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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二 三 四 依 債 規 法 權 定 成 得 立 債 之 務 人 合 公 團 作 教 體 社 人 員 協 保 會 險 職 勞 業 工 保 會 險 聯 軍 合 人 團 保 體 險 或 農 聯 民 盟 健 所 康 組 保 成 險 之 或 團 依 體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六 五 凡 中 條 非 央 例 屬 及 規 以 地 定 上 方 參 所 民 加 列 意 退 而 代 休 具 表 金 有 所 計 法 組 畫 人 成 之 資 之 團 格 團 體 之 體 團 體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預 應 自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保 險 期 間 保 前 公 收 項 司 相 險 情 如 當 責 形 任, 於 在 同 第 的 本 意 一 開 公 承 期 司 保 始 為 前 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時 溯 自 及 同 費 交 意 金 承 額 付 保 時 與 開 始 險 否 之 費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責 任 四 公 保 司 險 應 金 發 額 給 及 每 本 位 公 被 司 保 服 險 務 人 電 話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保 單 號 碼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期 間 第 五 條 本 前 契 約 的 以 平 均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金 額 總 額 的 險 增 項 費 減 所 率 而 稱 及 致 保 平 險 均 金 費 保 額 總 險 所 額 費 有 算 率 出 增 的 減 是 保 時 按 險, 訂 費 要 定 總 保 人 和 與 除 本 以 或 公 全 續 司 體 保 應 被 時 保 就, 險 其 依 人 差 要 保 額 險 補 人 金 交 的 額 或 危 總 返 險 還 和 程 計 度 算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保 第 六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之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約 者, 定 翌 自 以 日 催 金 起 告 三 融 到 十 機 達 日 構 翌 為 轉 日 帳 寬 起 限 或 三 其 期 十 他 間 日 方 內 式 為 交 付 第 二 期 ; 以 月 後 繳 的 或 分 季 期 繳 保 者 險, 費 則 者 不, 本 另 公 為 司 催 於 告 知, 悉 自 未 保 能 險 依 單 此 所 項 載 約 交 定 付 受 日 領 期 本 保 逾 公 險 寬 司 費 限 仍 時 期 負 間, 保 仍 應 險 未 催 責 告 交 任 要 付 保 者 人 但 本 應 交 契 由 付 約 給 保 自 付 險 寬 保 費 限 險, 期 金 自 間 內 催 終 告 扣 了 到 除 翌 達 本 日 翌 契 起 約 日 停 起 該 止 被 三 效 保 十 力 險 日 人 內 如 為 欠 在 繳 寬 寬 限 保 限 險 期 期 費 間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第 七 條 要 發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生 遺 後 漏 亦 或 於 為 同 要 不 保 實 但 人 的 危 申 說 的 請 明, 發 投 足 生 保 以 未 或 變 基 加 更 於 保 或 其 時 減, 說 對 少 明 於 本 或 本 公 未 公 司 說 司 對 明 的 於 要 危 事 保 險 實 書 的 時 書 估, 面 計 不 詢 者 在 問, 此 本 的 限 公 告 司 知 得 事 解 項 除 應 契 據 約 實, 說 其 明 保, 險 如 事 有 故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不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前 被 在 二 保 此 項 險 解 人 限 部 除 分 權 之, 保 自 險 本 契 公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司 中 知 國 有 解 人 除 壽 之 團 原 體 因 住 後 院, 醫 經 療 過 保 一 個 