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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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第 一 項 研 究 動 機 在 現 今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multiculturalism) 盛 行 的 時 代, 族 群 問 題 逐 漸 受 到 各 國 政 府 的 重 視, 而 台 灣 自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開 始, 關 於 族 群 權 益 保 障 的 議 題 便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出 現! 就 客 家 族 群 而 言, 最 重 要 的 便 是 政 府 實 施 本 土 化 九 年 一 貫 鄉 土 語 言 的 教 學, 並 先 後 成 立 了 客 家 委 員 會 以 及 客 家 電 視 台, 實 踐 了 多 年 來 客 家 社 會 運 動 的 心 願, 在 政 治 上 媒 體 上 與 教 育 上 有 了 發 聲 的 機 會 如 今 雖 然 已 實 現 客 家 人 多 年 來 的 心 願, 惟 現 行 對 於 保 障 母 語 發 展 的 制 度 多 著 眼 在 行 政 政 策 導 向 ; 換 句 話 說, 也 就 是 現 行 教 育 體 制 隨 時 會 跟 著 政 策 而 改 變, 如 此 對 於 要 真 正 達 到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肯 認 族 群 差 異 保 障 多 元 發 展 的 理 念 仍 是 不 夠 完 備 故 吾 人 將 從 法 治 的 角 度 切 入 觀 察, 我 國 憲 法 對 國 人 母 語 受 教 權 到 底 有 無 保 障? 如 欲 達 到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落 實 同 時 又 有 哪 些 權 利 必 須 同 時 注 意? 另 外, 再 就 國 際 的 觀 點, 又 有 哪 些 國 家 的 母 語 保 障 制 度 值 得 提 供 我 國 作 為 參 考? 上 述 的 種 種 想 法, 激 發 了 筆 者 對 母 語 受 教 權 在 憲 法 上 的 保 障 有 了 進 一 步 探 討 的 念 頭 因 此, 提 出 以 下 的 研 究 動 機 : 一 客 語 是 客 家 族 群 的 圖 騰, 亦 是 最 重 要 之 文 化 資 產, 理 應 保 存 與 發 展 寧 賣 祖 宗 田 莫 忘 祖 宗 言 ; 寧 賣 祖 宗 坑 莫 忘 祖 宗 聲 這 是 老 祖 宗 留 給 後 代 客 家 子 弟 最 著 名 的 古 諺, 道 出 了 客 家 族 群 對 於 語 言 文 化 特 別 地 重 視, 同 時 也 代 表 著 客 家 人 對 祖 宗 語 言 失 落 的 恐 懼 由 於 客 家 人 沒 有 如 西 方 人 或 是 原 住 民 那 般 擁 有 獨 特 樣 貌 能 夠 與 其 他 族 群 作 明 顯 的 區 別,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了 客 家 語 言, 等 同 沒 有 了 客 家 文 化, 也 就 沒 有 所 謂 的 客 家 人, 故 永 續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便 成 為 今 日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刻 不 容 緩 的 重 責 大 任 母 語 是 祖 先 一 代 一 代 傳 承 下 來 的 資 產, 代 表 了 一 個 族 群 的 文 化 和 精 髓, 也 是 一 個 人 對 自 我 的 肯 定 以 及 連 結 自 己 與 我 群 關 係 的 重 要 根 源 ; 易 言 之, 語 言 的 消 失, 即 剪 斷 個 人 與 自 我 族 群 文 化 的 臍 帶 台 灣 住 民 的 母 語, 其 實 應 該 包 含 了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與 原 住 民 語 ; 但 是, 由 於 日 據 時 期 以 及 國 治 時 期 推 廣 國 語 運 動, 1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被 視 為 方 言 而 遭 受 全 面 禁 止, 母 語 在 長 期 受 到 漠 視 與 扭 曲 之 下, 就 像 土 石 流 般 地 迅 速 滑 落 根 據 客 委 會 2002 年 的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13 歲 以 下 客 家 家 庭 的 小 孩, 會 說 客 語 的 只 有 11.62% 1, 歸 結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過 去 幾 十 年 的 政 治 環 境, 使 得 客 語 每 年 以 2% 的 速 度 流 失 因 此, 當 務 之 急, 搶 救 母 語 必 須 依 靠 公 權 力 的 介 入, 在 學 校 實 施 正 規 教 育, 並 且 喚 醒 國 人 對 母 語 文 化 重 要 性 的 認 知 二 母 語 受 教 權 之 法 制 觀 念 尚 未 受 到 重 視 目 前 母 語 教 學 已 歸 入 我 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的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中, 也 就 是 說 母 語 受 教 已 正 式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的 體 制 而 有 關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法 理 的 探 討, 國 內 已 有 不 少 學 者 做 過 相 關 研 究, 惟 涉 及 受 母 語 教 育 的 國 民 教 育 之 法 理 依 據, 卻 尚 未 受 到 法 學 界 較 深 的 關 注 就 受 教 育 的 法 源 來 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從 字 面 來 看 並 未 有 過 多 的 規 定 而 在 基 本 國 策 的 第 158 條 到 160 條 針 對 教 育 文 化, 其 中 也 未 對 國 民 教 育 本 身 下 清 楚 的 定 義, 更 沒 有 針 對 國 民 教 育 應 包 含 的 實 質 教 育 內 容 做 任 何 更 細 部 的 說 明 再 就 現 行 法 令 來 看, 最 直 接 相 關 的 國 民 教 育 法, 是 依 據 憲 法 第 158 條 所 制 定 的, 主 要 針 對 國 民 教 育 的 實 施 對 象 年 限 實 行 方 式 與 相 關 人 員 之 規 定, 同 樣 未 對 受 國 民 教 育 做 定 義 因 此, 現 在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範 圍 實 施 年 限 實 質 內 容 等 問 題 仍 有 待 學 界 教 育 界 來 做 更 進 一 步 地 解 釋 雖 然 憲 法 是 抽 象 的 大 典, 實 質 與 具 體 的 制 度 必 須 隨 著 時 代 腳 步 而 有 所 改 變, 因 此 不 必 過 度 規 範, 惟 就 國 內 教 改 的 情 形, 如 此 妾 身 不 明 的 情 形 反 而 無 益 制 度 的 良 善, 也 是 常 受 到 質 疑 與 批 判, 更 遑 論 自 民 國 85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母 語 教 學? 其 權 利 義 務 為 何? 法 理 依 據 又 何 在? 如 果 說 台 灣 是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多 元 文 化 多 種 語 言 並 存 的 國 家, 而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又 是 目 前 學 界 與 教 育 界 不 可 忽 視 的 一 個 重 要 論 述, 那 麼 隸 屬 第 三 代 人 權 範 疇 的 集 體 人 權 ( 當 中 包 含 了 環 境 權 社 會 權 弱 勢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權 等 2 ) 則 是 檢 驗 台 灣 是 否 符 合 時 代 趨 勢 的 重 要 指 標! 1 資 料 來 源 詳 見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編 印,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台 灣 客 家 民 眾 客 語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頁 69 2 李 永 然 / 林 彥 均, 談 台 灣 人 權 發 展 的 改 變 與 期 許 - 自 美 國 國 務 院 2005 年 度 國 際 人 權 報 告 談 起,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網 址 :http://www.cahr.org.tw/listnews.asp?idno=347,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6 月 15 日 2

其 實 要 保 障 一 個 族 群 的 存 續, 除 了 尊 重 每 個 族 群 的 文 化 語 言 以 及 認 同, 更 應 該 提 供 其 語 言 文 化 的 保 存 與 綿 延 後 代 的 機 制, 以 維 護 該 文 化 之 生 存 發 展 權 大 衛 克 里 斯 托 (David Crystal) 也 提 到, 過 去 一 世 紀 裡, 平 均 每 個 月 有 兩 種 語 言 死 亡, 如 果 不 加 以 警 惕 保 存, 語 言 是 會 死 亡 的! 3 因 為 母 語 是 族 群 認 同 的 身 分 證, 沒 有 了 母 語, 就 好 像 沒 有 了 根 沒 有 了 家 的 人, 欠 缺 了 心 靈 的 停 靠 港! 所 以, 在 現 今 母 語 教 育 實 施 以 及 大 眾 對 於 母 語 重 要 性 的 認 知 逐 漸 建 立 與 復 甦 的 同 時, 或 許 也 是 我 們 應 該 認 真 思 考 母 語 受 教 權 法 制 的 時 刻! 第 二 項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不 外 乎 在 於 解 決 問 題 或 是 驗 證 假 設 本 文 延 續 上 述 動 機, 對 我 國 母 語 受 教 權 利 相 關 問 題 做 觀 察 與 探 討 歸 納 並 期 望 可 以 達 到 以 下 幾 個 目 標 : 一 透 過 法 理 分 析, 了 解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對 母 語 受 教 權 保 障 之 有 無 及 缺 失 目 前 我 國 母 語 教 學 最 主 要 的 法 令 依 據 是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其 課 程 理 念 以 生 活 為 中 心, 配 合 學 生 身 心 能 力 發 展 ; 尊 重 個 性 發 展, 激 發 個 人 潛 能 ; 涵 詠 民 主 素 養,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 培 養 科 學 知 識, 適 應 現 代 生 活 之 所 需 務 必 以 培 養 具 有 人 本 情 懷 統 整 能 力 民 主 素 養 鄉 土 與 國 際 意 識, 以 及 能 進 行 終 身 學 習 的 健 全 國 民 課 程 區 分 為 ( 一 )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二 )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三 )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四 )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五 ) 藝 術 及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六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七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 八 ) 生 活 課 程, 共 八 大 領 域 4 和 過 去 教 育 制 度 相 比, 今 日 教 育 固 然 已 進 步 許 多, 惟 在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英 語 全 球 化 以 及 課 程 規 劃 間 的 排 擠 效 應 之 下, 很 難 讓 人 相 信 劃 歸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的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能 夠 在 短 短 幾 十 分 鐘 內 對 於 母 語 的 學 習 多 元 文 化 觀 念 的 培 育 發 揮 多 少 功 效? 而 且 自 從 鄉 土 語 教 實 施 以 來, 卻 屢 屢 傳 出 學 校 因 為 師 資 不 足 經 費 不 足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等 等 理 由 而 不 開 設 客 語 課 程 然 而, 在 師 資 部 份, 明 明 自 90 年 學 年 度 便 開 始 進 行 支 援 教 師 檢 核 ; 在 經 費 補 助 方 面, 教 育 部 與 客 委 會 也 提 供 各 校 聘 請 客 語 支 援 教 師 的 教 學 補 助 由 上 述 的 問 題 來 看, 除 了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家 長 對 於 母 語 重 要 的 普 遍 不 重 視 外, 也 表 示 現 行 的 法 令 制 度 是 有 缺 失 與 不 足 的! 如 未 來 要 使 母 語 教 學 之 路 可 以 走 得 更 順 暢, 勢 必 需 要 好 好 檢 討 現 行 法 令 以 及 制 度, 有 無 需 要 修 改 或 是 另 訂 新 法 之 必 要? 3 David Crystal 著 / 周 蔚 譯, 語 言 的 死 亡 Language Death,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39-82 4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台 北 : 教 育 部,2003 年, 頁 3-12 3

二 透 過 比 較 研 究, 為 我 國 母 語 教 育 及 語 言 權 之 保 障 提 供 有 效 建 議 所 謂 它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由 於 科 技 的 進 步,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距 離 不 再 如 此 遙 遠, 地 球 村 的 今 日, 各 國 幾 近 呈 現 多 元 族 群 共 生 的 現 象, 甚 至 在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早 已 有 一 套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與 法 令 在 服 務 著 生 活 於 國 境 內 的 各 族 群 ; 因 此 透 過 比 較 研 究 的 觀 點, 參 考 其 他 多 元 族 群 國 家 的 例 子, 經 過 一 定 程 度 的 了 解 與 分 析, 可 從 當 中 了 解 哪 些 是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與 借 鏡 的? 同 時, 又 有 哪 些 問 題 是 我 們 應 該 避 免 的? 台 灣 在 民 主 化 和 多 元 性 的 發 展 下, 仍 有 許 多 有 待 學 習 與 進 步 的 空 間, 如 要 晉 升 先 進 國 家 之 林, 就 必 須 透 過 不 斷 學 習 與 觀 摩,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以 及 政 府 資 源 的 浪 費, 也 才 能 加 速 落 實 族 群 權 益 保 障 的 可 能 性! 第 二 節 研 究 途 徑 與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項 研 究 途 徑 本 文 主 要 採 取 法 律 研 究 途 徑, 惟 談 及 我 國 語 教 政 策 以 及 客 家 運 動 對 上 述 制 度 所 呈 現 出 客 家 族 群 的 深 層 訴 求 時, 亦 會 輔 以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來 加 以 說 明 相 關 問 題 首 先, 在 現 代 法 治 國 原 則 下, 法 秩 序 的 規 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落 實, 促 進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的 最 大 可 能 性, 如 要 具 體 化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與 健 全 發 展, 教 育 應 該 是 最 佳 管 道 之 一 然 而 台 灣 長 年 在 中 央 集 權 行 政 掛 帥 的 體 制 下, 在 教 育 方 面 也 多 半 是 如 此 的 情 形, 因 此 法 治 國 原 則 的 內 涵 其 實 並 未 真 正 在 教 育 體 制 上 實 踐, 未 來 如 何 將 法 治 化 的 觀 念 帶 入 教 育, 乃 是 有 待 突 破 的 瓶 頸 其 次, 近 年 來 在 教 育 基 本 法 地 方 制 度 法 與 行 政 程 序 法 等 法 律 的 公 佈 實 施 後, 為 了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中 央 開 始 將 權 力 下 放, 這 個 過 程 本 來 是 國 家 法 治 化 的 一 部 分 不 過, 在 這 整 個 過 程 中,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以 教 育 法 制 來 說, 台 灣 許 多 主 要 的 中 小 學 教 育 權 責, 正 由 中 央 教 育 部 迅 速 流 向 地 方 的 教 育 局 和 教 育 單 位, 雖 然 這 能 夠 帶 給 地 方 在 主 導 教 育 和 文 化 事 業 上 有 許 多 自 主 空 間, 不 過 地 方 是 否 有 這 樣 足 夠 的 人 力 觀 念 以 及 資 源 可 以 來 落 實 中 央 所 制 定 出 來 的 教 育 理 念? 是 否 有 足 夠 配 套 措 施 來 滿 足 人 民 自 我 實 現 自 我 發 展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落 實 的 機 制? 仍 有 待 觀 察 教 育 是 百 年 樹 人 的 大 業, 母 語 是 歷 代 先 人 的 資 產, 這 些 都 無 法 用 經 濟 利 益 來 計 算 未 來 如 何 有 效 地 一 代 傳 承 一 代, 有 賴 一 套 更 加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來 輔 助 4

第 二 項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依 照 研 究 主 題,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除 了 採 取 文 獻 分 析 法 為 基 礎 外, 輔 以 比 較 研 究 法 與 個 案 法 來 進 行 一 文 獻 分 析 法 (literature analysis)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屬 非 反 應 類 研 究 法 之 一, 指 的 是 從 政 府 文 獻 或 以 前 的 研 究 中 所 蒐 集 的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文 獻 資 料 的 來 源 是 包 羅 萬 象, 可 以 是 政 府 部 門 的 報 告 工 商 業 界 的 研 究 文 件 記 錄 資 料 庫 企 業 組 織 資 料 圖 書 館 中 的 書 籍 論 文 與 期 刊 報 章 新 聞 等 等 其 分 析 步 驟 有 四, 即 閱 覽 與 整 理 (Reading and Organizing) 描 述 (Description) 分 類 (Classfying) 及 詮 釋 (Interpretation) 等 四 大 步 驟 5 另 外, 文 獻 分 析 法 也 可 以 針 對 某 個 研 究 的 主 題, 就 目 前 現 有 的 研 究 成 果 加 以 探 討, 將 過 去 已 被 思 考 過 研 究 過 的 資 訊 加 以 整 合 吸 收, 以 提 供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與 方 向, 猶 如 站 在 巨 人 的 肩 膀 上 回 顧 過 去 前 瞻 未 來 6 整 合 而 言,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了 解 過 去 分 析 現 在 並 預 測 未 來 本 文 從 我 國 語 言 政 策 的 出 現, 到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的 反 擊, 至 近 年 客 家 政 策 以 及 鄉 土 語 教 的 實 施, 透 過 脈 絡 的 分 析 供 吾 人 對 於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背 景 做 深 入 的 了 解, 進 而 有 助 於 我 們 從 法 制 層 面 來 論 母 語 受 教 權 應 該 如 何 加 以 看 待 與 回 應 二 比 較 研 究 法 (comparative method) 筆 者 以 加 拿 大 與 新 加 坡 兩 國 語 言 教 育 有 關 的 法 制 及 政 策, 與 我 國 情 況 做 分 析 比 較 彼 此 的 異 同 透 過 比 較 的 觀 點, 從 另 一 種 角 度 來 思 考 相 同 的 問 題, 藉 由 對 異 國 制 度 的 了 解, 提 供 我 國 在 建 制 上 的 參 考 與 省 思 三 個 案 法 (case method) 個 案 是 一 種 對 真 實 狀 況 的 描 述, 通 常 由 一 項 或 一 組 事 件 所 組 成, 內 含 數 個 或 一 連 串 的 問 題 ; 通 常 會 將 個 案 視 為 基 礎 資 料, 從 中 去 思 考 判 斷 並 解 決 內 含 的 問 題, 由 此 可 以 訓 練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增 進 學 習 思 考 判 斷 的 能 力 7 5 盧 建 旭, 文 獻 評 論, 收 錄 在 朱 浤 源 編 撰 寫 碩 博 士 論 文 實 戰 手 冊,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9 年, 頁 304-331 6 邱 榮 舉, 學 術 論 文 寫 作 研 究, 台 北 : 翰 蘆,2002 年, 頁 92 7 張 美 燕, 個 案 研 究 法 理 論, 網 址 :http://www.rdo.fcu.edu.tw/otl/present/0622/search4/4.doc,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1 日 5

經 過 長 期 國 語 運 動 的 洗 禮 下, 台 灣 的 本 土 語 言 ( 客 語 閩 南 語 原 住 民 語 ) 都 受 到 程 度 不 一 的 傷 害, 但 是 筆 者 從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中 發 覺, 台 灣 的 客 家 族 群 對 於 客 語 的 消 失 存 有 特 別 嚴 重 的 危 機 感, 促 使 吾 人 選 擇 以 客 家 族 群 為 研 究 對 象, 從 中 思 考 為 何 客 語 會 消 失? 在 客 家 運 動 中 又 有 何 其 他 深 度 訴 求 和 轉 變? 我 國 政 府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對 於 客 語 又 有 何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制 回 應?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更 有 效 保 障 客 語 的 存 續 與 發 展? 第 三 節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項 名 詞 定 義 一 母 語 由 於 母 語 一 詞 的 來 源 是 英 語 Mother tongue/language 使 用 漢 字 的 人 很 自 然 把 mother 翻 譯 成 母 親, 也 就 是 媽 媽 事 實 上,mother 除 了 是 生 物 上 的 媽 媽 以 外,Mother Nature 更 是 大 自 然 的 意 思!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簡 單 的 說 : 母 語 就 是 跟 當 地 歷 史 文 化 傳 統 關 係 密 切 的 話 語 所 以, 母 語 絕 不 只 是 媽 媽 的 話 而 已! 8 吾 人 亦 可 從 字 典 了 解 母 語 的 定 義 辭 海 給 母 語 " 下 的 定 義 是 : 1 指 本 族 语 2 指 同 一 語 系 中 作 為 共 同 語 言 的 共 同 始 源 的 一 種 语 言 " 漢 語 大 辭 典 的 定 義 則 是 : 1 一 般 指 一 個 人 最 初 學 會 的 本 民 族 標 準 語 言 或 某 一 種 方 言 2 一 種 語 言 演 變 出 多 種 语 言, 這 一 種 語 言 便 是 多 種 語 言 的 母 語 " 9 由 此 可 知, 母 語 的 定 義 有 很 多 種 不 過 最 貼 切 的 說 法, 應 該 是 一 個 人 所 認 同 所 屬 的 該 種 族 或 族 群 的 語 言 因 此, 在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的 母 語 便 是 客 家 話 ; 閩 南 族 群 的 母 語 便 是 閩 南 語 ; 原 住 民 族 的 母 語 便 是 原 住 民 語 另 外, 台 灣 的 母 語 在 獨 尊 國 語 的 年 代, 被 貶 抑 為 方 言 所 謂 的 方 言 又 為 何 意? 地 方 語 言 ( 常 簡 稱 為 方 言 )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就 是 指 一 個 特 定 地 理 區 域 中 某 種 語 言 的 變 體 然 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對 所 謂 的 語 言 和 方 言 進 行 定 義 時,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碰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任 意 性 和 困 難 性 因 此,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多 數 人 判 別 語 言 和 方 言 的 標 準 往 往 是 政 治 性 的, 如 果 某 種 語 言 完 成 標 準 化 ( 特 別 是 書 面 標 準 化 ) 的 程 序, 我 們 通 常 將 其 稱 之 為 語 言 ( 其 本 質 上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方 言 ); 如 果 某 種 語 言 沒 有 完 成 這 個 程 序, 則 我 們 通 常 將 其 稱 為 方 言 ( 本 質 上 8 張 復 聚, 台 灣 母 語 是 什 麼?, 網 址 :http://www.oceantaiwan.com/mind/2001013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9 湖 北 日 報, 給 母 語 " 以 準 確 定 義, 網 址 : 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080403/hbrb332169.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6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非 標 準 化 方 言 ) 10 因 此, 所 謂 方 言 或 語 言 的 分 類, 其 實 反 映 的 不 是 語 言 本 身 的 優 劣, 而 是 語 言 使 用 者 的 相 對 政 治 權 力 一 個 語 言 之 所 以 被 稱 之 為 語 言, 那 是 因 為 使 用 這 個 語 言 的 人 掌 握 了 政 治 決 策 的 權 力 相 反 地, 一 個 語 言 之 所 以 被 稱 之 為 方 言, 那 是 因 為 使 用 這 個 語 言 的 人 被 剝 奪 了 標 準 化 其 語 言 的 權 力 以 台 灣 的 母 語 為 例 在 過 去 推 動 國 語 政 策 的 時 期, 掌 握 政 治 權 力 的 外 省 族 群, 將 華 語 ( 北 京 話 ) 作 為 全 面 公 共 領 域 的 書 寫 教 學 語 言, 而 將 台 灣 本 土 其 他 語 言 (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原 住 民 語 ) 歸 類 為 方 言 所 以, 華 語 ( 北 京 話 ) 本 質 上 也 是 一 種 地 方 語 言 ; 而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原 住 民 語 也 應 該 都 是 一 種 語 言 二 母 語 教 育 就 字 義 解 釋 來 說, 母 語 教 育 並 不 等 同 於 母 語 教 學 前 者 關 注 的 是 學 童 的 母 語 在 聽 講 寫 讀 方 面 的 發 展 教 授 和 學 習 ; 而 後 者 講 的 是 用 母 語 去 授 課, 二 者 是 相 關 而 不 同 的 11 但 是 母 語 教 學 是 需 要 母 語 教 育 及 語 言 規 劃 配 合 的, 使 母 語 發 展 為 教 學 用 語, 有 母 語 的 課 本 參 考 書 和 各 種 不 同 體 裁 文 章 的 範 體 等, 讓 老 師 可 以 有 所 依 循 的 去 授 課, 學 生 有 軌 跡 可 以 跟 著 學 習 換 句 話 說, 母 語 教 學 必 須 先 以 母 語 教 育 為 基 礎, 才 有 可 能 發 展 成 母 語 教 學 以 台 灣 目 前 各 縣 市 鄉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來 說, 基 本 上 只 能 算 是 母 語 教 育 ; 根 據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客 家 話 ) 的 規 定, 其 基 本 理 念 第 二 點 就 是 培 養 學 生 能 具 備 客 語 聽 說 讀 寫 的 能 力 由 於 台 灣 歷 經 百 年 的 國 語 運 動, 以 致 台 灣 人 民 母 語 自 由 運 用 的 能 力 下 降, 而 必 須 靠 教 育 來 回 復, 所 以 母 語 教 育 在 中 小 學 的 教 育 體 系 中 是 重 要 的 但 是, 僅 利 用 每 週 一 節 40 分 鐘, 從 小 一 至 小 六 任 由 學 生 在 閩 南 語 客 語 原 住 民 語 三 語 下 自 由 選 修 的 規 定 下, 其 實 並 不 能 真 正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一 定 的 母 語 能 力 為 兼 顧 其 他 學 習 科 目 的 分 配, 最 佳 的 作 法 是 使 用 母 語 作 為 部 分 學 科 教 學 用 語, 至 於 是 不 同 學 齡 實 施 母 語 教 學 的 程 序 以 及 哪 些 科 目? 可 以 綜 合 教 師 家 長 意 見 與 台 灣 兒 童 的 平 均 學 習 狀 況 來 決 定 目 前,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教 育 就 是 採 取 部 分 科 目 時 施 母 語 教 學 ; 紐 西 蘭 的 毛 利 語 復 育 與 台 灣 現 階 段 部 分 地 區 的 幼 兒 教 育 則 是 採 取 幼 兒 沉 浸 式 母 語 教 學 的 模 式 如 此 才 能 培 育 真 正 具 備 母 語 共 通 語 甚 至 英 語 的 優 秀 人 才 10 維 基 百 科, 方 言,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b9%e8%a8%80&variant=zh-tw, 檢 索 日 期 : 2008 年 7 月 18 日 11 蘇 詠 昌, 母 語 教 學 及 教 育 的 縱 橫 觀, 網 址 :http://www.cbs.polyu.edu.hk/ctdso/paper/me.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9 日 7

第 二 項 文 獻 回 顧 一 客 家 運 動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至 今 已 屆 滿 二 十 個 年 頭, 而 客 家 也 從 一 個 不 受 人 關 注 的 領 域 進 而 發 展 出 儼 然 成 為 熱 門 顯 學 的 客 家 研 究 而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正 是 台 灣 客 家 史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塊, 近 年 來 也 有 不 少 的 研 究 與 著 述 在 探 討 該 問 題 在 學 術 論 文 方 面,2000 年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訓 育 研 究 所 曾 金 玉 所 撰 寫 的 博 士 論 文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研 究 (1987-2000), 正 是 早 期 以 學 術 論 文 的 角 度 撰 寫 屬 於 台 灣 客 家 人 社 會 運 動 較 為 著 名 的 研 究, 文 中 對 於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的 出 現 原 因 發 展 和 意 義 都 給 予 了 重 要 的 註 解 ; 最 重 要 的 是 其 更 點 出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未 來 的 走 向 應 不 只 是 母 語 的 發 聲 權, 而 應 擴 大 為 著 重 族 群 文 化 的 全 面 復 興, 向 上 在 政 府 爭 取, 向 下 回 到 社 區 著 重 自 我 的 發 展 開 啟 了 現 在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兩 大 重 要 走 向 現 今 學 術 論 文 在 客 家 運 動 方 面 論 述 亦 越 來 越 多 樣 化, 例 如 從 歷 史 政 治 過 程 多 元 文 化 族 群 認 同 等 方 面 著 手, 12 提 供 吾 人 從 更 多 面 來 觀 察 研 究 台 灣 的 客 家 運 動 同 時 這 也 印 證 本 文 之 所 以 選 擇 從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來 看 客 家 母 語 權 益 的 問 題, 就 是 因 為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是 一 種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實 踐, 並 積 極 向 上 爭 取 族 群 權 益 凝 聚 出 屬 於 台 灣 客 家 人 的 族 群 認 同, 期 待 能 形 塑 新 的 台 灣 客 家 人 另 外, 在 研 討 會 上 的 文 章 亦 具 有 相 當 的 參 考 價 值 其 中 特 別 是 由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所 主 辦 的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20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13, 更 是 匯 集 了 許 多 學 者 精 闢 的 見 解 以 及 多 年 來 的 研 究 成 果 不 論 是 從 過 去 現 況 甚 至 未 來 的 建 言, 皆 以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為 主 軸, 衍 伸 出 台 灣 客 家 根 源 的 探 討 客 家 文 化 語 言 復 甦 的 做 法 錯 誤 觀 念 的 導 正 客 家 運 動 的 展 望 與 期 許 等 等, 給 予 吾 人 更 多 的 省 思 以 及 身 為 台 灣 的 客 家 子 弟 為 了 傳 承 與 維 護 客 家 文 化 及 語 言, 應 該 保 有 的 正 確 觀 念 12 謝 文 華,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的 語 藝 歷 程 (1987~2001), 台 北 :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2 年 徐 智 德, 從 政 治 過 程 論 的 觀 點 探 討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宜 蘭 :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陳 香 如,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實 踐 的 考 察 : 臺 灣 本 土 化 潮 流 下 客 家 運 動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林 詩 偉, 集 體 認 同 的 建 構 : 當 代 台 灣 客 家 論 述 的 內 容 與 脈 絡 分 析 (1987-2003),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劉 惠 玲,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運 動 與 族 群 建 構 之 研 究, 台 北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4 年 13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20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2007 年 12 月 8-9 日 8

二 母 語 受 教 權 本 文 所 謂 的 母 語 受 教 權 直 接 關 乎 的 是 台 灣 已 經 實 施 近 七 年 的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課 程, 無 論 是 母 語 教 育 母 語 教 學 或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國 內 的 學 術 文 章 論 述 甚 多 唯 多 從 實 際 教 學 現 況 中 去 觀 察 並 解 決 問 題, 少 有 從 法 制 層 面 去 探 討, 到 底 人 民 在 憲 法 上 是 否 擁 有 母 語 受 教 的 權 利? 其 授 課 的 法 源 為 何? 如 遇 學 校 不 開 課 或 是 資 源 提 供 不 足 有 無 救 濟 的 管 道? 母 語 受 教 權 還 會 牽 涉 到 哪 些 問 題? 故 此, 如 果 從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憲 法 上 權 利 來 看, 由 於 這 個 概 念 本 身 涉 及 新 興 人 權 文 化 權 保 障 概 念 下 的 語 言 權 以 及 受 教 權 的 觀 念 國 內 對 於 受 教 權 的 部 分 討 論 甚 多, 於 此 不 再 贅 述 至 於 族 群 權 益 文 化 權 語 言 權 方 面, 國 內 的 學 術 論 文 最 早 是 從 原 住 民 國 際 公 約 的 角 度 出 發, 例 如 盧 建 良 論 原 住 民 文 化 公 民 權 林 淑 雅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的 憲 法 意 義 陳 士 章 全 球 化 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權 之 研 究 林 松 郁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權 發 展 之 研 究 三 代 人 權 導 向 14 近 年 來, 由 於 客 委 會 成 立 之 後, 客 家 意 識 更 加 抬 頭, 爭 取 語 言 平 等 族 群 平 等 的 觀 念 漸 漸 興 起, 才 開 始 有 以 客 家 人 的 角 度 來 論 族 群 權 益 的 問 題 例 如 考 試 委 員 徐 正 光 於 客 家 雜 誌 所 投 搞 之 客 家 人 與 憲 法, 點 出 憲 法 對 於 客 家 族 群 維 護 以 及 保 障 其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權 益 保 障 不 足, 使 得 客 家 族 群 在 傳 承 以 及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及 語 言 上 顯 得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故 此, 徐 氏 建 議, 應 從 憲 法 法 律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上 積 極 落 實 文 化 公 民 權 15 碩 博 士 論 文 方 面, 以 法 律 角 度 撰 寫 的 客 家 論 文 更 是 少 之 又 少 目 前 只 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陳 建 榮 的 博 士 論 文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權 利 之 研 究 16 陳 氏 強 調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同 屬 國 內 的 少 數 族 群, 而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已 受 國 家 法 律 的 保 障, 但 客 家 族 群 的 族 群 權 利, 卻 仍 未 有 相 關 的 保 障 在 尚 無 法 制 明 文 保 障 的 情 況 下 從 國 際 人 權 的 文 化 權 來 推 導 出 客 家 族 群 應 有 的 族 群 權 益 為 何 並 建 議 應 於 憲 法 或 法 律 內 明 文 具 體 化 與 法 制 化 的 規 範, 對 於 解 決 當 前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所 面 臨 客 語 流 失 文 化 保 存 族 群 認 同 的 問 題, 才 能 具 有 實 質 的 助 益 與 效 益 從 兩 篇 代 表 性 文 章, 可 以 發 現 客 家 文 化 和 語 言 的 維 護 在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下 的 確 有 保 障 不 足 的 問 題, 針 對 國 內 各 族 群 的 文 化 權 保 障, 政 府 有 從 新 考 量 的 必 要 14 盧 建 良, 論 原 住 民 文 化 公 民 權, 宜 蘭 :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林 淑 雅,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的 憲 法 意 義,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7 年 陳 士 章, 全 球 化 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權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15 徐 正 光, 客 家 人 與 憲 法, 客 家 雜 誌, 第 188 期,2006 年 2 月, 頁 1 16 陳 建 榮,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權 利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06 年 9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第 一 項 研 究 範 圍 一 以 法 理 為 主 軸 由 於 本 文 是 從 法 理 面 來 觀 察 所 謂 的 母 語 受 教 的 問 題, 因 此 主 要 仍 是 從 憲 法 與 法 令 層 次 以 及 相 關 的 權 利 保 障 為 探 討 為 主 軸, 以 便 了 解 關 於 母 語 的 受 教 育 權 在 我 國 法 理 上 應 該 注 意 的 重 點 為 何? 至 於 在 制 度 落 實 面, 因 政 策 規 劃 涉 及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社 會 關 係 資 源 分 配 國 家 行 政 以 及 財 政 問 題 等 等, 需 要 考 慮 的 面 向 以 及 專 業 知 識 眾 多, 故 對 於 應 該 如 何 建 構 相 關 的 政 策 將 不 列 入 本 文 討 論 二 以 客 家 為 中 心 台 灣 目 前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四 大 族 群 閩 南 人 ( 福 佬 人 或 稱 鶴 佬 人 河 洛 人 Ho-Lo 人 ; 本 文 以 閩 南 人 來 統 稱 ) 客 家 人 原 住 民 族 以 及 外 省 族 群 ( 或 稱 為 新 住 民 ) 在 歷 經 多 年 的 國 語 政 策 的 實 行, 除 了 以 華 話 為 主 要 語 言 的 外 省 族 群 外, 各 族 群 母 語 多 多 少 少 都 有 因 為 該 政 策 而 流 失, 僅 僅 程 度 上 的 差 別 之 所 以 選 擇 以 客 家 為 主 體, 是 因 為 筆 者 從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發 生 以 17 來 的 各 種 行 動 和 訴 求 中, 可 以 明 顯 感 受 到 客 家 族 群 對 於 客 語 延 續 相 當 地 重 視 而 中 央 部 會 級 的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在 客 家 族 群 殷 殷 期 盼 下, 自 民 國 90 年 6 月 14 日 成 立 至 今 七 年 多 來, 建 立 客 家 語 言 復 甦 機 制, 活 化 客 家 語 言 一 直 是 施 政 的 一 大 重 點 18 其 內 容 包 括 例 如 : 透 過 研 擬 推 動 客 家 語 言 復 甦 計 畫,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學 校 及 團 體, 培 育 從 事 客 語 教 學 廣 播 電 視 等 人 才 ; 編 訂 相 關 客 語 教 材, 充 實 學 校 社 會 教 學 環 境, 輔 助 幼 稚 園 客 語 教 學 ; 籌 設 客 家 語 言 音 樂 資 料 庫, 編 撰 客 家 各 類 辭 典 ; 製 播 客 語 發 音 之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充 實 客 家 語 文 傳 播 管 道, 期 望 使 客 語 重 返 公 共 領 域, 提 高 客 語 使 用 人 口 及 機 會, 以 營 造 客 語 公 平 使 用 環 境, 建 立 客 家 語 言 存 續 機 制 等 等 17 1988 年 的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是 客 家 運 動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不 論 是 後 來 客 家 雜 誌 客 家 寶 島 電 台 或 是 台 灣 客 協 的 成 立, 其 理 念 都 是 希 望 客 語 得 以 傳 承, 得 以 在 公 眾 領 域 有 發 聲 機 會 18 詳 見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施 政 計 畫, 網 址 : http://www.hakka.gov.tw/lp.asp?ctnode=1603&ctunit=10&basedsd=7&mp=346,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10

因 此, 基 於 客 家 族 群 對 母 語 的 重 視, 以 及 筆 者 身 為 客 家 族 群 的 一 份 子, 加 上 本 身 對 於 客 家 研 究 深 感 興 趣 始 然, 故 本 文 以 客 家 為 出 發 點, 以 法 律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相 關 問 題, 希 望 能 對 於 客 語 的 復 甦 與 延 續 有 所 助 益! 第 二 項 研 究 限 制 一 專 業 領 域 之 限 制 雖 然 本 文 是 以 客 家 語 作 為 論 述 主 軸, 惟 本 身 並 未 受 過 語 言 學 教 育 學 等 專 業 領 域 的 訓 練, 因 此 針 對 客 語 的 結 構 腔 調 發 音 的 差 別 音 義 形 之 間 的 變 異 與 關 聯 等, 以 及 怎 樣 的 教 學 方 式 與 內 容 能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對 客 語 的 學 習 能 力? 怎 樣 的 教 育 體 制 能 夠 更 有 效 實 施 雙 語 教 育? 上 述 較 為 專 業 的 問 題, 由 於 非 個 人 能 力 所 能 處 理 的, 因 此 將 不 在 本 文 中 加 以 探 討 惟 必 要 而 須 提 及 的 相 關 問 題 時, 亦 會 註 明 出 處 以 供 參 考 另 外, 就 客 語 研 究 的 領 域, 其 實 從 國 內 碩 博 士 論 文 來 看, 學 者 分 析 的 資 料 顯 19 示, 其 實 客 家 研 究 是 以 語 言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為 數 最 多! 依 照 羅 烈 師 在 1999 至 2002 年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分 析, 分 為 語 言 文 藝 社 會 建 築 歷 史 與 政 治 共 六 類, 其 中 以 語 言 類 佔 最 大 多 數 佔 36% 這 種 現 象 一 方 面 顯 示 於 最 早 的 兩 篇 論 文 皆 屬 於 語 文 類 便 可 略 探 一 二 ; 同 時, 這 種 情 形 一 直 維 持 至 今, 例 如 : 在 2002 年 29 篇 論 文 中, 共 有 23 篇 屬 於 語 文 類, 幾 達 80% 由 此 可 知, 語 文 是 客 家 研 究 的 主 流 19 羅 烈 師,2003 年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年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簡 述, 刊 登 在 行 政 院 客 委 員 會 ihakka 哈 客 網, 網 址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7696&ctnode=515&mp=298,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羅 氏 於 1999 年 在 中 央 大 學 客 家 學 院 刊 物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通 訊, 發 表 臺 灣 地 區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述 評 (1966~1998) 一 文, 當 時 是 以 較 寬 鬆 的 標 準, 只 要 論 及 客 家 人 就 列 入, 搜 尋 出 共 119 篇 客 家 論 文, 並 且 粗 略 分 成 族 群 文 化 歷 史 地 理 社 區 語 言 文 學 等 五 類 予 以 述 評 於 2003 年 又 再 以 客 家 閩 客 客 語 客 話 客 籍 等 五 個 詞 語, 查 詢 國 家 圖 書 館 2002 年 以 前 館 藏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之 標 題, 蒐 得 102 篇 論 文 ; 再 進 一 步 以 客 家 為 關 鍵 字, 查 詢 題 目 本 身 未 具 客 家 或 相 關 語 詞 之 論 文, 再 得 27 篇, 二 者 合 計 129 篇 11

台 灣 地 區 1983 至 2002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分 類 比 例 圖 11% 6% 1% 36% 語 言 文 學 社 會 17% 建 築 歷 史 29% 政 治 圖 1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0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類 別 與 篇 數 比 (129 篇 ) 類 別 篇 數 百 分 比 (%) 語 言 46 36 文 學 音 樂 藝 術 38 29 社 會 文 化 22 17 建 築 14 11 歷 史 8 6 政 治 1 1 表 1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0 2005 年 又 有 學 者 再 針 對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中 關 於 客 家 研 究 作 量 化 分 析 20 學 者 指 稱, 由 於 國 內 尚 未 對 客 家 有 一 套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定 義, 因 此 在 研 究 樣 本 的 選 擇 上 以 客 家 為 關 鍵 字 進 行 搜 尋, 凡 是 關 鍵 字 非 客 家, 或 關 鍵 字 不 夠 精 準 者 皆 不 列 入, 故 共 得 112 篇 除 揀 選 標 準 較 為 嚴 格 外, 在 論 文 屬 性 分 類 上 亦 更 加 細 分, 共 分 為 文 學 語 言 建 築 教 育 風 俗 區 域 政 治 經 濟 信 仰 婦 女 族 群 與 其 他 共 十 二 大 類 ( 詳 見 圖 表 2) 我 們 可 以 從 下 表 中 看 出, 第 一 類 語 第 二 類 也 就 是 客 家 文 學 與 客 家 語 言 佔 幾 近 半 數, 顯 示 客 家 研 究 偏 重 於 文 學 和 語 言, 成 為 客 家 研 究 的 重 點 20 張 鎮 炘, 台 灣 地 區 學 位 論 文 中 有 關 客 家 研 究 之 概 況 (1982~2003), 客 家 研 究 通 訊, 第 7 期, 2005 年 4 月, 頁 184-210 12

台 灣 地 區 1982 至 2003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分 類 比 例 圖 3% 3%3% 5% 5% 7% 3% 2% 9% 13% 24% 23% 文 學 語 言 建 築 教 育 風 俗 區 域 政 治 經 濟 信 仰 婦 女 族 群 其 他 圖 2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1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類 別 與 篇 數 比 (112 篇 ) 類 別 篇 數 百 分 比 (%) 文 學 27 24.11 語 言 26 23.21 建 築 15 13.39 教 育 8 7.14 風 俗 5 4.46 區 域 5 4.46 政 治 3 2.68 經 濟 3 2.68 信 仰 3 2.68 婦 女 3 2.68 族 群 2 1.79 其 他 10 8.93 表 2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1 雖 然 上 述 兩 篇 研 究 揀 選 的 標 準 年 限 分 類 方 式 的 不 同, 但 是 至 少 可 以 看 出 我 國 長 期 以 來 客 家 研 究 的 趨 勢 還 是 以 傳 統 的 研 究 主 題 為 重 心 然 而 近 代 第 三 代 人 權 的 崛 起, 族 群 權 利 議 題 的 探 討 愈 趨 熱 烈, 相 對 於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除 了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在 教 育 經 濟 社 會 福 利 等 的 照 顧 外, 也 在 族 群 政 策 族 群 法 制 族 群 憲 章 的 研 究 上 有 所 成 果, 而 台 灣 目 前 的 客 家 研 究 在 這 方 面 的 確 還 有 待 加 強! 這 也 正 是 本 文 希 望 能 夠 引 起 思 考 的 另 一 點! 13

二 研 究 對 象 之 限 制 第 一, 在 國 外 案 例 的 選 擇 上, 同 為 多 元 族 群 多 語 言, 甚 至 已 制 定 族 群 法 制 的 國 家 相 當 多, 礙 於 篇 幅 時 間 性 質 與 個 人 能 力 的 考 量, 本 文 僅 選 擇 加 拿 大 與 新 加 坡 作 為 分 析 的 案 例 選 擇 加 拿 大, 是 因 為 加 國 不 但 是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國 家, 同 時 也 是 非 常 重 視 語 言 政 策 與 法 制 的 先 進 國 家, 甚 至 在 憲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保 障 官 方 語 言 和 少 數 族 群 教 育 權, 十 分 符 合 本 文 欲 從 憲 法 角 度 來 觀 看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最 佳 案 例 至 於 新 加 坡 的 部 分, 由 於 新 國 與 台 灣 同 屬 海 島 型 的 移 民 社 會, 地 小 人 稠 也 受 過 殖 民 統 治, 且 都 是 以 華 人 為 多 數 主 體 的 亞 洲 國 家, 有 著 許 多 相 似 的 背 景 再 者, 最 令 人 感 到 特 殊 的 是, 在 如 此 複 雜 多 語 群 的 國 家, 新 加 坡 各 語 族 之 間 仍 能 順 暢 運 用 不 同 的 語 言 和 不 同 族 群 的 人 進 行 溝 通, 也 就 是 說, 多 數 新 加 坡 人 可 兼 顧 雙 語 的 使 用 而 該 國 的 教 育 體 制 採 取 的 是 雙 語 教 育 制 度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因 此 針 對 我 國 的 語 言 教 育 可 以 提 供 很 好 的 借 鏡, 故 切 合 本 文 探 討 的 主 軸 另 外, 母 語 受 教 權 屬 於 第 三 代 人 權 的 族 群 集 體 權 的 一 部 分, 在 國 際 法 上, 有 關 少 數 族 群 權 利 的 規 約 不 少, 從 聯 合 國 歐 洲 聯 盟 到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在 我 國 特 別 是 原 住 民 人 權 研 究 領 域 的 學 者 已 有 相 當 多 的 論 述 可 供 參 考 因 此, 除 了 與 本 文 母 語 受 教 權 有 關 的 問 題 會 加 以 探 討 外, 其 他 的 人 權 問 題 本 文 不 再 贅 述 客 家 運 動 方 面, 如 果 從 地 域 上, 可 分 為 台 灣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原 鄉 兩 大 區 塊, 而 本 文 僅 針 對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的 部 份 作 探 討 從 時 間 軸 上 來 看, 國 內 的 研 究 在 時 期 分 類 上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做 法, 本 文 為 了 強 調 客 家 運 動 訴 求 內 涵 的 轉 變 主 導 力 量 的 改 變 以 及 近 年 來 由 於 族 群 權 益 法 制 化 的 觀 念 盛 行, 故 採 用 徐 正 光 考 試 委 員 的 分 類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為 1988 到 1998 年 第 二 階 段 為 2000 到 2006 年 第 三 階 段 是 2006 迄 今 21 最 後, 在 鄉 土 教 學 部 分, 由 於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母 語 選 擇 共 有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以 及 原 住 民 語 三 項, 該 制 度 實 施 至 今 必 定 在 各 項 語 言 的 教 學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尚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惟 本 文 以 客 家 為 出 發, 因 此 關 於 其 他 族 群 ( 包 括 外 籍 移 民 者 及 其 下 一 代 ) 語 言 的 維 護 發 展, 以 及 閩 南 語 和 原 住 民 語 的 教 學 問 題 及 困 境, 不 在 本 文 的 探 討 範 圍 之 內 21 徐 正 光, 客 家 人 與 憲 改 運 動, 臺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94 年 度 之 專 題 演 講,2005 年 3 月 18 日 14

第 五 節 論 文 結 構 說 明 第 一 項 論 文 結 構 為 了 讓 讀 者 更 加 瞭 解 本 文 的 撰 寫 與 編 排, 除 了 下 文 將 以 章 節 說 明 各 段 落 的 重 點 以 外, 並 提 供 論 文 架 構 圖 如 下 : 論 文 架 構 圖 母 緒 論 (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途 徑 方 法 範 圍 與 限 制 等 ) 語 歷 史 背 景 ( 我 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 受 法 理 基 礎 ( 憲 法 法 令 其 他 ) 教 個 案 分 析 (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台 灣 ) 權 結 論 ( 語 言 立 法 他 山 之 石 ) 圖 3 作 者 自 製 15

第 二 項 章 節 說 明 第 一 章 緒 論 部 份, 主 要 是 本 文 的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途 徑 等 說 明, 是 本 文 的 產 生 背 景 其 中 還 有 重 要 的 名 詞 定 義, 針 對 母 語 和 方 言, 母 語 教 育 和 母 語 教 學 定 義 的 區 隔 強 調 母 語 應 該 是 一 個 人 所 認 同 所 屬 的 該 種 族 或 族 群 的 語 言 而 方 言 和 語 言 的 差 異 主 要 則 是 政 治 權 力 的 區 格 所 造 成 的 另 外 母 語 教 育 和 母 語 教 學, 國 內 在 相 關 議 題 的 探 討 上 經 常 產 生 用 法 的 混 淆, 然 而 兩 者 其 實 互 有 相 關, 但 是 定 義 用 法 不 同 母 語 教 育 關 注 的 是 學 童 的 母 語 在 聽 講 寫 讀 方 面 的 發 展 教 授 和 學 習 ; 而 母 語 教 學 講 的 是 用 母 語 去 授 課 目 前 台 灣 在 國 中 小 所 實 施 的 教 育 則 是 傾 向 母 語 教 育 然 而 要 培 育 一 個 真 正 具 有 母 語 能 力 的 學 生, 其 實 應 該 採 取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教 學 紐 西 蘭 毛 利 族 的 語 言 巢 的 母 語 教 學 所 以, 未 來 應 該 漸 漸 朝 向 於 國 中 小 學 某 些 學 科, 例 如 生 活 道 德 社 會 科 等, 加 強 學 生 在 生 活 用 詞 簡 單 會 話 中 使 用 母 語 第 二 章 主 要 是 介 紹 相 關 的 歷 史 背 景 客 家 族 群 會 如 此 強 調 客 語 對 客 家 族 群 的 重 要 性, 原 因 之 ㄧ 其 實 是 從 日 治 時 期 以 來 的 國 語 運 動 扮 演 了 很 重 要 的 影 響, 百 年 來 的 獨 尊 國 語, 造 成 台 灣 本 土 閩 南 語 客 語 以 及 原 住 民 語 的 嚴 重 流 失, 以 致 現 在 的 原 住 民 客 家 人 閩 南 人 無 法 流 利 的 使 用 自 己 的 母 語, 政 策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殺 手 角 色 而 邁 向 二 十 週 年 的 客 家 運 動, 則 是 客 家 人 從 社 會 的 隱 形 人 走 出 社 會 為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發 聲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影 響 了 台 灣 近 年 來 客 家 發 展 的 走 向 從 上 述 的 兩 項 重 要 歷 史 事 件 去 深 入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客 家 話 對 於 客 家 人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對 於 族 群 的 認 同 權 益 的 爭 取, 客 語 乃 為 一 切 之 首, 沒 有 了 客 語 就 沒 有 了 客 家 文 化, 也 沒 有 了 客 家 人, 所 以 如 何 利 用 學 校 教 育 來 復 育 母 語 如 何 透 過 法 制 的 建 立 來 維 護 客 語, 成 了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未 來 的 重 要 任 務 之 ㄧ 在 說 明 了 重 要 背 景 之 後, 本 文 進 入 重 要 議 題 探 討, 也 就 是 第 三 章 關 於 母 語 受 教 權 之 法 理 基 礎 探 討 換 句 話 說, 也 就 是 探 討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相 關 定 義 內 涵, 以 及 是 否 受 到 我 國 憲 法 基 本 人 權 之 保 障? 於 現 行 法 制 中 有 無 相 關 的 法 令 保 障? 又 在 學 校 體 系 中, 母 語 教 育 的 實 施 又 涉 及 哪 些 權 利 的 糾 葛? 在 第 三 章 討 論 完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法 律 概 念 後, 第 四 章 首 先 借 鏡 加 拿 大 與 新 加 坡 的 案 例, 了 解 該 先 進 國 家 在 憲 法 上 有 何 保 障 族 群 語 言 權 的 規 定, 以 及 落 實 在 教 育 體 系 上 的 作 法, 供 我 國 參 考 特 別 是 近 年 來, 國 內 語 言 權 立 法 的 討 論 聲 浪 不 斷, 其 爭 議 以 及 相 關 的 草 案 在 本 章 中 都 會 加 上 探 討 第 五 章 結 論 部 分, 針 對 第 三 章 以 及 第 四 章 的 重 要 概 念 作 出 總 結, 並 於 最 後 提 出 個 人 建 議 與 想 法 16

第 二 章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與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第 一 節 我 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之 轉 變 第 一 項 獨 尊 一 語 國 語 政 策 之 推 動 國 語 代 表 了 國 家 的 語 言, 是 一 種 全 民 都 應 該 學 習 的 共 通 語 言 不 可 否 認, 推 行 共 同 語 ( 俗 稱 的 國 語 ) 確 實 有 助 於 國 家 體 制 的 行 政 效 率 以 及 各 族 群 間 溝 通 的 可 能, 但 是 它 卻 有 一 個 嚴 重 的 問 題 就 是, 具 有 強 烈 的 排 他 性! 這 種 支 配 形 式 會 被 因 在 道 德 上 或 是 功 能 上 的 優 點 而 取 得 比 在 地 語 言 更 優 越 的 地 位, 相 對 地, 本 土 語 言 會 因 而 受 到 某 程 度 貶 抑 與 存 活 空 間 的 壓 縮, 而 付 出 極 大 的 文 化 代 價 台 灣 歷 經 兩 次 的 國 語 運 動, 一 次 是 在 日 本 統 治 台 灣 的 時 候 推 行 日 語, 一 次 是 光 復 後 國 民 黨 推 行 的 北 京 話, 雖 然 兩 次 的 國 語 運 動 都 是 由 當 時 的 統 治 者 基 於 不 同 目 的 而 實 行 的, 但 是 不 論 影 響 程 度 的 大 小, 對 於 台 灣 住 民 來 說, 卻 造 成 了 一 種 不 可 抹 滅 的 傷 害, 一 種 對 於 台 灣 語 言 以 及 族 群 認 同 的 嚴 重 傷 害 一 日 治 時 期 (1895~1945) 22 1895 年 甲 午 戰 爭 清 廷 戰 敗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了 日 本, 日 人 一 開 始 便 把 推 行 日 語 當 作 殖 民 統 治 的 首 要 任 務, 因 為 在 領 台 之 前, 除 了 少 數 人 有 必 要 學 習 官 話 外, 一 般 人 民 都 是 處 於 各 說 各 話 的 階 段 有 學 者 研 究, 提 出 日 本 治 台 時 期, 其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23 日 治 時 期 各 階 段 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時 期 重 要 的 語 教 政 策 安 撫 時 期 (1895~1919) 以 日 語 漢 語 對 譯 並 用, 早 期 設 置 國 語 講 習 所, 後 期 以 六 年 制 公 學 校 代 替 同 化 時 期 (1919~1937) 不 再 日 漢 對 譯, 刪 減 漢 文 課 程, 增 加 日 文 課 程, 開 始 禁 止 民 間 私 人 書 房 設 立 皇 民 化 時 期 (1937~1945) 停 止 報 紙 漢 文 欄, 廢 除 漢 文 課, 學 校 禁 止 漢 語, 違 者 處 罰 推 動 國 語 家 庭 的 認 定 表 3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3 22 國 內 有 採 用 日 據 日 治 日 領 的 說 法, 本 文 一 律 統 一 使 用 日 治 時 期 來 說 明 23 陳 美 如, 台 灣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高 雄 : 復 文,1998 年, 頁 10-21 17

總 的 來 說, 日 本 治 台 時 期 的 總 督 府 在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初 期 尚 稱 和 緩, 不 但 一 方 面 積 極 研 究 台 語 ; 一 方 面 也 致 力 於 國 語 的 普 及 化, 使 得 島 內 人 民 得 以 互 相 溝 通 因 此 在 教 育 初 期, 是 以 台 語 教 日 語, 教 材 也 是 日 台 對 譯, 還 有 所 謂 的 漢 文 課 ; 直 到 1913 年 發 現 對 譯 法 對 於 消 滅 母 語 效 果 不 佳, 因 此 改 以 直 接 教 學 法 24, 不 再 教 授 台 語 白 話 文, 因 此, 真 正 強 力 實 施 國 語 運 動 只 有 後 期 嚴 厲 的 八 年 雖 然 推 廣 日 語 是 總 督 府 在 台 殖 民 的 一 貫 語 言 政 策, 但 是 1937 年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前 才 推 行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賦 予 日 語 運 動 新 的 精 神 意 涵, 也 就 是 講 日 語 是 成 為 真 正 的 日 本 人 的 必 備 條 件 在 皇 民 化 運 動 之 前, 雖 然 台 灣 能 講 日 語 的 人 數 已 經 慢 慢 成 長, 但 其 實 大 部 分 的 台 灣 人 除 了 跟 日 人 談 話 或 辦 公 外, 日 常 生 活 還 是 以 母 語 為 主, 因 此 皇 民 化 運 動 的 日 語 運 動 的 目 標 在 於 改 造 台 灣 社 會 成 為 一 個 完 全 使 用 日 語 的 社 會, 這 是 和 先 前 的 日 語 運 動 最 大 的 不 同 處 為 了 消 除 台 灣 社 會 雙 語 ( 日 語 跟 母 語 ) 併 用 的 現 象, 採 取 了 一 連 串 的 措 施, 包 括 學 校 廢 除 漢 文 課, 報 紙 廢 除 漢 文 欄, 並 獎 勵 國 語 家 庭 與 國 語 模 範 部 落 整 個 日 語 運 動, 在 同 化 主 義 以 及 皇 民 化 運 動 的 推 展 下, 總 督 府 展 開 了 一 波 波 的 普 及 運 動, 從 早 期 國 語 傳 習 所 國 語 練 習 所, 到 中 期 的 國 語 講 習 所 的 設 立 25, 後 期 廢 除 漢 文 課 報 紙 漢 文 欄, 及 更 後 期 的 國 語 常 用 家 庭 與 國 語 常 用 部 落 等 等 政 策 推 展, 顯 示 總 督 府 的 主 要 策 略 就 是 不 斷 強 化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動 員 社 會 各 階 層 以 期 達 到 全 面 日 語 化 據 學 者 統 計,1940 年 日 語 普 及 率 已 達 51%, 到 了 1944 年 甚 至 高 達 71% 26 不 過, 雖 然 日 語 普 及 率 在 日 本 據 台 後 期 有 激 増 的 趨 勢, 但 是 日 語 在 當 時 的 台 灣 始 終 未 成 為 家 庭 語 言, 甚 至 有 時 候 在 公 眾 領 域 通 行 度 還 是 不 高 日 本 直 到 在 台 灣 推 行 皇 民 化 運 動, 才 開 始 強 制 推 行 所 謂 的 國 語 ( 日 語 ) 政 策, 但 基 本 上 還 是 屬 於 比 較 鼓 勵 性 質 的 ; 加 上 當 時 傳 播 媒 體 不 夠 發 達, 台 灣 各 族 群 母 語 所 受 到 的 傷 害 和 國 治 時 期 相 比, 其 實 沒 有 很 嚴 重 因 此 有 學 者 指 稱 27, 日 語 運 動 五 十 年 的 結 果 最 多 是 使 台 灣 從 單 語 變 成 母 語 日 語 併 用 的 雙 語 社 會, 日 語 的 部 分 主 要 還 是 用 於 學 校 跟 官 廳, 其 他 公 共 領 域 尚 未 很 普 及, 更 不 用 說 是 侵 入 台 灣 人 的 家 庭 成 為 家 庭 語 言, 所 以 在 此 階 段, 母 語 的 生 命 力 還 算 是 強 韌 24 由 於 對 譯 法 容 易 養 成 學 生 對 譯 的 習 慣, 無 法 拋 棄 母 語 的 影 響, 例 如 我 們 學 習 英 語 就 是 對 譯 的 做 法, 中 文 的 思 考 很 難 擺 脫 相 對 地, 所 謂 的 直 接 教 學 法, 就 是 課 程 中 只 以 目 標 語 言 來 教 學, 不 用 其 他 語 言 作 為 輔 助 或 穿 插, 以 期 達 到 直 接 的 學 習 效 果 25 上 述 的 國 語 傳 習 所 國 語 練 習 所 國 語 講 習 所 都 是 日 本 人 為 了 推 廣 日 語 所 設 置 的 一 種 學 校, 只 是 不 同 時 期 名 稱 的 改 變, 性 質 與 目 的 是 不 變 的 26 黃 宣 範, 語 言 社 會 與 族 群 意 識 台 灣 語 言 社 會 學 研 究, 台 北 : 文 鶴,1994 年, 頁 95 27 同 註 26, 頁 96 18

二 台 灣 實 施 憲 政 後 (1945~ 迄 今 ) 八 年 抗 戰 勝 利 後, 為 了 消 除 皇 民 化 運 動 的 影 響 力, 國 民 政 府 亦 以 推 行 國 語 ( 北 京 話 ) 為 統 治 的 第 一 要 務 1946 年 成 立 台 灣 省 國 語 運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制 定 台 灣 省 國 語 運 動 綱 領, 作 為 推 行 國 語 的 準 則, 其 中 第 一 條 即 表 明 : 實 行 台 語 復 原, 從 方 言 比 較 學 習 國 語, 由 此 可 知, 其 實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的 設 計, 原 本 是 要 採 行 雙 語 教 育, 和 日 治 初 期 相 同 但 事 實 上, 台 語 教 育 根 本 沒 有 進 行! 在 大 陸 變 色 後, 四 十 五 十 年 代 大 批 外 省 人 移 入 台 灣, 國 語 運 動 的 推 行 便 更 加 急 迫 了, 國 語 教 育 完 全 使 用 直 接 教 學 法, 上 課 絕 口 不 提 方 言! 另 外, 不 論 是 電 影 院 街 頭 運 動 會 等 種 種 場 所 也 都 禁 止 使 用 方 言 甚 至 在 1956 年 5 月 30 日, 教 育 廳 下 令 各 中 等 學 校 談 話 應 盡 量 講 國 語, 避 免 講 方 言 此 後, 各 級 學 校 頒 布 禁 止 講 方 言 的 訓 令, 在 小 學 推 行 最 為 有 力, 至 今 仍 有 許 多 台 灣 人 還 有 小 學 說 方 言 被 體 罰 罰 錢 掛 狗 牌 的 慘 痛 經 驗 該 時 期 開 始, 國 語 運 動 推 行 有 別 於 日 治 時 期 最 大 的 影 響 就 是 媒 體 效 應 1976 年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20 條 規 定 : 電 台 對 國 內 廣 播 語 言 應 以 國 語 為 主, 方 言 應 逐 年 減 少, 其 所 佔 比 例, 應 由 新 聞 局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黃 宣 範 指 出,1970 年 代 初 期, 三 台 的 台 語 節 目 約 占 整 個 節 目 的 一 半,1972 年 再 降 到 20%, 廣 電 法 的 通 過 使 方 言 節 目 日 漸 漸 少, 至 1992 年 已 降 至 個 位 數 28 國 民 政 府 領 台 五 十 幾 年 來, 在 解 嚴 之 前, 其 語 言 政 策 充 滿 了 壓 迫 與 排 他 性, 強 力 壓 抑 本 土 語 言 期 望 達 到 一 統 語 言 的 目 標 ; 加 上 電 子 媒 體 的 進 步, 透 過 無 遠 弗 屆 的 聲 音 跟 畫 面 的 力 量, 將 國 語 政 策 執 行 更 為 徹 底, 不 僅 在 學 校 充 斥 禁 止 說 方 言 的 規 定, 在 廳 堂 也 充 斥 著 政 府 華 語 至 上 的 觀 念, 導 致 許 多 年 輕 人 已 經 不 識 母 語 為 何 物? 為 何 要 學 習? 有 何 重 要 性? 短 短 五 十 幾 年, 和 日 治 時 期 相 比, 國 府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成 效 頗 為 顯 著 舉 例 來 說,1932 年 日 本 人 在 台 灣 已 推 行 三 十 七 年 的 日 語, 以 當 時 台 北 市 的 日 語 家 庭 來 看, 也 僅 佔 人 口 的 2%;1990 年 代 初 期, 在 台 北 市 的 國 語 家 庭 至 少 超 過 20%! 29 因 此 有 關 閩 南 客 家 以 及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與 使 用 狀 況, 依 據 曹 逢 甫 與 黃 雅 榆 在 1995 年 做 的 研 究, 其 母 語 能 力 都 有 流 失 的 現 象, 而 會 導 致 這 種 情 形, 最 有 可 能 的 推 論 就 是 國 民 黨 政 府 五 十 年 來 在 戒 嚴 體 制 下 推 行 單 一 國 語 政 策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30 28 同 註 26, 頁 359-366 29 黃 宣 範, 正 視 客 籍 人 士 的 母 語 運 動,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1991 年, 頁 166-167 30 曹 逢 甫 / 黃 雅 瑜, 客 語 危 機 以 及 客 家 人 對 客 語 和 政 府 語 言 政 策 的 態 度, 網 址 : http://wayne.cs.nthu.edu.tw/~iosoc/hakka/thesis/files/20020619092721140.114.119.182.doc, 檢 索 日 期 :97 年 4 月 7 日 19

台 灣 實 施 憲 政 後 各 階 段 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時 期 重 要 的 語 教 政 策 穩 定 推 動 時 期 (1945~1969) 治 台 初 期, 為 消 除 皇 民 化 之 影 響, 規 定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與 公 共 場 所 一 律 使 用 國 語, 避 免 使 用 方 言 政 策 貫 徹 時 期 (1970~1986) 七 十 年 代 內 憂 外 患 不 斷, 為 強 化 意 識 鞏 固 政 權, 再 次 強 調 國 語 運 動 的 重 要, 本 時 期 並 通 過 廣 播 電 視 法 的 規 定 多 元 開 放 時 期 (1987~ 迄 今 ) 民 主 風 氣 漸 興, 社 會 運 動 四 起, 母 語 教 育 開 始 出 現 呼 籲, 直 到 1993 年 教 育 部 始 鬆 綁, 將 母 語 教 育 列 入 中 小 學 教 育 範 圍, 開 啟 我 國 多 元 教 育 的 歷 程 表 4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3 三 小 結 相 較 於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實 施 憲 政 後, 政 府 所 實 施 的 國 語 政 策 一 開 始 就 是 剛 性 推 動, 統 治 台 灣 後 第 一 年 就 下 令 廢 除 報 紙 的 日 文 版 比 起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乃 在 台 四 十 二 年 後 ( 西 元 1937 年 ) 才 下 令 廢 除 報 紙 的 漢 文 欄, 來 得 既 嚴 苛 又 不 合 理 再 者, 台 灣 實 施 憲 政 後 國 語 運 動 推 行 最 大 的 利 器, 除 了 因 為 彼 此 都 是 炎 黃 子 民, 身 分 關 係 較 為 親 密 外 ; 台 灣 的 人 民, 在 日 治 末 期 的 國 語 運 動 中 已 將 國 語 的 觀 念 深 入 人 心, 所 以 當 國 民 黨 要 台 灣 人 改 學 北 京 話 時, 一 般 人 自 然 就 比 較 容 易 接 受 了 雖 然 學 習 的 內 容 不 一 樣, 但 是 國 民 學 習 國 語 已 被 視 為 天 經 地 義 的 了! 31 加 上 電 子 媒 體 的 進 步, 使 得 國 語 運 動 能 以 相 當 快 地 速 度 侵 入 家 庭 每 一 個 角 落 兩 次 國 語 運 動 之 比 較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實 施 憲 政 後 統 治 者 日 本 人, 權 力 優 勢 的 少 數 族 群, 採 取 高 壓 獨 裁 中 國 大 陸 遷 台 之 國 民 政 府, 權 力 優 勢 的 少 數 族 群, 採 取 高 壓 獨 裁 意 識 形 態 皇 民 化 意 識 大 中 華 意 識 政 策 實 施 廢 漢 文, 禁 漢 語 國 語 家 庭 廢 日 文 禁 方 言 廣 電 媒 體 的 應 用 實 施 態 度 先 鼓 勵 後 嚴 苛 自 始 即 嚴 苛 國 語 普 及 率 1940 年 普 及 率 達 51% 1991 年 普 及 率 已 高 達 90% 表 5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16 31 周 婉 窈,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 日 本 統 治 末 期 台 灣 史 論 集, 台 北 : 允 晨,2002 年, 頁 144 20

短 短 不 到 一 百 年, 台 灣 社 會 歷 經 兩 度 語 言 的 轉 換, 這 兩 度 改 變 都 是 上 位 統 治 者 以 政 權 掌 控 教 育 的 方 式 強 加 在 台 灣 人 身 上 的 改 變, 但 是 吾 人 不 能 完 全 說 這 樣 的 影 響 都 是 負 面 的!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人 第 一 次 體 驗 國 語 這 件 事, 也 是 第 一 次 台 灣 各 族 群 有 了 共 通 的 語 言 彼 此 交 流, 這 種 經 驗 可 以 促 使 民 眾 在 共 同 歷 史 經 驗 中 產 生 共 同 的 群 體 意 識 另 外, 在 日 治 初 期 的 社 會 語 言 狀 況, 也 可 以 證 明 其 實 雙 語 併 用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上 是 可 行 且 良 善 的! 台 灣 原 本 就 是 一 個 多 族 群 多 語 言 的 社 會, 這 是 過 去 一 百 多 年 的 殖 民 式 統 治 所 要 改 造 或 是 不 願 承 認 的 事 實 一 個 世 紀 兩 個 朝 代 的 國 語 政 策, 不 能 說 毫 無 正 面 影 響 ; 站 在 保 存 本 土 語 言 文 化 的 立 場 上, 這 兩 度 獨 尊 國 語 的 運 動, 貽 害 甚 大! 雖 然 吾 人 不 能 再 回 到 日 本 治 台 前 各 族 群 各 說 各 話 的 年 代, 但 是 我 們 至 少 可 以 突 破 獨 尊 國 語 這 種 過 時 的 觀 念 來 達 到 現 今 多 元 的 語 言 文 化 第 二 項 多 語 並 存 九 年 一 貫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推 行 一 政 府 之 政 策 1987 年 解 嚴 後, 我 國 語 教 政 策 邁 向 開 放 發 展 時 期, 不 再 嚴 格 限 制 於 國 語 的 使 用, 多 元 語 言 開 始 並 存, 惟 國 小 課 程 總 綱 修 訂 小 組 仍 在 1990 年 聲 明 :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應 以 建 立 國 民 共 同 文 化 與 語 言 基 礎 為 首 要, 國 小 教 師 應 使 用 國 語 教 學, 若 有 興 趣 研 修 各 地 方 語 言 之 學 生 可 利 用 課 外 時 間 學 習 32 故 此 時 期 仍 以 國 語 文 為 最 主 要 科 目, 但 是 教 育 部 已 經 開 始 反 省 過 去 教 育 措 施 的 問 題, 並 著 手 開 放 母 語 教 學 終 於, 教 育 部 在 1993 年 重 新 修 訂 國 小 課 程 標 準 總 綱 明 定 於 小 三 至 小 六 增 設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科, 每 週 一 節, 由 各 校 自 鄉 土 語 言 鄉 土 歷 史 鄉 土 地 理 鄉 土 自 然 鄉 土 藝 術 等 五 項 活 動 內 容 中, 自 行 編 篡 或 自 由 選 擇 教 材 進 行 教 學 換 句 話 說, 自 85 學 年 度 開 始, 包 括 鄉 土 語 言 鄉 土 歷 史 鄉 土 地 理 鄉 土 自 然 鄉 土 藝 術 等 內 容 的 鄉 土 課 程 將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因 此,85 學 年 度 入 學 的 小 朋 友, 到 87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開 始,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批 上 鄉 土 教 學 的 小 朋 友 此 次 的 教 育 改 革, 不 論 在 特 色 上 內 容 上 都 與 過 去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首 先 就 修 正 特 色 : 採 取 開 放 參 與 由 下 而 上 重 視 民 意 整 合 研 究 四 大 運 作 特 性, 分 述 如 下 33 32 張 博 宇, 台 灣 地 區 國 語 運 動 史 料,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74 年, 頁 130 33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修 訂 過 程 與 特 色, 網 址 : http://teach.eje.edu.tw/9cc/brief/brief7.php,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1 月 29 日 21

( 一 ) 開 放 參 與 以 往 課 程 修 訂 過 程 並 未 開 放 討 論, 在 草 案 出 現 之 前, 外 人 很 難 知 悉 課 程 的 修 訂 過 程 本 次 修 訂 一 開 始 便 邀 集 各 界 人 士 參 與, 運 作 過 程 開 放 透 明 ( 二 ) 由 下 而 上 以 往 課 程 標 準 的 內 容, 都 是 由 教 育 部 決 定, 所 以 課 程 決 定 權 是 採 取 由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模 式, 站 在 第 一 線 的 教 師 反 而 是 最 後 才 知 道 的, 僅 能 按 表 操 課, 如 此 理 想 與 現 實 產 生 了 很 大 的 差 距 因 此, 改 採 由 下 而 上 的 修 訂 模 式, 辦 理 多 場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與 公 聽 會, 彙 集 各 方 意 見, 將 決 定 權 下 放 ( 三 ) 重 視 民 意 由 於 透 過 由 下 而 上 的 模 式, 充 分 反 映 民 意, 不 論 體 制 外 或 是 基 層 教 師 的 意 見, 都 成 為 影 響 本 次 修 訂 的 重 要 原 因 ( 四 ) 整 合 研 究 為 了 避 免 中 小 學 課 程 內 容 的 結 構 不 連 貫 或 是 缺 乏 統 一 的 情 形, 本 次 修 訂 採 取 一 個 專 案 小 組 七 個 領 域 研 修 小 組, 同 時 針 對 中 小 學 課 程 目 標 進 行 規 劃 與 設 計 由 於 改 革 幅 度 鉅 大, 修 正 至 今 共 經 歷 了 六 階 段 的 修 正 ( 自 1997 年 開 始 至 2008 年 4 月 ), 完 成 了 主 導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的 依 據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以 及 相 關 實 施 要 點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實 施 標 準 等 重 大 議 題 自 此, 台 灣 的 國 民 教 育 走 向 已 正 式 宣 告 邁 向 關 懷 鄉 土 放 眼 國 際 的 多 元 開 放 發 展 的 時 代! 二 民 間 之 意 見 雖 然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教 育 部 政 策 的 大 改 變, 讓 台 灣 的 教 育 體 制 有 了 重 大 的 變 革, 但 是 否 已 符 合 人 民 心 中 所 期 望 的 改 革 內 容? 坦 白 來 說, 政 府 跟 民 間 的 想 法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ㄧ 直 都 存 在 著 落 差 其 實 在 1988 年 年 底,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遊 行 走 上 街 頭, 就 提 出 實 施 雙 語 教 育 等 三 大 訴 求 ; 隔 年 年 底, 以 推 行 母 語 為 政 見 的 民 進 黨 籍 候 選 人 多 當 選 縣 市 長, 先 後 在 新 竹 縣 宜 蘭 縣 台 北 縣 屏 東 縣 和 高 雄 縣 等 地 實 施 母 語 教 學 34, 是 我 國 實 施 母 語 教 學 的 開 始 雖 然 1993 年 教 育 部 在 國 小 課 程 標 準 修 訂 委 員 會 的 認 可 下, 宣 布 將 在 85 學 年 度 開 始 增 設 國 小 三 年 級 至 六 年 級 每 週 一 節 的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同 年 8 月 通 過 國 小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課 程 標 準 草 案, 母 語 教 育 及 鄉 土 文 化 教 育 首 次 正 式 納 入 中 小 學 教 育 範 疇 然 而, 鄉 土 教 學 在 教 育 部 的 規 劃 中, 34 楊 鏡 汀, 從 母 語 教 學 的 回 顧 談 解 嚴 後 的 海 陸 客 語 教 學, 發 表 於 台 灣 話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新 竹 : 清 華 大 學 語 言 學 研 究 所,1995 年, 頁 1-20 22

除 了 鄉 土 語 言 的 教 授 外, 尚 有 鄉 土 歷 史 地 理 自 然 與 藝 術 四 類 課 程, 時 數 有 限 卻 又 必 須 再 切 割 予 其 他 鄉 土 課 程, 母 語 教 育 的 成 效 是 備 受 質 疑 原 本 教 育 部 最 初 的 課 程 設 計, 是 以 國 小 生 選 修 的 方 式 進 行, 每 週 授 課 一 至 兩 小 時 ; 對 於 教 育 部 做 成 母 語 教 育 採 選 修 方 式 的 政 策 決 定, 本 土 母 語 團 體 認 為 母 語 教 學 選 修 將 無 法 落 實 母 語 教 育, 而 學 習 效 果 也 將 因 選 修 缺 乏 教 學 評 鑑 而 大 打 折 扣 因 此,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等 團 體 乃 在 1999 年 7 月 7 日, 在 立 委 陪 同 下 拜 會 教 育 部 長 楊 朝 祥, 發 表 鄉 土 語 言 應 為 各 族 群 學 童 必 修 課 的 聲 明, 明 確 主 張 應 該 將 華 語 ( 即 一 般 稱 為 國 語 ) 和 原 住 民 語 客 語 閩 南 語 同 列 為 本 國 語 文, 地 位 平 等, 從 國 小 一 年 級 到 國 中 三 年 級 都 應 該 必 修 其 中 一 種 語 文, 楊 朝 祥 同 意 將 鄉 土 語 文 列 入 必 選 課 程 35 然 而, 語 文 領 域 小 組 將 國 中 小 必 選 台 灣 母 語 的 決 議 提 交 總 綱 小 組 審 議 時, 總 綱 小 組 卻 以 政 治 歸 政 治 教 育 歸 教 育 為 由, 未 將 語 文 領 域 小 組 決 議 納 入 議 程 討 論 36 為 此,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在 12 月 底 至 教 育 部 抗 議, 公 佈 母 語 共 同 宣 言, 希 望 將 鄉 土 語 言 正 名 為 母 語, 同 時 比 照 國 語 於 基 本 授 課 時 段 上 課, 每 週 兩 節, 一 到 九 年 級 皆 要 授 課 隨 後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修 訂 審 議 委 員 會 開 會 達 成 共 識, 九 年 一 貫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從 小 一 至 小 四 列 為 必 選, 每 週 一 至 二 節 於 彈 性 授 課 時 段 教 學, 五 年 級 以 後 則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開 班 授 課 37 2001 年 1 月 7 日,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再 度 至 教 育 部 陳 情, 要 求 教 育 部 重 視 母 語 教 學, 國 中 小 九 年 都 應 該 將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列 為 必 選 經 過 多 次 討 論, 教 育 部 最 終 決 定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的 內 容 為 下 : 1 國 小 一 到 六 年 級 必 選, 國 中 則 由 學 生 依 意 願 自 由 選 習 2 鄉 土 語 言 每 週 為 一 節 的 課 程 3 鄉 土 語 言 為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和 原 住 民 語 三 選 一 35 謝 文 華,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的 語 藝 歷 程 (1987~2001), 台 北 :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2 年, 頁 259 36 郭 敏 郎, 從 國 民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看 臺 灣 母 語 教 育 政 策 的 改 變 與 展 望, 中 正 高 工 學 報, 1,2001 年 4 月, 頁 25-26 37 教 育 部 提 出 理 由, 基 於 充 分 尊 重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及 地 區 資 源 不 同 等 條 件,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設 計 將 保 留 學 校 課 程 活 動 的 彈 性 空 間 和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在 國 小 增 設 每 週 彈 性 應 用 時 間, 而 國 中 則 彈 性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此 彈 性 授 課 時 間 佔 總 授 課 時 數 的 20% 也 因 為 有 彈 性 授 課 的 時 間 規 定, 所 以 至 今 仍 有 許 多 學 校, 將 客 語 教 學 的 授 課 時 間 排 在 非 正 常 上 課 時 間, 例 如 早 自 習 午 休, 甚 至 下 課 時 間, 造 成 學 生 選 修 負 擔 以 及 選 修 意 願 不 高 23

雖 然, 有 許 多 民 間 關 心 母 語 教 育 的 團 體 仍 不 滿 教 育 部 關 於 節 數 選 課 方 式 等 等 的 決 定, 至 少,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至 此 已 確 立 了 往 後 母 語 教 學 的 授 課 時 數 課 程 型 態,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地 區 特 性 研 發 鄉 土 語 言 教 材 建 立 鄉 土 語 言 師 資 檢 核 認 證 制 度 等 配 套 措 施, 母 語 教 學 也 在 90 學 年 度 起 成 為 中 小 學 教 育 的 正 式 課 程 自 從 新 制 度 開 始 推 行 以 來, 民 間 有 大 量 輿 論 做 了 相 關 的 探 討 有 研 究 者 針 對 九 年 一 貫 之 鄉 土 語 言 教 育 是 否 應 該 推 行 的 爭 議, 整 理 了 國 內 五 大 報 系 以 及 客 家 雜 誌, 將 支 持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整 理 出 來, 本 文 僅 再 加 以 簡 化 整 理 如 下 : 38 ( 一 ) 支 持 母 語 教 學 者 之 意 見 支 持 者 強 調 語 言 的 學 習 效 果 隨 著 年 齡 遞 減, 將 母 語 教 學 列 入 國 中 小 的 正 式 課 程,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的 母 語 表 達 能 力, 而 鄉 土 語 文 教 學 若 列 為 選 修 課 程, 無 疑 是 讓 母 語 的 發 展 自 生 自 滅, 弱 勢 語 言 流 失 的 情 形 將 更 嚴 重 另 外, 對 於 母 語 教 育 的 責 任 歸 屬, 支 持 者 多 認 為 過 去 獨 尊 國 語 的 政 策 是 造 成 母 語 流 失 的 主 因, 家 庭 因 而 不 再 具 備 母 語 教 育 的 功 能 ; 又 推 行 共 同 語 言 不 必 然 與 母 語 傳 承 衝 突, 執 政 者 有 義 務 維 持 本 土 語 言 文 化 的 發 展, 正 式 的 學 校 母 語 教 育 因 而 成 為 挽 救 母 語 流 失 的 希 望 寄 託 換 句 話 說, 支 持 者 認 為 過 去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導 致 各 族 群 母 語 逐 漸 流 失, 政 府 因 此 在 挽 救 本 土 語 言 文 化 上 是 無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而 透 過 正 式 學 校 教 育 進 行 母 語 教 學 乃 具 有 補 救 教 學 的 意 味 ; 另 外, 除 了 經 由 學 校 教 育 外, 同 時 也 應 該 將 過 去 被 視 為 粗 俗 的 母 語 形 象 予 以 扭 轉, 藉 由 將 閩 南 語 等 語 言 明 訂 為 台 灣 母 語, 各 族 群 語 言 的 平 等 始 能 落 實 針 對 母 語 教 學 的 可 能 性 之 討 論, 支 持 者 對 此 多 持 正 面 態 度, 認 為 現 有 客 語 教 學 所 需 的 師 資 極 為 充 裕, 而 既 有 的 編 制 教 材 也 足 以 提 供 豐 富 的 授 課 內 容, 各 地 腔 調 的 差 異 也 將 因 方 言 的 文 字 化 而 獲 得 解 決 同 時, 支 持 者 也 十 分 強 調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列 入 正 式 教 育 的 必 要 性, 認 為 一 旦 母 語 教 學 採 選 修 方 式 進 行, 將 使 母 語 的 傳 承 與 發 展 落 入 自 生 自 滅 的 窘 境 38 林 詩 偉, 集 體 認 同 的 建 構 : 當 代 台 灣 客 家 論 述 的 內 容 與 脈 絡 分 析 (1987~2003),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56-59 林 詩 偉 針 對 國 內 平 面 媒 體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與 民 眾 日 報, 理 由 是 因 為 這 四 大 報 系 乃 國 內 研 究 多 數 會 採 納 的 報 刊, 其 中 四 家 立 場 剛 好 分 布 在 政 治 光 譜 的 兩 端 ; 另 外 中 央 日 報 乃 因 考 量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政 黨 輪 替, 深 具 黨 派 色 彩 的 中 央 日 報 對 於 客 家 文 化 運 動 的 報 導, 在 2000 年 前 後 的 變 化 也 深 具 參 考 價 值 關 於 雜 誌 的 部 分, 主 要 以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與 改 版 後 的 客 家 雜 誌 為 主, 一 路 紀 錄 客 家 運 動 的 始 末 ; 由 於 其 他 客 家 期 刊, 因 為 發 刊 較 不 固 定 或 是 期 數 發 行 很 短 內 容 多 以 地 方 風 采 或 是 客 家 社 團 為 主, 因 此 僅 參 考 不 納 入 24

( 二 ) 反 對 母 語 教 學 者 之 意 見 反 對 者 在 此 認 為 母 語 教 學 所 需 的 師 資 嚴 重 缺 乏, 而 各 種 方 言 之 間 存 在 著 腔 調 上 的 差 異, 因 此 教 材 方 面 未 有 一 致 以 致 無 法 進 行 統 一 教 學 ; 更 重 要 的 是, 教 育 部 對 於 母 語 的 定 義 不 明 確, 閩 南 語 客 語 以 及 原 住 民 語 皆 非 外 省 人 的 母 語, 課 程 設 計 上 無 法 兼 顧 各 族 群 需 求 及 公 平 性, 同 時 在 人 口 比 例 及 實 用 功 能 考 量 下,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有 利 於 優 勢 的 閩 南 語 而 不 利 於 其 他 弱 勢 語 言 另 外, 反 對 者 強 調 將 母 語 列 為 必 修 課 程 的 作 法 如 同 過 去 獨 尊 國 語 的 政 策, 都 是 企 圖 以 國 家 政 策 影 響 語 言 生 態 的 自 然 發 展, 母 語 教 學 唯 有 以 選 修 方 式 授 課, 才 能 突 顯 文 化 傳 承 的 包 容 與 多 元 性 再 者, 學 校 教 育 授 課 時 數 有 限, 難 以 產 生 具 體 的 教 學 效 果, 母 語 傳 承 透 過 家 庭 學 習 更 為 有 效 而 適 當 三 小 結 筆 者 以 為 上 述 兩 方 意 見 皆 有 其 道 理, 不 過 單 就 現 行 規 範 來 論, 第 一 既 然 已 經 明 定 必 須 進 行 鄉 土 語 言 的 教 學,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就 有 其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就 依 法 行 政 的 角 度, 政 府 就 有 執 行 法 令 與 監 督 地 方 的 義 務 因 此, 有 法 令 規 定 就 無 所 謂 要 不 要 實 施, 只 有 做 得 好 不 好 的 問 題 第 二 一 個 完 整 有 效 的 法 令 必 須 涵 蓋 實 行 要 件 效 果 以 及 配 套 措 施 目 前 的 鄉 土 語 言 在 事 前 課 程 安 排 教 材 編 制 與 事 中 教 師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以 及 事 後 的 監 督 與 懲 罰 都 未 有 一 全 面 統 合 性 的 規 範, 對 於 母 語 教 育 的 推 動 著 實 不 利, 因 此 即 使 有 心 推 動 有 可 能 因 為 配 套 不 足 而 失 敗 總 結 來 論, 既 然 母 語 的 流 失 過 去 政 府 的 國 語 政 策 乃 主 因 之 一, 是 國 人 皆 認 同 而 不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政 府 當 然 有 予 以 復 甦 之 責 ; 當 前 的 母 語 教 學 政 策 原 意 雖 好, 但 是 反 對 聲 音 卻 也 十 分 真 切, 這 其 實 正 顯 示 出 當 前 政 策 的 不 足 與 缺 失 所 在 第 三 項 客 語 教 學 之 現 況 與 困 境 之 突 破 ㄧ 客 語 開 課 之 現 況 2000 年 9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89) 國 字 第 89122368 號 令, 公 佈 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宣 告 了 台 灣 的 教 育 體 制 將 從 一 元 走 向 多 元, 從 獨 尊 國 語 邁 向 多 語 並 存 惟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自 90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至 今 已 走 了 七 個 年 頭, 期 間 掌 聲 與 噓 聲 不 斷 令 吾 人 好 奇 的 是, 台 灣 在 歷 經 兩 次 國 語 運 動 後, 那 些 幾 乎 快 消 滅 殆 盡 的 鄉 土 語 言 ( 包 括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和 原 住 民 語 ), 在 母 語 教 學 正 式 推 動 後 是 否 都 有 順 利 傳 承 存 活 下 去? 25

針 對 客 語 教 學 的 部 份 來 說, 自 從 鄉 土 語 教 實 施 以 來, 卻 屢 屢 傳 出 學 校 因 為 教 師 資 源 不 足 教 育 經 費 不 夠 選 課 人 數 不 多 等 等 理 由 而 不 開 設 客 語 課 程 根 據 媒 體 報 導,94 學 年 度 全 國 閩 南 語 開 班 數 為 63652 班, 比 起 93 學 年 度 增 加 6317 班 ; 而 94 學 年 度 客 語 僅 開 7995 班, 比 起 93 學 年 度 還 減 少 了 2136 班, 這 樣 的 發 展 讓 關 心 客 語 發 展 者 感 到 憂 心 39 有 學 者 在 2006 年 針 對 全 省 各 縣 市 中 小 學 開 課 作 了 分 析 40 該 學 者 發 現 在 客 家 大 縣 裡 閩 南 語 不 但 絲 毫 未 受 忽 視, 甚 至 開 課 狀 況 還 遠 超 過 其 人 口 比 例 ; 而 在 閩 南 語 強 勢 的 縣 市, 原 客 語 則 幾 乎 沒 有 生 存 的 空 間 就 現 實 狀 況 來 說, 在 閩 南 語 獨 大 的 中 南 部 地 區, 小 朋 友 的 母 語 閩 南 語 可 能 本 來 就 說 得 不 錯, 加 上 體 制 教 學 的 協 助, 反 而 更 加 如 虎 添 翼! 雖 然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將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中 值 得 肯 定, 但 是 在 教 學 實 施 上 卻 發 生 了 反 對 者 所 擔 心 的 西 瓜 效 應, 也 就 是 強 勢 語 言 閩 南 語 獨 大 的 偏 差 現 象 有 報 導 甚 至 指 出, 因 客 語 開 班 銳 減, 客 語 已 淪 為 新 弱 勢 語 言! 因 為 許 多 縣 市 和 學 校 為 省 去 開 課 麻 煩, 會 依 據 人 口 優 勢 和 作 業 方 便, 採 取 閩 南 語 的 單 語 教 學 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的 方 面, 幸 而 還 有 升 學 加 分 的 優 待 以 及 母 語 認 證 的 保 障 ; 唯 有 客 家 學 生 學 習 母 語 的 權 益 最 沒 有 保 障, 變 相 成 為 遭 受 排 擠 的 最 大 受 害 者 41 二 客 語 教 學 之 困 境 筆 者 透 過 政 府 單 位 的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以 及 相 關 報 章 雜 誌 的 刊 載 42, 將 目 前 國 內 客 語 教 學 的 困 境 分 析 整 理 如 下 : ( 一 ) 家 長 排 斥 以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以 及 受 到 英 語 全 球 化 影 響 的 台 灣, 許 多 家 長 擔 心 母 語 的 推 行 會 妨 害 外 語 的 學 習, 進 而 影 響 小 孩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所 以 學 習 意 願 相 當 地 低 落, 情 願 孩 子 提 早 學 外 語 也 不 要 花 時 間 學 母 語 另 一 方 面, 家 庭 是 學 習 母 語 最 佳 的 場 域, 但 是 目 前 30 至 40 歲 的 家 長 本 身 母 語 能 力 不 佳, 平 時 也 不 與 子 女 用 客 語 交 談, 喪 失 了 最 佳 學 習 的 機 會 39 阿 和, 目 標 管 理 救 客 語, 客 家 雜 誌, 第 191 期,2006 年 5 月, 頁 25 40 張 美 煜, 弱 勢 語 言 的 新 危 機 母 語 教 學 閩 南 語 獨 大 客 語 開 班 不 成 比 例, 客 家 雜 誌, 第 191 期,2006 年 5 月, 頁 19-24 41 自 由 電 子 報, 班 級 銳 減, 客 語 淪 為 新 弱 勢 語 言,2006 年 3 月 27 日,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27/today-life1.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7 日 42 資 料 來 源 包 括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台 北 市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中 央 大 學 發 刊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通 訊 民 間 期 刊 雜 誌 報 紙 等 綜 合 整 理, 有 特 別 重 要 意 見 與 看 法, 亦 會 特 別 標 明 參 考 出 處 26

