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 業 天 使 計 畫 網 頁 常 見 問 答 序 更 新 時 間 :103.11.14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的 目 的 為 : 加 強 國 內 創 業 動 能, 鼓 勵 民 間 技 術 創 新 及 應 用 發 展, 並 擴 大 國 內 投 資, 加 速 產 業 創 新 加 值, 促 進 經 濟 轉 型 及 國 家 發 展 故 申 請 時, 除 請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目 的, 並 且 可 參 考 本 計 畫 文 件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審 議 辦 法 : 四 ( 前 略 ) 並 由 審 議 委 員 就 申 請 案 下 列 要 1. 其 他 業 界 流 傳 申 請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非 常 困 難 嗎? 項 進 行 審 議 評 分, 做 成 審 議 結 論 : ( 一 ) 計 畫 完 整 性 ( 二 ) 產 業 與 產 品 發 展 性 ( 三 ) 技 術 或 服 務 創 新 性 ( 四 ) 市 場 與 行 銷 可 行 性 ( 五 ) 經 營 團 隊 執 行 力 ( 六 ) 資 金 來 源 與 運 用 合 理 性 2. 其 他 通 過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後, 未 來 要 引 進 創 投 會 造 成 困 難 嗎? 因 此, 申 請 人 若 能 充 分 呈 現 計 畫 以 上 優 勢 以 及 對 事 業 的 完 整 思 考, 即 可 能 獲 得 委 員 會 認 同 而 通 過 計 畫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為 資 金 協 助 的 計 畫 型 態, 政 府 並 不 因 提 供 資 金 協 助 而 佔 有 公 司 股 權, 因 此 不 會 稀 釋 未 來 創 投 可 能 參 與 的 股 份 ; 同 時, 本 計 畫 亦 不 參 與 公 司 治 理, 政 府
也 不 會 因 本 計 畫 干 涉 公 司 經 營 或 裁 量, 因 此 並 不 與 創 投 投 資 產 生 互 斥 或 衝 突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申 請 僅 就 以 下 資 格 做 規 範, 不 限 制 或 僅 通 過 特 定 之 產 業 別 3. 申 請 4. 其 他 5. 申 請 6. 申 請 創 業 天 使 只 幫 助 特 定 產 業 嗎? 我 要 怎 麼 規 劃 計 畫 時 間, 到 底 要 幾 年 比 較 好 呢? 可 以 請 辦 公 室 給 我 建 議 嗎? 我 已 經 申 請 過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但 沒 通 過, 第 二 次 申 請 是 否 可 視 為 補 件, 不 需 要 再 經 過 資 格 及 文 件 審 查 了 吧?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要 開 立 往 來 銀 行 的 申 請 資 格 : 一 規 劃 於 國 內 成 立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二 成 立 未 滿 3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規 劃 之 計 畫 執 行 時 間 應 視 計 畫 內 容 而 定, 並 與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相 符 合, 由 申 請 人 評 估 於 多 久 的 時 間 去 執 行 提 案 計 畫, 再 依 計 畫 年 限 進 行 資 金 運 用 編 列 或 是 可 參 考 自 籌 款 來 決 定 計 畫 期 間, 因 通 過 核 定 之 計 畫 期 間 將 為 可 申 請 核 銷 輔 導 資 金 期 間, 如 : 編 列 1 年 計 畫, 則 需 於 1 年 籌 得 自 籌 款, 以 此 類 推 凡 提 出 申 請 本 計 畫, 不 論 是 否 為 已 經 送 審 過 的 計 畫, 均 需 依 本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公 告 之 標 準 送 件 程 序,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後 提 出 申 請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為 申 請 必 備 文 件 之 一, 不 管 企 業 是 否 剛 成 立, 都 可 請 往 來 銀 行 協 助 提 供 無
無 退 票 證 明, 但 退 票 證 明 文 件, 或 向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申 請 我 公 司 才 剛 成 票 債 信 查 詢 紀 錄 等 立, 根 本 沒 開 過 票, 還 需 要 申 請 嗎? 可 參 考 附 件 8- 經 核 銷 應 備 文 件, 除 了 營 運 7. 經 費 8. 經 費 9. 經 費 10. 經 費 11. 經 費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要 怎 麼 核 銷?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核 銷?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可 以 核 銷 哪 些 期 間 的 憑 證?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哪 些 費 用 可 以 核 銷? 送 件 申 請 核 銷 後, 多 久 會 撥 款? 公 司 研 發 出 產 品 的 專 利 費 用 申 請, 要 編 在 哪 個 經 費 科 目? 