險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八 條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如 之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則 自 該 起 零 時 起 生 效 被 要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保 保 險 翌 險 人 日 人 之 零 因 未 時 發 起 滿 生 喪 期 約 失 保 定 險, 之 費 如 保 退 通 險 知 還 事 退 要 故 以 日 人 外 期, 的 在 本 情 後 契 形 約, 而 則 就 退 自 該 保 該 被 時 保 退, 險 保 本 日 公 之 零 司 效 時 應 起 力 按 即 喪 未 行 失 經 終, 過 止 其 日 保 數 險 比 效 例 力 計 終 算 止 將 本 契 約 該 被 第 九 條 本, 保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時,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任 並 險 契 按 約 日 的 數 效 比 例 力 返 自 還 通 知 未 到 滿 達 期 之 保 翌 險 日 費 零 時 起 終 止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險 金 的 責 第 十 條 要 悉 本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由 於 工 作 場 所 設 備 業 務 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 致 危 有 顯 著 增 加 時, 要 保 人 應 於 知 危 公 後 險 司 兩 顯 接 週 著 內 到 減 少 通 前 知 項 時 本 通, 公 知 要 司 後 人 三, 或 十 要 被 日 保 保 內 人 險 怠, 人 得 於 得 通 根 要 知 據 求 危 時 本, 險 公 對 增 司 本 加 公 的 重 司 新 程 因 核 度 此 要 定 所 求 保 受 險 增 的 費 加 保 損 險 失 費, 或 應 負 將 賠 本 償 契 約 責 任 終 止 第 十 一 條 編 號 應 保 保 依 險 本 終 存 公 止 每 司 位 日 的 被 期 要 保, 求 險 以 人 及, 的 其 提 他 供 個 與 別 前 本 項 資 契 資 料, 約 料 詳 有 錄 關 該 的 被 資 保 料 險 人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明 第 十 二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於 速 本 本 公 檢 公 司 具 司 應 所 者 需, 收 文 不 齊 件 在 前 向 此 項 本 限 文 公 件 司 後 申 十 請 五 給 日 內 付 給 保 付 險 之 金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但 逾 期 事 由 不 可 歸 責 第 十 三 條 被 險 病 被 保 金 房 保 險 : 與 險 人 膳 人 於 食 於 本 費 本 契 用 契 約 : 約 有 有 效 效 期 期 間 間 內 內 因, 第 因 二 意 條 外 約 傷 定 害 之 或 疾 疾 病 病 或 住 傷 院 害 醫 接 療 受 時 住 院 本 診 公 療 司 時 按, 本 日 公 支 司 付 按 實 下 際 列 病 規 房 定 與 給 膳 付 食 保 費 保 險 範 圍 與 保 給 付 醫 用 規 ; 定 但 為 以 限 不 超 過 保 險 利 益 表 之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限, 且 同 一 次 事 故 最 長 以 不 超 過 其 保 險 利 益 表 之 本 按 療 被 雜 保 費 險 : 人 保 險 利 益 與 其 住 院 期 間 醫 院 實 際 收 取 醫 療 費 用 核 算, 且 同 一 次 事 故 之 醫 療 費 用 不 超 (1) 過 保 手 險 術 單 利 室 所 益 承 表 治 保 之 療 之 規 室 定 及 醫 為 其 療 限 中 設 雜 備 國 費 的 人 使 壽 包 用 團 括 體 下 住 列 院 各 醫 項 療 費 用 保 : 險 -3/9-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契 約 的 終 止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資 料 的 提 供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2) (3) (4) 主 治 醫 師 對 症 所 必 要 的 處 方 且 在 醫 院 使 用 之 藥 品 (5) 敷 料 外 科 用 夾 板 及 石 膏 整 型 (6) 化 驗 室 檢 驗 心 電 圖 基 礎 代 謝 率 檢 查 (7)X 對 症 所 必 要 物 理 治 療 但 以 不 超 過 二 個 月 為 限 (8) 麻 靜 光 醉 脈 檢 劑 輸 查 注 氧 費 氣 及 其 的 使 藥 液 用 醫 (9) 血 液 或 血 漿 輸 注, 但 不 包 括 非 因 急 救 經 醫 師 認 為 必 要 輸 血 之 一 切 費 用 (10) 師 來 診 往 查 與 院 會 本 的 契 救 費 約 護 有 車 效 費 期 用 間, 內 但 不 因 得 意 超 外 過 傷 每 害 日 或 病 疾 房 病 及 住 膳 院 食 醫 費 療 用 時 保, 險 本 金 公 的 司 最 給 高 付 保 被 險 保 金 險 限 人 額 住 院 期 間 所 實 4. 