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 藥 混 合 使 用 之 技 術 何 明 勳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農 藥 化 學 組 臺 中 縣 霧 峰 鄉 光 明 路 11 號 電 話 :(04)23302101 E-mail:homhpcd@tactri.gov.tw 一 前 言 農 藥 顧 名 思 義 即 為 農 業 上 使 用 之 藥 劑, 是 防 除 農 林 作 物 及 其 產 物 上 所 產 生 的 病 蟲 鼠 害 及 雜 草 等 之 重 要 植 物 保 護 資 材, 自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迄 今, 為 人 類 糧 食 及 纖 維 的 生 產, 提 供 了 絕 對 性 的 貢 獻, 然 而, 隨 著 化 工 科 技 的 進 步, 大 量 化 學 藥 劑 被 研 發 量 產, 大 幅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並 提 高 了 農 業 產 量, 但 也 隨 著 大 量 化 學 藥 劑 投 入 環 境 中, 造 成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與 生 態 的 浩 劫, 因 而 引 致 寂 靜 春 天 的 隱 憂 由 於 多 數 農 藥 屬 於 殺 生 物 質, 若 使 用 不 當, 將 導 致 非 標 的 生 物 及 環 境 之 危 害, 甚 至 危 及 本 身 及 消 費 者 的 安 全, 但 時 至 今 日, 農 業 生 產 仍 無 可 避 免 使 用 農 藥, 衡 酌 農 藥 使 用 之 利 敝 得 失, 如 何 安 全 有 效 的 合 理 使 用 農 藥 已 是 不 可 忽 視 的 課 題 農 藥 混 合 -1
二 農 藥 發 展 的 趨 勢 由 於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及 知 識 進 步, 消 費 者 對 於 安 全 的 要 求 越 來 越 高, 迫 使 政 府 對 農 藥 安 全 之 管 理 要 求 亦 日 趨 嚴 格, 亦 使 得 農 藥 之 研 究 發 展 朝 向 越 來 越 有 效 和 安 全, 綜 合 農 藥 發 展 之 過 程 與 趨 勢, 可 歸 納 如 下 數 點 : ( 一 ) 由 無 機 到 有 機 : 從 早 期 使 用 的 硫 黃 硫 酸 銅 石 灰 及 波 爾 多 液 等, 到 有 機 天 然 物, 如 除 蟲 菊 及 魚 藤 精 等, 到 近 代 大 量 合 成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 二 ) 由 低 效 到 高 效 : 早 期 農 藥 效 率 低, 單 位 面 積 需 投 入 的 有 效 成 分 較 高, 新 一 代 的 農 藥 效 價 極 高, 每 公 頃 所 需 有 效 成 分 的 用 量, 只 需 數 公 克 以 下 ( 三 ) 由 高 毒 性 到 低 毒 性 : 過 去 的 農 藥 有 效 成 分 對 人 畜 等 哺 乳 動 物 的 毒 性 相 對 較 高, 由 於 作 用 機 制 之 闡 明, 現 今 研 發 之 農 藥, 傾 向 於 對 人 畜 低 毒 之 成 分 ( 四 ) 由 高 環 境 衝 擊 到 低 環 境 衝 擊 : 開 發 初 期 的 農 藥, 無 論 殺 菌 殺 蟲 殺 鼠 或 除 草 劑, 多 由 殺 生 著 手, 除 防 治 標 的 以 外 生 物 亦 難 免 被 波 及, 且 在 環 境 中 殘 留 期 較 長, 以 DDT 為 例, 歷 經 三 四 十 年, 仍 可 測 得 環 境 中 殘 留, 且 由 於 製 劑 及 施 藥 技 術 不 足, 易 造 成 飄 散 及 大 面 積 污 染, 以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這 些 問 題, 目 前 均 已 廣 被 重 視, 故 新 發 展 的 農 農 藥 混 合 -2
