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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Q&A 一 總 則 Q1.1: 為 什 麼 要 推 動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A: 近 年 來 國 民 營 養 知 識 提 升, 健 康 意 識 抬 頭, 且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業 已 實 施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為 因 應 國 內 消 費 大 眾 之 需 求, 並 建 立 消 費 者 對 營 養 標 示 之 正 確 認 識 及 提 供 其 選 購 包 裝 食 品 之 參 考 資 訊,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87 年 起, 即 推 動 實 施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措 施 Q1.2: 為 何 要 重 新 修 訂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A: 新 修 訂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希 望 能 將 營 養 標 示 作 更 完 整 且 符 合 國 人 需 求 之 規 範 Q1.3: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法 源 依 據 為 何? A: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Q1.4: 若 想 要 瞭 解 更 詳 細 的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可 由 何 處 獲 得? A: 可 由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之 網 站 (http://www.fda.gov.tw>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 法 規 資 訊 ) 或 是 標 示 專 區 (http://www.fda.gov.tw> 業 務 專 區 > 食 品 >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容 器 具 及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標 示 專 區 > 食 品 及 食 品 添 加 物 > 營 養 標 示 及 宣 稱 )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二 適 用 範 圍 Q2.1: 請 問 一 般 市 場 所 販 賣 的 滷 味 豆 干 有 經 保 鮮 膜 或 網 袋 包 裝, 是 否 屬 於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是 否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A: 否, 市 場 業 者 販 售 之 散 裝 食 品, 如 以 保 麗 龍 及 保 鮮 膜 簡 易 包 裝 或 其 他 未 封 口 之 包 材 所 為 之 臨 時 性 包 裝, 目 的 是 方 便 顧 客 拿 取, 且 僅 於 該 現 場 販 售 為 主, 非 以 擴 大 銷 售 範 圍 及 延 長 陳 售 時 間 者 散 裝 食 品 以 透 明 塑 膠 盒 盒 底 打 洞 盒 面 熱 封 膜 封 口 之 1

方 式 加 以 包 裝, 因 其 包 裝 並 未 完 全 密 封, 未 具 延 長 保 存 期 間 之 作 用, 故 不 屬 於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無 須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2: 包 裝 含 夾 鏈 袋 形 式 ( 開 封 後, 可 以 夾 鏈 袋 形 式 封 口, 如 粒 裝 夾 鏈 袋 口 香 糖 ), 需 標 營 養 標 示 嗎? A: 含 夾 鏈 袋 形 式 之 包 裝, 開 封 後 原 包 裝 之 密 封 完 整 性 已 無 法 恢 復 原 狀, 故 應 依 規 定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3: 如 食 品 於 顧 客 購 買 時 當 場 封 口 包 裝, 是 否 需 標 營 養 標 示? A: 不 需 要 例 如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以 塑 膠 袋 盛 裝 後 過 秤, 再 以 鐵 絲 或 是 壓 模 機 封 口 之 包 裝 方 式, 非 屬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不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Q2.4: 小 包 裝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嗎? 客 人 點 餐 時 隨 餐 供 應 之 小 包 裝 調 味 包 是 否 需 營 養 標 示? A: 最 小 販 售 包 裝 應 依 規 定 完 整 標 示 ( 含 營 養 標 示 ), 產 品 如 無 個 別 小 包 裝 單 獨 販 售 之 情 形, 則 於 外 包 裝 標 示 即 可 另 小 包 裝 於 餐 飲 服 務 時 隨 餐 供 應, 於 店 內 配 餐 服 務 消 費 者, 得 免 標 示 之 Q2.5: 錠 狀 與 膠 囊 狀 食 品, 是 否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A:1.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且 依 其 是 否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而 歸 屬 不 同 標 示 標 準 2.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係 針 對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 至 於 無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請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Q2.6: 如 何 判 定 包 裝 食 品 應 選 擇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或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來 進 行 標 示? A:1.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2

項 係 針 對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 至 於 其 他 一 般 包 裝 食 品, 請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2. 發 泡 錠 產 品, 應 以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7: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與 原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有 何 不 同? A: 主 要 有 增 加 糖 為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原 5 種 格 式 變 更 為 2 種 格 式 增 加 1-3 歲 及 孕 乳 婦 之 每 日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基 準 值 增 加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熱 量 計 算 及 誤 差 容 許 範 圍 等 Q2.8: 所 有 食 品 都 必 須 有 營 養 標 示 嗎? A:1. 除 符 合 免 除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規 定 之 包 裝 食 品, 市 售 完 整 包 裝 的 食 品 皆 必 須 有 營 養 標 示 2. 目 前 得 免 除 營 養 標 示 之 食 品 類 別, 包 括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之 下 列 品 項 : (1) 飲 用 水 礦 泉 水 冰 塊 (2) 未 添 加 任 何 其 他 成 分 或 配 料 之 生 鮮 冷 藏 或 冷 凍 之 水 果 蔬 菜 家 畜 家 禽 蛋 品 和 水 產 品 (3) 沖 泡 用 且 未 含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茶 葉 咖 啡 草 本 植 物 等 (4) 非 直 接 食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調 理 滷 包 (5) 單 方 提 香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6) 鹽 及 鹽 代 替 品 (7) 非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之 食 品 原 料 Q2.9: 茉 莉 花 茶 僅 含 茉 莉 花 與 茶 葉 是 否 可 免 除 標 示? A: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且 未 含 有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屬 可 免 除 標 示 之 食 品 類 別 Q2.10: 未 有 宣 稱 的 包 裝 飲 用 水, 不 須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但 想 要 標 示 3

