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 联 网 法 律 规 制 模 式 的 探 讨 刘 乙 1, 李 长 喜 (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信 研 究 院 政 策 与 经 济 研 究 所, 北 京 100083; 2. 北 京 通 信 法 制 研 究 会, 北 京 100876) 2 摘 要 : 从 研 究 互 联 网 形 成 后 对 各 类 社 会 关 系 造 成 的 影 响 入 手, 分 析 了 互 联 网 环 境 中 法 律 关 系 的 种 类 和 法 律 规 制 方 式, 总 结 了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的 特 点 和 不 足 对 比 主 要 国 家 互 联 网 立 法 的 特 点, 认 为 我 国 应 加 快 互 联 网 民 事 刑 事 立 法 的 步 伐, 运 用 综 合 的 法 律 手 段 调 整 互 联 网 引 起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关 键 词 : 法 律 规 制 ; 互 联 网 法 律 关 系 ;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中 图 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互 联 网 自 发 明 后, 以 其 信 息 量 大 融 合 多 媒 体 功 能 等 特 点, 方 便 了 人 们 的 生 活, 提 高 了 人 们 传 播 知 识 交 流 信 息 的 能 力, 降 低 了 人 们 获 取 信 息 和 商 业 交 易 的 成 本 互 联 网 的 不 断 普 及 和 大 规 模 商 用, 极 大 地 影 响 着 各 国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们 的 生 活, 因 此 对 互 联 网 进 行 有 效 的 规 制 也 成 为 当 前 各 国 面 临 的 任 务 一 互 联 网 法 律 规 制 的 基 础 互 联 网 具 有 的 广 域 性 虚 拟 性 交 互 性 和 全 球 高 渗 透 率 给 互 联 网 规 制 带 来 了 很 大 挑 战 各 国 采 取 了 法 律 技 术 经 济 和 行 政 等 多 种 管 理 手 段, 普 遍 将 法 律 规 制 行 业 自 律 与 用 户 教 育 相 结 合 但 是 在 诸 多 规 制 方 法 和 手 段 中, 法 律 已 成 为 规 范 互 联 网 活 动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法 律 是 通 过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以 达 到 人 们 对 社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目 的, 各 种 现 实 的 社 会 关 系 是 法 律 调 整 的 对 象 和 法 律 规 制 的 基 础 互 联 网 导 致 了 一 些 新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产 生, 改 变 了 一 些 原 有 社 会 关 系 的 发 生 方 式, 造 成 了 两 种 后 果 : 一 是 会 催 生 一 些 新 的 法 律 出 现, 二 是 促 使 对 原 有 法 律 进 行 修 订 互 联 网 会 使 一 些 原 有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发 生 方 式 产 生 变 化, 如 电 子 商 务 导 致 合 同 行 为 的 变 化 网 络 犯 罪 表 现 为 犯 罪 手 段 和 形 式 的 变 化 等 等, 这 些 变 化 会 导 致 原 有 法 律 关 系 的 实 现 形 式 生 效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会 使 原 有 法 律 调 整 相 关 社 会 关 系 的 能 力 和 效 果 出 现 缺 陷, 这 必 然 要 求 修 订 原 有 法 律 的 内 容 可 见, 人 们 应 对 互 联 网 对 社 会 关 系 法 律 关 系 带 来 的 影 响 的 过 程 就 是 对 互 联 网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的 过 程 用 法 律 规 制 互 联 网 的 应 用, 必 须 先 分 析 互 联 网 的 概 念 构 成 和 运 行 方 式, 以 对 互 联 网 带 来 的 各 种 具 体 的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梳 理 和 分 类 通 过 考 察 互 联 网 各 种 社 会 应 用 的 实 现 过 程, 本 文 得 出 了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互 联 网 概 念, 即 指 使 用 电 信 网 等 信 息 传 输 网 络, 利 用 传 输 协 议 以 路 由 器 将 各 种 包 括 电 脑 在 内 的 网 络 终 端 互 连 到 一 起, 用 于 传 输 交 互 信 息, 并 对 信 息 进 行 各 种 类 型
