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481 国 外 传 统 医 学 管 理 模 式 探 讨 一 带 一 路 胡 艳 敏 李 宗 友 徐 俊 李 彦 文 王 俊 文 姜 威 赵 阳 摘 要 传 统 医 学 以 其 在 疾 病 治 疗 及 预 防 保 健 中 的 确 切 功 效,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泛 的 应 用 各 国 政 府 在 接 受 并 认 可 传 统 医 学 的 同 时, 也 加 强 了 对 包 括 中 医 药 在 内 的 传 统 医 学 的 监 管 本 文 分 析 了 世 界 各 国 对 于 传 统 医 学 及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的 主 要 管 理 模 式, 概 括 为 独 立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纳 入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综 合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及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模 式, 并 对 存 在 问 题 及 发 展 前 景 进 行 了 分 析 与 探 索 关 键 词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 管 理 模 式 ; 立 法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 mode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in foreign countries Hu Yanmin, Li Zongyou, Xu Jun, Li Yanwen, Wang Junwen, Jiang Wei, Zhao Yang.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100700,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Li Zongyou, Email:lizongyou@sina.com Abstract For the effectiveness in disease 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traditional medicine (TM) has been widely used around the world. Many governments have accepted TM as part of their health system. Meanwhile, the regulation became stri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gulation mode of TM and Complementary &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regulation mode mainly included: independent legislation for TM,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as CAM, and self-discipline regulation by trade association. We also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ospected the developing trends in future. Key words Traditional medicine;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Regulation mode; Legislation 传 统 医 学 在 防 病 治 病 预 防 保 健 应 用 中 功 效 确 切, 已 逐 渐 成 为 许 多 国 家 医 疗 保 健 领 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按 照 WHO 的 定 义, 传 统 医 学 是 在 维 护 健 康 以 及 预 防 诊 断 改 善 或 治 疗 身 心 疾 病 方 面 使 用 的 种 种 以 不 同 文 化 所 特 有 的 理 论 信 仰 和 经 验 为 基 础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实 践 传 统 医 学 因 国 家 和 区 域 而 异, 涵 盖 广 泛 的 各 种 疗 法 和 实 践 一 [1] 些 国 家 也 将 其 称 为 替 代 医 学 或 补 充 医 学 所 谓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是 指 独 立 于 西 医 之 外 的 多 种 保 健 治 疗 体 系 或 方 法 CAM 是 个 相 对 的 概 念, 是 [2] 为 区 别 于 西 医 而 定 义 的 DOI: 10.3760/cma.j.issn.1673-4246.2016.06.001 基 金 项 目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际 合 作 司 专 项 (2015 年 ) 作 者 单 位 :100700 北 京,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中 医 药 信 息 研 究 所 通 信 作 者 : 李 宗 友,Email: lizongyou@sina.com 世 界 各 国 传 统 医 学 的 发 展 与 其 