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附 录 B-1 说 明 1. 本 附 录 中 内 容 包 括 : (a) 可 能 受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中 第 5 款 规 定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约 束 的 原 产 农 产 品 ; (b) 实 施 此 类 保 障 措 施 的 触 发 水 平 ; 以 及 (c) 每 种 此 类 农 产 品 每 年 可 以 实 施 的 最 高 关 税 税 率 2. 尽 管 有 第 2.4 条 ( 关 税 取 消 ) 规 定, 日 本 可 对 在 附 件 2-D ( 关 税 减 让 表 ) 的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标 有 SG1* SG1** SG2 SG3 SG4* SG4** SG5 或 SG6 的 特 定 原 产 农 产 品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仅 在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的 本 附 录 (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所 述 的 条 件 下, 并 在 满 足 本 附 录 中 所 列 条 款 ( 包 括 以 下 说 明 ) 时, 日 本 方 可 实 施 此 类 保 障 措 施 3. 若 满 足 本 附 录 中 的 条 件, 则 日 本 可 通 过 提 高 一 项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关 税 税 率 而 对 此 类 农 产 品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但 提 高 后 的 税 率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三 项 税 率 中 的 最 低 值 : (a)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实 施 时 现 行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 (b) 本 协 定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生 效 时, 生 效 之 日 前 一 日 的 实 施 最 惠 国 关 税 税 率 : (i) 当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货 物 时, 则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前 一 日 现 行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 (ii) 当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仅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某 一 缔 约 方 的 货 物 时, 则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和 受 保 障 措 施 约 束 的 缔 约 方 均 生 效 之 日 前 一 日 现 行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 (c) 本 附 录 中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4. 日 本 应 以 透 明 的 方 式 实 施 任 何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在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之 日 起 60 天 内, 日 本 应 书 面 通 知 任 何 其 他 受 此 措
施 约 束 的 缔 约 方, 并 向 其 提 供 与 此 措 施 相 关 的 数 据 应 此 缔 约 方 的 书 面 请 求, 日 本 应 通 过 包 括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会 议 视 频 会 议 和 面 谈 的 方 式, 就 有 关 该 措 施 的 具 体 问 题 做 出 回 应, 并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5. 就 本 附 录 而 言, 若 一 原 产 货 物 在 某 缔 约 方 内 完 全 获 得 或 最 后 税 则 品 目 改 变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方 内, 则 视 该 货 物 为 该 缔 约 方 的 原 产 货 物 6.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自 在 日 本 减 让 表 [ 附 录 B-1 的 说 明 ] 第 3 款 (c) 项 所 提 及 的 关 税 税 率 已 经 为 零 之 日 起 ( 含 当 日 ), 日 本 不 得 实 施 或 保 留 任 何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7. 就 本 附 录 而 言 : (a) 年 的 定 义 为 : (i) 第 1 年, 指 从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 (ii) 第 2 年 或 此 后 各 年, 指 从 4 月 1 日 起 直 至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 (b) 财 政 年 度 指 从 4 月 1 日 至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 (c) 季 度 指 以 下 任 意 一 个 时 间 跨 度 : (i)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ii)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 (iii)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iv)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A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牛 肉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的 说 明 第 2 款,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仅 当 在 任 一 年 从 其 他 缔 约 方 进 口 的 这 些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总 量 超 过 以 下 触 发 水 平 时, 日 本 方 可 以 对 其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59,000 公 吨, 除 第 9 段 中 规 定 之 外 ; (b) 第 2 年 :601,800 公 吨 ; (c) 第 3 年 :613,600 公 吨 ; (d) 第 4 年 :625,400 公 吨 ; (e) 第 5 年 :637,200 公 吨 ; (f) 第 6 年 :649,000 公 吨 ; (g) 第 7 年 :660,800 公 吨 ; (h) 第 8 年 :672,600 公 吨 ; (i) 第 9 年 :684,400 公 吨 ; (j) 第 10 年 :696,200 公 吨 ; (k) 自 第 11 年 起 至 第 15 年, 每 年 的 触 发 水 平 均 比 上 一 年 提 高 5,900 公 吨 ; (l) 自 16 年 起 及 其 之 后 各 年, 每 年 的 触 发 水 平 均 比 上 一 年 提 高 11,800 公 吨 2. (a) 对 于 标 有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为 : 21