( 二 ) 師 資 問 題 部 分 未 開 設 客 語 課 程 的 國 小 多 以 合 格 師 資 聘 請 不 易, 或 學 校 地 處 偏 僻 交 通 不 便 經 費 不 足 為 由, 甚 至 有 些 學 校 根 本 採 取 冷 漠 態 度 來 看 待 母 語 教 學, 成 為 推 動 客 語 教 學 的 困 境 而 支 援 教 師 本 身 或 因 鐘 點 費 僅 每 節 260 元, 如 果 學 校 路 途 遙 遠 交 通 不 便, 可 能 連 車 馬 費 都 不 夠 支 應, 加 上 支 援 教 師 未 獲 與 學 校 其 他 教 員 相 同 的 待 遇, 因 此 也 常 出 現 不 願 意 到 校 教 學 的 情 形 ; 另 外, 現 職 教 師 很 多 不 是 怕 麻 煩, 就 是 沒 有 意 願 積 極 參 加 研 習 就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所 以 在 素 質 方 面 良 莠 不 齊 ( 三 ) 行 政 措 施 未 能 配 合 雖 然 實 施 母 語 教 學 乃 既 定 政 策, 各 級 政 府 也 制 定 了 相 關 規 定, 不 過 規 定 歸 規 定, 如 果 沒 有 作 有 效 的 教 學 評 鑑 與 追 蹤, 一 紙 行 政 命 令 不 能 夠 替 母 語 教 學 在 各 校 爭 取 到 什 麼 位 置, 因 此 做 與 不 做 完 全 視 各 校 主 事 者 而 定 換 句 話 說, 真 正 主 導 小 朋 友 學 習 母 語 機 會 的 是 學 校 以 及 校 長 43 如 果 校 長 本 身 對 於 客 語 教 學 心 存 漠 視 不 關 心, 疏 於 督 促 與 監 督 之 責, 很 難 期 望 客 語 教 學 能 在 各 級 學 校 生 存 另 一 方 面, 只 要 學 生 選 修 不 同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課 程, 學 校 就 必 須 外 聘 教 師, 涉 及 薪 資 時 間 班 級 安 排 與 事 後 教 學 評 鑑 等 問 題, 以 及 許 多 行 政 手 續 的 辦 理, 為 避 免 麻 煩 往 往 不 鼓 勵 甚 至 有 些 學 校 的 行 政 單 位 為 了 減 少 排 課 的 麻 煩, 在 上 級 監 督 不 足 的 缺 失 下, 多 以 沒 有 法 規 規 定 一 定 都 要 開 設 三 語 的 要 求 或 假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或 家 長 會 反 對 之 名, 以 自 由 選 修 沒 人 選 課 或 人 數 不 足 為 藉 口 不 開 課 44 再 者, 上 級 政 府 單 位 例 如 教 育 部 或 客 委 會 未 能 積 極 加 強 對 客 語 教 學 的 監 督 協 調, 當 學 校 遇 到 困 難 時 ( 例 如 無 相 關 語 言 的 合 格 教 師 ) 未 能 及 時 協 助, 難 收 開 課 成 效 為 了 達 到 經 濟 效 應, 受 限 開 課 人 數 導 致 部 分 學 校 因 未 達 下 限 以 致 無 法 開 課 有 些 學 校 則 是 為 了 節 省 成 本 湊 足 開 班 人 數, 而 將 不 同 年 級 的 學 生 併 班 上 課 的 情 形 上 述 的 情 形 之 下, 課 程 時 間 的 安 排, 往 往 無 法 在 正 常 的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時 段 學 習, 而 被 改 排 在 晨 間 或 是 午 休 時 間, 學 習 效 果 自 然 不 佳 ( 四 ) 教 材 內 容 之 爭 議 有 關 客 語 教 學 符 號 的 使 用 文 字 的 選 擇 以 及 次 方 言 之 間 的 差 異, 在 在 都 成 為 問 題 特 別 是 拼 音 的 問 題, 到 底 應 該 採 取 哪 一 系 統? 目 前 台 灣 所 使 用 的 符 號 大 約 可 分 為 三 種, 一 為 注 音 符 號, 二 為 萬 國 音 標, 三 為 羅 馬 拼 音 其 中 羅 馬 拼 音 又 可 43 守 寍 寍, 在 地 的 人, 在 地 的 話 : 台 灣 的 母 語 教 學,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新 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6 年, 頁 44-53 44 筆 者 聽 擔 任 客 語 支 援 教 師 的 朋 友 說 到, 有 些 學 校 的 客 語 教 師 反 映 說, 有 些 導 師 會 對 想 要 跑 班 選 修 客 語 的 學 生 特 別 關 注, 會 問 他 們 說 : 你 會 說 客 語 嗎? 如 果 答 案 是 會, 老 師 就 會 說 : 既 然 會, 幹 嘛 還 要 學? 不 用 學 了! 若 答 不 會, 老 師 就 會 說 : 既 然 不 會 說, 選 了 也 學 不 會, 不 必 學 了! 如 此 半 強 迫 阻 擾 學 生 學 習 的 權 利, 可 以 說 是 變 相 的 自 由 選 修 何 智 明, 客 語 教 學 目 前 問 題 與 建 議 ( 二 ), 客 家 雜 誌, 第 167 期,2004 年 5 月, 頁 66-68 27

分 為 教 會 羅 馬 拼 音 國 語 注 音 符 號 第 二 式 漢 語 拼 音 台 灣 語 言 音 標 系 統 符 號 通 用 拼 音 等, 其 實 每 一 種 符 號 都 有 它 的 優 缺 點, 因 此 至 目 前 為 止 仍 爭 議 不 斷! 然 而 教 學 符 號 的 使 用 會 直 接 影 響 到 教 學 內 容 以 及 教 材 的 設 計, 在 客 語 教 學 的 路 上 成 為 一 塊 很 大 的 擋 路 石 45 小 結 以 目 前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在 小 學 各 個 學 科 安 排 之 彼 此 排 擠 的 效 應 下, 針 對 語 言 教 育 上, 國 語 教 育 每 週 至 少 10 小 時, 然 而 教 育 部 對 母 語 教 學 的 保 障 連 固 定 時 數 (1 小 時 ) 的 字 眼 都 予 以 刪 除, 同 時 母 語 教 學 始 終 未 獲 得 正 面 看 待 而 只 能 沿 用 鄉 土 語 言 的 名 稱 ; 換 言 之, 母 語 的 地 位 並 未 因 教 學 的 實 施 而 有 所 提 升 46 再 者, 母 語 教 學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對 於 弱 勢 語 言 可 能 是 推 手, 也 可 能 變 成 殺 手 因 為 其 彈 性 多 元 卻 又 不 筆 試, 教 學 方 法 也 不 固 定, 監 督 制 度 也 不 全, 整 個 政 策 可 說 是 妾 身 不 明 在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下, 其 實 許 多 學 校 都 是 採 取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的 態 度 來 應 付 47 而 客 語 教 學 本 身, 除 了 要 面 對 來 自 內 部 的 差 異 及 問 題, 還 必 須 面 對 外 在 正 式 教 育 體 制 內 的 優 勢 語 言 ( 華 語 閩 南 語 以 及 英 語 ) 的 夾 擊, 只 會 呈 現 強 者 越 強 弱 者 越 弱 的 惡 性 循 環 在 未 來, 非 客 家 聚 落 地 區 的 學 校 能 否 成 功 為 少 數 欲 學 習 客 語 的 學 生 開 設 課 程? 師 資 與 教 材 是 否 能 夠 配 合? 學 生 家 長 的 期 待 以 及 學 生 自 己 的 學 習 意 願, 會 不 會 受 到 市 場 需 求 的 因 素 而 左 右 其 決 定 等 等, 都 成 為 客 語 能 否 傳 承 的 變 數 三 困 境 之 突 破 針 對 上 述 中 小 學 母 語 教 學 的 問 題, 吾 人 提 出 以 下 的 建 議 : ( 一 ) 多 語 有 助 發 展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多 語 的 學 習 及 使 用 實 際 上 是 有 助 於 左 半 腦 ( 主 管 語 言 能 力 ) 神 經 連 結 的 保 存 而 國 外 眾 多 研 究 報 告 也 證 實, 孩 子 在 幼 兒 期 間 是 語 言 發 展 最 快 速 的 時 期, 也 是 語 言 學 習 最 關 鍵 的 時 期 因 為 就 人 類 生 長 觀 點 腦 部 發 育 來 說,5-6 歲 孩 童 腦 部 的 發 育 達 到 成 人 腦 部 的 90%, 個 體 若 在 這 時 期 學 習 兩 種 語 言, 將 會 非 常 的 熟 練 這 兩 種 語 言 第 二, 以 語 言 學 的 角 度, 在 語 言 學 中 也 有 關 鍵 年 紀 假 設 ", 對 於 幼 兒 來 說, 同 時 學 習 兩 個 語 言 系 統 甚 至 多 語, 在 詞 義 的 辨 別 上 會 比 只 會 母 語 的 兒 童 要 佔 優 勢! 48 45 羅 肇 錦, 客 語 教 學 的 擋 路 石, 國 文 天 地, 第 17 卷 第 7 期,2001 年 12 月 號, 頁 16-21 46 自 由 時 報, 鄉 土 語 言 列 為 國 小 必 選 課 程,2000 年 1 月 8 日,10 版 47 同 註 40, 頁 20 4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人 類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必 備 要 素 : 同 時 和 前 後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國 際 幼 教 新 知 網, 網 址 : 28

近 年 來 在 荷 蘭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等 國 家 所 作 的 研 究 並 不 支 持 盡 早 讓 兒 童 脫 離 母 語, 愈 早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成 效 愈 大 說 法 其 他 的 研 究 則 發 現 母 語 讀 寫 能 力 好 的 兒 童,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讀 寫 的 速 度 也 會 快 一 些 愈 來 愈 多 的 研 究 指 出 引 入 第 二 語 言 作 教 學 媒 介 的 最 好 時 機 是 在 兒 童 學 學 會 母 語 讀 寫 能 力 之 後, 而 非 愈 早 愈 好 母 語 教 育 不 但 幫 助 母 語 學 習, 同 時 也 能 提 升 第 二 語 言 的 學 習 效 率 49 Krashen Long 與 Scarcella 於 1979 年, 綜 合 外 語 學 習 的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外 語 學 習 最 佳 的 時 機 是 在 青 少 年 的 早 期 ( 約 在 13 歲 左 右 ), 青 少 年 比 少 年 在 單 一 語 言 的 環 境 之 下 學 習 外 語 較 具 優 勢 的 理 由 是, 雖 然 年 紀 較 大 較 能 感 受 無 法 克 服 其 母 語 習 慣 的 干 擾 ; 但 是 相 對 地, 年 紀 較 大 者 擁 有 較 佳 的 認 知 學 習 和 記 憶 的 策 略 以 及 較 豐 富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背 景, 這 些 對 於 外 語 的 學 習 尤 其 是 字 彙 文 章 理 解 與 語 法 的 學 習, 都 是 有 利 的 因 素 因 此 是 否 有 必 要 在 小 學 就 進 行 外 語 教 學, 有 待 商 榷 50, Landry 於 1974 年 認 為, 雙 語 兒 童 在 學 習 使 用 外 語 時, 常 經 驗 到 母 語 的 負 性 干 擾, 因 此 學 會 了 如 何 應 付 這 類 負 性 干 擾 的 技 巧 與 態 度 Ben-Zeev 於 1977 年 曾 提 出 證 據 說 明 雙 語 人 的 優 點 :(1) 雙 語 人 對 語 言 與 社 會 的 訊 息 檢 索 較 為 敏 感,(2) 雙 語 人 比 單 語 人 較 能 深 入 分 析 語 言,(3) 雙 語 人 比 單 語 人 較 能 知 覺 到 不 同 語 言 具 有 內 部 一 致 性 的 系 統 運 作 以 及 (4) 雙 語 人 比 單 語 人 有 較 佳 簡 化 語 言 結 構 的 能 力 51 綜 合 上 述, 多 語 不 僅 有 助 腦 部 發 展 和 學 習 外, 多 語 也 給 予 我 們 較 多 機 會 和 管 道 去 認 識 更 多 的 朋 友 及 學 習 不 同 的 文 化, 進 而 增 加 我 們 的 競 爭 力 因 此, 母 語 不 僅 不 會 有 害 外 語 學 習, 甚 至 可 以 達 成 家 長 希 望 子 女 擁 有 比 別 人 更 多 的 競 爭 力! ( 二 ) 師 資 不 足 之 解 決 方 案 許 多 未 開 設 客 語 的 學 校 聲 稱 徵 選 不 到 合 格 教 師, 但 是 同 時 也 有 相 當 多 通 過 考 試 的 支 援 教 師 抱 怨 沒 有 學 校 願 意 聘 用 如 何 促 使 之 間 的 供 給 與 需 求 平 衡, 有 待 吾 人 進 一 步 思 考 換 個 角 度 思 考, 如 果 真 得 徵 選 不 到 合 格 教 師, 何 以 學 校 不 積 極 鼓 勵 在 職 教 師 參 加 母 語 研 習? 就 現 任 教 師 而 言, 具 有 勤 耕 雨 讀 傳 統 的 客 家 族 群, 其 實 有 許 多 子 弟 從 事 教 職, 可 說 是 最 適 合 擔 任 傳 承 客 語 的 教 學 尖 兵! 因 為 不 論 就 教 案 編 寫 課 程 設 計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科 班 出 身 的 教 師 們 素 質 絕 對 是 相 當 優 秀 的, 如 果 學 校 多 鼓 勵 參 加 研 習, 定 能 輕 易 上 手, 不 僅 可 以 在 校 製 造 母 語 使 用 環 境, 某 程 度 解 決 母 語 教 學 時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可 減 輕 校 方 行 政 作 業 上 的 難 度 http://childedu.cyut.edu.tw/article/article_3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3 日 49 施 正 鋒,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訂 語 言 公 平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頁 52 50 引 自 鄭 昭 明, 第 二 語 言 的 學 習,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1:1,2004 年, 頁 162 51 同 註 50, 頁 167 29

針 對 鄉 土 語 言 教 師 的 培 育 來 說 短 期 方 面, 應 該 多 辦 理 現 職 以 及 以 通 過 認 證 的 之 支 援 教 師 的 研 習 進 修 並 調 整 待 遇, 讓 教 師 更 有 意 願 ; 中 期 方 面, 持 續 針 對 鄉 土 語 言 教 師 的 考 試 認 證 與 培 訓, 以 支 援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所 需 ; 長 期 方 面, 持 續 鼓 勵 大 學 院 校 開 設 相 關 系 所, 增 加 鄉 土 課 程 的 學 習, 從 事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培 養 未 來 適 任 的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 三 ) 製 造 誘 因 在 教 師 方 面, 一 般 老 師 認 為 教 母 語 是 一 件 麻 煩 事, 無 利 可 圖, 自 然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反 正 所 拿 的 薪 水 都 一 樣, 何 必 浪 費 精 神, 自 找 麻 煩? 如 果 教 育 當 局 針 對 這 樣 的 人 性 需 求, 營 造 有 利 條 件 引 發 教 師 投 入 母 語 教 學 的 意 願, 讓 老 師 不 但 可 增 加 收 入 與 升 遷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激 起 其 肩 負 母 語 傳 承 的 熱 情 在 學 生 方 面, 現 在 申 請 入 學 的 制 度 下, 母 語 方 面 表 現 優 異 ( 例 如 : 母 語 演 講 比 賽 母 語 歌 謠 比 賽 等 等 ) 的 學 生, 應 該 給 予 獎 勵 甚 至 升 學 加 分 ; 再 者, 台 灣 目 前 已 有 數 所 大 學 成 立 客 家 的 相 關 科 系 或 研 究 所, 客 語 表 現 優 異 的 學 生 應 該 給 予 優 先 錄 取 進 入 這 幾 所 大 學 院 校 的 資 格, 培 育 台 灣 未 來 的 客 家 人 才 在 就 業 方 面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可 針 對 有 客 語 需 求 的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加 考 母 語, 對 能 操 持 母 語 者 優 先 錄 用 ; 已 是 公 務 人 員 者, 則 對 於 學 習 客 語 者 應 該 比 照 英 語 給 予 獎 勵 私 人 機 構 方 面, 其 實 也 應 該 針 對 特 殊 地 區 的 語 言 需 求 列 為 重 點, 例 如 在 客 家 庄 做 生 意, 會 說 客 語 就 比 較 有 優 勢 ; 再 者, 客 家 是 一 個 遷 徙 的 民 族, 在 許 多 國 家 都 有 客 家 人 的 身 影, 例 如 東 南 亞 地 區, 如 果 會 說 客 語 一 方 面 可 以 拉 進 彼 此 距 離, 另 一 方 面 也 打 開 了 生 意 大 門! 由 此 可 知, 每 多 講 一 種 語 言, 就 多 一 些 朋 友, 也 就 多 一 種 技 能, 多 一 種 生 活 的 競 爭 力! 想 要 大 家 爭 相 學 習 客 語, 除 了 提 升 母 語 地 位 與 正 確 觀 念, 提 升 經 濟 誘 因 更 是 最 直 接 立 竿 見 影 的 做 法 針 對 行 政 單 位 而 言, 母 語 教 學 所 造 成 弱 勢 語 言 的 新 危 機 (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必 選 造 成 的 問 題 ), 教 育 當 局 自 然 不 能 坐 視 不 管, 除 了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目 前 關 於 母 語 教 學 的 問 題, 未 來 也 應 該 從 經 費 寬 列 或 給 予 執 行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績 優 縣 市, 頒 發 鄉 土 教 學 專 案 補 助 款 以 資 鼓 勵, 同 時 教 師 員 額 擴 編 以 及 繼 續 鼓 勵 培 育 各 種 語 言 教 師 多 管 齊 下, 相 信 一 旦 解 決 了 人 與 錢, 就 已 經 解 決 大 半 的 問 題 了! ( 四 ) 教 學 內 容 之 解 決 雖 然 拼 音 符 號 的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但 是 母 語 教 學 仍 必 須 進 行, 其 實 符 號 只 是 一 種 學 習 語 言 的 工 具, 就 像 一 般 人 學 英 語, 除 了 KK 音 標 外, 每 個 人 都 有 一 套 輔 助 自 己 學 習 的 方 式 其 實 在 學 生 沉 重 的 課 業 壓 力 下, 盡 量 以 不 要 增 加 學 生 過 多 的 負 擔, 以 最 能 配 合 其 他 學 科 的 符 號, 加 上 老 師 的 輔 助, 其 實 就 能 達 到 一 定 的 成 效 30

讀 寫 或 文 字 在 語 言 保 存 語 言 復 興 過 程 中 有 很 重 要 的 貢 獻 因 為 大 部 分 陷 入 危 機 的 語 言, 主 要 都 是 有 口 說 而 無 文 字, 因 此 通 常 有 文 字 記 錄 的 語 言 會 比 無 文 字 者 更 容 易 保 存 以 希 伯 來 語 為 例, 早 在 兩 千 年 前 就 已 經 壽 終 正 寢, 不 再 充 當 口 語 溝 通 的 工 具, 然 而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初, 卻 起 死 回 生, 重 新 變 成 有 生 命 力 的 語 言, 就 是 因 為 有 書 面 保 存 的 傳 統 所 以 語 言 仍 必 須 透 過 符 號 文 字 加 以 記 錄 流 傳,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仍 有 待 學 者 專 家 思 考 出 一 套 適 宜 的 系 統 來 配 合 小 結 為 解 決 部 分 學 校 因 為 選 修 學 生 人 數 太 少, 客 語 班 級 無 法 順 利 開 課 的 問 題, 教 育 部 已 經 要 求 各 學 校 自 2006 年 下 半 年 度 開 始, 只 要 學 生 選 擇 選 修 客 語, 學 校 就 至 少 必 須 開 設 一 班, 讓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可 以 選 習 ; 至 於 客 語 老 師 則 必 須 要 經 過 認 證, 才 能 夠 教 導 學 生 相 關 的 客 語 課 程 52 教 育 部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為 鼓 勵 國 中 開 設 客 語 課 程, 以 及 成 立 相 關 的 社 團, 教 育 部 也 補 助 相 當 多 的 經 費 另 外,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司 長 潘 文 忠 表 示, 為 了 讓 母 語 更 貼 近 生 活, 於 95 學 年 度 起, 規 劃 每 個 學 校 每 週 制 訂 一 天 為 母 語 日, 鼓 勵 孩 子 和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多 使 用 母 語, 並 營 造 鄉 土 語 言 生 活 情 境 潘 並 表 示 辦 理 台 灣 母 語 日 績 優 的 縣 市, 將 發 給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獎 金, 作 為 鼓 勵 53 根 據 教 育 部 的 統 計,95 學 年 度 鄉 土 語 言 開 班 狀 況 : 閩 南 語 55965 班 占 83% 客 家 語 7848 班 占 12% 原 住 民 語 3353 班 占 5%;96 學 年 開 設 閩 南 語 60362 班 占 81% 客 家 語 8555 班 占 12% 原 住 民 語 5524 班 占 7% 比 較 開 班 數,96 學 年 度 有 大 幅 的 成 長 且 在 96 學 年 度 國 小 有 意 願 選 習 之 學 生 數 與 實 際 修 習 之 學 生 數 在 比 例 上, 閩 南 語 更 達 100% 客 語 96.5% 原 住 民 語 則 達 到 80.6%, 數 據 顯 示 有 意 願 選 習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之 學 生 大 多 能 依 照 自 己 意 願 選 習 所 欲 修 習 之 課 程 另 教 育 部 為 鼓 勵 國 中 學 校 開 課 供 學 生 選 修, 專 案 補 助 國 中 開 設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所 需 經 費,96 學 年 度 國 中 共 開 1980 班, 多 以 社 團 族 語 加 強 班 方 式 辦 理 54 雖 然 教 育 部 的 政 策 規 定 改 善 了 客 語 開 課 的 窘 境, 但 是 有 論 者 認 為 要 讓 客 語 能 永 續 發 展, 還 是 必 須 透 過 立 法 落 實, 例 如 公 務 員 語 言 加 給 制 度 公 家 機 關 與 公 共 場 所 的 母 語 發 聲 權 以 及 母 語 受 教 權 和 傳 播 權 等 文 化 權 的 實 現 55 52 邱 瓊 平, 客 語 教 學 向 下 札 根 愈 來 愈 多 人 敢 勇 敢 說 出 自 己 是 客 家 人, 客 家 文 化 季 刊,No.19 春 季 號,2007 年 3 月, 網 址 :http://www.hakka-lib.taipei.gov.tw/magzine/2007spring/10_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53 大 紀 元, 國 中 小 台 灣 母 語 日 預 定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2006 年 4 月 9 日, 網 址 : http://tw.epochtimes.com/bt/6/4/9/n1281742p.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54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鄉 語 教 學 有 成 效 師 資 認 證 勤 宣 導 教 育 部 辦 理 鄉 語 教 學 95 96 年 度 開 班 成 效 暨 推 動 鄉 語 師 資 認 證 措 施, 教 育 部,2008 年 2 月 10 日 發 稿, 網 址 : http://epaper.edu.tw/news/970210/9702100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5 月 18 日 55 陳 石 山, 客 語 永 續 發 展 之 對 策,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2006 年 5 月 2 日,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particle-1953-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31

第 二 節 客 家 人 與 客 家 話 客 家 人 是 什 麼 人? 客 家 人 來 自 哪 裡? 客 家 名 稱 是 何 時 出 現? 為 何 客 語 對 於 台 灣 客 家 人 有 這 麼 重 要 的 地 位? 為 了 語 言 復 甦 客 家 人 做 了 哪 些 事? 種 種 問 題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熱 門 的 研 究 話 題, 為 了 追 尋 這 些 問 題 的 解 答, 就 讓 我 們 穿 越 時 光 的 隧 道 一 一 解 釋 第 一 項 何 謂 客 家 人 一 客 家 人 之 定 義 早 期 客 家 研 究 起 源 於 羅 香 林 的 研 究, 其 所 著 述 的 中 原 正 統 民 族 說 一 直 是 被 學 術 界 奉 為 圭 臬 的 經 典 理 論, 該 理 論 乃 羅 香 林 教 授 於 二 十 世 紀 為 了 反 駁 客 家 非 漢 人 說 所 提 出 的 看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術 界 皆 肯 認 羅 香 林 先 生 的 客 家 研 究 導 論 與 客 家 源 流 考 具 有 兩 大 成 就 : 第 一 羅 香 林 先 生 從 考 察 客 家 源 流, 反 駁 當 時 客 家 人 非 漢 族 理 論, 釐 清 了 客 家 人 的 屬 性, 從 而 為 往 後 客 家 文 化 的 研 究 與 發 展 奠 定 了 一 個 基 礎 第 二 由 於 客 家 在 正 史 上 不 被 重 視, 因 此 史 書 少 有 相 關 資 料, 羅 香 林 先 生 運 用 客 家 族 譜 譜 碟 資 料 和 正 史 相 互 印 證, 為 客 家 研 究 開 創 出 新 的 道 路 不 過,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上 述 理 論 內 容 已 經 不 斷 被 挑 戰 與 質 疑, 並 提 出 種 種 不 同 的 論 述 首 先 羅 氏 認 為, 客 家 乃 漢 民 族 民 系 的 說 法, 是 因 為 在 東 晉 時 期, 由 於 胡 人 相 繼 入 侵 中 原, 漢 人 無 奈 之 餘 相 率 南 遷, 這 是 中 國 重 心 南 移 的 開 始, 也 是 客 家 民 系 產 生 的 先 機 56 江 運 貴 根 據 考 古 學 與 人 種 誌 等 證 據 提 出 客 家 人 系 出 北 方 蒙 古 民 族 的 論 點, 以 DNA 科 學 檢 驗 方 式 來 闡 釋 57 房 學 嘉 則 主 張 客 家 先 民 的 主 體 是 本 地 人, 由 流 落 南 方 的 少 數 中 原 人 和 當 地 古 越 婦 人 通 婚 所 形 成 的 後 代 58 也 有 人 主 張 說, 客 家 人 是 南 方 少 數 族 群 和 早 期 南 遷 漢 人 慢 慢 形 成 的, 但 是 以 少 數 族 群 特 別 是 畲 族 為 主 體 59 關 於 客 家 從 何 而 來? 羅 香 林 則 提 出 五 次 大 遷 徙 理 論 60 :(1) 西 晉 永 嘉 之 亂 後 (2) 唐 末 黃 巢 之 亂 後 (3) 北 宋 靖 康 之 禍 後 (4) 清 康 雍 乾 時 期 (5) 清 同 治 年 間 惟 61 62 江 運 貴 與 謝 重 光 對 分 期 加 以 分 析 認 為, 這 種 近 乎 完 美 的 線 性 描 述, 彷 彿 客 家 56 羅 香 林, 客 家 研 究 導 論, 台 北 : 古 亭 書 局,1993 年, 頁 40 57 江 運 貴 著 / 徐 漢 斌 譯, 客 家 與 台 灣, 台 北 : 常 民 文 化,1996 年, 頁 86 58 房 學 嘉, 客 家 源 流 探 奧, 台 北 : 武 陵,1996 年, 頁 29 93 59 陳 運 棟, 客 家 研 究 的 歷 史 課 題,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通 訊, 創 刊 號,1998 年 10 月, 頁 7-11 60 同 註 56, 頁 45 61 同 註 57, 頁 111 32

人 就 是 天 生 的 流 浪 者, 似 乎 客 家 人 的 遷 徙 是 永 不 停 止 的! 另 外, 從 這 些 遷 徙 的 時 期 來 看, 也 與 歷 代 漢 族 遷 徙 的 軌 跡 一 致, 實 在 很 難 看 出 是 客 家 人 還 是 整 個 漢 族 的 遷 徙? 至 於 客 家 名 稱 的 由 來 所 謂 的 客 家, 是 對 土 著 ( 當 地 住 民 ) 而 言, 先 入 為 主 後 來 為 客 客 或 客 家 的 稱 呼, 一 般 都 認 為 始 自 宋 代 宋 明 人 的 著 作 中, 多 少 透 露 了 從 中 原 南 來 定 居 閩 粵 贛 的 客 系, 他 們 使 用 的 語 言 近 乎 漢 音, 而 與 南 方 原 有 的 人 民 語 言 不 同 63 另 外, 客 家 這 個 稱 謂 是 否 來 自 客 戶? 這 個 問 題 也 是 在 探 討 客 家 來 源 時 常 被 提 及 的 羅 香 林 氏 和 溫 仲 和 氏 認 為, 南 齊 的 給 客 制 度 中 的 主 戶 是 土 著, 而 所 謂 客 戶 就 是 客 家 惟 近 代 中 國 學 者 劉 麗 川 張 衡 東 兩 位 卻 說 : 羅 溫 都 錯 將 主 客 之 分 與 土 客 之 別 混 為 一 談 64 上 述 的 說 明, 只 是 提 出 幾 個 關 於 客 家 人 的 重 要 議 題 討 論, 至 今 尚 未 形 成 眾 人 公 認 的 結 論, 未 來 對 於 客 家 源 流 與 歷 史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努 力 與 解 決 的 問 題 惟 不 可 否 認 的, 羅 香 林 的 研 究 對 於 建 構 客 家 的 歷 史 以 及 塑 造 客 家 的 集 體 認 同, 是 形 成 現 代 客 家 人 認 同 重 要 的 基 礎 二 台 灣 之 客 家 人 相 較 於 客 家 人 的 起 源 或 是 遷 徙 的 歷 史, 台 灣 客 家 人 的 原 鄉 與 遷 徙 來 台 的 歷 史 就 較 少 爭 議 自 從 明 朝 末 年 開 始, 台 灣 歷 經 荷 人 殖 民 明 鄭 以 及 清 領 日 治 到 民 國, 三 百 多 年 來, 台 灣 一 直 是 中 國 漢 人 移 民 拓 殖 的 主 要 地 區 之 一, 吸 引 著 許 多 中 國 東 南 沿 海 人 民 穿 越 黑 水 溝 前 往 台 灣 追 尋 新 生 活 建 立 新 家 園, 這 些 人 當 中 當 然 也 包 括 了 客 家 人 的 祖 先 台 灣 的 客 家 人 大 致 上 來 自 中 國 閩 粵 一 州 三 府 廣 東 的 嘉 應 州 惠 州 府 65 潮 州 府 以 及 福 建 的 汀 州 府 ; 另 外, 亦 有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台 灣 的 客 家 人 還 有 第 五 支, 即 漳 州 客, 分 布 在 福 建 的 詔 安 南 靖 平 和 雲 霄 漳 浦 等 縣 62 謝 重 光, 客 家 源 流 新 探, 台 北 : 武 陵,1999 年, 頁 29-33 63 陳 運 棟, 客 家 族 群 來 源 之 探 討,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 出 版 社,1991 年, 頁 89 64 引 自 上 述 註 63, 文 中 說 明, 頁 89-91 65 提 出 漳 州 客 主 張 的 研 究 者 有 : 吳 中 杰, 尋 找 台 灣 漳 州 客,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17-23 莊 華 堂, 是 福? 是 客? 還 是 是 福 也 是 客? 台 灣 漳 州 客 初 探,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 1999 年 4 月, 頁 24-27 李 坤 錦, 漳 州 客 家 初 步 探 討,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28-31 羅 肇 錦, 漳 泉 鬥 的 閩 客 情 節 初 探 ( 上 中 下 ),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32-38 第 107 期,1999 年 5 月, 頁 61~62 第 108 期,1999 年 6 月, 頁 53-54 33

來 台 的 客 家 人,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明 朝 中 期, 此 期 可 能 與 閩 南 人 來 台 時 間 相 仿 甚 至 更 早, 人 數 相 近 惟 康 熙 22 年 ( 西 元 1683 年 ), 清 兵 敗 鄭 將 台 灣 收 歸 版 圖, 頒 布 所 謂 的 渡 台 三 禁 令, 其 中 第 三 禁 : 粵 省 是 海 盜 窩 巢, 禁 止 粵 省 人 渡 台, 致 使 客 家 人 一 時 斷 絕 來 台, 直 至 康 熙 中 葉 禁 令 漸 弛, 雍 正 乾 隆 年 間 人 潮 最 多 吾 人 根 據 連 文 希 的 研 究 發 現, 將 客 家 人 來 台 的 高 潮 大 致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66 ( 一 ) 康 熙 (1662~1722) 年 間 在 康 熙 25 26 年 (1686~87) 左 右, 有 嘉 應 客 順 韓 江 流 域 抵 汕 頭 等 港, 搭 船 到 廈 門 查 驗, 前 往 澎 湖 馬 公, 再 由 鹿 耳 門 登 陸, 居 台 南 府 城, 這 批 客 人 走 的 是 所 謂 的 官 道 後 因 無 地 可 耕, 繼 而 南 下 屏 東 下 淡 水 溪 東 岸 近 山 平 原 台 灣 內 附 後, 雖 然 當 時 限 制 內 地 人 民 自 由 渡 台, 閩 粵 居 民 除 了 循 正 當 管 道 申 請 入 台, 亦 有 許 多 居 民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偷 渡 來 台, 從 高 雄 港 前 鎮 港 鳳 山 港 等 地 登 陸 康 熙 中 末 葉, 除 了 嘉 應 客, 潮 州 惠 州 客 也 陸 續 來 台, 經 由 汕 頭 惠 州 等 小 港, 偷 渡 到 嘉 義 雲 林 彰 化 等 外 海, 再 由 小 船 接 駁 上 岸 直 至 康 熙 末 年, 各 籍 移 民 的 分 佈 狀 況, 北 自 急 水 溪 南 抵 下 淡 水 溪, 其 居 民 絕 大 部 分 為 彰 泉 籍 ; 自 下 加 冬 至 斗 六 門, 則 客 莊 彰 泉 各 半 ; 而 北 自 斗 六 門 以 北, 南 自 下 淡 水 溪 以 南, 則 多 為 客 莊 從 諸 羅 縣 志 考 載 可 見 : 自 下 加 冬 至 斗 六 門, 客 莊, 彰 泉 人 相 半 斗 六 以 北 客 莊 愈 多 67 此 時, 多 集 中 在 台 南 高 屏 ㄧ 帶 ( 二 ) 雍 正 (1723~1735) 乾 隆 (1736~1795) 年 間 此 期 來 台 的 客 家 人, 除 了 廣 東 嘉 應 潮 州 惠 州 客 以 外, 已 經 包 含 福 建 汀 州 客 此 時 多 採 偷 渡 方 式, 登 陸 後 則 隨 著 台 灣 開 發 的 步 調 而 北 移 雍 正 期 間, 客 家 開 墾 的 地 區 多 集 中 在 中 部 的 雲 林 彰 化 台 中 等 地 ; 亦 有 人 深 入 大 甲 溪 上 游 的 東 勢 石 岡 新 社 等 近 山 地 區 到 了 乾 隆 年 間, 客 家 人 入 墾 目 標 逐 步 又 轉 往 北 部 苗 栗 新 竹 桃 園 以 及 台 北 等 丘 陵 地 ( 三 ) 嘉 慶 (1796~1820) 道 光 (1821~1850) 年 間 此 期 客 家 人 仍 陸 續 來 台, 但 是 人 數 已 逐 漸 減 少, 至 於 來 台 路 線 大 致 不 變 新 竹 山 區 乃 道 光 年 間 入 墾, 宜 蘭 則 是 嘉 慶 年 間 開 墾 的, 但 是 並 非 只 有 客 家 人, 宜 66 連 文 希, 客 家 人 之 南 遷 東 移 及 其 人 口 的 流 佈, 台 灣 文 獻, 第 23 卷 第 4 期,1972 年, 頁 1-23 --------, 客 家 入 墾 台 灣 地 區 考 略, 台 灣 文 獻, 第 22 卷 第 3 期,1971, 頁 1-32 67 陳 夢 林, 諸 羅 縣 志, 台 灣 研 究 叢 刊, 第 55 種,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簡 稱 研 叢 55,1979 年, 頁 84 按 該 書 撰 寫 於 康 熙 58 年 (1719 年 ) 下 加 冬 在 今 台 南 縣 後 壁 鄉, 斗 六 門 即 今 雲 林 縣 斗 六 鎮, 兩 地 之 間 約 佔 了 嘉 南 平 原 的 三 分 之 二 急 水 溪 發 源 自 阿 里 山 山 脈 關 子 嶺, 全 溪 流 盡 在 台 南 縣 境 內 下 淡 水 溪 為 高 屏 溪 古 稱, 流 經 高 雄 縣 以 及 屏 東 縣, 統 稱 高 屏 溪, 是 台 灣 流 域 面 積 最 大 的 河 川 34

蘭 地 區 ( 噶 瑪 蘭 地 區 ) 主 要 是 閩 人 的 生 活 空 間 此 外, 道 光 年 間, 客 人 逐 漸 退 出 台 北 盆 地 轉 向 同 屬 淡 水 廳 的 竹 塹 地 區 集 中 上 述 三 個 時 期 與 早 期 台 灣 客 家 人 的 原 居 地 以 及 抵 台 時 間 大 致 上 是 相 吻 合 的 此 時, 台 灣 南 北 客 家 庄 聚 落 區 也 已 大 抵 形 成 不 過, 今 日 客 家 人 的 分 佈 已 不 再 限 於 上 述 的 區 域, 客 家 人 來 台 後 還 進 行 了 所 謂 的 二 次 遷 徙 甚 至 三 次 遷 徙, 其 再 度 遷 徙 的 原 因 則 更 可 以 說 明 現 今 台 灣 各 地 區 客 家 人 分 布 的 情 況 客 家 人 何 以 千 里 迢 迢 從 大 陸 渡 海 來 台 後, 又 大 費 周 章 舉 家 再 度 搬 遷? 我 們 將 分 為 自 然 與 人 為 兩 大 因 素 來 討 論 ( 一 ) 自 然 因 素 1 地 形 崎 嶇 : 北 部 地 區 平 原 狹 小, 可 耕 農 地 很 快 便 飽 和, 無 法 容 納 過 剩 的 農 耕 人 口, 而 客 家 人 又 多 以 農 耕 為 業 又 桃 竹 一 帶 多 為 台 地 地 形, 丘 陵 多, 土 壤 不 佳 2 氣 候 濕 冷 : 北 部 地 區 冬 季 盛 行 東 北 季 風, 氣 候 潮 濕 又 冷, 農 作 物 收 成 不 佳, 因 此 北 部 客 家 人 仍 過 著 較 為 貧 寒 的 生 活 ( 二 ) 經 濟 因 素 1 開 發 土 地 : 為 了 脫 離 貧 困 改 善 生 活, 尋 找 更 好 的 開 發 地, 遠 渡 開 拔 東 部 宜 蘭 花 東 一 帶 建 立 新 家 園 ; 或 是 在 日 治 時 期 縱 貫 鐵 路 南 北 開 通 後 南 隆 農 場 的 設 立 招 募 墾 戶 以 及 高 雄 的 發 展 而 再 度 遷 移 68 2 都 市 化 與 工 商 發 展 : 由 於 農 墾 收 入 不 多 農 村 謀 生 機 會 不 多, 加 上 都 市 化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許 多 客 家 青 年 離 開 了 鄉 村 進 入 北 高 兩 大 都 市 謀 生 基 於 上 述 的 原 因, 客 家 人 開 始 隱 身 在 台 灣 各 個 角 落 各 行 各 業 之 中, 成 為 社 會 的 隱 形 人, 加 上 人 口 變 遷 政 策 與 環 境 因 素 的 影 響, 客 家 族 群 最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語 言 也 因 此 不 斷 流 失, 許 多 具 有 客 家 血 統 但 是 已 經 不 以 客 家 為 母 語 或 是 完 全 不 會 客 家 話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這 些 人 是 否 應 該 算 入 客 家 人 也 成 為 爭 議 的 焦 點 三 台 灣 之 客 家 人 口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為 了 瞭 解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的 詳 實 數 據, 作 為 施 政 的 參 考, 2004 年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進 行 全 國 性 的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針 對 全 國 368 個 鄉 ( 鎮 市 區 )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估 算 出 各 鄉 ( 鎮 市 區 ) 的 客 家 人 口 數, 這 是 第 一 次 全 國 性 的, 且 大 規 模 的 客 家 人 口 調 查 工 作 68 孫 楚 華, 北 部 客 家 人 來 高 原 委, 常 民 文 化 通 訊, 第 9 期,1998 年 4 月 春 季 號, 頁 27-34 35

有 關 客 家 人 認 定 的 方 式, 根 據 量 化 調 查 發 現 在 客 家 民 眾 的 心 中, 客 語 能 力 以 及 血 統 是 最 普 遍 被 接 受 的 認 定 條 件, 而 自 我 族 群 認 定 及 了 解 客 家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亦 不 低, 其 中 客 語 能 力 作 為 認 定 標 準 的 趨 勢 是 多 數 客 家 人 認 為 重 要 的 因 此, 該 項 研 究 依 據 主 客 觀 認 定 方 式 歸 納 出 四 大 類 認 定 方 式, 分 別 為 (1) 主 觀 自 我 族 群 認 定 (2) 血 緣 認 定 (3) 廣 義 認 定 ( 符 合 血 緣 或 自 我 族 群 認 定 任 一 項 者 ) 以 及 (4) 語 言 認 定 69 經 過 統 計 加 權 推 估 之 後, 以 民 國 93 年 為 研 究 的 母 體, 在 台 閩 地 區 2261.6 萬 的 人 口 中 : ( 一 ) 單 一 認 定 多 重 認 定 廣 義 認 定 有 285.9 萬 (12.6%) 單 一 認 定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有 441.2 萬 人 (19.5%) 多 重 認 定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在 廣 義 認 定 的 情 況 下 台 灣 客 家 人 有 608.4 萬 人 (26.9%); 廣 義 來 看, 在 臺 灣 每 3.7 人 中 就 有 1 人 是 客 家 人! 70 ( 二 ) 血 緣 認 定 由 血 緣 認 定 中 發 現, 如 果 以 祖 先 中 有 客 家 人 為 認 定 標 準, 全 國 有 508.8 萬 台 灣 客 家 人 (22.5%), 但 如 果 以 父 母 任 一 方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做 認 定 標 準, 台 灣 客 家 人 口 數 下 降 至 374.1 萬 人 (16.5%), 介 於 單 一 認 定 與 廣 義 認 定 之 間 69 70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4 年, 頁 1-7 至 1-8 (1) 自 我 族 群 認 定 : 定 義 一 : 自 我 單 一 主 觀 認 定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定 義 二 : 自 我 多 重 主 觀 認 定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2) 血 緣 認 定 : 定 義 三 : 父 母 親 皆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定 義 四 : 父 親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定 義 五 : 母 親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定 義 六 : 父 母 親 有 一 方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是 客 家 人 定 義 七 : 祖 父 母 中 有 一 方 為 客 家 人, 或 父 親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但 不 包 括 父 親 為 大 陸 客 家 人 者 定 義 八 : 外 祖 父 母 中 有 一 方 為 客 家 人, 或 母 親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者 但 不 包 括 母 親 為 大 陸 客 家 人 者 定 義 九 : 歷 代 祖 先 中 有 人 為 客 家 人, 或 祖 父 母 中 有 一 方 為 客 家 人, 或 外 祖 父 母 中 有 一 方 為 客 家 人, 或 父 母 中 有 一 方 為 台 灣 客 家 人 但 不 包 括 父 母 親 皆 為 大 陸 客 家 人, 或 父 親 為 大 陸 客 家 人 且 母 親 為 其 他 族 群, 或 母 親 為 大 陸 客 家 人 且 父 親 為 其 他 族 群 者 (3) 廣 義 認 定 : 定 義 十 : 廣 義 定 義, 泛 指 以 上 九 項 定 義 中, 至 少 有 一 項 被 認 定 為 客 家 人 者, 即 算 為 客 家 人 (4) 語 言 認 定 : 定 義 十 一 : 會 說 非 常 流 利 \ 還 算 流 利 的 客 語, 或 非 常 聽 得 懂 \ 還 算 聽 得 懂 的 懂 客 語 者, 即 算 為 客 家 人 客 家 電 子 報,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臺 灣 每 3.7 人 就 有 一 人 是 客 家 人, 第 16 期,2004 年 11 月 19 日, 網 址 :http://www.hakka.gov.tw/epaper/93113/epaper.htm#a,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1 日 36

如 果 單 以 父 親 的 族 群 為 認 定 標 準, 台 閩 地 區 約 有 282.3 萬 (12.5%) 台 灣 客 家 人 ; 又 單 以 母 親 的 族 群 作 為 認 定 標 準, 則 有 287.8 萬 台 灣 客 家 人 (12.7%), 都 與 自 我 族 群 單 一 認 定 的 人 口 比 例 相 當 ( 三 ) 語 言 認 定 如 果 以 客 語 能 力 作 為 認 定 客 家 人 的 條 件, 在 台 閩 地 區 約 有 316.6 萬 人 (14%) 會 聽 或 會 說 客 語, 高 於 單 一 認 定 的 人 口 比 例 由 此 可 見, 即 使 我 們 以 最 狹 義 的 認 定 來 看 台 灣 的 客 家 人 口 數, 也 有 200 多 萬 人, 屬 於 台 灣 第 二 大 族 群, 僅 次 於 閩 南 人! 單 就 人 口 數 來 看, 客 家 都 不 像 一 般 人 所 認 為 的 少 數 族 群, 為 何 客 家 族 群 又 一 再 強 調 客 家 是 少 數 族 群? 第 二 項 語 言 少 數 族 群 ㄧ 族 群 之 定 義 族 群 的 英 文 是 ethnic group", 它 的 涵 義 經 過 了 漫 長 時 間 的 變 化, 一 度 與 種 族 民 族 互 相 使 用, 意 義 相 近 71 到 了 1960 年 代 以 後, 受 到 反 種 族 歧 視 與 多 元 文 化 論 的 影 響 而 有 了 新 的 意 義 如 果 要 對 當 代 的 ethnic group" 下 一 個 定 義, 著 名 的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Richard Alonzo Schermerhorn 給 了 一 個 很 中 肯 的 定 義, 他 說 : ethnic group 是 一 個 大 社 會 中 的 次 團 體, 是 存 在 於 大 社 會 中 的 集 體, 成 員 擁 有 或 為 真 實 或 為 假 設 的 共 同 祖 先, 有 共 同 的 歷 史 記 憶, 以 及 擁 有 定 義 自 我 特 別 文 化 特 徵 這 些 文 化 特 徵 的 要 素, 舉 例 來 說, 有 親 屬 模 式 直 接 交 往 ( 表 現 在 地 域 主 義 與 區 域 派 系 ) 宗 教 信 仰 語 言 或 方 言 部 族 國 籍 生 理 特 徵 或 者 任 何 上 述 要 件 的 綜 合 72 71 依 照 王 振 寰 / 瞿 海 源, 社 會 學 與 台 灣 社 會, 臺 北 : 巨 流,1999 年 在 書 中, 作 者 對 族 群 種 族 民 族 所 做 的 名 詞 解 釋, 定 義 如 下 : 1 族 群 (ethnic group):(1) 通 常 指 共 同 組 成 一 個 大 社 會 中 的 群 體, 他 們 主 張 或 者 相 信 自 己 有 某 種 血 緣 上 體 質 上 文 化 上 意 識 上 或 其 他 的 共 同 特 性, 如 宗 教 信 仰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等, 足 以 用 來 和 其 他 人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區 分 (2) 晚 近 和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有 關 的 一 種 有 意 識 的 人 群 分 類 方 式, 讓 人 們 得 以 進 行 我 群 和 他 群 的 差 異 的 識 別, 以 便 對 社 會 資 源 與 權 力, 進 行 有 代 表 性 的 分 配 2 種 族 (race):(1) 科 學 的 人 種 學 研 究, 將 人 類 當 成 一 種 物 種, 進 行 體 質 文 化 血 緣 等 的 分 類 認 定 ; 同 一 種 族 的 人 被 認 為 有 體 質 或 者 文 化 上 的 同 質 性 (2) 種 族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與 制 度 下 的 社 會 人 群 分 類 結 果 3 民 族 (nation):(1) 有 時 和 族 群 種 族 為 同 義 詞 (2) 因 為 建 立 人 民 主 權 概 念 的 政 權, 如 現 代 國 家, 而 發 展 的 一 種 平 等 的 同 胞 概 念 類 別 這 種 類 別 可 以 用 來 鼓 勵 集 體 情 操, 消 解 內 部 歧 異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而 團 結 一 致 對 外 (3) 是 國 族 主 義 或 者 說 民 族 主 義 的 產 物, 以 建 立 一 個 民 族 國 家 為 目 標 72 Schermerhon, R. A., Ethnic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Ethnicity, 1, 1974, p.3. 37

而 國 內 學 者 的 定 義 則 說 : 族 群 是 指 一 群 因 為 擁 有 共 同 的 來 源, 或 者 是 共 同 的 祖 先 共 同 的 文 化 或 語 言, 而 自 認 為 或 者 被 其 他 的 人 認 為, 構 成 一 個 獨 特 社 群 的 一 群 人 73 在 台 灣, 族 群 一 詞 過 去 雖 然 也 曾 經 出 現 過, 但 是 大 量 使 用 約 在 1980 年 代 後 期, 台 灣 學 者 自 美 國 人 類 學 與 社 會 學 的 族 群 / 種 族 關 係 研 究 (ethnic/racial studies) 借 用 而 來 當 時 族 群 的 觀 念, 曾 被 用 來 討 論 (1) 海 外 華 人 ( 華 僑 ) 與 祖 國 及 與 在 地 國 的 社 會 文 化 關 係 (2) 台 灣 原 住 民 與 漢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3) 當 代 台 灣 的 省 籍 關 係 ( 本 省 人 與 外 省 人 ), 然 後 又 逐 漸 引 伸 出 (4) 用 來 討 論 閩 客 關 係, 成 為 討 論 客 家 族 群 研 究 一 個 重 要 的 範 圍 關 於 族 群 的 理 論, 最 有 影 響 的 就 是 原 生 論 和 工 具 論 74 Edward Shils, Clifford Geertz Harold P. Isaacs 與 Charles Keyes 等 學 者 認 為, 人 們 對 於 如 何 來 區 別 不 同 族 群 (ethnic groups), 最 常 以 體 質 特 徵 ( 如 膚 色 髮 色 高 矮 等 ) 文 化 特 質 ( 如 語 言 服 飾 髮 飾 宗 教 風 俗 習 慣 等 ) 地 緣 ( 如 泉 州 人 漳 州 人 台 灣 人 等 ) 血 緣 ( 如 家 族 ) 等 客 觀 的 特 徵 來 作 為 標 準, 這 是 所 謂 的 原 生 論 ( 或 稱 為 本 質 論 )(primordialism) 另 一 派 ( 代 表 學 者 如 :Leo A. Despres Gunnar Haaland 及 Abner Cohen 等 ) 則 批 評 說, 由 於 生 物 特 徵 往 往 無 法 清 楚 作 為 區 分 的 標 準, 尤 其 在 長 期 與 他 族 互 動 下, 在 主 觀 上 形 成 了 邊 界 因 而 認 為 族 群 的 構 成 是 源 於 種 種 的 環 境 因 素 所 區 別 出 來 的, 例 如 資 源 競 爭 導 致 族 群 界 線 的 變 遷 與 族 群 記 憶 的 重 構 與 失 憶, 稱 為 建 構 論 或 工 具 論 (instrumentalism) 有 時 亦 被 認 為 況 遇 論 者 (circumstantialists), 因 為 他 們 強 調 族 群 認 同 的 多 重 性, 以 及 隨 情 勢 變 化 的 特 質 對 於 所 有 的 人 來 說, 這 都 是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故 其 認 為 族 群 認 同 是 多 變 的 可 被 利 用, 也 是 隨 狀 況 而 定 的 不 論 以 本 質 論 或 是 建 構 論 來 看, 都 有 值 得 吾 人 用 來 參 考 或 理 解 客 家 族 群 構 成 的 原 因, 惟 今 時 今 日, 台 灣 隨 著 民 主 化 的 推 動, 而 瓦 解 了 傳 統 的 威 權 統 治, 卻 也 打 開 了 潘 朵 拉 的 盒 子, 各 式 各 樣 的 觀 念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充 斥 著 社 會, 族 群 問 題 也 被 撩 撥 地 越 來 越 複 雜, 所 以 族 群 問 題 已 不 再 如 原 生 論 者 強 調 的 由 客 觀 條 件 差 異 而 產 生 族 群 衝 突, 而 是 比 較 接 近 工 具 論 者 所 說 的 族 群 之 間 的 結 合 是 建 立 在 利 益 上, 而 族 群 會 隨 著 環 境 及 群 體 利 益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變 化, 所 以 族 群 認 同 被 當 作 維 護 和 促 進 族 群 利 益 的 工 具 73 王 振 寰 瞿 海 源 所 定 義, 引 自 王 甫 昌,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的 族 群 想 像 = Ethnic imagination in contemporary Taiwan, 臺 北 : 群 學,2003 年, 頁 10 74 黃 美 雯, 平 埔 後 裔 的 族 群 認 同 以 大 社 巴 宰 族 為 例, 網 址 : http://www3.nccu.edu.tw/~g9254012/new_page_28.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8 日 38

誠 如 論 者 所 言 75, 當 一 切 的 標 準 都 開 始 崩 解, 其 實 我 們 無 須 再 執 著 於 一 些 本 質 性 的 判 準, 應 該 重 新 回 到 族 群 的 原 點 來 思 考 : 為 何 會 有 族 群? 或 因 資 源 競 爭, 或 因 文 化 傳 承, 或 因 共 同 記 憶, 或 因 政 治 號 召, 凡 此 種 種 皆 可 能 在 不 同 時 空 塑 造 族 群 的 關 係 因 此, 台 灣 的 客 家 族 群 必 須 是 一 群 擁 有 特 殊 的 自 我 的 文 化 特 質 共 同 記 憶 與 歷 史 經 驗, 而 能 夠 有 別 於 其 他 族 群, 經 過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改 變, 形 塑 成 今 日 的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才 是 對 自 己 身 份 真 正 地 認 同 不 應 該 僅 著 眼 在 過 去 的 光 景 或 是 原 鄉 的 緬 懷, 而 是 應 該 建 構 屬 於 這 塊 土 地 的 客 家 族 群 換 言 之, 今 日 的 客 家 人 必 須 是 新 的 客 家 人, 以 認 同 台 灣 為 出 發 點, 從 落 葉 歸 根 到 落 地 生 根, 做 台 灣 的 主 人 而 不 是 台 灣 的 客 人 也 如 同 李 喬 所 言 的 做 客 裔 台 灣 人 (Hakka-Taiwanese) 而 非 客 居 台 灣 的 客 家 人 76 二 少 數 族 群 之 定 義 其 實,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在 很 早 前 就 有 民 族 學 的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人 類 學 社 會 學 或 歷 史 學 的 方 式 來 考 察 少 數 民 族 (national minority),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非 漢 人 的 邊 疆 民 族, 因 此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也 是 研 究 的 對 象 之 一 上 述 的 概 念 發 展 至 今, 雖 然 客 家 人 也 可 被 歸 類 為 少 數 族 群 (ethnic minority), 卻 是 屬 於 漢 人 的 範 疇, 故 受 到 學 術 界 的 關 注 遠 不 如 原 住 民 何 謂 少 數 族 群? 就 Kymlicka 的 定 義 : 一 個 穩 定 的 具 有 地 理 特 徵 和 不 同 語 言 文 化 的 歷 史 性 社 區, 因 為 征 服 移 民 或 政 治 疆 界 的 重 劃, 而 成 為 少 數 者 這 裡 所 謂 的 少 數 並 非 特 指 族 群 人 數 規 模 的 絕 對 值 或 是 相 對 多 寡 換 言 之, 這 裡 的 少 數 並 非 生 物 學 人 口 學 上 的 少 數, 而 是 指 陳 一 種 社 會 政 治 意 義 上 的 權 力 支 配 與 不 對 等 不 公 平 的 關 係 與 地 位 77 國 內 有 學 者 解 析 說, 少 數 族 群 78 可 指 minority ethnic group ethnic minority 或 是 national minority 從 字 面 的 意 思 來 看, 一 般 人 大 致 上 可 以 接 受 將 minority 翻 譯 成 少 數, 不 過, 當 我 們 遇 上 少 數 統 治 的 情 形 下, 譬 如 過 去 的 南 非 白 人 政 權 ; 在 直 覺 上, 很 難 將 這 些 支 配 黑 人 的 南 非 白 人 看 成 是 少 數 族 群 因 此, 目 前 在 國 際 上 的 用 法, 是 把 少 數 當 作 被 支 配 的 同 義 詞 75 林 崇 熙, 誰 是 客 家 人? 作 為 一 種 意 識 形 態 的 族 群 認 同, 網 址 : http://www.yuntech.edu.tw/~gha/publish/teacher/lin/2000/20.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8 日 76 李 喬, 客 家 人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發 展,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1991 年, 頁 36 77 Kymlicka, Will., 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 Neutrality, Ethnics99 (4), 1989, pp.883-905. 78 就 學 理 來 說, 少 數 與 多 數 族 群 不 是 以 人 口 多 寡 來 區 別, 而 是 針 對 政 治 權 力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掌 握 情 況 來 說, 因 此 有 時 也 會 用 弱 勢 強 勢 族 群 來 加 以 稱 呼 39

就 語 意 上 而 言,ethnic minority 以 及 national minority 往 往 被 當 作 同 義 詞, 也 就 是 西 歐 國 家 習 慣 用 的 ethnic group 來 代 表 族 群 這 個 概 念, 而 東 歐 則 好 用 nationality 來 表 達 也 因 此, 在 不 同 的 國 際 規 約 裡 頭, 有 時 用 ethnic minority 作 總 稱, 因 此 也 包 含 national minority; 有 時 則 用 national minori 當 作 總 稱, 當 然 也 包 含 ethnic minority, 特 別 是 在 早 期 的 時 候 根 據 施 正 鋒 教 授 的 分 類, 國 家 內 部 的 少 數 族 群 ( 廣 義 的 ) 可 分 為 原 住 民 族 (indigenous/aboriginal people) 少 數 族 群 ( 一 般 的 ) 以 及 移 民 (immigrant) 而 一 般 所 謂 的 少 數 族 群 又 可 以 分 為 種 族 (racial) 宗 教 (religious) 語 言 (linguistic) 國 籍 (national 或 national origin) 以 及 其 他 文 化 性 的 (cultural) 少 數 族 群 ( 狹 義 的 ) 79 少 數 族 群 之 分 類 原 住 民 族 種 族 語 言 少 數 族 群 少 數 族 群 宗 教 ( 廣 義 的 ) ( 一 般 的 ) 國 籍 少 數 族 群 ( 狹 義 的 ) 移 民 圖 4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69 就 施 師 的 分 類, 以 及 Kymlicka 的 定 義 看, 台 灣 的 客 家 族 群 在 人 口 數 上 依 不 同 的 判 定 標 準, 最 多 有 608.4 萬 人 ( 占 總 人 口 的 26.9%), 最 保 守 格 估 計 也 有 285.9 萬 人 ( 占 總 人 口 的 12.6%)! 看 似 人 數 眾 多, 為 台 灣 第 二 大 族 群, 但 是 由 於 過 去 統 治 階 級 ( 大 陸 來 台 的 外 省 精 英 份 子 ) 的 國 語 政 策 打 壓, 客 家 話 早 已 淪 為 方 言 非 共 通 語 言 ; 如 今 又 在 華 語 英 語 及 閩 南 語 的 強 力 環 伺 下, 如 果 不 思 索 一 套 挽 救 客 家 話 的 措 施, 未 來 恐 怕 不 僅 是 語 言 的 少 數 族 群, 有 一 天 可 能 變 為 語 言 的 滅 絕 族 群! 79 施 正 鋒, 各 國 原 住 民 人 權 指 數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 原 民 會,2005 年, 頁 16-19 40

三 客 家 語 言 之 少 數 族 群 當 民 主 的 潮 流 逐 漸 在 台 灣 發 酵, 各 式 各 樣 的 社 會 運 動 不 斷 湧 出, 以 宣 示 自 我 族 群 的 聲 音 ; 加 上 多 元 文 化 儼 然 已 成 為 今 日 世 界 的 主 流, 四 大 族 群 的 分 類 成 為 台 灣 最 熟 悉 的 分 類 方 式 除 了 原 住 民 在 體 質 及 文 化 上 與 其 他 族 群 有 較 明 顯 的 區 隔 性 外, 四 大 族 群 的 分 類, 背 後 有 著 許 多 錯 綜 複 雜 的 構 成 因 素, 不 過, 在 台 灣, 一 般 人 還 是 習 慣 以 語 言 群 來 做 最 方 便 的 族 群 辨 識 指 標 關 於 台 灣 各 族 群 使 用 母 語 的 能 力, 曹 逢 甫 與 黃 雅 榆 所 發 表 的 文 章 指 出 80, 針 對 客 家 閩 南 以 及 原 住 民 三 個 族 群 的 國 語 能 力 而 言, 可 以 看 出 客 家 人 最 高, 其 次 是 閩 南 人, 而 以 原 住 民 最 差 其 原 因 在 於, 第 一 閩 南 語 和 客 語 跟 國 語 都 屬 於 漢 語 族, 而 原 住 民 語 言 則 屬 南 島 語 系 第 二 前 二 者 與 國 語 的 距 離 較 近, 而 後 者 則 遠 得 多, 因 此 後 者 在 學 國 語 時 困 難 自 然 較 多 又 加 上 以 往 的 語 文 課 本 都 是 從 漢 人 的 觀 點 來 編 輯 的, 因 此, 原 住 民 學 生 較 難 接 受 另 外, 就 同 屬 漢 語 的 閩 南 和 客 家 而 言, 資 料 中 的 客 家 人 都 屬 於 散 居 的, 因 此 他 們 需 要 用 國 語 來 溝 通 的 機 會 比 閩 南 人 多 得 多, 其 國 語 能 力 較 高 也 是 預 料 中 之 事 就 母 語 能 力 而 言, 則 以 閩 南 人 較 好, 原 住 民 其 次, 客 家 人 殿 底 分 析 其 因 素, 由 於 閩 南 人 為 最 大 的 族 群, 佔 台 灣 總 人 口 的 70% 以 上, 在 日 常 的 活 動 方 面 使 用 的 機 會 最 多 其 次, 雖 然 在 戒 嚴 時 期, 政 府 有 不 當 的 壓 抑 措 施, 但 閩 南 語 在 媒 體 使 用 的 機 會 還 是 比 其 他 語 言 多 得 多, 因 此 閩 南 人 母 語 能 力 較 高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至 於 客 家 人 的 母 語 能 力 比 原 住 民 還 低 可 能 是 因 為 樣 本 中 的 原 住 民 多 半 是 聚 居 的, 而 客 家 人 由 於 在 台 的 第 三 次 遷 徙 為 了 追 求 更 好 的 經 濟 發 展, 前 往 都 市 發 展 而 呈 現 散 居 現 象, 離 開 學 校 與 家 鄉, 使 用 母 語 的 機 會 相 對 減 少 很 多 如 再 針 對 三 族 群 的 三 個 年 齡 層 在 母 語 以 及 國 語 使 用 能 力 的 比 較, 更 可 以 發 現, 就 三 個 族 群 而 言, 國 語 能 力 增 加 最 多 的 是 原 住 民, 其 次 是 客 家 人, 最 後 是 閩 南 人 由 此 可 知, 母 語 能 力 流 失 最 多 的 是 客 家 人, 其 次 是 原 住 民, 最 少 的 是 閩 南 人 如 今, 台 灣 的 客 家 人 除 了 40 歲 以 上 的 人 較 能 使 用 流 利 的 客 家 語 以 外,30 至 40 歲 的 客 家 人 已 無 法 使 用 客 語 做 演 說,20 歲 至 30 歲 的 客 家 人 說 的 已 經 是 國 語 化 的 客 家 話, 更 糟 的 是 20 歲 以 下 的 子 弟 在 學 校 說 國 語, 外 出 說 閩 南 語, 回 家 也 不 說 自 己 的 母 語 80 黃 宣 範, 正 視 客 籍 人 士 的 母 語 運 動,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1991 年, 頁 166-167 41

過 去 數 十 年, 政 府 在 台 灣 強 力 推 行 國 語, 使 得 國 語 成 為 各 級 學 校 唯 一 的 教 學 使 用, 同 時 它 也 是 各 種 媒 體, 尤 其 是 電 視, 被 允 許 大 量 使 用 的 語 言 ; 而 閩 南 語 在 近 幾 年 來 也 逐 漸 成 為 一 種 在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上 常 用 的 語 言 反 觀 客 家 語, 我 們 幾 乎 很 少 在 教 育 體 系 或 各 類 媒 體 中 看 到 或 聽 到, 因 此, 很 多 的 客 家 小 孩 從 小 在 電 視 裡 學 到 國 語, 而 當 他 們 進 入 學 校 後 更 是 非 得 使 用 國 語 不 可, 也 因 此 有 很 多 客 家 小 孩 對 自 己 的 母 語 缺 乏 興 趣, 對 他 們 而 言, 那 種 語 言 既 少 在 電 視 上 聽 到, 在 學 校 也 幾 乎 不 使 用, 家 庭 裡 會 說 客 家 話 的 父 母 又 使 用 華 語 跟 自 己 溝 通, 所 以 他 們 對 自 己 母 語 的 學 習 興 趣 不 高, 成 效 自 然 不 彰 1970 年 代 台 灣 正 值 電 視 蓬 勃 發 展 的 時 期, 加 上 當 時 的 語 言 政 策 嚴 格 限 制 方 言 節 目 的 播 出, 而 方 言 節 目 ( 實 際 上 只 有 閩 南 語 節 目 ) 從 1970 年 的 2% 降 至 1975 年 11.2% 81 ;1975 年 更 修 訂 了 廣 電 法, 頒 布 了 施 行 細 則, 硬 性 規 定 方 言 節 目 要 逐 年 遞 減 此 法 頒 布 後, 政 府 劍 及 履 及, 根 據 1989 年 的 統 計, 電 視 方 言 節 目 只 佔 6.55% 在 這 段 時 間 出 生 的 兒 童, 因 為 是 以 電 視 為 主 要 娛 樂 來 源, 受 到 電 視 很 大 的 影 響, 就 語 言 能 力 與 語 言 使 用 而 研 究 一 面 倒 向 國 語, 連 跟 玩 伴 學 習 與 使 用 母 語 的 機 會 都 變 得 微 乎 其 微 如 今 這 些 小 孩 已 長 大 成 為 教 育 下 一 代 的 主 力, 對 於 這 群 已 很 少 使 用 客 語 的 家 長, 如 何 期 待 他 們 能 將 母 語 傳 承 下 去? 中 央 大 學 客 語 所 所 長 羅 肇 錦 估 計, 國 內 會 講 客 語 的 國 小 學 生 約 僅 10% 簡 言 之, 客 語 已 呈 現 嚴 重 的 斷 層 現 象, 會 講 客 語 者 集 中 在 年 長 者 身 上 ; 愈 年 輕, 會 說 客 語 者 愈 少 82 誠 如 上 述, 客 家 人 口 數 與 能 活 用 母 語 的 人 口 呈 現 了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由 此 來 看, 客 家 族 群 在 族 語 的 使 用 上, 的 確 屬 於 少 數 族 群!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早 期 在 沒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保 護 措 施 之 下, 客 家 話 每 年 以 5% 的 速 度 嚴 重 流 失 中, 再 不 搶 救, 幾 年 後 客 家 話 將 會 滅 絕! 83 第 三 項 語 言 與 族 群 認 同 ㄧ 語 言 之 重 要 性 ㄧ 般 而 言, 在 社 會 集 體 意 識 的 運 作 下, 人 們 會 逐 漸 向 代 表 權 力 中 心 的 語 言 靠 攏 而 人 類 的 語 言 逐 漸 大 同 的 潮 流 可 以 消 弭 族 群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促 進 彼 此 良 好 的 溝 通, 語 言 學 家 也 從 未 否 認 這 些 好 處! 惟 令 人 好 奇 的 是, 對 於 非 國 語 的 其 他 語 言 存 在 是 否 必 然 就 阻 礙 了 國 語 在 社 會 上 的 功 能 而 一 定 要 加 以 消 滅? 多 樣 性 的 語 言 共 存 是 否 一 定 就 會 對 人 類 社 會 的 進 步 造 成 威 脅? 81 曹 逢 甫, 族 群 語 言 政 策 : 海 峽 兩 岸 的 比 較, 台 北 : 文 鶴,1997 年, 頁 53 82 民 生 報, 客 語 漸 失 聲 識 者 有 諍 言,2006 年 1 月 17 日,CR2 版 83 暗 光 鳥, 客 家 話 語 言 流 失, 白 話 字 台 語 文 網 站,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tg/mtfamily/hian-chong/hakka.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 42

生 態 學 有 一 套 觀 念, 支 持 著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論 述, 同 樣 地, 這 一 套 觀 念 也 可 以 用 在 語 言 多 樣 性 上 現 在 人 都 接 受 生 物 多 樣 對 於 人 類 是 有 益 的, 因 為 演 化 全 靠 基 因 多 樣 ; 反 過 來 說, 愈 是 齊 一 的 現 象, 對 物 種 的 長 期 存 活 而 言, 是 危 險 的! 因 此, 愈 多 樣 的 生 態 系, 便 是 最 強 健 的 生 態 系 換 做 人 類 的 語 言, 其 多 樣 性 一 旦 減 損, 人 類 的 適 應 力 便 馬 上 又 下 降, 因 為 我 們 汲 取 的 知 識 庫, 水 位 又 下 降 了! 我 群 與 他 群 間 互 相 了 解 溝 通 交 流 的 可 能 也 再 次 消 失! 再 者, 世 界 語 言 基 因 多 樣 性 受 損, 對 於 人 類 的 損 失 比 起 生 物 世 界 的 基 因 多 樣 性 受 損, 程 度 更 嚴 重, 因 為 人 類 的 語 言 是 人 類 智 能 成 就 重 要 的 證 言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在 2002 年 2 月 22 日 國 際 母 語 日 所 發 表 之 調 查 顯 示 : 全 世 界 各 種 族 母 語 約 有 六 七 千 餘 種, 約 有 半 數 正 面 臨 消 失 滅 絕 的 危 機, 而 台 灣 也 被 列 為 語 言 流 失 的 危 機 地 區 其 實 任 何 一 種 語 言 的 消 失, 對 於 人 類 全 體 皆 是 無 法 彌 補 的 損 失, 政 府 一 定 要 採 取 搶 救 措 施, 否 則 族 群 語 言 將 會 滅 絕, 而 一 個 國 家 民 族 若 失 去 了 最 珍 貴 及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族 群 語 言, 族 群 文 化 將 難 以 延 續 84 語 言 文 化 是 人 類 各 族 群 最 珍 貴 的 文 化 資 產 我 們 一 出 生, 與 他 人 接 觸 最 早 的 語 言, 稱 之 為 母 語 依 照 羅 肇 錦 教 授 的 說 法, 母 語 是 一 種 文 化 性 語 言, 是 指 我 們 出 生 後, 父 母 所 教 的 話, 就 是 我 們 的 母 語 或 是 阿 爸 話 由 於 華 人 的 嫁 娶 是 女 方 嫁 到 男 方, 生 活 所 在 及 血 緣 的 姓 氏 符 號 都 是 以 男 方 為 主, 所 以 所 謂 母 語 常 常 是 阿 爸 話 ; 然 而, 不 管 阿 爸 話 還 是 阿 姆 話, 當 是 標 幟 了 你 的 所 出, 規 劃 了 你 的 族 別, 你 的 責 任 就 是 延 續 這 種 語 族 文 化 85 母 語 是 從 祖 先 一 代 一 代 傳 遞 下 來 的 資 產, 代 表 了 一 個 族 群 的 文 化 和 精 髓, 也 是 一 個 人 對 自 我 的 肯 定 以 及 連 結 自 己 與 族 群 關 係 的 重 要 脈 絡 ; 易 言 之, 語 言 的 消 失, 即 剪 斷 個 人 與 族 群 文 化 的 臍 帶 翻 開 歷 史 文 獻, 不 難 發 現 每 每 強 勢 國 家 或 族 群 以 武 力 征 服 統 治 弱 勢 族 群 時, 大 多 會 竭 盡 所 能 摧 毀 或 消 滅 該 族 群 的 文 化 與 語 言, 因 為 語 言 是 族 群 認 同 和 整 合 的 力 量 因 此 母 語 亡 族 群 亡, 印 證 了 母 語 是 一 個 族 群 延 續 的 生 命 靈 魂 86 正 因 語 言 是 人 類 智 能 成 就 的 證 言, 它 反 映 了 一 個 族 群 的 性 格 與 文 化 特 色 ; 語 言 是 民 族 的 族 譜, 是 自 我 身 分 認 同 的 線 索 ; 喪 失 民 族 的 聲 音, 猶 若 失 去 民 族 靈 魂 的 安 宅, 死 去 的 不 只 是 語 言, 民 族 與 文 化 也 隨 之 陪 葬 87 84 羅 肇 錦, 總 結 報 告, 收 錄 於 族 群 與 文 化 發 展 會 議 族 群 語 言 之 保 存 與 發 展 分 組 會 議 成 果 資 料 彙 編, 台 北 : 行 政 院 客 委 會,2004 年 8 月 4 日 -8 月 5 日, 頁 1 85 羅 肇 錦, 台 灣 客 家 話 的 現 況 與 走 向, 收 錄 於 客 家 文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文 建 會,1994 年 3 月 12 年 -3 月 13 日, 頁 1 86 尤 哈 尼 伊 斯 卡 卡 夫 特, 序 語 言 的 死 亡 是 族 群 的 大 浩 劫, 語 言 的 死 亡,David Crtstal 著 / 周 蔚 譯,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15 87 孫 大 川, 序 母 語 是 通 往 祖 靈 的 護 照, 語 言 的 死 亡,David Crtstal 著 / 周 蔚 譯,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22 43

過 去 的 幾 十 年 裡, 語 言 學 家 大 量 地 研 究 世 界 上 的 語 言, 發 現 其 實 從 語 言 本 身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們 無 法 說 哪 一 種 語 言 優 於 另 一 種! 88 美 國 阿 拉 斯 加 土 著 語 言 中 心 主 任 克 勞 斯 指 出, 人 類 的 語 言 網 是 高 度 專 業 化 資 訊 的 縮 影 89 每 ㄧ 種 語 言 演 化 的 背 後 所 代 表 的 族 群 歷 史 文 化 都 具 有 他 獨 特 的 一 面, 是 獨 一 無 二 不 可 代 替 的! ㄧ 旦 語 言 死 亡 後, 那 個 文 化 特 有 的 知 識 就 會 喪 失, 觀 察 世 界 的 一 扇 獨 特 的 窗 也 就 此 永 遠 地 關 上 了! 90 二 語 言 與 族 群 認 同 語 言 是 族 群 或 民 族 認 同 的 重 要 基 礎 之 一 在 台 灣 的 反 對 運 動 過 程 裡, 常 傾 向 以 是 否 會 或 願 意 講 台 灣 語 作 為 認 同 本 土 的 標 準 之 一, 甚 至 把 它 當 作 是 族 群 的 靈 魂, 也 就 是 以 語 言 來 定 義 台 灣 人 由 於 語 言 是 簡 便 的 辨 識 特 徵, 族 群 的 成 員 往 往 會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來 象 徵 其 族 群 的 排 他 性, 並 滿 足 心 理 上 的 集 体 認 同 或 許 有 很 多 人 好 奇, 在 如 此 重 視 個 人 成 就, 不 強 調 出 生 背 景 的 時 代, 何 以 現 在 的 人 還 需 要 一 個 強 調 過 去 的 認 同? 其 實, 族 群 認 同 的 一 個 重 要 功 能, 就 是 它 可 以 讓 人 們 覺 得 自 己 歸 屬 到 一 個 有 傳 統 有 目 標 的 大 社 群 中 法 國 社 會 學 家 涂 爾 幹 (Emile Durkheim) 認 為, 由 於 人 類 的 生 命 有 限, 個 人 的 努 力 終 將 在 死 亡 那 一 刻 隨 之 灰 飛 湮 滅, 如 果 是 這 樣 那 麼 人 類 就 沒 有 努 力 的 必 要 與 動 力 所 以, 人 類 發 明 了 社 會 與 團 體 這 種 概 念, 將 人 類 整 合 到 這 個 大 於 個 人 的 團 體 當 中, 一 個 人 的 努 力 如 果 是 為 了 社 會, 那 他 的 努 力 成 果 將 會 歸 屬 到 這 個 社 會 或 團 體 之 中 被 後 人 繼 續 被 記 得 被 紀 念 因 此, 涂 爾 幹 認 為, 讓 個 人 歸 屬 到 一 個 社 會 或 一 個 團 體, 是 解 決 個 人 生 命 有 限 所 帶 來 的 破 壞 性 最 好 的 方 法 91 這 種 對 於 族 群 的 歸 屬 感, 可 以 用 來 說 明 何 以 族 群 可 以 作 為 認 同 的 驅 使 力 量? 族 群 認 同 的 第 二 個 功 能, 就 是 界 定 出 一 個 規 模 相 當 大 的 團 體 建 構 認 同 的 族 群 運 動, 通 常 也 是 為 了 對 抗 族 群 不 平 等 所 發 生 的 因 為 某 一 群 人 認 為 他 們 有 共 同 的 文 化 身 分 與 來 源, 卻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為 了 對 抗 優 勢 族 群 對 他 們 的 壓 迫, 弱 勢 族 群 的 精 英 往 往 會 開 始 發 展 族 群 運 動, 以 建 構 或 散 佈 弱 勢 族 群 的 意 識 與 訴 求, 如 此 也 剛 好 印 證 了 客 家 運 動 興 起 的 原 因,ㄧ 個 因 為 長 期 政 策 與 環 境 壓 迫, 導 致 族 群 語 言 快 速 流 失 所 造 成 的 危 機 和 不 安 全 感 的 一 種 反 動 88 郭 熙, 中 國 社 會 語 言 學, 南 京 : 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1999 年, 頁 51 89 法 語 國 家 電 影 與 文 化 研 究 室, 五 十 年 後, 至 少 超 過 半 數 的 人 類 語 言 將 從 地 球 上 消 失! 而 這 些 語 言 所 蘊 藏 的 知 識 與 智 慧 也 將 一 併 消 失!, 網 址 : http://www.ncu.edu.tw/~ccpf/actualites/99_automne/990917.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0 日 90 Gibbs 著 / 王 道 還 譯, 搶 救 瀕 臨 滅 絕 的 語 言 ---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中, 語 言 的 種 類 至 少 有 一 半 會 在 本 世 紀 內 滅 絕, 科 學 人 雜 誌 網, 網 址 : http://www.sciam.com.tw/read/readshow.asp?fdocno=120&docno=189,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7 月 25 日 91 王 甫 昌,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的 族 群 想 像,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2002 年, 頁 74-76 44

至 此, 或 許 大 多 數 人 都 已 能 同 意 語 言 跟 族 群 認 同 之 間 存 在 著 不 可 切 割 的 紐 帶 關 係, 我 們 可 以 從 John J. Gumperz 和 Jenny Cook-Gumperz 的 話 來 再 次 佐 證 : 社 會 認 同 和 族 群 認 同 很 大 部 分 是 透 過 語 言 來 建 立 和 維 持 的 92 如 果 說, 我 們 將 語 言 多 樣 性 的 觀 念 翻 面, 看 到 的 會 是 身 分 認 同 的 問 題 所 謂 身 分, 是 族 群 成 員 之 所 以 看 似 相 同 的 部 分 ; 是 族 群 之 所 以 為 其 族 群 而 非 其 他 族 群 的 特 徵 ; 是 所 有 一 切 集 大 成 之 和 也 就 是 我 族 與 他 族 之 別 或 許 族 群 區 別 標 準 跟 長 相 風 俗 信 仰 禮 儀 等 等 有 關, 但 是 唯 有 語 言 是 最 沒 有 時 空 限 制 判 別 身 份 的 指 標 或 符 號! 母 語 之 於 文 化, 文 化 之 於 族 群 甚 至 國 民, 都 是 無 價 的! 在 生 活 的 社 區 與 家 庭 內 說 著 聽 著 和 過 去 先 民 同 樣 的 語 言, 可 以 增 進 社 區 家 族 間 的 認 同 與 情 感 ; 進 而 在 公 領 域 以 及 私 領 域 使 用 相 同 或 是 至 少 熟 悉 或 尊 重 的 語 言, 則 可 以 彰 顯 國 民 對 這 個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認 同 一 個 人 有 人 格 與 尊 嚴, 同 樣 的 客 家 族 群 也 有 語 言 自 尊 和 特 質, 如 果 客 家 人 放 棄 客 語, 就 跟 英 國 人 放 棄 英 語 一 樣 會 被 人 瞧 不 起! 語 言 不 僅 是 一 種 能 力, 而 是 傳 承 文 化 負 載 認 同, 代 表 尊 嚴 的 媒 介, 被 視 為 一 種 基 本 權 利 在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語 言 是 最 方 便 的 族 群 辨 識 標 誌, 代 表 集 體 生 存 的 指 標, 語 言 的 地 位 象 徵 族 群 之 間 的 權 利 關 係, 因 此 客 語 的 傳 承 才 能 凝 聚 客 家 認 同 93 另 外, 學 者 認 為 在 校 學 母 語, 更 是 具 有 促 進 族 群 認 同 與 文 化 尊 重 的 功 能 : 94 ( 一 ) 母 語 教 學 能 促 使 學 童 的 自 我 認 同 感 學 童 從 課 程 的 內 容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可 以 看 到 自 己 所 屬 的 語 言 和 文 化, 從 中 去 感 受 學 習 所 屬 族 群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而 進 一 步 去 認 同 與 肯 定 其 所 代 表 的 文 化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母 語 的 學 習 不 該 只 是 從 家 庭 中 去 實 施, 而 應 該 同 時 在 學 校 中 來 實 行, 否 則 學 童 感 受 的 只 是 一 種 衝 突 感, 因 如 果 所 屬 的 語 言 文 化 如 此 獨 特 而 重 要, 為 何 不 見 於 學 校 的 學 習 過 程 而 學 童 如 能 同 時 從 家 庭 與 學 校 的 經 驗 中 去 感 受 與 學 習, 所 接 收 的 學 習 訊 息 是 具 有 相 當 的 意 義 與 影 響 力 的 因 此, 母 語 如 無 法 從 學 校 的 學 習 經 驗 中 去 感 受 與 認 同, 家 庭 所 能 提 供 的 母 語 學 習 是 有 限 的 如 果 認 為 母 語 的 學 習 應 從 家 庭 中 去 推 展, 則 學 校 忽 視 的 不 僅 是 其 該 負 有 的 教 育 責 任, 同 時 忽 視 了 對 學 童 各 自 所 代 表 的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認 同 與 肯 定 92 引 自 周 婉 窈,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 日 本 統 治 末 期 台 灣 史 論 集, 台 北 : 允 晨,2002 年, 頁 125 93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編 印,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台 灣 客 家 民 眾 客 語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頁 23 94 簡 梅 瑩, 國 小 階 段 母 語 教 學 實 施 的 困 境 與 重 要 性 的 探 討, 文 教 新 潮,8:1,2003 年 01 月, 頁 23-30 45

( 二 ) 母 語 教 學 能 促 使 學 童 對 自 我 與 其 他 文 化 的 尊 重 語 言 是 一 種 傳 遞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學 習 文 化 的 工 具 大 體 而 言, 對 一 個 族 群 文 化 的 接 收 與 學 習, 除 了 透 過 媒 體 與 家 庭 所 傳 遞 的 訊 息, 學 校 是 另 一 個 重 要 影 響 學 童 接 收 與 學 習 文 化 訊 息 的 管 道 也 就 是 說, 學 童 在 自 我 概 念 (self-concept) 的 發 展 與 對 其 文 化 的 了 解 與 認 知 乃 是 根 據 他 們 從 學 校 與 教 師 所 傳 遞 的 訊 息 中 去 觀 察 和 學 習 來 的 ; 學 童 能 從 學 校 課 程 的 安 排 與 教 師 的 實 際 教 學 裡 去 感 受 學 習 哪 些 族 群 文 化 是 受 尊 重 與 肯 定, 而 哪 些 族 群 文 化 是 受 到 貶 抑 與 忽 視 的 藉 著 母 語 的 教 學 促 使 學 童 學 習 的 不 僅 是 一 個 語 言 的 熟 練, 同 時 也 是 對 其 自 身 所 屬 文 化 或 其 他 文 化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母 語 教 學 應 從 多 元 文 化 學 習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與 規 劃, 而 我 們 可 以 帶 給 學 童 的 學 習 經 驗 也 應 該 是 著 重 在 對 文 化 的 探 索 與 尊 重, 而 不 僅 僅 是 一 種 單 一 語 言 的 熟 練 三 語 言 之 復 甦 為 了 避 免 消 失 的 厄 運, 我 們 必 須 先 了 解 歷 史 上 語 言 消 失 的 原 因, 從 而 對 症 下 藥 一 般 而 言, 語 言 衰 亡 很 難 有 單 一 解 釋, 其 中 牽 涉 因 素 太 多, 較 重 要 者 有 三 首 先, 天 災 的 浩 劫 饑 荒 和 疾 病, 特 別 是 外 地 移 入 的 疾 病 及 本 土 流 行 性 疾 病, 對 族 群 人 身 安 全 有 巨 大 殺 傷 力 其 次,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造 成 自 然 環 境 惡 化, 迫 使 族 群 飄 泊 遷 徙 居 無 定 所, 或 者 天 然 資 源 被 外 來 族 群 操 控 及 剝 削, 造 成 傳 統 語 言 也 隨 之 崩 潰 第 三, 文 化 同 化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傳 統 文 化 受 到 另 一 種 優 勢 外 來 文 化 的 影 響, 無 法 守 住 固 有 的 文 化 傳 統 及 語 言, 例 如 西 方 世 界 消 費 文 化 中 的 大 眾 傳 播 媒 介 電 視, 幾 乎 無 孔 不 入 地 遍 布 地 球 村 中 每 一 個 家 庭 的 客 廳, 克 勞 斯 戲 稱 它 是 文 化 神 經 毒 氣 95 國 內 學 者 黃 宣 範 引 述 Giles 等 人 在 1977 年 提 出 語 族 活 力 的 說 法 96 他 們 認 為 影 響 語 族 活 力 有 三 大 因 素 : ( 一 )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 二 ) 人 口 ( 數 量 比 例 分 布 移 出 移 入 出 生 率 通 婚 情 況 ) ( 三 ) 制 度 的 支 持 ( 指 族 群 語 言 在 學 校 行 政 機 關 法 院 教 會 電 視 台 等 的 勢 力 ) 凡 是 一 個 語 族 在 ( 一 )( 二 )( 三 ) 方 面 都 佔 盡 優 勢, 這 個 族 語 必 然 擁 有 絕 對 ( 客 觀 ) 的 活 力, 而 其 語 言 必 然 最 具 活 力 反 之, 該 族 群 的 語 言 會 被 視 為 社 會 的 低 下 階 層, 而 逐 漸 衰 亡 95 何 傳 坤, 母 語 死, 族 群 亡,2002 年 10 月 號, 第 8 期, 科 學 人 雜 誌, 網 址 : http://210.71.44.154/sa/read.asp?readtype=ch&docsn=2002100343,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1 月 25 日 96 黃 宣 範, 語 言 社 會 與 族 群 意 識 台 灣 語 言 社 會 學 研 究, 台 北 : 文 鶴,1994 年, 頁 152 46

在 了 解 語 言 死 亡 或 衰 退 的 原 因 後, 吾 人 又 該 如 何 搶 救 語 言 呢? 大 力 倡 導 綠 色 語 言 學 的 克 里 斯 托, 在 其 所 著 語 言 的 死 亡 書 中 指 出, 要 挽 救 語 言 之 消 失, 特 別 是 推 廣 瀕 危 語 言 成 為 族 群 在 家 中 鄰 里 間 的 跨 世 代 溝 通 工 具, 有 六 道 藥 方, 分 別 是.. 提 高 瀕 危 語 言 的 族 群 在 支 配 族 群 裡 的 尊 嚴 增 加 財 富 提 高 該 族 群 的 法 律 權 力 加 強 在 教 育 體 系 裡 的 份 量 將 語 言 轉 成 文 字 記 錄 善 加 利 用 電 子 科 技 97 其 中 克 里 斯 托 提 到 的 兩 點 提 高 瀕 危 語 言 族 群 在 支 配 族 群 眼 裡 的 法 律 權 力 以 及 加 強 瀕 危 語 言 於 教 育 體 系 裡 佔 有 的 份 量 兩 點, 正 符 合 本 文 所 要 強 調 的 兩 項 重 點 克 里 斯 托 解 釋 說, 近 年 來 世 人 對 文 化 權 語 言 權 的 提 倡, 對 於 弱 勢 語 言 的 發 展 加 入 了 強 心 劑, 不 論 是 聯 合 國 或 是 歐 洲 共 同 體 等 國 際 組 織, 制 定 了 許 多 關 於 處 理 語 言 權 的 保 障, 為 少 數 族 群 的 語 言 提 供 保 障, 例 如 1992 年 歐 洲 理 事 會 (Council of Europe) 通 過 了 一 項 協 議 歐 洲 區 域 暨 少 數 語 言 憲 章 (European Charter foe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自 1998 年 3 月 1 日 起 生 效, 對 於 凡 是 承 認 該 協 議 的 國 家, 就 具 有 法 律 的 拘 束 力, 為 少 數 語 言 在 重 要 生 活 領 域 贏 得 很 大 的 保 障 另 外, 加 強 瀕 危 語 言 在 家 裡 的 份 量 固 然 是 復 興 瀕 危 語 言 的 重 要 任 務, 然 而 瀕 危 語 言 如 不 能 打 入 學 校 的 教 育 體 系 ( 至 少 在 中 小 學 階 段 ), 瀕 危 語 言 的 前 途 一 樣 是 黯 淡 無 光 的! 教 育 語 言 學 家 經 過 多 年 的 研 究,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學 校 教 育 對 於 兒 童 學 習 使 用 母 語 是 有 效 的, 謹 慎 的 規 劃, 或 許 未 來 如 能 爭 取 到 瀕 危 語 言 和 支 配 語 言 在 學 校 並 用 的 正 規 位 置, 對 於 母 語 的 復 興 更 是 大 為 有 前 景 因 此, 吾 人 可 以 這 麼 主 張, 說 母 語 是 每 個 人 的 基 本 人 權, 學 習 母 語 是 有 助 於 正 常 生 理 與 認 知 的 成 長, 母 語 是 一 個 人 生 命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部 分, 無 人 有 權 利 剝 奪 他 生 命 中 的 這 部 分 語 言 絕 對 不 單 單 是 一 種 溝 通 工 具, 更 是 精 神 生 活 很 重 要 的 一 面, 也 是 讓 我 們 和 同 族 語 的 人 有 了 身 分 認 同 的 基 點, 文 化 創 作 和 延 續 的 起 點 母 語 的 價 值 絕 不 亞 於 國 語, 是 不 能 用 其 他 語 言 來 代 替 其 功 能 的, 所 以 不 論 是 個 人 族 群, 甚 至 國 家 社 會 制 度 都 有 義 務 來 維 護 保 障 語 言 的 傳 承! 97 David Crystal 著 / 周 蔚 譯, 語 言 的 死 亡 Language Death,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245-266 關 於 語 言 復 甦 挽 救 發 展 的 相 關 理 論 討 論 甚 多, 例 如 : 費 須 曼 (Fishman) 挽 救 語 言 流 失 理 論 一 本 明 (Yamamoto) 的 九 大 條 件 說 蘭 德 韋 爾 (Landweer) 的 八 大 瀕 危 語 言 之 民 族 語 言 學 活 力 指 標 詳 見 張 學 謙, 母 語 保 存 的 理 論,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tg/mtfamily/li-lun/pochun.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0 日 47

