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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9 日 资 本 市 场 法 律 新 三 板 定 增 融 资 监 管 升 级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三 ) 评 述 智 斌 梁 宏 俊 2016 年 8 月 8 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下 称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 发 布 了 关 于 发 布 <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三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特 殊 类 型 挂 牌 公 司 融 资 > 的 通 知,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三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特 殊 类 型 挂 牌 公 司 融 资 ( 下 称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 是 继 2015 年 发 布 的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股 份 支 付 和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二 ) 连 续 发 行 之 后 由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发 布 的 第 三 个 关 于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的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主 要 是 对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股 票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特 殊 类 型 挂 牌 公 司 融 资 等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新 的 监 管 要 求, 标 志 着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对 新 三 板 股 票 发 行 融 资 的 监 管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道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的 核 心 内 容 如 下 : 一 挂 牌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监 管 要 求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发 布 前,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在 挂 牌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方 面 要 求 相 对 比 较 简 单, 例 如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出 股 票 发 行 决 议 时 应 当 说 明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挂 牌 公 司 在 取 得 股 份 登 记 函 之 前 不 得 使 用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体 而 言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的 环 境 较 为 宽 松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发 布 后, 对 挂 牌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专 户 管 理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面 均 提 出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要 求 1. 明 确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负 面 清 单 和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程 序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规 定, 挂 牌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及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除 此 以 外,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还 明 确 列 举 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

1)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借 予 他 人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资,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以 买 卖 有 价 证 券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公 司, 不 得 用 于 股 票 及 其 他 衍 生 品 种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的 交 易 ; 2) 不 得 通 过 质 押 委 托 贷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3)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防 止 募 集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挪 用,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利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为 便 于 挂 牌 公 司 提 高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允 许 挂 牌 公 司 对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但 规 定 必 须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并 披 露, 且 仅 可 以 投 资 于 安 全 性 高 流 动 性 好 的 保 本 型 投 资 产 品 同 时,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还 明 确 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程 序, 如 果 挂 牌 公 司 拟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及 时 披 露,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温 馨 提 示 过 去 部 分 挂 牌 公 司 存 在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存 单 质 押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融 资 的 情 形,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发 布 之 后, 该 等 融 资 方 式 会 被 认 定 为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而 违 反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的 规 定 挂 牌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问 题 是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在 挂 牌 审 查 及 日 常 监 管 中 的 重 点 核 查 问 题,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近 期 召 开 的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工 作 指 引 培 训 会 议 再 次 强 调 资 金 占 用 问 题 是 新 三 板 监 管 的 红 线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细 则 ( 试 行 ) 相 关 规 定, 常 见 的 会 被 认 定 为 关 联 方 占 用 挂 牌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包 括 :(1) 挂 牌 公 司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垫 付 的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广 告 等 费 用 和 其 他 支 出 ;(2) 代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偿 还 债 务 而 支 付 的 资 金 ;(3) 有 偿 或 者 无 偿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拆 借 给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的 资 金 ;(4)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而 形 成 的 债 权 ; (5) 其 他 在 没 有 商 品 和 劳 务 对 价 情 况 下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使 用 的 资 金 或 者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占 用 资 金 情 形 2.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制 度 在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发 布 以 前,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并 未 强 制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及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参 照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的 规 定,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制 度, 具 体 要 求 包 括 : 1)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存 储 使 用 监 管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分 级 审 批 权 限 决 策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