可 以 嗎? A: 可 自 願 標 示, 但 須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標 示 之 Q2.11: 有 包 裝 之 生 鮮 肉 品, 是 否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A: 依 據 署 授 食 字 第 1011301385 號 公 告, 市 售 包 裝 農 產 品 之 原 料 如 全 係 屬 生 鮮 之 畜 禽 肉 品 水 產 品 及 蔬 果 農 產 品 原 料, 並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且 未 含 有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亦 未 經 過 鹽 漬 乾 燥 等 加 工 處 理, 得 免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如 欲 自 願 標 示, 則 仍 須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標 示 之 Q2.12: 即 食 鮮 食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如 為 0~18 冷 藏 之 保 存 方 式, 可 供 直 接 食 用 或 加 ( 復 ) 熱 後 ( 非 以 高 溫 殺 菌 為 目 的 之 加 熱 方 式 ) 供 直 接 食 用 之 生 鮮 調 理 食 品, 例 如 御 飯 糰 各 式 便 當 各 式 沙 拉 截 切 水 果 盒 各 式 三 明 治, 該 類 食 品 多 屬 散 裝 食 品, 不 適 用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目 前 暫 無 須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13: 健 康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是 Q2.14: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因 具 有 特 殊 性, 除 適 用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外, 須 同 時 符 合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其 標 示 格 式 及 標 示 值 之 允 許 誤 差 範 圍 應 符 合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規 定 三 實 施 日 期 Q3.1: 我 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何 時 正 式 實 施? A: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 以 產 品 在 工 廠 完 成 製 造 之 日 期 為 準 ) 開 4

始 實 施 Q3.2: 在 正 式 公 告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後, 可 以 就 先 依 據 新 標 準 更 改 包 裝 上 的 營 養 標 示 嗎? A: 可 以 在 正 式 公 告 日 到 強 制 實 施 日 期 104 年 7 月 1 日 ( 製 造 日 期 為 準 ), 業 者 可 依 照 原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亦 可 提 前 配 合 新 公 告 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更 改 包 裝 上 之 營 養 標 示, 但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含 ) 起 製 造 的 產 品, 就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新 規 定 Q3.3: 如 果 產 品 的 製 造 日 期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且 標 示 舊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A: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有 效 日 期 止 Q3.4: 如 果 產 品 的 包 材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印 行, 但 產 品 的 製 造 日 期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請 問 包 裝 之 營 養 標 示 是 否 可 以 用 黏 貼 方 式? 黏 貼 位 置 有 無 限 制? A: 可 以, 須 將 舊 有 營 養 標 示 覆 蓋, 並 具 有 不 易 脫 落 之 印 刷 及 打 印 標 示 方 式, 且 不 得 遮 蓋 到 其 他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所 必 須 標 示 之 項 目 四 定 義 Q4.1: 如 何 清 楚 界 定 營 養 素 的 範 圍, 即 營 養 標 示 欄 內 得 以 標 示 哪 些 營 養 素? A: 一 般 營 養 學 上, 營 養 素 係 指 存 在 於 食 物 內, 能 用 於 維 持 並 建 造 身 體 組 織 提 供 能 源, 調 節 新 陳 代 謝 者, 故 廣 義 而 言, 蛋 白 質 類 ( 各 胺 基 酸 ) 脂 肪 類 ( 飽 和 及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EPA DHA ω-3 等 ) 碳 水 化 合 物 類 ( 單 雙 多 醣 類 ) 維 生 素 類 (VITAMIN A 類 胡 蘿 蔔 素 視 網 醇 D E K C B 1 B 2 B 6 B 12 菸 鹼 素 泛 酸 葉 酸 生 物 素 膽 素 肌 醇 葉 黃 素 ) 礦 物 質 類 ( 鈣 磷 鈉 氯 鉀 硫 鎂 鐵 碘 氟 鋅 銅 鉻 硒 錳 鈷 鉬 硼 鎳 矽 錫 釩 ) 等 均 屬 之 至 於 一 般 5

