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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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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限 量 分 发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 条 -- 委 员 1.1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为 委 员 会, 由 大 会 例 会 根 据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2 条 选 举 产 生 的 20 个 教 科 文 组 织 会 员 国 组 成 1.2 委 员 会 的 每 个 委 员 国 应 将 其 代 表 代 理 人 顾 问 和 专 家 的 姓 名 通 报 教 科 文 组 织 秘 书 处 第 2 条 -- 会 议 2.1 委 员 会 每 两 年 举 行 至 少 一 次, 至 多 两 次 全 体 委 员 参 加 的 例 会 2.2 委 员 会 例 会 由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根 据 主 席 团 的 指 示 召 集 举 行 2.3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常 在 教 科 文 组 织 总 部 举 行 如 果 委 员 会 多 数 委 员 作 出 决 定, 会 议 也 可 以 在 其 它 地 方 举 行

- 2-2.4 由 委 员 会 本 身 决 定, 或 者 应 十 名 委 员 要 求, 均 可 以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特 别 会 议 的 会 址 和 日 期 由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在 与 主 席 磋 商 后 决 定, 除 非 委 员 会 本 身 已 经 就 此 作 出 了 决 定 2.5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任 何 会 员 国 或 准 会 员 均 可 邀 请 委 员 会 在 其 领 土 上 举 行 会 议 CC-89/CONF-213/COL-3 * 教 科 文 组 织 大 会 在 其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 巴 黎,1995 年 10--11 月 ) 上, 通 过 了 决 议 28 C/22, 将 该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数 从 20 个 会 员 国 增 加 到 了 22 个 2.6 每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临 时 议 程 应 提 前 通 知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国, 例 会 至 少 提 前 60 天, 特 别 会 议 如 有 可 能, 至 少 提 前 30 天 2.7 也 应 将 每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临 时 议 程 通 知 不 是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教 科 文 组 织 会 员 国 和 准 会 员, 以 及 后 面 第 4 条 所 列 的 国 际 组 织 2.8 委 员 会 应 在 每 次 会 议 上 与 总 干 事 磋 商 确 定 下 一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和 地 点 会 议 的 日 期 和 / 或 地 点, 必 要 时, 可 以 由 主 席 团 与 总 干 事 磋 商 予 以 更 改 第 3 条 -- 议 程 3.1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由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与 主 席 磋 商 拟 订 3.2 委 员 会 例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应 包 括 : (a) 委 员 会 或 主 席 团 决 定 列 入 议 程 的 项 目 ; (b)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会 员 国 和 准 会 员 建 议 的, 经 过 主 席 团 批 准 并 符 合 以 下 (e) 分 段 之 规 定 的 项 目 ; (c) 与 教 科 文 组 织 达 成 互 派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的 协 议 的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各 组 织 建 议 的 项 目 ;

- 3 - (d) 总 干 部 建 议 的 项 目 ; (e) 由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会 员 国 或 准 会 员 要 求 列 入 议 程 的 主 动 表 示, 愿 意 送 回 或 归 还 文 化 财 产 或 要 求 送 回 或 归 还 文 化 财 产 之 事 项, 但 必 须 使 总 干 事 在 会 议 开 幕 日 的 至 少 六 个 月 之 前 收 到 这 种 表 示 和 要 求 在 作 这 种 表 示 或 提 这 种 要 求 时 应 尽 可 能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情 况 紧 急, 主 席 可 经 过 与 总 干 事 磋 商 而 决 定 缩 短 上 述 期 限 3.3 特 别 会 议 的 议 程 只 包 含 该 会 议 要 审 议 的 项 目 3.4 委 员 会 应 在 每 次 会 议 开 始 时 通 过 其 议 程 第 4 条 --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4.1 委 员 会 的 每 一 个 委 员 国 应 派 一 名 代 表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可 派 一 些 代 理 人 顾 问 和 专 家 协 助 其 工 作 4.2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国 应 按 照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3 条 第 1 段 的 要 求, 选 出 文 化 财 产 方 面 的 专 家 作 为 其 代 表 4.3 不 是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何 一 个 会 员 国 或 者 任 何 一 个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准 会 员, 只 要 与 主 动 表 示 愿 意 或 者 要 求 送 回 或 归 还 文 化 财 产 事 宜 相 关, 就 应 被 邀 请 参 加 委 员 会 及 其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处 理 上 述 表 示 与 要 求 的 会 议, 但 无 表 决 权 4.4 本 条 上 述 第 1 和 第 3 段 所 列 之 外 的 教 科 文 组 织 会 员 国 或 准 会 员 均 可 派 观 察 员 出 席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4.5 国 际 博 物 馆 理 事 会 (ICOM) 的 非 洲 博 物 馆 古 迹 和 遗 址 组 织 (OMMSA) 的 代 表 也 应 以 顾 问 的 身 份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4.6 联 合 国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其 它 组 织 的 代 表 可 以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但 无 表 决 权

