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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四 题 要 求 考 生 首 先 在 45 秒 内 阅 读 一 段 短 文, 随 后 短 文 隐 去, 播 放 一 段 与 短 文 有 关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最 后, 要 求 考 生 根 据 先 前 阅 读 的 短 文 和 播 放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回 答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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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一 志 願 序 積 分 : 採 計 上 限 30 分 ( 一 ) 依 據 學 生 選 擇 志 願 學 校 群, 至 多 可 選 填 3 志 願 學 校 群, 每 志 願 學 校 群 內 可 選 填 10 所 學 校 作 為 同 一 志 願 學 校 群,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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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凡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之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 1.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 公 費 生 除 外 )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博 士 生 ( 進 修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生 除 外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3.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中 之 招 募 訊 息, 選 擇 合 乎 個 人 條 件 及 興 趣 之 項 目 ( 每 人 至 多 可 選 擇 報 名 三 項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前 請 預 先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以 減 少 您 填 寫 報 名 系 統 之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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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摘 要 說 明 簡 章 訂 購 調 查 ( 集 體 ) 簡 章 購 買 ( 個 別 ) 103 年 0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3 年 02 月 27 日 ( 星

目 錄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Ⅰ 報 名 流 程 圖 Ⅱ 重 要 日 程 表 III 一 修 業 年 限 1 二 上 課 地 點 1 三 考 試 日 期 暨 地 點 1 四 報 考 1 五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2 六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2 七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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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修 業 護 照 碩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24 學 分, 博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18 學 分 出 席 本 所 主 辦 講 論 會 或 演 講 會, 並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 碩 士 2 場 ; 博 士 3 場 ) 出 席 本 所 論 文 計 畫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 碩 士 2 次 ; 博 士 3 次 ) 參 與 校 內 外 重 要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 碩 士 1 次 ; 博 士 3 次 ) 於 論 文 發 表 會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及 演 講 ( 博 士 各 1 次 ) 在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論 文 或 研 究 討 論 ( 博 士 1 篇 )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 碩 士 班 第 二 外 國 語 ( 以 日 文 為 主 ) 修 課 須 滿 四 學 期, 或 檢 定 二 級 通 過 ( 乙 丙 組 為 二 學 期 或 檢 定 三 級 ); 博 士 班 可 選 擇 通 過 以 下 考 試 標 準 ( 托 福 (TOEFL) 成 績 PBT 達 550 分 CBT 達 213 分 ibt 達 79-80 分 ; 或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中 高 級 ; 或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6.5 分 ; 或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880 分 ), 或 通 過 次 一 級 標 準 ( 托 福 (TOEFL) 考 試 成 績 PBT 達 530 分 CBT 達 197 分 或 ibt 達 71 分 ; 或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或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5.5 分 ; 或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750 分 ) 再 加 修 英 文 史 學 經 典 閱 讀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論 文 計 劃 口 試 時 間, 至 少 須 在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之 前 四 個 月 提 出 * 碩 士 班 學 生 須 在 一 年 級 結 束 之 前, 請 定 指 導 教 授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延 至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可 在 所 辦 領 取 1

出 席 本 所 講 論 會 或 演 講 會 ( 碩 士 生 2 場 博 士 生 3 場 ) 1. 演 講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演 講 者 : 演 講 主 題 : 需 繳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2. 演 講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演 講 者 : 演 講 主 題 : 需 繳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3. 演 講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演 講 者 : 演 講 主 題 : 需 繳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2

出 席 本 所 論 文 計 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 碩 士 生 2 場 博 士 生 3 場 ) 1. 口 試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應 試 者 : 論 文 題 目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2. 口 試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應 試 者 : 論 文 題 目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3. 口 試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應 試 者 : 論 文 題 目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3

校 內 外 重 要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 碩 士 生 1 次, 博 士 生 3 次 ) 1. 研 討 活 動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研 討 活 動 名 稱 :( 請 附 抽 印 本 或 刊 物 目 錄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2. 研 討 活 動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研 討 活 動 名 稱 :( 請 附 抽 印 本 或 刊 物 目 錄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3. 研 討 活 動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研 討 活 動 名 稱 :( 請 附 抽 印 本 或 刊 物 目 錄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4

於 本 所 論 文 發 表 會 發 表 論 文 ( 博 士 生 1 次 )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論 文 題 目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 於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論 文 或 研 究 討 論 ( 博 士 1 篇 ) 1. 期 刊 名 稱 : 出 版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卷 : 期 作 品 主 題 :( 請 附 抽 印 本 或 期 刊 目 錄 )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5