藥 必 須 是 殘 留 期 短 不 會 污 染 河 川 及 地 下 水 等 低 環 境 衝 擊 的 藥 劑, 除 有 效 成 分 的 設 計 外, 亦 由 劑 型 改 良 以 達 到 此 種 目 的 ( 五 ) 由 廣 效 性 到 選 擇 性 : 早 期 農 藥 多 具 有 廣 泛 之 毒 性, 故 除 防 治 對 象 外, 對 非 標 的 生 物 亦 常 造 成 不 可 避 免 的 傷 害, 因 此 常 導 致 不 必 要 之 生 態 浩 劫, 近 代 之 農 藥 則 針 對 不 同 物 種 間 之 生 理 生 化 及 結 構 等 特 異 性, 除 在 有 效 成 分 之 作 用 機 制 設 計 上 使 具 有 選 擇 性 外, 亦 可 透 過 劑 型 之 設 計, 針 對 釋 放 機 制 之 控 制, 開 發 高 度 選 擇 性 之 藥 劑, 大 幅 降 低 非 標 的 生 物 之 衝 擊 ( 六 ) 由 殺 生 到 控 制 : 隨 著 環 保 意 識 及 人 道 精 神 的 抬 頭, 傳 統 以 毒 殺 為 目 的 的 毀 滅 性 藥 劑, 亦 朝 向 生 長 調 節 行 為 控 制 及 忌 避 驅 逐 等 方 向 發 展 三 農 藥 劑 型 之 發 展 傳 統 農 藥 劑 型 之 設 計, 針 對 有 效 成 分 之 理 化 特 性, 添 加 適 度 之 稀 釋 劑 及 助 劑 而 製 成 溶 液 乳 劑 粉 劑 可 濕 性 粉 劑 及 粒 劑 等, 主 要 目 的 除 了 維 持 原 體 之 安 定 性 外, 最 主 要 是 要 能 適 度 的 增 量 以 達 到 便 於 施 用 或 大 面 積 覆 蓋 藥 液 之 目 的, 故 其 中 重 要 之 製 劑 機 制 便 是 分 散 系 統, 搭 配 施 藥 方 法, 使 藥 劑 盡 量 可 均 勻 分 佈 到 作 用 部 位, 例 如, 粒 劑 以 多 以 撒 施 方 式 施 用, 若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較 低 的 藥 劑, 則 可 以 有 較 多 的 顆 粒, 故 可 撒 佈 的 範 圍 較 廣, 亦 較 均 農 藥 混 合 -3
勻 除 此 之 外, 大 部 份 藥 劑 的 施 藥 方 法 均 是 用 水 稀 釋 後, 噴 施 於 標 的 作 物 上, 然 而, 此 種 用 藥 方 式 亦 常 為 環 保 人 士 所 詬 病, 主 要 是 因 為 大 量 噴 灑 覆 蓋 式 的 施 藥 方 式, 會 造 成 超 量 施 用 藥 劑, 不 但 增 加 環 境 負 擔, 同 時 藥 劑 會 因 逕 流 淋 洗 及 土 壤 入 滲 等 作 用, 進 入 地 表 或 地 下 水 而 污 染 環 境, 亦 會 因 蒸 散 作 用 而 進 入 空 氣 中, 以 及 因 霧 滴 或 粉 塵 飄 散, 飄 移 污 染 非 標 的 區 域 及 生 態, 此 種 傳 統 劑 型 及 施 藥 方 式, 真 正 達 到 作 用 標 的 之 藥 劑, 甚 至 未 達 施 用 藥 劑 量 的 百 分 之 一 為 改 善 傳 統 劑 型 的 缺 點, 農 藥 劑 型 的 發 展 傾 向 於 低 有 機 溶 劑 低 粉 塵 低 飄 散 控 制 釋 放 以 及 高 效 率 省 工 環 保 等 安 全 劑 型, 例 如 傳 統 的 乳 劑 因 含 有 機 溶 劑, 對 眼 皮 膚 刺 激 性 以 及 經 皮 膚 及 呼 吸 的 毒 性 均 較 高, 產 生 藥 害 的 機 會 也 較 高, 此 外, 於 倉 儲 運 輸 過 程 中, 面 臨 易 引 火 燃 燒 的 危 險 ; 若 以 水 取 代 有 機 溶 劑, 開 發 為 水 懸 劑 水 基 乳 劑 或 微 乳 劑 等 劑 型, 則 可 改 善 上 述 缺 點, 增 進 其 安 全 性 ; 傳 統 之 粉 劑 及 可 濕 性 粉 劑, 於 使 用 或 調 配 之 過 程, 常 因 粉 塵 飄 散 而 導 致 吸 入 性 危 險 及 並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將 其 製 成 粒 劑 型 態, 如 可 溶 性 粒 劑 或 水 分 散 性 粒 劑, 增 大 成 品 粒 徑, 去 除 細 小 顆 粒 之 粉 塵, 避 免 粉 塵 飄 散 及 吸 入 之 危 害, 或 進 一 步 製 成 片 劑, 除 無 粉 塵 外, 更 有 量 取 時 容 易 定 量 包 裝 容 器 易 處 理 等 優 點, 另 外, 針 對 特 定 作 物 或 場 所, 傳 統 施 藥 方 法 較 農 藥 混 合 -4
