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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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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25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 李 淑 慧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摘 要 狂 犬 病 病 毒 不 同 於 禽 流 感 或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感 染 後 不 會 立 即 死 亡, 若 輕 忽 沒 有 立 即 處 理, 一 旦 入 侵 中 樞 神 經, 被 感 染 動 物 或 人 類, 祇 有 死 亡 一 途 故 又 稱 為 可 不 可 治 的 可 怕 疾 病 臺 灣 若 不 幸 發 生 狂 犬 病 病 例, 對 我 國 的 社 會 秩 序 及 國 家 經 濟 皆 會 造 成 無 法 計 量 的 損 害 緣 此, 本 文 嘗 試 以 危 機 管 理 的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政 府 現 階 段 狂 犬 病 相 關 疫 措 施, 引 狂 犬 病 個 案 為 例, 配 合 文 獻 探 討 及 深 度 訪 談, 就 臺 灣 狂 犬 病 爆 發 之 相 關 風 險 因 子, 進 行 問 題 分 析 ; 再 以 危 機 爆 發 情 境 做 為 訓 練 模 擬 重 點, 進 一 步 研 擬 需 補 強 之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狂 犬 病 危 機 的 發 生, 屬 低 規 模 高 控 制 的 危 機 模 式, 故 其 危 機 管 理 策 略 應 著 重 在 狂 犬 病 疫 情 醞 釀 期 的 預 措 施 預 勝 於 治 療, 是 狂 犬 病 危 機 管 理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據 此, 研 擬 出 三 階 段 二 十 一 項 危 機 管 理 措 施, 期 能 供 相 關 疫 主 管 機 關, 研 擬 政 策 時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危 機 管 理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壹 緒 言 一 前 言 危 機 時 刻 圍 繞 在 我 們 生 活 週 遭, 存 於 社 會 許 多 群 體 及 個 別 工 作 領 域 中, 它 是 事 件 轉 機 與 惡 化 的 轉 捩 點 就 政 府 機 關 而 言, 重 大 危 機 事 件 發 生, 往 往 會 造 成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不 可 預 期 的 損 害, 可 能 是 局 部 的 死 傷 罹 難, 也 可 能 引 發 社 會 全 面 性 恐 慌 一 旦 危 害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則 無 法 以 金 錢 評 估 之 事 後 檢 討 政 府 與 國 家 的 損 失, 包 括 處 理 危 機 事 件 時 投 入 的 巨 大 社 會 成 本 危 機 事 件 後 各 種 復 原 工 作 重 建 經 費 及 受 災 者 的 輔 導 等 等 不 勝 枚 舉, 而 其 所 影 響 的 邊 際 效 應, 不 僅 侷 限 在 危 機 發 生 區 域, 也 可 能 擴 及 到 整 個 國 家 層 面,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政 經 發 展 及 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本 研 究 旨 在 呼 籲 全 民 能 正 視 危 機 的 存 在, 因 為 我 們 正 面 臨 一 個 自 然 反 撲 災 害 頻 仍 科 技 急 速 發 展 文 化 衝 突 疾 病 全 球 化 擴 散 媒 體 渲 染 等 多 重 因 素, 互 相 交 錯 影 響 引 發 一 連 串 負 面 效 應 的 不 確 定 風 險 時 代, 對 於 任 何 可 能 的 危 機 都 必 須 及 早 預, 危 機 的 本 質 是 滴 水 穿 石, 危 始 於 微 ; 因 此, 危 機 管 理 首 重 意 識 準 備, 就 是 我 們 經 常 講 的 居 安 思 危, 如 何 建 立 危 機 管 理 的 十 八 套 劇 本, 以 導 正 臺 灣 當 前 視 危 機 不 是 危 機, 看 問 題 不 是 問 題 之 輕 忽 心 態, 實 為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二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狂 犬 病 是 全 球 死 亡 率 最 高 的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一 它 對 所 有 的 哺 乳 動 物 都 具 有 傳 染 性 雖 說 臺 灣 地 區 目 前 為 狂 犬 病 非 疫 區, 但 亞 洲 地 區 狂 犬 病 發 生 率 居 * 抽 印 本 索 取 作 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26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全 球 之 冠, 臺 灣 鄰 近 國 家 除 日 本 外 皆 受 狂 犬 病 侵 襲 之 疫 區, 其 中 尤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甚, 據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狂 犬 病 發 病 數 連 續 五 年 攀 升,2002 年 大 陸 因 狂 犬 病 死 亡 人 數 總 計 1,003 例, 死 亡 率 高 達 89.3%, 高 居 各 類 傳 染 病 的 首 位 ( 大 紀 元,2003) 據 新 華 社 報 導, 在 大 陸 狂 犬 病 比 SARS 更 可 怕, 隨 時 會 面 臨 狂 犬 病 大 爆 發 的 危 機 例 如 廣 西 地 區 2003 年 前 9 個 月 已 經 有 312 人 死 於 狂 犬 病,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53%, 增 加 幅 度 驚 人 ; 而 在 SARS 最 猖 獗 時 期, 大 陸 也 不 過 死 了 349 人 ( 新 華 社,2003) 兩 岸 貿 易 觀 光 與 通 婚, 甚 至 走 私 情 形 近 年 來 有 愈 演 愈 烈 的 趨 勢 但 目 前 來 臺 之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僅 採 被 動 監 控, 使 得 臺 灣 地 區 人 畜 爆 發 狂 犬 病 的 風 險 日 增 一 旦 臺 灣 發 生 狂 犬 病, 國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社 會 秩 序 農 業 及 觀 光 產 業 等 皆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衝 擊, 以 2003 年 3 月 爆 發 的 SARS 疫 情 為 例, 當 年 來 臺 旅 客 人 數 鋭 減 60 萬 人 次, 造 成 觀 光 外 匯 約 13 億 美 金 的 損 失 政 府 雖 於 1994 年 訂 定 災 害 救 方 案,2000 年 為 整 合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又 頒 布 災 害 救 法 建 立 了 跨 部 會 整 合 平 台, 各 機 關 訂 定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亦 多 如 牛 毛, 然 而 一 旦 遇 突 發 事 件, 如 : 豬 隻 口 蹄 疫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納 莉 風 災 阿 瑪 斯 號 漏 油 事 件 SARS 及 七 二 水 災 等, 似 乎 相 關 單 位 危 機 預 處 理 及 善 後 的 能 力 稍 嫌 不 足, 無 法 妥 適 解 決 問 題, 以 致 喪 失 先 機, 導 致 民 怨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將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檢 討 我 國 政 府 現 階 段 狂 犬 病 相 關 預 措 施, 模 擬 狂 犬 病 危 機 爆 發 情 境, 探 討 現 階 段 疫 措 施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突 發 之 危 機, 進 一 步 研 擬 需 補 強 之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以 供 有 關 疫 機 關 之 參 考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報 紙 網 路 資 料 雜 誌 ) 等 相 關 報 導, 加 以 彙 整 探 討 ( 二 ) 深 度 訪 談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包 括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局 動 物 疫 組 副 組 長 動 物 疫 科 科 長 動 物 檢 疫 科 科 長 兩 位 動 物 疫 科 主 辦 技 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科 長 等 六 人, 他 們 皆 是 實 際 參 與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研 擬 及 推 動 疫 工 作 者, 透 過 與 實 際 參 與 者 的 訪 談, 了 解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研 擬 過 程 及 實 施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訪 談 時 間 約 2.5 至 3 小 時 ( 三 ) 個 案 分 析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檢 討 我 國 政 府 現 階 段 狂 犬 病 相 關 預 措 施, 模 擬 狂 犬 病 危 機 爆 發 情 境, 探 討 現 階 段 疫 措 施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突 發 之 危 機, 進 一 步 研 擬 需 補 強 之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四 ) 研 究 限 制 1. 