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2-0205039.pm



Similar documents
c pm

1 2 9

c pm

胡 耀 邦 及 其 時 代 121 胡 耀 邦 作 為 曾 經 的 中 共 重 要 領 導 人, 何 以 其

c pm


c pm

c pm

30 學 術 論 文 二 復 旦 內 部 圍 繞 鬥 爭 目 標 的 紛 爭 bk bl bm bn

c pm

c pm

* 1 2 2

1 2

c pm

38 學 術 論 文 一 經 濟 危 機 與 政 權 危 機 bk ,800 2,60

何 被 废 除 而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目 前 形 势 下 这 种 制 度 能 否 再 度 恢 复 实 施 带 着 这 些 问 题 笔 者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对 这 一 制 度 的 来 龙 去 脉 作 了 初 步 梳 理 并 尝 试 对 以 上 问 题 作 出 较 准 确 的 回 答 子

他 不 人 道 之 行 为 或 基 于 政 治 上 或 种 族 上 之 理 由 而 进 行 旨 在 实 现 或 有 关 本 法 庭 管 辖 范 围 内 任 何 罪 行 的 迫 害 行 为 也 就 是 说 法 庭 宪 章 明 确 规 定 了 远 东 国 际 法 庭 管 辖 权 的 范 围 是 审 理

*

*

(Microsoft Word - 103\300\347\267~\266\265\245\330\245N\275X)

中 三 中 國 語 文 科 表 6.21b 中 三 各 學 習 範 疇 的 卷 別 編 排 學 習 範 疇 分 卷 題 數 評 估 時 限 閱 讀 聆 聽 寫 作 9CR1 22 9CR2 22 9CR3 22 9CL1 16 9CL2 16 9CW1 2 9CW2 2 9CW 分 鐘

c pm

牧 张 预 所 讲 后 半 句 大 体 是 不 错 的 但 说 军 队 在 占 领 区 内 留 滞 耗 费 或 财 竭 师 老 而 不 得 归 的 原 因 是 由 于 不 赏 有 功 将 士 就 很 偏 狭 很 不 准 确 了 杨 丙 安 先 生 对 费 留 的 词 源 进 行 了 考 证 提 出

是 骇 人 听 闻 又 至 元 二 十 二 年 年 遣 马 速 忽 阿 里 赍 钞 千 锭 往 马 八 儿 图 求 奇 宝 ¹ 钞 每 锭 折 钱 贯 所 用 资 金 也 达 十 万 贯 之 钜 然 而 元 朝 廷 千 金 一 掷 博 换 来 的 却 是 赏 玩 之 物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航 空 学 报 第 卷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的 建 立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建 立 与 修 改 运 行 见 图 在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建 立 时 以 上 述 资 料 为 基 础 对 原 模 型 进 行 修 改 图 系 统 模 型 修 改 运 行 框 图 设 计 厂 所 根


c pm

102 學 術 論 文 3 William C. Costin 4 G. F. Bartle 5 二 亞 羅 號 事 件 發 生 的 經 過 Arrow Harry S. Parkes

c pm

2

* * 2


断 上 升 的 变 动 趋 势 ¹ 人 们 的 消 费 意 识 和 消 费 欲 望 日 益 强 化 消 费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国 民 的 消 费 需 求 结 构 也 随 之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年 份 食 品 衣 服 房 租 燃 料 灯 火 杂 项 资 料 来 源 据 拙 文 近 代 中

外 发 展 战 胜 英 美 称 雄 世 界 一 言 以 蔽 之 就 是 先 大 陆 后 海 洋 ¹ 基 于 这 样 的 全 球 战 略 构 想 纳 粹 德 国 的 决 策 者 决 定 把 同 美 国 的 决 斗 放 在 德 国 征 服 世 界 的 计 划 的 最 后 一 个 阶 段 即 通 过 一

年 第 期 隆 收 藏 的 手 稿 部 分 中 ¹ 手 抄 稿 共 面 全 书 以 毛 笔 工 整 缮 写 每 叶 两 面 每 面 行 每 行 字 版 面 颇 大 高 公 分 宽 公 分 它 是 依 据 拉 丁 文 武 加 大 译 本 º 翻 译 而 成 包 括 四 福 音 书 使 徒 行 传 保

派 反 对 工 农 运 动 这 就 看 共 产 党 如 何 做 好 工 作 了 如 果 我 们 把 农 村 革 命 分 步 骤 走 如 果 当 时 对 右 派 斗 争 能 做 到 有 理 有 利 有 节 就 能 把 右 派 孤 立 起 来 如 果 共 产 党 再 能 抓 住 军 队 那 么 下 面


文 革 时 期 福 建 红 卫 兵 破 四 旧 运 动 述 略 大 学 聂 元 梓 等 人 贴 出 第 一 张 大 字 报 的 消 息 福 建 日 报 当 天 转 载 人 民 日 报 社 论 横 扫 一 切 牛 鬼 蛇 神 文 中 提 到 一 个 无 产 阶 级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高 潮 正

束 朝 鲜 战 争 年 召 开 的 日 内 瓦 会 议 苏 联 扮 演 了 主 要 角 色 最 终 导 致 印 度 支 那 问 题 的 解 决 年 月 经 苏 联 提 议 美 英 法 苏 在 日 内 瓦 召 开 四 国 首 脑 会 议 讨 论 德 国 问 题 欧 洲 安 全 问 题 裁 军 问 题

Microsoft Word - 98地球科學專科題庫ok.doc

编 后 小 记 2013 年 就 这 样 过 去 了, 就 像 几 年 前 一 部 小 说 的 名 字 : 什 么 都 没 有 发 生 但 有 一 件 事 在 2013 年 中 却 越 来 越 被 确 认, 即 一 切 都 变 得 赤 裸 裸 了 我 们 的 年 度 推 荐 中 有 一 本 书 :

王彦坤: 112 晋书 所见辞书未收词语考释 者, 退却之意也 朱氏亦于 说文通训定声 孚部弟六 2010年 9月 立征伐之勋, 遐迩归功, 二也, 即其例 衄 篆下注曰: 衄, 叚借为朒 然 4. 保负 担保 卷 70 应詹传 : 今南北杂 古籍中多见 败衄 挫衄 折衄, 而不见或 错, 属托者无

.

