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臺 灣 客 家 1 族 群 長 期 以 來 先 受 威 權 政 體 統 治 之 戕 害, 再 受 閩 南 族 群 2 獨 佔 臺 灣 本 土 化 論 述 3 之 衝 擊, 讓 客 家 族 群 出 現 隱 形 化 之 擔 憂, 面 臨 著 身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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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27-58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途 徑 * 城 市 刊 王 保 鍵 國 立 臺 灣 大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摘 要 本 文 先 探 討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主 要 問 題 為 客 家 族 群 定 義 趨 於 寬 鬆 致 客 家 人 口 數 未 臻 精 確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及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其 他 族 群 不 易 接 受 客 家 族 群 爭 取 制 度 保 障 訴 求 等 三 項 進 而 檢 視 客 委 會 所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並 發 現 其 主 要 問 題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問 題 穩 定 性 問 題 地 方 配 合 度 問 題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等 問 題 ; 其 中 都 市 客 家 問 題, 更 是 目 前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政 策 的 主 要 盲 點 對 於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改 進 策 略, 除 了 積 極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化 為 手 段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外 ; 並 引 介 美 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概 念, 提 出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同 時, 為 解 決 本 文 所 提 出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問 題, 本 文 建 議 應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為 手 段, 採 行 鄉 村 型 與 都 會 型 之 雙 軌 制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 並 思 考 修 正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範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之 設 立 機 制 關 鍵 詞 :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客 家 基 本 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客 家 人 口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王 保 鍵 臺 灣 大 客 家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助 理 研 究 員 兼 執 行 長,E-mail: d93341008@ntu.edu.tw * 本 文 由 衷 感 謝 兩 位 審 查 人 細 心 的 審 查, 審 查 人 所 提 供 精 闢 的 修 正 意 見, 使 作 者 獲 益 良 多 ( 收 件 :2012 年 5 月 23 日 ; 修 正 :2012 年 6 月 28 日 ; 接 受 :2012 年 8 月 9 日 ) ISSN 2078-4279 print / 2078-4287 online 2012 by Open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 Vol. 3, No. 2 / September 2012 3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臺 灣 客 家 1 族 群 長 期 以 來 先 受 威 權 政 體 統 治 之 戕 害, 再 受 閩 南 族 群 2 獨 佔 臺 灣 本 土 化 論 述 3 之 衝 擊, 讓 客 家 族 群 出 現 隱 形 化 之 擔 憂, 面 臨 著 身 分 認 同 斲 失 文 化 活 力 萎 縮 及 客 家 公 共 領 域 式 微 危 機, 並 在 臺 灣 族 群 運 動 風 潮 的 大 環 境 影 響 下, 客 家 菁 英 們 創 辦 客 家 風 雲 雜 誌, 以 社 會 運 動 (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 方 式, 讓 客 家 議 題 公 共 化, 迫 使 政 府 重 視 客 家 事 務, 於 2001 年 設 置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機 關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現 已 改 制 為 客 家 委 員 會 ),2010 年 再 制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自 此,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電 視 頻 道 大 客 家 院 客 家 基 本 法 成 為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與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柱, 而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主 幹 當 是 客 家 基 本 法 而 客 家 基 本 法 4 之 制 定, 係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文 化 產 業,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該 法 中 最 具 有 新 意 與 發 展 性 者, 應 屬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Major Hakka Cultural Areas)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計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機 制, 主 要 是 為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惟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方 式 與 穩 定 性 恐 有 疑 義, 致 此 良 法 美 意 之 功 效 備 受 考 驗 本 文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主 1 客 家 是 客 而 家 焉 的 意 思 ( 羅 香 林,1992:1) 2 閩 南 族 群, 亦 有 以 福 佬 族 群 稱 之, 參 照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播 音 語 言 平 等 保 障 法 第 6 條,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除 國 語 外, 另 應 以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播 音 基 於 母 語 係 為 一 族 群 重 要 表 徵, 本 文 以 閩 南 族 群 稱 之 3 在 臺 灣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所 帶 動 之 本 土 化 發 展, 閩 南 族 群 以 外 來 政 權 及 本 土 政 權 的 二 分 法, 將 閩 南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等 同 於 本 土 化, 認 為 臺 灣 話 就 是 閩 南 語 臺 灣 本 土 文 化 就 是 閩 南 文 化, 受 此 閩 南 族 群 獨 佔 臺 灣 本 土 化 論 述 之 影 響, 成 為 促 發 臺 灣 族 群 運 動 ( 特 別 是 客 家 運 動 ) 因 素 之 一 4 本 文 認 為 臺 灣 客 家 基 本 法 具 有 十 個 主 要 重 點 :(1)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概 念 名 詞 之 基 本 性 定 義 ;(2) 強 化 客 語 之 復 振 與 傳 承 ;(3) 客 語 之 公 共 化 : 公 事 語 言 之 推 動 ;(4) 創 設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5) 發 展 經 濟 權 之 文 化 產 業 ;(6) 推 動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之 發 展 ; (7)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與 媒 體 近 用 權 之 保 障 ;(8) 客 家 公 務 專 業 化 :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類 科 ;(9)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10) 全 國 客 家 日 與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凝 聚 34

JOURNAL OF URBANOLOGY 軸, 思 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可 否 解 決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問 題? 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機 制 不 足 以 解 決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問 題, 如 何 調 整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城 市 刊 壹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問 題 在 1980 年 代 之 社 會 運 動 黃 金 年 代, 各 種 社 會 運 動 大 為 興 盛, 在 其 他 社 會 運 動 的 影 響 下, 客 家 族 群 之 族 群 意 識 也 逐 漸 覺 醒, 開 始 積 極 正 視 客 家 族 群 語 言 及 文 化 正 迅 速 流 失 之 問 題, 乃 循 社 會 運 動 方 式 (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 喚 起 客 家 族 群 之 注 意, 以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5 與 認 同, 消 除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6 問 題, 並 爭 取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有 關 客 家 運 動 興 起 原 因, 曾 金 玉 (2000) 認 為 是 因 大 環 境 的 鬆 動 語 言 政 策 的 影 響 新 興 社 會 運 動 的 影 響 范 振 乾 (2008) 認 為 是 受 到 民 主 運 動 工 運 及 文 化 面 因 素 影 響, 特 別 是 祖 宗 言 祖 宗 聲 之 客 家 母 語 邱 榮 舉 (2011) 認 為 客 家 運 動 係 從 客 家 文 化 瀕 臨 危 機 角 度 出 發, 抗 議 政 府 同 化 政 策 及 語 言 政 策 不 公 楊 長 鎮 (2008) 認 為 是 針 對 語 言 政 策 的 迫 害 而 反 抗, 及 弱 勢 或 少 數 族 群 文 化 身 分 意 識 之 甦 醒 者 們 雖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解 釋 客 家 運 動 興 起 的 原 因, 但 其 共 同 之 處, 皆 認 為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傳 承 當 是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核 心 問 題 所 在, 以 此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為 核 心, 投 射 出 之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的 問 題 略 有 : 5 族 群 意 識 泛 指 一 個 族 群 共 有 的 意 念 或 信 仰, 通 常 是 潛 意 識 下 的 意 念 或 信 仰, 可 加 以 包 裝 渲 染 激 發 而 成 為 整 個 族 群 共 同 體 認 的 意 識 形 態 ( 黃 宣 範,1993:170) 6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係 指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在 一 般 公 共 生 活 中 可 以 流 利 地 使 用 北 京 話 或 閩 南 語, 卻 很 少 或 避 免 使 用 客 語 ; 在 社 會 和 政 治 運 動 上, 較 少 參 與, 或 參 與 也 不 凸 顯 其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而 造 成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認 同 隱 而 不 顯 之 歷 史 結 構 原 因 為 :(1) 客 家 族 群 渡 台 移 墾 時 間 及 人 口 數 相 對 少 於 福 佬 族 群, 且 移 墾 區 多 為 山 邊 丘 陵 ;(2) 客 家 族 群 於 清 朝 朱 一 貴 事 變 林 爽 文 事 變, 為 保 衛 家 園 協 助 抗 敵, 成 為 義 民, 也 導 致 族 群 間 的 歷 史 敵 意, 並 在 後 來 的 分 類 械 鬥 被 激 化 ;(3) 政 治 上 的 分 化 和 利 用 ;(4) 經 濟 社 會 結 構 之 變 遷 ;(5) 一 元 化 語 言 文 化 政 策 之 影 響 ( 徐 正 光,2008:4-7) 3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一 客 家 族 群 人 數 未 臻 明 確 在 族 群 的 界 說 上, 較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應 是 原 生 論 (primordialism) 及 工 具 論 (instrumentalism) 兩 種 論 述 ; 前 者 是 基 於 共 同 之 血 統 語 言 文 化 之 外 觀 上 的 與 生 俱 來 特 徵, 又 被 稱 之 為 本 質 論 ; 後 者 則 基 於 共 同 歷 史 經 驗 記 憶 之 主 觀 上 的 自 我 認 同, 而 此 種 主 觀 自 我 認 同 是 可 以 後 天 社 會 建 構, 又 被 稱 之 為 建 構 論 ( 王 甫 昌,2002:10; 施 正 鋒,1999:68; 劉 阿 榮, 2007:6) 客 家 基 本 法 立 法 過 程 中, 在 定 義 客 家 人 時, 雖 已 兼 採 本 質 論 與 建 構 論, 但 其 寬 嚴 程 度 有 別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對 客 家 人 之 定 義 為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客 家 淵 源 者, 或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係 採 本 質 論 與 限 縮 式 建 構 論 7 二 態 樣 中, 只 要 具 有 任 一 態 樣 特 徵 者, 即 為 客 家 人 至 立 法 委 員 管 碧 玲 等 26 人 所 提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則 定 義 客 家 人 為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並 熟 悉 客 語,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這 個 版 本 對 客 家 人 的 定 義 是 最 嚴 格 的, 除 了 本 質 論 ( 客 家 血 緣 與 熟 悉 客 語 ) 外, 尚 須 同 時 具 備 建 構 論 (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 最 後 總 統 公 布 之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定 義 客 家 人 為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或 客 家 淵 源,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係 為 行 政 院 版 與 立 法 委 員 版 之 折 衷 版, 讓 客 家 人 的 定 義 趨 向 於 寬 鬆 化 而 寬 鬆 化 的 客 家 人 定 義,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有 二 :(1) 不 會 使 用 客 語 者, 長 期 居 住 在 客 庄 者 ( 具 客 家 淵 源 ), 亦 可 成 為 客 家 人 此 雖 有 助 於 擴 大 客 家 族 群 的 人 口 數, 但 也 因 我 群 與 他 群 分 界 易 趨 於 淡 化, 恐 不 利 客 家 族 群 認 同 與 族 群 意 識 的 建 立 (2) 已 趨 於 寬 鬆 化 之 客 家 人 定 義, 再 受 到 客 家 人 口 以 調 查 統 7 建 構 論, 是 建 立 在 主 觀 上 的 集 體 認 同, 但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在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加 上 了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之 前 提 要 件, 本 文 乃 以 限 縮 式 建 構 論 稱 之 36