活 動 之 人 事 核 銷 附 件 之 一 扣 繳 憑 單, 於 每 年 一 月 扣 繳 申 報 後 再 檢 附, 其 他 所 列 文 件 每 次 送 件 核 銷 時, 均 需 檢 附 相 關 細 節 說 明, 將 於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再 通 知 出 席 配 合 須 知 課 程, 進 一 步 解 釋 簽 約 及 核 銷 流 程 可 核 銷 的 憑 證 期 間 為 審 議 委 員 核 定 的 年 限, 自 簽 約 日 起 算 到 契 約 終 止 日, 但 可 追 溯 到 通 過 審 議 會 當 天 須 與 計 畫 相 關 的 費 用 並 符 合 天 使 計 畫 附 件 8 所 訂 之 經 費 項 目 內 容 才 可 核 銷 舉 凡 辦 公 室 庶 務 相 關 費 用, 如 : 辦 公 室 租 金 辦 公 室 用 電 腦 影 印 機 會 計 軟 體.. 等 不 在 補 助 範 圍 每 月 25 日 以 前 申 請 核 銷,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後, 依 會 計 師 核 定 之 金 額 於 次 月 底 前 撥 款 建 議 編 列 在 研 究 發 展 費 核 銷, 可 連 同 產 品 的 研 發 費 用 一 併 申 請
12. 撥 款 13. 經 費 14. 經 費 15. 經 費 16. 經 費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後, 如 果 要 預 撥 20%, 要 提 供 擔 保 嗎? 五 人 以 下 不 用 成 立 勞 保 單 位, 那 可 以 核 銷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嗎? 老 闆 在 公 司 有 勞 保 和 2 代 健 保, 可 以 核 銷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嗎? 勞 健 保 及 退 休 金 可 以 申 請 核 銷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嗎? 國 外 參 展 旅 費 要 編 列 在 哪 個 經 費 科 目? 國 內 外 出 差 的 膳 食 費 可 以 核 銷 嗎?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後, 經 委 員 複 核 通 過, 可 以 進 入 簽 約, 即 可 申 請 預 撥 20% 輔 導 資 金 若 要 申 請 預 撥 20% 輔 導 資 金 需 提 供 本 票 擔 保 ( 一 般 文 具 店 的 本 票,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即 可, 不 需 經 過 銀 行 擔 保 ) 不 行, 有 關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核 銷, 員 工 一 定 要 有 在 貴 企 業 同 時 有 投 保 勞 保 及 健 保 ( 不 可 僅 有 2 代 健 保 ) 勞 健 保 及 退 休 金 不 可 以 核 銷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公 司 出 國 參 展 費 用 建 議 編 列 在 品 牌 廣 告 行 銷 費, 員 工 出 差 的 團 費 (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 建 議 編 列 在 差 旅 費, 並 於 差 旅 費 項 目 說 明 內 容 差 旅 費 只 能 核 銷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會 議 餐 費 非 本 計 畫 補 助 範 圍
17. 經 費 18. 經 費 19. 經 費 20. 經 費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審 議 會 前 購 買 的 機 器 設 備 可 以 核 銷 嗎? 開 車 油 資 可 以 申 請 差 旅 費 補 助 嗎? 什 麼 是 無 形 資 產? 資 金 項 目 編 列 表 常 見 錯 誤 若 是 與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的 機 器 設 備, 可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每 月 申 請 折 舊 費 用 此 部 份 將 比 照 政 府 機 關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之 規 定, 以 客 運 價 格 為 補 助 上 限, 過 路 費 及 停 車 費 等 非 補 助 範 圍 ( 需 自 行 舉 證 客 運 補 助 金 額 ) 經 由 技 術 合 作 授 權 指 導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專 利 或 技 術 (1) 各 經 費 項 目 申 請 輔 導 款 補 助 的 比 率 不 統 一 : 申 請 政 府 輔 導 款 的 補 助 比 率 可 自 訂, 但 各 科 目 輔 導 款 補 助 比 例 應 一 致 且 最 高 不 可 高 過 40% (2) 各 經 費 項 目 未 說 明 內 容 及 計 算 方 式 : 需 說 明 內 容 ( 品 項 ), 以 利 審 議 委 員 評 估 是 否 與 計 畫 相 關 (3) 差 旅 費 未 區 分 國 內 國 外 旅 費 : 國 外 旅 費 核 銷 需 為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且 需 於 提 案 時 提 供 出 國 計 畫, 經 審 議 委 員 會 同 意 (4) 未 申 請 政 府 輔 導 款 的 經 費 項 目 也 編 入 資 金 運 用 項 目 編 列 表 : 若 企 業 僅 以 自 籌 款 支 應 之 經 費 項 目 則 不 需 編 列, 經 費 編 列 表 各 科 目 之 補 助 比 例 應 一 致, 不 能 有 些 申 請 補 助, 有 些 僅 以 自 籌 款 支 應
