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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2015 年 5 月 19 日 由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为 了 规 范 教 师 的 教 学 行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建 设 优 良 的 教 风 学 风,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一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条 热 爱 中 国,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忠 实 执 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热 爱 学 校,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的 荣 誉 和 声 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专 任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条 以 育 人 为 天 职, 严 格 履 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积 极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治 学 严 谨, 切 实 肩 负 起 立 德 树 人 教 书 育 人 的 光 荣 职 责 第 三 条 为 人 师 表, 注 重 个 人 思 想 品 格 和 科 学 道 德 修 养, 注 意 仪 表 举 止 对 学 生 的 示 范 作 用,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第 四 条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 对 学 生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教 学 环 节 中, 要 求 学 生 遵 守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学 业 诚 信 手 则, 努 力 培 养 学 生 认 真 严 谨 的 学 习 态 度 和 工 作 作 风, 促 进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积 极 鼓 励 学 生 的 求 异 思 维,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第 五 条 以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为 基 本 的 教 育 教 学 用 语 用 字 ( 需 使 用 外 语 的 教 学 场 合 除 外 ) 第 二 章 课 堂 教 学 第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讲 课 前 应 准 确 把 握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理 解 课 程 对 学 生 知 识 探 究 能 力 建 设 和 人 格 养 成 的 作 用 与 要 求 ; 熟 悉 教 材 和 相 关 教 学 参 考 书, 并 尽 可 能 了 解 同 本 课 程 相 关 的 先 修 课 程 和 后 继 课 程 的 教 师 对 讲 授 本 课 程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根 据 学 生 情 况 学 科 前 沿 的 发 展 以 及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课 程 实 施 标 准 制 订 教 学 方 案, 保 证 教 学 方 案 满 足 培 养 目 标 第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执 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思 想

性 科 学 性 启 发 性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等 原 则 选 用 教 材, 选 用 的 教 材 应 符 合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能 够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脉 络 和 趋 势, 满 足 学 校 相 应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第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学 校 或 学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要 求 提 交 各 种 教 学 文 件 第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和 授 课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基 本 要 求 和 教 学 进 度 进 行 教 学 在 保 证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教 师 在 教 学 中 引 入 多 元 的 合 法 学 术 见 解 第 十 条 课 堂 教 学 应 做 到 理 论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条 理 分 明, 重 点 突 出, 逻 辑 性 强 任 课 教 师 应 适 时 采 用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和 案 例 式 等 促 进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的 教 学 方 法, 激 励 学 生 积 极 思 考 主 动 研 究, 培 养 科 学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听 取 学 生 对 课 程 教 学 的 意 见, 修 正 自 己 的 教 学 方 案,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应 积 极 采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努 力 增 加 课 堂 教 学 的 信 息 量, 努 力 使 课 堂 教 学 生 动 活 泼,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使 用 多 媒 体 讲 课 的 教 师, 应 注 意 课 件 的 展 现 形 式 与 讲 授 节 奏, 加 强 与 学 生 信 息 情 感 交 流, 关 注 学 生 对 课 程 的 学 习 反 映 和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有 义 务 维 护 课 堂 秩 序 对 迟 到 早 退 无 故 缺 课 不 交 作 业 抄 袭 作 业 无 视 或 破 坏 课 堂 纪 律 的 学 生, 任 课 教 师 有 义 务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第 三 章 课 外 辅 导 及 作 业 第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后 一 般 应 布 置 课 外 作 业, 并 保 证 一 定 的 作 业 量 第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组 织 作 业 批 改 工 作, 并 及 时 了 解 作 业 批 改 的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安 排 必 要 的 习 题 讨 论 课, 重 在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营 造 师 生 双 向 交 流 的 氛 围 第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重 视 答 疑, 充 分 利 用 辅 导 答 疑 时 间 多 接 触 学 生, 了 解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第 四 章 实 践 教 学 第 十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实 践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计 划, 明 确 实 践 的 目 的 和 具 体 要 求, 并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和 纪 律 教 育 第 十 八 条 除 非 专 门 开 设 的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教 学 实 验 原 则 上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场 指 导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撰 写 实 验 指 导 书, 在 实 验 开 始 前 应 进 行 预 做, 并 提 前 检 查 实 验 场 地 仪 器 设 备 及 材 料 的 准 备 情 况,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和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对

