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 二 )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 三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 身 心 障 礙 類 2.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 資 賦 優 異 類 3. 幼 兒 園 教 育 階 段 - 身 心 障 礙 類 4.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身 心 障 礙 類 二 各 師 資 類 科 招 收 人 數 :( 下 列 人 數 僅 為 預 定 名 額, 確 定 名 額 仍 需 以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體 育 專 長 生 組 本 校 名 額 為 準, 如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變 動, 將 由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最 後 錄 取 招 收 人 數 ) 組 別 及 招 收 對 象 招 生 師 資 類 科 招 收 人 數 小 計 合 計 A 類 : 具 國 際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B 類 : 具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學 生 C 類 : 體 育 競 技 相 關 系 所 或 具 體 育 專 長 學 生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2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17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幼 兒 園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或 資 賦 優 異 類 1 4 6 球 類 系 6 陸 上 系 2 水 上 系 2 技 擊 系 2 休 管 系 1 體 育 系 3 39 球 類 系 10 陸 上 系 4 水 上 系 4 技 擊 系 4 休 管 系 1 19 5 41 86
組 別 及 招 收 對 象 招 生 師 資 類 科 招 收 人 數 小 計 合 計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66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19 一 般 生 組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或 資 賦 優 異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幼 兒 園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15 15 120 120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5 本 次 甄 試 各 師 資 類 科 總 計 招 收 名 額 為 206 名 備 註 : 1. 體 育 專 長 生 各 師 資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如 未 達 招 收 人 數,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於 一 般 生 之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進 行 錄 取 2. 學 生 如 具 有 多 種 類 身 份, 則 依 原 住 民 體 育 專 長 生 A 類 B 類 C 類 及 一 般 生 之 順 序 錄 取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甄 試 採 博 愛 校 區 及 天 母 校 區 兩 校 區 共 同 進 行, 學 生 請 於 受 理 期 間 向 各 校 區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報 名 考 試 ( 二 ) 本 次 甄 試 每 位 考 生 依 所 其 填 志 願 及 評 高 低, 至 多 僅 得 錄 取 一 類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資 格 ( 三 ) 如 經 本 次 甄 試 而 錄 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身 心 障 礙 類 之 師 資 生, 未 來 部 或 全 部 課 程 需 至 天 母 校 區 修 課, 請 於 報 名 及 選 填 志 願 時 審 慎 考 量 ( 四 ) 如 經 本 次 甄 試 而 錄 取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幼 兒 園 教 育 階 段 -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或 資 賦 優 異 類 之 師 資 生, 未 來 部 或 全 部 課 程 需 至 博 愛 校 區 修 課, 請 於 報 名 及 選 填 志 願 時 審 慎 考 量 ( 五 ) 參 加 本 次 甄 試 錄 取 而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各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未 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費 收 費 相 關 規 定 繳 交 學 費 ( 所 收 教 育 學 程 學 費 以 考 取 之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總 數 為 上 限 進 行 計 算 ),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參 報 考 資 格 2
一 現 為 本 校 日 間 部 在 校 生 ( 含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 且 符 合 以 下 申 請 條 件 者 : ( 一 ) 前 一 學 期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數 80 以 上, 或 班 成 績 排 名 前 百 之 五 十 ( 二 ) 前 一 學 期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80 以 上, 且 未 遭 記 過 以 上 之 懲 罰 二 本 校 學 生 如 具 體 育 競 賽 優 異 成 績 或 體 育 專 長, 可 報 名 體 育 專 長 生 身 參 加 甄 試, 否 則 請 報 名 一 般 生 身 參 加 甄 試, 惟 每 位 學 生 僅 能 選 擇 一 種 身 報 名 本 次 甄 試, 且 一 經 受 理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應 試 身 別 三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生 僅 能 報 名 本 次 甄 試 一 次,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如 重 複 報 名 經 查 屬 實 者, 將 取 消 本 次 甄 試 應 考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亦 不 進 行 退 費 四 下 列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 ( 一 ) 經 醫 學 鑑 定 身 心 異 常, 不 宜 擔 任 教 職 者 ( 二 ) 經 由 系 所 會 議 決 議 不 適 合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者 ( 三 )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肆 報 名 程 序 一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日 期 1.