(i)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38.5% (ii) 第 4 年 至 第 10 年 :30.0% (iii) 第 11 年 至 第 14 年 :20.0% (iv) 第 15 年 :18.0% (v) 从 第 16 年 起 及 其 之 后 各 年 : (A)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未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保 障 措 施, 则 每 年 比 上 一 年 降 低 1.0%; (B)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则 税 率 与 上 一 年 持 平 (b) 对 于 标 有 SG1** 税 目 项 下 的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关 税 税 率 应 为 : (i) 第 1 年 :39.0% (ii) 第 2 年 至 第 3 年 :38.5% (iii) 第 4 年 :32.7% (iv) 第 5 年 :30.6% (v) 第 6 年 至 第 10 年 :30.0% (vi) 第 11 年 至 第 14 年 :20.0 % (vii) 第 15 年 :18.0% (viii) 从 第 16 年 起 及 其 之 后 各 年 : (A)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未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则 每 年 比 上 一 年 降 低 1.0%; (B)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未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保 障 措 22
施, 则 税 率 与 上 一 年 持 平 (c) 若 某 一 年 满 足 了 第 1 款 所 述 条 件 而 实 施 了 本 节 中 所 述 的 某 项 保 障 措 施, 并 在 次 年 继 续 实 施, 则 在 该 保 障 措 施 实 施 期 间,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3 款 (c) 项 所 提 及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与 该 年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持 平 3.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可 保 留 第 1 款 所 述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如 在 任 一 财 政 年 度 中, 截 止 至 1 月 31 日 之 前, 从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第 1 款 规 定 的 水 平, 则 可 保 留 该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至 该 财 政 年 度 年 末 ; (b) 如 在 任 一 财 政 年 度 中,2 月 份 期 间, 从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第 1 款 规 定 的 水 平, 则 该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可 从 其 实 施 之 日 起 保 留 45 天 ; (c) 如 在 任 一 财 政 年 度 中,3 月 份 期 间, 从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标 有 SG1* 或 SG1** 税 目 项 下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第 1 款 规 定 的 水 平, 则 该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可 从 其 实 施 之 日 起 保 留 30 天 ; 4. (a) 就 本 节 而 言, 在 某 一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可 以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保 留, 则 最 迟 应 在 公 布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5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公 布 期 内 原 产 农 产 品 进 口 总 量 高 于 第 1 款 所 述 水 平 23
(b) 就 本 节 而 言, 作 为 为 实 施 本 节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例 外 措 施, 日 本 海 关 总 署 应 在 公 布 期 结 束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布 有 关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农 产 品 在 下 述 时 间 跨 度 内 的 进 口 总 量 : (i) 该 财 政 年 度 初 至 公 布 期 末 ; (ii) 自 第 11 年 至 第 15 年 期 间, 为 该 季 度 初 至 公 布 期 末 (c) 在 本 节 中, 公 布 期 指 : (i) 每 月 的 1 日 10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 (ii) 每 月 的 11 日 至 20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 (iii) 每 月 的 21 日 至 月 底 ; 5. (a) 尽 管 有 第 1 款 的 规 定, 若 第 11 年 至 第 15 年 期 间 的 任 一 年 内,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农 产 品 在 每 季 度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本 款 (b) 项 规 定 的 保 障 措 施 季 度 触 发 量, 则 日 本 可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提 高 此 类 产 品 的 关 税, 且 措 施 有 效 期 为 90 天 该 90 天 的 期 限 应 不 迟 于 公 布 期 结 束 后 第 5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在 公 布 期 内 此 类 货 物 在 该 季 度 内 的 进 口 总 量 高 于 保 障 措 施 季 度 触 发 量 如 满 足 本 款 中 所 述 条 件, 则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为 : (i) 如 第 11 年 至 第 14 年 期 间 满 足 条 件, 税 率 24
