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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娩淋 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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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執 行 委 員 會 台 北 區 委 員 會 審 查 組 第 三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30 分 地 點 : 台 北 市 醫 師 公 會 6 樓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2 段 74 6 樓 )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台 北 區 委 員 會 : 王 組 長 佳 文 張 委 員 嘉 訓 李 委 員 光 雄 蔡 委 員 有 成 王 委 員 三 郎 王 委 員 火 金 周 委 員 慶 明 黃 委 員 振 國 家 庭 醫 學 科 審 查 醫 師 內 科 審 查 醫 師 外 科 審 查 醫 師 小 兒 科 審 查 醫 師 婦 產 科 審 查 醫 師 耳 鼻 喉 科 審 查 醫 師 眼 科 審 查 醫 師 皮 膚 科 審 查 醫 師 復 健 科 審 查 醫 師 精 神 科 審 查 醫 師 腎 臟 科 審 查 醫 師 列 席 人 員 : 台 北 區 委 員 會 : 何 主 任 委 員 博 基 石 副 主 任 委 員 賢 彥 賴 副 主 任 委 員 明 隆 潘 副 主 任 委 員 仁 修 健 保 局 臺 北 業 務 組 : 周 科 長 曉 馨 黃 科 員 月 卿 會 務 人 員 : 謝 郁 君 呂 蕙 如 陳 怡 如 請 假 人 員 : 陳 副 主 任 委 員 信 雄 主 席 : 王 組 長 佳 文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確 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執 行 委 員 會 台 北 區 委 員 會 審 查 組 99 年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議 決 : 確 認 通 過 二 三 : 洽 悉 四 為 提 醒 審 查 醫 師 配 合 本 組 99 年 10 月 13 日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 : : : 為 保 障 基 層 醫 師 權 益 及 減 少 審 查 爭 議, 在 以 專 業 審 查 不 予 支 付 理 由 代 碼 :101A 101A 102A 109A 109A 111A 111A 112A 112A 202A 202A 219A 219A 220A 220A 307A 307A 308A 308A 309A 309A 310A 323A 323A 326A 326A 332A 332A 502A 502A, 共 16 項 專 業 審 查 不 予 支 付 理 由 代 碼 核 刪 時, 必 須 手 寫 註 明 核 刪 理 由, 健 保 局 請 本 組 重 新 製 作 專 業 審 查 不 予 支 付 理 由 代 碼 表 ( 請 參 當 日 議 程 附 件 五, 第 42 頁 ~ 第 45 頁 ), 並 以 顏 色 或 隔 線 等 方 式 標 記 前 述 16 項 不 予 支 付 理 由 代 碼, 以 提 醒 審 查 醫 師 使 用 前 述 代 碼 核 刪 時 務 必 手 寫 註 明 核 刪 理 由 1
2 議 決 : 確 認 通 過 五 有 關 精 神 科 審 查 醫 師 請 本 會 刻 印 下 列 2 項 樣 章, 以 便 於 審 查 醫 師 執 行 專 審 業 務 時 使 用, 樣 章 字 樣 如 下 : ( 一 ) 違 反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第 章 第 條 第 款 之 規 定 ( 二 ) 802A 違 反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科 第 條 第 款 之 規 定 議 決 : 確 認 通 過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人 : 王 佳 文 委 員 案 由 : 請 確 認 台 北 區 審 查 共 識 要 點 議 決 : 一 建 請 全 執 委 討 論 刪 除 專 業 審 查 不 予 支 付 代 碼 323A, 以 減 少 專 審 爭 議 二 有 關 耳 鼻 喉 科 兩 點 建 議 保 留, 請 耳 鼻 喉 科 提 供 學 術 等 相 關 參 考 資 料 後, 再 行 討 論 是 否 提 送 全 執 委 ( 一 ) 建 議 耳 鼻 喉 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第 ( 六 ) 項 最 後 一 行 之 原 文 為 : 並 須 於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錄 檢 查 所 見 及 繪 圖 備 查, 建 議 將 前 述 字 句 之 及 更 改 為 或, 修 正 為 : 並 須 於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錄 檢 查 所 見 或 繪 圖 備 查 (100/1/1) ( 二 ) 建 議 刪 除 耳 鼻 喉 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第 ( 十 三 ) 項 之 條 文 : 過 敏 性 鼻 炎 患 者 開 立 鼻 噴 劑 以 一 個 月 一 瓶 為 原 則, 初 診 患 者 得 若 併 用 口 服 抗 組 織 胺 以 14 天 為 原 則, 超 過 此 劑 量 者 加 強 審 查 ; 送 審 資 料 應 檢 附 前 幾 個 月 病 歷 以 瞭 解 口 服 藥 品 使 用 情 形, 如 初 診 病 患 逕 行 開 立 噴 劑 則 應 在 病 歷 上 記 載 之 前 於 其 他 院 所 之 用 藥 情 形, 否 則 加 強 審 查 (100/1/1) 三 台 北 區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共 識 要 點 ( 如 下 表 所 列 ) 將 提 送 全 執 委 討 論 確 認, 請 本 區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在 審 查 共 識 經 相 關 程 序 製 成 正 式 文 件 前, 仍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審 查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辦 理 審 查 業 務, 待 台 北 區 審 查 共 識 要 點 經 全 執 委 健 保 局 確 認 備 查 後, 本 會 將 另 函 通 知 確 認 後 之 審 查 共 識 要 點 2
