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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飞 行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章 培 训 课 程 CCAR-61 部 详 解

注 意 为 方 便 理 解, 本 课 件 对 规 章 原 文 进 行 了 大 量 简 化 和 调 整, 如 果 产 生 歧 义, 请 以 规 章 原 文 为 准

CCAR 规 章 有 关 飞 行 人 员 的 系 列 训 练 CCAR-141 CCAR-142 CCAR-147 执 照 CCAR-61 CCAR-63 CCAR-65 CCAR-66 CCAR-67 运 行 CCAR-91 CCAR-135 CCAR-121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R3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37 号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 61R2) 的 决 定 已 经 由 2004 年 12 月 16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5 年 1 月 15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杨 元 元 二 〇 〇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CCAR-61R3

目 录 A 章 总 则 G 章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B 章 一 般 规 定 H 章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C 章 增 加 等 级 和 特 殊 规 定 I 章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D 章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J 章 罚 则 E 章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K 章 附 则 F 章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A 章 总 则

第 61.1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的 合 格 审 定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和 第 四 十 二 条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61.3 条 适 用 范 围 (a)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总 局 ) 和 民 用 航 空 地 区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地 区 管 理 局 ) 及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机 构 ( 上 述 所 有 机 构 以 下 统 称 局 方 )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颁 发 与 管 理 (b)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申 请 和 权 利 行 使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61.5 条 机 构 与 职 责 (a)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工 作, 负 责 全 国 执 照 管 理 工 作 (b)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的 规 定, 具 体 负 责 本 地 区 执 照 管 理 工 作

第 61.7 条 定 义 本 规 则 使 用 的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 (a) 机 长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负 责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和 安 全 的 驾 驶 员 (b) 副 驾 驶 是 指 在 飞 行 时 间 内 除 机 长 以 外 的 在 驾 驶 岗 位 执 勤 的 持 有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但 不 包 括 在 航 空 器 上 接 受 飞 行 训 练 的 驾 驶 员

(c) 训 练 时 间 是 指 受 训 人 在 飞 行 中 地 面 上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从 授 权 教 员 处 接 受 训 练 的 时 间 (d) 飞 行 时 间 是 指 航 空 器 为 准 备 起 飞 而 借 助 自 身 动 力 开 始 移 动 时 起, 到 飞 行 结 束 停 止 移 动 时 止 的 一 段 时 间 对 于 不 能 自 行 起 飞 的 滑 翔 机, 飞 行 时 间 是 指 滑 翔 机 被 牵 引 起 飞 开 始 移 动 时 起, 到 着 陆 后 停 止 移 动 时 止 的 一 段 时 间 (e)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指 为 符 合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等 级 定 期 检 查 或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中 的 训 练 和 飞 行 时 间 要 求,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所 获 得 的 在 座 飞 行 时 间, 这 些 时 间 应 当 是 作 为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时 间, 或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从 授 权 教 员 处 接 受 训 练 或 作 为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教 学 的 时 间

(f) 单 飞 时 间 是 指 学 生 驾 驶 员 作 为 航 空 器 唯 一 乘 员 的 飞 行 时 间 (g) 转 场 时 间 是 指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飞 行 中 所 取 得 的 飞 行 时 间 : (1) 实 施 飞 行 的 人 员 持 有 驾 驶 员 执 照 ; (2) 在 航 空 器 中 实 施 ; (3) 含 有 一 个 非 出 发 地 点 的 着 陆 点 ; (4) 使 用 了 地 标 领 航 推 测 领 航 电 子 导 航 设 备 无 线 电 设 备 或 其 他 导 航 系 统 航 行 至 着 陆 地 点

(h) 决 断 高 度 / 决 断 高, 是 指 在 精 密 进 近 中 规 定 的 一 个 高 度 或 高, 在 这 个 高 度 或 高 上, 如 果 不 能 取 得 继 续 进 近 所 需 的 目 视 参 考, 则 必 须 开 始 复 飞 (i) 航 空 器 是 指 由 空 气 的 反 作 用 而 不 是 由 空 气 对 地 面 发 生 的 反 作 用 在 大 气 中 取 得 支 承 的 任 何 机 器

(j) 飞 机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的 重 于 空 气 的 一 种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给 定 飞 行 条 件 下 保 持 不 变 的 翼 面 上 的 空 气 动 力 反 作 用 取 得 在 本 规 则 中, 飞 机 类 别 不 包 括 本 条 (r) 定 义 的 初 级 飞 机 (k) 旋 翼 机 是 指 一 种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一 个 或 几 个 旋 翼 上 的 空 气 反 作 用 取 得 (l) 直 升 机 是 指 一 种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在 垂 直 轴 上 一 个 或 几 个 动 力 驱 动 的 旋 翼 上 的 空 气 反 作 用 取 得 (m) 自 转 旋 翼 机 是 指 一 种 旋 翼 机, 其 旋 翼 仅 在 起 动 时 有 动 力 驱 动, 在 该 旋 翼 机 运 动 时 旋 翼 不 是 靠 发 动 机 驱 动 的, 而 是 靠 空 气 的 作 用 力 推 动 旋 转 这 种 旋 翼 机 的 推 进 方 式 通 常 是 使 用 独 立 于 旋 翼 系 统 的 常 规 螺 旋 桨

(n) 滑 翔 机 是 指 一 种 重 于 空 气 的 航 空 器, 其 飞 行 升 力 主 要 由 在 给 定 飞 行 条 件 下 保 持 不 变 的 翼 面 上 的 空 气 动 力 反 作 用 取 得, 通 常 无 自 身 动 力 驱 动, 或 者 虽 然 有 动 力, 但 在 自 由 飞 行 阶 段 不 使 用 自 身 动 力 (o)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是 指 靠 充 入 密 度 小 于 空 气 的 气 体 产 生 浮 力 维 持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p) 自 由 气 球 是 指 无 发 动 机 驱 动 的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靠 气 体 浮 力 或 由 机 载 加 热 器 产 生 的 热 空 气 浮 力 维 持 飞 行 (q) 飞 艇 是 指 一 种 动 力 驱 动 能 够 操 纵 的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r) 初 级 飞 机 是 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超 轻 型 飞 机 或 甚 轻 型 飞 机 的 航 空 器, 或 由 局 方 根 据 其 仪 表 设 备 飞 机 构 形 和 性 能 确 定 的 特 定 型 号 飞 机 例 如 蜜 蜂 3 蜜 蜂 4 AD100 AD200 海 燕 650 等 飞 机

(s) 授 权 教 员, 是 指 下 列 人 员 :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并 依 据 其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上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执 行 地 面 教 学 的 人 员 ; (2)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并 依 据 其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上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执 行 地 面 教 学 或 者 飞 行 教 学 的 人 员 ; (3) 按 本 规 则 以 及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规 章 的 规 定 由 局 方 授 权 可 提 供 地 面 或 飞 行 教 学, 并 按 照 该 授 权 执 行 地 面 或 飞 行 教 学 的 人 员 (t) 考 试 员 是 指 由 局 方 授 权 实 施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定 期 检 查 熟 练 检 查 实 践 考 试 或 者 理 论 考 试 的 人 员 考 试 员 必 须 是 局 方 的 监 察 员 或 者 是 按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标 准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规 定 (CCAR-183FS) 委 任 的 驾 驶 考 试 员 或 者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检 查 人 员

(u) 理 论 考 试 是 指 航 空 理 论 方 面 的 考 试, 该 考 试 是 颁 发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可 以 通 过 笔 试 或 者 计 算 机 考 试 来 实 施 (v) 实 践 考 试 是 指 为 取 得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进 行 的 操 作 方 面 的 考 试, 该 考 试 通 过 申 请 人 在 飞 行 中 飞 行 模 拟 机 中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中 回 答 问 题 并 演 示 操 作 动 作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61.9 条 执 照 合 格 证 等 级 和 许 可 的 要 求 (a) 驾 驶 员 执 照 (1) 在 中 国 进 行 国 籍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且 在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时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当 中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在 外 国 境 内 运 行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航 空 器 运 行 所 在 国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2)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行 的 外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持 有 由 航 空 器 登 记 国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且 在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时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b) 体 检 合 格 证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执 照 担 任 航 空 器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持 有 按 CCAR-67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体 检 合 格 证, 并 且 随 身 携 带 该 合 格 证 (2) 在 外 国 境 内 使 用 该 国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运 行 中 国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时, 可 以 持 有 颁 发 该 执 照 要 求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体 格 检 查 证 明

(c)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或 局 方 可 接 受 的 其 他 文 件, 方 能 行 使 教 员 权 利 (2) 未 持 有 具 有 合 适 等 级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i) 向 准 备 获 取 单 飞 和 转 场 单 飞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训 练 ; (ii)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获 取 执 照 或 等 级 ; (iii) 签 署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 (iv) 授 予 学 生 驾 驶 员 其 单 飞 权 利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i)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ii) 第 61.41 条 授 权 的 军 方 或 外 国 飞 行 教 员

(d)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1)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该 执 照, 方 能 行 权 利 (2) 未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并 具 有 合 适 等 级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i) 向 准 备 获 取 单 飞 和 转 场 单 飞 资 格 的 人 员 地 面 训 练 ; (ii)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 (iii) 签 署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 (i) 由 飞 行 教 员 提 供 的 训 练 ; (ii)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 (iii) CCAR-121 135 142 的 地 面 教 员 ; (iv 第 61.41 条 授 权 军 方 或 外 国 飞 行 教 员

