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普 ( 北 京 ) 医 疗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重 大 事 项 的 范 围... 4 第 三 章 重 大 事 项 内 部 报 告 的 程 序... 10 第 四 章 责 任 与 处 罚... 12 第 五 章 附 则... 13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乐 普 ( 北 京 ) 医 疗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重 大 事 项 内 部 报 告 工 作, 明 确 公 司 各 部 门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参 股 公 司 以 及 有 关 人 员 重 大 事 项 内 部 报 告 的 职 责 和 程 序, 确 保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及 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乐 普 ( 北 京 ) 医 疗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是 指 当 出 现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情 形 或 事 件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 时,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单 位 部 门 人 员,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相 关 信 息 向 主 管 领 导 董 事 会 秘 书 进 行 报 告 的 制 度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内 部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人 包 括 : ( 一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 二 )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三 )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公 司 派 驻 参 股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五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六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 ( 七 ) 公 司 各 部 门 其 他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件 可 能 知 情 的 人 士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及 其 各 部 门 下 属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公 司 第 五 条 第 四 条 所 指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承 担 报 告 义 务 的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 公 司 应 从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各 参 股 公 司 委 派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确 认 承 担 报 告 义 务 的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负 有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3
秘 书 报 告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所 知 悉 的 重 大 事 项 的 义 务, 负 责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上 报 工 作 董 事 会 秘 书 可 以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的 需 要, 要 求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提 供 或 补 充 提 供 其 所 需 的 材 料,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对 上 报 的 信 息 和 材 料 予 以 整 理 并 妥 善 保 管 第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上 报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决 定 对 其 处 理 方 式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及 时 将 需 要 公 司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的 事 项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进 行 汇 报,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并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相 应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八 条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人 在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公 开 前, 应 当 将 该 信 息 的 知 情 者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该 等 重 大 事 项, 不 得 利 用 该 等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或 者 配 合 他 人 操 纵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第 二 章 重 大 事 项 的 范 围 第 九 条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时,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地 通 过 董 事 会 秘 书 向 董 事 会 予 以 报 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条 应 报 告 的 交 易 ( 一 ) 交 易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1 购 买 或 出 售 资 产 ; 2 对 外 投 资 ( 含 委 托 理 财 委 托 贷 款 等 ); 3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 4 提 供 担 保 ; 5 租 入 或 租 出 资 产 ; 4
6 签 订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同 ( 含 委 托 经 营 受 托 经 营 等 ); 7 赠 与 或 者 受 赠 资 产 ; 8 债 权 债 务 重 组 ; 9 研 究 与 开 发 项 目 的 转 移 10 签 订 许 可 协 议 ; 1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交 易 上 述 购 买 出 售 的 资 产 不 含 购 买 原 材 料 燃 料 和 动 力, 以 及 出 售 产 品 商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资 产, 但 资 产 置 换 中 涉 及 购 买 出 售 此 类 资 产 的, 仍 包 含 在 内 ( 二 ) 本 第 ( 一 ) 款 所 述 交 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 同 时 存 在 帐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高 者 为 准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以 上 ; 2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包 括 承 担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3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4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5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三 ) 本 条 第 ( 二 ) 款 的 标 准 适 用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 1 本 条 第 ( 二 ) 款 所 述 指 标 涉 及 的 金 额 如 为 负 值, 取 其 绝 对 值 计 算 2 公 司 与 同 一 交 易 方 同 时 发 生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2 项 至 第 4 项 以 外 各 项 5
中 方 向 相 反 的 两 个 相 关 交 易 时, 应 当 按 照 其 中 单 个 方 向 的 交 易 涉 及 指 标 中 较 高 者 计 算 报 告 标 准 3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或 者 第 八 十 一 条 可 以 分 期 缴 足 出 资 额 的, 应 当 以 协 议 约 定 的 全 部 出 资 额 为 报 告 标 准 4 公 司 进 行 提 供 担 保 的 交 易, 无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需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如 果 被 担 保 人 于 债 务 到 期 后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未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或 者 被 担 保 人 出 现 破 产 清 算 或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其 还 款 能 力 的 情 形,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5 公 司 进 行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和 委 托 理 财 等 交 易 时, 应 当 以 发 生 额 计 算 报 告 标 准, 并 按 照 交 易 类 别 在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报 告 标 准 已 经 按 照 本 条 第 ( 二 ) 款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再 纳 入 相 关 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6 公 司 进 行 提 供 担 保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委 托 理 财 等 之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时, 应 当 对 相 同 交 易 类 别 下 标 的 相 关 的 各 项 交 易, 按 照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的 原 则,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已 经 按 照 本 条 第 ( 二 ) 款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再 纳 入 相 关 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第 十 一 条 应 报 告 的 关 联 交 易 ( 一 ) 应 报 告 的 关 联 交 易 包 括 : 1 第 十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交 易 事 项 ; 2 购 买 原 材 料 燃 料 动 力 ; 3 销 售 产 品 商 品 ; 4 提 供 或 接 受 劳 务 ; 5 委 托 或 者 受 托 销 售 ; 6 与 关 联 人 共 同 投 资 ; 7 其 他 通 过 约 定 可 能 引 起 资 源 或 者 义 务 转 移 的 事 项 ( 二 ) 本 条 第 ( 一 ) 款 所 述 关 联 交 易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 6