3 台 北 區 審 查 共 識 要 點 編 1. 單 方 劑 型 可 第 一 線 使 用 於 高 血 壓 病 人 ACEI ARB 為 同 類 用 2. 複 方 劑 型 仍 不 宜 使 用 於 初 診 病 人, 若 有 使 藥, 宜 選 用 1 種, 但 用 之 必 要, 請 註 明 理 由 ACEI 可 能 因 血 管 張 力 1 內 科 家 醫 科 素 Ⅱ(Angiotensin Ⅱ) 逃 逸 現 象 而 效 果 變 差, 且 華 人 對 ACEI 易 引 起 乾 咳, 故 宜 可 直 接 選 用 ARB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 如 附 件 一 ), 對 於 無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的 處 方 規 定 中, 如 非 藥 物 治 表 ( 如 附 件 一 ), 對 於 2 內 科 家 醫 科 療 未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 請 附 三 個 月 前 及 本 次 血 脂 檢 查 數 據 ) 註 : 三 個 月 前 所 指 為 3 個 月 到 1 年 期 間, 即 超 過 1 年 的 數 據 不 予 採 認 無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的 處 方 規 定 中, 如 非 藥 物 治 療 未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 請 附 三 個 月 前 及 本 次 血 脂 檢 查 數 據 ), 前 述 所 指 3 個 月 前, 所 指 是 多 久? 1. 持 續 減 至 最 低 有 效 劑 量 治 療 不 必 停 藥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2. 但 仍 需 3 至 6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一 次, 以 了 解 表 ( 如 附 件 一 ), 開 始 3 內 科 家 醫 科 治 療 效 果 及 調 整 藥 物 的 依 據 3. 持 續 治 療 正 常 抽 血 追 蹤 者,1 年 前 的 數 據 仍 得 附 上 參 考 治 療 時, 對 於 無 心 血 疾 病 患 者 的 處 方 規 定 中, 其 中 如 已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考 慮 減 量 至 最 低 3
4 編 有 效 劑 量, 並 持 續 衛 教 治 療, 定 義 為 何? 1. 葡 萄 糖 失 耐 症 (IGT) 之 病 人 不 得 作 為 預 Sitagliptin(Januvia) 防 性 的 治 療 與 TZD 訂 定 基 層 醫 療 4 內 科 家 醫 科 2. 使 用 第 一 線 藥 物 兩 種 ( 含 兩 種 ) 以 上, 無 特 殊 理 由 ( 如 腸 胃 炎 症 狀 或 Cre 1.5 院 所 使 用 規 範 mg/dl) 且 HbA1c 8.0 以 上, 則 屬 控 制 不 良, 可 使 用 TZD 或 Januvia 肝 功 能 指 數 略 為 異 常 ( 如 GPT:46), 後 續 再 腹 部 超 音 波 申 報 原 執 行 B C 肝 檢 查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之 診 療 準 則 : 則, 依 當 日 議 程 第 33 (1)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初 次 檢 查 是 合 理, 若 該 院 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所 確 認 患 者 為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陽 性 報 健 康 保 險 局 99 年 12 告 者, 則 不 需 再 檢 驗 月 6 日 健 保 審 字 第 5 內 科 家 醫 科 (2) 非 B C 肝 炎 患 者, 肝 功 能 異 常, 超 音 波 檢 查 以 一 年 一 次 為 原 則 公 告 修 正 西 醫 基 層 醫 療 費 用 (3) 超 音 波 檢 查 比 例 異 常 者 加 強 審 查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4) B C 肝 炎 患 者 每 6 個 月 超 音 波 追 蹤 檢 查 理 一 次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追 蹤 性 超 音 波 ) 肝 硬 化 患 者 每 三 個 月 超 音 波 追 蹤 檢 查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一 次 為 原 則 1. 現 行 潰 瘍 用 藥 原 則 已 有 規 定 H2-blocker( 如 : 2.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已 降 至 4 元 以 下, 無 需 胃 Gaster Quimadine 6 內 科 家 醫 科 鏡 報 告, 臨 床 醫 師 可 依 據 病 患 潰 瘍 症 狀 進 行 使 用 降 至 4 元 以 下 ), 是 否 仍 需 胃 鏡 報 告?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使 用 原 則 請 見 附 件 二 中 7.1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中 備 註 的 第 2 點 4
