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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女 否 認 交 付 參 考 名 單 或 口 頭 指 示 面 試 人 員 錄 取 她 兒 子, 但 動 檢 所 有 人 作 證 林 女 曾 在 面 試 前 交 付 手 寫 名 單 字 條 ; 面 試 官 員 也 指 林 女 在 面 試 日 早 上, 到 會 場 交 付 一 份 參 考 名 單, 影 響 面 試 評 分 林 女 已 被 記 過 調 非 主 管 職, 調 查 局 南 機 站 函 送 廉 政 署 調 查, 法 務 部 認 定 她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護 兒 升 等 加 薪 處 長 罰 百 萬 2011 年 10 月 31 日 丁 牧 群 台 北 報 導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處 長 萬 台 龍, 被 檢 舉 利 用 職 權 在 人 事 法 規 修 法 時 加 註 不 溯 及 既 往 等 字, 讓 擔 任 水 公 司 契 約 工 的 兒 子 萬 力 瑋 循 舊 規 升 等 並 加 薪 七 千 多 元, 法 務 部 依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處 罰 萬 台 龍 一 百 萬 元, 萬 男 不 服 向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告 但 敗 訴, 現 已 上 訴 稱 遭 到 挾 怨 報 復 萬 台 龍 ( 六 十 歲 ) 喊 冤 說 : 人 事 法 規 修 正 案 是 由 勞 工 董 事 提 出, 經 勞 資 協 商 定 案, 絕 非 我 能 一 手 遮 天 質 疑 有 人 挾 怨 誣 陷 他, 還 說 此 事 害 他 在 公 司 走 路 不 敢 抬 頭 挺 胸, 也 不 敢 告 訴 兒 子, 怕 影 響 他 工 作 情 緒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則 表 示, 此 案 仍 在 訴 訟 中, 不 便 回 應 判 決 指 出, 逢 甲 大 學 公 共 工 程 系 畢 業 的 萬 力 瑋 ( 二 十 八 歲 ), 於 二 八 年 十 月 一 日 進 入 水 公 司 擔 任 不 定 期 契 約 工, 屬 約 僱 人 員, 月 薪 一 萬 七 千 餘 元 同 月 三 十 日, 水 公 司 依 經 濟 部 指 示 修 正 人 事 規 定, 明 定 契 約 工 不 得 循 內 部 甄 試 管 道 升 等, 必 須 參 加 公 開 甄 試, 但 水 公 司 發 布 修 正 要 點 時, 加 註 修 正 前 已 進 用 之 契 約 工 仍 適 用 修 正 前 規 定 不 溯 及 既 往 等 文 字, 後 來 萬 力 瑋 於 隔 年 十 一 月 依 舊 規 通 過 內 部 甄 試 升 任 技 術 士, 從 契 約 工 升 等 為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月 薪 調 升 為 二 萬 五 千 元, 增 加 七 千 多 元 此 事 遭 人 向 法 務 部 檢 舉 萬 台 龍 利 用 職 權 圖 利 兒 子, 法 務 部 調 查 認 定

萬 男 身 為 人 事 主 管, 卻 在 人 事 法 規 修 正 時, 刻 意 不 依 經 濟 部 指 示, 另 外 增 列 違 反 指 示 的 內 容, 讓 兒 子 萬 力 瑋 升 等 加 薪,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因 此 於 去 年 十 月 處 罰 萬 台 龍 一 百 萬 元 法 官 認 濫 用 職 權 萬 台 龍 不 服 打 行 政 訴 訟, 辯 稱 所 謂 加 註 不 溯 及 既 往 等 文 字 的 公 文, 經 過 水 公 司 董 事 長 核 定, 完 全 合 法 但 法 官 審 理 認 為, 萬 台 龍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人 力 資 源 處 對 內 發 布 的 公 文 有 加 註 不 溯 及 既 往 等 內 容, 但 向 經 濟 部 陳 報 的 公 文 卻 沒 加 註, 因 此 認 定 萬 男 利 用 職 權 介 入 此 事, 判 萬 男 敗 訴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開 鍘 案 例.2006 年 : 高 雄 市 消 防 局 副 局 長 方 和 金 利 用 代 理 局 長 職 務 時, 把 自 己 原 本 65 分 丙 等 考 績, 改 為 85 分 甲 等, 因 而 領 到 20 萬 元 年 終 獎 金, 被 監 院 開 罰 34 萬 元.2003 年 : 台 中 大 元 國 小 校 長 趙 景 惠 安 插 妻 子 當 學 校 總 機 人 員, 被 法 務 部 罰 100 萬 元.2003 年 :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長 黃 輝 寶 利 用 職 權 讓 妻 子 及 2 名 兒 子 取 得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地 上 權 設 定, 被 監 察 院 開 罰 120 萬 元.2002 年 : 桃 園 縣 楊 梅 鎮 長 羅 煥 鑪 安 插 兒 子 及 妹 妹 分 別 擔 任 鎮 公 所 司 機 僱 員, 被 監 院 開 罰 200 萬 元.2001 年 : 金 門 縣 議 員 洪 成 發 利 用 職 權 包 攬 縣 政 府 醫 院 漁 港 學 校 等 工 程, 工 程 款 共 約 3000 萬 元, 被 法 務 部 開 罰 2989 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布 民 法 修 正 第 八 百 零 五 條 及 第 八 百 零 五 條 之 一 條 文 101 6 13 第 八 百 零 五 條 遺 失 物 自 通 知 或 最 後 招 領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受 領 權 之 人 認 領 時, 拾 得 人 招 領 人 警 察 或 自 治 機 關, 於 通 知 招 領 及 保 管

