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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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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2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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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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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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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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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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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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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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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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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CSK Athletics Meet Field Results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6 4D 13 Le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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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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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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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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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9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5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6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PROF SOPHIA CHAN SIU-CHEE, J.P. UNDER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法 律 援 助 ( 評 定 資 源 及 分 擔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78/2015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 L.N. No. Legal Aid (Assessment of Resources and Contribu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5... 78/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語 文 基 金 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Other Paper No. 91 Language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4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9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Decline in Number of Visitors to Hong Kong 1.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近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明 顯 下 降, 以 致 旅 遊 業 餐 飲 業 和 零 售 業 的 收 益 下 降 業 內 人 士 指 出,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與 較 早 前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行 動 有 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半 年, 每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次, 以 及 當 中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分 別 為 何 ; 哪 些 地 區 的 旅 客 有 較 大 跌 幅, 以 及 該 等 地 區 的 旅 客 在 港 分 別 的 人 均 消 費 額, 以 及 該 等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和 零 售 業 收 益 所 造 成 的 減 幅 為 何 ; ( 二 ) 根 據 當 局 的 評 估,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的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此 情 況 持 續 下 去 會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零 售 業 就 業 率, 以 至 整 體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 三 ) 當 局 會 推 出 甚 麼 新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來 港, 以 及 刺 激 零 售 業 增 長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維 持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的 秩 序, 以 及 加 強 對 外 宣 傳 工 作, 帶 出 較 早 前 旅 客 受 到 不 禮 貌 或 暴 力 對 待 只 屬 極 個 別 事 件, 和 香 港 仍 是 好 客 之 都 的 信 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之 一,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5%, 直 接 為 27 萬 人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當 中 約 24 萬 人 從 事 與 入 境 旅 遊 相 關 的 工 作, 大 部 分 為 基 層 技 術 要 求 較 低 的 職 位 由 此 可 見, 入 境 旅 遊 對 香 港 經 濟 及 就 業 均 帶 來 重 要 貢 獻, 特 區 政 府 亦 非 常 重 視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健 康 發 展 就 林 議 員 所 質 詢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近 月 不 少 因 素 均 影 響 旅 客 的 訪 港 意 欲, 如 環 球 經 濟 尚 未 明 朗 港 元 持 續 強 勢, 以 及 其 他 熱 門 旅 遊 目 的 地 ( 例 如 歐 洲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日 本 南 韓 等 ) 貨 幣 貶 值 及 放 寬 該 地 的 簽 證 措 施 等 此 外, 近 月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亦 有 損 香 港 好 客 之 都 的 形 象, 影 響 旅 客 ( 尤 其 是 內 地 旅 客 ) 訪 港 的 意 欲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的 資 料, 過 去 半 年 的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以 及 分 別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次 表 列 如 下 : 月 份 5 213 702 2014 年 10 月 (+12.6%) 5 299 680 2014 年 11 月 (+15.7%) 5 666 362 2014 年 12 月 (+8.5%) ^ 5 609 698 2015 年 1 月 (+2.8%) ^ 5 405 689 2015 年 2 月 (+22.4%) 4 405 298 2015 年 3 月 (-8.7%) * 整 體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客 4 027 944 (+18.3%) 4 155 524 (+24.1%) 4 401 845 (+13.2%) 4 490 420 (+3.3%) 4 551 825 (+31.6%) 3 240 825 (-10.0%) 234 172 (-12.0%) 262 327 (-18.1%) 358 554 (-10.7%) 229 138 (-0.6%) 138 241 (-32.9%) 248 683 (-16.3%) @ 長 途 旅 客 432 200 (-2.6%) 393 315 (-1.6%) 350 700 (-1.4%) 349 743 (+3.3%) 258 817 (-7.3%) 410 193 (-0.2%) 註 : 由 於 整 體 旅 客 數 字 尚 包 括 北 亞 台 灣 及 新 市 場 國 家 ( 如 俄 羅 斯 ) 等, 因 此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客 及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的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 東 南 亞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及 越 南 等 @ 長 途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及 澳 洲 等 ^ 2015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2 月 而 2014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1 月,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的 按 年 變 動 可 能 因 此 波 動 較 大 過 去 半 年, 在 上 述 3 個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中, 東 南 亞 旅 客 人 次 的 跌 幅 較 大, 其 次 為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東 南 亞 與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均 於 2015 年 2 月 錄 得 近 半 年 最 大 跌 幅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1 根 據 旅 發 局 的 資 料,2014 年 來 自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均 消 費 表 列 如 下 : 過 夜 旅 客 ( 港 元 ) 東 南 亞 旅 客 6,837 長 途 旅 客 7,266 資 料 來 源 : 旅 發 局 離 港 旅 客 問 卷 調 查 由 於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下 跌, 這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及 相 關 行 業 ( 例 如 零 售 餐 飲 服 務 酒 店 業 等 ) 帶 來 的 直 接 消 費 及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亦 相 應 減 少 若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下 跌, 估 計 會 更 嚴 重 地 影 響 有 關 行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及 從 業 員 生 計, 甚 至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帶 來 更 不 利 的 效 果 至 於 有 關 行 業 受 影 響 的 具 體 程 度, 視 乎 未 來 實 際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及 人 均 消 費 的 變 化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審 視 有 關 的 情 況 ( 三 ) 就 近 期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已 加 強 人 手, 並 在 風 險 較 高 的 地 區 作 出 相 應 部 署, 例 如 透 過 調 動 各 區 警 力 以 應 付 突 發 情 況, 以 及 在 假 日 期 間 於 旅 客 比 較 集 中 的 地 方 和 示 威 者 聚 集 的 地 區 加 強 部 署 警 方 也 與 風 險 較 高 地 區 的 商 場 商 戶 及 公 共 運 輸 公 司 等 加 強 溝 通, 務 求 令 此 類 示 威 活 動 發 生 時, 對 人 身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影 響 可 減 至 最 低 警 方 會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事 態 發 展, 採 取 所 有 必 須 的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為 重 建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正 面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旅 發 局 於 2015 年 年 初, 已 聯 同 旅 遊 業 界, 先 後 到 日 本 韓 國 及 新 加 坡 等 多 個 短 途 市 場 進 行 推 廣 在 2015-2016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額 外 撥 款 8,000 萬 元 給 旅 發 局,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勝 地 的 形 象 旅 發 局 會 利 用 撥 款, 與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界 合 作, 分 兩 期 進 行 刺 激 消 費 的 推 廣 第 一 期 活 動 是 支 持 由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協 會 主 辦, 由 4 月 27 日 至 5 月 28 日 舉 行 的 開 心 著 數 大 行 動, 透 過 由 本 港 商 戶 提 供 的 多 項 優 惠, 刺 激 旅 客 及 市 民 在 港 消 費 第 二 期 活 動 為 旅 發 局 每 年 6 月 至 8 月 舉 辦 的 香 港 FUN 享 夏 日 禮 大 型 夏 季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加 強 在 短 途 市 場 的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推 廣 工 作, 向 旅 客 送 出 由 業 界 提 供 的 各 式 優 惠 及 舉 行 大 抽 獎 等, 以 吸 引 更 多 過 夜 旅 客 來 港 此 外, 旅 發 局 會 安 排 大 型 海 外 業 界 訪 問 團 來 港 考 察 及 擴 大 海 外 推 介 會 的 規 模, 並 豁 免 本 地 業 界 的 參 展 費 用 就 內 地 宣 傳 工 作, 旅 發 局 會 在 2015-2016 年 度 與 全 國 性 的 傳 媒 機 構 及 視 頻 平 台 合 作, 以 我 在 香 港 之 時 為 推 廣 平 台, 推 出 多 輯 短 片, 並 安 排 於 電 視 及 數 碼 媒 體 平 台 上 播 放, 以 宣 傳 香 港 的 好 客 形 象 及 獨 特 的 旅 遊 體 驗 旅 發 局 亦 會 透 過 內 地 的 報 章 雜 誌 及 戶 外 宣 傳 品 等, 向 消 費 者 加 強 推 廣 相 關 的 主 題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2.