5 編 1. 胃 鏡 或 上 消 化 道 攝 影 有 潰 瘍 依 據 者, 可 逕 胃 幽 門 桿 菌 之 滅 菌 標 行 使 用 ( 胃 鏡 病 理 報 告 有 無 H.P. 僅 供 臨 床 準 為 何? 參 考 ) 2. 胃 鏡 或 上 消 化 道 攝 影 有 潰 瘍 者, 經 根 除 治 療 1 個 月 後, 可 做 碳 13- 幽 門 桿 菌 檢 測 7 內 科 家 醫 科 (U.B.T), 如 為 陽 性 反 應, 可 在 胃 鏡 報 告 4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進 行 第 二 次 滅 菌 3. 無 潰 瘍 之 幽 門 桿 菌 感 染 病 患, 高 危 險 群 者 須 自 費 滅 菌 治 療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使 用 原 則 請 見 附 件 二 中 7.1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2. 使 用 規 定 中 第 (9) (10) 點, 特 別 強 調 要 註 明 初 次 治 療 8 內 科 家 醫 科 專 業 審 查 進 入 申 復 審 查 程 序 時, 應 限 縮 於 初 審 部 分 做 申 復 審 核 並 手 寫 註 明 清 楚 核 刪 理 由, 而 不 應 從 頭 進 行 初 審 之 核 刪 行 為 Zolpidem10mg 成 份 之 用 藥 以 每 天 用 藥 1 粒 部 分 院 所 針 對 9 內 科 家 醫 科 或 1 粒 以 下 為 原 則, 不 得 開 連 續 處 方, 但 須 加 強 衛 教, 但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 例 如 司 機 ) 之 虞, 須 更 注 意 ZOLPIDEM 成 份 之 用 藥 被 核 減 提 出 疑 義, 建 請 討 論 此 藥 之 審 查 原 則 與 共 識 為 何? 10 內 科 肝 功 能 GOT GPT 以 前 異 常 者, 則 可 追 蹤 同 時 檢 測 GOT 及 GPT (3~6 個 月 ) 1. 外 傷 有 腫 痛 壓 痛, 可 使 用 X-ray 檢 查, 11 外 科 不 宜 核 刪, 以 避 免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2. 同 一 傷 口 換 藥 一 個 月 不 宜 超 出 10 次, 超 出 10 次 後 須 每 次 附 相 關 照 片 以 證 明 確 有 長 5
6 編 12 婦 產 科 期 追 蹤 之 需 要 3. 原 則 上, 依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審 核 1. 有 關 驗 孕 (PT),1 個 月 內 以 2 次 為 原 則, 且 須 載 明 病 情 需 要 及 LMP 檢 查 報 告 或 結 果 2. D&C 原 則 上 不 申 報 CBC 或 EKG,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有 indication, 並 附 上 正 式 的 報 告, 此 類 案 件 從 嚴 審 查 (EKG 及 O2 已 含 在 IVGA 內 ) 3. 引 產 的 case,ivga 及 胎 盤 取 出 及 會 陰 切 開, 依 手 術 通 則 規 定 已 含 在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若 有 使 用 PGF2α, 須 限 制 2 支 以 內 4. 有 關 胎 死 腹 中 或 不 完 全 流 產,1 個 月 內 申 報 超 音 波 以 1 次 為 原 則 5. 有 關 先 兆 性 流 產 或 迫 切 流 產 之 超 音 波 檢 查,1 個 月 以 申 報 2 次 為 原 則, 常 規 制 式 申 報 時, 應 嚴 加 審 查 6. 婦 產 科 一 般 用 藥 應 申 報 原 則 如 下 : (1) 優 先 使 用 口 服 藥 為 原 則, 注 射 藥 品 應 以 不 能 口 服 或 口 服 仍 不 能 期 待 有 治 療 效 果 時 使 用, 兩 種 藥 品 可 同 時 使 用, 但 同 療 效 藥 品 不 能 重 複 ( 例 如 : progesterone 針 劑 和 黃 體 素, 僅 能 擇 其 一 ) (2) 婦 科 病 人 之 用 藥, 塞 劑 口 服 藥 藥 膏 依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3 種 選 擇 2 種 6
7 編 申 報, 但 藥 膏 1 個 月 僅 能 申 報 3 條, 建 議 塞 劑 須 每 顆 10 元 以 內 藥 膏 每 條 120 元 以 內 為 原 則 (3) 超 過 6 元 以 上 之 高 價 止 痛 藥 嚴 加 審 查 (4) 1 種 疾 病 使 用 抗 生 素 以 1 種 為 原 則 7. 子 宮 頸 糜 爛 原 則 上 不 可 以 申 報 硝 酸 銀 燒 灼 8. 電 燒 或 冷 凍 後 ( 菜 花 子 宮 頸 糜 爛 ) 之 換 藥, 以 1 個 月 申 報 2 次 換 藥 (48011C) 為 原 則, 不 申 報 IVGA 9. 子 宮 頸 糜 爛 若 要 做 電 燒 或 冷 凍, 需 附 抹 片 報 告, 且 報 告 item 4( 含 ) 級 以 上 ASCUS 才 可 施 行 10. 有 關 婦 產 科 同 類 腫 瘤 之 超 音 波 檢 查, 每 3 個 月 可 以 申 報 1 次, 原 則 上 需 大 於 3 公 分, 且 要 附 上 超 音 波 正 本 照 片 加 註 日 期 及 正 式 報 告, 模 糊 不 清 者, 不 予 支 付 治 療 不 孕 症 時, 注 射 HMG 或 FSH 引 起 之 Follicular Cyst 不 得 申 報 11. 有 關 婦 科 腫 瘤 手 術, 申 報 原 則 如 下 : (1) 子 宮 肌 瘤 或 卵 巢 瘤, 以 超 過 5 公 分 為 原 則 (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瘤 及 畸 胎 瘤 除 外 ) (2) 腹 壁 或 會 陰 之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瘤, 應 以 皮 下 腫 瘤 切 除 術 申 報 ( 參 照 外 科 之 原 7
8 編 則 ) (3) 子 宮 內 膜 肌 瘤 性 息 肉, 以 子 宮 蒂 瘤 切 除 術 申 報 並 附 病 理, 但 若 有 子 宮 鏡 可 以 用 TCR 的 話, 可 以 申 報 肌 瘤 切 除 術 (DRG, 論 病 歷 計 酬 ), 但 以 大 於 2 公 分 為 原 則 12. 安 胎 之 住 院 (1) 申 報 安 胎 須 妊 娠 20 週 以 上 至 37 週 以 下, 以 住 院 7 天 以 內 為 原 則, 但 需 附 每 天 之 NST(FAD) 之 報 告, 報 告 上 需 附 日 期 原 則 上 Yutopar 每 天 限 用 3 支, 口 服 Yutopar 不 可 併 用 (2) 依 個 案 狀 況 申 報 Blood Urine-Routine( 以 排 除 因 子 宮 內 膜 炎 及 尿 路 感 染 所 引 發 之 早 產 ) 13. Threatened Abortion 原 則 上 不 宜 申 報 住 院 給 付 ( 另 PID 或 急 性 腎 盂 炎 住 院 不 在 基 層 診 所 給 付 範 圍 ) 14. 住 院 病 歷 ( 含 Admission note Operation note Anesthesia note (NSD 除 外 ) Order sheet Sonar report Progress note Discharge note 護 理 記 錄 ) 不 完 整 者, 整 筆 不 予 支 付 15. PV 之 內 容 : 如 vulva vagina cervix uterus adnexa discharge 至 少 須 寫 3 8
