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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及 保 管 系 統 之 設 置 科 系 : 建 築 工 程 與 環 境 設 計 研 究 所 課 程 : 智 慧 化 健 康 居 住 空 間 姓 名 : 日 碩 一 甲 - 林 鳳 春 (981G5009)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吳 昭 毅 (xxxxxxxx) 指 導 老 師 : 翁 彩 瓊 老 師

第 一 章 緒 論 目 錄 1.1 研 究 動 機 ------------------------------------------------------2 1.2 研 究 目 的 ------------------------------------------------------2 1.3 研 究 內 容 要 項 --------------------------------------------------2 1.4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流 程 1.4.1 研 究 方 法 ------------------------------------------------3 1.4.2 步 驟 流 程 ------------------------------------------------4 1.5 章 節 內 容 介 紹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1 法 規 資 料 蒐 集 --------------------------------------------------6 2.2 台 北 市 民 眾 對 停 車 位 的 需 求 --------------------------------------7 2.3 台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分 佈 現 況 --------------------------------------7 2.4 台 北 市 現 有 之 路 外 停 車 場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9 2.5 民 眾 對 於 停 車 場 內 的 停 車 缺 失 探 討 研 究 ---------------------------10 第 三 章 基 地 分 析 3.1 基 地 介 紹 -----------------------------------------------------11 3.2 缺 失 探 討 -----------------------------------------------------11 3.3 建 議 改 善 方 案 -------------------------------------------------11 第 四 章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4.1 硬 體 設 備 種 類 選 取 ---------------------------------------------12 4.2 車 輛 控 管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15 4.3 停 車 分 區 管 制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17 4.4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判 定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18 4.5 紅 外 線 停 車 感 應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19 4.6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21 4.7 停 車 繳 費 &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22 第 五 章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5.1 各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24 5.2 全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26 5.3 全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圖 ---------------------------------------------2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1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保 管 系 統 跟 傳 統 停 車 場 之 優 缺 點 探 討 比 較 -------------28 6.2 建 議 停 車 場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28 第 七 章 參 考 文 獻 1

第 一 章 緒 論 目 前 台 灣 與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上 的 交 通 流 量 比 例 相 對 是 非 常 高 的, 平 均 每 2 人 就 有 一 部 車 子, 而 在 台 北 市 或 是 高 雄 市 這 種 直 轄 市 的 交 通 流 量 密 度 更 是 高, 大 家 開 車 出 門 後 都 必 須 尋 求 車 位, 尤 其 位 於 鬧 區 或 是 購 物 商 圈 附 近 的 停 車 場, 通 常 是 車 滿 為 患, 在 這 擁 擠 的 停 車 場 想 要 尋 求 一 位 車 位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事, 這 個 問 題 也 一 直 困 擾 著 我 們 這 些 小 市 民 在 台 灣 發 生 竊 案 的 機 率 也 非 常 之 高, 車 場 內 也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自 己 的 愛 車 是 否 有 被 偷 竊,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駕 駛 人 必 須 提 升 自 我 防 盜 觀 念, 降 低 車 輛 被 竊 之 風 險 1.1 研 究 動 機 對 於 停 車 場 內 部 而 言 如 果 停 車 位 需 求 很 大, 而 此 停 車 場 位 於 鬧 區 或 是 購 物 商 圈 的 話, 民 眾 通 常 會 是 擠 破 了 頭 就 往 裡 面 尋 求 車 位, 而 停 車 場 那 麼 大, 其 中 如 果 有 了 空 車 位, 但 是 卻 不 知 如 何 迅 速 前 往 停 車, 而 下 場 通 常 被 其 他 人 捷 足 先 登, 此 本 員 希 望 設 立 一 套 分 區 導 引 系 統 來 對 於 此 問 題 有 所 幫 助 或 是 加 以 改 善 而 在 停 車 場 內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車 輛 之 保 管, 通 常 在 各 停 車 場 只 供 停 車 並 不 負 責 保 管 之 責 任, 因 此 在 車 主 發 現 愛 車 遺 失 時, 通 常 只 能 自 認 倒 楣, 假 使 在 車 場 內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保 管 系 統, 對 於 駕 駛 人 也 可 以 提 供 更 好 的 保 障 1.2 研 究 目 的 ( 一 ) 導 引 車 輛 迅 速 引 導 至 空 位 停 車 位 ( 二 ) 避 免 遺 忘 車 輛 所 在 之 位 置, 領 車 時 可 判 別 停 車 區 域 迅 速 領 車 ( 三 ) 防 止 車 輛 被 他 人 所 偷 竊 1.3 研 究 內 容 要 項 ( 一 ) 希 望 藉 由 科 技 網 路 統 合 系 統, 將 停 車 空 間 做 區 域 分 隔, 經 電 腦 判 別 空 車 位, 快 速 指 引 至 有 停 車 位 的 分 區 內, 且 可 方 便 保 管 監 控 車 輛 2