的 社 会 应 用 的 公 共 领 域 或 空 间 这 个 概 念 体 现 出 互 联 网 结 构 的 三 个 层 次, 即 传 输 基 础 网 络 构 成 和 人 们 的 使 用 行 为 传 输 基 础 是 人 们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各 种 活 动 的 通 信 信 道 网 络, 主 要 是 指 传 统 的 电 信 网 广 电 网 等 传 统 传 输 网 络 连 接 起 来 的 包 括 电 脑 等 各 种 网 络 终 端 所 构 成 的 物 理 网 络 网 络 构 成 是 互 联 网 实 现 通 信 的 网 络 条 件, 即 有 些 学 者 称 之 为 互 联 网 基 础 设 施 1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模 型 技 术 协 议 和 技 术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保 证 互 联 网 通 信 的 OSI 网 络 模 型 TCP/IP 通 讯 协 议 族 IP 地 址 和 域 名 系 统 构 成 万 维 网 的 Web 标 准 和 互 联 网 接 入 技 术 此 外, 人 们 对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行 为 也 是 互 联 网 构 成 的 重 要 部 分, 缺 少 了 人 们 对 互 联 网 的 实 际 应 用 行 为, 互 联 网 只 是 一 些 物 理 网 络 和 信 息 传 输 的 通 道, 而 不 会 对 社 会 生 活 造 成 如 此 巨 大 的 影 响 相 应 地, 对 互 联 网 的 法 律 规 制 也 应 该 从 互 联 网 实 现 结 构 中 存 在 的 社 会 关 系 入 手, 才 能 全 面 地 调 整 互 联 网 带 来 的 各 种 社 会 影 响 二 与 互 联 网 相 关 的 社 会 关 系 法 律 关 系 根 据 对 互 联 网 结 构 层 次 的 分 析, 结 合 现 有 的 立 法 状 况, 互 联 网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法 律 关 系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类 : 1. 传 输 基 础 层 次 中 的 社 会 关 系 传 输 网 络 的 运 营 存 在 两 类 社 会 关 系 : 一 是 传 统 网 络 的 运 行 和 维 护, 二 是 用 户 终 端 和 路 由 器 如 何 接 入 传 输 网 络 前 者 大 多 由 电 信 法 广 播 电 视 法 等 既 有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不 属 于 互 联 网 出 现 带 来 的 新 法 律 问 题 ; 后 者 主 要 是 网 络 接 入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等 方 面 的 新 法 律 问 题, 也 大 量 通 过 传 统 的 电 信 法 律 调 整 2. 网 络 构 成 层 次 的 社 会 关 系 这 一 层 次 中 的 各 类 技 术 模 型 和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带 来 了 全 新 的 社 会 关 系, 属 于 互 联 网 出 现 带 来 的 新 法 律 问 题, 又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1) 技 术 标 准 模 型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即 OSI 模 型 TCP/IP 协 议 族 和 作 为 互 联 网 主 要 内 容 载 体 的 Web 网 页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国 际 协 调 等 问 题 囿 于 这 些 标 准 和 协 议 的 专 业 性 以 及 互 联 网 的 广 域 性, 主 要 由 ISO ICANN 和 W3C 等 国 际 组 织 协 调, 或 由 其 他 互 联 网 机 构 自 治 的 方 式 来 集 中 统 一 规 制, 无 法 由 单 独 的 国 家 立 法 调 整, 不 采 取 法 律 规 制 (2) 互 联 网 资 源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即 IP 地 址 和 域 名 系 统 的 确 立 归 属 和 争 议 解 决 等 问 2 题 不 同 于 技 术 标 准 模 型,IP 地 址 和 域 名 系 统 是 和 用 户 直 接 发 生 联 系 的 网 络 构 成 条 件 1 如 唐 守 廉 在 互 联 网 及 其 规 制 一 书 中, 将 实 现 互 联 网 功 能 的 条 件 划 分 为 互 联 网 基 础 设 施 和 骨 干 互 联 网 和 互 联 互 通 两 个 方 面 其 互 联 网 基 础 设 施 包 括 OSI 和 TCP/IP IP 地 址 域 名 系 统 Web 标 准 和 互 联 网 接 入 技 术 五 个 部 分 2 IP 地 址 是 用 户 终 端 在 网 络 虚 拟 空 间 中 的 数 字 地 理 位 置 和 身 份 标 识, 相 当 于 公 民 在 现 实 社 会 中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域 名 是 IP 地 址 的 动 态 映 射, 即 用 便 于 记 忆 的 形 象 的 字 符 地 址 来 代 替 数 字 的 IP 地 址, 以 便 利 用 户