< A4BDA769A657B3E62E786C7378>











中小學教師聘任、敘薪法規與實務

Microsoft Word - Ch6b_P6 Chinese_2011C.doc

中 国 经 济 史 研 究 年 第 期 通 除 以 上 办 法 外 日 本 还 向 大 后 方 大 举 走 私 日 货 同 时 还 不 断 强 化 对 中 国 沿 海 的 封 锁 日 本 封 锁 与 走 私 双 管 齐 下 的 政 策 表 面 上 看 好 像 有 所 矛 盾 实 际 上 却 起 着

第二章 蔡旨禪女史的生平


1 2 / 3 1 A (2-1) (2-2) A4 6 A4 7 A4 8 A4 9 A ( () 4 A4, A4 7 ) 1 (2-1) (2-2) ()


4 / ( / / 5 / / ( / 6 ( / / / 3 ( 4 ( ( 2

总 第 期 入 侵 朝 鲜 领 海 领 空 进 攻 朝 鲜 人 民 军 对 朝 鲜 城 市 狂 轰 滥 炸 同 时 命 令 第 七 舰 队 向 台 湾 海 峡 出 动 侵 占 中 国 领 土 台 湾 阻 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台 湾 的 既 定 部 署 日 又 命 令 美 国 陆 军 在 朝

标题

issue27.indd

投 资 与 中 国 的 对 外 开 放 联 系 起 来 并 敏 锐 地 点 明 了 中 国 现 行 的 公 有 制 与 华 侨 投 资 的 私 有 制 关 系 的 实 质 性 问 题 这 是 他 率 先 为 中 国 对 外 开 放 打 开 的 一 个 突 破 口 为 以 后 大 规 模 利 用 外

中 国 经 济 史 研 究 年 第 期 也 有 成 为 个 体 商 贩 者 例 如 永 茂 和 商 号 的 创 始 人 李 永 茂 开 店 以 前 曾 在 缅 甸 八 募 与 腾 冲 之 间 以 肩 挑 马 驮 贩 运 商 品 为 生 稍 有 积 累 便 在 缅 甸 抹 谷 开 设 店 铺 成 为

历 史 人 物 研 究 中 的 翻 案 问 题 界 强 烈 反 响 这 篇 文 章 是 蔡 剧 塑 造 的 曹 操 形 象 的 基 础 他 称 曹 操 是 了 不 起 的 历 史 人 物 曹 操 对 于 民 族 的 发 展 和 文 化 的 发 展 有 大 的 贡 献 在 同 时 代 人 中 贡 献

汉 籍 中 瓯 脱 一 词 应 为 匈 奴 语 的 汉 语 译 音 那 么 其 语 意 究 竟 何 指 对 此 古 今 史 家 展 开 了 广 泛 讨 论 概 括 起 来 不 外 有 四 种 说 法 第 一 瓯 脱 为 边 界 上 的 防 卫 设 施 索 隐 引 汉 人 服 虔 曰 作 土 室 以

第一章 §1 1

世 纪 的 古 代 希 腊 经 济 史 研 究 地 研 究 了 古 典 时 代 雅 典 的 公 私 经 济 财 政 收 支 与 管 理 开 希 腊 经 济 史 研 究 之 先 河 但 长 期 以 来 经 济 史 研 究 并 未 能 有 机 地 与 政 治 社 会 及 文 化 等 很 好 地 结 合

2

¹ ¹ 5

* 2

¾ ¹ º» ¹ º»

2011秋節禮盒型錄電子檔.ppt

校园之星

福 建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年 代 专 门 考 察 道 教 造 像 与 道 教 哲 学 思 想 传 统 美 学 思 想 之 密 切 关 系 的 著 作 并 不 多 见 本 文 尝 试 从 现 代 哲 学 与 审 美 视 阈 的 角 度 揭 示 道 教 造 像 所 积


¹ " º"» ¹ º»

¹ ¹

对 中 共 一 大 前 名 党 员 说 法 的 质 疑 北 京 的 共 产 党 早 期 组 织 一 节 中 说 到 年 月 北 京 党 组 织 的 成 员 有 李 大 钊 张 国 焘 邓 中 夏 罗 章 龙 刘 仁 静 高 君 宇 缪 伯 英 何 孟 雄 范 鸿 劼 张 太 雷 宋 介 李 梅 羹


︻南區中小學科學教育輔導工作計畫︼詳細計畫及說明書

中 华 高 血 压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可 疑 高 血 压 急 症 立 即 转 上 级 医 院 如 收 缩 压 和 或 舒 张 压 者 建 议 随 访 观 察 至 少 周 内 隔 周 测 量 血 压 次 在 未 用 抗 高 血 压 药 的 情 况 下 非 同 日 次 测 量 收 缩 压

第一类

少 部 分 的 麦 豆 杂 粮 外 城 商 业 区 的 餐 饮 业 对 小 麦 的 需 求 量 日 益 增 多 日 售 饼 饵 小 吃 多 以 豆 麦 杂 粮 制 做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人 口 的 急 速 增 长 粮 食 消 费 颇 巨 虽 无 统 计 可 凭 但 依 据 粮 业 人 士

附件7


教师招聘中学化学1-11.FIT)