第 一 次 上 实 验 课 的 学 生, 任 课 教 师 应 介 绍 实 验 室 概 况, 宣 讲 实 验 守 则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等 第 十 九 条 专 门 开 设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的 教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与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认 真 撰 写 实 验 指 导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指 导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撰 写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书, 熟 练 掌 握 设 计 内 容 与 方 法, 做 好 必 要 的 资 料 准 备 工 作 在 课 程 设 计 指 导 过 程 中, 应 坚 持 以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为 主 的 做 法,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执 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与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确 保 实 习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实 习 开 始 前 应 认 真 撰 写 实 习 指 导 书, 做 好 学 生 动 员 工 作, 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实 习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做 好 实 习 总 结 工 作, 撰 写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执 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熟 悉 自 己 所 指 导 的 课 题 内 容, 并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按 规 定 完 成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师 应 积 极 参 与 学 生 第 二 课 堂 教 学 活 动 ( 如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暑 期 科 研 见 习 岗 PRP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等 ), 努 力 吸 引 学 生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科 研 能 力 第 五 章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 涵 盖 军 训 实 验 教 学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设 计 等 ) 都 应 进 行 考 核, 并 有 成 绩 记 录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满 足 教 学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教 师 可 结 合 课 程 实 际 对 考 核 方 式 方 法 进 行 改 革 加 强 对 学 生 日 常 学 习 过 程 的 考 核, 如 中 期 考 试 小 测 验 课 外 作 业 课 程 项 目 课 堂 讨 论 实 验 论 文 考 勤 等, 要 有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记 录, 促 进 学 生 深 层 次 学 习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试 试 题 与 最 近 一 次 试 题 重 复 率 不 得 超 过 30% 对 于 修 读 学 生 超 过 50 人 的 课 程, 应 有 两 套 难 度 相 当 的 试 卷 (A B 卷 ) 部 分 课 程 考 试 须 有 主 试 卷 与 备 用 试 卷, 且 二 者 难 度 相 当, 具 体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指 定 出 卷 应 采 用 学 校 标 准 的 试 卷 模 板 送 印 的 试 卷 要 求 字 迹 清 晰 图 形 准 确 无 涂 改

无 漏 页 错 页 教 师 付 印 试 卷 前 应 仔 细 校 对, 避 免 试 卷 错 误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前 1-2 周 将 试 卷 设 计 稿 送 交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制 卷 应 严 格 执 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试 卷 管 理 的 规 定, 除 命 题 及 试 卷 审 批 保 管 印 刷 人 员 以 外, 需 尽 力 避 免 其 他 人 员 接 触 试 卷 ; 在 计 算 机 上 组 卷 时 应 注 意 有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答 疑 出 复 习 提 纲 等 ) 泄 露 考 题 第 二 十 八 条 阅 卷 应 严 格 按 照 既 定 评 分 标 准 或 标 准 答 案 进 行, 公 平 地 对 待 每 一 个 考 生,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或 压 低 考 生 考 试 成 绩 试 卷 上 各 部 分 得 分 或 扣 分 仅 采 取 一 种 形 式, 必 须 在 卷 面 上 用 红 笔 做 好 标 记, 且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涂 改, 涂 改 部 分 必 须 有 阅 卷 教 师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答 卷 作 为 重 要 的 教 学 文 档 由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办 公 室 或 课 程 组 封 存 保 管, 不 再 下 发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期 总 成 绩 是 课 程 学 习 整 个 过 程 所 有 考 核 记 录 的 综 合 计 算 结 果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或 授 课 结 束 后 7 天 内 在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提 交 学 生 的 学 期 总 成 绩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期 提 交, 任 课 教 师 需 提 交 延 期 提 交 学 期 总 成 绩 的 说 明, 经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批 准 教 务 处 ( 或 研 究 生 院 ) 备 案 后 方 可 实 施 任 课 教 师 在 计 算 和 录 入 学 生 成 绩 时 务 必 仔 细 认 真, 反 复 核 对, 避 免 出 现 分 数 计 算 错 误 漏 登 错 登 等 错 误 现 象 第 三 十 条 主 考 教 师 应 是 任 课 教 师 监 考 教 师 应 认 真 负 责 地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保 证 考 试 顺 利 进 行 主 考 教 师 和 监 考 教 师 都 应 根 据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主 考 人 员 和 监 考 人 员 工 作 须 知 的 规 定, 在 开 考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第 三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后, 应 做 好 教 学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不 得 遗 失 私 自 截 留 教 学 资 料 在 下 一 长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应 将 学 生 成 绩 单 批 改 过 的 学 生 考 试 卷 成 绩 统 计 与 试 卷 分 析 表 试 题 标 准 答 案 或 评 分 参 考 学 习 过 程 考 核 的 有 关 原 始 材 料 等 提 交 给 院 ( 系 ) 教 务 办 第 六 章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建 设 第 