由 于 IP 系 统 的 容 量 有 限, 域 名 与 名 称 商 标 等 的 联 系 性, 导 致 IP 地 址 和 域 名 都 是 有 限 的 互 联 网 资 源 两 者 是 因 互 联 网 而 产 生 的 新 法 律 问 题, 随 着 IP 资 源 紧 张 域 名 抢 注 等 问 题 出 现, 亟 待 法 律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3. 使 用 行 为 层 次 的 社 会 关 系 人 们 对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行 为 主 要 是 人 们 利 用 互 联 网 功 能 进 行 各 种 活 动 以 满 足 实 际 需 要 的 各 种 行 为 方 式, 会 导 致 以 下 几 种 社 会 关 系 : (1) 媒 体 运 用 和 即 时 通 信, 即 互 联 网 的 交 互 信 息 功 能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会 导 致 包 括 信 息 的 归 属 和 利 用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民 事 关 系 行 为 主 体 人 身 权 利 保 护 的 民 事 关 系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保 护 的 刑 事 关 系 等 等 (2) 电 子 商 务, 即 依 托 信 息 交 互 功 能 将 互 联 网 作 为 商 务 活 动 的 平 台 引 发 的 社 会 关 系, 主 要 引 起 合 同 和 侵 权 等 民 事 关 系 (3) 电 子 政 务, 即 政 府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主 要 引 起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4) 网 络 娱 乐, 即 人 们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网 络 游 戏 观 看 网 络 电 影 等 各 种 行 为 引 发 的 社 会 关 系, 主 要 引 起 娱 乐 信 息 载 体 的 归 属 利 用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其 他 相 关 民 事 权 利 保 护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5) 其 他 使 用 行 为, 如 利 用 互 联 网 的 媒 体 和 信 息 交 互 功 能 进 行 人 肉 搜 索 远 程 医 疗 和 教 育 等 等 的 其 他 应 用 方 式 导 致 的 社 会 关 系 综 上, 传 输 基 础 层 次 的 大 部 分 社 会 关 系 主 要 由 电 信 法 广 播 电 视 法 调 整, 不 属 于 互 联 网 带 来 的 新 社 会 关 系 网 络 构 成 层 次 的 大 部 分 社 会 关 系, 根 据 其 性 质 采 取 专 业 机 构 自 律 的 调 整 方 式, 目 前 不 在 法 律 调 整 的 范 围 内 互 联 网 资 源 问 题 以 及 使 用 行 为 层 次 中 的 大 量 使 用 行 为 给 社 会 生 活 带 来 了 巨 大 影 响, 已 超 出 了 原 有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需 要 确 立 新 的 立 法 或 者 及 时 对 原 有 法 律 进 行 修 订, 这 一 部 分 的 社 会 关 系 应 是 今 后 法 律 规 制 的 重 点 三 我 国 的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通 过 社 会 关 系 的 类 型 考 察 我 国 现 有 法 律, 我 国 互 联 网 立 法 基 本 上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类, 即 调 整 基 础 传 输 层 次 网 络 构 成 层 次 和 使 用 行 为 层 次 社 会 关 系 的 立 法, 这 是 按 照 互 联 网 的 结 构 功 能 来 划 分 的 ; 按 照 主 体 社 会 关 系 性 质 和 调 整 目 的 不 同, 可 将 互 联 网 法 律 分 为 行 政 刑 事 和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 按 照 是 否 调 整 因 互 联 网 产 生 的 新 社 会 关 系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专 门 或 主 要 调 整 互 3 联 网 的 法 律 和 涉 及 到 互 联 网 的 法 律 对 万 维 网 的 使 用, 寻 找 特 定 主 机 上 的 网 页 3 前 者 一 般 是 调 整 因 互 联 网 产 生 与 原 有 社 会 关 系 根 本 不 同 的 对 象, 如 互 联 网 资 源 互 联 网 业 务 等 方
从 立 法 的 历 程 看, 自 1994 年 以 后 我 国 逐 步 对 互 联 网 的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立 法, 先 后 颁 布 了 2 部 法 律 6 部 法 规 和 14 部 规 章 调 整 互 联 网 产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形 成 了 以 行 政 法 律 部 门 规 章 为 主, 以 业 务 管 理 内 容 管 理 为 主 的 法 律 制 度 群 我 国 专 门 的 互 联 网 立 法 主 要 对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业 务 互 联 网 资 源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等 互 联 网 服 务 活 动 管 理 和 网 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规 范 和 调 整 我 国 不 仅 通 过 制 定 专 门 互 联 网 法 律 来 规 定, 还 通 过 修 改 原 有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为 了 清 楚 条 理 化 地 论 述 内 容 庞 杂 法 律 渊 源 众 多 的 互 联 网 法 律, 下 文 依 照 互 联 网 法 律 的 立 法 目 的, 首 先 以 互 联 网 的 三 层 次 结 构, 其 次 以 法 律 制 度 为 划 分 标 准, 对 我 国 现 有 互 联 网 法 律 进 行 归 纳 总 结 1. 