为 20.0%; (ii) 如 第 15 年 满 足 条 件, 税 率 为 18.0% (b) 就 本 款 而 言, 触 发 保 障 措 施 的 季 度 触 发 量 为 第 1 款 (k) 项 所 列 相 应 年 份 总 量 的 1/4 乘 以 117% (c) 尽 管 有 第 1 款 规 定, 若 第 11 年 至 第 15 年 期 间 任 一 年,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第 1 款 (k) 项 对 相 应 年 度 所 规 定 的 水 平, 同 时, 此 类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农 产 品 在 该 季 度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本 款 (b) 项 规 定 的 保 障 措 施 的 季 度 触 发 量, 则 日 本 可 保 留 本 节 所 述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直 至 (a) 项 规 定 的 90 天, 或 至 第 3 款 规 定 的 日 期 为 止, 以 两 个 日 期 中 结 束 较 晚 的 日 期 为 准 6. 在 第 15 年 后, 如 日 本 在 连 续 4 个 财 政 年 度 未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不 得 再 实 施 此 类 保 障 措 施 7. 若 日 本 出 于 卫 生 原 因, 在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农 产 品 在 进 口 至 日 本 时 被 完 全 或 基 本 中 止, 中 止 时 间 超 过 3 年, 则 在 完 全 或 基 本 恢 复 此 类 产 品 进 口 后 的 4 年 内, 日 本 不 得 对 此 类 产 品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如 某 一 缔 约 方 的 产 品 曾 受 日 本 的 进 口 中 止 约 束, 当 该 缔 约 方 遭 受 严 重 干 旱 等 自 然 灾 害 而 影 响 其 对 此 类 产 品 恢 复 生 产, 日 本 5 年 内 不 得 对 原 产 于 该 缔 约 方 的 此 类 产 品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25
8.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不 得 对 其 实 施 关 税 暂 定 措 施 法 (1960 年 第 36 号 法 律 ) 第 7 条 第 5 款 所 述 的 关 于 牛 肉 的 关 税 紧 急 措 施 9. 若 第 1 年 不 足 12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第 1 年 适 用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590,000 公 吨 乘 以 一 个 分 数, 分 数 的 分 子 为 自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10. (a) 在 确 定 本 协 定 下 的 原 产 货 物 进 口 总 量 是 否 超 过 本 节 第 1 款 和 第 5 款 (b) 项 所 述 的 相 应 水 平 或 数 量 时, 根 据 日 本 在 日 本 澳 大 利 亚 经 济 合 作 协 定 ( 简 称 JAEPA ) 第 1.2 条 第 (o) 项 定 义 的 原 产 货 物 ( 简 称 JAEPA 原 产 货 物 ), 列 于 品 目 02.01 与 02.02 项 下 的 进 口 总 量 应 计 入 本 协 定 下 相 同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中 (b)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当 自 澳 大 利 亚 进 口 的 列 于 品 目 02.01 和 02.02 项 下 的 JAEPA 原 产 货 物 总 量 达 到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第 3 款 (a) 项 (i) 目 及 (ii) 目 所 述 的 水 平, 但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26
农 产 品 进 口 总 量 并 未 达 到 本 节 第 1 款 和 第 5 款 (b) 项 所 述 的 水 平 或 数 量 时, 则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后 续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澳 大 利 亚 货 物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2 章 附 件 2-D 日 本 减 让 表 确 定 (c)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当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本 节 第 1 款 和 第 5 款 (b) 项 所 述 的 水 平 或 数 量, 且 自 澳 大 利 亚 进 口 的 列 于 品 目 02.01 和 02.02 项 下 的 JAEPA 原 产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第 3 款 (a) 项 (i) 目 及 (ii) 目 所 述 的 水 平 时, 则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后 续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澳 大 利 亚 货 物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根 据 本 节 确 定 11. (a) 日 本 和 澳 大 利 亚 同 意, 在 履 行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2 章 附 件 2-D 日 本 减 让 表 规 定 的 品 目 02.01 与 02.02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相 关 的 承 诺 时, 尽 管 有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第 3 款 (a) 项 (i) 目 与 (ii) 目 的 规 定, 在 确 定 列 于 品 目 02.01 与 02.02 项 下 的 JAEPA 原 产 货 物 总 量 是 否 超 过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第 3 款 (a) 项 (i) 目 与 (ii) 目 所 述 的 水 平 时,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列 于 品 目 02.01 与 02.02 项 下 原 产 于 澳 大 利 亚 的 农 产 品 进 口 总 量 应 计 入 JAEPA 项 下 相 同 税 目 项 下 的 原 产 货 物 进 口 总 量 中 27