三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积 极 探 索 教 学 规 律, 研 究 和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艺 术 第 三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努 力 完 成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的 同 时, 应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积 极 申 请 申 报 各 类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各 种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参 与 有 关 的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总 结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并 努 力 提 高 理 论 认 识, 撰 写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科 生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基 础 课 程 及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实 际 情 况 可 在 每 学 期 末 向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申 请 设 置 下 学 期 的 助 教 岗 位 第 七 章 教 学 工 作 纪 律 第 三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应 该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违 反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不 得 有 攻 击 党 和 政 府 的 言 论, 不 得 进 行 宗 教 宣 传 以 及 其 他 不 利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言 论 第 三 十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需 认 真 对 待 每 一 节 课, 做 到 仪 表 整 洁, 举 止 文 明, 精 神 饱 满, 全 神 贯 注, 声 音 洪 亮, 板 书 工 整 不 得 酒 后 上 课, 不 得 对 学 生 实 行 体 罚 或 使 用 侮 辱 性 语 言 第 三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执 教 期 间 应 坚 守 岗 位, 关 闭 通 信 设 备, 不 做 与 课 堂 教 学 无 关 的 事 情 提 前 到 达 课 堂, 做 好 课 前 准 备 工 作 不 提 前 下 课 第 三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教 学 过 程 中, 应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不 擅 自 提 前 或 延 后 课 程 的 教 学, 不 擅 自 增 加 或 缩 减 课 时 因 教 学 改 革 需 要 增 减 课 时 或 调 整 开 课 时 间 及 进 度 的, 应 经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批 准 教 务 处 ( 或 研 究 生 院 ) 备 案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四 十 条 对 于 学 院 安 排 且 已 经 学 生 选 课 确 定 的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教 室 实 验 室 为 学 生 讲 课 或 指 导 实 验 不 得 随 意 请 人 代 课, 不 得 擅 自 停 课 调 课, 遇 特 殊 情 况 或 突 发 事 件 不 能 承 担 既 定 教 学 任 务 时, 应 经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批 准, 教 务 处 ( 或 研 究 生 院 ) 备 案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一 旦 提 交 成 绩, 原 则 上 不 得 修 改 ; 若 要 修 改, 应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成 绩 修 改 审 批 表, 经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并 附 原 始 材 料 复 印 件, 如 考 卷 作 业 等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教 书 育 人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教 学 质 量 好 的 教 师, 经 组 织 或 个 人 申 报 学 校 评 定,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奖 励 : 包 括 优 秀 教 师 奖 烛 光 奖 校 长 教 学 奖 教 学 成 果 奖 等 奖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经 学 生 评 教 和 专 家 检 查 判 定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应 限 期 认 真 改 进 教 学 对 于 讲 授 同 一 课 程, 两 次 以 上 被 评 定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或 一 年 以 内 讲 授 的 两 门 及 其 以 上 的 课 程 均 被 判 为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将 被 取 消 主 讲 课 程 资 格 对 于 取 消 教 学 资 格 的 教 师, 如 要 申 请 继 续 讲 授 课 程, 必 须 随 堂 听 课 提 出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的 具 体 措 施 并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教 师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 如 出 现 违 背 本 工 作 规 范, 但 未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的 情 况, 按 教 学 过 失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教 师 违 背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经 指 出 仍 不 改 正 的, 学 校 有 权 停 止 其 教 学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承 担 计 划 内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生 效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共 同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2015 年 5 月 19 日 由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维 护 教 学 管 理 秩 序,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妥 善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等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教 学 事 故 指 教 师 教 辅 人 员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教 学 运 行 或 管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事 件 第 三 条 对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应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及 时 补 救 的 原 则, 以 教 育 与 惩 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第 四 条 密 西 根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精 神, 另 行 制 定 本 学 院 的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并 报 教 务 处 及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二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种 类 与 适 用 第 五 条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导 致 的 后 果 和 影 响 程 度,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三 类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以 及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第 六 条 在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教 学 运 行 或 管 理 过 程 中, 教 师 教 辅 人 员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构 成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1.