传 输 基 础 层 次 的 法 律 该 层 次 主 要 是 传 统 网 络 的 运 行 维 护 和 互 联 网 接 入 的 法 律 问 题, 大 多 由 电 信 法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的 传 输 网 络 建 设 互 联 互 通 通 信 资 源 分 配 等 问 题 由 电 信 条 例 为 主 的 一 系 列 电 信 法 律 进 行 了 规 定 2. 网 络 构 成 层 次 的 法 律 : 互 联 网 资 源 制 度 该 层 次 主 要 涉 及 到 互 联 网 资 源 法 律 制 度, 即 对 IP 地 址 域 名 的 管 理 及 使 用 争 议 的 解 决 IP 地 址 和 域 名 是 实 现 互 联 网 功 能 的 重 要 资 源, 也 是 对 互 联 网 上 信 息 源 和 使 用 者 身 份 进 行 追 溯 的 重 要 工 具 对 IP 地 址 域 名 的 分 配 及 管 理, 我 国 主 要 采 用 行 政 规 章 辅 之 以 民 事 司 法 解 释 进 行 规 制 首 先, 颁 布 了 相 关 规 章 建 立 了 IP 地 址 备 案 制 度 和 域 名 机 构 的 许 可 审 批 制 度 各 类 网 站 的 IP 地 址 必 须 向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域 名 的 申 请 必 须 向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审 批 的 专 门 机 构 提 出, 便 于 政 府 掌 握 和 监 控 网 站 运 营 其 次, 针 对 域 名 的 抢 注 等 使 用 争 议 问 题,200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了 司 法 解 释, 对 涉 及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使 用 等 行 为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的 管 辖 行 为 认 定 等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3. 使 用 行 为 层 次 的 法 律 使 用 行 为 层 次 中 有 两 大 类 社 会 关 系 需 要 调 整, 即 提 供 网 络 服 务 和 使 用 网 络 服 务 两 类 互 联 网 是 通 过 各 种 物 质 基 础 和 技 术 手 段 搭 建 起 来 的 虚 拟 空 间, 这 个 空 间 的 使 用 首 先 需 要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空 间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这 些 提 供 服 务 的 主 体 进 入 网 络 的 条 件 和 方 式 需 要 专 门 的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即 现 行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业 务 制 度 的 内 容 用 户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实 现 互 联 网 业 务 即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许 多 互 联 网 上 的 信 息 内 容, 鉴 于 信 息 对 社 会 舆 论 和 道 德 等 的 影 响, 我 国 制 定 了 互 联 网 内 容 管 理 的 法 律 制 度 此 外 某 些 大 量 出 现 的 社 会 关 系, 如 电 子 商 务 互 联 网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等 问 题, 原 有 的 民 事 刑 事 法 律 规 定 已 不 能 很 好 地 解 决, 也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法 律 或 修 改 原 有 法 律 对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进 行 梳 理,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法 律 制 度 面 后 者 多 指 调 整 那 些 在 互 联 网 之 前 就 存 在 的 行 为 和 社 会 关 系, 但 因 互 联 网 其 生 效 条 件 和 结 果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的 社 会 关 系, 如 电 子 商 务 和 某 些 类 型 的 网 络 犯 罪, 主 要 经 修 订 的 原 有 的 法 律 如 刑 法 民 法 等 来 调 整