外 際 給 支 付 的 醫 師 診 查 與 會 診 費 用, 但 每 日 給 付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限, 且 同 一 次 事 故 之 被 科 付 保 手 天 險 術 人 數 費 於 不 用 住 超 : 院 過 期 保 間 險 接 利 受 益 外 表 之 科 規 手 定 術 為, 限 按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利 益 與 其 外 科 醫 師 實 際 收 取 之 外 科, 並 以 不 超 過 保 險 利 益 表 所 規 定 之 最 高 給 付 額 乘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 詳 附 表 ) 規 定 該 項 手 術 費 用 百, 分 率 為 限, 倘 同 一 次 事 故 必 需 施 行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其 給 付 金 額 亦 以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為 限 被 意 外 傷 害 或 疾 病 於 醫 院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雖 未 住 院, 惟 其 當 天 手 術 所 需 外 科 手 術 及 醫 療 雜 者 本 保 或 公 險 診 司 人 斷 依 因 證 前 疾 明 項 書 病 規 上 或 定 載 意 給 明 外 付 治 傷 療 害 超 急 過 診 六 就 醫 小, 時 有 以 實 上 際 者 暫, 留 本 情 公 形 司 ( 依 診 前 斷 項 證 規 明 定 書 給 註 付 明 ), 且 醫 院 以 收 取 暫 留 床 費 第 十 四 條 一 二 領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住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住 院 診 斷 書 ) 負 益 擔 醫 人 療 申 費 請 用 保 收 險 給 據 付 正 時 本, 及 本 明 公 細 司 單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第 十 五 條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故 意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被 犯 罪 行 為 一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二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三 外 非 美 因 容 觀 當 可 手 次 見 術 住 之 院 外 天 事 生 科 故 整 畸 治 型 形 療 之 但 為 目 重 的 建 所 其 進 基 行 本 之 功 牙 能 科 所 手 作 術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五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他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 健 懷 一 康 孕 ) 檢 懷 查 流 子 孕 產 宮 相 療 或 外 關 養 分 疾 孕 娩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病 及 : 中 其 國 併 發 人 症 壽 團 但 體 下 住 列 院 情 醫 形 療 不 保 在 此 險 限 : -4/9- 除 外 責 任

