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XX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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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生老病死

按 照 卫 计 委 的 规 划, 对 于 县 级 医 院 主 要 做 一 下 工 作 加 强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提 升 县 级 医 院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并 配 备 与 专 科 建 设 目 标 一 致 的 适 宜 设 备 1. 县 医 院 除 了 将 健 全 一 级 诊 疗

专科疾病诊治(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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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B)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4]159 号,2014 年 5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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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8,215 30,458, ,242,068 15,346, (%) -335, (%) 895,01

最好的保健就是順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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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者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6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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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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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伙 食 补 助 费 4,700 元, 交 通 费 2,000 元, 住 宿 费 1,000 元, 伤 残 赔 偿 金 100,000 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100,000 元 ( 待 司 法 鉴 定 后 重 新 确 认 ); 二 诉 讼 费 鉴 定 费 由 被 告 承 担 被 告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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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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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中 国 服 务,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和 中 医 药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纲 要 ( 年 ),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规 划 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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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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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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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关于荆州市津汇医院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治疗实行总额控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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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责任条款

目 錄 一 淺 探 動 機 二 中 國 傳 統 醫 學 歷 史 三 中 國 傳 統 健 康 法 則 四 人 體 小 常 識 五 民 俗 療 法 淺 探 六 傷 害 種 類 七 自 救 救 人 實 例 八 心 得 1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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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B,2012)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2]296 号,2012 年 10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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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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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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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加 强 学 校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保 障 教 师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给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在 岗 教 师 提 供 一 份 优 质 的 保 险 保 障 服 务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公 司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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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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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省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国 家 计 委 收 费 管 理 司 财 政 部 综 合 与 改 革 司 关 于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改 派 费 问 题 的 复 函 甘 价 费 号 1996 年 6 月 3 日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18 省 物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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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世 界 上 数 以 百 万 计 不 只 沮 丧, 而 且 是 处 在 危 险 中 的 信 徒 能 信 靠 基 督, 坚 信 圣 经 教 导 认 识 基 督 的 受 害 认 识 他 的 话 语 每 隔 一 段 时 间, 隐 藏 的 教 会 就 会 举 办 一 个 为 时 六 小 时 的 密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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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急 诊 科 神 经 内 科 皮 肤 性 病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精 神 科 儿 外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口 腔 科 第 二 阶 段 :31 个 培 训 科 目, 分 别 为 : 心 血 管 内 科 呼 吸 内 科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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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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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相 篇 一 个 癌 细 胞 的 自 述 作 为 人 体 健 康 的 头 号 杀 手, 对 癌 症 这 个 家 伙, 人 们 无 不 咬 牙 切 齿 并 且 一 定 有 分 分 钟 想 弄 死 它 的 念 头 俗 话 说, 知 己 知 彼, 百 战 不 殆 在 跟 癌 症 斗 争 的 过 程 中,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投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九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除 外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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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邦 保 险 [2016]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005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友 邦 优 骨 保 骨 折 (B 款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文 件 批 注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均 为 友 邦 优 骨 保 骨 折 (B 款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的 构 成 部 分 第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 释 义 一 ), 并 经 放 射 线 检 查 ( 如 X 射 线 CT 检 查 等 ) 证 明 符 合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骨 折 ( 释 义 二 ), 则 本 公 司 给 付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其 金 额 按 人 身 保 险 骨 折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 以 下 简 称 给 付 表 ) 约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同 一 骨 骨 折, 不 论 该 骨 发 生 一 处 或 多 处 骨 折, 本 公 司 按 最 严 重 项 所 对 应 的 骨 折 等 级 给 付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给 付 表 中 所 列 不 同 骨 的 骨 折 时, 本 公 司 将 按 各 骨 最 严 重 项 所 对 应 的 骨 折 等 级 给 付 各 骨 的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之 和 ( 被 保 险 人 肢 体 断 离 的, 肢 体 断 离 处 远 端 任 何 骨 的 骨 折 将 不 获 给 付 ) 同 一 保 险 单 年 度 内 本 合 同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最 高 限 额, 且 本 合 同 的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给 付 还 须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限 制 : (1) 任 何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同 一 骨 的 骨 折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 (2)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同 一 骨 已 存 在 的 或 发 生 过 的 骨 折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骨 折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3)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执 行 军 警 任 务 ; (4)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 (5)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6) 被 保 险 人 因 酗 酒 或 受 酒 精 毒 品 ( 释 义 三 ) 管 制 药 物 ( 释 义 四 ) 的 影 响 ; (7)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释 义 五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释 义 六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释 义 七 ) 的 机 动 车 ; (8)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释 义 八 ); (9) 美 容 外 科 整 形 ; (10)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九 ); (11)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12) 任 何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 释 义 十 ); (13)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14)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 (1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潜 水 ( 释 义 十 一 ) 滑 水 滑 雪 轮 滑 滑 板 滑 板 车 滑 翔 翼 跳 伞 蹦 极 攀 岩 运 动 ( 释 义 十 二 ) 或 探 险 活 动 ( 释 义 十 三 ); (16)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拳 击 武 术 的 比 赛 或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特 技 ( 释 义 十 四 ) 表 演 ; (17)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赛 车 运 动 驾 驶 卡 丁 车 ;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1

