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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目 錄... Ⅰ 圖 目 錄... IV 表 目 錄... VI 附 件 目 錄... ⅤII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1 1.1 計 畫 緣 起... 1-1 1.2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1-2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2-1 2.1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2-1 2.2 新 竹 縣 地 理 及 環 境 負 荷... 2-1 2.3 廢 棄 物 收 受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2-2 2.4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象 分 佈... 2-3 2.4.1 社 區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等 四 大 體 系... 2-3 2.4.2 資 源 回 收 商 及 個 體 業 者... 2-8 2.4.3 廚 餘 再 利 用 主 要 去 向 ( 養 猪 業 者 )... 2-8 2.4.4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2-12 2.5 稽 查 輔 導 對 象... 2-13 2.5.1 十 四 大 行 業... 2-13 2.5.2 水 銀 體 溫 計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2-14 2.5.3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2-14 2.6 廢 玻 璃 定 義 與 再 利 用 途 徑... 2-15 2.6.1 玻 璃 的 定 義... 2-15 2.6.2 再 利 用 途 徑 簡 介... 2-16 2.6.3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現 況... 2-17 2.6.4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生 現 況... 2-17 2.6.5 廢 燈 管 資 源 回 收 循 環... 2-20 2.6.6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4 2.7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2-27 I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3-1 3.1 資 源 回 收 創 意 宣 導... 3-1 3.1.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3-1 3.1.2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3-7 3.2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3-7 3.2.1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說 明... 3-8 3.2.2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文 件 建 立 及 推 廣... 3-11 3.3 結 合 產 官 學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3-11 3.3.1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及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接 軌... 3-11 3.3.2 社 福 機 構 及 弱 勢 族 群 技 術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3-12 3.2.3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3-15 3.2.4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3-15 3.3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3-15 3.3.1 媒 體 發 布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里 程 碑 之 策 略... 3-17 3.3.2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導 入 輔 導... 3-17 3.4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措 施... 3-19 3.5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3-20 3.6 舉 辦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3-25 3.7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備 管 理... 3-29 3.8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3-29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1 4.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4-1 4.1.1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設 計... 4-6 4.1.2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票 選 活 動 及 人 偶 之 製 作... 4-10 4.1.3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抽 獎... 4-20 4.1.4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空 白 線 稿 著 色 活 動... 4-4.2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4-26 4.2.1 桃 山 國 小... 4-26 4.2.2 錦 山 國 小... 4-27 4.2.3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4-37 4.3 廢 玻 璃 宣 導... 4-40 4.3.1 宣 導 單 張 及 海 報... 4-40 4.3.2 廣 播 電 台... 4-43 4.4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4-46 II

4.5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研 習 營... 4-53 4.5.1 國 際 研 討 會... 4-53 4.5.2 研 習 營... 4-61 4.6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及 義 賣 活 動... 4-64 4.7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動 土 典 禮 暨 大 型 記 者 會... 4-71 4.8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4-75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5-1 5.1 檢 討 事 項... 5-1 5.2 建 議... 5-3 III

圖 目 錄 圖 2.3-1 新 竹 縣 歷 年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2-5 圖 2.6.3-1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2-19 圖 2.6.5-1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2-22 圖 2.6.5-2 非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2-22 圖 2.6.3-1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2-19 圖 2.6.5-3 國 內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2-25 圖 2.6.6-1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5 圖 2.6.6-2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6 圖 2.7-1 廢 玻 璃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情 形... 2-28 圖 3-1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3-2 圖 3.1.1-1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3-4 圖 3.1.1-1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3-5 圖 3.1.2-1 行 動 人 偶 示 意 圖... 3-8 圖 3.2.1-1 廢 玻 璃 文 創 作 品 脫 蠟 鑄 造 流 程... 3-10 圖 3.3.1-1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示 意 圖... 3-13 圖 3.3.1-2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3-13 圖 3.3.1-3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架 構... 3-14 圖 3.3.2-1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品 及 技 術 訓 練 示 意 圖... 3-14 圖 3.3-1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配 置 圖... 3-16 圖 3.2.4-1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美 化 牆 面 成 果 示 意 圖... 3-16 圖 3.3.1-1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特 色 ( 其 一 )... 3-18 圖 3.4-1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3-21 圖 4.1.1-1 小 蜜 蜂 造 型 公 仔... 4-3 圖 4.1.1-2 台 灣 黑 熊 造 型 公 仔... 4-3 圖 4.1.1-3 五 色 鳥 造 型 公 仔... 4-4 圖 4.1.1-4 科 技 人 物 造 型 公 仔... 4-4 圖 4.1.1-5 未 獲 選 用 之 造 型 公 仔... 4-5 圖 4.1.2-1 公 仔 票 選 結 果... 4-6 圖 4.1.2-2 公 仔 抽 獎 過 程 及 獎 品... 4-7 圖 4.1.2-3 公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4-8 圖 4.1.2-4 母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4-8 圖 4.1.2-5 小 蜂 人 偶 成 品... 4-9 圖 4.1.4-1 著 色 線 稿 正 面... 4-21 IV

圖 4.1.4-1 著 色 線 稿 反 面... 4-22 圖 4.2.1-1 桃 山 願 景 logo... 4-28 圖 4.2.1-2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一... 4-28 圖 4.2.1-2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二... 4-29 圖 4.2.1-3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一... 4-29 圖 4.2.1-4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二... 4-30 圖 4.2.1-5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大 小 柱 完 工 圖... 4-30 圖 4.2.1-6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牆 面 完 工 圖... 4-31 圖 4.2.2-1 錦 山 國 小 的 楓 葉 景 像... 4-32 圖 4.2.2-2 錦 山 國 小 的 牆 面 之 設 計 概 念... 4-32 圖 4.2.2-3 錦 山 國 小 牆 面 完 工 之 預 期 成 果... 4-33 圖 4.2.2-4 錦 山 國 小 一 樓 教 室 外 矮 牆 施 工 範 圍... 4-33 圖 4.2.2-5 設 計 底 圖 : 抿 石 子 工 法... 4-34 圖 4.2.2-6 將 校 長 提 供 學 生 童 趣 的 圖 畫 以 Ai 檔 描 回 收 平 板 玻 璃 切 割 彩 繪 拼 貼... 4-34 圖 4.2.2-7 以 亮 彩 硫 璃 珠 製 成 之 楓 葉... 4-34 圖 4.2.2-8 北 視 採 訪 及 學 童 參 與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過 程... 4-35 圖 4.2.2-9 黃 局 長 陪 同 副 署 長 參 觀 錦 山 國 小 廢 璃 裝 置 藝 術... 4-36 圖 4.2.3-1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一... 4-38 圖 4.2.3-2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二... 4-38 圖 4.2.3-3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完 工 照... 4-39 圖 4.2.3-4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場 宣 佈 正 式 啟 用... 4-39 圖 4.3.1-1 廢 玻 璃 宣 導 海 報... 4-41 圖 4.3.1-2 宣 導 單 張 正 面... 4-42 圖 4.3.1-3 宣 導 單 張 背 面... 4-42 圖 4.4-1 釉 料 彩 繪 杯 墊 ( 盤 子 )... 4-47 圖 4.4-2 台 灣 模 型... 4-47 圖 4.4-3 筷 子 架... 4-48 圖 4.4-4 彩 繪 杯 墊... 4-48 圖 4.4-5 吸 水 杯 墊... 4-48 圖 4.4-6 第 一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0 圖 4.4-7 第 二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1 圖 4.4-8 第 三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2 圖 4.5.1-1 工 研 院 51 館 位 置 示 意 圖... 4-56 圖 4.5.1-2 工 研 院 51 館 館 區 示 意 圖... 4-56 圖 4.5.1-3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示 意 圖... 4-57 圖 4.5.1-4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國 際 會 議 廳 座 位 區... 4-58 V

圖 4.5.1-5 國 際 研 討 會 開 會 報 到 情 形... 4-59 圖 4.5.1-6 國 際 研 討 展 示 之 文 創 作 品... 4-60 圖 4.5.1-7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與 水 晶 笛 創 作 者... 4-61 圖 4.5.2-2 研 習 營 之 實 作 現 場... 4-63 圖 4.6-1 園 遊 會 活 動 旗 幟 邀 請 函 及 園 遊 券... 4-67 圖 4.6-2 園 遊 會 活 動 花 絮... 4-69 圖 4.7-1 動 土 典 禮 活 動 場 地 安 排... 4-72 圖 4.7-2 動 土 典 禮 活 邀 請 卡... 4-73 圖 4.7-3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設 計 圖... 4-73 圖 4.7-4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模 型... 4-74 VI