為 耗 工 及 不 便, 亦 可 利 用 改 變 劑 型 或 配 合 施 藥 器 械 加 以 克 服, 如 : 水 田 漂 浮 緩 釋 劑 型, 不 需 下 田, 只 須 於 田 埂 投 藥, 藥 劑 可 漂 浮 水 面, 自 動 分 散 擴 展 至 全 區 水 面, 緩 慢 釋 放 有 效 成 分, 達 較 長 期 間 之 防 治 效 果, 不 但 可 減 少 重 複 施 藥 之 次 數, 亦 可 減 少 投 入 環 境 之 藥 劑 量 ; 森 林 公 園 或 行 道 樹 等 高 大 林 木, 或 果 樹 等, 因 樹 勢 高 大, 傳 統 噴 霧 施 藥 方 法, 不 只 施 藥 不 便, 霧 滴 不 易 穿 透 濃 密 樹 冠 而 達 到 作 用 標 的, 且 霧 滴 噴 射 愈 高, 飄 散 愈 遠, 風 險 也 愈 高, 藉 由 荷 電 噴 液 劑 型, 使 噴 霧 液 滴 帶 正 電 荷, 自 動 吸 附 於 帶 負 電 荷 之 作 物 表 面, 而 減 少 飄 散 情 形 及 提 高 著 藥 效 率, 或 者 使 用 樹 幹 高 壓 灌 注 或 點 滴 劑 型, 使 藥 劑 經 由 輸 導 組 織, 系 統 性 的 由 基 部 分 佈 至 樹 冠 高 處, 以 達 防 治 效 果 ; 微 膠 囊 技 術 於 農 藥 劑 型 上 之 應 用, 更 開 啟 了 環 保 安 全 及 效 率 用 藥 的 新 頁, 緩 釋 型 或 控 制 釋 放 型 微 膠 囊 製 劑, 大 量 降 低 了 環 境 對 藥 劑 的 瞬 間 暴 露 量, 減 少 了 地 下 水 污 染, 及 提 高 人 畜 及 非 標 的 生 物 的 安 全 性 因 應 農 村 勞 力 缺 乏 及 耕 作 需 求, 針 對 同 時 期 之 不 同 防 治 對 象, 內 含 多 重 有 效 成 分, 可 同 時 防 治 不 同 病 蟲 害, 甚 至 包 括 所 需 肥 料 成 分 之 完 全 配 方 型 混 合 製 劑, 更 是 符 合 農 民 需 求 的 發 展 趨 勢, 而 目 前 尚 無 合 適 之 完 全 配 方 以 前, 農 藥 之 混 合 施 用 已 為 必 然 的 趨 勢 農 藥 混 合 -5
四 農 藥 之 混 合 施 用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的 好 處, 除 可 同 時 防 治 多 種 病 蟲 害, 提 高 用 藥 效 率 混 用 不 同 作 用 機 制 藥 劑, 以 提 高 藥 效 避 免 抗 藥 性 外, 最 重 要 者 便 是 可 節 省 人 工, 而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的 方 式, 大 概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種 : ( 一 ) 混 合 劑 配 方 : 在 成 品 農 藥 配 方 中 含 複 合 配 方 有 效 成 分, 即 一 件 成 品 農 藥 中 含 有 兩 種 以 上 不 同 作 用 機 制 藥 劑 的 有 效 成 分, 可 以 是 用 於 防 治 同 一 種 病 蟲 害, 而 增 加 防 治 效 果 ; 亦 可 能 是 防 治 不 同 病 蟲 害 的 藥 劑 混 合, 而 增 加 防 治 範 圍, 達 到 省 工 經 濟 之 目 的 ( 二 ) 田 間 立 即 混 合 : 在 缺 乏 現 成 且 適 用 的 複 配 製 劑 情 況 下, 農 民 根 據 作 物 種 類 及 田 間 可 能 同 時 發 生 的 病 蟲 害, 自 行 選 用 適 當 的 單 劑, 於 田 間 利 用 藥 桶 混 合 後 立 即 施 用, 冀 求 一 次 施 藥 可 同 時 防 治 多 種 病 蟲 害, 此 為 最 常 見 的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方 式, 唯, 田 間 桶 混 時, 常 因 選 用 之 各 種 單 劑 中, 配 方 之 其 他 成 分 間 彼 此 相 互 干 擾, 導 致 分 散 懸 浮 等 特 性 遭 破 壞, 而 造 成 調 配 的 藥 液 出 現 絮 聚 膠 結 稠 化 及 分 層 沉 澱 等 不 均 勻 現 象, 影 響 施 藥 效 果 ( 三 ) 分 區 使 用 : 分 區 用 藥 是 指 將 大 面 積 的 農 園 劃 分 為 數 小 區, 在 不 同 的 小 區 分 別 使 用 不 同 作 用 機 制 的 替 代 性 藥 劑, 避 免 在 大 面 積 下 固 定 使 用 同 一 種 藥 劑, 造 成 藥 劑 選 汰 作 用 而 加 速 抗 藥 性 產 生, 且 在 農 藥 混 合 -6