9 編 條 以 上 1. 小 兒 科, 尿 一 般 檢 查, 必 說 明 理 由, 若 以 第 一 天 發 燒, 無 其 他 理 學 檢 查, 不 宜 送 檢, 若 持 續 兩 天 高 燒, 可 作 尿 液 檢 查 2. 小 兒 氣 喘 長 期 用 藥, 送 審 時, 就 應 附 上 有 被 要 求 的 附 件 病 歷 說 明, 否 則 被 核 刪 後, 再 送 件 說 明, 一 律 不 被 採 納 又 如 小 兒 Singular 之 類 用 藥, 不 是 非 氣 喘 照 15 小 兒 科 護 方 案 者 才 可 使 用, 病 歷 完 備 即 可 3. Chest X-ray, 非 小 兒 科 高 燒 急 診 之 routine 檢 查 項 目, 須 詳 載 其 indication, CBC 亦 然 4. 小 兒 科, 抗 過 敏 用 藥 若 使 用 2 種 以 上 者, 送 醫 時, 必 備 用 藥 用 意 5. 小 兒 324A 用 藥 說 明 遇 發 燒 用 藥, 使 用 2 種 以 鎮 痛 退 燒 消 炎 用 藥 時, 必 備 說 明 16 耳 鼻 喉 科 1. 申 報 內 容 請 詳 載 病 歷 內 容 及 病 名 代 碼, 以 作 為 申 報 及 審 查 依 據 2. 濕 氣 吸 入 治 療 57007C 之 適 應 症 加 入 氣 喘 之 適 應 症 1. 直 接 眼 底 鏡 檢 查 即 可 檢 查 者 (23501C), 不 17 眼 科 要 申 報 23702C, 若 正 常 無 finding 儘 量 自 行 吸 收 RD 術 後 每 個 月 可 申 報 一 次 9
10 編 23702C, 以 6 個 月 為 限 2. 打 PRP 前, 必 須 附 FAG 或 color fundus 的 相 片 3. 申 報 霰 粒 腫 手 術 (87025C) 必 須 附 眼 部 相 片 備 查 4. OCT VF 申 報 時, 需 附 finding 或 報 告, 若 正 常 儘 量 自 行 吸 收 5. 白 內 障 手 術, 兩 眼 必 須 間 隔 2 星 期 6. 每 次 申 報 最 多 只 有 兩 項 檢 查 一 項 處 置 7. 弱 視 檢 查 (23812C) 必 須 含 最 佳 視 力 眼 位 檢 查 立 體 感 檢 查 等 8. 白 內 障 事 前 審 查 原 則 上 以 一 次 申 報 1 眼 若 報 第 2 眼 必 須 附 第 1 眼 的 結 果 及 視 力 1. 口 服 Antihistamine( 抗 組 織 胺 ) 藥 最 多 不 超 過 2 種, 但 以 一 長 一 短 或 二 短 為 原 則 長 效 指 QD 或 BID, 短 效 指 TID 或 Q1D 18 皮 膚 科 2. Common warts( 尋 常 疣 ), 如 施 以 冷 凍 治 療 不 得 同 時 處 方 Duofilm( 水 楊 酸 外 用 藥 ) 3. 以 美 容 為 目 的 之 看 診 不 可 以 健 保 申 報 診 療 費 1. 開 立 外 用 NSAID 藥 膏 及 藥 布, 需 於 病 歷 19 復 健 科 記 載 不 適 合 口 服 NSAID 之 理 由, 並 需 符 合 適 應 症, 不 宜 常 規 開 立 10
11 編 20 腎 臟 科 2. 診 所 申 報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案 件, 如 無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或 醫 院 級 的 整 體 評 估 報 告, 請 院 所 於 申 報 時 詳 附 詳 盡 之 病 歷 描 述 及 評 估, 院 所 自 行 之 評 估 報 告 及 各 專 業 治 療 師 (PT OT 或 ST) 之 評 估 及 病 程 紀 錄 ( 評 估 報 告 不 宜 使 用 制 式 勾 選 之 方 式 ) 1. 透 析 達 1 年 以 上, 將 以 透 析 前 creatinine 值 來 做 審 查 透 析 頻 率 之 重 點 2. 如 血 液 透 析 次 數 大 於 14/13( 大 / 小 月 ), 請 附 明 異 動 表, 並 說 明 清 楚 符 合 下 列 指 標 者, 詳 加 審 查 : 回 診 率 : 平 均 複 診 率 >1.8 平 均 開 藥 天 數 <10 天, 且 處 置 費 用 也 高 者 1. 處 置 : 申 報 心 理 治 療 或 處 置, 卻 未 能 有 相 符 的 紀 錄 內 容 21 精 神 科 2. 藥 物 : a. 平 均 日 藥 費 >40 元 ( 釋 出 處 方 箋 之 診 所 請 附 上 平 均 日 藥 費 相 關 資 料 ) b. 用 藥 數 量 不 合 理 者 c. 大 量 開 立 高 貴 藥 品, 無 法 提 出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者 3. 申 報 量 : 每 張 申 報 >1400 點 11
12 編 4. 病 歷 : a. 疑 似 有 造 假 嫌 疑 者 b. 所 附 病 歷 內 容 無 法 支 持 診 斷 者 5. 對 於 過 去 有 重 大 違 規 嫌 疑 的 院 所 及 醫 事 人 員, 持 續 追 蹤, 加 強 審 查 提 案 二 提 案 人 : 張 嘉 訓 委 員 案 由 : 建 請 討 論 100 年 專 業 審 查 原 則 及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品 質 指 標 評 核 如 何 落 實 之 確 切 作 法 說 明 : 針 對 基 層 醫 師 長 年 對 專 業 審 查 的 不 滿 和 怨 言, 審 查 組 有 責 任 確 認 審 查 的 大 方 向 和 淘 汰 不 適 任 的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以 保 障 大 多 數 基 層 醫 師 權 益 辦 法 : 一 建 議 浮 動 點 值 若 界 於 0.95~1.00 時, 三 天 簡 表 申 報 原 則 上 不 予 核 刪 二 加 強 抽 審 由 各 分 科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提 報 之 虛 報 浮 報 嫌 疑 診 所, 以 保 障 合 法, 嚴 懲 非 法 三 定 期 ( 如 : 按 季 ) 請 健 保 局 提 供 審 查 醫 師 之 出 勤 狀 況 及 審 查 品 質 監 控 數 據, 作 為 審 查 組 開 會 時 的 參 考 資 訊, 即 時 評 核 審 查 醫 師 的 審 查 品 質 四 有 關 西 醫 基 層 審 畢 抽 審 作 業 及 西 醫 基 層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品 質 指 標 評 量 作 業 : ( 一 ) 99 年 9 月 3 日 全 執 委 以 全 醫 健 基 字 第 函 知 本 會 有 關 全 執 委 函 請 健 保 局 於 每 月 審 畢 抽 審 案 件 評 量 作 業 完 成 後, 併 同 各 評 量 建 議 表, 提 供 受 評 量 審 查 醫 師 姓 名 予 所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層 總 額 支 付 分 區 委 員 會, 俾 利 依 評 量 作 業 結 果 輔 導 及 追 蹤 受 評 量 醫 師 後 續 改 善 情 形 12
13 ( 二 ) 99 年 10 月 13 日 本 會 審 查 組 第 2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第 一 案 決 議 : 行 文 請 全 執 委 於 每 季 請 本 會 辦 理 西 醫 基 層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品 質 評 量 作 業 前, 儘 早 提 供 本 會 評 量 作 業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如 審 畢 抽 審 原 審 醫 師 姓 名 等, 俾 利 本 會 辦 理 評 量 作 業 ( 三 ) 查 99 年 10 月 14 日 本 會 收 到 全 執 委 99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議 程, 該 議 程 之 參 報 告 事 項 第 八 點 提 及 : 函 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於 每 月 西 醫 基 層 審 查 醫 師 審 畢 案 件 評 量 作 業 完 成 後, 併 同 各 評 量 建 議 表, 提 供 審 查 醫 師 姓 名 予 所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層 總 額 支 付 分 區 委 員 會 案, 該 局 函 復 略 以 ( 請 參 當 日 議 程 附 件 十, 第 60 頁 ) 1. 為 維 持 審 查 公 正 性, 以 不 提 供 受 評 量 之 審 查 醫 師 姓 名 為 原 則, 請 本 會 就 審 畢 案 件 評 量 需 輔 導 之 醫 師, 先 經 相 關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確 認 後, 提 供 會 議 紀 錄, 再 由 所 屬 分 區 委 員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透 過 中 央 健 保 局 分 區 業 務 組 轉 知 及 輔 導 2. 如 經 書 面 輔 導 仍 未 改 善, 而 本 會 認 為 須 當 面 輔 導 者, 請 提 至 相 關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確 認 後, 提 供 會 議 紀 錄 案 例 及 需 當 面 輔 導 之 事 項, 函 請 中 央 健 保 局 提 供 五 為 利 辦 理 西 醫 基 層 審 畢 抽 審 作 業 及 西 醫 基 層 審 查 醫 事 人 員 品 質 指 標 評 量 作 業, 仍 建 請 健 保 局 提 供 受 評 量 審 查 醫 師 姓 名 予 所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層 總 額 支 付 分 區 委 員 會, 俾 利 進 行 品 質 指 標 評 核 輔 導 或 追 蹤 等 相 關 作 業 議 決 : 本 案 保 留 於 下 次 審 查 組 會 議 討 論 13
14 肆 臨 時 動 議 第 一 案 案 由 : 有 關 老 醫 師 因 送 專 業 審 查 之 病 歷 筆 跡 不 清, 導 致 審 查 醫 師 無 法 辨 讀 病 歷 內 容, 而 整 筆 批 核 刪 該 老 醫 師 送 審 病 歷 乙 案 決 議 : 本 案 將 擬 更 具 體 之 提 案 後, 再 提 審 查 組 會 議 討 論 伍 散 會 : 下 午 3 時 40 分 14
15 血 脂 異 常 之 起 步 治 療 準 則 ( 如 附 註 一 ) 無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至 六 個 月 非 藥 物 治 療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時, 應 給 予 三 TC LDL-C 血 脂 濃 度 TG 200mg/dl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降 血 脂 藥 物 給 付 規 定 表 2 個 危 險 因 子 ( 如 附 註 二 ) TC/HDL-C > 5 或 HDL-C< 40mg/dl 200mg/dl ˇ < 200mg/dl 240mg/dl < 240mg/dl 130mg/dl ˇ < 130mg/dl 160mg/dl < 160mg/dl ( 需 同 時 合 併 有 TC/HDL-C>5 或 是 HDL-C<40mg/dl)(91/9/1) 治 療 目 標 ˇ < 200mg/dl (87/4/1) 附 件 處 方 規 定 如 非 藥 物 治 療 未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 請 附 三 個 月 前 及 本 次 血 脂 檢 查 數 據 ),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後, 應 每 三 至 六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一 次, 同 時 請 注 意 副 作 用 產 生, 如 肝 功 能 異 常 或 肌 解 症 等, 如 已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考 慮 減 量 至 最 低 有 效 劑 量, 並 持 續 衛 教 治 療 (91/9/1 93/9/1 97/7/1) 糖 尿 病 患 者 有 心 血 管 疾 病 或 治 療 同 時 予 以 非 藥 物 TC 200mg/dl < 160mg/dl (87/7/1) LDL-C 130mg/dl 