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2.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5 月 26 日 (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5 月 29 日 ( 五 ) 下 午 3:00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家 境 清 寒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惟 須 檢 具 下 列 證 件 :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二 ) 繳 費 方 式 : 一 律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學 生 於 繳 費 前 自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學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及 修 習 意 願, 並 再 次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及 金 額 是 否 無 誤 1.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代 碼 012 2. 繳 款 帳 號 共 14 碼, 即 10898+ 身 證 字 號 末 9 碼 數 字 3.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後, 再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新 台 幣 600 元 範 例 : 考 生 甲 為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學 生, 其 身 證 字 號 為 C123456789, 故 繳 款 帳 號 為 10898123456789, 轉 帳 金 額 新 台 幣 600 元,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成 交 易 4. 完 成 交 易 請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之 資 料 是 否 已 顯 示 轉 帳 成 功, 並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影 本 貼 妥 於 報 名 表 (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勿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報 名 5. 請 報 考 之 學 生 於 繳 費 期 間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已 顯 示 轉 帳 成 功, 始 為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程 序 ; 如 因 逾 期 或 個 人 操 作 因 素 而 導 致 未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3
完 成 報 名 費 匯 款 轉 帳 者,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及 參 加 本 次 甄 試 二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 一 ) 報 名 時 間 : 自 104 年 5 月 26 日 ( 二 ) 起 至 5 月 29 日 ( 五 ) 止 每 日 下 午 3:00-6:00 受 理 ( 二 ) 報 名 地 點 : 請 各 校 區 學 生 至 所 屬 校 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1. 博 愛 校 區 - 博 愛 校 區 公 誠 樓 三 樓 G310 辦 公 室 前 廣 場 2. 天 母 校 區 -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C311 辦 公 室 ( 三 )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 請 依 報 考 身 別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1. 一 般 生 (1) 報 名 表 詳 見 附 件 一 (2)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該 學 期 平 均 未 達 80 者 需 另 加 註 班 成 績 排 名 ; 如 該 學 期 休 學, 請 提 出 休 學 證 明 資 料 及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本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 (3) 本 校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已 加 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或 在 學 證 明 (4)ATM 轉 帳 明 細 表 影 本 請 務 必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 下 午 3:00 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並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5) 如 具 原 住 民 籍 之 學 生 需 另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2. 體 育 專 長 生 (1) 報 名 表 詳 見 附 件 二 (2)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該 學 期 平 均 未 達 80 者 需 另 加 註 班 成 績 排 名 ; 如 該 學 期 休 學, 請 提 出 休 學 證 明 資 料 及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本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 (3) 本 校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已 加 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或 在 學 證 明 (4)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影 本 請 務 必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 下 午 3:00 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並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5) 於 本 校 入 學 前 後 參 加 體 育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需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文 件 所 繳 交 證 件 如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考 生 應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如 經 錄 取 將 取 消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6) 如 具 原 住 民 籍 之 學 生 需 另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伍 評 量 及 計 方 式 : 依 各 師 資 類 科 招 收 名 額 與 報 考 身 別, 進 行 評 量 計 選 填 志 願 及 錄 取 作 業 一 一 般 生 ( 一 ) 筆 試 ( 數 佔 60%) 1. 考 試 科 目 : 國 語 文 教 育 常 識 二 科 數 別 列 計, 單 科 總 為 50, 合 計 總 為 100, 缺 考 則 該 科 以 0 計 2. 考 試 方 式 : 1. 國 語 文 ( 作 文 ): 考 題 為 依 試 卷 題 目 及 規 定 之 寫 作 要 求, 繕 寫 文 章 一 篇 2. 教 育 常 識 ( 含 教 育 時 事 ): 考 題 為 選 擇 題 之 單 選 題 形 式, 答 對 得, 答 錯 倒 扣 4