4. 葡 萄 5. 前 置 胎 盤 6.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7. 產 子 後 癲 癇 大 前 症 症 出 血 ( 二 ) 8. 9. 胎 萎 縮 兒 染 性 色 胚 胎 體 異 常 手 術 醫 本 療 人 行 或 為 所 其 必 配 要 偶 患 之 流 四 有 產 親 礙, 等 優 包 懷 以 生 含 孕 內 之 : 之 或 遺 分 血 傳 娩 親 性 患 有 招 有 傳 染 致 礙 優 生 性 命 生 疾 病 之 危 或 險 遺 或 傳 精 神 危 性 害 疾 病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 三 ) 5.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虞 醫 因 療 程 被 行 遲 強 為 滯 制 必 性 : 要 已 交 之 剖 進 腹 行 誘 產 充 姦, 足 並 引 與 符 依 合 法, 下 但 不 列 第 得 情 一 結 況 產 婚 者 程 : 者 之 相 潛 姦 伏 而 期 受 孕 長 者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二 產 婦 超 過 20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a. 在 兒 產 子 窘 程 宮 迫 超 無, 過 收 係 2 小 縮 指 時 情 下 胎 況 列 頭 下 情 仍, 形 無 胎 之 下 一 降 音 者 圖 :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胎 b. 者 頭, 骨 頭 或 盆 皮 胎 不 酸 兒 對 鹼 心 稱 度 跳, 檢 低 係 查 於 指 PH 基 下 礎 列 值 心 情 少 跳 形 於 每 之 7.20 分 一 鐘 者 30 : 次 且 持 續 秒 以 上 者 c. b.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確 兒 定 變 超 者 形 音 波 狹 檢 窄 查 ( 顯 骨 示 盆 巨 內 嬰 口 ( 10 胎 公 兒 分 體 以 重 下 4000 或 中 公 骨 克 盆 以 9.5 上 )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4.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5. 胎 盆 位 腔 不 腫 正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7. 多 胞 胎 8. 6. 兩 子 分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a. 次 娩 ( 相 含 關 ) 疾 以 病 上 :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c. 前 置 胎 盤 d.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e. 胎 母 盤 早 期 剝 離 (a) 早 體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心 疾 律 病 不 :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七 不 孕 症 人 (b) (c) 工 嚴 經 受 重 心 孕 肺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或 中 非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國 以 治 人 療 壽 為 團 目 體 的 住 之 院 避 醫 孕 療 及 保 絕 育 險 手 術 -5/9-

第 十 六 條 本 金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前 被 之 項 保 受 法 險 定 人 益 人 繼 身 承 故 人 時, 之 如 順 本 序 契 及 約 應 保 得 險 保 金 險 尚 金 未 之 給 比 付 例 或 適 未 用 完 民 全 法 給 繼 付 承, 編 則 相 以 關 被 規 保 定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與 變 更 七 屆 滿 日 得 在 翌 保 日 險 零 期 時 間 為 準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續 保,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契 約 的 八 續 保 要 保 人 的 不 住 為 所 前 有 項 變 通 更 知 時 者, 應 本 公 即 司 以 之 書 面 各 通 項 知 通 知 本 公, 司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住 十 所 變 九 更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二 十 本 時 效 並 契 由 約 本 內 公 司 容 即 的 予 變 批 更, 註 或 記 發 載 給 事 批 項 註 的 書 增 刪, 除 第 十 六 條 約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第 批 二 註 十 一 條 外 事 因 時 本 訴, 契 