食 品 原 料, 屬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之 內 容 物, 應 標 示 於 內 容 物 名 稱 欄 位 內 Q4.2: 什 麼 是 反 式 脂 肪 ( 酸 )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A:1. 反 式 及 非 共 軛, 都 是 在 描 述 化 學 結 構, 依 雙 鍵 的 幾 何 型 態 可 分 為 順 式 與 反 式 兩 型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若 在 雙 鍵 同 一 側 則 為 順 式, 若 在 不 同 側, 則 為 反 式 依 照 相 鄰 雙 鍵 的 位 置 可 分 為 共 軛 與 非 共 軛, 共 軛 是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只 間 隔 一 個 單 鍵, 非 共 軛 是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間 隔 兩 個 單 鍵 所 以, 反 式 脂 肪 ( 酸 ) 即 是 指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在 不 同 側 的 脂 肪 酸 ;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 酸 ) 則 是 指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間 隔 兩 個 單 鍵 且 其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在 不 同 側 的 脂 肪 酸 2.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已 針 對 反 式 脂 肪 之 定 義 進 行 重 新 修 訂, 由 原 規 範 之 定 義 反 式 脂 肪 係 指 食 用 油 經 部 分 氫 化 過 程 所 形 成 的 非 共 軛 式 反 式 脂 肪 酸 修 訂 為 食 品 中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 酸 ) 之 總 和 Q4.3: 反 式 脂 肪 之 主 要 來 源? A:1. 加 工 過 程 形 成 : (1) 多 元 不 飽 和 植 物 油 脂, 經 部 分 氫 化 處 理 而 生 成, 為 反 式 脂 肪 主 要 來 源 (2) 植 物 油 脂 之 脫 臭 處 理 (3) 食 品 高 溫 加 工 處 理 2. 天 然 存 在, 微 量 反 式 脂 肪 存 在 於 反 芻 動 物 之 脂 肪, 如 牛 羊 之 肉 與 乳 的 脂 肪 中 研 究 指 出 這 些 反 芻 動 物 來 源 反 式 脂 肪 酸 屬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 如 共 軛 式 亞 油 酸 ), 並 不 具 健 康 負 面 效 應 Q4.4: 源 自 天 然 或 人 工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以 現 有 檢 驗 方 法 能 否 區 分 得 出? 6

A: 目 前 檢 驗 方 法 無 法 區 分 天 然 來 源 或 部 分 氫 化 產 生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依 修 訂 後 之 反 式 脂 肪 之 定 義, 其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包 含 天 然 來 源 及 部 分 氫 化 產 生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Q4.5: 菊 糖 果 寡 糖 是 膳 食 纖 維 嗎? A: 菊 糖 果 寡 糖 屬 3-9 個 單 醣 聚 合 的 可 食 碳 水 化 合 物, 屬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膳 食 纖 維 定 義 範 疇 Q4.6: 碳 水 化 合 物 是 否 包 含 膳 食 纖 維? A: 碳 水 化 合 物 包 含 膳 食 纖 維, 如 不 加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則 熱 量 以 4 大 卡 / 公 克 計 算 ; 如 欲 加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其 膳 食 纖 維 熱 量 以 2 大 卡 / 公 克 計 算 例 如 : 某 食 品 含 碳 水 化 合 物 10 克, 其 中 內 含 3 克 膳 食 纖 維, 如 不 加 標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則 該 食 品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熱 量 為 10 4=40 大 卡 ; 如 欲 加 標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 熱 量 為 3 2=6 大 卡 ), 則 該 食 品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熱 量 為 (10-3) 4+3 2=34 大 卡 Q4.7: 新 增 標 示 項 目 糖, 包 含 哪 些? 送 檢 驗 時 該 驗 哪 些 項 目? A: 糖 指 單 醣 與 雙 醣 之 總 和, 主 要 有 葡 萄 糖 果 糖 蔗 糖 麥 芽 糖 乳 糖 及 半 乳 糖 送 檢 驗 時 以 此 6 項 單 醣 與 雙 醣 為 主 Q4.8: 糖 之 標 示 值 僅 只 額 外 添 加 之 糖, 抑 或 連 原 料 含 有 的 糖 亦 要 包 含? A: 糖 之 標 示 值 包 含 額 外 添 加 的 糖 及 原 料 含 有 的 糖, 亦 即 最 終 包 裝 食 品 中 所 含 之 全 部 糖 含 量 Q4.9: 咖 啡 因 含 量 可 以 標 示 於 營 養 標 示 中 嗎? A: 咖 啡 因 非 屬 營 養 素, 不 得 列 入 營 養 標 示 中 Q4.10: 如 何 以 計 算 方 式 得 到 碳 水 化 合 物 含 量? A: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含 量 可 經 由 計 算 得 到, 碳 水 化 合 物 (%) 等 於 100 (%) [ 蛋 白 質 (%) + 脂 肪 (%) + 水 分 (%) + 灰 分 (%) ] 7