該 題 數 四 之 一, 直 至 該 科 0 為 止, 未 作 答 則 該 題 不 得 亦 不 扣 ( 二 ) 一 般 面 試 ( 數 佔 40%),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於 104 年 6 月 16 日 ( 二 ) 下 午 1:30-2:30 ( 辦 理 地 點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 以 電 腦 亂 數 進 行 面 試 場 地 及 梯 次 公 開 抽 籤 ( 一 經 抽 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時 間 地 點 場 次 ), 並 依 抽 籤 結 果 於 104 年 7 月 3 日 進 行 一 般 面 試 ; 未 依 抽 籤 結 果 於 指 定 時 間 辦 理 簽 到 及 參 加 面 試 者, 則 一 般 面 試 數 以 0 計 算 二 體 育 專 長 生 : ( 一 ) 體 育 專 長 生 依 所 具 體 育 優 異 成 績 或 專 長, 進 行 評 量 計 : 1. 報 考 身 為 體 育 專 長 生 如 具 國 際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依 國 際 級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數 ( 佔 60%) 運 動 績 優 面 試 數 ( 佔 40%) 及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A 類 名 額 2. 報 考 身 為 體 育 專 長 生 如 具 國 內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依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評 比 數 ( 佔 60%) 運 動 績 優 面 試 數 ( 佔 40%) 及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B 類 名 額 具 國 際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之 考 生, 如 未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A 類 者, 亦 可 依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評 比 數 ( 佔 60%) 運 動 績 優 面 試 數 ( 佔 40%) 及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B 類 名 額 3. 其 他 體 育 專 長 生 需 參 加 筆 試 及 一 般 面 試, 並 依 筆 試 數 ( 佔 60%) 一 般 面 試 數 ( 佔 40%) 及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C 類 名 額 具 國 際 級 或 國 內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之 考 生 亦 可 參 加 筆 試 及 一 般 面 試, 並 依 筆 試 數 ( 佔 60%) 一 般 面 試 數 ( 佔 40%) 及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C 類 名 額 ( 惟 已 錄 取 A 類 或 B 類 名 額 者, 不 再 比 序 及 錄 取 C 類 名 額 ) 4.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考 生 如 未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A 類 B 類 或 C 類 名 額 者, 可 另 依 參 加 筆 試 一 般 面 試 數 及 志 願 錄 取 一 般 生 名 額 志 願 ( 需 依 一 般 生 評 標 準 進 行 比 序, 惟 已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名 額 之 考 生 不 再 進 行 一 般 生 評 比 序 ) ( 二 ) 國 際 級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原 則 : 考 生 於 入 學 前 後 參 加 國 際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將 依 以 下 原 則 評 比 ( 僅 取 最 高 優 異 表 現 進 行 評 ) 1. 世 界 單 項 錦 標 賽 最 高 層 級 前 三 名 或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院 動 會 者 ( 給 96~100) 2. 亞 洲 運 動 會 或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前 三 名 ( 給 91~95) 3. 世 界 錦 標 賽 ( 亞 奧 運 項 目 ) 前 六 名 ( 給 86~90) 4. 世 界 運 動 會 前 三 名 ( 給 81~85) 5.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動 會 亞 洲 錦 標 賽 ( 亞 奧 運 項 目 ) 前 三 名 ( 給 76~80) 6.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前 三 名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亞 奧 運 項 目 ) 前 三 名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亞 奧 運 項 目 ) 前 三 名 身 心 障 礙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前 六 名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前 四 名 ( 給 71~75) 7.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前 項 運 動 賽 會 比 賽 者 ( 給 66~70) 8. 報 考 學 生 若 有 未 規 定 於 上 述 項 目 但 為 傑 出 之 運 動 競 技 表 現 或 成 就, 應 提 具 相 關 證 明 由 本 次 甄 試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委 員 審 酌 給, 如 有 相 關 爭 議 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及 審 議 5