对 传 统 医 学 的 管 理 模 式 息 息 相 关 目 前, 世 界 各 国 对 传 统 医 学 或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的 管 理 模 式 大 致 分 为 政 府 立 法 管 理 和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两 大 类, 从 各 国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模 式 可 与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并 存 或 独 立 存 在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又 分 为 独 立 立 法 管 理 和 纳 入 CAM 综 合 立 法 管 理 2 种 模 式, 现 分 述 如 下 1 独 立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1.1 促 进 型 立 法 管 理 促 进 型 立 法 管 理 是 指 把 传 统 医 学 纳 入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享 有 与 现 代 医 学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采 取 促 进 型 立 法 管 理 的 国 家, 多 具 备 较 系 统 的 传 统 医 学 体 系 及 悠 久 的 传 统 医 学 应 用 史 政 府 对 传 统 医 学 采 取 不 同 于 现 代 医 学 的 独 立 立 法 模 式, 其 根
482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本 目 的 在 于 促 进 本 国 传 统 医 学 的 推 广 与 应 用, 充 分 发 挥 传 统 医 学 在 本 国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中 的 作 用 1.1.1 印 度 : 印 度 传 统 医 学 由 阿 育 吠 陀 瑜 伽 和 自 然 疗 法 尤 纳 尼 西 达 顺 势 疗 法 以 及 Sowa-Rigpa 医 学 构 成 [3] 1970 年 印 度 政 府 颁 布 了 印 度 医 学 中 央 理 事 会 法 (Central Council of Indian Medicine Act of 1970) [4] 1973 年 颁 布 了 顺 势 疗 法 中 央 理 事 会 法 (The Homoeopaghy Council Act, 1973) [5] 以 上 2 部 法 令 确 定 了 传 统 医 学 学 位 和 医 师 的 资 格 认 证 机 制, 确 定 了 中 央 政 府 印 度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的 注 册 机 制, 以 及 传 统 医 学 教 育 课 程 标 准 1995 年 印 度 卫 生 和 家 庭 福 利 部 增 设 了 印 度 医 学 和 顺 势 疗 法 系 统 司,2003 年 更 名 为 阿 育 吠 陀 瑜 伽 和 自 然 疗 法 尤 纳 尼 西 达 和 顺 势 疗 法 司 (Department of Ayurveda, Yoga & Naturopathy, Unani, Siddha and Homoeopathy, AYUSH) 2014 年 11 月,AYUSH 司 从 印 度 卫 生 与 家 庭 福 利 部 独 立 出 来, 改 组 为 独 立 的 AYUSH 部 (Ministry of AYUSH) [6] AYUSH 部 的 成 立 预 示 着 印 度 政 府 对 传 统 医 学 的 支 持 力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印 度 传 统 医 学 将 迎 来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1.1.2 巴 基 斯 坦 :1965 年, 巴 基 斯 坦 颁 布 了 尤 纳 尼 阿 育 吠 陀 和 顺 势 疗 法 医 师 法 令 (Unani, Ayurvedic and Homeopathic Practitioners Act of 1965) [7], 该 法 令 确 立 了 传 统 医 药 的 地 位, 旨 在 促 [8] 进 传 统 医 药 的 应 用 对 传 统 医 师 实 行 注 册 制 等 1.1.3 斯 里 兰 卡 : 斯 里 兰 卡 传 统 医 学 体 系 包 含 阿 育 吠 陀 西 达 和 尤 纳 尼 等 1941 年, 斯 里 兰 卡 颁 布 了 本 土 医 药 条 例 (Indigenous Medicine Ordinance), 并 成 立 了 本 土 医 药 委 员 会, 负 责 监 管 传 统 医 师 注 册 医 疗 教 育 等 阿 育 吠 陀 法 令 第 31 号 (1961)(Ayurveda Act 31 of 1961) 正 式 确 立 了 传 统 医 药 在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中 的 合 法 地 位 [9] 卫 生 部 (Ministry of Health, Nutrition & Indigenous Medicine) 下 设 阿 育 吠 陀 管 理 局 (Department of Ayurveda), 规 定 了 阿 育 吠 陀 医 疗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1.1.4 孟 加 拉 国 : 按 照 孟 加 拉 国 尤 纳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师 条 例 (1972)(Bangladesh Unani and Ayurvedic Practitioners Ordinance of 1972), 成 立 了 孟 加 拉 