第 八 百 零 五 條 之 一 有 之 費 用 受 償 後, 應 將 其 物 返 還 之 有 受 領 權 之 人 認 領 遺 失 物 時, 拾 得 人 得 請 求 報 酬 但 不 得 超 過 其 物 財 產 上 價 值 十 分 之 一 ; 其 不 具 有 財 產 上 價 值 者, 拾 得 人 亦 得 請 求 相 當 之 報 酬 有 受 領 權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給 付 報 酬 顯 失 公 平 者, 得 請 求 法 院 減 少 或 免 除 其 報 酬 第 二 項 報 酬 請 求 權, 因 六 個 月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一 項 費 用 之 支 出 者 或 得 請 求 報 酬 之 拾 得 人, 在 其 費 用 或 報 酬 未 受 清 償 前, 就 該 遺 失 物 有 留 置 權 ; 其 權 利 人 有 數 人 時, 遺 失 物 占 有 人 視 為 為 全 體 權 利 人 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請 求 前 條 第 二 項 之 報 酬 : 一 在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或 供 公 眾 往 來 之 交 通 設 備 內, 由 其 管 理 人 或 受 僱 人 拾 得 遺 失 物 二 拾 得 人 未 於 七 日 內 通 知 報 告 或 交 存 拾 得 物, 或 經 查 詢 仍 隱 匿 其 拾 得 遺 失 物 之 事 實 三 有 受 領 權 之 人 為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依 法 接 受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或 有 其 他 急 迫 情 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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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令 宣 導 高 雄 市 政 府 有 提 供 免 費 的 簡 訊 通 知 服 務, 記 得 申 請 喔 服 務 內 容 為 : 1. 路 邊 停 車 格, 於 繳 費 期 限 剩 兩 天 時, 發 簡 訊 通 知, 避 免 加 重 罰 款 ( 第 一 次 為 原 罰 金 +80 元 ) 2. 被 拖 吊 時, 也 會 發 簡 訊 通 知 http://kpp.tbkc.gov.tw/tw/sms_index.php 優 活 健 康 網 2012 年 5 月 7 日 下 午 3:40 衛 生 局 提 供 十 大 警 訊 助 早 期 發 現 失 智 ( 優 活 健 康 網 記 者 沈 俐 萱 / 綜 合 報 導 ) 以 臺 灣 地 區 失 智 症 盛 行 率 5 % 及 臺 北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人 口 約 33 萬 人 推 估, 臺 北 市 可 能 有 1 萬 7,000 位 失 智 症 老 人, 實 際 上 臺 北 市 領 有 失 智 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計 有 5 千 多 人, 顯 示 社 區 中 仍 可 能 有 許 多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未 達 身 心 障 礙 標 準 病 情 不 等 的 失 智 長 者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神 經 內 科 主 任 甄 瑞 興 表 示 : 失 智 症 發 病 率 會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增 加, 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發 病 率 約 僅 有 5%, 而 80 歲 長 者 則 提 高 為 20%, 所 以, 如 何 早 期 找 出 失 智 長 者, 並 協 助 家 屬 面 對, 已 成 為 當 今 社 會 重 要 議 題 甄 瑞 興 主 任 強 調 一 名 失 智 症 老 人 可 能 影 響 22.7 人 的 生 活, 其 中 包 括 親 人 及 朋 友 此 外, 失 智 症 長 者 20~30% 易 併 發 妄 想 幻 覺, 及 情 緒 激 躁 不 安 等 精 神 行 為 問 題, 使 得 家 屬 在 照 顧 過 程 中, 經 常 須 面 臨 不 同 種 類 及 不 同 層 面 的 問 題 與 嚴 重 挫 折 感, 這 讓 主 要 照 顧 者 倍 感 壓 力 研 究 顯 示 約 有 30~83% 失 智 長 者 之 照 顧 者 有 憂 鬱 的 情 形 發 生, 早 期 介 入 提 供 失 智 照 護 服 務, 對 失 智 長 者 及 其 家 屬 而 言 倍 顯 重 要