(e) 仪 表 等 级 在 IFR 或 低 于 VFR 下 担 任 机 长,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1) 持 有 飞 机 或 直 升 机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的 仪 表 等 级 ; (2) 持 有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 (3) 对 于 滑 翔 机 机 长, 持 有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 (4) 对 于 飞 艇 机 长, 持 有 飞 艇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5) 对 于 初 级 飞 机 机 长, 持 有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f) Ⅱ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g) Ⅲ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除 按 CCAR-121 执 行 Ⅱ 类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外, 实 施 Ⅱ Ⅲ 类 仪 表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按 照 本 条 办 理 许 可 证 内 容 略

(h) 对 特 定 运 行 的 年 龄 限 制 (1) 参 与 CCAR-121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遵 守 CCAR- 121 对 驾 驶 员 年 龄 的 限 制 (2) 年 满 60 周 岁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从 事 国 际 商 业 航 空 运 输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驾 驶 员 前 应 当 得 到 运 行 所 在 国 的 允 许 ICAO 自 2007 年 起 放 宽 至 65 岁

(i) 证 件 检 查 持 有 本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体 检 合 格 证 许 可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的 人 员, 在 局 方 检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第 61.11 条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的 鉴 定 和 批 准 (a) 为 满 足 本 规 则 的 训 练 考 试 或 者 检 查 要 求 而 使 用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必 须 经 局 方 鉴 定 合 格, 并 经 局 方 批 准 用 于 : (1) 拟 进 行 的 训 练 考 试 和 检 查 ; (2) 每 个 特 定 的 动 作 程 序 或 者 机 组 职 能 ; (3) 对 于 飞 行 训 练 器, 模 拟 特 定 类 别 和 级 别 的 航 空 器 特 定 型 别 航 空 器 某 一 型 别 特 定 衍 生 型 航 空 器 或 一 组 航 空 器 (b) 局 方 可 以 批 准 飞 行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训 练 器 之 外 的 其 他 设 备, 用 于 某 些 特 殊 用 途

第 61.13 条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驾 驶 员 执 照 学 生 私 用 PPL 商 用 CPL 航 线 运 输 ATPL 多 成 员 机 组 MPL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一 般 教 员 221 条 教 员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基 础 高 级 仪 表

飞 机 初 级 飞 机 类 别 等 级 旋 翼 机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滑 翔 机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5,700 千 克 以 上 的 航 空 器,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除 外 涡 轮 喷 气 动 力 的 飞 机 直 升 机 局 方 通 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确 定 需 要 型 别 等 级 的 其 他 航 空 器

仪 表 等 级 ( 仅 用 于 私 用 和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仪 表 - 飞 机 仪 表 - 直 升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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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单 发 多 发 类 别 级 别 旋 翼 机 滑 翔 机 直 升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飞 行 教 员 初 级 飞 机 仪 表 仪 表 - 飞 机 仪 表 - 直 升 机

(d)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下 列 相 应 的 等 级 : (1)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种 类 : (i) 基 础 ; (ii) 高 级 ; (iii) 仪 表 (2)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 (i) 飞 机 ; (ii) 旋 翼 机 ; (iii) 滑 翔 机 ; (iv) 初 级 飞 机

CCAR-61 部 修 订 计 划 学 生 执 照 运 动 执 照 私 照 商 照 航 线 照 MPL 执 照 滑 翔 机 飞 机 飞 机 自 由 气 球 直 升 机 初 级 飞 机 飞 艇 自 转 旋 翼 机 倾 转 旋 翼 机 小 型 飞 艇

CCAR-61 部 修 订 设 想 执 照 种 类 重 新 划 分, 增 加 运 动 执 照 取 消 教 员 执 照, 归 入 飞 行 执 照 等 级 管 理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教 员 增 加 副 驾 驶 型 别 等 级 MPL 执 照 以 及 各 位 的 智 慧

第 61.15 条 涉 及 酒 精 或 者 药 物 的 违 禁 行 为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 饮 用 任 何 含 酒 精 饮 料 之 后 的 8 小 时 之 内 或 处 在 酒 精 作 用 之 下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等 于 或 者 大 于 0.04% 或 受 到 任 何 药 物 影 响 损 及 工 作 能 力 时 不 得 担 任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组 成 员 第 61.17 条 接 受 酒 精 药 物 检 验 或 者 提 供 检 验 结 果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按 照 局 方 的 要 求 接 受 酒 精 或 者 药 物 检 验 或 提 供 检 验 结 果

第 61.19 条 临 时 执 照 (a) 局 方 可 以 为 下 列 申 请 人 颁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120 天 的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飞 行 教 员 临 时 执 照 或 者 地 面 教 员 临 时 执 照 : (1) 已 经 审 定 合 格 的 执 照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颁 发 执 照 期 间 ; (2) 在 执 照 上 更 改 姓 名 的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更 改 执 照 期 间 ; (3) 因 执 照 遗 失 或 损 坏 而 申 请 补 发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补 发 执 照 期 间 (b) 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按 本 条 (a) 颁 发 的 临 时 执 照 失 效 : (1) 临 时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日 期 期 满 ; (2) 收 到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 (3) 收 到 被 拒 发 执 照 的 通 知

第 61.21 条 执 照 的 有 效 期 (a) 注 明 有 效 期 限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执 照 有 效 期 满 后 不 得 继 续 行 使 该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b)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在 颁 发 月 份 之 后 第 24 个 日 历 月 结 束 时 有 效 期 满 (c)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规 定 特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但 是 仅 当 执 照 持 有 人 满 足 运 行 要 求 时, 方 可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证 书 的 持 有 人, 仅 当 其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有 效 时, 方 可 行 使 权 利 (d)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不 规 定 特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第 61.25 条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要 求 和 有 效 期 (a) 驾 驶 员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关 于 持 有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要 求 : (1)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2) 飞 机 或 旋 翼 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3) 其 他 情 况,I 或 II 级

(b) 下 列 情 形 下, 驾 驶 员 可 以 不 持 有 体 检 合 格 证 : (1) 地 面 教 学 ; (2)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实 施 训 练 考 试 或 者 检 查 ; (3)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接 受 训 练 考 试 或 检 查

(c)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有 效 期 看 67 部

第 61.27 条 航 空 器 等 级 限 制 和 附 加 训 练 要 求 (a) 有 型 别 等 的 的 航 空 器, 机 长 必 须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型 别 等 级 : (b) 批 准 信 代 替 型 别 等 级 (1)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局 方 可 以 使 用 批 准 信 允 许 没 有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的 人 员 操 作 一 次 飞 行 或 者 一 组 飞 行 : (i) 该 批 准 信 仅 限 于 在 调 机 飞 行 训 练 飞 行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中 使 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限 不 超 过 60 天 未 达 到 飞 行 目 的 的, 局 方 可 以 批 准 增 加 不 多 于 60 天 的 期 限 (ii) 经 申 请 人 证 明, 该 次 飞 行 或 者 该 组 飞 行 遵 守 本 条 (a) 的 规 定 是 不 可 行 的 ; (iii) 局 方 认 为 通 过 批 准 信 上 所 作 的 运 行 限 制 可 以 达 到 同 等 的 安 全 水 平 (2) 按 照 本 条 (b)(1) 批 准 的 运 行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限 制 : (i) 不 得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 (ii) 只 能 载 运 本 次 飞 行 必 需 的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c)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的 要 求 (1) 载 运 人 员 或 取 酬 的 机 长, 必 须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2) 其 它 情 况 担 任 机 长,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ii) 在 授 权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接 受 训 练 ; (iii) 授 权 教 员 已 在 该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单 飞 (3) 持 有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陆 地 或 多 发 陆 地 级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同 种 类 初 级 飞 机 执 照 权 利 ; 持 有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水 上 或 多 发 水 上 级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同 种 类 初 级 飞 机 执 照 权 利

(d) 驾 驶 高 空 运 行 的 增 压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1) 在 升 限 7,600 米 (25,000 英 尺 ) 的 增 压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完 成 本 款 规 定 的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并 且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经 完 成 了 附 加 训 练 这 些 训 练 包 括 : (i) 地 面 训 练 : 包 括 高 空 空 气 动 力 学 和 气 象 学 ; 呼 吸 作 用 ; 缺 氧 的 后 果 症 状 原 因 及 其 他 高 空 疾 病 ; 没 有 补 充 氧 气 时 能 保 持 清 醒 的 时 间 ; 长 时 间 使 用 补 充 氧 气 的 后 果 ; 气 体 膨 胀 和 形 成 气 泡 的 原 因 后 果 ; 消 除 气 体 膨 胀 气 泡 形 成 和 其 他 高 空 疾 病 的 预 防 措 施 ; 释 压 的 物 理 现 象 和 结 果 ; 以 及 高 空 飞 行 其 他 生 理 学 方 面 的 知 识 ; (ii) 飞 行 训 练 : 在 增 压 飞 机 上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进 行 这 种 训 练, 必 须 包 括 在 7,600 米 (25,000 英 尺 ) 以 上 正 常 巡 航 飞 行 时 的 操 作 ; 模 拟 紧 急 释 压 时 合 适 的 应 急 程 序 ; 以 及 紧 急 下 降 程 序 ; (2) 完 成 了 下 列 检 查 之 一, 则 不 必 进 行 上 述 训 练 : (i) 完 成 了 由 军 方 执 行 的 机 长 检 查 ; (ii) 按 CCAR-121 完 成 了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e) 驾 驶 后 三 点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在 后 三 点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已 经 接 受 了 授 权 教 员 的 飞 行 教 学, 并 且 该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能 够 合 格 驾 驶 后 三 点 飞 机 驾 驶 后 三 点 飞 机 的 附 加 训 练 必 须 包 括 正 常 起 飞 与 着 陆 侧 风 起 飞 与 着 陆 三 点 式 着 陆 和 复 飞 程 序, 厂 家 不 推 荐 三 点 式 着 陆 的 可 以 不 包 括 三 点 式 着 陆 训 练 (f) 驾 驶 复 杂 飞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在 复 杂 飞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在 复 杂 飞 机 上 得 到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并 且 该 教 员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作 出 训 练 记 录 和 证 明 其 合 格 于 驾 驶 复 杂 飞 机 的 签 字 复 杂 飞 机 是 指 具 有 可 收 放 起 落 架 襟 翼 和 可 变 距 螺 旋 桨 的 飞 机