( 三 )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原 則 : 考 生 於 入 學 前 後 參 加 國 內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前 三 名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競 賽 優 異 成 績 者, 由 運 動 績 優 學 系 訂 定 相 關 評 比 原 則,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備 查 ( 四 ) 運 動 績 優 面 試 : 由 本 校 體 育 績 優 相 關 學 系 辦 理, 面 試 時 間 另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辦 理 ( 五 ) 筆 試 及 一 般 面 試 辦 理 及 計 方 式 均 與 一 般 生 辦 理 及 計 方 式 相 同 三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請 詳 閱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見 附 件 五 ), 並 需 遵 守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筆 試 規 則 及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面 試 規 則 ( 詳 見 附 件 六 ); 如 違 反 者 將 依 規 定 處, 不 得 異 議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一 筆 試 時 間 :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日 期 104 年 7 月 2 日 ( 四 ) 時 間 下 午 6:00 7:30 科 目 國 語 文 ( 作 文 ) 教 育 常 識 ( 含 教 育 時 事 ) 二 一 般 面 試 時 間 :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日 期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時 間 上 午 9:00 12:00 下 午 1:00 5:30 ( 時 間 可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依 報 考 人 數 調 整 ) 方 式 團 體 面 談 ( 依 抽 籤 之 面 試 場 地 及 梯 次 進 行 面 試 ) 三 筆 試 及 一 般 面 試 試 場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下 午 6 點 前 公 告 柒 錄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一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體 育 專 長 生 名 額 : 由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身 考 生 填 寫 志 願, 依 體 育 專 長 生 評 量 計 原 則 之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面 試 筆 試 等 數 及 志 願, 錄 取 體 育 專 長 生 A 類 B 類 或 C 類 名 額 若 體 育 專 長 各 類 評 比 排 序 所 需 之 任 一 數 為 0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該 類 體 育 專 長 生 名 額 ( 二 ) 一 般 生 名 額 : 由 一 般 生 身 考 生 及 體 育 專 長 未 錄 取 考 生 填 寫 志 願, 並 依 筆 試 數 一 般 面 試 數 及 志 願, 錄 取 一 般 生 名 額 一 般 面 試 數 或 筆 試 科 目 任 一 科 目 數 為 0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般 生 名 額 ( 三 ) 體 育 專 長 生 各 師 資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如 未 達 招 收 人 數,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於 一 般 生 之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進 行 錄 取 ( 四 ) 考 生 志 願 需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網 址 及 期 限 上 網 填 寫, 一 經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 未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期 限 內 完 成 志 願 填 寫 及 送 出 者, 本 次 甄 試 不 予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數 同 者, 依 下 列 原 則 排 序 : ( 一 ) 一 般 生 按 國 語 文 ( 作 文 ) 教 育 常 識 ( 含 教 育 時 事 ) 一 般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 二 ) 體 育 專 長 生 A 類 按 國 際 級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序 ( 三 ) 體 育 專 長 生 B 類 按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序 6
( 四 ) 體 育 專 長 生 C 類 按 國 語 文 ( 作 文 ) 教 育 常 識 ( 含 教 育 時 事 ) 一 般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三 考 生 成 績 若 未 達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列 備 取 四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百 之 二 十 五, 以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增 額 錄 取, 每 班 最 多 3 人 但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範 通 過 甄 試 者,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且 應 遵 守 以 下 相 關 規 範 : 一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內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學, 超 過 期 限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二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應 至 少 2 年 (4 學 期, 不 含 暑 期 ), 另 外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學 士 班 學 生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至 2 年, 其 延 長 年 限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請 考 生 審 慎 思 考 自 己 能 力 及 時 間, 經 錄 取 後 必 不 輕 言 棄 修 三 本 次 甄 試 錄 取 之 師 資 生 需 通 過 本 校 模 擬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後, 始 得 申 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不 得 異 議 四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修 課 規 定 依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手 冊 公 告 為 主, 除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外, 應 達 成 以 下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條 件, 始 能 取 得 本 校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證 明, 不 得 異 議 項 目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條 件 修 課 要 求 1. 