因 此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提 供 失 智 症 十 大 警 訊 資 訊 供 市 民 依 循, 若 能 搭 配 量 表 在 家 進 行 篩 檢, 必 能 達 到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與 早 期 治 療 之 事 半 功 倍 效 果, 這 十 大 警 訊 包 括 : 1. 記 憶 衰 退, 忘 東 忘 西, 重 複 發 問 2. 無 法 勝 任 原 本 熟 悉 的 事 務 3. 語 言 表 達 出 現 問 題 4. 喪 失 對 時 間 和 地 點 的 概 念 5. 判 斷 力 變 差, 警 覺 性 降 低 6. 抽 象 思 考 出 現 困 難 7. 東 西 擺 放 錯 亂 8. 行 為 與 情 緒 出 現 改 變, 甚 至 有 妄 想 幻 覺 憂 鬱 9. 個 性 改 變 10. 喪 失 活 動 及 開 創 力 衛 生 局 也 呼 籲 大 家 一 同 關 懷 失 智 長 者! 透 過 失 智 症 十 大 警 訊 的 學 習 與 隨 時 使 用 極 早 期 失 智 症 篩 檢 量 表, 可 以 及 早 協 助 失 智 長 者 及 早 獲 得 相 關 照 護 資 源, 以 延 緩 病 情 進 展 並 期 盼 失 智 長 者 家 屬 能 踴 躍 透 過 家 培 班 訓 練 及 參 加 家 屬 支 持 團 體, 提 升 照 顧 技 巧 與 降 低 照 顧 負 荷 現 象, 進 而 減 輕 家 庭 負 擔

吳 笑 輝 國 父 孫 女 孫 穗 芬 於 100 年 元 旦 搭 車 遭 對 向 失 控 的 車 輛 撞 擊 坐 在 後 座 的 她 因 未 繫 安 全 帶 傷 勢 嚴 重 送 醫 急 救 不 治 從 強 制 後 座 乘 客 繫 安 全 帶 談 安 全 駕 駛 壹 前 言 今 (101) 年 2 月 1 日 已 實 施 強 制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繫 安 全 帶 措 施, 全 國 各 警 政 單 位 大 執 法, 希 望 民 眾 建 立 後 座 乘 客 須 繫 安 全 帶 的 觀 念 交 通 部 表 示, 總 統 已 於 去 (100) 年 5 月 11 日 公 布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有 關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應 繫 安 全 帶 的 規 定 ; 一 般 成 人 部 分, 今 年 2 月 1 日 起 執 法 取 締, 在 平 面 道 路 違 規 罰 鍰 新 臺 幣 ( 下 同 ) 1,500 元, 在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公 路 違 規 罰 鍰 3,000 元 到 6,000 元 ;4 到 12 歲 或 18 公 斤 到 36 公 斤 兒 童, 將 從 8 月 1 日 起 開 罰 交 通 部 又 指 出, 依 過 去 研 究 分 析 顯 示, 交 通 事 故 中, 後 座 乘 客 未 繫 安 全 帶 死 亡 率 為 有 繫 安 全 帶 的 2.7 倍 乘 坐 汽 車 繫 妥 安 全 帶, 行 車 時 萬 一 發 生 碰 撞 等 事 故, 可 以 降 低 傷 害 程 度, 減 少 死 傷 人 數 為 了 乘 車 安 全, 民 眾 應 重 視 行 車 安 全 並 養 成 乘 車 即 繫 安 全 帶 的 習 慣 貳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應 繫 安 全 帶 修 法 緣 起 國 父 孫 女 孫 穗 芬, 去 年 元 旦 早 上 搭 車 行 經 臺 北 市 建 國 高 架 橋 南 下 桃 園 匝 道 時, 遭 對 向 失 控 的 超 速 車 輛 撞 擊, 坐 在 後 座 的 她 因 未 繫 安 全 帶, 傷 勢 嚴 重 送 醫 急 救, 歷 經 29 天 救 治, 仍 因 腸 道 無 法 吸 收 營 養 及 多 重 器 官 衰 竭, 不 幸 於 1 月 29 日 下 午 病 逝 新 光 醫 院, 享 年 73 歲 孫 家 人 建 議, 希 望 臺 灣 能 立 法 要 求 後 座 乘 客 繫 安 全 帶, 以 確 保 安 全 ; 交 通 部 表 示 會 在 下 會 期 提 出 修 法, 而 有 切 身 之 痛 的 立 委 陳 朝 龍 則 呼 籲, 盡 速 推 動 修 法, 不 要 讓 遺 憾 再 發 生 經 朝 野 努 力,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應 繫 安 全 帶 終 於 修 正 公 布, 今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參 建 議 一 疲 勞 駕 駛 容 易 發 生 事 故 應 下 路 停 車 當 您 疲 勞 時 警 覺 性 就 下 降, 而 身 體 在 夜 間 自 然 想 要 睡 眠 大 多 數 駕 駛 者 在 夜 間 警 覺 性 下 降, 特 別 是 在 午 夜 之 後, 所 以 往 往 不 能 像 平 常 一 樣 及 早 發 現 危 險 或 快 速 作 出 反 應, 因 此, 發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如 果 感 到 昏 昏 欲 睡, 唯 一 安 全 的 解 決 辦 法 是 下 路 停 車, 補 充 一 些 睡 眠 另 外, 想 要 在 長 途 旅 行 中 避 免 疲 勞, 必 須 : ( 一 ) 啟 程 前 充 分 休 息, 至 少 晚 上 和 平 時 睡 得 一 樣 多 ( 二 ) 不 要 服 用 任 何 容 易 嗜 睡 的 藥 物 ( 三 ) 不 要 長 時 間 駕 駛, 盡 量 避 免 在 深 夜 駕 駛 ( 四 ) 即 使 沒 有 感 到 疲 勞, 仍 然 要 經 常 停 車 休 息 ( 五 ) 保 持 目 光 在 道 路 的 不 同 位 置 移 動 交 替 觀 察 近 處 和 遠 處 左 側 和 右 側 的 景 物 ( 六 ) 試 著 嚼 口 香 糖 或 跟 著 收 音 機 唱 歌 ( 七 ) 把 車 窗 搖 下, 呼 吸 一 些 新 鮮 空 氣 如 果 在 白 天 總 是 感 到 疲 勞 並 經 常 打 瞌 睡, 應 當 請 醫 生 檢 