同 一 小 區 中 對 所 施 用 藥 劑 耐 受 性 較 高 而 存 活 的 害 蟲, 逃 逸 至 另 一 小 區 時, 可 因 接 觸 不 同 作 用 機 制 的 藥 劑 而 被 殺 死, 故 可 提 高 防 治 效 果 ( 四 ) 輪 流 用 藥 : 輪 流 用 藥 亦 為 一 種 廣 義 的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方 法, 避 免 長 期 使 用 同 一 種 藥 劑, 容 易 產 生 抗 藥 性 輪 流 用 藥 的 原 則 為 每 次 選 擇 不 同 種 類 及 不 同 作 用 機 制 的 藥 劑, 除 可 避 免 抗 藥 性 發 生 外, 亦 可 避 免 長 期 累 積 同 一 種 藥 劑, 增 加 農 藥 殘 留 的 機 會 五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之 優 缺 點 將 多 種 不 同 主 成 分 廠 牌 及 劑 型 的 農 藥 混 合 使 用, 由 於 主 成 分 及 配 方 中 其 他 成 分 之 間, 可 能 存 在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之 交 互 作 用, 此 交 互 作 用 可 能 有 利 亦 可 能 不 利 於 藥 效 及 安 全, 故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主 要 的 優 點 為 經 濟 省 工 可 同 時 防 治 多 種 病 蟲 害 及 可 減 緩 抗 藥 性 之 發 生 ; 而 缺 點 為 不 同 藥 劑 間 相 互 影 響, 造 成 配 方 安 定 性 改 變, 加 速 主 成 分 之 降 解, 因 而 使 藥 效 變 差 因 各 劑 型 配 方 之 副 料 不 共 容, 造 成 物 理 性 變 質, 使 藥 液 之 分 散 懸 浮 性 變 差, 導 致 主 成 分 分 佈 不 均 勻 及 容 易 產 生 藥 害 六 農 藥 之 調 配 與 混 合 應 注 意 事 項 農 藥 原 體 需 調 製 成 適 當 劑 型 後 以 方 便 田 間 使 用, 此 種 產 品 即 為 成 品 農 藥, 成 品 農 藥 因 考 量 原 體 農 藥 混 合 -7
之 理 化 特 性 毒 性 及 施 用 方 法 等 因 素, 被 設 計 成 各 種 不 同 的 劑 型, 依 其 外 觀 大 概 可 分 為 液 態 ( 濕 式 ) 及 固 態 ( 乾 式 ) 兩 種 劑 型, 依 施 用 方 法 而 言, 可 簡 化 為 直 接 使 用 與 需 加 水 或 溶 劑 稀 釋 後 使 用 兩 種, 而 製 劑 之 目 的 除 了 稀 釋 原 體 降 低 毒 性 增 加 施 用 方 便 性 及 控 制 釋 放 速 率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使 藥 劑 能 分 散 及 分 佈 均 勻, 有 效 傳 輸 (Deliver) 到 達 標 的 物, 尤 其 是 需 加 水 稀 釋 噴 灑 使 用 的 劑 型, 為 兼 顧 包 裝 貯 運 成 本, 均 製 成 較 高 濃 度 之 成 品, 使 用 前 再 加 水 調 配 稀 釋 後 噴 灑, 此 時 調 配 之 正 確 與 否, 對 藥 劑 使 用 之 效 果 會 有 直 接 影 響, 尤 其 農 民 為 了 省 時 省 工, 常 將 多 種 農 藥 混 合 一 起 施 用, 更 易 造 成 調 配 不 當 問 題 而 影 響 施 藥 效 果,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 稀 釋 倍 數 水 質 用 藥 量 與 水 量 藥 劑 相 容 性 等 問 題, 可 能 造 成 噴 頭 阻 塞 藥 液 不 均 藥 效 降 低 或 產 生 藥 害 等 影 響 ( 一 ) 農 藥 劑 型 之 選 用 如 何 在 田 間 正 確 使 用 農 藥 和 調 配 農 藥? 首 先 要 對 農 藥 之 劑 型 有 所 瞭 解, 由 於 同 一 種 有 效 成 分, 往 往 有 數 種 不 同 的 劑 型, 必 需 根 據 藥 劑 特 性 及 施 用 方 法 防 治 部 位, 選 擇 合 適 的 劑 型, 才 可 達 最 佳 效 果, 例 如 : 發 生 部 位 固 定 與 否? 選 擇 藥 劑 為 系 統 性 或 接 觸 型? 毒 性 強 弱? 及 施 藥 器 械 或 施 藥 方 法 為 何? 並 且 需 遵 守 法 規, 選 擇 合 法 推 薦 之 藥 劑 根 據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FAO)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農 藥 混 合 -8