(5) 自 行 新 增 其 他 經 費 項 目 (6) 消 耗 性 材 料 及 原 材 料 編 列 金 額 過 大 : 此 經 費 項 目 只 補 助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發 生 之 耗 材 費 用, 並 非 補 助 原 材 料 21. 其 他 22. 其 他 23. 申 請 通 過 天 使 計 畫 之 後, 撥 款 時 需 不 需 要 設 立 專 戶?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辦 公 室 專 線 有 問 題, 還 可 以 怎 麼 聯 絡? 計 畫 書 的 份 量 會 影 響 通 過 的 機 率 嗎? 不 需 要 設 立 專 戶, 只 要 是 貴 企 業 公 司 名 稱 的 銀 行 帳 戶 即 可, 但 帳 戶 名 稱 不 可 以 為 籌 備 處 後 續 核 銷 撥 款 會 以 簽 約 時 契 約 書 所 載 的 銀 行 帳 戶 為 後 續 撥 款 帳 戶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諮 詢 專 線 :(02) 2577-8518 如 遇 線 路 故 障 無 法 接 通, 請 改 撥 (02)2577-4249 分 機 890 344 計 畫 書 為 有 系 統 地 陳 述 申 請 者 對 該 事 業 的 規 劃, 故 只 要 充 分 且 具 體 地 提 供 計 畫 書 格 式 中 的 各 項 主 題, 以 及 參 考 本 計 畫 文 件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審 議 辦 法 所 提 審 議 重 點 撰 寫, 計 畫 書 份 量 多 寡 並 不 影 響 審 議 委 員 會 做 成 決 議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審 議 辦 法 : 四 ( 前 略 ) 並 由 審 議 委 員 就 申 請 案 下 列 要 項 進 行 審 議 評 分, 做 成 審 議 結 論 : ( 一 ) 計 畫 完 整 性 ( 二 ) 產 業 與 產 品 發 展 性
( 三 ) 技 術 或 服 務 創 新 性 ( 四 ) 市 場 與 行 銷 可 行 性 ( 五 ) 經 營 團 隊 執 行 力 ( 六 ) 資 金 來 源 與 運 用 合 理 性 本 計 畫 曾 受 邀 參 與 線 上 直 播 之 說 明 會, 主 辦 24. 申 請 25. 申 請 26. 申 請 我 錯 過 了 計 畫 說 明 會, 有 沒 有 說 明 會 的 線 上 影 片? 有 業 者 標 榜 代 寫 計 畫 書 申 請 代 辦 輔 導 申 請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我 可 以 請 業 者 代 筆 或 送 件 嗎? 有 計 畫 書 範 本 嗎? 計 畫 辦 公 室 可 以 提 供 計 畫 書 撰 寫 的 協 助 嗎? 單 位 釋 出 直 播 錄 影 檔, 歡 迎 直 接 上 網 收 看 計 畫 說 明 :http://goo.gl/bupg6y 問 與 答 (1/2):http://goo.gl/V69gm3 問 與 答 (2/2):http://goo.gl/2iWQha 案 例 業 者 分 享 :http://goo.gl/v7zvi8 國 發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未 委 託 民 間 業 者 代 寫 計 畫 書 及 送 件 服 務, 若 有 任 何, 請 向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洽 詢 : 電 話 :02-2577-8518 轉 890 或 344,e-mail: angel885@news1.tca.org.tw 因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部 門 推 廣 創 業 政 策, 皆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為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本 計 畫 未 提 供 創 業 或 計 畫 書 撰 寫 課 程 的 協 助 建 議 可 搜 尋 以 下 網 站, 找 尋 相 關 的 輔 導 資 源 中 小 企 業 處 - 創 業 貸 款 數 位 課 程 學 程 ( 線 上 學 習 )
http://www.smelearning.org.tw/learn/wegood_ edm/index_moeasmea.php 中 小 企 業 處 - 創 業 育 成 班 ( 需 報 名 ) http://www.learningup.tw/?op=career_class 中 小 企 業 網 路 大 學 校 ( 線 上 學 習 ) http://www.smelearning.org.tw 台 北 企 業 充 電 讚, 課 程 查 詢 關 鍵 字 計 畫 書 ( 線 上 學 習 ) http://www.tpehouse.org.tw/index.php 計 畫 辦 公 室 在 確 認 申 請 案 資 格 及 文 件 備 齊 後, 提 交 審 議 委 員 會 閱 覽 計 畫 書, 若 委 員 認 為 需 要 進 一 步 瞭 解 計 畫 內 容, 將 再 安 排 邀 請 27. 審 議 是 否 會 安 排 口 頭 現 場 簡 報? 若 有, 是 否 有 提 供 制 式 的 簡 報 範 本? 參 與 簡 報 的 人 數 有 無 限 制? 申 請 人 至 審 議 委 員 會 現 場 說 明, 並 於 會 議 前 1 星 期 通 知 審 議 時 間 現 場 簡 報 的 審 議 時 間 為 每 案 20 分 鐘, 內 含 10 分 鐘 現 場 說 明 及 10 分 鐘 答 詢, 不 拘 以 簡 報 檔 案 或 是 口 頭 報 告 的 方 式 呈 現, 因 此 不 對 限 制 簡 報 格 式 或 提 供 範 本, 由 申 請 團 隊 自 行 決 定 展 現 的 形 式 ; 答 詢 時 以 統 問 統 答 方 式 進 行, 由 審 議 委 員 提 問 3 分 鐘, 申 請 人 以 7 分 鐘 統 一 所 提 問 的 簡 報 與 會 人 數 以 核 心 成 員 5 人 為 上 限
