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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 資 訊 館 ( 計 中 ) 二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吳 重 雨 校 長 出 席 : 吳 重 雨 李 嘉 晃 許 和 鈞 郭 仁 財 林 進 燈 李 耀 坤 周 中 哲 李 鎮 宜 劉 美 君 ( 柯 皓 仁 代 ) 林 盈 達 葉 甫 文 陳 加 再 黃 威 葉 弘 德 ( 林 泉 宏 代 ) 李 遠 鵬 陳 振 芳 石 至 文 ( 許 義 容 代 ) 鍾 文 聖 吳 天 鳴 洪 慧 念 李 威 儀 李 明 知 陳 衛 國 黃 凱 風 吳 培 元 賴 明 治 陳 秋 媛 謝 有 容 陳 志 榮 謝 漢 萍 周 世 傑 李 大 嵩 邱 俊 誠 黃 中 垚 許 根 玉 周 景 揚 賴 暎 杰 李 程 輝 王 蒞 君 陳 信 宏 張 仲 儒 宋 開 泰 徐 保 羅 楊 谷 洋 張 振 雄 盧 廷 昌 ( 陳 瓊 華 代 ) 劉 柏 村 林 一 平 ( 陳 永 昇 代 ) 曾 建 超 王 協 源 陳 昌 居 陳 耀 宗 鍾 崇 斌 簡 榮 宏 陳 榮 傑 莊 仁 輝 張 明 峰 方 永 壽 洪 士 林 蔡 春 進 鄭 復 平 潘 以 文 劉 俊 秀 黃 炯 憲 林 鵬 林 志 高 毛 治 國 彭 德 保 任 維 廉 ( 郭 秀 貴 代 ) 黃 台 生 陳 安 斌 ( 李 永 銘 代 ) 袁 建 中 ( 洪 志 洋 代 ) 劉 尚 志 鍾 惠 民 王 淑 芬 姜 齊 唐 麗 英 劉 復 華 洪 瑞 雲 吳 宗 修 游 伯 龍 劉 敦 仁 虞 孝 成 張 新 立 戴 曉 霞 林 若 望 郭 志 華 莊 明 振 辛 幸 純 張 基 義 潘 荷 仙 侯 君 昊 林 珊 如 劉 紀 蕙 毛 仁 淡 曾 慶 平 何 信 瑩 彭 慧 玲 黃 鎮 剛 蔣 淑 貞 郭 良 文 黃 紹 恆 李 美 華 陶 振 超 ( 張 玉 佩 代 ) 李 弘 褀 蔡 熊 山 曾 華 璧 廖 威 彰 張 生 平 鄭 鯤 茂 殷 金 生 劉 美 華 ( 鄧 惠 成 代 ) 李 佐 文 任 文 瑛 左 慕 遠 呂 紹 棟 李 彭 德 焦 佳 弘 江 錦 雯 郭 書 廷 龔 恆 林 潔 岑 孫 承 憲 張 運 中 李 容 瑄 李 盈 琪 陳 暐 軒 阮 毓 欽 請 假 : 李 遠 鵬 褚 德 三 傅 恒 霖 莊 重 高 文 芳 黃 家 齊 黃 遠 東 林 大 衛 邱 碧 秀 林 源 倍 廖 德 誠 蘇 朝 琴 曾 煜 棋 謝 續 平 楊 武 蕭 國 模 陳 三 元 黃 志 彬 范 士 岡 謝 國 文 林 妙 聰 鍾 淑 馨 李 秀 珠 張 靄 珠 劉 育 東 陳 一 平 莊 英 章 黃 美 玲 陳 明 璋 孫 治 本 李 士 昌 陳 伊 玟 黃 奕 翔 姚 仕 文 鍾 岳 缺 席 : 白 啟 光 刁 維 光 陳 紹 基 吳 介 琮 崔 秉 鉞 張 文 鐘 蘇 育 德 高 銘 盛 陳 智 弘 曾 文 貴 莊 榮 宏 李 素 瑛 成 維 華 張 翼 黃 國 華 陳 俊 勳 呂 宗 熙 許 鉦 宗 楊 千 韓 復 華 黎 漢 林 朱 元 鴻 周 倩 袁 俊 傑 張 正 張 家 靖 潘 美 玲 呂 明 章 徐 美 卿 黃 龍 斌 楊 宗 憲 翁 雋 明 郭 子 綺 林 修 兆 列 席 : 洪 志 洋 張 漢 卿 李 耀 威 牛 玉 珍 許 鶯 珠 鄧 惠 成 李 阿 屏 喬 治 國 戴 淑 欣 鄒 永 興 劉 富 正 李 莉 瑩 陳 衛 國 宋 開 泰 記 錄 : 蕭 伊 喬 獻 盃 :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96 年 大 專 運 動 會 獲 11 金 3 銀 4 銅, 在 168 所 參 賽 學 校 中 榮 獲 男 乙 組 總 錦 標 亞 軍 及 女 乙 組 總 錦 標 季 軍 男 乙 組 總 錦 標 亞 軍 田 徑 隊 王 威 祥 ( 個 人 榮 獲 400 公 尺 金 牌 ) 女 乙 組 總 錦 標 季 軍 跆 拳 隊 何 向 蓉 ( 個 人 榮 獲 跆 拳 鰭 量 級 銅 牌 ) P.1

男 乙 組 羽 球 團 體 賽 冠 軍 男 羽 隊 長 李 柏 毅 女 乙 組 羽 球 團 體 賽 冠 軍 女 羽 隊 長 童 思 頻 甲 主 席 報 告 :( 略 ) 乙 請 確 認 前 次 會 議 (96.03.28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 紀 錄 ( 請 參 閱 http://www.cc.nctu.edu.tw/~sect/date_download/univ/univ960328.doc 確 認 ttp://www.cc.nctu.edu.tw/~sect/date_download/univ/univ960328.doc) 丙 前 次 會 議 (96.03.28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一 請 整 理 本 校 擔 任 所 有 企 業 之 法 人 董 事, 並 研 議 風 險 評 估 的 機 制 執 行 情 形 :1. 本 校 擔 任 所 有 企 業 之 法 人 董 事 名 單 如 附 件 二 (P.7) 2.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於 95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有 關 風 險 評 估 的 機 制 二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研 議 於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限 期 升 等 辦 法 第 三 條 中 增 列 男 性 教 師 因 妻 子 懷 孕 生 產, 每 次 得 延 長 其 升 等 年 限 二 年, 及 放 寬 新 進 教 師 限 期 升 等 的 年 限 執 行 情 形 :4 月 25 日 召 開 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先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的 作 法 再 提 案 審 議 三 擬 於 97 學 年 度 增 設 系 統 生 物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執 行 情 形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已 撤 提 本 案 丁 討 論 事 項 : 一 案 由 : 本 校 擬 成 立 國 際 事 務 處,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 說 明 : ( 一 ) 95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規 會 (95.12.18, 附 件 三,P.8~P.11)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通 過 成 立 一 級 單 位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95 學 年 度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96.03.02, 附 件 四,P.12~P.17) 9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規 會 (96.03.14, 附 件 五,P.18~P.20) 通 過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更 名 為 國 際 事 務 處 ( 二 ) 95 年 8 月 1 日 已 奉 簽 准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在 教 育 部 核 備 之 前 先 行 運 作 ( 三 )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提 案 請 參 考 附 件 六,P.21~P.30 決 議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通 過 本 案 ( 同 意 74 票 ; 不 同 意 29 票 ; 無 意 見 14 票 ; 廢 票 2 票 ) P.2

二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 說 明 : ( 一 ) 檢 附 本 選 舉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附 件 七,P.31~P.32) 及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 附 件 八,P.33~P.34) ( 二 ) 擬 修 訂 之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以 90 人 為 原 則,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1. 當 然 代 表 : (1) 配 合 大 學 法 修 訂, 不 必 然 全 數 學 術 與 行 政 主 管 均 為 當 然 代 表, 請 參 考 台 灣 大 學 函 ( 附 件 九,P.35) 與 教 育 部 函 ( 附 件 十,P.36) (2) 考 量 本 校 逐 年 擴 展, 若 依 原 條 文,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亦 將 逐 年 增 加 ; 為 增 進 議 事 運 作 與 效 率, 擬 修 訂 當 然 代 表 為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之 2. 教 師 代 表 : (1)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2) 教 師 代 表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3)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1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3. 學 生 代 表 : 依 大 學 法 ( 附 件 甲 )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 學 生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修 訂 本 選 舉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條 文 4. 隨 附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修 正 後 人 數 比 較 表 ( 附 件 十 一,P. 37~P.40) ( 三 ) 檢 附 國 內 部 份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簡 表 ( 附 件 十 二, P.41) 及 修 正 案 參 考 表 ( 附 件 十 三,P.42~P.51) ( 四 ) 修 訂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第 五 條 條 文 為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由 各 互 選 單 位 改 選 半 數 職 員 與 學 生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所 有 票 選 代 表 連 選 得 連 任 P.3

( 五 ) 本 案 業 經 9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法 規 會 (96.04.23, 附 件 十 四,P. 52~P.54) 修 訂 通 過 決 議 : 本 案 修 正 如 附 件 一 (P.5~P.6) 後 通 過 附 帶 建 議 : 下 次 會 議 建 議 修 正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第 六 條 第 二 第 三 項 為 非 經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將 之 列 為 各 單 位 之 代 表 候 選 人 當 選 之 委 員, 除 因 病 離 休 退 之 外, 不 得 放 棄 如 有 遺 缺, 由 得 票 次 高 者 遞 補 ( 劉 復 華 代 表 提 ) 戊 臨 時 動 議 一 案 由 :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修 訂 通 過 後, 建 議 下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全 面 改 選 各 互 選 單 位 自 訂 辦 法 辦 理 選 舉, 分 別 提 出 一 年 期 代 表 名 單 及 二 年 期 代 表 名 單, 以 符 合 每 年 改 選 半 數 之 規 定 ( 李 威 儀 代 表 提 ) 決 議 : 下 次 會 議 再 進 行 討 論 二 案 由 : 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無 名 小 站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 唐 麗 英 代 表 提 ) 決 議 : 下 次 會 議 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報 告 己 散 會 :16:40 P.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P.5 附 件 一 84.10.04 八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5.09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為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選 舉 事 務,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二 條 選 舉 當 學 年 度 處 於 借 調 進 修 服 役 及 休 假 研 究 中 之 教 職 員 工, 不 列 為 選 舉 人 及 候 選 人 第 三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選 舉, 除 本 要 點 所 訂 定 之 事 項 外, 各 選 舉 之 承 辦 單 位 可 自 行 增 訂 選 舉 方 式 候 選 人 提 名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第 四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以 九 十 人 為 原 則,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一 當 然 代 表 : 當 然 代 表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之 二 教 師 代 表 : ( 一 )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 二 ) 教 師 代 表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 三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共 同 科 ( 圖 書 館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體 育 室 諮 商 中 心 ) 等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互 選 單 位 ) 依 自 訂 規 定 互 選 產 生 之 ( 四 ) 不 屬 上 述 各 互 選 單 位 之 教 師, 依 其 學 術 屬 性 或 開 課 狀 況, 納 入 相 關 之 上 述 單 位 中 參 與 互 選 ( 五 )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1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 六 ) 各 互 選 單 位 所 選 出 之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代 表 之 人 數 以 不 少 於 該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三 職 員 及 其 他 票 選 代 表 :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共 四 名, 行 政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助 教 互 選 三 名, 技 工 及 校 工 互 選 一 名 軍 訓 室 票 選 代 表 一 名 四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以 九 名 為 原 則, 但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學 生 代 表 應 按 研 究 生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比 例 分 配, 由 學 生 聯 合 會 訂 定 辦 法 產 生 之 第 五 條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由 各 互 選 單 位 改 選 半 數 職 員 與 學 生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所 有 票 選 代 表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六 條 法 規 經 費 稽 核 舉 薦 及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策 劃 暨 審 議 等 委 員 會