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中 國 印 度 新 加 坡 等 21 個 亞 洲 國 家 在 去 年 10 月 就 成 立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下 稱 亞 投 行 ) 簽 署 籌 建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備 忘 錄 據 報, 截 至 本 年 4 月 15 日, 該 行 的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共 有 57 個, 包 括 英 國 等 歐 洲 國 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亞 投 行 的 成 立 對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香 港 申 請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在 亞 投 行 可 以 發 揮 的 具 體 作 用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是 一 個 開 放 包 容 的 多 邊 開 發 機 構, 是 國 家 在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和 21 世 紀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戰 略 中 的 重 要 一 環, 對 協 助 沿 線 亞 投 行 成 員 國 發 展 基 建, 加 強 互 聯 互 通 有 重 要 作 用 目 前,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的 57 個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正 就 草 擬 成 立 亞 投 行 章 程 進 行 談 判, 包 括 適 用 於 新 成 員 加 入 的 相 關 程 式 和 規 則, 並 預 計 在 6 月 底 前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使 亞 投 行 可 以 在 本 年 年 底 前 投 入 運 作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3 就 吳 亮 星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特 區 政 府 對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可 行 性 及 效 益 曾 進 行 研 究 根 據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研 究,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互 聯 互 通, 可 深 化 和 擴 大 區 域 生 產 能 力, 從 而 提 升 未 來 亞 洲 經 濟 增 長 的 動 力 亞 洲 區 對 基 建 投 資 有 極 大 需 求, 而 基 建 項 目 一 般 投 資 額 大, 實 施 及 投 資 回 報 周 期 長 香 港 的 融 資 及 資 產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及 多 種 類 的 金 融 產 品, 可 以 為 亞 投 行 在 項 目 融 資 發 債 投 資 財 務 管 理 及 外 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運 作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香 港 擁 有 管 理 大 型 項 目 的 經 驗 及 人 才, 又 有 熟 悉 項 目 談 判 擬 定 工 程 及 管 理 合 約 國 際 法 律 的 專 才 及 專 業 的 仲 裁 服 務, 可 以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的 籌 建 施 工 與 運 行, 並 成 為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商 訂 合 約 和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想 地 點 因 此, 香 港 的 專 業 服 務 業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均 可 以 從 中 獲 益 這 將 有 助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二 ) 特 區 政 府 已 於 去 年 12 月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意 願, 中 央 政 府 反 應 正 面 在 3 月 底 及 4 月 底 舉 行 的 談 判 代 表 會 議 中, 特 區 政 府 均 派 出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的 身 份 參 加 了 會 議, 推 動 章 程 制 訂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中 央 政 府 商 討 香 港 以 非 主 權 地 區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適 當 安 排 特 區 政 府 定 會 在 加 入 亞 投 行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代 有 關 詳 情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Making Use of Mobile Applications to Offer Taxi-call Services 3.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下 稱 應 用 程 式 ) 召 喚 的 士 日 趨 普 遍, 而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 下 稱 開 發 商 ) 為 招 徠 生 意, 以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折 扣 現 金 回 贈 等 方 式 吸 引 客 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在 去 年 11 月 12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按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第 40 條 的 規 定, 若 的 士 司 機 或 相 關 人 士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解 釋, 則 屬 違 法, 但 至 今 未 聞 警 方 就 涉 及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的 兜 客 行 為 向 任 何 人 士 發 出 警 告 或 提 出 檢 控, 而 鑒 於 近 日 有 開 發 商 在 街 上 就 應 用 程 式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執 法, 以 遏 止 兜 客 行 為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開 發 商 把 車 資 折 扣 存 入 乘 客 在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登 記 的 帳 戶, 以 掩 飾 違 法 行 為,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以 堵 塞 漏 洞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有 何 方 法 遏 止 該 等 行 為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不 得 以 指 尖 操 控 手 機 或 在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多 部 手 機, 以 保 障 乘 客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若 會 檢 討, 詳 情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D 章 )( 規 例 ) 第 40 條 對 的 士 兜 客 行 為 作 出 規 管 根 據 規 定,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任 何 人, 誘 使 他 使 用 該 車 輛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按 規 例, 若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電 話 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辯 解, 則 屬 違 法 警 方 注 意 到 坊 間 出 現 了 用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類 應 用 程 式 主 要 是 方 便 乘 客 及 的 士 司 機 聯 絡, 若 用 來 純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本 身 並 不 違 法 警 方 曾 經 檢 視 坊 間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的 運 作 模 式, 認 為 沒 有 明 顯 證 據 證 明 該 些 程 式 以 提 供 折 扣 來 吸 引 乘 客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5 在 處 理 每 一 宗 涉 嫌 違 反 規 例 第 40 條 的 個 案 時, 警 方 須 全 面 考 慮 各 項 證 據, 包 括 的 士 司 機 與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及 / 或 主 理 人 之 間 的 確 實 安 排 各 涉 事 者 在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中 的 知 情 及 參 與 程 度 等 在 內 的 個 案 詳 情 若 提 出 兜 客 檢 控,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又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由 於 每 個 個 案 的 詳 情 會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警 方 須 因 應 每 個 個 案 的 事 實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關 於 個 別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提 供 現 金 或 其 他 優 惠 予 客 戶 以 作 推 廣 是 否 違 法, 警 方 正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與 此 同 時,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定 期 出 版 的 的 士 通 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以 及 與 業 界 定 期 會 面 等 渠 道, 提 醒 的 士 司 機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此 外, 署 方 亦 會 繼 續 向 乘 客 宣 傳, 例 如 在 的 士 車 廂 內 張 貼 告 示, 提 醒 他 們 要 依 法 按 錶 繳 付 的 士 車 費 ( 三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374G 章 ), 任 何 司 機 在 他 所 駕 駛 的 汽 車 移 動 時, 以 他 本 人 手 持 或 放 置 於 他 的 頭 與 肩 膀 之 間 的 方 式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即 屬 違 法 現 時 法 例 雖 然 沒 有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以 指 尖 操 控 流 動 電 話, 以 及 在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但 是 如 有 證 據 證 明 司 機 因 為 相 關 的 行 為 而 影 響 其 駕 駛, 他 可 能 被 控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有 關 危 險 駕 駛 或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罪 行 就 道 路 安 全 而 言,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專 注 駕 駛, 避 免 受 到 任 何 外 在 干 擾, 故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然 而, 在 考 慮 應 否 進 一 步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政 府 須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規 管 對 司 機 的 影 響, 以 及 執 法 和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政 府 現 正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包 括 警 方 所 記 錄 放 置 在 涉 及 有 人 受 傷 交 通 意 外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以 及 運 輸 署 搜 集 海 外 國 家 對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規 管 及 相 關 研 究 同 時, 政 府 已 邀 請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轄 下 的 道 路 安 全 研 究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當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政 府 會 考 慮 有 否 進 一 步 規 管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需 要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已 聯 同 警 方 與 運 輸 署 加 強 有 關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包 括 製 作 及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以 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等, 提 醒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要 專 注 及 切 勿 分 心 運 輸 署 亦 在 派 發 給 司 機 的 道 路 安 全 通 訊 中, 提 醒 他 們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產 品 等 此 外,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與 各 運 輸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燃 油 價 格 Fuel Prices 4.