100mg/dl (87/7/1) TG 200mg/dl ( 需 同 時 合 ˇ < 150mg/dl (87/7/1) 併 有 TC/HDL-C>5 或 是 HDL-C<40mg/dl) (91/9/1)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後, 應 每 三 至 六 個 月 抽 血 檢 查 一 次, 同 時 請 注 意 副 作 用 產 生, 如 肝 功 能 異 常 或 肌 解 症 等, 如 已 達 治 療 目 標 得 考 慮 減 量 至 最 低 有 效 劑 量, 並 持 續 追 蹤 治 療 (93/9/1 97/7/1) 血 中 三 酸 岤 高 於 500mg/dl, 具 有 患 急 性 臟 炎 危 險 者, 得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87/4/1 93/9/1) 附 註 一 : 心 血 管 疾 病 : ˇ 需 符 合 此 項 條 件 ( 一 ) 狀 動 狀 硬 化 患 者 不 需 符 合 此 項 條 件 有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 附 檢 查 報 告 醫 院 名 及 日 期 ) 患 心 肌 塞 有 心 電 圖 ( 附 心 電 圖 ) 或 住 院 證 實 ( 附 檢 查 醫 院 名 及 日 期 ) 心 痛 病 患, 有 性 心 電 圖 變 化 或 翡 動 羵 驗 陽 性 反 應 者 ( 附 檢 查 報 告 ) ( 二 ) 羃 血 管 病 變 患 者 羃 塞 羃 內 出 血 ( 不 含 其 他 內 出 血 ) 發 性 羃 血 患 者 (TIA) 其 頸 動 超 音 波 證 實 有 腫 樣 變 化 併 有 70% 以 上 塞 者 ( 三 ) 周 血 管 狀 硬 化 有 血 性 症 狀 且 經 血 管 超 音 波 或 血 管 攝 影 證 實 者 附 註 二 : 危 險 因 子 : 1. 高 血 壓 2. 糖 尿 病 3. 性 有 早 發 性 心 病 家 屰 5. 性 55 或 停 經 有 素 療 法 者 6. 吸 ( 因 吸 而 符 合 起 步 治 療 準 則 之 個 案, 如 要 求 藥 物 治 療, 應 以 自 費 治 療 ) 本 表 來 源 :98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15
16 資 料 來 源 :98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第 7 章 腸 胃 藥 物 Gastrointestinal drugs 附 件 7.1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1. 藥 品 種 類 : (1) 制 酸 浮 劑 : 各 瓶 羫 羫 制 酸 浮 劑 及 羫 顆 粒 制 酸 劑 (2)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斷 劑 : 各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斷 劑 之 口 服 製 劑 與 針 劑 (3) 子 斷 劑 : 各 子 斷 劑 (4) 細 保 護 劑 : 如 gefarnate cetraxate carbenoxolone 等 (5)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dibismuth trioxide, sucralfate, pirenzepine HCl, Gaspin, Caved-S, misoprostol, proglumide 及 其 他 未 列 入 之 同 類 藥 品, 價 與 其 相 當 者 比 照 辦 理 2. 使 用 規 定 : (1) 使 用 於 治 療 動 性 (active) 或 合 中 (healing)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流 性 道 炎 (92/10/1) (2) 期 (scar stage)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復 發 預 防, 其 劑 量 依 照 醫 理 減 量 使 用 (3)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流 性 道 炎 符 合 道 炎 分 級 表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A 或 Grade B 者,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其 使 用 期 間 以 四 個 月 為 限,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光 攝 影 報 告, 其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消 化 道 出 血 不 能 口 服 之 病 人 急 性 期 代 療 法 (92/10/1) (4)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診 斷 為 重 度 流 性 道 炎, 且 符 合 道 炎 分 級 表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C 或 Grade D 者, 得 經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一 年 另 外, 下 列 病 患 得 比 照 辦 理 :(92/10/1) Ⅰ 胃 切 除 手 術 接 處 產 生 之 潰 瘍 Ⅱ 經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重 多 次 ( 三 次 以 上 )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確 認 屬 治 性 之 潰 瘍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Zollinger-Ellision 症 群 之 病 患, 得 長 期 使 用 子 斷 劑 而 不 受 一 年 之 限 制 (5) 需 使 用 NSAIDs 而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或 光 攝 影 證 實 有 過 潰 瘍, 得 於 使 用 NSAIDs 期 間 內, 經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92/10/1) (6) 對 於 症 狀 擬 似 流 性 道 炎 之 患 者, 但 其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無 異 常, 若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則 需 檢 附 其 他 相 關 檢 查 ( 如 24 小 時 ph 監 測 ) 的 結 果 (92/10/1) 16