之 票 選 委 員,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票 選 委 員 按 得 票 數 多 寡 依 序 當 選 二 如 當 選 之 委 員 放 棄, 其 遺 缺 由 得 票 次 高 者 遞 補 三 以 最 高 票 當 選 為 各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者, 以 不 宜 放 棄 為 原 則 第 七 條 本 要 點 經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議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P.6

附 件 二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代 表 本 校 法 人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名 冊 人 事 兼 職 職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兼 職 機 關 代 號 稱 聘 期 T6909 吳 重 雨 電 資 學 院 校 長 聯 發 科 技 股 份 董 事 92.05.16-95.05.15 電 子 系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95.06.21-98.06.20 交 大 官 股 備 註 96.05.01 吳 校 長 於 96.02.01 辭 任, 並 推 薦 林 進 燈 教 務 長 續 任, 本 案 刻 正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T9116 蘇 朝 琴 電 機 學 院 電 控 系 教 授 思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3 屆 董 事 會 代 表 交 大 官 股 董 事 94.06.15-97.06.14 94.06.15-96.01.31 法 人 代 表 由 吳 校 長 擔 任 T8012 劉 尚 志 管 理 學 院 科 法 所 教 授 兼 所 長 友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7 屆 董 事 代 表 交 大 官 股 董 事 94.06.21-97.06.20 94.06.21-96.01.31 法 人 代 表 由 吳 校 長 擔 任 T8055 林 健 正 工 學 院 材 料 系 T7902 陳 衛 國 理 學 院 電 物 系 教 授 1. 中 華 電 信 公 1. 董 事 司 2. 董 事 2.94.06.09-96.05.26 2. 加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交 大 官 股 教 授 普 誠 科 技 股 份 董 事 94.06.13-97.06.12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交 大 官 股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兼 職 董 事 係 代 表 行 政 院 官 股 P.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5 年 12 月 18 日 星 期 一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浩 然 圖 書 館 8F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威 代 理 校 長 執 行 長 : 郭 仁 財 教 授 出 席 : 黃 威 郭 仁 財 彭 德 保 馮 品 佳 裘 性 天 曾 仁 杰 ( 王 旭 斌 代 ) 林 一 平 ( 卓 訓 榮 代 ) 蘇 育 德 謝 漢 萍 ( 蘇 育 德 代 ) 林 進 燈 ( 陳 榮 傑 代 ) 方 永 壽 李 遠 鵬 毛 治 國 ( 鍾 惠 民 代 ) 戴 曉 霞 楊 裕 雄 莊 英 章 ( 簡 美 玲 代 ) 曾 煜 棋 李 嘉 晃 李 素 瑛 ( 陳 榮 傑 代 ) 陳 永 富 江 進 福 莊 重 張 翼 洪 士 林 黃 憲 達 虞 孝 成 卓 訓 榮 李 秀 珠 張 生 平 簡 美 玲 陳 暐 軒 廖 威 彰 請 假 : 邱 俊 誠 楊 谷 洋 李 大 嵩 秦 繼 華 張 新 立 缺 席 : 蘇 朝 琴 陳 信 宏 潘 犀 靈 陳 鄰 安 劉 復 華 莊 明 振 列 席 : 葉 甫 文 韋 桂 仁 張 漢 卿 陳 怡 雯 紀 錄 : 蕭 伊 喬 甲 報 告 事 項 : 一 主 席 報 告 : 略 附 件 三 二 前 次 會 議 (95.10.11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會 議 )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 ( 一 ) 關 於 成 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一 案, 考 量 學 校 教 務 學 務 研 發 等 各 一 級 單 位 負 責 業 務 量 以 及 人 員 編 制 之 規 模 的 一 致 性, 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就 定 位 為 本 校 一 級 單 位 和 校 長 重 新 商 議, 並 重 新 草 擬 相 關 設 置 要 點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擬 提 本 次 會 議 再 次 審 議 ( 二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3 票 ; 不 同 意 0 票 ; 無 意 見 3 票 ) 通 過 理 學 院 應 化 系 97 學 年 度 增 設 分 子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業 經 95.10.25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擬 於 12 月 報 部 ( 三 ) 基 礎 科 學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一 案, 為 求 數 字 精 確, 修 正 案 由 和 決 議 如 下 : 案 由 : 為 維 持 總 預 算, 基 礎 科 學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原 規 劃 的 10338 坪 因 1653 坪 移 至 田 家 炳 大 樓 ( 三 層 樓 ), 是 否 應 將 面 積 減 為 8685 坪, 或 是 考 量 本 校 校 地 面 積 有 限, 以 高 層 數 為 優 先 考 量, 而 仍 維 持 原 10338 坪 之 規 模 ( 總 務 處 提 ) 決 議 : 本 校 校 地 面 積 有 限, 此 資 源 應 珍 惜 使 用, 新 蓋 之 大 樓 應 以 高 層 數 為 優 先 考 量, 建 議 基 礎 科 學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未 來 以 現 有 8685 坪 需 求 設 計, 但 若 低 於 七 層 樓, 則 應 增 至 七 層 樓 以 上 之 規 模 ; 超 出 預 算 部 份 請 總 務 處 和 校 長 商 議 P.8

附 帶 建 議 : 學 校 整 體 規 劃 需 要 從 長 計 議, 有 關 增 加 面 積 增 加 停 車 場 部 分 請 另 案 處 理 乙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一 : 本 校 擬 成 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請 審 議 (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提 ) 說 明 : 一 本 校 擬 成 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統 籌 推 動 及 協 調 本 校 國 際 化 事 務 之 運 作, 本 案 經 94 學 年 度 第 2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及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組 織 架 構, 詳 請 見 附 件 一 (P.5~P.6) 並 於 95 年 8 月 1 日 已 簽 准 核 定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在 正 式 向 教 育 部 核 備 確 定 之 前 先 行 運 作 二 本 辦 公 室 擬 定 位 為 本 校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本 案 經 校 規 會 通 過 後, 將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核, 請 審 議 決 議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7 票 ; 不 同 意 0 票 ; 無 意 見 0 票 ) 通 過 本 案 案 由 二 : 本 校 新 增 及 調 整 系 所 案, 請 審 議 ( 教 務 處 提 ) 說 明 : 一 97 學 年 度 擬 申 請 增 設 博 士 班 案 計 3 案 ( 分 子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已 於 95.10.25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本 次 尚 有 傳 播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及 外 國 文 學 與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提 出 申 請 1. 依 據 95 年 11 月 8 日 傳 播 所 所 務 會 議 (P.7 附 件 二 ) 及 95 年 11 月 22 日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P.8 附 件 三 ) 辦 理 傳 播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計 3 名, 增 設 計 劃 書 如 附 件 甲 2. 依 據 95 年 11 月 7 日 外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P.9~P.11 附 件 四 ) 及 95 年 11 月 22 日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P.8 附 件 三 ) 辦 理 外 國 文 學 與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計 2 名, 增 設 計 劃 書 如 附 件 乙 註 : 外 語 所 曾 申 請 於 96 學 年 度 增 設 博 士 班 未 果 3. 傳 播 所 目 前 師 資 專 任 5 名, 學 生 數 57 名, 生 師 比 為 20.8 外 文 系 目 前 師 資 : 專 任 11 名 兼 任 8 名, 學 生 數 : 碩 士 63 名 大 學 213 名, 生 師 比 為 26.1 二 97 學 年 度 擬 申 請 增 設 碩 士 班 案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計 1 案, 為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增 設 族 群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1. 依 據 95 年 11 月 7 日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P.12~P.14 附 件 五 ) 辦 理, 族 群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計 10 名, 增 設 計 劃 書 如 附 件 丙 2. 客 家 學 院 目 前 師 資 : 專 任 15 名 兼 任 3 名, 學 生 數 : 專 班 30 P.9

名 大 學 138 名, 生 師 比 為 12.57 三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教 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擬 於 97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原 報 考 資 格 : 現 職 為 中 小 學 教 師 或 鄉 土 語 言 教 師, 為 吸 引 更 多 有 意 從 事 客 家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者 報 考, 考 慮 放 寬 報 考 資 格 2. 依 據 95 年 11 月 7 日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P.12~P.14 附 件 五 ) 辦 理 四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經 貿 組 擬 於 97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財 務 金 融 組 1. 依 據 95 年 11 月 21 日 簽 呈 95 年 12 月 5 日 財 金 所 所 務 會 議 決 議 (P.15 附 件 六 ) 95 年 11 月 29 日 管 科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P.16 附 件 七 ) 及 95 年 12 月 12 日 管 理 學 院 第 二 次 在 職 專 班 會 議 決 議 (P.17 附 件 八 ) 辦 理 2. 原 國 際 經 貿 組 分 甲 類 ( 主 修 國 際 企 業, 由 管 科 系 負 責 ) 及 乙 類 ( 主 修 財 務 金 融, 由 財 金 所 負 責 ), 為 使 教 學 方 向 明 確, 擬 更 名 為 財 務 金 融 組 3. 原 招 生 名 額 35 名, 其 中 10 名 回 歸 管 理 科 學 組, 餘 25 名 為 財 務 金 融 組 五 教 務 處 意 見 : 1. 目 前 教 育 部 凍 結 招 生 總 量, 新 增 及 調 整 系 所 案 均 須 由 現 有 招 生 總 量 內 調 整 2. 外 文 系 所 傳 播 所 客 家 學 院 在 現 況 自 然 成 長 後 生 師 比 尚 符 合 規 定 3.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經 貿 組 原 為 配 合 外 貿 協 會 人 才 培 訓 方 案 辦 理, 後 來 加 入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95 學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組 與 外 貿 協 會 合 作 中 止, 當 年 度 該 組 甲 類 ( 主 修 國 際 企 業 ) 零 人 報 名 4.96 學 年 度 在 職 專 班 名 額 也 凍 結, 新 設 之 平 面 顯 示 技 術 專 班 佔 用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 教 育 部 逕 行 處 理 ), 在 97 學 年 度 理 當 回 歸 正 規 碩 博 士 班 發 展 運 用, 因 此 全 校 在 職 專 班 名 額 須 全 盤 重 新 檢 討 5. 國 際 經 貿 組 停 招 更 名 財 務 金 融 組 一 案, 招 生 名 額 須 待 全 校 重 新 分 配 六 本 案 經 校 規 會 通 過 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博 士 班 案 將 於 12 月 底 前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核, 碩 士 班 案 待 96 年 6 月 報 部 決 議 : ( 一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4 票 ; 不 同 意 3 票 ; 無 意 見 0 票 ) 通 過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傳 播 所 增 設 傳 播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二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6 票 ; 不 同 意 0 票 ; 無 意 見 1 票 ) 通 過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外 文 系 增 設 外 國 文 學 與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P.10

( 三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6 票 ; 不 同 意 0 票 ; 無 意 見 1 票 ) 通 過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增 設 族 群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 四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7 票 ; 不 同 意 0 票 ; 無 意 見 0 票 ) 通 過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教 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更 名 為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五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 同 意 22 票 ; 不 同 意 2 票 ; 無 意 見 3 票 ) 通 過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經 貿 組 更 名 為 財 務 金 融 組 丙 臨 時 動 議 : 無 丁 散 會 :13:35 P.11

