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 牛 集 团 2011 年 薪 酬 方 案 为 适 应 现 代 企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薪 酬 的 激 励 作 用, 进 一 步 拓 展 员 工 职 业 上 升 通 道, 建 立 一 套 相 对 密 闭 循 环 科 学 合 理 的 薪 酬 体 系, 根 据 蒙 牛 集 团 公 司 现 状,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制 定 原 则 本 方 案 本 着 公 平 竞 争 激 励 经 济 合 法 的 原 则 制 定 1 公 平 : 是 薪 酬 体 系 的 宗 旨, 员 工 只 有 在 认 为 薪 酬 系 统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才 可 能 产 生 认 同 感 和 高 满 意 度, 薪 酬 的 激 励 作 用 才 可 充 分 体 现 2 竞 争 : 公 司 想 要 获 得 具 有 真 正 竞 争 力 的 优 秀 人 才, 必 须 要 有 一 套 具 有 吸 引 力 并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系 统 3 激 励 : 应 通 过 薪 酬 体 系 来 激 励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4 经 济 : 在 考 虑 集 团 公 司 承 受 能 力 大 小 利 润 和 合 理 积 累 的 情 况 下, 合 理 配 置 劳 动 力 资 源, 过 高 过 低 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5 合 法 : 方 案 建 立 在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基 础 上 二 管 理 机 构 成 立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 总 裁 副 主 任 : 执 行 总 裁 成 员 : 副 总 裁 监 事 会 主 席 工 会 主 席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运 营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本 方 案 所 指 薪 酬 管 理 的 最 高 机 构 为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日 常 薪 酬 管 理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三 制 定 依 据 本 方 案 制 定 的 依 据 是 根 据 内 外 部 劳 动 力 市 场 状 况 地 区 及 行 业 差 异 员 工 岗 位 价 值 (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解 决 问 题 责 任 范 围 监 督 知 识 经 验 沟 通 环 境 风 险 等 要 素 ) 及 员 工
职 业 发 展 生 涯 等 因 素 ( 后 附 蒙 牛 资 源 集 团 公 司 岗 位 评 估 办 法 ) 四 岗 位 层 级 划 分 1 集 团 公 司 的 所 有 岗 位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 技 术 类 ; 一 类 为 除 技 术 类 的 管 理 及 其 它 所 有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五 个 层 级 ( 分 别 为 : 一 层 级 (A): 教 授 级 ; 二 层 级 (B): 高 级 ; 三 层 级 (C): 中 级 ; 四 层 级 (D): 助 理 级 ; 五 层 级 (E): 员 级 ); 管 理 及 其 它 所 有 岗 位 分 为 七 个 层 级 ( 分 别 为 : 一 层 级 (A): 总 裁 级 ; 二 层 级 (B): 总 监 级 ; 三 层 级 (C): 部 门 经 理 级 ; 四 层 级 (D): 部 门 副 经 理 级 层 ; 五 层 级 (E): 部 门 主 管 级 ; 六 层 级 (F): 专 员 级 ; 七 层 级 (G): 员 级 ); 2 每 类 岗 位 层 级 分 别 为 六 个 级 差 (A 1 A 2 A 6 ) ( 具 体 见 岗 位 各 层 级 基 本 薪 酬 评 估 系 数 表 1-2) 3 按 照 蒙 牛 资 源 集 团 公 司 岗 位 价 值 评 估 办 法, 结 合 岗 位 说 明 书, 采 取 自 评 上 级 测 评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三 方 汇 评 的 办 法, 确 定 各 岗 位 评 估 结 果,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 分 数 ) 排 列 放 入 岗 位 层 级 表 中 4 本 方 案 中 技 术 类 岗 位 人 员 指 现 从 事 各 类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且 具 有 技 术 类 资 格 职 称 证 书 ( 教 授 级 高 级 中 级 助 理 级 员 级 或 者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五 薪 酬 组 成 1 薪 酬 组 成 :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 职 务 消 费 + 各 类 补 贴 2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职 务 消 费 各 类 补 贴 按 月 发 放,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与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 具 体 参 见 绩 效 考 核 手 册 ), 非 生 产 营 销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按 季 度 考 核 兑 现, 生 产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按 月 考 核 兑 现, 副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人 员 ) 按 季 考 核 年 底 发 放 3 对 于 新 增 设 岗 位, 由 薪 酬 委 员 会 根 据 岗 位 价 值 评 估 确 定 薪 酬 层 级 及 薪 酬 标 准 六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1 确 定 薪 酬 层 级 系 数 根 据 岗 位 价 值 的 分 数 计 算 出 所 有 层 级 的 相 对 系 数 2 确 定 薪 酬 基 本 单 元 值 根 据 薪 酬 层 级 系 数 及 集 团 公 司 上 年 度 薪 酬 水 平 外 部 薪 酬 竞 争 性 和 内 部 薪 酬 的 激 励 性 确 定 层 级 薪 酬 基 本 单 元 值 (K), 各 个 层 级 的 K 值 不 同, 分 别 为 有 五 层 七 层 A B C D E F G, 各 个 层 级 的 K 值, 为 K 1 K 2 K 6
