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材料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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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2016 年 1 月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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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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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非 关 联 董 事 对 该 议 案 进 行 了 逐 项 表 决 : 1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募 投 项 目 本 次 调 整 前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60,000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为 开 放 平 台 ( 运 营 管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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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2006 年 7 月 22 日 二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修 订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2 第 三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2 第 四 章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3 第 五 章 会 议 通 知 登 记 和 报 道 4 第 六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6 第 七 章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和 决 议 6 第 八 章 会 议 记 录 9 第 九 章 附 则 9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行 ) 为 规 范 股 东 大 会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提 高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效 率, 保 障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程 序 和 决 议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指 引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行 章 程 )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分 为 股 东 年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三 条 股 东 年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并 应 于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完 结 之 后 的 六 个 月 之 内 举 行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期 召 开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并 说 明 延 期 召 开 的 事 由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行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以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 一 )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或 者 少 于 本 行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 ( 二 ) 本 行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 ( 三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本 行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时 ; ( 四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 五 )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前 述 第 ( 三 ) 项 持 股 股 数 按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之 日 持 股 数 为 准 第 五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出 现 本 行 重 大 决 策 无 法 做 出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召 集 等 情 形 时, 监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连 续 九 十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行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但 应 将 召 开 会 议 的 决 定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并 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六 条 合 法 有 效 持 有 本 行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有 权 亲 自 出 席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依 法 享 有 知 情 权 发 言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各 项 权 利 第 七 条 股 东 ( 包 括 代 理 人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自 觉 维 护 会 议 秩 序, 不 得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条 本 行 董 事 会 应 聘 请 律 师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意 见 : ( 一 )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 ( 二 ) 验 证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 - 1 -

( 三 )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 四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是 否 合 法 ; ( 五 ) 应 本 行 要 求 对 其 他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本 行 董 事 会 也 可 同 时 聘 请 公 证 人 员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第 二 章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第 九 条 本 行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是 本 行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决 定 本 行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 三 ) 选 举 和 更 换 由 股 东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及 外 部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 四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 五 )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 六 ) 审 议 批 准 本 行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 七 ) 审 议 批 准 本 行 的 风 险 资 本 分 配 方 案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八 ) 对 本 行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 九 ) 对 发 行 本 行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 十 ) 对 本 行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 十 一 ) 修 改 本 行 章 程 ; ( 十 二 ) 审 议 代 表 本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股 东 的 提 案 ; ( 十 三 ) 听 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本 行 监 管 意 见 的 通 报, 审 议 本 行 执 行 整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 ( 十 四 ) 审 议 董 事 会 对 董 事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价 报 告 ; ( 十 五 ) 审 议 监 事 会 对 监 事 包 括 外 部 监 事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价 报 告 ; ( 十 六 )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第 十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是 针 对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讨 论 的 事 项 所 提 出 的 具 体 议 案,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对 具 体 的 提 案 作 出 决 议 第 十 一 条 董 事 会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中 应 列 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和 讨 论 的 事 项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所 有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充 分 披 露, 需 要 变 更 前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涉 及 的 事 项 的, 提 - 2 -

案 内 容 应 当 完 整, 不 能 只 列 出 变 更 的 内 容 列 入 其 他 事 项 但 未 明 确 具 体 内 容 的, 不 能 视 为 提 案,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第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不 得 将 会 议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的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对 原 有 事 项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召 开 的 前 十 五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保 证 至 少 有 十 五 天 的 时 间 间 隔 第 十 三 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年 会,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行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股 东,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如 果 属 于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中 未 列 出 的 新 事 项, 提 案 人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十 天 将 提 案 递 交 董 事 会, 由 董 事 会 在 收 到 临 时 提 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并 将 该 临 时 提 案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十 四 条 提 出 涉 及 投 资 财 产 处 置 和 收 购 兼 并 等 提 案 的, 应 当 充 分 说 明 该 事 项 的 详 情, 包 括 : 涉 及 金 额 价 格 ( 或 计 价 方 法 ) 资 产 的 账 面 值 对 本 行 的 影 响 审 批 情 况 等 如 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审 计 或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至 少 五 个 工 作 日 公 布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审 计 结 果 或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提 出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提 案 的, 应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中 说 明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原 因 新 项 目 的 概 况 及 对 本 行 未 来 的 影 响 第 十 六 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年 度 报 告 后,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做 出 决 议, 并 作 为 股 东 年 会 的 提 案 董 事 会 在 提 出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时, 需 详 细 说 明 转 增 原 因 及 送 转 前 后 对 比 的 每 股 收 益 和 每 股 净 资 产, 以 及 对 本 行 今 后 发 展 的 影 响 第 四 章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十 七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本 行 有 表 决 权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下 称 提 议 股 东 ) 或 者 监 事 会 提 议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会 议 议 题 和 内 容 完 整 的 提 案 提 议 股 东 或 者 监 事 会 应 当 保 证 提 案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收 到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的 书 面 提 议 后 十 五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并 按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召 集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十 九 条 董 事 会 按 本 规 则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发 出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中 需 对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所 提 提 案 作 变 更 的, 应 当 征 得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通 知 发 出 后, 董 事 会 不 得 再 提 出 新 的 提 案, 未 征 得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也 不 得 对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时 间 进 行 变 更 - 3 -

