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27-58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途 徑 * 城 市 刊 王 保 鍵 國 立 臺 灣 大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摘 要 本 文 先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主 要 問 題 為 客 家 族 群 定 義 趨 於 寬 鬆 致 客 家 人 口 數 未 臻 精 確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及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其 他 族 群 不 易 接 受 客 家 族 群 爭 取 制 度 保 障 訴 求 等 三 項 進 而 檢 視 客 委 會 所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並 發 現 其 主 要 問 題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問 題 穩 定 性 問 題 地 方 配 合 度 問 題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等 問 題 ; 其 中 都 市 客 家 問 題, 更 是 目 前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政 策 的 主 要 盲 點 對 於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改 進 策 略, 除 了 積 極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化 為 手 段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外 ; 並 引 介 美 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概 念, 提 出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同 時, 為 解 決 本 文 所 提 出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問 題, 本 文 建 議 應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為 手 段, 採 行 鄉 村 型 與 都 會 型 之 雙 軌 制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 並 思 考 修 正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範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之 設 立 機 制 關 鍵 詞 :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客 家 基 本 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客 家 人 口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王 保 鍵 臺 灣 大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助 理 研 究 員 兼 執 行 長,E-mail: d93341008@ntu.edu.tw * 本 文 由 衷 感 謝 兩 位 審 查 人 細 心 的 審 查, 審 查 人 所 提 供 精 闢 的 修 正 意 見, 使 作 者 獲 益 良 多 ( 收 件 :2012 年 5 月 23 日 ; 修 正 :2012 年 6 月 28 日 ; 接 受 :2012 年 8 月 9 日 ) ISSN 2078-4279 print / 2078-4287 online 2012 by Open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 Vol. 3, No. 2 / September 2012 3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臺 灣 客 家 1 族 群 長 期 以 來 先 受 威 權 政 體 統 治 之 戕 害, 再 受 閩 南 族 群 2 獨 佔 臺 灣 本 土 化 論 述 3 之 衝 擊, 讓 客 家 族 群 出 現 隱 形 化 之 擔 憂, 面 臨 著 身 分 認 同 斲 失 文 化 活 力 萎 縮 及 客 家 公 共 領 域 式 微 危 機, 並 在 臺 灣 族 群 運 動 風 潮 的 大 環 境 影 響 下, 客 家 菁 英 們 創 辦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以 社 會 運 動 (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 方 式, 讓 客 家 議 題 公 共 化, 迫 使 政 府 重 視 客 家 事 務, 於 2001 年 設 置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機 關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現 已 改 制 為 客 家 委 員 會 ),2010 年 再 制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自 此,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電 視 頻 道 大 客 家 院 客 家 基 本 法 成 為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與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柱, 而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主 幹 當 是 客 家 基 本 法 而 客 家 基 本 法 4 之 制 定, 係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文 化 產 業,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該 法 中 最 具 有 新 意 與 發 展 性 者, 應 屬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計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機 制, 主 要 是 為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惟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方 式 與 穩 定 性 恐 有 疑 義, 致 此 良 法 美 意 之 功 效 備 受 考 驗 本 文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主 1 客 家 是 客 而 家 焉 的 意 思 ( 羅 香 林,1992:1) 2 閩 南 族 群, 亦 有 以 福 佬 族 群 稱 之, 參 照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播 音 語 言 平 等 保 障 法 第 6 條,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除 國 語 外, 另 應 以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播 音 基 於 母 語 係 為 一 族 群 重 要 表 徵, 本 文 以 閩 南 族 群 稱 之 3 在 臺 灣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所 帶 動 之 本 土 化 發 展, 閩 南 族 群 以 外 來 政 權 及 本 土 政 權 的 二 分 法, 將 閩 南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等 同 於 本 土 化, 認 為 臺 灣 話 就 是 閩 南 語 臺 灣 本 土 文 化 就 是 閩 南 文 化, 受 此 閩 南 族 群 獨 佔 臺 灣 本 土 化 論 述 之 影 響, 成 為 促 發 臺 灣 族 群 運 動 ( 特 別 是 客 家 運 動 ) 因 素 之 一 4 本 文 認 為 臺 灣 客 家 基 本 法 具 有 十 個 主 要 重 點 :(1)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概 念 名 詞 之 基 本 性 定 義 ;(2) 強 化 客 語 之 復 振 與 傳 承 ;(3) 客 語 之 公 共 化 : 公 事 語 言 之 推 動 ;(4) 創 設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5) 發 展 經 濟 權 之 文 化 產 業 ;(6) 推 動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之 發 展 ; (7)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與 媒 體 近 用 權 之 保 障 ;(8) 客 家 公 務 專 業 化 :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類 科 ;(9)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10) 全 國 客 家 日 與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凝 聚 34
JOURNAL OF URBANOLOGY 軸, 思 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可 否 解 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問 題? 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機 制 不 足 以 解 決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問 題, 如 何 調 整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城 市 刊 壹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問 題 在 1980 年 代 之 社 會 運 動 黃 金 年 代, 各 種 社 會 運 動 大 為 興 盛, 在 其 他 社 會 運 動 的 影 響 下, 客 家 族 群 之 族 群 意 識 也 逐 漸 覺 醒, 開 始 積 極 正 視 客 家 族 群 語 言 及 文 化 正 迅 速 流 失 之 問 題, 乃 循 社 會 運 動 方 式 (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 喚 起 客 家 族 群 之 注 意, 以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5 與 認 同, 消 除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6 問 題, 並 爭 取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有 關 客 家 運 動 興 起 原 因, 曾 金 玉 (2000) 認 為 是 因 大 環 境 的 鬆 動 語 言 政 策 的 影 響 新 興 社 會 運 動 的 影 響 范 振 乾 (2008) 認 為 是 受 到 民 主 運 動 工 運 及 文 化 面 因 素 影 響, 特 別 是 祖 宗 言 祖 宗 聲 之 客 家 母 語 邱 榮 舉 (2011) 認 為 客 家 運 動 係 從 客 家 文 化 瀕 臨 危 機 角 度 出 發, 抗 議 政 府 同 化 政 策 及 語 言 政 策 不 公 楊 長 鎮 (2008) 認 為 是 針 對 語 言 政 策 的 迫 害 而 反 抗, 及 弱 勢 或 少 數 族 群 文 化 身 分 意 識 之 甦 醒 者 們 雖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解 釋 客 家 運 動 興 起 的 原 因, 但 其 共 同 之 處, 皆 認 為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傳 承 當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核 心 問 題 所 在, 以 此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為 核 心, 投 射 出 之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問 題 略 有 : 5 族 群 意 識 泛 指 一 個 族 群 共 有 的 意 念 或 信 仰, 通 常 是 潛 意 識 下 的 意 念 或 信 仰, 可 加 以 包 裝 渲 染 激 發 而 成 為 整 個 族 群 共 同 體 認 的 意 識 形 態 ( 黃 宣 範,1993:170) 6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係 指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在 一 般 公 共 生 活 中 可 以 流 利 地 使 用 北 京 話 或 閩 南 語, 卻 很 少 或 避 免 使 用 客 語 ; 在 社 會 和 政 治 運 動 上, 較 少 參 與, 或 參 與 也 不 凸 顯 其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而 造 成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認 同 隱 而 不 顯 之 歷 史 結 構 原 因 為 :(1) 客 家 族 群 渡 台 移 墾 時 間 及 人 口 數 相 對 少 於 福 佬 族 群, 且 移 墾 區 多 為 山 邊 丘 陵 ;(2) 客 家 族 群 於 清 朝 朱 一 貴 事 變 林 爽 文 事 變, 為 保 衛 家 園 協 助 抗 敵, 成 為 義 民, 也 導 致 族 群 間 的 歷 史 敵 意, 並 在 後 來 的 分 類 械 鬥 被 激 化 ;(3) 政 治 上 的 分 化 和 利 用 ;(4) 經 濟 社 會 結 構 之 變 遷 ;(5) 一 元 化 語 言 文 化 政 策 之 影 響 ( 徐 正 光,2008:4-7) 3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一 客 家 族 群 人 數 未 臻 明 確 在 族 群 的 界 說 上, 較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應 是 原 生 論 (primordialism) 及 工 具 論 (instrumentalism) 兩 種 論 述 ; 前 者 是 基 於 共 同 之 血 統 語 言 文 化 之 外 觀 上 的 與 生 俱 來 特 徵, 又 被 稱 之 為 本 質 論 ; 後 者 則 基 於 共 同 歷 史 經 驗 記 憶 之 主 觀 上 的 自 我 認 同, 而 此 種 主 觀 自 我 認 同 是 可 以 後 天 社 會 建 構, 又 被 稱 之 為 建 構 論 ( 王 甫 昌,2002:10; 施 正 鋒,1999:68; 劉 阿 榮, 2007:6) 客 家 基 本 法 立 法 過 程 中, 在 定 義 客 家 人 時, 雖 已 兼 採 本 質 論 與 建 構 論, 但 其 寬 嚴 程 度 有 別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對 客 家 人 之 定 義 為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客 家 淵 源 者, 或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係 採 本 質 論 與 限 縮 式 建 構 論 7 二 態 樣 中, 只 要 具 有 任 一 態 樣 特 徵 者, 即 為 客 家 人 至 立 法 委 員 管 碧 玲 等 26 人 所 提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則 定 義 客 家 人 為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並 熟 悉 客 語,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這 個 版 本 對 客 家 人 的 定 義 是 最 嚴 格 的, 除 了 本 質 論 ( 客 家 血 緣 與 熟 悉 客 語 ) 外, 尚 須 同 時 具 備 建 構 論 (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 最 後 總 統 公 布 之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定 義 客 家 人 為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或 客 家 淵 源,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係 為 行 政 院 版 與 立 法 委 員 版 之 折 衷 版, 讓 客 家 人 的 定 義 趨 向 於 寬 鬆 化 而 寬 鬆 化 的 客 家 人 定 義,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有 二 :(1) 不 會 使 用 客 語 者, 長 期 居 住 在 客 庄 者 ( 具 客 家 淵 源 ), 亦 可 成 為 客 家 人 此 雖 有 助 於 擴 大 客 家 族 群 的 人 口 數, 但 也 因 我 群 與 他 群 分 界 易 趨 於 淡 化, 恐 不 利 客 家 族 群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的 建 立 (2) 已 趨 於 寬 鬆 化 之 客 家 人 定 義, 再 受 到 客 家 人 口 以 調 查 統 7 建 構 論, 是 建 立 在 主 觀 上 的 集 體 認 同, 但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在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加 上 了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之 前 提 要 件, 本 文 乃 以 限 縮 式 建 構 論 稱 之 36