( 二 ) 此 系 統 架 構 包 含 幾 個 系 統 設 備 :(1) 車 輛 控 管 系 統 (2) 停 車 分 區 管 制 系 統 (3)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判 定 系 統 (4) 紅 外 線 停 車 感 應 系 統 (5)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6) 停 車 繳 費 &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 三 ) 設 計 停 車 保 管 以 及 繳 費 系 統, 使 停 車 場 擁 有 保 管 停 車 之 功 能 1.4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流 程 1.4.1 研 究 方 法 ( 一 ) 文 獻 回 顧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停 車 空 間 之 缺 失, 以 及 改 善 方 案 ( 二 ) 基 地 調 查 分 析 對 照 文 獻 回 顧 加 以 分 析 基 地 內 之 缺 失 ( 三 ) 分 析 結 果 分 析 必 須 改 善 之 缺 失, 並 加 以 探 討 ( 四 ) 提 供 改 善 方 案 設 計 軟 硬 體 系 統 以 便 改 善 基 地 之 缺 失 ( 五 ) 結 論 建 議 3

1.4.2 步 驟 流 程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及 保 管 系 統 之 設 置 條 件 限 制 停 車 場 種 類 停 車 種 類 除 機 械 停 車 塔 以 外 之 所 有 停 車 場 機 車 汽 車 ( 一 般 自 小 客 車 為 限 ) 探 討 各 條 件 所 需 安 裝 之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各 裝 置 軟 體 系 統 之 設 定 模 擬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停 車 導 引 系 統 使 用 目 的 影 響 評 估 結 論 與 建 議 4

1.5 章 節 內 容 介 紹 本 研 究 之 章 節 內 容, 可 分 為 六 大 章 節 探 討, 各 章 節 詳 細 內 容 如 下 所 示 : 一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內 容 講 述 本 研 究 之 前 置 作 業 探 討, 為 研 究 背 景 動 機 目 的 方 法 以 及 研 究 流 程 ( 一 ) 擬 定 研 究 動 機 以 及 目 的, 加 以 提 供 研 究 之 方 向 ( 二 ) 提 出 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流 程, 使 研 究 得 以 順 暢 發 展 進 行 二 第 二 章 為 文 獻 探 討, 內 容 講 述 對 於 停 車 場 內 缺 失 探 討 之 研 究 尋 找 前 人 之 文 獻 資 料, 參 考 有 利 於 本 研 究 進 行 之 資 訊, 且 加 以 統 合 三 第 三 章 為 基 地 分 析, 內 容 講 述 基 地 之 現 況 調 查 ( 一 ) 介 紹 基 地 概 況 ( 二 ) 缺 失 分 析 調 查 ( 三 ) 研 擬 改 善 方 案 四 第 四 章 為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講 述 各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設 定 以 及 必 要 設 備 ( 一 ) 依 照 成 本 以 及 適 用 範 圍 將 必 要 設 備 加 以 分 類 選 取 ( 二 ) 各 系 統 之 所 需 硬 體 以 及 軟 體 之 介 紹 與 設 定 ( 三 ) 根 據 第 三 章 擬 訂 改 善 方 案 提 出 設 立 系 統 之 目 的, 且 規 畫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五 第 五 章 為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 一 ) 規 畫 各 系 統 之 運 作 流 程 圖 解, 以 了 解 各 系 統 獨 立 運 作 之 流 程 ( 二 ) 規 畫 全 設 備 之 連 動 關 係 圖, 以 了 解 各 系 統 連 結 以 及 各 設 備 之 運 作 流 程 六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以 及 建 議 ( 一 ) 系 統 結 論 探 討 ( 二 ) 目 前 台 灣 停 車 場 改 善 建 議 方 向 七 第 七 章 為 參 考 文 獻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1 法 規 資 料 蒐 集 法 規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 民 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修 正 ) 第 60 條 停 車 空 間 及 其 應 留 設 供 汽 車 進 出 用 之 車 道, 規 定 如 下 : 一 每 輛 停 車 位 為 寬 二 五 公 尺, 長 六 公 尺 ; 大 型 客 車 每 輛 停 車 位 為 寬 四 公 尺, 長 十 二 公 尺 但 設 置 於 室 內 之 停 車 位, 其 二 分 之 一 車 位 數, 每 輛 停 車 位 寬 度 及 長 度 各 寬 減 二 十 五 公 分 二 械 停 車 設 備 每 輛 為 寬 二 二 公 尺, 長 五 五 公 尺 及 淨 高 一 八 公 尺 三 基 地 面 積 在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其 設 於 地 面 層 以 外 樓 層 之 停 車 空 間 應 設 汽 車 車 道 ( 坡 道 ) 其 供 雙 向 通 行 且 車 道 服 務 車 位 數 未 達 五 十 輛 者, 得 為 單 車 道 寬 度 ; 五 十 輛 以 上 者, 自 第 五 十 輛 車 位 至 汽 車 進 出 口 及 汽 車 進 出 口 至 道 路 間 之 通 路 寬 度, 應 為 雙 車 道 寬 度 四 實 施 容 積 管 制 地 區, 每 輛 停 車 空 間 ( 不 含 機 械 式 停 車 空 間 ) 換 算 容 積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平 方 公 尺 前 項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之 規 範, 由 內 政 部 另 定 之 第 142 條 ( 特 別 規 定 ) 建 築 物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審 查 或 勘 查 屬 實 者, 依 左 列 規 定 附 建 建 築 物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 一 建 築 基 地 如 確 因 地 質 地 形 無 法 附 建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式 避 難 設 備 者, 得 建 築 地 面 式 避 難 設 備 二 應 按 建 築 面 積 全 部 附 建 之 建 築 物, 因 建 築 設 備 或 結 構 上 之 原 因, 如 昇 降 機 機 道 之 緩 衝 基 坑 機 械 室 電 氣 室 機 器 之 基 礎, 蓄 水 池 化 糞 池 等 固 定 設 備 等 必 須 設 在 地 面 以 下 部 份, 其 所 佔 面 積 准 免 補 足 ; 並 不 得 超 過 附 建 避 難 設 備 面 積 四 分 之 一 6