本 專 題 研 究 者 僅 能 利 用 短 短 兩 週 之 晚 間 及 四 個 假 日 時 間,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及 深 度 探 討, 無 法 收 集 較 完 整 之 資 料 及 進 行 關 鍵 人 物 的 深 度 訪 談 2. 本 研 究 探 討 之 個 案 狂 犬 病, 近 四 十 多 年 來 在 臺 灣 尚 未 有 案 例 發 生, 只 能 參 考 臺 灣 狂 犬 病 發 生 史 推 論 可 能 發 生 之 情 境, 分 析 現 階 段 種 種 風 險 因 子, 模 擬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境, 加 以 探 討 及 分 析 二 文 獻 回 顧 ( 一 ) 危 機 管 理 (Crisis Management) 的 意 涵 貳 研 究 方 法 與 文 獻 回 顧 一 研 究 方 法 本 專 題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以 文 獻 探 討 的 方 式, 以 個 案 ( 狂 犬 病 ) 為 例 子, 加 以 探 討 及 分 析 ( 一 ) 資 料 收 集 1. 蒐 集 危 機 管 理 相 關 之 國 內 外 書 籍 研 究 報 告 中 文 期 刊 論 文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報 紙 網 路 資 料 雜 誌 ) 等 相 關 報 導,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2. 蒐 集 狂 犬 病 相 關 學 術 資 訊 疫 情 我 國 政 府 現 階 段 範 措 施 及 相 關 法 令 研 究 報 告 中 文 期 刊 論 文 菲 克 (Steven Fink, 1986) 在 其 著 作 危 機 管 理 一 書 中, 將 危 機 管 理 界 定 為, 任 何 止 危 機 發 生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任 何 消 除 危 機 產 生 的 風 險 或 疑 慮, 都 算 是 危 機 管 理 一 般 而 言, 有 效 的 危 機 管 理 應 包 括 下 列 五 項 步 驟 : 預 測 危 機 建 構 危 機 應 變 計 畫 發 現 危 機 隔 絕 危 機 及 處 理 危 機 等, 並 能 從 危 機 中 不 斷 的 學 習 及 修 正 依 韋 氏 (Webster s) 字 典 : 危 機 是 一 件 事 的 轉 化 與 惡 化 的 分 水 嶺, 危 機 是 決 定 性 的 一 刻 和 關 鍵 的 一 刻, 又 可 稱 為 生 死 存 亡 的 關 頭, 這 與 中 國 古 語 中 危 機 就 是 轉 機 的 思 想 不 謀 而 合 至 於 發 生 危 機 時 是 否 能 化 險 為 夷, 則 端 賴 決 策 者 平 日 是 否 做 好 因 應 準 備 從 公 共 政 策 及 行 政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危 機 是 政 府 或 組 織 在 未 預 警 的 情 況 下, 突 然 爆 發 的 情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27 境 或 事 件, 並 可 能 威 脅 到 國 家 的 生 存 發 展, 或 帶 給 人 3. 危 機 復 原 階 段 : 這 是 危 機 結 束 後, 如 何 與 受 難 者 及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或 其 他 不 良 的 後 果, 迫 使 決 策 者 須 在 新 聞 媒 體 相 互 溝 通 結 束 危 機 階 段, 必 須 與 受 難 者 進 極 短 時 間 內 作 成 決 定 並 採 取 行 動, 使 損 害 降 至 最 低 的 行 各 種 福 利 救 濟 服 務, 以 降 低 危 機 造 成 受 害 者 心 理 層 次 ( 吳 定 等,1996:147) 與 財 產 上 的 損 害 ; 同 時 必 須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召 一 般 而 言, 危 機 的 形 成 具 階 段 性, 可 分 為 潛 伏 期 開 記 者 會 向 社 會 各 界 說 明 事 實 經 過, 以 澄 清 社 會 疑 (prodromal crisis) 爆 發 期 (acture crisis) 擴 散 期 慮 (chornic crisis) 和 解 決 期 (crisis resolution) 四 期 ( 邱 總 而 言 之, 危 機 管 理 的 最 高 境 界 是 預 危 機 的 發 毅,2000:3), 危 機 同 時 亦 具 有 爆 發 之 突 然 性 影 響 生, 而 隨 時 保 持 高 度 的 危 機 意 識 危 機 預 的 主 之 不 確 定 性 及 處 理 時 間 之 限 制 性 等 特 質 ( 于 鳳 娟, 要 工 作 為 : 第 一 危 機 性 質 或 風 險 為 何? 第 二 承 受 2001:7) 風 險 的 團 體 或 區 域 為 何? 第 三 隨 時 要 有 高 度 的 危 機 意 識 是 危 機 預 的 關 鍵 而 對 於 爆 發 期 的 危 機 處 ( 二 ) 危 機 處 理 不 等 於 危 機 管 理 理, 邱 強 先 生 認 為 : 重 點 及 速 度 是 處 理 危 機 所 謂 危 機 處 理, 係 指 危 機 發 生 後 所 採 取 的 因 的 關 鍵, 也 就 是 能 做 好 緊 急 應 變, 在 第 一 時 間 把 危 機 應 措 施, 著 重 於 危 機 發 生 時 於 第 一 時 間, 迅 速 且 有 效 搞 定, 則 是 危 機 處 理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 邱 強,2002) 的 將 問 題 控 制 或 解 決 ; 而 危 機 管 理 則 包 括 長 期 預 ( 四 ) 狂 犬 病 簡 介 準 備 與 處 理 危 機 等 持 續 不 斷 的 管 理 過 程, 有 著 平 時 一 如 戰 時 的 意 義, 其 範 疇 涵 蓋 了 危 機 的 四 個 階 段, 狂 犬 病 是 一 種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由 狂 犬 病 病 毒 從 潛 伏 期 的 危 機 預 到 危 機 解 除 後 的 檢 討 回 饋 簡 而 (Rabies virus; Lyssavirus) 引 起 它 屬 於 棒 狀 病 毒 科 言 之, 危 機 處 理 只 是 危 機 管 理 中 的 一 環, 二 (Rhabdoviridae), 呈 子 彈 型 之 RNA 病 毒 由 罹 患 狂 犬 者 不 可 相 提 並 論 病 動 物 ( 在 都 市 以 犬 為 主, 貓 為 副 ; 在 森 林 中 則 是 狐 狼 浣 熊 臭 鼬 及 吸 血 蝙 蝠 等 野 生 肉 食 動 物 ) 咬 傷 被 害 ( 三 ) 危 機 管 理 原 則 及 策 略 動 物 ( 包 括 人 及 大 部 分 溫 血 動 物 ) 時, 其 唾 液 中 之 狂 犬 如 前 所 述, 危 機 的 發 展 過 程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惟 一 病 病 毒 就 由 傷 口 處 侵 入 被 害 動 物 體 內, 經 過 四 天 至 數 般 而 言, 危 機 管 理 針 對 危 機 的 不 同 時 期, 可 區 分 為 下 年 長 短 不 一 之 潛 伏 期 後, 可 能 引 起 致 死 率 幾 達 百 分 之 列 三 個 階 段 ( 丘 昌 泰,2003:7) 百 的 腦 脊 髓 炎 ( 圖 一 ), 病 人 先 有 焦 慮 頭 痛 發 燒 1. 危 機 預 階 段 : 危 機 預 是 指 危 機 發 生 前, 危 險 因 咬 傷 部 位 之 異 樣 感, 然 後 發 展 至 麻 痺 吞 嚥 困 難 流 子 醞 釀 成 形 的 階 段 屬 初 期 階 段, 其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涎 病 患 每 見 及 水 時, 即 誘 發 咽 喉 部 肌 肉 之 痙 攣, 呈 危 機 管 理 者 需 保 持 高 度 靈 敏 性, 細 心 觀 察, 針 對 組 現 恐 水 (hydrophobia) 症 狀, 且 併 發 精 神 錯 亂 及 抽 搐 織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危 機 進 行 偵 測, 提 出 各 種 危 機 風 險 等, 病 患 在 二 至 六 天 內, 常 因 呼 吸 麻 痺 導 致 死 亡 本 的 評 估 與 因 應 策 略, 必 然 可 減 少 危 機 所 帶 來 的 威 病 診 斷 方 法 有 1. 直 接 免 疫 螢 光 標 示 抗 體 檢 查 法, 本 法 脅 是 狂 犬 病 最 快 速 且 準 確 的 標 準 診 斷 方 法, 各 國 狂 犬 病 2. 危 機 處 理 階 段 : 危 機 已 經 出 現, 開 始 對 民 眾 生 命 與 診 斷 實 驗 室 對 疑 似 狂 犬 病 的 動 物 檢 體 皆 採 用 本 檢 查 財 產 發 生 危 害 的 關 鍵 時 刻, 危 機 管 理 者 面 對 此 一 關 法 2. 組 織 病 理 學 診 斷 法 3. 免 疫 組 織 化 學 染 色 法 等 ( 李 鍵 時 刻, 需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運 用 來 自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淑 慧 等,2000:1-9) 另 以 酵 素 連 結 免 疫 吸 附 法 來 檢 各 種 救 災 資 源, 以 化 解 危 機 對 於 民 眾 所 造 成 的 損 測 抗 體, 藉 以 了 解 動 物 是 否 具 有 抵 抗 狂 犬 病 病 毒 入 侵 害 之 能 力 ( 李 淑 慧 等,2003)