查 是 否 有 睡 眠 失 調 症 二 避 免 橫 禍 要 重 視 安 全 帶 美 國 加 州 駕 駛 人 手 冊, 有 下 列 安 全 帶 嚴 格 規 範 : ( 一 ) 駕 駛 本 人 及 年 滿 16 歲 或 體 重 達 60 磅 的 所 有 乘 客 均 須 繫 安 全 帶, 否 則 不 得 開 車 如 果 不 繫 安 全 帶, 將 會 收 到 交 通 違 規 罰 單 另 外, 如 果 未 繫 安 全 帶 的 乘 客 未 滿 16 歲, 駕 駛 者 亦 將 收 到 罰 單 ( 二 ) 駕 駛 應 該 始 終 繫 安 全 帶 ( 包 括 肩 部 及 下 腰 安 全 帶 ), 而 且 即 使 車 上 裝 有 安 全 氣 囊, 亦 應 如 此 如 果 駕 駛 時 僅 僅 繫 下 腰 安 全 帶, 若 發 生 事 故, 生 還 的 概 率 是 不 繫 安 全 帶 者 的 2 倍 ; 如 果 您 同 時 繫 下 腰 安 全 帶 和 肩 部 安 全 帶, 生 還 的 可 能 性 會 提 高 3 至 4 倍 ( 三 ) 孕 婦 繫 下 腰 安 全 帶 時 位 置 應 盡 量 在 腹 部 以 下, 肩 部 安 全 帶 則 應

在 雙 乳 之 間 和 凸 起 的 腹 側 面 ( 四 ) 發 生 事 故 時, 使 用 安 全 帶 能 減 少 從 車 中 拋 出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沒 有 同 時 安 裝 並 使 用 下 腰 安 全 帶 和 肩 部 安 全 帶, 在 某 些 車 禍 中 可 能 會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甚 至 是 致 命 傷 害 ( 五 ) 凡 未 滿 6 歲 或 體 重 60 磅 以 下 的 兒 童, 都 必 須 使 用 經 聯 邦 政 府 批 准 的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且 座 椅 須 安 放 在 車 輛 的 後 排 座 位 上 肆 感 想 隨 著 汽 車 數 量 與 性 能 的 不 斷 提 升, 車 輛 的 安 全 性 也 日 益 受 到 消 費 者 與 車 廠 的 注 意, 氣 囊 安 全 帶 等 安 全 配 備 已 被 車 廠 視 作 車 輛 整 體 設 計 ( 作 者 為 前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車 處 科 長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的 重 要 部 分, 以 保 護 寶 貴 的 生 命 但 沒 繫 安 全 帶 一 切 枉 然 另 外, 疲 勞 駕 駛 發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如 果 您 昏 昏 欲 睡, 唯 一 安 全 的 解 決 辦 法 是 下 路 停 車, 補 充 一 些 睡 眠 希 望 此 篇 報 導, 能 使 夫 妻 相 互 提 醒, 同 事 相 互 流 傳, 避 免 悲 劇 一 再 發 生 )( ) 作 者 : 記 者 張 聖 奕 / 專 題 報 導 台 灣 新 生 報 2012 年 3 月 3 日 下 午 11:58 高 速 路 爆 胎 3 動 作 保 平 安 民 眾 開 車 在 路 上, 若 在 低 速 市 區 道 路 爆 胎 也 就 罷 了, 車 速 不 是 很 快 情 形 下, 車 主 大 都 可 以 即 時 控 制 並 且 停 車, 但 在 高 速 公 路 與 快 速 道 路 車 速 十 分 高 地 方 爆 胎, 若 是 處 置 不 得 宜, 除 了 危 及 車 主 與 車 內 乘 客 的 安 全 外, 也 會 對 於 附 近 的 車 輛 造 成 難 以 躲 避 的 危 險 根 據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近 來 高 速 公 路 發 生 多 起 因 車 輛 爆 胎 所 引 發 之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車 輛 損 壞 及 人 員 重 大 傷 亡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至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因 爆 胎 或 車 輪 脫 落 而 肇 致 A 一 類 事 故 有 二 十 八 件, 二 十 九 人 死 亡, 四 十 九 人 受 傷 為 維 護 高 速 公 路 行 車 安 全 與 秩 序, 高 公 局 呼 籲 民 眾 應 具 有 輪 胎 正 確 使 用 知 識 依 據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汽 車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前, 應 妥 為 檢 查 車 輛, 在 行 駛 途 中 不 得 有 車 輪

輪 胎 膠 皮 或 車 輛 機 件 脫 落 輪 胎 任 一 點 胎 紋 深 度 不 足 一 六 公 釐 等 萬 一 遇 到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道 路 高 速 行 駛 時 爆 胎,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表 示, 這 時 應 緊 握 方 向 盤, 不 要 猛 踩 煞 車, 同 時 放 鬆 油 門, 減 緩 速 度, 保 持 車 向 正 前 方 並 滑 行 至 路 肩, 啟 亮 危 險 警 告 燈, 並 於 車 輛 後 方 五 十 至 一 百 公 尺 處 樹 立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警 示 後 方 來 車, 再 利 用 高 公 局 免 付 費 電 話 通 報 交 控 中 心 求 援