2)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挂 牌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为 本 次 发 行 批 准 设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并 将 专 户 作 为 认 购 账 户, 该 专 户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3) 将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作 为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必 备 材 料 :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在 发 行 认 购 结 束 后 验 资 前, 与 主 办 券 商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应 当 在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材 料 中 一 并 提 交 报 备 同 时,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还 规 定, 挂 牌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每 半 年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核 查, 出 具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并 在 披 露 挂 牌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报 告 时 一 并 披 露 ;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每 年 就 挂 牌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及 使 用 情 况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现 场 核 查, 出 具 核 查 报 告, 并 在 挂 牌 公 司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时 一 并 披 露 3. 强 化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中 对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及 前 次 使 用 情 况 的 信 息 披 露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规 定, 在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中 应 当 对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进 行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分 析 的 详 细 披 露, 区 分 募 集 资 金 的 不 同 用 途 分 别 列 举 了 不 同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 序 号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1.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应 当 结 合 公 司 目 前 的 经 营 情 况 流 动 资 金 情 况, 说 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和 测 算 的 过 程 2.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应 当 列 明 拟 偿 还 贷 款 的 明 细 情 况,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偿 还 贷 款 对 挂 牌 公 司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3.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应 当 结 合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工 程 施 工 预 算 采 购 协 议 及 其 他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量 化 说 明 资 金 需 求 和 资 金 投 入 安 排 4. 用 于 股 权 收 购 应 当 对 标 的 资 产 与 挂 牌 公 司 主 业 的 相 关 程 度 协 同 效 应 进 行 说 明, 列 明 收 购 后 对 挂 牌 公 司 资 产 质 量 及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影 响 5. 用 于 购 买 非 股 权 资 产 ( 是 指 构 成 可 独 立 核 算 会 计 主 发 行 前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与 交 易 对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在 发 行 方 案 中 披 露 交 易 价 格, 并 有 审 计 报 告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支 持 体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 6. 挂 牌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说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挂 牌 公 司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具 体 用 途 及 剩 余 资 金 安 排 ; 2)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与 本 次 重 组 事 项 的 相 关 性,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是 否 与 挂 牌 公 司 及 标 的 资 产 现 有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财 务 状 况 相 匹 配 等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合 理 性 必 要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7. 其 他 用 途 应 当 明 确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资 金 需 求 的 测 算 过 程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入 安 排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及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在 申 请 发 行 证 券 时 往 往 需 要 披 露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亦 提 出 了 类 似 的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中 应 当 详 细 披 露 前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包 括 募 集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投 入 资 金 金 额 以 及 对 挂 牌 公 司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等 此 外,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还 大 大 加 强 了 中 介 机 构 在 股 票 发 行 项 目 中 的 核 查 责 任,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在 主 办 券 商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意 见 中 就 挂 牌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是 否 符 合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募 集 资 金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等 逐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总 体 而 言,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与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中 小 企 业 板 创 业 板 等 各 板 块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中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监 管 要 求 是 基 本 一 致 的 可 见, 随 着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数 量 不 断 增 多,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对 新 三 板 市 场 的 监 管 也 在 不 断 升 级, 新 三 板 对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的 监 管 要 求 已 逐 渐 与 A 股 上 市 公 司 趋 同 二 股 票 发 行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的 监 管 要 求 1. 禁 止 挂 牌 公 司 与 股 票 发 行 认 购 方 约 定 七 类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根 据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此 前 发 布 的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审 查 要 点,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要 求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在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认 购 协 议 中 对 是 否 存 在 估 值 调 整 条 款 进 行 核 查 并 就 该 等 估 值 调 整 条 款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并 明 确 了 对 估 值 调 整 条 款 进 行 审 查 的 三 项 关 注 要 点, 即 :1) 挂 牌 公 司 不 能 参 与 对 赌 ;2) 如 果 涉 及 对 赌, 对 赌 条 款 应 当 披 露 清 楚 ;3) 对 赌 条 款 不 能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对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认 购 协 议 中 的 特 殊 条 款 提 出 了 比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审 查 要 点 更 严 格 的 监 管 要 求, 要 求 认 购 协 议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七 类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 1) 挂 牌 公 司 作 为 特 殊 条 款 的 义 务 承 担 主 体 ; 解 读 该 项 要 求 是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审 核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形 式 标 准, 与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审 查 要 点 关 于 估 值 调 整 条 款 的 核 查 标 准 相 一 致, 下 面 的 第 2) 至 6) 类 情 形, 实 质 上 都 是 由 挂 牌 公 司 作 为 特 殊 条 款 义 务 承 担 主 体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2) 限 制 挂 牌 公 司 未 来 股 票 发 行 融 资 的 价 格 ; 解 读 反 稀 释 条 款, 旨 在 防 止 被 投 资 公 司 低 价 发 行 股 票 以 致 摊 薄 投 资 人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3) 强 制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或 不 能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 解 读 强 制 或 限 制 分 红 条 款, 旨 在 通 过 约 定 被 投 资 公 司 每 个 年 度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最 低 指 标 或 限 制 被 投 资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以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投 资 利 益

