005 年 5 月 20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3.6 和 13.7 段 310 GE.11-45567
现 象 委 员 会 认 为,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并 不 构 成 确 定 某 个 个 人 在 返 回 有 关 国 家 时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的 充 分 理 由 ; 必 须 要 有 其 他 理 由 证 明, 有 关 当 事 人 个 人 面 临 危 险 g 8.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并 非 审 查 证 据 或 者 重 新 评 估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国 内 决 策 机 构 关 于 事 实 和 可 信 度 的 调 查 结 果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一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9 段 中 指 出, 委 员 会 相 当 重 视 ( )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事 实 的 调 查 结 果 ( ), 但 是 不 会 为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所 约 束 ; 相 反,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案 件 的 所 有 情 况 对 事 实 做 出 自 由 评 估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本 案 中, 双 方 对 于 大 部 分 事 实 都 没 有 争 议, 而 是 对 有 关 事 实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评 估 提 出 了 质 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缔 约 国 对 于 公 约 承 担 的 义 务 评 估 有 关 事 实 8.4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证 据 支 持 他 的 声 称 : 他 至 少 三 次 (1988 年 1995 年 和 2003 年 ) 在 拘 留 期 间 遭 到 了 酷 刑, 他 还 提 供 了 医 疗 报 告 和 书 面 证 词 证 明 他 的 声 称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印 度 和 加 拿 大 诊 所 的 医 疗 报 告 的 结 论 是 : 有 充 分 的 身 体 和 心 理 方 面 的 客 观 证 据 证 实 申 诉 人 关 于 酷 刑 的 说 法 ;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申 诉 人 有 关 曾 经 遭 到 酷 刑 的 说 法 提 出 过 质 疑 8.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 申 诉 人 没 有 表 明, 他 是 一 名 会 引 起 印 度 有 关 部 门 关 注 的 高 层 人 物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争 辩 说, 他 曾 经 遭 到 拘 留 和 酷 刑, 因 为 他 被 控 告 是 一 名 激 进 分 子 ; 尽 管 法 院 已 经 正 式 宣 告 他 无 罪, 但 是 警 方 继 续 对 他 进 行 骚 扰 ; 由 于 他 作 为 一 名 锡 克 教 祭 司 所 开 展 的 活 动 参 与 阿 卡 利 党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他 在 该 党 地 方 党 部 担 任 的 领 导 职 务, 印 度 有 关 部 门 对 他 十 分 熟 悉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经 提 供 了 文 件 证 据, 证 明 他 曾 经 因 为 据 称 是 锡 克 教 激 进 分 子 而 遭 到 调 查 和 起 诉 ; 他 曾 经 被 任 命 为 哈 里 亚 纳 邦 阿 卡 利 党 的 党 部 秘 书 长 ; 他 曾 经 担 任 锡 克 教 的 祭 司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经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证 据, 说 明 他 的 层 次 之 高 足 以 使 他 被 逮 捕 时 遭 到 酷 刑 8.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即 申 诉 人 没 有 在 他 的 意 见 中 表 明 : 如 果 他 居 住 在 印 度 其 他 地 方, 也 无 法 逃 避 酷 刑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经 提 供 了 证 据, 证 明 他 曾 经 在 三 个 不 同 的 地 方 ( 哈 里 亚 纳 邦 旁 遮 普 邦 和 Uttar Pradesh 邦 ) 被 捕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就 以 下 情 况 提 供 的 证 据 : 在 申 诉 人 逃 往 加 拿 大 很 久 之 后, 警 方 人 员 仍 在 寻 找 申 诉 人, 并 且 向 其 家 人 追 问 他 的 下 落 根 据 这 些 情 况, 委 员 会 并 不 认 为, 申 诉 人 在 印 度 其 他 地 方 能 够 逃 避 酷 刑 8.7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是 : 申 诉 人 已 经 证 实 : 如 果 他 被 遣 返 印 度, 他 将 面 临 个 人 的 确 实 存 在 的 和 可 以 预 见 的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g 见 第 302/2006 号 来 文,A.M. 诉 法 国,2010 年 5 月 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3.2 段 ; 第 282/2005 号 来 文,S.P.A.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1 段 GE.11-45567 311
8.8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没 有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对 遣 返 决 定 提 出 质 疑 ; 他 要 求 对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关 于 驳 回 其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并 不 是 关 于 案 情 的 上 诉, 只 是 要 求 对 严 重 的 执 法 错 误 进 行 审 查 缔 约 国 在 答 复 时 指 出, 联 邦 法 院 可 对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院 法 第 18.1(4) 节 的 规 定 : 如 果 移 民 和 难 民 委 员 会 在 没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行 动 ; 不 遵 守 关 于 自 然 正 义 或 者 程 序 公 平 的 原 则 ; 没 有 依 法 做 出 决 定 ; 根 据 错 误 的 调 查 结 果 做 出 决 定 ; 由 于 欺 诈 或 者 伪 证 而 采 取 行 动 或 者 没 有 采 取 行 动 或 者 以 非 法 方 式 采 取 行 动, 联 邦 法 院 可 以 撤 销 该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以 上 理 由 均 不 涉 及 对 于 申 诉 人 的 声 称 ( 如 果 他 被 遣 返 印 度, 可 能 会 遭 到 酷 刑 ) 的 审 查 8.9 关 于 申 诉 人 也 曾 申 请 进 行 的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曾 经 指 出, 在 申 请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时 只 能 提 供 在 难 民 保 护 申 请 被 驳 回 之 后 发 现 的 新 的 证 据 此 外, 申 诉 人 可 对 遣 送 前 风 险 评 估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 申 诉 人 曾 经 提 出 上 诉, 但 是 被 驳 回 ) 委 员 会 提 到 了 它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005 年 5 月 CAT/C/CR/34/CAN, 第 5(c) 段 ) 它 指 出, 缔 约 国 应 当 对 案 情 进 行 司 法 复 核, 而 不 仅 仅 审 查 在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当 事 人 会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将 其 驱 逐 出 境 的 决 定 是 否 合 理 h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定, 就 本 案 而 言, 申 诉 人 没 有 就 被 遣 返 印 度 一 事 获 得 有 效 的 补 救 ; 这 是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的 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按 照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定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印 度 的 决 定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委 员 会 还 认 定, 就 本 案 而 言, 没 有 对 遣 返 决 定 做 出 有 效 补 偿 违 反 公 约 第 22 条 10.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8 条 第 5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希 望 在 90 天 之 内 收 到 关 于 缔 约 国 为 实 施 委 员 会 意 见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的 信 息 h 见 第 333/2007 号 来 文,T.I. 诉 加 拿 大,2010 年 11 月 1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3 段 312 GE.11-45567
第 333/2007 号 来 文 :T.I. 诉 加 拿 大 提 交 人 : T.I.( 无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加 拿 大 申 诉 日 期 : 2007 年 9 月 15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T.I.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33/2007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T.I.,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公 民, 目 前 正 等 待 从 加 拿 大 遣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他 声 称, 加 拿 大 将 他 遣 送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违 反 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3 条 他 没 有 律 师 代 理 事 实 背 景 2.1 申 诉 人 1962 年 生 于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申 诉 人 为 鞑 靼 族 人, 曾 在 俄 罗 斯 接 受 教 育, 不 会 讲 乌 兹 别 克 语 据 称, 申 诉 人 1991 年 被 迫 辞 去 其 律 师 工 作, 因 为 他 是 鞑 靼 族 人, 只 有 乌 兹 别 克 人 才 可 在 司 法 系 统 工 作 申 诉 人 1992 年 创 办 了 自 己 的 公 司, 但 据 他 声 称, 由 于 他 是 鞑 靼 族 人, 他 的 公 司 也 以 失 败 告 终 2.2 1995 年, 申 诉 人 成 为 在 迪 拜 开 展 业 务 的 一 家 贸 易 公 司 的 合 伙 人 同 一 年, 有 一 次 申 诉 人 在 迪 拜 出 差 时, 接 到 了 母 亲 的 电 话, 母 亲 告 诉 他, 他 的 父 亲 被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逮 捕, 理 由 据 说 是 他 参 与 了 鞑 靼 少 数 民 族 事 务, 而 且 与 一 名 著 名 的 维 吾 尔 族 作 家 过 从 甚 密 2.3 在 其 父 亲 被 捕 后 不 久, 申 诉 人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后 也 被 逮 捕, 审 问 中 要 求 他 交 待 其 父 亲 的 活 动, 还 对 他 施 加 了 酷 刑, 如 拳 打 脚 踢 指 甲 中 插 针 剥 夺 睡 眠 和 水 单 独 监 禁 被 持 续 暴 露 在 灯 光 下 以 及 被 迫 服 用 精 神 药 物 等 申 诉 人 控 诉 说, 他 尿 血 并 且 有 肺 出 血 申 诉 人 被 拘 留 一 个 月 左 右 获 释 后, 他 与 妻 子 和 女 儿 逃 往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1998 年, 申 诉 人 的 母 亲 告 诉 他, 他 的 父 亲 在 狱 中 死 GE.11-45567 313
亡 虽 然 官 方 声 称 其 父 亲 的 死 因 是 自 然 死 亡, 但 申 诉 人 和 他 的 家 人 认 为 他 的 父 亲 死 于 酷 刑 2.4 2000 年 11 月 的 一 天, 一 名 自 称 是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内 政 部 成 员 的 男 子 在 申 诉 人 迪 拜 住 所 附 近 截 住 申 诉 人, 并 告 诉 他 说 他 被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通 缉 当 申 诉 人 说 他 不 会 回 去 时, 该 男 子 威 胁 说, 有 办 法 让 申 诉 人 回 到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包 括 使 他 能 够 获 得 签 证 经 过 这 一 事 件 后, 申 诉 人 于 2000 年 12 月 离 开 迪 拜 去 德 国 为 安 全 起 见, 他 使 用 假 名 申 请 庇 护, 但 他 的 申 请 被 驳 回 申 请 人 随 后 又 去 了 挪 威, 并 再 次 用 假 名 提 出 难 民 申 请, 但 也 遭 到 驳 回 2.5 2001 年 9 月, 申 诉 人 搭 乘 一 艘 冰 岛 轮 船 偷 渡 进 入 加 拿 大 2001 年 9 月 15 日, 他 在 加 拿 大 提 交 难 民 申 请 2002 年 11 月 7 日, 移 民 和 难 民 局 ( 移 民 局 ) 拒 绝 给 予 他 难 民 身 份, 因 为 他 未 能 提 交 可 信 和 确 凿 的 证 据, 合 理 证 明 如 果 他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可 能 会 面 临 生 命 危 险 或 酷 刑 移 民 局 还 对 申 诉 人 的 身 份 表 示 关 注, 认 为 他 所 称 因 为 自 己 是 鞑 靼 族 人 而 可 能 遭 受 迫 害 的 说 法 不 可 信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联 邦 法 院 于 2003 年 2 月 24 日 拒 绝 给 予 他 司 法 审 查 许 可 2.6. 2003 年 4 月 1 日, 申 诉 人 以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为 由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权, 2003 年 6 月 19 日, 他 提 交 了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上 述 两 项 申 请 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 被 驳 回, 因 为 有 关 机 构 认 为 他 不 会 遭 受 迫 害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据 申 诉 人 称, 有 关 两 份 申 请 的 决 定 是 由 同 一 名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官 员 签 发 的, 但 过 了 6 个 多 月 后, 申 诉 人 才 收 到 有 关 这 些 决 定 的 正 式 通 知 2006 年 12 月,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机 构 驳 回 申 诉 人 要 求 收 到 决 定 的 正 式 请 求 2007 年 2 月 5 日,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要 求 给 予 其 许 可, 对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部 门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联 邦 法 院 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 驳 回 其 上 诉 申 诉 3.1 申 诉 人 声 称, 如 果 他 被 迫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会 遭 受 酷 刑, 即 构 成 加 拿 大 对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3 条 的 违 反 3.2. 申 诉 是 基 于 申 诉 人 的 鞑 靼 族 身 份, 据 称 该 少 数 民 族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受 到 歧 视, 申 诉 人 还 提 及 过 去 遭 受 酷 刑 的 经 历 以 及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的 人 权 状 况 3.3 据 申 诉 人 称, 这 一 案 件 不 在 任 何 其 他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审 查 之 中 3.4 申 诉 人 未 提 出 任 何 临 时 措 施 的 请 求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8 年 5 月 28 日,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的 可 受 理 性 提 出 质 疑, 指 出 申 诉 人 根 据 第 1 条 提 出 的 指 控 与 公 约 不 符, 且 没 有 证 据,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的 指 控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且 证 据 不 足 4.2 缔 约 国 回 顾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指 称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任 何 新 的 论 据, 只 是 重 申 了 向 加 拿 大 当 局 提 交 的 论 据 他 无 法 证 明 国 内 决 策 者 审 议 其 案 件 的 314 GE.11-45567
任 何 结 论 具 有 任 意 性, 或 构 成 违 反 自 然 正 义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该 申 诉 是 出 于 对 国 内 决 定 的 不 满 而 提 出 的 4.3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解 释 加 拿 大 为 何 违 反 了 他 在 公 约 第 1 条 之 下 的 权 利 即 使 申 诉 人 过 去 受 到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当 局 酷 刑 的 经 历 是 真 实 的, 在 事 实 上 或 在 法 律 上 都 不 涉 及 加 拿 大 在 第 1 条 之 下 的 责 任 因 此 这 部 分 指 控 缺 乏 确 凿 证 据, 与 公 约 不 符 4.4 就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言,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申 请 获 得 向 联 邦 法 院 上 诉 要 求 对 驳 回 其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申 请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的 许 可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并 指 出,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申 请 是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必 须 用 尽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申 请 可 能 基 于 风 险, 有 安 全 和 禁 止 犯 罪 方 面 的 考 虑 ( 本 案 件 不 涉 及 这 些 方 面 ), 申 请 一 旦 被 接 受, 则 申 请 人 可 能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进 而 可 能 获 得 公 民 权 4.5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该 指 控 明 显 缺 乏 根 据, 因 为 申 诉 人 甚 至 没 有 为 第 3 条 之 下 的 指 控 提 供 表 面 上 充 足 的 证 据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第 22 条 的 背 景 下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该 意 见 要 求 申 诉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证 明 其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申 诉 的 依 据 必 须 是 具 体 实 在 的,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度 有 问 题, 其 指 控 前 后 不 符, 因 此 不 可 信 ; 并 没 有 医 疗 或 其 它 可 信 证 据, 证 明 其 过 去 曾 遭 受 酷 刑 ; 即 使 是 申 诉 人 曾 遭 酷 刑, 那 也 是 在 1995 年, 并 非 发 生 于 不 久 之 前 ; 没 有 可 信 的 理 由 说 明 其 个 人 背 景 是 属 于 受 到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政 府 关 注 的 人 物, 或 在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后 可 能 面 临 危 险 处 境 4.6 缔 约 国 认 为,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官 员 对 申 诉 人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进 行 了 评 估, 然 后 得 出 了 结 论 移 民 局 以 及 评 估 官 员 的 上 述 分 析 和 结 论 是 适 当 的, 有 充 分 依 据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指 出, 除 非 对 案 例 的 评 估 明 显 具 有 任 意 性 或 相 当 于 拒 绝 司 法, 否 则 委 员 会 就 不 能 对 可 信 度 情 况 的 审 评 结 果 重 新 进 行 审 查 b 缔 约 国 引 用 了 申 诉 人 陈 述 中 一 些 前 后 不 符 和 缺 乏 可 信 度 的 实 例 申 诉 人 关 于 其 身 份 证 件 的 证 据 前 后 矛 盾, 他 先 告 诉 加 拿 大 移 民 部 门 说, 他 乘 船 去 加 拿 大 之 前 在 冰 岛 毁 掉 了 自 己 的 旅 行 文 件, 然 后 又 在 自 己 的 个 人 信 息 表 格 中 说 自 己 是 在 德 国 毁 掉 了 护 照 他 还 承 认 在 德 国 和 挪 威 使 用 不 同 假 名 申 请 难 民 身 份 据 称 是 他 的 妻 子 从 迪 拜 传 真 的 身 份 证 件 不 足 以 证 实 他 的 身 份 4.7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移 民 局 有 充 分 根 据, 怀 疑 申 诉 人 1995 年 被 逮 捕 和 受 到 虐 待 的 说 法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第 一 次 与 移 民 官 员 面 谈 时 没 有 提 到 他 曾 被 捕 的 经 历, 他 向 移 民 局 提 供 的 证 词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先 说 有 关 虐 待 的 威 胁 没 有 实 施, 然 后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b 第 223/2002 号 来 文,S.U.A. 诉 瑞 典,2004 年 11 月 2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5 段 ; 第 148/1999 号 来 文,A.K. 诉 澳 大 利 亚,2004 年 5 月 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4 段 和 其 它 段 落 GE.11-45567 315
又 在 证 词 中 说 指 甲 中 被 插 针 他 还 投 诉 说 他 尿 血, 肺 部 出 血, 但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医 学 证 据 证 明 他 的 指 称 申 诉 人 到 达 加 拿 大 后, 在 与 加 拿 大 移 民 官 员 面 谈 时 没 有 提 及 他 父 亲 被 捕 一 事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据 申 诉 人 称, 他 在 迪 拜 时, 一 名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调 查 员 曾 找 到 他, 威 胁 说 如 果 他 不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提 供 针 对 少 数 民 族 活 动 分 子 的 证 据, 有 人 可 能 对 他 的 签 证 作 手 脚 最 后,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试 图 误 导 其 他 国 家 的 庇 护 机 关, 这 一 点 使 人 怀 疑 他 对 加 拿 大 法 庭 提 出 申 诉 的 可 信 度 4.8 缔 约 国 提 及 委 员 会 最 近 有 关 可 能 遣 送 回 伊 拉 克 c 和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判 例 缔 约 国 指 出,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的 人 权 状 况 存 在 问 题, 但 这 一 点 本 身 并 不 足 以 证 明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即 申 诉 人 返 回 后 可 能 面 临 可 预 见 真 正 的 和 针 对 其 个 人 的 酷 刑 风 险 缔 约 国 提 及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即 因 为 他 是 鞑 靼 族 人, 所 以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但 指 出, 关 于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人 权 状 况 的 任 何 主 要 报 告 都 没 有 提 到 鞑 靼 族 人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面 临 特 殊 的 酷 刑 风 险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5.1 2008 年 7 月 7 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提 出 反 驳 申 诉 人 说,2006 年 5 月 11 日 对 他 以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提 出 的 申 请 和 有 关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的 决 定, 他 6 个 多 月 后 才 收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是 在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起 诉 及 收 到 2006 年 10 月 18 日 的 驱 逐 令 后 才 收 到 上 述 决 定 以 上 两 项 决 定 (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申 请 和 遣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 是 由 同 一 名 移 民 官 员 签 发 的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的 确 申 请 暂 停 对 他 的 驱 逐 令, 并 要 求 对 上 述 两 项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但 该 案 件 卷 宗 中 没 有 包 括 他 要 求 对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理 由 申 请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的 申 请 5.2 申 诉 人 还 声 称, 加 拿 大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为 他 提 供 了 律 师, 是 这 名 律 师 使 他 的 可 信 度 和 信 誉 受 到 怀 疑 他 声 称, 他 的 律 师 没 有 代 表 他 的 利 益 行 事, 没 有 为 他 的 申 诉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和 文 件 据 称 该 律 师 还 拒 绝 代 理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法 院 的 申 诉 5.3 申 诉 人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指 出, 他 在 与 移 民 官 员 初 次 面 谈 时 没 有 提 及 自 己 曾 被 逮 捕, 向 移 民 局 提 供 的 信 息 前 后 矛 盾, 先 说 虐 待 的 威 胁 没 有 实 施, 然 后 在 证 词 中 说 他 的 指 甲 被 插 针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不 记 得 是 否 曾 提 到 这 类 细 节 他 有 可 能 经 获 准, 给 相 关 人 士 看 过 自 己 的 手 指 他 声 称, 移 民 和 难 民 局 工 作 人 员 对 当 时 看 到 的 情 形 表 示 满 意 他 无 法 提 供 医 学 证 据 证 实 自 己 被 虐 待, 结 果 导 致 尿 血 和 肺 部 出 血, 这 是 因 为 向 实 施 酷 刑 者 要 求 提 供 这 类 医 学 报 告 是 不 现 实 的 5.4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身 份,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向 法 庭 提 供 了 他 的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该 文 件 声 明 他 的 父 母 都 是 鞑 靼 族 人, 这 也 是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可 提 供 有 关 族 裔 背 景 这 类 细 节 的 唯 一 文 件 申 诉 人 声 称, 加 拿 大 当 局 利 用 他 身 份 文 件 相 互 矛 盾 的 说 法 破 坏 d 的 c 第 286/2006 号 来 文,M.R.A. 诉 瑞 典,2006 年 11 月 1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d 第 282/2005 号 来 文,S.P.A.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11 月 1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316 GE.11-45567
他 的 信 誉, 如 果 在 庇 护 程 序 开 始 时 就 与 他 的 律 师 联 系, 是 可 以 确 定 其 身 份 的 申 诉 人 说, 如 果 他 没 有 受 到 那 名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调 查 员 的 威 胁, 本 来 可 以 按 计 划 通 过 正 式 渠 道 移 民 到 德 国 5.5 申 诉 人 说, 他 来 加 拿 大 使 用 的 证 件 不 一 致 是 因 为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来 加 拿 大 时 没 有 其 他 的 证 件, 因 为 他 已 经 在 冰 岛 将 证 件 毁 掉 了 因 为 害 怕 被 遣 送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他 在 到 达 德 国 并 通 过 海 关 检 查 后 就 撕 毁 了 护 照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6.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并 没 有 在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议 之 中 6.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委 员 会 在 确 定 申 诉 人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之 前, 将 不 审 议 任 何 来 文 ; 但 是, 如 果 经 证 实 补 救 措 施 的 落 实 被 不 当 拖 延, 或 者 经 公 正 审 判 后 对 指 称 的 受 害 者 不 可 能 采 取 有 效 的 救 济, 那 么 这 条 规 则 不 适 用 6.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观 点, 即 应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宣 布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申 诉 人 未 申 请 准 许 要 求 就 2006 年 5 月 11 日 人 道 主 义 和 同 情 申 请 的 决 定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尽 管 存 在 机 会, 但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质 疑 司 法 审 查 这 一 补 救 办 法 的 有 效 性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回 顾, 在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它 在 关 于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最 后 意 见 中 审 议 了 请 求 部 委 首 长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延 缓 遣 送 的 问 题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就 这 种 上 诉 作 出 决 定 的 公 务 员 明 显 缺 乏 独 立 性, 某 人 有 可 能 在 申 请 司 法 审 查 期 间 被 遣 返 委 员 会 最 后 认 为, 这 类 审 议 可 能 削 弱 对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所 涉 权 利 的 保 护 委 员 会 认 为, 虽 然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理 由 获 得 协 助 的 权 利 是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补 救 办 法, 但 这 种 协 助 是 由 行 政 部 门 基 于 纯 粹 人 道 主 义 的 标 准 给 予 的, 并 不 是 根 据 法 律 给 予 的, 因 此 具 有 特 准 的 性 质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当 联 邦 法 院 准 许 司 法 审 查 时, 它 将 案 件 发 回 作 出 原 先 裁 决 的 机 关 或 另 一 个 决 策 机 关, 它 自 己 并 不 对 案 情 进 行 审 查, 或 作 出 任 何 裁 决 该 裁 决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部 委 首 长, 因 而 也 就 是 行 政 部 门 的 裁 量 权 委 员 会 补 充 说, 既 然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的 上 诉 不 是 用 于 满 足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这 一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补 救 办 法, 也 就 不 发 生 对 这 一 裁 决 提 出 上 诉 的 问 题 e e 第 133/1999 号 来 文,Falcon Rios 诉 加 拿 大,2004 年 11 月 23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GE.11-45567 317
6.4 委 员 会 还 回 顾 以 前 的 判 例 f, 即 关 于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原 则 要 求 申 诉 人 利 用 那 些 直 接 关 系 到 在 返 回 国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的 补 救 办 法, 而 不 是 那 些 可 允 许 其 留 在 所 在 地 的 补 救 办 法 6.5 关 于 违 反 第 1 条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的 这 一 方 面 缺 乏 根 据, 不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关 于 第 1 条 的 申 诉 没 有 充 分 证 据, 没 有 反 驳 缔 约 国 这 方 面 的 论 点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申 诉 人 的 这 部 分 申 诉 因 证 据 不 足 无 法 受 理 6.6 关 于 违 反 第 3 条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关 于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总 体 人 权 状 况 的 论 点, 关 于 鞑 靼 族 人 受 到 歧 视 的 指 称, 及 其 曾 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遭 受 酷 刑 的 指 称 等 提 出 了 实 质 性 问 题, 应 对 案 情 进 行 审 议 而 不 是 仅 仅 审 议 受 理 问 题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来 文 这 一 部 分 可 予 受 理 审 议 案 情 7.1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强 迫 申 诉 人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是 否 会 违 反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之 下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该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其 驱 逐 遣 返 ( 驱 回 ) 至 该 国 7.2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以 及 判 例 法, 其 中 指 出, 必 须 申 诉 人 提 出 可 以 论 证 的 理 由, 还 必 须 以 超 出 纯 理 论 和 怀 疑 的 依 据 来 评 价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委 员 会 在 提 及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时 还 回 顾 到,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每 个 案 件 的 全 部 情 况 对 事 实 进 行 自 由 评 估 7.3 委 员 会 必 须 判 断, 是 否 有 重 大 理 由 认 为 申 诉 人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其 本 人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在 评 估 这 一 危 险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有 关 国 家 存 在 着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一 贯 现 象 但 是, 委 员 会 忆 及, 这 一 确 定 过 程 的 目 的 是 要 决 定 有 关 个 人 返 回 该 国 后 本 人 是 否 会 遇 到 酷 刑 的 危 险 因 此, 一 国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一 贯 情 况, 本 身 并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某 人 返 回 该 国 后 会 遭 遇 酷 刑 g 还 必 须 引 证 其 它 理 由 证 实 当 事 人 本 人 将 会 面 临 危 险 相 反 地, 不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能 根 据 某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认 为 他 或 她 会 遭 遇 酷 刑 7.4 委 员 会 意 识 到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的 人 权 状 况 较 差 它 列 举 了 乌 兹 别 克 执 法 人 员 和 调 查 人 员 或 在 他 们 的 纵 容 和 同 意 下, 为 了 逼 供 或 取 得 线 索 常 在 刑 事 程 序 中 使 用 酷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指 控, 为 数 众 多, 历 来 不 断, 这 类 行 为 在 作 出 正 式 指 控 之 前 和 预 审 关 押 期 间 司 空 见 惯, 被 拘 留 者 的 基 本 保 障 被 剥 夺 此 外, 对 酷 刑 指 控 没 有 进 行 快 速 公 正 和 全 面 的 调 查 h 然 而, 委 员 f 第 170/2000 号 来 文,A. R. 诉 瑞 典,2001 年 11 月 23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1 段 g S.P.A. 诉 加 拿 大 ( 见 上 文 脚 注 d) h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AT/C/UZB/CO/3) 318 GE.11-45567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足 够 资 料 证 明 鞑 靼 人 受 到 歧 视, 申 诉 人 本 人 如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可 能 遭 遇 酷 刑 这 一 说 法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在 过 去 的 决 定 中 曾 确 定, 酷 刑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现 实 人 身 风 险 i 7.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尽 管 一 些 调 查 要 求 申 诉 人 提 供 医 学 或 任 何 其 它 文 件 证 据, 作 为 对 申 诉 人 关 于 离 开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之 前 相 关 事 件 陈 述 的 佐 证, 包 括 所 称 的 逮 捕 和 在 1995 年 被 拘 押 期 间 受 到 虐 待 的 证 据, 以 证 实 其 申 诉 或 这 类 虐 待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但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任 何 这 类 证 据 申 诉 人 在 抵 达 加 拿 大 后 也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体 检 报 告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实 其 申 诉, 即 如 果 申 诉 人 目 前 返 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其 本 人 可 能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重 大 风 险 8.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按 照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定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的 决 定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i 第 203/2002 号,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2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GE.11-45567 319
第 336/2008 号 来 文 :Singh Khalsa 等 人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Harminder Singh Khalsa 等 人 ( 由 律 师 Werner Spirig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2 月 18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成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Werner Spirig 代 表 Harminder Singh Khalsa 等 人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36/2008 号 来 文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Harminder Singh Khalsa 先 生 及 其 家 人 Jasvir Singh 先 生 和 Dalip Singh Khalsa 先 生, a 锡 克 族 印 度 公 民, 提 交 申 诉 时 居 住 在 瑞 士, 瑞 士 已 下 令 其 离 境 返 回 印 度 b 申 诉 人 称, 将 其 从 瑞 士 驱 逐 回 印 度 将 构 成 瑞 士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他 们 由 Werner Spirig 先 生 代 理 c a Harminder Singh Khalsa 先 生,1963 年 12 月 14 日 出 生, 与 Navpreet Kour 夫 人 (1977 年 1 月 5 日 出 生 ) 一 起 生 活, 其 共 同 子 女 Kour Harmehar 和 Singh Harbaaz 在 瑞 士 出 生 他 们 没 有 结 婚, 但 视 对 方 为 配 偶 他 们 没 有 结 婚 是 由 于 无 法 从 印 度 当 局 取 得 必 要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这 一 事 实 Karan Singh 先 生,1961 年 4 月 19 日 出 生, 与 Kour Tarvinder 夫 人 ( 生 于 1969 年 4 月 2 日 ) 一 起 生 活, 其 共 同 子 女 Singh Kanttegh 和 Kour Keeratwaan 都 在 瑞 士 出 生 他 们 没 有 结 婚, 但 视 对 方 为 配 偶 他 们 没 有 结 婚 是 由 于 无 法 从 印 度 当 局 取 得 必 要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这 一 事 实 Jasvir Singh 先 生,1943 年 8 月 15 日 出 生, 与 家 人 不 在 一 起 生 活, 他 们 仍 居 住 在 印 度 Dalip Singh Khalsa 先 生,1953 年 4 月 20 日 出 生, 与 居 住 在 印 度 的 家 人 不 在 一 起 生 活 b c 下 令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三 名 申 诉 人 于 2008 年 2 月 22 日 前 离 境, 下 令 第 四 名 申 诉 人 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前 离 境 律 师 提 出,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 生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以 上 日 期 之 后 申 诉 人 可 能 会 被 逮 捕, 并 随 时 可 以 被 驱 逐 出 境 申 诉 人 单 独 提 交 了 四 份 来 文, 但 表 示 来 文 是 相 同 的, 因 为 他 们 遵 循 的 是 同 样 的 理 由 因 此, 来 文 被 登 记 为 同 一 个 案 件 320 GE.11-45567
1.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 发 出 普 通 照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提 出 该 件 申 诉 事 宜 同 时,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4 条 第 1 款 ( 原 第 108 条 第 1 款 ) 的 规 定,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时, 不 得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印 度 2008 年 3 月 4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时, 不 会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出 境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Karan Singh 和 Jasvir Singh 是 1981 年 9 月 29 日 劫 持 印 度 航 空 公 司 飞 新 德 里 和 斯 利 那 加 ( 克 什 米 尔 ) 航 班 飞 机 到 巴 基 斯 坦 拉 合 尔 的 五 人 之 一 他 们 通 过 这 次 行 动 来 抗 议 逮 捕 Sant Jarnail Singh Bhindranwala 先 生, 他 是 为 建 立 锡 克 国 家 而 奋 斗 运 动 的 领 导 人, 他 们 还 抗 议 印 度 保 安 部 队 杀 害 了 36 名 锡 克 人 此 一 事 件 发 生 时,Karan Singh 和 Jasvir Singh 都 是 希 望 另 行 建 立 锡 克 国 家 团 体 的 成 员, 这 些 团 体 分 别 是 全 印 锡 克 学 生 联 合 会 和 卡 尔 沙 党 2.2 Dalip Singh Khalsa 和 Harminder Singh Khalsa 是 1984 年 劫 持 印 度 航 空 公 司 一 架 飞 机 到 巴 基 斯 坦 的 九 人 之 一, 其 目 的 是 回 击 印 度 军 队 对 锡 克 圣 城 Amritsar 的 攻 击, 并 提 请 国 际 社 会 关 注 成 千 上 万 无 辜 者 被 杀 害 的 问 题 这 一 团 体 属 于 印 度 锡 克 学 生 全 国 联 合 会 2.3 这 两 架 飞 机 的 乘 客 无 人 受 伤 巴 基 斯 坦 警 方 逮 捕 了 申 诉 人, 他 们 在 拉 合 尔 特 别 法 庭 受 审 1986 年 1 月,Dalip Singh Khalsa 和 Harminder Singh Khalsa 被 判 处 死 刑, 但 在 贝 娜 齐 尔 布 托 夫 人 担 任 总 理 职 位 后 颁 布 大 赦 后 其 刑 期 改 判 为 终 身 监 禁 Karan Singh 和 Jasvir Singh 被 判 处 终 身 监 禁 1994 年 底, 申 诉 人 全 部 被 释 放 出 狱, 并 被 勒 令 离 开 该 国 他 们 离 开 巴 基 斯 坦, 前 往 瑞 士, 在 1995 年 抵 达 时 立 即 申 请 庇 护 2.4 在 瑞 士, 由 瑞 士 联 邦 难 民 事 务 办 公 室 审 理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请, 但 在 1998 年 7 月 10 日 驳 回 其 庇 护 申 请 申 诉 人 提 出 上 诉, 瑞 士 庇 护 问 题 委 员 会 于 2003 年 3 月 7 日 予 以 驳 回 自 2003 年 3 月 7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19 日, 申 诉 人 对 否 定 庇 护 的 决 定 提 出 几 次 请 愿, 要 求 重 新 审 议, 均 被 驳 回 2007 年 12 月 19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作 出 最 后 裁 决, 确 认 了 拒 绝 给 予 庇 护 的 决 定, 理 由 是, 法 庭 找 不 到 可 以 相 信 印 度 保 安 部 队 会 把 申 诉 人 当 作 印 度 国 家 危 险 敌 人 的 充 分 理 由 2.5 1995 年 以 来, 申 诉 人 一 直 居 住 在 瑞 士, 生 活 平 和 安 静 其 中 两 名 申 诉 人 已 有 家 室, 他 们 都 是 锡 克 社 区 活 动 的 积 极 分 子 Karan Singh 是 在 瑞 士 建 起 的 第 一 座 锡 克 庙 的 长 老 Harminder Singh Khalsa 先 生 是 锡 克 庙 的 副 长 老 申 诉 人 指 出, 在 瑞 士 期 间, 他 们 一 直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对 此, 印 度 当 局 非 常 清 楚 Karan Singh 作 为 观 察 员 参 加 了 日 内 瓦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但 被 迫 提 前 离 开, 因 为 印 度 保 安 人 员 跟 踪 骚 扰 他 同 时, 他 在 印 度 的 亲 属 受 到 警 方 骚 扰 1998 年,Harminder Singh Khalsa 参 加 了 一 个 会 议, 该 次 会 议 受 到 印 度 政 府 的 反 对, 有 关 报 道 见 诸 报 刊 2003 年, 在 伯 尔 尼 的 一 次 反 对 印 度 政 府 的 示 威 游 行 中, GE.11-45567 321
Karan Singh 发 表 了 反 政 府 演 讲 2007 年, 在 新 锡 克 教 寺 庙 举 办 了 一 次 人 权 会 议, 有 两 名 申 诉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与 会 者 在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大 楼 前 进 行 了 示 威 此 后, 申 诉 人 的 父 母 受 到 警 方 骚 扰, 并 被 警 告 说, 如 果 对 他 们 的 儿 子 组 织 反 对 印 度 政 府 集 会 的 行 为 不 加 以 制 止, 后 果 将 极 为 可 怕 申 诉 3.1 申 诉 人 指 出, 将 他 们 从 瑞 士 驱 逐 回 印 度 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他 们 的 健 康 和 生 命 将 面 临 严 重 危 险 他 们 称, 因 曾 参 与 劫 持 两 架 印 度 飞 机, 印 度 安 全 机 构 仍 会 对 他 们 提 起 公 诉 为 支 持 这 一 辩 词, 申 诉 人 指 出,1995 年 6 月 22 日, 印 度 中 央 调 查 局 曾 致 函 加 拿 大 移 民 局, 要 求 协 助 抓 捕 1984 年 劫 机 事 件 的 两 名 参 与 者 3.2 申 诉 人 还 表 示, 两 名 参 与 1984 年 劫 机 事 件 已 被 巴 基 斯 坦 特 别 法 庭 在 1986 年 宣 告 无 罪 并 从 狱 中 释 放 的 人 员, 在 1990 年 返 回 印 度 时, 遭 印 度 安 全 机 构 神 秘 处 死 他 们 提 交 了 两 名 死 者 亲 属 的 书 面 陈 述, 并 引 用 了 瑞 士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2007 年 3 月 7 日 对 Harminder Singh Khalsa 一 案 的 判 决, 据 称 判 决 承 认 两 名 前 劫 机 者 死 亡 3.3 申 诉 人 还 谈 及 K.S. 先 生 一 案, 该 人 士 也 参 与 了 1984 年 对 印 度 民 航 班 机 的 劫 持 事 件, 在 印 度 监 禁 12 年, 被 从 狱 中 释 放 1 个 月 之 后,K.S. 的 尸 体 在 Rajasthan 一 村 庄 的 河 沟 内 被 发 现, 身 上 带 有 伤 痕 经 地 方 官 员 调 查, 结 论 是 他 在 被 扔 至 河 沟 之 前, 曾 遭 受 酷 刑 但 调 查 未 确 定 凶 手 身 份,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认 为 K.S. 先 生 死 亡 与 本 案 情 无 关 3.4 申 诉 人 指 出, 因 为 他 们 知 名 度 很 高, 姓 名 经 常 见 诸 报 端, 有 报 道 说 他 们 的 庇 护 要 求 在 瑞 士 遭 到 拒 绝, 将 很 快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d 因 此 印 度 安 全 机 构 一 直 在 竭 力 搜 寻 他 们 他 们 指 出, 他 们 曾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布 告 复 印 件, 上 面 印 有 因 恐 怖 活 动 遭 通 缉 人 员 的 照 片, 其 中 也 有 两 名 申 诉 人 的 照 片, 布 告 在 他 们 的 家 乡 ( 查 谟 ) 广 为 散 发 他 们 还 说, 他 们 在 查 谟 居 住 过 的 房 屋 遭 到 警 方 突 袭 此 外, 他 们 还 指 出, 在 2005 年 8 月 25 日 一 次 电 视 采 访 中, 印 度 反 恐 机 构 负 责 人 呼 吁 政 府 应 强 烈 要 求 将 他 们 引 渡 回 国 3.5 申 诉 人 指 出, 因 为 他 们 过 去 曾 参 与 劫 机 以 及 目 前 所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作 为 希 望 建 立 独 立 锡 克 国 家 的 人 物, 他 们 极 为 引 人 注 意 他 们 指 出, 印 度 当 局 把 他 们 视 为 威 胁, 大 力 搜 捕 他 们, 如 果 强 迫 他 们 返 回 印 度, 他 们 会 立 即 被 逮 捕 遭 受 酷 刑, 甚 至 被 杀 害 申 诉 人 提 到 人 权 观 察 组 织 2003 年 4 月 28 日 的 信, 其 中 描 述 了 d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2003 年 4 月 23 日 和 2003 年 5 月 18 日 Daily Ajit (Jalandbar) 新 闻 日 报 文 章 副 本 ( 翻 译 件 ); 第 一 份 援 引 了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报 道 说 瑞 士 政 府 下 令 将 其 驱 逐 ; 第 二 份 报 道 说 申 诉 人 转 至 地 下, 逃 到 巴 基 斯 坦 他 们 还 提 交 了 一 份 文 章 的 副 本, 提 到 其 中 一 名 申 诉 人 参 加 了 联 合 国 门 前 的 示 威 活 动 322 GE.11-45567
怎 样 利 用 新 的 反 恐 立 法 来 对 付 他 们 他 们 还 提 到 大 赦 国 际 2003 年 5 月 7 日 的 信, 其 中 对 他 们 返 回 印 度 是 否 安 全 表 示 关 切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4.1 缔 约 国 在 2008 年 4 月 21 日 提 出, 不 反 对 受 理 该 项 申 诉 4.2 缔 约 国 在 2008 年 8 月 20 日 重 申 了 有 关 事 实, 即 申 诉 人 加 入 全 印 锡 克 学 生 联 合 会 和 卡 尔 沙 党 参 与 劫 持 飞 机 对 他 们 的 刑 事 审 判 和 判 决 缔 约 国 还 证 实 申 诉 人 庇 护 申 请 日 期 和 随 后 上 诉 失 败 以 及 要 求 复 审 庇 护 申 请 4.3 关 于 印 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指 出, 按 照 瑞 士 联 邦 委 员 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 的 裁 决, 印 度 被 列 为 不 存 在 迫 害 问 题 的 原 籍 国 家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就 造 成 一 个 推 定, 在 庇 护 申 请 或 要 求 推 迟 驱 逐 的 过 程 中 可 以 被 驳 回 4.4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并 未 指 控 曾 在 印 度 遭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而 是 作 为 证 据 处 理, 说 明 在 类 似 情 况 下 其 他 人 遭 受 了 酷 刑 缔 约 国 提 到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例 子, 即 他 们 其 中 两 人 在 返 回 印 度 后 被 保 安 部 队 人 员 逮 捕 和 杀 害 缔 约 国 认 为,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已 对 这 些 事 实 进 行 了 审 查, 认 为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这 些 人 死 亡 的 时 间 及 确 切 情 况, 而 且 上 述 事 件 是 在 18 年 前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还 认 为, 锡 克 教 徒 目 前 在 印 度 的 情 况, 特 别 是 劫 机 事 件 其 他 参 与 者 的 情 况 表 明, 如 果 申 诉 人 返 回 印 度, 没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就 K.S. 先 生 的 案 件 而 言, 缔 约 国 认 为, 提 交 的 报 告 没 有 提 供 杀 害 他 的 动 机 或 肇 事 者 的 情 况 及 其 就 此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因 而 申 诉 人 将 此 归 咎 于 印 度 当 局 也 只 能 是 假 设 此 外, 上 述 事 件 发 生 在 12 年 前, 因 此 不 能 用 来 评 估 目 前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4.5 缔 约 国 指 出, 截 至 1993 年, 旁 遮 普 邦 的 局 势 更 趋 稳 定, 经 过 自 由 选 举, 组 成 政 府 缔 约 国 指 出,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和 其 他 破 坏 活 动 法 颁 布 八 年 后 予 以 废 除 即 使 在 1995 年 8 月 31 日 Beant Singh 总 理 被 暗 杀 后, 该 邦 局 势 依 然 平 静 截 至 1995 年, 旁 遮 普 邦 警 方 受 到 审 查, 最 高 法 院 裁 令 后, 中 央 调 查 局 针 对 警 员 展 开 1,000 多 项 诉 讼 程 序 1997 年 新 当 选 的 政 府 宣 布, 将 针 对 有 不 良 行 为 的 警 员 采 取 措 施,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4.6 关 于 印 有 其 照 片 的 据 称 印 度 警 方 通 缉 的 恐 怖 分 子 的 布 告,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供 原 件, 而 只 是 副 本, 据 此 无 法 确 定 布 告 是 否 确 登 有 申 诉 人 的 照 片 此 外, 布 告 没 有 日 期, 劫 机 二 十 年 后 当 局 仍 会 以 这 种 方 式 寻 找 申 诉 人 似 乎 不 大 可 能 4.7 关 于 申 诉 人 为 支 持 其 指 称 即 他 们 的 名 字 和 活 动 已 为 印 度 当 局 所 知 而 提 交 的 文 章 副 本, 缔 约 国 认 为, 这 类 副 本 没 有 证 据 价 值, 认 为 在 诉 讼 早 期 阶 段, 申 诉 人 本 可 轻 易 取 得 原 件 提 交 给 瑞 士 当 局 GE.11-45567 323
4.8 缔 约 国 指 出, 即 使 印 度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目 前 仍 在 寻 找 申 诉 人, 这 本 身 并 非 足 以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他 们 会 受 到 违 反 公 约 的 待 遇 印 度 司 法 系 统 是 基 于 英 国 的 模 式, 可 以 说 具 有 独 立 资 格 因 此, 申 诉 人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为 自 己 辩 护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他 们 会 因 为 自 己 的 政 治 活 动 而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七 名 1984 年 参 与 劫 持 飞 机 的 人 被 驱 逐 至 印 度, 被 判 处 终 身 监 禁, 但 12 年 后 被 释 放, 从 来 没 有 受 到 迫 害 e 缔 约 国 认 为, 许 多 锡 克 族 武 装 分 子 回 到 印 度, 锡 克 教 运 动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正 常 化 了, 如 今 锡 克 教 被 视 为 宗 教 少 数, 从 有 效 的 宪 法 保 护 中 受 益 此 外, 大 量 锡 克 教 徒 居 住 在 不 同 的 邦, 从 而 除 原 籍 地 区 外, 亦 可 选 择 搬 迁 至 印 度 邦 定 居 缔 约 国 指 出, 印 度 现 任 总 理 即 是 锡 克 教 徒 f 4.9 关 于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指 出, 他 们 没 有 表 明 自 己 所 参 与 的 活 动 是 要 用 武 力 推 翻 民 主 制 度, 而 只 是 非 暴 力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认 为, 这 类 活 动 受 到 印 度 宪 法 的 保 护, 在 实 践 中 被 容 忍, 不 能 成 为 害 怕 遭 受 违 反 公 约 待 遇 的 依 据 4.10 缔 约 国 认 为, 没 有 切 实 的 理 由 担 心 申 诉 人 返 回 印 度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正 切 实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指 出, 委 员 会 应 该 认 定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印 度 不 会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5.1 2008 年 10 月 28 日,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对 他 们 提 供 的 事 实 并 未 提 出 质 疑, 同 时 承 认 印 度 反 恐 警 察 或 许 在 搜 捕 他 们 但 申 诉 人 不 同 意 缔 约 国 所 做 的 下 述 判 定, 即 印 度 具 备 有 效 的 刑 事 司 法 体 系, 能 够 对 侵 犯 人 权 的 警 员 提 起 起 诉 ; 自 1993 年 以 来, 印 度 国 内 持 不 同 政 见 者 与 西 方 民 主 国 家 的 境 遇 相 同 ; 如 果 申 诉 人 被 警 方 通 缉, 没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可 能 会 遭 受 酷 刑 ; 申 诉 人 只 是 国 外 低 级 别 锡 克 激 进 分 子 5.2 申 诉 人 重 申, 参 与 劫 机 事 件 的 三 名 锡 克 男 子 在 返 回 印 度 后 遭 印 度 警 方 杀 害, 对 这 一 事 实 瑞 士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其 2003 年 3 月 7 日 的 裁 决 中 予 以 承 认 他 们 进 一 步 指 出,1999 年 至 2004 年 期 间, 瑞 士 当 局 批 准 为 至 少 六 名 与 他 们 案 件 相 似 的 印 度 锡 克 教 徒 提 供 庇 护 申 诉 人 认 为, 甚 至 巴 基 斯 坦 当 局 都 认 为 印 度 安 全 部 门 将 对 申 诉 人 施 以 酷 刑 并 将 其 杀 害, 因 此 即 使 在 释 放 申 诉 人 之 后 也 未 将 他 们 驱 逐 遣 至 印 度 5.3 申 诉 人 重 申, 他 们 遭 警 方 通 缉, 印 度 反 恐 机 构 领 导 人 曾 在 一 次 电 视 访 谈 节 目 中 对 此 进 行 通 告 申 诉 人 坚 称,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交 的 布 告 并 非 伪 造, 上 面 印 有 其 中 两 人 当 年 参 与 劫 机 事 件 年 龄 时 的 照 片 他 们 进 一 步 指 出, 数 名 于 2006 年 至 2008 年 期 间 从 欧 洲 返 回 印 度 的 锡 克 教 徒 曾 就 这 两 人 的 情 况 接 受 警 方 询 问 e 缔 约 国 援 引 2007 年 7 月 3 日 英 国 广 播 公 司 的 一 篇 文 章 f 缔 约 国 援 引 英 国 内 政 部 边 境 和 移 民 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 原 籍 国 家 情 况 报 告 印 度, 第 87 页 324 GE.11-45567
5.4 申 诉 人 坚 称, 他 们 在 激 进 的 欧 洲 锡 克 教 徒 社 团 中 是 知 名 人 物 他 们 重 申, 印 度 媒 体 多 次 就 其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了 报 道 他 们 指 出,2007 年 3 月, 有 27 个 锡 克 组 织 在 瑞 士 集 会, 编 写 了 致 联 合 国 备 忘 录, 申 诉 人 之 一 曾 作 为 大 会 发 言 人 出 席 会 议 2007 年 4 月 10 日, 两 名 申 诉 人 作 为 锡 克 代 表 参 加 了 与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会 面 申 诉 人 称, 印 度 当 局 希 望 将 所 有 如 他 们 一 样 的 锡 克 好 战 分 子 和 铁 杆 恐 怖 分 子 一 网 打 尽, 他 们 提 到 在 名 为 先 驱 的 网 站 上 2006 年 10 月 2 日 发 布 的 公 告, 公 告 称, 被 通 缉 的 锡 克 恐 怖 分 子 藏 匿 在 许 多 国 家, 包 括 瑞 士 ; 公 告 还 援 引 了 旁 遮 普 警 方 负 责 人 的 讲 话, 表 达 其 希 望 西 方 政 府 能 够 修 订 其 向 此 类 人 士 提 供 庇 护 的 早 期 立 场 的 愿 望 5.5 申 诉 人 称, 警 方 羁 押 场 所 内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以 及 法 外 处 决 问 题 一 直 普 遍 存 在, 并 援 引 美 国 关 于 印 度 侵 犯 人 权 状 况 的 2007 年 国 别 人 权 报 告, g 报 告 称 : 当 局 在 审 讯 中 经 常 使 用 酷 刑, 以 敲 诈 钱 财 并 作 为 即 决 处 罚 手 段 [ ] ; 人 权 团 体 宣 称,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并 未 减 少 羁 押 所 内 普 遍 存 在 的 虐 待 或 杀 害 现 象 ; 安 全 部 队 经 常 实 施 遇 到 就 杀, 以 掩 盖 杀 害 被 捕 的 来 自 巴 基 斯 坦 或 其 他 国 家 的 非 克 什 米 尔 叛 乱 分 子 和 恐 怖 分 子 的 事 实 [ ] 多 数 警 察 局 未 遵 守 最 高 法 院 2002 年 令, 即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当 局 对 警 察 局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以 监 测 拘 禁 中 的 暴 力 问 题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6. 2009 年 2 月 17 日, 缔 约 国 指 出, 根 据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并 不 能 由 此 作 出 结 论, 认 为 一 旦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他 们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切 实 针 对 个 人 的 严 重 危 险 即 使 印 度 当 局 有 意 逮 捕 申 诉 人, 也 不 表 示 他 们 将 遭 受 酷 刑 针 对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论 据, 即 数 名 2006 至 2008 年 从 欧 洲 返 回 印 度 的 锡 克 教 徒 接 受 了 警 方 关 于 申 诉 人 情 况 的 询 问, 缔 约 国 指 出, 根 据 申 诉 人 本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人 员 之 一 的 书 面 陈 述, 此 人 并 未 声 称 曾 遭 受 酷 刑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意 见 7. 2010 年 2 月 17 日, 申 诉 人 还 提 交 了 关 于 某 P.S. 先 生 一 案 的 其 他 文 件, 以 支 持 其 诉 求, h 申 诉 人 称,P.S. 先 生 的 情 况 与 他 们 相 似, 也 曾 参 与 1984 年 劫 机 事 件, 在 巴 基 斯 坦 服 刑 10 年, 后 在 加 拿 大 居 住 15 年, 生 活 平 和 安 静, 但 2010 年 1 月 26 日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之 后, 立 即 被 逮 捕, 并 被 投 入 一 所 戒 备 森 严 的 监 狱, 羁 押 条 件 极 为 恶 劣 据 称 他 正 面 临 依 据 国 家 安 全 法 所 提 出 的 指 控 2010 年 4 g h 第 1(c) (f) 和 (g) 节, 可 查 阅 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7/100614.htm 申 诉 人 指 交 了 :2010 年 2 月 3 日 星 报 上 的 文 章 和 SikhSiyasat.net 2010 年 2 月 2 日 的 文 章, 其 中 描 述 了 P.S. 先 生, 锡 克 人, 参 与 1984 年 劫 机,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后 未 经 审 判 立 即 被 逮 捕 和 监 禁 ; 有 曾 去 监 狱 探 视 他 的 律 师 N.S. 先 生 签 名 的 日 期 为 2010 年 2 月 5 日 的 信, 信 中 描 述 了 监 禁 在 Tihar 监 狱 的 被 捕 人 员 的 恶 劣 条 件 ;SikhSiyasat.net 2010 年 1 月 29 日 关 于 P.S. 先 生 被 捕 和 拘 留 情 况 的 报 道 GE.11-45567 325
月 7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德 里 警 察 专 员 依 据 1980 年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P.S. 先 生 实 施 拘 捕 理 由 的 报 告, 报 告 称, 前 者 对 印 度 公 民 而 言 显 然 是 危 险 人 物, 对 国 家 充 满 敌 意, 他 参 与 劫 持 飞 机 至 拉 合 尔 一 事 即 可 证 明, 他 是 一 名 孤 注 一 掷 和 冷 酷 无 情 的 刑 事 犯, 其 行 为 危 害 到 国 家 安 全 及 公 共 治 安, 以 及 他 极 有 可 能 [ ] 再 次 从 事 类 似 犯 罪 活 动 该 报 告 提 到 了 两 名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Dalip Singh Khalsa 和 Harminder Singh Khalsa), 称 其 为 同 谋 犯 申 诉 人 指 出, 显 而 易 见, 印 度 警 方 将 指 控 他 们 犯 有 反 政 府 罪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8.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缔 约 国 指 出, 根 据 申 诉 人 新 提 供 的 文 件, 并 不 能 据 此 作 出 结 论, 即 一 旦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他 们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切 实 针 对 个 人 的 严 重 危 险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并 未 说 明 文 件 中 提 到 的 拘 禁 是 否 经 主 管 当 局 证 实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委 员 会 就 99/1997 T.P.S. 诉 加 拿 大 一 案 作 出 的 决 定, 其 中 委 员 会 认 为 没 有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意 见 9. 2010 年 12 月 7 日, 申 诉 人 之 一 Dalip Singh Khalsa 说, 他 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 领 到 定 期 居 留 许 可 证 因 此, 该 申 诉 人 已 撤 销 其 申 诉 根 据 缔 约 国 当 局 2011 年 2 月 18 日 提 供 的 资 料, 基 于 该 申 诉 人 已 很 好 地 融 入 瑞 士 社 会 这 一 事 实, 已 批 准 他 持 有 人 道 主 义 居 留 许 可 证 2011 年 3 月 23 日, 申 诉 人 指 出,P.S. 先 生 仍 被 羁 押, 其 要 求 释 放 的 申 诉 被 法 院 于 2011 年 2 月 9 日 以 对 公 共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理 由 予 以 驳 回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10.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可 予 受 理 如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和 (b) 项 所 要 求 的, 委 员 会 已 确 认 同 一 事 项 没 有 接 受 过 或 正 在 接 受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所 有 可 利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都 已 援 用 无 遗 10.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来 文 可 予 受 理 没 有 异 议, 因 此 就 申 诉 人 遣 返 印 度 据 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决 定 可 予 受 理 审 议 案 情 1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2010 年 11 月 25 日,Dalip Singh Khalsa 获 得 缔 约 国 定 期 居 留 许 可 证 因 此, 委 员 会 决 定 停 止 审 议 来 文 有 关 Dalip Singh Khalsa 的 内 容 11.2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是, 将 其 余 三 名 申 诉 人 强 制 遣 返 回 印 度 是 否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 她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他 / 她 驱 逐 或 遣 返 至 该 国 为 了 确 定 在 遣 返 时 是 否 有 充 分 326 GE.11-45567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如 返 回 印 度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决 定 的 目 的 是 要 确 定 有 关 人 士 在 被 遣 返 回 国 时 是 否 存 在 其 个 人 会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1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称, 截 至 1993 年, 旁 遮 普 邦 的 局 势 更 趋 稳 定, 经 过 自 由 选 举, 组 成 政 府, 当 选 政 府 宣 布, 将 对 警 员 采 取 措 施 ; 废 除 了 打 击 恐 怖 分 子 和 其 他 分 裂 活 动 法 ; 针 对 被 指 控 有 不 良 行 为 的 警 员, 中 央 调 查 局 已 启 动 了 1,000 多 项 诉 讼 程 序 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掌 握 的 信 息, 例 如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最 近 的 报 告, 对 羁 押 人 员 实 施 虐 待 i 和 酷 刑 j 被 拘 人 员 在 狱 中 k 或 拘 留 后 l 死 亡 等 现 象 在 印 度 一 直 存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还 对 指 控 官 员 犯 罪 行 为 不 受 惩 罚 的 报 道 表 示 关 注 在 一 些 与 在 押 人 员 死 亡 报 告 或 虐 待 事 件 有 关 的 案 例 中, 据 称 当 局 曾 试 图 阻 碍 调 查, m 销 毁 证 据, n 或 对 指 控 置 若 罔 闻, 不 予 调 查 o 11.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称, 申 诉 人 没 有 指 控 在 印 度 受 到 酷 刑 或 虐 待, 锡 克 人 以 及 特 别 是 劫 持 飞 机 的 其 他 参 与 者 在 印 度 目 前 的 处 境 表 明, 如 果 他 们 返 回 印 度 不 会 存 在 遭 遇 酷 刑 的 危 险 但 委 员 会 回 顾, 过 去 申 诉 人 是 否 曾 遭 到 酷 刑 仅 只 是 委 员 会 评 估 案 情 的 相 关 因 素 之 一 p 委 员 会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与 自 身 案 件 类 似 的 案 例 情 况, 其 中, 参 与 劫 机 人 员 被 逮 捕, 羁 押 条 件 不 人 道, 遭 受 酷 刑 并 / 或 受 到 杀 害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1997)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意 见, 其 中 委 员 会 指 出, 必 须 在 超 出 简 单 的 理 论 或 是 怀 疑 的 情 况 下 对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加 以 评 估, 尽 管 它 不 一 定 要 达 到 机 率 很 高 的 程 度 q 11.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就 印 度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仍 在 搜 捕 申 诉 人 一 事 提 出 怀 疑, 并 辩 称, 即 使 情 况 属 实, 也 不 足 以 做 出 他 们 会 受 到 有 悖 于 公 约 的 待 遇 的 结 论 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无 疑 被 当 局 认 为 是 锡 克 好 战 人 士, 他 们 已 向 瑞 士 i A/HRC/4/33/Add.1, 第 78 和 80-82 段 ;E/CN.4/2006/6/Add.1, 第 87 段 ;E/CN.4/2005/62/Add.1, 第 729, 730, 732, 734, 735, 744, 745, 761 段 j E/CN.4/2005/62/Add.1, 第 758, 759, 760 段 k A/HRC/4/33/Add.1, 第 76 和 83 段 ;E/CN.4/2005/62/Add.1, 第 727, 733, 736, 762 段 ; l E/CN.4/2005/7/Add.1, 第 298 段 E/CN.4/2006/6/Add.1, 第 84 段 和 E/CN.4/2005/62/Add.1, 第 724, 725, 726, 737, 756 段 m E/CN.4/2005/62/Add.1, 第 726 段 和 E/CN.4/2005/7/Add.1, 第 300 段 n E/CN.4/2005/62/Add.1, 第 727 段 o 同 上, 第 724, 725, 729 和 730 段 还 见 E/CN.4/2006/6/Add.1, 第 85 段 和 A/HRC/4/33/Add.1, 第 77 段 p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第 8 段 q 同 上, 第 6 段 GE.11-45567 327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几 份 印 度 官 方 声 明, 声 明 公 布 了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表 明 直 至 2005 年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仍 在 对 他 们 进 行 搜 捕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由 于 在 瑞 士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并 在 国 外 锡 克 教 徒 社 团 中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申 诉 人 已 是 印 度 当 局 眼 中 的 知 名 人 物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提 供 了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其 身 份 非 同 一 般, 一 旦 被 捕, 足 以 使 其 陷 于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11.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称, 众 多 锡 克 好 战 份 子 已 返 回 印 度, 大 量 锡 克 教 徒 居 住 在 不 同 的 邦, 因 此, 申 诉 人 亦 可 选 择 离 开 原 籍 到 另 一 个 印 度 邦 定 居 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一 些 据 称 参 与 恐 怖 活 动 的 锡 克 教 徒 一 下 飞 机 即 被 当 局 逮 捕 关 进 监 狱, 并 被 指 控 犯 有 多 种 罪 行 r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据, 证 明 逃 亡 瑞 士 之 后 很 长 时 间 里, 印 度 警 方 一 直 在 搜 寻 申 诉 人, 讯 问 其 家 人 他 们 的 下 落 基 于 以 上 考 虑,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无 法 在 印 度 其 他 地 方 生 活 而 无 遭 受 酷 刑 之 虞 11.7 此 外, 委 员 会 认 为, 鉴 于 印 度 不 是 公 约 缔 约 国, 申 诉 人 如 被 驱 逐 回 印 度 将 处 于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但 不 再 具 有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申 请 保 护 的 法 律 可 能 性 s 11.8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证 明 了 如 若 返 回 印 度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现 实 可 预 见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印 度 将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11.9 由 于 第 一 个 和 第 二 个 申 诉 人 家 属 的 案 件 均 取 决 于 后 者 案 件 的 情 况, 委 员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单 独 审 议 这 些 案 件 12.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8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希 望 在 90 天 内 了 解 缔 约 国 为 回 应 这 一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r 还 见 第 297/2006 号 来 文,Singh Sogi 诉 加 拿 大,2007 年 11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s 还 见 第 13/1993 号 来 文,Mutombo 诉 瑞 士,1994 年 4 月 2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9.6 段 328 GE.11-45567
第 338/2008 号 来 文 :Mondal 诉 瑞 典 提 交 人 : Uttam Mondal ( 由 律 师 Gunnel Stunberg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典 申 诉 日 期 : 2007 年 11 月 30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举 行 会 议, 完 成 了 Gunnel Stunberg 代 表 Uttam Mondal 依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38/2008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和 所 涉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全 部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 1.1 申 诉 人 Uttam Mondal 先 生 是 孟 加 拉 国 公 民, 现 正 等 待 被 瑞 典 遣 返 他 称, 瑞 典 将 他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他 由 律 师 Gunnel Stunberg 代 理 1.2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该 案 件 接 受 委 员 会 审 议 时,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是 孟 加 拉 国 的 一 名 政 治 活 动 家, 隶 属 于 名 为 Bikolpo Dhara Bangladesh (BDB) 的 政 党 BDB 创 建 于 2003 年, 申 诉 人 于 该 年 年 底 加 入 该 党 2004 年, 他 成 为 该 党 位 于 Sreenagar 地 区 的 青 年 组 织 Juba Dhara 的 主 席 他 组 织 会 议 和 游 行, 举 办 演 讲, 并 与 该 党 创 始 人 Chouwdhury 教 授 及 其 子 Mahi Chouwdhury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他 还 帮 助 组 织 该 党 的 地 方 委 员 会 2.2 2004 年,Mahi Chouwdhury 被 选 为 BDB 党 的 国 会 议 员 申 诉 人 为 选 举 积 极 工 作, 且 据 称 数 次 受 到 来 自 敌 对 的 孟 加 拉 国 国 家 党 (BNP) 武 装 人 员 的 死 亡 威 胁 申 诉 人 和 BDB 创 始 人 Chouwdhury 教 授 在 创 建 和 加 入 BDB 前 均 为 BNP 成 员 申 诉 人 受 到 警 告, 即 他 有 可 能 被 杀 死 BNP 将 向 警 方 对 他 作 出 假 指 控 并 将 绑 架 他 的 兄 弟 毁 掉 他 的 家 与 此 同 时, 几 名 BDB 的 支 持 者 还 受 到 警 方 的 迫 害 GE.11-45567 329
