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第18次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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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 地 船 只 咨 询 委 员 会 第 18 次 会 议 记 录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时 间 : 下 午 2 时 30 分 地 点 :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24 楼 会 议 室 A 出 席 者 主 席 : 童 汉 明 先 生 委 员 : 吴 国 荣 先 生 麦 昭 基 先 生 王 妙 生 先 生 ( 代 万 国 清 先 生 出 席 ) 温 子 杰 先 生 张 国 伟 先 生 陈 念 良 先 生 刘 经 伦 先 生 邓 光 辉 先 生 海 事 处 副 处 长 造 船 业 代 表 海 员 训 练 机 构 代 表 载 货 船 只 营 运 代 表 小 轮 及 观 光 船 只 经 营 人 代 表 渡 轮 船 只 经 营 人 代 表 驾 艇 游 乐 者 代 表 香 港 警 务 处 代 表 ( 讲 解 会 议 文 件 第 10/2015 号 ) 陈 汉 斌 先 生 海 事 处 署 理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海 事 处 总 经 理 / 港 务 秘 书 : 冼 铭 俊 先 生 海 事 处 行 政 主 任 ( 委 员 会 及 总 务 ) 列 席 者 姜 绍 辉 先 生 方 智 辉 先 生 左 宜 安 先 生 彭 华 根 先 生 郭 志 航 先 生 范 强 先 生 黄 汉 权 先 生 郭 德 基 先 生 港 九 水 上 渔 民 福 利 促 进 会 香 港 货 船 业 总 商 会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小 轮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渔 民 互 助 社 海 上 游 览 业 联 会 小 轮 业 职 工 会 港 九 电 船 拖 轮 商 会 有 限 公 司 港 九 电 船 拖 轮 商 会 有 限 公 司 第 1 頁, 共 17 頁

裴 志 强 先 生 胡 家 信 先 生 林 印 捷 先 生 港 九 电 船 拖 轮 商 会 有 限 公 司 华 南 拖 船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领 港 会 王 世 发 先 生 海 事 处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李 耀 光 先 生 ( 讲 解 会 议 文 件 第 11 和 12/2015 号 ) 海 事 处 总 经 理 / 船 舶 注 册 及 海 员 事 务 黄 永 衡 先 生 海 事 处 高 级 政 务 主 任 ( 特 别 职 务 ) 黎 英 强 先 生 余 英 伟 先 生 郑 龙 德 先 生 海 事 处 总 海 运 政 策 主 任 海 事 处 总 技 术 政 策 主 任 海 事 处 署 理 总 经 理 / 海 事 服 务 史 强 先 生 海 事 处 验 船 主 任 / 技 术 政 策 1 ( 讲 解 会 议 文 件 第 8/2015 号 ) 孙 志 强 先 生 海 事 处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特 别 职 务 ) 伍 立 熙 先 生 ( 讲 解 会 议 文 件 第 13/2015 号 ) 陈 福 昭 先 生 麦 发 安 先 生 ( 讲 解 会 议 文 件 第 9/2015 号 ) 海 事 处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危 险 货 物 及 检 控 海 事 处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策 划 及 发 展 协 调 ( 1) 海 事 处 高 级 船 舶 安 全 主 任 / 海 事 工 业 安 全 因 事 缺 席 者 司 徒 法 先 生 黄 立 帆 先 生 黄 良 蔚 先 生 萧 炳 荣 先 生 樊 树 荣 先 生 何 俊 贤 议 员 船 舶 建 造 及 维 修 业 代 表 船 舶 检 验 业 代 表 海 事 保 险 业 代 表 海 员 团 体 代 表 内 河 货 运 经 营 人 代 表 渔 业 代 表 第 2 頁, 共 17 頁