五 格 式 Q5.1: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的 位 置 有 規 定 嗎?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是 否 可 用 附 加 之 說 明 書 來 表 示? A: 所 有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必 須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顯 著 標 示 於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不 可 以 用 附 加 之 說 明 書 來 呈 現 Q5.2: 產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一 定 要 完 全 依 照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來 標 示 嗎? 連 表 格 格 式 格 線 標 示 項 目 的 順 序 縮 排 排 版 方 式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都 要 完 完 全 全 依 照 該 標 準 所 提 供 的 內 容 規 定 嗎? A: 是 的 均 須 依 照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所 規 定 標 示, 不 可 自 行 多 加 格 線 不 可 擅 自 創 造 設 計 格 式 不 可 擅 自 變 動 標 示 項 目 的 順 序, 該 縮 排 標 示 的 項 目 就 要 縮 排,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及 小 數 點 可 標 示 到 幾 位, 通 通 都 必 須 完 全 依 照 該 標 準 之 規 定 如 果 產 品 總 表 面 積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其 營 養 標 示 得 以 橫 式 方 式 標 示 之, 請 參 照 該 標 準 之 附 表 一 標 示 Q5.3: 如 果 產 品 是 大 包 裝 內 含 小 包 裝,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應 置 於 何 處? 可 以 在 小 包 裝 上 註 明 請 詳 見 大 包 裝 嗎? A: 最 小 販 售 包 裝 應 依 規 定 完 整 標 示 ( 含 營 養 標 示 ), 產 品 如 無 小 包 裝 單 獨 販 售 之 情 形, 則 於 外 ( 大 ) 包 裝 標 示 即 可 也 就 是 說, 小 包 裝 如 為 完 整 包 裝, 且 於 市 面 有 單 獨 小 包 裝 流 通 販 賣 之 情 形 者, 則 其 小 包 裝 亦 應 有 一 般 食 品 標 示 及 營 養 標 示 Q5.4: 營 養 標 示 之 字 體 大 小, 是 否 必 須 大 於 2mm? A: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規 定, 有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之 食 品, 標 示 字 體 之 長 度 及 寬 度 各 不 得 小 於 2 毫 米, 但 最 大 表 面 積 不 足 80 平 方 公 分 之 小 包 裝, 除 品 名 廠 商 名 稱 及 有 效 日 期 外, 其 他 項 目 標 示 字 體 之 長 度 及 寬 度 各 得 小 於 2 毫 米 Q5.5: 營 養 標 示 之 印 製 是 否 有 一 定 之 顏 色 限 制? A: 否, 惟 需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8

顯 標 示 之 Q5.6: 當 可 標 示 的 面 積 很 小 時, 可 以 省 略 部 分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嗎? A: 不 可 以, 依 規 定 必 須 依 格 式 列 出 所 有 資 訊, 但 若 總 表 面 積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包 裝 食 品, 可 使 用 橫 式 格 式 列 出 所 有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Q5.7: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包 裝 食 品, 以 橫 式 表 示 時, 還 需 註 明 - 每 日 參 考 值 : 熱 量 2000 大 卡 蛋 白 質 60 公 克 脂 肪 60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18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300 公 克 鈉 2000 毫 克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其 他 營 養 素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嗎? A: 不 須 註 明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Q5.8: 外 國 之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是 否 適 用 於 台 灣? A: 外 國 之 營 養 標 示 項 目 及 相 關 規 定, 與 我 國 不 盡 相 同, 如 欲 在 台 灣 販 售, 仍 須 符 合 台 灣 之 營 養 標 示 相 關 規 定 Q5.9: 對 於 外 銷 產 品, 國 外 規 定 與 我 不 同, 此 種 問 題 應 如 何 處 理? A: 外 銷 產 品 應 依 輸 入 國 之 規 定 ; 如 外 銷 產 品 同 時 亦 在 國 內 販 售, 則 兩 者 相 關 規 定 都 應 符 合 Q5.10: 若 要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脂 肪 酸 膽 固 醇 胺 基 酸 乳 糖 菊 糖 蔗 糖 之 含 量, 其 位 置 為 標 示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縮 一 排 或 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A: 自 願 標 示 項 目 如 為 膳 食 纖 維, 則 得 列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縮 一 排 糖 之 後 標 示, 亦 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 自 願 標 示 項 目 如 為 膽 固 醇, 則 得 列 於 脂 肪 項 下 縮 一 排 反 式 脂 肪 之 後 標 示, 亦 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其 它 自 願 標 示 營 養 素 含 量, 則 應 列 於 鈉 下 方 Q5.11: 如 果 糖 醇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2.4 大 卡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3 大 卡 酒 精 ( 乙 醇 )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7 大 卡 計 算 時, 是 否 應 標 9

示 出 來, 以 免 消 費 者 產 生 熱 量 計 算 錯 誤 之 情 形? 如 是, 應 標 示 在 何 處? A: 應 標 示 出 來, 糖 醇 含 量 標 示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中,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含 量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Q5.12: 如 果 脂 肪 含 量 已 達 可 標 示 零 之 標 準, 是 否 可 以 不 標 示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A: 不 可 以 所 有 產 品 均 應 以 公 告 之 格 式 標 示, 如 含 量 為 零, 則 應 於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標 示 0, 而 非 不 予 標 示 該 項 目 Q5.13: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內 是 否 可 標 示 非 營 養 素 項 目? 例 如 : 比 菲 德 氏 菌 膠 原 蛋 白 葡 萄 糖 胺 五 味 子 萃 取 物 等 A: 不 可 以 應 與 現 行 公 告 之 項 目 作 明 顯 區 分, 且 應 於 該 欄 位 上 方 加 列 適 當 之 標 題, 例 如 : 其 他 成 分 Q5.14: 對 熱 量 及 其 他 營 養 素 標 示 之 格 示 有 幾 種? A:1. 可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一 公 克 ( 或 毫 升 ) ( 第 一 款 ) 標 示,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 或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 第 二 款 ) 標 示,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二 種 方 式 標 示 2.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 3. 未 滿 一 歲 嬰 兒 食 用 之 食 品, 應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Q5.15: 除 了 該 標 準 公 告 之 二 種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外, 可 以 自 行 設 計 其 他 格 式 嗎? A: 不 可 以 Q5.16: 是 否 可 以 只 列 出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參 考 值 而 不 列 其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含 量? A: 不 可 以, 營 養 素 含 量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為 必 要 之 標 示 內 容 10