国 尤 纳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学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尤 纳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学 的 相 关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医 师 注 册 [10] 1983 年 修 订 的 孟 加 拉 国 尤 纳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师 条 例 [11] 禁 止 未 经 注 册 的 医 师 施 行 尤 纳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疗 1.1.5 韩 国 :1951 年 韩 国 颁 布 了 国 民 医 疗 法, 韩 医 师 享 有 与 西 医 师 同 等 的 权 利 1993 年 修 改 药 师 法, 设 置 韩 药 师, 允 许 韩 药 师 执 业 2003 年 7 月 韩 国 国 会 通 过 韩 国 韩 医 药 发 展 法 案 [12], 该 法 案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促 进 韩 医 学 的 现 代 化 国 际 化 和 普 及 化 韩 国 保 健 福 祉 部 内 设 韩 医 药 政 策 科, 负 责 韩 医 药 管 理 工 作 1.1.6 其 他 国 家 :2014 年, 马 来 西 亚 传 统 及 辅 助 医 药 法 案 得 到 国 会 审 议 通 过, 该 法 案 旨 在 促 进 传 统 及 辅 助 医 药 发 展, 同 时 促 进 本 地 中 医 药 的 发 展 缅 甸 政 府 先 后 颁 布 了 缅 甸 传 统 药 品 法 和 缅 医 行 医 法, 规 定 传 统 医 学 从 业 者 须 按 类 别 进 行 注 册 越 南 目 前 虽 无 独 立 的 传 统 医 学 立 法, 但 越 南 宪 法 中 有 努 力 发 展 传 统 医 学 促 进 传 统 医 学 与 现 代 医 学 相 结 合 等 条 文, 享 有 同 现 代 医 学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13] 1.2 制 约 型 立 法 管 理 制 约 型 立 法 是 指 传 统 医 学 虽 在 所 在 国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但 并 未 在 该 国 获 得 与 现 代 医 学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此 类 国 家 多 数 以 西 方 现 代 医 学 为 本 国 的 主 流 医 学 体 系, 但 随 着 中 医 学 或 其 他 传 统 医 学 在 民 众 中 的 广 泛 应 用, 从 确 保 民 众 应 用 传 统 医 学 疗 法 的 安 全 性 及 有 效 性 方 面 考 虑, 进 行 了 专 门 立 法 以 加 强 对 传 统 医 学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1.2.1 新 加 坡 :2000 年 11 月 新 加 坡 国 会 通 过 了 针 灸 师 和 中 医 师 注 册 法 令,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对 行 医 申 请 者 采 取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同 时 也 确 立 了 中 医 的 合 法 地 位 随 后 卫 生 部 成 立 中 医 管 理 委 员, 下 设 考 试 组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483 行 规 组 和 中 医 师 资 格 审 核 组 2001 年 开 始 实 行 针 灸 师 注 册 管 理,2002 年 开 始 实 行 中 医 师 注 册 管 理 [14] 1.2.2 泰 国 :2000 年 6 月, 泰 国 卫 生 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颁 布 了 关 于 批 准 使 用 中 医 方 法 治 疗 疾 病 的 规 定, 确 立 了 中 医 的 合 法 地 位 卫 生 部 成 立 了 行 医 执 照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中 医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认 证 通 过 者 方 可 取 得 中 医 执 业 证 书, 合 法 执 业 [15] 2004 年 泰 国 卫 生 部 成 立 了 泰 医 和 替 代 医 学 发 展 厅, 负 责 对 传 统 泰 医 中 医 藏 医 蒙 医 等 进 行 管 理 和 研 发 支 持 2011 年 中 医 被 纳 入 泰 国 正 规 医 疗 行 列 1.2.3 加 拿 大 : 自 20 世 纪 90 年 代, 加 拿 大 各 省 自 主 开 展 中 医 针 灸 立 法 工 作 魁 北 克 省 卑 诗 省 艾 伯 塔 省 安 大 略 省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纽 芬 兰 及 温 哥 华 市 已 承 认 中 医 针 灸 的 合 法 地 位 但 中 医 药 还 不 属 于 医 疗 范 畴, 未 纳 入 现 有 医 疗 体 制 如 安 大 略 省 于 2006 年 和 2012 年 相 继 出 台 了 中 医 药 法 案 [16] 与 中 医 和 针 灸 从 业 人 员 注 册 条 例, 其 实 质 仅 是 行 业 管 理 条 例, 中 医 和 针 灸 并 未 取 得 与 现 代 医 学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1.2.4 