魯 明 德 研 發 成 果 發 表 的 報 告 內 容 必 須 經 過 審 查, 一 方 面 確 認 資 料 內 容 無 誤, 另 一 方 面 決 定 資 訊 公 開 的 程 度, 以 確 保 公 司 的 重 要 資 訊 不 會 外 洩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避 免 機 密 資 訊 外 洩 小 潘 的 公 司 多 年 來 致 力 於 資 訊 安 全 領 域 的 研 發, 產 品 市 場 占 有 率 很 高, 在 業 界 亦 頗 負 盛 名, 因 此 在 今 年 的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研 討 會 中, 受 邀 擔 任 協 辦 單 位, 並 在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公 司 把 這 個 重 責 大 任 交 給 研 發 部, 於 是 主 管 小 強 就 交 待 小 潘 負 責 撰 文, 並 指 示 他 : 發 表 內 容 必 須 依 程 序 核 定 之 後, 才 能 寄 給 主 辦 單 位 發 表 小 潘 聽 完 後 一 頭 霧 水, 回 想 當 初 在 學 校 唸 書 的 時 候, 老 師 也 曾 交 待 他 去 投 稿 期 刊 跟 研 討 會, 從 來 也 沒 有 審 查 程 序, 現 在 為 什 麼 要 這 麼 麻 煩? 何 況 我 們 公 司 還 是 協 辦 單 位 當 然, 小 潘 所 想 的 問 題, 是 一 向 唯 命 是 從 的 經 理 小 強 無 法 回 答 的 因 此, 小 潘 在 悶 了 幾 天 之 後, 決 定 趁 著 下 午 茶 約 會 的 時 間 請 教 司 馬 特 老 師 好 不 容 易 盼 到 了 下 午 茶 時 間, 小 潘 一 見 到 司 馬 特 老 師, 就 迫 不 及 待 地 把 這 個 月 碰 到 的 問 題 及 心 中 的 疑 惑, 一 股 腦 兒 地 講 給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老 師 聽 完 了 問 題, 喝 了 口 咖 啡, 說 道 : 貴 公 司 會 不 會 想 知 道 競 爭 對 手 正 在 研 發 什 麼 產 品? 進 度 如 何? 對 我 們 的 威 脅 程 度 有 多 大? 小 潘 想 都 不 想 就 回 答 : 當 然 想 知 道 啊! 小 強 經 理 平 時 就 經 常 叮 嚀 我 們, 要 隨 時 蒐 集 對 手 的 各 項 情 資, 定 期 回 報 給 他 老 師 接 著 笑 說 : 那 就 對 啦, 你 會 每 天 盯 著 你 的 對 手 看, 他 們 當 然 也 是 每 天 盯 著 你 看 啊! 商 場 如 戰 場, 商 機 稍 縱 即 逝, 大 家 都 在 處 心 積 慮 地 蒐 集 對 手 的 情 資, 若 一 不 小 心 就 會 把 自 己 的 機 密 洩 露 給 對 手 ; 因 此, 任 何 可 能 洩 密 的 管 道, 都 要 隨 時 加 以 防 堵 小 潘 聽 了 司 馬 特 老 師 這 番 話, 心 中 更 加 迷 惑 了 : 不 過 就 是 在 研 討 會 上 報 告 一 篇 文 章, 難 道 競 爭 對 手 能 從 投 影 片 上 蒐 集 到 什 麼 情 資 嗎? 司 馬 特 老 師 一 眼 即 看 穿 了 小 潘 的 心 思, 喝 口 咖 啡 繼 續 問 道 : 你 覺 得 競 爭 對 手 最 想 要 知 道 你 的 什 麼 事?

小 潘 心 中 竊 笑, 老 師 怎 麼 會 問 這 麼 簡 單 的 問 題, 便 立 即 答 道 : 當 然 是 我 們 公 司 新 產 品 開 發 的 方 向 與 進 度, 以 及 我 們 目 前 所 用 的 新 技 術 囉! 老 師 緊 接 著 又 追 問 : 平 常 這 些 資 訊, 你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有 沒 有 辦 法 拿 到? 小 潘 喝 口 咖 啡 得 意 地 說 : 我 們 公 司 門 禁 管 制 森 嚴, 任 何 閒 雜 人 等 都 不 能 隨 意 進 出 ; 而 且 內 部 也 有 嚴 格 的 資 訊 安 全 規 定, 足 以 確 保 機 密 資 訊 不 會 外 流, 競 爭 對 手 當 然 拿 不 到 我 們 的 研 發 資 料 那 麼, 你 在 研 討 會 上 準 備 報 告 什 麼 內 容?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問 小 潘 又 得 意 地 告 訴 老 師, 報 告 內 容 是 公 司 即 將 推 出 的 資 安 產 品, 這 個 新 產 品, 可 將 聲 音 檔 加 密, 且 不 太 占 頻 寬, 也 不 需 要 太 長 的 加 解 密 時 間, 用 在 電 話 上 兼 具 保 密 性 及 便 利 性 老 師 點 點 頭 頗 為 讚 許 小 潘 公 司 的 研 發 能 力, 喝 了 口 咖 啡 再 問 他 : 如 果 你 的 競 爭 對 手 坐 在 臺 下, 他 最 想 知 道 的 訊 息 會 是 什 麼? 小 潘 回 答 說 : 當 然 是 想 知 道 我 們 是 用 什 麼 技 術 做 到 的, 但 我 不 會 告 訴 他 老 師 又 問 : 你 怎 麼 知 道 你 所 報 告 的 內 容 符 合 公 司 現 階 段 的 政 策? 也 許 公 司 並 不 想 那 麼 早 讓 產 品 曝 光, 被 你 這 麼 一 公 開, 競 爭 對 手 就 可 以 提 早 因 應 了, 那 不 就 造 成 公 司 未 來 在 市 場 上 的 損 失 嗎? 