调 整 重 要 的 互 联 网 使 用 行 为 : (1) 互 联 网 业 务 制 度 互 联 网 业 务 的 提 供 是 其 他 互 联 网 使 用 行 为 的 基 础 可 将 互 联 网 的 业 务 大 致 分 为 接 入 邮 件 信 息 服 务 和 在 线 数 据 交 换 等 业 务, 对 这 些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采 取 行 政 许 可 和 备 案 的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互 联 网 业 务 的 一 般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专 项 业 务 的 事 前 许 可 和 事 前 备 案 制 度 构 成 我 国 互 联 网 业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方 式 其 中, 对 信 息 公 告 等 服 务 和 邮 件 服 务 等 业 务 进 行 了 专 门 的 单 独 立 法, 对 垃 圾 邮 件 泛 滥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制 (2) 互 联 网 内 容 管 理 制 度 内 容 管 理 主 要 针 对 互 联 网 的 信 息 服 务 信 息 服 务 对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和 舆 论 的 影 响 特 别 巨 大, 因 此 我 国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专 门 立 法, 除 作 为 上 位 法 的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了 网 络 信 息 的 记 录 删 除 等 基 本 制 度 外, 各 互 联 网 内 容 主 管 部 门 陆 续 颁 布 规 章, 确 立 了 新 闻 出 版 医 药 教 育 等 信 息 服 务 的 前 后 置 审 批 制 度, 明 确 了 不 同 内 容 服 务 的 管 理 方 式 (3) 电 子 商 务 制 度 电 子 商 务 也 是 互 联 网 使 用 行 为 中 最 重 要 的 类 型 之 一 目 前 我 国 没 有 对 电 子 商 务 进 行 专 门 立 法, 所 有 的 商 务 行 为 主 要 还 是 遵 循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等 普 通 民 事 法 律 但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的 主 体 在 互 联 网 中 是 以 虚 拟 身 份 进 行 交 易, 签 订 合 同 等 很 多 商 务 环 节 存 在 交 易 风 险 我 国 仅 就 电 子 商 务 应 用 的 第 一 个 环 节 电 子 签 名 行 为 颁 布 了 电 子 签 名 法, 确 认 了 电 子 签 名 和 数 据 电 文 的 法 律 效 力, 对 如 何 保 证 其 可 靠 性 与 真 实 性 做 了 要 求 (4) 网 络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互 联 网 强 大 的 媒 体 性 和 信 息 交 互 性 给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也 带 来 挑 战, 涉 及 到 作 品 的 临 时 复 制 文 件 的 网 络 传 输 数 字 出 版 发 行 作 品 合 理 使 用 范 围 的 重 新 定 义 以 及 数 据 库 保 护 等 问 题 因 此, 我 国 在 互 联 网 著 作 权 行 政 保 护 办 法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设 立 了 著 作 权 侵 权 的 通 知 与 反 通 知 机 制, 既 实 现 了 对 著 作 权 的 合 理 保 护, 也 为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商 提 供 了 避 风 港, 有 利 于 保 持 互 联 网 内 容 的 丰 富 性, 在 制 度 层 面 上 实 现 了 与 国 际 的 接 轨 4 (5)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制 度 互 联 网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然 涉 及 到 对 传 输 网 络 他 人 电 脑 终 端 和 传 输 的 信 息 本 身 的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的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问 题 该 问 题 涉 及 到 财 产 人 身 利 益 社 会 治 安 和 秩 序 等 多 种 法 律 客 体, 显 然 需 要 多 种 类 型 的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我 国 主 要 颁 布 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及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了 网 络 安 全 的 规 划 建 设 运 行 的 三 同 步 原 则, 明 确 了 通 过 互 联 网 制 作 传 播 复 制 有 害 信 息 的 法 律 责 任 从 内 容 层 面 网 络 物 理 层 面 直 至 实 现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的 技 术 措 施 层 面, 已 初 步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制 度 4 见 互 联 网 前 沿 2008 年 11 月 第 4 期,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组 著 中 外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第 49 页