JOURNAL OF URBANOLOGY 計 推 估 方 式 獲 致 之 影 響, 致 無 法 精 準 地 確 定 客 家 人 口 數 ( 精 確 化 程 度 不 足 ), 讓 制 定 客 家 政 策 或 分 配 政 府 預 算 時, 無 法 有 一 個 具 體 明 確 具 科 基 礎 之 標 的 ( 受 政 策 影 響 之 具 體 人 數 ); 同 時 亦 影 響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設 立 ( 因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係 以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鎮 市 區 為 主 ) 城 市 刊 二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就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來 看, 第 一 代 從 客 庄 移 居 大 都 會 區 者, 為 融 入 都 會 區 的 文 化, 以 求 在 都 會 區 生 存, 多 會 隱 藏 其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而 使 用 北 京 話 或 福 佬 語, 產 生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或 福 佬 化 的 問 題 丘 昌 泰 以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為 比 較 研 究, 分 析 臺 灣 都 會 客 家 隱 形 化 現 象, 獲 致 臺 北 市 隱 形 客 家 人 口 約 占 臺 北 市 客 家 人 口 的 17.2%, 高 雄 市 的 隱 形 客 家 人 口 則 占 高 市 客 家 人 口 的 26.8%, 該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隱 形 化 程 度 愈 高, 則 其 客 語 能 力 愈 低 ( 丘 昌 泰,2006) 丘 昌 泰 並 指 出, 客 家 族 群 的 福 佬 化 與 隱 形 化 趨 勢, 主 要 是 發 生 於 都 會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但 近 年 來 隨 著 強 勢 廣 播 媒 體 的 出 現, 這 種 現 象 正 逐 步 地 向 半 都 市 地 區 蔓 延 ( 丘 昌 泰,2004) 而 受 已 實 施 的 縣 市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政 策 作 為, 加 上 行 政 院 擬 推 動 的 三 大 生 活 圈 七 大 區 域 國 土 再 造 政 策 方 向,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人 口 勢 將 高 度 聚 居 於 都 會 區, 恐 致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及 福 佬 化 的 問 題 更 形 嚴 重, 並 將 更 嚴 峻 地 衝 擊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除 了 隱 形 化 問 題 外, 更 深 一 層 次 的 問 題 是, 許 多 客 家 族 群 的 第 二 代 或 第 三 代 成 長 於 非 客 庄 之 福 佬 地 區, 受 其 成 長 環 境 影 響 所 形 成 的 記 憶 與 認 同, 除 趨 向 於 福 佬 文 化 外, 更 可 能 產 生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此 類 居 住 於 都 會 區 的 第 二 代 第 三 代 客 家 族 群, 有 些 縱 使 依 稀 仍 保 有 客 家 認 同, 卻 可 能 已 不 會 使 用 客 語, 反 而 能 使 用 流 利 的 福 佬 語 ; 有 些 甚 至 已 轉 變 其 族 群 認 同, 從 上 一 代 自 認 為 客 家 人 到 這 一 代 改 變 自 我 認 同 為 福 佬 人, 產 生 客 家 人 福 佬 客 福 佬 人 變 化 的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的 問 題 3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三 其 他 族 群 不 易 接 受 客 家 族 群 爭 取 制 度 保 障 之 訴 求 就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過 程 來 看, 行 政 部 門 研 擬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過 程, 可 分 為 二 階 段 的 版 本, 第 一 階 段 的 版 本, 即 是 客 委 會 提 供 公 聽 會 專 題 研 討 會 的 版 本 ; 第 二 階 段 的 版 本, 則 是 提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的 版 本 兩 個 版 本 最 大 的 差 異 點 為 : 客 委 會 版 草 案 以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出 發,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以 集 體 權 保 障 出 發 有 關 行 政 部 門 草 案 二 階 段 版 本 的 比 較, 可 參 見 附 錄 (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二 階 段 版 本 比 較 表 ) 事 實 上, 為 順 利 完 成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免 除 其 他 族 群 之 憂 慮, 降 低 立 法 困 難 度, 行 政 部 門 以 涵 蓋 範 圍 較 小 規 範 強 度 較 弱 的 第 二 階 段 版 本, 並 以 爭 取 集 體 權 策 略, 來 推 動 立 法 這 可 由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客 家 基 本 法 時, 客 家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黃 玉 振 說 明 立 法 旨 趣 時 表 示 : 本 法 係 著 重 在 原 則 根 本, 各 條 文 要 旨 皆 屬 正 面 性 非 排 他 性 措 施, 並 不 會 限 制 或 影 響 一 般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立 法 院,2010:312) 又 參 照 黃 玉 振 與 立 法 委 員 吳 育 昇 間 之 詢 答, 吳 育 昇 詢 問 黃 玉 振 : 本 席 總 覺 得 比 較 缺 少 實 質 內 容, 或 者 像 有 些 者 說 的, 有 些 爭 議 性 的 東 西, 你 們 都 不 敢 放 進 去 ; 黃 玉 振 答 詢 : 原 住 民 基 本 法 有 許 多 是 針 對 個 人 權 益 的 保 障, 今 天 客 家 人 不 是 要 爭 特 權, 而 是 平 權 平 等 的 對 待, 所 以 條 文 談 的 很 多 是 集 體 的 權 利 集 體 權 利 不 可 能 很 具 體 的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規 定 或 強 制, 所 以 我 們 作 比 較 原 則 性 正 面 性 的 規 範 與 訴 求 ( 立 法 院, 2010:322) 由 是, 可 以 發 現 行 政 部 門 主 訴 求 在 通 過 客 家 基 本 法, 為 免 影 響 既 得 利 益 者 或 其 他 族 群 權 益, 致 造 成 立 法 障 礙, 乃 以 集 體 權 為 主 軸 來 推 動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採 取 包 容 性 而 非 競 爭 性 之 規 範 機 制 但 這 也 讓 客 家 基 本 法 中 許 多 條 文 僅 具 有 法 制 化 的 政 策 宣 示 效 果, 許 多 條 文 根 本 不 具 有 法 的 規 範 性 如 進 一 步 比 較 一 下 原 住 民 族 的 保 障 機 制, 客 家 基 本 法 就 更 顯 其 規 範 性 及 個 人 權 保 障 之 不 足 為 何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有 著 如 此 顯 著 之 差 異? 38
JOURNAL OF URBANOLOGY 除 了 原 住 民 運 動 一 開 始 就 是 著 重 個 人 權 的 還 我 土 地 運 動 為 訴 求 之 因 素 外, 或 許 可 能 是 因 為 臺 灣 社 會 普 遍 可 以 理 解 原 住 民 之 弱 勢 與 發 展 困 境, 並 接 受 以 制 度 保 障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 原 住 民 之 個 人 權 ; 相 對 地, 臺 灣 社 會 似 乎 尚 無 法 充 分 理 解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困 境, 甚 至 有 許 多 人 不 認 為 客 家 族 群 是 弱 勢, 自 然 不 易 推 動 客 家 族 群 個 人 權 保 障 之 制 度 建 構 故 如 何 讓 其 他 族 群 理 解 客 家 族 群 在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承 上 之 弱 勢 與 困 境, 以 建 構 未 來 制 度 保 障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應 是 下 一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的 核 心 議 題 所 在 下 一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即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不 但 在 爭 取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益, 同 時 亦 要 爭 取 其 他 族 群 之 權 益 易 言 之,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是 一 個 宏 觀 大 格 局 總 體 思 考 的 保 存 多 元 文 化 多 元 族 群 特 色 的 運 動, 除 了 要 讓 其 他 族 群 瞭 解 客 家 族 群 的 傳 承 危 機, 以 取 得 客 家 族 群 制 度 保 障 之 正 當 性 外, 也 要 思 考 其 他 族 群 之 問 題, 提 出 包 容 性 之 多 元 族 群 發 展 策 略 ; 以 多 元 文 化 / 尊 重 差 異 / 族 群 共 存 共 榮 為 論 述 基 礎, 爭 取 其 他 族 群 對 客 家 族 群 訴 求 之 支 持, 俾 利 擘 劃 客 家 族 群 的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亦 即,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出 發 點, 應 從 強 化 發 展 現 有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並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帶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藉 以 凸 顯 客 家 文 化 在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中 之 重 要 性 城 市 刊 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檢 討 為 藉 由 選 定 具 特 殊 客 家 特 色 之 特 定 地 區, 凸 顯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其 他 族 群 文 化 之 區 別, 達 成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及 產 業 傳 承 創 新 之 政 策 目 標,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客 家 委 員 會 對 於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客 家 委 員 會 依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 鎮 市 區 ) 公 告 作 業 要 點 公 3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 鎮 市 區 ) 一 覽 表 如 ( 表 一 ) 客 家 委 員 會 所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計 有 11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及 69 個 鄉 ( 鎮 市 區 ), 其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問 題, 進 一 步 檢 討 說 明 如 下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問 題 客 家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10 年 4 月 26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 兩 次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第 二 次 公 告 增 加 了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臺 表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鎮 市 區 一 覽 表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小 計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楊 梅 市 龍 潭 鄉 平 鎮 市 新 屋 鄉 觀 音 鄉 大 園 鄉 7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東 鎮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橫 山 鄉 北 埔 鄉 寶 山 鄉 峨 眉 鄉 新 竹 市 東 區 香 山 區 2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南 庄 鄉 頭 屋 鄉 三 義 鄉 西 湖 鄉 造 橋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泰 安 鄉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後 龍 鎮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豐 原 區 5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水 里 鄉 2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1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六 龜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4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長 治 鄉 麟 洛 鄉 高 樹 鄉 萬 巒 鄉 內 埔 鄉 竹 田 鄉 新 埤 鄉 佳 冬 鄉 鳳 林 鎮 玉 里 鎮 吉 安 鄉 瑞 穗 鄉 富 里 鄉 壽 豐 鄉 花 蓮 市 光 復 鄉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3 資 料 來 源 : 客 家 委 員 會 說 明 : 客 家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10 年 4 月 26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 兩 次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第 二 次 公 告 所 增 加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等 9 個 鄉 鎮 區, 以 底 線 註 記 11 18 8 8 40
JOURNAL OF URBANOLOGY 中 市 豐 原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光 復 鄉 等 9 個 鄉 鎮 區, 這 些 鄉 鎮 區 在 一 般 人 普 遍 的 經 驗 中, 似 乎 不 認 為 是 客 家 庄 又 以 第 一 次 已 公 告 之 鄉 鎮 市 區 來 看, 如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後 龍 鎮 屬 苗 栗 海 線 地 區, 一 般 認 為 其 多 以 閩 南 人 聚 居 為 主 惟 因 客 家 基 本 法 規 定 只 要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即 可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上 客 家 人 口 係 採 統 計 推 估 方 式, 讓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也 包 含 傳 統 非 客 庄 地 區 本 文 認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有 兩 個 主 要 的 爭 議 點 第 一 個 爭 議 點, 客 委 會 統 計 推 估 之 計 算 方 式 是 否 允 當? 一 般 觀 念 上 被 認 為 非 客 家 庄 之 鄉 鎮 市 區 為 何 被 認 定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以 如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為 例, 依 客 委 會 2011 年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豐 原 區 之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26.62%, 實 際 上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之 人 口 比 例 標 準, 但 客 委 會 以 區 間 估 計 8 方 式 納 入 估 計 誤 差 值 (6.03%), 讓 豐 原 區 之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為 21% 至 33%, 剛 好 讓 豐 原 區 達 到 三 分 之 一 門 檻, 而 得 列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客 家 委 員 會,2011:38-39) 進 一 步 檢 視, 客 委 會 之 統 計 推 估 方 式, 豐 原 區 之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實 際 上 是 20.59% 至 32.62%, 是 未 達 到 33.33% 的 三 分 之 一 人 口 標 準 ; 但 客 委 會 一 方 面 以 33% 作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設 置 標 準, 另 一 方 面 以 小 數 點 進 位 方 式, 讓 豐 原 區 達 到 33%, 一 來 一 往 就 讓 豐 原 區 成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但 嚴 格 來 看, 已 以 最 高 寬 容 標 準 推 估 豐 原 區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32.62%, 仍 未 達 到 33.33%, 實 不 應 將 豐 原 區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可 以 推 測, 客 委 會 可 能 為 了 極 大 化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數 目, 係 以 最 寬 鬆 方 式 來 認 定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城 市 刊 8 事 實 上, 以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而 認 定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包 含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等 9 個 鄉 鎮 市 區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2011:39) 4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第 二 個 爭 議 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不 但 擴 大 傳 統 客 庄 之 範 