2.3 2004 年 6 月 20 日, 在 庆 祝 BDB 的 胜 利 时, 申 诉 人 的 一 名 好 友 被 BNP 的 支 持 者 杀 害 2004 年 6 月 21 日,BDB 举 行 游 行, 抗 议 这 次 杀 人 事 件 而 申 诉 人 回 家 后, 警 察 逮 捕 了 他, 并 告 知 他 涉 嫌 为 政 治 竞 争 而 杀 害 其 好 友 他 被 带 往 警 察 局, 并 被 控 谋 杀 警 察 要 求 他 认 罪, 当 他 拒 绝 后, 警 察 用 铁 棒 殴 打 他 的 脚 底, 将 他 倒 吊 起 来, 用 枪 托 和 拳 头 殴 打 他, 并 用 烟 头 灼 烧 他 的 背 部 据 称 警 察 还 将 烧 烫 的 烙 铁 插 入 他 的 直 肠, 他 因 此 昏 了 过 去 他 被 扣 留 在 警 察 局 达 48 小 时, 直 到 Mahi Chouwdhury 贿 赂 警 察 后 才 被 释 放 申 诉 人 被 释 放 后 来 到 Dhaka 诊 所, 在 那 里 接 受 了 一 个 星 期 的 治 疗 2.4 2004 年 8 月 10 日, 申 诉 人 再 次 被 捕 他 被 控 于 1999 年 袭 击 了 Khaleda Zia 的 车 队 申 诉 人 被 关 押 了 3 日, 并 再 次 在 支 付 了 贿 赂 后 才 得 以 释 放 然 而, 与 此 同 时, 他 还 被 要 求 指 证 其 他 被 控 参 与 该 次 袭 击 的 人, 而 当 他 拒 绝 合 作 后, 据 称 他 被 三 名 警 察 强 奸 获 释 后, 他 被 安 置 在 医 院, 接 受 了 5 天 的 诊 治 2.5 申 诉 人 是 印 度 教 徒, 该 教 为 少 数 宗 教 团 体, 据 称 在 孟 加 拉 国 遭 到 骚 扰 和 迫 害 他 称, 穆 斯 林 试 图 通 过 武 力 或 虚 假 文 件 来 强 占 印 度 教 徒 的 土 地, 并 摧 毁 他 们 的 祈 祷 屋 申 诉 人 家 属 的 祈 祷 屋 就 在 被 摧 毁 之 列 印 度 教 妇 女 遭 到 强 奸, 且 印 度 教 徒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系 统 性 的 歧 视 2.6 申 诉 人 称, 他 是 一 个 活 跃 的 同 性 恋 者 他 的 一 个 穆 斯 林 朋 友 告 诉 了 其 他 人 这 个 情 况, 因 此, 该 地 区 的 阿 訇 对 他 发 出 了 死 亡 追 杀 令 在 他 第 二 次 获 释 数 天 后, 申 诉 人 的 家 被 一 群 搜 寻 他 的 穆 斯 林 包 围, 他 们 对 他 的 家 人 施 以 暴 力, 造 成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还 捣 毁 了 他 家 的 杂 货 店 他 还 称, 印 度 教 也 禁 止 同 性 恋 关 系, 因 此, 他 与 他 的 家 人 也 有 矛 盾 当 他 离 开 家 乡 的 时 候, 人 们 向 他 投 掷 石 块, 他 的 家 人 也 不 再 理 他 2.7 于 是 申 诉 人 决 定 去 达 卡 在 那 里, 他 发 现 由 于 针 对 他 的 虚 假 指 控 和 他 的 同 性 恋 身 份, 不 仅 伊 斯 兰 原 教 旨 主 义 者 在 寻 找 他, 警 察 也 在 找 他 于 是 他 决 定 离 开 这 个 国 家 Mahi Chouwdhury 通 过 一 个 走 私 犯 安 排 他 离 境 他 还 说, 在 达 卡 时 他 曾 试 图 自 杀 2.8 申 诉 人 抵 达 瑞 典 后 与 他 的 家 人 取 得 联 系, 发 现 当 地 的 阿 訇 和 其 他 人 强 迫 他 们 离 开 了 那 里 申 诉 人 的 男 友 不 得 不 在 他 走 后 不 久 也 离 开 了 孟 加 拉 国 2.9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说 法, 他 出 示 了 护 照 清 真 寺 对 他 的 追 杀 令 他 的 BDB 党 员 证 一 份 媒 体 报 道 及 瑞 典 医 学 杂 志 2.10 2005 年 6 月 15 日,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庇 护 申 请 移 民 局 指 出, 首 先, 申 诉 人 由 于 护 照 受 损 因 而 无 法 证 实 其 身 份 申 诉 人 的 政 治 活 动 并 未 被 质 疑, 但 移 民 局 指 出, 这 些 活 动 在 时 间 和 地 点 上 均 十 分 有 限 针 对 有 关 酷 刑 的 指 控, 移 民 局 的 结 论 是, 这 是 一 个 孤 立 的 行 为, 申 诉 人 应 向 更 高 层 机 关 投 诉, 以 报 告 此 酷 刑 移 民 局 未 发 现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孟 加 拉 国 现 正 处 理 针 对 申 诉 人 的 刑 事 案 件 移 民 局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并 未 给 他 造 成 麻 烦, 使 他 需 要 保 护 移 民 局 承 认, 孟 330 GE.11-45567
加 拉 国 将 同 性 恋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并 可 处 以 终 身 监 禁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孟 加 拉 国 并 未 积 极 迫 害 同 性 恋 者 2.11 在 上 诉 中, 申 诉 人 确 认 他 曾 在 2005 年 8 月 与 Mahi Chouwdhury 先 生 联 系, 后 者 告 诉 他 警 察 仍 在 调 查 对 他 的 指 控 该 程 序 处 于 初 步 阶 段, 而 且 是 保 密 的 申 诉 人 还 说, 他 的 家 人 也 失 踪 了 尽 管 他 的 护 照 缺 失 了 几 页, 这 几 页 并 不 包 括 他 的 姓 名 住 址 照 片 等 至 于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辩 称, 尽 管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仅 限 于 当 地, 他 却 因 此 遭 到 两 次 逮 捕 和 酷 刑 折 磨 2.12 至 于 他 的 宗 教 和 同 性 恋 身 份, 申 诉 人 指 出, 这 两 种 因 素 共 同 作 用, 令 他 在 孟 加 拉 国 的 处 境 进 一 步 恶 化 与 穆 斯 林 相 比, 他 作 为 一 个 印 度 教 徒, 更 易 因 同 性 恋 身 份 而 被 处 以 终 身 监 禁 他 还 指 出, 移 民 局 未 对 他 的 追 杀 令 作 出 评 价 2.13 移 民 上 诉 局 自 2006 年 3 月 起 已 不 复 存 在, 故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被 转 移 至 斯 德 哥 尔 摩 移 民 法 院 审 理 申 诉 人 在 其 申 诉 中 还 加 入 了 ( 除 其 他 外 ) 瑞 典 医 疗 专 家 于 2006 年 和 2007 年 出 具 的 医 生 证 明, 他 们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综 合 征 和 抑 郁 症, 他 需 要 长 期 且 持 续 的 治 疗 2.14 2007 年 4 月 3 日, 法 院 认 定, 根 据 收 到 的 资 料, 无 法 质 疑 Mondal 先 生 的 可 信 度 然 而, 法 院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他 会 因 过 去 的 政 治 见 解 而 在 孟 加 拉 国 遭 到 迫 害 法 院 还 认 定, 申 诉 人 也 无 法 证 明 其 会 因 同 性 恋 身 份 而 遭 到 迫 害 针 对 基 于 宗 教 原 因 的 迫 害, 法 院 认 为, 他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这 一 事 实 并 不 构 成 充 分 的 理 由 最 后, 法 院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有 理 由 相 信 他 面 临 再 次 被 捕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被 处 以 极 刑, 或 遭 到 虐 待 或 酷 刑 法 院 未 发 现 授 予 申 诉 人 居 留 许 可 的 人 道 主 义 理 由 2.15 申 诉 人 就 此 决 定 向 移 民 上 诉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2007 年 8 月 31 日, 最 高 法 院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申 诉 3.1 申 诉 人 提 到 非 政 府 组 织 编 写 的 有 关 孟 加 拉 国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报 告, 称 自 己 如 被 强 行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瑞 典 便 会 侵 犯 他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和 第 16 条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3.2 2008 年 4 月 16 日,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时, 不 要 将 其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缔 约 国 关 于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4.1 2008 年 10 月 30 日, 缔 约 国 承 认 所 有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经 用 尽 但 认 为, 申 诉 人 关 于 其 可 能 面 临 的 待 遇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说 法 没 有 达 到 基 本 可 证 实 水 平 GE.11-45567 331
4.2 针 对 根 据 公 约 第 16 条 作 出 的 申 诉, 缔 约 国 质 疑 该 条 款 是 否 适 用 它 提 及 委 员 会 之 前 的 判 例, 认 为 根 据 属 物 理 由, 应 不 予 受 理 他 根 据 第 16 条 提 出 的 申 诉 缔 约 国 认 为, 根 据 第 16 条 提 出 的 申 诉 不 符 合 公 约, 也 未 能 达 到 基 本 可 证 实 水 平 审 议 案 情 4.3 缔 约 国 承 认, 孟 加 拉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是 有 问 题 的 尽 管 该 国 具 有 大 量 立 法 来 保 护 人 权,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人 权 的 保 护 是 不 够 的 缔 约 国 提 及 数 个 人 权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报 告 a, 并 指 出 暴 力 是 孟 加 拉 国 政 治 的 一 个 普 遍 特 征 不 同 政 党 的 支 持 者 在 集 会 和 示 威 中 相 互 冲 突, 也 与 警 察 发 生 冲 突 尽 管 孟 加 拉 国 宪 法 禁 止 酷 刑 与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处 罚, 但 据 报 告, 警 察 在 审 讯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会 施 以 酷 刑 殴 打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实 施 酷 刑 的 责 任 人 很 少 受 到 惩 罚 2007 年 1 月, 政 府 在 宣 布 进 入 国 家 紧 急 状 态 并 推 迟 选 举 后, 其 人 权 记 录 有 所 恶 化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尽 管 安 全 部 队 实 施 法 外 处 决 的 现 象 明 显 减 少, 但 仍 存 在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该 国 政 府 通 常 尊 重 个 人 自 由 选 择 宗 教 的 权 利, 但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在 获 得 政 府 工 作 和 政 治 职 务 等 领 域 仍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大 约 有 10% 的 的 人 口 信 仰 印 度 教 同 性 恋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但 对 该 法 的 实 施 是 有 选 择 性 的 4.4 缔 约 国 提 及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认 为 并 不 能 因 为 对 孟 加 拉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存 在 关 切 就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即 因 刑 事 指 控 而 被 逮 捕 的 人 必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实 风 险 缔 约 国 认 为,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材 料 并 不 能 表 明 申 诉 人 现 在 面 临 出 于 政 治 原 因 的 迫 害 威 胁, 也 不 能 证 明 他 在 可 能 被 拘 禁 期 间 会 面 临 特 别 危 险 的 处 境 因 此, 尽 管 已 表 明 申 诉 人 回 到 孟 加 拉 国 后 可 能 被 拘 留, 但 这 并 不 构 成 充 分 理 由 来 相 信 他 会 有 遭 到 酷 刑 的 危 险 4.5 缔 约 国 认 为,1989 年 外 国 人 法 和 2005 年 外 国 人 法 均 反 映 了 与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同 样 的 原 则 因 此, 瑞 典 当 局 在 审 查 根 据 外 国 人 法 提 出 的 庇 护 申 请 时 采 用 与 委 员 会 相 同 的 验 证 办 法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进 行 庇 护 面 谈 的 国 家 当 局 最 有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庇 护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并 估 计 其 申 诉 的 可 信 度 缔 约 国 指 出, 移 民 局 在 与 申 诉 人 进 行 了 两 次 面 谈 后 做 出 了 决 定 第 二 次 面 谈 历 时 两 小 时 因 此, 移 民 局 已 有 充 足 的 信 息, 再 加 上 案 件 中 的 事 实 和 文 件, 来 确 保 有 可 靠 的 根 据 对 申 诉 人 的 保 护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4.6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申 诉 中 并 未 详 细 解 释 为 何 将 其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规 定 他 说 他 的 申 诉 仅 限 于 当 他 回 到 孟 加 拉 国 后 可 能 被 逮 捕 并 遭 到 酷 刑 这 一 事 实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过 于 含 糊 不 准 确 且 缺 乏 有 关 对 审 查 案 情 甚 为 重 要 的 各 点 的 详 细 信 息 a 瑞 典 外 交 部 2007 年 人 权 报 告 ; 美 国 国 务 院 的 报 告,2007; 英 国 内 政 部 指 导 说 明,2007 年 大 赦 国 际 年 度 报 告,2008 年 ; 人 权 观 察 报 告,2007 年 332 GE.11-45567
4.7 自 申 诉 人 离 开 孟 加 拉 国 后, 该 国 的 政 治 状 况 已 发 生 变 化 根 据 申 诉 人 所 述, 迫 害 他 并 对 他 提 起 虚 假 指 控 的 是 执 政 党 孟 加 拉 国 民 党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封 来 自 Mahi Chouwdhury 的 未 署 日 期 的 信, 其 中 提 到 他 受 到 了 孟 加 拉 国 民 党 成 员 的 威 胁 然 而, 孟 加 拉 国 民 党 已 不 再 是 孟 加 拉 国 的 执 政 党 该 国 现 由 看 守 政 府 治 理, 直 至 举 行 大 选 由 于 孟 加 拉 国 民 党 不 再 有 申 诉 人 离 开 孟 加 拉 国 时 的 地 位, 当 局 因 该 党 的 唆 使 而 骚 扰 申 诉 人 的 可 能 性 也 将 大 减 4.8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除 了 Mahi Chouwdhury 作 出 的 上 述 声 明 外,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出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他 因 其 政 治 活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成 为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目 前 关 注 的 目 标 在 移 民 局 对 其 进 行 的 第 二 次 面 谈 中, 他 表 示 没 有 任 何 文 件 来 证 明 其 所 受 到 的 虚 假 指 控 他 还 指 出, 他 并 未 对 虐 待 他 的 警 察 提 出 任 何 投 诉 他 也 未 能 就 目 前 相 关 指 控 的 情 况 提 供 任 何 细 节 或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他 认 为, 只 要 初 步 调 查 仍 在 进 行 之 中, 那 么 就 无 法 掌 握 任 何 证 据 然 而, 缔 约 国 指 出, 在 移 民 局 审 理 过 程 中, 申 诉 人 提 到 一 份 在 达 卡 的 诊 所 看 到 的 文 件, 其 中 载 有 嫌 疑 人 名 单, 包 括 他 自 己 据 称 他 还 从 给 他 看 上 述 名 单 的 人 那 里 获 得 了 其 他 一 些 文 件 因 此, 移 民 局 质 疑 为 何 他 无 法 获 得 关 于 其 被 指 控 案 件 的 证 据 4.9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移 民 局 和 移 民 法 院 得 出 的 结 论, 即 申 诉 人 似 乎 并 未 在 党 内 担 任 任 何 领 导 职 位 缔 约 国 认 为, 鉴 于 申 诉 人 政 治 活 动 的 时 间 跨 度 ( 不 足 一 年 ) 以 及 其 政 治 活 动 和 指 称 的 酷 刑 事 件 后 所 过 的 时 间, 他 作 为 一 个 政 治 人 物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当 局 对 其 的 关 注 程 度 不 足 以 让 人 相 信 他 回 国 后 将 面 临 受 迫 害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之 前 所 属 的 政 党 已 加 入 自 由 民 主 党 而 不 复 存 在 如 果 迫 害 风 险 仍 然 存 在, 那 也 局 限 于 当 地, 因 此 他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通 过 在 国 内 转 移 从 而 保 证 安 全 4.10 针 对 申 诉 人 过 去 遭 受 酷 刑 的 经 历, 缔 约 国 指 出,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他 检 查 酷 刑 伤 害 的 要 求 缔 约 国 认 为, 之 后 他 似 乎 并 未 坚 持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也 未 在 自 己 的 倡 议 中 记 录 所 称 酷 刑 造 成 的 伤 害 申 诉 人 向 瑞 典 移 民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医 疗 文 件 则 集 中 于 他 的 心 理 健 康 情 况 唯 一 的 例 外 是 达 卡 诊 所 出 具 的 两 份 出 院 证 明 上 证 实 申 诉 人 有 切 割 伤 和 analfimere 裂 伤 缔 约 国 提 到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指 出 委 员 会 进 行 检 查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 定 如 果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国, 他 目 前 是 否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认 为, 如 果 委 员 会 确 信 申 诉 人 确 实 如 其 所 述, 遭 受 到 孟 加 拉 国 警 察 的 酷 刑, 这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他 可 以 此 证 明 回 到 原 籍 国 后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4.11 缔 约 国 提 到, 移 民 法 院 提 及 申 诉 人 的 性 取 向 与 其 家 人 对 此 的 了 解 之 间 的 关 系 他 与 其 男 友 自 1997 年 开 始 恋 爱, 并 一 同 住 在 他 家 里 他 说 没 有 人 认 为 这 很 奇 怪, 因 为 两 个 男 人 一 起 生 活 并 不 少 见 法 院 质 疑 他 是 如 何 向 家 人 隐 瞒 其 性 取 向 的, 因 为 他 与 另 一 个 男 人 恋 爱 并 一 起 生 活 了 如 此 之 久 缔 约 国 指 出, 根 据 刑 法, 同 性 恋 行 为 在 孟 加 拉 国 是 违 法 的 同 性 恋 者 可 能 遭 到 终 身 监 禁 尽 管 如 此, 根 据 有 关 孟 加 拉 国 人 权 状 况 的 报 告, 很 少 有 人 因 此 而 遭 到 起 诉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人 权 报 告 不 支 持 以 下 结 论, 即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积 极 迫 害 同 性 恋 者 或 保 护 来 自 孟 加 拉 国 的 同 性 恋 寻 求 庇 护 者 普 遍 需 要 受 到 保 护 对 于 同 性 恋 者 来 说, 最 大 的 问 题 是 他 们 与 其 他 生 活 在 孟 加 拉 国 社 会 规 范 以 外 的 人 的 社 会 污 名 申 诉 人 并 未 提 交 任 GE.11-45567 333
何 文 件 以 支 持 其 指 称, 也 未 能 证 明 他 因 性 取 向 问 题 而 受 到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的 关 注 然 而, 如 果 他 确 实 受 到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的 关 注, 他 也 极 有 可 能 在 自 己 不 为 人 所 知 的 孟 加 拉 国 其 他 地 方 生 活 和 工 作 提 交 人 提 交 的 瑞 典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人 联 盟 出 具 的 证 明 并 非 申 诉 人 所 称 的 专 家 意 见 其 后 该 联 盟 于 2007 年 1 月 27 日 向 委 员 会 再 次 提 交 的 证 明 也 非 专 家 意 见 4.12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为 了 证 明 他 因 性 取 向 问 题 而 面 临 被 伊 斯 兰 原 教 旨 主 义 者 迫 害 甚 至 杀 害 的 威 胁, 提 交 了 一 份 宣 称 对 其 进 行 追 杀 的 海 报 这 张 有 其 追 杀 令 和 照 片 的 海 报 被 在 不 同 区 域 散 发, 但 他 不 知 道 这 张 海 报 是 否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散 发 缔 约 国 认 为, 尽 管 宗 教 为 某 些 政 党 创 造 了 一 个 平 台, 但 孟 加 拉 国 是 世 俗 国 家, 且 伊 斯 兰 教 法 并 没 有 正 式 实 施 考 虑 到 申 诉 人 离 开 孟 加 拉 国 后 的 时 间, 缔 约 国 还 质 疑 申 诉 人 现 在 是 否 还 可 能 是 伊 斯 兰 原 教 旨 主 义 者 关 注 的 目 标 根 据 现 有 资 料, 孟 加 拉 国 的 追 杀 令 并 无 法 律 效 力 但 是, 如 果 这 一 风 险 确 实 存 在, 也 极 可 能 只 具 有 地 方 性 质, 因 此 申 诉 人 可 通 过 在 国 内 转 移 而 确 保 其 安 全 缔 约 国 承 认, 移 民 局 并 未 考 虑 到 追 杀 令, 但 申 诉 人 也 不 知 道 该 追 杀 令 被 在 多 大 范 围 内 散 发, 并 且 无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4.13 申 诉 人 称, 印 度 教 徒 的 宗 教 活 动 受 到 阻 碍, 穆 斯 林 试 图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夺 取 他 们 的 土 地, 他 们 在 获 取 工 作 机 会 方 面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针 对 这 些 指 称, 缔 约 国 认 为, 在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教 徒 等 少 数 群 体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不 能 被 视 为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对 其 的 迫 害, 更 遑 论 第 1 条 含 义 下 的 酷 刑 缔 约 国 提 及 各 项 人 权 报 告, 并 得 出 结 论, 即 印 度 教 徒 因 宗 教 原 因 而 可 能 遭 到 的 任 何 迫 害 并 不 来 源 于 国 家 而 且 国 家 也 并 未 同 意 或 默 许 这 些 迫 害 行 为 此 外, 针 对 申 诉 人 提 到 的 其 家 人 因 信 仰 印 度 教 而 被 袭 击 其 祈 祷 处 被 摧 毁 的 事 件, 缔 约 国 指 出, 当 时 申 诉 人 并 不 在 家, 并 无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他 本 人 是 宗 教 迫 害 的 目 标 4.14 针 对 违 反 第 16 条 的 指 控,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说 明 为 什 么 会 违 反 该 条 缔 约 国 提 到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b 并 指 出, 由 于 被 驱 逐, 申 诉 人 的 健 康 有 所 恶 化, 但 这 并 不 构 成 公 约 第 16 条 所 指 的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4.15 缔 约 国 提 到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精 神 病 学 专 家 Ziad Yanes 医 生 的 医 疗 意 见, 认 为 该 意 见 复 述 了 申 诉 人 的 故 事 申 诉 人 还 援 引 了 Asa Magnusson 医 生 出 具 的 两 份 医 疗 证 明 缔 约 国 指 出, 在 第 一 次 面 谈 中, 申 诉 人 表 示 他 有 所 忧 虑, 但 并 未 患 上 任 何 心 理 疾 病, 但 是 医 疗 文 件 显 示, 在 瑞 典 期 间 他 的 健 康 恶 化 了 Magnusson 医 生 出 具 的 证 明 指 出, 因 接 受 治 疗, 他 的 健 康 有 所 改 善 缔 约 国 认 为, 如 果 他 因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而 需 在 其 原 籍 国 接 受 治 疗, 那 么 至 少 可 在 大 城 市 获 得 这 种 治 疗 因 此, 驱 逐 可 能 造 成 其 健 康 恶 化 并 不 构 成 第 16 条 所 指 的 待 遇 b 第 83/1997 号 来 文,G.R.B. 诉 瑞 典,1998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334 GE.11-45567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9 月 4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对 其 因 酷 刑 所 造 成 伤 害 的 医 疗 调 查 的 摘 要, 该 摘 要 称 2004 年 孟 加 拉 国 警 察 两 次 对 其 施 以 酷 刑 根 据 他 的 描 述, 施 加 酷 刑 的 方 式 包 括 用 fisteriron 铁 棍 枪 托 和 警 棍 殴 打 他 还 称 曾 遭 到 用 刺 刀 割 烟 头 烫 鞭 打 脚 底 倒 吊 水 浸 强 奸 和 其 他 酷 刑 这 些 酷 刑 造 成 他 长 期 的 关 节 痛 走 路 时 脚 痛 和 皮 肤 瘙 痒 他 还 提 供 了 Edston 医 生 的 结 论 摘 要,Edston 医 生 在 他 的 头 上 双 臂 躯 干 和 双 腿 上 均 发 现 了 瘢 痕 组 织 5.2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Soegndergaard 医 生 的 检 查 摘 要, 该 摘 要 称 他 因 试 图 自 杀 而 被 送 往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并 确 认 他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的 明 显 症 状 5.3 针 对 缔 约 国 称 他 的 申 诉 未 达 到 基 本 可 证 实 水 平, 申 诉 人 指 出, 他 已 提 出 了 理 由, 说 明 若 被 遣 返 孟 加 拉 国 将 面 临 风 险 他 称, 他 提 交 的 证 据, 包 括 医 疗 证 明, 显 示 他 曾 遭 受 孟 加 拉 国 当 局 的 酷 刑, 他 还 称, 如 果 被 遣 返 孟 加 拉 国, 他 将 继 续 面 临 实 质 性 的 个 人 的 和 可 预 见 的 酷 刑 风 险 5.4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从 未 以 任 何 方 式 详 述 其 观 点, 说 明 他 的 指 称 是 显 然 毫 无 根 据 的 他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声 明 提 供 了 详 细 具 体 的 信 息 他 遭 受 到 严 重 的 创 伤, 因 此 不 应 要 求 他 就 发 生 的 每 一 件 事 都 提 供 精 确 详 细 的 说 明, 因 为 这 是 一 般 人 无 法 做 到 的 5.5 至 于 孟 加 拉 国 的 总 体 情 况, 他 指 出, 局 势 已 有 进 一 步 发 展,Awami 联 盟 已 于 去 年 12 月 赢 得 大 选, 但 他 也 指 出 BNP 仍 有 权 力, 其 反 对 者 仍 遭 到 迫 害 委 员 会 需 审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6.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请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可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并 没 有 在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议 之 中 6.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委 员 会 在 确 定 申 诉 人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之 前, 将 不 审 议 任 何 来 文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认 本 案 中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被 用 尽, 据 此 认 为 来 文 满 足 了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的 要 求 6.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未 提 出 任 何 论 述 或 证 据 以 证 明 根 据 公 约 第 16 条 而 提 出 的 申 诉, 因 此,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证 据 不 足 无 法 受 理 这 部 分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6.4 关 于 违 反 第 3 条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认 为, 向 其 提 出 的 论 点 存 在 一 些 实 质 性 的 问 题, 应 对 案 情 进 行 审 议 而 不 是 仅 仅 审 议 受 理 问 题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来 文 这 一 部 分 可 予 受 理, 并 开 始 着 手 审 议 GE.11-45567 335
审 议 案 情 7.1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强 制 遣 返 申 诉 人 回 孟 加 拉 国 是 否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其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则 不 得 将 其 驱 逐 或 遣 返 至 该 国 7.2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根 据 第 3 条 第 1 款,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后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在 作 出 这 一 决 定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问 题,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认 孟 加 拉 国 的 普 遍 人 权 状 况 有 所 恶 化, 警 察 在 审 讯 嫌 疑 人 时 使 用 酷 刑 殴 打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手 段 7.3 然 而, 本 决 定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本 人 在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后 是 否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即 使 孟 加 拉 国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也 不 因 此 构 成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申 诉 人 返 回 后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 还 必 须 有 具 体 证 据 证 明 他 本 人 面 临 此 种 危 险 c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由 于 他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性 取 向, 他 在 孟 加 拉 国 将 面 临 更 为 严 重 的 酷 刑 风 险 缔 约 国 则 称, 印 度 教 徒 遭 到 的 任 何 基 于 宗 教 原 因 的 迫 害 并 不 来 源 于 国 家, 而 且 申 诉 人 也 未 能 提 交 任 何 文 件 来 支 持 他 的 指 称 至 于 他 的 性 取 向 问 题, 缔 约 国 承 认,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同 性 恋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在 孟 加 拉 国 可 导 致 终 身 监 禁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指 出, 尽 管 缔 约 国 认 为 孟 加 拉 国 政 府 并 未 积 极 迫 害 同 性 恋 者, 但 这 并 不 能 排 除 发 生 这 种 迫 害 的 可 能 性 7.4 针 对 因 申 诉 人 性 取 向 问 题 而 发 出 的 追 杀 令, 缔 约 国 称, 申 诉 人 不 知 道 含 有 追 杀 令 的 海 报 在 孟 加 拉 国 多 大 范 围 内 被 散 发, 这 可 能 只 是 局 限 于 地 方, 委 员 会 认 为 此 观 点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为 申 诉 人 一 直 在 国 外, 无 法 提 出 反 证 此 外, 本 地 危 险 的 概 念 并 不 能 作 为 可 衡 量 的 标 准, 也 不 足 以 完 全 消 除 遭 受 酷 刑 的 个 人 风 险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考 虑 到 缔 约 国 离 开 孟 加 拉 国 已 久, 他 似 乎 并 非 伊 斯 兰 原 教 旨 主 义 者 的 关 注 目 标, 但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未 能 充 分 说 明 为 何 过 去 的 时 间 能 够 减 弱 申 诉 人 因 性 取 向 而 可 能 遭 到 的 迫 害 风 险 7.5 针 对 申 诉 人 称 他 将 会 因 过 去 的 政 治 活 动 而 被 迫 害,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BNP 已 不 再 是 孟 加 拉 国 的 执 政 党, 也 不 再 拥 有 申 诉 人 离 开 孟 加 拉 国 时 的 地 位 然 而, 委 员 会 指 出, 孟 加 拉 国 的 政 治 局 势 仍 然 不 稳, 各 政 党 间 存 在 暴 力 和 对 立 情 况, 仍 多 次 发 生 基 于 政 治 信 念 的 暴 力 事 件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并 未 质 疑 申 诉 人 在 过 去 是 否 遭 到 酷 刑, 尽 管 其 认 为 那 是 一 个 孤 立 的 行 为 此 外, 缔 约 国 承 认, 孟 加 拉 国 内 仍 在 实 施 酷 刑, 且 责 任 人 极 少 受 到 惩 罚 c 第 214/2002 号 来 文,M. A. K. 诉 德 国,2004 年 5 月 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336 GE.11-45567
7.6 针 对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其 过 去 所 遭 酷 刑 后 果 的 医 疗 文 件,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判 例 d, 即 过 去 遭 受 酷 刑 的 经 历 只 是 确 定 某 人 返 回 原 籍 国 后 是 否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危 险 的 一 个 因 素, 但 委 员 会 也 指 出, 该 医 疗 报 告 确 认 了 申 诉 人 所 受 的 身 体 伤 害 目 前 的 心 理 状 况 和 他 2004 年 遭 受 的 虐 待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7.7 鉴 于 上 述 各 项 论 点, 尤 其 是 医 疗 报 告 的 结 论 申 诉 人 过 去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基 于 其 同 性 恋 身 份 和 属 于 印 度 教 少 数 群 体 这 一 事 实 而 可 能 遭 到 迫 害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如 被 遣 返 原 籍 国, 他 将 面 临 真 实 的 可 预 见 的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缔 约 国 义 务 7.8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按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孟 加 拉 国 的 决 定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8.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第 112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希 望 在 90 天 内 了 解 缔 约 国 为 回 应 本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d 第 235/2003 号 来 文,M. S. H. 诉 瑞 典,2005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GE.11-45567 337
第 339/2008 号 来 文 :Amini 诉 丹 麦 提 交 人 : Said Amini( 由 律 师 Jens Bruhn-Petersen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丹 麦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4 月 16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由 Said Amini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39/2008 号 文,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Said Amini 生 于 1979 年, 目 前 正 等 待 从 丹 麦 遣 返 原 籍 国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他 声 称, 将 他 遣 返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将 构 成 丹 麦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由 律 师 代 理 1.2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8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此 申 诉 时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到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 2.1 申 诉 人 出 生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卡 兹 文 他 是 伊 朗 国 民, 什 叶 派 穆 斯 林 他 在 校 学 习 11 年, 服 兵 役 两 年 在 服 完 兵 役 后, 在 他 家 经 营 的 商 店 中 的 一 家 商 店 担 任 经 理 未 婚, 没 有 子 女 他 的 母 亲 父 亲 和 9 个 兄 弟 姐 妹 都 生 活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2.2 2002 年 7 月, 申 诉 人 积 极 参 加 了 一 个 君 主 主 义 团 体, 称 为 Refrondom Komite ( 墙 上 改 革 委 员 会 ), 为 保 王 党 的 一 个 小 组 该 小 组 有 3 名 成 员, 包 括 申 诉 人 三 人 中 的 一 人 与 君 主 主 义 团 体 Hzbe-Mashrutekhanan Iran/Saltanat Talab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保 王 党 ) 的 某 人 有 联 系 申 诉 人 和 他 的 两 名 伙 伴 每 星 期 两 三 次 出 门 散 发 传 单, 书 写 标 语, 张 贴 海 报 等 等 2.3 2002 年 12 月 22 日, 在 散 发 传 单 时, 该 小 组 遭 当 局 的 便 衣 包 围 和 拘 留 申 诉 人 被 单 独 关 押 在 一 间 囚 室 里, 遭 到 酷 刑 除 其 他 外, 他 受 到 威 胁, 遭 拳 打 脚 338 GE.11-45567
踢, 电 刑, 两 个 乳 头 被 割, 生 殖 器 悬 吊 重 物, 还 遭 到 水 刑 由 于 酷 刑 引 发 的 健 康 问 题,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2 月 中 旬 被 转 往 医 院 他 在 父 亲 兄 弟 和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帮 助 下, 设 法 逃 离 医 院 2.4 有 人 驱 车 将 他 送 往 Makoo 城, 在 他 父 亲 的 一 位 朋 友 那 里 落 脚, 安 排 了 他 飞 离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2003 年 5 月 16-17 日, 申 诉 人 由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非 法 进 入 土 耳 其 他 从 土 耳 其 经 由 荷 兰 前 往 丹 麦,2003 年 8 月 18 日 到 达 丹 麦 2003 年 8 月 19 日, 他 与 丹 麦 警 方 接 触, 申 请 庇 护 随 后 他 遭 到 逮 捕, 监 押 至 2003 年 12 月 16 日 2003 年 12 月 17 日, 他 在 获 释 次 日, 加 入 了 伊 朗 立 宪 党 的 丹 麦 分 部 从 此, 他 成 为 伊 朗 立 宪 党 丹 麦 分 部 的 积 极 成 员 2003 年 12 月 18 日, 他 获 释 后, 接 受 了 丹 麦 红 十 字 会 的 医 疗 检 查 2.5 2004 年 3 月 4 日, 丹 麦 移 民 局 与 申 诉 人 面 谈,2004 年 5 月 17 日, 拒 绝 给 予 庇 护 他 就 该 决 定 向 难 民 委 员 会 作 了 上 诉 2004 年 9 月 27 日, 难 民 委 员 会 认 为 他 的 陈 述 不 可 信, 拒 绝 给 予 庇 护 难 民 委 员 会 在 其 调 查 结 果 中 称, 他 的 解 释 似 乎 与 现 有 关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君 主 制 运 动 状 况 的 背 景 材 料 不 符, 他 看 来 并 不 熟 悉 政 治 2.6 难 民 委 员 会 拒 绝 了 申 诉 人 律 师 关 于 在 申 诉 人 接 受 医 疗 检 查 时 中 止 程 序 的 请 求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大 赦 国 际 丹 麦 分 部 的 医 疗 小 组 认 定, 申 诉 人 的 创 痛 与 他 所 称 遭 受 的 暴 力 是 一 致 的, 他 的 心 理 状 况 也 符 合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的 诊 断, 属 于 遭 受 酷 刑 者 的 典 型 症 状 2.7 根 据 大 赦 国 际 的 医 疗 检 查,2005 年 4 月 25 日 向 难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重 新 审 理 该 案 的 请 求 2006 月 1 月 24 日, 请 求 被 驳 回 2.8 2006 年 7 月 19 日 至 29 日, 申 诉 人 在 丹 麦 议 会 前 参 加 了 绝 食, 丹 麦 媒 体 作 了 广 泛 报 道,2006 年 8 月 3 日, 难 民 委 员 会 再 度 推 迟 驱 逐 日 期 2006 年 9 月 5 日, 申 请 人 再 次 请 求 重 新 审 理 他 的 案 件 这 一 请 求 在 2006 年 12 月 22 日 被 驳 回,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并 不 足 以 修 改 决 定 2.9 2007 年 1 月 22 日, 申 诉 人 最 后 一 次 请 求 难 民 委 员 会 重 新 审 理 他 的 案 件 请 求 依 据 的 唯 一 理 由 是 难 民 委 员 会 没 有 对 显 示 他 曾 遭 受 酷 刑 的 资 料 给 予 决 定 性 重 视, 而 且 难 民 委 员 会 没 有 说 明 为 什 么 无 视 这 一 资 料 2.10 2007 年 7 月 10 日, 难 民 委 员 会 再 次 拒 绝 重 新 审 理 该 案 它 重 申 医 疗 报 告 不 能 导 致 修 改 有 关 决 定,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就 其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政 治 活 动 作 出 可 信 陈 述 它 还 表 示, 即 使 申 诉 人 曾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他 们 认 为, 他 即 使 返 回 伊 朗, 也 不 会 面 临 任 何 因 此 需 要 给 予 庇 护 的 身 心 伤 害 危 险 2.11 申 诉 人 表 示,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显 然 存 在 不 同 团 体, 包 括 各 类 君 主 主 义 团 体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承 认 背 景 材 料 中 的 资 料 有 时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但 事 实 在 于, 丹 麦 难 民 委 员 会 在 若 干 决 定 中 都 承 认 了 此 类 活 动 例 如, 在 2006 年 10 月 9 日 的 决 定 中, 一 名 伊 朗 人 获 得 居 留 许 可, 因 为 难 民 委 员 会 认 为, 他 曾 替 一 个 君 主 主 义 小 团 体 散 发 传 单, 面 临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遭 受 迫 害 的 危 险 GE.11-45567 339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 他 如 果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即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这 一 恐 惧 的 依 据 是, 他 以 往 曾 因 其 政 治 活 动 遭 受 酷 刑, 而 在 丹 麦 又 重 新 参 与 此 类 政 治 活 动 他 重 申, 他 是 从 医 院 里 逃 跑 的, 在 逃 脱 前 的 监 禁 期 间 曾 遭 受 酷 刑, 因 此 表 明 伊 朗 当 局 仍 在 处 理 他 的 案 件 3.2 据 申 诉 人 称, 在 评 估 他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时, 他 对 政 治 是 否 知 情 不 应 成 为 决 定 性 重 要 因 素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意 见 4.1 缔 约 国 在 2008 年 7 月 22 日 的 来 文 中, 承 认 申 诉 人 穷 尽 了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但 反 驳 说 案 件 的 可 受 理 性 显 然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缔 约 国 称, 没 有 实 质 理 由 可 认 为 申 诉 人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的 这 一 说 法 主 要 是 依 据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四 项 决 定 4.2 关 于 所 谓 的 酷 刑, 缔 约 国 强 调,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并 没 否 定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中 描 述 的 申 诉 人 遭 受 的 暴 行 然 而, 这 并 不 表 明 申 诉 人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可 以 预 见 的 和 真 实 的 人 身 危 险 4.3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为 支 持 其 仍 然 面 临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的 说 法, 曾 提 及 这 样 一 项 指 控, 即 他 是 从 接 纳 他 的 医 院 中 逃 出 的 就 在 他 逃 离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之 前 的 监 禁 期 间, 曾 遭 受 酷 刑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不 能 证 实 这 些 指 控 4.4 关 于 申 诉 人 提 及 的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2006 年 10 月 9 日 涉 及 另 一 名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决 定, 缔 约 国 解 释 说, 难 民 委 员 会 是 在 申 请 人 的 陈 述 和 关 于 申 请 人 原 籍 国 的 背 景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逐 一 对 庇 护 案 件 作 出 决 定 委 员 会 在 另 一 与 申 诉 人 无 关 的 案 件 中 准 予 庇 护, 本 身 不 会 导 致 修 正 对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评 估 4.5 关 于 申 诉 人 所 称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为 一 君 主 主 义 组 织 进 行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称,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对 这 一 说 法 作 了 深 入 评 估, 根 据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其 他 来 源 关 于 该 组 织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活 动 情 况 的 资 料, 认 定 这 似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初 次 提 交 来 文 的 第 6 页, 其 中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表 示, 不 能 排 除 [ 申 诉 人 ] 夸 大 了 其 政 治 活 动 的 程 度 4.6 关 于 申 诉 人 称 其 在 抵 达 丹 麦 后 进 行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称, 他 未 能 表 明 大 多 数 此 类 活 动 确 实 是 政 治 性 的 例 如, 申 诉 人 参 加 的 绝 食, 目 的 是 提 醒 社 会 关 注 在 丹 麦 的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状 况, 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局 势 无 关 4.7 总 之,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充 分 证 明 他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或 丹 麦 持 续 参 加 了 政 治 活 动,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似 活 动, 可 在 目 前 成 为 实 质 性 理 由, 使 人 相 信 他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公 约 第 3 条 所 指 酷 刑 的 真 实 具 体 的 人 身 风 险 340 GE.11-45567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8 年 10 月 6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理 解 丹 麦 当 局 对 此 案 的 处 理 的 关 键 似 乎 是 丹 麦 移 民 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 的 决 定 和 丹 麦 难 民 委 员 会 2004 年 9 月 27 日 的 决 定 在 这 两 项 决 定 中, 庇 护 申 请 都 遭 到 拒 绝, 完 全 没 有 提 到 申 诉 人 关 于 酷 刑 的 说 法 丹 麦 难 民 委 员 会 在 其 关 于 不 准 备 重 新 审 理 此 案 的 三 项 决 定 中, 没 有 考 虑 案 情, 只 是 维 护 其 2004 年 9 月 27 日 的 最 初 决 定, 在 该 决 定 中, 它 完 全 没 有 能 够 处 理 酷 刑 问 题 5.2 申 诉 人 称, 由 于 他 是 从 原 籍 国 逃 出, 除 了 口 头 信 息, 他 无 法 拿 出 其 他 证 据 缔 约 国 本 有 机 会 让 申 诉 人 接 受 酷 刑 方 面 的 医 疗 检 查, 但 选 择 不 这 样 做 他 还 补 充 说, 伊 朗 当 局 知 道 他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政 治 活 动, 包 括 在 德 国 君 主 主 义 报 纸 上 发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6.1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该 申 诉 案 可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并 确 认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由 另 一 项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审 理 关 于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问 题,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认 已 经 穷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据 此 认 为 申 诉 人 满 足 了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的 要 求 6.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认 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该 申 诉 应 宣 布 为 不 可 受 理, 因 为 它 没 有 达 到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有 关 可 以 受 理 所 需 的 基 本 证 据 要 求 但 是 委 员 会 认 为, 就 可 受 理 问 题 而 言, 申 诉 人 为 证 实 他 的 申 诉 作 出 了 充 分 努 力, 尤 其 是 考 虑 到 他 对 以 往 酷 刑 的 说 明 ( 见 第 227/2003 号 来 文,A.A.C. 诉 瑞 典 ), 以 及 支 持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的 论 点 的 医 疗 证 明 因 此, 委 员 会 宣 布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并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其 对 案 情 的 意 见 委 员 会 还 希 望 获 得 新 的 资 料, 说 明 为 什 么 缔 约 国 选 择 不 考 虑 丹 麦 红 十 字 会 进 行 的 医 疗 检 查, 以 及 大 赦 国 际 丹 麦 分 部 进 行 的 酷 刑 审 查 尤 其 是, 鉴 于 政 治 活 动 与 酷 刑 之 间 的 可 能 关 系, 委 员 会 希 望 了 解 缔 约 国 为 什 么 只 考 虑 申 诉 人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而 不 考 虑 他 是 否 曾 遭 受 酷 刑 6.3 据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请 缔 约 国 提 供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并 就 第 6.2 段 中 的 具 体 资 料 请 求 提 供 书 面 解 释 和 说 明 委 员 会 还 表 示, 这 些 意 见 将 转 交 申 诉 人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7.1 2009 年 9 月 14 日, 缔 约 国 称, 在 委 员 会 作 出 关 于 可 受 理 性 的 决 定 后, 它 请 丹 麦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供 补 充 意 见 2009 年 8 月 25 日,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未 修 正 案 件 评 估 的 情 况 下, 就 该 决 定 作 出 了 下 列 评 论 它 提 出, 在 评 估 申 诉 人 最 初 的 庇 护 申 请 和 随 后 关 于 重 新 审 理 案 件 的 请 求 时, 考 虑 到 了 他 曾 遭 到 酷 刑 它 指 出,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将 红 十 字 会 2003 年 12 月 18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列 入 了 其 2004 年 9 月 27 日 的 最 初 评 估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三 项 决 定 (2006 年 1 月 24 日,2006 年 12 月 GE.11-45567 341
22 日 和 2007 年 7 月 10 日 ) 中 拒 绝 了 申 诉 人 要 求 在 关 于 酷 刑 的 医 疗 证 据 基 础 上 重 新 审 理 案 件, 在 这 三 项 决 定 中,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认 定 这 一 资 料 不 能 导 致 重 新 评 估 关 于 其 政 治 活 动 和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遭 受 拘 留 的 说 法 的 可 信 度 因 此, 无 论 是 否 认 为 申 诉 人 曾 在 以 往 遭 受 酷 刑,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外 侨 法 第 7(1) 和 / 或 (2) 节, 以 往 的 酷 刑 和 酷 刑 本 身 不 足 以 证 明 应 当 给 予 庇 护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注 意 政 府 2008 年 7 月 22 日 的 来 文, 在 来 文 中, 政 府 声 明,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没 有 驳 回 申 请 人 曾 遭 受 大 赦 国 际 医 疗 报 告 中 描 述 的 暴 行 的 说 法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还 补 充 说,2006 年 1 月 24 日 的 决 定 是 委 员 会 全 体 以 书 面 形 式, 而 不 是 主 席 独 立 作 出 的, 因 此 确 保 当 初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评 估 了 有 关 医 疗 报 告 的 重 要 性 7.2 关 于 申 请 人 所 称 政 治 活 动 与 酷 刑 之 间 的 关 系,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虽 然 酷 刑 可 成 为 政 治 迫 害 的 证 据, 但 并 非 在 一 切 案 件 中, 寻 求 庇 护 者 只 要 遭 受 酷 刑, 即 符 合 庇 护 条 件 a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其 2004 年 9 月 27 日 的 最 初 决 定 中 认 为, 根 据 人 权 高 专 办 以 及 其 他 来 源 关 于 该 组 织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活 动 状 况 的 资 料, 连 同 申 诉 人 对 该 组 织 政 治 目 的 的 过 时 说 法, 以 及 申 诉 人 似 乎 并 不 了 解 政 治, 申 诉 人 关 于 其 为 一 君 主 主 义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的 说 法 似 乎 并 不 可 靠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时 所 掌 握 的 背 景 资 料 给 人 以 同 一 和 明 确 的 印 象, 即 实 际 上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并 不 存 在 君 主 主 义 运 动 b 申 诉 人 本 人 也 承 认, 他 并 不 大 了 解 该 党 派, 因 为 它 是 一 个 地 下 运 动 他 说, 其 目 的 是 推 翻 神 职 人 员 统 治, 还 政 于 民, 但 不 清 楚 该 党 由 谁 建 立, 何 时 建 立, 以 及 它 已 遭 神 职 人 员 政 权 查 禁 除 了 与 他 一 道 参 与 活 动 的 两 人 外, 他 不 认 识 该 组 织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不 能 进 一 步 说 清 楚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进 行 了 哪 些 活 动, 因 为 该 组 织 是 秘 密 的 除 了 这 些 和 其 他 一 些 理 由,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称, 申 诉 人 不 能 表 明 他 有 可 能 因 为 君 主 主 义 组 织 的 政 治 活 动, 成 为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当 局 关 注 的 对 象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及 大 赦 国 际 的 医 疗 报 告, 称 不 能 从 该 报 告 中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他 因 参 与 所 述 政 治 活 动, 遭 受 了 所 谓 的 酷 刑 至 于 提 及 委 员 会 的 判 词, 即 很 难 指 望 患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的 人 做 到 完 全 准 确, 缔 约 国 提 出, 申 诉 人 谈 到 他 所 谓 的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政 治 活 动, 并 没 有 不 连 贯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7.3 缔 约 国 提 出, 它 相 信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上 述 看 法 至 于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掌 握 的 背 景 材 料 问 题 它 说, 该 材 料 是 不 断 更 新 的, 据 认 为, 它 必 须 达 到 最 高 的 质 量 它 提 供 了 可 以 检 索 有 关 材 料 的 网 址, 描 述 了 这 些 资 料 的 依 据, 并 提 供 了 一 个 附 录, 显 示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最 后, 缔 约 国 提 出,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充 分 考 虑 了 两 份 有 关 的 医 疗 报 告, 认 真 审 议 了 在 所 谓 的 酷 刑 与 申 诉 人 所 a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及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2006 年 11 月 29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N.Z.S. 诉 瑞 典 案 的 决 定, 即 第 277/2005 号 决 定, 其 中 涉 及 强 制 移 送 伊 朗 的 案 件,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存 在 违 反 第 3 条 的 可 能, 尽 管 申 诉 人 很 可 能 曾 遭 受 酷 刑, 但 所 指 控 的 事 件 是 在 遣 返 决 定 之 前 六 年 发 生 的, 除 其 他 外, 他 未 能 举 出 任 何 证 据, 说 明 曾 经 积 极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以 致 仍 然 引 起 当 局 关 注 b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及 了 当 时 它 所 掌 握 的 资 料 342 GE.11-45567
谓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政 治 活 动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联 系, 丹 麦 当 局 不 能 确 定 申 诉 人 就 其 所 谓 的 政 治 活 动 的 说 法 的 真 实 性, 当 局 也 不 能 确 定 他 是 否 因 政 治 原 因 或 其 他 原 因 遭 受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当 局 的 酷 刑 ; 甚 至 即 使 承 认 他 曾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遭 受 酷 刑, 他 也 不 能 充 分 表 明 他 曾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或 丹 麦 不 断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进 而 表 明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将 使 他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实 和 具 体 的 人 身 危 险, 而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审 理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时, 有 机 会 接 触 关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全 面 和 充 分 的 背 景 材 料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的 评 论 8.1 2009 年 11 月 20 日, 申 诉 人 称, 缔 约 国 最 近 的 来 文 不 包 含 任 何 新 的 资 料, 尽 管 缔 约 国 坚 持 在 当 局 评 估 案 件 时,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酷 刑 的 说 法, 但 事 实 仍 然 是, 在 丹 麦 移 民 局 或 丹 麦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中, 都 没 有 提 到 这 一 资 料 此 外,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其 拒 绝 重 新 审 理 案 件 的 决 定 中, 未 能 就 酷 刑 指 控 采 取 任 何 立 场, 且 无 视 他 关 于 酷 刑 的 客 观 证 据, 拒 绝 了 他 关 于 其 政 治 活 动 的 信 息 如 果 它 接 受 了 这 一 证 据, 在 拒 绝 给 予 他 庇 护 时, 就 需 要 提 出 不 同 性 质 的 理 由 实 际 上, 这 就 需 要 处 理 酷 刑 与 其 政 治 活 动 之 间 的 潜 在 关 联 缔 约 国 在 其 最 新 来 文 中 提 出, 申 诉 人 谈 及 其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所 谓 政 治 活 动 时, 没 有 不 一 致 和 不 连 贯 之 处 因 此,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拒 绝 庇 护 依 赖 的 是 这 样 一 种 论 据, 即 申 诉 人 不 能 显 示 对 政 治 事 务 的 任 何 知 识, 而 今 天, 伊 朗 的 保 王 主 义 者 已 不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进 行 任 何 政 治 活 动 8.2 关 于 缺 乏 政 治 知 识 的 问 题, 申 诉 人 称, 在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听 证 时, 未 向 他 提 出 这 类 问 题, 他 从 事 的 是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唯 一 可 能 从 事 的 一 类 政 治 活 动, 即 地 下 宣 传 由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政 治 局 势, 他 没 有 机 会 学 习, 他 的 律 师 认 为, 他 的 政 治 知 识 可 能 确 实 很 有 限, 但 并 不 因 此 就 削 弱 他 积 极 投 身 政 治 的 说 法 至 于 保 王 主 义 者 是 否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开 展 活 动, 申 诉 人 提 出, 难 民 上 诉 委 员 会 始 终 承 认, 自 1979 年 革 命 以 来, 保 王 主 义 者 不 断 开 展 规 模 有 限 的 活 动, 包 括 散 发 传 单 和 其 他 宣 传 活 动 至 于 所 谓 的 酷 刑 已 经 过 去 了 六 年 这 一 事 实, 申 诉 人 称, 时 间 的 长 短 与 他 有 无 可 能 再 度 遭 受 酷 刑 并 无 联 系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9.1 委 员 会 参 照 各 当 事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并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审 议 了 本 来 文 9.2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是 强 制 提 交 人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是 否 违 反 了 丹 麦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不 将 任 何 人 驱 逐 或 送 回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的 另 一 国 家 的 义 务 9.3 在 作 出 这 项 决 定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因 素,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但 是, 这 项 决 定 的 目 的 是 证 明 有 关 个 人 是 否 将 在 他 或 她 返 回 的 国 家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由 GE.11-45567 343
此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一 国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其 本 身 不 是 充 足 的 理 由, 可 用 于 确 定 某 人 在 返 回 该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 还 必 须 存 在 其 他 理 由 来 表 明 有 关 个 人 将 面 临 人 身 危 险 同 样, 不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也 不 意 味 着 不 能 认 为 某 人 在 其 具 体 情 况 下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9.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在 第 22 条 情 况 下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声 明,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申 诉 人 如 被 遣 返 回 所 涉 国 家, 是 否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c 危 险 的 可 能 性 不 必 很 高, 但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现 实 的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在 其 先 前 的 决 定 中 确 定, 酷 刑 危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和 真 实 的 人 身 危 险 d 9.5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委 员 会 还 回 顾 了 其 一 般 性 意 见 以 及 以 往 的 决 定, 根 据 这 些 意 见 和 决 定, 通 常 应 由 提 交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展 示 据 理 可 争 的 案 情, 而 且 对 酷 刑 危 险 的 评 估 绝 不 能 仅 仅 根 据 纯 粹 的 理 论 或 怀 疑 9.6 在 对 本 案 进 行 酷 刑 危 险 评 估 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提 交 人 称, 根 据 他 关 于 以 往 遭 拘 留 和 酷 刑 的 陈 述, 由 于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在 抵 达 丹 麦 后 重 新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如 果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他 将 面 临 可 预 见 的 酷 刑 危 险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缔 约 国 没 有 考 虑 到 他 指 控 的 酷 刑, 同 时, 他 的 医 疗 报 告 据 称 证 实 了 他 曾 遭 受 酷 刑, 而 缔 约 国 从 未 认 定 医 疗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真 实 可 靠 的 9.7 委 员 会 在 其 关 于 可 受 理 性 的 决 定 中 请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澄 清 关 于 以 往 酷 刑 的 指 控, 随 后, 缔 约 国 提 及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咨 询 意 见 难 民 委 员 会 表 示, 它 实 际 上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包 括 有 关 医 疗 报 告, 而 实 际 上, 它 也 在 其 2004 年 9 月 27 日 2006 年 1 月 24 日 2006 年 12 月 22 日 和 2007 年 7 月 10 日 的 决 定 中 提 及 这 些 报 告 虽 然 缔 约 国 未 就 医 疗 报 告 内 容 的 可 信 性 作 出 决 定, 但 它 既 没 有 确 认 也 没 有 否 认 酷 刑 指 控 缔 约 国 曾 两 次 声 明, 它 没 有 驳 回 这 些 指 控 它 对 申 请 人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的 说 法 提 出 疑 问, 认 为 即 使 承 认 申 诉 人 曾 在 以 往 遭 到 酷 刑, 他 也 未 能 将 这 些 指 控 与 任 何 政 治 参 与 联 系 起 来 9.8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医 疗 报 告 表 明, 他 的 伤 势 与 他 的 指 控 是 相 符 的, 因 此, 很 有 可 能 如 指 控 所 言, 他 曾 遭 到 拘 留 和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没 有 质 疑 关 于 以 往 酷 刑 的 这 一 说 法, 但 认 为, 鉴 于 保 王 主 义 者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并 不 活 跃, 他 可 能 并 不 是 因 为 与 保 王 主 义 者 的 接 触 而 遭 受 酷 刑 至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一 般 人 权 局 势, 委 员 会 关 注 2009 年 6 月 选 举 以 来 局 势 的 恶 化, 包 括 2009 年 7 月 六 名 联 合 国 独 立 专 家 的 一 份 报 告, 其 中 对 逮 捕 记 者 人 权 维 护 者 反 对 派 支 持 者 和 众 多 示 威 者 的 法 律 依 据 提 出 疑 问 这 就 引 起 了 对 任 意 拘 留 合 c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d 第 203/2002 号 来 文,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344 GE.11-45567
法 行 使 其 言 论 自 由 见 解 自 由 和 集 会 自 由 权 的 个 人 的 关 注 e 尤 其 是, 委 员 会 关 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近 来 以 保 王 主 义 者 为 目 标 的 报 告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包 括 申 诉 人 经 确 证 的 关 于 以 往 酷 刑 的 陈 述,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定, 申 诉 人 如 果 被 迫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危 险 9.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将 构 成 丹 麦 侵 犯 他 在 公 约 第 3 条 之 下 的 权 利 的 情 况 10.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12 条 第 5 款, 请 缔 约 国 在 发 送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向 其 通 报 根 据 上 述 意 见 采 取 的 步 骤 e 见 http://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 NewsID=8383&LangID=E 另 见 2009 年 11 月 为 对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汇 写 的 材 料 概 述 A/HRC/WG.6/7 /IRN/2, 例 如 第 28 31 和 56 段 ;A/HRC/WG.6/7/IRN/3, 第 28-29 段 GE.11-45567 345
第 341/2008 号 来 文 :Hanafi 诉 阿 尔 及 利 亚 提 交 人 : Fatiha Sahli, 由 TRIAL 的 律 师 代 理 据 称 受 害 人 : Djilali Hanafi( 申 诉 人 的 丈 夫 ) 所 涉 缔 约 国 : 阿 尔 及 利 亚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4 月 30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 举 行 会 议, 审 议 了 Fatiha Sahli 女 士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41/2008 号 申 诉, 考 虑 到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以 及 所 涉 缔 约 国 就 此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 1.1 申 诉 人 为 Fatiha Sahli 女 士,1972 年 6 月 28 日 出 生 于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Mechraâ-Sfa( 提 亚 雷 特 省 ) 她 称 她 的 丈 夫 是 阿 尔 及 利 亚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与 第 1 条 或 与 第 16 条 一 并 解 读 的 第 2 条 第 1 款 以 及 第 11 12 13 和 14 条 的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她 由 TRIAL 代 理 1.2 2009 年 9 月 15 日, 委 员 会 应 申 诉 人 的 请 求, 并 通 过 其 新 的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请 缔 约 国 避 免 援 用 国 内 法 律, 限 制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人 继 续 其 在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启 动 的 程 序 的 权 利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1998 年 11 月 1 日, 申 诉 人 的 丈 夫 去 往 食 品 店 上 班, 入 夜 后 没 有 返 回 家 中 1998 年 11 月 2 日, 一 人 来 家 中 告 知,Djilali Hanafi 被 关 押 在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总 部 来 人 解 释 说, 他 也 被 关 在 那 里, 恰 在 当 日 获 释, 碰 见 了 Djilali Hanafi 他 说, 他 们 被 关 在 两 平 方 米 的 水 泥 牢 房 中, 有 十 多 人 挤 在 里 面 Djilali Hanafi 在 遭 受 酷 刑 之 后, 便 剧 烈 颤 抖, 不 停 呕 吐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也 证 实 了 那 里 的 拘 留 条 件 和 Djilali Hanafi 的 身 体 状 况 他 们 还 补 充 说, 他 们 整 晚 砸 门, 提 醒 看 守 注 意, 希 望 看 守 帮 助 受 害 人 直 到 次 日 早 晨, 才 有 一 名 宪 兵 将 受 害 人 带 出 牢 房, 呼 吸 新 鲜 空 气 他 始 终 没 能 得 到 医 疗 救 治 346 GE.11-45567
2.2 在 听 说 他 儿 子 被 拘 留 后,Djilali Hanafi 的 父 亲 前 往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要 求 探 视, 并 询 问 拘 留 原 因 宪 兵 队 长 拒 绝 了 他 的 请 求 Djilali Hanafi 的 父 亲 随 后 转 求 宪 兵 队 长 的 上 司, 请 他 放 人, 也 遭 到 拒 绝 1998 年 11 月 3 日, 受 害 人 的 父 亲 带 了 他 的 另 一 个 儿 子, 再 去 宪 兵 队 前 一 日 不 肯 吐 露 一 点 Djilali Hanafi 的 消 息 的 宪 兵, 当 晚 释 放 了 Djilali Hanafi 此 时,Djilali Hanafi 的 身 体 状 况 很 糟, 显 然 曾 遭 受 严 酷 虐 待 他 无 法 直 立 行 走, 是 宪 兵 队 派 车 把 他 拉 回 家 中 2.3 时 已 夜 深, 由 于 国 内 时 局 动 荡, 治 安 不 靖, 家 人 决 定 第 二 天 早 上 再 送 Djilali Hanafi 去 距 他 家 三 十 公 里 之 外 的 医 院 1998 年 11 月 3 日, 受 害 人 在 被 交 还 家 人 几 个 小 时 之 后, 在 极 度 痛 苦 中, 死 于 伤 痛 他 在 垂 死 时, 不 断 念 叨 宪 兵 殴 打 他, 他 活 不 成 了 早 上 八 点 钟, 宪 兵 来 到 家 中, 要 受 害 人 的 妻 子 找 出 家 庭 的 公 民 户 籍 簿, 以 便 宪 兵 队 长 填 写 死 亡 证 明 申 诉 人 认 为, 毫 无 疑 问, 这 表 明 有 关 官 员 很 清 楚 Djilali Hanafi 在 拘 留 期 间 遭 受 的 毒 打 完 全 可 能 使 他 死 于 非 命 2.4 1998 年 11 月 4 日, 大 约 下 午 3 点 钟, 就 在 家 人 准 备 离 家 前 往 墓 地 埋 葬 死 者 时, 宪 兵 登 门, 要 求 他 们 推 迟 葬 礼, 将 受 害 人 的 尸 体 送 往 提 亚 雷 特 的 Youssef Damerdji 医 院, 进 行 尸 检 医 院 人 员 告 诉 他 们, 是 提 亚 雷 特 的 国 家 检 察 官 在 签 署 埋 葬 许 可 时, 注 意 到 死 亡 证 明 上 提 到 受 害 人 死 因 可 疑, 因 此 下 令 进 行 尸 检 尸 检 于 次 日 进 行, 尸 体 下 午 交 给 家 人 他 们 将 尸 体 带 回 家 中, 随 后 前 往 墓 地 埋 葬 尽 管 几 度 向 当 局 提 出 请 求, 但 家 人 始 终 未 收 到 尸 检 报 告 的 副 本 他 们 只 得 到 了 死 亡 证 明 的 副 本 死 因 未 作 说 明, 但 确 有 死 因 可 疑 的 字 样 2.5 受 害 人 死 亡 后, 他 的 家 人 将 案 件 提 交 本 区 主 管 法 院, 包 括 民 事 和 军 事 法 院 中 的 公 共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质 疑 任 意 逮 捕 和 酷 刑 导 致 受 害 人 死 亡, 但 徒 劳 无 益 1999 年 1 月 12 日, 申 诉 人 诉 诸 提 亚 雷 特 的 国 家 检 察 官 然 而, 她 未 获 得 当 局 的 任 何 答 复 整 个 2000 年, 受 害 人 还 将 此 案 诉 诸 提 亚 雷 特 检 察 官 军 方 司 令 官 提 亚 雷 特 宪 兵 司 令 和 司 法 部 等 处, 但 他 们 的 申 诉 一 一 落 空 2006 年, 家 人 进 入 和 平 与 民 族 和 解 宪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以 便 确 保 获 得 对 动 乱 时 期 家 人 死 亡 的 国 家 赔 偿 向 提 亚 雷 特 省 的 安 全 官 员 提 出 了 完 整 的 申 请 作 为 死 因 调 查 的 一 部 分,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盘 问 了 申 诉 人 和 受 害 人 的 父 母 在 2007 年 11 月 21 日 的 信 函 中, 国 家 安 全 官 员 报 告 说, 申 请 遭 驳 回 各 当 局 认 定, 受 害 人 属 于 正 常 死 亡, 因 此, 不 能 确 立 他 的 死 与 国 家 悲 剧 之 间 有 何 联 系 申 诉 人 指 出, 调 查 是 由 逮 捕 和 拷 打 受 害 人 的 同 一 宪 兵 队 进 行 的 2.6 2008 年 2 月 16 日, 申 诉 人 和 她 的 家 人 再 度 向 提 亚 雷 特 检 察 官 提 出 请 求, 要 求 获 得 尸 检 报 告 的 副 本 当 局 仍 然 不 作 答 复, 也 不 承 认 他 们 对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负 有 责 任 此 外, 自 2006 年 2 月 27 日 颁 布 实 施 和 平 与 民 族 和 解 宪 章 的 第 06-01 号 令 以 来, 申 诉 人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向 法 院 起 诉 国 内 补 救, 以 往 是 无 用 和 无 效 的, 现 在 则 完 全 不 存 在 了 GE.11-45567 347
申 诉 3.1 申 诉 人 指 出,Djilali Hanafi 受 到 极 其 严 重 的 虐 待 受 害 人 死 于 伤 痛 前 告 诉 家 人, 他 遭 到 暴 打, 形 同 委 员 会 定 义 的 酷 刑 a 此 外, 实 施 酷 刑 者 没 向 他 提 供 必 要 的 护 理, 尽 管 他 的 身 体 状 况 极 差 同 时, 鉴 于 受 害 人 的 状 况, 显 然 是 有 意 要 他 承 受 痛 楚 由 于 同 牢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也 受 此 虐 待, 申 诉 人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在 该 拘 留 场 所 是 系 统 的 有 计 划 的 和 一 致 的 申 诉 人 称, 此 类 待 遇 的 目 的 是 从 他 那 里 取 得 情 报 或 口 供, 惩 罚 被 拘 留 者 或 恐 吓 他, 或 因 为 怀 疑 他 的 政 治 关 系 向 他 施 加 压 力 至 于 施 虐 者, 显 然 都 是 公 职 人 员 因 此, 申 诉 人 认 为, 此 种 待 遇 构 成 了 公 约 第 1 条 所 述 的 酷 刑, 至 少 构 成 了 公 约 第 16 条 下 的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3.2 申 诉 人 忆 及 缔 约 国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防 止 在 其 管 辖 的 领 土 内 出 现 酷 刑 的 行 为 它 因 此 没 有 履 行 公 约 第 1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它 还 没 有 履 行 其 针 对 受 害 人 进 行 调 查 的 义 务 2006 年 2 月 27 日 第 06-01 号 令 规 定 的 措 施, 禁 止 就 国 家 悲 剧 期 间 犯 下 的 严 重 罪 行 起 诉 阿 尔 及 利 亚 安 全 部 队 成 员, 这 就 进 一 步 助 长 了 有 罪 不 罚 此 外, 阿 尔 及 利 亚 法 律 中, 没 有 任 何 条 款, 禁 止 援 引 系 以 酷 刑 取 得 的 口 供 为 证 据, 这 就 无 助 于 阻 止 警 方 使 用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口 供, 用 于 对 嫌 疑 人 或 第 三 方 的 刑 事 审 判 此 外, 委 员 会 列 举 了 一 系 列 保 障 条 款, 防 止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施 以 酷 刑 或 虐 待, 包 括 应 保 有 被 拘 留 者 的 正 式 名 册 缔 约 国 有 大 量 秘 密 拘 留 中 心 没 有 拘 留 者 名 册, 令 被 拘 留 者 的 家 人 无 从 查 询 他 们 的 下 落 此 外,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法 律 规 定, 警 方 羁 押 时 间 最 长 可 达 12 天, 在 此 期 间, 没 有 可 能 与 外 人, 包 括 家 人 律 师 或 独 立 医 生 进 行 联 系 如 此 长 时 间 的 秘 密 囚 禁 加 剧 了 被 拘 留 者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危 险 在 此 情 况 下, 被 拘 留 者 实 际 上 无 法 确 保 其 权 利 在 整 个 法 律 诉 讼 期 间 得 到 尊 重 3.3 申 诉 人 说, 缔 约 国 没 有 尊 重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11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经 常 有 系 统 地 审 查 涉 及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审 讯 和 待 遇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她 提 及 向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各 项 建 议, 尤 其 是 关 于 以 下 各 点 的 建 议, 即 警 方 羁 押 的 合 法 时 间, 在 若 干 拘 留 中 心 缺 乏 司 法 监 督, 被 拘 留 者 待 遇 制 度, 设 立 独 立 机 构 调 查 对 酷 刑 或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所 有 指 控 的 义 务, 以 及 确 保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切 实 享 有 一 旦 被 捕 即 可 会 见 律 师 的 权 利 的 义 务 1992 年 以 来, 人 们 不 断 指 出 阿 尔 及 利 亚 各 当 局 在 法 律 和 惯 例 上 的 此 类 弊 端 人 们 关 注 此 类 弊 端 15 年 之 久, 这 表 明 缔 约 国 始 终 无 视 其 对 公 约 第 11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3.4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指 称 Djilali Hanafi 为 酷 刑 受 害 人 一 事 进 行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因 此 无 视 对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12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尽 管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屡 次 提 请 各 国 家 机 构 关 注 各 项 事 实, 并 要 求 它 们 采 取 行 动, 但 始 终 没 有 下 a 第 207/2002 号 来 文,Dimitrijevic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2004 年 11 月 2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5.3 段 ; 第 269/2005 号 来 文,Ben Salem 诉 突 尼 斯,2007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6.4 段 348 GE.11-45567