(b) 为 确 保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 第 3 款 (a) 项 (i) 目 和 (ii) 目 所 述 的 特 殊 保 障 措 施 的 平 稳 运 行, 防 止 列 于 品 目 02.01 和 02.02 项 下 的 JAEPA 原 产 货 物 的 进 口 总 量 激 增, 应 此 类 货 物 的 某 一 进 口 缔 约 方 请 求, 被 请 求 缔 约 方 与 请 求 缔 约 方 应 在 就 (a) 项 规 定 的 适 用 情 况 进 行 磋 商 (c)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当 在 本 协 定 项 下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1* 或 SG1**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总 量 达 到 本 节 第 1 款 和 第 5 款 (b) 项 规 定 的 水 平 或 数 量, 但 列 于 品 目 02.01 和 02.02 项 下 自 澳 大 利 亚 进 口 的 JAEPA 原 产 货 物 的 进 口 总 量 并 未 达 到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第 3 款 (a) 项 (i) 目 及 (ii) 目 所 述 的 水 平 时, 在 JAEPA 项 下 后 续 进 口 的 JAEPA 澳 大 利 亚 原 产 货 物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根 据 JAEPA 附 件 1 第 3 部 分 第 1 节 ( 日 本 减 让 表 说 明 ) 确 定 28
B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猪 肉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的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除 第 6 款 和 第 7 款 中 规 定,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2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 简 称 SG2 货 物 ), 仅 当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日 本 方 可 对 此 类 货 物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和 第 2 年 : 除 第 6 款 中 规 定, 若 其 中 各 年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2%,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此 类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b) 第 3 年 和 第 4 年 : 若 其 中 各 年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6%,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此 类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c) 第 5 年 和 第 6 年 : (i) 若 各 年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6%,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进 口 价 格 大 于 等 于 此 类 货 物 触 发 价 格 的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或 者 (ii) 若 某 年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此 类 SG2 货 物 的 进 口 总 额 超 过 下 述 所 列 相 应 年 份 的 数 量 水 平 时,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进 口 价 格 大 于 等 于 此 类 货 物 触 发 价 格 的 29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5 年 :90,000 公 吨 ; (B) 第 6 年 :102,000 公 吨 (d) 第 7 至 第 11 年 : (i) 若 各 年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此 类 SG2 货 物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9%, 则 日 本 可 对 进 口 价 格 大 于 等 于 此 类 货 物 触 发 价 格 的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或 者 (ii) 若 某 年 原 产 于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此 类 SG2 货 物 的 进 口 总 量 超 过 下 述 相 应 年 份 的 数 量 水 平, 则 日 本 可 对 进 口 价 格 大 于 等 于 此 类 货 物 触 发 价 格 的 SG2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7 年 :114,000 公 吨 ; (B) 第 8 年 :126,000 公 吨 ; (C) 第 9 年 :138,000 公 吨 ; (D) 第 10 年 :150,000 公 吨 ; (E) 第 11 年 :150,000 公 吨, (c) 项 和 (d) 项 中 的 触 发 价 格 为 : (i) 税 目 020312.021 020312.023 020319.021 020319.023 020322.021 020322.023, 020329.021 020329.023 020630.092 30