(6) 网 络 犯 罪 法 律 制 度 除 了 刑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我 国 对 互 联 网 犯 罪 主 要 通 过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来 规 制 互 联 网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类 型 5 综 合 以 上 对 我 国 现 有 互 联 网 的 主 要 法 律 分 类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论 述, 可 以 发 现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首 先, 主 要 通 过 互 联 网 专 门 立 法 来 调 整 互 联 网 带 来 的 新 社 会 关 系 类 型 其 次,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性 质 方 面, 互 联 网 专 门 立 法 以 行 政 法 律 规 定 为 主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规 范 涵 盖 了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三 大 类, 但 就 专 门 立 法 而 言, 以 调 整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规 范 为 主, 只 有 为 数 很 少 的 专 门 刑 事 法 律 ( 如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 和 专 门 民 事 法 律 ( 如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形 成 这 一 立 法 格 局 的 原 因, 一 是 互 联 网 在 应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需 要 实 施 有 效 的 行 政 管 理 ( 如 互 联 网 业 务 互 联 网 内 容 ), 一 般 通 过 行 政 立 法 来 解 决 ; 二 是 互 联 网 上 的 使 用 行 为 大 部 分 还 是 原 有 社 会 行 为 的 延 续, 只 是 将 发 生 场 合 搬 到 了 互 联 网 上, 原 有 的 民 事 刑 事 法 律 能 够 解 决 对 社 会 调 整 的 一 部 分 需 要 再 次, 由 于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规 范 的 性 质 的 特 点, 结 合 我 国 互 联 网 行 政 管 理 的 体 制, 形 成 了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的 第 三 个 特 点, 即 在 法 律 层 级 上 以 部 门 规 章 为 主 最 后, 在 互 联 网 法 律 的 调 整 对 象 上, 就 专 门 立 法 而 言, 以 互 联 网 业 务 和 互 联 网 内 容 管 理 为 主, 而 对 于 保 障 互 联 网 用 户 的 隐 私 权 或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等 其 他 方 面 则 立 法 较 少 鲜 有 规 定 四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规 制 的 发 展 方 向 相 对 来 说, 作 为 互 联 网 先 驱 的 美 国 日 本 等 国 家, 其 关 于 互 联 网 立 法 涉 及 面 较 为 广 泛 结 合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点, 对 照 世 界 上 主 要 国 家 的 立 法 规 制 方 式, 能 够 总 结 出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的 一 些 不 足 和 发 展 方 向 第 一, 在 法 律 制 度 调 整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专 门 立 法 调 整 的 内 容 较 狭 窄, 存 在 一 定 立 法 空 白 我 国 现 有 的 互 联 网 专 门 立 法 以 互 联 网 业 务 内 容 的 管 理 为 主, 较 之 美 日 等 国 加 强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比 较 符 合 我 国 人 口 众 多 重 视 对 社 会 文 化 舆 论 引 导 现 实 我 国 缺 乏 对 广 大 业 务 使 用 者 网 民 之 间 大 量 行 为 的 调 整, 使 得 大 量 侵 犯 隐 私 等 人 格 利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虚 拟 财 产 的 归 属 和 流 转 方 式 互 联 网 犯 罪 的 认 定 和 管 辖 人 肉 搜 索 等 全 新 的 问 题 缺 乏 立 法, 使 得 原 有 法 律 很 难 解 决 这 些 现 实 法 律 纠 纷 在 个 人 信 息 和 隐 私 保 护 上, 美 国 日 本 等 国 制 定 了 隐 私 或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规 范 了 各 种 互 联 网 人 格 侵 权 行 为 此 外, 我 国 专 门 立 法 对 一 些 行 为 调 整 地 不 够 全 面, 就 电 子 商 务 而 言, 我 国 对 电 子 合 同 成 立 地 签 订 时 间 等 交 易 规 则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使 电 子 商 务 5 决 定 规 制 的 犯 罪 侵 害 的 对 象 仍 在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 之 内, 但 其 从 形 式 上 补 充 了 网 络 犯 罪 的 类 型 和 特 点, 涵 盖 了 在 互 联 网 环 境 下 对 网 络 安 全 知 识 产 权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以 及 对 非 法 有 害 信 息 的 刑 事 制 裁