4) 挂 牌 公 司 未 来 再 融 资 时, 如 果 新 投 资 方 与 挂 牌 公 司 约 定 了 优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条 款, 则 相 关 条 款 自 动 适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认 购 方 ; 解 读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5) 发 行 认 购 方 有 权 不 经 挂 牌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直 接 向 挂 牌 公 司 派 驻 董 事 或 者 派 驻 的 董 事 对 挂 牌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享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解 读 直 接 委 派 董 事 的 权 力 及 董 事 会 一 票 否 决 权 6)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优 先 清 算 权 条 款 ; 解 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该 条 禁 止 的 是 约 定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优 先 清 算 权 条 款, 而 并 未 全 面 禁 止 约 定 优 先 清 算 权 条 款 7) 其 他 损 害 挂 牌 公 司 或 者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特 殊 条 款 解 读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同 种 类 的 每 一 股 份 应 当 具 有 同 等 权 利, 并 要 求 股 东 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审 查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的 实 质 是 要 避 免 这 些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违 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股 同 权 的 治 理 规 则 及 损 害 挂 牌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因 此 增 加 本 条 作 为 兜 底 性 规 定, 后 续 我 们 会 对 其 他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损 害 挂 牌 公 司 或 者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特 殊 条 款 持 续 保 持 关 注 在 新 三 板 业 务 实 践 中, 除 了 在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阶 段 会 存 在 挂 牌 公 司 与 投 资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约 定, 在 挂 牌 前 的 申 请 挂 牌 阶 段 也 会 存 在 拟 挂 牌 公 司 与 投 资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约 定 虽 然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仅 适 用 于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票 发 行 审 查, 并 不 适 用 于 拟 挂 牌 公 司 申 请 新 三 板 挂 牌 业 务 的 审 查, 但 考 虑 到 拟 挂 牌 公 司 同 样 适 用 于 公 司 法 同 股 同 权 的 规 定, 且 拟 挂 牌 公 司 作 为 准 公 众 公 司 其 监 管 标 准 不 应 与 已 挂 牌 公 司 有 太 大 差 异, 故 而 不 排 除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也 将 会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拟 挂 牌 公 司 申 请 新 三 板 挂 牌 阶 段 特 殊 权 利 条 款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审 核, 后 续 我 们 将 予 以 持 续 关 注 2. 提 高 了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的 披 露 及 核 查 要 求 此 前,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指 引 第 2 号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及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试 行 ) 仅 仅 要 求 应 当 披 露 股 票 认 购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须 包 括 估 值 调 整 条 款 ); 而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则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在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中 完 整 披 露 认 购 协 议 中 的 特 殊 条 款, 并 要 求 挂 牌 公 司 的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应 当 分 别 在 主 办 券 商 关 于 股 票 发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意 见 股 票 发 行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就 特 殊 条 款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三 涉 及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监 管 要 求 1.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挂 牌 公 司 暂 停 股 票 发 行 及 重 组 业 务 2016 年 5 月 27 日,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发 布 了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股 转 系 统 公 告 2016 36 号 ), 针 对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和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已 明 确 了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和 并 购 重 组 业 务 的 监 管 要 求, 具 体 内 容 可 以 参 见 本 所 发 布 的 股 转 系 统 发 布 <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一 文 ( 可 点 击 链 接 阅 读 ) 但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当 时 并 未 明 确 对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及 并 购 重 组 业 务 的 监 管 要 求, 故 本 次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通 过 发 布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予 以 明 确,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挂 牌 公 司 在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应 当 暂 停 股 票 发 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等 相 关 业 务 温 馨 提 示 根 据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相 关 规 定,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包 括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典 当 公 司 等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 同 时 还 包 括 挂 牌 公 司 本 身 虽 不 属 于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但 其 持 有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股 权 比 例 20% 以 上 ( 含 20%) 或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情 形 因 此, 如 果 挂 牌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属 于 前 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典 当 公 司 等 行 业, 则 该 挂 牌 公 司 本 身 亦 很 有 可 能 会 被 认 定 为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2. 