圍, 更 包 含 部 分 的 山 地 鄉, 如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 原 臺 中 縣 和 平 鄉 ) 這 突 顯 了 三 個 問 題 :(1) 將 山 地 鄉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難 謂 允 當 ; 該 鄉 究 竟 應 發 展 原 住 民 特 色 或 客 家 特 色, 易 生 爭 議 ;(2) 事 實 上, 兼 具 山 地 鄉 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雙 重 身 分 之 鄉 ( 區 ), 從 一 般 社 會 通 念 資 源 配 置 制 度 保 障 ( 鄉 長 縣 議 員 ) 等 以 觀, 該 鄉 ( 區 ) 勢 仍 以 發 展 原 住 民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色 為 主 軸, 故 認 定 其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實 益 性 甚 低 ;(3)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或 委 員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設 籍 自 治 區 者,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設 若 未 來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之 定 義 依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或 委 員 版 本 通 過, 且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依 程 序 設 立 為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泰 安 鄉 是 否 仍 宜 認 定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恐 生 爭 議 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穩 定 性 問 題 除 了 因 客 家 人 定 義 之 寬 鬆 化 及 客 家 人 口 調 查 統 計 推 估 之 精 確 化 不 足, 使 得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產 生 基 礎 性 的 問 題 外, 依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係 以 鄉 ( 鎮 市 區 ) 為 基 礎, 設 若 鄉 ( 鎮 市 區 )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或 整 併 鄉 ( 鎮 市 區 ), 恐 將 讓 已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因 客 家 人 口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而 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變 更 為 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實 際 上 易 受 行 政 區 劃 影 響, 致 其 穩 定 性 不 足 申 言 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 條 之 3 規 定, 依 第 7 條 之 1 改 制 之 直 轄 市, 其 區 之 行 政 區 域,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整 併 之 設 若 臺 中 市 未 來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進 行 區 之 行 政 區 域 的 整 併, 並 參 照 現 行 市 議 員 選 舉 區 範 圍 做 為 整 併 基 礎, 現 行 臺 中 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與 鄰 近 區 之 可 能 整 併 模 式 如 下 :(1) 后 里 區 與 豐 原 區 按 市 議 員 第 3 選 區 整 併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 后 豐 區 );(2) 東 勢 區 新 社 42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按 市 議 員 第 14 選 區 整 併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JOURNAL OF URBANOLOGY 以 可 能 整 併 之 后 豐 區 來 分 析, 豐 原 區 係 以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為 21% 至 33%, 顯 係 非 常 勉 強 達 到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三 分 之 一 人 口 數 之 門 檻, 如 未 來 與 福 佬 人 為 主 的 后 里 區 整 併, 新 的 后 豐 區 勢 必 為 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類 似 情 況, 似 也 將 發 生 在 其 他 以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而 認 定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進 一 步 分 析, 在 非 客 家 縣 市 中 之 單 一 或 少 數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如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因 其 已 是 該 縣 中 唯 一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若 發 生 行 政 區 重 劃 或 整 併, 是 否 能 持 續 保 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地 位, 恐 是 相 當 困 難 城 市 刊 三 有 效 運 作 須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配 合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所 推 動 之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以 及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 包 含 服 務 於 該 地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應 加 強 客 語 能 力 ), 這 無 可 避 免 的 會 涉 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自 治 權, 自 須 仰 賴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配 合 而 除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配 合 外, 也 涉 及 財 政 補 助 機 制, 如 果 客 家 委 員 會 沒 有 足 夠 的 預 算, 要 讓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主 動 挹 注 資 源 與 預 算 在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恐 有 其 困 難 性 特 別 是 那 些 在 一 般 社 會 通 念 上, 被 認 為 是 非 客 家 庄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前 所 討 論 的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恐 更 不 易 分 配 客 家 預 算 給 此 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四 未 解 決 更 迫 切 的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客 家 委 員 會 目 前 公 告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多 為 鄉 村 型 市 鎮, 未 來 政 府 依 法 勢 必 將 投 入 更 多 預 算 資 源 於 此 類 以 鄉 村 型 市 鎮 為 基 礎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如 客 家 委 員 會 訂 定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計 畫 提 高 補 助 比 率 暫 行 作 業 要 點 ), 這 對 傳 統 客 庄 發 展 是 大 有 助 益 的 惟 相 對 地,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似 將 不 利 於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4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臺 灣 因 都 市 化 的 發 展, 人 口 聚 居 多 於 大 都 會 區, 許 多 客 家 人 已 逐 漸 搬 離 傳 統 鄉 村 客 庄, 而 進 入 大 都 會 城 市 居 住 這 些 進 入 大 都 會 城 市 的 客 家 族 群 是 最 容 易 發 生 隱 形 化 及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的 一 群, 是 最 需 要 確 保 其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存 續, 是 最 需 要 傳 承 客 語 與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的 一 群, 但 這 群 人 聚 居 地 卻 又 未 列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如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 即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 中 無 任 何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甚 至, 部 分 都 會 區 ( 直 轄 市 ) 之 次 級 行 政 區 域 ( 即 區 ) 的 客 家 人 口 數 超 過 其 他 客 家 鄉 ( 鎮 市 區 ), 但 因 客 家 人 口 推 估 無 法 占 該 區 總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一 ( 如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 致 無 法 引 入 中 央 政 府 資 源 以 發 展 客 家, 誠 屬 可 惜 ( 地 方 政 府 雖 能 挹 注 資 源, 但 不 如 預 算 倍 增 的 中 央 客 委 會 ) 這 也 彰 顯 了 一 個 根 本 性 的 問 題 : 最 需 要 搶 救 的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可 能 卻 是 獲 得 最 少 資 源 配 置 的 亦 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確 有 助 於 鄉 村 型 市 鎮 之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但 未 解 決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 且 都 會 區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之 危 急 性 高 於 鄉 村 地 區 為 解 決 此 種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之 城 鄉 困 境, 政 府 有 必 要 構 思 並 採 行 鄉 村 型 與 都 會 型 雙 軌 制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本 文 以 為, 在 發 展 基 調 上, 都 會 型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以 擴 大 客 家 文 化 認 同 為 目 標, 並 以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為 方 法 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長 遠 發 展 建 言 既 然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存 有 穩 定 性 不 足, 須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配 合 及 財 政 到 位 等 問 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方 向 為 何? 借 用 美 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special-purpose district/ special-purpose government) 的 概 念, 本 文 建 議 可 推 動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化 為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44
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JOURNAL OF URBANOLOGY 依 美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界 說 (U.S. Census Bureau), 美 國 的 地 方 政 府 可 分 為 二 類 : 一 為 普 遍 目 的 政 府 (general-purpose government), 包 含 郡 政 府 (county government) 及 郡 以 下 的 政 府 (subcounty general-purpose government); 另 一 為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special- purpose government), 包 含 區 政 府 (school district government) 9 及 特 區 政 府 (special district government) 10 雖 然 美 國 未 有 族 群 性 質 的 特 區 政 府, 惟 參 酌 美 國 特 區 政 府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之 特 區 政 府 概 念, 在 不 侵 害 現 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自 治 權 之 基 礎 上, 為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可 以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11 本 文 所 建 議 的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是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中 的 客 家 族 群 為 主 體, 並 由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與 中 央 政 府 共 同 組 成 功 能 性 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來 發 展 客 家 語 言 客 家 文 化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等 事 務 有 關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可 行 性 及 適 當 性, 分 析 如 次 城 市 刊 9 區 政 府 (school district government) 是 由 相 關 地 方 政 治 實 體 構 成, 在 行 政 與 財 政 上 具 有 自 主 權, 依 據 州 法 以 提 供 小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而 特 區 政 府 (special district government) 係 指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 一 個 或 有 限 的 特 目 的 性 ), 以 較 具 效 能 的 行 政 及 財 政 自 主 來 行 使 其 權 能, 至 其 運 作 機 制 包 含 district, authority, board, commission 等 態 樣 (U.S. Census Bureau, 2002:A-1) 10 特 區 政 府 係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特 定 功 能 所 設 置 功 能 性 政 府, 例 如 機 場 (air transportation) 公 墓 (cemetery) 教 育 (education) 電 力 (electric power) 消 防 (fire protection) 瓦 斯 (gas supply) 健 康 (health) 公 路 (highway) 醫 療 (hospital) 住 宅 與 社 區 發 展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企 業 發 展 (industrial development) 圖 書 館 (library) 貸 款 (mortgage credit) 自 然 資 源 (natural resources) 停 車 場 (parking facility) 公 園 和 娛 樂 場 所 (parks and recreation) 港 口 設 施 (sea and inland port facility) 排 水 設 施 (sewerage) 垃 圾 清 運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olid waste management) 大 眾 運 輸 (transit) 自 來 水 (water supply) 等 11 如 參 照 美 國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之 特 區 政 府 概 念, 精 確 用 語 應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惟 考 量 特 區 政 府 名 詞 易 生 誤 解 及 爭 議, 且 客 家 語 言 涉 及 教 育 事 項, 故 本 文 採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用 語 4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首 先, 臺 灣 已 逐 漸 有 設 立 區 域 性 文 化 保 護 機 制 之 趨 勢 如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我 國 早 於 1972 年 間 便 制 定 國 家 公 園 法, 以 永 續 保 育 國 家 特 殊 景 觀 生 態 系 統, 保 存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文 