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去 年 全 年 國 際 油 價 累 積 下 跌 三 成, 但 同 期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只 下 降 約 一 成 有 評 論 指 出, 燃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有 責 任 嚴 加 監 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的 政 府 政 策 有 否 就 油 公 司 釐 定 燃 油 零 售 價 作 出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長 期 被 人 批 評 加 快 減 慢, 政 府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杜 絕 該 情 況,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有 運 輸 業 人 士 建 議 政 府 將 燃 油 列 為 戰 略 物 品, 以 便 加 強 監 管,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該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該 做 法 是 否 更 能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研 究,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我 們 亦 一 直 和 油 公 司 聯 絡, 敦 促 他 們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7 ( 二 )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原 油 的 提 煉,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以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根 據 政 府 的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並 沒 有 出 現 長 期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出 現 但 由 於 下 列 因 素, 變 動 的 幅 度 及 次 數 未 必 相 同 : (i) 普 氏 平 均 價 每 天 均 會 變 動, 而 油 公 司 並 非 每 天 都 調 整 其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 (ii)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只 是 本 地 汽 油 零 售 價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本 零 售 價 亦 包 含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柴 油 則 免 稅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如 地 價 地 租 工 資 運 輸 廣 告 油 庫 運 作 等 油 公 司 在 調 整 價 格 時, 除 考 慮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格 外, 亦 會 考 慮 這 些 營 運 成 本 的 變 化 ; 及 (iii) 油 公 司 普 遍 提 供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予 客 戶 及 駕 駛 者, 所 以 燃 油 的 實 際 售 價 比 零 售 價 低 所 以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綜 合 而 言,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並 不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為 燃 油 業, 或 是 其 他 有 關 消 費 商 品 的 行 業, 釐 定 一 個 合 適 的 零 售 價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 三 ) 香 港 對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實 施 的 管 制, 旨 在 對 軍 需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作 出 規 管, 以 防 止 香 港 成 為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的 管 道 有 關 對 戰 略 物 品 的 管 制 與 價 格 控 制 無 關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根 據 石 油 ( 保 存 及 管 制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64 章 ) 規 定, 政 府 可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規 管 石 油 的 儲 存 供 應 獲 取 處 置 或 耗 用 同 時 政 府 亦 制 訂 了 應 變 計 劃, 當 本 港 石 油 供 應 一 旦 中 斷 時, 可 協 調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推 行 節 約 措 施, 以 及 分 配 用 量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Social Mobility in Hong Kong 5.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於 今 年 1 月 12 日 發 表 題 為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的 研 究 簡 報 指 出, 市 民 在 社 會 階 梯 向 上 移 動 的 機 會 有 限, 而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是 社 會 改 善 收 入 流 動 性 的 關 鍵 本 地 整 體 勞 動 人 口 的 每 月 就 業 收 入 中 位 數 在 1976 至 1996 年 期 間 累 計 實 質 增 長 高 達 139%, 但 在 1997 至 2013 年 期 間, 該 增 長 率 僅 錄 得 14% 的 累 積 升 幅 市 民 收 入 增 幅 放 慢 增 加 了 他 們 置 業 的 困 難,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的 平 均 售 價 在 2006 至 2013 年 期 間 累 計 上 升 188%, 但 同 期 的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只 增 加 30% 近 日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公 開 發 售 新 一 批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合 共 接 獲 128 900 份 申 請, 超 額 認 購 比 率 高 達 破 紀 錄 的 59 倍 至 於 教 育 方 面, 新 增 的 專 上 教 育 學 額 主 要 由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提 供 然 而,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升 並 未 帶 來 較 佳 的 就 業 前 景, 越 來 越 多 人 擔 任 薪 酬 較 低 的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長, 以 期 全 面 提 升 本 港 市 民 的 收 入 水 平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會 否 考 慮 把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優 先 編 配 予 青 年 人, 以 及 把 居 屋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發 展 項 目 的 單 位 優 先 出 售 給 他 們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推 出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以 協 助 收 入 及 資 產 水 平 超 出 居 屋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置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三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協 助 大 專 畢 業 生 繼 續 升 學 及 就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豁 免 大 專 畢 業 生 償 還 部 分 的 學 生 貸 款,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務 壓 力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9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年 輕 人 是 香 港 的 未 來,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和 向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政 府 一 方 面 促 進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改 善 整 體 就 業 結 構, 開 拓 更 多 就 業 和 流 動 的 機 會 ; 另 一 方 面 為 不 同 志 向 的 年 輕 人 提 供 多 元 的 教 育 機 會, 讓 下 一 代 可 以 各 自 發 揮 所 長 就 郭 議 員 的 質 詢,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教 育 局 經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後, 代 表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經 濟 發 展, 以 製 造 就 業 和 創 業 機 會,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讓 市 民 增 加 收 入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成 立 並 親 自 領 導 的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 經 委 會 ), 一 直 着 力 研 究 擴 闊 經 濟 基 礎, 促 進 長 遠 發 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前 瞻 性 的 方 向 及 意 見 經 委 會 在 過 去 兩 年 已 陸 續 就 支 援 個 別 行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向 政 府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考 慮 及 落 實 執 行 經 委 會 會 繼 續 檢 視 及 探 悉 有 助 香 港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行 業, 以 及 提 議 所 需 的 支 援 政 策 和 措 施 ( 二 )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資 源 有 限, 政 府 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有 必 要 訂 立 優 次 我 們 現 時 的 政 策 是 家 庭 和 長 者 優 先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很 多 回 應 者 亦 認 同 房 委 會 應 繼 續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予 家 庭 及 長 者 申 請 者, 而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則 應 較 低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增 建 公 屋 善 用 現 有 公 屋 資 源, 以 及 加 建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以 回 應 中 低 收 入 市 民, 包 括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就 重 推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 夾 屋 ) 計 劃 的 建 議, 由 於 開 發 房 屋 土 地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土 地 財 政 和 人 手 等, 在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優 先 協 助 公 屋 申 請 者 入 住 公 屋 和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自 置 居 所 政 府 會 致 力 落 實 2014 年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提 出 的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的 供 應 目 標 ; 在 政 策 上 現 時 並 無 打 算 重 推 夾 屋 計 劃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方 面, 一 直 以 來, 市 建 局 的 重 建 項 目 都 是 針 對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項 目 用 料 和 售 價 與 一 般 居 屋 的 水 平 有 一 定 的 距 離 但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樓 價 上 升, 市 民 的 相 對 購 買 力 下 降,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對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的 需 求 明 顯 增 加, 政 府 有 必 要 與 包 括 市 建 局 等 公 共 機 構 探 討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的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供 應 由 於 項 目 用 料 不 同, 市 建 局 提 供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不 一 定 要 按 居 屋 的 價 格 出 售, 售 賣 對 象 也 可 以 有 別 至 於 具 體 的 方 案 和 細 節, 政 府 正 等 待 市 建 局 董 事 會 的 建 議, 現 階 段 並 未 敲 定 任 何 具 體 方 案, 包 括 出 售 對 象 ( 三 )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專 上 教 育 的 發 展, 致 力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靈 活 多 元 及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現 時 整 體 適 齡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率 超 過 46%, 再 加 上 副 學 位 學 額, 修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青 年 人 更 接 近 七 成 另 一 方 面, 在 新 學 制 下, 專 上 院 校 已 重 整 課 程, 為 年 輕 人 提 供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加 強 他 們 語 文 及 其 他 共 通 能 力,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無 論 他 們 日 後 投 身 哪 個 行 業, 都 有 穩 健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技 能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同 