- 4-4.7 也 应 邀 请 委 员 会 或 总 干 事 认 为 其 宗 旨 和 活 动 有 助 于 委 员 会 完 成 其 任 务 的 其 它 国 际 政 府 组 织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派 观 察 员 出 席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第 5 条 -- 领 导 人 5.1 委 员 会 应 在 每 届 会 议 的 开 始 选 出 一 名 主 席 四 名 副 主 席 和 一 名 报 告 人, 共 同 组 成 主 席 团 每 当 大 会 更 动 委 员 会 委 员 时, 委 员 会 即 应 着 手 选 举 新 的 主 席 团 5.2 主 席 团 委 员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同 一 个 职 位, 但 其 总 的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连 续 两 届 5.3 主 席 团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并 履 行 委 员 会 所 交 付 的 职 责 5.4 在 委 员 会 届 会 间 隔 期 间, 应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总 干 事 的 要 求, 可 以 举 行 主 席 团 会 议 5.5 如 果 主 席 在 委 员 会 某 次 会 议 或 会 议 的 某 段 时 间 不 能 履 行 其 职 责, 则 应 按 照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国 名 的 法 文 字 母 顺 序 来 选 定 一 名 副 主 席 代 行 其 职 责 5.6 如 果 主 席 不 再 代 表 委 员 会 某 一 成 员 国 或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任 满 其 任 期, 则 应 按 照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的 法 文 字 母 顺 序 来 选 定 一 名 副 主 席 代 替 他 任 满 其 任 期 5.7 主 席 除 行 使 本 规 则 其 它 条 款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以 外, 还 应 宣 布 委 员 会 每 次 全 体 会 议 开 始 和 结 束 ; 他 应 主 持 讨 论, 确 保 本 规 则 得 到 遵 守, 给 予 发 言 权, 将 问 题 付 诸 表 决, 并 宣 布 决 定 他 应 裁 决 程 序 问 题, 并 以 不 违 反 本 规 则 规 定 为 前 提, 掌 握 会 议 的 进 行 和 维 持 会 场 秩 序 他 本 人 不 参 加 表 决, 但 可 指 定 本 国 代 表 团 另 一 名 成 员 代 其 表 决 他 应 履 行 委 员 会 交 给 他 的 其 它 一 切 职 责 副 主 席 和 报 告 人 应 协 助 主 席 履 行 其 职 责 5.8 副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时, 拥 有 与 主 席 相 同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5.9 如 报 告 人 在 委 员 会 或 主 席 团 的 某 次 会 议 或 会 议 的 某 段 时 间 不 能 履 行 其 职 责, 则 应 按 照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的 法 文 字 母 顺 序 来 选 定 一 名 副 主 席 代 行 其 职 责