28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5. 病 毒 感 染 腦 組 織 6. 病 毒 跑 到 全 身 組 織, 患 者 發 病 繼 而 死 亡 4. 病 毒 在 神 經 節 增 殖, 順 著 神 經 傳 導 方 式 向 脊 髓 移 動 1. 病 毒 經 由 傷 口 入 侵 3. 病 毒 移 至 神 經 節 2. 病 毒 在 傷 口 附 近 肌 肉 內 增 殖 圖 一 狂 犬 病 毒 在 人 體 內 之 傳 播 方 式 參 危 機 處 理 個 案 研 究 一 全 球 狂 犬 病 發 生 之 現 況 本 病 為 全 球 性 古 老 之 疾 病, 除 了 少 數 國 家 或 海 島 地 區 沒 有 狂 犬 病 外, 許 多 國 家 普 遍 有 本 病 發 生,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統 計 每 年 約 有 3.5 萬 至 5 萬 人 死 於 狂 犬 病, 其 中 30-50% 為 15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且 幾 乎 全 都 發 生 在 亞 洲 非 洲 及 拉 丁 美 洲 等 開 發 中 國 家 目 前 全 世 界 非 疫 區 有 臺 灣 新 加 坡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幾 內 亞 日 本 夏 威 夷 太 平 洋 島 嶼 英 國 愛 爾 蘭 挪 威 瑞 典 及 大 西 洋 群 島 之 一 部 分, 其 餘 都 是 疫 區 犬 狐 狸 貓 鼬 臭 鼬 狼 及 吸 血 蝙 蝠 等 若 被 患 有 狂 犬 病 動 物 咬 傷 後 會 感 染 及 傳 播 本 病 美 國 加 拿 大 及 西 歐 等 國 家 因 為 徹 底 實 施 犬 隻 狂 犬 病 預 注 射, 狂 犬 病 已 成 為 地 方 性 疾 病, 依 據 美 國 疾 病 管 制 與 預 中 心 (CDC) 資 料 顯 示,2000 年 全 美 49 州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及 波 多 黎 各 共 發 生 7,369 例 動 物 狂 犬 病 病 例, 其 中 絕 大 多 數 為 野 生 動 物 6,855 例 ( 93% ), 家 畜 僅 514 例 ( 6.9% ), 野 生 動 物 病 例 主 要 發 生 在 浣 熊, 臭 鼬 蝙 蝠 狐 狸 及 齧 齒 類 等 亦 有 零 星 發 生 2002 年 美 國 CDC 統 計 狂 犬 病 病 例 數 有 7,439 例, 包 括 人 類 病 例 1 例, 野 生 動 物 6,939 例 ( 93% ), 家 畜 有 497 例 ( 6.7% ), 動 物 發 生 頻 度 依 序 集 中 於 浣 熊 臭 鼬 蝙 蝠 狐 狸 貓 狗 及 牛, 其 中 貓 是 最 常 被 報 告 的 家 畜, 而 與 2000 年 病 例 比 較, 狗 的 病 例 減 少 ( 自 122 例 減 少 至 89 例 ), 而 貓 的 病 例 反 而 增 加 ( 由 249 例 增 為 270 例 ) (Krebs, 2002: 1690-1701), 依 據 世 界 動 物 衛 生 組 織 統 計 資 料, 全 球 1996 年 貓 的 病 例 有 805 例,2003 年 則 增 加 為 1,412 例 (OIE, 2004)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但 從 不 通 報 疫 情, 以 致 其 國 內 疾 病 疫 情 一 直 是 詭 譎 不 明,SARS 口 蹄 疫 及 禽 流 感 如 此, 狂 犬 病 亦 不 例 外, 但 隨 著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達, 可 間 接 由 相 關 網 站 媒 體 報 導 及 大 陸 學 術 論 文 中 得 知, 近 五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狂 犬 病 發 病 數, 連 續 五 年 攀 升 ( 中 國 時 報,2003/11/24) 2002 年 中 國 大 陸 發 病 總 數 為 1,122 例, 今 年 1 至 9 月 達 1,297 例,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2.74% 故 有 人 稱 南 中 國, 是 全 球 疫 破 洞 ( 顧 景 怡,2003) 臺 灣 於 民 國 91 年 發 生 一 起 大 陸 女 性 境 外 移 入 狂 犬 病 病 例 ( 陳 豪 勇,2002:61) 二 臺 灣 狂 犬 病 治 史 ( 一 ) 光 復 前 狂 犬 病 的 流 行 及 治 早 在 日 據 時 代, 臺 灣 就 有 狂 犬 病 發 生 的 紀 錄, 當 時 的 治 工 作 包 括 家 犬 登 記 流 浪 犬 毒 殺 及 狂 犬 病 預 注 射 等 當 時 狂 犬 病 治 觀 念 與 目 前 幾 無 二 致, 殖 民 地 政 府 以 行 政 手 段 進 行 家 犬 管 理 與 狂 犬 病 預 注 射, 對 流 浪 犬 進 行 毒 殺 據 稱, 當 時 幾 乎 是 見 狗 就 殺, 許 多 飼 有 犬 隻 的 家 庭 風 聞 捕 犬 隊 將 至, 都 需 將 犬 隻 藏 妥, 否 則 將 難 逃 捕 殺 的 噩 運 ( 彭 正 宇,2004) ( 二 ) 光 復 後 至 民 國 49 年 間 狂 犬 病 流 行 情 形 民 國 36 年 狂 犬 病 從 上 海 入 侵 臺 灣, 民 國 37 年 於 台 北 市 發 現 第 一 個 狂 犬 病 病 例, 陸 續 有 病 例 發 生, 其 中 以 民 國 40 年 發 生 238 例, 及 民 國 41 年 發 生 102 例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29 為 最 多, 但 自 民 國 46 年 起, 普 遍 於 全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之, 政 府 於 民 國 88 年 編 印 緊 急 撲 滅 動 物 狂 犬 病 手 畜 犬 疫 苗 注 射 撲 滅 野 犬 及 對 疫 區 進 口 之 犬 隻 實 施 檢 冊, 迄 今 為 農 政 單 位 治 狂 犬 病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 翁 疫 措 施 後, 狂 犬 病 自 民 國 48 年 起 已 完 全 控 制, 未 再 仲 男 等, 民 86 年 ) 發 生 人 的 病 例, 自 民 國 50 年 起, 未 再 發 現 動 物 的 病 ( 一 ) 相 關 法 規 例 ( 詳 見 表 一 ) 1. 動 物 保 護 法 ( 民 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 正 ) 三 臺 灣 現 階 段 狂 犬 病 範 措 施 2. 動 物 傳 染 病 治 條 例 ( 民 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 正 ) ( 一 ) 動 物 狂 犬 病 範 措 施 3. 獸 醫 師 法 ( 民 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修 正 ) ( 陳 雨 新, 民 91 年 :87-91) 4. 傳 染 病 治 法 ( 民 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 正 ) 1. 加 強 進 口 動 物 檢 疫 與 追 蹤 檢 疫 工 作, 遏 止 非 法 5. 犬 貓 輸 入 檢 疫 作 業 辦 法 ( 民 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 走 私, 堵 狂 犬 病 之 入 侵 6. 外 籍 勞 工 經 檢 出 或 受 聘 僱 期 間 罹 患 須 強 制 出 境 之 2. 持 續 監 測 狂 犬 病 抗 體 及 抗 原, 了 解 國 內 犬 隻 對 狂 犬 傳 染 病 ( 民 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衛 署 疾 管 字 第 病 之 保 護 力 88080323 號 公 告 ) 3. 提 升 狂 犬 病 預 注 射 率 7.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平 時 範 狂 犬 病 措 施 分 工 表 ( 民 4. 研 擬 狂 犬 病 入 侵 時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行 政 院 函 ) 5. 教 育 宣 導, 使 民 眾 配 合 各 項 疫 措 施 8.