學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設 立 10 億 元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和 提 升 勞 動 人 口 競 爭 力 其 中, 就 有 關 專 上 課 程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繼 續 升 學 方 面 : (i) 及 至 2018-2019 學 年,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收 生 學 額 將 增 至 每 年 5 000 個 額 外 的 收 生 學 額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 讓 優 秀 的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升 讀 公 帑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最 後 兩 年 ; (ii) 由 2015-2016 學 年 起, 推 出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每 屆 約 1 000 名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範 疇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對 人 力 需 求 甚 殷 的 行 業 培 育 人 才, 並 且 鼓 勵 自 資 界 別 在 課 程 發 展 方 面 配 合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計 劃 將 惠 及 3 屆 學 生, 然 後 再 檢 討 成 效 ; 及 (iii) 職 業 教 育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使 教 育 與 就 業 接 軌, 為 青 年 人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全 方 位 及 多 元 化 的 升 學 及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培 育 所 需 人 才 以 支 持 香 港 的 發 展 除 推 行 多 項 新 措 施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外, 教 育 局 在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小 組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交 報 告, 提 出 策 略 和 具 體 建 議, 以 提 升 公 眾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認 知 和 認 受 政 府 屆 時 會 檢 視 和 考 慮 有 關 報 告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21 此 外, 勞 工 處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離 校 青 年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職 前 及 在 職 培 訓, 並 透 過 向 僱 主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參 加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在 2014 年, 勞 工 處 更 加 強 與 僱 主 及 不 同 機 構 合 作, 透 過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推 出 6 個 就 業 先 導 計 劃, 合 共 提 供 約 760 個 在 職 培 訓 名 額, 以 提 升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這 些 先 導 計 劃 針 對 包 括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在 內 的 特 定 青 年 組 羣 的 就 業 需 要, 或 迎 合 有 招 聘 需 要 的 行 業 而 設 計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將 繼 續 探 討 合 適 的 先 導 計 劃, 並 已 推 出 兩 個 計 劃 予 有 意 投 身 款 待 業, 或 文 化 及 出 版 行 業 的 青 年 人 另 一 方 面,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亦 為 15 歲 或 以 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青 年 人 可 按 其 學 歷 程 度 就 業 志 向 及 培 訓 需 要 報 讀 該 局 的 800 多 項 課 程 ( 四 ) 為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升 學, 政 府 設 有 多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專 上 學 生 進 修, 包 括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以 及 無 須 入 息 審 查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前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放 助 學 金 及 / 或 低 息 貸 款, 以 應 付 學 費 學 習 開 支 及 生 活 開 支 後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放 貸 款, 以 繳 付 學 費 為 減 輕 貸 款 人 的 還 款 負 擔, 政 府 已 於 2012-2013 學 年 起 就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計 劃 及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實 施 一 系 列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 (i) 將 須 經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的 生 活 費 貸 款 年 利 率 由 2.5% 下 調 至 1% ( 1), 並 把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5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ii) 將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的 風 險 調 整 年 利 率 由 1.5% 下 調 至 0%( 於 實 施 3 年 後 作 檢 討 ), 現 時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年 利 率 為 1.395% ( 2) 此 外,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10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及 (1) 此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2) 此 利 率 會 跟 隨 香 港 發 鈔 銀 行 的 平 均 最 優 惠 貸 款 利 率 變 動 而 作 出 調 整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iii) 將 放 寬 的 延 期 還 款 安 排 定 為 恆 常 措 施 貸 款 人 如 因 繼 續 進 修 全 日 制 課 程 經 濟 困 難 或 患 重 病 而 未 能 依 期 償 還 貸 款, 他 們 可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若 申 請 獲 核 准, 他 們 的 標 準 還 款 期 可 按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相 應 獲 延 長, 最 多 為 期 兩 年, 即 最 長 還 款 期 可 長 達 17 年, 而 在 該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內, 貸 款 無 須 計 算 利 息 此 外, 政 府 在 2012-2013 年 度 及 2013-20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推 出 措 施, 讓 在 2012 年 和 2013 年 完 成 課 程 的 貸 款 人 可 選 擇 在 完 成 課 程 1 年 後 才 開 始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有 鑒 於 這 項 措 施 能 有 效 紓 緩 貸 款 人 畢 業 初 期 的 財 政 負 擔, 並 讓 他 們 有 更 充 裕 時 間 尋 找 穩 定 的 工 作,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將 這 項 措 施 定 為 恆 常 安 排 上 述 措 施 已 可 大 大 減 輕 學 生 的 還 款 負 擔,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協 助 學 生 貸 款 由 公 帑 支 付, 豁 免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並 不 符 合 適 當 及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Reclaimed Water Produced by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6.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2 月 26 日, 當 局 在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藉 着 渠 務 署 計 劃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技 術 的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供 區 內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灌 溉 及 沖 廁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數 量, 以 及 平 均 每 個 住 宅 用 戶 沖 廁 用 的 海 水 數 量 為 何 ; ( 二 ) 按 18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現 時 使 用 飲 用 水 沖 廁 的 住 宅 用 戶 數 目 或 人 口 為 何 ;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23 ( 三 )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預 計 每 年 可 供 多 少 個 用 戶 作 沖 廁 之 用 ; ( 四 ) 鑒 於 當 局 計 劃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涉 及 的 程 序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較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 該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分 別 為 何 ; ( 六 ) 現 時 本 地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依 據 甚 麼 基 礎 或 理 據 定 出 該 標 準 ; 及 ( 七 ) 鑒 於 有 水 資 源 及 供 水 水 質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出, 外 國 再 造 水 僅 經 較 簡 單 的 二 級 處 理 和 加 工, 便 滿 足 市 區 沖 廁 和 園 林 灌 溉 需 要, 有 否 研 究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是 否 未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便 可 作 沖 廁 之 用 ; 若 研 究 的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持 續 運 用 水 資 源, 政 府 在 2008 年 推 行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當 中 一 項 供 水 管 理 措 施 是 發 展 再 造 水 政 府 已 在 昂 坪 和 石 湖 墟 進 行 了 兩 項 再 造 水 試 驗 計 劃, 結 果 顯 示 利 用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生 產 再 造 水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為 配 合 新 界 東 北 部 新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渠 務 署 需 要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水 平 至 三 級, 以 應 付 額 外 的 污 水 量 及 符 合 環 保 署 在 后 海 灣 的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藉 此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供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包 括 沖 廁 的 非 飲 用 用 途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排 放 水 已 作 三 級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所 需 的 額 外 程 序 較 為 簡 單, 在 該 區 供 應 再 造 水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現 時, 水 務 署 已 展 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並 計 劃 在 2022 年 開 始 供 應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就 質 詢 的 7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用 量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海 水 用 量 ( 百 萬 立 方 米 ) 2012 273 2013 278 2014 271 由 於 沒 有 水 錶 量 度 個 別 住 宅 用 戶 的 沖 廁 海 水 用 量, 所 以 沒 有 住 宅 用 戶 每 年 平 均 海 水 用 量 的 數 字 ( 二 ) 現 時 本 港 約 有 33 500 個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涉 及 全 港 約 兩 成 人 口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分 布 如 下 : 地 區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數 目 香 港 及 離 島 區 8 700 九 龍 區 700 新 界 東 區 9 400 新 界 西 區 14 700 總 數 33 500 註 : (1) 一 個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通 常 供 應 整 棟 樓 宇 內 所 有 住 宅 及 / 或 非 住 宅 用 戶 現 時 水 務 署 的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並 沒 有 按 18 區 分 區 的 數 字 (2)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總 數 已 包 括 混 合 式 ( 即 同 時 擁 有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用 戶 ) 的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 三 ) 如 上 文 所 述, 水 務 署 開 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目 前 預 算 為 約 45 萬 名 居 民 提 供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之 