第 三 節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第 一 項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之 發 展 ㄧ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之 定 義 由 於 過 去 殖 民 主 義 的 影 響, 加 上 現 代 跨 國 性 的 經 濟 投 資 移 民 工 作 通 婚 的 普 遍, 許 多 國 家 都 逐 漸 發 展 成 多 元 文 化 的 國 家, 因 此 多 元 文 化 的 現 象 已 儼 然 已 成 為 當 代 各 國 的 共 同 特 色 自 1970 年 代, 各 國 為 了 保 障 國 內 各 族 群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從 加 拿 大 澳 洲 開 始, 一 路 延 伸 到 歐 洲 各 國,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的 建 構 成 為 不 同 國 家 共 同 關 注 的 議 題 然 而,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是 如 何 崛 起? 有 何 意 義? 吾 人 可 以 從 以 下 的 方 式 來 理 解 : ( 一 )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描 述 一 種 社 會 現 象 根 據 Stuart Hall 的 觀 點, 將 多 元 文 化 的 (multicultural) 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multiculturalism) 作 區 別 是 有 意 義 的 因 為 多 元 文 化 的 作 為 一 種 形 容 詞, 用 來 解 釋 現 代 大 規 模 移 民 所 形 成 的 族 群 差 異, 描 述 了 在 社 會 裡 並 存 許 多 文 化 社 群, 而 企 圖 去 建 立 一 個 共 同 生 活, 卻 又 可 以 保 有 原 來 認 同 的 社 會 特 質 而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則 是 傾 向 指 涉 對 於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裡, 用 來 治 理 或 統 理 差 異 問 題 的 策 略 與 政 策 兩 種 概 念 可 說 是 相 互 依 賴, 互 相 影 響 98 對 Bhikhu Parekh 來 說,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意 指 文 化 差 異 與 因 為 文 化 所 產 生 的 差 異, 但 並 不 代 表 政 治 體 制 都 同 情 或 需 要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99 因 此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在 這 裡 只 被 用 來 指 涉 基 於 文 化 差 異 下 的 社 會 現 象 ( 二 )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作 為 一 種 政 治 的 意 識 形 態 如 Hall 所 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是 一 種 大 範 圍 的 社 會 構 造 理 想 與 實 踐, 作 為 一 種 主 義 或 論 述, 如 此 似 乎 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轉 換 為 一 種 政 治 教 條, 而 成 為 接 合 於 特 定 情 況 的 單 一 論 述, 這 將 使 得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異 質 性 格 被 降 低 成 為 教 條 但 是,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絕 不 是 單 一 教 條, 也 不 是 一 種 政 治 策 略 或 是 政 治 事 務 的 處 理 方 法 ; 它 描 述 了 政 治 策 略 的 多 重 性, 與 任 何 過 程 的 不 完 整 性 因 此, 每 個 不 同 的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都 有 不 同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100 98 Hall, Stuart, The Multicultural Question, in Barnor Hesse (eds.), Unsettled Multiculturalism: Diasporas, Entanglemnts, Transruptions, London: Zen Books, 2000, p.209. 99 Parekh, Bhikh, Rethinking Multiculturalism: Cultural Diversity and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Macmillan, 2000, pp.2-3. 100 同 註 98, p.210. 48

近 年 來, 在 許 多 政 治 動 員 裡,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往 往 成 為 共 同 的 價 值 目 標, 隨 著 肯 認 的 政 治 認 同 的 政 治 差 異 的 政 治 等 相 關 論 述 的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更 成 為 了 一 種 社 會 運 動 的 方 式 101 ( 三 )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作 為 公 共 政 策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也 引 起 了 公 共 政 策 的 重 視, 特 別 是 在 確 認 出 存 在 於 社 會 所 造 成 的 歧 視 不 平 等 或 排 斥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透 過 政 策 的 運 用 來 導 致 公 民 的 機 會 與 結 果 在 不 同 國 家 不 同 政 策 領 域 的 使 用 差 異 也 會 導 致 對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不 同 的 理 解 例 如, 在 美 國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特 別 側 重 反 抗 弱 勢 族 群 對 差 異 認 可 的 訴 求 以 及 激 進 團 體 的 社 會 進 展 ; 在 加 拿 大,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則 是 在 法 律 中 被 明 文 保 護 102 Castles 確 認 出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幾 個 不 同 的 演 進 階 段 103 1970 年 代 早 期,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主 要 立 基 於 對 於 同 化 政 策 的 反 抗, 要 求 在 社 會 福 利 與 教 育 制 度 的 改 善 第 二 階 段 (1975~1982 年 ),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被 修 正 為 對 於 文 化 多 元 化 的 強 調, 經 由 不 同 族 群 團 體 來 達 成 社 會 的 整 合 第 三 階 段 (1983 到 1996 年 ), 政 府 再 度 重 新 定 義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從 族 群 團 體 模 式 (ethnic group approach) 發 展 成 多 元 文 化 公 民 權 模 式 (citizenship model of multiculturalism) 如 今,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已 被 定 義 為 一 套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制 度, 與 人 民 對 國 家 的 權 利 義 務 憲 法 責 任 相 連 結,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成 為 人 民 與 國 家 關 係 中 的 一 種 承 諾, 平 等 與 包 容 作 為 國 家 的 基 本 國 策 之 一 104 二 台 灣 之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台 灣 隨 著 1980 年 代 社 會 運 動 的 狂 飆, 原 住 民 還 我 土 地 運 動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等 發 聲,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終 於 在 199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結 果 :1997 年 7 月, 國 民 大 會 進 行 第 一 度 修 憲, 增 訂 了 第 10 條 第 9 項, 宣 示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2001 年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大 會 上, 陳 水 扁 總 統 聲 明 : 中 華 民 國 是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國 家,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是 基 本 國 策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表 示 不 同 文 化 的 各 族 群 各 民 族 一 律 平 等, 彼 此 尊 重, 和 諧 共 處, 共 存 共 榮 105 至 此,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成 為 社 會 共 同 價 值 之 一 101 Vertovec, Steven, Multi-multiculturalism, in Marco Martiniello (eds.), Multicultural Policies and the State: A Comparison of Two European Societies, Utrecht, European Research Centre on Migration and Ethnic Relations, 1998, p.33. 102 同 註 101, pp.29-30. 103 Castles, Stephen,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in Bader, Veit (eds.) Citizenship and Exclusion,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pp.113-138. 104 王 俐 容 多 元 文 化 在 台 灣 : 衝 突 與 挑 戰, 網 址 :http://sc.hs.yzu.edu.tw/02/02_4_teacher07.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105 總 統 府, 客 委 會 成 立 大 會 總 統 致 詞 新 聞 稿,90 年 11 月 11 日, 網 址 :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dore2+/list.php4?_section=3,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49

其 實 台 灣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取 向, 最 早 在 1987 年 民 進 黨 黨 綱 提 出 : 台 灣 應 該 關 注 兩 種 文 化 現 代 文 化 與 本 土 文 化 ; 也 應 該 提 供 雙 語 教 育, 強 調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及 地 位, 以 及 放 棄 對 於 族 群 語 言 的 限 制 在 這 份 黨 綱, 認 同 台 灣 是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並 強 調 不 同 族 群 文 化 與 本 土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106 隔 年 國 民 黨 第 二 任 文 建 會 主 委 郭 為 藩 提 出 台 灣 目 前 文 化 政 策 的 圖 像 : 台 灣 是 一 個 美 麗 的 花 園, 有 主 流 文 化 的 花, 有 支 流 文 化 的 花 ( 如 地 方 文 化 ), 與 少 數 民 族 的 花 朵 ( 如 原 住 民 或 蒙 藏 文 化 ) 107 從 郭 為 藩 的 觀 點, 他 也 闡 述 台 灣 是 一 個 多 元 文 化 的 環 境, 只 是 這 些 不 同 文 化 有 階 層 的 差 別 : 中 華 文 化 為 主 流 文 化, 台 灣 文 化 為 支 流 文 化, 原 住 民 等 文 化 為 少 數 文 化, 全 都 是 主 流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之 後, 民 進 黨 在 1992 年 發 表 族 群 與 文 化 政 策 試 圖 繼 續 釐 清 多 族 群 國 家 的 意 涵 認 為, 一 個 國 家 並 不 總 是 唯 一 個 民 族 所 建 構, 政 府 應 該 鼓 勵 並 維 持 這 些 不 同 族 群 的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沒 有 一 個 單 一 的 民 族 或 族 群 可 以 歧 視 或 貶 抑 其 他 族 群 文 化 價 值 以 獲 較 高 的 地 位 其 次, 不 同 族 群 或 民 族 必 須 經 由 一 個 核 心 的 現 代 性 公 民 權 來 連 結, 以 作 為 共 同 認 同 的 基 礎 108 它 強 調 國 家 與 共 同 認 同 的 形 成 必 須 倚 賴 現 代 公 民 權 的 制 度, 而 非 共 同 的 血 緣 ; 文 化 與 歷 史 等 2004 年 文 建 會 主 委 陳 其 南 提 出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概 念 與 政 策, 希 望 全 面 展 開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運 動 包 含 召 開 涵 蓋 原 住 民 族 十 二 族 群 在 台 外 籍 配 偶 青 少 年 後 現 代 族 群 與 身 分 認 同 消 費 社 會 的 文 化 意 識 文 化 多 元 主 義 論 述 等 當 代 重 要 文 化 現 象 議 題 之 會 議, 並 舉 辦 以 文 化 公 民 權 為 主 要 訴 求 的 國 慶 活 動 109 最 後, 達 成 國 家 社 會 共 同 體 的 認 同, 應 從 傳 統 的 血 緣 地 域 與 族 群 指 標, 轉 化 提 升 為 文 化 藝 術 與 審 美 活 動 的 共 識 與 認 知 換 句 話 說, 文 化 公 民 權 被 期 待 成 為 新 的 認 同 基 礎, 將 各 種 文 化 差 異 納 入 其 下, 超 越 目 前 族 群 紛 爭 等 問 題 由 於 文 化 公 民 權 結 合 了 文 化 與 公 民 權 兩 個 議 題, 它 的 研 究 內 容 與 範 圍 非 常 大, 而 學 者 們 在 討 論 它 時, 無 論 就 切 入 的 角 度 或 探 討 的 重 點 而 言, 也 都 相 當 紛 歧 雖 然 這 個 概 念 與 政 策 在 台 灣 仍 在 發 展 中 不 過,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台 灣 已 逐 漸 承 認 更 多 的 文 化 差 異,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也 成 為 跨 越 政 黨 的 共 同 價 值 但 是,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共 同 價 值 往 往 建 立 在 政 治 整 合 之 上 如 同 前 面 所 述, 無 論 是 中 華 民 國 主 106 民 主 進 步 黨, 民 進 黨 黨 綱 網 址 :http://www.dpp.org.tw/,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107 郭 為 藩, 文 化 政 策 的 圖 像, 台 北 : 文 建 會,1988 年 108 民 主 進 步 黨, 多 元 融 合 的 族 群 關 係 與 文 化 民 主 進 步 黨 的 族 群 與 文 化 政 策, 台 北 : 民 主 進 步 黨,1992 年, 頁 77-79 109 文 建 會, 文 化 公 民 權 運 動 宣 言 新 聞 稿,2004 年 7 月 21 日, 網 址 :http://www.cca.gov.tw/,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50

義 或 是 台 灣 意 識, 都 無 法 成 為 整 個 社 會 的 共 同 認 同, 尤 其 對 原 住 民 與 客 家 族 群, 都 是 這 些 論 述 的 邊 緣 者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建 立 於 四 大 族 群 之 上 成 為 有 用 的 政 治 整 合 論 述, 可 容 納 了 不 同 族 群 的 認 同 因 此, 台 灣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似 乎 也 逐 漸 有 自 共 同 認 同 走 向 公 民 權 利 的 可 能 三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最 早 是 源 起 於 1960 年 代 在 美 國 境 內 因 為 相 繼 爆 發 有 色 人 種 所 發 動 的 民 族 振 興 運 動 (Ethnic Revivalization Movements) 與 民 權 運 動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其 主 要 訴 求 在 反 抗 優 勢 團 體 的 宰 制 主 流 文 化 的 霸 權, 責 求 社 會 應 該 正 視 多 元 文 化, 以 解 決 少 數 民 族 所 遭 遇 的 文 化 潰 散 制 度 壓 迫 與 機 會 不 公 等 的 問 題 110 除 了 美 國, 二 十 世 紀 後 半 葉, 許 多 國 家 都 面 臨 了 多 元 種 族 多 語 言 的 議 題, 因 此 不 同 社 會 裡 會 有 不 同 的 文 化 差 異 現 象 或 文 化 霸 權 的 出 現, 其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內 容 與 強 調 重 點 也 不 同 因 此,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至 今 仍 是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概 念, 不 過 國 內 多 數 學 者 討 論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時 常 引 用 美 國 學 者 Banks 等 的 看 法 首 先,Banks 先 定 義 了 同 化 論 與 文 化 多 元 論 兩 種 主 要 的 意 識 型 態, 而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就 是 二 者 之 間 的 折 衷 派 文 化 多 元 論 者 認 為 他 們 的 文 化 是 秩 序 井 然 高 結 構 化 的, 與 主 流 文 化 相 比 並 非 有 缺 陷 或 反 常 的, 學 生 之 所 以 在 學 校 學 習 不 利 乃 是 因 為 文 化 差 異 所 導 致, 並 非 其 能 力 不 如 他 人, 因 此 主 張 學 校 應 該 考 量 各 族 群 學 生 學 習 風 格 而 同 化 論 者 則 批 評 文 化 多 元 論 者 誇 大 文 化 差 異 的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種 族 劃 分 在 西 方 社 會 只 是 一 種 暫 時 的 現 象, 過 渡 強 調 族 群 差 異 反 而 會 導 致 衝 突, 因 此 如 果 社 會 所 有 成 員 要 和 平 相 處 的 最 好 辦 法 就 是 分 享 一 個 共 同 文 化, 因 此 為 了 改 善 低 社 經 背 景 學 生 學 習 不 利 的 問 題,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在 入 學 早 期 採 用 補 償 教 育 的 方 式 彌 補 其 先 天 的 不 足, 或 乾 脆 一 出 生 就 放 置 在 主 流 文 化 的 環 境 中 成 長 111 Banks 批 評 同 化 論 者 的 主 流 社 會 是 用 來 消 滅 少 數 族 群 文 化 的 利 器, 認 為 同 化 論 者 的 主 張, 其 後 果 是 忽 略 社 會 其 實 是 由 多 個 族 群 文 化 所 組 成 的 事 實 ; 同 時, 也 批 評 文 化 多 元 論 者 強 迫 少 數 族 群 必 須 認 同 自 己 的 族 群, 在 過 渡 強 調 族 群 差 異 的 後 果, 則 是 難 以 凝 聚 國 家 及 社 會 安 定 雖 然 Banks 左 批 同 化 論, 右 打 文 化 多 元 論, 認 為 多 元 文 化 的 意 識 型 態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既 重 視 多 數 也 關 注 少 數, 中 庸 取 向 才 是 解 決 境 內 多 元 族 群 問 題 的 最 好 方 110 謝 幸 芳,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的 省 思, 教 育 社 會 學 通 訊,29,2001 年, 頁 29-33 111 Banks J.A., Multiethnic Education-Theory and Practice(3),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994, pp.122-133. 51

法 但 是 實 際 上 檢 視 Banks 的 論 點 則 可 以 發 現 其 立 場 還 是 趨 向 同 化 意 識, 因 為 在 其 論 述 中 常 可 發 現 他 對 國 家 分 裂 的 危 機 感 大 於 族 群 文 化 流 失 的 危 機 感, 所 以 他 並 不 排 斥 國 家 有 共 同 文 化 的 存 在, 同 時 也 認 為 共 同 文 化 是 國 家 安 定 的 基 石, 是 社 會 凝 聚 的 要 素, 學 校 的 課 程 應 該 相 當 程 度 反 應 共 同 文 化 112 因 此, 國 內 學 者 在 討 論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時, 引 用 美 國 學 者 Banks 等 的 觀 念 時, 也 同 時 隱 含 了 同 化 論 的 意 識 型 態 在 內 在 這 樣 的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概 念 脈 絡 下 的 學 校 教 育 與 母 語 教 學 其 實 問 題 重 重 解 嚴 之 後, 為 了 回 應 民 間 各 族 群 對 本 身 文 化 保 存 日 益 重 視 的 壓 力, 政 府 在 民 國 83 年 的 課 程 標 準 中 明 訂 鄉 土 教 學 為 正 式 的 科 目, 其 中 語 言 又 可 視 為 族 群 文 化 中 最 重 要 的 主 幹, 因 此 初 期 各 校 的 鄉 土 教 學 多 把 重 點 集 中 在 母 語 教 育 上 ; 為 了 挽 救 語 言 的 流 失, 營 造 語 言 多 樣 性 的 社 會, 在 90 年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設 計, 台 灣 各 族 的 母 語 以 鄉 土 語 言 的 名 稱 單 獨 列 科 在 學 校 進 行 教 學 惟 不 論 是 民 國 83 年 的 鄉 土 教 學 亦 或 是 目 前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的 鄉 土 語 言, 在 國 內 都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展 現, 但 實 際 上 所 採 用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卻 是 一 種 附 加 的 形 式, 這 種 設 計 模 式 並 沒 有 將 多 元 文 化 的 精 神 融 入 所 有 的 科 目 中, 反 而 是 過 度 依 賴 單 科 教 學, 當 然 所 得 到 的 也 只 有 附 加 的 效 果, 因 此 為 了 達 到 教 學 原 先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惟 有 增 加 節 數 一 途, 但 是 如 此 一 來 只 是 徒 增 學 生 與 老 師 的 負 擔, 反 而 失 去 了 原 本 的 美 意 其 實 要 了 解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不 單 單 只 是 從 他 們 穿 著 飲 食 音 樂 舞 蹈 等, 而 是 應 該 從 不 同 的 歷 史 價 值 觀 點 等 來 分 辨, 才 是 一 個 族 群 的 文 化 精 髓, 如 果 只 是 刻 板 印 象 的 交 代, 反 而 會 造 成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誤 解 扭 曲 其 實 在 現 代 的 教 育 觀 點, 在 人 文 藝 術 科 學 等 學 科 的 老 師 應 該 合 作, 把 族 群 相 關 的 內 容 放 入 所 有 科 目 中, 並 不 是 指 在 特 別 的 日 子 場 合 或 科 目 中 才 提 到 ; 而 且 關 於 族 群 議 題 應 該 讓 所 有 的 學 生 了 解, 而 非 單 一 的 施 教 對 象, 這 樣 才 會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目 標 學 習 其 他 文 化 尊 重 和 維 護 其 他 文 化 的 理 念 相 契 合 113 因 此, 有 學 者 認 為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在 定 義 上 應 是 指 具 有 包 含 性 " 因 它 所 包 含 的 是 所 有 的 團 體 族 群 和 文 化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即 使 學 校 學 童 的 組 成 是 以 主 流 族 群 為 多 數, 其 實 對 於 其 他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學 習 則 更 形 重 要, 因 這 些 學 童 長 缺 乏 有 接 觸 和 學 習 其 他 文 化 的 機 會, 而 易 發 展 出 以 自 我 文 化 與 價 值 為 評 論 標 準 的 偏 差 價 值 觀 112 黃 志 偉 / 熊 同 鑫, 原 住 民 母 語 教 育 論 述 多 元 文 化 思 潮 的 反 思, 原 住 民 教 育 季 刊,30,2003 年 5 月, 頁 60 113 簡 梅 瑩, 國 小 階 段 母 語 教 學 實 施 的 困 境 與 重 要 性 的 探 討, 文 教 新 潮,8:1,2003 年 1 月, 頁 23-30 52

如 果 缺 乏 多 元 的 教 育, 對 主 流 與 非 主 流 語 言 文 化 背 景 學 童 的 學 習 都 是 有 失 其 正 面 意 義 對 於 非 主 流 語 言 群 學 童 的 影 響 與 發 展 是 一 種 劣 勢 的 自 我 概 念 與 認 同 ; 而 對 主 流 語 言 群 學 童 的 影 響 則 是 一 種 缺 乏 同 理 與 尊 重 的 優 越 感, 這 樣 的 發 展 都 無 法 促 使 與 幫 助 學 童 去 適 應 與 學 習 這 多 元 真 實 的 文 化 社 會 因 此, 學 校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應 放 在 如 何 能 運 用 母 語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學 習 來 引 領 學 童 能 使 用 肯 定 與 保 存 其 本 身 與 他 人 所 屬 的 語 言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文 化 另 外, 母 語 教 學 不 應 只 是 語 音 語 意 語 法 語 句 的 傳 授, 如 果 在 語 言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忽 略 了 文 化 的 傳 遞 與 解 說, 母 語 教 學 就 不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維 護 與 發 揚 母 語 的 功 能 ; 如 果 母 語 教 學 只 是 對 說 該 母 語 的 學 生 進 行 施 教, 或 許 語 言 得 以 傳 承, 但 是 卻 也 讓 其 他 族 群 的 人 失 去 彼 此 了 解 與 欣 賞 的 機 會 其 實 學 習 鄉 土 語 言 不 僅 是 傳 承 祖 先 留 下 來 的 語 言, 還 必 須 透 過 這 個 工 具 把 存 在 於 這 個 語 言 下 的 文 化 發 揚, 提 供 大 家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與 認 識, 如 果 教 育 體 系 不 能 達 到 這 樣 的 目 的, 那 鄉 土 語 言 不 過 是 製 造 另 一 種 隔 閡, 升 高 族 群 間 的 對 立 和 加 深 彼 此 分 化 的 標 籤 而 已 114 雖 然 因 為 過 去 的 政 策 導 致 母 語 的 消 失, 使 得 必 需 藉 助 學 校 教 育 來 協 助 母 語 的 傳 承, 最 好 的 教 育 方 式 還 是 進 行 所 謂 的 雙 語 教 育 也 就 是 小 學 低 年 級 先 以 母 語 教 學 開 始, 其 他 科 目 也 以 母 語 施 教, 中 年 級 以 後 才 逐 步 引 進 標 準 語, 其 他 科 目 也 慢 慢 改 由 標 準 語 華 語 來 作 為 教 學 工 具 其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母 語 作 為 入 門 教 育 的 工 具, 同 時 發 揮 維 護 母 語 文 化 保 存 的 功 能 115 第 二 項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興 起 一 1988 年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大 遊 行 80 年 代 台 灣 興 起 了 一 股 社 會 運 動 的 風 潮, 似 乎 是 在 對 過 去 戒 嚴 時 期 所 有 不 滿 的 情 緒 在 這 當 下 一 一 爆 發 繼 原 住 民 還 我 土 地 運 動 之 後,1988 年 12 月 28 日, 還 我 客 家 話 大 遊 行, 揭 開 了 客 家 運 動 的 扉 頁, 這 是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次 為 母 語 文 化 走 上 街 頭 的 自 覺 行 動 客 家 人 以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之 名 向 社 會 宣 示 自 我 的 存 在 然 而 為 何 作 為 社 會 隱 形 人 多 年 的 客 家 人 第 一 次 大 規 模 聚 集 起 來 宣 揚 其 理 念? 其 理 念 的 中 心 為 何? 是 什 麼 關 鍵 促 成 了 這 次 的 運 動? 它 所 造 成 的 後 續 效 應 及 影 響 又 是 為 何? 讓 筆 者 一 一 來 為 各 位 細 說 分 明 114 魏 金 財,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有 關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的 爭 議 和 再 省 思,2001 年, 網 址 http://www.iest.edu.tw/,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115 洪 惟 仁, 母 語 教 學 的 意 義 與 方 法, 國 文 天 地, 第 18 卷 第 6 期,2002 年 11 月 號, 頁 4-15 53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的 創 辦 還 我 母 語 大 遊 行 以 及 寶 島 客 家 電 台 的 設 立, 被 認 為 是 客 家 運 動 的 起 點 以 及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1987 年 一 群 客 籍 知 識 份 子 深 感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有 逐 漸 流 失 的 危 機, 加 上 解 嚴 後 社 會 環 境 改 變 的 內 外 壓 迫 為 遠 因, 而 最 終 導 致 客 家 人 從 文 化 靜 態 面 轉 而 走 上 街 頭 強 力 訴 求 的 近 因, 乃 是 1987 年 9 月 間, 新 聞 局 與 無 線 電 視 三 台 歸 劃 雙 語 電 視 節 目, 播 出 閩 南 語 節 目 與 新 聞, 卻 排 除 客 語 116 在 深 感 母 語 流 失 的 同 時 卻 又 不 受 政 府 重 視 的 窘 境, 迫 使 客 家 運 動 在 此 階 段 將 訴 求 目 標 定 位 在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的 復 甦, 並 投 射 於 具 體 的 行 動 表 現 上 因 此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創 刊 的 宗 旨 便 是 鼓 吹 設 立 獨 立 自 主 全 天 候 以 客 語 發 聲 的 廣 播 電 台, 使 客 家 人 的 聲 音 得 以 有 傳 播 的 管 道 ; 同 時, 也 強 力 要 求 三 台 開 闢 客 語 節 目 117 對 於 客 家 族 群 的 這 番 訴 求, 執 政 者 以 廣 電 法 對 方 言 的 限 制 規 定 以 及 尊 重 三 台 的 營 運 自 由 為 由, 使 得 客 家 族 群 並 未 獲 得 太 多 積 極 的 回 應 但 是, 真 正 促 使 客 家 人 走 上 街 頭 向 政 府 嚴 重 抗 議 的 導 火 線, 則 是 公 共 電 視 台 設 立 方 案 的 雙 語 節 目 政 策 118 1988 年 5 月 間, 新 聞 局 研 擬 公 視 的 設 立 方 案, 決 議 讓 擁 有 國 家 資 源 和 具 有 公 共 利 益 屬 性 的 公 共 電 視 台 開 播 國 語 以 及 閩 南 語 的 節 目, 又 再 次 將 客 語 排 除 在 既 有 的 廣 電 資 源 分 配, 引 起 客 籍 人 士 強 烈 不 滿, 也 強 化 了 運 動 勢 必 以 具 體 行 動 捍 衛 權 利 的 決 心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在 新 聞 局 研 擬 的 公 視 雙 語 節 目 方 案 推 出 後, 陸 續 在 5 月 及 6 月 分 別 舉 辦 了 為 四 百 萬 客 家 人 的 母 語 請 命 及 爭 取 客 家 語 電 視 節 目 座 談 會 另 一 個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性 的 客 家 團 體 世 界 客 屬 總 會 亦 在 9 月 間 致 函 新 聞 局, 建 議 政 府 開 播 客 語 廣 播 節 目, 但 是 新 聞 局 卻 宣 稱, 三 家 電 視 台 播 放 客 語 節 目 有 實 際 困 難, 主 因 在 於 電 視 台 市 場 利 益 的 考 量 119 對 此, 當 時 的 在 野 黨 立 委 許 國 泰 邱 連 輝 等 三 人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要 求 政 府 開 放 客 語 廣 播 節 目 以 及 政 府 重 要 文 告 的 客 語 發 音, 但 是 新 聞 局 的 回 應 同 樣 是 強 調 推 行 國 語, 逐 年 減 少 方 言 是 既 定 政 策, 另 外 各 廣 播 電 視 台 有 權 利 自 行 決 定 要 播 出 何 種 方 言 節 目 120 116 台 灣 省 議 會, 台 灣 省 議 會 公 報, 第 60 卷 第 11 期,1987 年, 頁 1008-1009 117 范 振 乾, 存 在 才 有 希 望 台 灣 族 群 生 態 客 家 篇, 台 北 : 前 衛,2002 年, 頁 193 118 謝 文 華,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的 語 藝 歷 程 (1987~2001), 台 北 :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頁 58 119 新 聞 局 關 於 世 界 客 屬 總 會 的 建 議 回 應, 參 見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77 卷 第 83 期,1988 年, 頁 187-188 120 關 於 三 位 立 委 的 緊 急 質 詢 內 容, 參 見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77 卷 第 105 期,1988 年, 頁 81 54

至 此, 客 籍 人 士 終 於 明 白 政 府 對 於 開 放 客 語 廣 播 節 目 的 消 極 態 度, 同 時 也 不 再 寄 望 新 聞 局 會 釋 出 善 意 11 月 10 日 以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為 主 體 的 客 家 權 益 促 進 會 成 立, 立 即 規 劃 還 我 母 語 街 頭 遊 行 的 請 願 活 動 ;11 月 19 日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與 六 堆 旅 北 同 鄉 會 舉 辦 了 為 母 語 運 動 暖 身 的 六 堆 客 家 之 夜, 正 式 宣 告 客 家 人 將 為 爭 取 語 言 權 益 走 上 街 頭 121 當 晚 新 聞 局 長 邵 玉 銘 意 外 現 身, 表 示 新 聞 局 對 客 語 及 閩 南 語 一 視 同 仁, 一 定 會 開 放 客 語 節 目 的 播 出 然 而 這 項 口 頭 承 諾 並 未 完 成 落 實 在 新 聞 局 稍 後 舉 辦 的 方 言 節 目 座 談 會 中 面 對 客 家 團 體 訴 求 客 語 廣 電 節 目 的 聲 浪, 省 新 聞 處 與 新 聞 局 先 後 舉 辦 多 次 座 談 會 因 應, 其 中 新 聞 局 12 月 6 日 舉 行 的 解 決 三 台 播 出 客 語 問 題 座 談 會 中, 邵 玉 銘 強 調 廣 電 法 未 修 改 之 前, 解 決 客 語 節 目 問 題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新 聞 局 將 藉 由 公 視 及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來 滿 足 客 語 人 士 的 需 求 122 不 滿 新 聞 局 解 決 方 案 和 當 天 舉 辦 的 座 談 會 多 數 非 客 籍 學 者 對 運 動 訴 求 的 批 評 123 ;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在 12 月 10 日 舉 辦 了 台 灣 語 言 政 策 的 反 省 座 談 會, 會 中 宣 讀 我 們 對 母 語 運 動 基 本 態 度 的 宣 言, 明 白 表 示 母 語 是 個 人 出 生 的 尊 嚴,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是 客 家 人 主 體 意 識 覺 醒 本 土 文 化 重 建 之 一 環 隨 後, 客 家 權 益 促 進 會 在 高 屏 地 區 舉 辦 爭 取 客 語 電 視 節 目 巡 迴 說 明 會, 而 還 我 母 語 遊 行 在 12 月 18 日 正 式 走 上 街 頭, 提 出 開 放 客 語 廣 電 節 目, 實 行 雙 語 教 育 與 建 立 平 等 語 言 政 策, 修 改 廣 電 法 20 條 對 方 言 之 限 制 條 款 為 保 障 條 款 等 三 大 訴 求 然 而, 由 於 運 動 急 於 趁 社 會 運 動 風 起 雲 湧 之 勢 而 起, 缺 乏 理 念 上 深 入 的 反 省 及 明 確 的 釐 清, 黨 派 立 場 混 雜 而 導 致 運 動 內 部 力 量 互 相 抵 銷, 同 時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也 因 內 部 理 念 的 分 歧 而 改 組 為 客 家 雜 誌 還 我 母 語 大 遊 行 及 其 訴 求 因 而 在 1989 年 年 底 後 逐 漸 失 去 社 會 能 見 度 124 二 2001 年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大 遊 行 2001 年 2 月 中 旬, 台 灣 台 語 社 等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記 者 會, 批 評 教 育 部 在 政 黨 輪 替 由 曾 志 朗 接 任 部 長 後, 最 後 定 案 公 佈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將 原 先 承 諾 的 每 週 二 小 時 母 語 教 學 時 數 文 字 刪 除, 改 採 各 校 按 課 程 選 修 原 則, 每 週 至 少 一 小 時 ; 同 時, 教 育 部 連 最 基 本 的 母 語 認 證 委 員 會 都 還 沒 有 成 立, 更 遑 論 是 師 資 能 力 檢 定 機 構 以 及 相 關 師 資 培 訓 等 配 套 措 施, 學 生 母 語 教 學 品 質 難 以 獲 得 保 障 121 謝 文 華,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的 語 藝 歷 程 (1987~2001), 台 北 :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頁 62 122 參 見 中 國 時 報, 不 客 氣! 客 籍 人 士 意 願 強,1988 年 12 月 7 日, 第 17 版 123 詳 見 客 家 風 雲, 第 14 期, 頁 32; 與 註 116, 頁 194-195 124 楊 長 鎮, 社 會 運 動 與 客 家 人 文 化 身 份 意 識 之 甦 醒, 收 錄 於 徐 正 光 主 編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台 北 : 正 中,1991 年, 頁 193-194 55

125 台 語 社 等 團 體 因 而 決 定 將 於 三 月 份 串 連 發 起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遊 行, 為 下 一 代 母 語 教 學 請 命 3 月 29 日,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遊 行 在 北 中 南 各 地 同 步 舉 行,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寶 島 客 家 電 台 客 家 雜 誌 社 等 多 個 客 家 團 體 參 與, 抗 議 群 眾 參 與 者 半 數 為 客 家 人 遊 行 活 動 中 提 出 五 大 訴 求, 呼 籲 教 育 部 應 :1 將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時 數 增 加 為 六 小 時 2 寬 列 台 灣 語 文 教 育 經 費 為 所 有 教 育 經 費 的 十 分 之 ㄧ 3 建 立 具 體 完 全 而 有 效 的 台 語 教 育 體 制 4 補 助 或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辦 理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5 通 令 各 級 學 校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到 大 學 研 究 所, 可 用 本 土 語 言 為 教 學 語 言 其 他 訴 求 還 包 括 :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應 逐 年 增 加 ; 三 年 內 每 週 不 得 低 於 四 小 時 ; 階 段 性 應 增 加 到 每 週 六 小 時 ;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嚴 禁 他 用 ; 教 學 績 效 列 入 評 鑑 ; 九 年 一 貫 國 民 教 育 各 年 級 必 修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126 對 於 上 述 的 建 言, 其 實 並 未 受 到 太 大 的 關 注, 而 教 育 部 的 回 應 則 指 出,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時 數 定 為 每 週 一 節, 主 要 是 考 量 學 生 課 業 負 擔 以 及 各 學 科 合 理 分 配, 國 中 小 學 可 依 授 課 需 要, 彈 性 增 加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時 數 或 許 因 為 時 代 與 環 境 的 不 同, 這 次 的 遊 行 不 若 1988 年 般 地 成 功 但 是, 這 幾 年 幸 而 有 客 委 會 的 努 力, 例 如 鄉 土 語 言 師 資 檢 定 的 法 制 化 教 師 經 費 補 助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推 動 客 語 幼 稚 園 等 等 加 上 教 育 部 宣 布 從 95 年 9 月 新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比 照 國 語 指 導 員, 依 照 各 縣 市 學 校 數 的 多 寡, 在 各 縣 市 設 一 到 三 名 鄉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 同 時 教 育 部 也 要 求 自 95 年 9 月 新 學 年 度 起 不 管 是 閩 南 語 客 語 或 是 原 住 民 語, 凡 是 有 學 生 選 擇 想 要 學 習 的 鄉 土 語 言 類 別, 學 校 都 要 開 班, 讓 學 生 學 到 真 正 想 要 學 的 鄉 土 語 言 127 上 述 的 改 善, 對 於 國 內 關 心 母 語 教 學 的 民 眾 來 說, 無 疑 是 一 劑 強 心 針, 也 多 少 撫 慰 了 關 心 母 語 教 育 者 的 心 三 小 結 台 灣 的 母 語 運 動 來 自 對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的 反 動, 潛 藏 在 背 後 的 則 是 對 己 身 語 言 及 文 化 消 亡 的 反 省 與 擔 憂 歷 史 上, 母 語 運 動 經 常 在 進 行, 不 過 可 以 成 功 扭 轉 消 失 趨 勢 的 可 能 卻 很 少! 之 所 以 難 以 成 功, 除 了 運 動 的 倡 導 者 通 常 只 是 文 化 菁 英, 而 非 真 正 擁 有 政 治 權 力 者 外 ; 另 外, 當 警 覺 自 己 的 母 語 已 面 臨 危 機 時 通 常 都 已 經 太 遲, 因 為 強 勢 語 言 早 已 侵 入 母 語 最 後 的 防 線 家 庭 之 中 125 參 見 自 由 時 報, 母 語 教 學 時 數 減 半 民 間 抗 議,2001 年 2 月 15 日, 第 11 版 自 立 晚 報, 一 小 時 母 語 只 是 放 屁 安 狗 心?,2001 年 3 月 26 日, 第 6 版 126 客 家 雜 誌, 社 論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夠 嗎?, 客 家 雜 誌, 第 131 期,2001 年 5 月, 頁 1 謝 文 華, 一 件 不 曾 發 生 的 事 ~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遊 行 側 記, 客 家 雜 誌, 第 131 期,2001 年 5 月, 頁 60-61 127 人 間 福 報, 鄉 土 語 言 課 學 生 有 意 願 必 開,2006 年 8 月 28 日 56

目 前 較 為 成 功 的 母 語 運 動, 客 委 會 主 委 李 永 得 說, 除 了 著 名 的 毛 利 語 以 及 英 國 威 爾 斯 語 的 復 興 外, 客 家 話 在 台 灣 也 有 了 初 步 的 成 功, 經 過 客 委 會 的 調 查,2003 年 13 歲 以 下 會 說 客 語 的 只 有 11.7%,2005 年 開 始 上 升 為 16.7%, 到 了 2006 年 客 家 學 童 說 的 能 力, 比 起 2005 年 又 提 升 5.1%, 聽 的 能 力 更 上 升 5.9%, 顯 示 客 委 會 向 下 紮 根 的 成 效 已 出 現 由 此 可 見, 只 要 努 力 母 語 是 可 以 搶 救 回 來 的! 128 第 三 項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轉 變 游 聖 冠 指 出,1980 年 代 的 社 會 運 動 開 啟 了 台 灣 社 會 多 樣 文 化 的 大 門 : 多 元 族 群 的 問 題 隨 著 社 會 運 動 的 發 展 而 越 來 越 突 顯 129 有 學 者 指 出,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的 發 展 可 以 分 為 三 波 : 第 一 波 是 1988 年 到 1998 年, 也 就 是 從 客 家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到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 第 二 波 是 2000 年 到 2006 年, 此 階 段 的 客 家 運 動 從 單 由 民 間 力 量 到 政 府 的 大 力 推 動 ; 第 三 波 則 是 2006 年 至 今 130 一 第 一 波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第 一 波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是 以 客 家 為 符 號 的 雜 誌 出 現 所 開 啟 的, 一 開 始 並 未 有 明 確 的 意 識 要 做 為 一 個 運 動, 只 是 單 純 想 關 心 客 家 的 文 化 和 權 益 問 題 1986 年, 當 時 的 台 灣 社 會 瀰 漫 了 一 股 社 會 自 力 救 濟 的 氛 圍, 直 到 1988 年 還 我 客 家 話 請 願 運 動 出 現,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開 始 思 索 尋 找 可 以 凝 聚 客 家 意 識, 落 實 社 會 改 革 的 關 懷, 於 是 決 定 以 當 局 獨 尊 華 語, 打 壓 本 土 語 言 的 政 策 作 為 反 抗 對 象, 提 出 開 放 客 語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實 行 雙 語 教 育, 建 立 平 等 語 言 政 策, 修 改 廣 電 法 20 條 對 方 言 之 限 制 條 款 等 三 大 訴 求, 簡 言 之, 核 心 的 要 素 就 是 母 語 1989 年 後 期, 整 個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卻 開 始 萎 縮, 歸 咎 其 原 因, 有 論 者 以 為 主 要 是 因 為 客 家 急 於 趁 社 會 運 動 風 起 雲 湧 之 際 而 起, 缺 乏 理 念 上 深 入 的 反 省 與 明 確 的 釐 清, 臨 時 湊 成 的 組 織 也 未 有 理 念 的 交 換 辯 論 整 合 尤 甚 者, 部 分 參 與 者 本 身 乃 政 黨 黨 員, 或 因 企 圖 再 創 個 人 政 壇 第 二 春 者, 或 因 企 圖 爭 取 89 年 國 大 立 委 省 市 議 員 大 選 的 黨 內 提 名, 或 處 於 同 一 選 區 而 有 利 害 矛 盾 以 致 產 生 運 動 當 作 爭 取 個 人 政 治 地 位 的 籌 碼, 種 種 因 素 以 致 整 個 運 動 先 天 不 良 後 天 失 調, 成 為 1987 到 1989 年 期 間 眾 多 泡 沫 運 動 之 一 員 131 128 李 永 得,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年 度 政 策 說 明 96 年 02 月 01 日, 客 家 電 子 報, 網 址 : http://www.ihakka.net/epaper/960201/,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 129 游 聖 冠, 台 灣 文 學 本 土 論 的 興 起 與 發 展, 台 北 : 前 衛,1997 年, 頁 271-272 130 徐 正 光 考 試 委 員,2005 年 3 月 18 日 於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94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之 專 題 演 講 客 家 人 與 憲 改 運 動 中 提 到, 客 家 運 動 可 以 分 為 三 期 雖 然 有 學 者 ( 羅 烈 師 ) 認 為 只 有 兩 期, 第 三 期 是 第 二 期 的 延 續 但 是 徐 正 光 委 員 認 為, 之 所 以 特 別 切 開, 是 為 了 強 調 客 家 人 必 須 在 這 一 波 憲 改 運 動 上 有 所 建 樹, 為 族 群 為 多 元 盡 更 多 的 心 力, 此 階 段 的 任 務 不 同 於 以 往, 因 此 才 特 別 獨 立 出 來 筆 者 認 同 此 說 法, 因 此 本 文 也 分 三 階 段 討 論 客 家 運 動 131 同 註 123, 頁 193-197 57

至 於 當 初 領 導 者 客 家 風 雲 方 面, 原 創 辦 人 馬 在 運 動 內 部 紛 爭 的 波 擾 下 於 1989 年 相 繼 退 出, 改 由 以 大 專 院 校 人 文 科 系 的 教 授 們 接 辦, 改 組 客 家 雜 誌, 風 格 也 改 以 探 討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民 俗 歷 史 為 主 鑑 於 1988 年 以 來 因 理 念 不 清 黨 派 立 場 混 雜 而 導 致 運 動 內 部 力 量 互 相 抵 銷 的 經 驗, 一 群 學 界 社 運 界 文 化 界 的 人 士, 決 定 籌 組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一 個 改 革 立 場 清 晰 確 定 的 新 運 動 團 體, 自 從 協 會 成 立 以 來, 以 母 語 解 放 文 化 重 生 民 主 參 與 奉 獻 本 土 為 四 大 主 旨, 除 了 與 其 他 有 反 對 色 彩 的 社 團 共 同 參 與 社 運 活 動 外, 並 嘗 試 在 媒 體 上 開 闢 版 面, 探 討 或 報 導 客 家 文 化 政 經 現 況 與 問 題 學 者 指 出 132, 自 1988 年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之 後, 客 家 運 動 似 乎 是 沉 寂 了, 沉 寂 的 原 因, 除 了 因 近 幾 年 社 會 運 動 已 面 臨 客 觀 環 境 不 利 以 外, 還 有 其 內 部 動 力 不 足 的 因 素 一 般 來 說, 形 成 客 家 運 動 的 動 力 有 二 : 一 是 母 語 復 興, 這 是 客 家 運 動 作 為 對 社 會 發 言, 最 能 夠 讓 群 眾 了 解, 並 能 動 員 的 具 體 抗 爭 議 題 ; 一 是 作 為 台 灣 弱 勢 族 群 之 一 的 族 群 身 分 認 同 問 題 但 是 由 於 上 述 運 動 議 題 的 提 出, 相 對 於 其 他 社 會 運 動 來 說, 似 乎 一 直 沒 有 更 明 確 的 著 力 點, 因 為 客 家 人 並 不 若 原 住 民 有 具 體 被 整 體 漢 人 社 會 壓 迫 剝 削 的 事 實 ; 又 不 若 工 運 農 運 之 訴 求 有 與 國 家 體 制 社 經 結 構 之 明 顯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加 上 參 與 客 家 運 動 的 組 成 份 子 參 差 不 齊 動 機 不 一, 陷 入 現 實 政 治 糾 葛 之 中, 致 使 客 家 運 動 終 將 面 臨 後 繼 無 力 的 困 境, 而 一 般 群 眾 對 於 客 家 運 動 的 理 解 也 僅 止 於 要 爭 取 客 語 節 目 的 粗 淺 印 象 二 第 二 波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就 徐 正 光 委 員 的 說 法,2001 年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是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邁 向 第 二 階 段 的 開 始 其 實 客 家 能 夠 成 為 政 府 重 視 的 一 環, 不 可 諱 言, 客 家 選 票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推 手 自 1994 年 激 烈 的 台 北 市 長 選 舉 開 始, 客 家 文 化 社 會 運 動 的 訴 求, 也 漸 漸 成 為 民 選 政 府 必 須 認 真 面 對 的 問 題, 而 後 的 選 舉 不 論 是 縣 市 長 立 委, 甚 至 是 總 統 大 選, 客 家 政 策 的 提 出 客 家 庄 的 票 源 成 為 勝 敗 的 關 鍵 133 ( 一 ) 客 家 政 策 的 出 現 1 1998 年 北 高 市 長 選 舉 1998 年 舉 辦 立 法 委 員, 北 高 市 長 及 市 議 員 的 三 合 一 選 舉, 最 受 矚 目 的 便 是 北 高 市 長 的 選 舉 為 了 獲 得 都 市 客 家 人 的 選 票, 參 選 人 紛 紛 提 出 了 客 家 政 策 台 北 市 長 方 面, 馬 英 九 提 出 要 成 立 台 北 市 政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重 視 落 實 客 家 132 陳 昭 如, 重 建 台 灣 族 群 關 係 談 客 家 運 動 之 理 念 與 意 義, 收 錄 於 徐 正 光 主 編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1 年, 頁 200 133 范 振 乾, 從 客 家 主 體 性 意 識 到 客 家 市 場 與 行 銷 客 家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成 立 一 週 年 感 言, 客 家 雜 誌, 第 146 期,2002 年 8 月, 頁 54-57 58

母 語 教 學, 建 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庫 134 ; 而 陳 水 扁 除 了 先 前 已 經 成 立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藝 文 中 心, 主 要 著 重 客 家 文 化 的 傳 承 面, 客 家 族 群 的 田 調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補 助 客 語 研 究 135 王 建 煊, 則 是 著 重 客 家 研 究 的 鼓 勵, 以 及 幼 稚 園 國 中 小 學 的 客 家 教 育 136 高 雄 市 長 方 面, 雖 然 或 多 或 少 有 客 家 政 策, 但 是 只 有 吳 建 國 的 客 家 政 策 較 為 具 體 137 最 後, 台 北 市 長 由 馬 英 九 當 選, 高 雄 市 長 則 是 謝 長 廷 當 選 2 2000 年 總 統 選 舉 2000 年 舉 行 的 第 十 屆 總 統 大 選, 各 總 統 候 選 人 都 提 出 了 客 家 政 策 白 皮 書 138 其 相 同 點, 都 強 調 :(1) 在 中 央 要 成 立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2) 建 立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客 家 社 區 學 院 或 是 客 家 博 物 館 等,(3) 設 置 客 家 頻 道, 保 障 客 語 的 發 音 權,(4) 要 制 定 語 言 族 群 或 族 群 文 化 及 語 言 平 等 法,(5) 設 立 客 家 的 大 學 學 系 研 究 中 心 等 最 後, 由 陳 水 扁 先 生 與 呂 秀 蓮 女 士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開 始 了 台 灣 首 屆 非 國 民 黨 執 政 的 年 代 ( 二 ) 客 家 政 策 的 實 現 在 台 灣 第 一 次 邁 向 政 黨 輪 替, 往 政 治 民 主 化 又 跨 越 一 大 步 之 際, 首 度 成 為 執 政 黨 的 民 主 進 步 黨, 於 扁 政 府 當 選 後, 既 著 手 規 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 簡 稱 客 委 會 ) 成 立 於 90 年 6 月 14 日, 前 身 為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籌 備 處 係 源 於 89 年 5 月 11 日 第 2681 次 行 政 院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籌 備 處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及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兩 草 案 ; 爾 後, 行 政 院 於 89 年 5 月 18 日 以 院 令 發 布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籌 備 處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同 時 將 行 政 院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最 後 立 法 院 在 90 年 5 月 4 日 三 讀 通 過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客 委 會 終 於 在 90 年 6 月 14 日 正 式 成 立 吾 人 從 客 委 會 成 立 宗 旨 可 知, 行 政 院 推 動 成 立 客 家 委 員 會, 主 要 就 是 在 回 應 客 家 社 會 各 界 的 深 刻 期 盼, 因 為 客 家 族 群 在 大 社 會 文 化 的 擠 壓 下, 面 臨 了 群 族 文 化 快 速 消 失 的 危 機, 為 了 挽 救 族 群 危 機, 客 家 有 識 之 士 強 烈 要 求 在 中 央 機 關 設 立 客 家 專 責 機 構, 希 望 凝 聚 客 家 精 英 與 政 府 的 力 量, 肩 負 起 延 續 客 家 文 化 的 命 脈 振 興 客 家 傳 統 的 文 化, 以 及 開 創 客 家 新 契 機 的 使 命! 139 134 馬 英 九 競 選 總 部, 馬 英 九 的 客 家 政 策,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0-21 135 陳 水 扁 競 選 總 部, 落 實 平 等, 堅 持 理 想 往 前 邁 進 陳 水 扁,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18-19 136 王 建 煊 競 選 總 部, 學 習 客 家 精 神 創 造 美 好 社 會,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3 137 吳 建 國 競 選 辦 公 室, 高 雄 市 長 候 選 人 吳 建 國 之 客 家 政 策,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5 138 楊 鏡 汀, 2000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各 候 選 人 的 客 家 政 策 主 張, 世 紀 大 選 看 客 家, 台 北 : 客 家 台 灣 文 化 學 會,2002 年, 頁 10-37 139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委 會 簡 介, 網 址 :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7&ctnode=348&mp=346&ps,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 59

客 委 會 的 成 立, 促 使 政 府 有 了 專 責 處 理 客 家 事 務 的 機 構, 其 所 著 重 的 每 一 項 目 標 都 對 於 現 今 客 家 人 的 地 位 客 家 文 化 的 發 展 有 著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這 一 切 的 成 果 不 可 否 認 地, 除 了 政 府 的 支 持, 民 間 的 力 量 也 是 主 導 台 灣 客 家 發 展 的 一 大 因 素, 客 委 會 為 主 民 間 力 量 為 輔, 彼 此 合 作 推 動 了 這 幾 年 來 大 半 的 客 家 事 務 發 展 三 第 三 波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自 從 2005 年 年 底 三 合 一 選 舉 結 束 後, 憲 改 議 題 又 再 度 成 為 焦 點, 當 時 陳 水 扁 總 統 曾 經 提 及, 現 行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不 足 以 反 映 當 前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現 狀, 並 於 元 旦 演 說 再 次 強 調 推 動 催 生 新 憲, 於 2006 年 提 案,2007 年 公 投 複 決,2008 年 5 月 29 日 實 施 公 投 新 憲 時 間 表 140 新 憲 法 議 題 的 出 現, 身 為 台 灣 主 人 之 一 的 客 家 族 群, 在 這 一 新 階 段 也 試 圖 積 極 進 入 其 實 自 1991 年 迄 今, 為 了 因 應 台 灣 的 現 實 需 要, 已 經 進 行 了 七 次 的 修 憲, 修 憲 雖 是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本 文 未 變 動 的 情 形 下 做 修 補, 但 是 卻 為 台 灣 憲 政 體 制 帶 來 重 大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例 如, 確 立 總 統 副 總 統 由 自 由 地 區 全 體 人 民 直 選, 省 虛 級 化 減 少 行 政 體 系 過 度 重 疊, 立 法 委 員 席 次 減 半 等 等 除 了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革 外, 在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增 加 了 許 多 保 障 扶 助 條 款, 特 別 是 第 10 項 及 第 11 項 的 規 定, 乃 在 憲 法 層 次 對 原 住 民 族 做 了 最 佳 的 權 利 保 障 說 帖, 也 由 於 這 些 規 定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在 制 定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與 法 令, 其 憲 法 上 之 正 當 性 也 較 易 獲 得 行 政 與 立 法 單 位 的 支 持 相 對 於 憲 法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積 極 保 障 態 度, 同 為 相 對 弱 勢 的 客 家 族 群 在 憲 法 層 次 所 能 獲 的 保 障 卻 少 之 又 少 ; 換 言 之,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已 經 以 原 住 民 族 做 為 主 體 的 身 分 受 到 國 家 憲 法 與 制 度 上 的 保 障, 而 客 家 族 群 只 能 從 憲 法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保 障 中, 沾 取 一 些 延 伸 或 附 帶 性 的 利 益 有 學 者 指 出, 雖 然 我 國 法 令 制 度 已 逐 漸 重 視 到 台 灣 多 元 文 化 存 在 的 事 實, 但 是 於 憲 法 位 階 上, 並 未 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尊 重 多 樣 性 多 元 性 差 異 權 的 理 念 具 體 制 定 在 基 本 國 策, 因 此 同 樣 身 為 弱 勢 的 客 家 族 群 在 許 多 方 面 仍 然 無 法 享 有 和 原 住 民 族 一 般 的 公 平 待 遇 例 如 客 委 會 之 前 的 預 算 在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總 是 易 遭 受 排 擠 與 質 疑 ; 又 如 客 家 電 視 台 無 法 享 有 公 共 電 視 同 等 的 地 位, 每 過 一 段 時 間 就 必 須 經 歷 一 次 轉 手 的 陣 痛, 日 140 詳 見 總 統 府, 中 樞 舉 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致 詞 95 年 1 月 1 日, 網 址 :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docset/showspeak.php4,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 日 60

始 終 無 法 維 持 一 定 的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水 準 ; 再 就 母 語 教 育, 在 學 校 中 是 否 得 以 有 效 實 行 必 須 看 教 育 部 各 級 學 校 的 配 合, 上 述 種 種 皆 因 客 家 族 群 的 文 化 公 民 權 未 能 在 政 府 政 策 與 法 律 憲 法 層 次 上 被 積 極 落 實 的 原 因 141 2006 年 開 始, 面 對 憲 改 議 題, 客 委 會 延 請 專 家 學 者 開 始 著 手 針 對 憲 法 中 對 於 族 群 權 益 保 障 提 出 研 究 建 言, 認 為 應 該 增 列 母 語 條 款 多 元 族 群 共 治 客 語 自 治 區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依 族 群 比 例 分 配 等 條 款 142 希 望 台 灣 未 來 憲 政 能 更 加 落 實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更 具 有 多 元 文 化 的 理 念 雖 然 後 來 憲 改 議 題 冷 卻, 政 府 未 再 進 一 步 地 研 擬 法 規 惟 2008 年 馬 英 九 當 選 後, 新 任 客 委 會 主 委 黃 玉 振 針 對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表 示, 以 實 現 馬 英 九 的 客 家 政 策, 特 別 是 客 家 族 群 事 務 法 制 化 的 推 動 143 例 如, 盡 快 制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作 為 客 家 事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的 法 源 依 據 ; 推 動 客 語 無 障 礙 的 公 事 語 言 法 制 定 ; 促 使 公 共 電 視 法 的 修 正, 讓 客 家 族 群 能 夠 有 一 個 全 國 性 專 屬 的 電 台 等 等 法 案 的 完 成 144 從 上 述 可 知, 提 升 母 語 在 公 共 領 域 的 地 位 與 功 能 是 客 家 運 動 的 終 極 奮 鬥 目 標 我 們 從 客 家 運 動 各 階 段 的 任 務, 可 以 了 解 到, 客 家 從 去 隱 形 化 走 向 檯 面 化, 現 在 則 是 積 極 希 望 透 過 法 制 化, 進 入 公 共 領 域 以 達 各 族 群 實 質 的 平 等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轉 變 時 間 主 導 者 重 要 訴 求 1988~1998 民 間 客 籍 知 識 精 英 開 放 客 語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實 行 雙 語 教 育, 建 立 平 等 語 言 政 策, 修 改 廣 電 法 二 十 條 對 方 言 之 限 制 條 款 2000~2006 政 府 為 主 民 間 為 輔 復 甦 客 家 語 言 ; 創 造 客 家 文 化 復 興 環 境 ; 促 進 客 家 傳 播 媒 體 發 展 ; 提 升 客 家 社 會 經 濟 力 ; 促 進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的 發 展 鼓 勵 客 家 學 術 研 究 ; 建 構 國 際 客 家 交 流 平 台 2006~ 迄 今 政 府 與 專 家 學 者 透 過 憲 法 法 令 的 訂 定,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在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建 構 更 為 民 主 多 元 的 社 會 表 6 作 者 自 製 141 徐 正 光, 客 家 人 與 憲 法, 客 家 雜 誌, 第 188 期,2006 年 2 月, 頁 1 142 邱 榮 舉, 我 們 對 客 家 發 展 的 基 本 主 張,2006 年 11 月, 客 委 會 企 劃 處 提 供 143 馬 英 九 蕭 萬 長 2008 總 統 大 選 競 選 網 站, 馬 英 九 客 家 政 策, 網 址 : http://www.ma19.net/policy4you/hakka,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144 台 灣 立 報, 主 委 客 語 報 告 推 動 客 家 法 源,2008 年 6 月 17 日, 第 11 版 61

第 三 章 母 語 受 教 權 之 法 理 基 礎 探 討 第 一 節 憲 法 之 保 障 規 範 第 一 項 憲 法 第 21 條 母 語 受 教 權 這 個 概 念, 同 時 涉 及 母 語 以 及 受 教 權 兩 者 所 謂 的 母 語, 如 同 前 述 乃 一 個 族 群 是 否 得 以 延 續,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要 素 而 受 教 權 的 部 份, 依 照 我 國 現 行 法 的 規 定, 乃 憲 法 第 21 條 的 規 範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本 文 之 所 以 會 結 合 受 教 權 和 母 語? 首 先, 除 了 上 述 章 節 已 肯 認 母 語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母 語 對 於 個 人 人 格 養 成 能 力 開 展 以 及 族 群 認 同 的 建 立 具 有 相 當 的 作 用 145 外 另 一 方 面, 乃 因 我 國 母 語 教 育 已 列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的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中, 已 正 式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的 體 制 當 中, 成 為 國 民 教 育 的 ㄧ 部 份 而 國 民 教 育 所 牽 涉 到 的 正 是 人 格 養 成 自 我 開 展 成 為 社 會 一 個 獨 立 自 主 個 體 最 重 要 的 階 段, 一 般 稱 這 種 學 習 的 權 利 為 學 習 權 或 受 教 權 因 此, 對 於 已 經 正 式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體 系 的 母 語 教 育, 在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的 規 定 中, 是 否 有 保 障 到 母 語 的 受 教 權? 進 而, 當 母 語 受 教 權 受 到 侵 犯 或 保 障 不 足 之 時, 人 民 是 否 有 權 利 去 請 求 與 救 濟? 雖 然 母 語 受 教 權 本 身 可 能 還 涉 及 了 其 他 重 要 的 法 理 概 念, 包 括 平 等 權 自 由 權 受 教 權 受 益 權, 甚 至 包 括 近 年 來 發 展 越 趨 熱 烈 的 第 三 代 人 權 之 族 群 發 展 權 文 化 權 等 集 體 人 權 的 概 念 惟 需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太 多, 為 避 免 模 糊 焦 點, 本 章 只 針 對 涉 及 國 民 教 育 的 核 心 憲 法 條 文 第 21 條 的 受 教 權, 以 及 相 關 法 令 加 以 探 討 ㄧ 國 民 受 教 權 之 內 涵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此 一 規 定 涉 及 幾 個 重 要 問 題 第 一 人 民 受 國 民 教 育 究 竟 係 一 種 權 利 還 是 義 務? 第 二 受 教 權 的 性 質 為 何? 第 三 國 民 教 育 的 定 義 為 何? 145 母 語 教 育, 在 不 同 法 令 又 有 不 同 名 稱, 但 其 實 皆 指 稱 同 一 事 物 例 如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通 稱 為 本 國 語 文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鄉 土 教 育 要 點, 則 稱 為 鄉 土 語 言 ;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稱 為 本 土 語 言 62

( 一 ) 是 權 利 還 是 義 務 不 論 是 民 國 2 年 的 天 壇 憲 草 12 年 的 曹 錕 憲 法 14 年 的 憲 法 草 案 以 及 20 年 的 訓 政 時 期 約 法 都 將 接 受 教 育 視 為 人 民 的 一 種 義 務 146 民 國 25 年 公 布 的 五 五 憲 草 則 對 於 教 育 事 務 並 未 加 以 規 定 戰 後 制 定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仍 然 將 受 教 育 當 作 是 人 民 的 義 務, 只 不 過 當 時 國 際 社 會 教 育 權 理 念 興 起 的 影 響, 加 上 了 權 利 的 性 質, 認 為 是 人 民 的 一 種 受 益 權, 而 成 為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因 此, 國 內 的 憲 法 學 者, 多 將 人 民 受 教 育 解 釋 為 權 利 兼 義 務 說 147 學 界 如 何 突 破 憲 法 第 21 條 人 民 有 權 利 又 有 義 務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束 縛? 國 內 學 者 們 援 引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第 8 條 第 9 條 以 及 日 本 憲 法 第 26 條 規 定, 主 張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教 育 權 利 的 主 體 應 為 每 一 個 人, 但 是 義 務 的 主 體 則 為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例 如 周 志 宏 認 為 148, 對 於 受 教 育 的 義 務, 實 際 上 由 於 受 教 學 齡 之 人 民 因 其 尚 未 成 年 且 欠 缺 獨 立 之 能 力 來 履 行 此 種 受 教 育 的 義 務, 因 此, 真 正 負 擔 此 種 義 務 的 其 實 是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之 父 母 或 是 法 定 監 護 人 從 而 站 在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的 立 場 來 看, 義 務 教 育 並 非 人 民 (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 有 義 務 接 受 之 教 育, 而 是 作 為 父 母 的 或 是 法 定 監 護 之 人 民 有 使 其 負 有 監 護 管 教 責 任 之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接 受 教 育 之 義 務, 同 時 國 家 也 有 義 務 提 供 免 費 的 基 礎 教 育 至 於, 強 迫 入 學 也 並 非 直 接 強 迫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入 學, 而 是 強 迫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有 使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入 學 接 受 教 育 因 此, 採 取 義 務 教 育 與 強 迫 入 學 制 度, 並 非 當 然 認 為 受 教 育 為 人 民 之 義 務, 反 而 是 在 肯 定 國 家 有 提 供 免 費 的 基 本 教 育 之 義 務, 以 及 作 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人 民, 有 使 受 其 監 護 之 學 齡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接 受 免 費 之 義 務 教 育 的 義 務, 此 種 義 務 乃 是 一 種 教 育 義 務 就 學 者 周 志 宏 之 解 釋,21 條 應 該 分 成 人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以 及 人 民 有 使 其 監 護 之 子 女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義 務 兩 個 內 容, 而 非 指 受 教 育 既 是 權 利 也 是 義 務 不 過, 在 制 憲 當 時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由 於 教 育 權 理 念 尚 未 完 全 發 揚, 受 國 民 教 育 是 人 民 的 義 務 是 我 國 歷 次 憲 法 草 案 的 一 貫 立 場, 制 憲 者 在 制 憲 之 初, 只 是 延 續 一 直 以 來 的 規 定 而 已 加 上 權 利 二 字, 或 許 是 受 到 戰 後 世 界 各 國 教 育 權 理 念 興 起 的 影 響, 但 要 將 權 利 義 務 歸 屬 不 同 的 權 利 主 體, 恐 非 制 憲 者 的 原 意 146 謝 瑞 智, 教 育 法 學, 台 北 : 文 笙 書 局,1996 年 增 訂 版, 頁 92 147 學 者 意 見 之 整 理, 詳 見 許 育 典, 論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權 利 之 法 規 範, 台 北 : 政 治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94 年, 頁 54-57 148 周 志 宏, 人 民 受 教 育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再 認 識,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21-26 63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吾 人 是 否 仍 應 固 守 制 憲 者 的 原 意 來 詮 釋 憲 法 第 21 條 之 意 義? 由 於 憲 法 條 文 具 有 高 度 簡 潔 與 抽 象 等 特 質, 必 須 透 過 解 釋 來 加 以 具 體 化, 而 解 釋 的 方 法 也 不 單 單 僅 就 文 義 解 釋 歷 史 解 釋 限 縮 或 擴 張 解 釋 等 方 法 擇 一, 而 是 應 該 就 法 條 整 體 精 神, 環 顧 當 前 社 會 的 現 狀, 配 合 時 代 的 需 要, 對 憲 法 內 容 加 以 續 造, 使 其 發 揮 憲 法 應 有 的 規 範 效 力 149 在 此 意 義 之 下, 如 果 依 照 制 憲 者 原 意, 認 為 人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義 務, 這 種 將 人 民 當 作 國 家 教 育 之 客 體 的 憲 法 解 釋, 顯 然 有 違 憲 法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的 最 高 意 旨, 且 不 符 合 當 代 教 育 權 保 障 的 憲 政 思 潮 150 另 外, 吾 人 還 可 從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392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獲 得 驗 證 : 從 歷 史 上 探 知 憲 法 規 範 性 的 意 義 固 有 其 必 要 ; 但 憲 法 規 定 本 身 之 作 用 及 其 所 負 之 使 命, 則 不 能 不 從 整 體 法 秩 序 中 為 價 值 之 判 斷, 並 藉 此 為 一 符 合 此 項 價 值 之 決 定 人 權 保 障 乃 我 國 現 在 文 化 體 系 中 之 最 高 準 則, 並 亦 當 今 先 進 文 明 社 會 共 同 之 準 繩, 作 為 憲 法 此 一 規 範 主 體 之 國 民, 其 在 現 實 生 活 所 表 現 之 意 念, 究 欲 憲 法 達 成 何 種 任 務, 於 解 釋 適 用 時, 殊 不 得 不 就 其 所 顯 示 之 價 值 秩 序 為 必 要 之 考 量 151 由 此 看 來, 不 僅 人 民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概 念 已 從 義 務 觀 念 轉 變 成 為 權 利 上 的 要 求 ; 在 強 調 主 權 在 民 保 障 民 權 的 現 今 民 主 法 治 先 進 國, 或 許 應 該 摒 棄 受 教 育 是 人 民 義 務 的 觀 念, 而 全 面 肯 定 人 民 受 教 育 是 一 種 權 利 的 觀 念 152 ( 二 ) 受 教 權 的 性 質 一 般 而 言,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的 性 質 為 何, 可 以 分 為 三 說 : 153 1 經 濟 的 生 存 權 說 現 今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的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其 理 念 之 產 生, 最 初 是 源 自 於 勞 動 階 級 的 自 覺 勞 動 階 級 在 爭 取 其 勞 動 權 利 及 參 與 政 治 之 權 利 的 過 程 中, 同 時 也 意 識 到 受 教 育 為 其 獲 取 生 存 空 間 及 主 張 勞 動 與 政 治 權 利 之 基 礎, 唯 有 在 不 同 之 經 濟 條 件 上 仍 能 獲 得 教 育 機 會 之 均 等, 才 能 在 現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保 持 起 碼 的 生 存 條 件 因 此, 過 去 憲 法 學 者 均 認 為 此 一 權 利 是 屬 於 社 會 權 的 基 本 權 利 之 生 存 權, 是 一 種 經 濟 上 的 權 利 149 李 建 良, 民 主 政 治 的 建 構 基 礎 及 其 難 題 : 以 多 元 主 義 理 論 為 主 軸, 收 錄 於 蕭 高 彥 / 蘇 文 流 主 編 多 元 主 義, 臺 北 : 中 央 硏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硏 究 所,1998 年, 頁 138 150 林 孟 皇, 家 長 之 公 立 學 校 選 擇 權,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年, 頁 75-80 151 司 法 院 秘 書 處,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續 編 ( 九 ), 台 北 : 司 法 院,1996 年, 頁 363 152 同 註 148, 頁 26 153 周 志 宏,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的 性 質 與 學 習 權 之 保 障,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27-29 64

2 主 權 者 教 育 權 說 亦 有 學 說 認 為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是 一 種 政 治 上 的 權 利, 屬 於 公 民 權 之 範 疇 因 為 受 教 育 是 為 了 使 作 為 現 在 及 將 來 之 主 權 者 的 國 民, 能 夠 具 備 一 定 的 政 治 能 力, 並 充 分 運 用 民 主 政 治 之 制 度 所 必 要 的 公 民 權 可 以 說 是 從 國 民 主 權 之 憲 法 原 則 中 導 出 的 積 極 教 育 請 求 權 3 學 習 權 說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也 是 最 普 及 的 學 說, 則 是 將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認 為 是 人 類 成 長 發 達 所 必 要 的 學 習 權 之 一 部 分 所 謂 的 學 習 權, 是 指 所 有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的, 經 由 受 教 育 或 其 他 方 法 而 學 習 事 物, 以 獲 致 作 為 人 類 之 成 長 發 達 的 權 利 至 於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乃 是 為 了 使 此 種 學 習 權 獲 得 充 分 的 實 現, 而 得 請 求 國 家 整 備 教 育 之 條 件, 提 供 值 得 學 習 之 教 育 內 容 ( 有 益 於 人 類 成 長 發 達 者 ) 的 權 利 根 據 1985 年 UNESCO 國 際 成 人 教 育 會 議 所 通 過 的 學 習 權 宣 言, 所 謂 的 學 習 權 就 是 : 讀 寫 的 權 利 持 續 疑 問 深 入 思 考 的 權 利 想 像 創 造 的 權 利 閱 讀 自 己 本 身 的 世 界 而 編 篡 其 歷 史 的 權 利 獲 得 一 切 教 育 方 法 的 權 利 以 及 使 個 人 與 集 體 之 力 量 發 達 的 權 利 154 由 此 可 知, 學 習 權 可 以 認 為 是 所 有 為 達 到 人 類 之 成 長 發 達 所 必 要 之 ㄧ 切 權 利 的 總 稱 或 上 位 概 念, 而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則 是 學 習 權 的 下 位 概 念 從 上 所 述, 學 習 權 說 的 內 涵 是 最 足 以 涵 蓋 經 濟 的 生 存 權 與 主 權 者 教 育 權 說, 也 最 能 夠 指 出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本 質 與 內 涵 學 習 權 既 為 所 有 人 共 同 享 有 之 權 利, 當 然 不 分 兒 童 青 少 年 或 成 年 人 均 為 學 習 權 的 主 體, 其 中 尤 以 兒 童 之 學 習 權 更 是 學 習 權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這 是 因 為 兒 童 時 期 為 人 類 生 命 必 經 過 程, 人 類 成 長 發 達 以 及 人 格 形 成 的 重 要 階 段 然 而, 由 於 兒 童 期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學 習 權 必 須 藉 由 接 受 教 育 來 實 現, 而 無 法 透 過 自 我 學 習 的 方 式 來 達 成, 因 此 保 障 兒 童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幾 乎 等 於 保 障 兒 童 的 學 習 權 另 外 一 個 權 利 與 學 習 權 同 樣 具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的 則 是 人 格 發 展 權 現 代 人 權 思 想 之 基 礎 在 於 人 性 尊 嚴 之 維 護, 而 人 格 之 健 全 發 展 則 有 賴 於 學 習, 因 此, 人 格 發 展 與 學 習 權 基 本 上 便 是 ㄧ 個 人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權 利 之 二 由 於 人 們 自 小 而 大 便 是 ㄧ 個 人 格 發 展 與 成 長 的 連 續 過 程, 在 不 斷 的 自 我 認 知 與 學 習 中, 完 成 人 格 之 初 步 階 段, 所 以 學 習 權 乃 是 人 格 發 展 權 的 基 礎 再 者, 於 此 一 不 斷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自 我 學 習 ( 自 動 的 學 習 ) 與 接 受 教 育 ( 被 動 的 學 習 ) 均 具 有 極 為 重 要 之 影 響, 154 UNESCO, a declaration of learning right,website: http://portal.unesco.org/shs/en/ev.php-url_id=1396&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 html,search date:2006.11.10 65

尤 其 是 接 受 教 育 更 主 宰 了 人 格 成 長 與 個 人 社 會 化 的 主 要 部 份 因 此, 嚴 格 來 說, 從 學 習 權 保 障 的 觀 點 而 言, 受 教 育 權 乃 是 為 了 保 障 學 習 權 之 實 現 與 人 民 之 人 格 發 展 權 而 存 在 的 下 位 概 念 如 同 上 一 章 所 言, 母 語 教 育 對 於 人 格 發 展 自 我 認 同 具 有 不 可 抹 滅 的 重 要 性, 乃 屬 於 人 格 發 展 權 與 學 習 權 的 範 疇, 應 透 過 受 教 育 的 方 式 予 以 實 現, 這 一 點 是 不 容 質 疑 的 ( 三 ) 國 民 教 育 的 定 義 國 民 教 育 所 指 為 何? 是 否 為 憲 法 第 160 條 所 指 之 基 本 教 育? 若 依 國 155 內 學 者 通 說 多 認 為 國 民 教 育 即 基 本 教 育 惟 有 論 者 以 為, 基 本 教 育 應 是 憲 法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提 供 最 低 年 限 的 義 務 教 育, 亦 即 國 家 有 義 務 提 供 必 要 的 教 育 措 施 與 均 等 的 教 育 機 會, 以 保 障 人 民 之 受 教 權 也 就 是 說, 國 民 教 育 並 無 最 低 年 限 的 規 定, 立 法 者 隨 時 可 訂 定 或 修 改 法 律 ( 依 據 我 國 現 行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156 ), 將 國 民 教 育 的 年 限 延 長 為 十 二 年 或 更 長, 故 基 本 教 育 實 為 最 低 限 度 的 國 民 教 育 憲 法 第 160 條 所 謂 的 免 費 基 本 教 育, 是 國 家 有 義 務 提 供 的 最 低 限 度 的 教 育, 而 人 民 不 論 其 能 力 如 何, 均 有 權 利 接 受 之 最 低 教 育 ; 而 國 民 教 育 則 是 國 家 依 據 法 律 所 延 長 的 基 本 教 育, 故 此 所 有 國 民 當 然 可 以 不 分 其 能 力, 均 有 權 利 接 受 之 法 定 年 限 的 基 本 教 育, 如 此 解 釋 方 能 保 障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本 質 內 涵, 以 落 實 人 民 之 受 教 權 最 大 保 障 157 另 外, 依 據 學 者 薛 化 元 與 周 志 宏 之 見 解, 國 民 教 育 與 基 本 教 育 的 意 義 也 是 不 同 的 所 謂 的 國 民 教 育 應 是 指 國 家 依 法 律 規 定 所 設 立 之 義 務 教 育 及 強 迫 教 育 制 度 而 言 ; 因 此, 只 要 法 律 規 定 人 民 應 接 受 一 定 年 限 之 國 民 教 育, 不 管 其 規 定 年 限 是 九 年 或 是 十 二 年, 甚 至 更 長, 人 民 都 有 接 受 此 種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此 種 權 利 是 一 種 人 民 教 育 上 的 受 益 權, 同 時 也 具 有 國 家 給 付 分 享 權 之 功 能, 人 民 得 據 此 請 求 分 享 國 家 所 提 供 之 教 育 上 的 最 低 年 限 的 義 務 教 育 和 強 迫 教 育 總 結 來 說, 基 本 教 育 可 說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國 民 教 育 ; 提 供 基 本 教 育 是 國 家 政 府 之 義 務, 而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則 是 人 民 之 權 利 158 155 劉 慶 瑞,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要 義,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81 年, 頁 92 林 紀 東,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 ( 一 ), 台 北 : 三 民,1982 年 修 訂 版, 頁 161-164 薩 孟 武, 中 國 憲 法 新 論, 台 北 : 三 民,1985 年 4 版, 頁 100-101 156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157 何 希 皓, 父 母 在 兒 童 教 育 中 之 憲 法 上 的 地 位,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129 158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國 家 權 力 與 教 育 內 容,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85-86 66

綜 合 上 述 各 項 見 解 可 知, 國 內 有 關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教 育 義 務 教 育 用 語 之 內 涵, 並 無 一 個 確 切 清 楚 之 定 義, 實 有 重 新 定 義 國 民 教 育 意 涵 之 必 要 159 分 析 原 因, 由 於 憲 法 第 十 三 章 基 本 國 策 之 第 五 節 教 育 文 化 乃 是 在 補 充 憲 法 第 二 章 人 民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第 21 條 人 民 受 國 民 教 育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兩 者 間 實 屬 具 有 密 切 關 聯, 因 此 有 學 者 認 為 國 民 教 育 即 基 本 教 育 乃 可 以 理 解 的 想 法 惟 憲 法 的 抽 象 特 性, 實 需 法 令 加 以 具 體 與 實 踐, 目 前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相 關 的 重 要 法 令 依 據 乃 國 民 教 育 法 與 教 育 基 本 法 以 及 依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8 條 所 制 定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吾 人 若 將 憲 法 第 21 條 及 第 160 條 與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和 第 3 條 相 比 較, 可 以 發 現 160,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是 六 年 的 小 學 教 育 加 上 三 年 的 中 學 教 育 (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 另 外 針 對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的 學 童 有 強 迫 入 學 的 規 定, 對 於 已 逾 就 學 年 齡, 則 有 補 習 教 育 的 規 定 (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3 條 ), 可 以 說 是 混 合 了 憲 法 第 21 條 以 及 憲 法 第 160 條 的 規 定, 也 是 目 前 我 國 教 育 法 制 中 唯 一 有 定 義 國 民 教 育 的 法 條 而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都 沒 有 進 一 步 定 義 何 謂 國 民 教 育 至 於 應 如 何 實 踐 國 民 教 育? 依 照 憲 法 第 107 條 至 第 111 條 之 規 定, 就 教 育 事 項 而 言, 其 實 憲 法 本 文 已 很 明 確 地 規 定 省 教 育 及 縣 教 育 為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教 育 制 度 則 為 中 央 事 項 ( 得 為 委 辦 事 項 ) 換 言 之, 教 育 權 限 的 劃 分 在 中 央 的 教 育 制 度 部 分, 應 為 一 種 外 框 規 範 (Rahmenregelung), 僅 對 具 有 全 國 一 致 需 要 之 事 項 做 規 定, 其 內 容 應 偏 向 於 基 本 學 制 ; 教 育 機 關 與 學 校 的 基 本 組 織 原 則 ;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的 權 利 地 位 ; 中 央 與 地 方 或 各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教 育 事 項 之 協 調 方 式 ; 中 央 的 補 助 義 務 等 除 此 之 外 關 於 教 育 的 實 施 應 劃 歸 為 地 方 政 府 的 專 屬 權 限 之 中 159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論 壇, 教 育 論 壇 : 新 世 紀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之 規 劃, 討 論 題 綱 一 : 建 構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達 成 普 及 全 民 教 育 的 理 想, 網 址 : http://www.nttu.edu.tw/ntttc/activity/edu_discuss/discuss1.doc,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16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第 21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第 160 條 六 歲 至 十 二 歲 之 學 齡 兒 童, 一 律 受 基 本 教 育, 免 納 學 費 其 貧 苦 者, 由 政 府 供 給 書 籍 已 逾 學 齡 未 受 基 本 教 育 之 國 民, 一 律 受 補 習 教 育, 免 納 學 費, 其 書 籍 亦 由 政 府 供 給 國 民 教 育 法 : 第 2 條 凡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教 育 ; 已 逾 齡 未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補 習 教 育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國 民 之 強 迫 入 學,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3 條 國 民 教 育 分 為 兩 階 段 : 前 六 年 為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 後 三 年 為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之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得 縮 短 其 修 業 年 限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國 民 補 習 教 育, 由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實 施 ;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67

教 育 基 本 法 161 第 9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明 列 的 中 央 政 府 教 育 權 限, 原 則 上 即 限 於 教 育 制 度 的 設 計 規 劃 適 法 監 督 評 鑑, 以 及 對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的 獎 勵 協 助 等 服 務 事 項 除 此 之 外, 非 有 特 殊 規 定, 教 育 權 限 原 則 上 歸 屬 地 方 政 府 ( 第 二 項 ); 也 就 是 將 教 育 事 務 的 剩 餘 權 歸 於 地 方 惟 須 注 意 的 是, 究 竟 影 響 國 民 教 育 最 深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其 內 容 制 定 究 竟 屬 於 教 育 制 度 的 規 劃? 亦 或 是 已 經 涉 及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不 可 否 認, 在 過 去 國 家 學 校 教 育 高 權 的 行 使,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採 取 由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模 式 主 導 了 教 育 走 向, 雖 然 今 日 的 教 育 乃 強 調 多 元 開 放 決 定 權 下 放 的 特 性, 從 厚 達 幾 百 頁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不 論 是 對 教 學 科 目 教 學 內 容 各 科 教 學 時 間 的 分 配 每 週 的 教 學 時 數 成 績 的 考 核 教 材 的 實 施 等 等 都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體 例, 難 謂 與 傳 統 教 育 模 式 有 何 分 別? 162 在 這 裡 姑 且 先 不 論 這 本 厚 實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是 否 合 憲? 是 否 已 經 涉 及 對 人 民 基 本 權 的 與 對 地 方 教 育 主 導 權 的 限 制 與 侵 害? 至 少 何 謂 國 民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的 必 要 內 容 究 竟 為 何? 或 許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應 該 要 提 供 了 我 們 一 個 具 體 的 答 案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是 我 國 實 施 鄉 土 語 言 教 育 的 依 據, 除 了 對 於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強 化 鄉 土 意 識 的 教 育 目 標 有 所 貢 獻 外 ; 對 於 教 育 權 所 關 注 的 人 性 尊 嚴 的 落 實 自 我 實 現 的 可 能 自 我 認 同 的 建 立 以 及 人 格 發 展 也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意 義, 因 此 當 然 也 就 是 我 國 現 行 國 民 教 育 的 重 要 內 涵 之 一, 故 母 語 受 教 權 自 應 受 到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保 障 二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規 範 效 力 既 然 吾 人 已 肯 認 母 語 受 教 權 是 ㄧ 種 基 本 權 利, 作 為 一 個 有 效 保 障 人 權 的 基 本 權 利, 其 功 能 必 須 具 備 主 觀 法 規 範 效 力 以 及 客 觀 法 規 範 效 力 主 觀 上 包 括 有 : 防 禦 權 給 付 權 ; 客 觀 上 包 括 有 : 保 護 義 務 制 度 性 保 障 以 及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分 析 功 能 如 下 161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9 條 中 央 政 府 之 教 育 權 限 如 下 : 一 教 育 制 度 之 規 劃 設 計 二 對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之 適 法 監 督 三 執 行 全 國 性 教 育 事 務, 並 協 調 或 協 助 各 地 方 教 育 之 發 展 四 中 央 教 育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補 助 五 設 立 並 監 督 國 立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六 教 育 統 計 評 鑑 與 政 策 研 究 七 促 進 教 育 事 務 之 國 際 交 流 八 依 憲 法 規 定 對 教 育 事 業 教 育 工 作 者 少 數 民 族 及 弱 勢 群 體 之 教 育 事 項, 提 供 鼓 勵 扶 助 或 促 其 發 展 前 項 列 舉 以 外 之 教 育 事 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權 限 歸 屬 地 方 162 許 育 典, 教 育 憲 法 與 教 育 改 革,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5 年, 頁 250 68

( 一 ) 主 觀 法 規 範 效 力 1 防 禦 權 基 本 權 的 防 禦 功 能, 乃 基 本 權 最 重 要 且 最 基 礎 的 功 能 係 指 基 本 權 賦 予 人 民 一 種 法 的 地 位, 於 國 家 侵 犯 受 基 本 權 保 障 的 法 益 時, 得 直 接 根 據 基 本 權 要 求 國 家 停 止 侵 害 過 去 由 於 鄉 土 語 言 開 課 有 所 謂 人 數 下 限 的 規 定, 但 問 題 是 該 下 限 是 如 何 決 定? 誰 決 定? 依 何 法 令 決 定? 因 為 這 個 合 法 性 不 足 的 規 定 限 制 了 學 生 接 受 母 語 教 育 的 權 益, 造 成 客 語 開 課 減 少, 確 有 限 制 與 妨 礙 母 語 學 習 的 權 利 ; 經 過 人 民 抗 議, 教 育 部 雖 已 要 求 各 學 凡 有 學 生 選 修 就 必 須 開 課, 降 低 了 選 課 人 數 的 限 制, 改 善 了 侵 害 狀 況, 但 是 畢 竟 此 乃 屬 行 政 措 施 所 致, 在 沒 有 更 明 確 法 制 化 的 情 形 下, 未 來 仍 難 保 會 發 生 朝 令 夕 改 而 不 保 障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窘 境 2 給 付 權 隨 著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的 改 變, 防 禦 權 的 功 能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的 權 益 仍 是 保 障 不 足 難 以 實 現, 於 是 帶 有 社 會 主 義 的 受 益 權 概 念 出 現 163 給 付 權 乃 是 受 益 權 功 能, 又 可 分 為 分 享 權 與 給 付 請 求 權 兩 個 概 念 前 者 指 人 民 有 請 求 使 用 國 家 現 有 的 社 會 與 資 源, 後 者 係 指 人 民 請 求 國 家 應 為 積 極 創 設 性 的 給 付 由 於 分 享 權 是 針 對 已 存 在 的 制 度 措 施 的 共 享, 沒 有 受 到 給 付 與 照 顧 的 成 員, 可 以 依 照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平 等 原 則, 要 求 國 家 給 付 憲 法 第 159 規 定 : 國 民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就 教 育 權 的 共 享, 人 民 本 應 平 等 享 有 現 有 教 育 資 源 措 施 的 權 利 以 鄉 土 語 言 教 育 為 例, 就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以 及 原 住 民 語 三 選 一 的 選 修 制 度, 是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已 經 明 列 的 制 度, 照 理 來 說, 必 須 對 全 國 所 有 中 小 學 學 生 公 平 開 放 自 由 選 修 提 供 其 學 習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或 原 住 民 語 的 權 利, 惟 目 前 所 提 供 鄉 土 語 言 教 育, 常 因 涉 及 師 資 教 材 與 經 費 等 問 題 而 發 生 客 語 原 住 民 語 開 課 不 成, 針 對 此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應 允 許 人 民 有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應 有 資 源 的 權 利 而 現 下 教 育 部 也 說 明 自 96 學 年 開 始, 凡 是 學 生 選 修 任 一 母 語 學 校 就 應 該 開 課 提 供 ; 惟 尚 有 一 缺 失, 就 是 沒 有 一 個 具 體 明 確 的 法 制 規 定 當 政 府 在 人 民 受 母 語 教 育 提 供 不 足 時 得 以 請 求 之 依 據 ( 二 ) 客 觀 法 規 範 效 力 1 保 護 義 務 當 某 一 特 定 權 利 成 為 憲 法 欲 維 護 之 基 本 價 值 時, 國 家 即 有 義 務 立 法 建 構 與 此 相 應 之 客 觀 價 值 秩 序 ; 換 言 之, 就 是 基 本 權 之 規 定 應 命 令 國 家 針 對 基 本 權 法 益 採 取 積 極 的 措 施 學 者 認 為, 基 本 權 本 身 的 保 護 義 務 充 其 量 只 是 國 家 的 單 純 任 務, 人 民 未 與 之 存 在 相 對 應 的 請 求 權, 所 以 通 說 將 之 置 於 基 本 權 的 客 觀 面 效 力 164 163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的 功 能,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2 期,2002 年, 頁 72-73 164 程 明 修, 契 約 自 由 與 國 家 之 保 護 義 務, 憲 政 時 代, 第 30 卷 第 2 期,2004 年 10 月, 頁 216 以 下 69

但 是, 保 護 義 務 不 僅 直 接 拘 束 國 家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國 家 應 為 積 極 行 為, 尤 應 透 過 制 定 法 律 的 方 式 來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實 現, 免 受 第 三 人 的 侵 犯 我 國 憲 法 第 162 條 規 定 : 全 國 公 私 立 之 教 育 文 化 機 關, 依 法 律 受 國 家 之 監 督 可 視 為 國 家 為 防 止 人 民 教 育 權 利 遭 受 度 法 侵 害 所 為 的 基 本 規 範 據 此, 立 法 者 應 制 定 相 關 相 關 法 律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的 實 踐, 並 課 行 政 者 監 督 之 責, 以 期 實 現 人 民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的 目 的 因 此 為 避 免 母 語 受 教 權 遭 受 侵 害, 立 法 者 有 責 任 制 定 相 關 語 言 保 障 措 施, 並 強 化 行 政 機 關 落 實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監 督 之 責 惟 就 目 前 母 語 受 教 權 相 關 法 令 措 施 可 說 是 少 之 又 少, 只 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作 為 母 語 受 教 權 薄 弱 的 立 法 支 持 ; 而 關 於 監 督 的 責 任 以 及 違 法 的 懲 處 人 民 母 語 受 教 權 救 濟 的 管 道 皆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因 此 關 於 母 語 受 教 權 之 保 護 義 務 的 充 實, 還 有 待 國 家 大 大 地 努 力 2 制 度 性 保 障 制 度 性 保 障 的 原 始 意 義 乃 德 國 學 者 卡 爾 施 密 特 提 出, 認 為 某 些 既 存 或 為 憲 法 所 肯 認 的 制 度 須 受 到 憲 法 直 接 保 護, 立 法 者 不 得 以 法 律 任 意 變 更 其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二 戰 後, 現 代 意 義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則 是 指 國 家 必 須 建 立 某 些 制 度 或 法 律, 確 保 其 存 在, 以 實 現 其 基 本 權 利 165 換 句 話 說, 制 憲 者 藉 由 憲 法 規 定 予 以 保 障 前, 該 制 度 的 內 涵 已 或 多 或 少 確 定, 因 此 可 以 聯 繫 成 一 個 統 一 的 規 範 脈 絡 然 後 制 憲 者 再 將 此 等 法 律 制 度 納 入 憲 法 規 定, 此 規 範 脈 絡 的 核 心 部 份 即 受 憲 法 的 保 障 然 而,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本 身 意 涵 不 清 ; 而 語 言 權 又 屬 於 新 興 人 權 的 概 念, 並 不 存 在 於 我 國 憲 法 制 定 之 前 由 上 述 兩 概 念 所 發 展 出 來 於 九 年 一 貫 中 小 學 所 實 施 的 母 語 教 育 更 不 是 舊 有 已 存 在 的 制 度 因 此, 在 欠 缺 統 一 完 整 的 規 範 脈 絡 建 立 下, 雖 然 上 述 的 權 益 與 人 性 尊 嚴 自 我 實 現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關 連, 但 是 目 前 尚 難 認 定 母 語 教 育 已 有 如 婚 姻 制 度 契 約 自 由 等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故 還 有 待 觀 念 與 制 度 的 建 構 未 來 如 果 可 以 形 成 共 識, 認 可 母 語 教 育 為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份, 則 國 家 就 有 責 任 建 制 法 律 與 制 度 保 障 之 3 程 序 保 障 相 較 於 保 護 義 務, 程 序 保 障 更 強 調 國 家 對 促 進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積 極 功 能 在 給 付 行 政 盛 行 的 今 日, 法 規 範 充 斥 著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與 行 政 裁 量 的 規 定, 造 成 行 政 權 能 不 斷 擴 張, 唯 有 程 序 導 向 的 控 制 才 能 落 實 基 本 權 的 保 障 165 維 基 百 科, 制 度 性 保 障,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8%b6%e5%ba%a6%e6%80%a7%e4%bf%9d%e9%9a% 9C,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70

就 許 宗 力 師 所 言, 程 序 保 障 可 分 為 積 極 面 向 與 消 極 面 向, 兩 者 都 課 與 國 家 提 供 適 當 程 序 的 義 務, 只 是 目 的 不 同 前 者 在 於 積 極 營 造 一 個 適 合 基 本 權 實 踐 的 環 境, 幫 助 人 民 基 本 權 的 落 實 ; 後 者 的 目 的 則 是 單 純 減 少 基 本 權 實 害 的 發 生, 在 基 本 權 實 害 未 造 成 前, 事 先 透 過 適 當 程 序 的 採 用 或 予 以 防 止, 將 實 害 降 到 最 低 166 釋 字 第 488 號 解 釋 所 透 露 的 就 是 屬 於 消 極 面 向 的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以 不 開 設 客 語 課 程 為 例, 由 於 學 校 ( 除 了 大 學 享 有 自 治 權 ) 向 來 都 被 視 為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的 一 環, 因 此 當 學 生 提 出 欲 選 修 之 鄉 土 語 言 的 要 求 而 學 校 未 能 提 供 之 際, 事 先 必 須 先 經 過 校 內 課 程 委 員 會 充 分 調 查 學 生 選 修 意 願, 並 應 適 時 讓 學 生 家 長 教 師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及 發 言, 然 後 提 出 正 當 的 理 由, 與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將 傷 害 降 到 最 低 甚 至 積 極 營 造 可 以 實 踐 的 環 境, 而 非 由 學 校 單 方 面 決 定 學 習 的 內 容, 應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才 是 真 正 符 合 程 序 保 障 的 要 求 三 小 結 在 上 述 主 觀 與 客 觀 法 效 力 的 探 討 下, 要 做 為 一 個 基 本 權 利, 母 語 受 教 權 還 有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 加 上 母 語 受 教 權 係 屬 新 興 人 權 範 疇, 尚 有 許 多 概 念 與 內 涵 需 要 學 者 加 以 完 備 另 一 方 面, 針 對 我 國 現 行 條 文 來 說, 雖 然 可 以 肯 認 我 國 憲 法 應 有 保 障 母 語 受 教 權, 惟 係 屬 於 推 衍 的 權 利, 不 若 憲 法 已 明 文 規 定 的 權 利 有 明 確 的 保 障, 因 此 在 權 利 主 張 上 較 為 薄 弱 不 明 確 不 過, 近 年 來 我 國 大 法 官 亦 陸 續 承 認 許 多 應 該 受 到 憲 法 保 障 但 是 卻 未 明 文 列 入 憲 法 條 文 中 的 自 由 權 利, 例 如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85 586 號, 將 隱 私 權 肯 認 為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人 格 權 則 是 從 釋 字 第 399 587 號 解 釋 開 始 肯 認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自 由 的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則 是 釋 字 第 242 362 號 開 始 保 障 性 行 為 自 由 的 保 障 釋 字 第 554 號 契 約 自 由 的 保 障 則 是 釋 字 第 576 580 號 解 釋 167 因 此, 即 使 母 語 受 教 權 未 能 歸 入 受 國 民 教 育 權 利 之 保 障 內, 惟 保 障 個 人 學 習 母 語 既 有 助 個 人 的 自 我 開 展 凝 聚 族 群 意 識, 對 促 進 社 會 多 元 發 展 也 具 有 正 面 的 功 效, 母 語 受 教 權 已 成 為 現 今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本 人 權, 因 而 依 照 憲 法 第 22 條 之 規 定, 亦 應 與 隱 私 權 人 格 權 姓 名 權 等 同 受 我 國 憲 法 之 保 障, 成 為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166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的 功 能 與 司 法 審 查,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台 北 : 元 照,1999 年, 頁 172 ---------, 基 本 權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的 最 新 發 展, 高 點 法 律 網, 網 址 : http://www.license.com.tw/lawer/subject/sp1001.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167 大 法 官 釋 字 解 釋 文 中 得 出 受 明 確 肯 認 的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包 括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85 586 號, 將 隱 私 權 肯 認 為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人 格 權 則 是 從 釋 字 第 399 587 號 解 釋 開 始 肯 認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自 由 的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則 是 釋 字 第 242 362 號 開 始 保 障 性 行 為 自 由 的 保 障 釋 字 第 554 號 契 約 自 由 釋 字 第 576 580 號 解 釋 詳 細 釋 字 內 容, 請 參 閱 高 點 法 律 網, 網 址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judge/590.s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71