表 目 錄 表 2.3-1 新 竹 縣 歷 年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2-4 表 2.3-2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2-6 表 2.3-3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2-6 表 2.3-4 新 竹 縣 歷 年 各 類 資 源 回 收 量... 2-7 表 2.4.1-1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之 比 較... 2-9 表 2.4.1-2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特 性 之 比 較... 2-10 表 2.4.1-3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2-10 表 2.4.1-3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 續 )... 2-11 表 2.4.3-1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大 廈 養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2-12 表 2.4.3-1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2-13 表 2.5.1-1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2-14 表 2.5.3-2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家 數... 2-15 表 2.6.2-1 廢 玻 璃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應... 2-18 表 2.7-1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 歷 年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統 計... 2-28 表 3.1.1-1 新 竹 縣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3-6 表 3.3.2-1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列 管 人 數... 3-19 表 3.5-1 2014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3-22 表 3.5-1 2014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 續 )... 3-23 表 3.5-2 2014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3-24 表 3.5-2 2014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 續 )... 3-25 表 3.6-1 園 遊 會 攤 位 申 請 書... 3-27 表 4.1.2-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4-8 表 4.1.2-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 續 )... 4-9 表 4.1.3-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獎 項 及 數 量... 4-9 表 4.3.2-1 廢 玻 璃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4-29 表 4.3.2-2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4-30 表 4.5.1-1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4-35 表 4.5.1-1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 續 )... 4-36 表 4.5.2-1 研 習 營 初 步 規 劃 行 程... 4-37 表 4.5.2-1 研 習 營 初 步 規 劃 行 程 ( 續 )... 4-38 表 4.6-1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暨 清 潔 隊 員 節 行 程... 4-43 表 4.6-2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攤 位 安 排... 4-43 表 4.6-3 廠 商 園 遊 卷 - 核 銷 憑 單 總 表... 4-44 VII

附 件 附 件 一 國 內 外 講 師 簡 歷. 附 件 二 技 術 文 件 VIII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一 章 前 言 1.1 計 畫 緣 起 由 於 台 灣 地 區 地 狹 人 稠,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長 年 困 擾 著 政 府 單 位, 因 此, 為 快 速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於 民 國 80 年 開 始 積 極 興 建 中 大 型 垃 圾 焚 化 廠, 並 採 取 以 焚 化 為 主, 掩 埋 為 輔 的 策 略, 以 因 應 都 市 垃 圾 處 理 之 急 迫 需 要 ; 然 而 時 勢 變 遷, 隨 著 垃 圾 焚 化 廠 相 繼 完 工 運 轉 後, 使 得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有 了 轉 機, 故 稱 環 保 署 朝 減 少 環 境 負 荷 及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方 向 發 展, 全 力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根 據 環 保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中 可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部 分, 約 占 其 總 量 之 40%, 包 括 紙 類 玻 璃 類 塑 膠 類 金 屬 類 等, 這 些 資 源 物 質 如 加 以 妥 善 分 類 回 收, 不 但 可 以 降 低 環 境 負 荷, 而 且 可 以 減 少 清 理 費 用 支 出, 與 對 資 源 的 倚 賴, 更 可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增 進 國 民 所 得 新 竹 縣 在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不 足 情 況 下, 更 顯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之 重 要 性, 如 能 以 具 可 行 且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之 減 量 政 策 來 降 低 垃 圾 產 生 量, 除 政 府 無 需 冒 興 建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所 遭 受 的 風 險 外, 亦 可 降 低 向 民 眾 徵 收 之 垃 圾 清 除 處 理 費, 並 達 保 護 環 境 之 最 終 目 的 有 鑑 於 此, 近 年 來 環 保 署 致 力 於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立 法 及 業 務 之 推 動 在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於 86 年 修 正 後,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據 以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新 制, 擬 透 過 經 濟 市 場 機 制, 結 合 產 源 製 造 體 系, 與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即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地 方 政 府 清 潔 隊 回 收 商 及 回 收 基 金, 共 同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打 破 封 閉 式 回 收 管 道, 開 創 便 利 且 全 民 參 與 回 收 管 道, 減 輕 業 者 負 擔, 創 造 再 生 行 業, 並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以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維 護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稱 貴 局 ) 近 年 來 致 力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及 管 制 工 作, 為 落 實 及 暢 通 資 源 回 收 管 道, 積 極 規 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內 指 定 公 告 之 責 任 業 者 販 賣 業 者 與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依 廢 清 法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運 作 之 管 制 計 畫, 並 針 對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學 校 清 潔 隊 加 強 查 核 輔 導, 今 招 標 執 行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創 新 型 作 計 畫 ( 以 下 稱 本 計 畫 ), 藉 以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成 效 1-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1.2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根 據 甄 選 須 知 之 規 定,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一 辦 理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並 於 活 動 前 後 分 別 辦 理 說 明 及 成 果 發 表 之 記 者 會 以 增 加 媒 體 曝 光 據 其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供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 一 ) 辦 理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同 時 舉 辦 抽 獎 活 動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參 與 ( 二 ) 以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印 製 空 白 著 色 線 稿, 背 面 設 計 引 導 民 眾 做 好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之 步 驟 確 認 表, 供 民 眾 於 家 庭 中 執 行 後 勾 選 確 認, 完 成 著 色 及 居 家 回 收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後, 憑 表 至 本 活 動 指 定 窗 口 兌 換 宣 導 品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將 以 新 竹 縣 轄 內 中 小 學 學 生 為 對 象, 延 伸 至 家 庭 以 擴 展 宣 導 層 面 至 最 大 化,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須 達 30,000 人 以 上 且 確 認 表 回 收 份 數 至 少 10,000 件 以 上 ( 三 ) 於 本 項 活 動 前 後 分 別 辦 理 說 明 及 成 果 發 表 之 記 者 會 至 少 各 1 次 以 增 加 媒 體 曝 光 ( 四 ) 記 者 會 前 以 公 仔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1 件 以 上, 提 高 曝 光 機 會, 並 於 年 度 大 型 及 本 局 指 定 之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二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輔 導 玻 璃 傳 統 產 業 開 拓 觸 角 及 文 創 加 值 ( 一 ) 建 立 以 100% 回 收 各 種 廢 玻 璃 ( 含 有 色 容 器 強 化 玻 璃 及 車 用 玻 璃 等 ) 為 原 料 製 作 文 創 作 品 之 技 術 文 件, 加 以 推 廣 以 增 加 廢 玻 璃 之 後 端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文 創 作 品 須 達 5 種 以 上 ( 二 ) 至 少 辦 理 3 場 廢 玻 璃 回 收 100% 再 利 用 技 術 之 推 廣 及 研 討 會 議 (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須 達 30 人 以 上 ), 提 供 玻 璃 產 業 文 創 從 業 人 士 民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使 廢 玻 璃 100%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應 用 於 文 創 作 品 層 面 得 以 擴 展 1-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三 結 合 產 官 學 的 能 量, 設 置 以 廢 玻 璃 為 材 料 之 裝 置 藝 術,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保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 一 ) 促 成 在 地 玻 璃 產 業 或 玻 璃 文 創 業 者 與 學 術 單 位 合 作, 設 計 可 行 之 裝 置 藝 術 藍 圖 並 協 談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業 者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贊 助 加 以 實 體 化 ( 二 ) 導 入 學 術 及 玻 璃 產 業 之 技 術,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保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學 習 玻 璃 材 料 加 工 技 術, 並 協 助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至 少 協 助 辦 理 3 場 以 上 之 技 術 轉 移 ( 教 育 ) 訓 練, 豐 富 其 產 品 內 容 及 技 術 之 提 升 ( 三 ) 協 助 社 會 褔 利 機 構 辦 理 10 場 以 上 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須 達 50 人 以 上 ),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 四 )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加 工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至 少 於 本 縣 轄 內 2 處 學 校 1 處 公 有 資 源 回 收 站 辦 理, 將 充 分 體 現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精 神 與 成 效,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協 談 企 業 贊 助 方 式 辦 理 媒 合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等 輔 導 對 象, 以 廢 玻 璃 回 收 加 工 材 料, 由 學 術 單 位 因 地 制 宜 設 計 主 題 四 舉 辦 1 場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企 業 贊 助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 一 ) 發 布 新 聞 稿 廣 邀 各 大 媒 體, 發 表 全 國 首 創 綠 能 低 碳 設 計 之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同 時 表 揚 贊 助 於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基 地 設 