(18) 病 理 性 骨 折 指 因 疾 病 导 致 骨 组 织 变 弱 的 部 位 发 生 的 任 何 骨 折 ; (19) 被 保 险 人 被 诊 断 为 骨 质 疏 松 并 因 该 病 症 所 导 致 的 ; (20) 职 业 运 动 员 从 事 其 职 业 运 动 时 受 到 的 任 何 伤 害 ; (21)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下 列 职 业 活 动 时 遭 受 的 意 外 事 故 : 矿 业 采 掘 业 ( 不 包 括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 林 业 ( 不 包 括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 海 上 作 业 人 员 受 训 新 兵 桥 梁 工 程 人 员 石 棉 瓦 操 作 工 特 种 部 队 液 化 气 油 罐 车 司 机 及 随 车 工 人 武 器 弹 药 研 究 及 管 理 人 员 变 压 器 操 作 工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地 下 铁 工 程 人 员 拉 线 安 装 塔 架 工 人 救 难 船 员 消 防 员 潜 水 员 液 化 气 体 制 造 工 人 职 业 运 动 员 水 坝 工 程 人 员 海 湾 港 口 工 程 人 员 电 缆 架 空 线 操 作 及 维 修 人 员 爆 炸 品 制 造 和 爆 破 工 作 人 员 军 校 警 校 学 员 交 通 及 防 暴 警 察 武 打 和 特 技 演 员 架 空 作 业 者 战 地 记 者 前 线 军 人 烟 囱 清 洁 工 酸 类 制 造 工 驯 兽 及 饲 养 人 员 第 四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五 条 投 保 年 龄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首 次 投 保 年 龄 为 为 十 八 岁 ( 释 义 十 五 ) 至 七 十 岁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续 保, 若 本 公 司 同 意 该 续 保 且 已 收 取 该 续 保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延 续 有 效 一 年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七 十 九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若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与 被 保 险 人 生 日 是 同 一 日 期, 则 可 续 保 至 被 保 险 人 七 十 九 岁 生 日 ), 并 于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八 十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若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与 被 保 险 人 生 日 是 同 一 日 期, 则 于 被 保 险 人 八 十 岁 生 日 ) 满 期 第 六 条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即 时 终 止 : (1)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 (2) 本 合 同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已 达 约 定 的 最 高 限 额 ; (3)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4)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 (5)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八 十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或 被 保 险 人 八 十 岁 生 日 ( 若 被 保 险 人 的 生 日 与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是 同 一 日 期 ); (6)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效 力 第 七 条 年 龄 错 误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解 除 合 同 处 理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2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八 条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本 公 司 按 投 保 文 件 所 载 投 保 人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第 九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投 保 人 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记 录 及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则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任 何 变 更 申 请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载 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上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分 期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以 保 险 单 年 度 为 单 位 计 算, 但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以 本 公 司 同 意 的 方 式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一 期 以 后 的 保 险 费 应 在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或 以 前 由 投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并 根 据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付 费 方 式 计 算 除 采 取 年 付 方 式 支 付 保 险 费 外, 若 其 他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方 式 情 况 下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且 本 合 同 效 力 将 根 据 约 定 终 止 的, 则 本 公 司 将 扣 除 该 保 险 单 年 度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和 职 业, 按 当 时 本 公 司 核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该 费 率 并 经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报 备 或 批 准 若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本 公 司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则 已 支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将 无 息 退 还 予 投 保 人 第 十 二 条 宽 限 期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投 保 人 到 期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六 十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投 保 人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第 十 三 条 效 力 恢 复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二 年 内, 投 保 人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经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 在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之 日 起,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3