28. 審 議 1. 申 請 2. 申 請 3. 申 請 4. 申 請 現 場 簡 報 前 是 否 可 以 先 獲 得 委 員 的 初 步 意 見, 以 利 事 前 準 備 回 覆 委 員 的? 計 畫 說 明 會 何 時 舉 辦 請 問 同 一 家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申 請 兩 件 不 同 內 容 的 計 畫? 請 問 10 億 元 的 基 金 是 否 用 完 為 止 呢? 會 不 會 開 始 第 一 年 錢 就 用 完 了 嗎? 請 問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是 要 公 司 的 還 是 負 責 人 的? 還 各 申 請 案 的 審 議 決 議 與 意 見, 將 於 審 議 委 員 會 現 場 核 定, 故 申 請 團 隊 不 會 在 事 前 獲 得 委 員 意 見 申 請 案 不 論 通 過 與 否, 審 議 委 員 的 意 見 將 於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一 週 內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提 供 申 請 人 參 考 本 計 畫 說 明 會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皆 會 在 計 畫 網 站 (http://www.angel885.org.tw) 與 FB 粉 絲 專 頁 中 公 告 相 關 資 訊, 請 密 切 注 意 ; 歡 迎 至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FB 粉 絲 專 頁 (https://www.facebook.com/dfangel885) 按 讚, 並 保 持 關 注, 即 可 獲 得 FB 推 播 的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本 計 畫 補 助 標 的 為 企 業 之 整 體 營 運, 因 此 單 一 企 業 若 有 不 同 內 容 之 計 畫, 請 彙 整 成 單 一 計 畫 書 申 請 10 億 元 預 算 將 於 5 年 間 開 放 申 請 分 批 核 撥, 並 無 於 特 定 年 度 申 請 額 度 告 罄 之 疑 慮, 只 要 符 合 本 計 畫 申 請 資 格 之 對 象 皆 可 在 計 畫 推 動 5 年 間 接 受 申 請 若 是 已 成 立 的 公 司 就 要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的 證 明 文 件, 若 尚 未 成 立 公 司, 只 需 要 申 請 人 的
是 都 要 呢? 5. 申 請 6. 申 請 7. 申 請 8. 申 請 9. 申 請 請 問 計 畫 書 要 印 彩 色 還 是 黑 白? 單 面 還 是 雙 面? 是 否 要 膠 裝 呢? 請 問 開 始 收 件 跟 收 件 截 止 日 為 何 時? 請 問 我 可 以 直 接 到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辦 公 室 諮 詢 嗎? 我 擔 心 郵 寄 資 料 會 遺 失, 可 以 親 自 送 件 嗎? 請 問 成 立 未 滿 3 年 的 企 業, 要 怎 麼 認 定? 請 以 A4 規 格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雙 面 印 刷, 不 用 膠 裝, 於 左 側 雙 釘 即 可, 一 式 7 份, 須 於 每 本 封 面 用 印 蓋 章 計 畫 自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公 告 日 102 年 12 月 16 日 起,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5 年 內 皆 可 受 理 申 請 為 節 省 您 寶 貴 的 往 返 時 間, 建 議 先 以 電 話 的 方 式 諮 詢, 請 電 (02)2577-8518 分 機 890 林 小 姐 或 344 陳 小 姐 若 擔 心 郵 寄 資 料 遺 失, 建 議 可 以 採 用 郵 局 掛 或 快 遞 的 方 式 若 需 要 親 自 送 件 的 話, 請 於 上 班 日 之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12:00,13:30 至 18:00 親 送 至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辦 公 室 105 台 北 市 八 德 路 三 段 2 3 樓 請 事 先 來 電 預 約 送 件 將 至 經 濟 部 商 工 登 記 查 詢 核 准 設 立 日 期 為 基 準 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newaction.do? method=list&pkgcisclassnew=4
於 申 請 收 件 日 未 滿 三 年 即 符 合 資 格 例 : 公 司 核 准 登 記 日 期 為 100 年 12 月 21 日, 則 於 103 年 12 月 20 前 完 成 送 件 即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創 業 天 使 諮 詢 服 務 (02)2577-8518 分 機 890 林 小 姐 或 344 陳 小 姐 10. 申 請 11. 申 請 12. 申 請 13. 申 請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的 時 間 為 何?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最 快 何 時 可 以 知 道 審 議 結 果? 如 果 我 有 好 幾 家 公 司, 都 可 以 來 申 請 嗎? 請 問 申 請 的 個 案 輔 導 資 金 額 度 是 多 少? 