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狂 犬 病 發 生 時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及 6. 強 化 小 三 通 後 金 馬 地 區 疫 措 施 各 單 位 權 責 與 分 工 表 ( 民 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行 政 院 函 ) ( 二 ) 衛 生 署 研 擬 之 狂 犬 病 因 應 對 策 ( 衛 生 署 傳 染 病 治 工 作 手 冊,2004) ( 二 ) 感 染 動 物 之 處 置 : 1. 動 物 發 生 狂 犬 病 病 例 之 疫 措 施 : 對 動 物 採 取 主 動 疫 情 監 視 咬 人 之 犬 類 及 貓, 必 須 繫 留 並 臨 床 觀 察 10 天, 貓 犬 若 懷 疑 有 任 何 狂 犬 病 的 跡 象, 則 必 須 犧 牲, 再 檢 測 狂 犬 病 所 有 咬 人 的 野 生 動 物, 必 須 立 即 犧 牲, 進 行 病 毒 檢 測 若 咬 人 的 動 物 行 為 正 常, 且 是 非 常 珍 貴 的 寵 物 或 動 物 園 動 物, 則 可 考 慮 對 被 咬 的 人 實 施 暴 露 後 疫 苗 接 種, 對 動 物 檢 疫 3~12 週 高 危 險 群 ( 包 括 獸 醫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者 流 行 區 的 公 園 巡 邏 員 動 物 檢 疫 員 狂 犬 病 實 驗 室 工 作 者 長 期 狂 犬 病 疫 區 的 旅 客 ) 要 接 受 暴 露 前 之 預 注 射 2. 人 類 被 動 物 咬 傷 後 之 預 措 施 : 適 當 的 傷 口 處 理, 以 免 疫 血 清 浸 潤 局 部 傷 口,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及 疫 苗 免 疫, 依 據 WHO 於 1992 年 的 狂 犬 病 專 家 委 員 會 第 8 次 報 告, 及 美 國 預 接 種 諮 詢 委 員 會 建 議, 徹 底 地 消 毒 傷 口 後, 依 情 況 使 用 免 疫 球 蛋 白 或 疫 苗 3. 病 人 接 觸 者 及 周 圍 環 境 之 控 制 : 報 告 衛 生 當 局, 狂 犬 病 為 第 一 類 傳 染 病, 須 立 即 通 報 ( 詳 見 附 錄 一 狂 犬 病 處 理 流 程 圖 ) ( 詳 見 附 錄 二 縣 ( 市 ) 狂 犬 病 緊 急 疫 通 報 系 統 ) 四 臺 灣 現 階 段 撲 滅 狂 犬 病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為 範 狂 犬 病 發 生 及 控 制 狂 犬 病 疫 情 進 而 撲 滅 一 旦 有 動 物 被 證 實 罹 患 狂 犬 病 時, 立 即 引 用 相 關 法 令, 宣 佈 感 染 區 立 即 將 動 物 強 制 隔 離 觀 察 若 該 動 物 本 身 為 非 法 進 口 或 接 觸 其 他 非 法 入 境 動 物 者, 應 強 制 格 殺 並 將 檢 體 送 檢 ( 三 ) 動 物 產 品 的 處 置 : 畜 牧 場 發 現 罹 病 或 疑 似 病 例 時, 其 牛 奶 等 畜 產 品 應 予 廢 棄 ( 四 ) 屍 體 的 處 置 : 管 制 區 內 發 病 死 亡 或 被 撲 殺 動 物 的 屍 體, 在 取 出 診 斷 用 病 材 後 應 依 動 物 屍 體 處 置 手 册 規 定 焚 化 或 掩 埋 ( 五 ) 消 毒 工 作 : 大 多 數 有 機 溶 劑 氧 化 劑 界 面 活 性 劑 ( 四 級 銨 化 合 物, 肥 皂, 清 潔 劑 ) 等 均 能 有 效 消 除 狂 犬 病 病 毒 的 感 染 力 ( 六 ) 預 注 射 : 1. 動 物 : 管 制 區 內 犬 貓 等 均 應 強 制 接 受 預 注 射 已 接 受 免 疫 注 射 的 動 物 必 須 戴 上 連 號 標 籤 或 用 彩 色 繩 外 面 套 上 塑 膠 管 刺 青 植 入 晶 片 等 記 錄 系 統, 目 的 是 易 於 辨 認 未 打 預 針 的 動 物

30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2. 人 : 從 事 捕 捉 及 診 斷 工 作 人 員 須 完 成 曝 露 前 免 疫 處 ( 三 ) 流 浪 犬 族 群 龐 大 管 理 不 易 : 置 管 制 區 內 或 診 斷 實 驗 室 內 獸 醫 師 獸 醫 師 助 依 據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2 年 的 調 查 報 告, 臺 灣 手, 棄 犬 貓 捕 捉 人 員 隔 離 站 或 繫 留 所 動 物 管 理 地 區 家 犬 數 量 有 1,355,781 隻,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流 浪 員 野 生 動 物 管 制 站 工 作 人 員 等 屬 於 高 危 險 群 者 均 犬 為 666,594 隻, 占 了 全 臺 灣 家 犬 數 目 的 49.1% 目 應 接 受 預 注 射 前 全 國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一 年 僅 能 收 容 處 理 約 7 萬 隻 流 ( 七 ) 野 生 動 物 病 例 偵 測 及 管 理 浪 犬, 臺 灣 民 眾 動 物 保 護 觀 念 仍 未 普 及, 故 幾 乎 天 天 1. 減 低 族 群 數 量 : 如 果 經 採 樣 證 明 野 生 動 物 的 確 已 感 有 棄 犬 產 生, 不 但 造 成 政 府 沉 重 負 擔, 亦 大 幅 提 升 狂 染, 應 考 慮 減 少 野 生 動 物 數 量 但 若 這 種 做 法 無 法 犬 病 爆 發 的 機 率 被 社 區 接 受, 可 進 行 誘 捕 打 預 針 釋 放 計 畫 ( 四 ) 犬 隻 狂 犬 病 疫 苗 免 疫 注 射 率 偏 低 : (Trap vaccinate release,tvr) 2. 食 餌 免 疫 : 此 技 術 主 要 應 用 在 野 生 動 物 族 群 需 要 大 查 閱 農 委 會 歷 年 進 口 犬 貓 狂 犬 病 疫 苗 檢 驗 合 格 規 模 免 疫 時, 目 前 在 北 美 及 歐 洲 部 分 地 區 已 成 功 地 數, 自 民 國 86 年 59 萬 劑 量 逐 年 遞 減, 民 國 92 年 僅 實 施 21 萬 劑 量, 在 家 犬 族 群 沒 有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反 映 出 的 是 犬 貓 預 注 射 率 降 低 的 危 機 ; 農 委 會 民 國 92 年 進 五 狂 犬 病 發 生 之 風 險 評 估 ( 問 題 分 析 ) 行 之 抗 體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李 淑 慧,2004 :1-9), 整 體 抗 ( 一 ) 臺 灣 家 犬 及 流 浪 犬 總 數 具 爭 議 性 : 體 陽 性 率 只 有 50%, 其 中 家 犬 抗 體 陽 性 率 為 59%, 野 犬 抗 體 陽 性 率 為 43%,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研 究 止 疫 病 民 國 88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發 生 所 需 具 備 之 80% 以 上, 尚 有 一 大 段 差 距 一 旦 有 局, 委 託 臺 灣 大 學 費 昌 勇 教 授, 採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病 犬 經 由 走 私 進 入 臺 灣, 就 可 能 在 數 量 龐 大 的 犬 隻 間 (WHO) 發 行 之 狗 口 族 群 管 理 指 南 所 述 之 流 浪 犬 數 散 播 病 毒, 嚴 重 威 脅 人 類 及 動 物 之 生 命 安 全 目 調 查 方 法, 及 以 電 話 問 卷 方 式 調 查 家 犬 數 目, 進 行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家 犬 及 流 浪 犬 數 目 調 查 報 告, 統 計 結 ( 五 ) 兩 岸 走 私 猖 獗 : 果 全 國 家 犬 總 數 為 2,101,492 隻, 流 浪 犬 總 數 為 依 據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局 委 辦 走 私 進 口 畜 產 品 銷 666,594 隻 ( 費 昌 勇, 民 88) 民 國 92 年 農 委 會 將 空 屋 毀 處 理 計 畫 數 量 統 計 表, 民 國 92 年 僅 查 獲 186 噸 率 加 權 家 犬 數, 將 全 國 家 犬 總 數 修 正 為 1,355,781 隻, 走 私 畜 產 品, 遠 低 於 民 國 86 年 查 緝 907 噸 來 的 少, 但 家 犬 數 目 係 抽 樣 採 問 卷 調 查, 以 推 估 方 式 統 計 而 但 兩 岸 走 私 猖 獗 的 事 實, 早 已 甚 囂 塵 上, 是 否 有 大 量 來, 然 真 正 的 家 犬 族 群 數 目 及 究 竟 要 採 用 何 者 計 量 方 走 私 畜 產 品 或 是 活 畜, 經 由 走 私 管 道 登 陸, 加 上 目 前 式, 統 計 國 內 家 犬 數 量, 至 今 仍 無 定 論 狂 犬 病 正 在 中 國 大 陸 肆 虐, 狂 犬 病 可 能 爆 發 的 風 險 相 ( 二 )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不 易 落 實 : 對 提 高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落 實 寵 物 管 理,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嚇 阻 責 任 感 不 夠 的 民 眾, 不 敢 輕 易 飼 養 寵 物, 避 免 日 後 造 成 流 浪 動 物 等 社 會 問 題 當 前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採 