三 因 重 機 械 設 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附 建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確 實 有 困 難 者, 得 建 築 地 面 式 避 難 設 備 四 同 時 申 請 建 照 之 建 築 物, 其 應 附 建 之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得 集 中 附 建 但 建 築 物 居 室 任 一 點 至 避 難 設 備 進 出 口 之 步 行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三 公 尺 五 進 出 口 樓 梯 及 盥 洗 室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所 占 面 積 不 視 為 固 定 設 備 面 積 六 供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使 用 之 樓 層 地 板 面 積 達 到 二 平 方 公 尺 者, 以 兼 作 停 車 空 間 為 限 ; 未 達 二 平 方 公 尺 者, 得 兼 作 他 種 用 途 使 用, 其 使 用 限 制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2.2 台 北 市 民 眾 對 停 車 位 的 需 求 台 北 市 政 經 活 動 活 絡, 也 常 有 大 型 育 樂 活 動 舉 辦, 停 車 位 的 需 求 非 常 大 尤 其 市 中 心 商 業 區 停 車 問 題 更 是 嚴 重 但 是, 即 使 附 近 路 外 停 車 場 有 空 位, 進 入 停 車 場 尋 找 停 停 車 位 置 時, 也 不 見 得 順 利, 東 繞 西 繞 可 能 被 後 入 車 先 停 去 並 因 尋 停 過 程 中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如 時 間 損 失 廢 氣 排 放 引 起 之 環 境 負 荷 燃 料 消 耗 以 及 停 等 進 入 停 車 場 所 造 成 的 車 輛 回 堵 阻 塞 交 通 等 2.3 台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分 佈 現 況 以 下 公 有 停 車 場 僅 列 士 林 信 義 大 安 中 正 松 山 中 山 及 內 湖 等 區 150 個 車 位 兩 層 以 上 的 停 車 場 停 車 場 名 稱 總 車 地 址 說 明 ( 車 輛 限 高 ) 位 數 前 港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535 前 港 街 45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8 米 ) 士 文 昌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222 文 林 路 615 巷 20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9 米 ) 林 振 興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212 天 母 西 路 112 號 地 下 3 層 (1.9 米 ) 區 百 齡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205 承 德 路 4 段 175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三 張 里 地 下 停 車 場 356 松 平 路 81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2.1 米 ) 信 府 前 廣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2027 松 壽 路 1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8 米 ) 義 信 義 廣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375 信 義 路 5 段 11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1.9 米 ) 區 松 壽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452 松 智 路 75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1.8 米 ) 7

興 雅 國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447 松 德 路 200 巷 18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9 米 ) 大 安 區 中 正 區 松 山 區 僑 安 地 下 停 車 場 416 忠 孝 東 路 4 段 306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2.1 米 ) 市 民 大 道 ( 敦 延 段 ) 市 民 大 道 ( 復 敦 段 ) 附 中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125 214 敦 化 南 路 - 延 吉 街 ( 地 下 ) 地 下 2 層 (1.8 米 ) 215 復 興 南 路 - 敦 化 南 路 ( 地 下 ) 地 下 2 層 (1.8 米 ) 復 興 南 路 一 段 340 巷 11 號 地 下 室 大 安 高 工 地 下 停 車 場 533 信 義 路 三 段 166 巷 6 弄 12 號 地 下 室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地 下 2 層 (1.7 米 ) 地 下 2 層 (1.8 米 ) 1376 建 國 南 路 2 段 2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金 華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197 金 華 街 254 巷 1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9 米 ) 龍 門 國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730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69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2 層 (1.9 米 ) 中 山 堂 地 下 停 車 場 440 延 平 南 路 98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1.7 米 ) 市 民 大 道 ( 公 中 段 ) 市 民 大 道 ( 中 林 段 ) 市 民 大 道 ( 林 金 段 ) 172 公 園 路 - 中 山 北 路 地 下 2 層 (1.8 米 ) 496 970 中 山 北 路 - 林 森 北 路 ( 地 下 ) 林 森 北 路 - 金 山 北 路 ( 地 下 ) 地 下 2 層 (1.8 米 ) 地 下 2 層 (1.8 米 ) 中 崙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346 八 德 路 4 段 101 號 地 下 地 下 1 層 (1.9 米 ) 西 松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342 健 康 路 325 巷 19 弄 1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3 層 (1.85 米 ) 健 康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198 延 壽 街 168 號 地 下 1 樓 地 下 2 層 (1.95 米 ) 民 生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151 民 生 東 路 5 段 163 號 之 1 地 下 地 下 2 層 (1.7 米 ) 民 生 立 體 停 車 場 460 民 生 東 路 五 段 84 號 地 下 1 層, 地 上 8 層 (1.75 米 ) 民 權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720 民 權 東 路 4 段 180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2.1 米 B2B3 限 高 1.8 米 ) 民 有 市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328 民 權 東 路 3 段 140 巷 15 號 地 下 地 下 4 層 (2.1 米 ) 8