自 獲 得 師 資 生 身 起, 應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2. 師 資 生 每 學 期 需 修 習 教 師 志 業 與 服 務 課 程 (0 學 ), 以 接 受 本 校 師 資 生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各 項 師 資 培 育 及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如 師 資 生 為 研 修 生 或 碩 士 班 學 生, 則 教 師 志 業 與 服 務 課 程 (0 學 ) 收 費 依 本 校 相 關 收 費 標 準 進 行 收 費, 所 收 之 學 費 納 入 教 育 學 程 學 費 收 費 上 限 計 算 教 育 活 動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辦 或 協 辦 之 活 動 與 研 習 至 少 15 小 時 ( 如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說 明 會 教 材 教 法 成 果 發 表 會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教 育 參 訪 教 學 實 習 與 研 習 課 程 進 班 實 習 畢 業 學 審 查 會 及 師 資 培 育 導 師 生 座 談 會 等 ) 實 地 學 習 1.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為 強 化 未 來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銜 接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與 專 門 課 程, 師 資 生 應 至 國 民 小 學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幼 兒 園 進 行 實 地 學 習 ( 含 見 習 試 敎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 2. 實 地 學 習 之 相 關 規 範 及 時 數, 將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將 另 行 公 告 其 相 關 規 定 與 採 認 內 容 及 標 準 增 能 培 訓 應 通 過 至 少 一 項 由 本 校 辦 理 之 教 學 檢 定 考, 或 完 成 一 項 教 學 增 能 培 訓, 如 數 學 教 學 檢 定 考 中 文 板 書 檢 定 考 教 練 證 檢 定 考 朗 讀 檢 定 考 閱 或 教 學 檢 讀 輔 導 檢 定 考 資 訊 類 檢 定 考 電 子 白 板 使 用 結 業 證 書 木 章 訓 練 結 業 定 證 書 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將 另 行 公 告 其 相 關 規 定 與 採 認 內 容 及 標 準 7
上 開 所 述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條 件 之 採 認, 師 資 生 應 於 畢 業 當 學 期 4 月 1 日 至 15 日 ( 或 12 月 1 日 至 15 日 ) 將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繳 交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組, 進 行 採 認 登 錄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或 未 完 成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條 件 者, 將 無 法 取 得 本 校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證 明,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玖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8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5/19( 二 ) 繳 費 報 名 公 告 報 考 人 數 及 考 生 上 網 填 寫 志 願 一 般 面 試 場 地 梯 次 抽 籤 104/5/26( 二 ) 上 午 9:00-5/29( 五 ) 下 午 3:00 止 104/5/26( 二 )- 5/29( 五 ) 每 日 下 午 3:00-6:00 受 理 104/6/9( 二 ) 上 午 9:00-6/11( 四 ) 下 午 5:00 止 104/6/16( 二 ) 下 午 1:30-2:30 止 運 動 績 優 組 面 試 104 年 6 月 間 辦 理 試 場 公 告 104/6/26( 五 ) 下 午 6:00 前 筆 試 日 期 104/7/2( 四 ) 下 午 6:00-7:30 一 般 面 試 日 期 公 告 答 案 申 請 釋 疑 公 告 成 績 排 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師 資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104/7/3( 五 )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00-5:30 104/7/3( 五 ) -7/8( 三 ) 104/7/15( 三 ) 104/7/15-7/17( 五 ) 下 午 5:00 止 104/7/31( 五 ) 前 104/9/15( 二 ) 下 午 1:10-3:00 1. 於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網 頁 公 告,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2. 網 址 為 http://cte.utaipei.edu.tw/bin/home.php 1. 繳 費 方 式 僅 採 ATM 轉 帳 繳 款, 逾 時 因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轉 帳, 則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2.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600 元, 轉 帳 失 敗,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異 議 3.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肆 點 第 一 項 ( 二 ) 1. 報 名 地 點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肆 點 第 二 項 ( 二 ) 2.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 報 名 表 ( 詳 見 附 件 一 )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3. 