JOURNAL OF URBANOLOGY 計 推 估 方 式 獲 致 之 影 響, 致 無 法 精 準 地 確 定 客 家 人 口 數 ( 精 確 化 程 度 不 足 ), 讓 制 定 客 家 政 策 或 分 配 政 府 預 算 時, 無 法 有 一 個 具 體 明 確 具 科 基 礎 之 標 的 ( 受 政 策 影 響 之 具 體 人 數 ); 同 時 亦 影 響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設 立 ( 因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係 以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鎮 市 區 為 主 ) 城 市 刊 二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就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來 看, 第 一 代 從 客 庄 移 居 大 都 會 區 者, 為 融 入 都 會 區 的 文 化, 以 求 在 都 會 區 生 存, 多 會 隱 藏 其 客 家 族 群 身 分, 而 使 用 北 京 話 或 福 佬 語, 產 生 客 家 族 群 隱 形 化 或 福 佬 化 的 問 題 丘 昌 泰 以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為 比 較 研 究, 分 析 臺 灣 都 會 客 家 隱 形 化 現 象, 獲 致 臺 北 市 隱 形 客 家 人 口 約 占 臺 北 市 客 家 人 口 的 17.2%, 高 雄 市 的 隱 形 客 家 人 口 則 占 高 市 客 家 人 口 的 26.8%, 該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隱 形 化 程 度 愈 高, 則 其 客 語 能 力 愈 低 ( 丘 昌 泰,2006) 丘 昌 泰 並 指 出, 客 家 族 群 的 福 佬 化 與 隱 形 化 趨 勢, 主 要 是 發 生 於 都 會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但 近 年 來 隨 著 強 勢 廣 播 媒 體 的 出 現, 這 種 現 象 正 逐 步 地 向 半 都 市 地 區 蔓 延 ( 丘 昌 泰,2004) 而 受 已 實 施 的 縣 市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政 策 作 為, 加 上 行 政 院 擬 推 動 的 三 大 生 活 圈 七 大 區 域 國 土 再 造 政 策 方 向,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人 口 勢 將 高 度 聚 居 於 都 會 區, 恐 致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的 隱 形 化 及 福 佬 化 的 問 題 更 形 嚴 重, 並 將 更 嚴 峻 地 衝 擊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除 了 隱 形 化 問 題 外, 更 深 一 層 次 的 問 題 是, 許 多 客 家 族 群 的 第 二 代 或 第 三 代 成 長 於 非 客 庄 之 福 佬 地 區, 受 其 成 長 環 境 影 響 所 形 成 的 記 憶 與 認 同, 除 趨 向 於 福 佬 文 化 外, 更 可 能 產 生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此 類 居 住 於 都 會 區 的 第 二 代 第 三 代 客 家 族 群, 有 些 縱 使 依 稀 仍 保 有 客 家 認 同, 卻 可 能 已 不 會 使 用 客 語, 反 而 能 使 用 流 利 的 福 佬 語 ; 有 些 甚 至 已 轉 變 其 族 群 認 同, 從 上 一 代 自 認 為 客 家 人 到 這 一 代 改 變 自 我 認 同 為 福 佬 人, 產 生 客 家 人 福 佬 客 福 佬 人 變 化 的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的 問 題 3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三 其 他 族 群 不 易 接 受 客 家 族 群 爭 取 制 度 保 障 之 訴 求 就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過 程 來 看, 行 政 部 門 研 擬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過 程, 可 分 為 二 階 段 的 版 本, 第 一 階 段 的 版 本, 即 是 客 委 會 提 供 公 聽 會 專 題 研 討 會 的 版 本 ; 第 二 階 段 的 版 本, 則 是 提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的 版 本 兩 個 版 本 最 大 的 差 異 點 為 : 客 委 會 版 草 案 以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出 發,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以 集 體 權 保 障 出 發 有 關 行 政 部 門 草 案 二 階 段 版 本 的 比 較, 可 參 見 附 錄 (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草 案 二 階 段 版 本 比 較 表 ) 事 實 上, 為 順 利 完 成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免 除 其 他 族 群 之 憂 慮, 降 低 立 法 困 難 度, 行 政 部 門 以 涵 蓋 範 圍 較 小 規 範 強 度 較 弱 的 第 二 階 段 版 本, 並 以 爭 取 集 體 權 策 略, 來 推 動 立 法 這 可 由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客 家 基 本 法 時, 客 家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黃 玉 振 說 明 立 法 旨 趣 時 表 示 : 本 法 係 著 重 在 原 則 根 本, 各 條 文 要 旨 皆 屬 正 面 性 非 排 他 性 措 施, 並 不 會 限 制 或 影 響 一 般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立 法 院,2010:312) 又 參 照 黃 玉 振 與 立 法 委 員 吳 育 昇 間 之 詢 答, 吳 育 昇 詢 問 黃 玉 振 : 本 席 總 覺 得 比 較 缺 少 實 質 內 容, 或 者 像 有 些 者 說 的, 有 些 爭 議 性 的 東 西, 你 們 都 不 敢 放 進 去 ; 黃 玉 振 答 詢 : 原 住 民 基 本 法 有 許 多 是 針 對 個 人 權 益 的 保 障, 今 天 客 家 人 不 是 要 爭 特 權, 而 是 平 權 平 等 的 對 待, 所 以 條 文 談 的 很 多 是 集 體 的 權 利 集 體 權 利 不 可 能 很 具 體 的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規 定 或 強 制, 所 以 我 們 作 比 較 原 則 性 正 面 性 的 規 範 與 訴 求 ( 立 法 院, 2010:322) 由 是, 可 以 發 現 行 政 部 門 主 訴 求 在 通 過 客 家 基 本 法, 為 免 影 響 既 得 利 益 者 或 其 他 族 群 權 益, 致 造 成 立 法 障 礙, 乃 以 集 體 權 為 主 軸 來 推 動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採 取 包 容 性 而 非 競 爭 性 之 規 範 機 制 但 這 也 讓 客 家 基 本 法 中 許 多 條 文 僅 具 有 法 制 化 的 政 策 宣 示 效 果, 許 多 條 文 根 本 不 具 有 法 的 規 範 性 如 進 一 步 比 較 一 下 原 住 民 族 的 保 障 機 制, 客 家 基 本 法 就 更 顯 其 規 範 性 及 個 人 權 保 障 之 不 足 為 何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有 著 如 此 顯 著 之 差 異? 38

JOURNAL OF URBANOLOGY 除 了 原 住 民 運 動 一 開 始 就 是 著 重 個 人 權 的 還 我 土 地 運 動 為 訴 求 之 因 素 外, 或 許 可 能 是 因 為 臺 灣 社 會 普 遍 可 以 理 解 原 住 民 之 弱 勢 與 發 展 困 境, 並 接 受 以 制 度 保 障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 原 住 民 之 個 人 權 ; 相 對 地, 臺 灣 社 會 似 乎 尚 無 法 充 分 理 解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困 境, 甚 至 有 許 多 人 不 認 為 客 家 族 群 是 弱 勢, 自 然 不 易 推 動 客 家 族 群 個 人 權 保 障 之 制 度 建 構 故 如 何 讓 其 他 族 群 理 解 客 家 族 群 在 語 言 及 文 化 傳 承 上 之 弱 勢 與 困 境, 以 建 構 未 來 制 度 保 障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應 是 下 一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的 核 心 議 題 所 在 下 一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即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不 但 在 爭 取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益, 同 時 亦 要 爭 取 其 他 族 群 之 權 益 易 言 之,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是 一 個 宏 觀 大 格 局 總 體 思 考 的 保 存 多 元 文 化 多 元 族 群 特 色 的 運 動, 除 了 要 讓 其 他 族 群 瞭 解 客 家 族 群 的 傳 承 危 機, 以 取 得 客 家 族 群 制 度 保 障 之 正 當 性 外, 也 要 思 考 其 他 族 群 之 問 題, 提 出 包 容 性 之 多 元 族 群 發 展 策 略 ; 以 多 元 文 化 / 尊 重 差 異 / 族 群 共 存 共 榮 為 論 述 基 礎, 爭 取 其 他 族 群 對 客 家 族 群 訴 求 之 支 持, 俾 利 擘 劃 客 家 族 群 的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亦 即, 第 二 階 段 臺 灣 客 家 運 動 之 出 發 點, 應 從 強 化 發 展 現 有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並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帶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藉 以 凸 顯 客 家 文 化 在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中 之 重 要 性 城 市 刊 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檢 討 為 藉 由 選 定 具 特 殊 客 家 特 色 之 特 定 地 區, 凸 顯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其 他 族 群 文 化 之 區 別, 達 成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及 產 業 傳 承 創 新 之 政 策 目 標,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客 家 委 員 會 對 於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客 家 委 員 會 依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 鎮 市 區 ) 公 告 作 業 要 點 公 3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 鎮 市 區 ) 一 覽 表 如 ( 表 一 ) 客 家 委 員 會 所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計 有 11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及 69 個 鄉 ( 鎮 市 區 ), 其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問 題, 進 一 步 檢 討 說 明 如 下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問 題 客 家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10 年 4 月 26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 兩 次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第 二 次 公 告 增 加 了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臺 表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鄉 鎮 市 區 一 覽 表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小 計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楊 梅 市 龍 潭 鄉 平 鎮 市 新 屋 鄉 觀 音 鄉 大 園 鄉 7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東 鎮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橫 山 鄉 北 埔 鄉 寶 山 鄉 峨 眉 鄉 新 竹 市 東 區 香 山 區 2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南 庄 鄉 頭 屋 鄉 三 義 鄉 西 湖 鄉 造 橋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泰 安 鄉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後 龍 鎮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豐 原 區 5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水 里 鄉 2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1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六 龜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4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長 治 鄉 麟 洛 鄉 高 樹 鄉 萬 巒 鄉 內 埔 鄉 竹 田 鄉 新 埤 鄉 佳 冬 鄉 鳳 林 鎮 玉 里 鎮 吉 安 鄉 瑞 穗 鄉 富 里 鄉 壽 豐 鄉 花 蓮 市 光 復 鄉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3 資 料 來 源 : 客 家 委 員 會 說 明 : 客 家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10 年 4 月 26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 兩 次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第 二 次 公 告 所 增 加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等 9 個 鄉 鎮 區, 以 底 線 註 記 11 18 8 8 40