碩 士 生 第 二 外 國 語 修 課 證 明 ( 四 學 期, 各 學 期 成 績 須 70 分 以 上, 修 習 日 文 者 得 以 檢 定 二 級 代 替 ; 乙 丙 組 二 學 期, 檢 定 三 級 ) 第 二 外 國 文 : 文 修 業 完 成,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檢 定 通 過,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博 士 生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通 過 以 下 鑑 定 標 準 者, 不 必 修 課 托 福 (TOEFL) 成 績 PBT 達 550 分,CBT 達 213 分,iBT 達 79-80 分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中 高 級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6.5 分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880 分 通 過 以 下 鑑 定 標 準 者, 另 修 英 文 史 學 經 典 閱 讀, 成 績 達 70 分 者, 視 同 通 過 托 福 (TOEFL) 考 試 成 績 達 PBT530 分 CBT197 分 或 ibt 達 71 分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5.5 分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750 分 所 辦 公 室 戳 印 : 6

Memo 7

Memo 8

Memo 9

一 修 課 學 分 規 定 1. 畢 業 學 分 至 少 需 滿 24 個 學 分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96 年 10 月 03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06 月 0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依 本 所 規 定, 碩 士 班 學 生 自 身 組 別 之 必 修, 連 同 選 修 專 業 課 程 達 24 學 分 始 符 合 修 課 規 定 其 中 1/3 的 學 分 可 選 修 本 所 以 外 的 研 究 所 課 程, 大 學 部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之 計 算 2. 各 組 必 修 課 程 如 下 : (1) 碩 一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 歷 史 研 究 與 討 論 (2) 科 技 史 與 科 技 傳 播 組 ( 乙 組 ): 科 學 史 導 論 (3) 近 世 中 國 與 多 元 文 化 學 程 ( 丁 組 ): 近 世 中 國 與 域 外 文 化 蒙 元 歷 史 與 文 化 ( 每 年 課 名 稍 有 更 易 ) 二 第 二 外 語 要 求 1. 第 二 外 語 以 日 文 為 主, 亦 可 因 研 究 主 題 需 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及 所 長 認 可 後, 得 修 大 專 院 校 之 外 文 系 專 業 外 語 課 程 為 替 代 2. 修 課 滿 四 個 學 期 ( 不 需 連 續 ), 成 績 皆 在 70 分 以 上, 即 通 過 第 二 外 語 修 課 規 定 由 於 本 所 四 個 組 別 有 規 定 上 的 細 部 差 異, 謹 列 於 下 : (1) 甲 組 和 丁 組 學 生, 適 用 上 述 規 定 (2) 乙 組 和 丙 組 學 生, 修 業 時 間 為 兩 個 學 期 乙 丙 組 學 生 可 選 擇 電 腦 語 言 ( 標 準 另 定 ) 代 替 第 二 外 語 3. 選 擇 日 文 為 第 二 外 語 者, 可 以 日 本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與 國 際 交 流 基 金 會 主 辦 之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甲 丁 組 通 過 二 級 測 驗 乙 丙 組 通 過 三 級 測 驗 為 替 代 證 明 4. 大 學 修 課 過 程, 在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之 外 有 修 習 相 關 外 文 課 程 者, 視 情 況 抵 免 本 所 第 二 外 語 修 業 時 間 5. 外 籍 生 第 二 外 國 語 由 指 導 老 師 與 所 長 決 定 之 6.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必 須 在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前 提 出, 學 生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並 附 證 明 影 本, 經 所 長 認 可 後 存 查 三 更 換 組 別 或 指 導 教 授 10