第 22 條 規 定 : 凡 人 民 之 其 他 自 由 及 權 利,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者, 均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是 人 民 其 他 權 利 之 保 障, 又 稱 為 概 括 性 權 利 保 障 憲 法 22 條 的 設 立, 乃 因 為 憲 法 第 7 條 至 第 18 條 以 及 第 21 條 之 規 定, 是 就 中 外 歷 史 上 恆 受 侵 害 之 權 利 ; 或 在 民 主 政 治 的 實 現 下, 最 感 重 要 的 權 利, 而 仿 造 外 國 憲 法 成 例, 擇 優 例 示, 非 謂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自 由 及 權 利 僅 止 於 此 故 憲 法 特 設 第 22 條 之 規 定, 是 以 補 充 前 列 各 條 所 未 備, 貫 徹 憲 法 保 障 民 權 之 精 神 另 外, 設 此 概 括 規 定, 亦 可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而 擴 大 憲 法 所 保 障 權 利 之 內 容 168 此 種 概 括 性 人 權, 是 以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利 益 為 前 提 而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換 言 之, 基 本 權 的 存 在 不 必 積 極 的 有 利 於 社 會 國 家 或 人 群, 只 要 消 極 地 不 對 社 會 共 同 體 造 成 侵 害, 即 可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 因 而 立 法 者 如 要 制 訂 法 令 限 制 人 民 的 權 利 時, 必 須 符 合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除 非 該 項 自 由 權 利,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發 生 緊 急 避 難 之 事 項, 或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必 要, 而 不 得 已 才 必 須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否 則 即 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回 頭 來 說, 一 個 發 展 成 熟 的 基 本 權, 本 應 具 有 較 清 楚 的 基 本 權 保 護 法 益 許 育 典 師 在 其 文 章 中 提 及, 在 基 本 權 理 論 的 架 構 上, 基 本 權 與 基 本 權 的 保 護 法 益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基 本 權 雖 然 只 有 一 個, 但 其 保 護 法 益 可 能 有 許 多 個 基 本 權 的 保 護 法 益, 是 透 過 基 本 權 的 主 觀 法 與 客 觀 法 功 能, 交 織 而 成 基 本 權 的 不 同 作 用 方 式, 所 建 構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最 大 可 能 實 現 的 保 護 網, 由 此 形 成 了 相 關 法 制 基 礎 169 基 本 權 的 保 護 法 益, 也 可 以 說 是 基 本 權 的 構 成 要 件, 如 果 構 成 要 件 不 清, 要 在 具 體 問 題 中 檢 討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行 為, 是 否 侵 害 了 該 基 本 權, 在 司 法 審 查 上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而 現 下 的 母 語 受 教 權 正 面 臨 如 此 的 困 境 第 二 項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一 條 文 解 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明 文 給 予 原 住 民 在 憲 法 層 次 的 權 利 保 障 說 帖, 無 論 在 制 定 任 何 有 關 原 住 民 政 策 與 法 令, 例 如 教 育 工 作 身 分 語 言 土 地 等 等 都 能 有 制 度 化 的 保 障 對 於 台 灣 其 他 非 原 住 民 的 族 群, 即 使 有 心 推 動 發 揚 自 我 族 群 文 化 語 言 在 教 育 體 制 公 共 領 域 的 發 展, 上 述 種 種 條 文 或 多 或 少 都 牽 涉 了 保 障 的 可 能, 卻 也 都 不 能 完 全 作 為 國 內 各 族 群 文 化 保 存 母 語 發 展 之 保 障 條 款 168 同 註 155, 林 紀 東 書, 頁 329~331 169 許 育 典, 從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作 為 基 本 權 的 本 質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國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核 心 以 及 教 育 行 政 中 立 與 寬 容 原 則 ( 中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0 期,1999 年 7 月, 頁 152-158 72

詳 細 來 說,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乃 我 國 憲 法 首 次 對 多 元 文 化 以 及 族 群 語 言 和 文 化 保 障 的 肯 定 ; 第 12 項 則 規 定 國 家 應 依 民 族 意 願,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地 位 及 政 治 參 與, 並 對 其 教 育 文 化 交 通 水 利 衛 生 醫 療 經 濟 土 地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予 以 保 障 扶 助 並 促 其 發 展, 上 述 兩 項 規 定 乃 在 憲 法 層 次 提 供 了 原 住 民 族 最 佳 的 權 利 保 障 說 帖 吾 人 可 否 藉 由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之 肯 認, 進 而 作 為 我 國 推 展 母 語 教 育 的 法 源 依 據 呢? 依 照 文 義 解 釋, 如 果 只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的 語 言 教 育 以 及 文 化 推 展, 的 確 該 條 款 是 最 直 接 的 保 障 ; 對 於 其 他 族 群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保 障 發 展, 似 乎 僅 具 有 一 些 延 伸 或 附 帶 性 利 益, 難 謂 憲 法 有 明 文 保 障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的 發 展 不 可 否 認 地, 原 住 民 族 在 許 多 方 面 是 屬 於 少 數 弱 勢 的 族 群, 理 應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保 障, 以 達 真 正 實 質 的 平 等 惟 在 鄉 土 語 言 教 育 方 面, 不 論 是 原 住 民 語 客 家 語 閩 南 語 相 對 於 華 語 和 英 語, 都 是 弱 勢 而 急 需 維 護 的 語 言 群 在 此 基 礎 點 上,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只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保 障 其 語 言 和 文 化 發 展, 似 乎 未 能 達 到 憲 法 第 5 條 與 第 7 條 所 提 倡 的 為 達 到 各 民 族 ( 種 族 ) 實 質 平 等 的 保 障 170 針 對 母 語 的 保 障,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的 規 定 提 供 了 原 住 民 發 展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的 權 利, 而 號 稱 多 元 族 群 的 台 灣, 除 了 在 憲 法 第 5 條 與 第 7 條 揭 示 種 族 平 等 的 概 念, 但 是 對 於 如 何 實 踐 平 等 卻 沒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透 露 出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制 度 設 計 上 的 不 足 以 及 現 行 條 文 已 不 能 配 合 當 今 所 需 要 之 權 利 保 障 的 窘 境 二 基 本 國 策 之 規 範 效 力 相 較 於 憲 法 本 文 中 有 關 基 本 權 利 的 規 定, 條 文 皆 以 人 民 為 主 詞, 並 具 有 何 種 自 由 ( 或 權 利 ) 作 為 規 範 的 行 文 模 式, 憲 法 本 文 中 的 基 本 國 策 則 著 墨 在 國 家 的 義 務 為 何, 作 為 規 範 的 出 發 點 ; 至 於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其 規 範 內 容 既 然 也 同 樣 側 重 在 國 家 義 務, 在 體 例 上 的 確 近 於 基 本 國 策 之 規 定, 而 與 基 本 權 利 有 所 差 異 更 何 況, 現 行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最 初 於 1992 年 以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8 條 樣 式 出 現, 當 時 職 司 修 憲 的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也 皆 以 基 本 國 策 之 增 訂 籠 統 稱 之 171 絕 大 多 數 學 說 172, 也 認 為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乃 基 本 國 17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第 5 條 中 華 民 國 各 民 族 一 律 平 等 第 7 條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171 林 明 昕, 原 住 民 地 位 之 保 障 作 為 基 本 權 利 或 基 本 國 策?, 憲 政 時 代, 第 29 卷 第 3 期,2004 年 1 月, 頁 339-340 172 李 建 良, 淺 說 原 住 民 族 的 憲 法 權 利 若 干 初 探 性 的 想 法,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7 期, 73

策 在 學 理 上, 對 於 基 本 國 策 規 定 的 定 位 與 功 能, 依 其 規 範 性 的 強 弱, 共 有 : 宣 示 性 質 的 方 針 條 款 具 指 示 作 用 的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與 具 有 拘 束 效 力 的 憲 法 委 託 173 三 種 說 法 此 三 種 概 念 如 何 區 隔, 乃 至 於 拘 束 力 的 強 弱 的 分 野, 眾 說 紛 紜, 迄 無 定 論 在 我 國 早 期 憲 法 學 者 的 論 述 中, 學 者 或 鑑 於 基 本 國 策 與 威 瑪 憲 法 上 相 關 規 定 相 同, 只 具 不 帶 有 法 規 範 拘 束 力 之 方 針 條 款 性 質 的 特 色, 一 般 而 言, 並 未 給 174 予 高 度 重 視 ; 而 在 此 同 時, 學 者 林 紀 東 教 授 卻 獨 排 眾 議, 指 出 基 本 國 策 雖 不 具 有 強 制 性 質, 仍 具 有 強 行 作 用, 而 頗 能 體 會 基 本 國 策 之 規 範 效 力 的 本 質, 但 此 見 解 在 當 時 仍 屬 異 數 175 而 陳 新 民 教 授 是 近 代 學 者 中, 有 意 識 地 引 進 德 國 戰 後 學 說, 重 新 全 面 檢 討 並 詮 釋 憲 法 上 基 本 國 策 規 定 的 學 者 之 ㄧ 不 過, 注 意 到 德 國 法 學 界 將 威 瑪 憲 法 時 代 方 針 條 款 見 解 轉 變 為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學 說, 而 提 出 基 本 國 策 與 其 它 憲 法 規 範 一 樣, 具 有 法 規 範 拘 束 力 的 學 者, 則 可 推 林 明 鏘 教 授 176 不 過 吾 人 須 注 意 的 是, 德 國 戰 後 之 所 以 提 出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理 論, 以 取 代 方 針 條 款 學 說, 除 了 是 學 者 對 於 憲 法 上 是 類 規 範 性 質 的 觀 念 轉 變 外, 基 本 法 本 身 對 於 憲 法 規 範 性 質 之 理 解, 更 同 時 提 供 了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理 論 的 法 源 基 礎 因 為 依 據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規 定, 立 法 者 受 憲 法 秩 序 之 拘 束, 執 行 權 ( 行 政 ) 及 司 法 則 受 到 法 律 與 法 之 拘 束 177 因 此, 較 有 疑 問 的 是, 我 國 憲 法 本 文 裡 欠 缺 類 似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的 明 文, 惟 鑑 於 憲 法 第 171 條 及 第 172 條 等 規 定, 我 國 憲 法 對 於 憲 法 規 範 本 身 之 法 規 範 拘 束 力 的 理 解 其 實 道 理 是 與 德 國 基 本 法 相 同, 所 以 其 背 後 的 法 理 可 以 說 是 相 同 的 2003 年 6 月, 頁 118 林 明 鏘, 論 基 本 國 策 以 環 境 基 本 國 策 為 中 心, 收 錄 於 李 鴻 禧 教 授 六 祑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現 代 國 家 與 憲 法 李 鴻 禧 教 授 六 祑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台 北 : 月 旦,1997 年, 頁 1465-1504 陳 新 民, 憲 法 學 釋 論 三 版,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9 年, 頁 860-870 173 有 關 憲 法 委 託 的 部 份, 請 參 閱 陳 新 民, 論 憲 法 委 託 之 理 論,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上 冊,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1 年, 頁 48-74 174 林 紀 東,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 ( 四 ) 三 版, 台 北 : 三 民,1986 年, 頁 247-249 175 陳 新 民, 論 憲 法 委 託 之 理 論,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上 冊 ),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0 年, 頁 37 以 下 ---------, 論 社 會 基 本 權 利,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 上 冊 ),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0 年, 頁 95 以 下 ---------, 憲 法 學 釋 論 五 版,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2005 年, 頁 896 以 下 176 同 註 172, 林 明 鏘 書 177 同 註 171, 頁 346 74

如 同 前 述, 有 關 我 國 基 本 國 策 之 重 新 詮 釋, 陳 新 民 教 授 在 此 所 使 用 的 憲 法 委 託 的 概 念, 有 其 他 學 者 認 為, 其 實 憲 法 委 託 與 德 國 近 年 來 較 常 使 用 的 立 法 委 託 其 實 是 相 同 的 但 是 關 於 立 法 委 託 以 及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又 有 何 不 同? 首 先, 就 規 範 內 容 而 言, 立 法 委 託 與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均 是 憲 法 對 於 國 家 行 使, 一 般 性 或 針 對 某 一 事 項, 具 有 目 標, 方 向 性, 而 所 設 定 的 當 為 義 務 不 過 相 對 於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的 規 範 內 容, 比 較 涉 及 國 家 總 體 政 治 之 決 定 問 題 立 法 委 託, 則 侷 限 於 細 部 性 問 題 其 實 兩 者 的 差 異, 在 此 只 是 量 的 區 別 178 其 次, 就 規 範 效 力 方 面, 相 對 於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是 針 對 國 家 各 機 關 所 為 的 拘 束 指 令, 無 論 立 法 行 政 或 司 法 均 屬 被 課 與 義 務 的 對 象 ; 立 法 委 託, 顧 名 思 義, 則 是 憲 法 規 範 中, 具 有 明 確 或 可 得 知 對 於 立 法 者 課 以 某 特 定 立 法 作 為 義 務 的 條 文 規 定 因 此, 在 被 課 與 義 務 的 對 象 上, 立 法 委 託 只 是 針 對 立 法 者 所 發 出 的 指 令 然 而 由 於 立 法 委 託 在 規 範 內 容 上 正 是 對 於 某 特 定 問 題 所 做 的 行 為 與 目 標 設 定, 所 以 行 政 或 司 法 機 關 縱 然 不 是 立 法 委 託 的 直 接 拘 束 對 象, 但 是 這 兩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時, 原 則 上 仍 應 衡 量 立 法 委 託 規 範 的 價 值 決 定, 間 接 地 再 解 釋 法 律 時, 作 出 最 適 宜 立 法 委 託 規 範 所 設 定 之 目 標 的 取 向 決 定 ( 合 憲 性 解 釋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的 規 定, 由 於 本 項 指 出 國 家 有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的 義 務, 以 求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的 目 標, 其 為 前 開 所 謂 的 國 家 目 標 規 定, 甚 屬 至 明 因 此 在 此 目 標 之 下, 國 家 機 關, 無 論 立 法 權 或 其 他 的 四 權, 於 其 執 行 職 務 時, 均 應 遵 守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的 行 為 義 務, 而 受 其 拘 束 此 外,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2 項 前 段 的 規 定, 由 於 較 為 具 體, 並 明 確 指 出 其 辦 法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在 性 質 上 偏 向 立 法 委 託, 所 以 直 接 受 其 拘 束 的, 主 要 為 立 法 者 至 於 立 法 者 何 時 立 法 如 何 立 法, 原 則 上 享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形 成 空 間 ( 立 法 裁 量 ) 179, 惟 立 法 者 非 可 毫 無 作 為, 否 則 還 是 可 能 構 成 立 法 怠 惰 而 有 違 憲 法 的 委 託 意 旨 其 次, 上 開 條 文 除 了 具 有 憲 法 委 託 的 旨 趣 之 外, 其 中 尚 且 揭 櫫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保 障 的 基 本 決 定, 諸 如 多 元 文 化 依 民 族 意 願 維 護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化 保 障 政 治 參 與 等, 故 上 開 條 文 尚 可 作 為 憲 法 價 值 決 定 的 規 範 條 款, 構 成 國 家 權 力 的 界 限, 從 而 立 法 者 於 制 定 相 關 法 律, 或 行 政 司 法 機 關 178 同 註 172, 頁 347 179 李 建 良, 論 立 法 裁 量 之 憲 法 基 礎 理 論, 憲 政 時 代, 第 26 卷 第 2 期,2000 年 10 月, 頁 45-121 75

在 解 釋 或 適 用 相 關 規 定 時, 必 須 合 乎 其 意 旨, 否 則 亦 有 構 成 違 憲 之 可 能 180 從 上 述 學 說 可 知, 基 本 國 策 是 具 有 法 的 拘 束 力, 但 是 與 基 本 權 利 的 法 效 力 不 同 因 為 基 本 權 利 乃 具 有 人 民 之 主 觀 權 利 效 力 ; 基 本 國 策 乃 憲 法 對 於 國 家 的 客 觀 政 策 指 引, 雖 有 拘 束 國 家 各 機 關 的 效 果, 但 並 不 具 有 主 觀 權 利 的 性 質 因 此, 人 民 不 得 本 於 基 本 國 策 的 規 定 直 接 向 國 家 請 求 給 付 ; 但 是 人 民 可 以 藉 由 其 他 憲 政 原 則 ( 例 如 : 平 等 權 ), 或 國 家 機 關 為 實 現 基 本 國 策 已 經 制 定 的 法 律, 來 獲 得 向 國 家 機 關 請 求 給 付 之 主 觀 權 利 ( 衍 生 性 請 求 權 ) 故 此, 基 本 國 策 具 有 法 拘 束 力, 其 拘 束 力 僅 發 生 在 國 家 機 關 上, 並 不 直 接 及 於 一 般 人 民 三 小 結 站 在 憲 法 是 保 障 人 民 的 立 場, 其 實 不 論 是 是 人 權 憲 章 還 是 基 本 國 策 章, 其 最 終 目 的 應 該 都 是 相 同 的! 陳 新 民 師 解 釋, 由 於 我 國 憲 法 與 德 國 威 法 憲 法 不 同, 並 未 將 基 本 國 策 之 規 定, 置 於 憲 法 的 人 權 規 定 中, 而 是 在 憲 法 第 二 章 人 民 之 權 利 義 務 外, 另 闢 專 章, 即 第 十 三 章 來 規 定 因 此, 在 解 釋 上 與 規 定 的 效 力 上, 極 容 易 使 人 認 為 基 本 國 策 與 人 權 規 定 不 同, 而 僅 有 方 針 條 款 的 性 質 然 若 吾 人 以 基 本 國 策 乃 國 家 發 展 的 基 本 方 針, 且 期 待 國 家 權 力, 特 別 是 立 法 權, 應 有 所 為 有 所 不 為 時, 基 本 國 策 的 目 的, 實 與 憲 法 的 人 權 規 定 完 全 一 樣 因 此, 一 個 規 範, 應 該 置 於 憲 法 的 前 言 憲 法 人 權 章 或 基 本 國 策 章, 僅 是 制 憲 者 對 於 憲 法 章 節 的 安 排, 而 非 對 該 規 範 內 容 有 任 何 性 質 與 效 力 ( 拘 束 力 ) 上 的 差 別 認 知 再 者, 基 本 國 策 的 規 定, 亦 有 部 分 具 備 人 權 條 款 的 性 質 就 此 部 分, 可 認 為 應 適 用 有 關 人 權 的 理 念, 加 以 保 障 與 限 制 不 過, 基 本 國 策 中 具 有 人 權 性 質 的 條 款, 大 體 上 不 是 屬 於 傳 統 的 古 典 的 人 權 條 款, 而 是 所 謂 的 社 會 基 本 權 利 這 類 新 興 的 人 權 181 吾 人 必 須 肯 定, 第 三 代 人 權 的 興 起, 一 方 面 帶 動 了 人 權 理 念 的 再 進 化, 另 一 方 面 則 拓 展 了 新 的 憲 法 思 維, 尤 其 對 於 個 人 尊 嚴 與 族 群 尊 嚴 之 間 的 聯 繫 關 係,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與 肯 認 個 人 尊 嚴 的 實 現, 除 了 與 個 人 成 就 相 關 外, 還 與 所 屬 的 文 化 尊 嚴 緊 密 結 合 在 個 人 自 我 的 認 同 中, 也 包 含 了 文 化 的 認 同 既 然 吾 人 肯 定 母 語 受 教 權 在 憲 法 位 階 的 基 本 權, 最 佳 的 保 障 還 是 直 接 明 定 在 憲 法 之 中 當 然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可 以 是 憲 法 的 進 一 步 具 體 化 或 再 宣 示, 而 且 我 國 憲 法 又 有 第 22 條 的 概 括 規 定, 因 此 似 乎 教 育 權 的 憲 法 效 力 不 成 問 題 但 是 也 不 要 忘 了, 由 立 法 者 所 賦 予 的, 也 可 由 立 法 者 所 剝 奪 ( 限 縮 ) 因 此 站 在 教 育 改 180 曾 大 千, 論 教 育 基 本 權 的 內 涵 與 功 能, 教 育 政 策 論 壇, 第 6 卷 第 1 期,2003 年 2 月, 頁 85 181 陳 新 民 師 解 釋 說 : 在 基 本 國 策 中 的 規 定, 可 以 作 為 人 權 的 特 殊 保 障 或 特 別 限 制 條 款 的 來 源 又 憲 法 第 23 條 提 供 了 人 權 一 般 公 益 性 質, 基 本 國 策 則 提 供 特 殊 的 公 益 性 質 76

革 的 立 場, 似 乎 亦 應 積 極 推 動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權 入 憲, 將 許 多 教 育 中 基 本 而 重 要 的 內 容 由 政 策 層 次 拉 高 到 基 本 權 層 次, 如 此 一 來 這 些 領 域 就 不 再 是 行 政 機 關 或 國 會 所 能 任 意 形 成 的 部 分, 公 權 力 之 作 用 將 構 成 對 基 本 權 之 干 預 兩 者 在 法 規 範 體 系 中 當 然 有 迥 然 不 同 之 意 義 在 人 類 社 會 進 展 中, 教 育 扮 演 了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處 在 一 個 民 主 開 放 和 多 元 的 社 會, 健 全 教 育 的 基 本 要 求, 就 是 教 育 體 制 法 制 化, 讓 教 育 發 展 回 歸 法 治 而 非 人 治, 才 不 至 於 造 成 人 存 政 舉 人 亡 政 息 的 窘 境, 因 為 教 育 乃 是 一 個 需 要 持 續 性 長 遠 性 與 全 面 性 的 發 展, 也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確 保 學 習 者 的 最 大 權 益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制 定 至 今 已 有 近 五 十 年 的 歷 史, 當 時 的 環 境 很 難 預 料 到 五 十 年 後 的 發 展, 因 此 現 行 條 文 的 保 障 在 當 今 的 社 會, 似 乎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而 有 待 修 正 關 於 目 前 炙 手 可 熱 的 族 群 議 題, 未 來 該 如 何 在 憲 法 中 獲 得 實 踐, 除 了 法 學 上 如 何 正 確 設 計 一 種 集 體 權 的 制 度, 使 弱 勢 族 群 在 社 會 上 能 發 揮 其 效 益 ;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於 族 群 本 身 的 意 識 與 認 同, 以 及 社 會 中 各 族 群 間 是 否 能 以 同 舟 共 濟 的 心 態 共 同 為 台 灣 創 造 更 和 諧 美 好 多 樣 的 未 來 第 三 項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ㄧ 重 要 釋 字 目 前 我 國 與 母 語 受 教 權 有 關 的 大 法 官 釋 字 並 未 曾 出 現 過, 但 是 教 育 相 關 的 釋 字 近 年 亦 出 現 不 少 重 要 的 概 念 與 突 破, 主 要 是 針 對 憲 法 第 11 條 表 意 自 由 的 講 學 自 由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學 術 自 由 以 及 大 學 自 治 與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的 大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救 濟 計 有 釋 字 第 380 號 第 382 號 第 450 號 及 第 563 號 解 釋 解 釋 文 如 下 : ( 一 ) 釋 字 第 380 號 解 釋 文 憲 法 第 11 條 關 於 講 學 自 由 之 規 定, 係 對 學 術 自 由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 就 大 學 教 育 而 言, 應 包 含 研 究 自 由 教 學 自 由 及 學 習 自 由 等 事 項 大 學 法 第 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其 自 治 權 之 範 圍, 應 包 含 直 接 涉 及 研 究 與 教 學 之 學 術 重 要 事 項 大 學 課 程 如 何 訂 定, 大 學 法 未 定 有 明 文, 然 因 直 接 與 教 學 學 習 自 由 相 關, 亦 屬 學 術 之 重 要 事 項, 為 大 學 自 治 之 範 圍 憲 法 第 162 條 固 規 定 : 全 國 公 私 立 之 教 育 文 化 機 關, 依 法 律 受 國 家 監 督 則 國 家 對 於 大 學 自 治 之 監 督, 應 於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為 之, 並 須 符 合 憲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大 學 之 必 修 課 程, 除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外, 其 77

訂 定 亦 應 符 合 上 開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3 項 規 定 : 各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大 學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研 訂 之 惟 大 學 法 並 未 授 權 教 育 部 邀 集 各 大 學 共 同 研 訂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定 內 容 即 不 得 增 加 大 學 法 所 未 規 定 之 限 制 又 同 條 第 1 項 後 段 各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畢 業 之 規 定, 涉 及 對 畢 業 條 件 之 限 制, 致 使 各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之 訂 定 實 質 上 發 生 限 制 畢 業 之 效 果, 而 依 大 學 法 第 23 條 第 25 條 及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規 定, 畢 業 之 條 件 係 屬 大 學 自 治 權 範 疇 是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1 項 後 段 逾 越 大 學 法 規 定, 同 條 第 三 項 未 經 大 學 法 授 權, 均 與 上 開 憲 法 意 旨 不 符,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屆 滿 一 年 時, 失 其 效 力 相 關 法 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1 162 23 條 ;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3 條 ; 大 學 法 第 1 11 23 25 4 8 條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2~3 條 ( 二 ) 釋 字 第 382 號 解 釋 文 各 級 學 校 依 有 關 學 籍 規 則 或 懲 處 規 定, 對 學 生 所 為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行 為,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分 並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自 屬 對 人 民 憲 法 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此 種 處 分 行 為 應 為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受 處 分 之 學 生 於 用 盡 校 內 申 訴 途 徑, 未 獲 救 濟 者, 自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行 政 法 院 41 年 判 字 第 6 號 判 例, 與 上 開 意 旨 不 符 部 分, 應 不 予 援 用, 以 符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及 訴 訟 權 之 意 旨 相 關 法 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5~18 77 83 條 ; 訴 願 法 第 1 條 ;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1 條 ( 三 ) 釋 字 第 450 號 解 釋 文 大 學 自 治 屬 於 憲 法 第 11 條 講 學 自 由 之 保 障 範 圍, 舉 凡 教 學 學 習 自 由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均 屬 大 學 自 治 之 項 目, 又 國 家 對 大 學 之 監 督 除 應 以 法 律 明 定 外, 其 訂 定 亦 應 符 合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業 經 本 院 釋 字 第 380 號 解 釋 釋 示 在 案 大 學 於 上 開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之 範 圍 內, 就 其 內 部 組 織 亦 應 享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自 主 組 織 權 各 大 學 如 依 其 自 主 之 決 策 認 有 提 供 學 生 修 習 軍 訓 或 護 理 課 程 之 必 要 者, 自 得 設 置 與 課 程 相 關 之 單 位, 並 依 法 聘 任 適 當 之 教 學 人 員 惟 大 學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第 3 項 明 定 大 學 應 設 置 軍 訓 室 並 配 置 人 員,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此 一 強 制 性 規 定, 有 違 憲 法 保 障 大 學 自 治 之 意 旨,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屆 滿 一 年 時 失 其 效 力 相 關 法 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1 條 ; 大 學 法 第 11 條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78

( 四 )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文 憲 法 第 11 條 之 講 學 自 由 賦 予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與 學 習 之 自 由, 並 於 直 接 關 涉 教 學 研 究 之 學 術 事 項, 享 有 自 治 權 國 家 對 於 大 學 之 監 督, 依 憲 法 第 162 條 規 定, 應 以 法 律 為 之, 惟 仍 應 符 合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是 立 法 機 關 不 得 任 意 以 法 律 強 制 大 學 設 置 特 定 之 單 位, 致 侵 害 大 學 之 內 部 組 織 自 主 權 ; 行 政 機 關 亦 不 得 以 命 令 干 預 大 學 教 學 之 內 容 及 課 程 之 訂 定, 而 妨 礙 教 學 研 究 之 自 由, 立 法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規 範 密 度, 於 大 學 自 治 範 圍 內, 均 應 受 適 度 之 限 制 ( 參 照 本 院 釋 字 第 380 號 及 第 450 號 解 釋 ) 碩 士 學 位 之 頒 授 依 中 華 民 國 83 年 4 月 27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於 研 究 生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提 出 論 文,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此 乃 國 家 本 於 對 大 學 之 監 督 所 為 學 位 授 予 之 基 本 規 定 大 學 自 治 既 受 憲 法 制 度 性 保 障, 則 大 學 為 確 保 學 位 之 授 予 具 備 一 定 之 水 準, 自 得 於 合 理 及 必 要 之 範 圍 內, 訂 定 有 關 取 得 學 位 之 資 格 條 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於 85 年 6 月 14 日 訂 定 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規 定, 各 系 所 得 自 訂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提 出 論 文 前 先 行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 第 2 點 第 1 項 ), 該 校 民 族 學 系 並 訂 定 該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要 點, 辦 理 碩 士 候 選 人 學 科 考 試, 此 項 資 格 考 試 之 訂 定, 未 逾 越 大 學 自 治 之 範 疇, 不 生 憲 法 第 23 條 之 適 用 問 題 大 學 學 生 退 學 之 有 關 事 項,83 年 1 月 5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大 學 法 未 設 明 文 為 維 持 學 術 品 質, 健 全 學 生 人 格 發 展, 大 學 有 考 核 學 生 學 業 與 品 行 之 權 責, 其 依 規 定 程 序 訂 定 有 關 章 則, 使 成 績 未 符 一 定 標 準 或 品 行 有 重 大 偏 差 之 學 生 予 以 退 學 處 分, 亦 屬 大 學 自 治 之 範 疇 ; 立 法 機 關 對 有 關 全 國 性 之 大 學 教 育 事 項, 固 得 制 定 法 律 予 以 適 度 之 規 範, 惟 大 學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仍 享 有 自 主 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暨 同 校 民 族 學 系 前 開 要 點 規 定, 民 族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兩 次 未 通 過 學 科 考 試 者 以 退 學 論 處, 係 就 該 校 之 自 治 事 項 所 為 之 規 定, 與 前 開 憲 法 意 旨 並 無 違 背 大 學 對 學 生 所 為 退 學 之 處 分 行 為, 關 係 學 生 權 益 甚 鉅, 有 關 章 則 之 訂 定 及 執 行 自 應 遵 守 正 當 程 序, 其 內 容 並 應 合 理 妥 適, 乃 屬 當 然 相 關 法 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11 23 158 162 條 ;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8 條 ; 大 學 法 第 25 條 ; 大 學 法 第 1 17 25 25-1 條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4 6 條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二 內 涵 分 析 79

這 幾 年 來 大 法 官 秉 持 著 打 破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特 別 是 針 對 涉 及 身 分 關 係 喪 失 的 處 分, 例 如 學 生 的 退 學 處 分 ( 釋 字 第 382), 許 其 被 處 分 者 得 進 行 訴 願 提 起 救 濟, 惟 民 國 84 年 6 月 23 日 公 佈 的 釋 字 第 382 號 出 現 後, 大 學 法 ( 民 國 83 年 8 月 修 正 公 佈 ) 尚 未 修 正, 除 了 學 生 代 表 應 出 席 有 關 其 學 業 及 獎 懲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的 會 議 外, 並 無 其 他 有 關 申 訴 的 制 度 規 定 182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380 號 與 釋 字 第 450 號 解 釋, 承 認 了 大 學 擁 有 自 治 的 權 限 在 釋 字 380 號 解 釋 中, 大 法 官 承 認 大 學 擁 有 學 術 自 由, 可 以 在 教 學 研 究 及 學 習 方 面 享 有 自 治 權 所 以, 大 學 教 授 在 研 究 與 講 學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關 於 學 生 應 接 受 何 種 教 學 內 容? 應 盡 哪 些 義 務? 例 如, 應 經 過 何 種 考 試 考 試 的 評 判 標 準 等 等 所 謂 的 學 業 要 求, 都 是 屬 於 大 學 自 治 的 範 圍 釋 字 380 號 解 釋 基 於 法 律 保 留 的 原 則, 認 為 本 號 解 釋 所 涉 及 的 教 育 部 利 用 訂 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畢 業 的 規 定, 並 未 在 大 學 法 中 獲 得 授 權 的 依 據, 因 此 違 反 了 法 律 保 留 的 原 則, 而 宣 布 該 施 行 細 則 違 憲 故 釋 字 380 號 雖 然 將 大 學 自 治 與 法 律 保 留 的 原 則 並 重, 但 基 本 上 仍 是 偏 重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來 確 認 子 法 不 能 逾 越 母 法 的 規 定 大 法 官 重 視 大 學 自 治 逾 於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者, 是 在 87 年 3 月 27 日 公 布 的 釋 字 第 450 號 解 釋 本 號 解 釋 除 了 重 申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的 講 學 自 由 之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了 舉 凡 教 學 學 習 自 由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都 屬 於 大 學 自 治 之 項 目, 且 將 大 學 自 治 的 發 散 效 力 及 於 大 學 的 建 制 方 面 因 此, 即 使 當 時 的 大 學 法 (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明 白 規 定 大 學 應 設 置 軍 訓 室 及 護 理 室, 以 講 授 相 關 課 程, 本 號 解 釋 認 為 已 侵 犯 了 大 學 自 治 的 原 則 而 違 憲 相 較 於 釋 字 第 380 號 的 見 解, 本 號 解 釋 明 顯 的 認 為, 即 使 沒 有 違 反 法 律 保 留 的 原 則, 但 大 學 自 治 的 重 要 性, 應 獲 立 法 者 的 尊 重 因 此, 大 學 自 治 的 重 要 性 顯 然 不 低 於 法 律 保 留 到 底 大 學 自 治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間 天 平 孰 輕 孰 重? 陳 師 以 為 大 學 的 自 治, 在 相 當 程 度 可 比 擬 國 會 的 自 治, 為 了 達 到 該 自 治 體 的 任 務, 國 家 法 律 應 該 給 予 最 少 及 最 必 要 的 限 制 大 學 作 為 自 治 權 的 享 有 者,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其 學 術 名 聲 地 位, 這 正 是 公 法 學 上 稱 為 人 格 發 展 權 的 寫 照 而 釋 字 第 450 號, 正 是 發 揮 了 大 學 自 治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最 佳 的 寫 照, 制 止 了 立 法 者 對 大 學 不 當 的 限 制 183 而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大 法 官 開 宗 明 義 闡 釋 憲 法 第 11 條 的 保 障, 認 為 憲 法 第 11 條 講 學 自 由 賦 予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與 學 習 的 自 由, 並 於 直 接 關 涉 教 學 研 究 的 學 術 事 項, 享 有 自 治 權 國 家 對 於 大 學 的 監 督, 依 照 憲 法 第 162 條 的 規 定, 也 182 陳 新 民, 大 學 自 治 的 保 障 與 極 限,2001 年 8 月 13 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46.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0 月 17 日 183 同 註 180 80

應 以 法 律 為 之, 惟 仍 需 符 合 大 學 自 治 的 原 則, 並 重 申 釋 字 第 380 號 以 及 第 450 號 解 釋 立 法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大 學 內 部 的 干 預 最 後, 大 法 官 更 進 一 步 對 本 解 釋 所 涉 及 的 案 件 做 了 具 體 的 解 釋, 並 提 出 對 大 學 生 退 學 一 事 的 憲 法 觀 點, 就 是 學 生 的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育 權, 國 家 應 於 保 障 大 法 官 認 為 由 於 退 學 以 及 類 似 處 分, 對 於 學 生 受 教 權 影 響 甚 深, 退 學 規 定 必 須 合 理 妥 適, 同 時 訂 定 與 執 行 必 須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惟 退 學 相 關 事 項, 大 法 官 認 為 其 仍 屬 大 學 自 治 的 範 疇 故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又 再 度 重 申 大 學 自 治 的 重 要 性 三 深 度 探 討 近 年 來 大 法 官 對 於 大 學 自 治 的 保 障 以 及 破 除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有 著 相 當 的 努 力 釋 字 第 380 號 與 450 號 主 要 在 探 討 大 學 自 治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第 563 號 解 釋, 在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出 現 了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育 權 關 於 大 學 自 治 與 學 生 退 學 處 分 之 關 係, 從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89 年 訴 字 第 1833 號 判 決, 到 最 高 法 院 91 年 度 判 字 第 467 號 判 決, 至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學 習 自 由 也 一 再 與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牽 扯 一 起 一 個 學 術 自 由 的 大 學 法 制 問 題, 仍 習 慣 被 誤 會 成 受 教 權 來 處 理, 這 跟 立 法 機 關 的 定 義 不 清 有 關 外, 也 因 為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 條 的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規 定 在 一 起, 而 學 習 權 在 字 義 上 又 易 與 學 習 自 由 混 淆 到 底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是 來 自 學 術 自 由 還 是 教 育 基 本 權?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是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第 一 條 的 學 習 權 嗎? 究 竟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是 否 等 同 中 小 學 的 學 習 權 和 受 教 權? 89 年 訴 字 第 1833 號 判 決 引 出 了 學 習 自 由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做 為 二 一 退 學 規 定 的 違 憲 理 由, 許 育 典 認 為 其 實 是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號 所 種 下 的 因 因 為 原 本 僅 要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的 突 破 就 可 以 解 決 的 權 利 救 濟 問 題, 然 而 該 號 解 釋 確 將 個 案 延 伸 至 各 級 學 校, 並 引 出 一 句 人 民 憲 法 上 有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而 本 文 個 案 又 是 大 學 生, 因 此 才 會 誤 解 大 學 生 在 憲 法 上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加 上,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 條 及 第 8 條 第 2 項 的 規 定 教 育 基 本 法 被 認 為 是 教 育 憲 法, 但 是 整 部 法 律 未 定 義 學 習 權 和 受 教 育 權, 所 以 被 認 為 規 範 從 小 到 大 所 有 的 教 育 內 容 184 因 此, 首 要 便 是 將 學 習 權 受 教 權 學 習 自 由 與 學 術 自 由 的 關 係 及 區 別 釐 清 所 謂 的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應 指 憲 法 第 21 條 的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權 而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 中 小 學 生 ), 等 同 於 ( 國 民 ) 教 育 基 本 權, 不 同 於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而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乃 源 自 於 憲 法 第 11 條, 只 是 學 術 自 由 的 保 護 法 益, 並 非 獨 立 的 184 許 育 典, 學 習 自 由 VS. 學 習 權 / 受 教 育 權 從 學 術 自 由 評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網 址 : http://www.css.ncku.edu.tw/so/paper/93_5.pdf,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0 月 17 日 81

基 本 權, 其 受 保 護 的 目 的 必 須 與 學 術 自 由 的 實 踐 有 關 185 總 結 來 說, 針 對 教 育 基 本 權 在 我 國 憲 法 上 的 觀 察, 可 區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 一 個 是 以 中 小 學 生 人 格 自 由 開 展 為 核 心 的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權 ; 另 一 個 則 是 學 術 自 由 對 大 學 生 學 習 自 由 的 保 障 前 者 是 一 個 完 全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國 家 透 過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規 定, 負 有 提 供 教 育 給 付 的 義 務, 這 明 確 符 合 了 教 育 基 本 權 的 社 會 權 性 格 但 是 後 者 祇 是 一 個 基 本 權 ( 學 術 自 由 ) 的 保 護 法 益,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仍 以 追 求 學 術 自 由 為 目 的, 而 無 法 歸 納 教 育 基 本 權 如 此 一 來, 台 灣 教 育 法 的 建 構 雛 形 也 隨 著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的 保 障 而 形 成 其 輪 廓 從 不 同 教 育 法 制 所 欲 落 實 的 不 同 基 本 權, 可 進 一 步 了 解 台 灣 教 育 行 政 的 實 踐 導 向 : 學 校 行 政 必 須 以 促 進 中 小 學 生 人 格 自 由 開 展 為 目 的, 而 大 學 行 政 設 應 該 以 促 進 學 術 自 由 為 目 的 186 第 二 節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定 第 一 項 教 育 基 本 法 一 概 念 說 明 ( 一 ) 立 法 沿 革 教 育 乃 百 年 樹 人 的 大 業, 多 年 來 我 國 的 教 育 發 展 方 針, 僅 有 憲 法 第 21 條 以 及 基 本 國 策 的 教 育 文 化 節 等 有 所 規 定, 雖 然 共 有 12 條 之 多, 但 仍 有 許 多 規 範 不 足 或 引 起 爭 議 之 處, 例 如 教 育 目 標 教 育 方 針 以 及 人 民 的 學 習 權 父 母 的 教 育 選 擇 權 私 人 興 學 等 皆 無 一 個 明 確 的 依 據 但 是 教 育 在 人 類 社 會 中 畢 竟 扮 演 了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教 育 不 應 該 是 人 治 而 是 法 治 的, 才 不 會 造 成 人 存 政 舉 人 亡 政 息 被 稱 為 教 育 憲 法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其 立 法 過 程 前 後 歷 時 六 年, 大 致 可 分 為 醞 釀 期 提 議 期 倡 導 期 研 議 期 審 議 期 187 1 醞 釀 期 1986 年 台 大 自 由 之 愛 運 動 首 次 提 及 教 育 基 本 法, 並 提 出 大 學 改 革 方 案, 認 為 關 於 教 育 目 的 方 針 行 政 權 限 等 基 本 原 則, 應 該 有 一 明 確 的 規 範, 是 最 早 對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看 法 2 提 議 期 最 初 由 教 育 人 士 提 出 的 看 法, 遲 至 1993 年 才 有 立 委 提 案 立 法 3 倡 導 期 1994 年 2 月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召 開 制 定 教 育 基 本 法 籌 備 會,4 月 7 日 參 與 410 教 育 改 革 運 動 之 各 團 體 正 式 對 外 發 表 教 育 基 本 法 建 議 草 案 19 條 4 研 議 期 由 於 教 改 團 體 的 呼 籲 和 立 委 的 提 案,1996 年 前 吳 京 部 長 終 於 承 諾 立 法, 所 以 教 育 部 便 開 始 進 行 法 案 的 研 擬 5 審 議 期 最 後 終 於 在 1999 年 6 月 4 日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並 於 同 年 6 月 23 日 正 185 同 註 180 186 同 註 180 187 吳 清 山,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教 育 革 新, 收 錄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相 關 議 題 研 討 會 計 畫 書, 高 雄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2000 年 6 月 15-6 月 16 日, 頁 1-15 82

式 公 佈 實 施, 作 為 我 國 新 一 階 段 教 育 推 動 的 依 歸 ( 二 ) 教 育 憲 法 由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並 沒 有 引 用 憲 法 任 何 關 於 教 育 文 化 的 規 定 為 依 據, 到 底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位 階 為 何? 有 認 為 因 為 是 由 立 法 院 制 定, 其 不 論 外 在 形 式 規 範 位 階, 都 與 一 般 法 律 並 無 不 同, 因 此 應 僅 具 有 一 般 法 律 相 同 位 階 並 不 是 在 取 代 憲 法 關 於 教 育 制 定 的 規 定 不 過,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教 育 基 本 法 從 形 式 上 的 地 位 來 看, 是 相 當 於 將 憲 法 有 關 教 育 事 項 的 規 定, 進 一 步 加 以 具 體 化 的 憲 法 附 屬 法 律, 也 可 以 說 是 一 切 教 育 法 令 的 總 則 性 規 定, 同 時 也 是 整 個 教 育 法 體 系 的 根 本 規 範 另 外 從 實 質 面 來 看,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過 程 中, 如 能 基 於 全 民 對 教 育 的 普 遍 共 識 並 認 同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則 其 所 產 生 的 實 質 規 範 效 力, 可 相 當 於 一 部 教 育 憲 法, 具 有 補 充 憲 法 教 育 條 款 之 不 足 保 障 教 育 上 的 基 本 人 權 規 範 並 指 引 未 來 整 體 教 育 法 制 及 教 育 活 動 發 展 方 面 的 功 能 188 吾 人 以 為,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的 確 開 啟 教 育 改 革 的 一 扇 大 門, 並 於 基 本 法 中 規 定 了 許 多 抽 象 概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各 種 教 育 相 關 的 法 令 也 都 是 以 教 育 基 本 法 為 制 定 的 法 源, 實 踐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理 念 與 目 標, 所 以 可 以 說 具 有 母 法 的 性 質 而 一 般 在 探 討 教 育 問 題 時, 也 多 以 教 育 基 本 法 為 源 頭, 可 見 人 民 已 逐 漸 產 生 共 識, 並 肯 認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位 階, 所 以 即 使 不 能 稱 為 教 育 憲 法, 至 少 可 以 說 是 教 育 的 根 本 法 或 總 論 二 內 涵 分 析 ( 一 ) 法 條 分 析 教 育 基 本 法 共 設 有 17 條, 而 與 本 文 探 討 的 主 軸 母 語 受 教 權 相 關 且 重 要 的 條 文 分 別 是 第 1 2 3 4 與 第 8 條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明 定 立 法 宗 旨 教 育 基 本 法 開 宗 明 義 以 學 習 權 為 核 心 以 保 障 人 民 的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 並 確 立 教 育 的 基 本 方 針 第 1 條 為 保 障 人 民 學 習 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確 立 教 育 基 本 方 針 特 制 定 本 法 2 確 定 教 育 主 體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的 主 體, 且 學 習 者 才 是 教 育 權 的 主 體 而 教 師 父 母 負 有 協 助 188 周 志 宏 等, 重 繪 教 育 新 圖 像 教 育 基 本 法 Q&A, 台 北 : 稻 鄉,1997 年, 頁 34 83

實 踐 教 育 目 的 之 義 務 第 2 條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教 育 之 目 的 以 培 養 人 民 健 全 人 格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文 涵 養 強 健 體 魄 及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能 力, 並 促 進 其 尊 重 人 權 生 態 環 境 及 對 不 同 國 家 族 群 性 別 宗 教 文 化 之 瞭 解 與 關 懷, 使 其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意 識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現 代 化 國 民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3 明 定 教 育 目 的 教 育 應 本 於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尊 重 人 性 等 原 則, 協 助 學 習 者 自 我 實 現 開 發 潛 能 第 3 條 教 育 之 實 施, 應 本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之 原 則, 以 人 文 精 神 及 科 學 方 法, 尊 重 人 性 價 值, 致 力 開 發 個 人 潛 能, 培 養 群 性, 協 助 個 人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4 學 習 機 會 均 等 人 民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不 論 任 何 條 件 基 本 上 都 應 該 一 律 平 等 惟 針 對 特 殊 族 群, 例 如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以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的 教 育, 因 為 具 有 特 殊 原 因, 故 應 立 法 特 殊 保 障 與 促 其 發 展 第 4 條 人 民 無 分 性 別 年 齡 能 力 地 域 族 群 宗 教 信 仰 政 治 理 念 社 經 地 位 及 其 他 條 件,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5 教 師 與 家 長 的 權 利 義 務 教 育 工 作 者 擁 有 工 作 權 待 遇 與 進 修 專 業 自 主 的 權 例, 應 以 法 律 加 以 保 障 之 ; 但 是 涉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的 群 益 問 題 時, 國 家 更 應 該 保 障 之 而 家 長 則 是 負 有 輔 導 教 育 子 女 之 責 任 教 育 選 擇 權 教 育 參 與 權 第 8 條 教 育 人 員 之 工 作 待 遇 及 進 修 等 權 利 義 務,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教 師 之 專 業 自 主 應 予 尊 重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育 權, 國 家 應 予 保 障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內, 家 長 負 有 輔 導 子 女 之 責 任 ; 並 得 為 其 子 女 之 最 佳 福 祉, 依 法 律 選 擇 受 教 育 之 方 式 內 容 及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之 權 利 學 校 應 在 各 級 政 府 依 法 監 督 下, 配 合 社 區 發 展 需 要, 提 供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 二 )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母 語 受 教 權 84

從 上 述 法 條 分 析, 母 語 受 教 權 有 無 受 到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保 障 呢? 根 據 上 述 章 節 的 說 明, 吾 人 已 肯 認 母 語 受 教 權 為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族 群 認 同 的 主 要 一 環, 應 該 隸 屬 於 學 生 學 習 權 受 教 權 的 範 圍, 自 應 受 到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保 障 而 且 教 師 與 家 長 有 權 利 也 有 義 務 協 助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實 踐 依 照 第 4 條 前 項 規 定, 乃 針 對 機 會 均 等, 為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 但 是 對 於 特 別 族 群 則 有 必 要 予 以 保 障 和 協 助 才 可 以 達 到 真 正 的 平 等, 是 實 質 上 的 平 等 由 於 過 去 國 語 政 策 的 推 行,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客 家 人 閩 南 人 的 母 語 遭 受 傷 害, 雖 然 九 年 一 貫 規 定 了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的 課 程, 但 是 每 週 只 有 一 節 加 上 課 程 排 擠 效 用 以 及 選 課 自 由 的 影 響 下, 據 調 查 發 現 客 語 開 課 有 每 況 愈 下 的 情 形 ( 詳 見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因 此, 根 據 教 育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客 家 人 乃 屬 於 語 言 的 弱 勢 族 群, 理 應 立 法 保 障 並 促 使 其 語 言 的 推 展 與 存 續 惟 目 前 我 國 除 了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有 制 定 特 殊 語 言 法 制 外, 客 語 並 無 受 到 相 關 立 法 的 保 障, 所 以 客 委 會 近 年 來 才 會 如 此 積 極 地 推 動 的 語 言 立 法 保 障, 就 是 看 到 語 言 保 障 沒 有 法 制 化 的 困 境 吾 人 從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可 以 得 出, 關 於 客 語 在 教 育 上 的 保 障 可 根 據 第 4 條 而 獲 得 法 源 依 歸, 制 定 特 別 法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在 教 育 上 母 語 受 教 的 權 益 三 肯 定 與 批 判 當 初 在 推 動 制 定 教 育 基 本 法 時, 教 育 部 對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原 本 是 採 取 反 對 的 立 場, 其 理 由 包 括 :1 憲 法 已 有 教 育 專 章 ;2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其 他 教 育 法 令 位 階 相 同 ;3 教 育 的 基 本 理 念 與 方 針 已 在 憲 法 與 各 教 育 法 令 中 有 所 規 定, 制 定 教 育 基 本 法 有 重 覆 之 虞 ;4 只 要 落 實 各 教 育 法 規 的 理 念, 人 民 的 受 教 育 權 就 可 以 落 實 189 然 而 對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林 師 肯 定 其 訂 立 的 意 義 190, 而 提 出 三 點 理 由 : 第 一 點 雖 然, 在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了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 僅 限 於 國 民 教 育 ), 但 是 國 家 應 提 供 如 何 的 國 民 教 育, 並 無 具 體 的 規 範 憲 法 第 158 條 至 第 167 條 及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的 規 定, 包 含 教 育 機 會 的 均 等 免 費 的 基 本 教 育 與 補 習 教 育 獎 學 金 的 設 置 地 區 教 育 的 均 衡 發 展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保 障 與 獎 勵 弱 勢 族 群 及 邊 遠 地 區 人 民 教 育 的 保 障 扶 助 及 促 進 以 及 國 家 對 教 育 機 構 的 監 督 等, 均 與 保 障 學 習 者 的 受 教 育 權 有 關, 但 其 並 非 給 與 人 民 權 利 的 規 定, 個 人 無 法 據 以 請 求 滿 足 其 學 習 的 條 件 因 此 經 由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具 體 規 定, 不 僅 可 以 依 現 實 環 境 具 體 落 實 189 周 志 宏, 教 育 基 本 法 初 探, 教 育 通 訊, 第 6 期, 網 址 :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13/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190 林 子 儀, 評 李 國 偉 教 授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理 念 分 析, 教 改 通 訊, 第 19 期, 網 址 :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19/04.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85

這 些 憲 法 的 委 託, 同 時 也 可 賦 予 人 民 請 求 權 的 基 礎 第 二 點 由 於 憲 法 是 規 範 個 人 與 國 家 之 間 及 政 府 部 門 彼 此 間 關 係, 私 人 與 私 人 之 間 並 不 受 憲 法 的 規 範 因 此,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生 與 私 立 學 校 間, 並 不 受 憲 法 規 範, 如 無 法 律 規 定, 憲 法 保 障 的 學 習 權 學 習 機 會 的 平 等 禁 止 性 別 或 種 族 歧 視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教 學 自 由 家 長 教 育 權 及 隱 私 權 等 等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即 會 落 空 經 由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適 當 規 範, 即 可 填 補 此 一 空 隙 第 三 點 為 落 實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學 習 自 由 及 積 極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尚 不 足 夠, 尚 須 經 由 法 律 建 構 一 個 好 的 教 育 體 制, 以 提 供 制 度 性 的 保 障 經 由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以 保 障 學 習 權 為 核 心, 以 尊 重 教 師 的 專 業 自 主 及 教 育 的 中 立 性, 適 度 地 劃 分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間 的 權 限, 建 構 一 個 合 理 的 教 育 制 度 及 教 育 行 政 體 系, 應 可 以 達 到 這 種 制 度 性 保 障 的 功 能 惟 林 師 亦 認 為 雖 然 教 育 基 本 法 有 其 必 要 性, 但 是 不 代 表 教 育 基 本 法 沒 有 任 何 疑 慮! 首 先, 需 考 量 教 育 權 的 問 題, 如 果 為 了 擴 大 保 障 之 範 圍 而 肯 定 教 育 權 為 一 種 獨 立 之 基 本 權, 此 時 也 必 須 同 時 考 量 教 育 權 到 底 要 保 障 什 麼? 它 的 性 質 為 何? 一 種 發 展 成 熟 的 基 本 權 應 該 具 有 較 為 清 楚 的 保 護 領 域, 也 就 是 所 謂 基 本 權 之 構 成 要 件 如 果 構 成 要 件 不 清, 要 在 具 體 問 題 中 檢 查 公 權 力 行 為 是 否 侵 害 了 該 基 本 權,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反 而 極 容 易 變 成 一 種 政 策 問 題, 而 成 為 立 法 者 的 裁 量 空 間, 不 容 易 被 判 定 違 憲 191 許 育 典 亦 認 為, 由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依 據 不 明, 使 得 學 習 權 與 受 教 權 的 保 障 變 成 一 種 教 育 政 策 的 問 題, 成 為 立 法 者 可 以 裁 量 的 空 間 另 外, 教 育 基 本 法 雖 然 是 台 灣 教 育 改 革 過 程 中 重 要 的 成 果, 但 是 卻 也 突 顯 立 法 者 欠 缺 體 系 性 的 思 考 教 育 連 結 基 本 法, 表 面 上 似 乎 適 用 所 有 的 教 育 制 度, 從 中 小 學 到 大 學, 但 是 仔 細 分 析 條 文 卻 又 未 必 如 此, 還 是 比 較 針 對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總 結 來 說, 雖 然 教 育 基 本 法 仍 有 立 法 不 夠 完 全 的 隱 憂 ( 例 如 關 於 大 學 自 治 高 中 職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的 部 份 ), 也 有 與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體 系 不 夠 一 致, 以 及 法 源 依 據 不 夠 明 確 (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的 法 源 依 據 為 何 ) 等 問 題,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地 修 正 與 檢 討 但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出 現, 回 應 了 民 間 的 呼 籲 落 實 了 國 際 社 會 的 共 識, 也 將 台 灣 的 教 育 改 革 帶 到 另 一 個 階 段 未 來, 隨 著 時 代 的 轉 變 環 境 的 需 求 以 及 人 民 知 識 與 自 覺 的 提 升, 教 育 基 本 法 勢 必 又 將 有 所 修 正 但 是 如 果 教 育 基 本 法 真 的 是 教 育 憲 法 的 話, 就 必 須 確 立 好 我 國 教 育 的 目 標 與 方 針, 並 推 動 與 促 進 我 國 教 育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才 是 好 的 立 法 191 許 育 典, 教 育 憲 法 與 教 育 改 革,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5 年, 頁 16-17 86

第 二 項 國 民 教 育 法 一 立 法 沿 革 國 民 教 育 法 是 影 響 國 民 教 育 發 展 重 要 的 依 歸 在 台 灣 現 行 的 國 民 教 育 又 可 稱 為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教 育 期 限 包 括 了 小 學 6 年, 國 中 3 年 為 了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提 高 兒 童 就 學 率, 先 後 又 制 定 了 國 民 教 育 法 國 民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等 等 自 2004 年 修 正, 國 民 教 育 開 始 從 教 育 高 權, 邁 向 :(1) 在 行 政 組 織 方 面, 偏 向 地 方 分 權 ;(2) 在 政 策 參 與 方 面, 強 調 分 享 決 定 ;(3) 在 組 織 溝 通 方 面, 兼 重 非 正 式 組 織 與 管 道 ;(4) 在 行 政 規 定 方 面, 改 採 鬆 綁 行 為 等 四 項 精 神 192 在 行 政 組 織 方 面, 偏 向 地 方 分 權 : 國 民 教 育 原 以 中 央 負 責 為 主,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的 修 訂, 國 民 教 育 屬 基 礎 教 育 自 當 配 合 基 層 行 政 要 求, 相 關 的 子 法 訂 定 工 作 也 應 改 由 地 方 負 責 行 政 權 力 的 分 散 使 地 方 權 責 明 確 化, 不 致 使 全 國 流 於 呆 板, 而 能 推 動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成 為 學 習 型 合 作 團 隊, 帶 領 國 教 型 態 走 向 多 元 化 在 決 策 形 成 方 面, 強 調 分 享 參 與 : 九 十 年 代 以 來, 學 者 在 教 育 問 題 上 建 立 了 SMD(shared-decisionmaking) 共 識, 認 為 與 兒 童 接 近 的 人, 將 可 對 兒 童 的 教 育 作 最 佳 決 定, 鼓 勵 教 師 家 長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該 說 出 更 多 相 關 的 建 議 因 此 國 教 事 務 之 決 定, 包 含 教 科 圖 書 的 選 用 校 長 遴 聘 教 務 會 議 之 召 開 等, 都 強 調 分 享 決 策 的 精 神 課 程 發 展 彈 性 化, 給 予 教 師 更 多 的 專 業 自 主 空 間, 校 務 決 策 民 主 化, 學 校 發 展 重 視 多 元 參 與, 老 師 期 望 家 長 的 需 要 都 具 重 要 意 義 在 組 織 溝 通 方 面, 兼 重 非 正 式 組 織 及 管 道 :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修 正, 事 實 上, 非 正 式 組 織 ( 法 定 之 院 會 委 員 會 ) 及 非 正 式 溝 通 ( 各 黨 各 派 各 次 級 團 體 ) 扮 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如 1999 年 修 正 法 案 時, 經 院 會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為 達 成 更 高 共 識, 二 讀 之 前 各 相 關 委 員 進 行 至 少 六 次 的 政 黨 協 商, 使 修 正 之 法 案 能 真 正 符 合 各 方 之 需 求 在 政 治 流 中 共 識 的 形 成 是 靠 協 商 而 非 說 服,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溝 通 彌 補 了 正 式 組 織 缺 乏 彈 性 的 形 式 化 運 作 在 行 政 規 定 方 面, 改 採 鬆 綁 作 為 : 過 去 齊 一 教 育 行 政 的 作 為, 中 央 以 唯 一 控 制 者 的 角 色, 萬 能 的 態 度 全 力 擔 負 起 國 家 大 計, 導 致 無 法 充 份 利 用 民 間 資 源 和 力 量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正 後 對 於 教 育 法 規 的 鬆 綁, 大 幅 提 供 民 間 參 與 192 陳 明 印, 從 教 育 行 政 的 觀 點 看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修 正 精 神 及 內 涵, 國 民 教 育,39:6,1999 年, 頁 25-36 87

教 育, 辦 理 實 驗 的 機 會, 是 因 應 時 代 需 求 的 作 法 二 內 涵 分 析 ( 一 ) 法 條 分 析 國 民 教 育 法 共 設 有 22 條, 而 與 本 文 探 討 的 主 軸 母 語 受 教 權 相 關 且 重 要 的 條 文 分 別 是 第 1 3 7 10 與 第 11 條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立 法 依 據 本 法 乃 根 據 憲 法 基 本 國 策 章 第 158 所 制 定, 有 法 律 的 授 權 依 據 第 1 條 國 民 教 育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以 養 成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健 全 國 民 為 宗 旨 2 國 民 教 育 的 年 限 針 對 該 規 定, 我 國 原 則 上 乃 九 年 的 國 民 基 礎 教 育, 但 是 有 例 外 的 規 定 第 3 條 國 民 教 育 分 為 二 階 段 : 前 六 年 為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 後 三 年 為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之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得 縮 短 其 修 業 年 限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國 民 補 習 教 育, 由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實 施 ;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3 國 民 教 育 的 目 標 國 民 教 育 法 於 民 國 68 年 初 訂 時, 第 7 條 的 規 定 為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之 課 程, 採 九 年 一 貫 制, 應 以 民 族 精 神 教 育 及 國 民 生 活 教 育 為 中 心 惟 現 行 規 定, 卻 刪 除 了 九 年 一 貫 制, 增 加 了 學 生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為 目 標, 並 注 重 其 連 貫 性 第 7 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之 課 程, 應 以 民 族 精 神 教 育 及 國 民 生 活 教 育 為 中 心, 學 生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為 目 標, 並 注 重 其 連 貫 性 4 中 小 學 校 務 會 議 關 於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計 畫 教 學 評 量 等 重 要 事 項, 都 要 經 過 校 務 會 議 來 決 定, 而 得 以 參 與 會 議 的, 包 括 有 校 長 專 任 教 師 或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會 代 表 及 職 工 代 表 第 10 條 第 1 項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由 校 長 召 集 主 持 校 務 會 議 以 校 長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或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會 代 表 職 工 代 表 組 成 之 其 成 員 比 例 由 設 立 學 校 之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88

( 第 2 3 4 項 略 ) 5 聘 用 教 師 的 規 定 關 於 支 援 教 師 的 相 關 規 定, 除 了 本 法 以 外 ; 另 外, 依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1 條 所 制 定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193, 乃 是 最 具 體 關 於 支 援 教 師 的 規 定 第 11 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應 為 專 任 但 必 要 時, 得 依 法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或 聘 請 具 有 特 定 科 目 領 域 專 長 人 員,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前 項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之 範 圍 資 格 審 查 標 準 認 證 作 業 程 序 聘 任 程 序 教 學 時 間 待 遇 權 利 及 義 務 等 事 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前 項 認 證 作 業,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教 育 部 辦 理 擔 任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議, 得 互 相 承 認 已 認 證 之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91 年 6 月 30 日 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之 檢 核 及 培 訓 成 績 及 格 者, 具 有 第 一 項 擔 任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之 資 格 ( 二 ) 國 民 教 育 法 和 母 語 受 教 權 從 上 述 的 法 條 分 析, 國 民 教 育 法 有 無 保 障 母 語 受 教 權? 根 據 憲 法 第 158 條 之 規 定 : 教 育 文 化, 應 發 展 國 民 之 民 族 精 神, 自 治 精 神 國 民 道 德, 健 全 體 格 科 學 及 生 活 智 能 然 而 母 語 受 教 權 乃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凝 聚 族 群 認 同 健 全 人 格 發 展 的 重 要 一 環, 自 應 屬 於 規 範 所 包 含 的 範 圍 再 者, 國 民 教 育 乃 在 養 成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的 制 度, 母 語 教 學 的 實 施 亦 能 達 到 其 目 標 由 於 國 民 教 育 乃 九 年 的 義 務 教 育, 而 原 本 第 7 條 有 九 年 一 貫 的 字 眼, 但 是 後 來 遭 到 刪 除, 但 是 不 代 表 不 重 視 九 年 一 貫 ; 而 國 中 小 課 程 制 定 的 名 稱 也 採 取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既 結 合 了 第 7 與 第 8 條 的 規 定 所 制 定 的 而 母 語 教 學 目 前 已 列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語 文 領 域, 自 應 受 到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保 護 至 於 校 務 的 參 與, 由 於 鄉 土 語 言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運 作, 主 要 都 是 以 學 校 為 決 定 主 體, 所 以 才 會 發 生 學 校 以 經 費 不 足 師 資 不 足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等 理 由 而 不 開 設 客 語 教 學 其 實, 站 在 以 學 習 權 受 教 權 為 主 體 的 國 民 教 育, 學 生 應 該 有 參 與 和 決 定 的 權 利, 所 以 現 行 規 範 校 務 會 議 上 沒 有 學 生 的 代 表, 難 謂 有 尊 重 學 生 權 益 193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於 2008 年 5 月 28 日 修 正 公 佈, 其 原 名 稱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規 定 了 本 土 語 言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語 及 閩 南 語 ( 第 2 條 規 定 ); 關 於 支 援 教 師 的 認 證, 客 語 由 客 委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語 由 原 委 會 辦 理 閩 南 語 則 由 教 育 部 辦 理 ( 第 3 條 規 定 ) 89

三 肯 定 與 批 判 國 民 教 育 法 從 教 育 高 權 邁 向 權 力 鬆 綁, 實 屬 不 易, 歷 程 辛 苦 但 是, 關 於 中 央 權 力 下 放, 涉 及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中 央 對 於 地 方 的 教 育 權 限 是 否 真 有 下 放?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教 育 事 項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人 力 與 資 源 應 付 地 方 教 育 問 題? 另 外, 討 論 有 年 的 是 否 要 延 長 十 二 年 國 教 也 是 重 要 的 議 題 之 ㄧ 首 先, 針 對 中 央 是 否 權 力 下 放? 根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規 定, 關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的 制 定 學 校 設 備 的 設 置 教 科 書 的 審 定 購 買 支 援 教 師 的 問 題, 甚 至 學 生 的 成 績 評 量 內 容 方 式 原 則 處 理 與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準 則, 皆 由 教 育 部 決 定 之 ( 詳 見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8 條 第 8-1 條 第 8-2 條 第 8-3 條 第 11 條 與 第 13 條 ), 似 乎 有 權 限 過 度 擴 張 之 虞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人 員 資 源 來 處 理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理 由 之 ㄧ, 由 於 教 育 乃 行 政 權 的 一 環, 過 去 高 權 行 政, 所 以 規 定 一 律 由 中 央 來 決 定, 即 使 權 力 有 鬆 綁 與 下 放, 某 些 部 分 仍 有 行 政 一 體, 地 方 教 育 單 位 必 須 聽 命 於 中 央 政 府 理 由 之 二, 由 於 教 育 事 務 的 進 行 需 要 經 費 人 員 軟 硬 體 的 配 合 而 教 育 經 費 多 由 中 央 補 助 而 補 助 又 不 夠 均 衡, 所 以 常 會 發 生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的 問 題 另 外 在 人 員 方 面, 例 如 關 於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教 師 的 部 份, 由 於 支 援 教 師 的 認 證 根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之 規 定, 不 同 語 言 分 別 由 客 委 會 原 民 會 以 及 教 育 部 辦 理, 地 方 政 府 僅 負 責 後 續 的 研 習 可 以 發 現, 地 方 在 教 育 事 務 的 推 動 上, 還 必 須 經 常 仰 賴 中 央 的 協 助 所 以 地 方 政 府 還 有 很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近 年 來, 政 府 一 直 有 意 將 國 民 教 育 向 幼 稚 教 育 和 職 業 教 育 延 伸, 希 望 將 來 規 劃 從 9 年 義 務 教 育 延 長 至 12 年 國 民 教 育 194 惟 12 年 國 家 的 實 施 涉 及 政 府 經 費 師 資 升 學 管 道 明 星 高 中 等 問 題, 有 立 委 指 稱 如 果 不 能 免 試 免 費 強 迫, 將 很 難 達 到 12 年 國 教 的 目 標 195 有 學 者 指 稱, 政 府 的 配 套 措 施 若 不 完 善, 將 步 上 九 年 一 貫 教 改 亂 象 的 後 塵 前 教 育 部 長 郭 為 藩 表 示, 全 球 只 有 美 國 等 少 數 國 家 實 施 12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政 府 目 前 十 分 困 難 的 財 政 情 況 來 看, 教 育 部 是 否 有 做 過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在 國 家 經 濟 有 困 難 時, 教 育 經 費 必 須 要 用 在 刀 口 上, 否 則 將 造 成 教 育 資 源 排 擠 效 應, 甚 至 重 蹈 以 往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貫 徹 196 194 立 報, 12 年 國 教 2009 年 上 路, 網 址 http://publish.lihpao.com/editorial/2007/02/28/0101/index.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2 月 28 日 195 大 紀 元, 12 年 國 民 教 育 私 立 學 費 補 助 5 月 確 定, 網 址 : http://hk.epochtimes.com/7/3/13/41424.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03 月 13 日 196 中 央 日 報, 專 家 建 言 12 年 國 教 勿 急 就 章, 網 址 : 90

第 三 項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一 立 法 沿 革 原 本 規 範 國 民 中 小 學 多 年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於 1993 年 1994 年 修 訂 頒 佈 後, 由 於 國 內 政 治 民 主 化 社 會 風 氣 漸 開 放 下, 於 1997 年 開 始, 政 府 為 了 因 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要 對 社 會 期 待 的 回 應 進 行 了 大 規 模 的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修 訂 的 過 程 共 分 為 六 階 段 : 197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發 展 專 案 小 組 (86 年 4 月 至 87 年 9 月 ) 1 研 訂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發 展 及 修 訂 的 共 同 原 則 2 探 討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共 同 性 的 基 本 架 構 3 研 訂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應 有 的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時 數 比 例 等 課 程 結 構 4 完 成 國 民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總 綱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學 習 領 域 綱 要 研 修 小 組 (87 年 10 月 至 88 年 11 月 ) 87 年 9 月 總 綱 公 布 後, 本 部 隨 即 著 手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的 任 務, 並 於 87 年 10 月 成 立 國 民 教 育 各 學 習 領 域 綱 要 研 修 小 組, 其 主 要 任 務 為 : 1 研 訂 國 民 教 育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2 確 定 各 學 習 領 域 的 教 學 目 標 應 培 養 之 能 力 指 標 3 研 訂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的 實 施 原 則 ( 三 ) 第 三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修 訂 審 議 委 員 會 (88 年 12 月 至 91 年 8 月 ) 本 部 於 各 領 域 綱 要 草 案 完 成 後, 隨 即 於 88 年 12 月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修 訂 審 議 委 員 會, 其 主 要 任 務 為 : 1 審 議 並 確 認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內 容 之 適 當 性 2 審 議 並 確 認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之 公 布 格 式 及 實 施 要 點 3 研 議 並 確 認 推 動 新 課 程 之 各 項 配 合 方 案 ( 四 ) 第 四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之 常 設 性 課 程 修 訂 機 制 (93 年 1 月 迄 今 ) 於 92 年 發 布 各 學 習 領 域 及 重 大 議 題 正 式 綱 要 後, 隨 即 組 成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二 層 級 之 常 設 性 課 程 http://www.hla.hlc.edu.tw/teachers/suggest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4 日 197 詳 細 內 容 參 閱 教 育 部, 92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網 址 : http://www.edu.tw/eje/content.aspx?siite_content_sn=4420,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91

修 訂 機 制, 採 取 演 進 式 課 程 修 訂 模 式, 以 隨 時 發 現 問 題 即 時 進 行 評 估 研 究 或 調 整 ( 五 ) 第 五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研 修 小 組 (95 年 10 月 至 97 年 4 月 ) 為 配 合 中 小 學 一 貫 課 程 體 系 之 建 置, 並 回 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正 式 綱 要 自 92 年 公 佈 後, 各 屆 對 於 綱 要 內 涵 與 時 代 脈 絡 結 合 之 期 待, 如 : 融 入 媒 體 素 養 海 洋 教 育 人 口 販 運 永 續 環 保 等 等 議 題, 以 及 教 學 現 場 對 於 能 力 指 標 解 讀 之 疑 義 等 問 題, 本 部 遂 自 95 年 10 月 起 即 開 始 進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之 微 調, 期 讓 課 程 綱 要 在 符 應 時 代 之 趨 勢 下, 得 以 更 具 體 可 行, 且 完 成 中 小 學 課 程 之 橫 向 統 整 與 縱 貫 聯 繫 本 階 段 係 於 常 設 性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之 課 程 修 訂 機 制 下, 採 任 務 編 組 之 方 式,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研 修 小 組, 其 主 要 任 務 為 : 1 訂 定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微 調 原 則 2 進 行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等 課 程 綱 要 之 研 修 微 調 工 作, 並 依 程 序 送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討 論 完 成 後, 續 送 交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3 確 定 校 正 手 冊 以 及 印 製 之 體 例 格 式 4 配 合 推 動 各 課 綱 研 修 微 調 案 發 布 後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六 ) 第 六 階 段 :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審 議 小 組 (96 年 10 月 至 97 年 4 月 )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更 深 入 審 議 各 課 綱 微 調 草 案, 且 期 讓 審 議 之 品 質 更 精 緻 化, 特 自 96 年 10 月 至 97 年 2 月 期 間, 成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審 議 小 組 就 各 微 調 草 案 進 行 分 組 審 查, 審 議 並 確 認 總 綱 各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課 程 暨 重 大 議 題 課 程 綱 要 內 容 之 適 當 性 分 組 審 議 完 成 後 之 課 綱 微 調 草 案 則 陸 續 自 97 年 1 月 起 開 始 提 交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審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大 會 審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之 課 綱 微 調 案 則 依 程 序 辦 理 發 布 事 宜 二 內 涵 分 析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涉 及 母 語 教 育, 乃 第 五 點 學 習 領 域 的 部 份, 共 劃 分 有 語 文 健 康 與 體 育 社 會 藝 術 與 人 文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及 綜 合 活 動 等 七 大 領 域 其 中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包 含 本 國 語 文 ( 華 語 客 語 閩 南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 以 及 英 語 根 據 實 施 要 點 可 以 發 現, 語 文 領 域 佔 所 有 學 習 領 域 節 數 的 20%-30%, 其 他 六 個 學 習 領 域 則 各 佔 10-15%, 但 是 保 有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供 學 校 自 由 規 劃 與 安 排 使 用 每 節 上 課 時 間 為 40-45 分 鐘 ( 國 小 40 分 鐘, 國 中 45 分 鐘 ) 92

再 就 語 言 學 習 領 域 分 析, 由 於 母 語 教 學 屬 於 選 修 課 程 ( 客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閩 南 語 三 選 一 ), 而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又 包 括 華 語 鄉 土 語 言 以 及 英 語 三 種 語 言 的 學 習, 每 周 母 語 教 學 僅 一 節 40 分 鐘, 本 來 已 經 不 足 夠 了, 有 時 候 學 校 還 會 把 母 語 教 學 放 在 彈 性 節 數 甚 至 晨 間 午 休 的 時 段 來 上 從 上 述 情 形 可 以 發 現, 在 課 程 排 擠 效 應 下, 加 上 母 語 乃 列 為 選 修 ( 重 要 與 重 視 度 不 若 一 般 科 目 ), 對 於 母 語 教 學 實 在 傷 害 甚 大, 根 據 調 查 不 僅 沒 有 幫 助 到 弱 勢 語 言 族 群 推 廣 母 語, 反 而 造 成 西 瓜 效 應, 形 成 閩 南 語 獨 大 的 情 形 ( 詳 見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 三 肯 定 與 批 判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是 政 府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要 政 策, 有 是 教 改 十 多 年 以 來 最 艱 辛 的 任 務, 被 視 為 新 世 紀 的 重 大 教 育 工 程, 也 是 對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邁 向 另 一 個 新 的 教 育 里 程 碑 從 2000 所 公 佈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到 現 在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過 程 中 各 方 反 彈 聲 浪 不 斷, 對 於 其 缺 失 與 建 議 也 相 當 地 多 有 論 者 認 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有 執 行 面 的 困 難, 例 如 師 生 壓 力 增 加 師 資 培 訓 的 問 題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國 中 小 課 程 銜 接 的 問 題 等 等 198 也 有 人 針 對 內 容 名 詞 的 用 語 有 所 批 評 例 如, 課 程 大 綱 揚 棄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一 條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的 理 念, 改 以 十 大 基 本 能 力 惟 評 量 依 據, 很 難 評 價 ; 而 七 大 領 域 的 規 劃, 在 名 稱 和 領 域 結 合 上 也 不 甚 合 理 199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的 制 定 有 違 憲 之 虞, 因 為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8 條 僅 以 由 教 育 部 常 設 課 程 研 究 發 展 機 構 定 之 如 此 簡 短 空 白 的 授 權, 內 容 以 及 範 圍 的 不 確 定, 違 反 的 法 律 授 權 明 確 性 的 原 則, 不 符 合 憲 法 法 律 保 留 之 原 則 此 乃, 我 國 教 育 高 權 之 下, 長 期 累 積 的 違 憲 違 法 行 為 200 其 實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改 革 的 立 意 是 正 確 的, 但 是 實 施 缺 乏 系 統 性 思 考 與 規 劃 一 個 好 的 法 令 必 須 要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依 據 規 範 目 的, 以 及 完 整 成 熟 的 配 套 措 施, 否 則 只 是 落 得 徒 善 無 以 自 行, 甚 至 乃 違 憲 的 惡 法, 過 度 侵 害 人 民 的 權 利 檢 視 過 去 這 些 年 來 的 教 育 改 革, 發 現 我 國 並 沒 有 一 個 非 常 明 確 的 教 育 政 策, 往 往 政 策 會 隨 著 民 意 的 施 壓 群 眾 的 力 量 而 說 變 就 變, 這 就 是 我 國 教 育 制 度 不 夠 法 治 化 198 蕭 靜 芳, 細 說 九 年 一 貫 從 政 策 制 定 到 實 際 執 行, 嘉 義 大 學, 網 址 :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39/39-27.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4 月 21 日 199 劉 源 俊, 剖 析 國 教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央 日 報 文 教 報, 教 育 天 地,2001 年 7 月 27 日 200 許 育 典, 教 育 憲 法 與 教 育 改 革, 台 北 : 五 南,2005 年, 頁 249-264 93

的 結 果 其 實 只 要 確 立 方 向, 在 實 施 前 要 經 過 縝 密 的 思 考 與 專 業 的 判 斷, 並 與 第 一 線 教 師 作 溝 通, 從 中 來 修 正 與 試 驗, 這 樣 的 政 策 才 可 以 取 信 於 民, 也 可 以 避 免 教 育 政 策 老 是 打 高 空 的 情 形, 亦 能 經 得 起 時 間 與 輿 論 的 考 驗, 才 是 一 個 好 的 教 育 政 策 第 三 節 母 語 受 教 權 落 實 之 其 他 權 利 之 保 障 關 於 校 園 內 人 權 保 障 的 問 題, 學 校 中 基 本 上 可 分 學 生 家 長 教 師, 以 及 以 校 長 為 首 的 行 政 人 員 等 四 類 人 物, 彼 此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就 學 校 教 育 而 言, 以 學 生 為 核 心, 不 論 是 家 長 教 師 甚 至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都 以 培 養 國 家 未 來 主 人 翁 促 使 學 生 實 現 自 我 為 目 標 從 而 就 權 利 保 障 而 言, 學 生 的 主 要 權 利 是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權 ; 家 長 的 主 要 權 利 是 教 育 選 擇 權 參 與 決 定 權 ; 教 師 則 享 有 包 括 專 業 自 主 權 在 內 的 其 他 權 利 至 於 校 長 或 行 政 人 員,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所 享 有 的 行 政 裁 量 權, 是 一 種 權 力 或 權 限, 與 學 生 家 長 或 教 師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性 質 不 同 因 此, 本 章 節 僅 從 落 實 學 生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其 他 權 利 保 障 談 起, 分 為 學 生 家 長 與 教 師 三 方 面 來 探 討 學 生 方 面, 由 於 受 教 權 與 學 習 權 已 經 於 上 一 章 討 論 過 了, 本 章 將 回 頭 探 討 學 習 權 最 根 本 的 價 值 自 我 實 現 權, 以 及 現 實 生 活 中 最 被 忽 略 的 參 與 權 部 分 ; 家 長 的 部 份, 著 重 探 討 教 育 權 選 擇 權 以 及 參 與 權 ; 教 師 的 部 份, 重 點 放 在 專 業 自 主 權 以 及 備 受 爭 議 的 罷 教 權 第 一 項 學 生 一 自 我 實 現 權 教 育 的 目 的 為 何?ㄧ 般 都 會 引 用 憲 法 第 158 條 所 揭 示 的 : 發 展 國 民 之 民 族 精 神 自 治 精 神 國 民 道 德 健 全 體 格 和 科 學 及 生 活 智 能 的 規 定 然 而, 憲 法 基 本 權 的 規 定, 其 實 還 隱 含 其 他 教 育 的 宗 旨 基 本 權 的 本 質 乃 在 於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因 此, 憲 法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權 的 目 的 在 促 進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換 言 之,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使 學 習 者 開 展 自 我 實 現 自 我 成 為 立 足 於 社 會 的 成 熟 個 體 這 不 僅 符 合 法 學 上 基 本 權 與 人 性 尊 嚴 的 關 係, 更 是 羅 傑 斯 (Rogers) 與 馬 斯 洛 (Maslaw) 等 人 本 心 理 學 家 的 主 張 201 學 者 主 張, 教 育 的 基 本 核 心 是 自 我 實 現, 也 就 是 自 我 人 格 的 自 由 開 展 憲 法 中 的 每 一 個 基 本 權 利 的 規 定, 其 實 都 涉 及 人 格 的 自 我 發 展 ( 自 我 實 現 ) 之 核 心 201 許 育 典, 從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作 為 基 本 權 的 本 質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國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核 心 以 及 教 育 行 政 中 立 與 寬 容 原 則 ( 上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49 期,1999 年, 頁 116-126 94

保 護 內 涵, 一 旦 少 了 核 心 價 值 對 人 格 健 全 與 人 性 尊 嚴 也 就 缺 乏 開 展 的 可 能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3 條 規 定 教 育 之 實 施, 協 助 個 人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為 了 達 成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必 須 透 過 學 習 以 開 展 自 我 實 現 自 我,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與 學 習 間 具 有 雙 向 式 的 因 果 互 動 但 是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才 是 教 育 的 目 的, 學 習 本 身 只 是 促 進 自 我 實 現 的 動 力 與 方 式, 此 乃 自 我 實 現 權 與 學 習 權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至 於 文 化 認 同 ( 含 族 群 認 同 語 言 認 同 ) 與 自 我 實 現 的 關 係, 係 在 國 際 法 上 少 數 民 族 權 益 興 起 之 後, 一 方 面 帶 動 了 人 權 理 念 的 進 步, 另 一 方 面 則 拓 展 了 新 的 憲 法 思 維, 尤 其 是 個 人 尊 嚴 與 族 群 尊 嚴 之 間 的 聯 繫 關 係 蓋 個 人 尊 嚴 的 實 現, 除 了 與 個 人 成 就 相 關 外, 還 與 其 所 屬 的 文 化 尊 嚴 緊 密 結 合 在 個 人 自 我 的 認 同 中, 包 含 了 文 化 認 同 如 果 所 屬 的 文 化 無 法 發 展 或 遭 到 歧 視, 個 人 的 福 祉 與 尊 嚴 同 樣 地 也 會 遭 受 減 損 202 所 以 母 語 受 教 權 對 於 個 人 文 化 認 同 自 我 實 現 也 具 有 相 當 狀 要 的 關 係, 同 樣 屬 於 應 該 保 障 的 學 生 學 習 權 之 ㄧ 二 學 生 參 與 權 我 國 法 規 關 於 學 生 參 與 權 的 規 定 極 為 欠 缺, 鮮 少 人 對 此 課 題 予 以 論 述 許 宗 力 在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法 制 化 之 研 究 ( 收 錄 於 氏 著 的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 一 文 中, 論 述 學 生 參 與 權 的 憲 法 基 礎, 並 以 德 國 為 例, 舉 出 許 多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的 設 計 此 外, 莊 繡 霞 在 其 碩 士 論 文 論 學 生 教 育 權 之 保 障 若 干 教 育 法 制 之 憲 法 問 題 中, 對 於 學 生 參 與 權 的 內 容, 就 我 國 法 規 檢 討 學 生 參 與 權 之 規 定 實 施 情 形, 發 現 我 國 在 成 文 法 方 面, 並 無 學 生 參 與 管 道 之 設 計 與 規 定 雖 然 學 生 作 為 教 育 權 的 主 體, 在 過 去 鮮 少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但 實 際 上 受 教 育 活 定 的 實 施 影 響 最 深 的 就 是 學 生, 同 時 學 生 對 於 教 育 的 內 容 方 式 感 受 有 最 強 烈 故 不 論 依 學 理 或 依 情 理, 都 不 應 該 將 學 生 排 出 拒 絕 於 校 務 會 議 之 外, 反 而 學 生 的 參 與 更 有 民 主 教 育 的 功 能 有 論 者 將 學 生 的 參 與 權 分 為 個 別 參 與 權 和 集 體 參 與 權 : 203 ( 一 ) 個 別 參 與 權 : 個 別 學 生 因 學 校 行 政 措 施 涉 及 其 基 本 權 利 時, 具 有 要 求 在 做 行 政 決 定 前 被 告 知 與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如 懲 戒 學 生, 決 定 不 予 升 級 等 事 件, 因 嚴 重 影 響 學 生 的 人 格 權 受 教 權, 故 必 須 應 告 知 或 聽 取 學 生 的 意 見 202 李 建 良, 淺 說 原 住 民 族 的 憲 法 權 利 若 干 初 探 性 的 想 法,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7 期, 2003 年 6 月, 頁 125 203 陳 瑞 峰, 未 成 年 受 教 權 保 障 之 研 究 以 未 成 年 人 健 全 成 長 發 達 權 為 論 述 中 心,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頁 127 95

( 二 ) 集 體 參 與 權 : 指 由 學 生 形 成 一 個 團 體, 以 多 數 學 生 集 體 的 方 式, 或 選 出 代 表 來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決 定 的 運 作 如 學 生 組 成 學 生 會 ( 學 生 團 體 ), 直 接 決 定 特 定 校 務 或 依 民 主 程 序 推 派 代 表 參 與 決 定 特 定 校 務 惟 不 少 人 質 疑 學 生 乃 未 成 年, 如 何 有 能 力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制 定 的 校 務 會 議 呢? 有 論 者 回 應 說, 年 紀 輕 不 代 表 不 能 循 民 主 程 序 參 與 問 題 的 討 論 表 達 自 我 的 意 見, 否 則 國 民 中 小 學 班 會 的 進 行 何 以 能 如 此 順 利? 所 以 學 生 參 與 校 務 會 議 事 實 上 並 無 困 難, 只 是 學 生 參 與 的 方 式 不 一 定 要 跟 其 他 成 年 成 員 一 樣 例 如 國 小 低 年 級 因 為 心 智 還 不 成 熟 可 以 給 予 列 席 的 權 利 ( 排 除 表 決 權 ), 而 年 級 高 的 年 齡 大 的 中 高 年 級 生, 可 以 逐 步 給 予 和 其 他 代 表 一 樣 的 權 益, 表 達 意 見 表 決 投 票 204 其 實 學 生 參 與 權 的 機 制, 是 以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能 參 加 課 程 的 規 劃 與 形 成 教 材 的 選 用 等 程 序, 擴 大 教 學 活 動 參 與 的 範 圍, 目 的 在 促 使 未 成 年 人 表 明 自 己 的 學 習 需 求 與 表 意 能 力 的 培 養, 讓 施 教 者 能 夠 知 悉 未 成 年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進 而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訊 當 然 未 成 年 人 參 與 的 程 度, 將 隨 著 其 心 智 的 成 熟 度 不 同 而 異, 參 與 的 形 式 也 可 以 有 所 不 同, 但 不 代 表 可 以 限 制 或 排 除 學 生 代 表 的 權 利 因 為 學 生 參 與 權 的 保 障, 是 尊 重 並 培 養 未 成 年 人 意 見 表 達 的 權 益 與 能 力 如 就 小 學 國 中 階 段, 由 於 學 童 心 智 尚 未 完 全 成 熟, 除 了 必 須 尊 重 未 成 年 的 心 意 外, 也 可 以 同 時 加 入 家 長 教 師 代 表 的 參 與 予 以 反 應 協 助 學 生 的 意 見 第 二 項 家 長 ㄧ 家 長 教 育 權 雖 然,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有 助 人 格 養 成 與 知 識 的 傳 授, 實 際 上 早 在 進 入 學 校 前, 父 母 在 教 育 過 程 的 影 響, 是 沒 有 任 何 人 可 以 取 代 的 因 此, 在 未 成 年 尚 未 具 有 完 整 成 熟 的 決 定 能 力 前, 必 須 由 他 人 代 為 主 張 和 爭 取 權 利, 這 也 是 為 何 和 子 女 間 有 最 親 密 關 係 的 父 母, 會 被 賦 予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身 分, 並 於 法 律 上 肯 認 其 親 權 的 緣 故 從 上 可 知, 家 長 教 育 權 源 自 父 母 的 親 權, 西 元 1948 年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宣 布 以 來, 許 多 國 際 公 約 也 一 再 確 認 家 長 在 子 女 教 育 事 務 上 的 權 利 但 是 我 國 憲 法 並 未 設 專 門 條 文 來 保 障 父 母 在 教 育 上 的 權 利, 因 此 過 去 在 討 論 親 權 問 題 時, 都 是 從 民 204 周 志 宏 等, 重 繪 教 育 新 圖 像 教 育 基 本 法 Q&A, 台 北 : 稻 鄉,1997 年, 頁 113 96