化 多 元 性 (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8 條 第 1 款 ) 而 於 1995 年 成 立 的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係 我 國 第 6 座 國 家 公 園, 亦 是 第 一 座 以 文 化 戰 役 史 蹟 保 護 為 主 的 國 家 公 園 1999 年 設 立 的 臺 江 國 家 公 園, 則 以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濕 地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及 漁 鹽 產 業 文 化 為 主 2011 年 底 設 立 的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第 一 座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也 具 有 保 護 鳳 山 縣 舊 城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旗 後 砲 台 龍 泉 寺 遺 址 等 人 文 歷 史 古 蹟 之 功 能 12 從 後 期 成 立 之 國 家 公 園 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保 護 對 象 以 歷 史 文 化 性 為 主, 足 見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並 跨 越 現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設 置 專 責 機 關 以 保 護 特 定 歷 史 文 化, 既 具 必 要 性, 亦 具 可 實 踐 性 而 客 家 文 化 不 但 反 映 臺 灣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也 是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客 家 族 群 遷 徙 至 全 臺 各 地, 而 產 生 不 同 次 類 型 的 客 家 文 化, 如 六 堆 地 區 竹 苗 地 區 等, 這 些 跨 鄉 ( 鎮 市 區 ) 或 跨 縣 ( 市 ) 的 客 家 地 區, 實 無 法 憑 藉 單 一 地 方 政 府 之 力 量 推 動 其 發 展, 加 以 不 同 的 次 類 型 客 家 文 化, 各 具 特 殊 性, 而 有 因 地 制 宜 的 採 取 不 同 發 展 策 略 之 必 要 性, 不 宜 由 中 央 的 客 委 會 統 一 處 理 是 以, 確 有 必 要 因 地 制 宜 的 視 各 次 類 型 的 客 家 文 化 特 性, 劃 定 特 定 範 圍, 並 設 置 專 責 機 關 以 來 推 廣 及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其 次, 原 住 民 族 群 刻 正 積 極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或 許 此 法 各 界 仍 有 不 同 意 見, 但 在 大 戰 略 上, 客 家 族 群 應 把 握 這 個 機 會 之 窗, 鼓 勵 並 支 持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之 立 法, 既 彰 顯 客 家 族 群 之 包 容 性 及 對 多 元 族 群 共 榮 共 存 願 景 之 追 求, 亦 可 於 原 住 民 族 設 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後, 作 為 推 動 設 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參 照 論 述 基 礎 12 參 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有 關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資 訊, 網 址 :http://np.cpami.gov.tw/chinese/ 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frontpage&itemid=1&gp=1 46
JOURNAL OF URBANOLOGY 第 三, 從 客 家 歷 史 與 發 展, 來 思 考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建 構 客 家 族 群 於 清 朝 大 量 遷 徙 來 台, 多 來 自 大 陸 的 嘉 應 州 潮 州 府 惠 州 府 汀 洲 府, 來 臺 後 主 要 定 居 於 日 治 時 期 之 新 竹 州 ( 今 桃 竹 苗 ) 臺 中 州 ( 今 中 彰 投 ) 高 雄 州 ( 今 高 屏 ); 加 以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所 使 用 語 言 腔 調 主 要 為 四 縣 ( 嘉 應 客 ) 海 陸 ( 惠 州 客 ) 大 埔 ( 潮 州 客 ) 詔 安 ( 漳 州 客 ) 等 ( 吳 明, 2007:44-48) 此 種 基 於 相 同 的 歷 史 淵 源 語 言 文 化 風 俗 習 慣 所 形 成 的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本 就 有 地 域 上 的 群 居 性, 雖 因 後 來 政 府 行 政 區 劃 將 渠 等 劃 分 為 不 同 的 行 政 區 域, 但 仍 具 有 各 自 語 言 或 地 域 上 的 共 同 性, 故 以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作 為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基 礎, 是 回 歸 客 家 歷 史 與 發 展 的 脈 絡 城 市 刊 二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可 採 傳 統 客 家 區 與 現 代 生 活 圈 之 發 展 模 式 為 體 現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功 能 性 之 特 區 政 府 精 神, 應 破 除 現 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以 鄉 ( 鎮 市 區 ) 為 範 圍 之 概 念, 並 跨 越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將 地 理 上 相 連 之 數 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合 併 為 一 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其 可 能 的 模 式 方 向 有 二 :(1) 傳 統 客 家 區 模 式 ;(2)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模 式 首 先, 關 於 傳 統 客 家 區 模 式, 可 用 南 部 六 堆 的 傳 統 客 家 區 來 說 明 六 堆 包 含 中 堆 ( 竹 田 ) 先 鋒 堆 ( 萬 巒 ) 後 堆 ( 內 埔 ) 前 堆 ( 麟 洛 長 治 ) 左 堆 ( 佳 冬 新 埤 ) 右 堆 ( 美 濃 高 樹 甲 仙 六 龜 杉 林 ) 等 鄉 ( 鎮 區 ), 不 但 跨 越 了 既 存 的 鄉 ( 鎮 區 ) 行 政 區 域, 更 跨 越 了 直 轄 市 與 縣 ( 高 雄 市 與 屏 東 縣 ) 之 行 政 區 域 六 堆 客 家 地 區 的 形 成 有 其 特 殊 的 歷 史 時 空 背 景, 13 渠 可 視 13 西 元 1721 年 ( 清 康 熙 60 年 ) 朱 一 貴 事 變 發 生 時, 為 保 衛 鄉 里, 防 止 亂 事 侵 犯 客 庄, 散 佈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客 家 人, 依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組 成 民 間 義 勇 設 六 營 及 巡 察 營 七 個 營 隊, 共 同 抵 禦 外 侮, 亂 事 平 定 後, 鄉 勇 解 散 回 庄 到 林 爽 文 事 變 時, 決 定 改 隊 為 堆 ( 隊 與 堆 客 語 諧 音 ), 共 有 六 堆, 正 式 成 為 自 治 自 衛 性 質 的 組 織 (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2010) 4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為 一 個 共 同 體, 可 稱 為 六 堆 客 家 共 同 體 這 個 六 堆 客 家 共 同 體 在 清 朝 時 期 便 已 形 成, 後 來 係 政 府 因 其 統 治 上 的 需 要, 加 以 分 設 縣 ( 市 ) 分 設 鄉 ( 鎮 區 ) 而 異 其 管 轄 行 政 區 而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目 的 既 為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傳 統 文 化, 自 當 以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為 範 圍, 並 跨 越 現 行 之 地 方 自 治 區 域 如 以 右 堆 之 傳 統 客 家 區 合 併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及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高 樹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杉 林 區 為 一 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或 以 整 個 六 堆 為 一 個 大 型 的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亦 可 將 臺 灣 傳 統 客 家 庄, 按 其 一 大 片 的 塊 狀 分 布, 在 臺 灣 北 部 ( 桃 竹 苗 客 家 庄 ) 中 部 ( 臺 中 東 勢 新 社 客 家 庄 ) 南 部 ( 六 堆 客 家 庄 ) 東 部 ( 花 東 客 家 庄 ) 等 分 別 設 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並 視 渠 等 之 發 展 進 程, 進 一 步 劃 定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自 治 區, 另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其 次, 關 於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模 式, 共 同 生 活 圈 是 一 個 隨 著 都 市 化 發 展, 人 口 聚 居 於 都 市, 以 中 心 市 鎮 為 核 心, 週 遭 為 衛 星 市 鎮 之 跨 越 既 有 行 政 區 域 之 生 活 型 態, 並 整 合 了 人 口 聚 落 地 理 區 位 產 業 經 濟 生 態 環 境 歷 史 文 化 交 通 網 絡 等 因 素 共 同 生 活 圈 14 的 形 成, 乃 是 長 期 社 會 經 濟 演 變 的 自 然 結 果, 不 是 任 意 性 的 行 政 作 為 所 能 創 造 如 苗 栗 縣 文 化 局 2007 年 以 整 體 的 地 理 條 件 生 活 習 慣 族 群 文 化 與 共 同 行 為 等 因 素 將 苗 栗 縣 分 為 苗 北 海 線 區 ( 竹 南 頭 份 部 分 地 區 造 橋 部 分 地 區 ), 苗 北 山 線 區 ( 頭 份 部 分 地 區 造 橋 部 分 地 區 三 灣 南 庄 ), 苗 中 海 線 區 ( 後 龍 西 湖 苗 栗 市 部 分 地 區 ), 苗 中 山 線 區 ( 苗 栗 市 部 分 地 區 公 館 銅 鑼 獅 潭 頭 屋 ), 苗 南 海 線 ( 通 霄 苑 裡 ), 苗 中 山 線 區 ( 三 灣 大 湖 卓 蘭 泰 安 ) 六 大 生 活 圈 ( 王 本 壯 劉 淑 萍,2010:353) 是 以,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14 在 共 同 生 活 圈 基 礎 上, 者 進 一 步 提 出 文 化 生 活 圈 的 概 念, 指 涉 依 區 域 內 居 民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化 性 活 動 差 異 所 劃 分 出 來 的 圈 域 及 體 系, 在 該 空 間 範 疇 內 的 居 民 常 從 事 著 極 具 地 方 特 色 而 異 於 他 地 的 文 化 性 活 動 ( 辛 晚 教,1995; 王 本 壯 劉 淑 萍,2010:354) 48
JOURNAL OF URBANOLOGY 殊 目 的 政 府 若 循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加 以 整 合 設 置, 符 合 現 在 客 家 族 群 聚 居 與 生 活 的 範 圍, 有 其 合 理 性 與 適 當 性 城 市 刊 三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機 制 亦 可 適 用 於 原 住 民 以 行 政 院 2010 年 9 月 23 日 第 3214 次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所 架 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其 定 性 為 政 府 所 設 置, 具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民 族 自 治 團 體, 享 有 民 族 自 治 事 項 又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賦 予 原 住 民 族 可 比 照 縣 ( 市 ) 層 級 成 立 自 治 區 政 府, 並 設 有 自 治 區 議 會, 享 有 制 定 自 治 區 自 治 法 規 之 權 限 當 行 政 院 所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除 行 政 院 版 本 外, 尚 有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委 員 楊 仁 福 等 19 人 委 員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等 85 人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53 人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暨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18 人 擬 具 臺 灣 原 住 民 太 魯 閣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合 計 共 6 個 版 本 草 案 顯 見 原 住 民 族 本 身 對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之 設 置 方 式 及 程 序, 仍 有 爭 議, 尚 未 獲 致 共 識 甚 至, 原 住 民 部 分 族 系 ( 太 魯 閣 族 ) 意 欲 以 專 法 取 得 自 治 區 地 位 揆 諸 其 緣 由, 似 因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系 兼 之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有 別, 有 採 母 系 社 會 者 ( 如 阿 美 族 ), 有 採 貴 族 社 會 者 ( 如 排 灣 族 ), 亦 有 側 重 長 老 權 威 者, 而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涉 及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若 要 設 立 具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自 治 區 政 府, 如 何 設 置? 意 見 歧 異, 包 含 設 自 治 區 議 會 及 自 治 區 政 府 者 ( 行 政 院 ) 設 最 高 政 權 機 關 之 中 央 民 族 議 會 ( 委 員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 設 長 老 院 及 民 族 議 會 暨 區 政 府 者 ( 孔 文 吉 等 18 人 ) 除 了 自 治 區 組 織 設 立 方 式 之 歧 異 議 外, 自 治 區 居 民 之 認 定, 亦 為 爭 議 點 所 在 包 含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等 85 人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53 人 孔 文 吉 等 18 人 擬 具 的 草 案, 所 指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係 設 籍 於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之 本 族 與 他 族 人 民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設 籍 自 治 區 者,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 即 相 對 於 行 4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政 院 版 本 ( 原 住 民 設 籍 在 自 治 區 域 內 者 為 自 治 區 民 );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及 委 員 提 案, 係 將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內 的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皆 納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若 再 考 量 自 治 區 內 族 群 糾 紛 之 解 決 自 治 區 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權 限 爭 議 之 解 決 等 問 題,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在 短 時 間 內, 恐 不 易 通 過 此 時, 自 治 強 度 較 低 爭 議 性 較 小, 符 合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可 作 為 一 個 選 項 申 言 之, 因 原 住 民 族 因 其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地 域 分 布 等 而 有 不 同 的 族 系 ( 目 前 經 政 府 核 定 者 有 14 族 ), 若 因 應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色,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立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而 非 強 制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統 一 適 用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及 以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為 基 礎 之 分 權 式 原 住 民 自 治 方 式, 具 有 依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之 特 色 因 地 制 宜 的 效 果, 將 可 促 使 原 住 民 自 治 機 制 更 具 多 元 性 與 可 行 性 進 而, 當 此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如 可 同 時 適 用 於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系 時,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將 更 易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更 易 建 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制 度 性 機 制 肆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帶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主 要 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分 為 文 化 產 品 文 化 服 務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三 類 型 ( 楊 仁 煌,2009:165)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對 文 化 產 業 (cultural industries) 之 定 義 為 : 結 合 創 作 生 產 與 商 業 之 內 容, 同 時 這 些 內 容 在 本 質 上 具 有 無 形 資 產 與 文 化 概 念 之 特 性, 並 獲 得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貨 品 或 是 服 務 從 內 容 來 看, 文 化 產 業 也 可 以 視 為 創 意 產 業 ; 或 在 經 濟 領 域 中, 稱 之 為 未 來 性 產 業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 或 在 科 技 領 域 50