Q5.17: 若 一 份 量 恰 好 為 100 公 克, 可 否 僅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或 每 100 公 克, 而 不 要 二 個 皆 標 示? A: 否, 應 依 規 定 選 擇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100 公 克 ( 或 毫 升 ) ; 或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標 示 Q5.18: 未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的 綠 藻 錠 產 品, 可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100 公 克 ( 或 毫 升 ) 標 示 嗎? A: 不 可 以,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標 示, 且 應 以 建 議 食 用 量 ( 須 為 整 數 ) 作 為 每 一 份 量 之 標 示 Q5.19: 對 於 熱 量 與 營 養 素 含 量 標 示 的 單 位, 是 否 有 強 制 性 規 定? A: 有, 食 品 中 所 含 熱 量 以 大 卡 表 示, 蛋 白 質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膳 食 纖 維 以 公 克 表 示, 鈉 膽 固 醇 胺 基 酸 以 毫 克 表 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以 該 標 準 附 表 二 呈 現 之 單 位 標 示, 其 他 營 養 素 以 通 用 單 位 標 示 Q5.20: 若 產 品 為 液 態, 但 檢 驗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為 重 量 單 位, 應 如 何 標 示? A: 建 議 加 測 密 度 後 換 算 成 體 積 單 位 來 表 示 Q5.21: 黏 稠 類 產 品 ( 如 : 油 膏 調 味 醬 ), 應 以 公 克 或 毫 升 為 單 位? A: 黏 稠 性 產 品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通 常 流 動 性 大 之 液 體 ( 如 : 優 酪 乳 ) 以 毫 升 為 單 位, 而 流 動 性 低 黏 稠 度 高 者 ( 如 : 沙 茶 醬 優 格 ) 得 以 公 克 為 單 位, 醬 油 膏 得 視 產 品 流 動 性 情 況 而 自 行 判 定 以 公 克 或 毫 升 為 單 位 Q5.22: 鈉 可 否 以 公 克 為 單 位 標 示? A: 不 可 以, 必 須 以 毫 克 為 單 位 11

Q5.23: 請 問 營 養 素 含 量 是 否 可 用 10~15 公 克 或 是 10 5 公 克 或 是 10 公 克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A: 不 可 以 Q5.24: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甚 微 者, 是 否 可 標 示 微 量 字 眼 或 依 常 理 直 接 標 示 為 0? A: 如 符 合 得 標 示 為 0 的 條 件, 則 得 以 標 示 為 0, 不 得 標 示 微 量 Q5.25: 反 式 脂 肪 可 以 標 示 為 0 嗎? A: 反 式 脂 肪 得 標 示 為 0 之 條 件 為 :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總 脂 肪 不 超 過 1.0 公 克 ; 或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反 式 脂 肪 量 不 超 過 0.3 公 克 Q5.26: 經 檢 驗 結 果, 總 脂 肪 檢 測 值 為 0.44 公 克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可 以 標 示 0, 而 反 式 脂 肪 檢 測 值 為 0.4 公 克 /100 公 克, 未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0.3 公 克 /100 公 克, 故 應 標 出 0.4; 此 中 矛 盾 應 如 何 解 決? A: 當 總 脂 肪 檢 測 值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0.5 公 克 /100 公 克, 而 反 式 脂 肪 或 飽 和 脂 肪 之 檢 測 值 未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 反 式 脂 肪 不 超 過 0.3 公 克 /100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不 超 過 0.1 公 克 /100 公 克 ) 時, 則 總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均 應 標 出 該 實 際 檢 測 值, 以 避 免 造 成 消 費 者 誤 解, 且 不 得 宣 稱 無 脂 肪 不 含 脂 肪 或 零 脂 肪 Q5.27: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之 依 據 為 何? A: 參 考 國 人 營 養 素 參 考 攝 取 量, 並 邀 集 營 養 專 家 召 開 多 次 討 論 會 議 而 訂 定 之 Q5.28:1 歲 以 上 至 成 人 皆 可 食 用 之 產 品, 應 如 何 選 擇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12