法 的 角 度 切 入, 但 是 有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認 家 長 教 育 權 係 我 國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之 人 民 的 其 他 自 由 及 權 利 205 另 外 亦 有 學 者 贊 同 說, 我 國 憲 法 雖 然 未 將 家 長 教 育 權 規 定 於 憲 法 中, 但 是 家 長 教 育 權 是 一 種 先 於 國 家 普 遍 的 人 權, 是 父 母 與 身 俱 來 的 自 然 權, 依 據 我 國 憲 法 22 條 的 規 定, 只 要 家 長 教 育 權 的 行 使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就 應 為 憲 法 22 條 所 保 障 之 人 民 的 其 他 自 由 與 權 利 206 由 於 家 長 教 育 權 有 別 於 一 般 的 權 利, 乃 同 時 享 有 教 育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因 為 家 長 教 育 權 是 一 種 服 務 性 利 他 性 義 務 性 的 權 利, 憲 法 保 障 的 本 旨 並 非 在 使 家 長 得 以 發 展 自 己 的 人 格, 而 是 為 了 子 女 的 利 益 因 此, 既 然 受 國 民 教 育 是 人 民 的 權 利, 則 作 為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代 言 人 的 家 長, 即 可 以 在 子 女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時, 要 求 參 與 協 商 的 權 利, 以 確 保 學 校 教 育 的 內 容 及 方 式, 能 符 合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當 然, 沒 有 任 何 基 本 權 利 是 毫 無 限 制 的, 家 長 教 育 權 的 行 使 有 其 界 限 207 雖 然 家 長 是 最 適 合 對 子 女 行 使 教 育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人, 仍 不 免 有 家 長 權 利 濫 用 的 情 況 發 生, 況 且 家 長 與 子 女 為 不 同 的 基 本 權 個 體, 所 以 家 長 教 育 權 是 可 能 與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人 格 發 展 權 有 衝 突 此 時, 為 了 保 護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權 益, 各 國 都 會 立 法 監 督 與 限 制 家 長 權 利 的 行 使 例 如 我 國 民 法 第 1084 條 第 2 項 家 長 所 負 之 保 護 與 教 養 的 權 利 義 務 第 1090 條 父 母 濫 用 侵 權 的 處 理, 以 及 兒 童 福 利 法 少 年 福 利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最 終 目 的, 乃 是 由 於 憲 法 為 保 障 未 成 年 子 女 自 我 實 現 權 及 學 習 權, 家 長 應 以 子 女 最 佳 福 祉 作 為 決 定 教 育 事 項 的 指 導 方 針, 一 旦 濫 用 而 損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必 須 被 限 制 甚 至 剝 奪 權 利! 總 結 來 說, 雖 然 家 長 教 育 權 是 做 為 家 長 身 分 所 擁 有 的 一 種 自 然 權 利, 屬 於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惟 基 本 上 憲 法 保 障 最 終 目 的 乃 為 了 子 女 的 自 我 實 現, 所 以 上 述 家 長 的 所 有 權 利 的 決 定 都 與 學 生 人 格 發 展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而 應 歸 屬 於 憲 法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權 的 ㄧ 部 份, 更 精 確 地 說, 家 長 教 育 權 還 是 源 自 憲 法 第 21 條 保 障 學 生 教 育 機 本 權 的 ㄧ 環 所 以 在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家 長 必 須 以 其 子 女 能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為 考 量 做 決 定, 也 必 須 尊 重 子 女 的 意 願 並 協 助 其 在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得 以 順 利 並 發 展 個 人 實 踐 個 人, 否 則 就 違 反 了 家 長 教 育 權 的 意 旨 二 教 育 選 擇 權 與 教 育 參 與 權 ( 一 ) 教 育 選 擇 權 一 般 來 說, 父 母 教 育 權 至 少 具 有 下 述 三 個 面 向 : 家 庭 教 育 權 學 校 選 擇 權 與 205 陳 佩 琪, 父 母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之 權 利,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年, 頁 26-27 206 林 孟 皇, 家 長 之 公 立 學 校 選 擇 權,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年, 頁 47-48 207 林 孟 皇, 權 利 與 權 力 憲 法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權 利 理 念 在 學 校 教 育 的 適 用, 人 權 教 育 資 訊 網 電 子 報, 第 3 期,2004 年 2 月 29 日, 網 址 :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03/topic2_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97

教 育 參 與 權 家 庭 教 育 權 是 指 父 母 為 求 子 女 的 人 格 及 智 能 的 發 展, 在 家 庭 生 活 中 進 行 各 種 傳 授 行 為 的 權 利 學 校 選 擇 權 是 指 父 母 依 子 女 性 向 及 能 力 發 展, 為 其 選 擇 最 適 切 的 學 校 父 母 參 與 權 則 是 經 由 班 級 家 長 會 學 校 家 長 會 或 其 他 相 關 教 育 團 體 與 機 構, 參 與 決 策 並 監 督 學 校 教 育 的 各 種 事 項, 以 避 免 不 當 的 學 校 教 育 侵 害 兒 童 的 學 習 權 其 中 教 育 選 擇 權 以 及 教 育 參 與 權, 在 過 去 最 常 遭 到 忽 視 首 先, 教 育 選 擇 權 又 可 譯 為 學 校 選 擇 權, 係 指 一 項 複 雜 的 權 利 分 配 問 題, 它 涉 及 層 面 包 括 政 府 教 師 家 長 以 及 學 生 的 權 力 運 作, 但 是 目 前 所 談 的 教 育 選 擇 權, 仍 多 以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為 主 其 實 在 理 論 在, 是 指 家 長 或 學 生 在 義 務 教 育 階 段 內, 都 有 選 擇 學 校 的 自 由 與 權 利 208 現 行 法 規,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以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可 以 說 我 國 已 經 明 文 肯 定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但 是 教 育 選 擇 權 還 會 涉 及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 例 如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 與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 例 如 跨 學 區 的 選 擇 ) 的 問 題, 以 及 家 長 選 擇 權 與 子 女 受 教 意 願 的 衝 突 等, 所 以 在 世 界 各 國 對 此 議 題 仍 是 爭 論 不 休 209 站 在 基 礎 點 來 論, 雖 然 教 育 選 擇 權 屬 於 父 母 本 身, 但 是 它 與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一 樣 均 是 利 他 的 權 利, 兼 具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存 的 性 質, 所 以 父 母 在 行 使 教 育 選 擇 權, 應 該 仍 應 以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 意 義 等 同 條 文 所 述 子 女 最 佳 福 祉 ), 否 則 將 妨 礙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全 成 長 發 達 權 因 此, 教 育 選 擇 權 與 子 女 受 教 權 是 一 體 的 兩 面, 父 母 還 是 應 該 讓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表 達 自 己 看 法 的 機 會, 而 非 完 全 依 自 己 主 觀 做 決 定 隨 著 子 女 的 成 長, 父 母 也 應 尊 重 子 女 的 意 願, 甚 至 讓 子 女 自 己 作 主! 至 於 教 育 資 源 以 及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問 題 仍 有 國 家 政 策 法 令 的 制 定 以 及 國 民 的 共 識 慢 慢 協 調 並 找 出 平 衡 點, 教 育 乃 百 年 大 計, 不 應 衝 動 行 事 ( 二 ) 教 育 參 與 權 家 長 教 育 參 與 權, 我 國 雖 然 在 民 法 中 規 定 父 母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保 護 與 教 養 的 權 利, 但 是 對 於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則 沒 有 明 文 法 律 保 障, 連 地 方 政 府 的 家 長 會 設 置 辦 法, 也 對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與 行 政 事 務 多 所 限 制 隨 著 政 治 民 主 人 民 自 主 意 識 提 升, 以 往 常 被 忽 視 的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權 也 漸 漸 被 重 視 與 肯 認 根 據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即 明 文 規 定,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內, 家 長 得 選 擇 最 利 其 子 女 的 受 教 方 式 內 容 及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而 依 據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制 定 的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辦 法, 於 第 1 條 便 開 宗 明 義 提 到, 該 辦 208 吳 清 山 / 黃 久 芬, 美 國 教 育 選 擇 權 之 研 究, 初 等 教 育 學 刊, 第 4 期,1995 年, 頁 1-26 209 張 德 銳, 教 育 選 擇 權 對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影 響,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 第 21 期,1998 年, 頁 1-7 邱 春 堂, 從 微 觀 執 行 面 來 看 教 育 選 擇 權 與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網 址 : http://192.192.169.102/basis3/21/kk3.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6 日 98

法 制 定 是 為 了 保 障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學 習 及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之 權 利 是 以 該 辦 法 成 為 我 國 家 長 參 與 權 的 最 主 要 依 據 而 家 長 參 與 權 與 學 生 參 與 權 相 同, 可 以 分 為 集 體 或 個 別 的 集 體 的 形 式 乃 家 長 透 過 家 長 會 家 長 團 體 的 形 式 來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亦 可 以 個 別 身 份 直 接 親 身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的 權 利, 除 了 學 校 應 主 動 提 供 告 知 家 長 學 校 教 育 資 訊, 包 括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計 畫 教 學 評 量 輔 導 管 教 方 式 與 權 益 救 濟 途 徑 等 資 訊 外 ; 當 家 長 要 求 獲 得 與 子 女 教 育 相 關 的 資 訊 時, 學 校 老 師 不 得 拒 絕 如 果 家 長 對 於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計 畫 教 學 內 容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評 量 輔 導 與 管 教 方 式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亦 得 以 個 人 身 分 或 透 過 家 長 會, 向 教 師 或 學 校 提 出 意 見, 教 師 或 學 校 接 獲 意 見 時 應 主 動 溝 通 協 調, 認 為 有 理 由 時 應 主 動 修 正 調 整, 無 理 由 時 也 應 提 出 說 明 在 少 子 化 的 今 日, 家 長 對 於 子 女 的 教 育 十 分 重 視, 而 家 長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以 及 父 母 參 與 教 育 功 能 的 被 肯 定, 勢 必 仍 會 成 為 未 來 教 育 改 革 的 一 大 重 點 但 是 仍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不 論 家 長 權 如 何 改 變, 都 必 須 以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考 量 核 心 第 三 項 教 師 一 專 業 自 主 權 教 師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權 利, 包 括 教 育 的 專 業 自 主 權, 其 主 要 目 的 乃 在 於 教 材 內 容 的 選 擇 與 詮 釋 教 學 方 法 授 課 方 式 以 及 成 績 評 定 等 方 面 得 以 自 主 以 其 專 業 來 判 斷, 依 照 學 生 的 需 求 來 調 整 資 訊 的 提 供 換 言 之, 保 障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的 目 的, 就 再 於 實 現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以 落 實 學 生 的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權 教 師 教 學 自 主 權 的 來 源 依 據, 許 育 典 在 論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權 利 之 法 規 範 中, 介 紹 德 國 關 於 教 師 的 教 育 自 由 的 法 理 基 礎 ; 許 宗 力 在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法 治 化 之 研 究 ( 收 錄 於 氏 著 的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 一 文 中, 肯 定 我 國 教 師 的 教 育 自 由, 屬 於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且 認 為 應 該 以 憲 法 第 11 條 的 學 術 自 由 ( 講 學 自 由 ) 為 憲 法 依 據, 並 指 出 該 權 利 具 有 自 由 與 義 務 並 存 的 特 殊 性 格, 所 以 和 大 學 教 師 所 擁 有 的 學 術 自 由, 無 法 相 提 並 論 董 保 城 在 論 教 師 法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 收 錄 於 氏 著 教 育 法 與 學 術 自 由 ) 一 文 中, 認 為 教 師 的 教 學 自 由 僅 受 法 律 保 障, 而 非 像 大 學 教 師 享 有 憲 法 保 障 ; 薛 化 元 的 教 師 地 位 與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介 紹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群 的 理 論 根 據, 且 參 考 日 本 學 說, 主 張 憲 法 第 11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均 得 作 為 我 國 教 師 自 由 的 憲 法 依 據 不 論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是 屬 於 憲 法 保 障 或 是 法 律 保 障, 均 不 影 響 其 具 有 利 他 的 99

義 務 性 質, 且 應 以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保 障 為 最 終 目 的 在 此, 吾 人 以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自 由 與 大 學 講 師 的 講 學 自 由, 兩 者 的 教 育 權 來 源 是 不 同 的 前 者 乃 根 據 憲 法 第 21 條 為 了 養 成 國 民 健 全 的 人 格, 保 障 國 民 的 學 習 權 利 而 形 成 的 權 利, 最 終 的 目 的 還 是 落 實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保 障 而 後 者 乃 根 據 憲 法 第 11 條 為 了 追 求 真 理 而 排 除 國 家 的 干 涉, 是 教 師 個 人 追 求 學 術 自 由 的 依 據 另 外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專 業 自 主 權 是 一 種 利 他 性 的 權 利, 同 時 是 教 師 的 義 務 210, 所 以 教 師 法 第 17 條 將 輔 導 或 管 教 學 生 列 為 教 師 之 義 務 的 意 義 所 在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既 以 學 生 的 自 我 實 現 為 其 終 極 目 標, 並 以 之 為 前 提 被 確 立, 教 師 的 教 學 自 由 即 應 以 學 生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考 量, 這 也 就 成 為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行 使 的 界 限 211 二 罷 教 權 做 為 國 家 培 育 人 才 第 一 線 的 推 手 教 師, 當 然 對 於 辛 勞 教 師 的 身 分 應 該 予 以 保 障, 惟 備 受 爭 議 的 罷 教 權 由 於 勞 動 三 法 的 修 訂, 涉 及 教 師 是 否 屬 於 勞 工 可 以 籌 組 工 會? 一 旦 肯 認, 教 師 就 和 勞 工 一 樣, 擁 有 罷 工 權 ( 罷 教 權 ) 教 師 罷 教 權 是 一 個 見 仁 見 智 的 問 題, 就 算 是 先 進 的 歐 美 國 家, 對 於 教 師 的 罷 教 權 也 是 規 定 不 一, 因 為 霸 教 權 的 行 使 會 牽 涉 到 無 辜 的 第 三 人 利 益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所 以 每 每 立 法 修 正 時, 關 於 是 否 肯 認 霸 教 權 至 今 仍 是 論 戰 不 斷 教 育 部 家 長 多 站 在 反 對 立 場, 而 教 師 特 別 是 中 小 學 教 師 則 多 站 在 肯 定 立 場 反 對 教 師 擁 有 罷 工 權 者,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就 是, 老 師 並 非 勞 工, 因 為 教 師 被 認 為 是 廣 義 的 公 務 員, 不 應 該 又 受 勞 基 本 的 保 障 又 有 教 師 法 及 公 務 員 法 的 福 利 與 保 障 另 外 站 在 義 務 面 來 看, 尤 其 是 國 立 高 中 國 中 和 小 學 的 老 師, 身 分 上 是 國 家 的 公 務 員, 支 領 國 家 的 薪 水, 用 的 是 人 民 的 納 稅 錢, 上 課 教 書 是 對 國 家 盡 義 務, 而 霸 教 意 味 著 沒 有 盡 到 義 務 如 果 賦 予 其 罷 教 權, 如 同 剝 奪 了 中 小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而 且, 罷 教 罷 工 往 往 會 癱 瘓 正 常 的 教 學 秩 序 和 浪 費 社 會 成 本 在 一 個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往 往 會 先 透 過 協 商 談 判 來 解 決 彼 此 的 衝 突, 非 不 得 已 不 會 輕 易 進 行 罷 教 罷 工 等 行 為 就 算 是 私 立 學 校 的 教 師, 如 果 進 行 罷 教, 涉 及 的 是 私 人 的 僱 傭 關 係, 其 罷 教 的 威 脅 對 象 是 校 方 ; 但 是 如 果 是 為 了 政 府 政 策, 罷 教 的 對 象 是 政 府, 但 是 受 到 損 失 的 卻 是 校 方 學 生 以 及 家 長, 影 響 的 社 會 資 源 與 成 本 甚 高 212 210 許 宗 力,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法 治 化 之 研 究,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台 北 : 元 照,1999 年, 頁 448 211 顏 厥 安 / 周 志 宏 / 李 建 良, 教 育 法 令 之 整 理 與 檢 討 法 治 國 原 則 在 我 國 教 育 法 制 中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台 北 :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1996 年, 頁 151-154 212 高 永 光, 從 教 師 上 街 遊 行 論 罷 教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 100

如 就 法 理 面 來 看, 規 範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的 教 師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明 定 教 師 應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也 規 定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育 權, 國 家 應 於 保 障, 另 外 連 工 會 法 第 4 條 也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行 政 及 教 育 事 業 軍 火 工 業 之 員 工, 不 得 組 織 工 會 因 此, 以 法 條 來 看, 教 師 都 無 權 罷 教 罷 課 且 有 學 者 表 示, 自 從 教 改 後, 全 國 教 師 已 可 組 織 教 師 會, 所 以 教 師 的 結 社 權 已 受 到 保 障, 如 果 再 以 罷 教 來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而 置 學 生 權 益 於 不 顧, 恐 非 為 人 師 表 所 應 有 之 行 為 213 肯 定 者 則 認 為, 公 務 人 員 過 往 受 到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的 限 制 不 能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益, 現 在 則 認 為 公 務 員 作 為 公 民 社 會 的 一 份 子, 也 有 爭 取 他 們 基 本 權 的 權 利 ; 如 果 政 策 的 推 動 危 及 教 師 的 生 存 與 財 產 權 ( 例 如 教 師 課 稅 取 消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退 休 金 的 問 題 等 ), 這 兩 項 也 都 是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教 師 當 然 可 以 採 取 手 段 抗 爭, 所 以 罷 教 權 應 該 允 許 教 師 使 用 加 上 罷 教 權 形 同 罷 工 罷 課, 都 是 一 種 非 暴 力 的 不 合 作 手 段, 是 表 達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或 政 府 決 策 不 滿 的 表 現, 以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質 來 看, 這 種 行 為 是 被 接 受 的, 有 其 正 當 性 關 於 教 師 工 作 具 有 公 益 性 不 得 隨 意 罷 工, 其 實 社 會 中 每 一 項 職 業 的 存 在 都 有 公 益 性, 勞 基 法 的 八 大 行 業 罷 工 一 樣 會 影 響 公 益 影 響 社 會 再 者, 擁 有 罷 教 權 不 代 表 會 濫 用 罷 教 權, 如 果 學 校 保 障 足 夠, 這 只 是 一 種 備 而 不 用 的 權 力 214 吾 人 以 為, 影 響 教 師 最 直 接 的 教 師 法, 根 據 新 的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已 明 文 增 訂 了 教 師 教 師 會 與 其 代 表 不 得 為 罷 教 或 其 他 阻 礙 教 學 正 常 運 作 或 對 抗 之 爭 議 行 為 決 議 或 指 示 違 者 將 處 以 新 台 幣 6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教 師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59-61 條 ) 的 規 定 215 其 立 法 理 由 乃 說 明, 之 所 以 規 定 不 得 罷 教 乃 是 為 了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386.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213 瞿 文 芳, 教 師 罷 教 權 vs 學 生 受 教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monthly/00206/theme-189.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214 隋 杜 卿, 教 師 應 該 擁 有 完 整 並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勞 動 三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article-200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215 教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59 條 教 師 不 得 為 罷 教 及 其 他 阻 礙 教 學 正 常 運 作 或 對 抗 之 爭 議 行 為 教 師 會 與 其 代 表 不 得 為 前 項 規 定 事 項 之 決 議 及 指 示 第 60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一 因 教 師 發 起 教 師 會 組 織 加 入 教 師 會 參 加 所 屬 教 師 會 之 活 動 或 擔 任 教 師 會 職 務, 而 拒 絕 聘 任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減 薪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待 遇 二 對 於 教 師 以 不 加 入 教 師 會 或 擔 任 教 師 會 職 務 為 聘 任 條 件 三 因 教 師 提 出 團 體 協 商 之 要 求 擔 任 團 體 協 約 協 商 職 務 或 簽 約 代 表, 而 拒 絕 聘 任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減 薪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待 遇 四 不 當 影 響 妨 礙 或 限 制 教 師 會 之 成 立 組 織 或 活 動 第 61 條 教 師 或 教 師 會 違 反 第 59 條 規 定 者,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6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違 反 前 條 規 定 者, 由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學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01

由 此 可 見, 多 數 意 見 對 於 教 師 擁 有 霸 教 權 還 是 持 反 對 立 場 的,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涉 及 一 項 重 要 權 益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由 於 彼 此 站 在 不 同 的 權 益 保 障 立 場, 教 師 認 為 應 該 擁 有 罷 教 權, 學 生 與 家 長 認 為 教 師 不 應 該 擁 有 罷 教 權 ; 如 果 站 在 憲 法 人 權 保 障 的 角 度, 罷 教 權 與 受 教 權 是 否 一 定 只 有 相 互 牽 制 還 是 可 以 相 輔 相 成 呢? 其 實, 只 有 在 良 好 的 教 育 體 制 下, 教 師 充 分 享 有 人 權 具 有 專 業 與 受 尊 重 的 地 位, 用 心 傳 教 授 業 解 惑, 才 能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實 現, 培 養 出 人 格 健 全 的 學 生 所 以 罷 教 權 與 受 教 權 的 關 係 相 當 密 切, 不 應 全 然 偏 向 一 方, 不 過, 因 為 學 習 權 受 教 權 乃 教 育 的 核 心, 加 上 學 童 心 智 尚 未 成 熟 是 應 該 多 加 保 障 故 如 果 同 意 教 師 擁 有 罷 教 權, 則 對 於 行 使 罷 教 權 的 條 件 可 以 採 比 一 般 罷 工 權 較 高 的 要 求 ; 如 果 不 同 意, 則 至 少 應 提 供 教 師 權 益 救 濟 仲 裁 的 程 序 與 機 關, 以 保 障 教 師 的 權 益 102

第 四 章 憲 法 語 言 權 保 障 之 探 討 以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台 灣 為 例 第 一 節 加 拿 大 第 一 項 憲 法 規 定 一 歷 史 沿 革 加 拿 大 至 今 沒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憲 法, 主 要 是 由 各 個 不 同 歷 史 時 期 通 過 的 憲 法 法 案 所 組 成, 其 中 包 括 了 1867 年 在 英 國 議 會 通 過 的 不 列 顛 北 美 法 案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1975 年 通 過 的 各 項 憲 法 修 正 案, 以 及 1982 年 在 加 拿 大 議 會 通 過 的 加 拿 大 權 利 與 自 由 憲 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又 稱 為 1982 年 憲 法 法 案 1867 由 英 國 國 會 通 過 的 不 列 顛 北 美 法 案 ( 又 稱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 創 造 了 加 拿 大 國 (The Dominion of Canada), 雖 憲 法 明 定 加 拿 大 是 個 英 法 雙 語 國 家, 但 是 加 拿 大 在 建 國 前 因 為 殖 民 歷 史 的 緣 故, 早 已 存 在 語 言 衝 突, 主 要 就 是 表 現 在 英 語 和 法 語 之 間 216 由 於 加 拿 大 屬 聯 邦 制, 教 育 是 由 省 政 府 負 責, 居 住 在 魁 北 克 省 的 法 蘭 西 人 法 語 的 教 育 和 使 用 受 到 保 護, 但 居 住 在 阿 卡 迪 亞 安 大 略 省 和 馬 尼 托 巴 的 法 蘭 西 人 認 為 他 們 所 在 的 省 政 府 沒 有 照 顧 到 他 們 的 法 語 教 育 因 為 早 在 19 世 紀 中 葉, 就 提 出 了 同 化 講 法 語 的 加 拿 大 人, 所 以 安 省 跟 馬 省 都 拒 絕 用 法 語 教 學, 但 是 居 住 在 魁 省 的 英 裔 加 拿 大 人 的 學 校 卻 用 英 語 教 學, 這 種 作 法 引 起 操 法 語 的 加 拿 大 人 的 不 滿, 兩 種 語 言 的 衝 突 早 以 出 現 至 於 其 他 民 族 的 語 言, 在 早 期 也 是 被 同 化 的 對 象 在 二 次 大 戰 之 前, 加 拿 大 暴 露 出 來 的 只 是 法 語 問 題, 政 府 關 心 的 也 是 法 語 問 題 當 時 的 教 育 語 言 問 題 由 各 省 自 行 解 決, 這 也 是 加 拿 大 最 早 的 語 言 政 策 至 於 印 第 安 人 的 語 言 問 題 則 完 全 被 忽 視 了, 政 府 也 是 實 行 同 化 的 政 策 二 戰 後, 世 界 政 治 結 構 發 生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亞 洲 和 非 洲 的 許 多 殖 民 地 獨 立 了 更 重 要 的 是 許 多 新 移 民 進 入 了 加 拿 大, 使 得 加 國 人 口 結 構 發 生 重 大 的 改 變, 216 阮 西 湖, 第 二 節 官 方 雙 語 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 加 拿 大 語 言 政 策 研 究, 收 錄 於 中 國 社 科 院 民 族 所 課 題 組 編 國 家 民 族 與 語 言 : 語 言 政 策 國 別 研 究, 北 京 : 語 文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57-164 103

講 法 語 的 居 民 在 魁 省 以 及 全 國 人 口 比 重 下 降 ; 自 1960 年 以 來, 魁 北 克 省 勒 薩 熱 總 理 採 取 法 蘭 西 化 的 政 策, 提 高 法 語 在 魁 北 克 省 的 地 位, 對 於 所 有 操 法 語 的 加 拿 大 人 來 說, 魁 北 克 起 了 母 國 的 作 用 與 此 同 時, 聯 邦 政 府 為 了 平 息 魁 北 克 省 的 民 族 主 義, 於 1963 年 成 立 了 皇 家 雙 語 和 雙 文 化 委 員 會 ", 將 英 語 和 法 語, 英 裔 文 化 和 法 裔 文 化 相 提 並 論, 擺 在 同 等 地 位, 其 目 的 顯 然 是 要 安 撫 魁 北 克 人 根 據 雙 語 雙 文 化 委 員 會 " 的 建 議 和 各 黨 派 的 支 持, 加 拿 大 國 會 於 1969 年 通 過 了 官 方 語 言 法 (Official Language Act) 官 方 語 言 法 宣 佈 法 語 和 英 語 地 位 平 等, 承 認 這 兩 種 語 言 均 為 官 方 語 言 這 項 法 案 標 誌 著 人 們 可 以 選 用 任 何 一 種 官 方 語 言 作 為 其 子 女 的 教 育 語 言, 同 時 也 可 以 用 任 何 一 種 官 方 語 言 進 行 交 際 和 接 受 服 務 而 這 個 法 案 另 一 個 重 要 意 義 是 自 1867 年 不 列 顛 北 美 法 公 佈 了 100 多 年 後 才 出 現 體 現 英 法 兩 種 語 言 平 等 權 利 的 法 案, 這 是 加 拿 大 在 公 共 政 策 方 面 的 一 大 進 步 不 過 這 個 法 案 的 缺 失 是, 只 注 意 在 歷 史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英 法 語 言 矛 盾, 沒 有 注 意 到 二 戰 後 的 民 族 構 成 的 改 變, 加 拿 大 已 成 為 民 族 組 成 複 雜 的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了 雖 然 加 拿 大 歷 史 上 遺 留 下 來 的 主 要 語 言 問 題 已 從 法 律 上 得 到 解 決, 但 潛 在 的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的 語 言 問 題 卻 顯 露 出 來 二 戰 後 從 非 歐 洲 的 移 民 增 多, 因 此 英 法 裔 居 民 比 例 減 少 了, 而 其 他 民 族 的 比 例 加 大 了 尤 其 在 魁 北 克 民 族 主 義 高 漲 的 情 況 下, 少 數 民 族 選 票 的 增 加 有 助 於 加 拿 大 的 統 一, 加 拿 大 政 府 也 在 1971 年 宣 布 實 施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的 一 項 原 則 明 確 提 出 : 提 高 傳 統 語 言 的 地 位, 這 項 政 策 必 須 鼓 勵 和 保 護 所 有 加 拿 大 的 傳 統 語 言, 承 認 多 語 言 的 文 化 和 經 濟 的 利 益 為 貫 徹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政 策, 政 府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例 如 進 行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1982 年, 作 為 憲 法 一 部 份 的 加 拿 大 權 利 與 自 由 憲 章 規 定 了 少 數 民 族 語 言 教 育 的 權 利, 因 此 印 地 安 人 以 及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均 可 要 求 用 本 族 語 進 行 教 育, 這 是 加 拿 大 語 言 政 策 上 的 一 次 歷 史 性 的 轉 變 除 了 憲 章 賦 予 少 數 民 族 語 言 教 育 權 利 外,1988 年 加 拿 大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法 (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 也 為 各 民 族 語 言 權 利 提 供 了 保 證 政 策 明 確 規 定 : 有 鑒 於 加 拿 大 憲 法 與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法 的 規 定, 英 語 和 法 語 是 加 拿 大 的 官 方 語 言, 但 不 會 取 消 或 貶 抑 任 何 其 他 語 言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特 權 ; 在 加 強 加 拿 大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的 地 位 和 使 用 的 同 時, 保 護 並 增 加 英 語 和 法 語 以 外 的 各 種 語 言 使 用 另 外, 保 障 非 官 方 語 言 平 等 的 一 個 重 要 措 施 是 1977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該 法 禁 止 因 種 族 民 族 膚 色 104

宗 教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狀 況 殘 廢 和 赦 免 罪 犯 而 加 以 歧 視 加 拿 大 除 了 人 權 法 以 外, 還 建 立 了 從 聯 邦 政 府 到 省 市 政 府 的 人 權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居 民 受 歧 視 的 事 宜 而 另 一 個 配 合 與 實 踐 平 等 的 法 案 則 是 1986 年 的 僱 傭 平 等 法 (Employment Equity Act), 保 障 加 拿 大 公 民 在 職 場 上 不 因 任 何 身 分 受 到 歧 視 總 結 來 說, 加 拿 大 的 歷 史 其 實 是 一 部 語 言 權 衝 突 的 歷 史 加 拿 大 的 英 法 雙 語 政 策 主 要 是 歷 史 的 背 景 所 造 成, 其 主 要 的 目 的 也 是 在 維 繫 由 英 法 語 系 兩 種 族 群 所 組 成 的 國 家 的 團 結 和 統 一, 加 拿 大 聯 邦 的 語 言 政 策 是 基 於 現 實 的, 而 非 基 於 原 則 的 考 量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確 立 雙 語 政 策 的 方 向, 隨 著 時 間 的 消 逝 和 社 會 的 變 遷, 這 個 政 策 的 性 質 和 內 容 也 隨 著 改 變 1969 年 由 聯 邦 政 府 制 訂 的 官 方 語 言 法 案 並 不 是 根 據 語 言 權 的 理 論, 而 是 基 於 平 等 務 實 和 國 家 團 結 統 一 的 考 量, 因 此 這 個 法 案 所 賦 予 的 是 語 言 資 格, 而 不 是 語 言 權 真 正 奠 定 語 言 權 的 是 1982 年 的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後 來 修 訂 的 聯 邦 官 方 語 言 法 加 以 明 確 化 具 體 化 和 執 行 化 但 是 因 為 加 拿 大 社 會 裏 的 諸 多 因 素, 如 聯 邦 制 英 法 語 系 的 情 結 原 住 民 的 權 益 移 民 政 策 多 元 文 化 等 等 所 產 生 的 阻 力, 要 使 它 成 為 像 自 由 權 一 樣 的 基 本 人 權 受 到 完 善 的 保 護 恐 怕 還 是 困 難 的 二 重 要 法 條 分 析 本 文 探 討 的 對 象 主 要 是 聯 邦 憲 法 中 有 關 語 言 保 證 之 規 定, 包 括 了 1867 年 憲 法 的 第 93 條 以 及 第 133 條,1982 年 憲 章 的 第 16 條 至 第 23 條 加 拿 大 的 語 言 權 的 規 定 是 對 英 法 官 方 語 言 族 群 提 供 憲 法 上 或 法 律 上 的 保 證, 保 證 當 他 們 處 於 少 數 的 情 況 下, 有 在 某 些 公 共 事 務 的 範 疇 中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之 權 利 這 些 權 利 之 賦 予 不 只 是 基 於 因 為 這 些 權 利 是 一 種 基 本 權 的 考 量, 往 往 是 出 於 歷 史 政 治 的 妥 協 ( 一 )1867 年 加 拿 大 憲 法 法 案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1 第 133 條 本 法 案 是 加 拿 大 的 第 一 部 憲 法, 它 明 示 英 語 族 群 和 法 語 族 群 為 兩 個 建 國 的 族 群 (two founding peoples), 賦 予 這 兩 個 族 群 正 式 的 法 定 地 位 ( charter status) 第 13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上 下 國 會 和 魁 北 克 省 的 上 下 議 會 得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辯 論 ; 這 些 機 構 正 式 紀 錄 和 刊 物 應 同 時 使 用 英 法 語 ; 任 何 人 皆 得 在 依 本 憲 法 所 成 立 的 法 院 和 Quebec 省 的 任 何 法 院 使 用 此 兩 種 語 言 之 任 何 一 種 第 2 項 規 定 : 加 拿 大 國 會 及 魁 北 克 省 議 會 的 法 案 應 同 時 以 英 語 和 法 語 出 版 105

這 個 規 定 將 以 前 存 在 的 政 治 慣 例 正 式 入 憲, 因 而 構 成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133 條 有 兩 個 特 點 值 得 一 提 一 是 這 個 規 定 正 式 承 認 英 語 和 法 語 的 法 律 地 位, 而 且 是 加 拿 大 國 會 和 魁 北 克 省 議 會 的 紀 錄 和 法 案 必 須 同 時 使 用 的 語 文 二 是 這 個 規 定 使 任 何 人 均 得 在 國 會 魁 省 議 會 或 是 法 院 使 用 英 法 語 之 一 種 根 據 133 條 的 規 定, 憲 法 留 給 國 會 和 各 省 自 由 訂 定 語 言 權 的 空 間, 不 受 任 何 加 拿 大 人 所 擁 有 的 語 言 權 的 限 制 因 此, 雙 B 委 員 會 說, 第 133 條 並 非 想 保 障 法 語 系 或 英 語 系 少 數 族 群 的 語 言 權, 至 多 只 是 代 表 文 化 平 等 的 初 步 觀 念, 不 能 期 待 它 對 今 天 所 面 臨 的 複 雜 情 況 提 供 什 麼 規 範 這 個 法 案 對 於 國 會 和 Quebec 省 議 會 之 外 的 語 言 權 一 字 未 提, 例 如 一 般 民 眾 向 公 務 機 關 洽 公 時 語 言 使 用 的 規 定, 就 付 之 闕 如 也 沒 有 公 正 地 對 待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語 言 ( 例 如 原 住 民 和 新 移 民 ), 並 未 全 盤 考 慮 講 法 語 的 加 拿 大 人 所 以,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裏 明 訂 的 語 言 權 只 是 一 個 語 言 權 體 系 的 一 個 很 簡 陋 的 基 礎, 談 不 上 有 語 言 權 的 概 念, 僅 有 文 化 平 等 概 念 的 胚 芽 217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中 另 一 個 與 語 言 相 關 的 條 文 是 關 於 教 會 學 校 第 93 條 規 定, 保 障 了 加 拿 大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兩 個 教 派 (denominations) 開 辦 學 校 之 權, 省 政 府 不 得 訂 定 任 何 法 律 侵 犯 教 會 學 校 原 有 的 權 利 和 特 權 第 93 條 每 一 省 的 立 法 機 構 可 以 制 定 關 於 教 育 的 法 律, 但 必 須 從 屬 和 根 據 下 列 的 規 定 :-- 第 1 項 沒 有 任 何 的 法 律 可 以 對 聯 邦 各 省 依 法 成 立 的 宗 教 學 校 內 的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特 權 造 成 不 利 第 2 項 所 有 依 照 聯 邦 政 府 上 議 院 在 個 別 的 學 校 和 女 王 的 天 主 教 學 校 之 董 監 事 依 法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特 權 和 課 予 的 責 任 應 同 樣 被 賦 予 和 加 強 延 伸 到 女 王 魁 北 克 的 天 主 教 和 新 教 徒 的 宗 教 學 校 第 3 項 任 何 一 省 只 要 依 聯 邦 法 所 存 在 的 或 是 之 後 依 省 立 法 機 關 所 建 立 的 獨 立 或 異 教 學 校, 這 個 呼 籲 應 該 存 在 於 任 何 省 議 會 或 省 當 局 所 做 的 任 何 法 案 或 決 定, 只 要 會 影 響 到 新 教 徒 或 是 屬 於 女 王 國 民 的 羅 馬 天 主 教 之 少 數 族 群 有 關 教 育 的 權 力 或 特 權 第 4 項 為 了 避 免 任 何 省 議 會 必 要 的 省 立 法 條 款 有 時 侯 不 被 執 行, 或 為 了 避 免 任 何 省 議 會 在 該 條 款 下 的 呼 籲 所 做 的 決 定 被 省 當 局 在 利 益 考 量 下 不 能 適 當 地 執 行 ; 所 以 在 每 一 個 這 樣 的 案 例 下, 和 每 一 個 案 例 情 形 的 要 求, 加 拿 大 國 會 可 以 制 定 改 善 的 法 律 為 了 能 適 當 地 執 行 條 款 和 任 何 在 這 條 款 下 省 議 會 作 的 決 定 217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語 言 政 策 兼 論 美 國 和 台 灣 的 語 言 政 策, 台 中 : 新 新 台 灣 文 教 基 金 會,2004 年, 頁 75 106

由 於 最 高 法 院 解 釋 說, 此 項 條 款 之 內 容 只 是 有 關 教 派 的 學 校 權, 而 非 語 言 學 校 之 權, 故 不 直 接 與 語 言 權 有 關, 並 不 是 專 為 學 校 特 殊 的 語 言 或 文 化 提 供 保 障, 不 過 卻 使 得 宗 教 性 的 學 校 得 到 保 障 那 是 因 為 早 年 在 加 拿 大 殖 民 時 期, 英 法 族 群 是 以 基 督 教 ( 英 ) 與 天 主 教 ( 法 ) 作 為 區 別 而 非 以 語 言 作 為 區 別, 在 當 時 宗 教 自 由 的 保 障 很 重 要, 語 言 權 尚 未 被 重 視 但 是, 當 時 因 為 宗 教 教 派 和 語 言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所 以 教 會 學 校 的 權 利 直 接 支 持 母 語 教 育 權 不 過, 因 為 93 條 本 身 對 保 護 教 會 學 校 就 不 足, 對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保 護 當 然 就 更 小 1982 年 以 後, 第 93 條 所 提 供 的 微 小 的 語 言 保 障 被 憲 章 第 23 條 官 方 語 言 少 數 族 群 的 教 育 權 之 規 定 取 代 1867 年 立 國 時, 憲 法 第 93 條 是 把 教 育 權 劃 分 給 省 所 以 許 多 有 教 派 學 校 體 系 的 省 想 在 原 有 之 教 育 體 制 上 增 加 語 言 少 數 學 校 之 教 育 體 系, 但 是 卻 被 法 院 認 為 侵 犯 到 宗 教 學 校 的 權 益, 因 為 憲 法 規 定, 但 省 在 行 使 此 權 時, 不 得 侵 犯 省 內 英 語 或 法 語 少 數 由 宗 教 教 派 掌 管 之 學 校 權 (school rights) 否 則 當 這 些 權 利 受 侵 犯 時, 聯 邦 政 府 有 救 濟 之 義 務, 最 高 法 院 可 以 宣 告 省 的 立 法 違 憲 現 在, 以 語 言 為 基 礎 的 學 校 體 系 實 施 已 有 多 年, 語 言 權 已 不 是 教 會 學 校 的 問 題, 教 育 語 言 權 的 問 題 不 再 放 在 教 會 學 校 裡 面 來 討 論 ( 二 )1982 年 加 拿 大 憲 法 法 案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 以 下 簡 稱 人 權 法 案 )1982 年 列 為 加 拿 大 憲 法 的 一 部 分 此 法 案 再 度 確 認 英 語 族 群 和 法 語 族 群 為 兩 個 建 國 的 族 群 此 法 案 有 極 為 詳 盡 的 專 門 條 款 規 定 語 言 權, 雖 然 當 時 這 不 是 憲 改 的 重 心, 至 少 對 英 語 系 的 人 是 如 此 由 於 這 些 條 款 對 雙 語 的 規 定 非 常 詳 細 也 很 重 要, 茲 將 這 些 條 款 分 類 並 列 舉 條 文 如 下 : 1 立 法 方 面 第 16 條 第 1 項 : 英 語 與 法 語 是 加 拿 大 的 官 方 語 言, 在 加 拿 大 的 國 會 和 政 府 所 有 的 機 構 享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權 利 和 特 權 第 2 項 : 英 語 與 法 語 是 New Brunswick 省 的 官 方 語 言, 在 New Brunswick 的 國 會 和 政 府 所 有 的 機 構 享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權 利 和 特 權 第 3 項 : 本 法 案 的 任 何 條 款 均 不 得 限 制 國 會 或 任 何 立 法 促 進 英 語 與 法 語 的 平 等 地 位 和 使 用 第 17 條 第 1 項 : 任 何 人 均 有 權 在 國 會 的 辯 論 和 其 他 程 序 中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第 2 項 : 任 何 人 均 有 權 在 New Brunswick 的 議 會 的 辯 論 和 其 他 程 序 中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107

第 18 條 第 1 項 : 國 會 的 立 法 紀 錄 和 期 刊 均 使 用 英 語 與 法 語, 兩 者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2 項 : New Brunswick 議 會 的 立 法 紀 錄 和 期 刊 均 使 用 英 語 與 法 語, 兩 者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2 司 法 方 面 第 19 條 第 1 項 : 任 何 人 得 在 經 國 會 所 設 立 的 法 院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或 以 英 語 或 法 語 提 出 任 何 請 求 ; 法 院 所 簽 發 的 文 件 亦 同 第 2 項 : 任 何 人 得 在 New Brunswick 的 法 院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或 以 英 語 或 法 語 提 出 任 何 請 求 ; 法 院 所 簽 發 的 文 件 亦 同 3 行 政 方 面 第 20 條 第 1 項 : 在 加 拿 大 境 內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英 語 或 法 語 與 國 會 或 加 拿 大 政 府 的 總 部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溝 通 或 要 求 服 務 在 任 何 其 他 辦 公 室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亦 同 : (1) 對 英 語 或 法 語 有 充 分 的 需 要 此 種 溝 通 或 服 務 ; (2) 由 於 辦 公 室 的 性 質, 英 語 與 法 語 服 務 的 需 求 是 合 理 的 第 2 項 : 在 New Brunswick 境 內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英 語 或 法 語 與 任 何 New Brunswick 議 會 的 辦 公 室 溝 通 或 要 求 服 務 4 總 說 明 第 21 條 : 第 十 六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任 何 規 定 均 不 得 妨 害 或 減 損 本 憲 法 所 規 定 有 關 英 語 或 法 語, 或 此 兩 種 語 言 之 權 利 特 權 或 義 務 第 22 條 : 第 十 六 至 第 二 十 條 之 任 何 規 定 均 不 得 妨 害 或 減 損 本 法 案 生 效 之 前 所 取 得 或 享 有 之 有 關 英 語 或 法 語 之 法 定 或 習 慣 上 之 權 利 或 特 權 5 教 育 方 面 第 23 條 第 1 項 : 下 列 加 拿 大 的 公 民 均 有 權 在 該 省 之 小 學 和 中 學 使 他 們 之 子 女 接 受 該 語 言 教 育 (1) 其 所 習 得 或 仍 了 解 的 第 一 種 語 言 是 他 們 所 居 住 的 省 份 的 英 語 或 法 語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 (2) 曾 在 加 拿 大 的 小 學 接 受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教 育, 而 該 語 言 是 他 們 現 居 住 的 省 份 的 英 語 或 法 語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 第 2 項 : 加 拿 大 的 公 民 其 任 何 子 女 曾 在 或 現 在 加 拿 大 接 受 小 學 或 中 學 英 語 或 法 108

語 的 教 育 者, 其 他 的 子 女 均 有 同 樣 權 利 接 受 該 語 言 的 教 育 第 3 項 : 根 據 上 列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所 取 得 的 權 利 (1) 在 任 何 一 省 有 足 夠 的 兒 童 以 公 庫 提 供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的 教 育 時 仍 然 適 用 ; (2) 包 括 接 受 以 公 庫 提 供 的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的 教 育 機 構 學 習 該 語 言 的 權 利 由 於 本 文 主 要 是 討 論 關 於 母 語 在 學 校 受 教 育 方 面 的 權 利 規 定, 因 此 不 逐 步 從 第 16 條 分 析 到 第 23 條, 僅 討 論 第 23 條 有 關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問 題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在 加 拿 大 憲 法 保 障 諸 多 有 關 語 言 權 利 中, 佔 有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者 其 實, 教 育 權 在 加 拿 大 語 言 少 數 的 生 存 上 扮 演 了 一 個 中 堅 之 角 色, 但 是 它 對 於 加 拿 大 之 教 育 制 度 亦 帶 來 在 目 前 尚 未 能 預 測 之 長 期 影 響, 所 以 在 落 實 此 項 權 利 所 會 面 臨 之 抵 制 與 因 難 亦 甚 為 繁 重 憲 章 第 23 條 有 關 語 言 教 育 權 之 制 訂 目 的, 不 只 是 要 去 加 強 語 言 少 數 之 教 育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保 障, 而 且 要 在 救 濟 及 平 等 之 原 則 下 落 實 此 項 權 利 憲 章 第 23 條 之 內 容, 可 分 下 列 三 部 份 來 討 論 : 一 般 條 件 權 利 受 益 者 保 證 權 利 218 1 一 般 條 件 (1) 公 民 權 先 決 條 件, 公 民 才 享 有 此 權 (2) 住 所 地 決 定 住 所 地 之 管 轄 權 是 省 的 專 有 權 (3) 家 長 權 限 第 23 條 引 用 加 拿 大 公 民 和 他 們 的 孩 子 之 措 詞 類 似 住 所 地 一 樣, 家 長 之 定 義 為 何, 須 由 省 法 律 來 下 定 義 的 這 是 省 的 管 轄 權 廣 義 的 解 釋, 只 要 一 位 家 長 符 合 要 求 便 夠 了 (4) 語 言 少 數 第 23 條 擴 大 了 少 數 之 概 念, 以 省 為 該 條 款 實 施 之 對 象 只 要 在 省 內 有 足 夠 的 學 生 數 額, 省 議 會 就 得 採 取 措 施 去 落 實 這 項 權 利, 排 除 了 國 內 其 他 語 言 少 數 的 問 題 但 是 歧 視 國 內 其 他 語 言 少 數 之 少 數 定 義, 是 否 在 精 神 上 違 反 了 平 等 原 則 和 民 主 真 諦, 是 項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2 權 利 受 益 者 (Beneficiaries) (1) 母 語 標 準 以 母 語 方 式 學 習 英 語 或 法 語, 且 現 在 尚 懂 這 種 語 言 之 公 民 他 們 可 以 有 權 將 子 女 送 進 他 們 語 言 少 數 的 學 校 省 政 府 不 能 假 借 語 言 測 驗 來 否 定 第 23 條 之 規 定 218 丘 才 廉, 加 拿 大 語 言 權 之 探 討, 台 北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1994 年, 頁 121-130 109

(2) 加 拿 大 條 款 (Canada Clause) 雙 親 之 一 曾 在 加 拿 大 任 何 一 處 接 受 英 語 或 法 語 教 育, 他 們 的 子 女 就 有 權 利 享 有 語 言 少 數 之 教 育 權 取 代 了 魁 省 法 語 憲 章 中 之 魁 北 克 條 款 (3) 孩 童 之 教 育 省 際 遷 移, 只 要 家 中 有 一 個 孩 子 曾 在 加 拿 大 受 過 教 育 即 可 (4) 排 他 性 類 別 鑑 於 第 23 條 之 本 意 是 用 來 保 障 語 言 少 數, 故 只 有 在 該 條 內 所 規 定 類 別 之 人 士 才 享 有 這 些 益 處 排 他 性 的, 心 臟 條 款 3 保 證 之 權 利 (1) 教 導 權 (2) 享 有 設 備 之 權 依 據 平 等 原 則 往 往 要 求 其 設 備 必 須 與 語 言 多 數 之 設 備 相 同 這 種 要 求 常 在 資 源 缺 乏 之 理 由 或 籍 口 下 被 拒 絕 (3) 管 理 權 牽 涉 到 省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自 主 權 可 是, 缺 乏 了 管 理 權, 第 23 條 將 喪 失 其 力 量 和 救 濟 特 性 該 條 中 並 沒 明 文 規 定 語 言 少 數 之 教 育 權 包 括 對 學 校 之 管 理 權 最 少 也 包 括 有 關 教 學 及 設 備 之 開 支 ; 聘 請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 微 聘 及 監 督 教 員 以 及 有 關 教 學 及 輔 導 服 務 提 供 之 各 種 契 約 然 而 其 實 有 許 多 新 的 外 來 移 民 的 子 女 同 時 學 習 英 法 兩 種 語 言, 也 有 許 多 根 本 不 學 習 這 兩 種 語 言 他 們 的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權 又 是 如 何 呢? 又 何 謂 足 夠 的 人 數? 以 及 何 謂 第 一 種 語 言? 在 Mahe 一 案,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開 始 探 索 決 定 教 育 權 內 容 的 數 目 學 區 董 事 會 必 須 根 據 兩 個 觀 念 來 預 測 將 來 的 人 數 : 一 是 目 前 需 要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的 人 數, 另 一 是 將 來 可 能 受 惠 於 這 種 教 育 的 人 數 在 Maher v. A.G. Alberta 一 案 將 第 一 語 言 解 釋 為 只 限 於 官 方 語 言 中 的 一 種 ( 即 英 語 或 法 語 言 ), 不 包 括 其 他 語 言 換 言 之, 新 移 民 的 部 分 並 不 適 用 第 23 條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因 此 某 一 省 的 少 數 語 言 族 群, 如 果 不 是 少 數 語 言 族 群 的 主 要 文 化 團 體 的 成 員 的 人, 會 被 排 除 於 第 23 條 的 保 障 之 外 但 是 第 23 條 並 未 減 少 各 省 指 定 新 移 民 到 英 語 或 法 語 學 校 的 權 力, 其 原 因 在 1960 和 1970 年 代 在 魁 北 克 省 所 發 生 的 政 治 問 題 219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在 A.G. Quebec 對 Quebec Association of Protestant School Boatds 一 案 中 曾 指 出, 從 語 言 和 立 法 的 觀 念 上 而 言,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和 魁 北 克 101 號 法 案 很 相 似 無 疑 地,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是 以 101 法 案 第 72 和 73 條 所 針 對 的 社 會 問 題 而 設 計 的 最 高 法 院 說,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就 是 制 憲 者 219 同 註 217, 頁 292-309 110

用 來 矯 正 101 號 法 案 的 規 範 的 條 文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將 101 號 法 案 所 訂 的 分 類 重 新 整 理 成 為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權, 放 寬 101 號 法 案 所 限 定 的 權 利, 並 將 憲 法 的 規 定 加 諸 於 魁 北 克 的 學 制 度 和 其 他 加 拿 大 學 校 制 度 上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不 干 預 魁 北 克 省 很 受 支 持 的 要 求 新 移 民 必 須 上 法 語 學 校 的 規 定, 但 並 不 容 忍 加 拿 大 公 民 自 由 選 擇 的 權 利 受 到 限 制, 也 就 是 說, 憲 法 保 障 只 要 人 數 足 夠, 從 他 省 搬 到 魁 北 克 省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可 以 將 小 送 到 英 語 學 校 這 個 設 計 讓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和 101 號 法 案 產 生 矛 盾 但 是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還 有 另 一 個 意 義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給 予 魁 北 克 的 一 個 特 殊 的 自 由 是 別 省 所 沒 有 的 相 對 於 加 拿 大 其 他 各 省, 魁 北 克 省 可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母 語 非 英 語 的 公 民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權 另 外,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的 解 釋 不 能 根 據 第 15 條 或 第 27 條, 也 就 是 有 關 平 等 和 多 元 文 化 的 條 款 在 Mahe 對 A.G. Alberta 一 案 中,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說, 在 解 釋 第 23 條 時, 第 15 條 或 第 17 條 是 無 關 的 第 23 條 對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權 做 了 很 完 整 的 規 定, 針 對 官 方 語 言 族 群 間 的 平 等 顯 然 涵 蓋 在 第 23 條 裏 但 是 除 此 之 外, 第 23 條 是 第 15 條 或 第 17 條 的 例 外, 因 為 第 23 條, 相 對 於 加 拿 大 的 其 他 語 言 族 群, 給 予 官 方 語 言 的 族 群 ( 英 語 和 法 語 族 群 ) 特 殊 的 地 位 最 後, 值 得 吾 人 注 意 的 問 題 是, 人 權 法 案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在 法 律 之 前 與 之 下 人 人 平 等, 並 有 權 受 法 律 平 等 的 保 護 和 利 益,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尤 其 是 種 族 國 家 或 族 群 來 源 膚 色 宗 教 性 別 年 齡 或 精 神 或 身 體 障 礙 上 的 歧 視 第 2 項 規 定 前 項 規 定 不 排 除 任 何 以 減 輕 弱 勢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劣 勢 為 目 的 法 律 計 畫 或 活 動, 尤 其 是 種 族 國 家 或 族 群 來 源 膚 色 宗 教 性 別 年 齡 或 精 神 或 身 體 障 礙 所 產 生 的 劣 勢 如 果 這 些 條 款 如 果 以 嚴 格 解 釋 的 方 式, 都 會 和 語 言 條 款 互 相 矛 盾 雖 然 當 省 的 規 定 與 聯 邦 有 違 反 的 爭 議 時, 聯 邦 的 最 高 法 院 必 須 作 出 裁 奪 在 1970 年 代, 最 高 法 院 對 語 言 權 的 解 釋 偏 向 語 言 權 是 個 人 認 同 公 民 權 和 社 區 感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件, 因 此 可 就 其 內 涵 解 釋 ; 換 言 之, 最 高 法 院 對 語 言 權 採 取 積 極 介 入 和 擴 大 解 釋 的 態 度 但 自 從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訂 立 後, 最 高 法 院 的 態 度 趨 向 保 守, 刻 意 將 語 言 權 (language rights) 和 法 律 權 (legal rights) 區 分, 認 為 前 者 是 政 治 妥 協 的 產 物, 後 者 則 是 原 本 的 絕 對 的 這 種 區 分 應 用 在 解 釋 上 就 偏 向 狹 義, 尊 重 各 省 的 立 法, 應 由 立 法 或 政 府 當 局 去 處 理, 因 此 較 不 利 於 語 言 上 少 數 族 群 的 利 益 對 於 少 數 族 群 的 語 言 教 育 權 上, 最 高 法 院 的 態 度 雖 然 比 對 語 言 權 的 要 求 更 積 極, 但 是 也 尚 未 將 少 數 族 群 的 語 言 教 育 權 視 為 是 一 個 基 111

本 人 權 220 總 結 來 說,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23 條 只 保 障 一 個 權 利, 就 是 少 數 語 言 族 群 的 教 育 權, 如 果 要 把 這 個 觀 念 說 得 很 具 體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政 治 代 價, 所 以 制 憲 者 將 它 模 糊 化 解 釋 這 個 觀 念 是 個 很 微 妙 的 政 治 和 法 律 問 題, 需 要 考 量 很 多 因 素, 例 如 教 育 的 效 果 和 資 源 的 分 配 等, 所 以 只 有 法 院 能 做 最 符 合 社 會 以 及 法 意 的 解 釋 第 23 條 的 解 釋, 應 該 以 較 寬 廣 的 角 度 和 達 到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目 的 來 看 因 為 加 拿 大 一 直 沒 有 語 言 的 和 平, 當 初 成 立 加 拿 大 聯 邦 時 對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政 治 妥 協 是 失 敗 的 目 前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衝 突 正 威 脅 加 拿 大 的 統 一 第 23 條 其 實 是 希 望 提 供 一 個 建 立 長 久 的 機 制 來 解 決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機 會 實 際 的 目 的 是 重 造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制 和 各 校 的 董 事 會, 使 其 能 夠 面 對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的 衝 突, 而 不 是 把 造 成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權 衝 突 的 政 治 機 構 被 當 作 是 你 死 我 活 的 鬥 爭 工 具 第 二 項 語 言 教 育 一 教 育 體 制 之 介 紹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包 括 公 費 學 校 及 私 立 學 校, 從 幼 稚 園 一 直 到 大 學 前 教 育 按 照 加 拿 大 憲 法, 教 育 由 各 省 負 責, 因 此 教 育 制 度 各 省 都 稍 有 不 同 一 般 來 說, 加 拿 大 的 兒 童 在 四 五 歲 的 時 候 可 以 自 願 上 一 兩 年 幼 稚 園 所 有 兒 童 在 六 歲 的 時 候 開 始 上 一 年 級 學 年 通 常 是 從 九 月 份 到 第 二 年 的 六 月 份, 但 是 某 些 情 況 下 一 月 份 入 學 是 可 能 的 視 各 省 情 況 而 定, 中 學 可 以 上 到 十 一 十 二 或 十 三 年 級 此 後, 學 生 可 以 進 入 大 學 學 院 或 普 通 與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CEGEP) 學 習 221 加 拿 大 各 省 教 育 學 制 表 年 級 幼 稚 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大 專 院 校 魁 北 克 省 2 年 小 學 中 學 CEGP 大 學 / 學 院 安 大 略 省 2 年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大 西 洋 沿 岸 各 省 0 或 1 年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曼 尼 托 巴 省 2 年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亞 伯 達 省 及 西 北 地 區 1 年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卑 詩 省 及 育 空 地 區 1 年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表 7 220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英 法 雙 語 政 策, 各 國 語 言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語 言 公 平 網 站,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in,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221 宏 觀 全 球 文 教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及 各 級 學 校, 網 址 : http://www.gveducation.com.tw/data/edu/ca/ca.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CEGEP 是 普 通 與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的 法 文 縮 寫, 提 供 介 於 中 學 與 大 學 之 間 的 兩 年 普 通 教 育 或 三 年 技 術 教 育 112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221 ( 一 ) 中 小 學 階 段 加 拿 大 為 12 年 國 民 教 育, 政 府 對 18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有 教 育 補 助 ( 稱 為 牛 奶 金 ) 小 學 跟 中 學 都 是 學 一 些 基 本 的 課 程, 跟 台 灣 沒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一 般 而 言, 加 拿 大 教 育 制 度 與 美 國 相 近, 但 有 些 省 份 採 英 國 式 的 教 育 制 度 初 等 教 育 為 六 年 或 八 年 制, 各 省 之 必 修 科 目 不 同 中 等 教 育 的 前 二 年 被 視 為 學 生 們 決 定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的 試 探 期, 起 先 學 生 必 須 按 規 定 修 習 某 些 科 目, 隨 著 年 級 的 遞 增, 學 生 們 便 有 權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程 度 的 科 目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採 跳 級 制, 即 使 一 個 十 年 級 生 還 沒 有 修 完 全 部 的 課 程, 他 也 可 能 因 數 學 超 過 十 年 級 生 的 水 準, 進 入 十 一 年 級 的 班 級 上 課 部 分 採 英 制 教 育 系 統 的 省 份, 高 中 畢 業 後 尚 須 修 大 學 預 備 課 程 一 年 後, 方 可 以 該 成 績 申 請 大 學 入 學 許 可 十 一 年 級 後 可 以 依 照 興 趣 分 別 選 物 理 化 學 電 腦 等 等 這 些 課 程, 但 在 選 修 過 程 中 要 注 意 這 些 是 否 有 銜 接 到 大 學 申 請 的 需 求 各 省 都 會 提 供 外 文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修, 甚 至 有 些 省 份 還 會 特 別 規 定 必 須 修 第 二 外 文, 例 如 卑 詩 省 從 1995 年 開 始, 該 省 教 育 廳 規 定 中 學 生 必 須 在 十 一 及 十 二 年 級 內, 修 完 52 個 學 分 才 能 拿 到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應 修 習 的 課 目 有 : 英 文 社 會 數 學 自 然 科 學 消 費 教 育 相 關 科 目 等 等, 並 且 規 定 每 位 學 生 在 十 一 年 級 時 必 須 再 修 第 二 外 國 語 言 不 過, 自 從 1998 年 起, 卑 詩 省 的 教 育 廳 更 在 整 個 大 溫 學 區 增 加 挑 戰 考, 只 要 通 過 挑 戰 考 這 項 特 種 考 試 的 學 生, 不 必 選 讀 即 可 獲 得 學 分, 所 多 出 來 的 時 間 可 以 為 其 它 學 科 爭 取 到 更 多 的 學 習 時 間 與 成 績 222 ( 二 ) 大 學 / 大 學 學 院 加 拿 大 有 許 多 可 供 選 擇 的 大 學 及 大 學 學 院, 位 於 全 國 各 地 的 城 市 或 鄉 村 我 國 的 大 學 在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面 的 優 異 品 質 是 國 際 上 有 名 的 加 拿 大 的 大 學 學 位 被 認 為 同 等 於 美 國 或 其 他 英 聯 邦 國 家 的 大 學 學 位 由 於 加 拿 大 有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及 法 語, 國 際 學 生 可 以 在 英 語 或 法 語 學 校 攻 讀 學 位 有 些 大 學 用 兩 種 語 言 教 學 但 是, 留 學 生 在 加 拿 大 上 學 不 必 精 通 兩 種 語 言 大 學 學 院 結 合 了 加 拿 大 大 學 及 學 院 的 傳 統, 在 校 園 內 提 供 很 好 的 應 用 科 目 及 學 術 科 目 顧 名 思 義, 大 學 學 院 既 能 頒 發 大 學 學 位, 也 有 學 院 文 憑 及 證 書 科 目 在 大 學 學 院 裡 有 大 量 的 科 目 可 供 留 學 生 選 擇, 包 括 英 語 為 第 二 語 言 (ESL) 課 程 大 學 學 院 作 為 加 拿 大 大 學 體 系 之 一 部 分, 為 學 生 提 供 以 學 術 為 主 的 大 學 學 位 科 目 或 者 較 為 實 用 的 學 院 文 憑 及 證 書 的 選 擇 作 為 加 拿 大 學 院 體 系 的 一 部 份, 大 學 學 院 因 其 卓 越 的 學 生 支 援 才 務 小 班 教 學 及 良 好 的 校 園 環 境 而 著 稱 這 些 學 院 222 Vera, 迎 接 加 拿 大 考 戰, 來 去 加 拿 大 學 習 網, 網 址 : http://www.2canada.com.tw/1school_news.asp?news_id=1149,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113

還 能 提 供 學 位 / 文 憑 聯 合 科 目 以 及 大 學 轉 學 科 目 ( 三 ) 社 區 學 院 / 技 術 學 院 組 成 加 拿 大 社 區 學 院 協 會 (ACCC) 的 一 百 七 十 五 所 專 上 學 府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名 稱, 包 括 社 區 學 院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學 院 及 普 通 與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Cegep) 這 些 學 府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對 商 業 工 業 及 公 共 服 務 業 的 培 訓 需 求 做 出 回 應 它 們 還 能 滿 足 以 職 業 取 向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尋 找 就 業 機 會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以 及 成 年 人 終 身 學 習 的 需 求 從 歷 史 上 來 看, 這 些 學 府 僅 頒 發 文 憑, 但 是 隨 著 社 區 需 求 的 變 化 及 演 變, 這 些 學 府 也 改 變, 其 中 至 少 有 十 八 所 現 在 也 授 與 學 位 及 應 用 學 位 兩 年 或 三 年 制 ( 或 更 短 ) 的 學 院 科 目 一 般 提 供 具 體 的 以 職 業 為 目 的 的 課 程 以 及 普 通 學 術 性 專 業 事 實 上, 有 相 當 多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在 獲 得 學 位 後 再 上 學, 為 就 業 掌 握 職 業 技 能 一 般 說 來, 學 院 的 特 點 是 比 大 學 提 供 更 多 與 職 業 有 關 的 課 程, 實 行 較 小 班 教 學, 開 設 校 外 課 程, 實 驗 室 面 積 與 教 室 面 積 之 比 率 較 大, 採 用 互 動 式 教 學 方 法 以 及 寬 鬆 的 入 學 標 準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科 目, 包 括 培 訓 及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經 常 有 不 同 的 入 學 程 度, 範 圍 包 括 各 種 技 術 直 到 藝 術 創 作 學 院 在 資 訊 技 術 採 礦 環 保 以 及 導 遊 等 許 多 鄰 域 享 有 盛 名 它 們 為 那 些 準 備 在 未 來 加 入 有 技 能 有 專 業 的 加 拿 大 勞 工 隊 伍 的 學 生 設 計 種 種 課 程 及 實 務 訓 練 其 他 全 日 制 及 半 工 半 讀 科 目 有 保 健 商 業 學 業 進 修 應 用 藝 術 社 會 服 務 成 人 掃 盲 以 及 大 學 以 科 其 獨 特 性 在 於 將 雇 主 為 中 心 的 課 程 納 入 綜 合 性 學 府 內, 以 回 應 國 家 的 經 濟 政 策 學 院 是 充 滿 活 力 的 學 府, 處 於 不 斷 變 化 之 中, 以 滿 足 當 地 社 區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需 求 ( 四 ) 職 業 學 院 技 術 / 職 業 學 院 是 私 人 擁 有 並 經 營 的 學 校,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經 過 短 期 訓 練 讓 學 生 做 好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的 準 備 技 術 / 職 業 學 院 範 圍 廣 泛 的 拜 目 強 調 實 踐 技 能 職 業 學 院 在 商 業 電 腦 及 秘 書 技 能 極 具 專 業 雖 然 是 私 立 的, 這 些 學 校 得 到 省 政 府 的 批 准 及 監 管, 以 保 證 符 合 科 目 標 準 及 品 質 職 業 學 院 的 收 費 很 有 競 爭 力 ( 五 )ESL/FSL 課 程 加 拿 大 有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這 就 是 說 國 際 學 生 可 以 來 加 學 大 學 習 英 語 為 第 二 語 言 (ESL) 或 法 語 為 第 二 語 言 (FSL) 課 程 許 多 人 選 擇 來 加 拿 大 學 習 ESL 是 因 為 加 拿 大 各 地 有 很 多 優 秀 的 ESL 學 校, 而 且 加 拿 大 人 的 口 音 比 較 輕 多 年 來, 由 於 許 多 移 民 要 求 提 高 英 語 能 力, 加 拿 大 在 ESL 教 學 方 面 頗 具 專 長 國 際 學 生 可 以 為 普 通 目 的 商 業 目 的 或 其 他 具 體 目 的 學 習 ESL 此 外, 留 學 生 可 以 在 ESL 教 學 方 面 接 受 訓 練 幾 乎 所 有 大 學 及 社 區 學 院 都 開 設 ESL 科 目 一 般 說 來, 大 多 數 私 立 ESL 學 校 在 課 程 要 求 及 入 學 日 期 方 面 非 常 靈 活 223 223 上 述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博 覽 會 / 柏 恩 達 國 際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報 導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網 114

二 重 要 之 語 言 教 育 課 程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加 拿 大 政 府 雖 是 個 以 英 語 人 為 多 數 的 國 家, 但 是 為 了 讓 學 童 能 具 備 官 方 語 言 英 法 的 雙 語 能 力, 在 其 所 主 持 的 公 立 教 育 體 系, 每 個 學 區 內 都 設 有 好 幾 個 同 時 也 提 供 法 語 課 程 的 學 校 其 中 名 揚 國 際 經 學 術 研 究 證 明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效 果 最 好 的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French Immersion) 224, 是 許 多 國 家 效 法 教 學 第 二 外 語 的 對 象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在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裏 是 1965 年 才 開 始 的 浸 濡 課 程 在 1980 年 代 魁 北 克 省 境 外 的 其 他 各 省 都 持 續 地 增 加, 直 至 最 近 才 有 減 緩 的 現 象 其 實 加 拿 大 人 不 會 法 語 還 是 可 以 靠 英 文 縱 橫 世 界, 但 是 為 什 麼 加 拿 大 政 府 如 此 積 極 希 望 年 輕 一 代 學 法 文? 最 現 實 的 原 因, 不 外 乎 家 長 們 望 子 女 成 龍 望 女 成 鳳 的 期 待 法 語 是 加 拿 大 官 方 語 言 之 一, 父 母 們 相 信, 會 法 文 的 小 孩, 將 來 有 更 多 機 會 加 拿 大 政 府 主 導 的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主 要 針 對 父 母 不 說 法 文 的 家 庭 開 設 課 程 內 容 與 一 般 英 語 學 校 一 樣, 只 是 用 法 文 授 課 因 為 各 省 教 育 制 度 不 同, 主 要 有 三 種 入 學 時 機 : 第 一 種, 是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到 二 或 三 年 級 全 部 用 法 文 上 課, 之 後 才 漸 次 增 加 英 語 教 學 的 時 數 到 了 高 中, 用 英 文 教 學 的 時 數 比 重 就 拉 高 到 25%~ 75% 這 是 目 前 最 普 遍 也 最 受 歡 迎 的 做 法 如 果 錯 過 從 小 就 開 始 學 法 文 的 時 機, 也 有 學 校 提 供 六 年 級 開 始 的 雙 語 課 程 同 樣 的, 第 一 年 全 部 用 法 語 教 學, 第 二 年 起, 英 文 教 學 的 時 數 從 二 成 開 始 逐 年 往 上 調 另 一 種 存 在 於 少 數 省 份 的 做 法 是, 從 四 年 級 開 始 引 入 法 語 課 程 225 址 :http://www.edu-fair.com/reports/canada-educationsystem.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224 余 采 芳, 專 題 雙 語 教 育 ( bilingual education), 國 家 圖 書 館, 網 址 : 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bilingual_edu.asp, 檢 索 日 期 : 2007 年 5 月 28 日 雙 語 教 育 的 種 類 可 分 為 : (1) 過 渡 式 雙 語 教 育 (transitional model) 以 兩 種 語 言 中 的 其 中 一 種 為 目 標 語 (target language )( 通 常 為 主 流 語 言 ),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透 過 母 語 的 使 用 而 學 到 目 標 語, 藉 此 能 融 入 目 標 語 的 社 會 通 常 經 過 數 年 的 雙 語 教 學 後, 即 可 過 渡 到 以 目 標 語 為 教 學 語 言 的 教 學 (2) 保 存 式 雙 語 教 育 (maintenance model) 與 過 渡 式 雙 語 教 育 相 同, 透 過 母 語 學 習 目 標 語, 以 期 融 入 以 目 標 語 為 主 的 社 會 但 在 此 過 程 中, 會 盡 量 保 存 學 生 的 母 語 基 本 能 力 只 消 極 地 要 求 不 使 母 語 能 力 流 失, 所 以 母 語 能 力 並 不 會 因 此 增 長 (3) 多 元 化 雙 語 教 育 (pluralistic model) 多 元 化 的 雙 語 教 育 模 式 旨 在 使 學 生 能 同 時 順 利 發 展 目 標 語 及 母 語 的 能 力 對 兩 種 語 言 的 文 化 學 習, 也 持 相 同 觀 點 藉 由 保 存 母 語 及 母 語 文 化 ( 使 其 不 致 融 入 主 流 社 會 中 ) 來 達 成 一 個 真 正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多 種 語 言 文 化 同 時 存 在 與 發 展 的 社 會 ) (4) 浸 濡 式 雙 語 教 育 (immersion model) 浸 濡 式 雙 語 教 育 首 創 於 加 拿 大 學 生 的 母 語 為 英 語, 是 社 會 中 的 強 勢 語 言 主 流 語 言 為 了 能 精 通 弱 勢 語 言 法 語 ( 目 標 語 ), 在 學 校 的 頭 幾 年, 完 全 以 法 語 上 課, 教 育 環 境 佈 置 也 都 是 法 語 的 字 彙 與 文 化 換 言 之, 也 就 是 完 全 浸 濡 在 目 標 語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但 在 家 裡 或 和 老 師 溝 通 時, 是 可 以 使 用 母 語 的 另 外, 老 師 與 家 長 對 母 語 的 態 度 是 尊 重 且 支 持 的 225 諾 爾 堡 美 國 幼 兒 學 校, 加 拿 大 : 學 外 語, 不 嫌 早 不 怕 多, 網 址 : 115

更 有 趣 的 是, 政 府 不 只 鼓 勵 大 家 從 小 學 法 文, 而 是 鼓 勵 大 家 從 小 就 學 各 種 語 言, 多 多 益 善 身 為 移 民 國 家, 加 拿 大 許 多 家 庭 的 母 語 是 英 法 以 外 的 語 言, 加 上 異 國 通 婚 比 例 高, 所 以 很 多 小 孩 從 小 就 在 雙 語 甚 至 三 語 四 語 的 環 境 長 大 加 拿 大 政 府 在 各 種 家 庭 服 務 與 育 兒 諮 詢 中, 都 鼓 勵 父 母 在 家 與 孩 子 們 說 母 語, 保 留 孩 子 們 能 說 不 同 語 言 了 解 不 同 文 化 的 能 力 除 了 家 庭, 學 校 也 提 供 多 語 環 境 或 課 程 除 了 英 法 的 雙 語 學 校, 華 人 移 民 眾 多 的 西 岸, 就 有 許 多 學 校 也 提 供 中 文 課 程 中 部 的 曼 尼 托 巴 省, 則 有 羅 馬 尼 亞 語 的 雙 語 課 程 在 內 陸 的 亞 伯 達 省, 除 了 讓 學 生 在 學 校 學 德 日 西 法 等 語 言, 政 府 還 贊 助 學 生 到 這 些 國 家 當 交 換 學 生, 增 進 這 些 語 言 的 能 力 與 對 當 地 文 化 的 了 解 因 此, 在 18 到 29 歲 的 加 拿 大 人 中, 有 四 分 之 一 能 完 全 流 利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的 語 言 聽 說 讀 寫, 是 全 球 最 高 的 比 例 愈 早 學 習 不 同 語 言, 效 果 是 否 真 得 較 好? 加 拿 大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正 是 如 此! 他 們 發 現, 正 在 學 說 話 的 小 孩, 不 會 排 斥 學 習 不 同 的 語 言, 自 然 而 然 地 就 會 有 多 語 能 力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也 發 現, 年 幼 的 孩 子 喜 歡 模 仿 重 複, 並 因 此 能 記 憶 許 多 事, 對 新 語 言 沒 有 偏 見, 也 沒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母 語 概 念 等 語 言 本 位 主 義 此 外, 加 拿 大 三 十 多 年 的 經 驗 還 發 現, 從 幼 稚 園 就 進 入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的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比 四 年 級 或 六 年 級 才 開 始 的 學 生 好 從 四 年 級 以 後 才 開 始 上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的 學 生 與 他 們 的 家 長, 適 應 期 比 較 長, 學 生 也 不 那 麼 勇 於 練 習 針 對 浸 濡 課 程, 加 拿 大 政 府 同 時 提 供 資 源 給 學 生 和 家 長, 縮 短 父 母 和 孩 子 的 適 應 期 例 如, 加 拿 大 在 孩 子 們 申 請 入 學 前, 要 求 父 母 一 定 要 參 加 說 明 會, 了 解 實 際 教 學 狀 況, 並 提 醒 父 母, 自 尊 與 自 信 較 高 的 孩 子, 較 能 適 應 這 種 新 語 言 環 境 進 入 法 語 浸 濡 系 統 後, 政 府 則 發 給 父 母 們 種 種 書 面 指 引, 也 有 期 刊 與 家 長 團 體 讓 家 長 們 能 相 互 聯 誼, 討 論 或 解 決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加 拿 大 的 經 驗 發 現, 父 母 的 態 度 比 法 文 能 力 重 要, 他 們 不 需 要 會 法 文, 但 要 給 孩 子 鼓 勵 然 而 這 種 做 法 看 似 太 過 重 視 法 文, 是 否 會 影 響 母 語 和 其 他 科 目 的 成 績? 在 加 拿 大 全 國 或 各 省 的 測 驗 中 都 發 現, 參 加 法 語 浸 濡 系 統 的 學 生, 在 閱 讀 自 然 科 學 數 學 社 會 科 學 等 各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都 跟 只 用 英 文 學 習 的 學 生 一 樣 或 更 好, 而 且 有 98% 以 上 的 法 語 浸 濡 系 統 學 生 是 用 英 文 應 考, 證 明 了 法 語 教 學 並 不 影 響 他 們 的 英 文 能 力 為 了 提 升 語 言 學 習, 加 國 政 府 採 取 了 許 多 策 略 例 如 :1971 年 制 訂 了 官 方 語 言 教 育 方 案, 是 聯 邦 與 省 之 間 合 作 的 基 礎, 也 是 管 理 少 數 語 言 教 育 和 第 二 http://noble.ho.net.tw/02-03.asp?ano=17,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116

語 言 教 育 相 關 事 項 的 依 據 1991 年 聯 邦 政 府 採 取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來 加 強 法 語 學 校 的 管 理, 並 在 各 省 ( 和 領 域 ) 創 立 或 強 化 現 有 的 大 學 法 語 教 育 而 加 拿 大 的 傳 統 文 化 部 也 提 倡 聯 邦 / 省 ( 和 領 域 ) 的 青 少 年 改 善 官 方 語 言 合 作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是 讓 使 用 不 同 語 言 的 青 少 年 能 互 相 訪 問, 藉 以 互 相 了 解 並 提 升 語 言 能 力 在 暑 期 語 言 獎 學 金 計 畫 下,11 年 級 以 上 的 學 生 可 以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或 讓 法 語 少 數 學 生 加 強 他 們 的 語 言 在 官 方 語 言 監 督 計 畫 下, 青 少 年 得 有 機 會 全 職 或 半 職 工 作 並 有 教 師 指 導 226 過 去 30 年, 雙 語 的 加 拿 大 人 從 12% 增 加 到 18%, 雖 然 不 是 很 快, 但 大 多 是 年 青 人 魁 省 外 15 至 24 歲 的 英 語 系 人 和 在 魁 省 內 同 年 齡 層 的 法 語 系 人 成 為 雙 語 的 比 率 一 直 在 增 加 問 題 是, 在 過 去 10 年 間, 英 語 法 語 或 法 語 浸 溶 課 程 就 讀 的 人 數 未 見 增 加, 有 人 認 為 和 教 材 和 教 師 不 足 有 關, 也 有 中 學 生 認 為 無 法 得 到 法 語 的 大 學 教 育 因 而 中 途 放 棄 227 暑 期 語 言 獎 學 金 自 1973 年 實 施 以 來, 已 有 20 萬 青 少 年 受 到 的 資 助, 遺 憾 的 是, 近 年 來 由 於 財 政 拮 据, 這 些 計 畫 稍 被 弱 化 而 官 方 語 言 監 督 計 畫 也 已 經 資 助 3 萬 名, 不 過 申 請 者 越 來 越 少 雖 然 政 府 對 於 青 年 人 成 為 雙 語 人 的 速 度 緩 慢 而 憂 心 忡 忡, 不 過 根 據 以 往 的 經 驗, 要 提 升 青 少 年 的 雙 語 能 力 還 是 很 有 可 能 的! 第 三 項 評 論 一 第 三 語 言 之 地 位 加 拿 大 的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在 經 歷 了 一 段 充 滿 歧 視 的 歷 史 後 終 於 被 確 認 為 加 拿 大 的 基 本 國 策 這 對 消 除 白 人 至 上 主 義 或 英 國 中 心 主 義 提 供 了 極 大 的 助 力, 對 提 升 少 數 民 族 的 地 位, 促 進 族 群 間 的 包 容 欣 賞 和 融 合 裨 益 良 多 不 過, 在 法 制 面 關 於 第 三 語 言 地 位 ( 包 括 原 住 民 與 新 移 民 ) 的 提 升, 其 實 並 沒 有 很 大 的 進 步 ( 一 ) 原 住 民 近 年 來, 有 些 加 國 原 住 民 的 代 表 積 極 要 求 他 們 的 語 言 要 跟 法 語 和 英 語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立 於 平 等 的 地 位 原 住 民 堅 持 他 們 的 語 言 要 與 英 語 和 法 語 立 於 平 等 地 位 他 們 強 調, 只 有 對 原 住 民 民 語 言 給 予 像 官 方 語 言 一 樣 的 憲 法 保 障, 才 能 說 是 看 待 原 住 民 的 語 言 問 題 為 一 個 平 等 權 的 問 題, 提 出 了 一 套 語 言 平 等 的 具 體 要 求 228 226 同 註 217, 頁 123-124 227 同 註 217, 頁 122 228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平 等 的 要 求 : (1) 原 住 民 語 言 必 給 予 和 英 語 和 法 語 的 平 等 地 位 權 利 和 特 權 ; 117

這 些 要 求 直 接 挑 戰 加 拿 大 僅 以 英 語 和 法 語 為 官 方 語 的 政 策 不 過, 由 於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有 兩 點 致 命 傷 :(1) 人 數 的 微 少 ;(2) 語 言 在 該 團 體 的 使 用 重 要 性 不 高 導 致 以 下 的 阻 力 因 為 有 人 認 為, 必 須 有 大 致 相 同 數 量 的 人 使 用 的 語 言 才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而 原 住 民 語 言 平 等 的 要 求 最 大 的 弱 點 就 是 原 住 民 人 數 的 微 小, 妨 害 他 們 要 求 他 們 的 語 言 做 為 政 府 工 作 語 言 的 主 張 還 有 在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原 住 民 語 言 的 服 務 是 很 困 難 的 一 般 而 言, 原 住 民 語 言 的 需 要 太 小, 政 府 無 法 投 入 即 使 政 府 願 意 投 入, 也 難 找 到 足 夠 合 格 的 人 提 供 這 種 服 務 上 述 數 量 的 問 題, 一 般 認 為 數 量 上 的 平 等 與 所 認 知 的 平 等 是 相 背 的, 因 為 在 政 治 社 裏, 數 量 上 的 不 平 等 比 不 上 更 大 的 社 會 目 的 因 為 語 言 平 等 一 個 更 重 要 的 基 礎 是 語 言 對 團 體 的 重 要 性, 而 不 是 語 言 團 體 的 大 小 不 過, 是 否 所 有 的 語 言 對 它 們 的 文 化 團 體 的 重 要 性 都 一 樣 呢? 現 實 上, 或 許 在 加 國 內 英 語 和 法 語 對 此 兩 種 團 體 的 生 活 同 樣 重 要, 但 對 原 住 民 語 言 來 說 卻 不 一 定, 因 為 約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原 住 民, 其 家 庭 語 言 是 英 語 或 法 語 雖 然 要 合 理 化 原 住 民 的 語 言 與 兩 種 官 方 語 言 在 法 律 上 和 憲 法 上 具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很 困 難 不 過 在 全 國 層 次 難 以 合 理 化, 在 省 和 地 區 的 層 次 是 有 可 能, 將 政 府 的 工 作 量 下 放 到 社 區 層 次 ( 原 住 民 自 治 ), 由 原 住 民 來 控 制 其 運 作 也 最 為 實 際 雖 然 得 不 到 法 律 層 次 的 語 言 權 的 承 認, 但 恢 復 原 住 民 語 言 是 必 要 的, 以 補 償 他 們 過 去 被 政 府 的 壓 制, 最 重 要 的 措 施 就 是 原 住 民 語 言 的 教 育, 不 管 是 當 作 是 遠 距 媒 體 或 是 實 地 教 育 這 些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早 就 被 承 認, 但 聯 邦 和 各 省 政 府 的 投 入 並 不 夠 原 因 在 於 加 國 政 府 接 受 對 各 種 不 同 族 群 保 存 其 母 語 與 官 方 雙 語 並 不 相 背, 甚 至 有 所 貢 獻 的 觀 念, 但 這 個 觀 念 必 須 是 以 接 受 英 語 和 法 語 為 國 家 官 方 語 言 為 前 提 終 究, 原 住 民 語 言 權 平 等 的 觀 念 並 未 在 他 們 的 團 體 裏 廣 泛 地 被 使 用 主 張 與 法 制 化 229 ( 二 ) 新 移 民 由 於 第 三 語 言 團 體 大 多 是 新 移 民, 傳 統 上 都 不 認 為 他 具 有 語 言 權 但 是, 在 原 則 上, 一 個 承 認 語 言 權 是 基 本 權 利 的 政 策 必 須 考 慮 國 內 所 有 的 語 言 族 群 加 國 (2) 針 對 原 住 民 所 發 佈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正 式 文 件 都 必 須 以 原 住 民 語 言 出 版 或 廣 播 ; (3) 在 足 夠 人 數 的 地 區, 政 府 服 務 必 須 提 供 原 住 民 的 語 言 ; (4) 原 住 民 以 他 ( 或 她 ) 的 語 言 使 用 的 能 力 在 任 用 和 升 遷 上 都 要 以 英 法 雙 語 的 觀 念 一 樣 的 對 待 229 同 註 220 118

有 一 個 達 到 英 法 語 地 位 的 標 準 就 是 :(1) 團 體 的 人 數,(2) 該 語 言 對 其 團 體 生 存 的 重 要 性,(3) 該 語 言 具 有 生 存 韌 性 目 前 似 乎 沒 有 一 個 非 官 方 語 言 的 第 三 語 言 符 合 官 承 認 的 標 準, 有 的 是 因 數 目 不 夠, 有 的 因 還 未 在 加 拿 大 社 會 生 根, 但 是, 這 只 是 說 他 們 得 不 到 像 英 語 和 法 語 一 樣 的 提 倡 性 的 特 權, 他 們 還 是 可 以 享 有 容 忍 性 的 權 利 同 樣, 也 可 在 教 育 方 面 努 力, 以 表 示 對 這 些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尊 重, 多 少 幫 助 他 們 的 生 存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加 拿 大 的 各 級 政 府 對 傳 統 語 言 的 教 育 還 是 很 努 力 在 做 在 1989 年, 全 加 拿 人 有 129,000 的 學 生 在 課 外 學 習 六 種 語 言 1971 年 阿 伯 塔 省 成 為 第 一 個 將 非 英 語 和 法 語 做 為 公 立 學 校 的 教 學 工 具 的 省 份 草 原 省 份 准 許 雙 語 教 育, 如 烏 克 蘭 語 / 英 語, 德 語 / 英 語, 和 華 語 / 英 語 在 大 部 分 的 省 份, 語 言 教 學 是 學 校 正 規 或 補 助 的 課 程, 但 不 是 教 學 工 具 從 1988 年 起, 安 大 略 省 採 取 政 策, 只 要 是 有 25 個 學 生 的 家 長 要 求, 就 可 開 設 傳 統 語 言 課 在 大 西 洋 省 份, 傳 統 語 言 課 程 都 得 到 公 立 學 校 的 支 持 總 括 來 說, 非 官 方 語 言 都 得 到 省 政 府 的 支 持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以 上 這 些 措 施 都 是 以 多 元 文 化 著 眼, 而 不 是 行 語 言 權 的 觀 念 著 眼 以 上 分 析 顯 示, 原 住 民 和 傳 統 語 言 團 體 爭 取 語 言 權 的 主 張 並 不 太 有 力 他 們 沒 有 一 個 有 像 英 語 和 法 語 一 樣 的 性 質 原 住 民 語 言 不 是 使 用 的 人 太 少, 就 是 不 構 成 其 文 化 社 會 的 主 要 語 言 但 是, 由 於 歷 史 上 對 原 住 民 語 言 的 壓 制, 給 予 原 住 民 特 權, 以 他 們 的 語 言 教 育 以 便 保 存 這 些 語 言, 是 說 得 通 的 至 於 傳 統 語 言, 雖 然 使 用 的 人 數 不 少, 但 還 須 證 明 他 們 在 幾 世 代 之 後 還 會 存 在 一 個 幾 乎 達 到 這 個 標 準 的 語 言 烏 克 蘭 語 還 是 擋 不 住 語 言 同 化 的 強 大 的 力 量 230 二 小 結 加 拿 大 的 語 言 政 策 除 了 在 憲 法 上 肯 認 語 言 權 作 為 基 本 權 利 的 一 環, 在 法 令 上 亦 有 官 方 語 言 法 案 做 為 依 法 行 政 的 依 據 外, 在 執 行 面 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也 都 訂 定 行 動 方 案 來 予 以 因 應 總 而 言 之, 加 拿 大 的 語 言 政 策 是 放 在 憲 法 層 次 來 看 待, 保 障 國 內 族 群 語 言 相 關 的 權 利 和 原 則 因 此, 我 國 政 府 單 位 如 要 落 實 語 言 保 障 政 策, 必 須 確 立 做 哪 些 業 務 和 要 達 到 什 麼 標 準 提 倡 或 保 護 語 言 的 方 式, 補 救 程 序 等 等, 並 儘 快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修 憲 或 制 憲 時 應 將 保 障 語 言 相 關 的 權 利 和 原 則 列 入, 使 它 具 有 憲 法 層 次 的 地 位 230 同 註 220 119

不 可 否 認 地, 跟 1969 年 之 前 相 比, 官 方 語 言 政 策 的 影 響 ( 對 於 英 / 法 語 的 成 長 ) 還 是 看 得 出 來 經 由 提 升 聯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的 法 語 能 力, 這 個 政 策 的 信 息 是, 想 在 工 作 上 升 遷 的 人 雙 語 是 很 重 要 的 這 個 信 息 或 許 會 使 各 地 的 英 語 系 的 家 長 鼓 勵 他 們 的 小 孩 去 上 法 語 浸 溶 課 程 浸 溶 課 程 可 使 兩 種 語 言 的 社 區 接 觸, 有 開 放 英 語 系 人 的 心 胸 的 作 用 不 過, 法 語 系 人 對 此 課 程 毀 譽 參 半, 一 方 面 覺 得 可 以 補 教 他 們 萎 縮 的 社 區, 另 一 方 面 擔 心 他 們 將 來 在 經 濟 上 的 競 爭 會 更 加 困 難, 因 為 有 更 多 人 會 雙 語 而 搶 了 他 們 的 工 作 機 會 做 為 聯 邦 與 各 省 之 間 爭 議 的 裁 判 者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當 面 對 語 言 問 題 被 省 政 府 丟 給 法 院 後 卻 未 能 給 予 果 斷 黑 白 分 明 的 判 決, 而 是 再 次 把 問 題 丟 回 給 各 省 這 種 做 法 只 會 使 問 題 拖 延, 甚 至 惡 化 最 高 法 院 應 以 加 拿 大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做 解 釋, 也 就 是 包 容 少 數 語 言 族 群 以 提 倡 語 言 的 和 諧 最 高 法 院 也 應 該 抗 拒 多 數 的 壓 力, 以 公 正 公 平 合 法 為 基 礎 做 最 佳 的 判 斷, 作 為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多 元 族 群 的 最 後 一 道 屏 障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加 拿 大 雖 被 稱 作 彩 色 玻 璃 窗 (MOSAIC), 實 際 上, 多 元 的 彩 色 玻 璃 窗 仍 然 是 基 於 英 語 系 / 法 語 系 主 導 的 兩 元 文 化 在 私 生 活 領 域 內 各 族 群 或 可 自 由 表 達 他 們 文 化 的 特 質 和 語 言, 在 公 生 活 的 領 域 內 仍 然 要 在 英 語 系 / 法 語 系 主 導 的 語 言 和 文 化 規 範 內, 才 能 取 得 上 進 的 機 會 在 此 兩 種 情 況 下, 彩 色 玻 璃 窗 型 的 族 群 形 態, 充 其 量 只 能 稱 之 為 垂 直 式 的 彩 色 玻 璃 窗 (VERTICAL CANADIAN MOSAIC) 231 因 此, 加 拿 大 在 多 元 文 化 的 達 成 並 不 算 成 功 第 二 節 新 加 坡 第 一 項 憲 法 規 定 一 歷 史 沿 革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成 立 於 1965 年 在 這 之 前, 新 加 坡 曾 經 歷 一 個 多 世 紀 的 英 國 殖 民 統 治 和 三 年 多 的 日 本 軍 事 佔 領 二 次 大 戰 後, 新 加 坡 重 歸 英 國 統 治, 但 是 要 求 自 治 和 獨 立 的 聲 浪 漸 起 於 50 年 代 後 期 逐 步 取 得 了 自 治 的 權 利, 終 於 在 1963 年 加 入 馬 來 亞 聯 邦 脫 離 英 國, 兩 年 後 又 脫 離 了 馬 來 亞 聯 邦, 成 立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新 加 坡 的 人 口 基 本 上 是 自 英 國 殖 民 官 員 萊 佛 士 開 闢 新 加 坡 為 自 由 港 後, 自 不 同 時 期 的 移 民 所 組 成, 根 據 新 加 坡 統 計 局 在 2006 年 7 月 的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231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族 群 政 治 與 政 策, 網 址 :taup.yam.org.tw/people/961117-2, 檢 索 日 期 : 2008 年 6 月 27 日 120

