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0 23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现 发 布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3 年 11 月 21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国 务 院 二 000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使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机 关 )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 包 括 电 报, 下 同 ), 是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和 规 范 体 式 的 文 书, 是 依 法 行 政 和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重 要 工 具 第 三 条 公 文 处 理 指 公 文 的 办 理 管 理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衔 接 有 序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公 文 处 理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做 到 及 时 准 确 安 全 第 五 条 公 文 处 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的 安 全 第 六 条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模 范 遵 守 本 办 法 并 加 强 对 本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检 查 第 七 条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办 公 厅 ( 室 ) 是 公 文 处 理 的 管 理 机 构, 主 管 本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并 指 导 下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办 公 厅 ( 室 ) 应 当 设 立 文 秘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公 文 种 类 第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种 类 主 要 有 : ( 一 ) 命 令 ( 令 ) 适 用 于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公 布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宣 布 施 行 重 大 强 制 性 行 政 措 施 ; 嘉 奖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 二 ) 决 定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重 大 行 动 做 出 安 排, 奖 惩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下 级 机 关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事 项 ( 三 ) 公 告 适 用 于 向 国 内 外 宣 布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法 定 事 项 ( 四 ) 通 告 适 用 于 公 布 社 会 各 有 关 方 面 应 当 遵 守 或 者 周 知 的 事 项 ( 五 ) 通 知 适 用 于 批 转 下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转 发 上 级 机 关 和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的 公 文, 传 达 要 求 下 级 机 关 办 理 和 需 要 有 关 单 位 周 知 或 者 执 行 的 事 项, 任 免 人 员 ( 六 ) 通 报 适 用 于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或 者 情 况 ( 七 ) 议 案 适 用 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审 议 事 项 ( 八 ) 报 告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答 复 上 级 机 关 的 询 问 ( 九 ) 请 示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 十 ) 批 复 适 用 于 答 复 下 级 机 关 的 请 示 事 项 ( 十 一 ) 意 见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见 解 和 处 理 办 法 ( 十 二 ) 函 适 用 于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之 间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请 求 批 准 和 答 复 审 批 事 项 ( 十 三 ) 会 议 纪 要 适 用 于 记 载 传 达 会 议 情 况 和 议 定 事 项 第 三 章 公 文 格 式 第 十 条 公 文 一 般 由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机 关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注 附 件 主 题 词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机 关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部 分 组 成 ( 一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公 文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其 中, 绝 密 机 密 级 公 文 还 应 当 标 明 份 数 序 号 ( 二 )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紧 急 程 度 分 别 标 明 特 急 急 件 其 中 电 报 应 当 分 别 标 明 特 提 特 急 加 急 平 急 ( 三 )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应 当 使 用 发 文 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 联 合 行 文, 主 办 机 关 排 列 在 前 ( 四 ) 发 文 字 号 应 当 包 括 机 关 代 字 年 份 序 号 联 合 行 文, 只 标 明 主 办 机 关 发 文 字 号 ( 五 ) 上 行 文 应 当 注 明 签 发 人 会 签 人 姓 名 其 中, 请 示 应 当 在 附 注 处 注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和 电 话 ( 六 ) 公 文 标 题 应 当 准 确 简 要 地 概 括 公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标 明 公 文 种 类, 一 般 应 当 标 明 发 文 机 关 公 文 标 题 中 除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 七 ) 主 送 机 关 指 公 文 的 主 要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 八 ) 公 文 如 有 附 件, 应 当 注 明 附 件 顺 序 和 名 称 ( 九 ) 公 文 除 会 议 纪 要 和 以 电 报 形 式 发 出 的 以 外,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联 合 上 报 的 公 文, 由 主 办 机 关 加 盖 印 章 ; 联 合 下 发 的 公 文, 发 文 机 关 都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 十 ) 成 文 日 期 以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日 期 为 准, 联 合 行 文 以 最 后 签 发 机 关 负 责 人 的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电 报 以 发 出 日 期 为 准 ( 十 一 ) 公 文 如 有 附 注 (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应 当 加 括 号 标 注 ( 十 二 ) 公 文 应 当 标 注 主 题 词 上 行 文 按 照 上 级 机 关 的 要 求 标 注 主 题 词 ( 十 三 ) 抄 送 机 关 指 除 主 送 机 关 外 需 要 执 行 或 知 晓 公 文 的 其 他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 十 四 ) 文 字 从 左 至 右 横 写 横 排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可 以 并 用 汉 字 和 通 用 的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 按 其 习 惯 书 写 排 版 ) 第 十 一 条 公 文 