置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之 企 業, 藉 由 宣 傳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及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理 念, 揭 示 新 竹 縣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創 新 里 程 碑, 刊 登 於 本 縣 機 關 以 外 之 新 聞 版 面 ( 含 電 子 媒 體 平 面 媒 體 及 網 路 媒 體 ) 至 少 須 達 3 篇 以 上 ( 二 )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破 除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者 髒 亂 之 印 象 五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喚 起 民 眾 對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之 重 視, 防 杜 廢 玻 璃 容 器 任 意 棄 置, 避 免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提 升 縣 容 整 潔 度 ( 一 ) 於 本 局 Facebook( 臉 書 )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發 布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訊 息, 每 兩 週 至 少 更 新 訊 息 1 則 以 上 ( 二 ) 委 託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錄 製 生 動 活 潑 之 聲 音 內 容 穿 插 於 廣 播 節 目 播 放 至 少 2 則 以 上 各 為 期 1 個 月, 並 以 租 用 電 子 看 板 媒 體 等 方 式, 針 對 民 眾 以 多 元 方 式 加 以 宣 傳, 每 月 發 佈 量 3 則 以 上 1-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 三 ) 印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1,000 份 ) 及 海 報 (50 張 以 上 ) 各 1 式 以 上, 透 過 轄 內 13 鄉 鎮 市 公 所 張 貼 及 提 供 民 眾 索 取, 使 民 眾 深 入 瞭 解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六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主 題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與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的 環 保 創 意 政 策 ( 一 ) 舉 辦 以 廢 玻 璃 為 主 題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對 象 為 社 區 學 生 及 有 興 趣 參 與 玻 璃 技 藝 與 綠 能 環 保 推 廣 者 玻 璃 相 關 業 界, 人 數 須 達 300 人 以 上 ( 二 ) 邀 請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冀 望 藉 由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之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出 更 有 創 意 的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環 保 政 策, 廢 玻 璃 回 收 國 際 講 師 須 1 人 以 上 ( 三 ) 為 讓 與 會 來 賓 對 玻 璃 回 收 永 續 經 營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會, 也 將 展 示 各 種 玻 璃 工 法 的 主 題 展 示 區 與 實 作 區, 搭 配 2014 年 環 境 體 驗 年 進 行 各 種 實 作 活 動, 藉 此 提 供 來 賓 與 參 與 者 對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有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體 驗 七 辦 理 1 場 大 型 扶 助 弱 勢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由 社 福 團 體 各 校 社 工 社 團 及 企 業 等 單 位 以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主 題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中 同 時 辦 理 DIY 活 動 並 展 示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園 遊 會 所 得 部 分 捐 贈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以 達 扶 助 弱 勢 及 資 源 回 收 推 廣 成 效 園 遊 會 參 與 人 數 須 達 300 人 以 上 八 派 駐 人 力 2 名 租 賃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數 位 相 機 1 台 及 租 賃 車 輛 1 部, 協 助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推 動 及 業 務 諮 詢, 本 局 交 辦 事 項 之 執 行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指 派 駐 人 力 2 人 ( 需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畢 業, 並 具 電 腦 資 訊 技 能 ) ( 二 ) 租 賃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2 核 心 或 相 同 等 級 以 上 中 央 處 理 器 ) ( 三 ) 數 位 相 機 1 台 (1000 萬 畫 素 ( 含 ) 以 上, 光 圈 F1.4( 含 ) 以 上 ) ( 四 ) 租 賃 派 駐 車 輛 1 輛 ( 須 為 一 年 內 租 賃 車 輛 含 甲 式 全 險, 並 需 領 有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節 能 標 章 ) 九 辦 理 重 大 活 動 或 購 置 20 萬 元 ( 含 ) 以 上 物 品 時, 廠 商 應 先 行 提 送 活 動 計 畫 書 ( 含 合 理 性 之 經 費 配 置 表 ) 或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局, 經 本 局 核 可 後 才 可 辦 理 十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1. 配 合 本 局 辦 理 103 年 度 宣 導 活 動 2. 103 年 度 起 每 個 月 召 開 工 作 進 度 協 調 會 議 一 次 1-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3. 協 助 彙 整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4. 配 合 執 行 環 保 署 重 大 政 策 及 各 項 例 行 性 臨 時 性 交 辦 之 案 件 5. 配 合 執 行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考 核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6. 依 本 局 指 示 交 付 提 送 新 竹 縣 政 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計 畫 相 關 報 告 文 件 或 資 料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本 公 司 為 使 本 公 司 各 項 工 作 研 擬 之 執 行 方 法 合 乎 新 竹 縣 地 方 現 況, 著 手 針 對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包 括 地 理 環 境 廢 棄 物 清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等 現 況 資 訊, 加 以 調 查 及 蒐 集, 並 將 所 得 之 資 料 進 行 彙 整 及 統 計 分 析, 所 得 結 果 作 為 工 方 法 擬 訂 之 依 據, 期 使 本 公 司 各 項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茲 將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2.1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民 國 34 年 8 月 15 日 台 灣 光 復, 同 年 11 月 成 立 新 竹 市 政 府, 下 設 7 區, 包 括 現 今 新 竹 市 及 竹 東 寶 山 等 地 ; 翌 年, 除 省 轄 新 竹 市 區 外, 就 原 新 竹 州 疆 域 之 新 竹 桃 園 中 壢 苗 栗 等 地 改 置 八 區, 設 置 新 竹 縣 政 府, 並 遷 移 縣 治 於 桃 園 民 國 39 年 因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將 新 竹 縣 區 劃 分 為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三 縣, 原 省 轄 新 竹 市 則 併 入 新 竹 縣 所 轄 ; 民 國 71 年 7 月 1 日, 新 竹 市 與 香 山 鄉 合 併 升 格 為 省 轄 市 與 新 竹 縣 分 治, 民 國 77 年 10 月 31 日 配 合 新 竹 縣 縣 治 遷 建 改 制 為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縣 轄 市 ) 目 前 新 竹 縣 共 轄 有 一 市 三 鎮 九 鄉, 包 括 竹 北 市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竹 東 鎮 新 豐 鄉 湖 口 鄉 芎 林 鄉 橫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寶 山 鄉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等 鄉 鎮 ; 新 竹 縣 居 民 除 沿 海 地 區 為 閩 南 人 及 五 峰 尖 石 鄉 一 帶 的 泰 雅 賽 夏 族 為 原 住 民 外, 絕 大 部 分 皆 為 客 家 人, 因 此 新 竹 縣 蘊 含 了 豐 富 的 客 家 人 文 風 俗 及 建 築 目 前 新 竹 縣 發 展 定 位 為 : 希 望 亮 麗 科 技 城, 因 此 地 區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工 業 生 產 為 主,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為 輔, 一 級 產 業 中 的 農 林 漁 牧, 所 佔 的 從 業 人 口 和 產 值 比 例 已 經 很 小 新 竹 縣 隨 著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的 轉 變, 工 業 產 值 逐 漸 提 昇, 紡 織 業 化 工 業 在 1960 和 70 年 代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但 是 在 這 個 階 段, 中 央 政 府 藉 由 對 國 內 市 場 的 保 護 提 供 租 稅 優 惠 設 立 研 發 單 位 以 及 率 先 從 事 高 風 險 策 略 工 業 等 等, 引 導 了 國 內 產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2.2 新 竹 縣 地 理 及 環 境 負 荷 新 竹 縣 氣 候 因 受 地 形 影 響, 其 西 部 臺 地 及 平 原 地 帶, 均 屬 臺 灣 北 部 氣 候 區 域, 平 均 年 雨 量 不 高, 約 在 1,600 公 厘 左 右, 常 有 乾 旱 之 情 形 每 年 2-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東 北 季 風 強 烈, 沿 海 一 帶 為 尤 甚, 故 素 有 新 竹 風 之 稱, 與 北 部 之 基 隆 雨 併 而 著 稱 新 竹 縣 位 於 台 灣 山 脈 西 側, 北 界 桃 園 縣, 南 比 鄰 苗 栗 縣, 東 鄰 宜 蘭 及 台 中 縣, 西 濱 臺 灣 海 峽 新 竹 縣 的 海 岸 線 北 起 桃 園 縣 軻 間 港 南 至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海 岸 線 總 長 度 為 13.80 公 里, 境 內 山 多 平 原 少, 東 部 山 地, 屬 高 山 峻 谷, 雨 量 較 多, 平 均 年 雨 量 約 在 2,200 公 厘 以 上, 而 氣 溫 則 較 平 地 為 低 全 縣 除 了 頭 前 溪 河 口 為 沖 積 平 原 外, 其 餘 大 多 為 丘 陵 台 地 及 山 地 ; 平 地 鄉 鎮 土 地 面 積 佔 全 縣 總 面 積 47.09%, 山 地 鄉 鎮 面 積 則 占 全 縣 總 面 積 52.91%, 土 地 面 積 為 1,427.54 平 方 公 里 境 內 主 要 河 流 為 頭 前 溪 及 鳳 山 溪, 中 上 游 均 迂 迴 於 峭 崖 峻 谷 間, 故 水 利 頗 少 ; 下 游 則 呈 細 狀 流 路, 時 肇 水 災 行 政 區 計 分 為 竹 北 市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寶 山 鄉 等 13 個 鄉 鎮 市 區, 現 住 533,361 人, 佔 台 閩 地 區 總 人 口 數 之 2.28%, 人 口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374 人 移 動 污 染 源 部 份, 目 前 全 縣 大 型 車 輛 數 計 4,924 輛, 小 型 車 輛 包 含 自 小 客 及 小 貨 車 合 計 194,709 輛 ; 而 機 踏 車 總 數 則 為 280,639 輛, 佔 本 縣 移 動 污 染 源 總 數 之 58.43%(280,639/480,275), 機 踏 車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197 輛 2.3 廢 棄 物 收 受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依 據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清 潔 隊 申 報 資 料, 新 竹 縣 97 至 103 年 垃 圾 清 運 量 逐 年 下 降,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236.7 噸,103 年 1 至 5 月 之 垃 圾 清 運 量 較 102 年 同 期 增 加 幅 度 為 0.42%, 同 期 資 源 回 收 量 增 加 幅 度 為 11.78%, 資 源 回 收 率 自 102 年 的 39.91%, 於 103 年 5 月 底 上 升 為 42.09% 103 年 1 至 5 月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0.471 公 斤, 較 102 年 增 加 0.004 公 斤 103 年 1 至 5 月 各 鄉 鎮 總 產 生 垃 圾 量 為 76,021.21 公 噸, 其 中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37,926.32 公 噸, 均 採 用 焚 化 方 式 處 理 ; 資 源 回 收 量 為 31,996.88 公 噸 ; 廚 餘 回 收 量 為 5,838.04 噸, 廚 餘 回 收 後 以 養 猪 為 主 要 之 再 利 用 方 式, 佔 89.92%, 其 次 為 堆 肥 佔 10.08%; 巨 大 垃 圾 產 生 404.06 噸, 其 中 焚 化 處 理 144.09 噸, 回 收 再 利 用 259.97 噸,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為 0.34%, 轄 內 巨 大 垃 圾 去 向 管 道 主 要 於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廠 二 手 家 具 再 利 用 新 竹 縣 目 前 垃 圾 回 收 率 為 50.11% 上 述 相 關 統 計 詳 表 2.3-1 分 析 歷 年 來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率 之 變 化, 新 竹 縣 97 至 101 年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率 逐 年 成 長,102 年 較 101 年 成 長 2.36%,103 年 1 至 5 月 則 上 升 至 42.09%, 2-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變 化 如 圖 2.3-1 從 歷 年 垃 