JOURNAL OF URBANOLOGY 中 市 豐 原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光 復 鄉 等 9 個 鄉 鎮 區, 這 些 鄉 鎮 區 在 一 般 人 普 遍 的 經 驗 中, 似 乎 不 認 為 是 客 家 庄 又 以 第 一 次 已 公 告 之 鄉 鎮 市 區 來 看, 如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後 龍 鎮 屬 苗 栗 海 線 地 區, 一 般 認 為 其 多 以 閩 南 人 聚 居 為 主 惟 因 客 家 基 本 法 規 定 只 要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即 可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上 客 家 人 口 係 採 統 計 推 估 方 式, 讓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也 包 含 傳 統 非 客 庄 地 區 本 文 認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認 定 有 兩 個 主 要 的 爭 議 點 第 一 個 爭 議 點, 客 委 會 統 計 推 估 之 計 算 方 式 是 否 允 當? 一 般 觀 念 上 被 認 為 非 客 家 庄 之 鄉 鎮 市 區 為 何 被 認 定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以 如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為 例, 依 客 委 會 2011 年 全 國 客 家 人 口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豐 原 區 之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26.62%, 實 際 上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之 人 口 比 例 標 準, 但 客 委 會 以 區 間 估 計 8 方 式 納 入 估 計 誤 差 值 (6.03%), 讓 豐 原 區 之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為 21% 至 33%, 剛 好 讓 豐 原 區 達 到 三 分 之 一 門 檻, 而 得 列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客 家 委 員 會,2011:38-39) 進 一 步 檢 視, 客 委 會 之 統 計 推 估 方 式, 豐 原 區 之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實 際 上 是 20.59% 至 32.62%, 是 未 達 到 33.33% 的 三 分 之 一 人 口 標 準 ; 但 客 委 會 一 方 面 以 33% 作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設 置 標 準, 另 一 方 面 以 小 數 點 進 位 方 式, 讓 豐 原 區 達 到 33%, 一 來 一 往 就 讓 豐 原 區 成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但 嚴 格 來 看, 已 以 最 高 寬 容 標 準 推 估 豐 原 區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32.62%, 仍 未 達 到 33.33%, 實 不 應 將 豐 原 區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可 以 推 測, 客 委 會 可 能 為 了 極 大 化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數 目, 係 以 最 寬 鬆 方 式 來 認 定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城 市 刊 8 事 實 上, 以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而 認 定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包 含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等 9 個 鄉 鎮 市 區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2011:39) 4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第 二 個 爭 議 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不 但 擴 大 傳 統 客 庄 之 範 圍, 更 包 含 部 分 的 山 地 鄉, 如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 原 臺 中 縣 和 平 鄉 ) 這 突 顯 了 三 個 問 題 :(1) 將 山 地 鄉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難 謂 允 當 ; 該 鄉 究 竟 應 發 展 原 住 民 特 色 或 客 家 特 色, 易 生 爭 議 ;(2) 事 實 上, 兼 具 山 地 鄉 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雙 重 身 分 之 鄉 ( 區 ), 從 一 般 社 會 通 念 資 源 配 置 制 度 保 障 ( 鄉 長 縣 議 員 ) 等 以 觀, 該 鄉 ( 區 ) 勢 仍 以 發 展 原 住 民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色 為 主 軸, 故 認 定 其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實 益 性 甚 低 ;(3)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或 委 員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設 籍 自 治 區 者,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設 若 未 來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之 定 義 依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或 委 員 版 本 通 過, 且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依 程 序 設 立 為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泰 安 鄉 是 否 仍 宜 認 定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恐 生 爭 議 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穩 定 性 問 題 除 了 因 客 家 人 定 義 之 寬 鬆 化 及 客 家 人 口 調 查 統 計 推 估 之 精 確 化 不 足, 使 得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產 生 基 礎 性 的 問 題 外, 依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係 以 鄉 ( 鎮 市 區 ) 為 基 礎, 設 若 鄉 ( 鎮 市 區 )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或 整 併 鄉 ( 鎮 市 區 ), 恐 將 讓 已 公 告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因 客 家 人 口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而 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變 更 為 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實 際 上 易 受 行 政 區 劃 影 響, 致 其 穩 定 性 不 足 申 言 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 條 之 3 規 定, 依 第 7 條 之 1 改 制 之 直 轄 市, 其 區 之 行 政 區 域,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整 併 之 設 若 臺 中 市 未 來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進 行 區 之 行 政 區 域 的 整 併, 並 參 照 現 行 市 議 員 選 舉 區 範 圍 做 為 整 併 基 礎, 現 行 臺 中 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與 鄰 近 區 之 可 能 整 併 模 式 如 下 :(1) 后 里 區 與 豐 原 區 按 市 議 員 第 3 選 區 整 併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 后 豐 區 );(2) 東 勢 區 新 社 42

區 石 岡 區 和 平 區 按 市 議 員 第 14 選 區 整 併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JOURNAL OF URBANOLOGY 以 可 能 整 併 之 后 豐 區 來 分 析, 豐 原 區 係 以 區 間 估 計 結 果 為 21% 至 33%, 顯 係 非 常 勉 強 達 到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三 分 之 一 人 口 數 之 門 檻, 如 未 來 與 福 佬 人 為 主 的 后 里 區 整 併, 新 的 后 豐 區 勢 必 為 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類 似 情 況, 似 也 將 發 生 在 其 他 以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而 認 定 公 告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進 一 步 分 析, 在 非 客 家 縣 市 中 之 單 一 或 少 數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如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因 其 已 是 該 縣 中 唯 一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若 發 生 行 政 區 重 劃 或 整 併, 是 否 能 持 續 保 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地 位, 恐 是 相 當 困 難 城 市 刊 三 有 效 運 作 須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配 合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所 推 動 之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以 及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 包 含 服 務 於 該 地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應 加 強 客 語 能 力 ), 這 無 可 避 免 的 會 涉 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自 治 權, 自 須 仰 賴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配 合 而 除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配 合 外, 也 涉 及 財 政 補 助 機 制, 如 果 客 家 委 員 會 沒 有 足 夠 的 預 算, 要 讓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主 動 挹 注 資 源 與 預 算 在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恐 有 其 困 難 性 特 別 是 那 些 在 一 般 社 會 通 念 上, 被 認 為 是 非 客 家 庄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前 所 討 論 的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恐 更 不 易 分 配 客 家 預 算 給 此 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四 未 解 決 更 迫 切 的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客 家 委 員 會 目 前 公 告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多 為 鄉 村 型 市 鎮, 未 來 政 府 依 法 勢 必 將 投 入 更 多 預 算 資 源 於 此 類 以 鄉 村 型 市 鎮 為 基 礎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如 客 家 委 員 會 訂 定 的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計 畫 提 高 補 助 比 率 暫 行 作 業 要 點 ), 這 對 傳 統 客 庄 發 展 是 大 有 助 益 的 惟 相 對 地,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似 將 不 利 於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4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臺 灣 因 都 市 化 的 發 展, 人 口 聚 居 多 於 大 都 會 區, 許 多 客 家 人 已 逐 漸 搬 離 傳 統 鄉 村 客 庄, 而 進 入 大 都 會 城 市 居 住 這 些 進 入 大 都 會 城 市 的 客 家 族 群 是 最 容 易 發 生 隱 形 化 及 族 群 認 同 改 變 化 的 一 群, 是 最 需 要 確 保 其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存 續, 是 最 需 要 傳 承 客 語 與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的 一 群, 但 這 群 人 聚 居 地 卻 又 未 列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如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 即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 中 無 任 何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甚 至, 部 分 都 會 區 ( 直 轄 市 ) 之 次 級 行 政 區 域 ( 即 區 ) 的 客 家 人 口 數 超 過 其 他 客 家 鄉 ( 鎮 市 區 ), 但 因 客 家 人 口 推 估 無 法 占 該 區 總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一 ( 如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 致 無 法 引 入 中 央 政 府 資 源 以 發 展 客 家, 誠 屬 可 惜 ( 地 方 政 府 雖 能 挹 注 資 源, 但 不 如 預 算 倍 增 的 中 央 客 委 會 ) 這 也 彰 顯 了 一 個 根 本 性 的 問 題 : 最 需 要 搶 救 的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可 能 卻 是 獲 得 最 少 資 源 配 置 的 亦 即,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確 有 助 於 鄉 村 型 市 鎮 之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但 未 解 決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 且 都 會 區 家 族 群 發 展 危 機 之 危 急 性 高 於 鄉 村 地 區 為 解 決 此 種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之 城 鄉 困 境, 政 府 有 必 要 構 思 並 採 行 鄉 村 型 與 都 會 型 雙 軌 制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本 文 以 為, 在 發 展 基 調 上, 都 會 型 客 家 發 展 策 略 以 擴 大 客 家 文 化 認 同 為 目 標, 並 以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為 方 法 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長 遠 發 展 建 言 既 然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存 有 穩 定 性 不 足, 須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配 合 及 財 政 到 位 等 問 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方 向 為 何? 借 用 美 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special-purpose district/ special-purpose government) 的 概 念, 本 文 建 議 可 推 動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化 為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44