_付_中认协注_2007_118号1.doc

陈 云 与 第 二 个 历 史 决 议 的 起 草 进 行 了 坚 决 的 斗 争 但 是 由 于 江 青 反 革 命 集 团 的 诬 陷 和 毛 泽 东 的 失 误 的 批 邓 反 击 右 倾 翻 案 风 邓 小 平 在 所 谓 运 动 中 第 三 次 被 打 倒 不 久 周 恩 来 朱 德 毛

<4D F736F F D20B0AAB6AFA5ABBEF4C059B0EAA4A BEC7A67EABD7B2C4A440BEC7B4C1AAC0B77CBBE2B0ECB2C4A454A6B8B77CC4B3B04FBFFD2E646F63>

untitled

民 合 一 的 军 制 持 续 了 很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指 挥 战 争 的 首 领 由 部 落 或 部 落 联 盟 全 体 会 议 或 长 老 会 议 推 举 战 争 的 决 策 经 过 部 落 会 议 民 主 制 定 这 个 时 期 被 称 为 军 事 民 主 制 时 期 这 个 时 期

穨_1_.PDF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8 四 附 录 / 28

¹ º» ¹ / º»

º» ¼ º» ¼

Transcription:

康 德 論 服 從 與 權 利 與 何 懷 宏 商 榷 吳 冠 軍 何 懷 宏 認 為 康 德 若 活 到 今 天, 定 然 是 不 可 能 贊 成 公 民 不 服 從 然 而 在 我 看 來, 康 德 甚 麼 是 啟 蒙 一 文 之 主 旨 乃 意 在 重 申 啟 蒙 運 動 的 口 號 並 嚴 厲 批 評 對 全 體 人 民 進 行 永 不 中 輟 的 監 護, 其 始 終 圍 繞 的 是 公 開 運 用 自 己 理 性 的 自 由 這 一 中 心 論 點 而 絕 非 要 聽 話 公 民 不 服 從 (civil disobedience) 這 一 論 題 是 上 個 世 紀 60 70 年 代 以 降, 西 方 學 界 持 續 不 休 的 一 個 熱 點 學 術 話 題, 何 懷 宏 編 選 的 西 方 公 民 不 服 從 的 傳 統 一 書 所 選 入 的 阿 倫 特 (Hannah Arendt) 羅 爾 斯 (John Rawls) 與 德 沃 金 (Ronald Dworkin) 三 篇 論 文 更 是 此 一 論 題 中 的 經 典 文 本, 翻 譯 質 量 也 屬 上 乘 但 當 我 讀 到 書 中 第 九 篇 ( 即 最 後 一 篇 ) 論 文 編 者 親 自 撰 寫 的 康 德 論 改 革 與 服 從, 卻 不 禁 產 生 了 困 惑 誠 然, 阿 倫 特 羅 爾 斯 和 德 沃 金 三 人 均 從 康 德 (Immanuel Kant) 受 到 很 大 啟 益, 或 多 或 少 都 可 視 作 康 德 的 當 代 傳 人, 故 此 何 懷 宏 以 評 論 康 德 觀 點 來 作 為 此 書 總 結 本 無 可 異 議, 只 是 我 個 人 認 為 何 先 生 在 此 文 中 的 部 分 觀 點 似 有 不 當, 尤 其 集 中 在 康 德 關 於 服 從 問 題 的 看 法 上 因 關 係 到 對 康 德 思 想 之 整 體 理 解, 故 此 我 不 揣 冒 昧, 提 出 一 些 個 人 的 看 法 以 求 教 於 何 先 生 以 及 諸 方 家 在 康 德 論 改 革 與 服 從 中, 作 者 通 過 解 讀 康 德 著 名 的 甚 麼 是 啟 蒙 一 文, 指 出 康 德 雖 反 對 只 許 服 從, 但 卻 仍 推 崇 普 魯 士 腓 德 烈 大 王 這 樣 一 句 話 : 可 以 爭 辯, 隨 便 爭 多 少, 隨 便 爭 甚 麼, 但 是 要 聽 話 1 憑 據 這 一 點, 作 者 判 定 在 康 德 此 文 中 行 動 的 服 從 就 已 經 得 到 了 幾 乎 與 言 論 的 自 由 同 等 程 度 的 強 調 2, 因 而 作 者 認 為 康 德 若 活 到 今 天, 定 然 是 不 可 能 贊 成 公 民 不 服 從 3 然 而 在 我 看 來, 康 德 甚 麼 是 啟 蒙 一 文 之 主 旨 乃 意 在 重 申 啟 蒙 運 動 的 口 號 並 嚴 厲 批 評 對 全 體 人 民 進 行 永 不 中 輟 的 監 護, 其 始 終 圍 繞 的 是 公 開 運 用 自 己 理 性 的 自 由 這 一 中 心 論 點 而 絕 非 要 聽 話 4 作 為 一 個 在 邏 輯 上 深 有 造 詣 且 筆 耕 不 綴 的 作 者 ( 且 不 說 是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最 重 要 的 哲 學 家 之 一 ), 康 德 怎 麼 可 能 在 大 力 批 判 不 經 別 人 引 導, 就 對 運 用 自 己 的 理 智 無 能 為 力 這 種 不 成 熟 狀 態 之 同 時, 再 在 同 一 篇 文 章 中 去 贊 成 不 能 反 抗, 只 能 服 從 ( 何 懷 宏 語 ) 這 樣 的 與 啟 蒙 口 號 恰 好 背 道 而 馳 的 保 護 人 做 法 5? 康 德 怎 麼 可 能 會 忍 心 再 置 已 逐 漸 啟 蒙 的 民 眾 於 一 個 終 古