圾 產 生 量 之 月 平 均 值 顯 示,96 年 以 後 新 竹 縣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 萬 2 千 噸 左 右,99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3,381.34 噸,100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4,020.90 噸,101 年 月 平 均 為 14,558.99 公 噸,102 年 月 平 均 為 14,914.88 公 噸 ; 而 103 年 1 至 5 月 平 均 月 資 源 回 收 量 則 為 6,399.38 噸, 詳 如 圖 2.3-2 統 計 新 竹 縣 103 年 1 至 5 月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之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分 別 為 22,160.24 公 噸 328.34 公 噸 5,667.73 公 噸, 以 目 前 轄 內 總 人 口 數 533.36 千 人, 計 算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每 人 平 均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加 總 為 59.99 公 斤, 詳 如 表 2.3-2 由 於 廢 乾 電 池 重 金 屬 對 環 境 危 害 潛 勢 高, 近 年 來 環 保 署 列 為 重 點 管 制 項 目, 各 縣 市 加 強 辦 理 回 收 工 作 新 竹 縣 於 98 年 共 計 回 收 126,288.2 公 斤, 較 97 年 成 長 93.4%,98 年 每 千 人 回 收 量 為 247.2 公 斤,100 年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為 314,917.03 公 斤 較 99 年 回 收 量 增 加 將 近 2 倍 之 多,102 年 回 收 量 133,831.15 公 斤 較 101 年 回 收 量 120,211.95 公 斤 增 加 了 13,619.2 公 斤,103 年 1~5 月 回 收 量 70,279.46 公 斤, 在 廢 乾 電 池 有 獎 兌 換 活 動 帶 動 下,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成 效 良 好, 詳 表 2.3-3 103 年 1 至 5 月 新 竹 縣 共 回 收 31,996.88 公 噸 可 再 利 用 之 資 源 物 質, 其 中 以 廢 紙 類 佔 44.70% 最 多, 其 次 為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約 佔 24.99%, 廢 鐵 罐 廢 玻 璃 容 器 廢 寶 特 瓶 分 別 佔 5.19% 7.44% 及 5.02% 各 類 資 源 物 質 回 收 量 表 2.3-4 2.4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象 分 佈 2.4.1 社 區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等 四 大 體 系 本 縣 13 鄉 鎮 共 計 187 里,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共 計 有 109 處, 其 中 以 竹 北 市 31 處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14 處 ; 學 校 計 有 123 所, 以 竹 北 市 22 所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16 所 ; 另 登 記 在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管 委 會 總 數 共 計 173 處, 仍 以 竹 北 市 所 佔 比 例 為 多, 計 26 處, 竹 東 鎮 及 關 西 鎮 各 計 20 處 則 為 其 次 總 計 各 鄉 鎮 之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家 數, 以 竹 北 市 之 79 家 為 最 多, 佔 19.51%, 竹 東 鎮 50 家 為 其 次, 佔 12.35%, 新 埔 鎮 計 39 家 列 第 三, 佔 9.63% 2-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2.3-1 新 竹 縣 歷 年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年 份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人 口 數 ( 千 人 ) 103 年 1 至 5 月 499.55 507.08 511.94 515.33 523.99 530.49 533.36 垃 圾 產 生 總 量 ( 公 噸 ) 146,278.52 149,895.17 160,576.10 168,250.86 174,707.83 178,978.59 76,021.21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噸 ) 84,826.63 86,411.87 92,480.08 93,106.54 94,217.45 90,402.85 37,926.32 按 處 理 方 式 分 ( 公 噸 ) 焚 化 58,305.42 92,340.76 92,761.43 92,761.43 94,004.96 90,121.17 37,782.23 衛 生 掩 理 - - - - - - - 一 般 掩 埋 - - - - - - - 其 他 ( 註 3) - - - - - - - 巨 大 垃 ( 註 4) 圾 廚 餘 回 收 焚 化 133.93 279.57 124.042 279.57 190.86 281.68 144.09 衛 生 掩 埋 回 收 再 利 用 5.39 65.54 3.790 65.54 21.63 - - 315.323 375.616 304.963 375.62 387.82 485.82 259.97 堆 肥 2,117.65 2,229.10 2,117.649 2,229.10 1,444.96 1,977.41 588.25 養 猪 11,223.62 11,615.41 11,223.616 11,615.41 13,047.08 14,681.11 5,249.79 其 他 廚 餘 再 利 用 方 式 - - - - - - - 資 源 回 收 48,648.08 50,665.95 54,439.42 60,924.19 65,610.52 71,431.41 31,996.88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產 生 註 5 量 ( 公 斤 ) 0.800 0.810 0.859 0.895 0.911 0.924 0.944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註 6 量 ( 公 斤 ) 0.464 0.467 0.495 0.495 0.491 0.467 0.471 資 源 回 收 率 (%) 33.26 33.80 33.90 36.21 37.55 39.91 42.09 廚 餘 回 收 率 (%) 8.49 8.25 8.31 8.23 8.30 9.31 7.68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0.26 0.30 0.20 0.22 0.22 0.27 0.34 (%) 垃 圾 回 收 率 (%) 42.01 42.35 42.41 44.66 46.07 49.49 50.11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 97.1.1~103.5.31 3. 含 打 包 出 售 曠 野 燃 燒 等 4.93 年 以 前 未 統 計 此 項 數 據 5.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產 生 量 ( 公 斤 )= 垃 圾 產 生 量 ( 公 噸 )/( 當 月 日 數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當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上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2]) 6.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斤 )=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噸 )/( 當 月 日 數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當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上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2)) 2-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 97.1.1~103.5.31 圖 2.3-1 新 竹 縣 歷 年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圖 2.3-2 新 竹 縣 歷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2-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年 度 表 2.3-2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資 源 回 收 量 ( 公 噸 )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總 計 成 長 率 (%) 人 口 數 ( 千 人 ) 平 均 每 人 回 收 量 ( 公 斤 ) 環 保 署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 公 斤 / 註 3 人 )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達 成 率 註 4 (%) 97 年 4,501.97 24,478.82 1,014.13 18,653.15 48,648.08 6.3 503.1 96.70 80 109.7 98 年 4,763.39 29,755.40 759.40 15,386.96 50,665.16 4.1 510.9 99.17 改 列 加 分 項 目 99 年 3,975.28 33,662.27 668.59 16,133.29 54,439.42-513.02 106.12 - - 100 年 3,743.23 42,031.08 544.94 14,604.94 60,924.19-517.64 117.70 - - 101 年 3,583.55 48,281.19 754.25 12,991.54 65,510.52-523.99 125.02 - - 102 年 6,441.37 51,350.69 763.62 12,875.72 71,431.41-530.48 134.65 - - 103 年 1 3,840.57 22,160.24 328.34 5,667.73 31,996.88-533.36 59.99 - - 至 5 月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103.05.31 3. 不 包 含 清 潔 隊 之 回 收 量 - 表 2.3-3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年 度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總 計 成 長 率 (%) 人 口 數 ( 千 人 ) 人 口 成 長 率 每 千 人 回 收 量 ( 公 斤 ) 單 位 : 公 斤 考 核 滿 分 環 保 署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標 準 ( 公 斤 / 千 人 ) 達 成 率 (%) 97 年 11,276.00 24,159.15 17,013.50 12,857.20 65,305.85 35.8 503.1 2.3 129.8 200 64.9 98 年 53,339.35 27,317.30 29,993.50 15,638.00 126,288.15 93.4 510.9 1.6 247.2 200 123.6 99 年 37,229.73 45,160.80 7,653.00 19,389.90 109,433.43-13.3 513.02 0.4 213.3 - - 100 年 40,238.23 187,143.30 5,217.25 82,318.25 314,917.03 187.8 517.64 0.9 608.37 101 年 21,994.06 79,229.09 4,484.80 14,504.00 120,211.95-1.62 523.99 0.35 229.42 102 年 41,014.57 73,094.78 5,651.80 14,070.00 133,831.15 0.10 530.49 0.004 252.28 103 年 1-5 月 25,998.10 34,503.36 2,485.70 7,292.30 70,279.46 533.36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103.05.31 2-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2.3-4 新 竹 縣 歷 年 各 類 資 源 回 收 量 單 位 : 公 噸 種 類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 至 5 月 回 收 量 比 例 (%) 紙 類 18,155.95 17,086.35 18,370.23 24,496.95 25,975.63 31,110.49 14,301.09 44.70% 紙 容 器 91.33 118.84 211.19 328.01 409.59 558.96 347.98 1.09% 鋁 箔 包 297.81 291.26 391.67 506.16 528.13 549.53 258.56 0.81% 鋁 罐 571.60 667.16 808.88 886.61 1,030.96 1,107.63 541.69 1.69% 鐵 罐 12,325.97 7,333.74 7,223.28 6,383.85 6,767.05 5,087.58 1,661.91 5.19%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7,873.96 15,325.09 16,559.03 17,098.35 17,472.34 17,846.10 7,995.14 24.99% 塑 膠 容 器 1,487.12 1,608.17 1,843.95 2,115.16 2,439.63 2,878.19 1,349.76 4.22% 寶 特 瓶 2130.70 2,549.90 2,791.71 3,343.89 3,672.49 3,910.30 1,607.63 5.02% 包 裝 用 發 泡 塑 膠 39.47 19.98 26.94 35.63 47.84 64.90 30.96 0.10% 輪 胎 1380.35 1,160.73 899.47 196.26 201.54 777.58 446.74 1.40% 玻 璃 容 器 3,126.80 3,319.26 3,613.28 3,606.72 4,931.10 5,191.11 2,380.61 7.44% 照 明 光 源 59.43 66.94 110.72 122.55 132.74 165.47 66.43 0.21% 乾 電 池 65.31 127.08 109.43 114.24 120.21 133.83 70.28 0.22% 鉛 蓄 電 池 109.08 95.25 146.24 200.68 231.97 234.34 100.81 0.32% 家 電 475.86 453.81 590.73 641.28 659.88 840.77 384.75 1.20% 電 腦 220.79 209.56 256.59 296.50 348.78 281.61 106.72 0.33% 光 碟 片 9.45 9.36 31.88 41.31 42.06 45.12 17.28 0.05%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充 電 器 0.85 2.71 6.07 8.48 6.60 8.55 3.80 0.01% 農 藥 容 器 及 特 殊 環 境 用 3.99 2.59 6.71 6.43 5.26 5.74 2.17 0.01% 藥 容 器 舊 衣 類 208.42 204.71 272.44 413.58 425.53 438.71 186.41 0.58% 其 他 13.84 13.45 168.98 81.55 161.20 194.87 136.17 0.43% 總 計 48,648.08 50,665.95 54,439.42 60,924.19 65,610.52 71,431.41 31,996.88 - 資 源 回 收 率 (%) 33.27 33.80 33.68 36.21 37.55 39.91 42.09 -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103.05.31 2-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社 區 民 眾 為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基 