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JOURNAL OF URBANOLOGY 依 美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界 說 (U.S. Census Bureau), 美 國 的 地 方 政 府 可 分 為 二 類 : 一 為 普 遍 目 的 政 府 (general-purpose government), 包 含 郡 政 府 (county government) 及 郡 以 下 的 政 府 (subcounty general-purpose government); 另 一 為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special- purpose government), 包 含 區 政 府 (school district government) 9 及 特 區 政 府 (special district government) 10 雖 然 美 國 未 有 族 群 性 質 的 特 區 政 府, 惟 參 酌 美 國 特 區 政 府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之 特 區 政 府 概 念, 在 不 侵 害 現 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自 治 權 之 基 礎 上, 為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可 以 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11 本 文 所 建 議 的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是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中 的 客 家 族 群 為 主 體, 並 由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與 中 央 政 府 共 同 組 成 功 能 性 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來 發 展 客 家 語 言 客 家 文 化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等 事 務 有 關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轉 型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可 行 性 及 適 當 性, 分 析 如 次 城 市 刊 9 區 政 府 (school district government) 是 由 相 關 地 方 政 治 實 體 構 成, 在 行 政 與 財 政 上 具 有 自 主 權, 依 據 州 法 以 提 供 小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而 特 區 政 府 (special district government) 係 指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 一 個 或 有 限 的 特 目 的 性 ), 以 較 具 效 能 的 行 政 及 財 政 自 主 來 行 使 其 權 能, 至 其 運 作 機 制 包 含 district, authority, board, commission 等 態 樣 (U.S. Census Bureau, 2002:A-1) 10 特 區 政 府 係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特 定 功 能 所 設 置 功 能 性 政 府, 例 如 機 場 (air transportation) 公 墓 (cemetery) 教 育 (education) 電 力 (electric power) 消 防 (fire protection) 瓦 斯 (gas supply) 健 康 (health) 公 路 (highway) 醫 療 (hospital) 住 宅 與 社 區 發 展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企 業 發 展 (industrial development) 圖 書 館 (library) 貸 款 (mortgage credit) 自 然 資 源 (natural resources) 停 車 場 (parking facility) 公 園 和 娛 樂 場 所 (parks and recreation) 港 口 設 施 (sea and inland port facility) 排 水 設 施 (sewerage) 垃 圾 清 運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olid waste management) 大 眾 運 輸 (transit) 自 來 水 (water supply) 等 11 如 參 照 美 國 針 對 特 定 服 務 或 功 能 之 特 區 政 府 概 念, 精 確 用 語 應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惟 考 量 特 區 政 府 名 詞 易 生 誤 解 及 爭 議, 且 客 家 語 言 涉 及 教 育 事 項, 故 本 文 採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用 語 4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首 先, 臺 灣 已 逐 漸 有 設 立 區 域 性 文 化 保 護 機 制 之 趨 勢 如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我 國 早 於 1972 年 間 便 制 定 國 家 公 園 法, 以 永 續 保 育 國 家 特 殊 景 觀 生 態 系 統, 保 存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文 化 多 元 性 (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8 條 第 1 款 ) 而 於 1995 年 成 立 的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係 我 國 第 6 座 國 家 公 園, 亦 是 第 一 座 以 文 化 戰 役 史 蹟 保 護 為 主 的 國 家 公 園 1999 年 設 立 的 臺 江 國 家 公 園, 則 以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濕 地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及 漁 鹽 產 業 文 化 為 主 2011 年 底 設 立 的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第 一 座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也 具 有 保 護 鳳 山 縣 舊 城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旗 後 砲 台 龍 泉 寺 遺 址 等 人 文 歷 史 古 蹟 之 功 能 12 從 後 期 成 立 之 國 家 公 園 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保 護 對 象 以 歷 史 文 化 性 為 主, 足 見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並 跨 越 現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設 置 專 責 機 關 以 保 護 特 定 歷 史 文 化, 既 具 必 要 性, 亦 具 可 實 踐 性 而 客 家 文 化 不 但 反 映 臺 灣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也 是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客 家 族 群 遷 徙 至 全 臺 各 地, 而 產 生 不 同 次 類 型 的 客 家 文 化, 如 六 堆 地 區 竹 苗 地 區 等, 這 些 跨 鄉 ( 鎮 市 區 ) 或 跨 縣 ( 市 ) 的 客 家 地 區, 實 無 法 憑 藉 單 一 地 方 政 府 之 力 量 推 動 其 發 展, 加 以 不 同 的 次 類 型 客 家 文 化, 各 具 特 殊 性, 而 有 因 地 制 宜 的 採 取 不 同 發 展 策 略 之 必 要 性, 不 宜 由 中 央 的 客 委 會 統 一 處 理 是 以, 確 有 必 要 因 地 制 宜 的 視 各 次 類 型 的 客 家 文 化 特 性, 劃 定 特 定 範 圍, 並 設 置 專 責 機 關 以 來 推 廣 及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其 次, 原 住 民 族 群 刻 正 積 極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或 許 此 法 各 界 仍 有 不 同 意 見, 但 在 大 戰 略 上, 客 家 族 群 應 把 握 這 個 機 會 之 窗, 鼓 勵 並 支 持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之 立 法, 既 彰 顯 客 家 族 群 之 包 容 性 及 對 多 元 族 群 共 榮 共 存 願 景 之 追 求, 亦 可 於 原 住 民 族 設 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後, 作 為 推 動 設 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參 照 論 述 基 礎 12 參 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有 關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資 訊, 網 址 :http://np.cpami.gov.tw/chinese/ 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frontpage&itemid=1&gp=1 46

JOURNAL OF URBANOLOGY 第 三, 從 客 家 歷 史 與 發 展, 來 思 考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建 構 客 家 族 群 於 清 朝 大 量 遷 徙 來 台, 多 來 自 大 陸 的 嘉 應 州 潮 州 府 惠 州 府 汀 洲 府, 來 臺 後 主 要 定 居 於 日 治 時 期 之 新 竹 州 ( 今 桃 竹 苗 ) 臺 中 州 ( 今 中 彰 投 ) 高 雄 州 ( 今 高 屏 ); 加 以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所 使 用 語 言 腔 調 主 要 為 四 縣 ( 嘉 應 客 ) 海 陸 ( 惠 州 客 ) 大 埔 ( 潮 州 客 ) 詔 安 ( 漳 州 客 ) 等 ( 吳 明, 2007:44-48) 此 種 基 於 相 同 的 歷 史 淵 源 語 言 文 化 風 俗 習 慣 所 形 成 的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本 就 有 地 域 上 的 群 居 性, 雖 因 後 來 政 府 行 政 區 劃 將 渠 等 劃 分 為 不 同 的 行 政 區 域, 但 仍 具 有 各 自 語 言 或 地 域 上 的 共 同 性, 故 以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作 為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基 礎, 是 回 歸 客 家 歷 史 與 發 展 的 脈 絡 城 市 刊 二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可 採 傳 統 客 家 區 與 現 代 生 活 圈 之 發 展 模 式 為 體 現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功 能 性 之 特 區 政 府 精 神, 應 破 除 現 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以 鄉 ( 鎮 市 區 ) 為 範 圍 之 概 念, 並 跨 越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將 地 理 上 相 連 之 數 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合 併 為 一 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其 可 能 的 模 式 方 向 有 二 :(1) 傳 統 客 家 區 模 式 ;(2)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模 式 首 先, 關 於 傳 統 客 家 區 模 式, 可 用 南 部 六 堆 的 傳 統 客 家 區 來 說 明 六 堆 包 含 中 堆 ( 竹 田 ) 先 鋒 堆 ( 萬 巒 ) 後 堆 ( 內 埔 ) 前 堆 ( 麟 洛 長 治 ) 左 堆 ( 佳 冬 新 埤 ) 右 堆 ( 美 濃 高 樹 甲 仙 六 龜 杉 林 ) 等 鄉 ( 鎮 區 ), 不 但 跨 越 了 既 存 的 鄉 ( 鎮 區 ) 行 政 區 域, 更 跨 越 了 直 轄 市 與 縣 ( 高 雄 市 與 屏 東 縣 ) 之 行 政 區 域 六 堆 客 家 地 區 的 形 成 有 其 特 殊 的 歷 史 時 空 背 景, 13 渠 可 視 13 西 元 1721 年 ( 清 康 熙 60 年 ) 朱 一 貴 事 變 發 生 時, 為 保 衛 鄉 里, 防 止 亂 事 侵 犯 客 庄, 散 佈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客 家 人, 依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組 成 民 間 義 勇 設 六 營 及 巡 察 營 七 個 營 隊, 共 同 抵 禦 外 侮, 亂 事 平 定 後, 鄉 勇 解 散 回 庄 到 林 爽 文 事 變 時, 決 定 改 隊 為 堆 ( 隊 與 堆 客 語 諧 音 ), 共 有 六 堆, 正 式 成 為 自 治 自 衛 性 質 的 組 織 (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2010) 4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為 一 個 共 同 體, 可 稱 為 六 堆 客 家 共 同 體 這 個 六 堆 客 家 共 同 體 在 清 朝 時 期 便 已 形 成, 後 來 係 政 府 因 其 統 治 上 的 需 要, 加 以 分 設 縣 ( 市 ) 分 設 鄉 ( 鎮 區 ) 而 異 其 管 轄 行 政 區 而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目 的 既 為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語 言 及 傳 統 文 化, 自 當 以 傳 統 客 家 共 同 體 為 範 圍, 並 跨 越 現 行 之 地 方 自 治 區 域 如 以 右 堆 之 傳 統 客 家 區 合 併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及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高 樹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杉 林 區 為 一 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或 以 整 個 六 堆 為 一 個 大 型 的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亦 可 將 臺 灣 傳 統 客 家 庄, 按 其 一 大 片 的 塊 狀 分 布, 在 臺 灣 北 部 ( 桃 竹 苗 客 家 庄 ) 中 部 ( 臺 中 東 勢 新 社 客 家 庄 ) 南 部 ( 六 堆 客 家 庄 ) 東 部 ( 花 東 客 家 庄 ) 等 分 別 設 立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並 視 渠 等 之 發 展 進 程, 進 一 步 劃 定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自 治 區, 另 設 置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區 政 府 其 次, 關 於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模 式, 共 同 生 活 圈 是 一 個 隨 著 都 市 化 發 展, 人 口 聚 居 於 都 市, 以 中 心 市 鎮 為 核 心, 週 遭 為 衛 星 市 鎮 之 跨 越 既 有 行 政 區 域 之 生 活 型 態, 並 整 合 了 人 口 聚 落 地 理 區 位 產 業 經 濟 生 態 環 境 歷 史 文 化 交 通 網 絡 等 因 素 共 同 生 活 圈 14 的 形 成, 乃 是 長 期 社 會 經 濟 演 變 的 自 然 結 果, 不 是 任 意 性 的 行 政 作 為 所 能 創 造 如 苗 栗 縣 文 化 局 2007 年 以 整 體 的 地 理 條 件 生 活 習 慣 族 群 文 化 與 共 同 行 為 等 因 素 將 苗 栗 縣 分 為 苗 北 海 線 區 ( 竹 南 頭 份 部 分 地 區 造 橋 部 分 地 區 ), 苗 北 山 線 區 ( 頭 份 部 分 地 區 造 橋 部 分 地 區 三 灣 南 庄 ), 苗 中 海 線 區 ( 後 龍 西 湖 苗 栗 市 部 分 地 區 ), 苗 中 山 線 區 ( 苗 栗 市 部 分 地 區 公 館 銅 鑼 獅 潭 頭 屋 ), 苗 南 海 線 ( 通 霄 苑 裡 ), 苗 中 山 線 區 ( 三 灣 大 湖 卓 蘭 泰 安 ) 六 大 生 活 圈 ( 王 本 壯 劉 淑 萍,2010:353) 是 以,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14 在 共 同 生 活 圈 基 礎 上, 者 進 一 步 提 出 文 化 生 活 圈 的 概 念, 指 涉 依 區 域 內 居 民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化 性 活 動 差 異 所 劃 分 出 來 的 圈 域 及 體 系, 在 該 空 間 範 疇 內 的 居 民 常 從 事 著 極 具 地 方 特 色 而 異 於 他 地 的 文 化 性 活 動 ( 辛 晚 教,1995; 王 本 壯 劉 淑 萍,2010:354) 48