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10 分 钟 以 内, 事 前 未 积 极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教 学 院 长 与 教 学 秘 书 ), 并 通 知 且 安 排 好 已 在 教 室 等 待 的 学 生, 从 而 未 对 迟 到 后 果 进 行 有 效 弥 补 的 2. 一 学 期 内 ( 春 夏 学 期 合 并 累 计 ), 第 一 次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10 分 钟 以 内, 因 积 极 弥 补 未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但 又 再 次 发 生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10 分 钟 以 内 情 况 的 3.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10 分 钟 ( 含 ) 以 上 20 分 钟 以 内, 事 前 已 积 极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教 学 院 长 与 教 学 秘 书 ), 并 通 知 且 安 排 好 已 在 教 室 等 待 的 学 生, 从 而 对 迟 到 后 果 进 行 有 效 弥 补 的 4. 擅 自 缩 短 授 课 时 间 超 过 10 分 钟 的

5. 授 课 过 程 中 讲 授 与 教 学 大 纲 无 关 的 内 容, 影 响 教 学 计 划 完 成 的 6. 在 上 课 过 程 中 无 视 学 生 课 堂 纪 律,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的 7. 未 按 教 学 答 疑 安 排 进 行 课 程 答 疑 的 8. 未 按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或 擅 离 岗 位, 导 致 学 生 轻 微 伤 或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失 价 值 达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9. 未 按 照 规 定 尽 到 安 全 指 导 责 任, 导 致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源 剧 毒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泄 漏 遗 失,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0.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统 一 实 习 中,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学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等 相 关 教 育, 未 积 极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造 成 实 习 单 位 较 小 损 失 学 生 轻 微 受 伤 的 11.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大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PRP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的 指 导 职 责, 造 成 学 生 项 目 未 完 成 论 文 质 量 低 劣 等 后 果,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2.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大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PRP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的 学 期 检 查 结 题 答 辩 成 绩 提 交 等 相 关 工 作,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13. 未 按 要 求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导 致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低 劣 的 14. 擅 自 更 改 考 试 时 间 与 地 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15. 考 试 试 题 与 最 近 一 次 试 题 重 复 率 超 过 30% 低 于 50%( 含 ) 的 16. 擅 自 变 更 主 考 教 师 的 17. 在 未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说 明 的 情 况 下, 考 试 结 束 或 授 课 结 束 后 7 天 内 未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提 交 成 绩 的 ( 仅 适 用 于 本 科 课 程 ) 18.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未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学 生 成 绩 等 归 档 材 料 的 19. 成 绩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向 学 生 公 布 后, 对 成 绩 进 行 修 改 的 人 次 数 占 教 学 班 选 课 人 数 的 3%-5%( 含 ) 的 20. 将 成 绩 给 予 已 被 认 定 为 违 反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的 学 生 的 21. 因 工 作 疏 漏 造 成 课 程 冲 突 或 考 试 安 排 冲 突 的, 但 积 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避 免 后 果 发 生 的 除 外 22.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确 定 后, 未 及 时 向 任 课 教 师 下 发 教 学 任 务 书 的 23. 因 审 查 不 认 真,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的 24. 因 工 作 疏 忽 造 成 毕 业 或 学 位 数 据 延 误 或 错 误 上 报 的 25. 其 他 轻 微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质 量, 构 成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情 形 第 七 条 在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教 学 运 行 或 管 理 过 程 中, 教 师 教 辅 人 员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构 成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1.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10 分 钟 ( 含 ) 以 上 20 分 钟 以 内, 事 前 未 积 极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教 学 院 长 与 教 学 秘 书 ), 并 通 知 且 安 排 好 已 在 教 室 等 待 的 学 生, 从 而 未 对 迟 到 后 果 进 行 有 效 弥 补 的 2.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20 分 钟 ( 含 ) 以 上, 事 前 已 积 极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教 学 院 长 与 教 学 秘 书 ), 并 通 知 且 安 排 好 已 在 教 室 等 待 的 学 生, 从 而 对 迟 到 后 果 进 行 有 效 弥 补 的 3.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或 不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教 研 培 训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4. 