石,103 年 1~5 月 新 竹 縣 社 區 體 系 產 生 之 資 源 回 收 量 占 總 量 之 69.3%, 故 而 推 動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且 全 面 加 強 垃 圾 分 類 查 核, 為 提 升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之 重 要 工 作 社 區 (community ) 的 定 義 包 含 一 群 人, 居 住 在 一 地 理 區 而 社 區 指 該 團 體 內 關 係 的 品 質, 社 區 的 成 員 由 文 化 價 值 態 度 等 共 同 特 性 所 結 合 在 一 起 社 區 指 一 群 人 進 行 持 續 的 社 會 互 動 以 住 宅 社 區 觀 點 可 將 設 區 分 為 鄉 村 型 社 區 及 都 市 型 社 區 等 2 大 型 態, 其 中 傳 統 鄉 村 型 社 區 可 細 分 為 地 緣 性 社 區 血 緣 性 社 區 產 業 型 社 區 及 居 住 型 社 區 等 4 種 類 型 ; 都 市 型 社 區 又 可 分 為 傳 統 市 街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集 合 式 住 宅 公 部 門 住 宅 社 區 市 地 重 劃 社 區 和 民 間 造 鎮 社 區 等 6 種 類 型 ; 隨 社 會 變 遷 發 展, 其 發 展 出 新 社 區 形 態, 包 括 : 共 同 住 宅 (collective-housing) 都 市 型 生 態 社 區 及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等 類 型 各 類 型 社 區 比 較 說 明 如 表 2.4.1-1, 其 情 感 聯 繫 及 資 訊 接 收 特 性 比 較 詳 表 2.4.1-2 新 竹 縣 轄 內 13 各 鄉 鎮 市 之 社 區 型 態, 於 竹 北 市 之 發 展 以 都 會 型 態 為 主, 竹 東 鎮 及 湖 口 鄉 則 因 產 業 之 帶 動, 部 分 區 域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都 會 型 態 之 社 區, 其 餘 鄉 鎮 之 社 區 則 仍 以 鄉 村 型 態 為 主, 茲 將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型 態 及 特 性 整 理 分 析 如 表 2.4.1-3 2.4.2 資 源 回 收 商 及 個 體 業 者 目 前 縣 內 列 管 46 家 資 源 回 收 業, 列 管 業 者 主 要 分 布 於 竹 北 市 11 家 ( 佔 23.91%) 及 湖 口 鄉 有 11 家 ( 佔 23.91%),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有 9 家 ( 佔 19.57%), 另 為 寶 山 鄉 有 6 家 ( 佔 13.04%); 其 中 環 保 署 登 記 之 回 收 業 者 共 13 家 佔 28.26%, 未 登 記 之 回 收 業 者 共 33 家 佔 71.74%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現 階 段 列 管 名 單 為 223 人, 本 公 司 現 階 段 完 成 98 處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據 點 之 現 場 訪 查, 達 成 本 項 工 作 目 標 (223 處 ) 之 43.95% 223 位 受 訪 之 個 體 業 者 中 以 女 性 125 位 居 多 ( 佔 56.05%), 男 性 為 98 位 (43.95%); 另 專 職 個 體 業 者 作 者 居 多, 共 計 165 位 (73.99%), 兼 職 者 58 位 (26.0%) 2.4.3 廚 餘 再 利 用 主 要 去 向 ( 養 猪 業 者 ) 養 猪 業 者 為 廚 餘 回 收 後 主 要 之 再 利 用 去 向, 養 猪 戶 分 佈 家 數 以 新 埔 鎮 62 家 為 最 多, 佔 32.98%, 新 豐 鄉 36 家 為 其 次, 佔 19.15%, 湖 口 鄉 計 31 家 列 第 三, 佔 16.49%, 各 鄉 鎮 之 機 關 學 校 及 社 區 大 廈 餐 飲 業 養 2-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詳 表 2.4.3-1 表 2.4.1-1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之 比 較 類 型 種 類 說 明 傳 統 鄉 村 型 傳 統 都 市 型 新 社 區 形 態 1. 地 緣 性 社 區 由 同 一 村 落 聚 集 而 成, 分 散 於 各 鄉 鎮 2. 血 緣 性 社 區 以 同 一 宗 親 血 緣 而 比 鄰 而 居 成 為 一 社 區 村 落, 例 如 許 厝 林 家 等 3. 產 業 型 社 區 因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或 觀 光 產 業 而 形 成 之 聚 落 4. 居 住 型 社 區 社 區 居 民 以 於 鄰 近 區 域 就 業 為 主 位 於 都 市 較 老 舊 地 區, 居 民 世 居 比 例 高, 住 商 混 合 性 最 強, 社 區 凝 1. 傳 統 市 街 聚 力 也 高, 但 因 發 展 時 間 長, 房 屋 外 觀 顯 得 簡 陋, 土 地 與 建 築 物 的 產 權 相 當 複 雜, 例 如 台 北 的 迪 化 街 萬 華 一 帶 與 延 平 北 路 某 些 地 段 2.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原 可 能 是 老 舊 平 房 或 日 式 大 宅 院, 經 地 主 改 建 或 建 商 合 作 而 成 為 較 新 式 住 宅 區 由 於 它 是 新 舊 雜 陳 居 住 型 態, 都 市 景 觀 相 當 零 亂, 新 住 與 原 住 人 口 間 缺 乏 一 體 感, 彼 此 情 誼 較 傳 統 市 街 淡 薄 根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定 義 集 合 式 住 宅 為 具 有 共 同 基 地 及 共 同 空 間 或 設 備, 並 有 三 個 住 宅 單 位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常 見 之 公 寓 別 墅 社 區 高 3. 集 合 式 住 宅 層 純 住 宅 大 廈 住 商 大 樓 等 皆 屬 之 通 常 集 合 式 住 宅 社 區 會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社 區 居 民 必 須 遵 守 社 區 規 定 等 等 鄰 居 間 的 互 動 較 低 4. 公 共 服 務 部 包 括 國 營 事 業 提 供 的 宿 舍 社 區, 如 中 油 與 台 糖 等 ;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門 所 提 供 之 員 工 住 宅, 如 中 興 新 村 眷 舍 ; 以 及 居 住 地 狹 小 但 各 種 福 利 齊 備 的 傳 住 宅 統 眷 村 原 為 農 業 用 地, 經 重 劃 後 改 成 建 地, 屬 於 新 開 發 社 區, 住 戶 的 社 經 5. 市 地 重 劃 區 地 位 也 較 高, 例 如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及 六 家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6. 民 間 造 鎮 計 大 多 選 在 都 市 外 圍 地 區, 有 不 少 為 山 坡 地 帶, 透 過 大 面 積 土 地 與 低 畫 社 區 廉 地 價 的 整 體 規 劃 與 設 備 而 開 發 完 成 的 社 區 以 個 人 的 自 由 生 活 為 前 提, 把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共 同 化, 空 間 與 設 備 共 1. 共 同 住 宅 用, 成 為 一 種 參 與 及 共 生 的 理 想 居 住 方 式 其 特 點 在 於 重 視 生 態 考 量 提 供 社 交 機 會 強 調 精 神 修 養 2. 都 市 型 生 態 從 社 區 校 園 綠 地 廣 場 等 公 共 性 空 間 從 而 進 入 公 共 性 的 探 討, 社 區 建 立 都 市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公 共 性 的 認 同 與 建 構 社 區 公 共 討 論 機 制 3.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在 日 常 生 活 可 以 用 來 凝 聚 居 民 共 同 意 識 和 價 值 觀 的 事 項 很 多, 如 地 方 民 俗 活 動 的 開 發 古 蹟 和 建 築 特 色 的 建 立 街 道 景 觀 的 整 理 地 方 產 業 的 再 發 展 特 有 演 藝 活 動 的 提 倡, 特 別 是 鄉 村 型 社 區 形 態, 經 由 特 色 發 展 將 零 星 居 民 結 合 轉 變 成 地 方 色 彩 例 如 新 竹 縣 的 軟 橋 里 社 區 2-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2.4.1-2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特 性 之 比 較 類 型 種 類 情 感 聯 繫 資 訊 接 收 1. 地 緣 性 較 緊 密 較 低 鄉 村 型 2. 血 緣 性 較 緊 密 較 低 3. 產 業 型 社 區 較 緊 密 普 通 4. 居 住 型 社 區 較 緊 密 普 通 1. 傳 統 市 街 較 緊 密 高 2.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較 疏 離 高 都 市 型 3. 集 合 式 住 宅 較 疏 離 高 4. 公 共 服 務 部 門 所 提 供 之 住 宅 較 緊 密 普 通 5. 市 地 重 劃 區 較 疏 離 高 6. 民 間 造 鎮 計 畫 社 區 較 疏 離 高 新 社 區 形 態 1. 共 同 住 宅 普 通 普 通 2. 都 市 型 生 態 社 區 普 通 普 通 3.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普 通 普 通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103.05 區 域 別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村 里 數 戶 數 公 里 ) 表 2.4.1-3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戶 量 ( 人 / 戶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轄 內 社 區 型 態 竹 北 市 46.83 30 55,945 2.87 3428.38 都 市 型 社 區 為 主 關 西 鎮 125.52 21 9,521 3.24 246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新 埔 鎮 72.19 19 10,597 3.27 479.59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竹 東 鎮 53.51 25 32,034 3 1795.65 鄉 村 型 社 區 居 多, 部 分 為 都 市 社 區 型 地 方 特 性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及 六 家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使 竹 北 市 快 速 發 展, 緊 鄰 科 學 園 區, 外 來 就 業 人 口 眾 多 設 籍 家 庭 人 口 簡 單, 因 此 戶 量 不 高 人 口 快 速 成 長,97 年 至 99 年 呈 口 成 長 率 維 持 於 2.9%~4.7% 民 眾 教 育 程 度 及 收 入 高, 社 區 多 委 由 物 業 管 理 關 西 鎮 有 長 壽 鄉 之 稱,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18.2% 本 區 發 展 以 農 業 為 主, 積 極 發 展 精 緻 質 高 有 機 休 閒 農 業 在 產 業 發 展 上, 新 埔 鎮 一 級 產 業 主 要 以 農 業 為 主, 目 前 仍 有 將 近 七 成 的 農 業 人 口, 新 埔 鎮 的 農 業 人 口 佔 全 鎮 人 口 將 近 七 成, 耕 地 面 積 佔 全 鎮 面 積 的 六 成 農 業 發 展 未 來 將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走 向 生 態 保 育 與 觀 光 發 展 並 重 的 方 向 為 新 竹 縣 最 大 鎮, 早 期 以 農 業 發 展 為 主, 逐 漸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研 發 中 心 竹 東 鎮 社 區 投 入 環 保 工 作 十 分 積 極, 多 處 社 區 經 營 資 源 回 收 站 成 效 良 好,99 年 度 北 區 資 源 回 收 整 合 示 範 點 設 置 於 凱 旋 大 地 湖 口 鄉 58.43 20 24,871 3.09 1,317 鄉 村 型 社 區 居 多, 部 分 為 都 市 社 區 型 湖 口 工 業 區 為 主 要 的 生 產 集 中 地, 除 了 傳 統 製 造 業 外, 近 來 隨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開 發, 也 吸 引 許 多 高 科 技 廠 商 至 此 設 廠, 帶 動 地 方 發 展 2-1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區 域 別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表 2.4.1-3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 續 ) 村 里 數 戶 數 戶 量 ( 人 / 戶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橫 山 鄉 66.35 11 4,516 3.08 209.9 新 豐 鄉 46.35 17 17,188 3.23 1,197 芎 林 鄉 40.79 12 6,385 3.17 496.08 寶 山 鄉 64.84 10 5,059 2.81 219.46 北 埔 鄉 50.67 9 3,148 3.1 193 峨 眉 鄉 46.8 6 2,074 2.77 122.97 尖 石 鄉 527.58 7 2,817 3.3 18 五 峰 鄉 227.73 4 1,741 2.7 20.62 轄 內 社 區 型 態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地 方 特 性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青 壯 人 口 外 移 問 題 嚴 重, 本 區 人 口 結 構 亦 呈 高 齡 化 橫 山 鄉 轄 內 自 然 景 觀 豐 富, 造 就 觀 光 旅 遊 商 機, 目 前 朝 向 環 保 科 技 觀 光 文 化 休 閒 產 業 方 面 發 展 臨 台 灣 海 峽 有 紅 毛 港 及 坡 頭 漁 港 等 2 處 港 口, 擁 有 海 岸 資 源, 得 以 發 展 養 殖 業 省 道 台 一 線 和 鄉 內 的 竹 三 線 成 為 工 業 發 展 的 主 要 地 帶, 帶 來 地 方 繁 榮 97 年 至 99 人 口 成 長 率 平 均 維 持 在 1.0%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也 是 典 型 的 客 家 庄,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本 區 分 布 為 農 村 型 態 之 生 產 型 及 居 住 型 社 區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寶 山 鄉 大 崎 村 部 份 區 域 被 政 府 徵 收 劃 入 竹 科 範 圍, 使 得 寶 山 由 傳 統 客 家 庄, 成 為 外 地 電 子 新 貴 島 內 移 民 的 鄉 鎮, 使 得 人 口 於 98 年 99 年 分 別 成 長 1.8% 及 0.6%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呈 趨 勢,6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數 的 10.6% 人 口 往 都 市 計 畫 區 或 市 街 集 中 的 現 象, 人 口 密 度 也 以 北 埔 南 興 及 埔 尾 三 村 最 高, 有 從 生 產 社 區 轉 型 為 居 住 社 區 之 趨 勢 早 期 的 主 要 產 業, 以 農 業 及 礦 業 為 主, 隨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的 轉 型, 目 前 呈 現 多 元 發 展, 農 產 加 工 ( 茶 葉 柿 餅 ) 電 子 陶 瓷 等 產 業 商 業 方 面 以 提 供 民 生 必 須 之 日 常 消 費 性 商 業 活 動 及 服 務 業 為 主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典 型 農 業 鄉, 積 極 朝 休 閒 農 業 轉 型 發 展, 除 大 力 促 銷 水 果 茶 葉 等 農 產 品 外, 也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設 置 觀 光 休 閒 設 施, 湖 光 休 閒 農 業 區 十 二 寮 步 道 得 規 劃 已 有 效 帶 動 本 鄉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司 馬 庫 斯 神 木 群 等 自 然 景 觀 吸 引 人 潮 改 善 布 洛 生 活 原 鄉 部 落, 青 壯 人 口 多 至 外 地 就 業, 現 住 多 為 年 長 者 及 學 童 地 處 偏 遠, 物 資 較 不 充 裕, 廚 餘 多 用 餘 牲 畜 飼 養, 有 別 於 一 般 之 再 利 用 型 態 ; 而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則 受 限 於 未 實 施 垃 圾 不 落 地, 缺 乏 查 核 管 制, 民 眾 配 合 情 形 不 佳 原 鄉 部 落, 青 壯 人 口 多 至 外 地 就 業 現 住 多 為 年 長 及 學 童 五 峰 鄉 境 內 為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之 一 部 份, 蘊 含 豐 富 的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成 效 在 清 潔 隊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資 源 回 收 率 表 現 優 異 (99 年 資 源 回 率 達 35.82%) 廚 餘 之 回 收 狀 況 與 尖 石 鄉 相 同 之 情 形 合 計 1,427.54 191 175,896 3.03 373 - -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統 計 月 報 (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及 按 都 會 區 統 計,103 年 07 月 2.