JOURNAL OF URBANOLOGY 殊 目 的 政 府 若 循 現 代 共 同 生 活 圈 加 以 整 合 設 置, 符 合 現 在 客 家 族 群 聚 居 與 生 活 的 範 圍, 有 其 合 理 性 與 適 當 性 城 市 刊 三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機 制 亦 可 適 用 於 原 住 民 以 行 政 院 2010 年 9 月 23 日 第 3214 次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所 架 構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其 定 性 為 政 府 所 設 置, 具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民 族 自 治 團 體, 享 有 民 族 自 治 事 項 又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賦 予 原 住 民 族 可 比 照 縣 ( 市 ) 層 級 成 立 自 治 區 政 府, 並 設 有 自 治 區 議 會, 享 有 制 定 自 治 區 自 治 法 規 之 權 限 當 行 政 院 所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除 行 政 院 版 本 外, 尚 有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委 員 楊 仁 福 等 19 人 委 員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等 85 人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53 人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暨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18 人 擬 具 臺 灣 原 住 民 太 魯 閣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合 計 共 6 個 版 本 草 案 顯 見 原 住 民 族 本 身 對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之 設 置 方 式 及 程 序, 仍 有 爭 議, 尚 未 獲 致 共 識 甚 至, 原 住 民 部 分 族 系 ( 太 魯 閣 族 ) 意 欲 以 專 法 取 得 自 治 區 地 位 揆 諸 其 緣 由, 似 因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系 兼 之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有 別, 有 採 母 系 社 會 者 ( 如 阿 美 族 ), 有 採 貴 族 社 會 者 ( 如 排 灣 族 ), 亦 有 側 重 長 老 權 威 者, 而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涉 及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若 要 設 立 具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自 治 區 政 府, 如 何 設 置? 意 見 歧 異, 包 含 設 自 治 區 議 會 及 自 治 區 政 府 者 ( 行 政 院 ) 設 最 高 政 權 機 關 之 中 央 民 族 議 會 ( 委 員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 設 長 老 院 及 民 族 議 會 暨 區 政 府 者 ( 孔 文 吉 等 18 人 ) 除 了 自 治 區 組 織 設 立 方 式 之 歧 異 議 外, 自 治 區 居 民 之 認 定, 亦 為 爭 議 點 所 在 包 含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林 正 二 及 林 滄 敏 等 85 人 委 員 孔 文 吉 等 53 人 孔 文 吉 等 18 人 擬 具 的 草 案, 所 指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居 民 係 設 籍 於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之 本 族 與 他 族 人 民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設 籍 自 治 區 者,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 即 相 對 於 行 4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政 院 版 本 ( 原 住 民 設 籍 在 自 治 區 域 內 者 為 自 治 區 民 ); 立 法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及 委 員 提 案, 係 將 原 住 民 自 治 區 內 的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皆 納 為 自 治 區 居 民 若 再 考 量 自 治 區 內 族 群 糾 紛 之 解 決 自 治 區 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權 限 爭 議 之 解 決 等 問 題,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草 案 在 短 時 間 內, 恐 不 易 通 過 此 時, 自 治 強 度 較 低 爭 議 性 較 小, 符 合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可 作 為 一 個 選 項 申 言 之, 因 原 住 民 族 因 其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地 域 分 布 等 而 有 不 同 的 族 系 ( 目 前 經 政 府 核 定 者 有 14 族 ), 若 因 應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之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色,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立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而 非 強 制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統 一 適 用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及 以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為 基 礎 之 分 權 式 原 住 民 自 治 方 式, 具 有 依 原 住 民 各 族 系 之 特 色 因 地 制 宜 的 效 果, 將 可 促 使 原 住 民 自 治 機 制 更 具 多 元 性 與 可 行 性 進 而, 當 此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如 可 同 時 適 用 於 客 家 族 群 與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系 時, 語 言 與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將 更 易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更 易 建 構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之 制 度 性 機 制 肆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帶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主 要 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分 為 文 化 產 品 文 化 服 務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三 類 型 ( 楊 仁 煌,2009:165)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對 文 化 產 業 (cultural industries) 之 定 義 為 : 結 合 創 作 生 產 與 商 業 之 內 容, 同 時 這 些 內 容 在 本 質 上 具 有 無 形 資 產 與 文 化 概 念 之 特 性, 並 獲 得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貨 品 或 是 服 務 從 內 容 來 看, 文 化 產 業 也 可 以 視 為 創 意 產 業 ; 或 在 經 濟 領 域 中, 稱 之 為 未 來 性 產 業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 或 在 科 技 領 域 50

JOURNAL OF URBANOLOGY 中, 稱 之 為 內 容 產 業 (content industries) 15 事 實 上, 國 際 社 會 對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與 發 展 是 高 度 重 視 的, 諸 如 保 護 民 間 創 作 建 議 書 (1989) 文 化 多 樣 性 宣 言 (2001) 16 保 護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公 約 (2003) 等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涉 及 府 際 關 係 (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地 方 與 地 方 政 府 ) 與 治 理 ( 民 間 資 源 與 力 量 ) 等 多 層 次 多 面 向 的 協 調 合 作 故 在 眾 多 參 與 者 中, 需 要 一 個 主 導 者, 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適 可 扮 演 驅 動 者 的 角 色,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驅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全 面 發 展 城 市 刊 一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驅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群 聚 效 應 所 謂 產 業 群 聚, 是 指 在 特 定 空 間 領 域 範 圍 內, 相 鄰 近 的 廠 商 及 機 構 維 持 某 種 型 式 之 互 動 關 係, 相 互 影 響 與 支 援, 於 生 產 鏈 上 緊 密 分 工 達 到 生 產 效 率, 而 形 成 外 部 性, 中 小 型 企 業 也 能 因 此 享 受 規 模 經 濟 之 利 益, 並 得 以 持 續 研 發 與 創 新 ( 金 家 禾 徐 欣 玉,2006:3; 金 家 禾 周 志 龍,2007:57) 至 於 何 謂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cluster effect)? 群 聚 可 產 生 兩 種 外 部 效 應, 一 為 群 聚 廠 商 可 分 享 生 產 或 管 理 知 識, 以 增 進 企 業 之 生 產 效 率 ; 另 一 降 低 消 費 者 之 搜 尋 成 本, 可 吸 引 更 多 消 費 者 至 群 聚 地 區 消 費, 並 提 高 群 聚 整 體 的 市 場 需 求 ( 羅 萱 鍾 憲 瑞,2010:25) 而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產 值 範 圍 更 大 於 一 般 產 業, 除 核 心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外, 15 另 英 國 對 創 意 產 業 (creative industries) 所 為 之 定 義 : 創 意 產 業 源 於 個 人 之 創 造 力 技 能 與 才 華, 透 過 智 慧 財 產 之 形 成 與 運 用, 具 有 開 創 財 富 及 就 業 機 會 之 潛 力 (Those industries which have their origin in individual creativity, skill and talent and which have a potential for wealth and job creation through the gene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該 資 料 來 源 為 文 建 會 擬 議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草 案 第 3 條 條 文 說 明 另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草 案, 為 求 文 字 簡 潔, 將 上 開 條 文 說 明 文 字 修 正 為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定 義 係 參 考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對 文 化 產 業 及 英 國 對 創 意 產 業 之 定 義 訂 定, 併 予 敘 明 16 文 化 多 樣 性 宣 言 第 3 條 : 文 化 多 樣 性 增 加 了 每 個 人 的 選 擇 機 會 ; 它 是 發 展 的 源 泉 之 一, 它 不 僅 是 促 進 經 濟 增 長 的 因 素, 而 且 還 是 享 有 令 人 滿 意 的 智 力 情 感 道 德 精 神 生 活 的 手 段 5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其 經 濟 效 益 尚 可 擴 及 至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等 ( 如 圖 一 ) 也 就 是 說, 文 化 產 業 具 有 產 業 火 車 頭 之 地 位, 透 過 文 化 產 業 之 成 功 發 展, 將 可 帶 動 其 他 產 業 之 發 展 ; 而 要 讓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就 要 發 揮 文 化 產 業 之 群 聚 效 應 如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苗 栗 三 義 鄉, 其 木 雕 文 化 產 業 是 一 個 客 家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之 成 功 案 例, 木 雕 師 傅 與 業 者 群 聚, 形 成 木 雕 街 及 木 雕 觀 光 市 集, 再 加 上 政 府 於 成 立 木 雕 博 物 館, 及 在 地 之 大 企 業 ( 裕 隆 汽 車 ) 開 始 辦 理 木 雕 金 質 獎, 這 種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之 發 展 策 略, 讓 三 義 木 雕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相 當 成 功 而 客 家 基 本 法 第 6 條 規 定, 政 府 ( 客 家 委 員 會 ) 應 發 揚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內 之 文 化 產 業 故 在 客 家 基 本 法 實 施 後, 相 信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誘 導 機 制, 並 在 政 府 資 源 之 協 助 下, 將 對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發 揮 加 乘 之 群 聚 效 應 圖 一 文 化 產 業 的 產 值 圖 資 料 來 源 : 萬 無 畏 等 (2008:89) 52

二 積 極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以 厚 植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JOURNAL OF URBANOLOGY 近 年 來, 有 關 國 家 實 力 之 觀 點, 從 早 期 重 視 國 家 硬 實 力 ( h a r d power), 轉 而 強 調 國 家 軟 實 力 (soft power), 再 到 目 前 綜 合 硬 實 力 與 軟 實 力 而 為 巧 實 力 (smart power) 之 論 述 17 如 同 中 國 文 化 軟 實 力 研 究 報 告 (2010) 指 出 一 個 國 家 的 進 步, 與 國 家 的 文 化 軟 實 力 相 關 ( 張 銘 清, 2011:165) 而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既 可 發 展 經 濟 力, 亦 可 強 化 文 化 的 影 響 力 及 感 召 力, 以 獲 致 文 化 軟 實 力 是 以 各 國 無 不 以 政 策 機 制 來 積 極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以 強 化 其 軟 實 力 如 在 臺 灣 屢 屢 創 下 高 收 視 率 韓 國 電 視 劇, 就 是 國 家 對 文 化 產 業 以 政 策 扶 持 方 式, 讓 國 家 具 有 強 大 軟 實 力 的 例 子 韓 國 政 府 在 1988 年 確 立 文 化 立 國 政 策 方 向, 並 將 文 化 產 業 視 為 振 興 經 濟 之 關 鍵 所 在, 開 始 以 國 家 力 量 積 極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就 是 1999 年 2 月 所 制 定 文 化 產 業 振 興 基 本 法 (Framework Act on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卜 彥 芳,2008:14; 王 怡 惠, 2009:18), 在 此 基 本 法 誘 導 下, 驅 動 韓 國 的 電 影 電 視 劇 電 子 遊 戲 發 展 為 韓 國 重 要 的 文 化 產 業 不 斷 進 步 的 文 化 是 文 明, 文 化 軟 實 力 來 自 於 文 化, 但 有 文 化 不 必 然 有 軟 實 力, 只 有 當 文 化 朝 向 文 明 進 步 時, 才 會 出 現 軟 實 力, 並 透 過 文 化 軟 實 力 創 造 文 明 ( 唐 代 興,2008:35-36) 故 如 要 提 升 臺 灣 客 家 文 化 之 穿 透 力, 便 應 積 極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 而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之 最 佳 途 徑, 便 是 致 力 於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城 市 刊 17 有 關 硬 實 力 軟 實 力 巧 實 力 之 論 述, 可 參 閱 Nye(2002) 所 著 The Paradox of American Power: Why the World s Only Superpower Can t Go It Alone 及 Nye(2005) 所 著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5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伍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與 客 家 發 展 既 然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是 建 構 客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的 最 佳 途 徑, 則 該 如 何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行 之 道 為 應 以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為 基 礎,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及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化 為 手 段,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一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與 產 業 文 化 化 文 化 產 業 有 別 於 Adorno 等 所 論 述 之 文 化 工 業 陳 其 南 指 出 文 化 產 業 是 依 賴 創 意 個 別 性, 也 就 是 產 品 的 個 性 地 方 的 傳 統 性 地 方 特 殊 性, 甚 至 是 工 匠 或 藝 師 的 獨 創 性, 強 調 的 產 品 的 生 活 性 與 精 神 價 值 內 涵, 這 些 正 是 被 文 化 工 業 所 摧 毀 的 質 素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1999:43) 文 化 產 業 對 經 濟 活 動 之 正 面 影 響 在 於 :(1) 消 費 者 直 接 購 買 滿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經 濟 收 益 ; (2) 帶 動 餐 飲 業 或 運 輸 業 等 相 關 行 業 或 個 人 收 益 之 經 濟 收 益 ;(3) 提 高 就 業 率 ;(4) 促 使 經 濟 基 礎 多 元 化 ( 張 維 倫 等,2003:158), 如 何 積 極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以 促 進 經 濟 收 益? 如 何 讓 既 有 的 產 業 添 加 文 化 的 元 素, 讓 傳 統 的 文 化 導 引 至 經 濟 的 活 動? 這 正 是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發 展 模 式 所 在 文 化 產 業 化 係 將 文 化 視 為 一 種 產 業, 以 研 發 創 新 的 手 段 提 煉 出 文 化 之 特 殊 性 及 吸 引 性, 並 透 過 包 裝 行 銷 來 散 布, 以 獲 取 經 濟 收 益 ; 產 業 文 化 化 係 將 日 常 的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灌 入 文 化 元 素 或 結 合 文 化 意 識, 讓 消 費 者 購 買 使 用 產 品 時, 也 體 驗 文 化 的 歷 史 根 源 之 懷 舊 情 懷, 及 文 化 的 衝 擊 之 新 奇 性 ( 劉 煥 雲 等,2006:192) 葉 智 魁 (2002) 進 一 步 指 出 文 化 產 業 化 是 對 傳 統 以 利 潤 為 主, 而 忽 略 或 犧 牲 地 方 傳 統 文 化 特 色 反 思, 思 考 如 何 重 新 賦 予 傳 統 文 化 生 命 力, 並 藉 創 意 與 科 技 方 式 予 以 重 建 再 造, 輔 以 適 度 包 裝 成 為 文 化 產 品, 而 成 為 兼 具 文 化 價 值 與 經 濟 效 益 的 文 化 產 業 ; 產 業 文 化 化 則 是 將 原 來 工 商 利 益 導 向 之 剝 削 式 的 產 業 形 態, 或 已 失 去 競 爭 力 與 經 濟 價 值 之 傳 統 農 漁 牧 林 礦 手 工 藝 之 初 級 產 業, 注 入 豐 富 的 文 化 內 涵 並 提 昇 附 加 價 值, 以 轉 型 為 內 發 54