附 件 四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95 學 年 度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 五 ) 上 午 10 點 10 分 至 12 點 10 分 地 點 : 浩 然 圖 書 館 八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重 雨 校 長 出 席 : 吳 重 雨 校 長 周 景 揚 副 校 長 林 進 燈 教 務 長 ( 張 靄 珠 副 教 務 長 代 ) 李 耀 坤 學 務 長 李 鎮 宜 研 發 長 ( 朱 仲 夏 副 研 發 長 代 ) 周 中 哲 代 理 總 務 長 莊 紹 勳 執 行 長 劉 尚 志 主 任 黃 威 主 任 ( 蘇 朝 琴 副 主 任 代 ) 謝 漢 萍 院 長 李 遠 鵬 院 長 方 永 壽 院 長 毛 治 國 院 長 戴 曉 霞 院 長 毛 仁 淡 代 理 院 長 莊 英 章 院 長 林 一 平 代 理 院 長 林 盈 達 主 任 劉 美 君 館 長 李 弘 祺 主 委 葉 甫 文 主 任 陳 加 再 主 任 郭 仁 財 主 任 秘 書 列 席 : 邱 俊 誠 執 行 長 李 嘉 晃 教 授 許 和 鈞 教 授 張 漢 卿 組 長 陳 暐 軒 會 長 記 錄 : 劉 相 誼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主 席 報 告 : 提 升 本 校 為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一 直 是 我 們 努 力 的 目 標, 也 希 望 各 位 主 管 能 一 起 努 力, 為 交 大 貢 獻 在 此 介 紹 新 任 行 政 團 隊, 並 請 各 位 主 管 做 簡 單 自 我 介 紹, 以 增 進 彼 此 認 識 二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已 E-mail 核 閱 確 認 三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周 副 校 長 報 告 : 詳 閱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96 年 度 第 1 次 四 校 校 長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甲 ) 及 聯 大 溫 世 仁 講 座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記 錄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乙 ) 附 帶 報 告 : 溫 世 仁 講 座 有 關 共 同 審 議 講 座 邀 約 人 選 及 實 施 方 案,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先 就 100 萬 元 額 度, 規 劃 邀 約 國 外 諾 貝 爾 獎 或 同 級 大 師 為 期 一 週 的 訪 問 講 學, 並 請 於 3/12( 一 ) 下 班 前,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予 秘 書 室 劉 相 誼 小 姐, 再 請 校 長 裁 定, 於 3/15( 四 ) 送 聯 大 審 議 四 教 務 處 報 告 : ( 一 ) 依 往 例 梅 竹 賽 當 週 週 五 下 午 大 學 部 停 課 ( 刊 於 行 事 曆 ),9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已 訂 3 月 9 日 ( 週 五 ) 下 午 停 課, 本 次 梅 竹 賽 雖 已 改 為 友 誼 賽, 考 量 賽 程 已 經 排 定, 亦 希 望 同 學 到 場 加 油, 仍 以 公 告 停 課 為 宜 ( 二 ) 教 育 部 訂 於 3/5 下 午 來 校 考 評 擴 大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成 效, 考 評 委 員 將 於 當 日 抽 點 12 名 教 師 與 18 名 外 國 學 生 進 行 訪 談 本 處 已 送 e-mail 邀 請 開 設 英 語 授 課 及 參 與 海 外 招 生 參 訪 之 教 師 出 席 座 談, 考 評 當 日 將 以 臨 時 邀 請 的 方 式 邀 請 老 師 參 加 預 估 每 人 訪 談 時 間 為 15 分 鐘, 因 關 係 學 校 整 體 榮 譽 及 今 年 度 教 育 部 經 費 的 補 助, 敬 請 各 院 代 表 轉 知 教 師 配 合 辦 理 ( 三 ) 本 校 第 一 次 辦 理 96 學 年 度 選 派 優 秀 學 生 赴 日 本 姊 妹 校 早 稻 田 大 學 及 東 北 大 學 審 查 結 果 出 爐! 本 次 申 請 者 之 成 績 及 檢 附 之 資 料 均 十 分 優 異 難 分 軒 輊, 最 後 選 出 由 經 管 所 蔡 佩 珊 同 學 代 表 本 校 至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及 外 文 系 鄧 心 彤 同 學 至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參 與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 四 ) 碩 士 班 招 生 概 況 1.9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13862 人 ( 如 附 件 丙, 去 年 P.12

17970): 第 一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卷 數 3/4 1663 1549 1239 343 4794 3/17 3273 4809 4486 4554 17122 3/18 3744 4112 3942 2621 14419 卷 數 :36335( 英 文 2940 國 文 1153 其 他 32242, 去 年 49602) 另 有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於 2/27-3/1 報 名, 各 班 均 只 考 一 科, 亦 安 排 於 3/17 3/18 筆 試 今 年 因 報 名 人 數 驟 減 20% 以 上 ( 電 機 與 成 大 撞 期, 傳 播 等 部 份 系 所 與 政 大 撞 期 ), 招 考 收 入 減 少, 且 此 次 兩 批 筆 試 試 務 支 出 增 加, 預 估 招 生 盈 餘 將 較 往 年 大 幅 減 少 清 華 大 學 碩 士 班 報 名 人 數 也 驟 減 到 萬 人 出 頭 ( 去 年 約 14000 人 ), 可 能 是 與 政 大 撞 期 等 因 素 2. 業 於 2/12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試 務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協 調 相 關 試 務 問 題, 也 包 含 考 試 當 天 交 通 疏 導 與 商 請 客 運 業 者 來 校 輸 運 考 生 離 校 等 事 宜 (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初 步 接 洽 新 竹 客 運, 新 竹 客 運 考 量 近 年 提 供 服 務 均 不 敷 成 本, 不 再 提 供 國 道 運 輸 服 務, 已 另 洽 國 光 客 運 中 ), 相 關 試 務 屆 時 請 各 院 系 所 與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共 同 協 助 辦 理 因 上 級 規 定 及 招 生 經 費 非 屬 5 項 自 籌 款 收 入 項 目, 今 年 開 始 考 試 當 天 恕 無 法 比 照 以 往 提 供 監 試 委 員 早 餐 ( 監 試 委 員 須 於 7:40 前 後 到 達 試 務 辦 公 室 ), 敬 請 院 系 主 管 協 助 向 監 試 老 師 說 明 3. 配 合 電 機 學 院 的 期 望, 已 協 調 各 工 作 組 在 3/4 電 機 系 所 考 完 後 提 前 先 行 閱 卷 與 成 績 處 理, 已 協 調 電 機 學 院 支 援 閱 卷 場 地 與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預 定 提 前 於 3/15 放 榜 4. 台 聯 大 系 統 ( 理 學 院 系 所 ) 碩 士 班 聯 招 報 名 人 數 100 數 學 類 100001-100281 281 200 物 理 類 200001-200486 486 300 化 學 類 300001-300677 677 400 認 知 神 經 類 400001-400077 77 Total: 1521.- 此 一 部 份 比 照 轉 學 考 聯 合 招 生 分 工, 本 校 負 責 報 名 與 分 發, 中 央 負 責 題 務 ( 含 登 分 ) 清 華 負 責 考 試 陽 明 負 責 財 務 雖 然 此 一 聯 招 與 台 大 撞 期, 但 台 大 全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還 是 較 去 年 增 加 600 人 5. 原 高 教 司 委 請 台 灣 大 學 推 動 全 國 碩 士 班 招 生 統 一 分 發 事 宜, 因 與 科 技 大 學 協 調 未 果, 加 上 目 前 陳 司 長 住 院, 台 大 已 體 認 推 行 有 困 難, 台 大 研 教 組 來 電 告 知 已 徵 得 台 大 蔣 教 務 長 同 意 暫 緩 此 一 計 劃, 並 已 徵 得 高 教 司 的 科 長 同 意 ( 五 ) 大 考 學 測 新 竹 考 區 圓 滿 完 成 96 學 年 度 大 考 學 測 於 2/2 2/3 兩 天 舉 行, 本 校 今 年 輪 值 負 責 新 竹 考 區 試 務, 在 清 華 竹 師 4 所 高 中 及 本 校 200 餘 名 教 職 員 共 同 協 助 下, 順 利 完 成 試 務, 第 2 天 且 創 下 零 手 機 違 規 記 錄 在 相 關 人 員 的 仔 細 策 劃 下, 這 一 次 首 次 商 借 建 功 高 中 取 代 以 前 的 省 商, 使 考 生 使 用 校 舍 較 新 穎 的 建 功 高 中, 並 分 散 考 場 改 善 交 通 擁 塞 問 題 ( 六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即 將 登 場 大 考 學 測 成 績 單 已 寄 出,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登 場, 由 於 考 生 現 在 就 開 始 在 尋 訪 校 系 資 料, 已 提 醒 各 院 系 檢 視 相 關 網 頁 上 宣 傳 與 招 生 資 訊 是 否 妥 適 比 照 去 年, 教 務 處 綜 合 組 作 了 一 個 本 校 系 組 的 落 點 預 測 供 考 生 使 用 ( 去 年 全 國 只 有 交 大 與 清 華 有 類 似 軟 體 服 務 ), 也 會 有 導 覽 連 結 到 各 學 系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建 請 院 系 責 成 適 當 的 助 理 妥 適 的 回 答 考 生 與 家 長 的 詢 問, 以 熱 忱 的 服 務 態 度 讓 考 生 與 家 長 對 本 校 有 良 好 的 學 校 印 象 循 例 將 於 4/14 校 慶 當 日 辦 理 交 大 知 性 之 旅, 邀 請 高 中 同 學 來 校 參 訪, 也 歡 迎 今 年 的 考 生 參 加, 建 請 院 系 把 握 此 一 宣 傳 機 會 P.13

五 學 務 處 報 告 : 雖 然 2007 年 丁 亥 梅 竹 已 宣 布 停 賽, 在 兩 校 籌 委 的 協 調 及 兩 校 校 方 的 協 助 下, 仍 努 力 促 成 了 丁 亥 梅 竹 表 演 友 誼 賽 表 演 友 誼 賽 有 別 於 以 往 正 式 之 梅 竹 賽, 為 一 因 應 今 年 停 賽 所 舉 辦 之 過 度 性 比 賽, 比 賽 不 分 輸 贏, 更 無 梅 竹 總 錦 標 之 設 置 表 演 友 誼 賽 單 純 的 表 現 出 兩 校 之 間 友 誼, 並 希 望 往 後 能 夠 以 今 年 引 以 為 戒, 不 要 再 有 停 賽 之 憾 事 發 生 在 不 計 輸 贏 的 前 提 下, 除 了 部 分 因 時 間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沒 法 參 加 的 校 隊 外, 今 年 的 表 演 友 誼 賽 將 有 : 田 徑 拔 河 鐵 人 三 項 男 女 羽 男 女 網 棋 藝 劍 道 賽 程 由 傳 統 的 星 期 五 六 日 兩 天 半 的 時 間, 濃 縮 為 星 期 五 六 共 一 天 半 詳 細 之 賽 程 時 間 及 比 賽 地 點 請 見 附 件 丁 六 研 發 處 報 告 : 研 發 處 企 劃 組 1. 國 家 文 化 總 會 第 四 屆 總 統 文 化 獎 之 徵 選 訊 息 該 獎 項 自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詳 細 之 評 選 辦 法 與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下 述 網 址 參 閱 與 下 載 : http://www.ncatw.org.tw 該 獎 項 之 參 選 資 格 為 ( 一 ) 個 人 立 案 之 團 體, 不 限 國 籍 性 別 年 齡, 均 可 自 行 參 選 接 受 推 薦 或 接 受 提 名 參 選, 每 人 限 參 加 一 獎 項 ( 二 ) 參 加 青 年 創 意 獎 者, 年 齡 需 在 四 十 歲 以 下 (1967 年 10 月 17 日 後 出 生 者 ) 獎 項 類 別 為 (1) 太 陽 獎 社 會 服 務 社 會 公 益 (2) 玉 山 獎 社 區 營 造 社 區 推 廣 (3) 菩 提 獎 社 會 和 諧 國 際 和 平 (4) 鳳 蝶 獎 環 境 保 護 生 態 保 育 (5) 百 合 獎 文 化 發 展 藝 術 創 作 (6) 青 年 創 意 獎 青 年 活 力 創 意 文 化 請 有 意 申 請 之 教 師, 經 由 學 院 推 薦 並 請 於 3 月 12 日 前, 將 參 選 資 料 表,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 含 書 面 及 電 子 檔 ) 送 所 屬 學 院, 以 利 各 學 院 彙 整 送 研 發 企 劃 組 備 文 函 送 2. 宏 碁 基 金 會 第 二 屆 龍 騰 微 笑 競 賽 申 請 訊 息 - 宏 碁 基 金 會 與 時 報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同 推 出 貼 近 市 場 著 重 知 識 創 新 與 應 用 且 能 掌 握 施 振 榮 先 生 微 笑 曲 線 精 神 的 微 笑 競 賽 希 望 能 藉 此 競 賽 推 動 學 界 研 發 能 量, 參 與 產 品 技 術 營 運 模 式 與 品 牌 行 銷 的 研 發, 藉 以 提 升 台 灣 產 業 中 知 識 經 濟 的 產 值 該 競 賽 自 即 日 起 至 4 月 15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參 賽 對 象 為 :1.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等 在 校 教 師 與 學 生 組 隊 參 賽 ( 不 限 科 系 與 國 籍 ), 並 由 在 校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參 賽 作 品 的 研 發 與 構 思 2. 參 賽 作 品 主 要 的 研 發 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完 成, 同 一 參 賽 作 品 不 得 在 競 賽 期 間 參 與 其 他 國 內 競 賽 ( 但 論 文 競 賽 不 在 此 限 ) 詳 細 之 申 請 辦 法 與 申 請 書, 請 至 下 述 網 址 參 閱 與 下 載 :http://longterm.me.ntu.edu.tw/ ( 線 上 報 名 詳 細 內 容 請 洽 宏 碁 基 金 會 網 站 ) 洽 詢 電 話 :(02)33662689 台 大 機 械 系 陳 炳 煇 教 授 七 總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本 處 勤 務 組 女 二 舍 (A 棟 ) 一 樓 二 樓 公 開 招 商 案 辦 理 進 度 : 1.95 年 12 月 : 經 營 型 態 問 卷 調 查 2. 96 年 1 月 : 召 開 第 一 次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 審 竣 招 標 文 件 ) 3. 96 年 2 月 12 日 : 公 告 期 滿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4. 96 年 3 月 5 日 : 召 開 第 二 次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 評 定 優 良 廠 商 ) 5. 96 年 3 月 中 旬 : 完 成 議 約 議 價 簽 約 公 證 P.14