長 存 的 不 成 熟 狀 態 的 一 副 腳 梏 下 6? 實 際 上, 康 德 本 人 在 該 文 結 論 處 說 得 再 明 白 不 過 : 政 權 必 須 按 照 人 的 尊 嚴 人 並 不 僅 僅 是 機 器 而 已 去 看 待 人, 而 這 同 時 也 是 有 利 於 政 權 本 身 的 7 正 是 出 於 這 一 堅 實 立 場, 康 德 實 際 上 並 不 是 憑 空 沒 有 由 來 地 讚 頌 腓 德 烈 在 文 章 中 康 德 先 已 例 舉 了 軍 官 的 不 許 爭 辯, 只 許 操 練, 稅 吏 的 不 許 爭 辯, 只 許 納 稅 以 及 神 甫 的 不 許 爭 辯, 只 許 信 仰 等 等 當 時 現 實 生 活 中 從 四 面 八 方 都 發 出 的 這 些 不 許 爭 辯 的 叫 喊 聲 8 正 是 在 這 種 到 處 都 有 對 自 由 的 限 制 的 背 景 下, 作 為 一 位 君 主 的 腓 德 烈 大 王 率 先 說 出 了 可 以 爭 辯, 但 是 要 聽 話, 無 疑 確 確 實 實 地 是 向 啟 蒙 運 動 更 靠 近 了 一 步, 用 康 德 本 人 的 話 說 : 對 普 遍 啟 蒙 的 或 者 說 擺 脫 自 己 所 加 給 自 己 的 不 成 熟 狀 態 的 障 礙 也 逐 漸 地 減 少 了 ; 關 於 這 些 我 們 都 有 ½ 明 確 的 信 號 9 並 且 康 德 還 進 一 步 指 出, 腓 德 烈 大 王 將 自 己 的 義 務 視 為 就 是 要 在 宗 教 事 務 方 面 決 不 對 人 們 加 以 任 何 規 定, 而 是 讓 他 們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正 是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康 德 稱 讚 腓 德 烈 率 先 使 得 人 類, 至 少 從 政 權 方 面 而 言, 脫 離 了 不 成 熟 狀 態, 並 使 每 個 人 在 任 何 有 關 良 心 的 事 務 上 都 能 自 由 地 運 用 自 身 所 固 有 的 理 性 bk 更 為 重 要 的 突 破 是 在 立 法 方 面, 腓 德 烈 容 許 他 的 臣 民 公 開 運 用 他 們 自 身 的 理 性, 公 開 向 世 上 提 出 他 們 對 於 更 好 地 編 纂 法 律 甚 至 於 是 直 言 無 諱 地 批 評 現 行 法 律 的 各 種 見 解 bl 故 此 與 其 同 時 代 的 歐 洲 君 王 相 比, 腓 德 烈 在 康 德 眼 à 確 實 就 是 一 個 光 輝 的 典 範 bm 同 時 此 處 亦 可 見, 康 德 根 本 沒 有 像 何 懷 宏 所 說 的 那 樣 要 求 公 民 一 切 行 為 都 必 須 服 從 法 律 bn 當 然, 就 像 今 天 的 人 在 寫 作 時 仍 往 往 需 要 注 意 政 治 語 境 一 樣, 生 活 在 君 主 制 普 魯 士 時 代 腓 德 烈 大 王 治 下 的 康 德 對 其 所 處 的 著 述 環 境 豈 會 完 全 不 察 ( 康 德 本 人 其 實 就 曾 因 宗 教 問 題 發 表 意 見 而 受 到 國 王 申 斥 ), 在 康 德 稱 讚 腓 德 烈 的 文 字 中 我 們 也 並 不 難 感 覺 到 其 中 所 含 有 的 相 當 一 部 分 的 技 術 性 策 略 成 分 在 學 理 層 面 上, 我 在 這 à 並 不 想 否 認, 若 是 單 單 從 康 德 的 法 律 哲 學 以 及 絕 對 命 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出 發, 確 有 可 能 會 推 論 得 出 只 有 服 從 bo 之 結 論 但 是 我 要 強 調 指 出 的 是, 康 德 的 法 律 哲 學 是 建 立 在 其 道 德 哲 學 基 礎 上 的, 甚 至 本 身 就 是 道 德 哲 學 的 一 部 分 ( 康 德 的 法 的 形 而 上 學 原 理 就 是 其 道 德 形 而 上 學 一 書 的 前 半 部 分 ) 因 此 若 光 抽 出 法 律 哲 學 而 拋 開 康 德 論 服 從 與 權 119 利 : 與 何 懷 宏 商 榷 若 單 從 康 德 ( 圖 ) 的 法 律 哲 學 以 及 絕 對 命 令 出 發, 確 有 可 能 會 推 論 得 出 只 有 服 從 之 結 論 但 康 德 的 法 律 哲 學 是 建 立 在 其 道 德 哲 學 基 礎 上 的, 甚 至 本 身 就 是 道 德 哲 學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若 光 抽 出 法 律 哲 學 而 拋 開 其 自 律 之 說, 就 很 有 可 能 會 嚴 重 誤 解 康 德 二 十 一 世 紀 雙 月 刊 2002 年 8 月 號 總 第 七 十 二 期