性 建 設 性 與 創 造 性 的 產 業 形 態 JOURNAL OF URBANOLOGY 是 以, 以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係 以 客 家 的 豐 富 文 化 為 基 底, 重 視 各 次 類 型 ( 語 言 或 地 域 ) 之 客 家 文 化 特 色, 並 顧 及 城 鄉 及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運 用 科 技 與 創 新 研 發, 加 強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及 文 化 保 存, 同 時 藉 由 客 家 文 化 積 累 及 發 展, 透 過 智 慧 財 產 之 形 成 及 運 用, 具 有 創 造 財 富 繁 榮 經 濟 增 進 就 業 機 會 以 臺 灣 客 家 的 義 民 信 仰 為 例, 義 民 信 仰 既 是 客 家 族 群 的 信 仰 圖 騰, 也 是 客 家 族 群 建 構 自 我 認 同 時 的 重 要 載 具 ( 林 秀 昭,2009:31), 而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可 說 是 從 傳 統 客 家 信 仰 文 化 走 向 經 濟 效 益 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之 案 例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最 早 是 1988 年 間, 由 臺 北 市 客 家 中 原 崇 正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的 發 起 下, 藉 著 新 埔 褒 忠 亭 義 民 廟 兩 百 週 年 盛 事 理 由 開 始 的 ; 自 2000 年 改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主 辦, 並 聯 合 臺 北 市 各 個 客 家 社 團 共 同 辦 理 ;2002 年 臺 北 市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接 手 辦 理 迄 今 以 2011 年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為 例, 除 了 祭 拜 義 民 爺 外, 尚 有 傳 統 陣 頭 獻 藝 演 出 挑 擔 奉 飯 及 踩 街 創 意 秀 客 庄 主 題 節 慶 等 精 彩 展 演, 周 邊 活 動 還 有 集 章 習 單 美 食 攤 位 神 豬 展 示 等 多 元 內 容 18 臺 北 客 家 義 民 祭, 此 種 宗 教 性 的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重 要 的 文 化 活 動, 在 政 府 的 包 裝 行 銷 下 散 布, 帶 動 相 關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事 實 上, 臺 北 義 民 祭 活 動 能 夠 持 續 的 舉 辦, 是 受 到 旅 居 臺 北 縣 市 客 家 鄉 親 們 熱 情 的 參 與 祭 典 所 致, 在 祭 典 活 動 氣 氛 中 不 僅 瀰 漫 一 股 濃 厚 客 家 鄉 情, 更 顯 現 出 現 代 客 家 人 的 自 信 ( 邱 榮 裕,2008:234-235) 另 外, 在 義 民 祭 活 動 過 程 中, 許 多 參 與 人 員, 社 團 及 協 力 廠 商, 並 非 客 家 裔, 但 透 過 活 動 的 參 與, 認 識 客 家 文 化, 成 為 客 家 之 友 城 市 刊 18 參 見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有 關 民 俗 活 動 客 家 信 仰 臺 北 義 民 祭 資 訊, 網 址 :http://www.hac.taipei.gov.tw/ct.asp?xitem=1047453&ctnode=26423&mp= 122021 5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而 苗 栗 大 湖 酒 莊 草 莓 文 化 園 區 則 是 一 個 產 業 文 化 化 之 成 功 案 例 ( 俞 龍 通,2008:225) 由 大 湖 鄉 農 會 透 過 興 建 大 型 草 莓 文 化 展 館 及 經 營 草 莓 休 閒 酒 莊, 將 傳 統 草 莓 產 業 賦 予 文 化 意 涵, 提 升 草 莓 農 業 之 附 加 價 值 ; 讓 大 湖 草 莓 文 化 產 業 包 含 生 產 型 中 介 型 及 服 務 型 之 經 營 模 式 2010 年, 大 湖 酒 莊 生 產 之 草 莓 淡 酒, 參 加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世 界 酒 類 評 鑑, 在 49 個 國 家 共 6,964 款 參 賽 酒 品 激 烈 競 爭 下, 脫 穎 而 出, 奪 得 銀 質 獎 佳 績 ( 苗 栗 縣 政 府, 2010) 此 種 讓 傳 統 看 天 吃 飯 季 節 性 之 草 莓 初 級 產 業, 透 過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行 銷, 發 展 出 文 化 展 館 及 休 閒 酒 莊, 兼 具 文 化 發 展 與 經 濟 發 展 之 綜 效 至 客 家 桐 花 祭 則 是 一 個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之 綜 合 性 成 功 案 例, 油 桐 樹 ( 桐 油 ) 曾 是 客 家 地 區 重 要 的 經 濟 作 物, 在 其 經 濟 價 值 不 復 存 在 後, 客 家 委 員 會 以 五 月 雪 的 文 化 意 象,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桐 花 祭 ; 後 來 更 加 入 了 文 音 樂 的 元 素, 辦 理 桐 花 音 樂 比 賽 及 文 獎 等 ; 以 2010 年 客 家 桐 花 祭 收 益 調 查, 有 高 達 684 萬 遊 客 人 次, 創 造 231 億 元 之 產 值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2010:28), 若 依 遠 見 雜 誌 建 國 百 年 大 調 查, 客 家 桐 花 祭 榮 登 最 能 代 表 臺 灣 精 神 和 文 化 第 七 名 19 也 就 是 說, 先 以 產 業 文 化 化 方 式, 將 傳 統 已 沒 落 的 油 桐 樹 產 業 賦 予 文 化 意 象, 待 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熟 後, 再 將 已 提 升 為 文 化 性 活 動 之 客 家 桐 花 祭, 結 合 其 他 客 家 文 化 ( 如 音 樂 戲 曲 等 ), 以 加 強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及 文 化 保 存, 並 連 結 其 他 支 持 產 業 周 邊 產 業 衍 生 產 業, 以 創 造 更 大 的 產 值 惟 著 重 經 濟 權 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在 以 文 化 產 業 化 產 業 文 化 化 將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功 後, 仍 須 面 對 二 個 與 客 家 發 展 攸 關 的 核 心 問 題 :(1) 如 何 有 效 且 深 刻 地 傳 遞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給 新 一 代 客 家 族 群 ;(2) 如 何 滿 足 參 與 者 對 各 類 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的 文 化 深 處 之 歷 史 尋 根 企 求 以 最 成 功 的 客 家 桐 花 祭 來 19 參 見 2012 客 家 桐 花 祭 網 站 網 站 有 關 2012 客 家 桐 花 祭 整 體 說 明, 網 址 :http://tung.hakka. gov.tw/0000021/article-0001893-3 56