學 生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並 貼 妥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上,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訂 書 機 裝 訂, 繳 交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組 資 料 不 全 或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4.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學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故 請 審 慎 考 量 報 考 意 願, 並 再 次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及 金 額 是 否 無 誤 1. 公 告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人 數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2. 考 生 甄 試 志 願 填 寫 之 網 址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之 網 址 登 入 填 寫 3. 志 願 一 經 填 寫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4.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填 寫 及 送 出 志 願 者, 本 次 甄 試 不 予 錄 取 1. 公 開 抽 籤 辦 理 地 點 :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為 準 2. 考 生 一 般 面 試 時 間 及 梯 次 一 律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抽 籤, 報 考 學 生 可 前 往 觀 看, 一 經 抽 籤 決 定 一 般 面 試 試 場 及 梯 次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因 素 或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1. 經 審 查 通 過 具 國 際 級 或 國 內 級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之 考 生 需 參 加 面 試 2. 由 本 校 體 育 績 優 相 關 學 系 辦 理, 面 試 時 間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筆 試 及 一 般 面 試 試 場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張 貼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公 告 欄 1.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2. 考 試 科 目 : 詳 細 說 明 見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及 第 陸 點 1.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2. 安 排 國 小 / 幼 教 / 特 教 學 校 之 校 長 或 主 管 擔 任 面 試 委 員, 採 團 體 面 談 方 式 進 行 1. 筆 試 科 目 正 確 答 案 將 公 告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及 公 布 欄 2. 考 生 若 對 解 答 有 所 疑 慮, 可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釋 疑, 申 請 疑 義 表 格 如 附 件 三 1. 單 科 成 績 為 零 者, 即 不 符 合 資 格, 予 以 排 除 2.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編 碼, 公 告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1. 成 績 複 查 係 指 考 生 確 認 成 績 數 加 總 無 誤 2.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表 格 如 附 件 四 1. 錄 取 名 單 經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 本 次 甄 試 錄 取 之 師 資 生 務 必 參 加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舉 辦 之 師 資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2. 本 次 活 動 將 說 明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規 範 修 課 規 定 與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條 件 等 重 要 訊 息 9
附 件 一 一 基 本 資 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報 名 表 ( 一 般 生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證 字 號 請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學 號 性 別 男 女 就 讀 系 所 上 網 列 印 甄 試 報 名 表! 請 填 寫 系 所 名 稱 全 銜 原 住 民 身 是 ( 請 附 原 住 民 身 證 明 文 件 ) 否 系 ( 所 ) 學 年 級 年 級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學 生 身 別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電 子 信 箱 請 勿 直 接 使 用 本 表!! 二 檢 附 資 料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 請 報 名 之 學 生 就 左 側 已 檢 附 之 資 料 於 內 打 勾, 未 檢 附 之 資 料 欄 位 勿 打 勾 )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本 校 學 生 證 影 本 ( 或 在 學 證 明 ) 原 住 民 身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非 原 住 民 學 生 免 附 )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 影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備 註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本 人 簽 名 以 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皆 為 真 實 正 確, 並 已 詳 讀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與 內 容, 且 願 遵 守 其 規 範, 無 任 何 異 議 申 請 人 簽 名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育 學 程 組 收 件 人 簽 章 教 育 學 程 組 承 辦 人 初 審 簽 章 教 育 學 程 組 組 長 複 審 簽 章 10