3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的 确 定 薪 酬 层 级 系 数 薪 酬 基 本 单 元 值 = 本 岗 位 薪 酬 标 准 ( 具 体 系 数 K 值 见 附 表 ) 七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1 依 据 公 司 上 年 度 经 济 效 益 来 确 定 每 一 层 级 的 绩 效 工 资 ( 后 附 表 ) 2 每 一 层 级 的 绩 效 工 资 按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杰 出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五 个 级 别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绩 效 考 核 手 册 八 职 务 消 费 副 经 理 ( 中 级 技 术 ) 以 上 人 员 都 可 享 受 职 务 消 费 职 务 消 费 包 括 : 通 讯 费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招 待 费 办 公 费 其 它 费 用 依 据 各 岗 位 的 性 质 及 业 务 范 围 来 确 定 各 岗 位 职 务 消 费 九 补 贴 及 福 利 1 司 龄 补 贴 从 员 工 进 入 本 企 业 之 日 起 计 算, 连 续 工 龄 每 满 一 年 可 得 司 龄 工 资 20 元 / 月 2 司 龄 工 资 实 行 累 进 计 算, 累 计 10 年 后 不 再 增 加 3 为 吸 引 特 殊 人 才 加 盟 公 司, 集 团 公 司 特 设 立 特 殊 人 才 津 贴 4 特 殊 人 才 津 贴 分 为 三 档, 一 档 为 1000 元 / 月 以 下, 二 档 为 1000-4000 元 / 月, 三 档 为 4000 元 / 月 以 上 津 贴 每 月 据 实 发 放 5 员 工 享 受 特 殊 人 才 津 贴 必 须 要 经 集 团 公 司 执 行 者 总 裁 办 公 会 审 批 通 过 6 工 作 地 点 与 家 庭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员 工 享 受 月 伙 食 补 贴 150 元 ; 各 分 子 公 司 的 伙 食 补 贴 可 参 照 集 团 公 司 标 准 由 各 分 子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后, 报 集 团 公 司 执 行 总 裁 办 公 会 审 批 通 过 7 女 工 卫 生 费 为 20 元 / 月 8 需 值 班 的 特 殊 部 门 按 实 际 考 勤 ( 每 天 1 人 并 规 定 值 班 时 间 ) 计 算, 值 班 工 资 标 准 按 本 人 月 基 本 工 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 日 值 班 工 资 = 日 基 本 工 资 /8 小 时 * 日 值 班 时 间 9 年 终 效 益 奖 金 由 执 行 总 裁 办 公 会 确 定 10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1 个 月 的 员 工, 不 享 受 效 益 奖 金 十 试 用 期 薪 酬 1 公 司 新 招 聘 员 工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特 殊 情 况 下 最 长 可 以 延 伸 至 六 个 月 2 试 用 期 员 工 的 薪 酬 为 该 岗 位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不 享 受 公 司 提 供 的 其 它 福 利
3 新 入 职 大 学 生 试 用 期 待 遇, 双 学 位 900 元 / 月 ; 大 学 本 科 800 元 / 月 ; 大 学 专 科 760 元 / 月 十 一 薪 酬 调 整 薪 酬 调 整 分 为 整 体 调 整 和 个 别 调 整 1 整 体 调 整 : 指 集 团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物 价 水 平 等 宏 观 因 素 的 变 化 行 业 及 地 区 竞 争 状 况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整 体 效 益 情 况 而 进 行 的 调 整, 包 括 薪 酬 水 平 调 整 和 薪 酬 结 构 调 整, 调 整 幅 度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经 营 状 况 决 定 2 个 别 调 整 : 主 要 指 薪 酬 级 别 的 调 整, 分 为 定 期 调 整 与 不 定 期 调 整 薪 酬 级 别 定 期 调 整 : 指 公 司 在 年 底 根 据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对 员 工 岗 位 工 资 进 行 的 调 整, 详 细 情 况 参 见 集 团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手 册 薪 酬 级 别 不 定 期 调 整 : 指 公 司 在 年 中 由 于 职 务 变 动 等 原 因 对 员 工 薪 酬 进 行 的 调 整 3 员 工 在 相 连 的 两 次 绩 效 考 核 之 间 的 月 份 发 生 岗 位 变 动, 如 在 新 岗 位 上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则 以 新 岗 位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本 考 核 期 的 考 核 结 果, 否 则, 以 原 岗 位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本 考 核 期 考 核 结 果 在 考 核 期 结 束 时 依 据 考 核 结 果 补 发 绩 效 工 资 余 额 4 各 岗 位 员 工 薪 酬 调 整 由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的 调 整 方 案 和 各 项 薪 酬 发 放 方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执 行 调 整 后 的 薪 酬 级 别, 从 调 整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的 月 初 计 算 十 二 薪 酬 的 支 付 1 薪 酬 支 付 时 间 计 算 A 执 行 月 薪 制 的 员 工, 日 工 资 标 准 统 一 按 30 天 计 算 B 薪 酬 支 付 时 间 : 当 月 工 资 为 次 月 10 日 2 下 列 各 款 项 须 直 接 从 薪 酬 中 扣 除 : A 员 工 工 资 个 人 所 得 税 ; B 应 由 员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C 与 公 司 订 有 协 议 应 从 个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款 项 ; D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应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款 项 ( 如 罚 款 ); E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判 决 裁 定 中 要 求 代 扣 的 款 项 3 工 资 计 算 期 间 中 途 聘 用 人 员, 当 月 工 资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实 发 工 资 月 工 资 标 准 实 际 工 作 日 数 规 定 月 工 作 日 数