建 成 國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323 長 安 西 路 37 號 之 一 地 下 地 下 2 層 (1.9 米 ) 中 山 區 內 湖 區 林 森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862 南 京 東 路 一 段 35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2 米 ) 長 安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285 吉 林 路 15 號 地 下 地 下 3 層 (2.1 米 ) 進 安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151 八 德 路 2 段 158 號 地 下 室 地 下 3 層 (1.7 米 ) 永 盛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224 中 山 北 路 2 段 93 巷 30 號 地 地 下 3 層 (1.9 米 ) 下 成 淵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275 承 德 路 二 段 235 號 之 1 地 下 地 下 2 層 (1.9 米 ) 室 濱 江 市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350 民 族 東 路 336 號 地 下 3 樓 地 下 1 層 (1.9 米 ) 榮 星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242 建 國 北 路 3 段 39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濱 江 國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209 樂 群 二 路 266 巷 1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湖 興 立 體 停 車 場 257 成 功 路 2 段 322 號 車 輛 限 高 2 米 東 湖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358 東 湖 路 115-1 號 地 下 3 層 (1.8 米 ) 南 湖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163 康 寧 路 3 段 220 號 地 下 地 下 1 層 (2.1 米 ) 康 樂 立 體 停 車 場 153 康 樂 街 138 號 車 輛 限 高 2 米 麗 湖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229 金 湖 路 363 巷 8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大 湖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221 成 功 路 5 段 7 號 地 下 地 下 2 層 (2.1 米 ) 港 富 立 體 停 車 場 245 內 湖 路 1 段 737 巷 50 弄 32 車 輛 限 高 2 米 號 洲 子 立 體 停 車 場 392 瑞 光 路 513 巷 22 弄 2 號 地 上 7 層 (2.1 米 ) 2.4 台 北 市 現 有 之 路 外 停 車 場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為 有 效 減 少 因 尋 找 停 車 位 所 引 發 尋 停 性 交 通 問 題, 台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規 劃 市 內 停 車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駕 駛 人 停 車 動 態 資 訊 透 過 電 話 語 音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WAP PHS 手 機 PDA 上 網 查 詢 停 車 場 資 訊, 以 減 少 道 路 交 通 負 荷, 改 善 都 市 環 境 品 質, 於 信 義 計 劃 區 結 合 府 前 廣 場 松 壽 廣 場 興 雅 國 中 A21 等 四 處 路 外 停 車 場 及 開 放 供 大 眾 停 車 使 用 規 模 達 一 百 五 十 部 以 上 之 民 間 停 車 場 包 括 國 際 貿 易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新 世 貿 中 心 凱 悅 飯 店 與 華 納 威 秀 影 城 等 五 處 停 車 場, 建 構 完 成 信 義 計 劃 區 停 車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未 來 將 逐 步 規 劃 建 置 臺 北 車 站 區 士 林 區 ( 陽 明 山 ) 西 門 商 圈 及 京 華 城 商 圈 等 週 邊 停 車 場 唯 此 系 統 僅 在 停 車 場 附 近 主 要 幹 道 旁 設 置 導 引 標 誌 面 板 提 供 停 車 場 剩 餘 車 位 動 態 資 訊, 進 入 停 車 場 內 仍 須 花 時 間 9

找 尋 空 停 車 位 停 放 2.5 民 眾 對 於 停 車 場 內 的 停 車 缺 失 探 討 研 究 一 停 車 場 面 積 過 大 或 多 層 時, 會 花 較 多 時 間 找 尋 車 位 二 停 車 場 面 積 過 大 或 多 層 時, 領 車 時 尋 車 容 易 忘 記 方 位 三 導 引 標 示 欠 缺 四 出 口 指 引 標 示 不 清 五 繳 費 機 位 置 指 引 不 清 六 缺 乏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10