第 十 五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如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投 保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释 义 十 六 )( 释 义 十 七 )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意 外 骨 折 保 险 金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所 出 具 的 与 本 合 同 的 骨 折 释 义 相 符 合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程 度 的 鉴 定 书 ; (3)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卡 出 院 小 结 ( 若 发 生 住 院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五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二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争 议 的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 一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共 同 选 择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释 义 一 意 外 事 故 : 指 因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原 因 而 直 接 且 单 独 地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事 故 二 骨 折 :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单 独 且 直 接 导 致 骨 的 完 整 性 及 连 续 性 的 破 坏 且 相 应 骨 的 完 全 断 裂, 包 括 发 生 于 椎 体 的 压 缩 性 骨 折, 不 包 括 骨 的 不 完 全 断 裂 ( 如 骨 裂 ) 三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4

药 品 四 管 制 药 物 : 指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及 兴 奋 剂 管 制 药 物 的 范 围 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最 新 规 定 为 准 五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六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七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八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的 范 围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九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十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 指 声 称 或 未 声 称 其 以 取 得 经 济 种 族 民 族 主 义 的 政 治 人 种 或 宗 教 利 益 为 目 的, 无 论 是 否 宣 布 该 利 益, 而 对 任 何 自 然 人 财 产 或 政 府 实 施 的 任 何 实 际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直 接 造 成 或 导 致 其 损 害 伤 害 危 害 或 破 坏, 或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财 产 的 行 为 抢 劫 或 其 他 主 要 为 私 人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任 何 主 要 起 因 于 受 害 者 与 加 害 者 之 间 先 前 的 私 人 关 系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不 被 视 为 恐 怖 行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应 包 括 任 何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证 实 或 认 定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的 任 何 行 动 十 一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十 二 攀 岩 运 动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十 三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十 四 特 技 :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十 五 岁 : 指 以 法 定 证 件 登 记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满 一 年 为 一 岁 十 六 净 保 险 费 : 指 不 包 含 公 司 营 业 费 用 佣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的 保 险 费 十 七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当 期 保 险 费 (1-35%) (1-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已 经 过 日 数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日 数 ), 其 中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5

给 付 表 人 身 保 险 骨 折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骨 折 项 目 ( 不 含 软 骨 )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1)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2)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比 例 股 骨 ( 包 括 股 骨 颈 ) 骨 盆 ( 注 3) 50% 25% 颅 骨 ( 注 4) 胫 骨 及 腓 骨 ( 注 5) 桡 骨 及 尺 骨 ( 注 6) 30% 15% 腕 骨 ( 注 7) 肩 胛 骨 胸 骨 锁 骨 肱 骨 髌 骨 椎 骨 ( 注 8) 胫 骨 远 端 和 腓 骨 远 端 ( 注 9) 桡 骨 15% 7.50% 远 端 和 尺 骨 远 端 ( 注 10) 肋 骨 ( 注 11) 跗 骨 ( 注 12) 颧 骨 鼻 骨 跖 骨 ( 注 13) 掌 骨 ( 注 14) 下 颌 骨 上 颌 骨 趾 骨 ( 注 15) 10% 5% 指 骨 ( 注 16) 尾 骨 注 1: 开 放 性 骨 折 指 骨 折 断 端 穿 透 皮 肤 的 骨 折 因 意 外 事 故 单 独 或 直 接 导 致 肢 体 的 断 离 则 按 照 断 离 处 骨 的 开 放 性 骨 折 给 付, 肢 体 断 离 处 远 端 任 何 骨 的 骨 折 将 不 获 给 付 注 2: 闭 合 性 骨 折 指 骨 折 断 端 未 穿 透 皮 肤 的 骨 折 注 3: 骨 盆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包 括 耻 骨 髂 骨 坐 骨 骶 骨, 不 包 括 尾 骨 注 4: 颅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不 包 括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颧 骨 鼻 骨 注 5: 胫 骨 及 腓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但 不 包 括 胫 骨 远 端 及 腓 骨 远 端 注 6: 桡 骨 及 尺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但 不 包 括 桡 骨 远 端 及 尺 骨 远 端 注 7: 所 有 同 侧 腕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8: 包 括 颈 椎 胸 椎 腰 椎, 但 不 包 括 尾 骨 所 有 椎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包 括 椎 体 棘 突 横 突 和 椎 弓 根 注 9: 胫 骨 远 端 和 腓 骨 远 端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0: 桡 骨 远 端 和 尺 骨 远 端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1: 所 有 肋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2: 所 有 同 侧 跗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3: 所 有 同 侧 跖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4: 所 有 同 侧 掌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5: 所 有 同 侧 趾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注 16: 所 有 同 侧 指 骨 作 为 同 一 骨 处 理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条 款 编 号 : A1054-0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