終 生 一 次 的 登 記 制, 登 記 量 是 逐 年 一 直 累 積 上 去 的, 幾 年 後 即 使 民 眾 新 養 的 狗 完 全 不 去 登 記, 因 為 過 去 死 亡 的 狗 及 走 失 的 狗 數 量 沒 有 也 不 可 能 註 銷, 所 以 登 記 量 仍 然 不 會 降 低, 導 致 所 謂 的 登 記 率 逐 漸 完 全 失 真, 而 無 法 反 應 國 內 飼 犬 與 登 記 的 實 況 許 多 民 眾 懼 怕 受 往 後 棄 養 寵 物 的 罰 則, 拒 絕 登 記, 實 有 其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至 民 國 92 年 底 止 全 國 各 縣 市 寵 物 登 記 數 僅 577,244 隻, 若 以 1,355,781 家 犬 總 數 比 較, 其 登 記 率 僅 達 42.57% ( 六 ) 兩 岸 交 流 往 來 頻 繁 : 自 政 府 開 放 觀 光 後, 臺 灣 每 年 將 近 有 三 百 萬 人 次 進 出 大 陸, 臺 灣 與 大 陸 有 著 血 濃 於 水 的 特 殊 感 情, 許 多 旅 客 赴 大 陸 鄉 下 地 區 探 親, 增 加 感 染 狂 犬 病 的 機 率, 人 若 與 帶 有 狂 犬 病 病 毒 的 動 物 接 觸, 或 被 咬 傷, 或 被 舔 舐 皆 有 可 能 感 染 狂 犬 病, 但 不 會 立 即 發 病, 往 往 需 一 至 三 個 月 或 更 長 時 間 才 會 發 病, 如 此 更 增 添 疾 病 爆 發 的 風 險 ( 七 ) 來 自 狂 犬 病 疫 區 外 勞 數 量 多, 衛 生 署 僅 採 消 極 監 測 方 式 :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統 計 至 民 國 93 年 5 月 底, 台 閩 地 區 外 籍 勞 工 在 華 人 數 為 304,024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31 人, 分 別 來 自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泰 國 越 南 及 蒙 古 等 地, 這 些 地 區 皆 為 狂 犬 病 高 度 流 行 疫 區, 但 我 國 衛 生 署 並 未 有 將 狂 犬 病 納 入 監 測 項 目, 僅 採 消 極 監 測 方 式 因 此, 狂 犬 病 可 能 藉 由 這 些 外 勞 的 管 道 入 侵 臺 灣 ( 八 ) 衛 生 署 未 落 實 不 明 原 因 死 亡 病 例 剖 檢 : 狂 犬 病 病 毒 會 藉 由 醫 療 行 為 感 染, 如 器 官 移 植 或 輸 血 2004 年 7 月, 美 國 CDC 發 現 有 三 例 接 受 器 官 捐 贈 卻 感 染 狂 犬 病 而 死 亡 的 病 例 肆 模 擬 狂 犬 病 發 生 情 境 在 美 國 有 許 多 人 類 狂 犬 病 病 例, 生 前 無 明 顯 症 狀, 在 死 後 剖 檢 才 發 現 感 染 狂 犬 病 依 據 我 國 傳 染 病 治 法 第 48 條, 亦 有 此 強 制 執 行 條 文, 但 礙 於 國 人 保 留 全 屍 的 傳 統 觀 念, 有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近 日 死 亡 之 陸 軍 官 校 學 生 案 例 就 是 最 好 的 寫 照, 如 此 也 增 加 狂 犬 病 發 生 的 風 險 國 內 許 多 單 身 榮 民, 赴 大 陸 偏 遠 鄉 區 探 親 或 祭 祖, 可 能 受 犬 貓 或 野 生 動 物 侵 襲, 而 感 染 狂 犬 病 這 些 榮 民 若 不 幸 於 返 臺 時 發 病 死 亡, 未 徹 底 執 行 此 法 條, 猶 如 拿 刀 在 疫 網 上, 割 劃 出 疫 漏 洞, 極 易 造 成 病 原 散 播 ( 九 ) 傳 染 病 危 險 群 及 特 定 對 象 檢 查 ( 篩 檢 ) 辦 法, 未 將 狂 犬 病 列 入 需 篩 檢 監 測 的 項 目 : 臺 灣 雖 幸 運 地 四 十 多 年 未 曾 發 生 狂 犬 病, 但 犬 隻 狂 犬 病 抗 體 調 查 結 果 僅 50% 左 右,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發 佈 須 達 80% 以 上 犬 隻 具 狂 犬 病 抗 體, 方 可 免 於 疾 病 爆 發 之 理 想 情 境, 尚 有 極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本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模 擬 出 兩 種 狂 犬 病 可 能 發 生 的 模 式 ( 一 ) 人 當 作 傳 播 源 : 人 經 由 旅 遊 探 親 外 勞 返 回 僑 居 地 等 多 重 管 道 感 染 病 毒, 因 危 機 意 識 不 足 未 及 時 發 現, 而 發 病 後 傳 染 給 寵 物, 再 經 由 寵 物 傳 染 給 流 浪 犬 貓 甚 至 野 生 動 物, 未 及 時 控 制 則 可 能 爆 發 疫 情 人 家 犬 貓 流 浪 犬 貓 人 ( 透 過 醫 療 行 為 感 染, 如 器 官 移 植 或 輸 血 等 ) 理 論 上, 人 為 狂 犬 病 終 末 宿 主, 人 感 染 狂 犬 病 不 易 擴 散 狂 犬 病 病 毒, 犬 及 蝙 蝠 等 感 染 狂 犬 病 比 較 有 可 能 擴 散 狂 犬 病 ( 二 ) 走 私 小 動 物 為 傳 播 途 徑 : 帶 有 病 原 的 走 私 犬 貓, 經 漁 船 走 私 小 動 物 或 野 生 動 物 疫 區 檢 疫 犬 闖 關 等 途 徑, 感 染 本 土 的 流 浪 犬 貓 或 寵 物, 進 而 爆 發 疫 情 台 灣 四 十 餘 年 無 狂 犬 病 病 例, 是 歸 幸 於 島 內 無 狂 犬 病 帶 原 體 ( 蝙 蝠 ), 故 加 強 疾 病 監 測 提 昇 疫 苗 注 射 率, 可 有 效 繼 續 維 持 我 國 為 狂 犬 病 非 疫 區 走 私 犬 貓 流 浪 犬 貓 家 犬 貓 人 人 伍 研 擬 危 機 管 理 策 略 一 狂 犬 病 疫 情 醞 釀 時 期 的 預 措 施 1. 將 狂 犬 病 疫 提 升 至 全 民 疫 層 級 加 強 宣 導, 將 範 狂 犬 病 提 升 至 類 似 美 國 911 恐 的 層 次, 例 如 透 過 電 視 媒 體 報 導 狂 犬 病 相 關 訊 息 或 犬 貓 等 動 物 發 病 的 徵 狀 並 注 重 學 校 教 育 宣 導, 提 高 兒 童 與 動 物 間 接 觸 警 覺, 以 全 面 加 強 民 眾 對 狂 犬 病 之 認 知, 提 高 危 機 意 識

32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2. 加 強 疫 區 來 台 人 士 之 入 境 管 制 蹤 捕 捉 繫 留 及 撲 殺 等 措 施, 避 免 疫 情 擴 大, 迅 經 由 正 常 入 境 管 道 來 台 灣 地 區 的 人 員, 除 應 主 動 要 速 解 決 危 機 求 其 誠 實 完 成 疫 通 報 外, 更 要 建 立 醫 院 專 業 疫 3. 指 定 專 責 發 言 人, 統 一 對 外 發 言 或 公 布 消 息 的 知 能 與 完 善 的 通 報 系 統 4. 加 強 組 織 間 橫 向 聯 繫 與 協 調 運 作 : 整 合 政 府 各 部 門 3. 加 強 走 私 治 與 各 層 級 組 織 與 資 源, 整 合 醫 院 與 獸 醫 院 的 緊 急 通 加 強 海 關 緝 私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提 升 其 對 人 物 報 系 統, 動 物 的 撲 殺 是 否 需 要 國 部 的 支 援 等 獸 各 危 機 特 質 的 警 覺 性, 編 列 獎 金 制 度 鼓 勵 緝 私 5.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危 機 處 理 互 動 平 台 : 增 加 縱 向 溝 4. 落 實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通 隨 時 交 換 資 訊, 以 統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自 的 指 揮 系 目 前 國 內 的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係 採 終 生 一 次 登 記 完 成 統 即 可, 對 於 寵 物 活 動 行 為 的 追 蹤, 將 造 成 盲 點 為 ( 二 ) 重 視 媒 體 輿 情 處 置 使 此 制 度 落 實 並 且 容 易 推 行, 建 議 可 修 改 現 行 的 寵 物 登 記 制 度 成 為 每 ( 逐 ) 年 登 記 一 次, 以 貫 徹 寵 物 1. 掌 握 媒 體 適 時 發 布 相 關 的 訊 息 : 在 危 機 處 理 的 過 程 健 康 追 蹤 與 數 量 統 計 的 實 質 意 義 中 是 極 其 重 要 的, 當 狂 犬 病 疫 情 出 現 時, 能 夠 同 步 5. 提 升 狂 犬 病 的 注 射 率 對 媒 體 做 出 反 應, 將 感 染 者 或 動 物 的 數 量 範 圍 透 過 宣 導 獲 取 寵 物 飼 主 的 認 同, 配 合 全 國 寵 物 登 記 病 情 等 資 訊 透 過 新 聞 稿 或 記 者 會 方 式, 定 時 或 隨 著 制 度, 以 降 低 狂 犬 病 疫 苗 注 射 成 本, 或 採 政 府 補 貼 處 理 過 程 的 變 化, 真 實 無 誤 發 送 消 息 或 呼 籲, 使 大 方 式 與 獸 醫 團 體 結 盟, 對 寵 物 全 面 施 打 疫 苗, 提 升 眾 瞭 解 國 內 疫 情 狀 況, 代 表 一 切 危 機 均 在 控 制 中, 犬 貓 對 抗 狂 犬 病 病 毒 的 能 力 可 避 免 民 眾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或 因 誤 解 政 府 處 理 措 施 6. 