用 ( 四 )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是 指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供 市 民 使 用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25 ( 五 ) 及 ( 六 ) 目 前 世 界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新 加 坡 美 國 等, 雖 然 都 有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灌 溉 等 非 飲 用 用 途, 但 一 般 都 使 用 食 水 沖 廁,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則 仍 不 普 遍, 主 要 原 因 是 外 國 的 建 築 物 一 般 都 沒 有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如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必 需 事 先 為 建 築 物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香 港 的 情 況 則 不 同, 香 港 已 沿 用 海 水 沖 廁 多 年, 建 築 物 一 般 已 建 立 了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所 以 轉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會 較 為 容 易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都 是 根 據 再 造 水 的 應 用 範 圍 ( 例 如 工 業 灌 溉 )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和 再 造 水 的 感 觀 性 ( 例 如 顏 色 氣 味 ) 等 因 素 而 制 訂 我 們 在 制 訂 香 港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時, 亦 考 慮 了 這 些 因 素, 並 參 考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標 準, 確 保 再 造 水 衞 生 供 市 民 安 全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載 於 附 件 ( 七 ) 如 上 文 第 ( 四 ) 部 分 提 及, 我 們 需 要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之 用, 這 加 氯 的 程 序 在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市 民 使 用 前 是 必 需 的 事 實 上, 現 時 由 水 務 署 供 應 的 沖 廁 海 水 亦 需 經 過 加 氯 後, 才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沖 廁 ) 附 件 主 要 參 數 單 位 水 質 標 準 理 由 埃 希 氏 大 菌 落 數 / 作 為 細 菌 指 標, 確 保 再 造 水 的 不 得 檢 出 腸 桿 菌 100 毫 升 衞 生,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經 處 理 後 >1; 維 持 再 造 水 在 供 應 系 統 內 有 足 總 殘 餘 氯 毫 克 / 公 升 使 用 點 >0.2 夠 的 殘 餘 氯, 防 止 細 菌 生 長 減 低 再 造 水 中 的 有 機 物, 避 免 溶 解 氧 毫 克 / 公 升 >2 在 低 氧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臭 味 總 懸 浮 物 毫 克 / 公 升 <5 一 般 水 質 指 標, 令 再 造 水 的 感 色 度 Hazen 單 位 <20 觀 性 達 到 可 接 受 水 平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7.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的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的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圖 書 館 類 型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5 年, 由 主 要 / 小 型 圖 書 館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點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計 劃 在 現 時 所 有 只 由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區 或 屋 邨 興 建 小 型 圖 書 館, 以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服 務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表 示, 現 時 港 人 的 工 作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但 圖 書 館 平 日 的 開 放 時 間 一 般 最 晚 只 是 晚 上 8 時, 以 致 不 少 在 職 人 士 平 日 無 法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延 長 各 區 圖 書 館 平 日 晚 上 的 開 放 時 間 ; ( 五 ) 鑒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曾 在 6 間 選 定 圖 書 館 分 館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應 用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處 理 自 助 借 還 圖 書 館 資 料, 以 及 協 助 搜 尋 館 藏 及 把 館 藏 分 類, 而 該 計 劃 的 檢 討 結 果 初 步 確 認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是 否 已 決 定 在 各 圖 書 館 全 面 應 用 該 技 術 ; 若 是, 最 新 的 進 展 為 何 ; 及 ( 六 ) 有 否 計 劃 效 法 深 圳 或 台 灣, 在 各 區 設 立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在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共 有 6 間, 詳 情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類 別 備 註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2010 東 涌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東 涌 逸 東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27 年 份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類 別 備 註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0 蝴 蝶 邨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屯 門 蝴 蝶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2011 小 西 灣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新 增 圖 書 館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屏 山 天 水 圍 公 共 圖 主 要 圖 書 館 於 天 水 圍 嘉 湖 銀 座 書 館 的 分 區 圖 書 館 2013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藍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藍 田 德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4 石 硤 尾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深 水 埗 白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 二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主 要 是 原 區 重 置 原 有 的 圖 書 館, 並 擴 大 其 面 積 和 閱 讀 空 間, 以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該 館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這 些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取 代 現 有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 三 ) 康 文 署 在 設 置 圖 書 館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指 引, 以 及 有 關 分 區 的 地 理 位 置 交 通 配 套 和 人 口 特 徵 ; 現 有 圖 書 館 的 使 用 情 況 ; 分 區 的 基 礎 設 施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發 展 計 劃 ; 社 區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包 括 人 口 變 化 ); 以 及 服 務 的 成 本 效 益 等 如 情 況 適 合, 康 文 署 會 設 置 小 型 圖 書 館 和 流 動 圖 書 館 以 輔 助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流 動 圖 書 館 尤 其 能 有 效 地 為 人 口 較 少 和 偏 遠 地 區 的 居 民 服 務, 以 支 援 固 定 圖 書 館 的 網 絡 由 於 以 流 動 圖 書 車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方 法 具 成 本 效 益,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小 型 圖 書 館 全 面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康 文 署 會 繼 續 與 地 區 團 體 合 作 設 立 更 多 社 區 圖 書 館, 為 區 內 居 民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和 便 捷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 四 ) 政 府 理 解 市 民 對 圖 書 館 服 務 時 間 的 訴 求,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 起, 所 有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已 延 長 及 統 一 開 放 時 間, 由 原 來 每 周 61 或 62 小 時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71 小 時,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星 期 7 天 的 服 務 在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下,35 間 主 要 和 分 區 圖 書 館 在 平 日 及 星 期 六 均 開 放 至 晚 上 8 時, 星 期 日 則 開 放 至 下 午 5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 五 ) 及 ( 六 ) 時, 方 便 市 民 在 下 班 後 及 周 末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的 安 排 已 照 顧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需 要 事 實 上, 過 去 3 年 康 文 署 從 每 年 一 次 的 顧 客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收 集 的 意 見 顯 示, 超 過 90% 的 受 訪 者 滿 意 圖 書 館 現 時 的 開 放 時 間 由 於 圖 書 館 在 運 作 上 需 要 大 量 資 源 和 人 手, 如 要 進 一 步 延 長 各 圖 書 館 的 晚 上 開 放 時 間, 須 大 幅 度 增 加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制 在 平 衡 市 民 的 需 要 及 資 源 效 益 下,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進 一 步 延 長 圖 書 館 的 開 放 時 間 我 們 會 善 用 新 技 術 與 資 訊 科 技, 繼 續 積 極 拓 展 無 牆 圖 書 館, 為 市 民 提 供 不 受 時 間 和 地 域 限 制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24 小 時 網 上 圖 書 館 服 務, 讓 讀 者 能 在 家 中 透 過 互 聯 網 檢 示 個 人 帳 戶 翻 查 圖 書 館 目 錄 續 借 和 預 約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閱 覽 電 子 書 籍 檢 索 電 子 資 料 庫 和 瀏 覽 多 媒 體 資 訊 系 統 的 數 碼 化 資 料 等 以 下 是 過 去 3 年 反 映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相 關 網 頁 / 網 上 服 務 單 次 搜 覽 的 數 目 :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網 上 搜 覽 19 136 947 19 219 526 20 762 230 康 文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於 6 間 圖 書 館 推 出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試 行 計 劃, 試 驗 項 目 包 括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自 助 借 書 機 自 助 還 書 站 及 自 動 分 揀 書 籍 資 料 系 統 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技 術 能 有 效 提 升 圖 書 館 服 務 然 而, 我 們 正 研 究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 包 括 設 立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 的 可 行 性, 暫 時 未 有 確 切 的 時 間 表 建 造 租 住 公 屋 及 居 屋 單 位 的 建 築 及 行 政 成 本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sts in Production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and HOS Flats 8.