之 整 合, 農 藥 劑 型 約 可 分 為 九 十 一 種, 僅 將 需 加 水 調 配 之 劑 型 介 紹 如 下 : 1 濕 式 劑 型 : (1) 乳 劑 (Emulsifiable concentration, EC): 為 一 種 均 勻 之 液 態 劑 型, 加 水 稀 釋 成 均 勻 乳 液 後 使 用, 其 配 方 為 有 效 成 分 + 油 性 溶 劑 + 乳 化 劑 (2) 水 基 乳 劑 (Emulsion, oil in water, EW): 以 水 取 代 乳 劑 中 大 部 份 之 溶 劑, 有 效 成 分 溶 於 少 量 溶 劑 後, 均 勻 分 散 於 水 中 成 為 濃 稠 乳 液, 其 配 方 為 有 效 成 分 + 油 性 溶 劑 + 乳 化 劑 + 水 (3) 微 乳 劑 (Micro-emulsion, ME): 油 性 成 分 成 極 細 分 散 於 水 中, 呈 透 明 或 蛋 白 色 透 明 液 體, 可 直 接 使 用 或 稀 釋 於 水 中 施 用, 其 配 方 為 有 效 成 分 + 極 少 量 油 性 溶 劑 + 乳 化 劑 + 水 (4) 溶 液 (Soluble concentrate, SL): 透 明 到 半 透 明 液 體, 使 用 時 以 水 稀 釋 成 有 效 成 分 之 水 溶 液, 但 可 含 不 溶 於 水 之 其 他 成 分, 主 要 配 方 為 水 溶 性 有 效 成 分 添 加 劑 水 或 與 水 互 溶 之 溶 劑 (5) 水 懸 劑 (Suspension concentrate, SC): 研 磨 極 細 之 固 體 主 成 分, 穩 定 懸 浮 於 液 體 中, 使 用 時 以 水 稀 釋 噴 灑, 主 要 配 方 為 有 效 成 分 必 要 之 載 體 潤 濕 分 散 劑 增 稠 劑 比 重 調 整 劑 水 及 其 他 安 定 劑 等 農 藥 混 合 -9
(6) 水 分 散 性 乳 劑 (Dispersible concentrate, DC): 均 勻 之 液 態 劑 型, 以 水 稀 釋 後, 形 成 均 勻 固 體 分 散 液 使 用, 其 配 方 應 含 難 溶 於 水 之 有 效 成 分 與 水 互 溶 之 溶 劑 及 適 度 之 分 散 劑 (7) 膠 囊 懸 著 劑 (Capsule suspension, CS): 微 膠 囊 穩 定 懸 浮 於 液 體 中, 通 常 需 加 水 稀 釋 使 用, 主 要 配 方 : 膠 囊 化 主 成 分 + 水 + 潤 濕 劑 分 散 劑 + 增 稠 比 重 調 整 劑 (8) 濃 懸 乳 劑 (Suspo-emulsion, SE): 液 態 劑 型, 同 時 含 固 體 及 油 滴 分 散 相 之 水 基 劑 型, 其 配 方 為 二 種 以 上 有 效 成 分 + 油 性 溶 劑 + 乳 化 劑 + 分 散 劑 + 水 及 其 他 助 劑 (9) 油 分 散 劑 (Oil dispersion, OD):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固 體 有 效 成 分 穩 定 懸 浮 於 於 油 性 溶 劑 中, 加 水 稀 釋 使 用 之 劑 型 2 乾 式 劑 型 : (1) 可 濕 性 粉 劑 (Wettable powder, WP): 粉 狀 劑 型, 分 散 於 水 中 成 懸 浮 液 後 使 用, 配 方 含 非 水 溶 性 主 成 分 載 體 潤 濕 分 散 劑 (2) 可 溶 性 粉 劑 (Water soluble powder, SP): 粉 狀 劑 型, 主 成 分 溶 於 水 中 成 真 溶 液, 但 可 含 有 非 水 溶 性 之 惰 性 成 分, 配 方 含 水 溶 性 主 成 分 載 體 或 增 量 劑 及 潤 濕 劑 (3) 水 分 散 粒 劑 (Water dispersible granules, WG): 粒 狀 製 劑, 於 水 中 崩 解 分 散 後 使 農 藥 混 合 -10
用, 如 同 可 濕 性 粉 劑, 配 方 亦 同, 可 能 含 少 量 膠 結 劑 (4) 水 溶 性 粒 劑 (Water soluble granule, SG): 粒 狀 製 劑, 於 水 中 崩 解 後, 主 成 分 形 成 真 溶 液, 但 可 含 有 非 水 溶 性 之 惰 性 成 分, 如 同 可 溶 性 粉 劑, 配 方 亦 同, 可 能 含 少 量 膠 結 劑 (5) 水 溶 性 片 劑 (Water soluble tablet, ST): 片 狀 製 劑, 水 中 崩 散 後 如 同 水 溶 性 粒 劑 或 粉 劑 特 性, 由 水 溶 性 粒 劑 添 加 賦 形 劑 及 固 體 潤 滑 劑 經 打 錠 而 成 (6) 水 分 散 片 劑 (Water dispersible