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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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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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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华 南 工 人 2014 50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规 定 (2015 年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校 直 属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规 定, 发 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对 优 化 人 才 队 伍 结 构 和 促 进 队 伍 建 设 的 作 用,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规 定 (2015 年 试 行 ), 现 予 以 印 发,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请 遵 照 执 行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此 前 公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10 日 - 1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规 定 (2015 年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的 发 展, 建 立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用 人 制 度,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开 发 人 力 资 源, 进 一 步 规 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建 设 一 支 素 质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精 干 高 效 流 动 有 序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申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治 学 严 谨,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实 行 学 术 道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对 任 现 职 期 间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论 文 或 成 果 伪 造 科 研 数 据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或 申 报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者, 学 校 已 有 规 定 不 能 申 报 的, 按 学 校 规 定 执 行 ; 学 校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取 消 发 生 问 题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的 申 报 资 格 第 三 条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为 学 校 最 低 申 报 条 件 要 求, 各 学 院 和 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评 审 组 可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制 订 教 师 在 学 术 道 德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规 范 上 的 评 审 条 件 和 高 于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报 学 校 备 - 2 -

案 后 执 行 第 四 条 申 报 者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与 本 人 现 从 事 岗 位 一 致 并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要 求 第 五 条 对 于 某 方 面 条 件 特 别 突 出 的 人 员, 可 不 完 全 受 申 报 条 件 限 制, 由 所 在 单 位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按 程 序 申 报 第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参 加 外 单 位 评 审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学 校 不 予 聘 任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 和 评 审 分 类 第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范 围 ( 一 ) 符 合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的 教 师 系 列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教 辅 系 列 等 在 职 人 员 ( 其 中 博 士 后 申 报 博 士 后 副 研 究 员 者 只 评 审 资 格 ); ( 二 ) 国 ( 境 ) 外 引 进 人 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国 内 非 985 工 程 高 校 或 非 中 科 院 直 属 研 究 院 所 调 入 人 员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分 为 : 教 师 系 列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博 士 后 副 研 究 员 系 列 会 计 系 列 审 计 系 列 卫 生 系 列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系 列 和 中 小 幼 教 师 系 列 等 ( 一 ) 教 师 系 列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 3 -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博 士 后 副 研 究 员 系 列 等 由 学 校 评 审 ; ( 二 ) 会 计 系 列 审 计 系 列 卫 生 系 列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系 列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中 小 幼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学 校 委 托 广 东 省 或 广 州 市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获 得 资 格 后 向 学 校 申 请 聘 任 第 三 章 评 审 指 标 第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指 标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高 聘 岗 位 设 置 数 确 定, 评 审 指 标 由 学 校 下 达 至 各 学 院 或 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各 学 院 或 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评 审 组 向 学 校 推 荐 的 人 选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下 达 的 指 标 数 第 十 条 按 照 教 育 部 按 需 设 岗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合 同 管 理 的 教 师 聘 任 制 改 革 原 则, 依 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高 聘 岗 位 设 置 应 以 教 师 为 主, 重 点 考 虑 优 势 学 科 急 需 发 展 学 科 及 主 要 承 担 学 校 公 共 课 程 和 基 础 课 程 的 教 师 主 要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 一 ) 教 育 部 关 于 直 属 高 校 岗 位 设 置 要 求 ; ( 二 )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总 体 状 况 和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构 ; ( 三 ) 学 科 建 设 : 重 点 考 虑 优 势 学 科 和 急 需 发 展 学 科 ; ( 四 ) 队 伍 建 设 : 重 点 考 虑 急 需 补 充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学 科 ( 特 别 是 博 士 生 导 师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匮 乏 的 学 科 ; - 4 -