令 进 行 刑 事 调 查 仅 有 的 一 次 调 查 是 作 为 批 准 援 助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进 行 的, 而 且 拖 延 到 2006 年 才 开 始 指 定 调 查 与 Djilali Hanafi 之 死 有 关 的 各 项 情 事 的 官 员 正 是 须 对 其 死 亡 负 责 者 调 查 因 此 是 不 公 正 的 3.5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给 受 害 人 家 人 以 申 诉 机 会, 以 进 行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因 此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3 条 后 来 接 手 此 事 的 提 亚 雷 特 的 国 家 检 察 官 和 各 当 局 没 有 跟 进 受 害 人 家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受 害 人 家 人 关 于 1998 年 11 月 5 日 所 进 行 尸 检 的 报 告 的 请 求 也 遭 到 拒 绝, 他 们 关 于 获 知 调 查 结 果 的 请 求 同 样 遭 到 拒 绝, 而 据 国 家 称, 在 收 到 赔 偿 要 求 后, 确 实 于 2006 年 进 行 了 调 查 3.6 申 诉 人 还 认 为,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14 条 一 方 面, 由 于 国 家 无 所 作 为, 针 对 受 害 人 犯 下 的 罪 行 不 受 惩 罚, 因 此, 它 无 视 受 害 人 家 人 得 到 补 偿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面, 那 些 有 权 获 得 充 分 赔 偿 的 人, 不 仅 没 有 得 到 赔 偿, 反 而 完 全 被 剥 夺 了 赔 偿, 甚 至 国 家 援 助 的 可 能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3 月 2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其 关 于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它 质 疑 案 件 的 可 受 理 性, 理 由 是 尚 未 用 尽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b) 款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7 条 第 22(e) 款 规 定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缔 约 国 还 对 申 诉 的 案 情 作 出 反 驳, 据 申 诉 称,Djilali Hanafi 先 生 是 1998 年 11 月 1 日 至 3 日 之 间, 死 于 在 提 亚 雷 特 省 Machraâ-Sfa 宪 兵 队 的 警 方 羁 押 中 4.2 缔 约 国 强 调, 申 诉 要 想 得 到 受 理,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是 一 项 基 本 义 务 在 本 案 中, 申 诉 人 没 有 用 尽 阿 尔 及 利 亚 法 律 规 定 的 所 有 补 救 办 法 缔 约 国 坚 称 必 须 将 警 方 或 行 政 当 局 的 过 问 提 交 咨 询 或 调 解 机 构 的 非 争 议 申 诉 与 在 各 主 管 司 法 机 构 中 寻 求 的 有 争 议 的 补 救 办 法 区 分 开 来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表 示, 她 向 警 方 或 行 政 当 局 递 交 了 信 函, 并 将 案 件 提 交 咨 询 或 调 解 机 构, 有 时 也 向 检 察 机 关 ( 检 察 官 或 国 家 检 察 官 ) 提 出 申 诉, 但 没 有 启 动 法 律 上 诉 程 序, 并 使 用 一 切 现 有 补 救 办 法, 包 括 法 院 上 诉 和 最 高 法 院 诉 讼, 来 完 成 这 一 程 序 在 所 有 有 关 当 局 中, 依 照 法 律, 只 有 公 共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的 代 表 才 有 权 力 启 动 初 步 警 方 调 查, 并 将 案 件 提 交 调 查 法 官, 作 为 司 法 调 查 的 一 部 分 来 进 行 调 查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司 法 制 度 中, 应 由 国 家 检 察 官 接 受 申 诉, 并 在 必 要 时, 启 动 公 共 行 动 4.3 不 过, 缔 约 国 指 出, 为 保 护 受 害 人 或 其 未 亡 家 属 的 权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授 权 其 家 属 可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直 接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要 求 在 此 类 情 况 下, 是 由 受 害 人 而 不 是 检 察 官 将 案 件 提 交 调 查 法 官, 启 动 公 共 行 动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72 和 73 条 述 及 的 此 类 程 序 没 有 得 到 使 用, 虽 然 它 足 以 准 许 申 诉 人 启 动 公 共 行 动, 并 促 使 调 查 法 官 着 手 进 行 调 查, 即 使 检 察 当 局 另 有 决 定 因 此, 受 害 人 家 人 单 凭 一 份 提 交 调 查 法 官 的 签 署 了 姓 名 和 日 期 的 申 诉, 即 可 启 动 公 共 行 动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72 和 73 条 述 及 的 这 一 程 序, 须 以 向 最 高 法 院 起 诉 和 上 诉 庭 提 出 上 诉 为 条 件 根 据 第 73 条, 调 查 法 官 可 下 令 将 受 害 人 或 其 未 亡 家 属 提 交 的 申 诉 在 五 日 之 内 转 交 国 家 检 察 官 起 诉 检 察 官 必 须 在 五 日 之 内 表 明 收 到 来 文 可 对 指 名 者 GE.11-45567 349
或 未 指 名 者 提 出 指 控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一 程 序 有 其 例 外 检 察 官 确 实 可 决 定 不 作 起 诉, 这 或 是 因 为 有 关 行 为 依 照 法 律 不 可 起 诉, 或 是 因 为 虽 然 行 为 得 到 证 实, 但 没 有 与 之 有 关 的 刑 法 规 定 如 果 调 查 法 官 决 定 另 辟 途 径, 他 必 须 下 达 这 方 面 合 理 的 命 令 4.4 缔 约 国 强 调, 受 害 人 和 检 察 官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两 个 当 事 方, 按 照 阿 尔 及 利 亚 法 律, 各 有 类 似 和 平 行 的 特 权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人 决 定 不 采 用 这 一 途 径 来 寻 求 补 救, 而 这 本 来 提 供 了 启 动 公 共 行 动 的 可 能 性, 不 必 等 待 检 察 官 自 愿 这 样 去 做 缔 约 国 认 为,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宁 可 等 待 来 自 公 共 检 察 机 关 的 假 定 会 有 的 答 复 4.5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据 申 诉 人 称, 经 公 决 通 过 的 宪 章 及 其 实 施 法, 尤 其 是 2006 年 2 月 27 日 的 第 06-01 号 令 第 45 条, 使 人 很 难 相 信 受 害 人 家 人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有 切 实 有 用 和 现 成 的 国 家 补 救 办 法 据 此, 申 诉 人 认 为, 她 可 以 免 除 将 案 件 提 交 主 管 当 局 的 义 务, 因 为 她 就 上 述 第 45 条 的 适 用, 在 其 是 否 符 合 阿 尔 及 利 亚 宪 法 和 其 与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是 否 相 容 两 个 方 面, 预 先 判 定 了 主 管 当 局 的 立 场 和 评 价 申 诉 人 不 可 援 用 该 命 令 及 其 实 施 法 为 自 己 不 曾 启 动 现 有 司 法 程 序 开 脱 国 家 以 法 治 为 基 础, 因 此, 缔 约 国 受 权 力 分 立 的 宪 法 原 则 制 约 申 诉 人 称 此 一 案 件 在 没 有 向 国 内 法 院 提 交 基 本 事 实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受 理, 无 异 于 间 接 地 要 求 委 员 会 同 意 她 对 阿 尔 及 利 亚 司 法 系 统 的 职 能 和 阿 尔 及 利 亚 法 官 的 独 立 性 的 怀 疑 和 假 定 缔 约 国 因 此 要 求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b) 款, 宣 布 因 没 有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4.6 不 过, 缔 约 国 愿 意 提 供 与 申 诉 中 所 列 个 人 会 晤 后 记 录 在 案 的 一 些 信 息 这 几 次 会 晤 表 明, 申 诉 是 建 立 在 误 证 或 伪 证 ( 一 种 犯 法 行 为 ) 基 础 上, 意 在 违 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7 条 (b) 款, 滥 用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第 一 个 证 人, Boudali Benaissa 先 生, 因 支 持 恐 怖 主 义 和 为 恐 怖 主 义 辩 护, 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 被 同 一 宪 兵 队 逮 捕, 他 说, 他 知 道 Djilali Hanafi 先 生 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 被 捕,1998 年 11 月 3 日, 受 害 人 在 日 落 祷 告 时 因 胃 痛 获 释 他 的 证 词 还 说, 同 一 日 他 在 宪 兵 队 总 部 与 受 害 人 见 面 将 近 半 小 时, 否 认 他 们 当 晚 曾 呆 在 一 起, 并 说 他 没 有 向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或 任 何 人 权 组 织 提 供 任 何 书 面 陈 述 4.7 缔 约 国 称, 聆 讯 的 第 二 个 证 人 是 Mohamed Belkacem 先 生, 他 说, 他 是 1997 年 被 捕 的, 他 根 本 不 认 识 受 害 人, 也 从 没 听 人 说 过 他 的 事 情 他 说, 他 对 以 他 的 名 义 书 写, 附 在 申 诉 里 的 书 面 陈 述 一 无 所 知, 指 出 签 名 不 是 他 的 第 三 个 证 人 是 Djilali Malki 先 生, 他 否 认 曾 经 在 此 案 中 作 证, 无 论 是 口 头 的 还 是 书 面 的 他 还 说,Djilali Hanafi 先 生 与 他 一 同 关 在 国 家 宪 兵 队 Mechraâ-Sfa 地 方 站 的 临 时 牢 房 中, 没 有 遭 受 该 队 人 员 的 暴 力, 他 说,1998 年 11 月 3 日 黄 昏 时, 受 害 人 自 诉 胃 痛, 旋 即 获 释 他 认 为, 受 害 人 在 遭 宪 兵 队 人 员 逮 捕 之 前, 早 就 抱 怨 胃 痛 申 诉 人, 即 受 害 人 的 遗 孀 曾 表 示, 她 最 初 是 委 托 她 的 内 兄 弟 Sahraoui Hanafi 出 面 促 使 人 权 联 盟 关 注 此 案, 以 求 得 赔 偿 她 还 说,1998 年 11 月 2 日, 她 丈 夫 遭 国 家 宪 兵 队 Mechraâ-Sfa 地 方 站 的 宪 兵 逮 捕, 次 日, 即 1998 年 11 月 3 日 获 350 GE.11-45567
释, 当 时 是 日 落 祷 告 时 分, 大 约 四 个 小 时 之 后, 他 因 病 亡 故 她 的 证 词 最 后 说, 她 没 有 发 现 尸 体 有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他 曾 遭 受 人 身 虐 待 4.8 缔 约 国 还 说, 提 亚 雷 特 卫 生 部 门 尸 体 解 剖 医 师 向 调 查 人 员 提 交 了 死 者 的 尸 检 报 告 副 本 报 告 显 示, 死 亡 是 由 于 心 脏 病 发 作, 报 告 没 有 举 出 暴 力 迹 象 缔 约 国 进 行 的 调 查 清 楚 表 明, 证 人 一 致 否 认 了 曾 经 在 此 案 中 口 头 或 书 面 作 证, 他 们 还 说, 他 们 从 未 签 署 过 任 何 声 明 4.9 缔 约 国 指 出, 该 申 诉 多 有 矛 盾 处, 例 如 其 中 提 及 的 受 害 人 据 称 遭 警 方 羁 押 的 时 间 申 诉 称 为 时 三 天, 而 证 人 们 一 致 认 为 只 有 一 天 缔 约 国 从 这 一 点 认 定, 她 的 指 控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她 的 内 兄 弟 依 据 虚 假 证 据, 伪 造 了 事 实, 惟 一 目 的 是 得 到 他 们 本 无 权 利 得 到 的 赔 偿 缔 约 国 因 此 认 为 申 诉 是 毫 无 道 理 的 4.10 2009 年 3 月 30 日,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关 于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尸 检 报 告 副 本, 是 由 提 亚 雷 特 卫 生 部 门 的 尸 体 解 剖 医 师 撰 写 的 尸 检 认 定, 死 亡 的 直 接 原 由 是 心 脏 病 发 作, 外 表 和 内 里 都 没 有 搏 斗 或 自 卫 的 迹 象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5.1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在 2009 年 6 月 29 日 的 信 中 告 知 委 员 会, 曾 提 交 首 次 申 诉 的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Sahraoui Hanafi 先 生 希 望 撤 回 来 文 他 之 所 以 提 出 这 一 请 求, 是 因 为 在 留 待 缔 约 国 提 交 评 论 期 间, 阿 尔 及 利 亚 安 全 部 队 传 唤 Sahraoui Hanafi 先 生 及 其 家 人, 以 及 若 干 证 人, 解 释 了 正 在 调 查 的 此 一 案 件 事 情 发 生 在 2009 年 初, 地 点 是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5.2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就 此 忆 及, 根 据 2006 年 2 月 27 日 第 06-01 号 令, 不 得 针 对 共 和 国 国 防 部 队 或 安 全 部 队 为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保 卫 国 家 和 维 护 阿 尔 及 利 亚 共 和 国 体 制 机 构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单 独 或 集 体 起 诉 国 防 部 队 或 安 全 部 队 的 任 何 部 分 根 据 该 命 令 第 46 条, 任 何 人, 如 果 通 过 声 明 文 字 或 任 何 其 他 行 动, 采 用 或 利 用 国 家 悲 剧 期 间 造 成 的 创 伤, 攻 击 共 和 国 体 制 机 构, 颠 覆 国 家, 损 害 尊 严 地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公 职 人 员 的 名 誉, 或 玷 污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国 际 形 象, 都 将 判 处 三 至 五 年 徒 刑, 罚 款 25 万 至 50 万 阿 尔 及 利 亚 第 纳 尔 刑 事 案 件 由 检 察 机 关 自 动 启 动 5.3 律 师 称, 经 此 讯 问 过 程, 据 报 告 有 两 名 证 人 撤 回, 至 少 部 分 撤 回 了 其 证 词 提 交 首 次 申 诉 的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Sahraoui Hanafi 先 生 确 信, 证 人 是 因 为 担 心 自 身 将 遭 到 起 诉, 他 还 认 为, 他 们 很 可 能 会 转 而 攻 击 他 就 他 而 言, 他 担 心 将 对 他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讯 问 他 的 问 题 和 他 的 答 复, 都 已 记 录 在 案, 他 无 法 得 到 副 本, 这 些 都 明 明 白 白 地 告 诉 他, 他 面 临 真 实 的 威 胁 例 如, 他 被 问 到, 他 是 否 确 认 他 投 诉 了 宪 兵 队 他 的 另 一 个 兄 弟 以 及 申 诉 人 也 被 问 到 同 样 问 题, 随 后 又 被 告 知 一 些 意 见, 大 意 是 Hanafi 先 生 无 权 启 动 此 类 诉 讼 5.4 律 师 对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进 入 程 序, 而 同 一 案 件 已 由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结 案 时 传 唤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人 表 示 惊 讶 申 诉 人 其 家 人 和 律 师 认 为 这 一 举 措 是 一 种 警 告 律 师 还 对 在 委 员 会 启 动 程 序 后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终 于 收 到 报 告 表 示 GE.11-45567 351
惊 讶 最 后,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得 知 他 的 三 个 堂 兄 妹, 在 一 个 与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申 诉 无 关 的 案 件 中 遭 阿 尔 及 利 亚 秘 密 机 关 的 盘 问, 听 人 说 SahraouiHanafi 先 生 受 到 监 视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本 以 为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可 在 他 不 受 伤 害 的 情 况 下 完 成, 而 这 些 间 接 威 胁 都 动 摇 了 他 的 信 心 5.5 2009 年 8 月 13 日, 律 师 告 知 委 员 会, 受 害 人 的 遗 孀 将 替 代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在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程 序 中 作 为 申 诉 人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6.1 缔 约 国 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的 一 份 说 明 中, 就 违 反 程 序 一 事 表 示 了 异 议, 因 为 委 员 会 单 方 决 定 延 长 申 诉 人 的 截 止 期 限, 并 接 受 申 诉 人 姓 名 的 改 变 6.2 缔 约 国 还 忆 及, 与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相 反, 实 施 和 平 与 民 族 和 解 宪 章 的 2006 年 2 月 27 日 第 06-01 号 令 完 全 不 会 妨 碍 一 名 社 会 成 员 根 据 有 关 条 约 的 条 款, 在 条 约 机 构 提 出 其 要 求, 并 根 据 这 些 机 构 的 各 自 程 序 提 交 来 文, 尤 其 是 与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有 关 的 来 文 缔 约 国 最 后 忆 及 没 有 哪 项 法 律 规 定, 包 括 上 述 第 06-01 号 令 的 规 定 会 禁 止 社 会 成 员 针 对 出 于 任 何 理 由 实 施 的 攻 击 提 出 申 诉, 但 为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保 卫 国 家 和 维 护 缔 约 国 体 制 机 构 而 实 施 者 除 外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评 论 7.1 2009 年 12 月 30 日, 申 诉 人 就 缔 约 国 2009 年 3 月 2 日 的 意 见 做 出 评 论 关 于 申 诉 的 可 受 理 性 问 题, 她 坚 称, 她 的 目 的 不 是 要 逃 避 向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的 义 务, 而 是 要 了 解 真 相, 即 1998 年 11 月 1 日 至 3 日 在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到 底 发 生 了 什 么 事 情 然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措 施 都 证 明 没 有 结 果 此 外, 缔 约 国 提 到 的 将 案 件 提 交 调 查 法 官 既 复 杂 又 昂 贵, 而 且 肯 定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结 果, 因 为 自 通 过 和 平 与 民 族 和 解 宪 章 以 来, 所 有 这 种 程 序 都 失 去 了 意 义 7.2 申 诉 人 回 顾 了 自 1998 年 她 丈 夫 死 后 所 采 取 的 无 数 法 律 和 行 政 措 施 她 指 出,2006 年 4 月 3 日 发 布 并 得 到 提 亚 雷 特 省 法 证 股 签 字 的 死 亡 证 明 上 有 死 因 可 疑 的 字 样, 尽 管 如 此,2008 年 2 月 16 日 她 给 提 亚 雷 特 国 家 检 察 官 的 最 后 一 封 挂 号 信 并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答 复 因 此, 申 诉 人 认 为, 她 并 没 有 企 图 逃 避 用 尽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义 务 的 确, 所 有 的 迹 象 都 表 明, 提 出 申 诉 必 定 不 会 有 结 果 申 诉 人 特 别 提 到 提 亚 雷 特 检 察 部 门 在 葬 礼 当 日 匆 匆 要 求 进 行 尸 检 ; 但 在 受 害 人 死 亡 10 多 年 后 才 有 可 能 获 得 一 份 尸 检 报 告 的 副 本, 那 时 已 经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而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后 负 责 询 问 事 件 证 人 的 官 员, 正 是 应 对 受 害 人 死 亡 负 责 的 人 ;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后, 申 诉 者 她 的 家 人 以 及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都 被 传 唤 到 据 称 受 害 人 遭 受 酷 刑 的 宪 兵 队, 接 受 询 问 ;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据 称 受 到 缔 约 国 当 局 的 监 视 7.3 缔 约 国 当 局 本 应 立 即 自 行 采 取 行 动, 但 事 实 上 是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不 得 不 采 取 行 动, 并 在 1999 年 1 月 12 日 提 出 刑 事 申 诉 尽 管 如 此, 检 察 部 门 未 予 答 复, 对 于 申 诉 人 来 说 这 不 可 理 解, 尤 其 是 因 为, 在 受 害 人 葬 礼 当 天 命 令 进 行 尸 检 的 正 是 352 GE.11-45567
同 一 检 察 部 门 申 诉 人 因 此 认 为, 她 有 理 由 提 到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没 有 效 力, 而 且 无 法 获 得 7.4 申 诉 人 认 为, 将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起 诉 既 复 杂 又 昂 贵 她 指 出, 首 先, 鉴 于 受 害 人 一 直 被 拘 留 到 死 前 几 小 时 才 被 释 放, 而 且 他 的 身 体 状 况 令 人 担 忧 ( 他 的 年 纪 并 不 老, 以 前 身 体 很 好 ), 应 该 由 检 察 部 门 而 不 是 受 害 人 家 属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申 诉 人 引 述 委 员 会 以 前 给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在 其 中 认 为, 只 要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相 信 发 生 了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被 拘 押 者 死 亡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就 需 要 同 时 和 系 统 地 启 动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补 充 说,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将 调 查 的 结 果 通 报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b 尽 管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反 复 请 求, 甚 至 在 事 件 发 生 11 年 后 仍 未 进 行 调 查 申 诉 者 因 此 认 为, 缔 约 国 不 仅 没 有 履 行 其 进 行 迅 速 和 公 正 调 查 的 义 务, 而 且 把 证 明 应 该 提 出 起 诉 的 负 担 压 在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身 上 7.5 申 诉 人 指 出,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起 诉 无 论 如 何 不 是 一 个 可 选 方 案, 因 为 按 照 国 家 立 法, 必 须 由 检 察 部 门 做 出 决 定, 就 启 动 程 序 采 取 行 动, 调 查 法 官 才 能 立 案 或 接 受 提 交 的 案 子 因 此,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没 有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起 诉 一 个 案 件 的 可 能 性, 因 为 在 本 案 中, 检 察 部 门 从 来 没 有 做 出 过 决 定 如 果 检 察 部 门 做 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如 果 此 案 被 提 交 给 调 查 法 官, 按 照 阿 尔 及 利 亚 刑 法 典 第 73 条, 检 察 部 门 仍 有 责 任 在 五 天 内 提 出 起 诉 如 果 决 定 不 进 行 调 查, 则 调 查 法 官 不 得 不 发 出 理 由 充 分 的 命 令, 违 背 检 察 部 门 的 决 定 申 诉 者 在 此 处 要 表 明 的 是,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不 鼓 励 法 官 采 取 与 检 方 意 见 相 反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辩 解 说, 缔 约 国 拿 不 出 一 个 例 子, 可 以 证 明 针 对 赔 偿 损 失 的 要 求, 调 查 法 官 能 够 不 顾 检 察 部 门 的 不 作 为, 去 对 国 家 官 员 这 种 严 重 性 质 的 行 为 进 行 迅 速 有 效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7.6 申 诉 人 指 出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起 诉 的 费 用 昂 贵, 因 为 按 照 刑 法 典 第 75 条, 凡 没 有 得 到 法 律 援 助 的 申 诉 者, 都 必 须 向 书 记 官 处 支 付 一 笔 根 据 调 查 法 官 的 命 令 规 定 的 款 项, 以 支 付 诉 讼 程 序 的 费 用 她 指 出, 丈 夫 死 后, 只 剩 下 她 一 人 抚 养 子 女, 因 此 经 济 状 况 拮 据 而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须 经 启 动 复 杂 的 程 序, 必 须 先 向 国 家 检 察 官 提 出 请 求 鉴 于 检 察 官 在 本 案 中 的 态 度, 申 诉 者 认 为 请 求 不 会 得 到 批 准 7.7 申 诉 人 争 辩 说, 和 平 与 民 族 和 解 宪 章 执 行 立 法 第 45 条 对 剥 夺 原 告 任 何 有 用 的 补 救 办 法 具 有 直 接 影 响, 甚 至 在 严 重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等 根 本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亦 是 如 此 自 宪 章 通 过 以 来, 委 员 会 本 身 就 对 国 家 官 员 有 罪 不 罚 的 现 象 表 示 了 关 切, 因 为 它 为 国 家 官 员 提 供 了 免 于 起 诉 的 赦 免, 禁 止 对 那 些 国 家 官 员 在 国 家 悲 剧 中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提 出 任 何 起 诉 申 诉 人 忆 及, 委 员 会 发 现 这 些 规 定 不 符 合 缔 约 国 的 以 下 义 务 : 只 要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相 信 在 其 管 辖 下 发 生 了 酷 刑 行 为, 各 缔 约 国 均 有 义 务 进 行 公 正 调 查, 起 诉 实 施 这 些 行 为 的 犯 罪 者, 并 向 受 害 人 提 供 赔 偿 c 申 诉 人 补 充 说,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委 员 会 第 2(2007)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5 段, 委 b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关 于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AT/DZA/CO/3), 第 14 段 c CAT/C/DZA/CO/3, 第 11 段 GE.11-45567 353
员 会 在 其 中 认 为, 排 除 或 表 示 不 希 望 对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犯 罪 者 提 出 迅 速 和 公 平 起 诉 和 惩 罚 的 赦 免 或 其 他 妨 碍 措 施 违 反 了 不 可 减 损 原 则 d 7.8 申 诉 人 认 为, 自 1998 年 以 来, 她 本 人 及 家 人 为 揭 示 她 丈 夫 的 死 因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属 于 上 述 执 行 立 法 第 45 条 的 范 围, 该 条 妨 碍 了 用 尽 有 效 和 有 用 的 补 救 办 法 因 此, 申 诉 人 没 有 义 务 为 符 合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规 定 的 可 受 理 条 件, 去 用 尽 其 他 的 补 救 办 法 7.9 关 于 案 情 实 质, 她 指 出 缔 约 国 当 局 对 1998 年 11 月 尸 检 报 告 的 可 疑 态 度 受 害 人 家 人 不 得 不 等 到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要 求 后, 缔 约 国 才 决 定 给 他 们 一 份 尸 检 报 告 的 副 本 申 诉 者 强 调 指 出, 受 害 人 在 被 关 进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的 监 狱 之 前 身 体 状 况 很 好 但 他 回 家 后 说 自 己 遭 到 毒 打 他 在 被 释 放 几 小 时 后 吐 血 当 局 有 责 任 确 保 尊 重 被 拘 留 者 的 完 整 性, 因 此 检 察 部 门 有 责 任 进 行 迅 速 公 正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因 为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与 他 被 拘 留 有 关 家 属 现 在 收 到 的 尸 检 报 告 的 内 容 表 明, 死 因 是 心 搏 骤 停, 有 鉴 于 此, 申 诉 人 奇 怪, 如 果 不 是 为 了 防 止 家 属 在 适 当 时 间 要 求 获 得 第 二 种 法 医 意 见, 当 局 为 何 要 将 报 告 的 结 论 隐 瞒 11 年 之 久 7.10 为 了 显 示 尸 检 报 告 没 有 以 专 业 方 式 认 真 进 行, 申 诉 人 请 了 几 位 尸 体 解 剖 医 师 对 其 进 行 分 析 他 们 的 一 致 结 论 是, 报 告 很 简 短 和 草 率 他 们 认 为, 心 脏 检 查 不 够 充 分, 不 可 能 从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因 素 得 出 心 脏 死 亡 的 结 论 关 于 受 害 人 心 脏 情 况 的 惟 一 信 息 是 心 脏 表 面 存 在 几 处 出 血 根 据 申 诉 人 咨 询 的 几 位 法 医 专 家, 这 不 是 心 脏 停 止 跳 动 所 特 有 的, 本 身 不 能 导 致 得 出 以 下 结 论 : 肉 眼 可 见 方 面 是 典 型 的 严 重 心 脏 病, 直 接 导 致 死 亡 专 家 们 认 为, 尸 检 报 告 中 的 极 度 苍 白 吐 白 沫 和 肺 充 血 和 严 重 肺 水 肿 等 字 眼 是 典 型 的 窒 息 导 致 死 亡, 而 不 是 严 重 的 心 脏 病 发 所 特 有 的 提 亚 雷 特 卫 生 部 门 的 两 位 医 生 在 尸 检 报 告 上 签 名, 无 论 如 何, 他 们 进 行 的 检 查 不 足 以 得 出 结 论, 说 一 位 32 岁 被 拘 留 时 完 全 健 康 的 人 死 于 心 搏 骤 停 瑞 士 大 学 法 医 中 心 主 任 PatriceMangin 教 授 也 同 意 这 一 分 析 申 诉 人 还 指 出,2006 年 4 月 3 日 签 发 的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提 到 死 因 可 疑, 而 根 据 缔 约 方 提 交 的 尸 检 报 告 得 不 出 这 一 结 论 这 严 重 质 疑 了 在 事 件 发 生 11 年 后 发 布 的 尸 检 报 告 的 可 信 性 7.11 至 于 证 人 的 证 词, 申 诉 人 指 出, 从 来 没 有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BoudaliBenaissa 先 生 MohamedBelkacem 先 生 和 DjilaliMalki 先 生 的 聆 讯 记 录 由 此 看 来,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没 有 任 何 确 凿 的 证 据, 与 申 诉 人 在 其 首 次 提 交 的 申 诉 中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有 签 名 的 证 人 证 词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由 于 缺 少 证 据, 也 无 法 查 明 修 改 了 最 初 证 词 的 人 即 便 缔 约 国 讯 问 那 些 人, 申 诉 人 也 认 为 他 们 使 用 的 方 法 不 合 理, 因 为 询 问 证 人 的 地 方 就 是 他 们 曾 经 被 拘 押 和 受 害 人 曾 经 遭 到 酷 刑 地 方, 而 且 是 在 已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之 后 即 便 缔 约 国 在 申 诉 人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后 仍 有 权 进 行 补 充 调 查, 申 诉 人 认 为, 应 做 出 特 别 规 定, 以 保 障 那 些 被 讯 问 者 的 证 词 的 完 整 性 因 此 申 诉 d 同 上 354 GE.11-45567
人 认 为, 讯 问 须 经 委 员 会 事 先 授 权, 因 为 委 员 会 已 收 到 申 诉 此 外, 询 问 时 应 有 代 表 申 诉 人 利 益 的 一 位 律 师 或 由 申 诉 人 挑 选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在 场, 以 避 免 对 证 人 施 加 压 力 恫 吓 或 限 制 7.12 最 后, 关 于 指 控 申 诉 书 中 多 有 矛 盾, 申 诉 人 表 示 她 从 未 声 称 拘 留 只 有 一 天 那 反 而 是 缔 约 国 的 陈 诉 中 所 说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人 一 贯 申 明 受 害 人 被 关 押 了 三 天 关 于 申 诉 人 说 她 没 有 注 意 到 受 害 人 身 体 有 受 虐 待 的 迹 象, 她 申 明, 鉴 于 她 丈 夫 回 家 后 的 健 康 状 况, 她 和 家 人 只 是 把 他 放 在 床 上 他 死 前 吐 了 血, 在 尸 体 被 搬 走 之 前, 申 诉 人 确 实 没 有 想 到 去 检 查 他 的 身 上 是 否 可 能 有 伤 痕 申 诉 人 强 调, 她 从 未 像 缔 约 国 认 为 的 那 样, 企 图 启 动 程 序 以 获 取 不 合 理 的 经 济 补 救 她 还 说, 要 求 纠 正 酷 刑 行 为 是 有 理 由 的, 并 非 如 缔 约 国 声 称 的 那 样 不 合 理 这 种 纠 正 不 仅 包 括 经 济 补 偿, 而 且 包 括 承 认 实 施 了 侵 犯 行 为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8.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任 何 控 告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8.2 关 于 遵 守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委 员 会 指 出,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04 条 第 2 款 (c) 项, 申 诉 书 必 须 由 据 称 受 害 人 或 据 称 受 害 人 的 至 亲 提 出 由 于 据 称 受 害 人 的 利 益 得 到 尊 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没 有 阻 止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书 的 规 定 关 于 提 交 评 论 的 时 限, 委 员 会 希 望 忆 及, 应 当 事 方 请 求, 如 果 它 认 为 请 求 有 效, 可 为 双 方 延 长 最 后 期 限 的 做 法 8.3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受 到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8.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据 缔 约 国 称, 申 诉 人 没 有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的 要 求, 用 尽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为 申 诉 人 及 其 家 人 没 有 考 虑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起 刑 事 起 诉 以 索 赔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论 点, 即 她 及 家 人 在 受 害 人 死 后 将 案 件 提 交 本 区 主 管 法 院, 包 括 民 事 和 军 事 法 院 中 的 公 共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质 疑 发 生 了 任 意 逮 捕 和 酷 刑, 但 毫 无 效 果 ;1999 年 1 月 12 日, 申 诉 人 向 在 提 亚 雷 特 法 院 的 国 家 检 察 官 提 出 申 诉 ; 她 从 未 从 当 局 收 到 任 何 答 复 ;2000 年, 她 的 家 人 还 把 案 件 提 交 提 亚 雷 特 检 察 官 军 事 基 地 指 挥 官 提 亚 雷 特 国 家 宪 兵 队 的 指 挥 官 以 及 司 法 部, 但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答 复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认 为, 应 由 缔 约 国 当 局 启 动 调 查, 而 不 是 由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向 调 查 法 官 提 出 刑 事 诉 讼 索 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他 们 都 无 法 立 案, 因 为 检 察 官 没 有 做 出 任 何 决 定, 无 论 是 肯 定 还 是 否 定 的 决 定 GE.11-45567 355
8.5 委 员 会 忆 及, 如 果 确 认 申 请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经 被 或 将 被 不 合 理 地 延 长, 或 者 不 可 能 给 受 害 人 带 来 有 效 的 救 济, 则 关 于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规 定 就 不 适 用 e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忆 及 其 以 前 给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在 该 意 见 中 强 调, 只 要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相 信 发 生 了 酷 刑 行 为, 包 括 被 拘 押 者 死 亡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就 需 要 同 时 和 系 统 地 启 动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f 在 指 称 如 此 严 重 罪 行 的 情 况 下,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索 赔 不 能 代 替 国 家 检 察 官 提 出 起 诉 委 员 会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由 于 主 管 当 局 的 不 作 为, 申 诉 人 面 对 不 可 逾 越 的 程 序 障 碍, 使 得 实 施 可 能 给 申 诉 人 带 来 有 效 救 济 的 补 救 办 法 是 极 不 可 能 的 g 委 员 会 还 认 为, 实 施 现 有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被 不 适 当 地 延 长, 因 为 首 次 提 交 申 诉 是 在 1999 年 1 月 12 日, 而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诉 之 日, 还 没 有 进 行 公 正 和 全 面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这 一 申 诉 可 予 受 理 委 员 会 未 发 现 阻 碍 该 申 诉 可 受 理 的 其 他 障 碍, 因 此 宣 布 该 申 诉 可 受 理, 可 进 而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9.1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审 查 了 申 诉 书, 并 适 当 考 虑 到 双 方 向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9.2 申 诉 人 称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与 公 约 第 1 条 一 并 解 读 的 第 2 条 第 1 款, 理 由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履 行 其 防 止 和 惩 罚 酷 刑 行 为 的 义 务 只 要 申 诉 人 遭 受 的 行 为 属 于 公 约 第 1 条 所 指 的 酷 刑 行 为, 这 些 规 定 就 适 用 h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据 申 诉 人 称, 受 害 人 本 人 在 死 于 伤 痛 前 告 诉 家 人, 他 在 关 押 期 间 遭 到 毒 打 ; 其 后 尽 管 他 的 身 体 情 况 很 糟 糕, 施 酷 刑 者 没 有 向 他 提 供 必 要 的 护 理 ; 鉴 于 他 的 情 况, 明 显 的 用 意 是 要 让 他 受 苦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据 申 诉 人 称, 这 样 对 待 他 的 目 的 是 获 取 情 报 或 供 状, 为 了 惩 罚 或 恫 吓, 或 者 因 为 受 害 人 所 谓 的 政 治 派 别 而 向 他 施 加 压 力 ; 而 且 这 些 行 为 的 施 行 者 无 疑 是 公 职 人 员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质 疑 所 有 的 指 控, 却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的 证 据, 除 了 不 能 从 中 得 出 任 何 结 论 的 受 害 人 尸 检 报 告, 以 及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房 的 被 拘 押 者 的 陈 诉, 但 一 直 没 有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这 些 陈 诉 的 记 录 9.3 委 员 会 因 为 下 列 理 由, 认 为 它 所 收 到 的 申 诉 的 内 容 构 成 公 约 第 1 条 所 指 的 酷 刑 首 先, 在 被 公 职 人 员 拘 留 期 间, 受 害 人 遭 到 如 此 残 忍 的 对 待, 以 至 在 很 短 时 间 内 死 亡 据 称 在 受 害 人 仍 被 拘 留 期 间, 与 他 同 牢 房 的 其 他 被 拘 押 者 就 告 知 拘 留 设 施 当 局, 他 的 健 康 情 况 危 急, 急 需 治 疗 尽 管 如 此, 当 局 似 乎 根 本 就 没 e 第 133/1999 号 来 文,Falcon Ríos 诉 加 拿 大,2004 年 11 月 23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 段 f CAT/C/DZA/CO/3, 第 14 段 g 第 207/2002 号 来 文,Dimitrijevic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2004 年 11 月 2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5.2 段 ; 第 172/2000 号 来 文,Dimitrijeviv 诉 塞 尔 维 亚 和 黑 山,2005 年 11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2 段 h 第 291/2006 号 来 文,Ali 诉 突 尼 斯,2008 年 11 月 2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5.4 段 356 GE.11-45567
有 找 一 个 医 生 来 为 他 检 查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受 害 人 在 被 释 放 几 小 时 后 死 亡, 缔 约 国 对 此 并 未 提 出 质 疑 关 于 公 职 人 员 的 意 图, 委 员 会 忆 及,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受 害 人 在 拘 留 中 受 到 的 待 遇 并 非 意 图 违 反 公 约 第 1 条 是 缔 约 国 的 责 任, 尤 其 是 在 施 行 处 罚 方 面 缔 约 国 没 有 提 供 这 种 证 据, 也 没 有 立 即 自 行 进 行 调 查, 以 确 定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情 节 事 实 上, 在 受 害 人 被 拘 留 期 间, 尽 管 证 人 的 陈 诉 都 称 他 受 到 酷 刑, 当 局 并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调 查 或 请 医 生 为 他 检 查, 即 便 与 他 同 牢 房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通 知 警 卫 他 的 健 康 状 况 危 急 此 外, 虽 然 死 亡 证 明 提 到 受 害 人 死 因 可 疑, 检 察 官 对 这 个 案 子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而 缔 约 国 对 这 个 事 实 并 未 提 出 质 疑 因 此 委 员 会 得 出 的 以 下 结 论, 即 受 害 人 受 到 的 待 遇 和 因 此 造 成 的 受 害 人 死 亡, 违 反 了 与 公 约 第 1 条 一 并 解 读 的 第 1 条 和 第 2 条 第 1 款 9.4 鉴 于 以 上 已 作 出 违 反 公 约 第 1 条 的 结 论, 委 员 会 不 需 要 考 虑 违 反 第 16 条 第 1 款 的 问 题 9.5 关 于 第 11 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论 点, 即 受 害 人 被 关 在 Mechraâ-Sfa 宪 兵 队 三 天, 而 他 在 被 拘 留 前 身 体 很 好 ; 被 释 放 后 他 的 健 康 情 况 很 糟 糕, 还 吐 了 血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据 缔 约 国 称, 受 害 人 因 为 胃 疼 而 于 1998 年 11 月 3 日 被 释 放 ; 申 诉 人 提 到 被 拘 留 三 天, 而 证 人 一 致 说 是 一 天 ; 提 亚 雷 特 卫 生 部 门 尸 体 检 查 医 师 的 尸 检 报 告 断 定, 严 重 心 脏 病 是 直 接 死 因, 而 且 无 论 体 外 还 是 体 内 检 查, 都 没 有 搏 斗 或 防 卫 的 迹 象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的 陈 诉 感 到 惊 讶, 它 根 据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房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的 证 词, 否 认 申 诉 人 关 于 拘 留 时 间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还 对 以 下 事 实 感 到 惊 讶 : 对 受 害 人 进 行 的 唯 一 医 学 检 查 似 乎 是 在 他 死 后 进 行 的 ; 而 受 害 人 据 称 是 因 为 胃 疼 被 释 放 的, 而 如 果 这 种 症 状 是 在 拘 留 期 间 出 现 的, 负 责 拘 留 场 所 的 官 员 有 责 任 对 他 进 行 医 疗 检 查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忆 及 它 以 前 给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在 该 意 见 中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在 实 践 中 尊 重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获 得 医 生 的 权 利, 并 建 立 一 个 全 国 犯 人 登 记 册 i 鉴 于 缔 约 国 没 有 就 这 些 问 题 提 供 信 息, 以 及 委 员 会 在 其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论 点, 委 员 会 不 得 不 认 为 缔 约 国 没 有 履 行 公 约 第 11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9.6 关 于 指 称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2 和 13 条, 委 员 会 认 为, 据 申 诉 人 称, 她 所 联 系 的 所 有 当 局, 包 括 提 亚 雷 特 检 察 官, 都 没 有 告 知 她, 是 否 由 于 1999 年 1 月 首 次 提 出 申 诉 而 正 在 进 行 或 已 经 进 行 了 调 查 据 申 诉 人 称, 进 行 的 唯 一 调 查 是 有 关 分 配 援 助 的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而 且 是 在 2006 年 ; 而 负 责 调 查 Djilali Hanafi 死 亡 情 节 的 人, 正 是 应 对 他 的 死 亡 负 责 的 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决 定 等 待 来 自 公 共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的 一 个 假 定 会 有 的 答 复, 而 不 是 自 己 提 出 起 诉 委 员 会 还 发 现, 甚 至 在 事 件 发 生 12 年 后, 仍 没 有 启 动 任 何 公 正 和 全 面 的 刑 事 调 查, 以 揭 示 申 诉 人 丈 夫 可 疑 的 死 因, 而 缔 约 国 对 这 个 事 实 并 没 有 提 出 质 疑 由 于 2006 年 4 月 签 发 的 死 亡 证 明 提 到 受 害 人 的 死 因 可 i CAT/C/DZA/CO/3, 第 5 段 GE.11-45567 357
疑, 不 进 行 调 查 特 别 令 人 费 解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关 于 酷 刑 的 指 控 进 行 调 查 的 这 种 拖 延 没 有 理 由, 不 符 合 公 约 第 12 条 的 要 求, 该 条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有 适 当 理 由 认 为 已 发 生 酷 刑 行 为 时 立 即 进 行 公 正 的 调 查 j 缔 约 国 也 没 有 履 行 公 约 第 1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确 保 申 诉 人 有 权 提 出 申 诉, 并 由 主 管 当 局 对 其 案 件 进 行 迅 速 而 公 正 的 审 查 9.7 关 于 指 称 缔 约 国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4 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指 称 缔 约 国 通 过 对 她 的 申 诉 不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以 及 不 立 即 进 行 公 开 调 查, 剥 夺 了 她 获 得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救 委 员 会 忆 及, 公 约 第 14 条 不 仅 确 认 获 得 公 平 和 足 够 赔 偿 的 权 利, 而 且 要 求 缔 约 国 确 保 酷 刑 行 为 受 害 人 获 得 补 救 委 员 会 认 为, 补 救 应 覆 盖 受 害 人 受 到 的 所 有 伤 害, 包 括 归 还 赔 偿 和 保 证 此 类 事 件 不 会 再 次 发 生 的 措 施, 同 时 始 终 牢 记 每 个 案 子 各 自 的 情 况 k 鉴 于 尽 管 存 在 尸 检 报 告, 特 别 是 提 到 死 因 可 疑 的 死 亡 证 明, 仍 没 有 进 行 迅 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得 出 以 下 结 论, 即 缔 约 国 也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4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9.8 关 于 遵 守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在 2009 年 6 月 29 日 的 信 中 通 知 委 员 会, 首 次 提 出 申 诉 的 受 害 人 兄 弟 Sahraoui Hanafi 先 生 希 望 撤 回 给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 提 出 这 一 要 的 动 因 是, 受 到 对 他 和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施 加 的 压 力 ; 据 称 他 们 受 到 国 家 当 局 的 询 问, 因 此 退 缩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没 有 质 疑 它 对 受 害 人 的 兄 弟 和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的 其 他 被 拘 留 者 进 行 询 问 这 一 事 实, 并 以 需 要 表 明 申 诉 人 指 控 的 诽 谤 性 质 来 证 明 这 种 行 动 的 合 理 性 委 员 会 重 申, 在 第 22 条 规 定 的 个 人 来 文 的 程 序 框 架 内, 要 求 缔 约 国 与 委 员 会 诚 信 合 作, 避 免 采 取 任 何 可 能 妨 碍 这 一 进 程 的 行 动,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权 利 诉 诸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而 且 这 种 诉 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应 受 到 限 制 或 被 撤 销, 而 且 这 种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自 由 实 施 在 本 案 件 中, 为 了 说 服 以 前 与 受 害 人 同 牢 的 被 拘 留 者 和 申 诉 人 本 人 撤 销 他 们 以 前 给 委 员 会 的 陈 诉, 而 使 用 包 括 讯 问 他 们 在 内 的 方 法,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可 接 受 的 干 涉 9.9 委 员 会 希 望 忆 及 其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给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l 委 员 会 在 该 意 见 中 认 为, 缔 约 国 应 修 正 第 06-01 号 令 第 二 章 第 45 条, 以 具 体 规 定, 对 起 诉 的 豁 免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适 用 于 酷 刑 等 罪 行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保 证 对 酷 刑 或 虐 待 案 件 进 行 系 统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保 证 这 种 行 为 的 施 行 者 受 到 追 究 和 罪 有 应 得 的 惩 罚, 保 证 一 切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得 到 适 当 补 偿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委 员 会 第 2(2007 年 )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5 段, 委 员 会 在 该 段 中 认 为, 排 除 或 表 示 不 希 望 对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犯 罪 者 提 出 迅 速 和 公 平 起 诉 和 惩 罚 的 赦 免 或 其 他 妨 碍 措 j 第 269/2005 号 来 文,Ben Salem 诉 突 尼 斯,2007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6.7 段 k 同 上, 第 16.8 段 l CAT/C/DZA/CO/3, 第 11 段 358 GE.11-45567
施 违 反 了 不 可 减 损 原 则 委 员 会 因 此 拒 绝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申 诉 人 不 能 援 引 该 命 令 及 其 执 行 立 法 以 解 除 其 启 动 现 有 司 法 程 序 的 义 务, 因 为 消 除 阻 碍 起 诉 正 常 运 作 的 一 切 障 碍 的 义 务 是 针 对 缔 约 国 而 不 是 据 称 受 害 人 的 最 后,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以 采 取 行 动 保 护 人 员 和 财 产 保 卫 国 家 和 保 护 缔 约 国 机 构 为 由 不 让 受 害 人 提 出 申 诉, 构 成 第 2(2007 年 )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5 段 中 所 指 的 赦 免 10.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采 取 行 动, 认 为 所 掌 握 的 事 实 表 明 公 约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1 款 第 11 12 13 和 14 条 受 到 违 反 11.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第 118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对 有 关 事 件 进 行 公 正 的 调 查, 以 便 将 应 对 受 害 人 所 受 待 遇 负 责 者 绳 之 以 法, 并 在 本 决 定 送 达 后 90 天 之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根 据 委 员 会 以 上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包 括 对 申 诉 人 的 赔 偿 情 况 GE.11-45567 359
第 344/2008 号 来 文 :A.M.A.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A.M.A.( 由 流 亡 者 法 律 援 助 协 会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5 月 22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A.M.A.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44/2008 号 来 文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及 其 律 师 与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全 部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A.M.A.1983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他 是 居 住 在 瑞 士 的 多 哥 国 民, 目 前 正 等 候 被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他 称, 瑞 士 强 迫 他 返 回 多 哥, 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代 理 他 的 是 流 亡 者 法 律 援 助 协 会, 一 个 向 申 请 庇 护 者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组 织 1.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委 员 会 在 2008 年 7 月 3 日 的 照 会 中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这 一 申 诉, 并 附 有 一 个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的 请 求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是 多 哥 洛 美 的 渔 民, 从 未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2005 年 2 月 27 日, 数 个 妇 女 协 会 发 起 一 场 示 威, 要 求 修 改 多 哥 宪 法 示 威 被 执 法 人 员 镇 压 当 天 晚 上, 申 诉 人 与 父 亲 划 独 木 舟 在 Bé 潟 湖 捕 鱼 他 们 看 到 两 辆 货 车 停 在 潟 湖 附 近, 听 到 有 东 西 落 水 的 声 音, 就 开 亮 了 手 电 筒 当 时 申 诉 人 与 父 亲 看 到 穿 军 装 的 几 名 男 子 向 水 中 扔 尸 体 在 七 八 名 士 兵 中, 他 们 认 出 两 个 是 他 们 在 Bé 城 堡 后 面 的 邻 居 提 交 人 与 父 亲 感 到 悲 哀, 向 士 兵 发 出 呼 喊, 士 兵 用 手 电 筒 照 他 们 申 诉 人 与 父 亲 认 识 的 两 名 士 兵 也 认 出 他 们, 并 喊 出 了 他 们 的 名 字 三 名 士 兵 跳 到 水 里, 向 他 们 游 来 申 诉 人 与 父 亲 也 跳 到 水 里 企 图 游 走 申 诉 人 逃 走 时 回 头 看 到 父 亲 被 夹 在 两 名 士 兵 之 间 他 听 到 父 亲 呼 救, 但 是 认 为 无 法 救 他, 于 是 继 续 前 游 申 诉 360 GE.11-45567
人 到 达 对 岸, 脱 掉 了 衣 服, 然 后 逃 到 他 在 Bé 的 一 个 朋 友 家 中 朋 友 建 议 他 造 访 Bé-Kpehenou 的 反 对 党 变 革 力 量 联 盟 总 部 他 们 于 次 日 去 了 那 里 2.2 2005 年 2 月 28 日, 申 诉 人 及 其 朋 友 在 变 革 力 量 联 盟 总 部 受 到 一 名 妇 女 的 接 待, 向 她 陈 述 了 前 夜 发 生 的 事 情 然 后 三 名 男 子 陪 同 他 们 回 到 事 件 现 场 他 们 一 起 从 潟 湖 中 捞 出 四 具 尸 体, 包 括 一 名 10 至 12 岁 的 儿 童 尸 体 申 诉 人 没 有 找 到 父 亲 的 下 落 2005 年 2 月 28 日 晚, 申 诉 人 离 开 Bé, 看 望 另 一 镇 上 的 朋 友 申 诉 人 到 达 后, 与 M.A. 重 新 取 得 联 系, 请 他 向 申 诉 人 叔 叔 A.D. 转 告 有 关 情 况, 并 取 出 他 与 父 亲 藏 在 家 中 的 存 款 2005 年 3 月 2 日,M.A. 到 了 申 诉 人 家 邻 居 告 诉 他, 在 前 一 天,2005 年 3 月 1 日, 三 名 陌 生 人 来 到 申 诉 人 家, 破 门 而 入, 搜 索 了 房 间 2.3 2005 年 3 月 3 日, 申 诉 人 的 姑 姑 们 打 电 话 给 他, 建 议 他 出 国 但 申 诉 人 决 定 等 待 选 举 结 果, 希 望 反 对 党 获 胜 他 秘 密 地 躲 在 朋 友 S 的 家 中, 从 未 离 开 2005 年 4 月 26 日, 在 听 说 福 雷 纳 辛 贝 选 举 获 胜 后, 申 诉 人 决 定 出 国 他 的 朋 友 与 一 位 移 民 到 瑞 士 并 当 时 在 多 哥 的 熟 人 联 系 ; 那 位 熟 人 曾 经 帮 助 一 些 人 逃 到 国 外 以 支 付 300 万 非 洲 金 融 共 同 体 法 郎, 那 人 同 意 帮 助 他 出 国, 并 提 出 将 自 己 儿 子 的 护 照 借 给 他 申 诉 人 让 他 的 朋 友 回 家 找 他 的 身 份 证, 但 S 仅 发 现 一 个 过 期 的 身 份 证 申 诉 人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交 的 文 件 正 是 这 一 身 份 证 2.4 2005 年 4 月 28 日, 申 诉 人 离 开 多 哥 前 往 贝 宁 的 科 托 努, 在 那 里 登 机 去 瑞 士 2005 年 4 月 29 日, 他 向 Vallorbe 登 记 中 心 提 出 在 瑞 士 避 难 的 申 请 2005 年 5 月 3 日, 该 中 心 对 他 进 行 第 一 次 面 试 其 它 两 次 面 试 分 别 是 2005 年 5 月 24 日 和 8 月 22 日 2.5 申 诉 人 从 瑞 士 打 电 话 给 叔 叔, 后 者 说 他 已 经 探 访 了 洛 美 的 监 狱, 以 希 望 找 到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但 是 没 有 结 果 2005 年 7 月 30 日, 叔 叔 在 另 一 次 电 话 中 告 诉 申 诉 人, 执 法 人 员 在 前 一 天 又 到 他 的 家, 向 其 他 居 住 者 追 问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他 们 攻 击 居 住 者, 用 武 器 殴 打 他 们 ; 所 有 的 居 住 者 都 离 家 出 走 在 2006 年 2 月 13 日 的 一 封 信 中, 他 叔 叔 说 自 己 已 经 辞 职, 以 在 镇 上 的 停 尸 房 寻 找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他 说 他 去 过 Tokoin 的 医 学 院 以 及 Tsevié 和 Kpalimé 的 停 尸 房 最 后 于 2006 年 2 月 7 日 在 Aného 找 到 死 者 遗 体 根 据 Aného 村 特 别 代 表 团 团 长 签 署 的 死 亡 证 明, 遗 体 是 2005 年 11 月 15 日 送 到 停 尸 房 的 在 申 诉 人 的 叔 叔 找 到 遗 体 的 同 一 天, 即 2006 年 2 月 7 日 进 行 了 尸 检 根 据 检 验, 尸 体 上 遍 布 伤 口 和 瘀 痕 还 确 定 了 死 者 头 颅 被 打 碎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 下 葬 2.6. 瑞 士 联 邦 移 民 局 2007 年 2 月 19 日 做 出 决 定, 驳 回 申 诉 人 的 庇 护 申 请 它 认 定 申 诉 人 所 述 的 情 况 难 以 置 信, 并 将 遣 返 日 期 定 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 2007 年 2 月 23 日,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请 求 废 除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批 准 庇 护, 并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给 予 临 时 许 可 2007 年 6 月 8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另 一 份 上 诉 书 20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院 驳 回 了 他 的 上 诉 2008 年 1 月 17 日, 申 诉 人 申 请 复 议 2007 年 12 月 12 日 的 裁 决, 但 是 法 庭 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 裁 定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GE.11-45567 361
2.7 除 了 2008 年 11 有 17 日 和 12 月 9 日 提 出 的 申 诉, 律 师 还 告 知 委 员 会 说, 沃 州 移 民 接 待 处 根 据 2008 年 10 月 27 日 的 决 定, 已 将 申 诉 人 安 置 在 沃 州 Vennes 集 体 紧 急 救 助 中 心 申 诉 人 质 疑 这 一 决 定, 理 由 是 有 关 救 助 中 心 是 一 个 仅 收 容 那 些 属 于 特 别 紧 急 救 援 程 序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请 庇 护 者 的 紧 急 中 心 据 称 缔 约 国 采 用 这 一 程 序 旨 在 诱 使 最 顽 强 的 申 请 庇 护 者 丧 失 希 望 离 开 瑞 士 在 这 一 救 助 中 心, 申 诉 人 再 也 不 能 享 有 基 本 必 需 品, 并 处 于 一 个 非 常 吵 闹 和 临 时 的 公 共 环 境 中, 由 负 责 驱 逐 的 行 政 警 察 24 小 时 把 守, 因 此 具 有 敌 视 性 沃 州 移 民 接 待 处 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 做 出 决 定, 驳 回 申 诉 人 的 质 疑, 维 持 了 2008 年 10 月 27 日 将 他 安 置 在 Vennes 救 助 中 心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提 出 上 诉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 将 他 遣 返 回 多 哥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3 条 作 为 2005 年 2 月 27 日 和 28 日 之 夜 所 施 行 为 的 见 证 人, 他 将 在 本 国 面 临 危 险, 他 父 亲 的 突 然 死 亡 证 明 了 这 一 点 他 认 为, 如 果 返 回 多 哥, 他 将 面 临 一 个 可 预 见 真 实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酷 刑 风 险 另 外 他 称, 最 低 限 度 援 助 构 成 的 紧 急 救 助 程 序, 加 上 等 待 遣 返 期 间 的 瑞 士 行 政 警 察 监 视, 违 反 公 约 第 22 条 3.2. 申 诉 人 根 据 第 3 条 指 出, 瑞 士 当 局 未 质 疑 他 所 提 交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该 文 件 与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的 评 估 相 反, 确 认 他 的 陈 述 他 父 亲 的 死 亡 情 节 以 及 他 返 回 多 哥 所 面 临 的 个 人 风 险 是 可 信 的 申 诉 人 指 出, 变 革 力 量 联 盟 网 站 上 的 文 件 援 引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的 资 料 说,2005 年 2 月 28 日 至 少 从 Bé 潟 湖 捞 出 4 具 尸 体, 包 括 一 名 12 岁 的 儿 童 3.3 申 诉 人 强 调, 所 有 的 国 际 利 益 攸 关 方 都 谴 责 多 哥 执 法 人 员 在 2005 年 总 统 大 选 期 间 的 滥 权 行 为 他 提 到, 委 员 会 在 2006 年 5 月 15 日 关 于 多 哥 初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说, 它 关 切 特 别 是 2005 年 4 月 大 选 后 收 到 的 关 于 普 遍 的 酷 刑 强 迫 失 踪 任 意 逮 捕 和 秘 密 拘 留 做 法 的 指 称 (CAT/C/TGO/CO/1, 第 12 段 )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国 家 独 立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还 批 评 说, 没 有 公 正 调 查 以 确 立 实 施 者 对 酷 刑 和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所 负 的 个 人 责 任, 特 别 是 在 2005 年 4 月 大 选 之 后, 构 成 多 哥 有 罪 不 罚 的 普 遍 现 象 ( 同 上, 第 22 段 ) 申 诉 人 辩 称, 多 哥 当 局 看 来 希 望 把 2005 年 大 选 期 间 执 法 人 员 的 滥 权 行 为 扔 到 脑 后, 忽 视 许 多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根 据 美 国 国 务 院 民 主 人 权 和 劳 工 事 务 局 2008 年 3 月 11 日 发 表 的 多 哥 情 况 报 告, 尽 管 有 所 改 善, 但 在 侵 犯 人 权 方 面 依 然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3.4 申 诉 人 根 据 第 22 条 称,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审 理 以 及 提 供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的 目 的 是, 在 委 员 会 就 案 情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暂 停 遣 返 程 序 然 而, 紧 急 援 救 程 序 可 被 视 为 一 个 强 制 程 序, 旨 在 减 少 在 瑞 士 继 续 停 留 的 吸 引 力, 并 摧 毁 那 些 被 视 为 在 瑞 士 非 法 居 留 的 不 受 欢 迎 的 外 国 人 的 精 神, 使 他 们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离 境 或 躲 藏 362 GE.11-45567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8 年 12 月 9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关 于 申 诉 案 情 的 意 见 缔 约 国 简 短 地 回 顾 了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反 驳 说, 申 诉 人 尚 没 有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任 何 新 证 据 相 反, 他 首 先 质 疑 国 内 主 管 当 局 对 事 实 的 评 估, 然 后 对 多 哥 的 人 权 状 况 做 一 般 性 的 描 述 最 后, 他 对 事 实 作 了 自 己 的 评 估, 以 声 称 他 被 遣 回 多 哥 之 后 会 面 临 真 实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即 刻 的 酷 刑 风 险 4.2 回 顾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和 委 员 会 案 例 法, 缔 约 国 援 引 委 员 会 的 案 例 法 和 关 于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其 中 第 6 段 及 其 以 下 各 段 规 定 : 申 诉 人 必 须 证 明, 如 果 他 被 遣 送 回 原 籍 国, 他 本 人 可 能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现 实 和 严 重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一 规 定 意 味 着 : 所 称 的 事 实 必 须 超 出 简 单 的 怀 疑, 必 须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将 风 险 评 估 所 需 考 虑 的 各 种 因 素 与 申 诉 人 的 状 相 比 较, 缔 约 国 说 : 他 从 没 有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 他 的 宗 教 活 动 仅 是 加 入 一 个 祈 祷 团 体, 没 有 给 他 造 成 任 何 麻 烦 因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酷 刑 指 称, 所 以 缔 约 国 将 意 见 限 于 一 般 性 意 见 的 第 8(a) (d) 和 (g) 段 4.3 缔 约 国 说, 申 诉 人 所 称 在 2005 年 2 月 27 日 目 睹 的 事 件 涉 及 2005 年 4 月 伴 有 暴 力 行 为 的 总 统 大 选 缔 约 国 指 出, 自 从 提 交 人 出 国 以 来, 多 哥 的 情 况 已 经 有 了 相 当 的 改 善 2006 年 8 月, 五 个 主 要 反 对 党 与 执 政 党 多 哥 人 民 联 盟 签 署 全 面 政 治 协 议, 成 立 民 族 团 结 政 府 这 使 得 反 对 党 一 名 长 期 成 员 被 任 命 为 总 理, 成 立 一 个 包 括 反 对 党 的 政 府, 并 组 建 了 国 家 独 立 选 举 委 员 会, 其 中 有 依 然 是 反 对 党 的 变 革 力 量 联 盟 代 表 缔 约 国 补 充 说,2006 年 4 月, 在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主 持 下, 多 哥 加 纳 和 贝 宁 之 间 缔 结 了 一 个 三 方 协 定 多 哥 政 府 在 这 一 协 定 中 承 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难 民 能 够 在 安 全 和 体 面 的 条 件 下 返 回 2008 年 6 月, 总 统 大 选 期 间 逃 离 多 哥 的 一 些 人 返 回 本 国, 没 有 关 于 迫 害 的 报 告 4.4 缔 约 国 补 充 说,2007 年 10 月 14 日 举 行 了 立 法 机 关 选 举, 并 且 根 据 数 个 独 立 的 消 息 来 源, 选 举 程 序 的 进 行 广 泛 令 人 满 意 缔 约 国 指 出, 正 是 多 哥 人 权 状 况 的 这 一 发 展 和 改 进, 使 欧 洲 发 展 和 人 道 援 助 事 务 专 员 认 为 欧 盟 与 多 哥 之 间 恢 复 全 面 合 作 的 条 件 已 经 成 熟 申 诉 人 提 到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依 然 是 一 个 问 题, 但 是 已 经 出 现 一 些 改 善 迹 象, 据 称 30 多 名 国 家 官 员 因 参 与 抢 劫 而 被 绳 之 以 法 最 后, 缔 约 国 指 出,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的 存 在 并 不 意 味 着 目 睹 或 报 告 过 暴 行 的 人 目 前 受 当 局 的 迫 害 即 使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可 信, 但 仅 此 不 构 成 实 质 理 由, 相 信 他 会 在 返 回 多 哥 后 遭 受 酷 刑 然 而, 缔 约 国 质 疑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是 否 可 信 4.5 缔 约 国 提 到 根 据 联 邦 移 民 局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等 国 内 机 构 的 意 见 这 些 意 见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陈 诉 有 事 实 出 入, 难 以 置 信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交 法 国 观 点 周 刊 2005 年 3 月 2 日 的 一 篇 文 章, 用 以 证 明 他 陈 述 的 真 实 性 根 据 该 文 说, 在 前 一 天 的 暴 力 行 为 之 后,2005 年 2 月 28 日 从 Bé 潟 湖 捞 出 4 具 尸 体 然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GE.11-45567 363
而 该 文 仅 描 述 了 这 一 具 体 事 件, 没 有 提 到 申 诉 人 及 其 父 亲 该 文 也 没 有 描 述 所 发 生 暴 力 行 为 的 性 质, 而 瑞 士 当 局 提 到 的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的 报 告 详 细 描 述 了 这 些 事 件, 与 申 诉 人 的 描 述 有 出 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认 为 他 没 有 目 睹 谋 杀, 仅 是 看 到 尸 体 被 扔 到 水 中 另 外,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与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所 述 不 一 致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称, 控 制 潟 湖 周 围 地 区 的 士 兵 据 称 在 Bé 潟 湖 开 火, 使 用 催 泪 弹, 并 杀 死 数 人 缔 约 国 还 认 为, 申 诉 人 不 可 能 直 到 次 日 才 听 说 这 些 事 件 ; 这 是 大 规 模 发 生 在 他 所 生 活 地 区 的 事 件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还 指 出 时 间 上 的 出 入 : 据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说, 尸 体 据 称 是 在 次 日 下 午 捞 出, 而 不 是 早 晨 据 称, 受 害 人 是 淹 死 的, 与 申 诉 人 的 证 词 不 同 最 后, 尽 管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之 死 得 到 证 实, 但 是 死 亡 日 期 似 乎 与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件 顺 序 不 符 缔 约 国 怀 疑 是 军 方 在 关 押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6 个 月 之 后 杀 了 他 因 此, 看 来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确 实 死 于 暴 力, 但 不 是 申 诉 人 所 描 述 的 情 况 申 诉 人 证 词 与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描 述 之 间 的 出 入 以 及 他 证 词 本 身 的 漏 洞, 使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否 认 他 返 回 原 籍 国 将 有 任 何 风 险 4.6 关 于 违 反 公 约 第 22 条 的 指 称, 缔 约 国 回 顾 说, 自 从 委 员 会 请 求 提 供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以 来, 未 发 出 过 或 打 算 发 出 对 申 诉 人 的 驱 逐 令 第 3 条 保 护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的 人 不 被 遣 返, 但 该 条 不 保 障 申 诉 人 在 所 处 国 家 享 有 高 的 生 活 标 准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从 公 约 第 22 条 衍 生 的 义 务, 不 能 超 出 公 约 的 实 质 规 定 无 论 如 何, 根 据 州 政 府 在 本 案 中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福 利, 提 供 紧 急 救 助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22 条 可 能 产 生 的 任 何 义 务 缔 约 国 还 称, 紧 急 救 助 是 根 据 请 求 给 予 的, 旨 在 向 任 何 处 境 艰 难 的 人 提 供 基 本 手 段, 过 上 有 人 的 尊 严 的 生 活 缔 约 国 最 后 称, 如 果 申 诉 人 认 为 所 给 予 的 福 利 不 足 以 体 面 地 生 活, 他 可 在 各 上 述 机 构 提 出 这 一 事 项, 正 如 他 在 2008 年 11 月 6 日 所 做 的 那 样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2 月 16 日, 律 师 告 知 委 员 会, 因 为 在 原 来 文 中 已 经 阐 述 了 所 有 关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论 点, 所 以 他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没 有 特 别 评 论 然 而, 律 师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一 封 申 诉 人 叔 叔 A.D. 的 信, 说 明 查 找 他 父 亲 的 经 过 叔 叔 解 释 说, 他 于 2006 年 2 月 7 日 在 Aného 停 尸 房 发 现 申 诉 人 父 亲 的 尸 体 停 尸 房 工 作 人 员 说, 身 份 不 明 的 人 2005 年 11 月 15 日 将 尸 体 留 在 了 那 里 这 封 信 还 说 便 衣 士 兵 侵 扰 了 申 诉 人 房 屋 的 住 户 5.2 2009 年 6 月 15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关 于 委 员 会 请 求 采 取 的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申 诉 人 对 被 安 置 在 沃 州 Vennes 紧 急 救 助 中 心 ( 他 在 那 里 仅 获 得 实 物 福 利 ) 提 出 两 次 上 诉, 但 内 政 部 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 沃 州 法 院 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 分 别 驳 回 了 他 的 上 诉 州 法 院 的 裁 决 指 出, 根 据 国 内 法, 申 诉 人 没 有 权 利 获 得 社 会 救 济 b 然 而, 他 不 是 非 法 居 留, 可 以 获 得 紧 急 救 助 申 诉 人 没 有 向 联 邦 法 院 上 诉 这 一 裁 决, 因 为 法 院 最 近 2009 年 3 月 的 案 例 法 确 认 了 紧 急 救 助 属 于 获 得 最 低 生 存 手 段 b 救 助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某 些 类 别 外 国 人 法 第 49 条 364 GE.11-45567
的 基 本 权 利, 不 能 等 同 于 准 备 驱 逐 的 强 制 措 施 申 诉 人 对 委 员 会 称, 与 国 内 法 院 的 裁 决 相 反, 紧 急 救 助 是 一 种 强 制 措 施,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寻 求 庇 护 者 离 开 瑞 士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6.1 在 审 议 一 项 申 诉 所 载 的 任 何 要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认 定,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受 到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6.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只 有 得 到 申 诉 人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现 行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保 证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才 审 议 任 何 来 文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认 已 经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此 认 为 本 申 诉 符 合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6.3 关 于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他 所 得 到 的 紧 急 救 助 制 度 相 当 于 强 迫 措 施, 最 后 诱 使 寻 求 庇 护 者 离 开 瑞 士 它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辩 称, 紧 急 救 助 仅 根 据 请 求 提 供, 旨 在 满 足 个 人 的 基 本 需 求, 但 第 3 条 之 下 的 义 务 是 不 遣 返 ( 不 驱 回 ), 而 不 是 确 保 在 东 道 国 高 生 活 标 准 的 义 务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充 分 证 实 他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出 的 指 称 因 此 来 文 这 一 部 分 不 可 受 理 审 议 案 情 7.1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是,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多 哥 是 否 构 成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第 3 条 之 下 的 义 务, 即 不 将 个 人 驱 逐 或 遣 返 ( 驱 回 ) 到 有 实 质 性 理 由 相 信 其 将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的 另 一 国 家 7.2 在 评 估 酷 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一 贯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然 而, 这 一 评 估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有 关 个 人 是 否 在 他 将 被 遣 返 的 国 家 中 个 人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因 此, 一 国 一 贯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并 不 构 成 充 分 理 由, 确 定 某 一 具 体 个 人 返 回 该 国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还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理 由, 以 表 明 有 关 者 个 人 面 临 风 险 同 样, 不 存 在 一 贯 公 然 违 反 人 权 的 现 象, 也 不 意 味 着 具 体 情 况 下 的 一 个 人 不 会 面 临 酷 刑 7.3 委 员 会 回 顾 说, 它 关 于 参 照 公 约 第 22 条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指 出, 委 员 会 必 须 评 估 是 否 有 实 质 性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如 返 回 有 关 国 家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酷 刑 的 风 险 不 需 要 非 常 高 的 可 能 性, 但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和 现 存 的 委 员 会 就 此 在 以 往 的 决 定 中 确 定 : 酷 刑 的 危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c c 第 203/2002 号 来 文,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 第 285/2006 号 来 文,A.A. 等 诉 瑞 士,2008 年 11 月 10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6 段 GE.11-45567 365