6. 96 年 4 月 : 得 標 廠 商 進 行 裝 修 開 幕 ( 二 ) 本 處 文 書 組 與 計 網 中 心 於 96 年 3 月 1 2 日 分 4 場 在 計 網 中 心 電 腦 教 室 4 進 行 本 校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系 統 - 檔 案 調 閱 及 公 文 稽 催 教 育 訓 練, 並 請 人 事 室 同 意 核 發 1.5 小 時 學 習 時 數, 請 大 家 踴 躍 參 加 本 案 於 教 育 訓 練 完 成 後, 若 沒 有 其 他 修 正 意 見, 可 望 於 3 月 中 旬 上 線 供 同 仁 們 進 行 線 上 公 文 調 閱 申 請 在 公 文 稽 催 部 分, 也 將 會 同 時 由 系 統 自 動 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承 辦 人 儘 速 辦 理 公 文, 屆 時 應 能 提 升 本 校 同 仁 們 的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 三 ) 為 了 讓 同 仁 們 更 熟 悉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系 統 的 操 作 能 力, 本 處 文 書 組 預 訂 於 3 月 8 9 日 在 計 網 中 心 電 腦 教 室 4 為 同 仁 們 再 次 辦 理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會, 請 同 仁 們 踴 躍 參 加, 更 希 望 新 進 人 員 能 撥 冗 參 加 ( 四 ) 本 處 營 繕 工 程 進 度 報 告 : 1. 第 三 招 待 所 工 程 第 一 期 工 程 業 已 完 工 驗 收, 刻 正 辦 理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第 二 期 裝 修 工 程 95.8.30 日 第 二 次 開 標 決 標 工 程 進 度 預 定 20.15%, 實 際 19.63%, 落 後 0.52% 目 前 施 做 項 目 :B1 三 樓 牆 面 粉 刷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 預 計 完 工 日 :96.5.31 日 ) 2. 環 保 大 樓 土 木 部 分 : 預 定 進 度 66.9%, 實 際 進 度 69.59%, 目 前 工 作 項 目 為 建 築 物 空 心 磚 牆 改 正 水 電 部 分 : 預 定 進 度 75%, 實 際 進 度 75% 案 於 95.9 月 陳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辦 理 工 程 追 加 尚 未 獲 同 意, 因 涉 及 界 面 施 做, 由 2.1 日 暫 時 停 工 ( 契 約 開 工 日 94.9.14 預 定 完 工 日 :96.5.11) 3. 管 理 一 館 增 建 整 修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100%, 實 際 進 度 87.5%, 落 後 12.5%, 刻 正 施 作 項 目 為 帷 幕 牆 工 程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水 電 工 程, 因 進 度 落 後 並 暫 停 估 驗 計 價 及 計 罰, 第 一 期 工 程 預 計 三 月 底 前 完 成 另 為 全 面 更 新 電 力 管 線 辦 理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前 於 11.10 日 完 成 議 價 原 契 約 完 工 日 95.6.19( 第 一 期 追 加 工 期 後 契 約 完 工 日 :95.10.16, 第 二 次 追 加 工 期 39 工 作 天, 預 計 最 後 完 工 日 95.12.20) 二 期 內 裝 相 關 圖 面 使 用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 已 於 95.12.15 確 認 完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已 提 出 修 正 細 設 及 預 算 書 圖, 準 備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4. 田 家 炳 光 電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係 由 雙 喜 營 造 承 造, 刻 正 進 行 污 水 處 理 池 及 消 防 水 池 外 牆 及 頂 版 組 模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7.43%, 實 際 進 度 8.4%, 進 度 超 前 0.97% ( 本 工 程 於 96.1.29 日 開 工, 估 計 完 工 日 :97.9.31 日 ) 5. 客 家 學 院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經 三 次 招 標 作 業 於 95 年 12 月 13 日 開 標 決 標, 前 於 96.2.8 日 上 午 由 總 統 主 持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開 工 申 請 及 基 地 整 地 作 業 ( 估 計 完 工 日 : 97.11.15 日 ) 八 秘 書 室 報 告 : 教 育 部 駐 芝 加 哥 辦 事 處 文 化 組 書 函 (96 年 1 月 29 日 美 芝 文 字 第 0960000028 號, 如 紙 本 附 件 戊 ), 檢 送 摘 譯 自 高 等 教 育 紀 事 報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有 關 美 國 評 鑑 博 士 學 程 新 標 準 重 點 摘 譯 乙 則, 謹 供 教 育 部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及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參 處 九 人 事 室 報 告 : 1. 本 校 95 年 歲 末 聯 歡 活 動 ( 同 仁 聚 餐 及 摸 彩 ),2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時 半 至 下 午 4 時 於 中 正 堂 舉 行, 感 謝 各 單 位 同 仁 的 大 力 協 助 教 職 員 社 團 的 精 彩 演 出, 並 感 謝 校 長 及 各 級 主 管 贊 助 精 美 摸 彩 品, 增 加 活 動 歡 樂 氣 氛 P.15

2. 本 校 2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大 年 正 月 初 9 日 ) 上 午 11 時 於 浩 然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B1 舉 行 新 春 團 拜, 感 謝 各 單 位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共 享 新 春 佳 節 氣 氛 3. 本 校 訂 於 3 月 2 日 ( 星 期 五, 大 年 正 月 13 日 ) 中 午 12 時, 於 2 餐 3 樓 中 餐 部 舉 辦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新 春 餐 會, 校 長 將 親 臨 主 持, 請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撥 空 蒞 臨 共 襄 盛 舉 4. 本 校 為 提 升 公 文 品 質, 訂 本 年 3 月 15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至 12 時 邀 請 前 國 立 國 父 紀 念 館 館 長 張 瑞 濱 先 生 蒞 校 主 講 看 家 本 領 公 文 撰 寫 技 巧, 張 館 長 將 就 現 代 化 公 文 製 作 及 處 理 要 領 分 享 其 獨 到 經 驗 與 看 法, 請 各 一 級 主 管 預 留 行 程 並 準 時 參 加, 其 他 同 仁 亦 歡 迎 共 同 參 與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本 校 原 定 每 週 舉 行 之 行 政 會 議, 如 無 時 間 急 迫 性 之 提 案, 擬 改 為 隔 週 舉 行,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 說 明 :1.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一 條 行 政 會 議 ( 摘 錄 ) 本 大 學 設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及 議 決 校 務 行 政 策 略 及 重 要 事 項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學 生 聯 合 會 代 表 一 人 列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指 定 其 他 列 席 人 員 行 政 會 議 之 執 行 協 調 單 位 為 秘 書 室, 執 行 秘 書 為 主 任 秘 書 2. 就 本 校 於 此 會 之 提 案 需 求 進 行 2 個 學 年 度 統 計, 發 現 以 行 政 單 位 提 案 為 大 多 數, 占 七 成 以 上 ( 詳 細 圖 表 見 附 件 一 ), 為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擬 採 隔 週 舉 行 3. 如 遇 有 時 間 急 迫 性 提 案, 且 當 週 未 排 定 行 政 會 議, 將 以 臨 時 會 議 方 式 召 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校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擬 更 名 為 國 際 事 務 處,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 說 明 :1. 請 本 校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主 任 劉 尚 志 教 授 說 明 2. 請 參 閱 紙 本 附 件 僅 供 會 上 討 論, 會 後 請 勿 攜 回 決 議 : 同 意 通 過 本 案 後 續 送 請 校 規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請 辦 公 室 參 考 在 場 主 管 所 提 以 下 建 議 進 行 規 劃 : 1. 以 單 一 窗 口 先 就 校 內 現 有 資 源 進 行 逐 步 協 調 整 合, 並 加 強 與 各 學 院 的 實 際 執 行 面 業 務 之 溝 通 協 調 2. 推 動 國 際 化 除 了 營 造 國 際 環 境 之 外, 亦 可 藉 由 增 加 外 籍 學 生 入 學 率, 送 優 異 的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以 帶 動 校 內 蓬 勃 朝 氣 及 創 新 之 正 面 影 響 力 3. 推 動 國 際 化 為 勢 之 所 趨, 亦 為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必 經 之 路, 其 他 大 學 例 如 政 治 大 學 及 銘 傳 大 學 均 以 投 入 甚 多 經 費 經 營, 本 校 發 展 國 際 化 除 了 明 確 的 策 略 方 向, 更 需 多 管 齊 下 的 配 套 措 施 來 達 到 既 定 目 標 4. 在 未 來 可 能 的 經 費 缺 口 上, 可 採 取 各 項 短 期 學 分 課 程 之 方 案, 以 吸 引 更 多 外 籍 學 生, 亦 可 與 鄰 近 清 大 整 合 華 語 授 課 資 源, 引 導 外 籍 學 生 學 習 台 灣 文 化 另 外 本 校 薦 送 出 國 學 生 亦 可 考 量 以 歐 洲 地 區 大 學, 以 取 其 學 費 免 費 或 低 廉 之 優 點, 以 節 省 支 出 或 增 加 學 生 人 數 5. 教 育 部 及 外 交 部 均 有 因 應 外 籍 生 入 學 之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可 提 供 學 校 P.16