1. 入 學 後, 如 欲 更 換 組 別 者, 須 經 由 原 指 導 教 授 ( 若 是 尚 未 有 指 導 教 授 者, 則 經 由 導 師 ) 及 新 指 導 教 授 簽 字 同 意 後 交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2. 甄 試 入 學 者 如 欲 更 換 研 究 計 劃 ( 甄 試 時 所 提 研 究 計 劃 ) 或 指 導 教 授, 比 照 上 述 程 序 辦 理 四 研 究 計 劃 口 試 碩 士 班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須 先 通 過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 包 含 指 導 教 授 ) 須 三 位 ( 含 ) 以 上,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為 所 外 委 員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與 論 文 口 試 須 至 少 間 隔 四 個 月 五 論 文 口 試 1. 研 究 計 劃 口 試 通 過 後, 經 指 導 老 師 同 意, 向 本 所 提 出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口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須 三 位 ( 含 ) 以 上,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為 校 外 委 員 2. 碩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 不 含 休 學 期 間 ), 逾 期 者 校 方 將 以 退 學 處 理 ( 提 早 入 學 者 年 限 亦 提 前, 請 注 意 ) 休 學 期 限 為 二 學 年, 可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申 請, 需 得 導 師 同 意 入 伍 服 役 者, 得 保 留 學 籍 至 退 伍 復 學 六 碩 士 班 學 生 直 攻 博 士 班 1. 以 下 兩 項 標 準 合 乎 任 何 一 項 者, 具 有 向 本 所 提 出 直 攻 博 士 的 申 請 資 格 (1) 入 學 考 試 ( 含 推 薦 甄 試 ) 排 名 在 錄 取 生 中 前 1/3 (2) 在 碩 一 或 碩 二 整 學 年 各 項 修 課 成 績 均 達 各 課 程 修 課 者 之 前 1/2 2. 提 出 者 除 須 備 有 上 述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外, 必 須 準 備 下 述 備 審 資 料 : (1) 在 學 報 或 期 刊 上 刊 出 或 是 學 期 報 告 以 論 文 格 式 寫 成 的 論 文 (2) 托 福 檢 定 成 績 單 ( 以 213 分 為 標 準, 視 情 況 給 予 加 減 分 數 ) 3. 依 此 方 法 成 為 博 士 班 學 生 者, 自 通 過 口 試 後 下 一 個 學 期, 始 得 正 式 成 為 博 士 班 學 生 4. 依 此 方 法 成 為 博 士 班 學 生 後, 欲 放 棄 直 攻 博 士 學 位 者, 可 向 本 所 提 出 申 請, 視 情 況 得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七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86 年 10 月 22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10 月 28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7 年 12 月 23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8 年 10 月 13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8 年 11 月 10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04 月 26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06 月 07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0 月 03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06 月 0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學 分 要 求 及 必 選 修 課 程 1. 除 論 文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18 學 分 2. 漢 學 述 評 為 必 修 學 科, 至 少 2 學 分 3. 若 有 抵 免 學 分, 在 學 校 規 定 辦 法 的 大 原 則 下,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須 經 所 長 於 所 務 會 議 共 同 討 論 認 定 二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1. 第 一 外 語 ( 英 語 ) 的 要 求 為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 (1) 通 過 以 下 鑑 定 標 準 者, 不 必 修 課 a. 本 校 舉 辦 之 英 文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包 含 筆 試 及 口 試 b. 托 福 (TOEFL) 成 績 PBT 達 550 分,CBT 達 213 分,iBT 達 79-80 分 c.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中 高 級 d.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6.5 分 e.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880 分 (2) 通 過 以 下 鑑 定 標 準 者, 需 加 修 一 門 英 文 課 ( 下 列 規 定 自 94( 含 ) 學 年 度 起, 必 修 本 所 開 設 之 英 文 課 程 ; 在 此 之 前, 已 修 過 本 所 認 定 的 英 文 課, 可 至 所 辦 申 請 抵 免 ) a. 托 福 (TOEFL) 考 試 成 績 達 PBT530 分 CBT197 分 或 ibt 達 71 分 者, 再 加 修 一 門 英 文 課, 成 績 達 70 分 者, 視 同 通 過 b.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再 加 修 一 門 英 文 課, 成 績 達 70 分, 視 為 通 過 c. 英 國 IELTS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達 5.5 分, 再 加 修 一 門 英 文 課, 成 績 達 70 分, 視 為 通 過 12

