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 校 2012 286 号 关 于 印 发 西 南 大 学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西 南 大 学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主 题 词 : 人 事 岗 位 聘 用 通 知 西 南 大 学 办 公 室 2012 年 7 月 12 日 印 发
西 南 大 学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办 法 根 据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人 2007 4 号 ) 有 关 精 神, 为 规 范 有 序 地 开 展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 ) 分 类 设 岗 分 类 指 导 ; ( 二 ) 统 筹 兼 顾 突 出 重 点 ; ( 三 ) 强 调 绩 效 能 上 能 下 ; ( 四 ) 分 级 管 理 分 步 实 施 二 聘 用 组 织 岗 位 聘 用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学 校 成 立 相 应 的 领 导 工 作 机 构,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责 开 展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 一 )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的 重 大 事 项, 研 究 解 决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领 导 开 展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负 责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 二 )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学 校 成 立 教 师 专 职 辅 导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5 个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负 责 相 应 类 别 的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 三 ) 教 师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专 家 组 教 师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下 设 若 干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专 家 组 ( 分 学 科 大 类 设 臵 ) 对 所 涉 及 学 部 院 ( 所 ) 聘 用 工 作 中 需 2
要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四 ) 其 他 专 业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下 设 若 干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负 责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 四 )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各 单 位 成 立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三 岗 位 设 臵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设 臵 教 师 专 职 辅 导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勤 技 能 5 类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指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的 岗 位 1. 岗 位 数 量 教 师 岗 位 数 量 根 据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结 合 各 单 位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生 师 比 情 况 核 定 2. 岗 位 类 型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和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主 要 设 臵 在 有 本 科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双 重 工 作 任 务 的 学 部 院 ( 所 ), 是 教 师 岗 位 的 主 体 ; 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主 要 设 臵 在 研 究 型 学 院 ( 部 ) 和 校 管 科 研 机 构 ;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主 要 设 臵 在 承 担 公 共 课 跨 学 科 专 业 基 础 课 学 科 教 学 法 以 及 从 事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和 应 用 技 术 教 育 等 学 科 专 业 根 据 事 业 需 要, 各 单 位 可 少 量 设 臵 社 会 服 务 与 技 术 推 广 型 岗 位 3. 岗 位 结 构 根 据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及 对 学 校 岗 位 设 臵 的 批 复, 学 校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平 均 比 例 控 制 在 50% 左 右,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平 均 比 例 控 制 在 18% 左 右 根 据 各 单 位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和 建 设 需 要 设 定 不 同 的 结 构 比 例, 并 根 据 需 要 动 态 调 整 ( 详 见 表 1) 其 3
中, 学 科 教 学 法 教 师 归 口 到 教 师 教 育 学 院 管 理, 按 45% 设 臵 高 级 岗 位 ( 按 15% 设 臵 正 高 级 岗 位 ); 有 公 共 课 教 师 的 单 位, 公 共 课 教 师 按 40% 单 独 设 臵 高 级 岗 位 ( 按 10% 设 臵 正 高 级 岗 位 );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和 应 用 技 术 教 育 等 学 科 教 师 参 照 公 共 课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设 臵 表 1: 第 二 轮 岗 位 聘 用 高 级 岗 位 最 高 设 置 比 例 一 览 表 级 别 有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单 位 有 学 校 自 设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单 位 有 国 家 批 准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单 位 ( 含 研 究 型 学 部 科 研 机 构 ) 有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重 点 文 科 研 究 基 地 和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单 位 高 级 45% 50% 55% 60% 正 高 15% 18% 20% 22% 副 高 30% 32% 35% 38% 4. 岗 位 等 级 教 师 岗 位 设 一 至 十 二 级, 其 中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最 高 设 到 教 师 三 级 二 三 四 级 ( 正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1.5 3.2 5.3; 教 师 五 六 七 级 ( 副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2 4 4; 教 师 八 九 十 级 ( 中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3 4 3; 教 师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 初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5 5 5. 为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报 经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同 意 后, 可 设 臵 特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教 师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和 等 级 比 例 限 制, 经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设 臵,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核 销 ( 二 )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指 在 学 生 工 作 一 线 专 门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岗 位 4