目 前 人 口 數 為 448.39 萬 人,80% 為 新 加 坡 公 民 與 永 久 公 民, 其 中 近 75.2% 為 華 人, 馬 來 人 佔 13.6%, 印 度 人 8.8%, 其 他 族 群 2.4%, 232 是 個 標 準 的 多 元 移 民 社 會 早 在 1965 年 建 國 之 前,1960 年 的 當 局 就 明 訂 馬 來 語 華 語 印 度 淡 米 爾 語 和 英 語 列 為 地 位 平 等 的 四 種 官 方 語 言, 官 方 文 件 以 此 四 種 文 字 發 佈, 傳 媒 則 在 此 四 種 語 文 當 中 各 作 選 擇 1965 年 新 加 坡 國 會 通 過 的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獨 立 法 案 " 包 括 下 列 關 於 語 言 的 條 款 : 233 第 七 節 第 一 款 馬 來 文 華 文 泰 米 爾 文 和 英 文 為 新 加 坡 的 四 種 官 方 語 文 第 二 款 馬 來 語 為 國 語, 羅 馬 字 母 書 寫 的 馬 來 文 為 國 語 語 文, 上 述 條 款 受 下 述 條 款 約 束 第 一 項 任 何 人 使 用 教 授 和 學 習 任 何 語 言 的 行 動 不 能 受 到 禁 止 或 妨 礙 第 二 項 本 節 的 內 容 不 損 害 政 府 保 存 和 維 護 新 加 坡 的 任 何 其 他 社 區 語 言 的 權 利 同 年 10 月 總 理 公 署 發 表 的 公 告 講 得 更 清 楚 : 馬 來 文 華 文 泰 米 爾 文 都 是 同 等 地 位 " 的 官 方 語 文, 並 且 馬 來 文 作 為 國 語 ", 是 各 民 族 的 共 同 語 文 " 1966 年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憲 法 修 正 公 佈, 第 四 篇 基 本 自 由 列 出 新 加 坡 公 民 的 各 項 權 利, 特 別 是 有 關 教 育 方 面, 強 調 不 可 因 宗 教 種 族 襲 嗣 或 出 生 地 的 原 因 而 受 到 教 育 的 歧 視 與 此 相 配 合 的 則 有 1970 年 的 子 法 教 育 法 (Education Act), 推 動 語 源 分 流 以 及 雙 語 教 學 從 歷 史 的 經 驗 和 持 續 性 來 看,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早 已 經 形 成, 且 符 合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目 標 即 發 展 一 個 實 用 多 元 主 義 的 多 元 語 言 政 策, 同 時 宣 佈 四 種 語 言 為 官 方 語 ( 馬 來 語 英 語 華 語 和 淡 米 爾 語 ), 並 予 以 平 等 的 對 待 234 四 種 語 言 中, 馬 來 語 被 選 定 為 國 語, 這 反 映 了 新 加 坡 的 政 治 歷 史 和 它 所 處 的 地 理 形 勢 ( 因 為 新 加 坡 周 圍 的 環 境 皆 為 馬 來 文 化 ), 在 1965 年 獨 立 前 (1963-1965) 232 Statistics Singapore, Population(Mid Year Estimates),website: http://www.singstat.gov.sg/keystats/annual/indicators.html#population%20indicators, search date:20072.11 233 Government Gazette Acts Supplement,no.2,1965,pp.99-100. 引 自 Kuo,Eddie C.Y. "The Sociolinguistic Situation in Singapore: Unity in Diversity", In Evangelos A.Afendras and Eddie C.Y. Kuo(eds), Language and Society in Singapore,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80,p.42. 234 該 四 語 設 立 為 官 方 語 言 的 原 因 詳 見 洪 鎌 德,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各 國 語 言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語 言 公 平 網 站,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in,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121

新 加 坡 曾 是 馬 來 西 亞 聯 邦 中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馬 來 語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具 有 形 式 上 象 徵 的 意 義 但 是 馬 來 語 的 使 用 以 日 益 降 低 並 為 英 語 所 逐 漸 取, 且 非 馬 來 人 而 精 通 馬 來 語 的 人 則 更 少 這 樣 的 狀 況, 早 已 引 起 新 加 坡 政 府 領 導 階 層 的 關 注, 並 對 馬 來 語 的 重 要 性 再 次 提 出 這 與 馬 來 語 在 新 加 坡 是 少 數 族 群 的 用 語 此 項 議 題 被 公 開 的 討 論, 及 有 時 與 鄰 國 的 緊 張 關 係 有 關 聯 性 此 外, 馬 來 語 被 認 為 是 很 重 要 的 區 域 性 語 言, 而 且 通 曉 馬 來 語 相 信 有 助 於 新 加 坡 與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和 汶 萊 三 國 的 關 係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走 向 實 用 主 義 的 發 展 路 線 由 此 可 明 顯 的 得 知 華 語 在 新 加 坡 並 不 是 多 數 華 人 的 母 語, 它 被 選 為 最 大 族 群 的 代 表 語, 乃 是 基 於 歷 史 和 政 治 的 考 量 在 新 加 坡 通 行 的 中 國 南 方 方 言 多 達 十 幾 種, 其 中 以 福 建 話 (Hokkien) 潮 州 話 (Teochew) 粵 語 (Cantonese) 海 南 話 (Hainanese) 和 客 家 話 (Hakka) 為 主, 彼 此 溝 通 不 易 加 上 早 期 移 居 南 洋 的 華 人 喜 歡 攀 親 附 戚, 各 組 各 種 會 館 與 社 團, 反 而 使 方 言 社 群 超 越 其 他 業 緣 團 體, 而 成 為 凝 聚 血 緣 與 地 緣 的 機 構, 方 言 的 認 同 與 忠 誠 常 導 致 在 新 馬 華 人 族 群 中 之 相 互 競 爭, 乃 至 彼 此 傾 軋, 為 了 促 進 華 族 的 團 結 以 及 文 化 的 共 同 認 同, 在 1979 年 新 加 坡 政 府 更 是 發 起 推 行 華 人 講 華 語 運 動, 主 要 是 想 取 代 其 他 中 國 的 方 言, 以 統 一 華 人 族 群 中 的 溝 通 語 同 時, 藉 由 華 語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流 通 性, 更 可 以 擴 張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淡 米 爾 語 在 新 加 坡 做 為 代 表 印 度 族 群 的 語 言, 雖 然 淡 米 爾 語 在 印 度 族 群 中 的 使 用 上 並 非 相 當 普 遍, 但 至 少 大 多 數 的 印 度 族 群 在 重 大 的 正 式 場 合 中 都 使 用 淡 米 爾 語 淡 米 爾 語 曾 經 被 大 力 推 廣 為 新 加 坡 印 度 族 群 的 溝 通 語, 但 成 效 並 不 顯 著 所 以 淡 米 爾 語 在 官 方 語 言 的 地 位 較 不 為 人 所 重 視 這 對 非 淡 米 爾 語 系 的 印 度 人 而 言, 是 可 以 忍 受 然 而 淡 米 爾 語 在 官 方 語 的 地 位, 則 使 它 可 與 其 他 兩 大 語 言 及 族 群 立 於 平 等 地 位 因 之, 淡 米 爾 語 的 地 位, 宣 示 了 在 媒 體 與 教 育 語 言 的 選 擇 上 各 語 言 的 平 等, 同 時 也 確 立 了 各 種 語 言 在 相 關 權 利 上 的 平 等 原 則 在 四 種 官 方 語 言 中, 英 語 是 唯 一 非 亞 洲 語 系 的 語 言, 所 以, 在 新 加 坡 的 族 群 關 係 中 英 語 是 中 立 的 而 不 帶 有 族 群 的 色 彩 並 且 就 使 用 的 人 數 與 地 區 來 說, 它 的 範 圍 是 較 廣 的 由 於 它 是 殖 民 時 期 政 府 的 用 語, 因 之, 新 加 坡 的 獨 立 後 官 方 的 行 政 用 語 仍 持 續 使 用 英 語 其 次, 它 在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貿 易 及 現 代 化 工 業 技 術 的 使 用, 一 直 都 被 視 為 相 當 的 重 要 ; 在 這 個 層 面 的 成 就, 可 被 解 釋 為 語 言 政 策 中 實 用 主 義 的 成 果 顯 見 的, 英 語 在 兩 個 層 次 上 有 其 實 際 的 價 值, 分 別 在 社 會 層 次 上 它 促 使 整 體 經 濟 的 成 長 ; 在 個 人 層 次 則 帶 動 個 人 社 會 階 層 的 流 動 並 提 升 個 人 經 濟 的 所 得 就 新 加 坡 而 言, 華 語 淡 米 爾 語 和 馬 來 語 似 乎 已 不 僅 僅 是 只 有 溝 通 的 意 義, 而 且 被 當 作 是 族 群 的 象 徵, 從 其 歷 史 的 發 展 和 文 化 的 傳 統 中 即 足 以 證 明 所 以,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是 文 化 和 政 治 交 織 而 成 的 語 言 政 策 122

新 加 坡 既 然 是 一 個 多 元 種 族 的 社 會, 因 此 其 語 言 改 革 的 準 據, 係 採 取 多 元 語 言 國 家 的 模 型 (model of a multilingual nation), 企 圖 藉 由 多 種 語 言 的 平 等 使 用, 來 達 成 國 家 的 建 立 在 這 個 模 型 中, 新 加 坡 的 族 群 正 式 界 定 為 華 人 馬 來 人 印 度 人, 及 其 他 四 種 新 加 坡 所 有 四 族 享 有 文 化 與 語 文 上 的 平 等 從 而 作 為 新 加 坡 公 民 的 個 人 必 須 對 獅 城 整 體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有 所 貢 獻, 對 國 家 的 統 合 有 所 助 益 此 一 模 型 有 意 無 意 間 強 調 集 體 的 利 益, 儘 管 在 面 對 國 家 權 力 時 個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但 是 國 家 的 利 益 仍 優 先 於 個 人 的 權 利, 因 此 可 能 會 為 了 國 家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而 犧 牲 某 些 個 人 權 利 在 新 加 坡 母 語 的 定 義, 每 隨 時 空 的 變 化 而 轉 移 以 目 前 的 情 勢 來 界 定, 母 語 係 指 某 一 語 言 族 群 (linguistic ethnic group) 在 社 會 上 認 同 某 一 語 言 為 其 通 用 者 例 如 不 是 所 有 華 族 都 認 同 華 語 為 其 母 語, 對 講 英 語 的 華 人, 其 母 語 不 再 是 華 語, 而 是 華 人 的 方 言 或 英 文 透 過 多 元 語 言 的 模 型, 各 種 語 言 享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不 能 以 某 一 語 言 使 用 的 頻 繁 與 否, 來 決 定 其 價 值 英 語 的 象 徵 是 直 截 了 當 的, 它 是 現 代 化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象 徵, 它 與 其 他 三 種 語 言 不 同, 不 再 被 視 為 母 語, 但 卻 建 立 在 其 他 母 語 的 基 礎 之 上 發 展 出 來 的 溝 通 工 具 對 新 加 坡 人 而 言, 英 語 顯 然 欠 缺 其 他 三 種 母 語 那 樣 帶 有 沉 厚 的 感 情 色 彩 與 民 族 特 質 尤 其 是 在 脫 離 馬 來 西 亞 獨 立 建 國 後, 英 語 取 代 馬 來 語 成 為 四 族 共 通 的 語 言, 英 語 成 為 了 事 實 上 的 國 語 235 二 重 要 法 條 分 析 如 同 上 述, 新 加 坡 憲 法 關 於 公 民 權 利, 著 重 在 各 族 群 的 平 等 保 障,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12 條 平 等 權 第 1 項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人 民 有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之 權 第 2 項 除 本 憲 法 明 文 授 權 者 外, 新 加 坡 公 民 不 得 僅 因 其 宗 教 種 族 祖 先 或 出 生 地, 而 在 法 律 上 或 在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任 命 或 僱 用 上, 或 在 財 產 之 取 得 持 有 或 處 分 之 法 律 執 行 上, 或 在 開 設 或 經 營 貿 易 商 業 專 門 職 業 一 般 職 業 或 僱 用 上 受 到 任 何 歧 視 第 3 項 下 列 法 律 或 措 施 不 視 為 違 反 本 條 之 規 定 : (1) 有 關 規 定 人 身 保 障 之 法 律 條 款 (2) 限 制 關 於 某 一 宗 教 或 宗 教 機 構 的 事 務 雇 用 該 宗 教 信 徒 之 規 定 或 措 施 235 同 註 234 123

第 16 條 教 育 權 的 尊 重 第 1 項 在 不 妨 礙 第 12 條 之 ㄧ 般 性 規 定 之 情 形 中, 不 得 僅 因 宗 教 種 族 祖 先 或 出 生 地 而 在 下 列 事 項 歧 視 任 何 新 加 坡 公 民 ; (1) 在 政 府 維 持 之 教 育 機 構 行 政 上, 尤 其 學 生 入 學 或 繳 學 費 之 事 (2) 由 政 府 機 關 基 金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作 教 育 機 構 維 持 費 或 教 學 費 ( 無 論 該 教 育 機 關 是 否 為 公 立 或 是 設 在 新 加 坡 境 內 ) 第 2 項 各 宗 教 團 體 有 權 設 立 並 維 持 兒 童 教 育 之 機 構, 以 提 供 其 宗 教 教 育 關 於 此 種 機 構 之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不 得 因 宗 教 原 因 而 有 所 歧 視 第 3 項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人 接 受 其 宗 教 以 外 之 宗 教 教 育 或 參 加 其 宗 教 以 外 之 宗 教 儀 式 或 行 為 第 4 項 為 第 3 項 之 目 的 計,18 歲 以 下 青 年 之 宗 教 由 其 監 護 人 定 之 第 53 條 國 會 語 言 之 使 用 除 立 法 機 關 另 作 規 定 外, 國 會 內 之 ㄧ 切 辯 論 與 討 論 均 以 馬 來 文 英 文 華 文 或 淡 米 爾 文 為 之 第 152 條 馬 來 人 的 少 數 與 特 殊 地 位 一 政 府 應 保 障 新 加 坡 少 數 民 族 及 少 數 宗 教 團 體 之 利 益 二 政 府 執 行 職 權 時, 應 承 認 馬 來 人 為 新 加 坡 土 著 之 特 殊 地 位, 對 其 政 治 教 育 宗 教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語 言, 應 予 以 保 護 保 障 扶 助 培 育 並 增 進 其 發 展 雖 然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各 族 群 平 等, 但 是 在 實 際 執 行 面 上, 新 加 坡 的 族 群 政 策 卻 是 避 談 意 識 型 態, 而 是 從 教 育 居 屋 乃 至 於 服 役 等 方 面 採 取 務 實 政 策 例 如 1987 年 新 加 坡 教 育 部 本 來 欲 推 行 種 族 分 配 的 入 學 制 度, 此 乃 由 人 民 行 動 黨 馬 來 議 員 提 出 的 方 案, 認 為 應 該 增 加 初 等 教 育 各 校 吸 收 馬 來 學 生 人 數 達 25% 以 上, 如 此 便 可 以 減 少 形 成 族 群 區 域 的 可 能 但 是 這 個 政 策 後 來 因 為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多, 還 有 許 多 因 素 必 須 解 決 下 而 作 罷 但 是 另 外 一 個 方 案 仍 然 進 行 至 今, 就 是 1989 年 推 出 的 居 屋 政 策, 國 會 不 僅 通 過 居 屋 發 展 法 並 設 立 了 專 門 的 居 屋 發 展 部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HDB)) 這 個 居 屋 政 策 直 接 影 響 就 是 公 民 無 法 自 由 選 擇 鄰 居 的 權 力, 分 配 的 結 果 必 然 是 種 族 或 族 群 的 混 居, 其 目 的 也 是 為 了 阻 止 在 社 區 中 形 成 各 自 的 種 族 領 域 而 破 壞 了 族 群 的 和 諧 與 團 結 不 過 有 學 者 認 為, 上 述 的 政 策 有 違 反 憲 法 第 12 條 平 等 權 的 規 定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了 達 到 所 謂 的 族 群 和 諧 的 公 益 原 則, 卻 犧 牲 了 個 人 居 住 甚 至 遷 徙 的 自 由, 其 實 已 經 有 違 第 12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的 規 定 學 者 指 出, 由 於 新 加 坡 是 個 威 權 性 政 府 人 民 較 少 為 個 人 權 益 發 聲, 居 屋 發 展 法 目 前 只 是 尚 未 被 挑 戰, 不 然 極 有 違 憲 可 能 236 236 Kevin Yi Ta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Issues of Multiculturalism In Singapore., 124

另 外, 關 於 少 數 族 群 的 保 障 憲 法 152 條 雖 規 定 馬 來 人 應 受 到 特 殊 待 遇, 在 入 學 學 費 全 免, 但 是 在 執 行 面 上 還 是 有 所 限 制 因 為 新 加 坡 政 府 對 於 該 條 的 解 釋 認 為, 憲 法 所 賦 予 政 府 的 責 任 是 去 提 供 馬 來 族 群 和 其 他 族 群 一 個 公 平 的 競 爭 機 會, 但 是 學 者 認 為 對 於 保 存 多 元 文 化 的 遺 產 和 馬 來 族 群 在 新 加 坡 歷 史 發 展 的 特 殊 地 位, 現 行 152 條 規 定 象 徵 意 義 大 於 實 質 用 意 237 至 於 語 言 教 育 方 面 的 規 定, 是 依 照 憲 法 第 16 條 的 規 定, 新 加 坡 政 府 除 了 有 1970 年 的 子 法 教 育 法 與 之 配 合 外, 由 於 新 加 坡 政 府 沒 有 設 立 專 門 負 責 語 言 規 劃 和 語 言 政 策 的 機 構, 有 關 語 言 使 用 和 推 廣 的 政 策 有 以 語 言 運 動 的 推 廣, 還 有 最 主 要 是 以 政 府 級 通 告 的 形 式 發 佈, 然 後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出 實 施 綱 要, 再 由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由 此 可 知,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與 教 育 有 相 當 直 接 的 關 連 至 於 詳 細 的 語 言 教 育 的 內 容, 將 於 下 節 中 討 論 總 體 而 言, 新 加 坡 法 規 的 建 制 特 色 是 : 1 新 加 坡 的 族 群 劃 分 是 基 於 自 我 認 同 及 傳 統, 並 無 硬 性 規 定, 因 此 並 無 爭 取 法 定 族 群 地 位 之 爭 2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憲 法 強 調 多 元 種 族, 機 會 均 等 而 非 族 群 平 等, 尊 重 個 人 權 利, 對 弱 勢 族 群 的 保 護 極 為 有 限, 採 取 寧 贈 釣 竿, 不 送 鮮 魚 的 政 策 3 為 鞏 固 多 元 主 義 精 神, 憲 法 第 四 篇 第 15 條 特 別 規 定 宗 教 自 由 的 細 節 4 憲 法 第 四 篇 第 16 條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規 定, 強 調 不 能 因 公 民 的 宗 教 種 族 襲 嗣 或 出 生 地 而 受 歧 視 5 教 育 法 的 語 源 分 流, 推 行 雙 語 教 學 6 居 屋 發 展 法 消 除 族 群 隔 閡, 達 致 族 群 和 協, 採 取 種 族 混 居 第 二 項 語 言 教 育 一 教 育 體 制 之 介 紹 新 加 坡 奉 行 的 是 菁 英 主 義 教 育, 強 調 挖 掘 每 一 個 人 的 潛 能,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必 須 從 小 學 會 和 適 應 這 種 自 由 競 爭 的 生 活 方 式 所 以 新 加 坡 的 分 流 教 育 政 策 一 直 從 小 學 貫 穿 到 大 學, 學 生 在 整 個 求 學 過 程 中 不 斷 地 面 臨 被 淘 汰 的 危 險 在 新 加 坡 的 歷 史 上, 曾 有 多 次 的 分 流 制 度 改 革, 包 括 1977 年 以 前 的 基 礎 教 育 制 度 1979 年 的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1991 年 之 後 的 現 代 教 育 分 流 制 度 238 Lai Ah Eng(ed.), Beyond Rituals and Riots: Ethnic Pluralism and Social Cohesion in Singapore, Singapore: Eastern Universities Press, 2004, p.104. 237 同 註 236,p.105. 238 王 學 風, 新 加 坡 基 礎 教 育,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34-45 125

( 一 )1977 年 以 前 的 基 礎 教 育 制 度 英 國 統 治 時 期, 殖 民 政 府 實 行 分 而 治 之 放 任 自 流 的 基 本 政 策, 新 加 坡 的 教 育 制 度 各 自 為 政 自 成 系 統, 不 同 教 育 制 度 間 的 隔 閡 十 分 嚴 重 同 時, 學 校 也 因 語 種 不 同 而 分 為 不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而 不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又 實 行 不 同 的 教 育 制 度 1955 年, 是 新 加 坡 教 育 政 策 形 成 的 關 鍵 年 各 黨 派 組 成 華 人 教 育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各 黨 派 教 育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中 所 提 建 議 雖 然 基 本 上 是 以 華 校 和 華 文 教 育 為 對 象, 但 事 實 上 涉 及 整 個 教 育 制 度 和 教 育 政 策 的 若 干 基 本 原 則, 成 為 後 來 的 執 政 黨 人 民 行 動 黨 的 基 本 教 育 方 針, 其 中 涉 及 語 言 教 育 的 有 : 239 (1) 政 府 應 平 等 對 待 各 語 言 源 流 的 學 校, 給 予 適 當 的 財 政 補 助 (2) 家 長 有 權 為 其 子 女 選 擇 進 入 四 種 源 流 之 ㄧ 的 學 校 (3) 凡 是 進 入 英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應 選 擇 馬 來 文 華 人 或 淡 米 爾 文 三 者 之 ㄧ, 為 第 二 語 言 而 其 他 源 流 的 學 生, 則 需 選 擇 英 文 為 第 二 語 言, 以 英 語 講 授 實 用 科 目, 如 數 學 和 自 然 科 學 等 (4) 小 學 教 育 應 該 是 雙 語 教 育, 而 中 學 教 育 則 是 三 語 教 育 即 小 學 首 先 以 家 庭 語 言 開 始, 然 後 學 習 英 語, 而 以 英 語 接 受 初 始 教 育 的 學 生, 必 須 選 擇 三 種 民 族 語 言 之 ㄧ 為 第 二 語 言 第 三 語 言 將 在 中 學 引 進, 而 教 學 時 數 不 可 少 於 二 年 為 了 提 高 學 生 掌 握 語 言 的 能 力, 委 員 會 還 建 議 至 少 需 選 擇 以 上 四 種 重 要 語 言 中 的 兩 種 作 為 所 有 學 校 的 教 學 語 言 1959 年 新 加 坡 自 治, 政 府 頒 布 了 第 一 個 統 一 學 制, 提 供 6 年 小 學 4 年 中 學 以 及 2 年 大 學 先 修 班 的 教 育 制 度 ( 又 稱 6.4.2 學 制 ),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在 相 同 時 間 內 學 習 同 樣 的 課 程, 參 加 相 同 的 考 試 這 種 單 一 學 制, 並 沒 有 為 不 同 學 習 能 力 不 同 學 習 態 度 與 不 同 學 習 興 趣 的 學 生 設 計 不 同 的 學 習 課 程, 不 能 充 分 發 揮 學 生 的 潛 能, 這 種 制 度 僅 適 合 學 習 水 準 在 中 上 程 度 的 學 生, 導 致 不 少 人 因 而 失 去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 二 )1979 年 的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雖 然 新 加 坡 獨 立 後 進 行 多 次 的 教 育 改 革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是 也 存 在 很 多 的 問 題 因 為 新 加 坡 並 未 實 施 義 務 教 育 制 度, 同 時 也 沒 有 自 動 升 級 的 制 度, 必 須 通 過 一 級 級 的 升 學 考 試 來 決 定 去 留 因 此 許 多 學 生 無 法 通 過 考 試, 導 致 教 育 經 費 的 浪 費 失 學 率 居 高 不 下 人 力 資 源 培 育 不 利 等 等 問 題 1977 年, 新 加 坡 教 育 部 決 定 根 據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力 學 習 態 度 學 習 興 趣 的 差 異, 設 置 不 同 的 課 程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實 踐 與 探 索,1979 年 發 表 了 1979 年 教 育 部 報 告, 提 出 新 的 教 育 制 度 的 說 明 ; 這 種 新 的 教 育 分 流 制 度 於 1980 和 1981 239 唐 志 堯, 新 加 坡 華 僑 志, 台 北 : 華 僑 文 化,1960 年, 頁 113 126

年 開 始 分 別 在 小 學 中 學 推 行, 舊 課 程 被 逐 漸 取 消, 新 的 分 流 制 內 容 如 下 : 1 第 一 次 分 流 小 學 前 三 年, 主 要 是 為 今 後 進 一 步 學 習 數 學 科 學 和 其 他 課 程 打 基 礎, 所 以 這 一 階 段 的 學 習 重 在 語 言 而 非 獲 得 實 際 知 識 第 一 次 的 分 流 是 在 小 三 末, 學 校 根 據 學 生 在 三 年 級 末 的 成 績 以 及 平 時 的 成 績 把 學 生 依 次 分 流 到 三 種 不 同 的 班 級 : 單 語 班 正 常 雙 語 班 和 延 長 雙 語 班 多 數 學 生 被 分 入 雙 語 班, 極 少 數 學 生 因 為 連 續 兩 年 不 及 格 才 會 被 分 入 單 語 班 ; 在 正 常 雙 語 以 及 延 長 雙 語 班 的 學 生 除 了 學 習 其 他 課 程 外, 還 要 同 時 學 習 兩 種 語 言, 分 別 在 六 年 以 及 八 年 完 成 小 學 學 業, 然 後 參 加 小 學 畢 業 考 (PSLE) 並 進 入 中 學 階 段 2 第 二 次 分 流 小 學 畢 業 後 進 入 中 學 進 行 第 二 次 分 流, 根 據 學 生 小 學 離 校 考 成 績 的 不 同 進 入 三 種 不 同 的 課 程 學 習 : 特 別 課 程 快 捷 課 程 和 普 通 課 程, 同 為 3 年 的 學 制 3 第 三 次 分 流 在 初 中 結 束 後, 根 據 O" 級 考 試 成 績 在 高 中 階 段 進 行 第 三 次 分 流 此 階 段 分 為 兩 種 課 程, 一 部 份 進 入 大 學 預 科 ; 另 ㄧ 部 分 未 通 過 考 試 者, 一 般 都 是 在 中 學 畢 業 後 直 接 就 業 或 是 進 入 職 業 學 院 ( 三 )1991 年 之 後 的 現 代 教 育 分 流 制 度 為 了 使 教 育 適 應 經 濟 發 展 民 族 振 興 之 需 要,1990 年 7 月, 新 加 坡 教 育 部 成 立 了 考 察 委 員 會 考 察 德 日 兩 國 的 基 礎 教 育, 並 於 1991 年 發 表 了 改 革 小 學 教 育 報 告 書, 指 出 新 加 坡 將 為 每 一 個 兒 童 提 供 至 少 10 年 的 普 通 教 育, 包 括 6 年 小 學 教 育 和 4 年 中 學 教 育 此 次 的 改 革 主 要 改 變 如 下 : (1) 小 學 教 育 重 點 強 調 英 語 母 語 和 數 學, 共 分 三 階 段, 歷 時 七 年, 包 括 1 年 的 學 前 教 育 4 年 的 基 礎 階 段 和 2 年 的 定 向 階 段 (2) 課 程 分 佈 時 間 的 修 改 :1 到 4 年 級 的 基 礎 階 段, 用 33% 的 時 間 來 學 習 英 語 20% 的 時 間 來 學 習 數 學 20% 的 時 間 來 學 習 其 他 課 程, 而 學 習 母 語 和 公 民 道 德 的 時 間 為 27% (3) 把 學 生 的 正 式 分 流 從 小 三 推 遲 到 小 四 末, 為 小 五 和 小 六 的 學 生 提 供 三 種 語 言 流 的 課 程 (4) 實 行 小 學 離 校 考 試, 讓 學 生 再 繼 續 進 行 中 學 教 育, 同 時 評 估 每 個 學 生 適 應 中 學 教 育 的 能 力 (5) 開 設 普 通 ( 職 業 ) 課 程 在 中 學 普 通 課 程 的 範 圍 內, 提 供 新 加 坡 學 生 更 多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127

1 第 一 次 分 流 新 加 坡 的 小 學 教 育 可 劃 分 為 學 前 準 備 階 段 基 礎 階 段 和 定 向 階 段 學 前 準 備 階 段 招 收 滿 5 週 歲 的 孩 童, 學 制 為 一 年, 屬 於 補 償 教 育, 重 點 在 幫 助 背 景 不 同 的 學 生 在 時 間 許 可 下 能 掌 握 英 語 和 母 語 的 技 能, 並 向 學 童 灌 輸 亞 洲 價 值 觀, 為 進 入 正 式 教 育 階 段 做 好 準 備 基 礎 階 段 包 括 小 一 到 小 三, 入 學 年 齡 為 6 週 歲, 這 一 階 段 的 目 的 主 要 為 了 學 生 未 來 在 兩 種 語 言 ( 英 語 和 母 語 ) 能 力 以 及 數 學 方 面 奠 定 良 好 且 扎 實 的 基 礎, 因 此 核 心 課 程 為 英 語 母 語 和 數 學 近 80% 的 教 學 時 間 用 在 核 心 課 程, 其 他 課 程 還 有 音 樂 美 術 公 民 教 育 ( 有 些 特 選 學 校, 這 門 課 程 會 用 母 語 教 授 ) 健 康 教 育 社 會 以 及 體 育 學 生 從 小 學 三 年 級 開 始 學 習 科 學 改 革 前 在 小 三 開 始 分 流, 改 革 後 的 教 育 則 規 定 在 小 三 末, 學 校 必 須 對 每 個 學 生 做 進 一 步 的 評 價, 將 學 生 對 待 各 門 學 科 的 態 度 通 知 家 長 並 建 議 接 下 來 所 適 合 的 課 程 正 式 的 分 流 在 小 學 四 年 級 末 進 行, 分 流 的 標 準 一 乃 是 學 生 在 小 四 末 進 行 所 謂 的 校 級 統 考, 考 試 科 目 為 英 語 母 語 和 數 學, 按 照 統 考 的 成 績 以 及 前 四 年 的 期 中 和 期 末 成 績 以 及 平 時 成 績, 並 根 據 家 長 的 意 見 來 決 定 要 進 入 定 向 階 段 的 哪 一 種 語 言 流 在 定 向 階 段 共 分 為 三 組 語 言, 第 一 語 言 流 (EM1) 是 針 對 學 術 表 現 傑 出 的 學 生, 以 英 語 和 母 語 作 為 第 一 語 言, 約 在 學 生 總 數 的 10%, 提 供 一 級 水 平 的 英 語 和 母 語 第 二 語 言 流 (EM2) 是 以 英 語 作 第 一 語 言, 母 語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大 多 數 的 學 生 ( 約 70%~75%) 進 入 此 區 段, 是 為 普 通 學 生 所 提 供 第 三 語 言 流 (EM3) 是 以 英 語 作 為 第 一 語 言, 母 語 作 為 熟 練 的 口 語, 是 為 少 數 能 力 較 弱 和 母 語 教 差 的 學 生 ( 約 佔 15%~20%) 提 供 ; 這 些 學 生 的 重 心 放 在 英 語 和 數 學, 較 少 強 調 母 語, 所 以 課 業 負 擔 較 輕 基 本 上, 在 定 向 階 段 可 以 根 據 期 中 和 期 末 考 成 績 的 升 降 轉 換 語 言 流, 如 果 有 特 殊 需 要 且 人 數 足 夠, 學 校 還 可 以 開 設 另 一 種 語 言 流 (ME3) 240 但 是 為 了 確 保 學 習 水 平 的 穩 定, 學 生 在 語 言 流 轉 換 並 非 可 隨 意, 必 須 由 校 長 親 自 審 查 和 做 決 定 2 第 二 次 分 流 到 小 六 末, 所 有 學 生 都 必 須 參 加 國 家 統 一 的 小 學 畢 業 考, 又 稱 小 學 離 校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包 括 英 語 母 語 數 學 和 科 學 考 試 的 目 的 在 評 估 學 生 是 否 適 應 中 學 教 育, 並 進 一 步 考 察 適 合 哪 一 種 中 學 教 育 課 程 此 次 的 分 流 也 分 為 三 種 課 240 ME3 源 流 課 程, 是 針 對 學 術 能 力 較 差 的 15%~20% 的 學 生, 家 長 可 以 位 學 生 決 定 是 否 就 讀 此 課 程 ; 課 程 的 內 容 以 修 讀 高 級 母 語 和 基 礎 英 語, 英 語 教 學 著 重 在 聽 說 讀 和 會 話, 所 有 科 目 將 以 母 語 作 為 教 學 用 語 128

程, 即 特 別 課 程 快 捷 課 程 和 普 通 課 程 為 了 讓 學 生 按 照 自 己 的 能 力 和 意 願 對 課 程 有 更 大 的 選 擇, 中 學 普 通 課 程 還 增 加 了 技 術 傾 向 課 程, 即 普 通 工 藝 課 程 2 第 三 次 分 流 由 於 新 加 坡 的 中 學 教 育 學 至 為 4 和 5 年, 能 力 較 強 的 學 生 可 進 入 4 年 制 的 特 別 課 程 和 快 捷 課 程, 而 其 餘 的 學 生 則 進 入 4 到 5 年 的 普 通 課 程 在 中 一 和 中 二 特 別 / 快 捷 課 程 與 普 通 學 術 課 程 中 所 有 課 程 都 是 必 修 課, 包 括 了 : 英 語 母 語 數 學 科 學 文 學 史 地 技 術 美 術 公 民 教 育 體 育 音 樂 等 ; 而 普 通 工 藝 課 程 所 設 的 所 有 課 程 也 是 必 修, 與 特 別 / 快 捷 / 普 通 學 術 課 程 不 同 的 是, 不 需 要 上 文 學 史 地 藝 術 等 較 文 藝 類 別 的 科 目, 強 化 在 核 心 科 目 和 技 能 科 目 241 在 中 學 二 年 級 末, 根 據 學 生 的 成 績 個 人 選 擇 和 學 校 課 程 設 計, 來 決 定 三 四 年 級 的 部 份 課 程 大 致 來 說, 中 三 與 中 四 的 課 程 是 為 了 普 通 文 憑 考 試 和 劍 橋 N 水 準 考 試 而 設, 選 修 的 課 程 就 是 將 來 考 試 的 課 程, 包 括 有 : 英 語 母 語 ( 或 高 級 母 語 ) 數 學, 可 以 選 擇 1~3 門 科 學 課 程 ( 包 括 物 理 化 學 和 生 物 ) 1~2 門 人 文 課 程 ( 包 括 歷 史 地 理 社 會 文 學 ), 數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還 可 以 選 擇 高 級 數 學 大 多 數 新 加 坡 學 生 選 讀 7~9 門 課 程 特 別 課 程 (Special Course) 是 為 了 能 力 較 強 的 學 生 提 供 同 時 學 習 具 有 第 一 語 言 水 平 的 英 語 和 母 語, 進 入 此 依 課 程 的 約 佔 學 生 人 數 10%, 到 中 學 四 年 級 末, 學 生 必 須 通 過 GCE O" 級 水 平 考 試 快 捷 課 程 (Express Course) 也 是 以 學 生 在 四 年 級 末 要 通 過 GCE O" 級 水 平 考 試 為 目 標, 作 為 進 入 初 級 學 院 或 理 工 學 院 的 依 據 ; 比 較 不 同 的 是 該 課 程 是 以 英 語 作 為 第 一 語 言, 母 語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約 佔 50% 的 學 生 人 數 普 通 課 程 分 為 學 術 性 課 程 和 工 藝 性 課 程 普 通 ( 學 術 ) 課 程 是 偏 向 學 術 的 4 年 到 5 年 的 普 通 班, 約 佔 20%~25%, 在 四 年 級 末 參 加 GCE N" 級 水 平 考 試 ; 而 有 能 力 又 願 意 繼 續 學 習 的 學 生, 可 再 學 一 年 後 參 加 GCE O" 級 水 平 考 試 而 普 通 ( 工 藝 ) 課 程 是 給 學 業 成 績 略 低 的 15%~20% 的 學 生, 在 1979 年 的 教 育 體 制, 這 些 學 生 是 沒 有 接 受 中 學 教 育 的 機 會, 改 革 後 則 是 可 以 進 入 普 通 工 藝 課 程 學 習, 學 制 也 是 4 到 5 年, 在 四 年 級 末 參 加 GCE N" 級 水 平 考 試 後, 有 能 力 者 可 進 入 中 五 學 習 並 參 加 GCE O" 級 水 平 考 試 但 是 多 數 普 通 課 程 的 學 生 在 參 加 完 GCE N" 級 水 平 考 試 後 就 直 接 進 入 技 術 學 院 241 目 前 在 新 加 坡 的 中 學 大 部 分 都 有 開 設 快 捷 課 程 和 普 通 課 程 另 有 9 所 特 選 中 學 只 開 辦 特 別 課 程 和 快 捷 課 程, 分 別 是 : 聖 公 會 中 學 公 教 中 學 華 僑 中 學 中 子 中 學 德 明 政 府 中 學 海 星 中 學 南 洋 女 子 中 學 立 化 中 學 和 聖 尼 各 拉 女 校 ; 有 13 所 學 校 只 開 辦 快 捷 課 程, 它 們 是 : 英 華 中 學 四 德 女 子 中 學 聖 嬰 女 子 中 學 克 信 女 子 中 學 美 以 美 女 校 萊 佛 士 女 子 中 學 萊 佛 士 學 院 新 加 坡 女 子 學 院 聖 約 瑟 書 院 丹 緘 加 東 女 子 中 學 加 樂 中 學 和 維 多 利 亞 中 學 129

新 加 坡 的 教 育 體 制, 在 中 學 教 育 和 大 學 教 育 之 間 還 存 在 一 個 過 渡 期, 那 就 是 中 學 後 教 育, 有 第 一 初 級 學 院, 招 收 學 術 性 強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為 大 學 預 科 教 育 ; 第 二 理 工 學 院 和 經 濟 發 展 局 下 設 的 各 類 技 術 學 院, 學 制 3 年, 其 畢 業 生 除 部 份 升 大 學 繼 續 深 造 外, 大 部 分 畢 業 後 直 接 就 業 ; 第 三 工 藝 教 育 學 院 的 職 業 技 術 訓 練, 其 目 的 在 於 通 過 優 越 的 工 藝 教 育 和 訓 練, 使 國 民 的 潛 能 得 以 充 分 發 揮, 從 而 提 高 勞 動 力 的 素 質, 提 供 商 科 以 及 技 術 訓 練, 為 未 來 就 業 奠 定 基 礎 新 加 坡 1979 年 之 教 育 學 制 圖 新 加 坡 1991 年 後 之 教 育 學 制 圖 圖 5 圖 6 資 料 來 源 : 張 鳳 蓮, 亞 洲 四 小 龍 " 教 育 制 度 與 管 理 體 制 研 究,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1998 年, 頁 116 二 重 要 之 語 言 教 育 課 程 雙 語 教 育 ( 一 ) 各 階 段 課 程 規 劃 242 如 上 所 述,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政 策 主 要 使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及 母 語, 此 乃 新 加 坡 最 基 本 的 教 育 制 度 的 特 色, 學 生 必 須 學 習 英 語 以 開 拓 知 識 科 技 與 現 代 世 界 的 視 野, 同 時 必 須 學 習 母 語 以 了 解 我 們 的 角 色 為 何 新 加 坡 把 小 學 分 為 兩 階 段 : 小 一 至 小 四 屬 奠 基 期, 而 小 五 至 小 六 為 定 向 期 前 四 年, 側 重 基 本 的 識 字 和 運 算 技 巧 新 加 坡 於 小 四 進 行 第 一 次 的 分 流, 該 分 流 的 標 準 主 要 視 學 生 在 英 語 母 語 及 數 學 的 成 績 而 定, 此 分 流 的 結 果, 新 加 坡 的 學 生 多 半 在 EM2 中 每 一 節 課 30 分 鐘, 在 所 有 課 程 當 中, 英 語 和 母 語 的 分 242 許 慧 伶,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政 策 與 英 語 教 育, 英 語 教 學, 第 27 期 第 4 卷,2003 年 4 月, 頁 31-48 130

配 比 例 上 是 最 高 的 到 了 定 向 階 段, 新 加 坡 則 提 供 相 似 的 課 程 以 準 備 PSLE, 其 中 EM1 EM2 EM3 皆 提 供 相 同 的 英 語 課 程, 但 為 了 適 應 ME3 源 流 課 程 的 學 生 學 業 程 度 較 低, 在 母 語 的 課 程 時 間 增 加, 在 英 語 課 程 的 學 習 上 只 停 留 在 基 礎 的 層 次 英 文 佔 總 節 數 的 33%, 而 母 語 為 27%, 數 學 為 20%, 而 音 樂 體 育 美 勞 等 則 為 20%, 詳 細 課 程 規 劃 見 下 表 新 加 坡 小 學 之 課 程 結 構 與 各 科 授 課 節 數 表 表 8 資 料 來 源 參 考 註 242 不 論 屬 於 何 種 源 流, 每 位 小 學 畢 業 生 均 需 參 加 小 學 離 校 考 試 (Primary School Leaving Examination,PSLE), 目 的 在 評 量 學 生 適 合 何 種 中 等 教 育 並 安 置 其 適 當 的 課 程 當 中 根 據 學 者 的 資 料 顯 示, 從 1991 年 到 2000 年 各 種 族 學 生 PSLE 成 績 的 及 格 率 來 看, 華 人 學 生 通 過 率 較 高, 印 度 學 生 次 之, 馬 來 人 的 及 格 率 則 較 低 而 各 種 族 的 母 語 及 英 文 能 力 表 現, 通 過 PSLE 中 的 英 文 測 驗 者 以 馬 來 人 佔 多 數, 其 次 為 印 度 人 243 依 照 PSLE 考 試 結 果, 進 入 適 合 的 中 學 課 程 ( 四 年 或 五 年 ) 中 學 共 有 四 種 分 流 課 程 : 特 選 (The Special Course) 快 捷 (The Express Course) 普 通 學 術 (Academic) 與 普 通 工 藝 (Technical) 特 別 課 程 的 學 生 所 佔 的 比 率 低 於 10%, 大 部 分 學 生 上 特 選 或 快 捷 班, 其 餘 修 普 通 課 程, 而 小 學 階 段 屬 於 EM3 和 ME3 學 生 多 就 讀 普 通 工 藝 班 關 於 中 學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除 了 普 通 工 藝 的 中 一 和 中 二 的 英 文 為 八 堂 外, 其 餘 三 種 課 程 的 英 文 節 數 為 六 堂 詳 細 課 程 規 劃 見 下 表 243 葉 玉 賢, 語 言 政 策 與 教 育 馬 來 西 亞 與 新 加 坡 之 比 較,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頁 106 131

新 加 坡 中 一 與 中 二 之 課 程 結 構 與 各 科 授 課 節 數 表 表 9 註 : 資 料 來 源 參 見 註 243 另 外, 特 選 快 捷 及 普 通 學 術 班 的 學 生 到 中 三 時, 若 其 小 學 離 校 考 成 績 為 top10%, 還 可 到 教 育 部 語 言 中 心 利 用 假 日 時 間 免 費 修 讀 第 三 種 語 言 ( 法 文 德 文 日 文 或 馬 來 文 等 特 別 課 程 ) 此 外, 中 三 生 會 依 其 組 別 (Arts, Science, Commerce or Technical) 提 供 選 修 科 目 244 ( 二 ) 其 他 相 關 教 育 措 施 245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課 程 規 劃 已 經 注 意 到 各 族 群 學 生 在 語 言 學 習 能 力 上 的 困 難, 希 冀 提 供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補 其 不 足, 基 本 上 乃 依 照 學 生 語 言 能 力 的 不 同 分 別 施 以 協 助 政 府 針 對 學 生 語 言 學 習 能 力 上 的 差 異 而 規 劃 不 同 的 方 案 在 華 語 部 分 : 1 華 語 B 級 綱 要 (CL'B'): CL'B' 主 要 為 華 語 學 習 能 力 上 不 足 者 而 規 劃, 強 調 實 際 溝 通 技 能 的 學 習 而 非 僅 是 書 寫 能 力 並 將 從 2001 年 在 中 學 三 年 級 與 初 級 學 院 一 年 級 開 始 實 施 244 同 註 242, 頁 37 245 同 註 243, 頁 115-119 132

2 獎 金 點 數 方 案 : 獎 金 點 數 方 案 主 要 為 母 語 能 力 強 者 提 供 進 階 的 學 習 另 外,1991 年 後 的 小 學 教 育 包 含 了 學 前 準 備 階 段, 也 就 是 幼 兒 教 育, 以 幫 助 學 生 在 進 入 正 式 教 育 階 段 做 好 準 備 除 了 特 殊 教 育 ( 如 智 障 聽 障 耳 聾 等 ) 的 學 生 免 上 母 語 課 程 外, 新 加 坡 的 幼 稚 園 早 已 實 施 雙 語 教 育 幼 稚 園 雖 未 納 入 正 式 教 育 體 系, 但 學 前 (Nursery1&2, K1, K2) 的 啟 蒙 課 程 中, 有 英 語 和 母 語 的 教 授 在 幼 兒 園 與 托 兒 中 心 每 一 年 級 的 課 程 都 包 含 發 展 語 言 和 讀 寫 能 力 基 礎 數 字 概 念 簡 單 的 科 學 概 念 創 意 和 解 決 問 題 技 能 等 根 據 張 淑 長 蘇 啟 禎 的 調 查, 246 Nursery1&2, K1, K2 的 英 語 和 母 語 課 程 比 例 分 別 是 50:50,60:40 及 70:30 此 外, 幼 兒 班 也 強 調 電 腦 教 學, 以 寫 作 來 學 習 閱 讀 最 特 殊, 透 過 拼 音 寫 短 句 或 故 事 然 後 唸 出 句 子 但 是 鑒 於 多 所 幼 兒 園 仍 強 調 學 術 技 能, 因 此 也 有 專 家 呼 籲 應 多 透 過 遊 戲 來 學 習 247 第 三 項 評 論 一 新 加 坡 分 流 雙 語 教 育 與 優 缺 ( 一 ) 優 點 : 1 因 材 施 教 利 用 分 流 盡 量 安 排 學 生 一 種 合 適 的 學 習 速 度, 以 便 讓 每 一 個 孩 子 發 揮 最 大 限 度 的 潛 能 2 提 高 教 學 質 量 分 流 後, 中 小 學 輟 學 率 和 流 失 率 普 遍 降 低 3 有 助 解 決 多 語 種 教 育 的 困 難 多 語 族 教 育 某 程 度 加 重 了 學 生 的 負 擔, 如 果 實 施 單 一 的 教 育 制 度, 將 會 造 成 大 批 文 盲 與 輟 學, 因 此 分 層 分 流 解 決 該 困 擾 4 提 供 國 家 不 同 人 才 的 需 求 改 革 後 的 教 育 分 流 制 度 使 得 新 加 坡 的 人 力 資 源 避 免 浪 費, 使 每 個 人 都 能 充 分 體 現 自 己 的 價 值 位 置, 滿 足 社 會 的 需 要, 提 供 各 類 出 色 的 人 才 5 有 效 統 合 語 言 以 及 其 他 學 科 的 學 習 英 文 學 習 方 面, 會 融 入 健 康 教 育 以 及 社 會 科 學 的 內 容 ; 在 母 語 方 面 的 學 習, 包 括 公 民 與 道 德 教 育, 以 奠 定 良 好 的 語 文 基 礎 而 這 種 語 言 學 習 的 方 式, 有 其 他 課 程 的 融 入 或 是 相 關 領 域 的 統 整, 可 以 達 到 語 言 學 習 和 利 用, 同 時 也 減 輕 了 學 生 學 習 過 多 的 負 擔, 值 得 吾 人 學 習 之 246 張 淑 長 蘇 啟 禎, 1997 優 質 幼 兒 教 育 新 加 坡 經 驗,2001 年 5 月 25 日, 網 址 : http://www.schoolnet.edu.mo,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8 月 21 日 247 同 註 242, 頁 40 133

( 二 ) 缺 點 : 1 造 成 家 長 與 學 生 過 大 的 壓 力 新 加 坡 政 府 強 調 為 顧 及 每 個 學 生 的 能 力 差 異, 從 小 四 開 始 實 施 ㄧ 連 串 的 分 流 測 驗 然 而, 學 生 在 十 歲 便 被 分 成 上 中 下 三 個 等 級, 不 斷 的 分 流 考 試, 學 生 課 業 壓 力 甚 重 又 因 為 分 流 制 度 限 定 了 出 路, 在 華 人 望 子 成 龍 望 女 成 鳳 的 觀 念 下, 這 種 精 英 主 義 政 策 對 家 長 亦 造 成 不 少 壓 力 2 學 校 教 育 不 夠 全 面 學 校 教 育 是 以 建 立 良 好 的 語 文 教 育 為 主, 主 要 是 以 英 文 次 為 母 語, 例 外 像 數 學 科 學 等 基 本 學 科 也 很 重 視, 而 藝 術 陶 冶 通 常 較 不 受 到 重 視 ; 再 者, 因 為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已 夠 重, 也 無 暇 顧 及 其 他 次 要 學 科 3 補 習 風 氣 盛 行 新 加 坡 的 學 校 由 於 受 到 過 去 英 國 殖 民 制 度 的 影 響 及 第 一 任 總 理 李 光 耀 先 生 的 主 張, 採 取 一 路 淘 汰 的 制 度 ( 英 國 已 不 用 ) 造 成 從 小 教 育 即 為 了 準 備 考 試, 惡 補 的 風 氣 從 幼 稚 園 就 開 始, 為 了 就 是 希 望 反 覆 練 習 已 通 過 分 流 考 試 4 扭 曲 學 生 價 值 觀 此 種 教 育 分 流 的 結 果 讓 學 生 被 貼 上 不 同 的 標 籤, 造 成 EM3 孩 童 的 自 信 心 受 損, 而 EM1 和 EM2 源 流 的 學 生 則 要 不 斷 面 對 殘 酷 的 競 爭 新 加 坡 電 影 小 孩 不 笨 " 就 是 從 三 名 EM3 學 生 的 遭 遇 來 講 述 新 加 坡 教 育 制 度 的 流 弊 目 前 在 新 加 坡 對 於 雙 語 教 育 給 予 相 當 否 定 評 價 的 文 章, 認 為 近 20 年 來 的 雙 語 教 育 培 養 出 來 的 學 生 在 語 言 方 面 是 半 桶 水 " 民 族 語 言 沒 有 學 好, 英 語 也 沒 有 學 好 還 有 一 種 現 象 就 是 言 文 分 家 ", 即 許 多 人 會 講 但 是 不 會 寫 民 族 語, 只 能 用 英 文 進 行 書 面 交 際 但 是 肯 定 和 讚 揚 雙 語 教 育 的 成 果 還 是 佔 大 多 數 248 二 華 語 與 方 言 據 報 導,2006 年 是 新 加 坡 推 動 講 華 語 運 動 第 27 年, 華 語 已 經 成 功 取 代 方 延 成 為 新 加 坡 華 族 家 庭 的 主 要 語 言 根 據 新 加 坡 官 方 統 計,1990 年 講 華 語 的 華 族 人 口 只 佔 30%, 到 了 2005 年 已 增 加 到 47%; 而 說 方 言 的 華 族 人 口 從 1990 年 的 50% 降 為 24% 249 在 華 語 運 動 和 學 校 語 文 教 育 的 影 響 下, 方 言 開 始 式 微 華 族 社 會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 怎 樣 對 待 頂 層 語 言 和 華 族 社 群 裡 的 高 層 語 言? 怎 樣 對 待 華 語 和 方 言? 有 新 加 坡 學 者 指 出, 關 於 華 語 運 動 有 許 多 支 持 者 常 有 些 錯 誤 的 觀 念 : 250 華 人 應 該 學 華 語, 因 為 華 語 是 華 人 的 母 語 ", 其 實 是 對 母 語 一 辭 的 誤 解 因 為 華 語 在 當 時 仍 然 不 是 大 多 數 以 方 言 為 家 庭 用 語 的 華 人 的 母 語 "; 因 此, 早 248 徐 大 明 / 李 蒐, 第 二 節 多 語 共 存 : 新 加 坡 語 言 政 策 研 究, 中 國 社 科 院 民 族 所 課 題 組 編 國 家 民 族 與 語 言 : 語 言 政 策 國 別 研 究, 北 京 : 語 文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86-195 249 中 央 社, 新 推 廣 華 語 27 年 已 成 功 取 代 方 言,2006 年 10 月 30 日, 網 址 : http://pektiong.holopedia.org/wp/?cat=6,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9 日 250 陳 照 明, 第 五 章 小 學 華 文 教 材 和 華 語 政 策,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98-106 134

期 華 語 運 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使 華 語 取 代 方 言, 成 為 所 有 新 加 坡 華 人 的 母 語 另 外, 支 持 華 語 運 動 的 人 士 還 提 出 使 華 語 成 為 華 族 共 同 語 言 ", 這 和 以 華 語 取 代 方 言 作 為 華 人 的 母 語 " 是 相 同 的 意 義 但 是 實 際 上 並 非 如 此, 以 英 語 為 例, 英 語 作 為 新 加 坡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共 同 語, 但 並 不 意 味 著 要 以 英 語 取 代 各 族 自 己 的 語 言 ; 同 樣 地, 從 語 意 上 分 析, 以 華 語 作 為 華 族 的 共 同 語 " 並 不 意 味 著 一 定 要 放 棄 方 言 還 有 一 些 支 持 華 語 運 動 的 人 士 有 這 樣 的 一 個 錯 誤 說 法 華 文 理 應 用 華 語 來 學 習 ", 但 事 實 上, 華 文 " 跟 華 語 " 沒 有 必 然 的 關 連 在 華 語 " 在 成 為 中 國 人 的 普 通 話 " 以 前, 華 人 千 百 年 來 都 適 用 各 自 的 方 言 去 閱 讀 古 典 文 學 作 品 還 有 一 種 錯 誤 說 法 : 華 語 比 方 言 更 有 文 化 價 值, 要 保 留 華 人 的 傳 統 價 值, 就 不 得 不 學 華 語 但 是 實 際 上 方 言 比 華 語 更 具 有 文 化 價 值 當 年 李 資 政 也 曾 說 明, 方 言 也 能 有 效 地 傳 達 文 化 思 想 和 價 值 觀 念, 之 所 以 要 雷 厲 風 行 推 廣 華 語, 是 因 為 政 府 估 計, 如 果 任 由 人 民 繼 續 自 由 地 使 用 方 言, 結 果 會 是 大 家 都 講 新 加 坡 福 建 話 ", 而 這 種 混 種 語 言 在 國 際 上 的 經 濟 價 值 很 低 由 此 看 來, 經 濟 價 值 是 新 加 坡 選 擇 華 語 作 為 華 族 共 同 語 的 最 重 要 原 因 由 此 可 知, 最 大 的 原 因 還 是 基 於 政 治 和 經 濟 的 影 響 不 過, 如 果 了 解 方 言 的 重 要, 其 實 可 以 發 現 方 言 在 新 加 坡 還 是 有 其 政 治 與 經 濟 上 的 影 響 力, 因 為 : 251 1 世 界 上 絕 無 僅 有 的 寶 藏 新 加 坡 原 本 是 華 族 的 方 言 堡 壘, 也 是 個 方 言 寶 藏, 華 人 社 會 通 用 的 方 言 有 閩 南 語 潮 州 話 廣 府 話 海 南 話 客 家 話 福 州 話 福 清 話 廣 西 華 和 上 海 話 等 11 種, 加 上 華 語 ( 普 通 話 ), 華 人 通 行 的 語 言 多 達 12 種, 外 加 英 語 馬 來 語 淡 米 爾 語 ( 印 度 ), 新 加 坡 華 人 可 以 使 用 的 語 言 可 達 15 種 之 多! 新 加 坡 自 1819 年 萊 佛 士 登 陸 以 來, 南 方 方 言 一 直 都 是 華 人 社 會 的 通 用 語 言, 直 到 1920 年 以 前, 新 加 坡 的 華 文 學 校, 都 是 以 方 言 作 為 教 學 媒 介 語 1920 年 1 月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訓 令 全 國 小 學 教 授 中 國 國 語, 影 響 所 及, 新 加 坡 的 華 校 才 逐 漸 改 用 華 語 作 為 教 學 媒 介 語, 但 此 時 華 語 的 推 廣, 也 只 限 於 學 校 範 圍 根 據 1957 年 新 加 坡 唯 一 以 母 語 為 對 象 的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報 告 書 的 資 料, 在 全 國 人 口 中, 以 華 語 作 為 母 語 的 僅 有 0.1%, 而 自 稱 可 以 講 華 語 的 人, 在 華 人 中 也 只 有 26.7%, 252 華 人 社 群 中 最 通 用 的 方 言 首 推 閩 南 語, 依 次 是 潮 州 話 廣 東 話 251 謝 世 涯, 第 八 章 華 語 運 動 : 成 就 與 問 題,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139-149 252 郭 振 羽,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與 社 會,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5 年, 頁 10 19 135

海 南 話 客 家 話 福 州 話 等, 這 種 情 形 一 直 維 持 到 1979 年 推 行 華 語 運 動 之 前 其 實, 方 言 本 身 也 是 一 種 文 化 新 加 坡 本 是 方 言 的 堡 壘, 世 界 上 找 不 到 第 二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可 以 在 同 一 個 環 境 裡 很 和 諧 的 使 用 十 來 種 方 言, 更 何 況 還 配 合 英 語 馬 來 語 和 淡 米 爾 語 一 起 使 用! 這 種 自 我 放 棄, 把 百 年 來 的 寶 藏 丟 棄, 是 非 常 可 惜 的! 2 失 去 與 世 界 華 人 溝 通 的 渠 道 中 國 大 陸 14 億 人 口 中, 除 了 北 京 和 傳 統 官 話 的 地 區 講 普 通 話 外, 絕 大 多 數 省 份 的 居 民 還 是 說 著 各 地 的 方 言 ; 而 在 香 港 澳 門 深 圳 珠 海 等 地, 廣 府 話 簡 直 成 了 官 方 語 言 " 散 居 世 界 各 地 的 海 外 華 人, 絕 大 多 數 還 能 講 方 言, 例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法 國 越 南 等 各 國 大 城 市 的 唐 人 街, 也 流 行 廣 府 話 ; 模 里 西 斯 則 是 流 行 客 家 話 泰 國 是 潮 州 話 菲 律 賓 則 是 閩 南 語 印 尼 是 閩 南 語 和 客 家 話 ; 馬 來 西 亞 則 和 新 加 坡 幾 乎 通 用 所 有 的 南 方 方 言 綜 上 所 述, 當 全 球 華 人 廣 泛 使 用 方 言 之 際, 華 族 新 加 坡 人 為 了 推 廣 華 語 運 動, 主 張 逐 漸 淘 汰 方 言, 殊 不 知, 一 旦 新 加 坡 華 族 失 去 講 方 言 的 技 能 後, 也 將 少 了 一 個 與 世 界 各 地 區 華 人 溝 通 的 渠 道, 此 乃 新 加 坡 華 人 的 一 大 損 失 3 方 言 對 新 加 坡 社 會 的 貢 獻 相 當 重 大 新 加 坡 先 民 當 年 赤 手 空 拳 披 荊 斬 棘 來 到 新 加 坡, 為 了 照 顧 族 群 的 利 益, 各 自 成 立 了 宗 鄉 團 體,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為 新 加 坡 的 繁 榮 昌 盛 作 出 貢 獻, 現 在 代 表 方 言 群 的 宗 鄉 團 體 又 紛 紛 到 中 國 各 地 投 資, 為 增 加 新 加 坡 的 財 富 再 度 作 出 貢 獻, 由 此 又 可 說 明 方 言 的 功 能 與 價 值, 對 新 加 坡 社 會 的 貢 獻 是 不 可 忽 視 的 力 量! 4 新 一 代 難 以 欣 賞 方 言 文 化 藝 術 方 言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文 化, 各 方 言 群 裡 自 然 蘊 藏 了 許 多 豐 富 的 文 化 藝 術 眾 所 周 知, 中 國 南 方 方 言 保 留 了 許 多 華 語 裡 所 沒 有 的 古 音, 那 種 特 有 的 抑 揚 頓 挫, 是 華 語 永 遠 無 法 替 代 的! 但 是 華 語 化 運 動, 將 使 得 新 一 代 的 新 加 坡 人 聽 不 懂 方 言, 也 不 會 說 方 言, 同 時 也 意 味 的 他 們 將 無 法 欣 賞 方 言 裡 頭 豐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藝 術 5 語 言 不 通 造 成 兩 代 溝 通 問 題 推 廣 華 語 運 動 的 結 果, 是 年 輕 一 代 不 會 講 方 言, 他 們 與 只 會 講 方 言 的 老 一 代, 在 溝 通 交 往 上 不 免 會 發 生 一 些 問 題, 例 如 : (1) 傳 統 價 值 觀 難 以 傳 給 下 一 代 未 通 行 華 語 運 動 之 前, 大 多 數 華 人 家 庭 成 員 可 以 使 用 方 言 交 談, 在 潛 移 默 化 下, 年 長 一 輩 可 以 很 自 然 地 把 傳 統 文 化 和 價 值 觀 灌 輸 給 下 一 代 但 是 新 一 代 不 講 方 言 後, 這 方 面 的 功 能 就 喪 失 了 136

(2) 不 熟 華 語 者 失 去 社 會 參 與 感 自 從 推 行 華 語 運 動 以 來, 沒 有 了 方 言 節 目, 使 老 一 輩 華 人 有 無 限 失 落 感 無 論 電 視 電 影 電 台 通 通 被 以 華 語 作 為 媒 介, 對 於 只 會 講 方 言 的 觀 眾, 成 了 啞 巴 一 群, 失 去 社 會 的 參 與 感 (3) 新 一 代 領 袖 與 老 一 輩 民 眾 都 溝 通 問 題 新 一 代 領 袖 大 多 不 會 講 方 言, 所 以 難 以 和 只 會 講 方 言 的 老 一 輩 打 交 道 但 是 老 一 輩 對 於 方 言 確 有 濃 濃 的 情 結, 例 如 在 選 舉 時 如 果 能 以 方 言 發 表 演 講, 往 往 能 吸 引 到 老 一 輩 民 眾 的 選 票 不 可 否 認 地, 共 同 語 的 學 習 和 選 擇 有 助 國 人 的 溝 通 以 及 認 同 的 建 立, 所 以 再 面 對 華 語 和 方 言 的 選 擇 時, 不 得 不 做 出 犧 牲 有 學 者 認 為 在 華 語 運 動 取 得 相 當 成 功 之 後, 讓 方 言 有 一 些 存 在 的 空 間,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253 問 題 是, 當 華 語 成 功 推 廣 作 為 新 加 坡 華 人 的 共 同 語 時, 方 言 還 能 存 活 在 新 加 坡 華 人 世 界 而 有 復 興 的 機 會 嗎? 第 三 節 我 國 語 言 議 題 之 析 論 第 一 項 母 語 保 障 入 憲 之 探 討 一 語 言 權 之 發 展 語 言 權 對 一 個 人 之 人 格 (personality), 以 及 其 文 化 生 命 的 發 展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有 謂 語 言 在 這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另 一 些 舉 世 公 認 為 基 本 人 權 之 權 利 雖 然 有 關 少 數 民 族 語 言 的 權 利 過 去 鮮 少 聽 聞, 但 是 現 在 開 始 受 到 國 際 的 重 視, 許 多 跨 國 組 織 正 透 過 宣 言 公 約 憲 章 來 提 高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的 地 位 Wener 認 為 語 言 權 就 是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的 權 利 丘 才 廉 認 為 語 言 權 除 了 是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的 權 利 之 外, 也 強 調 語 言 權 是 使 用 祖 裔 語 言 ( 傳 統 語 言 ) 的 權 利 (right to use the language of one s heritage) 日 本 學 者 鈴 木 敏 和 對 語 言 權 的 定 義 也 作 了 一 番 的 闡 述, 他 認 為 所 謂 的 語 言 權 係 指 自 己 或 自 己 所 屬 的 語 言 團 體, 使 用 其 所 希 望 使 用 的 語 言, 從 事 社 會 生 活, 不 受 任 何 人 妨 害 的 權 利 254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目 前 多 數 學 者 都 認 為 語 言 權 應 視 為 是 基 本 人 權, 在 今 日 的 許 多 國 際 公 約 中,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也 已 廣 泛 的 被 肯 定 為 人 權, 並 受 到 保 障 253 周 清 海, 第 二 章 語 言 和 教 育,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50-51 254 上 述 學 者 對 語 言 權 的 解 釋, 引 自 黃 昭 惠, 台 灣 大 學 生 對 語 言 權 利 態 度 調 查, 台 東 : 台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giankiu/lunbun/gugiankoanli/ch0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 月 21 日 137

一 個 人 的 人 格 發 展 受 到 文 化 淘 冶 之 程 度 可 說 是 至 深 且 鉅 而 語 言 是 一 個 文 化 將 其 價 值 對 內 傳 播 的 工 具 在 不 同 之 文 化 影 響 下, 就 能 培 養 出 不 同 的 人 格 由 此 可 推 演 出 : 一 個 人 若 不 能 在 其 自 己 語 言 和 文 化 之 薰 陶 下 成 長, 從 他 自 己 文 化 之 認 同 上 來 說, 他 的 個 性 具 有 缺 憾 的, 他 失 去 了 發 展 應 有 個 性 的 潛 在 機 會 這 也 可 以 用 宗 教 信 仰 來 敘 述 禁 止 或 阻 止 某 人 信 奉 其 原 本 之 宗 教, 迫 使 其 信 仰 另 一 教 派 或 另 一 宗 教, 除 非 這 是 出 諸 於 自 願 接 受 同 化 之 情 況, 否 則 這 種 做 法 將 否 定 其 在 自 己 信 仰 的 精 神 價 值 中 發 展 人 格, 以 及 去 表 達 本 身 的 基 本 權 這 就 剝 奪 了 他 的 人 權 而 昨 日 之 宗 教 即 為 今 日 的 語 言 正 如 各 種 宗 教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每 種 語 言 在 結 構 上 也 都 有 其 適 合 在 自 己 族 群 內 部 有 效 傳 播 文 化 的 特 點, 非 其 他 語 言 所 能 匹 敵 的 學 者 關 於 語 言 權 來 源 的 問 題, 大 致 上 有 以 下 幾 種 看 法 :(1) 可 以 直 接 由 基 本 人 權 來 證 成 ;(2) 從 其 他 的 基 本 人 權 ( 如 言 論 自 由 ) 衍 生 而 來 ;(3) 禁 止 歧 視 的 原 則 ;(4) 法 律 之 前 平 等 255 語 言 權 有 下 列 幾 種 分 類 方 式 : ( 一 ) 強 意 義 與 弱 意 義 的 語 言 權 語 言 權 有 強 弱 之 分 強 意 義 的 語 言 權 要 求 的 比 較 多, 指 的 是 能 完 全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來 達 成 整 個 生 活 的 要 求 弱 意 義 的 語 言 權 只 是 要 求 維 繫 其 語 言 或 要 求 其 語 言 能 被 維 持 下 去 強 意 義 的 語 言 權 通 常 只 有 強 勢 族 群 才 能 享 有, 為 保 障 該 語 言 的 使 用 常 立 法 強 制 其 在 公 與 私 方 面 的 使 用, 弱 意 義 語 言 權 的 範 圍 主 取 決 於 什 麼 因 素 才 足 以 維 繫 語 言 一 般 而 言, 弱 意 義 的 語 言 權, 至 少 要 包 括 個 人 有 權 於 私 人 生 活 結 社 及 在 學 校 使 用 其 語 言 的 權 利 ( 二 ) 消 極 性 與 積 極 性 的 語 言 權 前 者 係 強 調 免 於 歧 視 的 自 由 ; 後 者 則 強 調 積 極 的 執 行 語 言 權 利 消 極 性 的 語 言 權 不 涉 及 政 府 法 規 的 制 定, 也 不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資 源 來 落 實 這 種 權 利, 語 言 之 維 續 全 賴 社 區 的 力 量 積 極 性 的 語 言 權 則 要 定 承 認 公 領 域 的 語 言 使 用 權, 也 要 求 政 府 對 這 種 語 言 的 存 續 與 發 展 負 起 積 極 義 務 不 過, 這 兩 者 的 界 限 已 日 漸 模 糊 ( 三 ) 個 人 性 與 集 體 性 的 語 言 權 個 人 性 權 利 是 指 只 要 是 人, 或 具 備 公 民 身 份, 就 可 主 張 的 權 利, 他 人 有 義 務 不 干 擾 這 個 權 利 集 體 性 權 利 是 屬 於 團 體 的 權 利, 個 人 必 須 屬 于 該 社 區 的 成 員, 才 能 享 有 此 項 權 利 傳 統 上, 人 權 一 般 都 賦 予 個 人, 只 有 少 數 人 權 例 外 一 般, 語 言 權 是 由 個 人 來 行 使, 所 以 是 個 人 權, 有 的 是 純 粹 由 個 人 權 而 來 ( 如 在 訴 訟 程 序 的 要 求 翻 譯 權 ), 但 是 完 整 的 語 言 權 則 需 要 以 團 體 為 基 礎, 尤 其 是 尚 存 在 的 文 255 施 正 鋒 / 張 學 謙,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01 138

化 團 體 因 此, 最 好 是 將 語 言 權 視 為 混 種 權 混 種 權, 一 部 分 是 個 人 權, 一 部 分 是 團 體 權 雖 然 有 些 限 制, 它 是 一 個 基 本 權 只 要 語 言 是 一 個 團 體 的 重 要 成 份, 那 個 團 體 就 有 合 理 地 要 求 社 會 的 承 認 和 支 持 ( 四 ) 推 展 式 的 語 言 權 與 容 忍 式 的 語 言 權 容 忍 式 的 語 言 權 這 種 權 利 與 一 般 所 認 知 的 自 由 權 同 義, 即 不 受 干 預 的 權 利 這 種 權 利 只 能 要 求 政 府 不 得 限 制 其 在 私 人 場 合 的 使 用 自 由 對 這 種 權 利, 社 會 的 責 任 是 禁 止 設 立 歧 視 的 立 法 推 展 式 的 語 言 權 對 這 種 權 利 政 府 必 須 做 出 支 持 的 承 諾, 其 主 要 是 針 對 政 府 機 構 時 的 使 用 透 過 憲 法 行 政 或 法 律 保 證 來 進 行, 提 供 某 語 言 推 展 所 需 的 經 費 人 員 空 間 等 資 源 ; 明 定 語 言 使 用 的 領 域 ( 如 學 校 法 庭 行 政 機 關 ); 可 能 以 公 開 或 非 公 開 的 方 式 推 行, 公 開 的 推 展 將 該 語 言 ( 一 種 或 多 種 ) 明 定 於 憲 法 或 法 規 等, 並 確 定 語 言 的 權 利 和 領 域 容 許 語 言 的 使 用, 沒 有 提 供 資 源 時 間 或 空 間 ; 沒 有 保 留 使 用 領 域 ; 可 能 是 公 開 或 非 公 開 的 容 忍 以 加 拿 大 為 例, 聯 邦 政 府 的 語 言 政 策 所 認 定 的 語 言 權 是 屬 於 容 忍 式 的 權 利, 而 魁 北 克 省 的 官 方 語 言 法 案 (Bill 101) 的 語 言 權 則 屬 推 展 式 的 權 利 二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之 保 障 誠 如 前 述, 母 語 對 於 個 人 族 群 甚 至 國 家 都 有 一 定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實 應 隸 屬 基 本 人 權 的 範 疇 但 是 我 國 憲 法 歷 經 多 次 修 憲 過 程, 由 於 憲 法 人 權 條 款 的 內 容 過 去 礙 於 不 修 改 憲 法 本 文 之 迷 思, 幾 乎 無 法 透 過 修 憲 方 式 來 加 以 增 補, 而 是 放 入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基 本 國 策 之 內, 因 此 關 於 人 民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章, 從 未 被 修 正 增 補 過 語 言 教 育 權 之 落 實, 比 落 實 別 些 語 言 權 來 得 因 難, 所 引 起 之 爭 執 亦 較 為 激 烈, 這 是 因 為 語 言 教 育 權 牽 涉 較 廣 一 則, 教 育 在 語 言 的 保 存 與 發 展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二 則, 語 言 教 育 實 踐 不 彰, 則 其 他 語 言 權 將 面 臨 衰 落 之 前 景, 故 語 言 教 育 權 之 落 實 乃 勢 所 必 爭! 然 而 母 語 權 利 的 保 障 在 性 質 上 卻 無 法 完 全 歸 類 於 現 有 的 第 一 代 人 權 或 第 二 代 人 權 的 權 益 保 障 範 疇 因 為 第 一 代 人 權 的 特 性, 在 於 需 要 國 家 消 極 或 棄 權 行 為 來 加 以 保 障, 主 要 在 於 強 調 天 賦 人 權 " 的 觀 念, 其 所 肯 定 的 都 是 屬 於 個 人 的 權 利, 尚 未 涉 及 群 體 類 民 族 或 國 家 等 集 體, 例 如 自 由 權 財 產 權 生 命 權 平 等 權 等 而 第 二 代 人 權 主 要 是 受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思 潮 的 影 響, 其 主 要 集 中 在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等 權 利 的 伸 張, 包 括 有 工 作 權 休 息 權 醫 療 保 健 權 受 教 育 權 等, 其 特 點 是 從 追 求 個 人 的 權 利 轉 而 要 求 集 體 群 類 或 階 級 的 權 利, 並 要 求 國 家 採 取 積 極 的 干 預 措 施, 以 促 進 這 些 權 利 的 實 現 256 256 柴 松 林, 人 權 人 權 基 礎 與 人 權 譜 系 的 擴 增, 總 統 府 資 政 顧 問 言 論 專 欄, 網 址 : 139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以 後, 亞 非 國 家 興 起 了 反 殖 民 主 義 的 民 族 解 放 運 動, 使 人 權 的 焦 點, 由 個 人 而 民 族 國 家, 更 超 越 國 家, 提 出 了 範 圍 廣 泛 的 人 權 主 張, 也 就 是 第 三 代 人 權 其 主 要 特 點, 是 把 國 內 人 權 延 伸 到 國 際 社 會, 使 人 權 國 際 化 這 些 權 利 的 主 體 不 僅 是 個 人, 更 是 由 個 人 組 合 的 集 體, 所 以 又 被 稱 做 集 體 人 權 而 母 語 權 利 的 保 障 正 隸 屬 於 第 三 代 人 權 的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權 的 語 言 權 語 言 權 對 一 個 人 之 人 格 (personality), 以 及 其 文 化 生 命 的 發 展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有 謂 語 言 在 這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另 一 些 舉 世 公 認 為 基 本 人 權 之 權 利, 通 說 認 為 語 言 權 應 視 為 基 本 人 權 再 者, 在 今 日 的 許 多 國 際 公 約 中,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已 廣 泛 的 被 肯 定 為 人 權, 並 受 到 保 障 但 是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主 要 仍 是 以 第 一 代 人 權 為 主, 至 於 第 二 代 人 權 雖 有 若 干 規 定, 但 是 實 屬 簡 略 ; 對 於 一 些 新 興 人 權 雖 然 部 份 開 始 在 1991 年 後 的 歷 次 修 憲 中 被 納 入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中 ( 列 入 基 本 國 策 中 ) 或 是 透 過 法 律 來 加 以 實 現, 但 是 這 種 人 權 的 基 本 國 策 化 或 法 律 化, 可 能 具 有 將 人 權 規 範 效 力 矮 化 或 弱 化 的 可 能 例 如 : 婦 女 之 人 格 尊 嚴 ( 憲 增 10) 原 住 民 之 語 言 文 化 權 ( 憲 增 10); 教 育 基 本 法 對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父 母 教 育 選 擇 權 私 人 興 學 自 由 之 保 障 ; 兒 童 暨 少 年 福 利 法 對 兒 童 人 權 之 保 障 等 等, 都 可 能 使 上 述 人 權 被 誤 認 為 僅 是 國 家 義 務 規 定 或 法 律 上 權 利 而 非 基 本 人 權 即 使 吾 人 可 以 透 過 憲 法 第 22 條 概 括 條 款 承 認 其 權 利, 但 是 因 為 第 22 條 本 身 雖 具 有 補 充 憲 法 人 權 清 單 之 闕 漏, 避 免 人 權 保 障 產 生 漏 洞 之 重 要 功 能, 卻 也 會 因 為 要 強 調 其 他 自 由 及 權 利 必 須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方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有 造 成 該 括 條 款 所 保 障 之 未 明 文 例 示 之 人 權 地 位 劣 於 其 他 憲 法 明 文 例 示 之 人 權 的 印 象, 而 且 人 權 若 與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發 生 衝 突, 有 可 能 構 成 人 權 之 內 在 限 制 或 至 多 得 以 法 律 加 以 限 制, 此 屬 於 人 權 之 限 制 問 題 而 不 應 成 為 是 否 承 認 某 種 人 權 之 憲 法 保 障 的 先 決 條 件 此 外, 概 括 性 人 權 條 款 的 過 度 濫 用 也 可 能 會 造 成 濫 竽 充 數, 將 若 干 性 質 及 內 容 上 不 必 納 入 憲 法 加 以 保 障 之 自 由 或 權 利, 填 塞 進 憲 法 人 權 清 單 中, 此 也 將 連 帶 降 低 了 憲 法 人 權 條 款 中 明 文 例 示 之 人 權 的 重 要 性 再 者, 第 23 條 人 權 之 共 同 限 制 規 定, 是 採 取 同 一 集 中 式 即 以 同 樣 之 要 件 作 集 中 式 規 定 的 設 計 方 式, 但 此 種 規 範 方 式, 不 分 人 權 之 性 質 與 內 容, 附 加 無 區 別 之 限 制 要 件, 如 果 操 作 不 當, 可 能 會 過 度 限 制 人 權, 而 且 無 法 依 照 憲 法 上 所 建 立 的 價 值 秩 序, 區 分 不 同 人 權 的 重 要 性 及 限 制 要 件, 彰 顯 憲 法 上 所 作 的 價 值 決 定 http://www.president.gov.tw/1_structure/famous/column/7_tsl.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 月 23 日 140

由 於 憲 法 關 於 人 權 規 定 的 抽 象 性 與 結 構 性 問 題, 可 以 透 過 憲 法 解 釋 作 若 干 程 度 之 彌 補 但 是 透 過 憲 法 解 釋 來 加 以 補 充, 相 當 程 度 會 受 限 於 憲 法 人 權 條 款 之 文 本, 同 時 大 法 官 造 法 似 的 憲 法 解 釋 也 可 能 引 發 爭 議 並 且 由 於 我 國 憲 法 是 採 取 集 中 式 的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大 法 官 為 唯 一 有 權 解 釋 憲 法 的 釋 憲 機 關, 大 法 官 解 釋 適 用 憲 法 概 括 性 人 權 條 款 基 本 上 是 被 動 的, 人 權 中 未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通 常 必 須 在 被 侵 犯 之 後, 必 須 用 盡 司 法 救 濟 途 徑 之 後 才 能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而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因 有 拘 束 所 有 國 家 權 力 之 效 力, 立 法 者 不 但 不 得 制 定 法 律 侵 犯, 甚 至 必 須 立 法 加 以 保 障, 人 民 也 可 以 主 張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對 抗 國 家 權 力 的 侵 害, 因 此 有 事 先 預 防 人 權 侵 害 之 效 果 因 此, 未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與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有 其 功 能 上 的 差 異, 在 未 來 新 憲 法 之 人 權 條 款 中, 將 原 屬 於 未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而 較 容 易 受 到 侵 害 者, 轉 變 為 明 文 例 示 的 人 權 應 有 其 必 要 性 257 總 體 而 言,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乃 國 民 政 府 於 1946 年 於 南 京 所 制 定, 自 始 自 終 台 灣 人 民 都 沒 有 參 與 這 部 後 來 在 台 灣 實 行 超 過 半 世 紀 的 憲 法, 在 民 主 化 法 治 化 不 斷 進 步 下, 實 應 重 新 思 考 修 訂 一 部 合 時 合 身 合 用 的 新 憲 法, 重 新 立 足 在 台 灣 本 身 的 多 元 文 化 多 元 族 群 的 主 體 性 去 思 考 ; 例 如 族 群 認 同 的 重 要 特 徵 語 言 權 的 保 障, 以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立 論 來 看, 實 有 必 要 給 予 一 適 當 的 法 制 地 位 去 協 助 各 族 群 推 展 語 言 文 化 的 傳 承 與 發 展, 成 就 一 各 個 有 尊 嚴 自 我 實 踐 與 發 展 的 人, 而 不 這 正 是 憲 法 存 在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嗎? 第 二 項 母 語 受 教 權 之 權 利 與 限 制 一 憲 法 第 22 條 與 第 23 條 之 關 係 ( 一 ) 基 本 權 之 限 制 如 前 些 章 節 所 論 證, 吾 人 肯 認 母 語 受 教 權 即 使 不 能 列 入 憲 法 第 21 條 之 保 障, 至 少 也 應 是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之 其 他 自 由 與 權 利 惟 母 語 受 教 權 與 大 部 分 的 人 權 一 樣, 必 須 受 到 應 有 的 限 制 換 句 話 說, 母 語 受 教 權 在 憲 法 上 僅 受 到 相 對 保 障, 而 非 絕 對 保 障, 故 可 以 用 立 法 加 以 限 制 之 而 根 據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 以 上 各 條 列 舉 之 自 由 權 利, 除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也 就 是 說, 依 據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欲 限 制 基 本 權 利,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要 件 : 257 周 志 宏, 台 灣 新 憲 法 的 人 權 條 款 藍 圖, 群 策 會, 網 址 : http://advocates.tomeet.biz/wooooa/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eminar17&preview=1,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3 日 141

1. 實 質 正 當 ( 公 益 原 則 ): 憲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欲 限 制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情 狀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此 被 稱 為 四 大 公 益 條 款 換 句 話 說, 限 制 基 本 權 利 之 目 的 必 須 符 合 上 述 之 四 大 公 益 條 款, 方 具 有 正 當 性 與 合 憲 性 例 如 國 家 限 制 集 會 遊 行 的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等 未 涉 及 集 會 遊 行 之 目 的 或 內 容 之 事 項,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及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 釋 字 第 445 號 解 釋 ) 2. 比 例 原 則 : 即 憲 法 第 23 條 條 文 中 所 述 之 必 要 時 以 前 述 四 大 公 益 條 款 為 目 的 之 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其 手 段 與 目 的 間 必 須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亦 即 手 段 必 須 能 達 成 目 的 ( 適 宜 性 ), 選 擇 損 害 最 小 之 手 段 ( 必 要 性 ) 以 及 手 段 與 目 的 必 須 相 稱 ( 狹 義 比 例 性 ) 3.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依 據 法 治 國 原 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為 確 保 依 法 行 政 所 必 須 遵 守 者 所 謂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指 的 是 國 家 行 為 必 須 有 法 律 之 依 據, 也 就 是 說 當 國 家 欲 限 制 基 本 權 利 時, 必 須 以 法 律 為 之 因 此 在 審 查 一 法 令 於 限 制 人 民 權 利 之 規 定 是 否 有 違 憲 之 虞, 必 須 依 照 前 揭 三 種 原 則 作 為 合 憲 性 判 斷 之 基 準 首 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係 單 純 從 形 式 上 觀 察 對 於 人 權 之 侵 害 是 否 有 法 律 之 規 範 或 法 律 之 授 權, 命 令 若 缺 乏 法 律 之 依 據 而 涉 及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之 限 制, 即 屬 違 憲 因 為 以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審 查 合 憲 性, 尚 未 進 入 系 爭 法 規 或 案 件 之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可 稱 之 為 形 式 審 查 比 例 原 則 涉 及 手 段 與 目 的 之 關 係, 即 國 家 為 達 特 定 目 的, 常 會 使 用 各 種 方 法 以 限 制 人 民 之 權 利, 因 此 檢 視 國 家 行 為 之 合 憲 性, 尚 須 一 方 面 考 量 目 的 之 合 理 性, 即 是 否 符 合 實 質 正 當 原 則 所 揭 示 的 四 大 內 涵 :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須 審 查 手 段 與 目 的 之 關 聯, 即 是 否 有 為 達 目 的 不 擇 手 段 等 不 合 比 例 原 則 之 情 況 此 種 審 查 必 須 進 一 步 對 係 爭 法 規 或 個 案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稱 之 為 實 質 審 查 總 而 言 之, 憲 法 23 條 雖 授 權 法 律 得 以 在 一 定 要 件 下 對 人 民 權 利 加 以 限 制, 但 是, 此 種 限 制 亦 應 有 其 界 限, 即 使 符 合 前 述 要 件, 但 仍 不 得 因 此 而 侵 害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核 心, 否 則 憲 法 對 各 種 不 同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僅 徒 有 其 名, 此 即 對 基 本 權 利 限 制 的 限 制 因 此 基 本 權 利 固 可 限 制, 但 限 制 之 規 定 至 少 須 保 留 最 起 碼 的 內 容, 即 核 心 內 容 之 禁 止 侵 犯, 此 部 分 之 審 查 亦 屬 於 實 質 審 查 的 部 份 ( 二 ) 案 例 分 析 雖 然 教 育 部 表 示, 政 府 是 積 極 地 在 推 動 鄉 土 教 學, 但 是 中 央 卻 是 採 取 鼓 勵 學 142

生 自 由 選 修, 學 校 自 由 開 課 的 放 任 態 度 ; 而 許 多 學 校 也 為 省 去 開 課 麻 煩 節 省 經 費, 依 據 人 口 優 勢 與 作 業 方 便, 僅 採 取 閩 南 語 單 語 教 學 的 方 式, 忽 視 其 他 族 群 學 生 學 習 母 語 的 權 益 即 使 有 學 校 願 意 開 班, 也 多 要 求 要 達 到 一 定 人 數 才 能 開 課 的 限 制 其 實 會 導 致 這 樣 的 問 題, 除 了 人 民 對 於 重 視 母 語 受 教 權 的 觀 念 不 足 外, 行 政 措 施 之 依 據 有 問 題, 更 是 缺 失 無 法 有 效 根 除 的 一 大 主 因 首 先 就 形 式 審 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並 無 規 定 開 課 人 數 之 限 制 目 前, 唯 一 有 提 到 關 於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之 學 生 開 班 人 數 的, 則 是 教 育 部 的 令 函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258 首 先, 注 意 事 項 屬 於 行 政 規 則 的 一 種 行 政 規 則 乃 對 內 關 係 之 抽 象 規 定, 包 括 :(1) 關 於 機 關 內 部 之 組 織 事 務 之 分 配 業 務 處 理 方 式 人 事 管 理 等 一 般 性 規 定 (2) 為 協 助 下 級 機 關 或 屬 官 統 一 解 釋 法 令 認 定 事 實 及 行 使 裁 量 權, 而 訂 頒 之 解 釋 性 規 定 及 裁 量 基 準, 故 不 必 有 法 律 之 授 權 另 外, 行 政 規 則 僅 機 關 內 部 有 拘 束 力, 僅 係 內 部 規 定, 與 一 般 人 民 無 關, 故 不 受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之 支 配, 惟 其 仍 為 行 政 作 用 之 一 種, 亦 須 受 法 律 優 越 原 則 之 拘 束 因 此,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仍 須 受 到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之 限 制 ; 然 而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對 於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開 設 並 無 人 數 限 制 之 規 定, 何 以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可 以 指 示 各 校 依 選 修 情 形 適 度 降 低 開 班 人 數? 而 各 校 又 無 明 確 標 準 而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開 課? 開 課 人 數 為 多 少? 再 者, 亦 有 人 指 出, 由 於 我 國 長 期 以 來 法 制 不 完 備, 各 級 機 關 許 多 應 該 要 以 授 權 命 令 來 制 定, 卻 以 職 權 命 令 或 行 政 釋 示 來 代 替, 釋 字 514 對 此 情 形 已 有 所 抨 擊 ; 所 以, 實 際 上 許 多 行 政 機 關 內 部 的 規 範 仍 是 屬 於 命 令 的 範 圍, 仍 要 合 乎 法 律 原 則, 且 一 經 下 達 即 生 作 為 行 政 規 則 ( 或 稱 職 權 命 令 ) 之 效 力, 即 具 拘 束 機 關 相 互 間 或 上 下 機 關 之 內 部 拘 束 力, 而 依 此 做 出 行 政 行 為 的 公 務 員, 仍 然 會 間 接 影 響 到 到 外 部 人 民 的 權 益 因 此, 各 行 政 機 關 基 於 職 權 所 為 之 規 定 其 內 容 仍 不 得 牴 觸 法 律, 如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之 限 制 者, 則 須 有 法 律 具 體 明 確 之 授 權 依 據, 並 應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程 序 發 布, 乃 屬 當 然 本 注 意 事 項 內 容 雖 屬 上 級 對 下 級 之 內 部 規 範, 然 而 可 否 開 設 母 語 課 程 授 課 之 方 式 對 於 學 生 之 母 語 受 教 權 具 有 相 當 的 限 制 與 影 響 因 此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在 法 律 保 留 授 權 明 確 性 等 原 則 上 確 實 有 違 法 之 虞 258 根 據 教 育 部 97 年 6 月 24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0970098491 號 令 修 正 公 佈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143

另 外, 再 就 該 注 意 事 項 要 點 分 析 而 論, 吾 人 可 以 發 現 其 制 定 問 題 重 重 分 析 如 下 : 1 第 3 點 第 2 項 規 定 選 習 原 住 民 語 之 學 生, 各 校 宜 輔 導 其 以 父 母 或 家 長 之 該 族 語 言 為 優 先 考 量, 做 適 切 選 擇 從 該 項 規 定 後 段 文 字 可 以 發 現, 本 土 語 言 選 習 乃 以 傳 承 父 母 或 家 長 之 族 語 為 優 先 考 量 惟 現 行 許 多 學 校 都 忽 略 該 目 標, 為 了 節 省 麻 煩, 甚 至 要 求 選 修 客 語 的 學 生 轉 修 閩 南 語, 其 實 已 經 違 反 了 該 注 意 事 項 的 意 旨 惟 前 段 文 字 僅 針 對 選 習 原 住 民 之 學 生, 應 該 基 於 族 群 平 等 保 障 各 族 群 學 生 的 母 語 受 教 權, 改 為 學 生 於 選 修 本 土 語 言 類 別 時, 各 校 宜 輔 導 其 以 父 母 或 家 長 之 該 族 語 言 為 優 先 考 量, 做 適 切 選 擇 2 第 4 點 第 2 項 規 定 各 校 開 設 原 住 民 語 選 修 課 程, 排 課 或 師 資 延 聘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專 案 報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 同 意 後, 利 用 第 一 節 至 第 七 節 正 式 課 程 以 外 時 間 實 施 該 項 規 定 乃 基 於 原 住 民 語 種 類 繁 多 合 格 教 師 難 尋 的 例 外 規 定 原 則 上, 各 校 在 開 設 閩 南 語 以 及 客 語 課 程 時, 仍 必 須 依 照 第 4 點 第 1 項 之 原 則 規 定, 於 第 一 節 至 第 七 節 正 式 課 程 實 施 惟 目 前 有 許 多 學 校 將 客 語 安 排 於 早 自 習 午 休 甚 至 放 學 時 段, 亦 屬 違 反 該 條 規 定 退 萬 步 言, 即 時 真 有 開 課 之 困 難, 理 論 上 也 應 該 根 據 例 外 規 定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局 同 意 後 才 可 以 實 施 故 目 前 利 用 正 式 課 程 以 外 時 間 實 施 客 語 教 學 的 學 校 都 已 經 違 反 規 定 3 第 5 點 第 2 項 規 定 各 校 應 視 各 類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選 習 學 生 數, 適 度 降 低 開 班 人 數 之 限 制, 並 得 以 班 群 方 式 打 破 班 級 或 年 級 界 限, 依 學 生 選 習 語 言 類 別 編 組, 實 施 跑 班 式 協 同 教 學 ; 為 配 合 學 生 選 課 需 求, 班 群 應 儘 量 於 同 一 時 段 實 施 第 5 點 第 3 項 規 定 於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凡 學 生 選 習 之 本 土 語 言 類 別, 學 校 均 應 開 班, 以 保 障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之 權 益 關 於 客 語 開 班 人 數 影 響 最 大 的 便 是 第 5 點 第 2 項 規 定 各 校 應 視 各 類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選 習 學 生 數, 適 度 降 低 開 班 人 數 之 限 制, 並 得 以 班 群 方 式 實 施 跑 班 式 教 學, 為 配 合 選 課 需 求 應 盡 量 同 一 時 段 實 施 教 學 雖 然 立 意 良 好, 惟 適 度 降 低 的 標 準 為 何? 到 底 應 降 低 至 多 少 人 可 以 開 課? 最 低 人 數 為 多 少? 由 於 如 此 模 糊 的 規 定, 加 上 人 數 之 限 制 由 各 校 自 行 依 學 生 選 修 狀 況 來 決 定, 仍 會 導 致 有 些 學 校 會 以 其 所 決 定 的 人 數 造 成 選 修 客 語 學 生 的 門 檻 而 喪 失 學 習 權 利 144