120 批 評 與 回 應 其 自 律 ( 自 主 ) 之 說, 是 很 有 可 能 會 片 面 理 解 乃 至 嚴 重 誤 解 康 德 的 不 以 自 律 為 核 心 來 解 釋 康 德 的 法 律 思 想 會 產 生 很 不 妥 當 的 結 論 bp: 誤, 但 對 於 權 利 憲 法 而 言, 應 是 一 步 一 步 地 作 重 要 的 改 進 br 可 見, 康 德 之 意 不 在 服 從, 而 在 權 利, 一 如 康 德 自 己 所 言, 人 的 權 利 是 不 可 褻 瀆 對 於 康 德 在 暴 力 反 對 與 權 利 之 輕 重 關 係 上 的 主 張, 從 他 對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態 度 中 就 完 全 可 以 看 出 儘 管 當 時 歐 洲 大 批 啟 蒙 運 動 追 隨 者 面 對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腥 風 血 雨 而 紛 紛 重 歸 保 守 陣 營, 康 德 卻 反 而 更 堅 定 了 對 啟 蒙 的 信 念 這 是 因 為 革 命 者 對 權 利 的 熱 情 與 理 想 精 神 使 他 為 之 激 動 不 已 在 康 德 那 +, 壓 倒 一 切 的 是 法 律 法 治 以 及 體 現 在 其 中 的 普 遍 原 則 和 理 性 在 他 看 來, 只 有 它 們 才 能 為 權 利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和 有 效 的 保 障 一 切 行 為 都 必 須 服 從 法 律, 都 必 須 守 法 合 法, 一 切 異 議 和 不 滿 都 必 須 保 持 在 法 律 的 範 圍 之 內 服 從 法 律, 甚 至 忍 受 它 們 可 能 帶 來 的 損 害, 就 是 一 種 必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這 樣 一 種 觀 點 所 要 求 的 對 法 律 的 嚴 格 服 從, 就 可 能 是 我 們 在 爭 取 一 種 合 權 利 的 法 治 秩 序 的 過 程 中 所 必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在 這 樣 的 解 讀 中, 康 德 倒 不 像 伯 林 (Isaiah Berlin) 所 指 責 的 那 樣 倒 向 積 極 自 由 bq, 而 是 變 成 一 個 徹 頭 徹 尾 的 超 級 保 守 主 義 者 了! 要 知 道, 康 德 所 說 的 不 應 用 暴 力 反 對 的 是 權 利 的 憲 法 在 康 德 這 à, 法 律 即 是 那 些 能 使 一 個 人 的 意 志 按 照 自 由 律 同 他 人 的 意 志 相 協 調 的 全 部 條 件 的 綜 合 因 此, 只 要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能 與 他 人 的 自 由 並 存, 那 麼 任 何 人 妨 礙 這 一 行 為 的 實 施 就 是 侵 犯 了 這 個 人 的 權 利 而 國 家 的 唯 一 職 能 便 是 制 訂 和 執 行 法 律, 是 眾 人 依 據 法 律 而 組 織 起 來 的 聯 合 體 國 家 不 得 也 不 必 干 涉 公 民 的 活 動, 不 得 也 不 必 以 家 長 式 的 方 式 關 注 他 們 的 利 益 和 個 人 的 幸 福, 國 家 應 當 使 自 己 的 活 動 限 於 保 護 公 民 權 利 的 範 圍 之 內 康 德 為 防 止 專 制 統 治 之 形 成 還 要 求 權 力 分 立, 立 法 權 必 須 屬 於 人 民 儘 管 現 實 中 權 利 的 憲 法 總 存 在 ½ 無 法 避 免 的 缺 點 或 錯 的, 無 論 它 可 能 使 統 治 權 付 出 多 麼 大 的 犧 牲 bs 對 於 康 德 在 暴 力 反 對 與 權 利 之 輕 重 關 係 上 的 主 張, 從 他 對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態 度 中 就 完 全 可 以 看 出 儘 管 當 時 歐 洲 大 批 的 啟 蒙 運 動 追 隨 者 面 對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腥 風 血 雨 而 紛 紛 重 歸 保 守 陣 營 ( 如 柏 克 [Edmund Burke]), 康 德 卻 反 而 更 堅 定 了 對 啟 蒙 的 信 念 這 是 因 為 他 深 刻 感 受 到 了 權 利 概 念 在 革 命 者 的 身 上 所 產 生 的 那 種 熱 心 和 靈 魂 的 偉 大, 正 是 革 命 者 這 種 對 權 利 的 熱 情 與 理 想 精 神 使 康 德 為 之 激 動 不 已 bt 雖 然 康 德 一 貫 主 張 漸 進 改 革, 但 他 對 大 革 命 的 辯 護 無 疑 是 堅 強 有 力 的 : 如 果 通 過 一 場 由 壞 的 體 制 所 造 成 的 革 命 的 激 盪, 以 不 合 權 利 的 方 式 竟 形 成 了 一 種 更 合 法 的 體 制, 那 麼 這 時 候 再 要 把 這 個 民 族 重 新 帶 回 到 舊 的 體 制 à 去, 就 必 須 被 認 為 是 不 能 容 許 的 事 了 ck 再 退 一 萬 步 說, 即 使 割 裂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而 僅 僅 從 其 絕 對 命 令 出 發, 在 我 看 來 這 一 服 從 其 實 乃 是 程 式 的 服 從 而 非 實 質 內 容 的 服 從, 因 此 是 走 向 程 式 正 義 而 非 何 懷 宏 筆 下 的 服 從 法 律, 甚 至 忍 受 它 們 可 能 帶 來 的 損 害 這 樣 專 斷 的 法 律 哲 學 何 懷 宏 基 本 上 把 康 德 視 作 一 個 法 律 實 證 主 義 者, 然 而 誠 如 考 夫 曼 (Arthur Kaufmann) 所 言, 康 德 的 法 律 哲 學 既 非 客 觀 的, 也 非 主 觀 的, 而 是 程 式 的, 在 根 本 上, 康 德 的 絕 對 命 令 只 不 過 是 程 式 正 義 論 之 一 種, 而 這 顯 然 是 對 所 有 實 質 本 體 論 思 想, 不 僅