7.4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委 员 会 再 次 提 到, 根 据 它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案 例 法, 责 任 一 般 在 于 申 诉 人 提 供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并 且 评 估 酷 刑 风 险 所 依 据 的 理 由 必 须 超 出 单 纯 的 理 论 或 怀 疑 7.5 在 评 估 本 案 的 酷 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他 和 父 亲 看 到 士 兵 向 Bé 潟 湖 扔 尸 体 它 还 注 意 到 两 名 士 兵 认 出 他 们, 并 开 始 追 他 们 ; 申 诉 人 的 父 亲 据 称 被 抓 获, 而 申 诉 人 显 然 得 以 逃 脱 ; 据 称 在 事 件 数 月 之 后 的 2005 年 2 月 27 日 找 到 他 父 亲 受 到 殴 打 的 尸 体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 这 一 事 件 及 后 来 便 衣 士 兵 对 其 住 房 的 袭 击, 意 味 着 他 返 回 其 原 籍 国 将 面 临 风 险 最 后,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多 哥 依 然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人 权 问 题, 而 那 些 对 2005 年 大 选 期 间 侵 权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者 依 然 逍 遥 法 外 7.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辩 称 : 申 诉 人 据 称 存 在 的 事 件 发 生 在 总 统 大 选 前 后, 而 自 那 以 来 人 权 状 况 已 有 相 当 改 进 它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的 存 在, 并 不 就 意 味 着 目 睹 暴 行 的 人 现 在 多 哥 受 到 迫 害 它 注 意 到, 国 内 的 机 构 已 经 指 出 申 诉 人 陈 述 中 的 一 系 列 难 以 置 信 之 处, 比 如 多 哥 人 权 联 盟 收 集 的 一 些 证 词 与 申 诉 人 的 证 词 不 一 致, 对 同 一 事 件 提 供 了 相 反 的 描 述 ; 鉴 于 抗 议 和 所 施 暴 力 行 为 的 程 度, 申 诉 人 不 可 能 直 到 第 二 天 才 听 说 这 些 事 件, 特 别 是 如 果 发 生 在 Bé 潟 湖 ; 申 诉 人 称 其 惊 动 士 兵 的 方 式 ; 尽 管 他 乘 独 木 舟, 但 士 兵 下 水 追 他 ; 以 及 尽 管 他 划 船 逃 跑 更 容 易, 却 称 他 跳 到 水 里, 尤 其 难 以 置 信 ; 并 且 最 后, 他 父 亲 死 亡 的 日 期 不 符 合 申 诉 人 所 描 述 的 事 件 顺 序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辩 称 : 即 使 其 证 词 可 信, 也 不 意 味 着 这 一 事 实 就 构 成 实 质 性 理 由 相 信 他 如 果 返 回 多 哥 将 会 遭 受 酷 刑 7.7 委 员 会 考 虑 了 双 方 的 论 点, 注 意 到 提 交 人 尚 未 提 供 证 据 表 明 存 在 着 真 正 现 存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它 认 为, 提 交 人 的 陈 述 中 存 在 着 事 实 上 的 出 入, 难 以 置 信, 特 别 是 他 称 他 不 知 道 自 己 实 际 在 场 那 一 天 的 暴 力 行 为, 而 且 仅 他 叔 叔 说 便 衣 士 兵 继 续 侵 扰 他 房 屋 住 户 的 证 词 可 支 持 关 于 存 在 着 现 有 风 险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瑞 士 当 局 三 次 听 取 了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 尽 管 没 有 文 件 或 证 词 支 持 申 诉 人 的 主 张, 以 努 力 查 证 本 案 的 事 实 ; 国 内 法 院 也 审 理 了 申 诉, 支 持 对 他 庇 护 申 请 的 驳 回 主 要 问 题 是 申 诉 人 目 前 如 被 遣 返 回 多 哥, 是 否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但 没 有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在 有 关 事 件 数 年 后 依 然 存 在 着 一 个 真 正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d 7.8 参 照 所 收 到 的 全 部 资 料,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他 若 被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会 面 临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酷 刑 风 险 8.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裁 定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多 哥 将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d 见 第 309/2006 号 来 文,R.K. 等 诉 瑞 典,2008 年 5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8.5 段 366 GE.11-45567
第 349/2008 号 来 文 :Güclü 诉 瑞 典 提 交 人 : Mükerrem Güclü ( 由 律 师 Ingerman Sahlström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典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7 月 29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 举 行 会 议, 完 成 了 Ingerman Sahlström 代 表 Mükerrem Güclü 依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49/2008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全 部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 1.1 申 诉 人 Mükerrem Güclü 是 土 耳 其 公 民, 生 于 1973 年 5 月 3 日, 现 住 在 瑞 典, 已 收 到 了 将 其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命 令 她 与 丈 夫 和 女 儿 生 活 在 一 起, 他 们 也 向 本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申 诉 ( 第 373/2009 号 来 文,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 她 说, 瑞 典 将 她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由 律 师 Ingerman Sahlström 先 生 代 理 1.2 2008 年 7 月 31 日,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8 条 第 1 款,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问 题 报 告 员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该 案 件 接 受 委 员 会 审 议 时,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当 天, 缔 约 国 同 意 了 这 一 请 求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在 1990 年 5 月 十 七 岁 时 加 入 了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作 为 游 击 队 员 参 加 该 党 活 动 15 年, 在 伊 拉 克 参 加 过 两 个 月 的 培 训 班 1991 年 至 1998 年, 她 的 任 务 是 打 字, 即 把 该 党 其 他 成 员 撰 写 的 文 章 打 出 来 送 给 各 杂 志 她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领 导 人 奥 贾 兰 工 作 过, 向 瑞 典 当 局 出 示 了 她 与 奥 贾 兰 和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其 他 领 导 人 在 一 起 的 照 片 1998 年 前, 她 主 要 在 土 耳 其 的 舍 尔 纳 克 和 迪 亚 巴 克 尔 附 近 地 区 活 动 虽 然 从 未 参 加 过 战 斗, 但 也 与 其 他 游 击 队 员 一 样 佩 带 过 武 器 她 拥 有 一 只 卡 拉 什 尼 科 夫 步 枪 (AK47) 土 耳 其 军 队 曾 十 次 进 攻 她 所 在 的 游 击 队 营 地 1997 年, 在 一 次 土 耳 其 军 队 的 进 攻 中, 她 的 胳 膊 肘 负 伤 GE.11-45567 367
2.2 1998 年, 她 被 送 到 称 为 阿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学 院 的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主 要 基 地 她 在 那 里 接 受 了 十 个 月 的 政 治 教 育 培 训 培 训 期 间, 担 任 了 20 人 小 组 的 负 责 人 她 被 挑 选 参 加 了 1998 年 12 月 至 1999 年 2 月 在 伊 拉 克 举 行 的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第 六 次 大 会 之 后, 她 在 伊 拉 克 坎 迪 勒 该 党 妇 女 部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是 打 字, 即 把 党 领 导 人 撰 写 的 文 章 打 出 来 寄 给 Tanrica Zilan 杂 志, 她 自 己 也 写 一 些 文 章 2.3 1990 年 代 末, 申 诉 人 开 始 怀 疑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意 识 形 态 2002 年,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因 怀 疑 她 协 助 一 名 游 击 队 员 逃 跑 和 不 再 支 持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及 妇 女 部 而 拘 留 她 几 个 月, 并 当 着 她 同 事 的 面 审 讯 和 羞 辱 她 之 后, 将 她 带 到 称 为 平 台 的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法 院 后 来, 还 是 允 许 她 在 库 尔 德 斯 坦 工 人 党 媒 体 部 工 作, 但 接 受 监 督 她 尽 量 保 持 低 调 设 法 逃 出 游 击 队 营 地 的 人 都 被 枪 决 2.4 2004 年 5 月, 她 被 允 许 在 伊 拉 克 的 Machmoor 难 民 营 见 到 了 一 些 亲 属 她 在 身 为 瑞 典 公 民 的 叔 叔 的 协 助 下 从 那 里 逃 跑 她 先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住 了 一 个 月, 然 后 利 用 假 身 份 证 回 到 土 耳 其, 逗 留 了 一 段 时 间, 但 不 敢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活 跃 的 地 区 去, 因 担 心 被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认 出 来 遭 到 杀 害 2005 年 4 月 14 日, 她 来 到 瑞 典 申 请 庇 护 在 瑞 典 时, 她 与 同 样 已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的 一 名 男 子 结 婚, 并 于 2007 年 生 下 一 女 她 的 丈 夫 也 是 逃 离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前 游 击 队 员, 瑞 典 拒 绝 了 其 难 民 地 位 申 请 2.5 申 诉 人 说, 她 遭 到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通 缉, 土 耳 其 当 局 多 次 搜 捕 她, 并 逮 捕 了 她 的 亲 属 询 问 她 的 下 落 她 还 说, 土 耳 其 当 局 知 道 她 参 加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活 动, 因 为 她 告 诉 过 她 的 亲 属, 她 的 亲 属 知 道 她 是 游 击 队 员 她 的 哥 哥 曾 对 警 察 说 她 人 在 瑞 典 她 说, 如 果 返 回 土 耳 其, 她 可 能 因 参 加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活 动 而 被 判 处 15 年 徒 刑, 并 有 可 能 在 拘 留 时 遭 到 酷 刑 她 还 说,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也 可 能 认 出 她, 以 变 节 罪 名 杀 害 她, 土 耳 其 当 局 不 会 对 她 提 供 保 护 2.6 2006 年 5 月 23 日,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她 的 庇 护 申 请 以 及 居 住 和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移 民 局 下 令 将 她 驱 逐 回 原 籍 国 移 民 局 没 有 质 疑 她 参 加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活 动 的 叙 述, 只 是 说 她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受 到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通 缉 移 民 局 承 认 她 有 可 能 遭 受 逮 捕 和 审 判, 但 认 为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她 将 受 到 比 同 一 处 境 下 其 他 人 更 严 厉 的 处 罚 移 民 局 还 说, 考 虑 到 她 曾 经 是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成 员, 此 种 处 罚 并 不 过 分 移 民 局 援 引 了 土 耳 其 近 期 对 待 酷 刑 的 零 容 忍 政 策, 说, 即 使 孤 立 的 酷 刑 案 件 依 然 存 在, 但 是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表 明 将 发 生 在 申 诉 人 身 上 移 民 局 还 说, 她 没 有 能 够 证 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将 会 因 她 脱 离 该 党 而 杀 害 她 2.7 申 诉 人 就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向 移 民 法 庭 ( 斯 德 哥 尔 摩 国 家 行 政 法 庭 ) 提 出 上 诉 2007 年 1 月 8 日, 大 赦 国 际 向 该 法 庭 提 交 函 件 支 持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函 件 称, 她 在 土 耳 其 不 可 能 受 到 公 平 审 判, 有 可 能 遭 到 酷 刑 和 其 他 不 人 道 或 残 忍 待 遇 大 赦 国 际 还 称, 处 于 她 这 种 境 况 的 人 聘 请 不 到 律 师, 将 被 迫 招 供 368 GE.11-45567
2.8 2007 年 11 月 22 日, 移 民 法 庭 驳 回 了 她 的 上 诉 申 诉 人 又 就 移 民 法 庭 决 定 向 移 民 上 诉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许 可 申 请,2008 年 6 月 10 日 上 诉 许 可 申 请 被 驳 回 申 诉 2.9 申 诉 人 说, 她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将 遭 到 当 局 和 / 或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逮 捕 和 酷 刑 她 还 说, 她 不 会 得 到 公 平 审 判, 将 会 被 投 入 监 狱, 在 那 里 也 将 得 不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保 护 2.10 申 诉 人 引 述 了 英 国 内 政 部 关 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在 土 耳 其 待 遇 问 题 的 指 南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关 于 土 耳 其 的 报 告 大 赦 国 际 2007 年 7 月 的 报 告 以 及 加 拿 大 关 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和 土 耳 其 问 题 的 移 民 指 南 所 有 这 些 文 件 都 表 明, 土 耳 其 监 狱 系 统 存 在 着 各 种 虐 待 和 酷 刑, 其 中 两 起 证 明 了 安 全 部 队 的 拷 打 对 象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这 些 报 告 大 多 发 表 于 2007 年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3.1 2009 年 1 月 30 日, 缔 约 国 重 申 了 申 诉 人 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首 次 申 诉 中 陈 述 的 部 分 事 实 它 还 指 出, 土 耳 其 当 局 已 进 行 改 革 来 解 决 酷 刑 问 题, 尽 管 承 认 酷 刑 事 件 仍 有 发 生 它 同 意 移 民 局 的 理 由, 说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被 土 耳 其 和 欧 洲 联 盟 定 性 为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缔 约 国 承 认 申 诉 人 有 可 能 受 到 逮 捕 审 判 和 入 狱, 但 认 为 移 民 身 份 的 给 予 不 应 该 仅 以 根 据 其 国 内 法 有 可 能 受 到 处 罚 这 一 事 实 3.2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活 动 属 于 较 低 级 别, 她 没 有 能 够 证 明 如 果 在 土 耳 其 接 受 审 判 将 受 到 过 分 处 罚 她 也 没 有 能 够 证 明 有 可 能 受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迫 害 威 胁 和 骚 扰, 所 以 需 要 得 到 保 护 即 使 她 有 可 能 受 到 此 种 待 遇, 缔 约 国 认 为, 保 护 她 是 土 耳 其 司 法 和 执 法 当 局 的 责 任 3.3 缔 约 国 回 顾, 移 民 法 庭 一 名 法 官 发 表 了 有 利 于 申 诉 人 的 不 同 意 见, 说 关 于 申 诉 人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内 活 动 的 资 料 足 以 证 明 她 是 一 个 需 要 以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保 护 的 人, 因 此 瑞 典 应 该 给 予 其 居 住 许 可 3.4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缔 约 国 承 认 申 诉 人 已 用 尽 所 有 可 以 利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但 不 知 道 该 事 项 是 否 已 经 或 正 在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国 际 调 查 或 处 理 申 诉 人 称 她 有 可 能 受 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待 遇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这 一 说 法 没 有 达 到 为 受 理 目 的 所 需 要 的 基 本 证 据 水 平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来 文 显 然 证 据 不 足,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7 条 (b) 款, 不 应 予 以 受 理 3.5 缔 约 国 质 疑 关 于 案 情 的 陈 述 它 重 申 土 耳 其 正 在 对 人 权 领 域 进 行 改 革, 包 括 对 酷 刑 采 取 零 容 忍 政 策 和 进 行 重 大 立 法 改 革, 以 向 酷 刑 受 害 者 提 供 申 诉 渠 道 它 指 出, 必 须 对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意 见 给 予 充 分 重 视, 因 为 它 最 有 能 力 评 估 提 交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估 计 其 申 诉 的 可 信 度 申 诉 人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中 级 别 较 低, 工 作 仅 限 于 打 字 和 编 辑 因 此, 缔 约 国 不 认 为 土 耳 其 当 局 对 她 的 关 注 程 度 如 她 本 人 所 说 的 那 样 申 诉 人 说 过, 她 从 未 被 剥 夺 过 自 由 入 狱 或 逮 捕 移 民 局 在 原 决 定 中 指 出, 申 诉 人 无 法 以 书 面 证 据 证 明 土 耳 其 当 局 对 她 如 此 感 兴 趣, 她 尤 其 没 有 提 供 GE.11-45567 369
国 家 登 记 当 局 的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她 受 到 当 局 的 通 缉 缔 约 国 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函 件 中 指 出, 根 据 它 们 掌 握 的 信 息, 自 2004 年 以 来, 在 土 耳 其 国 家 人 口 登 记 册 中 注 明 某 人 正 受 通 缉 是 非 法 的 因 此, 缔 约 国 不 对 她 没 有 提 供 此 种 书 面 证 据 发 表 评 论 3.6 缔 约 国 知 道, 根 据 土 耳 其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被 定 性 为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参 加 该 组 织 将 被 定 罪, 并 受 到 高 于 同 等 案 件 50% 的 处 罚 缔 约 国 认 为, 受 到 拘 留 的 风 险 本 身 不 构 成 申 诉 人 有 可 能 受 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待 遇 的 实 质 性 理 由 缔 约 国 援 引 了 关 于 土 耳 其 酷 刑 问 题 的 大 量 报 告 a, 说 土 耳 其 的 人 权 情 况 已 经 有 所 改 善, 尽 管 非 政 府 组 织 2007 年 仍 报 告 酷 刑 案 件 有 所 增 加 缔 约 国 还 认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有 可 能 被 判 入 狱 的 说 法 有 点 自 相 矛 盾 3.7 缔 约 国 还 认 为, 遭 到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或 私 人 未 经 接 受 国 政 府 同 意 或 默 许 而 施 行 的 虐 待,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因 此 所 称 风 险 与 本 来 文 无 关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脱 离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后 在 国 内 住 了 十 个 月 而 没 有 遇 到 任 何 问 题, 所 以 它 认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对 她 的 关 注 程 度 并 没 有 她 自 己 所 说 的 那 样 大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关 于 逃 离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可 能 性 的 陈 述 存 在 着 矛 盾 在 庇 护 程 序 期 间, 她 说, 她 无 法 离 开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并 描 述 了 逃 离 者 的 下 场 然 后, 她 又 说, 她 被 允 许 在 游 击 队 活 动 地 区 之 外 会 见 他 的 叔 叔,2004 年 规 则 发 生 了 变 化, 想 离 开 的 人 是 可 以 离 开 的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4.1 2009 年 4 月 15 日, 申 诉 人 不 同 意 缔 约 国 关 于 申 诉 受 理 和 案 情 方 面 的 意 见 4.2 她 提 供 了 土 耳 其 人 权 协 会 迪 亚 巴 克 尔 分 会 2008 年 8 月 13 日 支 持 其 申 诉 的 声 明 声 明 指 出, 安 全 部 队 经 常 使 用 残 忍 和 不 人 道 的 待 遇 ; 申 请 难 民 地 位 的 人 被 拒 绝 和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常 在 他 们 抵 达 机 场 时 逮 捕 他 们, 并 用 武 力 和 施 加 心 理 压 力 进 行 讯 问 声 明 还 指 出, 土 耳 其 当 局 已 向 申 诉 人 发 出 了 逮 捕 证, 理 由 是 她 曾 经 是 武 装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的 成 员 ; 还 引 述 了 迪 亚 巴 克 尔 检 察 官 对 她 提 起 的 一 些 刑 事 诉 讼 (2005/298) 声 明 宣 布, 它 们 收 到 的 该 地 区 酷 刑 案 件 自 2004 年 以 来 不 断 增 加, 仅 在 2007 年 和 2008 年 就 增 加 了 260%(2007 年 和 2008 年 登 记 的 酷 刑 案 件 分 别 是 172 件 和 434 件 ) 关 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前 成 员, 该 协 会 称, 强 迫 他 们 招 供, 要 求 他 们 提 供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信 息 和 基 地 地 点, 还 强 迫 他 们 参 加 对 其 前 同 事 的 战 斗 此 外, 该 协 会 还 称, 申 诉 人 及 其 丈 夫 如 果 返 回 并 被 逮, 他 们 的 孩 子 将 被 迫 流 浪 街 头 a 瑞 典 外 交 部 发 表 的 2007 年 人 权 报 告 ; 美 国 国 务 院 2007 年 关 于 土 耳 其 人 权 做 法 的 报 告 ; 英 国 内 政 部 关 于 土 耳 其 的 原 籍 国 信 息 报 告,2008 年 8 月 29 日 ; 英 国 内 政 部 关 于 土 耳 其 的 业 务 指 南,2008 年 10 月 2 日 ; 大 赦 国 际 2008 年 度 报 告 ; 人 权 观 察 2008 年 世 界 报 告 ; 欧 洲 委 员 会 2008 年 土 耳 其 进 展 报 告 ;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访 问 土 耳 其 后 提 交 土 耳 其 政 府 的 报 告,2006 年 9 月 6 日 370 GE.11-45567
4.3 申 诉 人 还 提 供 了 移 民 局 和 移 民 法 庭 对 与 申 诉 人 类 似 案 件 的 判 决, 这 些 判 决 中 对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前 成 员 准 予 了 难 民 地 位 她 说, 根 据 它 们 自 己 的 做 法, 也 应 该 给 予 申 诉 人 以 庇 护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5.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可 予 受 理 如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和 (b) 项 ) 所 要 求 的, 委 员 会 已 确 认 同 一 事 项 没 有 接 受 过 或 正 在 接 受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所 有 可 利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都 已 用 尽 5.2 申 诉 人 称, 她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可 能 遭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杀 害, 报 复 她 未 经 允 许 离 开 该 组 织 关 于 这 一 说 法,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是 否 有 义 务 因 个 人 可 能 受 到 非 政 府 实 体 在 未 经 政 府 同 意 和 默 许 情 况 下 对 其 造 成 的 痛 苦 或 伤 害 而 不 驱 逐 其 出 境,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b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7 条 (c) 款, 这 一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5.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来 文 显 然 证 据 不 足, 不 应 予 以 受 理, 因 为 申 诉 人 称 她 有 可 能 遭 受 公 务 人 员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待 遇, 这 一 说 法 没 有 达 到 为 受 理 目 的 所 需 要 的 基 本 证 据 水 平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足 够 证 据, 使 它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 是 非 曲 直 进 行 审 理 审 议 案 情 6.1 委 员 会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是 强 制 遣 返 申 诉 人 回 土 耳 其 是 否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她 在 另 一 国 家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她 驱 逐 或 遣 返 至 该 国 6.2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根 据 第 3 条 第 1 款,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在 作 出 这 一 决 定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问 题,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称, 该 国 人 权 情 况 已 有 改 善, 包 括 采 取 了 零 容 忍 政 策 和 建 立 了 酷 刑 申 诉 机 制 它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上 述 变 化 没 有 减 少 土 耳 其 的 酷 刑 案 件 ( 一 个 当 地 非 政 府 组 织 分 别 记 录 为 2007 年 172 件,2008 年 434 件 ) c 6.3 然 而, 本 决 定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本 人 在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是 否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即 使 土 耳 其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也 不 因 此 构 成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申 诉 人 返 回 后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 还 必 须 有 具 体 证 据 证 明 她 本 人 面 临 此 b 见 第 83/1997 号,G.R.B 诉 瑞 典 案,1998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c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土 耳 其 人 权 协 会 迪 亚 巴 克 尔 分 会 的 信 GE.11-45567 371
种 危 险 同 样, 不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违 反 人 权 情 况, 也 不 意 味 着 一 个 在 他 或 她 所 处 的 具 体 情 况 下 没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d 6.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指 出, 在 评 估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时, 绝 不 能 仅 依 据 纯 粹 的 理 论 或 怀 疑 来 进 行 评 估 然 而, 这 一 危 险 也 不 需 要 达 到 极 可 能 发 生 的 程 度 e 6.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没 有 质 疑 申 诉 人 参 加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只 是 说 她 活 动 的 级 别 较 低 它 还 注 意 到, 虽 然 缔 约 国 不 认 为 她 目 前 引 起 了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很 大 关 注, 但 也 承 认, 正 如 移 民 局 所 述, 如 果 她 受 到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通 缉, 就 有 可 能 被 逮 捕 拘 留 待 审 和 判 处 长 期 徒 刑 ( 上 文 第 3.1 段 ) 此 外, 缔 约 国 也 指 出, 它 对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直 接 证 据 证 明 她 受 到 当 局 的 通 缉 不 加 评 论 它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对 其 提 起 的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第 2005/298 号 ( 上 文 第 4.2 段 ), 缔 约 国 对 此 未 加 质 疑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已 提 供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申 诉 人 被 强 制 遣 返 回 国 有 可 能 受 到 逮 捕 6.6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各 种 来 源, 包 括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土 耳 其 安 全 和 警 察 部 队 继 续 使 用 酷 刑, 特 别 是 在 审 讯 和 拘 留 中 心 继 续 使 用 酷 刑, 包 括 对 恐 怖 主 义 嫌 疑 犯 使 用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根 据 缔 约 国 自 已 2007 年 提 交 的 资 料 ( 以 上 第 3.6 段 ), 举 报 的 虐 待 案 件 有 所 增 加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有 多 份 称 f, 尽 管 土 耳 其 政 府 采 取 了 立 法 措 施, 但 责 任 者 常 常 有 罪 不 受 惩 罚, 所 以 委 员 会 质 疑 改 革 的 效 果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多 份 近 期 报 告 还 指 出, 举 报 安 全 和 警 察 部 队 成 员 在 官 方 场 所 之 外 进 行 虐 待 和 酷 刑 的 案 件 越 来 越 多, 而 且 很 难 侦 察 和 记 录 6.7 最 后,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参 加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15 年 ; 即 使 她 的 活 动 级 别 较 低, 但 确 实 数 次 为 奥 贾 兰 和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其 他 高 级 别 领 导 人 工 作 过 ; 她 受 到 土 耳 其 的 通 缉, 将 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受 到 审 判, 因 此 抵 达 时 很 可 能 遭 到 逮 捕 鉴 于 以 上 情 况,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她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际 和 可 预 计 的 风 险 6.8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按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决 定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7.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第 112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希 望 在 90 天 内 了 解 缔 约 国 为 回 应 本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d 见 第 214/2002 号 来 文,M.A.K. 诉 德 国 2004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e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第 6 段 f 见 上 文 脚 注 a 372 GE.11-45567
第 350/2008 号 来 文 :R.T-N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R.T-N.( 由 苏 黎 世 庇 护 辅 导 中 心 的 Kathrin Stutz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8 月 5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由 R.T-N.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50/2008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R.T-N. 先 生 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公 民,1970 年 12 月 25 日 出 生, 现 居 瑞 士 他 认 为, 如 果 瑞 士 将 他 遣 返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由 Kathrin Stutz 律 师 ( 苏 黎 世 庇 护 辅 导 中 心 ) 代 理 1.2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 将 来 文 转 交 给 缔 约 国 同 时,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定, 在 审 议 此 来 文 时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a 第 114 条 ( 原 第 108 条 ) 第 1 款 的 规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人, 一 向 住 在 金 沙 萨, 他 是 当 地 的 基 督 教 青 年 人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的 积 极 成 员 2004 年 5 月, 他 曾 发 表 言 论, 以 便 在 选 举 之 前 提 请 年 青 人 注 意 和 告 知 他 们 总 统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并 不 是 刚 果 人 为 此, 他 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 被 捕, 妻 子 被 强 奸 三 天 后, 他 被 审 问, 并 在 当 晚 被 空 运 至 加 丹 加 监 狱 ( 位 于 津 巴 布 韦 边 境 附 近 ) 申 诉 人 与 一 名 官 员 串 通, 于 2004 年 9 月 13 日 越 狱, 并 在 4 天 后 离 开 该 国 后 来 他 的 妻 子 告 诉 他, 他 已 被 通 缉 2.2 2004 年 9 月 20 日, 申 诉 人 坐 飞 机 抵 达 瑞 士, 并 在 同 日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2006 年 9 月 17 日,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问 他 是 否 愿 意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结 合 2006 年 9 月 a 2011 年 2 月 21 日 的 新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GE.11-45567 373
26 日 庇 护 和 外 国 人 的 新 法 律 的 投 票, 报 导 苏 黎 世 州 强 制 措 施 的 节 目 中 作 证 申 诉 人 同 意 公 开 作 证, 因 为 记 者 告 诉 他 报 导 仅 在 瑞 士 播 放 在 报 导 播 放 后 不 久, 他 接 到 了 来 自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电 话, 因 为 TV5 转 播 瑞 法 台 播 放 的 新 闻 节 目, TV5 也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播 放 与 此 同 时, 申 诉 人 之 妻 与 女 儿 逃 至 津 巴 布 韦, 两 人 于 2007 年 12 月 取 得 难 民 身 份, 受 难 民 署 之 保 护 2.3 申 诉 人 精 神 开 始 出 现 问 题, 因 他 居 住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期 间 的 遭 遇, 庇 护 程 序 一 拖 再 拖 以 及 他 妻 子 的 境 况, 她 与 女 儿 以 难 民 身 份 住 在 津 巴 布 韦 他 于 2005 年 2 月 17 日 到 沃 州 大 学 医 院 精 神 病 科 门 诊 急 诊, 病 因 是 反 复 作 恶 梦 和 精 神 极 为 焦 虑 他 因 精 神 疾 病 定 期 向 Zentrum Hard 精 神 病 院 附 属 的 Bülach 社 会 精 神 科 的 医 师 求 诊 根 据 申 诉 人 的 要 求 由 苏 黎 世 大 学 医 院 精 神 科 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 作 出 了 医 疗 报 告, 病 理 症 状 与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接 受 治 疗 的 证 词 一 致, 从 临 床 观 点 看 属 实, 毫 无 疑 问 申 诉 人 患 严 重 的 创 伤 后 精 神 焦 虑 症 报 告 确 认 了 创 伤 后 精 神 焦 虑 的 诊 断 2.4 2004 年 9 月 20 日, 申 诉 人 在 抵 达 瑞 士 后, 即 在 苏 黎 世 机 场 过 境 区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联 邦 移 民 局 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 作 出 决 定, 拒 绝 批 准 申 诉 人 进 入 瑞 士 境 内, 理 由 是 所 指 称 的 事 实 难 以 相 信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 后 由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取 代 ) 宣 布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不 可 受 理, 理 由 是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预 付 诉 讼 费 保 证 金 2005 年 1 月 11 日, 申 诉 人 要 求 重 新 审 查 对 他 作 的 决 定 2005 年 1 月 27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拒 绝 了 他 的 要 求 2005 年 3 月 9 日,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宣 告 对 该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不 可 受 理, 理 由 是 迟 交 规 定 预 付 费 2005 年 3 月 17 日, 申 诉 人 再 次 向 联 邦 移 民 局 提 出 申 诉, 该 局 于 2005 年 3 月 24 日 拒 绝 了 其 申 请 他 就 这 项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联 邦 移 民 局 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 取 消 了 其 2005 年 3 月 24 日 的 决 定,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提 出 在 他 逃 离 出 国 后 存 在 主 观 的 动 机, 这 些 动 机 在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过 程 中 应 得 到 审 查 2.5 联 邦 移 民 局 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 作 出 决 定, 根 据 1998 年 6 月 26 日 瑞 士 联 邦 庇 护 法 第 32 条 第 2(e) 款, 不 受 理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 原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 于 2008 年 2 月 1 日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就 这 一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新 证 据 无 法 推 翻 之 前 各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的 结 论 2008 年 4 月 8 日,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移 民 局 提 出 复 审 要 求, 该 局 由 于 权 限 问 题, 将 其 要 求 移 交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审 理, 后 者 亦 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 加 以 驳 回 申 诉 人 须 在 2008 年 2 月 19 日 之 前 离 开 瑞 士 他 提 出 了 复 审 申 请 并 要 求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 驳 回 了 复 审 申 请, 因 而 也 同 时 拒 绝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自 此, 他 随 时 可 以 被 驱 逐 出 境 申 诉 3.1 申 诉 人 认 为, 他 若 被 驱 回 原 籍 国, 将 面 临 遭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因 而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作 为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的 积 极 成 员, 负 责 就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选 举 问 题 举 办 三 次 会 议, 会 中 他 提 醒 基 督 教 青 年,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不 是 374 GE.11-45567
刚 果 人 由 于 发 表 这 一 说 法, 他 在 逃 离 本 国 之 前, 遭 到 两 个 星 期 的 酷 刑 和 监 禁 申 诉 人 认 为, 他 离 国 之 前 的 事 件 以 及 2006 年 9 月 26 日 他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的 一 个 关 于 庇 护 申 诉 的 节 目 中 公 开 作 证, 意 味 着 一 旦 被 遣 返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他 将 面 临 遭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还 称, 他 妻 子 本 人 曾 被 强 奸, 因 而 到 第 三 国 寻 求 庇 护 3.2 申 诉 人 援 引 了 大 赦 国 际 2008 年 的 年 度 报 告, 报 告 称, 由 于 政 治 和 军 事 局 势 紧 急, 引 发 了 在 金 沙 萨 和 下 刚 果 省 的 暴 力 冲 突 安 全 部 队 和 武 装 团 伙 在 全 国 各 地 非 法 杀 人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施 加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对 象 主 要 是 被 视 为 政 治 反 对 派 的 人 员 申 诉 人 因 此 认 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情 况 符 合 公 约 第 3 条 第 2 款 所 指 的 情 况, 即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申 诉 人 坚 持 认 为, 拘 留 中 存 在 一 贯 的 酷 刑, 尤 其 是 被 视 为 政 治 反 对 派 的 人 员 遭 到 酷 刑 3.3 申 诉 人 为 了 证 明 其 指 称,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刚 果 国 家 警 察 发 出 的 通 缉 公 告 ; 卫 星 报 的 摘 要, 其 中 提 到 2004 年 7 月 17 日 发 出 了 寻 找 申 诉 人 下 落 的 公 告, Clément Konde 指 挥 官 发 出 的 分 别 传 唤 申 诉 人 妻 子 和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主 席 的 两 份 通 知 书 副 本 ; 国 家 情 报 局 2004 年 11 月 10 日 发 出 的 通 缉 令 ; Palmares 报 2006 年 9 月 6 日 报 纸 中 的 一 版, 其 中 指 出 金 沙 萨 小 组 协 会 主 席 已 失 踪, 并 指 出 协 会 在 申 诉 人 失 踪 后 曾 进 行 过 交 涉 除 了 这 系 列 文 件 外, 还 附 上 一 封 信, 证 明 TV5 转 播 了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所 播 放 的 涉 及 申 诉 人 的 节 目 申 诉 人 还 附 上 了 他 到 瑞 士 后 由 心 理 医 生 或 治 疗 师 所 开 列 的 关 于 其 健 康 状 况 的 医 疗 报 告 副 本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2 月 18 日, 缔 约 国 就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提 出 了 意 见 缔 约 国 扼 要 回 顾 申 诉 人 所 提 出 的 事 实, 强 调 申 诉 人 除 了 说 他 的 健 康 恶 化 之 外, 未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任 何 新 证 据 缔 约 国 就 此 回 顾 司 法 机 关 尤 其 是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从 2008 年 2 月 1 日 至 6 月 20 日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判 决 均 已 按 情 况 审 查 过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因 而 申 诉 人 所 提 出 的 论 点 无 法 对 审 查 工 作 提 出 质 疑 缔 约 国 在 来 文 中 还 强 调, 申 诉 人 未 能 解 释 瑞 士 当 局 明 确 就 其 指 称 所 提 出 的 不 一 致 和 自 相 矛 盾 之 处 4.2 缔 约 国 忆 及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并 提 到,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和 其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b 第 6 项 及 其 后 各 项 规 定 申 诉 人 必 须 证 明 自 己 如 被 遣 返 回 原 籍 国, 则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现 实 严 重 的 人 身 风 险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该 规 定 意 即 所 称 事 实 不 应 仅 为 简 单 的 怀 疑, 而 应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接 着 对 照 各 种 因 素, 以 评 估 申 诉 人 境 况 所 面 临 风 险, 承 认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情 况 令 人 担 忧 然 而, 根 b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GE.11-45567 375
据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及 上 述 一 般 性 意 见, 申 诉 人 国 家 的 情 况 本 身 不 足 以 构 成 足 够 的 理 由, 可 以 做 出 申 诉 人 若 被 驱 回, 会 面 临 遭 到 酷 刑 的 结 论 4.3 关 于 申 诉 人 遭 酷 刑 的 指 称, 缔 约 国 指 出, 指 称 是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但 未 详 细 说 明 在 这 方 面, 提 出 的 唯 一 证 据 是, 两 份 日 期 分 别 为 2006 年 9 月 27 日 和 2007 年 8 月 30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联 邦 移 民 局 2007 年 7 月 12 日 的 决 定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2008 年 2 月 1 日 的 判 决 均 已 考 虑 到 这 些 证 据 缔 约 国 强 调, 申 诉 人 在 提 交 上 述 两 份 医 疗 报 告 之 前, 从 未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到 遭 到 酷 刑 的 指 称 因 此, 申 诉 人 是 在 2007 年 3 月 28 日 被 询 问 第 一 份 医 疗 报 告 时 才 提 到 遭 到 酷 刑 的 指 称 缔 约 国 还 说, 两 份 报 告 是 根 据 病 人 的 说 词 起 草 的 病 史, 无 法 为 指 控 的 事 实 提 供 证 据, 尤 其 是 就 申 诉 人 遭 到 虐 待 的 情 况 和 理 由, 或 者 是 施 虐 者 而 言 报 告 也 未 提 到 身 上 有 遭 到 酷 刑 的 痕 迹 4.4 缔 约 国 对 医 师 所 诊 断 的 精 神 问 题 并 不 表 示 质 疑, 但 指 出, 报 告 未 能 证 明 病 人 所 称 的 精 神 疾 病 病 因, 主 治 医 生 认 为 是 其 他 原 因 报 告 表 明, 事 实 上 申 诉 人 因 与 家 人 分 离 和 在 瑞 士 的 身 份 不 确 定 而 痛 苦 不 堪 缔 约 国 还 称, 申 诉 人 所 遭 受 的 病 痛 程 度 不 够 严 重, 无 论 如 何 不 足 以 构 成 将 其 遣 返 的 障 碍, 尤 其 是 他 回 国 后 仍 可 以 向 当 地 医 生 求 诊, 并 在 必 要 时, 要 求 经 济 援 助 缔 约 国 因 此 赞 同 国 内 司 法 机 关 的 分 析, 并 认 为 医 疗 报 告 无 法 证 明 指 称 的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因 此, 无 法 构 成 作 出 一 旦 回 原 籍 国 会 面 临 酷 刑 的 具 体 风 险 的 结 论 的 理 由 缔 约 国 还 称, 申 诉 人 妻 子 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 向 瑞 士 驻 津 巴 布 韦 大 使 馆 提 出 的 庇 护 申 诉 未 提 到 总 而 言 之 未 明 确 提 到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到 酷 刑 或 暴 力 行 为 缔 约 国 最 后 称, 档 案 中 没 有 任 何 内 容 可 以 证 明 申 诉 人 过 去 曾 遭 到 酷 刑 4.5 关 于 申 诉 人 是 否 在 原 籍 国 内 或 原 籍 国 外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自 称 是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的 主 持 人 然 而, 关 于 该 小 组 的 文 件 ( 尤 其 是 会 员 证 ) 和 教 区 负 责 人 的 证 书 确 认 申 诉 人 曾 在 2004 年 主 持 全 国 选 举 这 一 主 题 的 辩 论, 但 未 能 证 明 存 在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在 的 具 体 风 险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瑞 士 联 邦 援 助 难 民 组 织 2005 年 3 月 24 日 的 一 份 文 件, 该 文 件 是 由 申 诉 人 在 申 请 过 程 中 提 交 的 该 文 件 转 交 给 该 组 织 的 目 的 是, 请 其 对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提 供 信 息 和 意 见 该 组 织 确 认, 宗 教 团 体 成 员 如 上 述 小 组 的 成 员 未 遭 到 迫 害, 它 还 称, 对 申 诉 人 的 说 词 的 真 实 性 有 点 怀 疑 缔 约 国 还 称,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的 籍 贯 几 年 来, 不 论 是 在 总 统 竞 选 之 前 或 期 间, 一 直 是 一 个 有 争 论 的 问 题 卡 比 拉 在 2006 年 10 月 29 日 获 胜 之 后, 他 担 任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总 统 的 职 位 不 但 得 到 确 认, 而 且 也 取 得 了 他 原 先 无 法 得 到 的 合 法 地 位 缔 约 国 强 调, 申 诉 人 未 解 释 目 前 他 为 何 仍 因 反 对 派 在 竞 选 前 普 遍 使 用 的 说 法 而 遭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通 缉, 反 对 派 目 前 在 刚 果 议 会 中 已 有 代 表 4.6 在 瑞 士, 申 诉 人 于 2006 年 9 月 17 日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的 一 项 报 导 中 作 证, 所 涉 的 是 强 制 性 措 施 这 一 主 题, 这 是 一 个 结 合 关 于 庇 护 法 的 投 票 播 放 的 节 目 他 在 这 一 节 目 中, 他 未 声 称 发 表 过 批 评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府 的 言 论 他 也 未 提 供 促 成 他 申 请 庇 护 的 事 实 原 因 的 信 息 通 过 这 项 节 目, 他 本 国 政 府 获 知 他 向 瑞 376 GE.11-45567
士 申 请 庇 护, 仅 根 据 这 一 事 实, 无 法 作 出 他 若 回 国, 会 面 临 酷 刑 的 真 正 和 具 体 风 险 的 结 论 缔 约 国 还 说,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和 TV5 播 出 节 目 后, 他 接 到 过 任 何 信 息 和 电 话 缔 约 国 也 赞 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的 意 见 (2008 年 2 月 1 日 的 判 决, 第 6.2 段 ), 一 般 真 正 遭 到 迫 害 和 威 胁 的 人 是 不 会 广 播 节 目 中 公 开 作 证 的 因 此, 这 一 行 为 无 法 支 持 申 诉 人 是 可 信 的 4.7 缔 约 国 认 为, 除 了 上 述 各 种 理 由 之 外, 其 他 因 素 表 明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不 可 信 国 内 司 法 机 关 已 分 析 了 这 些 因 素 c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其 中 一 些 : 申 诉 人 抵 达 瑞 士 时 出 示 假 身 份 证 以 及 含 有 伪 造 客 观 证 据 的 红 十 字 会 身 份 证 试 图 欺 骗 瑞 士 当 局 2006 年 年 底, 申 诉 人 也 曾 持 用 他 人 的 居 留 证 (C 类 居 留 证 ) 试 图 前 往 法 国 这 些 事 实 已 足 以 对 申 诉 的 可 信 性 表 示 质 疑 4.8 申 诉 人 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 申 请 复 审 以 及 于 2005 年 1 月 27 日 向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新 闻 公 报 以 及 一 份 寻 人 启 事, 后 者 出 现 在 2004 年 10 月 15 日 www.societecivile.cd 网 站 上, 表 示 采 取 行 动, 反 对 侵 犯 弱 势 者 权 利 委 员 会 正 在 找 他 该 会 主 席 Crispin Kobolongo 在 2005 年 2 月 18 日 给 申 诉 人 律 师 的 一 封 信 中 确 认,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通 知 他 说 申 诉 人 被 绑 架 据 此, 该 委 员 会 询 问 了 小 组 主 席 和 申 诉 人 的 妻 子 后 者 确 认 了 申 诉 人 被 绑 架, 同 日 她 被 强 奸, 此 后 他 先 生 即 失 踪 由 于 调 查 申 诉 人 下 落 的 工 作 毫 无 结 果, 才 会 发 出 寻 人 启 事 和 新 闻 公 报 然 而, 申 诉 人 家 人 尤 其 是 其 妻 和 叔 父, 于 2004 年 9 月 底 10 月 初 在 申 诉 人 在 苏 黎 世 机 场 软 禁 期 间, 曾 通 过 手 机 传 真 和 信 件 与 申 诉 人 联 络, 因 此 知 道 他 的 下 落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之 妻 除 了 为 支 持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的 庇 护 程 序 而 取 得 证 据 之 外, 否 则 完 全 没 必 要 发 表 该 启 事 申 诉 人 自 己 在 2005 年 提 供 上 述 证 据 这 一 事 实, 而 在 启 事 和 公 报 刊 登 至 少 两 个 星 期 之 前 还 与 妻 子 通 过 电 话, 使 人 们 对 申 请 人 及 其 亲 人 的 可 信 性 更 加 质 疑 4.9 申 诉 人 在 其 2005 年 1 月 27 日 上 诉 中, 亦 提 供 了 刊 登 于 卫 星 双 周 刊 2004 年 10 月 22 日 一 期 的 失 踪 启 事, 其 中 其 亲 属 要 求 读 者 将 一 切 关 于 可 以 寻 得 申 诉 人 的 信 息 通 知 他 们 或 警 方 缔 约 国 认 为, 其 亲 属 为 了 易 于 找 到 申 诉 人 而 要 求 报 刊 读 者 与 警 方 合 作, 这 是 令 人 难 以 理 解 的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国 家 情 报 局 2004 年 11 月 10 日 的 通 缉 令 亦 遭 到 篡 改, 它 强 调 称,2004 年 9 月 19 日 的 通 缉 令 以 及 2004 年 9 月 26 日 传 唤 通 知 ( 要 求 申 诉 人 之 妻 第 二 天 10 时 30 分 到 警 局 ) 的 证 据 价 值 极 低 这 两 份 文 件 即 使 是 由 Clément Konde 签 署 的, 但 是 是 先 后 在 一 个 星 期 内 发 出 的, 而 日 期 恰 好 都 在 通 常 是 非 工 作 日 的 星 期 日 缔 约 国 指 出, 瑞 士 当 局 一 般 对 传 唤 ( 大 部 分 是 传 真 ) 和 报 刊 或 互 联 网 的 文 章 的 证 据 价 值 表 示 怀 疑 它 还 指 出, 在 金 沙 萨 只 要 肯 花 钱 就 很 容 易 取 得 这 类 文 件 c 联 邦 移 民 局 2004 年 9 月 30 日 和 2007 年 7 月 12 日 的 决 定 ; 瑞 士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调 查 法 官 2004 年 10 月 5 日 的 附 带 决 定 ;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2008 年 2 月 1 日 和 2008 年 6 月 20 日 的 决 定 GE.11-45567 377
4.10 申 诉 人 在 2008 年 4 月 8 日 的 复 审 申 请 中, 指 出 他 与 妻 子 失 联 数 年 之 后, 终 于 在 2008 年 3 月 找 到 她 的 下 落 据 称, 她 告 知 申 诉 人, 她 于 2005 年 离 开 金 沙 萨, 刚 果 当 局 在 对 她 进 行 通 缉, 使 她 陷 入 危 险 之 境 地 她 在 2007 年 离 开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前 往 津 巴 布 韦 申 请 庇 护 之 前, 大 部 分 时 间 与 父 母 居 住 在 该 国 中 部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认 为, 鉴 于 申 诉 人 妻 子 很 容 易 就 找 到 了 她 丈 夫 失 踪 后 与 她 丈 夫 有 联 系 的 人, 因 此 完 全 失 去 联 系 以 及 申 诉 人 被 告 知 其 上 诉 即 将 有 结 果 之 后 数 天 才 与 妻 子 联 络 上 的 说 法 毫 无 说 服 力 4.11 缔 约 国 最 后 指 出, 难 民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也 赞 同 联 邦 移 民 局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程 序 中 对 于 申 诉 人 缺 乏 可 信 性 的 评 估,2004 年 9 月 27 日 就 此 案 件 向 该 署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难 民 署 认 为, 从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情 况 的 角 度 来 看, 申 诉 人 显 然 在 其 原 籍 国 不 会 面 临 遭 受 迫 害 的 风 险 d 4.12 关 于 申 诉 人 提 交 委 员 会 并 转 送 缔 约 国 的 2009 年 1 月 22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缔 约 国 指 出, 与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前 几 份 报 告 一 样, 病 历 所 述 的 事 实 完 全 以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为 依 据, 报 告 未 能 证 实 申 诉 人 所 指 称 的 精 神 病 的 病 因 ( 创 伤 后 焦 虑 忧 郁 症 ) 缔 约 国 认 为, 这 些 症 状 可 能 是 由 其 他 病 因 所 造 成 的, 如 申 诉 人 与 其 家 人 分 离 后 在 瑞 士 的 身 份 不 定 等 因 素 此 外, 从 医 疗 报 告 可 以 看 出, 申 诉 人 所 陈 述 的 一 些 事 实 与 他 申 请 庇 护 时 所 提 出 的 事 实 不 相 符 例 如, 他 称, 第 一 次 听 说 他 妻 子 遭 到 强 奸 他 从 未 提 到 他 被 用 飞 机 从 金 沙 萨 转 运 至 Katanga 的 Kasapa 监 狱 在 他 向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时, 申 诉 人 称, 他 在 与 妻 子 失 联 之 后, 终 于 在 2008 年 3 月 再 与 她 联 络 上, 而 医 疗 报 告 所 述 的 日 期 是 2008 年 10 月 这 些 矛 盾 和 不 一 致 之 处 对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性 极 为 不 利 最 后, 申 诉 人 未 能 详 细 说 明 据 称 他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所 遭 受 的 虐 待 的 情 况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2009 年 1 月 22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没 有 载 列 任 何 内 容, 可 以 据 以 作 出 申 诉 人 一 旦 返 回 原 籍 国 会 面 临 风 险 的 结 论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4 月 27 日, 申 诉 人 指 出, 关 于 受 到 的 酷 刑, 申 诉 人 指 出, 关 于 他 所 受 的 酷 刑,2005 年 3 月 4 日 和 2006 年 6 月 1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表 明, 申 诉 人 在 接 受 初 次 治 疗 时 即 已 称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到 虐 待 报 告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经 历 的 事 件 对 他 造 成 创 伤 申 诉 人 亦 提 供 了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边 境 都 有 哨 岗 的 国 家 情 报 机 构 的 通 缉 令 副 本 他 还 提 到 了 三 个 教 会 确 认 他 召 开 了 会 议 申 诉 人 强 调, 缔 约 国 迄 今 未 对 这 些 指 称 进 行 审 查 或 提 出 听 证 他 还 说, 庇 护 程 序 的 第 一 次 听 证 是 由 一 位 无 法 取 得 申 诉 人 信 任 的 警 察 主 持 的 这 位 警 察 对 待 他 的 态 度 ( 威 胁 和 下 令 脱 衣 服 ) 使 得 申 诉 人 感 到 他 无 法 就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到 酷 刑 自 由 表 述 d 难 民 署 的 决 定 附 于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中 378 GE.11-45567
5.2 申 诉 人 坚 持 指 出, 他 妻 子 在 津 巴 布 韦 的 庇 护 申 请 是 以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到 暴 力 行 为 的 证 据 为 依 据 的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普 遍 不 安 全 的 情 况, 申 诉 人 强 调, 瑞 士 援 助 难 民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或 许 不 能 被 视 为 与 本 案 相 关, 因 为 报 告 未 对 基 督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和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活 动 进 行 调 查 但 申 诉 人 仍 强 调, 该 委 员 会 提 到 了 以 该 小 组 名 义 从 事 反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和 政 府 政 治 活 动 的 某 些 宗 教 团 体 的 积 极 分 子 可 能 面 临 风 险 申 诉 人 还 说, 他 一 直 参 加 在 瑞 士 由 正 常 和 移 居 海 外 刚 果 人 协 会 举 办 的 活 动 他 是 Ngwanda 总 统 在 法 国 的 Apareco 党 的 支 持 成 员, 该 党 总 部 设 在 巴 黎 他 还 经 常 在 团 结 爱 国 人 士 解 放 刚 果 党 主 持 的 Kimpuanza 电 台 的 节 目 中 发 言 但 申 诉 人 由 于 在 瑞 士 的 身 份 不 明 确, 他 的 行 动 受 到 限 制, 尤 其 是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以 及 后 来 在 TV5 播 放 的 节 目 中 已 曝 光 了 很 多 5.3 申 诉 人 还 称,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虽 然 知 道 他 的 下 落, 但 一 方 面 应 了 解 权 利 方 面 的 规 定, 以 调 查 卡 比 拉 政 府 的 虐 待 行 为, 另 一 方 面 鼓 励 人 权 组 织 对 这 类 侵 权 行 为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关 于 卫 星 报 所 刊 登 的 文 章, 它 并 不 是 为 了 提 醒 2004 年 7 月 的 公 报 当 时, 申 诉 人 家 属 尚 未 接 到 他 被 绑 架 的 通 知 当 申 诉 人 妻 子 在 2004 年 9 月 获 知 他 丈 夫 已 前 往 瑞 士 时, 她 未 能 通 知 该 报, 她 丈 夫 当 时 还 被 拘 留 在 苏 黎 世 机 构 5.4 申 诉 人 还 认 为, 缔 约 国 所 质 疑 通 缉 令 的 问 题, 鉴 于 文 件 的 敏 感 性 和 紧 迫 性, 在 周 日 下 达 这 种 命 令 是 可 能 的 若 文 件 是 预 谋 伪 造 的, 第 二 份 文 件 应 会 修 正 第 一 份 文 件 所 犯 的 错 误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他 自 2005 年 5 月 或 6 月 起, 他 妻 子 离 开 金 沙 萨 之 后 即 与 她 失 去 联 络, 一 直 到 2008 年 3 月 在 苏 黎 世 红 十 字 会 的 协 助 下 才 再 与 她 联 络 上 最 后, 关 于 难 民 署 的 立 场, 申 诉 人 认 为, 该 联 合 国 机 构 不 应 只 考 虑 由 联 邦 移 民 局 提 交 的 文 件 申 诉 人 最 后 回 顾,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程 序 中, 他 被 要 求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的 两 个 星 期 内 提 交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证 据 对 于 逃 亡 的 人 来 说, 这 一 期 限 是 难 以 遵 守 的 各 当 事 方 的 补 充 意 见 6.1 2009 年 5 月 14 日,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在 其 评 论 中 的 指 称 和 提 交 的 新 证 据 进 行 了 评 论 关 于 申 诉 人 妻 子 向 瑞 士 驻 津 巴 布 韦 大 使 馆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一 事, 缔 约 国 强 调 其 申 请 已 在 2008 年 8 月 19 日 被 拒,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未 收 到 就 这 一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此 外, 申 诉 人 妻 子 并 未 提 交 支 持 其 庇 护 申 请 的 证 据 她 也 未 利 用 就 联 邦 移 民 局 2008 年 6 月 27 日 关 于 其 申 请 的 预 先 通 知 发 表 意 见 的 机 会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日 期 为 2006 年 6 月 1 日 的 医 疗 证 书, 其 中 确 认 申 诉 人 曾 于 2004 年 就 他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到 暴 力 行 为 向 一 名 医 生 求 诊, 以 及 关 于 申 诉 人 据 称 是 Apareco 党 的 支 持 成 员 和 他 经 常 在 Kimpuanza 电 台 发 言 的 信 息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两 项 信 息 在 国 内 程 序 中 从 未 提 交 瑞 士 当 局, 但 无 论 如 何 这 些 信 息 没 有 说 服 力, 因 为 证 书 无 法 证 明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而 申 诉 人 自 称 参 加 Apareco 党 这 一 事 实 也 不 会 造 成 申 诉 人 若 被 遣 返 原 籍 国 会 面 临 风 险 GE.11-45567 379
6.2 2009 年 5 月 19 日, 申 诉 人 通 知 委 员 会 他 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 被 苏 黎 世 警 察 逮 捕, 尽 管 缔 约 国 自 2008 年 8 月 19 日 起 暂 时 停 止 执 行 遣 返 令 虽 然 当 时 州 移 民 局 尚 未 下 班, 因 此 可 以 进 行 行 政 核 查, 但 申 诉 人 仍 被 逮 捕 并 拘 留 了 四 天 直 到 2009 年 4 月 28 日, 才 先 由 检 察 官 接 着 由 调 查 法 官 进 行 了 核 查, 证 实 申 诉 人 在 委 员 会 要 求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后, 居 留 瑞 士 是 合 法 的 6.3 2009 年 6 月 19 日, 申 诉 人 通 知 委 员 会, 他 妻 子 健 康 恶 化, 津 巴 布 韦 Harare 中 央 医 院 开 具 的 医 疗 报 告 证 明 她 亦 患 上 创 伤 后 焦 虑 症 6.4 2009 年 7 月 10 日,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 递 交 的 指 称 作 出 了 评 论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是 在 警 察 检 查 身 份 证 时 被 逮 捕 的 他 被 怀 疑 在 瑞 士 非 法 拘 留, 他 被 拘 留 的 原 因 是 违 反 外 国 人 法 的 刑 法 规 定, 而 不 是 为 了 执 行 遣 返 他 被 移 送 苏 黎 世 - 利 马 特 检 察 署 2009 年 4 月 27 日, 苏 黎 世 区 法 院 的 唯 一 法 官 拒 绝 对 申 诉 人 进 行 审 前 拘 留, 因 为 2008 年 8 月 18 日 委 员 会 已 要 求 执 行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申 诉 人 立 即 被 移 送 苏 黎 世 州 移 民 局, 该 局 第 二 天 将 他 释 放 总 而 言 之, 州 当 局 若 无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命 令 是 不 会 执 行 遣 返 的 因 此, 申 诉 人 绝 不 会 面 临 遭 遣 返 的 风 险, 这 些 因 素 与 委 员 会 审 理 的 来 文 的 内 容 无 关 6.5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申 诉 人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他 的 处 境 危 急, 他 住 在 一 个 紧 急 援 助 中 心, 随 时 可 能 遭 到 警 察 任 意 逮 捕 和 不 断 的 检 查 ; 经 济 状 况 紧 张, 因 为 紧 急 援 助 每 天 仅 提 供 10 瑞 郎 的 救 济 金 申 诉 人 还 通 知 委 员 会, 已 提 出 申 请 严 格 居 留 证 (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考 虑 的 居 留 证 ), 但 在 委 员 会 审 理 本 案 期 间, 该 项 申 请 无 法 处 理 申 诉 人 重 申, 刚 果 政 府 无 法 保 障 刚 果 公 民 行 使 其 权 利, 最 近 移 居 比 利 时 的 积 极 分 子 Armand Tungulu 和 Floribert Chebeya Bahizire 先 生 遭 谋 杀 以 及 Fidèle Bazana Edadi 先 生 失 踪 即 为 证 明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7.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请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没 有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已 经 和 正 在 审 查 此 事 7.2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用 尽, 且 缔 约 国 未 质 疑 该 来 文 的 可 受 理 性 据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并 着 手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8.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在 考 虑 到 所 有 各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本 来 文 380 GE.11-45567
8.2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的 是,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是 否 会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该 条 规 定,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此 人 驱 逐 或 遣 送 到 该 国 8.3 关 于 申 诉 人 涉 及 第 3 条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必 须 兼 顾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申 诉 人 将 被 遣 返 的 国 家 是 否 存 在 公 然 严 重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这 种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要 确 定,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是 否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据 此, 某 个 国 家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和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并 不 足 以 构 成 确 定 某 人 被 驱 返 该 国 后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的 原 因 ; 必 须 还 存 在 其 他 理 由, 以 证 实 当 事 人 个 人 将 会 面 临 危 险 e 8.4 委 员 会 回 顾 关 于 结 合 第 22 条 落 实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指 出, 虽 然 不 必 证 明 风 险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但 这 种 风 险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现 实 存 在 的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前 的 决 定 中 确 定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f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委 员 会 回 顾, 申 诉 人 一 般 有 义 务 提 出 有 据 可 查 的 论 证, 评 估 酷 刑 风 险 绝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8.5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情 况 很 差 g, 指 出 缔 约 国 承 认 该 国 的 情 况 令 人 关 注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于 2004 年 9 月 第 1 次 申 请 庇 护 之 后 提 出 的 指 称 的 可 信 性 表 示 怀 疑, 以 及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到 2004 年 9 月 30 日 的 难 民 署 信 件, 其 中 难 民 署 认 为, 从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情 况 来 看, 申 诉 人 在 原 籍 国 显 然 不 会 遭 到 迫 害 8.6 在 评 估 本 案 的 酷 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断 言, 他 作 为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的 协 会 的 积 极 成 员, 负 责 就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总 统 大 选 问 题 举 办 了 三 次 会 议, 会 上 他 提 请 基 督 教 青 年 注 意 主 要 竞 选 人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并 不 是 刚 果 人 ; 由 于 这 一 发 言, 他 被 逮 捕 审 问, 然 后 转 押 入 Katanga 监 狱, 他 在 狱 中 被 施 加 酷 刑 ; 两 个 星 期 后, 他 越 狱, 逃 离 刚 果 ( 金 ), 前 往 瑞 士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申 诉 人, 他 在 被 捕 时, 他 的 妻 子 遭 到 强 奸, 但 在 几 年 后, 她 也 逃 离 刚 果 ( 金 ) 前 往 e f g 第 282/2005 号 来 文, S.P.A.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11 月 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另 见 第 333/2007 号 来 文, T.I 诉 加 拿 大,2010 年 11 月 15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第 344/2008 号 来 文, A.M.A. 诉 瑞 士,2010 年 11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203/2002 号 来 文, 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 第 285/2006 号 来 文, A.A 等 人 诉 瑞 士,2008 年 11 月 10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6 段 除 其 他 外, 见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和 高 级 专 员 在 该 国 的 活 动 的 报 告 (A/HRC/16/27);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稳 定 特 派 团 的 报 告 (S/2011/20); 委 员 会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提 交 的 报 告 的 结 论 (CAT/C/DRC/CO/1/CRP.1),2006;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提 交 的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CPR/C/COD/CO/3),2006; 关 于 向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和 增 强 能 力 建 设 的 报 告 7 个 专 题 特 别 程 序 关 于 向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和 紧 急 审 查 该 国 东 部 地 区 情 况 的 联 合 报 告 (A/HRC/10/59),2009 年 GE.11-45567 381
津 巴 布 韦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他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的 一 个 节 目 中 公 开 作 证,TV5 电 视 台 转 播 了 该 节 目, 以 及 他 在 Apareco 党 中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在 Kimpuanza 电 台 的 发 言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造 成 一 旦 被 驱 返 原 籍 国 他 将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最 后,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这 一 信 息, 即 2005 年 以 来 开 具 的 一 些 心 理 治 疗 的 医 疗 报 告 证 明 申 诉 人 患 上 创 伤 后 焦 虑 症, 确 认 了 在 刚 果 ( 金 ) 期 间 所 受 到 的 创 伤 8.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争 辩 称,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医 疗 报 告 完 全 是 根 据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的 病 历 开 具 的 ; 这 些 报 告 无 法 证 明 指 称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尤 其 是 就 虐 待 情 况 动 机 和 施 加 虐 待 者 的 身 份 而 言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并 不 质 疑 诊 断 出 的 精 神 病, 但 对 精 神 病 及 其 病 因 的 因 果 关 系 表 示 怀 疑 ; 这 些 医 生 认 为 精 神 病 是 由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的, 例 如 申 诉 人 与 家 属 分 离 以 及 在 瑞 士 的 身 份 不 定 等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指 称 的 事 实 的 可 信 性 表 示 怀 疑, 这 些 事 实 是 他 自 认 若 被 遣 返 刚 果 ( 金 ) 可 能 遭 到 酷 刑 的 理 由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供 他 在 刚 果 ( 金 ) 遭 到 酷 刑 的 详 细 情 况, 各 种 文 件 如 通 缉 令 和 报 纸 文 章 等 缺 乏 证 明 价 值 ;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离 开 刚 果 ( 金 ) 后 与 他 妻 子 的 联 络 情 况 的 证 词 相 互 矛 盾 8.8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当 事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指 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造 成 他 离 开 原 籍 国 的 事 件 以 及 他 到 瑞 士 后 所 发 生 的 事 件 与 他 若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可 能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事 实 上,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任 何 要 素, 可 以 得 到 如 下 结 论 : 基 督 教 运 动 如 基 督 教 青 年 争 取 变 革 小 组 关 于 约 瑟 夫 卡 比 拉 不 是 刚 果 人 的 发 言 会 造 成 刚 果 当 局 在 数 年 之 后 对 发 表 这 些 言 论 者 施 加 酷 刑 的 后 果, 何 况 反 对 派 对 同 一 问 题 已 进 行 过 广 泛 的 讨 论 申 诉 人 也 未 提 供 他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被 拘 留 期 间 遭 到 酷 刑 的 详 细 情 况 ; 也 未 能 证 明 他 在 瑞 士 法 语 电 视 台 和 电 台 的 节 目 中 现 身 会 造 成 一 旦 返 回 原 籍 国 他 将 面 临 酷 刑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回 顾, 申 诉 人 妻 子 遭 遇 到 的 悲 惨 事 件 并 不 意 味 着 申 诉 人 本 人 会 面 临 真 正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8.9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了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资 料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表 明 他 一 旦 被 驱 逐 回 原 籍 国, 他 本 人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际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不 会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382 GE.11-45567