存 在 规 则 隐 患 美 国 日 本 新 加 坡 都 制 定 了 电 子 商 务 法 电 子 交 易 法 或 电 子 合 同 法, 对 除 电 子 签 名 外 的 网 络 商 务 规 则 劝 诱 性 访 问 销 售 行 为 等 问 题 全 面 地 制 定 了 法 律 规 则 因 此, 我 国 应 加 强 个 人 人 身 财 产 权 利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专 门 立 法, 将 现 实 中 大 量 发 生 的 网 络 行 为 纳 入 法 律 规 制 的 范 围 第 二, 在 法 律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我 国 较 多 采 用 行 政 法 律 的 方 式, 缺 乏 民 事 和 刑 事 法 律 规 定 互 联 网 这 个 人 们 活 动 的 新 环 境 可 以 成 为 许 多 社 会 行 为 发 生 的 场 合, 一 切 原 有 社 会 行 为 都 可 能 在 互 联 网 的 虚 拟 空 间 中 以 新 形 式 再 次 发 生 互 联 网 管 理 的 主 要 难 度 在 于 行 为 主 体 身 份 的 虚 拟 性 行 为 效 果 的 广 域 性 和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行 为 的 辅 助 性, 会 导 致 一 些 行 为 主 体 行 为 认 定 条 件 责 任 方 式 ( 共 同 侵 权 犯 罪 ) 发 生 变 化 并 且 一 旦 发 生 网 络 侵 权 或 犯 罪 会 给 人 身 财 产 和 社 会 秩 序 带 来 巨 大 的 侵 害, 并 且 难 以 有 效 救 济 或 恢 复 到 正 常 状 态 中 因 此, 仅 仅 用 专 门 立 法 确 立 互 联 网 管 理 的 行 政 法 律 规 则 和 责 任, 难 以 赋 予 广 大 网 民 以 有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途 径 对 自 己 的 权 益 进 行 救 济, 也 难 以 用 明 确 的 刑 事 法 律 对 危 害 行 为 进 行 制 裁 要 对 互 联 网 环 境 下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全 面 地 调 整, 必 然 需 要 发 挥 各 种 类 型 法 律 的 作 用, 形 成 一 个 民 事 刑 事 和 行 政 法 律 纵 横 交 错 致 密 的 综 合 体 系 不 仅 使 主 管 单 位 对 互 联 网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和 纠 正, 也 使 普 通 网 民 能 通 过 民 事 途 径 主 动 的 诉 求 自 己 的 权 益 为 了 有 效 地 保 护 互 联 网 环 境 中 的 各 种 权 益, 应 修 改 或 制 定 相 应 的 民 事 规 范, 确 立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新 行 为 规 则 ; 刑 事 立 法 也 应 作 相 应 地 调 整, 将 一 些 新 行 为 方 式 纳 入 犯 罪 的 范 畴 第 三, 在 法 律 保 护 手 段 方 面, 未 能 实 现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法 律 措 施 的 有 效 配 置 鉴 于 法 律 制 度 设 计 的 欠 缺, 在 法 律 保 护 手 段 方 面, 也 表 现 出 重 行 政 责 任 和 处 罚, 缺 乏 详 尽 的 民 事 刑 事 责 任 规 定 的 问 题, 使 得 在 司 法 实 际 中 对 某 些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制 裁 起 来 存 在 困 难, 有 些 严 重 侵 害 社 会 和 他 人 的 行 为 也 难 以 纳 入 犯 罪 范 畴 现 有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法 律 一 般 没 有 区 别 现 实 社 会 环 境 和 互 联 网 环 境 中 行 为 方 式 制 裁 的 不 同, 行 为 认 定 取 证 和 制 裁 幅 度 一 般 都 相 同, 这 无 法 很 好 地 克 服 互 联 网 虚 拟 性 和 广 域 性 对 社 会 关 系 稳 定 的 消 极 影 响 因 此, 可 以 考 虑 明 确 一 些 网 上 灰 色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加 重 某 些 网 络 侵 权 犯 罪 的 制 裁 鉴 于 以 上 分 析, 我 国 应 将 互 联 网 专 门 立 法 和 原 有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一 般 刑 事 民 事 和 行 政 立 法 相 结 合 才 能 全 面 地 调 整 互 联 网 环 境 中 的 所 有 行 为 类 型 和 社 会 关 系, 解 决 