申 請 之 專 案 補 助, 請 注 意 該 項 訊 息 及 資 源 6. 在 組 織 部 份, 請 考 量 將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列 為 聯 席 會 議, 學 術 合 作 組 及 產 業 合 作 組 之 業 務 與 目 前 研 發 處 有 部 份 重 疊, 需 協 調 處 理 交 換 學 生 組 建 議 改 成 國 際 招 生 組 三 案 由 : 本 校 在 台 建 校 49 週 年 校 慶,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發 佈 之 補 上 班 時 間 衝 突, 是 否 改 期 舉 行, 請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 說 明 :1. 本 校 在 台 建 校 49 週 年 校 慶, 規 劃 於 96 年 4 月 14 日 舉 行 2.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發 布 96 年 各 機 關 學 校 上 班 上 課 時 間 規 定,4 月 5 日 民 族 掃 墓 節 之 次 日 ( 星 期 五 ) 規 劃 為 彈 性 放 假, 共 有 四 天 之 連 續 假 期, 並 訂 於 4 月 14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3. 本 校 96 年 度 校 慶 適 逢 上 班 日, 蒞 校 貴 賓 出 席 情 形 勢 必 受 到 影 響, 鑑 於 96 年 校 慶 為 校 長 就 職 後 之 第 一 個 校 慶 日, 校 慶 活 動 日 似 有 改 期 舉 行 之 必 要 決 議 : 校 慶 改 期 至 4 月 15 日 ( 日 ) 舉 行, 隔 日 4 月 16 日 ( 一 ) 補 休 一 日 丙 臨 時 動 議 : 一 案 由 : 擬 請 同 意 成 立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說 明 : 請 副 教 務 長 張 靄 珠 教 授 現 場 說 明 決 議 : 原 則 通 過, 並 請 參 考 與 會 主 管 意 見 修 正, 再 送 校 規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1. 兼 容 教 學 與 研 究 並 重 之 精 神 使 教 學 精 緻 化 核 心 化, 以 強 化 授 課 選 擇 與 內 容, 提 昇 學 生 上 課 興 趣 及 其 專 業 能 力 2. 主 要 課 程 若 採 取 大 班 上 課 請 重 視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例 如 TA 的 聘 用 及 其 輔 導 能 力 之 要 求, 考 量 在 博 士 班 修 業 規 定 中 納 入 1 學 期 的 TA 工 作, 以 改 善 其 TA 輔 導 品 質, 但 希 望 同 時 提 升 其 相 對 報 酬 待 遇 3. 建 議 將 評 鑑 之 功 能 加 入, 以 教 學 發 展 與 評 鑑 中 心 呈 現, 落 實 師 資 評 鑑 及 評 分 品 質 4. 課 程 宜 反 映 社 會 人 才 需 求, 可 考 慮 成 立 諮 詢 委 員 會, 納 入 外 部 意 見 5.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在 組 織 中 屬 二 級 單 位, 不 能 有 組 之 設 置 附 帶 決 議 : 由 於 下 次 的 教 學 評 鑑 即 將 到 來, 請 教 務 處 公 佈 評 鑑 項 目, 以 利 各 學 院 提 前 準 備 丁 散 會 :12:00 P.1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6 年 03 月 14 日 星 期 三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浩 然 圖 書 館 8F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重 雨 校 長 執 行 長 : 邱 俊 誠 教 授 出 席 : 吳 重 雨 邱 俊 誠 許 和 鈞 郭 仁 財 林 進 燈 李 耀 坤 周 中 哲 李 鎮 宜 李 弘 祺 謝 漢 萍 ( 楊 谷 洋 代 ) 林 一 平 ( 陳 榮 傑 代 ) 方 永 壽 李 遠 鵬 毛 治 國 ( 卓 訓 榮 代 ) 戴 曉 霞 ( 莊 明 振 代 ) 毛 仁 淡 廖 威 彰 楊 谷 洋 陳 永 富 江 進 福 莊 重 盧 鴻 興 張 新 立 劉 復 華 黃 憲 達 卓 訓 榮 莊 明 振 張 生 平 簡 美 玲 請 假 : 李 嘉 晃 黃 威 陳 信 宏 莊 英 章 李 大 嵩 李 素 瑛 張 翼 洪 士 林 缺 席 : 潘 犀 靈 曾 煜 褀 秦 繼 華 虞 孝 成 李 秀 珠 陳 暐 軒 列 席 : 葉 甫 文 張 漢 卿 劉 尚 志 張 靄 珠 紀 錄 : 蕭 伊 喬 乙 報 告 事 項 : 三 主 席 報 告 :( 略 ) 四 前 次 會 議 (95.12.18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會 議 )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 ( 一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通 過 成 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 二 ) 1.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通 過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傳 播 所 增 設 傳 播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外 文 系 增 設 外 國 文 學 與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文 學 組 博 士 班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增 設 族 群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2.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通 過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教 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更 名 為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經 貿 組 更 名 為 財 務 金 融 組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業 經 95.12.27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已 於 95.12 月 報 部, 碩 士 班 案 待 96 年 6 月 報 部 丙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一 : 擬 請 同 意 成 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說 明 :( 一 ) 本 案 已 於 96 年 3 月 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P.4~P.10 附 件 一 ) ( 二 ) 請 參 考 相 關 設 置 草 案 資 料 (P.11~P.16 附 件 二 ) 決 議 :1. 修 正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為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為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各 一 人 主 任 由 副 教 務 長 兼 任, 另 聘 助 理 若 干 名 2. 修 正 如 上 後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通 過 本 案 ( 同 意 25 票 ; 不 同 意 P.18 附 件 五

0 票 ; 無 意 見 0 票 ) 案 由 二 : 本 校 97 學 年 度 新 增 系 所 案, 請 審 議 ( 教 務 處 提 ) 說 明 :( 一 ) 97 學 年 度 擬 申 請 增 設 碩 士 班 案 :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擬 增 設 系 統 生 物 研 究 所 1. 依 據 95 年 12 月 5 日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P.17 附 件 三 ) 辦 理, 系 統 生 物 研 究 所,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計 10 名, 增 設 計 劃 書 如 附 件 甲 2. 生 科 院 目 前 師 資 : 專 任 18 名 兼 任 4 名, 學 生 人 數 : 大 學 部 143 名 碩 士 生 117 名 博 士 生 110 名, 生 師 比 為 37.21 ( 二 ) 教 務 處 意 見 : 1. 目 前 生 科 院 1 系 3 所, 平 均 每 系 所 僅 約 5 位 專 任 師 資, 生 師 比 遠 超 過 25, 且 本 校 全 校 生 師 比 已 在 上 限 邊 緣 2. 目 前 教 育 部 已 經 政 策 凍 結 全 校 招 生 總 量, 新 增 及 調 整 系 所 案 均 須 由 現 有 招 生 總 量 內 調 整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擬 增 設 研 究 所 招 生, 須 其 他 院 系 減 招, 或 生 科 院 系 所 自 行 調 整, 以 配 合 其 招 生 名 額 ( 三 ) 毛 仁 淡 院 長 補 充 說 明 : 以 新 增 案 方 式 成 立, 本 所 並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所 需 之 教 授 學 生 員 額 決 議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通 過 本 案 ( 同 意 20 票 ; 不 同 意 3 票 ; 無 意 見 2 票 ) 案 由 三 : 本 校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擬 更 名 為 國 際 事 務 處 ( 一 級 單 位 ), 請 討 論 (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提 ) 說 明 :( 一 ) 本 案 已 於 96 年 3 月 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P.4~P.10 附 件 一 ) ( 二 ) 請 參 考 附 件 (P.18~P.26 附 件 四 ), 並 請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劉 尚 志 主 任 補 充 說 明 決 議 :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通 過 本 案 ( 同 意 16 票 ; 不 同 意 3 票 ; 無 意 見 6 票 ) 附 帶 建 議 : 1. 建 議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請 參 考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可 依 處 室 屬 性 不 同 而 稍 有 調 整, 但 請 盡 量 維 持 寫 法 與 內 涵 之 一 致 性 2. 第 五 條 有 關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照 教 務 會 議 學 務 會 議 等 作 適 當 的 修 改 丁 臨 時 動 議 P.19

建 議 事 項 : 本 會 除 了 審 核 提 案 外, 應 另 具 備 執 行 能 力 學 校 應 有 中 長 期 的 規 劃, 校 規 會 應 確 實 做 到 校 區 的 規 劃 和 空 間 的 使 用 管 理 希 望 新 團 隊 能 針 對 交 大 目 前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威 脅 和 挑 戰, 重 新 再 規 劃 交 大 未 來 的 中 長 程 計 劃, 並 落 實 校 規 會 的 所 有 提 案 均 符 合 此 中 長 期 計 劃 ( 張 新 立 委 員 提 ) 主 席 : 已 規 劃 請 各 院 系 所 一 起 為 交 大 訂 定 未 來 五 年 十 年 的 master plan, 並 逐 年 檢 討 修 訂 未 來 希 望 請 校 規 會 委 員 擔 任 修 訂 執 行 檢 討 的 工 作, 協 助 進 行 評 鑑, 朝 世 界 一 流 的 大 學 的 目 標 努 力 戊 散 會 :14:00 P.20

附 件 六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提 案 2007 年 3 月 20 日 P.21