第 352/2008 号 来 文 :S.G. 等 人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S.G. 等 人 ( 由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8 月 15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S.G. 等 人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52/2008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S.G. 先 生 ( 申 诉 人 ) 其 妻 D.G. 女 士 以 及 他 们 的 儿 子 均 为 土 耳 其 国 民, 目 前 正 在 等 待 由 瑞 士 驱 逐 出 境 他 们 声 称, 瑞 士 将 他 们 遣 送 回 土 耳 其 的 行 动 违 反 了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他 们 由 律 师 代 理 1.2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114 条 ( 原 第 108 条 ) a, 委 员 会 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它 审 议 申 诉 人 来 文 期 间 不 将 他 们 遣 送 回 土 耳 其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是 库 尔 德 血 统 的 土 耳 其 公 民 申 诉 人 结 束 学 业 后 在 Gaziantep 市 开 了 一 家 出 售 电 器 的 商 店, 该 市 是 库 尔 德 族 政 党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 工 人 党 ) 积 极 活 动 的 地 区 他 既 不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党 员, 也 没 有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积 极 参 与 其 活 动 他 只 是 以 缴 纳 年 费 的 方 式 支 持 该 党, 因 为 该 党 一 些 党 员 曾 为 募 捐 拜 访 过 他, 他 感 到 有 义 务 予 以 捐 助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还 经 常 将 其 党 报 留 在 他 店 里 要 他 向 他 人 散 发 申 诉 人 宣 称 他 往 往 在 那 些 党 员 离 开 后 就 立 即 处 理 掉 那 些 报 纸 a CAT/C/3/Rev.5,2011 年 2 月 21 日 GE.11-45567 383
2.2 申 诉 人 于 2000 年 7 月 15 日 被 捕, 有 人 蒙 住 了 他 的 眼 睛 把 他 押 到 派 出 所, 在 那 里 将 他 殴 打, 还 询 问 他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有 什 么 关 系 他 在 一 两 天 后 获 释, 后 来 又 多 次 遭 到 拘 留, 被 押 到 派 出 所, 并 在 那 里 又 关 押 了 一 两 天 2.3 2000 年 9 月, 申 诉 人 从 去 到 他 店 铺 的 工 人 党 党 员 处 获 悉, 持 有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支 持 者 名 单 的 另 一 名 党 员 被 捕 申 诉 人 的 名 字 也 在 该 份 名 单 上 于 是 他 和 妻 子 离 开 了 伊 斯 坦 布 尔 他 们 向 朋 友 借 用 了 城 外 山 区 的 一 座 房 子, 在 那 里 住 了 两 年 屋 主 不 时 给 他 们 送 些 食 物, 他 们 也 在 菜 园 里 种 些 蔬 菜 2001 年 3 月 25 日, 他 们 的 儿 子 出 世 2.4 2002 年 8 月,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探 望 了 他 们 他 带 去 了 一 份 2000 年 10 月 2 日 的 Dogus 报 该 报 头 版 刊 登 了 一 篇 有 关 警 方 正 在 搜 查 申 诉 人 的 文 章, 还 登 了 他 的 相 片 2.5 申 诉 人 于 2002 年 8 月 25 日 离 开 了 土 耳 其 他 们 偷 渡 到 瑞 士, 并 于 2002 年 9 月 2 日 在 瑞 士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申 诉 人 解 释 说,2002 年 9 月 9 日 对 他 的 庇 护 申 请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审 理, 他 呈 交 了 一 份 2000 年 10 月 2 日 的 Dogus 报 作 为 其 案 件 的 佐 证 据 他 所 称, 联 邦 难 民 署 将 该 份 报 纸 送 往 瑞 士 驻 安 卡 拉 大 使 馆 验 明 其 是 否 真 伪 2003 年 7 月 21 日, 大 使 馆 报 告 说, 据 他 们 调 查, 该 份 报 纸 是 伪 件 申 诉 人 声 称, 大 使 馆 指 出 它 曾 与 该 报 社 一 名 员 工 进 行 过 联 系, 但 该 员 工 无 法 提 供 2000 年 10 月 2 日 的 该 份 报 纸, 因 为 2000 年 的 报 纸 均 已 归 档 ; 但 该 员 工 否 认 2000 年 10 月 2 日 的 报 纸 载 有 有 关 警 方 搜 查 申 诉 人 的 任 何 报 道 2.6 在 获 悉 联 邦 难 民 署 认 为 该 份 报 纸 是 伪 件 后, 申 诉 人 请 他 父 亲 给 他 送 一 份 拘 捕 他 的 逮 捕 令 副 本 他 父 亲 给 他 送 去 了 Gaziantep 刑 事 法 官 于 2005 年 1 月 18 日 签 发 的 逮 捕 令 原 件 申 诉 人 指 出, 联 邦 难 民 署 认 为 该 文 件 也 是 伪 件, 因 为 通 常 不 可 能 获 得 此 种 文 件 的 原 件, 而 且 该 逮 捕 令 使 用 的 是 检 察 官 的 印 章 而 不 是 法 官 的 印 章 此 外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据 瑞 士 驻 安 卡 拉 大 使 馆 称, 他 不 是 土 耳 其 警 方 的 通 缉 犯, 土 耳 其 警 方 的 登 记 册 中 也 没 有 与 他 相 关 的 资 料 2.7 鉴 于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度 不 高, 瑞 士 当 局 也 不 屑 考 虑 国 家 和 私 人 医 生 的 医 疗 报 告, 这 些 报 告 证 明 申 诉 人 因 遭 受 酷 刑 而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瑞 士 当 局 也 不 屑 考 虑 经 法 院 认 证 的 土 耳 其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一 名 党 员 在 法 院 所 作 的 陈 述, 其 中 确 认 申 诉 人 是 工 人 党 的 支 持 者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当 局 驳 回 了 对 他 及 其 妻 子 进 行 虐 待 的 指 控, 因 为 他 们 没 有 在 首 次 庇 护 听 证 会 上 提 出 这 些 指 控 2.8 2008 年 4 月 4 日, 申 诉 人 要 求 联 邦 难 民 署 根 据 一 些 新 的 证 据 考 虑 它 不 予 庇 护 的 决 定, 这 些 新 的 证 据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党 员 确 认 他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支 持 者 的 陈 述 的 影 印 件, 该 影 印 件 的 真 实 性 已 由 一 名 土 耳 其 律 师 在 一 封 信 中 予 以 证 实 2008 年 4 月 17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拒 绝 予 以 法 律 援 助, 并 命 令 申 诉 人 支 付 2,400 瑞 郎 作 为 修 改 案 件 决 定 的 预 付 费 用 法 官 特 别 指 出 这 项 上 诉 是 Mutwillig, 即 多 少 有 点 轻 浮 愚 蠢, 成 功 的 机 会 十 分 有 限, 作 为 新 证 据 的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党 员 的 陈 述, 即 他 曾 向 申 诉 人 提 供 过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党 报 的 事 实, 其 实 已 在 此 前 的 数 次 上 诉 中 提 384 GE.11-45567
请 过 联 邦 支 局 注 意 由 于 申 诉 人 拒 绝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2008 年 5 月 19 日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申 诉 3. 申 诉 人 声 称, 如 果 返 回 土 耳 其, 他 们 尤 其 是 申 诉 人 将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因 为 他 过 去 曾 遭 到 警 方 殴 打, 也 因 为 土 耳 其 当 局 认 为 他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党 员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意 见 4.1 缔 约 国 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 解 释 指 出,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9 月 3 日 申 请 庇 护 前 联 邦 难 民 署 ( 现 称 联 邦 移 民 事 务 办 公 室 ) 于 2003 年 12 月 29 日 驳 回 了 他 们 的 请 求 申 诉 人 向 前 联 邦 庇 护 委 员 会 (2007 年 改 为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 就 这 一 决 定 提 出 了 上 诉 随 后,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若 干 次 关 于 复 议 和 ( 或 ) 修 改 上 述 决 定 的 请 求 申 诉 人 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 向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了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五 次 请 求 2008 年 4 月 7 日, 主 管 法 官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请 求 该 法 官 认 为, 申 诉 人 如 果 不 滥 用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还 可 能 会 有 极 小 的 成 功 机 会, 因 此 命 令 申 诉 人 支 付 2,400 瑞 郎 的 担 保 费 由 于 申 诉 人 未 支 付 该 项 费 用,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 驳 回 了 他 们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4.2 缔 约 国 回 顾 指 出, 如 果 尚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委 员 会 不 可 审 议 来 文 它 提 及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并 回 顾 指 出,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新 的 证 据 之 前, 必 须 向 国 家 当 局 提 供 评 估 这 些 证 据 的 机 会 缔 约 国 认 为, 在 本 案 中, 法 官 对 申 诉 人 上 诉 获 得 成 功 的 可 能 性 的 认 定 或 对 预 付 费 用 的 要 求 不 致 会 预 先 对 本 案 作 出 裁 定 如 果 申 诉 人 预 付 了 费 用, 法 官 只 能 在 同 第 二 名 法 官 协 商 后 才 可 就 本 案 的 案 情 作 出 决 定 如 果 两 名 法 官 意 见 不 一, 就 必 须 由 三 名 法 官 组 成 的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此 外, 来 文 没 有 任 何 地 方 指 出, 预 付 费 用 的 要 求 会 妨 碍 申 诉 人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所 以 在 本 来 文 中, 申 诉 人 尚 未 用 尽 可 动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此 应 宣 布 来 文 不 予 受 理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申 诉 人 于 2009 年 1 月 5 日 提 交 了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首 先 他 们 指 出, 按 照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他 们 在 2008 年 4 月 4 日 提 出 的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动 议 将 有 获 得 成 功 的 机 会 但 他 们 声 称 没 有 任 何 保 障 条 件, 可 保 证 负 责 审 理 其 案 件 的 法 官 将 不 会 在 支 付 了 2,400 瑞 郎 后 就 立 即 宣 布 本 案 不 予 受 理, 而 对 没 有 任 何 收 入 的 申 诉 人 而 言, 这 是 一 笔 特 别 高 的 金 额 他 们 声 称, 要 求 支 付 上 述 金 额 的 目 的 是 阻 止 他 们 完 成 庇 护 程 序 中 的 上 诉 此 外, 法 官 还 写 信 向 他 们 指 出, 提 出 所 涉 的 请 愿 ( 上 诉 ) 用 德 语 来 说 是 mutwillig, 也 就 是 说 它 并 非 毫 无 理 由, 但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是 恶 意 的 请 愿 法 官 还 宣 布, 他 们 的 请 愿 ( ) 和 支 持 请 愿 的 证 据 不 可 信, 因 此 不 会 导 致 修 改 先 前 作 出 的 不 给 予 他 们 难 民 地 位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称, 这 明 确 意 味 着 他 们 的 上 诉 根 本 就 没 有 获 得 成 功 的 可 能 性 GE.11-45567 385
5.2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着 重 说 明 这 些 具 体 情 况 或 法 官 的 说 明, 而 是 仅 限 于 援 引 一 般 的 法 律 条 款 申 诉 人 称, 现 实 的 情 况 是 庇 护 法 官 承 受 着 工 作 压 力, 因 为 他 们 必 须 对 由 他 们 每 个 人 审 理 的 大 量 案 件 迅 速 作 出 决 定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6.1 缔 约 国 通 过 2009 年 3 月 20 日 的 普 通 照 会 提 出 了 进 一 步 的 意 见 它 首 先 回 顾 了 它 先 前 驳 斥 来 文 可 予 受 理 的 意 见, 并 补 充 指 出, 它 已 研 究 了 申 诉 人 2009 年 1 月 5 日 的 评 论 它 指 出, 申 诉 人 承 认 缔 约 国 正 确 地 描 述 了 司 法 情 况 例 如, 审 理 本 案 的 法 官 未 经 第 二 名 法 官 同 意 就 不 能 予 以 驳 回 所 以, 如 申 诉 人 所 述, 人 们 不 能 断 言 2008 年 4 月 17 日 的 决 定 已 预 先 断 定 了 最 终 审 理 本 案 案 情 的 结 果 至 于 预 付 2,400 瑞 郎 费 用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声 称, 所 涉 的 金 额 是 按 照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法 官 2007 年 9 月 14 日 通 过 的 相 关 费 率 确 定 的 ( 缔 约 国 提 供 了 所 涉 费 率 清 单 ) 6.2 缔 约 国 称,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均 可 审 查 在 承 认 公 约 第 22 条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权 限 的 缔 约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个 人 提 交 的 来 文 在 本 案 中,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们 仍 在 瑞 士 但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的 决 定 ( 例 如 2007 年 6 月 29 日 的 决 定 ) 指 明, 截 至 2005 年 7 月 6 日, 申 诉 人 的 住 所 一 直 不 详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是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的 存 在 无 法 确 认, 也 没 有 任 何 他 们 在 瑞 士 逗 留 的 证 据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其 案 件 期 间 没 有 被 从 瑞 士 强 行 驱 逐 出 境 危 险 的 申 诉 人 未 举 出 任 何 证 据 来 驳 斥 上 述 结 论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最 后 一 份 健 康 报 告 的 日 期 为 2006 年 1 月 16 日 鉴 于 这 一 事 实, 缔 约 国 不 得 不 赞 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的 结 论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鉴 于 这 第 二 个 理 由, 来 文 也 不 可 受 理 6.3 关 于 案 情,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向 委 员 会 声 称 ( 就 像 他 们 以 前 曾 向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声 称 的 那 样 ), 将 他 们 强 行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行 为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缔 约 国 的 义 务 申 诉 人 认 为,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将 若 干 证 据 定 为 伪 件 或 与 本 案 无 关 并 得 出 他 们 不 可 信 的 结 论 是 错 误 的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于 2000 年 7 月 15 日 被 安 全 部 队 人 员 逮 捕 并 遭 到 虐 待, 因 为 他 们 怀 疑 他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合 作 ; 他 在 一 位 朋 友 帮 助 下, 和 妻 子 一 起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住 了 两 年 2002 年 8 月, 他 收 到 了 一 份 Dogus 报, 其 中 在 第 一 版 刊 登 了 对 他 的 逮 捕 令 申 诉 人 及 其 妻 子 和 儿 子 逃 离 了 土 耳 其, 于 2002 年 8 月 25 日 抵 达 瑞 士 6.4 缔 约 国 称, 申 诉 人 在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中 重 复 了 与 他 在 庇 护 申 诉 中 提 出 的 申 诉 相 同 的 申 诉, 而 没 有 提 供 新 的 证 据 缔 约 国 称, 因 此 没 有 理 由 对 国 家 当 局 对 本 案 所 作 决 定 的 依 据 提 出 质 疑, 但 申 诉 人 驳 斥 了 当 局 对 事 实 和 证 据 所 作 的 评 价 6.5 缔 约 国 回 顾 了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参 与 的 众 多 的 诉 讼 程 序 例 如,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9 月 3 日 申 请 庇 护 联 邦 难 民 署 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 驳 回 其 申 请 该 办 公 室 考 虑 到 了 瑞 士 大 使 馆 在 土 耳 其 进 行 的 核 查 工 作, 它 认 定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不 可 信, 并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使 用 了 伪 造 的 证 据, 包 括 一 份 报 纸 的 伪 件 申 诉 人 于 2004 年 1 月 2 日 就 这 一 决 定 向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2005 年 6 月 28 日,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认 可 了 联 邦 难 民 署 的 初 步 结 论 386 GE.11-45567
6.6 2005 年 6 月 10 日,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难 民 署 提 交 了 重 新 考 虑 其 案 件 的 请 求 书, 该 办 公 室 认 定 这 是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并 将 之 转 交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由 于 申 诉 人 没 有 预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未 加 审 议 即 驳 回 了 他 的 请 求 6.7 2006 年 2 月 6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二 份 请 求 书, 但 随 后 又 将 之 撤 回 b 申 诉 人 又 在 2006 年 2 月 提 出 了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三 份 请 求 书,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 予 以 驳 回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这 次 认 为, 为 支 持 申 诉 人 对 以 前 遭 受 酷 刑 的 指 控 而 提 供 的 医 疗 证 明 与 本 案 无 关, 因 此 不 得 据 以 驳 斥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先 前 有 关 申 诉 人 可 信 度 的 结 论 与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相 反,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这 次 未 仅 限 于 驳 回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申 请 缔 约 国 称,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了 新 的 医 疗 证 明, 其 中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妻 子 在 申 诉 人 的 庇 护 申 请 被 驳 回 后 出 现 了 精 神 问 题, 因 此 委 员 会 决 定 将 本 案 转 交 联 邦 移 民 局 进 一 步 核 实 2006 年 5 月 3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重 新 审 议 的 请 求, 因 为 它 考 虑 到 这 些 问 题 不 是 土 耳 其 当 局 进 行 迫 害 的 后 果, 并 考 虑 到 在 土 耳 其 可 得 到 适 当 的 治 疗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对 这 一 决 定 未 提 出 上 诉 6.8 2006 年 12 月 11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关 于 重 新 审 议 其 案 件 的 第 四 份 请 求 书 他 举 出 了 2001 年 4 月 18 日 的 一 份 审 讯 记 录, 其 中 首 先 显 示 一 名 被 告 A.A. 先 生 供 认 自 己 曾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合 作, 为 该 党 分 发 报 纸 杂 志 等 文 件, 还 指 出 他 将 此 种 文 件 转 交 给 了 申 诉 人 等 人, 该 记 录 其 次 显 示 出 调 查 当 局 曾 要 求 A.A. 先 生 提 供 申 诉 人 的 地 址 2007 年 1 月 取 代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驳 回 了 这 份 请 求 书 ( 提 供 了 影 印 件 )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宣 布 该 审 讯 记 录 与 本 案 无 关, 这 尤 其 是 因 为 该 记 录 的 内 容 与 联 邦 移 民 局 和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根 据 瑞 士 驻 土 耳 其 大 使 馆 的 调 查 结 果 所 作 的 关 于 申 诉 人 不 可 信 的 结 论 相 矛 盾 缔 约 国 在 这 方 面 指 出, 瑞 士 大 使 馆 在 2003 年 7 月 21 日 证 实, 土 耳 其 警 方 没 有 有 关 申 诉 人 政 治 活 动 的 任 何 记 录, 他 不 是 警 方 或 宪 兵 的 通 缉 犯, 也 没 有 不 准 向 他 签 发 护 照 的 禁 令 此 外,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对 所 涉 的 审 讯 记 录 的 真 实 性 深 表 怀 疑 6.9 缔 约 国 还 解 释 指 出, 申 诉 人 于 2008 年 4 月 8 日 提 交 了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五 份 请 求 书 缔 约 国 称, 申 诉 人 显 然 试 图 证 明 2001 年 调 查 记 录 的 真 实 性, 但 没 有 根 据 瑞 士 驻 土 耳 其 大 使 馆 的 结 论 对 该 记 录 的 相 关 性 作 出 评 论 2008 年 4 月 17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驳 回 了 该 请 求 书, 将 该 请 求 斥 为 轻 浮 愚 蠢 之 举, 而 且 因 申 诉 人 未 支 付 相 应 的 手 续 费, 法 庭 最 终 并 未 根 据 案 情 审 查 该 申 请 书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已 经 由 联 邦 移 民 局 并 多 次 由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进 行 了 认 真 审 查 6.10 缔 约 国 还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审 查 了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它 回 顾 指 出, 公 约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不 将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人 驱 逐 出 境, 条 件 是 有 理 由 相 信 该 人 将 b 缔 约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联 邦 难 民 委 员 会 就 此 事 分 别 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 和 2006 年 2 月 16 日 所 作 的 两 项 决 定 的 副 本 GE.11-45567 387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严 重 危 险 如 果 申 诉 人 不 在 缔 约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该 国 就 不 能 将 该 人 驱 逐 出 境, 因 此 不 适 用 公 约 第 3 条 在 本 案 中,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的 持 续 存 在 无 法 予 以 确 认 因 此 缔 约 国 声 称, 公 约 第 3 条 不 适 用 于 申 诉 人, 在 本 案 中 也 不 可 能 发 生 违 反 该 条 款 的 行 为 6.11 缔 约 国 在 回 顾 了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及 其 关 于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后, c 赞 同 了 联 邦 难 民 署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列 举 的 证 实 其 驳 回 申 诉 人 庇 护 申 请 的 决 定 有 充 分 根 据 的 理 由 它 回 顾 指 出,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一 贯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量 侵 犯 人 权 的 事 实, 并 不 成 为 得 出 某 一 具 体 个 人 在 返 回 本 国 后 即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这 一 结 论 的 充 分 理 由, 因 此 为 第 3 条 第 1 款 可 预 见 真 实 的 和 个 人 的 目 的, 还 必 须 有 其 他 的 理 由 才 能 认 为 有 对 之 施 行 酷 刑 的 可 能 性 6.12 缔 约 国 回 顾 指 出, 委 员 会 曾 代 表 声 称 将 在 土 耳 其 遭 受 酷 刑 的 申 诉 人 审 查 了 若 干 份 来 文 它 指 出, 委 员 会 过 去 曾 认 定, 土 耳 其 的 人 权 状 况 令 人 关 切, 涉 及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好 斗 分 子 的 人 权 状 况 更 是 如 此, 因 为 他 们 可 能 遭 受 安 全 部 门 人 员 施 行 的 酷 刑 d 然 而, 委 员 会 在 认 定 在 强 行 遣 返 的 情 况 下 将 会 发 生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时, 它 已 确 认 那 些 申 诉 人 曾 参 与 过 在 政 治 上 支 持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活 动, 他 们 在 离 开 土 耳 其 前 曾 受 过 拘 留 和 遭 受 过 酷 刑, 他 们 有 关 遭 受 酷 刑 的 指 称 曾 得 到 独 立 的 资 料 来 源 如 医 疗 证 明 等 的 证 实 然 而, 在 先 前 两 份 针 对 瑞 士 的 来 文 中, 委 员 会 认 定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6.13 缔 约 国 指 出, 在 第 一 起 案 件 ( 第 112/1998 号 来 文,H.D. 诉 瑞 士,1999 年 4 月 30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 中, 委 员 会 除 其 他 外 指 出, 该 申 诉 人 从 未 因 任 何 具 体 指 控 而 受 过 起 诉, 来 文 所 援 引 的 起 诉 涉 及 的 是 他 属 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亲 属 而 不 是 他 本 人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没 有 任 何 情 况 表 明 该 申 诉 人 在 离 开 土 耳 其 后 曾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进 行 过 合 作, 或 表 明 其 亲 属 受 到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恐 吓 在 关 于 K.M. 诉 瑞 士 案 的 第 107/1998 号 来 文 中,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了 没 有 任 何 情 况 表 明 申 诉 人 在 离 开 土 耳 其 后 曾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合 作 的 这 一 事 实 6.14 缔 约 国 回 顾 指 出, 在 本 案 中, 该 国 主 管 当 局 在 认 真 分 析 了 一 切 有 关 的 证 据 后 得 出 了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关 于 因 他 被 怀 疑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有 关 联 而 曾 被 土 耳 其 当 局 逮 捕 虐 待 和 迫 害 的 指 称 不 可 信 缔 约 国 回 顾 指 出, 首 先 瑞 士 驻 土 耳 其 大 使 馆 进 行 了 调 查, 后 来 一 名 土 耳 其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于 2003 年 确 认, 土 耳 其 警 方 没 有 针 对 申 诉 人 的 政 治 表 现 的 记 录, 他 不 是 警 方 的 通 缉 犯, 也 没 有 不 准 向 他 签 发 护 照 的 禁 令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2001 年 4 月 18 日 的 审 讯 记 录 并 未 造 成 对 他 发 出 搜 查 令 或 逮 捕 令 的 后 果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2007 年 6 月 29 日 的 决 定 也 指 出 了 这 一 点 与 申 诉 c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d 缔 约 国 主 要 提 及 第 97/1997 号 来 文, Ayas 诉 瑞 典 案,1998 年 11 月 12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第 6.4 段 388 GE.11-45567
人 的 指 称 正 好 相 反,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并 非 仅 仅 是 根 据 它 对 所 涉 的 审 讯 记 录 真 实 性 的 怀 疑 才 驳 回 了 他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四 份 请 求 书 6.15 缔 约 国 称, 如 果 申 诉 人 是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通 缉 犯, 他 原 本 早 就 可 以 提 供 其 他 的 书 面 证 据, 例 如 确 认 他 被 捕 的 资 料, 正 式 逮 捕 令, 警 方 调 查 记 录, 起 诉 书, 或 他 与 律 师 的 来 往 信 件 此 外, 在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审 讯 记 录 方 面, 缔 约 国 声 称 它 迄 今 尚 对 签 署 该 记 录 的 检 察 官 的 姓 名 一 无 所 知 这 加 深 了 一 直 存 在 的 对 该 记 录 真 实 性 的 怀 疑 6.16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申 诉 人 向 联 邦 移 民 局 提 供 了 两 份 逮 捕 令 ( 即 所 谓 的 Örnek 29 ), 据 以 证 明 其 指 称 属 实 联 邦 移 民 局 对 注 明 日 期 为 2000 年 8 月 4 日 的 第 一 份 逮 捕 令 ( 提 供 了 副 本 )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了 严 格 审 查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该 逮 捕 令 是 土 耳 其 法 院 签 发 的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印 有 法 庭 的 信 头, 并 显 然 由 法 官 签 署 但 该 文 件 所 盖 的 却 是 检 察 院 的 印 章 缔 约 国 认 为 难 以 想 象 法 官 会 使 用 检 察 官 的 印 章 缔 约 国 指 出, 同 样 难 以 理 解 的 是 作 为 逮 捕 令 对 象 的 人 如 何 会 持 有 逮 捕 令 的 原 件 如 瑞 士 大 使 馆 所 述, 申 诉 人 从 未 受 到 警 方 通 缉 申 诉 人 只 是 在 获 得 了 瑞 士 大 使 馆 的 报 告 副 本 后 才 呈 交 了 上 述 的 逮 捕 令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进 行 申 诉 人 要 求 的 与 土 耳 其 律 师 核 实 该 逮 捕 令 真 伪 的 工 作 缔 约 国 指 出, 第 二 份 Örnek 29 有 着 与 第 一 份 文 件 相 同 的 特 点, 即 盖 有 一 名 检 察 官 的 印 章 6.17 至 于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2000 年 10 月 2 日 的 一 份 Dogus 报, 缔 约 国 解 释 指 出, 瑞 士 驻 土 耳 其 大 使 馆 与 该 报 社 一 名 员 工 进 行 了 联 系 结 果 是 在 与 档 案 资 料 核 对 后, 发 现 该 份 报 纸 是 伪 件 2000 年 10 月 2 日 该 报 原 件 未 载 有 搜 查 令 和 申 诉 人 的 相 片 该 报 原 件 第 1 版 的 内 容 与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报 纸 全 然 不 同 此 外, 该 报 第 4 版 所 载 的 各 种 期 刊 必 不 可 少 的 部 分 即 Impressum 在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报 纸 中 不 正 确 最 后, 该 报 原 件 第 1 版 的 标 题 为 红 色, 但 这 些 字 母 在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报 纸 中 却 显 出 白 色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该 报 没 有 刊 登 逮 捕 申 诉 人 的 逮 捕 令, 这 证 实 了 瑞 士 大 使 馆 与 之 联 系 的 土 耳 其 律 师 已 得 出 的 调 查 结 论 6.18 缔 约 国 补 充 指 出,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遭 到 迫 害 的 指 称 与 关 闭 其 店 铺 相 关 的 情 况 有 矛 盾 申 诉 人 在 以 寻 求 庇 护 者 身 分 提 供 的 证 词 中 声 称, 警 方 在 2000 年 9 月 关 闭 了 他 的 店 铺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表 明, 瑞 士 驻 土 耳 其 大 使 馆 已 在 2003 年 7 月 报 告 指 出, 申 诉 人 的 店 铺 其 实 是 他 的 兄 弟 而 不 是 警 方 在 2002 年 7 月 关 闭 的 申 诉 人 没 有 就 此 提 供 意 见 6.19 缔 约 国 回 顾 指 出, 该 国 庇 护 当 局 已 确 认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曾 受 到 迫 害 的 指 称 不 可 信 他 和 妻 子 的 健 康 问 题 不 是 过 去 遭 受 迫 害 所 致, 而 是 另 有 原 因 尤 其 可 证 实 这 一 点 的 是 申 诉 人 在 2003 年 12 月 政 治 庇 护 申 请 被 拒 后 表 现 出 了 各 种 心 理 隐 患 ( 如 家 庭 暴 力 ) 的 这 一 事 实 6.20 缔 约 国 宣 称, 出 于 所 有 这 些 考 虑 因 素, 它 认 可 了 联 邦 难 民 署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在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不 可 信 时 提 出 的 理 由 它 还 声 称,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未 能 使 人 相 信 存 在 着 他 将 在 土 耳 其 遭 受 酷 刑 的 确 切 理 由 例 如,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表 GE.11-45567 389
明 有 确 切 的 理 由 可 以 认 为, 强 行 驱 逐 申 诉 人 出 境 将 会 使 他 们 有 可 能 在 土 耳 其 面 临 可 预 见 真 实 和 亲 身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6.21 缔 约 国 在 结 束 发 言 时 请 委 员 会 宣 布 来 文 不 予 受 理,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也 由 于 公 约 第 3 条 不 适 用 于 本 案, 或 是 随 之 驳 回 来 文,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不 具 有 受 害 者 身 分, 或 是 裁 定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行 动 将 不 构 成 瑞 士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行 为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7.1 2009 年 5 月 26 日,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就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提 出 了 他 的 意 见 在 缔 约 国 涉 及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这 一 问 题 的 论 证 方 面, 他 声 称, 关 于 将 由 第 二 名 法 官 共 同 审 理 本 案 的 说 明 纯 粹 是 理 论 性 的 解 释 他 指 出,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工 作 量 很 大, 被 要 求 就 某 一 案 件 提 供 第 二 个 意 见 的 法 官 无 法 充 分 熟 悉 另 一 名 法 官 审 理 的 每 个 案 件 的 案 情 7.2 律 师 还 解 释 指 出, 他 一 直 与 请 愿 人 保 持 着 联 系, 并 定 期 接 到 他 们 的 电 话 上 一 次 当 面 会 见 的 时 间, 是 在 他 们 向 他 提 供 为 最 后 一 次 请 求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所 需 补 充 材 料 之 时 他 补 充 指 出, 鉴 于 本 案 的 情 况, 他 不 能 向 缔 约 国 当 局 提 供 请 愿 人 的 地 址 7.3 关 于 缔 约 国 认 为 2000 年 8 月 4 日 和 2005 年 1 月 10 日 的 逮 捕 令 Örnek 29 因 盖 有 检 察 官 的 印 章 而 是 伪 件 的 结 论, 该 律 师 解 释 说, 这 些 文 件 不 是 申 诉 人 亲 自 拿 到 的, 而 是 他 们 在 土 耳 其 的 亲 属 向 他 们 提 供 的 为 瑞 士 大 使 馆 工 作 的 那 名 律 师 并 未 检 查 这 些 逮 捕 令, 只 有 一 名 在 瑞 士 的 官 员 对 它 们 进 行 了 分 析, 该 官 员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是 原 件, 但 盖 的 却 是 检 察 官 的 印 章, 所 以 其 中 有 假 但 该 官 员 并 未 声 称 这 些 文 件 本 身 是 伪 件 该 律 师 补 充 指 出, 申 诉 人 知 道 瑞 士 当 局 对 第 一 份 逮 捕 令 的 真 实 性 有 所 怀 疑, 所 以 请 他 在 土 耳 其 的 亲 属 向 他 提 供 第 二 份 逮 捕 令, 他 可 能 已 经 将 在 法 庭 文 件 上 盖 上 有 问 题 的 检 察 官 印 章 的 情 况 告 诉 了 他 的 亲 属 但 尽 管 如 此, 他 的 亲 属 仍 然 向 他 提 供 了 盖 有 类 似 印 章 的 逮 捕 令 7.4 律 师 还 声 称, 关 于 关 闭 申 诉 人 店 铺 的 问 题, 瑞 士 大 使 馆 依 据 的 是 一 名 区 长 的 说 明 据 律 师 称, 该 区 长 对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并 不 知 情 该 区 长 指 出, 所 涉 的 店 铺 由 申 诉 人 和 他 的 兄 弟 经 营 了 一 两 年, 而 大 约 在 1 年 前 他 听 说, 他 的 兄 弟 已 经 关 了 那 家 店 铺, 申 诉 人 则 已 经 出 国 据 律 师 称, 这 只 是 证 实 了 请 愿 人 曾 开 过 一 家 店 铺 此 外 该 区 长 还 声 称, 他 无 法 知 道 申 诉 人 出 国 的 原 因 因 此, 这 与 申 诉 人 向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所 作 的 说 明 并 不 矛 盾 7.5 至 于 缔 约 国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健 康 问 题 是 在 其 庇 护 请 求 被 拒 后 出 现 的 这 一 说 法, 律 师 解 释 指 出, 一 名 精 神 科 医 生 M.E.B. 已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患 有 创 伤 后 应 激 障 碍, 这 是 遭 受 严 重 酷 刑 所 致 据 律 师 称, 显 然, 请 愿 人 在 庇 护 申 请 被 拒 并 必 须 离 开 瑞 士 而 又 得 不 到 免 遭 再 次 酷 刑 之 害 的 保 护 之 后 出 现 了 精 神 抑 郁 问 题 据 律 师 称, 缔 约 国 没 有 充 分 重 视 精 神 科 专 家 的 报 告 390 GE.11-45567
7.6 2010 年 2 月 12 日,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由 数 名 医 生 和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 在 2009-2010 年 编 写 的 有 关 申 诉 人 的 4 份 报 告, 并 提 供 了 一 名 医 生 在 2009 年 编 写 的 有 关 申 诉 人 妻 子 的 报 告 律 师 解 释 说,2008 年, 申 诉 人 开 始 到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治 病, 因 为 他 和 家 人 再 也 无 法 忍 受 他 的 心 灵 痛 苦 申 诉 人 的 生 殖 器 疼 得 很 厉 害, 全 身 有 烧 灼 和 搔 痒 感, 还 感 到 头 痛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2009 年 12 月 12 日 的 医 疗 报 告 指 出, 申 诉 人 因 遭 受 酷 刑 而 在 脑 中 重 现 酷 刑 痛 苦 的 幻 觉 2009 年 年 底, 申 诉 人 开 始 在 一 个 精 神 病 诊 所 接 受 治 疗 (2009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0 年 1 月 7 日 ) 该 诊 所 编 写 的 一 份 2010 年 1 月 1 日 的 报 告 指 出, 申 诉 人 因 遭 受 酷 刑 而 在 脑 中 重 现 当 时 痛 苦 的 幻 觉, 还 有 自 杀 的 念 头 有 时 他 在 诊 所 的 行 为 十 分 过 火, 并 拒 绝 与 任 何 人 互 动 7.7 律 师 称, 医 疗 报 告 阐 述 的 情 况 显 示, 申 诉 人 还 患 有 无 助 感 绝 望 难 以 集 中 精 神 做 恶 梦 等 其 他 症 状 此 外, 他 还 对 警 察 有 着 强 烈 的 恐 惧 感 7.8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还 指 出, 泌 尿 科 G. 医 生 未 发 现 申 诉 人 的 生 殖 器 有 任 何 问 题 据 律 师 称, 该 泌 尿 科 医 生 2009 年 9 月 14 日 的 报 告 表 示, 申 诉 人 是 被 酷 刑 摧 毁 了 的 人, 并 认 为 他 的 痛 苦 源 于 心 理 因 素 而 不 是 身 体 因 素 e 7.9 律 师 声 称, 鉴 于 这 些 资 料,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显 然 是 过 去 遭 受 酷 刑 所 致, 他 和 家 人 都 因 目 前 处 境 不 明 而 痛 苦 不 已 律 师 还 指 出, 提 交 的 医 疗 报 告 是 提 供 紧 急 援 助 的 结 果 医 生 没 有 调 查 申 诉 人 问 题 的 起 因, 而 是 试 图 向 他 提 供 临 时 救 济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申 诉 人 都 向 所 有 的 医 生 再 三 指 出 他 曾 在 土 耳 其 遭 受 过 酷 刑 至 于 申 诉 人 的 妻 子,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2010 年 11 月 25 日 的 报 告 指 出, 她 也 因 为 丈 夫 的 健 康 状 况 他 的 过 火 行 为 以 及 处 境 不 明 而 痛 苦 不 已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资 料 8.1 2010 年 3 月 19 日, 缔 约 国 重 申 了 它 先 前 的 立 场, 并 对 律 师 在 2010 年 2 月 12 日 所 提 的 意 见 作 出 了 回 应 它 指 出, 关 于 申 诉 人 生 殖 器 疼 痛 一 事, 检 查 过 申 诉 人 的 专 科 医 生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所 受 的 不 是 外 伤, 这 可 能 表 明 他 曾 遭 受 过 虐 待 8.2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各 份 医 疗 报 告 提 到 申 诉 人 曾 声 称 在 土 耳 其 遭 受 过 酷 刑 但 它 声 称,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的 报 告 提 到, 申 诉 人 曾 指 出 他 在 25 岁 时 在 警 察 局 被 拘 留 了 3 个 月 并 遭 受 过 酷 刑, 警 方 还 对 他 的 生 殖 器 施 行 了 电 击 缔 约 国 指 出, 这 种 说 法 与 申 诉 人 向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所 说 的 情 况 相 矛 盾 他 当 时 曾 说 自 己 多 次 被 捕 并 受 到 虐 待, 被 扣 留 了 一 两 天, 但 未 提 及 生 殖 器 受 到 折 磨 一 事 因 此,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医 疗 报 告 与 申 诉 人 的 心 理 问 题 并 非 因 以 往 的 酷 刑 所 致 这 一 结 论 不 矛 盾 e 档 案 文 件 显 示,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 要 求 G. 医 生 对 申 诉 人 的 病 例 提 供 意 见 GE.11-45567 391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资 料 9.1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 提 供 了 进 一 步 澄 清 情 况 的 说 明 他 承 认 缔 约 国 正 确 地 指 出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瑞 士 红 十 字 会 )2009 年 12 月 的 报 告 表 明 申 诉 人 曾 被 捕 和 被 拘 留 了 3 个 月 并 遭 受 了 酷 刑 但 他 解 释 说, 报 告 反 映 的 是 在 没 有 口 译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与 申 诉 人 讨 论 的 情 况 律 师 认 为, 对 申 诉 人 进 行 检 查 的 心 理 科 医 生 可 能 误 解 了 申 诉 人 的 说 明 律 师 称, 可 证 实 这 一 点 的 是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的 两 名 人 员 提 交 的 2010 年 8 月 10 日 的 信 件 据 该 信 所 述, 医 生 以 为 申 诉 人 当 时 说 的 是 他 在 3 个 月 期 间 内 多 次 入 狱, 而 不 是 被 监 禁 了 长 达 整 整 3 个 月 之 久 据 上 述 人 员 所 述, 申 诉 人 拒 绝 利 用 口 译 员 的 服 务, 因 为 他 对 同 胞 不 信 任 9.2 据 律 师 称, 这 与 申 诉 人 一 贯 的 说 法 相 符 :2000 年 7 月 15 日 他 首 次 被 捕, 最 后 一 次 被 捕 的 日 期 是 在 2000 年 8 月 底 虽 然 这 段 时 间 共 为 一 个 半 月, 但 律 师 指 出, 应 该 记 得 这 些 事 件 发 生 在 十 多 年 前, 因 此 申 诉 人 的 记 忆 出 现 某 种 偏 差 应 属 正 常 现 象 9.3 至 于 G. 医 生 报 告 的 申 诉 人 指 称 以 电 击 方 式 施 行 酷 刑 的 行 为, 律 师 再 次 认 为 那 是 误 解 所 致, 原 因 是 申 诉 人 德 语 欠 佳, 也 没 有 口 译 员 在 场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在 一 封 新 的 信 件 中 解 释 说, 当 时 病 人 将 疼 痛 感 描 述 为 似 乎 生 殖 器 受 到 了 电 击, 以 此 作 为 他 对 遭 受 酷 刑 情 景 的 描 述 律 师 认 为,G. 医 生 在 检 查 申 诉 人 时 也 受 到 了 类 似 的 误 导, 因 为 该 次 诊 病 又 是 在 没 有 口 译 员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9.4 律 师 在 2010 年 9 月 9 日 提 交 了 G. 医 生 2010 年 9 月 7 日 的 信 G. 医 生 确 认 了 在 2009 年 为 申 诉 人 诊 病 时 没 有 口 译 员 在 场 G. 医 生 解 释 说, 他 可 能 误 解 地 认 为 申 诉 人 遭 受 了 酷 刑, 其 实 申 诉 人 告 诉 他 的 是 他 感 到 一 种 好 像 是 生 殖 器 受 到 电 击 那 样 的 疼 痛 据 律 师 称, 这 一 信 息 很 重 要, 因 为 Ambulatorim Für Folter-und Kriegsopfer SRK 曾 研 究 过 G. 医 生 2009 的 报 告, 因 此 有 可 能 受 到 该 报 告 的 影 响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10.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委 员 会 必 须 首 先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同 一 事 项 并 没 有 在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议 之 中 10.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对 来 文 的 可 受 理 性 提 出 了 质 疑,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未 能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他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五 份 请 求 书 被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未 经 审 查 予 以 驳 回, 但 这 是 他 没 有 预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所 致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已 确 认, 负 责 审 理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法 官 在 驳 回 申 诉 人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的 请 求 时 已 事 先 作 出 了 初 步 评 估, 指 出 申 诉 人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获 得 成 功 的 机 会 极 小, 并 表 示 怀 疑 此 种 请 求 有 可 能 遭 到 滥 用 392 GE.11-45567
10.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先 前 已 提 出 若 干 次 上 诉, 包 括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请 求, 其 中 多 数 已 被 驳 回 它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曾 依 据 确 认 一 份 法 院 记 录 真 实 性 的 信 件 请 求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因 为 一 名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支 持 者 在 该 记 录 中 提 到 了 他 的 姓 名 委 员 会 指 出, 不 管 情 况 到 底 如 何, 该 法 院 记 录 已 提 交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该 当 局 已 参 照 申 诉 人 先 前 的 各 次 上 诉 审 查 了 该 份 记 录 有 鉴 于 此, 而 且 尽 管 缔 约 国 已 说 明 负 责 此 案 的 法 官 并 未 评 估 本 案 案 情, 还 说 明 如 要 驳 回 本 案, 该 法 官 必 须 另 请 一 名 法 官 提 供 额 外 意 见, 但 委 员 会 依 然 不 确 信 此 种 具 体 的 补 救 措 施 可 成 为 充 分 的 理 由, 使 之 不 致 审 查 来 文 所 述 的 案 情 实 质, 从 而 认 定 申 诉 人 所 提 指 控 的 可 受 理 性 已 得 到 充 分 证 实 10.4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缔 约 国 没 有 解 释 为 什 么 提 及 的 具 体 补 救 办 法 即 关 于 修 改 所 涉 决 定 的 第 五 份 请 求 书 与 审 理 中 的 案 件 有 关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仅 限 于 提 及 提 供 所 涉 补 救 办 法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可 能 产 生 的 效 能, 但 没 有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解 释 鉴 于 这 些 情 况, 并 根 据 档 案 中 已 有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认 为 本 案 的 申 诉 人 已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资 料, 可 据 以 着 手 审 议 案 情 10.5 缔 约 国 援 引 了 来 文 不 应 受 理 的 第 二 个 理 由, 即 该 国 当 局 已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的 存 在 未 得 到 确 认, 并 因 此 认 为 第 3 条 不 适 用 于 本 案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律 师 对 此 所 作 的 答 复 ( 见 上 文 第 7.2 段 ), 即 他 一 直 与 请 愿 人 保 持 着 联 系, 并 定 期 接 到 他 们 的 电 话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不 认 为 公 约 的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案 10.6 鉴 于 上 述 考 虑, 委 员 会 决 定 来 文 可 予 受 理, 因 为 它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提 出 了 问 题, 并 决 定 着 手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11.1 委 员 会 在 充 分 考 虑 各 当 事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审 议 了 这 一 申 诉 11.2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行 动 是 否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缔 约 国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某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该 人 驱 逐 或 遣 返 ( 驱 回 ) 至 该 国 11.3 在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相 信 如 果 申 诉 人 及 其 妻 子 在 返 回 土 耳 其 后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的 证 据,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状 况 然 而, 这 种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在 将 被 驱 回 到 的 国 家 中 其 本 人 是 否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委 员 会 重 申, 某 一 国 家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状 况 并 不 构 成 确 定 某 一 个 人 在 返 回 该 国 后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的 充 分 理 由 ; 因 此 必 须 举 出 其 他 的 理 由 表 明 所 涉 个 人 本 身 将 遭 受 危 险 相 反, 不 存 在 一 贯 公 然 侵 犯 人 权 的 状 况 未 必 意 味 着 某 一 个 人 在 其 具 体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不 会 遭 受 酷 刑 GE.11-45567 393
11.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执 行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即 在 评 估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时, 绝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但 是, 不 必 证 明 这 种 危 险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A/53/44, 附 件 九, 第 6 段 ) 但 这 种 危 险 必 须 是 其 本 人 会 面 临 和 切 实 存 在 的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曾 在 先 前 的 一 些 决 定 中 认 定, 酷 刑 的 危 险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本 人 会 面 临 的 f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行 使 委 员 会 的 管 辖 权 时, 必 须 相 当 重 视 所 涉 缔 约 国 的 机 关 对 事 实 所 作 调 查 的 结 果 11.5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认 为 所 提 供 的 事 实 无 法 使 它 认 定 : 如 果 申 诉 人 及 其 妻 子 返 回 土 耳 其, 他 们 将 会 有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本 人 会 面 临 的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在 作 出 这 一 认 定 时, 委 员 会 特 别 注 意 到 以 下 几 点 : 缔 约 国 对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认 为 申 诉 人 不 可 信 这 一 结 论 的 意 见 ;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使 用 伪 造 证 据 如 一 份 刊 有 申 诉 人 逮 捕 证 和 相 片 的 报 纸 使 用 两 份 据 称 由 法 官 签 署 但 盖 有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印 章 的 逮 捕 证 这 些 结 论 的 意 见 ; 以 及 瑞 士 大 使 馆 通 过 一 名 土 耳 其 律 师 获 得 的 关 于 土 耳 其 当 局 没 有 涉 及 申 诉 人 政 治 活 动 的 警 方 记 录 或 逮 捕 证 / 搜 查 证 的 信 息 委 员 会 已 对 申 诉 人 及 其 妻 子 的 意 见 给 予 了 应 有 的 重 视, 但 它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充 分 证 实 他 们 在 反 驳 或 澄 清 缔 约 国 在 答 辩 中 指 出 的 各 种 矛 盾 状 况 时 提 出 的 论 点 11.6 最 后,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在 登 记 来 文 后 提 交 的 医 学 专 家 和 精 神 科 专 家 的 结 论, 并 注 意 到 这 些 结 论 与 申 诉 人 向 瑞 士 庇 护 当 局 提 出 的 指 称 之 间 存 在 的 矛 盾 或 误 解 之 处 但 委 员 会 认 为, 尽 管 如 医 疗 专 家 报 告 所 述, 申 诉 人 目 前 患 有 心 理 问 题, 但 这 一 事 实 本 身 并 不 能 成 为 要 求 缔 约 国 承 担 不 将 申 诉 人 及 其 妻 子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这 一 义 务 的 充 分 理 由, 因 为 如 缔 约 国 有 关 当 局 所 述, 在 土 耳 其 可 获 得 适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11.7 鉴 上 所 述, 委 员 会 无 法 认 为 现 有 的 事 实 就 整 体 而 言 足 以 使 它 认 定, 如 果 申 诉 人 返 回 土 耳 其, 他 们 将 会 有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本 人 会 面 临 的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定, 将 他 们 遣 返 的 行 动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12.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按 照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定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行 动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f 除 其 他 外 请 见 第 258/2004 号 来 文, Dadar 诉 加 拿 大 案,2005 年 11 月 23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第 226/2003 号 来 文, T.A. 诉 瑞 典 案,2005 年 5 月 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第 356/2008 号 来 文, N.S. 诉 瑞 士 案,2010 年 5 月 6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394 GE.11-45567
第 357/2008 号 来 文 :Jahani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Fuad Jahani ( 由 律 师,Urs Ebnöther 先 生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9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Fuad Jahani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第 357/2008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Fuad Jahani, 生 于 1981 年, 系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国 民, 正 待 被 从 瑞 士 遣 送 回 其 原 籍 国 他 声 称, 瑞 士 若 将 他 遣 返, 会 构 成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他 由 律 师,Urs Ebnöther 先 生 代 理 1.2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该 申 诉 与 此 同 时, 委 员 会 依 照 议 事 规 则 第 108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CAT/C/3/Rev.4),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申 诉 人 来 文 期 间, 暂 不 将 申 诉 人 遣 送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系 为 伊 朗 库 尔 德 少 数 民 族 国 民 他 宣 称, 由 于 他 作 为 共 产 主 义 工 人 党 党 员 从 事 的 活 动, 他 不 得 不 逃 离 他 的 原 籍 国 并 于 2005 年 7 月 11 日 抵 达 瑞 士 申 请 庇 护 a 他 在 抵 达 瑞 士 后 很 快 就 提 出 了 庇 护 申 请, 并 成 为 在 瑞 士 境 内 积 极 开 展 活 动 的 伊 朗 反 对 派 运 动 成 员 a 联 邦 移 民 局 初 次 决 定 给 出 的 申 诉 人 入 境 日 期 为 2005 年 7 月 9 日 GE.11-45567 395
2.2 2007 年 11 月 26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决 定 不 审 议 申 诉 人 申 请 的 缘 由 然 而, 2008 年 1 月 25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支 持 了 申 诉 人 对 不 审 议 申 诉 提 出 的 上 诉, 责 成 移 民 局 审 议 案 情 事 由 2.3 2008 年 3 月 25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庇 护 申 请 2008 年 5 月 6 日, 法 院 因 提 出 上 诉 时 已 逾 期, 驳 回 了 针 对 拒 绝 庇 护 决 定 的 上 诉 2.4 2008 年 6 月 3 日, 申 诉 人 以 其 在 瑞 士 境 内 的 政 治 活 动 为 据 提 出 了 再 次 提 出 了 庇 护 申 请 2008 年 6 月 18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下 达 了 不 受 理 该 申 请 案 的 决 定 2008 年 7 月 14 日,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对 拒 绝 受 理 申 请 决 定 的 上 诉 2008 年 7 月 18 日, 联 邦 移 局 责 令 申 诉 人 最 迟 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 离 开 缔 约 国 国 境 自 限 期 之 日 起, 申 诉 人 一 直 非 法 滞 留 在 瑞 士 境 内 2.5 据 申 诉 人 称,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2008 年 7 月 14 日 的 裁 决 错 误 地 认 为 他 从 事 的 是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 其 系 属 瑞 士 境 内 伊 朗 反 对 派 运 动 的 分 支 ) 州 分 会 代 表 的 活 动 : 他 定 期 出 席 该 运 动 的 会 议 他 与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主 席 密 切 的 联 系, 以 及 他 定 期 开 展 的 电 台 广 播 宣 传, 并 不 证 明 一 旦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会 有 遭 遇 迫 害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认 为 法 院 未 考 虑 到 许 多 可 靠 的 报 告 揭 示 出 伊 朗 当 局 对 伊 朗 移 民 群 体 的 密 切 监 视, 并 立 有 档 案 记 录 这 些 伊 朗 侨 民 成 员 从 事 的 政 治 b 他 还 说, 为 此 原 因,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的 流 亡 伊 朗 人 一 旦 被 强 迫 返 回 其 原 籍 国, 即 会 面 临 遭 受 逮 捕 和 酷 刑 的 风 险 据 申 诉 人 称,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一 份 详 细 的 报 告 确 认, 瑞 士 境 内 身 居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重 要 职 位 的 伊 朗 公 民 均 面 临 这 样 的 风 险 c 2.6 申 诉 人 辨 称, 他 参 与 了 瑞 士 境 内 伊 朗 反 对 派 组 织 的 许 多 场 事 件 和 会 议, 而 且 瑞 士 当 局 对 此 事 实 之 并 无 异 议 他 还 宣 称, 在 互 联 网 的 一 些 网 址 上 都 上 传 了 他 d 参 与 反 对 派 活 动 的 照 片 并 且 还 刊 登 在 报 纸 上 此 外, 据 称 申 诉 人 还 经 常 参 与 瑞 士 境 内 广 播 电 台 的 宣 传 他 强 调, 正 如 法 院 最 近 的 判 决 书 所 述, 他 身 为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州 分 会 的 领 导 人, 在 瑞 士 境 内 伊 朗 反 对 派 运 动 中 居 重 要 地 位 e 为 此 原 因, 申 诉 人 重 申, 他 极 有 可 能 引 起 伊 朗 当 局 的 注 意, 而 且 他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不 仅 可 被 伊 朗 当 局 被 视 为 污 蔑 现 政 权 这 个 本 身 即 为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罪 恶 的 政 府, 而 且 可 被 视 对 伊 朗 国 家 安 全 的 威 胁 2.7 鉴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境 内 糟 糕 的 人 权 状 况 以 及 该 政 权 国 内 任 何 反 对 形 式 罪 恶 昭 彰 的 镇 压, 申 诉 人 称, 他 对 一 旦 被 迫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会 遭 到 酷 刑 行 为 之 害 的 担 心 之 害 的 担 心 是 确 确 实 实 的 事 实 他 还 说,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最 近 裁 定, 某 一 担 b c 为 了 证 明 他 的 申 诉, 申 诉 人 援 引 了 2007 年 ( 德 国 联 邦 内 务 部 发 表 的 ) 标 题 为 Verfassungsschutzbericht 的 报 告, 第 297 页 Michael Kirschner, 伊 朗 : 流 亡 在 外 的 政 治 组 织 活 动 分 子 和 成 员 返 国 后 遇 到 的 危 险, 了 解 伊 朗 当 局 信 息 的 渠 道, 瑞 士 移 民 局 2006 年 4 月 4 日 d 申 诉 人 提 及 的 网 址, 如 :www.k-d-panahandegan.org e 申 诉 人 援 引 了 2008 年 8 月 26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D-6849/2006 号 裁 决 396 GE.11-45567
任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州 分 会 代 表 职 务 的 人 若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会 有 遭 迫 害 的 风 险, f 因 此, 他 称, 这 个 论 断 对 他 的 案 情 也 同 样 适 用 2.8 申 诉 人 还 说, 他 身 为 伊 朗 库 尔 德 少 数 民 族, 亦 加 剧 了 一 旦 被 强 迫 返 回 后 会 面 临 迫 害 的 风 险 他 宣 称, 少 数 民 族 成 员 从 事 反 对 执 政 政 权 的 政 治 活 动 更 会 引 起 当 局 的 警 觉, 而 且 会 招 致 比 对 待 伊 朗 波 斯 族 国 民 更 严 厉 的 惩 罚 申 诉 3.1 申 诉 人 宣 称, 瑞 士 将 他 从 瑞 士 驱 逐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会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因 为 有 充 实 理 由 可 相 信 他 若 被 强 迫 送 回, 将 会 面 临 遭 迫 害 的 危 险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4 月 14 日, 缔 约 国 就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发 表 了 意 见 缔 约 国 辨 称,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一 旦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他 个 人 会 面 临 真 正 且 可 预 见 的 酷 刑 之 害 风 险 在 注 意 到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确 实 令 人 有 所 担 忧 并 援 g 引 了 委 员 会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的 同 时, 缔 约 国 回 顾 这 种 国 情 其 本 身 并 不 足 以 为 据 可 得 出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即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迫 害 之 虞 缔 约 国 辨 称,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他 若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即 会 面 临 可 预 见 的 个 人 遭 受 酷 刑 之 害 的 真 正 风 险 4.2 据 缔 约 国 称, 申 诉 人 在 国 内 司 法 审 理 期 间 宣 布, 他 2002 年 因 参 与 支 持 分 裂 主 义 领 导 人 厄 贾 兰 的 示 威 游 行, 遭 到 过 逮 捕 并 被 羁 押 了 两 个 星 期 然 而, 他 并 未 称 在 此 次 拘 留 期 间 曾 遭 受 过 酷 刑 缔 约 国 还 说, 联 邦 移 民 局 分 别 在 2007 年 11 月 26 日 和 2008 年 3 月 25 日 的 裁 决 中 宣 布, 认 为 促 使 申 诉 人 离 开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出 走 的 论 点 站 不 住 脚 此 外,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倘 未 就 其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援 用 无 遗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为 2008 年 5 月 6 日 联 邦 法 院 驳 回 他 对 联 邦 移 民 局 2008 年 3 月 25 日 拒 绝 其 申 请 的 裁 决, 是 申 请 是 逾 期 之 后 提 出 的 缘 故 因 此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裁 决 才 得 以 生 效 然 而,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重 点 述 及 的 是 他 基 于 离 开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之 后, 在 瑞 士 境 内 的 政 治 活 动 提 出 的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而 他 就 此 次 申 请 已 经 援 用 无 遗 了 一 切 补 救 办 法 4.3 关 于 申 诉 人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期 间 概 述 的 他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指 出, 联 邦 移 民 局 详 细 阐 明, 上 述 所 谓 的 政 治 活 动 不 可 信 系 为 该 局 为 何 不 审 议 申 请 的 缘 由 缔 约 国 还 强 调, 申 诉 人 并 未 援 用 无 遗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在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的 审 理 期 间 所 作 的 宣 称 也 不 可 f 同 上, 第 12-13 页, 第 4.2.2.2 段 g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缔 约 国 还 提 及 第 94/1997 号 来 文,K.N. 诉 瑞 士,1998 年 5 月 19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第 100/1997 号 来 文, J.U.A. 诉 瑞 士,1998 年 11 月 10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GE.11-45567 397
信 据 他 所 称, 他 因 身 为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Schaffhausen 州 分 会 代 表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引 起 了 伊 朗 当 局 的 警 觉 国 家 各 司 法 当 局 经 对 这 些 宣 称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之 后 得 出 结 论, 一 旦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申 诉 人 不 会 有 危 险 在 许 多 宗 寻 求 庇 护 未 遂 的 移 送 裁 决 案 中,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查 明, 伊 朗 的 秘 密 情 报 局 可 能 会 对 那 些 在 海 外 从 事 反 对 该 政 权 的 政 治 活 动 进 行 监 视, 但 只 有 当 这 些 政 治 反 对 活 动 人 士 可 划 入 特 定 的 类 型 ; 超 出 了 通 常 人 群 反 对 运 动 的 范 畴 ; 且 身 任 职 位 或 实 施 的 活 动 达 到 了 对 该 国 政 府 造 成 严 重 或 真 正 威 胁 的 程 度 时, 才 会 对 之 采 取 迫 害 行 动 h 缔 约 国 还 援 用 各 类 来 源 的 类 资 料 说, 凡 被 怀 疑 参 与 一 系 列 罪 行 或 代 表 某 些 具 体 政 治 集 团 从 事 的 人 也 会 有 遭 逮 捕 之 虞 4.4 缔 约 国 宣 称, 申 诉 人 援 引 的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并 未 说, 在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内 担 任 某 个 职 务 的 人 一 旦 返 回 伊 朗, 即 会 面 临 具 体 的 风 险 据 同 一 份 报 告 称, 即 使 一 再 参 与 反 对 当 前 伊 朗 政 权 的 活 动, 也 不 会 导 致 加 大 报 复 的 风 险 然 而, 该 报 告 确 实 指 出, 只 要 犯 有 暴 力 行 为, 或 在 特 定 集 团 中 切 实 担 任 高 级 职 务 的 人, 则 有 可 能 采 取 迫 害 行 动 i 缔 约 国 说,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不 是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中 提 及 的 主 要 流 亡 反 对 派 集 团 之 一 j 缔 约 国 还 说, 有 些 新 闻 界 的 成 员 称, 难 民 民 主 组 织 只 是 一 个 为 其 成 员 提 供 政 治 活 动 证 据, 从 而 可 使 之 滞 留 在 瑞 士 境 内 的 组 织 k 因 此, 假 若 伊 朗 当 局 正 在 监 视 这 个 协 会 的 活 动, 那 么, 伊 朗 当 局 也 极 有 可 能 意 识 到 这 几 个 可 持 保 留 的 问 题, 并 会 考 虑 到 这 些 因 素 4.5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完 全 基 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 至 2008 年 7 月 14 日 ( 这 是 联 邦 法 院 最 后 裁 决 的 日 期 ) 期 间 的 政 治 活 动 因 此, 缔 约 国 拒 绝 了 申 请 的 依 据, 即 他 从 事 的 下 述 所 谓 活 动 : 他 作 为 难 以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代 表 履 行 的 职 责 ; 他 曾 参 与 过 三 次 示 威 游 行 ; 以 及 他 被 一 家 当 地 广 播 电 台 招 募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说,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期 间 已 经 审 议 过 了 他 作 为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代 表 的 作 用, 而 且 自 那 时 起 再 无 新 的 发 展 动 态 缔 约 国 确 认, 从 申 诉 人 呈 送 的 关 于 其 各 类 活 动 的 资 料 无 法 推 断, 他 被 视 为 一 名 对 伊 朗 政 权 造 成 潜 在 威 胁 的 某 个 反 对 派 组 织 的 领 导 人, 因 此, 一 旦 返 回 即 会 有 遭 酷 刑 迫 害 之 虞 l 4.6 在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时, 联 邦 移 民 局 认 真 研 读 了 他 为 一 份 报 刊 上 撰 写 的 文 章 并 得 出 结 论, 虽 说 文 章 似 乎 采 用 了 呼 吁 推 翻 毛 拉 政 权 的 口 号 词, 但 文 章 并 未 令 人 得 到 申 诉 人 具 有 明 确 的 政 治 信 仰 倾 向 或 他 对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具 有 潜 在 的 危 险 性 该 文 章 反 而 显 得 是 为 了 充 当 申 诉 人 逃 离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之 后 寻 求 庇 护 理 由 的 藉 口 之 作, 甚 至 伊 朗 当 局 都 可 看 穿 这 把 戏 h i j k 缔 约 国 述 及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的 D-6849/2006 号 裁 决, 第 4.2.2.1 段,2008 年 8 月 26 日 缔 约 国 提 及 上 述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 参 见 上 文 脚 注 c 缔 约 国 提 及 上 述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缔 约 国 在 此 提 及 2007 年 4 月 25 日 周 刊 Die Weltwoche 的 一 篇 文 章 l 2007 年 11 月 26 日 的 决 定 398 GE.11-45567
4.7 关 于 申 诉 人 参 与 电 台 广 播 发 表 的 政 治 评 论, 缔 约 国 指 出, 联 邦 移 民 局 得 出 结 论, 申 诉 人 并 未 证 明 伊 朗 当 局 意 识 到 了 这 一 点, 或 当 局 将 据 此 视 之 为 危 险 人 物 最 后, 缔 约 国 坚 称, 申 诉 人 没 有 拿 出 任 何 证 据 证 实 他 是 库 尔 德 少 数 民 族, 因 此 会 加 剧 他 若 返 回 会 遭 受 迫 害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6 月 16 日, 申 诉 人 辨 称,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之 所 以 没 有 列 在 最 著 名 的 伊 朗 反 对 派 组 织 名 单 上, 是 因 为 这 只 是 一 份 示 意 性 的 名 单 他 还 说, 瑞 士 难 民 委 员 会 发 表 报 告 时,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仍 是 一 个 稚 嫩 的 新 协 会, 其 知 名 度 远 不 足 以 与 其 它 老 牌 反 对 派 运 动 同 日 而 语 然 而, 缔 约 国 的 若 干 法 庭 裁 决 则 承 认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的 存 在 申 诉 人 反 对 缔 约 国 认 同 一 些 报 刊 文 章 把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推 行 的 政 治 活 动 主 张 描 述 成 只 是 为 寻 求 庇 护 者 提 供 藉 口 的 说 法, 并 指 责 这 种 是 肤 浅 且 不 确 切 的 观 点 5.2 对 于 2008 年 8 月 16 日 联 邦 法 院 批 准 给 予 一 位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一 位 成 员 庇 护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坚 称, 这 个 人 的 情 况 与 他 一 样, 同 是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的 州 分 会 代 表 而 且 此 人 的 姓 名 与 他 的 姓 名 一 起 登 载 在 Kanoun 发 表 的 联 系 人 详 址 名 单 里 据 申 诉 人 称, 联 邦 法 院 为 此 专 门 确 认, 在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担 任 州 分 会 代 表 职 务 并 在 公 开 发 表 的 人 名 和 联 系 详 址 列 表 中 登 载 其 姓 名, 应 被 视 为 德 黑 兰 政 权 将 视 之 为 危 险 人 物 的 迹 象 他 还 说, 法 院 最 近 的 一 次 裁 决 也 批 准 了 一 位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难 民 地 位, 他 虽 是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的 成 员, 然 而 他 的 政 治 身 份 地 位 不 及 申 诉 人, 因 为, 此 人 只 负 责 示 威 游 行 期 间 的 安 保 工 作 m 申 诉 人 还 说, 联 邦 法 院 批 准 了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几 位 州 分 会 代 表 个 人 的 难 民 地 位 n 5.3 关 于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的 审 理 期 间, 联 邦 移 民 局 曾 仔 细 审 读 了 他 在 报 刊 上 发 表 的 撰 写 文 章, 申 诉 人 强 调, 这 与 Kanoun 发 表 的 其 他 文 章 无 二 致 凡 基 于 撰 写 这 些 文 章 被 缔 约 国 承 认 为 政 治 难 民 的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成 员 不 会 采 取 显 然 不 同 的 风 格 或 刻 意 发 表 赢 得 更 强 政 治 支 持 的 言 论 此 外, 申 诉 人 继 续 在 Kanoun 上 发 表 其 它 的 文 章, 并 参 与 反 对 伊 朗 政 权 的 示 威 游 行 和 广 播 电 台 宣 传 工 作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6.1 2009 年 8 月 24 日, 缔 约 国 回 复 了 申 诉 人 关 于 联 邦 移 民 局 或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再 次 决 定 批 准 给 予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一 些 成 员 庇 护 的 宣 称 缔 约 国 重 申, 上 述 主 管 机 构 系 基 于 每 一 个 人 的 具 体 案 情 要 素 进 行 裁 决 缔 约 国 还 称, 自 2007 年 初 以 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针 对 证 实 以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会 员 身 份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的 申 请 人 下 达 了 40 项 裁 决 对 每 个 人 的 所 涉 情 况 进 行 了 应 有 的 综 合 审 议 之 后, 仅 批 准 给 予 某 些 案 情 m 申 诉 人 提 及 2009 年 2 月 19 日 D-4581/2006 号 决 定 第 4.3 段 n 申 诉 人 提 及 联 邦 移 民 局 :2006 年 7 月 N440 341 号 决 定 ;2006 年 11 月 N409 182 号 决 定 ;2007 年 2 月 N397 027 号 决 定 ; 和 2009 年 2 月 N404 499 号 决 定 GE.11-45567 399