JOURNAL OF URBANOLOGY 中, 稱 之 為 內 容 產 業 (content industries) 15 事 實 上, 國 際 社 會 對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與 發 展 是 高 度 重 視 的, 諸 如 保 護 民 間 創 作 建 議 書 (1989) 文 化 多 樣 性 宣 言 (2001) 16 保 護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公 約 (2003) 等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涉 及 府 際 關 係 (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地 方 與 地 方 政 府 ) 與 治 理 ( 民 間 資 源 與 力 量 ) 等 多 層 次 多 面 向 的 協 調 合 作 故 在 眾 多 參 與 者 中, 需 要 一 個 主 導 者, 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適 可 扮 演 驅 動 者 的 角 色,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驅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全 面 發 展 城 市 刊 一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驅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群 聚 效 應 所 謂 產 業 群 聚, 是 指 在 特 定 空 間 領 域 範 圍 內, 相 鄰 近 的 廠 商 及 機 構 維 持 某 種 型 式 之 互 動 關 係, 相 互 影 響 與 支 援, 於 生 產 鏈 上 緊 密 分 工 達 到 生 產 效 率, 而 形 成 外 部 性, 中 小 型 企 業 也 能 因 此 享 受 規 模 經 濟 之 利 益, 並 得 以 持 續 研 發 與 創 新 ( 金 家 禾 徐 欣 玉,2006:3; 金 家 禾 周 志 龍,2007:57) 至 於 何 謂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cluster effect)? 群 聚 可 產 生 兩 種 外 部 效 應, 一 為 群 聚 廠 商 可 分 享 生 產 或 管 理 知 識, 以 增 進 企 業 之 生 產 效 率 ; 另 一 降 低 消 費 者 之 搜 尋 成 本, 可 吸 引 更 多 消 費 者 至 群 聚 地 區 消 費, 並 提 高 群 聚 整 體 的 市 場 需 求 ( 羅 萱 鍾 憲 瑞,2010:25) 而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產 值 範 圍 更 大 於 一 般 產 業, 除 核 心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外, 15 另 英 國 對 創 意 產 業 (creative industries) 所 為 之 定 義 : 創 意 產 業 源 於 個 人 之 創 造 力 技 能 與 才 華, 透 過 智 慧 財 產 之 形 成 與 運 用, 具 有 開 創 財 富 及 就 業 機 會 之 潛 力 (Those industries which have their origin in individual creativity, skill and talent and which have a potential for wealth and job creation through the gene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該 資 料 來 源 為 文 建 會 擬 議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草 案 第 3 條 條 文 說 明 另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草 案, 為 求 文 字 簡 潔, 將 上 開 條 文 說 明 文 字 修 正 為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定 義 係 參 考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對 文 化 產 業 及 英 國 對 創 意 產 業 之 定 義 訂 定, 併 予 敘 明 16 文 化 多 樣 性 宣 言 第 3 條 : 文 化 多 樣 性 增 加 了 每 個 人 的 選 擇 機 會 ; 它 是 發 展 的 源 泉 之 一, 它 不 僅 是 促 進 經 濟 增 長 的 因 素, 而 且 還 是 享 有 令 人 滿 意 的 智 力 情 感 道 德 精 神 生 活 的 手 段 5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其 經 濟 效 益 尚 可 擴 及 至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等 ( 如 圖 一 ) 也 就 是 說, 文 化 產 業 具 有 產 業 火 車 頭 之 地 位, 透 過 文 化 產 業 之 成 功 發 展, 將 可 帶 動 其 他 產 業 之 發 展 ; 而 要 讓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就 要 發 揮 文 化 產 業 之 群 聚 效 應 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苗 栗 三 義 鄉, 其 木 雕 文 化 產 業 是 一 個 客 家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之 成 功 案 例, 木 雕 師 傅 與 業 者 群 聚, 形 成 木 雕 街 及 木 雕 觀 光 市 集, 再 加 上 政 府 於 成 立 木 雕 博 物 館, 及 在 地 之 大 企 業 ( 裕 隆 汽 車 ) 開 始 辦 理 木 雕 金 質 獎, 這 種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之 發 展 策 略, 讓 三 義 木 雕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相 當 成 功 而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規 定, 政 府 ( 客 家 委 員 會 ) 應 發 揚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內 之 文 化 產 業 故 在 客 家 基 本 法 實 施 後, 相 信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誘 導 機 制, 並 在 政 府 資 源 之 協 助 下, 將 對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發 揮 加 乘 之 群 聚 效 應 圖 一 文 化 產 業 的 產 值 圖 資 料 來 源 : 萬 無 畏 等 (2008:89) 52
二 積 極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以 厚 植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JOURNAL OF URBANOLOGY 近 年 來, 有 關 國 家 實 力 之 觀 點, 從 早 期 重 視 國 家 硬 實 力 ( h a r d power), 轉 而 強 調 國 家 軟 實 力 (soft power), 再 到 目 前 綜 合 硬 實 力 與 軟 實 力 而 為 巧 實 力 (smart power) 之 論 述 17 如 同 中 國 文 化 軟 實 力 研 究 報 告 (2010) 指 出 一 個 國 家 的 進 步, 與 國 家 的 文 化 軟 實 力 相 關 ( 張 銘 清, 2011:165) 而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既 可 發 展 經 濟 力, 亦 可 強 化 文 化 的 影 響 力 及 感 召 力, 以 獲 致 文 化 軟 實 力 是 以 各 國 無 不 以 政 策 機 制 來 積 極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以 強 化 其 軟 實 力 如 在 臺 灣 屢 屢 創 下 高 收 視 率 韓 國 電 視 劇, 就 是 國 家 對 文 化 產 業 以 政 策 扶 持 方 式, 讓 國 家 具 有 強 大 軟 實 力 的 例 子 韓 國 政 府 在 1988 年 確 立 文 化 立 國 政 策 方 向, 並 將 文 化 產 業 視 為 振 興 經 濟 之 關 鍵 所 在, 開 始 以 國 家 力 量 積 極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就 是 1999 年 2 月 所 制 定 文 化 產 業 振 興 基 本 法 (Framework Act on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卜 彥 芳,2008:14; 王 怡 惠, 2009:18), 在 此 基 本 法 誘 導 下, 驅 動 韓 國 的 電 影 電 視 劇 電 子 遊 戲 發 展 為 韓 國 重 要 的 文 化 產 業 不 斷 進 步 的 文 化 是 文 明, 文 化 軟 實 力 來 自 於 文 化, 但 有 文 化 不 必 然 有 軟 實 力, 只 有 當 文 化 朝 向 文 明 進 步 時, 才 會 出 現 軟 實 力, 並 透 過 文 化 軟 實 力 創 造 文 明 ( 唐 代 興,2008:35-36) 故 如 要 提 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穿 透 力, 便 應 積 極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 而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之 最 佳 途 徑, 便 是 致 力 於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城 市 刊 17 有 關 硬 實 力 軟 實 力 巧 實 力 之 論 述, 可 參 閱 Nye(2002) 所 著 The Paradox of American Power: Why the World s Only Superpower Can t Go It Alone 及 Nye(2005) 所 著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5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伍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與 客 家 發 展 既 然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是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的 最 佳 途 徑, 則 該 如 何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行 之 道 為 應 以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為 基 礎,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及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化 為 手 段,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一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與 產 業 文 化 化 文 化 產 業 有 別 於 Adorno 等 所 論 述 之 文 化 工 業 陳 其 南 指 出 文 化 產 業 是 依 賴 創 意 個 別 性, 也 就 是 產 品 的 個 性 地 方 的 傳 統 性 地 方 特 殊 性, 甚 至 是 工 匠 或 藝 師 的 獨 創 性, 強 調 的 產 品 的 生 活 性 與 精 神 價 值 內 涵, 這 些 正 是 被 文 化 工 業 所 摧 毀 的 質 素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1999:43) 文 化 產 業 對 經 濟 活 動 之 正 面 影 響 在 於 :(1) 消 費 者 直 接 購 買 滿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經 濟 收 益 ; (2) 帶 動 餐 飲 業 或 運 輸 業 等 相 關 行 業 或 個 人 收 益 之 經 濟 收 益 ;(3) 提 高 就 業 率 ;(4) 促 使 經 濟 基 礎 多 元 化 ( 張 維 倫 等,2003:158), 如 何 積 極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以 促 進 經 濟 收 益? 如 何 讓 既 有 的 產 業 添 加 文 化 的 元 素, 讓 傳 統 的 文 化 導 引 至 經 濟 的 活 動? 這 正 是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發 展 模 式 所 在 文 化 產 業 化 係 將 文 化 視 為 一 種 產 業, 以 研 發 創 新 的 手 段 提 煉 出 文 化 之 特 殊 性 及 吸 引 性, 並 透 過 包 裝 行 銷 來 散 布, 以 獲 取 經 濟 收 益 ; 產 業 文 化 化 係 將 日 常 的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灌 入 文 化 元 素 或 結 合 文 化 意 識, 讓 消 費 者 購 買 使 用 產 品 時, 也 體 驗 文 化 的 歷 史 根 源 之 懷 舊 情 懷, 及 文 化 的 衝 擊 之 新 奇 性 ( 劉 煥 雲 等,2006:192) 葉 智 魁 (2002) 進 一 步 指 出 文 化 產 業 化 是 對 傳 統 以 利 潤 為 主, 而 忽 略 或 犧 牲 地 方 傳 統 文 化 特 色 反 思, 思 考 如 何 重 新 賦 予 傳 統 文 化 生 命 力, 並 藉 創 意 與 科 技 方 式 予 以 重 建 再 造, 輔 以 適 度 包 裝 成 為 文 化 產 品, 而 成 為 兼 具 文 化 價 值 與 經 濟 效 益 的 文 化 產 業 ; 產 業 文 化 化 則 是 將 原 來 工 商 利 益 導 向 之 剝 削 式 的 產 業 形 態, 或 已 失 去 競 爭 力 與 經 濟 價 值 之 傳 統 農 漁 牧 林 礦 手 工 藝 之 初 級 產 業, 注 入 豐 富 的 文 化 內 涵 並 提 昇 附 加 價 值, 以 轉 型 為 內 發 54
性 建 設 性 與 創 造 性 的 產 業 形 態 JOURNAL OF URBANOLOGY 是 以, 以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係 以 客 家 的 豐 富 文 化 為 基 底, 重 視 各 次 類 型 ( 語 言 或 地 域 ) 之 客 家 文 化 特 色, 並 顧 及 城 鄉 及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運 用 科 技 與 創 新 研 發, 加 強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及 文 化 保 存, 同 時 藉 由 客 家 文 化 積 累 及 發 展, 透 過 智 慧 財 產 之 形 成 及 運 用, 具 有 創 造 財 富 繁 榮 經 濟 增 進 就 業 機 會 以 臺 灣 客 家 的 義 民 信 仰 為 例, 義 民 信 仰 既 是 客 家 族 群 的 信 仰 圖 騰, 也 是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自 我 認 同 時 的 重 要 載 具 ( 林 秀 昭,2009:31), 而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可 說 是 從 傳 統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走 向 經 濟 效 益 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之 案 例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最 早 是 1988 年 間, 由 臺 北 市 客 家 中 原 崇 正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的 發 起 下, 藉 著 新 埔 褒 忠 亭 義 民 廟 兩 百 週 年 盛 事 理 由 開 始 的 ; 自 2000 年 改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主 辦, 並 聯 合 臺 北 市 各 個 客 家 社 團 共 同 辦 理 ;2002 年 臺 北 市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接 手 辦 理 迄 今 以 2011 年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為 例, 除 了 祭 拜 義 民 爺 外, 尚 有 傳 統 陣 頭 獻 藝 演 出 挑 擔 奉 飯 及 踩 街 創 意 秀 客 庄 主 題 節 慶 等 精 彩 展 演, 周 邊 活 動 還 有 集 章 習 單 美 食 攤 位 神 豬 展 示 等 多 元 內 容 18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此 種 宗 教 性 的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重 要 的 文 化 活 動, 在 政 府 的 包 裝 行 銷 下 散 布, 帶 動 相 關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事 實 上, 臺 北 義 