第 二 十 条 董 事 会 在 收 到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的 书 面 提 议 后 十 五 日 内 未 发 出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视 为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可 按 本 规 则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召 集 和 主 持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其 召 集 召 开 的 程 序 应 符 合 本 行 章 程 对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会 议 费 用 的 合 理 开 支 及 律 师 费 用 由 本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决 定 自 行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并 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发 出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明 确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 二 ) 明 确 拟 提 交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 ( 三 ) 会 议 地 点 应 当 为 本 行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或 者 少 于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者 本 行 未 弥 补 亏 损 额 达 到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召 集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监 事 会 或 者 连 续 九 十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行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按 照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五 章 会 议 通 知 登 记 和 报 到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会 议 召 开 二 十 日 ( 不 包 括 会 议 召 开 当 日 )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或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行 股 东 第 二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会 议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会 议 期 限 ; ( 二 )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 ( 三 )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该 股 东 代 理 人 不 必 是 本 行 的 股 东 ; ( 四 )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 ( 五 )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的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六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号 码 第 二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发 布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告 后,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无 故 延 期 召 开 会 议 - 4 -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延 期 召 开 的, 应 在 原 定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至 少 五 个 工 作 日, 在 刊 登 原 公 告 的 报 刊 上 发 布 延 期 公 告, 说 明 原 因 并 公 布 延 期 后 的 召 开 日 期 本 行 延 期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不 得 变 更 原 通 知 规 定 的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已 办 理 出 席 会 议 报 名 登 记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其 手 续 继 续 有 效, 无 须 重 新 办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按 会 议 通 知 公 告 中 写 明 的 要 求,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日 前 ( 含 十 日 ) 到 本 行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会 议 登 记 手 续 会 议 登 记 可 以 采 用 现 场 登 记 传 真 或 者 信 函 等 方 式 书 面 回 复 进 行 股 东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也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九 条 股 东 进 行 会 议 登 记 应 当 分 别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持 股 凭 证 ; 委 托 代 理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代 理 委 托 书 和 持 股 凭 证 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能 证 明 其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持 股 凭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人 股 东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法 出 具 的 书 面 委 托 书 和 持 股 凭 证 第 三 十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 二 ) 是 否 具 有 表 决 权 ; ( 三 ) 分 别 对 列 入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票 的 指 示 ; ( 四 ) 对 可 能 纳 入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临 时 提 案 是 否 有 表 决 权, 如 果 有 表 决 权 应 行 使 何 种 表 决 权 的 具 体 指 示 ; ( 五 ) 委 托 书 签 发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 ( 六 ) 委 托 人 签 名 ( 或 盖 章 )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股 东 的, 应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印 章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 如 果 股 东 不 作 具 体 指 示, 股 东 代 理 人 是 否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表 决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至 少 应 当 在 有 关 会 议 召 开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备 置 于 本 行 住 所, 或 者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应 当 经 过 公 证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和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均 需 备 置 于 本 行 住 所 或 者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第 三 十 二 条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由 本 行 负 责 制 作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额 被 代 理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应 佩 戴 出 席 证, 并 按 指 定 座 位 区 对 号 ( 出 - 5 -

席 证 号 ) 就 座 第 三 十 四 条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向 参 会 人 员 提 供 会 议 审 议 的 文 件 第 六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行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的 严 肃 性 和 正 常 秩 序, 除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聘 任 律 师 及 董 事 会 邀 请 的 人 员 以 外, 本 行 有 权 依 法 拒 绝 其 他 人 士 入 场 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主 持 会 议 ;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未 推 举 董 事 主 持 会 议 的,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主 持 会 议 ; 若 被 推 举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也 无 法 主 持 会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持 有 本 行 最 多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主 持 若 该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也 无 法 主 持 会 议, 则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持 有 本 行 次 多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主 持, 以 此 类 推 第 三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按 预 定 的 时 间 开 始, 在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会 后, 应 首 先 报 告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人 数 及 其 代 表 股 份 数 股 东 大 会 未 在 预 定 时 间 宣 布 开 会 的, 应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八 条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可 要 求 在 大 会 上 发 言 或 质 询 股 东 大 会 发 言 或 质 询 包 括 书 面 形 式 和 口 头 形 式 第 三 十 九 条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要 求 发 言 或 质 询 时 应 举 手 示 意, 经 主 持 人 许 可 后 方 可 提 问 有 多 名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要 求 发 言 或 质 询 时, 先 举 手 者 先 发 言 不 能 确 定 先 后 时, 由 主 持 人 指 定 发 言 者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发 言 和 质 询 时 应 报 告 其 姓 名 或 代 表 的 公 司 名 称 和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数 额 同 一 议 案, 每 人 发 言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每 次 发 言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5 分 钟 第 四 十 条 在 进 行 大 会 表 决 时, 股 东 不 能 再 发 言 第 四 十 一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本 行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质 询 案,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应 当 按 照 股 东 的 要 求 指 派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接 受 质 询 第 七 章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和 决 议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以 其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额 行 使 表 决 权, 每 一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但 是, 本 行 持 有 的 本 行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 6 -