澳 大 利 亚 :2000 年 5 月, 澳 大 利 亚 维 多 利 亚 州 通 过 了 中 医 法 案, 州 政 府 卫 生 部 门 专 门 成 立 了 维 州 中 医 药 监 管 局, 负 责 实 施 中 医 注 册 法 案 所 赋 予 的 各 项 工 作 内 容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澳 大 利 亚 对 中 医 中 药 师 进 行 全 国 注 册 管 理 澳 大 利 亚 卫 生 从 业 者 管 理 机 构 (Australian Health Practitioners Regulation Agency, AHPRA) 增 设 了 澳 大 利 亚 中 医 师 委 员 会 (Chinese Medicine Board of Australia, CMBA) [17] 1.2.5 匈 牙 利 : 匈 牙 利 对 中 医 行 医 的 立 法 进 程 始 于 20 世 纪 80 年 代 在 两 国 政 府 的 推 动 下,2013 年 12 月, 中 医 药 行 医 的 相 关 法 律 正 式 得 到 国 会 通 过 2015 年 9 月, 匈 牙 利 人 力 资 源 部 正 式 颁 布 中 医 立 法 实 施 细 则 [18], 该 细 则 对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行 医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条 件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中 医 药 成 为 受 法 律 约 束 的 医 疗 服 务 除 严 格 的 申 请 条 件 外, 中 医 师 从 事 的 工 作 范 围 仅 限 于 针 灸 按 摩 和 导 引 2 纳 入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综 合 立 法 管 理 模 式 把 传 统 医 学 纳 入 CAM 进 行 管 理, 为 一 种 折 衷 的 管 理 模 式 一 方 面, 由 于 缺 乏 符 合 现 代 医 学 观 念 对 于 安 全 性 及 有 效 性 的 科 学 证 据, 官 方 政 府 无 法 给 予 CAM 明 确 肯 定 的 法 律 地 位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民 众 对 CAM 的 需 求 与 应 用 不 断 扩 大, 官 方 政 府 不 得 不 给 予 传 统 医 学 越 来 越 宽 容 的 态 度 欧 美 等 现 代 医 学 主 流 国 家 西 亚 地 区 独 联 体 国 家 非 洲 地 区 拉 丁 美 洲 地 区 等 大 部 分 国 家 均 采 取 将 传 统 医 学 纳 入 CAM 立 法 模 式 进 行 管 理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国 家 是 美 国, 并 以 其 社 会 经 济 科 技 等 方 面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影 响 力, 而 对 其 他 国 家 起 着 示 范 作 用 2.1 北 美 洲 1992 年, 美 国 设 立 了 CAM 办 公 室 1998 年, 该 办 公 室 经 国 会 授 权 成 为 国 家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中 心 (National Center of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NCCAM) 2005 年, 美 国 批 准 将 43 种 传 统 医 学 和 疗 法 正 式 纳 入 CAM 体 系 针 灸 虽 未 获 得 全 国 性 联 邦 立 法, 但 多 数 州 政 府 都 以 立 法 形 式 管 理 和 规 范 针 灸 执 业 教 育 培 训 等 美 国 国 家 针 灸 与 东 方 医 学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mmission of Acupuncture And Oriental Medicine, NCCAOM) 相 关 数 据 表 明, 目 前 全 美 51 个 州 ( 特 区 ) 中, 除 怀 俄 明 州 北 达 科 他 州 南 达 科 他 州 堪 萨 斯 州 奥 克 拉 荷 马 州 及 阿 拉 巴 马 州 6 个 州 外, 已 有 45 个 州 颁 布 针 灸 执 业 法 案 [19]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和 管 理 则 通 过 政 府 审 批 和 授 权 的 民 间 机 构 开 展 实 施 2.2 欧 洲 2.2.1 英 国 : 英 国 政 府 对 包 括 中 医 在 内 的 各 种 补 充 医 学 一 直 采 取 比 较 宽 容 的 政 策 2002 年, 英 国 卫 生 部 成 立 了 草 药 立 法 管 理 工 作 组 和 针 灸 立 法 管 理 工 作 组, 开 展 草 药 与 针 灸 立 法 工 作 几 经 周 折