是 對 自 然 法 理 論, 而 且 還 是 對 ( 與 之 對 立 傳 播 的 觀 點 ) 法 律 實 證 主 義 的 否 定 cl 康 德 本 人 極 為 厭 惡 那 種 職 業 化 的 法 學 家 ( 區 別 於 立 法 的 法 學 家 ), 認 為 他 們 在 政 治 上 走 過 了 頭, 因 為 他 們 的 任 務 並 不 是 去 思 索 立 法 本 身, 而 是 去 執 行 當 前 本 國 法 典 的 命 令 ; 所 以 對 於 他 們 來 說, 每 一 種 現 行 的 法 律 體 制 以 及 當 其 被 上 級 改 動 時 那 種 隨 之 而 來 的 法 律 體 制, 就 必 定 永 遠 都 是 最 好 的 康 德 對 這 種 法 學 家 實 是 深 惡 痛 絕, 認 為 這 些 人 一 心 只 在 考 慮 阿 諛 奉 承 當 今 的 統 治 權 力 而 付 出 了 全 民 族 以 及 可 能 的 話 是 整 個 世 界 作 為 代 價 cm! 因 此 我 不 明 白 的 是, 康 德 怎 麼 會 把 服 從 視 作 在 爭 取 一 種 合 權 利 的 法 治 秩 序 的 過 程 中 所 必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 何 懷 宏 語 ) 的 呢? 當 代 名 哲 哈 貝 馬 斯 (Jürgen Habermas) 正 是 緊 隨 康 德 當 年 的 自 律 與 程 式 主 義 之 思 路, 把 法 律 的 合 法 性 建 立 在 立 法 的 民 主 程 序 之 上, 從 而 使 法 律 服 從 於 公 民 的 自 律 與 個 人 權 利, 法 治 亦 由 人 權 來 保 障 cn 當 然, 對 康 德 作 類 似 解 讀 遠 非 何 懷 宏 一 人, 中 外 學 者 多 的 是 問 題 之 癥 結 實 際 上 就 在 於 他 們 只 看 重 康 德 的 理 論 理 性 ( 思 辨 理 性 ) 以 及 第 一 批 判 中 關 於 認 識 論 之 論 述, 從 而 便 一 路 推 導 出 實 證 主 義 的 結 論, 然 而 卻 恰 恰 嚴 重 忽 視 了 康 德 本 人 從 來 是 將 實 踐 理 性 置 於 理 論 理 性 之 上 實 踐 理 性 允 許 人 們 參 與 可 知 的 世 界, 並 擺 脫 單 純 沉 思 的 被 動 性 和 現 象 世 界 的 經 驗 的 相 對 性, 而 理 論 理 性 則 始 終 局 限 於 現 象 世 界 故 此, 一 切 關 切 歸 根 結 底 都 是 實 踐 的, 甚 至 思 辨 理 性 的 關 切 也 僅 僅 是 有 條 件 的, 只 有 在 實 踐 的 應 用 中 才 是 完 整 的 co 理 論 理 性 確 立 了 經 驗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因 而 為 科 學 知 識 確 定 了 範 圍, 但 如 若 科 學 理 論 是 理 性 唯 一 的 事 業, 那 麼 世 界 就 只 能 是 機 械 與 因 果 規 則 的 聯 結 在 這 樣 的 世 界 中, 自 由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因 而 絕 對 命 令 絕 非 理 論 理 性 的 發 現, 而 是 實 踐 理 性 的 釋 放, 是 出 於 自 由 的 因 果 性 法 則 cp 在 道 德 實 踐 領 域 中, 理 性 獲 得 了 完 全 的 自 由, 而 不 受 自 然 事 物 的 世 界 的 影 響 和 制 約, 自 然 法 則 在 這 à 成 為 一 個 完 全 偶 然 的 實 踐 原 則, 而 且 能 夠 並 也 必 然 隨 ½ 主 體 的 不 同 而 大 相 逕 庭 cq 作 為 經 驗 的 客 體, 人 屬 於 現 象 世 界, 人 的 行 動 與 其 他 客 體 的 運 動 一 樣 是 被 自 然 規 律 和 各 種 因 果 規 則 所 決 定 的 ; 但 是 作 為 經 驗 的 主 體, 人 居 身 於 本 體 世 界, 在 這 à, 由 於 意 志 不 受 自 然 動 因 的 規 定 cr, 因 此 人 能 夠 自 律 ( 自 主 ), 能 夠 按 照 其 給 自 己 確 立 的 法 則 來 行 動 具 體 言 之, 自 由 在 倫 理 上 表 現 為 自 律, 即 人 之 意 志 的 自 決 與 自 主, 而 落 實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則 體 現 為 權 利, 即 個 人 對 他 人 專 斷 意 志 與 控 制 的 獨 立 人 的 權 利 正 是 實 踐 理 性 的 產 物, 從 理 性 和 意 志 ( 根 據 自 由 法 則 而 活 動 ) 的 關 係 而 言, 權 利 是 理 性 的 純 粹 實 踐 概 念 cs 可 見, 康 德 通 過 框 定 理 論 理 性 之 界 限 而 拯 救 出 實 踐 理 性, 從 而 重 新 為 人 的 自 由 開 闢 空 間, 為 權 利 重 鑄 本 體 論 地 基 ct 在 康 德 那 à, 自 由 以 及 實 踐 理 性 構 成 了 純 粹 的 甚 至 思 辨 理 性 體 系 的 整 個 建 築 的 拱 頂 石 dk 當 代 法 哲 學 家 赫 費 (Otfried Höffe) 正 是 從 實 踐 理 性 高 於 理 論 理 性 這 一 點 出 發, 嚴 厲 批 評 了 凱 爾 森 (Hans Kelsen) 所 代 表 的 所 謂 新 康 德 主 義 ( 或 者 說 純 粹 法 學 ) 乃 完 全 曲 解 了 康 德 之 觀 點 dl: 康 德 論 服 從 與 權 121 利 : 與 何 懷 宏 商 榷 康 德 當 代 最 著 名 的 傳 人 羅 爾 斯 說 : 康 德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加 深 和 證 明 盧 梭 的 觀 點 : 即 自 由 就 是 按 照 我 們 給 予 自 己 的 法 律 而 行 動 羅 氏 稱 那 些 把 康 德 理 論 看 成 是 有 法 律 和 負 罪 感 的 理 論 的 人 嚴 重 地 誤 解 了 康 德