经 办 人 / 部 门 I. 开 会 辞 主 席 欢 迎 所 有 与 会 者 出 席 会 议, 并 特 别 欢 迎 以 下 人 士 : 新 成 员 陈 念 良 先 生 ( 驾 艇 游 乐 者 代 表 ) 新 秘 书 冼 铭 俊 先 生 代 表 委 员 出 席 的 人 士 王 妙 生 先 生 ( 代 万 国 清 先 生 出 席 )( 载 货 船 只 营 运 代 表 ) II. 通 过 上 次 会 议 记 录 秘 书 第 17 次 会 议 已 于 2015 年 5 月 5 日 举 行, 会 议 记 录 ( 中 英 文 版 )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 分 发 给 委 员 传 阅 以 供 提 出 意 见 该 会 议 记 录 无 须 修 订, 获 得 通 过 ( 会 后 补 注 : 第 17 次 会 议 记 录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上 载 到 网 站 ) 秘 书 告 知 委 员, 由 于 会 议 文 件 第 7/2015 号 ( 标 题 为 修 改 现 行 考 试 规 则 第 4.3 段 有 关 出 示 有 效 视 力 测 验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 与 另 一 份 由 前 秘 书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发 给 委 员 的 会 议 文 件 ( 标 题 为 规 管 启 德 邮 轮 码 头 使 用 的 立 法 工 作 的 最 新 进 展 ) 编 号 相 同, 后 者 的 文 件 编 号 将 改 为 会 议 文 件 第 7a/2015 号, 其 他 会 议 文 件 编 号 和 次 序 维 持 不 变 第 3 頁, 共 17 頁

III. 新 议 事 项 (i) 汇 报 立 法 会 经 济 发 展 事 务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有 关 2012 年 10 月 1 日 南 丫 岛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 跟 进 工 作 最 新 情 况 的 开 会 结 果 (a) 海 上 交 通 意 外 援 助 (M-TAVA) 计 划 主 席 告 知 委 员, 立 法 会 经 济 发 展 事 务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会 议 席 上, 对 顾 问 不 主 张 设 立 M-TAVA 计 划 的 建 议 并 无 异 议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危 险 货 物 及 检 控 (b) 强 制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保 额 主 席 表 示, 本 处 建 议 将 现 时 本 地 船 只 的 最 低 法 律 责 任 保 额 由 港 币 100 万 元 及 500 万 元 分 别 修 订 至 港 币 500 万 元 及 1,000 万 元 一 事,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立 法 会 经 济 发 展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席 上 获 基 本 上 支 持, 预 料 将 于 2015/16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立 法 会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c) 在 本 地 船 只 安 装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 AIS) 雷 达 和 甚 高 频 (VHF) 无 线 电 话 主 席 表 示,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获 准 载 客 超 过 12 人 的 渡 轮 与 小 轮 须 配 备 VHF 无 线 电 话 和 获 准 载 客 超 过 100 人 的 船 只 须 安 装 AIS 及 雷 达 的 建 议,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立 法 会 经 济 发 展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席 上 获 基 本 上 支 持, 预 料 将 于 2015/16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立 法 会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危 险 货 物 及 检 控 (d) 拟 议 立 法 规 定 于 烟 花 汇 演 及 其 他 大 型 海 上 活 动 中 船 上 儿 童 须 全 程 穿 上 救 生 衣 和 船 上 须 备 存 乘 客 及 船 员 名 单 主 席 告 知 委 员, 立 法 会 经 济 发 展 事 务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会 议 席 上, 对 规 定 于 烟 花 汇 第 4 頁, 共 17 頁

验 船 主 任 / 技 术 政 策 1 (ii) 演 及 其 他 大 型 海 上 活 动 中 船 上 儿 童 须 全 程 穿 上 救 生 衣 和 船 上 须 备 存 乘 客 及 船 员 名 单 的 立 法 建 议 并 无 异 议, 有 关 修 订 法 例 建 议 正 在 拟 备 中 会 议 文 件 第 8/2015 号 修 订 商 船 ( 限 制 船 东 责 任 ) 条 例 ( 第 434 章 ) 附 表 2 以 实 施 1976 年 海 事 索 赔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的 1996 年 议 定 书 ( 下 称 1996 年 议 定 书 ) 的 2012 年 修 正 案 史 强 先 生 ( 验 船 主 任 / 技 术 政 策 1) 讲 解 该 文 件, 并 告 知 委 员, 2005 年 商 船 ( 限 制 船 东 责 任 )( 修 订 ) 条 例 ( 下 称 该 修 订 条 例 ) 于 2015 年 5 月 3 日 起 实 施, 以 落 实 1996 年 议 定 书 内 经 修 订 的 责 任 限 额 史 先 生 补 充,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仅 提 高 了 有 关 船 只 事 故 引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索 偿 与 其 他 索 偿 的 船 东 责 任 限 额, 增 幅 为 51%, 以 进 一 步 修 正 1996 年 议 定 书 有 关 修 正 案 于 2015 年 6 月 8 日 在 全 球 生 效 温 子 杰 先 生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书 面 提 议 在 会 上 讨 论 该 议 题, 处 方 备 悉 其 意 见 黄 良 蔚 先 生 ( 海 事 保 险 业 代 表 )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 以 书 面 指 出, 本 地 船 只 的 保 障 和 弥 偿 保 险 保 费 可 能 随 着 有 关 船 只 事 故 引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索 偿 与 其 他 索 偿 的 责 任 限 额 增 加 而 调 高, 处 方 备 悉 其 意 见 史 先 生 解 释, 该 增 幅 只 根 据 1996 年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在 1996 至 2010 年 间 的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通 胀 率 和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等 金 额 计 算 得 出 ;51% 代 表 在 1996 至 2015 年 间 每 年 约 2% 的 增 幅, 并 无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的 额 外 增 幅 第 5 頁, 共 17 頁