484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后, 该 法 案 于 2011 年 停 滞 [20] 目 前 英 国 无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医 师 只 能 通 过 针 灸 师 或 草 药 师 身 份 执 业, 凡 持 有 中 医 学 院 毕 业 证 书 或 结 业 证 书 的, 可 申 请 加 入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取 得 会 员 身 份 后, 即 可 到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中 医 针 灸 行 医 资 格 或 推 拿 按 摩 资 格 2.2.2 法 国 : 在 法 国, 草 药 及 针 灸 属 于 补 充 疗 法 的 一 部 分 1985 年 法 国 卫 生 部 成 立 针 刺 治 疗 诸 问 题 研 究 委 员 会, 规 定 只 有 正 式 医 生 才 能 操 作 针 灸 术 [21] 1989 年 法 国 政 府 制 定 了 针 刺 治 疗 医 师 资 格 的 条 件 法 国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不 承 认 国 外 的 医 学 文 凭, 中 医 师 及 针 灸 师 必 须 拥 有 法 国 从 医 资 格, 并 在 政 府 批 准 的 设 有 中 医 专 业 的 大 学 经 过 系 统 学 习, 通 过 法 国 针 灸 资 格 考 试 后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再 经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办 理 手 续, 才 能 执 业 2.2.3 德 国 : 德 国 于 1976 年 颁 布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1978 年 成 立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非 常 规 医 学 从 业 人 员 不 需 要 国 家 考 试, 而 由 地 方 卫 生 部 门 聘 请 西 医 主 考, 不 需 要 医 科 专 业 文 凭 2.2.4 其 他 国 家 : 意 大 利 荷 兰 等 国 也 把 中 医 药 草 药 疗 法 针 灸 推 拿 指 压 疗 法 等 纳 入 补 充 或 替 代 医 学 管 理, 没 有 专 门 的 传 统 医 药 管 理 机 构, 卫 生 部 门 只 认 可 西 医 从 业 资 格,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必 须 在 具 备 西 医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下 进 行 中 东 欧 地 区 的 罗 马 尼 亚 斯 洛 伐 克 保 加 利 亚 马 其 顿 等 国 家 也 先 后 制 订 了 关 于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的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2.3 西 亚 地 区 2000 年, 阿 联 酋 卫 生 部 (Ministry of Health & Prevention) 专 门 设 立 了 CAM 办 公 室, 并 于 2000 年 底 颁 布 了 传 统 医 师 执 照 申 请 办 法 2005 年, 阿 联 酋 卫 生 部 阿 布 扎 比 卫 生 管 理 局 及 迪 拜 卫 生 管 理 局 正 式 将 中 医 纳 入 CAM 范 畴 进 行 管 理 1995 年, 沙 特 阿 拉 伯 卫 生 部 下 设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国 家 办 公 室, 并 颁 布 了 相 关 国 家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针 灸 参 照 卫 生 部 卫 生 专 业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医 疗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分 类 手 册 相 关 条 文 进 行 管 理 此 外, 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土 耳 其 卡 塔 尔 约 旦 叙 利 亚 等 国 也 先 后 颁 布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草 药 法 规, 并 设 立 了 相 应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管 理 办 公 室 2.4 独 联 体 国 家 俄 罗 斯 等 14 个 独 联 体 国 家 中, 俄 罗 斯 和 乌 克 兰 分 别 于 1991 年 和 1992 年 制 定 了 传 统 医 药 政 策, 目 前 俄 罗 斯 只 允 许 开 展 针 灸 医 疗 活 动 自 1997 年 起,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哈 萨 克 斯 坦 先 后 颁 布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目 前, 塔 吉 克 斯 坦 正 在 建 立 相 关 国 家 政 策, 并 设 立 了 国 家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办 公 室 2.5 非 洲 2000 年 10 月, 南 非 国 会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确 认 了 中 医 药 的 合 法 地 位 专 职 医 疗 人 员 法 传 统 保 健 医 师 法 等 法 律 对 包 括 中 医 药 在 内 的 传 统 医 药 的 医 师 资 格 做 出 了 规 定 2001 年 2 月, 正 式 颁 布 了 南 非 联 合 健 康 专 业 委 员 会 管 理 条 例 [22],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由 卫 生 部 下 属 的 南 非 联 合 健 康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管 传 统 中 医 药 人 员 提 交 规 定 材 料 进 行 注 册, 通 过 审 核 和 考 试 后 可 获 得 行 医 资 格 证 书 埃 及 尼 日 利 亚 也 制 定 