JOURNAL OF URBANOLOGY 看, 如 何 將 油 桐 樹 或 桐 花 與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連 結,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桐 花 開 啟 客 家 族 群 的 歷 史 尋 根 之 旅, 是 在 賞 桐 花 食 用 客 家 飲 食 外, 更 應 該 努 力 強 化 之 故 事 論 述 城 市 刊 二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就 是 發 展 客 家 拋 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成 功 後 所 面 臨 之 傳 承 傳 統 價 值 與 再 發 現 客 家 歷 史 根 源 的 問 題 ; 事 實 上,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與 客 家 族 群 之 發 展, 實 具 有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果 ; 更 可 以 大 膽 地 說,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就 是 發 展 客 家 ( 一 ) 有 助 於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若 能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制 度 性 驅 力, 讓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成 功 的 發 展 ; 再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吸 引 力, 來 提 升 客 家 族 群 之 自 我 認 同 感 及 非 客 家 族 群 之 客 家 認 同 感, 俾 利 讓 更 多 的 客 家 人 與 非 客 家 人 ( 客 家 之 友 ) 認 同 客 家, 就 有 助 於 客 家 族 群 之 整 體 發 展 如 同 本 文 所 指 出 當 前 客 家 發 展 的 迫 切 危 機 區 域 為 都 會 區 之 客 家 族 群, 設 若 能 持 續 並 成 功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對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之 助 益 為 :(1) 客 家 民 俗 信 仰 文 化 音 樂 語 言 等, 可 脫 隱 形 化, 走 向 更 廣 泛 的 公 共 化 ;(2) 讓 都 會 區 內 的 客 家 人 知 道 並 認 識 其 他 客 家 人, 以 利 形 成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Hakka Image Community) 或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Hakka Virtual Community); 20 (3) 讓 政 府 知 道 客 家 人 在 哪 裡, 俾 利 政 府 客 家 政 策 之 制 定 ; (4) 增 加 城 市 之 文 化 多 樣 性, 讓 非 客 家 族 群 知 道 客 家 文 化 之 美 20 此 種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或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是 跨 越 地 理 疆 界, 運 用 現 代 科 技 ( 如 Facebook MSN 等 交 友 網 站 ) 或 傳 統 社 團 ( 如 同 鄉 會 山 歌 班 等 ) 串 連 散 居 在 都 會 區 各 地 之 客 家 人, 使 之 產 生 如 同 居 住 在 共 同 一 個 社 區 的 共 同 歸 屬 感, 並 以 此 客 家 虛 擬 社 區, 共 同 分 享 客 家 原 鄉 情 懷 另 外, 本 文 亦 在 思 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是 否 可 跳 脫 行 政 區 域 之 疆 界, 揚 棄 傳 統 地 理 空 間 (place) 的 概 念, 而 以 non-place 的 概 念, 以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來 進 一 步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57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是 以, 藉 由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以 讓 在 都 會 區 的 客 家 人, 追 溯 其 客 家 淵 源, 強 化 其 客 家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及 客 家 族 群 意 識 ( 二 ) 可 擴 大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訴 求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可 繁 榮 傳 統 客 庄 經 濟, 當 客 庄 經 濟 繁 榮 後, 其 可 產 生 正 面 效 益 有 :(1) 可 讓 客 家 青 壯 年 者 留 在 客 庄 工 作, 也 可 讓 客 家 孩 童 留 在 客 庄, 以 習 得 (acquire)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並 有 效 傳 承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語 言, 及 客 家 意 識 ;(2) 非 客 家 族 群 為 分 享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經 濟 收 益, 投 身 於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經 營, 進 而 瞭 解 客 家 文 化, 習 客 語 以 客 家 桐 花 祭 為 例, 接 近 700 萬 遊 客 人 次 參 與 桐 花 祭 相 關 活 動, 顯 然 其 中 有 許 多 遊 客 或 商 家 為 非 客 家 人, 這 些 非 客 家 族 群 之 遊 客 或 商 家 透 過 參 與 桐 花 祭 活 動, 可 認 識 客 家 的 文 化 文 音 樂 而 在 非 客 家 族 群 參 與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使 用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產 品 時, 也 開 始 瞭 解 客 家 接 受 客 家 ; 特 別 是 透 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所 投 射 出 客 家 傳 統 價 值 或 生 活 方 式, 能 讓 非 客 家 族 群 改 變 過 去 對 客 家 族 群 的 不 佳 之 刻 板 印 象, 例 如 打 破 女 兒 不 要 嫁 給 客 家 人 的 刻 板 印 象, 讓 非 客 家 人 知 道 客 家 男 子 是 最 疼 愛 老 婆 的 藉 由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擴 大 客 家 文 化 接 受 與 認 同 之 群 眾, 當 越 來 越 多 人 認 同 客 家 時, 一 方 面, 可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之 歸 屬 感 及 族 群 意 識 ; 另 一 方 面, 甚 可 讓 客 家 族 群 與 其 他 族 群 之 關 係, 更 加 融 洽, 當 有 助 於 客 家 族 群 保 障 機 制 訴 求 之 正 當 性 基 礎 之 擴 大 化 ( 三 )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以 利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一 個 城 市 的 偉 大, 在 於 其 包 容 性 與 開 放 性 一 個 能 涵 養 多 元 文 化 的 包 容 性 城 市, 一 個 能 包 容 不 同 文 化 的 開 放 性 城 市, 是 一 個 持 續 進 步 的 偉 大 城 市 從 差 異 政 治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及 其 所 投 射 出 制 度 性 肯 認 (i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觀 點 (Young, 2007:88), 當 不 同 族 群 的 人 們 遷 移 至 58

JOURNAL OF URBANOLOGY 都 市 時, 共 同 生 活 在 這 個 城 市, 城 市 的 住 民 們, 既 要 尊 重 各 族 群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也 要 珍 視 各 特 色 文 化 的 獨 特 性, 更 要 在 制 度 上 肯 認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當 客 家 族 群 從 客 庄 移 居 到 城 市 時, 如 果 這 個 城 市 能 尊 重 客 家 文 化 欣 賞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消 費 客 家 文 化 產 品, 不 但 能 豐 富 這 個 城 市 的 文 化 多 樣 性, 更 能 提 升 城 市 總 體 的 經 濟 產 值, 以 孕 育 出 一 個 偉 大 的 城 市 至 如 何 推 動 城 市 的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需 要 集 結 產 官 (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 社 區 之 五 股 力 量, 較 易 成 功 如 已 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 自 可 藉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基 礎, 結 合 五 方 力 量 以 有 效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而 若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者 ( 如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 為 求 以 制 度 化 機 制 促 進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之 客 家 發 展, 本 文 建 議 可 思 考 修 正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 即 應 為 客 家 基 本 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之 必 要 性 為 何? 臺 灣 政 府 雖 早 已 注 意 到 城 市 中 的 多 元 族 群 共 存 事 實, 並 設 立 族 群 專 屬 的 行 政 機 關 21 以 協 助 該 族 群 之 發 展 ; 但 這 些 客 家 事 務 專 屬 機 關 仍 著 重 於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之 傳 承, 尚 未 積 極 觸 及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如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法 定 職 掌 事 項 未 有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推 廣 22 事 實 上, 臺 北 市 的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係 歸 由 任 務 編 組 性 質 之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委 員 會 ( 預 算 編 列 於 文 化 局 ), 至 臺 北 市 產 業 發 展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產 局 在 此 種 事 權 及 資 源 分 散 各 局 會 之 情 況 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城 市 刊 21 以 大 臺 北 地 區 來 看, 臺 北 市 政 府 設 有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新 北 市 政 府 設 有 客 家 事 務 局 及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局, 基 隆 市 政 府 設 有 任 務 編 組 型 之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 預 算 編 列 於 文 化 局 ) 及 於 民 政 局 內 設 有 原 住 民 行 政 科 22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4 條 規 定, 北 市 客 委 會 設 下 列 各 組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1) 第 一 組 : 掌 理 客 家 事 務 政 策 之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與 施 政 計 畫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及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之 設 置 與 管 理 監 督 國 內 外 客 家 事 務 合 作 與 交 流 等 事 項 (2) 第 二 組 : 掌 理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之 發 展 客 家 禮 儀 之 研 究 客 家 傳 統 民 俗 及 語 言 人 才 之 培 育 客 家 藝 文 創 作 與 客 家 社 團 輔 導 等 事 項 (3) 秘 書 室 : 掌 理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法 制 研 考 事 務 出 納 採 購 等 事 項 及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事 項 59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之 發 展 自 屬 不 易 故 若 能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相 信 將 會 獲 致 資 源 集 中 化 發 展 標 的 明 確 化 之 效 果 ; 且 具 有 彰 顯 都 會 區 客 家 族 群 存 在, 讓 客 家 族 群 脫 隱 形 化 以 趨 向 公 共 化 之 象 徵 意 義 至 如 何 設 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仍 待 更 多 的 討 論 本 文 初 步 認 為 因 大 都 會 區 中, 族 群 聚 居 性 色 彩 不 明 顯, 不 易 以 相 對 人 口 比 例 來 界 定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 建 議 可 採 主 題 性 及 社 區 化 之 發 展 模 式, 以 文 化 性 宗 教 性 藝 術 性 等 之 主 題, 結 合 在 地 社 區, 循 由 下 而 上 之 治 理 (governance) 途 徑, 形 塑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例 如, 以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為 核 心, 運 用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概 念, 結 合 周 遭 客 家 族 群 聚 集 較 多 之 龍 泉 市 場 與 泰 順 街, 將 此 區 域 劃 定 為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陸 結 論 本 文 檢 視 客 家 基 本 法 所 設 計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機 制 後, 肯 定 其 設 置 之 價 值 性 ; 並 指 出 其 問 題 係 因 客 家 基 本 法 本 身 對 客 家 人 之 定 義 趨 於 寬 鬆, 致 以 鄉 ( 鎮 市 區 ) 中 之 客 家 人 口 比 例 為 基 礎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的 基 礎 性 不 穩 固, 同 時 也 讓 部 分 山 地 鄉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特 別 是, 因 客 家 人 口 係 以 抽 樣 調 查 推 估 方 式 所 獲 致, 主 管 機 關 因 具 有 擴 大 客 家 人 口 數 量 之 目 的 取 向, 遂 採 技 術 性 之 區 間 估 計 方 式 讓 部 分 非 客 家 庄 之 鄉 ( 鎮 市 區 ) 亦 納 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 由 此 可 見, 客 家 人 口 之 數 目 是 客 家 事 務 推 動 之 關 鍵 所 在 故 為 強 化 客 家 論 述 基 礎 及 客 家 事 務 推 動 依 據, 確 實 有 必 要 精 確 化 客 家 人 定 義 及 人 口 數, 本 文 建 議 可 思 考 以 自 我 認 同 為 基 礎 之 自 我 登 記 23 方 式 來 精 確 化 客 家 人 口 數 一 個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經 提 出 相 23 如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身 分 便 是 採 自 我 登 記 方 式 ; 另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法 定 身 分 之 取 得, 須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及 民 族 別 登 記 60