史 先 生 响 应, 本 地 船 只 保 障 和 弥 偿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的 保 费 取 决 于 多 项 因 素, 如 船 只 状 况 运 作 模 式 过 往 赔 偿 记 录 等, 保 费 不 会 纯 粹 因 为 船 东 责 任 限 额 提 高 而 大 幅 增 加 史 先 生 补 充, 根 据 国 际 保 赔 协 会 提 供 的 资 料, 在 2000 至 2009 年 间, 全 球 牵 涉 成 本 超 过 1996 年 议 定 书 所 定 限 额 的 索 偿 个 案 只 有 十 宗, 其 中 七 宗 属 燃 油 个 案 至 于 香 港, 保 险 业 监 理 处 点 算 2007 至 2011 年 这 五 年 内 有 关 本 地 船 只 的 索 偿 个 案, 发 现 已 支 付 的 最 高 保 险 索 偿 金 额 为 港 币 580 万 元, 其 余 大 部 分 低 于 港 币 100 万 元 史 先 生 随 后 表 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有 国 际 义 务 于 本 地 修 订 法 例, 以 实 施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通 过 的 最 新 责 任 限 额 史 先 生 向 委 员 保 证,2012 年 修 正 案 的 责 任 限 额 增 加 51% 并 不 会 对 本 地 航 运 业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确 保 在 大 型 事 故 ( 如 燃 油 污 染 ) 发 生 时, 受 害 者 可 得 到 合 理 赔 偿 温 子 杰 先 生 响 应, 该 会 议 文 件 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发 出 后, 他 与 海 事 保 险 业 人 士 联 络, 得 悉 海 事 保 险 业 对 建 议 修 订 法 例 以 实 施 1996 年 议 定 书 的 2012 年 修 正 案 有 正 面 响 应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8/2015 号 获 通 过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危 险 货 物 及 检 控 (iii) 会 议 文 件 第 13/2015 号 立 法 管 制 海 上 醉 驾 和 药 驾 的 建 议 伍 立 熙 先 生 ( 高 级 海 事 主 任 / 危 险 货 物 及 检 控 ) 讲 解 该 文 件, 并 告 知 委 员, 现 时 法 例 并 未 将 海 上 醉 驾 或 药 驾 订 明 为 罪 行, 亦 未 有 授 权 执 法 人 员 为 海 上 交 通 意 外 中 的 涉 事 人 士 测 试 呼 气 血 液 或 尿 液 中 的 酒 精 或 药 物 含 量 第 6 頁, 共 17 頁

伍 先 生 补 充, 世 界 多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 如 美 国 加 拿 大 澳 洲 和 新 西 兰 ) 和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已 就 在 酒 类 或 药 物 影 响 下 操 作 船 只 实 施 管 制 措 施 伍 先 生 再 补 充, 在 近 日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宗 海 上 事 故 案 件 中, 法 官 表 示 不 明 白 有 何 妥 善 及 有 效 理 由, 在 发 生 海 上 事 故 或 意 外 后 船 长 毋 须 [ 对 比 汽 车 意 外 中 的 司 机 ] 进 行 相 类 的 检 查 呼 气 测 试 有 见 及 此, 伍 先 生 表 示, 海 事 处 建 议 引 入 新 法 例, 以 管 制 香 港 水 域 海 上 醉 驾 和 药 驾 新 法 例 将 参 照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374 章 ) 有 关 在 酒 类 或 药 物 影 响 下 驾 驶 汽 车 的 条 文, 当 中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第 2 条 指 明 的 订 明 酒 精 限 度 和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附 表 1A 载 列 的 指 明 毒 品 张 国 伟 先 生 原 则 上 同 意 该 建 议, 但 希 望 知 道 实 施 的 详 情, 让 委 员 考 虑 主 席 备 悉 张 先 生 的 关 注 事 项 姜 绍 辉 先 生 表 示, 拟 订 该 建 议 法 例 时 应 考 虑 船 长 和 船 员 的 感 受 姜 先 生 亦 询 问 该 建 议 法 例 下 药 物 的 范 围 是 甚 么, 并 且 对 感 冒 药 ( 如 必 理 痛 ) 会 否 归 类 为 违 禁 药 物 表 示 忧 虑 伍 立 熙 先 生 响 应, 六 种 载 列 在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附 表 1A 的 指 明 毒 品 属 该 范 围 以 内 姜 先 生 建 议 中 文 翻 译 应 是 毒 品 而 非 药 物, 以 更 清 晰 表 达 语 义 重 点 主 席 备 悉 姜 先 生 的 关 注 事 项 张 国 伟 先 生 对 实 施 详 情 表 示 关 注, 询 问 根 据 该 建 议 法 例, 应 在 甚 么 时 刻 要 求 船 长 接 受 呼 气 测 试 他 建 议, 该 建 议 法 例 的 呼 气 测 试 应 参 照 空 中 交 通 做 法 而 不 是 陆 上 交 通 做 法 第 7 頁, 共 17 頁

