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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之 友 电 子 期 刊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主 办 刊 号 2014.12.29/No.6 总 第 9 期 本 期 要 目 信 息 速 递 : 园 区 召 开 工 资 指 导 理 事 会 五 届 六 次 会 议 实 务 指 引 :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实 务 详 解 以 案 说 法 : 员 工 主 动 辞 职,HR 未 写 解 聘 原 因 倒 赔 万 元 考 证 动 态 :11 月 12 月 合 格 证 考 试 情 况 简 介 第 1 页 共 11 页

信 息 速 递 : 园 区 召 开 工 资 指 导 理 事 会 五 届 六 次 会 议 11 月 25 日 下 午,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工 资 指 导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第 六 次 会 议 在 园 区 管 委 会 顺 利 召 开, 来 自 园 区 的 劳 资 政 三 方 理 事 代 表 30 余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园 区 工 委 委 员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刘 小 玫 出 席 并 主 持 了 会 议 会 上, 首 先 由 园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作 了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内 部 沟 通 机 制 的 建 议 关 于 园 区 创 建 全 国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综 合 试 验 区 有 关 情 况 的 报 告 等 两 份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紧 接 着 由 理 事 会 与 会 代 表 结 合 自 身 工 作 实 际, 就 这 两 份 报 告 纷 纷 发 表 了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最 后, 由 园 区 工 委 委 员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刘 小 玫 就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内 部 沟 通 机 制 以 及 园 区 创 建 全 国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综 合 试 验 区 的 目 标 发 表 了 重 要 讲 话 据 悉, 园 区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指 导 制 度 是 园 区 在 积 极 借 鉴 新 加 坡 全 国 工 资 理 事 会 工 资 指 导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一 项 区 域 协 商 机 制 该 制 度 规 定 理 事 会 每 年 上 下 半 年 各 举 行 一 次 例 会, 上 半 年 例 会 主 要 是 发 布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指 导 意 见 ; 下 半 年 例 会 主 要 听 取 园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实 务 指 引 :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实 务 详 解 导 读 :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后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第 2 页 共 11 页

就 继 续 雇 佣 达 成 一 致 意 思 表 示, 双 方 就 继 续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而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时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可 以 协 商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或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实 践 中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环 节 往 往 容 易 发 生 纠 纷, 本 文 依 据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例, 对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环 节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给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处 理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环 节 劳 动 争 议 提 供 一 些 参 考 一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用 人 单 位 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案 例 : 小 王 2008 年 1 月 5 日 入 职 某 公 司, 公 司 与 小 王 签 订 了 一 份 两 年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2008 年 1 月 5 日 至 2010 年 1 月 4 日 小 王 在 2010 年 元 旦 休 假 后 在 4 号 回 到 公 司 上 班, 公 司 却 给 了 小 王 一 份 通 知, 通 知 上 写 由 于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经 慎 重 考 虑 不 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且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本 案 中 公 司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续 订 是 否 需 向 小 王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经 济 补 偿 的 支 付 进 行 了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一 ) 劳 动 第 3 页 共 11 页

合 同 期 满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五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外,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终 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二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跨 越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 后, 用 人 单 位 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如 何 计 算? 案 例 : 张 某 2004 年 12 月 1 日 入 职 某 公 司, 公 司 与 张 某 每 年 均 签 订 一 份 一 年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最 后 两 次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分 别 为 2007 年 12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2008 年 12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张 某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7000 元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公 司 通 知 张 某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续 订, 告 知 张 某 公 司 将 支 付 两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即 14000 元, 张 某 认 为 自 己 是 2004 年 12 月 1 日 入 职 的, 公 司 应 当 支 付 35000 元 (7000 元 5), 公 司 不 同 意,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济 补 偿 应 当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计 算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案 中 公 司 与 张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终 止,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从 2008 年 1 第 4 页 共 11 页