訟 以 約 法 本 第 涉 公 四 訟 司 百 者 總, 三 公 同 十 司 意 六 所 以 條 在 要 之 地 保 九 地 人 小 方 住 額 法 所 訴 院 所 訟 為 在 管 地 第 轄 地 一 法 方 審 院 法 管 之 院 轄 適 為 法 用 第 院 一 但 審 不 管 得 轄 排 法 除 院 消, 要 費 保 者 人 保 的 護 住 法 所 第 在 四 中 十 華 七 民 條 及 國 民 境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契 約 之 經 驗 分 紅 計 算 公 式, 詳 如 附 件 經 驗 分 紅 中 國 人 壽 團 體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6/9-

一 腹 腔 尾 手 術 名 稱 最 給 高 付 補 百 償 分 金 比 手 術 名 稱 最 高 補 償 金 切 給 付 百 分 比 腸 八 眼 部 切 除 角 去 除 異 囊 吻 胰 摘 合 臟 手 網 內 光 球 狀 膜 去 贅 剝 肉 離 去 複 接 合 二 腔 膿 手 切 瘍 術 造 診 開 仍 斷 術 算 治 一 療 次 因 而 手 一 摘 次 除 腹 一 腔 處 切 或 開 多 行 個 兩 器 種 官 以 之 上 腹 之 骨 治 折 療 粒 純 腫 性 或 鎖 霰 粒 腫 肩 臉 胛 板 骨 腺 或 囊 前 臂 骨 之 三 切 住 截 開 院 肢 個 治 或 療 多 個 表 膿 皮 瘡 膿 庖 癰 癤 需 子 要 上 骨 跗 小 骨 腿 之 蹠 一 骨 跟 術 足 踝 或 斷 腿 部 趾 手 截 掌 上 斷 臂 前 ( 或 臂 一 大 或 隻 腿 腳 之 截 斷 自 引 術 指 腿 臂 ) 或 之 兩 腳 二 骨 髕 每 骨 或 盆 肋 骨 ( 每 不 需 牽 ( 四 乳 髖 盤 成 關 節 處 截 斷 大 顎 治 截 形 切 斷 除 至 多 腋 次 窩 手 之 一 側 或 上 之 脊 骨 肋 盆 ( 掌 或 橫 不 骨 胸 向 需 骨 移 牽 鼻 位 引 骨, 術 每 二 或 二 隻 以 五 兩 純 胸 側 ) 腔 除 乳 一 房 側 切 或 除 兩 術 側 乳 房 ( 單 註 : 複 術, 雜 包 性 椎 括 複 骨 骨 合 壓 移 骨 迫 植 性 折 或 骨 可 骨 折 增 接, 加 合 一 上, 節 述 則 或 補 增 多 償 加 上 述 補 償 如 需 作 切 開 但 手 不 開 整 或 能 超 過 最 高 手 術 費 用 補 償 金 額 腋 之 部 胸 分 廓 肺 成 之 形 切 生 殖 摘 泌 尿 系 統 工 治 療 而 行 之 胸 腔 切 項 穿 去 氣 刺 手 除 術 外, 每 穿 加 刺 一 除 次 充 胱 之 固 切 腫 開 瘤 燒 手 或 灼 術 結 法 切 石 或 除 鏡 腎 檢 法 輸 取 尿 管 或 膀 六 片 耳 氣 檢, 診 他 但 查 斷 胸 不 之 腔 超 手 氣 手 過 術 管 術 ) 六 鏡 ( 次 檢 不 包 括 切 操 攝 作 項 護 道 ) 由 狹 腺 尿 窄 部 全 分 道 切 切 內 手 用 用 開 內 手 視 術 鏡 ( 檢 全 部 七 食 道 鼓 側 之 或 膜 乳 兩 切 側 突 開 鑿 開 窗 根 除 手 其 索 丸 癌 宮 他 水 症 或 摘 切 腫 副 而 除 或 睪 行 取 手 精 丸 之 出 索 切 全 靜 除 部 脈 切 輸 攝 除 護 卵 管 卵 巢 術 窄 手 或 匙 有 無 闌 尾 切 除 術 燒 灼 術 或 刮 道 鏡 鏡 檢 癌 檢 切 除 與 食 道 重 建 手 術, 包 分 產 娩 後 性 之 會 子 陰 宮 或 頸 陰 擴 道 張 裂 刮 傷 匙 修 補 中 國 人 壽 團 體 住 移 開 腎 括 腹 全 膀 式 摘 胱 除 之 直 纖 腸 維 膨 肌 出 瘤 切 院 醫 療 保 險 -7/9- 闌 腸 肝 從 物 膽 除 術 術 視 白 青 眼 障 眼 除 術 50.00 50 胃 因 除 術 翼 麥 除 腫 75.00 75.00 50.00 4. 600 4. 325 廔 九 單 5. 650 5. 325 6. 75.00 6. 15.00 7. 7. 5.00... 50.00 指 尾 骨 8. 5.00 切 一 術 ) 股 手 骨 趾 隻 骨 隻 15.00 5.00 10.00 自 斷 掌 前 150 37.50 骨 小 4. 25.00 腱 腿 小 下 骨 骨 7.50 5. ( ) ) 5.00 ( 6. 根 術 腕 25.00 20.00 ) 切 房 術 術 骨 脊 ) 節 節 37.50 7. 30.00 4. 75.00 8. 17.50 9. 5. 7.50 6. ( ) 50.00 10. 325 完 手 腕 1 6.25 肺 術 之 75.00 1 37.50 37.50 1 125 50%, 之 100% 膿 除 十 除 人 外 腎 以 定 因 上 胸 尿 術 出 75.00 75.00 25.00 75.00 4. 耳 查 上 術 150 650 其 攝 除 5. 150 4. 20.00 兩 6. 一 部 除 用 睪 除 術 腺 法 50 5. 30.00 7. 150 6. 15.00 8. 7. - 25.00 75.00 狹 術 術 精 因 子 瘤 術 8. - 25.00 5.00 9. 50.00 50.00 10. 25.00 胃 術 650 1 150 4. 1 75.00 食 查 查 非 1 副 術 650 腎 殖 術 除 14. 37.50 10.00 15. 150 16. 150 37.50 4. 7.50 17. 20.00 18. 19. 附 表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