民 祭 活 動 能 夠 持 續 的 舉 辦, 是 受 到 旅 居 臺 北 縣 市 客 家 鄉 親 們 熱 情 的 參 與 祭 典 所 致, 在 祭 典 活 動 氣 氛 中 不 僅 瀰 漫 一 股 濃 厚 客 家 鄉 情, 更 顯 現 出 現 代 客 家 人 的 自 信 ( 邱 榮 裕,2008:234-235) 另 外, 在 義 民 祭 活 動 過 程 中, 許 多 參 與 人 員, 社 團 及 協 力 廠 商, 並 非 客 家 裔, 但 透 過 活 動 的 參 與, 認 識 客 家 文 化, 成 為 客 家 之 友 城 市 刊 18 參 見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有 關 民 俗 活 動 客 家 信 仰 臺 北 義 民 祭 資 訊, 網 址 :http://www.hac.taipei.gov.tw/ct.asp?xitem=1047453&ctnode=26423&mp= 122021 5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而 苗 栗 大 湖 酒 莊 草 莓 文 化 園 區 則 是 一 個 產 業 文 化 化 之 成 功 案 例 ( 俞 龍 通,2008:225) 由 大 湖 鄉 農 會 透 過 興 建 大 型 草 莓 文 化 展 館 及 經 營 草 莓 休 閒 酒 莊, 將 傳 統 草 莓 產 業 賦 予 文 化 意 涵, 提 升 草 莓 農 業 之 附 加 價 值 ; 讓 大 湖 草 莓 文 化 產 業 包 含 生 產 型 中 介 型 及 服 務 型 之 經 營 模 式 2010 年, 大 湖 酒 莊 生 產 之 草 莓 淡 酒, 參 加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世 界 酒 類 評 鑑, 在 49 個 國 家 共 6,964 款 參 賽 酒 品 激 烈 競 爭 下, 脫 穎 而 出, 奪 得 銀 質 獎 佳 績 ( 苗 栗 縣 政 府, 2010) 此 種 讓 傳 統 看 天 吃 飯 季 節 性 之 草 莓 初 級 產 業, 透 過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行 銷, 發 展 出 文 化 展 館 及 休 閒 酒 莊, 兼 具 文 化 發 展 與 經 濟 發 展 之 綜 效 至 客 家 桐 花 祭 則 是 一 個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之 綜 合 性 成 功 案 例, 油 桐 樹 ( 桐 油 ) 曾 是 客 家 地 區 重 要 的 經 濟 作 物, 在 其 經 濟 價 值 不 復 存 在 後, 客 家 委 員 會 以 五 月 雪 的 文 化 意 象,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桐 花 祭 ; 後 來 更 加 入 了 文 音 樂 的 元 素, 辦 理 桐 花 音 樂 比 賽 及 文 獎 等 ; 以 2010 年 客 家 桐 花 祭 收 益 調 查, 有 高 達 684 萬 遊 客 人 次, 創 造 231 億 元 之 產 值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2010:28), 若 依 遠 見 雜 誌 建 國 百 年 大 調 查, 客 家 桐 花 祭 榮 登 最 能 代 表 臺 灣 精 神 和 文 化 第 七 名 19 也 就 是 說, 先 以 產 業 文 化 化 方 式, 將 傳 統 已 沒 落 的 油 桐 樹 產 業 賦 予 文 化 意 象, 待 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熟 後, 再 將 已 提 升 為 文 化 性 活 動 之 客 家 桐 花 祭, 結 合 其 他 客 家 文 化 ( 如 音 樂 戲 曲 等 ), 以 加 強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及 文 化 保 存, 並 連 結 其 他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以 創 造 更 大 的 產 值 惟 著 重 經 濟 權 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在 以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將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功 後, 仍 須 面 對 二 個 與 客 家 發 展 攸 關 的 核 心 問 題 :(1) 如 何 有 效 且 深 刻 地 傳 遞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給 新 一 代 客 家 族 群 ;(2) 如 何 滿 足 參 與 者 對 各 類 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文 化 深 處 之 歷 史 尋 根 企 求 以 最 成 功 的 客 家 桐 花 祭 來 19 參 見 2012 客 家 桐 花 祭 網 站 網 站 有 關 2012 客 家 桐 花 祭 整 體 說 明, 網 址 :http://tung.hakka. gov.tw/0000021/article-0001893-3 56
JOURNAL OF URBANOLOGY 看, 如 何 將 油 桐 樹 或 桐 花 與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連 結,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桐 花 開 啟 客 家 族 群 的 歷 史 尋 根 之 旅, 是 在 賞 桐 花 食 用 客 家 飲 食 外, 更 應 該 努 力 強 化 之 故 事 論 述 城 市 刊 二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就 是 發 展 客 家 拋 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功 後 所 面 臨 之 傳 承 傳 統 價 值 與 再 發 現 客 家 歷 史 根 源 的 問 題 ; 事 實 上,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與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實 具 有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果 ; 更 可 以 大 膽 地 說,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就 是 發 展 客 家 ( 一 ) 有 助 於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若 能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制 度 性 驅 力, 讓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成 功 的 發 展 ; 再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吸 引 力, 來 提 升 客 家 族 群 之 自 我 認 同 感 及 非 客 家 族 群 之 客 家 認 同 感, 俾 利 讓 更 多 的 客 家 人 與 非 客 家 人 ( 客 家 之 友 ) 認 同 客 家, 就 有 助 於 客 家 族 群 之 整 體 發 展 如 同 本 文 所 指 出 當 前 客 家 發 展 的 迫 切 危 機 區 域 為 都 會 區 之 客 家 族 群, 設 若 能 持 續 並 成 功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對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之 助 益 為 :(1) 客 家 民 俗 信 仰 文 化 音 樂 語 言 等, 可 脫 隱 形 化, 走 向 更 廣 泛 的 公 共 化 ;(2) 讓 都 會 區 內 的 客 家 人 知 道 並 認 識 其 他 客 家 人, 以 利 形 成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Hakka Image Community) 或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Hakka Virtual Community); 20 (3) 讓 政 府 知 道 客 家 人 在 哪 裡, 俾 利 政 府 客 家 政 策 之 制 定 ; (4) 增 加 城 市 之 文 化 多 樣 性, 讓 非 客 家 族 群 知 道 客 家 文 化 之 美 20 此 種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或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是 跨 越 地 理 疆 界, 運 用 現 代 科 技 ( 如 Facebook MSN 等 交 友 網 站 ) 或 傳 統 社 團 ( 如 同 鄉 會 山 歌 班 等 ) 串 連 散 居 在 都 會 區 各 地 之 客 家 人, 使 之 產 生 如 同 居 住 在 共 同 一 個 社 區 的 共 同 歸 屬 感, 並 以 此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共 同 分 享 客 家 原 鄉 情 懷 另 外, 本 文 亦 在 思 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是 否 可 跳 脫 行 政 區 域 之 疆 界, 揚 棄 傳 統 地 理 空 間 (place) 的 概 念, 而 以 non-place 的 概 念, 以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來 進 一 步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5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是 以, 藉 由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以 讓 在 都 會 區 的 客 家 人, 追 溯 其 客 家 淵 源, 強 化 其 客 家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及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 二 ) 可 擴 大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訴 求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繁 榮 傳 統 客 庄 經 濟, 當 客 庄 經 濟 繁 榮 後, 其 可 產 生 正 面 效 益 有 :(1) 可 讓 客 家 青 壯 年 者 留 在 客 庄 工 作, 也 可 讓 客 家 孩 童 留 在 客 庄, 以 習 得 (acquire)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並 有 效 傳 承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語 言, 及 客 家 意 識 ;(2) 非 客 家 族 群 為 分 享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經 濟 收 益, 投 身 於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經 營, 進 而 瞭 解 客 家 文 化, 習 客 語 以 客 家 桐 花 祭 為 例, 接 近 700 萬 遊 客 人 次 參 與 桐 花 祭 相 關 活 動, 顯 然 其 中 有 許 多 遊 客 或 商 家 為 非 客 家 人, 這 些 非 客 家 族 群 之 遊 客 或 商 家 透 過 參 與 桐 花 祭 活 動, 可 認 識 客 家 的 文 化 文 音 樂 而 在 非 客 家 族 群 參 與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使 用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產 品 時, 也 開 始 瞭 解 客 家 接 受 客 家 ; 特 別 是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所 投 射 出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或 生 活 方 式, 能 讓 非 客 家 族 群 改 變 過 去 對 客 家 族 群 的 不 佳 之 刻 板 印 象, 例 如 打 破 女 兒 不 要 嫁 給 客 家 人 的 刻 板 印 象, 讓 非 客 家 人 知 道 客 家 男 子 是 最 疼 愛 老 婆 的 藉 由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擴 大 客 家 文 化 接 受 與 認 同 之 群 眾, 當 越 來 越 多 人 認 同 客 家 時, 一 方 面, 可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之 歸 屬 感 及 族 群 意 識 ; 另 一 方 面, 甚 可 讓 客 家 族 群 與 其 他 族 群 之 關 係, 更 加 融 洽, 當 有 助 於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機 制 訴 求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之 擴 大 化 ( 三 )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以 利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一 個 城 市 的 偉 大, 在 於 其 包 容 性 與 開 放 性 一 個 能 涵 養 多 元 文 化 的 包 容 性 城 市, 一 個 能 包 容 不 同 文 化 的 開 放 性 城 市, 是 一 個 持 續 進 步 的 偉 大 城 市 從 差 異 政 治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及 其 所 投 射 出 制 度 性 肯 認 (i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觀 點 (Young, 2007:88), 當 不 同 族 群 的 人 們 遷 移 至 58
JOURNAL OF URBANOLOGY 都 市 時, 共 同 生 活 在 這 個 城 市, 城 市 的 住 民 們, 既 要 尊 重 各 族 群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也 要 珍 視 各 特 色 文 化 的 獨 特 性, 更 要 在 制 度 上 肯 認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當 客 家 族 群 從 客 庄 移 居 到 城 市 時, 如 果 這 個 城 市 能 尊 重 客 家 文 化 欣 賞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消 費 客 家 文 化 產 品, 不 但 能 豐 富 這 個 城 市 的 文 化 多 樣 性, 更 能 提 升 城 市 總 體 的 經 濟 產 值, 以 孕 育 出 一 個 偉 大 的 城 市 至 如 何 推 動 城 市 的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需 要 集 結 產 官 (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 社 區 之 五 股 力 量, 較 易 成 功 如 已 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 自 可 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基 礎, 結 合 五 方 力 量 以 有 效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而 若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 為 求 以 制 度 化 機 制 促 進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之 客 家 發 展, 本 文 建 議 可 思 考 修 正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 即 應 為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之 必 要 性 為 何? 臺 灣 政 府 雖 早 已 注 意 到 城 市 中 的 多 元 族 群 共 存 事 實, 並 設 立 族 群 專 屬 的 行 政 機 關 21 以 協 助 該 族 群 之 發 展 ; 但 這 些 客 家 事 務 專 屬 機 關 仍 著 重 於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之 傳 承, 尚 未 積 極 觸 及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如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法 定 職 掌 事 項 未 有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推 廣 22 事 實 上, 臺 北 市 的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係 歸 由 任 務 編 組 性 質 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委 員 會 ( 預 算 編 列 於 文 化 局 ), 至 臺 北 市 產 業 發 展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產 局 在 此 種 事 權 及 資 源 分 散 各 局 會 之 情 況 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城 市 刊 21 以 大 臺 北 地 區 來 看, 臺 北 市 政 府 設 有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新 北 市 政 府 設 有 客 家 事 務 局 及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局, 基 隆 市 政 府 設 有 任 務 編 組 型 之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 預 算 編 列 於 文 化 局 ) 及 於 民 政 局 內 設 有 原 住 民 行 政 科 22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4 條 規 定, 北 市 客 委 會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1) 第 一 組 : 掌 理 客 家 事 務 政 策 之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與 施 政 計 畫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及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之 設 置 與 管 理 監 督 國 內 外 客 家 事 務 合 作 與 交 流 等 事 項 (2) 第 二 組 : 掌 理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之 發 展 客 家 禮 儀 之 研 究 客 家 傳 統 民 俗 及 語 言 人 才 之 培 育 客 家 藝 文 創 作 與 客 家 社 團 輔 導 等 事 項 (3) 秘 書 室 : 掌 理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法 制 研 考 事 務 出 納 採 購 等 事 項 及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事 