為 了 解 決 客 語 開 班 銳 減 的 問 題, 第 5 點 第 3 項 規 定 凡 學 生 選 修 任 一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學 校 均 應 開 班 換 言 之, 只 要 有 選 就 必 須 開! 雖 然 該 規 定 保 障 了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之 權 益, 惟 根 據 此 規 定 是 否 說 明 即 是 只 有 一 人 選 修 也 必 須 開 課? 如 果 師 資 聘 請 有 問 題 又 該 如 何 解 決? 是 否 會 有 教 學 資 源 運 用 上 的 浪 費 與 不 公 平? 因 此, 雖 然 教 育 部 立 意 良 好, 惟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有 待 解 決! ( 三 ) 小 結 由 於 母 語 受 教 權 在 我 國 憲 法 上, 雖 不 能 完 全 歸 類 於 受 教 權 的 保 障, 但 是 仍 應 屬 於 我 國 憲 法 第 22 條 概 括 權 利 之 保 障 惟 不 論 是 第 21 條 還 是 第 22 條, 在 我 國 仍 是 屬 於 可 以 立 法 限 制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之 範 圍, 只 是 必 須 符 合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以 及 其 他 憲 法 原 則 而 客 家 族 群 雖 然 對 於 母 語 受 教 權 相 當 地 重 視 也 積 極 爭 取, 而 教 育 部 也 修 改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對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族 群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的 權 益 保 障 增 加 惟 該 規 範 之 內 容 仍 有 違 反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正 當 法 律 原 則 等 規 範 之 虞 例 如 第 5 點 第 2 項 適 度 降 低 開 班 人 數 之 限 制 其 標 準 為 何? 又 一 班 人 數 之 多 應 該 多 少? 第 5 點 第 3 項 凡 學 生 選 課 就 必 須 開 課, 大 學 在 選 課 時 亦 有 選 課 人 數 之 最 低 限 制,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開 課 是 否 也 應 該 如 此, 以 避 免 教 學 資 源 的 浪 費? 畢 竟 母 語 受 教 權 只 要 符 合 一 定 的 法 益, 仍 是 可 以 適 度 限 制 開 課 又 如 果 學 校 仍 然 不 開 課, 選 課 之 學 生 能 有 怎 樣 的 救 濟 管 道? 而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未 依 照 該 注 意 事 項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之 學 校 又 該 如 何 處 置? 以 上 的 問 題, 都 是 非 常 需 要 即 刻 獲 得 解 決 的 二 母 語 受 教 權 與 其 他 基 本 權 ( 一 ) 母 語 受 教 權 與 平 等 權 平 等 最 根 本 的 意 義 乃 是 恣 意 的 禁 止 且 要 求 相 同 事 物 為 相 同 對 待, 不 同 事 物 為 不 同 對 待 又 根 據 不 同 的 標 準 可 以 分 為 事 實 上 的 平 等 與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絕 對 的 平 等 與 相 對 的 平 等 形 式 的 平 等 與 實 質 的 平 等 機 械 的 平 等 與 比 例 的 平 等 原 因 的 平 等 與 結 果 的 平 等 等 259 其 中 事 實 上 的 平 等 與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最 常 被 引 用 例 如 我 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211 號 解 釋, 憲 法 第 7 條 所 訂 之 平 等 權, 係 為 保 障 人 民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並 不 限 制 法 律 授 權 之 主 管 機 關, 斟 酌 具 體 案 件 事 實 上 差 異 與 立 法 目 259 李 惠 宗, 從 平 等 權 拘 束 立 法 之 原 理 論 合 理 差 別 之 基 準,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88 年, 頁 13-19 145

的, 而 為 合 理 之 不 同 處 置 換 句 話 說, 我 國 憲 法 上 平 等 權, 可 分 為 消 極 和 積 極 兩 層 面 : 在 積 極 面 上 平 等 係 為 保 障 人 民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亦 即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在 消 極 面 上 的 要 件, 從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可 以 歸 納 出 :(1) 要 斟 酌 具 體 案 例 事 實 上 的 差 異 ;(2) 要 考 量 立 法 目 的 260 吾 人 也 可 以 這 樣 理 解, 由 於 平 等 權 係 一 基 礎 性 之 基 本 權, 其 本 身 並 無 意 義, 而 必 須 與 其 他 基 本 權 競 合, 成 為 複 數 基 本 權, 例 如 本 件 母 語 受 教 權 和 平 等 權 競 合 成 為 母 語 受 教 權 平 等 權 因 此, 一 行 政 機 關 因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而 侵 害 了 平 等 權 時, 必 然 侵 害 到 另 一 項 與 平 等 權 競 合 之 基 本 權 此 時, 在 檢 視 該 項 法 律 或 行 政 處 分 是 否 合 乎 平 等 原 則 而 為 合 理 的 差 別 與 侵 害 時? 其 判 斷 重 心 首 先 是 制 度 目 的 的 確 定, 再 來 是 針 對 事 物 本 質 要 素 之 探 求 關 於 制 度 目 的 之 確 定, 其 目 的 本 身 必 須 有 合 憲 之 基 礎, 以 作 為 制 度 本 質 要 素 的 探 求 至 於 是 否 合 憲, 亦 可 以 憲 法 第 23 條 之 四 項 理 由 作 為 標 準 在 確 立 制 度 上 的 合 憲 目 的 後, 則 需 進 一 步 探 討 何 些 事 物 本 質 要 素 可 作 為 差 別 待 遇 所 謂 的 事 物 本 質 要 素 須 與 制 度 目 的 具 有 邏 輯 的 關 連 性, 也 就 是 不 當 連 結 之 禁 止 一 旦 合 乎 平 等 原 則 後 即 表 示 可 以 合 理 地 差 別 待 遇, 但 是 須 注 意 是 否 有 過 度, 因 為 其 差 別 待 遇 的 結 果 不 得 破 壞 原 來 該 制 度 的 目 的 換 言 之, 合 理 的 差 別 待 遇 常 須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和 本 質 目 的 因 此, 平 等 原 則 也 常 與 比 例 原 則 競 合, 同 時 作 為 檢 證 某 一 措 施 是 否 違 憲 的 依 據 舉 例 說 明, 如 果 政 府 機 關 制 定 了 一 個 法 令 或 是 做 出 了 一 個 行 政 處 分 規 定, 關 於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不 論 閩 南 語 客 語 或 原 住 民 語, 一 律 須 達 到 35 人 才 可 以 開 課 此 時, 該 規 定 的 限 制 會 牽 涉 母 語 受 教 平 等 權 在 判 斷 該 規 範 是 否 違 憲, 首 先, 就 必 須 分 析 該 規 定 限 制 的 目 的 為 何? 該 目 的 是 否 合 於 憲 法 第 23 條 的 四 大 公 益 理 由? 即 使 該 規 定 確 有 其 特 殊 的 理 由 與 目 的, 則 須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限 制 要 素 是 否 足 以 作 為 差 別 待 遇 之 可 能? 例 如 人 數 35 人 是 否 屬 與 本 質 要 素 可 以 合 理 限 制 人 民 之 母 語 受 教 權? 由 於, 接 受 母 語 教 育 是 作 為 人 格 發 展 族 群 認 同 重 要 的 方 法, 不 論 各 族 群 在 台 灣 人 口 比 例, 一 律 規 定 人 數 須 達 35 人 才 可 以 開 課, 也 未 提 供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 例 如 臨 近 小 學 合 併 開 課 ), 亦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實 屬 違 憲 之 規 定 260 軍 事 新 聞 網 政 治 綜 合 小 組, 人 民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軍 事 新 聞 網, 網 址 : http://news.gpwb.gov.tw/news.php?css=2&nid=47652&rtype=1,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21 日 146

( 二 ) 受 教 權 與 宗 教 自 由 以 德 國 教 室 十 字 架 案 為 例 如 前 所 述, 在 基 本 權 之 間, 往 往 會 發 生 競 合 與 衝 突 的 狀 況, 當 然 受 教 權 自 然 也 會 跟 其 他 權 利 扞 挌 以 德 國 最 有 名 的 案 例 十 字 架 案, 吾 人 可 以 更 加 理 解 德 國 在 學 校 的 規 範 法 制 中, 共 可 分 為 文 化 法 宗 教 法 與 教 育 法 其 中 在 教 育 法 的 領 域 中, 最 有 衝 突 的 就 是 宗 教 問 題 從 學 校 中 的 宗 教 規 範 問 題 中, 更 能 看 出 德 國 教 育 法 制 上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原 則 的 實 踐 問 題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近 年 來 最 重 要 且 最 引 起 爭 議 的 判 決 附 耶 穌 受 難 像 的 十 字 架 案 261 案 情 事 實 發 生 在 1991 年 2 月, 一 對 信 奉 以 哲 學 科 學 觀 來 解 釋 基 督 教 神 學 的 史 戴 涅 教 派 (Rudolf Steiner) 之 夫 婦, 向 巴 伐 利 亞 邦 (Bayern) 雷 根 斯 堡 (Regensburg) 地 方 行 政 法 院 起 訴, 要 求 邦 政 府 在 其 三 個 子 女 就 讀 的 教 室 中, 不 應 放 置 附 耶 穌 受 難 像 的 十 字 架, 以 免 侵 害 其 子 女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同 時 要 求 暫 時 除 去 教 室 內 之 十 字 架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在 1995 年 5 月 16 日 宣 判 : 1. 公 立 的 義 務 學 校 並 非 教 會 學 校, 在 其 教 室 內 懸 掛 十 字 架, 乃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2. 巴 伐 利 亞 邦 國 民 學 校 法 第 一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句 規 定 : 每 個 教 室 皆 應 懸 掛 十 字 架 與 基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ㄧ 項 的 規 定 ( 宗 教 自 由 ) 不 符, 而 且 因 其 違 憲 而 無 效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認 為, 憲 法 所 保 障 人 民 享 有 的 宗 教 自 由, 包 括 了 積 極 的 宗 教 自 由 與 消 極 的 宗 教 自 由 所 謂 積 極 的 宗 教 自 由, 乃 國 家 不 得 干 涉 人 民 進 行 有 關 宗 教 及 信 仰 的 一 切 活 動 ; 消 極 的 宗 教 自 由, 則 保 障 人 民 得 拒 絕 參 加 有 關 宗 教 及 信 仰 的 一 切 活 動, 亦 有 不 受 他 人 宗 教 信 仰 影 響 的 權 利 本 案 原 告 的 消 極 宗 教 自 由 明 顯 地 遭 受 侵 害, 因 為 十 字 架 明 顯 地 為 基 督 教 的 象 徵 因 此 非 基 督 教 徒 的 學 童 在 十 字 架 下 的 課 堂 內 上 課, 無 疑 地 會 受 到 精 神 上 的 壓 迫, 此 乃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擁 有 完 全 不 受 侵 犯 的 宗 教 自 由 所 不 許 ; 而 巴 伐 利 亞 邦 國 民 學 校 法 之 課 堂 上 應 懸 掛 十 字 架 規 定, 違 反 了 國 家 需 嚴 守 宗 教 中 立 之 義 務, 也 已 經 侵 犯 了 學 童 自 由 開 展 其 宗 教 信 仰 的 權 利 而 且, 在 宗 教 信 仰 的 平 等 權 上, 也 特 別 強 調 少 數 與 弱 勢 的 保 護, 在 此 人 數 較 少 的 非 基 督 教 徒 之 宗 教 自 由 權 亦 受 到 憲 法 之 保 障, 而 不 應 以 學 童 信 仰 某 宗 教 的 人 數 多 寡, 來 決 定 是 否 在 教 室 內 懸 掛 十 字 架 陳 新 民 師 在 文 章 中 說 到, 在 決 定 人 民 宗 教 信 仰 與 法 定 義 務 發 生 衝 突 時, 並 不 當 然 的 僵 硬 的 先 肯 定 法 定 義 務 具 有 優 越 地 位 如 果 許 可 人 民 基 於 宗 教 信 仰 且 遵 奉 該 信 仰 亦 不 會 對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顯 著 危 害 時, 即 無 立 法 強 制 他 們 的 261 詳 細 內 容 見 陳 新 民, 立 法 者 的 審 慎 義 務 與 釋 憲 者 的 填 補 任 務 由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教 室 十 字 架 案 談 起 >, 刊 載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1998 年, 第 97 頁 以 下 147

必 要 262 許 育 典 則 認 為,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的 十 字 架 案 判 決, 在 以 學 生 的 自 我 實 現 為 核 心 之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法 制 的 建 構 上,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因 為 它 已 在 其 判 決 論 證 中, 提 示 了 現 代 教 育 學 者 所 重 視 之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教 育 改 革 思 想 而 且 憲 法 本 身 不 能 受 傳 統 社 會 壓 力 的 影 響 而 僵 硬 化, 它 毋 寧 是 該 如 同 現 代 神 學 理 論 的 嶄 新 發 展, 而 能 配 合 多 元 社 會 的 變 動 而 進 步 變 遷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的 十 字 架 案 判 決 事 實 上 是 促 使 德 國 學 校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走 向 開 放 多 元 化 的 里 程 碑 263 我 國 於 解 嚴 之 後, 社 會 走 向 多 元 文 化 的 現 象, 且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也 在 第 10 條 基 本 國 策 的 第 11 項 增 訂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確 立 了 台 灣 未 來 朝 向 多 元 文 化 國 發 展 的 基 本 法 制 方 向 如 何 將 多 元 社 會 的 文 化 自 由 開 展 奠 定 在 學 校 教 育 的 基 礎 上, 乃 繫 乎 台 灣 未 來 之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政 策 與 法 制 走 向 也 就 是 說, 怎 樣 把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原 則 放 在 合 憲 秩 序 的 法 脈 絡 下 加 以 保 障, 將 是 未 來 教 育 法 學 發 展 的 重 要 課 題 ; 而 母 語 教 育 更 是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的 一 個 關 鍵, 如 何 在 族 群 平 等 受 教 權 與 母 語 受 教 權 等 權 利 間 取 得 平 衡, 也 是 我 國 教 育 不 可 不 重 視 的 問 題! ( 三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語 言 教 育 權 雖 然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與 新 住 民 的 四 大 族 群 分 類 已 是 我 國 目 前 辨 識 族 群 的 最 基 本 概 念, 但 是 因 為 婚 姻 關 係 而 移 入 的 新 移 民 ( 所 謂 的 外 籍 新 娘 外 籍 配 偶 ) 將 近 40 萬 人 264, 其 中 包 括 來 自 東 南 亞 ( 越 南 緬 甸 印 尼 ) 以 及 中 國 地 區, 直 逼 原 住 民 的 人 口 數, 對 於 該 族 群 在 我 國 的 保 障 問 題 不 得 不 開 始 多 加 重 視 因 為 跨 國 婚 姻 而 誕 生 的 子 女, 根 據 教 育 部 最 新 統 計 指 出,95 學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國 中 小 人 數 突 破 8 萬 人, 較 上 學 年 成 長 3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近 四 年 國 中 小 學 生 總 人 數 下 滑 了 12 萬 人, 但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學 生 數 卻 成 長 5 萬 人 265 其 中, 就 讀 國 小 的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共 有 7 萬 797 人, 占 國 小 學 生 比 率 3.9%, 較 前 年 提 高 1 個 百 分 點 ; 就 讀 國 中 的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則 有 9,369 人, 占 國 中 學 生 比 率 1%, 較 前 年 提 高 0.3 個 百 分 點 按 區 域 別 分 析, 北 部 地 區 就 讀 國 中 小 學 的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3 萬 5057 人 最 多, 占 43.7%; 其 次 是 南 部 地 區 2 萬 1749 人, 占 27.1%; 中 部 地 區 則 有 2 萬 1250 人, 262 陳 新 民, 宗 教 良 心 自 由 與 服 役 正 義,2000 年 11 月 29 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article-288-2.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263 許 育 典,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與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法 建 構,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第 78 期,2000 年 10 月, 頁 13-37 264 詳 見 戶 政 役 為 民 服 務 公 用 資 料 庫,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月 報 附 件 各 縣 市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人 數, 網 址 :http://www.ris.gov.tw/ch4/static/st1-9-95.xls,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265 中 央 社,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國 中 小 人 數 一 年 成 長 三 成,2007 年 1 月 13 日, 網 址 : http://news.yam.com/cna/garden/200701/20070113825821.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148

占 26.5%; 東 部 地 區 及 金 馬 地 區 則 分 別 有 1,572 人 及 538 人 若 按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占 國 中 小 學 生 比 率 觀 察, 前 三 名 依 序 是 連 江 縣 16.6% 金 門 縣 6.5% 澎 湖 縣 6.1%; 此 外, 雲 林 縣 也 有 5.2%, 嘉 義 縣 則 是 5.0% 此 外, 以 外 籍 配 偶 的 國 籍 分 析, 則 以 來 自 中 國 及 港 澳 地 區 最 多, 占 35.9%; 其 次 依 序 是 印 尼 22.6% 越 南 20.7% 菲 律 賓 5.6% 及 泰 國 4.1% 266 由 以 上 數 據 可 以 得 知,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未 來 將 會 是 我 國 重 要 的 人 口 結 構 之 一, 但 是 因 為 這 種 家 庭 多 數 處 於 經 濟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將 會 導 致 其 所 生 下 的 子 女 成 為 新 一 代 的 弱 勢 族 群, 未 來 如 何 透 過 教 育 來 矯 治 這 些 問 題, 將 成 為 台 灣 最 新 的 挑 戰 學 者 指 出, 如 果 根 據 我 國 法 治 的 規 範, 可 以 得 出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權 : 267 1 憲 法 第 七 條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2 憲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 國 民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3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四 條 :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4 教 育 經 費 與 編 列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各 級 政 府 應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從 寬 編 列 預 算 綜 合 上 述 的 條 文, 可 以 得 知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的 法 理 基 礎, 係 源 於 平 等 原 則, 亦 即 禁 止 差 別 待 遇 原 則, 強 調 行 政 權 的 行 使, 不 論 在 實 體 上 或 程 序 上, 相 同 事 情 應 為 相 同 的 對 待, 不 同 的 事 情 應 為 不 同 的 對 待, 不 得 為 差 別 的 待 遇 意 即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 如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等 ) 應 為 扶 助 並 改 善 其 受 教 育 的 客 觀 條 件, 以 促 進 教 育 的 均 衡 發 展, 不 可 因 其 國 籍 性 別 種 族 社 經 背 景 等 差 異 而 給 予 不 同 對 待 方 式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接 受 良 好 教 育, 教 育 部 國 民 教 育 司 副 司 長 楊 昌 裕 表 示, 為 照 顧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使 其 接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教 育 部 在 學 前 與 國 教 階 段 推 動 多 項 輔 助 措 施 方 案, 包 括 優 先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課 後 照 顧 與 課 後 輔 導 計 畫 與 各 種 文 化 活 動, 提 升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的 學 習 與 適 應 能 力 268 楊 昌 裕 指 出, 教 育 部 辦 理 過 外 籍 266 自 由 電 子 報, 去 年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學 人 數 大 增 2007 年 3 月 22 日,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22/today-e1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267 黃 哲 彬, 析 論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教 育 趨 勢 導 報, 第 17 期,2005 年 11 月, 公 職 網 站, 網 址 :http://www.exam-point.com.tw/htm/edu/0017/a/a1.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1 月 5 日 268 中 央 社,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學 教 育 部 推 出 多 元 方 案,2007 年 2 月 13 日, 網 址 : http://news.sina.com.tw/edu/cna/tw/2007-02-13/123912350389.s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149

配 偶 子 女 學 習 生 活 意 向 調 查 發 現,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在 國 小 低 年 級 階 段 有 些 微 學 習 落 差, 中 高 年 級 之 後 可 逐 漸 趕 上 學 習 進 度 269 因 此, 教 育 部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方 案,95 學 年 有 19943 人 參 加 除 了 各 項 課 業 輔 助 方 案 之 外, 他 說, 教 育 部 將 鼓 勵 學 校 舉 辦 多 元 文 化 週 國 際 週 等 活 動, 讓 一 般 家 庭 子 女 也 認 識 不 同 文 化 學 者 亦 認 為, 從 親 子 關 係 來 看, 鼓 勵 媽 媽 用 自 己 的 母 語 和 孩 子 溝 通, 也 不 失 為 一 種 良 策 以 積 極 面 來 論, 媽 媽 用 自 己 熟 悉 的 語 言 與 孩 子 說 話, 不 但 可 以 和 孩 子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也 可 以 緩 解 有 口 不 能 言 的 窘 境 並 增 加 自 信 ; 再 從 消 極 面 來 看, 亦 可 減 少 媽 媽 因 為 怕 不 能 用 母 語 而 不 敢 與 孩 子 互 動, 甚 至 因 為 怕 孩 子 學 到 她 不 標 準 的 國 語 遭 到 異 樣 眼 光, 而 刻 意 減 少 與 孩 子 的 互 動, 如 此 孩 子 們 因 為 語 言 的 刺 激 不 足 反 而 更 可 能 產 生 語 言 障 礙 270 這 又 再 次 證 明, 多 語 刺 激 是 好 的! 強 調 以 人 權 立 國 的 台 灣,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表 示 說, 人 權 是 普 世 價 值,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灣 就 是 台 灣 的 一 分 子, 外 籍 配 偶 人 權 的 保 障 是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的 責 任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以 及 其 子 女 在 教 育 語 言 生 活 文 化 面 等 等 政 府 應 該 積 極 協 助, 幫 助 大 家 爭 取 應 有 的 權 益 271 學 者 也 以 為, 對 於 這 些 新 加 入 的 國 民, 起 碼 的 反 歧 視 立 法 的 必 要 的, 也 就 是 說, 不 能 因 為 一 個 人 的 出 生 地 國 家 來 源 外 觀 或 是 文 化 特 徵 ( 語 言 ) 而 限 制 其 基 本 人 權, 包 括 公 共 領 域 以 及 日 常 生 活 要 求 她 們 加 入 主 流 社 會 是 合 理 的, 不 過, 卻 不 能 因 此 打 壓 其 文 化 特 色 在 過 渡 時 期, 甚 至 於 有 必 要 提 供 其 母 語 上 的 服 務, 特 別 是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的 提 供 ; 更 重 要 的 是, 國 家 必 須 提 供 語 言 教 育 以 及 職 業 上 的 訓 練, 而 非 只 是 生 育 的 工 具 272 隨 著 外 籍 新 娘 子 女 的 出 生, 外 籍 新 娘 與 他 們 的 下 一 代 將 成 為 繼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後 的 新 興 族 群, 這 種 新 移 民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形, 似 乎 已 揭 露 出 台 灣 將 發 展 成 一 個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除 了 幫 助 她 們 學 習 華 語 ( 台 灣 多 數 人 的 共 同 溝 通 語 ), 269 HITO RADIO,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約 8.2% 語 言 遲 緩,2005 年 9 月 23 日, 台 北 之 音, 網 址 : http://www.hitoradio.com/news/6_1_1.php?news_id=5903,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新 台 灣 之 子 在 國 小 階 段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比 率 達 8.2%, 惟 隨 年 級 升 高 呈 遞 減 之 趨 勢, 以 低 年 級 而 言, 其 比 率 為 10.1%, 至 中 高 年 級 則 分 別 下 降 至 6.7% 及 5.5% 270 Antoniahuichen, 媽 媽, 請 教 我 您 的 母 語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語 言 教 育 問 題 初 探 ),yam 天 空 部 落, 網 址 :http://blog.yam.com/antoniahuichen/article/929210,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271 中 央 社, 陳 總 統 : 外 籍 配 偶 人 權 保 障 政 府 責 無 旁 貸,2006 年 12 月 20 日, 網 址 :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21272,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272 Kymlicka Will., Nations-building and Minority Rights Comparing West and East.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 Vol. 26. No.2, 2000, pp.183-212. 夏 曉 鵑, 全 球 化 下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發 表 於 第 三 屆 台 灣 和 平 學 研 討 會, 台 北, 東 吳 大 學, 2003 年 10 月 23-10 月 24 日 藍 佩 嘉, 外 籍 配 偶 不 是 不 停 下 蛋 的 母 雞, 新 新 聞 周 報, 第 906 期,2004 年 7 月 15 日, 頁 46-47 150

以 期 融 入 本 地 生 活 幫 助 親 子 溝 通 ; 站 在 人 權 的 角 度 上, 應 該 有 讓 其 保 有 其 母 語 的 選 擇 權 加 上 在 南 向 政 策 的 長 期 規 劃 下, 特 別 是 外 籍 配 偶 的 新 生 一 代 ( 俗 稱 台 灣 之 子 ) 有 了 學 習 東 南 亞 語 言 的 絕 佳 良 機, 這 又 讓 台 商 多 了 一 個 擴 展 商 機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母 舅 所 居 住 的 國 家, 站 在 經 濟 的 角 度 上, 多 一 種 語 言 也 是 多 一 個 機 會! 未 來, 如 台 灣 要 進 行 修 憲 制 憲 制 定 語 言 法 制, 對 於 台 灣 各 大 語 言 族 群 都 應 平 等 視 之, 不 論 是 針 對 語 言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甚 至 政 治 權 利 或 是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的 確, 這 一 切 將 會 是 條 不 歸 路, 甚 至 是 一 件 永 遠 都 不 會 完 成 的 大 工 程, 然 而 基 於 主 權 在 民 人 權 立 國 多 元 文 化 的 世 界 趨 勢, 吾 人 都 不 能 否 認 甚 至 拒 絕 這 樣 的 真 理 與 目 標, 因 此 未 來 在 制 定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國 中 小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開 辦 都 必 須 關 注 台 灣 新 興 的 外 籍 族 群 子 女 之 母 語 受 教 權 第 三 項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之 相 關 問 題 探 討 一 早 期 語 言 立 法 之 歷 程 與 爭 議 我 國 關 於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的 歷 史,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72 年 研 擬 之 語 文 法 乃 經 由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研 擬 送 請 教 育 部 核 議, 草 案 要 點 如 下 : 273 1 統 一 語 言, 確 立 華 語 為 我 國 唯 一 的 國 家 語 言 官 方 語 言 2 明 白 規 定 使 用 國 語 的 場 合,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行 政 部 門 會 議 等 公 領 域, 學 校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也 是 規 範 的 範 圍 3 公 私 文 書 著 述 也 必 需 使 用 國 語 書 寫 4 有 關 的 人 名 地 名 也 必 需 使 用 國 語 5 規 範 文 字 書 寫 方 式, 不 可 任 意 自 創 新 詞 6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單 位, 負 責 語 文 法 的 審 定 監 督 和 執 行 7 明 定 施 行 細 則 及 罰 責 語 文 法 草 案 推 出 後, 引 起 社 會 上 的 強 力 抨 擊, 立 委 更 質 疑 語 文 法 的 適 法 性, 認 為 此 法 案 嚴 重 歧 視 其 他 本 土 語 言, 使 得 本 土 語 言 完 全 沒 有 適 用 的 空 間, 也 忽 視 屬 於 台 灣 本 土 的 歷 史 文 化, 由 於 來 自 朝 野 的 壓 力, 行 政 院 最 後 還 是 將 草 案 從 計 畫 中 刪 除 隨 後, 在 1980 年 代 社 會 運 動 興 起, 多 元 文 化 的 概 念 漸 漸 深 入 民 心 ; 而 1994 年 競 爭 激 烈 的 台 北 市 長 選 舉, 族 群 政 策 更 是 之 後 各 大 選 舉 獲 取 票 源 的 重 點 之 ㄧ 2000 年 陳 水 扁 當 選 總 統, 承 諾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在 整 合 客 委 會 原 民 會 以 及 中 研 院 等 草 案 內 容, 於 2003 年 2 月 10 日 召 開 第 13 次 全 體 273 黃 宣 範, 語 言 社 會 與 族 群 意 識 台 灣 語 言 社 會 學 研 究, 台 北 : 文 鶴,1994 年, 頁 89-120 151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草 案 的 提 出 卻 出 現 不 少 的 反 對 聲 浪, 其 中 最 大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草 案 將 台 灣 現 有 的 各 種 語 言 都 列 為 國 家 語 言 有 人 質 疑 將 本 土 語 言 均 列 為 國 家 語 言, 會 破 壞 過 去 統 一 語 言 的 溝 通 權 利, 甚 至 有 人 提 出 去 國 語 化 國 家 難 以 統 治 的 想 法 也 有 學 者 質 疑 語 言 的 平 等 性, 認 為 語 言 地 位 是 不 可 能 平 等, 閩 南 語 只 不 過 是 要 取 代 華 語 成 為 另 一 種 粗 暴 的 語 文 沙 文 主 義, 這 會 使 得 客 家 和 原 住 民 族 群 更 加 速 滅 亡 因 為 引 起 頗 多 爭 議, 被 指 責 有 泛 政 治 化 之 嫌, 草 案 未 能 送 交 立 法 院, 失 去 人 民 公 評 的 機 會 274 之 後, 該 法 案 的 規 劃 工 作 轉 交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為 免 發 上 之 前 的 爭 議 問 題, 文 建 會 遂 改 以 文 化 保 存 之 觀 點, 以 國 家 語 言 之 發 展 及 保 存 為 主 軸, 同 樣 參 考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建 議, 擬 訂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二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之 探 討 雖 然 語 言 平 等 法 失 利, 但 是 政 府 仍 希 望 制 定 語 言 保 障 的 法 令, 嗣 教 育 部 以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之 制 定 事 涉 文 化 保 存 與 傳 承, 經 行 政 院 協 調 於 92 年 3 月 31 日 將 該 草 案 之 研 擬 制 定 事 宜 移 由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文 建 會 ) 主 政 文 建 會 遂 從 文 化 保 存 之 觀 點, 以 國 家 語 言 之 發 展 及 保 存 為 主 軸, 參 考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建 議, 擬 具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7 次 研 商 會 議 並 彙 整 相 關 部 會 意 見, 針 對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修 訂, 共 研 訂 條 文 12 條, 其 內 容 涵 蓋 國 家 語 言 之 定 義 主 管 機 關 權 利 保 護 及 發 展, 並 強 調 尊 重 各 語 言 之 多 元 性 平 等 發 展 及 傳 承 延 續 2007 年 行 政 院 終 於 審 查 完 成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該 草 案 條 文 由 原 有 的 12 條, 刪 改 成 為 9 條, 刪 除 了 原 由 文 建 會 做 為 主 管 機 關 的 條 文, 並 且 將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的 補 助 條 文 刪 除, 但 明 定 必 須 建 立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發 展 等 相 關 事 項 的 運 用, 並 規 定 多 語 服 務 雖 然 該 法 案 避 開 了 官 方 語 言 的 爭 議, 並 把 語 言 和 文 字 脫 鉤 處 理, 只 做 原 則 性 上 位 階 的 規 定, 但 是 仍 是 爭 議 不 斷 針 對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的 正 反 意 見 如 下 : 274 黃 昭 惠, 台 灣 大 學 生 對 語 言 權 態 度 調 查, 台 東 : 台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網 址 :http://iug.csie.dahan.edu.tw/giankiu/lunbun/gugiankoanli/ch0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 月 21 日 152

反 對 意 見 包 括 : 275 (1) 認 為 語 言 平 等 是 為 了 消 滅 國 語, 以 達 到 去 中 國 化 的 目 的 (2) 質 疑 語 言 平 等 的 可 能 性, 語 言 之 間 勢 力 和 地 位 不 同, 不 可 能 平 等 (3) 認 為 語 言 平 等 法 無 法 實 施, 國 家 語 言 眾 多, 造 成 社 會 負 擔 (4) 語 言 平 等 法 是 要 消 滅 " 國 語 ", 沒 有 " 國 語 " 將 造 成 溝 通 障 礙 贊 成 意 見 包 括 : (1) 多 元 文 化 並 不 一 定 會 導 致 族 群 衝 突 實 証 上 的 研 究 告 訴 我 們, 族 群 衝 突 往 往 來 自 不 公 平 的 政 策 (2) 以 現 行 政 策 來 說, 雖 然 沒 有 正 式 的 宣 布, 但 是 政 策 的 推 行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中 推 動 四 種 語 言 的 公 共 廣 播, 已 經 承 認 這 四 種 語 言 都 具 有 公 共 語 言 的 性 質, 福 佬 話 及 客 家 話 都 已 經 提 升, 而 在 學 校 推 行 的 鄉 土 語 言 或 母 語 教 育, 以 及 客 家 電 視 台 及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的 開 播 也 是 同 樣 的 意 義, 即 在 局 部 的 公 共 頻 道, 承 認 了 包 含 原 住 民 語 言 公 共 使 用 的 正 當 性 (3) 中 華 民 國 之 憲 法 既 然 沒 有 官 方 語 之 設 定, 依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中 國 之 各 民 族 可 在 平 等 之 基 礎 上 在 正 式 的, 官 方 的 場 合 與 情 況 下 選 擇 使 用 其 語 言 從 第 7 條 之 規 定 可 引 伸 出 漢 語 之 所 有 方 言, 亦 可 在 平 等, 不 受 歧 視 基 礎 上 享 有 上 述 之 語 言 權 依 筆 者 看 法, 行 政 院 版 的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的 問 題 甚 多 首 先, 第 1 條 立 法 目 的, 該 法 制 定 的 法 源 依 據 為 何? 第 2 條 關 於 國 家 語 言 定 義 不 清 刻 意 不 處 理 官 方 語 言, 似 有 規 避 問 題 不 處 理 的 嫌 疑?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7 條 與 第 8 條, 關 於 政 府 的 義 務, 但 是 該 如 何 執 行 範 圍 為 何? 負 責 單 位 為 何? 若 政 府 單 位 有 所 違 反, 其 法 律 效 果 為 何? 都 沒 有 說 明 之 第 6 條 應 與 公 共 電 視 法 配 合 修 法 為 佳 等 問 題 總 結 來 說, 語 言 發 展 法 的 立 意 甚 佳, 但 是 因 為 涉 及 許 多 新 興 概 念 的 釐 清 行 政 資 源 的 分 配 以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建 構 不 足 實 不 應 貿 然 立 法, 應 先 取 得 各 相 關 單 位 的 共 識 以 及 多 方 資 料 的 搜 集 參 考, 確 認 我 國 語 言 保 障 的 範 圍 與 目 的, 並 設 計 一 套 完 整 的 配 到 措 施, 才 不 至 於 落 為 宣 示 性 法 律, 空 有 口 號 卻 無 實 益 之 嫌 275 楊 聰 榮, 從 語 言 的 歷 史 談 台 灣 的 國 語 政 策, 發 表 於 2007 年 台 灣 社 會 轉 型 論 壇 : 從 國 語 政 策 到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客 委 會 台 灣 客 社 等,2007 年 4 月 28 日, 頁 16 153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他 山 之 石 第 一 項 加 拿 大 一 法 令 制 定 之 參 考 加 拿 大 雖 然 沒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憲 法, 但 是 在 不 同 時 期 的 憲 法 法 案 都 對 語 言 權 有 所 著 墨, 例 如 1867 年 加 拿 大 憲 法 法 案 英 屬 北 美 法 案 第 93 條 教 派 學 校 權 與 肯 定 英 法 語 族 群 的 法 定 地 位 的 第 133 條 ;1982 年 加 拿 大 憲 法 法 案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案 第 16 條 到 第 23 條 針 對 雙 語 從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到 教 育 面 更 是 規 定 相 當 地 詳 細 另 外,1969 年 通 過 的 官 方 語 言 法, 更 是 明 文 承 認 英 語 和 法 語 同 為 加 拿 大 的 官 方 語 言 雖 然 加 拿 大 法 制 對 於 第 三 語 言 ( 原 住 民 以 及 新 移 民 ) 地 位 的 提 升 沒 有 太 多 的 進 步, 但 是 吾 人 可 以 吸 取 其 優 點 對 於 英 法 語 憲 法 地 位 的 認 定, 並 將 憲 法 的 規 定 落 實 在 法 令 當 中, 以 作 為 各 單 位 各 縣 市 在 推 動 語 言 政 策 族 群 政 策 的 法 源 依 據 由 於 我 國 目 前 的 憲 法 文 字 對 於 族 群 語 言 權 的 保 障 甚 少 ( 除 了 原 住 民 以 外 ), 因 此 不 論 是 在 推 動 法 案 或 是 推 動 政 策 都 容 易 發 生 法 令 依 據 不 明 權 責 不 清 落 實 不 足 的 問 題, 反 而 製 造 更 多 問 題, 也 浪 費 許 多 社 會 資 源 所 以, 未 來 仍 有 必 要 在 憲 法 上 落 實 語 言 權 的 保 障, 並 制 定 法 令 加 以 落 實, 才 是 現 今 民 主 進 步 國 家 應 有 的 態 度! 二 可 供 學 習 之 教 育 體 制 加 拿 大 最 受 世 人 矚 目 的 就 首 推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也 是 許 多 國 家 效 法 教 學 第 二 外 語 的 對 象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在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裏 是 1965 年 才 開 始 的, 主 要 針 對 父 母 不 說 法 文 的 家 庭 開 設 為 各 省 教 育 制 度 不 同, 主 要 有 三 種 入 學 時 機 : 第 一 種, 是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到 二 或 三 年 級 全 部 用 法 文 上 課, 之 後 才 漸 次 增 加 英 語 教 學 的 時 數 到 了 高 中, 用 英 文 教 學 的 時 數 比 重 就 拉 高 到 25%~75% 這 是 目 前 最 普 遍 也 最 受 歡 迎 的 做 法 如 果 錯 過 從 小 就 開 始 學 法 文 的 時 機, 也 有 學 校 提 供 六 年 級 開 始 的 雙 語 課 程 同 樣 的, 第 一 年 全 部 用 法 語 教 學, 第 二 年 起, 英 文 教 學 的 時 數 從 二 成 開 始 逐 年 往 上 調 另 一 種 存 在 於 少 數 省 份 的 做 法 是, 從 四 年 級 開 始 引 入 法 語 課 程 154

從 加 國 這 樣 三 十 多 年 的 教 學 模 式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從 幼 稚 園 就 進 入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的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比 四 年 級 或 六 年 級 才 開 始 的 學 生 好 換 句 話 說, 越 早 學 習 不 同 語 言, 其 效 果 愈 好! 台 灣 這 幾 年, 因 為 九 年 一 貫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的 缺 失 甚 多,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母 語 教 育 應 該 學 習 紐 西 蘭 語 言 巢 的 模 式, 從 小 做 起, 讓 小 孩 子 能 沉 浸 在 母 語 的 環 境 中 自 然 使 用 母 語 目 前, 在 屏 東 地 區 已 有 幼 稚 園 實 施 全 客 語 的 教 學 方 式, 且 效 果 極 佳! 但 是 問 題 是, 未 來 在 國 中 小 課 程 如 果 未 能 順 利 銜 接, 則 這 樣 的 效 果 亦 會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環 境 因 素 而 喪 失 使 用 母 語 的 能 力 加 拿 大 的 法 語 浸 濡 課 程 是 可 以 從 幼 稚 園 到 高 中 都 有 實 施 ; 即 是 各 省 教 育 制 度 的 問 題 而 未 能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學 習, 仍 然 能 夠 有 相 應 的 制 度 與 方 式 讓 雙 語 教 育 繼 續, 故 我 國 應 該 學 習 加 國 的 沉 浸 課 程 模 式 第 二 項 新 加 坡 一 法 令 制 定 之 參 考 新 加 坡 法 令 部 分, 最 值 得 吾 人 注 意 的 其 國 語 和 官 方 語 言 的 制 定 由 於 新 加 坡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一 個 多 族 群 並 存 的 國 家, 而 新 加 坡 早 在 1965 年 建 國 之 前,1960 年 的 當 局 就 明 訂 馬 來 語 華 語 印 度 淡 米 爾 語 和 英 語 列 為 地 位 平 等 的 四 種 官 方 語 言, 官 方 文 件 以 此 四 種 文 字 發 佈, 傳 媒 則 在 此 四 種 語 文 當 中 各 作 選 擇 1965 年 新 加 坡 國 會 通 過 的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獨 立 法 案 ": 第 七 節 第 一 款 馬 來 文 華 文 泰 米 爾 文 和 英 文 為 新 加 坡 的 四 種 官 方 語 文 第 二 款 馬 來 語 為 國 語, 羅 馬 字 母 書 寫 的 馬 來 文 為 國 語 語 文, 上 述 條 款 受 下 述 條 款 約 束 同 年 10 月 總 理 公 署 發 表 的 公 告 講 得 更 清 楚 : 馬 來 文 華 文 泰 米 爾 文 都 是 同 等 地 位 " 的 官 方 語 文, 並 且 馬 來 文 作 為 國 語 ", 是 各 民 族 的 共 同 語 文 " 由 上 述 條 款 以 及 新 加 坡 的 歷 史 可 以 發 現, 雖 然 新 國 以 馬 來 語 作 為 國 語 乃 在 反 映 新 加 坡 的 政 治 歷 史 和 它 所 處 的 地 理 形 勢 ( 因 為 新 加 坡 周 圍 的 環 境 皆 為 馬 來 文 化 ), 在 1965 年 獨 立 前 (1963-1965) 新 加 坡 曾 是 馬 來 西 亞 聯 邦 中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馬 來 語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具 有 形 式 上 象 徵 的 意 義 而 其 他 語 言 在 新 國 的 地 位 並 不 因 此 低 於 馬 來 語, 甚 至 在 影 響 公 共 領 域 的 官 方 語 言 和 官 方 文 件 教 育 制 度 等 各 155

項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上, 都 給 予 四 語 平 等 的 地 位 而 我 國 目 前 正 等 著 立 法 的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對 於 國 家 語 言 僅 以 本 國 各 族 群 使 用 之 自 然 語 言 未 說 明 到 底 哪 些 語 言 為 我 國 的 國 家 語 言? 而 針 對 官 方 語 言 則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雖 然 可 以 理 解 是 因 為 國 內 尚 未 形 成 共 識, 為 避 免 引 發 爭 議 而 沒 有 予 以 制 度, 但 是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的 問 題 未 來 仍 不 需 解 決 因 此, 可 以 參 考 新 加 坡 的 制 度,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的 定 義 不 同 用 意 不 同, 應 以 國 家 歷 史 多 元 族 群 來 思 考, 而 不 要 事 事 都 與 政 治 目 的 掛 鉤 二 可 供 學 習 之 教 育 體 制 新 加 坡 的 教 育 制 度, 使 得 每 個 新 加 坡 國 民 都 能 確 實 擁 有 母 語 和 英 語 的 雙 語 能 力 ( 華 語 和 英 語 印 度 淡 米 爾 語 和 英 語 馬 來 語 和 英 語 ), 表 示 其 教 育 制 度 確 有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之 處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教 育 制 度, 雖 然 透 過 分 流 制 度 將 學 生 分 成 不 同 程 度, 但 是 也 會 根 據 學 生 語 言 的 能 力, 設 計 適 合 之 課 程, 期 望 每 個 新 加 坡 的 學 生 都 仍 及 使 用 雙 語, 至 多 在 其 程 度 上 有 所 差 別 而 已 所 以, 我 國 在 設 計 語 言 課 程 時, 也 可 以 參 照 新 國 的 設 計, 在 不 同 學 齡 層 (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學 研 究 所 ) 設 計 不 同 的 語 言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學 習, 能 力 佳 的 學 生 可 以 強 化 其 母 語 能 力, 甚 至 可 多 學 習 第 三 第 四 外 國 語 另 外, 從 新 加 坡 小 學 與 中 學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與 各 科 授 課 節 數 ( 詳 見 本 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二 項 語 言 教 育 的 表 8 與 表 9), 可 以 發 現 新 加 坡 將 母 語 和 英 語 兩 個 語 言 分 開 作 為 正 式 授 課 教 學 的 科 目, 其 科 目 比 重 大 致 上 是 年 級 越 小 課 程 越 重, 隨 著 年 級 越 長 則 逐 漸 增 加 其 數 學 科 學 文 史 方 面 的 課 程, 減 少 語 言 課 程 的 時 間 由 此 可 知, 新 加 坡 政 府 採 取 階 段 性 的 教 育, 認 為 幼 年 階 段 強 化 語 言 數 理 能 力 比 其 他 科 目 重 要! 其 後, 會 隨 著 學 生 母 語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的 高 低, 再 賦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教 學 內 容 相 對 我 國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語 言 部 分 有 華 語 英 語 和 母 語 三 項, 但 是 母 語 不 論 年 級 皆 僅 每 週 一 節 40 分 鐘 且 以 不 考 試 的 方 式 來 教 學, 其 母 語 學 習 效 果 自 然 不 佳, 在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的 台 灣 也 不 會 被 認 為 是 一 個 有 必 要 學 習 的 語 言! 因 此, 應 該 參 考 新 加 坡 的 課 程 設 計 方 式, 於 低 年 級 增 加 母 語 教 學 的 時 數, 隨 著 年 級 增 長 再 逐 漸 增 加 其 他 科 目 的 學 習, 才 不 會 造 成 學 生 學 習 上 的 壓 力, 同 時 又 可 以 培 養 學 生 母 語 的 使 用 能 力, 才 可 以 真 正 達 到 教 育 部 所 期 望 的 先 母 語 後 華 語 再 英 語 的 教 育 目 標 156

第 二 節 語 言 權 立 法 之 問 題 探 討 第 一 項 國 語 與 官 方 語 言 之 爭 議 一 定 義 問 題 在 台 灣 談 論 到 國 語, 往 往 會 涉 及 三 種 名 詞 國 語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根 據 維 基 百 科 的 定 義, 國 家 語 言 係 指 一 個 能 夠 代 表 該 國 家 的 語 言 ; 官 方 語 言 則 是 一 個 國 家 的 公 民 與 其 政 府 機 關 通 訊 時 使 用 的 語 言, 一 般 從 該 國 使 用 範 圍 最 廣 或 使 用 人 數 最 多 的 語 言 中 選 擇 一 種 或 幾 種 276 而 國 語 的 定 義 卻 有 很 多 種, 有 些 國 家 是 指 國 家 語 言, 有 些 則 等 於 官 方 語 言 在 台 灣 由 於 政 府 並 無 真 正 直 接 規 定 何 種 語 言 為 國 家 語 言 或 是 官 方 語 言, 日 治 時 期 的 國 語 即 是 指 日 語 ; 戰 後, 由 於 國 民 黨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國 語 運 動, 就 是 實 際 上 以 北 京 官 話 / 北 京 話 / 華 語 為 國 語, 所 以 台 灣 一 般 所 稱 的 國 語, 在 中 國 稱 為 普 通 話 ( 北 京 話 / 華 語 ) 277 近 年 來, 隨 著 本 土 意 識 的 抬 頭, 對 於 早 期 獨 尊 國 語 且 壓 抑 其 他 語 言 而 導 致 本 土 的 閩 南 語 客 家 話 和 原 住 民 語 式 微 的 結 果, 提 出 國 語 是 國 家 語 言 包 括 北 京 話 閩 南 語 客 家 話 和 原 住 民 語, 未 來 為 了 保 障 各 族 群 語 言 的 平 等 地 位, 必 須 將 閩 南 語 客 家 話 和 原 住 民 語 地 位 提 升 到 和 北 京 話 ( 官 方 語 言 特 色 ) 相 同 地 位 因 為 這 種 複 雜 的 情 形, 國 內 有 學 者 指 稱, 國 語 有 兩 層 意 義, 一 是 指 一 種 特 定 的 語 言, 另 一 個 是 指 國 家 語 言, 在 台 灣 會 擴 大 解 釋 而 成 為 官 方 語 言 之 意, 而 這 兩 種 意 義 合 而 為 一, 正 是 使 得 台 灣 的 語 言 問 題 變 得 錯 綜 複 雜 的 原 因 之 一, 使 得 我 們 想 到 國 語 一 詞 時, 就 很 容 易 在 兩 種 意 義 之 間 擺 盪 278 除 了 名 詞 的 混 淆 外, 其 實 官 方 語 言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更 大! 279 首 先 是 官 方 語 言 選 定 的 問 題 在 選 定 某 種 語 言 為 官 方 語 言 時, 國 家 必 須 考 量 許 重 要 因 素, 諸 如 : 在 人 口 數 字 上 該 種 語 言 族 群 的 相 對 力 量 及 其 扮 演 之 角 色 ; 地 理 上 其 成 員 分 佈 密 集 276 維 基 百 科,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c%8b%e5%ae%b6%e8%aa%9e%e8%a8%80 &variant=zh-tw,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277 維 基 百 科, 國 語,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c%8b%e8%aa%9e&variant=zh-tw, 檢 索 日 期 : 2008 年 6 月 24 日 278 同 註 275, 頁 34-42 279 問 題 分 析 詳 見 張 學 謙, 從 單 數 到 複 數 的 國 語 : 多 元 化 的 台 灣 國 語 政 策, 發 表 於 2007 年 台 灣 社 會 轉 型 論 壇 : 從 國 語 政 策 到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客 委 會 台 灣 客 社 等,2007 年 4 月 28 日, 頁 13-18 157

程 度 ; 歷 史 因 素 ; 其 政 治 與 經 濟 重 要 性 等 同 時, 國 家 還 要 考 量 每 增 設 一 種 官 方 語 言, 在 實 踐 上 所 將 帶 來 的 衍 生 問 題 其 次 是 平 等 的 問 題 官 方 語 言 之 訂 定 是 給 予 官 方 語 言 某 種 特 殊 之 法 律 地 位 與 特 權, 這 在 本 質 上 是 歧 視 不 平 等 的 行 為 但 是, 一 個 國 家 基 於 現 實 之 需 要 或 基 於 歷 史 之 演 變, 必 須 有 一 種 共 同 之 語 言 作 為 全 國 溝 通 之 工 具, 這 是 理 論 與 現 實 間 必 要 之 折 衷, 是 可 以 在 國 家 利 益 下 被 接 受, 但 往 往 對 第 二 種, 甚 至 第 三 種 語 言 來 說, 就 可 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做 法 除 非 一 個 國 家 能 像 瑞 士 一 樣, 將 全 國 各 語 言 皆 列 為 國 家 語 言, 絕 對 平 等, 不 然 往 往 只 有 依 政 治 權 力 較 勁 之 結 果 來 決 定 最 實 際 的 影 響 就 是 代 價 的 問 題 官 方 語 言 種 類 增 多, 費 用 則 倍 數 增 加, 簡 要 來 說, 它 至 少 得 付 出 下 列 各 種 代 價 :(1) 行 政 費 用 的 增 加 包 括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設 備 軟 硬 體 人 員 培 訓 等 ;(2) 社 會 代 價 影 響 工 商 業 界 的 運 作 ;(3) 定 額 制 定 在 公 私 領 域 招 募 人 才 若 需 顧 及 語 言 背 景 反 應 在 人 才 比 例 時, 有 形 無 形 中 定 額 制 定 便 被 設 定 ;(4) 政 府 對 社 會 的 干 預 語 言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執 行 會 增 加 政 府 對 社 會 的 干 預, 甚 至 侵 犯 到 人 民 某 些 基 本 權 利 ;(5) 司 法 訴 訟 的 增 加 由 於 憲 法 或 法 律 規 定 往 往 過 於 抽 象, 在 解 釋 方 面 容 易 產 生 爭 執 與 司 法 訴 訟 二 小 結 由 於 光 就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名 詞 定 義 乙 事, 就 惹 得 滿 城 風 雨 爭 議 不 斷, 至 今 仍 無 一 個 共 識 與 定 論 而 語 言 法 草 案 從 語 言 平 等 法 到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條 文 不 再 提 及 官 方 語 言 一 詞, 甚 至 連 國 家 語 言 的 定 義 也 甚 為 模 糊 ; 草 案 也 從 強 調 語 言 平 等 發 展 轉 變 到 語 言 是 文 化 發 展 的 重 要 一 環 來 加 以 論 述 然 而, 官 方 語 言 國 語 或 國 家 語 言 的 問 題 並 不 會 因 此 而 消 失, 未 來 仍 會 是 我 國 語 言 權 立 法 探 討 的 重 點 之 ㄧ, 畢 竟 語 言 的 定 義 牽 涉 到 國 家 各 層 面 的 事 務, 例 如 學 校 教 育 的 教 學 內 涵 政 府 機 關 的 用 語 和 書 面 文 字 工 作 表 現 的 語 言 津 貼 和 升 學 加 分 的 標 準 等 等, 故 絕 不 可 因 為 一 時 的 挫 敗 就 放 棄 問 題 的 解 決, 畢 竟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有 實 質 區 分 之 必 要 王 泰 生 吳 欣 陽 在 語 言 平 等 法 建 議 案 中 也 提 出, 國 家 語 言 乃 基 於 尊 重 個 人 保 存 語 言 多 樣 性 的 理 由 可 以 加 以 保 障 ; 而 官 方 語 言 則 有 其 行 政 效 率 與 行 政 經 濟 上 之 考 量, 所 涉 及 包 括 官 方 內 部 溝 通 對 外 行 文 等 公 共 領 域 事 務, 而 非 個 人 之 事 務, 因 此 仍 有 必 要 加 以 規 範 280 280 施 正 鋒 / 張 學 謙,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10-114 158

第 二 項 國 內 各 項 語 言 立 法 草 案 之 說 明 一 各 項 語 言 法 案 草 案 之 特 色 陳 總 統 2000 年 的 客 家 政 策 承 諾 當 選 後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陳 總 統 當 選 後,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等 都 分 別 針 對 語 言 人 權 的 立 法 提 出 草 案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研 擬 語 言 公 平 法 草 案, 從 法 條 來 看, 首 先 強 調 各 族 群 語 言 是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國 家 必 須 包 容 了 解 以 及 尊 重 語 言 的 多 樣 性 在 語 言 使 用 方 面, 涵 括 反 歧 視 原 則 命 名 權 傳 播 權 制 定 地 方 通 行 語 言 司 法 權, 都 是 立 法 的 重 點 而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也 應 以 適 當 的 措 施, 提 供 不 同 國 家 語 言 供 國 民 近 用 資 源 之 機 會 施 正 鋒 老 師 說, 客 委 會 版 本 強 調 語 言 平 等 語 言 支 持 以 及 語 言 交 流, 特 別 是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在 公 共 領 域 的 接 近 權, 譬 如 國 家 必 須 提 供 媒 體 的 支 持 公 務 人 員 的 語 言 能 力 以 及 母 語 受 教 權 就 語 言 地 位 規 劃 方 面, 草 案 提 出 國 家 語 言 的 概 念, 涵 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台 灣 閩 南 話 台 灣 客 家 話 台 灣 北 京 話 以 及 我 國 人 民 傳 統 使 用 之 其 他 語 言, 也 就 是 在 所 有 語 言 名 稱 加 上 台 灣, 大 致 反 映 出 客 家 族 群 客 家 話 是 台 灣 話 的 期 待 281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委 託 當 時 中 研 院 語 言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主 任 何 大 安 草 擬 語 言 文 字 基 本 法 草 案, 則 是 強 調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執 行 語 言 文 字 政 策, 有 關 語 言 文 字 的 傳 承, 主 張 在 教 育 體 系 內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傳 承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及 國 家 語 言 中 央 政 府 應 編 列 預 算 建 立 國 家 語 料 庫, 得 以 提 供 語 言 研 究 教 學 及 人 才 培 訓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擬 定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由 於 該 法 是 特 別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保 障 所 制 定 的, 故 草 案 條 文 內 容 側 重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和 文 化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應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社 會 教 育 方 面 廣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培 訓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課 程 的 師 資 擔 任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學 的 工 作 獎 勵 和 補 助 對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學 研 究 創 作 者, 設 立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最 後,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以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語 言 公 平 法 草 案 為 主, 再 參 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草 擬 的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以 及 中 央 研 究 院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草 擬 的 語 言 文 字 基 本 法 草 案, 綜 合 提 出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施 正 鋒 老 師 說, 282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基 本 上 是 根 據 客 委 會 版 本 作 小 幅 修 訂, 不 過, 為 了 取 得 281 施 正 鋒, 研 訂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123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21 日 282 同 註 281 159

原 住 民 籍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的 支 持, 在 原 住 民 語 項 目 下 面, 以 括 號 的 方 式 將 現 有 十 一 個 族 群 的 語 言 名 稱 加 以 列 舉 會 議 中 對 於 各 族 群 的 名 稱, 最 有 爭 議 的 是 目 前 所 謂 國 語 如 何 稱 呼, 最 後 的 妥 協 是 華 語 ; 此 外, 福 佬 族 群 的 母 語 業 牽 涉 到 自 稱 以 及 他 稱 的 差 距 問 題, 最 後 採 用 Holo 話 ( 台 語 ) 來 表 達, 也 就 是 留 待 社 會 大 眾 去 取 得 共 識 另 一 個 爭 執 點 是 共 同 語 言 是 否 要 設 置 的 問 題, 由 於 牽 涉 到 下 一 個 要 考 慮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要 採 取 哪 一 個 語 言 為 共 同 語 言 ( 華 語 vs. 福 佬 話 ), 如 果 硬 要 投 票 表 決, 有 極 大 的 可 能 會 通 過 以 福 佬 話 來 取 代 華 語 目 前 的 國 語 地 位, 最 後 共 識 是 懸 而 未 決 283 而 該 法 最 後 也 轉 交 文 件 會 重 新 擬 定, 而 出 現 了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文 建 會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經 過 多 是 的 修 改, 但 是 大 體 還 是 根 據 國 語 會 先 前 的 版 本 修 訂 而 成 不 過, 最 大 的 特 色 是 以 文 化 資 產 來 看 語 言, 刻 意 避 開 書 寫 體 系 的 爭 端, 也 就 是 將 語 言 與 文 字 脫 鉤 對 於 國 家 語 言, 本 草 案 並 未 正 面 列 舉, 只 含 糊 陳 述 指 目 前 本 國 各 族 族 群 固 有 自 然 語 言 手 語 書 寫 符 號 及 所 屬 方 言,2007 年 的 版 本 更 是 簡 略 成 本 國 族 群 或 地 方 使 用 之 自 然 語 言 及 手 語 早 期,2003 年 的 版 本 共 有 20 條, 除 了 說 明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語 言 通 用 語 更 強 調 國 民 在 語 言 上 擁 有 平 等 權 反 歧 視 命 名 權 傳 播 權 教 育 權 訴 訟 語 言 權 等 權 益, 雖 然 條 文 設 計 過 於 分 散 有 待 整 合, 但 是 更 是 明 文 承 認 國 民 所 擁 有 的 語 言 權 ; 然 而 2007 年 的 版 本 整 理 刪 改 成 12 條, 刪 除 了 通 用 語 平 等 權 反 歧 視 命 名 權 訴 訟 語 言 權 等 規 定, 甚 為 可 惜 最 後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是 行 政 院 所 修 正 出 來 的 行 政 院 版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僅 列 9 條 相 當 簡 略 除 了 國 家 語 言 更 為 簡 略 外, 更 是 刪 除 主 管 機 關 的 規 定, 導 致 本 法 在 施 行 上 容 易 發 生 機 關 權 限 不 清 的 情 形, 加 上 本 草 案 內 容 過 於 簡 化, 反 而 僅 剩 宣 示 意 義, 難 以 落 實 國 民 語 言 權 之 保 障 政 府 機 關 實 應 再 度 整 合 相 關 單 位, 延 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語 言 權 的 範 圍 國 家 語 言 以 及 官 方 語 言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權 限 實 施 推 展 語 言 權 的 方 法, 再 次 重 新 擬 定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為 宜! 二 小 結 目 前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已 從 行 政 院 送 至 立 法 院 待 審 理 雖 然 條 文 內 容 仍 有 待 修 正, 惟 我 國 在 憲 法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的 理 念 下, 也 已 陸 續 制 定 保 障 各 族 群 語 言 發 展 的 政 策 與 法 令 例 如 在 政 策 上,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閩 南 語 客 語 原 住 民 語 的 課 程 ; 成 立 客 家 電 視 台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 舉 辦 閩 南 語 客 語 和 原 住 民 語 認 證 與 支 援 教 師 認 證 而 在 法 令 上, 例 如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播 音 語 言 平 等 保 障 法 第 3 與 第 6 條 公 共 電 視 法 第 38 條 通 訊 傳 播 基 本 法 第 5 條 等 惟 各 項 法 令 過 於 283 鄭 良 偉, 華 語 及 台 語 之 語 言 名 稱 的 誤 會 及 誤 導, 共 和 國, 第 31 期,2003 年, 頁 42-45 160

分 散, 主 管 機 關 又 未 能 整 合 攜 手 促 進 族 群 事 務, 而 各 項 法 令 也 尚 未 能 確 實 執 行, 故 實 有 待 制 定 一 個 可 作 為 總 則 之 族 群 基 本 法 加 以 整 合, 以 及 各 族 群 之 保 障 法 來 加 以 落 實 現 下, 除 了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認 為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有 其 特 殊 性, 且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已 將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列 入 世 界 瀕 臨 消 失 之 語 言, 實 有 特 別 保 障 之 必 要, 其 保 存 性 應 比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來 得 迫 切, 故 仍 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積 極 陳 報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以 利 立 法 院 完 成 審 議 以 外 284 客 委 會 為 落 實 馬 英 九 的 客 家 政 策, 繼 2002 年 的 語 言 公 平 法 2005 的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到 2008 年 已 研 請 專 家 學 者 著 手 擬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285 該 草 案 強 調 該 法 乃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的 基 本 法 ; 並 針 對 客 家 人 客 家 語 言 客 家 地 區 等 提 出 定 義, 以 界 定 明 確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的 對 象 ; 更 積 極 在 語 言 復 育 推 廣 認 證 上 繼 續 下 功 夫 ; 也 擴 展 在 客 家 文 化 客 家 研 究 媒 體 傳 播 產 經 發 展 上 做 出 努 力 雖 然 尚 未 正 式 提 出, 但 是 其 基 本 法 的 立 意 相 當 好, 可 以 大 大 改 善 目 前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法 源 不 足 的 窘 境 第 三 節 總 結 第 一 項 雙 語 教 育 在 台 灣 之 可 行 性 一 近 年 在 台 灣 實 行 之 案 例 雙 語 教 育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形 態 : 浸 沒 式 過 渡 式 雙 語 浸 淫 式 保 存 式 雙 語 雙 向 式 浸 沒 式 和 過 渡 式 教 學 的 目 標 其 實 都 是 同 化, 無 法 有 效 的 扭 轉 語 言 流 失 較 符 合 母 語 優 先 的 教 學 法 是 浸 淫 式 保 存 式 和 雙 向 雙 語 式 的 教 學 法, 這 三 者 皆 將 母 語 放 在 至 少 與 第 二 語 言 平 等 重 要 的 地 位, 並 不 主 張 放 棄 母 語, 向 主 語 言 靠 攏 浸 淫 式 教 學 法 更 是 完 全 以 母 語 為 教 學 語 言 保 存 式 雙 語 教 學 法 從 完 全 使 用 母 語 轉 換 到 雙 語 使 用 雙 向 式 雙 語 則 是 把 主 流 語 言 和 弱 勢 語 言 學 混 合 在 一 起 上 課, 使 這 些 學 生 能 同 時 學 會 兩 種 語 言 學 者 建 議, 台 灣 的 母 語 言 教 育 可 以 考 慮 採 用 保 存 式 雙 語 教 學 法, 小 學 的 284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文 章 主 題 : 孔 文 吉 立 委 召 開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相 關 子 法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進 度 公 聽 會 會 議 決 議,2007 年 4 月 23 日, 網 址 : http://forum.pts.org.tw/phpbb2/titv/viewtopic.php?p=264,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285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客 委 會 企 劃 處 提 供 之 資 訊,2008 年 7 月 21 日 161

頭 三 年 以 母 語 為 教 學 語 言 至 於 學 前 階 段 則 應 當 採 用 浸 淫 式 的 方 法 提 供 幼 兒 完 全 的 母 語 環 境 因 為, 目 前 台 灣 母 語 流 失 已 經 提 早 到 幼 兒 階 段, 所 以 台 灣 的 弱 勢 語 言 需 要 特 別 加 強 幼 兒 學 前 的 母 語 教 育 286 客 委 會 注 意 到 上 述 的 問 題, 例 如 中 央 客 委 會 在 其 政 策 推 展 上, 傾 注 相 當 多 的 努 力 在 語 言 方 面, 例 如 補 助 辦 理 中 小 學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推 動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輔 導 地 方 客 語 研 習 班 製 播 客 語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舉 辦 客 語 認 證 網 路 客 語 學 院 等 甚 至 於 2007 年 台 北 市 客 委 會 也 藉 由 紐 西 蘭 毛 利 人 語 言 巢 的 概 念, 例 如 在 各 個 地 區 與 民 間 客 家 團 體 合 作, 設 置 66 個 客 語 教 育 中 心, 希 望 台 北 市 各 區 的 鄉 親 能 帶 著 小 朋 友 講 客 語, 建 立 區 域 性 的 全 客 語 環 境, 自 93 年 推 動 以 來 漸 有 成 效 287 屏 東 縣 客 家 事 務 處 屏 東 縣 客 家 事 務 處 去 年 在 縣 內 學 正 香 潭 小 博 士 三 所 幼 稚 園 實 驗 全 客 語 的 沈 浸 式 教 學, 並 委 託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幼 教 系 主 任 陳 仁 富 老 師 陳 雅 鈴 進 行 為 期 一 年 的 觀 察 研 究 發 現 幼 童 學 習 情 況 良 好, 連 非 客 家 小 朋 友 聽 說 能 力 都 增 強 決 定 2008 年 9 月 份 起 擴 大 規 模, 全 縣 將 有 十 九 所 幼 教 園 所 二 十 三 個 班 級 加 入 幼 教 全 客 語 教 學 行 列 288 陳 雅 鈴 指 出, 他 們 對 照 客 語 班 的 幼 童 學 習 前 後 情 況, 發 現 不 僅 中 文 數 學 學 習 能 力 不 受 影 響, 在 另 一 種 語 言 刺 激 下, 幼 童 學 習 語 言 比 非 全 客 語 班 的 幼 童 更 佳, 效 果 奇 佳 以 學 正 幼 稚 園 為 例, 全 客 語 班 21 名 學 童 中, 父 母 親 是 客 籍 的 僅 只 有 4 人, 其 餘 來 自 不 同 族 群, 但 小 朋 友 學 得 津 津 有 味, 家 長 也 樂 見 孩 子 多 學 一 種 語 言 由 此 可 見, 沈 浸 式 教 學 對 幼 兒 在 學 習 母 語 是 非 常 有 成 效 的, 但 是 上 述 的 理 論 在 台 灣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的 影 響 下, 在 中 小 學 是 否 可 行? 在 現 行 教 育 體 制 下 是 否 可 以 成 功 讓 孩 童 學 習 到 母 語? 根 據 研 究 資 料 發 現, 國 內 曾 有 學 者 在 台 南 某 小 學 一 二 年 級 成 功 地 進 行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dual-language immersion program) 289 的 研 究 與 訪 談, 得 出 以 下 的 結 論 : 290 286 施 正 鋒 / 張 學 謙,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頁 59 287 邱 瓊 平, 參 考 紐 西 蘭 經 驗 試 辦 客 語 語 言?,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No.19 春 季 號,2007 年 3 月, 網 址 :http://www.hakka-lib.taipei.gov.tw/magzine/2007spring/10_13.html, 檢 索 日 期 : 2008 年 6 月 19 日 288 自 由 電 子 報, 全 客 語 教 學 19 幼 教 園 所 加 入,2008 年 6 月 15 日, 網 址 :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1573243&option=recreation&isgrapharticle=true,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289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 在 此 是 指, 僅 選 擇 某 一 學 科 以 聽 說 為 主 進 行 雙 語 教 學, 而 非 全 部 的 科 目 都 進 行 聽 說 讀 寫 的 教 學 方 式 162

( 一 ) 母 語 教 學 應 與 教 學 科 目 日 常 生 活 結 合 由 於 現 在 的 九 年 一 貫 母 語 教 學 偏 向 於 朗 誦 歌 謠 等 方 式, 並 且 教 導 孩 童 讀 寫, 但 是 這 種 專 業 學 科 型 的 知 識 有 時 家 長 反 而 難 以 協 助 與 教 導, 所 以 缺 乏 情 境 的 教 學 或 直 接 以 母 語 當 ㄧ 節 科 目 來 教 學, 反 而 導 致 學 生 仍 然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缺 乏 用 母 語 溝 通 的 能 力 與 興 趣 關 於 科 目 的 選 擇, 研 究 者 本 來 認 為 社 會 科 最 適 合, 因 為 社 會 科 與 生 活 禮 俗 相 關 性 高 ; 但 是 根 據 訪 談 研 究 受 訪 教 師 的 經 驗, 其 實 有 許 多 禮 俗 方 面 的 用 語 一 般 年 輕 老 師 都 不 太 了 解 也 不 太 會 說, 反 而 道 德 與 健 康 科 目 因 為 與 日 常 生 活 最 密 切, 加 上 該 科 較 不 會 造 成 學 生 在 課 業 上 的 負 擔, 所 以 在 學 習 效 果 實 用 性 上 都 比 較 高 因 此, 母 語 的 運 用, 可 以 從 較 與 生 活 相 關 密 切 的 用 語 以 及 不 會 造 成 學 生 壓 力 的 開 始 使 用 母 語 作 為 教 學 語 言 ( 二 ) 母 語 教 學 有 助 學 生 學 業 上 的 學 習 在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們 認 為 僅 觀 察 到 正 面 的 效 果, 無 明 顯 負 面 的 影 響, 至 多 是 文 法 的 差 異 使 用 以 及 少 數 學 生 因 為 母 語 不 佳 而 發 生 理 解 問 題 外 其 實, 母 語 / 國 語 混 用, 當 學 童 無 法 理 解 國 語 意 義 時, 利 用 母 語 作 為 輔 助, 反 之 國 語 也 可 以 輔 助 母 語 的 學 習, 在 相 輔 相 成 以 及 語 言 的 自 然 轉 換 下, 對 於 孩 童 腦 力 發 展 與 課 業 的 學 習 具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而 同 學 與 教 師 間 也 可 互 相 學 習 並 提 升 學 童 在 自 尊 與 自 信 的 展 現, 進 而 促 進 學 習 的 興 趣 與 效 果 ( 三 ) 母 語 教 學 促 進 祖 孫 間 語 言 的 溝 通 在 國 語 推 行 下, 形 成 祖 孫 如 同 外 國 人 般 難 以 溝 通, 因 為 台 灣 近 五 十 年 的 罷 黜 方 言 獨 尊 國 語 的 結 果, 使 得 臺 灣 人 祖 孫 兩 代 形 同 外 國 人 而 母 語 教 學 的 日 常 生 活 化, 有 助 隔 代 溝 通 以 及 文 化 傳 承, 也 可 以 讓 學 童 更 了 解 自 己 的 語 言 文 化 ( 四 ) 多 元 多 語 有 助 自 我 認 同 與 他 族 的 交 流 多 元 多 語 的 教 學 針 對 個 人 外 部 方 面, 有 助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等 於 為 自 己 打 開 另 ㄧ 扇 窗 根 據 受 訪 者 表 示, 其 實 在 小 學 也 願 意 多 學 習 其 他 語 言, 因 為 學 更 多 的 語 言, 如 此 不 僅 可 以 和 更 多 人 溝 通, 更 可 以 了 解 不 同 文 化 的 美 麗 與 內 涵, 促 使 族 群 相 處 更 和 諧 針 對 個 人 內 部 方 面, 母 語 教 學 幫 助 自 己 了 解 自 己 生 活 社 區 人 士, 和 其 他 人 更 容 易 溝 通, 台 灣 族 群 語 言 學 習 代 表 了 台 灣 的 文 化, 因 此 母 語 教 學 有 助 增 加 認 同 感 與 團 結 性, 以 及 更 加 深 愛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290 陳 美 瑩, 台 灣 的 母 語 和 國 語 雙 語 教 育 :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教 師 之 友, 第 46 卷 第 4 期,2005 年 10 月, 頁 82-106 163

二 小 結 根 據 上 述 學 者 訪 談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大 多 數 的 學 生 都 覺 得 在 道 德 與 健 康 課 程 用 母 語 教 學 很 有 趣, 甚 至 超 過 半 數 的 小 朋 友 希 望 能 夠 推 廣 到 其 他 科 目, 因 為 用 母 語 教 學 不 但 可 以 學 習 到 很 多 知 識, 同 時 也 學 會 如 何 使 用 母 語 表 達 出 上 課 的 內 容 母 語 教 育 要 能 成 功 必 須 落 實 在 家 庭 與 社 區 當 中, 但 是 由 於 台 灣 教 育 的 現 象, 只 要 學 校 有 教 的 科 目, 家 長 多 少 都 會 注 意 與 留 心, 因 此 學 校 教 育 仍 有 其 必 要 性 然 而 現 階 段 的 母 語 教 學 上 有 一 個 困 境 需 要 解 決, 就 是 音 標 書 寫 系 統 尚 未 統 一, 所 以 在 推 動 聽 說 讀 寫 的 母 語 教 學 時 機 尚 未 成 熟, 學 者 建 議 在 母 語 書 寫 系 統 尚 未 達 成 共 識 之 前, 可 以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以 聽 說 為 先, 教 材 方 面 可 以 舊 有 資 源 來 學 習 避 免 額 外 的 教 材 負 擔, 並 且 選 擇 以 沒 有 紙 筆 測 驗 的 科 目, 且 該 科 目 與 日 常 生 活 有 關, 不 但 不 用 編 列 教 材 經 費, 教 師 只 要 是 會 雙 語 的, 人 人 都 可 從 事 母 語 教 學 而 實 施 的 對 象, 參 與 研 究 的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一 致 認 為 可 在 低 年 級 道 德 與 健 康 課 全 面 實 施 由 此 可 知, 無 論 世 界 各 地, 其 實 孩 童 本 身 對 於 語 言 學 習 並 無 先 天 性 的 歧 視, 只 要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語 言 本 身 也 並 無 優 劣 與 排 擠 的 必 然 性, 新 加 坡 以 及 加 拿 大 的 例 子 如 是, 台 灣 亦 是 如 此 期 待 政 府 單 位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能 夠 再 深 思 現 今 母 語 教 育 的 問 題, 並 提 出 更 好 的 教 育 方 式 與 配 套 措 施, 培 育 出 具 有 多 語 多 文 化 觀 的 國 民 第 二 項 感 想 少 數 族 群 的 權 利 不 應 該 再 是 政 府 應 急 政 策 或 是 實 際 妥 協 的 想 法 而 應 該 將 少 數 族 群 的 權 利 上 綱 成 為 基 本 原 則 或 是 基 本 權 利 的 問 題, 在 今 時 今 日 應 該 受 到 國 家 以 及 國 際 立 法 的 保 障 歷 史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把 語 言 認 為 只 不 過 是 一 種 單 純 的 溝 通 工 具, 而 強 推 行 某 種 特 定 語 言 的 政 策, 不 但 無 法 團 結 人 民, 反 而 會 導 致 反 彈 與 紛 爭 長 久 以 來, 客 家 人 為 爭 取 族 群 的 延 續 與 發 展, 從 地 下 化 的 發 念, 延 伸 到 檯 面 上 的 發 聲, 進 而 朝 向 法 制 化 的 發 展 1988 年 的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是 台 灣 首 次 以 母 語 作 為 主 要 訴 求 的 運 動, 促 使 台 灣 後 來 客 家 運 動 的 發 展, 也 影 響 了 政 府 對 於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保 障 的 方 向, 雖 然 該 運 動 最 後 在 各 種 因 素 下 失 去 在 社 會 運 動 上 訴 求 的 能 見 度, 不 可 否 認 地,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對 於 台 灣 客 家 有 著 無 與 倫 比 的 重 要 意 義! 客 家 子 弟 應 該 秉 持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的 精 神, 延 續 對 母 語 的 熱 誠 與 支 持, 接 棒 傳 承 這 無 比 真 貴 的 文 化 遺 產 與 理 念 164

制 度 化 與 法 治 化 是 一 個 社 會 試 圖 將 一 套 價 值 信 仰 和 規 範 予 以 客 觀 化 結 構 化 和 機 構 化 的 過 程, 它 使 得 社 會 實 踐 有 了 可 以 參 照 或 遵 循 的 依 歸 換 言 之, 制 度 化 與 法 治 化 構 成 了 社 會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基 本 上, 我 們 相 信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政 策 的 制 度 化 和 法 治 化 是 重 要 且 必 須 的, 它 確 保 弱 勢 群 不 受 歧 視 或 漠 視, 反 能 受 到 應 有 的 尊 重 與 照 顧 的 客 觀 條 件 或 結 構 性 基 礎 我 們 從 加 拿 大 的 經 驗 也 可 以 知 道, 其 實 只 有 尊 重 是 不 夠 的, 必 須 更 進 一 步 去 保 護 甚 至 幫 助 當 地 不 同 族 群 不 同 語 言 的 發 展, 從 法 制 層 面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 不 過 需 切 記 的 是, 律 法 的 制 定 必 須 思 考 到 國 家 的 歷 史 演 化 各 族 群 的 角 色 以 及 時 代 環 境 的 重 要 元 素, 不 可 貪 圖 一 時 的 權 力 爭 奪, 最 終 會 導 致 國 家 的 分 裂, 我 想 這 一 定 不 是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所 希 望 倡 導 的 結 果 而 目 前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問 題 正 是 因 為 長 期 語 言 問 題 所 導 致 的 分 裂, 值 得 我 國 在 制 定 語 言 法 制 加 以 警 惕 與 借 鏡 從 新 加 坡 的 經 驗 我 們 學 習 到 扎 實 有 效 率 的 雙 語 教 學 方 式, 使 得 多 數 的 新 加 坡 人 不 但 具 有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英 語 能 力, 對 於 各 族 群 母 語 能 力 的 維 護 也 是 新 加 坡 政 府 自 始 至 終 一 貫 的 教 育 政 策 但 是, 為 了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同 時 又 能 促 進 國 人 團 結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考 量, 將 原 本 應 該 屬 於 不 同 語 族 的 人 群 硬 生 生 的 切 割 成 為 華 語 馬 來 語 以 及 淡 米 爾 語 這 種 切 割 尤 其 對 華 人 的 影 響 最 大, 因 為 本 來 在 民 間 活 躍 的 方 言 近 年 來 因 為 華 語 運 動 的 推 行, 方 言 快 速 地 消 失 ; 這 種 狀 況 猶 如 台 灣 早 年 的 國 語 運 動, 吾 人 已 能 預 知 未 來 當 地 華 人 方 言 的 命 運 同 時, 吾 人 也 必 須 重 申, 母 語 的 認 定 不 應 該 是 這 種 方 式, 華 語 可 以 作 為 華 人 共 同 語 但 卻 不 是 多 數 新 加 坡 華 人 的 母 語 ; 第 二 方 言 的 使 用 在 地 球 村 的 往 來 以 及 強 大 中 華 市 場 的 著 眼 下, 仍 然 擁 有 ㄧ 定 的 優 勢, 絕 對 不 是 一 個 沒 有 價 值 的 語 言 ; 第 三 多 元 文 化 多 語 言 的 發 展 是 不 可 敵 擋 的 洪 流, 如 果 現 在 不 維 繫, 等 到 將 來 想 做 補 救 反 而 要 耗 費 更 多 時 間 精 力 金 錢, 就 如 同 台 灣 一 樣! 回 顧 我 國 現 況, 在 法 制 層 面, 其 實 有 關 母 語 教 學 的 法 令 規 定 甚 少, 實 行 起 來 缺 乏 強 制 力, 導 致 母 語 教 學 只 能 寄 望 教 育 者 能 夠 多 加 重 視, 成 為 一 種 良 心 事 業 然 而, 教 育 國 家 未 來 的 棟 樑, 培 育 身 心 健 全 的 人 才, 豈 能 全 倚 賴 教 師 的 良 心? 因 此 客 委 會 為 了 積 極 傳 承 客 語, 近 年 來 頻 頻 推 動 許 多 跟 語 言 相 關 的 法 制, 例 如 過 去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到 最 新 的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的 研 擬 以 及 實 施 有 成 的 客 語 認 證 2008 年 新 任 客 委 會 主 委 黃 玉 振 在 未 來 施 政 報 告 上 還 說 將 盡 快 制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讓 客 家 事 務 推 行 可 以 有 法 源 依 據 ; 推 動 客 語 無 障 礙 的 公 事 語 言 法, 讓 客 語 的 使 用 可 以 越 來 越 普 及 291 291 台 灣 立 報, 主 委 客 語 報 告 推 動 客 家 法 源,2008 年 6 月 17 日, 第 11 版 165

最 終, 除 了 法 制 社 會 等 一 切 機 會 的 配 合, 仍 必 須 加 上 自 我 的 努 力 與 認 知, 未 來 還 有 許 多 任 務 以 及 責 任 要 去 完 成, 如 何 轉 化 當 初 客 家 運 動 的 那 番 熱 情? 如 何 實 踐 新 个 客 家 人 的 理 念? 還 需 要 靠 你 我 的 智 慧 與 堅 持 著 名 客 家 文 學 大 師 鍾 肇 政 在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成 立 大 會 說 過 : 新 个 客 家 人 之 出 現! 此 其 時 矣! 我 們 雖 未 敢 以 此 自 許, 然 而 我 們 卻 不 願 徒 然 陶 醉 於 過 去 創 造 歷 史 的 萬 丈 光 芒 中, 更 不 願 自 滿 於 以 往 英 才 輩 出 並 獨 領 風 騷 ; 我 們 深 信 不 疑 者, 是 客 家 潛 力 至 今 猶 存 在 此 世 局 詭 譎 社 會 擾 攘 新 的 人 文 景 觀 亟 待 建 立 之 際, 我 們 願 意 為 尋 回 我 們 的 尊 嚴, 再 創 我 們 的 光 輝 而 努 力, 更 願 意 與 其 他 族 群 不 論 是 福 佬 各 省 抑 或 原 住 民 各 族, 攜 手 同 心, 為 我 們 大 家 的 光 明 未 來 而 戮 力 以 赴 世 上 沒 有 一 種 語 言 文 化 可 以 全 然 詮 釋 另 一 種 語 言 文 化 的 絕 妙 之 處, 這 也 正 是 語 言 多 樣 化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置 身 其 中, 所 有 人 必 須 負 起 活 化 自 己 的 族 群 文 化, 習 得 包 容 尊 重 欣 賞 並 學 習 他 族 的 語 言 文 化 和 分 享 社 區 中 所 有 文 化 的 美, 各 族 群 間 方 能 和 睦 共 存 多 元 族 群 不 是 要 設 計 將 不 同 的 族 群 融 化 為 多 數 族 群 的 一 部 份, 而 是 要 強 調 族 群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以 及 之 間 的 平 等 性 台 灣 的 未 來 必 須 靠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如 何 在 互 相 尊 重 相 互 扶 持 下, 又 保 有 彼 此 文 化 的 差 異 與 多 元, 必 定 是 一 條 漫 長 的 道 路 然 而 多 元 文 化 是 全 球 共 同 的 趨 勢, 號 稱 民 族 大 鎔 爐 的 美 國 也 已 轉 變 成 馬 賽 克 拼 盤, 如 何 讓 國 內 各 族 群 和 平 共 處 平 等 保 障 其 發 展 將 是 檢 視 一 個 國 家 是 否 民 主 進 步 的 重 大 指 標! 166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書 目 ( 一 ) 專 書 David Crystal 著 / 周 蔚 譯, 語 言 的 死 亡 Language Death,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 2001 年 王 甫 昌,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的 族 群 想 像 = Ethnic imagination in contemporary Taiwan, 臺 北 : 群 學,2003 年 ---------,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的 族 群 想 像,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2002 年 王 振 寰 / 瞿 海 源, 社 會 學 與 台 灣 社 會, 臺 北 : 巨 流,1999 年 王 學 風, 新 加 坡 基 礎 教 育,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2003 年 尤 哈 尼 伊 斯 卡 卡 夫 特, 序 語 言 的 死 亡 是 族 群 的 大 浩 劫, 語 言 的 死 亡, David Crtstal 著 / 周 蔚 譯,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13-17 司 法 院 秘 書 處,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續 編 ( 九 ), 台 北 : 司 法 院,1996 年 民 主 進 步 黨, 多 元 融 合 的 族 群 關 係 與 文 化 民 主 進 步 黨 的 族 群 與 文 化 政 策, 台 北 : 民 主 進 步 黨,1992 年 江 運 貴 著 / 徐 漢 斌 譯, 客 家 與 台 灣, 台 北 : 常 民 文 化,1996 年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編 印,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台 灣 客 家 民 眾 客 語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 2004 年 李 建 良, 民 主 政 治 的 建 構 基 礎 及 其 難 題 : 以 多 元 主 義 理 論 為 主 軸, 收 錄 於 蕭 高 彥 / 蘇 文 流 主 編 多 元 主 義, 台 北 : 中 央 硏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硏 究 所, 1998 年, 頁 101-151 李 喬, 客 家 人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發 展,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1991 年, 頁 33-40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語 言 政 策 兼 論 美 國 和 台 灣 的 語 言 政 策, 台 中 : 新 新 台 灣 文 教 基 金 會,2004 年 何 希 皓, 父 母 在 兒 童 教 育 中 之 憲 法 上 的 地 位,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109-134 阮 西 湖, 第 二 節 官 方 雙 語 與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 加 拿 大 語 言 政 策 研 究, 收 錄 於 中 國 社 科 院 民 族 所 課 題 組 編 國 家 民 族 與 語 言 : 語 言 政 策 國 別 研 究, 北 京 : 語 文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57-164 林 明 鏘, 論 基 本 國 策 以 環 境 基 本 國 策 為 中 心, 收 錄 於 李 鴻 禧 教 授 六 祑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現 代 國 家 與 憲 法 李 鴻 禧 教 授 六 祑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台 北 : 月 旦,1997 年, 頁 1465-1504 167

林 紀 東,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 ( 四 ) 三 版, 台 北 : 三 民,1986 年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 ( 一 ), 台 北 : 三 民,1982 年 修 訂 版 房 學 嘉, 客 家 源 流 探 奧, 台 北 : 武 陵,1996 年 周 志 宏 等, 重 繪 教 育 新 圖 像 教 育 基 本 法 Q&A, 台 北 : 稻 鄉,1997 年 周 志 宏,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的 性 質 與 學 習 權 之 保 障,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27-30 ---------, 人 民 受 教 育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再 認 識,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19-26 周 清 海, 第 二 章 語 言 和 教 育,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50-51 周 婉 窈, 海 行 兮 的 年 代 : 日 本 統 治 末 期 台 灣 史 論 集, 台 北 : 允 晨,2002 年 邱 榮 舉, 學 術 論 文 寫 作 研 究, 台 北 : 翰 蘆,2002 年 施 正 鋒, 各 國 原 住 民 人 權 指 數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 原 民 會,2005 年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訂 語 言 公 平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施 正 鋒 / 張 學 謙,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定 語 言 平 等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2003 年 孫 大 川, 序 母 語 是 通 往 祖 靈 的 護 照, 語 言 的 死 亡,David Crtstal 著 / 周 蔚 譯, 台 北 : 貓 頭 鷹 出 版 社,2001 年, 頁 18-22 唐 志 堯, 新 加 坡 華 僑 志, 台 北 : 華 僑 文 化 出 版,1960 年 許 宗 力, 憲 法 與 法 治 國 行 政, 台 北 : 元 照,1999 年 許 育 典, 教 育 憲 法 與 教 育 改 革,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5 年 徐 大 明 / 李 蒐, 第 二 節 多 語 共 存 : 新 加 坡 語 言 政 策 研 究, 中 國 社 科 院 民 族 所 課 題 組 編 國 家 民 族 與 語 言 : 語 言 政 策 國 別 研 究, 北 京 : 語 文 出 版 社,2003 年, 頁 186-195 郭 振 羽,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與 社 會,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5 年 郭 為 藩, 文 化 政 策 的 圖 像, 台 北 : 文 建 會,1988 年 郭 熙, 中 國 社 會 語 言 學, 南 京 : 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1999 年 范 振 乾, 存 在 才 有 希 望 台 灣 族 群 生 態 客 家 篇, 台 北 : 前 衛,2002 年 黃 宣 範, 語 言 社 會 與 族 群 意 識 台 灣 語 言 社 會 學 研 究, 台 北 : 文 鶴,1994 年 ---------, 正 視 客 籍 人 士 的 母 語 運 動,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1991 年, 頁 166-170 曹 逢 甫, 族 群 語 言 政 策 : 海 峽 兩 岸 的 比 較, 台 北 : 文 鶴,1997 年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台 北 : 教 育 部,2003 年 陳 昭 如, 重 建 台 灣 族 群 關 係 談 客 家 運 動 之 理 念 與 意 義, 收 錄 於 徐 正 光 主 編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1 年, 頁 168

198-203 陳 美 如, 台 灣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高 雄 : 復 文,1998 年 陳 新 民, 憲 法 學 釋 論 五 版,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2005 年 ---------, 憲 法 學 釋 論 三 版,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9 年 ---------, 立 法 者 的 審 慎 義 務 與 釋 憲 者 的 填 補 任 務 由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教 室 十 字 架 案 談 起 >, 刊 載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1998 年, 第 97 頁 以 下 ---------,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上 冊,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91 年 陳 照 明, 第 五 章 小 學 華 文 教 材 和 華 語 政 策,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98-106 陳 運 棟, 客 家 族 群 來 源 之 探 討, 收 錄 於 台 灣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協 會 編 新 个 客 家 人, 台 北 : 臺 原 出 版 社,1991 年, 頁 86-91 陳 夢 林, 諸 羅 縣 志, 台 灣 研 究 叢 刊, 第 55 種,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簡 稱 研 叢 55,1979 年 游 聖 冠, 台 灣 文 學 本 土 論 的 興 起 與 發 展, 台 北 : 前 衛,1997 年 張 博 宇, 台 灣 地 區 國 語 運 動 史 料,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74 年 張 鳳 蓮, 亞 洲 四 小 龍 " 教 育 制 度 與 管 理 體 制 研 究,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 1998 年 葉 玉 賢, 語 言 政 策 與 教 育 馬 來 西 亞 與 新 加 坡 之 比 較,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楊 長 鎮, 社 會 運 動 與 客 家 人 文 化 身 份 意 識 之 甦 醒, 收 錄 於 徐 正 光 主 編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台 北 : 正 中,1991 年, 頁 184-197 楊 鏡 汀, 2000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各 候 選 人 的 客 家 政 策 主 張, 世 紀 大 選 看 客 家, 台 北 : 客 家 台 灣 文 化 學 會,2002 年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國 家 權 力 與 教 育 內 容, 收 錄 於 薛 化 元 / 周 志 宏 等 編 著 國 民 教 育 權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75-108 劉 慶 瑞,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要 義, 台 北 : 作 者 自 版,1981 年 盧 建 旭, 文 獻 評 論, 收 錄 在 朱 浤 源 編 撰 寫 碩 博 士 論 文 實 戰 手 冊,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99 年, 頁 304-331 謝 世 涯, 第 八 章 華 語 運 動 : 成 就 與 問 題, 收 錄 於 云 惟 利 主 編 新 加 坡 社 會 和 語 言, 新 加 坡 : 南 洋 理 工 大 學,1995 年, 頁 139-149 謝 重 光, 客 家 源 流 新 探, 台 北 : 武 陵,1999 年 謝 瑞 智, 教 育 法 學, 台 北 : 文 笙 書 局,1996 年 增 訂 版 顏 厥 安 / 周 志 宏 / 李 建 良, 教 育 法 令 之 整 理 與 檢 討 法 治 國 原 則 在 我 國 教 育 法 制 中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台 北 :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1996 年 薩 孟 武, 中 國 憲 法 新 論, 台 北 : 三 民,1985 年 4 版 羅 香 林, 客 家 研 究 導 論, 台 北 : 古 亭 書 局,1993 年 169