附 件 二 一 基 本 資 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報 名 表 ( 體 育 專 長 生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證 字 號 學 請 依 師 資 培 系 育 中 所 心 公 告 系 ( 所 ) 性 別 男 女 請 填 寫 系 所 名 稱 全 銜 專 長 原 住 民 身 是 ( 請 附 原 住 民 身 證 明 文 件 ) 否 號 學 年 級 年 級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學 生 身 別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電 子 信 箱 具 有 何 種 運 動 競 技 績 優 專 長 請 依 自 身 符 合 條 件 勾 選 並 附 佐 證 資 料 上 網 列 印 甄 試 報 名 表! 請 勿 直 接 使 用 本 表!! A 類 ( 國 際 級 運 動 優 異 成 績 ) B 類 ( 國 內 級 運 動 優 異 成 績 ) C 類 ( 體 育 競 技 系 所 或 具 體 育 專 長 ) 運 動 競 技 優 異 比 賽 名 稱 名 次 專 長 教 練 簽 章 系 所 審 查 二 檢 附 資 料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 請 報 名 之 學 生 就 左 側 已 檢 附 之 資 料 於 內 打 勾, 未 檢 附 之 資 料 欄 位 勿 打 勾 )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本 校 學 生 證 影 本 ( 或 在 學 證 明 ) 運 動 競 技 績 優 證 明 資 料 原 住 民 身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非 原 住 民 學 生 免 附 )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 影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備 註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本 人 簽 名 以 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皆 為 真 實 正 確, 並 已 詳 讀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與 內 容, 且 願 遵 守 其 規 範, 無 任 何 異 議 申 請 人 簽 名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育 學 程 組 收 件 人 簽 章 教 育 學 程 組 承 辦 人 初 審 簽 章 11 教 育 學 程 組 組 長 複 審 簽 章
附 件 三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筆 試 疑 義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性 別 就 讀 系 級 ( 全 名 ) 系 ( 所 ) 年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電 子 信 箱 疑 義 科 目 疑 義 題 號 疑 義 性 質 題 幹 疑 義 答 案 疑 義 其 他 疑 義 試 題 內 容 疑 義 內 容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申 請 人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2
附 件 四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email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起 至 7 月 17 日 下 午 5:00 前,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本 向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恕 不 予 受 理 2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3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試 卷 卷 面 數 累 積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答 案 卷 等 以 下 欄 位 由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填 列 經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複 查 臺 端 ( 學 號 : ) 參 加 104 學 年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成 績 結 果 如 下 : 總 成 績 一 般 生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筆 試 數 ( 佔 總 成 績 60%) 一 般 面 試 數 ( 佔 總 成 績 40%) 體 育 專 長 生 A 類 B 類 C 類 國 語 文 : 教 育 常 識 :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數 ( 佔 總 成 績 60%) 一 般 生 考 生 無 此 數 國 際 級 運 動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 運 動 競 技 成 績 績 優 資 料 評 比 : 13 運 動 績 優 面 試 數 ( 佔 總 成 績 40%) 一 般 生 考 生 無 此 數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五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同 學 詳 讀 下 列 注 意 事 項 : 1. 6 月 16 日 ( 二 ) 下 午 1:30-2:30 進 行 7 月 3 日 ( 五 ) 一 般 面 試 場 地 順 序 抽 籤 (1) 抽 籤 地 點 :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地 點 (6 月 9 日 公 告 ) (2) 考 生 一 般 面 試 時 間 及 梯 次 一 律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抽 籤, 不 得 異 議 (3) 本 次 抽 籤 為 公 開 抽 籤, 考 生 可 前 往 觀 看, 惟 不 得 影 響 抽 籤 活 動 進 行 (4) 一 經 抽 籤 決 定 面 試 試 場 及 梯 次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因 素 或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2.7 月 2 日 ( 四 ) 下 午 6:00 7:30 進 行 筆 試 ( 筆 試 地 點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6 月 26 日 公 告 內 容, 請 務 必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供 查 驗! 未 攜 帶 學 生 證 者 不 得 參 加 筆 試!!) 請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橡 皮 擦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等 書 寫 文 具 參 加 筆 試 時 請 確 實 遵 守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筆 試 規 則 3.7 月 3 日 ( 五 ) 上 午 9:00-12:00 及 下 午 1:00-5:30 進 行 各 梯 次 之 一 般 面 試, 每 一 間 面 試 教 室 至 多 6 名 考 生 同 時 進 行 面 試, 每 梯 次 面 試 預 計 進 行 時 間 約 為 15~20 鐘, 每 位 考 生 依 抽 籤 結 果 參 加 一 場 次 之 面 試 (1) 請 依 抽 籤 結 果 於 該 梯 次 規 定 時 間 內 攜 帶 學 生 證 向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學 生 證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報 到 地 點 :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6 月 26 日 公 告 內 容 (3) 於 報 到 後, 請 依 照 工 作 人 員 引 導 及 帶 領 前 往 面 試 會 場, 不 可 擅 自 前 往 或 進 入 (4) 參 加 面 試 時 請 確 實 遵 守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面 試 規 則 14