月 1 日 开 始 计 算, 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超 过 一 年 半 不 足 两 年, 因 此, 应 该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两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张 某 2004 年 12 月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的 工 作 年 限, 不 能 适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只 能 适 用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劳 动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金, 因 此, 对 该 段 工 作 年 限, 公 司 可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有 些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发 生 误 解, 认 为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将 其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清 零 了, 这 是 不 对 的,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本 来 就 不 计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合 同 法 并 未 改 变 原 来 的 规 定 三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劳 动 者 不 愿 意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能 否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案 例 : 李 小 姐 是 一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已 经 工 作 了 五 年,2009 年 12 月 31 日, 她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公 司 征 求 李 小 姐 关 于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意 见, 李 小 姐 觉 得 在 该 公 司 发 展 空 间 不 大, 想 年 后 再 去 找 一 个 好 一 点 的 公 司, 因 此, 答 复 公 司 决 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不 再 续 订 李 小 姐 能 否 获 得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经 济 补 偿?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本 案 中 用 人 单 位 在 征 求 李 小 姐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时, 李 小 姐 明 确 答 复 不 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公 第 5 页 共 11 页

司 可 不 支 付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这 里 需 注 意,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降 低 了 原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导 致 劳 动 者 不 愿 意 续 订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免 除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义 务 比 如, 用 人 单 位 增 加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量, 但 是 劳 动 报 酬 不 变, 这 实 际 上 是 变 相 降 低 了 原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还 比 如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降 低 工 资,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而 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均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四 什 么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续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 王 某 于 2008 年 1 月 4 日 入 职 某 公 司, 公 司 与 王 某 订 立 了 一 年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为 2008 年 1 月 4 日 至 2009 年 1 月 3 日, 合 同 到 期 后, 双 方 又 续 订 了 一 年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即 从 2009 年 1 月 4 日 至 2010 年 1 月 3 日 止 2010 年 1 月 4 日, 王 某 向 公 司 提 出 要 求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不 同 意, 只 愿 意 签 订 两 年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三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当 劳 动 者 符 第 6 页 共 11 页

合 上 述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提 出 续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拒 绝 但 对 于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理 解 实 践 中 一 直 存 在 分 歧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后,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违 法 违 纪 以 及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情 况, 只 要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选 择 权, 必 须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不 能 行 使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该 条 规 定 在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之 前 需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1)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2)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3)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均 无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这 个 条 件, 只 要 达 到 10 年 则 可 直 接 签 订, 第 三 项 中 增 加 了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这 个 条 件, 根 据 法 条 前 后 文 意 思 应 当 是 指 前 面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后, 双 方 再 次 决 定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提 出 要 求, 则 应 当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不 愿 意 再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则 因 为 缺 乏 双 方 共 同 的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即 使 劳 动 者 提 出 要 求, 也 因 不 符 合 该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而 无 法 达 到 目 的 两 种 不 同 的 理 解, 对 劳 动 者 权 利 有 着 截 然 不 同 的 影 响, 目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按 照 第 一 种 意 见 处 理, 即 只 要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第 7 页 共 11 页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选 择 权, 必 须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五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用 人 单 位 既 未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也 未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继 续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怎 么 处 理? 案 例 : 孙 某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公 司 未 通 知 孙 某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但 也 没 有 与 孙 某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孙 某 在 原 工 作 岗 位 继 续 工 作, 一 年 后, 孙 某 提 出 与 公 司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不 同 意,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用 人 单 位 既 未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也 未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继 续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上 双 方 建 立 了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部 关 于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6 354 号 ) 规 定,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因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原 因 未 办 理 终 止 或 续 订 手 续 而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视 为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合 同 期 限, 办 理 续 订 手 续 由 此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该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00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劳 动 者 仍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原 用 人 单 位 未 表 示 异 议 的, 视 为 双 方 同 意 以 原 条 件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也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要 求 在 前 一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后 劳 动 者 提 供 劳 动 的 第 一 天 起 1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否 则, 超 过 1 个 月 不 满 1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超 第 8 页 共 11 页