020630.093 020649.092 或 020649.093 项 下 的 原 产 农 产 品 :399 日 元 / 千 克 (ii) 税 目 020311.020 020311.030 020321.020 或 020321.030 项 下 的 原 产 农 产 品 :299.25 日 元 / 千 克 2. 对 于 SG2 货 物,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 (a) 税 目 020311.040 020312.022 020319.022 020321.040 020322.022 020329.022 020630.099 或 020649.099 项 下 的 SG2 货 物 : (i)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4.0% (ii) 第 4 年 至 第 6 年 :3.4% (iii) 第 7 年 至 第 9 年 :2.8% (iv) 第 10 年 至 第 11 年 :2.2% (b) 税 目 020312.021 020312.023 020319.021 020319.023 020322.021 020322.023 020329.021 020329.023 020630.092 020630.093 020649.092 或 020649.093 项 下 的 SG2 货 物, 取 以 下 二 者 中 的 较 小 值 : (i) 每 千 克 的 CIF 进 口 价 与 首 选 标 准 保 障 进 口 价 的 差 值 ; (ii) 优 先 备 选 税 率 ; 其 中, 在 本 款 (b) 项 中 : (i) 首 选 标 准 保 障 进 口 价, 指 524 日 元 / 千 克 与 第 2 款 31
(a) 项 规 定 对 相 应 年 份 规 定 关 税 税 率 之 和 乘 以 100%; (ii) 优 先 备 选 税 率 指 : (A) 第 1 至 第 4 年 :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对 以 下 税 目 在 第 1 年 至 4 年 所 规 定 的 税 率 :020312.023 020319.023 020322.023 020329.023 020630.093 020649.093; (B) 第 5 年 至 第 9 年 :100 日 元 / 千 克 ; (C) 第 10 年 至 第 11 年 :70 日 元 / 千 克 (c) 税 目 020311.020 020311.030 020321.020 或 020321.030 项 下 的 SG2 货 物, 取 以 下 二 者 中 较 小 值 : (i) 每 千 克 的 CIF 进 口 价 与 第 二 标 准 保 障 进 口 价 的 差 值 ; (ii) 第 二 备 选 税 率 ; 其 中, 就 第 (c) 项 而 言 : (i) 第 二 标 准 保 障 进 口 价 指 393 日 元 / 千 克 与 第 2 款 (a) 项 规 定 的 相 应 年 份 关 税 税 率 之 和 乘 以 100%; (ii) 第 二 备 选 税 率 指 : (A) 第 1 至 第 4 年 :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对 以 下 税 目 在 第 1 年 至 4 年 所 规 定 的 税 率 :020311.020 或 020321.020; 32
(B) 第 5 年 至 第 7 年 :75 日 元 / 千 克 ; (C) 第 10 年 至 第 11 年 :52.5 日 元 / 千 克 3. 若 在 某 财 政 年 度 达 到 触 发 水 平, 则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不 得 保 留 至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4. 从 第 12 年 开 始, 日 本 不 得 实 施 或 保 留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5. 日 本 不 得 对 SG2 货 物 实 施 日 本 临 时 关 税 法 第 7-6 条 第 1 款 所 述 关 于 猪 肉 的 紧 急 关 税 措 施 6. 若 第 1 年 不 足 12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第 1 年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取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的 最 高 值, 将 该 值 乘 以 112% 后 再 乘 以 以 下 分 数,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7. 根 据 第 DDD.5.4 和 5.5 条, 如 本 协 定 对 除 日 本 以 外 的 一 缔 约 方 生 效, 且 (a) 生 效 之 日 并 非 4 月 1 日 ; 且 (b) 生 效 之 日 与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间 隔 不 是 第 1 年, 则 对 第 1 款 中 所 述 的 每 个 年 份 内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该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的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第 1 款 中 规 定 的 适 用 于 整 年 的 原 始 适 用 触 发 水 平 乘 以 一 个 分 数 : 33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上 一 句 所 述 分 子, 并 根 据 上 一 句 确 定 适 用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入 为 1.0) C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猪 肉 加 工 品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的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除 第 6 款 和 第 7 款 中 规 定,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3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 简 称 SG3 货 物 ), 34
仅 当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日 本 方 可 对 此 类 货 物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和 第 2 年 : 除 第 6 款 中 规 定, 若 其 中 各 年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3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5%,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此 类 SG3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b) 第 3 年 至 第 6 年 : 若 其 中 各 年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3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18%,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此 类 