人 员 庇 护 o 即 使 两 个 人 在 同 一 组 织 内 从 事 同 样 的 活 动, 然 而, 一 旦 他 们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则 有 可 能 面 临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因 为 另 有 一 些 因 素 会 影 响 伊 朗 当 局 对 他 俩 的 警 惕 程 度 缔 约 国 重 申, 伊 朗 当 局 有 能 力 区 别, 哪 些 是 出 于 认 真 的 个 人 信 念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因 此 成 为 当 局 眼 里 具 有 重 大 政 治 颠 覆 潜 能 的 人 ; 哪 些 是 以 从 事 这 些 活 动 为 藉 口 争 取 在 第 三 国 境 内 获 得 居 住 权 为 首 要 目 的 人 6.2 缔 约 国 还 说,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蓄 意 力 争 为 其 成 员 提 供 庇 护 的 个 人 理 由, 该 协 会 几 乎 每 周 都 会 摆 好 摊 子, 拍 摄 其 成 员 散 发 小 册 子, 确 保 其 作 法 引 人 瞩 目, 并 将 这 些 照 片 上 传 到 协 会 的 网 站 上 在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仅 仅 作 为 协 会 成 员 其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从 他 国 脱 逃 之 后 寻 求 庇 护 的 个 人 理 由 之 后,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开 始 为 其 成 员 设 置 诸 如 后 勤 或 安 保 管 理 员 等 各 种 不 同 的 职 位 从 那 时 起, 大 部 分 涉 及 该 协 会 成 员 的 案 件 都 涉 及 当 事 人 究 竟 是 否 在 该 协 会 中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的 问 题 最 后, 缔 约 国 重 申, 是 否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得 基 于 每 个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判 定, 而 申 诉 人 的 案 件 并 未 证 明, 一 旦 他 若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即 会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意 见 7.1 2010 年 6 月 11 日, 申 诉 人 引 述 了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一 项 裁 决 p, 该 裁 决 认 定, 尤 其 鉴 于 2009 年 6 月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举 行 了 大 选 之 后, 该 国 境 内 的 普 遍 情 势, 将 过 去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曾 遭 受 过 逮 捕 和 酷 刑 的 申 诉 人 强 迫 遣 送 该 国 境 内, 会 构 成 违 反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申 诉 人 尤 其 指 出,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上 述 裁 决 承 认, 伊 朗 当 局 在 国 内 经 常 逮 捕 和 酷 刑 迫 害 参 与 和 平 示 威 游 行 的 人, 不 只 是 那 些 身 居 政 治 领 导 要 职 的 人, 还 有 那 些 只 是 反 对 该 政 权 的 普 通 人 该 法 院 还 指 出, 对 于 那 些 非 法 离 境 出 逃 的 申 诉 人 所 处 的 风 险 境 遇 亦 更 大 7.2 申 诉 人 在 意 见 书 中 还 宣 称, 他 非 法 逃 离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系 出 于 政 治 原 因 他 重 申, 他 自 2005 年 抵 达 再 瑞 士 以 来, 他 一 直 在 流 亡 中 积 极 从 事 反 伊 政 权 运 动 他 不 公 参 与 了 许 多 次 的 示 威 游 行, 而 且 他 除 了 担 任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的 州 分 会 领 导 之 外, 还 主 持 了 一 个 名 为 抵 抗 之 声 的 广 播 电 台 节 目 鉴 于 伊 朗 当 局 密 切 地 监 视 不 同 政 见 人 士 的 一 切 活 动, 包 括 当 局 视 为 监 视 之 列 的 参 与 和 平 示 威 游 行,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可 认 为, 若 申 诉 人 被 遣 送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即 会 遭 到 拘 捕 和 审 讯 他 无 法 证 明 他 系 按 合 法 手 续 离 境 的 事 实, 即 会 让 他 陷 入 更 糟 糕 的 境 地 7.3 2011 年 2 月 28 日,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过 去 几 个 月 来 他 一 直 继 续 主 持 一 家 名 为 Lora 地 方 电 台 的 广 播 工 作 他 一 直 在 每 周 广 播 的 名 为 抵 抗 之 声 节 目 中 朗 诵 他 自 己 撰 写 的 诗, 以 阐 述 他 本 人 对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当 情 势 的 感 念 q 他 还 o 缔 约 国 引 述 了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对 2007 年 7 月 2 日 关 于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后 勤 管 理 员 案 件 2008 年 1 月 21 日 和 2008 年 9 月 18 日 关 于 该 协 会 另 两 名 会 员 案 件 2009 年 1 月 16 日 关 于 协 会 一 名 安 保 管 理 员 案 件, 以 及 2009 年 3 月 19 日 关 于 协 会 一 名 州 分 会 管 理 员 案 件 的 裁 决 p R.C. 诉 瑞 典 案,2010 年 3 月 9 日, 第 41827/07 号 申 诉 q 申 诉 人 列 入 了 他 撰 写 的 两 首 诗 400 GE.11-45567
说, 他 一 直 是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一 名 活 跃 的 会 员, 而 且 仍 是 Schaffhausen 州 分 会 的 代 表 此 外, 他 继 续 参 与 全 瑞 士 伊 朗 流 亡 反 对 派 组 织 的 示 威 游 行 和 公 共 活 动 7.4 在 同 一 份 意 见 书 中,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过 去 几 个 月 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严 重 恶 化 他 宣 称, 仅 2011 年 1 月 期 间 至 少 有 66 人, 包 括 许 多 政 治 活 动 人 士 惨 遭 处 决 申 诉 人 还 特 地 列 入 了 2011 年 1 月 6 日, 国 际 人 权 联 盟 的 新 闻 发 布 稿, 报 告 称 一 个 月 之 内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就 处 决 了 约 70 人, 包 括 以 一 起 以 公 开 绞 刑 方 式 执 行 的 处 决 上 述 70 人 中 至 少 有 18 人 据 称 是 因 政 治 原 因, 以 moharebeh ( 忤 逆 真 主 ) 和 世 间 腐 败 这 种 含 糊 其 辞 的 罪 名 遭 处 决 他 还 提 及, 欧 洲 议 会 2011 年 1 月 18 日 的 决 议 尤 其 表 示 担 心 对 某 些 宗 教 和 族 裔 群 体 的 迫 害, 以 及 最 近 关 于 自 2009 年 6 月 以 来, 在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实 施 法 外 处 决 的 指 控 申 诉 人 还 宣 称, 伊 朗 政 府 最 近 设 立 了 网 络 警 察 单 位 负 责 追 踪 和 评 估 互 联 网 上 反 对 派 社 会 网 络 组 织 的 间 谍 和 骚 乱 活 动 的 程 度 r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身 为 隶 属 逊 尼 派 的 库 尔 德 族 裔, 他 若 返 回, 他 会 面 临 : 身 为 政 治 活 动 人 士 隶 属 族 裔 少 数 的 成 员, 和 隶 属 宗 教 少 数 成 员, 三 倍 叠 加 的 受 迫 害 风 险 s 据 申 诉 人 称, 过 去 几 年 有 多 名 库 尔 德 人 遭 处 决 或 因 支 持 库 尔 德 族 武 装 抵 抗 运 动 被 关 押 在 死 囚 牢 房 t 最 后, 申 诉 人 重 申, 鉴 于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极 为 令 人 震 惊 的 人 权 情 况, 人 权 局 势 近 几 个 月 来 的 严 重 恶 化, 尤 其 不 利 于 人 权 活 动 者 和 政 治 反 对 派 人 士, 并 鉴 于 他 本 人 是 非 法 逃 离 该 国 的, 加 上 系 属 族 裔 和 宗 教 方 面 的 双 重 少 数 群 体, 和 在 互 联 网 与 广 播 电 台 上 积 极 从 事 政 法 反 对 派 活 动 的 人 士, 他 若 返 回 无 疑 必 遭 逮 捕 他 还 说, 他 本 人 极 有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或 其 它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包 括 在 走 过 一 场 不 公 平 的 审 理 之 后, 被 判 处 死 刑 u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8.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符 合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受 理 条 件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r s t u 申 诉 人 列 入 了 2011 年 1 月 24 日 Boston Globe 刊 登 的 一 篇 报 导 伊 朗 电 视 台 宣 布 建 立 网 络 警 察 的 文 章 他 述 及 2010 年 7 月 1 日 少 数 群 体 利 益 集 团 国 际 推 出 标 题 为 2010 年 世 界 少 数 人 和 土 著 人 民 的 状 况 伊 朗 的 报 告 报 告 指 出 非 什 叶 派 穆 斯 林 面 临 着 社 会 歧 视, 而 伊 朗 国 内 各 地 许 多 逊 尼 派 清 真 寺 被 摧 毁 报 告 还 强 调 在 一 些 逊 尼 派 占 人 口 多 数 的 省 份, 诸 如 库 尔 德 斯 坦 省 和 胡 齐 斯 坦 省, 逊 尼 派 的 政 治 代 表 比 例 则 不 足 申 诉 人 引 述 了 2011 年 1 月 26 日 人 权 观 察 发 表 的 社 题 为 伊 朗 : 深 化 的 权 利 危 机 的 报 告 报 告 宣 称, 在 就 诸 如 确 凿 可 靠 的 酷 刑 指 控 强 行 逼 供 和 违 反 与 律 师 接 洽 权 等 案, 对 涉 案 人 员 进 行 审 理 期 间 违 规 之 举 层 出 不 穷 申 诉 人 述 及,2003 年 3 月 12 日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对 厄 贾 兰 诉 土 耳 其 案, 第 46221/99 号 上 诉 的 裁 决 GE.11-45567 401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该 同 一 事 项 未 曾, 且 亦 未 正 在 接 受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8.2 缔 约 国 宣 称, 自 2008 年 5 月 6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因 上 诉 已 经 逾 法 定 时 限, 驳 回 了 他 对 2008 年 3 月 25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以 来, 申 诉 人 未 就 第 一 次 庇 护 申 请,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因 此, 限 期 之 日 过 后, 上 述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即 生 效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正 如 缔 约 国 本 身 所 指 出 的, 申 诉 人 的 来 文 所 住 所 的 是 他 于 2008 年 6 月 3 日 提 出 的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然 而,2008 年 6 月 18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则 驳 回 了 他 的 第 二 次 申 请 2008 年 7 月 14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针 对 上 述 决 定 的 上 诉 因 此, 申 诉 人 就 第 二 次 申 请, 援 用 无 遗 了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为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可 受 理, 并 着 手 审 议 来 文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9.1 委 员 会 在 充 分 考 虑 各 当 事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审 议 了 这 一 申 诉 9.2 委 员 会 面 前 的 问 题 是, 移 送 申 诉 人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是 否 构 成 缔 约 国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义 务 若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某 人 在 另 一 国 会 有 面 临 遭 酷 刑 危 险, 即 不 得 将 此 人 驱 逐 或 送 回 该 国 的 行 为 9.3 为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若 被 送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会 有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委 员 会 必 须 兼 顾 一 切 相 关 的 考 虑,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着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此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该 国 他 本 人 是 否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9.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执 行 公 约 第 3 条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阐 明, 评 估 是 否 存 在 酷 刑 的 危 险, 绝 不 仅 凭 纯 粹 的 理 论 或 怀 疑 然 而, 对 此 并 不 需 要 证 明 这 种 危 险 极 可 能 发 生, 但 委 员 会 提 醒 地 指 出, 通 常 应 由 申 诉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他 必 须 拿 出 可 论 证 的 案 情, 证 明 他 会 有 可 预 见 的 真 正 人 身 风 险 v 此 外,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阐 明, 委 员 会 还 必 须 确 定, 申 诉 人 究 竟 是 在 显 然 致 使 他 更 易 遭 受 酷 刑 的 所 涉 国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w 委 员 会 还 提 醒 地 指 出, 委 员 会 虽 相 当 重 视 缔 约 国 机 构 的 调 查 事 实, 但 委 员 会 有 权 参 照 案 情 情 节, 对 案 件 事 实 作 出 自 由 的 评 估 9.5 委 员 会 首 先 注 意 到,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人 权 的 实 际 状 况 极 为 令 人 担 忧,2009 年 6 月 该 国 举 行 大 选 后 的 局 势 则 更 令 人 堪 忧 委 员 会 得 悉, 许 多 报 告 具 体 揭 露 了 对 众 多 改 革 者 学 生 记 者 和 人 权 捍 卫 者 的 镇 压 和 任 意 逮 捕, 其 中 有 v w 委 员 会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见 上 述 脚 注 g, 以 及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就 第 203/2002 来 文,A.R. 诉 荷 兰 案,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见 委 员 会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8(e) 段 402 GE.11-45567
些 人 被 判 处 死 刑 和 遭 处 决 x 缔 约 国 本 身 即 已 承 认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诸 多 层 面 的 人 权 状 况 令 人 担 忧 9.6 委 员 会 还 回 顾, 申 诉 人 虽 未 向 委 员 会 提 及 下 述 事 实, 然 而,2002 年 3 月, 申 诉 人 身 为 库 尔 德 少 数 民 族 成 员 显 然 因 参 与 支 持 分 裂 主 义 领 导 人 厄 贾 兰 的 示 威 游 行 被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拘 留 了 两 个 星 期 自 他 抵 达 瑞 士 之 后, 他 一 直 积 极 地 担 任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Schaffhausen 州 分 会 的 代 表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参 与 了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组 织 的 多 次 示 威 游 行, 并 在 电 台 广 播 中 表 达 了 他 反 对 伊 朗 政 权 的 政 治 观 念 缔 约 国 并 未 否 认 他 的 这 些 活 动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在 Kanoun 杂 志 上 发 表 若 干 篇 他 撰 写 的 文 章, 公 布 了 他 的 姓 名 和 电 话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认 为 伊 朗 当 局 可 经 查 实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引 述 的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的 裁 决, 该 裁 决 准 予 对 难 民 民 主 协 会 一 位 与 他 本 人 同 样 身 任 该 协 会 州 分 会 代 表 职 务 成 员 的 庇 护 y 9.7 由 鉴 于 此, 并 参 照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境 内 尤 其 阻 碍 人 权 捍 卫 者 和 反 对 派 成 员 行 使 其 言 论 自 由 权 的 普 遍 人 权 状 况 并 考 虑 到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境 内 从 事 的 政 治 反 对 派 活 动,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若 返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申 诉 人 会 有 遭 酷 刑 的 风 险 10.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依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遣 送 申 诉 人 回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将 相 当 于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11.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8 条 第 5 款 在 本 决 定 转 送 90 天 内 向 其 通 报 针 对 上 述 决 定 采 取 的 步 骤 x 例 如,2009 年 7 月 7 日,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六 位 人 权 专 家 ( 分 别 主 管 以 下 领 域 : 法 外 处 决 即 决 处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 增 进 和 保 护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权 问 题 ;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惩 罚 问 题 ; 以 及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 表 示 关 切 的 是,2009 年 针 对 伊 朗 总 统 大 选 举 行 的 相 关 抗 议 期 间, 与 安 全 部 队 发 生 了 冲 突, 据 称 安 全 部 队 使 用 了 真 枪 实 弹 和 橡 皮 子 弹, 至 少 有 20 人 遭 杀 害, 另 有 数 百 人 受 伤 这 些 专 家 还 表 示 关 切 上 述 报 告 揭 露, 在 无 任 何 指 控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逮 捕 和 拘 留, 以 及 对 被 拘 留 者 的 虐 待 行 为 参 见 http://www.ohchr.org/en/news 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8383&LangID=E; 还 请 见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为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编 撰 的 文 件 :A/HRC/WG.6/7/IRN/2, 如 第 28 31 和 56 段 ;A/HRC/WG.6/7/IRN/3 和 Corr.1, 第 28-29 段 ; 和 还 请 见 2011 年 2 月 2 日,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就 2011 年 1 月 期 间 至 少 66 人, 其 中 包 括 3 名 政 治 犯 遭 处 决 问 题 发 表 的 讲 话 http://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10698&langid =E y 2008 年 8 月 26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院 的 D-6849/2006 号 决 定 GE.11-45567 403
第 369/2008 号 来 文 :E.C.B.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E.C.B.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8 年 12 月 14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E.C.B.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69/2008 号 来 文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E.C.B. 为 刚 果 共 和 国 人 士, 于 1977 年 1 月 10 日 出 生 他 声 称, 强 制 他 返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构 成 瑞 士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在 提 交 本 来 文 时, 他 无 律 师 代 理 2009 年 12 月 5 日, 申 诉 人 指 定 由 Alfred Ngoyi wa Mwanza 代 理 他 1.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将 该 申 诉 转 达 缔 约 国 1.3 2009 年 1 月 21 日, 考 虑 到 申 诉 人 收 集 到 新 的 资 料,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特 别 报 告 员 要 求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未 完 成 审 议 该 申 诉 前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驱 往 刚 果 共 和 国 或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他 指 出 他 将 根 据 从 缔 约 国 收 到 的 资 料 和 评 论 修 订 这 一 要 求 2009 年 1 月 23 日 缔 约 国 通 知 委 员 会, 在 委 员 会 未 完 成 对 来 文 审 议 之 前, 不 会 执 行 驱 逐 申 诉 人 的 决 定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来 自 刚 果 共 和 国 南 部 的 Nkayi 市 他 是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的 活 跃 份 子 和 成 员, 并 且 在 促 进 他 原 籍 国 的 民 主 建 设 方 面 一 直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他 曾 是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青 年 团 的 主 席 2.2 1997 年 至 1998 年 间, 在 政 府 军 与 未 来 总 统 萨 苏 - 恩 格 索 的 民 兵 冲 突 期 间, 申 诉 人 由 于 其 政 见 及 他 不 利 于 萨 苏 - 恩 格 索 部 队 夺 权 企 图 的 行 动, 成 了 萨 苏 - 恩 格 索 民 兵 的 目 标 1999 年 1 月 15 日, 申 诉 人 在 科 特 迪 瓦 得 到 庇 护, 他 以 那 里 为 404 GE.11-45567
基 地, 继 续 从 事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参 加 了 一 个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申 诉 人 的 哥 哥 G.D.B.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创 办 人 的 亲 密 合 作 者, 他 在 俄 罗 斯 联 邦 过 着 放 逐 生 涯 2.3 根 据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干 部 的 建 议, 申 诉 人 决 定 不 在 他 向 科 特 迪 瓦 申 请 庇 护 时, 透 露 他 逃 离 的 真 正 原 因, 因 为 他 考 虑 到 萨 苏 - 恩 格 索 与 科 特 迪 瓦 的 总 统 维 持 着 良 好 关 系, 因 此 可 能 追 捕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积 极 份 子 2.4 在 他 逗 留 科 特 迪 瓦 期 间, 申 诉 人 创 办 了 一 个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他 的 协 会 很 成 功, 有 若 干 青 年 加 入 了, 尤 其 是 北 部 的 阿 拉 萨 内 瓦 塔 拉 的 支 持 者 洛 朗 巴 博 的 支 持 者 认 为 他 的 协 会 是 一 个 为 了 协 助 北 部 人 抬 头 的 机 构 因 此 引 起 了 青 年 爱 国 者 对 申 诉 人 的 威 胁 申 诉 人 恐 怕 他 的 生 命 和 安 全 得 不 到 保 障, 离 开 了 科 特 迪 瓦, 与 他 在 俄 罗 斯 联 邦 的 兄 弟 会 合 在 俄 罗 斯 联 邦 他 又 遭 到 了 种 族 主 义 歧 视 和 受 到 了 攻 击, 所 以 他 又 离 开 了 2.5 2003 年 12 月 26 日,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申 请 庇 护 2004 年 8 月 25 日 联 邦 难 民 局 拒 绝 了 他 的 申 请 2008 年 11 月 24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驳 回 了 他 的 上 诉, 并 限 定 他 于 2009 年 1 月 5 日 前 离 开 瑞 士 2.6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逗 留 期 间, 一 直 继 续 他 的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活 动, 这 个 协 会 被 认 为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有 密 切 关 系 2.7 2009 年 1 月 10 日,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一 些 新 的 证 据, 包 括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主 席 的 一 份 证 明 书 和 他 的 兄 长 的 身 份 文 件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 尽 管 已 签 署 了 大 赦 令, 允 许 反 对 派 返 回 刚 果, 但 发 生 了 许 多 宗 针 对 南 方 人 的 报 复 事 件, 他 们 被 认 为 是 当 前 政 权 的 真 正 反 对 者 他 也 声 称 他 的 兄 长 G.D.B. 针 对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权 的 十 分 敌 对 活 动 也 使 他 面 对 具 体 和 严 重 的 危 险 他 的 若 干 亲 人 因 为 与 他 兄 长 的 关 系, 受 到 了 当 前 政 权 的 迫 害, 并 遭 到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3.2 他 也 声 称, 由 于 他 是 反 对 派 的 支 持 者, 他 可 能 会 遭 受 聆 讯 压 力 和 其 他 措 施, 迫 他 透 露 在 海 外 的 实 际 活 动 此 外, 他 在 逃 离 刚 果 后 的 活 动, 即 创 办 和 指 导 一 个 目 的 在 于 促 进 民 主 价 值 的 协 会, 使 他 遭 受 风 险, 因 为 这 个 协 会 正 如 他 的 政 党 是 反 对 目 前 刚 果 统 治 者 的 意 识 形 态 的 作 为 理 由, 申 诉 人 提 到 G.T.M. 先 生 的 案 件, 后 者 于 2008 年 12 月 由 于 身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积 极 成 员 而 被 逮 捕, 他 声 称 这 一 案 件 证 明 了 如 将 他 遣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他 将 面 临 酷 刑 3.3 关 于 返 回 他 的 最 后 一 个 居 住 国 科 特 迪 瓦 的 问 题,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被 青 年 爱 国 者 认 为 是 瓦 塔 拉 先 生 的 支 持 者, 在 缺 少 法 治 的 情 况 下, 他 会 遭 受 真 正 的 危 险, 并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护 此 外, 考 虑 到 非 洲 国 家 之 间 的 合 作,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极 有 可 能 被 交 给 刚 果 当 局, 特 别 是 因 为 他 曾 向 科 特 迪 瓦 当 局 隐 藏 了 1999 年 逃 离 刚 果 的 真 正 原 因 GE.11-45567 405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6 月 30 日, 缔 约 国 提 出 了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申 诉 的 事 实 的 意 见 缔 约 国 说 申 诉 人 在 其 2008 年 12 月 14 日 的 来 文 中 只 是 回 顾 了 他 已 向 瑞 士 当 局 提 出 的 理 由, 及 支 持 他 申 请 庇 护 的 证 据 缔 约 国 提 到 申 诉 人 2009 年 1 月 10 日 向 委 员 会 提 到 的 新 文 件, 认 为 这 些 文 件 并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用 来 推 翻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2008 年 11 月 24 日 的 决 定 的 新 元 素 或 论 据 4.2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的 案 例 法 和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其 中 规 定 申 诉 人 必 须 证 明 自 己 如 被 遣 返 原 籍 国, 则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现 实 严 重 的 人 身 风 险 关 于 有 证 据 显 示 在 有 关 国 家,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违 反 人 权 情 况, 缔 约 国 回 顾 其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2008 年 11 月 24 日 的 判 决, 其 中 提 到 在 内 战 结 束 后, 及 在 萨 苏. 恩 格 索 政 府 与 敌 对 民 兵 在 签 署 和 平 协 定 后, 该 国 的 情 况 已 平 定 下 来, 不 再 处 于 普 遍 的 内 战 状 态 下 此 外, 申 诉 人 的 原 籍 也 不 是 该 国 最 不 稳 定 的 Pool 地 区, 而 是 Nkayi 地 区 缔 约 国 也 指 出 申 诉 人 没 有 在 任 何 时 刻 提 到 过 他 在 过 去 曾 遭 受 酷 刑 和 虐 待 4.3 至 于 申 诉 人 声 称 在 刚 果 进 行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指 出 瑞 士 当 局 发 现 申 诉 人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陈 述 缺 乏 内 容, 他 并 作 出 了 许 多 矛 盾 和 不 一 致 的 声 明 在 2003 年 12 月 对 他 进 行 的 第 一 次 聆 讯 时, 申 诉 人 声 称 曾 当 过 Nkayi 市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党 青 年 运 动 的 协 调 员, 而 在 2004 年 2 月 10 日 的 聆 讯 中, 他 则 说 他 是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青 年 运 动 的 主 席 此 外, 申 诉 人 声 称, 于 1998 年 11 月 离 开 Nkayi, 因 为 受 到 了 萨 苏 恩 格 索 的 民 兵 在 这 个 月 里 发 动 的 攻 击, 而 实 际 上 这 些 攻 击 是 在 1998 年 12 月 开 始 的 b 此 外,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秘 书 长 1996 年 1 月 20 日 发 出 的 关 于 他 是 积 极 活 动 份 子 的 证 明 并 没 有 指 出 申 诉 人 是 在 什 么 时 候 加 入 该 政 党 的, 也 没 有 指 出 他 曾 是 哪 一 个 分 部 的 主 席 或 协 调 员 缔 约 国 也 强 调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提 供 关 于 他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可 能 引 起 的 危 险 的 详 细 资 料 此 外,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认 为 作 为 该 国 最 大 的 合 法 反 对 党 之 一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的 成 员 目 前 并 没 有 受 到 迫 害 c 在 和 平 协 定 之 后, 国 会 于 2003 年 8 月 批 准 了 一 项 针 对 曾 与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府 军 冲 突 的 民 兵 的 大 赦 法 令 2008 年 8 月,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在 布 拉 柴 维 尔 市 举 行 了 一 次 政 党 会 议, 并 没 有 发 生 问 题 或 报 复 行 为, 缔 约 国 因 此 认 为, 申 诉 人 并 无 客 观 的 理 由 可 认 为 他 会 由 于 参 加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的 活 动 而 受 到 任 何 迫 害 d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b c d 美 国 难 民 委 员 会, 世 界 难 民 调 查,1999 年 刚 果 - 布 拉 柴 维 尔,1999 年 1 月 1 日 大 赦 国 际, 刚 果 共 和 国, An old generation of leaders in new carnage,1999 年 3 月 25 日 大 赦 国 际 报 告,2008 年, 刚 果 共 和 国 ; 人 权 观 察, 刚 果 ( 布 拉 柴 维 尔 ); 美 国 国 务 院, 人 权 做 法 国 别 报 告,2007 年, 刚 果 共 和 国,2008 年 3 月 11 日 见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2008 年 6 月 28 日 关 于 M. 诉 联 合 王 国 一 案 的 不 可 受 理 决 定 ( 第 25087/06 号 ) 其 中 法 院 裁 定, 刚 果 的 目 前 情 况, 不 能 令 人 认 为 前 总 统 Lissouba 的 雇 员 和 支 持 者, 在 被 驱 回 刚 果 后, 会 受 到 不 人 道 的 待 遇 406 GE.11-45567
4.4 关 于 申 诉 人 说, 他 在 逃 离 出 生 的 城 市 后, 曾 参 与 赞 成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立 场 的 工 作, 缔 约 国 指 出, 难 以 相 信 申 诉 人 可 以 立 即 参 与 一 个 根 据 他 说 在 1998 年 12 月 才 在 巴 黎 成 立 的 组 织 此 外, 申 诉 人 对 他 在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内 的 活 动 只 作 了 很 含 糊 的 说 明, 只 在 第 二 次 聆 讯 时, 才 提 到 他 在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活 动 会 使 他 在 刚 果 遭 受 危 险 在 2009 年 1 月 10 日 他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补 充 陈 述 时, 申 诉 人 指 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一 位 高 级 成 员 曾 在 2008 年 12 月 被 逮 捕 然 而, 由 于 他 作 为 一 个 反 对 派 的 行 动 和 名 声 并 不 可 信, 不 能 据 此 而 推 测 他 本 人 会 有 危 险 关 于 申 诉 人 所 谓 的 兄 长 G.D.B. 的 身 份 文 件, 缔 约 国 认 为 他 所 谓 的 兄 长 ( 一 名 反 对 派 ) 的 姓 不 同 于 申 诉 人 的 姓, 他 的 名 字 也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一 俄 罗 斯 主 席 的 名 字 不 同 他 所 谓 的 兄 长 的 手 写 证 明 书 也 未 能 证 实 他 们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4.5 关 于 他 在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方 面 的 活 动 ( 据 称 是 他 在 2000 年 在 科 特 迪 瓦 创 办 的 ) 会 导 致 他 被 迫 害 的 声 称, 缔 约 国 指 出 在 成 立 该 组 织 的 章 程 上 的 签 字 不 同 与 申 诉 人 在 聆 讯 记 录 上 的 签 名, 在 内 政 部 的 收 件 收 据 上 也 无 他 的 签 名 此 外, 申 诉 人 有 关 他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的 陈 述 及 这 些 活 动 可 能 引 起 的 威 胁 都 很 含 糊, 缺 少 可 靠 的 证 据 此 外, 申 诉 人 声 称 受 到 青 年 爱 国 者 团 体 而 不 是 政 府 人 员 的 威 胁 为 了 这 个 原 因,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不 太 可 能 会 受 到 公 约 第 1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以 官 方 身 份 行 使 职 权 的 人 的 虐 待 此 外, 根 据 阿 比 让 瑞 士 大 使 馆 的 调 查, 申 诉 人 从 来 没 有 提 到 过 他 是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的 成 员, 及 他 与 青 年 爱 国 者 的 麻 烦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是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成 员 或 他 曾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或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活 动 过 的 说 法 也 不 可 信 即 使 如 此, 他 声 称 为 这 些 组 织 从 事 的 行 动, 目 前 也 没 有 理 由 可 以 相 信, 因 此 会 引 起 他 在 刚 果 或 科 特 迪 瓦 受 到 迫 害 4.6 科 特 迪 瓦 的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承 认 申 诉 人 的 难 民 身 份 并 非 他 在 刚 果 受 到 个 人 的 迫 害 的 证 据 根 据 阿 比 让 瑞 士 大 使 馆 的 情 报, 申 诉 人 是 由 于 刚 果 的 普 遍 情 况 而 被 承 认 为 难 民 的, 申 诉 人 对 此 并 无 提 出 抗 议 4.7 缔 约 国 强 调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理 由 支 持 他 的 声 称, 即 他 通 过 了 他 在 瑞 士 成 立 的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继 续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也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显 示 这 些 活 动 被 报 告 给 刚 果 当 局, 或 可 能 引 起 当 局 的 迫 害 因 此, 在 考 虑 到 所 有 因 素 后, 缔 约 国 认 为,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显 示 申 诉 人 在 被 遣 回 刚 果 后 会 受 到 酷 刑 的 具 体 风 险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8 月 21 日,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提 出 了 评 论 他 不 同 意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即 刚 果 不 存 在 暴 力 和 普 遍 战 争 的 情 况, 他 坚 持 那 里 发 生 大 规 模 的 侵 犯 人 权 事 件 他 强 调 2003 年 的 大 赦 协 定 只 涉 及 那 些 曾 是 目 前 政 权 反 对 者 但 已 改 变 了 立 场 的 人, 那 些 能 自 由 集 会 和 参 加 选 举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成 员 都 是 参 与 贪 污 者 而 不 是 真 正 坚 持 民 主 和 公 正 价 值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成 员 为 了 证 明 对 新 闻 从 业 员 人 权 护 卫 者 和 某 些 被 放 逐 的 政 党 成 员 和 他 们 的 家 人 施 行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他 提 GE.11-45567 407
到 了 记 者 B.O. 的 例 子 及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主 席 最 近 的 声 明, 后 者 揭 发 了 萨 苏 - 恩 格 索 的 重 新 当 选 强 调 他 用 了 斯 大 林 式 独 裁 手 段 5.2 关 于 他 本 人 会 遭 受 的 具 体 和 严 重 风 险, 他 重 申 刚 果 政 府 知 道 他 赞 成 恢 复 一 个 法 治 和 民 主 社 会 并 为 此 奋 斗, 因 此 他 成 了 政 府 的 眼 中 钉 他 强 调 由 于 他 在 到 达 瑞 士 前 和 瑞 士 后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他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支 部 主 席 G.D.B. 的 兄 弟 关 系 e, 他 会 受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十 分 大 申 诉 人 证 实 他 没 有 声 称 在 他 离 开 以 前 曾 受 到 酷 刑, 但 他 恐 怕 回 去 后 会 受 到 迫 害 5.3 2009 年 4 月 10 日,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创 立 了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此 外, 他 通 过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继 续 活 动 该 协 会 在 瑞 士 拥 有 法 人 地 位 他 坚 称, 刚 果 当 局 通 过 在 瑞 士 的 大 使 馆 和 隐 藏 在 瑞 士 刚 果 人 之 间 的 情 报 人 员, 知 道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5.4 至 于 缔 约 国 提 到 的 在 事 实 方 面 的 矛 盾, 申 诉 人 澄 清 道, 一 个 协 会 的 主 席 和 协 调 员 名 称 常 常 会 被 混 同 使 用 不 应 以 此 作 为 理 由 推 翻 他 在 刚 果 的 政 治 活 动 的 可 信 程 度 关 于 他 是 积 极 活 动 份 子 的 证 明, 他 强 调 证 明 书 中 除 了 证 明 他 是 政 党 成 员, 参 与 活 动 之 外, 不 能 够 包 含 更 多 的 情 报 5.5 关 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判 决 ( 见 第 4.3 段 ), 申 诉 人 重 申 该 名 人 士 是 前 总 统 Lissouba 的 前 雇 员 和 崇 拜 者, 而 申 诉 人 则 积 极 参 与 了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和 海 外 的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和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的 政 治 活 动 5.6 申 诉 人 也 提 出, 将 他 遣 回 科 特 迪 瓦 也 会 因 他 在 瑞 士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中 的 活 动, 使 他 遭 受 危 险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评 论 6. 2009 年 12 月 5 日, 申 诉 人 通 过 他 的 新 律 师 Alfred Ngoyi wa Mwanza f 要 求 委 员 会 暂 停 审 议 他 的 来 文, 以 便 让 苏 黎 世 州 当 局 继 续 进 行 发 给 他 一 个 人 道 主 义 居 留 证 的 程 序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7. 2010 年 1 月 6 日, 缔 约 国 提 出, 由 于 国 际 程 序 未 中 止 和 由 于 它 正 在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苏 黎 世 州 有 关 当 局 无 法 就 严 重 情 况 ( 人 道 居 留 许 可 ) 作 出 决 定 缔 约 国 指 出, 颁 发 人 道 居 留 许 可 需 经 联 邦 政 府 同 意 其 颁 发 标 准 可 完 全 脱 离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e f 他 的 兄 长 在 一 封 信 里 解 释, 他 们 是 同 父 同 母 的 兄 弟, 虽 然 他 们 不 同 姓 他 愿 意 进 行 验 血 以 证 明 他 与 申 诉 人 是 亲 兄 弟 2009 年 12 月 5 日 的 信 件 中 附 有 一 份 委 托 书 408 GE.11-45567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评 论 8.1 申 诉 人 在 获 悉 缔 约 国 立 场 后, 于 2010 年 1 月 7 日 致 函 委 员 会, 请 求 取 消 暂 停 并 就 其 申 诉 作 出 决 定 8.2 2010 年 6 月 13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他 的 兄 长 也 是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积 极 活 动 成 员 的 第 二 份 证 实 信 件 后 者 强 调 申 诉 人 由 于 他 以 前 和 现 在 的 政 治 活 动 和 作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瑞 士 分 部 的 主 席, 以 由 于 和 他 本 人 的 亲 属 关 系, 将 会 受 到 公 约 第 3 条 所 述 的 迫 害 8.3 申 诉 人 2010 年 8 月 25 日 来 信 请 委 员 会 在 其 下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他 的 申 诉 他 解 释 道, 苏 黎 世 州 当 局 在 必 要 时, 同 意 发 给 他 人 道 居 留 许 可, 条 件 是 委 员 会 先 对 他 的 案 件 作 出 裁 决 他 并 指 出, 他 目 前 的 情 况 相 当 不 稳 定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9.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没 有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已 经 和 正 在 审 查 此 事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悉 已 援 用 无 遗, 且 缔 约 国 未 质 疑 该 来 文 的 可 受 理 性 据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并 开 始 审 议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10.1 委 员 会 在 考 虑 到 各 当 事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后,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审 议 了 本 来 文 10.2 委 员 会 应 决 定,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刚 果 共 和 国 或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是 否 违 反 缔 约 国 依 公 约 第 3 条 应 尽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家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其 驱 逐 遣 返 至 该 国 10.3 在 对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之 前,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所 有 有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考 虑 到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进 行 这 一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当 事 人 个 人 在 其 被 遣 回 的 国 家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由 此 可 见, 一 国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地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确 定 某 人 返 国 后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风 险 的 充 足 理 由 须 有 更 多 原 因 使 人 相 信 当 事 人 人 身 面 临 危 险 同 样, 没 有 一 贯 公 然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也 不 意 味 着 任 何 人 在 其 具 体 情 况 中 不 会 遭 受 酷 刑 10.4 委 员 会 忆 及 其 关 于 在 第 22 条 的 背 景 下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它 指 出, 委 员 会 应 确 定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如 被 遣 返 至 有 关 国 家 就 会 面 临 酷 刑 危 险 酷 刑 风 险 的 可 能 性 不 必 很 高, 但 必 须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而 且 GE.11-45567 409
切 实 存 在 对 此,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前 的 决 定 中 已 明 确,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应 是 可 预 见 的 实 际 个 人 风 险 g 10.5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注 意, 其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判 例 法 确 立 的 是, 申 诉 人 一 般 有 义 务 提 出 有 据 可 查 的 论 证, 评 估 酷 刑 风 险 绝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委 员 会 在 其 一 般 性 意 见 中 也 强 调, 委 员 会 着 重 考 虑 缔 约 国 当 局 对 案 件 的 事 实 判 断, 尽 管 委 员 会 可 以 自 由 地 评 估 每 个 案 件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h 10.6 在 评 估 本 案 的 酷 刑 风 险 时,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曾 是 促 进 社 会 民 主 全 非 联 盟 (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 青 年 团 的 主 席, 由 于 他 的 政 治 见 解 而 被 迫 离 开 该 国 它 也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在 科 特 迪 瓦 曾 继 续 其 政 治 活 动, 曾 参 与 促 进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 并 创 立 了 一 个 名 称 为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与 团 结 的 协 会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支 部 主 席 的 兄 弟 关 系, 众 所 周 知 后 者 对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府 抱 着 敌 意, 因 此 使 申 诉 人 会 受 到 迫 害 委 员 会 最 后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被 科 特 迪 瓦 的 青 年 爱 国 者 认 为 是 北 部 阿 拉 萨 内 瓦 塔 拉 的 支 持 者, 把 他 遣 回 科 特 迪 瓦, 会 使 他 遭 受 真 正 的 危 险 而 又 没 有 国 家 的 保 护 10.7 委 员 会 然 后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除 了 他 所 谓 的 兄 长 的 身 份 文 件 及 一 篇 文 章 中 提 到 一 名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高 级 成 员 于 2008 年 12 月 签 署 的 决 定 外, 申 诉 人 没 有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任 何 新 的 证 据 ; 其 他 所 有 的 文 件 都 受 到 了 国 内 司 法 部 门 的 详 细 分 析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缔 约 国, 刚 果 的 和 平 协 定 和 所 通 过 的 大 赦 法 律, 导 致 了 一 种 新 的 局 面, 而 不 是 一 个 全 面 化 的 内 战 情 况 而 且 申 诉 人 的 原 籍 不 是 Pool, 而 是 Nkayi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发 现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在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内 的 政 治 活 动 的 声 明 中 有 矛 盾 和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而 且 根 据 独 立 的 来 源, 虽 然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是 该 国 的 最 大 反 对 党, 它 的 成 员 并 没 有 受 到 报 复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关 于 他 在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内 的 活 动 的 说 法 十 分 含 糊, 他 所 谓 的 兄 长, 即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分 部 的 主 席 的 证 明 也 不 可 能 确 定 他 们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被 科 特 迪 瓦 承 认 为 难 民 是 由 于 刚 果 的 普 遍 局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申 诉 人 曾 声 称 在 科 特 迪 瓦 受 到 非 政 府 人 员 的 威 胁, 此 外, 关 于 他 曾 为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或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进 行 活 动 的 说 法 也 不 可 靠 除 此 之 外, 根 据 缔 约 国, 他 声 称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也 不 应 引 起 会 受 到 迫 害 的 恐 惧 委 员 会 最 后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声 明, 即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关 于 他 在 瑞 士 进 行 的 政 治 活 动 的 证 明, 也 没 有 什 么 可 以 显 示, 这 类 活 动 会 被 通 知 刚 果 当 局 g h 第 203/2002 号 来 文,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 第 285/2006 号 来 文,A.A. 等 人 诉 瑞 士,2008 年 11 月 10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6 段 见 第 195/2002 号 来 文,Brada 诉 法 国,2005 年 5 月 1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3.2 段 410 GE.11-45567
10.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论 点, 即 尽 管 签 署 了 和 平 协 定 和 大 赦 令, 仍 然 存 在 着 大 规 模 的 侵 犯 人 权 事 件, 而 真 正 坚 持 民 主 和 正 义 价 值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成 员 仍 然 有 危 险 它 也 注 意 到, 根 据 申 诉 人, 刚 果 当 局 知 道 他 在 刚 果 和 瑞 士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他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分 部 主 席 G.D.B. 的 亲 属 关 系 委 员 会 最 后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在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方 面 的 活 动, 会 使 他 在 被 遣 回 科 特 迪 瓦 时 遭 到 危 险 10.9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各 有 关 方 面 提 出 的 论 点,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一 个 真 正 的 现 实 和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的 证 据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以 他 在 刚 果 科 特 迪 瓦 和 瑞 士 的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他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分 部 主 席 的 亲 属 关 系 作 为 他 有 可 能 遭 受 迫 害 的 理 由, 但 又 没 有 提 出 证 据, 证 明 他 在 一 个 政 党 内 的 活 跃 角 色 或 他 的 政 治 活 动 会 引 起 他 受 到 迫 害 10.10 关 于 他 恐 怕 在 被 遣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时 会 受 到 迫 害,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他 作 为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活 动 份 子 的 证 明 书, 但 并 没 有 说 明 他 担 任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青 年 团 的 主 席 委 员 会 又 注 意 到, 根 据 独 立 的 来 源,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的 成 员 在 刚 果 并 不 是 报 复 的 对 象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除 了 一 篇 关 于 前 财 政 部 长 和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成 员 被 逮 捕 的 报 刊 文 章 外, 没 有 提 出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刚 果 当 局 对 所 有 的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成 员 进 行 迫 害 和 酷 刑 此 外, 即 使 申 诉 人 是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和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的 积 极 份 子, 也 不 能 证 明 他 的 活 动 是 这 么 重 要, 在 他 被 遣 返 刚 果 后, 会 引 起 当 局 的 重 视 此 外, 不 论 他 与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俄 罗 斯 联 邦 分 部 主 席 的 亲 属 关 系 是 否 可 信, 委 员 会 认 为, 档 案 中 的 证 明 仅 仅 来 自 他 所 谓 的 兄 长, 后 者 说 他 如 被 遣 返 刚 果 会 遭 受 迫 害 即 使 申 诉 人 坚 称 他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由 于 他 们 与 G.D.B. 的 亲 属 关 系 而 发 生 了 问 题, 委 员 会 也 没 有 收 到 关 于 这 些 问 题 的 性 质 的 资 料 和 证 明, 它 也 没 有 关 于 申 诉 人 和 G.D.B. 可 能 的 亲 属 关 系 会 引 起 酷 刑 风 险 的 客 观 证 据 10.11 由 于 缔 约 国 没 有 明 确 指 出 将 会 把 申 诉 人 遣 往 哪 一 个 国 家, 委 员 会 也 必 须 决 定, 如 把 申 诉 人 遣 往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时, 他 会 不 会 遭 受 酷 刑 为 了 支 持 他 会 遭 受 个 人 风 险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声 称 作 为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的 创 办 人, 他 由 于 与 洛 朗 巴 博 的 支 持 者 青 年 爱 国 者 的 磨 擦, 恐 怕 发 生 生 命 和 安 全 危 险, 而 离 开 了 科 特 迪 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从 阿 比 让 收 集 到 的 情 报 没 有 显 示 他 曾 参 与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及 他 与 青 年 爱 国 者 有 过 什 么 麻 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审 议 期 间, 申 诉 人 支 持 的 瓦 塔 拉 先 生 已 当 选 为 总 统 委 员 会 也 认 为, 申 诉 人 也 未 能 证 明, 如 把 他 遣 往 科 特 迪 瓦, 他 个 人 会 遭 受 实 际 和 确 实 的 酷 刑 风 险, 他 的 声 称 只 不 过 是 一 些 推 断 而 已 10.12 最 后,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 在 瑞 士 创 办 了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会, 他 并 将 青 年 促 进 和 平 实 业 及 团 结 协 会 注 册 在 协 会 登 记 册 上 然 而,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他 在 瑞 士 的 活 动 具 有 这 么 大 的 重 要 性, 以 致 刚 果 和 科 特 迪 瓦 当 局 真 的 会 对 他 感 到 兴 趣 GE.11-45567 411
10.13 委 员 会 根 据 向 它 提 交 的 所 有 资 料,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表 明 他 一 旦 被 驱 逐 回 刚 果 或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他 本 人 将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实 际 风 险 1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和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不 会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412 GE.11-45567
第 373/2009 号 来 文 :Aytulun 和 Güclü 诉 瑞 典 提 交 人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Munir Aytulun, 和 Lilav Güclü( 由 Ingerman Sahlstrom 律 师 代 理 ) 申 诉 人 瑞 典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1 月 27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由 Munir Aytulun 和 Lilav Güclü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73/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Munir Aytulun 生 于 1965 年, 他 的 女 儿 Lilav Güclü 女 士 生 于 2007 年, 两 人 均 为 库 尔 德 种 族 的 土 耳 其 公 民 他 们 目 前 居 住 在 瑞 典, 等 待 被 驱 逐 到 土 耳 其 他 们 初 次 定 的 驱 逐 日 期 为 2009 年 2 月 底, 他 们 声 称 将 第 一 申 诉 人 驱 逐 回 土 耳 其 将 构 成 瑞 典 侵 犯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三 条 申 诉 人 由 Ingerman Sahlstrom 律 师 代 表 第 一 申 诉 人 的 妻 子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类 似 的 来 文, 登 记 号 为 第 349/2008 号,Güclü 诉 瑞 典 1.2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8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其 申 诉 时,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驱 逐 到 土 耳 其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1991 年 作 为 教 师 的 第 一 申 诉 人 成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不 久, 他 被 派 往 伊 拉 克 Haftanin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基 地 参 加 战 斗 队 1995 年, 他 在 大 马 士 革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总 部 接 受 了 六 个 月 的 政 治 培 训 2.2 1996 年 底, 他 受 了 伤, 并 在 野 地 接 受 治 疗 三 个 月 之 后 他 才 被 送 往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的 Urimia 的 一 家 医 院 自 那 以 后, 他 继 续 担 任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教 师 的 工 作 2000 年, 他 被 派 往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执 教,2003 年 他 作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教 师 派 往 伊 拉 克, 在 伊 拉 克 他 遇 到 了 他 的 未 来 的 妻 子, 她 是 一 名 库 尔 德 工 人 GE.11-45567 413
党 的 战 士 由 于 与 一 名 战 友 发 生 关 系 是 被 禁 止 的, 他 被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拘 捕 了 一 个 月 2005 年 10 月 16 日 他 背 弃 了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四 天 之 后 他 抵 达 瑞 典 他 声 称 在 1991 年 至 1992 年 土 耳 其 国 家 报 纸 刊 登 了 他 的 相 片 2.3 他 提 出, 军 方 和 警 方 都 在 缉 拿 他, 他 们 到 他 父 母 的 家 搜 捕 他 有 几 次, 强 迫 他 的 兄 妹 和 主 管 部 门 一 起 到 山 上 搜 捕 他 他 声 称, 当 局 在 他 们 家 的 电 话 上 安 装 了 窃 听 器 并 一 直 留 有 窃 听 器 来 自 其 律 师 的 信 函 证 实 他 正 在 遭 到 缉 拿, 并 且 将 根 据 土 耳 其 刑 法 第 302 条 和 314 条 起 诉 他 犯 罪 他 声 称 根 据 该 条 法 律, 他 将 被 判 以 15 年 监 禁 并 将 遭 到 治 安 部 队 的 酷 刑 Diyabakir 人 权 协 会 证 实 了 这 一 点 2.4 2008 年 1 月 18 日, 移 民 局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申 请 2008 年 9 月 2 日, 移 民 法 庭 宣 布 了 一 项 决 定, 驳 回 了 上 诉 并 且 辩 解 说, 第 一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内 占 据 任 何 重 要 的 职 位, 并 且 没 有 代 表 其 参 加 任 何 战 斗 四 名 法 官 内 有 两 名 不 同 意 法 庭 的 裁 决, 认 为 申 诉 人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害 怕 如 果 他 被 驱 逐 回 土 耳 其 他 将 遭 受 酷 刑 2.5 2008 年 10 月 22 日, 移 民 上 诉 法 庭 裁 定 不 准 予 申 诉 人 上 诉 许 可 申 诉 3.1 申 诉 人 声 称 强 迫 Aytulun 先 生 返 回 土 耳 其 将 构 成 瑞 典 侵 犯 其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三 条 之 下 的 权 利 3.2 律 师 提 到 了 英 国 移 民 办 公 室 准 则, 该 项 准 则 表 明 尽 管 存 在 导 致 根 除 最 为 严 重 形 式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刑 事 的 酷 刑 零 容 忍 政 策, 但 仍 有 报 道 表 明 在 警 察 拘 留 期 间 发 生 酷 刑 事 件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9 月 18 日, 缔 约 国 重 申 了 申 诉 人 所 提 交 的 事 实, 并 补 充 说, 根 据 第 一 申 诉 人 在 移 民 当 局 对 他 进 行 面 试 时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据 称 他 于 1989 年 被 怀 疑 与 一 名 土 耳 其 共 产 党 成 员 的 教 师 同 事 有 瓜 葛 而 首 次 被 捕 对 他 进 行 了 四 天 的 审 讯 在 审 讯 中, 他 遭 受 拷 打, 还 受 到 电 击 他 还 因 散 发 政 治 传 单 而 被 起 诉 在 刑 事 审 讯 中, 他 成 功 地 表 明 对 他 的 指 控 是 伪 造 的, 他 被 释 放 4.2 在 1994 年 之 前, 他 还 参 与 了 教 授 新 的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他 在 1994 至 1995 年 期 间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一 名 领 袖 在 有 些 时 候, 他 还 积 极 地 批 判 该 组 织 的 政 策 和 战 略, 认 为 武 装 冲 突 不 是 实 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政 治 目 标 的 成 功 战 略 结 果, 他 被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领 导 指 责 其 怀 疑 这 个 游 击 组 织 仅 仅 由 于 第 一 申 诉 人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他 的 一 名 兄 弟 曾 被 监 禁 七 个 月 4.3 缔 约 国 承 认 移 民 局 并 没 有 质 疑 申 诉 人 有 关 其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内 的 活 动 的 声 明, 并 承 认 如 果 他 返 回 土 耳 其, 他 可 能 有 被 逮 捕 或 遭 到 审 讯 的 风 险 然 而 缔 约 国 认 为, 没 有 理 由 认 为 他 的 判 决 将 会 比 处 于 同 样 情 况 下 的 其 他 人 的 惩 罚 更 为 严 重 414 GE.11-45567
缔 约 国 提 到 了 土 耳 其 政 府 采 取 的 酷 刑 零 容 忍 政 策, 以 及 为 达 到 这 个 目 的 进 行 的 立 法 改 革, 这 增 加 了 遭 受 酷 刑 者 举 报 肇 事 者 的 可 能 性 4.4 缔 约 国 提 出, 申 诉 人 在 向 移 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中 补 充 说, 移 民 局 没 有 考 虑 第 一 申 诉 人 可 能 会 在 土 耳 其 的 特 别 刑 法 法 院 内, 即 重 刑 刑 法 法 院 内 受 到 起 诉, 并 可 能 被 判 以 终 身 监 禁, 据 称 这 一 声 称 得 到 了 一 个 非 政 府 人 权 组 织 和 第 一 申 诉 人 在 土 耳 其 的 律 师 的 佐 证 第 一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将 受 到 酷 刑, 而 第 二 申 诉 人 将 被 迫 居 住 在 公 共 机 构 他 争 辩, 在 相 似 的 案 例 中 准 予 了 居 住 许 可 在 他 在 瑞 典 期 间, 他 还 遭 到 了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威 胁 4.5 2008 年 9 月 2 日, 移 民 法 院 发 表 了 一 项 决 定, 驳 回 了 上 诉 并 且 争 辩 到, 第 一 申 诉 人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内 并 未 身 据 要 职, 并 没 有 代 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参 加 任 何 战 斗 他 的 行 动 不 能 被 认 为 是 恐 怖 主 义 者 行 为, 而 且 他 在 土 耳 其 逗 留 的 时 间 较 短 暂 它 确 认, 一 个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的 成 员 至 少 判 以 15 年 监 禁, 然 而 难 民 地 位 并 不 单 单 取 决 于 某 人 根 据 其 本 国 的 立 法 可 能 遭 到 惩 罚 的 情 节 而 定 它 声 明, 起 诉 应 该 区 别 于 违 反 法 律 的 惩 罚, 并 补 充, 鉴 于 他 曾 活 跃 在 一 个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内, 这 一 惩 罚 并 不 过 分 至 于 申 诉 人 是 否 应 看 作 是 需 要 保 护 的 人, 它 指 出 已 经 开 展 了 解 决 酷 刑 问 题 的 改 革, 虽 然 它 指 出, 尽 管 作 了 一 些 努 力, 但 仍 然 发 生 酷 刑 事 件 然 而, 酷 刑 并 非 是 经 常 发 生 的, 也 不 受 到 土 耳 其 政 府 的 支 持 它 补 充 说, 第 一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有 力 地 表 明, 由 于 他 背 弃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他 可 能 遭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迫 害, 而 使 他 处 于 需 要 保 护 的 状 况 它 补 充 说, 如 果 他 将 会 受 到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迫 害, 那 么 应 该 是 土 耳 其 的 司 法 和 执 法 主 管 部 门 向 他 提 供 保 护 只 有 在 这 类 保 护 不 令 人 满 意 时, 才 需 要 得 到 在 瑞 典 的 保 护, 但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当 局 不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保 护 法 庭 还 声 明, 申 诉 人 在 土 耳 其 有 个 大 家 庭, 如 果 第 二 申 诉 人 的 父 母 双 方 被 定 罪 和 判 以 监 禁, 土 耳 其 当 局 有 责 任 对 她 的 照 料 作 出 决 定 4.6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在 移 民 局, 第 一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从 未 拥 有 一 本 护 照, 并 提 交 了 一 份 从 2003 年 土 耳 其 国 民 登 记 册 获 得 的 一 份 抄 本 的 副 本, 和 从 2005 年 土 耳 其 国 民 注 册 获 得 的 一 份 抄 本 原 件 它 指 出, 根 据 2003 年 的 抄 本, 当 时 警 方 正 在 缉 拿 他, 而 在 后 来 的 抄 本 原 件 内 未 载 有 此 类 信 息 4.7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指 出, 缔 约 国 并 不 清 楚 此 事 件 是 否 正 在 由 任 何 其 他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受 理 缔 约 国 还 承 认, 已 经 用 尽 所 有 国 内 补 救 方 法 然 而 缔 约 国 争 辩, 申 诉 人 的 诉 求 没 有 达 到 受 理 目 的 所 需 要 的 申 诉 佐 证 基 本 水 平 因 此 它 指 出, 来 文 明 显 是 没 有 根 据 的, 因 此 不 应 予 以 受 理 4.8 关 于 案 情, 缔 约 国 指 出, 土 耳 其 已 经 批 准 了 若 干 主 要 人 权 文 书, 并 且 签 署 了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它 声 明, 土 耳 其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合 作, 接 受 公 布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它 重 申, 土 耳 其 政 府 宣 布 了 一 项 零 容 忍 政 策 及 为 此 目 的 进 行 的 重 要 立 法 改 革 它 还 指 出, 尽 管 进 行 了 种 种 努 力, 但 酷 刑 的 事 件 仍 然 发 生, 特 别 在 逮 捕 期 间 和 在 拘 留 中 心 之 外 发 生 酷 刑 事 件 它 提 到 了 一 些 人 权 组 GE.11-45567 415
织 的 报 告 a, 这 些 报 告 报 道 了 2007 年 酷 刑 和 虐 待 案 件 发 生 率 有 所 上 升 它 指 出, 已 经 消 除 了 最 为 严 重 的 酷 刑 方 式, 但 在 警 方 拘 留 期 间 的 虐 待 事 件 仍 然 继 续 发 生, 法 院 很 少 将 被 指 控 实 行 酷 刑 的 安 全 官 员 定 罪, 即 使 定 罪 也 倾 向 于 颁 布 较 轻 的 判 决 司 法 仍 然 未 独 立 于 执 法, 而 且 诉 讼 程 序 冗 长 它 提 到 了 2007 年 美 国 国 务 院 报 告, 该 报 告 表 明 因 一 般 罪 行 被 捕 的 人 在 拘 留 期 间 往 往 遭 受 与 因 政 治 罪 逮 捕 的 人 同 样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尽 管 他 们 不 太 可 能 举 报 这 种 虐 待 它 还 列 举 了 瑞 典 外 交 部 发 表 的 报 告 : 对 侵 犯 禁 止 使 用 酷 刑 的 个 别 公 务 员 而 言,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成 员 被 他 们 视 为 是 一 个 特 别 的 目 标 群 体 然 而 它 争 辩, 有 关 土 耳 其 人 权 局 势 的 问 题 不 能 导 致 产 生 这 样 的 结 论 : 可 能 因 刑 事 指 控 而 被 逮 捕 的 人 必 然 会 面 临 真 正 的 酷 刑 风 险 4.9 缔 约 国 提 出, 必 须 考 虑 最 近 土 耳 其 政 府 在 努 力 消 除 酷 刑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提 出, 酷 刑 并 非 是 经 常 发 生 的, 即 使 还 存 在 使 用 酷 刑 的 情 况 也 并 非 是 土 耳 其 国 家 所 默 许 的 因 此, 缔 约 国 争 辩 到, 或 许 可 以 合 法 地 提 问 所 举 报 的 酷 刑 事 件 是 否 应 归 罪 于 土 耳 其 国 家 或 者 它 们 应 该 被 看 作 不 应 由 土 耳 其 负 责 的 刑 事 行 为 4.10 缔 约 国 指 出, 2005 年 外 国 人 法 的 若 干 条 款 反 映 了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所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则 因 此, 瑞 典 当 局 在 考 虑 庇 护 申 请 时 采 用 了 与 委 员 会 采 用 的 同 样 标 准 它 指 出, 进 行 面 试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处 于 良 好 的 地 位 评 估 由 寻 求 庇 护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评 价 他 或 她 申 诉 的 可 信 度 移 民 局 经 过 两 次 广 泛 的 面 试 之 后, 在 拥 有 事 实 与 文 件 具 在 的 充 分 资 料 之 后 作 出 了 决 定 4.11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移 民 当 局 并 没 有 提 问 第 一 申 诉 人 参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问 题, 也 没 有 提 问 他 的 声 称 : 土 耳 其 警 方 正 在 缉 拿 他, 他 可 能 遭 到 逮 捕 或 遭 到 审 讯 缔 约 国 同 意 移 民 当 局 的 结 论, 并 提 出 第 一 申 诉 人 参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情 况 应 被 看 作 是 低 层 次 的, 尽 管 他 声 称 他 教 育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新 成 员 并 且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基 地 的 一 个 领 导 人 (1995 年 之 前 ) 他 曾 长 期 是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成 员, 但 并 没 有 参 与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积 极 战 斗 针 对 这 一 背 景, 缔 约 国 提 问 土 耳 其 当 局 是 否 会 对 他 有 很 大 兴 趣 4.12 缔 约 国 提 出, 它 知 道 所 有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有 关 系 的 人 都 受 到 刑 事 起 诉 和 判 决 这 个 事 实 缔 约 国 提 到 在 安 卡 拉 的 瑞 典 大 使 馆 的 一 份 报 告 并 且 指 出, 一 个 非 法 武 装 组 织 的 创 建 人 或 者 在 此 类 组 织 内 处 于 领 导 地 位 的 人 可 以 被 判 以 10 年 至 15 年 的 监 禁 如 果 这 个 组 织 被 划 分 为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根 据 土 耳 其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判 决 将 加 重 50% 一 个 非 法 武 装 组 织 的 成 员 可 导 致 7.5 至 15 年 的 监 禁 ( 包 括 50% 的 加 刑 ) 这 样, 缔 约 国 并 不 驳 斥 第 一 申 诉 人 声 称 他 一 旦 回 到 土 耳 其 有 可 能 被 捕 或 者 受 到 审 讯 然 而 它 指 出,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相 信 他 将 比 处 于 同 样 情 况 下 的 其 他 人 判 以 更 加 严 重 的 处 罚 它 重 申 了 移 民 局 的 论 点, 指 出 鉴 于 他 曾 积 极 参 与 土 耳 其 政 府 和 欧 洲 联 盟 认 为 是 恐 怖 主 义 的 组 织, 他 将 受 到 的 处 罚 相 对 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的 罪 a 瑞 典 外 交 部 发 表 的 2008 年 报 告,2007 年 美 国 国 务 院 关 于 土 耳 其 人 权 做 法 的 国 家 报 告, 英 国 内 政 部 关 于 土 耳 其 原 籍 国 资 料 报 告,2008 年 8 月 29 日, 英 国 内 政 部 关 于 土 耳 其 运 作 指 导 说 明, 2008 年 10 月 2 日 和 大 赦 国 际 2008 年 年 度 报 告 和 人 权 观 察 2008 年 世 界 报 告 416 GE.11-45567
行 并 不 过 分 缔 约 国 补 充 说, 由 于 土 耳 其 政 府 和 欧 洲 联 盟 宣 布 对 酷 刑 的 零 容 忍 和 进 行 法 律 改 革, 增 加 了 遭 受 酷 刑 者 举 报 肇 事 者 的 可 能 性 4.13 缔 约 国 指 出, 第 一 申 诉 人 并 没 有 表 明 由 于 他 背 弃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他 可 能 会 受 到 该 组 织 的 迫 害 从 而 使 他 需 要 得 到 保 护 缔 约 国 提 出, 在 没 有 政 府 的 同 意 或 者 默 许 下 可 能 遭 受 非 政 府 实 体 或 个 人 施 加 虐 待 的 风 险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之 内 无 论 如 何, 缔 约 国 争 辩, 诉 求 证 据 不 足 缔 约 国 提 问, 鉴 于 第 一 申 诉 人 离 开 土 耳 其 已 有 一 定 时 日, 是 否 还 存 在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对 他 感 兴 趣 的 风 险 它 提 出, 如 果 这 样 的 风 险 还 存 在, 他 极 可 能 获 得 土 耳 其 当 局 的 保 护 4.14 关 于 第 二 申 诉 人, 缔 约 国 同 意 移 民 法 庭 关 于 申 诉 人 在 土 耳 其 有 大 家 庭 的 评 估 如 果 父 母 双 方 都 被 定 罪 或 监 禁, 土 耳 其 当 局 则 有 责 任 就 儿 童 的 照 料 作 出 决 定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12 月 11 日, 申 诉 人 就 缔 约 国 有 关 第 一 申 诉 人 参 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活 动 的 层 次 较 低 的 论 点 提 出 了 质 疑 他 们 声 称 他 是 一 名 长 期 成 员, 并 且 由 于 他 所 晋 升 的 地 位 他 在 许 多 国 家 工 作 过 5.2 申 诉 人 提 出, 在 Van 针 对 第 一 申 诉 人 的 恐 怖 主 义 组 织 成 员 的 刑 事 案 件 尚 未 结 束 ( 第 1999/190 号 ) 如 果 他 返 回 土 耳 其, 他 将 被 判 以 15 年 监 禁 他 补 充 说, 土 耳 其 的 酷 刑 发 生 率 有 了 增 加 5.3 他 提 出 移 民 法 庭 知 道 对 他 提 出 的 刑 事 案 例 并 且 也 了 解 土 耳 其 的 酷 刑 发 生 率 不 断 增 加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6.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诉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第 22 条 第 5 款 (a) 和 (b) 项 的 要 求 确 定, 没 有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已 经 和 正 在 审 查 此 事 并 且 查 明 已 用 尽 所 有 国 内 可 获 得 的 补 救 6.2 至 于 申 诉 人 指 称, 如 果 第 一 申 诉 人 返 回 土 耳 其, 为 报 复 他 擅 自 离 开 该 组 织, 他 可 能 被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杀 害,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是 否 有 义 务 不 驱 逐 一 个 可 能 在 没 有 政 府 同 意 或 默 许 之 下 遭 受 一 个 非 政 府 实 体 所 施 加 的 痛 苦 或 苦 难 者 的 问 题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之 内 b 因 此,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07(c) 条, 委 员 会 认 为 诉 求 不 予 以 受 理 b 第 83/1997 号 来 文,G.R.B 诉 瑞 典,1998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GE.11-45567 417