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2-1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區 域 別 表 2.4.3-1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大 廈 養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戶 數 人 口 數 ( 人 ) 機 關 學 校 機 關 數 學 校 數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小 計 比 例 (%) 資 源 回 收 商 ( 家 ) 登 未 登 記 記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 人 ) 竹 北 市 46.83 55,945 160,565 31 23 26 80 19.61% 4 7 54 1 養 猪 戶 (100 頭 以 上 ) 關 西 鎮 125.52 9,521 30,845 5 13 20 38 9.31% 1 0 7 20 新 埔 鎮 72.19 10,597 34,622 9 12 19 40 9.80% 0 2 30 62 竹 東 鎮 53.51 32,034 96,085 16 16 21 53 12.99% 0 9 23 0 湖 口 鄉 58.43 24,871 76,963 8 10 20 38 9.31% 5 5 21 31 橫 山 鄉 66.35 4,516 13,927 6 7 11 24 5.88% 0 0 2 3 新 豐 鄉 46.35 17,188 55,469 6 13 13 32 7.84% 1 1 20 36 芎 林 鄉 40.79 6,385 20,235 5 5 12 22 5.39% 1 2 11 0 寶 山 鄉 64.84 5,059 14,230 6 5 10 21 5.15% 0 6 7 15 北 埔 鄉 50.67 3,148 9,774 6 3 8 17 4.17% 0 0 10 9 峨 眉 鄉 46.8 2,074 5,755 3 3 5 11 2.70% 0 0 2 11 尖 石 鄉 527.58 2,817 9,309 3 10 8 21 5.15% 0 1 5 0 五 峰 鄉 227.73 1,741 4,695 4 4 3 11 2.70% 0 0 0 0 新 竹 縣 1,427.59 175,896.00 532,474.00 108 124 176 408 100.00% 12 33 192 188 資 料 來 源 :1. 新 竹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hchg.gov.tw/) 2.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http://www.moi.gov.tw/stat/) 3.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頁 (http://www.edu.tw/edu_web/web/statistics/index.htm) 4. 資 料 來 源 :1. 新 竹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hchg.gov.tw/) 2.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http://www.moi.gov.tw/stat/) 3.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頁 (http://www.edu.tw/edu_web/web/statistics/index.htm) 4.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2.4.4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新 竹 縣 目 前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中 機 車 行 為 154 家, 汽 車 保 修 業 者 為 134 家, 共 計 288 家, 其 中 以 竹 東 鎮 88 家 為 最 多, 佔 30.56%, 其 次 為 竹 北 市 74 家, 佔 25.69%, 再 者 湖 口 鄉 42 家, 佔 14.58%, 各 鄉 鎮 市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分 佈 狀 況 詳 表 2.4.4-1 2-1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2.4.3-1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鄉 鎮 市 別 機 車 保 修 業 汽 車 保 修 業 總 計 竹 北 市 32 50 82 關 西 鎮 10 5 15 新 埔 鎮 13 10 23 竹 東 鎮 44 46 90 湖 口 鄉 22 26 48 橫 山 鄉 4 4 8 新 豐 鄉 14 9 23 芎 林 鄉 8 5 13 寶 山 鄉 3 2 5 北 埔 鄉 3 3 6 峨 眉 鄉 1 1 2 尖 石 鄉 1 0 1 總 計 155 161 316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2.5 稽 查 輔 導 對 象 2.5.1 十 四 大 行 業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共 計 1,115 家, 截 至 103 年 06 月 05 日 止 完 成 稽 查 總 件 數 共 計 280 家 次, 其 中 以 連 鎖 飲 料 店 業 共 計 99 家 次 為 最 多, 佔 28.0%; 其 次 為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共 計 76 家 次, 佔 29.1%; 再 者 為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業 共 計 26 家 次, 佔 34.2%; 按 鄉 鎮 別 分 析, 以 竹 北 市 的 分 佈 家 數 最 多, 計 有 370 家, 佔 33.18%, 其 次 是 湖 口 鄉 計 有 270 家, 佔 24.22%, 竹 東 鎮 228 家 列 第 三, 佔 20.45% 列 管 責 任 業 者 共 248 家, 以 列 管 竹 北 市 65 家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湖 口 鄉 63 家, 各 鄉 鎮 之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統 計 詳 表 2.5.1-1 2-1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鄉 鎮 市 別 責 任 業 者 名 單 表 2.5.1-1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交 通 場 站 便 利 商 店 業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業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包 裝 飲 料 販 賣 業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速 食 店 業 販 業 者 名 單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量 販 店 業 照 明 光 源 業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電 子 電 器 物 品 販 賣 業 連 鎖 飲 料 店 業 飲 料 自 動 販 賣 機 業 竹 北 市 65 4 16 2 6 83 7 31 15 5 28 10 33 128 2 435 關 西 鎮 9 4 5 0 1 10 0 7 4 1 6 3 4 12 0 66 新 埔 鎮 16 1 8 2 1 10 0 3 3 0 4 1 5 13 2 69 竹 東 鎮 24 1 10 1 2 44 2 22 15 0 22 9 14 61 1 228 湖 口 鄉 63 7 18 0 1 56 0 14 8 1 13 6 12 71 0 270 橫 山 鄉 4 1 2 0 0 7 0 0 1 0 1 1 0 6 0 23 新 豐 鄉 34 0 3 0 2 26 1 13 6 1 13 4 8 37 0 148 芎 林 鄉 12 1 8 0 0 12 0 3 4 0 5 1 3 12 0 61 寶 山 鄉 17 0 2 0 0 8 0 0 1 0 1 0 2 9 0 40 北 埔 鄉 2 0 1 0 0 4 0 0 2 0 2 0 1 4 0 16 峨 眉 鄉 2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 尖 石 鄉 0 0 1 0 0 1 0 0 0 0 0 0 0 1 0 3 五 峰 鄉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 計 248 19 76 5 13 261 10 93 59 8 95 35 82 354 5 1,363 資 料 來 源 :1.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103 年 資 源 回 收 責 任 業 者 與 販 賣 業 者 管 理 重 點 稽 查 取 締 作 業 維 護 更 新 成 果 3.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總 計 2.5.2 水 銀 體 溫 計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依 據 環 保 署 提 供 之 列 管 名 單, 新 竹 縣 轄 內 目 前 水 銀 體 溫 計 無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販 賣 業 則 包 含 317 家 醫 療 機 構, 非 醫 療 機 構 則 有 44 家, 合 計 361 家 2.5.3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者 共 計 490 家 ( 詳 表 2.5.3-2), 以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為 最 多 達 261 家, 佔 53.27%, 其 次 為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93 家, 佔 18.63% 按 鄉 鎮 別 分 析, 以 竹 北 市 的 分 佈 家 數 最 多, 計 有 154 家, 佔 31.43%, 其 次 是 竹 東 鎮 計 有 94 家, 佔 18.98% 2-1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鄉 鎮 市 別 表 2.5.3-2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家 數 限 制 乾 電 池 輸 入 及 製 造 業 者 交 通 場 站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販 業 者 名 單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量 販 店 業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竹 北 市 0 4 6 83 31 15 5 10 154 關 西 鎮 0 4 1 10 7 4 1 3 30 新 埔 鎮 0 1 1 10 3 3 0 1 19 竹 東 鎮 1 1 2 44 22 15 0 9 94 湖 口 鄉 0 7 1 56 14 8 1 6 93 橫 山 鄉 0 1 0 7 0 1 0 1 10 新 豐 鄉 0 0 2 26 13 6 1 4 52 芎 林 鄉 1 1 0 12 3 4 0 1 22 寶 山 鄉 0 0 0 8 0 1 0 0 9 北 埔 鄉 0 0 0 4 0 2 0 0 6 峨 眉 鄉 0 0 0 0 0 0 0 0 0 尖 石 鄉 0 0 0 1 0 0 0 0 1 總 計 2 19 13 261 93 59 8 35 490 資 料 來 源 :1. 環 保 署 含 汞 乾 電 池 源 頭 減 量 主 管 機 關 專 區 2. 本 公 司 整 理,103.07 總 計 2.6 廢 玻 璃 定 義 與 再 利 用 途 徑 2.6.1 玻 璃 的 定 義 玻 璃 的 名 稱 自 古 至 今 因 時 代 的 變 遷 而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稱 呼 ; 例 如 宋 朝 時 稱 葯 玉 清 朝 時 稱 料 器, 現 今 則 人 們 視 玻 璃 為 廉 價 物, 而 喜 歡 有 高 價 印 象 的 琉 璃 或 水 晶 玻 璃 一 詞, 在 英 美 等 國 稱 為 glass 在 荷 蘭 與 德 國 叫 做 glas 而 其 字 源 則 是 來 自 於 古 代 歐 洲 條 頓 人 (Teuton) 所 使 用 的 gla, 原 意 是 發 光 發 亮 至 於 中 文 發 音 的 玻 璃 原 指 寶 石, 這 種 寶 石 最 初 用 於 帝 王 與 貴 族 的 裝 飾, 相 傳 最 早 是 羅 馬 時 代 從 一 個 叫 做 頗 黎 的 地 方 傳 到 中 國, 同 時 也 由 西 方 引 進 了 製 作 的 技 術, 所 以 古 時 稱 之 為 頗 黎, 而 後 又 以 相 似 的 發 音 玻 璃 稱 之 2-1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玻 璃 種 類 很 多, 用 途 也 很 廣,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接 觸 的 玻 璃 器 物, 給 人 的 印 象 有 優 點 也 有 缺 點 優 點 是 它 具 有 透 明 堅 硬 耐 磨 光 澤 色 彩 以 及 不 易 髒 不 透 氣 不 滲 水 耐 風 化 等 等 特 性, 缺 點 則 是 容 易 破 裂 玻 璃 是 一 種 由 無 機 熔 融 物 經 冷 卻 硬 化 的 人 工 非 結 晶 性 固 態 物 質, 在 外 觀 上 具 有 固 體 的 特 徵, 然 而 其 內 部 結 構 卻 無 一 般 固 體 所 具 有 的 結 晶 玻 璃 是 一 種 以 矽 砂 (SiO2: 構 成 網 目 的 酸 性 成 分 ) 純 鹼 (NaCO3: 作 為 助 熔 劑 以 降 低 矽 酸 熔 點 的 鹼 土 金 屬 化 合 物 ) 與 石 灰 石 (CaCO3: 作 為 安 定 劑 ) 為 主 成 分 的 無 機 熔 融 物, 是 矽 酸 鹽 類 的 透 明 物 質 玻 璃 是 一 種 隨 著 溫 度 愈 高 黏 度 變 得 愈 小 而 漸 行 液 化, 遇 低 溫 過 凝 固 點 則 不 再 流 動 之 無 一 定 熔 點 的 高 黏 度 性 固 化 過 冷 液 體 或 稱 之 為 超 冷 液 體, 此 特 性 使 玻 璃 經 由 溫 度 控 制 而 達 到 重 複 加 工 的 目 的 玻 璃 因 溫 度 而 固 化 或 液 化, 但 不 能 稱 為 固 體 ( 態 ) 或 液 體 ( 態 ), 它 是 三 態 ( 固 態 液 態 氣 態 ) 之 外 的 特 殊 玻 璃 體 ( 態 ) 玻 璃 是 一 種 具 有 堅 硬 易 碎 透 明 無 氣 孔 不 透 氣 不 滲 水 不 導 電 及 耐 化 學 侵 蝕 等 特 徵 的 物 質 2.6.2 再 利 用 途 徑 簡 介 一 般 而 言, 玻 璃 幾 可 百 分 之 百 回 收 再 利 用, 玻 璃 容 器 在 玻 璃 工 業 中 產 量 最 大, 也 是 最 常 與 消 費 者 接 觸 之 產 品, 因 此, 廢 玻 璃 容 器 再 生 利 用 之 比 例 亦 相 形 最 高 國 內 容 器 玻 璃, 就 產 製 使 用 乃 至 於 廢 棄 物 回 收 管 理 等 生 命 週 期 而 言, 以 工 業 生 態 學 的 角 度 觀 之, 應 可 歸 納 入 準 循 環 系 統 自 從 原 料 或 資 源 進 入 容 器 玻 璃 之 生 態 系 統 後, 開 始 製 造 容 器 玻 璃 產 品, 經 過 使 用 或 利 用 階 段 後, 一 部 分 以 原 形 回 收 再 利 用 ( 約 