酗 酒 上 课 的 5. 对 学 生 使 用 侮 辱 性 语 言, 严 重 侵 害 学 生 人 格 权 益 的 6. 因 未 按 照 规 定 尽 到 责 任 造 成 学 生 在 教 学 实 践 或 实 验 活 动 中 受 到 轻 伤 或 造 成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损 失 价 值 在 5000 元 及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7. 因 未 按 照 规 定 尽 到 安 全 指 导 责 任, 导 致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源 剧 毒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泄 漏 遗 失 或 者 意 外 燃 烧 爆 炸 等, 造 成 轻 伤 等 后 果 的 8.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统 一 实 习 中,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学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等 相 关 教 育 未 积 极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造 成 实 习 单 位 较 大 损 失 学 生 轻 伤 的 9.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大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PRP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的 指 导 职 责, 造 成 学 生 项 目 未 完 成 论 文 质 量 低 劣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10.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大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PRP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学 期 检 查 结 题 答 辩 成 绩 提 交 等 相 关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11. 未 按 要 求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任 务, 影 响 学 生 正 常 毕 业 的 12. 考 试 试 题 与 最 近 一 次 试 题 重 复 率 超 过 50% 的 13. 监 考 期 间 极 度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随 意 离 开,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的

14. 在 未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说 明 的 情 况 下, 考 试 结 束 或 授 课 结 束 后 14 天 内 未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提 交 成 绩 的 ( 仅 适 用 于 本 科 课 程 ) 15. 成 绩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向 学 生 公 布 后, 对 成 绩 进 行 修 改 的 人 次 数 占 教 学 班 选 课 人 数 的 5%-10%( 含 ) 的 16. 不 按 评 分 标 准 或 评 分 规 则 给 予 学 生 成 绩,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10% 以 上 的 17. 在 考 试 安 排 中 错 排 或 漏 排 班 级 考 试 课 程, 严 重 影 响 考 试 秩 序 的 18. 因 审 查 不 认 真, 将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发 给 不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的 学 生 的 19. 一 学 期 内 ( 春 夏 学 期 合 并 计 算 ) 累 计 发 生 两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20.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质 量, 构 成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情 形 第 八 条 在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教 学 运 行 或 管 理 过 程 中, 教 师 教 辅 人 员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构 成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1. 上 课 或 监 考 迟 到 20 分 钟 ( 含 ) 以 上, 事 前 未 积 极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教 学 院 长 与 教 学 秘 书 ), 并 通 知 且 安 排 好 已 在 教 室 等 待 的 学 生, 从 而 未 对 迟 到 后 果 进 行 有 效 弥 补 的 2. 擅 自 停 课 缺 课 调 课 代 课 的 3. 因 未 按 照 规 定 尽 到 责 任, 造 成 学 生 在 教 学 实 践 或 实 验 活 动 中 受 到 重 伤 及 以 上 或 造 成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损 失 价 值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4. 因 未 按 照 规 定 尽 到 安 全 指 导 责 任, 导 致 化 学 危 险 品 放 射 源 剧 毒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泄 漏 遗 失 或 者 意 外 燃 烧 爆 炸 等, 造 成 重 伤 及 以 上 后 果 的 5.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统 一 实 习 中,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学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等 相 关 教 育 未 积 极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造 成 实 习 单 位 重 大 损 失 学 生 重 伤 及 以 上 的 6. 考 前 泄 露 试 题 或 试 题 答 案 的 7. 未 能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而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影 响 考 试 结 果 有 效 性 的 8. 包 庇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的 学 生 ; 或 教 唆 协 助 学 生 考 试 舞 弊 的 9. 因 试 题 严 重 错 误 或 者 失 当, 造 成 考 试 中 断 或 失 效 的 10. 成 绩 在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向 学 生 公 布 后, 对 成 绩 进 行 修 改 的 人 次 数 超 过 教 学 班 选 课 人 数 的 10% 的 11. 将 成 绩 给 予 没 有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 已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的 除 外 ), 或 将