6.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声 称 第 一 申 诉 人 将 受 到 公 共 官 员 施 加 的 相 当 于 侵 犯 公 约 第 3 条 的 待 遇, 但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声 称 没 有 达 到 受 理 目 的 所 要 求 的 申 诉 佐 证 水 平, 因 此 来 文 显 然 是 毫 无 根 据 的, 因 而 是 不 可 受 理 的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详 细 的 资 料 允 许 其 审 议 该 案 例 的 案 情 审 议 案 情 7.1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将 申 诉 人 强 行 遣 返 土 耳 其 是 否 违 反 了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即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或 她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该 人 驱 逐 或 遣 返 至 该 国 7.2 根 据 第 3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被 遣 返 土 耳 其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在 作 出 决 定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第 3 条 第 2 款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土 耳 其 政 府 已 采 取 行 动 改 进 人 权 状 况, 包 括 零 容 忍 政 策 和 有 关 的 立 法 改 革 它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争 辩, 尽 管 有 这 些 改 革, 但 仍 然 有 报 告 表 明 在 警 察 拘 留 期 间 仍 有 酷 刑 事 件 发 生 7.3 不 过 本 裁 决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本 人 在 被 遣 返 土 耳 其 后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即 使 土 耳 其 存 在 着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但 存 在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构 成 断 定 申 诉 人 在 遣 返 该 国 后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的 充 分 理 由 ; 必 须 有 具 体 理 由 表 明 他 个 人 有 危 险 同 样, 不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能 认 为 某 人 在 他 或 她 的 具 体 情 况 下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c 7.4 委 员 会 忆 及 其 有 关 实 施 第 3 条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在 该 项 意 见 内, 委 员 会 声 明, 除 此 以 外, 酷 刑 风 险 必 须 按 照 超 越 纯 理 论 或 怀 疑 的 依 据 予 以 评 估 而 且 风 险 并 不 一 定 要 符 合 极 有 可 能 的 标 准 d 7.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驳 斥 第 一 申 诉 人 参 与 了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而 只 是 争 辩, 他 的 参 与 是 低 层 次 的 委 员 会 指 出, 尽 管 缔 约 国 否 认 他 目 前 是 土 耳 其 当 局 极 感 兴 趣 的 人, 但 缔 约 国 承 认, 移 民 局 本 身 也 承 认, 土 耳 其 当 局 正 在 缉 拿 他, 他 有 危 险 被 逮 捕 在 审 讯 前 被 拘 留 并 被 判 以 长 时 间 的 监 禁 ( 第 4.11 和 4.12 段 )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还 提 供 了 有 关 针 对 第 一 申 诉 人 启 动 的 刑 事 案 例, 第 1999/190 号 ( 上 文 第 5.2 段 ), 缔 约 国 对 此 并 没 有 争 辩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已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料 表 明 第 一 申 诉 人 如 果 返 回 土 耳 有 可 能 被 逮 捕 7.6 委 员 会 认 为, 尽 管 政 府 采 取 酷 刑 零 容 忍 政 策, 但 根 据 不 同 的 来 源, 有 严 重 的 指 控 说 明, 治 安 和 警 察 部 队 继 续 采 用 酷 刑, 特 别 在 审 讯 期 间 和 在 拘 留 中 心 采 用 酷 刑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根 据 缔 约 国 本 身 于 2007 年 提 交 的 来 文 ( 见 上 文 4.8 段 ), c 第 214/2002 号 来 文,M.A.K. 诉 德 国,2004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d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第 6 段 418 GE.11-45567
举 报 虐 待 的 数 量 有 所 增 加 由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多 份 报 告 指 出, 尽 管 土 耳 其 政 府 采 取 了 立 法 措 施, 但 肇 事 者 往 往 逃 之 夭 夭, 并 质 疑 改 革 的 效 力 由 缔 约 国 引 证 的 许 多 最 近 的 报 告 也 指 明, 举 报 由 安 全 和 警 察 部 队 在 官 方 场 所 之 外 所 犯 下 的 虐 待 和 酷 刑 的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由 此 难 以 侦 探 和 记 录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所 引 用 的 瑞 典 外 交 部 报 告 中 的 一 份 声 明,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被 一 些 违 反 酷 刑 禁 令 的 公 务 人 员 视 为 是 特 别 的 目 标 群 体 它 还 指 出, 根 据 人 权 协 会 Diyabakir 分 部, 强 迫 那 些 背 弃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的 人 招 供 来 揭 发 其 前 同 志 的 姓 名 7.7 在 结 束 时, 委 员 会 指 出, 申 诉 人 曾 14 年 为 库 尔 德 工 人 党 成 员 ; 有 力 证 据 表 明 他 在 土 耳 其 遭 到 缉 拿, 将 根 据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受 到 审 讯, 因 此 很 可 能 在 抵 达 土 耳 其 时 被 逮 捕 并 将 遭 受 逼 供 根 据 以 上 所 述,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证 据 表 明 第 一 申 诉 人 如 果 返 回 到 他 的 原 籍 国, 他 可 能 真 正 有 危 险 受 到 酷 刑 或 者 预 计 有 危 险 受 到 酷 刑 7.8 由 于 第 二 申 诉 人 的 案 例 取 决 于 第 一 申 诉 人 的 案 例, 委 员 会 认 为 因 为 前 者 是 第 一 申 诉 人 的 未 成 年 孩 子, 因 而 没 有 必 要 分 开 审 议 前 者 的 案 例 7.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缔 约 国 关 于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土 耳 其 的 决 定 将 构 成 侵 犯 公 约 第 3 条 8.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12 条 第 5 款, 委 员 会 希 望 缔 约 国 在 90 天 内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针 对 这 一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GE.11-45567 419
第 375/2009 号 来 文 :T.D.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T.D.( 由 律 师 Tarig Hassan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3 月 10 日 ( 初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由 T.D.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75/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T.D. 是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于 1973 年 出 生, 瑞 士 可 能 将 他 驱 回 原 籍 国 他 认 为, 如 果 瑞 士 将 他 遣 返,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他 由 律 师 Tarig Hassan 代 理 1.2 2009 年 3 月 16 日,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本 申 诉, 并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请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本 案 期 间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埃 塞 俄 比 亚 1.3 2009 年 5 月 27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是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他 称 他 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 因 政 治 原 因 离 开 原 籍 国 前 往 瑞 士 2003 年 11 月 19 日 他 提 出 了 庇 护 申 请 2004 年 11 月 15 日, 联 邦 难 民 署 ( 后 由 联 邦 移 民 局 取 代 ) 驳 回 了 他 的 申 请 联 邦 移 民 局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说 词 不 可 信 申 诉 人 称, 他 因 为 参 加 Oromo Neetsaanet Gymbaar 运 动 于 2003 年 被 安 全 人 员 逮 捕, 被 拘 禁 了 6 个 月, 其 后 仍 为 了 同 样 的 原 因 被 通 缉 2005 年 1 月 27 日, 瑞 士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驳 回 了 他 就 联 邦 移 民 局 决 定 提 出 的 上 诉 2.2 尽 管 作 出 了 这 项 不 利 的 决 定,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对 他 所 下 达 的 离 开 瑞 士 的 命 令, 他 并 未 离 开 瑞 士 他 是 在 瑞 士 期 间, 才 开 始 积 极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的, 自 称 是 在 瑞 士 的 反 对 党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的 创 始 人 他 还 说, 他 担 任 该 运 动 的 关 键 要 职, 是 该 运 动 驻 苏 黎 世 州 的 代 表 之 一 申 诉 人 强 调,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在 埃 塞 俄 比 亚 的 成 420 GE.11-45567
员 一 直 遭 到 当 地 当 局 的 压 制 和 迫 害 他 还 强 调 指 出, 他 参 与 埃 塞 俄 比 亚 反 对 派 在 瑞 士 组 织 的 游 行 和 集 会, 他 出 现 在 这 些 游 行 中 的 相 片 已 刊 登 在 具 有 政 治 性 质 的 网 站 中 或 报 纸 上 2.3 2006 年 11 月 29 日, 申 诉 人 以 他 在 瑞 士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为 由, 第 二 次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联 邦 移 民 局 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 向 他 询 问 改 变 申 请 庇 护 的 动 机 的 原 因 联 邦 移 民 局 于 2008 年 12 月 17 日 驳 回 了 这 项 申 请, 同 时 下 令 他 离 开 瑞 士 申 诉 人 就 这 项 决 定 向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该 庭 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 驳 回 上 诉 规 定 申 诉 人 离 开 瑞 士 的 期 限 为 2009 年 3 月 24 日 在 该 项 决 定 中,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主 要 认 为 申 诉 人 通 过 其 政 治 活 动 包 括 担 任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的 州 代 表 并 不 会 被 视 为 对 目 前 的 政 权 造 成 威 胁 该 法 庭 赞 同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结 论, 即 埃 塞 俄 比 亚 只 注 意 和 记 录 反 政 府 的 核 心 死 硬 反 对 派 的 政 治 活 动, 而 申 诉 人 并 非 核 心 人 物, 还 认 为 他 担 任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的 州 代 表 这 一 角 色 只 意 味 着 他 参 加 过 为 数 有 限 的 公 开 游 行 以 及 参 与 举 办 这 些 游 行 而 已 法 庭 认 为, 许 多 旅 居 瑞 士 的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均 担 任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组 织 的 州 代 表,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完 全 了 解, 申 请 庇 护 者 的 庇 护 申 请 一 旦 被 拒, 他 们 就 会 故 意 加 强 政 治 活 动 除 此 之 外,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还 认 为 没 有 任 何 迹 象 表 明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会 因 为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而 向 他 发 起 任 何 程 序 最 后, 该 法 庭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满 足 适 用 于 获 得 难 民 地 位 的 标 准, 若 返 回 也 不 会 有 遭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2.4 反 之, 申 诉 人 则 认 为, 他 为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规 划 和 组 织 各 种 活 动 的 作 用 和 他 作 为 该 运 动 的 创 始 人 的 角 色 表 明 他 在 这 一 反 对 派 运 动 中 的 地 位 极 重 要, 因 而 尤 其 会 遭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安 全 部 队 的 镇 压 他 强 调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未 充 分 重 视 他 担 任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州 代 表 的 身 份 是 错 误 的, 指 出 这 一 组 织 并 不 是 在 所 有 的 州 均 有 代 表, 因 此 他 属 于 少 数 具 有 这 一 身 份 的 反 对 派 除 此 之 外, 他 指 出, 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 就 改 变 申 请 庇 护 动 机 进 行 的 面 谈 中, 申 诉 人 仅 受 到 简 短 的 询 问, 联 邦 移 民 局 未 适 当 确 保 了 解 其 政 治 活 动 的 性 质 和 程 度 他 重 申 流 亡 海 外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的 政 治 活 动 是 遭 到 严 密 监 视 和 记 录 的, 因 而 指 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他 若 返 回, 会 面 临 遭 到 逮 捕 和 酷 刑 的 风 险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 瑞 士 若 将 其 遣 返 埃 塞 俄 比 亚,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有 两 项 重 要 的 理 由, 可 以 认 为 若 被 遣 回, 他 可 能 会 遭 到 酷 刑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7 年 5 月 27 日, 缔 约 国 提 交 了 关 于 来 文 案 情 的 意 见 缔 约 国 申 明,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若 返 回 埃 塞 俄 比 亚, 面 临 着 遭 受 酷 刑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真 正 和 可 预 见 的 GE.11-45567 421
风 险 缔 约 国 提 到 委 员 会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a 指 出, 埃 塞 俄 比 亚 自 2005 年 5 月 和 8 月 举 行 过 选 举 以 来, 反 对 派 在 议 会 中 所 占 的 席 位 有 所 增 加 尽 管 仍 发 生 过 许 多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的 案 件, 尽 管 埃 塞 俄 比 亚 司 法 仍 不 独 立, 但 作 为 反 对 党 的 同 情 者 或 党 员 并 不 会 仅 因 这 一 事 实 而 被 迫 害 但 是 在 某 一 反 对 党 内 身 居 要 职 和 知 名 度 高 的 人 的 情 况 则 不 同 缔 约 国 采 取 的 办 法 是, 将 Oromo 解 放 阵 线 或 欧 加 登 民 族 解 放 阵 线 的 成 员 视 为 可 能 遭 到 迫 害 者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派, 如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 在 海 外 名 称 为 Kinijit 或 CUDP ), 情 况 必 须 按 具 体 案 件 加 以 分 析 4.2 关 于 在 流 亡 期 间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遭 到 监 视 的 问 题, 缔 约 国 认 为, 埃 塞 俄 比 亚 驻 外 外 交 使 团 或 领 馆 不 具 备 有 系 统 地 监 视 反 对 派 的 政 治 活 动 的 能 力 因 此, 只 有 反 对 派 运 动 的 积 极 代 表 和 / 或 主 要 的 代 表 才 可 能 被 辨 认 和 登 记, 因 此 他 们 如 返 回 会 遭 到 迫 害 鼓 吹 或 从 事 暴 力 行 为 的 组 织 或 积 极 分 子 的 情 况 亦 同 缔 约 国 认 为,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所 注 意 的 人 主 要 是 政 治 活 动 超 常 并 担 任 特 殊 职 位, 因 而 对 当 前 政 权 形 成 威 胁 的 知 名 人 士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完 全 了 解, 许 多 庇 护 申 请 被 拒 者, 在 申 请 一 旦 最 终 被 拒 就 开 始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即 是 如 此 4.3 就 申 诉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言,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并 未 指 称 遭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的 酷 刑 逮 捕 或 拘 留 他 并 未 遭 到 刑 事 起 诉 缔 约 国 提 到 联 邦 难 民 事 务 局 ( 现 为 联 邦 移 民 局 ) 和 联 邦 庇 护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称, 申 诉 人 未 以 可 令 人 相 信 的 方 式 表 明 曾 在 埃 塞 俄 比 亚 积 极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至 于 他 于 2003 年 抵 达 瑞 士 后 所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参 与 组 织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举 办 的 反 埃 塞 俄 比 亚 现 政 府 的 游 行 活 动 以 及 他 是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的 成 员 一 事, 是 大 多 数 在 瑞 士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的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一 般 活 动 他 担 任 该 运 动 的 驻 州 代 表 并 不 会 为 他 带 来 更 多 的 责 任 他 在 离 开 埃 塞 俄 比 亚 之 前, 当 局 并 不 认 识 他, 因 此 当 局 没 有 监 视 和 登 记 他 目 前 在 瑞 士 的 活 动 的 理 由 4.4 缔 约 国 质 疑 申 诉 人 的 下 一 论 点, 即 2008 年 12 月 10 日 联 邦 移 民 局 在 与 申 诉 人 的 面 谈 时, 未 认 真 评 估 他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缔 约 国 还 说, 申 诉 人 根 据 现 行 程 序, 申 明 认 识 到 并 接 受 其 代 理 人 的 说 法, 并 认 为 不 必 补 充 此 外, 适 用 的 程 序 规 定, 必 须 询 问 他 提 交 的 书 面 陈 述 后 所 从 事 的 政 治 活 动, 之 后 申 诉 人 必 须 声 明 已 没 有 新 的 信 息 可 以 提 供 根 据 这 一 程 序, 缔 约 国 认 为 联 邦 移 民 局 和 联 邦 行 动 法 庭 是 在 审 查 了 申 诉 人 案 件 的 案 情 之 后 才 作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不 会 面 临 遭 到 酷 刑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风 险 的 a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缔 约 国 还 提 到 第 94/1997 号 来 文,K.N. 诉 瑞 士 案 (1998 年 5 月 19 日 的 意 见 ); 第 100/1997 号 来 文, J.U.A. 诉 瑞 士 案 (1998 年 11 月 10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 422 GE.11-45567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关 于 案 情 的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6 月 22 日, 申 诉 人 重 申 他 若 返 回 埃 塞 俄 比 亚, 可 能 会 遭 到 酷 刑, 因 为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密 切 监 测 并 记 录 反 对 派 在 外 国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认 为,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本 身 在 关 于 他 的 决 定 中 也 承 认, 反 对 派 在 海 外 的 政 治 活 动 遭 到 监 视 b 他 重 申, 他 的 政 治 形 象 明 确, 并 说, 他 在 第 一 次 申 请 庇 护 时 即 指 出 他 在 埃 塞 俄 比 亚 时 已 加 入 Oromo Neetsaanet Gymbaar 好 几 年 5.2 申 诉 人 指 出,2009 年 1 月 3 月 和 5 月 期 间, 在 世 界 各 地 举 行 了 反 埃 塞 俄 比 亚 现 政 权 的 示 威 游 行 瑞 士 的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分 部 与 Kinijit 国 际 运 动 合 伙 参 与 协 调 这 些 活 动 他 还 说,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组 织 的 瑞 士 分 部 属 于 反 对 埃 塞 俄 比 亚 现 政 权 的 全 球 运 动 之 一, 这 就 增 加 了 其 知 名 度, 事 实 上 也 被 视 为 对 政 权 具 有 威 胁 的 组 织 委 员 会 要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6.1 在 审 议 申 诉 所 载 的 任 何 请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来 文 可 否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没 有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已 经 和 正 在 审 查 此 事 6.2 由 于 没 有 任 何 阻 碍 受 理 来 文 的 障 碍, 委 员 会 开 始 对 案 情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案 情 7.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在 考 虑 到 各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本 申 诉 7.2 委 员 会 面 前 的 问 题 是,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埃 塞 俄 比 亚 是 否 会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该 条 规 定,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此 人 驱 逐 或 遣 送 到 该 国 7.3 在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若 被 遣 送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必 须 兼 顾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是 否 存 在 公 然 严 重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这 种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要 确 定, 申 诉 人 遣 返 某 一 国 后 是 否 会 在 该 国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人 身 风 险 7.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其 中 指 出, 评 估 酷 刑 的 危 险 必 须 基 于 超 越 理 论 或 怀 疑 的 依 据 然 而, 虽 然 不 必 证 明 这 种 风 险 极 有 可 能 发 生, 委 员 会 回 顾, 举 证 的 责 任 一 般 由 申 诉 人 承 担, 他 必 须 提 出 可 辩 护 的 论 b 申 诉 人 还 提 到 了 ( 但 未 说 明 资 料 来 源 )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的 另 一 项 决 定, 根 据 该 决 定, 一 名 为 埃 塞 俄 比 亚 人 权 理 事 会 工 作 的 埃 塞 俄 比 亚 国 民 回 国 之 前, 法 庭 承 认 了 他 的 难 民 身 份, 他 可 能 也 是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的 州 积 极 代 表 此 人 获 得 难 民 身 份 完 全 是 以 他 在 瑞 士 的 政 治 活 动 为 依 据 的 GE.11-45567 423
点, 证 明 他 确 实 冒 着 可 预 见 真 正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c 委 员 会 在 一 般 性 意 见 中 还 指 出, 还 必 须 核 实, 申 诉 人 是 否 在 所 涉 国 家 境 内 境 外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使 他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d 7.5 在 评 估 本 案 的 酷 刑 风 险 时, 尽 管 这 种 指 称 未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应 指 出, 申 诉 人 在 缔 约 国 的 法 院 中 称, 他 曾 于 2003 年 因 为 加 入 Oromo Neetsaanet Gymbaar 运 动 而 被 保 安 人 员 逮 捕, 并 拘 禁 了 6 个 月 他 还 说, 随 后 他 被 通 缉 申 诉 人 未 提 到 在 拘 留 时 或 在 其 他 时 候 遭 到 酷 刑 在 委 员 会 面 前, 他 说, 若 遭 遣 返, 他 在 埃 塞 俄 比 亚 会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个 人 风 险, 原 因 是 他 抵 达 缔 约 国 后 从 事 了 政 治 活 动, 尤 其 是 他 在 Kinijit/CUDP 运 动 中 的 政 治 活 动 他 是 该 运 动 驻 苏 黎 世 州 的 代 表 他 说, 他 促 成 该 运 动 举 办 的 反 埃 塞 俄 比 亚 现 政 权 的 示 威 游 行, 他 参 加 这 些 游 行, 政 治 性 质 的 网 站 或 报 纸 均 刊 登 了 许 多 他 参 加 这 些 游 行 的 相 片 为 此, 申 诉 人 认 为 他 极 有 可 能 引 起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的 注 意, 后 者 监 视 政 治 反 对 派 在 外 国 的 活 动, 并 认 为 这 种 活 动 对 国 内 的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7.6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客 观 的 人 权 情 况, 在 这 方 面, 它 注 意 人 权 情 况 令 人 关 注, 一 如 若 干 关 于 反 对 党 党 员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遭 到 迫 害 和 任 意 拘 留 的 报 告 所 指 证 的 e 然 而, 委 员 会 回 顾, 某 个 国 家 存 在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的 蓄 意 侵 犯 人 权 现 象 本 身 并 不 足 构 成 确 定 某 人 返 回 该 国 将 面 临 酷 刑 的 原 因 ; 还 必 须 有 其 他 理 由, 让 人 认 为 当 事 人 个 人 将 面 临 风 险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指 出, 缔 约 国 各 机 构 均 审 议 过 申 诉 人 在 第 二 次 庇 护 程 序 中 所 提 供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这 些 事 实 和 证 据 也 已 提 交 委 员 会 7.7 尽 管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有 权 依 据 每 个 案 件 的 全 部 案 情 自 由 评 估 事 实 真 相, 但 它 回 顾, 它 并 不 是 一 个 上 诉 机 构, 它 应 极 重 视 缔 约 国 机 关 的 调 查 结 论 f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分 析, 即 认 为 除 了 Oromo 解 放 阵 线 和 Ogaden 民 族 解 放 阵 线 这 两 个 政 党 的 党 员 之 外, 仅 作 为 某 一 反 对 党 的 党 员 这 一 事 实 并 不 会 自 动 带 来 风 险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并 且 也 已 对 其 论 点 给 予 应 有 的 重 视, 即 每 个 案 件 均 必 须 依 据 全 部 的 案 情 审 议 申 诉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以 便 确 定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是 否 面 临 遭 迫 害 和 / 或 酷 刑 的 具 体 风 险 7.8 委 员 会 承 认 并 考 虑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可 能 对 流 亡 的 反 政 权 者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视 这 一 事 实 然 而, 委 员 会 认 为, 在 反 政 府 运 动 中 承 担 特 殊 责 任 身 居 要 职, 因 而 对 政 权 造 成 危 险 这 一 事 实 才 是 评 估 返 回 时 是 否 会 面 临 风 险 的 决 定 因 素 委 员 会 c 见 委 员 会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以 及 第 203/2002 号 来 文,A.R. 诉 荷 兰 案,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d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8(e) 段 e f 例 如, 见 人 权 高 专 办 为 埃 塞 俄 比 亚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汇 编 的 资 料 (A/HRC/WG.6/6/ETH/2), 第 23 段 ff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9 段 424 GE.11-45567
亦 适 当 重 视 缔 约 国 的 论 点, 即 缔 约 国 认 为, 根 据 从 团 结 民 主 联 盟 州 代 表 的 活 动 来 看, 担 任 这 一 职 务 本 身 并 不 会 对 埃 塞 俄 比 亚 政 府 造 成 危 险, 因 而 申 诉 人 很 可 能 并 未 引 起 埃 塞 俄 比 亚 当 局 的 注 意 7.9 委 员 会 还 指 出, 尽 管 申 诉 人 说 他 曾 于 2003 年 被 捕 拘 禁, 后 来 被 通 缉, 但 并 未 说 其 后 遭 到 任 何 威 胁 恐 吓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压 制 他 未 提 到 遭 到 起 诉, 也 未 提 出 证 据, 如 逮 捕 令 或 通 缉 令, 以 便 支 持 他 的 指 称, 即 他 被 通 缉, 因 此, 若 返 回 会 遭 到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待 遇 委 员 会 重 申, 一 般 应 由 申 诉 人 承 担 提 供 证 据 的 责 任, g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提 交 的 资 料, 申 诉 人 未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足 以 得 出 申 诉 人 若 返 回 埃 塞 俄 比 亚 将 面 临 公 约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真 正 的 具 体 的 针 对 个 人 的 风 险 的 结 论 8. 因 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得 出 结 论,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回 埃 塞 俄 比 亚 并 不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g 见 第 298/2006 号 来 文,C.A.R.M. 等 人 诉 加 拿 大 案,2007 年 5 月 18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8.10 段 ; 第 256/2004 号 来 文,M.Z. 诉 瑞 典 案,2006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9.3 段 ; 第 214/2002 号 来 文,M.A.K. 诉 德 国 案,2004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3.5 段 ; 第 150/1999 号 来 文,S.L. 诉 瑞 典 案,2001 年 5 月 11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第 6.3 段 GE.11-45567 425
第 379/2009 号 来 文 :Bakatu-Bia 诉 瑞 典 提 交 人 : Sylvie Bakatu-Bia( 由 Emma Persson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典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3 月 26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对 Sylvie Bakatu-Bia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379/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Sylvie Bakatu-Bia 女 士 于 1984 年 5 月 22 日 生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目 前 她 在 瑞 典, 等 待 被 驱 逐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她 声 称 她 如 被 遣 返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构 成 瑞 典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由 律 师 代 理 1.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委 员 会 要 求 该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4 条 ( 原 第 108 条 ) 第 1 款, 在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被 委 员 会 审 议 期 间 不 要 将 她 驱 逐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该 缔 约 国 同 意 了 这 一 要 求, 并 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 决 定 暂 缓 执 行 驱 逐 令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生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姆 布 吉 马 伊 省 Tshilenge 村 并 在 那 里 长 大 她 有 两 个 女 儿 在 她 离 开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并 逃 亡 瑞 典 之 前 的 最 后 几 年, 她 生 活 和 工 作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南 部 的 卢 本 巴 希 她 在 新 戴 维 市 的 一 个 激 进 的 基 督 教 新 教 教 区 担 任 秘 书 她 的 伴 侣 应 是 下 一 任 牧 师 该 牧 师 是 政 府 的 坚 决 反 对 者, 曾 在 几 次 布 道 中 公 开 批 评 当 局 申 诉 人 是 他 的 秘 书, 赞 同 他 的 政 治 观 点 由 于 该 地 区 局 势 紧 张, 教 区 受 到 军 队 的 特 别 关 注, 并 要 求 牧 师 帮 助 他 们 传 播 他 们 的 政 治 信 息 由 于 拒 绝 这 样 做, 牧 师 被 多 次 逮 捕 牧 师 的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被 捕 分 别 发 生 在 2004 年 8 月 3 日 和 2004 年 12 月 23 日 或 24 日 在 他 最 后 一 次 的 一 日 拘 禁 中, 据 称 他 受 到 了 严 重 酷 刑, 并 且, 作 为 所 承 受 的 酷 刑 的 后 果, 他 在 被 释 放 后 不 久 身 亡 在 牧 426 GE.11-45567
师 死 亡 后, 对 教 区 的 监 控 升 级 安 全 部 队 了 解 申 诉 人 作 为 教 区 秘 书 的 活 动 以 及 她 赞 同 他 的 见 解 和 政 治 信 仰 她 为 自 己 的 生 命 和 安 全 而 担 心, 但 由 于 她 对 教 区 的 强 烈 信 念 和 承 诺, 她 决 定 留 在 卢 本 巴 希 2.2 2005 年 9 月 30 日, 申 诉 人 和 她 的 伴 侣 被 安 全 部 队 逮 捕 没 有 提 出 逮 捕 的 理 由 他 们 被 送 到 不 同 的 监 狱, 那 就 是 她 最 后 一 次 见 到 她 的 伴 侣 当 时, 他 们 的 两 个 孩 子 和 申 诉 人 的 妹 妹 被 留 在 房 子 里 安 全 部 队 的 一 些 成 员 也 留 在 了 他 们 的 房 子 里, 申 诉 人 相 信 他 们 洗 劫 了 她 的 房 子, 并 拿 走 了, 除 其 他 外, 她 的 身 份 证 件 2.3 申 诉 人 不 知 道 她 被 关 押 的 监 狱 的 名 字 在 2005 年 9 月 30 日 至 2006 年 2 月 22 日 的 拘 留 期 内, 她 受 到 了 酷 刑, 腿 上 和 背 上 受 到 拷 打 并 多 次 被 强 奸, 有 时 候 一 天 几 次 所 受 到 的 酷 刑 给 她 留 下 了 永 久 的 印 记, 并 且 因 此 她 现 在 处 于 不 断 的 忧 伤 之 中 2.4 2006 年 2 月 22 日, 申 诉 人 的 教 区 朋 友 通 过 贿 赂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帮 助 她 逃 出 了 监 狱 越 狱 后 她 立 即 逃 到 了 金 沙 萨, 在 那 里 她 遇 到 了 一 位 修 女 帮 她 离 开 了 这 个 国 家 a 因 此, 她 无 法 回 家 去 找 她 被 逮 捕 时 留 在 那 里 的 两 个 孩 子 据 申 诉 人 称, 孩 子 现 在 下 落 不 明 b 2.5 申 诉 人 据 称 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 抵 达 瑞 典 并 于 同 日 申 请 避 难 她 的 避 难 c 申 请 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 被 移 民 局 拒 绝 移 民 局 指 出, 申 诉 人 未 能 证 明 其 刚 果 人 身 份 虽 然 它 承 认 她 说 的 是 她 声 称 的 来 自 地 区 的 语 言 移 民 局 认 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总 的 局 势 并 不 构 成 避 难 的 理 由 至 于 申 诉 人 个 人 的 情 况, 移 民 局 表 示 她 未 能 提 出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所 以 怀 疑 她 的 可 信 度 它 提 到 这 一 事 实, 即, 申 诉 人 与 牧 师 不 同, 在 教 区 并 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并 且 认 为, 关 于 她 被 拘 留 的 声 称 和 她 如 何 来 到 瑞 典 的 叙 述 不 太 可 能 2.6 申 诉 人 向 移 民 法 院 提 出 了 上 诉 在 那 个 场 合, 申 诉 人 对 她 的 首 次 避 难 申 请 补 充 了 两 份 文 件 : 原 先 向 移 民 局 提 交 的 医 疗 报 告 ( 见 上 文 脚 注 3); 和 基 律 纳 ( 瑞 典 北 部 ) 一 个 教 区 制 作 的 一 份 文 件, 确 认 申 诉 人 强 烈 的 宗 教 和 政 治 信 念 2008 年 3 月 25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由 一 名 在 吕 勒 奥 的 瑞 典 红 十 字 会 工 作 的 心 理 医 生 签 发 的 医 疗 报 告, 据 申 诉 人 称, 该 医 生 的 结 论 是, 由 于 在 本 国 受 到 的 创 伤, 她 呈 现 出 抑 郁 症 的 症 状 2008 年 5 月 20 日, 她 提 交 了 又 一 份 来 自 同 一 心 理 医 生 的 医 疗 报 告, 据 申 诉 人 称, 其 中, 该 医 生 提 到 她 害 怕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并 提 到 这 样 的 事 实, 即, 她 有 睡 眠 问 题, 仍 然 受 到 她 曾 经 遭 受 的 被 强 奸 的 影 响, 为 减 轻 焦 虑 而 大 量 饮 酒 2008 年 5 月 23 日, 上 诉 被 移 民 法 院 驳 回 然 后, 申 诉 人 向 移 民 上 诉 a 申 诉 人 没 有 支 付 旅 费, 也 没 有 具 体 说 明 是 谁 付 的 她 持 假 证 件 来 到 瑞 典, 并 声 称 所 有 旅 行 文 件 都 由 修 女 拿 着 b 申 诉 人 声 称 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 抵 达 瑞 典 c 为 了 给 她 的 关 于 她 经 受 的 身 心 健 康 问 题 的 说 法 提 供 证 据, 申 诉 人 向 移 民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瑞 典 地 区 医 务 官 员 签 发 的 报 告, 据 申 诉 人 称, 其 中 记 录 了 她 的 背 部 症 状 和 腿 部 疼 痛 情 况 GE.11-45567 427
法 院 提 出 了 上 诉, 该 上 诉 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 被 驳 回 2009 年 2 月 25 日, 申 诉 人 向 移 民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申 请, 声 称 她 与 一 名 瑞 典 公 民 的 关 系 是 执 行 驱 逐 令 的 又 一 d 个 障 碍 2009 年 2 月 27 日, 移 民 局 根 据 2005 年 外 侨 法 第 12 章 第 18 节 决 定 不 向 申 诉 人 颁 发 居 留 许 可 证 这 一 决 定 是 不 可 上 诉 的 申 诉 3. 申 诉 人 称, 如 果 她 被 强 行 遣 返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就 等 于 瑞 典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她 坚 持 认 为, 由 于 她 的 宗 教 和 政 治 信 仰, 并 由 于 她 批 评 过 政 府 和 与 当 今 著 名 的 已 故 牧 师 Albert Lukusa 的 关 系, 她 一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就 会 被 逮 捕 和 受 酷 刑 申 诉 人 提 出, 如 果 她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话, 她 个 人 就 会 面 临 酷 刑 的 风 险, 她 提 供 的 关 于 她 被 逮 捕 和 随 后 的 拘 留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资 料, 以 及 关 于 在 刚 果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悍 然 和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证 据 e, 都 足 以 证 明 她 的 说 法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9 月 25 日, 缔 约 国 就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提 供 了 意 见 它 提 出, 申 诉 人 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 提 出 避 难 申 请, 而 又 声 称 于 同 日 抵 达 瑞 典 她 既 没 有 持 有 旅 行 文 件, 也 没 有 身 份 证 瑞 典 移 民 局 于 2006 年 3 月 1 日 与 申 诉 人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面 谈 在 面 谈 期 间, 申 诉 人 称 她 出 生 于 姆 布 吉 马 伊 省 Tshilenge 村 她 未 婚, 但 与 一 名 男 子 同 居 并 生 有 两 个 孩 子, 分 别 出 生 于 2002 年 和 2004 年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一 家 新 教 教 堂 很 活 跃 由 于 Albert Lusaka 牧 师 对 政 府 的 批 评 言 论 她 和 她 的 伴 侣 被 逮 捕 在 拘 留 期 间 她 受 到 酷 刑, 腿 和 背 部 被 打 并 被 强 奸 若 干 次 教 区 的 人 贿 赂 了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并 于 2006 年 2 月 组 织 她 越 狱 她 无 法 回 家 去 寻 找 她 被 捕 时 留 在 家 里 的 孩 子 她 坐 火 车 到 了 金 沙 萨, 在 那 里, 从 一 个 在 她 被 关 押 期 间 探 访 过 她 的 一 个 教 区 里 的 人 那 里 得 到 了 一 张 飞 机 票 和 旅 行 文 件 她 声 称 她 不 知 道 她 的 伴 侣 和 孩 子 的 下 落 她 说 她 既 不 持 有 任 何 身 份 文 件, 也 无 法 获 得 这 种 文 件, 因 为 她 的 房 子 已 经 被 毁 坏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她 没 有 可 帮 她 搞 到 新 的 身 份 文 件 的 人 在 问 到 她 的 健 康 时, 申 诉 人 称 她 经 受 了 许 多 压 力, 背 部 和 腹 部 疼 痛, 睡 眠 困 难 并 做 噩 梦 d 第 12 章 ( 执 行 拒 绝 入 境 和 驱 逐 的 障 碍 ), 第 18 节 规 定 : 如 果, 在 关 于 执 行 已 成 为 最 后 的 和 不 可 上 诉 的 拒 绝 入 境 或 驱 逐 令 的 案 子 中, 有 新 的 情 况 出 现, 意 味 着 (1) 对 根 据 第 1 2 或 3 节 执 法 是 一 种 障 碍,(2) 有 理 由 假 设 预 定 的 遣 返 目 的 地 国 不 愿 意 接 受 该 外 国 人, 或 (3) 有 健 康 或 其 他 特 殊 理 由 说 明 为 什 么 不 应 执 行 命 令, 则 瑞 典 移 民 局 可 颁 发 永 久 居 留 许 可 证 如 果 该 障 碍 是 持 久 性 质 的 话 如 果 对 执 行 只 是 一 种 临 时 的 障 碍, 移 民 局 可 颁 发 临 时 居 留 许 可 证 瑞 典 移 民 局 也 可 命 令 延 期 执 行 e 申 诉 人 提 到 报 告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悍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国 际 消 息 来 源 :2008 年 人 权 报 告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美 国 国 务 院,2009 年 2 月 25 日 ); 关 于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性 暴 力 情 况 的 特 别 报 告 ( 战 争 与 和 平 报 道 研 究 所,2008 年 10 月 ); 人 权 观 察 报 告 我 们 将 粉 碎 你 (2008 年 11 月 25 日 ); 世 界 报 道 2009( 人 权 观 察,2009 年 ) 428 GE.11-45567
4.2 2006 年 3 月 7 日, 在 第 二 次 面 谈 期 间, 申 诉 人 解 释 说, 她 从 未 拿 到 过 护 照, 她 无 法 提 交 任 何 身 份 文 件, 因 为 她 的 唯 一 的 证 件 被 保 存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房 子 里, 而 房 子 遭 到 了 安 全 部 队 的 洗 劫 她 补 充 说, 在 瑞 典 或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没 有 人 能 证 实 她 的 身 份 f 她 声 称, 与 她 同 路 到 瑞 典 的 修 女 拿 着 所 有 必 要 的 文 件 她 们 语 言 不 通, 所 以 不 可 能 沟 通 她 还 说 她 是 教 区 的 一 位 牧 师 的 助 理, 她 的 伴 侣 本 应 从 牧 师 手 里 接 管 教 区 的 她 政 治 上 并 不 活 跃, 除 了 被 捕 之 外 与 当 局 原 先 并 没 有 问 题 她 声 称,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受 到 通 缉, 并 且 由 于 她 是 从 监 狱 逃 出 来 的, 一 旦 回 国 就 会 被 逮 捕 并 受 到 虐 待 根 据 移 民 局 进 行 的 语 言 分 析, 申 诉 人 很 可 能 有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语 言 背 景, 更 具 体 的 说, 是 在 东 开 赛 省 和 西 开 赛 省 此 外, 她 有 可 能 在 金 沙 萨 社 会 上 混 过 4.3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提 出,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 提 供 了 补 充 资 料 和 对 申 诉 人 在 面 谈 期 间 的 说 法 的 纠 正 申 诉 人 怀 疑 她 的 身 份 文 件 仍 在 她 的 房 子 里, 因 为 房 子 是 在 她 被 捕 后 遭 到 洗 劫 的, 并 坚 称, 为 了 申 请 新 的 身 份 文 件, 她 就 必 须 得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由 于 她 的 家 属 下 落 不 明, 她 无 法 与 任 何 可 证 明 她 身 份 的 人 联 系 关 于 她 的 家 庭 地 址, 申 诉 人 表 示 她 住 在 Tshilenge, 但 在 过 去 3 年 里 她 与 她 的 家 人, 包 括 她 的 一 个 妹 妹, 一 起 住 在 卢 本 巴 希 她 的 父 母 和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住 在 Mushenge 村 里 她 之 所 以 离 开 Tshilenge 是 因 为 她 得 到 了 担 任 卢 本 巴 希 的 一 位 著 名 牧 师 的 助 理 的 位 子 她 重 申 了 关 于 牧 师 的 活 动 他 的 被 拘 留 和 所 称 的 酷 刑 以 及 随 后 的 他 被 释 放 后 不 久 就 去 世 的 情 况 律 师 进 一 步 重 申 了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被 劫 持 拘 留 和 在 拘 留 所 受 虐 待, 包 括 被 殴 打 酷 刑 和 强 奸 的 情 况, 并 再 次 肯 定 了 申 诉 人 越 狱 的 情 况 4.4 2006 年 10 月 31 日, 在 第 三 次 面 谈 期 间, 申 诉 人 称, 由 于 健 康 问 题, 她 无 法 参 加 与 红 十 字 会 的 关 于 她 家 人 下 落 问 题 的 一 次 会 晤 在 回 答 关 于 她 在 金 沙 萨 参 加 社 交 活 动 的 问 题 时, 申 诉 人 坚 称 她 没 在 那 儿 住, 只 是 在 去 瑞 典 的 路 上 到 过 那 里 她 进 一 步 声 称, 即 使 她 搬 到 金 沙 萨 或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另 一 个 地 方, 她 也 会 面 临 风 险 她 坚 称, 她 是 被 当 局 通 缉 的, 一 旦 回 去 就 会 被 拘 留 缔 约 国 提 出, 根 据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医 疗 报 告, 除 了 抱 怨 后 背 疼 痛 之 外, 她 的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4.5 在 一 份 日 期 为 2006 年 11 月 17 日 的 提 交 材 料 中, 律 师 告 知 移 民 局, 申 诉 人 曾 与 来 自 金 沙 萨 的 人 一 起 工 作 并 游 走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各 地, 这 对 她 的 口 音 有 应 响 她 与 牧 师 紧 密 合 作, 因 此, 在 他 死 后 成 了 下 一 个 目 标 律 师 还 指 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妇 女 的 总 的 处 境 使 申 诉 人 不 可 能 在 国 内 重 新 安 家, 并 坚 称, 医 疗 报 告 证 实 了 申 诉 人 的 关 于 在 拘 押 中 受 到 虐 待 的 指 称 f 然 而, 申 诉 人 向 移 民 局 提 供 了 关 于 她 家 庭 的 以 下 情 况 : 她 的 父 母 仍 健 在, 她 有 三 个 兄 弟 和 一 个 以 前 在 Tshilenge 住 在 一 起 的 妹 妹 她 在 瑞 典 没 有 亲 戚 GE.11-45567 429
4.6 移 民 局 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 拒 绝 了 申 诉 人 的 避 难 要 求, 理 由 是 她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或 她 在 教 区 的 活 动 移 民 局 还 回 顾 了 根 据 她 的 说 法 她 没 有 因 任 何 罪 行 被 起 诉 过 或 被 定 过 罪 因 此, 移 民 局 认 定 她 无 法 证 明 她 的 说 法, 即, 由 于 她 的 宗 教 和 政 治 信 仰, 她 面 临 被 迫 害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的 关 于 旅 行 文 件 和 旅 行 路 线 的 一 套 说 辞 被 认 为 不 可 信 移 民 局 得 出 结 论 : 申 诉 人 的 情 况 并 非 异 乎 寻 常 的 痛 苦, 以 至 于 成 为 颁 发 居 留 许 可 证 的 足 够 理 由 4.7 申 诉 人 对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声 称 她 的 身 份 通 过 移 民 当 局 的 语 言 分 析 是 可 以 核 实 的 她 还 回 顾 说, 任 意 逮 捕 强 奸 和 酷 刑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司 空 见 惯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认 为, 根 据 移 民 局 从 瑞 典 驻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大 使 馆 获 得 的 国 家 资 料, 为 离 境 而 在 金 沙 萨 机 场 贿 赂 警 卫 人 员 是 可 能 的 移 民 局 要 求 斯 德 哥 尔 摩 移 民 法 院 驳 回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争 辩 说, 申 诉 人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治 上 并 不 活 跃, 在 教 区 并 没 有 担 任 要 职, 这 就 使 得 她 一 旦 回 国 会 受 到 当 局 的 注 意 变 得 不 太 可 能 4.8 2007 年 10 月 3 日, 申 诉 人 为 上 诉 补 充 了 两 份 文 件 : 一 份 医 疗 报 告, 以 支 持 她 所 说 的 由 于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受 到 所 谓 虐 待 而 造 成 健 康 问 题, 和 一 封 来 自 瑞 典 一 个 教 区 的 证 明 她 的 宗 教 信 仰 的 信 函 2008 年 2 月 26 日, 移 民 法 院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的 要 求 举 行 口 头 听 证 的 申 请 4.9 2008 年 3 月 25 日,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在 红 十 字 会 工 作 的 一 名 心 理 医 生 签 发 的 日 期 为 2008 年 3 月 14 日 的 报 告, 说 明 她 有 因 担 心 有 可 能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而 造 成 的 睡 眠 问 题, 以 及 她 仍 然 受 到 她 在 其 本 国 曾 受 到 的 暴 力 侵 害 的 影 响 在 提 交 移 民 法 院 的 一 份 材 料 中, 移 民 局 对 医 疗 报 告 的 相 关 性 提 出 辩 驳, 坚 持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能 为 其 以 下 说 法 提 供 证 据 : 由 于 她 声 称 的 与 教 区 的 联 系 她 面 临 被 迫 害 的 风 险 她 没 有 证 明 她 在 教 区 的 成 员 身 份 或 她 是 政 治 活 跃 分 子, 或 教 区 的 成 员 特 别 面 临 受 虐 待 的 风 险 4.10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 被 移 民 法 院 驳 回 法 院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文 件 证 据 支 持 其 诉 求 法 院 还 裁 定, 她 的 关 于 从 监 狱 逃 出 来 和 去 瑞 典 的 说 辞 含 糊 不 清 不 太 可 能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支 持 关 于 自 己 是 难 民 或 是 根 据 外 侨 法 第 四 章 第 1 和 2 节 需 要 保 护 的 人 的 诉 求 此 外, 在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她 在 瑞 典 逗 留 的 时 间 后, 法 院 断 定 情 况 的 性 质 并 非 到 了 异 乎 寻 常 的 痛 苦 的 程 度, 以 至 于 需 要 根 据 外 侨 法 第 五 章 第 6 节 颁 发 居 留 许 可 证 2008 年 6 月 2 日, 申 诉 人 对 移 民 法 院 的 裁 决 提 出 上 诉 移 民 上 诉 法 院 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 拒 绝 了 准 许 上 诉 4.11 关 于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缔 约 国 承 认 所 有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措 施 都 已 用 尽 虽 然 如 此, 缔 约 国 坚 持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关 于 她 会 受 到 的 与 公 约 相 反 的 待 遇 的 指 称 未 能 证 明 其 关 于 受 理 目 的 的 诉 求 申 诉 明 显 毫 无 根 据, 因 此,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3(b) 条 ( 原 第 107(b) 条 ) 不 可 受 理 430 GE.11-45567
4.12 关 于 案 情, 缔 约 国 提 出, 如 果 来 文 被 宣 布 可 受 理, 在 审 议 申 诉 人 被 强 制 遣 返 至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是 否 违 反 了 瑞 典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到 所 有 相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在 适 用 的 地 方, 在 相 关 国 家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悍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存 在 这 样 的 状 况 并 不 就 构 成 断 定 该 人 会 处 于 一 旦 回 国 就 会 受 到 酷 刑 的 危 险 之 中 的 充 分 理 由 要 使 违 反 第 3 条 的 判 断 存 在, 必 须 有 补 充 的 理 由 说 明 有 关 个 人 本 人 会 面 临 风 险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提 出, 不 驳 回 义 务 是 与 公 约 第 1 条 规 定 的 酷 刑 定 义 直 接 相 连 的, 并 回 顾 了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大 意 是, 不 驱 逐 可 能 面 临 由 非 政 府 实 体 在 没 有 政 府 同 意 或 默 许 情 况 下 施 加 的 痛 苦 或 苦 难 风 险 的 人 的 义 务, 不 属 于 公 约 第 3 条 的 范 围 4.13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缔 约 国 指 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已 批 准 了 数 个 主 要 人 权 文 书, 包 括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并 还 承 认 了 人 权 委 员 会 有 权 接 受 和 审 议 个 人 的 投 诉 尽 管 如 此,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未 能 履 行 许 多 其 根 据 人 权 文 书 承 担 的 义 务 缔 约 国 提 到 原 籍 国 资 料 报 告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g 并 指 出, 在 该 国 正 发 生 许 许 多 多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严 重 的 侵 犯 情 况, 包 括 任 意 处 决 强 奸 酷 刑, 大 多 是 军 队 警 察 和 情 报 机 关 犯 下 的 它 还 注 意 到 受 到 司 空 见 惯 的 强 奸 性 奴 役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的 困 难 处 境 和 肇 事 者 完 全 逍 遥 法 外 的 情 况 缔 约 国 承 认 在 该 国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仍 司 空 见 惯, 但 它 们 大 多 发 生 在 政 府 控 制 不 到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国 家 的 东 部, 包 括 北 和 南 基 伍 省 东 方 省 的 伊 卢 卢 地 区 和 加 丹 加 省 北 部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提 出, 上 面 提 到 的 情 况 其 本 身 不 足 以 确 定 对 申 诉 人 的 强 制 遣 返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申 诉 人 并 不 来 自 移 民 法 院 认 为 的 任 何 正 在 进 行 国 内 武 装 冲 突 或 严 重 冲 突 的 地 区, 并 且, 不 会 被 强 制 遣 返 到 任 何 这 类 地 区 此 外, 语 言 分 析 显 示 申 诉 人 与 金 沙 萨 有 某 种 联 系 因 此, 缔 约 国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强 制 驱 逐 并 不 违 反 第 3 条 除 非 她 能 证 明 她 个 人 会 面 临 受 到 与 上 述 条 款 相 反 的 待 遇 的 风 险 4.14 缔 约 国 提 出, 按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为 第 3 条 目 的, 有 关 个 人 必 须 在 其 要 被 遣 返 的 国 家 面 临 可 预 见 的 真 正 的 和 个 人 的 受 到 酷 刑 的 风 险 它 还 回 顾, 根 据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h, 申 诉 人 须 提 出 可 争 辩 的 案 子, 即, 收 集 和 提 出 证 据 支 持 其 对 事 件 的 叙 述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指 出, 瑞 典 移 民 当 局 在 根 据 外 侨 法 审 议 避 难 申 请 时 应 用 的 测 试 是 与 委 员 会 在 根 据 公 约 审 议 一 项 申 诉 时 所 应 用 的 同 样 类 型 的 测 试 它 指 出, 进 行 避 难 面 谈 的 国 家 当 局 很 有 资 格 评 估 寻 求 避 难 者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评 价 其 诉 求 的 可 信 性 就 本 案 而 言,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移 民 局 是 在 与 申 诉 人 进 行 了 三 次 面 谈 和 收 集 了 充 分 的 资 料 后 才 做 出 决 定 的, 这 确 保 了 其 对 申 诉 人 在 瑞 典 寻 求 保 护 的 g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内 政 边 境 和 移 民 署, 原 籍 国 资 料 报 告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2009 年 6 月 30 日 出 版, 可 查 阅 :http://tna.europarchive.org/20100413151426/rds.homeoffice. gov.uk/rds/pdfs09/drcongo-010709.doc h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GE.11-45567 431
必 要 性 的 评 估 具 有 坚 实 的 基 础 因 此, 就 申 诉 的 案 情 而 言, 缔 约 国 依 赖 移 民 局 和 移 民 法 院 的 决 定 以 及 其 中 提 出 的 理 由 4.15 缔 约 国 坚 持 认 为, 申 诉 人 的 关 于 她 为 什 么 离 开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和 在 瑞 典 申 请 避 难 的 陈 述 不 可 信, 因 此, 她 根 据 第 3 条 提 出 的 诉 求 没 有 证 据 支 持 它 坚 称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其 身 份 她 在 一 次 面 谈 时 声 明 在 瑞 典 或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没 人 能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她 的 说 法 是 与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相 矛 盾 的, 即, 申 诉 人 的 父 母 和 兄 弟 姐 妹 仍 住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在 西 开 赛 省 的 Mushenge 村 里 如 果 是 这 种 情 况, 申 诉 人 是 有 可 能 在 亲 属 的 协 助 下 获 得 新 的 身 份 文 件 的, 或 至 少 可 与 他 们 联 系 以 便 核 实 她 的 身 份, 但 她 没 有 做 这 方 面 的 努 力 缔 约 国 认 为, 申 诉 人 没 有 用 尽 所 有 的 可 能 性 来 证 明 或 至 少 试 图 核 实 她 的 身 份 这 一 事 实, 削 弱 了 她 的 陈 述 的 总 的 可 信 性 她 也 没 有 提 交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她 在 教 区 的 成 员 身 份, 考 虑 到 她 所 声 称 的 她 在 教 区 很 活 跃, 以 及 教 区 成 员 安 排 了 她 的 越 狱 并 支 付 了 她 到 瑞 典 的 旅 费, 她 无 法 获 得 这 样 的 文 件 似 乎 是 极 不 可 能 的 4.16 关 于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和 瑞 典 在 金 沙 萨 的 大 使 馆 之 间 的 电 邮 通 信, 缔 约 国 提 出, 大 使 馆 已 确 认 一 个 叫 Albert Lukusa 的 男 子 在 2004 年 去 世 前 曾 是 卢 本 巴 希 新 戴 维 市 教 区 的 牧 师 但 是, 它 记 得 申 诉 人 曾 告 诉 移 民 局 牧 师 的 名 字 叫 Albert Lusaka( 不 是 Lukusa) 这 也 是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在 第 三 次 面 谈 和 2007 年 9 月 7 日 提 交 给 移 民 法 院 的 资 料 中 提 到 的 名 字 这 样, 缔 约 国 断 定 一 个 曾 与 牧 师 密 切 合 作 的 人 会 把 他 的 名 字 弄 错 是 不 大 可 能 的 此 外, 申 诉 人 称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中 部 的 姆 布 吉 姆 伊 长 大, 并 在 来 瑞 典 前 生 活 在 该 国 南 部 的 卢 本 巴 希, 这 与 语 言 分 析 的 结 论 相 矛 盾, 根 据 语 言 分 析, 她 曾 在 金 沙 萨, 即,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东 部 的 社 会 上 混 过 关 于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显 示 她 背 部 疼 痛 表 现 出 抑 郁 症 的 症 状 和 因 在 其 本 国 经 历 过 创 痛 而 求 医 问 药 的 医 疗 报 告, 缔 约 国 提 出, 她 所 称 的 这 些 健 康 问 题 是 她 在 本 国 经 受 的 虐 待 的 后 果 的 说 法 所 依 据 的 只 是 她 的 一 面 之 词 医 疗 报 告 只 是 非 常 笼 统 的 描 述 了 她 的 症 状 这 一 事 实, 在 确 定 她 的 健 康 问 题 的 原 因 时 只 能 算 非 结 论 性 的, 这 样, 对 于 要 得 出 结 论 说 申 诉 人 的 症 状 是 由 于 肉 体 虐 待 或 任 何 违 背 公 约 第 3 条 的 其 他 待 遇 造 成 的, 提 供 的 只 是 不 充 分 的 资 料 4.17 至 于 申 诉 人 自 称 她 为 一 名 身 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府 的 强 烈 反 对 者 的 牧 师 工 作, 缔 约 国 提 出, 她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解 释 说 明 为 什 么 当 局 在 所 谓 对 牧 师 的 迫 害 以 后 把 注 意 力 瞄 准 了 她 鉴 于 申 诉 人 说 她 政 治 上 并 不 活 跃, 这 一 说 法 似 乎 并 不 可 能 此 外, 缔 约 国 认 为, 仅 仅 从 属 于 一 个 有 一 名 政 治 上 活 跃 的 牧 师 的 教 区 就 会 导 致 申 诉 人 所 描 述 的 后 果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特 别 是 她 说 她 在 教 区 内 从 未 担 任 过 重 要 的 职 务 4.18 缔 约 国 还 提 出, 关 于 从 监 狱 逃 出 一 事, 申 诉 人 最 初 遗 漏 了 某 些 重 要 的 情 况 在 2006 年 3 月 1 日 和 7 日 的 面 谈 中, 她 说 她 的 教 区 的 成 员 通 过 贿 赂 监 狱 的 警 卫 人 员 帮 她 越 狱 一 直 到 她 的 律 师 提 交 了 书 面 资 料 之 后, 关 于 她 得 到 一 位 不 属 于 教 区 的 熟 人 的 帮 助 的 说 法 才 露 出 水 面 申 诉 人 未 能 在 最 初 的 面 谈 中 提 供 这 样 重 432 GE.11-45567
要 的 资 料 这 一 事 实 削 弱 了 她 的 说 法 的 可 信 性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提 出, 申 诉 人 关 于 她 出 逃 的 叙 述 含 糊 不 清, 不 太 可 能 她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来 解 释 她 的 熟 人 帮 她 逃 跑 的 原 因, 或 他 是 怎 么 知 道 她 被 关 押 和 关 在 哪 个 设 施 的 她 也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来 证 明 那 个 等 候 在 小 汽 车 里 将 她 从 监 狱 接 走 的 另 一 个 男 人 的 身 份 缔 约 国 还 断 定 申 诉 人 不 知 道 她 声 称 被 拘 押 了 几 个 月 的 监 狱 的 名 字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4.19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人 叙 述 的 关 于 她 离 开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方 式 提 出 质 疑, 鉴 于 在 金 沙 萨 机 场 实 施 的 控 制 措 施, 认 为 那 种 情 况 不 太 可 能 它 还 断 定, 关 于 申 诉 人 得 到 一 名 身 份 不 明 的 同 她 语 言 不 通 的 修 女 的 帮 助, 以 及 这 位 修 女 拿 着 所 有 必 要 的 旅 行 文 件 的 说 法 不 太 可 能 4.20 关 于 申 诉 人 称 她 不 知 道 她 的 家 属 的 下 落, 缔 约 国 提 出 她 为 寻 找 他 们 而 做 的 努 力 很 有 限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表 示 申 诉 人 一 直 在 与 红 十 字 会 保 持 联 系, 但 由 于 健 康 原 因, 她 无 法 出 席 一 次 预 定 的 会 议 但 是, 缔 约 国 坚 持 认 为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医 疗 报 告 并 不 能 说 明 她 的 健 康 状 况 使 她 无 法 旅 行 或 出 席 会 议 在 红 十 字 会 内 有 一 个 小 组 在 帮 助 申 诉 人 寻 找 她 的 家 属 的 下 落 这 一 事 实 在 来 自 红 十 字 会 的 一 名 心 理 医 生 的 信 中 得 到 了 确 认, 这 是 申 诉 人 试 图 找 到 家 人 的 唯 一 迹 象, 尽 管 她 在 瑞 典 已 经 生 活 了 两 年 多 了 此 外, 她 声 称 她 的 房 子 已 被 洗 劫, 这 只 是 根 据 她 的 猜 测 而 已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不 能 排 除 她 的 伴 侣 和 孩 子 可 能 在 今 天 的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找 到 没 有 资 料 表 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当 局 试 图 在 Mushenge 她 父 母 的 地 方 寻 找 申 诉 人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资 料 证 明 她 声 称 的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缺 乏 社 交 网 络 即 使 她 确 实 无 法 找 到 她 的 伴 侣 和 孩 子, 她 仍 然 可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并 搬 到 Mushenge 去 4.21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指 出, 虽 然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进 行 评 估 时 应 将 过 去 的 事 件 考 虑 进 去, 但 决 定 因 素 是 是 否 有 实 质 性 的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一 旦 回 到 本 国 就 会 受 到 任 何 与 公 约 背 道 而 驰 的 待 遇 就 此, 缔 约 国 记 得, 根 据 申 诉 人 自 己 提 交 的 资 料,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没 有 被 定 过 任 何 罪 行 这 就 使 得 她 一 旦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仍 然 会 受 到 当 局 的 注 意 变 得 不 太 可 能 因 为 她 在 2006 年 就 离 开 了 这 个 国 家 4.22 最 后, 缔 约 国 提 出,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证 据 和 情 况 不 足 以 表 明 所 称 酷 刑 的 风 险 能 符 合 可 行 的 真 实 的 和 个 人 的 要 求, 因 此, 她 的 回 国 不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申 诉 人 未 能 用 证 据 证 明 她 的 说 法, 因 此, 应 宣 布 申 诉 是 明 显 毫 无 根 据 的, 不 可 受 理 如 果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是 可 受 理 的, 缔 约 国 则 坚 决 认 为 自 己 并 没 有 违 反 公 约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通 过 2010 年 2 月 15 日 的 信 函, 申 诉 人 提 出 了 她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她 争 辩 说, 新 戴 维 市 教 区 以 及 一 个 名 字 叫 Albert Lukusa 的 已 故 牧 师 的 存 在 已 被 在 金 沙 萨 的 瑞 典 大 使 馆 所 证 明 大 使 馆 还 确 认 了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如 果 本 人 不 到 场 是 无 法 获 得 身 份 文 件 的 至 于 缔 约 国 主 张 应 宣 布 申 诉 不 可 受 理 因 为 它 缺 乏 证 据, 申 诉 人 坚 持 认 为 她 提 交 了 书 面 证 据 支 持 她 的 说 法, 包 括 两 份 由 一 位 心 理 医 生 GE.11-45567 433
签 发 的 医 疗 报 告, 该 医 生 的 结 论 是, 她 由 于 在 本 国 经 受 了 虐 待 而 显 示 抑 郁 症 的 症 状, 饱 受 睡 眠 困 难 之 苦, 并 仍 然 受 到 她 在 入 狱 期 间 所 经 受 的 连 续 强 奸 的 影 响 该 心 理 医 生 还 表 示 申 诉 人 担 心 一 旦 她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就 会 有 生 命 之 忧, 并 开 始 大 量 饮 酒 以 减 轻 焦 虑 申 诉 人 坚 持 认 为, 她 的 诉 求 有 书 面 证 据 和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普 通 新 闻 的 支 持, 并 回 顾 了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关 于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正 在 发 生 的 侵 犯 人 权 现 象 的 资 料 她 声 称, 一 旦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就 会 有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那 不 是 仅 仅 理 论 推 导 而 已, 而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考 虑 到 她 已 经 入 过 监 狱 和 受 到 过 酷 刑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这 一 风 险 必 须 被 看 作 是 高 度 可 能 的 她 进 一 步 提 出, 确 定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的 举 证 责 任 最 初 在 申 诉 人, 但 记 得, 如 果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某 种 程 度 的 细 节 和 资 料, 那 么, 举 证 责 任 就 可 能 会 转 移 到 缔 约 国 由 于 她 的 宗 教 / 政 治 信 仰 和 因 为 她 与 之 密 切 合 作 的 牧 师 公 开 批 评 过 当 局 和 政 府, 她 受 到 了 以 官 方 身 份 行 事 的 数 人 施 加 的 酷 刑 5.2 申 诉 人 质 疑 缔 约 国 的 说 法, 即, 移 民 局 在 根 据 外 侨 法 审 议 避 难 申 请 时 应 用 与 委 员 会 同 样 的 测 试 方 式, 并 声 称 当 局 的 评 估 是 以 根 据 难 民 公 约 而 不 是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确 定 难 民 地 位 为 特 点 的 5.3 关 于 缔 约 国 质 疑 她 的 可 信 性 和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这 一 事 实, 申 诉 人 提 出, 根 据 难 民 署 关 于 根 据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1951 年 公 约 和 1967 年 i 议 定 书 确 定 难 民 地 位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手 册 第 196 条 ( 以 下 简 称 难 民 署 手 册 ), 一 个 寻 求 避 难 者 能 为 其 所 有 说 法 提 供 证 据 的 情 况 只 是 一 种 例 外, 而 不 是 通 例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当 一 个 人 逃 离 迫 害 时, 往 往 在 抵 达 另 一 个 国 家 时 身 上 没 有 任 何 个 人 文 件, 即, 身 份 证 申 诉 人 提 出, 她 从 未 有 过 护 照, 但 她 曾 有 过 的 身 份 证 很 可 能 在 她 被 捕 时 被 安 全 部 队 拿 走 了 她 提 到 语 言 分 析 的 结 论, 根 据 那 个 结 论, 她 的 母 语 是 Tchilouba 语, 她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典 型 的 受 教 育 不 多 的 人 讲 的 法 语 因 此, 她 可 能 是 来 自 她 所 声 称 的 那 个 地 区 她 还 记 得 正 如 在 金 沙 萨 的 瑞 典 大 使 馆 所 确 认 的, 不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人 如 果 本 人 不 到 场 是 拿 不 到 身 份 文 件 的 申 诉 人 肯 定 她 没 有 能 够 与 家 人 取 得 联 系, 虽 然 她 在 红 十 字 会 的 帮 助 下 试 图 找 到 他 们, 但 没 有 成 功 i 难 民 署 第 HCR/IP/4/Eng/REV.1 号 文 件, 第 196 条 : 一 般 的 法 律 原 则 是, 举 证 责 任 在 于 提 交 诉 求 的 人 然 而, 经 常 的 情 况 是, 申 请 人 可 能 无 法 用 文 件 或 其 他 证 据 支 持 其 说 法, 一 个 申 请 者 能 为 其 所 有 说 法 提 供 证 据 将 是 一 种 例 外, 而 不 是 通 例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一 个 逃 离 迫 害 的 人 抵 达 时 只 有 最 简 陋 的 必 须 品, 并 且 非 常 经 常 的 是 甚 至 没 有 个 人 证 件 这 样, 虽 然 在 原 则 上 举 证 责 任 在 于 申 请 人, 但 查 实 和 评 价 所 有 相 关 事 实 的 责 任 是 申 请 人 和 审 查 者 共 同 分 担 的 确 实,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能 要 由 审 查 者 利 用 其 掌 握 的 所 有 手 段 来 提 出 必 要 的 证 据 以 支 持 申 请 然 而, 即 使 这 样 的 独 立 研 究 也 可 能 不 总 是 会 成 功 的, 并 且 也 可 能 会 有 一 些 说 法 是 不 可 被 证 实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果 申 请 人 的 陈 述 看 上 去 是 可 信 的, 他 就 应 该 被 假 定 无 罪 除 非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说 明 与 此 相 反 434 GE.11-45567