杜 绝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借 壳 为 杜 绝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通 过 借 壳 方 式 获 得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的 融 资 平 台,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从 借 壳 方 和 壳 公 司 两 个 维 度 对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的 借 壳 行 为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从 借 壳 方 的 角 度 看,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规 定,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挂 牌 公 司 的 : 1) 承 诺 放 弃 注 入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资 产 : 如 收 购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中 包 含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或 收 购 人 自 身 为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则 其 应 当 承 诺 完 成 收 购 后 不 将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注 入 挂 牌 公 司 ; 2) 收 购 壳 公 司 后 不 得 开 展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业 务 : 被 收 购 的 挂 牌 公 司 不 得 经 营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业 务, 但 以 募 集 资 金 之 外 的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或 者 投 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相 关 资 产, 在 购 买 标 的 或 者 投 资 对 象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过 20%, 且 不 成 为 投 资 对 象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除 外 从 壳 公 司 的 角 度 看,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规 定, 非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挂 牌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的 : 1) 禁 止 注 入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资 产 : 发 行 对 象 不 得 以 所 持 有 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相 关 资 产 进 行 认 购 ; 2)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投 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参 股 或 控 股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

3) 承 诺 不 得 变 相 为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提 供 资 金 : 如 果 其 股 东 或 子 公 司 为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应 当 承 诺 不 以 拆 借 等 任 何 形 式 将 募 集 资 金 提 供 给 该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使 用 4) 允 许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股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 非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挂 牌 公 司 可 以 以 募 集 资 金 之 外 的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或 者 投 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相 关 资 产, 但 在 购 买 标 的 或 者 投 资 对 象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且 不 得 成 为 投 资 对 象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对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挂 牌 准 入 标 准 进 行 了 规 定, 并 在 挂 牌 申 请 层 面 阻 断 了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登 陆 新 三 板 的 路 径 ; 而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的 重 点 在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涉 及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股 票 发 行 并 购 重 组 挂 牌 公 司 收 购 及 借 壳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要 求, 在 新 三 板 借 壳 层 面 给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造 成 实 质 障 碍 从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现 有 的 监 管 政 策 来 看, 监 管 政 策 不 明 确 行 业 风 险 突 出 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正 遭 遇 新 三 板 空 前 严 厉 的 监 管 态 势 : 在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目 前 尚 未 实 现 挂 牌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典 当 公 司 等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将 无 法 登 陆 新 三 板 ; 已 经 挂 牌 的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也 暂 时 失 去 了 新 三 板 平 台 的 融 资 功 能 ; 如 其 他 行 业 已 挂 牌 公 司 拟 自 行 开 展 前 述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业 务, 也 只 能 以 挂 牌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过 20% 的 参 股 投 资 且 不 得 成 为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四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实 施 后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根 据 关 于 发 布 <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三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认 购 协 议 中 特 殊 条 款 特 殊 类 型 挂 牌 公 司 融 资 > 的 通 知,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过 渡 期 有 关 安 排 如 下 : 序 号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阶 段 过 渡 期 安 排 1. 尚 未 提 交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材 料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的 要 求 披 露 发 行 方 案 ( 已 经 披 露 发 行 方 案 的,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修 改 后 重 新 披 露 ) 建 立 并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2. 已 经 提 交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材 料 尚 未 取 得 股 份 登 记 函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将 募 集 资 金 从 认 购 账 户 转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并 由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向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补 充 提 交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及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3.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公 布 之 日 已 经 取 得 股 份 登 记 函 的 挂 牌 公 司, 且 募 集 资 金 尚 未 使 用 完 毕 的 4.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股 票 发 行 问 答 ( 三 ) 公 布 之 日 已 经 取 得 股 份 登 记 函 的 应 当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将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转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同 时,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在 核 查 后, 向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提 交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及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在 核 查 后, 向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提 交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挂 牌 公 司, 且 募 集 资 金 已 经 使 用 完 毕 的

特 别 声 明 汉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写 汉 坤 法 律 评 述 的 目 的 仅 为 帮 助 客 户 及 时 了 解 中 国 法 律 及 实 务 的 最 新 动 态 和 发 展, 上 述 有 关 信 息 不 应 被 看 作 是 特 定 事 务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法 律 依 据, 上 述 内 容 仅 供 参 考 如 您 对 上 述 内 容 有 任 何 问 题 或 建 议, 请 与 智 斌 律 师 (+8610-8525 5525; bin.zhi@hankunlaw.com) 联 系 Copyright 汉 坤 2004-2016 律 师 事 务 所 Han 北 Kun 京 Law 上 海 Offices 深 圳 All Rights 香 港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