小 潘 一 聽, 當 場 語 塞 所 以, 這 次 的 研 發 成 果 發 表, 公 司 之 所 以 要 求 審 查 報 告 內 容, 其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審 查, 能 在 技 術 面 上 確 認 資 料 內 容 無 誤, 並 從 策 略 面 上 決 定 資 訊 公 開 的 程 度, 以 確 保 公 司 的 重 要 資 訊 不 外 洩, 這 樣 才 能 維 持 產 品 未 來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說 明 這 才 恍 然 大 悟, 原 來 研 討 會 的 報 告 還 涉 及 公 司 的 策 略 層 面 以 及 資 訊 保 密 的 考 量 但 他 馬 上 又 聯 想 到 另 一 個 問 題 : 既 然 成 功 的 經 驗 需 要 保 密, 那 失 敗 的 經 驗 是 不 是 也 要 保 密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十 分 讚 許 小 潘 舉 一 反 三 的 機 靈 反 應, 繼 續 說 道 : 研 發 失 敗 的 經 驗 也 是 公 司 投 入 資 源 的 結 果, 包 括 : 人 力 財 力 時 間 等, 這 些 也 算 是 研 發 成 本 的 投 入 如 果 讓 競 爭 對 手 輕 易 得 知, 那 就 等 於 幫 對 手 節 省 研 發 的 時 間 及 經 費, 降 低 了 他 的 研 發 成 本, 相 對 於 本 身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是 有 害 的 所 以, 失 敗 的 經 驗 當 然 也 要 保 密 啦!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這 番 說 明, 發 現 資 訊 安 全 並 非 以 前 想 的 這 麼 單 純, 原 來 資 訊 安 全 也 是 企 業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當 資 訊 安 全 跟 企 業 策

略 結 合 後, 考 量 的 因 素 就 變 多 了 所 以, 為 了 要 提 高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對 於 研 發 成 果 的 發 表 (, 作 者 一 服 定 務 於 要 新 心 非 科 常 技 有 小 限 心 公 司 及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 師 徒 的 這 場 下 午 茶 約 會, 就 在 華 燈 初 上 時 進 入 了 尾 聲 小 潘 又 是 帶 著 滿 滿 的 收 穫 而 歸, 期 待 著 下 次 的 相 聚 魯 晏 汝 非 法 授 權 軟 體 可 能 內 含 電 腦 病 毒 間 諜 軟 體 等 惡 意 程 式, 一 旦 下 載 並 經 安 裝 等 於 將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安 裝 在 電 腦 裡 從 盜 版 軟 體 談 軟 體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某 堂 課 的 下 課 休 息 時 間, 一 群 學 生 和 老 師 正 聚 在 一 起 聊 天 小 文 突 然 問 起 小 華 : 上 次 跟 你 借 電 腦 寫 報 告, 發 現 你 的 電 腦 裡 裝 了 好 多 不 錯 的 軟 體, 應 該 花 了 不 少 錢 吧! 小 華 一 臉 自 豪 地 說 : 當 然 沒 有 啦, 現 在 網 路 資 訊 這 麼 發 達, 想 要 什 麼 軟 體 上 網 找 就 有 了, 而 且 還 應 有 盡 有, 根 本 不 用 付 費 小 文 驚 訝 地 說 : 不 用 付 費! 這 怎 麼 可 能? 安 裝 軟 體 不 是 都 應 該 購 買 使 用 版 權 嗎? 小 華 看 了 看 四 周, 小 聲 地 說 : 網 路 上 有 很 多 地 方 都 有 提 供 破 解 版 的 軟 體, 可 以 直 接 下 載 安 裝, 完 全 不 需 要 花 半 毛 錢 喔! 此 時 一 直 在 旁 邊 聽 著 兩 人 對 話 的 老 師, 終 於 出 聲 說 : 小 華, 你 知 道 這 樣 的 行 為 涉 及 侵 權 嗎? 而 且 非 法 盜 版 的 軟 體 往 往 隱 藏 著 很 多 的 風 險 喔! 老 師 趁 著 這 次 難 得 的 機 會, 順 便 給 大 家 一 個 機 會 教 育, 教 導 同 學 如 何 正 確 地 使 用 軟 體 首 先, 將 常 見 的 軟 體 使 用 方 法 分 成 幾 大 類 : 一 合 法 授 權 軟 體 : 使 用 者 向 軟 體 開 發 廠 商 購 買 產 品 使 用 權 限 後, 開 發 廠 商 會 提 供 產 品 使 用 序 號, 使 用 者 在 安 裝 軟 體 時 輸 入 產 品 金 鑰 (Key) 並 通 過 驗 證 後, 可 以 得 到 完 整 的 原 廠 技 術 支 援, 並 且 定 期 進 行 軟 體 更 新 或 升 級 二 共 享 軟 體 : 共 享 軟 體 是 一 種 電 腦 軟 體 的 銷 售 模 式, 它 提 供 使 用 者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內 免 費 試 用, 藉 以 評 估 適 用 與 否, 繼 而 決 定 是 否 要 購 買 一 般 來 說, 共 享 軟 體 一 旦 過 了 試 用 期 限 如 不 付 費 購 買, 即 自 動 停 止 授 權 使 用 ; 有 些 軟 體 仍 提 供 試 用, 但 有 較 多 的 限 制 三 綠 色 軟 體 : 也 稱 為 可 攜 式 軟 體, 多 數 為 免 費 軟 體, 其 優 點 是