於 上 班 日 之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12:00, 13:30 至 18:00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若 非 以 上 時 段, 歡 迎 填 寫 線 上 諮 詢 單, 並 請 提 供 聯 絡 方 式, 計 畫 辦 公 室 將 於 收 到 後 盡 速 回 覆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自 通 知 申 請 人 備 齊 文 件 日 起, 於 8 週 內 審 議 完 竣, 並 將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例 如,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收 到 申 請 文 件, 經 初 步 確 認 文 件 備 齊, 最 快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完 成 審 議 並 將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成 立 未 滿 三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即 可 申 請 惟 同 一 申 請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或 受 輔 導 企 業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累 計 核 准 額 度 以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為 限 本 計 畫 個 案 核 准 額 度 以 不 超 過 營 運 計 畫 總 金 額 40% 為 限, 同 一 申 請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或 受 輔 導 企 業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累 計 核 准 額 度 以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為 限 14. 申 請 15. 申 請 16. 申 請 17. 申 請 我 們 公 司 的 新 創 部 門 成 立 才 1 年, 可 以 申 請 嗎? 請 問 是 否 有 計 畫 書 WORD 檔 可 下 載? 請 問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有 特 別 補 助 哪 一 項 產 業 之 申 請 案 件 嗎? 如 果 我 想 要 申 請 需 要 準 備 哪 些 文 件? 申 請 資 格 是 以 企 業 整 體 來 判 斷, 非 以 企 業 單 一 部 門, 若 企 業 成 立 未 滿 3 年, 即 可 申 請 本 計 畫 或 規 劃 於 國 內 成 立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亦 可 以 申 請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裡 有 計 畫 書 格 式, 可 至 本 計 畫 網 站 下 載 (http://www.angel885.org.tw/index.php?doc=a pply) 申 請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並 沒 有 產 業 別 的 限 制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是 由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會 分 5 年 投 入 10 億 元, 提 供 各 領 域 創 新 創 意 者 創 業 所 需 要 的 資 金, 促 進 民 間 創 業 動 能 申 請 資 料 應 備 申 請 書 聲 明 書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 如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票 債 信 查 詢 紀 錄 等 ) 計 畫 書 ( 書 面 1 式 7 份, 電 子 檔 1 份 ), 成 立 未 滿 3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應 再 增 附 稅 籍 登 記 及 商 業 登 記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及 最 近 1 年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 無 則 免 ) 格 式 可 至 本 計 畫 網 站 申 請 須 知 處 下 載 http://www.angel885.org.tw/index.php?doc=ap ply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即 可 逕 寄 本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台 北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辦 公 室 地 址 : 台 北 市 八 德 路 三 段 2 3 樓 18. 申 請 19. 申 請 20. 申 請 如 果 有 申 請 過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還 可 以 再 申 請 嗎? 請 問 我 準 備 好 資 料 後 要 怎 麼 交 給 電 腦 公 會? 請 問 計 畫 申 請 之 輔 導 經 費, 在 未 來 結 案 時 是 否 需 償 還? 可 以 再 申 請, 但 若 在 過 去 三 年 內 曾 獲 得 政 府 經 費 輔 導 情 形 需 於 計 畫 書 相 關 欄 位 中 載 明 應 備 申 請 資 料 為 申 請 書 聲 明 書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 如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票 債 信 查 詢 紀 錄 等 ) 計 畫 書 ( 書 面 1 式 7 份, 電 子 檔 1 份 ),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掛 郵 寄 至 105 台 北 市 八 德 路 三 段 2 3 樓 台 北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辦 公 室 收 或 於 上 班 日 之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12:00,13:30 至 18:00 親 送 至 計 畫 辦 公 室 補 助 經 