建 立 準 確 犬 貓 戶 籍 資 料 而 有 不 信 任 的 排 斥 協 調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於 每 十 年 一 次 的 戶 口 普 查, 增 列 2. 讓 民 眾 廣 為 瞭 解 狂 犬 病 的 特 性 及 危 害 : 尤 其 是 發 病 寵 物 族 群 的 調 查, 並 建 立 犬 貓 族 群 數 量 推 估 系 統, 動 物 的 臨 床 症 狀 人 的 傳 播 途 徑 控 制 及 撲 滅 此 病 正 確 掌 握 族 群 數 量, 供 決 策 參 考 的 條 件 公 共 衛 生 觀 點 撲 滅 計 畫 的 進 度 等 資 訊, 7. 建 立 高 風 險 區 流 浪 動 物 管 控 體 系 應 廣 泛 地 在 學 校 社 區 中 心 健 康 醫 學 中 心 工 廠 以 鄰 近 港 口 碼 頭 等 範 圍 列 為 流 浪 動 物 族 群 控 制 的 或 其 他 公 眾 場 所 藉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等 大 肆 宣 導 重 點 區 域, 加 強 追 蹤 流 浪 動 物 數 量 採 取 檢 體 收 特 別 重 要 的 是 要 強 調 此 病 之 致 死 性 及 接 觸 發 病 動 容 或 撲 殺, 如 此 可 有 效 減 少 疫 情 擴 散 的 管 道, 使 目 物 的 危 險 性 前 仍 屬 少 數 之 收 容 流 浪 動 物 處 所 的 資 源 用 於 最 需 3. 盡 速 將 疾 病 控 制 成 果 告 知 國 際 輿 論 : 例 如 疫 情 是 否 要 的 地 方 已 經 完 全 撲 滅, 或 是 在 控 制 中, 如 此 可 減 損 我 國 農 8. 每 年 皆 須 編 列 足 夠 的 經 費 支 應 前 項 種 種 措 施 業 或 觀 光 受 到 國 際 上 的 排 擠, 進 而 造 成 財 經 上 的 二 多 年 來 台 灣 無 狂 犬 病 的 病 例, 用 在 疾 病 治 上 的 經 次 損 失 費 上 相 當 拮 据, 近 兩 年 實 際 用 在 狂 犬 病 治 上 的 經 三 疫 情 解 除 後 的 回 復 階 段 - 危 機 解 除 後 的 復 原 工 作 費, 僅 200 多 萬 元 當 狂 犬 病 疫 情 受 到 控 制, 很 可 能 發 病 者 ( 或 動 物 ) 二 疫 情 爆 發 時 期 的 危 機 處 理 已 經 死 亡, 或 未 再 偵 測 出 有 動 物 遭 傳 染, 此 時 應 可 視 一 波 的 危 機 告 一 段 落, 則 善 後 復 原 的 工 作 隨 之 而 來 ( 一 )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指 揮 中 心 ( 詳 如 附 錄 四 ): 1. 研 擬 補 償 方 案 : 狂 犬 病 的 災 情 在 於 出 現 人 員 及 動 物 由 於 狂 犬 病 屬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疾 病, 因 此 中 央 政 的 傷 亡, 因 此 不 同 於 天 然 災 害 的 發 生, 較 不 需 要 考 府 應 是 衛 生 署 與 農 委 會 聯 合 組 成 危 機 處 理 指 揮 中 量 人 民 的 財 產 損 失 補 助, 但 可 能 牽 涉 到 撲 殺 眷 養 動 心, 並 藉 由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將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物 的 補 償 納 入 接 受 其 指 揮, 而 指 揮 中 心 應 具 有 下 列 幾 項 任 務 : 2. 重 建 疫 網 : 為 避 免 二 次 危 機 的 發 生, 應 重 建 疫 1. 建 立 狂 犬 病 監 控 通 報 體 系, 確 實 掌 握 疫 情 網, 因 為 狂 犬 病 可 能 是 暫 時 隱 沒, 卻 已 透 過 野 生 動 2. 界 定 疫 區, 預 判 後 續 發 展 ( 狀 況 分 析 ), 評 估 並 決 定 物 媒 介, 轉 變 成 森 林 型 疫 情, 另 外 為 預 境 外 走 私 各 項 處 置 計 畫 : 對 可 能 罹 病 而 具 攻 擊 性 動 物 進 行 追 的 查 緝 醫 院 的 通 報 系 統 可 能 感 染 源 的 追 調 查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33 與 堵, 都 必 須 再 檢 討 建 置 1986): 因 此 定 期 實 施 模 擬 ( 狂 犬 病 ) 案 例 演 練, 3. 安 撫 社 會 恐 慌 心 理 : 狂 犬 病 是 一 種 致 命 且 死 狀 甚 慘 除 可 強 化 第 一 線 作 業 人 員 與 決 策 中 樞 之 執 行 能 的 疾 病, 其 所 造 成 的 心 理 恐 慌 影 響 民 眾 甚 巨, 故 可 力, 並 透 過 演 練 過 程 測 試 應 變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從 透 過 媒 體 宣 導 進 行 安 撫 的 心 理 協 助, 並 進 而 達 成 而 回 饋 以 適 時 修 正 相 關 措 施, 一 併 提 升 各 級 人 員 疫 再 教 育 的 雙 效 功 能, 以 詳 實 記 錄 危 機 發 展 過 程 資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訊,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正 確 認 知 四 妥 善 規 劃 危 機 處 理 後 勤 支 援 體 系 : 以 有 效 統 合 資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美 國 農 業 部 自 911 發 生 後, 將 國 家 安 全 署 變 成 疫 檢 疫 的 主 管 機 關, 納 入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治 體 系 之 一 環, 疫 工 作 提 升 為 國 家 安 全 層 級 已 是 全 球 化 趨 勢 狂 犬 病 在 臺 灣 逾 四 十 年 未 發 生 疫 情, 全 民 極 易 輕 忽 本 病 可 能 造 成 的 威 脅, 而 降 低 了 預 的 危 機 意 識, 然 臺 灣 與 大 陸 及 鄰 近 東 南 亞 各 國 間 的 往 來, 近 十 年 間 日 趨 頻 繁, 狂 犬 病 有 極 高 的 機 率 循 著 口 蹄 疫 SARS 或 禽 流 感 模 式 侵 入 臺 灣, 政 府 是 否 有 完 整 的 疫 策 略, 即 是 本 文 立 言 之 處 政 府 必 須 站 在 領 導 者 的 地 位 處 理 各 種 危 機, 若 是 制 度 面 所 產 生 的 潛 伏 危 機, 應 重 新 調 整 制 度 來 預 危 機 之 發 生 而 對 於 疫 病 的 範 除 政 府 在 疫 措 施 環 境 改 善 的 努 力 外, 如 何 在 教 育 媒 體 方 面 引 導 全 民 主 動 積 極 配 合 政 策 的 推 行, 才 是 治 本 兼 治 標 的 危 機 管 理 手 段, 綜 合 本 文 個 案 研 析 結 果, 研 擬 出 解 決 對 策, 將 其 歸 納 為 下 列 五 項 : 源 應 用, 因 危 機 處 理 後 勤 支 援 體 系 之 健 全 與 否, 攸 關 著 危 機 處 理 整 體 之 效 能, 故 平 時 即 應 掌 握 可 運 用 人 力 器 材 物 資 聯 絡 等 行 政 後 勤 資 源, 就 狂 犬 病 為 例, 首 重 醫 療 體 系 整 合 及 建 立 疫 苗 等 安 全 存 量 管 制, 以 利 危 機 處 理 時 資 源 有 效 分 配 與 運 用 五 預 先 建 立 危 機 溝 通 計 畫 與 新 聞 發 布 準 則 : 狂 犬 病 是 一 種 恐 怖 且 致 命 性 高 的 傳 染 病, 面 對 危 機 爆 發 初 期, 如 何 降 低 政 府 危 機 處 理 時 面 對 民 眾 恐 慌 所 造 成 的 形 象 殺 傷 力,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通 常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中 較 平 時 更 需 要 良 好 的 溝 通, 如 能 預 先 建 立 危 機 溝 通 計 畫 與 新 聞 發 布 準 則, 將 有 助 於 發 言 人 與 各 新 聞 媒 體 間 接 觸, 保 持 良 性 的 互 動 關 係, 可 確 保 一 致 的 對 外 發 言, 有 效 排 除 或 減 少 混 亂 與 謠 言 致 謝 : 朱 金 龍 先 生 黃 一 平 先 生 及 楊 世 華 先 生 協 助 資 料 蒐 集 及 稿 件 之 修 正, 特 此 致 謝 一 提 高 全 民 疫 警 覺 意 識 : 誠 如 本 文 所 評 估 狂 犬 病 發 生 之 風 險, 應 當 可 以 說 明 臺 灣 已 逐 漸 感 應 到 危 機 徵 兆, 政 府 除 隨 時 有 啟 動 該 危 機 應 變 機 制 的 能 力 外, 首 重 強 化 民 眾 危 機 意 識 的 建 立, 透 過 各 種 宣 傳 管 道 呼 籲 民 眾 配 合 政 策 ( 例 如 落 實 寵 物 登 記 提 高 寵 物 疫 苗 注 射 率 等 ) 預 先 範, 或 藉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相 關 動 員 群 策 群 力, 以 減 低 危 機 傷 害 的 衝 擊 二 有 效 落 實 危 機 預 警 機 制 : 統 一 事 權 且 具 有 專 業 之 指 揮 中 心, 以 美 國 政 府 為 例, 其 於 1975 年 即 設 立 聯 邦 危 機 管 理 局 (FEMA) 如 因 我 國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所 限, 亦 可 考 量 建 立 危 機 管 理 智 囊, 研 擬 相 關 應 變 計 畫 ( 含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作 為 因 應, 以 確 保 危 機 發 生 時 得 以 迅 速 有 效 解 決 三 推 估 狂 犬 病 疫 情 危 機 的 發 生, 應 屬 低 規 模 高 控 制 ( 高 機 率 ) 的 危 機 模 式 (Meyers & Holusha, 柒 參 考 文 獻 1. 