(g) 驾 驶 滑 翔 机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训 练 在 滑 翔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完 成 下 列 相 应 附 加 训 练 : (1) 使 用 地 面 牵 引 程 序 (2) 使 用 空 中 牵 引 程 序 (3) 使 用 自 行 起 飞 程 序 (h) 本 条 的 等 级 限 制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员 : (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 (2) 在 航 空 器 取 得 型 号 合 格 证 之 前, 进 行 试 飞 的 驾 驶 员 ; (3) 正 在 接 受 局 方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 (4) 操 纵 气 球 的 具 有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第 61.29 条 无 线 电 通 信 资 格 (a)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可 以 在 使 用 汉 语 进 行 通 信 的 飞 行 中 进 行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信, 并 行 使 飞 行 通 信 员 的 权 利 (b)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通 过 了 局 方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或 3 级 以 上 测 试 的, 在 执 照 上 签 注 相 应 的 等 级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 起, 停 止 英 语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信 签 注 执 照 上 已 取 得 英 语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信 签 注 的, 等 同 于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 起, 除 经 局 方 批 准 外, 按 照 本 规 则 取 得 的 飞 机 直 升 机 飞 艇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从 事 国 际 和 特 殊 管 理 的 国 内 航 线 运 行 前, 其 执 照 上 必 须 具 有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或 4 级 以 上 的 等 级 签 注 对 于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低 于 6 级 的, 还 应 当 定 期 通 过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B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61.31 条 执 照 等 级 和 许 可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a)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申 请 执 照 等 级 或 许 可 的 书 面 申 请,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相 应 的 费 用 (1) 在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申 请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述 材 料 : (i) 身 份 证 明 ; (ii) 学 历 证 明 ; (iii) 理 论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iv)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 (v) 原 执 照 ( 如 要 求 ); (vi)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 如 要 求 ); (vii) 实 践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 如 要 求 ); (viii) 对 于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61.91 条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还 应 当 提 交 具 有 航 空 经 历 记 录 的 军 用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证 明

(2) 申 请 的 受 理 审 查 批 准 和 听 证 (i)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理 (ii)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完 成 审 查 (iii) 符 合 规 定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颁 发 临 时 执 照 或 者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不 符 合 条 件, 有 权 拒 绝 为 其 颁 发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并 且 以 不 予 批 准 通 知 书 通 知 申 请 人 (iv) 地 区 管 理 局 将 全 部 审 查 资 料 副 本 连 同 临 时 执 照 复 印 件 上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最 终 审 核 民 航 局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最 终 审 查, 为 申 请 人 颁 发 执 照 ; 如 果 发 现 不 符 合 条 件, 将 颁 发 不 予 批 准 通 知 书, 同 时 临 时 执 照 作 废 申 请 人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b) 经 局 方 批 准, 申 请 人 可 以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批 准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型 别 或 者 其 他 等 级 由 局 方 签 注 在 申 请 人 的 执 照 上 (c) 由 于 飞 行 训 练 或 者 实 践 考 试 中 所 用 航 空 器 的 特 性, 申 请 人 不 能 完 成 规 定 的 驾 驶 员 操 作 动 作, 因 此 未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但 符 合 所 申 请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所 有 其 他 要 求 的, 局 方 可 以 向 其 颁 发 签 注 有 相 应 限 制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d) 所 持 体 检 合 格 证 上 有 特 殊 限 制 的 申 请 人 在 行 使 执 照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应 受 到 相 应 限 制

(e) 对 于 初 次 颁 发 的 Ⅱ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只 准 许 决 断 高 (DH) 不 低 于 45 米 (150 英 尺 ) 和 跑 道 视 程 (RVR) 不 低 于 500 米 (1,600 英 尺 ) 的 Ⅱ 类 运 行 当 持 有 人 证 明, 在 最 近 六 个 月 之 内, 已 在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的 仪 表 条 件 下 完 成 了 3 次 决 断 高 为 45 米 (150 英 尺 ) 的 Ⅱ 类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ILS) 进 近 到 着 陆 时, 该 限 制 方 可 撤 销 (f) 执 照 被 暂 扣 的, 暂 扣 期 内 不 得 申 请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执 照 等 级 和 许 可 (g) 执 照 被 吊 销 的, 自 吊 销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执 照 等 级 和 许 可

第 61.33 条 考 试 的 一 般 程 序 按 本 规 则 规 定 进 行 的 各 项 考 试, 应 当 由 局 方 指 定 人 员 主 持, 并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第 61.35 条 理 论 考 试 的 准 考 条 件 和 通 过 成 绩 (a)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出 示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的 证 明, 表 明 其 已 完 成 地 面 训 练 或 自 学 课 程 ; (2) 出 示 本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局 方 认 可 的 合 法 证 件, 以 及 本 人 已 经 获 得 执 照 (b) 理 论 考 试 的 通 过 成 绩 由 局 方 确 定

第 61.37 条 理 论 考 试 中 禁 止 的 行 为 在 理 论 考 试 中, 申 请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a) 复 制 或 有 意 取 走 理 论 考 试 试 卷 ; (b) 交 给 其 他 申 请 人 或 从 其 他 申 请 人 那 里 得 到 理 论 考 试 试 卷 的 任 一 部 分 或 其 复 制 件 ; (c) 在 理 论 考 试 过 程 中, 帮 助 他 人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的 帮 助 ; (d) 代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理 论 考 试 ; (e)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未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辅 助 物 品 ; (f) 故 意 引 起 助 长 或 者 参 与 本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第 61.39 条 实 践 考 试 的 准 考 条 件 (a) 申 请 人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实 践 考 试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已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并 出 示 局 方 给 予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 (2) 已 经 完 成 了 必 需 的 训 练 并 获 得 了 相 应 飞 行 经 历 ; (3)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有 效 体 检 合 格 证 ; (4) 符 合 年 龄 限 制 ; (5) 具 有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的 签 字, 证 明 该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日 期 之 前 的 60 天 内, 已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了 准 备 实 践 考 试 的 飞 行 教 学, 并 且 认 为 该 申 请 人 有 能 力 通 过 考 试 ; (6) 持 有 填 写 完 整 并 有 本 人 签 字 的 申 请 表

(b) 对 于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在 实 践 考 试 前 已 被 CCAR-121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雇 佣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并 且 完 成 所 申 请 执 照 和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经 批 准 训 练 大 纲 规 定 的 训 练, 则 该 申 请 人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不 受 24 个 月 限 制 (c) 申 请 人 没 有 在 一 天 内 完 成 实 践 考 试 的 全 部 科 目, 所 有 剩 余 的 考 试 科 目 必 须 在 申 请 人 开 始 考 试 之 日 起 的 60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没 有 在 该 60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全 部 实 践 考 试, 包 括 重 新 完 成 已 经 完 成 的 科 目

第 61.41 条 从 未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执 照 的 飞 行 教 员 处 接 受 的 飞 行 训 练 (a)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申 请 人 从 下 列 两 处 接 受 的 飞 行 训 练 可 以 用 于 满 足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或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条 件 : (1) 按 照 中 国 或 者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武 装 部 队 训 练 军 队 驾 驶 员 的 训 练 大 纲 进 行 的 飞 行 训 练 ; (2)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颁 发 执 照 当 局 授 权 的 飞 行 教 员 所 给 予 的 飞 行 训 练, 并 且 这 种 飞 行 训 练 是 在 中 国 境 外 进 行 的 (b) 提 供 本 条 (a) 所 述 飞 行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对 飞 行 训 练 受 训 人 的 签 字 仅 表 明 其 已 向 该 受 训 人 提 供 了 训 练

第 61.43 条 实 践 考 试 的 一 般 要 求 (a) 判 断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申 请 人 的 操 作 能 力 应 当 依 据 下 列 标 准 : (1)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安 全 完 成 相 应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规 定 的 所 有 动 作 和 程 序 ; (2) 熟 练 准 确 地 操 纵 航 空 器, 具 有 控 制 航 空 器 的 能 力 ; (3) 具 有 良 好 的 判 断 力 ; (4) 能 灵 活 应 用 航 空 知 识 ; (5) 如 果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单 驾 驶 员 操 纵, 则 应 当 演 示 其 具 有 单 驾 驶 员 的 独 立 操 作 能 力 (b)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a) 完 成 任 一 必 需 的 驾 驶 员 操 作, 则 该 申 请 人 实 践 考 试 为 不 合 格 在 申 请 人 合 格 完 成 任 一 驾 驶 员 操 作 之 前, 该 申 请 人 不 得 取 得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c) 申 请 人 在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操 作 上 不 合 格, 或 者 由 于 恶 劣 的 天 气 条 件 航 空 器 适 航 性 或 其 他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考 试 员 或 者 申 请 人 可 以 随 时 中 断 考 试 ; (d) 如 果 实 践 考 试 中 断, 在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时, 局 方 可 以 承 认 申 请 人 已 经 完 成 并 合 格 的 操 作 : (1) 申 请 人 在 中 断 实 践 考 试 后 60 天 内 通 过 剩 下 的 实 践 考 试 ; (2) 申 请 人 在 继 续 考 试 时 必 须 出 示 中 断 考 试 证 明 ; (3) 申 请 人 圆 满 完 成 了 任 何 可 能 需 要 的 附 加 训 练, 并 获 得 了 相 应 教 员 的 签 字 证 明