了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成 立 了 相 应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2.6 拉 丁 美 洲 2002 年, 墨 西 哥 出 台 了 人 体 针 灸 及 相 关 方 法 实 践 的 操 作 标 准, 中 医 针 灸 在 墨 西 哥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2006 年 5 月, 巴 西 卫 生 部 颁 布 了 971 号 法 案, 把 针 灸 草 药 疗 法 食 疗 温 浴 等 4 种 自 然 疗 法 首 次 列 入 全 国 统 一 医 疗 系 统 3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模 式 在 以 现 代 医 学 为 主 流 医 学 体 系 的 国 家, 各 类 传 统 医 学 体 系 均 被 纳 入 CAM 体 系 进 行 管 理 由 于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485 传 统 医 学 未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许 多 国 家 采 取 了 行 业 协 会 或 学 会 注 册 的 民 间 管 理 模 式, 对 传 统 医 学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很 大 的 促 进 和 推 动 作 用 从 各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看,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模 式 可 与 立 法 管 理 并 存 或 独 立 存 在 3.1 日 本 日 本 以 西 医 为 主 流 医 学, 日 本 医 师 法 中 没 有 独 立 的 汉 方 医 师 资 格 条 文 汉 方 医 学 专 科 医 生 资 格 需 由 日 本 级 别 最 高 的 传 统 医 学 学 术 团 体 东 洋 医 学 会 认 证 接 受 过 现 代 医 学 教 育 的 医 师, 必 须 通 过 日 本 东 洋 医 学 会 的 专 科 医 生 资 格 考 试 和 认 定, 方 可 从 事 传 统 医 学 诊 疗 活 动 日 本 针 师 灸 师 针 灸 师, 只 属 于 医 业 类 似 行 为 者, 得 不 到 医 师 的 待 遇 在 培 训 学 校 或 针 灸 大 学 毕 业, [23] 通 过 针 师 和 灸 师 的 国 家 考 试, 才 能 成 为 针 灸 师 3.2 美 国 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和 授 权 下, 美 国 有 3 个 非 政 府 机 构 负 责 对 美 国 针 灸 与 东 方 医 学 实 施 考 试 发 证 评 审 与 鉴 定 工 作, 分 别 为 :NCCAOM 美 国 针 灸 与 东 方 医 学 学 院 评 审 委 员 会 (Council of College of Acupuncture & Oriental Medicine, CCAOM) 美 国 针 灸 与 东 方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for Acupuncture & Oriental Medicine, ACAOM) NCCAOM 是 得 到 美 国 教 育 部 和 高 等 教 育 评 估 理 事 会 承 认 和 美 国 大 多 数 州 认 可 的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组 织, 通 过 NCCAOM 资 格 鉴 定 考 试 后, 可 向 所 在 州 申 请 执 照 开 业 行 医 3.3 新 西 兰 中 医 在 新 西 兰 被 视 为 CAM, 但 针 灸 疗 法 已 被 新 西 兰 政 府 接 受 在 新 西 兰 4 个 较 大 的 中 医 协 会 中, 新 西 兰 注 册 针 灸 师 协 会 (New Zealand Register of Acupuncturists, NZRA) 和 新 西 兰 针 灸 标 准 委 员 会 (New Zealand Acupuncture Standards Authority Inc, NZASA) 为 新 西 兰 人 设 立 ; 新 西 兰 注 册 中 医 师 协 会 和 新 西 兰 中 医 药 针 灸 协 会 为 华 人 设 立 2005 年, 新 西 兰 国 会 只 认 定 了 NZRA 和 NZASA 会 员 的 针 灸 师 资 格, 而 2 家 华 人 协 会 的 会 员 则 被 否 认 具 有 针 灸 师 资 格 [24] 以 新 西 兰 中 医 学 院 为 代 表 的 中 医 药 机 构 及 中 医 社 会 团 体 正 在 逐 渐 规 范 中 医 管 理, 形 成 行 业 自 律, 争 取 合 法 地 位 3.4 印 度 尼 西 亚 1992 年, 印 尼 国 会 通 过 第 23 号 卫 生 法 令, 把 传 统 疗 法 及 传 统 医 药 ( 包 括 中 医 和 中 药 ) 列 为 大 众 通 用 的 医 疗 与 医 药, 明 确 了 印 尼 政 府 对 中 医 药 的 认 可 [25] 印 尼 中 医 师 资 格 由 印 尼 中 医 协 会 认 定, 包 括 2 种 方 式 : 在 印 尼 各 省 采 取 一 年 一 度 的 推 荐 手 续, 中 医 师 通 过 印 尼 中 医 协 会 向 当 地 检 察 署 及 卫 生 部 门 推 荐, 取 得 这 2 个 部 门 的 登 记 证 后 即 可 行 医 ; 而 在 首 都 雅 加 达 地 区, 中 医 师 还 需 通 过 印 尼 中 医 协 会 公 开 举 办 的 中 医 师 考 试, 方 可 取 得 行 医 资 格 3.5 其 他 国 家 北 欧 的 挪 威 要 求 传 统 医 学 从 业 人 员 自 愿 到 政 府 设 立 的 登 记 处 登 记, 要 求 登 