第 四 十 三 条 股 东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或 举 手 方 式 表 决, 采 用 人 工 计 票 或 电 子 表 决 软 件 自 动 计 票 第 四 十 四 条 股 东 填 写 表 决 票 时,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填 毕 将 表 决 票 交 给 计 票 员 ( 或 监 票 人 ) 或 投 入 票 箱 未 填 错 填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没 有 股 东 名 称 没 有 投 票 人 签 名 或 未 投 票 的 为 无 效 票, 视 为 该 股 东 放 弃 表 决 权 利, 其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该 项 表 决 有 效 票 总 数 之 内 第 四 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但 股 东 年 会 和 应 提 议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的 要 求 提 议 召 开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本 规 则 第 九 条 中 ( 二 ) ( 三 ) ( 七 ) 至 ( 十 一 ) 事 项 时, 不 得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第 四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普 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第 四 十 七 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 : ( 一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 二 ) 董 事 会 拟 定 的 风 险 资 本 分 配 方 案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三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的 任 免 及 其 报 酬 和 支 付 方 法 ; ( 四 ) 本 行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 五 ) 本 行 年 度 报 告 ; ( 六 ) 董 事 会 关 于 本 行 执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意 见 及 整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 ( 七 ) 董 事 会 对 董 事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价 报 告 ; ( 八 ) 监 事 会 对 监 事 包 括 外 部 监 事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价 报 告 ; ( 九 )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八 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 ( 一 ) 本 行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 二 ) 本 行 发 行 债 券 ; ( 三 ) 本 行 的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和 清 算 ; ( 四 ) 本 行 章 程 的 修 改 ; ( 五 ) 回 购 本 行 股 票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和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本 行 产 生 重 大 - 7 -

影 响 的 需 要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对 所 有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的 提 案 应 当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搁 置 或 不 予 表 决 股 东 年 会 对 同 一 事 项 有 不 同 提 案 的, 应 以 提 案 提 出 的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表 决, 对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第 五 十 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对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提 案 内 容 时, 对 涉 及 本 规 则 第 九 条 中 ( 二 ) ( 三 ) ( 七 ) 至 ( 十 一 ) 事 项 的 提 案 内 容 不 得 进 行 变 更, 任 何 变 更 都 应 视 为 另 一 个 新 的 提 案, 不 得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决 第 五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关 系 交 易 事 项 时, 该 事 项 的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非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回 避, 也 可 由 其 他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第 五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董 事 监 事 选 举 的 提 案, 应 当 对 每 一 个 董 事 候 选 人 监 事 候 选 人 逐 个 进 行 表 决 改 选 董 事 监 事 提 案 获 得 通 过 的, 新 任 董 事 监 事 在 会 议 结 束 之 后 立 即 就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在 合 理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连 续 举 行,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异 常 原 因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不 能 正 常 召 开 或 未 能 做 出 任 何 决 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义 务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第 五 十 四 条 大 会 设 总 监 票 人 监 票 人 总 计 票 员 计 票 员 若 干 名 总 监 票 人 监 票 人 总 计 票 员 计 票 员 由 参 会 股 东 ( 或 其 代 理 人 ) 举 手 表 决 通 过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表 决 结 束, 计 票 员 将 表 决 情 况 填 具 表 决 情 况 表, 由 计 票 员 监 票 人 签 名 后, 交 总 计 票 员 汇 总 统 计 计 票 完 毕, 由 总 监 票 人 当 场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第 五 十 五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决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是 否 通 过, 并 应 当 在 会 上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决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第 五 十 六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点 算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点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者 股 东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点 票,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即 时 点 票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变 更 前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会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做 出 说 明 第 五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各 项 决 议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 8 -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决 议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得 使 用 容 易 引 起 歧 义 的 表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股 东 有 权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要 求 停 止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或 侵 害 行 为 的 诉 讼 第 五 十 九 条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60 天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 或 转 增 ) 事 项 第 八 章 会 议 记 录 第 六 十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占 本 行 总 股 份 的 比 例 ; ( 二 ) 召 开 会 议 的 日 期 地 点 ; ( 三 ) 会 议 主 持 人 姓 名 会 议 议 程 ; ( 四 ) 各 发 言 人 对 每 个 审 议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 ( 五 ) 每 一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结 果 ; ( 六 ) 股 东 的 质 询 意 见 建 议 及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答 复 或 说 明 等 ; ( 七 ) 股 东 大 会 认 为 符 合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六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 记 录, 股 东 大 会 记 录 可 以 以 会 议 纪 要 或 会 议 决 议 等 形 式 做 出, 主 持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记 录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出 席 股 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书 一 并 保 存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议 事 规 则 自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议 事 规 则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如 与 修 订 后 并 经 批 准 的 本 行 章 程 相 抵 触 的,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本 行 章 程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