第 61.45 条 实 践 考 试 必 需 的 航 空 器 和 设 备 (a) 总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实 践 考 试 提 供 具 有 标 准 适 航 证 的 航 空 器 (b) 用 于 实 践 考 试 的 航 空 器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具 有 完 成 实 践 考 试 中 必 需 的 操 作 设 备 ; (2) 实 践 考 试 必 需 的 操 作 不 受 限 制 ; (3) 两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有 足 够 的 视 野, 每 个 驾 驶 员 都 能 够 安 全 操 作 该 航 空 器 ; (4) 当 有 额 外 的 活 动 座 椅 提 供 给 考 试 员 使 用 时, 该 座 位 应 当 具 有 足 够 的 驾 驶 舱 内 外 视 野, 以 便 于 考 试 员 评 价 申 请 人 的 表 现

(c) 必 需 的 操 纵 装 置 除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外, 按 本 条 规 定 提 供 给 驾 驶 员 用 于 实 践 考 试 的 航 空 器 必 须 具 有 易 于 为 两 个 驾 驶 员 触 摸 到 并 以 正 常 方 式 操 作 的 发 动 机 功 率 操 纵 装 置 和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d) 模 拟 仪 表 飞 行 设 备 申 请 的 实 践 考 试 如 果 涉 及 到 仅 参 照 仪 表 进 行 操 作 的 飞 行 动 作,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 (1)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等 级 操 作 的 机 载 设 备 ; (2) 局 方 认 可 的 隔 断 申 请 人 对 航 空 器 外 部 进 行 目 视 参 照 的 设 备, 但 不 能 妨 碍 考 试 员 观 察 航 空 器 外 部 的 目 视 参 照 物

(e) 单 操 纵 装 置 航 空 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实 践 考 试 可 以 在 装 有 单 操 纵 装 置 的 航 空 器 上 进 行 : (1) 考 试 员 同 意 进 行 考 试 ; (2) 考 试 不 涉 及 仪 表 技 能 的 演 示 ; (3) 考 试 员 所 在 位 置 ( 在 地 面 或 者 在 航 空 器 上 ) 可 以 观 察 到 申 请 人 操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第 61.47 条 实 践 考 试 中 考 试 员 的 地 位 (a) 考 试 员 代 表 局 方 对 申 请 人 实 施 实 践 考 试, 考 试 员 的 职 责 是 观 察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完 成 实 践 考 试 要 求 的 各 项 操 作 的 能 力 (b) 考 试 员 在 实 践 考 试 期 间 不 是 该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但 是 如 果 需 要, 经 预 先 安 排 并 经 考 试 员 本 人 同 意, 方 可 担 任 该 次 飞 行 的 机 长 (c) 不 管 在 实 践 考 试 期 间 使 用 何 种 型 别 的 航 空 器, 申 请 人 和 考 试 员 及 考 试 员 批 准 的 其 他 乘 员 都 不 受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关 于 载 运 旅 客 条 件 的 限 制

第 61.49 条 考 试 不 合 格 后 的 再 次 考 试 (a) 未 通 过 考 试 申 请 人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再 次 考 试 : (1) 接 受 了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必 需 的 训 练, 并 且 该 教 员 认 为 申 请 人 有 能 力 通 过 考 试 ; (2) 得 到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补 充 训 练 的 授 权 教 员 的 签 字 批 准 (b) 飞 机 或 者 滑 翔 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由 于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方 面 教 学 缺 乏 熟 练 性 而 未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则 该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再 次 考 试 之 前 符 合 本 条 (a) 的 要 求 ; (2) 再 次 考 试 时, 航 空 器 是 对 螺 旋 审 定 合 格 的 ; (3) 再 次 考 试 期 间, 向 考 试 员 满 意 地 演 示 了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进 入 螺 旋 和 螺 旋 改 出 方 面 教 学 的 熟 练 性

第 61.51 条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a)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驾 驶 员 必 须 以 局 方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将 下 列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如 实 地 记 录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中 : (1) 用 于 满 足 本 规 则 中 执 照 等 级 或 定 期 检 查 要 求 的 训 练 时 间 和 航 空 经 历 ; (2) 满 足 本 规 则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的 航 空 经 历

(b)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填 写 的 每 次 飞 行 或 者 课 程 记 录 必 须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一 般 项 目 (2) 驾 驶 员 经 历 或 者 训 练 的 种 类 (3) 飞 行 条 件

(c) 在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记 录 的 下 列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可 用 于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等 级, 或 者 用 于 满 足 本 规 则 的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1) 单 飞 时 间 (2)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3) 副 驾 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4) 仪 表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5)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d) 出 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1) 在 局 方 授 权 的 检 查 人 员 要 求 检 验 时, 驾 驶 员 必 须 出 示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2) 学 生 驾 驶 员 在 所 有 转 场 单 飞 中 必 须 携 带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第 61.53 条 身 体 缺 陷 期 间 的 限 制 驾 驶 员 已 知 身 体 有 缺 陷 或 者 已 知 身 体 缺 陷 加 重, 不 符 合 现 行 体 检 合 格 证 标 准 时, 不 得 担 任 机 长 或 者 飞 行 机 组 的 其 他 必 需 成 员

第 61.55 条 副 驾 驶 资 格 要 求 (a) 除 本 条 (b) 和 (c) 规 定 外,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至 少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 (2) 对 于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条 件 下 实 施 的 飞 行, 应 当 具 有 适 用 于 所 飞 航 空 器 的 仪 表 等 级 ; (3) 在 所 飞 型 别 航 空 器 或 者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完 成 了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b) 在 私 用 飞 行 中, 必 须 满 足 本 条 (a) 要 求, 但 下 列 各 项 除 外 : (1 ) 可 以 持 有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2) 无 需 通 过 副 驾 驶 考 试 (c) 对 于 按 CCAR-121 规 定 完 成 所 飞 型 别 航 空 器 训 练 和 检 查 的 驾 驶 员, 认 为 其 满 足 本 条 (a) 要 求, 副 驾 驶 应 由 CCAR-121 规 定 的 检 查 人 员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栏 中 签 注, 证 明 其 在 该 型 别 航 空 器 上 具 有 副 驾 驶 资 格

第 61.57 条 定 期 检 查 (a 前 24 个 日 历 月 内 通 过 由 考 试 员 实 施 的 定 期 检 查, 并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栏 中 签 注 (b) 定 期 检 查 必 须 包 括 至 少 1 小 时 的 理 论 检 查 和 至 少 1 小 时 的 飞 行 检 查, 理 论 检 查 可 以 采 用 笔 试 或 者 口 试 的 方 式 施 定 期 检 查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一 般 运 行 和 飞 行 规 则, 以 及 所 应 掌 握 的 航 空 理 论 知 识 ; (2) 安 全 行 使 其 执 照 权 利 所 必 需 的 动 作 和 程 序 (c) 下 列 检 查 或 者 考 试 可 以 代 替 本 条 要 求 的 定 期 检 查 : (1) 按 照 本 规 则 实 施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 (2)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61.59 条 或 者 CCAR-121 第 121.465 条 规 定 完 成 的 熟 练 检 查

(d)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或 者 定 期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员, 须 重 新 通 过 相 应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e) 到 期 日 所 在 日 历 月 之 前 或 者 之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的 定 期 检 查, 视 为 在 到 期 的 当 月 完 成 7 月 9 月 8 月

第 61.59 条 熟 练 检 查 (a) 对 于 商 业 运 行, 驾 驶 员 必 须 在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熟 练 检 查 (b) 熟 练 检 查 由 考 试 员 在 航 空 器 或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实 施 对 于 通 过 熟 练 检 查 的 驾 驶 员, 由 考 试 员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栏 中 签 注 检 查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机 长, 实 践 考 试 所 要 求 的 动 作 和 程 序 ; (2) 对 于 副 驾 驶, 本 规 则 61.55(a)(3) 要 求 的 内 容 (c) 下 列 检 查 或 者 考 试 可 以 代 替 本 条 要 求 的 熟 练 检 查 : (1) 按 照 本 规 则 实 施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 (2) 按 照 CCAR-121 第 121.465 条 规 定 完 成 的 熟 练 检 查

(d) 对 于 商 业 运 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进 行 熟 练 检 查 或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员, 须 重 新 通 过 相 应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e) 到 期 的 那 个 月 之 前 或 之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了 熟 练 检 查, 都 认 为 是 在 到 期 的 那 个 月 完 成 的

第 61.61 条 机 长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a) 一 般 经 历 要 求 (1) 在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或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90 天 内, 在 同 一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应 当 至 少 完 成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2) 驾 驶 员 可 以 在 没 有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上, 在 昼 间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或 昼 间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条 件 下 担 任 机 长 完 成 飞 行 (3) 起 飞 和 着 陆 可 以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b) 夜 间 起 飞 和 着 陆 经 历 要 求 (1) 在 夜 间 ( 日 落 后 1 小 时 至 日 出 前 1 小 时 ) 担 任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90 天 内, 在 同 一 类 别 级 别 型 别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器 上, 作 为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唯 一 操 纵 者, 应 当 至 少 在 夜 间 完 成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2) 起 飞 和 着 陆 可 以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完 成

(c) 仪 表 经 历 要 求 (1)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或 在 低 于 目 视 飞 行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气 象 条 件 下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在 该 次 飞 行 前 6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至 少 6 次 仪 表 进 近 (2) 否 则, 只 有 在 通 过 由 考 试 员 实 施 的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后, 方 可 担 任 机 长 (d) 对 于 满 足 CCAR-121 中 第 121.461 和 121.465 条 规 定 的 驾 驶 员, 视 为 满 足 本 条 近 期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第 61.63 条 禁 止 伪 造 复 制 或 者 篡 改 申 请 书 执 照 认 可 证 书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成 绩 单 或 记 录 禁 止 任 何 人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1) 在 申 请 书 上 作 出 任 何 欺 骗 性 或 虚 假 的 陈 述 ; (2) 在 任 何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记 录 或 成 绩 单 中 填 入 任 何 欺 骗 性 的 或 者 虚 假 的 内 容 ; (3) 以 任 何 形 式 复 制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证 件 ; (4) 以 任 何 形 式 篡 改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证 件