SG3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c) 第 7 年 至 第 11 年 : 若 其 中 各 年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3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之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最 高 值 的 121%, 则 日 本 可 以 对 此 类 SG3 货 物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2. (a) 对 于 SG3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 (i) 第 1 年 至 第 4 年 : 基 准 税 率 的 85%; (ii) 第 5 年 至 第 9 年 : 基 准 税 率 的 60%; (iii) 第 10 年 至 第 11 年 : 基 准 税 率 的 45% (b) 就 本 款 而 言, 所 述 基 准 税 率 应 由 从 价 从 量 两 种 税 率 组 成, 在 确 定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时, 两 种 税 率 均 应 削 减 (a) 项 规 定 的 百 分 比 基 准 税 率 的 从 价 税 部 分 应 为 8.5%, 从 量 税 部 分 应 等 于 614.85 35
日 元 / 千 克 减 去 每 千 克 相 应 SG3 农 产 品 的 CIF 进 口 价 的 60% 3. 若 在 某 财 政 年 度 达 到 触 发 水 平, 则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不 得 保 留 至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4. 从 第 12 年 开 始, 日 本 不 得 实 施 或 保 留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5. 日 本 不 得 对 SG3 货 物 实 施 关 税 暂 定 措 施 法 第 7-6 条 第 1 款 所 述 关 于 猪 肉 的 关 税 紧 急 措 施 6. 若 第 1 年 不 足 12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3 货 物 第 1 年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取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年 进 口 总 量 的 最 高 值, 将 该 值 乘 以 115% 后 再 乘 以 以 下 分 数,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7. 根 据 第 DDD.5.4 和 5.5 条, 如 本 协 定 对 除 日 本 以 外 的 一 缔 约 方 生 效, 且 a) 生 效 之 日 并 非 4 月 1 日 ; 且 b) 生 效 之 日 与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间 隔 不 是 第 1 年, 则 对 第 1 款 中 所 述 的 每 个 年 份 内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该 缔 约 方 的 SG3 货 物 的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第 1 款 中 规 定 的 适 用 于 整 年 的 原 始 适 用 触 发 水 平 乘 以 一 个 分 数 :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36
为 12 为 确 定 上 一 句 所 述 分 子, 并 根 据 上 一 句 确 定 适 用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入 为 1.0) 37
D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乳 清 浓 缩 蛋 白 粉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4*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仅 当 任 一 年 内 从 其 他 缔 约 方 进 口 的 此 类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下 述 触 发 水 平 时, 日 本 方 可 对 其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4,500 公 吨, 除 第 6 款 中 规 定 ; (b) 第 2 年 :4,778 公 吨 ; (c) 第 3 年 :5,056 公 吨 ; (d) 第 4 年 :5,333 公 吨 ; (e) 第 5 年 :5,611 公 吨 ; (f) 第 6 年 :5,889 公 吨 ; (g) 第 7 年 :6,167 公 吨 ; (h) 第 8 年 :6,444 公 吨 ; (i) 第 9 年 :6,722 公 吨 ; (j) 第 10 年 :7,000 公 吨 ; (k) 第 11 年 :7,750 公 吨 ; (l) 第 12 年 :8,500 公 吨 ; (m) 第 13 年 :9,250 公 吨 ; (n) 第 14 年 :10,250 公 吨 ; (o) 第 15 年 :11,250 公 吨 ; (p) 第 16 年 :12,250 公 吨 ; (q) 第 17 年 :13,250 公 吨 ; (r) 第 18 年 :14,250 公 吨 ; 38
(s) 第 19 年 :15,250 公 吨 ; (t) 第 20 年 :16,250 公 吨 ; (u) 从 第 21 年 起 及 之 后 各 年, 每 年 的 触 发 水 平 比 上 一 年 提 高 1,250 公 吨 2. 对 于 标 有 SG4*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 (a) (b) (c) (d) 第 1 年 至 第 5 年 :29.8%+120 日 元 / 千 克 第 6 年 至 第 10 年 :23.8%+105 日 元 / 千 克 第 11 年 至 第 15 年 :19.4%+90 日 元 / 千 克 第 16 年 至 第 20 年 :13.4%+75 日 元 / 千 克 (e) 从 第 21 年 起 及 之 后 各 年 : (i) 除 非 日 本 在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实 施 了 本 节 所 述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否 则 税 率 中 的 从 价 税 部 分 应 比 上 一 年 低 1.9%, 从 量 税 部 分 应 比 上 一 年 每 千 克 低 10.7 日 元 ; (ii)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实 施 了 本 节 所 述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税 率 中 的 从 价 税 部 分 比 上 一 年 低 1.0%, 从 量 税 部 分 比 上 一 年 每 千 克 低 5.0 日 元 3. 