項 5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之 發 展 自 屬 不 易 故 若 能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相 信 將 會 獲 致 資 源 集 中 化 發 展 標 的 明 確 化 之 效 果 ; 且 具 有 彰 顯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存 在, 讓 客 家 族 群 脫 隱 形 化 以 趨 向 公 共 化 之 象 徵 意 義 至 如 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仍 待 更 多 的 討 論 本 文 初 步 認 為 因 大 都 會 區 中, 族 群 聚 居 性 色 彩 不 明 顯, 不 易 以 相 對 人 口 比 例 來 界 定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 建 議 可 採 主 題 性 及 社 區 化 之 發 展 模 式, 以 文 化 性 宗 教 性 藝 術 性 等 之 主 題, 結 合 在 地 社 區, 循 由 下 而 上 之 治 理 (governance) 途 徑, 形 塑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例 如, 以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為 核 心, 運 用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概 念, 結 合 周 遭 客 家 族 群 聚 集 較 多 之 龍 泉 市 場 與 泰 順 街, 將 此 區 域 劃 定 為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陸 結 論 本 文 檢 視 客 家 基 本 法 所 設 計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機 制 後, 肯 定 其 設 置 之 價 值 性 ; 並 指 出 其 問 題 係 因 客 家 基 本 法 本 身 對 客 家 人 之 定 義 趨 於 寬 鬆, 致 以 鄉 ( 鎮 市 區 ) 中 之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基 礎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的 基 礎 性 不 穩 固, 同 時 也 讓 部 分 山 地 鄉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特 別 是, 因 客 家 人 口 係 以 抽 樣 調 查 推 估 方 式 所 獲 致, 主 管 機 關 因 具 有 擴 大 客 家 人 口 數 量 之 目 的 取 向, 遂 採 技 術 性 之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讓 部 分 非 客 家 庄 之 鄉 ( 鎮 市 區 ) 亦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由 此 可 見, 客 家 人 口 之 數 目 是 客 家 事 務 推 動 之 關 鍵 所 在 故 為 強 化 客 家 論 述 基 礎 及 客 家 事 務 推 動 依 據, 確 實 有 必 要 精 確 化 客 家 人 定 義 及 人 口 數, 本 文 建 議 可 思 考 以 自 我 認 同 為 基 礎 之 自 我 登 記 23 方 式 來 精 確 化 客 家 人 口 數 一 個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經 提 出 相 23 如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身 分 便 是 採 自 我 登 記 方 式 ; 另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法 定 身 分 之 取 得, 須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及 民 族 別 登 記 60
JOURNAL OF URBANOLOGY 關 佐 證 資 料 ( 佐 證 資 料 可 寬 鬆 化 ), 並 主 動 向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登 記 者, 實 具 有 較 強 烈 的 客 家 認 同 與 意 識 ; 而 主 管 機 關 以 此 自 我 登 記 所 確 定 之 客 家 人 口 數 在 爭 取 預 算 資 源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推 廣 客 家 事 務 等, 便 有 較 強 之 論 述 基 礎 至 如 何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之 單 一 自 我 認 同?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方 式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藉 以 提 升 客 家 族 群 之 認 同 與 歸 屬,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向 同 時,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除 可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本 身 的 歸 屬 感 外, 亦 可 增 加 非 客 家 族 群 對 客 家 文 化 之 接 受 與 認 同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基 礎, 來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本 就 係 在 實 踐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規 範 ; 至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都 會 區, 為 發 展 客 家 及 解 決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危 機, 更 有 必 要 推 動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再 者, 當 客 家 人 口 數 精 確 化 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爭 議 性 降 低 正 當 性 強 化 時, 自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功 能 性, 以 傳 統 客 家 區 及 現 代 生 活 圈 模 式 整 合 數 個 地 理 上 相 連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至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都 會 區, 可 循 由 下 而 上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方 式, 由 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因 地 制 宜 的 建 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並 以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作 為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及 形 塑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之 推 動 核 心 城 市 刊 6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及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產 業 經 濟,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客 家 人 :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或 客 家 淵 源 者 熟 悉 客 語 深 受 客 家 文 化 薰 陶, 或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二 客 家 族 群 : 指 客 家 人 所 組 成 之 群 體 三 客 語 : 指 臺 灣 通 行 之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客 家 腔 調, 及 獨 立 保 存 於 各 地 區 之 習 慣 用 語 或 因 加 入 現 代 語 彙 而 呈 現 之 各 種 客 家 腔 調 四 客 家 人 口 : 指 本 條 第 一 項 定 義 下, 以 政 府 人 口 普 查 為 依 據 所 統 計 之 客 家 人 口 五 客 家 事 務 : 指 以 增 進 客 家 族 群 於 公 共 領 域 之 文 化 權 語 言 權 傳 播 權 歷 史 詮 釋 權 參 政 權 經 濟 權 及 公 共 行 政 等 面 向 之 族 群 平 等 性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及 認 同 等 與 客 家 族 群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第 三 條 行 政 院 為 協 調 整 合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應 設 置 推 動 委 員 會, 並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召 集 之 前 項 推 動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委 員, 由 客 家 者 專 家 及 客 家 代 表 擔 任, 其 設 置 辦 法 及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文 化 產 業,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客 家 人 :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客 家 淵 源 者, 或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二 客 家 族 群 : 指 客 家 人 所 組 成 之 群 體 三 客 語 : 指 臺 灣 通 行 之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客 家 腔 調, 及 獨 立 保 存 於 各 地 區 之 習 慣 用 語 或 因 加 入 現 代 語 彙 而 呈 現 之 各 種 客 家 腔 調 四 客 家 人 口 : 指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客 家 人 所 為 之 人 口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五 客 家 事 務 : 指 與 客 家 族 群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第 三 條 行 政 院 為 協 調 整 合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跨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第 四 條 政 府 應 落 實 尊 重 多 元 族 群 之 意 旨, 客 家 族 群 在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國 會, 應 有 合 理 比 例 之 代 表 62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JOURNAL OF URBANOLOGY 城 市 刊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五 條 政 府 應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客 家 會 議, 研 議 協 調 及 推 展 全 國 性 客 家 事 務 第 六 條 政 府 政 策 制 訂 及 國 土 區 域 發 展 規 劃 應 尊 重 客 家 族 群 之 意 願, 並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利 與 發 展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四 條 政 府 應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客 家 會 議, 研 議 協 調 及 推 展 全 國 性 客 家 事 務 第 五 條 政 府 政 策 制 定 及 區 域 發 展 規 劃, 應 考 量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益 與 發 展 第 七 條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客 家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應 成 立 跨 部 門 整 合 會 報 ; 行 政 院 應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協 調 整 合 客 家 事 務, 其 實 施 令 以 命 令 定 之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設 置 客 家 事 務 一 級 單 位, 其 餘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客 家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客 家 事 務 第 八 條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 24,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前 述 地 區 公 教 人 員 之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應 列 為 其 考 評 之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設 置 及 推 動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九 條 政 府 應 於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類 科, 以 因 應 客 家 公 務 之 需 求 第 六 條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對 於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前 項 重 點 發 展 區, 應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服 務 於 該 地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應 加 強 客 語 能 力, 其 取 得 客 語 認 證 資 格 者, 並 得 予 獎 勵 第 七 條 政 府 應 於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類 科, 以 因 應 客 家 公 務 之 需 求 24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早 期 的 草 案 版 本 (2008 年 6 月 ),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40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6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十 條 政 府 應 設 立 據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客 語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客 語 認 證 與 推 廣, 並 設 立 國 家 客 語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客 語 復 育 傳 承 研 究 發 展 文 字 化 教 育 與 人 才 培 訓 等 運 用 客 語 研 究 中 心 之 組 織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政 府 應 於 機 關 校 公 民 營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法 院 監 所 及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等 公 共 領 域, 提 供 客 語 播 音 及 翻 譯 服 務, 並 應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落 實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前 項 機 關 ( 構 ) 醫 療 院 所 或 相 關 人 員 得 依 實 施 成 效 予 以 獎 勵, 其 獎 勵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政 府 應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並 結 合 各 級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推 動 客 語, 發 展 客 語 生 活 化 之 習 環 境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八 條 政 府 應 辦 理 客 語 認 證 與 推 廣, 並 建 立 客 語 資 料 庫, 積 極 鼓 勵 客 語 復 育 傳 承 研 究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育 第 九 條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國 民 語 言 溝 通 必 要 之 公 共 服 務, 落 實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辦 理 前 項 工 作 著 有 績 效 者, 應 予 獎 勵 第 十 條 政 府 應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並 結 合 各 級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推 動 客 語, 發 展 客 語 生 活 化 之 習 環 境 第 十 三 條 政 府 應 保 存 維 護 與 創 新 客 家 文 化, 並 設 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積 極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輔 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前 項 基 金 之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獎 勵 客 家 術 研 究, 鼓 勵 大 校 院 及 國 家 級 客 家 博 物 館 設 立 客 家 術 研 究 機 構, 發 展 及 厚 植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第 十 一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獎 