1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2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三 ) 本 条 第 ( 二 ) 款 的 标 准 适 用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 1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以 及 持 股 5% 以 下 的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均 应 报 告 2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以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作 为 交 易 金 额,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款 所 述 标 准 3 公 司 进 行 "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 和 " 委 托 理 财 " 等 关 联 交 易 时, 应 当 以 发 生 额 作 为 报 告 的 计 算 标 准, 并 按 交 易 类 别 在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款 所 述 标 准 已 经 按 照 本 条 第 ( 二 ) 款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不 再 纳 入 相 关 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4 公 司 进 行 前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时, 应 当 对 相 同 交 易 类 别 下 标 的 相 关 的 各 项 交 易, 按 照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的 原 则,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款 所 述 标 准 已 经 按 照 本 条 第 ( 二 ) 款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不 再 纳 入 相 关 的 累 计 计 算 范 围 ( 四 ) 本 条 所 述 关 联 方 的 认 定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涉 案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并 且 占 其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0% 以 上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 或 者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事 项 涉 案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前 述 标 准 的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未 达 到 前 款 标 准 或 者 没 有 具 体 涉 案 金 额 的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董 事 会 基 于 案 件 特 殊 性 认 为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以 及 涉 及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被 申 请 撤 销 或 者 宣 告 无 效 的 诉 讼 公 司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事 项 涉 案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本 条 所 述 标 准 的,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已 经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不 再 纳 入 累 计 计 算 范 7
围 第 十 三 条 预 计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时, 或 者 披 露 业 绩 预 告 后, 又 预 计 本 期 业 绩 与 已 披 露 的 业 绩 预 告 情 况 差 异 较 大 的,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 一 )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 ( 二 ) 业 绩 大 幅 变 动 业 绩 大 幅 变 动, 一 般 是 指 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或 者 下 降 50% 以 上 公 司 预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且 未 在 当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中 对 全 年 业 绩 进 行 预 告, 或 者 预 计 全 年 业 绩 完 成 情 况 与 已 披 露 的 业 绩 预 告 差 异 较 大 的, 相 关 报 告 人 也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公 司 预 计 本 期 业 绩 与 已 披 露 的 盈 利 预 测 有 重 大 差 异 的,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出 现 业 绩 提 前 泄 漏, 或 者 因 业 绩 传 闻 导 致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时,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 无 论 是 否 已 经 审 计 ), 包 括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和 每 股 净 资 产 等 第 十 五 条 出 现 引 起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的 事 项, 或 者 出 现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公 共 传 媒 传 播 的 消 息 ( 简 称 传 闻 ),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出 现 下 列 使 公 司 面 临 重 大 风 险 的 情 形 之 一 时,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 一 ) 发 生 重 大 亏 损 或 者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 二 )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或 者 重 大 债 权 到 期 未 获 清 偿 ; ( 三 ) 可 能 依 法 承 担 重 大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大 额 赔 偿 责 任 ; ( 四 ) 计 提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8
( 五 ) 公 司 决 定 解 散 或 者 被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 ( 六 ) 公 司 预 计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 一 般 指 净 资 产 为 负 值 ); ( 七 ) 主 要 债 务 人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或 者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公 司 对 相 应 债 权 未 提 取 足 额 坏 账 准 备 ; ( 八 )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或 者 被 抵 押 质 押 ; ( 九 ) 主 要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陷 入 停 顿 ; ( 十 )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 ( 十 一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而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因 身 体 工 作 安 排 等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达 到 或 者 预 计 达 到 3 个 月 以 上 的 ; ( 十 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风 险 情 况 上 述 事 项 涉 及 具 体 金 额 的, 比 照 适 用 第 九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相 关 报 告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 一 )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股 票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其 中 公 司 章 程 发 生 变 更 的, 还 应 当 将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在 本 所 指 定 网 站 上 披 露 ; ( 二 )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三 )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或 者 会 计 估 计 ; ( 四 ) 董 事 会 通 过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其 他 再 融 资 方 案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或 其 他 再 融 资 申 请 提 出 相 应 的 审 核 意 见 ; ( 六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情 况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或 者 拟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9
( 七 ) 公 司 董 事 长 经 理 董 事 ( 含 独 立 董 事 )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监 事 提 出 辞 职 或 者 发 生 变 动 ; ( 八 )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外 部 条 件 或 者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 产 品 价 格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和 方 式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 ( 九 ) 订 立 重 要 合 同,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 十 )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政 策 可 能 对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 十 一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十 二 ) 法 院 裁 定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 ( 十 三 )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冻 结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 ( 十 四 )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额 外 收 益, 转 回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或 者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或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五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八 条 报 告 人 应 报 告 的 上 述 重 大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其 他 要 求,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乐 普 ( 北 京 ) 医 疗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重 大 事 项 内 部 报 告 的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报 告 人 应 在 知 悉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所 述 重 大 事 项 的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并 应 及 时 将 经 第 一 责 任 人 核 对 并 签 字 的 与 重 大 事 项 有 关 的 书 面 文 件 报 送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第 二 十 条 报 告 人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之 后, 报 告 人 还 应 当 按 照 下 述 10