A: 未 屬 特 定 之 食 用 族 群 ( 如 1~3 歲, 或 是 孕 乳 婦 ), 即 以 四 歲 以 上 之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作 為 基 準 Q5.29: 針 對 1~3 歲 嬰 幼 兒 為 主 的 食 品, 若 要 使 用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4 歲 以 上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A: 不 可 以 應 使 用 1~3 歲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Q5.30: 想 要 標 示 鉀 之 含 量, 但 無 鉀 之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參 考 值, 要 如 何 標 示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A: 目 前 尚 未 訂 定 鉀 之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應 於 其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處 加 註 * 符 號, 並 於 表 下 方 註 明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字 樣 Q5.31: 份 量 值 一 定 要 依 照 本 署 訂 定 的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份 量 參 考 值 指 引 表 之 規 定 嗎? 若 僅 供 參 考, 當 廠 商 選 擇 其 他 份 量 值 時, 是 否 需 要 證 明 資 料? A: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各 類 產 品 每 一 份 量 之 重 量 ( 或 容 量 ), 應 考 量 國 民 飲 食 習 慣 及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型 態 之 一 般 每 次 食 用 量 指 引 表 為 僅 供 參 考, 廠 商 可 自 行 訂 定 份 量 值, 但 應 有 訂 定 不 同 份 量 值 之 參 考 依 據 Q5.32: 包 裝 之 份 數 可 以 標 示 3.5 份 嗎? A: 不 可 以,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中 本 包 裝 含 份, 應 以 整 數 值 標 示 份 數, 不 得 有 小 數 點 ; 而 每 1 份 量 之 數 值, 得 以 整 數 或 至 小 數 點 後 1 位 標 示 ( 如 : 本 包 裝 含 3 份, 每 1 份 量 29.5 公 克 ) 六 數 據 位 數 Q6.1: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數 據 的 小 數 位 如 何 決 定? A:1.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量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鈉 含 量, 這 3 項 數 值 皆 須 以 整 數 標 示, 不 得 有 小 數 點 2. 每 一 份 量 熱 量 蛋 白 質 胺 基 酸 脂 肪 脂 肪 酸 膽 固 醇 13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膳 食 纖 維, 這 些 項 目 應 該 以 整 數 或 僅 能 標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3. 但 是 當 產 品 的 份 量 值 較 小 時, 其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時, 仍 無 法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時, 此 時, 這 些 項 目 則 得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Q6.2: 不 超 過 是 否 有 包 含 該 值? A: 有 例 如 飽 和 脂 肪 可 標 示 為 0 之 條 件 為 每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1 公 克, 亦 即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0.1 公 克 /100 公 克, 即 可 標 示 為 0 Q6.3: 何 謂 有 效 位 數? A: 可 將 數 據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其 10 次 方 前 面 的 數 據 位 數 即 為 有 效 位 數 1. 案 例 1: 維 生 素 C 含 量 12.34 毫 克 /100 公 克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為 1.234*10 1 毫 克 /100 公 克, 其 有 效 位 數 為 四 位 ; 若 要 修 整 數 據 至 有 效 位 數 三 位, 則 數 據 應 修 整 為 12.3 毫 克 /100 公 克 2. 案 例 2: 維 生 素 C 含 量 0.123 毫 克 /100 公 克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為 1.23*10-1 毫 克 /100 公 克, 其 有 效 位 數 為 三 位 ; 若 要 修 整 數 據 至 有 效 位 數 二 位, 則 數 據 應 修 整 為 0.12 毫 克 /100 公 克 Q6.4: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數 據 修 整 之 方 式 是 如 何 進 位? A: 應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 2925, 以 四 捨 六 入 五 成 雙 的 原 則 修 整 之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 2925, 類 號 Z4007, 規 定 極 限 值 之 有 效 位 數 指 示 法 ) 1.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應 不 變 ( 捨 去, 不 進 位 ) (1) 當 次 一 位 數 小 於 5; 或 (2)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無 其 他 數 字 或 僅 有 零, 且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為 偶 數 (0,2,4,6 或 8) 例 : 修 整 至 小 數 1 位 14

1.24 1.23 1.22 1.21 修 整 成 1.2 1.25 1.250 修 整 成 1.2 1.45 1.65 1.85 分 別 修 整 成 1.4 1.6 1.8 2.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應 加 1 ( 進 位 ) (1) 當 次 一 位 數 大 於 5; 或 (2)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無 其 他 數 字 或 僅 有 零, 且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為 奇 數 (1,3,5,7 或 9) (3)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有 任 何 數 字, 但 非 零 時 例 : 修 整 至 小 數 1 位 1.16 1.17 1.18 1.19 修 整 成 1.2 1.15 1.150 修 整 成 1.2 1.35 1.55 1.75 分 別 修 整 成 1.4 1.6 1.8 1.151 1.251 1.951 分 別 修 整 成 1.2 1.3 2.0 Q6.5: 若 我 的 產 品 一 份 量 為 5 公 克, 每 100 公 克 含 0.6 公 克 脂 肪 ( 未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 其 每 份 的 脂 肪 含 量 要 如 何 標 示? 可 以 標 示 0 嗎? A:1. 脂 肪 得 以 0 標 示 的 條 件 為 該 產 品 每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5 公 克 脂 肪, 所 以 該 產 品 不 符 合 脂 肪 得 以 0 標 示 的 條 件 2. 為 如 實 標 示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該 產 品 應 標 示 為 每 份 脂 肪 含 量 為 0.03 公 克, 而 不 是 以 0.03 公 克 經 數 據 修 整 到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之 後 標 示 為 0 因 為, 當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時 ( 套 用 此 案 例 狀 況, 為 0.0 公 克, 但 脂 肪 含 量 每 100 公 克 含 0.6 公 克, 仍 無 法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 時, 得 以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標 示, 故 應 標 示 為 每 份 脂 肪 含 量 為 0.03 公 克, 而 不 是 標 示 0.0 公 克 或 0 公 克 Q6.6: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之 營 養 素, 是 否 得 以 經 過 數 據 修 整 之 後 的 數 值 作 為 判 定 基 準? 例 如 : 零 脂 肪 為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如 檢 驗 結 果 為 0.51 公 克 /100 公 克, 是 否 可 標 示 或 宣 稱 為 零 脂 肪? A: 不 可 以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之 營 養 素, 其 經 檢 測 或 計 算 所 得 之 15