若 在 某 一 财 政 年 度 达 到 触 发 水 平, 则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不 得 保 留 至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4. 在 第 20 年 后, 如 日 本 在 连 续 3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未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不 得 再 实 施 此 类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5. (a) 尽 管 有 第 1 款 规 定, 日 本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不 得 实 施 本 39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i) 日 本 国 内 出 现 脱 脂 奶 粉 短 缺 ; 或 (ii) 日 本 国 内 对 脱 脂 奶 粉 的 需 求 无 明 显 回 落 (b) 若 日 本 对 原 产 于 某 一 缔 约 方 的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当 该 缔 约 方 认 为 日 本 满 足 (a) 项 所 述 的 任 一 条 件 时, 则 该 缔 约 可 以 : (i) 要 求 日 本 说 明 其 认 为 本 国 情 况 不 符 合 (a) 项 所 述 任 一 条 件 的 原 因 ; (ii) 请 求 日 本 在 接 下 来 的 财 政 年 度 时 限 内 停 止 采 取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6. 若 第 1 年 不 足 12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适 用 于 原 产 于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SG2 货 物 第 1 年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4,500 公 吨 乘 以 以 下 分 数,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40
E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乳 清 粉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4**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仅 当 在 任 一 年 从 其 他 缔 约 方 进 口 的 此 类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下 述 触 发 水 平 时, 日 本 方 可 对 其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5,000 公 吨, 除 第 5 款 中 规 定 ; (b) 第 2 年 :5,333 公 吨 ; (c) 第 3 年 :5,667 公 吨 ; (d) 第 4 年 :6,000 公 吨 ; (e) 第 5 年 :6,333 公 吨 ; (f) 第 6 年 :6,667 公 吨 ; (g) 第 7 年 :7,000 公 吨 ; (h) 第 8 年 :7,333 公 吨 ; (i) 第 9 年 :7,667 公 吨 ; (j) 第 10 年 :8,000 公 吨 ; (k) 第 11 年 :8,500 公 吨 ; (l) 第 12 年 :9,000 公 吨 ; (m) 第 13 年 :9,750 公 吨 ; (n) 第 14 年 :10,500 公 吨 ; (o) 第 15 年 :11,250 公 吨 ; (p) 从 第 16 年 起 及 之 后 各 年, 每 年 的 触 发 水 平 比 上 一 年 提 高 1,000 公 吨 2. 对 于 标 有 SG4**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的 说 明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关 税 税 率 为 : (a) 第 1 年 至 第 5 年 :29.8%+ 75 日 元 / 千 克 (b) 第 6 年 至 第 10 年 :23.8%+45 日 元 / 千 克 (c) 第 11 年 至 第 15 年 :13.4%+30 日 元 / 千 克 (d) 从 第 16 年 起 及 之 后 各 年, (i)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未 实 施 本 节 载 列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从 价 税 率 每 年 比 上 一 年 降 低 2.0%, 每 千 克 产 品 的 从 量 税 降 低 4.0 日 元 ; (ii) 若 日 本 在 上 一 年 实 施 了 本 节 载 列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从 价 税 率 每 年 比 上 一 年 降 低 1.0%, 每 千 41
克 产 品 的 从 量 税 降 低 2.0 日 元 3. 若 某 财 政 年 度 达 到 触 发 水 平, 则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不 得 保 留 至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4. 第 15 年 之 后, 若 日 本 连 续 2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未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则 不 得 再 实 施 此 类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5. 若 第 1 年 不 足 12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适 用 于 原 第 1 年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5,000 公 吨 乘 以 以 下 分 数,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生 效 之 日 到 次 年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12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42