( 二 ) 雜 誌 期 刊 王 建 煊 競 選 總 部, 學 習 客 家 精 神 創 造 美 好 社 會,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3 立 法 院,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77 卷 第 83 期,1988 年, 頁 187-188 ---------,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77 卷 第 105 期,1988 年, 頁 81 台 灣 省 議 會, 台 灣 省 議 會 公 報, 第 60 卷 第 11 期,1987 年, 頁 1008-1009 李 坤 錦, 漳 州 客 家 初 步 探 討,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28-31 李 建 良, 淺 說 原 住 民 族 的 憲 法 權 利 若 干 初 探 性 的 想 法,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7 期,2003 年 6 月, 頁 115-129 ---------, 論 立 法 裁 量 之 憲 法 基 礎 理 論, 憲 政 時 代, 第 26 卷 第 2 期,2000 年 10 月, 頁 45-121 何 智 明, 客 語 教 學 目 前 問 題 與 建 議 ( 二 ), 客 家 雜 誌, 第 167 期,2004 年 5 月, 頁 66-68 林 明 昕, 原 住 民 地 位 之 保 障 作 為 基 本 權 利 或 基 本 國 策?, 憲 政 時 代, 第 29 卷 第 3 期,2004 年 1 月, 頁 335-358 吳 中 杰, 尋 找 台 灣 漳 州 客,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17-23 吳 建 國 競 選 辦 公 室, 高 雄 市 長 候 選 人 吳 建 國 之 客 家 政 策,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5 吳 清 山 / 黃 久 芬, 美 國 教 育 選 擇 權 之 研 究, 初 等 教 育 學 刊, 第 4 期,1995 年, 頁 1-26 阿 和, 目 標 管 理 救 客 語, 客 家 雜 誌, 第 191 期,2006 年 5 月, 頁 25 馬 英 九 競 選 總 部, 馬 英 九 的 客 家 政 策, 客 家 雜 誌,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20-21 徐 正 光, 客 家 人 與 憲 法, 客 家 雜 誌, 第 188 期,2006 年 2 月, 頁 1 孫 楚 華, 北 部 客 家 人 來 高 原 委, 常 民 文 化 通 訊, 第 9 期,1998 年 4 月 春 季 號, 頁 27-34 客 家 雜 誌, 社 論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夠 嗎?, 客 家 雜 誌, 第 131 期,2001 年 5 月, 頁 1 洪 惟 仁, 母 語 教 學 的 意 義 與 方 法, 國 文 天 地, 第 18 卷 第 6 期,2002 年 11 月 號, 頁 4-15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的 功 能,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2 期,2002 年, 頁 72-73 許 育 典,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與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法 建 構,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第 78 期, 2000 年 10 月, 頁 13-37 --------, 從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作 為 基 本 權 的 本 質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國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核 心 以 及 教 育 行 政 中 立 與 寬 容 原 則 ( 中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0 期,1999 年 7 月, 頁 152-158 --------, 從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作 為 基 本 權 的 本 質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國 的 教 育 基 本 權 核 心 以 及 教 育 行 政 中 立 與 寬 容 原 則 ( 上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49 期,1999 年, 170

頁 116-126 許 慧 伶, 新 加 坡 的 雙 語 政 策 與 英 語 教 育, 英 語 教 學, 第 27 期 第 4 卷,2003 年 4 月, 頁 31-48 郭 敏 郎, 從 國 民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看 臺 灣 母 語 教 育 政 策 的 改 變 與 展 望, 中 正 高 工 學 報,1,2001 年 4 月, 頁 25-26 連 文 希, 客 家 人 之 南 遷 東 移 及 其 人 口 的 流 佈, 台 灣 文 獻, 第 23 卷 第 4 期, 1972 年, 頁 1-23 --------, 客 家 入 墾 台 灣 地 區 考 略, 台 灣 文 獻, 第 22 卷 第 3 期,1971 年, 頁 1-32 莊 華 堂, 是 福? 是 客? 還 是 是 福 也 是 客? 台 灣 漳 州 客 初 探, 客 家 雜 誌, 第 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24-27 黃 志 偉 / 熊 同 鑫, 原 住 民 母 語 教 育 論 述 多 元 文 化 思 潮 的 反 思, 原 住 民 教 育 季 刊,30,2003 年 5 月, 頁 55-76 陳 水 扁 競 選 總 部, 落 實 平 等, 堅 持 理 想 往 前 邁 進 陳 水 扁, 客 家, 第 101 期,1998 年 11 月, 頁 18-19 陳 明 印, 從 教 育 行 政 的 觀 點 看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修 正 精 神 及 內 涵, 國 民 教 育,39: 6,1999 年, 頁 25-36 陳 美 瑩, 台 灣 的 母 語 和 國 語 雙 語 教 育 : 選 擇 性 浸 濡 雙 向 交 融 雙 語 教 學, 教 師 之 友, 第 46 卷 第 4 期,2005 年 10 月, 頁 82-106 陳 運 棟, 客 家 研 究 的 歷 史 課 題,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通 訊, 創 刊 號,1998 年 10 月, 頁 7-11 范 振 乾, 從 客 家 主 體 性 意 識 到 客 家 市 場 與 行 銷 客 家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成 立 一 週 年 感 言, 客 家 雜 誌, 第 146 期,2002 年 8 月, 頁 54-57 曾 大 千, 論 教 育 基 本 權 的 內 涵 與 功 能, 教 育 政 策 論 壇, 第 6 卷 第 1 期,2003 年 2 月, 頁 63-92 張 美 煜, 弱 勢 語 言 的 新 危 機 母 語 教 學 閩 南 語 獨 大 客 語 開 班 不 成 比 例, 客 家 雜 誌, 第 191 期,2006 年 5 月, 頁 19-24 張 德 銳, 教 育 選 擇 權 對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影 響,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 第 21 期, 1998 年, 頁 1-7 張 鎮 炘, 台 灣 地 區 學 位 論 文 中 有 關 客 家 研 究 之 概 況 (1982~2003), 客 家 研 究 通 訊, 第 7 期,2005 年 4 月, 頁 184-210 程 明 修, 契 約 自 由 與 國 家 之 保 護 義 務, 憲 政 時 代, 第 30 卷 第 2 期,2004 年 10 月, 頁 195-227 鄭 良 偉, 華 語 及 台 語 之 語 言 名 稱 的 誤 會 及 誤 導, 共 和 國, 第 31 期,2003 年, 頁 42-45 鄭 昭 明, 第 二 語 言 的 學 習,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1:1,2004 年 6 月, 頁 159-169 謝 文 華, 一 件 不 曾 發 生 的 事 ~ 還 我 母 語 二 小 時 遊 行 側 記, 客 家 雜 誌, 第 131 期, 2001 年 5 月, 頁 60-61 171

謝 幸 芳,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的 省 思, 教 育 社 會 學 通 訊,29,2001 年, 頁 29-33 簡 梅 瑩, 國 小 階 段 母 語 教 學 實 施 的 困 境 與 重 要 性 的 探 討, 文 教 新 潮,8:1, 2003 年 1 月, 頁 23-30 藍 佩 嘉, 外 籍 配 偶 不 是 不 停 下 蛋 的 母 雞, 新 新 聞 周 報, 第 906 期,2004 年 7 月 15 日, 頁 46-47 羅 肇 錦, 客 語 教 學 的 擋 路 石, 國 文 天 地, 第 17 卷 第 7 期,2001 年 12 月 號, 頁 16-21 羅 肇 錦, 漳 泉 鬥 的 閩 客 情 節 初 探 ( 上 中 下 ), 客 家 雜 誌,106 期,1999 年 4 月, 頁 32-38 107 期,1999 年, 頁 61~62 108 期,1999 年, 頁 53-54 ( 三 ) 學 術 論 文 丘 才 廉, 加 拿 大 語 言 權 之 探 討, 台 北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1994 年 守 寍 寍, 在 地 的 人, 在 地 的 話 : 台 灣 的 母 語 教 學,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新 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6 年 林 孟 皇, 家 長 之 公 立 學 校 選 擇 權,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年 林 淑 雅,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的 憲 法 意 義,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7 年 林 詩 偉, 集 體 認 同 的 建 構 : 當 代 台 灣 客 家 論 述 的 內 容 與 脈 絡 分 析 (1987-2003),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徐 智 德, 從 政 治 過 程 論 的 觀 點 探 討 台 灣 客 家 運 動, 宜 蘭 :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許 育 典, 論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權 利 之 法 規 範, 台 北 : 政 治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94 年 黃 昭 惠, 台 灣 大 學 生 對 語 言 權 利 態 度 調 查, 台 東 : 台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陳 士 章, 全 球 化 下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權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陳 香 如,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實 踐 的 考 察 : 臺 灣 本 土 化 潮 流 下 客 家 運 動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陳 建 榮, 台 灣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權 利 之 研 究, 台 北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06 年 陳 佩 琪, 父 母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之 權 利,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年 陳 瑞 峰, 未 成 年 受 教 權 保 障 之 研 究 以 未 成 年 人 健 全 成 長 發 達 權 為 論 述 中 心,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劉 惠 玲,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運 動 與 族 群 建 構 之 研 究, 台 北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4 年 172

盧 建 良, 論 原 住 民 文 化 公 民 權, 宜 蘭 :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2005 年 謝 文 華, 客 家 母 語 運 動 的 語 藝 歷 程 (1987~2001), 台 北 :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 四 ) 研 討 會 資 料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20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中 心,2007 年 12 月 8-9 日 吳 清 山,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教 育 革 新, 收 錄 於 教 育 基 本 法 相 關 議 題 研 討 會 計 畫 書, 高 雄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2000 年 6 月 15-6 月 16 日, 頁 1-15 夏 曉 鵑, 全 球 化 下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發 表 於 第 三 屆 台 灣 和 平 學 研 討 會, 台 北, 東 吳 大 學,2003 年 10 月 23-10 月 24 日 徐 正 光, 專 題 演 講 客 家 人 與 憲 改 運 動, 於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 94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台 北 : 台 灣 客 家 研 究 學 會,2005 年 3 月 18 日 張 學 謙, 從 單 數 到 複 數 的 國 語 : 多 元 化 的 台 灣 國 語 政 策, 發 表 於 2007 年 台 灣 社 會 轉 型 論 壇 : 從 國 語 政 策 到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客 委 會 台 灣 客 社 等,2007 年 4 月 28 日, 頁 13-18 楊 聰 榮, 從 語 言 的 歷 史 談 台 灣 的 國 語 政 策, 發 表 於 2007 年 台 灣 社 會 轉 型 論 壇 : 從 國 語 政 策 到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客 委 會 台 灣 客 社 等,2007 年 4 月 28 日, 頁 34-42 楊 鏡 汀, 從 母 語 教 學 的 回 顧 談 解 嚴 後 的 海 陸 客 語 教 學, 發 表 於 台 灣 話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新 竹 : 清 華 大 學 語 言 學 研 究 所,1995 年, 頁 1-20 羅 肇 錦, 總 結 報 告, 收 錄 於 族 群 與 文 化 發 展 會 議 族 群 語 言 之 保 存 與 發 展 分 組 會 議 成 果 資 料 彙 編, 台 北 : 行 政 院 客 委 會,2004 年 8 月 4 日 -8 月 5 日, 頁 1 ---------, 台 灣 客 家 話 的 現 況 與 走 向, 收 錄 於 客 家 文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文 建 會,1994 年 3 月 12 年 -3 月 13 日, 頁 1 ( 五 ) 報 紙 人 間 福 報, 鄉 土 語 言 課 學 生 有 意 願 必 開,2006 年 8 月 28 日 中 國 時 報, 不 客 氣! 客 籍 人 士 意 願 強,1988 年 12 月 7 日, 第 17 版 台 灣 立 報, 主 委 客 語 報 告 推 動 客 家 法 源,2008 年 6 月 17 日, 第 11 版 民 生 報, 客 語 漸 失 聲 識 者 有 諍 言,2006 年 1 月 17 日,CR2 版 自 由 時 報, 母 語 教 學 時 數 減 半 民 間 抗 議,2001 年 2 月 15 日, 第 11 版 自 由 時 報, 鄉 土 語 言 列 為 國 小 必 選 課 程,2000 年 1 月 8 日,10 版 自 立 晚 報, 一 小 時 母 語 只 是 放 屁 安 狗 心?,2001 年 3 月 26 日, 第 6 版 劉 源 俊, 剖 析 國 教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央 日 報 文 教 報, 教 育 天 地,2001 年 7 月 27 日 173

二 外 文 書 目 Banks J.A., Multiethnic Education-Theory and Practice(3),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994, pp.122-133. Castles, Stephen,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in Bader, Veit (eds.)citizenship and Exclusion,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1997,pp.113-138. Hall, Stuart, The Multicultural Question, in Barnor Hesse (eds.), Unsettled Multiculturalism: Diasporas, Entanglemnts, Transruptions, London: Zen Books, 2000, pp.209-210. Kevin Yi Ta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Issues of Multiculturalism In Singapore., Lai Ah Eng(ed.), Beyond Rituals and Riots: Ethnic Pluralism and Social Cohesion in Singapore, Singapore: Eastern Universities Press, 2004, p.104. Kuo,Eddie C.Y. The Sociolinguistic Situation in Singapore: Unity in Diversity,In Evangelos A.Afendras and Eddie C.Y. Kuo(eds), Language and Society in Singapore,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80,p.42. Kymlicka Will., Nations-building and Minority Rights Comparing West and East.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 Vol. 26. No.2, 2000, pp.183-212. Kymlicka, Will., 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 Neutrality, Ethnics99 (4), 1989, pp.883-905. Parekh, Bhikh, Rethinking Multiculturalism: Cultural Diversity and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Macmillan, 2000, pp.2-3. Schermerhon, R. A., Ethnic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Ethnicity, 1, 1974, p.3. Vertovec, Steven, Multi-multiculturalism, in Marco Martiniello (eds.), Multicultural Policies and the State: A Comparison of Two European Societies, Utrecht, European Research Centre on Migration and Ethnic Relations, 1998, pp.29-33. 三 網 路 資 料 ( 一 ) 外 文 資 料 UNESCO, a declaration of learning right,website: http://portal.unesco.org/shs/en/ev.php-url_id=1396&url_do=do_topic&url _SECTION=201.html, search date:2006.11.10 Statistics Singapore, Population(Mid Year Estimates),website: http://www.singstat.gov.sg/keystats/annual/indicators.html#population%20indicators, search date:20072.11 ( 二 ) 中 文 資 料 Antoniahuichen, 媽 媽, 請 教 我 您 的 母 語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語 言 教 育 問 題 初 探 ), yam 天 空 部 落, 網 址 :http://blog.yam.com/antoniahuichen/article/929210, 檢 索 日 174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Gibbs 著 / 王 道 還 譯, 搶 救 瀕 臨 滅 絕 的 語 言 ---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中, 語 言 的 種 類 至 少 有 一 半 會 在 本 世 紀 內 滅 絕, 科 學 人 雜 誌 網, 網 址 : http://www.sciam.com.tw/read/readshow.asp?fdocno=120&docno=189,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7 月 25 日 HITO RADIO,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約 8.2% 語 言 遲 緩,2005 年 9 月 23 日, 台 北 之 音, 網 址 :http://www.hitoradio.com/news/6_1_1.php?news_id=5903, 檢 索 日 期 : 2007 年 3 月 25 日 Vera, 迎 接 加 拿 大 考 戰, 來 去 加 拿 大 學 習 網, 網 址 : http://www.2canada.com.tw/1school_news.asp?news_id=1149,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大 紀 元, 12 年 國 民 教 育 私 立 學 費 補 助 5 月 確 定,2007 年 3 月 13 日, 網 址 : http://hk.epochtimes.com/7/3/13/41424.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03 月 13 日 大 紀 元, 國 中 小 台 灣 母 語 日 預 定 95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2006 年 4 月 9 日, 網 址 :http://tw.epochtimes.com/bt/6/4/9/n1281742p.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修 訂 過 程 與 特 色, 網 址 : http://teach.eje.edu.tw/9cc/brief/brief7.php,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1 月 29 日 文 建 會, 文 化 公 民 權 運 動 宣 言 新 聞 稿,2004 年 7 月 21 日, 網 址 : http://www.cca.gov.tw/,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戶 政 役 為 民 服 務 公 用 資 料 庫,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月 報 附 件 各 縣 市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人 數, 網 址 :http://www.ris.gov.tw/ch4/static/st1-9-95.xls,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中 央 日 報, 專 家 建 言 12 年 國 教 勿 急 就 章, 網 址 : http://www.hla.hlc.edu.tw/teachers/suggest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4 日 中 央 社,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學 教 育 部 推 出 多 元 方 案,2007 年 2 月 13 日, 網 址 :http://news.sina.com.tw/edu/cna/tw/2007-02-13/123912350389.s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中 央 社,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國 中 小 人 數 一 年 成 長 三 成,2007 年 1 月 13 日, 網 址 :http://news.yam.com/cna/garden/200701/20070113825821.html, 檢 索 日 期 : 2007 年 3 月 25 日 中 央 社, 陳 總 統 : 外 籍 配 偶 人 權 保 障 政 府 責 無 旁 貸,2006 年 12 月 20 日, 網 址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21272,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中 央 社, 新 推 廣 華 語 27 年 已 成 功 取 代 方 言,2006 年 10 月 30 日, 網 址 : http://pektiong.holopedia.org/wp/?cat=6,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9 日 立 報, 12 年 國 教 2009 年 上 路, 網 址 http://publish.lihpao.com/editorial/2007/02/28/0101/index.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2 月 28 日 王 俐 容 多 元 文 化 在 台 灣 : 衝 突 與 挑 戰, 網 址 : http://sc.hs.yzu.edu.tw/02/02_4_teacher07.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民 主 進 步 黨, 民 進 黨 黨 綱 網 址 :http://www.dpp.org.tw/,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175

自 由 電 子 報, 去 年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學 人 數 大 增,2007 年 3 月 22 日,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22/today-e1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5 日 自 由 電 子 報, 客 語 教 學 危 機 與 展 望 系 列 三 鄉 土 語 言 杜 正 勝 : 擴 為 終 身 教 育, 2006 年 3 月 29 日,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29/today-life10.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25 日 自 由 電 子 報, 全 客 語 教 學 19 幼 教 園 所 加 入,2006 年 3 月 29 日, 網 址 :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1573243&option=recreation&isgraph Article=true,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自 由 電 子 報, 班 級 銳 減, 客 語 淪 為 新 弱 勢 語 言,2006 年 3 月 27 日,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r/27/today-life1.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7 日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預 行 公 告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網 址 : http://www.cca.gov.tw:9090/autocue/declare/culture_declare_template.jsp?declare_id =1170386245768,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法 規 動 態 第 六 屆 本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案, 網 址 :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9933&ctnode=242&mp=1,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0 日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委 會 簡 介, 網 址 :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7&ctnode=348&mp=346&ps, 檢 索 日 期 : 2007 年 3 月 1 日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施 政 計 畫, 網 址 : http://www.hakka.gov.tw/lp.asp?ctnode=1603&ctunit=10&basedsd=7&mp=346,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宏 觀 全 球 文 教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及 各 級 學 校, 網 址 : http://www.gveducation.com.tw/data/edu/ca/ca.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李 永 得,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年 度 政 策 說 明 96 年 02 月 01 日, 客 家 電 子 報, 網 址 :http://www.ihakka.net/epaper/960201/,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 李 永 然 / 林 彥 均, 談 台 灣 人 權 發 展 的 改 變 與 期 許 - 自 美 國 國 務 院 2005 年 度 國 際 人 權 報 告 談 起,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網 址 : http://www.cahr.org.tw/listnews.asp?idno=347,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6 月 15 日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族 群 政 治 與 政 策, 網 址 :taup.yam.org.tw/people/961117-2,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7 日 李 憲 榮, 加 拿 大 的 英 法 雙 語 政 策, 各 國 語 言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語 言 公 平 網 站,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in,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何 傳 坤, 母 語 死, 族 群 亡,2002 年 10 月 號, 第 8 期, 科 學 人 雜 誌, 網 址 : http://210.71.44.154/sa/read.asp?readtype=ch&docsn=2002100343,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1 月 25 日 余 采 芳, 專 題 雙 語 教 育 ( bilingual education), 國 家 圖 書 館, 網 址 : 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bilingual_edu.asp,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法 語 國 家 電 影 與 文 化 研 究 室, 五 十 年 後, 至 少 超 過 半 數 的 人 類 語 言 將 從 地 球 上 消 失! 而 這 些 語 言 所 蘊 藏 的 知 識 與 智 慧 也 將 一 併 消 失!, 網 址 : 176

http://www.ncu.edu.tw/~ccpf/actualites/99_automne/990917.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0 日 林 子 儀, 評 李 國 偉 教 授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理 念 分 析, 教 改 通 訊, 第 19 期, 網 址 :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19/04.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林 孟 皇, 權 利 與 權 力 憲 法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權 利 理 念 在 學 校 教 育 的 適 用, 人 權 教 育 資 訊 網 電 子 報, 第 3 期,2004 年 2 月 29 日, 網 址 : 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03/topic2_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林 崇 熙, 誰 是 客 家 人? 作 為 一 種 意 識 形 態 的 族 群 認 同, 網 址 : http://www.yuntech.edu.tw/~gha/publish/teacher/lin/2000/20.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8 日 周 志 宏, 教 育 基 本 法 初 探, 教 育 通 訊, 第 6 期, 網 址 :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13/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周 志 宏, 台 灣 新 憲 法 的 人 權 條 款 藍 圖, 群 策 會, 網 址 : http://advocates.tomeet.biz/wooooa/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eminar17&previe w=1,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3 日 邱 春 堂, 從 微 觀 執 行 面 來 看 教 育 選 擇 權 與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網 址 : http://192.192.169.102/basis3/21/kk3.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6 日 邱 瓊 平, 參 考 紐 西 蘭 經 驗 試 辦 客 語 語 言?, 客 家 文 化 季 刊 No.19 春 季 號,2007 年 3 月, 網 址 :http://www.hakka-lib.taipei.gov.tw/magzine/2007spring/10_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邱 瓊 平, 客 語 教 學 向 下 札 根 愈 來 愈 多 人 敢 勇 敢 說 出 自 己 是 客 家 人, 客 家 文 化 季 刊,No.19 春 季 號,2007 年 3 月, 網 址 : http://www.hakka-lib.taipei.gov.tw/magzine/2007spring/10_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客 家 電 子 報,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臺 灣 每 3.7 人 就 有 一 人 是 客 家 人, 第 16 期,2004 年 11 月 19 日, 網 址 : http://www.hakka.gov.tw/epaper/93113/epaper.htm#a,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1 日 施 正 鋒, 研 訂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網 址 :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123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21 日 洪 鎌 德, 新 加 坡 的 語 言 政 策, 各 國 語 言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語 言 公 平 網 站,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in,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高 永 光, 從 教 師 上 街 遊 行 論 罷 教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386.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文 章 主 題 : 孔 文 吉 立 委 召 開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相 關 子 法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進 度 公 聽 會 會 議 決 議,2007 年 4 月 23 日, 網 址 : http://forum.pts.org.tw/phpbb2/titv/viewtopic.php?p=264,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馬 英 九 蕭 萬 長 2008 總 統 大 選 競 選 網 站, 馬 英 九 客 家 政 策, 網 址 : http://www.ma19.net/policy4you/hakka,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177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的 最 新 發 展, 高 點 法 律 網, 網 址 : http://www.license.com.tw/lawer/subject/sp1001.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柴 松 林, 人 權 人 權 基 礎 與 人 權 譜 系 的 擴 增, 總 統 府 資 政 顧 問 言 論 專 欄, 網 址 :http://www.president.gov.tw/1_structure/famous/column/7_tsl.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 月 23 日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論 壇, 教 育 論 壇 : 新 世 紀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之 規 劃, 討 論 題 綱 一 : 建 構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達 成 普 及 全 民 教 育 的 理 想, 網 址 : http://www.nttu.edu.tw/ntttc/activity/edu_discuss/discuss1.doc,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陳 新 民, 宗 教 良 心 自 由 與 服 役 正 義,2000 年 11 月 29 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article-288-2.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陳 新 民, 大 學 自 治 的 保 障 與 極 限,2001 年 8 月 13 日,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46.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0 月 17 日 黃 美 雯, 平 埔 後 裔 的 族 群 認 同 以 大 社 巴 宰 族 為 例, 網 址 : http://www3.nccu.edu.tw/~g9254012/new_page_28.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8 日 黃 哲 彬, 析 論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教 育 趨 勢 導 報, 第 17 期,2005 年 11 月, 公 職 網 站, 網 址 :http://www.exam-point.com.tw/htm/edu/0017/a/a1.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1 月 5 日 黃 昭 惠, 台 灣 大 學 生 對 語 言 權 利 態 度 調 查, 台 東 : 台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giankiu/lunbun/gugiankoanli/ch0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1 月 21 日 曹 逢 甫 / 黃 雅 瑜, 客 語 危 機 以 及 客 家 人 對 客 語 和 政 府 語 言 政 策 的 態 度, 網 址 : http://wayne.cs.nthu.edu.tw/~iosoc/hakka/thesis/files/20020619092721140.114.119.1 82.doc, 檢 索 日 期 :97 年 4 月 7 日 教 育 部, 92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網 址 : http://www.edu.tw/eje/content.aspx?siite_content_sn=4420,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鄉 語 教 學 有 成 效 師 資 認 證 勤 宣 導 教 育 部 辦 理 鄉 語 教 學 95 96 年 度 開 班 成 效 暨 推 動 鄉 語 師 資 認 證 措 施, 教 育 部,2008 年 2 月 10 日 發 稿, 網 址 :http://epaper.edu.tw/news/970210/9702100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5 月 18 日 教 育 博 覽 會 / 柏 恩 達 國 際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專 題 報 導 加 拿 大 的 教 育 體 系, 網 址 :http://www.edu-fair.com/reports/canada-educationsystem.html,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8 日 陳 石 山, 客 語 永 續 發 展 之 對 策,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2006 年 5 月 2 日,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article-1953-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湖 北 日 報, 給 母 語 " 以 準 確 定 義, 網 址 : 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080403/hbrb332169.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178

7 月 18 日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人 類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必 備 要 素 : 同 時 和 前 後 學 習 第 二 語 言, 國 際 幼 教 新 知 網, 網 址 : http://childedu.cyut.edu.tw/article/article_32.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3 日 張 美 燕, 個 案 研 究 法 理 論, 網 址 : http://www.rdo.fcu.edu.tw/otl/present/0622/search4/4.doc,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1 日 張 淑 長 蘇 啟 禎, 1997 優 質 幼 兒 教 育 新 加 坡 經 驗,2001 年 5 月 25 日, 網 址 : http://www.schoolnet.edu.mo,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8 月 21 日 張 復 聚, 台 灣 母 語 是 什 麼?, 網 址 : http://www.oceantaiwan.com/mind/2001013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張 學 謙, 母 語 保 存 的 理 論,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tg/mtfamily/li-lun/pochun.htm,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0 日 隋 杜 卿, 教 師 應 該 擁 有 完 整 並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勞 動 三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article-2001-3.html,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暗 光 鳥, 客 家 話 語 言 流 失, 白 話 字 台 語 文 網 站, 網 址 : http://iug.csie.dahan.edu.tw/tg/mtfamily/hian-chong/hakka.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3 日 維 基 百 科, 方 言,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b9%e8%a8%80&variant=zh-t w,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維 基 百 科, 閩 南 語,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talk: 閩 南 語,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維 基 百 科, 制 度 性 保 障,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8%b6%e5%ba%a6%e6%80%a7%e4%bf%9 D%E9%9A%9C,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5 日 維 基 百 科, 國 語,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c%8b%e8%aa%9e&variant=zhtw,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維 基 百 科, 國 家 語 言 和 官 方 語 言,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c%8b%e5%ae%b6%e8%aa%9 E%E8%A8%80&variant=zh-tw,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諾 爾 堡 美 國 幼 兒 學 校, 加 拿 大 : 學 外 語, 不 嫌 早 不 怕 多, 網 址 : http://noble.ho.net.tw/02-03.asp?ano=17,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8 日 總 統 府, 中 樞 舉 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致 詞 95 年 1 月 1 日, 網 址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docset/showspeak.php4, 檢 索 日 期 : 2007 年 3 月 1 日 總 統 府, 客 委 會 成 立 大 會 總 統 致 詞 新 聞 稿,90 年 11 月 11 日, 網 址 :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dore2+/list.php4?_section=3,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 羅 烈 師,2003 年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年 客 家 博 碩 士 論 文 簡 述, 刊 登 在 行 政 院 客 委 員 會 ihakka 哈 客 網, 網 址 : 179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7696&ctnode=515&mp=298, 檢 索 日 期 : 2008 年 6 月 15 日 魏 金 財,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有 關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的 爭 議 和 再 省 思,2001 年, 網 址 http://www.iest.edu.tw/,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蕭 靜 芳, 細 說 九 年 一 貫 從 政 策 制 定 到 實 際 執 行, 嘉 義 大 學, 網 址 :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39/39-27.htm,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4 月 21 日 瞿 文 芳, 教 師 罷 教 權 vs 學 生 受 教 權,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monthly/00206/theme-189.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蘇 詠 昌, 母 語 教 學 及 教 育 的 縱 橫 觀, 網 址 : http://www.cbs.polyu.edu.hk/ctdso/paper/me.pdf,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9 日 180

附 錄 一 加 拿 大 憲 法 ( 節 錄 - 原 文 ) 292 Constitution Act, 1867 Article 93 In and for each Province the Legislature may exclusively make Laws in relation to Education, subject an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1) Nothing in any such Law shall prejudicially affect any Right or Privilege with respect to Denominational Schools which any Class of Persons have by Law in the Province at the Union: (2) All the Powers, Privileges and Duties at the Union by Law conferred and imposed in Upper Canada on the Separate Schools and School Trustees of the Queen's Roman Catholic Subjects shall be and the same are hereby extended to the Dissentient Schools of the Queen's Protestant and Roman Catholic Subjects in Quebec: (3) Where in any Province a System of Separate or Dissentient Schools exists by Law at the Union or is thereafter establish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Province, an Appeal shall lie to the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 from any Act or Decision of any Provincial Authority affecting any Right or Privilege of the Protestant or Roman Catholic Minority of the Queen's Subjects in relation to Education: (4) In case any such Provincial Law as from Time to Time seems to the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 requisite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is not made, or in case any Decision of the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 on any Appeal under this Section is not duly executed by the proper Provincial Authority in that Behalf, then and in every such Case, and as far as the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require,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may make remedial Laws for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nd of any Decision of the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 under this Section. Article 133 Either the English or the French language may be used by any person in the debates of the Houses of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and of the Houses of the Legislature of Quebec; and both those languages shall be used in the respective records and journals of those Houses; and either of those languages may be used by any person or in any pleading or process in or issuing under this Act, and in or from all or any of the courts of Quebec. The Acts of Parliament of Canada and of the Legislature of Quebec shall be printed and published in both those languages. 292 原 文 與 中 譯, 引 自 施 正 鋒, 語 言 權 利 法 典, 台 北 : 客 委 會,2002 年, 頁 294-303 181

Constitution Act, 1982 Article 14 A party or witness in any proceedings who does 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in which the proceedings are conducted or who is deaf has the right to th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Article 15 (1)Every individual is equal before and under the law and has the right to the equal protection and equal benefit of the law without discrimination and, in particular, withou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colour, religion, sex, age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2)Subsection (1) does not preclude any law, program or activity that has as its object the amelioration of conditions of disadvantaged individuals or groups including those that are disadvantaged because of race,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colour, religion, sex, age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Article 16 (1)English and French are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Canada and have equality of status and equal rights and privileges as to their use in all institutions of the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of Canada. (2)English and French are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New Brunswick and have equality of status and equal rights and privileges as to their use in all institutions of the legislature and government of New Brunswick. (3)Nothing in this Charter limits the authority of Parliament or a legislature to advance the equality of status or use of English and French. Article 17 (1)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use English or French in any debates and other proceedings of Parliament. (2)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use English or French in any debates and other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ure of New Brunswick. Article 18 (1)The statutes, records and journals of Parliament shall be printed and published in English and French and both language versions are equally authoritative. (2)The statutes, records and journals of the legislature of New Brunswick shall be printed and published in English and French and both language versions are equally authoritative. Article 19 (1)Either English or French may be used by any person in, or in any pleading in or process issuing from, any court established by Parliament. (2)Either English or French may be used by any person in, or in any pleading in or 182

process issuing from, any court established by New Brunswick. Article 20 (1) Any member of the public in Canada has the right to communicate with, and to receive available services from, any head or central office of an institution of the Parliament or government of Canada in English or French, and has the same right with respect to any other office of any such institution where (a)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emand for communications with and services from that office in such language; or (b) due to the nature of the office, it is reasonable that communications with and services from that office be available in both English and French. (2)Any member of the public in New Brunswick has the right to communicate with, and to receive available services from, any office of an institution of the legislature or government of New Brunswick in English or French. Article 21 Nothing in sections 16 to 20 abrogates or derogates from any right, privilege or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English and French languages, or either of them, that exists or is continued by virtue of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Article 22 Nothing in sections 16 to 20 abrogates or derogates from any legal or customary right or privilege acquired or enjoyed either before or after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is Charter with respect to any language that is not English or French. Article 23 (1)Citizens of Canada: (a) whose first language learned and still understood is that of the English or French linguistic minority population of the province in which they reside, or (b) who have received their primary school instruction in Canada in English or French and reside in a province where the language in which they received that instruction is the language of the English or French linguistic minority population of the province, have the right to have their children receiv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nstruction in that language in that province. (2)Citizens of Canada of whom any child has received or is receiving primary or secondary school instruction in English or French in Canada,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ll their children receiv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nstruction in the same language. (3)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Canada under subsections (1) and (2) to have their children receiv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nstruction in the language of the English or French linguistic minority population of a province: (a) applies wherever in the provinc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of citizens who have such a right is sufficient to warrant the provision to them out of public funds of minority 183

language instruction; and (b) includes, where the number of those children so warrants, the right to have them receive that instruction in minority language educational facilities provided out of public funds. Article 27 The Charter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multicultural heritage of Canadians. Article 28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is Charter,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referred to in it are guaranteed equally to male and female persons. Article 29 Nothing in this Charter abrogates or derogates from any rights or privileges guaranteed by or under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in respect of denominational, separate or dissentient schools. Article 34 This Part may be cited as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 加 拿 大 憲 法 ( 節 錄 - 中 譯 ) 1867 年 憲 法 第 九 十 三 條 每 一 省 的 立 法 機 構 可 以 制 定 關 於 教 育 的 法 律, 但 必 須 從 屬 和 根 據 下 列 的 規 定 :-- 第 一 項 沒 有 任 何 的 法 律 可 以 對 聯 邦 各 省 依 法 成 立 的 宗 教 學 校 內 的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特 權 造 成 不 利 第 二 項 所 有 依 照 聯 邦 政 府 上 議 院 在 個 別 的 學 校 和 女 王 的 天 主 教 的 學 校 董 監 事 依 法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特 權 和 課 予 的 責 任 應 同 樣 被 賦 予 和 加 強 延 伸 到 女 王 魁 北 克 的 天 主 教 和 新 教 徒 的 宗 教 學 校 第 三 項 在 任 何 省 中, 透 過 在 聯 合 的 法 律 存 在 單 獨 或 者 不 同 意 的 學 校 的 一 個 系 統 或 者 此 後 被 省 的 立 法 機 構 建 立, 一 種 懇 求 將 躺 到 任 何 行 動 的 會 議 室 或 者 任 何 省 的 當 局 的 決 定 中 的 州 長 將 軍 影 響 任 何 女 王 的 新 教 徒 或 者 天 主 教 少 數 民 族 的 權 力 或 者 特 權 是 主 旨 關 於 教 育 第 四 項 以 防 任 何 常 常 省 的 法 律 諸 如 似 乎 到 執 行 這 段 的 規 定 的 會 議 必 要 而 議 長 將 不 是 加 以 執 行, 或 者 以 防 關 於 那 件 事 任 何 這 段 下 的 懇 求, 會 議 的 議 長 的 決 定 適 時 地 省 當 局 不 就 每 一 案 件 的 環 境 所 要 求 的 執 行, 然 後 以 及 在 所 有 這 樣 案 件 情 況 下, 加 拿 大 的 聯 邦 議 會 可 以 適 當 執 行 規 定 做 治 療 性 的 法 律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條 加 拿 大 國 會 之 兩 院 與 魁 北 克 議 會 之 兩 院 進 行 議 事 時, 得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英 語 與 184

法 語 應 並 用 於 國 會 之 議 事 紀 錄 根 據 本 法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答 辯 或 訴 訟 過 程 中 均 得 使 用 英 文 及 法 文, 於 魁 北 克 之 各 法 院 中 亦 然 加 拿 大 國 會 與 魁 北 克 議 會 之 法 律, 應 同 時 以 英 文 和 法 文 印 行 並 公 告 之 1982 年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任 何 訴 訟 過 程 中, 若 有 其 中 一 方 或 證 人 不 瞭 解 或 無 法 使 用 當 地 語 言 或 是 耳 聾 者, 有 權 得 到 翻 譯 協 助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人 人 於 法 律 之 前 法 律 之 下 完 全 平 等, 有 權 得 到 法 律 平 等 之 保 護 暨 利 益, 不 受 歧 視, 尤 其 不 受 種 族 民 族 族 裔 膚 色 性 別 年 齡 智 能 或 肢 體 障 礙 之 歧 視 第 二 項 不 得 排 除 以 改 善 弱 勢 個 人 或 團 體 處 境 為 目 標 之 法 律 計 畫 事 務, 特 別 是 因 種 族 民 族 族 裔 膚 色 宗 教 性 別 年 齡 智 障 或 肢 障 而 生 的 歧 視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英 文 與 法 文 為 加 拿 大 的 官 方 語 言, 並 且 當 其 在 所 有 加 拿 大 的 國 會 及 政 府 機 構 中 使 用 時, 享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權 利 與 特 權 第 二 項 英 文 與 法 文 是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new brunswick) 的 官 方 語 言, 並 當 其 在 所 有 新 布 朗 思 維 克 省 的 省 議 會 與 政 府 機 構 中 使 用 時, 享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權 利 與 特 權 第 三 項 本 憲 章 中 沒 有 任 何 事 物 可 以 限 制 國 會 或 立 法 機 關 當 局 去 促 進 英 文 或 法 文 地 位 上 及 使 用 上 的 平 等 第 十 七 條 官 方 語 言 權 第 一 項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在 國 會 的 辯 論 與 其 他 會 議 中 使 用 英 文 及 法 文 第 二 項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在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的 立 法 議 會 的 辯 論 與 其 他 會 議 中 使 用 英 文 及 法 文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國 會 法 案 紀 錄 每 日 記 事 將 以 英 文 和 法 文 印 行 與 公 佈 ; 兩 種 文 字 版 本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項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立 法 議 會 的 法 案 紀 錄 每 日 記 事 將 以 英 文 和 法 文 印 行 與 公 佈, 並 且 兩 種 文 字 的 版 本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任 何 人 在 由 國 會 所 成 立 的 法 庭 上 的 任 何 訴 訟 或 是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中, 都 可 以 使 用 英 文 及 法 文 第 二 項 任 何 人 在 由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法 庭 上 的 訴 訟 或 是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中, 都 可 以 使 用 英 文 及 法 文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加 拿 大 的 任 何 民 眾 有 權 和 任 何 國 會 或 政 府 機 構 的 總 部 或 中 央 辦 事 處, 以 185

英 文 或 法 文 聯 絡 並 接 受 現 有 的 服 務, 並 且 有 權 在 此 等 機 構 的 任 何 辦 事 處 : 第 一 款 在 該 辦 事 處 有 以 此 等 語 言 溝 通 和 服 務 的 明 顯 要 求 ; 或 第 二 款 因 該 辦 事 處 的 性 質 有 以 英 語 和 法 語 兩 種 語 言 進 行 溝 通, 或 從 該 辦 事 處 接 受 服 務 的 合 理 必 要 性 第 二 項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的 任 何 民 眾 有 權 從 新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的 立 法 議 會 或 政 府 任 何 機 構 的 辦 事 處, 以 英 文 或 法 文 進 行 溝 通, 並 接 受 現 有 的 服 務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十 六 條 到 第 二 十 條 中 有 關 英 文 和 法 文 或 兩 種 語 文 中 的 任 一 種 語 文 所 已 經 存 在 或 因 為 加 拿 大 憲 法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繼 續 實 行, 而 擁 有 的 任 何 權 利 特 權 或 義 務, 皆 不 得 取 消 或 剝 奪 第 二 十 二 條 在 本 憲 章 生 效 之 前 獲 知 後, 在 第 十 六 條 到 第 二 十 條 中 有 關 於 非 英 文 或 法 文 的 任 何 語 言, 從 任 何 法 律 或 習 慣 所 獲 得 的 權 利 或 特 權, 皆 不 得 取 消 或 剝 奪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加 拿 大 公 民 : 第 一 款 省 先 學 的 並 且 仍 能 懂 的 語 言, 是 居 住 在 該 省 的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少 數 族 群 的 語 言, 或 第 二 款 他 們 在 加 拿 大 接 受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小 學 教 育, 並 且 所 居 住 省 分 的 教 育 語 言 是 該 省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有 權 在 該 省 讓 他 們 的 子 女 以 同 樣 的 語 言 接 受 中 小 學 教 育 第 二 項 加 拿 大 公 民 的 任 何 子 女 在 加 拿 大 經 接 受 或 正 接 受 以 英 語 或 法 語 傳 授 的 中 小 學 教 育, 有 權 使 他 們 的 其 他 子 女 以 同 樣 的 語 言 接 受 中 小 學 教 育 第 三 項 加 拿 大 公 民 於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下, 有 使 其 子 女 在 一 省 以 使 用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接 受 中 小 學 教 育 的 權 利 第 一 款 任 何 省 分 中 有 此 等 權 利 的 國 民 孩 童 數 目 足 夠 讓 他 們 適 用 此 條 款, 以 公 共 基 金 進 行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第 二 款 在 接 受 保 障 的 孩 子 數 目 夠 多 時, 得 包 括 讓 他 們 有 權 從 公 共 經 費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設 備 中, 接 受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教 育 的 權 利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憲 章 之 解 釋, 必 須 符 合 保 存 發 揚 加 拿 大 多 元 文 化 傳 承 的 精 神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憲 章 所 述 之 權 利 自 由, 縱 使 本 憲 章 另 有 其 他 條 文, 一 概 男 女 同 享 平 等 之 保 障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憲 章 無 一 處 得 抵 銷 侵 犯 加 拿 大 憲 法 給 予 教 育 之 宗 教 學 校 私 立 天 主 教 學 校 或 新 教 學 校 保 障 之 權 利 特 權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條 約 得 稱 作 加 拿 大 權 利 暨 自 由 憲 章 第 五 十 五 條 186

在 補 遺 部 分 中 所 提 及 的 加 拿 大 憲 法 部 分 的 法 文 版 本, 將 交 由 加 拿 大 司 法 部 長 盡 快 備 妥, 並 且 當 任 何 其 餘 部 分 足 夠 保 證 所 正 在 採 取 的 行 動 早 已 經 作 了 準 備, 則 將 由 總 督 在 加 拿 大 國 璽 下, 以 跟 修 訂 加 拿 大 憲 法 的 相 同 條 款 的 一 致 程 序, 發 表 聲 明 並 付 諸 立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以 英 文 或 法 文 制 定 之 加 拿 大 憲 法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者 跟 第 五 十 五 條 精 神 一 致 而 制 定 的 憲 法 法 文 版 本 的 任 何 部 分, 都 同 具 權 威 性 第 五 十 七 條 本 法 案 的 英 文 及 法 文 版 本 都 同 具 權 威 性 ------------------------------------------------------------------------------------------------------- 二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憲 法 ( 節 錄 - 原 文 ) 293 Part IV Fundamental Liberties Article 12 Equality (1) All perso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and entitled to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2) Except as expressly authorized by this Constitution, there shall be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citizens of Singapore on the ground only of religion, race, descent or place of birth in any law or in the appointment to any office or employment under a public authority or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ny law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holding, or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r the establishing or carrying on of any trade, business, profession, vocation or employment. (3) This article does not invalidate or prohibit (a) any provision regulating personal law; or (b) any provision or practice restricting office or employment connected with the affairs of any religion, or of an institution managed by a group professing any religion, to persons professing that religion. Article 16 Rights in Respect of Education (1)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Article 12, there shall be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ny citizens of Singapore on the grounds only of religion, race, descent or place of birth (a)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n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maintained by a public authority, and, in particular, the admission of pupils or students or the payment of fees; or (b) in providing out of the funds of a public authority financial aid for the maintenance or education of pupils or students in an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whether or not maintained by a public authority and whether within or outside Singapore). 293 同 註 274, 頁 541-547 187

(2) Every religious group has the right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institutions for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and provide therein instruction in its own religion, and there shall be no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 only of religion in any law relating to such institutions or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ny such law. (3) No person shall be required to receive instruction in or to take part in any ceremony or act of worship of a religion other than his own. (4) For the purposes of clause (3), the religion of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shall be decided by his parent or guardian. Part VI The Legislative Article 53 Use of Languages in Parliament Until the Legislature otherwise provides, all debates and discussions in Parliament shall be conducted in Malay, English, Mandarin, or Tamil. Part XII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52 Minorities and Special Position of Malays (1) It sha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constantly to car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racial and religious minorities in Singapore. (2) The Government shall exercise its functions in such manner as to recognize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the Malays, who are the indigenous people of Singapore, and accordingly it sha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safeguard, support, foster and promote their political, educational, religious,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interests and the Malay language. ------------------------------------------------------------------------------------------------------- 新 加 坡 共 和 國 憲 法 ( 節 錄 - 中 譯 ) 第 四 章 基 本 自 由 第 十 二 條 平 等 權 一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人 民 有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之 權 二 除 本 憲 法 明 文 授 權 者 外, 新 加 坡 公 民 不 得 僅 因 其 宗 教 種 族 祖 先 或 出 生 地, 而 在 法 律 上 或 在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任 命 或 僱 用 上, 或 在 財 產 之 取 得 持 有 或 處 分 之 法 律 執 行 上, 或 在 開 設 或 經 營 貿 易 商 業 專 門 職 業 一 般 職 業 或 僱 用 上 受 到 任 何 歧 視 三 下 列 法 律 或 措 施 不 視 為 違 反 本 條 之 規 定 : 1 有 關 規 定 人 身 保 障 之 法 律 條 款 2 限 制 關 於 某 一 宗 教 或 宗 教 機 構 的 事 務 雇 用 該 宗 教 信 徒 之 規 定 或 措 施 188

第 十 六 條 教 育 權 的 尊 重 一 在 不 妨 礙 第 十 二 條 之 ㄧ 般 性 規 定 之 情 形 中, 不 得 僅 因 宗 教 種 族 祖 先 或 出 生 地 而 在 下 列 事 項 歧 視 任 何 新 加 坡 公 民 ; 1 在 政 府 維 持 之 教 育 機 構 行 政 上, 尤 其 學 生 入 學 或 繳 學 費 之 事 2 由 政 府 機 關 基 金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作 教 育 機 構 維 持 費 或 教 學 費 ( 無 論 該 教 育 機 關 是 否 為 公 立 或 是 設 在 新 加 坡 境 內 ) 二 各 宗 教 團 體 有 權 設 立 並 維 持 兒 童 教 育 之 機 構, 以 提 供 其 宗 教 教 育 關 於 此 種 機 構 之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不 得 因 宗 教 原 因 而 有 所 歧 視 三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人 接 受 其 宗 教 以 外 之 宗 教 教 育 或 參 加 其 宗 教 以 外 之 宗 教 儀 式 或 行 為 四 為 第 三 項 之 目 的 計,18 歲 以 下 青 年 之 宗 教 由 其 監 護 人 定 之 第 六 章 立 法 機 關 第 五 十 三 條 國 會 語 言 之 使 用 除 立 法 機 關 另 作 規 定 外, 國 會 內 之 ㄧ 切 辯 論 與 討 論 軍 以 馬 來 文 英 文 華 文 或 淡 米 爾 文 為 之 第 十 三 章 一 般 條 款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馬 來 人 的 少 數 與 特 殊 地 位 一 政 府 應 保 障 新 加 坡 少 數 民 族 及 少 數 宗 教 團 體 之 利 益 二 政 府 執 行 職 權 時, 應 承 認 馬 來 人 為 新 加 坡 土 著 之 特 殊 地 位, 對 其 政 治 教 育 宗 教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語 言, 應 予 以 保 護 保 障 扶 助 培 育 並 增 進 其 發 展 189

三 我 國 重 要 語 言 立 法 草 案 語 言 公 平 法 草 案 294 客 委 會 (2002/12/12)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尊 重 和 保 障 國 民 的 語 言 權 利, 促 進 多 元 說 明 立 法 之 宗 旨 文 化 成 長,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在 地 方 為 直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語 言 包 括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定 義 國 家 語 言 言 台 灣 閩 南 話 台 灣 客 家 話 台 灣 北 京 話 及 我 國 人 民 傳 統 使 用 之 其 他 語 言 第 四 條 本 法 所 稱 通 行 語 言 為 一 地 所 使 用 之 主 要 溝 定 義 通 行 語 言 通 語 言 第 五 條 國 家 必 須 包 容 了 解 以 及 尊 重 語 言 的 多 國 家 承 認 多 元 文 化 樣 性, 它 們 都 是 台 灣 的 文 化 資 產, 特 別 是 台 灣 客 家 語 以 及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語 言 第 二 章 語 言 平 等 與 語 言 權 保 障 第 六 條 國 家 語 言 一 律 平 等 語 言 平 等 權 第 七 條 每 個 國 民 有 選 擇 參 與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語 言 使 用 權 的 平 等 文 化 或 是 宗 教 等 活 動 所 使 用 語 言 的 權 利 第 八 條 每 個 國 民 有 在 公 開 或 是 私 人 場 合 使 用 自 反 歧 視 己 語 言 的 權 利, 不 可 因 此 遭 到 不 公 平 的 排 斥 或 是 限 制 第 九 條 每 個 國 民 有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來 命 名 的 權 命 名 權 利, 國 家 必 須 加 以 承 認 第 十 條 在 法 律 範 圍 內, 每 個 國 民 有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傳 播 權 言 來 進 行 文 字 出 版 電 影 拍 攝 設 立 廣 播 電 台 電 視 台 或 是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的 電 子 媒 體 的 權 利 第 十 一 條 各 級 政 府 得 依 其 轄 區 語 言 社 會 條 件, 指 地 方 通 行 語 言 294 資 料 引 自 施 正 鋒 張 學 謙, 語 言 政 策 及 制 訂 語 言 公 平 法 之 研 究, 台 北 : 前 衛,2003 年, 頁 15-18 190

定 一 種 國 家 語 言 為 當 地 通 行 語 言, 但 通 行 語 言 之 使 用 不 得 妨 害 其 他 國 家 語 言 之 使 用 第 十 二 條 每 個 國 民 在 法 庭 有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的 權 司 法 權 利, 不 可 因 此 視 為 無 效 如 果 有 必 要 進 行 傳 譯 或 是 翻 譯, 應 由 法 庭 承 擔 第 十 三 條 各 級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構 使 用 政 府 預 算 行 政 措 施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之 機 構 或 個 別 業 務 計 畫 依 法 應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之 機 構, 應 以 適 當 措 施 提 供 國 民 以 不 同 國 家 語 言 近 用 其 資 源 之 機 會, 並 不 得 因 國 民 使 用 語 言 之 不 同 而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品 質 前 項 的 措 施 包 括 : 1. 政 令 宣 導 2. 人 員 通 譯 3. 設 置 通 譯 設 施 4. 提 供 遠 距 通 譯 服 務 5. 多 語 廣 播 6.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第 十 四 條 各 級 議 會 應 設 置 通 譯 設 施 以 提 供 各 種 國 議 會 通 譯 家 語 言 均 有 機 會 於 會 議 中 使 用 第 十 五 條 各 級 政 府 得 依 其 轄 區 通 行 語 言 來 作 地 方 地 名 權 標 示 權 的 命 名 路 標 政 府 機 構 招 牌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標 示 第 三 章 語 言 支 持 第 十 六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對 民 間 機 構 之 會 議 播 音 鼓 勵 民 間 多 語 服 務 一 般 服 務 提 供 多 語 服 務 者 給 予 獎 勵 或 補 助 第 十 七 條 中 央 政 府 應 設 置 全 國 性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電 子 媒 體 支 持 頻 道, 以 保 障 台 灣 客 家 語 以 及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播 出 機 會 其 設 置 條 例 另 訂 之 前 項 之 經 費 除 由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外, 得 由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單 位 之 營 利 徵 收 之 第 十 八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辦 法 獎 助 傳 播 媒 體 設 置 平 面 媒 體 支 持 台 灣 客 家 語 以 及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版 面 時 段 或 頻 道 第 十 九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各 級 政 府 進 語 言 復 育 191

行 語 言 的 復 育, 積 極 對 於 台 灣 客 家 語 以 及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字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拼 音 文 字 化 教 材 出 版 以 及 師 資 培 訓 第 二 十 條 為 提 供 民 眾 適 當 之 語 言 服 務,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語 言 能 力 之 任 用 得 附 加 語 言 能 力 條 件, 其 辦 法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各 級 學 校 之 國 家 語 言 教 學 應 以 滿 足 學 母 語 受 教 習 者 之 需 求 為 原 則 施 行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四 章 語 言 交 流 第 二 十 二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鼓 勵 並 提 供 機 會 予 國 民 鼓 勵 語 言 交 流 學 習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第 二 十 三 條 各 級 學 校 應 提 供 適 切 的 跨 族 群 語 言 學 國 家 語 言 推 廣 習 課 程 來 教 導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並 提 供 各 該 語 言 相 關 的 歷 史 文 化, 藉 此 促 進 族 群 間 的 語 言 溝 通 以 及 文 化 交 流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法 的 條 文 不 應 該 限 制 少 數 族 群 或 進 一 步 權 利 保 障 是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的 進 一 步 保 障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法 自 公 佈 日 施 行 施 行 日 192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295 ( 原 民 會 ) ( 依 據 原 民 會 2002.12.26 及 2003.1.27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條 文 説 明 ( 目 的 ) 參 考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一 條 之 立 法 體 第 一 條 例, 揭 示 本 法 制 定 之 目 的 為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保 存 傳 承 與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之 語 言, 根 據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項 之 規 定, 特 制 定 本 法 ( 適 用 範 圍 ) 一 揭 示 本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並 明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之 法 位 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使 用 保 存 傳 承 二 現 行 與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有 關 之 法 令 計 及 發 展,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有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四 條 第 十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九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定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各 級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師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作 業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等, 以 上 規 定 自 本 法 施 行 後 應 作 相 應 修 正 ( 主 管 機 關 ) 一 明 定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第 三 條 二 明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言 發 展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議 及 監 督 原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巿 為 直 轄 市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有 關 事 項 又 為 充 政 府 ; 在 縣 ( 巿 ) 為 縣 ( 巿 ) 政 府 分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權 益, 明 定 其 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審 議 及 監 督 原 住 成 人 員 中,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至 少 須 有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有 關 事 項, 應 設 原 住 民 族 一 名 代 表, 原 住 民 族 代 表 總 數 不 得 語 言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語 發 會 ) 少 於 委 員 會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第 二 項 語 發 會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至 少 須 有 一 名 代 表, 且 原 住 民 族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 一 明 定 本 法 之 專 用 名 詞, 俾 利 適 用 295 資 料 引 自 施 正 鋒, 研 訂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網 址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1231.htm 193

第 四 條 本 法 專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 指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上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及 用 以 記 錄 之 文 字 符 號 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 指 使 用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三 原 住 民 地 區 : 指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居 住, 具 有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淵 源 及 文 化 特 色,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地 區 ( 公 共 程 序 ) 第 五 條 原 住 民 參 與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或 監 察 程 序 時, 有 權 使 用 族 語 發 表 言 論, 案 屬 之 立 法 機 關 行 政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或 監 察 機 關 應 安 排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或 通 曉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人 士, 翻 譯 或 輔 助 其 程 序 之 進 行 政 府 機 關 製 作 有 關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件 時, 原 住 民 得 請 求 載 明 傳 統 名 字 及 族 別 政 府 機 關 之 公 文 或 公 告, 其 相 對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原 住 民 時, 其 內 容 應 輔 以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表 達 之 相 對 人 或 關 係 人 得 請 求 輔 以 通 譯 使 其 知 曉 其 公 文 或 公 告 內 容 二 第 一 款 用 語 係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2 條 (6): 原 住 民 語 言 一 詞 係 指 歷 史 上 傳 統 上 原 住 民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三 另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語 音 書 寫 系 統 自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開 始 即 雖 分 別 使 用 日 文 假 文 系 統 注 音 符 號 系 統 及 羅 馬 拼 音 系 統 如 今 各 族 幾 已 全 數 通 用 羅 馬 拼 音 系 統 ; 甚 而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自 九 十 年 來 辦 理 四 次 之 族 語 認 證 試 題 亦 以 羅 馬 拼 音 系 統 予 以 書 寫, 更 促 使 原 住 民 學 習 並 使 用 之 是 以, 現 行 援 羅 馬 拼 音 系 統 做 為 書 寫 系 統 已 為 原 住 民 肯 認 並 通 用 之 四 第 二 款 係 參 考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第 四 條 五 第 三 款 所 稱 原 住 民 地 區, 目 前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有 30 個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及 25 個 平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一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4 條 : 原 住 民 透 過 原 住 民 語 言 的 使 用 以 表 達 自 我 的 權 利, 不 應 該 在 任 何 公 共 的 程 序 中 受 到 限 制, 包 括 公 開 支 持 的 教 育 計 劃 二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3 條 (6): 全 面 承 認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其 他 原 住 民 統 治 團 體 各 州 領 地 及 美 國 佔 有 地 之 固 有 權 限, 得 為 遂 行 其 自 治 事 項 而 以 原 住 民 語 言 提 起 訴 訟 並 賦 予 其 官 方 地 位 三 按 西 方 國 家 語 言 權 的 發 展, 除 了 界 定 語 言 權 是 具 有 防 禦 性 質 之 自 由 權 外, 也 要 求 政 府 機 關 在 人 民 參 與 國 家 各 種 行 政 時 應 提 供 語 言 服 務 ; 甚 而 有 權 在 私 人 的 社 會 生 活 領 域 中 自 由 通 行 使 用, 國 家 負 有 保 障 並 排 除 障 礙 的 義 務 本 條 之 訂 194

定 即 參 照 此 概 念 之 發 展 予 以 引 用 四 按 姓 名 條 例 第 一 二 條 及 姓 名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四 條 皆 規 定 原 住 民 在 身 分 證 上 註 記 名 字 時 得 以 漢 名 與 羅 馬 拼 音 並 列 記 載 另 現 行 戶 口 謄 本 皆 已 註 記 族 別 ( 公 共 設 施 名 稱 之 族 語 化 )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權 並 滿 足 原 住 民 第 六 條 族 自 治 之 需 求, 特 規 定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共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政 府 機 關 山 川 古 設 施 民 族 化 蹟 部 落 街 道 及 交 通 設 施 等 公 共 設 施 之 標 示 牌 或 地 圖, 其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當 地 族 群 背 景 及 地 方 特 性, 輔 以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表 達 之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上 之 廣 播 ) 參 考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播 音 語 言 平 等 保 障 第 七 條 法 第 六 條 原 住 民 地 區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播 音, 其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族 群 背 景 及 地 方 特 性, 增 加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播 放 ( 廣 電 頻 道 之 分 配 ) 一 本 條 特 別 強 化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三 第 八 條 十 七 條 之 一 雖 有 關 保 障 原 住 民 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會 商 傳 播 媒 體 之 言 之 節 目 之 旨 趣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共 電 視 教 育 二 現 行 大 眾 傳 播 系 統 大 都 以 國 語 或 其 廣 播 電 臺 及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他 漢 語 之 地 方 語 言 福 佬 客 家 予 以 提 供 時 段 或 頻 道, 以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播 送 播 放, 對 於 原 住 民 來 說 其 語 言 的 隔 各 類 節 目, 並 應 普 及 至 原 住 民 住 戶 及 原 閡 甚 為 嚴 重, 尤 其 原 住 民 尚 有 很 多 住 民 地 區, 以 確 保 原 住 民 地 區 鄉 民 使 用 人 不 諳 以 上 國 福 客 語 言, 於 是 接 近 之 權 利 形 成 溝 通 上 與 知 識 獲 取 上 的 障 前 項 傳 播 及 廣 電 媒 體 在 非 專 屬 時 礙 為 此, 特 訂 定 本 條 文, 以 促 進 段 或 頻 道, 以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播 送 各 類 節 族 語 之 發 展 及 保 障 媒 體 權 目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予 以 獎 勵 或 補 助 三 第 二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播 放 原 住 民 節 目 之 傳 播 媒 體, 應 給 予 獎 補 助 ( 保 存 機 構 ) 明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專 責 之 推 廣 機 第 九 條 構 以 保 存 彙 整 研 究 及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置 語 言 推 展 機 語 言 及 出 版 原 住 民 語 言 著 作 構, 以 保 存 彙 整 研 究 及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出 版 原 住 民 語 言 著 作 ( 文 字 統 整 與 字 典 編 纂 ) 原 住 民 各 族 雖 已 通 曉 羅 馬 拼 音 符 號, 甚 195

第 十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從 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文 字 書 寫 符 號 之 彙 整 與 統 一, 並 進 行 字 典 之 編 纂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成 立 族 語 語 音 系 統 制 定 委 員 會, 統 一 各 族 語 言 文 字 書 寫 符 號 系 統 前 項 事 宜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相 關 學 術 機 構 為 之 ( 學 校 教 育 之 族 語 傳 授 ) 第 十 一 條 各 級 政 府 對 學 前 教 育 之 原 住 民 幼 兒, 應 視 其 需 求, 提 供 學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課 程 原 住 民 族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均 應 提 供 學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課 程 前 項 以 外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於 其 原 住 民 學 生 達 一 定 數 額 者, 應 提 供 學 習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課 程 各 大 專 校 院 得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課 程, 供 學 生 修 習, 該 修 習 學 分 計 入 畢 業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而 坊 間 亦 有 七 族 聖 經 譯 本 通 行, 惟 仍 有 若 干 符 號 尚 有 歧 見, 有 必 要 予 以 統 一 是 以 本 條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應 從 事 族 語 語 言 文 字 之 統 整 及 字 典 編 纂 工 作 並 得 委 託 相 關 學 術 機 構 從 事 前 揭 事 項 一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 國 小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必 須 就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等 三 種 鄉 土 語 言 任 選 一 種 修 習, 國 中 則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修 爰 制 定 本 條 文 另 為 利 幼 兒 族 語 的 習 得, 亦 責 成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學 習 課 程, 爰 制 定 第 一 項 二 第 二 項 所 稱 原 住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的 定 義, 參 照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第 十 四 條 細 則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上 揭 學 校 或 專 班 之 設 置 旨 趣 原 既 重 民 族 教 育, 特 明 定 應 開 設 族 語 學 習 課 程 其 他 學 校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為 數 雖 少, 仍 要 求 學 生 數 達 一 定 數 額 時 亦 應 提 供 族 語 學 習 課 程, 以 保 障 此 為 數 極 少 民 族 教 育 接 觸 機 會 極 少 之 學 生 族 語 學 習 機 會 三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3 條 (5): 承 認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其 他 原 住 民 統 治 團 體 之 權 利, 得 在 所 有 內 政 部 補 助 之 學 校 中 使 用 原 住 民 語 言 作 為 教 學 之 媒 介 ; 第 2903 條 (7): 授 予 原 住 民 語 言 課 程 相 當 於 外 國 語 言 課 程 之 同 等 學 分, 並 且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承 認 這 種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得 滿 足 外 國 語 言 入 196

( 社 教 教 學 ) 第 十 二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或 委 託 學 校 相 關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給 予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修 習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私 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社 區 教 會 部 落 等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應 給 與 適 當 之 補 助 前 項 補 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視 訊 網 路 教 學 ) 第 十 三 條 各 級 政 府 應 依 其 轄 內 族 群 背 景 及 民 眾 需 求, 利 用 廣 播 電 視 及 網 路 實 施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教 學 ( 師 資 培 育 與 條 件 ) 第 十 四 條 大 專 校 院 得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相 關 系 所 或 學 程, 以 培 育 教 授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教 師 現 職 教 師 通 過 依 本 法 辦 理 之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並 參 加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族 語 教 學 課 程 研 習 合 格 者, 取 得 教 授 族 語 課 程 之 教 師 資 格 凡 通 過 依 本 法 辦 理 之 認 證 考 試, 並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族 語 教 學 課 學 及 學 歷 之 要 件 ; 第 2903 條 (8): 鼓 勵 所 有 初 等 中 等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適 當 地 將 原 住 民 語 言 納 入 外 國 語 言 之 課 程, 並 且 承 認 原 住 民 語 言 能 力 和 外 國 語 言 一 樣 具 有 相 同 之 學 分 爰 制 定 第 四 項 條 文 一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3 條 (4): 鼓 勵 州 及 地 方 教 育 計 劃 和 原 住 民 家 長 教 育 者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其 他 美 國 原 住 民 統 治 團 體 共 同 執 行 計 劃, 以 有 效 落 實 政 策 二 明 定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亦 應 提 供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學 習 族 語 之 機 制, 其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託 辦 理, 委 由 地 方 政 府 裁 量 三 第 二 項 明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私 法 人 或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開 設 族 語 研 習 課 程, 應 給 予 予 補 助 四 第 三 項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補 助 辦 法, 做 為 補 助 與 否 與 補 助 金 額 多 寡 的 依 據 因 應 資 訊 社 會 的 發 展,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應 利 用 傳 播 媒 體 與 電 腦 網 路 從 事 族 語 教 學 一 第 一 項 明 定 大 學 院 校 得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相 關 系 所 或 學 程, 以 培 育 教 授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教 師 二 規 定 族 語 師 資 應 具 備 族 語 認 證 與 族 語 研 習 及 格 二 項 條 件, 以 提 昇 師 資 品 質 三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3 條 (2): 當 教 師 之 資 格 要 件 阻 礙 了 適 合 教 授 原 住 民 語 言 者 之 任 用 時, 為 了 傳 授 原 住 民 語 言, 聯 邦 計 劃 應 允 許 教 師 資 格 之 例 外, 聯 邦 政 197

程 研 習 合 格 者, 得 擔 任 族 語 課 程 之 支 援 教 學 工 作 人 員 府 並 應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補 助 該 計 劃, 並 鼓 勵 各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類 似 之 規 定 ( 教 材 課 程 ) 第 十 五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各 族 語 言 之 教 材 編 纂 事 宜, 並 得 聘 請 有 關 學 者 專 家 及 族 語 教 師 組 成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材 編 輯 推 動 小 組, 統 籌 各 族 各 類 教 學 教 材 之 編 纂 事 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會 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組 成 各 族 語 言 教 材 編 輯 小 組, 負 責 編 纂 各 族 語 之 教 材 前 二 項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獎 助 或 委 託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編 輯 各 類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材 ( 教 學 內 容 ) 第 十 六 條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學 之 內 容, 除 增 進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外, 並 應 重 視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藝 術 文 化 生 態 利 用 及 價 值 體 系 等 之 傳 授 ( 推 廣 及 發 展 ) 第 十 七 條 主 管 機 關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政 策, 應 以 文 章 標 語 講 演 歌 曲 及 戲 劇 等 方 式, 普 遍 宣 導 之 ; 並 鼓 勵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以 競 賽 或 展 覽 等 各 種 形 式,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推 展 活 動 ( 補 助 及 獎 勵 ) 第 十 八 條 從 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教 學 研 究 創 作 或 相 關 推 展 工 作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 其 補 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一 明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辦 理 各 族 各 類 之 教 材 編 纂 事 宜 並 得 會 商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二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獎 助 或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或 私 人 編 纂 各 族 各 類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學 教 材 一 明 定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學 之 內 容 二 參 考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本 條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要 求 各 級 主 機 關 應 廣 泛 推 廣 其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政 策, 以 廣 徵 周 詢, 並 辦 理 各 種 形 式 的 活 動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以 收 推 廣 之 效 一 本 條 參 考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有 關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獎 勵 與 補 助 之 規 定 予 以 規 範 二 首 揭 條 文 如 下 : 1.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198

從 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教 學 研 究 創 作 或 相 關 推 展 工 作, 而 對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保 存 維 護 傳 承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給 予 獎 勵 ; 其 獎 勵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族 語 認 證 ) 第 十 九 條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之 認 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託 辦 理 前 項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之 認 證, 以 筆 試 與 口 試 方 式 分 級 為 之 前 二 項 認 證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給 予 獎 勵 : 一 對 於 文 化 保 存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二 具 有 創 作 或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有 助 提 昇 國 民 文 化 水 準 者 三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成 績 卓 著 者 四 培 育 文 化 專 業 人 才, 具 有 特 殊 成 就 者 五 在 偏 遠 及 貧 瘠 地 區 從 事 文 化 活 動, 對 當 地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六 其 他 對 促 進 文 化 建 設 提 昇 文 化 水 準 有 貢 獻 者 2.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從 事 左 列 活 動 者, 得 補 助 其 經 費 : 一 文 化 資 產 及 著 作 之 保 存 維 護 傳 承 及 固 有 文 化 之 宣 揚 二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之 展 演 三 優 良 文 化 藝 術 作 品 之 交 流 四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之 興 修 設 備 之 購 置 及 技 術 之 改 良 五 與 文 化 藝 術 有 關 之 休 閒 育 樂 觀 光 方 案 之 規 劃 六 與 文 化 藝 術 有 關 之 調 查 研 究 紀 錄 整 理 開 發 保 存 及 宣 導 七 文 化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研 究 進 修 考 察 及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之 參 與 八 海 外 地 區 文 化 藝 術 專 業 人 士 之 延 聘 九 藝 文 專 業 團 體 排 演 場 所 之 租 用 十 在 偏 遠 及 貧 瘠 地 區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者 十 一 從 事 創 作 藝 術 活 動 者 十 二 文 化 藝 術 從 業 新 秀 及 新 設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十 三 依 其 他 法 令 應 予 補 助 者 一 現 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之 認 證, 係 依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授 權 訂 定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辦 法 予 以 辦 理, 惟 上 開 授 權 條 文 並 無 認 證 之 明 文, 本 條 將 之 明 定 於 法 律, 提 升 其 法 律 位 階, 並 擴 大 其 適 用 範 圍 199

定 之 ( 施 行 細 則 ) 第 二 十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施 行 日 )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檢 討 修 正 相 關 規 定 及 措 施, 以 符 合 本 法 之 規 定, 並 於 二 年 內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報 告 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之 認 證 方 式, 涉 及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事 項, 故 於 本 條 明 定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基 本 方 式 一 明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二 參 考 美 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法 第 2905 條 : (a) 總 統 應 該 指 揮 各 種 聯 邦 部 門 機 關 及 機 構 的 首 長 (1) 檢 討 他 們 對 待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其 他 原 住 民 統 治 團 體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是 否 如 同 傳 統 領 導 者 及 教 育 者 以 符 合 本 章 所 定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來 決 定 並 執 行 ;(2)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作 上 述 檢 討, 且 不 違 反 任 何 清 楚 而 具 體 的 聯 邦 法 定 要 件, 使 本 章 所 定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能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果 ;(3) 行 政 者 檢 討 法 令 後, 建 議 總 統 修 改 法 律 以 與 本 章 規 定 相 符 (b) 自 1990 年 10 月 30 日 後 一 年 內, 總 統 應 該 向 國 會 提 出 報 告, 持 續 建 議 修 改 聯 邦 法 律 以 符 合 本 章 之 規 定 200

語 言 文 字 基 本 法 草 案 296 ( 中 研 院 ) (2002 年 中 研 院 語 言 所 何 大 安 擬 ) 第 一 條 ( 立 法 精 神 目 的 及 法 律 適 用 ) 為 維 護 全 國 各 民 族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參 與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及 文 化 等 公 共 事 務, 有 使 用 本 族 語 言 之 權 利, 以 保 障 國 內 各 民 族 使 用 語 言 之 自 由, 特 制 訂 本 法 本 法 未 有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 用 詞 定 義 )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左 : 一 語 言 : 指 目 前 及 歷 史 上 曾 經 使 用 過 之 本 國 固 有 自 然 語 言 手 語 書 寫 符 號 及 所 屬 方 言 二 文 字 : 指 能 表 達 前 述 語 言 之 書 寫 系 統 三 國 家 語 言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語 言 係 包 括 中 原 華 語 ( 簡 稱 華 語 ) 福 建 系 台 語 ( 簡 稱 台 語 )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四 族 群 語 言 : 係 指 國 內 各 族 群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五 共 通 語 : 指 便 利 不 同 語 言 間 溝 通 之 共 通 性 通 行 語 第 三 條 ( 語 言 文 字 平 等 ) 凡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國 民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與 文 字,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政 府 不 得 以 公 權 力 禁 止 或 限 制 任 何 語 言 與 文 字 之 使 用 第 四 條 ( 語 言 文 字 權 責 單 位 )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等 相 關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掌 理, 並 會 同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蒙 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等 單 位 辦 理 之 第 五 條 ( 語 言 文 字 政 策 之 執 行 及 推 動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執 行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之 語 言 政 策 及 相 關 規 定, 並 受 其 監 督 與 建 議 為 促 進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及 其 他 族 群 語 言 文 字 得 以 良 好 保 存 及 傳 承, 各 級 政 府 應 成 立 相 關 語 言 文 字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之 296 資 料 引 自 施 正 鋒, 研 訂 客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網 址 :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1231.htm,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201

第 六 條 ( 語 言 文 字 保 護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與 文 字, 均 為 國 民 之 共 同 文 化 資 產, 政 府 應 加 以 維 護 與 保 存 第 七 條 ( 語 言 文 字 推 展 ) 中 華 民 國 各 語 文 的 推 展 規 範, 應 該 根 據 境 內 語 文 實 際 常 模 及 用 法 教 育 機 構 應 該 積 極 肯 定 人 類 共 性 在 臺 灣 社 會 實 況 化 的 事 實 阻 止 任 何 不 利 於 臺 灣 各 族 群 人 性 尊 嚴 及 自 信 心, 有 礙 各 語 文 標 準 化 或 阻 礙 族 群 間 交 流 的 課 程 內 容 第 八 條 ( 語 言 文 字 傳 承 ) 各 級 政 府 在 教 育 體 系 內 須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傳 承 國 家 語 言 對 於 其 他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政 府 應 協 助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或 學 習 機 會 予 以 協 助, 俾 利 傳 承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第 九 條 ( 瀕 臨 消 失 的 國 家 語 言 保 護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對 國 內 各 族 群 語 言 進 行 保 存 傳 習 及 研 究, 對 於 瀕 臨 消 失 的 國 家 語 言, 政 府 有 應 積 極 加 以 保 護 及 傳 承, 並 鼓 勵 進 行 傳 承 紀 錄 與 研 究 ; 有 關 保 護 傳 承 及 獎 勵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條 ( 語 言 文 字 無 障 礙 環 境 )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及 民 間 機 構 服 務 除 使 用 共 通 語 外, 應 視 民 眾 需 求, 主 動 提 供 台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等 服 務, 以 期 建 立 語 言 無 障 礙 環 境, 並 指 定 單 位 推 動 之 有 關 獎 勵 或 補 助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一 條 ( 鼓 勵 媒 體 提 供 多 語 服 務 設 備 ) 為 提 供 語 言 學 習 環 境, 鼓 勵 傳 播 及 文 化 媒 體 製 撥 之 節 目, 提 供 族 群 語 言 切 換 頻 道 及 字 幕 等 設 備, 並 製 播 多 類 族 群 語 言 相 關 節 目 前 項 鼓 勵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二 條 ( 提 供 語 言 文 字 學 習 機 會 ) 族 群 間 語 言 及 文 字 都 有 文 化 載 體 及 資 訊 媒 介 功 能 各 級 政 府, 除 了 推 動 各 語 言 的 存 續 發 展 以 外, 應 該 提 供 語 言 間 互 相 學 習 使 用 及 翻 譯 的 機 會, 藉 以 促 進 語 族 間 的 交 流 及 和 諧 及 團 結 第 十 三 條 ( 語 言 文 字 人 才 培 養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積 極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以 培 養 台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人 才, 並 提 供 學 習 機 會 或 鼓 勵 措 施 予 以 協 助, 俾 利 族 群 語 言 人 才 培 育 202

第 十 四 條 ( 建 立 國 家 語 料 庫 ) 中 央 政 府 應 編 列 預 算 建 立 國 家 語 料 庫, 得 以 提 供 語 言 研 究 教 學 及 人 才 培 訓 等 相 關 事 項 運 用 第 十 五 條 ( 語 言 文 字 預 算 編 列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專 款 經 費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及 其 他 族 群 語 言 保 存 傳 承 及 語 言 研 究 工 作 第 十 六 條 ( 施 行 細 則 )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蒙 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訂 定 之 第 十 七 條 (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更 名 ) 本 法 通 過 同 時,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立 即 更 名 為 國 家 語 言 推 展 委 員 會 其 組 織 及 職 責 另 定 新 法, 以 取 代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現 行 有 關 暫 用 法 令 第 十 八 條 ( 施 行 日 期 )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203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297 ( 教 育 部 )92/2/10 (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之 版 本 ) 第 一 條 ( 立 法 精 神 目 的 及 法 律 適 用 ) 為 維 護 並 保 障 國 內 各 族 群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參 與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教 育 及 文 化 等 公 共 事 務, 有 使 用 本 族 語 言 之 權 利, 以 保 障 國 內 各 族 群 使 用 語 言 之 自 由, 不 應 該 限 制 少 數 各 族 群 語 言 的 進 一 步 保 障, 特 制 訂 本 法 本 法 未 有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 用 詞 定 義 )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語 言 : 指 目 前 本 國 各 族 群 固 有 自 然 語 言 手 語 書 寫 符 號 及 所 屬 方 言 二 文 字 : 指 能 表 記 前 述 語 言 之 書 寫 系 統 三 國 家 語 言 : 國 家 語 言 係 包 括 國 內 使 用 中 之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 阿 美 族 語 泰 雅 族 語 排 灣 族 語 布 農 族 語 噶 瑪 蘭 族 語 卑 南 族 語 魯 凱 族 語 鄒 族 語 賽 夏 族 語 雅 美 族 語 邵 族 語 等 ) 客 家 話 Ho-lo 話 ( 台 語 ) 華 語 四 地 方 通 行 語 : 係 指 某 一 地 區 所 使 用 之 主 要 溝 通 語 言 第 三 條 ( 語 言 文 字 平 等 ) 凡 本 國 境 內 國 民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與 文 字,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政 府 不 得 以 公 權 力 禁 止 或 限 制 任 何 語 言 與 文 字 之 使 用 第 四 條 ( 國 家 承 認 多 元 文 化 ) 國 家 必 須 包 容 尊 重 語 言 的 多 樣 性, 它 們 都 是 台 灣 的 文 化 資 產, 特 別 是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家 話 以 及 Ho-lo 話 ( 台 語 ) 第 五 條 ( 反 歧 視 ) 國 民 有 在 公 開 或 是 私 人 場 合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的 權 利, 不 可 因 此 遭 到 不 公 平 的 排 斥 或 是 限 制 第 六 條 ( 命 名 權 ) 國 家 必 須 承 認 國 民 有 使 用 其 本 族 語 言 文 字 命 名 的 權 利 297 教 育 部 已 撤 銷 公 布 之 草 案, 資 料 來 源 見 維 基 百 科, Talk: 閩 南 語, 網 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talk: 閩 南 語,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7 月 15 日 204

第 七 條 ( 傳 播 權 ) 國 民 有 使 用 其 本 族 語 言 進 行 文 字 出 版 影 音 傳 播 網 路 傳 輸 或 是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媒 體 的 權 利 第 八 條 ( 教 育 權 ) 各 級 政 府 在 教 育 體 系 內 須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傳 承 國 家 語 言 對 於 其 他 少 數 族 群 語 言, 政 府 應 協 助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或 學 習 機 會 予 以 協 助, 俾 利 傳 承 族 群 語 言 文 化 各 級 學 校 應 提 供 適 切 的 跨 族 群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來 教 導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並 提 供 各 該 語 言 相 關 的 歷 史 文 化, 藉 此 促 進 族 群 間 的 語 言 溝 通 以 及 文 化 交 流 第 九 條 ( 地 方 通 行 語 言 ) 地 方 政 府 得 依 其 轄 區 語 言 社 會 條 件, 指 定 一 種 國 家 語 言 為 當 地 通 行 語 言, 但 通 行 語 言 之 使 用 不 得 妨 害 其 他 國 家 語 言 之 使 用 第 十 條 ( 訴 訟 語 言 權 ) 國 民 在 法 庭 有 使 用 自 己 語 言 的 權 利, 不 可 因 此 視 為 無 效 如 果 有 必 要 進 行 傳 譯 或 是 翻 譯, 應 由 法 庭 承 擔 第 十 一 條 ( 明 定 主 管 機 關 )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之 規 劃 推 動 及 發 展 等 相 關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掌 理, 並 會 同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蒙 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辦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 語 言 文 字 政 策 之 執 行 及 推 動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執 行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之 語 言 政 策 及 相 關 規 定 為 促 進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得 以 良 好 保 存 及 傳 承, 各 級 政 府 應 成 立 相 關 語 言 文 字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之 第 十 三 條 ( 語 言 文 字 保 護 ) 本 國 所 使 用 之 語 言 與 文 字, 均 為 國 民 之 共 同 文 化 資 產, 政 府 應 加 以 維 護 與 保 存 第 十 四 條 ( 語 言 文 字 推 展 ) 本 國 各 語 言 的 推 展 規 範, 應 該 根 據 國 內 語 言 實 際 用 法 第 十 五 條 ( 瀕 臨 消 失 的 國 家 語 言 保 護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對 國 內 各 族 群 語 言 進 行 保 存 傳 習 及 研 究, 對 於 瀕 臨 消 失 的 國 家 語 言, 特 別 是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政 府 應 積 極 加 以 保 護 及 傳 承, 並 鼓 勵 進 行 復 育 傳 承 紀 錄 與 研 究 ; 有 關 復 育 保 護 傳 承 及 獎 勵 辦 法 另 訂 之 205

第 十 六 條 ( 鼓 勵 提 供 多 語 服 務 )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召 開 之 會 議 播 音 及 一 般 公 共 服 務 除 使 用 華 語 外, 應 視 民 眾 需 求, 主 動 提 供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家 話 Ho-lo 話 ( 台 語 ) 服 務, 並 指 定 單 位 推 動 之 ; 對 於 民 間 機 構 之 會 議 播 音 一 般 服 務 提 供 多 語 服 務 者 給 予 獎 勵 或 補 助 為 提 供 語 言 學 習 環 境, 鼓 勵 傳 播 媒 體 及 圖 書 館 等 文 化 機 構 製 播 之 節 目, 提 供 國 家 語 言 切 換 頻 道 字 幕 文 字 轉 換 漢 字 發 音 輸 入 及 助 讀 器 等 設 備, 並 製 播 多 類 語 言 相 關 節 目 各 級 議 會 應 設 置 通 譯 設 施 以 提 供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均 有 機 會 於 會 議 中 使 用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獎 勵 或 補 助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七 條 ( 地 名 權 標 示 權 ) 地 方 政 府 得 依 其 轄 區 通 行 語 言 文 字 來 作 地 方 的 命 名 地 名 部 落 山 川 路 標 政 府 機 構 招 牌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標 示 第 十 八 條 ( 設 置 國 家 語 言 相 關 頻 道 ) 中 央 政 府 應 設 置 全 國 性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頻 道, 以 保 障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家 話 以 及 Ho-lo 話 ( 台 語 ) 之 公 平 播 出 機 會 其 設 置 條 例 另 訂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辦 法 獎 助 傳 播 媒 體 設 置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客 家 話 以 及 Ho-lo 話 ( 台 語 ) 之 版 面 時 段 或 頻 道 前 項 之 經 費 除 由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外, 得 由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單 位 之 營 利 徵 收 之 第 十 九 條 ( 鼓 勵 語 言 交 流 ) 主 管 機 關 應 鼓 勵 並 提 供 機 會 予 國 民 學 習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第 二 十 條 ( 國 家 語 言 人 才 培 養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積 極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程 以 培 養 台 語 客 家 語 各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之 人 才, 並 提 供 學 習 機 會, 俾 利 國 家 語 言 人 才 培 育 第 二 十 一 條 ( 公 務 人 員 語 言 能 力 ) 為 提 供 民 眾 適 切 服 務,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用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附 加 國 家 語 言 能 力 條 件 第 二 十 二 條 ( 建 立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 中 央 政 府 應 編 列 預 算 建 立 各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得 以 提 供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發 展 研 究 教 學 及 人 才 培 訓 等 相 關 事 項 運 用 第 二 十 三 條 ( 語 言 文 字 預 算 編 列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編 列 專 款 經 費 辦 理 各 國 家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發 展 研 究 教 學 語 言 研 究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工 作 206

第 二 十 四 條 ( 施 行 細 則 )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蒙 藏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 施 行 日 期 ) 本 法 自 公 布 施 行 本 法 施 行 前, 行 政 機 關 對 國 家 語 言 所 定 之 命 令 或 政 策,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二 年 內, 作 相 關 修 正 檢 討 以 符 合 本 法 之 規 定 207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298 ( 文 建 會 送 交 行 政 院 最 新 版 本 )2007/2/2 條 文 說 明 ( 立 法 意 旨 ) 揭 示 本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及 目 的 第 一 條 為 尊 重 及 保 障 國 民 平 等 使 用 語 言 之 權 利,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成 長, 豐 富 國 家 之 文 化 資 產, 特 制 定 本 法 ( 主 管 機 關 )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第 二 條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 國 家 語 言 定 義 )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語 言 之 涵 義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語 言, 指 本 國 族 群 或 地 方 使 用 之 自 然 語 言 及 手 語 ( 國 家 語 言 使 用 權 ) 國 民 在 各 種 場 所 具 有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之 第 四 條 使 用 權 利, 禁 止 歧 視 國 民 有 權 使 用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不 應 遭 受 不 公 平 之 排 斥 或 限 制 ( 語 言 發 展 ) 政 府 規 劃 及 推 動 語 言 發 展 時, 應 包 容 及 第 五 條 尊 重 語 言 之 多 樣 性 政 府 規 劃 及 推 動 語 言 發 展, 應 包 容 及 尊 重 語 言 之 多 樣 性 ( 國 家 語 言 復 振 計 畫 ) 政 府 應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之 保 存 傳 習 第 六 條 及 研 究 ; 對 於 面 臨 傳 承 危 機 的 國 家 語 言 政 府 應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之 保 存 傳 習 應 訂 定 國 家 語 言 復 振 計 畫 及 研 究 ; 對 於 面 臨 傳 承 危 機 之 語 言, 應 訂 定 復 振 計 畫, 積 極 鼓 勵 進 行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記 錄, 並 定 期 追 蹤 考 核 成 效 ( 國 家 語 言 之 傳 播 與 獎 勵 )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民 之 傳 播 權, 國 民 有 298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預 行 公 告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網 址 : http://www.cca.gov.tw:9090/autocue/declare/culture_declare_template.jsp?declare_id=1170386245768,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208

第 七 條 國 民 有 權 使 用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進 行 出 版 影 音 傳 播 網 路 傳 輸 或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之 媒 體 傳 播 為 增 進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之 傳 播, 政 府 應 獎 勵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製 播 各 種 國 家 語 言 相 關 節 目 前 項 獎 勵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定 之 ( 國 家 語 言 教 學 ) 第 八 條 政 府 應 獎 勵 各 級 學 校 提 供 學 習 課 程, 傳 承 國 家 語 言, 並 提 供 其 相 關 歷 史 文 化, 以 促 進 族 群 間 語 言 溝 通 及 文 化 交 流 ( 多 語 服 務 之 提 供 ) 第 九 條 國 民 享 有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接 受 政 府 服 務 及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之 權 利 為 確 保 前 項 國 民 權 利,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播 音 諮 詢 通 譯 會 議 口 譯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服 務 ( 建 立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 第 十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同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及 有 關 機 關, 建 立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發 展 等 相 關 事 項 運 用 ( 國 家 語 言 推 廣 及 補 助 ) 第 十 一 條 政 府 對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之 組 織 或 團 體, 得 給 與 適 當 之 補 助 ( 施 行 日 期 ) 第 十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進 行 各 式 樣 態 出 版 傳 播 的 權 利 二 第 二 項 針 對 國 家 語 言 之 平 等 播 出, 明 定 政 府 機 關 應 予 獎 勵 三 第 三 項 規 定 獎 勵 辦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保 障 人 民 學 習 國 家 語 言 之 權 利 及 促 進 族 群 融 合 及 文 化 交 流, 政 府 應 獎 勵 各 級 學 校 提 供 跨 族 群 之 國 家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民 享 有 國 家 語 言 接 受 政 府 服 務 及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之 權 利 二 第 二 項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播 音 諮 詢 通 譯 會 議 口 譯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服 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建 立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以 供 語 言 發 展 事 宜 運 用 政 府 對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之 學 習 課 程, 得 給 與 適 當 之 補 助 本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209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299 ( 行 政 院 會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版 本 )2008/2/1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揭 示 本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為 尊 重 及 保 障 國 民 平 等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之 權 利,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成 長, 豐 富 國 家 之 文 化 內 涵,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語 言 之 涵 義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語 言, 指 本 國 各 族 群 使 用 之 自 然 語 言 第 三 條 為 保 障 國 民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並 基 於 國 國 民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不 應 遭 受 歧 視 或 限 際 人 權 平 等 原 則, 兼 顧 外 國 人 及 他 國 制 移 入 本 國 並 取 得 本 國 國 籍 者 使 用 該 外 國 人 及 他 國 移 入 本 國 並 取 得 本 國 國 國 語 言 之 權 利, 爰 參 酌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籍 者, 應 尊 重 其 使 用 該 國 語 言 之 權 利 第 二 條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第 二 十 七 條 國 外 僑 胞 人 權 宣 言 第 五 條 等 規 定 意 旨,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四 條 各 族 群 之 語 言 文 化 均 有 其 存 在 之 價 政 府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應 包 容 值, 爰 參 酌 隸 屬 少 數 民 族 或 宗 教 和 少 及 尊 重 語 言 之 多 樣 性 數 語 言 族 群 之 權 利 宣 言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意 旨, 規 範 政 府 規 劃 及 推 動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應 包 容 及 尊 重 語 言 之 多 樣 性 第 五 條 語 言 為 文 化 傳 承 之 一 環, 為 促 進 多 元 政 府 應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之 保 存 傳 習 及 研 文 化 成 長, 豐 富 國 家 之 文 化 內 涵, 爰 究 ; 對 於 面 臨 傳 承 危 機 之 語 言, 應 訂 定 復 振 規 定 政 府 應 辦 理 國 家 語 言 之 保 存 傳 計 畫 及 建 置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庫, 積 極 鼓 勵 進 行 習 研 究 復 振 及 建 置 國 家 語 言 資 料 語 言 復 育 傳 承 及 記 錄 庫 等 事 項 第 六 條 為 保 障 國 民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之 傳 播 國 民 得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進 行 出 版 影 音 傳 權, 爰 於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民 得 使 用 各 種 播 網 路 傳 輸 或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之 媒 體 傳 播 國 家 語 言 進 行 各 種 形 式 之 媒 體 傳 政 府 應 獎 勵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製 播 國 家 語 播 並 於 第 二 項 規 定 政 府 應 獎 勵 廣 播 言 相 關 節 目 電 視 事 業 製 播 國 家 語 言 相 關 節 目, 299 資 料 引 自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法 規 動 態 第 六 屆 本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案, 網 址 :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9933&ctnode=242&mp=1, 檢 索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0 日 210

第 七 條 為 避 免 各 大 學 校 院 僅 側 重 於 某 種 國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學 校 院 設 立 研 究 面 臨 傳 家 語 言 之 研 究, 爰 參 酌 隸 屬 少 數 民 族 承 危 機 語 言 之 系 所, 各 級 學 校 及 學 前 教 育 或 宗 教 和 少 數 語 言 族 群 之 權 利 宣 言 機 構 應 提 供 學 習 機 會, 傳 承 國 家 語 言, 並 提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意 旨, 規 定 政 府 應 鼓 勵 供 相 關 歷 史 文 化 教 材, 以 鼓 勵 國 民 學 習 多 種 其 設 立 研 究 面 臨 傳 承 危 機 語 言 之 系 語 言, 促 進 族 群 溝 通 及 文 化 交 流 所 ; 另 為 鼓 勵 國 民 學 習 多 種 語 言 促 進 族 群 溝 通 及 文 化 交 流, 規 定 各 級 學 校 及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應 提 供 學 習 機 會 及 相 關 歷 史 文 化 教 材, 傳 承 國 家 語 言 第 八 條 為 避 免 國 民 使 用 不 同 之 國 家 語 言 成 國 民 得 要 求 政 府 以 其 使 用 之 國 家 語 言 為 其 接 受 政 府 提 供 服 務 及 利 用 公 共 提 供 服 務 及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資 源 之 障 礙, 以 落 實 國 民 平 等 使 用 語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國 家 語 言 溝 通 言 之 立 法 意 旨, 爰 為 第 一 項 規 定, 並 必 要 之 公 共 服 務 於 第 二 項 明 定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溝 通 之 必 要 公 共 服 務, 如 播 音 諮 詢 通 譯 會 議 口 譯 及 手 語 等 第 九 條 本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