记 者 必 须 参 加 行 业 协 会, 目 的 是 通 过 行 业 协 会 进 行 会 员 自 律 管 理 此 外, 在 加 拿 大, 中 医 针 灸 未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的 省 份, 如 新 斯 科 舍 省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和 曼 尼 托 巴 省, 大 都 通 过 相 应 的 针 灸 协 会 实 现 对 针 灸 师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26] 4 启 示 与 思 考 目 前, 许 多 国 家 已 实 施 了 对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执 业 的 立 法 管 理, 通 过 对 传 统 医 学 的 执 业 立 法, 一 方 面 可 以 保 护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的 执 业 权 利, 为 本 国 国 民 的 医 疗 保 健 提 供 更 多 选 择 和 方 便 ; 另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政 府 对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的 水 平, 从 而 有 效 地 保 障 传 统 医 学 及 疗 法 的 安 全 性 各 国 最 主 要 的 做 法 是 加 强 传 统 医 学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要 求 传 统 医 师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资 格, 取 得 相 应 的 证 书, 并 对 执 照 注 册 具 体 执 业 项 目 注 册 登 记 变 更 与 发 布, 并 对 违 规 后 的 相 关 处 罚 做 出 了 相 应 规 定
486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6 年 6 月 第 38 卷 第 6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June 2016, Vol. 38, No.6 在 众 多 未 实 现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立 法, 或 缺 乏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的 国 家, 民 间 行 业 协 会 / 学 会 自 律 管 理 成 为 重 要 的 管 理 模 式 随 着 中 医 针 灸 在 海 外 的 广 泛 传 播, 中 医 药 及 针 灸 等 学 会 组 织 也 遍 布 世 界 各 国 为 数 众 多 的 中 医 药 及 针 灸 学 会 组 织, 一 方 面 推 动 和 促 进 了 中 医 药 及 针 灸 等 在 海 外 的 繁 荣 发 展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门 类 众 多, 缺 乏 互 通 与 交 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制 约 了 我 国 传 统 医 学 在 海 外 的 健 康 发 展 从 世 界 范 围 看, 立 法 管 理 成 为 传 统 医 学 / 补 充 替 代 医 学 管 理 的 发 展 趋 势 无 论 是 促 进 型 还 是 制 约 型 立 法, 立 法 管 理 是 保 障 传 统 医 学 良 性 发 展 的 最 终 管 理 模 式 对 于 我 国 的 中 医 药 及 针 灸 而 言, 实 现 海 外 立 法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通 过 可 靠 的 疗 效, 不 断 扩 大 应 用 群 体, 同 时 确 保 相 关 应 用 的 安 全 性 这 需 要 从 扩 大 中 医 药 文 化 宣 传 提 高 中 医 药 从 业 人 员 自 身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提 高 中 医 药 产 品 标 准 等 诸 多 方 面 共 同 努 力 而 实 现 参 考 文 献 [1]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传 统 医 学 [R/OL]. [2016-03-04]. http://www.who.int/topics/traditional_medicine/zh/. [2] 科 技 部 国 际 合 作 司 中 药 国 际 化 办 公 室. 美 国 的 补 充 与 替 代 医 学 概 况 [J]. 亚 太 传 统 医 药,2006,2(5):28-38. [3] 胡 艳 敏, 崔 蒙, 赵 英 凯, 等. 中 印 两 国 传 统 医 学 医 疗 资 源 与 服 务 现 状 分 析 [J].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2014,36(3):197-200. DOI:10.3760/cma.j.issn.1673-4246.2014.03.002. [4] 印 度 AYUSH 部. The Indian Medicine Central Council Act,1970[EB/OL]. [2016-03-28]. http://indianmedicine.nic.in/ showfile.asp?lid=221. [5] 印 度 AYUSH 部. The Homoeopaghy Council Act, 1973[EB/OL]. [2016-03-28]. http://indianmedicine.nic.in/writ ereaddata/linkimages/1088985461-the%20homoeopathy%20ce ntral%20council%20act.pdf [6] 印 度 AYUSH 部. AYUSH 部 概 况 [R/OL]. [2016-03-04]. http://indianmedicine.nic.in/. [7] 巴 基 斯 坦 国 家 顺 势 疗 法 委 员 会. Unani,Ayurvedic and Homeopathic Practitioners Act of 1965[EB/OL]. [2016-03-28]. http://nchpakistan.gov.pk/act.html. [8] 张 新 国, 刘 新 民,Choudhary ADI. 