第 61.65 条 变 更 姓 名 或 者 地 址 (a) 在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上 更 改 姓 名, 应 当 向 局 方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书 应 当 附 有 该 申 请 人 现 行 执 照 身 份 证 和 证 实 这 种 改 变 的 其 他 文 件 (b) 已 变 更 永 久 通 信 地 址 的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 知 局 方

第 61.67 条 自 愿 放 弃 或 者 更 换 执 照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自 愿 放 弃 所 持 执 照 申 请 换 发 较 低 权 限 种 类 的 执 照 或 者 取 消 某 些 等 级 的 执 照, 但 必 须 向 局 方 提 交 具 有 本 人 签 字 表 明 自 愿 放 弃 原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声 明 第 61.69 条 补 发 执 照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执 照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后,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局 方 申 请 补 发, 申 请 必 须 写 明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姓 名 永 久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该 执 照 的 级 别 编 号 颁 发 日 期 和 附 加 的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补 发 执 照 的 费 用

C 章 增 加 等 级 和 特 殊 规 定

第 61.81 条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a)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本 条 (b) 到 (d) 的 相 应 条 件 但 是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航 空 器 等 级,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G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b)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类 别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完 成 了 训 练, 符 合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2)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 (5)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c)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级 别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完 成 了 训 练, 满 足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 (2)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但 是 持 有 飞 机 旋 翼 机 类 别 或 飞 艇 级 别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在 同 种 执 照 的 同 类 别 等 级 中 增 加 级 别 等 级, 不 需 要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 (5)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d)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或 者 在 增 加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或 级 别 等 级 的 同 时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持 有 或 者 同 时 取 得 仪 表 等 级 ; (2)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3)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对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通 过 了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对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

(5) 实 践 考 试 必 须 在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执 行, 否 则 该 申 请 人 只 能 获 得 带 有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的 型 别 等 级 (6)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增 加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或 者 级 别 等 级 的 同 时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则 应 当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 (7) 参 加 CCAR-121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不 需 要 教 员 签 字, 但 是 必 须 由 CCAR-121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经 完 成 了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依 据 经 批 准 训 练 大 纲 实 施 的 训 练

(e) 对 于 飞 机, 各 项 操 作 必 须 在 与 所 申 请 的 飞 机 上 进 行 但 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 (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使 用 C 级 或 者 D 级 飞 行 模 拟 机 代 替 飞 机 完 成 除 飞 行 前 检 查 外 的 所 有 训 练 和 考 试 : (i) 持 有 涡 轮 喷 气 飞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喷 气 飞 机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 (ii) 持 有 涡 轮 螺 旋 桨 飞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螺 旋 桨 飞 机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 (iii) 至 少 2,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其 中 500 小 时 是 在 相 同 级 别 的 涡 轮 动 力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 (iv) 至 少 5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是 在 同 一 型 别 的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 (v) 至 少 1,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至 少 两 个 不 同 型 别 的 飞 机 上 获 得 的

(2) 不 符 合 本 条 (e)(1)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增 加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训 练 和 考 试 但 是, 下 列 动 作 和 程 序 必 须 在 飞 机 上 完 成 : (i) 飞 行 前 检 查 ; (ii) 正 常 起 飞 ; (iii) 正 常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ILS) 进 近 ; (iv) 中 断 进 近 ; (v) 正 常 着 陆

(f) 对 于 直 升 机, 各 项 操 作 必 须 在 直 升 机 上 进 行 但 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按 照 相 应 要 求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 (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的 型 别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C 级 或 者 D 级 飞 行 模 拟 机 代 替 直 升 机 完 成 除 飞 行 前 检 查 外 的 所 有 训 练 和 考 试 : (i) 持 有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在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增 加 另 一 个 型 别 等 级 ; (ii) 至 少 2,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其 中 500 小 时 是 在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 (iii) 至 少 5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是 在 同 一 型 别 的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 (iv) 至 少 1,000 小 时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是 在 至 少 两 个 不 同 型 别 的 涡 轮 动 力 直 升 机 上 获 得 的

(2) 不 符 合 本 条 (f)(1)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增 加 等 级 时, 可 以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进 行 训 练 和 考 试 但 是, 下 列 动 作 和 程 序 必 须 在 直 升 机 上 完 成 : (i) 飞 行 前 检 查 ; (ii) 正 常 起 飞 ; (iii) 正 常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ILS) 进 近 ; (iv) 中 断 进 近 ; (v) 正 常 着 陆

第 61.83 条 仪 表 等 级 要 求 (a)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持 有 现 行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带 有 飞 机 或 者 直 升 机 等 级 ; (2) 完 成 并 记 录 了 航 空 知 识 方 面 的 地 面 训 练 ; (3)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可 以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 (4) 完 成 并 记 录 了 飞 行 训 练 ; (5) 满 足 本 条 (e) 的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6)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可 以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 (7) 必 须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8) 必 须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b) 航 空 知 识 仪 表 等 级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地 面 训 练,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等 级 的 下 列 航 空 知 识 : 见 理 论 考 试 大 纲

(c)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相 应 的 飞 机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下 列 仪 表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 (1) 仅 按 仪 表 操 作 飞 机 并 准 确 完 成 各 项 机 动 飞 行 ; (2) 使 用 VOR 和 ADF 进 行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IFR) 航 行, 包 括 遵 守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指 令 和 程 序 ; (3) 使 用 VOR ADF 和 ILS 进 近 至 最 低 标 准 ; (4) 在 模 拟 或 者 实 际 IFR 条 件 下, 在 中 国 民 用 航 路 或 者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ATC) 指 定 航 线 上 的 转 场 飞 行 ; (5) 模 拟 的 紧 急 情 况, 包 括 从 不 正 常 姿 态 中 改 出 设 备 或 者 仪 表 故 障 失 去 通 信 联 络 多 发 飞 机 的 发 动 机 停 车 以 及 失 去 进 近 条 件 后 的 复 飞 程 序

(d) 直 升 机 仪 表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相 应 的 直 升 机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接 受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下 列 仪 表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 (1) 仅 按 仪 表 操 纵 直 升 机 并 准 确 完 成 各 项 机 动 飞 行 ; (2) 使 用 VOR 和 ADF 按 照 IFR 航 行, 包 括 遵 守 空 中 交 通 指 令 和 程 序 ; (3) 使 用 VOR ADF 和 ILS 仪 表 进 近 至 最 低 标 准 ; (4) 在 模 拟 的 或 者 实 际 IFR 条 件 下, 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航 路 或 者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ATC) 指 定 航 线 上 转 场 飞 行 ; (5) 模 拟 的 紧 急 情 况, 包 括 设 备 故 障 失 去 进 近 条 件 后 的 复 飞 程 序 以 及 到 非 计 划 的 备 降 机 场 备 降

(e) 仪 表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1) 至 少 50 小 时 担 任 机 长 的 转 场 飞 行, 其 中 至 少 10 小 时 是 在 所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获 得 的 ; (2) 40 小 时 的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时 间, 其 中 可 以 包 括 不 超 过 20 小 时 的 在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者 飞 行 训 练 器 上 由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仪 表 训 练 的 时 间 该 时 间 包 括 : (i)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至 少 15 小 时 仪 表 飞 行 训 练 ; (ii) 实 践 考 试 之 前 60 天 内, 至 少 3 小 时 准 备 考 试 训 练 ; (iii) 对 于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在 飞 机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470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必 须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VOR ADF 和 ILS 进 近 ; (iv) 对 于 直 升 机 仪 表 等 级, 在 直 升 机 上 至 少 完 成 一 次 总 距 离 不 少 于 200 千 米 的 仪 表 转 场 飞 行, 在 该 次 飞 行 的 每 个 机 场 都 必 须 进 行 仪 表 进 近, 至 少 完 成 VOR ADF 和 ILS 进 近

第 61.87 条 牵 引 滑 翔 机 的 航 空 器 机 长 经 历 和 训 练 要 求 ( 略 )

第 61.89 条 按 其 他 规 章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完 成 训 练 的 人 员 (a) 在 CCAR-141 飞 行 院 校 中 按 经 批 准 的 有 关 执 照 等 级 训 练 大 纲 完 成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的 人 员, 向 局 方 出 示 其 完 成 训 练 证 明 的, 视 为 该 申 请 人 符 合 相 应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飞 行 经 历 航 空 知 识 和 飞 行 技 能 的 要 求 但 是, 该 执 照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理 论 考 试 并 在 训 练 结 束 后 60 天 内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b) 按 照 CCAR-121 中 N 和 O 章 对 机 长 的 要 求, 完 成 经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中 所 要 求 训 练 的 驾 驶 员, 在 训 练 结 束 后 60 天 之 内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视 为 其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61.187 条 中 的 相 应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第 61.91 条 对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a)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本 条 要 求 申 请 颁 发 私 用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b)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出 示 具 有 航 空 经 历 记 录 的 军 方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局 方 可 以 承 认 其 航 空 经 历, 用 于 满 足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相 应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c)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 略 ) (d)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 略 )

(e) 原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申 请 航 空 器 等 级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单 发 飞 机 和 歼 击 机, 可 以 申 请 飞 机 类 别 单 发 陆 地 等 级 ; (2) 含 轰 炸 机 运 输 机 在 内 的 原 军 用 多 发 飞 机, 可 申 请 飞 机 类 别 多 发 陆 地 等 级 ; (3) 原 军 用 运 输 飞 机 驾 驶 员 所 飞 机 型 符 合 本 规 则 颁 发 型 别 等 级 要 求 的, 该 驾 驶 员 可 以 申 请 相 应 的 型 别 等 级, 但 需 通 过 该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 (4) 原 军 用 直 升 机 驾 驶 员 可 以 申 请 旋 翼 机 类 别 直 升 机 级 别 等 级 和 所 飞 直 升 机 的 型 别 等 级, 但 需 通 过 该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f) 具 有 复 杂 气 象 标 准 的, 可 以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但 必 须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第 61.93 条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 略 )