大 紀 元 中 國 大 陸 狂 犬 病 發 病 數 連 續 五 年 攀 升 2003/11/24 2. 于 鳳 娟, 危 機 管 理,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頁 7-10 3. 丘 昌 泰, 危 機 管 理 與 實 務 授 課 大 綱, 取 自 http: //ecollege.ncsi.gov.tw/learn,2003 年 4. 李 淑 慧 丁 履 紉 研 習 狂 犬 病 診 斷 技 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2000 年 5. 李 淑 慧 張 國 慧 蔡 國 榮 2003 年 臺 灣 地 區 犬 隻 狂 犬 病 監 測 結 果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2004:39 期, 頁 1-9 6. 邱 強, 危 機 處 理 聖 經, 天 下 遠 見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2 年 7. 邱 毅, 現 代 危 機 管 理, 博 碩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2000 年, 頁 3 8. 吳 定 等 著 行 政 學 ( 二 ) 三 民 書 局,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印 1996 年 9. 陳 雨 新 動 物 狂 犬 病 範 措 施 2002 年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91 年, 頁 87-91 10. 陳 豪 勇 狂 犬 病 因 應 措 施 2002 年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91 年, 頁 73-86 11. 陳 豪 勇 人 類 狂 犬 病 之 臨 床 及 病 理 表 現 : 一 名 大 陸 籍 女 性 境 外 移 入 狂 犬 病 病 例 2002 年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91 年, 頁 61-69 12. 詹 中 原 美 國 政 府 之 危 機 管 理 - 組 織 發 展 與 政 府 架 構, 美 國 月 刊, 第 五 卷 第 五 期, 民 79 年, 頁 96-105 13. 翁 仲 男 等 緊 急 撲 滅 狂 犬 病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獸 醫 學 會, 民 86 年 14. 彭 華 泰 組 織 因 應 危 機 之 策 略 探 討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所 2004 年 18. 顧 景 怡 南 中 國, 全 球 疫 破 洞 康 健 雜 誌 :54 期 2003 年 19. 狂 犬 病 (Rabies) 傳 染 病 治 工 作 手 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04 年 20. 費 昌 勇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家 犬 及 流 浪 犬 數 目 調 查 報 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局 補 助 計 畫 報 告 書 民 88 年 21. CDC internet data. United States rabies surveillance data, 2000. 22. OIE internet data. Animal Health Status, 2004. http://www.oie.int /hs2/report.asp 23. Krebs JW, Noll HR, Rupprecht CE, Childs JE. Rabies surveill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2001. J Am Vet Med Assoc 2002, 221(12):1690-1701. 企 業 管 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93 年 6 月 24. Steven Fink, Crisis Management:2-39, 1987. 15. 新 華 社 狂 犬 病 比 SARS 更 可 怕 2003/11/8 16. 邱 強 口 述, 張 慧 英 撰 述 危 機 處 理 聖 經, 天 下 文 化 出 版 社 2001 年 25. WHO internet data. The programme on human rabies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2004. http://www.who.int/emc/diseases/zoo/rabies.html. 17. 彭 正 宇 臺 灣 狂 犬 病 治 史 雲 林 縣 家 畜 疾 病 治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35 Investigation of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on rabies from the Crisis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Shu-Hwae Lee Anim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of Yaun SUMMARY After exposure to rabies virus, the infected animal will not die in a short time,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ase of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and SARS. Rabies is a preventable but not curable disease. However, once the rabies virus enters the central nerves, the rabid animal will die without exception. If rabies were reported in Taiwan, it would be a disaster to the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economy. The authors therefore attempt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ed preventive measures being taken currently by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Crisis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Factors and problems that related to a rabid case were analyzed by the aid of literature reviewing and detail personal interviewing. Situation of the risk was emphasized for simulation drill and risk control mechanism that needed to be strengthened was then proposed. Results of the study revealed that outbreak of rabies belonged to a model of low scale but well confined. The strategy for the risk control should focus on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at incubation period. Prevention is the best principle for the risk control of rabies. Twenty-one risk control procedures in 3 phases were proposed accordingly. We hope these procedures might be helpful to the authorities for policy establishment. Keyword:Crisis Management, Rabies, Preventive measures Anim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