高 级 船 舶 安 全 主 任 / 海 事 工 业 安 全 (iv) 伍 立 熙 先 生 响 应, 新 的 政 府 跨 部 门 工 作 小 组 即 将 成 立, 该 工 作 小 组 会 考 虑 张 先 生 的 意 见 姜 绍 辉 先 生 接 着 询 问, 建 议 法 例 会 否 也 涵 盖 轮 机 操 作 员 主 席 响 应, 有 关 政 府 工 作 小 组 会 仔 细 商 讨 拟 订 立 法 建 议 的 工 作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13/2015 号 获 通 过 会 议 文 件 第 9/2015 号 工 作 守 则 本 地 船 只 上 工 程 使 用 的 防 护 衣 物 及 装 备 的 修 订 麦 发 安 先 生 ( 高 级 船 舶 安 全 主 任 / 海 事 工 业 安 全 ) 讲 解 该 文 件, 并 告 知 委 员, 工 作 守 则 本 地 船 只 上 工 程 使 用 的 防 护 衣 物 及 装 备 ( 守 则 ) 于 2007 年 2 月 出 版, 至 今 已 超 过 八 年 本 处 已 完 成 检 讨 守 则 的 工 作 麦 先 生 特 别 指 出 守 则 的 下 列 修 订 (a) (b) 安 全 鞋 履 ( 即 文 件 附 件 第 6 条 ), 特 别 是 中 流 货 柜 作 业 防 护 鞋 的 基 本 防 滑 安 全 要 求 ; 防 溺 保 护 ( 即 文 件 附 件 第 9 条 ), 特 别 是 : (i) 不 再 只 限 于 恶 劣 天 气 ( 即 附 件 第 9.2.1 段 ); (ii) 雇 主 和 用 户 的 义 务 ( 即 附 件 第 9.2.3 段 ); (iii) 船 上 的 救 生 设 备 不 可 代 替 守 则 内 提 及 的 救 生 衣 及 救 生 浮 具 ( 即 附 第 8 頁, 共 17 頁

件 第 9.2.9 段 ); (c) 反 光 背 心 ( 即 文 件 附 件 第 12.2 条 ); 以 及 (d) 更 新 防 护 衣 物 及 装 备 的 标 准 张 国 伟 先 生 询 问, 处 方 在 更 新 守 则 前 有 否 征 询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的 意 见 ; 他 亦 询 问 有 关 海 事 处 和 劳 工 处 的 执 法 管 辖 权 麦 先 生 响 应, 土 本 工 程 拓 展 署 的 代 表 出 席 了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举 行 的 本 地 船 只 咨 询 委 员 会 船 上 工 程 安 全 小 组 委 员 会, 处 方 在 更 新 守 则 时 已 采 纳 其 意 见 麦 先 生 就 执 法 管 辖 权 的 问 题 表 示, 涉 及 海 床 的 工 程 属 劳 工 处 的 职 权 范 围, 浮 于 水 面 的 工 程 则 属 海 事 处 的 职 权 范 围 麦 先 生 补 充, 经 修 订 的 守 则 如 获 本 委 员 会 通 过, 将 会 交 由 海 事 处 处 长 核 准 和 经 宪 报 公 告 张 国 伟 先 生 询 问, 执 行 该 守 则 时 会 否 有 过 渡 期 麦 先 生 响 应, 该 守 则 提 供 实 务 指 引, 而 海 事 处 亦 会 考 虑 给 予 业 界 时 间 以 更 换 本 地 船 只 上 工 程 使 用 的 防 护 衣 物 和 装 备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9/2015 号 获 通 过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v) 会 议 文 件 第 10/2015 号 渔 船 舢 舨 的 储 备 浮 力 要 求 邓 光 辉 先 生 ( 署 理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 讲 解 文 件, 并 告 知 委 员, 储 备 浮 力 要 求 的 建 议 修 订 将 适 用 于 所 有 现 有 已 领 牌 或 新 造 未 领 牌 的 第 9 頁, 共 17 頁