tablet, WT): 片 狀 製 劑, 水 中 崩 散 後 如 同 水 分 散 性 粒 劑 或 可 濕 性 粉 劑 特 性, 由 水 分 散 性 粒 劑 添 加 賦 形 劑 及 固 體 潤 滑 劑 經 打 錠 而 成 (7) 粉 狀 乳 劑 (Emulsifiable powder, EP): 粉 狀 劑 型, 分 散 於 水 中 後 主 成 分 形 成 油 包 於 水 (o/w) 乳 液, 可 含 不 溶 於 水 之 副 料 成 分 (8) 粒 狀 乳 劑 (Emulsifiable granule, EG): 粒 狀 劑 型, 分 散 於 水 中 後 主 成 分 形 成 o/w 乳 液, 可 含 不 溶 於 水 之 副 料 成 分 (9) 水 溶 性 膠 狀 劑 (Water soluble gel, GW) 為 一 種 膠 狀 製 劑, 配 成 水 溶 液 之 方 式 施 用 3 在 選 擇 劑 型 時, 應 考 慮 下 列 幾 點 : (1) 施 藥 對 象 本 身 之 特 性 如 : 作 物 對 該 藥 劑 是 否 易 產 生 藥 害, 植 物 葉 面 光 滑 或 凹 凸 粗 農 藥 混 合 -11
糙 之 表 面, 對 藥 劑 之 吸 收 等 (2) 現 有 可 用 之 最 佳 施 藥 器 械 (3) 飄 散 或 逕 流 危 害 如 : 施 藥 範 圍 四 週 是 否 有 敏 感 性 作 物 人 畜 養 殖 場, 及 風 向 雨 量 等 (4) 對 施 藥 者 及 其 他 可 能 接 觸 之 人 畜 之 安 全 性 (5) 害 物 之 習 性 及 生 長 模 式 如 : 選 用 餌 劑 或 撒 施 噴 施, 使 用 粒 劑 或 葉 面 噴 施 等 (6) 用 藥 成 本 (7) 施 藥 地 區 如 : 農 田 水 域 森 林 或 城 市 ( 二 ) 農 藥 之 調 配 1 正 確 量 取 施 藥 劑 量 : 根 據 施 藥 面 積, 參 考 標 籤 仿 單 或 植 保 手 冊 推 薦 每 公 頃 用 藥 量, 換 算 所 需 藥 劑 正 確 量, 固 態 劑 型 以 稱 重 量 取, 而 液 態 劑 型 則 應 注 意 農 藥 成 品 所 含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標 稱 為 : 重 量 - 重 量 百 分 率 (w/w %) 或 重 量 - 體 積 百 分 率 (w/v %), 如 為 (w/w %) 則 宜 稱 重 量 取, 若 是 (w/v %) 則 以 體 積 量 取 2 依 照 稀 釋 倍 數 計 算 所 需 水 量 : 依 照 所 需 藥 劑 量, 乘 上 稀 釋 倍 數 即 為 調 配 藥 液 之 最 終 體 積, 例 如 :1 公 斤 ( 或 公 升 ) 之 藥 劑, 稀 釋 2000 倍, 需 水 1999 公 升 農 藥 混 合 -12
計 算 水 量 時 常 用 之 單 位 換 算 : 重 量 單 位 換 算 體 積 單 位 換 算 1 公 斤 (Kg)=1000 公 克 (g) 1 公 升 (L)=1000 毫 升 (ml) 1 公 克 (g)=1000 毫 克 (mg) 農 藥 混 合 -13 1 加 侖 (gallon)= 3.785 公 升 = 約 4 公 升 註 :(1) 水 :1000 毫 升 =1 公 升 =1 公 斤 =1000 公 克 (2) 一 般 而 言, 可 濕 性 粉 劑 平 均 1 平 茶 匙 ( 約 4.9mL) 約 為 2~3 克 3 藥 桶 中 先 置 入 一 半 水, 液 態 藥 劑 可 直 接 倒 入 桶 內, 邊 攪 拌 與 水 混 合 均 勻, 或 如 同 乾 式 劑 型, 先 以 少 量 水 於 一 小 水 桶 中 調 勻, 然 後 經 由 藥 桶 口 之 濾 網 倒 入 筒 內, 攪 拌 混 合, 另 一 半 之 水 洗 滌 量 器 或 小 水 桶 後 加 入 藥 桶 中 混 合 均 勻 4 量 取 調 配 時, 應 穿 戴 適 當 防 護 之 手 套 護 目 鏡 口 罩 衣 鞋 等, 避 免 噴 濺 潑 灑, 使 用 粉 狀 劑 型 時 尤 應 注 意 粉 塵, 避 免 飛 揚 吸 入 或 傷 及 眼 睛 5 配 藥 之 水 質 會 影 響 藥 液 施 用 效 果, 因 為 水 質 因 子 不 良 會 破 壞 藥 液 之 理 化 安 定 性, 包 括 : 主 成 分 分 解 乳 化 或 分 散 不 良 沉 澱 黏 度 改 變 等, 導 致 噴 施 藥 效 不 均, 水 質 因 子 有 : 酸 鹼 度 硬 度 電 解 質 與 氯 含 量 有 機 物 或 無 機 懸 浮 微 粒 等