规 定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报 告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重 大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 ( 一 ) 负 责 人 会 议 经 理 办 公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 就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决 议 情 况 ; ( 二 ) 公 司 就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签 署 意 向 书 或 协 议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意 向 书 或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上 述 意 向 书 或 协 议 的 内 容 或 履 行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或 者 被 解 除 终 止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变 更 或 者 被 解 除 终 止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 ( 三 ) 重 大 事 项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被 否 决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批 准 或 否 决 情 况 ; ( 四 )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逾 期 付 款 情 形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逾 期 付 款 的 原 因 和 相 关 付 款 安 排 ; ( 五 )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主 要 标 的 尚 待 交 付 或 过 户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交 付 或 过 户 事 宜 ; 超 过 约 定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期 限 3 个 月 仍 未 完 成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末 如 期 完 成 的 原 因 进 展 情 况 和 预 计 完 成 的 时 间, 并 在 此 后 每 隔 30 日 报 告 一 次 进 展 情 况, 直 至 完 成 交 付 或 过 户 ; ( 六 )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进 展 或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事 件 的 进 展 或 变 化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重 大 事 项 的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发 生 重 要 事 项 的 原 因, 重 要 事 项 内 容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等 ; ( 二 ) 所 涉 及 的 承 诺 意 向 书 协 议 合 同 等 ; ( 三 ) 所 涉 及 的 政 府 批 文 法 律 法 规 法 院 判 决 及 情 况 介 绍 等 ; ( 四 )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重 要 事 项 所 出 具 的 报 告 意 见 书 ; ( 五 ) 公 司 内 部 对 重 大 事 项 审 批 的 意 见 ; ( 六 ) 董 事 会 秘 书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11
第 四 章 相 关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各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公 司 出 现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第 二 章 情 形 时,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人 员 应 将 有 关 信 息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确 保 及 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严 重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第 二 十 三 条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涉 及 的 内 容 资 料,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下 属 公 司 应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的 报 送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人 即 内 部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根 据 其 任 职 单 位 或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负 责 本 部 门 或 本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与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联 络 工 作 重 大 信 息 报 送 资 料 需 由 第 一 责 任 人 签 字 后 方 可 报 送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有 诚 信 责 任, 应 时 常 敦 促 公 司 各 部 门 各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对 重 大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报 告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相 关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当 将 该 信 息 的 知 情 者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对 相 关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漏 公 司 的 内 幕 信 息, 不 得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或 配 合 他 人 操 纵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公 司 负 有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公 司 治 理 及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面 的 沟 通 和 培 训, 以 保 证 公 司 内 部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的 及 时 和 准 确 第 二 十 八 条 发 生 本 制 度 所 述 重 大 信 息 应 上 报 而 未 及 时 上 报 的, 追 究 第 一 责 任 人 及 其 他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人 员 的 责 任 ; 如 因 此 导 致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由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有 关 人 员 承 担 责 任 ;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可 给 予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有 关 人 员 处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给 予 批 评 警 告 罚 款 直 至 解 除 其 职 务 的 处 分, 并 且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12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或 者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关 联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转 移 资 源 或 者 义 务 的 事 项 ( 二 ) 关 联 人 包 括 关 联 法 人 和 关 联 自 然 人 1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法 人,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法 人 : (1)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控 制 公 司 的 法 人 ; (2) 由 前 项 所 述 法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除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外 的 法 人 ; (3) 关 联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除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外 的 法 人 ; (4)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或 者 一 致 行 动 人 ; (5)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 者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在 未 来 12 月 内,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公 司 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与 公 司 有 特 殊 关 系,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公 司 对 其 利 益 倾 斜 的 法 人 2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自 然 人,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 (1)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 (2)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控 制 公 司 的 法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4) 上 述 第 1 2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父 母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5)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 者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在 未 来 12 个 月 内, 存 在 13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公 司 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与 公 司 有 特 殊 关 系,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公 司 对 其 利 益 倾 斜 的 自 然 人 第 三 十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生 效 本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与 日 后 颁 布 或 修 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依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则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董 事 会 应 及 时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乐 普 ( 北 京 ) 医 疗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4 月 8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