1. 岗 位 数 量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数 量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2. 岗 位 结 构 专 职 辅 导 员 高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30%,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6% 3. 岗 位 等 级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设 三 至 十 二 级 专 职 辅 导 员 三 四 级 ( 正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1 3; 五 六 七 级 ( 副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2 4 4; 八 九 十 级 ( 中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3 4 3;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 初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5 5 4. 专 职 辅 导 员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同 时 根 据 辅 导 员 的 条 件,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员 职 级 ( 三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的 有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岗 位 1. 岗 位 数 量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量 按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核 定 2. 岗 位 结 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29%,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4.3% 3. 岗 位 等 级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卫 生 技 术 基 建 工 程 出 版 编 辑 等 岗 位 设 三 至 十 三 级 实 验 技 术 计 算 机 工 程 会 计 审 计 农 业 技 术 等 岗 位 设 五 至 十 三 级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三 四 级 ( 正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1 3; 五 六 七 级 ( 副 高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2 4 4; 八 九 十 级 ( 中 级 ) 岗 位 比 例 为 3 4 3;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 初 级 ) 岗 位 的 比 例 为 5 5 ( 四 )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承 担 管 理 任 务 的 岗 位 1. 岗 位 数 量 管 理 岗 位 数 量 按 编 制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2. 岗 位 类 型 管 理 岗 位 包 括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和 双 肩 挑 管 理 岗 位 ( 指 管 理 岗 位 中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要 求 的 岗 位 ) 双 肩 挑 5
管 理 岗 位 的 设 臵 范 围 和 数 量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岗 位 等 级 管 理 岗 位 设 三 至 十 级, 其 中 三 至 六 级 为 高 级 岗 位, 七 至 八 级 为 中 级 岗 位, 九 至 十 级 为 初 级 岗 位 4. 岗 位 结 构 六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控 制 在 35% 以 内 ; 五 级 六 级 岗 位 比 例 为 1 2; 七 级 八 级 和 九 级 岗 位 比 例 为 10 2 1 ( 五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从 事 机 器 设 备 技 术 操 作 维 护 和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工 作 的 岗 位 1. 岗 位 数 量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控 制 在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8% 以 内 按 照 后 勤 社 会 化 改 革 方 向,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数 量 已 经 实 现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一 般 性 劳 务 工 作, 不 再 设 臵 相 应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2. 岗 位 类 型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包 括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和 初 级 工 岗 位 3. 岗 位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一 至 五 级, 依 次 对 应 技 术 工 岗 位 中 的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和 初 级 工 岗 位 ; 普 通 工 岗 位 为 五 级 岗 4. 岗 位 结 构 一 二 三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35%, 其 中 一 二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5% 四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期 任 务 ( 一 ) 学 校 制 定 教 师 专 职 辅 导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5 类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见 附 件 1) ( 二 ) 各 单 位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实 际, 以 学 校 制 定 的 基 本 职 责 为 基 础, 在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岗 位 特 点 和 工 作 需 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本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6
五 聘 用 条 件 ( 一 )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1.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纪 守 法,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具 有 履 行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和 心 理 素 质 3. 具 备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承 担 岗 位 任 务 的 知 识 结 构 业 务 水 平 和 能 力 素 质 4. 聘 用 到 教 师 岗 位 者 应 持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聘 用 到 有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者 应 持 有 有 效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5. 上 一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 二 ) 教 师 二 级 岗 聘 用 条 件 1.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满 3 年, 达 到 附 件 2 表 1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2.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满 6 年, 达 到 附 件 2 表 2 所 列 条 件 之 三 ( 其 中 2 项 须 为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类 成 果 ) 3.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满 9 年, 达 到 附 件 2 表 2 所 列 条 件 之 二 ( 其 中 1 项 须 为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类 成 果 ) 4.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满 12 年, 达 到 附 件 2 表 2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 三 ) 各 单 位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实 际, 以 学 校 制 定 的 基 本 职 责 为 基 础, 制 定 本 单 位 教 师 三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相 关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制 定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六 工 作 程 序 ( 一 ) 制 定 方 案 各 单 位 ( 系 列 ) 制 定 第 二 轮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 含 具 体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和 聘 用 条 件 等 ), 经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后 实 施 7