成 绩 给 予 未 参 加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学 生 的 12. 全 校 性 教 学 调 度 通 知 不 当 或 未 能 及 时 下 发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的 13. 丢 失 或 毁 坏 学 生 原 始 成 绩 记 录 考 试 试 卷 ( 或 大 作 业 ) 及 学 生 信 息 数 据 等 档 案 材 料 的 14. 故 意 出 具 与 事 实 严 重 违 背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的 15.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有 违 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或 散 布 含 有 违 法 内 容 传 教 内 容 或 者 淫 秽 内 容 等 言 论 的 16. 故 意 隐 瞒 或 拖 延 处 理 重 大 违 纪 行 为 或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并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17. 一 学 期 内 ( 春 夏 学 期 合 并 计 算 ) 累 计 发 生 三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或 者 两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18. 其 他 构 成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情 形 第 三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举 报 与 认 定 流 程 第 九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举 报 如 发 现 教 师 教 辅 人 员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有 可 能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的 行 为, 全 校 师 生 或 部 门 可 以 向 院 ( 系 )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进 行 书 面 举 报 第 十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流 程 对 于 一 般 和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各 院 ( 系 ) 在 进 行 事 故 的 全 面 取 证 和 定 性 基 础 上, 对 事 故 处 理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决 定 对 于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各 院 ( 系 ) 在 进 行 事 故 的 全 面 取 证 和 定 性 基 础 上, 对 事 故 处 理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协 同 院 ( 系 ) 或 相 关 部 处 作 出 最 终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时 限 院 ( 系 ) 自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或 接 到 举 报 投 诉 当 日 起, 应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并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教 学 事 故 进 行 查 实 及 认 定, 同 时 向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书 面 事 故 认 定 意 见, 并 附 证 据 如 在 调 查 取 证 过 程 中, 需 要 进 行 鉴 定 勘 验 的, 则 鉴 定 勘 验 期 限 不 计 算 在 内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证 据 下 列 证 据, 经 过 查 证 核 实 后, 可 以 作 为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的 依 据 :

1. 书 证 ; 2. 物 证 ; 3. 证 人 证 言 ; 4. 当 事 人 陈 述 ; 5. 视 听 资 料 ; 6. 鉴 定 结 论 ; 7. 勘 验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 8.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说 明 性 材 料 ; 9. 其 他 证 据 第 四 章 对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对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分 对 于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的 处 分 为 : 在 本 院 ( 系 ) 或 部 门 内 通 报 批 评 对 于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的 处 分 为 : 在 本 院 ( 系 ) 或 部 门 内 通 报 批 评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扣 发 一 定 的 校 内 岗 贴 对 于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的 处 分 为 : 1.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在 本 院 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2.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扣 发 部 分 直 至 全 年 校 内 岗 贴 ; 3. 事 故 责 任 人 一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职 级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事 故 处 分 决 定 的 送 达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院 ( 系 ) 向 事 故 责 任 人 送 达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处 分 决 定 书 第 十 五 条 处 分 原 则 教 学 事 故 如 系 当 事 人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经 查 实 后, 不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不 进 行 处 分 本 办 法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如 有 其 他 非 本 人 过 错 而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情 形 的, 可 向 教 学 事 故 的 取 证 和 认 定 部 门 提 供 必 要 证 据, 供 相 关 部 门 取 证 和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时 参 考 如 事 故 责 任 人 同 时 存 在 多 个 责 任 行 为 的, 一 般 按 最 严 重 的 行 为 从 严 进 行 事 故 处 理 如 多 个 责 任 行 为 造 成 的 影 响 恶 劣, 或 者 后 果 严 重, 或 者 责 任 人 认 识 较 差 的,

可 按 更 高 等 级 的 事 故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情 节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或 者 责 任 人 态 度 较 差 的, 报 人 力 资 源 处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职 工 奖 惩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涉 嫌 违 反 党 纪 政 纪 的, 同 时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进 一 步 查 处 涉 嫌 犯 罪 的, 由 学 校 提 请 司 法 机 关 查 处 第 五 章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的 申 诉 第 十 六 条 一 般 以 及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如 对 事 故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可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如 对 事 故 处 分 不 服, 可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或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申 请 书 应 载 明 申 诉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请 求 事 项 如 由 人 力 资 源 处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申 诉 流 程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申 诉 受 理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的 书 面 申 诉 材 料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议, 如 发 现 处 分 不 当 或 错 误 的, 应 当 减 轻 或 撤 消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共 同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