F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鲜 橙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5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仅 当 在 任 一 财 政 年 度 12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从 其 他 缔 约 方 进 口 的 此 类 货 物 总 量 超 过 下 述 水 平 时, 日 本 方 可 其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a) 第 1 年 :35,000 公 吨, 除 非 第 5 款 另 有 规 定 ; (b) 第 2 年 :37,000 公 吨 ; (c) 第 3 年 :39,000 公 吨 ; (d) 第 4 年 :41,000 公 吨 ; (e) 第 5 年 :43,000 公 吨 ; (f) 第 6 年 :45,000 公 吨 ; (g) 第 7 年 :47,000 公 吨 2. 对 于 标 有 SG5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为 : (a) 第 1 年 至 第 4 年 :28% (b) 第 5 年 至 第 7 年 :20% 3. 若 在 某 一 财 政 年 度 达 到 触 发 水 平, 则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实 施 的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不 得 保 留 至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4. 从 第 8 年 开 始, 日 本 不 得 再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保 障 措 施 5. 若 第 1 年 不 足 4 个 月, 则 第 1 款 (a) 项 中 所 述 的 适 用 于 第 1 年 触 发 水 平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将 35,000 公 吨 乘 以 以 上 分 数, 分 子 为 本 协 定 对 日 本 的 生 效 日 期 至 下 一 个 3 月 31 日 的 月 度 总 数, 分 母 为 4 为 确 定 前 句 中 的 分 子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触 发 水 平, 小 于 1.0 的 分 数 应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取 整 ( 若 为 0.5, 则 应 舍 为 1.0)
G 节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 赛 马 1. 根 据 附 件 2-D( 关 税 减 让 表 )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第 2 款, 对 于 日 本 减 让 表 备 注 一 栏 中 标 有 SG6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仅 当 此 类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每 件 的 CIF 进 口 价 ( 以 日 元 计 ) 低 于 触 发 价 格 的 90% 时, 日 本 方 可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实 施 农 产 品 保 障 措 施 触 发 价 格 以 根 据 第 4 款 约 定 的 价 格 为 准, 或 者 若 并 未 根 据 第 4 款 对 出 发 价 格 做 出 具 体 约 定, 则 触 发 价 格 为 850 万 日 元 2. 对 于 标 有 SG6 的 税 目 项 下 原 产 农 产 品, 日 本 减 让 表 附 录 B-1 说 明 的 第 3 款 (c) 项 所 述 的 关 税 税 率 应 为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降 税 模 式 B16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确 定 的 关 税 税 率 加 上 以 下 数 值 : (a) 若 每 件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CIF 进 口 价 格 与 触 发 价 格 之 差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10%, 且 不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40%: 进 口 时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与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降 税 模 式 B16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确 定 的 关 税 税 率 之 差 的 30%; (b) 若 每 件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CIF 进 口 价 格 与 触 发 价 格 之 差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40%, 且 不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60%: 进 口 时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与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降 税 模 式 B16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确 定 的 关 税 税 率 之 差 的 50%; (c) 若 每 件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CIF 进 口 价 格 与 触 发 价 格 之 差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60%, 且 不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75%: 进 口 时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与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降 税 模 式 B16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确 定 的 关 税 税 率 之 差 的 70%; (d) 若 每 件 原 产 农 产 品 的 CIF 进 口 价 格 与 触 发 价 格 之 差 超 过 触 发 价 格 的 75%: 进 口 时 的 最 惠 国 实 施 税 率 与 根 据 日 本 减 让 表 中 降 税 模 式 B16 对 此 类 原 产 货 物 确 定 的 关 税 税 率 之 间 的 差 值 ; 3. 从 第 16 年 开 始, 日 本 不 得 实 施 本 节 项 下 的 任 何 保 障 措 施 4. 应 一 缔 约 方 请 求, 并 在 向 其 他 缔 约 方 对 此 请 求 进 行 通 知 之 后, 日 本 应 与 有 意 进 行 协 商 的 缔 约 方 就 本 节 所 述 的 保 障 措 施 的 运 用 进 行 协 商, 并 可 能 共 同 约 定 定 期 评 估 和 更 新 触 发 价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