2.4%), 另 一 部 份 ( 約 58%) 則 經 由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途 徑, 將 容 器 玻 璃 磨 成 碎 玻 璃 後 與 原 料 混 合 進 入 玻 璃 窯 再 產 出 新 產 品 ; 其 餘 則 有 進 入 磚 廠 作 為 製 磚 原 料 ( 約 12%), 或 作 為 瀝 青 路 面 之 骨 材 ( 約 0.5%), 剩 下 之 玻 璃 容 器 約 有 27.1%, 則 去 向 不 明 此 外, 以 工 業 生 態 學 之 觀 點 切 入, 廢 玻 璃 容 器 於 棄 置 管 理 階 段, 若 進 入 製 磚 或 鋪 路 之 骨 材 系 統, 則 已 脫 離 玻 璃 之 循 環 生 態, 永 遠 無 法 回 到 玻 璃 製 品 之 代 謝 循 環 系 統, 故 目 前 台 灣 之 玻 璃 容 器 尚 屬 於 準 循 環 系 統 有 關 資 源 回 收 議 題 方 面, 容 器 玻 璃 回 收 原 形 再 使 用, 對 於 清 洗 處 理 上, 因 耗 費 水 資 源 而 增 加 處 理 費 用, 其 可 行 性 尚 待 進 一 步 之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 若 是 磨 碎 再 利 用 為 原 料, 由 於 製 程 中 溫 度 降 2-1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低 能 源 耗 量 減 少, 值 得 設 法 增 加 分 類 回 收 之 技 術 效 率, 推 廣 回 收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廢 玻 璃 經 破 碎 後 可 再 利 用 於 許 多 方 面, 包 括 路 基 工 程 骨 材 瀝 青 鋪 面 材 料 混 凝 土 骨 材 建 物 應 用 ( 玻 璃 陶 瓷 及 磚 塊 等 ) 玻 璃 纖 維 研 磨 料 玻 璃 藝 品 景 觀 美 化 水 硬 性 水 泥 及 其 它 應 用 等 目 前 國 內 外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之 途 徑 大 略 如 表 2.6.2-1, 相 關 技 術 及 經 驗 皆 可 作 為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再 利 用 之 參 考 2.6.3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現 況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82 年 8 月 17 日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為 不 易 清 除 處 理 及 含 長 期 不 易 腐 化 成 分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指 定 業 別 有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商 品 輸 入 業 及 商 品 販 賣 業, 至 87 年 初 僅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為 廢 玻 璃 回 收 項 目, 而 具 再 生 價 值 之 平 板 玻 璃 公 告 仍 在 評 估 之 中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詳 圖 2.6.3-1 2.6.4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生 現 況 廢 玻 璃 容 器 主 要 回 收 來 源 為 清 潔 隊 回 收 點 及 古 物 商 等, 主 要 處 理 管 道 為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廠 90 年 間 由 於 以 下 因 素, 造 成 當 時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處 理 管 道 受 阻.. 一 再 生 處 理 產 能 降 低 :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自 90 年 起 改 以 寶 特 瓶 裝 填 米 酒, 以 因 應 米 酒 囤 積 問 題 而 使 用 後 之 米 酒 玻 璃 瓶 於 91 年 起 大 量 進 入 回 收 體 系, 惟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無 法 及 時 消 化,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經 回 收 後 卻 無 法 如 期 再 生 處 理 二 回 收 品 質 不 符 需 求 : 回 收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摻 雜 陶 瓷 類 廢 棄 物, 難 以 符 合 處 理 廠 需 求 為 了 控 制 品 質, 處 理 廠 多 不 願 添 加 過 高 比 例 廢 玻 璃 目 前 除 了 台 玻 公 司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添 加 廢 玻 璃 容 器 比 例 達 50% 外, 其 餘 華 夏 東 洋 久 展 公 司 等 大 多 僅 約 添 加 30-40%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三 進 口 玻 璃 容 器 商 品 增 加 : 大 陸 進 口 青 島 啤 酒 自 91 年 以 來 在 台 灣 銷 售 成 績 亮 眼, 但 一 般 玻 璃 2-1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2.6.2-1 廢 玻 璃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應 應 用 應 用 方 式 取 代 取 代 方 案 優 點 缺 點 建 物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a. 相 近 或 較 低 成 本 特 定 工 程 規 格 要 求 b. 具 抵 抗 壓 縮 力 及 衝 擊 作 用 力 c. 良 好 排 水 特 性 飾 面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 砂 礫 a. 裝 飾 顏 色 b. 上 述 ( 建 物 骨 材 ) 之 好 處 a. 不 純 ( 有 標 籤 等 ) b. 易 刺 傷 混 凝 土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 砂 礫 / 取 代 部 分 水 泥 或 飛 灰 a. 低 花 費 b. 裝 飾 顏 色 玻 璃 瀝 青 碎 石 骨 材 a. 相 近 或 較 低 之 成 本 b. 增 加 夜 間 能 見 度 研 磨 料 矽 砂 鋼 珠 / 礫 石 榴 石 玻 璃 球 銅 或 鎳 渣 橄 欖 石 氧 化 鋁 黏 土 及 沸 石 或 飛 灰 a. 具 價 格 競 爭 性 b. 更 具 效 率 吸 附 劑 及 陽 離 子 交 換 物 質 a. 低 花 費 b. 濕 時 不 會 黏 稠 過 濾 材 料 矽 砂 及 無 煙 煤 a. 低 花 費 b. 抵 抗 細 菌 茲 長 陶 瓷 及 磚 之 黏 礦 物 黏 結 物 如 黏 土 a. 較 低 之 軟 化 溫 度 結 劑 b. 減 少 燒 結 時 間 及 燃 料 玻 璃 廠 之 添 加 劑 及 助 熔 劑 塑 膠 或 塗 料 之 填 充 劑 水 栽 根 菜 類 煤 介 物 高 品 質 矽 砂 黏 土 碳 酸 鹽 等 發 泡 煉 石 消 耗 a. 成 本 節 省 b. 省 能 源 c. 減 少 排 放 污 染 高 價 值 性 產 品 a. 自 由 流 動 性 b. 易 消 菌 由 於 鹼 骨 材 反 應 造 成 強 度 減 弱 a. 玻 璃 會 減 少 表 面 結 合 力 b. 玻 璃 粒 會 造 成 刺 傷 及 輪 胎 破 胎 眩 目 需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需 高 成 本 之 程 序 - 細 磨 觸 摸 時 無 帶 手 套 易 被 割 傷 2-1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2.6.3-1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廠 對 綠 色 瓶 處 理 量 極 少, 目 前 多 囤 積 於 回 收 商 貯 存 場 內 四 廢 玻 璃 價 格 低 迷, 但 回 收 量 卻 增 加 : 88 年 至 90 年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處 理 廠 購 買 廢 透 明 玻 璃 容 器 價 格 從 過 去 每 公 斤 1.8 元 降 為 每 公 斤 1 元, 綠 色 玻 璃 容 器 甚 至 低 到 每 公 斤 0.3 元, 但 同 時 許 多 縣 市 政 府 落 實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日, 並 避 免 縮 短 爐 體 壽 命, 嚴 格 控 管 拒 絕 廢 玻 璃 容 器 進 入 焚 化 爐, 因 此 清 潔 隊 回 收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造 成 無 人 願 意 回 收 現 象 92 年 起 已 陸 續 有 其 他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單 位 申 請 廢 玻 璃 為 添 加 原 料, 如 紅 磚 透 水 磚 及 玻 璃 瀝 青 等, 已 暫 時 紓 解 有 色 玻 璃 瓶 囤 積 壓 力 至 於 平 板 玻 璃 主 要 回 收 來 源 為 玻 璃 行 工 場 下 腳 料 等, 主 要 處 理 管 道 為 平 板 玻 璃 製 造 廠 2-1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因 平 板 玻 璃 進 口 量 增 加, 目 前 玻 璃 製 造 廠 對 廢 平 板 玻 璃 二 次 料 的 使 用 日 益 減 少 環 保 署 依 據 91 年 10 月 9 日 頒 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補 貼 申 請 審 核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與 92 年 2 月 18 日 修 訂 之 廢 容 器 ( 含 廢 乾 電 池 )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補 貼 費 率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之 回 收 清 除 補 貼 費 率 為 1.2 元 / 公 斤, 處 理 補 貼 費 率 為 1.3 元 / 公 斤, 以 鼓 勵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推 展, 並 藉 由 經 濟 誘 因 建 立 回 收 市 場 2.6.5 廢 燈 管 資 源 回 收 循 環 根 據 環 保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每 年 約 使 用 8,954 萬 支 日 光 燈 管, 全 年 總 廢 棄 量 約 達 8,900 公 噸, 其 構 造 成 分 除 玻 璃 (85%) 金 屬 (12.5%) 玻 璃 螢 光 粉 外, 另 含 汞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 每 支 約 12mg), 其 中 每 年 使 用 汞 重 量 約 為 1,074 公 斤, 然 日 光 燈 管 廣 為 民 眾 普 遍 使 用 之 照 明 燈 具, 惟 日 光 燈 管 中 所 含 汞 物 質 亦 帶 來 另 一 隱 憂, 因 此 國 際 間 廢 燈 管 首 重 含 汞 物 質 能 被 妥 善 處 理, 其 再 生 利 用 技 術 亦 資 源 循 環 重 點 發 展 之 一 ( 一 ) 廢 燈 管 回 收 處 理 現 況 廢 燈 管 回 收 方 式 主 要 交 由 當 地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車 經 銷 體 系 ( 即 販 賣 燈 管 商 家 ) 逆 向 回 收 點 及 回 收 商 等 管 道 此 外, 對 於 學 校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目 前 所 汰 換 之 燈 管 亦 由 其 販 賣 之 經 銷 商 統 一 回 收 ; 處 理 則 依 廢 照 明 光 源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台 灣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擴 大 廢 燈 管 之 回 收 範 圍, 將 非 直 管 燈 管 納 入 回 收 項 目, 目 前 處 理 之 非 直 管 燈 管 種 類 包 括 環 管 燈 管 水 銀 燈 泡 安 定 器 內 藏 式 ( 如 螺 旋 燈 管 球 型 燈 泡 ) 緊 密 型 螢 光 燈 管 以 及 白 熾 燈 泡 等, 其 處 理 流 程 係 將 非 直 管 燈 管 以 人 工 進 行 整 理 選 別 及 分 類 工 作, 再 依 不 同 種 類 置 於 貯 存 區, 處 理 時 則 依 不 同 廢 燈 管 種 類 放 入 處 理 設 備 之 進 料 區, 後 啟 動 袋 濾 式 集 塵 器 及 負 壓 抽 氣 設 備 以 保 持 負 壓 狀 態, 接 著 依 序 將 燈 管 ( 泡 ) 置 於 夾 具 上, 經 拆 解 分 離 後, 可 分 類 收 集 成 :(1) 含 螢 光 粉 玻 管 (2) 含 鉛 玻 璃 (3) 塑 膠 外 殼 (4) 金 屬 導 線 (5) 燈 頭 金 屬 部 分, 其 中 破 碎 之 含 螢 光 粉 玻 管 則 進 入 處 理 設 備 中 洗 淨, 分 別 將 玻 璃 與 含 汞 螢 光 粉 分 離, 並 將 收 集 之 含 汞 螢 光 粉 送 至 汞 蒸 餾 設 備 中, 再 以 熱 處 理 回 收 汞, 回 收 之 2-2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粗 汞 則 經 精 煉 為 精 汞 產 品, 而 自 動 拆 解 設 備 內 之 汞 蒸 氣 則 經 由 負 壓 抽 氣 管 經 由 袋 濾 式 集 塵 器 再 經 過 活 性 碳 吸 附 設 備 後 排 放, 有 關 國 內 直 管 及 非 直 管 燈 管 之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2.6.5-1 圖 2.6.5-2 所 示 目 前 廢 燈 管 之 處 理 流 程, 依 序 可 分 為 處 理 前 工 作 前 處 理 中 間 處 理 以 及 最 終 處 置 等 階 段, 由 於 廢 燈 管 含 汞 且 容 易 破 碎, 應 當 優 先 列 為 管 制 與 處 理 之 對 象 目 前 廢 燈 管 處 理 業 之 處 理 技 術 均 採 用 瑞 典 之 MRT 之 乾 式 處 理 技 術, 依 據 瑞 典 MRT 所 設 計 廢 燈 管 處 理 系 統, 此 設 備 係 於 負 壓 狀 況 下 進 行, 以 避 免 含 汞 物 質 外 洩, 其 處 理 系 統 為 一 個 與 外 界 隔 離 的 真 空 負 壓 空 間 下 運 作, 總 計 每 小 時 至 少 換 氣 三 次, 設 備 機 能 與 運 作 亦 可 能 影 響 其 負 壓 操 作 條 件 目 前 設 施 標 準 已 要 求 廢 燈 管 回 收 處 理 過 程 中 有 使 用 破 碎 設 備 者, 應 有 防 止 含 汞 蒸 氣 溢 散 及 妥 善 處 理 之 設 施, 且 廠 內 應 設 置 汞 偵 測 裝 置, 避 免 異 常 汞 蒸 氣 逸 散, 並 定 期 檢 測 汞 和 粉 塵 濃 度, 台 灣 處 理 廠 皆 已 依 規 定 具 備 相 關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 二 ) 廢 燈 管 之 管 理 現 況 國 際 間 認 定 汞 為 之 危 險 物 質, 當 其 存 於 廢 棄 物 當 中 即 為 有 害 廢 棄 物, 若 無 依 據 法 規 進 行 適 當 的 處 理 處 置, 即 成 為 生 態 環 境 之 殺 手, 因 此 廢 燈 管 之 生 命 週 期 皆 應 有 恰 當 之 管 理 及 處 理 方 法, 以 下 就 廢 燈 管 之 源 頭 限 制 末 端 管 制 及 污 染 防 制 現 況 說 明 如 下 : 1. 源 頭 限 制 台 灣 針 對 燈 管 之 汞 含 量 限 制 並 無 法 規 強 制 規 範, 但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992 年 起 公 告 實 施 國 內 環 保 標 章 制 度, 透 過 認 證 後 符 合 各 項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受 予 環 保 標 章, 以 生 產 廠 商 自 願 性 方 式 降 低 各 項 產 品 對 環 境 之 污 染 在 環 保 標 章 中, 關 於 燈 管 設 備 之 限 制 汞 含 量 為 下 列 項 目 : (1) 省 能 源 精 緻 型 螢 光 燈 (CFL) 每 燈 泡 ( 管 ) 之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0 mg; (2) 螢 光 燈 管 內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5 mg; (3) 出 口 標 示 燈 及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產 品 使 用 之 燈 管, 燈 管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5 mg/lamp; (4) 顯 示 面 板 中 各 燈 管 之 單 根 燈 管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3 mg, 產 品 之 燈 管 總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5 mg 2-2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2.6.5-1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圖 2.6.5-2 非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2-2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2. 