第 61.95 条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认 可 证 书 ( 略 )

D 章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61.10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条 件 该 执 照 的 用 途 以 及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当 遵 守 的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与 限 制 第 61.103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年 满 16 周 岁, 滑 翔 机 或 自 由 气 球 为 年 满 14 周 岁 ; (b)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无 影 响 双 向 无 线 电 对 话 的 口 音 和 口 吃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要 求 的, 在 其 执 照 上 签 注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 (d) 持 有 Ⅱ 级 或 者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第 61.105 条 学 生 驾 驶 员 单 飞 要 求 ( 略 )

第 61.107 条 一 般 限 制 (a) 学 生 驾 驶 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在 载 运 旅 客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 (2) 在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载 运 货 物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 (3) 为 获 取 酬 金 而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 (4) 在 空 中 或 地 面 能 见 度 白 天 小 于 5 千 米 夜 间 小 于 8 千 米 的 飞 行 中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 (5) 在 不 能 目 视 参 照 地 标 的 飞 行 中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 (6) 在 违 背 授 权 教 员 对 于 该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中 签 注 的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担 任 航 空 器 机 长 (b) 学 生 驾 驶 员 不 得 多 人 制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E 章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61.12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这 些 执 照 与 等 级 持 有 人 的 权 限 和 应 当 遵 守 的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第 61.123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年 满 17 周 岁, 滑 翔 机 或 自 由 气 球 年 满 16 周 岁 ; (b)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 (d) 具 有 初 中 或 者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e)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Ⅱ 级 或 者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f) 完 成 了 航 空 知 识 训 练, 并 由 教 员 签 字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 (g)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 (h) 完 成 了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并 由 教 员 签 字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 (i) 满 足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j)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 (k) 符 合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的 相 应 条 款 要 求

第 61.125 条 航 空 知 识 要 求 看 考 试 大 纲

第 61.127 条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看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第 61.129 条 飞 机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PPL 飞 机 单 发 飞 机 多 发 直 升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滑 翔 机 飞 艇 气 球 初 级 飞 机 带 飞 单 飞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20 小 时 20 小 时 20 小 时 20 小 时 10 小 时 25 小 时 6 小 时 15 小 时 转 场 夜 间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10 20 次 飞 行 训 练 (10 次 起 (10 次 起 (10 次 起 次 起 飞 和 着 飞 和 着 陆, 飞 和 着 陆, 飞 和 着 陆, 陆, 总 飞 行 总 飞 行 距 总 飞 行 距 总 飞 行 距 距 离 90 公 里 离 180 公 离 180 公 离 90 公 里 转 场 ) 里 转 场 ) 里 转 场 ) 转 场 ) 3 小 时 充 气 气 球 : 2 小 时 / 次 3 小 时 (5 2 次 次 起 飞 和 5 1 次 机 长 次 全 停 着 1 次 高 于 起 陆, 总 距 飞 点 900 米 离 50 公 里 ) 仪 表 3 小 时 3 小 时 0 0 3 小 时 热 气 球 : 1 小 时 / 次 考 试 准 备 模 拟 机 3 小 时 <2.5 小 时 3 小 时 <2.5 小 时 3 小 时 <2.5 小 时 3 小 时 <2.5 小 时 3 小 时 2 次 1 次 单 飞 1 次 高 于 起 3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2 小 时 5 小 时 ( 机 飞 点 600 米 10 小 时 转 场 5 小 时 5 小 时 5 小 时 3 小 时 至 少 10 次 长 ) 3 小 时 转 场 距 离 起 飞 和 着 陆 要 求 总 距 离 270 公 里, 一 个 航 段 90 公 里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总 距 离 270 公 里, 一 个 航 段 90 公 里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总 距 离 180 公 里, 一 个 航 段 60 公 里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总 距 离 150 公 里, 一 个 航 段 50 公 里 3 次 起 飞 和 3 次 全 停 着 陆 3 小 时 总 距 离 120 公 里, 一 个 航 段 40 公 里 机 动 10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28 小 时 10 小 时 4 小 时 5 小 时 合 计 40 小 时 40 小 时 40 小 时 40 小 时 40 小 时 40 小 时 10 小 时 30 小 时

第 61.139 条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a)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不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非 经 营 性 运 行 的 相 应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或 者 副 驾 驶 (b)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不 得 在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经 营 性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或 副 驾 驶, 也 不 得 为 获 取 酬 金 而 在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F 章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61.15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这 些 执 照 与 等 级 持 有 人 的 权 限 和 应 当 遵 守 的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第 61.153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年 满 18 周 岁 ; (b)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 (d) 具 有 高 中 或 者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e)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有 效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f) 完 成 了 航 空 知 识 训 练, 并 由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 (g)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

第 61.153 条 资 格 要 求 ( 续 ) (h) 完 成 了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并 由 教 员 签 字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 (i) 在 申 请 实 践 考 试 之 前, 满 足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j)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 (k) 至 少 持 有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满 足 第 61.91 条 要 求 ; (l) 符 合 对 所 申 请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的 相 应 条 款 要 求

第 61.155 条 航 空 知 识 要 求 看 考 试 大 纲

第 61.157 条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看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第 61.159 条 飞 机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CPL 飞 机 单 发 飞 机 多 发 直 升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滑 翔 机 飞 艇 自 由 气 球 初 级 飞 机 动 力 航 空 器 时 间 机 长 技 能 训 练 单 飞 转 场 仪 表 转 场 100 小 时 (50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25 小 时 滑 翔 200 小 时 20 小 时 自 由 100 小 时 小 时 飞 机 ) 民 航 飞 (50 行 小 标 时 准 培 (50 训 小 中 时 心 (25 Flight 小 时 自 Standards 机, 机 长 Training (50 小 Center, 时 飞 气 CAAC 球 (50 小 时 初 飞 机 ) 直 升 机 ) 转 旋 翼 机 ) 100 次 : 艇 ) 级 飞 机 ) 3 小 时 技 能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30 小 时 2 次 70 小 时 训 练 或 10 次 10 小 时 转 场 -35 小 时 初 50 小 时 飞 机 50 小 时 飞 35 小 时 直 10 小 时 自 转 飞 行 训 练 10 小 时 夜 间 级 飞 机 机 升 机 旋 翼 机 (3 次 考 试 -20 小 时 准 备 ) 50 小 时 (10 小 50 小 时 (10 10 小 时 3 小 时 (10 小 时 初 2 小 时 单 飞 : 时 飞 机 ) 小 时 飞 机 ) 级 飞 机 ) 10 次 单 飞, 20 小 时 20 小 时 20 小 时 20 小 时 1 次 转 场 单 20 小 时 10 小 时 15 小 时 飞 10 小 时 (5 小 时 单 发 飞 机 ) 10 小 时 复 杂 飞 机 2 小 时 昼 间 VFR,180 公 里 2 小 时 单 发 飞 机 夜 间 IFR, 180 公 里 10 小 时 (5 小 时 单 发 飞 机 ) 10 小 时 复 杂 飞 机 2 小 时 昼 间 VFR,180 公 里 2 小 时 多 发 飞 机 夜 间 IFR,180 公 里 10 小 时 ( 航 空 器 ) 2 小 时 昼 间 VFR,90 公 里 2 小 时 夜 间 IFR,90 公 里 5 小 时 ( 航 空 器 ) 2 小 时 昼 间 VFR,90 公 里 2 小 时 夜 间 IFR,90 公 里 200 小 时 重 于 空 气 航 空 器,20 次 滑 翔 机 机 长 飞 行 : 3 小 时 技 能 训 练, 或 10 次 飞 行 训 练 1 次 1 小 时 昼 间 VFR,45 公 里 1 次 1 小 时 夜 间 IFR,45 公 里 充 气 气 球 2 小 时 / 次, 2 次 2 次 机 长 1 次 高 于 起 飞 点 1500 米 的 飞 行 热 气 球 1 小 时 / 次, 2 次 2 次 单 飞 1 次 高 于 起 飞 点 900 米 飞 行 1 次 2 小 时 昼 间 VFR, 120 公 里 考 试 准 备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3 小 时 特 技 5 小 时 5 小 时 ( 无 单 发 等 级 ) 10 小 时 10 小 时 SOLO/PIC 模 拟 机 <50 小 时 <50 小 时 <10 小 时 <5 小 时 10 小 时 10 小 时 (3 次 考 试 准 备 ) 5 次 单 飞, 1 次 转 场 单 飞 10 小 时 机 长 10 小 时 合 计 250 小 时 250 小 时 150 小 时 150 小 时 200 小 时 35 小 时 150 小 时

第 61.171 条 夜 间 飞 行 限 制 (a) 对 于 不 满 足 本 章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可 为 其 颁 发 带 有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限 制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b) 带 有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限 制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不 得 在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驾 驶 员 (c) 当 上 述 执 照 持 有 人 完 成 了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并 向 考 试 员 出 示 授 权 教 员 签 注 的 记 录, 证 明 其 完 成 了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并 经 考 试 员 考 试 合 格 时, 局 方 可 撤 销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限 制