总 经 理 / 船 舶 注 册 及 海 员 事 务 (vi) 渔 船 舢 板 主 席 希 望 了 解, 是 否 所 有 渔 船 舢 舨 均 应 符 合 文 件 第 4 段 所 述 有 关 储 备 浮 力 要 求 建 议 修 订 (i) 和 (ii) 这 两 个 要 求 邓 先 生 答 是 姜 绍 辉 先 生 关 注, 如 建 议 修 订 获 通 过, 现 有 渔 船 舢 舨 会 否 受 影 响 而 须 重 建 邓 先 生 答 谓 无 此 需 要, 因 为 海 事 处 在 建 议 修 订 要 求 前 已 抽 检 部 份 渔 船 舢 舨 和 研 究 有 关 数 据 邓 先 生 补 充, 经 修 订 的 工 作 守 则 第 I II 及 III 类 别 船 只 安 全 标 准 如 获 本 委 员 会 通 过, 将 会 交 由 海 事 处 处 长 核 准 和 经 宪 报 公 告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10/2015 号 获 通 过 会 议 文 件 第 11/2015 号 船 长 定 期 体 格 检 验 李 耀 光 先 生 ( 总 经 理 / 船 舶 注 册 及 海 员 事 务 ) 向 委 员 讲 解 该 文 件, 并 指 出 凡 获 准 载 客 超 过 100 人 的 船 只, 其 船 长 应 至 少 每 五 年 进 行 一 次 基 本 体 格 检 验 和 视 力 测 试 这 是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多 项 建 议 之 一, 将 在 切 实 可 行 范 围 内 尽 快 实 施 主 席 查 询 实 施 的 时 间 表, 以 及 此 建 议 安 排 会 否 进 行 立 法 程 序 李 耀 光 先 生 响 应, 海 事 处 在 征 得 本 委 员 会 同 意 后, 拟 于 明 年 初 鼓 励 船 公 司 为 其 船 长 作 出 安 排 黄 汉 权 先 生 认 为, 船 长 定 期 进 行 体 格 检 验 的 建 议 指 引 不 应 局 限 于 以 获 准 载 客 超 过 100 人 的 船 第 10 頁, 共 17 頁

只 为 对 象, 应 以 更 全 面 的 角 度 考 虑 主 席 赞 同 黄 先 生 的 意 见, 并 且 指 出 会 议 文 件 所 载 的 定 期 体 格 检 验 建 议 安 排, 将 以 先 行 先 试 的 方 式 实 施 陈 念 良 先 生 询 问 获 准 载 客 超 过 100 人 的 船 只 是 指 本 地 载 客 船 只 游 乐 船 只 抑 或 任 何 种 类 的 船 只 李 耀 光 先 生 响 应, 因 应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建 议, 建 议 的 指 引 只 适 用 于 第 I 类 别 本 地 载 客 船 只 他 又 表 示 会 在 第 I 类 别 船 只 试 行 后 检 讨 指 引 的 成 效 王 世 发 先 生 (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原 则 上 赞 同 黄 先 生 和 陈 先 生 的 意 见, 并 表 示 海 事 处 制 订 此 建 议 期 间 曾 在 第 I 类 别 及 第 IV 类 别 船 只 联 合 小 组 委 员 会 上 咨 询 航 运 业 界 由 于 第 I 类 别 船 只 属 本 地 载 客 船 只 类 别, 加 上 在 以 保 障 公 众 安 全 为 大 前 提 的 情 况 下, 海 事 处 拟 先 在 第 I 类 别 船 只 试 行 此 建 议 王 世 发 先 生 进 一 步 解 释, 指 现 时 没 有 法 例 强 制 雇 员 进 行 体 格 检 验 的 规 定, 雇 佣 条 例 ( 第 57 章 ) 亦 无 指 定 检 验 项 目 列 表, 在 这 情 况 下, 第 I 类 别 及 第 IV 类 别 船 只 联 合 小 组 委 员 会 制 订 载 列 于 会 议 文 件 附 件 的 六 个 体 格 检 验 项 目 他 指 出, 建 议 实 施 后 会 进 行 检 讨, 届 时 会 适 当 修 订 检 验 项 目 列 表 张 国 伟 先 生 询 问 第 I 类 别 船 只 船 长 的 雇 主 可 否 安 排 雇 员 分 批 进 行 体 格 检 验 李 耀 光 先 生 回 答, 有 关 新 聘 雇 员 与 现 有 雇 员 进 行 体 格 检 验 的 详 情 载 于 会 议 文 件 附 件 第 3 至 5 段 第 11 頁, 共 17 頁