1 大 學 國 際 化 的 重 要 性 及 主 要 內 涵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強 調 全 球 化 的 今 天, 大 學 的 教 育 與 研 究 必 須 能 夠 培 育 學 生 人 格 與 能 力, 增 進 大 學 研 發 成 果, 服 務 社 會 人 群, 並 善 用 全 球 化 的 資 源 知 識 與 社 群 關 係, 強 化 大 學 的 教 育 研 究 與 社 會 服 務 之 品 質, 從 而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1. 國 際 化 是 創 建 世 界 一 流 大 學 的 必 然 要 求 大 學 是 通 過 教 學 和 研 究 活 動 使 知 識 得 以 保 持 發 展 和 傳 播 的 機 構 大 學 是 順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而 誕 生 和 成 長 的 大 學 的 功 能 由 最 初 的 單 純 人 才 培 養 逐 步 擴 展 到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和 社 會 服 務 近 一 兩 百 年 來, 正 是 教 育 科 技 和 經 濟 的 相 互 作 用, 使 得 人 類 社 會 的 進 步 一 日 千 里 21 世 紀 的 人 類 將 生 活 在 一 個 更 加 開 放 的 地 球 村 上, 教 育 特 別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化 則 是 必 然 趨 勢 首 先, 面 對 全 球 化 挑 戰, 我 們 培 養 的 人 才 必 須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必 須 適 應 國 際 間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交 流 的 需 要 其 次, 科 學 技 術 為 現 代 企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生 產 要 素, 科 技 研 究 的 重 要 作 用 不 言 而 喻 科 技 研 究 本 身 並 無 國 界, 從 這 一 意 義 上 講, 大 學 的 學 術 研 究 原 本 就 應 該 是 國 際 化 的 同 樣, 大 學 要 進 一 步 發 揮 為 社 會 服 務 的 功 能, 也 必 須 面 向 世 界, 站 在 全 球 化 的 高 度, 在 關 注 社 會 當 前 需 要 的 同 時, 走 在 社 會 發 展 之 前, 為 社 會 正 面 積 極 地 持 續 發 展 創 新 的 思 維 與 新 的 機 會, 加 快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轉 化 為 實 際 的 生 產 要 素,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和 文 化 的 交 流 與 發 展 2. 大 學 國 際 化 所 應 達 到 之 目 標 近 年 來, 諸 多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者 就 大 學 國 際 化 問 題 發 表 了 大 量 研 究 論 文 由 於 觀 察 問 題 的 視 角 不 同, 研 究 結 論 上 也 存 在 差 異 交 通 大 學 的 國 際 化 應 著 重 於 實 現 大 學 國 際 化 需 要 達 到 的 目 標, 因 此 傾 向 于 將 國 際 化 作 為 一 個 標 準, 亦 即, 國 際 化 的 交 通 大 學 應 具 備 的 要 件 第 一, 能 夠 培 養 出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高 素 質 人 才, 大 學 必 須 擁 有 一 支 在 國 際 上 享 有 聲 譽 的 師 資 隊 伍 和 設 備 精 良 的 硬 體, 充 裕 的 經 費, 以 及 國 際 化 開 放 的 軟 體 學 術 研 究 討 論 氛 圍 ; 第 二, 學 術 研 究 達 到 國 際 學 科 尖 端 水 準, 並 具 有 與 之 相 配 套 的 設 備 條 件 應 該 有 數 個 領 域 的 研 究 工 作 在 國 際 上 具 有 影 響 力, 保 持 一 批 國 際 知 名 學 者 長 期 或 短 期 參 與 學 校 的 學 術 研 究 ; 第 三, 配 合 台 灣 產 業 的 國 際 發 展, 培 育 具 備 國 際 觀 與 創 新 思 維 的 技 術 研 發 與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要 求 學 生 必 須 能 發 展 全 球 性 的 人 際 網 路 適 應 多 元 文 化 的 工 作 環 境 一 流 的 大 學 能 反 映 一 流 的 國 家,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對 於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有 高 度 的 關 連 性 相 同 的,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大 學 才 能 反 映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為 了 與 世 界 的 高 等 教 育 接 軌, 及 配 合 教 育 部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大 學 國 際 化 成 為 近 年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積 極 開 拓 的 發 展 方 向, 各 校 除 了 努 力 加 強 與 國 外 大 學 的 合 作 關 係, 並 在 提 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等 方 面 投 注 了 大 量 的 關 注 和 資 源, 大 學 國 際 化 隱 隱 然 成 為 當 前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熱 門 議 題 與 趨 勢 大 學 國 際 化 不 應 只 是 形 式 上 的 交 流, 理 想 內 容 應 基 於 大 學 對 本 身 條 件 之 評 估, 並 在 既 定 之 基 礎 上 拓 展 國 際 接 觸 面 向, 期 厚 植 本 身 實 力, 彰 顯 校 園 特 色 等 實 質 的 作 為 上 交 通 大 學 其 地 理 位 置 鄰 近 台 灣 科 技 產 業 的 重 鎮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長 時 間 為 台 灣 的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大 量 的 專 業 科 技 與 管 理 發 展 人 才 在 現 今 學 術 研 究 教 育 與 產 業 國 際 化 發 展 的 趨 勢 下, 交 通 大 學 更 應 善 用 其 原 有 優 勢 與 結 合 園 區 資 源, 為 台 灣 的 學 術 研 究 與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提 供 更 為 堅 強 的 後 盾 2 重 點 學 校 與 交 通 大 學 當 前 國 際 化 事 務 的 作 法 本 節 說 明 數 個 台 灣 重 點 學 校 ( 包 含 中 山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與 政 治 大 學 )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以 及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化 事 務 的 作 法 選 取 的 標 準 以 英 國 泰 晤 士 高 教 增 刊 (Times Higher Education Supplement, THES)2006 年 世 界 大 學 前 520 名 中, 與 交 通 大 學 在 可 利 用 資 源 與 發 展 性 質 較 為 相 近 且 國 際 化 事 務 整 合 較 為 完 善 的 學 校 ; 國 外 學 校 則 是 以 整 體 發 展 環 境 類 似 於 台 灣 之 新 加 坡 大 學 為 國 際 化 事 務 的 討 論 對 象 P.22

2.1 重 點 大 學 的 國 際 事 務 介 紹 2.1.1 中 山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處 中 山 大 學 的 國 際 化 相 關 業 務 目 前 由 國 際 交 流 處 負 責, 中 山 大 學 於 1996 年 成 立 學 術 研 究 處, 即 由 學 研 處 辦 理 交 流 相 關 事 務, 並 於 1997 年 正 式 於 其 下 設 立 交 流 組, 專 責 日 益 增 多 的 國 際 事 務 鑑 於 校 內 各 單 位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蓬 勃, 國 際 間 往 來 亦 趨 頻 繁, 交 流 形 式 也 益 加 的 多 樣 化, 因 此 在 教 育 部 核 可 下 於 20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國 際 交 流 處, 屬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全 校 性 的 國 際 事 務, 並 協 助 校 內 單 位 辦 理 國 際 性 的 活 動 2006 年 2 月 1 日 起 原 隸 屬 於 學 生 事 務 處 的 僑 生 輔 導 組 也 納 入 國 際 交 流 處, 國 際 交 流 處 因 此 成 為 綜 理 外 籍 學 者 外 籍 學 生 及 僑 生 業 務 的 專 責 單 位 設 立 宗 旨 任 務 與 目 標 分 別 為 : 宗 旨 :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中 山 大 學 國 際 化,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任 務 : 1. 負 責 中 山 大 學 外 賓 之 連 絡 及 接 待 工 作, 並 協 助 辦 理 外 籍 學 者 外 籍 學 生 及 政 府 委 託 之 外 籍 受 訓 員 生 之 簽 證 與 安 頓 事 宜 ; 2. 負 責 協 調 中 山 大 學 各 單 位 之 國 際 合 作 及 相 關 業 務 ; 3. 推 動 中 山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之 交 流, 分 享 教 育 及 研 究 資 源, 互 訪 及 交 換 教 授 與 各 級 學 生 ; 4. 辦 理 中 山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之 學 術 合 作 締 約 及 建 教 合 作 事 宜 目 標 : 1. 鼓 勵 中 山 大 學 教 授 與 學 生 進 行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 2. 提 供 校 內 學 術 單 位 國 際 化 的 相 關 協 助 ; 3. 建 立 超 友 善 高 效 率 的 國 際 交 流 服 務 ; 4. 創 造 國 際 化 校 園 ; 5. 提 升 中 山 大 學 在 國 際 間 的 學 術 地 位 業 務 範 圍 : 1. 學 術 交 流 業 務 2. 交 換 學 生 業 務 3. 僑 生 事 務 4. 校 內 業 務 5. 華 語 進 修 班 2.1.2 成 功 大 學 國 際 學 術 處 成 功 大 學 的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相 關 業 務 原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合 作 組 辦 理,2003 年 起 學 術 合 作 組 擴 增 員 額, 擔 任 招 收 外 籍 生 之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辦 理 外 籍 學 生 事 務, 為 國 際 化 業 務 執 行 之 過 渡 期 窗 口 ; 近 年 來, 由 於 成 大 校 內 各 單 位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日 益 蓬 勃, 國 際 間 往 來 亦 趨 頻 繁, 交 流 形 式 益 加 的 多 樣 化, 為 進 一 步 提 昇 成 大 國 際 化 程 度, 吸 引 優 秀 之 外 籍 學 生 到 校 就 讀, 成 大 認 為 有 必 要 整 合 校 內 相 P.23

關 資 源, 成 立 國 際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提 昇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吸 引 外 籍 學 生 來 校 就 讀 因 此, 在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通 過 成 立 國 際 學 術 處,,,, 並 於 2005 年 10 月 5 日 通 過 設 置 辦 法, 設 置 國 際 合 作 組 與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兩 組, 綜 理 全 校 性 的 國 際 事 務, 並 協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辦 理 國 際 性 活 動, 以 及 提 供 外 籍 學 生 與 學 者 完 善 的 諮 詢 服 務, 進 而 深 化 校 園 整 體 的 國 際 化 程 度, 提 昇 成 大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與 知 名 度 2.1.3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交 流 中 心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交 流 中 心 乃 因 應 校 務 國 際 化 之 發 展 而 於 2004 年 設 立, 負 責 整 合 全 校 性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事 務 願 景 與 發 展 方 向 分 別 為 : 願 景 :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國 際 級 人 才 培 育 之 推 手 發 展 方 向 : 1. 促 進 與 外 國 學 校 師 生 之 交 流 2. 深 化 校 園 國 際 化 3. 提 升 本 校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4. 提 供 高 品 質 華 語 教 學 5. 以 利 吸 引 外 籍 學 生, 到 政 大 攻 讀 學 位 服 務 領 域 : 1. 教 師 國 際 化 服 務 2. 學 生 國 際 化 服 務 3. 院 系 所 國 際 化 4. 國 交 中 心 國 際 化 2.1.4 新 加 坡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處 為 促 進 全 球 性 伙 伴 與 合 作 關 係 的 建 立,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於 1996 年 成 立 國 際 關 係 處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fice, IRO), 綜 理 全 校 國 際 化 相 關 事 務 其 任 務 (mission) 核 心 價 值 (core values) 與 策 略 目 標 (strategic thrusts) 分 述 如 下 : Our Mission: Forge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s that make NUS a world-class knowledge enterprise. Core Values: 1. Service to students, stakeholders and partners. 2. Passion and integrity in all that we undertake. 3. Advancement of our university vision- the NUS global knowledge enterprise. 4. Relationships of value. 5. Keys to the world. Strategic Thrusts: 1. Promote the NUS brand name internationally. 2. Develop international initiatives and activities for our students, staff and P.24

partners. 3. Identify, prioritize, facilitate and enhance interactions at all levels with select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industry, government, consortia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partners. 4. Partner faculties and departments to improve local services and infrastructure that facilitate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5. Devise and manage a comprehensive publicity plan to disseminate information to all partners. 除 了 IRO 外, 新 加 坡 大 學 在 2001 年 7 月 於 Silicon Valley 成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海 外 學 院 (Overseas Colleges, NOC), 屬 大 學 層 級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具 高 度 創 新 的 海 外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建 立 全 球 化 人 際 網 路 經 營 迄 今, 全 世 界 共 有 Silicon Valley and Philadelphia (USA), Shanghai (China), Stockholm (Sweden), Bangalore (India) 五 個 據 點 2.2 交 通 大 學 目 前 的 國 際 事 務 執 行 國 際 化 發 展 向 來 是 本 校 發 展 的 重 點 之 一, 有 別 於 前 述 各 校 由 單 一 處 室 統 籌 作 法, 交 大 的 國 際 事 務 係 以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諮 詢 單 位,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負 責 協 調, 由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研 發 處 與 學 院 各 依 其 原 有 業 務 分 別 負 責 執 行, 幾 乎 涵 蓋 所 有 交 通 大 學 一 級 單 位 各 處 室 學 院 國 際 化 工 作 相 關 事 項 其 執 掌 說 明 如 下 : 1. 教 務 相 關 事 項 : 國 際 生 招 收 策 略 國 際 生 資 格 審 查 ( 審 查 結 果 會 相 關 單 位 及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 獎 學 金 分 配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雙 學 位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華 語 中 心 運 作 海 外 教 育 展 等 專 案 計 畫 之 申 請 與 執 行 資 料 英 文 化 2. 學 務 相 關 事 項 : 聯 絡 接 機 學 生 宿 舍 居 留 簽 證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照 顧 座 談 月 會 文 化 之 旅 編 印 英 文 版 國 際 學 生 手 冊 以 提 供 來 本 校 求 學 之 資 訊 接 待 家 庭 迎 新 送 舊 等 活 動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更 新 國 際 資 料 系 統 開 發 協 助 選 課 註 冊 成 績 單 申 請 外 籍 生 住 宿 安 排 文 件 申 請 等 事 務 輔 導 面 談 學 雜 費 郵 件 招 領 郵 局 及 銀 行 帳 號 交 大 海 外 學 生 辦 公 室 資 料 英 文 化 3. 研 發 相 關 事 項 : 學 術 交 流 來 訪 外 賓 接 待 締 結 姊 妹 校 ( 含 秘 書 室 ) 學 術 參 訪 團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交 大 海 外 學 生 辦 公 室 籌 備 資 料 英 文 化 4. 學 院 相 關 事 項 : 主 辦 國 際 會 議 研 討 會 協 助 辦 理 學 院 相 關 之 國 際 交 流 學 生 交 換 院 系 所 合 作 等 相 關 事 務 短 期 參 訪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國 際 學 程 規 劃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規 劃 各 學 院 英 文 網 頁 維 護 及 更 新 參 訪 外 賓 之 接 待 及 簡 報 等 事 項 3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之 設 置 統 整 研 究 各 校 處 理 國 際 事 務 之 優 點 與 作 法, 並 參 酌 交 大 本 身 狀 況 與 發 展 目 標, 交 通 大 學 確 實 需 要 一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統 合 全 校 所 有 國 際 性 事 務 相 關 資 源, 並 經 由 願 景 任 務 與 目 標 的 設 定, 以 迄 於 工 作 的 執 行 與 績 效 追 蹤 考 核, 提 昇 運 作 效 率 外, 更 加 速 提 升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內 外 協 力 建 立 卓 越 的 交 大 P.25