- 5-5.10 如 果 报 告 人 不 再 代 表 委 员 会 某 一 成 员 国 或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任 满 其 任 期, 则 应 按 照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国 名 的 法 文 字 母 顺 序 来 选 定 一 名 副 主 席 代 替 他 任 满 其 任 期 5.11 副 主 席 代 理 报 告 人 时, 拥 有 与 报 告 人 相 同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第 6 条 -- 会 议 6.1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否 则, 委 员 会 的 每 次 会 议 均 应 公 开 举 行 6.2 在 委 员 会 根 据 特 殊 情 况 决 定 举 行 秘 密 会 议 时, 应 确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代 表 以 外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6.3 法 定 人 数 为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的 简 单 多 数 6.4 委 员 会 只 有 在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时 才 能 做 决 定 第 7 条 -- 会 务 处 理 7.1 主 席 可 限 制 每 个 发 言 者 的 发 言 时 间 7.2 在 就 任 何 问 题 进 行 的 讨 论 过 程 中, 委 员 会 任 何 成 员 国 随 时 都 可 提 出 程 序 问 题, 主 席 应 就 此 立 即 做 出 决 定 7.3 对 主 席 的 裁 决 可 提 出 异 议, 对 此 类 异 议 应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除 非 主 席 裁 决 被 到 会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多 数 否 决, 否 则, 它 仍 然 有 效 7.4 委 员 会 任 何 成 员 国 随 时 都 可 建 议 休 会 或 推 迟 开 会, 推 迟 或 结 束 辩 论 此 类 动 议 应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其 先 后 顺 序 如 下 : (a) 休 会 ; (b) 推 迟 开 会 ; (c) 推 迟 辩 论 ;

- 6 - (d) 结 束 辩 论 7.5 根 据 第 4 条 ( 第 4 第 5 第 6 和 第 7 段 ) 规 定 参 加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代 表 和 观 察 员 经 主 席 同 意 可 在 委 员 会 做 口 头 发 言 7.6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语 言 为 阿 拉 伯 语 英 语 法 语 俄 语 和 西 班 牙 语 7.7 会 议 文 件 应 用 阿 拉 伯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印 发 第 8 条 -- 表 决 8.1 除 本 条 第 2 段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委 员 会 每 一 个 成 员 国 均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8.2 与 主 动 表 示 愿 意 归 还 或 送 回 文 化 财 产, 或 与 要 求 归 还 或 送 回 文 化 财 产 有 关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该 项 表 示 或 要 求 时 应 继 续 参 加 会 议, 但 没 有 表 决 权 8.3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归 还 或 送 回 文 化 财 产 的 表 示 或 要 求 时, 应 努 力 作 到 不 经 表 决 就 达 成 一 致 决 定 8.4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本 条 下 述 第 11 段 和 第 12 条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各 项 决 定 应 由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之 简 单 多 数 通 过 在 本 规 则 中,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系 指 投 赞 成 票 或 反 对 票 的 委 员 表 决 时 弃 权 的 委 员 被 视 为 未 参 加 表 决 8.5 通 常 以 举 手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当 对 举 手 表 决 的 结 果 产 生 怀 疑 时, 会 议 主 席 可 采 取 唱 名 表 决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次 表 决 在 表 决 开 始 前, 如 委 员 会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成 员 国 要 求 采 取 唱 名 表 决, 则 亦 应 唱 名 表 决 每 一 参 加 唱 名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表 决 和 弃 权 情 况 应 载 入 报 告 8.6 当 对 某 一 提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时, 该 修 正 案 应 先 付 诸 表 决 当 对 提 案 提 出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修 正 案 时, 委 员 会 应 先 表 决 主 席 认 为 在 实 质 内 容 上 离 原 提 案 最 远 的 修 正 案 然