122 批 評 與 回 應 凱 爾 森 徹 底 否 定 任 何 正 義 理 論, 其 根 源 特 別 在 於 一 位 了 解 並 詳 細 闡 述 了 ( 自 然 ) 法 道 德 概 念 的 哲 學 家 的 傳 統, 這 位 哲 學 家 就 是 康 德 但 是, 凱 爾 森 受 到 影 響 的 是 那 種 新 康 德 主 義 的 傳 統, 它 的 科 學 激 情 已 不 再 給 康 德 的 ( 自 然 ) 法 道 德 概 念 留 有 地 盤 就 是 說, 它 只 承 認 康 德 批 判 著 作 中 的 抽 象 思 辨 批 判, 而 不 承 認 其 中 的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此 外, 這 種 傳 統 把 康 德 的 純 粹 理 性 批 Fichte) 謝 林 (F. W. J. v. Schelling) 黑 格 爾 (G. W. F. Hegel) 胡 塞 爾 (Edmund Husserl) 海 德 格 爾 (Martin Heidegger) 等 等 無 一 是 相 應 地 承 之 而 前 進 因 此 在 牟 宗 三 看 來, 康 德 的 道 路 始 終 不 幸 地 陷 於 混 亂 do 何 懷 宏 雖 然 在 其 文 章 中 大 篇 幅 地 提 到 了 牟 宗 三 在 康 德 研 究 上 的 斐 然 成 績, 然 而 當 他 具 體 評 論 康 德 時 很 可 能 卻 是 忘 記 了 牟 氏 念 茲 在 茲 之 言 : 我 們 講 康 牟 宗 三 早 就 說 過, 自 從 康 德 學 的 思 路 擺 出 來 以 後, 很 少 有 能 相 應 地 了 解 他 的 英 美 人 一 直 不 能 了 解 他, 對 於 他 的 對 於 知 識 與 道 德 之 說 明 俱 不 必 能 贊 同 因 此 在 牟 宗 三 看 來, 康 德 的 道 路 始 終 不 幸 地 陷 於 混 亂 判 只 看 成 是 認 識 論 和 實 證 科 學 的 基 礎, 而 不 是 同 時 又 把 它 看 成 是 如 辯 證 法 的 二 律 背 反 學 說 那 樣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的 準 備 誠 如 赫 費 所 言, 從 系 統 上 看, 康 德 的 法 哲 學 否 定 倫 理 經 驗 主 義 和 懷 疑 主 義, 與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相 銜 接, 因 此 康 德 的 永 恆 的 法 原 則 涉 及 實 證 法 的 合 法 性, 而 凱 爾 森 只 對 實 證 的 有 用 感 興 趣 dm 針 對 那 些 將 康 德 思 想 片 面 實 證 化 的 不 當 曲 解, 康 德 當 代 最 著 名 的 傳 人 羅 爾 斯 則 說 得 更 直 白 透 徹 : 康 德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加 深 和 證 明 盧 梭 的 觀 點 : 即 自 由 就 是 按 照 我 們 給 予 自 己 的 法 律 而 行 動 這 並 不 導 致 一 種 嚴 厲 命 令 的 道 德, 而 是 導 向 一 種 互 尊 和 自 尊 的 倫 理 學 羅 氏 稱 那 些 把 康 德 理 論 看 成 是 有 法 律 和 負 罪 感 的 理 論 的 人 嚴 重 地 誤 解 了 康 德 dn 漢 語 學 界 研 究 康 德 的 第 一 大 家 牟 宗 三 也 早 就 說 過, 康 德 費 了 極 大 的 釐 清 工 夫, 指 出 我 們 必 須 從 理 性 之 思 辨 使 用 轉 到 理 性 之 實 踐 使 用, 然 而 自 從 康 德 學 的 思 路 擺 出 來 以 後, 很 少 有 能 相 應 地 了 解 他 的 英 美 人 一 直 不 能 了 解 他, 對 於 他 的 對 於 知 識 與 道 德 之 說 明 俱 不 必 能 贊 同 而 康 德 之 後 的 德 國 諸 家 如 費 希 特 (Johann Gottlieb 德, 是 要 使 他 向 上 通 ; 只 有 向 上 通 透 了, 才 能 提 得 住 一 旦 提 不 住, 就 落 到 實 證 論 dp 正 因 此, 西 方 公 民 不 服 從 的 傳 統 一 書 從 討 論 不 服 從 的 傳 統 始, 卻 於 片 面 乃 至 不 當 地 論 述 康 德 之 服 從 思 想 終, 在 我 看 來 誠 乃 這 本 編 選 翻 譯 均 上 乘 的 專 題 論 文 集 之 一 大 遺 憾! 註 釋 123bnbobp 何 懷 宏 : 康 德 論 改 革 與 服 從, 載 何 懷 宏 編 : 西 方 公 民 不 服 從 的 傳 統 ( 長 春 : 吉 林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頁 243;243;245; 248;245;248-49 46789bkblbm 康 德 : 答 覆 這 個 問 題 : 甚 麼 是 啟 蒙 運 動?, 載 康 德 著, 何 兆 武 譯 : 歷 史 理 性 批 判 文 集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990), 頁 22 24 26;23;31;24;24 29;29;30;30 5 參 見 註 1, 頁 245; 註 4, 頁 22 bq 伯 林 (Isaiah Berlin) 在 其 兩 種 自 由 概 念 一 文 中 強 調 自 律 即 等 於 權 威 : 自 由 非 但 不 是 不 能 和 權 威 相 容, 反 而 實 際 上 變 成 了 權 威 本 身 十 八 世 紀 i 所 有 關 於 人 權 的 宣 言, 所 包 含 的 便 是 這 種 思 想, 所 使 用 的 便 是 諸 如 此 類 的 說 辭 而 波 普 爾 (Karl Popper) 的 觀 點 同 伯 林