中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标 识 规 则, 参 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公 文 用 纸 一 般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 型 (210mm 297mm), 左 侧 装 订 张 贴 的 公 文 用 纸 大 小,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第 四 章 行 文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第 十 四 条 行 文 关 系 根 据 隶 属 关 系 和 职 权 范 围 确 定,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请 示 和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各 部 门 依 据 部 门 职 权 可 以 相 互 行 文 和 向 下 一 级 政 府 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行 文 ; 除 以 函 的 形 式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审 批 事 项 外, 一 般 不 得 向 下 一 级 政 府 正 式 行 文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除 办 公 厅 ( 室 ) 外 不 得 对 外 正 式 行 文 第 十 六 条 同 级 政 府 同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与 下 一 级 政 府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 政 府 部 门 与 相 应 的 党 组 织 和 军 队 机 关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 政 府 部 门 与 同 级 人 民 团 体 和 具 有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也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第 十 七 条 属 于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应 当 由 部 门 自 行 行 文 或 联 合 行 文 联 合 行 文 应 当 明 确 主 办 部 门 须 经 政 府 审 批 的 事 项, 经 政 府 同 意 也 可 以 由 部 门 行 文, 文 中 应 当 注 明 经 政 府 同 意 第 十 八 条 属 于 主 管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具 体 问 题, 应 当 直 接 报 送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部 门 之 间 对 有 关 问 题 未 经 协 商 一 致, 不 得 各 自 向 下 行 文 如 擅 自 行 文, 上 级 机 关 应 当 责 令 纠 正 或 撤 销 第 二 十 条 向 下 级 机 关 或 者 本 系 统 的 重 要 行 文, 应 当 同 时 抄 送 直 接 上 级 机 关 第 二 十 一 条 请 示 应 当 一 文 一 事 ; 一 般 只 写 一 个 主 送 机 关, 需 要 同 时 送 其 他 机 关 的, 应 当 用 抄 送 形 式, 但 不 得 抄 送 其 下 级 机 关 报 告 不 得 夹 带 请 示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交 办 的 事 项 外, 不 得 以 机 关 名 义 向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请 示 意 见 和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双 重 领 导 的 机 关 向 上 级 机 关 行 文, 应 当 写 明 主 送 机 关 和 抄 送 机 关 上 级 机 关 向 受 双 重 领 导 的 下 级 机 关 行 文, 必 要 时 应 当 抄 送 其 另 一 级 机 关 第 五 章 发 文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文 办 理 指 以 本 机 关 名 义 制 发 公 文 的 过 程, 包 括 草 拟 审 核 签 发 复 核 缮 印 用 印 登 记 分 发 等 程 序 第 二 十 五 条 草 拟 公 文 应 当 做 到 : ( 一 ) 符 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如 提 出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等, 要 切 实 可 行 并 加 以 说 明 ( 二 ) 情 况 确 定, 观 点 明 确, 表 述 准 确, 结 构 严 谨, 条 理 清 楚, 直 述 不 曲, 字 词 规 范, 标 点 正 确, 篇 幅 力 求 简 短 ( 三 ) 公 文 的 文 种 应 当 根 据 行 文 目 的 发 文 机 关 的 职 权 和 与 主 送 机 关 的 行 文 关 系 确 定 ( 四 ) 拟 制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体 现 紧 急 的 原 因,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紧 急 程 度 ( 五 ) 人 名 地 名 数 字 引 文 准 确 引 用 公 文 应 当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发 文 字 号 引 用 外 文 应 当 注 明 中 文 含 义 日 期 应 当 写 明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 六 )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为 (1) ( 七 )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八 ) 文 内 使 用 非 规 范 化 简 称, 应 当 先 用 全 称 并 注 明 简 称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外 文 名 称 或 其 缩 写 形 式, 应 当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名 ( 九 ) 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成 文 日 期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在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语 句 中 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第 二 十 六 条 拟 制 公 文,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主 办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方 可 行 文 ;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出 面 协 调,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时, 主 办 部 门 可 以 列 明 各 方 理 据,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并 与 有 关 部 门 会 签 后 报 请 上 级 机 关 协 调 或 裁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文 送 负 责 人 签 发 前, 应 当 由 办 公 厅 ( 室 )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的 重 点 是 : 是 否 确 需 行 文, 行 文 方 式 是 否 妥 当,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和 拟 制 公 文 的 有 关 要 求,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以 本 机 关 名 义 制 发 的 上 行 文,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持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签 发 ; 以 本 机 关 名 义 制 发 的 下 行 文 或 平 行 文,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签