( 三 ) 精 準 施 藥 之 技 術 除 了 依 照 推 薦 用 法, 正 確 量 取 用 藥 量 及 水 量, 按 照 稀 釋 倍 數 及 正 確 方 法 調 配 成 藥 液 外, 如 何 準 確 的 將 所 有 藥 液 均 勻 噴 施 於 所 欲 施 藥 之 面 積 上? 需 同 時 考 慮 三 項 因 素, 分 別 為 噴 頭 的 噴 量 噴 施 者 之 移 動 速 度 以 及 噴 灑 之 總 路 徑 或 株 數, 因 此, 首 先 應 測 量 及 校 正 噴 量 : 由 於 國 內 耕 作 面 積 狹 小 作 物 種 類 繁 雜, 施 藥 器 械 亦 大 不 相 同, 由 手 提 式 或 背 負 式 到 桿 式 及 噴 霧 車 等, 配 藥 前 均 應 先 依 下 列 流 程 校 正 噴 藥 器 械 : 1 測 定 噴 頭 噴 灑 寬 度 ( 公 尺 ): 撒 噴 式 為 噴 頭 距 離 帶 式 為 施 藥 帶 寬 度 直 噴 式 為 行 距 或 帶 寬 除 以 每 行 ( 帶 ) 之 噴 頭 數 2 測 定 噴 頭 流 量 ( 公 升 / 分 鐘 ): 將 藥 桶 裝 滿 清 水, 於 固 定 噴 施 壓 力 下 噴 灑, 每 個 噴 頭 下 放 置 水 桶 收 集 並 計 算 每 分 鐘 噴 出 之 水 量, 若 為 多 噴 頭 噴 桿 式, 每 個 噴 頭 之 流 量 差 異 值 不 可 超 過 平 均 流 量 的 10%, 否 則 應 檢 查 是 否 有 堵 塞 或 更 換 新 的 噴 頭 3 由 推 荐 用 藥 量 及 稀 釋 倍 數 所 得 每 公 頃 需 調 配 之 藥 液 量 ( 公 升 / 公 頃 ) 決 定 噴 灑 時 前 進 之 速 度 ( 公 里 / 小 時 ),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前 進 速 度 公 里 = 小 時 噴 頭 流 量 公 升 600 分 鐘 每 公 頃 藥 液 量 公 升 噴 灑 寬 度 公 尺 公 頃 ( ) () 1 農 藥 混 合 -14
例 如 : 依 推 荐 用 藥 量 : 每 公 頃 1 公 斤, 稀 釋 800 倍, 而 經 測 定 噴 頭 噴 灑 寬 度 為 1 公 尺, 噴 頭 在 噴 施 壓 力 下 流 量 為 2 公 升 / 分 鐘, 則 噴 施 前 進 之 速 度 應 為 : 2 公 升 600 分 鐘 800 公 升 1公 尺 公 頃 = 1.5 公 里 小 時 亦 可 將 前 進 速 度 調 整 固 定 於 合 適 速 度 下, 而 以 改 變 噴 頭 壓 力 調 整 流 量 大 小 達 相 同 目 的, 此 時 前 進 速 度 每 公 頃 藥 液 量 及 噴 灑 寬 度 均 為 固 定, 將 其 值 代 入 (1) 式, 計 算 應 調 整 之 噴 頭 流 量 : 噴 頭 流 量 公 升 分 鐘 = 前 進 速 度 公 里 每 公 頃 藥 液 量 公 升 噴 灑 寬 度 公 尺 小 時 公 頃 600 農 藥 混 合 -15 ( ) 再 根 據 現 有 壓 力 下 量 測 得 之 流 量 及 應 調 整 之 流 量, 計 算 應 調 整 之 壓 力 : P F = P 2 2 1 F 1 2, 式 中 P 1 F 1 分 別 為 原 有 噴 頭 壓 力 及 流 量, 而 P 2 F 2 分 別 為 應 調 整 成 為 之 壓 力 及 流 量 通 常 果 園 施 藥 推 薦 方 法 中 並 無 每 公 頃 用 藥 量
之 建 議, 只 有 稀 釋 倍 數, 故 需 根 據 株 數 與 樹 勢 大 小 估 算 所 需 藥 液 總 量 或 水 量 ( 四 ) 混 合 農 藥 之 調 配 農 民 常 為 了 同 時 防 治 多 種 病 蟲 草 害, 及 省 時 省 工 之 要 求, 而 同 時 將 多 種 不 同 農 藥 混 合 施 用, 有 時 還 加 入 肥 料 一 起 施 用, 但 不 同 農 藥 間 由 於 配 方 組 成 各 不 相 同 混 合 在 一 起, 可 能 產 生 不 共 容 之 現 象, 常 因 混 合 不 當 而 導 致 藥 害 或 藥 效 不 良, 或 是 農 藥 殘 留 等 問 題 農 藥 使 用 方 法 受 劑 型 限 制, 部 份 劑 型 ( 如 : 粒 劑 軟 膏 劑 等 ) 只 能 單 獨 使 用, 並 無 混 合 調 配 之 問 題, 但 如 前 述, 需 加 水 調 配 噴 施 之 劑 型 則 經 常 面 臨 混 合 調 配 之 問 題 1 混 合 不 良 之 情 形 : (1) 物 理 性 不 共 容 : 沈 澱 絮 聚 分 層 凝 集 起 泡 等, 造 成 噴 頭 堵 塞 藥 液 不 均, 導 致 局 部 效 果 不 良 藥 害 產 生 抗 藥 性 或 殘 留 過 高 等 問 題 效 變 差 (2) 化 學 性 不 共 容 : 有 效 成 份 降 解, 藥 (3) 過 度 攪 拌 易 產 生 大 量 氣 泡 (4) 可 濕 性 粉 劑 之 載 體, 可 能 吸 附 抵 消 乳 劑 中 之 乳 化 劑 功 能, 造 成 沉 澱 絮 聚 凝 集, 水 油 分 離 等 現 象 農 藥 混 合 -16