第 三 章 基 地 分 析 3.1 基 地 介 紹 湖 山 六 號 公 園 ( 大 湖 公 園 )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位 於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路 5 段 7 號 地 下 一 層 ), 計 221 個 小 型 車 及 66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已 於 98 年 6 月 25 日 啟 用, 並 自 98 年 7 月 11 日 開 始 收 費 提 供 給 進 出 大 湖 公 園 捷 運 站 搭 乘 捷 運 及 轉 搭 搭 公 車 民 眾 停 車 空 間, 停 車 場 上 方 地 面 層 公 園 綠 化 及 有 休 憩 設 施 3.2 缺 失 探 討 缺 乏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於 停 車 場 面 積 大 時, 只 有 一 條 環 狀 雙 向 行 車 道 路 徑, 容 易 因 出 入 車 輛 車 速 過 快, 因 而 妨 礙 出 入 之 車 輛 3.3 建 議 改 善 方 案 一 停 車 場 分 級 台 北 市 有 12 個 行 政 區 ( 有 些 區 幅 員 甚 大 ), 停 車 場 極 多 在 考 慮 其 複 雜 性 與 可 行 性 之 後, 建 議 將 停 車 場 導 引 系 統 以 停 車 場 的 分 級 來 決 定 設 置 或 不 設 使 停 車 場 導 引 系 統 設 備 不 浪 費 且 提 高 停 車 效 率 二 設 置 停 車 導 引 顯 示 提 供 停 車 場 使 用 狀 況 之 資 訊, 視 實 際 狀 況 指 示 個 別 停 車 位 置 之 方 向 導 引 尋 停 車 輛 至 最 適 之 停 車 場 位 置, 避 免 尋 停 車 輛 無 謂 的 奔 波, 適 當 調 配 停 車 位 置 三 停 車 場 硬 體 設 施 完 善 停 車 場 必 須 具 備 可 靠 的 車 輛 偵 測 設 備, 以 便 能 夠 精 確 掌 握 進 出 之 車 數, 據 以 計 算 停 車 空 間 之 使 用 率 四 系 統 設 備 可 靠 維 持 系 統 設 備 可 靠 性, 不 可 發 生 導 引 車 輛 至 停 車 場 停 放 卻 發 現 已 經 滿 位, 或 者 標 示 車 位 已 滿 但 仍 能 夠 找 到 停 車 位 的 情 形 11

五 優 先 選 擇 停 車 供 給 緊 絀 的 地 區 設 置 第 四 章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4.1 硬 體 設 備 種 類 選 取 一 取 票 機 之 選 取 ( 採 用 按 鈕 式 票 卡 出 票 機 ) ( 一 ) 感 應 式 票 卡 出 票 機 成 本 : 高 優 點 : 使 駕 駛 人 可 快 速 進 入 停 車 場 缺 點 : 駕 駛 人 必 須 有 感 應 卡 才 可 進 入 停 車 場 適 用 範 圍 : 私 有 停 車 場 ( 二 ) 按 鈕 式 票 卡 出 票 機 成 本 : 低 優 點 : 適 用 於 所 有 駕 駛 人 缺 點 : 駕 駛 人 等 待 進 入 停 車 場 時 間 較 久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 三 ) 綜 合 式 票 卡 出 票 機 成 本 : 高 優 點 : 適 用 於 所 有 駕 駛 人 缺 點 : 無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二 票 卡 插 入 機 ( 採 用 刷 卡 式 票 卡 機 ) ( 一 ) 感 應 式 票 卡 機 成 本 : 極 高 優 點 : 感 應 速 度 快 降 低 誤 判 率 缺 點 : 必 須 使 用 晶 片 感 應 磁 卡, 票 卡 必 須 至 做 硬 式 票 卡, 磁 條 式 無 法 感 應 適 用 範 圍 : 私 有 停 車 場 12

( 二 ) 插 入 式 票 卡 機 成 本 : 低 優 點 : 條 碼 / 磁 條 感 應 皆 可 感 應 讀 取 缺 點 : 無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 三 ) 刷 卡 式 票 卡 機 成 本 : 高 優 點 : 可 讀 取 磁 條 票 卡 缺 點 : 條 碼 無 法 感 應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三 停 車 車 擋 ( 採 用 機 械 式 前 方 車 擋 以 及 自 動 升 降 柵 欄 ) ( 一 ) 機 械 式 前 方 車 擋 成 本 : 中 優 點 : 不 需 經 由 手 動 控 制, 直 接 電 腦 判 定 控 制 缺 點 : 固 定 保 養 維 護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之 平 面 停 車 位 ( 二 ) 開 鎖 式 車 擋 成 本 : 極 低 優 點 : 管 控 車 輛 進 入 缺 點 : 為 手 動 控 制, 極 為 不 便 適 用 範 圍 : 私 有 停 車 場 之 平 面 車 位 ( 三 ) 自 動 升 降 柵 欄 成 本 : 中 優 點 : 可 安 全 管 控 車 輛 進 入, 以 及 防 止 墜 落 於 機 械 停 車 坑 之 意 外 缺 點 : 等 待 時 間 長 13