基 於 此 一 策 略 發 展 與 執 行 之 必 要, 建 議 成 立 國 際 事 務 處 ( 簡 稱 國 際 處 ) ) ), 英 文 名 稱 為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提 供 單 一 策 略 規 劃 發 展 執 行 與 行 政 協 調 之 行 政 單 位, 成 立 國 際 發 展 之 單 一 窗 口, 以 全 球 化 引 領 變 革 提 升 交 通 大 學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國 際 發 展 相 關 事 務 整 合 為 單 一 個 窗 口 具 有 下 列 優 點 : 1. 透 過 人 與 事 的 整 合, 提 升 運 作 效 率 與 建 立 發 展 目 標 ; 2. 國 際 發 展 之 轉 型 升 級, 一 方 面 具 體 落 實 我 們 既 有 的 工 作, 更 進 一 步 擴 大 我 們 與 國 際 互 動 及 工 作 內 容, 為 交 大 建 立 國 際 形 象 與 品 牌 國 際 事 務 處 之 任 務 目 標 說 明 如 次 任 務 (Mission): 統 籌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相 關 資 源, 促 進 本 校 全 球 化 發 展, 提 升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聲 望, 建 構 本 校 成 為 國 際 學 術 研 究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中 心 目 標 (Goals): 國 際 發 展 處 規 劃 執 行 交 通 大 學 全 球 化 發 展 之 目 標 策 略 及 方 式, 以 達 成 : 1. 建 立 交 大 校 園 成 為 一 國 際 化 之 環 境, 以 利 國 際 交 流 之 進 行 2. 提 高 交 大 的 知 名 度 與 聲 望, 從 而 建 立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之 國 際 形 象 與 聲 譽 3. 提 升 外 籍 教 授 學 生 與 研 究 人 員 參 與 本 校 之 合 作 研 究 學 習 與 交 流 之 數 量 與 品 質 4. 增 進 交 大 教 授 與 學 生 全 球 化 之 能 力, 提 升 成 為 國 際 之 傑 出 人 才 5. 推 動 行 政 人 員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擴 展 視 野 與 能 力, 建 立 本 校 優 良 之 國 際 化 行 政 體 系 與 運 作 6. 促 進 與 本 國 與 國 外 產 官 學 研 機 構 之 合 作, 協 助 台 灣 學 術 教 育 與 產 業 之 國 際 化 發 展 P.26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草 案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統 籌 國 際 事 務 相 關 資 源, 促 進 全 球 化 發 展, 提 升 國 際 聲 望, 建 構 本 校 成 為 國 際 學 術 研 究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中 心, 根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設 立 國 際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第 二 條 本 處 置 國 際 長 一 人, 綜 理 督 導 本 校 國 際 發 展 相 關 事 宜, 由 校 長 延 聘 教 授 擔 任, 其 任 期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處 置 副 國 際 長 一 人, 由 國 際 長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專 業 人 士 簽 報 校 長 核 聘 之, 負 責 統 籌 各 項 國 際 化 事 務 之 派 遣 與 辦 公 室 之 行 政 運 作, 其 任 期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各 組 及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各 組 與 中 心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組 長 與 中 心 主 任 由 國 際 長 延 聘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壹. 學 術 交 流 組 ; 貳. 國 際 招 生 組 ; 參. 產 業 合 作 組 ; 肆. 專 案 行 政 組 ; 伍.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第 五 條 本 處 設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提 供 建 議 與 諮 詢, 委 員 由 本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與 各 學 院 推 派 代 表, 由 本 處 彙 整 簽 請 校 長 核 聘 之 第 六 條 本 處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另 設 相 關 之 功 能 組 別 與 延 聘 顧 問 第 七 條 本 處 負 責 推 動 及 協 調 各 學 院 之 國 際 化 工 作 第 八 條 本 設 置 辦 法 送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審 議,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P.27

4 附 件 :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說 明 (2007) 4.1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員 規 劃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長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長 副 國 際 長 學 術 交 流 組 國 際 招 生 組 產 業 合 作 組 專 案 行 政 組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規 劃 : 1. 國 際 長 :1 人 2. 副 國 際 長 :1 人 3.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 依 本 校 國 際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決 定 4. 學 術 交 流 組 : 業 務 由 研 發 處 學 術 交 流 組 移 轉, 組 長 1 人, 組 員 2 人 5. 國 際 招 生 組 : 業 務 由 副 教 務 長 室 移 轉, 組 長 1 人, 組 員 2 人 6. 產 業 合 作 組 : 新 設 立 工 作 組, 規 劃 人 力 為 1 人, 人 員 將 另 行 由 校 內 外 招 聘 7. 專 案 行 政 組 : 新 設 立 工 作 組, 由 原 國 際 化 事 務 辦 公 室 秘 書 1 人 移 入, 綜 理 本 處 所 有 業 務 之 管 理 協 調, 另 增 聘 1 人 進 行 各 項 臨 時 專 案 之 執 行 與 管 理, 包 括 英 文 文 件 建 置 與 更 新 網 頁 與 網 站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8.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 業 務 與 人 員 由 學 務 處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與 僑 外 組 移 入, 中 心 人 力 4 人, 中 心 主 任 1 人 產 業 合 作 組 與 專 案 行 政 組 擬 共 聘 一 位 組 長, 初 期 暫 不 聘 任, 視 業 務 量 負 荷 增 加 而 定 國 際 長 副 國 際 長 組 長 與 中 心 主 任 皆 為 教 師 兼 任 2007 年 以 後 視 業 務 情 況 調 整 4.2 各 組 工 作 執 掌 1. 學 術 交 流 組 : 主 要 業 務 由 研 發 處 學 術 交 流 組 移 轉 1. 2. 3. 編 號 業 務 項 目 名 稱 協 助 與 國 外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簽 訂 姊 妹 校 協 議 或 合 作 協 議 協 助 聯 絡 國 外 學 術 單 位 或 駐 外 辦 事 處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事 項 辦 理 教 授 赴 國 外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備 註 P.28

4. 接 待 來 訪 之 國 外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人 員 5. 協 助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劃 之 交 流 與 推 動 6.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相 關 業 務 7. 辦 理 兩 岸 五 校 交 大 學 術 研 討 會 8. 與 大 陸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9. 協 助 聯 絡 辦 理 教 授 赴 大 陸 大 學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參 訪 事 宜 10. 接 待 大 陸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來 訪 人 員 11. 學 術 交 流 訊 息 公 布 12. 13. 教 育 部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訪 問 考 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經 費 申 請 事 宜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補 助 兩 岸 文 教 活 動 計 畫 之 經 費 申 請 2. 國 際 招 生 組 : 主 要 業 務 由 副 教 務 長 室 移 轉, 目 前 辦 理 之 國 際 相 關 業 務 : 工 作 項 目 交 換 學 生 之 業 務 包 含 : 交 大 國 外, 國 外 交 大 外 籍 生 招 生 及 申 請 擴 大 招 生 外 籍 生 補 助 計 畫 案 雙 聯 學 位 副 教 務 長 室 目 前 辦 理 之 國 際 相 關 業 務 國 外 交 大 1. 國 際 交 換 生 之 申 請 程 序 及 發 放 入 學 通 知 交 大 國 外 1. 每 年 固 定 選 派 大 三 生 大 四 生 赴 國 外 交 換 一 年, 共 分 兩 階 段 甄 選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2. 不 定 時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包 含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之 提 供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3. 每 年 向 台 積 電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提 出 獎 學 金 申 請 4. 歐 盟 伊 拉 斯 莫 斯 世 界 計 畫 (Erasmus Mundus Programme) 5. 辦 理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赴 國 外 短 期 留 學 獎 學 金 配 合 款 計 畫 甄 選 及 經 費 核 撥 1. 外 籍 生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兩 次, 申 請 資 料 分 送 至 系 所 審 查 後, 合 格 者 送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備 查 2. 外 籍 生 獎 學 金 之 審 查 及 核 撥 3. 臺 灣 獎 學 金 及 民 主 太 平 洋 聯 盟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及 核 發 4. 外 籍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後 端 資 料 庫 之 管 理 該 計 畫 共 包 含, 外 籍 生 獎 學 金 / 英 語 授 課 補 助 / 參 加 國 際 教 育 展 / 華 語 中 心 /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針 對 外 籍 生 輔 導 及 生 活 安 排 等 相 關 活 動 補 助 1. 雙 聯 學 位 之 甄 選, 每 年 與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合 作 辦 理 法 國 傅 立 葉 P.29