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regard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sts in the production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PRH) and Home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29 Ownership Scheme (HOS) flats by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HA),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of: (1) (i)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square foot (ft 2 ) of construction floor area (CFA), (ii)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flat, as well as (iii)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administration costs per flat, of the PRH flats constructed/to be constructed by HA in each of the past five years and the five years starting from this year (set out the information in the table below); and Year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2018-2019 2019-2020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i) (ii) (iii) Not Not Not applicable applicable applicable (2) (iv)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ft 2 of CFA, (v)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flat, and (vi) the estimated and actual average administration costs per flat, of the HOS flats constructed/to be constructed by HA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and the five years starting from this year (set out the information in the table below)? Year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iv) (v) (vi)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Year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2018-2019 2019-2020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Estimated Actual (iv) (v) (vi) Not Not Not applicable applicable applicable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President, my reply to the question raised by Mr Abraham SHEK is as follows: The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square foot of construction floor area (CFA) and the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flat of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PRH) flats completed/to be completed by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HA) during the period from 2010-2011 to 2018-2019 are as follows: Financial Year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 ($) per square foot of CFA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 ($) per flat 2010-2011 640 312,700 2011-2012 704 355,100 2012-2013 786 383,200 2013-2014 850 416,300 2014-2015 1,015 509,800 2015-2016 1,201 * 612,200 * 2016-2017 1,285 * 696,500 * 2017-2018 1,385 * 772,600 * 2018-2019 1,623 * 885,500 * Note: * Estimated costs of PRH flats scheduled for completion in the respective financial years. There is no Home Ownership Scheme (HOS) flat completed during the period from 2010-2011 to 2015-2016. The estimated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square foot of CFA and the estimated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s per flat of the HOS flats to be completed by the HA during the period from 2016-2017 to 2018-2019 are as follows:

Financial Year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1 Estimated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 ($) per square foot of CFA Estimated Average Construction Cost ($) per flat 2016-2017 1,738 1,172,400 2017-2018 1,691 1,135,500 2018-2019 1,851 1,292,300 The average Direct Costs and Overheads charged to PRH and HOS projects of the HA (including mainly personal emolument costs of Housing Department staff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RH and HOS, and other related expenses) for the period from 2010-2011 to 2018-2019 are estimated to be about 16% of the total construction cost.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子 女 的 居 港 權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of Mainland Children who were Born to Hong Kong Residents 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11 月 4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當 時 有 11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單 程 證 ) 他 們 其 後 非 法 入 境 香 港,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在 港 接 受 教 育 然 而, 由 於 他 們 屬 非 法 入 境 者, 按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第 177 章 ) 的 規 定 及 既 定 政 策, 他 們 不 符 合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指 有 不 少 出 生 背 景 與 上 述 個 案 相 同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已 偷 渡 來 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酌 情 向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簽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由 2009 年 至 今,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每 年 人 數 增 減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相 關 的 法 例, 給 予 該 等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香 港 居 留 權, 以 便 向 他 們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使 他 們 可 在 港 正 常 生 活 及 健 康 成 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就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當 中 6 名 人 士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處 長 ) 酌 情 批 准 在 港 居 留 兩 名 人 士 已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其 餘 3 名 人 士 則 仍 在 港 逗 留 ( 二 ) 2010 年 至 今,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單 程 證, 非 法 入 境 後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就 讀 的 新 增 個 案,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新 增 個 案 2010 3 2011 1 2012 2 2013 2 2014 1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共 有 5 名 屬 上 述 情 況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三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領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單 程 證 ) 非 法 入 境 或 入 境 後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均 屬 違 法 非 法 在 港 逗 留 的 內 地 居 民 應 盡 快 返 回 內 地, 循 正 規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Road Safety of Franchised Buses 10.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月 初 有 一 輛 載 着 60 名 乘 客 的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巴 士 由 東 涌 駛 往 大 澳 途 中 下 斜 時, 懷 疑 剎 車 系 統 失 靈 發 生 意 外, 險 墮 山 坡 有 大 嶼 山 居 民 向 本 人 表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3 示, 嶼 巴 巴 士 是 他 們 的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而 周 末 期 間 亦 有 眾 多 遊 客 乘 坐 嶼 巴 巴 士 到 大 嶼 山 各 景 點 旅 遊, 因 此 他 們 對 是 次 意 外 特 別 關 注 關 於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嶼 巴 考 核 其 巴 士 司 機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的 制 度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就 嶼 巴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進 行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 若 有, 該 兩 類 巡 查 的 次 數 及 結 果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發 現 司 機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 例 如 超 速 及 違 反 交 通 燈 號 指 示 ) 的 情 況 ; 若 有,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有 巴 士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節 省 司 機 超 時 工 作 的 薪 酬 支 出, 不 時 安 排 司 機 以 替 更 形 式 當 值,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該 安 排 是 否 普 遍, 以 及 該 安 排 對 巴 士 司 機 的 休 息 時 間 和 行 車 安 全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行 車 安 全 就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而 言, 運 輸 署 與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直 通 過 車 長 休 息 時 間 的 安 排 司 機 駕 駛 技 術 車 輛 檢 驗 等 不 同 領 域 制 訂 適 切 措 施,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須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或 專 利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方 可 駕 駛 專 營 巴 士 此 外,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均 為 其 常 規 及 兼 職 車 長 提 供 各 類 型 的 訓 練 就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而 言, 所 有 新 入 職 的 巴 士 車 長 必 須 於 入 職 前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以 及 須 接 受 由 公 司 安 排 為 期 3 至 5 天 的 訓 練, 以 掌 握 及 熟 習 巴 士 的 操 作 駕 駛 路 線 的 路 面 情 況 及 沿 途 巴 士 站 的 位 置 此 外, 嶼 巴 亦 有 安 排 巴 士 車 長 參 加 道 路 安 全 課 程 及 研 討 會, 以 提 高 巴 士 車 長 的 道 路 安 全 意 識 至 於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嶼 巴 已 為 其 下 所 有 巴 士 安 裝 俗 稱 黑 盒 的 電 子 記 錄 儀, 以 記 錄 包 括 車 速 行 車 時 間 及 車 程 在 內 的 運 作 資 料, 方 便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行 為 及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嶼 巴 又 不 時 派 員 在 不 同 路 段 進 行 突 擊 巡 查, 並 會 向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的 巴 士 車 長 採 取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在 過 去 3 年, 嶼 巴 涉 及 共 約 50 宗 的 交 通 事 故,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交 通 事 故 數 目 不 足 0.8%( 嶼 巴 車 隊 數 目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數 目 約 2%); 而 嶼 巴 每 百 萬 行 車 公 里 的 意 外 率 亦 較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的 意 外 率 為 低 嶼 巴 在 同 期 曾 進 行 超 過 130 次 的 突 擊 巡 查, 當 中 有 4 名 巴 士 車 長 因 車 速 偏 快 而 被 公 司 作 口 頭 警 告 此 外, 警 方 會 