費 是 補 助 性 質 的, 依 正 常 程 序 順 利 執 行 計 畫 結 案, 是 不 需 要 償 還 的 但 若 計 畫 執 行 有 終 止 解 除, 或 經 費 的 核 銷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等, 本 辦 公 室 則 有 責 追 回 相 關 款 項 另 受 輔 導 企 業 另 有 回 饋 義 務 : 受 輔 導 企 業 應 自 收 到 本 計 畫 最 後 一 筆 款 項 起 算 第 三 年 至 第 七 年 間, 擇 任 一 無 累 積 虧 損 之 年 度, 依 該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所 載 淨 值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作 為 本 計 畫 回 饋 金, 將 資 金 匯 回 執 行 機 構 所 設 專 戶 ; 惟 回 饋 金 以 受 輔 導 企 業 接 受 本 計 畫 輔 導 資 金 總 額 之 二 倍 為 上 限 受 輔 導 企 業 除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供 回 饋 金 外, 另 得 於 計 畫 書 中 提 出 其 他 回 饋 方 案 受 輔 導 企 業 在 完 成 前 項 所 訂 之 回 饋 義 務 前, 如 有 改 組 併 購 或 其 他 重 大 影 響 其 獲 利 及 淨 值 事 項, 應 以 第 一 項 回 饋 機 制 為 基 本 原 則 另 訂 合 理 之 回 饋 方 案, 經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始 得 辦 理 申 請 資 格 : 1. 規 劃 於 國 內 成 立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2. 成 立 未 滿 三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即 可 申 請 21. 申 請 22. 審 議 計 畫 之 申 請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為 何? 審 議 通 過 前 會 有 那 些 程 序? 我 會 成 立 未 滿 三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1 人 )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 多 人 ), 凡 對 象 為 新 創 事 業, 且 為 國 內 合 法 設 立 及 登 記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及 具 備 申 請 資 格 故 只 要 所 以 外 資 在 台 成 立 之 子 公 司 或 轉 投 資 企 業, 只 要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法 所 成 立 之 公 司, 且 有 繳 稅 事 實, 皆 可 以 申 請 補 助 送 件 之 文 件 齊 備 後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後, 即 送 進 審 議 委 員 會, 由 審 議 委 員 將 依 申 請 書 內 容 審
不 會 錯 過 簡 報 的 閱 是 否 邀 請 申 請 者 參 與 簡 報 進 行 計 畫 說 時 間? 明 若 需 申 請 者 出 席 審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簡 報 說 明, 計 畫 辦 公 室 將 於 簡 報 一 週 前 以 e-mail 與 電 話 通 知 聯 絡 人, 請 計 畫 申 請 時 務 必 確 認 聯 絡 人 聯 絡 方 式 的 正 確 性 建 議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並 再 次 確 認 計 畫 書 內 23. 審 議 24. 審 議 25. 審 議 若 上 次 申 請 審 議 沒 通 過,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後 可 以 馬 上 再 送 件 嗎? 若 上 次 申 請 審 議 沒 通 過, 再 次 送 件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對 審 議 結 果 有 疑 義, 有 無 申 覆 的 容 已 加 強 及 完 整 後, 再 依 標 準 送 件 程 序,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後 向 計 畫 辦 公 室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惟 委 員 審 查 時, 將 參 考 前 次 申 請 資 料, 針 對 計 畫 相 關 更 新 及 修 正 內 容, 進 行 確 認, 為 確 保 申 請 人 權 益, 請 務 必 確 認 計 畫 內 容 是 否 已 確 實 修 正 凡 提 出 申 請 本 計 畫, 不 論 是 否 為 已 經 送 審 過 的 計 畫, 均 需 依 本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公 告 之 標 準 送 件 程 序,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後 提 出 申 請 即 須 備 齊 申 請 書 聲 明 書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 如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票 債 信 查 詢 紀 錄 等 ) 計 畫 書 ( 書 面 1 式 7 份, 電 子 檔 1 份 ) 等 文 件 成 立 未 滿 3 年 之 國 內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應 再 增 附 稅 籍 登 記 及 商 業 登 記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及 最 近 1 年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 無 則 免 ) 本 計 畫 為 建 立 公 正 公 平 之 甄 選 審 議 機 制, 聘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機 制? 