对 于 黄 汉 权 先 生 的 意 见, 姜 绍 辉 先 生 表 示, 第 I 类 别 及 第 IV 类 别 船 只 联 合 小 组 委 员 会 委 员 已 就 会 议 文 件 第 11/2015 号 所 载 建 议 达 成 共 识, 他 质 疑 为 何 于 本 委 员 会 对 适 用 范 围 提 出 异 议 姜 先 生 忧 虑, 如 建 议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的 船 只, 许 多 船 东 或 经 营 人 或 须 结 业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11/2015 号 获 通 过 总 经 理 / 船 舶 注 册 及 海 员 事 务 (vii) 会 议 文 件 第 12/2015 号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李 耀 光 先 生 ( 总 经 理 / 船 舶 注 册 及 海 员 事 务 ) 向 委 员 讲 解 该 文 件, 并 告 知 委 员, 须 通 过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这 项 建 议 规 定, 适 用 于 申 领 船 长 一 级 证 明 书 以 操 作 第 I 类 别 船 只 和 申 领 游 乐 船 只 一 级 操 作 人 证 明 书 以 操 作 为 租 金 或 报 酬 而 出 租 的 游 乐 船 只 的 人 士 建 议 实 施 后, 新 规 定 将 适 用 于 上 述 两 类 证 明 书 的 签 发 换 言 之, 于 建 议 实 施 日 期 前 获 签 发 船 长 一 级 证 明 书 或 游 乐 船 只 一 级 操 作 人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将 不 受 影 响 (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6 段 ) 李 耀 光 先 生 强 调, 建 议 的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不 设 一 次 性 考 试, 评 估 方 式 为 持 续 监 察 学 员 的 上 课 表 现 李 耀 光 先 生 补 充, 香 港 海 员 工 会 将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 率 先 举 办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课 程 温 子 杰 先 生 认 为,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课 程 应 侧 重 于 实 务, 如 应 急 处 理, 而 非 1972 年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等 理 论 知 识 李 耀 光 先 生 响 应, 海 事 处 会 派 代 表 监 察 这 新 开 办 课 程 的 运 作 情 况, 以 检 讨 教 学 内 容 及 成 效 就 李 先 生 的 响 应, 张 国 伟 先 生 表 示 希 望 本 地 航 运 业 代 表 也 可 获 给 予 若 干 名 额 旁 听 该 首 办 课 第 12 頁, 共 17 頁