適 用 範 圍 : 公 有 私 有 停 車 場 之 機 械 停 車 位 四 停 車 感 應 裝 置 ( 採 用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 ( 一 ) 壓 力 感 應 裝 置 ( 設 置 於 車 輪 4 輪 位 置 ) 成 本 : 高 優 點 : 準 確 感 應 是 否 為 車 輛 進 入 缺 點 : 各 車 輛 輪 胎 間 距 皆 有 不 同, 無 法 針 對 所 有 車 輛 進 行 重 量 判 定, 除 非 擴 大 壓 力 感 應 面 積 區 域, 但 是 如 此 將 會 提 升 成 本 適 用 範 圍 : 汽 車 機 車 平 面 車 位 為 佳, 因 為 機 械 車 位 有 重 量 限 制 以 及 淨 高 之 考 量, 故 不 適 合 裝 載 此 硬 體 設 備 ( 二 )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成 本 : 低 優 點 : 準 確 感 應 是 否 為 車 輛 進 入, 車 輛 進 入 時 則 遮 斷 紅 外 線 缺 點 : 須 保 持 孔 位 淨 空, 不 可 使 紅 外 線 被 任 何 異 物 遮 擋, 否 則 會 判 定 錯 誤 適 用 範 圍 : 汽 車 機 械 車 位 以 及 汽 車 平 面 車 位 ( 三 ) 手 動 感 應 設 施 成 本 : 極 低 優 點 : 須 按 鈕 或 是 刷 卡 感 應 即 可 判 定 此 車 位 有 車 輛 停 入, 並 無 誤 判 之 缺 點 缺 點 : 必 須 考 量 民 眾 道 德 觀 念, 是 否 會 主 動 停 車 後 按 下 按 鈕 或 是 刷 卡 之 行 為 發 生, 可 能 必 須 搭 配 其 他 強 制 系 統 作 業 方 可 執 行 適 用 範 圍 : 汽 車 機 車 機 械 車 位 以 及 汽 車 機 車 平 面 車 位 ( 四 ) 超 音 波 感 應 設 施 成 本 : 極 低 優 點 : 準 確 感 應 是 否 為 車 輛 進 入 缺 點 : 比 較 不 適 用 於 機 械 停 車 感 應, 因 為 機 械 停 車 車 台 會 有 所 移 動, 所 造 成 之 震 動 可 能 會 造 成 誤 判 以 及 干 擾 適 用 範 圍 : 汽 車 機 車 平 面 車 位 14

4.2 車 輛 控 管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控 制 車 輛 進 出, 管 控 車 輛 入 場 數 量, 避 免 入 場 車 輛 數 超 過 停 車 場 可 容 許 之 最 大 範 圍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車 道 紅 外 線 感 應 器 : 紅 外 線 感 應 車 輛 進 出, 搭 配 地 面 壓 力 感 應 線 圈, 避 免 產 生 誤 判 感 應 線 圈 + 車 輛 偵 測 器 : 地 面 壓 力 感 應 線 圈 感 應 車 輛 進 出, 搭 配 車 道 紅 外 線 感 應 器, 避 免 產 生 誤 判 計 位 控 制 盤 ( 連 結 中 樞 主 機 ): 控 制 進 場 車 輛 數 量 LED 車 位 計 數 器 看 板 : 使 駕 駛 人 明 瞭 場 內 是 否 有 剩 餘 車 位, 避 免 誤 入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 使 駕 駛 人 依 照 取 票 機 上 之 車 票 卡 計 入 指 示 車 位 柵 欄 機 : 攔 截 車 輛 入 場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車 輛 駛 入 => 車 道 紅 外 線 感 應 器 => 感 應 線 圈 + 車 輛 偵 測 器 => 計 位 控 制 盤 => LED 車 位 計 數 器 看 板 =>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 柵 欄 機 四 軟 體 設 定 第 一 優 先 為 判 定 車 場 內 是 否 已 達 到 車 輛 飽 和 狀 態, 若 已 飽 和, 必 須 車 場 內 部 車 輛 出 場 後, 出 票 機 才 可 出 票, 出 票 機 出 票 後 柵 欄 機 才 可 放 行 五 硬 體 設 定 ( 一 )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之 設 定 為 因 應 無 障 礙 空 間 之 推 行, 在 停 車 場 皆 設 有 殘 障 停 車 位, 在 出 票 機 設 置 上 設 定 殘 障 人 士 專 用 取 票 案 扭, 此 設 計 為 將 殘 障 車 位 票 卡 與 一 般 車 位 票 卡 做 為 區 隔 15

為 因 應 多 色 停 車 票 卡 之 設 定, 在 出 票 口 將 設 立 多 出 票 口 而 非 單 一 出 票 口 ( 二 ) 停 車 票 卡 之 設 定 為 方 便 車 輛 進 入 指 示 之 車 位, 將 停 車 票 卡 依 照 現 場 分 區 設 計 多 種 顏 色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車 道 紅 外 線 感 應 器 感 應 線 圈 + 車 輛 偵 測 器 計 位 控 制 盤 LED 車 位 計 數 器 看 板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柵 欄 機 停 車 車 位 票 卡 (A 區 ) 停 車 車 位 票 卡 (B 區 ) 16

殘 障 停 車 車 位 票 卡 (C 區 ) 4.3 停 車 分 區 管 制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 為 方 便 駕 駛 人 一 進 入 停 車 場 就 可 明 瞭 車 場 之 分 區 配 置, 可 指 示 駕 駛 人 更 方 便 的 停 往 車 票 所 標 示 之 指 定 停 車 車 位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電 子 LED 看 板 : 在 岔 路 以 及 車 道 上 方 指 示 區 域 名 稱 樑 柱 位 及 牆 面 油 漆 顏 色 分 區 : 使 駕 駛 者 更 容 易 瞭 解 所 在 之 區 域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車 輛 駛 入 => 電 子 LED 看 板 => 依 照 停 車 票 卡 前 往 指 定 區 域 停 車 四 軟 體 設 定 無 五 硬 體 設 定 ( 一 ) 空 間 分 區 設 定 在 樑 與 柱 漆 上 所 在 區 域 之 對 應 顏 色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17