末 端 管 制 國 內 回 收 清 除 及 管 理 含 汞 燈 管 主 要 根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廢 照 明 光 源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以 及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申 報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及 頻 率 等 法 規 規 範 進 行 申 報 回 收 清 除 及 處 理 工 作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公 告 廢 日 光 燈 管 為 長 期 不 易 腐 化 及 含 有 害 物 質 成 份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告 廢 日 光 燈 直 管 為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並 開 始 徵 收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及 執 行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2003 年 7 月 30 日 就 已 經 發 布 實 施 照 明 光 源 販 賣 業 者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及 其 它 應 遵 行 事 項, 要 求 燈 管 之 販 賣 業 者 均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並 做 好 相 關 管 理 及 回 收 之 工 作, 應 遵 行 事 項 公 告 實 施 後, 確 已 提 供 民 眾 除 了 資 源 回 收 車 以 外 一 項 極 為 便 冺 之 選 擇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又 進 一 步 公 告 實 施, 回 收 環 管 日 光 燈 安 定 器 內 藏 式 螢 光 燈 泡 緊 密 型 螢 光 燈 管 及 燈 帽 直 徑 2.6 公 分 以 上 之 白 熾 燈 泡 另 針 對 國 內 HID 燈 近 年 取 代 傳 統 式 燈 泡 之 使 用 量 逐 年 上 升, 特 於 2008 年 7 月 起, 修 正 廢 照 明 光 源 法 規, 增 列 高 強 度 照 明 燈 管 (HID 燈 ) 為 公 告 廢 棄 物 應 回 收 項 目 內 3. 污 染 防 制 在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汞 回 收 蒸 餾 設 備 活 性 碳 吸 附 及 集 塵 設 備 等, 而 現 行 法 規 規 範 廢 燈 管 於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過 程, 含 汞 物 質 不 得 洩 漏 於 大 氣 中, 處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廢 氣 廢 水 廢 棄 物 之 排 放 以 及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必 須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之 管 制 標 準, 如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法 規 皆 針 對 汞 排 放 及 環 境 之 汞 濃 度 規 範 廢 燈 管 處 理 廠 之 排 放 廢 氣 總 汞 含 量 濃 度 應 小 於 0.3 mg/m3; 室 內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之 總 汞 濃 度 應 小 於 0.05 mg/m3 等 標 準 規 範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目 前 各 處 理 廠 皆 採 用 集 塵 設 備 為 主 要, 於 後 端 排 放 管 道 中 裝 置 活 性 碳 以 針 對 螢 光 粉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汞 蒸 氣 2-2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進 行 吸 附 及 阻 隔 之 作 業, 進 而 避 免 有 害 物 質 逸 散 至 大 氣 中, 造 成 環 境 危 害 廢 活 性 碳 之 處 理 方 法, 將 吸 附 飽 和 之 廢 活 性 碳 放 入 蒸 餾 容 器 中, 經 由 乾 餾 設 備 處 理, 在 負 壓 之 狀 態 下, 其 處 理 條 件 分 別 為, 處 理 溫 度 約 600, 處 理 時 間 約 18 小 時, 即 可 將 活 性 碳 中 所 吸 附 之 汞 脫 附 廢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圖 如 2.6.5-3 所 示 利 用 活 性 碳 吸 附 與 脫 附 原 理, 經 熱 脫 附 處 理 後 之 微 量 含 汞 廢 氣, 導 入 活 性 碳 濾 床 吸 附 後 再 排 至 大 氣, 其 中 活 性 碳 床 分 層 排 列 以 增 加 與 氣 體 接 觸 之 面 積 活 性 碳 吸 附 含 汞 廢 氣 後 所 含 之 汞 量 取 決 於 各 廠 牌 活 性 碳 對 汞 之 吸 附 能 力 而 使 用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活 性 碳, 因 其 再 生 效 率 高, 活 性 碳 經 過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後 再 經 2~3 重 蒸 餾, 可 得 99.99 % 以 上 之 純 汞, 提 高 其 附 加 價 值 針 對 廢 燈 管 處 理 廠 廢 棄 活 性 碳 之 後 續 流 向, 主 要 為 廢 棄 活 性 碳 經 TCLP 程 序 後, 檢 測 結 果 若 符 合 法 令 標 準, 則 以 一 般 廢 棄 物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 惟 經 TCLP 程 序 後, 檢 測 結 果 若 不 符 法 令 標 準, 則 將 廢 棄 活 性 碳 置 回 原 蒸 餾 程 序 進 行 處 理, 以 求 符 合 法 令 之 標 準 後, 再 以 一 般 廢 棄 物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2.6.6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傳 統 廢 玻 璃 經 回 收 分 類 後, 都 交 由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廠 再 利 用 製 成 容 器, 惟 其 投 入 玻 璃 窯 爐 前, 須 經 清 洗 純 化, 避 免 非 玻 璃 類 之 雜 質 進 入 窯 爐, 降 低 成 品 品 質, 典 型 廢 玻 璃 清 洗 純 化 流 程 如 圖 2.6.6-1 回 收 的 玻 璃 料 先 經 破 碎 機 破 碎 成 小 於 1 英 吋 粒 徑, 再 經 螺 旋 分 選 機 去 除 有 機 物 與 細 砂, 後 接 脫 水 篩 以 瀝 除 水 份, 再 經 高 架 磁 性 輸 送 帶 去 除 大 片 含 鐵 物, 而 後 以 人 工 做 粗 略 分 類 以 選 除 部 份 雜 物, 此 時 玻 璃 純 度 約 達 93% 隨 後 接 雙 板 門 式 振 動 篩, 上 層 篩 板 的 篩 孔 為 1/4 英 吋, 可 篩 除 破 碎 不 完 全 的 粒 料 ; 粒 徑 小 於 1/4 英 吋 的 進 料 掉 到 下 層 篩 板, 下 層 篩 板 篩 孔 為 20mesh, 故 超 過 20mesh 的 粒 料 需 再 破 碎 通 過 20mesh 篩 板 的 粒 料, 再 經 衝 擊 搗 碎 機 雙 傾 斜 過 篩 及 磁 性 分 離 器 以 去 除 雜 物, 並 減 少 粒 料 體 積, 而 後 貯 放 於 儲 粒 槽 供 玻 璃 再 生 使 用 圖 2.6.6-2 為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除 了 典 型 的 回 收 系 統 流 程 外, 更 使 用 渦 電 流 分 選 機 去 除 鋁 蓋, 提 高 碎 玻 璃 品 質 2-2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2.6.5-3 國 內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圖 2.6.6-1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2.6.6-2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2.7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目 前 (103 年 5 月 底 )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42.09%, 較 101 年 增 加 2.18%, 雖 於 行 政 環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稱 鈞 署 )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分 組 之 7 個 縣 中 排 序 第 一, 但 仍 較 全 國 資 源 回 收 率 44.14% 仍 有 差 距, 如 何 突 破 新 竹 縣 農 業 與 都 會 型 態 兼 具 之 特 性 問 題, 有 賴 於 加 強 社 區 經 營 輔 導, 以 全 面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本 工 作 團 隊 承 攬 執 行 貴 局 102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計 畫 協 助 執 行 民 眾 垃 圾 分 類 查 核 結 果, 發 現 垃 圾 包 中 夾 雜 飲 食 容 器, 多 為 使 用 過 便 當 盒 ( 紙 容 器 ) 及 一 次 性 塑 膠 飲 料 杯 ( 塑 膠 容 器 ), 因 有 油 漬 或 食 物 殘 渣 而 與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排 出 根 據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數 據, 新 竹 縣 較 全 國 資 源 回 收 量 就 主 要 回 收 項 目 而 言, 全 國 紙 類 佔 總 回 收 量 比 例 為 49.0%, 新 竹 縣 為 43.3% 差 異 為 5.7%, 另 外 紙 容 器 佔 新 竹 縣 總 量 之 0.8% 較 全 國 2.9% 差 異 達 2.1%, 寶 特 瓶 及 鐵 罐 較 全 國 多 出 2.3% 及 1.9%, 其 他 金 屬 類 則 較 全 國 多 出 8.8%( 新 竹 縣 為 24.8%), 其 他 品 項 則 無 明 顯 差 異 根 據 上 述 差 異 情 形, 顯 示 在 紙 容 器 類 別 有 加 強 之 空 間 新 竹 縣 廢 玻 璃 容 器 於 101 年 共 計 回 收 4,931.104 公 噸, 佔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7.5%, 於 102 年 亦 佔 有 7.4%, 僅 次 於 紙 類 與 金 屬 類 之 回 收 量, 為 重 要 之 可 資 源 回 收 物 類 別 本 縣 轄 內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等 偏 遠 鄉 鎮 地 區 屬 於 原 鄉 部 落, 當 地 民 眾 消 費 含 酒 精 口 服 液 藥 品 普 遍,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清 運 及 處 理 造 成 清 潔 隊 沉 重 之 負 擔, 於 101 年 度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分 別 佔 尖 石 鄉 及 五 峰 鄉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77.7% 及 79.8%, 近 5 年 來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平 均 佔 五 峰 及 尖 石 鄉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之 64.8% 及 62.6% ( 如 表 2.7-1) 為 降 低 清 潔 隊 收 運 工 作 負 荷, 有 必 要 積 極 辦 理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推 廣 工 作 廢 玻 璃 不 能 焚 化 不 適 掩 埋 及 不 易 再 利 用,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遭 隨 意 棄 置, 除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 如 圖 2.7-1) 外, 農 友 更 可 能 誤 觸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而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率 曾 被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列 為 評 估 國 家 競 爭 力 指 標 之 一, 提 升 再 利 用 率 對 國 家 形 象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故 本 計 畫 以 達 成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推 動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產 業 提 升 弱 勢 關 懷 三 大 目 標 研 提 廢 玻 璃 全 面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期 創 造 全 國 性 議 題, 結 合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提 升 再 利 用 產 值 並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2-2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表 2..7-1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 歷 年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統 計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清 潔 隊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年 度 ( 公 斤 )A 98 年 44,,140 99 年 56,,022 100 年 60,,883 101 年 41,,260 102 年 150,,637 平 均 70,,588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清 潔 隊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年 度 ( 公 斤 )A 98 年 211,,822 99 年 192,,253 100 年 179,,843 101 年 163,,806 102 年 192,,777 平 均 188,,100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 公 斤 )BB 比 例 B/A* 100% 23,254 52.70% 37,768 67.40% 43,560 71.50% 32,060 77.70% 82,218 54.58% 43,772 64.8%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 公 斤 )BB 比 例 B/A* 100% 93,906 44.30% 82,540 42.90% 123,818 68.80% 130,660 79.80% 148,710 77.14% 115,927 62.6% 說 明 : 廢 玻 璃 容 器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破 碎 的 玻 璃 容 器 可 能 造 成 人 體 傷 害 圖 2.7-1 廢 玻 璃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情 形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