5.4 至 于 牧 师 的 名 字 拼 写 错 误 问 题, 申 诉 人 咬 定 那 是 律 师 和 翻 译 造 成 的 她 还 解 释 说 她 的 医 疗 报 告 是 给 她 治 疗 了 半 年 以 上 的 心 理 医 生 签 发 的, 这 些 报 告 支 持 了 她 被 关 押 和 受 到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说 法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称, 虽 然 她 不 认 为 她 本 身 是 政 治 上 活 跃 的, 但 由 于 她 的 宗 教 / 政 治 信 仰 和 牧 师 批 评 过 政 府 这 一 事 实, 她 感 到 有 足 够 的 理 由 担 心 会 受 到 迫 害 至 于 有 关 她 逃 跑 的 细 节, 申 诉 人 坚 持 认 为 她 得 到 了 来 自 教 区 的 人 的 帮 助, 即,Douglas M. 的 帮 助, 她 是 通 过 教 区 和 在 那 儿 的 朋 友 认 识 他 的 5.5 申 诉 人 称, 虽 然 她 没 有 做 过 任 何 犯 罪 行 动, 但 她 批 评 过 政 府 并 因 此 被 关 押 在 监 狱 和 受 到 酷 刑 一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她 就 会 受 到 惩 罚 和 再 一 次 因 她 的 宗 教 / 政 治 信 仰 和 曾 经 越 狱 而 被 送 进 监 狱 她 坚 称 把 她 遣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就 等 于 瑞 典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缔 约 国 的 补 充 意 见 6.1 在 2010 年 4 月 23 日 的 提 交 件 中, 缔 约 国 驳 斥 了 申 诉 人 的 论 调, 即, 移 民 当 局 对 驱 逐 是 否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评 估 是 在 确 定 难 民 地 位 的 同 一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做 出 的, 并 指 出, 根 据 外 侨 法 的 审 查 是 与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进 行 的 审 查 相 同 并 且 实 际 上 更 进 一 步, 因 为 相 关 外 国 人 还 受 到 保 护, 免 予 送 往 其 会 面 临 死 刑 或 非 人 道 待 遇 或 惩 罚 风 险 的 国 家, 而 这 是 公 约 第 3 条 中 禁 止 驳 回 原 则 所 不 包 括 的 6.2 关 于 申 诉 人 所 称 她 已 提 交 了 书 面 证 据 支 持 她 的 诉 求, 缔 约 国 忆 及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交 任 何 文 件 证 明 她 声 称 的 教 区 成 员 身 份 此 外, 医 疗 报 告 并 不 证 明 她 的 健 康 问 题 的 所 谓 原 因, 即, 那 是 由 于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遭 受 的 虐 待 造 成 的 因 此, 从 这 些 医 疗 报 告 中 无 法 得 出 关 于 她 的 健 康 问 题 的 原 因 的 结 论 6.3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即, 她 无 法 提 供 文 件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因 为 她 的 身 份 证 被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安 全 部 队 没 收 了 完 全 是 基 于 她 自 己 的 假 设, 显 然 是 一 种 猜 测 她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主 动 去 证 明 她 的 身 份, 并 且 仅 做 了 有 限 的 努 力 与 家 人 联 系 她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支 持 她 所 声 称 的 与 红 十 字 会 的 联 系 没 有 导 致 任 何 结 果 所 有 这 些 事 实 削 弱 了 她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可 信 度 6.4 缔 约 国 忆 及 申 诉 人 对 牧 师 名 字 的 拼 法 修 改 了 好 几 次 最 初, 申 诉 人 表 示 他 的 名 字 是 Albert Lusaka 在 后 来 的 提 交 件 中, 律 师 把 他 称 作 Albert Lukusa 但 是, 在 第 三 次 面 谈 时, 律 师 告 诉 移 民 局 在 书 面 提 交 件 中 的 拼 写 不 准 确, 事 实 上 牧 师 的 名 字 叫 Albert Lusaka, 正 如 申 诉 人 本 人 最 初 表 示 的 那 样 在 金 沙 萨 的 瑞 典 大 使 馆 澄 清 了 牧 师 的 名 字 叫 Lukusa, 而 律 师 在 她 给 使 馆 的 电 子 邮 件 中 将 牧 师 称 作 Lusaka 鉴 于 这 些 不 一 致 情 况, 缔 约 国 认 为 有 理 由 质 疑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即, 她 曾 与 牧 师 共 事 缔 约 国 的 结 论 是, 申 诉 人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并 不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GE.11-45567 435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评 论 7.1 在 2010 年 6 月 9 日 的 提 交 件 中, 申 诉 人 坚 称, 移 民 当 局 的 评 估 与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的 评 估 不 同 她 进 一 步 提 出, 她 已 尽 其 所 能 与 家 人 联 系 虽 然 没 有 成 功 7.2 至 于 缔 约 国 的 说 法 即, 她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来 自 她 本 国 的 证 据, 申 诉 人 提 及 难 民 署 手 册 第 196 段 j, 并 忆 及 她 曾 被 监 禁 并 在 逃 出 后 匆 忙 非 法 离 开 了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她 抵 达 瑞 典 时 只 有 最 简 陋 的 必 须 品, 没 有 个 人 文 件 7.3 关 于 牧 师 名 字 的 拼 写 错 误, 申 诉 人 重 申 她 的 解 释, 即, 那 是 律 师 和 翻 译 犯 的 简 单 的 错 误 她 再 次 声 称 她 的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等 于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双 方 的 进 一 步 评 论 8.1 缔 约 国 通 过 2010 年 8 月 17 日 的 信 驳 斥 了 申 诉 人 的 说 法, 即, 她 已 尽 其 所 能 与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家 人 联 系 它 指 出, 通 过 红 十 字 会 寻 人 的 任 何 努 力 都 是 记 录 在 案 的, 那 怕 努 力 导 致 的 结 论 是 亲 属 的 下 落 无 法 澄 清 但 是,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表 明 她 所 谓 的 努 力 联 系 或 寻 找 其 家 人 的 结 果 如 何 没 有 任 何 东 西 除 了 她 在 最 近 的 提 交 资 料 中 的 含 糊 的 说 法 之 外 可 说 明 她 除 了 求 助 红 十 字 会 之 外 还 做 了 什 么 去 寻 找 她 的 家 人 因 此, 缔 约 国 坚 持 认 为 她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她 的 说 法, 即, 她 的 亲 属 失 踪 了, 她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没 有 社 交 网, 或 在 她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时 她 不 可 能 把 家 搬 到 她 父 母 生 活 的 Mushenge 去 它 重 申 其 立 场, 即,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证 据 和 情 况 不 足 以 表 明 所 谓 的 酷 刑 风 险 符 合 可 预 见 真 实 和 个 人 的 要 求, 因 此, 她 返 回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不 会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8.2 在 2010 年 9 月 2 日 的 提 交 件 中, 申 诉 人 坚 称 她 寻 找 家 人 的 努 力 毫 无 结 果 她 提 出 她 已 提 供 书 面 证 据 证 明 她 的 说 法, 酷 刑 的 风 险 是 可 预 见 真 实 和 个 人 的 2010 年 9 月 16 日, 她 提 交 了 两 份 由 联 合 国 编 制 的 报 告, 其 中 提 供 了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极 端 困 难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可 信 的 资 料, 以 及 一 份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322/2007 号 来 文 的 决 定 k 2010 年 10 月 4 日, 申 诉 人 提 供 了 关 于 具 有 与 申 诉 人 本 人 同 样 背 景 或 处 于 同 样 情 况 的 其 他 人 的 命 运 的 资 料 她 提 出, 在 2002 年, 一 名 天 主 教 神 父 因 批 评 政 府 而 被 逮 捕 并 只 是 在 红 衣 主 教 Etshou 威 胁 政 府 要 举 行 群 众 示 威 之 后 才 被 释 放 红 衣 主 教 在 数 周 后 死 于 布 鲁 塞 尔, 很 可 能 是 中 毒 身 亡 另 一 位 来 自 加 丹 加 省 的 牧 师 Theodore Ngoy 被 迫 逃 亡, 现 在 在 加 拿 大 是 难 民 以 前 在 金 沙 萨 工 j 见 前 文 k 申 诉 人 提 交 了 以 下 文 件 :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322/2007 号 来 文,Njamba 诉 瑞 典,2010 年 5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 联 合 国 七 专 家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局 势 的 第 二 次 联 合 报 告 (A/HRC/13/63);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及 其 办 事 处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活 动 (A/HRC/13/64) 436 GE.11-45567
作 的 牧 师 Kotino Fernando 被 判 处 死 刑, 随 后 被 减 刑 为 20 年 监 禁 因 此, 她 坚 称, 由 于 她 以 前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政 治 和 宗 教 活 动, 她 一 回 去 就 会 被 逮 捕 并 会 受 到 迫 害 和 酷 刑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9.1 在 审 议 载 于 申 诉 中 的 任 何 诉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决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是 否 可 受 理 委 员 会 按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a) 款 的 要 求 查 明, 同 一 事 项 在 另 一 种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中 没 有 审 议 过, 也 没 有 在 审 议 9.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b) 款, 除 非 委 员 会 已 查 明 申 诉 人 已 用 尽 了 所 有 可 利 用 国 内 补 救 措 施, 委 员 会 不 审 议 任 何 来 文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承 认 国 内 补 救 措 施 已 被 用 尽, 因 此 裁 定 申 诉 人 遵 守 了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b) 款 9.3 缔 约 国 提 出,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2 款,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理 由 是 来 文 未 达 到 为 可 受 理 目 的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的 基 本 水 平 委 员 会 认 为 其 所 面 临 的 争 论 提 出 了 实 质 性 问 题, 需 要 根 据 案 情 处 理, 而 不 是 根 据 是 否 可 受 理 仅 仅 一 种 考 虑 因 素 9.4 据 此, 委 员 会 裁 定 来 文 可 受 理 并 根 据 案 情 着 手 审 议 审 议 案 情 10.1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4 款, 在 有 关 各 方 向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对 来 文 进 行 了 审 议 10.2 委 员 会 要 处 理 的 问 题 是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是 否 构 成 违 反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国 家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不 得 将 该 人 驱 逐 或 退 回 ( 遣 返 ) 至 该 国 10.3 在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在 回 国 后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时, 委 员 会 必 须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悍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这 一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申 诉 人 是 否 在 她 要 被 遣 返 的 国 家 面 临 遭 受 酷 刑 的 真 正 的 个 人 危 险 因 此, 在 一 个 国 家 存 在 一 贯 的 严 重 悍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并 不 因 此 就 构 成 充 分 理 由 确 定 某 个 特 定 的 人 在 回 到 该 国 后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 必 须 提 出 补 充 理 由 说 明 有 关 个 人 本 人 将 有 这 种 危 险 反 过 来 说, 不 存 在 一 贯 的 悍 然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并 不 意 味 着 一 个 人 在 其 特 定 环 境 中 不 会 遭 受 酷 刑 l l 第 150/1999 号 来 文,S.L. 诉 瑞 典,2001 年 5 月 1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3 段 GE.11-45567 437
10.4 委 员 会 忆 及 其 关 于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m, 其 中 指 出, 委 员 会 有 义 务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申 诉 人 在 被 驱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回 国 后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酷 刑 的 危 险 必 须 在 超 越 仅 仅 是 理 论 上 的 推 断 或 怀 疑 的 基 础 上 加 以 评 估 但 是, 这 一 危 险 不 必 非 达 到 高 度 可 能 的 检 验 水 平 不 可 这 一 危 险 无 需 高 度 可 能, 但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正 个 人 的 和 现 在 的 如 委 员 会 在 其 以 往 的 决 定 中 所 确 定 的 那 样 n 委 员 会 忆 及, 虽 然 它 对 缔 约 国 机 关 的 事 实 调 查 结 论 给 以 相 当 大 的 分 量, 但 它 有 权 在 考 虑 到 相 关 的 情 况 下, 自 由 评 估 每 一 个 案 子 的 事 实 10.5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质 疑 申 诉 人 的 可 信 性 包 括 关 于 她 在 教 区 内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的 说 法, 并 认 为 她 陈 述 的 事 实 不 太 可 能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称 她 过 去 曾 蹲 过 监 狱 并 受 过 酷 刑 和 被 强 奸, 并 且 她 的 说 法 被 所 提 供 的 医 疗 报 告 所 证 实 10.6 委 员 会 认 为, 根 据 联 合 国 七 专 家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局 势 的 第 二 次 联 合 报 告 (2010) o 和 关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总 的 人 权 形 势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及 其 办 事 处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活 动 (2010) p, 在 全 国 各 地 不 仅 仅 在 武 装 冲 突 影 响 地 区 在 继 续 发 生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 包 括 武 装 部 队 叛 乱 团 伙 和 平 民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侵 害 强 奸 和 群 奸 此 外,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在 最 近 的 一 份 报 告 中 强 调,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性 暴 力 尤 其 是 在 冲 突 地 区 仍 是 令 人 严 重 关 切 的 事 项, 并 且, 虽 然 当 局 努 力 制 止, 但 这 一 现 象 仍 然 比 比 皆 是, 特 别 影 响 到 成 千 上 万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q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在 其 2011 年 1 月 17 日 的 报 告 中 承 认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若 干 积 极 的 动 态, 但 同 时 又 对 人 民 所 面 临 的 高 度 不 安 全 暴 力 和 侵 犯 人 权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r 10.7 这 样,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最 近 的 联 合 国 文 件 所 记 录 的,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不 稳 定 的 人 权 形 势 使 委 员 会 不 可 能 指 出 该 国 在 目 前 不 断 变 化 的 形 势 中 有 哪 些 地 区 可 以 考 虑 对 申 诉 人 是 安 全 的 s m 见 以 上 脚 注 h n 见 第 103/1998 号 来 文,S.M.R. 和 M.M.R. 诉 瑞 典,1999 年 5 月 5 日 通 过 的 意 见, 第 9.7 段 ; 第 203/202 号 来 文,A.R. 诉 荷 兰,2003 年 11 月 1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7.3 段 ; 第 256/2004 号 来 文,M.Z. 诉 瑞 典,2006 年 5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9.3 段 ;Njamba 和 Balikosa 诉 瑞 典 ( 以 上 脚 注 a), 第 9.4 段 o p q r A/HRC/13/63 A/HRC/13/64 A/HRC/16/27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驻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维 稳 特 派 团 的 报 告 (S/2011/20) s Njamba 和 Balikosa 诉 瑞 典 ( 以 上 脚 注 a), 第 9.5 段 438 GE.11-45567
10.8 据 此, 委 员 会 在 考 虑 了 所 有 与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的 评 估 相 关 的 因 素 后, 并 考 虑 到 申 诉 人 对 事 件 的 陈 述 是 与 委 员 会 了 解 的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目 前 的 人 权 形 势 相 一 致 的, 因 此 认 为, 在 这 一 普 遍 的 环 境 中, 存 在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如 果 申 诉 人 回 到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她 将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t 11.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遣 返 至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将 构 成 对 公 约 第 3 条 的 违 反 12.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8 条 ( 原 第 112 条 ) 第 5 款 希 望 在 90 天 内 被 告 知 缔 约 国 针 对 本 决 定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t 同 上, 第 9.6 段 GE.11-45567 439
第 419/2010 号 来 文 :Ktiti 诉 摩 洛 哥 提 交 人 : Yousri Ktiti( 由 基 督 徒 废 除 酷 刑 行 动 ACAT France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Djamel Ktiti 摩 洛 哥 申 诉 日 期 : 2010 年 4 月 14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会 议, 完 成 了 对 Yousri Ktiti 以 他 兄 弟 Djamel Ktiti 名 义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第 419/2010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申 诉 人 其 律 师 以 及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全 部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Yousri Ktiti 为 法 国 籍, 出 生 于 1982 年 12 月 17 日, 他 以 他 兄 弟 Djamel Ktiti 的 名 义 提 交 来 文, 后 者 为 生 于 1974 年 6 月 29 日 的 法 国 公 民, 目 前 被 拘 留 在 摩 洛 哥 Rabat 市 的 民 事 监 狱 里, 等 待 被 引 渡 往 阿 尔 及 利 亚 申 诉 人 声 称 摩 洛 哥 将 他 兄 弟 遣 往 阿 尔 及 利 亚 会 违 反 它 在 公 约 第 3 条 下 的 义 务 他 由 基 督 徒 废 除 酷 刑 行 动 ACAT France 代 理 1.2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 款 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将 来 文 转 交 缔 约 国 同 时, 根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第 1 款,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本 案 期 间, 不 要 将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驱 逐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申 诉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2.1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Djamel Ktiti 于 2009 年 8 月 14 日 在 摩 洛 哥 Tangier 港 被 摩 洛 哥 警 察 应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的 要 求 逮 捕, 这 是 为 了 执 行 阿 尔 及 利 亚 司 法 部 于 2009 年 4 月 19 日 发 出 的 一 项 国 际 逮 捕 令 a 这 一 逮 捕 令 的 签 发 是 因 为 一 个 被 称 为 M.K. 的 人 在 2008 年 8 月 7 日 因 藏 有 大 麻 脂 被 逮 捕, 在 审 讯 期 间, 他 提 到 Djamel Ktiti 的 a 逮 捕 令 是 由 君 士 坦 丁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第 二 庭 的 预 审 法 官 签 发 的, 罪 状 是 结 成 有 组 织 团 伙 非 法 出 口 毒 品, 这 一 罪 行 受 到 有 关 防 止 和 禁 止 使 用 和 贩 运 毒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法 第 17 和 19 条 (2004 年 12 月 25 日 ) 的 惩 罚, 根 据 规 定, 可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440 GE.11-45567
名 字 根 据 M.K. 的 兄 弟 ( 他 曾 前 往 探 监 ),M.K. 在 被 警 察 拘 留 期 间 受 到 了 酷 刑 和 虐 待, 这 是 为 了 强 迫 他 承 认 被 指 控 的 罪 行, 并 揭 发 他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和 法 国 ( 他 的 主 要 居 住 点 ) 之 间 贩 运 大 麻 的 可 能 同 谋 者 M.K. 除 其 他 人 外 还 供 出 了 Djamel Ktiti 的 名 字, 后 者 住 在 法 国 Saint Etienne 市 的 同 一 区 内 2.2 根 据 从 他 家 人 那 里 获 得 的 证 词,M.K.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海 关 遭 到 殴 打, 然 后 被 赤 裸 裸 地 关 禁 在 黑 牢 里 两 天, 并 受 到 了 酷 刑, 他 的 拷 打 者 打 了 他 的 头 和 全 身, 他 并 被 处 以 电 刑 他 也 被 绑 在 椅 上, 让 他 窒 息, 也 曾 把 水 灌 进 他 口 中, 企 图 把 他 溺 死, 之 后 还 用 瓶 子 对 他 进 行 鸡 奸 也 是 根 据 他 的 家 人 所 说, 当 他 们 前 往 探 监 时, M.K. 有 一 只 眼 睛 被 打 成 瘀 黑, 眉 弓 和 嘴 唇 都 被 切 断, 全 身 ( 胳 膊 小 腿 和 背 上 ) 都 是 血 肿 对 他 施 酷 刑 的 目 的 是 逼 他 承 认 他 被 指 控 的 罪 行 以 及 揭 发 同 谋 的 姓 名 M.K. 的 家 人 在 2010 年 4 月 与 基 督 徒 废 除 酷 刑 行 动 (ACAT) 的 一 个 电 话 交 谈 中, 再 次 证 实 了 M.K. 在 被 捕 后 受 到 残 忍 的 酷 刑, 但 是 由 于 害 怕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对 他 进 行 报 复, 不 愿 意 作 出 书 面 陈 述, 因 为 他 还 没 有 被 审 判 2.3 Djamel Ktiti 在 被 捕 后, 被 关 押 到 2009 年 8 月 15 日, 之 后 被 带 见 Tangier 市 初 级 法 庭 的 皇 家 检 察 官, 后 者 通 知 他 被 逮 捕 的 原 因, 即 阿 尔 及 利 亚 签 发 的 一 个 国 际 逮 捕 令 检 察 官 然 后 下 令 把 他 暂 时 拘 留 在 Tangier 监 狱 里, 然 后 再 转 往 在 Salé 的 监 狱, 一 直 被 拘 留 到 现 在 2009 年 10 月 7 日, 摩 洛 哥 最 高 法 院 作 出 了 第 913/1 号 裁 决, 批 准 将 Djamel Ktiti 引 渡 往 阿 尔 及 利 亚 2010 年 1 月 14 日, 他 的 律 师 向 该 法 庭 提 出 了 重 审 要 求, 辩 称 逮 捕 令 有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关 于 Djamel Ktiti 的 身 份 上 有 许 多 的 错 误 2010 年 4 月 7 日, 最 高 法 院 驳 回 了 对 引 渡 裁 决 的 重 审 要 求 2.4 根 据 法 国 驻 阿 尔 及 利 亚 领 事 馆 从 阿 尔 及 利 亚 司 法 部 获 得 的 消 息, 尽 管 Djamel Ktiti 已 经 被 捕, 而 且 摩 洛 哥 也 同 意 将 他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但 君 士 坦 丁 法 庭 还 是 在 2010 年 1 月 28 日 对 他 作 了 缺 席 审 判 他 被 判 了 无 期 徒 刑 尽 管 在 阿 尔 及 尔 的 法 国 领 事 馆 提 出 了 要 求,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拒 绝 提 供 一 份 判 决 书 副 本, 理 由 是, 缺 席 审 判 的 判 决 书 只 能 交 给 本 人 2.5 Djamel Ktiti 的 家 人 向 摩 洛 哥 和 法 国 当 局 作 了 许 多 次 交 涉 在 法 国, 他 的 家 人 向 司 法 部 外 交 部 共 和 国 总 统 法 国 驻 拉 巴 特 的 领 事 馆 和 大 使 馆 写 了 信 他 们 也 向 摩 洛 哥 皇 帝 及 司 法 部 写 了 信 只 有 法 国 司 法 部 给 予 回 信, 请 家 人 写 信 给 法 国 领 事 馆, 后 者 通 知 说, 向 摩 洛 哥 和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提 出 干 预 将 被 两 国 认 为 是 对 它 们 主 权 的 干 预, 并 被 认 为 侵 犯 了 他 们 司 法 的 独 立 性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发 了 一 张 证 明 书 给 家 人, 基 督 徒 废 除 酷 刑 行 动 寄 了 一 封 信 给 摩 洛 哥 最 高 法 院 院 长, 提 醒 他 关 于 将 有 关 人 士 驱 回 阿 尔 及 利 亚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酷 刑 危 险 申 诉 3.1 申 诉 人 声 称 Djamel Ktiti, 被 M.K. 和 该 案 被 捕 的 其 他 人 士 描 述 为 被 阿 尔 及 利 亚 警 察 粉 碎 的 一 个 毒 品 贩 运 网 的 头 头 他 因 此 认 为 他 的 兄 弟 可 能 会 受 到 同 样 的 酷 刑, 甚 至 比 M.K. 受 到 的 更 严 厉, 从 而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GE.11-45567 441
b 3.2 申 诉 人 提 到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阿 尔 及 利 亚 定 期 报 告 时 提 出 的 最 近 一 次 结 论 性 意 见, 其 中 委 员 会 称 : 对 收 到 大 量 关 于 警 察 人 员 对 被 拘 押 者 实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严 重 指 控 表 示 关 切 他 又 说, 在 M.K. 被 逮 捕 后, 对 他 所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证 明 了 这 种 关 切 是 有 理 由 的, 并 重 申 M.K. 的 兄 弟 FK 本 人 就 看 到 对 他 兄 弟 所 施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痕 迹 3.3 此 外 申 诉 人 指 出, 在 最 高 法 院 于 2010 年 4 月 7 日 驳 回 了 对 引 渡 决 定 进 行 复 审 的 要 求 后, 已 耗 尽 了 在 摩 洛 哥 的 所 有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10 年 9 月 8 日, 缔 约 国 对 申 诉 的 可 受 理 性 以 及 对 案 情 提 出 了 意 见, 在 阐 述 了 所 争 论 的 事 实 后, 缔 约 国 强 调, 摩 洛 哥 司 法 当 局 2009 年 8 月 14 日 对 Djamel Ktiti 的 拘 留 是 由 于 阿 尔 及 利 亚 司 法 当 局 2009 年 4 月 19 日 以 构 成 一 个 有 组 织 的 犯 罪 团 伙, 非 法 出 口 毒 品 为 理 由 发 出 的 国 际 逮 捕 令, 该 逮 捕 令 由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发 到 该 国 的 不 同 警 察 局, 包 括 在 拉 巴 特 的 警 察 局 2008 年 9 月 7 日,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边 境 海 关 和 警 察 人 员, 在 搜 查 了 一 辆 被 称 为 M.K. 的 人 驾 驶 的 汽 车 后, 发 现 了 110 公 斤 被 隐 藏 在 车 箱 里 的 毒 品, 目 的 地 是 马 赛 M.K. 在 受 到 讯 问 时 说 这 次 行 动 是 Djamel Ktiti 和 B.Z. 在 Saint Etienne 所 策 划 的, 两 人 在 他 被 捕 前 一 天 已 离 开 阿 尔 及 利 亚 M.K. 也 承 认 以 前 已 执 行 过 其 他 行 动 4.2 缔 约 国 指 出, 按 照 其 于 1963 年 3 月 15 日 与 阿 尔 及 利 亚 签 订 的 司 法 互 助 协 定, 并 应 阿 尔 及 利 亚 当 局 提 出 对 Djamel Ktiti 进 行 引 渡 的 正 式 要 求, 后 者 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 被 摩 洛 哥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法 庭 提 审, 在 审 讯 过 程 中,Djamel Ktiti 得 到 一 名 律 师 的 协 助, 提 出 了 申 诉 书, 并 作 了 口 头 辩 护 在 最 高 法 院 审 议 该 案 的 所 有 过 程 中,Ktiti 都 得 到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所 有 保 障 2009 年 10 月 7 日,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庭 在 确 定 了 引 渡 要 求 在 内 容 和 形 式 上 都 符 合 上 述 司 法 互 助 协 定 规 定 的 条 件 及 摩 洛 哥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之 后, 作 出 了 第 913/1 号 裁 决, 批 准 了 将 Djamel Ktiti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Djamel Ktiti 行 使 了 他 的 辩 护 权, 在 2010 年 2 月 8 日 通 过 了 他 的 律 师 提 出 了 对 引 渡 决 定 进 行 复 审 的 申 请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庭 在 确 定 了 受 到 争 议 的 决 定 是 合 理 的 而 且 并 无 违 反 在 这 方 面 的 任 何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条 文, 于 2010 年 4 月 7 日 驳 回 了 这 项 申 请 ( 第 1/366 号 决 定 ) 申 诉 人 对 缔 约 国 意 见 的 评 论 5.1 2010 年 11 月 14 日, 申 诉 人 指 出 缔 约 国 在 其 意 见 中 没 有 提 到 他 申 诉 书 中 的 两 个 主 要 重 点, 即 暂 停 执 行 引 渡 的 要 求 根 据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8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临 时 措 施, 以 及 在 缔 约 国 将 他 兄 弟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时, 后 者 会 遭 受 的 酷 刑 风 险 b CAT/C/DZA/CO/3, 2008 年 5 月 26 日, 第 10 段 442 GE.11-45567
5.2 申 诉 人 强 调 自 从 他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来 文 后, 曾 多 次 通 过 他 的 律 师 向 摩 洛 哥 当 局, 特 别 是 摩 洛 哥 国 王 首 相 司 法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司 法 部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司 法 部 秘 书 长 以 及 刑 事 和 特 赦 局 写 信, 要 求 证 实 他 们 将 缓 期 执 行 对 他 兄 弟 的 引 渡 他 没 有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这 些 请 求 的 答 复 5.3 申 诉 人 此 外 声 称, 他 的 兄 弟 仍 旧 被 拘 留 在 拉 巴 特 的 Salé 监 狱 里, 并 指 出 摩 洛 哥 当 局 似 乎 已 决 定 在 事 实 上 缓 期 执 行 对 他 的 引 渡 他 又 说, 法 国 外 交 部 办 公 室 的 国 际 法 律 和 司 法 顾 问 在 2010 年 8 月 23 日 致 基 督 徒 废 除 酷 刑 行 动 ACAT-France 的 一 封 信 中 证 实 司 法 部 接 到 摩 洛 哥 当 局 的 通 知, 后 者 将 等 委 员 会 就 案 情 作 出 决 定 之 后 才 执 行 对 Djamel Ktiti 的 引 渡 5.4 申 诉 人 重 申,Djamel Ktiti 如 被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会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很 大, 他 又 强 调 缔 约 国 没 有 就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答 复 申 诉 人 的 补 充 意 见 6.1 2010 年 11 月 14 日, 申 诉 人 请 求 委 员 会 对 他 的 来 文 予 以 优 先 处 理, 重 申 摩 洛 哥 当 局 似 乎 默 示 同 意 缓 期 执 行 Djamel Ktiti 的 引 渡, 直 到 委 员 会 就 案 情 作 出 裁 决 而 Djamel Ktiti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 以 来 就 受 到 拘 留, 已 超 过 15 个 月 在 没 有 提 出 控 诉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将 他 拘 留 本 质 上 是 与 委 员 会 的 审 议 程 序 有 关 6.2 此 外, 申 诉 人 强 调, 他 的 律 师 们 提 出 的 所 有 临 时 释 放 申 请 都 被 驳 回 或 根 本 没 有 受 到 审 议 他 的 律 师 和 ACAT-France 联 系 到 摩 洛 哥 司 法 部 刑 事 和 特 赦 局 的 人 员, 他 们 说 目 前 不 能 审 查 临 时 释 放 的 申 请, 因 为 引 渡 已 得 到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庭 2010 年 4 月 7 日 决 定 的 批 准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审 议 可 否 受 理 7.1 在 审 议 申 诉 所 载 的 任 何 要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申 诉 可 否 受 理 7.2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同 一 案 件 过 去 和 现 在 均 未 受 到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或 解 决 程 序 的 审 查 7.3 委 员 会 也 注 意 到 根 据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所 有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已 援 用 无 遗 缔 约 国 也 没 有 对 来 文 的 受 理 提 出 异 议 7.4 虽 然 申 诉 人 没 有 提 到 该 条 款, 委 员 会 认 为 来 文 也 同 样 涉 及 公 约 第 15 条 所 述 的 问 题 7.5 委 员 会 认 为 可 受 理 来 文, 因 为 它 涉 及 公 约 第 3 条 和 第 15 条 提 到 的 问 题, 因 而 就 案 情 进 行 了 审 议 GE.11-45567 443
审 议 案 情 8.1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段 第 4 款 并 根 据 有 关 各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材 料, 审 议 了 来 文 8.2 委 员 会 要 审 议 的 问 题 是 将 申 诉 人 递 解 回 阿 尔 及 利 亚 是 否 构 成 缔 约 国 违 反 其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即 不 将 任 何 人 送 回 有 切 实 依 据 认 为 此 人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国 家 8.3 关 于 申 诉 人 根 据 第 3 条 提 出 的 指 称, 委 员 会 应 该 考 虑 到 所 有 的 因 素, 包 括 在 遣 回 国 中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然 而, 必 须 决 定 的 是,Djamel Ktiti 本 人 是 否 会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遭 受 酷 刑 因 此, 在 该 国 存 在 一 贯 严 重 公 然 或 大 规 模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本 身 并 不 构 成 一 个 足 够 的 理 由 来 确 定 在 被 引 渡 到 该 国 后 是 否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风 险 ; 还 需 要 有 其 他 理 由, 使 人 认 为 有 关 人 士 本 人 会 遭 受 这 种 危 险 8.4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关 于 执 行 第 3 条 的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c, 意 见 指 出, 委 员 会 有 义 务 评 估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申 诉 人 如 被 驱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可 能 遭 受 酷 刑, 在 评 估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险 时, 绝 不 能 仅 仅 依 据 理 论 或 怀 疑 但 是, 这 一 风 险 不 必 达 到 有 高 度 可 能 性 的 程 度 尽 管 风 险 不 必 有 高 度 的 可 能 性, 但 必 须 是 可 预 见 的 真 实 的 和 针 对 个 人 的, 而 且 是 当 前 存 在 的, 这 一 点 委 员 会 已 在 以 前 的 决 定 中 重 申 8.5 委 员 会 回 顾 在 它 审 议 阿 尔 及 利 亚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时, 它 对 所 收 到 的 关 于 公 安 人 员 对 被 拘 留 者 所 施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数 目 和 严 重 指 控 表 示 关 切 8.6 此 外,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指 称, 即 M.K. 在 阿 尔 及 利 亚 被 拘 d 禁 时 遭 受 到 严 厉 的 酷 刑, 使 他 供 认 Djamel Ktiti 为 本 案 中 毒 品 贩 运 网 的 头 头 ; 根 据 这 些 酷 刑 逼 供, 君 士 坦 丁 法 院 对 Djamel Ktiti 作 了 缺 席 审 判, 判 了 他 无 期 徒 刑, 但 审 判 书 从 来 没 有 被 公 布 ; 而 阿 尔 及 利 亚 随 后 要 求 缔 约 国 根 据 一 项 国 际 逮 捕 令 将 申 诉 人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委 员 会 此 外 认 为 君 士 坦 丁 重 罪 法 庭 2009 年 10 月 7 日 对 M.K. Djamel Ktiti 和 4 名 其 他 人 士 发 出 的 控 告 令 中 提 到 M.K. 声 称 是 在 酷 刑 下 作 出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没 有 对 这 些 指 称, 也 没 有 在 它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意 见 中 对 任 何 一 项 指 称 提 出 异 议 8.7 委 员 会 重 申 应 由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法 庭 审 议 事 实 和 证 据, 而 由 缔 约 国 的 上 诉 机 构 审 议 诉 讼 的 程 序, 除 非 可 以 证 明 审 议 证 据 的 方 式 显 然 是 任 意 的 或 等 同 于 司 法 不 公 正 委 员 会 在 本 案 中 发 现, 尽 管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指 控 说 明 了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摩 洛 哥 最 高 法 院 却 没 有 对 这 项 风 险 作 出 任 何 评 估, 它 只 是 根 据 用 酷 刑 逼 供 得 c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d CAT/C/DZA/CO/3, 第 10 段 444 GE.11-45567
来 的 证 词 (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 作 出 引 渡 的 决 定 鉴 于 这 些 并 没 有 被 缔 约 国 反 对 的 因 素, 委 员 会 认 为 将 申 诉 人 引 渡 到 阿 尔 及 利 亚 的 决 定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8.8 关 于 第 15 条,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点 十 分 重 要 并 且 与 公 约 第 3 条 涉 及 的 问 题 密 切 相 关 委 员 会 回 顾, 该 条 款 用 词 的 概 括 性 来 自 禁 止 酷 刑 的 绝 对 性 质, 因 此 意 味 着 所 有 缔 约 国 都 有 义 务 核 查 作 为 它 负 责 的 引 渡 诉 讼 一 部 分 的 证 词 是 否 由 酷 刑 逼 供 获 得 的 e 在 本 案 中,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作 为 要 求 引 渡 理 由 的 M.K. 的 证 词 是 经 由 酷 刑 逼 供 获 得, 而 这 类 虐 待 留 下 的 后 果 已 得 到 M.K. 兄 弟 的 核 实 ; 而 且 2009 年 10 月 7 日 君 士 坦 丁 重 罪 法 庭 对 M.K. 的 控 诉 书 中 也 提 到 M.K. 指 称 是 在 酷 刑 下 认 罪 的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没 有 反 驳 这 些 指 控, 也 没 有 在 其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评 论 中 提 出 任 何 有 关 这 个 问 题 的 资 料 委 员 会 认 为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核 查 来 文 提 交 人 的 指 控 内 容, 即 M.K. 的 证 词 是 通 过 酷 刑 获 得 ; 缔 约 国 在 没 有 作 出 这 些 核 查 和 没 有 考 虑 到 这 些 证 据 时 就 作 出 引 渡 决 定, 违 反 了 他 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应 负 的 义 务 委 员 会 从 而 认 为, 根 据 它 所 获 得 的 资 料, 显 然 是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15 条 9.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第 7 款 行 事, 判 定 如 缔 约 国 将 申 诉 人 引 渡 往 阿 尔 及 利 亚 将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情 况 此 外, 它 又 裁 决, 向 它 提 交 的 事 实 也 显 示 了 对 公 约 第 15 条 的 违 反 10.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5) 第 118 条 第 5 款 敦 促 缔 约 国, 从 传 达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的 90 天 时 间 之 内, 将 根 据 上 述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通 知 委 员 会 基 于 申 诉 人 已 被 拘 留 21 个 月, 对 他 又 没 有 提 出 控 告, 缔 约 国 必 须 释 放 Djamel Ktiti, 或 对 他 提 出 控 诉 委 员 会 回 顾 它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再 次 敦 请 缔 约 国 修 订 其 立 法, 纳 入 一 项 规 定, 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禁 止 将 酷 刑 所 得 陈 述 用 作 任 何 诉 讼 的 证 据 f e 见 第 193/2001 号 来 文,P.E. 诉 法 国,2002 年 11 月 2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3 段 f CAT/C/CR/31/2, 2004 年 2 月 5 日, 第 6(h) 段 GE.11-45567 445
B.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395/2009 号 来 文 :H.E-M. 诉 加 拿 大 提 交 人 : H.E-M.( 由 律 师 Marie-Hélène Giroux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加 拿 大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8 月 17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代 表 H.E-M. 先 生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第 395/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来 文 提 交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H.E-M. 先 生, 生 于 1966 年, 系 为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的 黎 巴 嫩 国 民 他 宣 称 将 他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构 成 了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行 为 他 由 律 师 Marie-Hélène Giroux 代 理 1.2 2009 年 8 月 24 日, 应 申 诉 人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通 过 其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报 告 员 请 缔 约 国 在 审 议 申 诉 期 间, 暂 不 将 申 诉 人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事 实 背 景 2.1 申 诉 人 在 黎 巴 嫩 的 什 叶 党 内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他 的 亲 兄 H.E-M. 先 生 是 该 党 的 一 个 重 要 领 导 人 1989 年, 在 ( 黎 巴 嫩 南 部 的 )Bourj-el-Barajneh 镇, 他 与 其 亲 兄 弟 遭 到 真 主 党 武 装 的 枪 袭 几 个 月 后, 叙 利 亚 军 队 士 兵 闯 到 他 家, 威 胁 申 诉 人 家 庭 继 那 次 事 件 之 后,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离 开 了 黎 巴 嫩 迁 居 至 加 拿 大 申 诉 人 本 人 亦 逃 离 了 贝 鲁 特 地 区 1993 年, 与 叙 利 亚 军 队 的 紧 张 关 系 加 剧 他 那 位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的 兄 弟 打 电 话 要 他 收 集 西 贝 鲁 特 叙 利 亚 驻 军 活 动 的 情 报 当 年 11 月, 申 诉 人 遭 叙 利 亚 军 队 士 兵 逮 捕, 在 ( 贝 鲁 特 )Bourj-el-Barajneh 羁 押 了 七 天 拘 留 期 间 他 遭 到 严 酷 的 殴 打 1994 年 7 月,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返 回 黎 巴 嫩 家 中 探 亲, 兄 弟 抵 家 一 周 之 后, 即 被 叙 利 亚 军 队 抓 走 了 申 诉 人 的 兄 弟 被 关 押 在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Adra 达 二 年 多 在 叙 利 亚 军 方 在 抓 捕 了 他 兄 弟, 并 意 识 到 自 己 也 446 GE.11-45567
正 在 遭 受 缉 捕 之 后, 申 诉 人 前 往 黎 巴 嫩 南 部 他 的 一 位 姊 妺 处 躲 藏 了 二 年 1996 年 4 月, 申 诉 人 带 着 其 兄 弟 的 二 个 孩 子 逃 离 了 该 国, 力 求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寻 求 庇 护 1998 年 12 月 18 日, 加 拿 大 批 准 了 他 难 民 地 位 2000 年 12 月 8 日, 他 获 得 了 加 拿 大 境 内 的 永 久 居 住 身 份 2.2 2007 年 11 月 15 日, 申 诉 人 因 用 匕 手 伤 害 前 妻 的 严 重 罪 行 被 判 处 两 年 监 禁 2007 年 12 月 13 日, 申 诉 人 因 在 服 刑 期 间 通 过 手 机 骚 扰 前 妻 被 加 刑 30 天 2.3 2008 年 6 月 19 日,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 加 边 局 ) 向 申 诉 人 通 告, 加 边 局 准 备 依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a 第 115 条 第 2 款 (a) 项, 就 申 诉 人 是 否 对 加 拿 大 公 众 形 成 威 胁, 征 求 加 拿 大 公 民 移 民 和 多 文 化 事 务 部 长 的 意 见 2009 年 3 月 20 日, 部 长 就 申 诉 人 给 予 了 有 威 胁 的 意 见 这 项 有 威 胁 的 意 见 评 估 了 他 的 暴 力 倾 向, 援 引 了 婚 姻 期 间 他 伤 害 前 妻 暴 力 事 件, 以 及 1998 年 威 胁 其 兄 弟 的 指 控 ( 虽 然, 并 未 导 致 判 罪 ), 和 在 监 狱 服 刑 期 间 曾 三 次 违 犯 狱 规 的 行 径 意 见 声 称 这 类 判 罪 及 所 作 所 为, 可 准 许 收 容 国 拒 绝 按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给 予 难 民 地 位 的 保 护 关 于 据 称 一 旦 申 诉 人 被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有 可 能 面 临 酷 刑 的 风 险, 意 见 指 出, 自 从 申 诉 人 当 初 被 准 予 难 民 地 位 以 来, 黎 巴 嫩 境 内 的 情 况 已 经 出 现 了 变 化 据 报 告, 真 主 党 目 前 已 是 该 国 穆 斯 林 什 叶 派 的 保 护 力 量 ( 申 诉 人 为 什 叶 派 ) 而 叙 利 亚 军 队 已 经 于 2005 年 撤 出 了 黎 巴 嫩 自 那 时 起, 叙 利 亚 军 队 已 不 再 掌 控 黎 巴 嫩 的 领 土 有 鉴 于 此, 意 见 就 申 诉 人 对 加 拿 大 公 众 造 成 的 威 胁 与 一 旦 将 之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了 权 衡 并 得 出 结 论, 赞 同 将 之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且 吊 销 其 长 期 居 住 身 份 2.4 2009 年 7 月 7 日, 联 邦 法 院 基 于 他 未 提 交 案 情 资 料 的 理 由, 驳 回 了 申 诉 人 要 求 上 诉, 进 行 司 法 复 审 的 请 求 2009 年 8 月 13 日, 被 告 知 加 边 局 被 授 权, 从 2009 年 8 月 17 日 起 对 他 实 施 遣 送 程 序 自 2009 年 3 月 13 日 以 来, 申 诉 人 一 直 遭 移 民 局 的 预 审 拘 留, 等 待 对 他 进 行 遣 送 申 诉 3.1 申 诉 人 辨 称 对 他 实 施 遣 送 会 构 成 加 拿 大 违 背 公 约 第 3 条 的 行 为 鉴 于 缔 约 国 1998 年 已 经 批 准 了 他 的 难 民 地 位, 加 拿 大 必 定 知 道, 一 旦 把 他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他 将 会 面 临 的 风 险 他 宣 称 他 本 人 系 为 真 主 党 政 治 运 动 的 反 对 派 什 叶 党 的 著 名 成 员, 他 将 会 遭 受 到 酷 刑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 他 辩 称, 什 叶 党 党 员 是 那 些 权 利 遭 受 蓄 意 严 重 且 粗 暴 侵 犯 的 受 害 者 申 诉 人 还 称,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其 的 一 b 份 报 告 中 强 调, 真 主 党 掌 控 议 会 的 能 量 对 黎 巴 嫩 政 府 形 成 了 关 键 性 的 挑 战 因 此, 黎 巴 嫩 的 安 全 部 队 无 法 遏 制 住 真 主 党, 也 无 法 防 止 侵 害 申 诉 人 的 行 为 a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b 新 闻 发 布 第 SC/9653 号,2009 年 5 月 7 日 GE.11-45567 447
3.2 申 诉 人 宣 称, 驱 逐 令 与 他 的 罪 行 不 相 称, 而 且 与 专 家 关 于 他 再 度 犯 罪 的 风 险 并 不 大 的 意 见 相 悖 他 还 说, 他 犯 的 罪 行 只 是 一 个 在 婚 姻 破 裂 之 后, 处 于 醉 态 和 沮 丧 情 结 下 的 一 种 偶 发 事 件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12 月 14 日, 缔 约 国 以 申 诉 不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申 诉 证 据 不 足 和 尚 未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为 由, 反 对 受 理 申 诉 关 于 案 情, 缔 约 国 驳 斥 了 任 何 关 于 违 犯 公 约 第 3 条 的 宣 称 4.2 缔 约 国 回 顾, 申 诉 人 虽 于 1998 年 获 得 了 难 民 地 位 并 于 2000 年 获 得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长 期 居 住 的 身 份, 但 被 判 定 犯 有 严 重 侵 袭 罪 并 在 已 经 遭 到 了 25 个 月 预 审 拘 留 之 上, 再 被 判 处 了 2 年 的 刑 期 鉴 于 这 项 判 罪, 加 边 局 针 对 申 诉 人 出 具 了 一 份 不 接 纳 罪 犯 的 报 告 并 将 其 案 件 呈 送 移 民 和 难 民 局 的 移 民 处 供 调 查 2008 年 4 月 25 日, 在 举 行 了 让 申 诉 人 有 机 会 发 言 的 庭 审 之 后, 移 民 处 裁 定, 根 据 本 国 立 法, c 申 诉 人 因 犯 有 严 重 罪 行, 应 被 断 然 禁 止 进 入 加 拿 大 国 境, 并 下 对 之 达 了 驱 逐 令 由 于 此 驱 逐 令, 申 诉 人 丧 失 了 他 在 恩 人 境 内 长 期 居 住 的 身 份 他 向 移 民 上 诉 庭 提 出 了 上 诉, 但 他 的 上 诉, 因 理 由 欠 缺, 遭 到 驳 回 4.3 当 加 边 局 向 申 诉 人 通 告 该 局 准 备 就 申 诉 人 是 否 对 加 拿 大 公 众 形 成 威 胁 问 题 征 求 公 民 移 民 和 多 文 化 事 务 部 长 意 见 时, 曾 告 诉 申 诉 人, 他 可 在 随 后 的 15 天 内 提 交 书 面 陈 诉 书 和 文 件 证 据 一 旦 将 之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他 将 会 面 临 的 风 险 申 诉 人 拒 绝 承 认 收 到 了 通 告 信 2008 年 8 月 8 日,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请 求 加 边 局 延 长 提 交 书 面 陈 诉 书 的 限 期 延 期 请 求 被 拒 绝, 因 为 此 项 要 求 早 已 呈 交 部 长 2009 年 2 月 11 日, 加 边 局 再 次 给 申 诉 人 机 会 提 交 陈 诉 书, 但 申 诉 人 未 提 交 因 此, 当 2009 年 3 月 20 日, 部 长 发 表 意 见 时, 申 诉 人 仍 未 就 一 旦 他 被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将 会 面 临 的 风 险 提 交 陈 诉 书 因 此, 部 长 基 于 他 所 掌 握 的 资 料 发 表 了 意 见, 并 得 出 结 论, 不 存 在 违 犯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风 险 依 据 若 干 d 文 献 来 源, 部 长 形 成 的 意 见 判 定, 自 1990 年 黎 巴 嫩 内 战 结 束 后, 真 主 党 不 再 对 平 民 百 姓, 尤 其 不 再 对 什 叶 派 社 区, 形 成 任 何 威 胁 缔 约 国 强 调, 申 诉 人 的 案 情 不 是 因 为 犯 罪 原 因 而 不 顾 他 很 可 能 面 临 的 真 正 风 险, 强 行 将 之 遣 送 回 去 的 个 人 案 件 ; 这 是 依 据 加 拿 大 当 局 的 调 查, 若 将 之 送 回 原 籍 国 不 会 有 酷 刑 风 险 的 个 体 案 件 4.4 2009 年 4 月 22 日, 申 诉 人 就 部 长 的 意 见, 向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上 诉 复 审 的 请 求 2009 年 7 月 7 日, 因 申 诉 人 未 提 交 案 情 资 料, 上 诉 请 求 被 驱 回 2009 年 8 月 12 日, 申 诉 人 就 2009 年 7 月 7 日 的 法 令 提 出 上 诉, 指 称 他 的 c 移 民 和 难 民 保 护 法 第 36 段 (1) 款 (a) 项 d 这 些 文 献 来 源 包 括 2008 年 12 月 17 日 综 合 区 域 信 息 网 ( 综 区 信 网 ) 报 告 2008 年 美 国 国 务 院 报 告 2008 年 5 月 15 日 国 际 危 机 组 织 报 告 和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加 拿 大 移 民 和 难 民 局 关 于 黎 巴 嫩 的 报 告 448 GE.11-45567
律 师 犯 有 疏 忽 大 意 之 错 2009 年 8 月 17 日, 联 邦 法 院 对 申 诉 人 的 律 师 进 行 了 庭 讯 后, 驱 回 了 他 的 上 诉 驱 回 依 据 的 理 由 是, 申 诉 人 律 师 所 犯 的 疏 忽 错 误 不 可 作 为 推 翻 联 邦 法 院 裁 决 的 理 由 4.5 缔 约 国 坚 称, 申 诉 人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因 为 来 文 不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之 处, 共 有 三 项 缘 由 : 申 诉 人 所 宣 称 的 风 险 并 不 构 成 第 1 条 含 义 所 指 的 酷 刑 ; 来 文 不 足 ; 和 申 诉 人 因 未 尽 全 力, 尚 未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关 于 第 一 项, 缔 约 国 提 醒 地 指 出, 公 约 第 1 条 界 定 的 酷 刑 规 定 系 由 公 职 人 员 或 以 官 方 身 份 行 使 职 权 的 其 他 人 所 造 成 或 在 其 唆 使 同 意 或 默 许 下 造 成 的 行 为 e 然 而, 缔 约 国 认 为, 无 任 何 证 实, 在 黎 巴 嫩 当 局 掌 控 下 会 对 申 诉 人 形 成 任 何 风 险 缔 约 国 还 说, 来 文 没 有 为 了 受 理 目 的, 提 供 充 足 的 证 据, 因 为 来 文 未 拿 出 对 个 人 形 成 风 险 的 证 据 申 诉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均 无 法 证 实 他 系 为 所 谓 什 叶 党 人, 既 未 提 及 申 诉 人 所 谓 参 与 该 党 的 实 质, 也 未 解 释 他 身 为 什 叶 派, 究 竟 为 何 要 惧 怕 本 身 即 为 什 叶 派 的 真 主 党 申 诉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没 有 一 份 提 及 真 主 党 与 所 谓 什 叶 党 相 互 之 间 的 任 何 争 端, 或 真 主 党 对 什 叶 派 的 任 何 迫 害 4.6 缔 约 国 辨 称, 申 诉 人 基 于 1998 年 加 拿 大 批 准 了 他 的 难 民 地 位 为 首 要 理 由, 竭 力 维 持 他 的 宣 称 然 而, 批 准 申 诉 人 难 民 地 位 所 依 据 的 宣 称, 与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来 文 陈 述 的 缘 由 截 然 不 同 1996 年 他 提 出 的 庇 护 申 请 更 是 未 提 及 任 何 什 叶 党 或 对 申 诉 人 的 什 么 政 治 影 响 相 反, 在 申 请 中 他 示 意 他 的 家 庭 未 参 与 政 治, 而 且 首 先 恰 恰 正 是 他 的 兄 弟 拒 绝 参 与 政 治, 才 是 导 致 了 真 主 党 对 之 的 袭 击 庇 护 申 请 还 说, 申 诉 人 本 人 虽 不 是 被 迫 害 的 对 象, 但 他 就 守 在 其 兄 弟 毗 邻 因 此 有 可 能 受 伤 害 此 外, 申 诉 人 在 1996 年 的 庇 护 申 请 中 宣 称, 唯 一 的 风 险 是 叙 利 亚 军 队 的 迫 害 即 使 在 内 战 间, 申 诉 人 拒 绝 加 入 真 主 党, 也 未 无 从 证 明, 十 多 年 之 后, 这 还 会 继 续 危 及 他 的 人 身 安 全 甚 至 申 诉 人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证 据 亦 表 明, 真 主 党 并 未 强 行 招 募 过, 也 不 会 实 施 报 复 同 样 的 证 据 证 明, 政 府 给 予 的 保 护, 尤 其 对 黎 巴 嫩 南 部 之 外 地 区 的 保 护, 通 常 已 足 矣 f 4.7 缔 约 国 在 回 顾 委 员 会 案 例 及 其 第 1 号 (199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时 还 强 调, 申 诉 人 有 责 任 为 了 受 理 依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的 来 文, 证 明 表 面 成 立 的 案 情 缔 约 国 坚 称, 此 案 并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4.8 缔 约 国 还 说, 申 诉 人 未 援 用 无 遗 现 有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且 他 也 积 极 地 利 用 这 些 补 救 办 法 申 诉 人 曾 有 过 多 次 机 会 和 若 干 个 月 的 时 间 将 其 指 控 呈 递 给 加 拿 大 公 民 移 民 和 多 文 化 事 务 部 长, 以 作 为 部 长 调 查 申 诉 人 究 竟 是 否 会 对 加 拿 大 公 众 造 成 危 险 以 及 申 诉 人 回 到 黎 巴 嫩 是 否 会 遭 遇 风 险 的 部 分 内 容 然 而, 提 交 人 对 上 述 调 查 未 提 交 书 面 评 论 此 外, 申 诉 人 虽 竭 力 提 出 要 求 上 诉 和 司 法 复 审 的 请 求, e 第 291/2006 号 来 文,Ali 诉 突 尼 斯,2008 年 11 月 21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15.4 段 f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4 号 (A/53/44 和 Corr.1), 附 件 九 GE.11-45567 449
然 而 却 忽 略 了 向 联 邦 法 院 呈 送 支 持 其 请 求 的 档 案 缔 约 国 强 调 据 委 员 会 本 身 的 案 例, 仅 仅 因 律 师 的 疏 忽 不 构 成 未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理 由 g 4.9 除 了 缔 约 国 对 可 否 受 理 的 意 见 之 外, 缔 约 国 基 于 同 样 的 理 由 宣 称 此 案 并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的 情 况, 坚 持 认 为 依 此 案 情 应 驳 回 申 诉 人 的 来 文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5.1 2009 年 12 月 23 日 在 回 复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问 题 和 案 情 的 意 见 时, 律 师 坚 称 申 诉 人 至 今 一 直 坚 持 一 旦 遣 返 即 会 有 风 险 尽 管 叙 利 亚 武 装 部 队 已 正 式 撤 出 黎 巴 嫩, 然 而, 尤 其 自 2006 年 与 以 色 列 的 冲 突 结 束 之 后, 真 主 党 的 分 量 和 影 响 力 仍 在 持 续 增 长 因 此, 申 诉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并 未 降 低, 因 为 他 曾 经 拒 绝 加 入 包 括 真 主 党 在 内 的 民 兵 武 装, 而 就 是 1989 年 他 遭 受 伤 害 的 原 因 所 在 尽 管 真 主 党 的 一 些 派 别 加 入 了 黎 巴 嫩 政 府, 但 是, 这 支 民 兵 武 装 今 天 迫 害 该 党 反 对 派 个 人 的 暴 力 和 肆 意 行 动 绝 无 丝 毫 收 敛 律 师 引 述 了 美 国 国 务 院 2008 年 国 家 报 告 揭 露 真 主 党 武 装 实 施 的 若 干 起 非 法 拘 留 案 律 师 引 述 了 分 别 涉 及 一 名 法 国 社 会 党 成 员 一 些 巴 西 记 者 和 一 家 在 贝 鲁 特 南 部 住 宅 区 施 工 公 司 的 五 名 雇 员 的 三 宗 案 件 5.2 律 师 还 说, 目 前 真 主 党 进 入 黎 巴 嫩 的 政 府 即 意 味 着, 缔 约 国 无 法 排 除 如 下 可 能 性, 即 申 诉 人 一 旦 在 黎 巴 嫩 遭 逮 捕 就 有 可 能 会 蒙 受 公 约 第 1 条 所 禁 止 行 为 的 迫 害, 因 为 隶 属 真 主 党 的 国 家 官 员 有 可 能 采 取, 或 通 过 这 些 官 员 的 唆 使 施 加 迫 害 行 为 5.3 关 于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律 师 指 出, 申 诉 人 已 尽 力 而 为 了, 那 是 他 的 律 师 的 疏 忽, 未 向 联 邦 法 院 呈 送 要 求 提 出 上 诉 和 复 审 请 求 的 案 情 资 料 5.4 2010 年 1 月 29 日, 律 师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一 份 确 定 申 诉 人 是 否 会 对 公 众 造 成 危 险, 她 提 出 对 之 进 行 刑 事 评 估 请 求 的 影 印 件 这 次 评 估 得 出 了, 由 于 与 申 诉 人 家 庭 情 况 以 及 他 未 曾 犯 有 前 科 判 罪 等 有 利 的 因 素, 再 犯 罪 风 险 降 低 的 结 论 评 估 报 告 提 及 申 诉 人 愿 意 接 受 临 床 理 疗 以 进 一 步 降 低 他 带 来 的 危 险 度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问 题 和 议 事 情 况 6.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申 诉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符 合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受 理 条 件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该 同 一 事 项 未 曾, 且 亦 未 正 在 接 受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6.2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确 定, 申 诉 人 已 援 用 无 遗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 若 援 用 补 救 办 法 遭 到 无 理 的 拖 延, 或 不 可 能 为 据 称 受 害 者 带 来 有 效 的 补 救, 则 不 适 用 此 款 规 则 g 第 307/2006 号 来 文,E.Y. 诉 加 拿 大,2009 年 11 月 4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9.4 段 450 GE.11-45567
6.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认 为, 由 于 申 诉 人 曾 有 过 无 数 次 机 会 举 证 证 明 倘 若 他 被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他 本 人 会 面 临 酷 刑 的 风 险, 然 而 在 上 诉 的 任 何 一 个 阶 段 他 均 未 提 交 任 何 意 见 书, 而 且 他 此 后 亦 未 竭 尽 全 力 地 寻 求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向 上 诉 和 司 法 复 审 的 请 求, 疏 忽 了 向 联 邦 法 院 呈 送 佐 证 其 请 求 的 案 情 资 料 等 原 因, 来 文 应 被 裁 定 不 可 受 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认 为, 律 师 不 可 利 用 律 师 的 疏 忽 为 藉 口, 回 避 他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的 责 任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辨 称, 他 确 已 尽 心 尽 力, 但 那 是 他 律 师 的 疏 忽, 未 向 联 邦 法 院 呈 交 档 案, 而 他 不 能 就 此 疏 忽 承 担 受 责 的 后 果 6.4 委 员 会 回 顾 了 其 一 贯 的 案 例, 据 此 申 诉 人 私 人 聘 用 的 律 师 所 犯 错 误 通 常 不 可 归 咎 于 缔 约 国 h 然 而,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国 内 审 理 期 间, 曾 多 次 机 会 要 求 申 诉 人 举 证 证 明, 他 若 被 遣 送 回 黎 巴 嫩, 他 本 人 仍 会 面 临 酷 刑 风 险, 然 而, 申 诉 人 却 从 未 利 用 这 些 机 会 举 证, 也 未 解 释 他 为 可 不 这 么 做 因 此, 在 无 必 要 审 议 当 事 双 方 提 出 的 其 他 宣 称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抓 住 这 些 机 会, 援 用 无 遗 一 切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而 如 今 根 据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这 些 补 救 办 法 已 经 逾 期 6.5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诉 人 未 遵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规 定 援 用 无 遗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7. 因 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决 定 : (a)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 (b) 此 决 定 应 通 告 缔 约 国 和 申 诉 人 h 第 284/2006 号 来 文,R.S.A.N. 诉 加 拿 大,2006 年 11 月 17 日 通 过 的 决 定, 第 6.4 段 ;E.Y. 诉 加 拿 大, 第 9.4 段 GE.11-45567 451
第 399/2009 号 来 文 :F.M-M. 诉 瑞 士 提 交 人 : F.M-M. ( 由 瑞 士 讲 法 语 非 洲 人 咨 询 局 的 一 名 律 师 代 理 ) 据 称 受 害 人 : 所 涉 缔 约 国 : 申 诉 人 瑞 士 申 诉 日 期 : 2009 年 9 月 9 日 ( 首 次 提 交 )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7 条 设 立 的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会 议, 结 束 了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22 条 由 F.M-M. 先 生 提 交 的 第 399/2009 号 申 诉 的 审 议 工 作, 考 虑 了 来 文 提 交 人 其 律 师 和 缔 约 国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资 料, 通 过 以 下 :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1.1 申 诉 人 F.M-M. 先 生, 于 1977 年 出 生, 刚 果 人, 现 居 瑞 士 他 认 为, 瑞 士 如 强 制 将 他 遣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将 构 成 违 反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的 规 定 他 由 瑞 士 讲 法 语 非 洲 人 咨 询 局 代 理 1.2 2009 年 9 月 18 日, 委 员 会 应 申 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新 申 诉 和 临 时 措 施 特 别 报 告 员 请 缔 约 国 在 审 查 申 诉 期 间, 不 要 将 提 交 人 驱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事 实 背 景 2.1 申 诉 人 自 1995 年 以 来 即 是 前 总 统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的 积 极 成 员 申 诉 人 作 为 联 盟 的 积 极 分 子, 在 工 作 中 以 及 在 宣 传 政 党 方 面 均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1997 年 选 举 中 他 担 任 莱 库 穆 地 区 的 宣 传 负 责 人 在 萨 苏 - 恩 格 索 当 选,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落 选 之 后, 后 者 被 迫 和 其 他 党 内 积 极 分 子 流 亡, 申 诉 人 加 入 了 全 国 抵 抗 委 员 会, 并 按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的 指 示, 在 Dolisie 和 刚 果 其 他 地 区 进 行 战 斗 由 于 同 年 暴 发 武 装 冲 突, 申 诉 人 无 法 返 回 布 拉 柴 维 尔 因 为 担 心 遇 害, 申 诉 人 终 于 离 开 了 叛 乱 集 团, 并 在 黑 角 定 居, 在 黑 角 他 获 悉 他 的 名 字 已 列 入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府 通 缉 的 反 叛 分 子 名 单 中 由 于 担 心 可 能 遇 害, 并 在 利 苏 巴 和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支 持 者 遭 到 报 复 攻 击 之 后, 申 诉 人 逃 离 刚 果, 前 往 安 哥 拉, 之 后 到 达 南 非, 以 便 前 往 英 国 与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会 合 2003 年, 他 在 苏 黎 世 机 场 过 境 时 因 持 用 假 护 照 被 截 捕 452 GE.11-45567
2.2 申 诉 人 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 申 请 庇 护,2004 年 5 月 11 日 联 邦 难 民 局 ( 联 邦 移 民 局 ) 驳 回 其 申 请, 理 由 是 其 说 词 不 可 信, 尤 其 是 关 于 选 举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离 开 刚 果 后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是 否 仍 存 在 以 及 申 诉 人 自 称 参 加 战 斗 的 那 段 时 间 的 说 法 联 邦 移 民 局 也 不 认 为 提 出 的 军 人 证 是 真 的, 因 为 未 盖 公 章 瑞 士 作 出 了 将 他 遣 回 的 决 定 2004 年 4 月 23 日, 提 交 人 就 难 民 局 的 决 定 向 瑞 士 庇 护 事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难 民 局 通 过 2004 年 7 月 1 日 的 决 定, 并 认 为 上 诉 注 定 会 败 诉, 因 为 上 诉 未 提 供 新 内 容 或 新 证 据, 因 此 建 设 驳 回 上 诉 2.3 2009 年 8 月 26 日,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驳 回 申 诉 人 的 上 诉, 指 出 所 述 事 实 前 后 不 一 致, 不 可 能 发 生, 如 初 次 决 定 所 指 出 的 ; 提 交 的 证 据 作 假 ; 即 使 这 些 证 据 ( 尤 其 是 2001 年 的 通 缉 令 ) 是 真 的, 也 无 法 证 明 申 诉 人 受 到 迫 害 的 指 控, 通 缉 申 诉 人 的 事 由 是 破 坏 行 为, 不 属 于 联 邦 庇 护 法 a 第 3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还 指 出, 即 使 假 设 提 交 人 真 的 参 加 过 叛 军 的 战 斗, 鉴 于 刚 果 最 近 的 政 局 变 化, 他 担 心 被 刚 果 当 局 通 缉 的 情 况 目 前 已 不 成 立, 尤 其 是 双 方 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 签 订 了 和 平 协 议 以 及 国 会 于 2003 年 通 过 大 赦 法 之 后 大 赦 法 适 用 于 2000 年 1 月 以 来 所 有 交 战 方 所 犯 下 的 一 切 罪 行 在 2007 年 举 行 的 最 近 一 次 议 会 选 举 中, 尽 管 萨 苏 - 恩 格 索 在 国 会 中 获 得 绝 大 多 数 席 位, 但 反 对 派 仍 获 得 11 个 席 位, 其 中 包 括 最 大 的 反 对 党 前 总 统 利 苏 巴 的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获 得 的 10 席, 该 党 还 在 2009 年 7 月 12 日 的 总 统 选 举 中 提 名 了 一 位 正 式 候 选 人 因 此, 行 政 法 庭 认 为, 提 交 人 不 会 受 刚 果 的 迫 害, 他 的 担 心 无 论 如 何 没 有 依 据 行 政 法 庭 在 驳 回 上 诉 之 后, 允 许 申 诉 人 逗 留 至 2009 年 9 月 28 日 才 离 开 瑞 士 2.4 申 诉 人 抵 达 瑞 士 之 后, 一 直 与 泛 非 社 会 民 主 联 盟 和 前 总 统 利 苏 巴 的 家 属 和 追 随 者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他 是 流 亡 的 主 要 反 对 党 在 海 外 成 立 的 新 协 会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的 创 始 人 之 一 他 目 前 在 旅 居 瑞 士 刚 果 人 中 包 括 在 萨 苏 - 恩 格 索 政 权 支 持 者 之 中 知 名 度 非 常 高 申 诉 人 的 家 属 遭 到 政 府 人 员 的 骚 扰 就 他 本 人 而 言, 他 遭 到 匿 名 电 话 的 威 胁, 严 重 到 他 的 律 师 准 备 对 身 份 不 明 的 人 向 苏 黎 世 当 局 提 出 控 告 2.5 申 诉 人 在 2009 年 9 月 9 日 提 出 申 诉 时, 提 交 了 由 Dolisie 高 等 法 院 资 深 预 审 法 官 签 署 的 通 缉 令 的 原 件 申 诉 人 被 指 控 的 事 由 是 非 法 着 军 装 和 拥 有 战 争 武 器 2.6 律 师 在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的 信 中, 再 提 交 补 充 证 据, 证 明 申 诉 人 一 旦 返 回 刚 果 共 和 国 所 冒 的 风 险, 即 刚 果 现 在 报 2009 年 11 月 19 日 的 日 报 纸 原 版, 该 日 报 纸 报 导 了 提 交 人 的 一 些 家 属 遭 到 刚 果 当 局 的 骚 扰 a 瑞 士 庇 护 法 GE.11-45567 453
申 诉 3.1 申 诉 人 称, 将 他 强 制 遣 返 刚 果 共 和 国, 缔 约 国 将 违 反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将 面 临 公 约 第 1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严 重 危 险, 因 为 众 所 周 知 他 忠 于 目 前 流 亡 的 前 总 统 利 苏 巴 ; 他 参 与 了 在 瑞 士 新 成 立 的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的 工 作 ( 他 是 该 组 织 瑞 士 分 部 的 创 始 人 之 一 ) 3.2 他 指 出, 利 苏 巴 家 族 的 近 亲 和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的 支 持 者, 如 返 回 刚 果, 将 面 临 遭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风 险, 目 的 是 获 得 情 报 和 口 供 他 还 称, 尽 管 布 拉 柴 维 尔 政 府 签 署 了 大 赦 令, 但 致 力 于 民 主 和 社 会 正 义 的 反 对 派 的 人 权 仍 遭 到 严 重 侵 犯 此 外, 申 诉 人 抵 达 瑞 士 后, 担 心 的 理 由 仍 然 存 在, 尤 其 是 Dolisie 上 诉 法 院 的 搜 查 和 通 缉 令 以 及 Dolisie 高 等 法 院 对 他 发 出 的 逮 捕 令 他 认 为, 这 些 证 据 均 可 证 明 了 若 返 回 刚 果 布 拉 柴 维 尔, 申 诉 人 个 人 将 面 临 身 心 遭 受 酷 刑 的 严 重 的 具 体 风 险, 尤 其 是 他 作 为 军 人 和 反 叛 分 子, 他 与 利 苏 巴 家 族 的 关 系 和 反 对 派 Moungounga Nguila 的 关 系 缔 约 国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意 见 4.1 2009 年 11 月 13 日,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CAT/C/3/Rev.4) 第 107 条 (e) 款 对 申 诉 可 受 理 表 示 质 疑, 因 为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4.2 缔 约 国 回 顾, 申 诉 人 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 就 联 邦 移 民 局 驳 回 庇 护 申 请 一 案 提 出 上 诉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于 2009 年 4 月 26 日 维 持 了 联 邦 移 民 局 的 决 定, 理 由 首 先 是 申 诉 人 的 指 控 难 以 置 信 该 庭 还 认 为, 不 论 其 说 法 是 否 可 信, 担 心 申 诉 人 今 后 会 遭 受 迫 害 的 理 由 目 前 已 消 失, 因 为 原 籍 国 的 情 况 自 从 他 离 境 之 后 已 发 生 了 变 化 4.3 然 而, 缔 约 国 指 出, 申 诉 人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申 诉, 主 要 是 他 离 开 刚 果 之 后, 他 在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作 扮 演 的 积 极 角 色, 该 协 会 是 由 流 亡 的 反 对 派 在 巴 黎 成 立 的, 申 诉 人 自 称 是 瑞 士 分 部 的 创 始 人 他 极 端 的 积 极 活 动 方 式, 尤 是 在 担 任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瑞 士 分 部 秘 书 期 间 这 种 活 动 方 式 使 他 在 瑞 士 刚 果 人 圈 中 获 得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以 致 于 他 在 布 拉 柴 维 尔 的 亲 人 遭 到 刚 果 当 局 的 骚 扰 ; 他 本 人 则 遭 到 电 话 威 胁, 因 此 准 备 就 身 份 不 明 的 人 向 苏 黎 世 警 方 提 出 控 告 申 诉 人 还 特 别 提 出 了 他 与 帕 斯 卡 尔 利 苏 巴 家 族 的 特 殊 关 系, 并 且 声 称, 他 因 非 法 着 军 装 和 持 有 战 争 武 器 而 成 为 2004 年 9 月 6 日 的 搜 查 和 逮 捕 令 的 追 捕 对 象 4.4 缔 约 国 强 调 说, 这 些 事 实 均 未 向 联 邦 移 民 局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因 而 两 个 单 位 均 未 加 以 审 查 作 为 新 事 证, 这 些 事 实 可 由 一 审 ( 重 审 ) 或 上 诉 ( 复 审 ) 的 特 别 程 序 审 查, 甚 至 可 以 重 新 提 出 庇 护 申 请 ( 第 二 次 庇 护 申 请 ) 缔 约 国 回 顾 委 员 会 的 判 例 b, 其 中 认 为, 缔 约 国 在 来 文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提 交 委 员 会 审 议 之 前, b 第 24/1995 号 来 文,A.E. 诉 瑞 士,1995 年 5 月 2 日 关 于 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4 段 454 GE.11-45567
应 当 有 机 会 对 新 的 证 据 进 行 评 估 因 此, 缔 约 国 请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以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为 由, 宣 布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申 诉 人 的 评 论 5.1 在 2010 年 2 月 23 日 的 答 复 中, 律 师 坚 持 认 为, 支 持 申 诉 人 被 推 回 原 籍 国 必 然 会 有 各 种 担 心 的 重 要 证 据, 即 已 提 交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的 证 据, 未 获 得 考 虑,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申 诉 人 还 指 出, 遣 返 决 定 一 旦 实 施 即 产 生 了 有 关 人 员 被 推 回 的 可 能 性 根 据 瑞 士 庇 护 法 第 112 条, 适 用 特 别 法 并 不 具 暂 时 中 止 实 施 遣 返 的 效 力, 除 非 当 局 另 外 作 出 决 定 c 此 外, 也 没 任 何 保 障 可 以 保 证 在 特 别 程 序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申 诉 人 不 会 被 遣 回 本 国 申 诉 人 因 此 要 求 委 员 会 宣 布 来 文 可 以 受 理 委 员 会 需 处 理 的 内 容 和 议 事 情 况 6.1 在 审 议 来 文 所 载 的 任 何 请 求 之 前,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必 须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决 定 来 文 是 否 可 予 受 理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a) 项 确 定, 该 同 一 事 项 过 去 以 及 现 在 均 未 受 另 一 国 际 调 查 程 序 或 解 决 办 法 的 审 查 6.2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定 申 诉 人 已 经 用 尽 一 切 可 用 的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 但 是, 如 果 补 救 办 法 的 实 施 已 被 不 当 稽 延, 或 者 对 指 称 的 受 害 者 不 可 能 提 供 有 效 救 济,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规 则 不 适 用 6.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观 点, 即 应 按 照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宣 布 申 诉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申 诉 人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主 要 证 据 从 未 提 交 瑞 士 司 法 机 关 评 估 这 些 证 据 包 括 : 他 积 极 参 与 在 瑞 士 的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的 工 作, 在 瑞 士 刚 果 人 圈 中 知 名 度 高, 造 成 其 住 布 拉 柴 维 尔 的 亲 人 遭 到 刚 果 当 局 的 骚 扰 ; 他 自 己 遭 到 电 话 威 胁, 因 此 打 算 就 身 份 不 明 的 人 向 苏 黎 世 警 方 提 出 控 告 缔 约 国 还 指 出, 刚 果 当 局 于 2004 年 9 月 6 日 发 出 的 搜 查 和 逮 捕 令 从 未 提 交 联 邦 移 民 局 或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6.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申 诉 人 的 论 点, 即 缔 约 国 司 法 机 关 已 违 反 了 公 约 第 3 条, 因 为 错 误 地 驳 回 申 诉 人 在 庇 护 程 序 中 提 出 的 证 据 ; 因 此, 缔 约 国 无 法 就 未 将 新 证 据 提 交 联 邦 移 民 局 和 联 邦 行 政 法 庭 这 一 事 实 为 自 己 辩 护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根 据 申 诉 人, 回 头 要 求 瑞 士 司 法 机 关 评 估 这 些 新 证 据 无 法 产 生 暂 停 执 行 遣 回 的 效 力, 除 非 有 关 当 局 另 作 出 决 定 c 第 112 条 规 定, 特 别 途 径 和 法 律 手 段 的 使 用 并 不 具 暂 停 实 施 遣 返 的 效 力, 除 非 处 理 申 请 的 有 关 当 局 另 作 出 决 定 GE.11-45567 455
6.5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判 例 d, 根 据 该 判 例, 只 要 证 据 属 于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3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在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22 条 审 议 来 文 之 前, 缔 约 国 应 当 有 机 会 对 新 的 证 据 进 行 评 估 在 本 案 中, 缔 约 国 司 法 当 局 并 未 能 审 查 重 要 的 新 证 据, 如 申 诉 人 在 瑞 士 刚 果 恢 复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的 政 治 活 动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其 家 人 及 本 人 遭 到 威 胁 ; 以 及 一 份 日 期 为 2004 年 9 月 6 日 因 非 法 着 军 装 和 持 有 战 争 武 器 而 发 出 的 逮 捕 令 然 而, 申 诉 人 未 能 提 出 论 点 和 证 据, 证 明 缔 约 国 当 局 在 国 家 程 序 中 已 知 悉 有 这 些 证 据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公 约 第 22 条 第 5 款 (b)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未 能 满 足, 申 诉 因 此 不 可 受 理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存 在 特 别 程 序, 申 诉 人 亦 有 机 会 根 据 新 证 据 重 新 申 请 庇 护 7. 因 此, 委 员 会 决 定 : (a) 来 文 不 可 受 理 ; (b) 将 本 决 定 通 知 缔 约 国 和 提 交 人 d A.E. 诉 瑞 士, 第 4 段 456 GE.11-45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