- 7 - 后 表 决 主 席 认 为 在 实 质 内 容 上 离 提 案 次 远 的 修 正 案,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所 有 的 修 正 案 都 已 付 诸 表 决 8.7 如 通 过 了 一 项 或 几 项 修 正 案, 则 应 对 经 过 修 订 的 整 个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8.8 凡 对 一 提 案 作 补 充 删 减 或 部 分 修 改 之 动 议, 应 视 为 该 提 案 的 修 正 案 8.9 如 果 就 同 一 问 题 提 出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提 案, 主 席 应 按 提 案 提 出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表 决,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委 员 会 可 在 每 次 对 某 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后 决 定 是 否 对 下 一 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8.10 一 提 案 的 提 案 国 在 提 案 尚 未 付 诸 表 决 前 随 时 都 可 撤 回 该 提 案, 不 过 得 以 该 提 案 尚 未 被 修 正 为 前 提 某 一 被 撤 回 的 提 案, 委 员 会 另 一 成 员 国 可 再 次 提 交 8.11 所 有 选 举 均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作 出 决 定,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一 致 的 决 定 8.12 在 就 选 举 以 外 的 事 宜 进 行 表 决 时, 如 赞 成 票 与 反 对 票 票 数 相 等, 有 关 提 案 应 视 为 被 否 决 第 9 条 -- 决 定 记 要 和 报 告 9.1 委 员 会 通 过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决 定 和 建 议 9.2 在 每 次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由 报 告 人 在 秘 书 处 的 协 助 下 拟 定 一 份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要 提 交 主 席 批 准 会 议 记 要 应 转 发 给 委 员 会 所 有 成 员 国 非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教 科 文 组 织 会 员 国 和 准 会 员 以 及 委 员 会 邀 请 与 会 的 各 国 际 组 织 9.3 委 员 会 应 向 教 科 文 组 织 大 会 每 届 例 会 报 告 其 活 动 情 况

- 8 - 第 10 条 --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10.1 委 员 会 可 建 立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由 其 负 责 研 究 与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4 条 第 1 段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有 关 的 某 些 问 题 10.2 此 类 分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可 包 括 非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教 科 文 组 织 会 员 国 10.3 委 员 会 可 建 立 工 作 小 组, 由 其 负 责 研 究 与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4 条 第 2 段 至 第 7 段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有 关 的 某 些 问 题 10.4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由 委 员 会 确 定 10.5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委 员 会 或 其 主 席 团 的 决 定 举 行 会 议, 自 己 选 举 自 己 的 主 席 副 主 席 必 要 时, 选 举 自 己 的 报 告 人 10.6 除 非 委 员 会 作 出 另 外 的 决 定, 本 议 事 规 则 适 用 于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第 11 条 -- 秘 书 处 11.1 总 干 事 为 委 员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为 委 员 会 提 供 教 科 文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一 位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其 秘 书, 以 及 委 员 会 开 展 活 动 所 需 的 人 员 和 手 段 11.2 秘 书 处 为 委 员 会 以 及 主 席 团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的 会 议 提 供 所 需 的 服 务 11.3 总 干 事 或 其 代 表 应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但 没 有 表 决 权 他 可 就 审 议 的 任 何 问 题 随 时 向 委 员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作 口 头 或 书 面 发 言 11.4 秘 书 或 其 代 表 可 就 审 议 的 任 何 问 题 向 委 员 会 其 特 设 分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及 其 主 席 团 作 口 头 或 书 面 发 言

- 9 - 第 12 条 -- 议 事 规 则 的 通 过 和 修 正 12.1 委 员 会 根 据 全 体 会 议 到 会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的 决 定, 通 过 其 议 事 规 则 12.2 本 议 事 规 则, 除 转 述 委 员 会 章 程 之 条 款 外, 均 可 根 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以 到 会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的 决 定 予 以 修 正, 但 该 修 正 提 案 得 先 列 入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12.3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全 体 会 议 到 会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的 决 定, 暂 停 本 议 事 规 则 任 何 一 项 条 款 的 实 施, 但 转 述 委 员 会 章 程 之 条 款 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