數 值, 須 低 於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之 界 限 值, 才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例 如 零 脂 肪 一 定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如 檢 驗 結 果 為 0.51 公 克 /100 公 克, 不 可 標 示 為 零 脂 肪 七 營 養 素 數 值 產 生 方 式 Q7.1: 營 養 標 示 的 數 據 應 如 何 產 生? A: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各 項 營 養 成 分 標 示 值 之 產 生 可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選 擇 以 檢 驗 分 析 或 計 算 等 方 式 為 之 ; 惟 廠 商 必 須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2: 如 果 欲 以 計 算 方 式 來 得 到 營 養 成 分 之 含 量,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A: 欲 以 計 算 方 式 來 得 到 營 養 成 分 之 含 量, 可 依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 1. 列 出 產 品 配 方, 以 百 分 比 配 方 表 示 2. 查 出 配 方 中 各 材 料 之 營 養 成 分 資 料 3. 利 用 各 材 料 之 配 方 百 分 比 及 其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計 算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值 4. 考 慮 水 分 之 變 化 5. 考 慮 加 工 損 耗 各 營 養 素 加 工 調 理 後 之 保 留 率 等 因 子 之 影 響 Q7.3: 請 問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如 何 可 以 取 得? A: 可 至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查 詢 台 灣 地 區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http://consumer.fda.gov.tw 首 頁 > 食 在 安 心 > 營 養 與 健 康 > 食 物 與 營 養 ) Q7.4: 由 於 產 品 之 原 料 來 源 複 雜,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多 種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的 平 均 數 值 來 計 算 決 定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A: 可 以, 惟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並 應 考 慮 其 誤 差 範 圍,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正 確 的 營 養 資 訊 Q7.5: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中 之 熱 量 是 如 何 得 到? A:1. 以 計 算 加 總 獲 得,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基 準 為 : 蛋 白 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4 大 卡 計 算 ; 脂 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9 大 卡 計 算 ; 碳 水 化 合 16

物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4 大 卡 計 算, 但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者, 其 膳 食 纖 維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2 大 卡 計 算 ;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2.4 大 卡 計 算 ( 赤 藻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0 大 卡 計 算 );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3 大 卡 計 算 ; 酒 精 ( 乙 醇 )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7 大 卡 計 算 2. 惟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皆 非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如 食 品 業 者 選 擇 以 上 述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時,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內 標 示,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 非 於 營 養 標 示 欄 位 內 ), 以 符 合 總 熱 量 之 計 算, 及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Q7.6: 產 品 含 有 有 機 酸 乙 醇 ( 小 於 0.5 度 ) 其 熱 量 如 何 計 算? 是 否 需 標 出 其 含 量? A: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為 每 公 克 3 大 卡, 乙 醇 為 每 公 克 7 大 卡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皆 非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如 食 品 業 者 選 擇 以 上 述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時,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 非 於 營 養 標 示 欄 位 內 ), 以 符 合 總 熱 量 之 計 算, 及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Q7.7: 以 計 算 方 式 取 得 數 據, 但 是 其 中 一 項 數 據 ( 如 膳 食 纖 維 ) 無 法 由 計 算 得 到, 是 否 可 以 只 委 託 分 析 檢 驗 膳 食 纖 維 一 項, 然 後 再 計 算 其 熱 量? A: 可 以 Q7.8: 如 果 採 用 營 養 成 分 分 析 之 方 式, 則 必 須 分 析 幾 件 樣 品 才 具 代 表 性? A: 並 無 強 制 性 規 定, 廠 商 可 依 其 產 品 生 產 量 來 決 定 其 統 計 上 之 有 效 性, 惟 廠 商 必 須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9: 如 果 採 用 營 養 成 分 分 析 之 方 式, 而 業 者 又 無 實 驗 室 來 進 行 分 析 實 驗, 則 應 由 何 單 位 執 行? 17

A: 建 議 可 委 託 有 公 信 力 之 實 驗 室 或 單 位 來 進 行 分 析 實 驗, 惟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Q7.10: 營 養 標 示 是 否 必 須 由 認 可 檢 驗 機 構 驗 之? A: 法 規 並 未 規 定 檢 驗 機 構 之 資 格, 惟 業 者 對 標 示 值 與 實 測 值 之 符 合 性,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故 建 議 請 委 託 具 有 該 項 目 檢 驗 能 力 與 公 信 力 的 檢 驗 機 構 驗 為 之 Q7.11: 執 行 營 養 標 示 檢 驗, 是 否 可 用 非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公 告 之 方 法? A: 如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有 公 告 之 方 法, 應 以 公 告 方 法 進 行 檢 驗, 如 果 沒 有, 業 者 得 參 照 國 際 間 公 認 之 檢 驗 方 法 惟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Q7.12: 請 問 是 否 有 規 定 多 久 需 確 認 一 次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A: 無 規 定, 由 廠 商 自 行 決 定 但 為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廠 商 應 自 訂 產 品 品 管 計 畫, 定 期 監 測 之 Q7.13: 請 問 是 否 可 以 參 照 同 類 食 品 製 作 營 養 標 示? A: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產 品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因 同 類 食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配 方 製 程 等 不 盡 相 同, 仍 應 考 量 各 項 因 素 後, 進 行 檢 驗 分 析 或 計 算 法 來 得 到 營 養 標 示 值, 並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14: 是 否 會 有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來 抽 驗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值 是 否 正 確? A: 會 八 誤 差 容 許 範 圍 Q8.1: 什 麼 是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A: 所 謂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是 指 標 示 值 與 實 際 檢 測 值 兩 者 之 間, 所 允 許 的 誤 差 差 距 並 非 指 計 算 出 來 的 數 值 與 標 示 值 之 間 的 允 許 差 18