樑 柱 位 及 牆 面 油 漆 顏 色 分 區 & 電 子 區 域 指 示 看 板 4.4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判 定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 有 複 數 空 停 車 位 時, 電 腦 可 判 定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最 短 距 離 之 空 車 位 ( 此 動 線 由 人 員 判 定 ), 將 此 車 位 位 置 提 供 於 中 樞 主 機, 之 後 連 結 至 出 票 機 出 此 車 位 之 票 票 卡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電 腦 主 機 ( 連 結 中 樞 主 機 ): 判 別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之 計 算, 加 以 提 供 優 先 之 空 車 位 予 駕 駛 人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車 輛 駛 入 => 車 位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 電 腦 中 樞 主 機 判 定 =>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四 軟 體 設 定 必 須 先 由 人 工 規 劃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之 動 線, 在 計 算 動 線 之 距 離 後, 由 電 腦 判 定 動 線 距 離 最 短 之 車 位 五 硬 體 設 定 無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判 定 系 統 電 腦 中 樞 主 機 18

4.5 紅 外 線 停 車 感 應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 感 應 是 否 有 空 車 位, 連 結 遠 端 資 料 蒐 集 模 組 後, 提 供 數 據 予 中 樞 組 機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車 位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 感 應 是 否 有 空 車 位 停 車 位 指 示 燈 : 使 駕 駛 人 行 經 此 區 域 時 可 依 照 指 示 燈 判 別 空 車 為 位 於 何 處 ( 空 車 位 為 綠 燈, 其 他 為 紅 燈 ) 遠 端 資 料 蒐 集 模 組 : 蒐 集 區 域 停 車 感 應 資 料, 將 資 料 傳 送 於 中 樞 主 機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車 輛 駛 入 => 車 位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 停 車 位 指 示 燈 => 遠 端 資 料 蒐 集 模 組 => 中 樞 主 機 四 軟 體 設 定 無 五 硬 體 設 定 ( 一 ) 車 位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設 定 在 設 定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前 必 須 先 設 定 紅 外 線 孔 之 間 距, 於 目 前 台 灣 所 有 車 種 中, 以 最 小 車 身 長 度 為 主 的 車 種 (smart) 做 為 設 計 標 準, 無 論 車 輛 停 靠 車 位 前 方 或 車 位 後 方, 至 少 紅 外 線 必 須 完 全 被 車 輛 阻 隔 為 原 則, 依 照 此 來 做 判 定 基 準 ; 以 目 前 市 面 上 最 短 車 距 為 主 的 車 輛 型 式 為 Smart Fortwo 車 身 結 構 尺 寸 為, 長 2695mm 寬 1559mm 高 1542mm, 車 身 長 度 為 2.7m, 從 後 輪 檔 至 前 輪 車 頭 緩 衝 空 間 之 間 距 中 間 設 置 紅 外 線 感 應 器 為 佳, 如 下 圖 所 示 19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車 位 紅 外 線 偵 測 感 應 裝 置 停 車 位 指 示 燈 遠 端 資 料 蒐 集 模 組 20

4.6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 可 藉 由 此 系 統 控 制 車 擋 升 降, 以 達 到 停 車 位 之 控 管 目 的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車 卡 插 入 機 ( 與 車 擋 作 連 動 ) : 判 別 停 車 票 卡 是 否 為 指 定 車 位 之 票 卡 停 車 車 擋 : 防 止 車 位 被 他 人 使 用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車 輛 駛 入 => 條 碼 / 磁 條 型 出 票 機 => 停 車 票 卡 => 車 卡 插 入 機 ( 判 定 是 否 為 指 定 車 位 之 支 票 票 卡 ) => 停 車 車 擋 ( 票 卡 插 入 機 判 定 完 成 後 車 擋 降 下 ) => 車 輛 停 車 => 車 卡 插 入 機 => 停 車 車 擋 ( 車 擋 升 起, 且 票 卡 紀 錄 時 間 並 開 始 計 費 ) => 繳 費 機 => 停 車 票 卡 => 停 車 車 擋 ( 車 擋 降 下, 車 輛 離 開 ) 四 軟 體 設 定 繳 費 後 15 分 鐘 內 必 須 離 場, 否 則 票 卡 插 入 無 效, 無 法 使 停 車 車 擋 降 下, 必 須 繼 續 計 費 五 硬 體 設 定 ( 一 ) 停 車 車 擋 設 定 機 械 停 車 車 擋 為 自 動 升 降 柵 欄 平 面 停 車 車 擋 為 機 械 式 前 方 車 擋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21