( 五 ) 基 地 建 设 : 重 点 考 虑 以 学 校 为 第 一 依 托 单 位 的 国 家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研 究 ( 技 术 ) 中 心 和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 ( 六 ) 公 共 课 程 和 基 础 课 程 教 学 : 向 取 得 高 水 平 教 学 成 果 和 教 学 标 志 性 成 果 的 教 学 团 队 倾 斜 ; ( 七 )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数 第 四 章 评 审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评 审 工 作 的 最 高 机 构, 下 设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和 高 层 次 引 进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成 员 由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组 成, 任 期 5 年 负 责 全 校 评 审 与 聘 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对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确 定 聘 任 名 单, 对 学 校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特 殊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5 年 负 责 对 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和 学 院 评 审 机 构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个 人 师 德 教 学 水 平 科 研 水 平 社 会 公 益 工 作 和 完 成 聘 期 任 务 能 力 等 方 面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高 层 次 引 进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 5 -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2 年 负 责 对 国 ( 境 ) 外 引 进 人 才 具 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国 内 非 985 工 程 高 校 或 非 中 科 院 直 属 院 所 调 入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推 荐 聘 任 人 选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 以 下 统 称 大 学 科 组 专 家 小 组 ), 组 长 由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主 管 校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2 年 分 别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推 荐 的 人 选 和 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向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推 荐 人 选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组 长 由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2 年 负 责 对 申 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向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学 校 相 应 评 审 机 构 推 荐 人 选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由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成 员 由 学 院 部 分 党 政 负 责 人 人 事 秘 书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工 会 代 表 教 代 会 代 表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2 年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评 审 工 作, 对 申 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和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可 列 席 专 家 小 组 会 议, 但 仅 限 于 向 专 家 小 组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解 释 专 家 提 出 的 有 关 疑 问, 且 不 参 加 投 票 第 十 七 条 相 关 单 位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和 专 业 - 6 -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第 五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个 人 申 报 申 报 人 员 登 录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系 统, 在 校 内 常 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模 块, 填 写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向 系 统 提 交 后 打 印 申 报 表 和 一 览 表, 连 同 本 人 书 面 评 审 申 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至 所 在 单 位 第 十 九 条 代 表 作 匿 名 通 信 评 审 申 报 正 高 或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需 提 交 代 表 作 参 加 匿 名 通 信 评 审 申 报 正 高 者 提 交 代 表 作 论 文 3 篇 ( 一 式 3 份 ),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组 织 3 位 校 外 专 家 评 审 ; 申 报 副 高 者 提 交 代 表 作 论 文 2 篇 ( 一 式 2 份 ),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或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2 位 校 外 专 家 评 审 申 报 正 高 者 至 少 需 2 份 代 表 作 通 信 评 审 结 果 为 基 本 达 到 ( 含 已 达 到 ), 申 报 副 高 者 至 少 需 1 份 代 表 作 通 信 评 审 结 果 为 已 达 到 或 2 份 基 本 达 到 方 能 进 入 院 级 评 审 环 节 连 续 2 年 申 报 同 一 岗 位 的 人 员, 如 送 审 的 代 表 作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申 请 代 表 作 通 信 评 审 结 果 2 年 有 效 第 二 十 条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公 示 各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须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前 应 将 公 示 时 间 地 点 和 对 象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和 纪 监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一 条 院 级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报 材 - 7 -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代 表 作 通 信 评 审 结 果 返 回 后, 向 申 报 者 反 馈 代 表 作 通 信 评 审 结 果, 根 据 申 报 条 件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在 岗 位 聘 用 系 统 中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结 果 和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公 示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人 员 学 校 在 办 公 门 户 或 岗 位 聘 用 系 统 校 内 常 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模 块 中, 对 各 单 位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人 员 申 报 表 和 一 览 表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7 个 工 作 日 对 于 公 示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申 报 人 员, 根 据 材 料 失 实 的 严 重 程 度, 按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确 定 并 下 达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指 标 学 校 确 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指 标 和 各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指 标, 将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 不 含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 推 荐 指 标 下 达 到 各 学 院, 将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推 荐 指 标 下 达 到 相 关 系 列 博 士 后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推 荐 指 标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确 定 申 请 转 评 的 人 员 不 占 单 位 推 荐 指 标 第 二 十 四 条 院 级 专 家 小 组 评 审 并 推 荐 人 选 各 院 级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专 家 小 组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其 中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 不 