( 二 ) 个 人 申 请 个 人 填 写 西 南 大 学 第 二 轮 岗 位 聘 用 个 人 申 请 表 ( 三 ) 单 位 审 核 各 单 位 按 聘 用 条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推 荐 ( 四 ) 确 定 人 选 1. 教 师 岗 位 :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经 各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推 荐, 由 教 师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确 定 ; 三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人 选 由 各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确 定, 聘 用 中 如 有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鉴 定, 或 有 争 议 情 况 可 提 请 教 师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专 家 组 评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三 至 四 级 岗 位 人 选 经 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组 推 荐, 由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确 定 ; 五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人 选 由 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组 确 定 3.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人 选 由 相 应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委 员 会 确 定 ( 五 ) 学 校 审 定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各 级 聘 用 组 织 确 定 的 聘 用 人 选 ( 六 ) 聘 前 公 示 在 全 校 范 围 进 行 3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 七 ) 签 订 合 同 各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1. 聘 期 一 般 为 4 年 2. 各 单 位 与 受 聘 人 员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合 同 期 限 具 体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聘 期 待 遇 聘 用 考 核 等 内 容 聘 用 岗 位 变 化 者, 重 新 调 整 其 聘 期 任 务 和 有 关 待 遇, 重 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期 结 束 时 间 与 学 校 规 定 一 致 3.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单 位 受 聘 者 各 持 一 份, 受 聘 者 人 事 档 案 存 档 一 份 8
4. 成 果 有 效 范 围 为 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以 西 南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取 得 的 成 果 成 果 分 类 执 行 西 校 2008 223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七 聘 用 考 核 聘 用 考 核 包 括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 一 )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年 度 任 务 完 成 和 聘 期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给 予 半 年 告 诫 期 告 诫 期 满 后, 视 其 表 现 确 定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 仍 不 合 格 者, 可 低 聘 或 调 整 到 能 够 胜 任 的 其 它 岗 位 ( 二 ) 聘 期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聘 期 合 同 约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1. 考 核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次, 优 秀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15% 考 核 结 果 由 所 在 单 位 通 知 到 本 人 2.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 (1)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拒 不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 (2) 未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 (3)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证 属 实 的 ; (4)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 (5) 因 个 人 过 失 给 国 家 集 体 和 他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 (6) 受 到 行 政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 (7)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8) 有 1 次 及 以 上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 (9)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考 核 不 合 格 情 形 的 3. 考 核 等 次 作 为 岗 位 续 聘 晋 聘 低 聘 和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核 优 秀 或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续 聘 或 晋 聘 ;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可 9
低 聘 或 调 整 到 能 够 胜 任 的 其 它 岗 位 ; 对 不 服 从 岗 位 调 整 的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或 服 从 岗 位 调 整 但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者, 可 解 聘 八 岗 位 津 贴 除 国 家 工 资 外, 学 校 按 规 定 发 给 岗 位 津 贴 岗 位 津 贴 由 基 础 津 贴 ( 津 贴 A 和 津 贴 B) 奖 励 津 贴 ( 津 贴 C 和 津 贴 D) 组 成 具 体 标 准 和 额 度 按 照 学 校 绩 效 津 贴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 津 贴 A, 体 现 保 障 功 能, 主 要 考 虑 历 史 贡 献 学 校 确 定 标 准, 打 包 划 拨 给 各 单 位 各 单 位 根 据 聘 用 岗 位 按 标 准 发 放 ( 二 ) 津 贴 B, 体 现 保 障 和 激 励 功 能, 主 要 考 察 工 作 态 度 努 力 程 度 和 基 本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学 校 制 定 参 考 标 准, 打 包 划 拨 给 各 单 位 各 单 位 根 据 受 聘 者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发 放 ( 三 ) 津 贴 C, 体 现 激 励 功 能, 主 要 考 察 业 绩 贡 献 学 校 根 据 单 位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打 包 划 拨 给 各 单 位 各 单 位 根 据 受 聘 者 业 绩 贡 献 自 主 发 放 ( 四 ) 津 贴 D, 体 现 激 励 功 能, 主 要 奖 励 个 人 ( 团 队 ) 高 水 平 成 果, 由 学 校 直 接 发 放 九 有 关 说 明 ( 一 ) 在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执 行 公 派 留 学 计 划 执 行 学 术 休 假 计 划 的 教 师, 可 酌 情 减 免 工 作 量 ( 二 ) 双 肩 挑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重 点 考 察 其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业 绩, 教 学 最 低 工 作 量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距 退 休 不 足 一 个 聘 期 者, 上 一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经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可 续 聘 原 岗 位 ( 四 ) 聘 期 内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自 然 对 应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基 础 等 级 ; 引 进 人 才 可 参 照 相 应 条 件 申 报 相 应 岗 位 等 级, 学 校 10
综 合 考 察 其 学 术 成 就 及 同 行 专 家 学 术 评 价 等 因 素, 按 其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水 平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等 级 ( 五 ) 同 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内 ( 如 教 授 二 三 四 级 岗 ), 可 跨 两 个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津 贴 均 按 实 际 聘 用 岗 位 执 行 ( 六 )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间 ( 如 教 授 与 副 教 授 ), 可 跨 一 个 职 务 等 级 高 职 低 聘 或 低 职 高 聘 高 职 低 聘 者, 最 低 可 聘 到 下 一 级 职 务 基 础 岗 位 等 级,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按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础 岗 位 等 级 执 行, 岗 位 津 贴 按 实 际 聘 用 岗 位 执 行 ; 低 职 高 聘 者, 最 高 可 聘 到 上 一 级 职 务 基 础 岗 位 等 级,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不 变, 岗 位 津 贴 按 实 际 聘 用 岗 位 执 行 ( 七 ) 荣 昌 校 区 柑 桔 研 究 所 应 用 技 术 学 院 和 实 验 幼 儿 园,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岗 位 数 量 和 比 例 结 构 内, 参 照 本 办 法 独 立 开 展 第 二 轮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聘 用 结 果 报 学 校 备 案 ( 八 ) 附 属 中 学 和 附 属 小 学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按 西 南 大 学 附 属 中 小 学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西 校 2007 366 号 ) 文 件 执 行 十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岗 位 设 臵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1. 西 南 大 学 各 类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2. 西 南 大 学 教 师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