第 61.173 条 商 用 驾 驶 员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a)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权 利 : (1) 行 使 相 应 的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 (2) 在 以 取 酬 为 目 的 经 营 性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或 副 驾 驶, 但 不 得 在 CCAR-121 运 行 和 相 应 运 行 规 章 要 求 机 长 必 须 具 有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 (3) 为 获 取 酬 金 而 担 任 机 长 或 副 驾 驶 ; (4) 持 有 飞 艇 级 别 等 级 的 商 用 驾 驶 员 还 具 有 教 员 权 利 和 仪 表 权 利 ; (5) 持 有 自 由 气 球 级 别 等 级 的 商 用 驾 驶 员 还 具 有 教 员 权 利

(b) 限 制 (1) 飞 机 类 别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无 仪 表 等 级 的, 执 照 上 签 注 禁 止 在 飞 机 转 场 飞 行 中 为 获 取 酬 金 而 载 运 旅 客 (2) 自 由 气 球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仅 在 热 气 球 上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执 照 上 签 注 仅 限 于 热 气 球 (3) 自 由 气 球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仅 在 充 气 气 球 上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执 照 上 签 注 仅 限 于 充 气 气 球 (4) 初 级 飞 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不 得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运 行

G 章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第 61.18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这 些 执 照 与 等 级 持 有 人 的 权 限 和 应 当 遵 守 的 一 般 运 行 规 则

第 61.183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年 满 21 周 岁 ; (b)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 (d) 具 有 高 中 或 者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e) 持 有 局 方 颁 发 的 有 效 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 (f)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仪 表 等 级 ; (g) 满 足 本 章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 (h)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 (i)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 (j) 符 合 适 用 于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的 相 应 条 款 的 要 求

第 61.185 条 航 空 知 识 要 求 看 考 试 大 纲 第 61.187 条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看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第 61.189 条 飞 机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ATPL 飞 机 直 升 机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转 场 500 小 时 500 小 时 夜 间 100 小 时 100 小 时 (15 小 时 直 升 机 上 ) 仪 表 75 小 时 (50 小 时 实 际 飞 行 ) 75 小 时 (50 小 时 空 中,25 小 时 直 升 机 PIC) 机 长 250 小 时 PIC/SPIC (PIC-100 小 时 ) -100 小 时 转 场 -25 小 时 夜 间 250 小 时 (PIC-100 小 时 ) 200 小 时 直 升 机 上,75 小 时 PIC/SPIC 模 拟 机 <100 小 时 <25 小 时 (IR) 合 计 1500 小 时 1200 小 时

注 意 121 部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 CCAR-121.417 组 类 I: 与 61 部 相 同 1500 小 时 组 类 II 窄 体 :2700 小 时 2200( 有 机 长 经 历 ) 组 类 II 宽 体 :5500 小 时 4000( 有 机 长 经 历 ) ICAO 要 求 副 驾 驶 时 间 折 半,61 部 不 要 求, 但 是 会 标 明 限 制, 带 限 制 的 不 可 运 行 国 际 地 区 航 线

121 副 驾 驶 升 级 机 长 -1 假 设 航 校 毕 业 后 在 121 运 行 了 2500 小 时 中 国 算 法 : 250+2500=2750 ICAO 算 法 : 250+1250=1500 250 是 指 飞 行 学 校 70 机 长 时 间 +180 训 练 时 间 训 练 时 间 不 打 折

121 副 驾 驶 升 级 机 长 -2 假 设 航 校 毕 业 后 在 121 运 行 了 2000 小 时 中 国 算 法 : 250+2000=2250 ICAO 算 法 : 250+1000=1250 此 时 不 可 以 在 组 类 II 放 机 长 执 照 会 有 限 制, 不 满 足 ATPL 经 历

商 用 照 航 线 照 航 线 照 理 论 考 试 航 线 照 型 别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结 论 合 格 监 视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180 小 时 满 足 250 小 时 要 求 ICAO 1500 颁 发 航 线 照 和 型 别 等 级 监 视 下 建 立 机 长 经 历 25 小 时 机 长 检 查 担 任 机 长

第 61.193 条 增 加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a) 飞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增 加 旋 翼 机 类 别 直 升 机 级 别 等 级 ( 具 有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权 限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b) 旋 翼 机 类 别 直 升 机 级 别 等 级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增 加 飞 机 类 别 和 单 发 或 多 发 级 别 等 级 ( 具 有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权 限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c) 飞 机 类 别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增 加 级 别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第 61.195 条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a)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可 以 行 使 相 应 的 私 用 和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以 及 仪 表 等 级 的 权 利 ; (b)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可 以 在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和 副 驾 驶

H 章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第 61.20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这 些 执 照 与 等 级 持 有 人 的 权 限 第 61.203 条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a) 年 满 18 周 岁 ; (b)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c)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 (d)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者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 申 请 飞 机 类 别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必 须 持 有 仪 表 等 级 或 者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e)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其 完 成 教 学 原 理 的 训 练 ; (f)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但 已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和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和 在 局 方 认 可 的 高 等 院 校 担 任 教 员 的 申 请 人 除 外 ; (g) 通 过 了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本 规 则 61.205(b) 和 (c) 所 要 求 航 空 知 识 的 理 论 考 试 ; (h) 由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飞 行 教 学 能 力 训 练, 并 有 能 力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 (i) 在 下 列 任 一 设 备 上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 (1) 能 代 表 所 申 请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 (2) 能 代 表 所 申 请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的 在 经 批 准 训 练 课 程 中 使 用 的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j) 飞 机 或 者 滑 翔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对 螺 旋 审 定 合 格 的 飞 机 或 者 滑 翔 机 上 接 受 了 有 关 螺 旋 的 飞 行 训 练,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进 入 保 持 和 改 出 程 序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并 具 有 教 学 能 力 ; (2) 在 实 践 考 试 中 演 示 其 在 失 速 识 别 螺 旋 进 入 保 持 和 改 出 程 序 方 面 的 教 学 能 力 (k) 在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至 少 15 小 时 ; (l) 符 合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相 应 条 款 要 求

第 61.205 条 知 识 要 求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必 须 接 受 并 记 录 了 由 授 权 教 员 提 供 的 下 列 地 面 训 练 : (a) 教 学 原 理 (b)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航 空 器 类 别 的 私 用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 (c)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航 空 器 类 别 的 仪 表 等 级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第 61.207 条 飞 行 教 学 能 力 (a)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本 条 所 列 科 目 上, 接 受 了 飞 行 训 练 另 外,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必 须 有 提 供 训 练 的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证 明 申 请 人 有 能 力 通 过 下 列 科 目 的 实 践 考 试 : (1) 针 对 基 础 经 验 和 能 力 水 平 各 不 相 同 的 学 员, 准 备 和 实 施 授 课 计 划 ; (2) 评 价 学 员 的 飞 行 完 成 情 况 ; (3) 飞 行 前 指 导 和 飞 行 后 讲 评 ; (4) 飞 行 教 员 责 任 和 出 具 签 字 证 明 的 程 序 ; (5) 正 确 分 析 和 纠 正 学 员 的 常 见 飞 行 偏 差 ; (6) 完 成 并 分 析 与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相 应 的 标 准 飞 行 训 练 程 序 与 动 作

(b) 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提 供 飞 行 训 练 的 授 权 教 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飞 机 旋 翼 机 初 级 飞 机 飞 行 教 员 至 少 已 完 成 教 学 飞 行 200 小 时 以 上 ; (2) 滑 翔 机 飞 行 教 员 已 完 成 教 学 飞 行 80 小 时 以 上

第 61.209 条 飞 行 教 员 的 教 学 记 录 (a) 飞 行 教 员 应 当 在 接 受 其 飞 行 或 地 面 教 学 的 每 个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并 注 明 提 供 教 学 的 内 容 课 时 和 日 期 (b) 飞 行 教 员 必 须 在 飞 行 教 员 记 录 本 或 单 独 文 件 中 记 录 下 列 内 容 : (1) 由 该 教 员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字 而 被 授 予 单 飞 权 利 的 每 个 人 的 姓 名 记 录 必 须 包 括 每 次 签 字 的 日 期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航 空 器 型 号 ; (2) 由 该 教 员 签 字 推 荐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或 者 实 践 考 试 的 每 个 人 的 姓 名, 记 录 还 应 当 包 括 考 试 的 种 类 日 期 和 考 试 结 果 (c) 每 个 飞 行 教 员 必 须 将 本 条 要 求 的 记 录 保 存 至 少 三 年

第 61.211 条 增 加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要 求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在 其 执 照 上 增 加 等 级, 必 须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61.203 条 所 列 的 适 合 于 所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的 资 格 要 求 但 不 要 求 其 再 次 通 过 本 规 则 61.205(a) 要 求 的 关 于 教 学 原 理 的 理 论 考 试

第 61.213 条 飞 行 教 员 的 权 利 (a) 提 供 下 列 执 照 和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地 面 和 飞 行 训 练 : (1) 驾 驶 员 执 照 ; (2)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3)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 (4) 航 空 器 等 级 ; (5) 仪 表 等 级 (b)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其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限 制 内, 有 下 列 签 字 权 利 : (1)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学 生 驾 驶 员 单 飞 或 者 转 场 单 飞 ; (2)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学 生 驾 驶 员 单 飞 或 者 每 次 转 场 单 飞 ; (3) 签 字 证 明 该 申 请 人 已 准 备 好 参 加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或 者 实 践 考 试

第 61.215 条 飞 行 教 员 的 限 制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教 学 小 时 数 在 任 何 连 续 24 小 时 期 间 内, 实 施 飞 行 训 练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b) 航 空 器 等 级 不 得 在 其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中 未 获 得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航 空 器 上 实 施 飞 行 教 学 (c) 仪 表 等 级 为 颁 发 仪 表 等 级 或 不 带 VFR 限 制 的 型 别 等 级 而 提 供 仪 表 飞 行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和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必 须 具 有 适 合 于 所 提 供 仪 表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和 级 别 等 级 的 仪 表 等 级