行 申 請 案 審 議 並 於 會 議 共 識 決 議 如 對 審 議 結 果 有 疑 義, 請 參 考 審 議 意 見 及 建 議 事 項 修 改 並 補 強 計 畫 內 容 後, 或 洽 計 畫 辦 公 室 瞭 解, 並 得 依 計 畫 標 準 申 請 流 程 並 具 備 相 關 文 件, 再 次 申 請 審 議 委 員 是 否 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委 員 執 行 審 議 任 務 應 秉 持 把 我 的 申 請 計 畫 公 正 客 觀 之 立 場 及 超 然 獨 立 之 精 神, 並 不 得 26. 審 議 27. 審 議 28. 審 議 內 容 洩 漏 出 去? 請 問 審 議 委 員 會 有 幾 位? 名 單 會 公 告 嗎? 審 議 委 員 如 何 組 成? 審 議 重 點 為 何? 對 外 洩 漏 因 受 理 審 議 案 件 所 知 悉 之 內 容 及 其 他 委 員 之 審 議 意 見 若 委 員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將 由 執 行 機 構 報 經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同 意 後 解 任 之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有 審 議 委 員 至 少 五 位 出 席 始 得 召 開 會 議, 每 場 次 委 員 將 會 以 抽 籤 方 式 產 生, 名 單 將 不 會 事 先 公 告 本 計 畫 審 議 委 員 會 由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與 一 般 審 議 委 員 共 同 組 成, 就 審 議 案 件 依 產 業 別 分 組 審 查 審 議 委 員 會 依 申 請 人 提 出 之 計 畫, 就 下 列 要 項 進 行 審 議 評 分, 做 成 審 議 結 論 : ( 一 ) 計 畫 完 整 性 ( 二 ) 產 業 與 產 品 發 展 性 ( 三 ) 技 術 或 服 務 創 新 性
( 四 ) 市 場 與 行 銷 可 行 性 ( 五 ) 經 營 團 隊 執 行 力 ( 六 ) 資 金 來 源 與 運 用 合 理 性 29. 簽 約 30. 簽 約 31. 簽 約 32. 輔 導 簽 約 代 表 一 定 要 是 申 請 人 嗎? 請 問 一 定 要 成 立 企 業 後 才 能 簽 約 嗎? 審 議 通 過 後 有 規 定 多 久 要 完 成 簽 約 嗎? 通 過 的 資 格 是 否 可 以 保 留? 請 問 提 供 的 輔 導 內 容 有 哪 些? 是 否 要 額 外 付 費? 是 否 規 定 都 一 定 要 參 加? 簽 約 代 表 須 為 通 過 申 請 企 業 之 負 責 人 申 請 時 可 以 規 劃 於 國 內 成 立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之 身 分 申 請, 惟 通 過 審 議 後, 應 合 法 登 記 為 獨 資 合 夥 事 業 或 公 司 者 始 得 進 行 計 畫 簽 約 程 序 審 議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申 請 案 件, 由 台 北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配 合 辦 理 後 續 簽 約 撥 款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宜 申 請 人 應 於 台 北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通 知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 申 請 人 逾 期 未 簽 約 且 未 事 先 經 台 北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同 意 展 延, 該 審 議 結 果 失 其 效 力 為 協 助 本 計 畫 受 輔 導 企 業 之 經 營 發 展, 執 行 機 構 提 供 受 輔 導 企 業 下 列 輔 導 服 務 : ( 一 ) 定 期 辦 理 企 業 有 關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推 動 財 務 規 劃 或 技 術 發 展 等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 二 )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訪 視 受 輔 導 企 業, 並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及 營 運 發 展 改 善 建 議 ( 三 ) 設 置 專 人 提 供 受 輔 導 企 業 有 關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推 動 財 務 規 劃 或 技 術 發 展 等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對 於 通 過 審 議 之 受 輔 導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都 是 免 費 的, 受 輔 導 企 業 得 視 需 求 狀 況 參 與 或 接 受 相 關 輔 導 內 容 33. 撥 款 34. 撥 款 35. 撥 款 回 饋 金 以 稅 前 或 稅 後 認 定? 回 饋 金 繳 交 當 年 可 用 於 抵 稅 嗎? 審 議 通 過 後, 最 快 何 時 可 以 取 得 資 金 協 助? 請 問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上 有 限 制 嗎? 