手 術 名 稱 最 給 高 付 補 百 償 分 金 比 手 術 名 稱 最 給 高 付 補 百 償 分 金 比 十 一 二 甲 疝 期 狀 腺 腫 十 八 咽 喉 除 甲 狀 腺 包 括 一 切 手 術 切 除 桃 術 腺 和 增 切 殖 除 腺 術 或 扁 術 桃 腺 純 狀 腺 注 單 射 純 腫 瘤 手 九 腫 液 氣 診 管 斷 切 而 開 使 用 喉 窺 惡 瘤 性 膜 瘤 除 皮 之 外 膚 外 和 科 皮 切 下 除 組, 織 但 粘 之 十 三 治 手 術 治 單 雙 之 惡 液 毛 性 膜 性 瘤 竇 皮 或 膚 囊 和 腫 皮 之 下 切 組 開 織 狀 術 不 關 節 與 脫 臼 除 丸 乳 房 之 良 性 瘤 切 刺 計 而 本 ) 行 表 之 訂 關 定 節 外 切, 開 因 術 疾 ( 病 穿 刺 病 鞘 另 囊 有 規 定 外 需 住 院 治 肘 或 膝 關 節 切 開 術 ( 穿 療 一 個 或 多 個 良 性 瘤 行 不 計 ) 黑 痣 節 手 節 切 肩 膝 開 髖 固 或 定 脊 截 椎 除 或 關 或 踝 節 成 關 註 : 於 上 需 述 住 腫 院 瘤 良 需 性 放 瘤 射 切 線 治 療 時, 全 部 治 療 過 程 可 獲 得 之 最 高 之 額 補 償 切 除 百 者 分 為 率 限, 包 括 需 手 術 及 放 射 線 治 療 仍 以 該 腫 瘤 指 肩 下 肘 趾 ( 腕 每 或 隻 踝 關 靜 操 脈 作 脈 曲 張 一 二 腿 之 靜 之 脈 全 部 十 四 註 : 因 鼻 部 脫 - 股 髕 或 膝, 髕 骨 不 十 一 開 神 手 經 術 系 硬 統 膜 注 內 射 治 外 療 手 穿 臼 內 需 行 切 開 手 術, 其 補 償 金 額 為 上 述 之 雙 倍 除 脊 術 腹 髓 部 部 或 瘍 神 胸 術 摘 經 部 叢 出 交 神 切 感 經 除 神 移 經 植 切 五 穿 刺 除 膜 甲 外 一 下 切 個 切 除 竇 或 手 多 個 息 十 二 循 心 環 經 管 臟 膜 器 形 手 切 腫 成 開 縫 合 十 六 腔 鼓 或 膀 囊 胱 腫 ( 關 節 導 或 尿 脊 不 計 如 項 手 脈 術 瘤 項 之 切 相 目 除 對 未 比 包 例 括 保 於 留 上 最 表 後 時 之, 補 本 償 公 金 司 額 將 決 參 定 照 權 上 表 及 依 該 作 直 手 腸 性 腫 瘤 之 根 治 手 術 ( 全 部 肛 ) 術 瘡 期 全 外 內 ), 部 痔 手 包 或 術 括 除 內 切 腸 外 除 造 術 痔 或 ( 廔 包 注 全 括 射 部 操 脫 治 十 七 療 不 顱 腔 計 他 開 除 直 腸 切 開 手 瘤 骨 手 腦 腔 穿 顱 術 或 及 解 穿 壓 刺 術 中 國 人 壽 團 體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8/9- 甲 取 單 氣 根 - 除 療 - - 肩 4. - 關 術 - 4. - 脫 顎 5. 6. 竇 骨 7. 切 刺 8. 粘 9. 鼻 術 腹 胸 除 術 耳 腔 術 4. 5. 惡 6. 痔 肛 其 廔 切 裂 取 腦 術 4. 5. 6. 術 側 75.00 30.00 因 18.75 十 25.00 37.50 50.00 腱 疣 除 5. 150 6. ) 不 節 37.50 7. 75.00 8. 計 37.50 二 脊 靜 5.00 腰 15.00 6.25 肉 二 下 神 20.00 血 5.00 心 50 4. 17.50 5. 椎 ) 注 意 動 37.50 6. 5.00 25.00 7.50 150 4. : 7.50 5.00 術 7.50 術 20.00 17.50 5.00 17.50 325 扁 惡 粘 潛 4. 睪 術 腫 術 術 術 術 術 鏡 除 術 25.00 5.00 150 50.00 25.00 25.00 20.00 75 150 50 5.00 20.00 術 30.00 75.00 75.00 37.50 37.50 37.50

附 件 團 體 經 驗 分 紅 公 式 R = K (G - G E -θ)-θ" 其 中, K: 分 紅 率, 由 契 約 雙 方 洽 訂 之 G: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率 θ: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θ": 累 積 前 n 年 虧 損,n 由 契 約 雙 方 洽 訂 之 中 國 人 壽 團 體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