17 (7)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人 經 手 術 證 實 者, 且 所 施 手 術 僅 為 單 合, 未 作 胃 酸 制 相 關 手 術 者, 可 檢 附 手 術 記 錄 或 病 理 檢 驗 報 告, 申 請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但 以 四 個 月 內 為 限, 如 需 續 使 用, 仍 請 檢 附 胃 鏡 檢 查 或 上 腸 胃 道 光 檢 查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報 告 影 本 (92/10/1) (8) 嚴 重 外 傷 大 手 術 羃 手 術 嚴 重 傷 峈 嚴 重 臟 炎 及 急 性 羃 中 者 為 預 防 壓 力 性 潰 瘍, 得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藥 品 此 類 藥 物 之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不 能 口 服 之 前 述 病 患 短 期 代 療 法 (9)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患 得 進 行 初 次 幽 門 桿 菌 消 除 治 療, 使 用 時 需 檢 附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光 攝 影 報 告 並 註 明 初 次 治 療 (92/10/1) (10) 幽 門 桿 菌 之 消 除 治 療 療 程 以 二 週 為 原 則, 特 殊 病 例 需 長 治 療 或 再 次 治 療, 需 檢 附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說 明 理 由 (11) 下 列 病 患 若 因 長 期 服 用 NSAIDs 而 需 使 用 前 列 羂 素 劑 ( 如 misoprostol), 得 免 附 胃 鏡 報 告, 需 事 前 報 後 使 用 : 性 Ⅱ 五 十 以 上 患 類 濕 性 關 炎 或 直 性 炎 之 病 患 備 註 : 1.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Grade A: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each <=5mm long,confined to the mucosal folds Grade B: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 > 5mm long,confined to the mucosal folds but not continuous between the tops of two mucosal folds Grade C: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 continuous between the tops of two or more mucosal folds but which involve less than 75% of the esophageal circumference Grade D: Mucosal breaks which involve less than 75% of the esophageal circumference 2. 醫 療 院 所 使 用 單 價 新 台 聱 四 元 ( 含 ) 以 下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時, 得 由 醫 師 視 病 情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92/10/1) 7.2. 止 峩 劑 Antiemetic drugs Serotonin antagonists( 如 ondansetron;granisetron;tropisetron ramosetron 等 )(93/2/1 93/9/1 98/9/1) 1. 血 液 細 患 者 接 受 高 劑 量 化 學 治 療 時 2. 性 腫 瘤 患 者 及 濕 免 疾 病 ( 如 性 類 濕 性 關 炎 西 尮 症 皮 肌 炎 / 多 發 性 肌 炎 硬 皮 症 血 管 炎 等 ) 患 者 依 下 述 情 形 使 用 :(98/9/1) 17
18 (1) 前 述 患 者 處 方 高 致 峩 性 藥 品, 可 預 防 性 使 用 ondansetron 8~32mg granisetron 1~3mg tropisetron 5mg ramosetron 0.3mg 一 日 劑 量 必 要 時 其 使 用 以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為 原 則 若 發 生 嚴 重 性 聀 峩, 得 直 接 使 用, 每 療 程 使 用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為 原 則 (2) 前 述 患 者 處 方 中 致 峩 性 藥 品, 可 預 防 性 使 用 ondansetron 8~32mg granisetron 1~3mg tropisetron 5mg ramosetron 0.3mg 一 日 劑 量 若 發 生 嚴 重 性 聀 峩, 使 用 dexamethasone 及 metoclopramide 無 效 之 病 例, 每 療 程 使 用 以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為 原 則 病 歷 需 有 使 用 dexamethasone 及 metoclopramide 無 效 之 記 錄 (3) 血 液 腫 瘤 病 患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需 使 用 中 高 致 峩 性 抗 藥 品 時, 得 依 患 者 接 受 抗 藥 品 實 使 用 天 數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93/9/1) 3. 