含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 的 人 选 向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推 荐,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的 人 选 向 相 应 系 列 专 家 小 组 推 荐 - 8 -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须 到 会 答 辩 评 审 时, 到 会 专 家 人 数 须 达 到 院 级 专 家 小 组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会 议 和 评 审 结 果 方 为 有 效 表 决 时, 每 位 专 家 同 意 的 人 选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下 达 的 指 标 数 ; 向 学 校 推 荐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推 荐 指 标, 被 推 荐 的 人 选 得 票 数 须 达 到 应 出 席 全 体 专 家 数 一 半 以 上 ( 含 一 半 ),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须 在 本 单 位 或 岗 位 聘 用 系 统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各 单 位 不 得 向 学 校 提 交 不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否 则 须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大 学 科 组 专 家 小 组 评 审 并 推 荐 人 选 教 学 岗 位 系 列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高 教 管 理 系 列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专 家 小 组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确 定 向 学 校 推 荐 的 人 选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须 到 会 答 辩 评 审 时, 到 会 专 家 人 数 须 达 到 全 体 专 家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会 议 和 评 审 结 果 方 为 有 效 表 决 时, 每 位 专 家 同 意 的 人 选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下 达 的 指 标 数 ; 向 学 校 推 荐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推 荐 指 标, 被 推 荐 的 人 选 得 票 数 须 达 到 应 出 席 全 体 专 家 数 一 半 以 上 ( 含 一 半 ),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须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审 并 推 荐 人 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到 会 专 家 人 数 须 达 到 全 体 专 家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会 议 和 评 审 结 果 方 为 有 效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推 荐 的 - 9 -

人 选 得 票 数 须 达 到 出 席 专 家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须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确 定 聘 任 名 单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评 审 情 况 和 公 示 结 果 对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审 议, 确 定 聘 任 名 单 第 六 章 纪 律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机 构 成 员 与 申 报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本 人 应 予 回 避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机 构 成 员 及 组 织 评 审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评 审 规 定 和 评 审 程 序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 ( 一 ) 不 得 借 评 审 之 机 压 制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评 审 对 象 ; ( 二 )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过 程 中 讨 论 和 表 决 情 况, 不 得 泄 露 匿 名 通 信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 ( 三 ) 不 得 接 受 个 人 对 评 审 情 况 的 查 询 ; ( 四 ) 不 得 以 帮 助 评 审 对 象 为 名, 与 评 审 对 象 达 成 任 何 交 易 ; ( 五 ) 党 政 领 导 担 任 各 级 评 审 机 构 成 员 时, 在 评 审 中 应 以 成 员 身 份 行 使 评 审 权 利 和 履 行 评 审 义 务, 不 得 以 领 导 名 义 干 预 评 审 过 程 和 评 审 结 果 ; - 10 -

( 六 ) 各 级 评 审 机 构 成 员 因 故 未 出 席 评 审 会 时, 原 则 上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或 补 投 票 ; ( 七 ) 不 得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评 审 纪 律 第 三 十 条 申 报 者 不 得 威 胁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各 级 评 审 机 构 成 员 和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人 员 经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确 认 属 违 反 上 述 评 审 纪 律 者, 学 校 有 规 定 的,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 学 校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责 任 人 批 评 教 育 撤 销 评 审 成 员 资 格 或 评 审 工 作 资 格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等 各 类 处 分 第 七 章 争 议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报 者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过 程 或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在 公 示 期 间 书 面 向 所 在 单 位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或 纪 监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或 投 诉, 逾 期 申 诉 或 投 诉 的 不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或 未 提 供 具 体 事 实 根 据 的, 不 予 受 理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负 责 申 诉 或 投 诉 情 况 的 调 查 了 解,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并 执 行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的 处 理 决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在 单 位 接 到 申 诉 或 投 诉 后, 一 般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公 室 接 到 申 诉 或 投 诉 后, 一 般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调 查 情 况 上 报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 11 -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学 院 评 审 结 果, 若 学 院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一 半 以 上 ( 含 一 半 ) 联 名 要 求 复 议, 学 院 评 审 机 构 应 予 以 复 议, 并 以 复 议 结 果 为 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评 审 表 决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结 束 后 当 场 宣 布 评 审 通 过 人 选 名 单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及 未 尽 事 宜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2015 年 试 行 ) 2. 关 于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的 说 明 (2015 年 试 行 ) 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论 文 分 类 办 法 (2015 年 试 行 ) 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外 语 条 件 的 规 定 (2015 年 试 行 ) - 12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印 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