JOURNAL OF URBANOLOGY 關 佐 證 資 料 ( 佐 證 資 料 可 寬 鬆 化 ), 並 主 動 向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登 記 者, 實 具 有 較 強 烈 的 客 家 認 同 與 意 識 ; 而 主 管 機 關 以 此 自 我 登 記 所 確 定 之 客 家 人 口 數 在 爭 取 預 算 資 源 公 告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推 廣 客 家 事 務 等, 便 有 較 強 之 論 述 基 礎 至 如 何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之 單 一 自 我 認 同? 以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化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方 式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藉 以 提 升 客 家 族 群 之 認 同 與 歸 屬,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向 同 時,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除 可 強 化 客 家 族 群 本 身 的 歸 屬 感 外, 亦 可 增 加 非 客 家 族 群 對 客 家 文 化 之 接 受 與 認 同 以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基 礎, 來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本 就 係 在 實 踐 客 家 基 本 法 之 規 範 ; 至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都 會 區, 為 發 展 客 家 及 解 決 都 會 區 客 家 發 展 危 機, 更 有 必 要 推 動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再 者, 當 客 家 人 口 數 精 確 化 後,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爭 議 性 降 低 正 當 性 強 化 時, 自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功 能 性, 以 傳 統 客 家 區 及 現 代 生 活 圈 模 式 整 合 數 個 地 理 上 相 連 之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為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殊 目 的 政 府 至 無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都 會 區, 可 循 由 下 而 上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方 式, 由 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因 地 制 宜 的 建 構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並 以 都 會 客 家 主 題 發 展 區 作 為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及 形 塑 客 家 情 懷 社 群 之 推 動 核 心 城 市 刊 61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及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產 業 經 濟,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客 家 人 :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或 客 家 淵 源 者 熟 悉 客 語 深 受 客 家 文 化 薰 陶, 或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二 客 家 族 群 : 指 客 家 人 所 組 成 之 群 體 三 客 語 : 指 臺 灣 通 行 之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客 家 腔 調, 及 獨 立 保 存 於 各 地 區 之 習 慣 用 語 或 因 加 入 現 代 語 彙 而 呈 現 之 各 種 客 家 腔 調 四 客 家 人 口 : 指 本 條 第 一 項 定 義 下, 以 政 府 人 口 普 查 為 依 據 所 統 計 之 客 家 人 口 五 客 家 事 務 : 指 以 增 進 客 家 族 群 於 公 共 領 域 之 文 化 權 語 言 權 傳 播 權 歷 史 詮 釋 權 參 政 權 經 濟 權 及 公 共 行 政 等 面 向 之 族 群 平 等 性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及 認 同 等 與 客 家 族 群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第 三 條 行 政 院 為 協 調 整 合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應 設 置 推 動 委 員 會, 並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召 集 之 前 項 推 動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委 員, 由 客 家 者 專 家 及 客 家 代 表 擔 任, 其 設 置 辦 法 及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多 元 文 化 精 神,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繁 榮 客 庄 文 化 產 業, 推 動 客 家 事 務,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權 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客 家 人 : 指 具 有 客 家 血 緣 客 家 淵 源 者, 或 熟 悉 客 語 客 家 文 化, 且 自 我 認 同 為 客 家 人 者 二 客 家 族 群 : 指 客 家 人 所 組 成 之 群 體 三 客 語 : 指 臺 灣 通 行 之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客 家 腔 調, 及 獨 立 保 存 於 各 地 區 之 習 慣 用 語 或 因 加 入 現 代 語 彙 而 呈 現 之 各 種 客 家 腔 調 四 客 家 人 口 : 指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客 家 人 所 為 之 人 口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五 客 家 事 務 : 指 與 客 家 族 群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第 三 條 行 政 院 為 協 調 整 合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跨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第 四 條 政 府 應 落 實 尊 重 多 元 族 群 之 意 旨, 客 家 族 群 在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國 會, 應 有 合 理 比 例 之 代 表 62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JOURNAL OF URBANOLOGY 城 市 刊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五 條 政 府 應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客 家 會 議, 研 議 協 調 及 推 展 全 國 性 客 家 事 務 第 六 條 政 府 政 策 制 訂 及 國 土 區 域 發 展 規 劃 應 尊 重 客 家 族 群 之 意 願, 並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利 與 發 展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四 條 政 府 應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客 家 會 議, 研 議 協 調 及 推 展 全 國 性 客 家 事 務 第 五 條 政 府 政 策 制 定 及 區 域 發 展 規 劃, 應 考 量 客 家 族 群 之 權 益 與 發 展 第 七 條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客 家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應 成 立 跨 部 門 整 合 會 報 ; 行 政 院 應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會 議, 協 調 整 合 客 家 事 務, 其 實 施 令 以 命 令 定 之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設 置 客 家 事 務 一 級 單 位, 其 餘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客 家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客 家 事 務 第 八 條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 24,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前 述 地 區 公 教 人 員 之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應 列 為 其 考 評 之 一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設 置 及 推 動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九 條 政 府 應 於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類 科, 以 因 應 客 家 公 務 之 需 求 第 六 條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對 於 客 家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區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加 強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與 文 化 產 業 之 傳 承 及 發 揚 前 項 重 點 發 展 區, 應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服 務 於 該 地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應 加 強 客 語 能 力, 其 取 得 客 語 認 證 資 格 者, 並 得 予 獎 勵 第 七 條 政 府 應 於 國 家 考 試 增 訂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類 科, 以 因 應 客 家 公 務 之 需 求 24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早 期 的 草 案 版 本 (2008 年 6 月 ), 客 家 人 口 達 百 分 之 40 以 上 之 鄉 ( 鎮 市 ) 應 列 為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63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十 條 政 府 應 設 立 據 公 法 人 地 位 之 客 語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客 語 認 證 與 推 廣, 並 設 立 國 家 客 語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客 語 復 育 傳 承 研 究 發 展 文 字 化 教 育 與 人 才 培 訓 等 運 用 客 語 研 究 中 心 之 組 織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政 府 應 於 機 關 校 公 民 營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法 院 監 所 及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等 公 共 領 域, 提 供 客 語 播 音 及 翻 譯 服 務, 並 應 推 動 客 語 為 公 事 語 言, 落 實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前 項 機 關 ( 構 ) 醫 療 院 所 或 相 關 人 員 得 依 實 施 成 效 予 以 獎 勵, 其 獎 勵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政 府 應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並 結 合 各 級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推 動 客 語, 發 展 客 語 生 活 化 之 習 環 境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八 條 政 府 應 辦 理 客 語 認 證 與 推 廣, 並 建 立 客 語 資 料 庫, 積 極 鼓 勵 客 語 復 育 傳 承 研 究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育 第 九 條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提 供 國 民 語 言 溝 通 必 要 之 公 共 服 務, 落 實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辦 理 前 項 工 作 著 有 績 效 者, 應 予 獎 勵 第 十 條 政 府 應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並 結 合 各 級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推 動 客 語, 發 展 客 語 生 活 化 之 習 環 境 第 十 三 條 政 府 應 保 存 維 護 與 創 新 客 家 文 化, 並 設 立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積 極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輔 導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之 發 展 前 項 基 金 之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獎 勵 客 家 術 研 究, 鼓 勵 大 校 院 及 國 家 級 客 家 博 物 館 設 立 客 家 術 研 究 機 構, 發 展 及 厚 植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第 十 一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獎 勵 客 家 術 研 究, 鼓 勵 大 校 院 設 立 客 家 術 相 關 院 系 所 與 位 程, 發 展 及 厚 植 客 家 知 識 體 系 64

附 錄 行 政 部 門 客 家 基 本 法 ( 草 案 ) 二 階 段 版 本 對 照 表 ( 續 ) JOURNAL OF URBANOLOGY 城 市 刊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第 十 五 條 政 府 應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及 媒 體 近 用 權, 辦 理 及 評 鑑 客 家 電 視 及 全 國 性 客 家 廣 播 電 台 第 十 六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推 動 全 球 客 家 族 群 連 結, 建 設 臺 灣 成 為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第 十 二 條 政 府 應 保 障 客 家 族 群 傳 播 及 媒 體 近 用 權, 依 法 扶 助 規 劃 設 立 全 國 性 之 客 家 廣 播 及 電 視 專 屬 頻 道 ; 對 製 播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節 目 之 廣 播 電 視 相 關 事 業, 得 予 獎 勵 或 補 助 第 十 三 條 政 府 應 積 極 推 動 全 球 客 家 族 群 連 結, 建 設 臺 灣 成 為 全 球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與 研 究 中 心 第 十 七 條 政 府 應 訂 定 全 國 客 家 日, 以 彰 顯 客 家 族 群 對 臺 灣 多 元 文 化 之 貢 獻 第 十 八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十 四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註 :(1)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係 指 2008 年 12 月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主 管 法 案 報 院 審 查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召 開 研 討 會 之 版 本 ;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係 指 2009 年 10 月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版 本 (2) 為 釐 清 兩 個 版 本 差 異, 以 第 二 階 段 行 政 院 版 本 為 基 礎, 原 第 一 階 段 客 委 會 版 本 條 文 文 字, 遭 到 修 正 部 分, 以 劃 底 線 註 記 65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2012 年 9 月 ) 參 考 文 獻 卜 彥 芳 (2008) 韓 國 電 視 劇 市 場 產 業 鏈 成 功 的 啟 示, 宋 培 義 ( 主 編 ),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成 功 案 例 解 讀, 頁 3-19 北 京 : 中 國 廣 播 電 視 出 版 社 (Yan-Fang Bu [2008]. Korean TV Series: The Inspiration of Market Chain Success. In Pei-Yi Song [eds.], The Success Case Study of Hakka Culture Industries [pp. 3-19]. Beijing: 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 Publishing House.) 王 本 壯 劉 淑 萍 (2010)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圈 發 展 模 式 以 苗 栗 地 區 為 例, 江 明 修 ( 主 編 ), 客 家 城 市 治 理, 頁 :346-370 台 北 : 智 勝 (Ben-Chaung Wang and Shu-Ping Liu [2010]. Hakka Cultural Life Circle: A Case Study of Miaoli. In Min-Hsiu Chiang [eds.], Hakka Urban Governance [pp. 346-370]. Taipei: Best Wise Publishing Co., Ltd.) 王 甫 昌 (2002) 邁 向 臺 灣 族 群 關 係 的 在 地 研 究 與 理 論 族 群 與 社 會 專 題 導 論, 臺 灣 社 會, 第 4 期, 頁 1-10 (Fu-Chang Wang [2002]. Toward Theories of Ethnic Relations in Taiwan: Introduction to the Symposium on Ethnicity and Society. Taiwan Sociology, No. 4:1-10.) 王 怡 惠 (2009) 從 推 動 體 系 及 法 制 架 構 思 考 我 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 整 合 以 南 韓 推 動 組 織 與 法 制 架 構 為 例, 科 技 法 律 透 析, 第 21 卷, 第 7 期, 頁 16-38 (Yi-Hui Wang [2009]. Issues Relating to the Promotion System and Legal Framework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1, No. 7:16-38. )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2010) 園 區 簡 介 涵 蓋 範 圍,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網 站 http:// thcc.hakka.gov.tw/wsite/ct?xitem=3689&ctnode=464&mp=12 2012/6/15 (Liudui Hakka Cultural Park [2012]. Introduction: Coverage. Liudui Hakka Cultural Park. http:// thcc.hakka.gov.tw/wsite/ct?xitem=3689&ctnode=464&mp=12 [accessed June 15, 2012].) 丘 昌 泰 (2004) 以 新 思 維 面 對 客 家 族 群 的 福 佬 化 與 隱 形 化, 國 立 中 央 大 客 家 院 電 子 報 網 站, 第 19 期 http://140.115.170.1/hakkacollege/big5/network/paper/ paper19/21.html 2012/9/4 (Chang-Tai Chiou [2004]. New Idea to the Hoklolization and Invisibility of Hakka. Hakka News of College of Hakka Studies at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No. 19. http://140.115.170.1/ Hakkacollege/big5/network/paper/paper19/21.html [accessed September 4, 2012].) (2006) 臺 灣 都 會 客 家 隱 形 化 現 象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比 較 研 究, 客 家 研 究 輯 刊 網 站, 第 29 期, 頁 23-38 ( [2006]. Invisibility of Urban Hakka of Taiwan: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pei and Kaohsiung. The Periodical of Hakka Research, No. 29:23-38. ) 立 法 院 (2010) 委 員 會 紀 錄,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9 卷, 第 4 期, 頁 311-344 (Legislative Yuan [2010]. Committee Records.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Vol. 99, No. 4:311-344.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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