(d) 在 要 求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进 行 飞 行 训 练, 飞 行 教 员 必 须 在 其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具 有 该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e) 签 字 限 制 (1)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前, 飞 行 教 员 不 得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单 飞 : (i) 亲 自 对 该 学 生 驾 驶 员 提 供 了 本 规 则 授 予 单 飞 权 利 所 要 求 的 飞 行 训 练 ; (ii) 确 认 该 学 生 驾 驶 员 能 够 遵 守 飞 行 教 员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而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作 出 的 任 何 限 制, 已 经 做 好 准 备 能 够 安 全 实 施 单 飞 (2) 飞 行 教 员 审 查 了 学 生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准 备 计 划 设 备 和 拟 用 的 程 序, 认 为 该 学 员 未 作 好 准 备, 则 不 得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批 准 其 转 场 飞 行

(f) 多 发 飞 机 或 直 升 机 的 教 学 在 多 发 飞 机 或 者 直 升 机 上 提 供 执 照 或 等 级 所 要 求 飞 行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必 须 在 相 应 厂 家 和 型 号 的 多 发 飞 机 或 者 直 升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至 少 10 小 时 (g) 禁 止 自 我 签 字 飞 行 教 员 不 得 为 获 得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执 照 等 级 运 行 许 可 实 践 考 试 或 者 理 论 考 试 权 利 而 为 自 己 进 行 任 何 签 字 (h) Ⅱ 类 或 Ⅲ 类 运 行 的 教 学 飞 行 教 员 必 须 已 经 在 Ⅱ 类 或 者 Ⅲ 类 运 行 上 接 受 了 训 练 并 通 过 了 考 试, 且 符 合 Ⅱ 类 或 者 Ⅲ 类 驾 驶 员 运 行 许 可 要 求, 方 能 进 行 Ⅱ 类 或 者 Ⅲ 类 运 行 的 教 学

第 61.217 条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更 新 (a)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在 其 颁 发 月 份 之 后 第 24 个 日 历 月 结 束 时 期 满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其 执 照 期 满 前 申 请 更 新 执 照, 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通 过 了 所 列 等 级 之 一 或 者 增 加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 (2) 教 学 记 录 证 明 其 在 过 去 的 24 个 日 历 月 已 签 字 推 荐 至 少 5 名 申 请 人 参 加 获 取 执 照 或 者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其 中 至 少 80% 的 申 请 人 通 过 了 首 次 实 践 考 试 ; (3) 合 格 完 成 了 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教 员 更 新 课 程 (b) 如 果 更 新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执 照 到 期 月 之 前 3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了 本 条 (a)(1) 要 求 的 实 践 考 试 或 (a)(3) 要 求 的 更 新 课 程, 则 可 以 在 到 期 月 由 局 方 更 新 其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第 61.219 条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过 期 后 的 重 新 办 理 (a)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其 执 照 过 期 后, 在 过 期 执 照 所 含 等 级 中 的 一 个 等 级 上 通 过 了 实 践 考 试 后, 局 方 可 将 其 过 期 执 照 更 换 成 与 原 执 照 具 有 同 样 等 级 的 新 执 照 (b) 当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的 等 级 失 效 时, 更 换 的 新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上 不 得 具 有 该 等 级, 除 非 按 本 章 颁 发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规 定 通 过 了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第 61.221 条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1) 航 线 飞 行 教 员 (a 类 ) 航 线 飞 行 教 员 是 指 能 帮 助 驾 驶 员 在 航 线 运 行 中 建 立 运 行 经 历 的 飞 行 教 员 在 该 类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签 注 限 于 航 线 飞 行 (2)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是 指 在 模 拟 机 训 练 课 程 中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的 人 员, 此 类 教 员 同 时 具 有 航 线 飞 行 教 员 的 权 利 在 该 类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签 注 限 于 航 线 运 行 和 模 拟 机 训 练 (3) 本 场 飞 行 教 员 (c 类 ) 本 场 飞 行 教 员 是 指 能 在 使 用 航 空 器 进 行 本 场 飞 行 训 练 中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的 人 员, 此 类 人 员 同 时 具 有 航 线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的 权 利

I 章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第 61.231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章 规 定 了 颁 发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与 等 级 的 条 件 以 及 这 些 执 照 与 等 级 持 有 人 的 权 限 第 61.233 条 资 格 要 求 (a)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获 得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 (1) 年 满 18 周 岁 ; (2)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3) 能 正 确 读 听 说 写 汉 语, 无 影 响 教 学 的 口 音 和 口 吃 ; (4) 具 有 高 中 或 者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5) 除 本 条 (b) 规 定 外, 通 过 了 关 于 教 学 原 理 的 理 论 考 试 (6) 按 所 申 请 的 等 级, 通 过 了 下 列 相 应 的 航 空 知 识 理 论 考 试 : (i) 对 于 基 础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根 据 所 申 请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通 过 了 本 规 则 第 61.125 条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理 论 考 试 ; (ii) 对 于 高 级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根 据 所 申 请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通 过 了 本 规 则 第 61.125 61.155 和 61.185 条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理 论 考 试 ; (iii) 对 于 仪 表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通 过 了 本 规 则 第 61.83 条 要 求 的 仪 表 等 级 理 论 考 试

(b) 下 列 申 请 人 不 需 要 进 行 本 条 (a)(5) 规 定 的 理 论 考 试 : (1) 已 经 持 有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或 者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 (2) 在 局 方 认 可 的 高 等 院 校 担 任 教 员 的 人 员

第 61.235 条 地 面 教 员 的 权 利 (a) 基 础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的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权 利 : (1) 提 供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航 空 知 识 地 面 训 练 ; (2) 提 供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定 期 检 查 所 要 求 的 地 面 训 练 ; (3)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b) 高 级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的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权 利 : (1) 提 供 任 何 执 照 和 相 关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地 面 训 练 ; (2) 提 供 任 何 驾 驶 员 执 照 定 期 检 查 所 要 求 的 地 面 训 练 ; (3)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任 何 执 照 所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c) 仪 表 地 面 教 员 等 级 的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权 利 : (1) 提 供 颁 发 仪 表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知 识 地 面 训 练 ; (2) 签 字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仪 表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d)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其 执 照 的 等 级 限 制 内, 有 权 在 接 受 其 训 练 或 者 推 荐 的 每 个 人 的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其 他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第 61.237 条 近 期 经 历 要 求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方 能 履 行 地 面 教 员 的 职 责 : (a) 在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担 任 地 面 教 员 至 少 3 个 月 ; (b) 在 前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取 得 了 授 权 地 面 教 员 或 者 飞 行 教 员 的 签 字, 证 明 其 已 熟 练 掌 握 本 规 则 61.233(a)(5) 和 (a)(6) 规 定 的 科 目

J 章 罚 则

第 61.241 条 涉 及 酒 精 或 药 物 的 违 禁 行 为 的 处 罚 (a)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61.15 条 规 定 的 本 规 则 执 照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下 列 处 罚 : (1) 警 告 ; (2) 暂 扣 执 照 一 至 六 个 月 ; (3) 情 节 严 重 者, 吊 销 执 照 (b) 对 于 受 到 本 条 (a) 处 罚 的 人 员, 自 其 违 禁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局 方 将 不 接 受 该 人 员 提 出 的 任 何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申 请

第 61.243 条 拒 绝 接 受 酒 精 药 物 检 验 或 提 供 检 验 结 果 的 处 罚 (a)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61.17 条 规 定 的 本 规 则 执 照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下 列 处 罚 : (1) 警 告 ; (2) 暂 扣 执 照 一 至 六 个 月 ; (3) 情 节 严 重 者, 吊 销 执 照 (b) 对 于 受 到 本 条 (a) 处 罚 的 人 员, 自 其 拒 绝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局 方 将 不 接 受 该 人 员 提 出 的 任 何 按 本 规 则 颁 发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申 请

第 61.245 条 理 论 考 试 中 的 作 弊 或 其 他 禁 止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a)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61.37 条 规 定 的 本 规 则 执 照 或 等 级 申 请 人, 自 该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局 方 不 接 受 其 任 何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申 请 ; 通 过 该 次 考 试 取 得 的 任 何 执 照 或 等 级 也 相 应 无 效 ; 当 事 人 应 交 回 其 已 取 得 的 相 应 执 照 (b)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61.37 条 规 定 的 本 规 则 执 照 持 有 人, 除 按 本 条 (a) 处 理 外, 局 方 可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暂 扣 执 照 一 至 六 个 月 或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罚

第 61.247 条 伪 造 复 制 或 篡 改 申 请 书 执 照 认 可 证 书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成 绩 单 或 记 录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61.63 条 规 定 的 航 空 人 员, 局 方 可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暂 扣 执 照 一 至 六 个 月 或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罚

第 61.249 条 对 其 他 违 章 行 为 的 处 罚 本 规 则 执 照 持 有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局 方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罚 款 暂 扣 执 照 或 暂 停 等 级 1 至 6 个 月, 直 至 吊 销 执 照 或 取 消 等 级 的 处 罚 : (a) 无 必 需 的 执 照 等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或 者 运 行 许 可 进 行 飞 行 ; (b)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从 事 所 持 执 照 权 限 以 外 的 飞 行 ; (c)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进 行 所 持 执 照 权 限 以 外 的 教 学 或 弄 虚 作 假 为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出 具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签 字 证 明 ; (d) 违 反 本 规 则 其 他 规 定 的 任 何 局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予 以 处 罚 的 行 为 ; (e) 违 反 其 他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规 定 运 行 航 空 器 ; (f) 因 其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严 重 差 错 事 故 征 候 或 者 事 故

第 61.251 条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后 执 照 的 处 理 本 规 则 执 照 持 有 人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期 间, 不 得 行 使 所 持 执 照 赋 予 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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