行 政 和 民 事 刑 事 立 法 相 结 合 的 问 题, 这 应 是 我 国 互 联 网 法 律 规 制 模 式 的 主 要 特 点 我 国 是 成 文 法 传 统 国 家, 法 官 法 律 解 释 及 造 法 余 地 很 小, 不 能 采 取 美 国 等 国 法 官 释 法 的 方 法 来 发 展 和 创 立 新 法 律 规 则, 进 行 立 法 是 我 国 最 主 要 的 法 律 保 护 手 段 然 而, 互 联 网 并 非 一 个 形 成 独 特 社 会 关 系 的 单 一 事 物, 可 以 用 一 两 个 专 门 立 法 来 规 范, 它 是 一 个 供 人 们 进 行 社 会 交 往 的 虚 拟 空 间, 可 以 包 容 相 当 多 的 现 有 社 会 关 系 和 新 型 社 会 关 系, 单 纯 进 行 专 门 立 法 是 难 以 穷 尽 它 对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所 带
来 的 改 变 的 由 于 我 国 互 联 网 发 展 较 西 方 国 家 相 对 晚 一 些, 某 些 网 络 行 为 的 调 整 需 求 刚 刚 出 现 或 还 不 明 显, 所 以 对 互 联 网 业 务 内 容 等 进 行 规 制 基 本 满 足 现 有 需 要 但 随 着 时 间 发 展, 现 有 专 门 立 法 必 然 不 能 适 应 各 种 技 术 和 社 会 变 化 可 是 也 不 能 因 为 互 联 网 行 为 的 特 性, 就 将 之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社 会 环 境 进 行 重 新 立 法, 一 一 制 定 为 之 适 用 的 一 般 民 事 刑 事 立 法, 这 将 极 大 地 浪 费 立 法 资 源 也 确 无 必 要 我 们 主 要 针 对 互 联 网 的 虚 拟 性 广 域 性 和 行 为 辅 助 性 等 特 性 对 原 有 法 律 规 则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以 满 足 社 会 大 众 对 互 联 网 环 境 中 的 公 平 正 义 秩 序 效 率 之 需 求 因 此, 下 一 步 除 了 在 电 子 商 务 个 人 隐 私 和 信 息 保 护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制 定 民 事 刑 事 和 行 政 规 范 之 外, 对 原 有 法 律 体 系 中 相 关 民 事 刑 事 法 律 进 行 完 善, 以 囊 括 对 互 联 网 环 境 下 行 为 的 调 整 需 要 应 是 我 国 互 联 网 规 制 模 式 的 发 展 趋 势 参 考 文 献 : [1] 唐 守 廉. 互 联 网 及 其 规 制 [M]. 北 京 :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出 版 社,2008:47. [2] 孙 国 华 朱 景 文. 法 理 学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2:227. [3]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组. 中 外 互 联 网 法 律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J]. 互 联 网 前 沿, 2008, (4):49. [4] [ 美 ] 詹 姆 斯 E. 凯 茨 罗 纳 德 E. 莱 斯. 互 联 网 使 用 的 社 会 影 响 [M]. 郝 芳 刘 长 江, 译.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2007:204342. A study on the pattern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Internet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caused by Internet, the article analyses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relationships caused by Internet and the way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Internet,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ficiencies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laws. Meanwhile, compar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ystems of Internet laws of main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article considers that we should speed up legislation on civil laws and criminal laws related to Internet, and adjust social relationships caused by Internet with synthetical legal measures. Key words: legislative regulation; Internet legal relationships; Internet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