對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的 駕 駛 者 作 檢 控, 在 過 去 3 年 有 13 宗 關 於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檢 控 涉 及 嶼 巴 的 巴 士 車 長 ( 二 )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責 任 聘 請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車 長, 以 便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表 所 訂 的 路 線 時 間 表 班 次 及 巴 士 調 配 規 定 提 供 服 務 嶼 巴 與 其 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樣, 除 聘 請 常 規 巴 士 車 長 外, 亦 會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配 合 日 常 人 手 調 動 及 應 付 個 別 日 子 或 時 段 的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這 安 排 與 減 少 常 規 司 機 超 時 的 薪 酬 開 支 無 關 事 實 上,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亦 可 減 少 常 規 車 長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讓 車 長 休 息 足 夠,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就 嶼 巴 而 言, 兼 職 車 長 主 要 協 助 在 周 末 及 假 日 開 出 較 多 的 班 次 以 應 付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為 了 加 強 檢 視 車 長 人 手 的 情 況,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自 今 年 年 初 起, 須 每 月 以 劃 一 表 格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車 長 人 手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會 檢 視 報 表 中 的 數 據, 當 察 覺 有 人 手 緊 絀 的 現 象, 會 督 促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盡 快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為 確 保 巴 士 車 長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以 免 影 響 駕 駛 安 全, 運 輸 署 已 為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制 訂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見 附 件 ), 供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包 括 常 規 及 兼 職 在 內 的 車 長 編 更 時 參 考 為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編 更 時 遵 從 指 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須 每 季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執 行 指 引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每 年 亦 會 委 聘 獨 立 承 辦 商, 就 車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及 用 膳 時 間 進 行 調 查 嶼 巴 的 報 告 及 運 輸 署 的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嶼 巴 的 編 更 安 排 普 遍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執 行 指 引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會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5 附 件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2010 年 10 月 修 訂 ) 指 引 A 車 長 工 作 6 小 時 後 最 少 應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1) ; 在 6 小 時 的 更 次 內 應 有 合 共 20 分 鐘 的 小 休, 其 中 不 少 於 12 分 鐘 應 安 排 在 首 4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內 提 供 車 長 在 總 站 準 備 開 出 下 一 班 巴 士 和 監 察 乘 客 上 車 的 時 間, 不 應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指 引 B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4 小 時 指 引 C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駕 駛 時 間 ( 即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減 去 所 有 每 次 最 少 30 分 鐘 的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1 小 時 指 引 D 兩 個 相 連 工 作 日 之 間 的 休 息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10 小 時 指 引 E 車 長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工 作 時 間 不 少 於 8 小 時 便 應 獲 提 供 用 膳 時 間 巴 士 公 司 應 在 2011 年 第 三 季 或 之 前 提 供 不 少 於 45 分 鐘 的 用 膳 時 間, 然 後 再 在 隨 後 一 年 進 一 步 改 善 至 不 少 於 1 小 時 註 : 2010 年 10 月 發 出 的 修 訂 指 引 提 出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粗 體 標 示 (1) 用 膳 時 間 亦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Combating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Banks to Assist Clients in Evading Taxes 11.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由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及 外 國 傳 媒 合 作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披 露, 匯 豐 集 團 瑞 士 私 人 銀 行 涉 嫌 利 用 信 託 基 金 空 殼 公 司 和 離 岸 帳 戶 等 形 式 協 助 超 過 10 萬 名 客 戶 逃 稅, 當 中 有 香 港 客 戶 多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個 國 家 已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或 展 開 司 法 程 序 例 如, 法 國 的 司 法 機 關 已 起 訴 匯 豐 集 團 協 助 客 戶 逃 避 在 法 國 繳 稅 關 於 監 管 機 構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有 否 與 外 國 的 監 管 機 構 接 觸, 以 了 解 上 述 事 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金 管 局 或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會 否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本 港 的 機 制 和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隱 藏 資 產 或 洗 黑 錢 的 行 為 ; 當 局 如 何 監 管 本 地 銀 行 透 過 海 外 分 行 進 行 該 等 行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由 於 此 事 或 會 關 乎 香 港 作 為 廉 潔 穩 健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聲 譽, 我 們 對 此 十 分 關 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已 對 此 作 出 評 估 有 關 銀 行 亦 已 就 此 向 金 管 局 表 明, 其 集 團 公 司 在 瑞 士 註 冊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被 指 在 2005 年 至 2007 年 期 間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一 事, 並 不 涉 及 該 集 團 在 香 港 的 運 作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此 事 件 的 查 訊 或 調 查 工 作 的 進 展, 並 會 因 應 情 況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絡 若 發 現 任 何 公 司 或 個 別 人 士 違 反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例,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採 取 相 應 的 行 動 ( 二 )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洗 錢 和 逃 稅 活 動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 第 615 章 )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措 施, 有 關 規 定 與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所 頒 布 的 國 際 標 準 一 致, 該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金 管 局 十 分 重 視 本 地 經 營 的 銀 行 及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有 否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度 及 採 取 合 適 的 管 控 措 施 以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包 括 要 求 設 立 措 施 以 有 效 減 低 任 何 逃 稅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金 管 局 於 近 期 發 布 了 一 份 有 關 逃 稅 活 動 的 反 洗 錢 管 控 措 施 的 指 引, 並 會 就 銀 行 的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管 控 措 施 進 行 定 期 現 場 審 查, 其 中 包 括 與 稅 務 有 關 的 管 控 措 施 金 管 局 會 與 海 外 監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7 管 機 構 保 持 溝 通, 分 享 銀 行 集 團 的 各 種 監 管 事 宜 此 外,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第 455 章 ) 的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向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的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可 能 與 犯 罪 得 益 ( 包 括 來 自 洗 錢 活 動 和 逃 稅 行 為 ) 有 關 的 可 疑 交 易 同 時,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或 協 助 他 人 逃 稅, 即 屬 犯 罪 重 置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學 校 Reprovisioning of a School in Yue Wan Estate 1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當 局 已 將 柴 灣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用 地 改 劃 為 住 宅 用 途, 並 計 劃 於 該 處 興 建 一 幢 公 屋 樓 宇 ( 公 屋 計 劃 ) 本 人 得 悉,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而 其 校 舍 的 面 積 空 間 及 設 施 遠 低 於 現 行 標 準 信 愛 學 校 多 年 來 一 直 向 政 府 爭 取 改 善 其 校 舍, 並 建 議 當 局 在 規 劃 公 屋 計 劃 時, 一 併 研 究 重 置 該 學 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公 屋 計 劃 和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一 併 進 行 規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把 信 愛 學 校 重 置 於 漁 灣 邨 內 或 附 近 的 土 地 ; 在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期 間, 當 局 會 否 向 該 學 校 提 供 臨 時 校 舍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關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事 宜, 當 局 會 否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見 面, 包 括 信 愛 學 校 的 師 生 家 長 區 內 居 民 和 東 區 區 議 會,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與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校 舍 相 關 的 事 宜, 教 育 局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前 東 華 龍 岡 馮 耀 卿 夫 人 紀 念 小 學 的 空 置 校 舍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因 應 房 屋 署 的 要 求, 教 育 局 在 2013 年 將 該 空 置 校 舍 歸 還 房 屋 署 作 住 宅 用 途 根 據 柴 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S/H20/21, 該 空 置 校 舍 地 皮 被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用 地 根 據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房 屋 署 計 劃 拆 卸 該 空 置 校 舍, 以 興 建 一 幢 公 共 房 屋 樓 宇 是 項 發 展 計 劃 與 漁 灣 邨 重 建 是 房 屋 署 兩 個 不 同 的 計 劃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信 愛 學 校 是 一 所 營 辦 中 的 資 助 小 學, 同 樣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就 改 善 信 愛 學 校 校 舍 一 事, 教 育 局 一 直 與 校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了 解 及 跟 進 學 校 的 發 展 需 要, 以 及 就 改 善 學 校 的 環 境 和 設 施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教 