程 李 耀 光 先 生 响 应, 欢 迎 本 地 代 表 报 名 参 加, 目 前 名 额 仍 未 满 陈 念 良 先 生 提 出 把 建 议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展 至 游 乐 船 只 二 级 操 作 人 证 明 书, 以 期 进 一 步 提 升 航 行 安 全 主 席 答 谓, 海 事 处 会 以 循 序 渐 进 方 式 检 讨 建 议 的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实 施 成 效 姜 绍 辉 先 生 表 示, 第 I 类 别 及 第 IV 类 别 船 只 联 合 小 组 委 员 会 曾 讨 论 这 建 议 他 认 为 现 时 的 本 地 合 格 证 明 书 考 试 制 度 应 予 重 整 例 如, 船 长 三 级 证 明 书 ( 即 所 涉 船 只 长 度 为 一 至 三 级 中 最 短 者 ) 考 试 可 加 入 仿 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项 目, 以 降 低 笔 试 的 难 度, 吸 引 更 多 人 参 加 三 级 证 明 书 考 试 李 耀 光 先 生 响 应, 海 事 处 已 向 香 港 海 员 工 会 转 达 姜 先 生 的 意 见, 即 把 模 拟 驾 驶 操 作 评 估 和 雷 达 应 用 项 目 纳 入 本 地 船 长 课 程 由 于 委 员 没 有 提 出 其 他 意 见, 会 议 文 件 第 12/2015 号 获 通 过 IV. 其 他 事 项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i) 桅 灯 的 水 平 位 置 王 世 发 先 生 (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告 知 委 员, 本 地 船 只 须 遵 从 1972 年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 避 碰 规 则 ) 及 其 1993 年 修 正 案 ( 即 桅 灯 水 平 位 置 和 间 距 ) 的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于 1990 年 代 藉 商 船 ( 安 全 )( 遇 险 讯 号 及 避 碰 ) 规 例 ( 第 369 章, 附 属 法 例 N) 在 香 港 实 施 第 13 頁, 共 17 頁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ii) 1993 年 修 正 案 生 效 时, 档 案 记 录 并 无 显 示 修 正 案 适 用 于 本 地 船 只 一 直 以 来, 本 地 船 只 的 图 则 审 批 均 没 有 考 虑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因 此, 本 地 船 只 所 装 桅 灯 的 实 际 水 平 位 置 和 有 关 第 369 章 附 属 法 例 N 附 表 附 件 I 第 3(a) 及 3(b) 段 ( 该 等 规 定 ) 的 修 正 案 两 者 之 间 有 差 异 王 先 生 又 表 示, 对 于 已 建 成 的 船 只 而 言, 改 装 桅 灯 并 不 可 行, 故 海 事 处 处 长 考 虑 依 据 商 船 ( 本 地 船 只 ) 条 例 ( 第 548 章 ) 第 69 条 赋 予 的 权 力 ( 处 长 作 出 豁 免 的 一 般 权 力 ), 豁 免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本 地 船 只 遵 守 该 等 规 定 : (a)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2 日 前 向 海 事 处 处 长 或 合 资 格 验 船 师 提 交 船 只 总 布 置 图 ; 或 (b) 属 无 须 进 行 图 则 审 批 的 游 乐 船 只 并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2 日 前 获 发 拥 有 权 证 明 书 不 过, 为 持 续 提 升 香 港 海 港 的 海 上 安 全, 任 何 本 地 船 只 如 属 下 述 情 况 便 须 遵 守 该 等 规 定 : (a) 于 2015 年 10 月 2 日 或 之 后 才 向 海 事 处 处 长 或 合 资 格 验 船 师 提 交 船 只 总 布 置 图 ; 或 (b) 属 无 须 进 行 图 则 审 批 的 游 乐 船 只 并 于 2015 年 10 月 2 日 或 之 后 才 获 发 拥 有 权 证 明 书 黄 汉 权 先 生 询 问 分 界 日 期 是 就 图 则 获 批 日 期 抑 或 向 海 事 处 处 长 提 交 图 则 的 日 期 而 言 王 世 发 先 生 重 申, 分 界 日 期 ( 即 2015 年 10 月 2 日 ) 是 就 向 海 事 处 处 长 提 交 图 则 的 日 期 而 言 [ 会 后 补 注 : 海 事 处 布 告 2015 年 第 113 号 豁 免 遵 守 有 关 号 灯 水 平 位 置 和 间 距 的 规 定 和 第 6483 号 公 告 已 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 发 出 ] 本 地 船 只 船 员 值 班 安 排 建 议 王 世 发 先 生 (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告 知 委 员, 第 I 类 别 及 第 IV 类 别 船 只 联 合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14 頁, 共 17 頁