4 各 类 假 别 薪 酬 支 付 标 准 A 产 假 : 按 本 人 月 基 本 工 资 ( 不 含 绩 效 工 资 ) 的 80% 支 付 B 探 亲 假 : 工 资 按 正 常 出 勤 支 付 C 婚 假 : 工 资 按 正 常 出 勤 支 付 D 护 理 假 :( 配 偶 分 娩 ) 工 资 按 正 常 出 勤 支 付 E 丧 假 : 工 资 按 正 常 出 勤 支 付 F 公 假 :( 参 加 各 类 考 试 ) 工 资 按 正 常 出 勤 支 付 G 哺 乳 假 : 享 受 社 保 部 门 支 付 的 生 育 金, 单 位 不 再 支 付 工 资 H 工 伤 假 : 按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结 果 执 行, 公 司 不 再 另 外 支 付 工 资 I 普 通 病 假 : 月 累 计 请 病 假 二 天 内 不 减 发 工 资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J 企 业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医 疗 期 间 ( 必 须 有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若 有 不 实,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享 受 权 利 ),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和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原 则 上 可 给 予 三 个 月 到 二 十 四 个 月 的 医 疗 期 : (a)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十 年 以 下 的,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五 年 以 下 的 为 三 个 月 ; 五 年 以 上 的 为 六 个 月 (b)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十 年 以 上 的,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五 年 以 下 的 为 六 个 月 ;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的 为 九 个 月 ; 十 年 以 上 十 五 年 以 下 的 为 十 二 个 月 ; 十 五 年 以 上 二 十 年 以 下 的 为 十 八 个 月 ; 二 十 年 以 上 的 为 二 十 四 个 月 (c) 企 业 职 工 在 医 疗 期 内, 其 病 假 工 资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d) 医 疗 期 在 三 个 月 以 下 时, 工 资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100% 发 放 ; 三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工 资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90% 发 放 ; 六 个 月 以 上 十 二 个 月 以 下 工 资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发 放 ; 十 二 个 月 以 上 二 十 四 个 月 以 下 工 资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60% 发 放 ; K 事 假 : 月 累 计 超 出 二 天 以 上 按 日 减 发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针 对 集 团 公 司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集 团 公 司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请 假 者, 经 执 行 总 裁 批 准, 可 按 正 常 出 勤 对 待 十 三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由 员 工 本 人 向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15 天 内 一 次 性 结 清 工 资 ( 一 ) 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 二 )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事 由 十 四 薪 酬 保 密 1 人 力 资 源 部 集 团 财 务 及 股 份 财 务 所 有 经 手 工 资 信 息 的 员 工 及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保 守 薪 酬 秘 密 非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得 将 员 工 的 薪 酬 信 息 透 漏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公 司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员 薪 酬 信 息 的 传 递 必 须 通 过 正 式 渠 道 2 有 关 薪 酬 的 书 面 材 料 ( 包 括 各 种 有 关 财 务 凭 证 ) 必 须 加 锁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在 离 开 办 公 区 域 时, 不 得 将 相 关 保 密 材 料 堆 放 在 桌 面 或 容 易 泄 露 的 地 方 有 关 薪 酬 方 面 的 电 子 文 档 必 须 加 密 存 储, 密 码 不 得 转 交 给 他 人 3 员 工 需 查 核 本 人 工 资 情 况 时, 必 须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薪 酬 福 利 专 员 会 同 财 务 部 门 出 纳 进 行 核 查 4 各 事 业 部 分 子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保 密 工 作 按 以 上 办 法 执 行, 生 产 销 售 人 员 除 外 5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发 放 的 福 利 补 贴 的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并 随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而 相 应 调 整 十 五 本 方 案 自 发 下 之 日 起 执 行 十 六 本 方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2011 年 4 月 17 日 星 期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