d. 多 益 (TOEIC) 測 驗 達 750 分, 再 加 修 一 門 英 文 課, 成 績 達 70 分, 視 為 通 過 2. 若 學 生 之 母 語 非 中 文, 則 第 一 外 語 應 為 中 文, 考 試 辦 法 另 訂 之 3. 第 二 外 語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 如 日 文 德 文 法 文 等 ), 其 要 求 為 通 過 下 列 三 項 之 任 何 一 項 : (1) 修 畢 兩 年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每 學 期 成 績 均 在 70 分 以 上 者 (2) 通 過 本 所 認 定 之 第 二 外 語 考 試, 取 得 證 明 例 如 本 校 舉 辦 之 第 二 外 語 考 試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或 法 國 文 化 中 心 等 機 構 舉 辦, 相 當 於 本 校 外 語 考 試 等 級 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取 得 證 明 (3) 聘 請 本 校 外 語 系 兩 位 以 上 教 師 測 試, 通 過 者 可 取 代 修 課, 另 附 上 成 績 可 辦 抵 修 4. 若 第 二 外 語 為 日 文 : (1) 如 欲 抵 修 一 年 課 程, 須 經 本 所 日 文 名 著 精 選 老 師 測 試, 通 過 者 方 可 直 接 修 中 級 日 語,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辦 理 抵 修 (2) 修 畢 日 文 一 後, 再 修 日 文 二 或 本 所 開 設 的 日 文 名 著 精 選 ( 上 下 學 期 ), 均 等 同 修 習 兩 年 日 語 5.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必 須 在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前 提 出, 學 生 取 得 證 明 後 可 立 即 登 記 備 查 三 資 格 考 試 1. 考 試 科 目 為 三 科, 包 括 必 考 兩 科, 選 考 一 科, 必 考 為 與 研 究 有 關 之 專 史 與 斷 代 史, 選 考 為 學 生 自 選 科 目, 惟 須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選 考 科 目 不 限 本 所 課 程, 考 試 以 筆 試 為 原 則 2.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可 提 出 申 請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辦 一 次, 每 次 可 選 考 一 至 三 科 3. 學 生 考 試 不 及 格 的 科 目, 可 再 考 一 次, 兩 次 不 及 格, 則 須 退 學 4.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5. 學 生 須 在 三 年 內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休 學 不 計 在 內 ), 未 能 通 過 者, 依 本 校 教 務 章 程, 視 同 退 學 13

6. 修 畢 本 所 要 求 學 分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及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者, 得 申 請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四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要 求 學 生 須 完 成 以 下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要 求, 始 得 提 出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 1. 出 席 3 次 由 本 所 主 辦 之 講 論 會 或 演 講 會, 並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2. 出 席 3 次 本 所 論 文 計 畫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3. 參 與 3 次 校 內 外 重 要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4. 於 校 內 外 論 文 發 表 會 發 表 一 篇 論 文 5. 於 所 內 公 開 演 講 一 次 6. 在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一 篇 論 文 或 研 究 討 論 註 :95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博 士 生 僅 需 適 用 第 5.6 點 五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或 指 導 教 授 1. 入 學 後, 如 欲 更 換 研 究 領 域, 必 須 重 新 提 出 研 究 計 劃,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向 所 方 提 出 申 請, 由 所 方 組 成 三 人 小 組, 審 查 是 否 可 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或 更 換 題 目 2. 如 欲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需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新 指 導 教 授 人 選,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得 交 所 務 會 議 討 論 3. 如 指 導 教 授 不 願 繼 續 指 導 時, 需 告 知 該 生 並 提 交 所 務 會 議 報 備 六 論 文 計 畫 大 綱 口 試 自 95 學 年 度 開 始, 博 士 生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須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大 綱 口 試, 口 試 委 員 由 3-5 人 組 成 95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舊 生,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是 否 比 照 辦 理 七 論 文 口 試 1.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至 少 二 週, 得 檢 具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歷 年 成 績 表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各 一 份, 向 所 辦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2.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 14

有 關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請 參 照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八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歷 史 所 補 助 同 學 學 術 活 動 辦 法 92 年 9 月 10 日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讀 書 會 五 人 以 上 同 學 可 提 出 計 劃 書 組 成 讀 書 會 向 所 辦 申 請, 或 由 本 所 老 師 召 集 同 學 組 成 讀 書 會 向 所 辦 報 備, 由 所 經 費 補 助 影 印 餐 點 等 各 項 雜 支, 如 邀 請 學 者 指 導 或 參 與 討 論, 酌 予 演 講 費 或 出 席 費 二 與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的 訪 問 或 研 習 活 動 由 老 師 帶 領, 向 所 提 出 規 劃 表, 酌 予 補 助 交 通 費 或 餐 費 ( 住 宿 費 無 法 報 銷 ) 三 博 士 班 同 學 出 國 收 集 資 料 或 參 加 學 術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或 碩 士 班 同 學 出 國 參 加 學 術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未 能 取 得 其 他 方 面 之 補 助, 可 向 本 所 申 請, 上 限 每 個 案 兩 萬 元, 由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審 核 之 如 遇 特 殊 需 求, 由 所 長 依 主 管 權 責 專 案 處 理 四 其 他 與 田 野 調 查 移 地 研 究 相 關 之 活 動, 視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之 五 以 上 三 四 項 補 助 以 高 年 級 生 優 先, 每 人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六 分 上 下 學 期 申 請 ( 註 : 以 上 各 項 補 助, 視 本 所 年 度 經 費 酌 量 行 之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