檔 案 小, 無 需 安 裝 便 可 使 用, 可 直 接 存 放 於 可 移 除 式 儲 存 裝 置 ( 例 如 隨 身 碟 ) 中 隨 身 攜 帶 ; 這 類 軟 體 只 占 少 量 系 統 資 源, 使 用 後 不 需 刪 除 或 解 除 安 裝, 也 不 會 留 存 登 錄 檔 紀 錄 在 電 腦 裡 四 免 費 軟 體 : 可 自 由 免 費 使 用,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給 程 式 開 發 者, 使 用 上 也 不 會 有 期 間 的 限 制 一 般 都 是 開 發 者 出 於 興 趣 或 分 享 的 性 質 而 提 供 使 用, 有 些 則 是 替 現 存 軟 體 開 發 新 程 式 或 是 其 優 化 程 式 五 自 由 軟 體 : 根 據 自 由 軟 體 基 金 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 的 定 義, 自 由 軟 體 是 一 種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自 由 使 用 複 製 研 究 修 改 和 散 布 的 軟 體 不 受 限 制 正 是 自 由 軟 體 最 重 要 的 本 質, 其 軟 體 的 原 始 碼 全 部 開 放 使 用 者 可 以 自 由 地 以 不 付 費 或 是 支 付 合 理 散 布 費 用 的 方 式, 在 任 何 時 間 地 點, 再 散 布 該 軟 體 的 原 版 或 改 寫 版 給 任 何 人 使 用 而 所 謂 盜 版 軟 體 通 常 有 幾 種 型 態, 最 常 見 的 是 將 正 版 軟 體 複 製 給 未 經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使 用, 也 有 將 正 版 軟 體 複 製 在 網 路 上 散 布 或 是 透 過 網 路 非 法 使 用 的 情 形 ; 還 有 一 些 使 用 者 雖 已 購 買 軟 體 版 權, 但 超 過 授 權 數 使 用, 例 如 只 購 買 了 5 位 使 用 者 的 授 權, 但 實 際 上 卻 安 裝 在 10 部 電 腦 使 用, 這 類 情 形 也 屬 於 非 法 使 用 軟 體 使 用 非 合 法 授 權 的 軟 體, 其 實 隱 藏 著 很 多 風 險, 尤 其 是 網 路 上 來 路 不 明 的 軟 體, 可 能 內 含 電 腦 病 毒 間 諜 軟 體 等 惡 意 程 式, 一 旦 下 載 並 經 安 裝, 等 於 將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安 裝 在 電 腦 裡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可 自 動 或 被 動 地 竊 取 電 腦 裡 的 資 料, 傳 送 到 另 一 端, 造 成 資 料 外 洩 ; 也 能 用 來 監 控 該 部 遭 入 侵 的 電 腦, 掌 握 使 用 者 的 一 舉 一 動 ; 亦 可 盜 取 使 用 者 輸 入 的 帳 號 密 碼, 用 於 其 他 非 法 用 途 此 外,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的 缺 點, 當 然 也 包 含 不 能 獲 得 產 品 升 級 及 技 術 的 相 關 支 援, 也 就 是 說, 當 軟 體 廠 商 推 出 產 品 的 修 補 程 式 或 更 新 程 式 時, 安 裝 盜 版 軟 體 的 使 用 者 是 不 能 做 更 新 的 以 國 內 的 企 業 來 說, 許 多 公 司 常 基 於 營 業 成 本 的 考 量, 在 購 買 軟 體 時 未 足 額 購 買 授 權, 例 如 公 司 有 30 位 員 工, 卻 只 購 買 了 15 個 授 權, 並 將 15 個 授 權 安 裝 在 30 部 電 腦 裡, 或 直 接 使 用 破 解 的 盜 版 軟 體 這 樣 的 做 法, 除 了 會 產 生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上 的 漏 洞 外, 更 涉 及 軟 體 的 侵 權

行 為, 嚴 重 者 甚 至 會 影 響 公 司 企 業 整 體 的 營 運, 因 此, 經 營 者 都 應 引 以 為 戒 那 麼, 企 業 主 該 如 何 杜 絕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的 問 題 發 生 呢? 首 先, 應 設 置 專 門 人 員 或 部 門, 統 一 負 責 資 訊 的 安 全 管 理, 並 訂 出 稽 核 機 制 來 做 控 管 其 次, 應 清 查 內 部 資 產 及 軟 體 數 量, 加 以 造 冊 列 管 ; 接 著 再 依 據 資 產 清 單, 定 期 檢 核 是 否 有 未 列 管 的 資 產 及 軟 體 如 有 必 要 購 買 新 軟 體 時, 不 宜 交 由 各 部 門 自 行 購 買, 應 由 資 訊 部 門 統 一 申 購, 此 舉 除 方 便 控 管 外, 更 可 選 擇 較 適 合 公 司 的 方 案, 為 企 業 省 下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至 於 員 工 部 分, 應 於 新 任 人 員 到 職 簽 訂 僱 用 合 約 時 即 一 併 簽 署 聲 明, 日 後 在 公 司 任 職 期 間, 不 得 下 載 或 使 用 任 何 非 法 盜 版 軟 體 ; 再 則, 公 司 亦 須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員 工 的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藉 由 稽 核 制 度 資 安 宣 導 及 人 員 訓 練, 方 能 有 效 地 降 低 企 業 資 安 漏 洞 的 風 險 聽 完 老 師 的 說 明, 同 學 們 個 個 恍 然 大 悟 地 猛 點 頭, 原 來 使 用 盜 版 ( 作 者 服 務 於 特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部 本 文 摘 自 應 流 月 刊 ) 軟 體 有 這 麼 多 的 缺 點, 不 僅 對 個 人 及 企 業 的 資 安 造 成 危 害, 更 涉 及 侵 權 的 問 題 所 以 大 家 心 裡 一 致 決 定, 回 家 後 馬 上 將 電 腦 裡 的 盜 版 軟 體 移 除, 千 萬 別 因 貪 圖 小 利 而 因 小 失 大!