烏 克 蘭 基 輔 地 區 No.145 高 中 之 學 生 至 交 大 就 讀 之 補 助 計 畫 獎 學 金 計 劃, 即 博 士 雙 學 位 計 畫 2. 與 瑞 典 Chalmers 合 作 雙 學 位 計 畫 3. 紐 約 理 工 大 學 4. 其 他 大 學 洽 商 中 95 年 與 該 校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同 意 補 助 該 校 之 學 生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 第 一 年 之 住 宿 保 險 簽 證 等 費 用 / 免 學 雜 費, 預 計 該 校 每 年 將 選 派 5-10 位 申 請 本 校 英 語 培 訓 1. 開 設 全 英 語 托 福 /GRE 課 程, 各 10 梯 次 ) 2. 擬 規 劃 於 本 校 進 行 托 福 測 驗 3. 產 業 合 作 組 : 建 立 交 大 與 產 業 之 合 作 關 係, 國 內 學 生 至 國 外 企 業 實 習 參 訪 安 排, 產 業 國 際 化 代 訓 需 求 分 析 與 課 程 規 劃, 外 籍 或 海 外 企 業 就 業 資 訊 整 理, 外 籍 企 業 贊 助 教 師 外 國 學 生 在 本 國 進 行 實 習 交 流 合 作 等 相 關 工 作 4. 專 案 行 政 組 : 負 責 本 處 經 費 申 報 核 銷 財 產 管 理 等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支 援 本 處 各 組 活 動 前 置 規 劃 與 協 調 工 作, 資 料 英 文 化 規 劃, 國 際 化 雙 語 標 準 翻 譯, 雙 語 網 站 功 能 與 內 容 規 劃, 國 際 化 事 務 作 業 流 程 統 合 與 擬 定, 進 行 國 際 化 相 關 資 訊 蒐 集 與 分 析, 協 調 內 外 資 源 進 行 網 站 建 置 與 維 護, 國 際 媒 體 聯 絡 工 作, 國 際 長 交 辦 特 定 專 案 之 規 劃 目 標 與 策 略 擬 定 績 效 設 定 執 行 成 果 追 蹤 等 相 關 工 作 5.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International Service Center ): 主 要 業 務 由 學 務 處 國 際 服 務 中 心 及 僑 外 組 移 轉, 負 責 國 際 學 生 及 僑 生 到 校 安 頓, 住 宿 安 排, 健 康 保 險, 居 留 簽 證, 報 到 註 冊, 離 校 手 續, 其 他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與 單 位 協 調 協 助 辦 理 修 課 繳 費 獎 學 金 等 事 項, 蒐 集 研 析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外 籍 生 重 要 輔 導 資 訊, 輔 導 與 協 助 學 人 或 外 籍 生 個 人 或 團 體 舉 辦 相 關 教 育 文 化 活 動 事 宜, 輔 導 瑞 典 查 默 爾 大 學 辦 公 室 及 召 開 與 該 校 之 視 訊 會 議, 輔 導 本 校 選 派 瑞 典 查 默 爾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之 生 活 及 相 關 學 生 事 務, 成 立 外 籍 學 生 聯 誼 會, 接 待 家 庭, 輔 導 及 管 理 國 際 聯 誼 廳 供 全 校 師 生 使 用, 其 他 外 籍 生 在 台 臨 時 事 故 之 處 理 4.3 設 置 地 點 國 際 事 務 處 設 置 地 點 暫 訂 於 浩 然 圖 書 館 八 樓 P.30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陰 影 文 字 為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策 劃 及 審 議 委 員 會 建 議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84.10.04) 說 明 第 四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以 九 十 第 四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新 增 總 人 數 以 九 十 人 為 原 人 為 原 則,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生 : 則 一 當 然 代 表 : 一 當 然 代 表 : 一 當 然 代 表 當 然 代 表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 國 際 長 )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擔 當 然 代 表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 一 ) 明 列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學 系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共 同 科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圖 書 館 任 之 二 教 師 代 表 : ( 一 )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 二 ) 教 師 代 表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 三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體 育 室 等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互 選 單 位 ) 依 自 訂 規 定 互 選 產 生 之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共 同 科 ( 圖 書 館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體 育 室 諮 商 中 心 數 位 內 容 製 作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 等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互 選 單 位 ) 依 自 訂 規 定 互 選 產 生 之 ( 四 ) 不 屬 上 述 各 互 選 單 位 之 教 師, 依 其 學 術 屬 性 或 開 課 狀 況, 納 入 相 關 之 上 述 單 位 中 參 與 互 選 ( 五 )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1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館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計 算 機 中 心 主 任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各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之 二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 ( 一 )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共 同 科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等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互 選 單 位 ) 分 別 依 自 訂 辦 法 互 選 產 生 之 ( 二 ) 不 屬 上 述 各 互 選 單 位 之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依 其 學 術 屬 性 或 開 課 狀 況, 納 入 相 關 之 上 述 單 位 中 參 與 互 選 ( 三 )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人 數 以 其 他 代 表 之 總 數 為 準,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 各 該 單 位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及 其 他 納 入 該 單 位 之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人 數 比 例 分 配 之 分 配 結 果 尾 數 不 足 一 名 時 以 一 名 計 P.31 附 件 七 並 有 教 師 員 額 之 一 級 中 心 主 管 為 校 務 會 議 當 然 代 表, 如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 二 )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業 經 教 育 部 94.06.02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4007499 6 號 函 核 定, 當 然 代 表 擬 增 列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三 ) 配 合 大 學 法 修 訂, 不 必 然 全 數 學 術 與 行 政 主 管 均 為 當 然 代 表 二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 一 ) 新 增 條 文 ( 一 ) 及 ( 二 ) ( 二 ) 因 軍 訓 教 官 非 教 師, 擬 自 教 師 代 表 中 刪 除 軍 訓 室 ( 三 ) 學 校 目 前 並 無 編 制 內 研 究 人 員, 擬 刪 除 ( 四 )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1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 六 ) 各 互 選 單 位 所 選 出 之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代 表 之 人 數 以 不 少 於 該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 四 ) 各 互 選 單 位 所 選 出 之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代 表 之 人 數 以 不 少 於 該 單 位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三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共 四 名, 由 行 政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助 教 技 工 及 校 工 互 選 產 生 之 四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以 九 名 為 原 則, 但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由 學 生 聯 合 會 訂 定 辦 法 產 生 之 三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共 六 名, 依 行 政 人 員 二 名 技 術 人 員 及 助 教 二 名 技 工 一 名 校 工 一 名 之 比 例, 由 各 類 人 員 分 別 互 選 產 生 之 四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八 名, 由 學 生 聯 合 會 訂 定 辦 法 產 生 之 三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由 6 名 修 改 為 4 名 並 做 文 字 修 正 四 學 生 代 表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 學 生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辦 理 修 訂 本 條 文 第 五 條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由 各 互 選 單 位 改 選 半 數 職 員 與 學 生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所 有 票 選 代 表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五 條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由 各 互 選 單 位 改 選 半 數 除 學 生 代 表 外,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皆 得 連 選 連 任 第 五 條 條 文 做 文 字 修 正 P.32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舉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P.33 附 件 八 84.10.04 八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八 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為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校 級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選 舉 事 務,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九 條 選 舉 當 學 年 度 處 於 借 調 進 修 服 役 及 休 假 研 究 中 之 教 職 員 工, 不 列 為 選 舉 人 及 候 選 人 第 十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選 舉, 除 本 要 點 所 訂 定 之 事 項 外, 各 選 舉 之 承 辦 單 位 可 自 行 增 訂 選 舉 方 式 候 選 人 提 名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以 九 十 人 為 原 則,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五 當 然 代 表 : 當 然 代 表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 國 際 長 )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之 六 教 師 代 表 : ( 七 )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 八 ) 教 師 代 表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 九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體 育 室 等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互 選 單 位 ) 依 自 訂 規 定 互 選 產 生 之 ( 十 ) 不 屬 上 述 各 互 選 單 位 之 教 師, 依 其 學 術 屬 性 或 開 課 狀 況, 納 入 相 關 之 上 述 單 位 中 參 與 互 選 ( 十 一 )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1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 十 二 ) 各 互 選 單 位 所 選 出 之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代 表 之 人 數 以 不 少 於 該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七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 職 員 票 選 代 表 共 四 名, 由 行 政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助 教 技 工 及 校 工 互 選 產 生 之 八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代 表 以 九 名 為 原 則, 但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第 十 二 條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由 各 互 選 單 位 改 選 半 數 職 員 與 學 生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所 有 票 選 代 表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十 三 條 法 規 經 費 稽 核 舉 薦 及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策 劃 暨 審 議 等 委 員 會 之 票 選 委 員,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四 票 選 委 員 按 得 票 數 多 寡 依 序 當 選

五 如 當 選 之 委 員 放 棄, 其 遺 缺 由 得 票 次 高 者 遞 補 六 以 最 高 票 當 選 為 各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者, 以 不 宜 放 棄 為 原 則 第 十 四 條 本 要 點 經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議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P.34

附 件 九 P.35

附 件 十 P.36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修 正 前 後 人 數 比 較 表 附 件 十 一 註 : 一 參 考 教 育 部 函 復 台 大 有 關 校 務 會 議 當 然 代 表 之 組 成 : 不 必 然 全 數 學 術 與 行 政 主 管 均 為 當 然 代 表, 減 少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二 修 正 條 文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以 90 人 為 原 則 二 當 然 代 表 :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 國 際 長 ) 各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三 各 互 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計 算 得 到 商 數 若 商 數 小 於 1, 則 該 互 選 單 位 分 配 名 額 為 一 其 餘 互 選 單 位 之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為 商 數 取 整 數, 剩 餘 名 額 依 據 商 數 之 小 數 除 以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之 大 小 依 序 分 配 四 票 選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五 學 生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總 人 數 十 分 之 ㄧ 表 一 : 修 正 後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6 學 年 度 ) 修 正 前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5 學 年 度 )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19 一 當 然 代 表 73 一 當 然 代 表 4 二 職 員 代 表 6 二 職 員 代 表 9 三 學 生 代 表 8/20 三 學 生 代 表 ( 大 學 法 修 正 後 增 為 20 名 ) 58 四 教 師 代 表 98 四 教 師 代 表 ( 含 當 然 代 表 ) 總 計 90 總 計 184/197 一 當 然 代 表 19 二 職 員 代 表 4 三 學 生 代 表 9(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1/10) + 四 教 師 代 表 58 =90 一 當 然 代 表 73 二 職 員 代 表 6 三 學 生 代 表 8/20( 大 學 法 修 正 後 從 8 名 增 為 20 名 ) + 四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98 =185/197 P.37

表 二 : 修 正 後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6 學 年 度 ) 修 正 前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5 學 年 度 )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小 計 19 一 當 然 代 表 10 ( 一 ) 行 政 主 管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 國 際 長 )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9 P.38 小 計 73 一 當 然 代 表 ( 二 ) 學 術 主 管 ( 二 ) 學 術 主 管 電 機 學 院 院 長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理 學 院 院 長 工 學 院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16 ( 一 ) 行 政 主 管 校 長 副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圖 書 館 長 計 中 主 任 人 事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環 安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57 8 電 機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電 信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顯 示 科 技 研 究 所 電 機 學 院 與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士 班 奈 米 中 心 5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研 究 所 網 路 工 程 研 究 所 多 媒 體 工 程 研 究 所 7 理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分 子 科 學 研 究 所 統 計 學 研 究 所 物 理 研 究 所 6 工 學 院 院 長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所 11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管 理 科 學 系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修 正 後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6 學 年 度 ) 修 正 前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5 學 年 度 )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社 學 院 院 長 生 科 學 院 院 長 客 家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理 學 系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所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學 系 9 人 社 學 院 院 長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傳 播 研 究 所 應 用 藝 術 研 究 所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音 樂 研 究 所 建 築 研 究 所 5 生 科 學 院 院 長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生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生 物 資 訊 研 究 所 生 物 醫 學 所 4 客 家 學 院 院 長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傳 播 與 科 技 學 系 國 際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2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修 正 後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6 學 年 度 ) 修 正 前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5 學 年 度 )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4 二 職 員 代 表 6 二 職 員 代 表 9 三 學 生 代 表 (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1/10) 8/20 三 學 生 代 表 ( 大 學 法 修 正 後 從 8 名 增 為 20 名 ) P.39

* 本 表 各 院 教 師 人 數 以 95.8.1 統 計 資 料 為 例 計 算 修 正 後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6 學 年 度 ) 修 正 前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95 學 年 度 )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人 數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小 計 58 四 教 師 代 表 初 步 分 配 名 額 剩 餘 名 額 小 計 98 四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 依 比 例 分 配 教 師 代 表 ) ( 小 計 52 人 ) ( 小 計 6 人 ) 14 電 機 學 院 (144 人 ) 14 人 58 (144 566)=14.76 0 人 (76 14=5.43) 24 電 機 學 院 7 資 訊 學 院 (66 人 ) 6 人 58 (66 566)=6.76 1 人 (76 6=12.67) 11 資 訊 學 院 9 理 學 院 (88 人 ) 9 人 58 (88 566)=9.02 0 人 (2 9=0.22) 15 理 學 院 7 工 學 院 (76 人 ) 7 人 58 (76 566)=7.79 0 人 (79 7=11.29) 13 工 學 院 8 管 理 學 院 (78 人 ) 7 人 58 (78 566)=7.99 1 人 (99 7=14.14) 13 管 理 學 院 4 人 社 學 院 (41 人 ) 4 人 58 (41 566)=4.20 0 人 (20 5=4) 7 人 社 學 院 2 生 科 學 院 (17 人 ) 1 人 58 (17 566)=1.74 1 人 (74 1=74) 3 生 科 學 院 2 客 家 學 院 (16 人 ) 1 人 58 (16 566)=1.64 1 人 (64 1=64) 3 客 家 學 院 3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28 人 ) 2 人 58 (28 566)=2.87 1 人 (28 2=43.5) 5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2 體 育 室 (12 人 ) 1 人 58 (12 566)=1.23 1 人 (23 1=23) 2 體 育 室 2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18 人 ) 1 人 58 (18 566)=1.84 1 人 (84 1=84) 2 軍 訓 室 3 共 同 科 教 師 (22 人 ) 2 人 58 (22 566)=2.25 1 人 (25 2=12.5) 一 當 然 代 表 19 二 職 員 代 表 4 三 學 生 代 表 9(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1/10) + 四 教 師 代 表 58 =90 一 當 然 代 表 73 二 職 員 代 表 6 三 學 生 代 表 8/20 + 四 教 師 票 選 代 表 98 =185/197 P.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