巴 基 斯 坦 传 统 医 学 发 展 现 状 与 展 望 [J]. 亚 太 传 统 医 药,2007,3(9):18-20. DOI:10.3969/ j.issn.1673-2197.2007.09.004. [9] 张 华 敏, 唐 丹 丽, 崔 蒙. 斯 里 兰 卡 阿 育 吠 陀 法 概 述 [J]. 中 医 药 管 理 杂 志,2009,17(1):71-73. [10] 鄢 良, 孔 丹 妹, 陈 姝 婷, 等. 亚 太 地 区 传 统 医 药 概 述 (Ⅲ)[J]. 亚 太 传 统 医 药,2007,3(9):13-17. [11] 孟 加 拉 尤 那 尼 与 阿 育 吠 陀 医 学 委 员 会. The Bangladesh Unani and Ayurvedic Practitioner Ordinance,1983[EB/OL]. [2016-03-29]. http://bdlaws.minlaw.gov.bd/print_sections_all.php?id=645. [12] 韩 国 保 健 福 祉 部. [제정 2003.8.6 법률 6965 호] 한의약육 성법[EB/OL]. [2016-04-011]. http://www.inter- law.co.kr/bbs/ BBSView.aspx?bbs=lawtext&idx=7227&search=&searchstring= &page=233. [13] 段 光 辉, 郭 志 军, 高 秀 梅, 等. 越 南 传 统 医 药 发 展 现 状 [J]. 天 津 中 医 药,2005,22(4):342-343. DOI:10.3969/j.issn.1672-1519. 2005.04.045. [14] 方 盛 泉. 新 加 坡 中 医 药 发 展 及 现 状 [J]. 上 海 中 医 药 杂 志, 2007,41(4):8-10. DOI:10.3969/j.issn.1007-1334.2007.04.003. [15] 郭 宇 航, 方 显 明, 蒋 基 昌, 等. 泰 国 中 医 药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调 查 及 思 考 [J]. 东 南 亚 纵 横,2009(3):56-58. DOI:10.3969/ j.issn.1003-2479.2009.03.010. [16]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政 府.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ct, 2006[EB/OL]. [2016-04-07]. https://www.ontario.ca/laws/ statute/06t27. [17] 高 悦. 中 医 在 澳 实 现 注 册 管 理 [J]. 中 国 医 院 院 长,2012(16): 30-31. [18] 匈 牙 利 中 医 药 学 会. 匈 牙 利 中 医 立 法 实 施 细 则 颁 布 [J]. 世 界 中 医 药,2015,10(10):1548-1548. [19] NCCAOM. State Regulatory Affairs Webinar-March 2013[R/OL]. [2016-04-11]. http://www.nccaom.org/nccaomstate-regulatory-affairs-webinar-march-2013/. [20] 马 伯 英. 英 国 中 医 立 法 的 曲 折 历 程 和 经 验 教 训 [J]. 环 球 中 医 药, 2010,3(2):143-146. DOI:10.3969/j.issn.1674-1749.2010.02.023. [21] 蒯 强,Qiang K. 法 国 针 灸 教 学 研 究 及 医 疗 现 状 [J]. 复 旦 教 育 论 坛,2006,4(4):93-95. DOI:10.3969/j.issn.1672-0059. 2006.04.021. [22] 王 庚. 南 非 中 医 药 发 展 简 况 [J]. 全 球 科 技 经 济 瞭 望, 2004(11):51. DOI:10.3772/j.issn.1009-8623.2004.11.018. [23] 日 本 劳 动 厚 生 省. 针 师 国 家 考 试 [EB/OL]. [2016-04-11]. http://www.mhlw.go.jp/kouseiroudoushou/shikaku_shiken/harishi/. [24] 中 医 药 在 新 西 兰 [N]. 世 界 报,2008-12-24(016). [25] 王 尚 勇, 孔 丹 妹. 中 医 药 在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的 现 状 ( 上 )[J]. 亚 太 传 统 医 药,2006,2(8):5-23. [26] 程 霞. 针 灸 与 中 医 在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教 育 和 行 医 概 况 [J]. 天 津 中 医 药,2013,30(9):569-571. DOI:10.11656/j.issn.1672-1519. 2013.09.21. ( 收 稿 日 期 :2015-05-27) ( 本 文 编 辑 : 樊 红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