36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表 一 臺 灣 於 民 國 37~47 年 間 之 狂 犬 病 死 亡 人 數 臺 灣 地 區 狂 犬 病 流 行 情 形 ( 民 國 37 年 至 47 年 ) 時 間 患 者 數 死 亡 數 民 國 37 年 33 33 民 國 38 年 92 92 民 國 39 年 83 83 民 國 40 年 238 238 民 國 41 年 102 102 民 國 42 年 52 52 民 國 43 年 58 58 民 國 44 年 50 50 民 國 45 年 46 46 民 國 46 年 22 22 民 國 47 年 6 6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省 衛 生 統 計 要 覽 第 22 頁, 民 國 52 年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37 捌 附 錄 附 錄 一 狂 犬 病 處 理 流 程 圖 狗 貓 Coyote 狐 ( 註 1) 蝙 蝠 等 溫 血 動 物 的 咬 抓 傷 而 感 染 咬 抓 ( 註 1) 傷 感 染 潛 伏 期 約 3 至 8 週 ( 註 2) 病 原 體 狂 犬 病 病 毒 ( 存 在 於 感 染 動 物 的 唾 液 中 ) 流 行 病 學 的 特 徵 狂 犬 病 疫 區 的 感 染 動 物 ( 動 物 群 中 無 病 例 的 地 區 :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幾 內 亞 日 本 夏 威 夷 臺 灣 太 平 洋 島 嶼 英 國 愛 爾 蘭 冰 島 挪 威 本 島 瑞 典 芬 蘭 葡 萄 牙 希 臘 西 印 度 及 大 西 洋 群 島 之 一 部 份, 其 餘 皆 為 疫 區 ) 咬 傷 部 位 的 異 樣 感 焦 慮 不 適 不 安 頭 痛 發 燒 恐 水 現 象 吞 嚥 困 難 病 毒 性 腦 脊 髓 炎 醫 療 機 構 * 診 斷 要 點 * (1) 於 疫 區 被 狗 等 動 物 咬 抓 傷 (2) 特 異 性 症 狀 (3) 繫 留 動 物 出 現 狂 犬 病 症 狀 人 動 物 屬 第 一 類 傳 染 病, 應 於 24 小 時 內 通 報 當 地 衛 生 局 所 各 縣 市 家 畜 疾 病 治 所 特 定 治 療 : 對 於 病 患 給 予 廣 泛 地 支 持 性 醫 療 照 護 但 狂 犬 病 的 症 狀 一 旦 發 展 出 來, 其 致 死 率 高 達 100% 病 患 強 制 隔 離 : 整 個 病 程 中 必 須 嚴 禁 接 觸 患 者 之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兼 行 消 毒 : 唾 液 及 污 染 的 器 物 必 須 消 毒 接 觸 者 之 疫 措 施 : 如 接 觸 者 有 開 放 性 傷 口, 或 其 黏 膜 被 病 人 唾 液 污 染, 則 需 施 行 抗 狂 犬 病 之 特 殊 處 置 傳 染 源 之 調 查 : 查 明 染 患 狂 犬 病 的 動 物, 及 被 咬 的 人 及 動 物 註 1: 高 危 險 群 實 施 暴 露 前 預 接 種 於 第 0728 天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1 ml 三 角 肌 注 射 ) 若 不 慎 被 動 物 咬 抓 到, 於 當 日 及 第 三 天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 不 可 使 用 人 類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註 2: 狂 犬 病 潛 伏 期 長, 故 暴 露 後 立 即 以 肥 皂 及 大 量 水 清 洗 傷 口,70% 酒 精 或 優 碘 消 毒, 以 人 類 抗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浸 潤 傷 口, 並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可 以 有 效 地 止 發 病

38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附 錄 二 縣 ( 市 ) 狂 犬 病 緊 急 疫 通 報 系 統 縣 ( 市 ) 狂 犬 病 緊 急 疫 通 報 系 統 畜 犬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棄 犬 留 置 場 棄 犬 收 容 中 心 或 中 途 之 家 動 物 醫 院 縣 ( 市 ) 獸 醫 師 公 會 鄉 ( 鎮 市 ) 公 所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局 農 委 會 農 委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縣 ( 市 ) 動 物 疫 機 關 縣 ( 市 ) 衛 生 局 備 註 : 人 如 被 棄 犬 咬 傷, 應 主 動 通 報 衛 生 局 家 畜 疾 病 治 所, 並 儘 可 能 協 助 捕 捉 咬 人 之 棄 犬 送 檢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39 附 錄 三 狂 犬 病 結 案 過 程 狂 犬 病 疑 患 通 報 病 人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10 天 咬 人 之 犬 貓 必 須 繫 留 觀 察 10 天 採 檢 送 病 毒 性 疾 病 組 血 清 : 抗 體 檢 測 唾 液 : 病 毒 分 離 後 腦 髮 際 神 經 : 病 毒 分 離 偵 測 遺 傳 物 質 或 抗 原 ( 送 家 畜 單 位 ) 病 毒 分 離 遺 傳 物 質 或 抗 原 陽 性 : 陽 性 個 案 抗 體 陽 性 : 如 病 人 未 接 種 疫 苗, 才 為 陽 性 個 案 檢 驗 結 果 陰 性 仍 不 能 排 除 病 人 死 亡 後 ( 發 病 後 致 死 率 100%) 腦 部 海 馬 角 組 織 冷 藏 急 速 送 病 毒 性 疾 病 組, 病 毒 分 離 或 偵 測 病 毒 抗 原 遺 傳 物 質 陽 性, 確 定 診 斷 陰 性, 排 除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40 附 錄 四 圖 一 行 政 院 狂 犬 病 疫 處 理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與 任 務 分 工 執 行 疫 情 監 控 相 關 措 施 控 制 病 原 擴 散 與 清 除 病 原 之 疫 措 施 督 導 畜 犬 管 理 全 面 疫 苗 注 射 及 流 浪 犬 捕 捉 撲 殺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國 部 屍 體 廢 棄 物 處 理 環 境 品 質 監 控 事 宜 範 人 畜 傳 染 之 公 共 衛 生 監 控 事 宜 警 力 支 援 協 助 執 行 管 制 措 施 國 軍 支 援 協 助 執 行 疫 措 施 主 計 處 新 聞 局 研 議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經 費 預 算 問 題 發 佈 新 聞 反 映 輿 論 媒 體 聯 繫 宣 導 教 育 行 政 院 狂 犬 病 疫 處 理 中 心 指 揮 官 :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衛 生 署 署 長 副 指 揮 官 : 動 植 物 疫 檢 疫 局 局 長 疾 病 管 制 局 局 長 疫 情 控 制 處 理 組 行 政 後 勤 支 援 組

家 畜 衛 試 所 研 報 No.39:25~42 (2003) 41 附 錄 五 圖 二 縣 ( 市 ) 動 物 疫 機 關 執 行 狂 犬 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農 業 局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新 聞 室 民 政 局 主 計 室 財 政 局 控 制 病 原 擴 散 清 除 病 原 疫 宣 導 協 助 執 行 流 浪 犬 捕 捉 撲 殺 及 全 面 家 犬 預 注 射 監 控 與 範 人 畜 相 互 傳 染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衛 生 廢 棄 物 處 理 之 監 督 協 助 執 行 管 制 措 施 聯 繫 媒 體 發 佈 新 聞 反 映 輿 論 經 費 籌 措 編 列 與 支 用 審 核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之 協 調 聯 繫 縣 ( 市 ) 政 府 狂 犬 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總 指 揮 官 ( 召 集 人 ) : 縣 ( 市 ) 長 副 總 指 揮 官 ( 副 召 集 人 ): 副 縣 ( 市 ) 長 指 揮 官 ( 執 行 長 ) : 農 業 局 長 衛 生 局 長 執 行 官 ( 執 行 官 ) : 縣 市 動 物 疫 機 關 所 長 疫 控 制 處 理 行 政 後 勤 支 援 鄉 鎮 市 公 所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以 危 機 管 理 角 度 探 討 我 國 狂 犬 病 疫 措 施 42 附 錄 六 圖 三 鄉 ( 鎮 ) 市 狂 犬 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農 業 課 ( 建 設 課 ) 環 保 課 ( 清 潔 隊 ) 民 政 課 控 制 病 原 擴 散 與 清 除 病 原 疫 宣 導 執 行 流 浪 犬 捕 捉 撲 殺 及 全 面 家 犬 預 注 射 協 助 廢 棄 物 處 理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財 政 課 主 計 室 聯 絡 宣 傳 公 告 經 費 籌 措 編 列 與 支 用 審 核 鄉 鎮 市 公 所 狂 犬 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指 揮 官 ( 召 集 人 ) : 鄉 鎮 市 長 副 指 揮 官 ( 副 召 集 人 ): 主 任 秘 書 ( 秘 書 ) 執 行 官 ( 執 行 官 ) : 農 業 課 長 ( 建 設 課 長 ) 疫 處 理 組 行 政 後 勤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