自 動 升 降 柵 欄 機 械 式 前 方 車 擋 車 卡 插 入 機 4.7 停 車 繳 費 &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設 備 規 劃 一 系 統 設 立 目 的 : 避 免 駕 駛 人 領 車 時, 遺 忘 車 位 之 位 置, 藉 由 停 車 票 卡, 繳 費 時 插 入 繳 費 機 後,LED 電 子 地 圖 指 示 看 板 可 顯 示 繳 費 機 以 及 票 卡 指 示 車 位 之 相 對 位 置, 可 導 引 駕 駛 人 前 往 指 定 車 位 取 車 二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功 能 繳 費 機 : 可 讀 取 票 卡 車 位 資 訊, 收 費 結 算 功 能 停 車 票 卡 : 內 含 停 車 計 費 起 始 時 間 以 及 車 位 資 訊 及 繳 費 時 間 LED 電 子 地 圖 指 示 看 板 : 顯 示 繳 費 機 以 及 票 卡 指 示 車 位 之 相 對 位 置 連 線 控 制 器 : 各 繳 費 機 結 算 後 與 連 線 控 制 器 連 結 至 中 樞 主 機 與 插 卡 機 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停 車 車 卡 => 繳 費 機 => LED 電 子 地 圖 指 示 看 板 => 連 線 控 制 器 => 中 樞 主 機 四 軟 體 設 定 無 五 硬 體 設 定 ( 一 ) 停 車 票 卡 之 設 定 票 卡 內 必 須 含 車 位 資 訊 ( 二 ) 繳 費 機 之 設 定 繳 費 機 須 判 定 票 卡 車 位 資 訊, 以 連 結 LED 電 子 地 圖 指 示 看 板 顯 示 車 位 位 置 22

六 設 備 圖 片 對 照 繳 費 機 停 車 票 卡 LED 電 子 地 圖 指 示 看 板 連 線 控 制 器 23

第 五 章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5.1 各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一 車 輛 控 管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二 停 車 分 區 管 制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24

三 車 位 與 出 入 口 動 線 距 離 判 定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四 紅 外 線 停 車 感 應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五 車 輛 保 管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25

六 停 車 繳 費 &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5.2 全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連 動 圖 架 構 26

5.3 全 設 備 運 作 流 程 圖 2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28

6.1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保 管 系 統 跟 傳 統 停 車 場 之 優 缺 點 探 討 比 較 一 依 照 車 輛 進 場 至 停 車 位 之 時 間 探 討 傳 統 停 車 場 ( 以 府 前 廣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共 計 2027 車 位 為 例 ), 根 據 台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委 託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進 行 之 民 調, 車 位 計 數 導 引 資 訊 系 統 僅 能 縮 短 約 九 分 鐘 之 尋 找 車 位 時 間 ; 然 而 進 入 車 場 後, 儘 管 車 場 內 仍 有 空 車 位, 但 礙 於 車 場 面 積 過 大, 駕 駛 人 仍 必 須 花 費 時 間 於 尋 找 空 有 車 位 ; 固 若 搭 配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保 管 系 統, 將 可 減 少 駕 駛 人 尋 找 空 有 車 位 所 花 費 之 時 間 二 依 照 保 管 系 統 來 做 探 討 傳 統 停 車 場 ( 以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共 計 1376 車 位 為 例 ) 有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可 加 以 判 別 進 出 車 場 之 車 牌, 於 車 輛 出 場 時 自 動 根 據 票 卡 上 的 車 號 辨 識 確 認 無 誤 後 始 可 出 場, 若 不 同 時, 管 理 室 電 腦 隨 即 有 警 報 訊 號 通 知 管 理 員 加 以 處 理, 可 減 少 人 事 管 理 成 本 及 降 低 車 輛 失 竊 率 在 智 慧 停 車 指 引 保 管 系 統 之 停 車 場 內, 駕 駛 人 必 須 依 照 停 車 票 卡 來 解 除 停 車 車 擋, 而 後 才 可 領 車 出 場, 在 出 口 處 也 有 人 管 理 員 或 是 車 卡 回 收 機 核 對 車 票, 等 於 是 有 雙 重 保 障 6.2 建 議 停 車 場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未 來 之 停 車 場 必 須 更 符 合 人 性 化 控 管 之 系 統, 導 入 高 科 技 E 化 技 術, 透 過 網 路 通 訊 協 定 系 統, 隨 時 可 查 詢 停 車 場 之 資 訊, 預 約 停 車 ( 預 約 後 必 須 刷 卡 付 費, 停 車 後 再 扣 抵 所 付 費 用, 且 必 須 在 固 定 時 間 內 到 達 車 場 內 停 車 ), 或 是 查 詢 領 車 前 之 車 況 ( 確 認 駕 駛 人 車 輛 是 否 還 在 車 場 內, 是 否 有 失 竊 ); 停 車 場 也 必 須 經 過 空 間 美 化, 對 於 駕 駛 人 停 車 時 候 的 心 情 也 有 所 幫 助 第 七 章 參 考 文 獻 29

一 運 用 無 線 射 頻 辨 識 系 統 與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建 構 停 車 場 管 理 之 連 鎖 企 業 ( 亞 洲 大 學 韋 一 中 2005) 二 地 下 停 車 場 停 車 資 訊 系 統 之 開 發 - 應 用 無 線 感 測 網 路 技 術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許 素 禎 2004) 三 停 車 經 營 管 理 e 化 措 施 及 案 例 說 明 (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鄭 處 長 佳 良 ) 四 停 車 場 資 訊 導 引 系 統 介 紹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劉 佳 任 許 仲 仁 ) 五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六 台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官 方 網 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