曾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讨 论 有 关 采 用 24 小 时 当 值 /24 小 时 休 班 轮 值 模 式 的 本 地 船 只 船 员 的 值 班 安 排 建 议 为 提 升 海 上 安 全 和 船 员 职 业 健 康, 一 个 由 海 事 处 代 表 采 用 24 小 时 当 值 / 24 小 时 休 班 轮 值 模 式 的 经 营 人 本 地 航 运 业 商 会 和 工 会 组 成 的 工 作 小 组 将 会 成 立, 商 讨 建 议 详 情 该 工 作 小 组 会 由 海 事 处 人 员 担 任 主 席, 并 于 2015 年 年 底 或 2016 年 年 初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稍 后 将 向 本 委 员 会 汇 报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iii) 本 地 载 客 船 只 安 装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 资 助 计 划 王 世 发 先 生 ( 助 理 处 长 ( 特 别 职 务 )) 指 出, 本 地 载 客 船 只 安 装 AIS 资 助 计 划 的 申 请, 截 止 日 期 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 每 艘 合 资 格 船 只 可 以 实 报 实 销 的 方 式 获 资 助 安 装 合 资 格 AIS 的 全 额 费 用 ( 即 购 置 及 安 装 设 备 的 费 用 均 获 资 助 ), 但 以 26,700 元 为 上 限 截 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 海 事 处 共 收 到 25 份 申 请, 其 中 12 份 已 获 批, 涉 及 金 额 共 港 币 290,140 元 郭 志 航 先 生 查 询 此 计 划 的 申 请 资 格 和 申 请 手 续 邓 光 辉 先 生 ( 署 理 总 经 理 /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 答 称, 申 请 资 格 和 申 请 手 续 见 于 海 事 处 网 页 [ 会 后 补 注 : 申 请 表 连 同 申 请 资 格 和 申 请 手 续 的 数 据 见 于 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pdf/lvs_ais.pdf ] (iv) 实 施 商 船 ( 防 止 废 物 污 染 ) 规 例 ( 第 413 章, 附 属 法 例 O) 遇 到 的 困 难 委 员 察 悉, 香 港 货 船 业 总 商 会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 以 书 面 建 议 在 本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此 事 项 第 15 頁, 共 17 頁

黎 英 强 先 生 ( 总 海 运 政 策 主 任 ) 告 知 委 员, 虽 然 新 的 商 船 ( 防 止 废 物 污 染 ) 规 例 ( 下 称 该 规 例 ) 订 明 船 只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物 质 有 九 类, 包 括 食 物 废 弃 物 起 居 废 弃 物 操 作 所 致 废 弃 物 全 塑 料 货 物 残 余 物 焚 化 炉 灰 烬 食 油 渔 具 及 动 物 尸 体, 但 一 般 来 说, 本 地 船 只 的 船 上 废 物 属 于 起 居 废 弃 物, 并 非 其 他 类 别, 如 动 物 尸 体 主 席 补 充, 海 事 处 会 总 海 运 政 策 主 任 总 海 运 政 策 主 任 (1) 在 有 需 要 时 检 讨 须 记 录 在 废 物 纪 录 簿 内 的 内 容 及 提 供 指 引 或 模 板 样 本 ; 以 及 (2) 确 保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3 楼 收 费 处 有 售 的 废 物 纪 录 簿 供 应 充 足 [ 会 后 补 注 : 废 物 纪 录 簿 亦 于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楼 626 室 政 府 新 闻 处 刊 物 销 售 小 组 有 售 ( 参 看 海 事 处 2013 年 3 月 28 日 发 出 的 信 函, 见 于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 /pdf/marpol_130328.pdf) ] 温 子 杰 先 生 询 问 在 香 港 水 域 撒 骨 灰 或 于 盂 兰 节 ( 又 称 鬼 节 ) 期 间 在 香 港 水 域 放 纸 船 会 否 触 犯 该 规 例 郑 龙 德 先 生 ( 总 经 理 / 海 事 服 务 ) 响 应 说, 在 香 港 水 域 的 海 上 弃 置 废 物 受 简 易 程 序 治 罪 条 例 ( 第 228 章 ) 规 管 至 于 澄 清 撒 骨 灰 或 在 盂 兰 节 期 间 放 纸 船 应 否 属 于 海 上 弃 置 废 物 罪 行, 是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的 职 责 范 围 海 事 处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如 香 港 警 务 处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等 人 员 均 获 赋 予 权 力 执 行 此 条 例 第 16 頁, 共 17 頁

郑 先 生 又 表 示, 在 海 事 处 就 海 上 弃 置 废 物 所 作 检 控 方 面, 过 去 五 年 并 无 就 骨 灰 或 纸 船 作 出 检 控 的 记 录, 而 最 常 见 的 海 上 弃 置 废 物 罪 行 为 抛 弃 烟 头 或 发 泡 胶 盒 等 垃 圾 入 海 主 席 补 充, 航 运 业 的 关 注 事 项 应 受 第 228 章 第 4D 条 海 上 弃 置 废 物 而 非 该 规 例 规 管 V. 散 会 议 事 完 毕, 会 议 于 下 午 5 时 结 束 下 次 会 议 日 期 容 后 公 布 本 会 议 记 录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 正 式 通 过 海 事 处 委 员 会 组 档 号 :HQ/COM 425/1(14) 第 17 頁, 共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