过 1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案 中 孙 某 提 出 与 公 司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不 得 拒 绝 以 案 说 法 : 员 工 主 动 辞 职,HR 未 写 解 聘 原 因 倒 赔 万 元 案 情 介 绍 某 单 位 员 工 刘 某 因 故 主 动 辞 职, 并 要 求 原 单 位 开 具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在 不 了 解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该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为 刘 某 开 具 了 一 份 将 解 聘 原 因 一 栏 空 置 的 解 聘 通 知 书 拿 到 解 聘 通 知 书 后, 熟 知 劳 动 法 相 关 知 识 的 刘 某 随 后 在 此 栏 填 上 单 位 裁 员, 并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单 位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赔 偿 金 案 件 评 析 劳 动 仲 裁 院 认 为, 若 刘 某 因 个 人 原 因 主 动 提 出 辞 职,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该 单 位 不 需 向 其 支 付 赔 偿 金 然 而, 该 单 位 并 不 能 提 交 充 分 确 切 的 证 据 证 明 刘 某 是 因 个 人 原 因 主 动 辞 职 相 反, 刘 某 手 持 的 解 聘 通 知 书 上 却 明 确 写 明 解 除 原 因 为 单 位 裁 员, 并 加 盖 了 单 位 的 公 章 这 就 意 味 着, 该 单 位 确 认 了 单 方 面 违 法 解 除 与 刘 某 之 间 劳 动 合 同 的 事 实,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为 刘 某 支 付 1 万 元 的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仲 裁 庭 上, 刘 某 把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解 释 得 头 头 是 道, 让 应 诉 的 原 单 位 难 以 置 辩 第 9 页 共 11 页

管 理 建 议 因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不 规 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离 职 证 明 而 引 起 劳 动 争 议 或 诉 讼, 当 下 时 有 发 生 作 为 HR, 在 离 职 环 节 需 特 别 注 意 相 关 文 书 的 严 谨 性, 千 万 不 能 掉 以 轻 心, 否 则 一 不 小 心 就 会 产 生 法 律 风 险 用 人 单 位 在 离 职 管 理 环 节 中 应 注 意 如 下 问 题 : 一 员 工 辞 职, 应 要 求 员 工 提 交 书 面 辞 职 文 件 一 份 书 面 辞 职 文 件, 就 将 员 工 主 动 发 起 辞 职 动 议 辞 职 原 因 辞 职 时 间 等 要 素 以 书 面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发 生 争 议 时, 书 面 证 据 一 般 是 最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在 实 务 中, 为 了 规 范 辞 职 行 为,HR 可 制 作 制 式 辞 职 文 书, 固 定 相 关 内 容, 由 劳 动 者 填 写 辞 职 时 间 选 择 辞 职 原 因 即 可 风 险 提 示 作 为 HR, 得 注 意 员 工 的 辞 职 理 由 写 的 是 什 么,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公 司 存 在 法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员 工 以 公 司 存 在 这 些 违 法 行 为 为 由 辞 职, 也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因 此, 选 择 个 人 理 由 辞 职 是 最 没 有 风 险 的 二 离 职 证 明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 的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应 具 备 什 么 内 容?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应 当 写 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日 期 工 作 岗 位 在 第 10 页 共 11 页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风 险 提 示 离 职 证 明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 内 容 应 连 贯 打 印, 不 要 留 下 空 格, 解 聘 原 因 一 定 要 如 实 反 映,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另 外, 建 议 一 式 两 份, 其 中 一 份 由 员 工 签 名 作 为 回 执 考 证 动 态 : 11 月 12 月 合 格 证 考 试 情 况 简 介 11 月 12 月 共 开 设 合 格 证 考 试 5 场 参 考 339 人, 通 过 112 人, 通 过 率 33% 1 月 2 月 预 计 开 设 合 格 证 考 试 4 场, 不 开 设 专 场 考 试 报 名 后 若 无 法 参 加 考 试, 请 在 考 试 前 至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合 格 证 考 试 专 栏 请 假 如 有 疑 问, 请 致 电 合 格 证 考 试 小 组 联 系 电 话 :62882770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