接 受 腹 部 射 照 射 之 症 病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範 使 用 ondansetron granisetron 等 藥 品 :(93/9/1) (1) Total body or half body irradiation (2) Pelvis or upper abdominal region of single irradiation dose> 6 Gy (3) 腹 部 射 治 療 中 產 生 聀 峩, 經 使 用 dexamethasone metoclopramide 或 rochlorperazine 等 止 峩 劑 無 效, 仍 發 生 嚴 重 聀 峩 之 患 者 備 註 : 1. 高 致 峩 性 藥 品 :cisplatin (>50mg/m 2 /day),carmustine ( 250mg/m 2 /day), cyclophosphamide (>1500mg/m 2 /day),methotrexate ( 1.2gm/m 2 /day) 2. 中 致 峩 性 藥 品 :cisplatin ( 30mg/m 2 /day, 50mg/m 2 /day),carmustine (<250mg/m 2 /day), Cyclophosphamide ( 1500mg/m 2 /day), doxorubicin ( 45mg/m 2 /day), epirubicin ( 70mg/m 2 /day), CPT-11, idarubicin ( 10mg/m 2 /day), daunorubicin ( 60mg/m 2 /day), dactinomycin (actinomycin-d),arsenic trioxide,melphalan ( 50mg/m 2 /day),cytarabine, carboplatin,oxaliplatin,ifosfamide,mitoxantrone,dacarbazine 且 其 使 用 劑 量 為 一 般 公 認 治 療 劑 量 或 上 述 規 定 劑 量 時 Neurokinin-1 receptor antagonist( 如 aprepitant)(94/10/1) 1. 使 用 高 致 峩 性 藥 品 後, 引 起 急 性 或 性 心 聀 峩, 且 使 用 dexamethasone 及 5-HT3 之 藥 物 無 效 2. 限 用 三 天, 除 第 一 天 外, 不 得 併 用 5-HT3 之 藥 物 備 註 : 高 致 峩 性 藥 物 :cisplatin (>50mg/m 2 /day),carmustine ( 250mg/m 2 /day), cyclophosphamide (>1500mg/m 2 /day),methotrexate ( 1.2gm/m 2 /day) 18
19 7.3. 其 他 Miscellaneous Mesalazine( 如 Asacol) balsalazide ( 如 Basazyde)(94/5/1): 限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隆 尮 症 病 例 使 用 益 生 菌 類 藥 物 Antidiarrheal microorganisms: 限 用 於 接 受 射 治 療 化 學 療 法 患 者, 治 療 期 間 造 成 的 腹 (97/8/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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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TZD(thiazolidinedione) 類 藥 物 使 用 原 則 :(97/5/1) (1) 葡 萄 糖 失 耐 症 (IGT) 之 病 人 不 得 作 為 預 防 性 的 治 療 (2) 使 用 前 後 應 有 病 患 用 藥 安 全 評 估, 如 : 心 臟 肝 臟 腎 功 能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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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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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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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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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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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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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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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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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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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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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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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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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