附 件 六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筆 試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十 五 鐘 以 上 ( 含 )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未 達 十 五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進 入 試 場 並 放 置 試 桌 右 上 角 處, 以 便 查 驗 ; 未 攜 帶 學 生 證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三 考 生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檢 查 其 試 卷 座 位 及 學 生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見 號 碼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在 未 查 明 前 作 答 或 坐 錯 座 位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四 考 生 除 可 帶 必 用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計 算 機 通 訊 器 材 ( 含 智 慧 手 錶 ) 或 任 何 與 應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五 考 生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鐘 內 舉 手 就 試 題 發 問 外, 不 得 發 問 六 各 科 試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七 考 生 作 答 時, 未 依 試 卷 說 明 及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使 用 對 應 之 文 具 進 行 書 寫, 則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八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試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學 生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冒 名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國 語 文 ( 作 文 ) 答 題 卷 不 得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等 任 何 與 答 題 內 容 無 關 之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目 不 予 計 十 二 考 生 入 場 後, 攜 帶 試 卷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去 試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在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響 完 時, 考 生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坐 原 位, 俟 監 試 人 員 簽 收 其 試 卷 後, 方 可 離 座 出 場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違 反 本 規 則 或 其 他 妨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面 試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依 抽 籤 結 果 參 加 面 試,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場 地 及 梯 次 二 考 生 須 依 所 抽 籤 場 次 之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內 於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報 到, 不 得 提 早 或 延 後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三 考 生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並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接 受 工 作 人 員 查 驗 身 ; 未 攜 帶 學 生 證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如 考 生 有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四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文 具 書 刊 紙 張 計 算 機 通 訊 及 錄 音 錄 影 器 材 ( 含 智 慧 手 錶 ) 或 任 何 與 面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五 考 生 應 依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及 帶 領 前 往 面 試 會 場, 不 得 擅 自 進 入 面 試 會 場, 未 依 規 定, 其 面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六 進 入 面 試 會 場 後, 應 依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就 坐, 並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提 問, 面 試 進 行 時 不 得 干 擾 其 他 應 試 者 作 答,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七 於 該 場 次 面 試 時 間 終 了 後, 應 保 持 安 靜 並 依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及 引 導 儘 速 離 開 會 場, 不 得 在 任 何 面 試 試 場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交 談 及 喧 嘩 等 影 響 面 試 程 序 之 進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八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九 考 生 如 有 違 反 本 規 則 或 其 他 妨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