本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所 訂 之 回 饋 機 制, 回 饋 金 之 計 算 以 當 年 度 報 稅 時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淨 值 認 定 之 另 外, 繳 交 之 回 饋 金, 可 以 作 為 公 司 當 年 度 費 用, 但 無 法 直 接 扣 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請 人 在 收 到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通 知 有 條 件 通 過 審 議 後, 需 於 一 週 內 針 對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經 委 員 複 核 通 過 後, 即 可 進 入 簽 約 作 業 簽 約 後 可 選 擇 是 否 申 請 預 撥 20% 輔 導 資 金, 若 欲 申 請 預 撥 20% 輔 導 資 金, 款 項 將 於 次 月 底 前 撥 款 本 計 畫 輔 導 資 金 運 用 限 於 下 列 項 目 ( 一 ) 營 運 活 動 之 人 事 費 ( 二 )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 三 ) 設 備 之 使 用 費 及 維 護 費 ( 四 ) 品 牌 廣 告 行 銷 費 用 ( 五 ) 購 置 機 器 設 備 ( 六 ) 無 形 資 產 之 引 進 ( 七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 八 ) 差 旅 費 各 項 經 費 會 計 科 目 之 編 列 及 報 支 原 則, 請 參 閱 申 請 須 知 附 件 8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會 計 科 目 及 報 支 認 列 原 則
36. 撥 款 37. 其 他 38. 其 他 通 過 後, 只 要 用 到 政 府 資 金 的 採 購 都 要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嗎?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預 期 達 成 效 果 為 何? 未 來 如 何 進 行 管 考? 本 計 畫 資 金 提 供 方 式 為 何 未 採 取 投 資 或 融 資? 受 輔 導 企 業 辦 理 採 購, 如 該 項 採 購 案 另 有 申 請 政 府 其 他 機 關 資 金 輔 導 及 補 助, 政 府 資 金 輔 導 及 補 助 金 額 ( 含 本 計 畫 ) 合 計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前 述 金 額 在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告 金 額 ( 目 前 為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計 畫 預 計 達 成 效 益 如 下 : ( 一 ) 促 進 國 內 投 資 : 預 計 5 年 協 助 300 家 新 創 事 業, 帶 動 創 業 投 資 25 億 元, 建 構 台 灣 為 創 新 創 業 基 地 ( 二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預 計 5 年 培 育 1,000 位 創 業 人 才, 增 加 國 內 就 業 率, 創 造 優 質 工 作 機 會 ( 三 ) 強 化 產 業 發 展 : 成 功 創 業 者 提 供 回 饋, 協 助 後 續 創 新 創 業 者, 使 技 術 商 業 化,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並 深 耕 技 術 研 發,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國 發 基 金 除 要 求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每 季 提 出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受 輔 導 企 業 經 營 報 告 及 育 成 輔 導 紀 錄, 掌 握 計 畫 推 展 情 形, 每 年 及 計 畫 結 束 時, 責 成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俾 使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本 計 畫 希 望 盡 可 能 減 輕 新 創 團 隊 草 創 初 期 資 金 壓 力, 並 輔 以 經 營 輔 導 機 制, 故 採 補 助 方 式 協 助 新 創 企 業 茁 壯 發 展
本 計 畫 申 請 資 格 包 含 獨 資 合 夥, 適 用 對 象 較 股 權 投 資 型 態 為 廣, 可 嘉 惠 更 多 新 創 事 業 ; 相 對 股 權 投 資 方 式 之 協 助, 國 發 基 金 已 有 加 強 投 資 中 小 企 業 實 施 方 案 等 類 似 措 施 另 考 量 新 創 事 業 初 期 仍 處 研 發 階 段, 營 收 較 不 穩 定, 若 採 融 資 方 式, 新 創 事 業 在 數 年 內 即 需 還 本 付 息, 可 能 無 法 有 效 減 輕 其 資 金 壓 力 ; 且 融 資 方 式 之 資 金 協 助, 政 府 已 提 供 各 類 創 業 優 惠 貸 款 39. 其 他 40. 其 他 為 何 限 制 個 案 核 准 金 額 上 限 為 1,000 萬 元 及 計 畫 總 金 額 40%? 如 何 下 載 常 見 問 題? 本 計 畫 目 的 在 鼓 勵 民 間 技 術 創 新 及 應 用 發 展, 於 政 府 最 有 效 資 源 運 用 下, 為 嘉 惠 更 多 新 創 事 業, 分 散 到 各 行 各 業, 同 時 考 量 政 府 資 金 協 助 與 企 業 自 有 資 金 之 衡 平 性, 故 設 定 個 案 金 額 上 限 及 輔 導 資 金 比 例 可 至 本 計 畫 網 站 申 請 須 知 處 下 載 http://www.angel885.org.tw/doc/13angel885.p 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