輕 鬆 小 品 ( 摘 自 網 路 文 章 ) 請 一 輩 子 記 住 這 三 道 題 的 答 案 大 學 的 最 後 一 年 有 一 門 課 程 叫 人 生 最 後 一 節 課, 老 師 說 要 考 試 三 道 題 目 都 很 簡 單, 老 師 笑 眯 眯 地 說 : 記 得 父 母 生 日 的 同 學 請 舉 手! 片 刻, 女 生 都 齊 刷 刷 地 舉 起 了 手, 老 師 繼 續 問 : 教 學 樓 裡 有 三 個 清 潔 工, 誰 能 叫 出 其 中 兩 個 人 的 名 字? 這 下 大 家 都 傻 眼 了 三 年 了, 怎 麼 從 來 沒 留 意 過 她 們? 老 師 接 著 拋 出 了 第 三 道 題 : 你 是 否 打 過 自 己 的 耳 光? 這 一 回, 所 有 的 學 生 都 哧 哧 地 笑 了 起 來 打 自 己 耳 光, 恐 怕 只 有 傻 瓜 或 瘋 子 才 幹 得 出 來 吧? 嘈 雜 的 議 論 聲 漸 漸 平 息 下 來 了, 老 師 說 話 了 : 人 生 這 門 課 程, 旨 在 引 導 我 們 樹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和 世 界 觀, 教 導 我 們 今 後 如 何 立 身 處 世 如 何 成 人 成 才 今 天 的 三 道 考 題, 可 以 說 是 對 同 學 們 做 了 一 個 大 概 的 檢 驗 第 一 題 記 住 父 母 的 生 日 老 師 在 黑 板 上 重 重 地 寫 下 了 孝 道 兩 個 字, 孝 道 教 人 善 良, 心 存 孝 道 的 人, 必 定 具 有 善 的 根 苗, 有 善 的 根 苗, 才 可 能 開 出 善 花, 結 出 善 果 第 二 題 記 住 你 身 邊 每 一 個 人 的 名 字 老 師 又 寫 下 了 尊 重 兩 個 字, 記 住 別 人 的 名 字, 是 尊 重 別 人 的 表 現 之 一, 尊 重 別 人 才 能 得 到 別 人 的 尊 重 尊 重 使 人 寬 厚 基 石 寬 厚 方 能 負 重, 人 心 寬 厚 方 可 立 業

最 後 一 題 如 果 你 不 記 得 父 母 的 生 日, 又 叫 不 出 清 潔 工 人 的 名 字, 那 麼, 你 就 該 打 自 己 一 記 耳 光 了 老 師 又 在 黑 板 上 寫 下 了 反 省 二 字, 反 省 促 人 進 步, 有 反 省 才 有 悔 悟, 有 悔 悟 才 會 有 進 步, 才 會 有 成 才 的 可 能 這 三 道 看 似 簡 單 的 題 實 則 蘊 含 著 豐 富 的 人 生 哲 理 : 一 個 人 善 良 與 否, 決 定 了 他 將 來 是 否 有 用 ; 寬 厚 與 否, 決 定 了 他 將 如 何 發 揮 作 用 ; 而 能 否 不 斷 反 省 不 斷 進 步, 則 決 定 了 他 是 否 能 持 久 向 前, 愈 來 愈 有 用! 不 要 把 快 樂 的 鑰 匙 交 給 別 人 著 名 專 欄 作 家 哈 理 斯 (Sydney Harries) 和 朋 友 在 報 攤 上 買 報 紙, 那 朋 友 禮 貌 地 對 報 販 說 了 聲 謝 謝, 但 報 販 卻 冷 口 冷 臉, 沒 發 一 言 這 傢 伙 態 度 很 差, 是 不 是? 他 們 繼 續 前 行 時, 哈 理 斯 問 道 他 每 天 晚 上 都 是 這 樣 的, 朋 友 說 那 麼 你 為 甚 麼 還 是 對 他 那 麼 客 氣? 哈 理 斯 問 他 朋 友 答 道 : 為 甚 麼 我 要 讓 他 決 定 我 的 行 為? 一 個 成 熟 的 人 握 住 自 己 快 樂 鑰 匙, 他 不 期 待 別 人 使 他 快 樂, 反 而 能 將 快 樂 與 幸 福 帶 給 別 人 每 人 心 中 都 有 把 快 樂 的 鑰 匙, 但 我 們 卻 常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把 它 交 給 別 人 掌 管

一 位 女 士 抱 怨 道 : 我 活 得 很 不 快 樂, 因 為 先 生 常 出 差 不 在 家, 她 把 快 樂 的 鑰 匙 放 在 先 生 手 裡 一 位 媽 媽 說 : 我 的 孩 子 不 聽 話, 叫 我 很 生 氣!, 她 把 鑰 匙 交 在 孩 子 手 中 男 人 可 能 說 : 上 司 不 賞 識 我, 所 以 我 情 緒 低 落, 這 把 快 樂 鑰 匙 又 被 塞 在 老 闆 手 裡 婆 婆 說 : 我 的 媳 婦 不 孝 順, 我 真 命 苦!, 年 輕 人 從 文 具 店 走 出 來 說 : 那 位 老 闆 服 務 態 度 惡 劣, 把 我 氣 炸 了! 這 些 人 都 做 了 相 同 的 決 定, 就 是 讓 別 人 來 控 制 他 的 心 情 當 我 們 容 許 別 人 掌 控 我 們 的 情 緒 時, 我 們 便 覺 得 自 己 是 受 害 者, 對 現 況 無 能 為 力, 抱 怨 與 憤 怒 成 為 我 們 唯 一 的 選 擇 我 們 開 始 怪 罪 他 人, 並 且 傳 達 一 個 訊 息 : 我 這 樣 痛 苦, 都 是 你 造 成 的, 你 要 為 我 的 痛 苦 負 責! 此 時 我 們 就 把 一 重 大 的 責 任 托 給 週 圍 的 人, 即 要 求 他 們 使 我 們 快 樂 我 們 似 乎 承 認 自 己 無 法 掌 控 自 己, 只 能 可 憐 的 任 人 擺 佈 這 樣 的 人 使 別 人 不 喜 歡 接 近, 甚 至 望 而 生 畏 但 一 個 成 熟 的 人 握 住 自 己 快 樂 的 鑰 匙, 他 不 期 待 別 人 使 他 快 樂, 反 而 能 將 快 樂 與 幸 福 帶 給 別 人 他 的 情 緒 穩 定, 為 自 己 負 責, 和 他 在 一 起 是 種 享 受, 而 不 是 壓 力 你 的 鑰 匙 在 那 裡? 在 別 人 手 中 嗎? 快 去 把 它 拿 回 來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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