勵 客 家 術 研 究, 鼓 勵 大 校 院 設 立 客 家 術 相 關 院 系 所 與 位 程, 發 展 及 厚 植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64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JOURNAL OF URBANOLOGY 城 市 刊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十 五 條 政 府 應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及 媒 體 近 用 權, 辦 理 及 評 鑑 客 家 電 視 及 全 國 性 客 家 廣 播 電 台 第 十 六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推 動 全 球 客 家 族 群 連 結, 建 設 臺 灣 成 為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十 二 條 政 府 應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及 媒 體 近 用 權, 依 法 扶 助 規 劃 設 立 全 國 性 之 客 家 廣 播 及 電 視 專 屬 頻 道 ; 對 製 播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節 目 之 廣 播 電 視 相 關 事 業, 得 予 獎 勵 或 補 助 第 十 三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推 動 全 球 客 家 族 群 連 結, 建 設 臺 灣 成 為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第 十 七 條 政 府 應 訂 定 全 國 客 家 日, 以 彰 顯 客 家 族 群 對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之 貢 獻 第 十 八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十 四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註 :(1)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係 指 2008 年 12 月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主 管 法 案 報 院 審 查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召 開 研 討 會 之 版 本 ;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係 指 2009 年 10 月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版 本 (2) 為 釐 清 兩 個 版 本 差 異, 以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為 基 礎, 原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條 文 文 字, 遭 到 修 正 部 分, 以 劃 底 線 註 記 6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參 考 文 獻 卜 彥 芳 (2008) 韓 國 電 視 劇 市 場 產 業 鏈 成 功 的 啟 示, 宋 培 義 ( 主 編 ),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成 功 案 例 解 讀, 頁 3-19 北 京 : 中 國 廣 播 電 視 出 版 社 (Yan-Fang Bu [2008]. Korean TV Series: The Inspiration of Market Chain Success. In Pei-Yi Song [eds.], The Success Case Study of Hakka Culture Industries [pp. 3-19]. Beijing: 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 Publishing House.) 王 本 壯 劉 淑 萍 (2010)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圈 發 展 模 式 以 苗 栗 地 區 為 例, 江 明 修 ( 主 編 ), 客 家 城 市 治 理, 頁 :346-370 台 北 : 智 勝 (Ben-Chaung Wang and Shu-Ping Liu [2010]. Hakka Cultural Life Circle: A Case Study of Miaoli. In Min-Hsiu Chiang [eds.], Hakka Urban Governance [pp. 346-370]. Taipei: Best Wise Publishing Co., Ltd.) 王 甫 昌 (2002) 邁 向 臺 灣 族 群 關 係 的 在 地 研 究 與 理 論 族 群 與 社 會 專 題 導 論, 臺 灣 社 會, 第 4 期, 頁 1-10 (Fu-Chang Wang [2002]. Toward Theories of Ethnic Relations in Taiwan: Introduction to the Symposium on Ethnicity and Society. Taiwan Sociology, No. 4:1-10.) 王 怡 惠 (2009) 從 推 動 體 系 及 法 制 架 構 思 考 我 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 整 合 以 南 韓 推 動 組 織 與 法 制 架 構 為 例, 科 技 法 律 透 析, 第 21 卷, 第 7 期, 頁 16-38 (Yi-Hui Wang [2009]. Issues Relating to the Promotion System and Legal Framework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1, No. 7:16-38. )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2010) 園 區 簡 介 涵 蓋 範 圍,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網 站 http:// thcc.hakka.gov.tw/wsite/ct?xitem=3689&ctnode=464&mp=12 2012/6/15 (Liudui Hakka Cultural Park [2012]. Introduction: Coverage. Liudui Hakka Cultural Park. http:// thcc.hakka.gov.tw/wsite/ct?xitem=3689&ctnode=464&mp=12 [accessed June 15, 2012].) 丘 昌 泰 (2004) 以 新 思 維 面 對 客 家 族 群 的 福 佬 化 與 隱 形 化, 國 立 中 央 大 客 家 院 電 子 報 網 站, 第 19 期 http://140.115.170.1/hakkacollege/big5/network/paper/ paper19/21.html 2012/9/4 (Chang-Tai Chiou [2004]. New Idea to the Hoklolization and Invisibility of Hakka. Hakka News of College of Hakka Studies at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No. 19. http://140.115.170.1/ Hakkacollege/big5/network/paper/paper19/21.html [accessed September 4, 2012].) (2006) 臺 灣 都 會 客 家 隱 形 化 現 象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比 較 研 究, 客 家 研 究 輯 刊 網 站, 第 29 期, 頁 23-38 ( [2006]. Invisibility of Urban Hakka of Taiwan: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pei and Kaohsiung. The Periodical of Hakka Research, No. 29:23-38. ) 立 法 院 (2010) 委 員 會 紀 錄,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9 卷, 第 4 期, 頁 311-344 (Legislative Yuan [2010]. Committee Records.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Vol. 99, No. 4:311-344.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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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俞 龍 通 (2008) 文 化 創 意 客 家 魅 力 客 家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觀 點 策 略 與 案 例 台 北 : 師 大 書 苑 (Xiu-Zhao Lin [2008]. Cultural Creation and Hakka Charm: Hakka Culture Industries. Taipei: Shta Book Publishing Co., Ltd.) 苗 栗 縣 政 府 (2010) 大 湖 酒 莊 釀 造 草 莓 淡 酒 揚 莓 吐 氣, 勇 奪 今 年 世 界 酒 類 評 鑑 銀 質 獎, 縣 府 新 聞 網 站 http://www.miaoli.gov.tw/cht/newsview_snyc.php?menuid=89 2&forewordID=98766&secureChk=46aad1d263892320c3091e774 2012/09/02 (MiaoLi County Government [2010]. Da Hu Wine-land Resort won World Wine Competition Silver Medal. MiaoLi County Government. http://www.miaoli.gov.tw/cht/newsview_snyc.p hp?menuid=892&forewordid=98766&securechk=46aad1d263892320c3091e774 [accessed September 2, 2012].) 施 正 鋒 (1999) 臺 灣 意 識 的 探 索, 夏 潮 基 金 會 ( 編 著 ), 中 國 意 識 與 臺 灣 意 識 1999 澳 門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66-105 台 北 : 海 峽 術 出 版 (Cheng-Feng Shih [1999]. In Search of the Taiwanese Identity. In China Tide Foundation [eds.], Conference on Chinese Consciousness and Taiwanese Consciousness: 1999 Macao Conference Proceedings [pp. 66-105]. Taipei: Cross-Strait Academy. Publishing House.) 范 振 乾 (2008) 客 裔 臺 灣 人 生 態 文 化 與 社 會 台 北, 南 天 (Zhen-Gan Fan [2008]. Taiwan Hakka Ethnicity: Culture and Society. Taipei: SMC Publishing Co., Ltd.) 唐 代 興 (2008) 文 化 軟 實 力 戰 略 研 究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Dai-Xing Tang [2008]. The Strategic Research of Soft Power. Beijing: People s Publishing House.) 徐 正 光 (2008) 序 塑 造 臺 灣 社 會 新 秩 序, 徐 正 光 ( 主 編 ), 徘 徊 於 族 群 和 現 實 之 間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頁 :4-9 台 北 : 正 中 (Cheng-Kuang Hsu [2008]. Preface: Shaping the New Social Order in Taiwan. In Cheng-Kuang Hsu [eds.], Between Ethnic Groups and Reality: the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pp. 4-9]. Taipei: Cheng Chung Book.) 張 維 倫 等 ( 譯 ),Throsby, David( 原 著 )(2003) 文 化 經 濟 台 北 : 典 藏 (David Throsby [2003]. Wei-Lun Zhang [trans.]. Economics and Culture. Taipei: Artco Co., Ltd.) 張 銘 清 (2011) 文 化 軟 實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話 語 權, 張 國 祚 ( 主 編 ), 中 國 文 化 軟 實 力 研 究 報 告 (2010), 頁 164-169 北 京 : 社 會 科 文 獻 出 版 社 (Ming-Qing Zhang [2011].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Cultural Soft Power: the Right to Speak. In Guo-Zuo Zhang [eds.], Repo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Soft Power (2010) [pp. 164-169].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曾 金 玉 (2000)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研 究 (1987-2000) 台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公 民 訓 練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Jin-Yu Zeng [2000]. The Study of Taiwan Hakka Movement (1987-2000). Unpublished Master thesis,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Taipei.)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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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URBANOLOGY Developmental Approaches to the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城 市 刊 Pao-Chien Wa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Hakka development: (1) the definition of Hakka ethnicity is too loose to calculate Hakka population; (2) Hakka people who live in metropolitan areas change their ethnic identity; and (3) other ethnic groups could not accept legal protection of Hakka ethnicity. After reviewing the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announced by Hakka Affairs Council, the researcher found that the key problems of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include the definition problem, stability, coordina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nd lacking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in Great Taipei metropolitan areas. Moreover, it is the lack of the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in metropolitan areas that weaken the policy of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The study further offers suggestions on this issue. First, Hakka culture industries could be developed through industrializing Hakka culture and bring cultural elements to the Hakka industries. Second,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may be transformed to Hakka language and culture special purpose government, following the idea of special purpos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same time, for solving the principal problem of the urban Hakka issue,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dual policies, which are rural and urban policy. Also, this article suggests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the Urban Hakka Theme Areas. Key words: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Hakka basic law, Hakka culture industries, Hakka population, special purpose government. Pao-Chien Wang is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as well a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at Hakka research centre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93341008@ntu.edu.tw> 7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