正 好 相 反, 自 律 意 味 多 元 而 非 權 威 : 他 ( 指 康 德 引 者 註 ) 是 多 元 論 者, 相 信 人 類 經 驗 的 多 樣 性 和 人 類 目 標 的 多 樣 性 ; 作 為 多 元 論 者, 他 信 奉 開 放 的 社 會 多 元 的 社 會, 它 會 實 踐 他 的 準 則 : 敢 於 自 由, 尊 重 他 人 的 自 由 和 自 主 權 ; 因 為 人 的 尊 嚴 在 於 他 的 自 由, 在 於 尊 重 他 人 的 自 主 的 和 負 責 任 的 信 仰, 尤 其 在 這 些 信 仰 與 他 自 己 的 信 仰 迥 然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在 我 看 來, 伯 林 確 實 不 應 該 忘 記 : 康 德 其 實 正 是 用 多 元 主 義 來 抵 擋 絕 對 化 的 個 人 主 義 ( 也 就 是 今 天 所 說 的 佔 有 性 個 人 主 義 ) 能 夠 與 個 人 主 義 相 對 抗 的 只 有 多 元 主 義 參 見 伯 林 著, 陳 曉 林 譯 : 兩 種 自 由 概 念, 載 劉 軍 寧 王 焱 賀 º 方 編 : 市 場 社 會 與 公 共 秩 序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 1996), 頁 187-88; 波 普 爾 著, 范 景 中 李 本 正 譯 : 通 過 知 識 獲 得 解 放 ( 杭 州 : 中 國 美 術 學 院 出 版 社, 1996), 頁 179; 康 德 : 實 用 人 類 學, 載 鄭 保 華 編 : 康 德 文 集 ( 北 京 : 改 革 出 版 社,1997), 頁 435 br 康 德 著, 沈 叔 平 譯 : 法 的 形 而 上 學 原 理 權 利 的 科 學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991), 頁 212 同 時 請 參 見 博 登 海 默 (Edgar Bodenheimer) 著, 鄧 正 來 譯 : 法 理 學 : 法 律 哲 學 與 法 律 方 法 (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9), 頁 77-78 bsckcm 康 德 : 永 久 和 平 論 一 部 哲 學 的 規 劃, 載 註 4 書, 頁 139; 132;133 bt 康 德 : 重 提 這 個 問 題 : 人 類 是 在 不 斷 朝 改 善 前 進 嗎?, 載 註 4 書, 頁 154 cl 考 夫 曼 (Arthur Kaufmann): 法 哲 學 的 問 題 史, 鄭 永 流 譯, 考 夫 曼 哈 斯 默 爾 (Winfried Hassemer) 編 : 當 代 法 哲 學 和 法 律 理 論 導 論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2), 頁 96; 考 夫 曼 著, 米 健 譯 : 後 現 代 法 哲 學 告 別 演 講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0), 頁 34 cn 哈 貝 馬 斯 (Jürgen Habermas) 著, 逢 之 譯 : 論 法 治 國 家 與 民 主 之 間 的 內 在 聯 繫, 載 陶 東 風 金 元 浦 高 丙 中 編 : 文 化 研 究, 第 二 輯 ( 天 津 : 天 津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 2001), 頁 42 45 co 康 德 著, 韓 水 法 譯 :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1999), 頁 133 康 德 還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思 考 : 對 於 人 類 追 求 至 善 的 本 性 來 說, 思 辨 理 性 無 力 以 切 合 這 個 目 的 的 方 式 解 決 交 付 給 它 的 這 個 極 端 重 要 的 任 務, 它 即 使 借 最 博 大 的 自 然 知 識 之 助, 也 決 不 能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見 該 書, 頁 159-60 cpcq 同 註 co 書, 頁 50;25 cr 康 德 著, 宗 白 華 譯 : 判 斷 力 批 判 ( 上 卷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1964), 頁 10 cs 同 註 br 書, 頁 60 ct 康 德 自 己 說 得 再 清 楚 不 過, 他 的 工 作 不 求 徹 底 解 決 實 踐 哲 學 的 所 有 問 題, 而 只 要 求 思 辨 理 性 了 結 使 它 自 己 在 理 論 問 題 上 陷 入 困 惑 的 爭 議, 以 便 實 踐 理 性 可 以 免 於 外 部 攻 擊, 得 到 安 寧 和 安 全 這 些 外 部 攻 擊, 集 中 在 它 要 求 建 立 的 大 廈 的 基 礎 方 面, 大 肆 爭 論 參 見 康 德 : 道 德 形 而 上 學 的 基 本 原 則, 載 註 bq 康 德 文 集, 頁 118 dk 註 co, 頁 1-2 dldm 赫 費 (Otfried Höffe) 著, 龐 學 銓 李 張 林 譯 : 政 治 的 正 義 性 法 和 國 家 的 批 判 哲 學 之 基 礎 ( 上 海 : 上 海 譯 文 出 版 社,1998), 頁 98; 98-99 dn 羅 爾 斯 (John Rawls) 著, 何 懷 宏 何 包 鋼 廖 申 白 譯 : 正 義 論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1988), 頁 247 do 牟 宗 三 : 中 西 哲 學 之 會 通 十 四 講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97), 頁 72-73 dp 牟 宗 三 : 中 國 哲 學 十 九 講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7), 頁 423 吳 冠 軍 學 術 論 壇 世 紀 沙 龍 版 主 康 德 論 服 從 與 權 123 利 : 與 何 懷 宏 商 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