发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文 正 式 印 制 前, 文 秘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重 点 是 : 审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等 经 复 核 需 要 对 文 稿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应 按 程 序 复 审 第 六 章 收 文 办 理 第 三 十 条 收 文 办 理 指 对 收 到 公 文 的 办 理 过 程, 包 括 签 收 登 记 审 核 拟 办 批 办 承 办 催 办 等 程 序 第 三 十 一 条 收 到 下 级 机 关 上 报 的 需 要 办 理 的 公 文, 文 秘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的 重 点 是 : 是 否 应 由 本 机 关 办 理 ;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或 地 区 职 权 的 事 项 是 否 已 协 商 会 签 ; 文 种 使 用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审 核, 对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公 文, 文 秘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送 负 责 人 批 示 或 者 交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需 要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办 理 的 应 当 明 确 主 办 部 门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对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公 文, 经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可 以 退 回 呈 报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三 条 承 办 部 门 收 到 交 办 的 公 文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延 误 推 诿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按 时 限 要 求 办 理, 确 有 困 难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说 明 对 不 属 于 本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或 者 不 宜 由 本 单 位 办 理 的, 应 当 及 时 退 回 交 办 的 文 秘 部 门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四 条 收 到 上 级 机 关 下 发 或 交 办 的 公 文, 由 文 秘 部 门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送 负 责 人 批 示 后 办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文 办 理 中 遇 有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的 事 项, 主 办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出 面 协 调, 如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可 以 报 请 上 级 机 关 协 调 或 裁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审 批 公 文 时, 对 有 具 体 请 示 事 项 的, 主 批 人 应 当 明 确 签 署 意 见 姓 名 和 审 批 日 期, 其 他 审 批 人 圈 阅 视 为 同 意 ; 没 有 请 示 事 项 的, 圈 阅 表 示 已 阅 知 第 三 十 七 条 送 负 责 人 批 示 或 者 交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的 公 文, 文 秘 部 门 要 负 责 催 办, 做 到 紧 急 公 文 跟 踪 催 办, 重 要 公 文 重 点 催 办, 一 般 公 文 定 期 催 办 第 七 章 公 文 归 档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文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个 人 不 得 保 存 应 当 归 档 的 公 文 第 三 十 九 条 归 档 范 围 内 的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其 相 互 联 系 特 征 和 保 存 价 值 等 整 理 ( 立 卷 ), 要 保 证 归 档 公 文 的 齐 全 完 整, 能 正 确 反 映 本 机 关 的 主 要 工 作 情 况, 便 于 保 管 和 利 用 第 四 十 条 联 合 办 理 的 公 文, 原 件 由 主 办 机 关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其 他 机 关 保 存 复 制 件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公 文 副 本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兼 任 其 他 机 关 职 务, 在 履 行 所 兼 职 务 职 责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公 文, 由 其 兼 职 机 关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第 四 十 二 条 归 档 范 围 内 的 公 文 应 当 确 定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向 档 案 部 门 移 交 第 四 十 三 条 拟 制 修 改 和 签 批 公 文, 书 写 及 所 用 纸 张 和 字 迹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存 档 要 求 第 八 章 公 文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文 由 文 秘 部 门 或 专 职 人 员 统 一 收 发 审 核 用 印 归 档 和 销 毁 第 四 十 五 条 文 秘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第 四 十 六 条 上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除 绝 密 级 和 注 明 不 准 翻 印 的 以 外, 下 一 级 机 关 经 负 责 人 或 者 办 公 厅 ( 室 )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翻 印 翻 印 时, 应 当 注 明 翻 印 的 机 关 日 期 份 数 和 印
发 范 围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开 发 布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必 须 经 发 文 机 关 批 准 经 批 准 公 开 发 布 的 公 文, 同 发 文 机 关 正 式 印 发 的 公 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文 复 印 件 作 为 正 式 公 文 使 用 时, 应 当 加 盖 复 印 机 关 证 明 章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文 被 撤 销, 视 作 自 始 不 产 生 效 力 ; 公 文 被 废 止, 视 作 自 废 止 之 日 起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五 十 条 不 具 备 归 档 和 存 查 价 值 的 公 文, 经 过 鉴 别 并 经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销 毁 第 五 十 一 条 销 毁 秘 密 公 文 应 当 到 指 定 场 所 由 二 人 以 上 监 销, 保 证 不 丢 失 不 漏 销 其 中, 销 毁 绝 密 公 文 ( 含 密 码 电 报 )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第 五 十 二 条 机 关 合 并 时, 全 部 公 文 应 当 随 之 合 并 管 理 机 关 撤 销 时, 需 要 归 档 的 公 文 整 理 ( 立 卷 )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档 案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时, 应 当 将 本 人 暂 存 借 用 的 公 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清 退 第 五 十 三 条 密 码 电 报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方 面 的 公 文,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事 方 面 的 公 文,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文 处 理 中 涉 及 电 子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统 一 规 定 发 布 之 前,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制 定 本 机 关 或 者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的 试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办 公 厅 ( 室 ) 对 上 级 机 关 和 本 机 关 下 发 公 文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应 当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并 建 立 督 查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3 年 11 月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