(5) 不 同 劑 型 配 方 中 使 用 之 界 面 活 性 劑 ( 乳 化 劑 ) 不 同, 相 互 抵 消 其 作 用 (6) 不 同 農 藥 配 方 相 互 混 合, 溶 劑 組 成 改 變, 造 成 不 溶 現 象 (7) 水 懸 劑 中 含 調 整 比 重 之 鹽 類 易 影 響 乳 化 劑 之 功 能 (8) 不 當 之 加 藥 次 序, 造 成 分 散 不 均 結 塊 等 現 象, 如 : 先 加 入 乳 劑 或 油 性 劑 型, 或 桶 內 殘 留 油 性 物 質 於 桶 壁 或 管 路, 易 吸 附 後 加 入 之 可 濕 性 粉 劑 使 不 易 分 散 均 勻 2 調 配 混 合 農 藥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1) 使 用 內 含 式 混 合 藥 劑 商 品 為 主 (2) 詳 閱 標 籤 說 明 書 避 免 不 可 混 合 藥 劑 (3) 無 商 品 化 產 品 時, 應 先 進 行 混 合 可 行 性 測 試 (4) 混 合 可 行 性 測 試 通 過 後, 每 次 施 藥 前 均 先 以 小 規 模 試 噴, 觀 察 五 天, 確 定 無 藥 害 產 生, 才 可 大 面 積 施 用 (5) 避 免 使 用 未 推 薦 藥 劑, 並 注 意 農 藥 殘 留 之 問 題 3 混 合 農 藥 之 調 配 與 簡 易 測 試 法 : 自 行 混 合 農 藥 使 用 前, 先 依 下 列 方 法 農 藥 混 合 -17
簡 易 測 試 其 理 化 安 定 性, 通 過 後 再 以 小 規 模 試 噴, 測 試 是 否 產 生 藥 害, 確 定 無 藥 害 產 生, 才 可 大 規 模 使 用 (1) 依 照 用 藥 稀 釋 倍 數 換 算 小 規 模 試 驗 所 需 藥 量 及 水 量 (2) 於 一 透 明 無 色 之 瓶 中 先 裝 入 1/3 至 1/2 瓶 之 配 藥 用 水 (3) 依 照 下 列 劑 型 順 序, 將 所 需 混 合 藥 劑 逐 一 加 入 : 肥 料 溶 液 可 濕 性 粉 劑 ( 水 分 散 粒 劑 ) 水 懸 劑 溶 液 劑 展 著 劑 ( 界 面 活 性 劑 ) 乳 劑 每 一 藥 劑 加 入 時, 應 邊 攪 拌 至 完 全 均 勻, 才 可 加 入 下 一 藥 劑 (4) 藥 劑 加 完 後, 將 水 加 至 所 需 水 量, 並 應 保 持 瓶 中 有 1/3 的 空 間, 混 合 均 勻 後, 上 下 倒 置 10 次 後 靜 置, 分 別 於 第 五 分 鐘 及 第 三 十 分 鐘 觀 察 之 (5) 五 分 鐘 後, 如 無 明 顯 之 沉 澱 分 層 絮 聚 凝 集 膠 結 稠 化 等 現 象, 則 表 示 可 混 合 (6) 若 不 可 混 合 而 另 一 組 有 添 加 調 合 劑 ( 界 面 活 性 劑 ) 之 試 驗 可 混 合, 則 表 此 組 藥 劑 混 合 時 需 添 加 調 合 劑 (7) 若 添 加 調 合 劑 亦 不 能 混 合, 則 需 改 變 配 藥 方 法, 先 將 各 個 單 劑 以 水 調 勻 後, 再 按 順 序 農 藥 混 合 -18
逐 一 混 合 均 勻, 經 觀 察 如 仍 不 能 混 合, 則 表 此 組 藥 劑 不 可 混 合 (8) 可 混 合 藥 劑 如 經 三 十 分 鐘 後 出 現 不 共 容 情 形, 將 瓶 子 上 下 倒 置 五 次 可 恢 復 混 合 均 勻 情 形 者, 表 示 仍 可 混 合, 但 應 在 持 續 攪 拌 之 情 形 下 施 用 七 結 論 農 藥 之 調 配 及 安 全 使 用 是 一 門 專 業 技 術, 使 用 得 當, 不 但 可 確 保 作 物 之 生 產, 節 約 勞 力 及 成 本 若 使 用 不 當, 則 容 易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損 人 又 害 己, 不 可 不 慎 若 有 用 藥 問 題, 應 就 近 請 教 各 地 政 府 農 業 改 良 場 或 研 究 單 位 等 專 家 農 藥 混 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