距 Q8.2: 標 示 項 目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何? A: 依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1.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80%~120%; 2. 熱 量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膽 固 醇 鈉 糖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小 於 等 於 標 示 值 之 120%; 3. 膳 食 纖 維 胺 基 酸 維 生 素 ( 不 包 括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礦 物 質 ( 不 包 括 鈉 ) 其 他 自 願 標 示 營 養 素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大 於 等 於 標 示 值 之 80%; 4.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之 80%~180% 九 其 他 Q9.1: 如 果 是 冰 凍 或 未 烹 煮 過 的 食 品, 其 營 養 標 示 之 內 容 應 根 據 未 烹 煮 過 或 是 已 烹 煮 過 的 產 品 來 標 示? A: 應 根 據 未 烹 煮 過 的 食 品 提 供 標 示, 若 願 再 增 加 已 烹 煮 過 食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則 更 好, 但 仍 須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Q9.2: 請 問 是 否 可 以 將 泡 麵 產 品 之 麵 條 與 調 味 包 的 營 養 標 示 分 開 列 出? A: 可 由 廠 商 自 行 決 定, 但 仍 須 依 照 公 告 之 格 式 表 示 Q9.3: 混 合 口 味 的 水 果 軟 糖 是 否 需 要 分 別 列 出 各 種 口 味 軟 糖 的 營 養 標 示? A: 若 每 一 種 口 味 的 熱 量 營 養 素 含 量 都 一 樣, 則 可 以 用 同 一 個 營 養 標 示 呈 現 ; 但 若 各 個 口 味 所 提 供 的 熱 量 營 養 素 含 量 不 相 等, 則 無 法 僅 用 同 一 個 營 養 標 示 來 代 表 每 一 種 口 味 之 狀 況,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不 同 口 味 軟 糖 的 營 養 標 示, 並 能 做 適 當 的 區 別, 清 楚 讓 消 費 者 明 瞭 Q9.4: 產 品 具 不 可 食 部 分 ( 如 : 蜜 餞 瓜 子 類 ), 應 否 明 確 表 示 營 19

養 素 係 以 可 食 部 分 計? A: 該 類 產 品 之 營 養 標 示 通 常 以 可 食 部 分 為 準 ; 如 標 明 以 可 食 部 分 計, 則 可 避 免 混 淆 Q9.5: 產 品 含 有 湯 汁 ( 如 : 花 瓜 筍 類 罐 頭 ), 且 一 般 並 不 食 用 湯 汁, 應 如 何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A: 通 常 以 可 食 部 分 為 準 ; 如 可 標 明 湯 汁 不 計, 以 避 免 混 淆 Q9.6: 產 品 含 有 湯 汁 ( 如 : 雞 湯 包 ), 且 一 般 會 食 用 湯 汁, 應 如 何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A: 可 以 整 包 雞 湯 包 ( 含 雞 肉 及 湯 汁 )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亦 可 以 將 雞 肉 及 湯 汁 部 分 分 開 標 示, 清 楚 讓 消 費 者 明 瞭 Q9.7: 依 照 該 規 定 第 10 點 規 定, 食 品 之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如 依 其 特 性 隨 時 間 改 變, 得 以 加 註 標 示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之 實 際 衰 退 情 形 這 句 話 是 指 任 何 營 養 素 都 可 以 這 樣 寫? A: 這 條 規 定, 主 要 是 針 對 豆 腐 乳 等 發 酵 類 別 食 品, 會 因 為 放 置 時 間 長 短 或 季 節 變 化 等 因 素, 持 續 在 進 行 發 酵 反 應, 而 造 成 其 中 某 些 特 定 營 養 素 變 動 性 大 ( 例 如 假 設 因 為 持 續 發 酵 反 應 而 造 成 蛋 白 質 含 量 衰 退 ), 所 以 用 加 註 方 式 標 示 實 際 衰 退 情 形, 例 如 : 因 產 品 發 酵 作 用, 蛋 白 質 含 量 每 經 過 個 月 會 降 低 公 克 或 % 惟 該 類 發 酵 類 別 食 品 如 欲 這 樣 加 註 標 示 時, 應 依 據 相 關 試 驗 報 告 ( 如 衰 退 試 驗 ) 如 實 加 註 標 示 之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