育 局 已 收 到 並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當 中 的 考 慮 因 素 除 了 學 校 的 辦 學 紀 錄 及 質 素 其 現 有 校 舍 的 面 積 設 施 狀 況 樓 齡 外, 還 有 其 所 在 的 漁 灣 邨 的 未 來 發 展 等 至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的 建 議, 信 愛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可 考 慮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請 重 置 學 校 以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當 教 育 局 確 定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可 供 全 港 現 有 的 公 營 小 學 作 重 置 之 用, 一 般 會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公 開 邀 請 全 港 合 資 格 的 辦 學 團 體 申 請 相 關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校 舍 分 配 一 般 是 以 辦 學 團 體 互 相 競 逐 的 方 式 進 行 在 審 批 重 置 申 請 時,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人 員 ) 是 以 教 學 質 素 作 為 首 要 考 慮 條 件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的 辦 學 紀 錄 遷 校 後 的 辦 學 計 劃, 以 及 相 關 學 校 現 有 校 舍 的 狀 況 等 ( 二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教 育 局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在 未 有 確 實 計 劃 時, 現 階 段 討 論 諮 詢 工 作 的 具 體 安 排 仍 然 言 之 過 早 根 據 一 般 建 校 程 序, 當 建 校 項 目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時, 教 育 局 和 相 關 部 門 會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並 適 時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人 士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迷 你 倉 Mini-storages in Industrial Buildings 13.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早 前 地 政 總 署 向 兩 個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的 業 主 發 出 警 告 信, 指 他 們 在 其 單 位 經 營 迷 你 倉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並 要 求 他 們 於 限 期 前 糾 正 由 於 該 等 業 主 沒 有 作 出 糾 正, 地 政 總 署 其 後 把 該 等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俗 稱 釘 契 ) 關 於 迷 你 倉 的 營 運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調 查 或 統 計 各 舊 工 業 區 ( 例 如 九 龍 灣 觀 塘 油 塘 新 蒲 崗 及 黃 竹 坑 ) 分 別 有 多 少 個 工 廈 單 位 被 改 裝 為 迷 你 倉 ; 如 有, 按 有 關 單 位 作 該 用 途 有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列 出 (i) 迷 你 倉 數 目 和 (ii) 租 戶 人 數 ;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39 ( 二 ) 有 何 渠 道 供 市 民 查 詢 個 別 迷 你 倉 有 否 在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 有 否 政 策 或 計 劃 取 締 所 有 在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的 迷 你 倉, 並 檢 控 有 關 業 主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減 低 取 締 行 動 對 迷 你 倉 租 戶 的 影 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隨 着 新 建 住 宅 單 位 越 趨 細 小, 而 200 至 300 平 方 呎 的 住 宅 單 位 比 比 皆 是, 市 民 對 迷 你 倉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政 府 有 何 政 策 或 規 劃 應 付 各 區 居 民 對 迷 你 倉 的 需 求?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般 而 言, 地 政 總 署 如 收 到 投 訴 或 轉 介 或 懷 疑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會 作 實 地 視 察,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契 條 款, 判 斷 是 否 違 契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地 契,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署 方 以 同 一 態 度 處 理 涉 及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並 無 針 對 迷 你 倉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地 政 總 署 並 沒 有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被 用 作 迷 你 倉 用 途 及 其 出 租 的 統 計 數 字 ( 二 )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該 迷 你 倉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以 位 處 工 廈 的 迷 你 倉 為 例, 若 有 關 地 契 訂 明 該 地 段 只 許 作 工 業 用 途, 經 營 貨 倉 ( 包 括 迷 你 倉 ) 一 般 是 違 反 地 契 至 於 有 些 工 廈 的 地 契 訂 明 地 段 可 作 工 業 及 / 或 倉 庫 或 倉 庫 用 途, 地 政 總 署 最 近 再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認 為 一 般 為 客 戶 貯 存 個 人 或 家 居 貨 物 的 迷 你 倉, 即 使 並 非 貯 存 傳 統 貨 倉 所 貯 存 的 商 品, 亦 不 會 因 此 被 視 作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不 過, 倘 若 以 經 營 迷 你 倉 為 名, 但 實 質 卻 並 非 用 作 貨 倉, 例 如 是 用 作 寫 字 樓 或 經 營 零 售, 便 不 符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我 們 相 信 上 文 的 一 般 闡 述 有 助 業 界 理 解 署 方 的 立 場,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疑 慮 但 我 們 重 申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其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目 前 只 有 幾 宗 於 工 廈 經 營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被 指 違 反 地 契 地 政 總 署 會 循 上 文 的 整 體 考 慮 及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評 估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倘 若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地 政 總 署 會 以 地 主 身 份, 採 取 行 動, 執 行 契 約 條 款, 當 中 不 涉 及 檢 控 署 方 會 向 業 權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如 業 權 人 於 限 期 內 未 有 作 出 糾 正, 署 方 會 將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即 俗 稱 釘 契 在 這 情 況 下, 公 眾 可 以 透 過 查 閱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資 料, 知 悉 有 關 物 業 的 違 契 事 項 一 般 而 言, 即 使 某 用 途 不 符 地 契 條 款, 如 業 權 人 有 意 進 行 該 用 途, 可 以 按 既 有 程 序,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書, 並 繳 付 豁 免 費 用, 暫 時 放 寬 地 契 的 限 制, 甚 或 申 請 更 改 地 契 並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地 政 總 署 會 按 機 制 審 批 ( 三 )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詞 彙 釋 義, 迷 你 倉 屬 於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在 工 業 地 帶 或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 商 貿 ) 地 帶 內, 規 劃 上 均 屬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換 言 之, 位 於 工 業 或 商 貿 地 帶 內 的 工 廈, 只 要 符 合 地 契 條 款 或 已 取 得 豁 免 書 ( 包 括 整 幢 改 裝 工 廈 的 特 別 豁 免 書 ), 均 可 用 作 迷 你 倉 然 而, 個 別 工 廈 業 主 是 否 將 工 廈 用 作 經 營 迷 你 倉 屬 市 場 主 導 的 商 業 決 定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Promoting Green Burials 14.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鼓 勵 市 民 接 受 以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例 如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然 而, 有 報 道 指 出, 紀 念 花 園 的 使 用 率 頗 低, 而 公 眾 靈 灰 龕 位 ( 龕 位 ) 則 供 不 應 求 就 檢 視 現 行 殯 葬 政 策, 以 提 升 殯 葬 設 施 的 效 益,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在 紀 念 花 園 及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關 先 人 的 數 目 分 別 佔 該 年 死 亡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現 時 每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面 積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龕 位 的 申 請 總 數, 以 及 獲 分 配 龕 位 的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41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反 映, 有 部 分 紀 念 花 園 管 理 不 善 ( 例 如 被 用 作 擺 放 雜 物 ), 現 時 政 府 如 何 管 理 紀 念 花 園, 並 保 持 其 莊 嚴 ; ( 四 ) 有 否 檢 視 現 行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措 施 ; 會 否 提 供 誘 因 進 一 步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以 及 制 訂 每 年 本 港 市 民 使 用 綠 色 殯 葬 服 務 的 目 標 宗 數 ; ( 五 ) 政 府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需 興 建 的 紀 念 花 園 數 目 及 其 選 址 ; 鑒 於 政 府 在 2013 年 表 示 物 色 到 24 個 可 供 發 展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用 地, 政 府 會 否 在 每 幅 用 地 劃 出 空 間 興 建 紀 念 花 園, 以 及 如 何 平 衡 龕 位 與 紀 念 花 園 的 需 求 ; ( 六 ) 預 計 在 未 來 10 年, 政 府 每 年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新 龕 位, 以 及 該 等 龕 位 的 位 置 為 何 ; 及 ( 七 )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龕 位 的 配 售 制 度, 讓 多 次 抽 籤 都 不 獲 配 售 的 申 請 者 優 先 購 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逐 步 改 變 傳 統 觀 念 和 文 化, 鼓 勵 市 民 採 用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綠 色 殯 葬 包 括 把 骨 灰 撒 放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撒 海, 以 及 使 用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移 風 易 俗 需 時, 火 化 率 ( 火 化 宗 數 佔 死 亡 人 數 ) 也 經 歷 超 過 50 年 才 達 致 現 今 每 年 超 過 90% 政 府 近 年 新 建 了 一 些 面 積 較 大 的 紀 念 花 園, 並 會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規 劃 中 的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紀 念 花 園 在 2015 年, 我 們 會 在 哥 連 臣 角 紀 念 花 園 加 裝 紀 念 碑 牆, 以 供 鑲 嵌 骨 灰 撒 放 在 該 紀 念 花 園 的 先 人 的 牌 匾 為 鼓 勵 市 民 把 骨 灰 撒 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增 加 免 費 渡 輪 班 次, 並 使 用 較 大 型 渡 輪, 使 航 程 更 穩 定 舒 適 自 2014 年 清 明 節 以 來, 我 們 也 有 邀 請 後 人 在 掃 墓 季 節 使 用 免 費 渡 輪 服 務, 讓 他 們 悼 念 骨 灰 已 撒 海 的 先 人 除 了 設 立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之 外, 食 環 署 也 推 出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流 動 版, 並 正 計 劃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推 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讓 市 民 可 隨 時 隨 地 透 過 電 腦 或 流 動 裝 置 悼 念 先 人 自 2014 年 7 月 起, 我 們 已 擴 大 無 盡 思 念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範 圍, 除 了 涵 蓋 已 把 遺 體 / 骨 殖 / 骨 灰 安 放 於 食 環 署 轄 下 的 公 眾 墳 場 火 葬 場 或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設 施 的 先 人 的 親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